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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规划运营模板(10篇)

时间:2024-02-01 15:41:00

文旅规划运营

文旅规划运营例1

在成功举办了一届有特色、高水平的奥运会后,在经过不断努力、应对金融危机取得初步成功并迎来发展新机遇后,站在新的历史阶段的北京将发展定位瞄准了建设国际城市的高端形态――世界城市。从建设世界城市的高度,加快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发展战略,以更高的标准推动首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而首先建设成为世界级旅游城市正是世界城市建设的基础。

北京拥有;3000多年的建城史和850多年的建都史,拥有一大批世界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拥有日益现代化、国际化、立体化的综合交通体系以及良好的市场区位优势、显著的辐射带动作用和旺盛的旅游消费能力。2009年,全市地区生产总值达到1.18万亿元,人均GDP超过1万美元,第三产业比重达到75.8%,旅游产业发展所依托的经济基础雄厚,全年接待旅游总人数1.67亿人次,接近全国接待总数的1/10,旅游总收入2442.1亿元人民币,占全国旅游总收入的1/5。北京奥运会、残奥会的成功举办,为北京留下了丰富的奥运遗产,提高了城市文明程度,扩大了北京的国际影响力。北京是中国的首都,是全国性文化活动、国际会议和国际重大赛事的主要举办地,为北京开拓休闲度假、会议奖励、商务会展等高端旅游市场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

在2008年北京旅游产业项目推介会上,共推出了82个项目,涉及总投资780亿元。推介会的召开有效地促进了重点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如宣武会馆、大兴时尚体育公园、顺义鲜花港、通州运河文化等项目都有了实质性的推进有力地吸引了各种设备和服务供应商,如数字虚拟圆明园项目,推介会后吸引了十余家对于数字虚拟圆明园项目提供整体解决方案的厂商,慕尼黑啤酒节文化旅游项目推介后,大量的啤酒厂商、农产品提供商、牛猪鸡肉提供商、文艺演出嘉年华等设备和服务供应商纷纷登门拜访,洽谈合作事宜;部分重点项目也成为媒体追逐的对象,如时尚体育公园、密云县古北口古镇、印象长城文化旅游等项目均有媒体进行了采访和报道,引来一些大型投资商进行洽谈,极大提高了2008年推介项目在海内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在2008年推介会成功举办的基础上,借第十届世界旅游旅行大会在北京召开的契机,按照合理布局、差异发展的原则,今年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北京市旅游局,共同推出了涉及12个区县的50个重点旅游产业项目,总投资近550亿元。这些项目初步体现出旅游业和农业、工业、娱乐、文化、体育、商业等不同产业的融合,对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具有一定带动作用。具体推介项目如下:

一、休闲娱乐类

1 长阳半岛温泉休闲度假区项目

项目地点:位于房山区长阳镇圣水北大街以北、小清河以西、京石高速公路以东及以南,总辐射面积约为8平方公里。

建设内容:规划建设长阳半岛温泉休闲度假区,并在区内设立百个各具特色的项目,总建筑面积达200万平方米以上,涵盖温泉、商务、购物、休闲度假旅游和滨水高端休闲运动度假等相关产业。

总投资:150亿元。

进展:项目前期工作已于2008年3月开始,目前度假区2000亩土地一级开发已基本完成。

规划条件:限高:居住18米,商业用地45米。容积率:居住1.6,商业用地1.2。

招商内容:具体招商内容包括滨水休闲大道、温泉景观大道、温泉休闲度假城、高端温泉俱乐部和长阳国际商务中心共5个项目。

招商方式:拟由企业直接投资建设,整体打造。

2 西山脚下的未来城――西埠头旅游地块项目

项目地点:位于海淀区北部新区苏家坨镇,大西山风景旅游区东侧中部。

建设内容:建设具有国际一流水准的科技主题顶级酒店及其商务会议、运动健身、休闲娱乐、餐饮购物等为一体的“西山脚下的未来城”。

总投资:28亿元。

进展:目前为空地,规划条件为旅游用地,一级开发已完成。

规划条件:旅游度假用地(A-1):用地面积共26.03公顷,主要功能为住宿、餐饮、娱乐、商务、会议等。容积率为0.7,建筑控制高度为12米,建筑密度为25%,绿地率为50%,总建筑面积为18.22万平方米。

审批情况:规划、土地、环保、交通各项手续均已具备。

招商条件:招独立运营、对旅游开发及经营方面具有丰富经验且资金充裕,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营业执照的投资商。

合作方式:拟由企业直接投资建设,整体打造。

3 天下美色休闲度假区项目

项目地点:位于海淀区。

建设内容:拟打造以低碳科技、绿色生态为基础,集饮食、购物、娱乐为一体的旅游模式。建设一座以名食文化为基本创意,以生态文明为核心价值,以低碳循环为技术支撑的名食文化、主题旅游生态公园。

总投资:80.8亿元。

项目主体:清华紫光集团

进展:项目处在规划概念期,立项、土地、规划等各项手续都在办理当中。

招商条件:投资机构或独立运营、对旅游开发及经营方面具有丰富经验且资金充裕,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营业执照的投资商。

合作方式融资或股权合作、子项目分享合作均可,融资额30亿元。

4 创意北京文化产业园项目

项目地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镇。

建设内容:“剧场聚集文化产业园区”。计划建成“演出娱乐街区”,新建并以剧场演出为核心,发展酒店、购物消费、办公区及生活区为一体的综合性开发体系。

总投资:43亿元。

规划条件:总用地面积54.36公顷,性质为产业用地。

审批情况:土地、规划、环保、交通各项手续已具备。

招商条件:境内外有独立法人资格机构(剧院投资商、建设商、使用方,商业机构,酒店连锁机构等);具备对本项目全部或某功能平台或某重点项目的投资实力。

合作方式:由四季青镇负责土地一级开发及地上工程部分的建设,其中室外工程、市政工程建设到位,商业、酒店、创意工作室、剧场建设至初装修,内部装修由投资商按照自己风格建设。

5 石景山游乐园梦幻世界项目

项目地点:位于石景山游乐园内。

建设内容:拟建设一座集知识性、趣味性、娱乐性、参与性为一体的,融汇了娱乐、购物、餐饮等多功能的,具有游乐业世界先进水平、国内一流的大型室内主题乐园。

总投资:13亿元。

招商主体:北京石景山游乐园。

审批情况:自有建设用地内建设,土地、规划、交通、环保各项手续均已齐备。

规划条件:规划用途为娱乐设施,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容积率0.35,限高45米。

招商条件:有适合本项目规模的资金实力、具有相关领域建设、运营、管理经验的投资机构及有丰富开发经验的公司。

6 中国国际马球中心项目

项目地点:位于延庆县康庄镇小曹营老村。

建设内容:北京国际马球公开赛、大型国际马主题会展(马・世博会)、马球博物馆、以马为主题的大型实景文化演出、建设大型马主题公园、高端商务会议中心、马术培训中心、国家马术队训练基地和我国良种马的繁育基地。

总投资:14亿元。

招商主体:北京市阳光时代马球运动有限公司。

审批情况:现有90亩旅游用地,拟结合规划调整,将现有园区东侧约493.3亩荒地纳入园区规划建设范围内。

招商方式:马球博物馆、商务酒店等项目合作或投资均可;也可在周边合作建设其他相关配套设施。

二、生态度假类

1 延寿・生态养生休闲区项目

项目地点: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延寿镇境内。

建设内容:打造延寿・国际旅游新镇:国家旅游综合改革试验区、生态涵养区发展创新基地、生态与低碳旅游示范景区。桃下路贯穿整个景区并联通两条国道,可以大杨山为依托,与延寿镇建设结合综合打造旅游目的地和沟峪经济。

总投资:36亿元。

规划条件:延寿镇编制已批复,镇域内约有800亩建设用地指标,项目建设可与镇区建设相结合。

招商内容:根据其主题定位和各区域特点,拟面向旅游基础设施开发、主题旅游产品开发、旅游管理运营、文化创意项目投资运营、健康管理与运动健身、养老养生、青少年教育等门类进行重点招商。

招商条件:具备适合本项目规模的资金实力、具有相关领域建设、运营、管理经验的投资机构及有丰富开发经验的公司,通过合资、合作开发、股份制参股或其他方式合作。

2 西集镇潮白河生态旅游区项目

项目地点:位于通州区西集镇东北部。

建设内容:建设农业生态休闲观光园、休闲度假疗养中心。

总投资:8亿元。

规划条件:本项目休闲度假疗养中心取得了市规划委的批复,建筑面积为12.8万平方米,容积率为1.0,限高12米。现有部分地段已开始景观建设。其中农业生态休闲观光园总用地面积2100亩,不改变原有农地用途。

招商内容:休闲度假疗养中心和农业生态休闲观光园均可与有关投资机构及有丰富旅游开发经验的公司合作建设,也可与投资商整体合作开发。

招商条件:合资、合作开发、股份制参股或其他方式。

3 长沟镇旅游集散中心项目

项目地点:位于房山区长沟镇中心区。

建设内容:本项目拟打造集中展示长沟水乡、健康主题的形象窗口;与镇区功能与周边用地功能充分整合,形成镇区公共服务、特色商业、休闲度假综合功能集聚区。包括:一是时尚水街;二是创意SOHO街区,三是商务酒店;四是健康社区。

总投资:13亿元。

项目进展:该项目起步区(一期)240亩地上物评估和补偿工作已完成,前期勘探、测绘工作及一期240亩的规划设计方案已顺利完成,目前正在进行办理前期手续。

招商内容:拟面向投资、地产、旅游基础设施开发、主题旅游产品开发、旅游管理运营、文化创意项目投资运营、健康管理与运动健身、养老与康体服务等门类进行重点招商

招商条件:具备适合本项目规模的资金实力、具有相关领域建设、运营、管理经验的投资机构及有丰富开发经验的公司。

4 三海子商务氧吧项目

项目地点:位于大兴区东北部。

建设内容:以正在规划建设的“北京四大郊野公园”之一的三海子郊野公园为基础,依托三海子郊野公园自然资源,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休闲娱乐旅游、国际会议型酒店、国际青少年湿地科普基地。

总投资:10亿元。

项目进展;三海子郊野公园已经开工建设,是北京四大郊野公园开工最早的,土方工程已完成,2000亩水面已挖好,正在做景观建设。

规划条件:根据郊野公园的规划条件,可拿出500亩左右建设用地用于经营性开发。

招商内容:拟面向旅游基础设施开发、主题旅游产品开发、旅游管理运营、文化创意项目投资运营、健康管理与运动健身、养老与康体服务等门类进行重点招商。

招商条件:境内外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具备对本项目全部或某一子项目的投资实力或运营管理能力;熟悉旅游产业、有大型公园或是本项目中其他予项目策划经营案例者更佳。

5 云蒙山风景名胜区项目

项目地点:位于密云县云蒙山内。

建设内容;结合云蒙山的地理特点,旅游路线设计等因素,重点开发5大特色主题项目:大型户外活动基地、音乐阳光度假村、青少年生态环保科普基地、国际商务会所、绿色汽车营地。

总投资:30亿元。

规划条件:根据石城镇旅游用地规划,游览设施用地共5.2公顷。已确定的中部区域属于密云县石城镇石城村,开发项目土地性质现为集体建设用地,符合规划要求。

招商内容:根据总体定位和各区特点,拟面向主题旅游产品开发、旅游管理运营、休闲度假及商务会议项目投资运营服务等门类进行重点招商。

招商条件:境内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具备本项目合作或某一功能平台或某一重点项目的投资实力;熟悉旅游风景区,有一定经营实力。

6 莲花山大景区旅游项目

项目地点:位于延庆县与昌平区交界处,大庄科乡范围内。

建设内容:建设旅游休闲,文化演绎、户外运动等功能设施,以莲花山主峰为核心吸引物,以峡谷长城为依托,发展生态休闲观光旅游,为市民提供高级康体养生的度假场所。

总投资:27.7亿元。

规划条件:本项目的建设主要有两个区域,即莲花山自然风景区和峡谷长城风景区。莲花山自然景区在现有开发基础上,定位于“登仙之路,探秘之旅”,为广大游客提供一个道教文化体验和自然观光的综合性旅游目的地。峡谷长城风景区定位于“探峡谷感受神秘清幽,登长城尽揽千山万壑”,提供长城文化体验、峡谷探奇和乡村旅游的多功能体验式旅游目的地。

