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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经济模板(10篇)

时间:2023-05-21 08:29:03

国有企业经济

国有企业经济例1

2.政府可选的经济政策工具实现经济目标的时滞和逼近程度的分布。

3.作发展中经济里,国有企业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工具,它对国有经济控制力的作用如何。

这三个方面的内在联系如下:首先要确定与经济系统和政府目标不相容的政策工具,只有在确定了政策工具的可行集后才能讨论政策的效果。讨论不可行的政策的效果是无意义的。由于国有经济控制力大小是由政策工具实现政策目标的程度和时滞来衡量的,因此研究政策工具的“威力”和“等待时间”就是理所当然的。国有经济作为发展中国家普遍采用的经济政策工具,它的重要性一直是有争议的。它的存在会对政府对经济的控制力有什么样的影响是决定国有经济前途的主要考虑因素。

从这三个方面的内容来看,第一个是最具思辩色彩的,第二个则完全是实证的问题,第三个则要通过演绎提出一些将由实证分析来证伪的假说,因而本文只分析第一、三两个方面,提出一些分析,由后续研究来作实证研究。

第一节国有经济控制力的定义及实现控制的可行集

现代政府都被认为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经济职能:维持经济增长和稳定、实现物价平稳和充分就业、推进收入公平分配。为了实现这些经济职能,政府被赋予一些控制经济的权力和实施这些权力的条件。控制在这里的含义是完全技术性的。它是指给定社会和经济结构,政府根据其效用函数,确定政策目标,即要经济系统要达到的状态变量。通过改变控制变量的值来改变经济系统的状态,从而实现其政策目标。因而控制力就是指政府通过改变控制变量来改变状态变量从而达到政策目标时的时滞和实际逼近程度。当政府采用一些政策使某些目标很快很好的实现时,可以将之定义为控制力大,反之则小。当然这里的快慢和逼近程度是由政府的效用函数来提供判别准则的,比如一个民选政府希望在大选前实施的经济扩张计划能在大选前奏效,从而为在选举中获胜创造条件。于是政府自然有对经济控制力的标准。但这不在本研究范围内。本文假定这些判别标准是外生的。

很显然,不同的经济系统中政府的可选政策工具箱是不同的。这是因为不同的经济系统对政策变量的响应是不同的。首先要对经济系统的不同作出说明。经济系统的分类是极其多样的,可以说只受到研究者想象力的限制。本研究遵循发展经济学的传统,将经济系统分为发达的工业化经济系统和二元经济系统。发达工业化经济系统中市场机制发达而且广泛。一项政策对经济的冲击将以市场的方式,在难以计数的经济实体之间,以极其复杂的方式被经济系统所吸收,产生一些后果。研究者需要极其复杂的工具才能粗略地判别一项政策与其效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实际上在复杂的经济系统中,因为各种储能单元的存在,如库存、情绪对人们的判断的影响、信息收集与处理的局限性等,对一个经济冲击的响应是如此复杂,以至于人们有时会作出错误的判断,尤其是当社会经济结构发生巨大变化的时候,因此政策的后果往往是难以预料的。当一个经济系统处于平稳运作的,对政策的后果的判定相对要容易一些。

在许多国家,政府曾经或正在使用国有企业作为实现其经济目标的手段。由国有企业代替市场机制来实现同样的目标一方面要求政策制定者准确地知道在市场环境下一项政策的结果。如果不知道后果,通过国有企业来实现同样的目标就无从谈起。另一方面要求政策制定者能准确地控制国有企业来实现同样的结果。但是,发达市场经济的特征就是高度的复杂性。到目前为止,人们只能用一些高度综合的指标来粗略地评估经济的运行情况,比如利率、通货膨胀率、国民收入增长率等。在这样的情况下,要用国有企业来实现政府的经济目标,则国有企业的相对规模必须很大才有可能影响到这些指标。这只是必要条件。这里,国有企业的相对规模指相对于它们所供应的市场而言。首先,如果单个国有企业的规模很小,显然是市场的接受者而不是领导者。如果大量的小型国有企业处于相互替代的市场上,那么除非禁止竞争,否则,国有企业也只能是市场的接受者。如果国有企业规模小,但处于生产的不同阶段,那么,它们实质上是一个巨型国有企业的生产车间而已。因此,要想通过国有企业来控制经济,国有企业首先要有很大的市场权力,即相对市场的规模要很大。国有企业处于垄断地位时,市场权力最大。但是,市场权力不等于经济控制力。 

在发达经济中,经济实体之间的关系通过难以计数的市场之间的互动来实现。如果政府不是通过采用一些依赖市场机制的政策,而是通过创造国有企业来实现经济目标,那么就首先必须对整个经济实行国有化。比如实现充分就业的目标就只可能在政府雇用全部劳动力条件下实现。给定一个经济中有非自愿失业者,政府通过创造一些国有企业来吸收这些劳动力,显然这些国有企业的劳动效率要低于整个经济的平均水平,否则这些劳动力早被私人企业所吸收了。而国有企业也不可能拥有特殊的高效率生产技术。假设政府垄断了这样的技术,因为政府开发这些技术的经费来源于税收或发行国债,但却不向社会公开这样的技术,那么这是违公平的。当然,这不包括国防技术。不过没有政府会吸收街头的失业者去生产核武器或激光制导炸弹来减少失业。那么这将使为生产同样多的产出而需要更多的投入。从而资源价格上升。这将迫使一些处于边际上的企业破产,将所雇佣的劳动力抛向失业队伍,这样政府又必须创造另外一些国有企业来吸收这些劳动力。很显然,这些劳动力的劳动效率是要低于新的平均水平的。这又将导致对资源的争夺。最后只剩下这两种情况:要么是全部经济被国有化,要么只剩下少数十分有效率的私有企业,使之可以在资源被如此浪费的情况下仍能生存。当然后面这种假设只在规模报酬递减情况和效率分布函数是不连续的情况下存在。

首先,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在一个很大的规模区间中,没有显著的规模经济或不经济[1]。其次,效率分布函数是几乎处处连续的。这里的效率指投入产出的效率。尽管经济学家对资本和利率的定义争吵不休,但在现实中,财务状况决定了企业的存亡。因此可以用资本收益率或多个类似的指标的加权平均值来测度企业的效率。显然融资成本、原材料价格、税收、产品市场等都会使企业的这个指标变动,而且经济环境决定了一个企业的最低生存效率。当企业的效率指标长期低于这个最低生存效率指标时,企业就会由于耗尽自有资源而死亡。效率指标的分布是一个随机过程。它的样本函数显然是非负的,单调增的,而且在有界闭区间上取有限值。单调增的性质很容易理解。效率指标越高,低于这个指标的企业的数目越大。因此,效率分布函数是有界变差函数。那么,这个函数除了在一个黎贝格零测集外导函数存在而且黎贝格可积。于是分布密度函数几乎处处连续而且有限。换句话说,效率分布函数只有至多可数个不连续点。事实上,由前面的推理,国有企业吸收的是效率低于平均水平的劳动力,而且国有企业劳动力没有被解雇的压力,劳动效率更低,因此,国有企业无法以市场方式与私有企业竞争。政府必须增加税收或通过发行国债来为国?衅笠悼魉鹑谧省7裨蚬衅笠到蛭木∽杂凶试炊劳觥U庋黾恿俗试吹某杀尽=⒐衅笠档贾伦畹蜕嫘手副瓴欢仙仙筒欢嫌兴接衅笠灯撇略鍪б怠W詈蟮慕峁牵衅笠蹈涣怂腥ǎ鄹袼酱蟠筇岣吡耍鱿陆盗恕?nbsp;

全部经济实现国有化以后,就出现两个问题:一是必须取消国有企业之间的竞争,否则竞争必然会导致一些企业失败破产,解雇劳动力。这就违背了充分就业的初衷(充分就业不是完全就业)。而一旦取消竞争,就必须实现完备的中央计划,否则就会出现未出清的市场。只要不严禁私人企业,那么就会有在国有化条件下自愿失业的劳动力组建私人企业满足市场出清的要求。这就会在私人与国有企业之间形成竞争。只要这种私人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竞争存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差异,那么生产可替代产品的国有企业之间就会存在差异。因此,要么通过在国有企业之间转移支付来抹杀这种差异,要么就得面对这种差异所导致的国有企业之间的竞争。前一种选择就是让发达的市场经济转向苏联模式,这是难以想象的,而后一种选择将彻底瓦解以国有企业来解决市场经济中经济问题的努力。

同样的推理可以同于创造国有企业以实现经济增长的情况。因此,在发达市场经济中是不能用国有企业来解决经济问题的。因而国有企业不是发达市场经济的可选政策工具。

在二元经济系统中,经济由占比例较低的现代工业化经济和占统治地位的传统经济部门所组成。实际上,这是二元经济的特征定义。二元经济的绝对规模较小。在其中经济活动的复杂程度较低。在现代经济部门和传统经济部门之间的联系是很简单的,仅仅是传统部门提供给现代部门品种很少的一些初级产品,换回维持再生产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同时现代部门与国外的联系也局限于进口中间品进行加工后在国内销售或出口。制造品的品种也很少。除了在与原宗主国有密切联系的领域,与大规模复杂工业生产相伴随的商业、金融、保险、法律等制度很幼稚。而且这些活动大部分集中在少数大城市中,广大农村尚处于近似于自给自足的传统经济中。在这样的条件下,政府的经济政策很难以市场机制的方式作用到整个经济中。针对现代部门的经济政策很难通过现代经济与传统经济之间的边界。而除了通过那些直接影响传统经济赖以存在的初级产品,政府对传统经济的作用也是很小的,更何况是国际市场而不是这些国家的政府在决定这些初级产品的价格和需求数量。

在二元经济中,市场机制就很难成为政府政策的工具了。二元经济的政府还有另外的难题。它们必须发展本国经济以维持政权,但极度缺乏资本、技术和受过良好教育的人力资源。国内几乎不存在能动员人们的储蓄并将之用于生产性投资的机制(实际上二元经济的一个特征就是储蓄率低),能动用的资本中一大部分是靠出口初级产品换回的外汇,除去进口必需的资本品和消费品,便所剩无几。更困难的是,除了在少数大城市,二元经济缺乏基本的生产和生活基础设施。于是在这样条件下,政府就必须承担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的作用,把极其有限的资源分配到经济发展的重点上去。当然,为了实现同样的目的,可以有两种模式:一是由政府设立国有企业,二是由政府指定受偏爱的私人企业去发展这些项目。政府通过授予垄断权、优惠贷款等方式予以支持,并获得相应的政治支持。前一种是拉美模式,后一种是东亚模式。

的确,在经济还处于幼稚阶段时,通过创立国有企业,政府可以直接命令企业生产,尽管产出不一定合意。这使政府有一种安全感和自主感,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政府认为国家急需的产品的供给。当基本生存需求得到满足后,对国有企业和政府实施经济职能的方式的态度就有了变化。拉美模式坚持国有企业的主导地位,限制和打击私人资本的发育,搞进口替代,这使得市场机制发育十分缓慢。政府所承担的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职能迟迟不能得到转移,反而在国内政治斗争中,成为各派争夺的肥肉。这进一步导致了经济中寻租现象的盛行,反过来又进一步阻碍了市场机制的发育。这样的结果就是资源浪费严重,劳动效率低,通胀严重。

而东亚模式则采取了鼓励私人资本发育的态度。本文不探讨这种模式背后的文化、政治根源。尽管私人资本也要通过非市场方式来争抢有限的资源,但是它们之间的竞争更多是市场性的,是培育市场机制的行动,而且政府支持的贷款是一个硬约束,迫使私人资本提高效率。这与拉美模式通过滥印钞票来为国有企业创设与生存融资所形成的预算软约束有本质的不同。更重要的是东亚模式采取了出口导向,把企业拉到国际市场上去锻炼,这进一步刺激了国内市场机制的发育。拉美和东亚的经济发展成果有很大的差异。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不同的经济系统决定政府的政策可选集不同。如果是发达市场经济,那么政府的政策工具就必须是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而绝不可能是国有企业。如果是二元经济,在度过了最初求生存的阶段后,政府或者选择依赖国有企业,或者选择鼓励私人资本和市场机制发育。在经济复杂程度不高时,直接控制国有企业的确可以有立竿见影的效果,可以说国有企业在实现政府经济目标方面有很上乘的表现。这时政府通过国有企业的经济控制力最强。但随着经济复杂程度的增加,政府要通晓的经济关系越复杂,而且链越长,成本越高。即使每个国有企业都实现了分配的具体目标,但是最终产品可能得不到市场的欢迎(除非所有产品都实行分配,取消货币),那么产值这个目标达到了,而别的指标却达不到。这在苏联经济史上司空见惯[2]。因而实际上政府的通过国有企业的经济控制力大大降低了。反过来,如果政府更多地依靠市场机制和私人资本,虽然政府不能直接决定经济指标,但是在政府创造稳定的环境的条件下,政府所希望的目标可能会得到更好的实现。

对于上述论点,还可以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作一解释。由于经济复杂程度的提高,产品质量的维度也在增加,那么这增加了政府对国有企业经营考核的难度。比如说,对钢产量的度量就已经超出了原苏联中央计划部门的计算能力。钢种类上千。每种钢的化学成分物理性质,外形等等都不同。对于一个综合钢铁企业,它生产上百种钢。要是按所有的维度来考核其经理,这是最理想的,但是却不可能实现。那么就只能以“吨”作为其绩效的衡量标准。于是经理就会注重产量而非质量。这也先解释了为何前苏联产品质量低劣。而大多数拉美国家国有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差强人意,也就可以理解了。即使按考核标准,政府的经济目标都达到了,那么是否就可以说政府的经济控制力就大了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否则苏联现在还会生龙活虎,拉美各国也不会大刀阔斧地私有化其国有企业。

第二节国有企业作为经济政策工具对经济控制力的影响

上一节已经明确定义了国有经济控制力是政府使用政策变量实现政策目标时的时滞和逼近问题。对于发展中经济而言,国有企业是一项可选政策工具。它对于发展中经济政府控制力的影响是必须深入研究的。

对国有企业这种影响力的研究首先要回答五个方面的问题:

1、为什么政府要设立国有企业?

2、为达到同样的目标,政府是否还有别的选择?

3、在什么条件下必须由政府创立国有企业来达到既定目标?

4、政府控制国有企业的方式和效果如何?

5、政府通过国有企业控制经济效果如何?

