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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16 17:31:52

国有资产论文

国有资产论文例1

现存的国资管理体制,是一部分经营性国有资产由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主导,一部分经营性国有资产由财政部门管理,还有一部分经营性国有资产由相关机构或部门(如铁路、烟草、科教文卫等)管理的分割体制。这种体制所形成的是中央、省市与县区三级管理体系。拿中央一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来说,它目前监管着150家中央企业及大约10多万亿的国有净资产、30多万亿的总资产。国务院国资委不仅是监管者,而且是这些央企的出资人。这样一种分割性的缺乏制约的国资管理体制是不是理想的管理体制?立法该不该固定这样的管理体制?我们的意见是完全否定的。

我们知道,任何立法尤其是经济立法都与确立体制有关,好的体制要通过立法加以固定,不够完善的体制要通过立法加以改革。立法有引导改革、促进发展之重要功能。在法治社会,要制定法律就应当想到选择好的体制,要改革体制就应当想到修改法律。国资立法不能回避现实要解决的问题而追求“短、平、快”。国有资产立法的核心问题是确立科学、合理而高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确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能够适应市场发展要求的统一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那种认为既然有争议就先放一放,体制问题可以逐步完善逐步调整的观点为现代立法所不容。这会造成立法朝令夕改、人人轻视法律的局面。既然已经知道现存的管理体制不完善,还需要调整,那就应当努力研究论证去寻求一个更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来,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国有资产的规章,如《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等。现在的问题是:国资委作为150家中央企业的出资人,它所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除了150家中央企业要执行外,其它中央企业是否要执行?各地方政府作为出资人的企业是否要执行?如果要执行,理由讲不通,因为这些企业不是由国资委出资,干吗要执行你制定的规章;如果不执行,则另生出一些问题,即其它中央企业执行谁制定的规章?地方国企又执行谁制定的规章?如果财政部再制定一套管理规章,其它部委就自己管理的国资再制定各自的管理规章,各地方政府也再制定自己的规章,这需要多大的立法成本?!在分割的国资管理体制下,机构重叠、人浮于事、政出多门、要求不一、各种法规规章之间矛盾和冲突的结果必然是法制不统

一、管理混乱、效益丧失。

要建立统一的国资管理体制,首先要搞清楚国资管理的内涵及功能。国资管理应当是指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代表所能够实施的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行为。这种行为应当是行政行为,而不应是民事或商事行为。从国资管理的功能分析,大致可以分解为三个方面:一是投资的决策,即投资的预算决策;二是投资的执行;三是对投资的执行以及国资的经营、收益等进行全过程监督。这些职能可以统称为出资人管理职责。国家究应每年拿出多少资产投入经营,投入到哪里,应当由政府提出议案,提交权力机关审议通过。在政府层面,应当由相关部门的专家成立投资预算委员会,投资预算委员会根据国家的财政收支情况,充分听取各部门的意见作出投资预算的议案。国有资产的投资执行人应当是财政主管部门,因为财政部门管理国库,统管国有资产的收支与进出。对国资运营进行监督的自然是现存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涵义不是监督加管理,而应理解成从监督的角度所进行的管理。监督是管理的一种功能,是一种极其重要的功能。现在有观点提出,国资监管机构就做“干净的出资人”。这种观点中出现两个错误:一是国有资产是国家所有,政府也仅是出资人代表,国资委怎么可以作为出资人?二是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就没有专门机构来监管出资人的行为,国资管理就会出现真空。现实中的国资监管机构既当出资人,又当监管人。自己行使出资人的权利,自己监管,人们称此为“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不仅在理论上讲不通,事实证明也是无效的。单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名称来看,再清楚不过地表明,它是国务院下属的一个机构,功能应是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但它又作为出资人,这无论如何也是讲不通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监管功能应当理性回归,以维护一个完整而健全的国资管理体制。

二、履行出资人(经营)职责的机构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还是依法另行特设国有资产经营机构

我们认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区分履行管理职责的机构和履行经营职责的机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不宜直接作为履行出资人经营职责的机构,而应依法另行特设,可将这种特设机构统称为“国有资产经营机构”。

首先,政企职责需要严格分开。从前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在政府层面,履行出资人的职责主要是行政行为,这种职责是分别由人大(预算决策)、财政部门(投资执行)、国资监管机构(监督)来履行的,体现了管理权力的分工与制衡。国务院国资委使用了国家机关的名称,它应当对国有资产行使政府的监督管理职权,也有必要由它来专职行使监督管理的职权。在市场层面,履行出资人的职责是市场经营行为,法律上称为民事行为或商事行为。一般民众的投资是民事性质的行为,如果是专门从事投资的机构(投资商)则是商事性质的行为。经营性国有资产进入市场,应当专门设立投资控股公司或经营公司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经营职责。这里所说的出资人职责就是公司法上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政府的职责与公司的职责分开了,政府就不会发生错位与越位的问题。政府以及政府部门既不会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自己直接作为投资人介入市场,也不会既当出资人,又当监管者,造成政企不分,角色冲突。

其次,出资人职责不能过于集中。我国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数量巨大,集中由国资监管机构管理,实际管不了也管不好。依《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讲法,国务院国资委要做到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统一。目前150家央企横跨100多个行业,这些央企的人、事和资产都要管,国资委缺乏这样的管理能力!经营管理人员由它委派,重大事务由它决定,资产也由它来监管,一个机构行使如此之大的职权实属世界罕见。有人说,新加坡淡马锡就是这样的机构,新加坡能做我们也能做。经我们对淡马锡模式的考察,得出的结论是:淡马锡和国资委性质不同,我国的国资委也不能成为淡马锡。淡马锡是完全根据新加坡国家公司法的规定注册登记的一家私人控股有限公司,它依照市场原则运作,政府对其行为不加干涉。它的经营管理人员大部分在国际市场公开招聘,待遇也完全市场化。新加坡是一个小国家,国有资产数量有限,何况除了淡马锡公司外,还有两家公司经营着新加坡国有资产。由于坚持市场化运作,淡马锡公司近年来连续创造了年平均18%的收益率。我国的国资委并不是一家公司,它也不可能改作为一家私人性质的控股公司。因为国务院国资委名称响,名称响,则自然生权威,有权威,怎会自动放弃!即使有一天F决心改为公司,这些习惯于掌管官场权力的人是不可能将一个国际上超大型的公司(总资产有30多万亿,而且还在不断壮大)经营好的。经营不好,政府又没有专门机构监督它,谁追究它的法律责任自然也成为问题。这是多么的糟糕!

再次,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经营风险无法分散。在世纪之交,曾有多起国外的公司在海外我国国有企业,这些被因有企业自身并没有在与外国公司的交易中有任何违反法律或合同的行为,之所以被,是因为有其它国有企业出了问题,外国公司一时无法找到欠债企业,于是就将这些“国”字号的企业拖上法庭。根据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凡是投资来自于一个主体,此主体下的所有企业均具有关联关系,当一个企业跨国境发生债务不能偿还时,其它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负有连带偿还债务的责任。我国专家为解决此类事件付出了极大的努力,仍然无法说清楚这些企业的投资是否来源于一个主体。[1]如果我们的立法明确规定国资监管机构作为出资人(事实上在很多上市公司的公开报告中已经明确记载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所持有的股份数量和股东排序),这将会给处理有关外国公司的诉讼带来极大的麻烦。

在我国现行公司法上,同样能找到追究国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法律责任的依据。如《公司法》第20条第2、3款分别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国资监管机构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将成为众多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一有操作不慎,将直接成为众多争议的被告对象。控股股东管人、管事又管资产,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一旦受损,就会与控股股东发生争议;为维护公司利益,中小股东还有行使代表诉讼的权利;在证券市场上,国资监管机构直接持有股份,无论是抛出还是买进,也会因为行为是否合法正当引起市场争议。到那时,国资监管机构可能陷入无法应对的局面。

国资监管机构被告上法庭,不单纯是要应付诉讼的问题,更为严重的是,一旦其败诉,将承担高额的诉讼成本,意味着大量国有资产的损失。我们主张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目的在于阻断国有企业与国资监管机构之间的投资关系。另一方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若干个,“不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达到分散经营风险的目的。

还有,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主体性质必然异化为追求自身利益的经济实体。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为了体现它的经营能力和业绩,一方面会尽力追求营利,另一方面会极力维护已经纳入其管辖范围的资产权利。这样做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但却很难正确处理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之间的关系。国有经济要控制重要领域和关键行业,要运用国有资产创造更多的公共产品。作为一个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主体,它不会主动从一些非重要领域和非关键行业退出,它不会主动放弃营利而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从现实来看,面对直接管辖的企业,它会在数量上动脑筋减下来,但是这些企业实际的触角仍然会通过子公司和孙子公司延伸到各个方面。越是能够营利的产业,就越是不会放掉,其大大小小的子公司均在极力扩展自己的业务领域和势力,他们会在市场上掀起一轮轮兼并和收购的风潮(最近两年一些央企已在各地加紧行动!)。这些做法从根本上说,不利于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不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不利于民营企业的发展。在上缴国资盈利方面,他们不会有动力积极上缴盈利。与过去的国有企业一样,无营利了就要求照顾,有营利了就说还要用于发展。即使强令上缴,也是稍微缴一点摆一个姿态(去年国资委提出的中央企业分红方案就是如此)。长此以往,国资监管机构不是代表政府为国家谋利益,而是名义上代表政府,实际上代表所有的子子孙孙公司与政府讨价还价谋其自身的利益。我们设想的国资经营公司作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代表,他们可以追求自身的利益,但是,在其上有国资监管机构代表政府行使着监督权力,这种权力是公共管理的权力。国资经营公司的行为必须控制在法律法规所许可的范围内。一旦逾越,国资监管机构就会立即出手干预,及时纠正。

三、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之间是确定为投资关系还是确定为授权关系抑或监管关系

依据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观点,国资监管机构是国资经营公司的出资人,即投资的股东。国资监管机构是控股公司,国资经营公司是国资监管机构的子公司,国资经营公司的子公司是国资监管机构的孙公司。国资监管机构处于庞大的控股集团顶端,这就是国务院国资委长期推崇的“淡马锡模式”。我们的观点是,淡马锡模式可以学习,但不是在国资监管机构层面推行,而是要在国资经营公司层面推行。换句话说,中国需要的不是一个“淡马锡”,而是数十个“淡马锡”。假如将地方国企也包括在内,中国需要的是数百家“淡马锡”。新加坡淡马锡公司是控股公司,财政部作为名义上的股东,一般不过问淡马锡企业的事务,公司独立自主地开展经营活动。在我国,如果国资监管机构成为“淡马锡”,无论它投资设立多少国资经营公司,这些国资经营公司就难有真正自主经营的权利。只要国资监管机构完全按照公司法赋予的股东权利执行(公司决策是股东以股权多少说话的),国资经营公司就只能言听计从。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的设想,未来几年央企要从现在的150家减少到80家。即使国务院国资委将来只管80家,也不可能将股东权利让度给央企。因为央企数量减少了,就更有理由直接操控了。所以,将国资监管机构与国资经营公司的关系确定为投资关系,不利于国资经营公司适应市场要求,灵活经营,易造成垄断经营、决策失误、增加管理成本等弊端。

国有资产论文例2

国有经济所创造的财富维持了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壮大了国防力量,保证了国家的安全,促进了两个文明建设。可以说没有国有经济的物质基础,就没有社会主义政权的巩固。

但是国有经济的发展也同其他所有制经济一样,不是、也不可能是直线上升的,有时也带有明显的阶段性。这种阶段性既受国有经济政策、政治环境制约,也与国际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当然也有自然环境的影响。可以说,建国以后我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实行计划经济的管理手段,在当时我国工业化程度低,生产力水平不高,供应不足的情况下,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不但解决了占全世界1/5人口的吃饭和就业问题,而且为我国改革开放打下了坚实的经济基础。但是随着科学的进步,技术的发展,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国内、国际经济、政治环境的变化,继续沿用计划经济的管理手段,继续实行原有的管理体系,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因此,出现了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滑坡,亏损面逐年增大的趋势,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独立核算的国有工业企业亏损面1992年~1995年分别为22.7%、29.8%、32.7%、33.5%,1996年上半年则达到43.3%,并且1996年一季度出现了全国性的整体亏损,国有资产的损失数额也逐年增大,据1994年全国开展清产核资的12.4万户国有企业的不完全统计,全部资产损失达2231.1亿元,全部资金挂帐22069亿元,损失与挂帐合计达4438亿元,占这些企业全部资产的10.7%。

