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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汇报材料模板(10篇)

时间:2022-03-02 17:53:14

人民银行汇报材料

人民银行汇报材料例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 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 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八条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九条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进行;其外汇收支、进出口核销、国际收支申报按机构管理。?

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取得个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执业证明,并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个人。?

(二)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进口的,本人凭其与企业签定的进口合同或协议购汇,所购外汇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划转至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个体工商户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办理出口的,可通过本人的外汇结算账户收汇、结汇。结汇凭与企业签订的出口合同或协议、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企业将个体工商户名称、账号以及核销规定的其他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后,可以将个体工商户的收账通知作为核销凭证。?

(三)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个人旅游购物报关单办理。?

第十条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

(二)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

(三)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

(四)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投保外汇保险须符合国家规定;?

(五)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

(六)法律、会计、咨询和公共关系服务收入:付款证明、协议或合同;?

(七)职工报酬:雇佣合同及收入证明;?

(八)境外投资收益: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明文件、利润分配决议或红利支付书或其他收益证明;?

(九)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第十一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一)房租类支出: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发票或支付通知;?

(二)生活消费类支出:合同或发票;?

(三)就医、学习等支出:境内医院(学校)收费证明;?

(四)其它:相关证明及支付凭证。?

上述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应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

第十二条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购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购汇及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人民币收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材料(含税务凭证)办理购汇。?

(二)原兑换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兑换水单办理,原兑换水单的兑回有效期为自兑换日起24个月;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第十四条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

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境外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办理。?

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经常项目项下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十五条 境外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汇出境外,按以下规定在银行办理:?

(一)外汇储蓄账户内外汇汇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手持外币现钞汇出,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还应提供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办理。?

第三章 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需外汇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办理相应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境内个人及因经济利益关系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境外个人,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返程投资的,所涉外汇收支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境内个人可以使用外汇或人民币,并通过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境外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等金融投资。?

第十八条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所涉外汇业务,应通过所属公司或境内机构统一向外汇局申请获准后办理。?

境内个人出售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等项下股票以及分红所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公司或境内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可以结汇,也可以划入员工个人的外汇储蓄账户。?

第十九条 境内个人向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保费,应持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付款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

境内个人作为保险受益人所获外汇保险项下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可以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也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 移居境外的境内个人将其取得合法移民身份前境内财产对外转移以及外国公民依法继承境内遗产的对外转移,按《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买卖商品房及通过股权转让等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所涉外汇管理,按《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境外个人可按相关规定投资境内B股;投资其他境内发行和流通的各类金融产品,应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进程,逐步放开对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以及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外汇局按账户主体类别和交易性质对个人外汇账户进行管理。银行为个人开立外汇账户,应区分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结算账户、外汇储蓄账户、资本项目账户。

第二十五条 外汇结算账户是指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开立的用以办理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的账户。其开立、使用和关闭按机构账户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个人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应当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所开立账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

第二十七条 个人开立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账户、特殊目的公司专用账户及投资并购专用账户等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及账户内资金的境内划转、汇出境外应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八条 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资金境内划转,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本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二)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有效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

(三)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账户间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人外汇结算账户与外汇储蓄账户间资金可以划转,但外汇储蓄账户向外汇结算账户的划款限于划款当日的对外支付,不得划转后结汇。?

第三十条 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银行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经外汇局签章的《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附1)为个人办理提取外币现钞手续。?

第三十一条 个人向外汇储蓄账户存入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海关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银行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银行应在相关单据上标注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及存款日期。

第五章 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 具有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并已接入和使用个人结售汇系统的银行,直接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第三十三条 各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申请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应满足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技术接入条件(附2),具备经培训的技术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并能维护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四条 银行应按规定填写个人结售汇系统银行网点信息登记表,向外汇局提出系统接入申请。外汇局在对银行申请验收合格后,予以准入。?

第三十五条 除以下情况外,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都应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一)通过外币代兑点发生的结售汇;?

(二)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结汇;?

(三)外币卡境内消费结汇;?

(四)境外卡通过自助银行设备提取人民币现钞;?

(五)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

第三十六条 银行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时,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查询个人结售汇情况;

(二)按规定审核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上逐笔录入结售汇业务数据;?

(四)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打印结汇/购汇通知单,作为会计凭证留存备查。?

第三十七条 外汇局负责对辖内银行业务操作的规范性、业务数据录入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等进行考核和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个人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年度总额内的购汇、结汇,应分别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书、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其他情况代办的,除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书外,还应提供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配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指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或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或公安部门、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

第三十九条 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外汇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对银行和个人应分别处以人民币3万元和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20xx年 2月1日起施行。?

个人外汇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对于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以内的,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下凭规定的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境外个人购汇主要是审核其人民币来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境外个人购汇时,对于当日累计兑换不超过等值500美元(含)以及离境前在境内关外场所当日累计不超过等值1000美元(含)的兑换,可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额度的,凭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

目前,个人外汇流入、流出管理仍带有外汇资金短缺时期宽进严出管理的痕迹。个人从境外收入的外汇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入账手续;境内个人从外汇储蓄账户向境外汇出外汇用于经常项目支出的,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直接在银行办理;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凭规定的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境外个人从外汇储蓄账户向境外汇出外汇用于经常项目支出的,直接在银行办理。

个人账户不再区分现钞账户和现汇账户,统称为个人外汇储蓄账户,统一管理。个人外汇储蓄账户的开立、使用、关闭等业务均在银行直接办理。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和配偶)账户中的资金可在银行办理境内划转。个人从事对外贸易可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视同机构外汇账户进行管理。