政府设立国有企业的目的和动机是复杂的,往往是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的综合作用结果。本文不能过多分析设立国有企业的政治动机和利益,只指出,公共支出是无须偿还的,因而是各派政治利益集团争夺的对象。在特定的政治传统下,设立国有企业是分配预算收入的一种方式。下面主要分析政府设立国有企业的规范性经济动机。

正如前一节所分析的,在经济初建之时,国民经济所能动员的资源是极其有限的,这些资源首先要用于维持国民的生存。而在这种经济系统中,市场机制要么被毁坏殆尽,要么从未存在过,那么政府就必须作为资源的分配者,来实现上述生存目标。这在二战后的德、日和遭受战争蹂躏的国家是普遍的做法。在非洲新独立的原殖民地也都采取了这种做法。也就是说,在市场机制不存在时,政府分配资源的方式在满足人类最基本生存需要方面在这时是最有效率的,因而政府的经济控制力也最大。

在战后的西欧,也曾盛行过国有化的做法。比如具有社会民主传统的法国在本世纪有三次重大的国有化运动,七十年代后期的国有化运动登峰造极。法国政府在密特朗执政期间,通过国有化运动控制了工业企业营业额的40%,出口的34.6%,投资额的23%,在历经多次私有化运动以后,法国国有企业仍雇佣了全部非农业劳动力的23%,创造了28%的增加值,40%的投资,30%的出口,连具有自由主义传统的英国也分别在40年代末和70年代两次掀起国有化高潮。

法国大规模国有化的根源一方面有社会民主传统和中央集权的传统,另一方面和自由主义的英国一样:国内资本市场运作与政府经济目标背离。法国在二战中作为主要战场,英国也遭受纳粹的狂轰滥炸,基础设施破坏严重,因而不约而同地在战后马歇尔计划实行时,大规模地建设国有企业,而且都集中在基础设施方面。其经济学上的理由已经分析过了。在七十年代,随着新技术革命的开始,原来的基础设施已经不再适应经济的需要。在当时固定利率和固定汇率的约束下,私人资本认为投资到基础设施中去所承担的巨大风险无法得到补偿,于是私人资本对基础设施不感兴趣,纷纷进入欧洲资本市场或进入当时的拉美国家以获取高额回报。因此,由于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缺陷,英法两国在提高经济竞争力的基础设施方面由市场引致的投资不足。私人资本的利益与政府自认所代表的国家利益产生了矛盾。实际上这是一个公共产品融资的问题。很显然这可以由政府来为之融资。但是由于在欧洲资本市场上的收益率与投入到基础设施中的经风险调整的预期收益率的差别是如此之大,即使加上政府补贴,也不能说服足够多的私人资本进入基础设施投资。于是只能由政府亲自出马,设立国有企业。

当然政府在基础设施方面设立国有企业的原因不完全是由于私人资本回避这些领域,尽管这是政府在此领域设立国有企业的充分条件。从维持和提高经济竞争力的角度,基础设施领域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该是在满足一定标准后价格尽量低的。但是在这些领域,由于技术上的特性,企业具有自然垄断的特征。私人资本一旦进入了,就会利用这种优势,来取得高额利润。也就是说,政府对这些领域必须进行管制的事实使这些行业的风险调整后的预期收收益很低。这才是私人资本回避的主要原因。进一步分析为什么政府要管制这些领域。形成垄断并不是政府进行干预的充分条件。全世界的邮政都是垄断,在美国和欧盟,民用飞机制造现在也是这样,而政府并不动用反垄断法去攻击这些现象。究其原因是因为基础设施和高技术领域对经济作用不一样。比如电力、煤气、自来水、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如果听任它们充分发挥其垄断优势,那么社会生产的一个很大的份额将落入这些领域。但这些领域的产品和服务是无收入弹性的,而且本身也不会有太大的发展。其产品和服务品种单一,质量标准稳定。实际上,在西方,煤气、供水、电力标准在过去一百多年没有太大的变化。把社会增加值一个很大的份额交给这种没有发展前景的产业,从经济的持续发展来看显然不是有效率的。因此政府必须管制使之只能刚刚能够提供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当一国资本丰富时,在政府给予适当的优惠时,私人资本也可能愿意进入这些领域。比如美国,资本丰富,利率较低,因而私人资本在这些领域也占有很大的比例(一般超过60%)。相对而言资本稀缺的国家,如欧洲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往往由政府设立国有企业来提品和服务。邮政服务由政府提供是同样的道理。一封信函的运输价值是无法与其所承载的社会和个人价值相比的,家书抵万金,谁能说清这些关系呢?正是如此,按商业运作的企业会发现将一件信函送到其目的地的费用却无法通过商业途径回收时,它便会退出这个市场。的确,最初的通信就是按商业规则来进行的。但社会的发展表明,政府必须促进人们之间的交流。通信是一种不可缺少的公共产品,因而政府必须提供之。因此,大家看到信函的运输是政府垄断的,因为没有别的企业会进入这个领域,而包裹的运输却是竞争性的。

即使是在上述情况下,如果信息是对称的,那么政府也可以通过向私人资本提供足够的补贴来引诱之进入这些领域。然而我们却看到这是很难做到的。要提供足够的补贴,那么政府必须就企业所提供的服务(产品)的边际成本、质量和数量进行量化。考虑到这些企业行为的外部性,那么这种计算将更复杂。这样政府很难准确地估计出应支付给企业的补贴。在信息经济学中,委托—问题研究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使人说真话,但这仅是问题的一方面。考虑到这些领域的投资是专用性的,那一旦投资形成,便成为沉淀成本,投资者要撤出只能蒙受巨大损失。那么在私人资本和政府之间就形成一个二阶段动态博弈。第一阶段私人资本根据政府所承诺的优惠条件和所提出的要求作出投资决策,第二阶段政府根据私人资本的绩效作出对承诺的全部或部分兑现。已如博弈论告知的,在这种博弈中双方的行为将是动态不一致的。比如,给定投资者决定投资,那么由于许多与绩效评估和补贴估计相关的衡量指标难以被第三方所认知,那么政府就有动机通过宣布私人资本绩效不合格而削减对私人资本的补贴。只要补贴加上运营收入能抵消变动成本,私人资本就不得不继续生产。预期到这样的结果,私人资本就不会进入。因此,在诱使私人资本进入沉淀成本巨大的领域时,这种博弈的唯一均衡只能是私人资本不进入和政府不提供补贴,尽管投资者进入和政府提供补贴是帕累托最优的。

由于国有企业在何种条件下必须由政府设立来实现政府的经济目标是如此的重要,我们必须提出一个命题:

国有企业合理存在性命题:只有在提供政府重复采购的某种商品所需的投资具有高度资产专用性,而且约束当事人各方的合同是不完备时,才会由政府设立国有企业。即高资产专用性,不完备合同和重复采购是国有企业合理存在的必要条件。但是不满足这三个条件并不是说国有企业不能存在,而是说它的存在是不合乎经济学的效率原理的。

为了从经济学意义上理解这个引理,首先要把政府理解为一个提供公共产品的企业。它是否决定在某个领域建立国有企业就可以理解为政府这个企业是否向这个领域纵向一体化或多角化。

首先资产专用性这个概念不同于专用设备,一台加工螺旋浆的设备是专用设备,但它不一定具有很高的资产专用性。一般来讲,资产专用性是指资产所有者的投资只能通过特定交易所产生的租金回收的这种性质[3]。比如一套被设计专门处理某个矿山的矿石的设备就具有很高的资产专用性。反过来,一台通用型机床就无乎没有资产专用性。一旦具有很高的资产专用性,那么投资者只能期望与这投资相关的特定交易能持续下去。因为他从其他交易中的收益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这部份差异就是经济学中的租金。准确地讲,这就是可掠夺的租金,因为交易另一方可以通过威胁中止交易来迫使投资方接受一个刚够弥补变动成本的价格来获取租金的绝大部分。

合同的不完备性是由于四种交易成本所造成的,一是签约双方不能预见未来的全部情况。二是无法用精确的方式规定未来各方的权责。三是监督契约执行成本很高。四是强制执行契约的成本很高。这是因为由于所涉及问题极复杂的,局外人要花费很大的精力和金钱来了解各方的立场和实际情况,并作出判断:重复购买的含义是自明的。

我们只需证明不满足这三个条件的国有企业的存在是不合乎经济学效率原理的,即此时政府可以采用市场方式来更有效地实现同样的目标。

实际上前面我们已经多角度来论述了这个命题。现在只须从定义之间的内在联系加以说明。根据资产专用性的定义,当投资不是资产专用性的,投资者可以从其他交易中获益并收回投资。因而该交易存在竞争易,那么存在着一个竞争性市场。那么显然政府作为某项产品或服务的购买者将面临相互竞争的供给方,因而除非政府具有特殊的技术使它能以更低的成本、更好的质量自行生产此项服务或产品,否则政府应该从市场上采购。然而如果政府有更好的技术,那么它不向社会提供此项产品或服务,就是损害了社会福利。假设政府拥有这样的技术,那么政府应该纵向一体化。那么除非是规模效益递减的,提供此项服务或产品的国有企业将或者垄断市场,或者与私人资本竞争。如果是垄断,那么政府应该动用反垄断法来该国有企业。如果是国有企业和私人资本并存,只向国有企业采购则违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样应受到制裁。如果政府同时向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采购,说明即使完全由私有企业来供应也不会形成供方垄断。因此,只要不存在资产专用性,就没有国有企业合理存在的必要性。

如果不存在不完备合同,那么私人资本的所作所为都是可以合理地测度的,那么政府可以准确计算出应给予的补贴,政府因而也无正当理由必须设立国有企业来提供此项产品。

如果不存在重复购买,那么显然更没有正当理由设立国有企业来一次性生产这种产品。

必须注意的是,这三个条件仅仅是必要条件,即使满足了这三个条件也不一定就必须设立国有企业。美国军火工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满足这三个条件,但美国政府采用的是长期契约而不是纵向一体化来提供这种产品,这并没有影响到美国国防。

至此我们已经研究了三个问题:

1、为什么政府要设立国有企业?

2、为达到同样的目的,政府是否有其他途径?

3、在什么条件下,政府必须创立国有企业来到达既定目标?

既然在一定条件下国有企业是政府控制经济的工具,那么就必须回答两个问题:

1、政府如何才能控制国有企业?

2、通过国有企业控制经济的效果如何?

对这两个问题的研究应分成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国有企业按前面所定义的合理方式存在时;另一种是国有企业被过多地设置时。如果国有企业合理地存在,那么按定义,政府要实现的目标只能由国有企业来实现,因而就无从谈起控制效果的好坏。这时的判别准则只能是政府提出绝对的标准。这就是说在讨论通过国有企业控制经济的效果好坏时,是在各选择中进行比较的结果,因而只有在国有企业被过多设立时方能有意义。可以清楚地看到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控制和通过国有企业对经济控制的效果之间是密切相关的,因此对这两个问题的分析是相互联系的。为此,从过多国有企业设立的经济后果开始分析。

国有企业的设立首先是融资问题。从资金来源看只有两种,一是由财政拨款,或发行国债筹资。二是由政府直接贷款或是由政府担保国有企业组建机构获得贷款。即使由财政拨款建立的国有企业在进入营运后,也要依靠银行贷款作为周转资金。因此一旦开始建设新的国有企业,那么一方面公共支出增加,另一方面银行信贷也增加。根据内生货币和外生货币理论,以财政拨款或国债融资建立的国有企业,它的融资是以政府的征税权力为抵押的,只不过是收入在不同阶层和不同时间的重新分配。这种国有企业因而可以被称作内生的。根据实际经济周期理论,这时存在“李嘉图等价”,对经济的冲击将是微小的。这就是说,如果政府建立内生型国有企业,而且这些国有企业具有平均水平的效率,那么对经济的冲击在储蓄率、利率和产出方面是很微小的。显然,如果政府设立这种国有企业,它对经济的控制不会比市场做得更好。当然如果国有企业具有更高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效率,那么的确会提升经济的增长。但只有在市场很不完善时才能做到这一点,否则没有理由私人资本为什么不采用同样先进的技术和管理。这也指出了国有企业合理的分布。即在私人资本无法从事的大规模、高技术领域。比如政府认为为它需要一座年产40万吨乙烯的化工企业。但是就大陆当前的实际情况,私人资本是无力提供的,于是只能由政府来提供。这样政府就可以提升经济增长。但问题是政府应该努力培育私人资本,使之在复杂的经济建设方面越来越有能力自主,而不是采取压制私人资本,以保持自己的独尊地位。对于经济建设,这种武大郎心态是不行的。

更多的国有企业是靠贷款或增发货币来建成的。那么这种做法就是将资源从那些不能相应提高自己资源价格的弱势集团掠夺过来,比如那些依靠养老金生活的人们。通过这种方式建立的国有企业我们称之为外生性的。显然外生性国有企业是通胀性的。首先外生型国有企业的规模只受信贷规模,最终只受中央银行贷币供给限制。而大力发展国有企业的都是发展中经济,其银行体系是国有的,或受政府直接控制的,因而创立国有企业的冲动往往导致政治压力膨胀,使中央银行贷币政策松动。其次贷款建国有企业有群动效应。一旦政府开始使用贷款兴建国有企业,那么各方面都会努力证明自己项目的重要性,纷纷抢夺信贷资源。大量的项目同时开工,必然对经济造成通胀压力,尤其是通胀的预期压力攀升更快,从而增加经济的不稳定性。

下面分析在外生型国有企业丛生的环境中的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效果。按定义,外生型国有企业的负债率高于平均水平。即使外生型国有企业的负债中很大比例是长期贷款,但它们总是要偿本付息的。一旦政府被迫实施紧缩的货币政策(比如出现了恶性的通货膨胀或国际收支赤字),那么国有企业的短期融资成本显然上升。这一方面减少了营业收入中可以用来偿还长期负债本金和利息的部分。这是因为企业需要短期融资来提供周转资金;另一方面,紧缩的货币政策将从总体上减少支出,这将导致国有企业营业收入的增幅下降,甚至使之绝对下降。显然,除非政府对外生型国有企业注入资本,那么外生型国有企业的负债率将在紧缩的货币政策下上升。如果政府因为政治原因不允许国有企业破产,那么它就必须为外生型国有企业的亏损融资。但是政府之所以建立外生型国有企业,是因为它缺少足够的财政收入来为之融资,因而对国有企业的这种补贴显然也不可能主要由财政支出来融资。因而政府要么利用国债融资,要么放弃紧缩的货币政策,用通货膨胀来融资。在用国债融资的情况下,政府必须用更高的利率(紧缩的货币政策意味着更高的利率)来发行国债,这样将进一步减少私人资本的投资愿望。即使购买国债的居民有正的财富效应,私人支出也要下降。注意到政府的任何一种为国有企业亏损融资的方式都是收入再分配,即政府把不小于亏损的那部分收入分配给了与国有企业亏损直接相关的群体。事实表明国有企业的亏损是导致少数居民富裕的原因之一,那么采用补贴亏损的方式显然将违背政府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的目标,除非它宣布它是为少数人谋利的。如果这部份人用获得的补贴来购买政府国债,那么他们将有正的财富效应,这是因为首先这部份人所用来购买国债的正是所分到的国有企业亏损。其次,日后这些国债的偿还将由全社会的纳税人来支付,因此这部份人将更富裕。相应地另外的人将更贫穷。这部分人所占人口的比例低,而且从一个社会角度来看,其支出占社会总支出的比例也不应该超过其它人的,否则这个社会就是在制造和维护两极分化而且是毫不掩饰,那么建立国有企业就是为实现这种目标。但是我们不认为讨论这种政府的经济控制力是有意义的。如果我们将讨论限制在一个受其公民支持的民主政府上,那么外生型国有企业显然将在紧缩的货币政策下背离其原先的目标。在膨胀性的货币政策下,将有更多的外生型国有企业被设立,从而要求更猛烈的膨胀性货币政策,显然这是不可选的。因此,货币政策在丛生的外生型国有企业是失控的。

通过财政政策的控制力在这种情况下也将大大削弱,给定外生型国有企业丛生的条件,政府的公共支出的自由空间会很少。这是因为,如果政府可以自由地增加其支出,那么在上述分析的结果下,政府没有理由不增加对国有企业的资本注入。假设政府突然有能力增加其支出,可能性有二:一是政府获得国外援助。二是政府增强了税收征管,使在名义税率不变情况下,税收可大大增加,而且还假设政府并不将新增收入注入外生型国有企业以增加其资本。

对于政府加强税收这一种情况下,显然实际税率将上升。一般而言,这将使那些无法再逃避税收而且处于边际的企业退出,这当然会包括一些外生型国有企业。如果政府不允许这些企业破产,那么就必须对这些亏损企业进行补贴。这自然会降低公开支出增加的刺激作用。若政府允许这些国有企业破产,情况则比致复杂。首先,公共支出增加是由于实际税收增加,那么私人的可支配收入下降,从而使消费减少,进而使投资减少。即使消费者消费惯性使消费不变,那么可支配收入的下降必然使储蓄下降,同样也会使投资减少。公共支出增加无非会有两个后果,一是政府规模扩大,雇佣更多的劳动力,这将增加消费支出。另一方面增加投资,创造更多的国有企业。一方面一部份企业由于实际税率的增加而破产,使产出下降,另一方面消费加投资增加,将提高现有生产能力的利用率。假设总产出增加。这时中央银行面临两难选择:如果不放松银根,那么生产的扩大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增量将推高利率,这将使那些以借款为基础的外生型企业陷入破产从而使经济陷入衰退。另一方面,如果放松银根,则将进一步扩大投资和消费需求,从而使经济进入通胀螺旋中。如果税收的增加导致总产出下降,这更说明财政政策失效。当然,在实践中会存在一个恰到好处的方法,但是这的确是一个非常危险的钢丝杂技。

突如其来的经济援助不太现实,因而本文不再分析其后果。

至于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有效控制问题,实质是建立每个人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制度问题(Account—ability)。从结构的表面来看,政府拥有国有企业和市场经济中机构投资者拥有企业的股份一样。机构投资者对最终投资者只有达不到最终投资者的要求就走人的权利,但是由于政府拥有合法的暴力,如果没有形成社会契约,政府不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国有企业就可能成为自在之物,或者只是政府的企业。

国有企业经济例2

当市场经济确立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模式后,我国企业法学界对以往单纯或主要依所有制标准划分企业形态几乎异口同声地持否定态度。实践中,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也方兴未艾。在此前景下,我国国有企业如何界定、如何运用以及国有企业法的地位和作用等诸多问题就实实在在地凸现于我们的面前。视而不见或“犹抱琵琶”都不是我们应取的态度。笔者不揣冒昧,试图作一粗浅探讨。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重新界定

在我国,随着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的进行,国有企业的概念变得日益含混不清。从见诸于文字的各种论述中不难发现,国有企业已远非过去那种有特定内涵的概念,它时而指资产完全归国家所有,不具有公司形态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时而又指国有独资公司和投资者均为国有股东的公司以及国家控股的公司。这种现象,对于我国的国有企业立法及其运作均造成了不良影响,原来以所有制为依据的国有企业法与现在以企业形态为依据的公司法在适用上出现了矛盾和冲突。由于这两部法律在立法宗旨、立法背景、立法对象、运作规则方面均存在差异,但在中国现阶段以及将来,完全取消国有企业是不可能的,那么国有企业的立法仍将存在,国有企业法与公司法的协调问题便成为我国现阶段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前提则是界定国有企业的内涵与外延。只有正确地界定了国有企业的概念,才能明确国有企业法与公司法各自的适用对象,才能明确对不同类型企业的不同法律调整方式,也才能明确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

