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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险服务模板(10篇)

时间:2023-08-02 16:17:31

知识产权保险服务

知识产权保险服务例1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增强,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风险管理是知识经济的必然要求。2008年,国家出台的《国家知识产权纲要》明确指出,要采取建立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自主知识产权创造体系。支持企业通过原始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提高将创新成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的能力。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依法应对涉及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与法律诉讼,提高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专利保险作为专利运用的重要方面,能够最大程度地转移和降低企业研发、生产和经营风险,为企业的创新发展提供保障。开展专利保险工作对于防范专利风险、贯彻《国家知识产权纲要》起着重要作用。

一、专利保险的概念、起源及现状

专利保险是指在专利研发、专利申请、专利实施与转让、专利使用、专利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损害专利的行为而提供的保险服务。投保人按照保险协议缴纳保险费,一旦发生协议中约定的专利风险事故,则保险人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赔偿金。

专利保险最早起源于美国。1973年,广告侵害被纳入商业普通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而专利保险还没有被正式提出。1994年,美国AIG集团响应企业界的要求,推出了第一份专利侵权责任保险单。随后,在知识产权业较为发达的英国、日本也相继推出专利申请保险,知识产权授权金保险等专利保险险种,专利保险险种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展,保险机制逐渐建立起来。

专利保险在我国起步较晚。2010年年底,专利侵权保险在广东佛山开辟“试验田”,开创了我国专利保险事业的先河。为充分发挥专利保险在专利运用和保护中的作用,构建多方共同参与的专利保险服务创新机制。2012年年初,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全国专利保险试点工作,选取北京、武汉、镇江等8市作为专利保险试点城市。2013年,专利保险试点地区新增20家。各试点地区结合本地实际,稳步推进试点工作。如何建立一个运转高效的专利保险工作模式,需要我们在实践中继续探索、创新和完善。

二、专利保险工作模式建设的目标

建立和完善专利保险工作模式,构建多方共同参与的专利保险服务创新机制,形成操作性强、涵盖专利保险产品和配套服务体系的专利保险工作新路径。以专利执行保险基础,逐步探索开发满足市场主体需求的新险种。建立风险监管机制,提高企业专利保险意识,实现专利保险工作常规化开展。运用专利保险有效防范专利风险,支撑创新驱动发展。

三、专利保险工作模式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政策措施,创造良好的专利保险政策环境

以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为指导,出台本地区促进专利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或指导意见,制定专利保险试点工作相关配套政策,明确专利保险工作目标和扶持及服务措施。设立专利保险补贴资金,通过保费补贴、维权托管、侵权纠纷处理绿色通道设置等多种方式为企业提供支持和服务。支持保险公司以市场化方式开展专利保险业务,对专利保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加以研究解决,创造良好的推进专利保险的政策环境。

(二)规范服务流程和管理制度,实现专利保险工作常规化开展

建立机构推荐和市场受理的专利保险申请流程,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和推荐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重点、核心专利作为专利保险的试点,保险公司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审核。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同步受理其它企业的专利保险申请,并依程序开展审核评估工作。规范专利保险受理、审查、出单、续保、理赔等业务流程设计,制定专利保险服务手册,实现专利保险工作常规化开展。

(三)搭建服务平台,加强专利保险各方交流

搭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专利评估机构、维权援助及侵权调解机构等多方参与的专利保险服务平台。为企业和保险机构提供需求对接服务,完善专利保险试点的理赔服务和协调机制,对重点企业和重点专利进行定向服务和指导。建立专利保险信息平台,组建专利保险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保险理赔出现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研究。

(四)创新专利保险险种,拓宽专利保险服务领域

大力推动专利执行保险工作。积极组织企业运行良好,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好,专利维权需求大的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参加专利执行保险。开展专利保险险种调查和分析,结合专利质押融资等投融资及专利运营工作,支持保险公司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开发专利侵权责任险、专利权质押融资保证险等新险种,扩宽专利保险服务领域。支持保险公司将专利保险与其他险种结合为企业提供综合服务。