个人外币现钞业务主要包括存入、提取、汇出和携带。

人民银行汇报材料例2

一、本通知所称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是指在约定期限内交换约定数量人民币与外币本金,同时定期交换两种货币利息的交易协议。本金交换的形式包括:(一)在协议生效日双方按约定汇率交换人民币与外币的本金,在协议到期日双方再以相同的汇率、相同金额进行一次本金的反向交换;(二)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利息交换指双方定期向对方支付以换入货币计算的利息金额,可以固定利率计算利息,也可以浮动利率计算利息。

二、现阶段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办人民币兑美元、欧元、日元、港币、英镑五个货币对的货币掉期交易。

三、具备银行间远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的境内机构可以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实行备案制管理。

具备本通知第三条规定资格的境内机构,在开展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之前,应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开办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的申请;申请机构开展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的风险内控制度。

备案材料交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初审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自收到中国外汇交易中心递交的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通知规定的条件向申请人下达备案通知书,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抄送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五、开展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货币掉期中人民币的参考利率,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具有基准性质的货币市场利率,或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存贷款基准利率;货币掉期中外币参考利率由交易双方协商约定。

(二)境内机构开展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规定及有关外汇管理规定。

(三)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办理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应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

(四)为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办理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交易双方须签订主协议。主协议和成交记录(包括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打印的交易单等)共同构成书面交易合同。交易双方认为必要时,可签订补充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等做出明确约定,补充协议是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货币掉期交易合同达成后,交易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并按交易协定内容进行清算。

(六)货币掉期交易发生违约,对违约事实或违约责任存在争议的,交易双方可以根据交易合同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并于接到仲裁或诉讼最终结果的次一工作日12∶00之前,将最终结果送达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应在接到最终结果的当日公告。

六、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负责提供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系统,并依据本通知制定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规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实施。

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对交易进行日常统计和监控,应将统计信息和有关情况于次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并及时向市场披露有关信息,但不得泄漏非公开信息或误导市场参与者,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人民银行汇报材料例3

中图分类号:F832.6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4392(2008)07-0039-02

一、近年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监管政策概述

2002年至200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相继出台了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方式和审核的通知,政策对资本金结汇的方式和材料审核等进行了调整,调整的主要内容:一是资本金结汇业务由原来外汇局核准改为授权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审核办理;二是一次结汇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需凭企业提供的有关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直接向其指定的收款人进行支付;三是简化结汇手续。对于企业支付工资、留存备用金或结汇资金在20万美元以下结汇(含20万美元)的小额支付,可以不要求申请企业提供书面支付命令而将结汇资金进入申请企业人民币账户,但该企业在办理下一笔结汇时,应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的用途明细清单。政策的出台,减少了企业资本金结汇需到外汇局审核的环节,给予企业极大的便利。标志着外汇局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的管理也由事前审批转向事前便利,事后监管。因此,如何在进一步便利企业的前提下有效加强资本金结汇业务的监管就成为外汇管理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当前资本金结汇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

目前,对资本金结汇的主要方式是支付命令制度,企业必须有正常合理的需要才可以实现资本金结汇,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违规外汇资金的流入,增加了投机资本套利成本。但是,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量仍然出现不减反增的势头。以晋城为例,2007年下半年,资本金结汇额较上年同期增长768%。从检查情况看,资本项目结汇政策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实施效果不理想。

(一)人民币升值加快,驱使企业急于结汇,采取化整为零,规避限额,分拆结汇

对一次结汇超过20万美元的要求提供的资料及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支付管理较为严格,大多数企业由于难以提供相应的合同及发票等结汇资料,往往将一笔大额汇入款进行分次结汇,以便规避单笔超20万美元资本金结汇的监管。由于对后一笔结汇的时间跨度外汇政策没有限制,所以企业把大额资金结汇变额度为频度结汇,规避大额资本金结汇的监管制度。

(二)政策规定模糊,银行真实性审核困难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一次性结汇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应要求申请结汇的企业提供有关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直接向其指定的收款人进行支付。实际操作中,银行只能对其提供的材料进行表面性审核,其材料的真伪难以鉴别。对于结汇用途的规定仅要求其应与投资项目相关,而且在表述时也较为笼统,银行业务人员在操作时难以把握。在这种情况下,结汇业务审核部门缺乏对结汇资金用途合规性和合理性的判断依据,不能达到其应有的监管效果。表现在企业申请结汇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结汇后人民币资金未足额划转。

(三)违规罚则缺失,政策刚性约束乏力,利益驱使,导致银行代位监管流于形式

1.外汇局监管手段单一,对企业结汇后人民币资金流向监管乏力。外商投资企业由于需要而将外汇资本金账户和人民币基本账户开设在不同的银行或同一银行的不同营业场所,同时,外汇局对企业结汇后人民资金流向缺乏监管依据,客观上导致外汇局对企业的资本金流向失去了有效的监控。政策规定:20万美元以下结汇,人民币资金可以进入本企业人民币账户,这部分资金外汇局尚可通过银行了解其使用过程,进行一定的监管,但20万美元以上结汇人民币资金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收款人的,其是否转出、转出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收款人与结汇企业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行为等,这些信息外汇局均无法掌握,形成监管上的盲点。