中国作为一个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国家,国有企业对于中国的经济发展曾经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一大批国有企业也随之将被改造成为公司制企业,而公司制企业的组织形式、运行规则都明显地不同于原国有企业:

公司的财产权属于公司法人,其财产的取得、维护、保管及使用均取决于法人意志机关,公司对于法人内部的人事享有绝对的权利,公司对自己的经营活动独立承担责任。而国有企业则是由国家享有财产的所有权,其财产的取得、维护、保管及使用需由法律加以规定,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的资金由国家财政划拨,同时向国家缴纳利润,国家对于国有企业享有人事任免权,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由政府委派,国有企业的重要经济活动处于国家的经常监督之下。

正是由于这些明显的区别,导致了公司制企业立法与国有企业立法的不同。中国目前对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革的目标在使大量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的同时,也给企业立法提出了一个严峻的课题:即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则进行的,改制后的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者均为国有股东的公司以及国家控股的公司仍然具有国家所有的性质,这些企业是否还受国有企业法的调整?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公司制企业仍按国有企业法运行,对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将失去意义。显然,改制后的国有企业不能再纳入国有企业法的调整范围,这便意味着国有企业法适用对象的改变。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的实现方式将不再是国有企业一种形式,不同形式的公有制企业也将由不同的法律进行调整。正是在此意义上,有必要对国有企业的涵义重新作出界定。笔者认为,在我国,国有企业立法中的国有企业应只限于企业全部资产为国家所有,又不具有公司形态的企业。这种认识是与我国的国情以及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相适应的。在我国现有的所有制结构中,全民所有制即国家所有制所占比例最大,现阶段的公司制企业大多是国有企业经过公司制改造而形成和以国有资产出资新建的公司制企业。在新建的公司制企业中,又大多由国家控股或全部投资者均为国有股东,即使在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实现之后,非国有股在公司中占控股地位的概率肯定也低于西方国家,其中私人股控股的概率则会更低。因而,若在法律上把国有独资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均为国有股东的公司或国家控股的公司作为国有企业,赋予它不同于非国有股控股企业的特殊法律地位,由作为特别法的国有企业法来调整,将会混淆国有企业法与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从而大大限制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和作用,并且不利于形成符合公平竞争规则的平等主体。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的企业立法,应把国有企业仅限于企业资产完全归国家所有,又不具有公司形态的企业,并由作为特别法的国有企业法予以专门调整。而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和全体股东均为国有股东或国家控股的公司,则置于公司法的调整范围之内,赋予它同全部非国有股东组建的企业以及非国有股控股企业平等的法律地位。当然,国有独资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均为国有股东或国家控股的公司不属国有企业法调整,并不意味着此类公司的公有制性质的改变,而只是表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形式实现方式的改变。

由此可见,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应明确界定为:资产完全归国家所有、不具有公司形态的企业。这样的国有企业应具有以下特征:

(一)企业投资主体的唯一性。即国家是国有企业的唯一投资主体。实践中,代表国家作为投资主体的,既可以是中央政府,又可以是地方政府。国家投资设立国有企业,不同于合伙企业的设立以合伙协议为前提,也不同于公司的设立以公司章程为依据,而通常是依照国家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而设立。

(二)企业经营目标的社会公益性。对非国有企业而言,利润最大化是其经营的首要目标,其他各种非营利性目标,都只能是派生的、次要的。而国有企业的目标构成中,社会公益目标居于优先地位。国家是全社会的代表,这就决定了国家全额投资创办的国有企业不能同其它非国有企业那样单纯或优先追求利润目标,而必须以社会公益为主要目标。即是说,国家投资创办国有企业的主要目的是履行政府应当承担的职能,如安排就业,实现社会公平,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环境和基本条件。虽然追求资产利润的增大也是国家和国有企业追求的重要目标。不过,利润目标对于国家和国有企业来说,始终是服从于或服务于社会公平与安定,实现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的目标。

(三)企业经营决策的集权性。由于国有企业的投资者是国家,企业的经营者一般由国家直接任命或委派,企业的经营管理权集中在国家委派或任命的经营者手中,这种高度集中的企业经营决策体制,能够有效地贯彻国家的意图,实现国家特定的政治、经济目的。

(四)企业法律调整的特殊性。国有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为实现其特定的经济目标,往往依据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国有企业施以强于非国有企业的控制;同时,为了确保国有企业实现其社会功能,国家还赋予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享有某些特权,如对某项社会事业垄断经营、政府借款、直接征用土地等。此外,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还比较容易得到国家的某些优惠待遇,如财政补贴、税收减免、价格照顾、资金供应等。因此,现今世界各国,对国有企业一般都要进行专门的法律调整,在公司法之外,制定专门调整国有企业的法律、法规。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运作

即便在市场经济相当发达的西方国家,资产完全归国家所有的国有企业

也是为执行公共职能或行政职能而设立的。国家的管理并不只是局限于政治事务,还有社会秩序的管理,也包括社会经济文化事业的管理,而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后者又成为日益重要的国家职能。从某种意义上说,国家主要职能从政治向经济的转移,是国家职能现代化的标志之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国有企业的存在更是无容置疑的。经过公司制改造后剩下的资产完全归国家所有,不具有公司形态的国有企业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其一,由国家全额投资并经营垄断事业的企业。这类企业由于其经营的垄断性,国家都赋予其法律上的垄断权,由国家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额,企业可获得国家限额和固定利率的贷款,国家预算给予无偿补贴和企业税收的特惠措施;准许企业举借国外贷款等。其二,为政府投资企业。它由国家预算拨款设立,在组织上,它是政府有关经济管理机关的内部组成机构,存在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组织人事关系和经济活动全部由政府决定,企业利润全部(或部分)上缴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

从性质上看,国有企业的双重性表现为:第一,它是一种经营性组织。这是它作为企业所具有的基本属性,不论国有企业基于何种目的而设立,也不论其从事何种行业活动以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它都是以一定的物质资料和人力资源为条件,从事一定社会经济活动,并以收益补偿其投入或寻求投入增殖的社会组织。西方各国的邮政部门和某些国家铁路部门以及我国某些政策性亏损行业的国有企业都属此种。尽管这些企业的经营结果本身并没有使国有资产增殖,甚至必然亏损,但这并不改变国家对这类企业提出的在完成公共职能的前提下,努力增收节支,减少亏损的经营性要求。第二,国有企业是为国家直接经营和管理公用事业和特殊行业的目的而设立的,因而又是对国民经济运行产生决定性影响或是管理该领域经济活动的政府行政部门的一部分。就后一种情形而言,可以说它是从事企业活动的政府部门或者说是具有行政部门职能的企业,代表国家对其所有领域的行政控制管理,自始就是它的主要使命之一。以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以企业利益服从国家利益,以经济利益服务政治需要,是国有企业遵循的基本准则。国有企业对经济领域的控制和管理既表现为国有企业对某些商业活动的垄断经营,也表现为国家授予其掌管此类商业活动的行政权力。如国有邮政企业邮政经营规则的某些决定权。与国有企业的部分国家职能相辅相成,它也受国家或政府的直接管辖和监督,国家的决定、行政机构的命令和种种行政规章制度也都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直接产生作用,与纯粹的商业组织比较,它更具行政机构特点。由此可见,在我国,为医治计划体制下国有企业“内无动力,外无压力”的弊病而开出的“政企分开”的药方,显然对于经过公司制改造后剩下的资产完全归国家所有,不具有公司形态的国有企业是不妥的。“剪不断,理还乱,才下眉头,却上心头”,作为所有者的国家(政府)与国家完全所有的国有企业怎一个“分”字了得?就此而言,提高此类国有企业的效率,使国有资产保值增殖,防止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有意义的研究就不在于代表国家的政府与资产完全归国家所有的国有企业要不要“分”,而是应深入探讨代表国家的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管好此类国有企业。

正因为国有企业与政府的特殊关系,由于政府经济政策的不断调整,它在经济运行中的独立性亦是相对的。不同的国有企业和同一国有企业的不同时期,其独立程度往往有很大差异。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的扩大和国家直接控制的放松常常使其独立性不亚于其它企业。此所谓“此一时,彼一时”也。某一时期,适应国家干预经济的需要,可能会扩大国家权力,限制企业自主权,使国有企业独立性大大弱化;而在另一时期,为激发企业的能动性,改善其经营效果,又会扩大国有企业自主权,限制国家干预,使国有企业独立性得以强化。就象我国多年来,对国有企业实行放权、收权的尝试一样,西方国家资产完全归国家所有的国有企业的独立性也始终处于不断调整、变动的状态,这种调整变动恰恰是国有企业双重性质的反映,其企业经营性要求相应的独立性,而其执行国家职能的性质,又决定其隶属和服从国家控制的非独立性。国家设立国有企业的目的正是要利用国有企业的这种双重性质,实现对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的灵活调控。因此,对国有企业“时放时收,欲放还收”,正是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正常表现。世界各国,概莫能外。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法的地位和作用

国有企业法一直是我国企业立法的重点,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通过直接投资开办大量国有企业的形式参与国民经济运行,并直接进行经营管理,使数量众多的企业变成了国家的附属物,企业不仅没有与政府相对独立的能力,反而是离开了政府就无法生存。我们现在进行的国有企业改革是要将大量的国有企业推向市场,使其脱离政府的怀抱而独立自主地进行经营。为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学者们围绕国有企业改革及其立法也见仁见智。面对我国国有企业的主力军地位,学者们提出了不少看法,比较流行的观点是要将国有企业推向市场,主要是改变我国目前仍以所有制为标准的企业立法现状,逐步发展到依企业形态立法,取消以所有制为标准的立法。个别学者甚至对我国未来企业形态的总体格局作了新的设计,即我国未来企业形态应为公司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三种,而国有企业则应全部改造为公司制企业,相应地企业立法也只应是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似乎只要改变了企业立法的标准便可以解决国有企业改革的问题。对这一观点本文不敢苟同,笔者虽也认为我国以所有制形式作为企业立法的依据不利于我国企业的平等竞争,但一概否定国有企业立法的作用却是失之偏颇的。本文认为:国有企业立法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是必不可少的〔1〕。 这种立法绝不是我国过去以所有制形式为一切企业立法依据的重复,而是对我国体制改革后国有企业范围的正确界定。

在我国过去由于认识方面的原因,大量地设置国有企业并使之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似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只有设置国有企业一种形式。实践证明:这种形式对于经济发展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要实现经济的良性发展,必须对我国的国有企业进行改革,使我国的大多数企业成为以追求资产利润为第一目标的独立生产经营主体,脱离政府的怀抱。具体地说,就是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这种改革便为企业立法提出了对国有企业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问题,即是否所有的国有企业都要改变企业形态成为独立的法人。本文认为:在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必须进行,否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无从建立,但是并非所有的国有企业都必须改变企业形式成为独立于政府的主体,对那些于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且国家必须直接管理的企业仍应保留其国有企业的性质与地位,国有企业仍有其重要作用,对国有企业的有效管理是国有企业法的重要内容。

(一)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对其管理必须进行特别立法。纵观世界各国企业立法,国有企业法独立于公司法、合伙法之外是通例。在我国,国有企业对于公有制保护的特殊作用更是要求对其进行专门的法律调整,国有企业与其他形态的企业无论是性质、经营管理方式、经营目标还是与国家的关系都属于完全不同的类型,将其纳入一般企业立法的调整范围是无法想象的。我国目前国有企业改革所碰到的难题是过去将一大批不应直接全部由国家投资兴办的企业也办成了国有企业,使得应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变为了实现国家经济职能的企业,从而导致企业经济效益低下,效率

不高,负担过重。因此,国有企业改革的首要问题是深入研究公有制的不同形式和实现方式,寻求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殖的多种形式以取代过去仅靠国家全额投资兴办企业并直接经营管理的单一局面。但国有企业改革并不等于将所有的国有企业一刀切,全部公司化。而必须是对国有企业的现状进行深入研究,分别不同情况,对应该进行公司制改造的,应通过改造使其成为真正独立于政府的法人。而对于确是承担国家或政府经济职能的国有企业则应予以保留,在立法上给予特别规定,以保证国家政策目标的实现。这样的国有企业法不是重蹈按所有制立法的覆辙,而是旨在实现一定的政策目标,以完善市场体系,是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地位一律平等原则的一种补充。

国有企业经济例3

当市场经济确立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模式后,我国企业法学界对以往单纯或主要依所有制标准划分企业形态几乎异口同声地持否定态度。实践中,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也方兴未艾。在此前景下,我国国有企业如何界定、如何运用以及国有企业法的地位和作用等诸多问题就实实在在地凸现于我们的面前。视而不见或“犹抱琵琶”都不是我们应取的态度。笔者不揣冒昧,试图作一粗浅探讨。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重新界定

在我国,随着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的进行,国有企业的概念变得日益含混不清。从见诸于文字的各种论述中不难发现,国有企业已远非过去那种有特定内涵的概念,它时而指资产完全归国家所有,不具有公司形态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时而又指国有独资公司和投资者均为国有股东的公司以及国家控股的公司。这种现象,对于我国的国有企业立法及其运作均造成了不良影响,原来以所有制为依据的国有企业法与现在以企业形态为依据的公司法在适用上出现了矛盾和冲突。由于这两部法律在立法宗旨、立法背景、立法对象、运作规则方面均存在差异,但在中国现阶段以及将来,完全取消国有企业是不可能的,那么国有企业的立法仍将存在,国有企业法与公司法的协调问题便成为我国现阶段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前提则是界定国有企业的内涵与外延。只有正确地界定了国有企业的概念,才能明确国有企业法与公司法各自的适用对象,才能明确对不同类型企业的不同法律调整方式,也才能明确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

中国作为一个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国家,国有企业对于中国的经济发展曾经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一大批国有企业也随之将被改造成为公司制企业,而公司制企业的组织形式、运行规则都明显地不同于原国有企业:

公司的财产权属于公司法人,其财产的取得、维护、保管及使用均取决于法人意志机关,公司对于法人内部的人事享有绝对的权利,公司对自己的经营活动独立承担责任。而国有企业则是由国家享有财产的所有权,其财产的取得、维护、保管及使用需由法律加以规定,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的资金由国家财政划拨,同时向国家缴纳利润,国家对于国有企业享有人事任免权,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由政府委派,国有企业的重要经济活动处于国家的经常监督之下。

正是由于这些明显的区别,导致了公司制企业立法与国有企业立法的不同。中国目前对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革的目标在使大量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的同时,也给企业立法提出了一个严峻的课题:即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则进行的,改制后的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者均为国有股东的公司以及国家控股的公司仍然具有国家所有的性质,这些企业是否还受国有企业法的调整?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公司制企业仍按国有企业法运行,对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造将失去意义。显然,改制后的国有企业不能再纳入国有企业法的调整范围,这便意味着国有企业法适用对象的改变。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的实现方式将不再是国有企业一种形式,不同形式的公有制企业也将由不同的法律进行调整。正是在此意义上,有必要对国有企业的涵义重新作出界定。笔者认为,在我国,国有企业立法中的国有企业应只限于企业全部资产为国家所有,又不具有公司形态的企业。这种认识是与我国的国情以及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相适应的。在我国现有的所有制结构中,全民所有制即国家所有制所占比例最大,现阶段的公司制企业大多是国有企业经过公司制改造而形成和以国有资产出资新建的公司制企业。在新建的公司制企业中,又大多由国家控股或全部投资者均为国有股东,即使在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实现之后,非国有股在公司中占控股地位的概率肯定也低于西方国家,其中私人股控股的概率则会更低。因而,若在法律上把国有独资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均为国有股东的公司或国家控股的公司作为国有企业,赋予它不同于非国有股控股企业的特殊法律地位,由作为特别法的国有企业法来调整,将会混淆国有企业法与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从而大大限制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和作用,并且不利于形成符合公平竞争规则的平等主体。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的企业立法,应把国有企业仅限于企业资产完全归国家所有,又不具有公司形态的企业,并由作为特别法的国有企业法予以专门调整。而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和全体股东均为国有股东或国家控股的公司,则置于公司法的调整范围之内,赋予它同全部非国有股东组建的企业以及非国有股控股企业平等的法律地位。当然,国有独资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均为国有股东或国家控股的公司不属国有企业法调整,并不意味着此类公司的公有制性质的改变,而只是表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形式实现方式的改变。

由此可见,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应明确界定为:资产完全归国家所有、不具有公司形态的企业。这样的国有企业应具有以下特征:

(一)企业投资主体的唯一性。即国家是国有企业的唯一投资主体。实践中,代表国家作为投资主体的,既可以是中央政府,又可以是地方政府。国家投资设立国有企业,不同于合伙企业的设立以合伙协议为前提,也不同于公司的设立以公司章程为依据,而通常是依照国家制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而设立。

(二)企业经营目标的社会公益性。对非国有企业而言,利润最大化是其经营的首要目标,其他各种非营利性目标,都只能是派生的、次要的。而国有企业的目标构成中,社会公益目标居于优先地位。国家是全社会的代表,这就决定了国家全额投资创办的国有企业不能同其它非国有企业那样单纯或优先追求利润目标,而必须以社会公益为主要目标。即是说,国家投资创办国有企业的主要目的是履行政府应当承担的职能,如安排就业,实现社会公平,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环境和基本条件。虽然追求资产利润的增大也是国家和国有企业追求的重要目标。不过,利润目标对于国家和国有企业来说,始终是服从于或服务于社会公平与安定,实现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的目标。

(三)企业经营决策的集权性。由于国有企业的投资者是国家,企业的经营者一般由国家直接任命或委派,企业的经营管理权集中在国家委派或任命的经营者手中,这种高度集中的企业经营决策体制,能够有效地贯彻国家的意图,实现国家特定的政治、经济目的。

(四)企业法律调整的特殊性。国有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为实现其特定的经济目标,往往依据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国有企业施以强于非国有企业的控制;同时,为了确保国有企业实现其社会功能,国家还赋予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享有某些特权,如对某项社会事业垄断经营、政府借款、直接征用土地等。此外,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还比较容易得到国家的某些优惠待遇,如财政补贴、税收减免、价格照顾、资金供应等。因此,现今世界各国,对国有企业一般都要进行专门的法律调整,在公司法之外,制定专门调整国有企业的法律、法规。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运作

即便在市场经济相当发达的西方国家,资产完全归国家所有的国有企业也是为执行公共职能或行政职能而设立的。国家的管理并不只是局限于政治事务,还有社会秩序的管理,也包括社会经济文化事业的管理,而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后者又成为日益重要的国家职能。从某种意义上说,国家主要职能从政治向经济的转移,是国家职能现代化的标志之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国有企业的存在更是无容置疑的。经过公司制改造后剩下的资产完全归国家所有,不具有公司形态的国有企业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其一,由国家全额投资并经营垄断事业的企业。这类企业由于其经营的垄断性,国家都赋予其法律上的垄断权,由国家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额,企业可获得国家限额和固定利率的贷款,国家预算给予无偿补贴和企业税收的特惠措施;准许企业举借国外贷款等。其二,为政府投资企业。它由国家预算拨款设立,在组织上,它是政府有关经济管理机关的内部组成机构,存在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组织人事关系和经济活动全部由政府决定,企业利润全部(或部分)上缴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

从性质上看,国有企业的双重性表现为:第一,它是一种经营性组织。这是它作为企业所具有的基本属性,不论国有企业基于何种目的而设立,也不论其从事何种行业活动以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它都是以一定的物质资料和人力资源为条件,从事一定社会经济活动,并以收益补偿其投入或寻求投入增殖的社会组织。西方各国的邮政部门和某些国家铁路部门以及我国某些政策性亏损行业的国有企业都属此种。尽管这些企业的经营结果本身并没有使国有资产增殖,甚至必然亏损,但这并不改变国家对这类企业提出的在完成公共职能的前提下,努力增收节支,减少亏损的经营性要求。第二,国有企业是为国家直接经营和管理公用事业和特殊行业的目的而设立的,因而又是对国民经济运行产生决定性影响或是管理该领域经济活动的政府行政部门的一部分。就后一种情形而言,可以说它是从事企业活动的政府部门或者说是具有行政部门职能的企业,代表国家对其所有领域的行政控制管理,自始就是它的主要使命之一。以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以企业利益服从国家利益,以经济利益服务政治需要,是国有企业遵循的基本准则。国有企业对经济领域的控制和管理既表现为国有企业对某些商业活动的垄断经营,也表现为国家授予其掌管此类商业活动的行政权力。如国有邮政企业邮政经营规则的某些决定权。与国有企业的部分国家职能相辅相成,它也受国家或政府的直接管辖和监督,国家的决定、行政机构的命令和种种行政规章制度也都对国有企业的经营直接产生作用,与纯粹的商业组织比较,它更具行政机构特点。由此可见,在我国,为医治计划体制下国有企业“内无动力,外无压力”的弊病而开出的“政企分开”的药方,显然对于经过公司制改造后剩下的资产完全归国家所有,不具有公司形态的国有企业是不妥的。“剪不断,理还乱,才下眉头,却上心头”,作为所有者的国家(政府)与国家完全所有的国有企业怎一个“分”字了得?就此而言,提高此类国有企业的效率,使国有资产保值增殖,防止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有意义的研究就不在于代表国家的政府与资产完全归国家所有的国有企业要不要“分”,而是应深入探讨代表国家的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管好此类国有企业。

正因为国有企业与政府的特殊关系,由于政府经济政策的不断调整,它在经济运行中的独立性亦是相对的。不同的国有企业和同一国有企业的不同时期,其独立程度往往有很大差异。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的扩大和国家直接控制的放松常常使其独立性不亚于其它企业。此所谓“此一时,彼一时”也。某一时期,适应国家干预经济的需要,可能会扩大国家权力,限制企业自主权,使国有企业独立性大大弱化;而在另一时期,为激发企业的能动性,改善其经营效果,又会扩大国有企业自主权,限制国家干预,使国有企业独立性得以强化。就象我国多年来,对国有企业实行放权、收权的尝试一样,西方国家资产完全归国家所有的国有企业的独立性也始终处于不断调整、变动的状态,这种调整变动恰恰是国有企业双重性质的反映,其企业经营性要求相应的独立性,而其执行国家职能的性质,又决定其隶属和服从国家控制的非独立性。国家设立国有企业的目的正是要利用国有企业的这种双重性质,实现对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的灵活调控。因此,对国有企业“时放时收,欲放还收”,正是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正常表现。世界各国,概莫能外。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法的地位和作用

国有企业法一直是我国企业立法的重点,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通过直接投资开办大量国有企业的形式参与国民经济运行,并直接进行经营管理,使数量众多的企业变成了国家的附属物,企业不仅没有与政府相对独立的能力,反而是离开了政府就无法生存。我们现在进行的国有企业改革是要将大量的国有企业推向市场,使其脱离政府的怀抱而独立自主地进行经营。为此,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学者们围绕国有企业改革及其立法也见仁见智。面对我国国有企业的主力军地位,学者们提出了不少看法,比较流行的观点是要将国有企业推向市场,主要是改变我国目前仍以所有制为标准的企业立法现状,逐步发展到依企业形态立法,取消以所有制为标准的立法。个别学者甚至对我国未来企业形态的总体格局作了新的设计,即我国未来企业形态应为公司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三种,而国有企业则应全部改造为公司制企业,相应地企业立法也只应是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似乎只要改变了企业立法的标准便可以解决国有企业改革的问题。对这一观点本文不敢苟同,笔者虽也认为我国以所有制形式作为企业立法的依据不利于我国企业的平等竞争,但一概否定国有企业立法的作用却是失之偏颇的。本文认为:国有企业立法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是必不可少的〔1〕。 这种立法绝不是我国过去以所有制形式为一切企业立法依据的重复,而是对我国体制改革后国有企业范围的正确界定。

在我国过去由于认识方面的原因,大量地设置国有企业并使之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似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只有设置国有企业一种形式。实践证明:这种形式对于经济发展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要实现经济的良性发展,必须对我国的国有企业进行改革,使我国的大多数企业成为以追求资产利润为第一目标的独立生产经营主体,脱离政府的怀抱。具体地说,就是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这种改革便为企业立法提出了对国有企业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问题,即是否所有的国有企业都要改变企业形态成为独立的法人。本文认为:在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必须进行,否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无从建立,但是并非所有的国有企业都必须改变企业形式成为独立于政府的主体,对那些于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且国家必须直接管理的企业仍应保留其国有企业的性质与地位,国有企业仍有其重要作用,对国有企业的有效管理是国有企业法的重要内容。

(一)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对其管理必须进行特别立法。纵观世界各国企业立法,国有企业法独立于公司法、合伙法之外是通例。在我国,国有企业对于公有制保护的特殊作用更是要求对其进行专门的法律调整,国有企业与其他形态的企业无论是性质、经营管理方式、经营目标还是与国家的关系都属于完全不同的类型,将其纳入一般企业立法的调整范围是无法想象的。我国目前国有企业改革所碰到的难题是过去将一大批不应直接全部由国家投资兴办的企业也办成了国有企业,使得应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变为了实现国家经济职能的企业,从而导致企业经济效益低下,效率不高,负担过重。因此,国有企业改革的首要问题是深入研究公有制的不同形式和实现方式,寻求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殖的多种形式以取代过去仅靠国家全额投资兴办企业并直接经营管理的单一局面。但国有企业改革并不等于将所有的国有企业一刀切,全部公司化。而必须是对国有企业的现状进行深入研究,分别不同情况,对应该进行公司制改造的,应通过改造使其成为真正独立于政府的法人。而对于确是承担国家或政府经济职能的国有企业则应予以保留,在立法上给予特别规定,以保证国家政策目标的实现。这样的国有企业法不是重蹈按所有制立法的覆辙,而是旨在实现一定的政策目标,以完善市场体系,是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地位一律平等原则的一种补充。

国有企业经济例4

一、引言。

国有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对经济发展发挥着不可或缺的指导作用。在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全社会对国有经济功能又有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求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经济功能的履行,更期望其注重相关社会功能的实现。作为国有经济主要组织形式的国有企业,直接肩负着这一重要使命,在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的双重要求之下,国有企业需要履行的社会责任变得更加复杂且任重道远。如何正确认识国有企业肩负的功能,以及处理好国有企业各种社会责任目标之间的关系,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一直是政府相关部门关注的以及国内学者讨论的热点问题。

对于国有企业属性和功能的研究,周冰和郭凌晨(2009)抓住了国有企业增进全民福利的本质要求,认为国有企业功能的发挥必须在这个本质属性基础之上;毕志强(2006)认为国有企业同时具有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是经济和社会功能的双重耦合。对国有企业社会功能的分类归纳,一直是学者们的研究热点,如曲卫彬(1997)、张连成(2004)、毕志强(2006)、乔明哲和刘福成(2010)等人,对国有企业经济功能的论述很少有成型的文献。

近几年,对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成为了焦点。学者们主要将目光集中在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维度的研究上,对其进行细致的划分和归纳,如王昶(2008)列出了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环境责任等9项共有责任,并指出了产业报国、引领经济发展、国际化发展和服务创新型国家建设4个特殊责任;沈志渔等(2008)将社会责任分为对员工、消费者、供应商、债权人、政府等8个方面,并认为根据国有企业规模的不同,应承担不同要求的基本责任和延伸责任。此外,学者们还从其他不同角度出发深人研究国企的社会责任,黄速建和余菁(2006)从国有企业的性质和目标出发对其社会责任进行分类,并强调了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经济目标和非经济目标的划分;乔明哲和刘福成(2010)从功能人手提出了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模型;龙新(2008)从归纳国有企业利益相关主体出发,探讨了这些主体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等等。

本文从对国有经济性质和功能的探讨人手,将国有企业需承担的社会责任进行细致的归纳,并在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的指导下对这些社会责任进行经济目标和非经济目标的划分,进而讨论这两类目标之间的关系,以期找出不同类型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时的着眼点。

二、我国国有经济的性质和功能。

(一)我国国有企业的定义和性质。

国有经济是由国家政权(或政府行政机构)拥有、掌握并控制的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企业是国有经济运行的主要形式,国际上通常将其定义为:政府(或政府部门)拥有或控制的、从产品和服务的销售中创造主要收入的经济实体。①我国于1993年八届人大修改宪法时,正式采用了国有企业的名称,并将其定义为最终产权归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由国家(或政府)出资建立的企业,包括国家独资企业和国家控股企业。国有企业虽然表现为一种企业实体,但是由于其公有或者国有的属性,通常被视为政府代表公众利益对市场失效问题加以控制和解决的政策手段,因此,国有企业与政府影响经济的其他政策手段是同质的制度安排。

尽管对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和发达市场经济下的国有企业的性质的认识有所分歧,但是国内主流观点均认为二者是有所区别的,不能混为一谈。对于我国国有企业性质的论述,一些学者从现象出发,总结归纳了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功能;也有一些学者从理论角度研究了国有企业的性质,力图对国有企业性质提出一种框架式的较为精准的定义;也有学者从产权角度出发深入分析国有企业性质。本文比较认同第三种研究方式,张春敏和刘文纪(2007)两位学者在其论文中着重强调了我国国有企业生产资料和劳动所有权归全体劳动者所有、归国家占有的本质,认为国有企业最终应归全体劳动者所有。周冰和郭晓晨(2009)认为国有企业是公有制经济的一种,而公有制经济的本质要求是增进全民福利,企业活动必须以此为一切活动出发点,为全民利益服务。乔明哲和刘福成(2010)在其论文中也有相似观点。本文认为,论述国有企业的性质,必须从其全民所有的产权属性出发,在讨论其功能和制度建设时,必须抓住这一本质问题,否则会偏离事物的本质。由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有企业不仅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手段,还是政府参与经济的重要手段,这种参与是全方位的,在其自身作为市场主体的同时,也起着培育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就业岗位、调节收入分配、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而国有企业发挥这些作用的出发点,正是为了全体人民的利益而服务,使社会总体福利达到最大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国有企业归全体人民所有的本质属性,也使得其与为政府调节市场而服务的一些发达国家国有企业有着根本的区别。

(二)我国国有企业的功能。

由于国有企业的本质要求是使得社会福利最大化,其必然承担着经济方面、社会方面的相应职能和义务。

1.经济人的本能决定了国有企业具有区别于政府的经济功能。

作为一个企业,无论其产权属性是何种性质,其首要的目的必然是取得盈利,使企业有充足的资本得以长久的存续和发展。国有企业虽然是国家政策调控的工具,但归根到底,它是作为一个经济组织而不是行政组织而存在的,它必然具有追求营利的属性。这一点与国有企业的本质要求也不相违背,因为国有企业最终是属于全体人民的,作为一个经济主体在运营中保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这本身也是保障人民利益的需要;同时,一些垄断性国企的收入直接进入财政税收,这在基础建设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国有企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不能将利润最大化作为自己的唯一目标,利润最大化在很多时候与社会整体福利的提高是相悖的,如会造成环境问题的产生、经济布局和产业发展的不合理等全社会长久利益的牺牲。综上,国有企业在具有规模经济带来的低成本生产的前提下,尽量克服低效率的缺点,保证一定的盈利性,使得企业能够正常维持和运转,保证其他功能的实现,这是其作为经济人的企业必须履行的职能和义务。

2.作为政府调控的手段。国有企业承担着区别于一般企业的社会功能。

作为政府参与经济的重要手段,在保持一定的营利功能的基础上,国有企业承担着远大于一般企业的社会功能。虽然在当今社会,企业社会功能的履行作为提升企业价值和影响力的一部分,已成为所有企业所关注的焦点,但是国有企业在很多方面都有着区别于一般企业的特殊功能,国有企业社会功能是否发挥,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市场经济能否健康发展。关于我国国有企业社会功能的讨论,一直是学者们研究的热点。曲卫彬(1997)、张连成(2004)、毕志强(2006)、乔明哲和刘福成(2010)都分别在文章中归纳列举了国有企业应具有的社会功能;周冰和郭晓晨(2009)结合我国实际,探讨了国企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认为我国虽然将国有企业本质功能定义为增进全民福利,但是在实际中,国有企业功能已被扭曲为控制国民经济命脉,这造成了一系列社会问题的产生。

发达经济体中的国有企业本质上是作为弥补市场缺陷的政策工具而存在的,在克服市场“外部性”、提供公共产品、控制企业垄断以及解决两极分化等问题上起着重要的作用。而如前所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国有企业的本质属性是增加全民福利,由此,本文对国有企业社会功能做如下总结:

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国有企业最本质的功能是优化全社会资源配置,使社会福利最大化,维护人民根本利益,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其次,作为政府调节经济手段的国有企业,应该着眼于一些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如促进技术进步、实现产业结构升级、对有利于经济持续发展的高风险低收人行业进行扶植;促进各地区经济平衡发展、减小地方差异、实现经济合理布局;保障就业、调节收入分配、消除两极分化;维持市场秩序、维护市场公平、不断加强对市场经济的培育等等。

再次,国有企业在基础设施的建设、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塑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上应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些方面的功能主要包括:介入高成本、收益期限长但能保障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基础设施建设,为经济发展提供基础性服务;加大环保设施的投入,在保护环境上起好带头作用;有限度地介入慈善事业,建设良好的社会风气。

