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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发展情况模板(10篇)

时间:2024-02-01 15:41:00

知识产权保护发展情况

知识产权保护发展情况例1

第三条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坚持政府指导、主办方负责、参展方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知识产权、工商行政管理、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帮助主办方建立健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第五条展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协调、监督、检查,维护展会的正常秩序。

第六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通过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宣传培训等方式,增强会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协助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七条主办方应当依法做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展前审查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展台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知识产权状况的制度,督促参展方对可能引发知识产权纠纷的参展项目进行检索。

第八条参展方应当合法参展,配合主办方在展前对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状况进行的审查工作,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参展项目依法应当具有相关权利证明的,参展方应当携带相关的权利证明参展;对参展项目标注知识产权标记、标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注。

第九条主办方与参展方应当在参展合同中约定双方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义务和相关内容。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参展方对参展项目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

(二)知识产权投诉处理程序和解决方式;

(三)参展项目涉嫌侵权的,应当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

市知识产权局应当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市版权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举办时间在三天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展会,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驻:

(一)政府和政府部门主办的展会;

(二)展出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展会;

(三)在国际或者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展会。

主办方应当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进驻展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举办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展会,由本市展会管理部门审批或者登记的,展会管理部门应当自批准或者登记之日起10日内,将展会的名称、时间、地点、展出面积、主办方的基本情况告知市知识产权局;由非本市展会管理部门审批或者登记的,展会的承办方应当按照前述规定将举办展会的有关情况告知市知识产权局。

第十二条主办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

投诉机构可以由主办方人员、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等组成。必要时,主办方可以邀请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派人指导。

第十三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参展项目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投诉。主办方或者投诉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指派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投诉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基本情况资料,包括投诉人名称、住所、被投诉人名称及展位号码。投诉人委托人投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涉嫌侵权参展项目的名称、涉嫌侵权的证据和必要说明。

(三)知识产权权利证明,包括知识产权权属证明、知识产权内容证明和其他必要的知识产权法律状况证明。

第十五条被投诉人在被告知其参展项目涉嫌侵权后,应当及时出示权利证书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其拥有对被投诉内容的合法权属,作出不侵权的举证,并协助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工作人员对涉嫌侵权物品进行查验。

被投诉人不能作出有效举证的,应当按照与主办方的合同约定将涉嫌侵权的物品自行撤展;被投诉人不自行撤展的,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可以作出撤展的决定。

第十六条因投诉人恶意投诉而给被投诉人造成损失的,投诉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参展方应当遵守与主办方签订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同条款,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配合主办方解决纠纷。

第十八条主办方在展会举办期间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协调解决侵权纠纷;

(二)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和相关专业技术方面的宣传咨询服务;

(三)在显著位置公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受案范围和联系方式,并公布主办方或者投诉机构的服务事项、投诉地点和联系方式;

(四)应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理要求,出具相关事实证明;

(五)主办方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展会期间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应当按照事先的约定,在当事人各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一致的,有关各方应当执行;不能达成一致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条主办方和参展方应当接受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

第二十一条主办方应当妥善保存展会期间的知识产权保护信息与资料,并在展会结束后报送市知识产权局。

第二十二条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职责:

(一)依法受理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处理展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二)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以巡视、督导等方式监督主办方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三)依法查处展会期间发生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四)建立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的信息披露制度,提供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查询服务。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干扰正常的展会秩序。

第二十三条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主办方履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有关情况通报展会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主办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知识产权保护发展情况例2

0 引言

面对着当前河南省出现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不足的问题,该省开始逐步采取一些可行的方法进行有效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彰显了一个地方知识经济发展的好与坏,同时也是反映一个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为了缩小与其他地方发展的差距,河南省逐步引进一些先进理念进行有效的保护,从而取得了很大的成就,这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提并论,仍然具有现实的意义。如今,河南省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当中,还有很长的路需要走,怎样破解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问题,将是一项重大的研究课题。

1 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意义

立足于现实,我们在分析知识产权在河南省地方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已经影响到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河南省要建立创新型战略发展的规划,这主要依据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是否具有不竭的动力,当前,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管理还比较落后,这就造成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落后性,为此,作为中国中部地区崛起的河南省来讲,更应该发挥好构建创新型发展战略的计划,因为,河南省是一个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大省,为了增进对该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战略目标实现,我们要紧紧依靠国家自主创新能力方面的智力支持,这对于正在发展中的河南省来讲,意义十分重大。

1.1 保护产权所有人利益

河南省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要形成了维护好和实现好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氛围。当前,知识产权是维系一个地区乃至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为此,我们在其投入了大量智力资本,这对于一个发展相对滞后的地区来讲,更应该要认真对待,不能耗费了大量的精力、成本后,没有改变对知识产权的重要保护。这将是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情况,我们不能任之发展,这将带给社会发展一片混乱的想象,因此我们要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这样可以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免受侵害,从而对社会进行了有效的稳定。

1.2 推动实体产业的发展

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实体产业的发展来说同样具有重要作用,在目前河南省知识产权资源的匮乏情况下,使得要素资源成为了决定该地区实体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我们可以这样认为,知识创新已经成为了引领实体产业发展的重要环节。

2 河南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不足

河南省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较多的不足,主要体现在立法层面的不足,同时也有政府职能缺位,还有产权保护意识不强等现象,这些现象的存在带给了河南省当地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极大的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我们必须高度重视。

2.1 立法层面存在不足

面对着河南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实况,我们要紧紧抓住完善的法律法规保障这条线,如果一旦缺失法律层面的保障,这将必然导致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滞后的现象出现,所以,分析好河南省目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面存在不足,可以有效的改变河南省立法层面存在不足。

2.2 政府职能缺位严重

从整个国家层面来看,政府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能。可是,目前,就河南省而言,我们不难发现,当地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职能缺位的问题,政府还处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边沿。例如,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方面、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由于各种利益层面的因素以及政府职能定位层面的偏差,这个时候政府都没有尽到应有的知识产权保护职责,从而严重拖了知识经济发展的后腿。

2.3 产权保护意识不强

河南省出现的情况是,普遍存在产权保护意识不强的问题,政府主要是对于知识产权保护长远认识不清,不能有效的保障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从而形成了一种淡化的意识氛围,这种状况已经严重制约了当前社会知识经济的发展,为此,提高产权保护意识意义重大。

3 河南省知识产权保护改进路径

面对目前河南省出现的知识产权保护不足问题,这需要我们政府部门提高认识,加大治理力度是重点。更应该通过充分借鉴一些地区科学合理的实践经验,结合河南省实际情况,从立法、职能以及意识等方面不断努力。

3.1 完善相关立法

河南省要尽快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着重要从提升立法层次,增加法律震慑力做起,通过完善立法制度,使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河南省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处于松散、空白的状态,完善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已经是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

3.2 调整政府职能

河南省政府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其自身的位置没有摆放好,致使出现的一些违反了知识产权方面的相关规定。这对于正在发展中河南省来讲,必须改变方式方法,将知识产权的保护纳入政府管理行列中,从而有效的保障知识产权免受侵害。

3.3 强化保护意识

面对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层面,当前,河南政府要转变落后观念,充分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紧迫性、重大性,同时还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力度,这样才能让广泛民众了解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知识产品是凝聚着人们智慧的重要成果,我们不能让其受到社会各种不好因素的干扰。因为,社会在发展,国家在不断的强盛,这正是需要稳定的环境和社会各方力量的共同努力。河南省现处于经济结构转型以及产业结构调整的攻坚期,这正是需要我们的共同努力才能完成艰巨的发展任务。

如今,河南省所处的发展环境直接影响到知识经济的发展,这与其他地区相比较,可以看出知识产权制度保护还有一段距离,为了加快发展步伐,缩短与其他地区的技术差距,就要学习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引进一些先进技术,可是,要让本地人们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是比较难的,因为一些侵犯知识产权的人,并不能在国家的严厉打击下,退出市场,而且还会出现渐长的趋势。为此,河南省要根据当地实际,从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开始,逐步改变河南省出现的知识产权混论的局面。这从某种意义上说,主动权在我们手中,只要我们熟悉知识产权规则,了解各地方情况和差异,这样可以有效地促进正确地运用法律,凭借良好的信誉,从而形成良好的社会环境。

3.4 为技术创新建立长期稳定的法律政策环境

目前,河南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做:

其一,尽快改变对科技成果的评价体系,制定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措施。目前,国家对科技成果管理与鼓励措施的许多方面,重点仍停留在鼓励技术发明上,而非发明创造的商品化、产业化方面。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在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加强技术创新方面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和政策,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些配套措施仍不够完善。只有将知识产权作为评价科技投入产出的一项重要指标,并将专利奖酬机制在实践中认真贯彻落实,才能真正实现与国际的接轨,才能真正推动技术创造的产业化。