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许多专家学者提出了不少看法,有的归结为管理体制落后,政企不分,政资不分;有的归结为企业目前存在三座大山:负债过高,冗员过多,社会包袱过重;有的认为主要是企业管理混乱,管理水平低。上面这些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都是从不同角度提出的。我个人认为,其中最重要和最直接的原因是管理制度不顺,企业管理落后。虽然近10多年来,我国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已经采取了许多措施,包括:放权让利,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实际两权分离,进而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什么药方都用过了,但成效并不十分突出,究其原因,最根本的就是以往这些改革,停留在企业层面的多,政府层面的少,浅表性的多,深层次的少。因此,必须抓住问题的本质,改革才能见成效。

二、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在于建立起科学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

如上所述,当前国有企业改革成效不明显的主要原因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滞后,政企不分、政资不分仍困扰和阻碍着企业的发展。

传统的体制下,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被政府部门分割,造成了产权管理的多元化,政府各部门都可以所有者的身份向企业发号施令,政出多门、多头管理,企业要对多个政府部门负责,但却没有哪个部门真正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任。由于所有者的责任主体不明确,企业缺乏应有的监督的约束,尤其是那些直接归各级政府管理的大企业集团,其产权归政府所有,但政府是由各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行使管理职能的,由于政府没有授权由哪个部门进行监管,结果是政府哪个部门都可以管企业,但谁都管不了,谁都不负责任。政府对企业的情况完全靠听汇报,对企业的内在情况不清楚,结果不出问题则可,一出问题就大得不得了,就要关闭乃至破产。

那么国有企业如何进行改革?这方面中央有了明确的规定,即对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体制”。目前,理论界、学术界对于从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到中间或中介性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再到生产经营企业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框架,在认识上是统一的。近年来,各地也根据实际进行了大量的探索,目前全国已有上海、河北、内蒙古、吉林、安徽、浙江、青海、陕西、重庆、湖北、广西等11个省、市、自治区及深圳经济特区先后建立了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尽管各地做法不尽相同,但新的管理体系基本上是按照三个层次的框架建立的。其大致情况是: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一级成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简称国资办);在中间层建立资产经营公司;在下层是由企业群组成。这三个层次,在上层通过国资委直接管理资产经营公司,而不是靠各部门分工把关,这样既能实现将政府各部门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又直接加强了对资产经营的监督和领导,形成了有效的制约机制;在中间层建立了国有出资人制度,为资本运营构建合格的载体,使企业对投资主体负责,投资主体对出资人负责,出资人向政府负责,实现了国有资产监管职能与国有资产经营职能的分离;在下层由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参股及合资企业群组成,这些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拥有法人财产权,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具体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从而实现了国家终极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理顺了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初步实现了政企分开。

实践证明,这三个层次管理体制的推行和不断完善,对于从深层次上改变政企不分,政资不分,多头管理的局面是可行的,也是成功的。具体可以从深圳和上海改革的成效得以说明。

深圳是全国最早建立三个层次国有资产管理、运营体系的城市。早在1987年7月该市就成立了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公司,主要负责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及运营,成立初期也行使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1992年9月深圳市又成立了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一年后成立了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市国资委的常设办事机构,专门行使国有资产的行政管理职能。经过几年的探索,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国资办)———市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群”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经营新体制。

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以后,该市采取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措施保证其顺利运行。包括按经营规模、效益水平对企业进行分类定级;按行业类别和效益实行企业利润分类上缴办法;实行企业无行政主管部门制度;向国有控股企业和全资企业委派产权代表,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监管国有资产运营,率先建立现代企

业制度,强化企业管理,加强企业内部约束和政府对企业监管等。到目前为止,已正式颁布《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有限公司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等几十个法规和规章,尤其是1995年该市《深圳经济特区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规章体系日趋完善,为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作打下了基础,取得显著的效果。截止1998年底,深圳市属国有企业的净资产为3477亿元,自1980年以来每年递增53%,1998年实现利润51亿元,实现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上海市1993年按照三个层次建立新的国有资产管理运营体系后,到1995年底,先后将33家主管局撤销转制为经营公司或控股公司,并使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结合起来,把撤局、组建公司、改制和授权经营同步进行,将管资产、管人相一致原则与党管干部原则相统一,并享有对控股公司的监管权、考核权、奖惩权与收益权。

上海市通过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实践,实现了较大范围国有企业存量资产的调整和城市面貌的改观。一方面,以控股公司的产品为龙头,以产权为纽带,组建了一大批企业集团,实际专业化协作,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另一方面,通过退城进郊、土地置换和盘活资产存量等措施,进行企业技术改造和资产重组,实现了优势企业的低成本扩张,城市的市政、公用设施和文化事业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再是通过企业间相互持股和环形持股,一大批企业由工厂制改变成为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增强了凝聚力和约束力,培育和发展了行业优势。

上海纺织控股集团公司组建后,对市区工厂进行调整和土地置换,新办第三产业1200多个,合资企业240个,改组有限责任公司14个,股份有限公司4个,关停并转企业196家,撤销138家,原所属国有企业由320家减少到180家,妥善分流下岗的17万人,控股公司由原55万人减少到38万人,继招收18名空中乘务员的空嫂旋风”之后,又相继推出了成千上万的呼嫂寻呼台”、“巴嫂(巴士)”、地嫂(地铁)”等服务行业,为上海减员增效战略的实施,提供了成功的范例。

三、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坚持改革与加强管理相结合

当前在认识上有个误区,似乎体制改革了,就一通百通,一顺百顺,企业效益自然会提高,这种看法是片面的。光讲改革,不讲管理,改革是无法成功的,改革的目标也无法实现。事实上,当前国有企业管理弱化,管理混乱,损失严重,已经到了十分严重的地步,据国家有关部门抽样调查显示,80%以上的亏损企业是管理不善造成的。就我省而言,在前几年清产核资中暴露的损失中,决策失误千万的损失比重较大,当中尤以对外投资最为突出。现在有的企业对外投资未经充分论证,盲目性较大,结果投资之时就是亏损之日。还有的盲目设点拉线,投资链条长,结果连自己有多少个子孙都搞不清楚。此外盲目借出款项,盲目对外担保,出现严重的风险。值得一提的是,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由于外商资金不到位,有的是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后,以合资、合作企业的名义借款(或担保)作为外商投入资金,结果一旦造成损失债务全由中方背起来,这种例子也是不少见的。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既有水平问题,也有管理问题,但是最重要的是应建立起激励和约束机制,使企业厂长(经理)感到有压力。现在企业经营状况的好坏并没有与经营者的利益直接挂起钩来,经营好了没有得到实惠,经营差了也不负责任,出了问题只要自己没把钱装腰包仍然万事大吉,这个单位搞不好调到另外一个单位去照样可以当官,这样的一种机制打击了先进,保护了落后,也出现了一些投机钻营和短期行为。我认为,加强管理应该坚持内部和外部相结合的方针,内部管理主要是提高管理水平,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但是内部人控制制度目前很难奏效,因为现在是厂长经理说了算,你要么坚持原则看饭碗,要么保饭碗说假话。因此,加强政府对企业管理尤其重要,但加强管理并不是捆住企业手脚,不能采取计划经济那一套行政办法,而应该用政策进行规范,用制度约束和监督考核的办法。

最近几年深圳市对资产经营公司和市属企业的管理方面有许多独特的做法。首先,该市人大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国有企业法定人代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件》,加强了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的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价其经营业绩,保障了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增值;其次是采取下派财务总监的办法,财务总监不但可以列席企业董事会议,了解企业运作的全过程,而且审核财务报表、监督资金运作情况,真正达到监督的目的。深圳市加强企业管理、监督,企业效益不断提高,即使遭受金融风波和自然灾害的冲击比较严重,1998年度仍然实现利润比1997年度上升。事实说明,只要坚持改革与管理相结合,企业不但可以走出困境,而且能够创造较高的经济效益。

四、国有企业改革应坚持实事求是的方针

国有企业改革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情况非常复杂,当前要注意防止和克服以下几种倾向。

一是不能盲目追求速度。当前有的地方为了赶速度,不顾客观实际,搞指令性计划,要求在一段时间内全部完成改制计划。应该说,改制有个计划是对的,但计划应该实事求是,要因地制宜,不能强求一致,要成熟一个转一个。否则即使转了,也是换汤不换药。

国有资产论文例3

国有经济战略调整的客观条件是:国有资产产权的有效流动。这样才能实现国有经济的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进与退又必然涉及到产权的交易和流动问题。因为市场经济是交易的经济,交易的实质是产权的交易。而产权交易的前提是产权清晰。只有产权清晰,建立健全产权流通体制,实现产权的广泛交易,社会资源才能实现最佳配置,经济效益才能提高,国有经济战略调整要达到的从整体上搞好国有经济的目标才能实现。

二、国有资产产权流动的条件和途径

国有资产产权的流动包括很广的含义。本文特指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对国有资产行使处置和流动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对国有资产的授权经营、兼并、重组、置换、出售等。国有资产产权的流动,实则是以价值形态衡量和表示的产权易主和重新组合,这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首先,产权清晰是国有资产产权流动的制度条件。只有产权清晰的各种要素,产权才能实现自由交易。这里的产权清晰是指产权客体归属的产权主体清晰,即有真正的“人格化”的所有者。在我国,个人和法人财产产权是清晰的,而国有资产则不同。从理论上讲,我国国有资产所有者是清晰的,即全体人民。但实际上又是模糊的,人人都是所有者,人人都不为其所有物负责。可以说,国有产权主体从根本上是缺位的。所以,国有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的责权利义关系界定不清或落实不到位,出了问题无人负责。特别是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也有所有者自身层次的问题,即现有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还存在缺陷,尚未形成完善的国有资产委托机制。因此,我国经济改革的关键是培育国有资产产权主体,使这一主体对国有资产具有完全的财产关切度和财产维护力度,杜绝因国有资产产权主体虚设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只有明确国有产权“人格化”代表,才能使之像私人股东一样关心国有企业。

其次,国有资产产权流动的环境条件:培育成熟和开放的资本市场。要实现国有资产的流动性,就必须进行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而产权的交易是在资本市场进行的。国有资产产权的流动即包括以价值形态表现的各种资源、要素等实际资本的产权转让,也包括有价证券(特别是股票)等虚拟资本产权的交易,还包括以专利、晶牌等形式存在的无形资本的转让。这首先要求不断完善资本市场。一个完善的资本市场首先是市场体系的成熟与健全,包括證券市场、非证券的信用资本市场,以及特殊要素市场,还包括以价值形态表现的各种有形和无形资本市场。有了发育健全成熟的资本市场体系,各种形态的资本才能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其次要逐渐开放资本市场,不限制交易主体的身份,有条件地允许境外交易者进入市场交易。这样可以增大资本的流人量,提高资本流动的效率和效益,降低交易成本。同时要加强法制建设,确保交易主体通过交易获得的产权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

国有资产产权流动的微观基础条件:加强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增强其盈利性。企业是以生产商品、提供服务为手段达到盈利目的的经济实体。一个企业的资产是否具有流动性,关键在于企业获利的现状和预期。企业生产经营的优劣则决定着企业资产、产权转让价格的高低。这也要求建立科学公正的资本评估制度,客观地评估待流通的国有资产。总之,离开企业的生产经营就是离开了实际资本的有效运营,使国有资产的流动变成无本之木、无源之水,甚至还会产生泡沫。如同本文开头所说国有企业目前亏损面大,大量企业处于微利或亏损,这已成为影响国有资产流动的重要原因。所以,要实现国有资产产权的流动,必须搞好国有企业的经营。

