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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管理模板(10篇)

时间:2023-08-28 16:27:27

知识产权的管理

知识产权的管理例1

关键词:《现代知识产权管理》 书评

    21世纪是信息时代,同时也是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经济是以智力资源的占有、分配和使用(消费)为最重要因素的经济,它不以劳动力、土地、资源、资本为第一要素,而是以知识为主要生产力。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是经济尤其是知识经济发展的根本保障,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则是知识产权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知识化社会发展进程的加速,尤其是随着网络技术对社会、经济、文化的全方位影响与推动,知识经济发展、技术创新、社会信息化、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国际化贸易活动等,都对知识产权管理提出了现实的迫切需求,因此知识产权管理的学术研究和学科建设巫需加强。

一、相关研究背景

    综观近年来国内外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研究论著可以发现,研究者对于知识产权管理内涵的认识有所不同:国外学者更多地将知识产权管理定位在如何通过发明创造来为企业创造价值与财富,相对来说并未侧重知识产权管理的理论分析与阐述;而国内研究者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试图较为清晰地概括与定位知识产权管理的内容,主要专著有罗国轩的《知识产权管理概论》( 2007 ),蒋坡的《知识产权管理》( 2007),柯涛、林葵的《知识产权管理》(2004),马海群的《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信息管理》(2003)以及商晓帆、毕红秋的《现代知识产权管理》(2003)等。

    目前,国内外知识产权研究以传统的法学、经济学研究以及技术视角的研究成果偏多,法学视角侧重法理理论,经济学视角则是更多地运用经济方法探讨知识产权管理的效率与方法,而技术视角主要是从技术规范的角度研究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问题,可见,缺乏三者结合起来进行“技术一经济一法律”一体化角度的研究。此外,从目前世界上著名的商学院多数在技术管理学科内开设有知识产权管理课程、从商业化的角度研究知识产权管理问题可以看出,我国知识产权管理的研究既跟不上现代数字、信息、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实践发展,又不能满足知识产权管理与教育的现实需求。为了为知识产权实践提供理论指导,解决知识产权管理与教育的需求,马海群教授经过长时间的思考、酝酿与积累,突破以往情报学领域以单一学科为主要研究视角的知识产权研究框架,将知识产权研究置于管理、法律和技术整合的研究视角之下,于2009年7月推出《现代知识产权管理》一书。本书不仅具有较强的综合性和针对性,而且对知识产权管理进行了全新的定位研究。

二、研究视角独特,观点前沿

    传统知识产权研究主要有两个视角:一是法学的视角,强调制度的安全与秩序;另一个是经济学视角,强调制度的效力与效果。此外,还有不少学者从社会学、伦理学、历史学、管理学及技术发展的角度进行研究。随着数字、信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以及国家与企业面临的智力和经营环境的日益复杂,从管理角度探讨知识产权制度的社会价值及战略运行方式,从技术角度探究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效率与安全控制手段等,正成为知识产权研究的重要视角。目前,中国知识产权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不高,政府在宏观政策方面缺乏对知识产权管理的规划,企业对知识产权管理缺乏目标管理、战略管理和评价管理意识。因此,在我国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的宣传、教育、研究和学科建设迫在眉睫。在这样的背景下,马海群教授紧跟学术前沿,突破了以往对知识产权管理的狭义理解,从更为广阔的视角对知识产权管理的内涵和学科内容体系进行了系统、全面和准确的探讨,丰富和拓展了知识产权管理问题的研究领域和学术视野。马海群教授清晰地认识到:“因为政府、企业和社会都面临着强化知识产权管理的历史使命,因此将知识产权管理界定为一种对知识产权各方面的宏观调控和微观操作更具有说服力”。

    2008年7月17-18日举行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WI-PO)国际会议中主要讨论了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的教育和研究的重要性(在发展中国家尤须如此),并强调必须提高人们对知识产权管理教育及其在建设具有知识产权能力的商业组织中所起的关键作用的意识。这在同类会议中尚属首次,具有相当的学术导向性和前瞻性。本书紧跟研究热点,对这次会议的重点在各章节中均进行了深人的探讨,如第4章现代知识产权文化管理中提出,要充分借鉴国外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知识产权建设的现状,提高加强知识产权高等教育及人才培养这一措施来解决我国存在的问题,这与2008年制定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第7条所提出的要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这一战略指导思想相契合;第10章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中,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定位于企业创新与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和促进现代企业产权制度建立的有效途径,通过制定科学、有效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建立具体知识产权管理机制,促进企业的经济增长,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

知识产权的管理例2

1 生物技术的发展和我国的不足

生物技术的飞速发展已使人类进入了一个前人难以想象的新时代。随着人类基因组计划(HumanGenomeProject,HGP)的实施,人类开始有希望能真正解构生命的奥秘。尽管这种探索也许永远没有尽头。

人类基因组计划旨在分析测序人类基因组所有的基因,即由A、T、C、G四种碱基构成的DNA序列。这项耗资巨大的国际合作工程(由美、英、日、法、德、中国等国家合作)被某些学者誉为是“人类为了认识自己而进行的一项最伟大和最具影响的研究计划”。当然,这并不是说人类基因组计划的研究就是生命探索的尽头了。恰恰相反,随着功能基因组学(FunctionalGenomics)和医药基因组学(Pharmacogenomics)等后基因组学(Postge nomics)和蛋白组学(Proteomics)的兴起,人类对自身的理解又迈向一个新的征程。

伴随着如此动人的生命科学探索的又是无限的产业利润和商机。事实上,也正是由于生物技术产业对此计划的积极参与,才推动了人类基因组计划的顺利与加速进行。虽然早在70年代生物技术公司就已在美国开始建立并运行,但生物技术产业真正的蓬勃发展还只是在90年代初人类基因组计划开始实施之后。到今天,在美国共有约1300家生物工程公司,其投资约占世界年总投资130亿美元的75%,已累积投入650亿美元,所有公司的市值已达1100亿美元。并且,这还并不包括近几年由传统的制药业跨国公司转变而来的生物技术公司。

我国的情况却令人担忧。目前,无论是生物技术研究还是生物技术产业,在世界范围内,我国还处于“跟随”或“参与”的状态,虽然也不乏有突出的例子。比如我国在人类基因组计划的测序工作中只占大约1%的比例,而美英则占约85%,其中英国占近三分之一。又如我国虽然也有200多家生物技术公司,但年销售额上亿元的也只有两家,并且全国生物工程产品的年销售额总和还不如美国一家中等规模的生物技术公司。据我国专家比较,我国的生物技术研究与产业发展都比美国要晚10~15年。

造成这些不足与落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历史的,也有现实的;有体制上的,也有经济上的。为此,我国也已开始实施一系列改进措施,包括中国科学院的“创新工程”、国家“八六三计划”、“火炬计划”、“攀登计划”等,都收到了一定效果。在产业界,也已开始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如与研究机构的紧密联合、借助于风险投资资金、有限公司转为股份公司并上市运行等,也呈现渴望快速发展的势头,前景是堪为乐观的。

在生物技术产业化的发展过程中,有一个长期被忽视的问题,严重地影响着我国生物技术产业的发展。可以说,如果此问题再不被重视的话,我国生物技术产业界不仅将要面临越来越被动、道路越走越窄的局面,甚至还会反过来影响到我国生物科学研究的发展。这就是生物技术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2 生物技术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现代生物技术产业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很广,包括专利、商标、版权(著作权)、工业品外观设计、商业秘密和反不正当竞争等。其中最具生物技术特色也最为重要的保护就是专利权的保护。因此本文主要介绍生物技术的专利保护问题,并对其他形式的保护略加介绍。

2.1 生物技术的专利保护

依据当今生物技术的发展所揭示的生命物质的层次,将专利法可能涉及的生命物质大致分为五类,分别为:

(1)分子 核酸类分子(如通常讨论的基因即DNA分子)、蛋白质类分子(如各种细胞因子、抗体等)、糖类分子、脂类分子或其修饰物(如聚乙二醇修饰的蛋白质分子或糖蛋白分子、脂蛋白分子等)。此类物质是极为广泛的一类物质,在实际的专利申请中占的比例也最大。

(2)细胞 以单细胞为其基本存在单位的生物或细胞,包括所有细胞微生物(如细菌、放线菌、酵母菌和霉菌等)、动物细胞和植物细胞或其转化细胞、转染细胞等。疫苗、病毒/噬菌体(亦属微生物)、其他类基因载体如质粒等也可归入本类。

(3)器官 离体培养的器官如血管、视网膜等。

(4)胚胎 主要指高等动物包括人的胚胎或其嵌合体(chimera)。

(5)个体 包括植物体、动物体,其中主要是转基因的植物体或动物体。

上述物质基本构成了生命物质的全部内容。但仅有这些还是不够的,还需要加上一些针对上述五个层次的生命物质的操作方法,如合成、复制、序列分析、培养、转化、转染、融合、移植、克隆等。

至此,我们就得到了专利法可能涉及的有关生物技术发明的所有主题(subjectmatter)。

专利主题必须具有可专利性(patentability)。照国际上基本一致的要求,这主要指发明要具有创造性、新颖性与工业实用性。如《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PatentConvention,EPC)在其第二部分(实体专利法)第一章(可专利性)中就明确规定了可专利的发明应具有创造性(inventivestep)、新颖性(novelty)和工业实用性(industrialapplication)。我国专利法也有同样的要求。国际公约也是如此。如《TRIPs协议》第27条1款就做了与EPC几乎一致的规定,既强调了专利主题物质应具有的“三性”,还强调了发明不得因发明地点和技术领域等而受歧视。

