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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单价合同模板(10篇)

时间:2022-01-31 23:18:40

固定单价合同

固定单价合同例1

1、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单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一类合同。

2、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价格的风险,发包方承担量的风险。承包合同在国际贸易当中的工程承包里固定单价合同是指根据单位工程量的固定价格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合同的实际总价的工程承包合同。

(来源:文章屋网 )

固定单价合同例2

中图分类号:X820.4文献标识码:A

一、工程量清单模式下的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控制

(一)固定总价合同及风险

固定总价合同具有工程造价易于结算、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承包商索赔机会少等特点。固定总价合同在其适用的范围内,合同双方风险最小,最有利于合同目标的顺利实现。但是目前,固定总价合同的适用范围有不断扩大的趋势,特别是对于工程范围尚未完全明确的条件下采用这种合同类型,合同双方的风险就更大,因此必须对此类合同的风险进行分析。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的风险很小,主要承担不可抗力的风险和合同规定的其他风险。承包商除了承担合同明确规定的风险外,还包括价格风险和工程量风险。

(二)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控制

1、对合同范围的约定 

由于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所对应的就是合同的工作范围约定,因此如何清楚描述是最重要的事情。这个描述除了图纸、技术要求、材料设备的详细规格等与工程直接相关的要素外,还应包括工作界面的划分、承发包双方的职责范围界定等间接相关的要素。从结算角度来看,凡是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承包方不得再提出任何额外的价款要求;而在合同约定范围的项目,承包方可以要求发包方作为变更另行支付费用。

2、关于价格争议 

(1)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固定总价包干的风险范围,同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价格涨幅的处理方法。如果业主招标时明确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但未明确风险包干范围,则中标后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该固定价款包含的价格风险范围(行业惯例为10%)以及超出此范围的处理方法。(2)约定风险包干范围。因材料涨跌不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签约双方均无法预知合同履行过程中材料是涨还是跌。(3)对于因设计变更和增减工程量引起的价格争议,由于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为了获取工程会故意将某个子项的价格压低或抬高,因此如果是低价工程量调增过大,则承包商将蒙受损失;而如果高价工程量调增过大,则发包商将蒙受损失。因此为了减少此类争议,建议承发包双方一方面要在合同中约定调增工程量时单价的确定方式,另一方面还应约定允许调增的工程量范围(行业惯例为15%),以及约定超过此范围的处理方法。(4)《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对变更引起的价款确定方式有轨定,对工程量的调整范围承包发包双方应在签约时注意。 

3、关于工程量争议 

对于承包商而言,首先在投标时,应吃透设计意图,详细踏勘现场,对图纸和说明中不明确的地方应及时通过询标要求招标人明示,并做好询标答疑的详细记录,已备今后发生争议时有足够的证据。其次在编制经济标时应采取“背对背”的方法,由两名以上预算员同时计算或审核工程量,以便及时发现工程量漏算和错算。

4、漏项问题在招标文件中的预防

当采取固定总价招标的时候,工程量清单漏项主要是指招标方在招标文件当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没有很好地反映工作内容与图纸相脱节,造成的招投标过程中补遗工作量的增加。由此导致的问题还延伸到施工过程和工程竣工决算全过程。合同价款支付方式是合同中的核心条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23条“合同价款及调整”中在选用“固定价格合同”时就明确提示双方在专用条款中要对固定总价下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调整和计算等做出明确的约定,以避免日后引发纠纷。在乙方容易以清单无列项的理由向甲方进行索赔,从而使甲方承担其提供清单漏项的风险的基础上,甲方为了规避这种风险,达到在一次投标报价中完成其提供图纸的工程建设,在招标文件中可以做如下说明:(1)投标人应将招标人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图纸等文件结合起来查阅与理解,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和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而投标人必须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2)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必须认真阅读图纸和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补遗书、答疑、答疑补充等开标前的文件对照工程量清单数量进行全面复核,对发现的数量差额与缺项,投标人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检查,除非招标人以补遗函或答疑补充的形式予以更正,所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数量不允许自行调整,若投标人认为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数量存在差额与缺项且招标人未以补遗函或答疑补充形式给予更正,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过程中另行补充编制分部分项清单偏离表予以调整。如投标书中未补充编制分部分项清单偏离表或偏离表中未完整列出分部分项偏离内容,则投标人不能再以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额与缺项为由提出增加费用。 

二、工程量清单模式下的固定单价合同的风险控制

(一)固定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承包人在投标时,按招投标文件就分部分项工程所列出的工程量表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类型。这类合同的适用范围比较宽,其风险可以得到合理的分摊,并且能鼓励承包商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节约成本,提高利润。这类合同能够成立的关键在于双方对单价和工程量技术方法的确定。在合同履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双方对实际工程量计算的确认。

(二)固定单价合同的风险控制

1、合同签订阶段的风险控制

合同条款应全面,文字严谨,书写规范,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注意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尽量减少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纠纷。

工程造价人员应参与施工合同的签订,规避潜在的风险。某建筑公司在湖北汉川地区承担工程项目时,施工合同中约定:当单项设计变更的金额小于5万元时,不调整工程价款。但没有对设计变更单项金额小于5万元而累计金额超过一定数量时约定调整。由于该工程设计图纸不清楚,单张金额小于5万元的设计变更数量过多,使得施工企业出现了巨额的亏损,施工企业提出的施工索赔业主又不认可,工程难以为继,施工陷入了混乱、停工状态;结果业主以施工企业不能履行合同为由,中止了施工合同,最终双方不得不诉讼仲裁。

在施工合同中应该明确约定工程量的调整条件和调整范围。只有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产生的工程量,以及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误时才允许调整。但调整也不是无限制的,应按照风险分担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当工程量超过(或低于)一定范围,才能调整。

应该约定综合单价的调整范围和调整方法,即当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超出或少于清单工程量一定幅度后,超出或减少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按一定的比例做出相应的下调或上浮。在施工中出现的合同价款调整,大部分是由工程变更引起的。因工程变更引起综合单价调整时,要在合同中约定,如: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该怎样确定;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又该怎样确定等等。

2、固定单价合同工程审计阶段的控制 

审计发现,有的施工单位将已经含在综合单价中的部分工程内容作为洽商单独列项,向甲方索赔。对实行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除了要认真研读综合单价所包含的内容外,还要注意施工阶段的增补项目和增减工程量。对增补项目,审计人员首先应根据工程管理人员的签署意见对增补内容进行分析,区分该项工作是否有必要重新列项,是否已包含在合同中;如果有必要重新列项,要注意从以下三个方面去审核其单价的真实性:(1)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种工作内容的单价,应以工程量表中的价格计算变更费用。实施变更工作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或施工方法发生实质性变动,不应调整该项目的单价。(2)工程量表中没有列出同类工作的单价,但有可参考的项目,则其单价应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进行调整。(3)在工程量表中没有同类或可参考的工作内容的单价,应按照与合同单价水平相一致的原则去审核该项目的单价。也就是说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各项费用等应参照中标时的标准调整。尤其是企业管理费、利润,应执行中标时的承诺,不得任意调整。如某实验室水暖改造项目,承包商中标时企业管理费、利润是分别按15%和 1%计取的,但一些洽商增加项目在计算综合单价时,企业管理费、利润却是分别按47.6%和7%计取的。因此,审计人员认真分析工程项目综合单价计算表尤为重要。对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应该审核其工程量增减幅度,对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中标时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也应按照中标时的承诺和合同的约定进行调整。

固定单价合同例3

(Shandong Water Conservancy Engineering Bureau,Ji´nan 250013,China)

摘要: 固定总价合同在水利工程领域已由单一工程项目向复杂工程项目逐渐延伸和发展。对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能否正确、透彻地理解固定总价合同,是双方顺利履行合同避免产生分歧和矛盾的关键。本文简要阐述固定总价合同下的工程量清单漏量、漏项问题的预防和应对。

Abstract: Fixed price contract gradually develops and extends from the single project to complex project in the field of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s. Whether the construction units can correctly understand the fixed price contract is the key to smoothly perform the contract and avoid the differences and contradictions of the two sides. This paper briefly expounds the prevention and response of the leakage problem of engineering quantity list in fixed price contract.

