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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管理方法模板(10篇)

时间:2023-08-20 14:47:07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例1

近年来,我国民办高校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但是民办高校和公办高校在学生管理上有着较大的区别,因学生大多是因高考失利或是学生自我管理能力欠佳,如果还是按照普通公立高校的学生管理方式是肯定行不通的。班级学生管理则是采取具体的管理方式方法对班级进行有效的管理,达到班级管理有序发展。

1 民办学校特点分析

我国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国家及时的提出了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转化和发展战略。这一政策的出台即适应了时代的潮流,有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政策的支持及巨大的发展空间。根据我国的特征,民办教育模式,机遇与挑战并存,这也是我国民办高校发展的显著特征。在我国,现存在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及其他民办学校的激烈竞争,民办学校在激烈竞争的夹缝中求生存,求发展。所以,使得我国一些民办学校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和竞争力,部分民办学校也得到了迅猛发展,呈现出蓬勃向上发展的态势,竞争和发展将是这一时期的民办教育主旋律。

2 民办学校生源分析

民办高校在当下得到快速发展,在学生管理上在不断开拓创新中逐步成熟起来。所以要提高班级学生管理效率,首先得认识到民办高校的学生相对于公立高校学生的特殊性。

(1)民办高校生源竞争激烈,生源背景复杂,学生素质参差不齐,从而在学生管理上难度加大。

(2)在民办院校中,尽管不乏优秀者,但存在学生学习基础差普遍较差,自律能力不强,自觉性较差,但与在大部分的学生生活上的优越替存在,学生形态动荡变化较大,稳定性差。

(3)在民办院校中,大部分同学在生活上,家庭背景等优越感较强,自我意识也较强,当然,也存在部分家庭困难的同学,但对于民办院校大部分生活条件好的学生,他们有着自我表现能力强,自我意识强的特点。

(4)在民办院校中,存在民办院校与学生之间的主导关系发生了变化,因民办学校的特征,学校高昂的学费,使传统教育者与被教育者教育关系发生的改变,学生与学校之间变成了消费者与提供消费者的关系,学生把自己认为成消费者,所以学生的这种心态使学校的管理方式也发生了改变,学校即是管理者也是服务者。

因此,在民办院校中的学生管理上,可把以上种种作为管理的基础,民办院校的学生管理就是在此基础上进行,过高估计的想法是不现实的,所以在民办院校的学生管理工作是具有长远性及艰巨性的。

3 民办院校辅导员班级管理

在民办院校担任辅导员,发现民办院校在学生管理方面上及具体规章制度操作,日常工作运行等与公办高校有着很大区别,民办学校相比公办学校,在生源质量上也较宽松些,所以生源质量较公办学校差。所以作为一名辅导员,班级管理者,要根据学校的特点,学生的特征,来调整自己的工作思路,以达到班级和谐,有序发展。

3.1了解班级每位学生的思想动态,正确引导学生

辅导员可以以谈话的方式来了解学生思想动态,特别是班上有父母离异的学生要重点关注,对于班级上经常违纪的学生、学习成绩较差的学生、言行异常的学生,要适时找谈话,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谈话时可以深入了解学生各方面情况,并根据掌握的情况,帮助学生分析所面临的问题,找到问题根源,帮助学生及时解决。比如在和学习成绩不理想的同学谈话时,应注意给予学生充分的尊重,挖掘和分析学生成绩差的主要原因,与学生共同商量和制定提高学习成绩的具体有效措施,并督促学生在学习上寻求一种促使不断进步的学习方法。当然,辅导员在找学生谈话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重点是在和学生面谈时一定要注意谈话场所的选择,一般问题可以在办公室谈,敏感话题一定要在封闭私密的地方谈,否则效果不会理想。

3.2建立与学生家长联系方式

教育要求老师,家长及社会共同参与,所有班级辅导员与家长联系是必要的。辅导员在工作中要建立和保持与学生家长之间的联系,通过与家长面谈、电话、短信等渠道及时与家长沟通。把学生在学校的学习、思想及生活情况等反馈给家长,让家长能了解学生在校各方面的情况,这样也能从学生家长那了解到学生性格,学生家庭环境及学生经历等。这样可以便于有问题可以及时沟通和解决,共同做好学生的学生管理教育工作。

3.3形成自我管理为主,辅导员的教育和疏导为辅的班级管理模式

以我校例,在高职学生当中,其学生大部分家庭生活比较优越,现在学生基本都是90后的学生,大部分又都是独生子女,在这种情况下,其成长环境的影响,不太懂得与人相处和分享,又成长于当下时代,接受的思想自由开放,受到的传统思想教育比较少。所以学生较自我和自主,以高职学生的年龄接近成年,在管理上比较排斥外来约束和干涉,所以,学生之间容易导致矛盾频发,特别显现在女生宿舍中。像在这种情形之下,辅导员就应该扮演陪伴者和参与者的角色。所以虽在民办高校,但对高职学生的管理方式主要应是引导以学生自我管理为主。但是我校属于民办职业院校,学生自我的管理愿望和自我管理的能力等是不相匹配的,学生生理心智并未完全成熟,所以自制力比较差,缺乏长期性及有效性的自我管理。所以,我们辅导员要负起管理学生的责任,出面管束干预学生的不规范行为。

3.4培养出高素质班干部队伍,充分调动班干部协助班级管理工作

在班级管理中,教育好班级干部,充分发挥班干部的管理能力有着很重要的作用。在班级中,学生干部最了解学生的心理,有最多的学生信息来源,有利于学生工作的开展。

总之,我国民办院校具有美好的发展前程,只要民办院校充分利用好体制上的灵活性优势,充分调动好各结构层次工作者的积极性,艰苦探索,与时俱进,我们民办院校学生管理一定会在自我肯定与自我否定中不断开拓进取,创造出具有我国特色民办院校的学生管理新局面。

参考文献: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例2

教学管理是指管理者通过一定的方法,使得教学活动达到学校制定的人才培养目标的过程,教学管理还是正常教学秩序的保证。另外,管理是一门学科,它是基于人性和人群差异性基础上的民主化、科学化操作,以达到预期目标的活动过程。所以,要想搞好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必须认真探索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的科学化之路,两年来作者在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的科学化道路上进行许多探索和实践,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对于“我院的教学管理与学生管理存在什么样的问题?是什么样的原因造成的问题?如何解决?学生应该怎样自主学习,怎样适应先行的教学管理过程?教师应如何开展教学活动,怎样进行教学过程管理才能充分贯彻和体现我院“学以致用、应用为本”的办学理念?”等这些问题做了深入的探讨与研究。

一、教学管理存在的问题与思考

1.教学方法简单,缺乏弹性,影响教学质量

经过作者近几年研究可以看出,民办院校在平日各科的教学中普遍存在着教学方法单一,普遍,无新,缺乏弹性。随着时展,教师相比以前的教学方式,除了单一的板书教学已经更多的运用了多媒体的教学。即便如此,还是存在的大部分的照本宣科和照屏宣科现象,形式更新,内容却不新。单一、枯燥的课堂容易影响教学质量,难以激起学生的学习兴趣,不能让师生共同的融入课堂,使课堂效率降低。

2.教学课程安排不合理

民办院校的教学课程安排存在着一些问题,各专业课程多而杂,必修课和选修课的比例不够明确,容易导致学生专业抓不紧,兴趣学不好等问题。对于我院的选修课安排这里要说一下,课程内容、课题项目较为单一,无法体现选修课的特色,多数选课属同一类型。学生选起课来,无法明确所选目标,甚至不能选到自己期望爱好的课程,这样一来学生容易抱着消极的心态去上课,不能达到选修课开设的目的。

3.注重教师的使用,忽视教师的培养

经常见到各报刊上重金聘请名师教学的启示,不乏有高校重金聘请专家教学。不可否认的是,名师教学带来的益处。老师的整体素质的提高,才是学院发展的不竭动力,这在整个教育事业中尤为重要。“师爱”是“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的博大无私的爱,它包涵了崇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我国著名的教育家陶行知曾说过:“捧出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这就是对教师教学生涯的最好写照。

二、教学管理解决问题的对策

教学管理是什么?管理的重点是人。”通过管理去解决在课程改革中:转变教育教学思想,使“教育旨在促进人的发展”;转变教师教学行为,使“教学能满足人的基本学习需要”;转变学生学习方式,使学习让人变得越来越聪明。下面我们根据经验,给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