可见,生命物质(包括涉及生命物质的方法,下同)要受到专利法的保护,要成为专利法保护的客体,也一定要具有可专利性的“三性”要求,即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和工业实用性。

尽管已有既定的标准,但生命物质的可专利性判定却又不像对以前任何其他领域-如机械、化工与甚至计算机软件等领域-的判定那么简单,只要适用既定标准来判定就可以了。如果是那样的话,当今世界也就不会为是否授予哈佛转基因鼠和“多莉”克隆羊专利而争论得沸沸扬扬了。经过生物科学界、生物产业界(包括医药、卫生、农业等多个领域)、宗教界、伦理组织、环保组织、知识产权组织和法学界的积极参与和对各方利益的极力平衡,到20世纪末,随着《TRIPs协议》的广泛签署和欧盟于1998年通过《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的欧洲指令》(以下简称《指令》),世界对生命物质的专利保护问题也基本达成了以下几点共识。

(1)生命物质具有可专利性,当且仅当它们满足可专利性的要求(《TRIPs协议》第27条1款,《指令》第1条1款、3条、4条3款、5条2款)。

(2)动物品种、植物品种和繁殖植物或动物的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不具有可专利性(《TRIPs协议》第27条3款(b)项,《指令》第4条1款)。但如果有关的植物或动物发明不限于特定的植物或动物品种,则不可排除其可专利性(《指令》第4条2款)。

(3)有关微生物的发明或其相关方法具有可专利性,当且仅当它们满足可专利性的要求。

(4)对生命物质的简单发现,如一个基因的DNA序列,不具有可专利性;但若该生命物质是从人体中分离而得或由技术方法生产的,即它们对于公众来说是不易得的或是非显而易见的,则不应该排除其可专利性,即使其结

构与自然状态中此生命物质的结构相同(《指令》第5条1、2款)。

(5)生命物质的专利保护应受到道德伦理与公共秩序的制约。此即所谓的“道德条款”。

为适应和促进生物技术产业的发展,专利法已在有关生物技术发明的可专利性上做出了相当的让步。主要体现在对“三性”标准要求的宽泛解释上,与以前相比已有很大的变通性。如对于“创造性”的判断,不再仅以自然界已存在该生命物质为排除理由(上述第(4)项),即即使某种物质存在于自然界(如人体中),但在其自然状态下却不可能为人们所利用,那么关于该生命物质的发明则不应因其已在自然界中存在而被排除其可专利性(如通过基因工程方法生产胰岛素)。同样“工业实用性”也已获得较为宽泛的解释。由此可见,专利法的调整已基本使生命物质的可专利性问题得到解决。但不可避免地还保留着许多限制。这些限制基本上是出自于道德伦理方面的考虑。如《TRIPs协议》第27条2款规定成员国在认为有必要保护其“公共秩序或道德”时排除发明的可专利性,并进一步把保护“公共秩序或道德”解释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避免对环境的严重危害”。这在《指令》中有更具体的反映。如《指令》第6条1款与《TRIPs协议》一样排除了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发明的可专利性,并在其第2款以列举的方式明确排除了以下各项的可专利性:

(a)克隆人的方法;

(b)改变人的种系(germline)的遗传特征的方法;

(c)为工业或商业目的使用人的胚胎;

(d)可能导致动物痛苦而对人类或动物没有任何实质性医疗利益的改变动物遗传特征的方法和由这些方法产生的动物。

简言之,专利法和相关法律中的这些“道德条款”,就排除了某些有可能危及人类的道德伦理和尊严的生命物质或方法的可专利性,从而筑起一道保护屏障。

总结当今世界对生命物质的专利保护的发展状况,可以看出,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而不断调整的专利法,已逐渐敞开了对生命物质进行专利保护的大门。虽然出于道德伦理与公共秩序的考虑排除了一些特殊生命物质和方法的可专利性,但就总体而言,对生命物质的专利保护已经是不可逆转的世界潮流了,这对生命科学界、生物产业界及整个知识产权界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就我国对生物技术的专利保护而言,由于我国专利法的立法、司法和执法实践时间都相对较短,经验相对不足,因此在某些方面的欠缺是明显的。这不仅体现在理论研究上的欠缺,也同样体现在具体专利管理实践上的落后。单就立法状况来看,我国专利法基本与EPC一致。但在具体的实践中,却又呈现出相当的灵活性。可以认为这种灵活性是必要的,它既是现实实践的需要,也为我国尽快与国际社会标准接轨积累经验,同时也能保护我国生物科学和产业的健康发展。

对于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各国情况也不统一,但基本上都由《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UPOV)加以约束。我国已于1999年4月23日正式成为UP OV公约的成员国。

2.2 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

生物技术产业界与其他产业界一样,要想有一个良好的运营秩序并能健康发展,就一定要有其他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下面略加介绍。

商标 根据《TRIPs协议》的定义,商标是“任何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另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符号或符号组合”。正如众所周知的例子,如CocaCola(可口可乐)、Kodak(柯达)等,其商标本身的价值已达数百亿美元之巨。这当然是多年苦心经营的结果,但也应该承认它们本身开始即具有的独创性。在生物技术公司中也有较好的例子,如Genetech、Amgen等。

商标的取得分为注册取得和使用取得两种,在不同的国家里有不同的规定。关于商标管理方面的国际公约有《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等,我国分别于1989年和1994年加入。

版权(著作权) 主要是对数据库(database)的保护。DNA序列与蛋白质序列的大量测定、对各种遗传性疾病的分析都会产生大量的数据,如何有效地管理与使用这些数据(库),以便既能有效地进行科学与信息的交流,又能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就是研究机构与企业关心或者应该关心的问题。著作权能为此提供一定的保护。但有关方面的问题还在争论中。

工业品外观设计 在我国这亦属专利的一种。对于生物技术产业而言,这主要可能涉及到产品的包装问题。不可否认,一种新颖与方便使用的包装会有助于一项产品的推广。

商业秘密 包括技术秘密与经营信息。如果一项开发中的生物技术不适合申请专利(或者说用技术秘密的形式可以得到更好的保护)或者尚不到申请专利的时机,那么就应该采取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和《TRIPs协议》(第39条)对此都有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 对于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害者可依据相关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或相关的国际公约提起诉讼以求得补偿。

此外,还有地区性生物资源的保护问题,在国际知识产权界也一直进行着广泛讨论。我国生物技术产业界和科技界对此应有所重视与警惕,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总之,只有充分利用好各种知识产权保护手段,才可能使生物技术产业得以健康稳定地发展。

3 生物技术产业的知识产权管理

由于历史、文化、经济体制多方面的原因,知识产权在我国一直没能得到应有的重视,直到改革开放的80年代,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体系才基本形成。这反映了我们文化上的弱点,即不太重视经济效益的保护与开发。反映在产业界与科技界,就是我们较少有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较少自觉地应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智力创造成果,或者当自己的利益被侵犯时也较少运用法律来求得救济。这在原来的经济体制下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当我们准备进军世界贸易组织(WTO)参与全球竞争时,这种意识就显然地落后于时代了。如果我国的生物技术公司每制造一种产品都要事先获得国外专利权人的许可,并向他们交纳大笔使用金的话,我们又怎么能发展经济,从而实现国家与民族的振兴?可以说,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一日不树立,我国经济要实现飞跃性的发展,都只能是一句空话。对于高技术含量、高投资与高风险的生物技术产业更是如此。要使生物技术产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得到有效的改善,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3.1 树立自觉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这方面我们曾有惨痛的教训。如著名的维生素C两步发酵法,本来是世界先进技术,但却由于没能进行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这当然又与当时的法律不健全有关),因而不仅导致国内Vc大战,从而造成国家财产的极大浪费,也同时造成技术外流,使国外公司不劳而获,大大降低了我国制药企业的竞争力。虽然近几年国内企业尤其是几家著名的电子企业如海尔也开始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但不可否认这种工作做得还远远不够。至少,就国内产业界的整体而言,对此还没有足够的重视。

事实上,若从专利这一领域来看,我国产业界尤其是信息和生物技术产业界都面临着极其严峻的形势。因为在信息技术领域,国外在我国的发明专利申请已高达总申请数的90%,已基本形成了专利覆盖。生物技术产业界也面临着同样的困境和危险。这的确是极其可怕的事实。也许在不远的将来,当我们的公司每想开发一件新产品时,都需要事先征得国外专利权人的许可(也许会有例外的强制许可,但也仍需要交纳使用费)!在这样的形势下,如果再不重视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应用,道路肯定是越走越窄,又怎么可能谋求发展呢?