其二,各级政府要制定切实措施,引导和推动国有企事业单位制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使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使一切可以取得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及时取得国内外专利保护,形成市场竞争优势,最大限度地减少因专利保护不充分、不及时而造成的高新技术的流失。

其三,要充分重视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与运用。如在科研过程中充分重视专利信息的检索,以避免重复研究,提高研究起点和水平;在技术进出口过程中重视专利信息的检索,以避免吃亏上当和侵犯专利权;在制定企业、行业、国家科技发展政策的过程中,重视专利信息的研究与分析,以制定正确的科技政策。

其四,国家以及地方和企事业单位应建立重大技术项目的专利申请基金和开发实施基金,对一些关系国家重大利益,特别是具有良好国外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从资金上给予保障和扶持。

3.5 要严格执法,使知识产权法发挥应有的效力

当前,在河南省出现了一种没有严格执法的情况,这对于河南省的知识经济发展有着制约的消极影响,为了促进当地知识经济的正常运转,河南省要主抓好民主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法律就像是一根橡皮筋或麦地里的稻草人,如果不严格搞好执法工作,将出现执法不严严重后果。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面临着许多改革的难题,这对于一个转型期的经济时代来讲,知识产权方面就容易发生侵权案件,这既影响了河南省的知识、技术创新,更阻碍了当地的经济发展,为此,我们的政府应该高度重视,采取一些切实可行的方法进行有利整顿知识经济市场。

3.6 提高生产经营者的知识产权法律素质,敢于并善于应对知识产权诉讼

知识产权保护发展情况例3

引言

自从我国入世以后,外国政府和跨国企业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存在都对我国区域知识产权品牌保护的问题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区域知识产权品牌以及相关的一系列问题给我国经济带来了很大的影响,这是确保我国经济能够长期稳定发展所必须要面对的。在这种情形下,我国政府越来越重视区域知识产权品牌保护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问题。我国对于知识产权问题重视,不仅仅是为了要适应入世这个大的背景,更重要的是为了保证我国经济长期发展。通过对区域知识产权品牌的保护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对于促进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一、区域知识产权品牌保护战略的基本概念

区域知识产权品牌保护战略是介于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和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之间的概念。这是因为,区域知识产权品牌保护战略一方面是在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的指导和约束下实行的,另一方面,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又要在区域知识产权品牌保护的指导和约束下实行。具体说来,就是区域知识产权品牌保护战略主要是区域性经济组织为了使本区域在市场竞争和知识竞争中保有优势,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和当地的知识产权资源,建立属于本地特色的区域品牌,并对其进行既长远而又全面的总体规划和重要战略。其目标主要是根据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区域经济发展计划,采取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方式,结合国家和区域的经济发展环境和知识产权发展情况,创造区域知识产权品牌,并为其营造适合区域知识产权品牌发展的市场环境和有序的法制环境,增强区域知识产权品牌的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区域整体的市场竞争力。

二、入世条件下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中知识产权品牌保护存在的问题

在知识经济时代,经济的发展很大程度是依靠知识的进步来推动的,特别是我国在入世以后,面对世界经济全球化和知识全球化这一趋势,发展我国区域知识产权品牌对区域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但是目前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中知识产权品牌保护仍存在很多问题。

(一)区域知识产权品牌保护意识普遍较差

目前我国普通民众对于区域知识产权品牌的保护意识仍然很淡薄,在他们看来,区域知识产权品牌保护是可有可无的,也不清楚知识产权品牌战略到底是什么,认为这些都是专家学者需要讨论的,与自身并没有多大的关系。对于区域内的大部分企业来说,它们并没有将知识产权品牌的培训工作纳入到企业的整体发展规划当中去,致使企业的工作人员知识产权品牌保护意识缺乏,对知识产权品牌保护知之甚少,导致我国在入世条件下,区域经济在向外发展时缺少专业的知识产权品牌保护人士参与,不利于区域经济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

(二)区域内企业的知识产权品牌保护工作缺少长期规划

我国区域内企业的知识产权品牌保护工作目前还都基本处于自发环节,通常都是根据实际需要来进行的,例如在必要的时候进行专利或者商标申请等,绝大部分的企业都没有制定全面长期的发展规划。即使一部分企业制定了知识产权品牌保护的相关发展计划,但也都局限于形式,制定的目标大多也不符合实际情况,没有具体的保障措施来保证目标实现,并且企业在执行知识产权品牌保护工作的意愿也不是很强烈。这样一来,虽然企业在因为临时制度知识产权品牌保护措施而取得一定的效果,但是从长期来看,是不利于区域经济发展的。

(三)缺乏相关知识产权品牌保护的法律

当前我国区域内没有制定专门针对知识产权品牌保护的法律,而我国大多数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都是与科技、专利、商标等相关的。由于知识产权的范围比较广泛,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归不同的部门进行管理,这给区域内知识产权品牌保护法律的制定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另外,区域内相关政府对现有知识产权品牌保护的法律法规没有进行到位的宣传推广,致使很多企业工作人员对于知识产权品牌保护的法律法规没有很多认识,有的工作人员只是听说过这一政策但没有看到相关文件,而更多的则是很多人对该项法律法规根本就不知道。

(四)没有完善的知识产权品牌保护机构

目前我国区域内的知识产权品牌保护机构大多是从政府相关部门中脱离出来的,由于与市场经济缺乏必要的联系,仍存在很多问题。首先,知识产权品牌保护机构处于刚刚起步阶段,还没有在品牌保护行业中营造一个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服务质量上仍需提高;其次,知识产权品牌保护机构的业务主要还是从事企业提供的业务和咨询业务,业务面狭窄;第三,知识产权品牌保护机构没有专业资质的从业人员,尤其是我国入世之后,从业人员中缺少熟知国际知识产权品牌保护事务、能够适应国际竞争需求的高水平知识产权品牌保护人才,这不利于区域知识产权品牌在国际上的竞争。

三、完善我国区域知识产权品牌保护的具体措施

通过对区域知识产权品牌战略基本概念的分析和我国当前区域知识产权品牌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应该从以下几项措施来完善我国区域知识产权品牌保护,促进区域经济增长。

(一)增强区域知识产权品牌保护意识

要想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做好区域知识产权品牌保护工作,普及知识产权品牌保护相关知识以及培养区域知识产权品牌保护意识就显得尤为重要。为了更好地在入世后,适应世界经济的需要,首先要根据事业的实际情况,对企业的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进行知识产权品牌保护相关知识的培训。可以在企业内部召开知识产权品牌保护工作的座谈会,并增设知识产权品牌保护的相关课程,使员工能够尽快熟悉和掌握与知识产权品牌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懂得如何运用知识产权品牌保护制度在国际竞争中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二)强化知识产权品牌保护力度

我国区域经济在不断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不少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我国企业在世界贸易中的形象,所以,强化区域知识产权品牌保护力度势在必行。我国应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的情况和区域知识产权品牌保护工作的情况,制定更具有明确导向性的法律法规。在制定的时候要充分征询相关方的意见,使出台的法律法规能够切实地将实际存在的问题予以解决,并加大对相关政策的支持力度,对保护知识产权品牌的行为予以激励,以更好地促进区域知识产权品牌保护工作的进行。

(三)培养专业知识产权品牌保护人才

知识产权保护发展情况例4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8-00-02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企业、国家之间的竞争也是越来越激烈,知识、经济、文化已经成为了现在国家之间相互竞争的重要筹码和表现。我国经济、科技方面的进步就主要依靠知识文化的进步与发展,因此要健全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就是要从根本上解决知识产权制度的问题,完善法律保护不仅可以保证知识文化领域的正常运行并且为其提供一定的发展动力,同时知识、经济、文化的进步还需要一定的科学技术为支撑。

一、中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利保护现状

中国知识产权建立起始阶段与国际上其他国家相比较为落后,一直到1985年的时候才正式通过且实施的第一个专利法。因此,在中国改革开放初期的时候并没有专利法来保护中国应用的权益。自二十一世纪的时候,国内经济的发展飞速因此产生了对专利保护政策策略的一种需求,同时国家政府为了与时俱进,便从国际上引进了一系列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规。

由以上我国知识专利保护的历程中可以得出,我国从建立知识专利保护初期到逐渐自主融入国际,一直发展到现在政府开始逐渐加大国内与国际之间的交往,中国开始更加重视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与全面推进我国对知识产权在法律方面的保护。据2013年中国知识产权局的会上的部分信息,可以看出:我国知识产权的数量逐年上升,在2013年期间的时候,便已经受理了有关知识产权的申请有237.7万件,其中授权的数量就达到了131.3万件,另外的则是专利保护,其数量足足达到了82.5万件之多,与前年的数据相比,同比增加了足足有百分之26.3。但是在专利保护申请数量逐年增多的情况下,相关部门需要注意的便是各种侵权行为,无论是虚假冒充、或者抄袭复制都对社会情况和现有的专利保护情况相互违背,因此政府还应该加强法律政策保护和制度的制定。