国有资产产权流动的途径很多。寻找和探索有效流通途径,实现国有资产的有效流动,是实现国有经济战略调整的路径保证。

(1)产权交易。对那些竞争力不强又是非国民经济命脉行业中管理不善、亏损或潜亏的企业出让产权。出让的对象(购买者)不要作限制,只要对国有资产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估,出让部分或全部产权,收回价值,从而也就实现了从不重要行业退出,有所不为,以便补充到重要的行业而有所为。我国的产权交易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近年来得到较快的发展。但目前仍存在产权关系未理顺、交易规则不健全等问题。在产权交易的同时又附有安置职工等附加条件,这必然影响产权交易。

(2)资产重组和兼并。这种方式的国有资产产权流动主要是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出资方具体实施。有的实施跨行业和跨地区的重组和兼并。重组和兼并的结果是兼并方企业实现了扩张,被兼并方产权变更,若兼并方是非国企,国有资产的性质就发生了变化,从而实现了从所有制和行业上的退出。

(3)企业职工购买国有资产,使之具有股份合作制性质的企业。这种方式的产权流动是产权从外部人真正转移到内部人手中。购买方之间是资本合作与劳动合作的统一,在国企非国有化过程中避免了职工安置问题,不失为一种好的方式。但目前我国职工的“购买力”很低,这种方法很难推广。

(4)资产置换、引入外资。前者是对国有资产的优胜劣汰,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后者是“引狼入室”,将那些不重要行业的一些企业转让给外资,利用外资对其改造,盘活企业,实现国有资产的转让。以合作、合资方式退出某些行业,或仅参股而不起主导作用。

(5)对上市公司的国有资产通过上市流通进行“减持”。当前有不少优质国有资产产权因国有股不能流通而长期沉淀在证券市场的“储水池”里。占股票总额2/3的国有股、法人股不能流通,已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的最大难题。曾经尝试性地推出“国有股减持”方案,但由于国有股占比重太大,人们担心一旦打开“储水池”闸门有冲垮股市的可能。所以一直实行不了。这也说明我国必须引入外资,特别是开放资本市场是何等的必要。国有股不减持不行,减持又怕打击股市,这种两难的境况不能再持续下去了。长痛不如短痛,否则会更加积重难返。当然,国有股减持是一个涉及方方面面利益的复杂系统工程,应当认真研究,慎重操作。

总之,国有资产产权流动的方式很多,要根据各行业、企业的不同类型、特点采取不同的流动方式,使国有资产在流动中保值、增值,在流动中找到最好的“归宿”和位置,实现资产客体和主体的最佳配置,最终实现国有经济的战略调整的目标。为此又必须加强和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确保这一改革目标的实现。

三、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现状及问题

根据我国国情,对国有资产实行三层次分级管理的体制和运营模式,即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企业。第一层次的国资委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主体,是在其所属政府领导下专司国有资产职能的决策和领导机构。通过组建以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为核心的约束体制,对被授权的国有资产运营和管理主体行使监督的权利。第二层次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国资委授权的具有企业性质的国有资产运营机构,代表国家对部分国有资产直接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这一层次主要是解决国有资产所有者“人格化”的问题。第三层次的国有全资和国有控股企业是生产经营主体,享有企业法人财产权,对国有资产管理者(第二层次)负责,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和承担风险责任。三个层次产权主体的关系是:

第一层和第二层是国有资产授权者(也是所有者)与经营者的第一层委托关系。委托人要求人以其特殊法律地位享有国有资产的管理权及产权资本经营权,对委托人的财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目前这种委托关系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怎样界定所有者与管理者的关系,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真正成为国有资产出资者的“人格化”代表,拥有相对应的责权利义等产权。解决的办法应该是,政府作为第一层委托人在授权过程中要以法律为保障,贯彻和确保责权利义相统一的原则,对授权的责权利义重新界定,并交给其所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政府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之间在形成具有法律效率的委托关系之后,必须严格遵守契约,不得干预国有资产的运作,真正做到政资分开、政企分开,使契约成为行政性委托转化为企业性委托的基础,使一、二层次关系经济化而非行政化,保证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成为国有资产的“人格化”代表。

第二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第三层生产经营者主体之间的关系是股份公司国有股东与企业法人的产权约束关系。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出资者对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利。前者对后者是产权约束关系,表现在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上。后者对前者的资产有委托经营权和实现利润最大化并承担风险的责任。按照公司法,两者均对企业财产承担有限责任。这种权利约束关系在具体实践中也有不完善之处:一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尚未成为“人格化”的控制者,形同产权主体虚设,对其所控制的企业缺乏有效的产权约束。因此,两者之间的委托关系无法真正实现。二是由于国有产权在企业产权结构中占量的绝对优势,所以很难做到政企分开,政府从行政上干预企业是不可避免的,结果使企业法人的自被削弱。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减持国有股,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的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等身份向其所控制的企业派驻产权代表。国有产权代表按照出资者的意图在企业中行使相关权利,维护出资者的利益。

上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虽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但毕竟国有资产有了“主人”,并在不断地健全和完善,为国有资产的流动创造了体制基础,也为国有经济战略调整创造了操作主体。

四、加快国有经济战略调整

国有资产的可流动性为国有经济的战略调整创造了条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建立为国有经济的战略调整提供了体制保证和约束机制。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要求我们必须加快国有经济调整。

首先,按照十五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国有经济的战略调整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实行该进的进,该退的退。进与退要坚持以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搞好整个国有经济为原则,通过资产流动退出非国民经济命脉行业,进入国民经济命脉行业,以便集中力量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根据我国目前情况,国有经济应加强进入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国家安全行业、自然垄断行业、重要公共产品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这样才能形成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从而坚持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同时也对国有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化起带动作用。

其次,加大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力度。通过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规范的产权交易制度,加快国有经济的战略进退步伐,使国有经济尽快从不该进的行业撤出,集中人财物,进入国民经济的重要行业。目前我国有约50%的国有企业长期亏损,要分清轻重主次,进行进退调整。撤出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做到依法有序。进入要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产权重组以其控制力形成经济优势。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调整,实质是国有资产在价值形态上向国民经济命脉领域、重要行业的集中和流动,按照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国有经济战略调整中的进与退涉及国有资产产权问题,若产权不清会防碍流动和调整,也会在流动中流失,所以迫切需要明晰国有资产产权主体,解决国有资产产权管理问题,做到政资分开、政企分开。政府要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而不是直接管资产经营,必须组建并完善国资委,把行使国有产权管理机构具体落到实处。同时还要政企分开,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体系,实现政府所有权管理和企业生产经营分开,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决策的市场竞争主体。

国有资产论文例4

1、被兼并方浦东新区印刷厂与兼并方茉织华公司的简要情况

浦东新区印刷厂建于一九五二年六月,至今已有四十多年的历史,前身为上海市川沙印刷厂,属地方国有企业。该企业主要从事一般发票、各类凭证及帐表簿册的印刷。由于其生产设备陈旧、工艺落后,无法适应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业务量不断萎缩。1997年销售额仅262万元,利润6000元,负债达到87.66万元。银行短期借款50万元,流动资产为101.05万元,但存货一项就占56.64万元,而货币资金仅为30.48万元,应收款为11.81万元,企业财务状况相当困难。

茉织华公司是以平湖市新仓服装一厂为母体厂,近年来通过实行多元化经营,组建的拥有一系列子公司的集团公司。它是一个以生产出口服装为主、专业化分工明显的外向型中外合资企业。该公司是按现代企业制度设置并实施管理,公司汇聚了一批具有丰富的国际、国内贸易及办实业经验的中高级管理人才。1995年,该公司被中国纺织总会列为中国服装企业首强,并连续三年获中国服装业利税第一名。1997年,集团公司产值达22亿元,利税1.5亿元,出口创汇2.2亿美元。公司内设有9个服装子公司、2个印刷公司及一系列为服装业服务的子公司和事务所。其中浙江茉织华印刷有限公司是一个以印刷服装包装材料为主的子公司,近年来公司凭借自已一流的印刷设备和技术,承接了印刷技术难度大、防伪要求高的国家增值税发票、银行清分机转帐支票等特种商务票证的印刷业务。97年度产值为9000万元,利润2000万元,税金404万元。

2、兼并双方实施兼并的内在动因

浦东新区印刷厂近年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在经营上陷入了困境,主要表现在:(1)企业管理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内部缺乏正常运行的保证机制,人员无流动、分配无差距、上岗无竞争。(2)职工文化程度低,年龄结构偏大,职工对企业依赖性大,退休工人较多,负担重,职工平均年龄41岁,女职工占49%,40岁以上的职工占48%,职工中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占94%。(3)设备陈旧,无力参与激烈的市场竞争,印刷设备均属四、五十年代,国家无投入,企业亦无力购置先进设备,企业不具备参与竞争的物质条件,难以为继。(4)缺乏专业人才,技术力量薄弱,人才流动的放开,引起大量人才流失。业务人才的流失,导致企业销售下跌,技术人才的流失,直接影响产品质量。

茉织华公司因业务的急剧扩张,迫切需要扩大生产规模,其兼并的主要原因为:(1)兼并重组有利于改变公司产品单一模式。保留原普通印刷业务,同时引进先进设备,加入技术含量高、防伪要求高的特种票证及彩色不干胶商标、高档彩色包装纸等印刷业务,使其成为多品种、高科技的现代化印刷企业。(2)公司可充分利用上海经济中心的优势。公司属下有多个具有一定规模和资金实力的经济实体;公司在浦东新区已有开发基础;公司可在资产资本经营、国际金融、贸易、印刷、国内服装市场的开发上作进一步拓展。(3)有利于公司取得时间效益。与内部投资相比,兼并节省了投产、以及培训新员工等所需的时间,使企业能迅速投产,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规模迅速扩张。(4)实施兼并同时也可以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如《浦东新区关于支持优势企业兼并划转小企业的若干扶持政策》中规定的在税收、人员安置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3、兼并双方的互具优势为实施兼并提供了可能

浦东新区印刷厂虽陷入困境,但在以下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1)作为一家有四十多年历史的国有企业,浦东新区印刷厂拥有一批对印刷技术比较熟悉的职工,能承接一些印刷技术要求高,难度大的印刷业务,是工厂的一笔宝贵财富。(2)厂区占地6.72亩,并拥有厂房、设备等一批固定资产,为厂区改造,设备更新提供了空间,为扩大生产奠定了基础,使兼并方能迅速投入生产。(3)具有印刷行业的五种资质,包括税务发票、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密件、商标以及书刊省级印刷许可证,这些资质也是印刷厂的一种特殊资源。(4)地处浦东新区,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捷,运输成本低,能在保证产品供应上海市场的同时,较好地辐射整个华东地区。茉织华公司具有的优势:(1)公司是按现代企业制度设置并实施管理,具有丰富的国际、国内贸易及办实业经验的中高级管理人才;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系及国际一流水准的装备和技术;设有9个服装子公司、2个印刷子公司及一系列为服装业服务的子公司和事务所;是以生产出口服装为主、专业化分工明显的外贸与内销并举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方式灵活多样。(2)公司有强大的营销网络及信息系统。出口日本的产业服装已占日本服装总需求量的20%以上,并不断有世界各地的著名服装商前来洽谈;在国内近百个中等以上城市开办100家连锁店,兼并后更可利用浦东开发的大好环境开发上海市场;公司拥有计算机国际互联网信息系统。(3)具有资金和财务优势。公司其它投资项目有的已进入回报期,再加上茉织华公司股票的上市等融资渠道和措施,有较为充足的资金来源。

4、兼并双方障碍的消除为实现兼并奠定了基础。

在兼并谈判过程中,兼并双方在许多方面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同时遇到了一些障碍:

浦东新区印刷厂的障碍消除。在兼并谈判时,印刷厂受到了特别是来自职工的诸多阻力。有的职工认为兼并是将企业卖给“外地人”,在感情上不能接收;有的职工担心兼并后由“外地人”管,自己的企业主人翁地位丧失,沦为“二等公民”,权益得不到保障;还有的职工则对兼并后企业将来的前景表示忧虑。对此,印刷厂领导从转变职工思想着手,加强对职工的思想工作,做好耐心说服和劝说工作,向职工阐明兼并对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还带领职工代表前往浙江茉织华公司实地察看,鼓舞士气,树立信心,解除了职工的后顾之忧。茉织华公司的障碍消除。茉织华公司认为兼并浦东新区印刷厂这样厂房设备陈旧、职工包袱重的国有老企业,兼并成本大,若按印刷厂帐面上的93.3万净资产进行兼并,公司的利益将得不到保证,并由此萌生了另往他就的想法。对此,新区国资管理部门从企业的长远发展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出发,果断决策,同意茉织华集团以所属平湖新仓服装一厂的名义对浦东新区印刷厂实施零资产兼并。