(五)建立风险监管机制,保障专利保险工作平稳运行

知识产权保险服务例2

作为第十二届“世界知识产权日”中关村知识产权专题活动之一,以“创新驱动,智慧发展”为主题的“深入推进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建设大会”于4月25日在京召开。会上,重点介绍近年中关村知识产权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同时,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和中关村管委会推出的一系列新政格外引人关注。 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大幅提升 据了解,2003年国务院正式批复建设“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并率先成立了专门服务于示范园区的知识产权推进机构——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中关村示范园区成立9年来取得了不俗的成绩。一份由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提供的数据显示:2011年,中关村企业总收入1.96万亿元,是2003年企业总收入的6.6倍;总收入约占全国高新区的七分之一,同比增长23.2%,对北京市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24%。中关村每年发生的创业投资案例和投资金额均占全国的三分之一左右;中关村上市公司总数达到211家,其中境内132家,境外79家,51家企业在境内创业板上市,初步形成了创业板中的“中关村板块”。 据中关村管委会主任郭洪介绍,上述成绩的取得与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的建设密不可分。示范园区成立9年以来,中关村知识产权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实现了大幅提升,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大幅增长。截至2011年底,示范区企业累计专利申请总量达到9.7万件,是2003年示范区企业累计专利申请总量的10.3倍,年平均增长率达30.4%;2011年示范区企业专利申请量21866件,是2003年专利申请量的8.3倍;2011年示范区专利授权量首次破万,达到12587件,是2003年专利授权量的9.8倍,同比增长42.5%。 二是专利质量大幅提高。2011年示范区企业发明专利申请12802件,是2003年企业发明专利申请的10.1倍;发明专利申请占专利申请量比例提高到58.5%,比2003年提高近11个百分点;2011年发明专利授权4992件,发明专利授权占专利授权量比例提高到39.7%,比2003年提高1倍以上。 三是专利产出率大幅攀升。2011年示范区企业万人专利申请量达到167件,是2003年的1.9倍;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14.5件,是2003年的2.8倍;每10亿元技术收入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43件。 四是专利集中度以及专利技术辐射能力显著增强。2011年示范区专利申请量占北京市比重28.0%,比2003年增长12.4个百分点;2011年示范区专利授权量占北京市比重30.8%,比2003年增长15.3个百分点。截至2011年,中关村拥有发明专利的企业占全市拥有发明专利企业数的66.6%。有效发明专利量14966件,占全市企业有效发明专利量的62.4%。示范区技术交易额逐年增长,交易金额约占全国的40%,其中80%输出到全国其他地区。2011年专利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139.0亿元,比2003年增长了77.5倍。 五是知识产权有力地支撑了中关村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策源地,引领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示范区专利集中分布在电子信息、先进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2011年,示范园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总收入1.46万亿元,占示范园区总体收入的74.5%。其中电子信息领域专利占54%,2010年该领域实现收入7948亿元,占示范区总收入的40.5%。知识产权对于提升产业经济效益,提高产业竞争力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同时,这些专利又与标准化紧密结合,实现了专利标准化的突破,促进示范区企业占领了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高点。目前,中关村企业共创制标准1978项,其中国际标准78项、国家标准1177项。国际标准中的数字电视产业联盟DTMB标准、大唐TD-SCDMA和TD-LTE-A系列标准、闪联IGRS标准;国家标准中的同方威视放射性物质监测系统标准、泰宁科创雨水利用标准等都包含大量的示范区企业的核心专利技术。 通过提升知识产权战略定位,依托首都创新资源平台,目前,中关村已经形成了多层次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和立体化的政策支持体系,形成了以知识产权服务业为代表的知识产权产业发展格局,有力地支撑了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也对全国其他高新区的知识产权工作起到了引领和示范作用。 会上,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局长汪洪介绍了下一阶段将重点开展的几项工作,包括将在中关村成立全国首家专利商用化运营公司,推进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在以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文化创意产业为代表的知识产权产业开展知识产权体系管理,引入知识产权评议机制;深入开展千件专利企业培植计划,企业专利引擎计划等工作,大力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加强对中关村重点产业集群专利状况的研究解析,把脉产业创新,加快推动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支持现有产业联盟开展深度知识产权协作;推进国家审查资源对接中关村重点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个性化服务,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协同机制建设等等。 北京市副市长洪峰表示,中关村作为全市创新力量的集聚区和知识产权的高度密集区,要着力构建“激励科学、充满活力的知识产权创造体系,转化迅速、效益显著的知识产权运用体系,业务规范、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法规健全、执行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运行高效、科学创新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结构合理、素质优秀的知识产权专业人才体系”等六大知识产权支撑体系。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贺化进一步指出,当前,知识产权日益成为经济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成为转变发展方式的基础条件和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在新时期,深入推进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建设要充分发挥中关村知识产权龙头带动作用,进一步聚焦国家重大战略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知识产权产业和知识产权服务业实现重点突破,聚合知识产权高端资源,推动核心知识产权和高端创新人才国际化流动,力争率先实现创新驱动发展。 推出“1+X”服务模式 据悉,为了服务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的创新建设,落实2012年推进计划,提升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近日,北京市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服务中心(简称北京12330)作为市政府批准的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服务机构,启动了北京12330知识产权保护“1+X”服务模式。 据介绍,“1+X”服务模式中的“1”是在区(县)设立一个由北京12330、区县知识产权局、中关村分园管委会共建的知识产权保护12330分中心,“X”是在建有分中心的区域内的孵化器、留创园、大学科技园等创新企业集聚区设立若干个知识产权保护12330工作站。12330分中心除了承担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服务工作外,还要统筹区域内的12330工作站共同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问题研讨和专题培训工作。 首批成立知识产权保护12330分中心的有东城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亦庄开发区。同时,各区根据工作需求还成立若干12330工作站:东城区1家、海淀区2家、石景山区3家、丰台区4家、亦庄开发区3家。工作站主要负责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基本知识咨询服务,收集企业知识产权维权等专项需求并及时上报北京12330予以解决。 专家援助对接小微企业 本刊记者从中关村管委会获悉,中关村志愿专家援助小组对接小微企业项目于近日正式启动。 为了完善对创新型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服务工作,北京12330组建了由百余名知识产权专业人员构成的志愿服务专家队伍。志愿服务专家由来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家版权局的审查员、北京法院系统的法官以及知名学者组成。志愿服务专家通过走访企业、提供专题咨询培训等方式,已经实现了服务的常规化。 今年,为了重点服务小微型创新企业,支持小微企业预防研发及生产经营中的知识产权风险、应对知识产权纠纷,北京12330决定实施志愿专家援助小组对接小微企业项目,将不同知识产权领域的志愿专家按领域编成援助小组定点服务“技术创新”和“文化创新”领域内小微企业。目前,已在信息产业、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文化创意四大领域组成志愿专家援助小组。每个小组由5-8名不同领域的志愿服务专家组成。对接的小微企业由北京12330设在各园区的工作站推荐,中关村德胜园的北京天捷优越科技有限公司等七家小微企业被确定为首批对接企业。对接后,志愿专家援助小组将发挥团队优势,对企业进行全领域、全流程的知识产权保护公益服务,协助企业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综合能力。 接下来,北京12330将继续加强与中关村各园区管委会的合作,在总结首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对接企业的范围。 专利保险试点正式启动 在25日的大会上,中关村专利保险试点正式揭牌。这意味着相关保险公司将为该地区专利权人在遭遇第三方侵权时发生的主要费用承保。据了解,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作为全国专利保险试点研究工作组成员,从去年开始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专利保险试点研究,并制定《中关村专利保险工作试点工作方案》。2012年4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批复在北京中关村开展专利保险试点工作。 中关村专利保险工作试点时间从2012年4月启,为期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中关村在试点期间强化政府组织协调和公共服务职能,积极探索专利保险工作模式,加强专利保险服务体系建设,引导企业运用市场化手段加强专利保护,搭建企业和保险需求对接平台,促进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源深度融合,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据中关村管委会主任郭洪介绍,中关村专利保险试点工作是为了进一步深化中关村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试点工作,充分发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在全国范围内的创新引领优势和知识产权龙头带动作用,促进知识产权创新资源与金融服务的深度融合,强化商业保险为中关村高度活跃的创新活动提供风险保障的又一重要举措。 目前,人保财险公司先期设计完成的专利保险产品为专利执行保险。专利执行保险承保专利权利人在遭到第三方违法使用或侵犯已经投保的专利时,在维权过程中发生的主要费用,包括调查费用及法律费用两大类。专利执行保险规定投保人可以按每件专利为单位,也可以产品为单位,将其所包含的所有专利来投保;也可以企业为单位,将企业所拥有的全部专利来投保。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商议后,确定赔偿的最高额度。

知识产权保险服务例3

摘要: 近年来,发达国家企业的知识产权保险意识越来越高,面对可能遭遇的知识产权风险,知识产权专利保险成为更多企业的选择。随着中国国际地位的不断上升,企业开始面临来自国内、国际的专利侵权,如何防范专利风险,化解专利侵权危机,专利保险制度或许可以帮助企业解决这些难题。在吸收和借鉴国外专利保险制度体系的基础上,完善和改进我国专利保险制度体系势在必行。