在实际工作中,我国政府主张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因有很多,但是从经济方面出发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最主要的目标是为了加快我国与国际之间的沟通与经济交易,从客观上保证我国企业的正当利益。

由于我国现存的专利保护法律的规定还不是十分完善,就现有的一些专利法进行分析,还是由不同时期和不同部门起草的,因此在与当前社会发展进程中还不是甚为协调,或者说原有的专利保护法律根本无法跟随上当前社会进步的脚步,与当下经济社会进步有较多的矛盾、不协调。另外需要加强完善的就是不同知识产权专利保护法之间的不同性需要改善,从以下实例中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已经根据当前社会的发展情况而进一步更新有关知识产权专利保护的法律法规:一是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稳步推进。完成《商标法》修改工作,新修改的《商标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完成《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修改工作。加紧推进《专利法》、《著作权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专利条例》等法律法规修改及《职务发明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出台了《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起草了《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等规章。

二、知识产权专利保护的对策

(一)法律规定要与国情相适宜

纵观历史,任何国家在发展工业化进程的时候,社会环境普遍表现为经济落后、文化水平低、科学技术不够等情况,因此经常需要国际其他国家的先进知识的帮助,而这些知识通常是免费或者低价出售的情况。而为了此种现象对我国国内造成的一些损失,就需要对我国向国外进行的技术帮助和加强对国内知识文化创新的保护,因此就需要将行业领域划分出来,将不同领域行业的文化成果分类,保护一部分技术成果。就欧盟的发展历史而言,也是经过的上百年的实践经验中才创建出了更适宜当前国际发展情况的法律法规。

(二)完善知识产权的执法保护

从古至今,欧盟的保护力量一直都是依靠法律法规的制定来对知识产权的专利保护进行强行执法的,因此在法律体系制定这方面,欧盟的经验不可谓不丰富,而这些实践中积累的经验证实我国在发展过程中所缺少的、需要学习的,只有尽量丰富这些法律的保护才可以减少以至杜绝我国在国际市场交易中被侵权的现象。

(三)自主创新知识产权及其技术成果

我国要在完善当前产品的知识产权的专利保护的基础上,在从事不断创新、更进的产品技术,为了保证以上措施可以顺利实施有以下三种方式可以帮助施行:1.完全自主对产品进行更新换代和创新;2.与他人结合,共同创新获取争当的知识产权从而获取专利法律保护;3.花费一定的费用从国际或者国内引进知识产权。但是,从实践中得到,直接引进争当的知识产权不仅会对企业的运行产生高昂的费用,还会一定量的增加企业的制作成本。另外,企业从国际上引进的技术甚至有可能是先进国家所淘汰的一些技术,因此企业要建立在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不断加强自身创造能力,从发自主开发知识产权。我国现在自主进行知识创新的情况已经较为多见了,但是在专利质量方面与国际上其他发达国家相比还是有一定差距的,因此还需要我国政府的监督与促进。

(四)完善知识产权可以在国际规范中顺畅运行

由于中国在2001年的时候便成为了WTO组织成员之一,从参加WTO初期至现在我国已经有了更好的应对国际贸易的经验。随着中国与国际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越来越多,导致了中国企业的发展水平也是水涨船高,但是随之而来了却是中国面临国际上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也逐日增多。另外,企业内部需要有对知识产权相关部分的专门从事人员,用以帮助企业在交易的时候更好的在国际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界限以内,尽量的帮助企业减少被知识产权壁垒所阻碍的情况。若是发生知识产权中国内的专利保护法律法规已经无法满足企业在交易过程中更好的保护,就应该学会善于利用国际上进行贸易的原则及其规定的法律法规。若是企业在与国际上其他国家进行交易的时候,对方若是采用的地域性原则来进行交易,企业就需要及时的补充自身在这方面的缺陷,尤其应该注意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一些缺陷。

(五)加强企业应对知识产权专利保护的能力

首先,需要政府为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促进企业自主学习和吸纳与知识产权专利保护有关的人才和能力。其次便是政府可以对企业的管理阶层提出一个奖惩措施,可以对企业的部分保护专利的行为进行奖励以促进其发展,同时还可以对伪造假冒等现象进行政法措施从而杜绝或者减少这些现象的发生。企业可以对员工在专利保护这方面进行专门的培训,从而提高每位员工的专业素质和专利保护意识,同时还可以积极的从国际或者其他途径引进具有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三、小结

自中国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专利保护以来至现在,已经有一段时间经验了,无论是在政策法律方面而言亦或是实际保护而言都有较大的进步。由于人们群众受到政府宣传的影响,已经逐渐开始接受自主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专利保护,学会维护自身应有的权益。但是在与国际上发达国家的发展情况相比较,国内的发展还是有部分缺陷以待改进,只有向国际先进体系借鉴各种部分适合中国发展的法律法规,方可以作为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进步的动力。

参考文献:

[1]冯晓青.企业知识产权战略[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曹昌桢.中国科技法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知识产权保护发展情况例5

中图分类号:F42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2-0316-01

最近几年,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工作提高了重视度,使得知识产权保护获得了很大的成效,从而带动了社会创新能力也得到了极大的提升。可是,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成效和国外发达国家比较,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还没有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相吻合,存在很大的距离。时代在不停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会越来越受到重视,怎样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决,这成为了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发展中必须要直面的一项重大课题

一、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决定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知识产权保护无论是对于国家而言,还是对于产权所有人以及相关实体产业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创新型国家战略需要

一个国家和地区只有不断的改革创新才能够保持充足的战斗力,随着我国成立构建创新型国家战略之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其中占据了十分重要的地位,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长时间以来都是比较薄弱的,这就造成了我国和其他国家和地区在竞争中尽处下风,而究其原因,知识产权保护不力难辞其咎,知识产权得不到切实的保护影响到了整个社会的创新积极性,从而对于国家创新型战略的实现带来了负面影响。

2.保护产权所有人利益

保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能够顺利开展的同时也可以将知识产权所属人的利益有效的维护和实现,知识产权的所属人在前期会注入大量的成本才可以收获成果,对于所属人人来说,耗费了其大量的精力、成本等。在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情形之下,这种知识产权就会遭到滥用,影响到所有人的利益,因此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可以保障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不受到侵害,从而进一步激发其创新的积极性

3.推动实体产业的发展

在实体产业的发展中也离不开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其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我国各种重要的资源都非常的丰富,唯独知识产权资源欠缺,正因知识产权资源的短缺造成了这一要素资源成为了决定实体产业发展的关键所在,可以说知识创新已经成为了引领实体产业发展的重要环节。通过切实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可以给实体产业的发展补足知识产权要素资源,从而有效整合资本、劳力等资源,实现实体产业的发展

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不足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比较多的不足,不仅仅有立法层面的不足,同时也有政府职能缺位以及产权保护意识不强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受到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影响到了知识产权保护效果

1.立法层面存在不足

想要保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能够顺利的开展是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有效保障,如果没有法律的有效保证,将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成效严重降低,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存在最大的缺陷就是没有成立强大的立法制度。即使近几年我国有成立一些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无论是从立法层次来看,还是从立法内容来看,都存在不少的问题,远远没有办法满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的需要,使得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陷入了一个无法可依的尴尬状态之中。

2.政府职能缺位严重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政府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能,而我国的现实情况却是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职能缺位的问题,不能够给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完善的服务,举例而言,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方面、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由于各种利益层面的因素以及政府职能定位层面的偏差,政府都没有尽到应有的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结果影响到了知识产权工作的有效开展

3.产权保护意识不强

产权保护意识层面,我国无论是政府也好,还是知识产权所有人也好,普遍存在产权保护意识不强的问题,政府方面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长远重要性认识不足,对于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打击力度不够。对于产权所有人,意识不到申请专利的必要性以及重要性,同时也没有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从而影响到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改进路径

针对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各种不足,需要政府部门给予更多的重视,通过充分借鉴国外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从立法、职能以及意识等方面不断努力。

1.完善相关立法

我国需要尽快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一万面提升立法层次,增加法律震慑力,另外一方面要完善立法内容,让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做到有法可依。通过法律法规的完善来让知识产权保护步入一个法制化轨道,确保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的建立,这样才能够切实有效地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2.调整政府职能

政府需明确自身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所起到的作用和职能,严格树立有所为有所的工作原则进行工作,必须将自身所要担负的责任切实履行好。对于在知识产权工作中出现的犯罪行为要大力打击,强化建设执法力度,从而确保知识产权工作的顺利开展

