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在线咨询服务,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股权代码(211862)

期刊咨询 杂志订阅 购物车(0)

知识产权保护理论模板(10篇)

时间:2024-03-04 14:48:53

知识产权保护理论

知识产权保护理论例1

[分类号]D923

随着我国区域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区域间经济的较量日益依靠知识产权的运营质量和效率,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一个地区经济实力和科技竞争力的重要体现,各区域实施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成为推动当地经济创新的必要手段。在2005年北京财富全球论坛上,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局长王景川对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作了如下表述:“历史已经表明,只有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保护方式、保护水平,适应国家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并能随着未来的发展需要而变革,才能真正促进科技创新、文化繁荣、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否则,会产生负面的作用”。

由此可以看出,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本身是一种高度复杂性的系统。目前相关的理论研究相对滞后,并未对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方式、力度等做出较好的解释。逐渐兴起的复杂科学管理理论为研究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

1 复杂科学管理理论概述

复杂科学管理是将复杂科学与管理科学进行融合与发展,依据新的思维模式、新的观察问题的角度来研究复杂系统中的管理思想、管理理论、管理方法。

复杂科学管理认为:①社会层面上的复杂系统是具有思维能力的人介入其中的;②复杂系统中的某些个体具有随机性、不确定性和非线性,个体之间相互影响、不断进化,系统本身及其组成部分与环境也相互影响;③复杂系统具有多层次结构,每个层次的经济利益通常并不一致,需要协调;④复杂系统的组成成分中具有智能,即其组成部分中含有专家的经验、智慧、思维;⑤复杂系统具有自组织性、自适应性和动态性。

2 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基础

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在区域创新目标的引导下,以推动自主创新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为主要功能和基本任务,以区域系统化规范为核心,以推动区域合作与交易为目的,以发挥集优化效果为前景的高效率的适合当地实际的保护体系。复杂科学为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研究提供了科学的方法论基础,为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扩展了新的视野,提供了新的途径,以期达到最优的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效果,推进区域创新体系的完善。

2.1复杂科学管理理论下的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复杂性

2.1.1区域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复杂性 区域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一个开放型系统,它与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外界环境的任何一种变化,都会波及系统整体功能的实现。譬如克隆技术、基因工程、复制技术等高科技成果的大量涌现,使得知识产权保护对象不断增多;新的知识产权权利类型不断涌现,使得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面临严峻的挑战。此外,国家政策的变动、各地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质量的不同也使得区域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出现了不确定性。

2.1.2区域知识产权保护过程的复杂性 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是实现促进区域科技优势向知识产权优势、区域经济发展优势转变的区域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区域内的协同机制成为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环节。作为经济意义上的区域是跨行政区划的,区域内的城市之间必须在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实施有效的互动与流通,导致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的过程变得极其复杂。只有着眼于未来,从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出发建立城市群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协同机制,才能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与区域经济社会的整体发展融为一体,以期达到最优知识产权战略推进的效果。

2.1.3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复杂性 知识产权保护与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文化背景、法律制度以及公民法律意识密切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也是密切相联的。贺京同(2008)提出普通的知识产权保护难以对技术创新产生显著的促进作用,故认为我国不适宜过快地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宋伟(2010)认为不同区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一样,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强弱直接影响到区域创新能力的大小。可以看出,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与区域创新能力具有交错、动态和不平衡的特性,它们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关系。这种复杂性使得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变得更加复杂,也增加了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的难度。

2.1.4区域知识产权保护主体的复杂性 区域知识产权保护主体包括了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政府和中介组织以及司法机关等社会组织。这些主体的复杂性表现在每个创新主体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自组织系统,都是由人组成的网络系统,呈现出非线性反馈的复杂特性,它们的组织结构呈现出种类繁多的子系统,都有各自的定性模式,以各自特有的方式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同时它们的结构会随着系统的演化而进化。

2.2系统思维模式下的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复杂科学管理的核心是系统思维模式。它是一种以整体观为核心的思考方式,把系统内、外的各种资源整合在一起,改变已有的资源,改变已有资源创造财富的能力,改变资源的产出,使系统成为有竞争力的系统。其间,整合、搭配是非常重要的,整合、搭配不同,结果将会大不一样。

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处于一个动态的、特定的、开放的框架之中,它不同于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区域知识产权保护一方面要对接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总体战略,另一方面要适应本地区实际情况以谋求本区域创新力和竞争力的优势。系统思维模式下的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已经不再局限于作为限制滥用知识产权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工具,而已经成为政府鼓励创新,激励本地区科研机构、企业大力开发、有效利用知识产权和充分发挥其功效的重要手段。

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是站在区域创新体系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高度,将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激励功能和创新功能看作是知识产权保护中不可分割、不可偏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着力协调区域知识产权保护中人、过程、系统、环境四大要素,并通过协调促创新、促效益的方式。

3 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证研究――以长株潭城市群知识产权保护为例

2007年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长株潭城市群为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简称“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2008年6月,国务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针对不同地区发展特点,完善知识产权扶持政策,培育地区特色经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制定并实施地区和行业知识产权战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纲要专项工程推进计划

(2010-2015年)》的通知中明确,建立长株潭知识产权密集区,进一步优化长株潭知识产权政策导向,鼓励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

3.1长株潭城市群的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长株潭城市群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不同部门、行政区划,覆盖不同的层次、环节和要素,具有利益相关性和系统复杂性。其主要存在的问题有:

3.1.1区域内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均衡 长株潭城市群以占全省60%的人口创造了占全省75.7%的国内生产总值。人口的聚集带来了经济的增长,发达的经济又吸引了更多的人口,使城市化水平提高。长株潭城市群已经成为湖南省的经济、政治、科技、文化、商业、金融的核心地区和重点开发区,构成了湖南经济社会发展的“金三角”。在长株潭三个城市中,长沙是湖南省省会,作为长株潭城市群的第一层次,云集了全省众多高校和科研机构,具有强创新能力;大多数高校如中南大学、湖南大学等都拥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同时长沙地区拥有三一重工、、远大等企业,它们在不断加强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研制的同时,也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充分利用国内和国际的创新资源、引进和吸收消化先进技术的同时,形成拥有自主创新知识产权的产品。株洲和湘潭是长株潭城市群的第二层次,相比较之下,由于其创新资源比较短缺,创新能力相对薄弱一些,同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保护水平也比较差,许多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停留在零散的、混乱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上,对于形成区域知识产权优势造成阻碍。

3.1.2区域内部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协调保护机制

近几年,在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湖南省建立了知识产权协调机制和长株潭知识产权保护联动机制,加入了泛珠三角和中部六省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组织。各级政府也不断增加对知识产权的财政投入,知识产权工作条件明显改善,知识产权政策法规和管理、服务体系日趋完善。但是目前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协调机制还不够完善,例如在立法方面,缺乏明晰的对权利与义务的约束力,缺乏权威性,加之缺乏合法的协调主体和有效的执行组织,实际上协调机制并未真正有效的落实;在执法方面,长株潭城市群跨区域的知识产权侵权、假冒他人专利、商品或商标等现象逐年增加,然而目前开展的跨区域知识产权联合执法活动范围窄,对象单一,执法效率低下;在司法方面,长株潭城市群跨区域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尚不完善,使得知识产权司法的质量与效率较低。

3.1.3缺乏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平台 长株潭城市群集中了全省逾六成的大中型企业,有60余所高等院校和40余位两院院士,有10个部级重点实验室、5个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49个博士后流动工作站,聚集了全省90%的科技人才和80%的科技成果,但是缺少有影响力的非官方组织或联动平台,区域间的知识产权信息无法充分共享,系统无法互联互通,使得长株潭城市群的整体研究与开发能力相对较弱,无法发挥知识产权优势,给长株潭城市群发展高技术产业造成障碍和困难,限制了其发展的空间。

3.2基于复杂科学管理理论的长株潭城市群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原则

复杂科学管理思想的提出,为长株潭城市群知识产权保护的内涵扩展和实施实践提供了理论上的指导。从长株潭城市群发展的整体战略出发,通过分析长株潭城市群内外资源和环境,笔者提出了长株潭城市群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构建的原则:

3.2.1系统化保护原则 复杂科学管理要求区域知识产权保护不再孤立地看待区域创新主体的创新行为,而是突破高校、科研机构、企业、中介机构等区域创新主体自身的界线,从整体的视角,将其研发、生产、合作等创新活动看作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找出因果互动关系,辨认其重要性和重视程度,并通过政府合理协调所有成员的权利资源和创新资源,实现高校内部、高校与科研机构和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达成利益的平衡;并可以根据本区域的科技、文化与经济水平的实际情况做出自己的具体安排,以实现区域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的最优效益,达到整合搭配的最佳平衡点。