最后,在涉及国民经济命脉的和其他重要领域,应发挥国民经济的控制作用。

在这些领域国有企业有必要处在垄断的地位,保障国家经济、政治和军事安全。

3.我国国有企业是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的双重统一体。

根据以上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出,国有企业一方面作为一种经济实体,有和一般企业相似的营利性和维持长期生存发展的需求,遵循市场规律的调节,这表现为国有企业的经济功能;而另一方面,具有公有性质的国有企业作为政府政策调控的一部分,在经济中又肩负着远大于一般企业的社会功能,这就使得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在国有企业中实现了双重耦合。而这两个功能目标很多时候是相互排斥的,如何使二者很好地结合在一起,并且使企业很好地完成诸多错综复杂、甚至相互矛盾的社会责任,一直是广泛被讨论的问题,本文将在后文提出自己的观点。

三、功能决定下的我国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

(一)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分类。

本质上为全民所有的我国国有企业,同时履行着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并且这些功能都是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根本出发点的。讨论我国国有企业肩负着何种社会责任,必须从经济和社会两个方向出发,合。学者们在讨论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时,并且要考虑到两类目标的相互促进和耦大都采取列举的形式列明各项责任,并没有对责任的具体目标和相互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层次的讨论,如王昶(2008)、沈志渔等人(2008)的研究;黄速建和余菁(2006)在其论文中提到了国企社会责任经济目标和非经济目标的概念,但是并没有具体对各个责任进行归类。本文借鉴乔明哲和刘福成(2010)在论文中提出的框架,并对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进行更加细化的分类,进一步讨论不同类型企业下履行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的层次和关系。

本文所要讨论的社会责任的经济目标主要是指在经济功能指导下的维持企业的生存和健康发展、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财政创造收入等行为。由于国有企业的全民所有制属性,其生存和发展关系到国计民生,这些责任必然属于社会责任的范畴之中,是具有经济目标的社会责任。而社会责任的非经济目标则是在前述社会功能指导下的国有企业作为政府的有机组成部分需要履行的职责。一些观点认为,国有企业追求利润的经济行为与其承担的社会责任有所区别,不应将其划分到企业的社会责任中,本文认为这些观点没有抓住国有企业全民所有的本质属性,认识到这一点,将国有企业维持其自身发展的合理的营利行为视为社会责任的一部分也就合情合理了。

根据相关文献,本文将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①总结归纳如表1所示:

表1中将保护股东和债权人权益、客户权益、员工权益归为企业的经济责任,原因是根据利益相关者模型,这些主体在企业中是拥有直接权益的,对国有企业的成功运作起着直接影响作用的主要社会利益相关者②,是一个企业经营和运作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而企业承担经济责任的本质即是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将这些企业运行的有机组成部分纳入企业的经济责任中进行考察是具有理论依据的。

 

 

 

国有企业具体的各项社会责任可以被归纳为经济目标和非经济目标,而有些责任的完成会在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同时,履行了一定的社会功能,即这些责任实现了双重目标。从表1的归纳可以看出,国有企业在履行经济责任的时候,主要实现的是保证企业发展存续和国有资产保值的经济功能,由于国企的规模和地位,其在保证企业自身发展的同时,会非常注重企业形象、员工发展、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等等一系列使企业在更高层次更快发展的方面,由此出现了一些社会功能的实现,即实现了双重目标。国有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在本文中主要被视为经济目标,因为守法经营是每个企业必须遵循的准则,违反了法律法规的企业必将受到制裁,这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经济功能的实现,损害企业经济利益;同时,国有企业对国家财政税收的贡献是非常巨大的,构成财政收人的主要来源,因其公有制属性,依法纳税支持公共基础建设是其不可逃避的经济使命。环境责任、道德责任和政治责任在本文中主要被归纳为国有企业的非经济目标,这些责任主要实现的是社会功能,是有可能与经济功能相悖或者冲突的,通常一般企业并不必须履行这些责任,而这些却是国有企业必须完成的使命。在这些责任中,不排除会有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情况出现,如慈善事业的履行提升了企业形象带来经济利益等,但这些责任本质却是为了实现国有企业社会功能而存在的,所以本文还是将其归纳为非经济目标而进行讨论。根据乔明哲和刘福成提出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框架,分类讨论了能为国有企业带来利益和不能带来利益的道德行为,具体分析本文也将在后边的部分涉及。

(二)国企社会责任中经济目标和非经济目标二者的关系。

我国国有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经历了几个时代的变迁,并且其内涵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中。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政府一直是决定企业承担何种社会责任、的唯一因素,由于当时高度一元化的计划经济体制,国有企业不是独立、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而是政府的基层单位,其经营发展的决策权完全掌握在政府手中,这就造成了当时“企业办社会”情况的出现。国有企业承担着许多本来应该由社会承担的福利功能,如办学校、办医院、办社区、承担医疗养老责任等等,企业被员工形象地称为“铁饭碗”,企业的非经济目标完全凌驾于经济目标之上,这样沉重的社会负担使得当时的国有企业成本不断增加,效率极为低下,极大地削弱了企业的竞争力和创造力。可见,国有企业存在的形式首先应该是一种经济实体,必须保证自身的运作和效率才能去履行其他责任,因此,国企所承担的社会功能应该适度,认为国有企业仅仅是为了履行社会功能而存在的观点是不符合经济运行规律的。

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到20世纪90年代左右,我国开始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开始渐渐认识到了应该保持国有企业的经济实体,不应让其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为了增强国有企业活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家在这一阶段实行了“政企分开”的国有企业改革。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控制和扶持被削弱,各企业渐渐认识到了盈利和控制成本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但是在这一阶段,国有企业过分追求盈利和资本积累,而忽视了其全民所有的本质属性和理应承担的社会功能,经济目标占据了主导,纷纷把利润装进腰包;而将非经济目标的社会责任像包袱一样丢给社会,让社会去承担。此时很多国企凭借其竞争优势和垄断地位发展壮大,却在企业利润提高的同时降低了社会总福利,这与国企全民所有的本质是完全相悖的,也没有发挥作为政府调控手段之一应有的作用。可见,国有企业不能将经济目标作为唯一追求,必须重视其社会责任中非经济目标的履行,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经过以上两个发展阶段,国家和政府逐渐认识到了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目标和非经济目标二者必须同时兼顾,任何有失偏颇的行为都会与其经济功能或者社会功能的双重要求相悖,甚至会危及全体人民的利益,使社会总福利降低。近几年来,社会对国有企业过分注重经济目标,而非经济目标的社会责任履行不到位集聚了很多不满。针对国企获取丰厚垄断利润的同时,社会职能履行缺失的现状,国家启动了一系列改革,一些竞争性领域国有资本相继退出,自然垄断行业继续发挥国企的主导作用;在尚未具备完全退出条件的竞争性行业,尽量形成多家国企竞争格局,发挥竞争机制对企业效率提高的作用,而从长远来看竞争性行业国有资本退出必然会成为趋势。

本文认为,改革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今后的发展,应注重经济目标和非经济目标的相互协调,以及在不同类型的企业中加以区别对待。首先在竞争性国企中,经济目标(包括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非经济目标)的实现应作为基础,竞争性国企本身不能获得稳定的利润,需要自身的合理经营才能保证企业健康的生存和发展,而企业能够健康存续即是对全体人民负责。但是,虽然作为一种经济实体,竞争性国企也是政府政策调控的重要工具,并且受到政府财政的扶持。竞争性国企在实现了经济目标的基础上,必须同时兼顾适度的非经济目标社会责任,受到环境、道德等的约束,完成大企业应有的社会功能,带动行业和国家的发展。总而言之,在竞争性国有企业中,经济目标的实现一般优先于非经济目标,且经济目标会为非经济目标的实现提供保证;对非经济目标的要求必然高于一般企业,竞争性国有企业需肩负适度的社会职能。

而对于垄断性国企来说,由于其身处于自然垄断行业,掌握着国民经济命脉,加之政府扶持,其利润的获得能够得到保证,由此,履行非经济目标是这种类型国企的首要责任。垄断性国企在履行了基础建设、资源开发利用、军工等保障国计民生的社会责任的同时,也保证了本企业利润的获取,衍生了经济目标的实现;而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获取利润保证企业良好运营的目的又是为了更好地实现非经济目标,从而服务于人民。可见,垄断性国企不用去考虑自身的生存发展问题,而必须着眼于社会功能的实现,在实现的过程中,伴随着两类不同目标的相互促进和融合。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一是垄断性国企在实现社会功能的同时,也要注意适度的问题,否则又会导致企业办社会的情况出‘现;二是对于那些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非经济目标,垄断性国企应谨慎对待,因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特殊企业形式,非经济目标的实现是其首要使命,若这些目标的实现能够带来经济利益,很可能会导致企业过分注重营利,从而导致寻租行为的发生,损害社会整体福利。综上,垄断性国企非经济目标社会责任的实现是其肩负的主要使命,其获得的利润在保证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上,应全部投入到非经济目标社会责任的履行上,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四、完善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框架建设。

(一)建立完善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化体系。

1.明确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1月4日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从八个方面概括了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

这个指导意见对中央企业肩负的社会责任有了概括性的总结,对地方性国企也有着借鉴意义。虽然学者们在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上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但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仍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这使得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没有相关约束和参考,很多时候仅靠政府指导和企业管理者自身道德的约束,这容易造成相关责任履行过度或者缺失。可见,明确责任的内容是建设社会责任体系建设的第一步,是国有企业适度高效的履行责任的前提。

2.国有企业必须重视其区别于一般企业的非经济目标社会责任的履行。

在这个竞争愈发激烈的时代,很多非国有大型企业都开始注重其社会责任的履行,在环境保护、慈善事业上投人很大精力和财力。但是,一般企业大都是从塑造品牌形象,提高企业竞争力等经济利益出发去承担相关社会责任的,其本质是由利益驱动着的。而国有企业非经济目标社会责任的履行却是其天然的、必须完成的使命。由于全民所有的属性,国企履行社会责任的动力是使得社会福利最大化,国有企业管理者必须建立起责任意识和使命感,而相关政府部门需要在出台政策时,有区别地对待这两种类型的企业,增强国有企业承担相关社会责任的主动性。

3.有针对地对竞争性国企和垄断性国企的社会责任履行层次加以区分。

根据前文的讨论可以看出,竞争性国企和垄断性国企在经济目标和非经济目标的实现层次上有很大区别,但是相关部门的政策立法中并没有指明。在实际中,垄断性国企不将非经济目标作为首要责任,而在经营中通过自己的垄断地位获取超额利润,导致社会福利下降,群众不满,甚至损害国家人民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可见,有必要通过相关途径对这两类企业的责任目标加以区别,以保证其社会责任的正确履行。

(二)有必要加强全社会对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督。

1.加快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相关立法,建立起法律法规的约束体系。

如前所述,关于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具体内容的相关立法并不完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同时,由于缺乏对不履行社会责任的国有企业进行惩处的法律依据,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极大地被弱化了。加强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立法工作和规章制度建设,是当前加强社会对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督的首要任务。

2.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目标评价体系。

构建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目标评价体系,主要依赖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而其主要载体即为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披露。近年来,许多大型国企如国家电网公司、一汽集团、中国人寿保险等,都披露了企业社会责任年报,增强了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透明度。但是企业责任年报的披露仍不普遍和不规范,有关部门应加快确定责任报告披露的制度和形式,并指定各项评价指标的具体内容,完善评价体系。

3.加强国有企业相关利益者的监管责任和维权意识

    政府应以公众利益代表和企业管理者的身份主动承担起对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督,并建立起有效的惩罚约束体系;企业员工应树立起主人翁意识,对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不积极或者侵害社会利益的情况主动加以制止;而社会公众尤其应该关注国有企业非经济目标的履行,如是否破坏了环境、是否遵守商业道德守法诚信、是否适当地履行慈善责任等。

参考文献。

1.毕志强:《国有企业的双重属性与国企改革》,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

2.黄速建、余菁:《国有企业的性质、目标-9社会责任》,载《中国工业经济》2006年第2期。

3.刘玲:《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以“企业一政府~社会”关系为框架》,载《理论界》2007年第9期。

4.刘建平:《关于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思考》,载《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8年第2期。

5.龙新:《论利益相关者理论视角下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载《东华理工大学学报》2008年第9期。

6.曲卫彬:《国有企业的功能》,载《财经问题研究》1997年第8期。

7.乔明哲、刘福成:《基于性质与功能的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研究》,载《华东经济管理》2010年第3期。

8.沈志渔、刘兴国和周小虎:《基于社会责任的国有企业改革研究》,载《中国工业经济》2008年第9期。

9.王昶:《和谐社会下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范畴的归纳性分析》,第三届中国管理学年会论文集2008年版。

10.徐尚昆、杨汝岱:《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范畴的归纳性分析》,载《中国工业经济》2007年第5期。

11.张春敏、刘文纪:《从国有企业的性质看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载《前沿》2007年第12期。

国有企业经济例5

1.知识经济时代背景概述

自上世纪中叶以来,伴随着以信息化为主要标志的新科技革命的兴起,人类知识呈现爆发式增长[1]。无论是自然科学领域还是社会科学领域,知识总量呈现史无前例的突飞猛进,并迅速扩张。无论是从工业领域、农业领域还是涉及到与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相关的商业领域、服务业领域,知识经济无不体现着巨大的力量,各行各业都已经能够看到知识经济的渗透和影响;新科技革命在全球的广泛发展,在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的时代下,打破了传统的知识应用领域的限制,从空间和时间上都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逐步形成了知识经济在科学技术与生产一体化的大格局,知识经济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生产力进步中发挥的作用日益明显,对各国经济的贡献率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知识总量和种类的剧增及其经济功能的日益增大,使知识现象中的经济含量日益突出,形成了广泛的知识经济化现象,构成了知识经济兴起的根本原因。

2.知识经济时代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影响研究

国有企业的发展,总是处一定的内外部环境之中[2]。因而,在知识经济时代条件下,国有企业的生产与经营管理活动就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知识经济时代对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资源环境影响对国有企业的影响

对于国有企业,其发展需要一定数量的经济和社会资源的支持。但是,伴随着我国进入到知识经济时代,信息化和知识化的普及和推广,资源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这就使得企业发展不在受制于资源因素,其发展影响呈现出多元化和丰富化,而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减轻了国有企业对于资源环境的依赖。

(2)技术环境变化对国有企业的影响

产品和服务作为知识和技术的综合体现,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我国国有企业在技术方面的经营和管理难度;在国有企业的管理方面,信息化和网络化的普及,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深化了国有企业在管理和经营方面的改革,并为国有企业在未来的发展和转变提供了新的途径和方向。

(3)市场环境变化对国有企业的影响

伴随着社会进入知识经济时代,顾客对于产品的需求不仅仅是停留产品本身,而逐步变化为对于产品自身服务化的需求[3]。在这样市场环境的转变条件下,实现传统产品至上,淡化配套服务的思想就无法适应此类需求。因此,如何改变传统的思想意识形态领域的不足,强化服务意识,已成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优势的必然选择。而在激烈的竞争中,企业不断加大与客户之间的合作将成为企业新的价值取向和企业经营战略新的核心。

3.知识经济时代条件下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特点研究

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知识经济的地位日趋重要[4]。信息、科技的发展进步,就要求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实现对自身经营模式的转变和创新,逐步实现传统模式向现代经济发展的方式的转换和适应。国有企业应具有自己特色的经营管理特点,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管理经营信息化转变

当今社会是一个信息融合的整体,信息化已经贯穿于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在知识经济时代,信息作为重要的资源已经逐步实现普遍共享,这就要求国有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也要将信息化作为重要的改革手段,信息化的应用和普及不仅可以减少资源的浪费,也可以充分利用时间和空间资源。

(2)科技发展力需要

知识经济时代条件下,科技作为重要生产力,对于国有企业的竞争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这就对国有企业的知识化和科技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效率、独特的产品和技术的开发和研制以及科学有效的管理模式的应用,能够对国有企业的快速改革和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3)管理经营人性化需求

国有企业的宗旨是为人民为国家创造更大的利益,使国家和人民过上和谐的生活。所以国有企业不仅要注重企业的经济效益,也要在经营的同时以人为本,更好地为人民谋福扯,为人类社会做出贡献,谋求人与社会、自然的和谐发展。

(4)以全局的姿态管理经营

在各大企业的强烈竞争下不断加深对国有企业的全球合作,共同进步的经营模式。战略化发展国有企业,巩固国有企业在全国企业中的地位。寻求合作的同时不断学习和改进国有企业的经营方式,使其在知识经济的发展中更具有竞争力。

3.基于知识经济时代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策略研究

(1)实现管理机制由刚性组织向柔性组织的转变

信息和通信革命是知识经济发展的重要产物,为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带来了重要的机遇。在未来的经济社会中,信息化、网络化以及虚拟化是国有企业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因此,国有企业应针对未来的发展趋势做出合理和科学的转变和创新。在知识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组织及创新形式应进行深化改革,应从过去刚性组织状态变为柔性组织状态,实现管理机制的根本性变革。管理机制的根本性和创新性改革不仅可以更好地使企业处在不败的竞争地位,还能形成更加灵活多变的组织网络型结构,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2)积极推进管理和经营制度创新

国有企业必须从传统管理和经营制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建立起科学的企业管理和经营制度,实现政企分开和产权清晰,明确企业管理权责,适应市场经济需求。同时,国有企业还应在管理经营中进行自我提高,改变和废除不科学、不合理的规章制度,积极推进新型管理制度的应用,快速形成新经营理念,提高效率,更好地为企业创造效益,抓住机会。

(3)通过技术创新实现企业的根本性改革

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实现高效低耗,实现在提倡节能环保、科学发展的理念下的技术创新。国有企业应逐步建立新型的经营和管理体制,实现对企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保证企业旺盛的生命活力,提高环境和经济效益。在知识经济时代,技术创新是企业实现提高生产速度和总体效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4)深化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管理理念

无论时代如何变化,企业的发展始终是在每一个员工的努力下,共同推动企业向前发展的。因此,任何企业的改革与发展,都应坚持以人为本,把关心人、尊重人、解放人和发展人看作是最高目标,充分激发和调动员工的创造性以及积极性作为根本手段。也只有在获得广大员工的认可的前提下,企业的管理才会有条不紊地进行,才能为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内部环境。

4.结语

本文从资源、技术以及市场等三个方面全面分析了知识经济时代对于我国国有企业经营和管理的影响,同时,从多方面充分分析了知识经济时代条件下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特点,在此基础上,提出基于知识经济时代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策略。

参考文献:

[1]何佳.论知识经济时代国有企业管理产生的影响与应对[J].时代金融,2013(27):36-37 .