1.改革方法,重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对于教学方法单一,缺乏弹性的问题,我认为应该改革教学方法,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抓住创新,注入新鲜的元素。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将书本理论与教学实践结合起来,重点把握学生理解、掌握、灵活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和实践动手能力。要处理好物质与精神、继承与创新、改革与发展关系。从而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的融入课堂,积极学习。

2.优化课程结构,需构建合理的课程体系

首先要优化课程结构,要按照“少而精”的原则设置必修课,真正的将各专业的培养落到实处,确保学生具备较为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另外,要增加选修课比重,提供多课题,多专业的选课内容,允许学生跨院系、跨学科选修课程,使学生能依托一个专业,着眼于综合性较强的跨学科训练。

3.建立健全教师与学生的培养,处理好学院管理的各关系

应重视教师的培养,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注重思想的培养,以此来更好的引导学生。另外,应处理好学院管理的各关系。在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上,要加强理性的思考,处理好现在与将来、规模与效益、和谐与发展的关系。在具体教育教学工作中,要转变单纯重视教学内容、轻视教育过程的现象,要处理好形式与内容、过程与结果的关系。先要务实,才能求真。

三、学生管理存在的问题与思考

1.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重管理,轻服务”

我们的高校管理工作都强调高校学生管理包括规范(管理)学生和服务学生两大方面。但是在具体操作上,更多的时候却仅仅是强调了管理,管住学生成了学生工作的原则,而为学生做好服务往往流于形式或不尽如人意。传统学生观认为,教师和学生之间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学生被要求无条件地接受学校的教育管理,但对于学习方法、学生心理、就业择业观念等却缺乏必要的引导。

2. 欠缺学习动力,成绩不够理想

学习的动力来自心中的目标和梦想。因此,学习需要为自己定个目标,为自己的目标和理想而努力奋斗,只有在逆境中勤奋刻苦才能化压力为动力。同时,民办院校大部分学生成绩是300分左右录取进来的,他们自控能力较差,他们在初高中时期,经常依赖老师、家长“催”的学习习惯。而进入大学校园后,不在父母身边,没有班主任的督促,他们就经受不住各种娱乐活动的诱惑,对于课外活动过分地投入,整天为组织各种活动而忙得不亦乐乎,从而耽误了自己的学业。而且在当今信息社会,民办院校学生接受信息的途径越来越多,使得学校教育的权威影响力在减小,不少学生因沉迷于网络和游戏,影响了学业和健康。

四、解决学生管理问题的对策

1. 以生为本,增强服务意识

教育的本质是培养学生的全面发展。传统的学生管理模式的已不合理,它与以服从、整齐划一为特征的管理价值取向与教育的本质相矛盾。所以,我们必须要转变学生管理观念,牢固树立“以学生为本”的管理思想,变管理为服务。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例3

引言

民办高校辅导员的最基础性工作就是负责管理学生的日常事务,其工作方法是否得当,工作成效性是否明显将直接影响着学生的健康成长与学校的持续发展。因此,新时期民办高校辅导员必须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学生管理工作的方式、方法,努力培养出更多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

一、新时期民办高校的学生特点

目前,民办高校的学生大多数是90后的独生子女,他们在家娇生惯养,独立生活的能力较差,思想上普遍不太成熟,自我控制的能力也较差,抵御外界干扰的能力也较弱,欠缺社会经验,比较容易上当受骗。大多数民办高校学生的家庭经济条件都比较优越,日常花销较大,不懂得珍惜来之不易的幸福,更缺乏学习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只是为了获得个毕业文凭,缺乏一定进取心,甚至有些学生逃课、旷课沉迷于网络游戏不能自拔,浪费了大好的学习时光。这些民办高校的学生虽然对理论学习不在乎、不主动,但是他们善于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思维比较活跃,多才多艺者居多。另外,他们虽然有一定的组织纪律观念,但是缺乏持久的自我约束力,形成了自由散漫的习惯,不按时起床、不按时熄灯等等,还有部分学生经常感情用事、容易冲动,有时会出现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的违纪行为。总之,民办高校辅导员要善于发现学生身上的闪光点,扬长避短,因材施教,努力让更多的学生成为对国家和社会有用的人才。[1]

二、新时期民办高校辅导员学生管理工作方法的创新性探讨

1.坚持“以学生为本”,转变学生管理理念

在新时期,民办高校辅导员必须要树立“以人为本、以学生为本”的管理思想,一切从学生出发,真诚地为每一位学生做好服务工作,把为学生服务作为自身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及时将管理理念由“管理学生”转变到“服务学生”上来。因此,民办高校辅导员必须要深入、细致地了解每一位学生的家庭情况、性格特征、学习经历以及社会关系等等众多方面的详细情况,想方设法创造条件尽可能地满足学生的合理化需求。同时,辅导员还应该充分尊重学生、信任学生、关爱学生,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学生,善于发现学生的个性和闪光点,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探究精神,真正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2]

2.坚持“三全”育人,及时掌握学生动态

目前,民办高校学生的生活环境相对是比较开放的,而且平时不上课的闲暇时间比较多,这些闲暇时间无疑会给辅导员的学生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弊端,这就要求辅导员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强调不允许学生私自外出、夜不归宿、留宿校外陌生人等等方面的安全规定,及时掌握学生的发展动态,帮助学生树立自我保护的安全意识,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稳定。同时,民办高校辅导员还要不断探索和创新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和全方位育人的“三全”育人工作方法,深入学生宿舍、班级中去,努力从不同的渠道及时了解到学生的思想动态,开展科学化的动态管理,为学生营造一种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

3.加强学生干部培养,发挥其助手作用

民办高校辅导员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还必须加强对学生干部的提拔、培养,帮助他们在学生中树立起威信,充分调动起他们的能动性与积极性,真正发挥其助手的重要作用。学生干部长期与其他同学学习、生活在一起,更能够及时了解到学生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学生的诉求,为辅导员能够切实解决学生的难题起到较好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有效提高了辅导员的工作效率和工作成效,并由此拉近了师生之间的距离和关系,大大减轻了辅导员的工作强度和工作难度,以便于辅导员更好地开展学生管理工作。

4.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为问题学生排忧解难

在新时期,民办高校辅导员除了管理学生的日常事务之外,还要时刻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为问题学生排忧解难。众所周知,如今的社会物欲横流,频频曝出学生因心理问题而自杀、跳楼等现象,处于青春期的大学生更是心理问题的高发年龄段,这就要求辅导员要时刻关注出现反常现象的学生,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心理动态,加强对性格孤僻、家庭贫困及身体有残疾学生的心理辅导工作,并通过举办一些相关的班级集体活动让他们多与班级其他同学进行接触交往,指导他们与其他同学建立融洽、和谐的人际关系,帮助他们进行自我心理健康调节、学会诉说、学会宣泄,以有效解决他们的心理困惑。

5.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学生管理工作方法

当今社会已经逐渐进入了信息化网络时代,民办高校辅导员的学生管理工作也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学生管理工作方法,善于利用网络技术和网络工具,搭建一个与学生进行沟通与交流的平台,抢先占领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新阵地。在新时期,民办高校辅导员可以充分利用QQ群、微信、MSN、E-mail等等电子网络交流方式,加强与学生之间进行无障碍、全天候的即时沟通,进一步深入了解和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细微变化,认识到学生心中的真实想法,及时解决学生中的难题与困惑,以便于更好地开展学生管理工作。[3]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新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进步,民办高校辅导员的学生管理工作任务变得越来越艰巨,工作内容变得越来越复杂,因此,民办高校辅导员的学生管理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这就要求辅导员必须坚持“以学生为本”,及时转变学生管理理念,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不断创新学生管理工作的方式、方法,全面提高其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努力成为一名合格的新时期辅导员,更好地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成才。

参考文献:

[1]曾茜.创新民办高校学生管理中的辅导员工作初探[J].教育与教学研究,2010,(01).

