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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经济功能模板(10篇)

时间:2024-01-05 16:54:01

国有经济功能

国有经济功能例1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情和市场化改革取向决定了现阶段不能实行单一的公有制,也不能将国有经济全部从竞争领域中退出,实行私有化。我国的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在国民经济中居于主体地位,起主导作用,具有弥补市场失灵、发展经济和实现共同富裕的功能。国有经济的功能定位决定国有经济战略调整。国有经济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从力图搞好每一个国有企业转变为从整体上搞活国有经济。在国有经济的战略调整进程中,国有经济的进与退要由国有经济的功能决定,要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

关键词:国有经济;公有制;国进民退

中图分类号:F03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4)02001706

一、国有经济的功能定位

所谓功能定位,是指国有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中的地位、功能和作用问题[ 1 ] 。

这种定位,在我国宪法和中央文件中已有明确的规定和说明。我国国有经济的性质是全民所有制,其功能体现在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主导作用,国有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处于主体地位,其使命在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全民共同富裕。国有经济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尽管出现过一些曲折,但通过国有经济战略布局不断调整,不断探索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有效实现形式及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有效途径,通过改制重组,国有经济活力不断增强,国有企业效率大大提高,国有资产总量不断增加。伴随着国有经济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关于国有经济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如国有经济要不要从竞争领域中完全退出,国有经济是否存在垄断利润,国有经济的存在是拉大收入分配差距还是缩小了差距,国有经济的效率是高还是低等。所有争论的根源除了分析问题的角度不同外,主要在于对国有经济定位的认识不清晰。深入理解国有经济定位,对明确国有经济战略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有经济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第七条规定:“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宪法中的这两条明确地说明了国有经济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一种形式,是社会主义性质的。

1.公有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马克思、恩格斯曾预计,社会主义首先在生产社会化程度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实现,而且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建成后,将完全消灭私有制,建立起单一的公有制即社会所有制。列宁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结合前苏联等社会主义运动的实践,提出了在资本主义薄弱环节建立社会主义国家的理论。我国照搬前苏联的经验,在生产力落后、没有经过资本主义高度发展阶段的基础上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在计划经济时期,曾经搞过单一的“一大二公”的公有制度,但实践又证明,脱离生产力状况单纯建立先进的生产关系是行不通的,在计划经济时期追求单纯的公有制暴露出过多的问题之后,我国进行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允许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但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决定我们不能搞没有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经历了提出、形成和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1)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首次进行了阐述,报告指出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此后的历次党代会上对这一问题不断补充完善。(2)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提出:“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3)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标志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正式确立。(4)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了两个“毫不动摇”方针,即“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 “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5)2007年党的十七大重申了“要坚持和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6)2010年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指出,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就必须既不能搞私有化,也不能搞单一公有制。这是针对目前仍然有人坚持的单一公有制传统观念,主要针对近年来出现的国有经济完全从竞争领域退出并进行私有化的倾向而提出来的。

2.社会主义公有制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形式

马克思主义学者指出:无产阶级取得国家政权之前,必须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国家真正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所采取的第一个行为,即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生产资料归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即归社会主义国家所代表的全国人民和全体劳动者共同所有,归“那些真正使用生产资料和真正生产这些产品的人占有”。

有学者认为,国有制既不等于公有制,也不等于社会主义,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有国有经济,资本主义社会也有国有经济。既然任何社会形态都有国有经济,就不能认为公有制和国有制就是社会主义。的确,国有制并不等于公有制,例如,原始社会的公有制不是社会主义,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存在国有经济(官办经济),但它们是专为皇室和官僚阶层服务的,对广大劳动人民没有什么贡献,不能把它们视为公有制。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经济或国营经济存在的理由是弥补市场失灵,是为维护资产阶级政权服务的。

公有制在马克思主义学者那里就是指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现阶段公有制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形式,但国有制并不等于公有制,国有制要成为公有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 :(1)生产资料归全民所有,也就是归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所有,国家必须按照全社会的意志对共同所有的生产资料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让它真正为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服务。(2)人们在生产资料占有上是平等的,不存在地位上的高低贵贱之分。每个社会成员不论是企业管理者还是劳动者都只能凭借自己的劳动获得收入,再也没有任何成员像资本主义制度中那样可以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获得收益。(3)在企业内部资本与劳动不再对立,劳动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可以有效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上述分析表明,公有制是生产资料全体人民共同占有制度,生产资料成为全体劳动者共同的生产条件,没有人再靠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获得收益,只能靠劳动获得收益,因而也就从根本上消除了因为生产资料占有不平等而带来的收入分配上的巨大差距,也就从根本上消灭了剥削和贫富两极分化。然而,有学者认为,公有制就是人人都是所有者,人人都有份,应当把国有企业的资产划分成股份,社会上每个人都应拥有相同数额的股份,这样每个个人就可以凭相同的股份分享相等的利润,这样才能体现人们共同享有公有制创造的财富。如果把公有财产分配到个人手中,形式上看好像是人人平等了,也实现了社会公平,但实际上这是从私有制的逻辑来解释公有制,是把公有制转变成了私有制,而且是个人私有制,前苏联的“休克式”改革已经证明,这种个人私有制在现实中会通过激烈的市场竞争使资本迅速集中到少数人手中,形成“人民资本主义”。

(二)国有经济的功能和作用

1.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的命脉,在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

国有经济的地位和作用在我国宪法中有明确规定: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在党的历次代表大会的报告和决定中也有详细阐述:(1)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指出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2)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3)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 “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尽管在改革过程中,国有经济的比重不断下降,但是国有经济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必须保持。第一,国有经济的作用可以通过国有独资企业来实现,也可以通过股份制来实现,即通过国家控股、参股企业来实现。第二,国有经济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要占支配地位。第三,国有经济必须保持必要的数量。

2.社会主义国有经济的功能集中体现在弥补市场失灵、发展经济和实现共同富裕

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公共企业)的功能主要是弥补市场失灵。西方经济学原理表明,市场是配置资源的最有效手段,但在有些领域,如垄断、外部性和公共产品等存在市场机制的失灵,而且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并不能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和宏观经济周期性波动的问题,市场失灵是政府通过成立国有企业介入经济活动的前提条件。公共部门经济学原理还认为,私人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公共部门的活动不能忽视收益和成本,还必须以社会的公平公正为目标,就是说,公共部门(包括公共企业)的活动既要考虑经济效益,又要考虑社会效益、政治效益和生态效益等。因此,市场经济国家的国有企业(或称公共企业)的目标是多元的,利润并不是其唯一目标。1929—1933年大危机后,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凯恩斯政府干预经济思想的指导下成立了大批国有企业,涉及了石油、电力、钢铁、汽车和港口等多个部门。成立国有企业的目的主要是提供私人企业没有能力去做和没有激励去做而又为社会所必需的产品和服务,保障资本主义经济的健康发展。西方的国有企业并非都是不盈利的部门,政府投资于国有企业的资本与公共财政支出不同,其资本属性要求它要不断保值和增值,从而更好地履行其承担的社会职能。因此,盈利目标与社会目标是可以统一的。

从一般市场经济的角度看,我国的国有经济一部分也有弥补市场失灵的作用,这一点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经济有相同之处,它们都反映了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我们还应看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一般意义上的市场经济体制是不同的,它既体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又体现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结合,即在所有制结构上体现为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在分配制度的结构上体现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具有消灭剥削实现共同富裕的功能。

二、国有经济功能定位决定国有经济战略调整

通过对国有经济的功能定位分析可知,我国的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在国民经济中居于主体地位,起主导作用,具有弥补市场失灵、发展经济和实现共同富裕的功能。一些学者认为的国有经济只局限于市场失灵领域,或者说只提供公共产品的观点显然不符合我国现实状况。我国国有经济存在的理论依据并非市场失灵理论,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决定了现阶段还不具备实行单一公有制的条件,计划经济时期,经济成分基本都是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其他经济成分占比例极小,国有经济在这一时期对恢复国民经济、建立工业基础等做出了巨大贡献,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效率低下的问题越来越严重,于是进行改革。从1978年开始,通过实行利润分成、利改税和承包经营责任制等,扩大企业自,促使国有企业成为独立的生产经营者,以此解决企业活力不足的问题。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提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针,标志着国有企业改革由放权让利为主要内容转变为以理顺产权关系为主,这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制度创新。然而,由于国有经济战线过长,分布过广,要想搞好每一个国有企业是不可能做到的,党的十五大提出对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国有经济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经过3年脱困,国有企业整体效率、质量大幅度提高。

整个国有经济的改革过程是“国退民进”的,但不能把“国退民进”理解为长期的趋势,当达到一定比例后,国与民的比例就会相对稳定,从定性上看,这一比例的均衡点为国有经济必须对整个国民经济保持控制力、带动力。

(一)国有经济战略调整是一个“国退民进”的过程

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一直“是国退民进”,没有“国进民退”。总量上,据统计,2000年以后,规模以上企业中,民营企业的资产比例每年提高1.5%,国有资产每年下降0.5%,目前,规模以上企业,国有资产占43%(含集体企业资产1%),总产出、利润和就业人数均低于30%。从2010年开始,社会(民营)投资超过国有投资,额度、增速这几年超过国有经济。新一届政府倾向开放民间投资,今后民营经济的发展速度还将快于国有经济。规模以下企业基本上民营了。国有经济战略调整的实践结果是在保持对整个国民经济控制力的前提下,整体上不断收缩,向关键领域和重要行业集中,具体分析如下[ 2 ] :

从企业数量上看,不是“国进民退”,而是“国退民进”。全部国有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全部工业中的占比,1978年为24.0%,1997年下降为18.7%,1998年我国采用新的统计口径,全部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户数从1998的6.5万户减少到2011年的1.7万户。全部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占全国工业企业数的比重从1998年的39.2%下降到2011年的5.2%。同一时期,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户数从1998年的1.1万户增加到2011年的18.0万户,占全国工业企业数量的比重从6.5%上升到55.5%。

从就业上看,也是“国退民进”。规模以上国有工业企业职工数1978年为3 319万人,占全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76.2%,之后绝对数有所上升,1997年达到4 040万人,但比重开始下降,到1997年已下降至65.0%。按新口径计算,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的从业人员1998年为3 748万人,到2011年下降到1 812万人,数量减少了一半,其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从业人员的比重也从1998年的57.2%下降到2011年的19.8%。与此同时,民营企业就业人数从1998年的161万人增加到2010年的3 312万人,增长了将近20倍,其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从业人员的比重也从2.5%上升到2010年的34.7%。

从产值上来看,“国退民进”也非常明显。规模以上国有工业企业总产值占全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产值的比重从1978年的77.6%下降至1997年的31.6%,按新的统计口径计算,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总产值占全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产值的比重从1998年的49.6%下降到2011年的26.2%,而同期规模以上民营企业的占比从1998年的3.1%上升到2010年的30.5%。从2009年起,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总产值已经超过了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2011年规模以上民营工业的总产值为25.0万亿元,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的总产值为22.1万亿元,民营工业企业比国有工业企业多创造了2.9万亿元的产值。

利润上也表现为“国退民进”。1978年规模以上国有工业企业利润总额占全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额的比重为85.0%,此后一直在下降,到1997年下降到26.0%。采用新口径计算,除1998—2000年有小幅上升外,2001年之后一直下降,到2010年已降至27.8%。与此同时,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的利润总额占比持续上升,从1998年的4.6%上升到2010年28.5%。

(二)国有经济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

从整个国民经济角度看,国有经济存在于各个行业之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体现最为明显,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国有经济基本上都退出了。在其他行业中国有经济基本不占主体地位,例如,农业主要以农民个体和私人经济为主,房地产业是资金占用较大的行业,也以私人企业为主,服务业以私人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居多,而且缺乏统计数据。因此,分析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在本行业中的比重,可以发现国有经济主要集中在烟草、石油、电力和煤炭等少数行业中。