因此,树立自觉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于生物技术产业的发展是极为重要与必要

的事情。

3.2 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一个企业的研发机构(R&D)是创新的灵魂,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又必须和知识产权的利用与保护联系起来,其中主要是专利。首先,通过对有关专利文献的检索,及时把握本领域的最新进展。这样既能避免不必要的重复乃至对相关专利权的侵犯,又能尽快锁定本企业感兴趣的技术发明点,从而使研发人员能以最经济的投入获得最大成果。其次,当有技术成果产生时,如有必要(指比用技术秘密保护更有效)或有可能,应尽快准备申请专利,以形成对成果的及时保护。当产品走向市场后,也要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为之护航,及时制止可能的侵权行为。这些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应有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例如,在十分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高科技企业中都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少的几人或十数人,多的甚至可达几百人,其知识产权管理的先进与细致就是可以理解的了。

一个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应该由合格的人员组成。所谓的合格人员应该既通晓相关的法律尤其是知识产权法律,又对相关的技术领域有所了解,这样才会有针对性,从而真正把握技术领域的前沿。当然也可通过团队合作的方式求得最佳效果。企业的知识产权部门应该是独立的,并与研发部门、市场销售部门等密切合作与协调。在职责分工上,知识产权部门应该负责与本企业相关的一切知识产权事务。但在遇到涉及知识产权的诉讼时,则还应该委托有较多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经验的律师事务所处理,企业知识产权部门应做好相应的辅助工作。

知识产权的机构设置应该是长期的,在企业运行中占据相对重要的中心地位。随着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制度化,需要建立起本企业自己的知识产权数据库。对此数据库的有效管理与利用,亦是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

3.3 全力以赴做好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如上所述,生物技术的专利申请有它的特殊性:一方面现行的专利法可为之提供尽可能完善的保护,另一方面为了公共秩序与道德伦理的考虑又要对之做出必要的限制。因此在个案处理上肯定具有差异性,在美国生物技术的专利审查中或法院的判例中都已有反映。我国生物技术产业就需要对此采取适当的对策,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保护。

知识产权的管理例3

1 生物技术的发展和我国的不足

生物技术的飞速发展已使人类进入了一个前人难以想象的新时代。随着人类基因组计划(HumanGenomeProject,HGP)的实施,人类开始有希望能真正解构生命的奥秘。尽管这种探索也许永远没有尽头。

人类基因组计划旨在分析测序人类基因组所有的基因,即由A、T、C、G四种碱基构成的DNA序列。这项耗资巨大的国际合作工程(由美、英、日、法、德、中国等国家合作)被某些学者誉为是“人类为了认识自己而进行的一项最伟大和最具影响的研究计划”。当然,这并不是说人类基因组计划的研究就是生命探索的尽头了。恰恰相反,随着功能基因组学(FunctionalGenomics)和医药基因组学(Pharmacogenomics)等后基因组学(Postge nomics)和蛋白组学(Proteomics)的兴起,人类对自身的理解又迈向一个新的征程。

伴随着如此动人的生命科学探索的又是无限的产业利润和商机。事实上,也正是由于生物技术产业对此计划的积极参与,才推动了人类基因组计划的顺利与加速进行。虽然早在70年代生物技术公司就已在美国开始建立并运行,但生物技术产业真正的蓬勃发展还只是在90年代初人类基因组计划开始实施之后。到今天,在美国共有约1300家生物工程公司,其投资约占世界年总投资130亿美元的75%,已累积投入650亿美元,所有公司的市值已达1100亿美元。并且,这还并不包括近几年由传统的制药业跨国公司转变而来的生物技术公司。

我国的情况却令人担忧。目前,无论是生物技术研究还是生物技术产业,在世界范围内,我国还处于“跟随”或“参与”的状态,虽然也不乏有突出的例子。比如我国在人类基因组计划的测序工作中只占大约1%的比例,而美英则占约85%,其中英国占近三分之一。又如我国虽然也有200多家生物技术公司,但年销售额上亿元的也只有两家,并且全国生物工程产品的年销售额总和还不如美国一家中等规模的生物技术公司。据我国专家比较,我国的生物技术研究与产业发展都比美国要晚10~15年。

造成这些不足与落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历史的,也有现实的;有体制上的,也有经济上的。为此,我国也已开始实施一系列改进措施,包括中国科学院的“创新工程”、国家“八六三计划”、“火炬计划”、“攀登计划”等,都收到了一定效果。在产业界,也已开始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如与研究机构的紧密联合、借助于风险投资资金、有限公司转为股份公司并上市运行等,也呈现渴望快速发展的势头,前景是堪为乐观的。

在生物技术产业化的发展过程中,有一个长期被忽视的问题,严重地影响着我国生物技术产业的发展。可以说,如果此问题再不被重视的话,我国生物技术产业界不仅将要面临越来越被动、道路越走越窄的局面,甚至还会反过来影响到我国生物科学研究的发展。这就是生物技术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2 生物技术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现代生物技术产业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很广,包括专利、商标、版权(著作权)、工业品外观设计、商业秘密和反不正当竞争等。其中最具生物技术特色也最为重要的保护就是专利权的保护。因此本文主要介绍生物技术的专利保护问题,并对其他形式的保护略加介绍。

2.1 生物技术的专利保护

依据当今生物技术的发展所揭示的生命物质的层次,将专利法可能涉及的生命物质大致分为五类,分别为:

(1)分子 核酸类分子(如通常讨论的基因即DNA分子)、蛋白质类分子(如各种细胞因子、抗体等)、糖类分子、脂类分子或其修饰物(如聚乙二醇修饰的蛋白质分子或糖蛋白分子、脂蛋白分子等)。此类物质是极为广泛的一类物质,在实际的专利申请中占的比例也最大。

(2)细胞 以单细胞为其基本存在单位的生物或细胞,包括所有细胞微生物(如细菌、放线菌、酵母菌和霉菌等)、动物细胞和植物细胞或其转化细胞、转染细胞等。疫苗、病毒/噬菌体(亦属微生物)、其他类基因载体如质粒等也可归入本类。

(3)器官 离体培养的器官如血管、视网膜等。

(4)胚胎 主要指高等动物包括人的胚胎或其嵌合体(chimera)。

(5)个体 包括植物体、动物体,其中主要是转基因的植物体或动物体。

上述物质基本构成了生命物质的全部内容。但仅有这些还是不够的,还需要加上一些针对上述五个层次的生命物质的操作方法,如合成、复制、序列分析、培养、转化、转染、融合、移植、克隆等。

至此,我们就得到了专利法可能涉及的有关生物技术发明的所有主题(subjectmatter)。

专利主题必须具有可专利性(patentability)。照国际上基本一致的要求,这主要指发明要具有创造性、新颖性与工业实用性。如《欧洲专利公约》(EuropeanPatentConvention,EPC)在其第二部分(实体专利法)第一章(可专利性)中就明确规定了可专利的发明应具有创造性(inventivestep)、新颖性(novelty)和工业实用性(industrialapplication)。我国专利法也有同样的要求。国际公约也是如此。如《TRIPs协议》第27条1款就做了与EPC几乎一致的规定,既强调了专利主题物质应具有的“三性”,还强调了发明不得因发明地点和技术领域等而受歧视。

可见,生命物质(包括涉及生命物质的方法,下同)要受到专利法的保护,要成为专利法保护的客体,也一定要具有可专利性的“三性”要求,即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和工业实用性。

尽管已有既定的标准,但生命物质的可专利性判定却又不像对以前任何其他领域-如机械、化工与甚至计算机软件等领域-的判定那么简单,只要适用既定标准来判定就可以了。如果是那样的话,当今世界也就不会为是否授予哈佛转基因鼠和“多莉”克隆羊专利而争论得沸沸扬扬了。经过生物科学界、生物产业界 (包括医药、卫生、农业等多个领域)、宗教界、伦理组织、环保组织、知识产权组织和法学界的积极参与和对各方利益的极力平衡,到20世纪末,随着《TRIPs协议》的广泛签署和欧盟于1998年通过《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的欧洲指令》(以下简称《指令》),世界对生命物质的专利保护问题也基本达成了以下几点共识。

(1)生命物质具有可专利性,当且仅当它们满足可专利性的要求(《TRIPs协议》第27条1款,《指令》第1条1款、3条、4条3款、5条2款)。

(2)动物品种、植物品种和繁殖植物或动物的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不具有可专利性(《TRIPs协议》第27条3款(b)项,《指令》第4条1款)。但如果有关的植物或动物发明不限于特定的植物或动物品种,则不可排除其可专利性(《指令》第4条2款)。

(3)有关微生物的发明或其相关方法具有可专利性,当且仅当它们满足可专利性的要求。

(4)对生命物质的简单发现,如一个基因的DNA序列,不具有可专利性;但若该生命物质是从人体中分离而得或由技术方法生产的,即它们对于公众来说是不易得的或是非显而易见的,则不应该排除其可专利性,即使其结构与自然状态中此生命物质的结构相同(《指令》第5条1、2款)。

(5)生命物质的专利保护应受到道德伦理与公共秩序的制约。此即所谓的“道德条款”。

为适应和促进生物技术产业的发展,专利法已在有关生物技术发明的可专利性上做出了相当的让步。主要体现在对“三性”标准要求的宽泛解释上,与以前相比已有很大的变通性。如对于“创造性”的判断,不再仅以自然界已存在该生命物质为排除理由(上述第(4)项),即即使某种物质存在于自然界(如人体中),但在其自然状态下却不可能为人们所利用,那么关于该生命物质的发明则不应因其已在自然界中存在而被排除其可专利性(如通过基因工程方法生产胰岛素)。同样“工业实用性”也已获得较为宽泛的解释。由此可见,专利法的调整已基本使生命物质的可专利性问题得到解决。但不可避免地还保留着许多限制。这些限制基本上是出自于道德伦理方面的考虑。如《TRIPs协议》第27条2款规定成员国在认为有必要保护其“公共秩序或道德”时排除发明的可专利性,并进一步把保护“公共秩序或道德”解释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避免对环境的严重危害”。这在《指令》中有更具体的反映。如《指令》第6条1款与《TRIPs协议》一样排除了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发明的可专利性,并在其第2款以列举的方式明确排除了以下各项的可专利性:

(a)克隆人的方法;

(b)改变人的种系(germline)的遗传特征的方法;

(c)为工业或商业目的使用人的胚胎;