国有企业经济例6

一、引言

理解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重大意义,首先应该认识什么是混合所有制经济,并且了解当前我国国有企业的发展现状。一般而言,混合所有制是指由不同所有制经济单位进行资本联合或者是采取相互参股的方式而形成的一种经济形式。从当前的发展情况来看,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形成方式主要有组建跨所有制的、由多元投资主体形成的公司和企业集团,不同所有制企业相互参股,公有制企业出售部分股权或吸收职工入股等等。一直以来,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经济社会中的两大主体,并且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二者是相互孤立地存在的。这种无形存在的壁垒一方面是源于传统的经济政策和管理条例的制定,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不断发展,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在经营决策、收入分配和融资等方面存在机制上的摩擦,这种摩擦会导致一系列经济参数的扭曲,从而促使经济组成形式向着更为复杂和优化的方向发展,在各种所有制经济相互作用、优势互补的条件下,混合所有制经济也就孕育而生了。对于我国国有企业来说,在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必然要着力打破自身设定的发展壁垒,破除完全公有制经济的诸多限制,积极建立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这不仅是经济发展和时代进步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促使国有企业实现深度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经营与管理问题

(一)大力促进国有资本与非公资本的整合

我国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精神中明确指出,要“鼓励非公资本参与国企改革,鼓励发展非公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混合制经济是国有企业在改革和重组的过程中,进行资产重组可以探讨的领域,混合制经济可以吸收私营经济的发展理念和管理方法,拓宽国有企业的发展空间,力争创造出新的利益增长点。可以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资本相互交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还可以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发展国有资本交叉持股,调动各方积极性,做大做强国有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和产权市场,通过交叉持股、收购兼并等方式,实行开放式重组。

(二)国有企业发展混合经济的路径

在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过程中,需要调整和完善企业治理机构,通过完成产权结构多元化设置来实现政企分开,为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健康和长远发展创造良好的企业内部环境,这应该成为当前一段时间内我国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工作重点,也是必须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国有企业发展混合经济需要遵循市场规律,减少行政干预,通过市场手段由参与方作为市场主体自主决定;在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混合的过程中,应平等对待各方资本,注重产权明晰,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的同时,也需防范民营资产被侵吞;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作保障,混合所有制企业应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建立有效的董事会表决机制,董事会按市场原则选聘职业经理人及管理团队,降低企业运行中的成本。

在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过程中,应该本着“宜控则控、宜参则参”的原则,以产权为纽带,以企业总体战略发展目标为前提,实现国有资产在混合制经济中的保值和增值目标。混合制企业需要严格按照《公司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同时重视各种成分经济形式的发展作用,兼顾不同所有制投资主体的利益目标,以投资比例来规定和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解决“政企分开”和“政资分开”问题,尽可能地避免国有企业对混合制企业的非市场因素的干预,通过不断调整管理措施和优化管理结构来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国有股份参与混合制存在的风险及防控措施

(一)解决文化差异导致决策冲突

国有企业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过程中,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是企业的最终发展目标,但同时国有企业本身需要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与政治责任,这种经营理念甚至是上升到企业文化层面上的巨大差异,会在国有企业发展混合制经济过程中表现得越来越突出。国有企业应该从企业的长远发展战略出发,兼顾国有股权所有者和其他股权所有者的利益,防止非公资本被“挤出”,以致挫伤投资人信心,导致人才、资本的大量外流。充分正视不同所有制经济成分之间的文化差异,努力寻找各方都普遍认同的利益平衡点。

(二)进行统一的战略部署和科学论证

混合所有制经济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所出现的一种更高层次的经济形式。为了使国有企业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过程中运营更加科学、合理,企业需要从宏观上对自身今后的发展战略进行顶层设计和战略部署,决定国有企业在适当的时机进入某一特定的投资领域,其中,选择适合和诚信的合作伙伴是重要因素之一;同时针对即将进入的投资领域,尤其是国有企业自身不熟悉的行业和产业,需要在微观上进行前期的科学论证,对包括政策研究、行业选择、经济分析和风险评估等在内各个方面进行系统性评估,具体实施过程中,可以采用借助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独立的中介机构做好可行性研究分析。

(三)做好国有资产的保护和监督工作

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根本目标是要着力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而随着企业经营活动的日益复杂化,尤其是在管理层面上需要考虑的因素增多,很容易出现因为措施不当或者监督乏力而致使国有资产发生流失的现象。例如可能出现国有企业借混合制企业逐步转移优良资产,国有企业领导层利用混合制企业权力寻租,国有企业不按照双方股权设置承担责任和风险或分配利润,因制度原因国有企业的审计无法延伸到混合制企业等,这些都是实实在在存在的问题,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混合制企业的风险简单而言必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即首先有制度,其次是混合制企业的生产和管理运营用制度说话,最后用经济和法律的手段维护制度的执行。国有企业方需要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制定诸如《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管理办法》,混合制企业投资双方可协商在《合作协议》中增加诸如“审计与监督条款”、“预付国有资产流失条款”等专项条款,当然,这些条款不能与现代企业制度相违背。

同时要加强混合所有制的外部监督与过程管理。良好的外部审计、分类绩效考核与跟踪调查监督是混合所有制企业良性发展的必要条件。在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监管部门需坚持审核和跟踪调查监督机制并用,查处违法行为,并按照行业分类,通过尽职调查和财务审计考察绩效,掌握企业运营信息,还可以聘请独立第三方审计核查企业经营绩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聘请独立董事也是加强监督与管理的有效方法之一。

四、结论

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当前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环节,也是国有企业积极调整发展理念、适应市场化经济环境的重要举措。国有企业应该深入研究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基本特点和运行规律,结合自身的发展战略和经营实际,充分做好调查和认证工作,切实发挥出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优势,不断增强国有企业的发展活力。

参考文献:

[1]刘泉红.以混合所有制经济为载体深化国企改革[J].前线,2014(02).

[2]彭建国.关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基本构想[J].中国发展观察,2014(03).

[3]张晓雷,泥评理.论混合所有制经济存在的必然性和发展前景[J].宿州学院学报,2010(04).

国有企业经济例7

1.国企和民营企业对社会贡献的比较正是因为计划经济缺乏效率,所以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营经济在国有企业当初没有发挥作用的产业日益发挥着作用,充分地拓展了中国的市场。民营经济一方面开拓市场,同时大量吸收就业,而且为国家创造税收的份额也越来越大。

然而,与民营企业相比,国有企业对社会的贡献就相对小了很多。在吸收就业上,国有企业吸收就业的水平日趋下降,并呈现出不吸收就业甚至产生负就业现象,而私营企业在拓宽就业领域、创造就业机会、吸纳城镇下岗人员和农村过剩劳动力、分流城镇就业压力方面表现出了特有的优势,为社会稳定做出了重大贡献。在对税收的贡献上,虽然国有企业在生产总值上具有比重优势,每年税收额也有一定的增长,但是其税收增长率总体上小于国家的税收增长率,抑制了税收的增长;私营企业具有更好的盈利能力和创造税收的能力,其税收的增长率高于国家的税收增长率,带动了税收的增长(见图1)。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国有企业不管是在经济效益、盈利水平上,还是对社会的贡献上,都小于其他性质的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改革开放前只有国有企业的经济结构比较单一,不能真正满足市场需要,多元化的市场经济能更好的调动社会的积极性,为社会经济带来活力。唐国华在《我国国有工业企业与私营工业企业经济效率的对比分析》一文中对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的经济效率进行了比较,结果发现私营企业在百元创税和资金周转速度等方面都比国有企业效率高,特别是在固定资产百元创利税的比例上,私营企业是国有企业的两倍[1]。刘华、李刚等通过实证分析发现,中小企业的投入产出效益高于国有企业[2]。这也是我国经济结构的特点。

一个成熟的经济市场,其最理想的状态是达到帕累托最优,即社会资源的重新分配不会使得社会效益再有更多提高的状态。如果一个社会中某个经济体获得资源增加,可以使得这个社会的效益进一步提高,那么,我们说这个社会存在帕累托改进。我们可以通过对资源的重新分配来提高社会的效益。因此,对于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不如其他性质企业经济效益的现象,在纯粹的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下,其市场结构变化趋势理应是国有企业的份额逐渐变小,中小企业获得更多的资源,其市场份额不断增大。但事实并非完全如此。

2•中国国有企业沉浮与经济政策自1998年以来,随着对中国国有企业的改造,国有企业的市场份额不断呈现出上升的趋势,截止2007年,国有企业生产总值在GDP中依然占据将近一半的份额。关键的是,国有企业不仅越来越大,并且越来越具有垄断性,且垄断性越来越集中化[3]。1978年我国实行经济改革以来,随着多种经济成份的并存与发展。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开始下降,但同时又随着我国经济政策的调整不断起伏。(见图2):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1978年到1997年,我国国有企业占GDP的比重总体上是逐年下降的,到1997年,国有企业占GDP的比重由1978年的86•1%下降到了约40%。这一时期是我国对国企实行重大改造的时期。国企从一些竞争性弱的、非国家资源控制的产业中退出。所以这一时期是国企大幅下降的时期。但是1998-2007年,国有企业又开始变得强大起来,其所占GDP的比重又呈现出上升的趋势,2007年国有企业占GDP比重已经上升到近50%。详细分析可以看到,在这一时期上升的国有企业,已经几乎形成了产业巨头,甚至垄断了中国经济的能源、信息等重要的产业。

3•国有企业对民营企业的影响国企的效率比民营企业等其他性质的企业效率低,其比重的加大必然使得社会资源的利用缺乏效率,而国企的壮大又会对其他企业产生一系列影响,这与我国对国企的保护政策有关。国有企业在市场上占有很大的比重,特别是近十年来国有企业的市场份额居高不下,很大程度的制约了民营企业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说,我国的国有企业是垄断性的企业,但这种垄断又与国外的垄断有所不同。

国外的垄断主要是指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一个企业由小做大,最终市场占有率超过了一定标准或者控制了整个行业的过程,是技术进步和市场机制综合作用的结果。而我国国有企业的垄断,主要表现为行政垄断,政府有选择性地控制一些企业,通过在企业内注入资金、政策的倾斜、制定市场的准入壁垒,甚至明文规定使单个或几个企业占有大部分市场,以达到企业垄断的目的。

国有企业的非市场行为的垄断实际上干扰了其他经济成份的发展,特别是民营企业的发展。首先,国有企业影响了资本的流向。由于享受资源和市场垄断的权利,国有企业在资源和资本密集型产业有比较优势,因此可以持续发展下去。但是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间接地抑制了私营企业的发展。资本本来是经济活动中最活跃的因素,自由市场的资本总是由盈利低的行业流向盈利高的行业。但是,政策上的倾斜,使得本来可以流向私企的资金流向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所具有的行政垄断性降低了资本流向国有企业的风险,在国家行政支持的条件下,国有企业无需自负盈亏,资本报酬在某种程度上是确定的,这就提高了资本收益期望,因此吸引更多的资本流向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由于规模较小,应对经济活动的能力较弱,虽然其组织经济活动的效率明显高于国有企业,比如其资金周转速度相对国有企业要快,但是其收益上更大的不确定性使得资本望而却步。金融危机后,尽管有国家政策的指导,但中小企业融资仍然困难的现象就是很好的说明,金融业在做出选择时更倾向于受行政保护的国有企业而非中小企业。其次,国有企业影响劳动力资源配置。国有企业的劳动力收入平均水平高于一般的中小企业劳动力的收入。一方面是由于国有企业在税收方面享受优惠政策,国有企业的利润较高,相应的劳动者收入水平较高;另外,国有企业的劳动力还享受国家其他的福利和津贴,这一点是中小企业无法比拟的。因此劳动力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前提下会优先考虑进入国有企业工作。

在选择工作企业的性质时,劳动力又进行了一次分化,竞争力较强的劳动力优先进入国有企业,而劳动力素质较低的则进入中小企业。这种劳动力的分化产生两种后果,一是由于国有企业的竞争相对较弱,之前高素质的劳动力进入国有企业之后不再有创新的竞争氛围,使得社会经济活动损失了一批有创造力的劳动力,这可以通过创新指标看出。二是私营企业的劳动力素质决定了其只能从事劳动力密集型产业,而不能有效的进入技术密集型产业。再次,国有企业对资源行业的垄断,阻断了新兴经济力量的发展。我国国有企业在资源方面具有明显的垄断优势,如石油、电力、煤炭等行业,国有企业完全有影响此类资源价格的能力。在资源密集型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和企业外的经济人形成了“内部人”和“外部人”的关系,国有企业内部为了实现其自身的最大利益不惜牺牲外部人的经济福利,这导致中小企业的经营成本上升,也因此增加了中小企业经营难度。

二、相关对策研究

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的渗透不仅仅体现在某一个行业,而是渗透在整个经济活动过程中。国有企业对经济活动的一些方面有着不利的影响,不仅是国有企业体制本身会抑制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而且还会通过影响中小企业经济活动的各个因素来降低中小企业的竞争性。处理好国有企业和其他性质企业的问题,关键是如何定位国有企业,即如何在让国有企业在市场中发挥最大作用,同时又不影响到其他性质经济的发展。这里可以把国有企业所发挥的最大作用时的状态称为国有企业的最大张力。

(一)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将企业划分为国有企业和其它性质企业并不是中国特有的现象,西方国家也有国有企业。让国有企业在不妨碍效率的前提下,尽量发挥最强功效,保持其最大张力,也是西方国家长期研究的课题。欧美国家在对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的合理安排实践上有着比较丰富的经验。虽然中国和欧美有不一样的政治体制,但随着经济全球化,欧美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方式可以为我们的发展提供借鉴。

1.西方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国外发达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历史,主要可以归纳为“非国有化”和“结构管理”两个层面。“非国有化”掀起于20世纪80年代初,主要的方式是出售国有企业,它包括将国有企业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出售给私有企业,其结果是“国有企业私有化”;另一种方式是将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出让,即“国有企业民营化”。发达国家政府推行“非国有化”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国有企业受体制和政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其运营效率普遍低下,亏损严重。作为一个企业,国有企业应当以盈利为目的,通过自身的资本积累或集聚扩大企业规模和盈利范围。然而国有企业又受国家政策和体制的影响,使得盈利不是其最主要目的,企业的盈利功能无法正常发挥。受体制和政策约束而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导致国有企业经营状况恶化,造成国家对国企的补贴支出过大,财政负担沉重,促使这些国家对国有企业进行相应调整。“非国有化”使得国有经济的份额全面降低,有关资料显示,发达国家在这场“非国有化”中,国有经济占GDP的比重分别由80年代初的8%下降到90年代中期的5%左右。[5]第二层面的“结构管理”,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调节和引导国有企业,使其既保持自主经营的独立性,又使其行为符合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总体要求,不会因国企的无限扩张抑制了其它经济成分的发展。归纳来说,大部分发达国家将国有企业按竞争性部门和非竞争性部门进行分类,分别实行不同的管理模式。