招商内容:旅游产业投资商整体或部分打造,以低碳为主题进行保护性开发。

招商条件:政府引导下的合作经营、合资经营、承包经营或委托管理。

三、传统文化类

1 历史大栅栏、文化琉璃厂旅游街区项目

项目地点:位于宣武区东北角。

建设内容:M地块:东至规划延寿街南段、西至南新华街、南至珠市口西大街、北至臧家桥胡同。规划总用地面积6.8万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7.5万平方米。C、H地块:C地块规划总用地面积3.7万平方米;H地块规划总用面积3.8万平方米。C、H地块规划总建设用地面积6.9万平方米。

总投资:71亿元。

招商主体:宣武区旅游局。

审批情况:原有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旅游规划。

招商意向:拟面向主题旅游产品开发、旅游管理运营、文化创意项目投资运营等方面进行重点招商。

招商条件:具备适合本项目规模的资金实力、具有相关领域建设、运营、管理经验的投资机构及有丰富开发经验的公司,通过合资、合作开发、股份制参股或其他方式合作。

2 浓缩的京味儿――天桥剧场群项目

项目地点;宣武区天桥街道地区。

建设内容:项目规以“传承华夏文明、汇集演艺国粹、创新传统艺术、引导潮流消费”为旗帜,以“便捷化的市政设施、时尚化的文化氛围,和谐化的发展环境”为基础,以演出本身和相关娱乐产品供给为主要特色,聚集文化经纪机构和表演团体,营建合理的传统演出场所体系,提供满足时尚需求的视听、娱乐、休闲综合服务,满足首都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需要,打造以综合演艺体验为主,兼具专业功能的“演艺休闲乐园”。

总投资:10亿元。

项目进展:项目区已完成土地一级开发,周边基础设施完备,水、电、气、热、电信、电视等市政条件均具备。

规划条件:规划用途为酒店及写字楼等,项目建设用地面积为1.6万平方米,建筑面积约8.8万平方米。容积率:2.74;限高:18米。

审批情况:原有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

招商条件:整体招商合作。

3 十三陵旅游集散中心项目

项目地点位于昌平区现十三陵镇、长陵镇镇域内,合并后的十三陵新镇镇域内。

建设内容:在严格遵循文物保护前提之下,构建以旅游业为核心,紧密整合遗产度假产业、生态商务办公、商务休闲产业、运动休闲产业、民俗休闲业等共赢发展的产业架构。包括农林体验基地项目、民俗文化旅游项目、中心服务功能区建设项目、运动休闲体育项目。

总投资:37亿元。

项目进展:昌平区成立旅游委,由政府主导、统一进行土地一级开发。

审批情况:结合十三陵镇的建设用地指标进行建设。

招商条件:面向境内外投资实力或运营管理能力;熟悉旅游产业、体育产业、文化产业、或是本项目中其他子项目策划经营案例者更佳。

合作方式:利用政府专项资金,完善基础设施建设。股份合作开发,专业项目管理合作、分区域开发或整体招商合作均可。

4 斋堂镇旅游集散中心项目

项目地点:位于门头沟区斋堂镇。

建设内容:门头沟区斋堂镇旅游集散中心,以东斋堂、西斋堂两村为产业核心区,自西向东由西斋堂文化体验区、商务会馆区、商业服务和旅游集散区三部分组成,拟在用地范围内建设斋堂艺术休闲区、西斋堂古镇文化区、老宅旅馆、艺术・家等主题项目,总建筑面积约15万平方米。

总投资:15亿元。

招商主体:门头沟区斋堂镇政府。

审批情况:土地、规划等各项手续均已办理,有540亩建设用地指标,已完成土地一级开发,各项基础设施配套齐备。

招商内容和方式:西斋堂文化体验区、商务会馆区、商业服务和旅游集散区均可与投资商整体或分别合作。

招商条件:具有适合本项目规模的资金实力、具有相关领域建设、运营、管理经验的投资机构及有丰富开发经验的公司。

四、农业旅游类

和城农业CBD――中华农博园项目

项目地点:位于大兴区魏善庄镇。

建设内容:以农业与旅游休闲结合为主题,提供各种采摘节的活动场所,并通过农业旅游产业带将周边的酒店、时尚体育公园、野生动物园连接起来。打造综合休闲度假产业区。

总投资:17亿元。

项目进展:项目区周边庞安路与中轴线均已拓宽,项目区原有120亩建设用地,其他不改变农地用途。目前,项目正处于建议书批准阶段。

招商内容:中华农博园建设目前尚处于一期阶段,根据总体定位和区县特点,拟面向旅游基础设施开发、主题旅游产品开发、旅游管理运营、文化创意项目投资运营、等门类进行重点招商。

招商条件:大型投资商整体打造、或者分项合作。

五、工业旅游类

中国溶洞矿山博览园项目

项目地点:位于北京房山区石花洞风景名胜区内。

建设内容:本项目以房山区河北镇为重点,以大石河整治、景区道路修复改造为依托,利用废弃厂矿遗址,开发以煤炭和矿山资源为主题的矿山遗址公园。通过建设连接石花洞、银狐洞与矿山旅游铁路的垂直观光电梯,使矿山遗址公园与溶洞地质公园融为一体,建成中国溶洞矿山博览园,项目占地面积约1800亩。

总投资:3.5亿元。

项目进展项目单位与京煤集团已初步达成土地的合作开发意向,项目用地各项手续正在办理之中,建设内容不改变现有土地规划条件。

招商内容:拟面向旅游基础设施开发、工业主题旅游产品开发、旅游管理运营、文化创意项目投资运营等门类进行重点招商。

招商条伟拟采取股份合作制的方式吸收投资方以资金入股,项目方以现状旅游资源评估价值入股。

六、旅游集散镇类

四个山区旅游集散镇

项目地点位于四个远郊区县,是各区县发展重镇,示范拉动地位突出:

平谷:大华山――平谷西北部区域中心镇

密云:溪翁庄、石城―一密云县城北部重镇

怀柔:汤河口――怀柔北部山区中心镇

延庆:八达岭――延庆门户重镇

招商内容:拟面向旅游基础设施开发、主题旅游产品开发、旅游管理运营、文化创意项目投资运营、健康管理与运动健身、养老与康体服务等门类进行重点招商。

招商条件:具备适合本项目规模的资金实力、具有相关领域建设、运营、管理经验的投资机构及有丰富开发经验的公司。

七、汽车露营地类

北京市汽车露营地建设项目

项目地点:

国际汽车露营港:朝阳区蟹岛度假村内

通州区温榆河:宋庄镇温榆河

密云司马台:古北口镇汤河上下井峪村(一期)

平谷区物泽天美:山东镇大北关村北山东沟

延庆县上奶山:千家店镇上奶山村

昌平区海子沟:兴寿镇海子村西南

房山区十渡:十渡镇西关上村

房山区大石窝:大石窝镇下庄村

招商意向与条件:

招商意向:面向有适合本项目规模的资金实力、具有相关领域建设、运营、管理经验的投资机构及有丰富开发经验的公司招商。

文旅规划运营例2

毕业论文是高等教育中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之一,是衡量毕业生是否达到相应学力层次的重要依据。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进行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初步进行科学研究的能力以及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获取新知识能力;培养学生严谨、求实的治学方法和刻苦钻研、勇于探索的精神。在撰写论文过程中,深化有关理论知识,扩大知识面,获得阅读文献、调查研究、社会实践、科学实验、工程训练以及使用工具书和写作等方面的综合训练,锻炼和开发学生的综合运用能力,使学生在以下几方面得到提高:

1、调查研究、方案论证、分析比较、查阅文献资料的能力。 2、设计、计算、绘图与标准化正确选择的能力。 3、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撰写论文能力。 4、创新意识、创新能力以及获取新知识的能力。

二、毕业论文选题范围

旅游管理专业毕业设计选题范围包括:旅游经济、旅游市场营销、旅游地理、旅游规划、旅行社经营管理、饭店经营管理。具体范围包括:

1.休闲旅游2.旅游教育发展趋势研究 3.城市旅游4.旅游规划 5.旅游目的地形象6.旅游区域合作 7.旅游市场营销8.旅行社集团化研究 9.旅游企业管理10.饭店业发展趋势研究 11.旅行社发展趋势研究12.旅游发展战略研究 13.旅游服务管理14.旅游产业集聚 15.生态旅游16. 旅游电子商务

毕业设计地点可以在学校内、科学研究单位、旅游公司、旅游企业等,只要有研究、开发环境即可。时间一般要求在一个学期内完成。毕业设计原则上一人一题。

三、毕业设计选题参考

1.城市旅游发展的竞争力分析与政策建议 3.旅游目的地空间规划布局研究 5.我国城市国际旅游竞争优势研究 7.城市旅游核心竞争力与旅游创新 9.中国区域旅游发展与合作态势分析 11.旅游开发与管理的时空耦合规律初探 13.对旅游策划和旅游规划的思考 15.旅游地衰退与复苏的驱动力分析 17.旅游规划失灵与利益主体分析 19.旅游规划中的SWOT分析

21.论旅游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23.城市旅游规划与城市规划的关系与协调 25.论旅游规划的基本功能

2.城市旅游竞争力研究的理论与方法 4.旅游城市空间竞争探析 6.旅游事件对城市旅游的影响 8.边缘型旅游地的理论与实证研究 10.旅游中心地研究及其规划应用 12.中国旅游业的区域差异分析 14.旅游地景观生态规划理论探讨 16.旅游规划的发展历程与发展趋势 18.旅游规划与旅游营销关系辨析 20.论旅游规划的可持续发展

22.谈我国旅游规划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4.旅游地空间竞争与弱势旅游地的发展研究 26.旅游规划理论与方法的初步探讨

27.旅游规划中的旅游经济分析与预测问题 29.旅游地品牌与形象规划

31.从旅游者角度对旅游目的地形象的探讨 33.旅游地形象形成的心理过程及其影响因素 35.旅游目的地形象的内涵研究 37.旅游目的地形象形成机理初探 39.论旅游地形象建设的内容与方法

41.区域旅游形象塑造如何避开形象遮蔽现象 43.我国实施旅游目的地形象营销策略初探 45.旅游空间竞争研究

47.加强区域旅游协作的几点思考 49.生态旅游与我国自然保护区旅游生态化研究 51.生态旅游规划的功能空间分析 53.旅游发展驱动机制分析

55.我国旅游产品结构现状及优化策略 57.关于加快发展民族地区旅游产业的建议 59.旅游规划运作的项目管理探讨 61.旅游服务创新分析

63.旅游企业的运作模式演变及其对策 65.我国旅游服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67.区域旅游市场营销策略发展趋势研究 69.我国散客旅游市场的营销策略浅析 71.旅行社低价竞争的原因分析

73.中国旅行社业发展现状与发展对策研究 75.我国旅游企业集团化进程问题研究 77.我国旅行社集团化发展模式探讨 79.旅游企业的管理创新

81.论我国旅行社业实现科学管理的途径 83.论我国旅游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创新 85.信息时代旅行社战略管理的思考

87.对我国旅行社品牌经营管理模式的探讨 89.我国旅行社发展存在的问题及营销对策 91.旅游企业跨国经营的动因分析与战略选择 93.旅游景区经营权转让存在问题与对策研究 95.中国休闲产业发展的趋势及对策 97.主题饭店发展模式的创新

99.浅谈激励理论在现代旅游企业中的运用

28.论旅游规划的人本主义原则 30.“形象遮蔽”与“形象叠加”的理论研究 32.基于旅游者认知的旅游目的地印象管理 34.旅游目的地形象的空间认知过程与规律 36.旅游目的地形象的形成过程与生命周期初探 38.旅游目的地营销系统的构建与运作机制研究 40.区域旅游形象的设计与构建 42.试论旅游目的地的定位

