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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22 17:47:44

民办教育论文

民办教育论文例1

1.民办高等教育投资政策的初始阶段改革开放初期,没有正式的政策法规规范民办高等教育的投资活动,民办高等教育投资环境相对自由,对办学体制、投资模式的约束条件模糊。这使得社会力量投资民办高校找不到具体的政策依据,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民办高等教育办学的混乱,产生了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而随着这些问题的扩大并受到重视,国家及政府部门逐渐开始规范民办高等教育投资政策,直接表现是形成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1982年修改的《宪法》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宪法中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办学,构成了我国包括民办高等教育在内的所有民办教育的合法性基础。原国家教委1987年7月的《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对社会力量的主体、社会力量办学的方针、办学资产的所有权等问题进行了说明,规定“社会力量办学的经费自行筹集。学校可向学员收取合理金额的学杂费,但不得以办学为名非法牟利”。以法规形式明确了民办教育经费来源的渠道。然而,丰富多彩的高等教育实践与高等教育投资政策法规的要求存在很大差距,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三无高等教育”的大量涌现。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制度的恢复和重建,教育的需求迅速增加,公办高等教育的供给与需求产生矛盾。在这样的背景下,在一些大都市出现了一些由退休教师和社会人士利用自己筹集的资金创办的各种高等教育形式,由于当时资源匮乏以及对社会投资办学的限制,这些高等教育形式几乎是无固定的办学场所、无固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无专职教师的“三无高等教育”,这种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受到很大限制。二是“违规办学”不断发生。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与政策法规出现冲突,以“非学历教育”为主的培训机构许诺发放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导致高等教育市场混乱。三是“非法牟利”现象严重。民办高校利用国家允许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的规定,乱登招生广告,扩大招生规模,收取高额学杂费,从中牟取暴利。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政府部门出台了有针对性的政策文件,如1987年12月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和财政部联合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10月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等,这些政策措施对社会力量投资教育的经费来源、经费支出、日常财务管理、办学场地等做了明确的规定与限制,加强了对民办高等教育投资的管理。

2.民办高等教育投资政策的鼓励阶段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提出:“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社会集资办学和民间办学,改变国家包办教育的做法”,大力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次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了国家对发展民办教育的“积极鼓励,大力扶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十六字方针,确立了教育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新体制。1993年8月,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次出台针对民办高校发展的具体政策,明确提出了民办高校“要有与建校相应的建设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建校、办学费用由申办者自行筹措”的投资方式,并且规定民办高等学校不得以营利为办学宗旨。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了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但同时也规定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即把民办高校定位于非营利性组织。1996年,原国家教委颁布了《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经费问题的意见》,在这个意见中对民办高校投资来源提出了“引入政府支持”,因为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所以鼓励政府通过行政事业费的途径解决管理经费问题,即鼓励政府部门对民办高校进行经费投资。在这一阶段,最能体现国家促进和引导民办高等教育投资积极性的文件应属1997年7月国务院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其中规定“对在社会力量办学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同时,在教育机构解散进行财产清算时,可以返还或者折价返还举办者的投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投资民办高等教育者的担心和顾虑,从而起到了鼓励社会力量积极投资办学的作用。在国家的鼓励政策下,这一阶段民办高等教育得到了发展。但在实践中同时也存在着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与政策目标不一致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民办高校的“营利”问题。从《教育法》到《社会力量办学条例》都明确规定了教育属于公益事业,不能以营利为目的,民办高校应定位于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但在实践中,民办高校投资者的逐利行为并没有得到有效限制,大部分民办高校投资是谋求营利与回报的投资。由于民办高等教育的投入资金大部分来自商业性资本,其投资的主要目的是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一些民办高校的营利目的和行为已经成为教育界“公开的秘密”。二是民办高校投资模式问题。民办教育在积极有利的政策环境中取得了蓬勃的发展,为获得大量资金投入,民办高校探索了不同的投资模式:如民办公助模式,即由社会人士进行主要投资,政府部门给予土地、税收政策等优惠支持;民办民有模式,即投资主要由民间自行筹资;校企联办模式,即由学校和企业共同投资民办高等教育。这些不同类型、不同方式的投资模式,有些并没有像开始预期的那样使得民办高校按照政策预定的轨道发展,这些投资模式很多是违规操作、暗箱运行,如民办高校出现的“圈地运动”、利用税收优惠发展民办高校产业等。这些做法,实际上不但不利于民办高等教育经费的增加,反而影响了民办高校的正常办学秩序。

3.民办高等教育投资政策的促进发展阶段针对我国教育法律政策中关于民办高校投资的“非营利性”规定与“营利性”实践的矛盾,2002年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创造性地规定了民办高校的投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获得“合理回报”的原则,以政府专项资金、政府经费资助、税收优惠政策、捐赠、金融信贷等方式加强对民办高等教育的投资与支持,并且首次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从而使民办高等教育投资者获得回报得到了法律的支持。2004年2月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民办高等教育投资的“合理回报”做了更为细化的规定,针对投资者要求或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信贷政策、资助政策等,进一步规范了民办高校投资与回报之间的关系。在这一时期,我国民办高校不论在发展速度还是在办学规模上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我国民办高校数量从2003年的175所增加到2013年的718所,取得了较快发展。但与此同时,在实践中也伴随着一些必须通过法律政策的调整才能妥善解决的问题。一是教育投资过分依赖贷款,导致部分民办高校陷入债务危机。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发展,民办高等教育也获得了相应的发展机遇,民办高校纷纷扩大学校规模。《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民办高校纷纷向银行申请贷款,成为其主要经费来源之一。由于这一时期公办高校独立学院的发展以及公办高校的扩招,民办高校的生存空间受到挤压,生源数量减少,投资收益降低,贷款就成了民办高校的沉重负担。二是由于公办高校以独立学院的形式进入民办高等教育领域,产生了不公平竞争的现象。2003年4月,教育部印发《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使独立学院成为公办高校进入民办高等教育的一种新的模式。从表2中可以看出2003年民办高校数只有175所,在校生81万人,到了2005年就达到了547所(其中独立学院295所),在校生212.63万人(其中独立学院107.46万人),实现了民办高校的跨越式发展。2008年2月《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进一步巩固了公办高校对民办高等教育的投资与支持。其中,独立学院在文凭发放、土地等政策优惠、名师教学、校园环境等无形资产的投入方面是民办高校所无法比拟的,而人们对民办高校则缺乏认同感,甚至对其不屑一顾。这种强烈的反差使民办高等教育陷入严重的发展困境。三是民办高校出现了新的营利模式,与教育法律政策的规定相冲突———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在民办高等教育投资中出现了新的模式,民办高等教育投资人在海外注册公司并上市,规避了我国关于禁止营利性教育的政策法规。通过“海外上市”实现其营利性,这已经成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营利的主要模式,已有的法律政策对这一现象的调控显得乏力。

