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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检验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2-11-04 11:06:21

食品卫生检验论文

食品卫生检验论文例1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推动生产力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强大动力。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对生活环境、对医疗卫生保健、对生活和生存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现代卫生理化检验的运用也越来越多。把卫生理化检验锁定在预防医学里的组成部分和研究手段的旧传统科学体系, 已经被现代卫生理化检验的定义和任务所突破, 它的发展, 已经进入到面向未来的新时期。

1 卫生理化检验的基础和意义

卫生理化检验技术发展到怎样的水平, 要看对卫生理化检验提出什么要求, 并由分析化学为卫生理化检验提供什么样的理论和测试手段, 分析化学发展越快, 为卫生理化分析提供的理论基础就越广泛, 卫生理化检验的基础是分析化学,分析化学的发展, 带动了卫生理化检验的全面同步发展。

现代卫生理化检验被定义为: 以物理学、化学、生物学、数理统计学、食品工艺学、环境检验学、食品营养学和卫生学等为基础的一门应用性强、多学科交叉的科学。其任务被规范为: 检验与卫生质量有关的物理性状、化学组成、环境质量等,为评价食品的品质、食品新资源的开发、食品新产品的研制、食品卫生监测、营养学和食品毒理学的研究, 生活饮用水、环境卫生提供科学依据;为绿色食品的确立提供客观有效的指标。

2 卫生理化检验的工作流程

按照现代卫生理化检验的规律, 对样品的检验程序,检验的工作流程如下:

应答信息信息分类样品处理分析样品检验方法归纳分析结果报告

检验目的样品采集检验项目

3卫生理化检验的发展前景

3.1 提出命题

此命题是根据高鸿和汪尔康教授对分析化学史, 从我国建国初期至今经历的三次分析化学领域里的变革而提出的。从本世纪40~ 50年代, 在我国, 分析化学有一门技术转变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以来, 在以湿法分析的基础上, 卫生理化检验工作者将重量分析、滴定分析、比色分析应用于卫生检验和科研工作中, 这是食品理化检验发展的第一阶段。自60 年代末和70年代, 为卫生理化检验发展的第二阶段。当时间进入80年代后, 由于微波溶解技术在分析化学上的应用, 使送检样品的前处理, 简化到令人吃惊的程度, 为卫生理化检验进入第三阶段奠定了可喜的基础。

3.2 发展阶段

卫生理化检验经过前两个发展阶段, 特别是第二阶段的飞跃发展后, 使本门学科从基础研究到前沿应用, 几乎达到了完美的程度。高科技、高智能, 使检验仪器朝着“傻瓜”的方向发展。我国的卫生理化检验工作者以高鹤娟、翟永信等专家为代表, 不但普及了食品理化检验的国家方法, 而且为卫生理化检验提供部分有价值的工具书和参考资料, 为我国在这一领域里及时步入世界先进行列, 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在这一阶段中, 更令人兴奋的是, 微波溶样技术在卫生理化检验中的应用, 不但为食品理化检验样品的前处理提供了更迅捷、快速的手段, 而且为建立现代检验方法做出了重大贡献。食品样品的微波溶样, 是利用微波的内加热理论, 使用微波消解仪器, 使极性分子50亿次/S的有效碰撞, 并使分子高速重排, 不断产生新的表面, 获得理想的溶样效果。至于微波技术在其他领域的发展应用和开发, 国内外学者亦有很多论述。

4 现代卫生理化检验前瞻

现如今, 卫生理化检验的内容仍为两大类。一类是营养成分析, 另一类是检品中有害物质的测定。在营养成分的测定中, 蛋白质、脂肪、糖、维生素、水分和无机盐仍然是主要的检验内容, 并延伸食品的生产和开发的领域中, 近年来, 被誉为“人体第七营养素”的膳食纤维的研制和开发, 正呈现上升趋势, 因为它对一些疾病, 特别是胃肠道以下的疾病的预防作用, 已被医学和营养学家认可, 这种纤维保健食品的商品也于近年来面世, 对食品中有害物质的监测范围, 已超出了旧有项目, 工业三废、及其他兴奋剂的检验, 也在卫生理化检验中占有重要地位。

未来食品将进入到无毒、无害、无污染, 安全可靠的“绿色食品”时代, 在以上两类食品检验内容和分析目的基础上, 食品理化检验的部分重点, 将被转移到如何确立“绿色食品”及其开发、研制、卫生管理等目标上来, 在“绿色食品”工作范畴内, 食品理化检验工作这不但对食品本身进行分析, 更重要的是对作为绿色食品的生产基地、原材料、动植物赖以成长的各种环境的监督检验, 检验内容将扩大到水质、大气、土壤及其他生态环境条件下的检验, 饲料、肥料、毒理学检验同样是工作研究的重要内容。

5讨论

在面向21世纪的今天, 卫生理化检验的根本出路在于仪器分析, 国产仪器的研制和开发, 在满足学校教学和基层工作需要方面, 已经做出了或正在做出贡献, 有的国产仪器完全可以代替进口仪器, 仅就对旧仪器与以新技术改造而言, 不仅可以节约大量资金, 焕发旧仪器新貌, 而且在某些方面还可以有新的突破, 只要理化检验工作者和研制生产分析仪器的企业研究工作者密切结合, 抓住当前机遇, 迎头赶上, 我国的卫生理化检验事业, 一定会走在本领域的前列。把卫生理化检验锁定在预防医学里的组成部分和研究手段的旧传统科学体系, 已经被现代卫生理化检验的定义和任务所突破, 它的发展, 已经进入到面向未来的新时期。

参考文献

[1]赵凤仙;赵永胜;;理化检验人员的职业危害与防护[J];口岸卫生控制;2010年02期

[2]陈祝军;陆逊;;理化能力验证实验结果分析[J];江苏预防医学;2010年04期

食品卫生检验论文例2

目前的大学教育不仅注重学生理论知识的学习,更注重学生对理论知识的运用和综合能力的培养,包括使学生形成良好的思考能力、实操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6]。对于食品卫生检验这一课程来说,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主要体现在大型探索性、案例型实验等方面上,这类实验能够让学生对所学知识进行融会贯通并达到综合运用的目的。因此,在课程后半段,指导学生自己设计未知结果、非验证性质的大型探索性食品卫生检验实验。对实验中遇到的非确定性的问题指导教师同学生一起探讨,引导学生进行自主分析解决。在这一过程中,学生在此类实验的设计与实践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另外,积极鼓励学生参加到教师的科研工作以及各类大学生创新性竞赛项目中来,学生在参加此类工作的过程中,能够了解目前在这一领域较为先进的研究方法和实验技术。虽然并非所有的学生毕业后均从事食品科学相关科研工作,但开展这一工作能够培养学生最基本的科研素养与实践精神。相关课程论文可以是老师指定题目,或由老师根据选题划定范围,也可以是学生自拟题目,由学生查阅相关文献,写出大纲形式的摘要,经由老师批阅后再撰写。要求论文能够体现自己的想法,并有深刻的分析讨论。通过这些训练,可以充分发挥学习该课程的主观能动性,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科研素养及试验能力。