3.2.2合作化保护原则

在复杂科学管理理论看来,区域知识产权保护通过协调各区域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实现创新主体之间的合作化的伙伴关系,以此代替传统的尔虞我诈的竞争性关系。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强调建立明确的政策目标,提供详尽的信息通报,强化科学审查,健全行政监督和行政救济机制,形成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的合作化机制,使得参与区域创新各方的决策偏好和行动目标不是完全集中在收益、价格等短期目标,而是集中在行动协调一致、提高整体创新能力和社会收益上,维系灵活性和整体竞争力等方面的团结合作与共同利益因素,把更好地响应和服务于区域创新需求作为行动指南,致力于共赢前景的真正实现。

3.2.3集优化保护原则 区域创新体系是具有一定专长和市场竞争力的科研机构、企业之间的一种合作性安排,是一种共同创造价值的活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遵循集优高效的原则,集聚最具市场竞争力的创新资源,通过有效保护搭建最优知识产权合作平台,通过相辅相成,和谐共融各创新主体资源和能力的整合,发挥整体效能,将单一城市的核心竞争力融合为区域整体竞争力,极大地提升区域市场竞争优势。

3.3长株潭城市群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构建

针对长株潭城市群经济发展的现状和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本文在长株潭城市群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原则指导下,构建了区域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具体包括培育区域创新主体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完善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协调机制,以及构筑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平台。这三大部分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和相互促进,最终形成一个激励创新、促进发展的开放性体系。

3.3.1培育区域创新主体知识产权保护联盟,以整合区域知识产权保护要素 从区域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复杂性可以看出,一定区域内的企业、科研机构由于发展不均衡,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保护能力存在较大的差异性,一些实力强的企业和高校拥有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保护手段,而有些企业和高校的知识产权保护还刚刚起步,配套资源和技术还十分缺乏,所以要在区域内部建立区域知识产权保护联盟,通过集体的力量来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创造一个均衡的发展环境。

在长株潭地区范围内,长沙在高新技术、工程机械、电子技术产品方面有着显著优势;湘潭以钢铁、机电和建材居优;株洲则以交通设备制造、有色冶金和化工为优势。通过培育区域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发挥各地的优势,优化资源配置,一方面可推动本地区的创新主体合作,发挥自身的技术和产业优势,另一方面可促进区域内企业的合作,通过当地的优势项目推进产学研的广度和深度。同时,要引导区域内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用户之间建立技术研发合作关系,强化技术协

作和利益共享;通过合作来实现知识的积累和创新,实现知识产权相关资源的共享和交流。

3.3.2完善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协调机制,创造适宜的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随着区域创新体系的建立和各个创新主体合作的不断深入,独自创新和合作创新的界限正在模糊,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向和内容正在影响着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的创新取向。建立有效的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协调机制既是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共性问题,也是区域创新管理中的特殊问题。

长株潭地区产业的关联度和技术之间的依存度日益加强,要求三市加强沟通与合作,共同营造利于创新的硬环境和软环境。要在区域知识产权战略的指导下,统筹协调各市资源,就区域知识产权发展和合作的关键问题进行战略性探讨,包括预警机制、执法机制、政策协调等协调机制的建立,加快区域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完善,整合相关配套法律制度,并选择相应的保护方法,激励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的共同创新的激情。要最大限度地整合并发挥区域知识产权保护的优势,促进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和保护水平的均衡统一。

3.3.3构筑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平台,实现区域知识产权保护资源共享 区域知识产权政策、信息、服务等无形资源是区域创新竞争的重要基础,不仅能充分发挥区域产业集群知识产权的创造潜力,实现知识产权运用增值能力,还能激发创新活力,产生l+1>2的协同效应,实现知识产权产品和服务的最大效益,赢得技术版图、市场版图和财富版图。

要搭建长株潭城市群的知识产权公共信息共享和服务平台,实现知识产权信息的检索、研究、利用和传播,发挥区域创新资源的科技优势,推动创新技术的产业化,形成区域内的经济增长点。一方面,对长株潭三地的科研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在知识产权信息检索、知识产权战略分析与预警等方面,提供一站式、全方位、快捷、准确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另一方面,通过建立知识产权咨询专家库、知识产权案例与专题数据库等为创新主体提供诉讼、研发指引等服务。

知识产权保护理论例2

中国"入世"后,要全面履行自己在知识产权领域中承担的权利与义务,这对于我国知识产权工作的发展必将产生深刻的影响。在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管辖的范围内,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一起,构成了约束所有缔约方的主要内容之一。按照协议要求,我们必须完善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我国专利法经过1992年修改,在保护范围与保护水平上,已经基本上符合了协议的要求。

我们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当我国与其他缔约方在知识产权方面发生争端时,可以适用世贸组织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这个争端解决机制一方面有助于减少或在一定程度上扼制过去极少数发达国家动辄使用的肆无忌禅的单边报复的行为,使我们在可能与发达国家发生的知识产权争端时,能够在协议的框架下通过多边谈判解决争端;另一方面,也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我们不能对有关缔约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提供有效的保护,就有可能被终止应享有的减让等优惠待遇,直至受到交叉报复和跨部门报复。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特别是对假冒、盗版行为进行有效、有力地打击和制裁,就已经成为我国"入世"后必须要履行的义务,这当然也是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我们面临的重大任务是,必须迅速地提高我国企事业单位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以适应"入世"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形势的要求。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们要全面履行自己承担的各项义务,特别是在按照WTO要求降低关税、开放国内市场的形势下,我们的企业要生存、要发展,就必然要在技术进步、技术创新上下功夫。技术的创新与进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然更多地要依靠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激励,来保护。如果我们的企业能够更好地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来参与市场竞争,就能赢得更多的主动。但是,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特别是专利保护所达到的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相当大的差距,专利在大量企事业单位还是一片空白。我国上万个大型的企业一年的发明专利申请还赶不上日、美一个公司的申请,向国外申请的专利更是微乎其微。据统计,我国十几年来在国外申请的专利只有2000多项,而日本索尼、日立等公司一年在国外就申请四五千件,差距之大,可想而知。

世贸组织的前身关贸总协定是迄今为止管理贸易的唯一多边性文件,享有"交通规则"之称,成为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依据。关贸总协定1948年1月生效,80年代开始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将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列入议程。1986年9月15日,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召开总协定缔约国部长级会议,先后有108个国家和地区参加了谈判,会议上就是否将知识产权问题纳入乌拉圭回合谈判内容,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直到会议闭幕的前一天,在一揽子妥协的基础上,各方才勉强同意将知识产权谈判写进部长级会议宣言,纳入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内。乌拉圭回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谈判,经历了五年多的时间,终于在1991年12月18日,初步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包括假冒商品贸易)知识产权协议(草案)》。这个协议共有7个部分,包括总则及基本原则,有关知识产权有效性、范围和使用标准,知识产权的实施,知识产权的取得、维护和相关程序、争端的防止和解决,过渡阶段的安排,组织机构等共72条。这个协议的内容涉及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不仅在很多方面超过了当时国际条约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规定,而且把关贸总协定关于有形商品贸易的基本原则和一些具体规定引入了知识产权领域,强化了执行措施和争端解决机制。同时,还详细规定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实施程序,包括行政、民事、刑事程序。并规定,今后各缔约方的国内法律均应向该协议靠拢,任何缔约方未能按照协议对外国知识产权提供有效保护的,受害方可按照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程序中的交叉报复规则,对侵权方进行交叉报复。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在当今的国际经济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涉及的领域在逐渐加宽,份量在逐渐加大。在未来的国际贸易竞争中,知识产权将是竞争的焦点。

二、专利制度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就是要尽快地、最大限度地提高我国技术创新的能力和水平,这种能力从哪里来呢?从世界各国情况来看,鼓励技术创新,最根本的是要建立一种机制和一种制度,为技术创新建立一种长期稳定的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国外几百年专利制度的历史和国内十几年的实践以及有关理论研究都表明,专利制度是维护市场经济公平有序竞争,推动和保护技术创新的长期稳定起作用的强有力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有效机制。专利制度的这种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激励发明创造的作用即将到来的二十一世纪,将是知识经济时代,而知识经济的核心则是高技术。在这样的背景下,大至一个国家,小到一个企业,只有具备一定的技术创新能力,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争得一席之地,否则就难以生存。我国一些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之所以陷入困境,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技术创新能力低,推不出有市场竞争能力的产品。进行新技术的发明创造,是技术创新的第一环节,激励人们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对推动技术创新是至关重要的,专利制度是激发人们发明创造积极性的一个重要机制。专利制度通过给发明创造者以发明创造专利权这种排他独占权,专利权人就可以占领市场,从而得到丰厚的回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能独家占有一方市场,就是对发明人莫大的激励。发明人取得具有排他独占的专利权后,不仅能收回研究开发付出的投入,而且还能取得比其投入大得多的回报,从而继续新的发明创造。有了这一保障,才能激发起人们搞发明创造的热情,调动起人们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使技术创新活动走向良性循环。否则不论是个人还是单位,投入了相当大的人力、财力、物力研制出来的技术成果,国家如果不给以保护,一旦公开就很容易被别人无偿地仿制和使用。发明者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其投入得不到回报,人们自然也就不会有研究创新的积极性。比如,研究开发一种西药,从实验室研制到投入市场,一般需要十年左右的时间,投资数亿甚至十几亿美元。如果研究开发者没有这一新药的专利权,药品投入市场后,别人随意仿制,那谁还肯花大量人力、财力、物力去开发新药呢?