4.民办高等教育投资政策的调整阶段民办高校办学实践中的趋利逻辑和法律政策的非营利性要求并不完全一致。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关于民办高校不能以营利为目的的法律政策规定,否定或者不认同获得利益是投资的一个重要目的这一市场驱动理论。教育比较发达的美国,同时存在公立大学、私立非营利性大学和私立营利性大学,并由市场机制决定营利性大学的发展,鼓励社会对高等教育进行投资。除此之外,民办高等教育投资中还存在两个比较严重的问题急需解决。一是投资不均衡,这由投资的逐利性导致,也是市场规律的体现。主要表现为民办高等教育投资依赖于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地理位置的优越与否、交通是否便利、人口是否稠密等因素。因此,其区域化发展特征比较明显,具备这些条件的地方往往集中于我国东部沿海城市和中部大中城市,投资资金也向这些地方集中,在这些地方办学可以有较大的招生规模,最大限度的实现投资回报率,而对中西部地区及经济欠发达地区民办高校的投资则极为有限,例如2011年位于东部地区的福建省,民办高校中举办者投入达到39300万元,而位于中部地区的黑龙江省和位于西部地区的内蒙古分别只有417万和150万,差距十分明显。二是教育投资经费来源渠道单一的问题仍然存在。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之初走“以学养学”的道路,民办高校的投资主要依靠学费收入。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学费依然是民办高校投资的主要来源,民办高校投资结构不合理的障碍依然没有得到解决,捐赠收入、服务收入及政府资助等其他投资渠道的拓展没有重大突破,多元化的教育投资体制没有形成。不改革和创新民办高等教育的投资和管理,民办高等教育就难以持续健康地发展。针对这种情况,政府部门对如何实现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办学进行了针对性的调研和讨论,如广泛征求民办高校办学者和专家的意见、充分论证法理基础等。以此为基础,国务院法制办于2013年9月提出《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在意见稿中拟将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中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并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八条中增加规定“民办学校可以自主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法人”。如果这些规定能够得以通过和实施,有可能激发我国社会力量投资民办高等教育的热情,使民办高等教育走向市场化,拓展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空间。

二、民办高等教育投资实践偏离政策要求的原因探究

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从1978年到2013年,民办高等教育的投资实践总是偏离民办高等教育法律政策的要求,使得民办高等教育的实际政策诉求与有关法律政策的要求不相吻合或出现偏离。在法律政策无法有效规范和调整民办高等教育投资的情况下,难以不在实践中导致民办高等教育投资的一系列问题,如民办高校在投资过程中资金短缺、资金来源渠道单一、资金使用效率低下、民间资本对民办高等教育投资持观望态度等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民办高校的持续快速发展,成为民办高校进一步发展的瓶颈。要改变这一现状,必须针对民办高等教育投资政策与投资实践的问题,分析投资政策与实践发生偏离的根本原因,力求在解决这一问题中做到“标本兼治”。

1.国家财政性教育投资难以投入民办高等教育对高等教育的投资主要分为财政性经费投资和非财政性经费投资两大类,其中财政性经费投资主要指各级政府的财政拨款,非财政性教育投资主要来源于社会团体办学经费、学费、捐赠等。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为4%,但直到2012年才真正实现这一政策目标,导致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长期处于短缺状态,公办高等学校资金普遍不足,民办高等学校更是难以得到支持。民办高校只能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主要依靠受教育者个人投资和社会团体投资作为其经费的主要来源。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初始,限于当时的政治背景和经济条件,国家没有与民办高等教育投资相关的政策,财政性经费对于民办高等教育的支持更是不可能。民办高校只能依靠私人投资。其投资者大多资金短缺,开始以学费滚动的形式开办培训班和助学考试。国家既没有鼓励政策以推动对于民办高等教育的投资,也没有限制个人和社会团体对民办高教投资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民办高校适应社会需求自生自灭式地缓慢发展。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国民生产总值及国民收入不断增加。但由于国家缺少对于民办高等教育投资的鼓励政策,使得大量民间资本对民办高校的投资持观望态度。2005年国家出台民办教育投资者可以获得“合理回报”的政策后,社会力量对民办高等教育的投资总量有了较大的增长,民办高校的数量大幅度提升,到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2491所,其中民办高校718所,占比近30%,对民办高校的投资规模逐渐扩大,尤其是在资本市场影响力不断增加的情况下,民办高等教育投资的方式也更加多元,但依然缺少国家财政性经费对于民办高等教育的投入。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趋利实际,国家的财政性经费不可能投入营利性的民办高等教育。

2.没有准确把握民办高校的公益性与营利性由于我国在改革开放前一直处于闭关自守的状态,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中几乎不存在市场因素,同时在意识形态中以国家需求为主,不注重个人发展和需要,教育政策的目的主要是满足国家需要的公益性事业,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国家出台的教育政策法规也是基于这样的价值基础,即教育事业是支持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公益事业,要以培养国家需要的人才为目的。因此,从民办教育诞生起,针对民办教育公益性与营利性的讨论,一直是影响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话题。民办高校的主要投资来源是社会和个人的投资,其追求投资利益的要求符合理性经济人的假设。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民办高校投资办学的公益性总是受到很多人的质疑。但就教育的公益性而言,主要是由教育服务自身的性质和功能决定的,而并不取决于教育的营利与否。民办高等教育对于实现我国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发挥了不可否认的作用,其取得的成果也是有目共睹的,不仅一定程度地满足了公民接受高等教育的强烈需求,提供了接受高等教育的一种机会选择,实现了一部分学生自身人力资本和自我发展能力的提升,而且也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培养了人才,为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了贡献,从而具有广泛的社会公益性。因此,我们不能认定公立高校所提供的教育就是公益性的,而民办高校提供的教育就是非公益性的,教育的公益性不是由教育提供者的属性决定的,而是由教育的自身价值决定的。民办高校的营利行为受到社会诟病,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有关法律政策在此问题上的模棱两可造成的。毋庸讳言,当今中国的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实际上都有营利行为,而且由于公办高校在资源占有、社会影响力以及对学生的吸引力等方面具有传统优势,事实上为公办高校带来了巨大收益。有所区别的是,公办高校受到更多的监管和审查,而民办高校部分投资者在实际操作中更有可能通过“暗箱操作”中饱私囊,获得《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合理回报”以外更多的非法收入,使得办学收益不能用于学校发展,导致债台高筑,甚至影响到学校教育质量的提升和学校秩序的稳定,引起社会公众对民办高校公益性的质疑。社会评价低和舆论不利的状况,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民办高等教育投资的积极性。

