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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工作报告模板(10篇)

时间:2022-07-29 05:38:38

监事会工作报告

监事会工作报告例1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赋予公司监事会的职责,我受监事会的委托,向股东大会做XX年监事会工作报告,请各位股东审议。

一、监事会会议情况:

(一)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五次会议:

1、XX年7月25日,监事会召开了本年度第一次会议,讨论了公司资产被冻结及五万元律师咨询费用途的事宜。

2、XX年8月30日,监事会召开了本年度第二次会议,讨论关于建议董事会提前或按期召开本年度第二次股东会,向股东通报公司资产被冻结和虹波苑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等问题。

3、XX年12月5日,监事会召开了本年度第三次会议,通报讨论了公司中干会议关于追加一万二工程款之事,监事会认为工程款应该按合同办,即使是因不可抗拒的因素要追加工程款,也希望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办理,并建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决定追加工程款问题。

4、XX年1月8日,监事会召开了本年度第四次会议,监事会成员质询和咨询了一万二工程的监理刘老师,关于工程款追加和房屋保温设计变更问题。

刘老师说房屋保温设计变更事先没有通过他。

5、XX年4月10日,监事会召开了本年度第五次会议,讨论通过了《XX年监事会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关于向股东会会议提出《关于派监事会代表列席经营班子会议》的提案。

(二)、报告期内,监事会或监事会召集人列席了公司本年度召开的一次董事会临时会,三次董事会碰头会。

列席或参加了中层干部或班组长以上的骨干会。

二、监事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仍然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工作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的规定,本着对公司和对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公司财务情况、投资情况等事项进行了认真监督检查,尽力督促公司规范运作。

一年来,监事会列席了公司部分董事会会议,参加了公司班组长以上的骨干会,通过检查公司财务、抽查二级部门物管公司的财务,抽看了综合科的账本,对公司的财务着力进行了了解,对公司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是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尽力进行了考察,对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执行股东大会精神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认真负责的向董事﹑经理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对公司经营中出现的疑问提出了质询。

根据一年的工作实践,监事会对报告期内公司情况向股东大会作报告: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公司的董事﹑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能遵循《公司法》﹑《公司章程》行使职权;能够按照上年度股东会上提出的工作目标开展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各部门完成了董事会和经营班子所制定的XX年度经济责任指标。

但是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班子没有认真贯彻落实上年股东大会精神,没有执行上年股东会形成的关于《》、《》决议,对上年股东会上监事会提出的关于对公司XX年的三点建议不予重视,没有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相关程序进行工作和处理问题,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没有从机制上、制度上、分配上下功夫,缺乏大胆管理的精神,公司董事会、经营班子在对一些重大问题的处理和决策忽视股东的权益,从而使得公司工作成效不大,职工积极性不高,股东不满意的状况。

2、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

从四川神州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XX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基本上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报告表明:公司全年总收入3012500.82元,其中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625443.80元(公司本部收入为1350951.20元,物管公司经营收入274492.60元),营业外收入1387057.02元。

公司净利润为377218.58元(其中公司本部净利润为409039.11元,物管公司净利润为-31820.53元)。

公司累计利润(公司本部累计利润,物管公司累计利润)。

监事会通过检查公司财务,查看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认为虽然公司报表完整,账目清晰,但是公司财务不能完整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其原因是公司没有统收统支。

监事会还对二级部门物管公司及物管公司的综合科的财务进行了检查。

物管公司的财务决算报告通过了四川神州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全年物管公司收入295923.02元(其中的100000.00元是茶楼交虹开公司的审计经济责任指标)。

物管公司的财务仍然没有完整真实的反映出物管公司收支情况,以收抵资的财务处理受到了神州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的口头警告。

通过对物管公司及综合科的财务检查,咨询有关主管领导,他都不知道综合科有本独立的已收抵支的帐。

监事会认为:物管公司的财务没有做到统收统支,责任在公司领导,广大股东要求公司财务统一的问题是在上次换届时股东会上就提出来了,上年股东会上又形成了决议,由于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班子不执行决议,不进行统一管理,使得一些部门和科室有资金进行二级部门甚至科室的分配,因而引起各部门之间科室之间的相互攀比,相互不平衡,由于分配制度的不健全,进而造成了公司职工之间、股东之间的不和谐。

3、报告期内,公司投资情况和处置资产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对新办的秀苑茶庄共投资了405674.25元;建设巷工程投资了265797.50元;东方明珠商铺2间共计86.25平方米,投资金额789676.00元。

固定资产的投资为公司的发展打下了基础。

总之,监事会在XX年的工作中,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尽力履行监督和检查的职能,竭力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是,由于主客观原因,监事会的工作不尽人意。

其主要原因:一是监事会没有很好完成上年股东会所提出的工作目标,监事工作不够大胆,监督检查不到位;二是由于公司的经营和决策没有分离,董事会与经营班子是两个班子一套人马,相互不能形成制约和监督,并且对一些重大问题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关程序通过会议的形式进行决策;三是经营班子研究讨论一些重大问题时,没有监事会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对一些问题的决策是否规范,是否正确,监事不能很好的提出意见和建议,监事会的工作常常处于被动的窘境。

所以,监事会认为,在过去的一年里,监事会工作不能使股东满意,有愧于全体股东对我们监事会诚挚的信赖。

在此,监事会成员诚恳接受股东的批评。

三、XX年监事会工作的打算和对公司XX年的工作建议:

当前,我们公司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很多,我们要齐心协力,奋发努力,抓住机遇,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

监事会将紧紧围绕公司XX年的生产经营目标和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大监督的力度,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强化资金的控制及监管,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1、继续探索、完善监事会的工作机制及运行机制,促进监事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建立完善大额度资金运作的监督管理制度,建立监事列席公司有关会议的制度,建立对公司二级独立法人单位委派监事的制度,强化监督管理职责,确保公司资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2、坚持每年两次对公司、公司二级部门生产经营和资产管理状况、生产成本的控制及管理,财务规范化建设进行检查的制度。

了解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经济运行状况,掌握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遵守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决定的情况,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

3、坚持定期不定期地对公司董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检查。

督促董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掌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的业绩进行评价。

4、加强对公司投资项目资金运作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资金的运用效率。

5、加强监事会的自身建设,积极参与在建工程项目,办公物资采购、租房合同谈判。

监事会成员要注重自身业务素质的提高,要加强会计知识、审计知识、金融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能力,切实维护股东的权益。