关键词 : 固定总价;合同清单;漏量漏项;应对措施

Key words: fixed price;contract list;leakage;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5)06-0063-02

0 引言

目前水利工程领域,招投标阶段一般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的计价模式来确定中标价格。签订合同阶段常用的合同类型包括固定单价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对施工企业来说尤其要对工程量清单规范报价下的固定总价合同引起足够的重视,因为这种组合模式将会使施工企业面临更多的合同风险,其中之一就是招标阶段清单可能存在的漏量、漏项问题。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规定,工程量清单中的风险分担,建设单位承担量的风险,施工单位承担价的风险。漏量、漏项问题表面上看似乎是建设单位应该承担的风险,但由于与固定总价合同的结合使用,所以无论是部分或全部都要由施工单位来承担。该类问题的应对分投标阶段和施工阶段的不同来区分预防与应对。

1 漏量、 漏项问题在投标阶段的应对

1.1 慎重选择投标项目

通过招投标获得工程项目,是目前水利市场的常规做法,但对于施工企业来说并不是有标必投,应针对实际进行决策,其决策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是针对项目投标,根据项目的专业性等确定是否投标;二是倘若投标,投什么性质的标,是投生存型标、竞争型标还是盈利型标。

1.2 慎重选择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是以投标方式获得工程时,确定承包该工程的总造价。报价是建设单位选择中标单位的主要标准,也是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定合同的依据。在保证质量、工期的前提下,在保证预期的利润及考虑一定风险的基础上确定最低成本价,在此基础上采取适当的投标技巧可以提高投标文件的竞争性。最常用的投标技巧是不平衡报价法、多方案报价法、突然降价法、先亏后赢法、许诺优惠条件等。

1.3 慎重完成投标文件的编制

在投标阶段预防固定总价合同下的漏量、漏项的风险要作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3.1 工程量清单报价为投标人提供了一个平等竞争的条件,相同的工程量,由企业根据自身的实力来填报不同的单价,使得投标人的竞争完全属于价格的竞争,其投标报价应反映出企业自身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投标过程中应根据招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关说明和施工图纸,重新核对工程数量,对发现的较重要的漏量、漏项的问题,投标人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然后进行核查并回复,除非招标人以招标答疑的形式予以更正,否则工程量清单的数量也是不能够自行调整的,若投标人认为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量漏项等问题,而招标人也没有予以更正,那么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过程中另行补充编制分部分项清单偏离表予以调整漏项漏量的工作项目的报价。

1.3.2 对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进行询价。询价是投标工作的重要基础。投标时注重实际询价,调查当地市场价格。必须根据当时、当地的市场情况、材料供求情况和材料价格情况,采用招标文件要求的定额标准以及工程所在地相关的政策和规定等因素确定报价所使用的价格数据,这样才能使报价具有竞争力。

1.3.3 投标报价必须以工程施工组织及主要技术方案为前提,结合本单位的施工管理、财务管理、成本核算情况,总结已完工的人、机、料的消耗指标以及各类费用的比例,以此预测所投工程的成本。分析费用和各组成部分,根据掌握的有关信息和市场的动态分析,进行必要调整,以期获得较理想的投标结果。

2 漏量、 漏项问题在施工过程中的应对

工程进入施工阶段,随着工程施工的开展与深入,清单漏量、漏项投标时未发现的问题将会伴随显现。此时如何应对固定总价下的清单漏量、漏项问题将是施工单位面临的难题。

2.1 对于固定总价合同应该明确的几点问题

2.1.1 在固定总价合同的情况下,招标时的工程量清单仅供参考,清单上所报的综合单价仅仅是为了方便在发生变故时变更造价。施工单位要履行合同,就要按照招标时的图纸和投标时的设计在约定工期内完成工程并通过国家验收即可,要按照图纸而不是清单上有的来完成。

2.1.2 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施工合同文件的各组成部分之间有严格的解释顺序,其中图纸解释工程量清单。报价时工程量以图纸为准且应当以正常的方式理解图纸。由于识图失误而变更合同价格是不允许的,投标前就应该对有歧义的问题提出疑问,否则后果自负。

2.1.3 设计变更和设计深化的概念是不同的。设计变更是把已经有的变成另外的,是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或取消;而设计深化则是在原来的基础上细化而不是引起新的变化。

2.2 因建设单位责任引起的清单漏项的应对

2.2.1 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且该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以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2.2.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建设单位确认后调整。

2.3 因施工单位责任引起的清单漏量漏项的应对措施

在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模式下,根据合同条款的约定,非建设单位的原因的清单漏量漏项,施工单位是不能以清单漏项向建设单位提出费用增加或索赔的,这也使施工单位更应清醒地认识到:固定总价合同下的工程是按照图纸及规范来施工和验收的,而不是按照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来施工和验收的。

此时的施工单位应花大力气采取措施降低项目成本。降低施工成本可以从组织、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几个方面采取措施控制。

2.3.1 采取组织措施控制工程成本 施工成本管理必须依赖于高效的组织机构。企业和项目部应根据施工成本管理实际的要求,确定管理职责与工作协调的关系。施工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必须通过建立责权分明、全员参与、全程控制、工作规范的成本管理体系和制度来加强施工项目的成本管理。为确保项目组织管理目标的实现,要对全员以及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分析与考核工作。通过对项目成本的控制和核算,力求做到项目成本具有直观性、敏感性、可控性,促进施工项目增收节支。

2.3.2 采取技术措施控制工程成本 具体是指在施工阶段充分发挥技术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对标书中主要技术方案作必要的技术经济论证并及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调整施工方案,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更为经济可靠的方案,从而降低工程成本。

2.3.3 采取经济措施控制工程成本

①人工费控制:要从用工数量控制,有针对性地减少或缩短某些工序的工日消耗量,从而达到降低工日消耗,控制工程成本的目的。

②材料费的控制:按量、价分离的原则,主要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对材料用量的控制:坚持实行限额领料制度,同时努力改进施工技术,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力求用低价材料代替高价材料。二是对材料价格进行控制:主要是由采购部门在采购过程中加以控制,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择优购料,合理组织运输,合理确定进货批量与批次,尽可能降低材料储备周期。