3.法律政策不具体与政府管理行为失范《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和“新建、扩建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则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与奖励措施。这些法律政策规定旨在提升地方政府投资民办高等教育的权限和积极性,因地制宜地确定适合本地区民办高等教育投资的方式,创造性地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民办高等教育。但在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实践中,一方面由于政策不具体,导致人为操控的空间很大,给地方政府部门留下了“寻租的空间”;另一方面,政府权力运作的不规范以及腐败行为的存在所导致的投资环境问题,导致民办高校之间的竞争出现不公平,使得民办高等教育投资的实际情况并非按照政策规定的方向发展,出现投资实践与政策预期的错位现象。

三、民办高教投资政策与实践的调试

1.政策法规中明确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分类管理完善清晰的法律政策规范是民办高等教育投资保障的重要基础。虽然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有关法律政策不断健全,初步形成了民办教育政策规范体系,但是部分政策规范特别是一些重要的、关键性的规范仍处于模糊状态,既不利于财政性经费对民办高等教育的支持,亦不利于社会力量对于民办高等教育的投入。其中,关于“合理回报”的规定是一个突破性的进展,对于民办高等教育的投入应该具有重要影响。但从其实施效果来看,大部分民办高校投资者选择将学校登记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导致这一政策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从民办高等教育投资的政策走势来看,民办高校走向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的格局是妥善解决目前矛盾的有效途径,不仅可以在法理上理顺民办高校的发展问题,维护法律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而且可以激发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投资的积极性,从而使社会力量投资民办高校的制度安排得到保障。具体而言,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可以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营利性民办高校则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为企业法人,并根据不同的法人属性确定不同的法律地位。目前,《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但根据其法人属性的不同而享受不同的优惠政策,民办高校需在自主选择时确定其营利性法人的性质还是非营利性法人的性质。应该指出,虽然已有的法律政策规定了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的平等地位,但在实践中,民办高校实际上并没有获得与公办高校同等的权利,如在土地使用、税收优惠、科研立项及鼓励资助等方面,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待遇相差甚远。通过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与营利性民办高校在权利义务上的区别和差异应该是明确的。

2.正确理解民办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与合法性教育,包括民办高等教育,都是社会公益事业。我国人口规模世界第一,高等教育需求量第一,在政府的公共财力难以满足需要的情况下,民办高等教育提供了新的选择渠道,使受教育者获得了高等教育的实体性机会,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同时,适应公民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学习权利要求,从而实现了民办高等教育的公益性。在民办高等教育实践中,国家为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民办高校而制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并允许投资者从公益事业中获取回报,我们不能就此判断这些公益事业的性质发生了变化,而否定民办高等教育的公益性。即便将民办高校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管理以后,民办高校的公益性依然存在。法律政策所应倡导的应当是构建以公益价值为主导的民办高校价值体系,引导民办高校投资者合理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完善民办高校的治理结构,使社会、投资者、办学者都能够认识到公益性是教育的根本属性,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丧失教育的公益价值。但教育的公益性不等于教育机构行为的合法性,任何公益性机构都应依法举办和运行,并应受到监督。明确民办高等教育的公益性质,就应控制民办高校发展的风险,政府责无旁贷地应当承担一定的监管责任,促进民办高校依法办学、健康发展。在政府对民办高校的监督中,应重点关注教育投资资金的来源、使用及其获得利润的分配,尤其是分配利润时应该在预留教育发展基金以及提取教育发展必要的费用后,才可以进行分红或者用于其他方面的再投资,确保民办高校的教学质量,并将民办高校的财务审计结果进行公开,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使民办高校的合法性得到保障。政府部门还应逐步建立针对民办高校的评估体系,引导评估机构根据国家的政策法规,对民办高校的投资情况、教育质量、师资投入情况、营利性、公益性等进行评估,促使民办高校努力提升教学质量,依法保障民办高校的健康持续发展。

民办教育论文例2

1.2学生法制观念淡薄,法律知识薄弱大部分学生由于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法制观念淡漠,一方面表现在部分学生对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持怀疑、不信任的态度。另一方面表现在大学生缺乏权利观念,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积极主动地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打架、盗窃案件、恶性杀人伤害事件、、传销、利用网络媒体进行恶意跟帖、利用组织破坏法律的实施等时有发生。他们的思想和心智还没有完全成熟,当面对社会的种种现象时他们缺少理智的判断,往往容易冲动走极端,悔恨终生。

2加大法制教育的力度,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2.1做好高校法制教育课程的教学改革工作法制教育理论课作为一门极具专业性和实践性的课程,是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法制教育的主渠道、主阵地。法制教育理论课肩负着思想政治教育、素质教育和保障大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使命,有着其他专业课不能替代的作用。但是从目前的教学现状看,高校法制教育理论课还没有形成自己的特色,教学效果也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一些民办高校忽视了法制教育课的设置。做好高校学生法制教育课程的教学改革工作,需要深入研究,结合学校和学生实际,认真研究学生的思想问题,组织好教学,同时开设相应的选修课,形成与必修课配套的结构合理、内容互补的课程体系,以更好地增强法制教育课的时效性。制定合理的法制教育课程实施计划,进一步发挥课堂教育主渠道作用,在传授知识过程中加强爱国主义教育、法制教育。