1998年4月19日,浦东新区管委会下发54号文件,同意平湖新仓服装一厂兼并浦东新区印刷厂。平湖新仓服装一厂在取得浦东新区印刷厂全部资产的同时,承担偿还全部债务的责任,并根据协议规定落实全部职工的工资、福利、公积金、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的一切待遇。

二、兼并后采取的主要措施

在兼并浦东新区印刷厂后,茉织华公司制定了浦东新区印刷厂发展的总体规划。提出要通过建造新厂房,添置新设备,增加印刷品种、提高产量等途径,使浦东新区印刷厂规模逐步扩大,效益逐年提高,五年后成为国内最大的印刷企业之一。

针对浦东新区印刷厂目前困境的根源主要是经营机制不灵,而突出的问题是产品销售不畅。为此,茉织华公司结合本公司整体发展情况和浦东新区印刷厂发展要求,对浦东新区印刷厂的重组以机制重组、产品重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和人员重组为主线,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1、机制重组

浦东新区印刷厂被兼并后,成为茉织华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生产经营将按照现代企业的模式开展。由于历史的原因,浦东新区印刷厂虽然已面向市场,但由于机制缺陷,严重缺乏抗击市场风浪的能力,无法适应现代企业运行的要求。为此,茉织华公司对印刷厂的机制进行了重组。

首先,加强市场意识,强化市场机制。增强企业开拓市场的能力,以扭转目前产品销售不畅的局面。将浦东新区印刷厂市场机制的强化与公司总体经营结合起来,由实力强大的莱织华印刷有限公司帮助和扶持浦东新区印刷厂产品开拓市场,并有公司内部自用的印刷品的耗用量作保证。

其次,进一步完善用人机制和激励机制,为优秀人才创造良好的环境,也为职工的成才提供条件。根据职工的贡献大小,拉开分配档次,充分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真正做到人尽其能,物尽其用,最大限度地调动干部职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三,引进竞争机制。实行职工能进能出,干部能上能下的制度,提高各岗位的效率,形成了企业内部的有序竞争机制,。

第四,建立职工保障机制。浦东新区印刷厂在重组中及重组后,根据国家、上海市和浦东新区的有关法律法规,配合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努力建立较为完善的职工保障机制,使职工安心工作,无后顾之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2、产品重组

根据市场需求和浦东新区印刷厂发展规划,茉织华公司对印刷厂的产品进行了重组:

第一、增加印刷品种,提高产品档次。兼并后在保持原有产品的印刷业务的基础上,增加银行票据、有价证券、税务专用发票、邮电、商务办公用纸、彩色不干胶商标标签、服装吊牌、高档彩色包装品等品种,实行产品档次的多元化。

第二、利用无形资产,提高知名度。浦东新区印刷厂是浦东新区唯一的一家国有印刷老厂,而该厂获得的印刷业诸多许可证都是无形资产。茉织华公司利用自身的业务渠道、市场网络,进一步提高浦东新区印刷厂的知名度。

3、资产重组

公司根据负债情况及产品生产经营的现实需要,对浦东新区印刷厂的资产进行重组。

第一、改造老厂。对老厂投入100万元资金,其中30万元添置电脑制板系统,以解决原铅字排版落后工艺、制版靠外协的问题,提高印刷产品档次,70万元对原老厂进行厂区、厂容进行改造,后又投资100万元,添置小型胶印机3-4台。改造后,设备得到更新,厂貌大为改观。

第二、开办新厂。在浦东新区金桥出口加工区,先期租用了3000平方米的标准厂房,投资l500万元,从日本引进先进的商务印刷流水线二条,再投资1000万元,从日本引进先进的彩色包装印刷流水线二条。第二年,对新厂再投资2900万元,使其实现正常生产。

4、债务重组

浦东新区印刷厂近几年来虽未亏损,但是潜亏已存在,按照浦东新区印刷厂的发展规划,对原老厂的87万元债务,采取投入一点,产出一点,以原厂救原厂,二年内将所有债务还清。茉织华公司注入的大量资金主要用于易地扩建新厂区。

兼并后,对印刷厂的易地扩建、老厂改造,以及完善工艺、添置设备等需要投入的1亿元资金,来源主要是靠茉织华公司的整体效益及茉织华公司在上海发行股票中的资金作保证,故只需求部分资金的贷款,偿还贷款的能力较强。

5、人员重组

根据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又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在将原浦东新区印刷厂职工将全部安置的基础上,为满足现代化管理要求,印刷厂又向社会招聘了经营管理、工艺技术和市场营销等高素质人才,严格定岗定员,根据生产和发展的需要,重新核定和设置各部门及岗位,并实行按岗位定员。原浦东新区印刷厂108人,其中有14人通过培训去新厂,其余的职工重新定岗,进行了妥善安置。新厂还在新区招聘了50多位管理技术人员和工人,以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

三、兼并实现了多赢的局面

1、通过兼并,浦东新区印刷厂重新焕发了活力,效益得到了迅速提高。兼并后,1998年当年实现扭亏为赢,1999年,销售额达到4000多万元,与兼并前1997年的销售额262万元相比,增长16倍;实现利润1400万元,为历史上最高利润19万元的74倍,印刷厂老厂人均创利1万多元,新厂人均创利超过10万元。

2、通过兼并,茉织华公司迅速壮大了实力,扩大了市场份额。印刷业是茉织华公司多元化经营中的主要方向之一,通过此次兼并,茉织华公司在印刷业上的实力得到了迅速壮大。公司充分借助浦东新区印刷厂的地理优势,拓展了上海地区的业务,并较好地辐射了整个华东地区。

3、通过兼并,职工的利益得到保障,收入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99年印刷厂职工月平均工资达到1040元,月平均收入1400元,为兼并前1997年的1.8倍。职工不仅摆脱了下岗的威胁,而且公积金、养老金、医疗费等各项福利得到了较好的落实,企业的凝聚力大大增强。4、通过兼并,有力促进了新区的经济发展。1999年,浦东新区印刷厂预计上交税收400多万元,一跃成为浦东新区的税收大户之一。同时,印刷厂的迅速发展又增加了新的就业机会,促进了新区社会的稳定。

四、几点思考

思考之一: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是推进国有资产优化重组的有效方式。

印刷业由于进入壁垒低、技术含量少、产生效益快,处于过度竞争状态。新区最多时曾有800多家印刷厂,现今也基本维持在600家左右。创建于五十年代的浦东新区印刷厂由于受传统体制长期束缚,生产设备陈旧、工艺落后,职工文化素质低,人才流失严重等原因,无法适应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经营状况日趋恶化,已面临亏损的边缘。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按照“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进行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通过兼并、联合等形式,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浙江茉织华集团以所属的国有企业新仓服装一厂对浦东新区印刷厂进行兼并收购,是国有资产在市场化运作下跨地区、跨部门的流动,促进了国有资产在更大的范围内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从局部利益来说,新区国资减少了;从国资总量来讲,国有资产整体经济效益提高了。通过异地兼并,区属国有资产从竞争性行业中退出,向外省市优势企业集聚,资产流动盘活了滞存资产,实现了国有资本的优化重组,形成了更为合理的产权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因此,政府对于不同情况的企业,通过制订不同的政策导向,尤其对于产品没有市场、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企业应尽早通过“零置换”、“零兼并”、破产关闭,甚至“倒贴钱”等形式坚决退出,实现国有资产的优化重组。思考之二:算整体帐,算长远帐,看综合效益是实施兼并的着眼点。

浦东新区印刷厂经过评估还有93.3万元的净资产,而采取的兼并方式是零兼并,因此从资产角度来说,这一成交价远远低于帐面资产价值。从眼前看,可以说是“资产流失”。但是,如果“想一想开”,一个企业已经潜亏,还有一大批工人等待安置,其市场价值可能还是“负的”。若还要按帐面资产的价值转让,当然不会有人接盘。这种“嫁者”有情,“娶者”有意,但却因“娘家人”要价太高,而令“婚事”告吹的实例,绝不在少数。因此,在企业还有优势,还有人接收的情况下政府果断把企业转让出去,不啻为明智之举。从长远看,浦东新区印刷厂于1998年4月实施兼并后,老厂当年即扭亏为盈,职工收入大幅度提高,金桥新厂更是成为新区税收大户。1999年浦东新区印刷厂上缴税收400多万元。从这个意义上,93.3万国有资产不仅没有流失,而且得到了升值。从整体看,企业被兼并,政府卸下了包袱,企业从吃财政补贴,转变为向国家交纳税金,从纯消耗,变为积极创造财富,职工由下岗变为上岗,并增加了新的就业机会,促进了社会稳定,繁荣了地方经济,这无论对企业还是对政府,这帐都是划得来的。。思考之三:知彼知己,优势互补是兼并成功的前提。

优化资源配置,形成规模效益,产生1+1>2的效果,是企业兼并的目标。因此,兼并双方必须清楚知道自己有什么,需要什么,能从对方得到什么,在反复衡量比较下,最终确定自己的合作对象。被兼并方浦东新区印刷厂是浦东唯一一家国有印刷老厂,在印刷业许可证方面有一定优势,但是长期以来缺乏资金投入搞自身改造。兼并方茉织华公司在平湖有印刷厂,承接了工商银行储蓄存折印刷业务,在业务渠道、市场网络和人才资源等具有明显的优势,但由于受场地限制,难以扩大生产规模,急需在上海建立生产基地。茉织华公司兼并浦东新区印刷厂,可以利用对方现成的行业资质和技术人员,及早投入生产,实现经济效益,快速占领新的市场。同时,浦东新区印刷厂也可摆脱倒闭厄运,全厂100多名职工脱离下岗危险。可谓互惠互利,优势互补。

思考之四:赤诚相待、真诚合作是兼并成功的基础。企业兼并并非只是资产的简单"重组",而且也是企业债务重组、业务重组、人员重组和机制重组。重组企业得以成功运转,兼并方和被兼并方的认识、战略、操作必须建立在赤诚相待、真诚合作的基础上。浦东新区印刷厂领导班子了解自己的家底,明白自己的优势与劣势,主动出击,寻找合作伙伴,为印刷厂的生存发展寻找机会。在谈判过程中,印刷厂与茉织华公司坦诚相待,真诚合作,双方将谈判中的分歧看成共同对付的敌人,而不是相互间的隔阂,双方互相体谅,互相让步,促成了兼并的成功。兼并后,老厂经过100万元资金投入改造不仅厂貌焕然一新,而且在茉织华公司的尽力扶持下,老厂印刷业务也蒸蒸日上。然而,兼并当年,老厂工人未加一分工资,他们提出“不成为茉织华集团唯一一家亏损企业”的口号,老厂上下齐心协力,共同努力,经过奋力追赶,98年年底印刷厂终于实现扭亏增盈。坦率真诚的态度不仅使兼并过程进展顺利,还保证了新生企业今后的正常发展。

思考之五:关注职工利益,赢得职工支持是兼并成功的保证。

国有资产论文例5

为了完成“一五”计划,1954年我国成立了国家建设委员会,进一步加强了中央对国家基本建设投资的集中统一领导。伴随着“一五计划”的实施,我国也初步建立起了以集中统一为主要特征的国有资产投资体制。这一投资体制的集中统一特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投资项目的决策权与审批权集中于中央,实行指令性计划;第二,基础建设投资资金集中于中央,由财政统收统支、无偿划拨使用;第三,对投资实行从中央到各部委的管理制度;第四,基建物质由中央统一分配,实行计划调拨,施工力量由国家统一安排;第五,成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统一办理基本建设拨款,并实施财政监督。

二、计划经济时期国有资产投资体制的演变

计划经济时期国有资本投资体制的整个历史过程可以分为“”时期(1958-1960年)、经济调整时期(1961-1965)、“”时期(1966-1976)、“拨乱反正”时期(1977-1978)等共四个时期,演变过程呈现出放权、集权反复改革的特点。