利用食品安全事件进行食品卫生检验案例教学

食品卫生检验论文例3

第一条 为加强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保证国境口岸食品卫生安全,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在国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为出入境交通工具提供食品、饮用水服务的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本辖区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卫生许可管理。

检验检疫机构对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实行风险分析和分级管理。

第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有关食品卫生标准对国境口岸食品进行卫生监督管理。尚未制定国家标准的,可以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相关标准进行卫生监督管理。

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许可管理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时应当接受其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的卫生监督。

第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口岸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向其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卫生条件:

(一)具备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卫生环境、卫生设施及设备;

(二)餐饮业应当制定符合餐饮加工、经营过程卫生安全要求的操作规范以及保证所加工、经营餐饮质量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三)具有健全的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

(四)从业人员未患有有碍食品卫生安全的传染病;

(五)从业人员具备与所从事的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相适应的食品卫生安全常识。

第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时,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取得后补交);

(三)内部卫生管理组织、制度和机构资料;

(四)生产经营场所平面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

(五)生产原料组成成份、生产设备资料、卫生设施和产品包装材料说明;

(六)食品生产单位提交生产用水卫生检验报告;

(七)产品卫生标准、产品标识,生产产品的卫生检验结果以及安全卫生控制措施;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对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规范的,应当当场或者在受理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进行现场卫生许可考核及量化评分。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材料审核、现场考核及评分的结果,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现场考核时间除外,现场考核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并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或者送达卫生许可证件。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期满前30日内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变更生产经营项目、变更法人、变更单位名称、迁移厂址、改建、扩建、新建项目时,应当向作出卫生许可决定的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停业时,应当到作出卫生许可决定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缴销《卫生许可证》。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向异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提供食品及食品用产品时,可凭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到该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第三章 从业人员卫生管理

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监督、指导和协助本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人员培训和考核工作。

从业人员应当具备食品卫生常识和食品法律、法规知识。

第四章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加强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购食品及原料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查阅卫生许可证。

向出入境交通工具提供食品的单位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同时应当建立销售食品及原料单位的卫生档案。检验检疫机构定期对采购的食品及原料进行抽查,并对其卫生档案进行审核。

卫生档案应当包括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四)使用进口原材料者,需提供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复印件);

(五)供货合同或者意向书;

(六)相关批次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

(七)产品清单及其他需要的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卫生规范的要求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二)卫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情况;

(三)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卫生设施、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情况;

(四)食品生产、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情况;

(五)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等的感官性状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以及索证情况;

(六)食品卫生检验情况;

(七)对食品的卫生质量、餐具、饮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进行现场检查,进行必要的采样检验;

(八)供水的卫生情况;

(九)使用洗涤剂和消毒剂的卫生情况;

(十)医学媒介生物防治情况。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日常卫生监督,应当由2名以上口岸卫生监督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规范填写评分表。评分表须经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实无误后,由口岸卫生监督员和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共同签字,修改之处由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印章覆盖。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字的,口岸卫生监督员应当在评分表上注明拒签事由。

第二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卫生检验的有关规定采集样品,并及时送检。采样时应当向被采样单位或者个人出具采样凭证。

第二十一条 向出入境交通工具供应食品、饮用水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供应食品、饮用水前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经检验检疫机构对供货产品登记记录、相关批次的检疫合格证和检验报告以及其他必要的有关资料等审核无误后,方可供应食品和饮用水。

第二十二条 航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推行生产企业良好操作规范(GM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等质量控制与保证体系,提高食品卫生安全水平。

第五章 风险分析与分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结合现场监督情况,对国境口岸食品实行风险分析和分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组织技术力量,对口岸食源性疾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对口岸食源性疾病流行趋势进行预测,并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开展风险分析。

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对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的结果,对不同类型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分级管理。

在确保口岸食品安全的基础上,可以依据风险分析,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监督频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均为良好的单位,评为A级单位,检验检疫机构对A级单位监督频次每6个月不少于1次;

(二)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有一个良好的,评为B级单位,检验检疫机构对B级单位监督频次每3个月不少于1次;

(三)卫生许可审查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均为一般的,评为C级单位,检验检疫机构对C级单位监督频次每月不少于1次;

(四)卫生许可审查结论为差,或者卫生许可审查结论为良好,但是日常卫生监督较差的,评为D级单位,检验检疫机构对D级单位不予卫生许可,或者次年不予续延卫生许可;

(五)未开展量化分级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频次每2个月不少于1次。

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不同级别的单位进行动态监督管理,根据风险分析和日常监督情况,每年1次进行必要的升级或者降级调整。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食品预警通报,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相关食品向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供应。

第二十八条 国境口岸发生食物中毒、食品污染、食源性疾患等事故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启动《国境口岸食物中毒应急处理预案》,及时处置,并根据预案要求向相关部门通报。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

(三)允许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上岗的,或者对患有有碍食品卫生安全的传染病的从业人员不按规定调离的;

(四)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卫生监督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体检报告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卫生检验论文例4

2明确教学内容,构建课程体系

2.1确定工作岗位所需专业知识卫生检验与检疫专业具体工作如下:理化检验食品(农渔牧产品)的营养成分检测、有害成分检测以及添加剂检测等;化妆品或消毒产品的有害成分检测、有效成分检测等;环境因子如水、空气和土壤等的污染物检测等;生物样品的铅砷汞检测;农药残留检验等。对于微生物检验,其涉及的领域以卫生微生物的检测、病毒的分离鉴定、致病微生物的分析鉴定为主。实验室管理包括检验仪器的使用及维护与检验实验室的质量控制。根据该专业的学科特点,专业核心课程有理化检验、卫生微生物检验和仪器分析构成。理化检验包括水质理化检验、空气理化检验、生物材料检验、临床与职业卫生检验、食品理化检验等内容。水质理化检验包括水样的采集和保存、金属化合物与非金属化合物、物理指标、有机污染物;空气理化检验包括空气中常见污染物测量方法、空气污染物的采样方法、气象参数测量、标准气配制等。食品理化检验包括样品的采集与保存、食品中无机物的检测方法、营养成分检验、食品包装用材料的卫生检验、食品添加剂的测定、食品中农药残留量的测定;临床与职业卫生检验分为空气中有害物质的采集、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检测以及粉尘的测定;化妆品检验包括一般化妆品检验、特殊化妆品检验;生物材料检验包括生物样品的采集和保存、生物样品的测定、生物样品的预处理、生物监测中的质量控制等。微生物检验着重掌握致病微生物的标本采集、病毒的分离鉴定方法与技能以及卫生微生物的检测方法;实验室管理对理化检验的常规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方法进行了系统地介绍,认真学习实验室的管理技术及规范,以便为今后检验实验室质量控制工作奠定必要的基础。