(二)有效配置技术创新资源的作用技术创新资源包括用于研究与开发的资金、人力和设备。要进行技术创新,自然离不开技术创新资源的支持。我国R&D经费占GDP比例,每万人中科学家和工程师的比重和拥有的专利数,均低于或相当于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我国对研究、开发的财力投入一直严重不足,"七五"、"八五"以来最好的年份的1990年,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为0.71%,此后便持续下降,自1994年至今一直维持在0.5%左右。我国一年用于研究与开发的费用,总共也只有300多亿人民币,只有美国的1/40,相当于美国几所著名大学一年对研究开发的投入数。我国的科技投入本来就不足,科技资源本来就贫乏,再加上长期以来的低水平的重复研究开发,又进一步加剧了矛盾。直到目前仍大量存在这种低水平重复研究,严重制约了我国科技的发展,使科技的产出效果尤其差。类似花巨资研制开发产品,当产品鉴定会前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发现国外在几年前甚至十几年前就已有了相同专利产品的事例是屡见不鲜的。这是科技资源的一种严重浪费。专利制度在有效配置科技资源,提高研究开发起点和水平,避免人力、财力、物力的浪费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研究结果表明,全世界最新的发明创造信息,90%以上首先都是通过专利文献反映出来的。在研究开发工作的各个环节中注意运用专利文献,发挥专利制度的作用,不仅能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而且能节约40%的科研开发经费和60%的研究开发时间。世界上许多大公司、大企业在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全过程中,毫无例外地都注意充分利用专利文献。在研究开发工作中,先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就可以做到知己知彼,在最新最高的起点上确立科研课题,站在巨人的肩上往上攀登,避免重复研究开发和有限科技资源的浪费。经过10多年的努力,我国已建立起了收藏有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近4000万份文献专利文献馆。充分运用专利文献,有效配置有限的技术创新资源,尽快改变闭门造车的局面,对大力推进我国技术创新工作,尤其重要。

(三)促使新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的作用新技术的商品化和产业化,是技术创新活动的一个关键环节,也是技术创新的根本目的。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实行了一套比较完备的促进科学技术发明的科技政策和管理措施,诸如技术鉴定、成果奖励、等政策措施,这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在一个封闭的社会系统里对鼓励技术发明,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这些政策和管理措施的直接后果是只重论文、成果鉴定和评奖,不重市场,终究不能形成技术创新的良性循环。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一个开放的社会系统里,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环境中,尤其不利于解决技术发明完成后的商品化和产业化,致使许多新技术完成后或被束之高阁,或通过论文的发表、成果的鉴定向国内外公开直至流失,不能有效地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发挥作用。当前,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进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这是我国科技政策和管理由实施促进技术发明的措施,向实施强化技术发明转化和扩散转移的措施的一个重要标志。专利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其规则是按市场经济规则和市场机制运作的,自其诞生之日起,就把保护和鼓励技术发明的商品化和产业化作为根本出发点。专利制度的这一作用,可以有效地解决我国科技与经济"两张皮"的问题。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对发明人的奖励和回报,重点不是在技术发明完成后,而是移至技术发明产业化以后,从其创造的效益中提取。这是专利制度区别于现行科技奖励政策的一大特点。专利制度的这一作用在极大程度上促使技术创新活动形成了良性循环。上海石油化工研究院按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了详细奖励办法,极大地调动起了全院科技人员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前不久,某课题组,从专利许可费中一次提取报酬70万元,其中主要发明人获得10多万元,其技术骨干4�5万元。发明人的奖励与其发明所创造的效益挂钩,创造的效益越大,其获得的报酬就越多,这一规定的贯彻实施大大调动了科技人员将其技术产业化的积极性。在我国大多数科研单位步履艰难的情况下,上海石油化工研究院通过专利却走向了一条队伍稳定、创新热情高涨、经济效益连年大增的良性循环之路。

(四)保护技术创新成果和创造市场公平有序竞争法律环境的作用保护专利权,是专利制度的核心。在全世界170多个国家实行了专利制度,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日趋国际化,关税壁垒逐渐拆除,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仅仅研制出了高新技术成果还不足以拥有市场竞争优势,只有将其取得专利保护才能最终形成自己的独特的市场竞争优势。这也就是世界上一些经济、科技大国强国,同时又是专利大国强国的缘由。如日本每年发明专利申请达40多万件,美国20多万件,德国15万多件。一个国家是这样,一个企业也是如此。IBM、杜邦、日立、飞利浦等大公司,目前拥有有效专利数万件,每年的发明专利申请就有上千件,有的高达1万多件,如此多的有效专利成了他们雄霸国际市场最重要的资本。而我们全国上万个企业、5000多个县级以上的科研单位、1000多所高等院校全年的发明专利申请只相当于国外一个公司,差距非常之大。

市场竞争的优势,在很大程度上是从专利保护中来的。哈尔滨中药二厂曾研制出一种畅销全国的好产品��消咳喘,由于对该产品没有取得专利保护,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全国就冒出了20多家与该厂产品完全相同的产品,曾经供不应求的消咳喘,大量积压,销售量、利润大幅度下降。沉痛的教训,使该厂认识到了专利保护的重要性,后来该厂与省中医研究院联合开发了"双黄连粉针剂",并申请了专利。产品投放市场后,没有一家企业仿冒,经济效益连年大幅度增长。据昆明高新技术开发区园区的负责同志介绍,进入园区的项目,有知识产权的都生存发展起来,没有自己的知识产权的项目都没能站住脚。再如钕铁硼,在这一领域,中国、美国、日本的研究水平相当,但由于我们不重视专利保护,没有及时申请专利,让日本抢了先,我们同样没有占领市场优势。这都是沉重的教训。我们的企业、科研单位,在重视技术创新的同时,一定要充分重视运用专利制度,保护我们的技术创新成果,以赢得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

技术发明取得专利保护后,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使竞争在一个公平有序的法律环境下进行。众所周知,近几年,我国VCD机生产异军突起,这项由中国人首次运用数字压缩和解码高新技术研制的VCD整机技术发明,自1993年问世后,很快形成年产规模1000多万台VCD机的新兴电子产业,产品具有巨大的市场潜力。但遗憾的是,我们安徽的发明人,没有申请专利。现在国内有几百家VCD机生产厂家,市场一片混乱。如果我们有自己的专利权,专利权人按照市场需求和专利法的规定,通过合同发放专利技术许可证,就不会出现相互仿制,一哄而上的混乱局面。类似的情况,在三资企业中是很多的。与其相反,海尔发明的小神童洗衣机很适合市场需要,现在年产10万台,很快要提高到20万台,它几乎没有被仿制的麻烦。1999年上半年,在国内洗衣机出口全面下降的情况,海尔小小神童洗衣机出口继续大幅度上升,这一切,都是专利保护的结果,因为海尔不仅为它申请了十几件国内专利,而且还申请了韩国、泰国等外国专利,保护了国内外市场,北大方正的激光照排机行销世界也基本无人仿制,同样是因为有了专利保护。