44.政府主导与旅游目的地形象推广研究 46.区域旅游空间结构及其研究进展 48.试论跨行政区域旅游经济合作 50.生态旅游规划的层次分析

52.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的管理要求 54.旅游需要理论的创新与发展 56.知识经济时代旅游发展战略研究

58.我国旅游产业的投资需求与对策研究 60.论旅游地形象系统的层次性 62.旅游管理中挫折心理的运用 64.旅游市场营销管理创新探析

66.旅游市场营销环境可持续发展研究 68.论体验经济下的营销创新

70.我国旅游企业跨国经营障碍分析 72.旅行社对旅游者行为影响研究 74.中小旅行社未来发展策略浅析

76.我国旅行社集团化的动因与模式探讨 78.旅游企业信用缺失及其管理对策 80.论旅行社管理比较研究的体系与方法 82.我国旅行社行业发展的几个理论问题 84.中国旅行社业的国际竞争力分析 86.我国旅行社品牌经营管理模式研究 88.旅游产品营销渠道策略探析 90.试论旅行社业的危机管理

92.旅游风景区产品生命周期与产品的创新 94.我国休闲旅游发展趋势及制度创新思考 96.中外饭店集团比较研究

98.论饭店资源激励机制的系统建构 100.现代饭店管理中激励方法的研究

四、毕业论文步骤

选择题目、收集资料、计划进度、前期准备、论文设计、资料整理、撰写论文、答辩。 1.选择题目

可在参考课题中选择毕业论文题目,也可结合本单位或本人从事的工作提出设计题目,由指导教师把握选题内容的“质”与“量”,确定该内容是否符合毕业设计的总体要求。

2.收集资料

搜集资料是研究课题的基础工作。可以在图书馆、资料室查资料,可以做实地调查,做实验等搜集资

料,可以通过网络收集资料。

搜集资料越具体、越细致越好,应该把搜集资料的文献目录、主要内容记录下来。 3.计划进度

大致时间安排为:

(1)准备阶段(收集资料、文献阅读、必备知识、确定题目):一周到两周 (2)构思阶段(题目论证、详细构思、确定大纲):七周到十一周 (3)编写论文(资料整理、撰写论文):一周 (4)答辩阶段(答辩准备、答辩):一周 具体时间安排以教学计划为准。

4.前期准备:了解所选课题的必备知识、要求和设计步骤。在熟悉课题、调研、收集资料和数据的基础上,对设计课题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形成相应的文档。

5.大纲设计:用较好的方法对论文大纲的总体结构进行设计并写出详细大纲。 6.撰写论文

7.答辩:一般在15分钟左右,简明扼要地说明论文的目的和意义,论文的基本内容,论文中出现的主要问题,解决问题的关键措施,毕业论文自我评价。

五、毕业论文要求

论文一般应包含有摘要、关键字、目录、综述、论文主体及参考文献等,同时应附注相关图表等。 1.字数要求:不少于8000字。

2.中文摘要:汉字400字左右。摘要应具有四要素:目的、方法、结果、结论。 目的:研究论文的目的和任务,所涉及的主题范围。 方法:所用的原理、理论、条件、对象等。

结果:论文研究的结果,数据,被确定的关系等。

结论:结果的分析、研究、比较、评价、应用,提出的问题,今后的课题等。 (目的、方法、结果、结论等不要在摘要中分项列出,只需涵盖这些内容即可)。 3.关键词3~5个。论文中引用的部分必须注明参考文献序号。 4.毕业论文格式:按毕业论文参考格式书写。

5.论文要求:内容符合要求,分量适度,书写规范,文字通顺,无错别字,结构严谨,层次分明,用词准确,图表清晰,数据完整,表面清洁。

六、毕业论文答辩提交的材料

1.毕业论文 2.答辩框图 3.电子文档

4.论文袋(写明作者、题目、袋内材料)

重要说明:毕业设计答辩之前,必须提交电子文档(包括毕业设计论文全部文件),发送到远程教务部信箱,否则没有毕业论文成绩。

七、毕业论文参考格式

中文摘要及关键词 Abstract and Keywords 目录

第1章引言

1.1课题介绍及研究意义

1.2相近研究课题的特点及优缺点分析 1.3现行研究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1.4本论文的目的及工作内容 第2章问题分析

2.1研究设计中要解决的问题 2.2可行性研究

2.2.1要解决的问题的可行性分析及复杂性分析2.2.2经济可行性分析 第3章解决问题

3.1问题设计的总体结构和框图 3.2设计中采用的策略 第4章研究案例

4.1详述理论各部分的实现方法 4.2分析案例 结论(结束语) 致谢

(致谢对象应该是那些文章作者以外的对文章内容或写作提供过帮助的人或机构。应事先征得被致谢人同意,然后方可致谢。致谢的内容必须属实,对被致谢人的贡献应有确切的表达。)

文旅规划运营例3

中国旅游规划诞生至今,经历过1.0和2.0时代。1.0时代的特征是:自上世纪90年代起,一批教地理学、人文历史、旅游管理等学科的教授带领学生以“山地研究所”“旅游研究所”“旅游规划中心”等名义承揽旅游规划业务,按照《旅游规划通则》的规范和模式,中规中矩地制作出论文式的规划文本。

1.0时代的旅游规划充斥着大量过时理论和概念阐释,对资源深入浅出的罗列、分析、评价,缺乏从操作角度及运营层面的思考,很难将资源转化为有吸引力的旅游产品。

2.旅游规划2.0时代特征

21世纪初,迎来了旅游规划2.0时代。一批具有敏锐市场眼光的高知,从中国旅游爆发式增长中看到了商机,纷纷在北上广深成立“旅游规划设计院”,聚集一批有一定实操经验的专家,以理论创新、模式创新、营销创新为突破口杀入旅游规划市场。这个时期,着实出现了一批好作品、好产品,引领中国旅游走向了一个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新时代。

由于规划生意投资少,见效快,一些学会了规划技术的人才另起炉灶,进行商业化、模式化、近亲化的繁殖和克隆。当遇到经济环境不景气,许多走克隆路线的小机构就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截至2015年,有的已经被淘汰出局,在死亡线上苦苦挣扎的也不在少数。

1.0和2.0时代的旅游规划带来了旅游项目开发的“4321”现象:40%项目没走到开园就死掉了,30%项目开园后轰动一阵子就冷了,20%项目比较顺利经营走向良性循环,10%非常火爆惹人眼红。许多开发商一心想成为那火爆的10%,结果不幸成为那垫底的30%或40%。

二、旅游规划3.0时代

1.旅游规划3.0新时代来临

旅游是观光的时代已经过去,休闲度假和深度体验时代到来,旅游规划1.0和2.0时代对应的一、二类旅游资源已经开发得差不多了,剩下的三、四类资源,必须依靠高智慧的投入和创意创新指导才能出彩。

中国旅游规划已经走到了一个十字路口,急需突破1.0时代和2.0时代的桎梏和固有模式的束缚,开创旅游规划3.0新时代。

2.旅游规划3.0新时代的主要特征

(1)精准定位,为项目找魂

定位是项目的灵魂,能够解决项目的特色和差异化。旅游,就是给顾客找一个出来消费的理由。旅游项目若不能做到独特性和差异化,就会流于平常、普通,很难吸引到足够的游客,投资回报将非常缓慢,甚至会陷于经营困局。

旅游项目策划规划必须解决“游客为什么来”的根本问题。只有找到一个独特的定位,在这个定位的指导下去强化主题,设计系列符合独特定位的产品,进行产品创新、业态创新,打造独特的吸引核,差异化发展,才能最终形成自己独有的特色,才能异军突起、鹤立鸡群、赢得市场。

(2)看图说话,不说废话

在遵守《旅游规划通则》的基础上,打破以文字描述、平面图件为主的规划旧模式,改为“看图说话”:通过新技术手段,绘出建立在实际地形地貌上的效果图,甚至在总体规划阶段,就让政府领导和开发商看到项目未来的摸样。这样的规划方案既能为开发商节约规划设计时间,又能让政府放心地把项目开发权交给开发商。

(3)精彩展现、创新汇报

旅游规划处于旅游智业的顶端,给外界高深莫测之感,作为引领性、前瞻性比较强的一个行业,长期以来,它与外界的沟通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与服务对象――政府、投资商之间的交流沟通,经常处于脱节状态。

即使规划内容做得很丰富、很精彩,往往也因为汇报人员的水平差异和临场发挥状态,不能充分展现作品的精髓和精彩,最终导致政府、投资商、评审专家对于规划的理解不到位,从而导致对规划作品的误会或者不公正评价。因此,汇报水平与规划水平一样重要。

应避免传统汇报冗长、繁琐、高深的弊端,第一次汇报时就把规划的核心和亮点展现出来,让委托方、政府领导和专家能够更好、更快、更精准地理解规划方的策划思想、规划意图、规划水准,有利于促进规划的顺利通过。

三、旅游规划3.0新时代的五大功能

多个成功案例及事实证明,旅游规划3.0新模式是实战性强、指导性强、落地性强的旅游项目开发新式武器,具有1.0和2.0时代的旧模式不可企及的五个强大功能。

第一,精准定位把项目的文化灵魂展现得淋漓尽致,成千上万倍地提升项目地块开发的价值,把一块普通的土地魔术般的变成投资旺地。

第二,能让政府和专家对规划方案高度认同,快速通过评审,为开发商节约宝贵的前期运作时间,早日锁定项目开发权。

文旅规划运营例4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业发展的促进,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旅游经营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促进旅游业优先发展,加快建设国际风景旅游城市。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把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投入,建立综合协调机制,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协调发展。

第五条市、区、县(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规划的组织编制,旅游市场的开拓,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的指导协调,旅游安全的监督管理,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对旅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的管理、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竞争,维护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指导,保障旅游志愿服务组织无偿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与帮助。旅游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旅游促进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旅游市场的开拓、有重大影响旅游项目的扶持、旅游资源的保护以及对旅游业发展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安排相应资金用于促进本地旅游业的发展。

第九条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旅游形象宣传计划,建立旅游宣传网点,加强对本市城市形象和旅游区(点)的宣传。

区、县(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围绕**的国际风景旅游城市整体形象,结合本地旅游特色,确定本地旅游宣传形象并对外推广。

第十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业态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可能对旅游业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的监控。相关区域发生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可能对本地旅游业产生重大影响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按有关要求旅游预警信息。

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对本地旅游业造成重大影响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关措施,扶持本地旅游业快速恢复和发展。

第十一条本市建立旅游信息共享制度。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共交通枢纽、旅游区(点)、旅游车站(旅游集散中心)、旅游码头等地设置公益性的旅游咨询机构或导游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本地及区域相关旅游信息。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节假日期间及其前一周,通过新闻媒体逐日向社会公开本地主要旅游区(点)、住宿、交通等旅游设施接待状况的信息。

第十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水路旅游客运线路及其配套的旅游区(点)停车场、泊船区、服务站应当纳入城乡交通线网统一规划。

城市公共客运、道路、水路客运线路和站点的设置应当兼顾沿线的旅游设施和旅游区(点)的旅游功能。

在高等级公路、城市道路上应当设置主要旅游区(点)、旅游车站(旅游集散中心)、旅游码头的指路标志,设置指路标志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十三条车站、码头、机场、旅游饭店、旅游区(点)及其他城市主要旅游设施,应当设置采用多国语言的导向标志或者解说标牌,其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十四条车站、码头、机场、旅游饭店、旅游区(点)等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设和维护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孕妇等特殊社会成员安全旅行和正常使用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本市以外的旅行社组织当地旅游团队或者受委托接待境外旅游团队直接来本市进行旅游活动。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区域合作,建立区域双向互动旅游权益保障机制,维护市内外旅行社、旅游车(船)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

第十六条本市旅游发展规划由市旅游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县(市)旅游发展规划由区、县(市)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市旅游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经征求市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生态和环境保护规划等区域性规划和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十七条旅游发展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公布并严格执行。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旅游区(点)内已有的不符合旅游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和设施应当逐步改建。