(d)可能导致动物痛苦而对人类或动物没有任何实质性医疗利益的改变动物遗传特征的方法和由这些方法产生的动物。

简言之,专利法和相关法律中的这些“道德条款”,就排除了某些有可能危及人类的道德伦理和尊严的生命物质或方法的可专利性,从而筑起一道保护屏障。

总结当今世界对生命物质的专利保护的发展状况,可以看出,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而不断调整的专利法,已逐渐敞开了对生命物质进行专利保护的大门。虽然出于道德伦理与公共秩序的考虑排除了一些特殊生命物质和方法的可专利性,但就总体而言,对生命物质的专利保护已经是不可逆转的世界潮流了,这对生命科学界、生物产业界及整个知识产权界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就我国对生物技术的专利保护而言,由于我国专利法的立法、司法和执法实践时间都相对较短,经验相对不足,因此在某些方面的欠缺是明显的。这不仅体现在理论研究上的欠缺,也同样体现在具体专利管理实践上的落后。单就立法状况来看,我国专利法基本与EPC一致。但在具体的实践中,却又呈现出相当的灵活性。可以认为这种灵活性是必要的,它既是现实实践的需要,也为我国尽快与国际社会标准接轨积累经验,同时也能保护我国生物科学和产业的健康发展。

对于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各国情况也不统一,但基本上都由《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UPOV)加以约束。我国已于1999年4月23日正式成为UP OV公约的成员国。

2.2 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

生物技术产业界与其他产业界一样,要想有一个良好的运营秩序并能健康发展,就一定要有其他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下面略加介绍。

商标 根据《TRIPs协议》的定义,商标是“任何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另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符号或符号组合”。正如众所周知的例子,如CocaCola(可口可乐)、Kodak(柯达)等,其商标本身的价值已达数百亿美元之巨。这当然是多年苦心经营的结果,但也应该承认它们本身开始即具有的独创性。在生物技术公司中也有较好的例子,如Genetech、Amgen等。

商标的取得分为注册取得和使用取得两种,在不同的国家里有不同的规定。关于商标管理方面的国际公约有《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等,我国分别于1989年和1994年加入。

版权(著作权) 主要是对数据库(database)的保护。DNA序列与蛋白质序列的大量测定、对各种遗传性疾病的分析都会产生大量的数据,如何有效地管理与使用这些数据(库),以便既能有效地进行科学与信息的交流,又能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就是研究机构与企业关心或者应该关心的问题。著作权能为此提供一定的保护。但有关方面的问题还在争论中。

工业品外观设计 在我国这亦属专利的一种。对于生物技术产业而言,这主要可能涉及到产品的包装问题。不可否认,一种新颖与方便使用的包装会有助于一项产品的推广。

商业秘密 包括技术秘密与经营信息。如果一项开发中的生物技术不适合申请专利(或者说用技术秘密的形式可以得到更好的保护)或者尚不到申请专利的时机,那么就应该采取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和《TRIPs协议》(第39条)对此都有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 对于企业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害者可依据相关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或相关的国际公约提讼以求得补偿。

此外,还有地区性生物资源的保护问题,在国际知识产权界也一直进行着广泛讨论。我国生物技术产业界和科技界对 此应有所重视与警惕,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总之,只有充分利用好各种知识产权保护手段,才可能使生物技术产业得以健康稳定地发展。

3 生物技术产业的知识产权管理

由于历史、文化、经济体制多方面的原因,知识产权在我国一直没能得到应有的重视,直到改革开放的80年代,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体系才基本形成。这反映了我们文化上的弱点,即不太重视经济效益的保护与开发。反映在产业界与科技界,就是我们较少有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较少自觉地应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智力创造成果,或者当自己的利益被侵犯时也较少运用法律来求得救济。这在原来的经济体制下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当我们准备进军世界贸易组织(WTO)参与全球竞争时,这种意识就显然地落后于时代了。如果我国的生物技术公司每制造一种产品都要事先获得国外专利权人的许可,并向他们交纳大笔使用金的话,我们又怎么能发展经济,从而实现国家与民族的振兴?可以说,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一日不树立,我国经济要实现飞跃性的发展,都只能是一句空话。对于高技术含量、高投资与高风险的生物技术产业更是如此。要使生物技术产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得到有效的改善,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3.1 树立自觉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这方面我们曾有惨痛的教训。如著名的维生素C两步发酵法,本来是世界先进技术,但却由于没能进行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这当然又与当时的法律不健全有关),因而不仅导致国内Vc大战,从而造成国家财产的极大浪费,也同时造成技术外流,使国外公司不劳而获,大大降低了我国制药企业的竞争力。虽然近几年国内企业尤其是几家著名的电子企业如海尔也开始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但不可否认这种工作做得还远远不够。至少,就国内产业界的整体而言,对此还没有足够的重视。

事实上,若从专利这一领域来看,我国产业界尤其是信息和生物技术产业界都面临着极其严峻的形势。因为在信息技术领域,国外在我国的发明专利申请已高达总申请数的90%,已基本形成了专利覆盖。生物技术产业界也面临着同样的困境和危险。这的确是极其可怕的事实。也许在不远的将来,当我们的公司每想开发一件新产品时,都需要事先征得国外专利权人的许可(也许会有例外的强制许可,但也仍需要交纳使用费)!在这样的形势下,如果再不重视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应用,道路肯定是越走越窄,又怎么可能谋求发展呢?

因此,树立自觉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于生物技术产业的发展是极为重要与必要的事情。

3.2 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一个企业的研发机构(R&D)是创新的灵魂,这是毫无疑问的。但又必须和知识产权的利用与保护联系起来,其中主要是专利。首先,通过对有关专利文献的检索,及时把握本领域的最新进展。这样既能避免不必要的重复乃至对相关专利权的侵犯,又能尽快锁定本企业感兴趣的技术发明点,从而使研发人员能以最经济的投入获得最大成果。其次,当有技术成果产生时,如有必要(指比用技术秘密保护更有效)或有可能,应尽快准备申请专利,以形成对成果的及时保护。当产品走向市场后,也要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为之护航,及时制止可能的侵权行为。这些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应有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例如,在十分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高科技企业中都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少的几人或十数人,多的甚至可达几百人,其知识产权管理的先进与细致就是可以理解的了。

一个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应该由合格的人员组成。所谓的合格人员应该既通晓相关的法律尤其是知识产权法律,又对相关的技术领域有所了解,这样才会有针对性,从而真正把握技术领域的前沿。当然也可通过团队合作的方式求得最佳效果。企业的知识产权部门应该是独立的,并与研发部门、市场销售部门等密切合作与协调。在职责分工上,知识产权部门应该负责与本企业相关的一切知识产权事务。但在遇到涉及知识产权的诉讼时,则还应该委托有较多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经验的律师事务所处理,企业知识产权部门应做好相应的辅助工作。

知识产权的机构设置应该是长期的,在企业运行中占据相对重要的中心地位。随着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制度化,需要建立起本企业自己的知识产权数据库。对此数据库的有效管理与利用,亦是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

3.3 全力以赴做好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如上所述,生物技术的专利申请有它的特殊性:一方面现行的专利法可为之提供尽可能完善的保护,另一方面为了公共秩序与道德伦理的考虑又要对之做出必要的限制。因此在个案处理上肯定具有差异性,在美国生物技术的专利审查中或法院的判例中都已有反映。我国生物技术产业就需要对此采取适当的对策,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保护。

知识产权的管理例4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源.是一切社会组织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是实现知识创新的“元”。而知识管理是利用各种方法和手段,通过对已有知识的整序与存储,激励知识的共享,从而实现知识创新目标的组织管理过程。对于一个社会组织,特别是企业,对知识的管理应该使组织最大限度地拥有知识,最大限度地扩散和交流知识,最大限度地将隐性知识转化为显性知识,使每个成员都能掌握组织运营和创新所需要的知识,并利用现有知识,使其转化为组织的无形资产,实现组织的目标。因此,在对知识的管理过程中,建立有效的知识创新、知识转化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机制是极其重要的。

l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的内在关系

1.1以实现知识创新为共同目标

不论是知识管理还是知识产权,都以促进企业知识创新活动为主要目标,因而二者在努力方向上具有一致性。知识管理通过开发智力,促进知识共享,进一步激发组织成员的智力创造活动,从而产生更多新的知识,实现知识创新。而知识产权制度则以法律为杠杆,寻求利益的支点,一方面有效激发人们的创造热情,另一方面旨在把个人才智转化为无尽的社会财富,推动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巨大进步,最终实现科学技术进步和知识创新,因此,两者的目标是一致的,知识所坩的方法和手段不同。

1.2以相互促进与协调为共同原则

知识创新意味着新知识、新发明、新技术的涌现,这些新的无形财产只有在法律上获得合法产权,形成知识产权并得到保护,知识创新机制才能健康运行。因此,知识管理和知识产权在推动知识创新活动中是交织一体、相互作用的。一方面,知识管理推动知识产权的保护,因为知识共享、知识创新必须建立在尊重知识产权的基础之上;另一方面,知识产权通过利益协调以及激励机制,促进知识共享,实现知识创新,有利于知识管理过程的顺利进行。

2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的现实矛盾及其原因分析

2.1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的现实矛盾

尽管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在目标上是一致的,但由于它们在实现方法与手段上的不同,知识管理在管理过程中注重知识的利用、知识的共享,而知识产权则注重保护权利人的专有权利以实现权利主体问的利益协调。因此,在知识管理过程中会产生诸多知识产权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知识加工集成与知识产权的矛盾。知识管理过程中,知识加工与集成是其重要环节。知识加工是对已有知识的提炼以及隐形知识的显性化,而这些已有知识本是他人的智力成果,是受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的加工与集成要经过知识的筛选复制、知识的重组、知识的衍生等过程,而这些过程则是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法定权利,受法律保护的。以著作权为例,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发表、署名、修改、复制、传播、改编、编泽等权利,如果不是在合理使用的条件下,其他组织或个人使用其作品要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而知识管理,特别是企业的知识管理,它对作品的使用不属于合理使用范畴,因此它在知识的加工与集成过程中存在知识产权问题,至少要涉及著作权人的发表、署名、修改、编译等权利。