2.材料审核流于形式。正常情况下,企业申请资本金结汇只需提供外汇登记证、结汇申请书、支付命令等材料就可以办理,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银行拓展业务、增加收入等需要与企业之间存在利益制衡关系,其在作为直接业务受理者的同时,也是直接利益获得者,在受理企业资本金结汇业务申请时,往往不对企业资本金结汇进行实质性的审核,只求形式合格,就予以办理。政策规定20万美元以上结汇提供书面支付命令、20万美元以下结汇在下一次结汇中提供最近一次结汇资金的用途清单或发票,由于规定对材料提供方面界定过于模糊,基层外汇管理部门、外汇指定银行及企业理解不同,大部分企业提供的是用途清单,有的企业不提供支付命令,直接以结算业务申请书替代支付命令,银行出于经营及利益的考虑,往往会忽视了对支付命令通知书的审核,而基层外汇管理部门由于不对企业资本金结汇业务进行直接操作,导致资本金结汇材料审核流于形式。

三、资本金结汇监管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一)完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增强政策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1.明确银行代位监管应承担的责任、义务。从法规层面规范银行的自律行为,强化其合规经营理念。对银行未按要求审核企业提供材料,或审核流于形式、把关不严,甚至从自身利益出发,协同企业规避外汇政策规定的,外汇局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其资本金结汇的授权资格。在法律层面赋予银行对结汇人民币资金流向的监测权力。

2.完善资本金结汇相关政策规定。一是统一企业书面支付命令格式,明确支付命令所需的相关要件;二是制定统一的资本金结汇监测报告格式,对报告的内容进行明确,并要求银行定期报送,该报告应能全面反映企业资本金结汇的笔数、金额及人民币资金流向和资金可疑情况,避免银行的敷衍了事;三是全面清理和完善现有外汇管理法规,建立科学、简明、实用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

3.取消资本金结汇支付制,引入“核销”制度。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完毕,银行逐笔登记企业资本金结汇情况及人民币用途明细清单,对大额支付以资本金使用合同为单位,待合同完成后,要求企业一次性地按资金用途明细清单提供结汇后的资金使用凭证,如增值税发票、银行对账单等,核实其资本金结汇后人民币资金使用的真实性。

(二)强化监管,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在现场检查中的作用

1.建立和完善非现场监管体系,提高外汇检查实效。加强非现场监管基础建设,运用科技手段提升非现场监管效力,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在现场检查中的作用。依据对外汇指定银行的非现场等级考评和现场检查情况,从市场准入、业务审批、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对银行实行分类监管。

2.加大对资本金结汇真实性审核的监管。银行在审核企业办理20万美元以上结汇时,除要求提供具备真实贸易背景的交易合同外,同时提供交易对方企业的基本资料,如属关联企业则对该笔结汇资金进行重点关注,并对该企业人民币账户资金往来进行核对,查看是否出现资金回流现象。同时对企业20万美元以下结汇方式进行限制,要求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如20万美元以下结汇次数达到3次以上者,须到当地基层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并提供资本金结汇频繁原因及前3次的资金用途材料。

(三)加强与政府部门间协同管理,确保利用外资质量和央行宏观调控政策的一致性

人民银行汇报材料例4

商业信用融资是企业之间在买卖商品时,以商品形式提供的借贷活动,是经济活动中的一种最普遍的债权债务关系。

商业信用融资的优点是筹资便利。利用商业信用筹集资金非常方便,因为商业信用与商品买卖同时进行,无需另外办理正式筹资手续,筹资成本低。与其他筹资方式相比,商业信用筹资限制条件较少,选择余地较大,条件比较优越。

根据操作方法的不同,商业信用融资一般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第一,应付账款融资。主要是企业购买货物未付款而形成的对供货方的欠账,即卖方允许买方在购货后的一定时间内支付货款的一种商品交易形式。

在规范的商业信用行为中,债权人(供货商)为了控制应付账款期限和额度,往往向债务人(购货商)提出信用政策,包括信用期限以及给买方的购货折扣与折扣期,如“2/10,n/30”,2/10:表示如果买方在lO天内付款,可以按售价享受2%的折扣;N/30:表示企业允许客户最长的付款期限为30天,如果客户在2l至30天付款,则不能享受现金折扣优惠。

第二,商业票据融资。主要是由金融公司或某些企业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利的凭证。如汇票、本票、支票等。企业商业票据融资的特点首先是无担保。企业在融资时无实体财产作抵押担保品,只以发行公司的声誉、实力地位作担保。其次,期限短。一般来说,大中型公司商业票据的发行期限为1-6个月,大型金融公司的发行期限则为1-9个月,最短的有以几天来计期的商业票据。再次,见票即付、利率低。商业票据有明确的到期日,到期时债务人必须无条件地向债权人或持票人支付确定的金额,而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拒绝或延期支付。商业票据利率一般低于银行贷款利率但高于国库券利率。利率差距的幅度因发行时间、发行公司状况、金融市场货币供求情况的不同而发生变化。最后,商业票据融资方式不像其他融资方式那样受到较多法律法规限制,而且没有最高限额限制。

第三是预收货款融资,主要是销货企业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在交付货物之前向购货企业预先收取部分或全部货物价款的信用形式,相当于销货企业向购货企业先借一笔款项,然后再用货物抵偿。

使用商业信用融资,企业必须具备3个前提条件:首先是企业有一定商业信用基础,即企业提供的服务或者产品在市场上,在消费者心目中具有较高的地位。其次,企业让合作方也能受益,现在商界常言:做生意不能一根甘蔗从头吃到尾,要留一定的利润空间给对方,生意才能长期做下去。同样,企业只有达到借贷双方的“双赢”,才能使商业信用得以延续。再次是,使用商业信用须谨慎。既然是商业信用,就要求企业在运用时一定不要超出企业的债务承受能力,要言必信,行必果。否则一旦到期信用无法兑现,不仅使别人受到损失,更会破坏企业自身的信誉,严重的就变成了商业诈骗。