中国国有经济发展报告(2003—2010)数据显示,2003—2010年,国有工业企业数比重一直较大的行业有烟草制品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以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这3个行业的国有工业企业数量保持在50%以上,但总体上呈下降趋势[ 3 ] 。在2003年,国有工业企业数比重在50%以上的行业还有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燃气的生产和供应业,但到2010年这两个行业中国有企业的数量已经下降至50%以下。国有工业企业数量比重在30%—50%之间的行业由2003年的3个减少至2010年的1个,在10%—30%之间的行业由21个减少至2个,其余所有行业的国有工业企业数量比重在2010年均下降至10%以下。从资产总额看,国有工业总资产的比重一直保持90%以上的行业有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烟草制品业两个行业,一直保持在50%以上的还有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燃气的生产和供应业以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7个行业,在30%—50%之间的行业由2003年的9个减少至2010年的6个,其余所有行业的比重在2010年均低于30%。从实现利润上看,2003—2010年,国有工业企业实现利润总额的比重一直保持在90%以上的仅有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烟草制品业两个行业,保持在50%以上的还有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两个行业。从就业上看,国有工业企业从业人员数量的比重在50%以上的行业由2003年的12个减少至2010年的6个,到2010年,有27个行业的国有工业企业从业人员数的比重在30%以下,其中有16个行业甚至低于10%。

三、“国进民退”提法的由来及评析

“国进民退”或“国退民进”是与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直接相关的概念,对国有经济进退的正确理解关系到对以往改革成果的评价以及对今后改革方向的判定。

从文献上看,“国进民退”的提法始见于2002年。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学术界在2004年和2006年曾经就此问题进行过比较集中的讨论。“国进民退”之争的高潮出现在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之后,而且这一争论一直延续至今。

2008年美国的次贷危机演变为金融危机,很快蔓延到全球,受此影响,国外对我国商品的需求急剧下滑,国内一些民营企业,尤其是外向型小微企业大量倒闭,民营企业自身出现了“退”的情况。同时,也出现了国有企业“进”的情况,如山西省整顿煤炭企业,由国企主导煤炭业重组,中粮集团入股蒙牛乳业,山东钢铁集团重组日照钢铁公司,四川航空控股鹰联航空等。这一时期国有企业的局部扩张也与国有企业发挥稳定器作用有关,2008年底国家为稳定经济,确保增长,出台了4万亿元投资计划,这些投资多数流向国有经济部门,银行配套资金等大部分也流向国有企业,但这一时期国有经济整体上并不存在扩张的问题。

对“国进民退”现象,学者中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这是改革的倒退,是与市场化改革相悖的;第二种观点认为这是向公有制的回归,是进步,不是倒退;第三种观点认为国有经济的进与退,民营经济的进与退都是市场经济的正常现象,只要没有形成垄断,没有阻碍竞争就是合理的。

对于第一种观点,持这一观点学者所依据的是西方自由主义经济学理论,即认为市场是配置资源的最有效手段,凡是市场能做的领域都要交给民营企业去做,只有市场做不了或做不好的,即市场失灵的领域,如公共产品和具有较大外部性的产品、垄断以及信息不对称领域,政府才可以介入,政府(国有经济)介入经济的合理性还表现在促进收入分配合理化、熨平经济周期上。他们还认为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是不相融的,国有经济一方面因为产权不明确、预算软约束等原因必然导致效率低下,另一方面还会干扰市场配置资源的信号,造成私营经济效率低下,从而损失社会福利。我国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说明我们已经把市场配置资源当作一种有效的手段,我国国的国有企业经过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已经成为具有先进治理结构的新型国有企业,尽管它依然承担着一些社会责任,但它已经成为追求企业目标的与政府分离的微观经济主体,国有经济的效率并不低下,国有经济与市场经济是相融的。从工业领域的国有企业来看,虽然其数量在不断减少,但是资产规模和产出规模在不断扩大,企业的利润水平和劳动生产率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国有企业的地区分布不断优化,国有经济的资源配置效率不断改善。一批具有较强实力的国有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不断发展壮大,在《财富》杂志评选的世界500强企业中,2003年我国有11家国有企业上榜,到2013年,国有企业的上榜数达到了78家,占15.6%。表明我国国有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在稳步提升。

第二种观点也有失偏颇。这一问题主要涉及到如何看待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的关系问题。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决定我国不能实行单一公有制。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六大提出了“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即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从宏观上看,中国在国际上的崛起,或者说中国模式的成功,主要原因就在于我们坚持了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了市场化改革的方向,换句话讲,我国经济的成功是我们坚持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共同发展的结果。国有经济大量存在于基础设施领域,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条件;民营经济的发展对促进国有经济改革有积极作用,如民营经济作为国有经济的竞争对手,促进了国有经济效率的提高,民营经济承担了社会就业的大部分。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并非相互替代、相互对立的关系。国有经济并没有因为民营经济的发展而削弱,相反,国有经济因为集中在优势领域,尽管比重有所降低,但其活力得到提升,控制力和影响力越来越强。民营经济也没有因为国有经济的发展而受到排斥和挤压,相反,民营经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表现出了旺盛的发展活力和竞争优势。

第三种观点提出了一个进退标准的问题。我国国有经济进退只能以其功能定位和“三个有利于”为标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决定国有经济要保持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必须有一定的比重。从静态上看,目前国有经济的比重约占整个国民经济的30%,已经是保持控制力的最低限度,不能再低了[ 4 ] 。动态上会有调整,自然垄断行业和竞争行业因技术变化会相应变化。国有经济的进退也会相应变化,有的行业转变为竞争性领域,国有经济也可以相应退出,有些行业从全球竞争力来考虑,国有经济也可以适当进入并做大做强。我国的国有经济还要承担“转轨”的制度变迁成本,主导国家赶超战略。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把国有企业改革作为中心环节,实行的是由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国有企业改革直接推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微观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同时间接推动了宏观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尽管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实现了快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2010年我国的经济总量已达到全球第二位,仅次于美国,但是我国与发达国家仍然有较大差距,实现赶超目标仍然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项长期战略,并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国有经济的进入或退出某一领域只能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 5 ] ,即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符合“三个有利于”就进入,否则就退出。

参考文献:

[1] 刘国光,张宇,徐传谌.共同理想的基石[ M ]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176-200.

[ 2 ] 胡鞍钢.“国进民退”现象的证伪[ J ]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12,(1):9-14.

国有经济功能例2

中图分类号:F121.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2-0018-02

党中央、国务院对发展非公经济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不断探索深化的过程,新时期特别是十以来对非公经济的发展给予高度重视,并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功能定位,为非公经济迅猛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一、由“附属补充”、“组成部分”到“两个都是”,定位渐趋重要

1.由改革之初的“恢复和发展”到“鼓励发展”。1979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会议,提出“恢复和发展”个体经济。国务院批转《关于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会议的报告》,是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第一个有关个体经济的报告。1987年中央出台《关于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的决定》,确定了对私营企业采取“允许存在,加强管理,兴利抑弊,逐步引导的方针”,第一次正式且明确提出允许私营经济存在发展。1987年十三大报告提出,全民所有制以外的其他经济成分,不是发展得太多了,而是还很不够。对于城乡合作经济、集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继续鼓励它们发展。

2.由公有制经济的“附属和补充”到“长期共同发展”。1979年,在庆祝建国三十周年大会讲话指出:目前在有限范围内继续存在的城乡劳动者的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附属和补充;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明确: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是中国的基本经济形势,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强调:中国现在的个体经济是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相联系的,不同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相联系的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是从属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十三大提出,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十四大指出,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十五大明确了个体、私营等非公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3.由新时期的“两个毫不动摇”到“两个都是”。十六大首次提出“两个毫不动摇”的概念,即“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经济发展”;在此基础上,十七大又提出“两个平等”,即“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新格局”;十进一步提出“三个平等”,即“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十八届三中全会又做出新突破,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同时,还丰富发展了“两个毫不动摇”理论,增加了“激发非公经济活力和创造力”的内容;首次鲜明提出“两个‘都是’、两个‘重要’”,即公有制经济和非公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令人振奋,倍加鼓舞人心。

二、由 “一同样”到 “三公”、“三平等”,地位更加突出

一方面,在产权保护上,实行一个“同样”。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财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是个体、私营企业等非公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只有完善财产权保护制度,才能促使非公经济真正走上持续发展之路。过去我们对非公经济的地位和产权没有给予足够的认识,本次以中央文件第一次写入产权,从政策和法律角度清晰界定了非公经济对于财产所有权给予合理的保护和承认,意义重大,有利于改善非公企业的生存环境,增强非公企业创新创业的动力。近年来,虽然国家在保护非公企业的权益方面出台了不少措施,但非公企业仍处于弱势地位。比如,我们身边也不乏此类案例,一些民营企业家不仅财产受到侵犯,有的甚至连基本的人身安全都得不到保障,一度人心惶惶,心有余悸。试想生命安全都无法保障,再多的财产又有何用,怎能有心思谋划发展。

另一方面,在政策待遇上,强调“三公”、“三平等”。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提出,“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依法监管各种所有制经济”、“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对比十报告,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市场竞争”又有新提法,即由“公平参与”充实扩展为“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势必进一步激发出非公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

此外,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还首次提出“三个平等”,这是非公经济发展方针的重大突破,为非公经济健康发展铺平了道路。平等竞争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长期以来,由于多方原因,各种所有制经济的竞争处于不平等状态,非公企业受到歧视、约束和限制,不利于非公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全会《决定》强调“权利平等”,赋予非公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为非公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基础和保障;强调“机会平等”,赋予非公经济平等进入市场的机会,进一步拓宽了非公经济准入领域;强调“规则平等”,赋予非公经济参与竞争平等的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在发展环境上与公有制经济同等对待、一视同仁,进一步创造了非公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外部条件。

从上述分析来看,中央强调对各种所有制经济更加平等、公平、公正对待,进一步丰富发展了十提出的重要思想,给广大非公经济人士吃了“定心丸”,为非公经济营造了良好发展新环境。

三、由“六个允许”、“七个鼓励”到“消除壁垒”,空间日益广阔

1.关于“六个允许”。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提出,要“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全会《决定》进一步明确提出,“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允许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将从政策上打破金融领域国有垄断的现状,进一步为经济发展“舒筋活血”,也必将改变自1996年以来,第一家由民营资本作为主发起人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成立之后,在近二十年来成为唯一的具有象征意义的民营银行而孤独存在的格局;提出“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鼓励非公文化企业发展,降低社会资本进入门槛,允许参与对外出版、网络出版,允许以控股形式参与国有影视制作机构、文艺院团改制经营。

2.关于“七个鼓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鼓励非公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加大对非公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鼓励与支持。目前,大部分中小型国有企业改制已基本完成,鼓励非公经济参与国企改革,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增强国有经济活力;也必将激发非公企业主动进行“二次改革”、“二次创新”,进一步提升发展能力和水平;鼓励非公文化企业发展,降低社会资本进入门槛;鼓励社会力量、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推进金融、教育、文化、医疗等服务业领域有序开放,鼓励社会办医,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引导优势民营企业进入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鼓励发展非公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全会《决定》提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充分肯定了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两大作用:一是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二是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3.关于消除各种隐性壁垒。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顺应各方期待,提出“消除各种隐性壁垒”,将消除非公经济发展障碍上升到了实际操作层面,有助于打破“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现象,必将极大焕发和增强非公经济的生机与活力。

总之,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经济体制的深化变革,党和国家对非公经济的认识也不断深化,非公经济不断受到重视,其地位也呈现出“螺旋式”上升态势;出台文件为非公经济发展定向导航,也必将为新一轮非公经济的大发展增添巨大信心和力量。

参考文献:

国有经济功能例3

2016年,我国入世的第十五年,我国自动获得了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这不仅仅是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对于我国而言,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取得使得我国在国际经济中更具优势,这显然是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契机,新时期。不过,在国内,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依然存在问题,市场自主配置资源也存在实质的弊端。作为国家宏观调控市场的经济法自然有其独特的调整对象,尤其独特的社会经济功能。

一、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定义及实质

我国的经济法是我国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政府经济部门以及相关经济组织运用法律手段来协调经济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关系进行宏观、整体全面调整的法律,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法律部门之一。经济法可以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调控,在一定的范围内对社会生产、经济发展、经营起协调作用。经济法的实质就是要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通过法律的形式运用国家调控的方法手段来反映出国家、政府因素对于市场经济关系的影响。换句话来说,经济法是国家以政府或者组织的名义通过经济的方式来协调管理管理社会经济的法律。