[2]马琴芳.新形势下民办高校辅导员工作方法创新必要性研究[J].才智,2013,(15).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例4

由于在中国民办高校的特殊定义,民办高校不是民办高校法人,而是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民办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决定了民办高校不能定性为民办高校法人。其次,民办高校是个人或社会组织利用民间资本举办的。第三,民办高校不属于机关法人。第四,民办高校属于社团法人,不利于高等教育专业属性管理。这样尴尬的处境导致中国民办高校在自身发展中存在许多问题。

一、民办高校存在的问题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民办高校所得税暂行条例》则要求民办非民办高校单位缴纳营业税和民办高校所得税:同时《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只有向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捐赠的组织或自然人才能享受税收优惠。这些法律无法界定民办高校的定义,民办高校尴尬的定义导致民办高校在发展中存在了诸如此类的问题。

1.地方政府无法把握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方向

民办民办高校的法人属性不明,有些地方政府把民办民办高校当做民办高校单位来规划,以招商引资的方式来发展民办高等教育;有的则是将民办民办高校当做民办非民办高校单位来规划:有的地方政府虽是按照公共事业来规划民办高等教育,但其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所制定的政策与相关部门的一些政策时有冲突,无法与公办高等教育发展相协调。

2.民办民办高校待遇问题

同为从事崇高教育事业的民办民办高校教师在教师资格认定、教师职称的评定、人事档案的管理、科研立项、社会保障等多方面都很难享受到与公办民办高校教师的同等待遇。例如:民办民办高校教师的个人养老保险无法可依,只能“就低”参照民办高校的相关规定执行,从而与公办教师在退休待遇上形成巨大差别,进而影响了民办民办高校教师队伍的建设。民办民办高校学生在国家助学金、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籍管理、表彰奖励、升学、毕业生就业与户口办理、乘车(船)票价优惠等方面难以享有同级同类公办民办高校学生的同等权利。

3.民办高校管理职能部门缺失

民办学校出资人出资部分所形成的校产所有权和从办学节余中提取合理回报的政策均受阻碍。由于民办民办高校法人属性的不确定性,至今政府相关部门未能出台民办民办高校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核算标准和办法,同时对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民办高校的税收政策至今也无法出台,以至某些举办者抽逃办学资金的现象也难以及时得到纠正。

4.民办高校优惠政策无法落实

如《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但现实中金融机构为了规避风险一般都按照商业运行方式借贷给民办民办高校,否则不贷款。又如《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条规定:“新建、扩建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但大多数民办民办高校没有同公办高校一样取得政府划拨用地,建设过程中的各项收费也没有获得公办民办高校同样的减免待遇;学校日常运转过程中的公用事业收费,没有与公办民办高校同一标准执行,有的则是按民办高校和商业标准执行。

二、民办高校问题解决对策

1.要明确民办民办高校的法人属性

根据十七大精神,从目前我国法人分类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立法意图来看,就民办民办高校法人属性问题,将其定位于“事业单位法人”最为适宜,并可冠以“民办事业单位法人”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法人”的称谓方式区别于公办民办高校事业单位法人,但都属于事业单位法人性质。

2.独立院校要名符其实,民办民办高校的优惠政策要落实到位

新的《高等教育法》要明确独立院校“归位”于民办高等学校,不仅要名符其实地落实三独立原则,而且要在办学资源上不能特殊于一般民办学校。政府在将公办、民办民办高校置于相同的法律监督管理的同时,要落实法律给予民办民办高校的优惠政策。在招生计划、税务减免、获得借贷、土地按公用事业用地划拨、会计审计制度一视同仁;让民办民办高校的教师和学生享受同样的待遇。

三、民办高校职业化管理

高校职业化管理是民办高校发展必由之路,走职业化管理道路是民办高校保持持续竞争力的保证。民办高校职业化管理要按部就班,不能操之过急,以下即民办高校职业化管理实施步骤:

1.民办高校主事先要有推进职业化管理的计划步骤

特别要事先定下如何处理好民办高校职工与管理者之间的关系,要事先谋划妥善安置好创办元老的方案;管理者进入民办高校时,也要同创办者处理好与新人与旧人的关系,学会如何有效磨合达成共识、定下章法步骤。

2.民办高校主要将授权与有效控制结合起来,并用制度做保障

要用有效的制度规则和机制来约束和激励民办高校管理者。制度化管理是职业化管理的保障,对应非职业化管理的是制度缺失,制度不完善,制度是民办高校一切活动进行的准则,是管理者依法办事的关键。

3.民办高校给管理者适当的成长空间。

美国的现代经理式企业首先是从多单位大规模的民办高校中发展起来的,这一点对那些成长快、规模不断扩大的民办高校来说,显得格外重要。民办高校也可以仿效美国企业的管理模式,给民办高校管理者更多的成长空间。

4.民办高校管理者持股制

在条件具备时,民办高校主应将管理者的一部分收益转换成民办高校的股份,使之与民办高校的成长结成更紧密的联接。这需要民办高校管理者有更多的制度创新。

5.构建稳定创新型管理团队。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例5

一、明确民办教育发展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

(一)目的意义。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对于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扩大和优化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实现全市教育改革发展总体目标任务具有重要的作用。“十一五”以来,我市民办教育得到较快发展。但从总体上看,仍处于初始阶段,起点低、规模小、质量效益不够高、办学行为不够规范,仍是我市教育发展的薄弱环节。加快民办教育发展,不仅关系到民办教育自身的发展,而且关系到全市教育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指导思想。民办教育发展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为根本,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工作会议和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及省《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强化统筹规划,依法规范管理,促进内涵发展,实现民办教育整体优化和持续健康发展,办好人民满意的民办教育。

(三)基本原则。

——鼓励支持原则。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兴办教育。

——统筹协调原则。把民办教育发展纳入教育整体发展规划,优化民办教育结构和学校布局。

——注重质量原则。重点培育优质民办教育资源,努力提高民办教育质量,增强民办学校办学活力和竞争力。

——规范管理原则。依法强化管理监督,规范办学行为,确保持续健康发展。

(四)目标任务。优质发展民办高中阶段教育,稳步发展民办义务教育,积极发展民办学前教育,规范发展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力争经过3--5年努力,全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达到国家设置标准,民办幼儿园办园条件、师资水平、教育质量等方面达到标准化,建成一批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的优质民办学校。

二、加大对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力度

(五)鼓励支持多形式发展民办教育。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把支持发展民办教育作为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重要举措,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它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资金依法独资、股份、联办、合作等多形式参与发展民办教育。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制定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健全落实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对发展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学校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探索建立民办公助、国有民办、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民办教育办学机制。

(六)落实民办学校建设用地和基础建设优惠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建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公益事业用地优先安排。民办学校在征地、新建、改扩建校舍及配套建设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优惠减免政策。教育用地不得改变用途。

(七)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物价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收取的学杂费等收入免征营业税;捐资举办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要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其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民办学校供水、供电、供气、排污等方面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

(八)依法保障民办学校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校产除政府划拨的土地外均归民办学校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民办学校依法在学校管理、内部机构设置、资金管理与使用、教师招聘、工资待遇确定等方面享有自。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审批的招生层次、类别依法进行自主招生,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招生管理规定予以支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民办学校合法教育活动和正常教育秩序,严禁对民办学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严禁侵占民办学校合法财产和教学场所。

(九)民办学校教师学生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权利。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学生、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教职工在资格认定、业务培训、人事档案、社会保险、职称评定、教龄和工龄计算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并同等对待。民办学校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比照事业单位管理办法执行。民办学校学生在学籍管理、升学、转学、考试、资助、免费、评优、就业、社会活动等各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权利。鼓励高校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到民办学校任教。允许公办学校富余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其公办学校教师身份予以保留,工龄、教龄连续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公办学校教师办理退休。

(十)加强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交流合作。支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联合办学,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增强办学活力。支持公办和民办教育资源共享,鼓励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开展教师对流与合作,实现共同发展。

三、强化对民办教育的管理

(十一)严格民办学校审批管理。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审批民办学校。各级各类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和非学历教育助学培训机构的设置、变更,统一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管理。民办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置、变更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民办小学、幼儿园和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变更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各类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置、变更事宜,统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管理。

(十二)加强民办学校资质管理。民办学校办学实行《许可证》制度,一校一证,依法打击取缔无证办学和非法办学。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同一教育资源设立两个及以上教育机构。民办学校的招生宣传广告必须经审批机关备案方可予以刊登。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规范使用全称校名,规范宣传办学层次、证书发放、办学形式、收费项目及标准。

(十三)强化民办学校常规管理。健立健全政府对民办学校的教育督导机制,依法开展对民办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条件、教育质量、学校管理、招生就业、财务状况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办学信息,引导民办学校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办学行为。坚持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连续三年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停止办学。民办学校日常管理按属地原则进行管理。