(2)知识产品与知识产权的矛盾。企业在知识管理过程中通过对知识的加工集成可以形成一些独特的知识产品,如数据库、知识库、智能工具、应用软件或电子出版物等,它是可以得到版权或专利权的保护的。这些产品中许多涉及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对它实施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无疑将成为企业日益重视的一种智力资源、无形资产,也必然构成提高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这些产品有可能是侵犯其他人的知识产权的,诸如著作权、专利权以及商业秘密等。因为,在这些产品中不可避免要利用他人的智力成果,收集其他组织的商业信息、专利信息等。因此,这些产品会受到其他权利人(包括本组织的成员)的法律诉讼,产生诸多知识产权问题。

(3)知识服务与知识产权的矛盾。知识管理,目标是知识创新,最终要通过服务来体现。知识服务有多种方式,如产品的发行销售、信息咨询、信息传递、建立知识门户等等。虽然这些服务都凝聚了组织及其成员的智慧与劳动,他们应该享有权利和报酬,但是一旦你是运用了他人的智力成果,而没有解决好知识产权关系,即使你在其中也耗费了大量的智力和劳动,也会引发知识产权问题,如传播权、复制权、发行权等。

2.2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产生矛盾的原因

知识管理作为一种知识的加工、整理、集成与服务的渐进过程,它与知识产权之间产生矛盾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归纳起来,其原冈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1)知识的财产性。知识作为一种无形之“物”,是一种智力劳动成果,人们就其智力成果享有专有权利,即知识产权或者知识财产所有权。智力劳动成果是劳动的产物,而且是智力劳动的产物。与体力劳动一样,要付出努力。根据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劳动者拥有其劳动成果是一种天赋权利,财产权是劳动者艰辛劳动的回报。“劳动使它们同公共的东西区别开来,劳动在万物之母的自然已有的成就上又增加一些东西,因此它们就成为他的私有权利。”智力成果是智力劳动的产物,智力劳动者理所当然应从中受益,因此占有自己的劳动成果也就成为一种天赋权利。

从另一个角度看,知识管理是一种基于知识的智力劳动过程,其问也要付出大量的智力投人,甚至是资金投人,知识管理者对其智力劳动成果也享有专有权利。然而,知识管理有可能是对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的再加工,所形成的知识产品也是建立在他人智力劳动成果基础之上的,而这些智力劳动成果是他人“私有财产”。因此,两者之间必然产生尖锐的矛盾。

(2)知识的增值性。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制度产生矛盾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知识的增值性。知识的增值性是指知识在流动过程中价值的提升。在知识经济时代,新知识被赋予资本的属性,必然带有相应的价值取向。知识经济意味着智力资本作为一种有无限创新能力的全新生产要素,必将成为经济价值的主要来源。作为一种知识增值的有效途径,知识管理把知识、资源、信息通过整合提升形成新的知识体系,实现新旧知识的整合、隐性知识和显性知识的整合以及个人知识和组织知识的整合。知识整合的过程也是知识的动态循环过程,可以增进知识的价值增值。

由于知识可以作为一种资源、资本,它在组织的管理以及生产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有时甚至是决定作用,与之对应的,一些知识产品或者高科技产品在市场上极具竞争力,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随之提升。正是由于知识的增值性,那些注重知识管理的高科技企业竞相为知识的收集、加工以及管理加大投入,知识在流动过程中实现增值。然而,由于知识作为智力劳动成果,其财产性决定了它的私有性,知识产权制度赋予知识生产者绝对的权利,即“对世权”。针对知识增值的知识管理必定与知识产权产生尖锐的矛盾。

3知识管理与服务中的知识产权对策

3.1强化对知识产权体制的认识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制度是知识经济的重要法律保障,是将智力资源作为要素进行资源配置的法律条件,是一种无形资产投入,其本质是鼓励和促进创新。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包括精神权和财产权。知识产权制度以法律的形式来协调不同权利人之间的权利与利益关系,包括所有者、使用者、社会公众之间的权利与利益,提倡知识共享,实现知识创新,但其前提是保障权利人固有的合法权益。因此,知识产权是受保护的,同时知识产权保护要受到合理使用、许可使用等一定的限制,目的是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权利的同时,促进知识的应用,维护社会利益,实现知识共享与知识创新。

在知识管理过程中,对知识的加工、集成,形成知识产品,并通过服务来体现知识创新,都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因此,要充分认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深刻理解知识产权与知识管理的内在关系。

3.2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知识管理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是知识产权制度在知识管理中一个重要体现。知识管理是建立在他人智力成果基础之上的,只有尊重他人的智力成果,才有可能尊重自己的智力成果。对于享有知识产权的知识,要根据使用目的.合理地使用他人成果,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如果是基于商业目的的使用,则需要授权使用、付费使用

3.3加强对自主知识产权的管理

对自己的知识产品,它耗费了本组织及其成员大量的智力与劳动,具有新颖性、独创性,享有知识产权,因此要加强对自主知识产权的管理,实行无形资产战略管理,建立知识产权权属管理与保护制度、组织内部的技术开发档案(资料、文件)管理制度、组织知识产权的保密、保安制度。根据组织的使用目的,就其智力成果办理专利、商标申请和软件版权登记,对技术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等。

3.4建立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的协调机制

知识产权的管理例5

一、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管理的概述

知识产权指的就是智力的成果权、智慧财产权,具体指的就是主体在一定的时间内对自己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拥有的专利权,例如,发明、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又分为精神产权和物质产权,也就既确认了权利主体的所有权,又确认了行使权利后的利益。而知识产权管理指的就是企业计划、组织、领导、控制自身的知识资本,达到配置最优化,有效的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主要有制定战略、制度规范的设计、监控操作流程、培训人员等。对知识产权进行高效的管理可以有效的保护、应用企业的知识产权。

二、企业在进行知识产权管理过程中的问题

现在是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一个重要依据,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可以大大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息息相关。可是我国企业在对知识产权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有很多问题。

1.缺乏知识产权管理的意识

近几年,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意识提高很多,可是还是有不少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没有足够重视知识产权管理。主要体现在:企业缺乏创造、应用、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没有发挥出自身拥有的知识资本的作用和价值;不够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经常无意识的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导致自身卷入商业诉讼之中,进而损害企业的经济利益。

2.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现在我国的多数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企业对知识产权进行管理的制度没有独立出来,知识在企业的管理制度中涉及到了;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制度的内容和条款相对来说比较简单,不能有效的实施,这样一来,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就不够规范。

3.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我国大多数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没有单独设立一个部门管理企业的知识产权,也没有专业的认识负责这个工作,一般都是由其他部门负责这项工作。如果一直这样下去,企业在管理知识产权方面也就不会有效果。

三、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的措施

我国企业整体的知识产权管理水平都不高,可是现在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发展,使得我国企业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视。

1.明确管理知识产权的战略

知识产权属于企业的核心竞争资源。企业需要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管理意识,在企业的战略发展目标体系中加入知识产权管理,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发展情况,制定适合企业发展的知识产权管理的战略规划,然后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根据市场和形势的变化调整战略,使知识产权给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

2.建立和健全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

有了制度就有了规矩。对知识产权进行规范和约束的重要依据和标准就是制度。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进行完善,科学合理的设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目标、内容、标准、职责、执行等,使制度可以全面的指导企业自身知识产权管理的实践,使知识产权管理更加的准确和有效,提高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创造能力,促进企业持久的发展。

3.对知识产权的管理机构进行完善

知识产权的管理机构对管理进行具体的执行和操作。企业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以后,就会聘请专门知识产权管理人才,进而有效的管理知识产权;同时也提高了企业自身知识产权管理的水平,然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通过和企业的其他部门合作,共同促进企业的发展和提高。

4.积极应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

知识产权的管理例6

通过对文献的回顾,我们发现对知识产权管理的研究,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得到不同的理解,比如从资源观、资产管理和战略管理等角度进行分析。本文认为知识产权管理活动与企业价值创造和增值的过程密不可分,知识产权管理的过程就是将知识产权转化为有价值的产品传递给消费者。知识产权管理就是通过对知识产权实施动态管理、法制管理和市场管理,从而提高企业运营知识产权的水平,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高其市场竞争力和发挥市场竞争优势。知识产权的开发、运营、利用、保护等都是属于知识产权价值链上的环节,因此本文从价值链的角度,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分为知识产权取得管理、开发管理、运营管理、维护管理和组织管理五个维度进行分析。

1、企业价值链

价值链的概念是迈克尔.波特在他1985年出版的著作《竞争优势:创造和保持卓越绩效》中首次提出的,他认为企业就是一个在设计、生产、销售、发送和辅助产品生产过程中进行种种相互联系而又相互分离活动的集合体,所有这些活动都可以用价值链来表示。企业的价值创造和增值是由一系列活动构成的,它涵盖了商品或服务在创造过程中经历的从原料到最终消费品的所有阶段,由5项基本活动(内部物流、生产经营、外部物流、市场销售和服务)和4项辅助活动(采购、技术开发、人力资源管理和企业基础设施建设)组成。这些活动互不相同又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企业价值创造的过程,即价值链,如图1所示。