(五)在引进先进技术和资金中的作用改革开放十几年来,我国之所以能够成功地大量引进外资和大量先进技术,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们建立并实行了专利等知识产权制度,为外商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护环境。如果还象计划经济时期那样大搞"一家引进,百家使用",外国的先进技术就不会转让给我们,即使转让,也要以高出其它有专利保护的国家的价格的几倍甚至十几倍转让给我们。我国自己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没有专利保护,外商也不会轻易投资进行合作开发生产。在与外国人进行技术交流与合作时,外商最关心的是该技术有没有专利保护。意大利一家大公司发现我国某个研究所的一项水平高、国际市场前景好的应用技术后主动提出要进行合作开发,当谈判进入实质性阶段时,意方提出了该项目的专利问题。当时这个项目已通过中科院组织的技术成果鉴定,但外国人不认成果,只认专利。意方明确表示,如果这个项目不申请专利,将不予合作。于是,该所立即申请了专利,并电告意方。至此,意方与该所签订了合作协议,并为此项目提供了38万美元的入门费和中试费。项目完成后,意方还提供经费帮助该所申请了覆盖欧洲16个国家的专利和美国的专利。随后,美国的9家大石油公司,如埃克森、UOP、菲利浦等,纷纷派人前来洽谈合作研究。埃克森石油公司对化物所完成的另一技术也颇感兴趣,愿意提供经费进行更深入的研究。这一项目,当时虽已通过国家验收和中科院组织的技术成果鉴定,并获中科院科技成果特等奖,但在谈判中,美方同样提出该项目的专利问题。当时该所正在准备申请专利,美方的要求加快了申请专利的速度,使这项合作顺利签订了首期3年的合作。美方为此提供了18万美元的研究经费。专利为什么如此重要?这对外商们来说是最简单不过的道理:因为只有取得专利保护,才能形成市场竞争优势,才能获得丰厚的利润。而成果,不管是哪一级别的奖,与占领市场份额都没有关系。

三、提高我国专利保护水平和能力的对策及措施专利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并服务于市场经济。要提高我国企事业单位专利保护的水平和能力,最根本的是要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企业真正成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独立法人,成为市场的主体,只有这样,专利保护才能成为广大企业自身的一种内在需求。在目前我国正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要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较大幅度地提高我国企事业单位专利保护的水平和能力,以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形势,应当采取以下几方面的对策和措施。

(一)尽快改变对科技成果的评价体系,制定有利于促进专利保护的政策措施。目前,国家对科技成果管理与鼓励措施的许多方面,重点仍停留在鼓励技术发明上,而非发明创造的商品化、产业化方面。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在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加强技术创新方面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和政策,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些配套措施仍还不够完善,只有将专利作为评价科技投入产出的一项重要指标,并将专利奖酬机制在实践中认真贯彻落实,才能真正实现与国际的接轨,才能真正推动技术发明的产业化。

(二)各级政府要制定切实措施,引导和推动国有企事业单位制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使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使一切可以取得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及时取得国内外专利保护,形成市场竞争优势,最大限度地减少转轨过程中因专利保护不充分、不及时而造成的高新技术的流失。

知识产权保护理论例3

新修改的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专利权人可以在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法的第五十八条都明确规定,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新修改的著作权法第五十条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比专利法更进一步规定了诉前的证据保全。专利法通过司法解释也完善了证据保全的措施。为正确适用修改后专利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对申请人资格、案件管辖、适用条件、担保、因错误申请而导致的损害赔偿等问题,均作了详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也将作出类似具体解释。各级法院在具体执行时,一定要严格把握适用条件。凡符合条件的申请,要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立即执行,并及时通知被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驳回。对侵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在采取这一措施时,应当特别慎重。必须强调的是,在适用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时,要注意专利侵权行为与假冒、盗版等侵犯商标权、著作权行为表现形式上的区别。假冒、盗版的行为一般比较明显,易于辨别认定。而专利侵权行为常常不易判断,需要以专利技术与被控侵权产品所使用的技术进行对比。同时在侵权情节与行为人主观方面也有区别。在审判实践上就很难一律在48小时内作出执行某项措施的裁定。为了严肃、准确地实行这一措施,对在48小时内不能决定立即采取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时,可在48小时内传唤单方或双方当事人在确定的时间接受询问,然后再作出裁定。在对付盗版假冒等侵犯商标权、版权的案件中,就要更加强调迅速快捷,做到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措施实行期间,不得拖延。对被申请人提出的有关复议申请,应当认真及时审查,不得延误。

关于当事人和法院依法受理立案时,以及在以后的诉讼中,人民法院能否适用临时性停止侵犯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行为的措施问题,必须明确的是,有的同志认为过去我国法律对此没有规定,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今后,对于当事人在时和以后的诉讼期间申请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对申请停止其他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先行作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的裁定,并予以执行,以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有新司法解释的依照新的规定执行。

人民法院无论采取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或者诉讼期间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措施,都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同时进行证据保全,以防证据灭失或者被藏匿等。由于侵犯专利权及其他知识产权案件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人民法院在对侵犯专利权及其他知识产权案件进行证据保全时,要注意保证有熟悉知识产权审判业务的审判人员参加,以确保能把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保全下来,为案件的顺利审理打下坚实的证据基础。

考虑到专利纠纷案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对于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案件,应当依法一律由对专利纠纷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著作权和商标权纠纷一般也由各地中级法院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并且由具有较丰富的知识产权审判经验的审判人员办理,以保障各项知识产权法中的该项制度得以准确地贯彻实施。

正确确定举证责任

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应首先举证,然后由另一方当事人举证。在举证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举证责任的分担应当围绕着案件的诉讼请求展开,并正确掌握举证责任转移问题。当事人一方举证证明了自己的主张时,对方当事人对该项主张进行反驳提出了新的主张的,举证责任就应当转移到该方当事人。如该方当事人不能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反驳主张不能成立;该方当事人提出足以前一事实的证据的,再转由原提出主张的当事人继续举证。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担和举证责任的转移等一系列的举证、认证活动,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不能简单从事。要正确适用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过错推定”等原则,当事人提出他人侵犯其方法专利权的主张的,也要首先举证证明其享有专利权和被控侵权产品与使用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相同,然后才能将举证责任倒置于被告,由被告证明其生产的产品使用的是什么方法。

要注意对法律规定的出版者、发行者等的注意义务与过错推定原则的运用。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发行者以及某些作品的出租者在经营中负有对其经营的复制品有合法授权以及应当从合法渠道获得负有注意义务。这也就是说,在权利人与前述民事主体发生著作权、邻接权纠纷,证明涉及争议的复制品的合法授权、合法来源获得的举证责任在涉嫌侵权的行为人。如果他们不能证明法律规定的证明事项、未尽到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著作权法的该条规定所确立的过错推定原则,对著作权法的实施,对完善著作权纠纷民事诉讼制度具有重大意义。它将成为法官们手中的有力武器,高效率的追究那些未经合法授权或者从不正当渠道获得并经营侵权复制品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在商标法中也有类似规定,商品销售者对自己商品应当为合法取得和提供商品提供者情况负有注意义务,否则应当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

在日益规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从事经营活动的民事主体应当建立准确、完整的会计账册。对于那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又拒不提供其记载因侵权所获利润情况的会计账册或者提供虚假会计账册的,人民法院除了可以查封其账册等资料,依法组织审计外,也可以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推定原告的合理主张成立,不能使侵权行为人逃避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正确审理涉及高新技术等新类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在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时,要严格遵照著作权法保护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执行。在没有具体行政法规前审判中仍应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去年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侵犯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要坚持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应将实施被控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作为侵权行为地,只有在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时,才能将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认定为侵权行为地,不能随意扩大侵权行为地的范围。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和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应依据我国民法通则、著作权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和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涉及其网络服务的他人侵权行为,在其有过错又造成权利人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意教唆、帮助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活动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制定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当前审理这类案件应注意的问题,一是对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的民事纠纷案件,当事人到人民法院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二是要正确适用相关的实体法律。对于被告恶意注册、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或者其他注册商标、域名等相混淆的域名,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构成侵权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认定。人民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根据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还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三是要注意对恶意的认定。一般来说,被告为了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以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故意注册、使用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域名,造成与权利人提供的商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者其他在线站点的,应当认定被告主观上具有恶意。

关于植物新品种案件的审理问题,目前我们还缺乏这方面的审判经验。需要注意的是: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属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范畴,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予以受理。人民法院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时,要根据该解释的规定,正确确定案件的管辖地法院。由于授予植物新品种权都是经过实质审查的,权利稳定性较高,因此在侵权诉讼中,被告在答辩期间内向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植物新品种权无效请求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中止诉讼。审理有关植物新品种的合同纠纷案件,应当适用合同法有关技术合同部分的相应规定。