(二)经济法的地位

在当今社会,社会经济活动十分频繁,经济法作为一大部门法,对我国经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完全化,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经济法就显得尤为重要。经济法显然是针对我国市场调节的局限以及盲目性设立的法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全建立,经济由市场本身调节,但这种调节很容易造成社会的分配不均,很容易加大贫富差距,更容易让社会不公平加深。经济法作为调整社会公平的核心法律,在调节经济活动中十分重要。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经济活动显然不是唯利是图。作为宏观上掌控全局的经济法,正是稳固社会经济,稳固社会人心的秤砣。经济法可以作为经济发展的基础,可以有效的建立市场经济法律秩序。

二、经济法功能

每一部门法的设立都有其意义,这意义是特定的,经济法作为七大部门法之一,显然也是有独特功能的,这一功能能反映出经济法的实质。任何部门法的功能,都是要体现部门法本质以及特征的,也是要体现法的职责与性能的。法的功能可以帮助人们定义部门法的内涵,是法的内在力量。法的功能,在本文中是指法律对人的行为、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是国家意志的具体体现,是社会经济的具体体现。经济法的功能表现着经济法的本质,体现着经济法的特点。经济法不同于民法、商法,所保护的是社会的公共利益,经济法的社会功能更能体现社会主义法的社会生命力,具有不可估量的社会效应。虽然,我国已经在国际上取得了完全的市场经济地位,但是我国的市场经济在发展中还存有很多问题,法治与经济要有一个完美的契合点。这时候经济法作为市场经济制度的主要法律需要起到主导的作用,在这新时期应当从经济制度来宏观规范控制政府的权利,让政府权利在经济发展中伸手恰当。

三、经济法社会经济功能

(一)经济法社会经济功能实质

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集中体现了经济法与社会经济的紧密关系,体现了经济的社会作用。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就是指经济法对于社会中经济活动的人、财、物的影响。经济法是综合系统的调整法。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还需要宏观调控,还需要政府引导,建设社会主义特色的法治经济尚需要以经济法律之尺来严格规范政府管理与市场自主的关系,经济法正是这管理的关键。经济法就是在法律制度的层面规范政府管理与市场自主之间的关系,通过法律规定,法律手段将配置资源的主导权交给市场,使得市场主体充分的发挥自己的配置能力,发展自己的创造性。经济法将市场资源配置中政府的手管的更合规矩,该伸则伸,该收则收,政府仅仅起到的是宏观的管理,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经济法作为调节经济之法,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经济发展的步伐,已经逐步规范,起到了规范政府(国家)干预管理经济的法。

(二)经济法社会功能分类

在系统的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经济法具有调控的社会功能,若是要将经济法的社会功能做一个详细的划分,我认为,可以分为:

1.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功能:

我国经济发展是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的,市场作为经济发展的主体,起着调配资源的作用,政府若想要管理市场的权力必须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相关经济法律,经济调控的权力是法律赋予的。经济法律在管理调控的时候,不是直接的管理,也不是直接的参与,而是通过一定的经济法律手段来宏观管理。

2.经济法回避市场调节弊端的功能:

市场经济是有弊端的,并非实行市场经济就可以形成资源自主配置,社会公平诚信,社会福利不断增加。市场经济中市场调节具有盲目性、滞后性。在我国,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是生产资料的个人私有化,由利润来引导人们的经济活动,这显然是会让人无限欲望的谋求利润最大化的求利经济。作为市场的主体,必然会想要以最小投入换得最大获益。在利益的驱使下,市场竞争显得十分残酷,甚至于一些人为了追逐利益,而采取不正当竞争方法危害其他市场主体,甚至不顾消费者的知情权、生命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来谋取利益。市场作为调节主体的市场经济具有只重利益的弊端,容易形成不诚信以及不公平的社会环境,在现实中,我们也看到了,我国在经济发展的同时,社会贫富差距在不断的加大。而且,食品安全卫生、药品安全、药品价格等涉及民生的经济发展之中也常有不良商家被曝光出来。这时候,国家以公权力的形式介入社会经济显然是必须的。而且市场经济所传递的信息是有限的。市场主体通过市场所取得的信息是单一的,不系统的,很难把握社会经济中整个产业的整体信息,宏观规划。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市场具有盲目性的特征。市场经济是无法克服市场的逐利性和盲目性的,这时候必须有政府的调控,而政府的调控必然会依靠法律。作为协调平衡之法的经济法,必然会承担国家干预之责。政府通过经济法的授权以公权力的形式来介入社会生产生活,介入社会经济发展。

3.经济法对政府干预的控权功能:

国家利用经济法来干预市场经济发展,就必须控制国家公权力的过度干预,就必须防止市场作为主体的地位被动摇。国家政府的干预行为很容易会扩张和滥用,所以经济法这时候就要将其控制权力的功能发挥出来,要给予权力,却不滥用权力,经济法的干预应当是有限的干预。如果超越了限度,就必须赋与市场主体救济的权利和救济的途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所要营造的环境就是公平和自由的环境,市场主体是具有自的,但这种自是以不损害人民生命、财产利益为前提的,所以经济法要授权给一些部门维护好这样的底线,在人民需要的时候有国家调控的手在,而一旦不需要,政府权力适当的弱化是必要的。政府权力干预由经济法设定界限来控制权力的扩张,控制管理职能必须职能由特定的部门采取特定的权力措施。经济法的干预不是强力的,而是具有平衡协调的作用,这样的平衡才是经济法所追求的。

四、新时期经济法社会功能分析

今年,世贸组织成员将承认我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一个完全的市场经济地位的市场体系已经完成,在这样的新时期,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研究就显得越来越为必要。

(一)经济法社会功能意义分析

经济要想可持续的良好发展,克服市场的弊端,维护市场交易竞争自由和公平的,显然要掌握好度,既不是大撒把的不管不顾的随意,也不是什么都管什么都干预。要做好这个不随意,发挥好市场主体的经营自就需要掌握好界限。经济法的调控就是这样的存在,在需要国家介入的时候,适时适度的让法律来进行授权,通过法律形式既控制市场弊端的泛滥,也控制政府权力的扩张。通过经济法的调控手段来控制市场失灵,同时也能防止政府失灵,可见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有多么重要。

(二)新时期经济法发展现状

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要想适应新时期的特点,就必须不断的与时俱进,不断的发展,这正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多个转型期,我国的经济法也随着不断的发展和变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尤其是在今年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确立,都给我国经济法发展提出了要求。接连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都在不断的发挥着功能作用,我国的经济法发展也日趋完善,体系逐步完整,同世界也逐步接轨,国际化市场化特征也日趋明显。在新时期下,我国与国外的贸易越来越多,经济交往越来越频繁,我们能更好的学习西方的好的经济法律规则,但是在不同的国情背景下,经济法的功能和经济法的作用地位显然是不同的。所以我们不能去照搬他国经济法,而是要形成具有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特色的经济法。为了适应新时期的发展,我们必须始终记得经济法的功能所反映出的本质,通过不断的更新健全我国经济法来改变权力大于法治,权力控制市场的弊端,逐步的转变政府职能,变管理型政府为服务型政府,让经济法切实的授好权,管好权。

(三)新时期经济法社会功能特点

新时期经济法社会功能是具有规范程序性的,有着完整程序规则;随着学习国外经济法的精华,我国经济法也是包容性的。

五、结论

经济的发展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治理,经济法的地位举足轻重。我们都知道,社会经济发展进步离不开法治,而法治不可能通过单一法律来实现,也不可能只通过法律来实现。法治要转变政府职能,要让市场切实良好的法律,这必须是两手抓的,作为主体的市场以及从宏观调控的政府都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要任何个人和组织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就可能更加公平、更加自由。经济法的功能能体现它放权与控权的本质特点,在我国,现在这一时期,就是要做好政府的放权,放低政府的姿态,规范好政府的行为,同时,防止政府的失灵。在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自主性的同时,以法律为引导建立竞争型市场经济。由此可见,经济法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刘永林、雷兴虎.论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法学评论.2004(20).

国有经济功能例4

二、经济法之经济社会二元功能之冲突

1.经济法之经济社会功能的冲突

(1)经济法的经济功能。经济法中的经济功能可以使经济可持续发展,平衡的发展、效率的发展。社会功能是说达到社会的稳定、和谐、安全、正义、公平的目的。这两种功能的目的是一样的,社会功能可以使经济功能更好的发展,经济功能可以帮助社会功能展开。因为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的作用核心不一样,所以两者的功能也有着一些矛盾,会制约彼此发挥其相应作用。社会功能主要目的是社会更好的发展,尽可能的体现社会效益,但是经济功能的重心是经济的提高,它们的不同的目的会产生一些矛盾,这些矛盾使得经济法中的两个主要功能间存在了隐患。(2)经济法的经济功能与社会功能冲突的内在根源。经济法里的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的矛盾主要是社会生活和经济里的公平和效率的矛盾。尽管每个人对效率和公平的认识是不一样的,不过一般来说,效率主要是人们对经济效益和经济功能的看法,公平是人们对社会效益和社会功能的看法。经济法里的这两个功能一直是一种冲突的状态,当最大化的体现一个功能的作用时,可能就要相对来说的降低另外一功能的作用,这是现阶段不可避免的。

2.经济法之经济社会功能在具体领域中的冲突

(1)以收入分配领域为例。收入分配对我们国家的人民的经济、生活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可以直接影响到我国的国民经济能否正常的运作,也会影响到在社会生活中一些人们的社会正义公平和利益能不能达到,所以其拥有非常大的社会意义。不过站在经济法的经济功能的角度来说,想要提高效率就要尽可能的优化收入分配,这样可以达到持续发展的目的;不过站在社会功能的角度上来说,就要利用收入分配来促进社会稳定和社会安全。尽管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不是独立运行的,在某些特殊的时期,它们的作用核心又是不一样的。另外,经济法中的这两种功能的矛盾不是仅仅和经济法律相关,它还和我们国家在某个时期的相关政策有一定的关系,与经济社会产关的政策可能会激化或缓解经济法中的这两个功能的矛盾。现实生活中,假如站在经济法对收入分配的影响的视角来说,我们国家目前关于工资的立法难的主要原因也可以说是社会功能与经济功能的矛盾的更高层次的体现。(2)以房地产市场领域为例。在房地产领域中,经济法的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也不是一样的,在某种意义上讲,也可以说是对立的。比如,站在经济功能的角度来说,地产行业的壮大可以促进经济水平的提高,这点在我们国家的发展过程中有很多实例。不过由于以前的政策等限制,地产行业的社会效益受到了重视,经济功能的强调,使得经社会能的体现不再是重点。但是如果经济功能的作用使得我们国家的民生出现了问题,社会功能又会被重新重视。所以,事实证明,在我们国家的地产行业中,经济法里的两个主要功能没能很好的协同合作。

三、经济法之经济社会二元功能的平衡

1.经济法之经济社会功能的平衡

(1)社会法对经济法的经济社会二元功能的平衡作用更为直接。社会二元功能的平衡受到的社会法的作用更明显,原因是,尽管社会法与经济法在社会功能与经济功能中的考虑重点不一样,不过,它们同时有着经济社会二元功能,有着社会和经济的两个作用。所以,可以使用社会法来补充经济里的社会功能的缺点,在体制里面直接产生效果,作用更明显,效果更好。有些专家说,在经济法中,社会功能不受重视,强调经济作用,就是说的在市场经济体制里面产生的效果。经济法在某种意义上讲是需要社会法来平衡其社会二元功能的,这非常有必要。这种情况可以利用社会法的规定、制度等来表现,比如,就业问题是一种社会现象,同时它也是一个经济现象,这个问题是经济法与社会法都要考虑的,不过社会法从外而内的作用的效果更好。也有一些专家说,想要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就业问题,社会法的作用倾向于修正和社会增效,而经济法倾向于经济增效与防范,它们的功能必需要配合、协同工作,才可能更的解决的问题。(2)经济法是为了弥补民商法的缺陷而产生。民商法中是一些不足的,经济法可以完善这些不足,民商法在解决社会问题时会有一些缺点,而经济社会的二元功能中的经济法可以对其进行完善,补充;同样,想要充分发挥经济法的社会功能,也需要民商法的支持。所以,可以说,经济法里的社会经济二元功能同样需要民商法的平衡,它们彼此需要。将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做为分析对象,民商法可以利用侵权责任制度与合同违约制度来弥补消费者的损失,这就体现了民商法中的经济功能;经济法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消费者的权力,来维护他们的权力,这就是经济法的社会功能。比如在土地管理和产权的领域,尽管经济法也在一定的程度上有着经济作用,不过它主要表现的还是社会作用;在房屋拆迁与土地征收时,民商法能使用一些经济补偿手段来弥补相关人员的经济损失和权力,这样就可以对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进行一定程度的平衡。