2.2构建课程体系桂林医学院于2013年设立卫生检验与检疫专业,第一批学生在同年9月招收。在建立该专业前,学校通过考察其他院校的课程设置情况,对于该校此专业的办学问题,选择参考兄弟学校的课程设置。建立专业时,对于医学检验和卫生检验,为了培养同时满足两方面需求的人才,希望学生可以同时掌握这两个方面的知识和技能,所以在课程设置方面,必修课程共开设了46门,2711学时,做到尽量兼顾临床检验和卫生理化检验的内容。

2.2.1考试课开设的考试课主要分为三类,即专业基础课、素质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再进行分支,专业课程又包括分子生物学检验、仪器分析、卫生微生物检验、分析化学、生物化学与临床生化检验以及空气、水质和食品卫生理化检验等。专业基础课主要包括病理学、生理学、病理生理学、组织胚胎学、卫生统计学、人体系统解剖学、微生物学、临床医学概论、传染病学、诊断学基础、流行病学等。素质基础课程主要开设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体育、英语、计算机应用基础、医学基础化学等课程。

2.2.2考查课和选修课加强学生思想品德和自身修养是开设考查课的主要目的,培养学生人文素质,并让学生熟悉有关数学、医学及生物学等课程方面的知识。主要开设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医用高等数学、计算机应用基础、毒理学基础、全科医学、卫生检验检疫、医学遗传学、食品化学、医学伦理学等课程,课程内容与检验与检疫专业实际岗位紧密结合,突出实用性,努力培养学生成为综合素质较强的应用型人才。

食品卫生检验论文例5

中图分类号 R492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2075-2156(2009)04-0162-01

2007年7月10日17时45分,在临夏县麻尼寺沟乡中路村有87名村民先后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发热、恶心、呕吐、腹痛等症状,并伴有头痛、乏力。他们被及时送入医院接受治疗,无人员死亡。根据流行病学的调查、现场卫生学的调查、临床症状的表现以及实验室的检验,确定临夏县麻尼寺沟乡这次发生的集体疑似中毒事件为沙门氏菌引起的细菌性食物中毒。

1 流行病学调查

1.1 村民中毒经过 2007年7月10日中午12时,由于临夏县麻尼寺沟乡中路村236名村民参加了村民马明清家中例行的宴席会餐,主要食用了煮熟的牛肉、肉馅包子等。下午的16时~17时左右,相继有87名进餐村民出现了集体相同的临床症状,疑似为食物中毒。后经临夏县人民医院医院积极救治,所有病人均康复出院。

1.2 临床表现 83%的病人都有发热症状(38.5℃~39.6℃),同时伴有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胃肠道疾病症状,少部分病人还有头痛、乏力,重度病人出现寒颤、抽搐、惊厥和昏迷,所有病人腹泻便样均为水样便。所有病人中,出现病症表现离用餐时间最迟的为5小时。

1.3 可疑中毒食物及用品 事件发生后,临夏州州疾控中心立即派调查人员前往事发现场,并采集了聚餐时食用的剩余牛肉、包子等食品带回化验。

1.4 现场卫生学调查 根据现场勘查的结果,该村民家中的食物加工、存放等环节存在严重的卫生问题,比如,食物生熟不分;加工、贮藏食物的工具不清洁;鸡、鸭、狗等家中饲养的动物随便活动,这给这次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2 实验室检验

2.1 样本采集 共采集各类检验样本12份。其中,发子1份,生牛肉1份,熟牛肉1份,烩菜l份,包子1份,呕吐物4份,粪便3份。

2.2 检验项目 根据国家《食品卫生微生物检验》(GB/T4789.4-2003)规定的方法,在采回的样品中,对导致食物中毒的常见致病菌(包括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变形杆菌)进行检验。

2.3 检验结果 从6号标本(村民马苏德的呕吐物)中检出沙门氏菌。

食品卫生检验论文例6

中图分类号:D922.29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2)011-0103-03

一、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的历史演进

随着我国食品工业的高速发展,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已从温饱型社会走向享受和发展型社会,人们开始普遍关注食品安全问题。进入21世纪后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食品贸易的日益扩大,危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屡屡发生,为了更好地解决食品安全领域的突出问题,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国开始持续推动食品安全领域的大量立法工作,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立法。回顾新中国建立60多年来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大致可将其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萌芽时期(1949—1963年)。这一阶段,是新中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的萌芽时期,也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起步阶段。这一时期新中国刚刚成立,农业生产能力和食品供应都非常有限,当时的社会生产力根本不足以解决全社会的温饱问题。同时在这一阶段我国的立法理论、制度和技术,都处于非常落后的状态,该阶段立法的主要任务都集中于为建设新政权而提供基本的国家制度,因此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制建设不是立法的重点。期间,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主要集中在国务院卫生部和有关部门通过一些单项规章和标准对有关食品卫生和食品中毒的突出问题进行监督管理上。其可细分为两个阶段:(1)1949—1953年从新中国建国到政务院第一次机构重组时期。当时全国食品卫生管理主要由卫生部承担。 1950年中央政府为了应对大量的食品卫生和食品中毒事件在卫生部下设了我国第一个食品检验机构——药品食品检验所,开始正式对食品进行化验和制定食品标准。1953年卫生部颁布了《关于统一调味粉含麸酸钠标准的通知》和《清凉饮食物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是我国建国后第一部食品卫生规章,目的就是为了扭转因冷饮不卫生而引起的食物中毒和肠道疾病频繁暴发的状况。[1]同年经国务院167次会议批准在全国建立各省、市、自治区直到县级的卫生防疫站,开展了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和管理工作,至此卫生防疫站作为我国地方食品卫生主管部门被确立。同时轻工、商业等食品生产经营部门和单位也建立了一些保证自身产品合格出厂销售的食品卫生检验和管理机构。由于从中央到地方食品卫生管理部门的建立,卫生部开始通过部门规章对食品卫生工作进行管理,如1954年卫生部下发了《关于食品中使用糖精含量的规定》、1957年又下发了《关于酱油中使用防腐剂问题》。[2](2)1954—1956年我国第二次政府机构改革时期。该阶段由于政府部门职责和业务范围进一步得到明确,1956年后卫生部按照职权划分开始联合相关部门管理涉及多部门分管的食品问题。在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的萌芽阶段,当时人们对现代意义上的食品安全还没有明显的需求,再加上计划经济时代国有企业并非以盈利为唯一目的,在政府的直接指挥和监督下,食品假冒仿冒问题十分少见,政府部门也只是对由食品卫生问题引发的疾病进行管理。因此我国并没形成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体系,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也比较简单。