贯彻全面赔偿原则,依法公平合理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

损害赔偿额计算问题,一直是审理侵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一个难点。当前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贯彻全面赔偿原则问题。所谓全面赔偿原则,是指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不论其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也不论行为人是否受刑事、行政制裁,均应根据因其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多少和精神损害大小,来确定民事赔偿范围。贯彻全面赔偿原则的目的是在最大范围内尽可能地保护受害人的权利,使受害人的利益得以恢复或充分地得以满足。这一原则与TRIPS协议关于侵权人向权利人“支付足以弥补因侵犯知识产权而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的损害赔偿费”的规定是相一致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时,要按照全面赔偿原则确定损害赔偿额,确保知识产权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所有损失能够赔足、赔够,在经济上不受损失。同时还要注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用其他民事责任形式和民事制裁措施。对因证据问题影响确实存在的侵权损害赔偿计算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选择有利于受害人的其他计算方法确定赔偿数额。在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注意不要适用尚无法律依据的“惩罚性赔偿”,承担高于TRIPS协议规定的国际义务。

二是要正确适用新修改的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按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计算赔偿额的方法。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是为使用费的1至3倍,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情节、专利的类别、专利许可使用费数额的大小、性质、使用范围、时间等因素予以确定。

一般来说,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即使用费的1倍)仍然适用较多的专利侵权案件的情况。对故意侵权、侵权情节恶劣、多次侵权等情况,应当按照1倍以上3倍以下的使用费的标准计算赔偿额。对许可使用费本身显失公平的,不宜再按倍数计算,要特别注意防止有的当事人采用倒签合同等办法骗取高额赔偿。

三是法定赔偿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著作权法和商标法针对作为知识财产的著作权、商标权的特殊属性,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法定赔偿制度:即在法律的条文中具体规定侵权损害的赔偿数额,赋予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时,根据侵权情节,依法判决50万元以下的赔偿额。著作权法、商标法确立的损害赔偿制度丰富完善了我国民事损害赔偿制度,该项制度与其他著作权、商标权民事责任形式制度相互结合,必将对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即对那些按法律规定的计算方法仍无法计算损害赔偿额,而权利人又确实因侵权受到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获利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情节,在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50万元。当前要防止侵权人为了逃避应赔偿的数额,想方设法隐匿、销毁、转移证据,造成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局面出现,达到不实际赔偿的企图。人民法院应当精心审判慎重对待,不能让少数不法行为人的企图得逞。

知识产权保护理论例4

论文论文摘要:加强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体系已成为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文章分析了当前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现存问题,结合一些高校在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上的实验与探索,进而提出对问题的解决对策。 【论文关键词】高校;知识产权;知识经济 我国高校在知识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而当前高校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不利情况都将制约高校的进一步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1999年4月8日实施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高校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著作权及其邻接权;高等学校的校标和各种服务标志;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由高等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他权利。 一、我国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统一的管理部门 有些高校缺少系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对知识产权管理的机构缺乏有效的管理。高校知识产权属于多个机构管理,其职能的行使是分散的。许多知识产权机构一般挂靠在科技主管部门内,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或专职管理人员,甚至有关人员根本不懂有关法律法规,知识产权管理实际上处于放任自流、无人负责的状态。 (二)缺乏知识产权专用经费及有效的政策导向和利益机制 申请专利需要缴纳一定的经费,尤其是发明专利,从申请到授权要缴纳申请费、维持费、实审费和授权登记费等各种费用,还要缴纳机构的费。如果到国外申请专利动辄需用上万元。目前,高校中职务发明的专利费一般都由课题组从其课题经费中支付,由于课题组具有一定的时间性,课题任务一旦完成,专利维持就显得很困难,而发明创造的专利权的有效性是以专利权人缴纳规定数额的年费来维持,一些有前景的专利由于无法按时缴纳维持费而不得不放弃专利权,造成学校知识产权的流失。尤其是一些技术含量高的发明专利,它的审查周期长,往往需要二三年以上的时间才能授权,其效益的体现需要更长时间,如果仅由发明人决定专利维持与否,就很难有效地保护高校的专利。这与无知识产权专用经费有着密切的关系。此外,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明文规定了对发明人员的“一奖两酬”,但至今许多高校由于经费不落实,对这一规定未能兑现或兑现不到位,影响了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积极性。 (三)缺乏严格的保密制度 目前高校在科技活动中,技术泄密问题比较严重。现在高校仍有一些科研人员利用手中掌握的属于学校职务成果的技术资料,私下去从事校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兼职活动,泄漏了高校辛苦得来的成果。而且由于人员流动中有关人员离职后和高校签订的合同方面不够完善,甚至有些人员是借着自己手中所掌握的高校知识产权成果来谋取高薪和好的职位,许多科研数据和成果被流动的科技人员无偿占有和带走。还有一些科技人员故意?昆淆职务成果和非职务成果的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把其手中应属与职务作品的成果当成非职务申报专利进行转让等,这样都造成了高校的损失。 (四)科研成果重复研究多 长期以来,我国高校科研人员适应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科研工作模式,在选择科研课题立项时,不是以市场经济前景为指导,而是以获得科研经费为目的,忽视查新工作,在不了解科技发展的最新动态、不管研究的课题内容是否重复、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情况下,将他人已完成的项目、已取得专利的发明创造进行立项,重复研究,一方面浪费了大量的人、财、物,使高校的科研水平受到严重的阻碍,影响高校开发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另一方面所得的“研究成果”得不到法律保护一旦形成产品投入市场后很容易造成侵权,使高校在经济上蒙受损失。高校科研成果转化率低的状况,制约了高校的科技创新。 二、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管理部门和有关人员认识上存在差距,重视程度不够 由于高校管理和科研人员对知识产权的深刻内涵缺乏了解,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如何保护的程序掌握的不够全面,高校的知识产权保护缺乏战略高度、全局观念,知识产权保护缺乏专门人才。另外,管理人员认识上存在差异,重视程度不同。这些原因,造成多数高校没有建立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目前,仅靠部分科研人员自身力 量保护、应用和推广科技成果,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 (二)评价体系不科学,缺乏激励机制 高校的排名,教师职称的评定等都要依靠科研成果作为必备的基础条件,而专利技术的成果在近几年得到部分确认。科研成果是以、著作出版、科研项目、科研经费、鉴定和获奖结果等为体系,多数专利技术不作为评价因素。这些不合理的评价体系,影响了教师职称评定、晋级奖励、绩效考核,使学校和科研人员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去增加支出用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而科研人员又无法从知识产权保护中得到有效的回报。 (三)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不重视专利技术保密问题 由于历史原因和传统的观念,许多人对知识产权的概念、意识非常淡薄。研发人员自己不注重保护研发的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同时有些人也不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对知识产权的技术缺乏保密意识,造成技术泄密,失去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条件。 (四)对研发的课题和项目缺乏系统性和前瞻性 由于管理机制不健全,管理缺位。研发人员未能及时掌握国际、国内的新动态,并受不同地区、研发人员的理论和技术水平、新技术运用能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致使研发的课题缺乏前瞻性,造成项目重复和浪费,科研成果难以实现转化,制约高校科技创新。 三、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策略 (一)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经营管理部门 受国外著名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启示,目前我国国内高校也开始探索建立新的知识产权管理组织模式。中国科技大学就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以专利保护和合同管理为重点,逐步对该校的知识产权进行规范、全面的管理,在理顺产权关系、保护知识产权、规避技术风险等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综观国内的情况和国际的经验实例可以表明,要防止高校知识产权流失,减少高校无形资产被任意侵害和流失现象,必须加强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建立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体系,设立合理的管理机构。 (二)积极完善知识产权归属制度 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涉及到高校科技成果的专利保护或商业秘密保护、著作权和邻接权保护、高校校名校标以及有关服务标记的使用权利保护等,具有涉及面广、管理复杂的特点,所以完善高校知识产权归属制度,将有助于减少法律纠纷,预防高校的知识产权成果流失。完善高校知识产权归属制度,关键是应该在我国高校中推广知识产权保证书制度。知识产权保证书制度是在国际知名大学中一种非常流行的保护和管理高校知识产权的手段,它有助于高校明确知识产权归属问题。知识产权保证书制度要求任何人员在进入高校的时候,了解学校的有关知识产权条例,统一与学校事先签订书面知识产权协议。 当然由于各个高校情况不同,所以每个学校应该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协定。在制定高校知识产权保证书的时候,可以参考西方一些著名企业与雇员签订的知识产权保证书,采取利益平衡来买断雇员受雇期问几乎所有的智力成果,这样有利于减少纠纷与摩擦。也就是说该制度的推行必须和合理的奖励制度相配套,不然就会打击有关人员创新的积极性。 (三)实行合理的技术保密制度 高校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本校的现实情况制定合理的保密制度,使切实可行的保密制度落实到科研课题组、实验室等。学校各个单位要制定有关的保密规章,规章中要明确表明本单位的保密范围。对外发表文章、展览新科技和新产品以及交流有关资料时要进行严格的审查,以防泄密,造成学校不必要的损失。对于技术资料、实验记录等有关档案的保管必须规范化,对于应该采取保密措施的要采取保密措施,以防有关资料外泄,同时制定严明的保密纪律,并要求有关人员严格遵守。 另外由于知识产权大部分都有时间限制,到达一定时间的发明、技术就要进入公有领域,只有少部分的知识产权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长久维持下去,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四)建立专利优先的科研业绩评价和激励制度 进入市场经济的今天,科研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重论文、重成果、轻专利”的现象仍大量存在,所以高校应该建立专利优先的科研业绩评价和激励制度,充分调动全体教职 员工的创新热情,使他们主动、积极地从事知识创新活动,产生更多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自主知识产权。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来激励有关人员: 1.名誉奖励和经济奖励并重。可以把知识产权因素与职称评定或先进评选相结合,对于在知识产权取得及转化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者,在职称评定或先进评选时优先考虑提升。同时高校可以把从专利中获得的利益拿出一部分来,专门成立有关专利的奖金,用于奖励发明人和在专利保护管理中有突出成绩的管理者。 2.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收益分成。高校知识产权成果顺利商业化、转化后,一定要把转化后的收益分给原发明人一部分。这一部分收益分给发明人的形式可以根据发明人的选择或学校的情况采取不同的形式,可以给予一次性的资金奖励或分期给予奖金,也可以把知识产权因素与个人技术股相结合,制定专利转化后明确的发明人可以占有技术股份的激励政策,适用股份奖励。这里强调的是,对待专利发明人,要注意给予他们奖励和从他们自己的发明专利给予他们一定的利益是两回事,要实行奖励和利益都要给的制度,不能从他们应该得到的利益中抽取份额用于奖励有关人员,这样会打击有关人员的积极性。 (五)积极构筑产学研新机制 通过与各地区、企业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参与地区或企业的技术创新,并以共建联合研究中心、科技风险投资开发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等方式把学校和企业或地区经济开发捆绑在一起,实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从而建立一个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通道。同时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手段,如高校通过科技协作网,向社会、企业展示自己的科技成果、科研能力,同时了解企业的科技需求,使高校和社会能够有效地沟通,构建良好的信息环境和成果转化环境。要在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原则的基础上坚持与企业的友好合作,建立“强强联合”的产学研联合机构,发挥学校的知识产权辐射源和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达到双赢目的。 四、结论 作为我国知识产权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几乎涵盖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高校依托自身的科技优势,以知识产权的形式,在盘活存量资产,优化经济结构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科技成果的转化及产学研的结合等无一不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保护,如果管理不善,势必造成产权流失。高校必须面对这些问题,适当必要地调整现有组织结构和规章制度,强化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寻找既适合中国国情又符合国际惯例的解决途径