旅游发展规划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八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参与涉及城市旅游环境的基础设施、交通、餐饮、住宿、文化娱乐、商贸购物以及旅游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旅游开发建设项目的规划编制。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旅游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或者指导区、县(市)编制旅游度假区、特色旅游区、特色农家乐等专项规划。

第十九条旅游区(点)、旅游饭店以及具有旅游功能的重点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优化配置本市现有各类旅游资源,挖掘潜在旅游资源,指导开发符合市场需求的文化休闲、特色街区、会展等各类旅游产品。

利用特色街区、历史文化街区等开发特色旅游项目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持其原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拆除。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特色旅游项目的投入和开发。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旅游资源按有关标准进行调查、分类和评定,建立旅游资源档案。

经依法调查和评定的旅游资源实行分级保护制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旅游资源开发者应当制定旅游资源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四章旅游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自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不依法履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

(二)降低服务标准;

(三)对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广告宣传,或者使用模糊的广告欺骗和误导旅游者;

(四)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恶意串通,采取欺骗、误导等手段招徕旅游者;

(五)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对可能涉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事先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根据有关规定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旅游经营者设置的旅游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旅游经营者对其旅游设施应当定期维护和检测。

旅游经营者应当建立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按规定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公安、旅游等相关部门报告。

旅游者应当自觉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鼓励旅游者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明确旅游线路、游览景点、食宿标准、交通工具及标准、旅游价格、违约责任和免责事项等。旅行社安排旅游者购物的,还应当明确载明购物场所、时间及次数。

订立书面旅游合同,可以参照使用国家或省推荐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旅游者要求采用示范文本的,旅行社应当采用。

第二十七条旅游者在旅游合同约定或者旅行社指定的旅游商场购买的商品有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等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旅游商场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其他旅游经营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造成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并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使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一)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二)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三)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损失;

(四)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应该用保证金赔偿的情形。

第三十条旅行社应当租用具有车辆(船舶)营运许可证的车(船)为旅游者提供旅游客运服务。

旅游客运企业不得为未取得旅游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旅游客运服务,自行组织旅游包车(船)的除外。

旅游客运企业可以在节假日旅游客运高峰期间,吸纳具备旅游客运条件的非营运车(船)从事临时性的旅游客运经营业务,但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并核发临时旅游客运证明。

第三十一条旅游客运企业应当依法从事营运,在经营中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拉客、揽客。

旅游客运企业及其驾驶人员应当按照承运合同和约定的旅游行程计划提供客运服务,不得擅自变更、终止客运服务。

第三十二条旅游车站(旅游集散中心)和旅游码头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和港口经营许可证,建立规范化的营运制度,并实行站、运分离经营。

旅游车站(旅游集散中心)和旅游码头不得擅自接纳未经批准的车(船)进站营运。

第三十三条旅游客运企业可以依托旅游车站(旅游集散中心)和旅游码头,根据旅游客运市场的需求,适时开辟各类旅游客运线路。

申请道路旅游客运线路,应当依法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申请水路旅游客运线路(西湖水域除外),应当依法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申请市区范围内的公交观光线路,按照《**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旅游客运线路的营运车(船)应当统一纳入当地旅游车站(旅游集散中心)和旅游码头管理。

第三十四条从事导游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导游证。无导游证的人员不得进行导游活动。

禁止以纠缠、欺骗或者胁迫等方式,要求为旅游者提供向导、导购等服务。旅游区(点)、旅游商场不得以各种形式参与上述行为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便利。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临时借用导游服务公司或其他旅行社的导游人员的,应当与该导游所在的导游服务公司或者旅行社签订借用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六条各旅游区(点)应当加强对其导游的管理,进行职业道德和相应的业务知识培训。

旅游区(点)导游应当由其所在的旅游区(点)委派,并在核定的服务区域内从事导游活动。

第三十七条导游人员在组织旅游者旅游过程中增加服务项目或者因增加服务项目需要加收费用的,应当事先征得旅游者的一致同意,并经旅行社同意。

第三十八条旅游饭店实行星级评定和复核制度。

星级评定和复核的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鼓励旅游饭店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星级评定,取得服务质量等级。

鼓励旅游饭店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绿色饭店评定。

第三十九条星级饭店应当按照相应的星级标准提供服务,不得进行与其评定的星级标准不相符的宣传。

非星级饭店不得使用旅游饭店星级符号或与旅游饭店星级符号相似的星级攀附性文字及符号进行虚假宣传。

第四十条旅游区(点)应当具备与接待容量相适应的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并在明显位置公示旅游咨询、旅游投诉和旅游救助电话。

第五章权益保障

第四十一条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之间或者旅游经营者之间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三)向旅游、工商、价格、卫生等主管部门投诉;

(四)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四十二条旅游经营者的知识产权和经营自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方式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旅游经营者开发和经营旅游产品的方案、策划销售渠道、往来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不得侵犯旅游经营者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得侵犯旅游经营者对文字作品、美术摄影作品等享有的著作权。

鼓励旅游经营者注册旅游服务类商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升服务质量。

第四十三条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投诉网络,在主要交通枢纽、旅游区(点)、旅游饭店、旅游商场等公共场所公布旅游投诉途径,接受旅游者或旅游经营者的投诉。

第四十四条旅游主管部门在接到投诉后,对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受理,并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者;对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后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后答复投诉者,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旅游主管部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应当由工商、价格、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和《**省旅游管理条例》等已有相关处罚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责令停业整顿十五日至三十日。

旅游客运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为未取得旅游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旅游客运服务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水上交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责令停业整顿三日至七日。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发生在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由**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按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旅游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现场进行检查或调查;

文旅规划运营例5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全会精神,抢抓淮海经济大开发和全省扶持的机遇,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积极推行大开放、大旅游战略,认真贯彻旅游倍增计划,在“西楚雄风、酒都花乡、河清湖秀、生态乐园”的旅游定位指引下,构筑框架,扩大总量,提高份额,完善规划体系,挖掘旅游资源,抓好重点项目建设,积极开拓客源市场,强化行业管理,加强人才培养,努力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为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多做贡献。

(二)总体目标:通过大力发展生态旅游、文化旅游,着力打造“生态、绿色家园”的品牌。力争到年,把建成“觅霸王汉祖,忆楚汉相争”的楚汉特色文化和生态特色旅游的重要目的地和华东地区新兴的优秀旅游城市。到年,力争国际旅游接待人数达1.2万人次,年均递增14%,旅游外汇收入达760万美元以上,年均递增13%,国内旅游接待人数达325万人次,年均递增14%;旅游总收入达15亿元人民币,年均递增14%。

二、科学规划,加强旅游产品开发力度

(一)“旅游发展、规划先行”。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为依据,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市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应与经济增长和相关产业发展相适应,充分反映地方旅游资源特色。各县(区)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景区(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要与全市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相统一。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防洪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并与城市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二)旅游发展规划涉及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规划、旅游管理部门以及其它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和权威性。要把旅游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计划、规划等部门,抓好旅游规划实施的管理工作,同时抓好旅游景区(点)的开发和建设规划。

(三)建立全市重点旅游项目储备库,并按照项目的投融资渠道进行分类,以利于招商引资。旅游发展规划内项目优先享受旅游开发的各项扶持政策及资金。开发旅游景区、景点,建设旅游度假区等旅游项目,开发单位在上报计划部门立项审批时,要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四)各级政府要把旅游项目的招商引资单独列为计划进行目标考核;对重点旅游景点、旅游设施建设和较大的技改项目,市、县(区)各级计委、经贸委要纳入年度基建、技改计划;财政部门要安排一定数额的旅游建设专项经费;金融部门要对旅游产业实行政策倾斜,对旅游项目建设尽可能增加贷款投入。

三、组建旅游机构,切实加强对旅游工作领导

(一)各级政府要把旅游发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旅游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经常研究旅游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工作责任制,及时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难点问题。

(二)切实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市、县(区)要成立旅游工作委员会,由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外事、旅游、计划、财政、金融、宣传、文化、环保、经贸、公安、工商、交通、建设、规划、外经贸、卫生、教育、侨务、宗教、林业等部门的负责同志为成员。

(三)优化组合旅游经济实体,成立旅游发展总公司。按照“全市统一规划,属地行政管理、部门行业指导、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和现代企业制度,优化组合市、县(区)旅游经济实体,通过股份合作、租赁等多种方式,逐步实行旅游景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旅游企业要加快经营机制转换,通过合资、合作、联合、兼并、拍卖等方式,推动饭店、旅行社、旅游景点、旅游运输、旅游购物商店等组建跨地区、跨行业的旅游企业集团和经营合作网络,实现企业间的优势互补。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展成为上市公司。同时组建旅游行业协会,扩大旅游饭店、旅行社、旅游景点、旅游运输、旅游产品网络。

(四)加强旅游环境综合治理,实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协调配合,齐抓共管,争创省级园林城市、环保城市、卫生城市、文明城市、生态城市和优秀旅游城市。建立文明示范窗口,优化城乡生态自然环境,提高绿化覆盖率,降低城市噪音,控制空气、水污染指数,建立旅游咨询和投诉电话,印制全市旅游图,在电视、报纸、电台、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设立旅游专栏,加强城市绿化、美化、亮化、净化工作,提高城乡长短途客运及出租车运行密度和服务质量,加强餐饮卫生管理,整顿市场秩序,搞好旅游文化娱乐设施,建设一定数量的达标旅游公厕,注重旅游安全救援和旅游保险,提高旅游安全运行质量。

四、多方筹措资金,加大旅游投入

(一)采取“国家、集体、个人、内资、外资一起上”的方针,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得益”的原则,调动社会各方面兴办旅游业的积极性。鼓励市内涉外经济部门、大型企业和有条件的县(区)投资重点景区、景点的建设,支持外商到我市投资旅游业。

(二)增加资金投入,改善城区和主要旅游景区的道路、通讯、环境、卫生、商业网点、园林绿化等设施。重点加强干线公路至主要景区的支线公路建设,改善旅游目的地的可进入性,逐步形成设施配套、功能齐备、环境优美、结构合理的旅游服务体系。城区的主要干道、窗口地区、主要旅游景点要有中英文指示标志。

(三)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财政专项经费,用于宣传促销、规划管理、人才培养、景区环境改造和有关公益设施建设。财政性资金投入要根据旅游产业发展,逐年有所增长,以适应和保障旅游发展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采取合资、合作、独资、股权出让、产权置换等形式引进外资和向社会筹资,用于旅游景点和旅游设施的开发建设。

(四)全面加快旅行社、旅游区、旅游车船公司的对外开放步伐,大力吸引外资和港澳台资开发旅游资源或合资兴办旅游企业。

(五)继续探索利用外资的新形式。将旅游业利用外资项目列入政府积极鼓励的项目类别,给予充分的政策扶持。对有利于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基础设施项目、重大项目、环保项目,积极支持旅游企业吸引外商直接投资,通过资本合作,加快旅游企业经营与国际接轨。支持有较好投资项目、效益明显的旅游企业开展涉外融资,拓宽国际融资渠道。

五、制定优惠政策,加快旅游业的发展

(一)对兴办的市属旅游企业,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由市级财政减半奖励给企业;各地所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奖励比例和期限由当地政府确定。鼓励旅游企业利用驻外机构或在国内旅游集散地设立办事处,通过直接派员或委托合同方式拓展旅游业务。

(二)以观光农业为主的景点建设,可享受农业基本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农林、水务等部门以现有的设施改造开发旅游景点的,可享受旅游景点建设方面的优惠政策。

(三)为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在旅游行业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在土地使用、信贷、税收、贴息、进出口、用汇等方面对不同所有制的旅游企业一视同仁,为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在旅游业的平等发展创造条件。

(四)对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及文物保护等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对旅游资源丰富、开发潜力较大但尚未开放的地区,有关部门要研究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具体措施,实行边开发边开放。对来旅游的境外旅游者,在签证等手续方面给予全程服务。