2.发展时期(1964—1979年)。这是新中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的发展阶段,与前一阶段相比我国食品卫生管理工作正在逐步走向正规化。这一阶段也是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迈向法制化的前期准备阶段,同时也是由萌芽阶段的单向管理、单一渠道管理向全面管理、多渠道管理的过渡。这一时期我国食品供应和粮食生产主要经历了1963—1965年的国民经济调整时期、1966—1970年的十年“”时期和1976—1978年的经济建设恢复阶段。 [3]

受萌芽阶段和发展阶段我国食品供应的现实情况决定,前后两个阶段我国针对食品卫生工作需要解决的问题虽没有实质改变,都是集中在防止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上,但与其前一阶段相比所表现出的立法层次、立法内容却发生了很大改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由单项管理到全面管理。1964年国务院转发了卫生部、商业部等五部委的《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该条例的标志着我国食品卫生管理进入到了全面管理阶段,其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加工、采购、贮存、运输、销售等各环节,将监管范围、层次进行了扩大。[4]该《条例》初步确定了我国早期食品管理的主要内容,对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及主管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初步构建了我国食品卫生管理的模式,第一次确立了卫生部在食品管理中的地位,明确了其管理职责及与相关各部门的关系。特别需要指出,该条例首次提出在我国要建立食品卫生标准和确定惩罚责任和办法,这标志着食品卫生管理从单项行政管理向法制化管理的迈进。到1979年,国务院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同时卫生部与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发《农村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试行办法》。新条例是对1964年《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的补充和完善,表明我国在不断加强食品卫生法制化管理的力度。(2)各部委大量推出食品标准和检验方法。由于1964年《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明确指出卫生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逐步研究制定各种主要食品、食品原料、食品附加剂、食品包装材料(包括容器)的卫生标准(包括检验方法),同时规定制订食品卫生标准,应当事先与有关主管部门协商一致。故卫生部及相关部门大量推出食品标准和食品检验方法,使得我国这一时期在食品卫生管理方面有了相当数量的依据,食品生产也有所遵循,这对提高食品卫生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1979年,国务院颁布了《标准化管理条例》,标志着我国食品管理法制建设迈上了新台阶。

3.走向成熟时期(1981—2009年)。这一时期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趋向成熟,主要表现为从《食品卫生法(试行)》到《食品卫生法》的颁布,再到对《食品卫生法》的不断修改和完善,最终制定《食品安全法》,总共经历了两个不同的发展阶段。

(1)1981—2001年食品卫生法阶段。该阶段我国食品工业基本由过去的供不应求、凭票供应,发展为供求状况大致平衡。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后,食品工业稳定快速地增长。伴随着食品工业的高速发展,为了更有效地对食品问题进行管理,该阶段成为我国最终确立食品监管法制化的重要时期。这一阶段的主要立法工作表现为:第一,大量食品卫生及相关法律诞生。首先,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标志着我国食品卫生管理全面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这是在总结我国食品卫生管理前两阶段工作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部比较完整的食品卫生法律,作为国家颁布的正式法律,其以主动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为目标,规范了食品卫生标准的制定,使食品执法队伍建设步入正规化,强化了法律责任,同时在附则中明确了与食品有关的相关概念。其次,到1995年《食品卫生法》正式颁布,新中国诞生了第一部卫生法律,从而形成了由食品卫生法律、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食品卫生标准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机联系的食品卫生法律制度体系。经过13年的总结和积累,1995年颁布的《食品卫生法》改变了执法主体,理顺了监管体系,行政处罚规定更加明确具体,也加重了处罚力度,同时增加了对保健食品的规定。这一时期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国家还颁布了大量涉及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第二,食品标准制定更加科学、规范。1980年国家标准局组建食品添加剂标准技术委员会。1981年卫生部成立了我国卫生标准技术委员会,同年食品卫生标准技术分委员会也相继成立。继《食品卫生法(试行)》规范了卫生标准的制定后,所有国家食品卫生标准逐步走上了法制管理的轨道。至1998年底我国已制定并颁布的食品卫生国家标准236项,和标准相关的检验方法227项,合计463项,还包括行业标准18项,其中食品卫生标准类别标准涵盖面约占90%以上。[5]

(2)对《食品卫生法》进行修改阶段。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食品安全工作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完成了对《食品卫生法》的修改。这一阶段的主要立法工作包括:第一,全面修改《食品卫生法》,将食品问题上升到安全角度,扩大其保护范围,法律适用主体进一步扩大,监管模式变被动事后监管为主动全程监管,统一食品安全标准,解决了此前食品标准太多太乱、重复交叉层次不清的问题,同时首次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第二,健全相关管理机构。1978年9月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恢复,改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到2001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升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开始对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的食品质量进行管理。1998年,国家技术监督局更名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并开始介入食品安全领域。同时国务院决定将原国家商检局、原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和国家卫生检疫局合并组成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食品工作。2001年国务院批准将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成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至此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按职能合并完成,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正式形成。[6]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历史演进的启示

综上所述,新中国成立至今食品安全法共经过了三个基本发展时期,每个时期的发展规划都是根据时代的要求而制定的,旨在解决该阶段表现出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而后经过科学技术和食品工业的发展,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进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进入新一轮的完善过程,总体看来各阶段的发展都符合当时的时代要求。但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食品工业的迅猛发展,新产品的层出不穷,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当前在全球范围内受到高度重视的公共安全问题。特别是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食品安全监管形势尤为严峻,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因此对于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研究无疑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回溯总结我国60多年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的历程,我们认为未来完善食品安全法制建设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不断推出配套法律法规。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食品安全工作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假冒劣质、有毒有害食品大量充斥着市场;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滥用非食品用化学添加物;食品污染问题复杂、危害严重;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日益显现;食源性危害压力日益增加,食品安全事件屡屡引发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恐慌,给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以及经济的良性发展造成巨大冲击,也正因为如此极大地催生了我国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的成熟与完善。[7]由于《食品安全法》在保护食品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使得该法的实施和落实涉及到宪法、行政法、刑法、民商法、经济法等多个学科。但受计划经济的影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无论在什么监管模式下都形成了由各部门分别管理的体制,因而出现了大量重复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因此《食品安全法》应进一步规定由专门的部门统一整理和制定食品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废除已经被淘汰的各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使各个行政部门在进行监管时做到有法可依,执法标准相一致。同时针对食品安全领域分段监管所必然出现的监管缝隙,还应继续加强食品安全领域的配套法律法规建设,使现有的法律法规更科学、更协调,并不断填补空白领域的法制建设,如有关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对转基因食品、对食品安全信息等各方面的配套法律法规。