关键词 :知识产权;专利风险;专利保险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5)22-0194-01

20世纪80年代,美国一家名为知识产权保险服务公司推出了一款以被保险人的专利权遭受他人侵害的风险为内容的专利实施保险。

一、我国专利保险现状

2015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关于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到,力争到2020年,全国专利权质押融资金额超过1000亿元,专利保险社会认可度和满意度显著提高,我国专利保险业务开展范围至少覆盖50个中心城市和园区,加快培育和规范专利保险市场。

我国专利保险事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是政府推动的结果。但就目前来看,中国专利保险制度发展仍旧困难重重。第一,对于专利保险制度的认识有限。第二,专利保险公司对企业面临的专利风险预估不足。第三,从制度体系上看,缺乏完整的专利保险法规。第四,从中介服务上看,由于缺乏专利保险评估专业人才。

二、对政府在专利保险方面的发展建议

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建设。目前没有专利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相关内容散见于知识产权法、保险法,应尽快完善相关立法,规范保险范围、保险险种、保险争议解决方式等。

二是加强政府扶持力度。制定专利保险试点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步骤,制定专利保险建设的补贴政策、各类优惠政策,鼓励地方积极开展面向企业的专利保险需求调研,按市场化运作方式开展专利保险申请的审核评估工作。

三是建立专利信息服务平台,规范专利价值评估。尝试建立保险专家咨询制度和价值评估制度,协助参保企业运用专利纠纷诉前调解机制维护自身权益,着力为参保企业、相关保险机构、中介机构提供增值服务。

四是将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结合。我国的市场经济是以政府主导为主导的市场经济,长期的政府垄断容易造成市场失灵,因此,对于保险应采取强制与自由相结合的方式,调动企业积极性的同时,引导企业自主参保。

三、对保险公司在专利保险方面的发展建议

一是为专利保险立法建言献策。保险行业协会应发挥统领作用,吸收试点地区的有益工作经验,总结较好的参保投保、理赔服务经验,协助制定专利保险制度框架,积极参与专利保险相关立法建设。

二是要建立风险共担机制。保险公司要根据保险业的基数,建立动态风险管理预算,降低运营风险,分解风险,推动专利保险市场的形成。

三是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能力。保险公司多渠道地宣传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尤其是要向有潜在需要的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险的相关内容,普及相关知识,将潜在需求转变为真正的需求。

四、对中介机构在专利保险方面的发展建议

一是加强自身业务素质。在专利保险前期工作中,中介机构作为专利保险价值的第三方机构,要对专利产品的价值进行评估,要提供精准的市场数据,必须要提高业务素质,增强专业知识,更好的服务于保险公司和企业,为企业提供专利保险方案设计、投保、索赔等全方位专业支持。

二是发挥中介桥梁作用。保险中介机构要在企业与保险公司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双方搭建良好的合作平台,做好供给与需求调研,促进保险公司与企业的合作,提供增值服务。

五、对企业在专利保险方面的发展建议

一是要树立正确的专利保险意识。企业应提前针对企业面临的专利环境,考虑相应的专利保险,提前应对突发的专利侵权灾难,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二是提高专利业务技能。面对纷繁复杂的专利侵权和专利诉讼,丰富的专利经验不可或缺,专利保险作为新兴领域,对企业专利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要在认识和掌握专利保险业务知识,为企业选择合适的险种,构建合理的专利保险机制,做好企业专利风险控制。

三是企业应建立专利预警机制。结合本企业的产品和相关技术领域,建立专利跟踪、检索制度,定期进行相关领域的专利文献检索、分析,对可能发生的专利侵权行为提前预警,收集材料证据。加强与中介机构的合作交流,建立完善的企业专利预警机制。

面对复杂的经济形势,专利保险将是国内企业长期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企业走向国际化的必然选择。因此,借鉴发达国家的专利保险机制,建立和完善我国专利保险制度,对保险公司、中介机构、企业的发展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知识产权保险服务例4

知识产权法是在17世纪以后出现的新的部门,随着近的进步,技术、、文化事业迅速,由智力成果而引出的一系列社会关系需要法律给以详尽的规定,由此知识产权法才不断地建立形成。知识产权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从事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智力成果这种无形财产权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提供了法律保护,它有一系列专门法构成。一般而言,现在我们所认定的知识产权法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部法律,由这些法律提供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有专利保护、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保护、商标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和行政保护几种方式。保险新险种的条款及费率规章是保险公司开发研制人员的智力劳动的成果,当然应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但由于保险新险种该项智力成果的特殊性质,它能受到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极其有限的。我们只能在适当的保护方式下,利用知识产权法给新险种的开发公司提供较充分的保护。

二、新险种不是专利保护的保障对象

专利保护是国家专利主管部门,依据《专利法》授予发明创造人或合法申请人对某项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间内享有专利权的一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专利权是一种独占权或专有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一律不得利用该项专利技术。专利保护是对知识产权最为有效的一种保护方式。

我国现行的《专利法》规定了能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法》给予发明专利以20年的保护期,给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以 10年的保护期。由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都只针对具有一定形状和构造的有形产品,很明显新险种不属于他们所保护的对象。而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一般把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产品发明是人们通过研究开发出来的关于各种新产品、新材料、新物质等的技术方案,在我国保护的均为领域的产品发明,保险新产品也不属其保护对象。方法发明是人们为制造产品或者解决某个技术课题而研究开发出来的操作方法,如制造方法、化学方法、生物方法等发明。在我国现有的《专利法》规定中,科学发现是不适用专利保护的,因而保险公司为设计新险种而对于风险发生的研究和归纳整理的统计表格等智力成果就不属于专利保护范畴;另外,智力活动的规则及方法也是不给予专利保护的,因而规律、逻辑规则、统计方法、分类方法和商业方法在我国都得不到专利许可保护。而在保险新产品的设计开发过程中,依赖的无非是从诸多风险中归纳选择出可保风险,并根据公司积累的损失经验或进行的损失调查对损失概率作出准确的估计,从而以此确定承保风险和合理费率。这种新产品的技术方案体现的是方法、分类方法等智力活动的规则,发现的是自然规律。综上所述,依据我国的专利法律,保险新险种及其设计方法是被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的。

三、著作权难以对新险种提供知识产权保护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给予单位作者以50年的著作权保护期。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具有特定的含义,它是指关于文学,和科学领域内的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从表现形式上看,保险条款的确具备作品的两个要素:独创性与可复制性,然而,本文从著作权的特征上进行,认为实际上很难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主要有三个特征:

(一)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并非是作品的思想内容,而只是表述该思想内容的具体形式。思想、事实、方法等都不是著作权保护的直接目的。因而保险条款即使获得著作权的保护,能得到保护的也只是条款文字内容的形式,而非险种设计的方法以及险种的实质内涵,包括它的风险责任与承保方式。因而同行的竞争对手只需在文字的表达方式、条款格式或条款的某些具体内容上加以变动,也就避免了侵犯设计者著作权的问题,从而使著作权保护发挥不了应有作用。

(二)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只须有独创性,而非首创性。著作权不同于专利权给予先申请人、首创人以独占性权利,著作权只要求作品是独立构思和创作的,而不问思想内容是否与已发表作品相同或类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因而新险种实质性的内容,如承保的风险范围,保险责任,费率标准等的相同、类似并不侵犯开发新险种的保险公司的著作权。只要仿制新险种的保险公司的条款表现形式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同开发公司的条款相同,即不是抄袭、剽窃他人作品,著作权就无法保护。

(三)从著作权的适用领域上分析,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主要涉及文学、艺术领域,现在的我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保护的其他作品也只指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主要指服装、家具设计图纸、建筑工程图纸等)及其说明和计算机软件。从现有的法规看,保险新险种的条款和费率规章也不十分吻合著作权保护的适用领域。

四、商标保护可以保障保险新险种的服务品牌

从对新险种的知识产权保护角度来,虽然专利权保护与著作权保护都无法提供给新险种以智力成果保护,但保险公司仍可尽量利用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方案来保护自己的新险种,如可利用注册商标来保护新险种的服务品牌。按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该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均适用于服务商标。服务商标指的是、运输等服务业经营者将自己提供的服务项目与他人的服务项目相区别而使用的商标。因而保险公司就其所设计的新型保险品种可以注册服务商标,并在保险单上标志,以区别于其他公司的产品。服务商标一旦注册,其他保险公司无法在其保险产品上使用。从而可以使保险公司充分利用本公司及该项新产品的商誉、口碑等无形资产,达到保障新险种知识产权的目的。在中,一个知名的服务商标往往蕴涵着的形象、服务的质量,建立起顾客对其服务的信任程度,刺激其购买欲望。

五、商业秘密保护对新险种保护存在重要意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把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保险公司新险种设计中的风险统计数据分析资料及市场调查资料、设计方案、核保等技术信息正是需要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商业秘密类。对于正在开发研制中的新险种而言,上述技术信息的保密对开发公司具有重要意义,是可以抢先推出新险种的关键。即使是已经面世的新险种,上述信息的保密也是其独占市场,保持技术优势的关键,因而保险公司在开发和销售新险种的过程中可充分利用商业秘密保护来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例如,我国

六、行政保护是保证新险种市场独占性的核心方法

知识产权保险服务例5

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最有发展潜力和创新活力的群体,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资金支持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但由于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大,致使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经营中融资难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近年来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制定了多项支持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政策和措施,国内一些商业银行开展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取得了一定效果。但调查表明,当前国内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业务在服务数量和质量方面,都存在很大问题,制约了业务发展,限制了很多科技型中小企业利用企业的知识产权来解决融资困难的能力。…2006年10月,交通银行北京分行与相关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合作开展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服务”,特别是在风险控制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了发展的新出路,我们称之为“北京模式”。本文即基于课题组对北京模式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情况的实地调研而展开。

一、“北京模式”的基本做法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以优质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作为担保物进行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一种融资新模式。北京地区探索形成了“以社会专业机构分工服务和社会专业机构分担风险为特征,以知识产权质押为担保方式”的新模式,其基本程序是,企业向律师事务所或银行提出申请——律师和评估师审查——律师出法律意见书、评估师出初评报告——银行审查、审批——律师办理质押登记、评估师出评估报告——银行放贷。截止到2009年8月份,已对200多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了初审,为数十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贷款出具了意见书,协助交通银行和北京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共发放贷款5亿多元。归纳起来,其质押方式主要有三种:

(一)中小企业利用自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中小企业可以优质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进行担保。知识产权专业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抵押物进行评估,律师事务所对借款企业及其自有知识产权进行审查,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贷款银行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放贷款。律师事务所和评估公司等专业中介机构在贷前审查、贷后管理和不良处置等阶段为银行和借款人提供专业服务,并在其责任范围内向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二)专门针对专利技术交易的融资

银行开办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专利权转让交易的融资业务。银行向专利权购买方发放贷款,以使其能够购买先进的专利技术,借款的担保方式是以专利权进行质押。律师事务所利用其法律专业知识和经验,在科技成果转化的交易过程中实施全程监控,在贷前审查、贷后管理和不良资产处置等阶段为银行和相关方提供专业服务,并在其责任范围内向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三)以自有知识产权质押和固定资产抵押混合贷款的融资业务

针对一些中小企业既有固定资产抵押,又有知识产权质押做担保,既有流动资金需求,又有固定资产建设资金需求的实际状况,“北京模式”为此类企业设计的方案中,借款的担保方式除传统的房地产等有形资产的抵押外,同时接受以优质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进行质押。引进律师事务所和担保公司等专业中介机构,由担保公司对企业自有知识产权和固定资产进行评估,由律师事务所对借款企业及其知识产权进行审查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贷款银行根据担保公司的担保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放贷款。律师事务所和担保公司在贷前审查、贷后管理和不良处置等阶段为银行和借款人提供专业服务,并在其责任范围内向银行承担责任。

二、“北京模式”的主要特点

北京模式具有四个方面的优势:一是抵(质)押物的处置和变现由中介机构负责提供专业和法律保障,解决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没有有形资产抵押难以得到银行贷款支持的困难;二是新的贷款模式是专为中小企业贷款设计的,它区别于大企业信用评级的传统方法,银行相对可放宽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有形资产担保的贷款条件,从而可吸收更多的优质科技企业资源;三是新的贷款模式解决了保证贷款和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瓶颈问题;四是可以化解银行信贷风险,减少不良贷款。

在美国,“风险投资+风险银行”是中小高科技企业融资的基本模式,而这种模式对于中国现实国情来说并不具备可操作性。北京模式与美国模式最大的不同在于这一模式采用中介机构分摊风险的方式来帮助科技型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在现行制度下,这一方式能够最大限度地化解或分担银行的贷款风险、决策风险和管理风险,并最终实现既能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又能减少不良贷款发生的双赢局面。

在实际操作中,律师事务所经过调查申请企业所提供的资料和参考评估公司出具的专业评估报告,认定该企业的专利技术有无市场推广的可能和获利空问,是否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还款能力。随后,律师事务所为这些企业的贷款申请出具具备法律效力的法律意见书,并分担了银行需要承担的贷款风险。一旦出现贷偿问题,律师事务所将与有关机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不仅能够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燃眉之急,同时对于银行自身发展也是一个极大推动,形成以知识产权作质押、第三方作评估、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新模式。