2.经济法之经济社会功能在具体领域中的平衡

(1)以财税法中的税法为例以财税法里的税法为例:我们国家的税收里的大部分会用在改善人民的生活环境、生活水平上,比如公共设施的建设与社会保障,所以站在税收的角度来说,税法也有一些社会功能;因为税收不但是我们国家的财政收入的主要方式,也是我们国家调控经济的一种方法,所以税法也有很强的经济功能。除了明确的制度,税法里的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的矛盾与张力还可以在民生改善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有所体现。首先,我们国家可以收取合理的税务来改善民生和加快国家的发展,相反,不科学的税收也会阻碍民生的提高和国家的经济发展。可以税法里进行科学的改变来尽量使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达到一定的平衡,尽可能的降低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的张力。比如,个人所得税就是一个非常具有代表性的例子,个税里有关薪金、工资所缴纳的费用是阶梯式的。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每个时期的生活成本都不同,所以我们国家会有针对的对税收进行调整。利用这种手段,可以体现税法的社会和经济功能,国家在通过税收来改善民生状态时也可以利用税收所得来加快经济水平的提高。(2)以金融法中的社会保障基金法律制度为例。将金融法里的社会保障基金法律制度做为例子来说,这种基金是想要避免特殊的社会问题而产生的,可以说是我国人民的维持基本生活的基金,所以针对这种基金所设立的制度的社会功能和社会性质比较强。不过,假如这个基金是一个静态的基金,它是无法抵抗CPI的冲击的,所以要使用一些方式来经营,达到保值甚至增值的目的。而且,这个基金的数目越大,在经营它的过程中也会对经济产生一些促进作用,所以社保基金法也有着经济功能与经济性。怎么样来平衡社保基金法里的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是一个关键问题,它是我们国家现在比较关注的问题。不过,在我们国家的现阶段,是没有一个完美的解决方法的,但是总的来说,可以利用经济法中的自我调整来平衡社会保障基金法的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

国有经济功能例5

一、宪政经济功能的含义

宪政(constitutionalism),又称为“民主宪政”、“立宪政体”,就是在宪法统治下的国家政治生活。宪政思想从本质上来说是要设计一套政治制度来限制政治权力的行使。宪政有大小两个概念之分。“大宪政”就是实践中的宪法,包括所有获得实施的宪法制度,譬如民主、法治、分权、联邦主义以及对基本权利的保障。“小宪政”则专指大宪政所体现的最高形式:宪法通过其解释机构对普通法律的控制,也就是类似于美国联邦法院对立法的司法审查制度[1]。因此,大宪政概念涵盖民主和法治,而小宪政概念则强调宪法的最高地位,因而可能和民主与法治相冲突。

宪政的经济功能是宪政功能的一种作用形式。宪政的功能是宪政不可或缺的至为关键的内容。根据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系统水平和角度,宪政具有社会功能、政治功能、经济功能和文化功能等[2]。宪政的经济功能也称宪政的经济作用,即宪政对于经济产生特定影响的表现形式和由此形成的结果。宪政作为上层建筑,它反作用于经济,促进自身与经济之间的动态平衡的形成。这也是宪政相对独立性的表现之一。宪政的经济功能既是经济对宪政的必然要求的反映,又是宪政相对独立性和能动性的突出特点之一。

二、中西宪政经济功能的比较

一般说来,西方国家的宪法并不规定调整经济的内容,就是对公民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也鲜作规定,其宪法中的权利并非普通的“人的权利”,而是大写的人权,是公民对抗政府的权利。宪政的主要功能是规范国家权力,通过对国家权力的限制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因此,西方国家宪政的功能,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规范国家权力;另一方面保障公民的权利。设定宪政功能的理念是基于个人权利说,即作为人而拥有的一些天赋的、先于社会、先于国家的个人权利,国家必须尊重这些个人权利;国家不能制定任何侵犯这些权利的法律。国家的使命就是保护这些权利不受侵犯。“宪法制定者认为,政府的目的是充当警察和卫士,而不是提供衣、食、住”,“向人民提供‘福利国家’的那种福利,并不是政府的事情;政府倒是应该让个人自由地去追求这种福利。”[3]所以经济制度、文化发展等规范由国家机关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按一定程序制定然后执行,并未将其提高到宪政高度解决。

关于我国宪政的功能,有的学者论述为五个方面,即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规范国家权力运行、规范经济生活,以及在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作用[4]。有的学者论述为四个方面,包括组织国家政权、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实行法治方面的作用[5]。实际上,后者在详细论述维护国家和社会基本制度的作用时,指出这一作用表现为保障市场经济、重视社会意识形态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内容,所以实际与前者并无多大的差异。不难看出,我国宪政功能的定位除了与西方相同内容,即规范国家政权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外,还承担着规范经济生活、建设意识形态的重任。对经济调整内容的规定,历来是我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西方国家宪政的功能相比,我国宪政的功能定位为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注重强调经济功能。

三、我国宪政经济功能的表现形式

(一)宪政对社会资源进行合理分配的基础功能

宪政是运用宪法对整个社会所作的权威性价值分配,它必然对市场经济这一资源配置方式发生作用。宪政的权威性价值分配实质上是运用宪法权威来分配社会资源。社会资源包括自然资源(土地、矿山、水源、森林等)、人文资源(劳动力、信息、机会等)、政治资源和法律资源。政治资源特指政治行为主体掌握政治价值和资本,主要包括政治主体拥有的地位、知识、金钱、领导技能、支持者的个数和状况、政策与策略、对社会舆论工具的控制力、必要的强制手段等。法律资源是一切可以由法律界定和配置,并具有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的价值物,如权利、权力、义务、责任、法律信息、法律程序等。

宪政对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的分配是间接的,是通过对市场直接配置经济资源的认可和保障来实现的,而它对政治、法律资源的配置是直接的,尤其在当代法治社会,经济资源、人文资源和政治资源往往表现为法律资源的形式,因而法律资源的配置往往制约以至决定着其他资源的分配状况。宪政通过宪法的最高权威来配置权利和权力,以此规范社会主体的政治行为、经济行为和社会行为,从而达到国家为适应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对社会性资源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分配。宪政最突出的内容和最本质的核心就是对权益的分配和再分配,实现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调整社会关系和对外关系,与普通立法、政策对社会性资源的分配功能相比,具有根本的、最高的功能,是其他管理性分配方式的基础。

(二)宪政满足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政治、法律和文化供给功能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的物质资源不再由政治系统直接配置,而是由市场起基础性配置作用,并由根本法予以认可和保障。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它本能地排斥行政集权干预而要求法治程序保障,它的内在规定性决定了它对外在环境的需求。这些需求包括权威、体制、法制、秩序及意识形态等内容,而宪政恰好是通过对权利和权力的配置、规范的制定、制度的安排、秩序的创设等来满足市场经济的需求。就中国市场经济进程的客观需要来看,宪政的供给功能体现为:

1.宪政的权威供给功能

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不仅是经济模式的更新,更是对由来已久的政府权威的扬弃。市场经济否定的是那种无所不能、无所不包的行政权威,但绝不是不要权威。市场经济需要一种有别于以往权威的供给即宪政权威供给。

在经济活动中建立宪政权威是社会分工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因为,在市场经济基础上形成的宪政权威和权力相对集中,往往是科层制度发展的结果。这主要表现在权力集中的同时,分权与制衡的制度较为健全,处于国家领导层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各司其责,地方机构也有法定的权力与责任。所有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行为都是在宪政的原则下进行。

2.宪政的制度供给功能

V.奥斯特罗姆、D.菲尼和H.皮希特认为,“制度”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他们通过分析市场和立宪的互动而发现制度创新主要不是市场现象,而是源自宪法秩序下的制度供给[6]。世界经济发展史表明,现代经济的起飞,必须有一个表达大众意志和利益的政治结构来承载,并通过它源源不断地进行制度供给或制度创新。

宪政的制度供给内容广泛,涉及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制度。它能适时反映经济发展的需求,在灵活性和稳定性统一方面颇有优势。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各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和经济体系为基础的,现行宪法将这一所有制结构和经济体系以根本法的形式加以规定,从而对我国市场经济起着长期稳定的制度供给。没有宪政的制度供给功能,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获得飞跃是不可能的。

3.宪政的法治供给功能

这一功能表现为对市场经济体制静态和动态的机制提供合法性基础和约束性框架。市场经济下的资源配置有两个基本层次:一是资源占有者依据自己对市场的判断而决定资源的交换或利用;二是法律设定出资源配置的制度框架,并由此决定资源的流向和利用方式。前者通过体现市场主体对资源配置的个别意志,后者则体现出社会对资源配置的一般要求。实际上,后者对资源配置的作用力更大。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合理配置的前提是合理或完善的法治。

宪政的法治供给功能与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定也是吻合的,市场经济是伴随着近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出现了权利本位、契约自由、法人制度等重要的法权关系的情况下才正式确立的。宪政条件下的法治供给是一种平等、自由、公开和公正的供给,为市场经济自由贸易和竞争、秩序和机会均等、效率与公平兼顾奠定了基础。

(三)宪政的宏观调控功能

政府需要加强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以解决市场失灵,维护社会公正。政府的宏观调控内容主要有:(1)提供法律框架,现代许多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都制定了称之为“市场经济宪章”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预算法、金融法等宏观调控法律制度;(2)调节管理职能,如引进计划管理模式弥补市场不足;(3)政府的生产职能,如开办国有企业等;(4)提供社会保障;(5)再分配国民收入,以保持社会基本公正。政府所运用的宏观调控手段主要有财政手段、货币政策、收入调节、产业政策和计划调节,其中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是基本手段。从根本上看,在当代市场经济国家,政府的宏观调控大都是在宪政的机制中发生作用的,其手段、方式和特征受到宪政体制的制约,甚至可以说宏观调控本身就是宪政实践的内容之一。

参考文献:

[1] 张千帆.宪政、法治与经济发展:一个初步的理论框架[J].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86.

[2] 邹平学.宪政的经济分析[M].珠海:珠海出版社,1997.

[3] [美]路易•亨金.美国人的宪法权利与人权[J].法学译丛,1981,(6):26.