2.2加大法制教育的力度,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宣传工作在高校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同时,还必须加强法制教育。高等教育应该增强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责任意识,教会他们勇于承担应负的责任,对社会负责,对自己负责。由于部分高校的法制教育不扎实,未能深入人心,在学生中会产生一些违法行为,甚至会造成严重的后果。2008年汶川地震,全国人民一方面都沉浸在无限的悲痛中,另一方面都担心是否会再次发生地震或余震,政府和高校都在积极关注,想方设法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可是西安某高校学生张某不仅仅对地震灾区没有正确的认识,还用自己掌握的计算机技能在网上散布谣言,引发市民恐慌,影响学校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这种做法是自身行为的肆意放纵和社会责任感的严重丧失的表现,社会影响恶劣,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他也会因此而付出应有的代价。一些案例中的相关人员虽然付出了应有的代价,但作为学校和教育工作者,也应进行深刻的反思,进一步认识高校加强法制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全校学生形成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尚。

2.3提高辅导员的法律素养,使法制教育与德育教育相结合辅导员应注意自身法律素养的提高,任何管理岗位都应树立起法治的思维,因此,要学会利用一切机会,学习法律的相关知识。我校也为辅导员提供了这样的机会,例如,利用各大高校的特殊案例,为全体辅导员开展关于法治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的讲座,普及《治安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从而增强了全体辅导员的法律意识和整体防范能力。

2.4建立完善预警机制是处理好各种突发事件的有效手段未雨绸缪,应当建立完善的预警机制,防患于未然才能把各种突发事件的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限度。我校在这方面做了一定的工作,成效也是显著的。第一是制定了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保证及时、有序、高效地应对和处理突发事件。做到统一领导、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处理。第二是学校制定了辅导员处理突发事件操作流程,以便更好地指导辅导员在遇到突发事件后怎么有效、及时处理问题。第三是学校经常组织辅导员参加突发事件模拟演练和培训,进一步提高辅导员应对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第四是建立了安全隐患信息员制度,畅通信息报送渠道。第五是建立了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使学校在第一时间了解和掌握事态发展情况,以便作出科学、有效的应对措施。第六是加强了辅导员对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的力度,注重发现和处理各种影响稳定的因素。今后随着形势发展的要求和工作的深入开展,目前建立的预警机制还需要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使之更加科学,更加有可操作性,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进一步提高。

2.5发挥新型媒体的影响和教育作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同样也应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出了明确要求。他希望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继续做好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基本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把法律法规、法治建设资讯、热点社会问题法律解读和法治舆论引导等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最大限度地传播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我校结合“六五”普法工作实际,发挥互联网等新媒体表现形式多样性的优势,及时、全面反映依法治理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高度重视、积极利用博客、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形式,着力打造高校较强影响力的普法网站、普法官方微博、官方微信。

2.6开展丰富的校园文化活动,营造良好的法制教育环境要求学校把主题教育活动与师生党员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结合起来,与校园文化建设、学生党团组织建设、班级建设等结合起来,精心安排主题班会等活动以及座谈交流、法律知识竞赛、法律演讲、书画征文、国旗下讲话等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并组织和邀请专家学者、党政领导、英雄模范人物等到校进行法制讲座和演讲,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宣传革命历史和光荣传统,引导广大师生共抒爱国情怀、共话祖国新貌、共享国庆喜悦,增强爱国情感和民族精神。

2.7建立“家长联系制度”,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共同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一个人一生中要接受学校、家庭、社会三方面的教育,受学校的教育非常重要,但一个人接受的家庭教育可能会影响他的一生。大学生虽然在校学习,但是不能脱离家庭父母的教育,学校与家庭配合对学生的教育非常必要,收效也十分显著。我校和家长建立联系制度,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影响学业的个案逐渐减少,独生子女对学校的理解多了;自理自律意识强了,有效进行心理危机干预的多了;心理原因诱发恶性事件少了,家长与辅导员主动联系的多了。

3法制教育初现成效

3.1学生的法制观念得到了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律素质提高,他们进入社会,踏上工作岗位以后能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依照法律办事,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与权威。

3.2促使大学生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了大学生犯罪近年来,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件屡有发生,并呈上升趋势,这与大学生法制观念淡薄不无关系。我校深入开展的法制教育,切实提高了大学生法律意识与法律信仰,增强了学生明辨是非、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社会现象影响的能力。使大学生养成理性思维的习惯,以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去面对所遇到的困难,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以理治事,依法行事,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促使大学生健康快乐成长。

民办教育论文例3

陕西地处中国中西部交汇处,文化土壤积淀深厚,高等教育资源丰富,具有吸引全国各地,特别是周边省市区广大青年求学的优势。西安共有普通高校、成人高校、军事院校近百所,教职工6万余人,有一大批门类齐全的专业教师和经验丰富的管理干部,这都为陕西民办高校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目前,陕西拥有各类民办高校37所,在校生人数23.7万人,其中80%分布在西安。 全国10所万人以上民办高校,有5所落户西安。在万人以上规模高校数、全日制在校生人数、本科高校数、校园占地面积、图书拥有量等指标上,以西安为主的陕西民办高校创造了5个全国第一,被喻为民办高校的“西安奇迹”。在西安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各个阶段,政府和学校敢于因时制宜,突破固有模式,超常规发展,是创造“西安奇迹”的最宝贵经验。

一、陕西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概况

在陕西,民办高校学生的就业前景广阔。随着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企业对各类人才的需求增多,这为民办高校的发展提供了机会,丰厚的高教资源为民办高校的发展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与强大的发展空间。陕西民办高校的群体优势是实现民办高等教育规模化、规范化、上档次的必要条件。全省民办高校的布局是这样的:在66所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中,西安占48所,其他地区有18所。五千至万人以上规模的有5所在西安,另有两所院校坐落在西安周边的地市。陕西社会力量办学管理中比较突出的还有它的治理整顿工作。每隔3年,都要重新审核办学资格,换许可证。近年来全省已注销了400余所不具备基本办学条件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在做调整和关停并转工作中,由于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细致扎实,注意掌握政策,保持了稳定局面,为民办教育第二次创业,开创与公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新局面奠定了基础。