图1 企业价值链模型

2、知识产权管理价值链模型构建

向子梦(2005)构建了知识产权管理系统,提出知识产权创造、知识产权利用和知识产权保护是构成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最主要的三个子系统。柴金艳(2008)提出了知识产权价值链的概念,将知识产权管理与价值链的概念有机结合,它是知识产权管理的全过程,包括辅助活动:知识产权结构和制度、知识产权人员队伍建设、知识产权保护;基本活动:知识产权信息收集、知识产权开发、知识产权产品化、知识产权市场化和知识产权服务。

因此综合波特的价值链理论以及已有学者对知识产权价值链的研究,本文提出,企业知识产权资产价值链的基本活动分为:知识产权取得知识产权开发知识产权运营知识产权维护。成功的知识产权管理不仅在于对资产价值链的各个环节进行管理,而且在于认清各环节在整个价值链中的地位与作用,厘清环节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从而不断优化环节之间的联系,加快知识产权的生产与流动,为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源源不断地提供能源与动力。因此,我们建立知识产权资产价值链模型,如图2所示:

图2知识产权管理价值链模型

知识产权管理的价值链包括知识产权取得管理、开发管理、运营管理和维护管理者四项基本活动,这四项活动构成了知识产权管理价值链模型的主体。而知识产权的组织管理为整个价值链系统提供支持与辅助。知识产权价值链是一个知识产权管理的全过程,存在着上下游的互动关系,具有内在的不可分割性。从整体上将知识产权体系内的各种机构和制度有效组合起来,以增强整体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是实现知识产权价值的重要途径。同时,知识产权价值链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强调分工协作与系统的优化和整合,它将相关的知识产权环节连接起来并将各相关要素组织起来,通过协调互补、沟通合作,协同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的整体效益,从而实现将知识转化为有价值的商品。

3、基于价值链的知识产权管理各维度相互作用关系分析

基于上述模型,我们知道,基于价值链的知识产权管理包括5个维度,分别是知识产权取得管理维度,知识产权开发管理维度,知识产权运营管理维度,知识产权维护管理维度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维度,下面分别阐述各个维度的具体内容,在此基础上分析各个维度间相互作用的关系。

(1)知识产权取得管理

知识产权的取得方式多种多样。企业可以通过创造,购买、收购与兼并、合作开发,风险投资等途径获取知识产权。但总体来说,知识产权的取得途径可以概括为两种方式,一个是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创新获得,一个是企业通过市场交易获得,包括购买、收购与兼并、合作开发,风险投资等。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也分为自主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和基于市场交易获得的知识产权管理。

(2)知识产权开发管理

知识产权开发管理也叫知识产权生产管理,是知识产权的产品化过程。这是产品从研制到形成批量生产投放市场所必需的过程,因此,存在着一个“时间差”,由此导致企业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创新产品被仿制和假冒。从维护创新者利益出发,企业在知识创新的开发阶段,需要对创新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进行知识产权的开发管理。

产品或者服务是知识产权的载体,在知识产权的开发管理阶段,首先要重视的是知识产权产品化的效率问题。技术或产品创新从研发阶段到生产阶段存在着实际的操作问题,知识产权的开发管理就是要将这一操作过程效率化、平稳化,保证所有的创新都落实到实处,减少生产过程中的摩擦。其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还应协调研发部门及生产部门,以实现两部门之间的无缝对接,以利于知识产权的快速应用,减少知识产权闲置的成本。

(3)知识产权运营管理

    知识产权运营,是指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或依法有权处分的组织和个人应用知识产权,谋求或取得相应的竞争优势或收益的过程。知识产权运营的主要途径包括产品的制造和营销,还包括防止竞争对手产品进入市场、发放知识产权许可、技术转让、技术合作开发、共建研发平台,利用知识产权改善商业伙伴关系、提高利润分享等。本文根据企业知识产权运营的具体模式建立知识产权运营管理的运营机制。如图3所示,将知识产权运营管理分为三个维度,分别为知识产权转移管理、知识产权扩散管理和知识产权自营管理。知识产权转移管理主要是指在通过授权、许可、连锁和转 让等方式进行知识产权运营过程中的管理。知识产权扩散管理主要表现在合作生产、建立知识产权联盟过程中的管理。知识产权自营管理则为企业自行销售或建立全资子公司或利用知识产权进行投融资过程中的管理。当然整个知识产权运营管理还包括选择何种运营方式的决策。

图3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机制

(4)知识产权维护管理

知识产权的维护管理是主要针对知识产权开发管理、运营管理而进行的技术服务、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冲突管理。提供技术服务主要是对知识产权的运营进行巩固,进一步扩大知识产权运行的效率(如签订长期合作合同等);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是指企业通过法律和管理途径,对自己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冲突管理是对已经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进行处理,以保护自身合法的知识产权,其中知识产权保护是知识产权维护管理的主要方面。同时,企业要不断监控知识产权情况,防止被侵权。这项工作不是仅靠企业自身的力量就能够完成的,应与对侵权行为具有有效对策和对打击侵权有经验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和公司广泛合作。当侵权行为已发生时,企业应运用法律手段,打击侵权行为,进行知识产权维权,维护企业利益。

(5)知识产权组织管理

知识产权组织管理是指权利人为了激励知识产权创造、促进知识产权开发、利用和维护而进行的组织构造、人员设置、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是企业知识产权价值链管理的载体。

① 知识产权管理组织建设

管理组织建设包括企业组织机构设计、职能部门划分及职能分工、人员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的安排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设置,直接表现了知识产权在企业经营战略框架中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在企业技术研发、技术转移和技术扩散中的渗透能力,并从一个侧面反映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

② 知识产权人员的配置和培养

知识产权工作是比较专业而又综合的管理活动,需要配备一定专业的知识产权人员,并辅之以兼职的从业人员,才能起到良好的管理效果。还要对管理人员进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职能划分、职责规定等,为不同的管理岗位配备适合的人才,同时实施必要的培训计划。

③ 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

在技术能力特定的情况下,制度的作用往往大于技术,恰当而有效的制度本身也能释放出强大的制度效应。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产权的归属、奖励机制、知识产权的运用、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以及知识产权教育、激励知识产权创造的制度、促进知识产权利用的制度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等方面。由于知识产权的产生、运用、转让等都有着不同于有形财产的特殊性,要使知识产权真正发挥作用,知识产权工作应贯穿于企业技术创新、生产、经营全过程。因此,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必须要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④ 知识产权文化建设

企业知识产权文化,是企业及其成员在企业成长过程中形成、积累和提炼而成的对于企业知识产权现象的一种态度、价值、信念和制度等。长期以来,我国绝大多数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知识产权文化缺失,导致“有制造无创造、有知识无产权、有产权无保护,有保护无利用”的现象十分普遍,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官司不断,这些都严重影响和制约着知识产权资产价值链的生成与运转,因此,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形成一种尊重知识、重视学习、鼓励创造、积极维权的良好环境,推动企业知识产权资产建设显得十分重要。

综上分析,知识产权取得、开发、利用、维护和组织管理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知识产权取得是知识产权开发和利用的不竭源泉,也是知识产权组织管理和保护的基础;知识产权组织管理为知识产权取得、利用和保护提供组织保障和制度平台;知识产权利用是知识产权取得、组织管理和保护的目的和动力;知识产权保护为知识产权取得和利用提供制度保障,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直接影响到知识产权创造、组织管理和开发、利用的效率。总而言之,知识产权管理是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的一项工作,它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是使得企业获得竞争优势的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1]向子梦.基于创新绩效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D].硕士学位论文,电子科技大学,2005

[2]柴金艳. 基于价值链的企业知识产权竞争优势培育——以华为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为例[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9,54-56

知识产权的管理例7

中图分类号:C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11(c)-0177-02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科技创新已成为企业竞争的核心要素,而知识产权制度为科技创新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一方面需要企业不断地自主创新,即知识产权的创造;另一方面需要企业运用、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即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是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保证。

笔者根据近二十年的知识产权工作实践,直接与基层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有深度接触,尤其是最近由于工作需要,针对性地对几十家本地市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进行集中调研,调研发现,近几年来,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已经有所增强,但是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相对薄弱,基本没有建立较为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本文试图通过对这些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诊断,进而对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体系构建提出一些设想与建议。

1 目前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涉及的企业在当地都是具有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基础,知识产权工作做的相对比较好的企业,例如企业负责人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意识,企业具有相当的专利、商标授权量,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都处于摸索阶段,不具备一完善的管理体系,导致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的很多失误,有些甚至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经过调研,我们发现,上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1 缺乏专门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根据调研,大部分企业都有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但很多企业都没有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部,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是在技术部、法务部或财务部的兼职人员,由于这些部门人员其它工作比较忙,很多也没有经过专门的知识产权培训,不具备知识产权管理经验,所以让以上部门人员兼职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时存在一些不足,如技术部门的兼职人员可能只对知识产权的申报的技术内容比较熟悉,但对知识产权的维护不够了解;法务部门兼职的人员对涉及纠纷处理比较敏感,但涉及企业的产品技术就理解不够;财务部门兼职人员有利于知识产权缴费等工作,但涉及知识产权实质性的技术内容及涉及侵权纠纷等问题时经验欠缺……