6、对XX年度公司工作的三点建议:一是建议对公司的财务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核算,全面完整的对公司各二级部门进行成本核算,增强公司的财务管理,使公司财务做到真正意义上的统一;二是再次建议公司对重大问题的决策,特别是应该由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问题和事项实行会议决策制度,并做到公开、透明,以使决策更加科学和规范;三是建议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严格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在新的一年里,公司监事会成员要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增强工作责任心,坚持原则,大胆、公正办事,履职尽责。

同时,监事会将根据《公司法》,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自律意识、诚信意识,加大监督力度,切实担负起保护广大股东权益的责任。

我们将尽职尽责,与董事会和全体股东一起共同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促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监事会工作报告【2】

各位代表、同志们:

我受公司监事会的委托,向本次股东会作监事会工作报告,请各位代表予以审议。

公司20XX年度股东会召开以来,监事会认真履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在公司党委、董事会和各位股东的大力支持、密切配合下,严格按照公司监事会的工作议事规则办事,忠实履行监事会的各项工作职能,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密结合生产经营、改革与发展等各项工作的实际,集思广益、群策群力,积极谏言献策,为加快公司经济转型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争创两个文明建设的新成绩做出了积极的努力。

现将监事会一年来的工作汇报如下:

一、一年来监事会工作的简要回顾。

一年来,公司监事会以20XX年度股东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生产经营、改革发展的稳定大局,全面贯彻落实公司三届三次董事会、三届二次股东会所确定的各项工作部署和工作奋斗目标,在事关公司重大决策、原则、立场上,监事会始终能够正确认识和分析公司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站在全力维护公司改革与发展全局利益的高度,站在维护全体股东和广大员工合法权益的立场上,以召开监事会工作会议,深入部室、车间、班组、生产一线调查了解等多种形式,征集股东和员工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以高度负责的主人翁责任感和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向公司董事会及时反馈收集的各类信息及情况,并对董事会工作提出诚恳的批评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监事会成员在参加董事会召开的会议,及其他会议时,对事关公司改革发展、转变经营方式等各项重大决策,旗帜鲜明、立场坚定,予以全力支持,全力维护公司来之不易的大好形势,积极主动谏言献策,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提升董事会在重大决策方面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做出了积极的努力。

监事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依照法律和工作程序对生产经营等各项工作进行监督,为公司重大决策和奋斗目标的顺利实施以及贯彻落实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监事会成员团结一致,密切协同配合,经常保持信息沟通,做到收集反馈意见渠道畅通。

同时,进一步强化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在各自不同的生产岗位上,带头争当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模范,全身心投入到大干生产任务的高潮中,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以不断争创新的生产、工作成绩的实际行动,有力促进了监事会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大力提高参政议政的能力,深入基层,结合实际,为顺利实现全面建设的奋斗目标,争做新贡献。

20XX年度股东会召开以来,监事会成员在忠实履行工作职责的同时,不断强化自身素质锻炼和提高,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切实维护股东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作为监事会的工作重点认真做好。

监事会监事长通过列席董事会会议,积极主动谏言献策,千方百计为顺利推动生产经营等各项工作不断取得新成绩保驾护航。

监事会始终坚持正确行使监督权力,将监督工作有机融入生产经营等各项工作中,严格按照工作职责和程序,认真办理、协调解决股东提案,有力促进了公司各项工作不断迈出新步伐。

监事会认为:一年来,公司董事会解放思想、创新思路,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和各项奋斗目标是完全正确的,20XX年是公司发展史上不平凡的一年,在董事长xxx的带领下,董事会一班人坚持原则,秉公办事,采取重大事项民主讨论,广泛征求意见,使得20XX年公司全年工作没有因为重大决策失误,给公司及股东,员工带来不应有的损失,董事长xxx同志更是谨慎行事,勤勉做人,为公司全体员工做出了好榜样。

董事会逐步完善、建立健全的工作制度和措施,是完全符合生产经营等各项工作实际的。

在董事会的强力领导下,全体股东和广大员工共同辛勤劳动、团结拼搏,取得了生产经营、改革与发展的应有业绩,全体xxx倍感欣慰。

监事会在以后的工作中将不遗余力、全力以赴、全方位支持董事会的工作。

监事会按照工作职能,积极参与对公司财务运营工作的监督审查。

监事会认为:公司财务工作严格依法办事、制度健全、数据准确、程序规范,客观、公正、真实的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实绩。

监事会认为:在董事会的正确领导下,各位董事、经理层组成人员能够以公司大局利益为重,恪尽职守、认真负责,使公司生产经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两个文明建设工作有了新的进步,为公司20XX年经济工作实现新的更大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发展空间

各位股东,一年来,公司监事会严格履行《公司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做到切实维护股东权益,全力推动公司改革与发展不断向前迈进,忠实履行工作职责,做了一些有益的工作,但距公司确定的各项奋斗目标和工作要求、全体股东和广大员工的期望还有很大差距,思想上对监事会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履职尽责方面做的很不到位,工作经历,经验都有待提高。

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好董事会的各项工作部署,不断加强监事会的自身建设和监事会成员综合素质的提高,解放思想、创新工作思路、转变工作作风,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认真负责,扎实有效的做好监事会的各项工作,为实现公司经济新的更大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为公司顺利转型及三步走战略的实现保驾护航。

三、监事会20XX年的主要工作思路。

1.紧紧围绕公司20XX年度股东会确定的各项工作奋斗目标和工作任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解放思想,坚定信心,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做好各项工作。

要不断提高工作质量,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谏言献策,为顺利实现公司20XX年转型升级和各项奋斗目标,努力营造奋发有为、开拓创新的浓厚发展氛围。

2.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依法照章办事。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要通过列席董事会会议,定期召开监事会会议等有效途径,就全体股东、广大员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及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对公司的重大决策、生产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充分发挥好监事会的监督、保证职能和作用,促进公司决策程序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推动公司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3.积极主动协助、配合董事会做好股东提案、督办工作,切实维护好全体股东和广大员工的合法权益。

4.坚持定期检查财务工作,认真听取生产经营,企业管理等各项工作的汇报,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合理化建议,推动各项工作健康、有序、高效的运行。

5.大力加强监事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努力提高监事会的履职能力、监督、议政工作水平,促进监事会工作创新能力的提高,增强监督检查的效果,认真履行好监事会的工作职能,为促进生产经营、加快改革与发展步伐起到保驾护航作用。