六、以市场为导向,实行旅游综合开发

(一)旅游资源开发要实施精品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开发项目要突出区域特点,做到高起点、高标准、高层次综合开发。要在不断完善现有景区、景点设施,提高品位的基础上,努力建设和推出一批交通便捷、环境优美、安全舒适、服务优良,在全国旅游市场上影响大、竞争力强的旅游景区、景点和旅游线路。以“一园”、“二湖”、“三河”、“二皇宫”为重点,逐步发展休闲度假、民俗、文物古迹、商务会展等特色旅游。要突出楚文化和生态旅游两大重点,建设好以项王故里、乾隆行宫、“下草湾古文化遗址”、三庄汉墓为重点的古文化观光旅游区;以嶂山森林公园、风光带、运河风光带、沭阳花卉产业带为重点的自然风光观赏区,以极乐律院、真如禅寺、菩提寺为重点的寺庙文化旅游区,以洋河、双沟镇区为特色的酒文化畅游区,以、为重点的生态休闲度假区。在资源开发中,要全面实施精品战略,全力培育具有我市特色且在省内外具有强大竞争力的拳头产品和名牌产品。

(二)重点发展国内旅游。努力开发会议、商务、度假、观光等旅游项目,积极引导国内旅游消费,努力推进奖励旅游。积极开展“人游”活动,培育市内旅游市场,发展乡土旅游产品,提供综合配套服务,不断提高我市旅游组织化程度和服务质量。

(三)加快旅游资源的综合开发。要以“楚文化”为主线,以项羽、虞姬名人效应为中心,以水乡、酒乡为特色,加快、、沿线、、风景区建设。加强规划和管理,防止盲目重复建设人造旅游景点,防止破坏生态环境,做到开发和保护并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传统的观光旅游产品要按照市场需求的变化,不断巩固、完善、改造和提高,增强观光产品的文化内涵和市场竞争力。不断推出专项旅游产品,发展文化旅游、农业旅游、工业旅游、科教旅游、湖泊旅游、生态旅游等,争取形成2-3个在国内外有影响的名牌产品。

(四)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利用荒山、荒地、荒滩和湖泊资源开发旅游区域,加快发展旅游经济。

(五)要以“引湖纳山”为契机,实施发展旅游与经营城市相结合,实现城市建设与旅游建设相结合,把定位在华东地区新兴的优秀旅游城市功能上建设,实现旅游业跨越式发展。

七、积极宣传促销,开拓客源市场

(一)明确重点目标市场,积极寻求旅游客源。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年前,在国内市场方面,重点开发以徐州为中心的北市场,以南京为中心的南市场,以上海为中心的华东市场。国际市场开发要全力推销楚汉文化,酒都花乡、湖滨生态三大产品,目前,重点开发日本、韩国、东南亚、港澳台四大目标市场。在重点目标市场开发方面要有计划地组织旅游产品说明会,增强对旅游者的吸引力。要加强旅游营销力度,改进营销方式,建立持久的市场营销机制,促进旅游客源稳步增长。要鼓励在境外招徕客源,对组织海外旅游和国内旅游的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人,成绩突出者予以奖励。加强旅游管理部门与企业的联合促销,增加旅游促销投入。市、县(区)财政在年度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额的旅游研发及宣传促销专项经费,每年保持适当增长。外事、宣传、文化、新闻等部门要积极支持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

(二)拓宽旅游商品领域,大力发展旅游企业,开发旅游纪念品、旅游装备品。设立市级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鼓励旅游新产品开发和旅游商品促销,发展具有当地文化、原材料、工艺技术等特色的旅游商品,努力提高旅游商品创汇创收的比重。努力开发具有地方特点、地方标志性的拳头旅游产品。

(三)完善促销手段,提高宣传效果。要抓好节庆促销,积极研究和组织好节庆活动,重点推出名酒节、泗洪螃蟹节、沭阳花木节、皂河龙王庙会等专项旅游活动,利用现代手段与媒体联合,强化我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包装,积极开发旅游风光影碟、宣传彩册、导游图、明信片等促销宣传品。运用新闻、影视歌曲广告、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向外整体推广旅游产品。组织旅游企业积极参加国内外旅游交易会及各种促销活动,加强与国内外旅游界的合作。

八、加强行业管理,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一)旅游管理部门要积极转变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加强对全行业的规划和管理,完善旅游行业管理制度。凡在我市境内从事与旅游相关业务的旅行社、饭店、宾馆、招待所、旅游车船公司、旅游景区、景点、自然保护区、烈士陵园、度假区、园林、绿化、公园、旅游文化娱乐(游乐)场所、旅游定点商店、旅游商品定点企业和旅游人才培训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均属于旅游项目管理范围。要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的旅游经济管理模式,加快旅游经济管理体制和增长方式的转变。

(二)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全市旅游系统要逐步实现服务规范化、硬件标准化、管理科学化。切实规范旅行社、导游人员等各类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营和服务行为,保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旅游价格管理,打击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建立健全旅游投诉机制,完善处理程序,提高投诉处理效率。大力倡导健康文明的旅游消费,加强旅游安全工作,做到安全、有序、效益的三统一。

(三)加强对旅游行业及相关行业的市场准入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凡从事旅游业的各类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在旅游景区(点)从事商业零售、饮食服务等行业的各类经营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严禁无照无证经营。各类经营主体必须守法经营,公平竞争。

文旅规划运营例6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促进、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经营与权益保护、旅游安全与保险,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突出多彩贵州山地公园特色,实行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推进全域旅游,坚持与多元文化保护传承、生态环境保护、城镇化进程相结合,实现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的统一。

发展旅游业应当为创业就业、脱贫致富、改善民生服务;鼓励逐步通过减免门票、免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和激励机制,制定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优化旅游业发展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组织协调、行业指导、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旅游业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旅游促进

第五条 推进旅游业与建设、交通、文化、商务、体育、农业、林业、水利、地质、工业、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气象等相关产业和行业融合联动发展,促进旅游大数据产业、大健康医药产业和旅游装备制造业发展。

第六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旅游发展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促进旅游业发展。

拓展和创新旅游企业投资融资渠道,加大对小型微型旅游企业和乡村旅游的扶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上市,积极发展旅游项目资产证券化产品,推进旅游项目产权与经营权交易平台的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旅游规划,合理预留旅游建设用地指标。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前景的旅游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内优先解决。

鼓励依法利用废弃矿山和工厂闲置土地、石漠化土地、农村荒地建设旅游项目。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重要旅游城镇和旅游资源富集地区的供水、排水、供电、电信、邮政、环保、环卫、林业绿化、消防、水利等与旅游相关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文化遗产保护、文化设施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积极推动互联网+旅游跨产业融合发展,加强共建共享、互联互通的智慧旅游平台建设,重要旅游集散地、旅游景区应当逐步提供免费安全的无线互联网接入服务。

重要旅游城镇和旅游资源富集地区的区域开发、市政设施、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兼顾景观效果、旅游功能和相关旅游设施建设。

重要旅游城镇和旅游资源富集地区由省级旅游发展规划确定。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要优先安排通往旅游景区的交通建设项目,完善旅游公共交通停车场(站)、旅游标识、防护等配套设施建设,完善为散客和自备车旅游者服务的旅游交通体系。

公共客运相关规划的制定,应当听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公共客运线路、站点和公共厕所等配套设施设置,应当兼顾旅游发展的需要。在没有停车站点的旅游景区、宾馆饭店等旅游场所出入口,公安、交通、旅游等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的实际情况就近设置旅游客运包车临时停靠上下客站点。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信息、救助、投诉处理等旅游公共服务体系,推进旅游公共服务信息化。

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公益性旅游网站,重要旅游城镇和旅游集散地应当设立旅游咨询中心和相应的旅游咨询站(点)。机场、宾馆、饭店等旅游者聚集的场所,应当摆放免费索取的旅游宣传品,有条件的可以设置自助交互式旅游信息多媒体设施,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游客集中的节假日前、节假日期间和其他旅游高峰期,逐日并及时向社会重要旅游景区及周边的游览、住宿、交通等旅游接待状况信息。

第十三条 鼓励旅游经营者建立旅游电子商务平台,开发网上信息查询、预订和支付等服务功能,实现网上旅游交易,促进旅游电子商务发展。

第十四条 加强旅游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工作,提高运用知识产权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形象宣传推广。鼓励电视台、网站、报刊、电台等媒体宣传本地旅游形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主要交通干线和公共场所设置旅游形象公益广告设施,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民航等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协调和支持旅游经营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旅游营销活动,开拓国际国内旅游客源市场。

第十六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旅游项目库,提供信息和相关服务,引导具有市场潜力和地方特色的旅游项目投资。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旅游业发展,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旅游业。

鼓励建立大型旅游企业集团,支持旅游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和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上市。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协调、整合跨行政区域的旅游开发,消除区域之间旅游产品开发、宣传推广、旅游服务的壁垒,推进区域旅游合作。跨行政区域且不宜分割的旅游资源应当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统一规划、开发。

任何部门、旅游经营者和个人不得妨碍外地旅行社在本行政区域的合法旅游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施旅游精品战略,培育旅游品牌,推动旅游发展方式由规模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型升级。

鼓励结合城市综合体、小城镇、产业园区、农业园区建设新型旅游景区和旅游服务集聚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设符合市场需求的、多样化的旅游产品体系,鼓励丰富和提升旅游产品的文化内涵,推进生态旅游、休闲度假旅游、民族文化旅游、历史文化旅游、红色旅游等旅游产品的开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各行业依托其资源开发旅游产品,鼓励开发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带动性强的旅游产品,发展山地旅游、森林旅游、乡村旅游、体育旅游、会展旅游、疗养康复旅游、低空飞行旅游、茶酒文化旅游、多样化住宿业和研学旅行等新业态。推进旅游电子商务加快发展。

第十九条 鼓励依托白酒、茶叶、药材、食品等产业开发特色旅游商品,支持传统工艺品和土特产品创新发展,激励新型旅游商品创意研发,监督旅游商品质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地方旅游商品品牌。

完善特色商品购物街区、游憩商贸综合体建设,建立健全旅游商品市场体系,促进旅游商品产业化发展。

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旅游商品推荐名单。

鼓励旅游商品经营者为旅游者购买商品提供包装、运送等配套服务。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制定支持乡村旅游发展的政策。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乡村旅游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乡村旅游服务设施用地。

旅游行政管理及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旅游的推介,为乡村旅游经营者提供培训,引导乡村旅游经营提高服务质量。

鼓励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餐饮、住宿、土特产等旅游经营。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公务活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等形式委托旅行社办理。

第二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统计体系,开展旅游统计调查和分析预测。

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客运单位、旅游饭店等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等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人才引进、教育培训等措施,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科研单位应当加强对各类、各层次旅游人才的培养和技能培训,加强旅游科学研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学校及科研单位的旅游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工作。

旅游经营者应当加大对旅游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第三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

第二十四条 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评价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建立旅游资源档案,适时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旅游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重要旅游资源保护方案。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相关产业发展相协调。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交通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生态旅游公园、生态体育公园、水利风景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和传统村落保护等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七条 推进旅游景区经营管理体制改革。

旅游景区可以依法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经营权的出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受让旅游景区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第二十八条 开发旅游资源和建设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旅游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部门审批旅游建设项目,应当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开发旅游资源和建设旅游项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建设规模和建筑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禁止开发建设破坏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旅游项目。

第三十条 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和民族文化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保持特有的历史风貌以及民族特色、地方特色。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增强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和旅游地居民的资源和环境保护意识。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当向旅游者宣传旅游资源和环境保护知识,劝阻和制止旅游者实施破坏旅游资源和环境的行为。

第四章 旅游管理监督与行业自律

第三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旅游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开展旅游服务标准化示范活动。

鼓励旅游经营者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实施标准化管理。

第三十三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旅游经营活动、旅游设施等进行监督检查。旅游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旅游监督检查不得干扰旅游者正常的旅游活动,不得泄露旅游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旅游高峰期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旅游经营活动、旅游设施进行综合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应当参与、配合。

第三十五条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或者调整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服务等价格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旅游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6个月公布,并在报刊、电视、网站等公共媒体公示。