1.2 企业知识产权的工作机制不完善

正是由于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导致了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不完善。在由技术部门兼知识产权管理的企业中,一般企业知识产权的申报意识比较强,可以有意识地将工作中的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直接联系,但技术人员经常会疏忽申报后的繁琐的后续程序,流程的管理不够系统化,容易引起因程序疏忽导致的知识产权的权利丧失,这在实际工作中是经常会碰到的;在由法务部门兼任知识产权管理的企业中,由于法务部门对技术不够熟谙,无法筛选不同技术人员上报的技术,容易造成一些重复申报、交叉申报,申报的权利范围不够准确,也易影响知识产权保护的系统化,在遇到侵权纠纷时,对涉及比较专业的技术内容(如发明专利)细节不易把握;在由财务人员兼知识产权管理的企业中,知识产权的后续与流程工作会比较好,但涉及到具体实质性的技术内容与法律纠纷如专利技术、专利评估、侵权纠纷等就会不知所措,无法很好地把握。

1.3 企业知识产权保密制度不健全

由于企业人员流动大,行业竞争激烈,市场化程度高,尤其是一些外贸企业,企业知识产权的保密工作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竞争力,甚至至关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由于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上的不完善,企业在知识产权技术、知识产权文件及涉及知识产权人员的管理上缺乏有效的机制,使企业造成技术流失、技术人员流失、知识产权失效,最终因知识产权原因被同行竞争对手打败。

1.4 企业知识产权激励机制不匹配

企业缺乏良好的知识产权激励机制,没有制定知识产权奖励的制度,也缺乏知识产权疏忽导致的追责制度,导致员工缺乏知识产权创造的积极性,涉及知识产权部门相关人员也缺乏强烈的责任心,容易造成知识产权管理疏忽引起的企业竞争力的下降。

2 企业需要构建一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针对上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只有通过科学设置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顺畅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做好知识产权保密工作、建立知识产权的激励机制,才能构建一高效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

2.1 科学设置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机构

企业必须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知识产权部),并由副总直接负责,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可以在知识产权部下设专利部、商标部等,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同时在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部门(如技术部、销售部、采购部、办公室、财务部等)根据需要设置本部门的知识产权工作人员,负责在本部门发生知识产权状况时与知识产权部门的协调合作。

企业知识产权部的主管人员必须是懂专业、懂法律、懂知识产权管理的高端复合型人才,既对企业的产品主要核心技术有所了解,又懂得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知识,经过培训,又具有一定的知识产权管理知识;同时企业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部门按业务领域和岗位可以通过开展知识产权培训,使其具有相关的知识产权知识。

2.2 企业知识产权的工作机制

由于上述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科学设置,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应该是顺畅的:技术部门研发的产品经检索认证,提出知识产权申请要求,上报至知识产权部,知识产权部报经企业负责人确认后启动申报程序,知识产权部门工作人员协同技术部门一起完成知识产权申报工作,之后知识产权部门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档案,涉及费用的由知识产权部门与财务部及办公室沟通;企业采购部门在采购过程中,也要对采购到的可能涉及知识产权的产品及时与知识产权部联系,知识产权部可以会同其它部门如技术部、法务部作出相应回应;企业销售部门对企业所销售的知识产权产品在知识产权部门的配合下作必要的宣传,对销售过程中发现企业知识产权有可能被侵权的情况因及时向知识产权部汇报,知识产权部协调相关部门作相关的取证与应答;知识产权部还应该协助采购部与销售部作好涉及知识产权产品的合同签订工作。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涉外贸易,包括技术引进与输出、合作开发、产品进出口等,知识产权部要协同法务部,了解公司在进出口国的知识产权法律状况,协同采购部门、销售部门在合同签订时明确知识产权归属、侵权责任等知识产权条款,对具有知识产权的出口产品,应尽早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以防知识产权纠纷带来的经济损失。

2.3 企业知识产权保密工作

由于涉及知识产权的文件对于企业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包括企业内部的技术创新的文件以及一些涉及知识产权的外来文件,企业应根据需要,建立知识产权申请、维护、管理、奖励以及保密等各方面的文件程序管理体系,并进行保密管理,对于内部创新文件,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文件出入制度,企业可以通过系统软件加密等方式使知识产权申报核心文件、技术秘密尽量控制在尽少数可靠的员工范围内,避免技术文件的泄密,被竞争对手获得;对于知识产权外来文件,如申报过程中的程序文件、缴费通知、相关企业的文件往来,企业都应专门部门及时处理,并分类归档,做好保密工作,并保证其完整性。

同时企业必须对涉及知识产权人员进行必要的保密工作管理,如企业新进相关员工(如技术岗位与知识产权部门)时企业应了解新进员工已有的知识产权权利义务,避免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进行适当的知识产权背景调查与沟通,以及入职知识产权培训;公司与涉及知识产权员工(如技术岗位及知识产权部门员工)在劳动、上岗合同中应明确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责任、权利和义务,规定其负有的保密义务;员工离职或退休后,应进行离职、退休员工的知识产权事项进行提醒,并签订保密协议,以防止企业员工流动后,造成技术的外流。同时由于知识产权申报后有许多的后续工作,很多后续工作有严格的期限要求,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人员离职后,一定要做好知识产权的交接工作,避免由于人员流动导致的知识产权后续管理上造成的知识产权的丧失,

2.4 企业知识产权激励机制

企业应建立激励机制,可明确给员工创造的知识产权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发挥企业员工的创造力。例如,根据专利法有关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给以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的应用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给予合理报酬”。企业可以据此制定知识产权奖励的制度,给予知识产权的创造者一次性奖励,也可以在员工创造的知识产权产生经济效益后给予适当的提出,使企业员工在工作中具有创新的动力,从而相应地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

知识产权的管理例8

中图分类号:G644文献标识码:ADOI:10.16400/j.cnki.kjdkz.2017.09.006

隨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各种智力成果不断涌现,为了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不被非法侵犯,我国于2008年出台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该纲要的颁布标志着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高校作为我国人才培养的主要场所,集中了国家主要的信息、智力等各种资源,使其在科技创新方面拥有一般企事业单位无法比拟的优势。由于高校在产学研方面得到国家的全力支持,每年产生大量包括著作权、专利权以及各种邻接权在内的知识产权。这些新的知识产权有利于增强我国的科技实力,大幅度提升综合国力,但是,由于我国许多高校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没有给予必要的重视,造成这些高校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出现不少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了新旧知识产权迅速转化为生产力,造成了科技资源的不必要浪费。

1我国高校现行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实践

当前,我国高校普遍存在重研发不重管理和应用的怪现象。很多高校进行科学研究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完成任务,相关管理部门没有重视新旧知识产权的管理和应用,具体表现如下:

其一,我国高校现行知识产权管理至今没有实现体系化。我国高校领导阶层对知识产权的研发普遍比较重视,但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应用常常缺乏战略意识。指导思想的偏差往往造成领导层过多关注本校每年有多少,至于这些论文有没有应用价值以及对有应用价值的知识产权如何去保护缺少宏观上的把握。造成这种思想认识偏差的重要原因在于传统理念影响了高校领导层,使许多管理者的理念仍然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缺乏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知识产权实现科技创新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现代科技理念。同时,高校领导层普遍对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存在严重的认识不足,这种不足直接导致众多管理者忽视了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化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其二,我国许多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普遍缺少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规章制度。目前,在国内许多高校都成立了科技处(室)或科研办,通常情况下,由科技处(室)或科研办负责本校的知识产权管理,学校领导层认为必要时才从社会上聘请专业律师协助处理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事项。科技处(室)或科研办的组成人员大都没有法律专业知识背景,他们可能属于某一学科的科研尖兵,但也可能对高等学校的知识产权保护一无所知。纵观我国高校,管理部门在管理过程中,往往侧重于科研成果的统计、科研津贴的核查、科研奖励的发放等方面,对专业性极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往往因缺乏专业知识而有意无意地选择回避。

最后,我国高校现行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缺乏良好的激励机制和科学的评估体系。在我国高校现行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中,虽然广大科研人员的科研成果较多,但由于相关管理部门往往将其科研成果认定为职务行为,除给予少量奖励外,没有其它相应的激励方法,这就使相当多的科研人员普遍认为其科研成果是否应申报知识产权应由科研管理部门来决定,科研成果能否转化为经济效益应由领导来牵头解决,自己的任务就是进行科研活动,无需过多过问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

2国外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启示

鉴于我国现行的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尚且不尽如人意,我们有必要研究和借鉴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为构建有中国特色的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提供参考。

2.1美国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

美国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采取“专利管理与技术转移相结合模式”。该模式主要包括高校内部机构管理专利模式、关联机构管理专利模式和委托校外专门公司管理专利模式。采用高校内部机构管理专利模式的代表学校是斯坦福大学。该模式要求设立专门的校内管理机构,如技术许可办公室之类。当校内科研人员的科研成果需要申请专利时,由校内的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办理申请事宜;该机构的负责人称为技术经理,由他负责是否将相关成果申报专利以及收取和分配专利市场化后带来的回报。美国高校规定校内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管理、法律和财务知识的背景,管理工作的重心放在申报成功后专利的营销上。

2.2德国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

德国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主要采取“分散管理模式”。该模式是一个由日常行政与决策、检查与监督、执行与协调、以及争议解决等部分组合而成的一个严谨的管理模式。在该模式下,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技术转移,其管理的范围随着科技的进步不断扩展。德国高校设有专门的行政机构负责管理本校的知识产权,相关政策亦由该机构负责制定并付诸实践。该机构有权对科研经费的发放、课题的审定、技术转移中所涉及的权利归属、所得收益的分配和科研人员的奖励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从美国和德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特点来看,美、德二国高校知识产权的管理和营销都形成了成熟、稳健的运营机制,值得我国高校深化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改革时借鉴。