(十四)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管理。加强对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的管理,指导和督促民办学校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民办学校要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编制标准配足配齐教师,采取多种措施,保持教师队伍相对稳定,促进教师专业成长,提高教师队伍质量。民办学校招聘教师须报管理部门备案,方可招聘广告。民办学校新聘教师必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现有教师没有任职资格的,应在三年内达到任职要求。聘用教师必须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民办学校要依法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十五)规范民办学校收费及财务管理。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学校核算并提出申请,经审批机关核查,报同级物价部门批准执行,实行“亮证”收费,统一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或超标准收费。学生转学退学要严格执行退费制度。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聘请具有专业资质财会人员,按有关会计制度建立会计账务,设立银行专户,规范财务运行制度。主管部门定期组织会计事务所对学校财务进行审计。民办学校每年按净资产增加额或净收益额的25%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建设和发展。探索设立民办学校办学风险保证金制度,加强风险防范。在民办学校办学发生重大风险等特殊情况下,审批管理机关或相关部门征得审批管理机关同意,有权向银行提出冻结账户。民办学校不得向学生、家长筹集办学资金,不得公开向社会募集资金。

(十六)完善民办学校内部管理。民办学校必须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实行民主管理,实行董事会(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保障校长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民办学校校长应具备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条件。民办学校应按规模设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加快建立群团组织,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建立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的民主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构,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确保校园和谐稳定。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例6

[作者简介]彭云艳(1978- ),女,山东莱州人,黑龙江科技大学,讲师,在读博士,主要从事教育经济方面的研究;何景洋(1974- ),男,黑龙江双鸭山人,黑龙江科技大学,副教授,硕士,主要从事党建方面的研究。(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7)

[课题项目]本文系黑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黑龙江省民办高校管理策略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编号:GBC1211106)

[中图分类号]G64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27-0018-03

在中国的教育体制下,地方政府管理民办高校,其作用的发挥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民办高校的发展。民办高校的发展表现出明显的地域性特征,涌现出了“陕西现象”“广东现象”“浙江现象”。黑龙江省作为一个高等教育规模较大的省份,如何有效管理民办高校成为本文研究的重点内容。

一、黑龙江省民办高校事业发展的历程

第一阶段(1985~1993年)为承认阶段。国家颁布实施了《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85年)、《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1987年)等规定,从政策层面承认了社会力量举办教育。在全国兴起举办民办教育的浪潮下,1985年,黑龙江省创办了第一所民办高等学校(教育机构),即佳木斯市私立济才大学。1989年,黑龙江省依照国家政策颁布实施了《黑龙江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暂行规定》,黑龙江省政策鼓励、财政扶持的态势日益明朗,进一步加大了支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办学的力度,但问题也逐渐增多。

第二阶段(1994~1998年)为规范发展阶段。《黑龙江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4年)的颁布实施,在制度上确立了黑龙江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要求标准,黑龙江省民办教育在全省教育体系中的发展得到明确的定位。截至1998年,黑龙江省民办高校(包括高等教育机构)达到67所,有自考大专以上学生两万多人。此阶段,陆续出现了一些民办高校没有达到评估的最低要求、个别学校根本没有学生的现象,民办高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无序化问题。于是,黑龙江省政府加强了管理和规范,1998年年检不合格民办高校(高等教育机构)达到16所。

第三阶段(1999~2002年)为调整发展阶段。1999年起国家实施高校扩招政策,颁布《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1999年)以及《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民办教育的地位在立法上得到确认。由于普通高校的连续扩招,黑龙江省民办高校的发展受到了较大的影响,招生呈逐年下滑态势,办学质量下降。黑龙江省对2001年年检不合格民办助学高校19所予以停办,淘汰了一大批不具备实力和办学条件的民办高校,对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起到了规范和引导作用。

第四阶段(2003~2008年)竞争发展阶段。国家颁布《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2003年)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家在肯定支持民办高校发展的同时,开始设立“民办二级学院”(2003年正式冠名独立学院),决定从2004年始取消实施十一年的学历文凭考试。同一时期,黑龙江省实施《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颁布《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2008年)。黑龙江省民办高校与公办学校、独立学院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生源流失严重,有二十多所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办学受到严重冲击,使黑龙江省民办高校的发展面临挑战和考验。在市场竞争中,黑龙江省民办高校通过优胜劣汰成长起来,黑龙江东方学院、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当时为专科院校)等在中国民办大学中声名鹊起。

第五阶段(2009年至今)为稳定发展阶段。通过市场竞争,黑龙江民办高校占据了一定市场份额。《黑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颁布,对民办高校的发展提出了宏观规划。2009~2012年,在黑龙江省政府的引导下,独立学院陆续完成改制,成为民办高校。民校高校通过市场检验,办学实力得到稳步提高。目前黑龙江省共有16所民办高校,其中有9所为本科学校,7所专科学校。黑龙江省东方学院于2011年成为全国首批获得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的民办院校之一。

二、黑龙江省对民办高校管理职能作用发挥的情况

1.提供有效制度供给。考察黑龙江省民办高校发展的历史,可以发现黑龙江省在不断地依据国家宏观政策,根据民办高校发展需求,提供着必要的制度供给。《黑龙江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暂行规定》承认并允许举行民办学校;《黑龙江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突出扶持与规范并重;《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从地方立法的层面,使民办教育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原则得以落实和强化;《黑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为民办高校规划未来;黑龙江省《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可以一次性给予举办者相当于学校净资产(扣除国有资产和社会捐赠部分)15%的奖励,作为举办者的初始出资额。这一规定为全国滚动发展起来的民办高校在“事实产权”的基础上获得“法理产权”开展了有益的探索。

2.政策激励扶持发展。实践证明,如果没有政府的鼓励和扶持,民办高校不可能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展壮大。黑龙江省通过地方立法免除了民办高校资产过户的所有规定费用,对校产加以明晰,并给举办者发放出资证明书,推进了学校法人财产权的落实;引导各级政府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支持力度,促使某市与银行协议为民办高校贷款8000万元,用于新校区后期建设;全省普通本专科新增招生计划重点向民办高校倾斜;省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年投入500万元全部用于奖励办学质量高、社会信誉好的民办高校年检示范单位;省级财政加大对民办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投入力度,全省16所民办高校两万余名在校生获得国家助学金;民办高校的教师在职称评定、教龄工龄的计算、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高校教师享受同等权利。

3.强化秩序规范。民办高校的公益性和资本寻利性、民办高等教育的市场失灵现象和信息偏在,需要通过政府管理来不断明晰是非界定、明确行为权限、规范办学行为。黑龙江省通过制度要求,明确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和标准;对民办高校实行年检制度,规范民办高校办学行为;建立风险保证金制度,有效降低办学风险;规范民办高校的招生行为,引导民办高校的正常发展,避免消费者因虚假广告宣传而利益受损,保障了民办高校的办学秩序。

4.强化服务管理。黑龙江省要求县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参加组建的民办教育联席会,通过联席会议制度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遇到的政府间的协调问题。2008年以来,积极协调帮助7所独立学院转设成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高校,1所高职院校升格为本科学校,批准转设2所专科民办高校,建立民办高校校长培训机制,建设民办高校校长培训基地,把民办高校校长培训纳入全省高校校长培训计划。

三、黑龙江省管理民办高校所面临的实践困境

1.整体地位上升与社会认同度不高的矛盾。黑龙江省民办高校经过二十几年的发展,在各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全省共有授予学历教育的高等院校79所,民办高校占有16席,在校本专科学生近12万,已在全省高等教育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发展和地位得到了各方面的肯定。但是民办高校的社会认同度不高,社会上还存在着对民办高校认识上的误区,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个别民办高校办学行为不规范;另一方面,民办高校整体办学实力比不上公办院校,更重要的则是公众的习惯性认识,表现在教育理论界目前仍存在“多余论”“冲击论”“怀疑论”“营利论”等不同的论调。部分管理部门对民办高校的认可度仍然十分有限,忽视、轻视、歧视民办学校的现象仍然存在。公众的认识还停留在民办高校办学实力不强、专业特色不鲜明、吸引力不大,低层次和低质量的原始状态。