国有经济功能例6

究竟应当如何看待和审视我们当下的社会,用什么样的标准来判定,怎样的社会是我们所需要的?在这个问题上,温家宝总理反复强调一个观点:我们不仅要把蛋糕做大,还要把它分得更公平、更合理、更正义。如此,社会发展与公平、合理、正义的关系集中到一点,就是我们的社会究竟要发展成怎样的目标社会,我们究竟希望它变成什么样子。从广义上讲,社会发展是指整个社会系统的上升变动。在20世纪60年代末,联合国对社会发展的定义则是"社会体系、结构、制度、服务和政策能力的提升过程,其目的是更好的利用资源促进生活水平的提高;从更为广泛的意义上说,社会发展牵涉到人们公认的社会价值以及收入、财富和机会的合理分配。

有的学者认为"社会经济要高效率、高速、可持续发展,需要两个基本条件:动力和协调。这两个基本需要就决定了,作为调节社会经济发展所赖以进行的基本制度之一--经济法必须具备以下五种功能:分配功能、传递信息功能、激励功能、节约交易费用功能、整合经济功能。"分配功能是基础,信息功能是中介,激励功能、节约交易费用功能是手段,最后经过整合功能,把所有个体之力整合为社会之力,并最终实现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就对实现经济法的基本价值来说,经济法的所有功能均不可或缺。

当下,在社会两极分化渐趋拉大的情势下,我们在强调社会和谐的时候,有一种思维值得警惕,就是过分迷信市场的调节作用,使市场盲目的自发起作用,让资本自由流动,缺失限制和监管,最终由于两极分化而导致阶级对抗社会的产生。当前社会,两极分化的危险极大。所以,从此种意义上来看,我们深入研究差异性社会的本质、类型、必要性、历史地位,是我们制定一切理论、方针、政策的基本出发点。这是一个根本性的理论。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对经济周期曾经做了这样的描述:"在繁荣之后,可能会出现恐慌和暴跌,经济扩张因此让位于衰退,国民收入、就业和生产下降,价格和利润下降,工人失业。当经济最终达到最低点以后,复苏阶段开始出现,复苏即可以缓慢的,也可以是快速的,新的繁荣阶段表现为长期持续旺盛的需求,充足的就业机会以及增长的国民收入。简单来说,这就是所谓的经济周期。"在金融全球化程度越来越高的时代背景下,由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金融危机在全球迅速蔓延,促使人们对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进行了再考量。其一,如何协调法律的稳定性与经济的变易性之间的关系;其二,应对失当或失败的调控如何进行法律救济。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1]经济法的直接功能便是保障并规范政府的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活动。有学者在其论著中对经济法的整合功能进行了确认:"经济法承担着发展性社会整合功能,社会法承担着保障性社会整合功能。"[2]差异性社会即是上述发展性社会的一个典型阶段,由此,在差异性社会里,经济法承担着相当的社会整合功能。

谈经济法在差异性社会中的法的功能,首先应当区分一对概念,即法的功能和法的作用。"法的功能和法的作用是形式上相似而实质上有别的两个事物。法的功能是法所固有的内在属性,而法的作用是被赋予和设定的;法的功能是法所固有的应然属性,而法的作用则具有现实的指向。法的功能主要是描述性的,法律人应把握的功能的天然禀性,尊重法的规律来发现和表述法的功能,使法的功能的潜质尽可能得以实现,而不要去做形式上所谓的充分发挥而实质上则属于画蛇添足的徒劳工作。法的作用主要是规定性的,法律人应在充分利用既有条件的基础上,更好的创设和发挥法的作用,使其能够适应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实际需求。"[3]

"国家调节所作的分配是在市场调节所作的分配基础上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即社会总体效益和社会公平而进行的分配。如果把市场调节的分配称为初次分配,那么国家调节便是一种再分配。市场调节的分配和国家调节的再分配都需要法律加以规范。规范市场调节分配的法律主要是民商法,规范国家调节再分配的法律主要是经济法。"[4]

经济法的经济性是指"经济法往往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这种经济性是经济法对原有的经济秩序的发现和顺应,是经济客观规律性在法律上的反映,政府政策或命令等介入手段只能认识和把握这种经济性,而不能人为扭曲,结果误导经济的发展方向或束缚经济发展。

法的功能中的"功能"之词源于社会学中"功能"之意,这不仅表现在对法的功能的研究,是法社会学或社会法学派关注的主要论题及根本方法,且当代西方著名的功能学派的社会学家中大多亦论及到法的功能。

法的功能中的"功能"之词源于社会学中"功能"之意,这不仅表现在对法的功能的研究,是法社会学或社会法学派关注的主要论题及根本方法,且当代西方著名的功能学派的社会学家中大多亦论及到法的功能。[5]

美国著名的社会学家默顿就指出,功能是研究者所观察到的一个行动模式或社会结构对其所属之较大社会或文化体系的客观后果,所以功能既可以是正的,即"有助于既定系统的适应或调整"的"可观察的结果";也可以是反的,即是使既定系统的适应或调整的可能性减少的结果;甚至什么功能也没有,也就是无功能。[6]

基于对功能的不同的理解,我国法学界也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法功能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功能只可能是正功能,这种观点认为"法的功能即法的作功能力或者功用与效能,法的功能的定义本身就决定了其具有内在性、应然性、有益性"。[7]另一种观点认为功能是中性的,所以法的功能有正功能、负功能和非功能三种情况。[8]

功能是在一定的价值观或立法目的指引下,预设于法律中的,既然功能是由立法者为实现法的目的所预设的,当然"功能"一词不包容部门或子系统对整体或系统的消极影响。[9]

就经济法而言,以市场主体规制法律制度为例,它主要规范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市场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市场主体的组织机构、内部关系等问题,并以调整企业法为主,体现了国家对市场主体的经济干预,但同时也注重企业的社会责任,即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应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10]

所谓同质性社会是指没有物质利益的根本矛盾和冲突的社会,即同质性社会。例如,原始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不论其物质生产水平如何,虽然社会形态不同,但是在物质利益上没有差别,更没有冲突。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对抗性社会,即大量阶级对抗的社会--从奴隶社会以来到今天我们看到的大部分社会,即物质生产达到一定的水平,但还没有达到充分涌流状态的社会,社会本身处在阶级对抗的状态,人本身就存在阶级差别和阶级利益对立,这样的社会延续至今,占据着人类历史漫长的时间。而差异性社会是处于同质性社会与对抗性社会两者之间的社会形态,即人们在物质上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趋向一致,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表现为若干的差异,这就是毛泽东同志当年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一文中提到的社会。差异性社会,它既不同于同质性社会,存在着物质利益的种种差别和利益对抗,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着利益集团的分层;又不同于对抗性社会,因为在大部分条件下,物质利益不表现为对抗,只表现为差异。

所以我们用今天的理论在判定中国社会的时候,实际上就应当牢牢地把社会掌控在差异性社会里面。"左"的错误是要提前提早消灭这种差异。今天,在社会两极分化逐渐加大的情况下,我们在强调社会和谐的时候,当然有一种思潮--民粹主义思潮,即夸大任何地方、任何条件下的差异来追求公平正义,这实际上混淆了两种社会的界限,最后依然只能回到普遍的贫穷。但是,另外一种思维就更要值得警惕,就是使市场自发盲目地起作用,让资本自由流动,不加限制和监管,最后因为两极分化而导致阶级对抗社会的产生。当今社会,两种危险相比之下,两极分化的危险更大。所以,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来讲,我们深入研究差异性社会的本质、类型、必要性、历史地位,是我们制定一切理论、方针、政策的基本出发点。这是一个根本性的理论。

正因为差异性社会是介于同质性社会与对抗性社会两者之间的社会,即存在两种可能性:一种可能性是在极"左"的思想影响下,认为人们已经在利益方面表现为高度的一致,于是,倾向于以某种不恰当方式消灭利益对抗,从而形成同质性社会,这是一种超越社会发展阶段的乌托邦空想,由于其遏制了社会生产的原动力,最终导致社会的普遍贫穷。另一种可能性是社会中存在的差异会激励人们的生产冲动,使其为了追求物质利益而生产,从而促进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与之相反,若是对社会差异不加以限制,就会导致差异扩大,从差异性矛盾走向异质性矛盾,最终走向对抗。因此,如不加以限制制约,它有不断地走向对抗的危险。基于以上观点,用我们今天的理论在判定中国社会的时候,就应当尽一切可能把社会掌控在差异性社会之中。极"左"的错误在于提早消灭差异,我们应该正视差异,依照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来认识和把握各种差异,促进社会持续、平稳和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39.

[2] 单飞跃.社会整合: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功能配合[j].法学,2004(2).

[3] 周旺生.法的功能和法的作用辨异[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6(5).

[4]漆多俊.经济法再分配功能与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8(2).

[5]刘水林,雷兴虎."论经济法的功能"[a].李昌麒主编:经济法论坛(第一卷)[c].北京:群众出版社,2003.

[6]宋林飞.西方社会学理论[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119-125.

[7]卓泽渊.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63.

[8]付子堂.法律功能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56-62.

[9]刘水林,雷兴虎."论经济法的功能"[a].李昌麒主编:经济法论坛(第一卷)[c].北京:群众出版社,2003.

[10]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156-157.

[11]应飞虎.论信息失灵与经济法--基于信息视角对经济法功能的诠释[j].现代法学,2001,(6).

[12]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55.

国有经济功能例7

究竟应当如何看待和审视我们当下的社会,用什么样的标准来判定,怎样的社会是我们所需要的?在这个问题上,总理反复强调一个观点:我们不仅要把蛋糕做大,还要把它分得更公平、更合理、更正义。如此,社会发展与公平、合理、正义的关系集中到一点,就是我们的社会究竟要发展成怎样的目标社会,我们究竟希望它变成什么样子。从广义上讲,社会发展是指整个社会系统的上升变动。在20世纪60年代末,联合国对社会发展的定义则是"社会体系、结构、制度、服务和政策能力的提升过程,其目的是更好的利用资源促进生活水平的提高;从更为广泛的意义上说,社会发展牵涉到人们公认的社会价值以及收入、财富和机会的合理分配。

有的学者认为"社会经济要高效率、高速、可持续发展,需要两个基本条件:动力和协调。这两个基本需要就决定了,作为调节社会经济发展所赖以进行的基本制度之一--经济法必须具备以下五种功能:分配功能、传递信息功能、激励功能、节约交易费用功能、整合经济功能。"分配功能是基础,信息功能是中介,激励功能、节约交易费用功能是手段,最后经过整合功能,把所有个体之力整合为社会之力,并最终实现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就对实现经济法的基本价值来说,经济法的所有功能均不可或缺。

当下,在社会两极分化渐趋拉大的情势下,我们在强调社会和谐的时候,有一种思维值得警惕,就是过分迷信市场的调节作用,使市场盲目的自发起作用,让资本自由流动,缺失限制和监管,最终由于两极分化而导致阶级对抗社会的产生。当前社会,两极分化的危险极大。所以,从此种意义上来看,我们深入研究差异性社会的本质、类型、必要性、历史地位,是我们制定一切理论、方针、政策的基本出发点。这是一个根本性的理论。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对经济周期曾经做了这样的描述:"在繁荣之后,可能会出现恐慌和暴跌,经济扩张因此让位于衰退,国民收入、就业和生产下降,价格和利润下降,工人失业。当经济最终达到最低点以后,复苏阶段开始出现,复苏即可以缓慢的,也可以是快速的,新的繁荣阶段表现为长期持续旺盛的需求,充足的就业机会以及增长的国民收入。简单来说,这就是所谓的经济周期。"在金融全球化程度越来越高的时代背景下,由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金融危机在全球迅速蔓延,促使人们对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进行了再考量。其一,如何协调法律的稳定性与经济的变易性之间的关系;其二,应对失当或失败的调控如何进行法律救济。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1]经济法的直接功能便是保障并规范政府的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活动。有学者在其论著中对经济法的整合功能进行了确认:"经济法承担着发展性社会整合功能,社会法承担着保障性社会整合功能。"[2]差异性社会即是上述发展性社会的一个典型阶段,由此,在差异性社会里,经济法承担着相当的社会整合功能。

谈经济法在差异性社会中的法的功能,首先应当区分一对概念,即法的功能和法的作用。"法的功能和法的作用是形式上相似而实质上有别的两个事物。法的功能是法所固有的内在属性,而法的作用是被赋予和设定的;法的功能是法所固有的应然属性,而法的作用则具有现实的指向。法的功能主要是描述性的,法律人应把握的功能的天然禀性,尊重法的规律来发现和表述法的功能,使法的功能的潜质尽可能得以实现,而不要去做形式上所谓的充分发挥而实质上则属于画蛇添足的徒劳工作。法的作用主要是规定性的,法律人应在充分利用既有条件的基础上,更好的创设和发挥法的作用,使其能够适应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实际需求。"[3]

"国家调节所作的分配是在市场调节所作的分配基础上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即社会总体效益和社会公平而进行的分配。如果把市场调节的分配称为初次分配,那么国家调节便是一种再分配。市场调节的分配和国家调节的再分配都需要法律加以规范。规范市场调节分配的法律主要是民商法,规范国家调节再分配的法律主要是经济法。"[4]

经济法的经济性是指"经济法往往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这种经济性是经济法对原有的经济秩序的发现和顺应,是经济客观规律性在法律上的反映,政府政策或命令等介入手段只能认识和把握这种经济性,而不能人为扭曲,结果误导经济的发展方向或束缚经济发展。

法的功能中的"功能"之词源于社会学中"功能"之意,这不仅表现在对法的功能的研究,是法社会学或社会法学派关注的主要论题及根本方法,且当代西方著名的功能学派的社会学家中大多亦论及到法的功能。

法的功能中的"功能"之词源于社会学中"功能"之意,这不仅表现在对法的功能的研究,是法社会学或社会法学派关注的主要论题及根本方法,且当代西方著名的功能学派的社会学家中大多亦论及到法的功能。[5]