二、陕西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趋势分析

大力发展民办教育是深化陕西高等教育改革的要求,可以促进陕西省高等教育协调发展。市场是民办教育运行机制模式中最具活力、对民办教育发挥经常化影响力的要素。民办教育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今天,应该是按照社会人才市场的需求,培养职业能力为本位的教育。在近阶段,陕西民办教育发展趋势主要表现为:

1、陕西民办教育的培养质量将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将不断提高

陕西民办教育是一个从无到有,从少到多,逐步壮大的过程。办学规模扩大了,培养质量愈发重要。陕西社会经济的发展对民办教育所培养出来的学生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育质量差,就业率低的民办院校就将面临生源匮乏、难以维持的现状。 民办高校的发展,规模及校园硬件设施是生存发展的前提,而教育质量对普通高校来说是声誉,对民办高校来说是生命。民办高校要在中国的高等教育领域确立自己的地位,民办普通高校要创出自己的品牌,只有下大力气提高教学质量、培养质量才能在民办教育战线上占有一席之地。民办教育培养质量的提高,光靠课堂上的教是不够的,还需要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先进的管理方法。在不断强化常规管理的同时,还要树立起教育管理的新观念,掌握教育管理的新技术和新方法,不断引进先进的民办教育管理模式,与世界上先进的民办教育管理模式接轨,使管理水平达到先进水平。

2、继续完善师资队伍建设

逐步改变那种以兼职教师为主,专职教师为辅的教师队伍结构模式,建立以专职教师为主,兼职教师为辅的师资结构,这种结构将有助于教学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民办高校要培养综合实用型人才,就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学理念,“走出去”就是专职中青年教师要定期走向社会,走进高新技术产业,要及时吸收当代最新的科学实践知识。“请进来”就是要吸收科研单位,高新技术产业的高级技术人员加盟民办院校任教。这种结构模式有利于在校生吸收学习当代最新的科学知识,有利于整体的教学质量的提高。

3、进一步做好学生就业工作

学生就业是社会大问题。我国高等教育的跨越式发展使高校毕业生数量从2003年起逐年迅速增长,高校扩招带来的就业压力增大。必须认识到,学校把学生招收来只是进行“加工”、“培养”,社会是学生的归宿点,让他们顺利地就业,他获得了就业机会就有生存权、自主权和发展权,陕西民办高校之所以整体发展很快,像西京、西译、欧亚、外事等都在2万人以上,就是因为“出口畅”才保证了“入口旺”。因此只有进一步做好学生就业工作,才能为民办高校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这要求学校专业的开设、课程的设置及学生培养的方向都必须面向市场、紧贴市场,由于经济的发展,就业机会增加,给民办教育的发展带来了良好机遇。随着经济发展的情况和市场需求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和改革,研究分析现实市场的需求,大胆预测未来市场需求的趋势,及时砍掉与就业市场“对接性差”、“成交率低”的旧专业,办出自己的主打专业、创新专业。

4、陕西民办教育的发展将吸引各种渠道的资金投入

经费投入较少是长期困扰民办教育发展的问题,而民办教育发展缓慢又满足不了经济建设的人才需求,从而影响经济建设的发展。我省民办高校多项硬性指标皆名列全国前茅,如此成绩固然可喜,但陕西民办高校,同样面临与公办院校一样的资金压力。而相比公办院校,他们更不易获得银行的支持,生存和发展没有资金寸步难行。由于民办高校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学生学费,在近两年,高校扩招以及各地独立院校纷纷崛起等因素造成生源分流、资金分流等问题,陕西民办高校亟待锻造和稳固它的“资金链”。

5、民办教育的培养目标将从一次性教育逐步转向终身教育,与企业的横向联合更加密切

随着陕西社会、行业和企业的发展,也越来越需要与民办教育相联合,而民办教育的发展也需要不断满足社会,满足行业和企业对高素质、高技能人才的需求。民办教育逐步形成联合企业、发挥行业作用、并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化办学格局,学校与企业共同建立产学合作的运行机制,企业、行业为学校提供实训基地和专业技术指导教师,学校为企业、行业培训在业职工、下岗职工,将为社会、为企业、为经济提供更多的高级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参考文献】

[1] 梁克荫.陕西现象与民办高等教育发展[J].高等教育研究,2002.7.

民办教育论文例4

二、民办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异化的主要原因分析

(一)党委在思想政治教育领域的领导地位弱化

公办高校采取党政联席会议的管理体制,这种体制直接实现党委对高校的领导,能够保证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在思想政治教育领域的主导地位。而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高校实行理事会或董事会领导下的法人治理结构,由校长负责学校的管理,同时由政府派代表进驻民办高校,担任党委书记,并对高校的办学进行督导。但在实际工作中,民办高校多采用家族企业化的管理模式,举办者及其亲属才是民办高校的真正决策者和管理者,虽然党委书记作为政府代表可以在总体上监督学校的办学方向,但在具体参与学校的方针政策的讨论和监督过程中,受到很大的局限。目前我国的民办高校多是自筹资金办学,很少得到政府的资金支持。“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而政府对民办学校没有资助或资金帮扶少,相应地在民办学校的发言权也小,对民办高校的影响也就小,因此政府派驻的代表———党委书记在民办高校思想政治教育领域里的领导力不从心,造成民办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力度的弱化,助推了思想政治教育领域内的异化现象。

(二)一些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办学目光短浅

较多的民办高校的举办者把办学当作投机性的盈利企业来做,没有办教育的公益性意识,举办者及其家族急于从办学中获得回报,也没有办一流名校的梦想,不愿在教学、科研和人才的培养上加大投入,更没有认识到思想政治理论等人文学科对国家、对学生全面发展和办一流学校的重大意义,只是把目光放在眼前的市场需要上,片面追求学生当前的就业和节约资金,不考虑培养出来的“产品”的发展潜力和学校的未来前景。当然,国内民办高校的外部生存环境和国外私立大学相比差距很大,它们缺乏政府的资金支持和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办学投资和发展的力度受到很大的制约,只能把有限的资金投在立见成效的环节上。因此,民办高校在教学与管理的实践中表现出较为严重的重理工、轻人文,重应用、轻理论的现象,这是民办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出现异化的重要原因,并有可能会导致培养出来的学生成为没有思想,只会操作机器的“工具人”。