记者发现商业信用融资激活了企业的融资空间,北京某机械加工厂是一家典型的中小企业,由于生产规模不断扩大,需要大量资金,但因企业规模小,难以找到担保人,从银行取得贷款很困难。该公司老板张先生深刻体会到融资的难处:即便银行答应贷款给你,但经过一番审查、审批下来,所谓的良机早已失去。但自从该公司与北京某银行合作后,票据融资多次为该公司带来发展机会,该公司累计贴现1330万元,且均在两个工作日内取得资金,企业不再因为流动资金紧张而失去发展机会,并推动了扩大再生产。而通过票据融资,该公司在财务管理水平上不断获得改善,这是融资之外带给企业的最大收获。

北京某钢材企业的王某也品尝到了商业信用融资的便利。今年夏季,王某与某贸易企业签订合同购买了4000吨钢材。钢材入库后,按理他应该马上付款,但在此时,市场上铜材畅销,如果他推迟付款,就可以将这笔资金用来购买更多的钢材,出售后可获取较大利润。于是,他就与该贸易企业签订商业信用台同,延期付款,同时补偿对方7万元的占用资金费,这样一下子把资金运动开来,多获取了100万元的利润。

银行支持商业信用的发展

目前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上海浦发银行等多家银行都支持企业进行商业信用融资。

记者了解到,华夏银行推出的票据融资有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具体而言,华夏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适用于法人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商品或劳务交易,产生的正常款项的支付结算。币种为人民币。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企业申请材料有:信贷业务申请书;出票人的资格证明文件;出票人近三年的财务报表、报告以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注明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方式的真实商品交易或服务合同;出票人到期支付票款的资金来源证明,包括销售合同、资金计划等。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为客户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资金需求提供信贷支持。企业申请材料有:信贷业务申请书;申请贴现的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及复印件;申请人资格证明材料;上年度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相应的商品交易合同及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是持票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转让给本行,本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融资行为。企业申请材料有:信贷业务申请书;申请贴现的未到期商业承兑汇票及复印件;申请人资格证明材料;上年度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相应的商品交易合同及增值税发票复印件;拟采用第三方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担保的,比照保证、抵押或质押贷款提供相应资料。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人民银行汇报材料例5

1、《通知》第四条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a、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b、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支付命令函是指由企业或个人签发,银行据以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对外支付的书面指令。

c、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金用途等。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人民币贷款,须提交该笔贷款资金已按合同约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的说明。

d、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须附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的回函)。

e、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格式见附件2)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f、银行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企业备用金结汇的,企业无需提交第(三)、(五)项文件,其资本金账户利息可凭银行出具的利息清单直接办理结汇。银行应当根据上述材料认真审核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如发现各项材料之间不能互相印证或者存在矛盾的,不得为该企业办理相关业务。

2、银行在执行文件规定、为客户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时遇到的值得探讨的问题。

a、资本金结汇提供的凭证不够明确。

关于支付命令函。支付命令函是指由企业或个人签发,银行据以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进行对外支付的书面指令,但企业在实际支付人民币时,银行都有严格的格定,使用银行统一的指定的凭证,比如,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做一笔电汇,企业必须填写一份《结算申请书》并且加盖企业预留的印签章。特别是在大部分银行,外汇业务和人民币结算业务是相互独立的,所以企业在相关外汇部门结汇之后,资金会划转到该企业人民币帐户的开户网点,再由企业到该网点填写结算单据进行支付。综上,在实际操作当中,支付命令函只是成了企业资金用途的说明,作为资本金结汇留存资料的一部分,留存在经办外汇结汇部门,而非如《通知》所指的“对外支付的书面指令”。

关于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通知》中提到的证明文件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金用途等。该项规定明确了凭以结汇的支付通知必须包含的要素,即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金用途等,但是通过对近年来资本金结汇业务的观察发现,有些合同当中内容过于简单,难以确定真伪,甚至部分客户结汇时提供不出相关的合同或支付通知,或者支付通知当中,要素缺少,特别是收款人名称及银行帐户号码、资金用途等。这类现象并不是个别现象,而几乎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目前工作人员在受理业务时,仅能对客户所提供的单据进行表面真伪判断,无法真正追究交易背景。

关于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通常有进帐单、结算业务申请书、银行扣帐回单等。但是证明其使用后取得的发票,经常碰到以下问题:一是《通知》中没有明确是哪一类发票;二是分次结算的货款,需在企业支付最后一笔货款后才能取得发票,但是银行很难了解到企业真正何时取得发票;三是部分付款根本无法取得相关的发票,比如结付给个人的货款,个人是很难提供发票的。一般情况下,企业能提供相关的增值税发票,但是对于第二及第三类现象,只能要求企业提供收款人收到款项的收据。

b、资本金结汇之后的用途难以判断。

碰到这样一个案例:A公司和B公司是关联公司,A公司前往银行进行资本金结汇,提供的用途证明是《土地出让协议》,但是该笔土地款已经由B公司垫付,现资本金结汇资金用于归还B公司的垫款,A公司提供了与B公司签订的委托付款协议,以及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对该份委托付款协议的真实性证明。该笔资本金结汇看似合情合理,但是难逃该笔资金用于归还民间借贷的嫌疑。银行要求企业提供A公司为抬头的发票,来证明该笔资金的用途的真实性。对于此类结汇,没有相关文件作明确规定,目前操作当中,银行只能跟据企业提供的单据来判断业务的合规性及真实性。

c、人民币支付后没有监管。

当前的文件对资本金结汇后人民币资金流向的监管没有作进一步要求,这使得企业结汇资金的回流成为可能,如企业资本金结汇之后,按照合同约定划转到收款单位,收款单位实则为该公司的关联公司,收到款项后又划回到结汇的公司。对于这一过程,银行能够监控到的只是资本金结汇后,以看似正常的方式支付了,而对于支付用途的真实性及回流人民币的监管处于“真空”的状态。