非竞争性部门,主要指那些关系国家经济命脉,能比较直接的影响国家的经济、政治和国家实力的部门,如能源、国防。这类国有企业的存在并不在于它能带来高经济效益,而在于它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所作出的贡献。对于非竞争性部门,国家一般采取控制程度极强的独资经营方式,其目标是多重的,而盈利不是主要目的。竞争性部门,指那些受国家资本控制(一般是国家以股东身份参与控股),与社会中其他性质企业进行自由竞争,主要是为了国家带来收益而不承担其他国家职能的部门。对于这类部门,企业经营目的主要是为了盈利,因此必须把竞争能力、经营效率放在第一位。

2.西方国家的反垄断经验西方对垄断的定义大致经历了结构主义与行为主义两个阶段。早先,判断垄断与否,就是根据企业规模和产品在相关市场上的份额来判断的:如果一个企业规模很大,产品在全国市场上占有的份额很大(如80%以上),从而影响其它经济体进入,那么就很可能被判定为妨碍竞争和贸易的垄断企业。这种根据企业的市场占有份额来判断一个企业的垄断程度,具体研究市场结构对市场行为、市场绩效的影响就是结构主义。结构主义主要体现在美国在1890年制定的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中。

结构主义主要依赖于垄断系数,如贝恩、植草益指数和穆勒指数,考察企业的绝对集中度来判断一个企业的垄断程度。20世纪80年代之后,反垄断的标准不再仅仅以企业的市场占有率为依据,更多的是开始关注企业的行为。考察已经占有一定市场份额的企业是否有意识垄断整个行业、是否滥用其支配力、排斥其他企业进入等。这个时期的反垄断标准因此被称为行为主义。行为主义的判定标准主要体现在后来颁布的《克莱顿法》中。由此可以看出,反垄断的标准是随着垄断形式的变化而变化的。在西方国家,在自然垄断、市场垄断、行政垄断的分类中,西方国家的垄断主要是自然垄断和市场垄断。垄断的形成因素主要是技术进步、规模经济等。

目前西方国家判定垄断的标准有所放松,除了考虑企业的市场份额外,更重要的是考虑企业的市场行为。一个企业的市场份额很大,只要是通过合法竞争获得的,则未必被认为是垄断,但是如果该企业利用其优势以不正当方式排挤其他企业的市场份额或占据其他行业的市场,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微软公司的案例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微软的操作系统市场份额达到了90%左右,从结构上看微软处于垄断市场的状态,但是美国司法部调查微软不是其在操作系统上的垄断地位,而是其在销售浏览器和附属软件上的不正当行为。主要原因是微软将浏览器及一些软件捆绑在操作系统上销售,挤压了浏览器和软件开发商的市场。

中国国有企业通过国家资金支持、政策倾斜等获得的垄断地位,又与自由市场经济下的通过合法竞争获得的垄断地位不同。因此,在确定垄断标准的时候除了借鉴西方国家的反垄断经验,还应该在反垄断标准中考虑到中国特有的因素。而且,由于我国对国有企业的改造是从1996年开始的,到2007年才获得较大的发展。从国家来说,国企在这一历史时期中,还是属于发展阶段,是需要扶持的时期。所以对国有企业的限制和制约显然没有摆上议事日程。随着国有企业的壮大和发展,国家必然开始关注国有企业的发展方向和管理模式,开始关注国企的无边扩张对社会经济秩序的不良影响。

(二)制定相应的标准以规范国有企业的扩张既然国有企业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而国有企业的无限扩张又会对社会经济造成负面影响,那么我们就应该合理地控制国有企业的发展。

外国在市场经济下对国有企业的管理早于中国,积累了比较多的经验,其在管理国有企业经验上有一定的可取之处,对于好的方面,我们应该借鉴。例如,我国也可以学习国外把国有企业按在国民经济中的不同性质和地位,对其实行分类管理和监督。对一部分国有经济进行绝对的控制,而对于另外的一些国有企业,应该让它们融入市场经济中,充分让其与其它性质的企业进行公平的竞争。要保持国有企业的最大张力,仅仅对市场进行分类管理是不够的,我们还应该界定市场中各种类型企业的市场份额。为此,我们可以用反垄断的标准来确定国有企业的最大张力。

虽然我国国有企业的垄断主要表现为行政垄断,经济垄断的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毕竟,国有企业的规模很大,很容易利用对市场的占有量来进行不正当的竞争。同时,从经济学角度上说,我们可以把行政垄断进行量化处理,把行政垄断作为反垄断标准中的一个影响变量加以考虑。以往的学者研究我国国有企业的垄断程度时是使用西方国家的标准,鉴于中国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西方国家的垄断判定系数在中国并不适用,应该对它进行改进。对此,我们应当找到一个新制衡点。这个制衡点指的是一个度,也就是在我国特殊国情下,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比例达到什么程度时,社会的经济能得到最快的发展,即国有企业对民营企业的抑制作用最小。

国有企业经济例8

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应该接受业绩评价,通过业绩评价全面了解经营情况,从中发现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企业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改进和完善。国有企业的投资者是国家,国企经营必须保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凸显社会效益。采取科学合理的经营业绩评价方法,能够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确保相关者的利益。经济增加值是评价经营业绩的重要手段,在评价过程中体现出其优势。经济增加值(简称EVA)是企业税后净经营利润减去投入的全部资本(主要为计息债务资本和股东投入的资本)成本后的余额,填补股权资本成本的评价弊端。从2010年开始,国资委对国企全面采用经济增加值进行评价和考核,EVA在国内正式得到认可和推广。国有企业必须认识到采用经济增加值开展经营业绩评价的重要意义,要精准施措,强化价值管理,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一、经济增加值的涵义及评价意义

要探讨经济增加值的应用,就必须全面了解这种方法的涵义及评价意义,在此基础上探讨应用才具有实用价值。

(一)经济增加值涵义经济增加值(EVA)是1982年由美国思腾公司提出,是一种管理评价概念。这种模式是体现公司一定期间,通过一定量资产所创造全部收益与使用该资产的成本相减后的余额。即“税后净营业利润——资本成本”。国有企业不能只通过净利润来衡量企业的经营业绩,只有净利润超出全部权益的成本,才表明为国家创造真正的增值价值,即为经济利润。当EVA0,说明国企在经营时为国家创造增值价值,实际上为盈利;如果EVA0,说明国企在经营时无法为国家提供增值价值,实际上为亏损。

(二)经济增加值的评价意义在国企经营业绩评价中,经济增加值评价方法应用比较广泛,其评价意义主要体现在如下几点:1.弥补传统方法的弊端。在传统评价模式中,主要以会计利润指标为评价标准,这种标准只是评价已经发生的经营成本,并没有反映未经营的资本成本;经济增加值指标弥补了这种标准缺陷,能够评价全面成本管理,不仅体现出已经发生的成本,还包含会计账簿中没有反映的全部资本成本。2.真实体现资产价值变化。采用经济增加值评价方法,是以经济增加值作为衡量经营业绩的主要尺度,也属于投资决策的参考和标准。经济增加值能够衡量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国有资产的使用成本属于该资产的最低收益。即国企股权投资收益率与使用成本相近,就说明国有资产得到保值;如果收益率小于使用成本,则国有资产已经开始贬值。另外,国有企业进行高管薪酬体系设计,也可以依据经济增加值进行确定。3.保障企业稳步发展。采用经济增加值评价,将国企管理层的报酬与EVA指标挂钩,自然就对操纵利润与片面追求利润进行了约束,这种评价能够有效预防国企追求短期利益而盲目经营,要求国企管理者必须高度重视科技、人才及产品等各方面开发,要重视各种无形资产的合理评价,比如知识资本,必须重视外部环境的分析及评价,通过评价发现自身优势和不足,发现企业所面临的挑战与机遇,从激烈竞争环境中获取战略优势,以此来确保企业能够稳步发展。

二、对经济增加值的应用探讨

目前,许多国企经营过程中都采用经济增加值评价其业绩,成效显著。EVA评价方法涉及经营全过程,本文以EVA在薪酬中的应用为例,探讨其操作模式,并分析其在考核应用中的问题及对策。

(一)经济增加值的考核应用1.薪酬方案运用EVA指标对国有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应当与相对应的激励制度挂钩,要将为股东创造的价值与员工薪酬激励紧密关联,有效防范激励机制中只重视短期目标的行为,才能使得经营者思考如何长期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采用经济增加值制定的薪酬方案,主要是由固定基本工资与效益年薪共同组成,奖励奖金更能体现这种方案的特征。在薪酬方案中,固定基本工资占比45%,效益年薪占比45%,而经济增加值占据10%。固定基本工资必须以当地人才市场平均水平作为基准;而效益年薪应以企业经济效益作为基准,这样才能够激发经营者努力工作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而经济增加值主要将经济的增加值作为基准,对股东与经营者二者利益进行综合考虑。为确保考核公平性和公正性,须建立完善的评估与考核系统来对业绩进行综合评估,应该把经济增加值作为考核基础指标,并有效防止指标过多产生混乱,而且要合理设置奖励额度。2.经济增加值奖励方案在奖励方案中,其措施为:管理者每年奖励(经济增加值)=基薪*经济增加值增长率*经济增加值分档系数;各部分数值如下:(1)基薪:基本工资是依据市场情况和企业最初经营状况,在此基础上测算出年度基薪额度。为体现合理与公平,企业结合内部实际情况,对各个部门管理者确定一个基数。(2)经济增加值增长率=(上年EVA-本期EVA)/上年EVA;增长率主要体现出企业本年度经济增加值与上年度相比的增长情况,从而表现出内部管理的变化情况。

国有企业经济例9

工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石,也是国家竞争力的关键和综合实力的表现,东北老工业基地是我国工业发展的先驱,国内大部分大中型骨干企业都积聚在东北地区,其中不乏关乎国民经济发展命脉的战略产业,使之成为我国的重要的重工业基地。[1]“十二五”规划提出了“转型升级,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优化格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发展理念,促进我国东北地区全面协调的发展[2]。伴随着“十三五”规划的出台,“以开放提升竞争力”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核心理念,东北老工业基地是我国工业发展的核心区域,也是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实现经济协调发展的中心领域。黑龙江省工业企业在巩固和扩大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黑龙江省国有工业企业发展现状

黑龙江省是国家开发建设最早的工业基地,经过60多年的建设,已形成了一个基础比较稳固的工业体系,成为国家重要的装备制造业基地。[3]改革开放以来,黑龙江省内各个区域发展不平衡,整体的区域经济效益水平不高。由于黑龙江省地处边境,加之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的影响,黑龙江省国有工业企业的整体发展速度稍落后于南部沿海城市国有工业企业。黑龙江省工业的发展优势有:(1)从效益上看,黑龙江省工业企业发展基本平衡,重工业略微偏低。根据2015年的黑龙江省统计年鉴,以2011年的重工业生产总值83.8873亿元为基础,近3年发展速度是:2012年,1.046;2013年,1.072;2014年,1.031,重工业发展迅速。(2)从工业增加值来看,黑龙江省国有工业中重工业企业的经济增长幅度明显。根据2014年中国统计年鉴,黑龙江省2013年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为4096家,资产总计达到1409.17亿元,年度利润为1150.21亿元,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黑龙江省工业发展所存在的缺陷有:(1)根据2015年黑龙江省统计年鉴,在利润总额上,平均指标中重工业占84.99%,轻工业占15.01%。绝大部分的利润是由重工业产业创造的,轻工业发展严重不足,需要进行治理和改革以促进其发展。(2)黑龙江省各区域国有工业企业分布不均衡,省内主要的国有工业企业都集中在哈尔滨、齐齐哈尔等区域,其他区域国有工业企业处在一般水平甚至稀少,造成区域发展差异化严重,整体水平不高。(3)黑龙江省各区域的国有工业发展结构不合理,仅少数区域有良好发展,所占比重较少。而国有企业集中的哈尔滨和齐齐哈尔等区域虽然创造一些经济效益,但是经济发展仍然存在问题。

二、黑龙江省国有工业企业的区域经济效益分析

经济效益指的是在消耗性和运营性投入一定的情况下尽可能创造更多的产出,或在产出一定的条件下,以求更少的投入。或者可以将经济效益看作一个比值,即企业的资金投入,能源消耗和生产的产品的比较关系。[4]而黑龙江省国有工业企业的区域经济效益分析是指根据黑龙江省国有工业企业分布划分为相关区域,再对区域内的国有工业企业整体经济效益进行分析,以及对比总结。

(一)黑龙江省国有工业企业区域经济效益决策单元的界定根据黑龙江省国有工业企业的分布情况,本文选取了省内14个地区作为评价和分析的单元,分别是:哈尔滨、齐齐哈尔、鸡西、鹤岗、双鸭山、大庆、伊春、佳木斯、七台河、牡丹江、黑河、绥化、大兴安岭、农垦总局。

(二)黑龙江省国有工业企业区域经济效益评价分析方法关于国有工业企业的经济效益的基本评价方法有很多种,其中比较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因素分析法、平衡分析法较为常用。[5]本文选用要素分析法,以2011—2015年的黑龙江统计年鉴为数据来源,通过杜邦财务分析体系对黑龙江省国有工业企业区域经济效益进行分析。杜邦财务分析体系,简称杜邦体系,该体系是通过各种财务比例指标的内在联系,综合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的一种系统评价体系。[6]净资产收益率是该评价体系的基础,资产净利率和权益乘数作为评价核心,以此来对企业获利能力以及财务的杠杆作用做出评价,并明确各个财务指标之间相互影响关系。杜邦财务分析体系基础公式是:净资产收益率=资产净利率×权益乘数并可以在此基础上分解成以下两式:净资产收益率=销售净利率×资产周转率净资产收益率=销售净利率×资产周转率×权益乘数所以利用该分析体系可以清晰地分析出企业的优势和劣势,就能找出企业经济效益不佳的原因,然后对症下药,提出合理的对策建议。通过相关数据的运算,得出黑龙江省各区域国有工业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如表1所示。

(三)黑龙江省国有工业企业区域经济效益现状分析本文分两部分对黑龙江省国有工业企业进行分析,首先通过净资产收益率对黑龙江省各区域国有工业企业进行整体分析,然后对黑龙江省各区域国有工业企业分别利用权益乘数、销售利润率、资产周转率、资产净利率进行细化分析,然后再对其进行整合总结。

1.整体分析净资产收益率是指股东投资资本的收益率,是一个系统综合性的财务指标。在黑龙江省各区域的国有工业企业中,大庆、大兴安岭的国有工业企业经济效益最佳,净资产收益率平均水平超过30%,但是略有下降趋势,这两个区域国有工业企业过度依赖资源,需要进行相关产业的转型升级。哈尔滨、佳木斯、牡丹江、绥化区域国有工业企业效益较好,净资产收益率超过了10%,其中绥化区域国有工业企业资产收益率超过了20%。齐齐哈尔、鸡西、伊春、七台河区域国有工业企业净资产收益率均未达到10%,尤其是七台河、鸡西区域降价效益较差,净资产收益率接近0或者为负值,需要对该区域进行改革和调整。其中鹤岗区域内的国有工业企业经济效益最差,2013—2014年净资产收益率为负值,2010—2011年其权益指数为负值。2014年黑龙江省整体经济效益较差,整体的经济效益不足10%;2012年黑龙江省各区域的效益最佳,超过20%;其他年份的经济效益稳定,维持在15%左右。

2.细化分析权益乘数:主要体现企业财务运营水平。黑龙江省鹤岗区域2010年和2011年的权益乘数为负值,该地区的国有工业企业负债大于资产,形势十分严峻,需要进行相关的改革与整治。近些年来虽然有所改善,但是经济效益仍然为负值。双鸭山、黑河、农垦总局平均权益乘数超过了5,财务杠杆作用明显,各地区的销售利润率较低,企业效益存在虚高,各区域国有工业企业过分追求短期利润,忽略了创造长期价值。大庆和绥化地区的平均权益乘数低于2,财务杠杆作用不明显,销售利润率较高,企业经济存在折扣,区域内国有工业企业没有充分发挥财务杠杆的作用。其他区域权益乘数相对较为平稳,国有工业企业经济效益数据正常。而黑龙江省各区域的权益乘数呈下降趋势,各区域的国有工业企业负债比率下降,这是省内国有工业企业发展开始走向正轨的充分体现。销售利润率:销售利润率一方面体现了企业获利能力,也侧面反映了企业成本投入的比率,从而体现其技术的先进程度。大庆区域国有工业企业销售利润率最佳,年均超过20%。其次是大兴安岭、绥化、佳木斯等区域,平均销售利润率超过10%,部分年份超过20%,较为平稳。哈尔滨、齐齐哈尔是黑龙江省国有工业企业重点聚集区域,其经济效益不佳的重要原因是销售利润不高,齐齐哈尔地区甚至部分年份出现亏损。鸡西、鹤岗地区销售利润率常年为负值,这也是该地区经济效益低下的原因所在。资产周转率:资产周转率是企业资金利用效率,作为企业运营效率的一种体现,资产周转率良好,说明企业的运营良好。黑龙江省所有区域的国有工业企业资产转周率良好,国有工业企业整体在企业管理运营方面良好。2013年黑龙江省多处区域资产周转率超过了1,区域平均达到0.92,其他年份资产周转率良好,在0.6左右。大庆市国有工业企业资产周转率最佳,年均达到了0.96,绥化、大兴安岭次之,年均超过0.8。资产净利率:资产净利率是企业获利能力的一种综合体现,它是由销售利润率和资产周转率的乘积构成的。在黑龙江省各区域中大庆地区、绥化地区资产净利率最佳,年均超过10%,其中大庆最优,年均达到了28.4%。其次是大兴安岭、佳木斯区域,年均资产净利率在5%以上。但在以上区域中,仅有大庆为国有工业企业较为集聚的区域,其他区域国有工业企业稀少,对黑龙江省影响不大。仅有鹤岗区域,年均资产净利率为负值。资产净利率偏低是黑龙江省整体效益不佳的主要原因。