监事会工作报告例2

根据会议安排,现在我代表县社监事会向大会报告工作开展情况,请各位监事审议,请各位理事和同志们提出意见。

一、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经2011年4月县编委会审议并同意设立,配主任1名(正科级)、副主任1名(副科级)。同年5月,县委组织部任命了监事会主任,随后几年又相继任命了监事会副主任,并对监事会主任作了人事调整。几年来,在县社党组的领导下,无为县供销社监事会,认真履职,全面参与综合改革,充分发挥监督职责,不断推进供销社事业健康发展。

1、深入调查研究,围绕中心工作开展

积极参与《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出台。2015年中央、省、市相继出台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决定和实施意见后,县社草拟了《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讨论稿)》,县社监事会组织召开供销系统离退休老干部座谈会,结合县情,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并在县社党组的组织下,赴昌江县调研学习供销社综合改革试点经验,通过参与决策、社情民意、专题调研等方式,为《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顺利出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行使监督职权,参与“三重一大”事项

强化重大投资项目监督。2013年县社理事会决定利用改制后闲置资金向上海某投资公司投资3000万元,提高资金收益率。经过近一年的运营,确实大幅提高了资金收益率,但县社监事会认为,该项闲置资金是为了解决改制遗留问题,对外投资存在极大风险,因此向县社理事会提出收回投资、降低风险的监督意见,并会同理事会向县政府作了投资风险汇报,于2014年9月收回了3000万元的投资,存入银行进行封闭管理。

3、规范操作程序,强化资产监督管理

监督“新网工程”项目资金落实。县供销社自2017年以来,每年争取县级“新网工程”财政资金20万元,以奖代补用于支持供销系统每年新增及示范网点建设。为使该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规范发放,县社监事会从项目的申请、勘查、验收、发放等环节全程跟踪,确保程序规范、使用合理,真正为网点发展增添活力。

4、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履职尽责能力

几年来,县监事会始终把能力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不断提高干部队伍履职尽责的能力。坚持把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结合“讲严立”专题警示教育、“三查三问”、“严强转”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着力把学习成效转化为助力改革、推动工作的实际行动。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辅导培训与研讨交流相结合,积极参加党校学习、市社培训,强化业务素养,增强履职能力。

监事会工作报告例3

根据会议安排,现在我代表县社监事会向大会报告工作开展情况,请各位监事审议,请各位理事和同志们提出意见。

一、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监事会经2011年4月县编委会审议并同意设立,配主任1名(正科级)、副主任1名(副科级)。同年5月,县委组织部任命了监事会主任,随后几年又相继任命了监事会副主任,并对监事会主任作了人事调整。几年来,在县社党组的领导下,无为县供销社监事会,认真履职,全面参与综合改革,充分发挥监督职责,不断推进供销社事业健康发展。

1、深入调查研究,围绕中心工作开展

积极参与《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出台。2015年中央、省、市相继出台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决定和实施意见后,县社草拟了《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讨论稿)》,县社监事会组织召开供销系统离退休老干部座谈会,结合县情,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并在县社党组的组织下,赴昌江县调研学习供销社综合改革试点经验,通过参与决策、社情民意、专题调研等方式,为《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顺利出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行使监督职权,参与“三重一大”事项

强化重大投资项目监督。2013年县社理事会决定利用改制后闲置资金向上海某投资公司投资3000万元,提高资金收益率。经过近一年的运营,确实大幅提高了资金收益率,但县社监事会认为,该项闲置资金是为了解决改制遗留问题,对外投资存在极大风险,因此向县社理事会提出收回投资、降低风险的监督意见,并会同理事会向县政府作了投资风险汇报,于2014年9月收回了3000万元的投资,存入银行进行封闭管理。

3、规范操作程序,强化资产监督管理

监督“新网工程”项目资金落实。县供销社自2017年以来,每年争取县级“新网工程”财政资金20万元,以奖代补用于支持供销系统每年新增及示范网点建设。为使该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规范发放,县社监事会从项目的申请、勘查、验收、发放等环节全程跟踪,确保程序规范、使用合理,真正为网点发展增添活力。

4、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履职尽责能力

几年来,县监事会始终把能力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不断提高干部队伍履职尽责的能力。坚持把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结合“讲严立”专题警示教育、“三查三问”、“严强转”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着力把学习成效转化为助力改革、推动工作的实际行动。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辅导培训与研讨交流相结合,积极参加党校学习、市社培训,强化业务素养,增强履职能力。

监事会工作报告例4

一、监事会的工作情况

本年度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五次会议,分别是:

1、2月23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计通过:《公司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财务决算报告》、《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报告》全文及摘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

2、4月20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3、7月19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4、10月25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二、监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能够依法进行管理运作,决策程序合法,内控制度较为健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得到了有效的执行;未发现公司董事、经理人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有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监事会对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的独立意见

度财务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师对公司度财务报告出具的审计意见所作出的评价是客观、公允的。

(一)监事会对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未募集资金。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与承诺投入项目一致,未发现使用不当的情形;募集资金项目和用途变更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二)监事会对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收购、出售资产的情况。

(三)监事会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如下:

1、向控股股东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采购原料,全年累计发生金额18.04万元,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为0.04%;通过此项关联交易,公司降低了原材料的采购成本。

2、向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福建燕京啤酒有限公司采购原料,累计金额1,373.55万元,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为100%;通过此项关联交易,公司降低了原材料的采购成本。

3、向控股股东的股东的子公司新疆燕京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采购原料,全年累计发生金额584.63万元,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为1.43%;通过此项关联交易,公司降低了原材料的采购成本。

4、向控股股东的控股子公司福建燕京啤酒有限公司销售啤酒,累计金额599.32万元,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为0.66%;向其销售原料9.59万元,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为100%。该交易有利于充分利用资源。

5、经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本公司代其行使在福建燕京啤酒有限公司、燕京啤酒(赣州)有限公司的股东权利,此交易有利于减少同业竞争,有利于本公司营销战略的科学实施和市场的统一规划管理。

监事会认为:以上关联交易中,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交易价格公允,未发现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四)监事会对公司核销部分坏账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的会计政策制度,公司拟对部分坏账进行核销。本次核销的坏账共计27笔,金额共计5,860,741.38元,其中以前年度已经计提坏账准备金额共计5,791,636.22元,度计提坏账准备69,105.16元。本次核销的坏账,影响当期利润69,105.16元。