二、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1、对外商投资企业应加强前期辅导

鉴于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在资本金结汇过程当中会遇到政策不熟,资料准备不全等问题。建议对外商投资企业在资本金结汇前作一些相关的指导,这个工作可以前移,即从资本金帐户申请开立开始,监管部门及银行就应着手就相关的规定对企业进行宣传,可以采用发放操作指南的方式,即将办理资本金登记、结汇等一系列相关的要求整理成通俗易懂的操作指南,明确告诉企业办理相关业务时的注意事项。对于资本金结汇,就可以告知企业结汇时该准备哪些材料,结汇后资金又该如何划转,违规结汇又会受到哪些处罚。如此一来,应该能大大省去客户在结汇时因资料不全而被银行退回的尴尬,也大大方便银行的工作。

2、对需提供的文件应进行必要的说明,提出一些细化意见

《通知》第四条第(五)款“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该条款中所指的“发票等有关凭证”没有明确是增值税发票,还是收款凭证,收据是可否作为有效的凭证。因为有些合同金额较大,资本金结汇所支付的款项仅是其中的一部分,所以一时难以取得发票,企业只能提供收据或是收款凭证。银行经办人员针对以上问题难以作出正确的判断,一方面是服务客户的需要,企业提供了相应的凭证即应视为正常结汇,另一方面是代位监管的职责,正确解读并认真执行外管政策,是外汇业务工作的基本要求。所以我们要加强与外汇监管部门的协商和合作,使外管政策能够针对资本金结汇中涉及的一些问题作细化说明,为我行操作提供更加具体可行的指导意见。

人民银行汇报材料例6

一、基本概述

(一)五个概念

1.外币

(1)广义外币:广义外币是指除本国货币以外的他国货币,(谈广义的外币必须占在特定的国家或地区)如美国人说人民币是外币,中国人说美元是外币。

(2)狭义外币:狭义外币是指除记账本位币以外的其他货币(谈狭义的外币必须站在特定的企业)狭义的外币就是会计核算中的外币。

2.外币交易:外币交易是指以外币计价或以外币结算的交易。(表1)

3.汇率

汇率是指一国货币兑换为他国货币的比例率或比价,外汇汇率由国家外汇总局确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布。所以又叫外汇牌价。汇率中最基本的汇率是即期汇率,而即期汇率=(买入汇率+卖出汇率)÷2,其中买入汇率是指银行从企业买入外币时愿意支付的价格,卖出汇率是指银行卖出外币时能够接受的价格。二者之间的数量关系为:买入汇率(买价)

4.汇兑损益

汇兑损益是指企业在开展对外币业务时,不同外币折算发生的差额以及由于汇率变动而将外币折算为记账本位币时发生的差额。这种差额可能为汇兑收益,也可能为汇兑损失,所以合称为汇兑损益。

5.外币财务报表折算

外币财务报表折算有两层含义,一层是将子公司以外币表述的财务报表折算为母公司记账本位币表述的财务报表,其目的是为了满足编制合并报表的需要;二是将记账本位币表述的财务报表换算为某一特定货币表述的财务报表,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国外投资商获取会计信息的需要。 br>

对于不允许开设外汇现汇账户的企业,只能开设除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外币资产账户,这些企业取得的外币必须在当日卖给银行。

2.折合

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外币按照选定的折合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记账。

3.选择

企业发生外币交易业务时,应当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也可以采用发生日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进行折算,但对于外币投入业务,只能采用交易日的即期汇率折算。

4.认定

企业向银行买入、卖出外币时,所发生的汇兑损益应在兑换当日予以确认。

5.调整

期末应将所有外币账户的余额,按照期末的即期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并将折合后人民币余额与调账前人民币账户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进行会计处理。

(三)三个日期

1.含义

(1)交易日:交易日是指外币业务发生的日期。

(2)结算日:结算日是指货币性项目收付款项的日期。货币性项目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或偿付的负债。货币性项目分为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负债。常见的货币性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常见的货币性负债包括应付账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

(3)资产负债表日:资产负债表日可分为月资产负债表日(每月最后一天)和年资产负债表日(12月31日),也可将其理解为开绐编制会计报表的日期。

2.关系

交易日、结算日、资产负债表日的相互关系可概括为以下两种情况:

期末(即资产负债表日)或结算货币性项目时(即结算日),应以当日即期汇率折算外币货币性项目,该项目因当日即期汇率不同于该项目初始入账时(即交易日)或前一期末即期汇率而产生的汇兑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

二、业务类型

(一)外币购销业务

1.外币销售

(1)赊销时(交易日):

借:应收账款――外币户 (外币金额×交易日即期汇率)

贷:主营业务收入

(2)收款时(结算日):

借:银行存款――外币户 (外币金额×结算日即期汇率)

贷:应收账款――外币户 (外币金额×交易日即期汇率)

财务费用〔外币金额×(结算日即期汇率-交易日即期汇率)〕

如果结算业务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则:

借:银行存款――外币户(外币金额×结算日即期汇率)

贷:应收账款――外币户(外币金额×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

财务费用〔外币金额×(结算日即期汇率-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

(此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2.外币购进

(1)赊购时(交易日):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外币户(外币金额×交易日即期汇率)

(2)付款时(结算日):

借:应付账款――外币户 (外币金额×交易日即期汇率)

贷:银行存款――外币户 (外币金额×结算日即期汇率)