3.整合分析黑龙江省各区域中的国有工业企业的经济效益水平存在很大差异,总体来讲,大庆地区、大兴安岭地区等物质资源充足的区域经济效益良好,甚至有的年份净资产收益率超过50%,处于全省的领先水平,而本省的国有工业企业的集聚地哈尔滨、齐齐哈尔等区域经济效益却不佳,尤其是齐齐哈尔市,在部分年份出现了负利润现象。鹤岗、双鸭山等地区的国有工业企业经济效益最差,几乎每年都是处在负利润的状态。黑龙江省其他区域的经济效益处在中间水平,有部分区域经济效益达到了20%,但这些区域的国有工业企业数量稀少,或者是财务杠杆作用明显,存在虚高,对黑龙江省整体经济效益的影响不大。

三、黑龙江省各区域国有工业企业经济效益不佳的成因

黑龙江省国有工业企业整体经济效益不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客观因素也有企业内部因素,也存在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一些历史性问题。本文综合相关数据,总结出以下几点黑龙江省国有工业企业整体经济效益不佳的原因。

1.产业分布不均匀,区域发展不平衡黑龙江省大庆区域国有工业企业经济效益处在全国领先水平,是全省国有工业企业的主要利润来源,区域内已经形成了以石油产业为基础,以石油化工产业为依托的工业体系,并且大庆市也在积极进行产业转型。但是除了大庆国有工业企业经济效益良好以外,黑龙江省整体国有工业企业基本上处在一种集聚的区域经济效益不佳,经济效益良好的区域国有工业企业相对稀少的状态,这对黑龙江省内国有工业企业未来发展有着极大的阻碍。结合2015统计年鉴相关数据,黑龙江省大庆市、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国有工业企业总产值分别占全省国有工业企业的0.424、0.235、0.105,拥有全省绝大部分的国有工业企业资产,可以说这三个市国有工业企业的发展决定了黑龙江省国有工业企业的发展,大庆市、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的国有工业企业集聚发展,其他区域分散发展。国有工业企业分布差异极大,造成黑龙江省物质资源运用不充分,政府资源分配不合理,从而造成了黑龙江省各区域发展存在极大的差异,全省国有工业企业难以平衡发展。

2.竞争优势不集中结合相关数据,哈尔滨地区拥有黑龙江接近1/3的国有工业企业,拥有黑龙江省绝大部分高校,几乎包揽了黑龙江省所有985、211名校,拥有相当数量的高新技术开发区,拥有全省最丰富的人才储备,再加之齐齐哈尔地区,这两个区域是黑龙江省企业、人才、技术的核心区域,但是整体经济效益不佳,甚至不少国有工业企业出现较大的亏损。大庆区域的国有工业企业是黑龙江省效益最好、拥有较高利润、企业资金最为充足的区域,但是其产业较为单一,无法持续发展。而黑龙江省的北部等地区拥有全省最丰富的物产资源(石油除外),但是国有工业企业稀少,无法形成较大的经济效益。黑龙江省地域辽阔,各区域间的国有工业企业各有优势,但是相互联系、相互合作少,无法集中省内的人才、技术、资金、物产资源的优势,也是阻碍黑龙江省国有工业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3.缺乏技术优势企业的技术优势是指企业在生产和运营产品的领域相同的情景下,所具有的优点或领先的地方,也就是说在相同的情景下,企业拥有的能够降低成本,提高利润的技术条件或者优势。由前文的分析可知,黑龙江省各区域经济效益偏低的主要原因是各区域国有工业企业销售利润率不佳,生产产品成本过高,从而无法获取较高的利润,这也是缺乏技术优势的核心表现。黑龙江省国有工业企业缺乏技术优势是近些年来显现的较大问题,进入21世纪以来,黑龙江省不少国有工业企业还沿用以前的生产技术,无法满足新时代市场对产品价格、品质、质量等多方面的要求,再加上国内经济体制逐步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国有工业企业体制的优势逐渐消失,地处我国最北端的黑龙江省国有工业企业未能赶上技术优势的步伐,导致黑龙江省国有工业企业经济效益不断下滑,甚至出现亏损。

4.历史遗留问题国企改制的历史遗留问题一直以来就是国有工业企业的弊病所在。黑龙江省国有工业企业布局和结构在计划经济时期就基本形成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行,也逐步迈出国企改革的步伐,但是也遗留了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改革速度过快,过分注重改革效率,忽略了黑龙江省国有工业企业的实情。黑龙江省内国有工业企业是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成形的体系,加上多为大中型企业,改革过快,难免形成遗留问题。其次,政企责任不清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和中央企业之间的责任划分不明确。最后,在国企改革过程中还存在一些较为陈旧理念和体制,改革过程中需要对其改进创新。[7]

5.人才流失严重黑龙江省人才流失问题是一个继改革开放以来就一直存在的问题,经济发展缓慢等多方面原因造成了全省各方面人才外流,尤其是高校毕业生外流严重。根据相关数据,黑龙江省每年有16至20万的高校毕业生,近2万的研究生,而在黑龙江本省就业的研究生只有数千人,个别年份更少。尤其哈市地区,人才培养量最大,同时人才流失量也最严重。黑龙江省国有工业企业所能招收的本省毕业生人才就更加稀少,这对黑龙江省国有工业企业未来的发展产生极大的威胁,甚至会形成恶性循环。

6.气候条件恶劣黑龙江省地处我国最北端,虽然有丰富的物产资源,但是气候条件恶劣,冬季寒冷漫长,使得省内相当一部分的工业产业处于待业状态,尤其是户外作业的相关产业,几乎需要半年的待业期。

四、提升黑龙江省国有工业企业区域经济效益的对策建议

区域经济效益是区域经济增长的重要影响因素,提高黑龙江省国有工业企业区域经济效益对于振兴老工业基地、加快黑龙江省经济增长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综合上述分析,针对黑龙江省国有工业企业区域经济效益的改进提出几点对策建议。

1.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区域联系,实现区域共同发展自主创新能力是工业企业核心竞争力形成的关键因素,也是企业发展的核心渠道。黑龙江省国有工业企业应以技术创新为核心,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为重要内容,来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同时完善技术创新和产品生产对应的渠道,将企业自主创新快速、准确地应用到相应的领域中去,促进黑龙江省国有工业企业发展。黑龙江省国有工业企业可以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完善的工业控制系统,协调黑龙江省各个区域国有工业企业全面发展。各个区域间缺乏联系,资源的分配不协调,造成了区域技术效率差异严重。建立全省国有工业企业信息系统,不但可以加强各区域间的联系,加强区域间的产业互动和信息共享,统一和协调各区域公共资源,还能以优势带动劣势,促进各区域间协调发展,有助于黑龙江省国有工业企业间的跨区域合作,互补发展,共同提高。

2.区域联动,集中优势整体提高由前文可知,大庆区域是黑龙江省资金优势区域,哈尔滨、齐齐哈尔区域是黑龙江省人才、技术优势区域,黑龙江省北部区域是物产资源优势区域。可以实现省内多区域的联动,集中各方区域的竞争优势,滚动发展,共同提高区域的国有工业企业的经济效益。哈尔滨、齐齐哈尔区域,北部区域,大庆区域可以实行三方区域与区域联动,弥补各自缺陷,集中优势发展。三方区域与区域联动是指在政府的调控下,根据市场的信息,大庆市对其他两方提供充足的资金,哈尔滨、齐齐哈尔区域对其他两方提供人才、技术支持,黑龙江省北部区域提供充足的物产资源,三方相互支持相互补充,滚动向前发展。在滚动发展的同时时刻关注市场信息的反馈,发现新的创新点,增加区域整体竞争优势,以达到持续发展。区域联动并非限定于三方的联动,可以是双方联动也可以是多方联动,甚至多个区域联合与其他区域进行联动,只要是各方均有相互补充相互支持的内容,就可以在一定的情景中进行联动发展。这样不仅可以充分发挥黑龙江省各个区域竞争优势,还能够弥补黑龙江省各区域国有工业企业的发展差异化,以促进黑龙江省各区域国有工业企业平衡发展。

3.创新发展模式,以工业共生网络带动区域发展工业共生网络为一个区域内,各个企业通过物理交换和信息传递,共享企业间的各种资源以达到企业长期合作和共生的目的,从而提升该区域的经济效益。工业共生网络是一种新型的区域发展模式。[8]哈尔滨、齐齐哈尔等区域是黑龙江省国有工业企业集聚区域,其中也有经济效益良好的大型国有工业企业,如哈尔滨的哈飞、哈电,齐齐哈尔二机床集团等,但是其区域内国有工业企业整体经济效益不佳,哈尔滨区域年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3.2%,齐齐哈尔区域的年均净资产收益率为4.6%,还不足5%。可以以共生网络模式带动区域整体国有工业企业的发展,通过建立区域性依托型的工业共生网络组织,以区域内经济效益良好的大型国有工业企业为核心,以相关产业的国有工业企业,组建区域性的工业共生网络组织,来促进地区国有工业企业的整体发展,提高区域的整体经济效益。

4.发挥特色优势,以服务性产业带动区域国有工业企业发展黑龙江省地域辽阔,物产丰富,北部地区国有工业企业稀少,且除大兴安岭外,其他区域的区域经济效益偏低,总体的经济效益不足10%。但是该区域有丰富的物产资源,拥有全国最大的湿地系统和林区资源,这是北部区域的特殊优势。可以借此大力发展黑龙江北部区域的旅游、湿地保护等服务性产业,以带动相关的公共设施生产、水利、森林食品等生产业的国有工业企业发展。黑龙江省地处我国最北端,拥有丰富的天然冰雪资源,这是特色优势所在。由前文可知,黑龙江省冬季漫长而寒冷,这既是阻碍也是优势,它为黑龙江省带来了丰富的冰雪资源。积极发展黑龙江省冰雪文化产业,推动旅游、体育、交通的服务产业发展,以带动黑龙江省相关的生产业的国有工业企业发展,提高区域的国有工业企业经济效益。

5.要“借东风”和“激发内生动力”并行发展我国现今是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的经济体制,各类资源和要素齐聚产生竞争优势。黑龙江省国有工业企业要深化改革,要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中国制造2025”的东风,同时改善黑龙江省国有工业企业管理结构,落实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科技推动作用和人才引领作用,激发其内生动力,在竞争中增强实力。黑龙江省地域辽阔,资源分配难以平衡,大部分资源集中在中部和南部的城市,北部地区获取的资源稀少,加之人才流失严重,造成北部区域技术效率严重低下。首先要完善黑龙江省的区域、投入、分配等结构,全面协调推进国有工业企业的发展。其次,黑龙江省北部区域地处边境,积极借“一带一路”的东风,大力发展边境贸易,推进该区域国有工业企业的发展。再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新一轮振兴战略的全面启动,掀起了新的一轮振兴东北的高潮,黑龙江省各区域应该把握机会,积极发展相关产业,以政策导向为支撑,以资源状况为基础,综合发展[9]。最后,黑龙江省国有工业企业进行内部改革,改善管理制度,优化人才任用和培养结构,以提升内部核心竞争力。同时,政府优化人才任用政策,最大可能保留高端人才,来促进黑龙江省各区域国有工业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

6.创新基础资源,让“基础变动力”推动区域持续发展黑龙江省大庆、大兴安岭这些经济效益良好的区域,是以依赖本区域的优势基础资源形成优势产业,譬如大庆的石油资源,大兴安岭的林木资源等,这些资源非常有限。要实现区域的持续发展,首先黑龙江省各区域要创新运用现有的基础资源,实现现有基础资源的最大化的合理运用。如石油是大庆的基础资源,要发展石油化工的相关产业,综合发挥现有优势,同时合理开发有限的石油资源,使其发挥最持久的效用。其次省内各区域需要不断创新基础资源,发展新的优势产业。以原有基础资源引领新的基础资源,以新的基础资源推动原有基础资源持续发展,同时努力开发区域的可再生资源,促进区域的发展。通过不断创新的区域基础资源,以实现黑龙江省国有工业企业的持续发展,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黑龙江省各区域获取持续性的竞争优势,以保证其长期的良好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肖玉巧:《基于DEA的辽宁省国有工业企业区域技术效率评价研究》,沈阳:沈阳工业大学硕士论文,2014.

[2]中国企业评价协会:《中国企业自主创新评价报告(2013)》,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13.

[3]范德成、沈红宇:《基于AHP-模糊综合评价法的黑龙江省装备制造业持续创新能力评价》,载《科技管理研究》2010年第8期.

[4]牛水霞:《区域技术创新能力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研究》,无锡:江南大学硕士论文,2014.

[5]郑鸣宇:《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分析探讨》,载《现代国企研究》2014年第10期.

[6]戴春兰:《杜邦分析法在我国企业管理中的应用研究》,载《武汉工业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

[7]胡兴旺:《新一轮国资国企改革的问题及对策》,载《财政研究》2014年第10期.

国有企业经济例10

一、国有经济控制力的内涵

国有经济控制力,简单地说是指国有经济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支配、引导和支撑能力;具体说来,国有经济的控制力是指国有经济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部门、关键领域和战略产业中处于支配地位,规定、主宰和支配它们的运行秩序与发展方向,进而主宰和支配国民经济运行的方向、秩序、速度、规模的实力与能力。在这个多元经济所构筑的经济体系中,国有经济已不再充当过去“一统天下”的垄断者角色,而是逐步转变成为经济发展中的控制性力量。这不仅体现在国有经济在数量和比重上的必要保证,而且体现在国有经济的合理分布与竞争力上。没有国有经济在分布上的优化和质量上的提高,仅仅靠数量、比重的优势,其支配地位和控制力是不可靠的。

二、各行业国有经济控制力的评价与比较

我们选取5个能够反映工业企业总体状况以及经济效益的指标:工业增加值、资产总计、所有者权益、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相对应的5个用来评价国有经济控制力的指标为:国有经济单位工业增加值在行业中的贡献度X1、国有经济单位资产总计在行业中的比重X2、国有经济单位所有者权益在行业中的比重X3、国有经济单位主营业务收入在行业中的比重X4、国有经济单位利润总额在行业中的比重X5,其中,国有经济单位所用数据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行业数据包括国有及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对上述5个指标采用等权重法计算。各行业国有经济的控制力为:

Yi=(xli+X2i+X3i+X4i+X5i)/5

按上式对下表中涉及的39个工业行业进行国有经济控制力的评价,所得结果如下:

国有经济控制力大于0.5,说明国有经济处于绝对控制地位,非国有经济处于从属地位;反之,则说明该行业国有经济控制力不足。由表所得数据可得出如下结论:

(一)全国总体国有经济控制力约为41.11%。并未达到50%,但41.11%也基本可以保证国有经济成分的控制力大于其他各种单一类型的非国有经济的控制力,所以说也是一个可以接受的数据,但仍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二)国有经济控制力大于50%的行业有9个,他们是: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烟草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其中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烟草制品业更是达到了99%的绝对控制,基本完全垄断了这两个行业。

除烟草制品业以外,我国国有经济控制力高的行业主要集中在自然垄断行业和高新技术行业,这些行业都关系到国家经济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国有经济必须在这些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处于支配地位。如自来水、煤气、电力等行业,进入壁垒较高,投资大但回报也很稳定,而且与人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所以必须由国有经济垄断或控股经营,以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利益。烟草制品业是一个比较特殊的行业,该行业与人民生活和生命健康关系密切,同时也是国家重要的税收来源,应主要由国有经济控制经营。

(三)国有经济控制力小于50%的行业有30个,主要集中于食品、餐饮、家具制造、纺织、服装、化工、机械等一般性竞争行业。国有经济在一般竞争性行业的分布特点是单位数量较多、分布面广、效益与其它非国有中小企业相比较差,一般竞争性行业大多数对资金、技术等的要求不高,进入壁垒较低,规模优势不明显。企业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但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影响并不很大,因而更适合中小型的非国有经济经营,这些行业并不需要国有经济的过多介入,国有经济控制力也理应相对较低,像饮料制造业的国有经济控制力达到了30.85%,这个数字还是有些偏高,有待进一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