2.民办高校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问题尚无定论。黑龙江省优先于全国其他省份对民办高校投资回报问题进行了确认,不仅明确了民办高校投资获得合理回报的立法基础,而且确定了投资回报的具体数额,都为民办高校举办者(机构)树立了信心。但对民办高校举办者(机构)如黑龙江东方学院明确表示放弃“合理回报”和学校资产所有权,坚持非营利的公益性办学方向问题时,如何对民办高校按照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大类进行区分,并分别制定许可、登记、管理、税收、财政补贴等政策,这些分类管理问题急需解决。黑龙江省民办高校举办模式多元化,需要政府据实,破除思想、制度障碍,在分类管理中应予充分考虑,切实把分类管理与民办高校政策梳理、制度创新、有效管理结合起来。《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为此,国家有关部门开始在上海市、浙江省等启动分类管理试点工作。黑龙江省对待此问题的研究和实践相对滞后,不免会影响民办高校的发展,使一些民办高校丧失难得的发展机遇。

3.投资类型的多样化与管理方式方法的匹配度问题。黑龙江省民办高校从投资的视角可分为企业投资型(以哈尔滨德强商务学院为代表)、教育集团投资型(以齐齐哈尔工程学院为代表)、股份制投资型(以黑龙江东方学院为代表)和公民个人投资型(以哈尔滨华夏计算机职业技术学院为代表)模式建立起来的普通高校。这些类型高校由于投资主体不同,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也各具特点。显然,政府对以上不同投资模式的民办高校搞“一刀切”“大一统”的管理不适合所有民办高校,需要对民办高校依据其法人属性、产权归属、学校权益、会计制度、分类管理、合理回报、优惠政策、市场监管和政府服务等给予一个新的界定和政策规范。政府管理方式应对应、细化,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利好的政策驱动、提升的管理效率营造民办高校发展的良好环境。

4.分布高度聚集化和教育资源合理利用问题。黑龙江省民办高校集中在哈尔滨市(14所)和齐齐哈尔市(2所),高度聚集化。这种聚集化的优势显而易见,但也有一定的问题,突出表现为高等教育市场竞争的激烈化,民办高校生存发展面临困境。同时,聚集化也使教育资源供给变得困难,特别是民办高校办学需要的土地问题,成为民办高校沉重的办学成本,直接影响社会力量进入黑龙江省民办高校市场以及现有民办高校进一步扩展办学空间,民办高校的总体数量及办学空间必然受到限制。

5.制度缺失与制度有待进一步解决。受传统文化观念和计划经济旧有思维的影响,民办高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有一定的滞后性和空白,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发展障碍,切实需要诸如在土地、税收政策与《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相一致,在财政支持与投入上形成突破,在民办高校教师、学生与公办高校公平待遇上寻求突破,在产权清理、分类管理、市场监管等具体制约民办高校发展的问题上形成突破。这些问题不在制度上加以解决,势必影响社会各界举办民办高校的积极性,制约民办高校办学条件的改善和资金的再投入,影响整体办学水平的提高。

6.政策具体操作与公平待遇落实问题遇到困境。《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政策制度的颁布表明了民办高校拥有法律意义上的办学自,但现实情况远非如此。一方面,政府管理部门对民办高校管得过宽、管得过多、统得过死的现象并未明显转变。另一方面,民办高校要求自主办学的呼声愈来愈强烈,但缺乏改革创新的动力与勇气,有些政策缺乏可操作性。民办高校现实中遭到非公平对待的问题依然存在,一些配套、需要细化的地方扶持政策跟不上,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完全保护,还无法真正得到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

7.多头管理的不协调与管理错位、越位现象并存。黑龙江建立了由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公安厅、物价局等十五个部门参加的省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研究、协调解决贯彻落实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中的重大问题,研究解决民办教育发展和管理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联席会议制度虽然有效地解决了一些具体问题,但从根本上解决不了政出多门、权力分散、职责重叠、交叉不清、多头管理、管理缺位和越位的情况,出现管理部门互相推诿,行政审批环节多、审批环节细、审批时间长等情况。政府在对民办高校的管理上如何转变职能、优化管理机构、明确管理权限、提高管理效率等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

四、黑龙江省管理民办高校的策略研究

1.明确政府管理民办高校发展的目的。政府管理民办高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准公共产品的属性,为公众提供优质的多样化高等教育资源。无论是规范要求还是鼓励扶持,最终都要求政府在促进民办高校的发展壮大上加大力度。所以,各级政府和管理部门中不仅要树立促进民办高校发展的理念,而且要打破民办高校的企业论、营利论观念,消除歧视和偏见,在政策落实和管理上摆正位置,进一步改善管理服务的水平,强化有关部门的责任和服务意识,把解决民办高校的现实问题放在首位,而不是规范制约。只有认识深化了,才能在行动上积极转变,切实解决存在的政策制度内容不统一,管理失位、错位、越位等问题,在思想和行动上形成支持、鼓励民办高校发展的良好氛围。

2.塑造政府与民办高校的全新关系。政府与民办高校的关系实质是权力均衡和管理方式的问题。作为民办高校发展的主导者,黑龙江省各级政府和管理部门必须明确自身定位,以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为目标,以市场精神为主旨培育民办高校,切实找准制度与管理的边界,转变管理机制与方式方法,做好制度的提供者、政策的落实者、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在管理和支持、规范和促进之间寻求平衡点和切入点,构筑政府与民办高校的和谐关系。各级政府和管理部门在实践中要强化对全省民办高校的宏观调控,合理引导,调整民办高校布局结构,引导民办高校的合理定位和有序发展,克服同质化倾向,形成各自的办学理念和办出特色,给予民办高校更多的办学自。

3.进一步优化民办高校发展政策环境。政策和制度供给是影响和制约民办高校发展的核心问题。要推进法律、法规方面的制度创新,完善产权、财政资助、分类管理等制度,保障民办高校的可持续发展。依法落实民办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采取先走一步的策略,对于首先捐助办学、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依法享受与公办高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修订和完善信贷担保等法规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向民办高校提供多种方式贷款。完善地方政府在财政扶持,建设用地,水、电、气、采暖、排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继续在招生录取政策上向民办高校倾斜,大力推进民办高校教师与公办高校教师的同等待遇,稳定和提高民办学校教师队伍。适时下放专业设置、自主招生、自主收费等管理权限,让符合条件的民办高校在具体办学过程中拥有更多的办学自。

4.积极探索有效解决分类管理问题的路径。黑龙江省出台了《关于加强全省高等学校分类管理和分类指导的意见》(2011年),但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与规范。分类管理作为一种对民办学校的外部约束机制,核心问题是地方政府如何激励扶持管理民办高校,问题是区别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必须解决民办高校的财产所有权和办学收益权问题,尤其关键的是把握大多数投资举办但不要求取得回报的民办高校和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但又不是营利性的民办高校的性质,需要政府通过制度安排完成区别,分类采取措施(政策)对民办高校的激励扶持和管理,以维护民办高校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规避“搭便车”等机会主义行为。

5.依法合理规范办学行为。各级政府和管理部门认真执行民办学校准入制度、年度检查制度、办学质量评估制度、风险保证金制度等,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要严格办学标准,加强监督检查,包括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高校招生宣传、财务状况、收费退费等的监管,促使民办高校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建立健全民办高校质量保障体系,制定适合全省民办高校特点的评价体系和质量标准;设置与合理回报相适应的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完善选派干部到民办高校担任民办高校专职党组织负责人的机制。

6.创新管理模式。一方面,从宏观而言,要调整宏观管理模式,加大政策、制度研究,简化行政管理程序,坚持依法行政;另一方面,黑龙江省创立的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有效地解决了民办高校发展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但其形式过于松散,作用发挥有限。为此,有必要创建管理民办高校常设机构,使管理职能专门化,赋予它宏观调控民办高等教育的权力和责任,协调有关方面的决策和政策,及时而准确地反映民办高校的运行状态,检测其与宏观管理目标的偏离程度,以便采取有针对性的调控措施进行校正,制定具有民办高校普遍适用性的行为规则和管理标准,实现各种调控行为的密切配合和协调一致,改变现在多头管理、政出多门、步调不一的局面。