3.强化保护意识

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层面,政府要转变落后观念,充分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同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专题宣传,让社会公众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有一个更加全面的认识以及把握,塑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风气以及氛围,助推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升。

四、结语

知识产权是由于人们智力成果所产生的,时代在不断的进步和发展,知识产权在国际经济竞争中的地位也随之不断的提高。由于我国经济结构的转型和产业结构的调整,需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从而有效推动自主创新能力的改善,为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注入更多的正能量

知识产权保护发展情况例6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量的不断增长,贸易纠纷也成正比例上升,主要反映在知识产权方面,如技术壁垒、专利费索取、商标侵权、仿冒名牌等。不仅使一些守法经营的外贸企业深受其害,也极大地损害了我国的对外贸易形象。由于单个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应对贸易纠纷的能力极为有限,迫切需要由政府有关部门出面,综合各方面的力量,建立区域性的对外贸易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为广大出口企业提供一个了解国内外知识产权信息,掌握知识产权贸易纠纷应对方法,寻求知识产权法律援助的渠道和解决方案,以提高企业的维权能力,增强出口后劲,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为此,本文拟结合广州市对外贸易发展现状和知识产权建设情况,提出了通过构建保护、维权、应对三个机制,搭建一个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政府各部门相关资源的整合,为企业提供务实、便捷、可操作的出口商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构想。

一、出口商品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功能定位和架构

构想中的“广州市出口商品知识产权保护和应对体系”的功能定位是:在市知识产权局现有网站的基础上,针对企业出口中经常遇到的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搭建起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保护、维权、应对等服务,帮助企业不断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掌握国内外知识产权信息的获取渠道,并在处理国际贸易纠纷时得到有效的帮助,以营造更好的出口贸易环境,促进广州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出口商品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基本架构分为四个组成部分:保护机制、维权机制、应对机制和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广州市出口商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把保护、维权、应对三个机制有机地联系起来,形成一个相互影响、共同作用的强有力的服务体系。其中,三大机制中的部分内容是对已有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归纳和总结,也有一些是借鉴国内外开展知识产权建设成功做法,结合广州出口贸易的实际情况,新近整理和提炼出来的。而服务平台则是对广州市现有知识产权网站功能的补充和扩展。四个组成部分原来是独立运作的,实现连接后,三大机制在服务平台上可发挥出更大功效,服务平台依靠三大机制的支撑,其服务职能也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二、关于保护机制

建立保护机制的目的是综合企业、行业协会、政府三方力量,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对出口贸易的多方位保护。其中,最重要的是企业作用的发挥。因为行业协会与政府都是为企业服务的,只有调动起企业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的自觉性、积极性,行业协会的保护和政府的行政保护才能取得较好效果。

(二)企业的自我保护

建立对外贸易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最重要的是引导出口企业充分认识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紧迫性,进而增强意识,注重投入,利用信息,反映情况,从各个层面形成企业的自我保护。

增强意识,是指企业要树立明确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如同进行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一样,领导重视,全员参与,建章立制,狠抓落实。只有人人树立起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事事按有关保护规则办理,才能构筑起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铜墙铁壁,从容应对国内外的知识产权贸易纠纷。

注重投入,是指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要舍得投入。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产生、管理、运作、维护、扩展等方面都需要人力、物力、资金的投入。因此企业要有长远眼光,在人员配置、办公设施、经费保障、市场拓展、企业规划等方面舍得投入,确保知识产权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推进。

信息利用,是指要充分利用国内外知识产权信息为对外贸易服务。要想争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主动,就需经常了解相关的知识产权信息,查阅检索、追踪分析与本行业、本企业产品相关的国内外专利、商标、技术使用及市场发展情况,依靠挖掘信息,摸索企业技术创新的捷径,建立预防“知识产权陷阱”的方法,提高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反映情况,是指企业要及时向政府和行业协会反映在进出口中遇到的各种知识产权纠纷和困惑,以便及时得到指导和帮助。随着国际贸易摩擦的不断增多,知识产权纠纷形式的多样化,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政府和行业协会也迫切需要了解进出口贸易一线的最新动态,以谋求对策。

(二)行业协会的保护

行业协会是企业利益的代表者和发言人,在构筑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方面理应发挥重要作用。面对各种贸易纠纷,迫切需要行业协会像桥梁和纽带一样,把分散的企业、分散的资源整合起来,维护商业信誉,提供诉讼援助,开展指标体系评价,组织对外交流合作,以切实发挥行业协会在保护企业利益方面的作用。

维护信誉,是指行业协会应教育企业坚决抵制假冒、仿冒、制假等违法侵权行为,增强企业的打假防范意识,不要因贪图一时利益毁掉企业的社会信誉,损害整个行业形象。同时,对行业内出现的制假、侵权行为,要主动协助工商、知识产权等政府部门进行查处和打击,以维护全行业的社会形象和企业信誉。

诉讼援助,是指行业协会要为有需求的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国外诉讼、专利、法律援助、案件分析等。当企业遭遇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时,利用协会的影响力,组织协会会员,对企业遭遇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给予声援和帮助,为企业出谋划策,提供法律咨询和业务指导,帮助企业妥善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

指标评价,是指借鉴国外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做法,定期对企业的知识产权专利项目和自主创新项目进行知识产权指标评价。从项目的科技含量、市场潜力、经济效益、产业收益、环保考评等多个角度进行综合评估,将评估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企业申请政府专项资助的条件之一,以调动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培训交流,是指针对行业特点,组织知识产权专业培训和对外交流。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正处于发展阶段,急需大量专门人才,企业家也急需掌握这方面的知识。行业协会可通过与大专院校、中介机构、国外专利组织的合作,通过开展学术交流,开办知识产权法律知识讲座,组织外出考察等方式为企业提供这方面的服务。

(三)政府的行政保护

在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初级阶段,各级政府责无旁贷地应成为知识产权保护和建设的主要推动者和倡导者,努力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大环境。为此,可从提供行政保护方面开展以下工作:

制定保护政策和措施。结合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建设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包括鼓励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加快专利成果转化,构建产学研合作渠道,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努力营造重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环境。

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利用广州科技经费、科技兴贸、技术改造、专利奖励等政府专项资金,着重对企业在海外开展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实施国际标准、扩大自主品牌出口、参加国外专业展销、建立海外营销网络等,给予扶持和鼓励,增强企业开展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根据广州市知识产权办公会议的整体部署,工商、版权、知识产权局将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行动相结合,一年开展1-2次重点打击盗版、制假、仿冒、侵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专项联合行动,切实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当前应通过抓大型会展的知识产权保护,集中打击进出口贸易领域的违法侵权行为,树立政府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形象。

构建区域执法协作机制。继续扩大“广州、深圳、佛山、香港(3+1)工作联动机制”,完善与上海及周边城市、中南地区7省3市等多城市知识产权执法协议,加大地区间专利案件移送、专利执法协作的工作力度。借助区域合作,为出口企业营造不断延伸的知识产权保护大环境。

三、关于维权机制

积极应对各种知识产权纠纷,需要政府利用自身优势搭建行政维权、司法维权、预警维权的工作机制,把政府大力宣传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口号转变为可操作的方法和可实现的路径。建立这一机制的关键要靠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市知识产权局主动作好与各部门的协调沟通,促进部门之间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提高机制的运行效率。

(一)行政维权

主要是指知识产权、海关、工商、版权、外经贸等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维护知识产权法律秩序,鼓励公平竞争,及时调解纠纷,查处知识产权的侵权违法案件,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当企业遇到知识产权纠纷时,可根据不同情况,寻求行政维权。

1.当外地产品被本地出口企业侵权时,可采取:企业投诉—外经贸受理—会同知识产权部门实地调查—召集法律专家研究—确定侵权事实,提出维权措施—依法处理;

2.当本地产品被外地出口企业侵权时,可采取:企业投诉—本地外经贸受理—知会外地外经贸、知识产权部门督促处理—本地海关知会外地海关,并在全国口岸通知截堵—本地企业外地企业;

3.国外进口商品、技术被本地企业侵权时,可采取:国外企业投诉—外经贸受理—与知识产权部门共同到本地企业调查—知会国外企业知识产权调查情况—外经贸与知识产权部门提出处理措施—依法处理;

4.当本地商品在国外市场被侵权时,可采取:到当地执法部门投诉—请当地律师协助办理—向当地中国使馆经商处报告,寻求帮助—向本地外经贸和知识产权部门反映,争取更高层面协调解决。

(二)司法维权

指利用司法手段维护各项知识产权权利。主要通过人民法院对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司法审判进行。分为行政纠纷案件、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三类。由于司法维权的专业性较强,特别是在进出口贸易中,各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不尽相同,为避免走弯路、吃哑巴亏,企业应聘请专业律师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积极配合律师准备各种诉讼材料。当一审判决对企业不利时,应及时调整策略,提出上诉或和解,将损失降到最低。