随着“一五”计划的完成,高度集中统一的投资管理体制实行一段时间后逐渐暴露出了一系列的缺点,过于集中的投资体制缺乏灵活性,不利于因地制宜地对国有资产投资进行管理,也难以调动部门、地方和基层单位的积极性。于是从1956年开始,国有资产投资体制开始酝酿改革。

“”时期,我国国有资产投资体制进行了第一次行政性分权改革。为了适应高指标、高速度的要求,投资管理体制由中央和各部门集中统一的“条条管理”制度转变为以地方管理为主“块块管理”制度;同时,国家下放了投资管理的部分权限,试行投资包干制度,即建设部门和施工单位在国家统一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因地、因事制宜地修改和调整国家投资计划,自主调剂资金,改变了资金供应的办法;此外,国家还废弃了一批合理的规章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投资管理,并且取消了建设银行系的投资管理与监督职能,改归各级财政部门进行直接管理。因为受到当时错误思想的指导,“”时期的投资体制分权改革导致投资失控,造成一大批胡子工程,国有资产投资大搞重复建设、效率低下。

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国家认识到了“”的错误路线,国有资产投资重新向集中统一的体制回归。“”没有给中国带来国民经济的“赶超”发展,反而导致了国有资产投资的严重浪费,中央决定重新回复集中统一的投资管理体制。采取了如下主要改革措施:上收投资管理权限,取消基本建设地方财政包干的方式,恢复高度集中统一的投资体制;实行中央财政专项拨款制度,严格控制、严格规定基本建设的审批权限;恢复和重建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制度;重新组建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和建筑工程部,恢复建设银行的建制。通过一系列的改革,集中统一投资与管理的制度重新建立起来,而且其集中程度超过了早期的投资体制,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

“”时期,国有资产投资体制经历了第二次分权改革,进入全面混乱时期。时期的国有资产投资管理体制与我国政治、经济基本状况同样,都受到了巨大的破坏,组织管理体制基本处于崩溃的无政府状态。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投资管理制度被全部否定,投资管理权限被迫再度下放给地方,地方又热衷于政治运动而基本不关注经济建设,国有资产投资体制陷入全面混乱与失控的状态。

“拨乱反正”时期,国有资产投资体制又回归到集中管理状态。“”结束后,混乱的国有资产投资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校正,中央开始整顿并回收下方的权限,开始了投资管理制度的全面重建工作。主要措施包括:对基本建设投资重新实现集中统一管理制度,要求所有的建设项目都重新列入国家计划,经过批准才能开工建设,以增强对基本建设投资的控制;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分级管理、拨款监督与经济核算,重新确认了国有资产投资基本建设程序。从建国之初到改革开放前,我国国有资产投资体制经历了几次分权、放权周期性的变革,可以发现其中几次变革并非出于发展经济的实际要求,而是当时特殊背景下的历史产物,国有资产投资体制最后又回归到高度集中管理的制度模式下,计划经济体制也逐渐暴露出其固有的弊病,中国经济呼唤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模式的变革也开始酝酿。

三、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国有资产投资体制的演变

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为标志,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历史时代,我国自此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国有资产投资体制共经历了4次大的历史变革,分别为初步探索阶段(1978-1987年)、实践推广阶段(1988-1991年)、深化改革阶段(1992-2003年)、进一步完善阶段(2004年-今)。

1.初步探索阶段(1978—1987年)

改革开放政策实施之初,国有资产投资集中统一、指令性计划和行政管理为主的体制已经暴露出其严重的弊端,并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严重障碍。为打破这一局面,1978年开始了国有资产投资领域改革的初步实践,这一阶段主要实行了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扩大企业经营自、扩大投资渠道等多项制度改革。

这一阶段改革的基本内容包括:第一,中央和地方政府投资事权初步划分;第二,逐步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格局;第三,出现投资来源多渠道局面;第四,改进投资计划管理体制;第五,发展投资中介组织;第六,在建设实施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第七,鼓励跨行业、地区和企业的横向投资流动和联合。

2.实践推广阶段(1988—1991年)

1988年,国务院颁发《关于投资管理体制的近期改革方案》。这一方案在总结前些年改革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针对投资领域存在的问题,第一次较为系统地提出投资体制改革的基本任务和一系列推进改革的措施。具体措施如下:第一,明确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投资权责,对重大的长期的建设投资实行分层次管理,加强地方的重点建设责任。第二,明确投资资金来源,建立中央基本建设基金制度,将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按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分别进行管理,保证重点建设有稳定的资金来源。第三,成立六大专业投资公司,用经济办法对投资进行管理。第四,建立证券交易市场,为发展直接融资创立条件。1990年和1991年,国务院批准在上海和深圳分别成立了证券交易所,为企业的投资开辟了新的资金来源。第五,颁布产业政策,加强以产业政策为核心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第六,明确企业投资权责,扩大企业投资决策权,使企业成为一般建设的投资主体。

3.深化改革阶段(1992—2003年)

以1992年初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为标志,中国的改革开放向前迈出了重要而又坚实的一步。1992年底,党的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体制,国有资产投资体制进入了深入改革的历史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措施包括:

第一,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为了改革原有的项目组织管理方式即建设项目指挥部制,建立起项目建设内在的自我约束机制,消除建设指挥部存在的种种弊端,以适应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从1996年开始,国家在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建设中推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第二,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为了解决建设项目全额负债搞建设,项目建成后因负债率过高而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问题,从1996年开始,我们开始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对各种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国有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项目和集体投资项目,都必须按总投资的一定比例落实资本金后才能进行建设。资本金未达到规定比例的,不得进行融资筹资活动,项目不得批准建设。建设项目资本金由投资者认缴,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

第三,实行项目建设招标投标制。为了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投资建设领域,实现对工程投资、进度、质量的有效控制,从1984年我们就开始逐步实行工程建设任务由行政分配向通过招投标竞争的转变。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正式实施,随后国家计委又陆续颁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一系列相关配套的法规和规定。按照规定,凡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等等都要进行招标,其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第四,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1990年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进而加强对项目资金的控制,我们在工程建设中推行了工程建设监理制。实行工程监理制,由监理单位派出工程建设的有关专家进行施工现场监督与控制,并对隐蔽工程等关键性工程实行旁站,对保证工程质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第五,实行重大项目稽查特派员制度。为了加强对国家投资重大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国家资金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1998年国家建立了重大项目稽查特派员制度。2000年,国务院批准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重大项目稽查工作开展三年多来,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的项目和个人,对管理好的项目也给予了宣传表彰,从而对保证国家投资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加快建设进度、提高工程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4.进一步完善阶段(2004年—今)

2004年,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这是我国国有资产投资体制改革进入新的历史阶段的重要标志,这项改革的出发点,就是要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通过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运用经济和法律的手段引导社会投资;就是要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建立严格的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此次改革的措施主要有:第一,改革投资管理制度,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的地位,落实企业投资自。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第二,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推行政府投资代建制。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第三,改进投资宏观调控方式,协调投资宏观调控手段。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投资进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有效调控;编制发展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制定并适时调整投资指导目录;建立投资信息制度;建立科学的行业准入制度;第四,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

四、结论

经过四次改革以后,我国基本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国有资产投资体制,其主要成就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实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资金来源和投资方式的多元化;第二,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得到确立,投资自扩大;第三,政府投资范围合理界定,政府投资项目实现市场化运作;第四,投资宏观调控体系得以建立和完善,调控方式和手段明显改进;第五,投资环境大大改善,社会资本投资领域放开和扩大。当然,改革之中也暴露除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推进投资体制改革尚存在体制障碍;第二,核准制和备案制没有得到真正落实;第三,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亟待建立;第四,投资体制改革与其他相关领域的改革难以协调;第五,投资体制改革与宏观调控存在矛盾。因此,继续深化国有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建立完善的适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国有资产投资体制仍然使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

纵观国有资产投资体制改革的历程,其制度变迁呈现出综合性、依附性、行政性、渐近性与实践性等五个典型特征。按照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变迁的一般理论,我国国有资产投资体制改革最主要的特征是以强制性制度变迁为主导的路径模式,政府在推动改革的过程中起到了最主要的作用;但强制性制度变迁也表现出到诸如违反一致性原则的局限性,既得利益集团可能会成为制度变迁的阻力,计划经济时期几次错误的体制改革证明了强制性制度变迁也可能对经济效率造成的损害,因此仍然需要建立更为完善和规范的制度体系来保证制度效率的实现。同时,整个过程体现出国有资产投资制度向资本属性的回归,政府逐渐从投资者、管理者与运营者合而为一的角色中逐渐转变为专注于投资与监督的角色,并从管制“缺位”与“越位”并存的局面中逐渐脱离出来,政府行为界限的合理界定是尊重资本属性的必然要求,只有在尊重市场机制的基础上进行资本运营,国有资本投资才能保证经济效率,从而使整个国有资产投资体制向着更有利于实现国有资产投资保值增值的目标不断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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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论文例6

按照这一文件精神,国有资产出资人是国家授权的企业法人。我们认为,国有资产出资人是在经营活动的国有资产产权主体,是被授权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所有权权能并且自己有独立产权权能的市场行为主体,是与其它市场主体地位相同、权责对等的市场行为主体。从过去到现在,尽管政府也直接指定了一些经济组织(如大公司)作为出资人,但我国国有资产出资人长期以来大多是政府机构担任,主要有: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济贸易委员会、专业经济管理部门等,这仅仅从形式上解决了出资人是谁的问题,而实质上并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理论原则。我们认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机构不能充当国有资产出资人。这是因为政府机构性质和职责决定了政府不能作为出资人。第一,政府的基本职能是以国家名义面向全社会进行日常管理和服务,其权力来自于人民,管理和服务对象是整个社会;而出资人的出资目的和行为动机是以投入到企业的全部资产追求最大的价值增值,其行为是“经济人”行为,政府机构如果充当出资人,就要通过董事会等决策机构介入所投资企业的事务,如参与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等,政府如果仍然集这两重身份于一身,喊了多年的“政企分开”和“政资分开”就永远也分不开。第二,政府作为出资人参与市场竞争,既不利于大力发展非国有经济,也不利于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由于政府出资人不仅掌握着雄厚的资产,而且掌握着权力,这是其它出资人所不具备的,在市场竞争中,其它出资人则处于劣势地位,市场竞争就难以做到公平、有序。第三,政府作为出资人会与企业经营者产生一系列的矛盾。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出资人的产权是不能干预经营人的法人财产权的,出资人一旦投资到企业,就丧失了对财产的支配权。但政府由于是出资人,就可能越过产权的界限,利用手中的行政权力,干预经营人的法人财产权。面对这样的出资人,经营人简直无所适从。总之,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出资人一定是具有独立市场主体的身份,政府机构之所以不能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是因为政府机构不具有这种独立市场主体的性质。

那么,是不是任何市场主体都适宜作国有资产出资人呢?回答是否定的。首先,我们不主张,至少在目前不主张由自然人和私营或合伙企业充当国有资产出资人。虽然自然人和私营或合伙企业也是独立的市场主体,但他们在财产、人员、经营水平方面没有什么优势,特别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刚刚建立的初期,国有资产管理的正常运行机制还有待培育,这些微观单位很难担任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责任。其次,我们主张原则上国有资产出资人应是具有“中国居民”身份的法人经济组织,“非居民”组织不宜出任这一角色。这是因为,国有资产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对整个国民经济具有控制力,将这一“控制力量”交给“非居民”显然是不适合的。再次,由于国有资产不同于一般的私人资产,国有资产出资人应是一个特殊的法人组织,它在很多情况下要履行国家的宏观调控职责,国家对它的干预肯定要比其它市场主体多,因此,国有资产出资人组织最好是国有独资企业,至少也要是国有控股的公司企业,待将来条件成熟以后,再考虑是否让私有(或私人控股)性质的企业成为国有资产出资人。除此之外,在选择国有资产出资人时还应该考虑一定的资产条件、人员条件和经营管理经验等。因此,目前较适合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市场主体主要有大型企业集团、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经营公司、投资公司、信托公司等,也可以按照全新的三级管理体制专门设立新的国有资产投资公司来授权托管国有资产,或者是按照现在正在实施的办法,将原来的专业经济管理部门这一行政组织改造为企业法人,政府授权给这一法人组织,使之成为国有资产出资人,变原来专业经济管理部门与下属企业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为以资产为纽带的出资人与所投资企业之间的关系,即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以上这类企业法人组织必须具有雄厚的资产实力、众多的经营管理人才、丰富的管理经验、广泛的社会联系,这样才能用较短的改革时间、较少的改革成本、较高的改革效率,逐步引导我国国有资产的运行走上市场经济的轨道。