③机械费的控制:尽量减少施工中所消耗的机械台班量,通过合理的机械调配,提高机械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

④加强质量管理,控制返工率: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把工程质量关,各级质量自检人员定点、定岗、定责、加强施工工序的质量自检和管理工作,真正贯彻到整个过程中,采取防范措施,消除质量通病,做到工程一次成型,一次合格,杜绝返工现象的发生,避免不必要的投入。

2.3.4 加强合同管理,控制工程成本 合同管理是施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降低工程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合同管理,意味着在合同执行期间密切注意施工方履行合同的进展效果,以防止被对方索赔。

3 结论

工程量清单模式的固定总价合同已逐渐被水利行业各方认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遇到漏项问题造成的矛盾时,只有深刻理解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固定总价合同,才能清楚地划分责任,避免纠纷。任何一种制度和模式都不是完美的,正如清单漏项问题,也是由于水利建筑行业各方水平参差不齐,普遍不重视风险防范,抗风险能力差,同时建设方没有足够的经验,不规范操作等原因造成,不能把这一风险简单地归于施工单位,而应该分析其中原因,分别地加以处理。

作为施工单位能否获得盈利规避风险,关键在于提高自身的素质,在招投标相对短的时间内完善工程量清单,规避自身的风险;在施工过程中,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节约成本,才能创造出可观的利润。

参考文献:

[1]于进云.固定总价合同条件下的索赔实践探讨[J].安装,2006(05).

[2]罗秋梅.浅谈固定总价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在实际中的应用[J].建设监理,2007(02).

[3]朱劼.施工方案在固定总价合同中风险控制的运用[J].安徽建筑,2006(05).

固定单价合同例4

作为调整建设领域的两部大法---《建筑法》和《合同法》对造价结算问题均没有明确规定。现行的造价结算方式主要是通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章政策和工程行业的实务规则予以确立的。

1、《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建标[1999]第1号)第7条规定:“工程价格的分类:(一)固定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在工程价格中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并在合同中明确固定价格包括的范围。(二)可调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调整的范围和方法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三)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工程成本按现行计价依据以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酬金按工程成本乘以通过竞争确定的费率计算,从而确定工程竣工结算价。”

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2条规定:“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二)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三)成本加酬金。”

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8条规定:“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专用条款第六条“合同价款与支付”第23款也确立了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这三种工程造价结算方式供发、承包双方选择适用。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六条23款更进一步约定了三种工程造价结算方式的细节。第23.2款约定:“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23.3款约定:“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5、《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专用条款第五条“合同价款与支付”、通用条款第五条第19.2款和19.3款也针对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三种工程造价结算方式,作出了与前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基本相同的约定。

通过上述国家政策和工程行业惯例,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工程造价的结算方式主要有固定价结算、可调价结算、成本加酬金结算这三种模式。

二、固定价结算的法律实务

在工程实务中,固定价结算方式的纠纷最多、分歧最大,故本文主要探讨固定价结算方式的法律实务问题。鉴于“工程款”这一术语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含义,而严格从法律意义上说,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计取的不是工程款,而只是工程款组价项目中直接费部分的人工费和一定的管理费,所以,劳务分包企业的所得和施工企业(总承包、专业承包)的所得在法律术语上有一定的区别,前者称为“劳务报酬”,后者称为“工程款”、“分包款”。因此,对于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务报酬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工程造价”、能否直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司法解释》”)关于固定价结算的规定和能否进行司法鉴定等问题在法律界尚且存疑。为了说明的方便,本文主要探讨工程造价(工程款)方面的固定价结算方式,针对劳务分包情况下的固定劳务报酬结算问题,目前实务界有不同看法,但我认为可以参照工程造价固定结算方式进行。

1、固定价的种类

固定价在工程实务中又叫作“包死价”、“包定价”、“一口价”、“闭口价”等。按照上述法律性规定的划分,固定价分为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两种类别,而固定单价又分为综合单价和工料单价。

固定总价,即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个固定的、总的价格(如合同总价500万),在施工过程中、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约定总价不再调整的价格方式。根据工程行业的习惯,这种价格方式一般适用于工程规模较小、工期较短的情况。

固定单价,即是指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个固定的单价(如350元/方),在施工过程中、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约定的单价不再调整的价格方式。固定单价包括综合单价和工料单价。《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建标[1999]第1号)第11条规定:“工程价格的计价方法。招标工程的标底价、投标报价和施工图预算的计价方法可分为:(一)工料单价单位估价法。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成本单价,按现行计价定额的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预算价格确定。其他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税金等按现行计算方法计算。(二)综合单价估价法。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是全部费用单价,既包括按计价定额和预算价格计算的直接成本,也包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税金等一切费用。对于招标工程采用哪种计价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第1.0.3款的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第1.0.4款规定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第4.1.2款规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因此,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必须采用清单报价的方式,而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虽然没有强制性要求采用清单报价,但是根据工程实务和发展的趋势来看,清单报价必是主要形式。而在清单报价时,应当采用综合单价的形式,否则,在招投标过程中会被认定为废标。实际上,国家正在倡导通过清单计价的方式改革定额计价的方式,从而确立综合单价在工程计价中的实际地位。这一点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8条第2项中也可以看出。因此,可以说,现行的固定单价方式主要是指固定的综合单价。固定单价的合同主要适用于工程规模(量、项)较大、工期较长的情况。

2、固定价的法律理解

《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这条司法解释确立了一个重要原则---固定价合同按约结算、不鉴定。但是实务中对这一条司法解释的理解也有相当的分歧。有的观点认为,如果合同约定了固定价,则应严格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不应在合同约定价外再作调整;有的观点认为,虽然合同约定了固定价,但是由于工程施工中情况万变,不应机械理解本条司法解释,而应该综合合同约定情况和工程实际情况对固定价合同正确结算,固定价结算并非不可以调整。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首先,固定总价的“固定”是建立在风险范围内确定工程量(项)基础上的。没有确定的工程量(项)就谈不上固定总价的问题。因此,在签定固定总价合同时,确定的工程量(项)就是合同约定的工程量(项),如果是清单报价的工程则是清单内的工程量(项)。所“固定”的价格是约定范围(清单)内的工程量(项)的价格。即是说,固定总价合同中,固定的是量(项),而不是绝对固定价。在固定总价模式下(风险范围内),量(项)变化,总价变化。

其次,固定单价“固定”的是价而不是量(项)。在固定单价模式下,量(项)变化,单价不变化,总价变化。

再次,工程造价的风险应由发、承包双方共同分摊,这是工程行业的惯例。一般来说,发包人承担量(项)的风险,承包人承担价的风险,从而在工程建设的量、项、价三者之间构建平衡,达到公平分摊风险的法律精神。《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4.1.9款就规定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最后,影响固定价结算的还有合同约定的因素和工程自身的实际情况(最一般的情况为设计变更)。

所以,不宜机械地把固定价结算的法律含义理解为就是绝对不作价格调整,而应根据合同约定情况、工程实际情况等多种因素予以判断是否调整价格。

3、固定价的调整

固定价合同在结算时能否要求调整、调整的理由是什么,这是一个工程实务中争议很大而又普遍存在的问题,《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专门有一章对工程价款的调整作了规定。各地造价管理机构也都有当地的一些调价文件予以规定。但在司法层面上,关于这个问题的争论是很大的。笔者根据实务情况简单总结固定价合同的法律调整情形如下,以供参考:

A、约定风险范围(幅度)外,固定价应予调整。

不论是固定总价还是固定单价,在签定合同时,发、承包双方都应该明确约定风险范围(幅度)。而什么是“风险范围”、风险范围的区间、风险费用的数额,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工程实务中,发、承包双方应该根据自己的经验、行业的惯例、政策的指导和工程的实际情况来约定。例如,可以参考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的造价文件进行约定。一般来说,对于主材的风险范围(幅度)为3%--5%。钢筋、水泥、混凝土等主材为3%,一般主材为5%。机械费的风险范围一般为10%,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幅度),则固定价合同在结算时可以调整。

B、工程量(项)不确定的固定总价应予调整。

B.1“三边工程”固定总价应予调整。

工程实务中边勘测、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如果双方约定固定总价包死,则该约定因违反工程建设的基本程序规定而无效,这在实务中称为“包而不死”,这种情况在结算时应该按实结算或者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不适用《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的固定价按约结算、不鉴定的原则。

B.2方案(扩初)固定总价应予调整。

工程实务中,有些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方案或扩初对总价包死。这种约定也是无效的,这在实务中叫做“约而不定”,结算时应对“固定总价”予以调整、按实结算或进行造价鉴定。因为在方案和扩初阶段,施工图并未经过审定,工程的量、项无法确定,工程造价只停留在估算和概算的层面,而固定总价必须是在确定的量、项基础上方可以成立。

C、施工图预算包干范围外的价款应予调整。

固定单价合同例5

    目前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按照不同的计价方法划分,主要类型有固定价格合同、可调合同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不同的合同类型有不同的特点,不同的特点对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的影响也不相同。为了做好工程造价工作,我们需要在开展工程造价工作的时候认真研读合同的各个条款,尤其是有关合同价格的条款需要仔细研读,并针对不同的合同价格类型拟定工程造价工作的侧重点,且将之在工程造价工作中落到实处。下面首先从合同价格的类型及其特点进行论述,再谈谈怎样针对不同的合同价格类型合理安排工程造价工作的侧重点。

    一、工程项目合同价格类型

    目前的工程项目合同价格类型概括起来主要有固定价格合同、可调合同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种大类型。

    1、固定价格合同

    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的合同。双方需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及承包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根据价格的内容不同,固定价格合同又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

    (1)固定单价合同

    固定单价合同。这也是经常采用的合同形式。一般是在设计或其他建设条件(如地质条件)还不太明确、工期紧的情况下,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会调整工程量,但是工程技术比较成熟、工期较短时可以采用固定单价合同。这种合同类型在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进行结算,在工程全部完成时以竣工图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最终结算工程总价款。

    (2)固定总价合同

    有些工程项目的图纸设计详细、工程所处的地质条件、社会条件、政策条件、技术条件等都较好,工程的工期较短、规模不大,这种情况下,往往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即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相关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总价一次包死,在工程结算的时候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价格进行。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的风险。当然承包商根据自身所承担的风险,在合同价格报价的时候应对项目未来的风险给予充分的考虑。

    2、可调价格合同

    可调价格合同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按照时价进行计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务和内容的暂定合同价格。

    (1)可调单价合同

    可调单价合同,一般是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单价调整的条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的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幅度、政策调整、不可抗力事件出现等情况下可作调整。有的工程项目在招标或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因素而在合同中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

    (2)可调总价合同

    有些工程项目因受建设的露天环境、周期长、规模大等因素影响较大时,为了合理分配工程建设的风险、鼓励承包商的建设积极性,采用可调总价合同的形式。合同价格是以图纸及相关规定、规范为基础计算,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计算,得到暂定合同价格。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进行工程结算时,由于通货膨胀、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和其他工程条件变化所引起的费用变化等原因导致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变化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成本加酬金合同

    面对有些需要立即开展的项目、新型的工程项目或者风险很大的项目,当采用单价合同或者总价合同无法吸引承包商进行承包时,这个时候就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的合同形式以吸引承包商承揽工程项目。这种合同形式是由业主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这类合同中,业主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但是承包单位由于无风险,其报酬也就较低了。这类合同的缺点是业主对工程造价不易控制,承包上也就往往不注意降低项目的成本。

    二、面对不同的合同价格形式工程造价工作的侧重点

    1、固定价格合同的工程造价工作的侧重点

    面对固定价格合同,无论是固定单价还是固定总价,价格存在着固定性的特点。但是固定单价和固定总价因为存在固定范围存在差异,我们分开进行论述。固定单价合同主要强调单价固定,结算时工程量是实报实销,所以无论是甲方还是乙方的工程造价工作对单价的控制应该放在造价工作的第一位。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来说,由于总价是由单价和工程量的乘积得到的,所以不仅要把项目的单价控制好,项目的工程量同样要控制好,而且对于项目未来的风险也要给予充分的考虑,否则很保证在固定总价的前提下实现项目的建设效益。

    2、可调价格合同的工程造价造价工作的侧重点

    可调价格合同因为价格的可调性特点,相对于固定价格合同来说,合同通过可调价格将甲方和乙方的风险给予了相对合理的分担,无论是甲方还是乙方的造价工作的在价格方面的压力要小一些。不过为了实现工程项目的建设效益,甲乙双方对工程成本的控制应放在造价工作的首位。甲方要加强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方面的管理,乙方则要加强人工、材料、机械等的合理安排,做到人工不窝工、材料不浪费、施工机械合理利用。

固定单价合同例6

前言

无论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都必须由合同,规范和设计图纸共同定义工作的范围。如果超出合同范围,无论单价还是总价,都必须进行价格调整。

如果变更发生在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以内。总价不会改变。单价合同的实际合同额则根据工程量的变化而产生增减。

这里的关键是定义变更的性质。确定变更属于合同范围以内的变化还是合同以外的变化。

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双方的责任和风险划分是不同的。一般理解,总价合同降低了业主的风险。合同的主要条款也应该围绕计价方式的不同来编制。尤其是对于价格调整的部分。单价合同适用于招投标时设计文件还未编制完成的项目,以保证公正公平的竞争。计算价格时采用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报价中的单价相乘,合同总价只有在项目完成后才能确定。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适用于招投标时设计文件还未编制完成的项目,以保证公正公平的竞争。计算价格时采用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报价中的单价相乘,合同总价只有在项目完成后才能确定。通常有以下三种形式:

虚拟分项法

由有关专业人员根据项目的性质及特点拟定该项目的主要分项项目构成清单,投标者根据拟定的分项项目清单逐一报价,中标后承包商的报价即为合同单价。计算价格时(包括中期付款及竣工决算),采用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报价的单价(若无此单价则采用市场价)相乘:

支付价款=实际完成的分期工程量*相应的

合同总价只有在项目完成后才能确定。为控制好造价,虚拟分项的项目愈详尽愈好。

调整标准单价法

由有关专业人员拟定项目的分项组成,并赋予每个分项标准单价,投标者根据自身情况报价,只需注上标准单价的百分比增减额即可(通常一个分项一个百分比)。中标后的单价清单即为合同价:

业主的实际支付款=实际完成的分项工程量*相应的单价

为控制好造价,虚拟分项愈详尽愈好,标准单价应接近于市场合理价格。

近似工程量法

分项项目构成由有关人员拟定(类似虚拟分项法),但每一分项由工料测量师赋予近似工程量,投标者接近似工程量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为暂定数量,不作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但可作为中期会款的参考),在竣工决算时,所有合同文件中的数量均需重新量度。而承包商所报单价是合同的组成,为中期付款及竣工决算的依据:

业主的实际支付款=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相应的单价

该合同方式适用于部分设计工作已完成,估计的工程量有一定的可靠性。其最大的优点就在于设计和施工可搭接,而其缺点在于投标者考虑到工程量的不确定性,可能在某些分项上抬高单价报价,即通常所说的不平衡报价的一种。

需说明的是,在实际中并不一定仅仅采用某一种合同方式或工程量清单形式,而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一种或两种及以上相结合的方式。譬如,根据设计的详尽程度,在大部分项目上采用根据工程量清单编制的总价合同,工程量为确定数量。但由于招标时某些项目的工程量还不能完全确定,或由于其他原因,则这此项目可采用暂定数量,即工程量清单采用确定数量和暂定数量相结合的方式。

2合同价格风险分析

采用不同的合同形式,不同形式的工程量清单,承包商和业主所承担的责任不一样,他获得的利益也不一样,同时他们承担的风险也不一样。通过根据图纸及技术规范确定的总合同,承包商所承担的风险最大,考虑到不确定因素,其在报价过程中可能会抬高某些项的报价。而造价+百分比酬镏金合同,承包商承担的风险最小,业主相应承担大部分风险。对于其他合同形式,业主和承包商承担的风险如图所示:

根据图纸及技术规范确定的合同总价

根据工程量清单确定的合同总价

单位合同

造价+固定酬金

造价+百分比酬金

业主风险

不同合同形式下业主和承包商的风险

单价合同大多用于工期长、技术复杂、实施过程中发生各种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大型土建工程,以及业主为了缩短工程建设周期,初步设计完成后就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单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内所开列的工程量为估计工程量,而非准确工程量。

总价合同又分固定总价合同和变动总价合同两种。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以下情况:

1.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

2.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

3.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

4.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详细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定施工计划。

变动总价合同又称为可调总价合同,合同价格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按照时价进行计算,得到包括全部工程任务和内容的暂定合同价格。它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等原因而使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增加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当然,一般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和其他工程条件变化所引起的费用变化也可以进行调整。因此,通货膨胀等不可预见因素的风险由业主承担,对承包商而言,其风险相对较小,但对业主而言,不利于其进行投资控制,突破投资的风险

结算时总价包干,但除原图纸清单范围外的工程结算视为工程变更,重新确定单价和工程量并作为结算时的依据。

一、固定总价合同的的性质、特点及风险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

固定总价合同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上颇受青睐,特别是外资企业业主更是普遍采用这类合同。这是因为这类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按实结算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更能保护业主的利益。

固定总价合同有如下特点:

1、工程造价易于结算。

由于总价固定,因此只要业主(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对于业主来说,这样的价款确定形式可以节省大量的计量、核价工作,从而能集中精力抓好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

2、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

对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商首先要承担的是价格风险。这里投标时的询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风险均由自己承担,业主不会给予补偿。

其次,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风险。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往往只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承包商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申报的综合单价,得出合同总价。即便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参考,业主往往声明不对工程量的计算错误负责。这样,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漏算、错算的风险。

招标实践中,业主给予的投标时间往往比较短,承包商来不及根据施工图精确计算工程量,只能凭经验结合图纸作估算,漏算、错算几乎难以避免,只不过漏算、错算的数额有大有小罢了。

对于业主而言,通过招标、议标选择的承包商,其中标价的利润空间已经大大压缩,业主高价获取工程的的风险几乎不存在。但是,材料市场不会永远只涨不跌,因此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对业主同样具有一定的风险,只是基于业主在工程合同中的优势地位,往往可以逼迫承包商减少合同价款,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的价格风险相比承包商要小得多。

3、承包商索赔机会少。

固定总价合同,业主往往在合同中明确只有业主变更设计和增减工程量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这样一来承包商索赔的机会大大减少,而业主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就能做到基本不突破预算。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也是业主对付承包商“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的妙招。

二、固定总价合同的局限性

尽管对业主而言,固定总价合同有那么多的优势,但固定总价合同并不适用所有类型的工程项目。根据固定总价的上述特点,固定总价合同仅适合以下类型工程:

1、合同履行周期短的小型工程。由于固定总价是价款不变的合同,因此承发包双方都要承担材料价格起伏的风险。虽然承包商承受的材料涨价的风险更大,但有涨总会有落。如果双方签订合同时正是材料大幅度涨价的时候,而在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又大幅回落,那么吃亏的将是作为发包人的业主。固定总价合同只适用履行周期一般不超过半年、材料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小型工程。

2、适合工程结构相对简单的工程。因固定总价是量、价均不调整的合同,对于结构相对简单的工程,工程量误差率较小,报价的准确性更高。而结构复杂的工程,承包商漏算、错算工程量的概率较大,虽然业主可以施工图纸已经明确、双方已经通过询标、答疑解决了设计细节问题,工程量疏漏的损失应由承包商自己承担为由拒绝承包商的调价要求,但如果承包商确实因此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因业主给予的投标时间过短无法准确计算工程量,造成工程量差异太大,损失严重,承包商依然会要求业主分担,甚至通过停工、诉讼或仲裁途径解决这些问题。

三、固定总价合同常见的争议类型

1、价格争议:在价格争议中,又可以分为:

(1)材料涨价引起的价格争议。这对低价中标而又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的承包商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承包商认为材料涨价幅度已经超过正常的商业风险范围,属于当事人签约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势变化,要求业主对此进行补偿,追加合同价款。而业主则以双方所签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材料涨价属于承包商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范围、追加价款没有合同依据为由,拒绝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2)变更引起的价格争议。设计变更和业主增减工程量是固定总价合同约定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主要原因。因此如果双方对设计变更、调增调减工程量引起的价款变动没有明确、具体的约定,一方主张变更工程的单价应按市场价或造价部门市场信息价计价,一方坚持按照承包商投标时的单价进行计价,双方即会产生争议。

2、工程量争议:

这类争议主要发生在施工企业报价漏项、工程量错算较多的情况下。因我国对工程量计算有统一规则,施工企业又有专门的预算人员,因此施工企业对工程量失误导致的价款损失普遍认为是自己的失误造成,即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工程量漏算、错算,也很少要求业主追加合同价款,除非工程量误差巨大、损失惨重,且发包人在招标过程中有过错。故此类纠纷相对较少。

3、施工承包范围争议:

“固定总价合同”固定的是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内容,合同承包范围外的工程则可以追加合同价款。正因为此,对合同承包范围的明确界定就显得十分重要。

四、固定总价合同风险防范的建议

1、关于价格争议。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固定总价包干的风险范围,同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价格涨幅的处理方法。