知识产权保护理论例5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不断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正在走上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一些科研单位相继建立起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不仅有力地促进了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间的技术交流,而且也为科技档案管理提供了良好环境。但在具体实施中也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将职务发明据为己有。

科研单位的技术成果主要是职务发明。然而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和小团体主义的局限,个别人将职务发明据为己有,去搞一些损公肥私的事情,影响了正常的科研秩序和经济利益。

2)专有技术的保密工作亟待加强。

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档案利用El益增多,但是也有个别人钻科技档案管理不严的空子,投机取巧,抄袭和剽窃他人成果,将人家辛辛苦苦从实践中得出的结果写进自己的论文。还有的人将与他人合作的产品配方归为己有,进而泄漏给他人或向一些地方小厂兜售,谋取私利。诸如这些现象都反映了新时期对科学技术成果的保密问题亟待加强,科技档案保密工作不容忽视。党和国家的利益需要保护,企事业单位的利益和公民个人的权益也需要保护。

3)技术档案中缺少核心内容。

档案是重要的信息资源,随着档案开放的扩大和社会利用的增多,档案信息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特别是科技档案。一些科研院所的科技档案内容丰富,专业性强,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但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出现了只重视科技成果的推广实施,而忽视了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向档案部门移交归档;有的甚至肢解档案材料,只移交一般性材料而将关键性材料留下;还有的将科研报告中核心内容,用自己设定的代码代替,严重影响了科技档案的完整与质量,也丧失了档案的实际价值,不利于今后查考利用,不利于技术储备和成果的继承发展。

4)不注意科技文件的平时积累。

科技档案的完整准确是保证科技档案质量的关键,而科技档案的形成靠科技文件的平时积累。在日常科技活动中,会形成一定数量和种类繁多的科技文件,它不仅对当前工作有利,而且对今后的工作更具有指导和利用的价值。这些科技文件是非常宝贵的,它是科技档案的前身,我们应注意在各个重要阶段和环节进行科技文件的积累。有的科研单位,对科研计划的落实非常重视,而对科技文件的形成、积累和作为档案归档保存却重视不够,表现在科研实验原始记录不规范科研装置图纸不齐全,科研报告不完整,结果不仅对科研实验工作本身不利,同时也使科技档案工作受到影响。也给这部分档案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并给以后的后续工作留下了隐患。

5)执法监督中的不到位。

《档案法》已颁布实施多年,各级档案部门积极贯彻执行,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也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违反案法》的处罚问题还缺乏手段,象抄袭别人技术档案、丢失档案、损坏档案、档案泄密等问题,处理起来操作性不强,有的只是轻描淡写,或者以批评、检查代替处罚,而不是用法去制约,其结果必然会导致更多的人去违反《档案法》。

 

几点建议:

1)树立一切为公的思想。

科研单位的技术成果大多是职务发明,顾名思义职务发明的成果属于公有财富,作为组织管理部门和领导者应对职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使他们树立起一切为公的思想,把奉献精神作为一种道德追求,克服利己主义,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合作关系,事事以国家利益为重。教育和要求每个人自觉承担对他人、对社会的职责和义务,对人类、对社会做到无私奉献。

2)加强科技保密,保护国家机密安全。

科技档案是科技活动的产物和真实记录,为了国家机密的安全和有利于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的发展以及科技成果发明人的权益,必须对科技档案的某些部分进行保密。就是在利用时限定使用范嗣,,严格遵守保密法规,该保密的不能内外不分,不该保密的不能借故保密影响利用,对于一些有产权的,更要保护其产权不受侵犯。

3)广泛收集,丰富馆藏。

日常科技活动产生大量的科技文件,我们在收集整理归档时,要按事物发展规律,抓住主要环节和重要阶段,按课题分类进行收集。科技活动到了成果鉴定阶段,就要将课题各个重要环节的原始记录、实验报告和相关的技术文件等收集齐全,因为鉴定阶段标志着课题研究工作的结束,材料已全部形成,需要认真地收集,及时整理归档。档案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收集和保管好档案,供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丰富馆藏,储备丰富的档案信息。

4)

[1] [2] 

管好档案便于开发利用。

保管科技档案目的是将“死”的档案资料变成活的知识加以应用,指导科研实践活动,发挥更大的价值。所以,对于科技档案工作者来说,应该积极主动地采取各种方式、方法,开展和推进科技档案的利用工作,使科技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产生应有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是科技档案工作的基本任务。当然,利用档案要在不泄密的前提下进行,否则将会给国家机密安全带来损失。科技档案不仅对本单位、本部门具有利用价值,对其它单位、部门同样具有利用价值。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要在保护知识产权前提下,做好为社会利用提供服务工作,造福人类,发展社会。我们要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档案,要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了解服务对象的要求,改善各种可能的服务手段和形式,开展好档案利用工作。

知识产权保护理论例6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不断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正在走上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一些科研单位相继建立起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不仅有力地促进了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间的技术交流,而且也为科技档案管理提供了良好环境。但在具体实施中也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将职务发明据为己有。

科研单位的技术成果主要是职务发明。然而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和小团体主义的局限,个别人将职务发明据为己有,去搞一些损公肥私的事情,影响了正常的科研秩序和经济利益。

2)专有技术的保密工作亟待加强。

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档案利用el益增多,但是也有个别人钻科技档案管理不严的空子,投机取巧,抄袭和剽窃他人成果,将人家辛辛苦苦从实践中得出的结果写进自己的论文。还有的人将与他人合作的产品配方归为己有,进而泄漏给他人或向一些地方小厂兜售,谋取私利。诸如这些现象都反映了新时期对科学技术成果的保密问题亟待加强,科技档案保密工作不容忽视。党和国家的利益需要保护,企事业单位的利益和公民个人的权益也需要保护。