三、民办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异化的应对思考

(一)政府应发挥在思想政治教育领域内的正能量

政府欲加强对民办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影响力,首先必须加大对民办高校的扶持和监督力度,这既是对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支持,也是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统领民办高校的重要手段。

1.适当予以财政资助

对私立高校实施适度的财政扶持,为私立高校创设公平的竞争环境,是发达国家的通行做法。中国的民办高校发展了几十年来,对国家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和促进国民受教育权的实现做出了巨大贡献,政府有责任对民办高校进行扶持,尤其是要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加强领导和给予资金支持。当前,公办高校拥有政府的拨款,资金较充裕,可以为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建设以及教学、科研提供保障,而在民办高校,为了应对上级的检查和评估,也会提供一些经费预算保障,如生均15—20元的教学、教研预算计划等,但由于民办高校办学经费紧张以及办学者、管理者办学理念的偏差,实际上很少会动用这些预算经费,造成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建设经费投入相对较低,无法确保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质量。高校是为党和国家培养合格人才的场所,政府有责任为民办高校创设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并提供适度的支持,至少要对民办高校的思想政治教育提供专项经费支持,促进民办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学科建设和教学研究,确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这一主流社会意识形态,在民办高校思想政治教育领域内始终居于主导地位。

2.给予人才培养支持

目前,民办高校政治理论课教师主要由专职教师和外聘教师构成。外聘教师多为在读的硕士研究生,年纪轻,教学经验少。专职教师由三部分组成,一是极少数公办高校退休教师;二是在民办高校服务多年的本科生,后经过在职学习拿到硕士学位;三是新招聘的硕士研究生。从民办高校政治理论课教师的构成来看,专职教师是民办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的主体,但拥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极少,相对于公办高校而言,教师的水平明显要低得多,这与民办高校的快速发展不相适应,与公办学校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地位不相称。为了促进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政府应设置民办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专门培养计划,如博士培养计划,以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专职辅导员的学历层次和理论水平,进而提高民办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同时,政府部门还要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信仰教育,培养他们对所从事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并在生活和工作上给予关心和照顾,使教师能够以主人翁的姿态去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和科研工作,为培养国家需要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服务。

3.落实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建设标准和评估指标体系

要提高民办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和科研水平,教育主管部门必须针对民办高校的实际和特点,在对民办高校施以帮助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标准和严格的评价指标体系,引导和促进民办高校重视和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推动民办高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防止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建设标准和指标体系流于形式,主管部门还要加强对民办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的评估检查,通过检查和指导,推进民办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质量不断提升,推动民办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水平不断提高。

(二)民办高校应凸显在思想政治教育领域内的职能

1.强化党委在思想政治教育领域的领导地位

作为政府代表的党委书记,应想方设法为民办高校争取政府的各种支持,履行好督导职能,加强在民办高校中的话语权,领导党委充分发挥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主导作用[4],指导和监督民办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学科建设、教学和科研等,加强教师和辅导员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沟通、合作,构建党委、学工部门、政治理论课教师、辅导员和管理人员的全员育人机制,营造浓厚的重视思想政治教育的氛围,强化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在民办高校思想政治教育领域的统治地位,创造和谐的育人环境,为培养合格人才把好正确的政治方向。

2.转变思想,着眼长远

众所周知,发达国家的私立高校、尤其是一些名校,如哈佛、耶鲁等高校,特别重视大学生的人文素质教育,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而获得全面发展的学生,才有更大的发展潜力和发展空间,也更容易取得成就,获得成功,相应也提高了毕业学校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我国民办高校的举办人和管理者应摒弃重理轻文,尤其是轻视思想政治教育的思想,学习发达国家私立高校的成功经验,要有长远眼光,善于总结中国高等教育的未来发展方向,充分认识自身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民办高校面临的机遇是发展的外部环境将会越来越好,挑战是在生源逐步减少的情况下如何自保和发展。民办高校应紧紧抓住机遇,树立质量立校、特色立校、人才强校的名校意识,不断强筋健体,才不会被历史所抛弃。民办高校要学习发达国家私立高校重视人文学科的做法,对学生进行多学科、跨专业教育,把学生培养成为有思想、懂技术的全面发展的人。而思想政治教育作为通识教育中重要的一个学科门类,更应引起民办高校的重视。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是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的思想保证和政治保证,是民办高校内涵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高校一切工作的生命线[5],民办高校应把它作为事关学校发展全局的战略性工作来抓。

民办教育论文例5

近年来,民办高等教育作为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产物,发展迅速,弥补了高等教育资源的短缺;然而同时,相关的立法却存在着不少硬伤,在很大程度上又制约了民办高等教育的持续发展。

第一,民办高等教育的界定不明确。由于民办高等教育是伴随着我国社会的转型、教育体制的改革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因此,民办高等教育的界定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2002年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条规定摘要:“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这就是说,现行法律对民办高等教育,是从举办者和经费来源两个角度来界定的。应该说,这种对民办高等教育的界定从大的方面来看是没有新题目的,但当我们对实践进行了考察之后,就不难发现这一界定还存在些许困惑。现实中大量存在着国、民合作办学现象,如公办大学举办的国有民办二级学院,这些学院该如何回类?有的民办高校,固然没有用到国家财政性经费,但地方政府为了支持举办者而给予其一定的事业编制,或在其设立之初依托公立学院的名义给予教师资源和治理资源(无形财产)等上的支持,它们又该如何规定?是否可以说只要举办者不属于国家机构,有非财政性经费的投进,而不论其出资比例多少都划回为民办呢?法律都没有具体规定。现行法律仅仅从举办主体即所有权人或投资角度界定民办高等教育,这显然不能应对多元化的实践,由此使得很多民办高校在治理上的法律依据不确定。