(三)预警维权

是对行政、司法维权的补充。如果说行政、司法维权是事件发生后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那么,预警维权就是在事件发生前,通过预警信息和预测分析提醒企业,避免可能遭受的损害。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信息预警。通过出口商品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服务平台定期对外国内外专利、商标、版权信息,国际技术标准更新变动信息等;

二是贸易动态评估预警。知识产权与外经贸部门随时掌握进出口贸易的发展重要动态,包括国际市场供需行情变化、大宗进出口产品价格变动、重要事件的发展等,加以分析,评估其影响,提醒企业预防可能出现的危机;

三是在线服务预警。知识产权部门可定期邀请专家、律师、政府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在线解答企业对贸易政策、贸易纠纷、重大贸易事件、相关法律等方面的提问,或以网上座谈的方式对某一事件、贸易动态进行分析、预测、评估,提出应对措施。

四是事件跟踪预警。外经贸和知识产权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出口特点,采取对重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事件(如广州虎头牌电池在非洲多个国家遭遇商标侵权的案件)进行连续跟踪报导的方式,提醒广大品牌出口企业注意商标保护和商标侵权的及时处理,谨防因侵权造成客户流失和企业信誉受损。

四、关于应对机制

应对机制主要是指企业为应对知识产权纠纷,需要掌握一些方法和技巧,以便通过政府的应对通道寻求帮助。发挥这一机制作用的关键是保持应对通道的畅通,确保企业的咨询、投诉能回复及时、有效,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

(一)主动应对

是指企业要努力掌握核心技术,重视品牌、专利、商标在海外的注册,练好了内功,才有实力与竞争对手周旋,有底气应付知识产权纠纷。

实施品牌战略。扎实开展创品牌活动,促进出口商品向国际品牌迈进,苦练内功,真正形成出口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有效减少出口商品的知识产权纠纷。

开展海外注册。自觉做好出口商品执行国际标准,在海外市场的商标注册、专利登记等,依法寻求进口国对品牌产品的保护。对已在国内或区域内享有盛名的驰名商标更要做好海外市场保护,尽管有些产品目前还没有进军海外市场的计划,也应防患于未然,警惕被他人在国外抢注,扼杀企业在国外的发展之路。

重视内外沟通。对内是指与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沟通,及时获取信息,争取帮助;对外是指通过国际合作,尤其是与贸易伙伴、贸易国行业机构的沟通,增强互信互认,及时了解进口国的贸易情况和政策变化,及早做好应对调整,减少不必要的误解和麻烦。

(二)案件应对

当企业遇到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纠纷时,一般会处于两种状况,成为被告或作为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企业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

作为原告,事前,要广泛收集各种资料、物证,请好律师,不打无准备之战;事中,要沉着应对,多设想可能出现的不测,并将案件审理情况及时向行业协会、政府主管部门通报,争取得到指导和帮助;事后,要认真总结经验,防患于未然。

成为被告,事前,要坦然面对,积极应诉,迅速与行业协会取得联系,争取支持和帮助;事中,要沉着应对调查,据理力争,争取把损失降到最小。如一审判决不利于企业时,应及时提请上诉或庭外和解;事后,要认真总结教训,亡羊补牢。

(三)应对通道

是指建立起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全天候通道,使企业在对外贸易活动中碰到疑难或遇到知识产权纠纷时,能快捷、简便地得到政府援助。应对通道主要有以下几种:

网上通道。企业通过登陆《出口商品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服务平台》,即可查询有关知识产权信息,也可对所遇到的知识产权纠纷进行投诉。网络管理部门可根据查询和投诉内容,迅速将需求转达给有关部门;有关部门1-2天内给予回复;若涉及问题较复杂,应先给予受理回复;

电话通道。知识产权部门设立的24小时投诉电话,随时接听企业咨询或投诉,即时给予解答,或转给相关部门,并做好登记和事后跟踪;

信件投诉。企业可将查询或投诉的内容以信函方式邮寄给市知识产部门或外经贸部门,两部门应在收到信函的当日进行处理,并给予回复;如有需要,应在1-2个工作日内转送给相关部门,并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

以上保护、维权、应对三大机制,既可独立运作,也可协同运作。关键在作为知识产权的主管部门—市知识产权局如何驾驭和操作它们。

五、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为维系上述三大机制的有效运作,需要搭建一个平台,把各机制连接起来,为企业提供一个完整的保护、维权、应对解决方案。从节省成本和提高效益考虑,可设想在现有的市知识产权局网站基础上,搭建起—广州市出口商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一方面实现已有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市知识产权局作为广州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召集人的作用,统一协调、整合全市相关部门的力量,搞好平台的运营和维护。

(一)平台的主要功能和管理方式

广州市出口商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的功能定位是:在市知识产权局原有网站基础上,以充分发挥三大机制的作用为重点,开发出预警信息、投诉受理、法律知识介绍、商务和投资指南、知识产权在线服务、专利检索、案例分析、专业培训等多项便民服务栏目。同时连接国家专利网、科技部TBT网、商务部国外技术标准指南网、广州市科技指南网、市外经贸局科技兴贸网,广州海关网,为企业提供多方面资讯和查询便利。

服务平台的管理以市知识产权局为主。为保证平台有效运转,市知识产权局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包括从事知识产权信息的收集、整理、;提供检索各类数据、标准的渠道;在线回复企业咨询;受理企业投诉;负责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的各项工作;与各部门知识产权联络员保持经常性联系;熟悉相关部门业务受理途径等,为企业提供多方位、多层面的服务。

(二)需要解决的难点问题

服务平台的最大特色是整合各部门信息、数据资源,建立起快速进入相关部门业务受理渠道的程序和途径,为企业提供一个解决问题的快捷方法。所以,如何使各部门自觉配合,把本部门的数据资源拿出来共享,以提高信息的利用价值,是一项最为重要且难度较大的问题。受条块分割管理的影响,目前政府各部门都习惯把工作中收集、整理出的信息作为本部门的自有资产,不愿与其他单位分享,更别说无偿提供给企业。致使许多区域、行业内的信息动态、经济数据、运行分析等有价值的资料只为少数部门所有,其社会价值难以体现。“信息孤岛”的状况不仅各委办局之间存在,各单位内处室之间也存在。因此,如何破解这个难题,是能否发挥出口商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功能的关键所在。

为实现资源整合,市知识产权局应借助广州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的影响力,在主管市领导的协调下,通过与有关单位签署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议或有偿使用议定书等方式,将市属各部门中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数据资料、动态分析、行业信息、检索途径和服务项目等,通过知识产权部门集中起来,放到公共服务平台上,以方便企业的查询检索和寻求帮助。

市外经贸、工商、海关、版权等部门应打破门户之见,从方便企业、服务社会的大局出发,主动向知识产权部门提供有关数据资料,与知识产权部门共同探索为出口企业服务的方式和途径,同时在信息资源共享中,不断完善和提高本部门的工作质量和水平。

市知识产权局作为服务平台的牵头单位,应与外经贸、工商、公安、商检、质监、版权等部门加强合作与协调,形成资源共享、定期通报、经常交流、相互配合的格局;通过加强与海关、司法等部门的密切合作,共同构筑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

(三)明确平台建设的资金来源和持续改进方向

由于我国正处于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起步阶段,尚未形成能推动这项工作的社会力量,因此,目前还必须依靠政府部门的强力推动,直接提供为企业服务的公共产品,让众多企业从中受益。所以,广州市出口商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应坚持政府管理、政府维护的方针。建议以市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的名义,报请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每年拨专款,保证平台维护、设备更新和人员管理费用开支。

随着服务平台被越来越多的企业认同和接受,牵头单位应根据国内外贸易环境的变化和企业的需求,不断完善平台功能,引导企业加强自主创新,争创国际名牌,逐渐变被动保护为主动保护,使平台在服务出口企业,促进广州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知识产权与国际竞争》中国科学技术促进发展研究中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中国:直面国际经济摩擦》刘力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3.《知识产权学术前沿问题研究》南振兴中国书籍出版社

4.《以制度和秩序驾驭市场经济》洪银兴著人民出版社

5.《WTO与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研究》唐民皓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

6.《我国知识产权贸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李浩《国际贸易问题》2005/11期

7.《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式跨越》刘勇《国际技术贸易》2005/3期

8.《跨国集团在华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吕文举《国际技术贸易》2005/4期

9.《知识产权保护的“西学中用”》《国际技术贸易》2006/1期

10.《中国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郑成思《新华文摘》2006/15期

知识产权保护发展情况例7

二、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

一是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工作:今年与市整规办、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烟草专卖局、药监局、公安局、新闻出版局等单位开展“3&am#8226;15”、“4&am#8226;26”大型的宣传活动;