3)技术档案中缺少核心内容。

档案是重要的信息资源,随着档案开放的扩大和社会利用的增多,档案信息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特别是科技档案。一些科研院所的科技档案内容丰富,专业性强,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但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出现了只重视科技成果的推广实施,而忽视了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向档案部门移交归档;有的甚至肢解档案材料,只移交一般性材料而将关键性材料留下;还有的将科研报告中核心内容,用自己设定的代码代替,严重影响了科技档案的完整与质量,也丧失了档案的实际价值,不利于今后查考利用,不利于技术储备和成果的继承发展。

4)不注意科技文件的平时积累。

科技档案的完整准确是保证科技档案质量的关键,而科技档案的形成靠科技文件的平时积累。在日常科技活动中,会形成一定数量和种类繁多的科技文件,它不仅对当前工作有利,而且对今后的工作更具有指导和利用的价值。这些科技文件是非常宝贵的,它是科技档案的前身,我们应注意在各个重要阶段和环节进行科技文件的积累。有的科研单位,对科研计划的落实非常重视,而对科技文件的形成、积累和作为档案归档保存却重视不够,表现在科研实验原始记录不规范科研装置图纸不齐全,科研报告不完整,结果不仅对科研实验工作本身不利,同时也使科技档案工作受到影响。也给这部分档案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并给以后的后续工作留下了隐患。

5)执法监督中的不到位。

《档案法》已颁布实施多年,各级档案部门积极贯彻执行,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也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违反案法》的处罚问题还缺乏手段,象抄袭别人技术档案、丢失档案、损坏档案、档案泄密等问题,处理起来操作性不强,有的只是轻描淡写,或者以批评、检查代替处罚,而不是用法去制约,其结果必然会导致更多的人去违反《档案法》。

 

几点建议:

1)树立一切为公的思想。

科研单位的技术成果大多是职务发明,顾名思义职务发明的成果属于公有财富,作为组织管理部门和领导者应对职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使他们树立起一切为公的思想,把奉献精神作为一种道德追求,克服利己主义,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合作关系,事事以国家利益为重。教育和要求每个人自觉承担对他人、对社会的职责和义务,对人类、对社会做到无私奉献。

2)加强科技保密,保护国家机密安全。

科技档案是科技活动的产物和真实记录,为了国家机密的安全和有利于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的发展以及科技成果发明人的权益,必须对科技档案的某些部分进行保密。就是在利用时限定使用范嗣,,严格遵守保密法规,该保密的不能内外不分,不该保密的不能借故保密影响利用,对于一些有产权的,更要保护其产权不受侵犯。

3)广泛收集,丰富馆藏。

日常科技活动产生大量的科技文件,我们在收集整理归档时,要按事物发展规律,抓住主要环节和重要阶段,按课题分类进行收集。科技活动到了成果鉴定阶段,就要将课题各个重要环节的原始记录、实验报告和相关的技术文件等收集齐全,因为鉴定阶段标志着课题研究工作的结束,材料已全部形成,需要认真地收集,及时整理归档。档案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收集和保管好档案,供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丰富馆藏,储备丰富的档案信息。

4)

管好档案便于开发利用。

知识产权保护理论例7

论文论文摘要:知识产权管理机制的建立,可促进科学技术的开发研究,加强国际间的技术交流合作,现对此作出浅要分析。 【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科技档案;保护;管理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不断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正在走上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一些科研单位相继建立起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不仅有力地促进了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间的技术交流,而且也为科技档案管理提供了良好环境。但在具体实施中也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将职务发明据为己有。 科研单位的技术成果主要是职务发明。然而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和小团体主义的局限,个别人将职务发明据为己有,去搞一些损公肥私的事情,影响了正常的科研秩序和经济利益。 2)专有技术的保密工作亟待加强。 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档案利用El益增多,但是也有个别人钻科技档案管理不严的空子,投机取巧,抄袭和剽窃他人成果,将人家辛辛苦苦从实践中得出的结果写进自己的论文。还有的人将与他人合作的产品配方归为己有,进而泄漏给他人或向一些地方小厂兜售,谋取私利。诸如这些现象都反映了新时期对科学技术成果的保密问题亟待加强,科技档案保密工作不容忽视。党和国家的利益需要保护,企事业单位的利益和公民个人的权益也需要保护。 3)技术档案中缺少核心内容。 档案是重要的信息资源,随着档案开放的扩大和社会利用的增多,档案信息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特别是科技档案。一些科研院所的科技档案内容丰富,专业性强,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但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出现了只重视科技成果的推广实施,而忽视了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向档案部门移交归档;有的甚至肢解档案材料,只移交一般性材料而将关键性材料留下;还有的将科研报告中核心内容,用自己设定的代码代替,严重影响了科技档案的完整与质量,也丧失了档案的实际价值,不利于今后查考利用,不利于技术储备和成果的继承发展。 4)不注意科技文件的平时积累。 科技档案的完整准确是保证科技档案质量的关键,而科技档案的形成靠科技文件的平时积累。在日常科技活动中,会形成一定数量和种类繁多的科技文件,它不仅对当前工作有利,而且对今后的工作更具有指导和利用的价值。这些科技文件是非常宝贵的,它是科技档案的前身,我们应注意在各个重要阶段和环节进行科技文件的积累。有的科研单位,对科研计划的落实非常重视,而对科技文件的形成、积累和作为档案归档保存却重视不够,表现在科研实验原始记录不规范科研装置图纸不齐全,科研报告不完整,结果不仅对科研实验工作本身不利,同时也使科技档案工作受到影响。也给这部分档案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并给以后的后续工作留下了隐患。 5)执法监督中的不到位。 《档案法》已颁布实施多年,各级档案部门积极贯彻执行,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也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违反案法》的处罚问题还缺乏手段,象抄袭别人技术档案、丢失档案、损坏档案、档案泄密等问题,处理起来操作性不强,有的只是轻描淡写,或者以批评、检查代替处罚,而不是用法去制约,其结果必然会导致更多的人去违反《档案法》。 几点建议: 1)树立一切为公的思想。 科研单位的技术成果大多是职务发明,顾名思义职务发明的成果属于公有财富,作为组织管理部门和领导者应对职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使他们树立起一切为公的思想,把奉献精神作为一种道德追求,克服利己主义,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合作关系,事事以国家利益为重。教育和要求每个人自觉承担对他人、对社会的职责和义务,对人类、对社会做到无私奉献。 2)加强科技保密,保护国家机密安全。 科技档案是科技活动的产物和真实记录,为了国家机密的安全和有利于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的发展以及科技成果发明人的权益,必须对科技档案的某些部分进行保密。就是在利用时限定使用范嗣,,严格遵守保密法规,该保密的不能内外不分,不该保密的不能借故保密影响利用,对于一些有产权的,更要保护其产权不受侵犯。 3)广泛收集,丰富馆藏。 日常科技活动产生大量的科技文件,我们在收集整理归档时,要按事物发展规律,抓住主要环节和重要阶段,按课题分类进行收集。科技活动到了成果鉴定阶段,就要将课题各个重要环节的原始记录、实验报告和相关的技术文件等收集齐全,因为鉴定阶段标志着课题研究工作的结束,材料已全部形成, 需要认真地收集,及时整理归档。档案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收集和保管好档案,供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丰富馆藏,储备丰富的档案信息。 4)管好档案便于开发利用。 保管科技档案目的是将“死”的档案资料变成活的知识加以应用,指导科研实践活动,发挥更大的价值。所以,对于科技档案工作者来说,应该积极主动地采取各种方式、方法,开展和推进科技档案的利用工作,使科技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产生应有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是科技档案工作的基本任务。当然,利用档案要在不泄密的前提下进行,否则将会给国家机密安全带来损失。科技档案不仅对本单位、本部门具有利用价值,对其它单位、部门同样具有利用价值。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要在保护知识产权前提下,做好为社会利用提供服务工作,造福人类,发展社会。我们要最大限度地开发利用档案,要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了解服务对象的要求,改善各种可能的服务手段和形式,开展好档案利用工作。 5)健全并严格执行科研管理制度,加强科研管理力度。 科技档案管理,离不开科研管理制度的支持。各级科研管理部门应坚持用法律手段履行各自的职能,建立健全适应新形势下的各种规章制度,把必要的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纳入制度进入法制的轨道,以加强市场经济条件的科研工作的宏观管理。不断总结和推广宏观和微观管理科技档案的经验,帮助各专业主管与单位建立和完善科研工作、档案工作的约束、激励、监督机制,使全社会的档案工作逐步走出一条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新路子,这是科研宏观管理,加强科研管理力度的最终目的和要求,也是我们为之努力的方向