本次核销的坏账,绝大部分为已经计提的坏账准备,对公司当期利润的影响甚小,公司将以“账销案存权在”的原则继续保持和落实追索债务的权利和措施,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监事会认为:本次核销的部分坏账准备事实清楚,并已证明确实无法收回,公司董事会对其进行核销是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上述处置方案。

四、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意见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聘请的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度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

五、监事会对公司利润实现与预测存在较大差异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未披露过盈利预测,不存在差异情况。

六、监事会关于《公司年度报告》的审核意见

监事

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年度报告》进行了认真严格的审核,并提出了如下书面审核意见:《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在监事会提出意见前,我们没有发现参与《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因此,我们保证《公司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七、监事会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阅情况

监事会工作报告例5

受市联社监事会的委托,我向大会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一、××年监事会工作回顾

××年,市联社监事会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社员代表大会,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确定的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与联社理事会、经营班子一道,促进本联社各项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一)、积极参与和监督理事会重大决策活动

××年,监事会作为市联社的监督机构,积极参与理事会的决策过程,并在参与中体现监督作用。一是监事会全体成员列席了每一次理事会会议,并对有关决议提案进行认真研究和讨论,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切实履行市联社章程赋予的工作职责。二是积极开展调研活动,先后深入卸甲、八桥、临泽、天山等家信用社,围绕社内资金平衡运用、信贷档案动态管理、违规违纪人员思想动态、授权授信管理设想及可行性等,进行专题调研,为理事会决策和主任室经营提供了多项参考意见。三是参与理事会的决策过程,联社理事会在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明晰产权关系、增资扩股,在推进法人治理结构、实行科学授权授信、规范行为,在推进“三项制度”改革、建立灵活经营机制、促进发展,在稳妥落实扶持政策、申请央行票据、化解包袱,在推进电子化建设、优化服务功能、提升形象等方面,作出的一系列重大决策,监事会全程参与,为全市农村信用社在更高的平台上起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监事会认为:联社理事会××年的一系列的重大决策,思路清晰、目标明确,程序规范、合法有效,切实履行了社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各项职责,全体在岗理事能够认真履职,工作卓有成效。

(二)、全力支持、配合和监督主任室经营管理活动

××年,根据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和思路,市联社主任室切实履行职责,组织、指导和督促全市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强化管理,不断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在主任室工作的具体运作过程中,市联社监事会积极支持与配合,并在支持配合中发挥监督作用。监事长代表监事会按时列席主任办公会等重要活动,对于重大事项的决定和实施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措施的有效性,确保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确定的年度目标的实现。一是各项业务指标较为理想,年末各项存款亿元,上升万元,增幅,完成省联社任务的;各项贷款亿元,增加万元,“三农”贷款万元,占比,完成省联社增幅任务;全年业务收入万元,增长率,综合费用率,实现帐面利润万元。二是票据兑付目标基本实现,不良资产万元,较年初下降万元,占比,较年初下降个百分点,其中不良贷款万元,较年初下降万元,占比为,较年初下降个百分点;对社员股金,按银监部门的要求,进行了重新规范,资本充足率达,年底达到了申请兑付人民银行票据的要求,已向人民银行申请兑付。三是内控管理不断加强,实现了“三会”运作的基本架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初步形成了一整套的内控管理制度,这必将在××年实施的“内控管理年”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四是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在省联社的指导下,实现了全省数据大集中,在全辖范围内开通了储蓄通存通兑业务,同业市场竞争能力明显增强;五是加大宣传力度,全市农村信用社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得到快速提升。

监事会认为:主任室一年来的工作,通过全体班子成员以及职能部室的共同努力,全市农村信用社和改革与发展事业取得了良好成就,较好地完成了省联社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主任室的工作符合社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要求,运作行为扎实规范,采取措施扎实有效;全体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职能部门都能勤勉尽职,工作成绩较为突出。

监事会工作报告例6

“法”之义

2013年,在监督法出台之前,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范围较为广泛,既包括全面的综合性工作报告、阶段性的综合性工作报告,也包括经济社会发展某一方面的具体工作报告,其中关于决算的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以及“一府两院”工作述职、个人述职和人事任免方面的报告也包括在内,而地方组织法等相关法律并未对专项工作报告的范围进行明释。

2007年1月1日颁布施行的监督法,将专题汇报、专题工作报告、工作汇报、某些场合的工作报告(内容和时间需要人大常委会专门确定的工作报告)等,统一称为专项工作报告,并突出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在人大监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还规定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同级“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程序。同时,监督法第三章又专门对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的职权和程序作了详细规定,将这些内容移除了专项工作报告的范围。

根据监督法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从法律意义上讲,专项工作报告的主体是同级“一府两院”,它与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关系是“被监督与监督的关系”。本级人大常委会自身或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特别委员会、临时机构、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所作的报告由于其报告主体不是被监督对象,如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所作的代表资格审查的报告、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所作的特定问题的调查报告、执法检查组所作的执法检查报告,不属于监督法所规定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范畴,需要在实践中加以区分。

监督法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在范围上作了原则规定,即指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报告等。它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方面,可以是人大常委会要求“一府两院”报告的事项,也可以是“一府两院”主动请求报告的事项。另外,还包括有关法律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而监督法第三章未列出的内容。根据监督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是加强对“一府两院”工作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实施经常性监督的有效途径,具有经常性、针对性、及时性和实效性的特点,即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的人大常委会会议,会中所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将“一府两院”置于人大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之下,有利于加强人大监督力度,有利于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有利于对人民群众要求迫切解决的倾向性、普遍性的重大问题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集中监督 “一府两院” 解决工作中的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利于推动问题解决,突出实效性。

监事会工作报告例7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监事会对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财务总监,下同)执行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公司财务进行监督检查,对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派驻监事会的公司名单由市国资委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决定。

第五条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国有资本收益中列支。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及其职责

第六条监事会由主席、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监事会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第七条监事会成员分为职工监事和外派监事,市国资委向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主席和外派监事;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推荐股东代表监事,监事会主席由市国资委依法推荐,经全体监事选举产生。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市国资委备案。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连选连任。外派监事不在同一公司连续任职。

第九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按照专业化和职业化的方向,通过组织选派、市场化选聘等方式选任外派监事。