旅游景区按照价格管理相关规定设置单一门票和联票,供旅游者自主选择。禁止强行出售联票。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军人、全日制学校学生等实行门票及相关服务费用减免;鼓励其他景区对前述群体实行门票及相关服务费用减免。旅游经营者应当明示享受优惠的条件和其他相关信息。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对旅游服务收费进行指导和监管。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受理旅游服务质量投诉,公开投诉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旅游合同、旅游景区门票、旅游交通工具、旅游经营场所应当明示旅游投诉电话。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旅游者的投诉,能够当场处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当场处理的,属于本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作出处理决定,并回复投诉者;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投诉者说明理由。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并告知投诉者,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和移交投诉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组织调解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

第三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可以依法成立或者加入旅游行业协会,依照协会章程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旅游行业协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行业和会员的合理诉求;根据行业协会章程制定行业服务规范,进行服务质量评估,使用本协会的优质服务推荐标志;建立会员诚信记录,监督会员诚信经营,实施失信惩戒。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配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旅游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支持旅游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服务和行业自律。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对旅游行业协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自收到书面意见和建议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旅游行业协会。

第五章 旅游经营与权益保护

第三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或者设施上明示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明码标价;没有固定经营场所或者设施的旅游经营项目,在向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前,应当明示服务内容和价格标准。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得作虚假宣传;不得在法定或者约定的价格外向旅游者收取其他费用。

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得欺骗、强迫旅游者消费。

第四十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旅游合同应当载明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以及旅游安全、导游服务内容等事项。

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推广使用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第四十一条 在团队包价旅游行程中,得到团队旅游者全体签字同意,导游可以另行安排购物或者自费旅游项目;部分旅游者要求另行安排时间购物或者自费旅游项目的,应当得到同一团队其他旅游者的签字同意,并不得影响其他旅游者的旅游行程,不得减少服务项目和降低服务质量。

导游安排前款规定的购物或者自费旅游项目,不得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其购物场所、另行付费项目经营场所应当是向社会公众正常开放的。

第四十二条 利用互联网招徕、组织旅游者,并组织提供游览、娱乐、旅行、住宿、餐饮等两项以上有偿旅游服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其营业执照、许可证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许可证电子链接标识。

第四十三条 旅行社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二)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

(三)擅自降低旅游合同约定的住宿、餐饮、交通等接待标准;

(四)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五)擅自变更旅游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内容;

(六)擅自改变旅游路线和旅游景点;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旅行社租用客运车辆、船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和已投保法定强制保险的车辆、船舶。旅行社与运输企业应当订立合同,明确运行计划,约定运输路线、运输价格、运输安全、车辆和船舶的接待服务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旅游者包车(船)旅游的,旅游客运包车(船)经营者应当依法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驾乘人员和安全设施设备,不得违反与旅游者之间的约定擅自变更旅游运输线路、更换运输车辆和船舶,不得擅自搭载包车(船)旅游者之外的人员,不得中途甩团甩客。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审定并公布具有旅游包车客运资质的经营者和车辆的名录。

旅游客运高峰期或者旅游者滞留严重时,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调用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从事临时性旅游客运业务。

第四十六条 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引导住宿业规范经营,提高服务质量。

星级旅游饭店应当按照星级标准提供服务,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

引导和支持发展环保型饭店、文化主题饭店等特色饭店。

第四十七条 旅游景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区域界限标志、服务设施标志、游览导向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在显著位置公示旅游咨询和救助电话。

旅游景区应当按照旅游规划、相关规划及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准设置游客服务中心和方便旅游者游览的配套服务设施以及环保配套设施。

第四十八条 旅游景区应当根据环境保护、旅游安全及服务质量等要求,确定旅游接待最高人数限额,并通过大众媒体向社会公布。

旅游景区应当根据最高人数限额实行游客流量控制,当游客量临近最高人数限额时应当及时警示信息,并采取相应的疏导措施。

旅游景区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旅游景区执行游客流量控制。

第四十九条 旅游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地形地貌、林草植被;

(二)破坏、毁损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旅游资源;

(三)擅自修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四)擅自设立广告设施、张贴广告;

(五)违规排放各种污染物;

(六)车辆不按照设置的线路行驶以及随意停放;

(七)圈地占点,妨碍旅游者观光、摄影;

(八)擅自摆摊设点,尾随兜售;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旅游景区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制止;属于其他部门管理事项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五十条 旅游景区在门票之外提供另行收费的讲解服务的,应当明示,但不得限制旅行社导游进行正常的景区导游活动。

鼓励使用各种新型讲解服务技术手段和装备。

旅游景区提供讲解服务的,应当加强对讲解人员的培训、管理。

第五十一条 向旅游者提供表演和娱乐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第五十二条 互联网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游览、餐饮、购物等旅游信息服务和服务的,提供的旅游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并应当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相应资质的旅游经营者中选择服务提供方。

第五十三条 旅行社聘用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旅行社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十四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旅游服务方式和旅游服务项目,拒绝强制交易;

(二)了解旅游服务的项目、内容、标准、费用等真实情况;

(三)按照合同约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

(四)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旅游安全规定;

(二)爱护旅游环境、旅游设施;

(三)遵守卫生管理制度;

(四)尊重旅游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五)遵守旅游行程的时间安排等合同义务;

(六)不得向旅游从业人员提出有损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不合理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集本行政区域内旅游者违反公序良俗等不文明行为信息,并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上报或者向社会公开。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举报旅游者的不文明行为。

第五十七条 旅游景区内旅游项目经营者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旅游者可以向旅游景区经营者提出赔偿要求,也可以向相关旅游项目经营者提出赔偿要求。旅游景区经营者先行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相关旅游项目经营者追偿。

第六章 旅游安全与保险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旅游安全应急预案。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安监、质监、体育、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部门督促旅游经营者落实旅游安全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十九条 旅游景区及周边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情形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部门的通告,及时旅游警示信息。

第六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旅游景区设置必要的安全须知标牌和警示标志。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十一条 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事项,旅游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涉及人身安全的旅游活动,旅游经营者应当书面告知旅游者可能出现的危险和应当具备的身体条件及其他相关条件要求。

第六十二条 旅游经营使用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十三条 经营高空、高速、攀岩、漂流、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旅游者参加高空、高速、攀岩、漂流、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对旅游者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旅游者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遇到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意外情况时,应当按照安全服务人员的指示进行紧急处置。

第六十四条 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及本条例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投保责任保险。

旅游者参加高空、高速、攀岩、漂流、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时,经营者应当明确告知相关风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事宜由旅游者与经营者约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强行出售联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联票销售所得,并处以联票销售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开营业执照、许可证登载的信息或者电子链接标识,利用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设施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未按照规定租用车辆、船舶的,由旅行社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旅游客运包车(船)经营者擅自变更旅游运输线路、更换运输车辆和船舶、搭载包车(船)旅游者之外的人员或者中途甩团甩客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旅游客运包车(船)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旅游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旅游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旅游时该注意事项安全是享受快乐旅程的保证。出发前最好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如果发生意外能得到及时的救助。

旅途中尽量少带现金,不要把钱放在行李中,要贴身保管。贵重物品不要放在房间内。最好到正规商店购物,买了东西要发票证明。在试衣试鞋时,最好请同团好友陪同和看管物品。

文旅规划运营例7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者的旅游活动和旅游的资源保护、规划编制、产业促进、公共服务、经营服务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省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突出地方特色,坚持旅游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相结合,提升旅游品质,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旅游业的政策支持和扶持力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协调、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促进旅游业发展。

第六条 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鼓励和引导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自愿加入旅游行业组织。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会员的法治宣传和教育,引导会员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为会员提供市场信息、旅游市场拓展、产品宣传推广、行业培训交流、依法维权等服务。

旅游主管部门指导旅游行业组织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加强行业监督自律。

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促进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普查、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协调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跨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本省重点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专项规划。

国土资源、规划、文化、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在编制与旅游业发展相关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和上一级旅游发展规划。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饮用水源地、森林公园、湿地等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突出地方特色,加强与周边地区和其他地区的旅游合作与发展,通过发挥旅游资源综合优势,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旅游一体化进程。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旅游资源开发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原貌。

依法需要审批或者核准的旅游资源开发项目,有关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利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等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保护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保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利用历史、文化、建筑等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保持其民族特色、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利用工业、农业、体育等社会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保持其内容与环境、景观、设施的协调统一。

第十三条 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经批准有偿出让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有偿转让的收入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管理。

旅游经营者在经营期内不按照旅游发展规划和合同约定对旅游资源进行开发利用,造成旅游资源严重破坏或者长期闲置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和措施,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加强跨区域旅游合作与经营,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与优势互补。

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整合旅游资源,开发具有江苏特色的主题旅游线路和产品,促进省内区域旅游联动发展。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旅游业发展需要安排财政资金,用于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形象推广等。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旅游业发展。鼓励投资者参与本省旅游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

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创新符合旅游业特点的金融、保险产品和服务;鼓励担保、再担保机构为旅游经营者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鼓励设立旅游业发展投资基金,扩大旅游业投融资渠道。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相应措施,扶持旅游商品研发,促进旅游商品和旅游装备制造业发展,弘扬本地传统品牌,培育、创新旅游商品品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增强旅游经营者的知识产权意识,提高旅游经营者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旅游经营者依托本地区的自然、人文、社会等资源,开发工业旅游、乡村旅游、文化旅游、红色旅游、体育旅游、研学旅游、养生旅游、会展旅游等旅游产品,健全旅游产品体系,推动观光、休闲、度假旅游协调发展。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发展游(邮)轮、游船、游艇等水上旅游,促进长江、运河、湖泊、近海等水上旅游航线和产品的开发,加强水上旅游的宣传和推广。

发展改革、交通、水利、海事、旅游等部门应当协同推进游(邮)轮、游船、游艇的码头、泊位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相关的旅游服务功能和配套设施。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房车露营地、自驾游基地,完善自驾旅游服务保障体系,为自驾旅游者提供道路指引、医疗救助、安全救援等方面的服务。

鼓励旅游经营者开发自驾旅游产品,鼓励汽车租赁公司开展异地还车业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落地自驾旅游的政策支持,促进落地自驾旅游管理制度化和服务标准化。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乡村旅游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扶持政策,推进乡村旅游扶贫、富民工程。

旅游资源丰富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乡村旅游发展纳入新农村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等相关规划,加强乡村旅游公共服务体系以及配套设施建设。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扶持城镇和乡村居民以及其他投资主体利用自有资源、乡村特色资源依法从事乡村旅游经营活动。具备相应条件的,公安及其消防机构、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准予相关行政许可的决定。

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旅游发展需要,依法保障旅游项目建设用地供给。

鼓励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废弃矿山矿区、废旧工业矿业厂房和边远海岛等开发旅游项目。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统筹组织全省整体旅游形象的推广工作,组织、协调旅游宣传推广活动和大型旅游节庆活动,开展与港澳台地区和国际间的旅游交流合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创新旅游营销模式,组织推广旅游形象。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旅游主管部门做好本地区旅游形象的组织推广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旅游专业人才培养,推进高等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与旅游经营者合作设立旅游人才培训、创业基地,加强旅游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导游人员管理和评价制度,建立完善导游人员职业等级、服务质量与薪酬相一致的激励机制。

第二十六条 鼓励旅游经营者建立旅游电子商务平台,发展旅游电子商务,提供个性化的定制和预约服务,实现信息查询、预订、支付和评价等在线服务功能。

支持有条件的旅游经营者开展互联网金融服务,建立在线旅游经营者第三方支付平台,拓宽移动支付在旅游业的普及应用。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鼓励旅游者利用带薪休假假期,错峰出行旅游。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公务活动和工会组织的职工疗养休养活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旅行社、乡村旅游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交通、食宿、会务等服务。

第二十九条 宾馆饭店的用水、用气、用电、用热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与工业企业同价。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旅游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体系,推行旅游业标准化管理。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会同旅游主管部门完善旅游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建立科学的旅游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开展旅游产业监测。

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旅游统计规范,建立统一的旅游数据采集系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相关旅游统计信息。