美国著名的社会学家默顿就指出,功能是研究者所观察到的一个行动模式或社会结构对其所属之较大社会或文化体系的客观后果,所以功能既可以是正的,即"有助于既定系统的适应或调整"的"可观察的结果";也可以是反的,即是使既定系统的适应或调整的可能性减少的结果;甚至什么功能也没有,也就是无功能。[6]

基于对功能的不同的理解,我国法学界也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法功能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功能只可能是正功能,这种观点认为"法的功能即法的作功能力或者功用与效能,法的功能的定义本身就决定了其具有内在性、应然性、有益性"。[7]另一种观点认为功能是中性的,所以法的功能有正功能、负功能和非功能三种情况。[8]

功能是在一定的价值观或立法目的指引下,预设于法律中的,既然功能是由立法者为实现法的目的所预设的,当然"功能"一词不包容部门或子系统对整体或系统的消极影响。[9]

就经济法而言,以市场主体规制法律制度为例,它主要规范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市场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市场主体的组织机构、内部关系等问题,并以调整企业法为主,体现了国家对市场主体的经济干预,但同时也注重企业的社会责任,即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应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10]

所谓同质性社会是指没有物质利益的根本矛盾和冲突的社会,即同质性社会。例如,原始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不论其物质生产水平如何,虽然社会形态不同,但是在物质利益上没有差别,更没有冲突。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对抗性社会,即大量阶级对抗的社会--从奴隶社会以来到今天我们看到的大部分社会,即物质生产达到一定的水平,但还没有达到充分涌流状态的社会,社会本身处在阶级对抗的状态,人本身就存在阶级差别和阶级利益对立,这样的社会延续至今,占据着人类历史漫长的时间。而差异性社会是处于同质性社会与对抗性社会两者之间的社会形态,即人们在物质上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趋向一致,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表现为若干的差异,这就是同志当年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一文中提到的社会。差异性社会,它既不同于同质性社会,存在着物质利益的种种差别和利益对抗,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着利益集团的分层;又不同于对抗性社会,因为在大部分条件下,物质利益不表现为对抗,只表现为差异。

所以我们用今天的理论在判定中国社会的时候,实际上就应当牢牢地把社会掌控在差异性社会里面。"左"的错误是要提前提早消灭这种差异。今天,在社会两极分化逐渐加大的情况下,我们在强调社会和谐的时候,当然有一种思潮--民粹主义思潮,即夸大任何地方、任何条件下的差异来追求公平正义,这实际上混淆了两种社会的界限,最后依然只能回到普遍的贫穷。但是,另外一种思维就更要值得警惕,就是使市场自发盲目地起作用,让资本自由流动,不加限制和监管,最后因为两极分化而导致阶级对抗社会的产生。当今社会,两种危险相比之下,两极分化的危险更大。所以,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来讲,我们深入研究差异性社会的本质、类型、必要性、历史地位,是我们制定一切理论、方针、政策的基本出发点。这是一个根本性的理论。

正因为差异性社会是介于同质性社会与对抗性社会两者之间的社会,即存在两种可能性:一种可能性是在极"左"的思想影响下,认为人们已经在利益方面表现为高度的一致,于是,倾向于以某种不恰当方式消灭利益对抗,从而形成同质性社会,这是一种超越社会发展阶段的乌托邦空想,由于其遏制了社会生产的原动力,最终导致社会的普遍贫穷。另一种可能性是社会中存在的差异会激励人们的生产冲动,使其为了追求物质利益而生产,从而促进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与之相反,若是对社会差异不加以限制,就会导致差异扩大,从差异性矛盾走向异质性矛盾,最终走向对抗。因此,如不加以限制制约,它有不断地走向对抗的危险。基于以上观点,用我们今天的理论在判定中国社会的时候,就应当尽一切可能把社会掌控在差异性社会之中。极"左"的错误在于提早消灭差异,我们应该正视差异,依照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来认识和把握各种差异,促进社会持续、平稳和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39.

[2] 单飞跃.社会整合: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功能配合[j].法学,2004(2).

[3] 周旺生.法的功能和法的作用辨异[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6(5).

[4]漆多俊.经济法再分配功能与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8(2).

[5]刘水林,雷兴虎."论经济法的功能"[a].李昌麒主编:经济法论坛(第一卷)[c].北京:群众出版社,2003.

[6]宋林飞.西方社会学理论[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119-125.

[7]卓泽渊.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63.

[8]付子堂.法律功能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56-62.

[9]刘水林,雷兴虎."论经济法的功能"[a].李昌麒主编:经济法论坛(第一卷)[c].北京:群众出版社,2003.

[10]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156-157.

[11]应飞虎.论信息失灵与经济法--基于信息视角对经济法功能的诠释[j].现代法学,2001,(6).

[12]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55.

国有经济功能例8

一、对国有企业的比较

1.对中外国有企业的比较

在我国,国有企业控制着国民经济的命脉,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一个显著特征。我国的国有企业同国外的国有企业之间存在着差异,尤其是对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而言,更是如此。首先,我国国有企业同外国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不同,我国的国有企业的分布领域比较广,除了在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和先导产业中占绝对优势外,还在制造业,某些第三产业中占很大的比重,而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主要集中在基础产业中。其次,我国国有企业同外国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存在着不同,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结构比较单一,除极少数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外,绝大多数仍然是单一的国有资产结构,还没有进行产权制度方面的改革,而国外的国有企业具有结构比较多元化、资产集中速度迅捷化、管理方式多元化和风险的分散化等优势,使得国有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增强,有助于国有企业的长期发展。第三,我国国有企业同外国国有企业在管理方式上有所不同,我国国有企业基本上是以直接管理和行政管理为主,且我国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尚没有真正实现分离,而发达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更侧重于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使其积极的参与市场竞争,把国有企业的优势发挥到极致。

2.对计划经济条件下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比较

国有企业在不同的经济体制的条件下,所起的作用有所不同,我国的国有企业主要经历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因此在很多领域都有所不同。就生产领域来说,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国有企业,承担着国家建设和社会消费所需要的全部物质、文化产品的功能,成为当时整个社会的基础;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有企业更倾向于向公共领域集中,主要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从经济利益方面来看,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国有企业所得的经济利益,是国家财政收入的80%--90%,是国家政府的最主要的收入来源;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有企业,不仅肩负着制造主导产业的功能,还要更好的参与市场竞争,增强市场活力等诸多功能。从控制力方面来看,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国有企业控制了国家的全部行业和功能,它是兼有生产、保障、管理于一身的综合体单位;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有企业更加专业化,其控制力更加集中的分布在少数行业和领域,由于资源等是有限的,因此这时期的国有企业的集中程度高,控制的力度也随之增强。从社会功能来说,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国有企业担当了政府的诸多角色,在一定时期内,符合当时的国情民生;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有企业建立了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的发展更能体现“企业”本身所具有的特性,逐步向国外的国有企业的发展方向靠拢。

二、国有企业中存在的问题

1.国有企业高度的控制地位所造成的问题

国有经济是国家政权拥有、掌握并控制经济,它自身并不能决定其性质,它的社会经济属性取决与其执行的功能和服务的目的。我国国有企业的定位存在偏差,我国一直强调国有经济对国民经济命脉的控制这些体现在国有企业改革和国有经济战略调整的各项政策法规中,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而现在国有企业的控制地位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和限制了全民福利的提高。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传统的行业工资格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最突出的表现为垄断引起的收入差距过大。国有企业以控制国家经济为依据,凭借行政权力形成垄断地位,获取了超额垄断利润,这些国有企业由于经济的垄断地位,在企业内部实行高薪金、高工资、高福利,这些原因加剧了社会分配的不公,给全民福利的提高形成了强大的阻力。

2.国有企业没有实现社会目标

建立国有企业的目标就是要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增进全民福利,我国国有企业的目标在一开始是被当作全民所有制企业建立的,直到改革前,尽管在民主决策等领域还不够完善,效率也不高,但是总的来说,当时的国有企业还较能体现公有制的本质特征,也基本上实现了为全民礼仪服务的宗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和企业制度的改进,国有企业发生了一些变化,其最突出的有:国有企业的经营成果职工自己享用,利润也只是为了自己服务。自1994年以后的时间里国有企业一直没有上交过利润,虽然现在国家制定政策方针指出要让国有企业上缴所得利润,但也只是总利润的5%,而绝大部分的利润被留在企业内部,转化为企业的新投资和职工的高福利待遇,从而加大了社会贫富的差距,尤其是城乡收入的差距,不利社会安定,为国家社会的动荡埋下了“隐患”。现在我们面临的问题是统一的公有制经济已经分解,事实上成为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分级所有,成为极少数内部人员控制的特殊的的经济利益集团,它与全民利益基本上失去了联系,成为了一个自我循环、自我发展、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体。它更加关注自身利益的发展,忽视全民利益,它并没有真正代表全民和向全体社会成员真正负责的机关来管理行使所有权。不管从宏观的角度来看的社会成员,还是微观角度来看的企业内部员工,对国有企业的经营决策和收入分配的民主参与监督都已极大程度的被弱化了。

3.国有企业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违背了市场的原则,不利于完善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

国家以所有制、企业规模等作为限制条件,排斥、限制或妨碍其他类型的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加强国有企业的市场地位,这种行为首先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阻碍了良好的市场秩序的建立,不利于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其次,这种行为造成了行业间的垄断,而国有企业由于有国家政府部门的庇护,缺乏内部创新的革新动力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长期以来,阻碍了技术的进步,生产效率的提高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更有甚的是影响综合国力提高和整个中华民族的安慰。

三、国有企业功能的定位

国有经济作为公有制经济的一种形式,必须以实现全民福利最大化为目标,不能只强调资产本身的保值增值,应该从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出发,实现全民福利最大化的目标。要实现全民福利最大化的目标,国有企业就应该处在社会责任的高度,处理一些问题,而不是为了自己的一己私利作出不利于社会的事情。

从社会责任的角度看,国有企业的功能可以分为经济责任、社会责任、道德责任、和政治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属于国有企业的最基本的责任,而政治责任是建立在社会义务的基础之上的。国有企业的经济责任包括: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为财政创造收入;提供合格产品和服务;高效率的经营。法律责任包阔: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合法经营纳税。政治责任包括: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社会和谐发展;服务国家宏观经济和区域经济发展,实现资源在全社会范围内的优化配置,促进技术进步、产业结构升级,为经济发展提供基础;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及其他重要领域,保障国家经济、政治和军事安全;促进就业,维护社会稳定;支持政府的其他重要政策面目标。道德责任包括:加强环境建设,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对消费者权利负责;对供应商的责任;对员工的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公共工程建设;遵守商业道德。

我们对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在内容和主次顺序上不能笼统的一概而论,我们必须把国有企业进行划分,分为竞争性的国有企业和垄断型的国有企业,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国有企业应该承担的责任进行分类,竞争性的国有企业的履行社会功能的责任要略低于垄断性的国有企业,但其经济功能要处于绝对的有利地位,因为这类企业的亏损、倒闭必然带来国家利益损失、人民失业问题、债务问题等社会负担,而且经济功能发挥的好坏,直接影响着社会功能的履行,这两者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关系。因此,该类企业的主要社会责任应是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在自己生存和发展得到基本保障后,企业才应根据自己的能力,去尽社会责任,从而更加完善的旅行社会功能。

而对于垄断的国有企业而言,企业的政治责任应居于社会功能的首要地位,经济功能出于次要地位。它们两者之间存在着相互依附的关系,经济功能产生于政治功能之中,实现政治功能的过程中,国有企业必然涉足经济领域。经济功能又是实现社会功能的基础,能更好的实现政治功能。离开了经济基础,就谈不上履行社会功能。因此,垄断国有企业的经济责任体现和为效率最大化,即如何最有效的履行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而不是利润最大化,否则寻租行为将导致社会福利的下降。总之,该企业应该以政治功能为重,在获得垄断利润后扣除维持和发展所需资金,应该全部投入到社会责任中去,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为全体社会成员谋利。

四、总结

我国的国有企业存在于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而大家普遍对国有企业缺乏一个清晰、准确的认识,导致了我国国有企业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如:改革对象不明,措施混乱,缺乏整体规划等,从而出现”乱治病“这种情况。我国的国有企业并不是对某一点,或某一面的改革,而是对于整体规模的改革。把国有企业和民营等其他形式的企业的性质,功能和特点对号入座,分工明确。该国有企业管的地方,国有企业就要积极地发挥作用,该私人企业或民营企业管的,国有企业就不要插手,以免两者之间发生冲突,达到事半功倍的功效,让国有企业在我国企业当中真正发挥”领头羊“的代表作用。

参考文献

[1]吴敬琏.当代中国经济改革战略与实施[M].上海远东出版社,1999.