二、按三级管理体制管理国有资产的关键问题在哪里

按照“授权经营”的要求,国有资产的运作涉及三类机构、两个环节。

三类机构是: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产出资人和国家投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政府机构,代表全体人民管理国有资产,国有资产出资人和国资企业是微观经济组织。两个环节是:授权和投资。授权是国有资产运作的第一个层次,它涉及到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与出资人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其基本内容是:国家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将一定数量的国有资产委托给选定的国有资产出资人经营;在经营期内,国家掌握授权资产的终极所有权,决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的重大经营战略和重要人事安排,国有资产出资人掌握授权资产的产权;在经营期内,国有资产出资人按协议承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依法经营的前提下,做到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真正做到“管营分开”和“政资分开”。投资是国有资产运作的第二个层层次,它涉及的是不同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国资出资人企业为了一定的效益目标,将国有资产的使用支配权委托给所投资企业行使,出资人保留国有资产的产权,被投资企业享受法人财产权。这样就形成了国有资产的三级管理体制。

按照三级管理体制管理国有资产,在投资经营和授权经营中,“授权经营”是一个极为重要的体制设计,是建立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核心,因此,我们认为,按照这一体制管理国有资产关键是第一个环节。在第二个环节中,授权经营机构即出资人作为市场竞争主体,在参与市场竞争中与其它的市场竞争主体没有什么两样,国有资产出资人与所投资的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之间是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按照现存的《公司法》进行管理。现在的重点和难点是第一个环节,也就是如何将国有资产出资人塑成为一个真正的内有动力、外有压力,高度关切和维护国有资产,使之最大限度地保值增值的市场行为主体。有人说,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先放开市场,后培育市场主体,这里指的市场主体主要是指国有资产产权主体,这一个环节就是做培育工作,第一个环节和第二个环节之间是源和流的关系,第一个环节即授权经营解决不好,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就无法确立。面对数量如此庞大的国有资产授权给谁,如何授权,授权的期限如何确定,国有资产收益如何分配等问题,这就是目前攻而未破或者说正在摸索的问题。我们认为这需要专门的立法。在国家有关法规未完善之前,授权经营中最好采用签订协议的方式。即使将来法规比较健全了,由于国有资产分布于不同的行业,情况千差万别,在一对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与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谈判和授权经营中,也还要有规范的协议,政府和出资人之间按经营协议来履行各自的权力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国有资产出资人怎样产生和有序流动

我们认为,国有资产出资人的产生和流动只能通过公开的市场竞争,应尽可能做到“公开、平等、竞争上岗、择优录取”,“能者上,庸者下”。也就是说要尽量将国有资产委托给那些最能胜任它经营的市场行为主体,让国有资产和其它非国有资产一起公开、平等到地参与市场竞争,使之最大限度地保值增值。按公平竞争原则选择国有资产出资人既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国有资产保值的需要。另外,按照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原则来对待国有资产还能为大力发展非国有经济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正如“十五纲要”所指出的那样,“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实行同等待遇”。如果不是采取公开、公平、择优录取的方式来选择国有资产出资人,就难免存在“暗箱操作”,国有资产出资人就可能获得某种特权,或者对国有资产的经营不负责任,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就难以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其结果是要么国有资产出资人不尽责任心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要么因为国有资产出资人存在特权,而这种特权是非国有资产出资人所没有的,这就可能限制非国有经济的发展。

按市场竞争原则选择国有资产出资人大致要经过以下程序:向社会广泛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信息——初步确定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出资人“竞争上岗”演说——可行性研究——进行决断——向社会公示——正式授权。

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流动包括程序性变更和非程序性变更。

国有资产出资人的程序性变更包括以下四种情况:(1)原国有资产出资人自愿退出后的补缺;(2)原出资人破产后的资产转体;(3)实行末位淘汰;(4)原出资人授权期满后与具备条件的其它经营组织一起重新竞争上岗。

国有资产出资人的非程序性变更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从外部来讲,由于国家调整方针政策,如调整产业结构、地区经济结构等,国有资产从所在的产业或地区退出,如“国有股减持”,国有资产变现等;(2)从内部来说,由于出资人在经营过程中违法违规操作,主要负责人已构成经济犯罪,或者经营决策中有重大失误,给国有资产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委托方都可能终止合同,将国有资产权收回,交由一定的机构临时托管或重新确定出资人。

按市场竞争原则选择国有资产出资人和实行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有序流动应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按市场竞争原则选择国有资产出资人只是一个总的原则和方向,就目前来讲,必须从实际出发,不能一刀切,要坚持试点,逐步推开。这里所指的不能一刀切包括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能一刀切;政策性经营领域和竞争性经营领域不能一刀切;还包括对国外的做法和经验不能照抄照搬。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还很不完善,而这一体制改革又恰恰是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难点的关键环节,只能是走一步看一步,对什么样的设想和方案恐怕一下子还难以大刀阔斧地全面推开。另外,按照市场经济运作的基本规律来管理数量如此庞大而又十分分散的国有资产是前无古人的事,国际上也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据统计,我国有9万多亿国有资产,约占全社会资本总额的50%,其中竞争性资产在3万亿~5万亿之间(视划分标准不同而有所差别),其绝对数和相对数都是全球绝无仅有的。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也有经营性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但它们大多分布于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和垄断性行业以及公共产品的生产经营领域,竞争性领域极少。除此,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政府行为的透明度还不高,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想要在较短的时间内就使国有资产出资人的选择完全做到“公开透明、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竞争上岗”显然是不现实的,所以要充分考虑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

二是要求政府部门“从我做起”。我国的市场化取向的改革是政府推动型的,在某些领域,应该是政府退一步,市场才能进一步,政府不退,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就会受到限制。“政企分开”也好,“管营分开”也好,分不分得开,关键取决于政府。长期以来,我们对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存在着分权的格局。按照市场竞争原则选择国有资产出资人,就要打破原来的格局,一些政府机关的既提利益就要丧失。1998年后,中央和一些地方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局撤销了,将国有资产的出资所有权分由不同的政府部门行使,由作为社会经济管理部门的财政(厅、局)兼国有资本基础管理职能;由同样作为社会经济管理部门的经贸委行使对国有企业的监督职能;由人事部和大型企业工委负责国有企业的监管和主要经营者任免考核等,这样的改革有的说它是一种“摸索和尝试”,有的说它是“换汤不换药,是一种旧体制的复归”,还有人说得比较尖刻,说它是一种各部门的“利益均沾”。无论怎么说,事实上这些部门都可以管国有企业,都对国有企业插手,如果通过竞争性原则确定国有资产出资人,就必须有一个统一的部门来对国有资产出资人授权,以上分权的格局就要被打破,有些“部门利益”就会损失。匈牙利著名经济学家卡尔·波拉尼就政府积极主动引导市场经济,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说过:“通向自由市场的大道是由国家铺就,并保持其畅通的。”我国一位经济学家也说过:“我们可以要求国有企业实行‘政企业分开’,但有权作出‘政企分开’决定和行动的正是政府。”

四、如何分别对待不同性质的国有资产

为了研究的必要,我们将国有资产分为一般性国有资产和特殊性国有资产。这里所指的一般性国有资产主要是指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产,而特殊性国有资产主要是指非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产或政策性经营领域的国有资产。基于这样的划分,是因为它们各有特点,在出资人选择方面应有所区别。

我们认为,按竞争性原则选择国有资产出资人主要是指一般性国有资产;对特殊性国有资产的管理需要制定特殊的规范,主要用行政指令或政府任命的办法,确定其出资人。这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政府自己充当出资人,实行国有国营。但我们认为,这需要有专门的机构,这样的机构只能作为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者,不能身兼其它的社会管理职能。例如,有些国家,设立了管理国有企业的专门部委,(如新西兰的国有企业部、意大利的国家控股部),以法律形式规定这些专门机构的任务就是负责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其它政府部门不能干扰他们的工作,这种以机构分工和目标分解的方式来解决所谓的“双重身份”问题的做法,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政资分开”,被一些国家的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二是专门成立政策性经营公司,指定其经营特殊领域的国有资产,对这样的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政策性补贴,如政策性银行等。我们认为,一般性国有资产出资人可以是国有独资公司,也可以是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尽管目前大多是国有独资的,但今后发展的趋势可能而且应该多元化。但政策性经营领域的国有资产出资人最好是国有独资公司,因为这里允许有政策性亏损。

国有资产论文例7

1.1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不健

全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重点加大了对国有企业资产管理的力度,淡化了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国资委只管理国有企业资产,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由谁监管,没有明确的职能划分,高校的资产管理只归口于其主管部门的财务处,缺乏有力的监管体系。

1.2高校存在严重的资产不足和资产浪费现象

由于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一方面资产的不足体现的越来越严重,一些理工实验设备无法满足学生的实验课程,教师的教学设备缺乏,生均图书数量、生均住宿面积等均达不到要求,各高校为了达到高校办学条件的评估工作的要求,往往是“物不够数来凑”,在账面上大做文章。另一方面存在着设备闲置等浪费现象。主要表现为:一是一些专用实验设备使用率不高,甚至长期闲置;二是在高校中普遍存在对设备的管理维护不到位,使用期短,损坏率高。

1.3高校资产管理存在着多头管理的陈旧管理体制

即形成了设备部门管理用于实验、教学和科研的物资、仪器;后勤部门管理房地产、办公车辆;图书馆管理图书资料;产业处管理“三产”资产等多头管理局面。由于管理方法不统一,相对管理的责权划分不明确,缺乏强有力的指挥协调机构,使实际工作中职责不清,加大了管理成本,降低了资产的使用效益。

1.4经营性资产运作缺乏规范性

高校在开展经营性活动中,把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过程中,很少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和申报,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产权不清,经营活动无偿使用国有资产的现象普遍存在,有的利用教学科研设备进行创收活动,无偿占有国有资产。在校办产业中,尽管有的给学校上缴部分利润,但受个人利益的驱使,相对资产使用得不到应有的价值补偿,有的校办产业潜亏严重,实际上造成了大量国有资产的隐形流失。

1.5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没有得到足够重视,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

长期以来,各高校普遍存在着重视货币资金的管理,忽视实物资产的管理,重视购置和更新,忽视维护和管理,认为资产与办学无关,使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混乱,普遍存在家底不清,产权不明确,账物不符,账外资产大量存在等现象。

2加强高校资产监管,建立科学的资产监管体制

针对目前高校资产管理现状,为适应高校发展的新形势,保证高校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加强高校资产监管,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科学的资产监管体制,从根本上预防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增值、保值。

第一,提高各级领导的资产管理观念,提高资产管理人员的素质。由于受传统观念重钱轻物的影响,资产管理者的资产管理意识淡化,长期以来,各高校资产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管理人员学习提高的机会更是微乎其微,随着高校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大,更要求一支高素质、责任心强的管理队伍,才能更好发挥国有资产对教学、科研的物质基础工作,保证高校资产管理有序进行。第二,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建立完整的资产管理机制。根据财政部出台的《全国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中央行政性资产的管理办法》《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教育部共同制定的《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的细则的要求,建立一整套完整的资产内部管理体制,建立从资产购置的审批、购买、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直到资产的报废、变卖的管理办法以及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并按期检查实施情况,做到归口管理,各司其责。