财务费用〔外币金额×(结算日即期汇率-交易日即期汇率)〕

如果结算业务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则:

借:应付账款――外币户 (外币金额×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

贷:银行存款――外币户(外币金额×结算日即期汇率)

财务费用 (上述双方差额)

(此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二)外币兑换业务

1.企业从银行买入外币时

借:银行存款――外币户(买入外币金额×兑换当日即期汇率)

财务费用〔买入金额×(卖出汇率-即期汇率)〕

贷: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买入外币金额×卖出汇率)

2.企业将外币卖给银行时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卖出外币金额×买入汇率)

财务费用 〔卖出外币金额×(即期汇率-买入汇率)〕

贷:银行存款――外币户(卖出外币金额×兑换当日即期汇率)

(三)外币借贷业务

1.取得借款

借:银行存款――外币户 (外币金额×交易日即期汇率)

贷:短期借款――外币户 (外币金额×交易日即期汇率)

2.归还借款

借:短期借款――外币户 (外币金额×交易日即期汇率)

贷:银行存款――外币户 (外币金额×交易日即期汇率)

(四)外币投入业务

借:银行存款――外币户 (外币金额×交易日即期汇率)

贷:实收资本

三、期末确认汇兑损益

(一)计算程序

1.计算调整后人民币余额(A)

A=期末外币账户余额×期末即期汇率

2.计算差额(X)

X=A-调整前人民币账户余额

3.确定损益

(1)对于资产账户:

当X>0时,为汇兑收益

当X

(2)对于负债账户:

当X>0时,为汇兑损失

当X

4.会计分录

(1)对于汇兑收益:借:资产科目或负债科目

贷:财务费用 (费用化部分)

在建工程 (资本化部分)

(2)对于汇兑损失:

借:财务费用(费用化部分)

在建工程(资本化部分)

贷:资产科目或负债科目

(二)实例分析

M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M公司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外币业务采用业务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按月计算汇兑损益。

1.M公司有关外币账户2009年2月28日的余额如表2。

2.M公司2009年3月份发生如下外币交易或事项:

(1)3月3日,将20万美元兑换为人民币,兑换取得的人民币已存入银行,当日的即期汇率为1美元=8.1元人民币,当日银行买入价为1美元=8.02元人民币。

(2)3月10日,从国外购入一批原材料,货款总额为400万美元,该原材料已验收入库,货款尚未支付。当日即期汇率为1美元=8.04元人民币,另外以银行存款支付该原材料的进口关税584万元人民币,增值税646万元人民币。

(3)3月14日,出口销售一批商品,销售价款为600万美元,货款尚未收到。当日的即期汇率为1美元=8.02元人民币,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

(4)3月20日,收到应收账款300万美元,款项已存入银行。当日即期汇率为1美元=8元人民币,该应收账款系2月份出口销售发生的。

(5)3月31日,计提长期借款第一季度发生的利息。该长期借款系2009年1月1日从中国银行借入,用于购买建造某生产线的专用设备,借入款项已于当日支付给该专用设备的外国供应商,该生产线的土建工程已于2005年10月开工。该外币借款金额为1 200万元,期限2年,年利率为4%,按季计提借款利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该专用设备于2月20日验收合格并投入安装。至2009年3月31日,该生产线尚处于建造过程中。

(6)3月31日,即期汇率为1美元=7.98元人民币

要求:(1)编制M公司3月份与外币交易事项有关的会计分录。

(2)将M公司2009年3月31日外币账户发生的汇兑损益填入表3(汇兑收益以“+”表示,汇兑损失以“-”表示),并编制与汇兑损益相关的会计分录。

参考答案:

要求(1)

①3月3日: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160.40(20×8.02)

财务费用 1.6〔20×(8.1-8.02)〕

贷:银行存款――美元户 162(20×8.1)

②3月10日:

借:原材料3 800(400×8.04+58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46

贷:应付账款――美元户3 216(400×8.04)

银行存款――人民币户1 230(584+646)

③3月14日:

借:应收账款――美元户 4 812(600×8.02)

贷:主营业务收入 4812

④3月20日: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2 400(300×8)

财务费用 15

贷:应收账款――美元户 2 415(300×8.05)

⑤3月31日:

计提外币借款利息=1 200×4%×3/12=12(万美元)

借:在建工程 95.76

贷:长期借款――美元户(应付利息) 95.76(12×7.98)

要求(2)

①“银行存款”账户

A=1 080×7.98=8 618.4

X=8 618.4-8 678=-59.6

借:财务费用59.6

贷:银行存款 59.6

②“应收账款”账户

A=700×7.98=5 586

X=5 586-5 617=-31

借:财务费用31

贷:应收账款 31

③“应付账款”账户

A=600×7.98=4 788

X=4 788-4 826=-38

借:应付账款 38

贷:财务费用38

④“长期借款”账户

A=1 212×7.98=9 671.76

X=9 671.76-9 755.76=-84

借:长期借款 84

贷:在建工程 84

(表4)

汇兑一笔:

借:应付账款 38

财务费用 52.6

长期借款 84

贷:银行存款 59.6

人民银行汇报材料例7

一、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一)对商业银行授信业务的影响

随着人民币的不断升值,对于以经营货币为对象的商业银行来说,人民币升值影响深远。人民币升值,将会使得国内部分行业和企业的景气状况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从而相应影响到商业银行在这些行业信贷资产的质量。对于产品销售价格以人民币结算、而原材料主要从境外采购的行业,升值后将使其进口成本和在进口环节支付的费用相应下降,改善行业盈利状况。