7.健全完善社会中介组织建设。社会中介组织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我国的确立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它们具有“独立性”“中介性”“中间性”的特点,这些特点使得它们在参与民办高校管理体系构建中具有特殊意义。譬如,民办高等教育政策的实施依赖政府教育部门的推动,也需要中介机构对民办高校加以引导和规范,建立民办高等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和优胜劣汰的良性竞争机制。政府应建立专业、稳定、独立的民办高校社会评价机构,进一步明晰政府职能与中介组织的职能界限和相互关系,切实把针对民办高校的技术领域、专业领域的能够转移出来的某些职能让渡于中介组织,通过研究、咨询、评价、指导等功能的发挥,加强高校与政府、高校与社会之间的联系。

[参考文献]

[1]巩丽霞.关于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制度设计的几点思考[J].中国高教研究,2011(9).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例7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充分肯定民办教育取得的成绩。近年来,我省民办教育发展迅速并取得了显著成就,为实施科教兴粤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做出了重要贡献,民办教育已经成为全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对于增加教育多元化投入,推动教育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接受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为国家培养各类适用人才,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成绩必须给与充分的肯定。要进一步认真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民办教育有关的扶持法规和政策,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2.清醒看到民办教育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在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一些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下同)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一些民办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权未落实,办学行为不规范。这些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及时加以解决。要认真贯彻党的*届六中全会关于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要求,在发展中加强规范,在规范中促进发展。要对民办教育中存在的不规范、不稳定、不重视的问题认真开展排查和整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规范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切实建设和谐校园,维护社会稳定。

二、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的管理责任

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职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制定全省民办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全省民办教育的发展;负责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以及经其批准设立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和年检;总结推广办学经验,表彰、奖励对发展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省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统筹管理全省民办教育。

2.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职责。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的统筹管理与综合协调,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发展政策、发展规划;落实发展民办教育的各项奖励、扶持政策;按照规定权限及时办理民办学校的审批、申报事项;组织实施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评估、财务监管、年度检查;做好民办学校的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三、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设置标准

1.民办学校设置基本标准要求。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应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和条件执行。申请举办民办学校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认真审核申办者资格、资金来源,考察办学条件是否符合设置标准,严格把关,按程序审批。对办学条件达不到要求,办学资金没有保障或以营利为目的不予审批。

申请举办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要有规定面积的自有用地,提供校园《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没有达到自有用地面积标准的不予审批。

2.民办学校审批权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民办学校设置委员会,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和管理。

(1)实施本科教育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民办幼儿园以及文化教育类非学历培训机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民办学校的登记。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凭《办学许可证》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非企业法人登记、组织机构代码、收费许可、国税地税登记、开设银行基本帐户等手续。

4.民办学校的变更。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者提出,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民办学校不得自行设立分支机构。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者提出,双方履行签字手续,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四、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建设和谐校园

1.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内部管理机构。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理事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推行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网络、安全、稳定等各项管理制度。民办学校校长要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教师、学生申诉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教师、学生的申诉。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党团组织。民办学校凡有3名以上正式中共党员的须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一般要建立党的基层委员会,选配好党组织负责人。共青团组织的建设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进行。

3.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和心理健康教育队伍,切实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要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例配备辅导员。

4.建立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制度。省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我省民办高校的实际,制订民办高校督导有关规定,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督导专员要监督、引导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依规办学,保证办学质量,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同时承担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财务和资产监管制度,切实防范办学风险

1.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等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学校的资产。

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一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负有连带责任。学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抽逃资金和挪用办学经费。

2.依法规范民办学校财务管理。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遵照国家关于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告。

从事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3.规范民办学校收退费行为。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学费等费用,要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物价部门批准(备案),并向学生进行收费公示。学校要按照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学期或学年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下的,按实际学习期限和标准收费。严禁任何学校和单位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和跨学年收费。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财税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

民办学校学生退学退费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拖延、推诿。对拒不执行退费规定的学校和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教育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4.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监管。教育主管部门对其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监督和工作指导。建立学校财务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定期组织财务状况审计;学校提供的年度财务报告应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鉴定。学校的年度检查,要重点检查学校执行财务、物价政策的情况,学生收费、退费情况,资金、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财务管理混乱,弄虚作假,抽逃办学资金等情节严重的,要依法终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六、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制度,切实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管理

1.依法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层次、办学类型等组织招生工作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未经教育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专业设置、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资助政策、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等。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制度。学校刊登、张贴、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必须按照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其词,不得作虚假许诺,更不得作带有欺骗性、诱惑性、模糊性的失实宣传。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不得。

凡实行跨省招生的学校,须经学校所在省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

七、加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和教育教学管理,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1.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民办学校聘用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学校应与聘用的教师签订聘用合同,保障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学校聘用的管理和其他行政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履行聘用方应负的责任。经批准聘请外籍教师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聘教师。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师的个人档案,做好教师的各项考核工作。

支持符合条件的教师申报职称和科研项目,表彰、奖励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人员,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民办学校教师要按相关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依法对教师进行管理,切实维护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解聘教师。对出现重大过错不再适合担任教师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解聘手续。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各项教学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办学层次、专业设置与办学规模,不断加强和改善办学条件,建立相应的教学、实验、实习设施和生活、运动场所,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从事学历、学位教育的民办学校,要按照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和基本要求,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完善教学计划,保证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验和实习课),不得随意缺课、漏课、删减课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节日、假日时间。

3.加强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民办学校要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对学生实施管理,加强学生德育工作,严格校风校纪,严格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考风考纪,准确、完整记录、管理学生的学习成绩,及时为学生办理毕(结)业手续。

八、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保障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

1.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为加强和规范民办教育的管理,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自*年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工作于次年3月上旬完成,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年度检查时,民办学校要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学校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年度检查主要内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2)党团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情况;

(3)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

(4)按照章程开展工作的情况;

(5)办学条件基本情况;

(6)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7)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8)招生广告备案和宣传及收退费情况;

(9)财务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

(10)法人财产权的落实和资产管理情况。

其他类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可参照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执行。

3.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管。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出现以下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理:

(1)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的;

(2)办学条件不达标的;

(3)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

(4)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5)其它违法违规招生办学行为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其他民办学校的监管和处理,可以参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的监管和处理办法。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例8

中图分类号:F23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2-107-02

在人类历史早期,我们的祖先本能地运用极其简单的原始方法进行计量、计算生产过程,以了解经济收益情况。随着历史的发展,出现了剩余产品和私有制,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化,社会再生产过程也越来越先进。为了使自己的生产活动获得良好经济效益,加强对经济活动的监督和反映,于是,就需要有专职人员担任算账、记账的工作,这就是会计的雏形。

新中国成立以后,会计这种职业日益受到各行各业的加强和重视。我国各行各业都配备了财务管理部门和财会人员,并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方法多次组织了以会计预算管理、财务报表、规避风险、成本控制为主要内容的研讨活动。目的是使财会人员在本单位发展改革、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发挥好监管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高校逐渐转变为面向社会自主招生办学的法人实体,各个高校都开始了合并、重组并重新整合了软、硬件资源,使得教育资源管理日趋合理。但突飞猛进的社会发展和全国扩大招生,也给民办高校的财务管理带来了诸多的滞后性与不适应性。在新形势下,对传统的财务管理模式如何加以创新?这就需要民办高校财会人员去寻找、探索一种适应现代经济条件下的、科学性、规范性的财务管理新方法,以推进民办高校不断地发展和创新。

一、探索新形势下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主要特点

随着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眼界大大开阔,精神需求也在不断增强。如果财务管理还是依靠会计进行计算处理,就会赶不上时代步伐。那么,在新形势下民办高校财务管理有哪些特点呢?