“3.15”期间,自治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市整规办、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药品监督局、市公安局、市烟草专卖局等单位共同开展了消费者权益日打假活动,全市共7个执法单位和12个企事业单位参加了此次活动,知识产权局和各职能部门在广场设立了宣传咨询服务台,悬挂宣传横幅30余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1万余份,知识产权局发放了《提高防范意识,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为题的“给专利申请人及专利权人的一封信”宣传材料20__余份,为广大市民作了广泛的宣传咨询活动,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今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期间,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新闻出版局、公安局、整规办联合在人民广场举办了“4&am#8226;26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大型宣传活动,并动员电信、移动等部分企业参加,各有关单位共发放专利法、知识产权问答、假药识别方法、商标权基本知识等宣传材料万余份,悬挂横幅20余条,文秘站网并举办了保护知识产权黑板报展览,有效地提高了全市各族人民的专利法、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打击盗版侵权、打击假冒专利等保护意识。

今年4月21日自治市政府副市长鲍广途同志作了“保护知识产权,提高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电视讲话。4月24日至25日自治市知识产权局首次在市师范学校、市二中等院校开展了知识产权宣传活动,在校园展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知识展板20块,悬挂宣传横幅10条、发放各种宣传资料5000余份,丰富了学校师生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

4月26日,自治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党委宣传部、整规办、工商局、新闻出版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药监局、公安局在人民广场举办了以“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为主题的大型宣传活动,各有关单位共发放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专利知识问答、假药识别方法、商标权基本知识、食品质量安全等宣传材料2万余份、悬挂横幅17条,知识产权宣传展板20块,出动宣传车3辆在阿图什市主要街道进行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市报社、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进行了采访报道。有效地提高了全市各族群众对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打击盗版侵权、打击假冒专利等保护意识。

今年为市政府网提供了知识产权一些基本常识在网上已登载,只要点产权就能看到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些基本 知识,为__社会公众了解知识产权知识提供了方便。

自治市知识产权局编辑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汇编、知识产权知识问答、专利申请事项等宣传材料。

今年给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上报的信息已采用三条,实现了零的突破。

二是知识产权培训:

今年4月初,组织知识产权局全体职工到喀什知识产权局学习参观、交流经验,提高业务人员的知识产权宣传服务咨询水平和工作能力。知识产权局还多次举办了业务人员培训班,组织学习了总书记、总理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学习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田力普局长在全国知识产权局局长会上的讲话及在经济大讲堂上的报告以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今年安排四人次参加了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组织的学习班,通过不同形式的培训学习,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为今后做好知识产权工作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三、存在的不足:

一是由于我市财政困难,对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投入的经费较少,知识产权宣传工作力度不够,难以保证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二是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由于自治市知识产权局人员专利行政执法不熟悉,这项工作还没有开展,影响了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的统一安排部署。三是知识产权局业务人员过去不是专门学法律的,现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困难比较多。四是由于经费问题,无法深入企业进行调查了解,对企业的基本情况不了解。五是由于努力不够,知识产权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还没有成立起来,六是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工资还没有调整到知识产权局。编辑的知识产权方面的宣传资料因无经费没有印刷,给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活动带来一些困难。

四、20__年工作计划:

1、努力完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建设。积极主动的向市政府申请,争取成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和业务人员的培训。继续开展每年4&am#8226;26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加大对企事业单位及学校的知识产权宣传力度,并把知识产权宣传工作纳入市党校领导干部培训范围,提高领导干部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营造全市人民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3、积极鼓励发明创造。充分发挥政府机关的政策导向作用,引导帮助企业和个人的创新专利申请,为发明人争取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资金扶持,提高全市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量。

4、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开展专利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办案能力和业务水平。

5、积极会同整规办、工商局、公安局、新闻出版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打击制售假冒商标的商品和标识、盗版侵权制品、假冒专利、以及进出口侵权货物等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整治执法活动。

6、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局各项规章管理制度,责任分解,工作安排落实到具体责任人,使知识产权局工作走上规范化管理轨道。

知识产权保护发展情况例8

一 什么是海关备案

知识产权权利人(包括著作权人、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及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的专有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向海关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状况、权利人的联系方式、合法使用知识产权情况(如授权许可使用情况)、侵权嫌疑单位、有关图片和照片等信息,海关总署准予备案的,发给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书,即完成了海关备案手续。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颁发《知识产权海关备案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7年。在知识产权有效的前提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 6个月内,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每次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7年。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而不申请续展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法律保护期届满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随即失效。

事先向海关总署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可以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还可以对那些过去毫无顾忌地进出口侵权货物的企业产生警告和震慑作用,促使其自觉地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时到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海关查验进出口货物时,根据备案情况确定货物是否有侵权嫌疑,在海关总署备案后,备案数据将被传送到全国各海关,从而可以在全国的边境上建立起全面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

二 什么是海关保护

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境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提交合法使用人名单、申请人授权实施有关专利以及进出口有关商品的企业名单、合法或侵权商品以及包装式样的照片或图片、侵权嫌疑人情况、申请人已掌握的进出口侵权货物的企业名单、侵权商品的特征以及获得的初步证据。如权利人和侵权人之间已经发生纠纷或者诉讼的情况。申请人可以书面陈述或者提供有关起诉状、答辩状、撤销或者宣告权利无效的申请书、答辩书等文件。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与进口货物到岸价格或者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等值的担保金。

三 申请海关保护的两种具体选择方式:

(1) 从海关备案到海关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发展情况例9

知识产权协议与货物贸易协议及服务贸易协议并称为世界贸易体系三大支柱。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时代最重要的财产权,是知识创新的根本保障,围绕知识产权进行的竞争已经成为企业乃至国家竞争的焦点。知识产权壁垒对于占领市场和保护市场的作用不断涌现,正成为非关税壁垒的主导形式之一。

对于正在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的中国来说,保护知识产权的意义不断突显出来,为此我国在行政与立法方面都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以求与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体系接轨。但是知识产权的风险管理至今仍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虽然近些年来,我国某些企业甚至行业屡屡卷入国际性的知识产权纠纷中,但至今仍没有一个很好的办法来规避知识产权风险所带来的意外损失。保险作为一种有效的风险分散工具,将其运用于知识产权风险的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知识产权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一)知识产权的可保性

保险标的必须是可保的某种财产、权益、利益、生命、人的肢体或潜在的责任。一种风险可保通常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即经济上具有可行性(指损失发生的概率很低,但损失一旦发生所造成的严重性或者说破坏性很大)。知识产权不论作为一种权益还是作为一种潜在责任,虽然具有经济上的可行性,但各个保险标的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同质的,每一项知识产权都由法律保障其唯一性,即不存在内容与形式上完全相同的知识产权,这就为发挥保险机制中风险集合的作用带来了很大困难。但是可保的理想风险的条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技术的进步和制度的完善,原来不可保的风险在应用了某些风险管理方法或附加了某些条件后,就会变得可保了。比如说,虽然知识产权本身的价值难以衡量,但是使其恢复原貌的费用以及其潜在责任引发的货币损失都是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得以确定的。因此将知识产权保险与诉讼费用结合起来是非常必要的。如果简单地把知识产权与一般实物财产等价起来,按照标的市场价格或重置成本计量保险价值,将为从核保到理赔的各个环节制造各种难以解决的问题。

(二)知识产权可以体现为货币价值

财产保险的标的必须有客观具体的货币价值,这使得企业的一系列无形的企业价值(如商誉等)都不可能成为保险标的。然而企业的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会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很好地反映出来,其核算方式都有会计准则进行规定,且收益权受到法律保护。具备这些特征的知识产权与有形资产相比,除了在物质形态上,没有本质的区别。知识产权具有会计上与法律上的双重特性,这将其与企业的其它的无形资产区分开来,符合保险标的特征。

(三)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所有的知识产权具有经济上的利益

被保险人必须与保险标的物保持如下关系:被保险人因标的物的安全、完好或免于责任而受益;因标的物的损坏或责任产生而受到损害。

一方面,知识产权所有人在其权利受法律保护期间可能遭受被侵权的风险,一旦侵权行为发生,知识产权的价值就有可能下降,严重的侵权可能使知识产权的价值完全丧失。这时所有人可以采取的方案有:一是放弃原来的知识产权;二是试图与侵权方达成共同使用的协议,并要求一定的费用;三是通过司法程序控诉侵权方,强制其停止侵权行为。前两种方法都会导致知识产权价值的损失,这种损失是事先难以估量的。而如果侵权方,可能会花费大量的诉讼及律师费用,如果遭到侵权方的反诉,情况将更为复杂,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另一方面企业在自有知识产权的使用方面也面临遭到第三方的风险,如果企业屈服于控方,将失去知识产权或不得不付出高昂的使用费用。如果积极应诉,同样面临高昂的费用,一旦败诉还要面临巨额的索赔,例如倍受关注的历时一年半之久的思科华为一案,如果华为败诉,面临的巨额赔偿请求足以危及华为的生存。