第三章 旅游公共服务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厕所等旅游基础设施,完善公共服务设施的旅游服务功能,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安全保障服务、交通便捷服务、便民惠民服务。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景点、线路、交通、气象、客流量预警、食宿、购物、医疗急救等旅游信息和咨询服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信息咨询中心或者自助式旅游信息多媒体设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春节、国庆节等法定节假日期间,向社会主要景区的客流量、游览舒适度指数以及旅游饭店接待状况等与旅游者相关的服务信息。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旅游基础信息数据库,并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实现互联互通,推进智慧旅游发展。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布局旅游交通线路,规划建设游客中转站、游客集散中心、景区连接线道路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并与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景区和通往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完善指引、旅游符号等标志设置。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旅游公共服务进社区,为社区居民旅游出行、旅游投诉维权提供便利。

鼓励旅行社、宾馆饭店、景区餐饮、娱乐等旅游经营者加强与金融机构、物流企业合作,为旅游者提供安全便捷的金融、物流服务。

鼓励旅游街区各类经营场所的内部厕所免费对旅游者开放。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明示优惠政策,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旅游者实行门票减免。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和社会力量参与旅游公共服务。

第三十八条 鼓励社会公众参加旅游志愿者活动,从事文明引导、游览讲解、旅游咨询等公益服务。

第四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三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经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拒绝违法的检查、收费、集资、摊派等;

(二)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旅游经营者尚未公开的旅游路线、营销计划、销售渠道、客户信息以及其他商业秘密;

(三)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违法或者违反公序良俗的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依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提供规范化的旅游服务;

(二)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三)保护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

(四)对旅游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执业规范、业务技能和安全防范培训;

(五)建立并落实旅游安全责任制度,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六)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导游、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经旅行社委派。旅行社对其委派的导游、领队的服务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导游、领队上岗时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携带旅行社提供的旅游行程单、旅行社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承运人签订的旅游运输合同副本或者证明。

导游证、领队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出借或者出租。

第四十二条 旅行社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其聘用的导游订立劳动合同,支付与其职业等级、服务质量相一致的劳动报酬,并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与导游、领队订立临时聘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及时支付包价旅游服务合同中载明的服务费用。

第四十三条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书面旅游合同的格式可以参照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推荐的示范合同文本。

旅行社使用自制格式合同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合同书面告知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四条 旅游景区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设置供水、供电、供气、停车场、厕所、通讯设施、无障碍设施等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在明显位置及时设置规范的中外文导向、安全警示标志标识牌,并公示咨询、投诉和救助的联系方式。

旅游景区开放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意见。

第四十五条 推行旅游景区专职讲解员服务制度。旅游行业组织可以派遣导游、领队为旅游景区提供临时讲解服务。

旅游景区管理机构或者经营者不得阻碍随团导游的讲解服务。随团导游在旅游景区提供讲解服务时,应当遵守旅游景区相关的讲解员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的门票以及旅游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第四十七条 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醒目位置公开其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并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旅行社从事网络旅游经营的,应当书面告知其所在地县级旅游主管部门。

网络旅游经营者应当与旅游者订立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的合同,收取旅游服务费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的,应当提供纸质或者电子形式的发票。

网络旅游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可靠,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代订服务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经营资质的经营者作为服务供应商。

第四十八条 旅行社租用客运车辆、船舶的,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承运人和已投保法定强制保险的车辆、船舶。

旅行社与承运人签订的旅游运输合同,应当明确运输计划,约定运输线路、运输价格、车辆和船舶的要求、导游或者领队的座位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承担旅游运输的客运车辆、船舶,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驾驶员、船员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座位安全带、消防、救生等安全设施设备,并保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第五章 诚信经营与文明旅游

第四十九条 旅行社、旅游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购物、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诚信经营,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遵守下列规定:

(一)信息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旅游者;

(二)公平竞争,不得有给予或者收受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诱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四)尊重和保护旅游者个人隐私,不得非法使用、披露旅游者个人信息。

第五十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时,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安排购物、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可以与旅游者订立补充合同,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

(二)不得通过安排购物、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向旅游者指定或者推荐不向社会其他公众开放经营的购物场所、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四)事先向旅游者明示约定的购物场所、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基本信息,同时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

旅游者在与旅行社书面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内购买商品,销售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商品销售者追偿。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旅游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采集和记录其信用信息。

旅游行业组织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对其会员进行诚信等级评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途径向社会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旅游经营者的下列信息:

(一)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自觉履行法定的信息公示义务,及时、真实公示其有关信息。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经营者信誉评价制度,组织旅游行业组织进行评估,听取消费者协会或者消费者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记录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信誉评价结果。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把文明旅游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文明旅游宣传工作,引导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增强旅游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当向旅游者宣传旅游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环保旅游,及时劝阻旅游者的不文明行为。

第五十五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二)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三)违反旅游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

(四)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旅游地文物古迹;

(五)参与、色情等活动;

(六)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因有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其承担法律责任或者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应当纳入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

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旅游者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通报旅游者本人,提示其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征信机构等部门通报其不文明行为记录。

第六章 旅游安全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的工作责任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安全生产监督、质监、公安、交通、工商、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将旅游安全作为突发事件监测和评估的重要内容,建立旅游安全联动机制,开展应急演练。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置旅游突发事件,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五十九条 发生自然灾害、流行疾病或者其他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情形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部门的通告,及时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旅游安全警示信息。

旅游者流量可能达到旅游景区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核定的景区游客最大承载量时,旅游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旅游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保障旅游者人身安全。

第六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参与高风险旅游项目的旅游者进行安全培训。

旅游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以及旅游从业人员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援和处置措施,向旅游、安全生产监督、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报告,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第六十一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相关的安全警示规定,违反安全警示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有关部门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以及旅游经营者采取的适当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引导建立涵盖旅游经营者责任险的旅游安全组合保险体系。

推行旅行社责任保险制度。旅游行业组织可以组织本省旅行社以及省外旅行社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集中投保旅行社责任险。

住宿、旅游景区和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依法投保相关责任保险,并且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险。

鼓励旅游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险。

第七章 旅游监督与管理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活动和旅游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采取经法定程序批准的综合执法等方式实施旅游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旅游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旅游市场和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旅游违法行为。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对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有权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导游、领队服务质量评价机制,指导旅游行业组织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培训的服务和监管。

第六十七条 旅游企业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区(点)等旅游企业的质量等级情况。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并公布投诉电话、网站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收到旅游者投诉后,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旅游、质监、公安、交通、工商、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价格等有关部门,可以在旅游旺季旅游者密集的景区、景点现场受理和解决旅游投诉。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旅游经营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未规定处罚,但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条 导游、领队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涂改、出借或者出租导游证、领队证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旅游景区管理机构或者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阻碍随团导游提供讲解服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运人或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客运车辆、船舶承担旅游运输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旅游者的。

第七十三条 旅行社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第七十四条 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旅规划运营例8

一、我以最近两次出差考察的云南盐津县和四川岳池县的乡村旅游项目为例,尝试分析部分乡村旅游项目现状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部分乡村旅游项目不顾实际情况,在远离客源市场、资源条件一般、区位条件一般、基础设施落后的地方盲目开发。

以云南盐津花香酒谷景区和落雁乡农业主题公园为例,主要问题表现在:1、两个乡村旅游景区远离城市和交通要道,花香酒谷景区和农业主题公园距离盐津县城交通距离约1小时,距离高速公路超过两小时,通景交通为乡道,交通可进入性低。2、区域内资源条件一般,没有深入挖掘地方乡村资源,模仿开发,缺乏创新。如开发目前城市周边景区较多的花海、摩天轮、科技馆、小木屋酒店、苗木培育研究中心等项目,缺乏旅游引爆点,难以对游客形成吸引力。由于交通区位差,项目本身又缺乏吸引力,在2017年短暂营业半年后,花香酒谷就不再运营,和农业主题公园一样,缺乏管理,景区逐渐荒芜。

(二)经营项目单调,服务质量不高,部分乡村旅游点旅游项目单一,只有简单的吃、住和观光,乡村旅游的其他要素发挥得不够。

以岳池县岳池农家景区为例,岳池农家项目是岳池县重点打造的乡村旅游项目,在2019年成功创建为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景区建设标准很高,距离岳池县城与高速公路只有不到半小时车程,区位较好,在春天花季期间,日游客接待量约五千人,但是目前景区仍然运营艰难,主要原因一是景区缺乏经营项目单调,以观光项目和配套项目为主,缺乏体验性项目和留客项目,游客来游览一圈后就会离开。二是景区没有文化内涵的挖掘,景区内感受不到陆游岳池农家的意境,也感受不到地方千年历史的积淀和令人向往的田园生活方式。只有网红项目的堆砌,比如稻田集装箱酒店、充满现代城市风格装修的咖啡馆和餐厅等。三是缺乏专业的运营团队,景区的稻田酒店出租给不懂运营的私人老板,造成资源浪费。

(三)景区独立发展,缺乏与周边乡村产业的连接,对周边乡村的发展带动有限。

以盐津的乡村旅游项目和岳池的岳池农家项目为例,这些项目主要功能是旅游,主要的盈利点也在旅游上,没有做到与周边的产业联动发展,周边没有围绕景区形成产业集群,景区也没有农产品的展示销售点,也没有为周边对产业发展带来客流。景区是独立发展的,即使盈利也只是景区盈利,对乡村的带动作用不大,因此也难以吸引人才回乡。

二、针对上述问题,我提出以下建议:

(一)树立“先策划,后规划”的理念

首先,要树立 “先策划,后规划”的科学规划理念。科学规划是发展乡村旅游的前提,也是搞好各项后续工作的基础。在开发前,先对项目进行策划,明确自身优势,把握市场需求,确定项目发展方向,研究项目可行的运营模式。策划定先明确项目发展方向和目标,才能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规划。

(二)突出特色,深入挖掘地方资源,打造精品

文旅规划运营例9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规划、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旅游经营、旅游者的旅游活动和旅游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发展旅游业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行业自律的原则,坚持旅游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相结合,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旅游区(点)、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经营旅游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组织协调、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旅游服务质量执法监督检查和旅游投诉的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规范行业竞争,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旅游促进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旅游资源的普查和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建设。

第八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统一规划。编制旅游规划应当在资源普查和评估的基础上,突出地方特色,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

编制自然生态保护、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等专业规划,应当注重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旅游业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的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旅游业发展规划应当广泛听取公众意见,报请上一级人民的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评审。

经批准的旅游业发展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旅游项目建设,培育旅游品牌。

鼓励和支持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文化内涵的旅游项目和旅游商品。

扶持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旅游项目。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旅游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旅游建设项目立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重点旅游城镇的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其布局、环境和历史风貌。

开发旅游资源和建设旅游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发建设破坏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旅游项目。

第十二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交通建设时,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优先安排通往主要旅游区(点)的交通建设项目。

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承运旅游团队的旅游客运车辆,可以在本省内跨行政区域运行。

第十三条 旅游资源可以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承包、租赁等形式,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度分离,促进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取得旅游资源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旅游等相关规划进行保护和开发利用,不得过度开发。

第十四条 对具有重要历史、科学、文化、艺术、生态价值的旅游区(点),实行游客容量控制。

旅游区(点)接待游客时段的最大控制容量,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公告并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旅游宣传,向国内外推介本行政区域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民俗风情等,开拓旅游客源市场。

第十六条 鼓励通过有关专业会议、展览交易、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科技交流、旅游节庆等活动,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公务活动中的交通、住宿、餐饮等事务委托旅行社办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推进区域旅游经济合作,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消除区域间的旅游开发、服务和贸易壁垒。

鼓励本省旅游经营者加强同省外旅游经营者的联系与合作。鼓励省外旅行社组织旅游团队直接来本省进行旅游活动,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在公共交通枢纽、重要的商业街区,设置公益性旅游咨询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旅游信息咨询服务。重要旅游城市应当设立旅游服务中心。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旅游信息化建设,建立旅游信息库,健全旅游信息网络。

第十九条 旅游区(点)应当设置区域界限标志、服务设施标志、游览导向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并在显著位置公示旅游咨询、投诉和救助电话。

旅游区(点)按照旅游规划、相关规划及国家等级旅游区(点)标准设置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餐饮、购物、表演、摄影、座椅、公厕、垃圾箱等配套服务设施。