1.财务管理综合性强。众所周知,财务管理是一种价值管理,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很多,如:学生的缴费管理,经济活动时的预算管理,学校基建的投资管理、融资管理、成本管理,教师及工作人员的薪酬管理,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等。可以这样说:民办高校的每一项经济活动都需要财务部门的参与,财务管理是民办高校管理的核心与中心环节,财务管理水平的高低对民办高校的长足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财务管理灵敏度高。业内同行都很清楚,作为民办高校的决策人,都想把学校办得既扎扎实实又红红火火,必须提高学校的声誉以吸引更多的学生到校求学。而民办高校要想提高社会声誉,还要聘请一些社会上有名望的教师及管理人员任教和工作。这样,民办高校需要一边向银行贷款,向社会筹集资金;一边对校园、教学设备、教材、教具、教室进行购买和装修。每一项工作都要有财务管理部门的参与,财务管理的灵敏度就凸显出来了。

3.财务管理涉及面广泛。新形势下民办高校财务管理涉及面非常广泛。从民办高校外部来讲需要寻求战略合作伙伴,需要与银行、地方管理部门、上级管理部门发生密切关系。从内部来讲,财务管理涉及到每一个年级、系、科室、教研室,以及行政管理部门。同时,财务管理部门还要按时作出月报表、季报表、年报表为学校董事会提供学校开支情况,为校长制定学校长远战略目标提供真实依据。并且,学校每进行一次大的活动,财务管理部门都要做到活动前进行预算、活动中进行控制,活动后进行汇总。

4.财务管理面临电子商务的推广。在民办高校工作的同行都很清楚,现代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使电子商务环境正在形成,民办高校的经营和财务管理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教学管理、财务管理、电子商务、科研等活动相互之间更加融洽,学校内部之间通过网络处理业务、传递信息,对财务管理的创新发展都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由于财务管理活动的网络化、电子商务化,所以出现了许多新的媒体空间。如:虚拟银行、网银等,许多传统的财务管理模式已经消失,取而代之的是电子支付、电子采购、电子订单。电子商务的推广,使民办高校购销活动更加快捷,费用也更加低廉。

二、新形势下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创新策略

伴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和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变化,民办高校的经费来源、办学体制、学校产业管理、后勤社会化等内部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而这种变化使得民办高校财务管理在学校的作用和地位更加重要,同时,也对民办高校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笔者所供职的学校也是一所民办高校,更需要顺应国家教育部门的长远规划,争取更多的财政支持,积极探索、勇于创新是每一位财会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而财务环境的变化、内涵的丰富和价值管理、目标管理等财务管理理论的发展,必然导致财务管理要不断地进行创新,这样才能适应新时代的需要,否则就会被社会所淘汰。

1.在财务管理方法上进行创新。从民办高校高校财务管理的意义上来讲,财务管理方法的创新就是将学校的资源使用和利用达到最大优化。在风起云涌的经济市场环境和民办高校之间相互竞争中,怎样在财务管理方法上进行创新是民办高校财务管理部门与财会人员需要探讨的研究课题。因此,笔者认为,在民办高校进行任何经营活动时,首先,要由财务管理部门责成财会人员认真进行事前预算,编制若干预算方案,请校务委员会进行审核、评价、比较、选择后作出慎重决策。这样做可以将财务风险降到最低点,还可以量体裁衣,做到心中有数,避免超支和不可控制的财务风险。其次,在活动中要加强控制,每一个用钱的细节都要精打细算,绝不能超支,这就需要财会人员加强成本控制。因为,成本决定了民办高校利润的大小,是提高民办高校应变能力、开拓能力、教学能力的关键环节。民办高校的财务管理部门与财会人员一定要加强以成本为核心的内部责任管理,运用财务管理方法将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整体目标分解到学校的各个部门,建立责任成本网络系统,以激发全校师生有效的节约行为。工作结束后,要进行评估和总结,对学校财务管理部门所做的预算进行测评,对有前瞻性的预算方案给予表彰,这样,可以激发财会人员的创新精神,还可以使学校在经营活动中获取利润最大化。

2.在“以人为本”提高财会人员素质上进行创新。长期以来,民办高校基本都将投资重点放在改善教学环境、教学设施、教学设备上来,似乎感到教学环境越优美、教学设施越新颖、教学设备越先进就能吸引住学生,就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其实不然,在新的经济形势下,教育学生的智力资源已从影响学校声誉的外部因素转化为重要的内部因素,并在教学和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给民办高校提高声誉创造财富的核心要素已由物质资本转为人力和知识资本,尤其是民办高校科研成果创造的知识产权等。所以,笔者认为,民办高校领导要转变观念,需从以下三点做起:

(1)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其实就是要从关心、爱护、培养每一位财会人员的目的出发,充分调动财会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源头上提高财会人员的管理水平。

(2)鼓励财会人员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提高财会人员素质就是要鼓励他们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由于计算机的普遍使用,会计电算化软件的使用成为新时代财会人员的工作工具,而且会计理论的不断改进已逐渐替代了旧的财务管理模式,这就需要财会人员不断学习新的会计工作程序,掌握新的《会计条例》,这样在工作中就可以如鱼得水,游刃有余。

(3)培养财会人员的法律意识。培养财会人员的法律意识就是组织财会人员学习各种有关财会人员应该知道的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教育财会人员知法、懂法、在工作中以法律为准绳,不应该报销的款项绝不能破例,而且要自觉遵法、守法,不做违法乱纪的事情。

3.在细化财务管理内容上进行创新。搞好民办高校的财务管理工作是维护学校经济秩序,推动教学工作顺利发展的前提。因此,在细化财务管理内容上进行创新是学校财务管理部门不可推卸的责任。目前,我国民办高校正在为伟大祖国的复兴而努力发展,20多年来,依据国家政策,通过办学者坚持不懈的跋涉和努力,由“三无”为起点(无校舍、无教师、无资金),坚持办学规模与经济效益齐头并进,逐渐积累了资金,使办学条件有了很大的改善。笔者认为,民办高校每一分钱来的都很不容易,一定要精打细算,把钱用在刀刃上,所以要在细化财务管理内容上进行创新。可以从两个方面做起:一方面是民办高校根据《高等院校财务管理规定》实施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管理体系。“统一领导”就是以学校董事会授权为前提,校长以法人代表的名义,对学校财务管理工作中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学校的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财务政策、收支计划、资源配置也要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配置和管理。这样做可以使学校在自主理财的过程中集中财力、优化教学质量和资源配置,同时也可以增强民办高校的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是:在财务管理内容上进行创新。众所周知,民办高校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学生的学费、杂费、住宿费、社会单位的捐助,以及国家、地方政府的少量补贴等,但是,对学生收的费用支出使用又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制约。要想在财务管理内容上进行细化管理,首先,要做好预算管理。因为民办高校的财务预算可以对学校的办学规模和学校总财力进行总体平衡,也可以保证科研、教学、行政、后勤等工作的顺利开展。学校通过每年财会人员上报的财务总表制定下一年的战略目标,宏观调控学校各个部门的资金支出,减少铺张浪费,节约学校开支。目前许多民办高校都在使用“零基预算加项用预算”的预算方法,笔者认为我们肇庆工商职业技术学院也可以借鉴这种方法。其次,在财务管理的内容上自我发展、自我调节、自我完善。笔者建议,民办高校可以建立健全学校资金筹措体系,也可以依据国家政策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这样,民办高校的资金就会能够良性循环,资金良性循环了。民办高校的办学道路就会越来越宽广。

在飞速发展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提高民办高校的财务管理工作,是实现民办高校有限资源优化配置和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任务。需要民办高校的财务管理部门与财会人员克己奉公、勤勤恳恳地当好学校的“好管家”,为推进民办高校的办学规模,提高经济效益而努力工作。

参考文献:

1.董汝萍.对民办高校财务管理的探讨.吉林教育学院学报,2008(9)

2.万方数据.新形势下的财务管理创新.厂长经理报,2011.11.24

3.李文姬.新形势下高校财务管理的创新探讨.会计文苑,2011(5)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例9

为了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党和政府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提出要“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那么什么样的民办学校才属于高水平的民办学校呢?我们认为,高水平必然包括管理的高水平。而目前,我国民办高校在内部管理中存在的许多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民办高校管理水平的提升和民办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因此,本文的探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民办高校利益相关者的范畴

所谓利益相关者,是指“那些能够影响组织目标实现或者被组织目标实现的过程所影响的任何个人或群体。”胡赤弟博士认为,“大学是由众多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社会机构。”民办高校作为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同样也包含如举办者、高级行政管理人员、教职工、学生、政府、社会公众等其他利益相关者。

二、民办高校内部治理存在的核心问题

民办高校属于利益相关者组织的一种。民办高校的内部治理本应是各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的结果。但在实践中,民办高校的管理者在做出决策时往往只考虑举办者的利益,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诉求比较漠视。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决策机制一元化,教职工等其他利益相关者很少参与学校的决策

目前,我国绝大多数民办高校虽然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但实际上权力高度集中于举办者手中,其他利益相关群体无法参与决策。

2、对教职工缺乏应有的尊重,教职工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

具体表现是:第一,管理理念落后。第二,管理制度落后,甚至违法。在教师使用方面,只注重对教师的短期使用,而忽视对教师的长期培养。第三,管理执行程序失范。在教师管理制度执行过程中,不少民办高校管理者完全以举办者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擅自改变学校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导致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较差。