三、风险控制: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瓶颈问题

目前,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经营融资主要有风险投资、政府支持以及银行贷款融资等途径。我国的风险投资业、创业基金业尚不发达,尚不能适应企业发展要求;政府部门设立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基金“僧多粥少”,难以普遍满足科技型中小型企业对资金的渴求;银行贷款融资是大多数科技型中小企业选择的融资方式。与传统型企业可以通过有形资产抵押、质押或者保证担保在银行获取贷款不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有限资金大多投入了技术研发,其拥有的大多是无形资产,少有固定资产投资,基本上没有有形资产向银行抵押或者质押融资。由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寻求的另一条银行融资途径,但实践中由于担保公司为规避风险,往往要求贷款企业提供相应有形资产抵押、质押的反担保,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样因无法满足反担保条件而被担保公司拒之门外。

尽管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也早已具备法律依据,存在巨大的发展潜力,但银行对此业务依然持异常谨慎的态度。

首先,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方面存在风险。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知识产品生产的独特性、唯一性,使知识产权的价值只有通过评估才能得以确定。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直接关系到知识产权质押的设定及实现。在这一问题上,银行需要考虑四方面的因素:一是该专利是否具有改进性,是否具备核心竞争力;二是专利收益期限的长短和变现能力,即专利权转让时能否很快找到“下家”;三是要看该专利权是否存有替代技术;四是需要考核企业能否形成稳定持续的现金流以满足还贷要求。正是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很多商业银行至今无法推出知识产权贷款产品。

其次,银行由于无法直接占有质押的知识产权而被认为存在信贷风险。对银行而言,保证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是其资产运用的最高要求。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决定了银行不能直接占有质押的知识产权。另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与银行其他贷款的根本区别在于知识产权价值具有不稳定性,这也使得银行畏而止步。这些因素都是银行难以直接控制的。

此外,知识产权变现能力难以预测也是导致众多商业银行有所顾忌的重要因素。与不动产抵押相比,知识产权质押物的流动性相对较差,处置起来相当困难。目前国内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知识产权转让市场狭窄,评估和转让程序复杂严格,需要耗费相当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处置成本相当高。

总之,基于上述原因,商业银行对知识产权质押风险难以控制,即使政府有关部门大力推动,受到风险控制瓶颈的制约,其业务发展仍然较慢,贷款数量和质量都不尽人意。

在北京模式中,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资产评估、法律服务等方面具有的专业优势,结合银行长期的业务工作经验,针对风险控制这一关键问题提出了较好的、可操作的解决办法。律师事务所、评估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负责处理贷款审批前的评审工作,减轻了银行的工作量,同时中介机构还承担企业贷款的担保责任,为商业银行解决了上述困难和问题,降低了银行的贷款风险。

四、有待进一步探索的几个问题

围绕“风险控制”这一核心,北京模式在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导致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这一受到科技型中小企业欢迎的服务模式在推广中遇到一些障碍。

(一)中介机构承担的风险与收益失衡

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与一般股份制企业不同,合伙人须承担无限责任。一旦出现资产清算的情况,合伙人个人的财产均被列入清算范围,即律师事务所出现债务纠纷时,合伙人需要把全部私人财产都赔进去,承受非常大的压力。以极高的风险为企业申请贷款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办理此项业务手续费只有1.5%,如果按单笔贷款计算,其收益和成本相比差距悬殊。这迫使律师事务所必须认真审查评估,确认企业具有还款能力,保证资金安全。另一方面,过大的压力又可能导致许多有能力开展此项服务的中介机构从自身收益考虑而不愿意涉足此项业务,使这项服务的推广遇到障碍。

(二)融资规模还不能满足企业需求

据统计,北京30多万家中小企业中,拥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优质科技型中小企业有6万余家,其中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需求的中小企业约4万家,每年知识产权质押的融资需求超过800亿元。但据不完全统计,每年获得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新增专利中,仅20%可以获得融资,除少数企业得到国家政策扶持外,其余大多为自筹资金,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很少。主要原因是银行在市场需求旺盛的情况下对向中小企业放贷的积极性不高。显然,科技型中小企业经营中的资金瓶颈仍未突破。

(三)贷款期限与规模受到限制

从目前实践看,为了控制风险,律师事务所根据自身的资产能力和企业的经营状况主要针对小额和短期需求设计提出质押贷款方案,申请到的都是一至三年的短期贷款,并且额度较小(平均每家近100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如何利用知识产权质押申请数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贷款,以满足其发展需求的问题仍未得到较好解决。大额中长期贷款对风险控制的要求更高,银行、中介机构都需要种更加充分的风险保障机制来控制风险。

(四)金融产业发展的外部社会环境条件不配套

外部社会环境方面的障碍主要包括:企业诚信体系缺失,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知识产权合理授权使用不理想,知识产权相关立法不完善,缺乏公正、公平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与交易规则,质物处置没有固定出口等。

五、若干建议

为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进一步开展,更好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需要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通过不断完善市场机制来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服务模式的开展,建议从加强风险管控,提高银行、中介机构的积极性,扩大资金来源以及改善社会环境条件等方面采取措施:

(一)设立专门针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基金

由于商业银行风险准备金计入企业成本,银行不能擅自提高准备金。为推动银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国家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研究制定调整机制,适当提高银行的准备金率,并规定相应比例专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基金,同时委托专门管理机构、建立管理程序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二)制定减免营业税政策

目前一些新成立的中小银行为开辟市场,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有积极性,而一些历史悠久的大型银行对开展此项业务的积极性并不高。可以参照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政府制定对中小企业贷款减免银行税收的鼓励政策,首先对商业银行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减免营业税,今后再扩大到对全部中小企业贷款减免营业税。

(三)完善和拓宽科技保险业务

通过商业保险将中介机构承担的无限责任变为相对有限的责任,适当减轻其风险压力,以推动更多的中介机构开展这项业务。保险公司可从两方面开展保险业务,一是推出针对科技型企业以知识产权形态产生的科技成果的保险业务,二是把中介机构开发出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服务模式作为其产品,研发针对该产品的保险业务,使其可根据自身能力和需要投保。

(四)拓展企业获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渠道

目前许多专家提出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都是要求国家投入公共财政资金,如政府投入引导资金、投入风险金等,这些政策可以产生一定的效果,但从以往的做法来看,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资金投入效益不高。而我国现有大量民间私人资本除投资股市和房市外却找不到更好的投资领域。在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保障投资收益后,将有一部分投资者看好这一领域,国家可在开展民间借贷方面放宽政策,把允许私人机构开展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作为突破口,先行试点,吸引民间私人资本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减轻国有银行的风险压力,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