因此,被保险人不但会因知识产权受到侵害而受到经济上的损失,也会因知识产权风险得到分散与转移而获益,被保险人与知识产权标的关系中显然存在着保险利益。

(四)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关系必须是为法律所承认的。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利是受到专门法律保护的。在我国民法和有关的专门法规中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这种合法利益就是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知识产权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专有权及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因此,知识产权所有人,为防止其他人对其权利的不法侵害,是能够主张其保险利益的。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知识产权所有人对知识产权具有保险利益。这就为知识产权保险的开展奠定了稳固的理论基础。

二、世界知识产权保险概况

知识产权保险在西方国家较早地得到运用,其中以美国最为典型。特别在20世纪90年代后,美国的知识产权侵权案愈演愈烈,知识产权保险满足了争议双方当事人的需要,一方面权利所有人在知识产权遭侵犯后,利用法律使损失得到补偿、权利得到复原的费用可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因应诉被控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发生的辩护费用也可获得承保。无论是伸张权利还是防卫辩护,此时都获得了一个可靠的途径来妥善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因此,知识产权保险从攻防双方来看,对维护公司的稳健运行和缓解公司因知识产权纠纷引起的风险都是极其重要的。

目前世界上流行的知识产权保险按性质大致可分为两类:

(一)知识产权执行保险(intellectualpropertyenforcementinsurance)

知识产权执行保险也称“对抗”侵权的知识产权保险(infringementabatementinsurance)。这种保险的特征是对被保险人在执行其权利的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进行赔偿,这里主要是指当有第三方侵犯被保险人的知识产权时,被保险人与第三方发生法律纠纷,从而发生的一系列法律诉讼、反诉讼等费用,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对这些费用进行赔偿。从保险角度来看,这是一种针对某一权利进行投保的财产保险,保险价值主要依据权利得到复原所需花费的费用来确定,这里的复原是指通过法律程序排除他人对该项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可以从四个方面认识知识产权执行保险:核保、保险范围、赔偿的除外情况和保单下一些具体的操作问题。

1.核保

核保主要是指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选择,投保人的知识产权必须是在国家专利商标局注册承认的,是有效的知识产权。这样会避免故意侵权的人来购买此项保险,从而给专利所有人和保险公司都造成损失。而且保险公司还要了解关于这项知识产权和公司的更多的信息,比如,这项知识产权的盈利性,被保险人原来的诉讼历史记录以及这一类知识产权的诉讼历史记录等问题,来最终确定被保险人的可保性。

2.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被保险人对侵权人提出指控的诉讼费用;(2)被保险人抗辩侵权人指称其某项知识产权无效提起反诉的费用;(3)被保险人对抗侵权人试图使其知识产权无效的行为,在专利商标局提起该项知识产权再审的费用;(4)在专利商标局重申其权利或使原有权利复效的费用。

3.赔偿的除外情况

保险赔偿的除外情况有:事故发生不在保险期间;由于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上或其它非法律方面的损害;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侵权、犯罪行为等。

4.保单操作问题

被保险人激活保单(invokethepolicy)需采取以下方式:(1)被保险人可以通过填写保险公司提供的申请表通知保险公司侵权行为和其他相关事实;(2)提供给保险公司知识产权辩护律师的一封评价信棋中包括评价该知识产权的执行情况、有效性和被侵权情况。保险公司会根据保单条款决定是否激活保单和补偿被保险人的法律费用。

被保险人对诉讼的管理(controltheconductoflitigation)分两种情况:一是被保险人选择律师,但要经过保险公司的同意;二是被保险人完全掌握诉讼的主动权,保险公司并不参与,只是按保险合同对发生的法律费用进行补偿。

在知识产权执行保险的保单中,保费、赔偿限额、免赔额、共同保险的份额都根据保单具体情况,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决定。

(二)知识产权侵权辩护费用补偿保险(DefenseCostandDamagesReimbursementInsurance)

知识产权侵权辩护费用补偿保险用于偿付在应诉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时所必须支出的诉讼费用,不仅包括律师费还包括在产生损害的情况下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损害赔偿金。这种保险带有防御性,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到侵权的当事人,保护其自身的利益或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从保险分类的角度看,其保险标的是由知识产权衍生的法律责任,其特征更多的表现在被保险人败诉后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上。

知识产权侵权辩护费用补偿保险的很多方面,比如:核保、除外责任、保单的具体操作、保险限额、责任免除、分保比例等的设计与规定都与知识产权执行保险类似,下面是知识产权侵权辩护费用补偿保险独有的保险特征:

1.保单责任

(1)被保险人在保单期间应诉专利侵权指控的诉讼费用;(2)被保险人在应诉中指称原告专利无效而提起反诉的费用;(3)被保险人启动再审程序作为应诉的答辩费用;(4)原告对被保险人提出的损害赔偿。

2.地域上的有效性

以美国作为本国来讲,即,不只在美国,即使侵权行为发生在其它国家,被保险人依然可以得到保险赔偿,只要它是在美国注册的公司。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今天,这样的特征是很重要的。

3.费用补偿

如果胜诉的话,在法律判给被保险人的赔偿中保险公司享有规定的比例来补偿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但是不超过保险公司在诉讼中花费的总费用。

以上两种保险,也统称为知识产权法律费用保险。在广义上他们都属于财产保险的范围,财产保险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损失补偿,那么如何确定损失也是关乎知识产权保险存亡的关键问题,如果知识产权存在一种事先可以预计的经济利益,那么知识产权保险就应该对这种利益的损失给予补偿,问题是这种经济利益是如何进行衡量的。采用法律费用保险,实际上是将法律费用视为恢复原有权利的费用,从而使他的损失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得到补偿。为了避免被保险人通过知识产权保险额外获利,保单条款中也往往载明在被保险人有额外得利的情况下(如得到超额赔偿、获得新的排他权等),对保险金要有所返还。

三、我国知识产权保险模式探讨

在西方国家,开展知识产权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一般规模相当大,例如AIG、SwissRe等,它们之所以能够开展这个种类的保险很大程度上是依靠其强大资本实力和高端的风险管理技术。然而我国保险市场得到恢复和发展的时间较短,保险公司的规模又非常有限,风险承担能力相对较弱,风险管理技术受经验积累、规章制度和资本市场等多方面限制,亦不足以控制变数很大的知识产权风险。另一方面,如果将知识产权保护视为一个市场,这个市场与保险市场一样年轻,这使得知识产权保险的推广可能会面临保险意识不足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足的双重尴尬局面,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公司更是不会轻易涉足这样一个尚待成熟的领域。

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纯商业性的知识产权保险在中国现有的市场环境下难以实现其自身的发展并为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发挥应有的作用。但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增强,甚至成为企业壮大的根本出发点,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风险管理是知识经济的必然要求,如何在中国的特殊的市场上解决这个问题,结合中国的市场环境,发展政策性知识产权保险是最可实行的办法。

知识产权保护发展情况例10

知识产权协议与货物贸易协议及服务贸易协议并称为世界贸易体系三大支柱。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时代最重要的财产权,是知识创新的根本保障,围绕知识产权进行的竞争已经成为企业乃至国家竞争的焦点。知识产权壁垒对于占领市场和保护市场的作用不断涌现,正成为非关税壁垒的主导形式之一。

对于正在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的中国来说,保护知识产权的意义不断突显出来,为此我国在行政与立法方面都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以求与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体系接轨。但是知识产权的风险管理至今仍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虽然近些年来,我国某些企业甚至行业屡屡卷入国际性的知识产权纠纷中,但至今仍没有一个很好的办法来规避知识产权风险所带来的意外损失。保险作为一种有效的风险分散工具,将其运用于知识产权风险的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知识产权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一)知识产权的可保性

保险标的必须是可保的某种财产、权益、利益、生命、人的肢体或潜在的责任。一种风险可保通常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即经济上具有可行性(指损失发生的概率很低,但损失一旦发生所造成的严重性或者说破坏性很大)。知识产权不论作为一种权益还是作为一种潜在责任,虽然具有经济上的可行性,但各个保险标的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同质的,每一项知识产权都由法律保障其唯一性,即不存在内容与形式上完全相同的知识产权,这就为发挥保险机制中风险集合的作用带来了很大困难。但是可保的理想风险的条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技术的进步和制度的完善,原来不可保的风险在应用了某些风险管理方法或附加了某些条件后,就会变得可保了。比如说,虽然知识产权本身的价值难以衡量,但是使其恢复原貌的费用以及其潜在责任引发的货币损失都是可以通过司法程序得以确定的。因此将知识产权保险与诉讼费用结合起来是非常必要的。如果简单地把知识产权与一般实物财产等价起来,按照标的市场价格或重置成本计量保险价值,将为从核保到理赔的各个环节制造各种难以解决的问题。