3、学生主体地位缺空,学生要求参与学校管理的利益诉求未得到尊重和满足

对于民办学校而言,学生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关系着民办高校的生死存亡,因此,学生是民办学校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其权益应得到保护。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绝大多数民办高校的管理者总认为学生是受教育者,是被管理的对象,导致对学生要求参与学校管理的利益诉求非常漠视。

三、民办高校内部治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民办高校在内部治理中之所以存在上述问题,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民办教育政策法规方面存在缺陷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对民办院校剩余财产的归属,我相关法律至今未做出明确的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9条规定,因民办学校终止而需要进行财产清算时,首先清偿“应退受教育者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其次是清偿“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然后是“偿还其他债务”。对于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如何处理,第59条只规定“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而从《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至今,有关机关对此问题并未出台新的规定,以至于对于剩余财产能否用于返还出资人的投入至今仍是一片空白。第二,《民办教育促进法》虽然规定了举办者可以获得合理回报,但是却将其通过“扶持与奖励”的方式返给投资者,而不是作为“收益权(剩余索取权)”来处理,这显然与《公司法》中有关企业法人财产权的规定有重大差别。第三,《民办教育促进法》虽然规定举办者可以获得合理回报,但是究竟怎样才能取得“合理回报”语焉不详,缺乏可操作性。

2、民办院校创办者的思想和理念比较落后,无法适应民办教育发展的需要

有的民办院校的举办者认为学校是我投资办的,自然一切都必须是我说了算。

四、优化民办高校内部治理的策略

创办高水平的民办学校,必然要求学校要有一流的管理水平,即管理要科学、要民主,要法治。而这就要求在民办高校内部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治理体系,使权力运行科学、合理,要改变由出资者控制的单边治理模式,而努力构建“各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民办高校内部管理体制,坚持制度化办学。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树立利益相关者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理念

民办高校的管理者应树立追求利益相关者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理念,即除了考虑举办者的利益诉求外,还应系统考虑并满足教职工、学生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以获得各利益相关者的信任与支持,从而促进学校的健康持续发展。

2、构建“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

所谓“共同治理”,就是要改变由举办者单独决策的单边治理模式,实行由各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决策的治理模式。

3、坚持“民主办学、依法治校”的管理理念,注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在内部管理上,学校应坚持“民主办学、依法治校”的管理理念。一方面,应该积极吸收教师参与学校的管理,注意听取教师的意见和建议。另一方面,学校应该检讨自己制定的土政策是否违法,如果违法了,就应该努力纠正,切实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民办学校管理方法例10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充分肯定民办教育取得的成绩。近年来,我省民办教育发展迅速并取得了显著成就,为实施科教兴粤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做出了重要贡献,民办教育已经成为全省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对于增加教育多元化投入,推动教育改革,满足人民群众接受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为国家培养各类适用人才,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成绩必须给与充分的肯定。要进一步认真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民办教育有关的扶持法规和政策,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2.清醒看到民办教育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在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一些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下同)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一些民办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权未落实,办学行为不规范。这些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及时加以解决。要认真贯彻党的*届六中全会关于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要求,在发展中加强规范,在规范中促进发展。要对民办教育中存在的不规范、不稳定、不重视的问题认真开展排查和整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规范民办教育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切实建设和谐校园,维护社会稳定。

二、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的管理责任

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职责。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教育的方针政策,制定全省民办教育发展规划,指导全省民办教育的发展;负责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以及经其批准设立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管理和年检;总结推广办学经验,表彰、奖励对发展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省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组织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统筹管理全省民办教育。

2.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职责。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的统筹管理与综合协调,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教育发展政策、发展规划;落实发展民办教育的各项奖励、扶持政策;按照规定权限及时办理民办学校的审批、申报事项;组织实施对民办学校的办学评估、财务监管、年度检查;做好民办学校的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

三、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设置标准

1.民办学校设置基本标准要求。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应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和条件执行。申请举办民办学校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认真审核申办者资格、资金来源,考察办学条件是否符合设置标准,严格把关,按程序审批。对办学条件达不到要求,办学资金没有保障或以营利为目的不予审批。

申请举办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要有规定面积的自有用地,提供校园《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没有达到自有用地面积标准的不予审批。

2.民办学校审批权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民办学校设置委员会,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和管理。

(1)实施本科教育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2)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3)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民办幼儿园以及文化教育类非学历培训机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3.民办学校的登记。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凭《办学许可证》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非企业法人登记、组织机构代码、收费许可、国税地税登记、开设银行基本帐户等手续。

4.民办学校的变更。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者提出,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民办学校不得自行设立分支机构。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举办者提出,双方履行签字手续,经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四、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建设和谐校园

1.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内部管理机构。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理事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推行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网络、安全、稳定等各项管理制度。民办学校校长要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教师、学生申诉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教师、学生的申诉。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党团组织。民办学校凡有3名以上正式中共党员的须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一般要建立党的基层委员会,选配好党组织负责人。共青团组织的建设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进行。

3.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和心理健康教育队伍,切实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要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例配备辅导员。

4.建立民办高校督导专员制度。省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我省民办高校的实际,制订民办高校督导有关规定,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督导专员要监督、引导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依规办学,保证办学质量,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工作建议,同时承担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财务和资产监管制度,切实防范办学风险

1.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等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办学校的资产。

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的资产必须于批准设立之日起一年内过户到学校名下;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负有连带责任。学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抽逃资金和挪用办学经费。

2.依法规范民办学校财务管理。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遵照国家关于学校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告。

从事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3.规范民办学校收退费行为。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学费等费用,要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物价部门批准(备案),并向学生进行收费公示。学校要按照物价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按学期或学年收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下的,按实际学习期限和标准收费。严禁任何学校和单位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和跨学年收费。民办学校收费应使用财税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

民办学校学生退学退费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拖延、推诿。对拒不执行退费规定的学校和单位,根据情节轻重,教育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4.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监管。教育主管部门对其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监督和工作指导。建立学校财务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定期组织财务状况审计;学校提供的年度财务报告应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鉴定。学校的年度检查,要重点检查学校执行财务、物价政策的情况,学生收费、退费情况,资金、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财务管理混乱,弄虚作假,抽逃办学资金等情节严重的,要依法终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六、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制度,切实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管理

1.依法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层次、办学类型等组织招生工作和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未经教育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招生类型、学历层次、专业设置、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资助政策、退费办法、招生人数、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等。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备案制度。学校刊登、张贴、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必须按照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其词,不得作虚假许诺,更不得作带有欺骗性、诱惑性、模糊性的失实宣传。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不得。

凡实行跨省招生的学校,须经学校所在省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

七、加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和教育教学管理,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1.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民办学校聘用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学校应与聘用的教师签订聘用合同,保障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学校聘用的管理和其他行政人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履行聘用方应负的责任。经批准聘请外籍教师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聘教师。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教师的个人档案,做好教师的各项考核工作。

支持符合条件的教师申报职称和科研项目,表彰、奖励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人员,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民办学校教师要按相关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依法对教师进行管理,切实维护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解聘教师。对出现重大过错不再适合担任教师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解聘手续。

2.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各项教学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办学层次、专业设置与办学规模,不断加强和改善办学条件,建立相应的教学、实验、实习设施和生活、运动场所,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从事学历、学位教育的民办学校,要按照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和基本要求,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完善教学计划,保证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验和实习课),不得随意缺课、漏课、删减课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节日、假日时间。

3.加强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民办学校要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要求对学生实施管理,加强学生德育工作,严格校风校纪,严格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考风考纪,准确、完整记录、管理学生的学习成绩,及时为学生办理毕(结)业手续。

八、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保障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

1.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为加强和规范民办教育的管理,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自*年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工作于次年3月上旬完成,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年度检查时,民办学校要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学校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年度检查主要内容。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2)党团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情况;

(3)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

(4)按照章程开展工作的情况;

(5)办学条件基本情况;

(6)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7)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8)招生广告备案和宣传及收退费情况;

(9)财务收入支出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

(10)法人财产权的落实和资产管理情况。

其他类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可参照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执行。

3.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管。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出现以下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给予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理:

(1)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的;

(2)办学条件不达标的;

(3)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

(4)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5)其它违法违规招生办学行为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其他民办学校的监管和处理,可以参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的监管和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