(五)建立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全国交易系统

1985年科技体制改革以来,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建立了技术市场中心和生产力促进中心,目前已在全国形成服务网络。还有些地方建立了知识产权中心、资产交易中心,但由于各自主管部门不同,上述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合作不够。通过加强主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依托现有技术市场和生产力促进中心,联合资产交易所,构建技术转移体系中的知识产权交易系统和流通渠道,为知识产权变现搭建全方位服务平台,以解决知识产权变现难问题。

(六)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安全交易系统

知识产权保险服务例6

一、河南省科技创业企业的知识产权融资现状

对于科技创业企业来讲,其最核心的资产就是知识产权,通过知识产权融资,能够使科技创业企业突破融资瓶颈,实现快速成长。河南省知识产权融资的开展始于2007年,郑州春泉暖通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是河南省第一家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该公司利用50万元的专利质押贷款,取得了技术突破。

但是,由于知识产权融资服务体系不够健全,缺乏成熟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程序,导致金融机构参与积极性不高,河南省知识产权融资的开展仍存在有待解决的问题。

二、河南省科技创业企业知识产权融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2.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缺乏公认有效的方法和标准。目前,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方法主要有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成本法的最大问题在于卖方的真实成本难以判断;实施市场法评估则需要有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而且在现实应用当中,可用的相关交易信息也不易得到;收益法在实际操作当中需要预测的变量过多,不确定性较高。此外,一些知识产权在其有效期内,可能出现一项更好的知识产权,使得原有知识产权毫无价值。这种价值评估的不确定性,会对信贷资产直接构成风险。

3.知识产权融资开展范围小且成本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的科技创业企业往往其信用水平难以测量,不符合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加上各种风险因素及风险补偿机制不完善,导致目前河南省的知识产权融资仍局限于经营较好的成熟企业。而且知识产权融资的程序复杂、成本高。部分科技创业企业符合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但在进行知识产权融资时需要对知识产权进行法律确认、价值评估、质押登记、贷款担保等程序,增加了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的成本。科技创业企业找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要花几十万元或者是银行贷款的百分之几作为评估费用,融资成本过高。尽管河南省已出台贴息补助政策,但贴息额度低,对银行和企业吸引力均不大。

4.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不完善。河南省科技创业企业的知识产权处置变现较为困难,导致银行缺乏贷款积极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一旦出现逾期,银行希望能够对知识产权资产进行处置变现获得清偿。但是由于目前河南省缺乏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缺少熟悉知识产权交易的相关机构,以及精通知识产权交易实务操作的经纪人,最终导致知识产权资产难以变现交易。而且一旦科技创业企业出现资金链断裂、经营不善等情况,知识产权资产的交易也无法进行。

三、河南省科技创业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的模式分析

四、河南省科技创业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的对策建议

知识产权保险服务例7

一、适当利用知识产权法保护保险公司新险种

知识产权法是在17世纪以后出现的新的法律部门,随着近现代社会的进步,科学技术、经济、文化事业迅速发展,由智力成果而引出的一系列社会关系需要法律给以详尽的规定,由此知识产权法才不断地建立形成。知识产权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从事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智力成果这种无形财产权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提供了法律保护,它有一系列专门法构成。一般而言,现在我们所认定的知识产权法包括《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部法律,由这些法律提供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方法主要有专利保护、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保护、商标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和行政保护几种方式。保险新险种的条款及费率规章是保险公司开发研制人员的智力劳动的成果,当然应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但由于保险新险种该项智力成果的特殊性质,它能受到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极其有限的。我们只能在适当的保护方式下,利用知识产权法给新险种的开发公司提供较充分的保护。

二、新险种不是专利保护的保障对象

专利保护是国家专利主管部门,依据《专利法》授予发明创造人或合法申请人对某项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间内享有专利权的一种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专利权是一种独占权或专有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一律不得利用该项专利技术。专利保护是对知识产权最为有效的一种保护方式。

我国现行的《专利法》规定了能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法》给予发明专利以20年的保护期,给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以10年的保护期。由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都只针对具有一定形状和构造的有形产品,很明显新险种不属于他们所保护的对象。而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1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一般把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产品发明是人们通过研究开发出来的关于各种新产品、新材料、新物质等的技术方案,在我国保护的均为工业领域的产品发明,保险新产品也不属其保护对象。方法发明是人们为制造产品或者解决某个技术课题而研究开发出来的操作方法,如制造方法、化学方法、生物方法等发明。在我国现有的《专利法》规定中,科学发现是不适用专利保护的,因而保险公司为设计新险种而对于风险发生规律的研究和归纳整理的统计表格等智力成果就不属于专利保护范畴;另外,智力活动的规则及方法也是不给予专利保护的,因而自然规律、逻辑规则、统计方法、分类方法和商业方法在我国都得不到专利许可保护。而在保险新产品的设计开发过程中,依赖的无非是从诸多风险中归纳选择出可保风险,并根据公司积累的损失经验或进行的损失调查对损失概率作出准确的估计,从而以此确定承保风险和合理费率。这种新产品的技术方案体现的是计算方法、分类方法等智力活动的规则,发现的是自然规律。综上所述,依据我国目前的专利法律,保险新险种及其设计方法是被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的。

三、著作权难以对新险种提供知识产权保护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给予单位作者以50年的著作权保护期。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具有特定的含义,它是指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从表现形式上看,保险条款的确具备作品的两个要素:独创性与可复制性,然而,本文从著作权的特征上进行分析,认为实际上很难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主要有三个特征:

(一)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并非是作品的思想内容,而只是表述该思想内容的具体形式。思想、事实、方法等都不是著作权保护的直接目的。因而保险条款即使获得著作权的保护,能得到保护的也只是条款文字内容的形式,而非险种设计的方法以及险种的实质内涵,包括它的风险责任与承保方式。因而同行的竞争对手只需在文字的表达方式、条款格式或条款的某些具体内容上加以变动,也就避免了侵犯设计者著作权的问题,从而使著作权保护发挥不了应有作用。

(二)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只须有独创性,而非首创性。著作权不同于专利权给予先申请人、首创人以独占性权利,著作权只要求作品是独立构思和创作的,而不问思想内容是否与已发表作品相同或类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因而新险种实质性的内容,如承保的风险范围,保险责任,费率标准等的相同、类似并不侵犯开发新险种的保险公司的著作权。只要仿制新险种的保险公司的条款表现形式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同开发公司的条款相同,即不是抄袭、剽窃他人作品,著作权就无法保护。