第十条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无不良履职记录;(二)熟悉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三)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财务、审计或者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制度情况,监督公司章程执行情况,监督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建立及运行情况;(二)监督检查公司的财务,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三)监督公司重大决策行为,监督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审议董事会工作报告并提出书面意见,会签企业上报市国资委的有关公司改制、产权变动、资产处置等相关文件;(四)监督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包括: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公司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或申请破产,关联交易,资产评估,重大资产转让,注册资本增减,债券发行,对外担保、捐赠或赞助,利润分配,法律诉讼,重大项目招投标以及市国资委关注的其他事项),重点关注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监督经理层执行董事会决议情况;(五)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经营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六)发现公司重大决策、重大投融资、重要资产处置、大额资金运作等事项存在较大风险,情况紧急时可要求公司立即暂停该行为,并同时向市国资委报告;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应进行调查,经规定程序可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工作,也可建议市国资委进行定向稽查;(七)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市国资委规定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国有资产权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可向市国资委及有关机构提出处理建议;(八)履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市国资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监事履行下列职责:(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审议监事会报告;(二)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年度(年中)工作会议、财务工作会议、财务预决算会、生产经营专题分析会议以及其他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重要会议;(三)跟踪关注公司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发现问题提交监事会讨论;(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其履职行为损害公司利益和国有资产权益,提交监事会讨论;(五)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监事会主席除履行监事职责外,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四)代表监事会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与董事长或总经理交换意见。

第十四条职工监事在履行监事职责过程中,应注意发挥熟悉企业情况的优势,听取和反映公司职工的意见建议,代表职工行使监督权利。第三章监事会工作方式

第十五条监事会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履行职责:(一)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听取公司关于董事会运作、经营管理活动和财务会计报告等事项的汇报;(二)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有关的其他材料,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三)向有关部门和银行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四)定期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有关机构进行沟通,就公司应予以关注或整改的有关问题交换意见,没有整改的可提请市国资委责成公司纠正;(五)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有关会议,可对有关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六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审议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等重要事项;临时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审议专项监督检查报告、专题监督检查报告等事项。(一)监事会研究重大事项,由监事会全体成员集体研究决定,表决事项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会议表决实行1人1票;(二)监事有权在监事会会议上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行使表决权,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发言情况作出说明性记载;(三)监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及有关情况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四)监事提交研究的问题,监事会未予以研究或研究后未形成一致意见的,可直接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七条监事会应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工作和公司情况,提交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专项监督检查报告和专题监督检查报告。

第十八条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一)公司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二)重大事项的实施监督情况;(三)对公司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四)公司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五)市国资委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监事会不得向公司透露本条所列监督检查报告的内容。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后报市国资委。监事对监督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监督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条监事会应建立完善工作制度体系、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报市国资委备案。监事会成员应向市国资委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根据对公司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经市国资委同意,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协助、配合工作。必要时,可以建议市政府责成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第四章支持保障

第二十三条市国资委应支持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确定公司考核目标和考核结果,研究公司投资、改制、资产评估等事项,考察或考核公司领导人员,应听取监事会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保障监事会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建立财务会计报告、内部审计报告报送制度,及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重大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监事会对重大事项进行监控,对重大事项的酝酿、讨论、决策、执行和结果及时通报监事会,并将有关材料抄送监事会备案。公司有关改制、产权变动、资产处置等相关文件,上报前应与监事会共同会签。

第二十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章约束机制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成员履行监督职责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市国资委及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遵守下列行为规范:(一)不得泄露工作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二)不得违反规定接受公司提供的报酬和馈赠,不得为本人及他人谋取或变相谋取不正当利益;(三)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所出资的各级子公司、参股公司股权;(四)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经市国资委同意并经法定程序,外派监事可以兼任任职公司的重要子公司监事会职务。监事会主席不在其他公司或经济组织兼职。

第二十九条外派监事不得在其任现职前工作过或其近亲属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任职。

第三十条监事会及其成员的考核评价由市国资委负责,具体考核评价办法另行规定。第六章责任追究与奖励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及其成员的责任追究由市国资委负责,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完备、处理恰当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市国资委相关规定,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决策或经营管理不当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监事会未履行监督职责,经查实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以前任期内未履行监督职责应追究责任的,进行责任追溯。

第三十三条属于公司故意隐瞒或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及时、不完整,监事会无法发现的,经认定可减轻或免除责任。对应予追究责任的事项,监事已直接向市国资委报告或会议记录记载发表了反对意见的,经认定可免除责任。

第三十四条对需要追究责任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问责、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监事会工作报告例8

在人大历史上,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一直是监督的“常规模式”。

说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是“常规武器”,是因为使用频率高,为各级人大常委会使用,并且还是监督法中四种经常性手段之中的“经常”。资料显示,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中共听取和审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41个专项工作报告,15个决算、审计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而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五年中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达到130项。

当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步入常态时,人们更关注其实效,即如何走出“蜻蜓点水”的仓促和“说了白说,一审了之”的窘境。

可喜的是,近年来人大常委会审议渐渐成了一种实质性讨论,对报告内容的具体审查也更加广泛而深刻,通过交办和督办审议意见等形式,努力提高监督实效。比如说,从2003年10月起,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开始整理、交办《审议意见》,使人大监督工作更有深度、更具实效。当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报告后,积极向国务院提出建议,促进了出口退税拖欠问题的解决。根据常委会的建议,国务院连续四年从超收收入中共拿出2422亿元用于解决出口退税历史欠账,及时作出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有力地推动了拖欠出口退税问题的解决。

建立通畅的监督系统

用好人大监督的“常规武器”,关键是监督“入口”和“出口”能够通畅。“入口”不通,议题不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缺乏针对性,缺乏民意基础;出口不通,审议意见落地无声,监督缺乏实效。