(二)对商业银行资金业务的影响

一方面,会使银行自身的投资和交易业务面临汇率波动的损失,还导致外汇资金选择结汇,从而对外汇理财和其他外汇衍生业务的发展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更为重要的是,升值加快及进一步升值预期加剧了境内流动性过剩,推动债券价格走高,拉低市场利率,对商业银行的交易类资金业务有利而对投资类资金业务不利。另一方面,进出口企业的汇率风险意识显著提高,会主动采取规避汇率风险的措施,那些拥有大量外汇资产的公司的保值和增值的理财需求会更加迫切,这些为商业银行拓展中间业务收入创造出巨大的市场空间。

(三)对商业银行资产负债影响

人民币升值预期将促使人民币贷款趋于减少,外币贷款趋于增加;人民币存款趋于增加,而外币存款趋于减少,从而使银行资产负债的币种结构发生调整。一方面,人民币升值预期可能加剧商业银行外汇资金来源紧张和需求旺盛的状况,在商业银行外币负债减少,而外币资产需求仍然维持较高水平情况下,会对商业银行外币资产和负债的匹配管理形成冲击。

(四)对国际结算的影响

国际结算业务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收入来源,人民币升值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我们分析影响并不是很大,甚至是促进了商业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对于涉及进出口的行业来说,人民币升值相当于提高了出口价格,降低了出口的竞争力,减小了进口原材料涨价的成本压力等等。人民币升值会起到鼓励进口和抑制出口的作用,但由于人民币升值幅度相对还比较小,我国出口产品对外竞争力仍然很高,人民币的小幅温和升值对于抑制出口作用甚微。

(五)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人民币升值导致外汇资本金缩水。目前市场上缺乏人民币汇率衍生工具,人民币汇率风险基本无法对冲。如果外汇资本金不能结汇,就只能通过投资境外证券的方式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若人民币升值幅度过大,投资收益将无法弥补汇率变动造成的损失。我国商业银行外汇所有者权益在总所有者权益中的权重高于外汇风险资产在总风险资产中的权重,人民币升值将使商业银行的资本折合为人民币的减少幅度大于其风险资产折算为人民币的减少幅度,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略有下降

(六)人民币升值对外汇资金业务的影响

人民币升值对商业银行的外汇资金业务的影响是双重的。首先,由于人民币小幅升值引起更强的升值预期,可能会有更多的外汇资金选择结汇,从而对商业银行的外汇理财产品和其他外汇衍生业务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同时,但是我们看到进出口企业的汇率风险意识会显著提高,它们将会主动采取规避汇率风险的措施。

(七)人民币升值对于商业银行会计报表也产生了影响

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商业银行对会计报表的资产、负债类项目要按照期末汇率进行折算人民币小幅升值使商业银行资产折算为人民币的绝对额下降,同时由于对权益类项目按照历史汇率进行折算,这对商业银行会计报表产生一定的影响。当然,由于会计处理不同,报表上反映出来的升值对净利润的影响也会有所不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和深发展将汇兑损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招商银行和民生银行通过“资本公积-外币折算差额”科目抵减股东权益,不影响当期损益,所以升值对招商银行和民生银行的影响不会直接反映在报表上。

 二、对股票市场的影响

人民银行汇报材料例8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资银行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第三条国家对境内外资银行的外债实行总量控制。境内外资银行的外债包括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入、境外同业存款、境外联行和附属机构往来(负债方)、非居民存款和其他形式的对外负债。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汇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际收支状况和外债承受能力,以及境内外资银行的资产负债状况和运营资金需求等,合理确定境内外资银行外债总量以及中长期和短期外债结构调控目标。

第五条境内外资银行借用外债,签约期限在1年期以上(不含1年期)的中长期外债,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年度核定发生额;签约期限在1年期以下的短期外债,由外汇局核定余额。

第六条每年2月底之前,境内外资银行须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提出关于本年度中长期外债发生额或短期外债余额的申请。其中,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分别通过商业注册所在地的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的分支机构逐级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提出申请;外国银行分行由在中国境内的主报告行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提出申请。没有主报告行的,应通过商业注册所在地的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的分支机构逐级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境内外资银行申请年度外债总额,需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借用中长期或短期外债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所申请外债额度的依据和资金用途等。

(二)境外总行或地区管理部批准的对中国境内债务人的年度授信限额文件。

(三)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提供报送银监会的上年度境内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外国银行分行应提供报送银监会的分行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境内营业性分支机构上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与申请人流动性需要或资金用途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外汇局根据境内外资银行的上年度外债借用情况、其境外总行或地区管理部批准的本年度对中国境内债务人的年度授信限额、境内贷款项目需求(中长期外债)及流动性需要(短期外债),分别核定境内外资银行本年度中长期外债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境内外资银行在本年度新借入的中长期外债不得超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额度;本年度内任一时点的短期外债余额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定的余额。

第九条外债总额确定后,境内外资银行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在年度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申请进行一次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第十条境内外资银行向境内机构发放外汇贷款按照国内外汇贷款方式管理。除出口押汇外,境内外资银行向境内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不得结汇。

第十一条境内外资银行对外提供担保,按对外担保进行管理;境内机构为境内债务人向境内外资银行提供担保按国内担保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境内外资银行借用的外债资金不得结汇,还本付息不得购汇。境内外资银行办理其外债项下还本付息不需要外汇局核准。

经外汇局批准,境内机构可以选择境内外资银行开立外债项下专用账户。

第十三条外汇局负责对境内外资银行外债和国内外汇贷款的统计、监测工作。境内外资银行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外汇局分支机构报送外债统计数据,并按照国内外汇贷款的有关规定向当地外汇局报送国内外汇贷款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外汇局对境内外资银行借用外债情况和发放外汇贷款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现场或非现场检查。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外汇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负责解释。此前其他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国家发改委网站 20xx年6月7日