第三,从内部挖掘潜力,使国有资产物尽其用。各高校应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彻底清查,核实资产增减变动情况,摸清家底,做到账实相符,合理调剂闲置资产,最大限度地提高设备使用效率,对部分设备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将收取的款项纳入学校综合预算,以弥补教育事业经费不足。明确资产处置权限,对资产处置实行分级监管,各职能部门分别把关,对有偿调出或变卖的资产由专家组评估,以合理的价格作价处理,所得收入纳入学校统一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加强高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变化,高校的校办产业已迅速发展,面对长期以来产权不清,职责不明确,“投入多,回报少”等一系列问题,各高校产业首先要理顺产权关系,实行政企分开,各高校产业应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实行有偿使用。一是作为投资的方式进行固定资产的投入,按投资比例取得收益。二是作为租赁形式,学校应收取资产的应有价值的使用费,以保证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五,加强高校无形资产管理。知识产权是高校国有资产的一个重要内容,目前各高校对此重视程度不够,应加大对知识产权等一系列无形资产的管理,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完善知识产权管理的各项内部规章制度,建立激励机制,促进高校科研成果的研发和转化。

总之,加强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是高校面临的重要课题,也是保证高校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因此如何实现科学的规范化的资产管理在高校管理工作中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索。

[论文关键词]高校国有资产现状与缺陷

[论文摘要]高等院校的规模不断扩大,给各高校的资产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合理有效使用和配置国有资产,增强国有资产产权意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以及资产运营的多元化管理,对做好高校资产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国有资产论文例8

第一,资产配置不合理,产权虚置,家底不清。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不完善,没有统一的资产配置标准,相关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和配置资产时,缺乏科学的参考依据,造成配置标准不统一,影响了资源的配置效率。资产管理与配置管理脱节,管配置的不掌握资产的存量情况,管资产的不了解资产的配置情况,导致“出口”管理与“入口”互相脱节,影响了工作的整体性和有效性。对单位使用非财政资金购置资产不受约束,一些单位购置资产不顾实际需要,超标准购建资产,不仅增加了购置支出,而且在使用和维护方面每年还需要花费一定的资金,加重了单位的经济负担。虽然财政部门每隔几年就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搞资产清查,造册登记,但各个单位和部门敷衍对待,草率填写,使政府一直无法核算其真实家底,即使财政部门拿到资产清查统计报表,由于没有考虑损失或者增值、折旧等因素,账面价值实际上已经失去了经济上的意义。

第二,资产使用效率不高,闲置浪费现象严重。由于可以无偿占有、使用,各单位总想方设法多向财政要求资金,多占用国有资产,而不顾本单位的实际需要,由此引发单位、部门之间相互攀比,使资产配置不合理,造成单位间办公条件和福利的苦乐不均。由于部门各自为政,没有管理部门优化配置、调剂使用,在使用过程中缺乏规范化管理,对使用情况又疏于考核,所以,不仅设备重复购置严重,还造成资产闲置,利用率底,损失浪费严重。其中固定资产尤为突出,部分单位公房闲置或出租、公车私用等,有的设备每年只使用数小时,多年闲置,缺乏保养,损坏严重,最后只能淘汰或者以较低残值处理。

第三,管理体制不完善,资产流失严重。从宏观上讲,财政等部门分别从不同角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但实际工作中存在资产管理的真空地带。管理权和使用权分散在相应的各职能部门中,管理标准、口径、方法不统一,管理责权难以划分,部门之间不易协调,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脱节。“非转经”行为引发国有资产流失。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部门单位为了多给职工发奖金、搞福利,总是将尽可能多的剩余国有资产对外经营,形成经营收益,但由于“非转经”后产权归属不清,无人向经营者追索投资收益和所有者权益,单位能直接从中得到利益,这就使得单位争相办经营实体,甚至把一部分精力放在如何创收上,这既违背了“非转经”以弥补行政事业单位经费不足的初衷,也影响了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发挥。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与管理体制、部门单位制度、管理人员及其管理能力水平、管理方法等都有密切的关系。总的来说,其根本原因还是由委托关系引起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相关管理部分无法将庞大的行政事业国有资产静态和动态情况及时全面的了解和把握,这是造成国有资产管理难度较大的主要原因之一,信息化则有利于解决这些问题。

二、信息化建设有助于解决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问题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规模庞大,分布范围十分广泛,不可避免的要通过层层委托进行管理,伴随着这种委托关系而来的即委托方与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要在现有的体制下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只能增加信息的透明度,而信息化无疑是一种有效手段。信息化通过统一的技术平台,用标准化的数据和业务额操作流程,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国有资产的管理状况,有利于管理层有效的监控、可以使国有资产的管理相对透明化从而降低委托所带来的成本包括监督成本以及资产浪费、使用效率低下而引起的机会成本。另外,从发展的角度看,管理信息化也可谓大势所趋,信息技术已经成为现代管理中的有力武器,通常来说,管理信息化可以从根本上改变传统的管理模式,大大降低因距离和时间而造成的管理成本,提高了管理的效率和水平。具体而言:

首先,信息化有助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更合理的配置。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民人均收入的提高,财政支出的相对规模逐年递增,公共经济规模、公共部门及公共资产规模也会相应扩大。而公共支出的比重提高必然带来公共部门的扩张和公有资产的增加,政府对资源(资产)的占有和使用过多,从而对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国民福利带来了负面影响。通过国有资产的信息化,采集基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全过程管理的基础数据,了解资产占有和使用情况、闲置资产的数量与分布情况,能够将从国有资产的管理、统计、查询、分析一直到决策支持等一系列的功能变为可能,从而能够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层次化和集中化管理,简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流程,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效率,杜绝随意购建资产的行为,使公共资源的配置更加合理。

其次,信息化有助于强化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监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是降低管理成本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财务监管,堵塞管理漏洞的有效手段。它可以规范管理程序,细化管理对象,强化管理力度,实现资金的有效监控,减少决策的盲目性,大大提高国有资产管理的效率和水平;管理信息化通过管理审计和跟踪监督等,能有效降低或消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的非客观因素影响,保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流程化、科学化、规范化,有效防止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流失。

再次,信息化建设有助于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避免资产闲置浪费。国有资产监管重要指标的资产配置效率和运营效率,要有根本性的改善,管理信息化提供了一个公开公正公平的环境,国资监管部门可以随时了解资产的变动情况,对资产进行适时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闲置或浪费国有资产的情况,加强国有资产的调剂或调配,优化国有资产配置分布,提高国有资产的利用率,保证国有资产的有效运营和保值增值。

三、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国家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机器正常运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各种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重要物质基础之一。随着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需求的不断增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已经被各级政府所重视。近几年我国正在逐步建立健全信息系统,在全面推进信息化的基础上,将所有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状况统一在一个平台上,实现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的飞跃。在推进信息化过程中,我们应注意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统筹规划,统一运作。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财政部门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进行账面和实物对比,彻底摸清家底,在此基础上建立完整的资产数据库,实现国资监管部门与各单位信息化系统相互兼容,实行统一产权登记、统一处置管理、统一办公用房标准、统一资产经营和统一福利标准,提供可靠的数据保障。利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了解资产占有和使用情况、闲置资产的数量与分布情况,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杜绝随意购建资产的行为,实现对国有资产在事前、事中、事后进行不间断的监测。

二是抓好信息标准化建设,提高资产管理规范化水平。信息化的本质是标准化,依照标准规范由专门部门实施管理,是现代管理的基本特征。建立和完善信息化的支撑体系,广泛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共财产管理经验和我国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已经取得的成果,在完整的法律框架下,构建集中统一监管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体制和涵盖资产形成、使用、处置的全过程运行机制。形成运转协调的资产监管机制,是信息化建设的长久之计。从机制入手、做系统化的整体考虑,防止只解决一时一事的短视行为,企图通过一次性的工程行为,一举解决信息化中的标准化问题是不切合实际的,而是应结合实际,确定信息化发展战略及运行机制,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法制化、经常化、科学化、正规化,建立正常、严格的管理秩序。

三是重视人才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的整体管理水平。要想顺利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关键在于人才队伍的建设。一方面,国有资产的管理无论在何种程度上实现标准化或者智能化,最终执行的都是相关的人员。而由于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信息化不仅仅涉及信息技术的使用,更重要的在于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应的专业知识。这是一项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管理创新工程,需要复合型人才来组织并承担有关规划、设计、实施、运作等复杂工作。只有将信息技术与资产管理专业知识融会贯通,信息化才能健康发展。因此,实行国有资产的信息化首先要建立一支紧密协作的团队。另一方面,委托问题往往是由于人主观上有其自身的利益诉求、客观上又存在信息优势而引致的。归根到底还是受人即国有资产的实际控制人的意志支配的。因此,人才的思想道德素质更是重中之重。如若没有解决利益的一致性以及实际控制人意识层面的问题,国有资产信息化最终必然沦落为一个耗费巨大的摆设。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信息化绝非信息部门或者管理干部的专利,它关系到全体工作者,将落实到每名员工的日常操作中。唯有全员积极参与信息资源开发和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信息化还需注重对全体员工信息化知识、技能的培训。

四是处理好安全与监管的关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化系统可谓涉及范围广,信息量大,有的分布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因此,始终要把信息安全放在至关重要的位置,始终坚持安全与监管并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网络环境下的信息安全体系是保证信息安全的关键,包括计算机安全操作系统、各种安全协议、安全机制(数字签名,信息认证,数据加密等),直至安全系统,其中任何一个安全漏洞便可以威胁全局安全。进一步加强安全监控体系、密匙管理体系、网络信任体系、应急反应体系等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完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风险评估制度;发展自主可控信息技术,争取掌握信息安全工作的主动权;完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加强信息安全制度建设,建立确保信息安全的应急处理机制。努力做到未雨绸缪、防范于未然,做到安全地监管。

总之,利用信息化手段管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对国有资产管理方式和方法的重大创新,是国有资产管理的新突破。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可以在统一的技术平台上,及时、全面地实现信息共享,有效增强管理过程中的控制力,从而全面提升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曹艳杰.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行规范化、专业化、市场化经营管理的探讨.中国农业大学学报,2004(2)

2.林贻武,肖光华.行政事业资产监督与管理体制的探索.福建省机关后勤改革发展论文集,2004

国有资产论文例9

2004年,以郎咸平教授质疑海尔、TCL、柯林格尔等曾被树为改革成功典型的“明星企业”利用产权改革鲸吞国有资产为导火索,引发了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激烈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如何看待MBO与国有资产流失?要不要继续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怎样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毫无疑问,没有人会否认转轨经济中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存在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情况,郎咸平所讲的在MBO过程中存在瓜分国有资产问题也大量存在。但是,对于国有资产流失向来都有不同理解,对我国的产权改革及国有资产流失必须持理性的态度,不能将其归咎于MBO本身而主张终止国有企业产权改革。

一、MBO的不规范与国有资产流失

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国有企业尤其是地方中小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有一半左右最终是以MBO的方式实现,另外半数则以外资、民间资本或其它社会法人进入的方式实现,总体效果而言,有70%以上的国有企业都成功实现了改制,经济效益明显提升。

另一方面,我国当前对中小企业改制普遍采用让管理层持大股的方法,透明度和竞争度都很低,缺乏完善的操作规则和程序,在某种程度上成了管理层瓜分公产的盛大晚宴,确实导致了国有资产的流失。这里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方面,如果改制公司的资质较好,管理层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和在任的便利,通过各种途径低估国有资产,侵吞国有资产。另一方面,如果改制公司的经营状况较差,MBO往往以净资产为依据进行,这导致了管理层可以用很少的货币资金实现对总资产数额极大的公司的控制权。在获得控制权之后,管理层大规模地将公司资产转移至个人手中,以收回投入的资金。这种情形在以公司的资产为抵押向银行贷款获得转制公司的控制权时,更加严重。这是MBO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道德风险巨大的例子,实际上是转制以后公司治理机制缺陷所引起的弊端,也是郎咸平批评MBO的重要原因。

大规模的MBO也导致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统一,与我国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进股份制改革的方向不相符合,是一种次优的治理结构和安排。MBO是一把双刃剑,必须客观公正地看待。

二、内部治理机制的缺陷与国有资产流失

2004年,创维老总黄宏生、中国航油集团(新加坡)总裁陈久霖、伊利集团董事长郑俊怀等企业高管频频出事,在2005年1月这个短短的一个月时间里,东方创业、浙江东方、东北高速等9家上市公司的10名高管又纷纷落马。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不完善,不仅是这些国有企业高管纷纷落马的制度原因,也极大地损害了国有企业的经营业绩,导致国有资产的显性与隐性流失。