监督法规定,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七种途径反映的问题来确定,包括常委会执法检查、人大代表建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反映、各专委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调研、信访、社会关注的问题,以及“一府两院” 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在监督议题来源的路径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专委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调研的问题和“一府两院”要求报告专项工作往往受青睐。而代表建议、信访反映的问题没有与监督议题对接到位。这就造成代表建议年年提、群众重复信访比较集中的倾向性问题无法有效解决。资料显示,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共受理群众来信47万多件次,接待来访21万批次。在省级人大,一次人代会上代表提出的建议有上千件,群众每年的信访达上万件次。代表建议、信访反映的问题事实上成了人大监督的信息资源库,这里面包含监督法所提“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利用好这些信息资源,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更有现实针对性,可以促进社会关注问题的解决。因此,应充分发挥专委会、办事机构归集信息的作用,注意分析、综合代表建议、信访、舆论反映比较集中的信息,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人大监督的议题,以便从制度上、源头上推动这些问题的解决。近年来,有的地方流行通过媒体在短期内向社会征集建议议题,这种做法引起了公众关注,也起到了收集一些社情民意的效果。但是,匆匆征集民意也有量少、面窄、质量不高的问题。笔者认为,人大监督应着重用好制度内的信息渠道,重视民意舆情的日常归集和分析,而不是另辟蹊径,大路不走抄“小路”收集监督议题。

按照监督法规定,处理审议意见是人大常规监督的一着重棋。审议意见是联结监督程序与监督结果的纽带。处理审议意见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出口”,直接关系到监督实效。监督“出口”若遭遇“瓶颈”,监督效能就很难释放。因此,交办审议意见、处理审议意见、督办审议意见、报告审议意见处理情况这些环节应当见诸实效。

对于特别重要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委会可以直接作出决议,要求政府、“两院”执行,解决问题的力度和成效更大。比如说,2008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四川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情况的报告》,作出了决议,要求“举全国之力,扎扎实实做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各项工作”。 实践中,人大常委会就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的次数极少,这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

另外,监督法设定了监督公开原则,要求常委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应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保证公众对人大监督的知情权,促进人大监督不断增强实效。监督公开原则,尤其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公开在很多地方还没有启动,这是执行监督法、保障监督系统通畅的应当填补的空间。

表决报告及问责之争论

近年来,地方人大常委会对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表决在一些地方渐渐推开。一项调查表明,湖北省17个市、州、林区、直管市中,有9个城市实施了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并在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中作了相应的规定。

因为表决不“过关”,常委会否决工作报告的案例屡见不鲜。比如说,在2006年,有甘肃省金昌市、夏河县,湖北省荆州市,河南省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否决了交警、检察院、政府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看病难代表议案办理等报告。当年2月,因政府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存在严重问题,海南省临高县人大常委会否决了政府关于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报告。而更由于一些单位和部门敷衍了事,不做实质性整改,该县人大常委会于一个月后又否决了县政府的整改工作报告。郑州市政府办理看病难议案的专项工作报告未被通过事件更是位列 “200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之中。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还规定,对被否决工作报告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将启动质询、辞职、撤职等问责程序。

这些表决和否决专项工作报告的案例,为媒体和民众所称赞。但随之而来的是关于表决专项工作报告是否合乎法理之争。

有人认为,常委会对报告进行表决,是完善人大监督工作程序的制度创新,增强了人大监督的刚性和实效。监督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表决工作报告与监督法并不相悖。

有人则持不同意见,认为表决专项工作报告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要慎重行事。

应该说,地方人大常委会这种提高监督效能的探索精神值得肯定。监督法在规范人大监督的同时,也为人大监督工作创新预留了空间。如果把表决专项工作报告简单定性为“违背监督法”恐怕不够审慎。但是,表决单项工作报告确实面临着“妥当”、“科学”与否的问题。笔者认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如果对法律实施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的工作不满意,可以启用质询等监督手段,表决专项工作报告应慎用;对于事关大局、需要大力整改或推动的专项工作,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有关机关必须执行人大常委会的决议。这样一来,既没有法律障碍,又可以解决审议疲软的问题。

2002年8月底,首次提交审议的《监督法》草案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未批准工作报告的,可以由大会主席团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大会决定。”草案中还规定“工作报告未被批准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应当于两个月内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提出报告的机关根据代表审议意见再作的报告”。

但是,2006年8月通过的监督法却没有工作报告“未通过”的规定。对于工作报告未获通过是不是启动问责程序这一问题,2005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针对某省人大拟在《议事规则》中作出“工作报告在省人大或者常委会会议上两次未获批准,报告机关负责人应当提出辞职请求的规定”作出的答复是:“法律没有规定,需要进一步研究,以暂不做规定为宜。”

工作报告未被通过,说明人大常委会对政府某一方面的工作不满意,而不是说报告的形式要件、文字表达有问题。有专家认为,若工作报告两次仍不被通过,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立即提出辞职,“这是一个责任制政府和一个负责任的官员应当做的。”

笔者认为,工作报告未被通过,有很多情形,比如说工作条件、法制环境等等,有的并不完全是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工作原因。人大应区别对待,不宜断然启动问责程序。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的“真空”导致“未通过”案处理棘手的同时,也为地方人大的进一步探索提供了空间。可以预见,在监督实践积累到一定的程度时,对“一府两院”报告“未通过”及处理程序,相关法律会作出更加规范而成熟的回应。

监事会工作报告例9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县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人体健康严重损害的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条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药品质量事件、群体性药害事件、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事件、重大制售假劣药品事件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药品安全事件。

第四条 根据药品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可能或已经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将突发事件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重大突发事件。指突发事件在全省范围影响大、波及范围广、蔓延势头紧急,已经发生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或者十人以上轻伤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事件。

二级:较大突发事件。指突发事件在市或县(区)辖区内范围影响扩大,蔓延势头有升级趋势,已经导致一人重伤、或者五人以上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事件。

三级:一般突发事件。指突发事件在一定区域内造成较大影响,危害较为严重,具有较为明显的蔓延势头,已经导致一人以上、五人以下轻伤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药品安全事件。

第五条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和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各副局长为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全县药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领导指挥、协调和决策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突发事件的组织协调和处理日常工作,包括收集、分析和综合有关药品安全检测信息,提出预警建议。办公室设在县局市场监督科,办公室主任由史柯副局长兼任。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综合、督导和后勤保障三个工作组。

(一)综合组:以市场监督科人员为主,办公室(法规科)、食品科人员参加,吴兴霞科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和实施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预案;突发事件发生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联动和配合;建立突发事件处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组织撰写总结报告;及时与新闻媒体联系,通报或有关情况。

(二)督导组:以稽查科人员为主,市场监督科、食品科、药检科人员参加,杨德方科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深入现场,调查取证、收集突发事件第一手信息资料,根据事件的势态,必要时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现场情况,提出相关的措施建议,根据领导小组决定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蔓延。