禁止擅自在旅游区(点)摆摊、设点。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人才培养和引进,发展旅游职业教育,依法推行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第三章 旅游经营

第二十一条 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应当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旅游从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遵守商业道德,为旅游者提供良好服务。

旅游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其从业人员进行旅游职业道德教育和在职岗位专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及服务质量。

第二十三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旅游项目的价格及收费应当符合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

旅游区(点)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单一门票和联票,供旅游者自主选择,禁止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

旅游区(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现役军人、老年人、残疾人、全日制在校学生等特定对象减免门票。

第二十四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健全内部安全管理机构,指定专门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人民的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纠缠、胁迫、诱骗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

(二)冒用其他旅游经营者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

(三)制作、虚假旅游信息,向旅游者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

(四)在旅游过程中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中止服务;

(五)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变更约定接待计划;

(六)以零团费、负团费等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旅游产品;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并采用国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的格式合同示范文本。自费项目应当在旅游合同中注明,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合同约定购物的,应当明确购物场所、购物次数和停留时间。旅游者有特殊需求的,可以与旅行社特别约定。

旅行社因招徕、接待旅游者,与其他旅游经营者发生业务往来的,应当选择具有资质的旅游经营者,并订立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旅行社的门市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签订旅游合同或者聘用、委派导游和领队。

第二十七条 旅行社应当与导游、领队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工资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导游、领队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旅行社需要临时聘用导游人员的,应当在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的导游中聘用,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旅行社不得聘用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从事导游活动。

第二十八条 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导游资格证书,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向省人民的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导游活动。

导游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服务,按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导游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 旅游区(点)讲解人员可以在所在的旅游区(点)内从事讲解服务,并接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从事旅游客运、旅游团队购物、旅游管理咨询、旅游网络营运的企业应当报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从事旅游客运经营的企业,应当具有道路客运的资质,并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旅游客运汽车、船舶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旅游运输合同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运输线路,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和船舶,不得擅自搭载与旅游团队无关的人员,不得中途甩团甩客。未按照约定路线运输或者擅自变更运输工具,增加运输费用的,

旅行社和旅游者有权拒绝支付增加的运输费用;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退还多收的费用。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旅游客运延迟运输的,旅游客运企业应当及时告知旅行社和旅游者,并协商妥善解决。

第三十二条 旅游购物场所应当诚信经营,公平交易。

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购买了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退换;旅行社与购物场所有串通欺诈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旅行社应当与购物场所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旅游网络经营者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旅行、住宿、交通、餐饮等旅游信息中介服务,应当从具有资质的旅游经营者中选择服务提供方。

第三十四条 旅游饭店(宾馆、餐馆、度假村、家庭旅馆等)、旅游区(点)实行星级、等级评定。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取得星级、等级的旅游饭店(宾馆、餐馆、度假村、家庭旅馆等)、旅游区(点),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和范围提供服务。

禁止违规使用星级、等级标志或者称谓。

第三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制作和保存完整的业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第四章 旅游者

第三十六条 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

(二)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三)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服务方式,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拒绝强制交易;

(四)了解旅游服务的内容、项目、规格、费用等真实情况;

(五)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本条例规定,获得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

(六)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赔偿;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

(二)遵守旅游安全、卫生等规定,不得进入设有警示标志的危险区域;

(三)保护旅游资源、旅游环境,爱护旅游设施;

(四)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五)尊重旅游从业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旅游经营者侵害或者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投诉、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目标考核奖励机制和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旅游经营者的旅游设施和旅游服务质量实行标准化等级评定管理,并向社会公告;

(二)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违反旅游规划、破坏旅游资源、影响旅游功能的行为;

(三)制定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发生旅游安全事故时,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四)建立健全旅游投诉制度,依法受理和及时处理旅游者的投诉;

(五)对旅游行业协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十一条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者调整旅游区(点)门票价格前,应当听取同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重点旅游区(点)门票价格的制定或者调整,应当按照规定召开价格听证会。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旅游行政执法过程中可以询问相关人员,可以查阅、复制相关文件和资料,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四十三条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对旅游者的投诉,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对涉及旅游质量保证金赔偿的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其他投诉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涂改、买卖、转借旅游从业证书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五)项规定,在旅游过程中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中止服务,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变更约定接待计划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经营者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业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项规定,以零团费、负团费等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旅游产品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变更旅游运输线路,更换运输车辆和船舶,搭载与旅游团队无关的人员,中途甩团甩客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违法使用星级、等级标志或者称谓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未作处罚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物权利、徇私he 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文旅规划运营例10

二、总体思路与工作目标

(一)发展思路:以党的十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打造“文化旅游名县”为目标,以桔园、南沙湖、张骞墓景区为重点,整合旅游资源,加快产品开发,优化发展环境,打响“张骞故里·神奇桔乡”旅游品牌,推动旅游景区由生态观光向休闲观光、会议度假、文化体验并重的方向转变,加速推进旅游产业全方位、大跨度、跳跃式发展。

(二)发展目标:“十二五”期间,旅游接待人数年均增长25%以上,旅游综合收入年均增长40%以上。到2015年,全县旅游接待人数达到350万人次、力争达到400万人次,旅游综合收入达到14亿元、力争16亿元;建成4A级旅游景区1个,力争建成四星级旅游饭店1个。旅游产业体系更加健全,市场竞争力明显提高,旅游产品更加丰富和成熟,旅游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功能更加完善,旅游业的辐射带动功能得到充分发挥,旅游业成为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把建成一流特色旅游目的地。

三、主要任务

(一)推进重点景区开发建设步伐。按照“三大板块”布局,集中力量开发桔园、张骞墓和南沙湖三大重点景区。

1.重点开发区。以打造国家5A级旅游景区为目标,按照“一心、四区、一轴线”规划布局,突出休闲功能,彰显文化特色,倾力开发休闲养生、会议度假、文化体验等适合不同人群的旅游项目,加快推进以地母文化观光体验为主题的宗教文化区、以会议休闲为主题的、以养生度假为主题的明珠湖景区、以生态观光和水文化体验为主题的鸟语林景区等景观节点建设步伐,增设休闲娱乐项目,改善餐饮住宿条件,积极发展南沙鲜鱼为代表的特色餐饮,举办高规格的路亚赛事,力争用3-5年时间,将其建成区域性热点旅游景区。

2.积极开发张骞墓景区。以张骞墓申遗为契机,深入挖掘张骞文化内涵,高标准编制旅游发展规划,以“畅游丝绸路,拜谒博望侯”为主题,借助国家大丝绸之路的品牌效应和张骞的名人效应,把张骞墓打造成丝绸之路国际旅游线路上重要的景观节点,创造条件在创建中国外交官培训基地,努力将张骞墓景区打造成乃至开拓国际旅游市场的窗口。

3.推进桔园景区转型升级。以打造“中国柑桔生态观光第一园”为目标,针对景区资源特点和存在问题,编制提升规划,并尽快启动新一轮开发建设,不断丰富景区文化内涵和游览内容,积极探索市场化运营模式,推动景区由生态观光向休闲度假转变,把桔园打造成内涵丰富、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的精品景区。

(二)加强旅游设施建设。依照“舒适、便捷、顺畅”的要求,加快建设和改造县道与旅游景区(点)的连接道路,重点支持上元观通往南沙湖、108国道通往张骞纪念馆的旅游专线道路建设,积极支持、引导汽车客运企业开辟通往重点旅游景区的公交专线,尽力解决交通对旅游产业发展的制约问题。加强景区停车场、厕所、游客服务中心、旅游购物商店等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具有鲜明视觉效果和有效引导作用的旅游交通标识,完善景区旅游信息咨询查询系统。进一步加大城市绿化、美化、亮化、净化水平,完善城区主要道路、广场、宾馆等公共场所和营业场所的公共信息标识,加快星级酒店建设和大众型文化休闲场所、洗浴中心、保健场所、足疗、酒吧等服务业发展,打造历史风貌街区、特色小吃城、旅游商品购物超市,开发旅游休闲、户外运动和晚间娱乐项目,提升城市商业街区、餐饮街区和商务酒店的经营管理水平,满足游客多样化需求。

(三)开发富有地方特色的旅游产品体系。依托桔园、南沙湖、柳林航空工业园、张骞墓等优势资源,深入挖掘柑桔文化、地母文化、张骞文化等特色文化、传统民俗风情和地方饮食文化,陆续串联古路坝、宝山遗址、李固墓、洞阳宫等景点,大力开发农业生态观光游、乡村休闲游、宗教祈福游、周末度假游、文化体验游等特色旅游产品,建设一批规划合理、风光独特的休闲农业示范点;鼓励、扶持旅游景区(点)设立文艺表演中心,建设大众型文化休闲场所、酒吧风情文化街、茶楼街、旅游购物街;制定旅游商品生产和开发规划,积极鼓励和支持研发具有特色、方便游客携带且适销对路的旅游工艺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重点扶持集设计、开发、生产销售为一体、有一定经营规模和市场开拓能力的旅游商品开发龙头企业,规划建设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旅游购物场所,命名一批“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和“旅游购物放心店”,带动旅游商品开发、生产和销售。

(四)加大旅游宣传促销力度。建立完善政府形象宣传与企业品牌宣传紧密结合的旅游营销机制,形成政府主导、企业主体、部门联动、区域联合的促销格局。精心办好桔子花节、柑桔旅游文化节等重点品牌节庆活动,坚持在中省市主流媒体上做全县旅游形象宣传,鼓励旅游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产品促销活动,大力开展网络营销,高品位制作旅游画册、旅游指南、旅游招商项目册和宣传折页等宣传品,加大与旅行社的合作力度,建立旅行社地接奖励制度,推动桔园、张骞墓和南沙湖景区进入西安和旅游团队营销线路。

(五)加强旅游市场监管。大力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全面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相互配合、协调发挥作用的综合协调管理机制,共同规范、治理旅游市场,切实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完善旅游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加强旅游市场综合治理,严厉打击违规旅游经营活动,净化旅游消费市场;加强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诚信旅游创建活动,建立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登记和评价制度;落实旅游经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完善安全设施,健全旅游紧急救援体系。深入实施《旅游服务质量提升纲要》,以游客满意度为基础,以人性化服务为方向,狠抓质量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全面提升服务质量。深入宣传贯彻旅游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认真开展景区创A、饭店创星、旅行社创强工作,实行旅游餐馆、商店、农家乐推荐制度,建立规范的景区(点)、饭店、旅行社管理制度。加强旅游从业人员的教育管理和培训工作。

(六)加强旅游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人才兴旅战略,加大对旅游人才资源开发的投入,建立旅游教育培训基地,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加强旅游经营、项目策划、市场营销、决策管理队伍建设。加大旅游从业人员和涉旅人员的培训,全面推行旅游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不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将旅游人才培养列入全县人才振兴计划,支持旅游企业引进高端经营管理人员并纳入县人才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加强旅游从业人员社会保障,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和县级领导包抓重点景区责任制,充分发挥县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的作用,定期研究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和重点、难点问题,督促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各有关镇、部门要把旅游业放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靠前指挥,对旅游业发展集中谋划、定期研究、破解难题,确保领导力量到位、职能责任到位、政策措施到位。

(二)科学编制旅游规划。牢固树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严格保护的前提下,对旅游资源进行科学开发、永续利用,修订、提升全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重点景区规划,编制乡村旅游发展规划,以科学规划引领旅游发展。旅游规划和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物保护规划、城市规划、文化规划、交通规划等相关规划要与旅游规划有机结合,大型市政项目应体现旅游功能,努力构建种类完备、定位准确、特色突出、游线完整的旅游产品规划体系。

(三)深化旅游体制改革。除法律禁止的领域外,旅游业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坚持景区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形成资源统一管理、企业市场化运作的景区管理运营模式。创新旅游、林业、风景名胜、宗教等互动机制,建立既能发挥各自优势、又能融合发展的工作机构,推动景区加快发展。组建市场化开发主体,成立独立的景区开发运营公司,作为景区开发、建设和运营平台。鼓励各类资本以兼并、买断等多种方式进入旅游产业,积极参与旅游景区开发、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旅游商品和纪念品开发等项目的建设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