建设部与国家工商总局推荐使用的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23条“合同价款及调整”中推荐了三种关于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其中第一种“固定价格”合同中即有关于风险范围的约定与调整规定。如双方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则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因此如果业主招标时明确合同为固定价格合同,但未明确风险包干范围,则中标后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该固定价款包含的价格风险范围(行业惯例为10%)以及超出此范围的处理方法。

材料涨跌不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签约双方均无法预知合同履行过程中材料是涨还是跌,因此约定风险包干范围能保障承发包双方的利益,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2、关于工程量争议。业主基本不承担工程量风险,但业主方应当注意,如果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招标时应使用施工图而不是草图或方案图,且应有比较详细的图说和施工要求,

3、关于工程承包范围的争议。业主在招标时应尽可能将招标范围、投标人报价应包含的工作内容、费用项目在招标文件中一一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其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时,应明确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内容不一致时的处理办法。

固定单价合同例7

在我县灾后重建工程中,截止2015年初,采用固定价比选的项目有107个,后这些项目陆续送审。而这些项目很大一部分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变更,部分工程存在清单工程量与施工图工程量不相符的问题,部分存在清单漏项,而这一系列问题将涉及工程造价的增减变化。这一情况与固定价比选办法第十九条:工程结算价必须是合同价相冲突。对此这些项目如何开展竣工结算审计工作,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中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分歧,有的认为竣工结算价即合同价、有的认为工程量有变异应按实结算、有的认为此类工程不应再开展审计。这些矛盾的出现,使固定价比选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工作一度推动困难、陷于停滞。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程在竣工结算审计中出现的主要矛盾:

1、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设计变更的矛盾。有的设计变更存在工程量变化,工程量变化必然引起造价变化,这与固定价比选办法规定发包价即竣工结算价相冲突。

2、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计算的矛盾。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对采用总价包干的工程,在确定包干总价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暂按基本费费率加现场评价费最高费率计列,竣工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并对包干总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调整。固定总价合同竣工结算时这两项内容一旦调整,这又与发改部门固定价比选办法规定发包价即竣工结算价相冲突。

3、固定总价合同下工程量清单偏差的矛盾。由于具体情况的不同、以及工程实施的紧迫性,实际工作中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常常时间紧迫,难免存在工程量清单缺项、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偏差等矛盾。工程量清单的偏差无论怎样变化、必然引起工程造价的增加或减少,这个增加或减少的幅度在一定范围时,大家还能接受,当这个增减幅度超过一定范围时,就会发生质的改变,或者造成企业亏损,或者造成业主投资流失。

如何处理这些矛盾,有序开展竣工结算审计工作,使竣工结算审计结果符合实际,维护建施双方的正当利益,维护行业、部门政策的严肃性、公正性、连续性,从政策和制度上杜绝不公平现象,使竣工结算审计过程进一步体现公平正义,成为了建施双方、咨询单位、审计部门、审计人员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必须面对的问题。

二、分析原因、明确差异、研究方案

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总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一类合同。它一般适用于工期短(一般在一年内)、投资额不大、施工图已完成、建设环境稳定的工程。一般情况下,竣工结算价=变更+签证+合同价=变更+签证+中标价。

1、出现分歧和矛盾的根源

在现行的招标方式中,特别是E方式比选招标,在招标文件中均有一个要求:“竣工结算价即发包价”。E方式招标的隐含的前提条件是:工期短、施工图明确、施工过程中无变更和签证。因此,其工程“竣工结算价=合同价=发包价”。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认为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方式为:“竣工结算价=合同价=中标价”。忽视了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变更和签证。对于E方式招标的项目,当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和签证时,特别是这些变更和签证还会引起造价发生变化时,“竣工结算价=发包价”的条件已发生变化,尤其是引起造价的变化对施工方可能造成亏损,对业主未实施的内容谁愿白给钱,这种情况的出现必然会产生矛盾。

在竣工结算实际审计过程中,常出现业主、咨询单位审计工程师要求将工程施工过程中未实施子项的造价扣减;施工单位在竣工结算中将变更和签证子项的造价增加,工程量清单偏差减少的造价增加到竣工结算中。因此出现了篇首的矛盾和分歧。

2、产生分歧和矛盾的原因

通过分析和了解、走访,发现了产生这些分歧和矛盾的原因:

(1)、忽视了一般固定总价合同与E方式比选招标条件下固定总价合同的区别。一般固定总价合同的适用条件:工期短、施工图明确、允许变更和签证。E方式比选招标条件下固定总价合同适用条件:工期短、施工图明确、施工过程中无变更和签证。

(2)、人们认识的个性区别。一般人按字面理解固定总价即是合同价不发生改变。专业认识深度的不同,对固定总价合同的含义理解也不同:有些人认为发生了变更和签证应当增加相应造价,但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范不应调整。有些人认为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范应当调整。

(3)、政策措施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差异。一般固定总价合同和E方式招标条件下的固定总价合同的矛盾中,一般固定总价合同是普遍性,E方式招标条件下的固定总价合同是特殊性。E方式招标条件下的固定总价合同和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的矛盾中,E方式招标条件下的固定总价合同是普遍性,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是特殊性。在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的内部矛盾中,建筑、市政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又具有其特殊性。对于特殊性,我们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应当只注重普遍性,忽视特殊性;或只注重特殊性,忽视普遍性。普遍性和特殊性相互依存,在一定条件下互为转化。

3、寻求解决方案

审计是事后审计,是根据已经形成的制度、政策、规范、法律解决已经发生的事情。为此,我们疏理并加强了有关文件、规范的学习,并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政策要求。

(1)、关于变更和签证。省发改委关于固定价比选文件第十九条规定“工程完工后,比选人与中选人的竣工结算价格必须是合同价格。”在日常工作学习中,部分单位和人员常常将此条中的“价格”理解为“合同总金额、总价”,忽视了“单价”的含义。“竣工结算价即发包价”,对基本建设前期工作做得好、同时施工过程中又无变更、签证的项目,在竣工结算阶段,对加快竣工结算进度、缩短竣工结算时间有较好的作用;但对施工过程中有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项目按此确认是不恰当的,只注重总价含义、忽视单价含义是不全面的。正确理解应为:当无变更、签证时,竣工结算价即发包价,按总价合同方式办理竣工结算符合实际。当有变更、签证时,竣工结算单价即发包单价,理解为单价不变,这时,考虑竣工结算方式按单价合同方式办理。

(2)、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省住建厅规定:对于建筑和市政工程,控制价按双倍基本费和最高标准计取,竣工结算时按管理部门核实的标准计取。这是建筑和市政工程和其它工程不同之处,它细化了不同规模工程、企业、不同标准的差异,为有利于工程管理,促进企业和社会文明进步,保障劳动者和他人正常生产生活需求,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应当体现行业管理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和劳动者劳动保障的要求。

(3)、关于工程量清单偏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时,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因此,当工程量清单偏差超过一定范围时,竣工结算应当按实计量计价。

三、集思广益、制定对策

我们将采用固定价比选方式招标项目存在的问题梳理后及时向政府领导作汇报,在历经两次相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会及招投标管理机关向其上级管理机关请示、组成联合考察组到邻县考察后,遵照有关部门要求:一个区域要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公平性的原则,形成了我县的处理解决办法。