我国国有出资人不到位导致董事、经理层不能诚信经营,从公司治理层面来看,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董事会的决策职能和经理层的执行职能没有真正分开,董事长和总经理一人兼任、董事会和经理层大面积重合的现象普遍,造成职责不清、工作效率低下和监管不到位,内部治理的失效是国有资产流失的制度根源。这种流失主要表现有,非法转移国有资产,管理层内部勾结、共同作案等。更有甚者,把主营业务中高收益部分独立出来,由企业领导、员工私人投资成立的公司经营,利用母公司的资源甚至设备,获取的高额利润就成了职工特别是中高层管理人员的“福利”。这类“寄生公司”不仅会造成巨额隐性国有资产流失,而且会因脱离监管而产生职务腐败和经济犯罪。

第二,部分国有企业与政府(控股股东)存在较强的依赖关系,企业重大决策及领导人任命受政府支配较多,导致管理层经营行为具有附属性和行政化的特征。政府官员有选择的权利,但并不对选择的后果承担责任,不可能真正有积极性选择那些最合适的人。这在客观上也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损失。

第三,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国有股“一股独大”,造成了“外部人内部化”,加剧了“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同时,国有企业薪酬水平偏低,形式单一僵化,难以产生理想的激励效果。最终产生两种后果:一是人营私舞弊,增加隐性收入与在职消费,“积极地搞垮国企”;二是虽不侵吞国资,但丧失经营热情,“消极地拖垮国企”。管理层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贬值与流失。

近年来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改革取得了很大成就,然而从整体上来说,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依然是“形似而神非”。如果将适度的国有资产流失看作成国有企业改革必须支付的成本的话,那么我国当前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是公司治理不完善所导致的直接结果。

三、规范国企产权交易,完善公司治理

国有资产论文例10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质性突破

(一)对“所有者缺位”的匡正

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根本缺陷,在于没有实现“所有者到位”这一最基本要求,造成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这是国有资产发生经营性亏损,无人负责,国有资产流失,无“法”确定责任人的根本原因。

社会主义国有资产所有者,看起来是十分明确的,即全民所有。但是,由于13亿所有者中的任何一个自然人,都只拥有1/13亿的资产所有权,因而都不能以“个体”身份“所有”国有资产。这种情况下,只能由国家代表全民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问题在于,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国家,应当怎样认定?或者说,谁是国有资产的责任主体?只要这样提问,就会发现,在实际操作中,国有资产产权主体十分不明确。至少,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财政部、国家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以及国家组织人事等部门,都可以代表国家,都拥有部分实实在在的出资人权益。就是说,现行国有资产所有权被分割在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这不仅是形成条块分割的深层次原因,而且也是国有资产产权责任主体缺位的体制性原因。当国有资产发生经营性亏损,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状况时,由于管资产的不管事,可以对此后果不负责任;由于管事的不管人,同样不应负责任;管人的,不管资产,就更有理由不对资产流失负责。

由此可见,所谓国有资产产权主体不明确,实质是国有资产处于无人负责状态,国有资产责任主体不明确,国有资产缺少强有力的有效监督主体;所谓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是缺少充分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出资人”。党的十六大针对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存在的根本缺陷,明确提出,即将建立的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将是“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体制。这一个“统一”和一个“结合”,匡正了原有体制中的两个“分离”;“出资人职责”,监督管理职责,明确落实到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对应于他所监管的那部分国有资产,是唯一的出资人,并且享有对国有资产主要经营者的任免奖惩权力。国有资产产权主体明确,国有资产所有者终将“到位”。

还应当指出,党的十六大关于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的决定,并没有否定国有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但却对只有中央政府才是国有资产出资人这一格局进行了重大改革,确认省市政府的出资人地位实现了“分级所有,分级管理”的辩证统一。

(二)为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创造了体制前提

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把“继续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同“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紧密地联结在一起,有着深刻的涵义。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构建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加快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并使之收到实效的体制前提。

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的实质,是国有资产(资本)的优化配置。这种优化配置,不仅仅是一个对国有资产存在空间重新布局的过程,也不仅仅是一个对国有资产投入方向重新定位的过程,而且更重要的是,这是一个涉及到方方面面、上下左右经济利益关系的调整过程。我们越是强调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要靠市场导向来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就越应当明确,关键在于要过经济利益调整这个“大关”,要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地方与企业、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现行国有资产管理,实现在“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中。所谓“条块分割”,就其实质来说,就是把部门的局部利益、地区的局部利益,放在国家(全民)利益之上,从而使国有经济的应有优越性难以发挥,国有资本的总体运营效益低下,也使对国有资产运行监督软化。明明是国家即全民的资产,只要布局在某一行政主管部门,就成了该部门的行政附属物,成为这个行政部门的所有财产,甚至成为其“寻租”的筹码。这是国有资产难以按市场经济规律自由合理流动的深层次原因,是国有资产专业化协作难于展开,生产社会化程度不高的体制。

党的十六大,扬弃了过去那种对国有资产实行行政性分割管理的体制,把国有资产置于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统一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手中,这就切断了国有资产布局同各个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直接经济利害关系,为国有资产布局的战略性调整,为产业结构优化,创造了现实可能性。

二、构建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的难点

(一)关于经济利益关系的变动

任何一项经济改革措施的出台,都必然伴随着特定经济利益关系的调整。一般说来,改革引起的原有经济利益关系变动越大,这项改革引起的震动就会越大,这种改革遇到的阻力也会越大,这也是改革发展的一般规律性。

可以预料,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不会违背上述这一改革发展的一般规律性。由于这项改革极其深刻地涉及到管资产的、管人的,以及管事的等各个方面经济利益关系的调整,不可能不受到一定的阻力。具体地说,党的十六大关于构建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决定彻底打破了原有条块分割所形成的经济利益格局,过去那种凭借行政审批权力,只收取“管理费用”,而可以不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的现象,再也不能存在下去了;过去那种掌握有人事任免奖惩权力,而对国有资产经营亏损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的现象,再也不能存在下去了……总之,利用所有者缺位,出资人不清,责任难于界定而捞取“免费午餐”,甚至侵占国有资产的行为,将很难产生,至少有了有效的防范制度。而这一切,必将引发来自既得利益者的阻碍,这种阻碍作为一种“摩擦阻力”,将不断延缓改革进程,甚至使改革停滞。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现行体制范围内经济利益关系调整的成功,同时,也呼唤着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特别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二)关于可能出现的新的政企不分

正在构建中的新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一个重大突破,就是地方政府在国有资产管理序列中的地位发生了重大变化。过去是“国家所有”,即“中央政府所有”,而地方政府只有“分级管理”的权了。新体制在坚持国家所有前提下,确立了地方政府对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地位,就是说,地方政府不仅拥有国有资产的管理权,而且同时拥有法定的那部分国有资产的相对所有权,享有所有者权益,并以“出资人”身份拥有管资产、管人和管事的权利。这种所有权对管理权在两个层次上的统一,无疑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上的实质性突破。但是,同时应当指出,所有权与管理权的“重合”,特别是在地方政府这一级的“重合”,应当有必要的制度安排和配套改革予以保证和规范,否则,很有可能强化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在新形势下出现新的政企不分。

从经济管理原理上说,所有权与经营权是辩证统一的。其中,有决定性作用、起最终支配作用的是所有权。所有权从根本上制约着经营权,经营权是所有权在生产经营管理中的体现。所谓“经营方式”,是所有者为了实现自身最大利益选择的最佳实现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国有企业改革之所以在放权让利阶段没有取得实质性成果,而在股份制改造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推动下,有了实质性进展关键在于触动了产权制度,确认了企业法人财产权,实现了企业管理权与其法人财产权的辩证统一。由此可见,确认地方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相对所有权,确认地方政府的出资人地位,将极大地扩张其管理国有资产的权力。这就提出了一个新问题,如果地方政府这种权力扩张,实现在政企分开、政资不分的旧格局中,实现在政府职能没有根本转变的条件下,那就有可能强化对企业的行政干预,出现新的政企不分。

提出这个问题,不是说正在进行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必然会强化政企不分。而是说,即使政府作为出资人,也要把政府的一般行政管理职能,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分开,政府作为“出资人”,应当成为股东,并通过建立中介经营公司,搞好股权管理和资本运营,而不能直接经营管理企业,更不能用行政命令方法,干预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三)关于用人观念的转变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国有企业的领导人一直被当作党的干部来选拔和培养,我们姑且称之为“伯乐选马”机制。这种机制注重干部的政治思想素质,忽视业务能力。我们知道,对政府官员的要求和对企业家的要求存在重大差别,甚至在某些方面可能恰恰相反。如:要求企业家要敢于冒风险、善于冒风险,而对于政府官员则希望他稳健、四平八稳。资本采取市场化方式配置,企业家作为企业最重要的资本——人力资本也应按市场化方式配置,即采取“赛场竞马”机制。目前,由企业工委管理独立国有企业老总的“乌纱帽”的现状必须改变,管人、管事和管资产必须相结合。根据十六大精神,我们认为,未来我国的政治体制将这样发展,政府官员从公务员中通过组织部门考察、通过人大选举产生,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将通过市场化的方式产生,即根据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聘任,经营者的来源将是人才市场中的职业经理。

三、新体制下运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十六大报告中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论述大多是指南针性质的,有不少问题还有待深入探讨。

(一)国有财产与国有资产的分离

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革的时候,我们一定要重新审视国有企业的双重目标问题。国有资本与其他资本的大融合是必然趋势。资本是追逐利润的,国有资本莫能例外。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既然国有资本要介入竞争性经济活动,就必须讲究财务规律,不能同时追逐社会公平和效率双重目标。我们进一步认为,国有企业的提法应该完成历史使命了。建议使用“国资企业”(包括国家独资、国家控股和国家参股企业三种)提法。国资企业与其他类型的企业都是市场主体,唯一的不同是这类企业国家各级政府有一定的资本投入。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在宏观上必须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资产,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实为国有财产),前者追逐经济效益注重效率,后者追逐社会效益注重公平。混淆这两类不同性质资产在理论和实践上是十分有害的,比如公检法军办企业、国有企业从事非盈利性的社会活动、国有股减持充实社会保障资金等等。企业目标的唯一性会真正解放国资企业的生产力和生命力,提高国有资本配置的效率。

(二)建立国有资本中介经营公司,搞好股权管理

地方政府可以代表国家履行出资者职责,并不等于政府可以直接办企业,直接插手企业的事务,否则又将回到政企不分的老路上去。我们认为,十六大报告所明确的仅仅是地方政府可以成为直接的股东,而不是让地方政府直接办企业或直接管理企业。根据《公司法》规定,政府公务员不能成为公司的董事。因此,在政府和国资企业之间必须有一个中介组织,完成政府对国资企业股权管理的需要。我们把这一组织称为国有资本中介经营公司,可以按行业来组建。中介公司必须办成市场化、专家化、企业化的组织,通过“用手投票”、“用脚投票”等方式进行虚拟资本的管理。组建国有资本中介经营公司,不仅较好地理顺产权关系,对所控制的企业进行有效的激励和约束,维护国有资本的正当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而且由于其专家云集,控制的企业众多,可利用信息占有上的优势,对下属的国资企业存量资产进行重组,形成新的生产能力,也可通过兼并等方式取得规模经济效益。明确了中介公司成为国资企业的投资主体身份,确立其权力、责任和义务,对于提高国有资本总体运营效益,对于产业结构的优化都有重要意义,也有利于今后国有股产权的流动。

(三)建立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根据郭复初教授(2001)的研究,我国国有资产监督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重外部监督,轻内部监督,行政色彩太浓;重行政级别,轻业务技能,专业色彩太浓;重对经营者的监督,轻中间层次管理者的监督,片面色彩太浓;重上面监督,轻企业职工监督,群众色彩太淡。结合十六大精神,我们认为,国有资产的监督体系应该与营运体系同时构建。营运体系由政府来抓,国有资产监督体系则应由人大的常务委员会(建议成立专家型的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通过设立举报信箱、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方式进行监督)来抓,政协则对国有资产的营运、监督效果进行评议。

【参考文献】

[1].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