知识产权保护理论例8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的不断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正在走上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一些科研单位相继建立起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不仅有力地促进了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间的技术交流,而且也为科技档案管理提供了良好环境。但在具体实施中也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将职务发明据为己有。

科研单位的技术成果主要是职务发明。然而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和小团体主义的局限,个别人将职务发明据为己有,去搞一些损公肥私的事情,影响了正常的科研秩序和经济利益。

2)专有技术的保密工作亟待加强。

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档案利用el益增多,但是也有个别人钻科技档案管理不严的空子,投机取巧,抄袭和剽窃他人成果,将人家辛辛苦苦从实践中得出的结果写进自己的论文。还有的人将与他人合作的产品配方归为己有,进而泄漏给他人或向一些地方小厂兜售,谋取私利。诸如这些现象都反映了新时期对科学技术成果的保密问题亟待加强,科技档案保密工作不容忽视。党和国家的利益需要保护,企事业单位的利益和公民个人的权益也需要保护。

3)技术档案中缺少核心内容。

档案是重要的信息资源,随着档案开放的扩大和社会利用的增多,档案信息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特别是科技档案。一些科研院所的科技档案内容丰富,专业性强,是国家的宝贵财富。wwW..cOM但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出现了只重视科技成果的推广实施,而忽视了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向档案部门移交归档;有的甚至肢解档案材料,只移交一般性材料而将关键性材料留下;还有的将科研报告中核心内容,用自己设定的代码代替,严重影响了科技档案的完整与质量,也丧失了档案的实际价值,不利于今后查考利用,不利于技术储备和成果的继承发展。

4)不注意科技文件的平时积累。

科技档案的完整准确是保证科技档案质量的关键,而科技档案的形成靠科技文件的平时积累。在日常科技活动中,会形成一定数量和种类繁多的科技文件,它不仅对当前工作有利,而且对今后的工作更具有指导和利用的价值。这些科技文件是非常宝贵的,它是科技档案的前身,我们应注意在各个重要阶段和环节进行科技文件的积累。有的科研单位,对科研计划的落实非常重视,而对科技文件的形成、积累和作为档案归档保存却重视不够,表现在科研实验原始记录不规范科研装置图纸不齐全,科研报告不完整,结果不仅对科研实验工作本身不利,同时也使科技档案工作受到影响。也给这部分档案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并给以后的后续工作留下了隐患。

5)执法监督中的不到位。

《档案法》已颁布实施多年,各级档案部门积极贯彻执行,在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也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违反案法》的处罚问题还缺乏手段,象抄袭别人技术档案、丢失档案、损坏档案、档案泄密等问题,处理起来操作性不强,有的只是轻描淡写,或者以批评、检查代替处罚,而不是用法去制约,其结果必然会导致更多的人去违反《档案法》。

几点建议:

1)树立一切为公的思想。

科研单位的技术成果大多是职务发明,顾名思义职务发明的成果属于公有财富,作为组织管理部门和领导者应对职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使他们树立起一切为公的思想,把奉献精神作为一种道德追求,克服利己主义,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合作关系,事事以国家利益为重。教育和要求每个人自觉承担对他人、对社会的职责和义务,对人类、对社会做到无私奉献。

2)加强科技保密,保护国家机密安全。

科技档案是科技活动的产物和真实记录,为了国家机密的安全和有利于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的发展以及科技成果发明人的权益,必须对科技档案的某些部分进行保密。就是在利用时限定使用范嗣,,严格遵守保密法规,该保密的不能内外不分,不该保密的不能借故保密影响利用,对于一些有产权的,更要保护其产权不受侵犯。

3)广泛收集,丰富馆藏。

日常科技活动产生大量的科技文件,我们在收集整理归档时,要按事物发展规律,抓住主要环节和重要阶段,按课题分类进行收集。科技活动到了成果鉴定阶段,就要将课题各个重要环节的原始记录、实验报告和相关的技术文件等收集齐全,因为鉴定阶段标志着课题研究工作的结束,材料已全部形成,需要认真地收集,及时整理归档。档案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收集和保管好档案,供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丰富馆藏,储备丰富的档案信息。

4)管好档案便于开发利用。

知识产权保护理论例9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也称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广义上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泛指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它包括对国际贸易中涉及的一切人类智力创作成果的保护,涉及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一切国际公约、条约、区域性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及各国独立制定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狭义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仅指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的保护。从世界的做法来看,各国一般都以肩负进出关境监督管理职责的海关作为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主要实施机构。而且《TRIPS协议》也以专门条文明确赋予了海关知识产权边境保护职能,突出了海关在边境保护中的地位。实践中常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代替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说法。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具体内容

知识产权保护理论例10

另一方面是Infringement问题。这一术语,才真正应译成“侵权”。它包含了“物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之类绝对权的请求权相对应的侵害。这种侵害的行为人所应负的民事责任,包括(但远远不限于)损害赔偿,但更包括与赔偿(乃至财产利益)无关的其他责任(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这类侵权构成的确认,在通常情况下则未必以过错为前提。它的通例是无过错责任(即严格责任)。只要有侵权事实,就必须负“停止侵权”责任。反倒是非严格责任或过错责任在这里成了特例。而这正是国内多数人不了解的。欧美的法学家则认为这是常识,并把它像列举常识一样放进WTO等公约中去。[18] 但我国对这一类公约条款不知或大惑不解的人,则不在少数。就是说,不仅我们(国内许多人)理解的“侵权”,实际上有完全不同的两种,而且我们理解的“严格责任”,也有完全不同的两种。《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正确地仅仅把过错要件(乃至“四要件”)与Tort相关联,并进而论及侵权赔偿的严格责任。所以该书是成功的。 如果该书作者也把“过错”作为Infringement的通行要件,如果他在论“侵权”行为过程中,也是时而讲的实际是Infringement,时而又讲的实际是Tort;在讲严格责任时,时而讲的是赔偿的严格责任,时而又讲的是停止侵权的严格责任,那么其所构架的看似科学、系统又合逻辑的法律体系,就实际上是概念混淆的、归宿离开了出发点的体系,这部书就不可能成功,也不可能在欧洲立得住并被介绍到中国来了。 事实上,不仅英、美立法,即使是德国立法,构成侵权(Infringement)与构成侵害赔偿(Tort)的界线也是分得很清的。近十年前,我在说服知识产权领域的同仁不要把这二者混淆时,就曾引述过德国《版权法》第97条。[19] 现在我仍旧感到,这一条把Infringement与Tort分得就如英国《版权法》的“第一侵权”与“第二侵权”一样清楚,确实值得我们参考。 四 中国的立法及有些论述在哪里出了问题? 我们如果再进一步,把英美法系的法律英文与大陆法系最具代表性的德国法中的用语,作一下对比,就可以更清楚地看到:我们通译为“侵权”的东西,在这两个语种的法律用语中与我们想像或理解的完全不同。英文作为侵害民事权利的通用术语Infringement,德文相应的是Verstosen或Verletzen。我们称为“专利侵权”的,在相应的英文中是PatentInfringement,在相应的德文中是Patentverletzung;我们称为“版权侵权”的,在相应英文中是CopryrightInfringement,在相应的德文中是VerstosgegendasUrheberrecht。而同样被我们称为“侵权法”的,在相应的英文中是LawofTort,相应的德文中是Deliktsrecht。就是说:英文与德文,在“侵权”大概念与“负赔偿责任的侵权”小概念上,均各自使用完全不同的术语,它们各有恰当的对应语,而且都是分得清楚的。到中文里,就完全不加区分了。Infringement是“侵权”,Tort同样是“侵权”。 这样一来,我国的大多数本来是写LawofTort的“侵权行为法”教科书,就在论述中往往不自觉地去论述Infringement,并且把构成Tort的“四要件”,全部套到了确认一切侵权(即Infringement)上。依照这种理论开展的立法,使中国的一大批权利人,尤其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倒了大霉。[20] 原因是国内学者把Infringement放进Tort中去讲“侵权行为法”,就把国外一大批本不需要原告去拿出被告主观过错等要件的纠纷,统统套入了Tort之中。而上文讲过,Infringement是个大概念,Tort只是其中需要证明过错并必须负赔偿责任的一种。现在我们却倒过来把大概念放入小概念中。因为毕竟不是天方夜谭中可以进 入小瓶子中的大魔鬼,所以实际上又绝对放不进去。我们一系列失误的立论(有的已成“体系”)及立法,即从此而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