(三)后勤保障组:以办公室人员为主,财务科人员参加,陈杰主任任组长。主要职责是车辆、物资、经费保障等后勤服务工作。

第三章 突发事件的报告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及时向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单位负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药品突发事件的义务。

第十条 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由药品行政监督、技术监督、社会监督共同组成的举报投诉和信息报告网络(信息报告网络可以现有的药品监督网络为基础调整充实),确保信息畅通、报告及时、准确无误。

第十一条 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检机构在获悉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时,应立即向同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重大突发事件信息须在2小时内上报,不得瞒报、缓报、谎报。

第十二条 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辖区内药品突发事件的信息或报告后,应立即进行情况调查、分析和汇总,在规定时间内报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

第十三条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势态,报告分为初次报告、动态报告和总结报告。

初次报告内容: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人数、潜在影响、发展趋势分析、拟采取的措施等。

动态报告内容:事件的发展、变化以及采取的应对或处理措施。

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的因果分析和应对措施的探讨,对今后类似事件的防范建议等。

第十四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次报告,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经核实情况后,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在2小时内初次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同时报市政府。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设定与启动

第十五条 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后,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等级分别采取以下三套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第一套预案:发生一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启动。

1、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县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应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尽快赶赴现场,对报告的内容进行核实,同时报告县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确认后报请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达启动命令。

2、到达现场后应立即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以下工作: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协助医疗卫生部门,开展伤员救治工作;查明事件原因,依法提取有效证据;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对质量可疑的药品进行抽样送检;对已流入社会的有毒有害物品要立即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对源头和流通、使用渠道进行全面监控。必要时会同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迅速组织协调有关单位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以控制突发事件的进一步发展。

3、现场处理工作实行动态报告制度,即每4个小时向市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当地政府报告一次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市局同时将情况报告省局。

4、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保持领导在岗、车辆备勤、通讯畅通,所有人员服从统一调度、指挥。

5、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应急值班,设专门值班室,安排双人24小时接听值班电话,做好记录。值班人员中必须有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一名,工作日外须有一名局领导带班且值班人员必须是中层以上干部。

6、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及时向媒体突发事件的动态,公正舆论,稳定人心,消除恐慌。

7、加强后勤保障工作,各级有关单位要保障交通工具及其他所需物品的及时提供。

第二套预案:发生二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启动。

1、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县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应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确认后下达命令,派出督导组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在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

2、到达现场后应立即组织开展以下工作: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协助医疗卫生部门,开展伤员救治工作;查明事件原因,依法提取有效证据;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对质量可疑的药品进行抽样送检;对已流入社会的有毒有害物品要立即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对源头和流通、使用渠道进行全面监控。必要时会同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迅速组织协调有关单位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以控制突发事件的进一步发展。

3、现场处理工作实行动态报告制度,即每8小时向市局和当地政府报告一次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

4、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人员都要服从统一调度,开通通讯工具,保持通讯畅通。

5、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应急值班制度,设专门值班室,安排双人24小时接听值班电话,并做好记录。值班人员中必须有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一名,工作日外须由一名局领导带班且值班人员必须是中层以上干部。

6、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及时与新闻媒体联系,通报有关情况,稳定势态。

7、其它应对措施。

第三套预案:发生三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启动。

1、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县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进入应急状态,畅通应急通讯联络系统,及时调度并分析、汇总应急工作情况,向领导小组报告。

2、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派工作组于2小时内赶赴现场,迅速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调查及现场处理工作。每24小时向市局报告一次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

3、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人员都要开通通讯工具,保持通讯畅通。

4、加强应急值班制度,设专门值班室,安排双人24小时接听值班电话,并做好记录,及时向领导汇报。

5、与有关部门协作开展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动与有关政府部门联系,沟通情况,通报信息,协调工作。

6、联系新闻媒体或通过网站,有关突发事件信息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7、其它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 启动第一套预案由省局领导小组组长下达指令;启动第二套预案由市局领导小组组长下达指令;启动第三套预案由县级局领导小组组长下达指令。启动第一套预案时,应同时报告省政府。启动第二套预案时,应同时报告市政府。启动第三套预案时,应同时报告县(区)政府。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十七条 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后,县局须在2小时内向市局和当地政府报告,市局须在2小时内向省局和市政府报告,并在2日内将初步总结报告报省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使用者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或人员未按照本规定履行职责或行动迟缓、失职、渎职而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有关部门应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对表现突出并做出贡献的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预案自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由临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1、##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人员分工

附件1: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副组长: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纪检组长

成 员: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主任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监管科长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科长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科长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药检科长

附件2: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人员分工

一、综合组:

组 长:

成 员:

二、督导组:

组 长:

成 员:

监事会工作报告例10

在人大历史上,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一直是监督的“常规模式”。

说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是“常规武器”,是因为使用频率高,为各级人大常委会使用,并且还是监督法中四种经常性手段之中的“经常”。资料显示,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中共听取和审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41个专项工作报告,15个决算、审计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而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五年中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达到130项。

当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步入常态时,人们更关注其实效,即如何走出“蜻蜓点水”的仓促和“说了白说,一审了之”的窘境。

可喜的是,近年来人大常委会审议渐渐成了一种实质性讨论,对报告内容的具体审查也更加广泛而深刻,通过交办和督办审议意见等形式,努力提高监督实效。比如说,从2003年10月起,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开始整理、交办《审议意见》,使人大监督工作更有深度、更具实效。当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报告后,积极向国务院提出建议,促进了出口退税拖欠问题的解决。根据常委会的建议,国务院连续四年从超收收入中共拿出2422亿元用于解决出口退税历史欠账,及时作出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有力地推动了拖欠出口退税问题的解决。

建立通畅的监督系统

用好人大监督的“常规武器”,关键是监督“入口”和“出口”能够通畅。“入口”不通,议题不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缺乏针对性,缺乏民意基础;出口不通,审议意见落地无声,监督缺乏实效。