国有经济功能例9

究竟应当如何看待和审视我们当下的社会,用什么样的标准来判定,怎样的社会是我们所需要的?在这个问题上,温家宝总理反复强调一个观点:我们不仅要把蛋糕做大,还要把它分得更公平、更合理、更正义。如此,社会发展与公平、合理、正义的关系集中到一点,就是我们的社会究竟要发展成怎样的目标社会,我们究竟希望它变成什么样子。从广义上讲,社会发展是指整个社会系统的上升变动。在20世纪60年代末,联合国对社会发展的定义则是"社会体系、结构、制度、服务和政策能力的提升过程,其目的是更好的利用资源促进生活水平的提高;从更为广泛的意义上说,社会发展牵涉到人们公认的社会价值以及收入、财富和机会的合理分配。

有的学者认为"社会经济要高效率、高速、可持续发展,需要两个基本条件:动力和协调。这两个基本需要就决定了,作为调节社会经济发展所赖以进行的基本制度之一--经济法必须具备以下五种功能:分配功能、传递信息功能、激励功能、节约交易费用功能、整合经济功能。"分配功能是基础,信息功能是中介,激励功能、节约交易费用功能是手段,最后经过整合功能,把所有个体之力整合为社会之力,并最终实现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就对实现经济法的基本价值来说,经济法的所有功能均不可或缺。

当下,在社会两极分化渐趋拉大的情势下,我们在强调社会和谐的时候,有一种思维值得警惕,就是过分迷信市场的调节作用,使市场盲目的自发起作用,让资本自由流动,缺失限制和监管,最终由于两极分化而导致阶级对抗社会的产生。当前社会,两极分化的危险极大。所以,从此种意义上来看,我们深入研究差异性社会的本质、类型、必要性、历史地位,是我们制定一切理论、方针、政策的基本出发点。这是一个根本性的理论。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对经济周期曾经做了这样的描述:"在繁荣之后,可能会出现恐慌和暴跌,经济扩张因此让位于衰退,国民收入、就业和生产下降,价格和利润下降,工人失业。当经济最终达到最低点以后,复苏阶段开始出现,复苏即可以缓慢的,也可以是快速的,新的繁荣阶段表现为长期持续旺盛的需求,充足的就业机会以及增长的国民收入。简单来说,这就是所谓的经济周期。"在金融全球化程度越来越高的时代背景下,由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金融危机在全球迅速蔓延,促使人们对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进行了再考量。其一,如何协调法律的稳定性与经济的变易性之间的关系;其二,应对失当或失败的调控如何进行法律救济。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1]经济法的直接功能便是保障并规范政府的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活动。有学者在其论著中对经济法的整合功能进行了确认:"经济法承担着发展性社会整合功能,社会法承担着保障性社会整合功能。"[2]差异性社会即是上述发展性社会的一个典型阶段,由此,在差异性社会里,经济法承担着相当的社会整合功能。

谈经济法在差异性社会中的法的功能,首先应当区分一对概念,即法的功能和法的作用。"法的功能和法的作用是形式上相似而实质上有别的两个事物。法的功能是法所固有的内在属性,而法的作用是被赋予和设定的;法的功能是法所固有的应然属性,而法的作用则具有现实的指向。法的功能主要是描述性的,法律人应把握的功能的天然禀性,尊重法的规律来发现和表述法的功能,使法的功能的潜质尽可能得以实现,而不要去做形式上所谓的充分发挥而实质上则属于画蛇添足的徒劳工作。法的作用主要是规定性的,法律人应在充分利用既有条件的基础上,更好的创设和发挥法的作用,使其能够适应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实际需求。"[3]

"国家调节所作的分配是在市场调节所作的分配基础上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即社会总体效益和社会公平而进行的分配。如果把市场调节的分配称为初次分配,那么国家调节便是一种再分配。市场调节的分配和国家调节的再分配都需要法律加以规范。规范市场调节分配的法律主要是民商法,规范国家调节再分配的法律主要是经济法。"[4]

经济法的经济性是指"经济法往往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这种经济性是经济法对原有的经济秩序的发现和顺应,是经济客观规律性在法律上的反映,政府政策或命令等介入手段只能认识和把握这种经济性,而不能人为扭曲,结果误导经济的发展方向或束缚经济发展。

法的功能中的"功能"之词源于社会学中"功能"之意,这不仅表现在对法的功能的研究,是法社会学或社会法学派关注的主要论题及根本方法,且当代西方著名的功能学派的社会学家中大多亦论及到法的功能。

法的功能中的"功能"之词源于社会学中"功能"之意,这不仅表现在对法的功能的研究,是法社会学或社会法学派关注的主要论题及根本方法,且当代西方著名的功能学派的社会学家中大多亦论及到法的功能。[5]

美国著名的社会学家默顿就指出,功能是研究者所观察到的一个行动模式或社会结构对其所属之较大社会或文化体系的客观后果,所以功能既可以是正的,即"有助于既定系统的适应或调整"的"可观察的结果";也可以是反的,即是使既定系统的适应或调整的可能性减少的结果;甚至什么功能也没有,也就是无功能。[6]

基于对功能的不同的理解,我国法学界也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法功能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功能只可能是正功能,这种观点认为"法的功能即法的作功能力或者功用与效能,法的功能的定义本身就决定了其具有内在性、应然性、有益性"。[7]另一种观点认为功能是中性的,所以法的功能有正功能、负功能和非功能三种情况。[8]

功能是在一定的价值观或立法目的指引下,预设于法律中的,既然功能是由立法者为实现法的目的所预设的,当然"功能"一词不包容部门或子系统对整体或系统的消极影响。[9]

就经济法而言,以市场主体规制法律制度为例,它主要规范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市场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市场主体的组织机构、内部关系等问题,并以调整企业法为主,体现了国家对市场主体的经济干预,但同时也注重企业的社会责任,即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应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10]

所谓同质性社会是指没有物质利益的根本矛盾和冲突的社会,即同质性社会。例如,原始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不论其物质生产水平如何,虽然社会形态不同,但是在物质利益上没有差别,更没有冲突。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对抗性社会,即大量阶级对抗的社会--从奴隶社会以来到今天我们看到的大部分社会,即物质生产达到一定的水平,但还没有达到充分涌流状态的社会,社会本身处在阶级对抗的状态,人本身就存在阶级差别和阶级利益对立,这样的社会延续至今,占据着人类历史漫长的时间。而差异性社会是处于同质性社会与对抗性社会两者之间的社会形态,即人们在物质上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趋向一致,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表现为若干的差异,这就是毛泽东同志当年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一文中提到的社会。差异性社会,它既不同于同质性社会,存在着物质利益的种种差别和利益对抗,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着利益集团的分层;又不同于对抗性社会,因为在大部分条件下,物质利益不表现为对抗,只表现为差异。

所以我们用今天的理论在判定中国社会的时候,实际上就应当牢牢地把社会掌控在差异性社会里面。"左"的错误是要提前提早消灭这种差异。今天,在社会两极分化逐渐加大的情况下,我们在强调社会和谐的时候,当然有一种思潮--民粹主义思潮,即夸大任何地方、任何条件下的差异来追求公平正义,这实际上混淆了两种社会的界限,最后依然只能回到普遍的贫穷。但是,另外一种思维就更要值得警惕,就是使市场自发盲目地起作用,让资本自由流动,不加限制和监管,最后因为两极分化而导致阶级对抗社会的产生。当今社会,两种危险相比之下,两极分化的危险更大。所以,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来讲,我们深入研究差异性社会的本质、类型、必要性、历史地位,是我们制定一切理论、方针、政策的基本出发点。这是一个根本性的理论。

正因为差异性社会是介于同质性社会与对抗性社会两者之间的社会,即存在两种可能性:一种可能性是在极"左"的思想影响下,认为人们已经在利益方面表现为高度的一致,于是,倾向于以某种不恰当方式消灭利益对抗,从而形成同质性社会,这是一种超越社会发展阶段的乌托邦空想,由于其遏制了社会生产的原动力,最终导致社会的普遍贫穷。另一种可能性是社会中存在的差异会激励人们的生产冲动,使其为了追求物质利益而生产,从而促进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与之相反,若是对社会差异不加以限制,就会导致差异扩大,从差异性矛盾走向异质性矛盾,最终走向对抗。因此,如不加以限制制约,它有不断地走向对抗的危险。基于以上观点,用我们今天的理论在判定中国社会的时候,就应当尽一切可能把社会掌控在差异性社会之中。极"左"的错误在于提早消灭差异,我们应该正视差异,依照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来认识和把握各种差异,促进社会持续、平稳和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39.

[2] 单飞跃.社会整合: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功能配合[j].法学,2004(2).

[3] 周旺生.法的功能和法的作用辨异[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6(5).

[4]漆多俊.经济法再分配功能与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8(2).

[5]刘水林,雷兴虎."论经济法的功能"[a].李昌麒主编:经济法论坛(第一卷)[c].北京:群众出版社,2003.

[6]宋林飞.西方社会学理论[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7,119-125.

[7]卓泽渊.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63.

[8]付子堂.法律功能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56-62.

[9]刘水林,雷兴虎."论经济法的功能"[a].李昌麒主编:经济法论坛(第一卷)[c].北京:群众出版社,2003.

[10]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156-157.

[11]应飞虎.论信息失灵与经济法--基于信息视角对经济法功能的诠释[j].现代法学,2001,(6).

[12]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55.

国有经济功能例10

国家主体功能区划对我国生态经济学科的发展提出了新要求,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将国家主体功能区划的思想应用到生态经济发展实践中,是一门重要的研究课题。

一、主体功能区划是塑造我国区域发展格局的新举措

(一)对主体功能区的基本认识

主体功能区的核心思想是根据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现有国土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确定哪些区域适宜优化开发和重点开发,哪些区域应当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确定各自的主体功能定位,并按照功能定位调整和完善区域政策和绩效评价,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形成合理的区域发展格局。

功能区划是引导和约束我国未来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的总体方案,将对我国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形成合理的空间结构产生深远和实质性的影响。各级政府应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调整完善区域政策和绩效评价,这是主体功能区形成长效保障机制的关键。

(二)主体功能区的类型

“十一五”规划纲要指出,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考虑未来我国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调整完善区域政策和绩效评价,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形成合理的空间开发结构。

优化开发区域是指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的区域。这类地区要改变依靠大量占用土地、大量消耗资源和大量排放污染实现经济较快增长的模式,把提高增长质量和效益放在首位,提升参与全球分工与竞争的层次,继续成为带动全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龙头和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的主体区域。具体包括三类地区:第一是以珠三角、长三角、京津冀三大都市圈为代表的沿海经济核心区,如广州、深圳、上海、北京、天津等沿海城市地区;第二是中西部及东北开发密度较大的超大城市中心区;第三是亟待产业转型的资源型城市。

重点开发区域是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经济和人口集聚条件较好的区域。这类地区要充实基础设施,改善投资创业环境,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壮大经济规模,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承接优化开发区域的产业转移,承接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域的人口转移,逐步成为支撑全国经济发展和人口集聚的重要载体。具体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中西部及东北的中心城市及交通干道沿线地区;二是中西部具备大规模开发条件的资源聚集地区;三是东部沿海发展潜力较大的地区。

限制开发区域是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弱、大规模集聚经济和人口条件不够好并关系到全国或较大区域范围生态安全的区域。这类地区要坚持保护优先、适度开发、点状发展,因地制宜发展资源环境可承载的特色产业,加强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引导超载人口逐步有序转移,逐步成为全国或区域性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如大小兴安岭森林生态功能区、东北三江平原湿地生态功能区、川滇干热河谷生态功能区等。

禁止开发区域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域。这类地区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划实行强制性保护,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的干扰,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具体包括部级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等。