(三)从著作权的适用领域上分析,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主要涉及文学、艺术领域,现在的我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保护的其他作品也只指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主要指服装、家具设计图纸、建筑工程图纸等)及其说明和计算机软件。从现有的法规看,保险新险种的条款和费率规章也不十分吻合著作权保护的适用领域。

四、商标保护可以保障保险新险种的服务品牌

从对新险种的知识产权保护角度来分析,虽然专利权保护与著作权保护都无法提供给新险种以智力成果保护,但保险公司仍可尽量利用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方案来保护自己的新险种,如可利用注册商标来保护新险种的服务品牌。按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该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均适用于服务商标。服务商标指的是金融、运输等服务业经营者将自己提供的服务项目与他人的服务项目相区别而使用的商标。因而保险公司就其所设计的新型保险品种可以注册服务商标,并在保险单上标志,以区别于其他公司的产品。服务商标一旦注册,其他保险公司无法在其保险产品上使用。从而可以使保险公司充分利用本公司及该项新产品的商誉、口碑等无形资产,达到保障新险种知识产权的目的。在现代社会中,一个知名的服务商标往往蕴涵着企业的形象、服务的质量,建立起顾客对其服务的信任程度,刺激其购买欲望。

五、商业秘密保护对新险种保护存在重要意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把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保险公司新险种设计中的风险统计数据分析资料及市场调查资料、设计方案、核保方法等技术信息正是需要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商业秘密类内容。对于正在开发研制中的新险种而言,上述技术信息的保密对开发公司自然具有重要意义,是可以抢先推出新险种的关键。即使是已经面世的新险种,上述信息的保密也是其独占市场,保持技术优势的关键,因而保险公司在开发和销售新险种的过程中可充分利用商业秘密保护来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例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就明确规定了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该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利用权利人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可见,保险公司对其设计的新险种的秘密技术信息完全可以寻求商业秘密保护方法来保护其知识产权,防止技术信息的泄露,惩罚他家保险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

六、行政保护是保证新险种市场独占性的核心方法

知识产权保险服务例8

中图分类号:F27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8-0106-01

“托管”即委托管理。所谓知识产权托管即指知识产权所有者将拥有的知识产权委托给一个专门的机构或系统进行保护、管理、经营和操作。接受知识产权委托的机构或系统称之为知识产权托管系统。

目前,我国大部分中小企业存在着知识产权的保护观念还相对薄弱,而且由于中小企业普遍规模较小、人力物力相对较为薄弱,很难对知识产权相关的工作进行系统、周全地考虑,即便考虑到了这方面工作,也很难投入较大的力量,对于自身核心技术的保护方面尚不能从战略的高度去考虑和践行。例如企业在技术研发前,若不了解相关技术发展现状,不熟悉相关知识产权的存在现状,不掌握待研究产品潜在的合作伙伴和竞争对手,则容易造成重复开发,不仅浪费人力物力,甚至会使企业遭遇侵权风险。所以中小企业将自身知识产权工作托管给相应的专业机构,是目前能够较好地解决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困境的有效办法。

基于这样的市场需求,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应运而生,通过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而中小企业实行知识产权托管的目的在于提高自身创造、管理和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

知识产权托管服务机构可对企业的知识产权布局、信息利用、维权思路、知识产权运营等提供专业建议,提高知识产权工作的专业性,提升知识产权信息利用能力,避免侵权和被侵权的风险。

对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而言,如何真正在广大中小企业中开展好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工作,实现上述目的,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实际需求与能力不足的矛盾。我们认为主要应当从以下几点开展工作:

一、托管服务-培训是支撑

托管机构为中小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是提升企业员工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途径。培训的根本目的是提高各层次员工的知识产权意识,使他们了解知识产权与企业发展壮大如何息息相关,并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能够为企业带来的竞争优势,并切实掌握企业如何利用好知识产权来助力企业发展壮大。

因此,现有的托管服务中,对于企业提供由上至下因地制宜的培训是不可或缺的一环。培训工作可以从与各中小企业发展关系密切的知识产权问题作为切入点,紧紧把握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保护四个重要环节,通过基础知识宣讲、典型案列介绍、现场讨论、互动交流等培训形式,为各类中小企业相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举办各类培训。

例如,通过开展知识产权战略系列培训,从战略高度帮助企业对其知识产权工作进行了定位,帮助企业提升科技创新意识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通过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专题系列培训,使企业管理人员能够及时了解国内外知识产权形势,提高其创新意识及知识产权管理、运用水平,使企业能够充分利用专利制度,规避创新风险,实现其经济价值;通过举办各类专利实务培训,帮助企业工作人员在专利申请、专利撰写、专利管理、专利侵权诉讼及专利信息利用等方面的实际操作能力得到提升。

培养知识产权的专门人才花费时间长,培养成本高,对于知识产权管理处于初级阶段的企业而言,可以采取知识产权管理事务外包的方式。但是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逐步培养出既熟悉企业实际情况又熟知知识产权事务的人才才是解决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问题的一劳永逸的方法。

在现有的托管服务中,受托服务机构可以进驻企业内部,为企业的各层各类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对于负责公司全部知识产权事宜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而言,需要掌握企业各部门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环节和事项,可能产生知识产权成果的节点,以及可能存在知识产权风险的情形。因此,针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可以有针对性地为其提供各类培训课程,使其逐步成长为具备知识产权敏锐触觉、能够处理一般性知识产权事务的管理人才。

二、托管服务-规范管理是基础

中小企业中的科技型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生产和销售,技术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命脉,而不断的创新并且有效保护创新成果,是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保证。由于企业规模等客观原因,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管理水平相对较低、管理不够规范的问题,当然知识产权管理也概莫能免。因此开展规范化、体系化的知识产权管理,对于中小企业来讲十分迫切。通过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实施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研发、采购、生产、销售各环节的知识产权风险,进而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竞争力。

在现有的托管服务中,服务机构可以协助和引导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逐步加强各个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和工作流程建设,从而有效避免可能出现在研发、生产和销售等各个环节的知识产权风险。

例如,托管服务机构可以协助企业建立与其发展相适应的知识产权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和激发员工的发明创造积极性,增强其创新的主动性,引导和激励其积极主动地开展发明创造和技术创新活动。