监督法规定,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七种途径反映的问题来确定,包括常委会执法检查、人大代表建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反映、各专委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调研、、社会关注的问题,以及“一府两院” 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在监督议题来源的路径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专委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调研的问题和“一府两院”要求报告专项工作往往受青睐。而代表建议、反映的问题没有与监督议题对接到位。这就造成代表建议年年提、群众重复比较集中的倾向性问题无法有效解决。资料显示,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共受理群众来信47万多件次,接待来访21万批次。在省级人大,一次人代会上代表提出的建议有上千件,群众每年的达上万件次。代表建议、反映的问题事实上成了人大监督的信息资源库,这里面包含监督法所提“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利用好这些信息资源,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更有现实针对性,可以促进社会关注问题的解决。因此,应充分发挥专委会、办事机构归集信息的作用,注意分析、综合代表建议、、舆论反映比较集中的信息,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人大监督的议题,以便从制度上、源头上推动这些问题的解决。近年来,有的地方流行通过媒体在短期内向社会征集建议议题,这种做法引起了公众关注,也起到了收集一些社情民意的效果。但是,匆匆征集民意也有量少、面窄、质量不高的问题。笔者认为,人大监督应着重用好制度内的信息渠道,重视民意舆情的日常归集和分析,而不是另辟蹊径,大路不走抄“小路”收集监督议题。

按照监督法规定,处理审议意见是人大常规监督的一着重棋。审议意见是联结监督程序与监督结果的纽带。处理审议意见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出口”,直接关系到监督实效。监督“出口”若遭遇“瓶颈”,监督效能就很难释放。因此,交办审议意见、处理审议意见、督办审议意见、报告审议意见处理情况这些环节应当见诸实效。

对于特别重要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委会可以直接作出决议,要求政府、“两院”执行,解决问题的力度和成效更大。比如说,2008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四川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情况的报告》,作出了决议,要求“举全国之力,扎扎实实做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各项工作”。 实践中,人大常委会就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的次数极少,这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

另外,监督法设定了监督公开原则,要求常委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应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保证公众对人大监督的知情权,促进人大监督不断增强实效。监督公开原则,尤其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公开在很多地方还没有启动,这是执行监督法、保障监督系统通畅的应当填补的空间。

表决报告及问责之争论

近年来,地方人大常委会对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表决在一些地方渐渐推开。一项调查表明,湖北省17个市、州、林区、直管市中,有9个城市实施了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并在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中作了相应的规定。

因为表决不“过关”,常委会否决工作报告的案例屡见不鲜。比如说,在2006年,有甘肃省金昌市、夏河县,湖北省荆州市,河南省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否决了交警、检察院、政府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看病难代表议案办理等报告。当年2月,因政府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存在严重问题,海南省临高县人大常委会否决了政府关于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报告。而更由于一些单位和部门敷衍了事,不做实质性整改,该县人大常委会于一个月后又否决了县政府的整改工作报告。郑州市政府办理看病难议案的专项工作报告未被通过事件更是位列 “2006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之中。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还规定,对被否决工作报告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将启动质询、辞职、撤职等问责程序。

这些表决和否决专项工作报告的案例,为媒体和民众所称赞。但随之而来的是关于表决专项工作报告是否合乎法理之争。

有人认为,常委会对报告进行表决,是完善人大监督工作程序的制度创新,增强了人大监督的刚性和实效。监督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表决工作报告与监督法并不相悖。

有人则持不同意见,认为表决专项工作报告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要慎重行事。

应该说,地方人大常委会这种提高监督效能的探索精神值得肯定。监督法在规范人大监督的同时,也为人大监督工作创新预留了空间。如果把表决专项工作报告简单定性为“违背监督法”恐怕不够审慎。但是,表决单项工作报告确实面临着“妥当”、“科学”与否的问题。笔者认为,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如果对法律实施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的工作不满意,可以启用质询等监督手段,表决专项工作报告应慎用;对于事关大局、需要大力整改或推动的专项工作,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有关机关必须执行人大常委会的决议。这样一来,既没有法律障碍,又可以解决审议疲软的问题。

2002年8月底,首次提交审议的《监督法》草案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未批准工作报告的,可以由大会主席团提出处理意见,提请大会决定。”草案中还规定“工作报告未被批准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应当于两个月内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提出报告的机关根据代表审议意见再作的报告”。

但是,2006年8月通过的监督法却没有工作报告“未通过”的规定。对于工作报告未获通过是不是启动问责程序这一问题,2005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针对某省人大拟在《议事规则》中作出“工作报告在省人大或者常委会会议上两次未获批准,报告机关负责人应当提出辞职请求的规定”作出的答复是:“法律没有规定,需要进一步研究,以暂不做规定为宜。”

工作报告未被通过,说明人大常委会对政府某一方面的工作不满意,而不是说报告的形式要件、文字表达有问题。有专家认为,若工作报告两次仍不被通过,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立即提出辞职,“这是一个责任制政府和一个负责任的官员应当做的。”

笔者认为,工作报告未被通过,有很多情形,比如说工作条件、法制环境等等,有的并不完全是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工作原因。人大应区别对待,不宜断然启动问责程序。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的“真空”导致“未通过”案处理棘手的同时,也为地方人大的进一步探索提供了空间。可以预见,在监督实践积累到一定的程度时,对“一府两院”报告“未通过”及处理程序,相关法律会作出更加规范而成熟的回应。

审议意见的效力和形成

关于审议意见的效力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在其主编的监督法学习问答(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第1版)一书中有明确的界定:“审议意见从性质上说,不是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2006年9月,《全国人大机关贯彻实施监督法若干意见》将审议意见界定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决算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的意见、建议”,“《审议意见》要努力做到真实、全面、准确、鲜明。不同意见要如实反映,供‘一府两院’研究整改时参考。”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盛华仁在关于该意见的说明中进一步指出,《审议意见》是出席、列席常委会会议同志发言的综合,是对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的总体评价和对被监督单位工作的建议、批评与意见。盛华仁将审议意见的功能定位为“参考”,即被监督单位改进工作的参考,提供给干部管理部门作为考核了解干部的参考,报请中央有关领导同志作为了解社情民意的参考。

监督法规定,“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而不是执行。可见,审议意见并不具有实体性的约束力,只有程序性的约束力,即“一府两院”必须研究处理,并书面报告处理情况。

在明确审议意见的效力问题之后,需要把握审议意见的内容和制发程序。实践中,对此有不同的做法。

在审议意见内容方面,一种是包括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的意见、建议,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另一种只包括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笔者认为,既然审议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把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意见列入其中“参考”也并无不妥之处。

审议意见的形成和交办大体上有三种途径:一种是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归纳整理后送请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人核阅后,报秘书长签发,分送“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采用这种形式。另一种是由有关专委会或者其他工作机构整理后经主任会议审议后交办。如2007年11月,北京市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办法规定,“由有关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及时整理,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形成审议意见书。”第三种是审议意见经由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后交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