3中西结合重构我国新型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

鉴于我国高校现行知识产权管理模式过于粗放,既不利于维护广大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调动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还导致大量的科研成果没有及时推向市场,造成科研资金的大量浪费,我们有必要结合美、德两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成功经验,重构我国新型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具体如下:

其一,要树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化管理意识,努力探索符合我国高校校情的管理模式。长期以来,我国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模式运行效果不尽如人意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高校领导阶层没有足够重视本校知识产权的保护。实际上,知识产权的保护客观上需要领导层将其纳入本校发展规划,需要建立和完善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实现规范化、法制化。从美国和德国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历程来看,高校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它不仅需要管理类的人才参与,还需要大量法律类、经济类等其它专业的人才参与。考虑到我国高校的领导层大都没有法律专业知识背景,树立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化管理意识已经成为当务之急。此外,从美国和德国的经验来看,高校知识产权的保护一定要形成体系,单一部门管理很难达到预期效果。目前,我国高校设置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主要采取了挂靠式的管理机构和独立式的管理机构两种模式。[2]以挂靠为主要特征的管理模式分工过于简单,职权分别属于不同的职能部门负责,很难在处理具体事宜时形成合力。实践中,如果出现责任事故,各部门惯用的方法就是推卸责任,最后导致无人承担责任,损失不了了之的后果。

笔者认为,从美国和德国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来看,德国的“分散管理模式”比较适合我国国情。我们可以参照德国的“分散管理模式”来重构我国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我国未来的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应由知识产权的申报、评估、检查与监督、市场推广和纠纷解决等几个部分组成。高校可以考虑设立科研处(室)来负责本校知识产权的一般性管理(主要是成果管理、科研经费的发放、课题的审定、所得收益的分配和科研人员的奖励)。至于是否为本校的智力成果申报知识产权,则应成立由法律、经济、财务、管理等各种专业人士组成的專家委员会来决定。

其二,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应包括完善的规章制度。高校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坚持依法保护的原则,在该原则下,首先要完善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使校内知识产权的保护有法可依。负责制定政策的人员应认真学习《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领会其实质精神。拟实施的规章制度既要符合纲要的精神,还要根据每个高校的具体情况,考虑是否能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使他们能多出具有较强应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智力成果。校内规章制度的制定要围绕科研的立项、科技攻关、科研成果的产生、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申报、市场前景的评估、知识产权的市场营销等过程进行全方位的规范。对每个环节的规定应尽可能细化,避免因相关规定过于原则而缺乏实际可操作性。

最后,建立良好的激励机制是完善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重要途径。要使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规范化、科学化,其重要途径之一就是建立良好的科研激励机制。知识产权激励措施就是用资助、奖励和利益分配为手段,激发、鼓励、诱导与知识产权管理有关的各方面主体,把重视知识产权与重视自己的利益联系在一起,发挥知识产权创新的积极性,研发和推动大量高质量的技术成果的产出及转化,形成自主知识产权。[3]笔者认为,我们可以采取专利许可、校企合作、合办科技中心、产学研结合等方法来筹集资金。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学校将获取的专利许可社会使用并收取一定的使用费是最常见的筹资方法。在这种交易模式下,学校无需动用任何财政拨款即可获得大量的额外资金。此外,校企合作是时下最流行的一种资源共享模式。在该模式下,学校将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定价,再入股有实力的高新企业,获取相应的收益。

总之,建立良好的以奖励、股份共有、资助和市场效益分配为主要内容的激励机制,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这是完善我国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的重要途径。

作者:张锋学

参考文献 

知识产权的管理例9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4-065-02

一、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模式的构建思路

在大部制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框架下,未来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模式应当是一个政府主导与政府服务相结合,直接行政与间接行政相结合的模式。

直接行政指的是政府直接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管理、行政处理、行政查处、行政服务等行政行为。而间接行政指的是政府引导、管理、监督中介机构、行业协会、非政府机关,由后者对行政相对人展开一系列管理或者服务活动,政府发挥间接行政的职能。

政府主导作用指的是不论是直接行政或是间接行政,政府都必须在这一行政活动中起主导作用。在直接行政中,指的是政府展开一系列强有力的管理活动,推动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在间接行政中,体现为政府要加强对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和非政府机关的引导、管理和监督,在“放权”的同时又要保证该权力在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和非政府机关得到有效的实施,切实起到更好保护与促进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的作用。而政府服务作用指的是不论是直接行政或是间接行政,政府都要将行政管理的重点转移到为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这一宗旨上,致力于构建服务型政府。

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模式的具体内容

(一)与其他机构、组织建立协作机制

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很强的技术性与专业性,在对知识产权进行审查、授权或其他管理活动时往往会遇到涉及各种专业领域的难题,此时需要大量不同学科的学者和专家给予理论和技术支持,建议国家知识产权总局在加强局内人才队伍建设的同时,与国内其他机构、组织建立固定、长期的协作机制。

具体设计如下:

首先,在国家知识产权总局内部设立专家顾问委员会,该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负责与相关非政府机构、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将相关非政府机构、组织负责人列为专家顾问委员会委员,该相关非政府机构、组织为知识产权总局的协作对象。

其次,具体协作方式可灵活多样,如与全国各重点高校、各领域科研机构、著名律师事务所、各大知识产权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或由科研组织、大学承担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实务中遇到的前沿性疑难问题的课题研究,并向知识产权总局汇报研究成果;或建立知识产权总局与其他机构、组织的联席会议制度,专家顾问委员会委员可以列席知识产权总局的会议,并在会议上提出意见与建议,加强信息交流与资源共享。

该协作机制一方面可以完善行政机关内部行政管理体制,另一方面有利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更好地展开审查、授权等一系列针对行政相对人的外部行政管理活动,亦有利于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社会公众提供更好的服务,体现了政府服务的职能。

(二)完善知识产权审议机制

目前,我国重大经济科技决策过程中知识产权审议机制尚不健全,使得一些重大经济项目的知识产权风险度较高、重大科研项目低水平重复研究、重大并购活动中自主知识产权流失等,给国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这些问题彰显了建立国家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审议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知识产权审议机制的核心工作就是在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之初进行全面客观的知识产权分析,从而降低我国重大经济项目的知识产权风险,避免引起知识产权纠纷。审议的对象主要是使用国家财政资金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重大投资行为①。审议对象的特性,决定了进行知识产权审议机制的主体应该是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审议的内容包括该项目或活动中涉及的知识产权的合法性,侵权的可能性,从知识产权角度评估所涉项目的投资价值和科技价值等②。当然,审议结果并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约束力,仅为项目相关管理部门提供参考和建议的作用。因此,从这个层面上来理解,审议行为的法律性质应该是行政指导行为。

目前,我国一些地区已经建立了地方知识产权审议机制,但对于该机制,建议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一是尽快出台专门规范知识产权审议机制的单行法律或行政法规或规章;二是国家知识产权总局发挥知识产权宏观管理职能,推动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审议机制;三是国家知识产权总局推动国家层面与各地方的知识产权审议机制相互配合与统一运作。

该机制从审议的主体来看,体现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加强直接行政,通过审议活动来加强对政府参与的重大经济科研项目的管理。从审议结论的作用与审议行为的性质来看,审议活动具有为重大经济科研项目提供行政服务的作用,使项目管理者更好地把握项目的实施,促进其发挥更大的经济价值,体现了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的服务职能。

知识产权的管理例10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理论与实务》之作者袁建中,为中国台湾地区资深的知识产权专家,曾担任“台湾智慧财产局”咨询顾问并负责起草台湾《电脑软件相关发明专利审查指南》,另为“台湾工业局”提升产业专利竞争力行动计划之主持人,对中国台湾地区科技产业的专利国际竞争力作出了实质性的贡献。作者长期从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实务工作,担任多家大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咨询顾问及企业内训专家,如台积电、鸿海、宏、统一等。自2000年开始,作者受邀在中国内地担任咨询顾问,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信部、科技部等,成为第一位将专利预警分析的观念与做法引进中国内地的实务专家。

在当今的国际经济活动中,众多国际组织和国际论坛都将专利数量的多寡作为衡量国家或企业创新能力强弱的重要标准之一。因此,知识产权的管理对于一个企业甚至一个国家的科技和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不应被简单视为企业内部活动,而应当将这种管理活动放置于整个产业结构的大背景中来开展和实施。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理论与实务》正是从这一大的视角出发,提出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应以“促进创新,掌握知识产权,创造价值”为基本目标,并在内容上分为六个部分:第一章“知识产权在组织中的价值”主要说明了知识产权能为企业或非营利性研究机构创造怎样的价值,由此凸显出知识产权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重要意义;第二章“与知识产权管理有关的组织内外部参与者”说明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相关联的各种内外部关系以及它们之间的关联性;第三章“知识产权管理的整体架构与阶段性”向读者介绍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阶段性,并系统地勾勒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合理的知识产权管理架构;在第四章至第六章中,作者详细介绍了知识产权管理的基本架构、前置架构和后段架构,对如何建构合理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架构给出实质性的建议。这六个章节在逻辑上层层递进,在内容上前后照应,深入而全面地介绍了如何建构一个良好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架构。

全书旨在教导如何建构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架构,主要是将作者长期从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所累积的丰富的实务经验与对于企业管理理论的研究结合,期望不仅能为企业内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从业人员提供深厚的理论基础,而且还能够使他们得到具体的、可操作的实务知识。因此,作者在行文中力求语言通俗易懂,并以当下企业活动中的大量实例为证,贴近知识产权管理的实际活动,深入浅出地将一个良好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向读者娓娓道来。全书对于当下复杂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事务具有较大的实际指导意义。相信如果读者一生只能看一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书,那么,这将是一本值得选择的好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