2.不断完善监管主体的监管能力。现阶段可以将参与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主体分为国家监管主体和社会监管主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是关系到广大百姓生活的头等大事,单靠任何一个部门或任意一个主体监管都不会起到彻底遏制食品安全事件的效果,因此应发挥各主体全面监管的作用,不断完善监管主体的监管能力。(1)重新定位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2012年2月国务院决定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但由于该综合协调机构没有执法权,在省级和市级行政序列中没有固定的编制,其协调职能往往成为政策上的一句空话,因此自成立以来该委员会一直存在着定位不清的问题。现阶段应重新定位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确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在行政序列中的地位,赋予其行政职权,以解决自成立以来该委员会一直面对着的定位不清的问题。[8](2)统一监管模式。《食品安全法》颁布后,分段监管下形成了多头管理、分散管理格局,监管职能经常出现重复或空白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行政资源的浪费。因此应改革分段监管原则,将原先分段监管为主、食品监管为辅变为统一的监管模式,设立统一的食品监管处罚主体,以解决现阶段监管机构过于庞杂,机构之间缺乏协调机制的突出问题。(3)发挥食品行业协会监管功能。从现今食品安全事件的处理过程来看,我国的食品行业协会的总体力量还很薄弱,自律监管质量还有待提高。行业协会对食品安全的管理能力不仅与理论上关于行业协会自治机制所应有的功能存在很大的背离,也与社会民众对其的期望相差较远。因此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性监管功能,加强有效监管,赋予行业协会新的职能,建立行业通报平台,维护整个行业形象,充分引导发挥行业协会在企业间的协调机制。(4)加大社会监管力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监管作为食品安全监管主体的一部分,应越来越多地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最终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新格局。《食品安全法》应建立制度保障,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为广大社会参与监督主体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和更加规范的服务机制,使公众、社会团体、消费者和媒体更加有意愿,更加便捷地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督上来。

3.不断推动监督管理制度改革。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安全风险检测、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四大基本制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其优劣直接关系到食品安全执法质量的好坏,因此我们要不断推进各项监督管理制度的改革。(1)食品安全风险检测制度。《食品安全法》中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的规定,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从经验监管向科学监管、从传统监管向现代监管逐步迈进。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政策的科学依据,其测试结果应具有较高的准确性,避免不确定性。为达到风险评估的准确性,我们要不断进行食品安全领域的科技创新,不断完善风险检测程序,增加其公开性和透明度,不断加强风险评估检测水平。[9](2)食品安全标准制度。长久以来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一直表现出重叠和技术水平不高的特征。因此需要构建统一的标准制定机构,在制定标准时不仅要考虑其是否能适应食品生产技术发展的需要,还要参照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国外有关国家、区域组织已有的食品标准,尽可能和国际接轨,确保我国食品质量安全法规、标准和世界先进的法规、标准同步。[10](3)食品召回制度,该制度起源于国外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消费者利益保护的加强逐渐发展起来的,它是现代市场法制进步的重要标志。我国在实行食品召回中,未来应注意树立企业自主召回的责任意识,并实行制度改革充分保障企业自主招回的积极性,同时应完善政府强行召回的程序和填补找回过程中赔偿制度的空白。[11](4)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制度。不断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要建立各级政府、各级单位的食品应急预案体系,做到预案完备详实。同时要建立健全食品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立一支统一领导、相互协作、跨部门的应急团队,真正做到资源共享、信息共享。

4.不断加强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建设。在食品安全问题上,我国长期存在着“违法成本过低,维权成本畸高”的问题。正是由于这种问题的长期存在,致使《食品安全法》很难达到充分维护消费者权益,促使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社会责任的目的。特别是《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的10倍赔偿制度,对于一般食品、低价食品或免费食品的安全,所起到的惩罚和教育作用非常有限。因此我们应不断加大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其作用,净化食品市场,更好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1)在刑事领域要完善食品安全犯罪罪状,将食品安全犯罪主体扩大到生产者和经营者。要完善食品安全犯罪刑罚设置,要逐步提高食品安全犯罪的主刑,完善食品安全犯罪的罚金刑,增设食品安全犯罪的资格刑。[12](2)在民事领域要赋予普通公民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赋予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明确检查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建立对食品安全公益诉讼的补偿和奖励机制。[13](3)行政领域要严格准入条件,严把准入资格。不断丰富监管手段,加大监管基础设备建设,建立统一的实验室,避免出现质监、卫生、农业、粮食、检验检疫等不同部门实验室重复建设现象,解决多个实验室开展相同品种和项目的检测工作,导致检品来源不足,相当部分检验仪器和人员闲置的双向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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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检验论文例7

一、引言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和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PPI对调控物价至关重要。CPI构成有类,其中食品占比三成左右。因此,研究食品类CPI和食品类PPI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食品价格链进行分析,然后在相关数据的基础上构建VECM模型,最后得到食品类CPI和食品类PPI之间的传导关系。

二、食品价格链传导机制分析

(一)数据说明

本章在对食品价格链传导机制的实证研究中,选取了食品类的生产者物价指数(PPI食品)和食品类的消费者物价指数(CPI食品),分别代表食品产业链的上游和下游价格。所用数据为2001年1月至2014年12月的准定基数据,相关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局,所有数据均经过季节性调整并取自然对数。

(二)变量平稳性检验

首先,用ADF单位根检验方法对PPI食品和CPI食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表明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变量PPI食品和CPI食品均不平稳。在对变量进行一阶差分后,发现变量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都拒绝了存在单位根的假设,表明所有变量均为一阶单整。

(三)确定滞后阶数

根据各滞后长度准则对滞后期的选择,最后选择FPE准则和AIC准则,确定的最佳滞后阶数为2,模型为VAR(2) 。

(四)协整检验

本文采用本文采用Johansen协整检验研究食品价格链中CPI食品和PPI食品是否存在长期均衡关系。

表3说明变量之间存在协整关系,且只存在一个协整方程。其表达式为:

CPI食品=-0.5503PPI食品

(0.13047)

可以看出,食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与食品消费者生产价格指数负相关。

(五)误差修正模型

CPI食品和PPI食品之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可以通过建立误差修正模型分析各价格指数的短期波动情况,得到短期误差修正模型为:

D(CPI食品) = - 0.069( CPI食品(-1) - 2.055*PPI食品 (-1) + 4.848) - 0.241*D(CPI食品(-1)) - 0.107D(CPI食品 (-2)) + 1.166*D(PPI食品 (-1)) - 0.002*D(PPI食品(-2)) + 0.004ecm

(六)格兰杰因果检验

在确定了CPI食品和PPI食品长期均衡关系和短期反向修正机制后,本文将通过格兰杰因果检验研究各价格指数间的具体传导机制。

表4的结果表明,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PPI食品是CPI食品的格兰杰原因。

三、结论

本文从以上讨论可以得结论是:

(一)食品类CPI和食品类PPI有重要的联系,两个指数间可能存在因果关系。

(二)本文根据2001年1月至2013年12月的食品类PPI和食品类CPI的数据进行计量检验,说明食品类CPI是食品类PPI的单方向的格兰杰原因,即前者的滞后值可以帮助预测后者,而后者却不能预测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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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检验论文例8

中图分类号:R1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5)02-0016-02

“民以食为天,食以洁为先”,食品安全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1]。随着经济社会不断进步,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增长,人们的饮食种类也越来越多样化,食品的安全问题也随之而来。在食品安全问题中,由于微生物污染所造成的食源性疾病依旧是世界食品安全中最为突出和最为关注的问题,而食品微生物检测是评价食品品质的重要方法之一[2]。按照我国食品卫生标准的规定,绝大多数食品均需要测定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等微生物指标以评价其卫生状况[3-6]。菌落总数测定是用来判定食品被细菌污染的程度及卫生质量,它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以便对被检样品做出适当的卫生学评价。大肠菌群指的是需氧及兼性厌氧、在37℃能分解乳糖产酸产气的革兰氏阴性无芽孢杆菌,来自于人和温血动物的肠道,直接或间接地来自人和温血动物的粪便,是粪便污染的指示菌,在微生物检测中常见菌落总数很高,但大肠菌数很低的情况。沙门氏菌广泛存在于自然界中,是引起全球人类食物中毒的主要原因之一,在我国细菌性食物中毒的病原菌中约40%为沙门氏菌[7, 8]。近年来,金黄色葡萄球菌所引起的食物中毒日益成为全球性的公共卫生问题,严重危害人类安全与健康[9]。

烧烤,这种人类最原始的烹调方式,逐渐成为受人欢迎的多人聚会休闲娱乐方式。然而烧烤这种食品存在着安全问题,烧烤食材在加工、贮藏、运输等过程中很容易受到微生物污染。烧烤食品包括多种肉类、水产品类等。各类食材自身可能存在不同种类和不同程度的微生物,并且在食材的保存及制作过程中也可能由于操作不当容易造成交叉污染。畜禽在屠宰前若受到微生物感染,其病原微生物在体内可直接污染鲜肉,而在屠宰、加工等过程中鲜肉也可能受到微生物污染。在一般情况下,含水量高的水产类比肉类更容易受到微生物污染[10],而且像生鲜肉类等食材在贮藏、销售环节中,条件的不适宜也容易造成微生物的滋生;除原料自身的微生物污染以外,烧烤食品的加工处理过程是否规范、经营场所卫生条件是否符合标准、市场监管是否到位等对其卫生状况及质量安全的影响也十分重要。本文通过对不同种类的烧烤食品的微生物污染状况进行分析研究,分析主要的不合格原因,寻找防止烧烤食品微生物的关键环节,为加强食品卫生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以保障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1 材料与方法

1.1 样品来源

样品来自长沙市烧烤餐厅及小型烧烤摊点,共购买采集样品800份。其中,取自烧烤餐厅的样品400份,小型烧烤摊点样品400份,其中每份中都包括多种水产品类、多种鲜肉类。

1.2 采样

用无菌采样夹将样品放入无菌采样袋内,再将无菌袋放入到有冰袋的采样箱中,2h内送回实验室;部分室温储藏,部分放入冰箱冷藏,以保证与初始储藏条件一致。

1.3 样品检测

分别按照GB/T 4789.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测定、GB/T4789.3-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T4789.1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T4789.4-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和Filmplate测试片法对所采样品进行检测。

2 数据处理

实验数据是通过sigmaplot11.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2种经营场所各种菌类合格率的比较用Duncan's methods单因素方法进行统计分析;*代表着两种结果对比有显著性差异,**表示两种结果对比有极显著性差异。通过使用Excel软件对比较结果进行作图。

3 结果与分析

3.1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检测结果

按照GB2726-2005《熟肉制品卫生标准》,GB2992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对烧烤食品进行比对分析[11-12]。2类经营场所中大中型烧烤餐厅中的食品合格率高些,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糖球菌的合格率分别为78.75%,89.75%,93.5%(表1)。而小型烧烤摊点出售的肉类和水产品类样品合格率比较低,微生物污染状况严重。此外,从小型烧烤摊点采集的样品中,肉类和水产类的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糖球菌的合格率分别为69.5%,75.5%,82.5%(表2)。通过统计分析可知:小型烧烤摊位食品的微生物污染程度显著高于大中型烧烤餐厅(图1)。

3.2 沙门菌检测结果

本实验按照国标法分离出疑似沙门菌10株,接种到三糖铁琼脂得到疑似沙门菌9株,经过进一步生化及血清学实验,结果不足以判定为沙门氏菌。用Filmplate测试片法将分离的疑似沙门菌在(36±1)℃培养15-24h后未发现紫红色菌落。同种样品沙门菌Filmplate测试片的检测结果与国标方法一致。

4 讨论

按照现行各类食品的国家卫生标准和国家安全标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3个指标中任何一个指标不合格均判定为不合格样品。本实验结果表明:大中型烧烤餐厅中的肉类和水产类食品,菌落总数的合格率为78.75%,并且通过检测我们还发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存在超标现象。说明大中型烧烤餐厅的肉类食品存在着微生物污染问题。此外我们通过对小型烧烤摊位的烧烤食品进行检测发现:小型烧烤摊位中肉类和水产类食品中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的合格率均低于80%,而且其中的菌落总数合格率仅为69.5%。这表明小型烧烤摊位肉类和水产类食品存在严重的微生物超标。我们推测造成烧烤食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烧烤这类食品在生产加工后没有包装,食品暴露在污浊的空气中,与外界直接接触极易受到环境中微生物的污染[13],尤其是一些小型烧烤摊位的摊点设在人流量较大的地方,因此受到的影响更为严重。其次烧烤食品的各类原料由于其性质和加工过程不一样,所以在食品加工制造和储运过程中也易造成微生物污染[14],其次在制备不同种类的食材时,没有注意及时的洗刷砧板,换工具等原因造成了二次污染。除此之外,烧烤食品中各种肉类和水产类由于其自身营养成分含量较高,也有利于微生物生长繁殖[15]。在本次检测中小型烧烤摊点样品大肠菌群超标率24.5%,故其存在肠道致病菌的可能性极大,其引起食源性疾病发生的潜在安全隐患不容忽视。