二、生态经济学科的发展演变综述

(一)生态经济理论产生的背景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工业经济的迅猛发展和人类对自然改造强度的日益加大,人类面临着一系列最紧张的问题,如可持续发展、酸雨、全球变暖、物种灭绝和财富分配不均等,正是在工业文明所造成的这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的背景下,开始了对不同空间尺度、不同类型区域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研究与实践。

国外开始于20世纪60年代的生态经济研究,至今还不足40年的历史。最早是以罗马俱乐部的《增长的极限》为代表,引起了人们对新古典经济理论在解决人口和污染问题能力上的怀疑,以此为开端引发了更多的关于经济与生态环境之间关系问题的思考,产生了“悲观派”、“乐观派”和“协调派”三种生态经济观点,经济学家和生态学家开始沟通。但将其真正作为一门学科提出来却是20世纪80年代末的事情,当时有50多位科学家组织在一起成立了国际生态经济学会(1SEE),创立了生态经济学,并在1989年开始编辑出版E-cological Economics杂志。从此国际上针对不同空问尺度、不同类型的生态经济研究方兴未艾。

国内对生态经济的研究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最早在1973年中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确定将环境纳入国民经济计划的发展战略,这一时期政府虽然显示了对生态环境问题的高度重视,但行动仅限于治标措施。同时,自然科学家开始接触生态经济问题,发表了一些描述和揭露生态经济问题的文章。但对生态系统和人类经济系统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缺乏清晰的概念,尚未深化到理论阶段。此时,国外著名的生态经济理论也开始传播到中国,并于1980年8月中国著名的经济学家许涤新发起召开了首次生态经济座谈会,揭开了中国创建生态经济学的序幕。

20世纪90年代以后,可持续发展理论和生态经济价值理论受到各国学者密切关注和重视。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大会通过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肓》、《21世纪议程》等重要文件。这次会议揭开了全球可持续发展的序幕,此后世界各国对可持续发展理论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2001年,美国布朗教授在《生态经济——有利于地球的经济构想》一书中提出,经济系统是生态系统的一个子系统的观点,这一思想在生态经济学界掀起轩然大波,给人们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视角。

综上所述,可以发现生态经济学理论演进的清晰路径:20世纪60年代末至70年代末生态经济学理论强调生态系统与经济系统的矛盾运动,关注的焦点是生态平衡以及如何解决“人类困境”;20世纪80~90年代生态经济学研究强调生态系统与经济系统的协调发展,关注的焦点转向环境容量与资源承载力;20世纪90年代至今,生态经济学研究则强调可持续发展战略与模式,关注的焦点扩展到生态经济价值理论,这一阶段的研究成果标志着真正意义上的生态经济分析的开始。而回顾国内外比较生态经济研究的历史,可以发现二者的共同点都是在对经济增长与生态环境关系进行反思基础上,才开始对特定生态经济问题的讨论、研究与实践的。

(二)生态经济理论

1 生态经济发展的理论基础

(1)系统论

系统论强调系统之间的正向反馈与负向反馈双重作用机制的影响,对于生态系统而言,前者可导致系统的无止境增长或衰退,后者则促使系统在稳态附近维持稳定,这是由于生态经济系统中各要素均相互衔接、相互促进造成的。廖尚华、胡宝清(2007)认为,系统论是在强调整体有机性的基础上,直接针对机械论的单一化倾向建立起来的。由于区域生态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区域生态经济系统内的各要素间存在着复杂的相互作用,因此,在研究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系统论的观点。

(2)人地关系地域系统理论

该理论从区域与区域之间不同时空尺度的人口、资源、环境和发展的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制约关系出发,分析了人地系统的特点、结构和功能。申玉铭等(1998)提出可持续发展的实质是人地关系的协调,人地关系系统是区域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基础。人地关系系统的优化是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建立了区域可持续发展的理论模式,从理论上把人口增长、经济增长、资源消耗、技术进步、环境变化之间的综合作用过程简化为四个阶段,认为要使人口、资源、环境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演化,人类就必须自觉地调控自身及系统各要素的发展,使系统总体发展轨迹与资源环境容量的限制作用相适应,最终实现持续发展的目标。

(3)协调发展理论

环境与经济系统的协调发展理论要求在发展经济子系统的同时必须兼顾到环境子系统承载力,发展既要保持适当的增长速度,更要注重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绝不能以浪费资源和牺牲环境为代价片面追求高增长(Taylor。1986;suresh Chandra Babu,2000),两者之间要有一个协调关系。它要求环境和经济之间要相互适应、相互满足的发展(李文彦,1994;李善同,2002),使两个子系统的协调发展既表现为质上的协调,又表现为量上的协调。从环境子系统对经济子系统发展的影响和制约来看,环境子系统是经济子系统发展的物质基础、物质手段。环境子系统的承载力容量决定着、制约着经济子系统的发展规模和发展水平。就经济子系统对环境子系统的影响和制约来说,经济子系统是环境子系统发展的大脑中枢和催化剂。环境子系统通过经济子系统的化学反应可以产生巨大的社会效应和发挥出其应有的物质流本质。

2 生态经济的定义及内涵

在20世纪60年代后期,美国经济学家鲍尔丁在他的《一门科学——生态经济学》的论文中首先提出的生态经济学的概念,针对世界发展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宇宙飞船经济”理论,主张对自然资源循环利用,节约资源,提高效率,减轻对生态环境的污染。

在国内以马世骏先生提出的复合生态系统理论为先导。我国的科技工作者开始对生态经济研究的基本范畴和理论体系做了大量的探索。先后针对人口、资源、环境、社会和经济复杂巨系统提出了诸如可更新资源管理理论、生态承载力理论、PLIED协调理论、区域承载力理论、生态经济协调理论,并对系统中生态与经济的相互关系、生态经济区划以及生态经济区模式的效益评价等进行了广泛探索。

王松霈(1992)认为:“生态经济系统是由生态系统和经济系统相互作用、相互交织、相互渗透而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复合系统;王东杰等人(1999)将生态经济定义为:“它是研究生态经济系统中生态系统与经济系统之间关系及其规律的科学”,重点在于探讨人类社会的经济行为与其所引起的资源与环境嬗变之间的关系。此外,季昆森(2001)提出:“生态经济学是一门从经济学角度来研究由社会经济系统和自然生态系统复合而成的生态经济社会系统运动规律的科学”。

总之,现今基本达成一致的观点都认为:生态经济主要是研究经济和生态协调一致的共同作用和发展等规律,将经济和生态当作完整的、经济生态系统中的两个子系统,并具有不同的结合程度和不同的作用范围。

3 应用基础研究

在生态经济学基本原理的指导下,在解决不同类型区生态经济问题的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一系列的应用基础理论,如恢复生态学理论、生态经济区划理论、生态产业理论、生态经济持续发展理论、生态经济效益评价和管理理论等。

最早从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的角度,巴巴拉沃(1972)出版了《只有一个地球》的报告,第一次从社会、政治和经济角度分析当今环境问题,是现今系统研究生态系统对人类制约的起源;随后如Clark(1973)的资源保护理论,以及1975年3月在美国佛吉尼亚工业研究所和州立大学(Ykginia Polytech-nic Instibte and State univsity)召开的题为“受损生态系统的恢复”国际会议为起端的恢复生态学理论以及Vhousek(1986)为代表的生态承载力理论等。到20世纪80年代末,随着国际生态经济学的创立,一系列从生态与经济系统协调的角度进行探讨的理论又相继出现,如可持续发展理论、生态经济区划理论、生态环境价值理论和生态经济效益评价理论等。对中国农业生态区划中就曾将中国划分为三大生态农业区,即东部农业区、蒙新农业区和青藏农业区等。我国生态经济学理论的精华主要是生态经济协调理论和持续发展理论,其中70年代末到80年代中期主要是以前一个理论为代表,80年代后期,中国学者逐渐提出了生态经济可持续发展理论,并将这些理论应用到生态农业、生态工业、人居环境建设、生态旅游等的实践中去,产生了明显的生态经济效益。

(三)生态经济理论的方法研究

1 资源环境价值核算方法

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在可持续发展的背景下有了新的发展,主要是突破以往以GDP为主的方法,提出了资源—环境一经济核算框架。绿色CDP的研究很多,有研究者认为,绿色GDP是从现行统计下的GDP中扣除自然部分和社会部分的虚假进步和外部化成本。有研究者提出了绿色GDP测算模式构架。实际上,这些表示方法只是扣除了环境成本,即在经济发展总量中除去了对环境有负面影响的部分。

2 生态经济的整合模型

模型是解释现实世界的形势和发展趋势的一种研究工具。近年来,国内不少学者致力于生态经济整合模型的研究,并在诸如生态经济规划模型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如系统动力模型、多目标灰色规划模型、人工神经网络模型等。这些模型通常都有比较完善的经济、生态系统子模型,并对生态问题和经济问题耦合关系做了适当的处理。

3 能值分析法

能值概念的引入,使得生态经济系统中流动的和储存的各种能量和物质有了统一的核算单位。Odum给出的能值定义是:一个流动或储存的能量所包含另一类别能量的数量,称为该能量的能值。太阳能是地球一切生命的能量来源,在实际研究中,通常用太阳能来作为衡量其他能量能值的标准。能值分析也使得自然生态系统及资源环境的经济学分析成为可能,在经济价值分析和自然能量分析之间架起了桥梁。用能值指标体系可以全面地衡量区域生态经济发展水平。能值指标体系的主要指标有能值,货币比率、能值—货币价值、能值投资率、净能值产出率、能值交换率、能值扩大率、能值自给率、能值密度、人均能值用量等。我国有研究者根据能值分析理论对区域生态经济系统进行了分析。

4 生态足迹分析法

生态足迹最早由Wackemagel等(1996)提出并完善。生态足迹是指任何已知人口(某个人、一个城市或一个国家)的生态足迹是生产这些人口所消费的所有资源和吸纳这些人口所生产的所有废弃物所需要的生物生产性土地(包括陆地和水域)面积。也就是说,生态足迹是指能够持续地提供资源和消纳废物的具有生物生产力的地域空间,是区域内所有消费商品的生物生产性土地面积之和。

三、新时期主体功能区划对我国生态经济学科的发展要求

(一)主体功能区划要求生态经济学研究有新思路

根据区域的环境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不同,但区域内的人们却是既需要经济的发展,也需要社会的进步,还需要生态环境的改善。而一个区域的主体功能只有一种,不能同时满足人们多方面的需求。因此,要想使人们的生活水平整体提高,就必须加强不同主体功能区之间的分工与合作,实现区域间的互惠共赢。

主体功能区给各个区域提出了分工:优化开发区域应该把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放在首位,着力推动产业结构升级,提高参与国际竞争的层次,成为带动全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龙头和参与全球竞争的主体;重点开发区域应该增强吸纳资金、技术、产业转移和人口集聚的能力,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步伐,逐步成为支撑我国未来经济发展和聚集人口的空间载体;限制开发区域应该重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因地制宜发展可承载的特色产业,引导人口自愿平稳有序转移,不断强化区域的生态功能;禁止开发区域应该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强制性保护,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任何开发和建设活动。

生态经济学在继续偏重理论探讨的同时,要借鉴主体功能区规划对我国区域协调发展理论的创新,积极探索区域生态经济发展的新思路,用生态经济的基本理论方法指导主体功能区的实践。

(二)主体功能区划要求生态经济研究明确区域指向性

我国传统的区域发展理念基本都是以行政区或东中西等空间区为地域单元定位和谋发展的,这样做虽然有利于行政政策的传递和区域积极性的调动,但是对区域的定位不够客观,也容易引起区域间的盲目攀比。同一行政区或空间区内的不同区域的主体功能可能并不相同,而对它们的定位却相同,为其制定的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也相同,这样显然就不利于各区域的发展。

主体功能区的提出使对区域的定位更加明确、客观。它是根据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划定的,分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针对不同的区域给以不同的定位,在不同的区域实施不同的环境保护政策和经济发展政策,各区域的发展不用再遵循笼统地行政政策和措施。突破了传统的以行政区或空间区位为地域单元谋发展的理念,确定了区域的主体功能是社会的、经济的、还是生态的,从而有利于区域因地制宜的发展。在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要求生态经济重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现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在优化开发和重点开发区域,生态环境恢复和循环经济发展研究重点。生态经济学的研究在微观层面上应更加具有区域指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