( 一)采用固定价比选实施的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在办理竣工结算时应严格区分工程实施的具体情况办理竣工结算。

1.经发包人确认的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结算价与网上的固定价比选项目工程量清单、发包价(控制价下浮一定比例:房屋土建、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安装工程7%,交通公路、水利工程和其他工程8%)相比,在正常误差范围内且未发生设计变更、严格按图施工的,发包价即竣工结算价。

2.经发包人确认的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结算价与网上的固定价比选项目工程量清单、发包价(控制价下浮一定比例)相比,超过正常误差范围或实际施工期间发生设计变更以及与原设计图纸存在差异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实际发生工程内容予以确认,并在的控制价载明的单价基础上下浮一定比例(房屋土建、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安装工程7%,交通公路、水利工程和其他工程8%)后办理竣工结算。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则按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计取。

固定单价合同例8

1Z206031

单价合同(掌握)

1Z206032

总价合同(掌握)

1Z1206033

成本加酬金合同的运用(掌握)

【经典习题】

1.当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计价方式采用变动单价时,合同中可以约定合同单价调整的情况有()。

A.工程量发生比较大的变化

B.承包商自身成本发生比较大的变化

C.业主资金不到位

D.通货膨胀达到一定水平

E.国家相关政策发生变化

【答案】ADE

【解析】当采用变动单价合同时,合同双方可以约定一个估计的工程量,当实际工程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可以对单价进行调整,同时还应该约定如何对单价进行调整;当然也可以约定,当通货膨胀达到一定水平或者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时,可以对哪些工程内容的单价进行调整以及如何调整等。因此,承包商的风险就相对较小。

2.对应采用单价合同招标的工程,如投标书中有明显的数字计算错误,业主有权先做修改再评标。当总价和单价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正确的做法是()。

A.按市场价调整单价

B.分别调整单价和总价

C.以总价为准调整单价

D.以单价为准调整总价

【答案】D

【解析】单价合同的特点是单价优先,例如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中,业主给出的工程量清单表中的数字是参考数字,而实际工程款则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中确定的单计算。虽然在投标报价、评标以及签订合同中,人们常常注重总价格,但在工程款结算中单价优先,对于投标书中明显的数字计算错误,业主有权力先作修改再评标,当总价和单价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调整总价。

3.在下列合同形式中,承包人承担风险最大的合同类型是()。

A.固定总价合同

B.固定单价合同

C.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

D.最大成本加费用合同

【答案】A

【解析】固定总价合同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这类合同中,在双方都无法预测的风险条件下和可能有工程变更的情况下,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的风险。因此所有的合同中固定总价合同是承包商承担风险最大的。

4.在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下,承包人承担的风险是()。

A.全部工程量的风险,不包括通货膨胀的风险

B.全部工程量和通货膨胀的风险

C.工程变更的风险,不包括工程量和通货膨胀的风险

D.通货膨胀的风险,不包括工程量的风险

【答案】B

【解析】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总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的风险。

5.一般而言,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时,承包商的投标报价较高的原因是()。

A.承包商丧失了今后一切的索赔权力

B.业主因今后工程款结算的工作量减少而给予承包商的费用补偿

C.业主今后可以增加工程范围和内容而不给予承包商另外的费用补偿

D.承包商会将工程量及一切不可预见因素的风险补偿加到投标报价之中

【答案】D

【解析】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总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的风险。因此,承包商在报价时应对一切费用的价格变动因素以及不可预见因素都做充分的估计,并将其包含在合同价格之中。

6.当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时,业主与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的合同一般采用()。

A.单价合同

B.固定总价合同

C.成本加酬金合同

D.变动总价合同

【答案】C

【解析】当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或CM模式时,业主与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或CM单位的合同一般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7.某工程由于图纸、规范等准备不充分,招标方仅能制订一个估算指标,则在招标时宜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形式中的()。

A.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

B.成本加奖金合同

C.成本加固定比例费用合同

D.最大成本加费用合同

【答案】B

【解析】在招标时,当图纸、规范等准备不充分,不能据以确定合同价格,而仅能制定一个估算指标时可采用成本加奖金合同。

8.关于成本加酬金合同的特点和应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采用该计价方式不利于业主方的投资控制

B.采用该计价方式不利于业主方的进度控制

C.该计价方式不宜用于项目管理合同

D.该计价方式不宜用于施工总承包管理合同

【答案】A

【解析】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承包商不承担任何价格变化或工程量变化的风险,这些风险主要由业主承担,对业主的投资控制很不利。

本节小结:

1.区分三种不同计价方式的适用情况

(1)单价合同:工程量不确定、单价优先,风险共同承担;

(2)总价合同:工期短、工程量小、技术简单、图纸详细

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承担全部风险

(3)成本加酬金合同:抢险、救灾、技术复杂,业主承担全部风险

2.成本价固定费用:工程量变化不大

3.成本价固定比例费用:无法按常规编制招标文件

固定单价合同例9

关键词:

工程结算;合同管理;造价控制

1开发商建筑造价控制和合同管理现状

当前定额管理部门所颁布的定额和配套使用文件只是为企业报价提供参考,企业还可以凭借定额、市场价格以及项目特点和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件进行自主报价。我国各地的定额管理部门都限制了标底、投标报价以及评标办法,以避免不正当竞争的出现,部分地方还设立了费用和材料标准的最低控制线,确保企业能够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进行投标报价。

2确认合同价款的方式

目前建筑工程方面的合同价款确定主要有三种方式,分别是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以及成本加酬金合同,发包和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的专用条款中对确定方式以及适用方法进行确定。

2.1固定价格合同

固定价格合同可以分为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和固定费率等多种方式。

1)固定总价。按照承包方实施的全部任务及承包方在投标时的报价进行总价的确定。应事先对实事工程的范围、性质以及质量技术标准进行明确。工程单价、实物工程量及地质条件和气候等因素都需要由承包方承担,风险因素的评估需要估计并且包含到投标报价中。这种方式主要应用于工程量小、时间段、图纸完整和清楚、结构合计数简单而且条件稳定的工程。出现变更时可以参考之前价格进行分析确定变更价格。

2)固定单价。指在整个合同期间都执行同一合同单价,但是工程量则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来计算,一般的清单报价合同都是指单价包干合同。工程量清单就是指合同规定要施工的工程全部项目和内容按性质和工程部位等条件归纳在一系列表内。单价风险由投标方承担,工程量风险由招标方承担,这种包干模式较为公平,一般采用清单计价模式。

3)固定费率。直接费用按照定额计算,按照定额的计量规则进行工程量的计算,按照约定或者信息价进行材料价格的确定。该方式下合同会约定固定费率,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的收费标准都按照这个固定费率进行。招标情况下获得的费率一般不高于定额规定的费率,文明施工、劳动保险和税金一般在费率定额中是不可以优惠的,管理费和利润可以参与优惠。按照性质区分,固定费率合同与成本加固定酬金合同类似,区别是以固定费率计算酬金,定额计算直接费。固定费率的造价控制效果较差,但是具有效率高和招标程序简单的特点。