外债结构管理外债结构管理的核心,是优化外债结构。外债结构是指外债的各构成部分在外债总体中的排列组合与相互地位。外债结构的优化具体包括:

1、外债种类结构的优化;

2、外债 期限结构的优化;

3、外债 利率结构的优化;

人民银行汇报材料例9

第三条国家对境内外资银行的外债实行总量控制。境内外资银行的外债包括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入、境外同业存款、境外联行和附属机构往来(负债方)、非居民存款和其他形式的对外负债。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汇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际收支状况和外债承受能力,以及境内外资银行的资产负债状况和运营资金需求等,合理确定境内外资银行外债总量以及中长期和短期外债结构调控目标。

第五条境内外资银行借用外债,签约期限在1年期以上(不含1年期)的中长期外债,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年度核定发生额;签约期限在1年期以下的短期外债,由外汇局核定余额。

第六条每年2月底之前,境内外资银行须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提出关于本年度中长期外债发生额或短期外债余额的申请。其中,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分别通过商业注册所在地的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的分支机构逐级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提出申请;外国银行分行由在中国境内的主报告行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提出申请。没有主报告行的,应通过商业注册所在地的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的分支机构逐级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境内外资银行申请年度外债总额,需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借用中长期或短期外债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所申请外债额度的依据和资金用途等。

(二)境外总行或地区管理部批准的对中国境内债务人的年度授信限额文件。

(三)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提供报送银监会的上年度境内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外国银行分行应提供报送银监会的分行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境内营业性分支机构上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与申请人流动性需要或资金用途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外汇局根据境内外资银行的上年度外债借用情况、其境外总行或地区管理部批准的本年度对中国境内债务人的年度授信限额、境内贷款项目需求(中长期外债)及流动性需要(短期外债),分别核定境内外资银行本年度中长期外债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境内外资银行在本年度新借入的中长期外债不得超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额度;本年度内任一时点的短期外债余额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定的余额。

第九条外债总额确定后,境内外资银行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在年度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申请进行一次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第十条境内外资银行向境内机构发放外汇贷款按照国内外汇贷款方式管理。除出口押汇外,境内外资银行向境内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不得结汇。

第十一条境内外资银行对外提供担保,按对外担保进行管理;境内机构为境内债务人向境内外资银行提供担保按国内担保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境内外资银行借用的外债资金不得结汇,还本付息不得购汇。境内外资银行办理其外债项下还本付息不需要外汇局核准。

经外汇局批准,境内机构可以选择境内外资银行开立外债项下专用账户。

第十三条外汇局负责对境内外资银行外债和国内外汇贷款的统计、监测工作。境内外资银行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外汇局分支机构报送外债统计数据,并按照国内外汇贷款的有关规定向当地外汇局报送国内外汇贷款相关信息。

人民银行汇报材料例10

近年来,我国涉外经济快速发展,外汇收支规模日益增大,涉汇主体日益增多,其中,境内机构经常转移项下外汇收支增长明显。但与之相对应的是,目前对于境内机构经常转移项下外汇收支的监管存在法规不完善、真实性审核难、监测系统功能不全等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首先,目前经常转移外汇管理可依据的法规是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的《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其无论从时间还是从内容上都存在着较大的滞后性,已不适应现阶段发展。例如:境内某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达成境外原材料采购合同后,境外企业开始加工生产,但由于境内企业产品主订单取消,导致境内企业单方面取消境外采购原材料的采购合同,为此境内企业需要向境外企业支付赔偿款。此案例经常转移项下的赔偿款支出,在现行的外汇法规中并无明确规定,银行、外汇局无依据可查。其真实性审核主要依据交易主体提供的合同或协议、发票或支付通知等等,而这些完全由交易主体随意愿制作提供,银行和外汇局难以考证、判断其交易行为及交易金额的真实性。

同时,目前经常转移项下外汇收支仍然执行宽进严出的外汇管理政策,而对于除捐赠项目以外的境内机构经常转移收入业务没有直接的管理法规依据。如国外支付的赔偿款、涉外税、罚款追缴款等外汇的收结汇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形成“政策真空”。由于银行在这些业务操作时无规可循,企业经常转移项下外汇资金收结汇随意性大,容易成为境外“热钱”流入的渠道和监管盲区。例如对于赔偿款项,境内机构完全可以通过与境外机构签订的进口贸易合同造成表面上违约而获得赔偿,而这有可能产生境外不法资金名正言顺流入境内的后果。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与其母公司或境外投资机构间存在关联关系,因此在公司间的业务往来中,签订一份货物协议,较无关联关系公司间或许存在一些便利条件,外汇指定银行在受理业务时,对此的甄别也无据可依。

另外,服务贸易系统经常转移项下“一年以上雇员汇款收入(支出)”与收益项下“职工报酬”产生混淆。按照国际收支统计,收益中的“职工报酬”是指一年以下雇员汇款收入(支出)。而对于“一年以上和一年以下”以何为据,《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造成各外汇银行执行不同。例如支付外籍员工工资时,有的银行按照雇佣合同的期限,有的银行按照护照最后一次入境日期距本次办理业务期限,更有银行在无法确定该人员工作期限是一年以上还是一年以下时以企业说法为准,这就造成银行在申报此项业务时,执行标准具有随意性。正是此类原因,最终造成了经常转移项下外汇收支数据的失真,给其统计、监测分析带来了较大的隐忧。(作者单位:人民银行金州新区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