从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检测结果可以看出,大中型烧烤餐厅的微生物污染状况整体好于小型烧烤摊点类。这可能是因为:大中型烧烤餐厅的肉类,水产类的食材来源可靠,食品质量卫生条件好;其次食材的贮藏,制作过程中条件有保障,还有就是大中型烧烤餐厅的环境卫生也优于小型烧烤摊位。表明正规经营场所、有力监管是食品质量安全的保障。大型经营烧烤餐厅的低温冷藏设施条件基本完善,可以有效减缓细菌增值速度,且食具合格率高。但小型摊点类卫生状况较差,食具、食材暴露在空气中,大部分没有冰柜冷藏食物,就餐者没有安全感,应是监督管理、检测的重点。

在对样品进行沙门氏菌检测时,每一批次样品用国标法检测大约需要7d,而用Filmplate测试片只需要1d,且测试片灵敏度高,在1.5 X 10-8稀释时仍可计算出菌落;另外,Filmplate测试片的阳性检出率高于分离培养法1.84‰,复查准确率提高12%。因此,用Filmplate测试片检测沙门氏菌更准确、快捷。在本研究中沙门氏菌检测结果为阴性,可能与单类食品的样品数相对较少有关。如果增加取样次数及取样数量,可能更能够显示烧烤食品沙门氏菌污染的真实状况。

5 结语

本实验数据显示,不论是大中型的烧烤餐厅还是小型烧烤摊点的烧烤食品均有部分样品的微生物指标超出国家食品安全卫生标准。其中,菌落总数检测显示,在2种经营场所中,大中型烧烤餐厅的菌落总数的不合格率为78.75%;从小型烧烤摊点采集的肉类、水产类的样品中,微生物污染均较为严重,菌落总数的合格率低于70%,小型摊点的经营方式使得烧烤食品无论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均比大中型餐厅的样品污染更为严重。因此,在食用烧烤食品时最好选择大中型经营餐厅,并且卫生条件要好的。同时,应对工作人员加强卫生知识教育,督促其规范操作,以减少污染,保障消费者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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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中国人民共和国卫生部.GB29921-2013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4.

食品卫生检验论文例9

    被告:河南省宜阳县卫生防疫站。

    法定代表人:牛建勋,站长。

    1995年8月29日,宜阳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检查组在本县张午乡检查工作,中午在张午“福雅轩酒家”用餐后,发生42人集体食物中毒。经医院检查为变形杆菌所致。8月30日宜阳县卫生防疫站对张午福雅轩酒家及许海棠的卤肉加工店进行了采样卫生指标检查;从“福雅轩酒家”的牛肉、卤猪肉、猪肚片、猪耳中检出的致病菌为变形杆菌,从原告许海棠的卤肉店采集卤肉卫生指标检测结果为:细菌总数:无法计数,大肠菌群30个/100g;致病菌:无法计数;大肠菌群,未检出;致病菌:无检出。另查明:1995年8月29日中午“福雅轩酒家”给客人食用的大肠、心肚、猪耳等卤肉是28日下午在许海棠处购买的。该卤肉于28日下午2时许出锅,空汤后在风扇下吹凉,3时半左右装入塑料食品袋。“福雅轩酒家”来人取出后装入塑料编织袋,乘小客车于晚6时半左右到张午,将卤肉取出放置电风扇下吹凉,晚9时许放入冰箱。29日上午9时许将肉取出解冻,切碎加调料上盘,等客人食用。

    1996年元月29日,宜阳县卫生防疫站做出宜卫罚字(96)第2号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许海棠的“熟肉加工店用的塑料包装袋未经有关部门检验,用于熟肉包装;于8月27日(实际是8月28日——编者注)出售给张午‘福雅轩酒家’的熟肉未经检验,又在未放凉的情况下装入塑料包装袋;在8月29日(实际是8月30日——编者注)对该店进行模拟采样检验中,该熟肉细菌总数严重超标;该店两人未进行健康检查,未办健康证。由此推断,该酒家27日卖给张午福雅轩酒家的熟肉引起食物中毒,可能在该加工点已造成污染。”上述事实已违反了《洛阳市〈食品卫生法试行〉实施细则》第七、十一、三十二、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据《洛阳市〈食品卫生法试行〉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四款第五、十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许海棠一千元罚款的处罚。

    许海棠不服该处罚决定,向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自己使用的塑料食品袋是市场上通用的,从未有人通知过需要检验,也没规定每天出售熟肉时都要送防疫部门检验。当天出售的熟肉其他单位食用后都没出问题。说明问题不在本店。“福雅轩酒家”发生食物中毒后,次日防疫站对该店熟肉进行模拟采样检测不能说明当日出售的熟肉在店内细菌指数超标,防疫站对我的处罚没有科学根据,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被告宜阳县卫生防疫站辩称:一、因该店所用食品袋上印刷的所有文字全为外文,属进口的塑料包装袋,未有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检验证明,又未经当地卫生检测部门检验,是不符合食品卫生法要求的;二、原告以“从未有人通知过每次出售熟肉时都要进行检验”为借口,否定防疫站依法行政是站不住脚的;三、模拟采样检验和推断是食品卫生法允许的。防疫站对其处罚是正确的,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审判

    宜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995年8月29日张午“福雅轩酒家”食物中毒事件属变形杆菌所致,并非大分子化合物中毒,而新塑料食品袋的卫生指标为正已烷提取物。被告8月30日对原告店中卤肉模拟采样检验结果说明原告的卤肉加工点存在不卫生情况,但该模拟采样检验不能证明8月29日出售给福雅轩酒家的卤肉已携带(变形杆菌)致病菌或未携带致病菌。卤肉从加工出锅到食用前存在着多个可能污染的环节。在未排除卤肉从“福雅轩酒家”来人装入塑料编织袋运至张午及第2天的再加工这一系列过程中可能造成污染前,以或然性的推断结论进行处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该院于1996年5月27日作出判决;

    撤销宜阳县卫生防疫站1996年1月29日(96)宜卫罚字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评析