2.2可调价格合同

可调价格合同方式一般不应用于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如果必须采用该种方式,则发承包方需要在合同中对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变化时的调整办法进行约定。调整的内容包括因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国家政策变化导致的合同价款的变化;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进行的价格调整;7d内因为非承包商原因导致的超过8h的停水、停气和停电导致的停工;变更设计以及发包商确认的增减工程量;其他经双方约定的因素。可调总价合同的合同总价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以及当时的物价进行计算,但是这个价格相对固定,若执行过程中因为涨价导致材料成本上升,那么可以相应调整合同总价。这种方式适应于明确工程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并且工期超过一年的项目。而可调单价合同则是在合同中体现单价需要按照约定的条款以及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物价变化进行调价,一般分部分项工程单价具有较多不确定因素的工程会使用该方式。

2.3成本加酬金方式

一般用于没有确定技术经济指标和工程内容、不具有充分投标报价、因为工期紧迫导致必须发包的工程;或者用于发、承包方之间存在高度信任以及承包方在某些方面具备独特技术、经验以及特长的工程。这种方式存在的缺点是发包方无法实际控制工程总价、承包方不注重降低成本。所以这种合同方式主要应用于需要即刻开展、存在较大风险或需要特殊技术的工程。不同的建设阶段所使用的合同模式不同,合理的组合合同模式就可以达到扬长避短的效果。

3工程合同中材料价格的确定

1)承包方提供材料的时候,发包方无论何时都不参与确定材料的供应单价,承包法需要按照工程规范以及设计图纸等要求进行材料采购,并且要让发包方满意,如果合同体现承包方材料项目的单价是固定单价,那么尽可能采用承包方供料。

2)发包方提供材料的时候,发包方直接与材料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供货商负责供货并且运输到发包商指定位置。在招标过程中,发包方供料价格以暂定单价暂时计入项目单价和合同价格,按照计价规则组成项目单价,等到期中付款或者是结算的时候再从合同价款中将相关费用扣除。所以合同中需要约定实际供应价格与“暂定单价”不同时的价格调整办法或不调整。因为价格不同,所以需要调整损耗、管理、利润等费用,因此暂定单价不可以直接用供应价格替代。

4结语

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有很多种方式,不同的方式对于发包方和承包方产生不同的利害作用,并且导致不同的工程造价。在建筑合同拟定时,应根据当前工程相关的诸多因素进行合同方式的选择,并且在工程的不同阶段,继续选择更适合自己的合同方式,达到更好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

作者:杜庆坤 单位:甘肃五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固定单价合同例10

中图分类号: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6-00-01

工程简介:某小型水电站总装机容量24.6MW,采用引水式发电,工程设计概算静态总投资2.95亿元,建安工程合同固定总价2.56亿元,总工期36个月。

一、总承包工程合同的特点

很显然,总承包工程为固定总价合同,完成该工程项目施工任务的支付总价与签订的合同价一致,不发生改变。本工程合同中约定:由于工程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如坝址、厂址、正常蓄水位、装机规模等变更),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在合同有效期内,签约合同承包总价和工期不因设计变更及变更设计等任何因素调整。水电站建安工程大多为固定单价合同,即项目法人承担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量的变化带来的风险,承包人承担物价变化带来的风险。总承包合同为固定总价,承包人要同时承担工程量及物价变化带来的风险,因此,一般总承包合同单价较固定单价合同都要高。

二、总承包工程的进度结算支付

对于固定单价合同,在进度结算支付过程中,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用作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的工程量,用于结算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结算单价为合同固定单价。但对于总承包工程合同而言,其结算支付的是固定合同总价,在进度结算过程中,如果按固定单价合同的操作方式据实计量进行结算的话,势必造成工程形象面貌未实施完成,但资金就已支付完毕的情况,造成投资过程控制失控。因为固定总价合同的合同单价中隐含了部分风险工程量,即合同工程量清单所不能完全包含的工程量费用。因此,在总承包工程合同的进度结算支付过程中,必须牢牢将结算金额与对应分部分项工程的进度想象面貌相结合。

对于本工程的临建设施项目,与固定单价合同的操作模式相同,按分部分项工程实际完成的形象进度,按比例进行进度结算支付;对于引水隧洞开挖与支护项目,可将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对应的开挖与支护费用进行分解汇总,并按隧洞延米进行分摊后,按隧洞延米进尺比例结算支付;电站大坝与厂房项目,可将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对应的分部分项工程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设计工程量对比,按比例进行结算支付。

三、总承包工程风险金的支付

总承包工程的固定总价合同中,一般都按合同总价的一定比例(一般为合同固定总价的10%)约定本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风险时支付费用,是项目法人投资过程控制的方式之一。

本工程合同中约定:风险金是指包括设计变更、重大地质缺陷(坝址、厂址、正常蓄水位、装机规模等变化除外)处理费用、价格波动、国家政策变化等一切影响总承包价格的风险金额,由投标人确定并列进总承包价格;投标人应充分研究分析工程所在地环境、气候、地形、道路和社会环境,研究分析工程水文、地质条件以及工程技术方案,国家政策变化,结合自身经验确定风险金额,投标人必须对所获得的、一切可能影响投标报价的资料(包括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技术资料)、信息的正确性以及投标人自己的判断负全部责任;一旦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赔偿,或延长工期的要求;若提交要求,招标人不作任何考虑。因此,风险金是合同固定总价中的一部分,用于项目法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控制和调节承包人的资金支付情况。

本工程的风险金支付方式为:风险金在合同生效后每季度清理一次,每次支付比例不得超过风险金总额的10%(如果出现重大地质风险,当期处理费用远大于风险金总额的10%时,双方另行协商),到完工时累计支付不得超过风险金总额的80%;其余在工程完工结算后28天内全部付清。风险金包含工程量增加以及物价上涨两部分,本工程将工程量增加部分定义为“专业风险金”,由各分部分项工程所对应的各自专业风险金组成;物价上涨部分定义为“材料风险金”和“设备风险金”,材料部分主要包括钢材、水泥、炸药以及柴油几大主材引起的价格上涨,设备部分主要是构成工程构件的工程设备。

由于在总承包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的进度结算中是结合工程形象进度按“均等”比例支付工程款,但在承包人施工过程中,特别是地下引水隧洞施工过程中,相对于合同清单量,实际施工工程量的变化不是均等的,这就需要用专业风险金以及材料风险金来支付,得以调节承包人的资金支付情况。

在专业风险金的支付中,由承包人统计在风险金清理周期内各分部分项工程进入进度结算的实际发生工程量,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签证,结合合同单价计算出当期各分部分项工程实际发生费用,对比各分部分项周期内实际结算金额,两者差值计入当期专业风险金,并进入进度结算。根据当期实际发生的签证工程量,结合合同单价分析表,可计算出各分部分项工程材料核销量,依据当期物价上涨与合同材料预算价价差,可得出当期材料风险金,并进入进度结算。按照本总承包工程合同的约定,在每期支付风险金过程中,按实际清理风险金金额支付,但每次支付不得超过风险金总额的10%。由于本工程合同工期36个月,每季度支付一次风险金,因此,即使每期支付风险金总额的10%,风险金的支付也一直处于可控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