再如,在协助企业规范管理的过程中,应当逐步实现对于包括人力资源、基础设施、财务资源和信息资源等各种资源的管控。具体而言,在对人力资源的管控方面,对于新入职人员,尤其是研发岗位人员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岗位人员,企业需要对其进行知识产权的背景调查,签署相应的知识产权声明,以及竞业限制协议;对于离职人员,企业需要对其进行知识产权事项提醒,执行竞业限制协议,从而在最大限度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不外流的同时,避免侵犯其他企业的知识产权。在于财务资源的管控方面,应当明确企业用于知识产权机构运行和知识产权激励的费用,以及知识产权申请、注册、维持、检索、分析、评估、诉讼、培训等经常性预算费用,从而保证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能够有足够的财力做支撑。

又例如,可以协助企业在多个工作环节适应性地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和工作流程。具体而言,可以包括在项目立项前所进行的检索分析基础上的技术可行性评估和风险评估;在知识产权获权后以及权属变更和放弃前进行的价值评估;在知识产权实施前后进行的贡献度评估;随着中小企业发展壮大,企业涉及知识产权运营形式逐渐增多时,还可能发生在转让、许可、投融资环节进行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以及境外投资、并购或剥离资产前进行的风险评估等。

知识产权保险服务例9

知识产权是企业重要的资产,是衡量企业自身价值的一项重要指标。我国对于知识产权资本化的研究起步较晚,实践大多集中在知识产权融资,知识产权从本质说是一种无形财产,知识产权的融资行为包括:质押贷款、知产引资、技术入股、融资租赁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是近年来创新的一种区别于传统的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新型融资方式。传统的做法是以不动产如房屋等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主要是科技型企业以自身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作为质押物,经评估作价后向银行等融资机构获取资金,并按期偿还资金本息的一种融资行为。

专利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专利通过转让或许可获得收益。既然是自己的发明创新,就能自主决定将专利权出让,转让专利权意味着专利潜在的收益权也相应转移,当然,专利权人应从中获得相应收益。同时,通过订立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权人可对外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等,被许可方应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1995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其中明确了知识产权可以作为一种担保形式,用于银行质押贷款。随后,中国专利质押贷款开始了启动,专利权质押贷款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依据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证书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财产权作质押,从银行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新型贷款业务。

国家知识产权局从2009年开始在广东试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广州是首批试点城市之一,不过发展到前几年,也就只有银行在做线下的知识产权质押。初创型、成长扩张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固定资产较少,无形资产占比较高,传统的银行信贷业务并未为这一群体提供充分的融资服务。

201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一系列指导性意见,2015年3月,为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加快促进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源融合,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对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该文件中提出,推动完善落实知识产权金融扶持政策措施,优化知识产权金融发展环境,建立与投资、信贷、担保、典当、证券、保险等工作相结合的多元化多层次的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机制,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对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作用显著提升。力争到2020年,全国专利权质押融资金额超过1000亿元,专利保险社会认可度和满意度显著提高,业务开展范围至少覆盖50个中心城市和园区;全国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中心城市的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实现普遍化、常态化和规模化开展。

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均开展了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陆续在全国20余个地区开展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指导和支持各试点地区结合当地产业结构,完善建立专利权质押融资服务机制,通过加强知识产权融资动态调查和评估专业服务,组建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联盟,建设知识产权投融资信息服务平台,并引导担保机构、投资机构和银行加强合作,通过投贷联动、担保保障、组合质押、保险保障等多种形式,有效提升了中小微企业融资规模和效率。

知识产权保险服务例10

目前,全县除林权确权颁证全部完成外,其他农村产权确权颁证工作进展缓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只在试点街道开展资料收集、实地踏勘、技术设计编写、航拍等基础性工作,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发证39056宗(发证率较小),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办理1413宗,农村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数很少约有110户。

(二)未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农村产权抵押物登记交易难

目前,元江县尚未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因此,农村产权抵押物登记交易手续办理困难,产权价值认定没有形成合理合法的评估价值体系和办理评估费率标准,规范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贷款还存在诸多困难。

(三)扩大“三权三证”抵押贷款有法律限制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除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外,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国家政策对农村宅基地等集体非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仍没有放开,规定“不得进入市场”。

(四)农户及涉农微型企业的金融意识、信用意识、创新意识有待增强

大多数农户缺乏应用信贷资金自主创业发展经济的意识,存在按时不能偿还银行贷款风险;大多数涉农微型企业成立时间短,规模小,自有资本偏少,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人员创新意识、信用意识不强,企业发展定位不明,市场营销思路不清,进而难于取得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

(五)风险防范体系不够健全

目前,元江县只有四家担保公司,其开展担保业务范围不广,只涉及大型企业和政府性基础设施领域,加之收取的担保费用高,而大多数涉农微型企业承受不了;由于农户及涉农微型企业保险意识不强,自愿购买小额贷款信用保证保险的少之又少。

(六)“三农”金融服务水平不高

一是没有独立设置金融管理部门,只以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形式来组织开展相关金融工作;二是乡镇(街道)除了农村信用社和农行元江支行设置营业点外,其他金融机构没有设置营业点,也没有发展成立村镇银行;三是涉农信贷投放力度不够,有些金融机构从贷款的经营成本出发,很不愿意发展农户及微型企业贷款产品,且金融机构设置贷款条件门槛高、办理程序烦琐,导致大部分有贷款需求的农户及微型企业融资难。

二、解决对策

(一)加快推进农村产权确权颁证工作

各涉及履行农村产权确权颁证工作职能部门,提高认识,加强工作力度,加快推进农村产权确权颁证工作,使农村产权具有法律效应,为金融机构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创造条件,促进农村产权抵押贷款进一步发展。

(二)积极建立农村产权抵押登记及产权交易机构

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成立农村产权抵押登记及产权交易中心,搭建农村产权抵押物登记及市场交易变现平台,有效解决农村产权抵押物登记及交易难问题,为金融机构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创造条件。

(三)创新以“三权三证”为重点和突破口的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试点

建议中央、省、市出台政策解决农村居民房屋所有权抵押贷款与法律有抵触的问题,创新扩大农村产权抵押贷款业务,实现资源向资本、资本向资金转变。

(四)加强宣传工作力度

开展“金融知识进万家”宣传活动,利用宣传册、电视、报纸、网络、手机短信等多种平台,广泛宣传“三农”金融保险知识、政策、产品,经营管理知识,信用体系建设,提升社会公众对金融保险知识、政策、产品的认知度,调动并引导公众增强金融保险意识和信用意识,用好用足金融保险政策和金融保险资源,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五)完善涉农贷款风险分担机制

引导保险机构与涉农金融机构建立覆盖广、多层次、政策互补、风险共担的银保合作机制,开展与借款人相关联的各类保险业务,建立银保合作新模式,分散信贷风险,继续推进农村小额信贷保证保险试点和小额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试点。鼓励和支持组建涉农专业融资担保公司,进行“三农”融资信贷风险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