(二)知识产权可以体现为货币价值

财产保险的标的必须有客观具体的货币价值,这使得企业的一系列无形的企业价值(如商誉等)都不可能成为保险标的。然而企业的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会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很好地反映出来,其核算方式都有会计准则进行规定,且收益权受到法律保护。具备这些特征的知识产权与有形资产相比,除了在物质形态上,没有本质的区别。知识产权具有会计上与法律上的双重特性,这将其与企业的其它的无形资产区分开来,符合保险标的特征。

(三)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所有的知识产权具有经济上的利益

被保险人必须与保险标的物保持如下关系:被保险人因标的物的安全、完好或免于责任而受益;因标的物的损坏或责任产生而受到损害。

一方面,知识产权所有人在其权利受法律保护期间可能遭受被侵权的风险,一旦侵权行为发生,知识产权的价值就有可能下降,严重的侵权可能使知识产权的价值完全丧失。这时所有人可以采取的方案有:一是放弃原来的知识产权;二是试图与侵权方达成共同使用的协议,并要求一定的费用;三是通过司法程序控诉侵权方,强制其停止侵权行为。前两种方法都会导致知识产权价值的损失,这种损失是事先难以估量的。而如果侵权方,可能会花费大量的诉讼及律师费用,如果遭到侵权方的反诉,情况将更为复杂,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另一方面 企业在自有知识产权的使用方面也面临遭到第三方的风险,如果企业屈服于控方,将失去知识产权或不得不付出高昂的使用费用。如果积极应诉,同样面临高昂的费用,一旦败诉还要面临巨额的索赔,例如倍受关注的历时一年半之久的思科华为一案,如果华为败诉,面临的巨额赔偿请求足以危及华为的生存。

因此,被保险人不但会因知识产权受到侵害而受到经济上的损失,也会因知识产权风险得到分散与转移而获益,被保险人与知识产权标的关系中显然存在着保险利益。

(四)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关系必须是为法律所承认的。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利是受到专门法律保护的。在我国民法和有关的专门法规中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这种合法利益就是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知识产权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专有权及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因此,知识产权所有人,为防止其他人对其权利的不法侵害,是能够主张其保险利益的。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知识产权所有人对知识产权具有保险利益。这就为知识产权保险的开展奠定了稳固的理论基础。

二、世界知识产权保险概况

知识产权保险在西方国家较早地得到运用,其中以美国最为典型。特别在20世纪90年代后,美国的知识产权侵权案愈演愈烈,知识产权保险满足了争议双方当事人的需要,一方面权利所有人在知识产权遭侵犯后,利用法律使损失得到补偿、权利得到复原的费用可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因应诉被控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发生的辩护费用也可获得承保。无论是伸张权利还是防卫辩护,此时都获得了一个可靠的途径来妥善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因此,知识产权保险从攻防双方来看,对维护公司的稳健运行和缓解公司因知识产权纠纷引起的风险都是极其重要的。

目前世界上流行的知识产权保险按性质大致可分为两类:

(一)知识产权执行保险(intellectual property enforcement insurance)

知识产权执行保险也称“对抗”侵权的知识产权保险(infringement abatement insurance)。这种保险的特征是对被保险人在执行其权利的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进行赔偿,这里主要是指当有第三方侵犯被保险人的知识产权时,被保险人与第三方发生法律纠纷,从而发生的一系列法律诉讼、反诉讼等费用,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对这些费用进行赔偿。从保险角度来看,这是一种针对某一权利进行投保的财产保险,保险价值主要依据权利得到复原所需花费的费用来确定,这里的复原是指通过法律程序排除他人对该项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可以从四个方面认识知识产权执行保险:核保、保险范围、赔偿的除外情况和保单下一些具体的操作问题。

1.核保

核保主要是指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选择,投保人的知识产权必须是在国家专利商标局注册承认的,是有效的知识产权。这样会避免故意侵权的人来购买此项保险,从而给专利所有人和保险公司都造成损失。而且保险公司还要了解关于这项知识产权和公司的更多的信息,比如,这项知识产权的盈利性,被保险人原来的诉讼历史记录以及这一类知识产权的诉讼历史记录等问题,来最终确定被保险人的可保性。

2.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被保险人对侵权人提出指控的诉讼费用;(2)被保险人抗辩侵权人指称其某项知识产权无效提起反诉的费用;(3)被保险人对抗侵权人试图使其知识产权无效的行为,在专利商标局提起该项知识产权再审的费用;(4)在专利商标局重申其权利或使原有权利复效的费用。

3.赔偿的除外情况

保险赔偿的除外情况有:事故发生不在保险期间;由于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上或其它非法律方面的损害;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侵权、犯罪行为等。

4.保单操作问题

被保险人激活保单(invoke the policy)需采取以下方式:(1)被保险人可以通过填写保险公司提供的申请表通知保险公司侵权行为和其他相关事实;(2)提供给保险公司知识产权辩护律师的一封评价信棋中包括评价该知识产权的执行情况、有效性和被侵权情况。保险公司会根据保单条款决定是否激活保单和补偿被保险人的法律费用。

被保险人对诉讼的管理(control the conduct of litigation)分两种情况:一是被保险人选择律师,但要经过保险公司的同意;二是被保险人完全掌握诉讼的主动权,保险公司并不参与,只是按保险合同对发生的法律费用进行补偿。

在知识产权执行保险的保单中,保费、赔偿限额、免赔额、共同保险的份额都根据保单具体情况,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决定。

(二)知识产权侵权辩护费用补偿保险(defense cost and damages reimbursement insurance)

知识产权侵权辩护费用补偿保险用于偿付在应诉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时所必须支出的诉讼费用,不仅包括律师费还包括在产生损害的情况下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损害赔偿金。这种保险带有防御性,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到侵权的当事人,保护其自身的利益或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从保险分类的角度看,其保险标的是由知识产权衍生的法律责任,其特征更多的表现在被保险人败诉后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上。

知识产权侵权辩护费用补偿保险的很多方面,比如:核保、除外责任、保单的具体操作、保险限额、责任免除、分保比例等的设计与规定都与知识产权执行保险类似,下面是知识产权侵权辩护费用补偿保险独有的保险特征:

1.保单责任

(1)被保险人在保单期间应诉专利侵权指控的诉讼费用;(2)被保险人在应诉中指称原告专利无效而提起反诉的费用;(3)被保险人启动再审程序作为应诉的答辩费用;(4)原告对被保险人提出的损害赔偿。

2.地域上的有效性

以美国作为本国来讲,即,不只在美国,即使侵权行为发生在其它国家,被保险人依然可以得到保险赔偿,只要它是在美国注册的公司。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今天,这样的特征是很重要的。

3.费用补偿

如果胜诉的话,在法律判给被保险人的赔偿中保险公司享有规定的比例来补偿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但是不超过保险公司在诉讼中花费的总费用。

以上两种保险,也统称为知识产权法律费用保险。在广义上他们都属于财产保险的范围,财产保险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损失补偿,那么如何确定损失也是关乎知识产权保险存亡的关键问题,如果知识产权存在一种事先可以预计的经济利益,那么知识产权保险就应该对这种利益的损失给予补偿,问题是这种经济利益是如何进行衡量的。采用法律费用保险,实际上是将法律费用视为恢复原有权利的费用,从而使他的损失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得到补偿。为了避免被保险人通过知识产权保险额外获利,保单条款中也往往载明在被保险人有额外得利的情况下(如得到超额赔偿、获得新的排他权等),对保险金要有所返还。

三、我国知识产权保险模式探讨

在西方国家,开展知识产权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一般规模相当大,例如aig、swiss re等,它们之所以能够开展这个种类的保险很大程度上是依靠其强大资本实力和高端的风险管理技术。然而我国保险市场得到恢复和发展的时间较短,保险公司的规模又非常有限,风险承担能力相对较弱,风险管理技术受经验积累、规章制度和资本市场等多方面限制,亦不足以控制变数很大的知识产权风险。另一方面,如果将知识产权保护视为一个市场,这个市场与保险市场一样年轻,这使得知识产权保险的推广可能会面临保险意识不足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足的双重尴尬局面,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公司更是不会轻易涉足这样一个尚待成熟的领域。

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纯商业性的知识产权保险在中国现有的市场环境下难以实现其自身的发展并为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发挥应有的作用。但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增强,甚至成为企业壮大的根本出发点,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风险管理是知识经济的必然要求,如何在中国的特殊的市场上解决这个问题,结合中国的市场环境,发展政策性知识产权保险是最可实行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