    本案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卫生防疫站的行政处罚主要证据不足

    这是因为:(1)卫生防疫站没有对原告使用的塑料食品包装袋进行检验,没有证据证明包装袋的卫生状况与食物中毒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国家标准总局的GBn146-81食品包装用聚炳稀树脂卫生标准,检验项目为正乙烷(大分子化合物)提取物,而不是细菌、致病菌的卫生指标。卫生防疫站既然没有对塑料袋的卫生状况进行检验,也就无法确定塑料袋在用时是否携带致病菌。从“8。29”中毒事件原因看属致病菌中毒,而不是大分子化合物中毒,故无法确认塑料袋的使用与食物中毒有直接因果关系,以此进行处罚,实属勉强。(2)“8。29”食物中毒的直接致害物是卤肉。而卤肉从加工出售到消费者使用前,存在着多个可能造成污染的环节,因此只有排除了“福雅轩酒家”从购入、运输、保管、再加工到出售这一系列过程不存在污染的可能性之后,才能认定卤肉的病害是在原告加工的过程造成的。而在缺乏上述结论的情况下,以原告加工的卤肉未经检验,原告加工店中有人没有健康证为由推定卤肉在原告加工点受到污染发生病变是没有根据的。以这种或然性的结论来进行处罚难以令人信服。(3)8月30日的模拟检验不能作为认定“8。29”食物中毒事件原告具有过错的直接证据。从8月30日卫生防疫站的抽检情况看,原告食品加工点存在有“从业人员没有健康证”,加工的卤肉细菌超标等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但此结论并不能必然说明或证明原告8月28日卖给“福雅轩酒家”的卤肉不符合卫生标准,卫生防疫站以8月30日的核检结论作为依据进行处罚是没有道理的。

    二、卫生防疫站不具有进行处罚的主体资格

    根据1995年10月30日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二条“食品卫生监督的行政处罚权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95年10月30日以后对食品卫生违法事件进行处罚的应该是县卫生局,卫生防疫站无权作出处罚决定。因此,县卫生防疫站于1996年1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属越权处罚,是无效的。审理中有人认为“8。29”中毒事件发生时新的食品卫生法尚未颁布,卫生防疫站已调查处理,且处罚适用的法律《洛阳市〈食品卫生法试行〉实施细则》尚未废除,卫生防疫站是有权对此事件进行处罚的。我们认为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法律一经生效就应不打折扣的执行,如有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应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为准。所以“8。29”食物中毒事件的处罚发生在1995年10月30日之后,就应由县卫生局实施,卫生防疫站不具备处罚的主体资格。

食品卫生检验论文例10

一、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检测体系概述

(一)、食品微生物学的概念

食品微生物学是微生物学的分支学科。它是自工业微生物学、微生物生态学和卫生学中专化出来的一门学科,主要研究微生物与食品制造、保藏等方面的内容。食品微生物学涉及病毒、细菌、真菌多种微生物,除研究这些微生物的一般生物学特性外,还探讨它们与食品有关的特性。微生物作为最简单的生命体而成为生命科学研究不可替代的基本材料,由此也奠定了食品微生物学在微生物学中的地位。使得食品微生物学也成为食品制造领域里十分活跃的一门新型学科。

(二)、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检测体系的概念

食品微生物检验体系的发展是与整个微生物学的发展是分不开的,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检测体系是运用食品微生物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食品中微生物的种类,根据食品卫生的微生物学标准,对食品微生物实施检验的一系列有序的检验工序。它涉及生物学、生物化学、发酵学等多门学科的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卫生检验方法》是食品微生物检验检测体系的检验依据,确保微生物食品的安全、卫生。对于人类食品安全健康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食品微生物检验检测体系存在的问题

我国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检测体系主要问题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食品微生物检验检测范围广

由于食品种类繁多,分布不同。而且微生物的种类也非常多,数量巨大。如目前列入食品卫生国家标准的致病菌有13种,每种的检验方法的复杂繁琐。在食品来源、加工、运输等过程中都有可能受到各种微生物的污染。正是由于检验检测范围广,导致着微生物的危害度、食品的特性及处理条件无法贯彻落实,食品存在着严重的卫生质量问题。

(二)、我国食品微生物检验机构监管不严

无有效地监管机构,导致食品微生物检测无法贯彻执行,于是时有发生检验检测效率低下。无监管的情况下,因人为事务而遭受重大食品安全问题。而对于我国食品微生物检验机构监管不严的现象尤为突出。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各级卫生局下属 卫生监督所不能有效保证其工作质量,食品加工企业自检不严格都将导致严重安全隐患。为加强检验机构控制监督管理,更好地依条例履行检验机构条例依据职责,有效的检验机构,必不可少。

三、食品微生物检验检测体系的完善

为了防止微生物引起食品变质、腐坏,减少传染病是病菌随食品进入体内并在人体内增殖。食品微生物检验检测体系是否有效已经成为食品安全的关键问题。于是如何完善施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检测体系,已是一项十分严峻的考验。根据分析,得出如下几条建议:

(一)明确食品微生物检验目标

在检验中,了解检验目标,有利于对于检验全局的控制得到有效化。食品微生物的检验目标是:研究各类食品中微生物种类、分布及其特性;研究食品的微生物污染及其控制,提高食品的卫生质量;研究微生物与食品保藏的关系;研究食品中的致病性、中毒性、致腐性微生物;研究各类食品中微生物的检验方法及标准。只有准确地明确目标,才能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检测体系的优越性充分发挥出来。

(二)、提高微生物检验检测的技术规范

食品生产是一个时间长、环节多的复杂过程。与每一个步骤都有可能产生微生物的污染。食品有直接和间接关系的致病性微生物都可能污染食品。在检测检验过程中,良好的技术操作有利于提高微生物检验检测体系的完整性与安全性。其包括显微镜检、染色技术、培养基制备技术、接种、分离纯化和培养技术等。能有效地将检验操作技术规范化,是一项不容忽视的课题,也是食品微生物检验检测体系的技术保障。

(三)提高政府对于食品微生物检验检测体系重视

食品微生物检验检测体系因受到政府的重视,只有在政府的支持下,才能在政治效益的监管下,提高检验检测体的健全。开发利用有益的微生物生产食品原料,如有机醇、有机酸、维生素类、核苷酸、氨基酸和医药类等,同时对引起食品腐败的微生物、引起食物中毒的微生物研究防止方法,快速科学的检测方法、修改卫生标准,完善卫生法规等。

四、结束语

生物学研究带来了技术、方法、思维和理论的大革命的同时,也为食品微生物带来了创新发展的原动力。食品微生物检验检测体系作为给人类提供有益于健康、能确保食用安全的食品的科学保障之一,已受到人们的重视,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而食品微生物检验检测体系的完善仍需各个技术、人员、制度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 何国庆,丁立孝.食品微生物学.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