第二,民办高等教育的定性有矛盾。《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条明确地将民办教育定性为公益性事业。鉴于教育的非凡属性,法律的这一规定毋庸置疑是正确的。法律对民办高校本质属性的这一确定,决定其不应以营利为目的,而要以为社会提供公***品、以追求社会整体效益为依回。但同时,《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1条又规定,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公道回报”。2004年颁布实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更是将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要求公道回报的民办学校加以明确区分,并予以不同的治理。答应民办高等教育的举办者取得“公道回报”,可以说是法律理性的体现,反映了来自于实践的要求;但“回报”尽管不是“营利”,且前面加了限定词“公道”,也不能回避其和“公益性”事业定性的矛盾。不可否认,在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举办者的投进中,相当大的部分来自于贸易性资本,而资本必然带有逐利性,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是其投资的主要动机。据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调查,90%的向民办学校的投资是谋求营利或回报的投资。也就是说,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从起步之初到现在,呈现出的基本特征是投资办学,而不是捐资办学;即使是那些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举办的民办学校,也有着明显的投资色彩。法律固然没有直接使用“投资”的概念,但在实质上已经认可了“民”出资办学的“资”具有资本的属性即增值目的。这一“不得已”的认可,由于明显和教育事业“公益性”的本质属性相矛盾,势必导致民办高等教育的立法在很多关键新题目上显现出尴尬。

第三,民办高校的法律地位不清楚。对于民办高校的法律地位,2002年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9条规定摘要:“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这表明,民办高校只要具备我国法律有关法人成立的条件,就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那么,我国的民办高校法人究竟是什么性质的法人实体呢?现行的《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两大类,而民办高等院校无论是哪一类都难以“回队”。

首先,民办高校不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1]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是企业的重要本质属性。而我国《教育法》第25条又明确规定摘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决定了民办高校不能定性为企业法人。

其次,民办高校也不是事业单位法人。众所周知,公办高等院校属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2]而民办高校是个人或社会组织利用民间资本举办的。举办主体的不同,是公办高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和民办高校的分界点。

另外,我国民法中尚有机关法人。很明显,民办高校更不属于此类。那么,民办高校可否回属于社团法人呢?按照我国2001年颁布的《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的规定,民办高校被命名“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其注册机构和公办高等院校完全不同,是作为国务院唯一授权代为审查社团法人资格、颁发社团法人证书的民政部分。从这点上来看,似乎民办高校应该属于社团法人。但理论上一般以为,社团法人为人的结合,其成立基础在人,“社团法人乃人的组织体而享有人格者……设立人究须几人,其他法律设有规定时,应依其规定,民法未设明文,解释上至少须有二人,最多则无穷制。”[3]如是,将民办高校划回为社团法人也不妥,由于《民办教育促进法》并没有规定设立民办高校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举办者;而且也不应该有这样的规定,否则将违反国家有关民办教育立法的宗旨,国家鼓励利用社会资本办学,当然也包括来自一个举办者的出资。同时,将民办高校定性为社团法人,也无法解释现实中已存在的一个投资者举办民办高校的现象。

既然民办高校不能回进到我国民法对法人的任一分类中,那么它究竟是什么性质的法人呢?根据国外的民法理论,民办高校当属私法人中的财团法人。在很多国家和地区,鉴于教育机构这一类实体性非营利组织在满足公益需求中的非凡性和专业性,一般通过非凡立法对学校法人予以专门规范,如日本的《私立学校法》。明确民办高校法律地位的意义在于,我国法律和政策对各类法人的设立条件、程序及所进行的治理各有不同,民办高校的回类直接关系民办高校的持续发展。如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分为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两种,而民办高校是“非企业法人”,两头均难以为据;导致民办高校教师的个人养老保险无法可依,只能“就低”参照企业的相关规定,从而和公办教师在退休待遇上形成巨大差别,进而影响了民办高校高学历、高层次教师专职教师队伍的建设,加剧了处于初始发展时期民办高校的弱势。第四,民办高校的法人财产所有权不完全。《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5、36条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进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资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财产由民办学校依法治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那么,民办高校的这种法人财产权和《民法》、《公司法》规定的由股东或出资者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权,是否具备同样的内涵呢?也即民办高校能否完全自主地行使法人财产权,譬如对外投资、为他人提供担保、抵押财产、转让处分财产等等这些财产所有权中的应有之义呢?

由于《民办教育促进法》将民办教育定性为公益性事业,其法律框架中没有按照民商法的原理设置民办高校的法人财产所有权,转投资、抵押担保之类的行为无疑是受到限制的。尽管《民办教育促进法》没有承续1997年颁布的《社会气力办学条例》中直接禁止民办学校对其财产转让或用于担保的规定,但依然在第38条规定,“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治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分的监视。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也就是说,作为法人主体的民办学校在学校存续期间,即使享有法人财产权,但和民法、公司法所规定的法人财产权相比,多了很多限制,这集中体现在收益权和对资产的处置权两个方面。在实践中,民办高校对其财产既不能转让,也不能作为贷款抵押,更不能转投资;而对其收益的分配(更正确地说是对出资者的奖励),也须符正当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即办学盈余的使用必须服务于其公益性使命,主要用于学校事业的转动发展。可以说,民办高校对其法人财产仅享有了部分权能,实质上只是法人财产治理权,民办高校并非是完全意义上的私法人。

在此,出现了两难困境摘要:即一方面,民办高校被赋予了独立的法人地位;另一方面,却因公益性而无法完全适用民商法框架下的法人财产制度。于是,民办高校便成为了一种既不同于公办高校(有国家财政拨款),也不同于一般市场主体(可以通过自主行使法人财产权来谋求资金来源以及增值)的另类法人。这种不完全的法人财产权对于必须完全凭借自己在市场竞争中立足并谋求发展的民办高校来说,无疑是不利的。由于民办高校产权回属的不完全,不仅会直接影响社会捐赠以及公共经费的投进,影响其他民间资本的行为预期,而且还由于资产抵押的限制、转投资的限制,其经费来源主要被局限在举办者的投资和办学收进两个途径。在我国现有的社会条件下,既热爱教育事业又具备经济实力的私人或社会组织本身有限,而一味采取增收学费、降低本钱等方式以求累积式的转动发展,必然会影响到民办高校的声誉,使民办高校陷进循环困境。因此,民办高校的法人财产制度是我国民办教育持续发展中一个根本性的新题目。

第五,举办者和学校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公道。这个新题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摘要:

1.经济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肯定了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而法人财产权是通过出资者权能转移而产生的权利。按照一物一权的物权法原则,在法人财产权制度下举办者的财产和学校财产相分离不再是一种操纵性、治理层面的制度规范,而成为权利的内在要求。民办学校的出资者一旦投进资产参和举办学校,在学校存续期间,就不再拥有其所投进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即出资财产实际的所有权。那么,举办者在出资后得到的权利是什么呢?《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并未提出对应于公司法人财产制的股权的概念。但可以肯定地说,举办者出资举办学校后的所得和投资设立公司得到的股权是迥然有别的。股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由于公司的营利性,股权最集中的体现是自益权即分红权,以及对公司的经营治理权即他益权、诉讼权和在符正当定情况下的退股权;而且,股权的实际价值是以其所占公司资本比例随公司法人财产的扩大而扩大的。

那么,我国法律所设置的和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相对应,专属于民办学校出资人的出资者权益究竟有哪些呢?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1条规定摘要:“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本钱、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须的用度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公道回报。取得公道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一规定折射了立法者的苦心——力图在不违反上位法原则的条件下满足投资者的寻利诉求,将举办者的出资所得即“回报”,不仅以“公道”厘定,且定性为一种“扶持和奖励”办法。根据法律规定,民办教育举办者可以获得的“公道回报”属于奖励的范畴;而且,这一获得还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它们和出资者的投进额以及所占的投资比例没有直接的关系,而是和学校“收取用度的项目和标准”、“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用度的比例”、“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在实践中不易厘清的因素相关,公道回报的可操纵性因而相对缺乏。同时,民办高校举办者的出资额无法随着校产增值而扩大。在学校经营不好的情况下,终极的结果可能是“颗粒无收”,然而在学校经营很好的情况下也只能是“撒几粒种子收几颗米”;即举办者对学校积累所形成财产的剩余价值,并不享有所有权,也不可以分得。此外,法律规定在“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那么,其是否享有自由转让对学校出资的权利呢?由于没有股权的概念,举办者的退出机制无法启动,只能等到学校终结清算时才能重新获得出资财产的所有权。也就是说,举办者出资办学,这个“资”并不是“资本”,而只能作为“资产”,而且是笔“死资产”。

举办者和学校的这种经济权利关系,相应地又带来两个新题目。其一,民办高等教育的持续发展乏力。一方面,由于无论民办高校的举办者们如何努力,所有的一切都有可能忽然和自己无关,因此,举办者们极有可能对于学校本身积累的资金不敢也不愿再投进,尤其是硬件投进,行为选择趋向短期化。另一方面更为严重的是,由于没有明晰、公道的产权布置和利益结构,精神的东西陨落之后就是赤******的争权夺利,这已经成为一部分民办高校的现实。我们在将民办高校推向市场生存的同时,由于没有立足于权利本位而是更多地从社会本位出发往设置其利益机制,由此不是激发而是遏制了民间教育投资的热情和潜力,导致民办高等教育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明显不足。其二,民办高校中的违法营利现象普遍存在。由于我国居民富裕程度较低,民营资本也处于成长之中,加上捐资办学的税收政策支持办法还不够完善;因此,投资办学不要求得到回报的客观条件还不具备,而且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还不能改变这种状况,这也是我国和很多发达国家存在大量公益性教育机构在社会经济条件上的不同。而事实上,我国的民办高校风起于发展商品经济的大背景下,办学者发轫于营利动机投资办学,由于法人财产权制度的不完善,民办学校难以据此建立起公道的法人产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客观上加剧了举办者、出资者通过违法操纵获得利益回报的行为。从近年来民办学校发展的情况看,一些学校的“营利”行为早已成为“公然的秘密”。

2.治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在施条例对民办高校的法人治理结构的规定甚少,基于同样的维护教育公益性的出发点,其和公司及一般企业法人的治理结构也大不相同。法律为民办高校设置了董事会(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举办者出资后即获得参和学校董事会的权利。但新题目是,由于没有类似公司法制度下股东大会或股东会的设置,也没有董事会应当按照出资者权利的大小分配决策权的规定,出资者的表决权、知情权等基

本权利也就没有成为学校权力配置的基础;加之现行法律对于董(理)事任期和产生办法及其任职资格,包括对亲缘关系的限制等亦无规定,且没有把监事的设置作为法人治理的必须要件,权力制衡机制无法形成。那么,在法律设置的这种法人治理结构中,出资者能通过什么方式往影响法人,监视法人,将自己的意思运作于学校的经营,实现对学校财产的治理和支配呢?当自己作为出资者对学校的治理权受到限制或剥夺时,或者是某一出资者对学校“专权”任意所为时,其他出资者的权利如何运用法律加以保护,又如何寻求司法救济呢?法律对此并无规定。

在实践中,民办高校普遍存在着“家族式”的治理,致使小的出资者权益轻易受到侵害,董事会徒有其名。由此而来的新题目是,无论是民办学校的利益,还是出资人的自身利益,都有可能受到侵害而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同时,民办高校的自身发展也无法得到保障。

以上分析说明,民办学校的投资人和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不公道、不规范,存在很多困惑。和公司法所设置的股东和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相比,这些权利在内容上固然和《公司法》中股权派生出的权利类似,但差别却是本质上的。内在制度的不完善注定了民办高校的先天不足。

民办高等教育立法的上述困扰,其根源在于教育事业的公益性和现实办学状况即资本逐利性之间的矛盾。《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立法宗旨是促进民办教育,但其所设置的法律框架却无法真正实践“促进”。在民办高等教育持续发展的重要新题目上,从法律地位到法人财产权再到法人治理结构,立法者虽颇费苦心却也未能绕开困境,其关键在于没有解决民办高校从诞生起就存在的根本新题目即产权和营利新题目。鉴戒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区分营利性教育机构和非营利性教育机构是一种选择,可以使产权和营利新题目迎刃而解;但却和我国教育法规定的教育是公益性事业的定性相悖,且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难以一挥而就。如何从公法和私法的结合中探索出一套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实现教育公益性和资本逐利性的最佳平衡和有机同一,以保障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度,是一个值得继续深进探究的课题。

民办教育论文例6

近年来,民办高等教育作为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产物,发展迅速,弥补了高等教育资源的短缺;然而同时,相关的立法却存在着不少硬伤,在很大程度上又制约了民办高等教育的持续发展。

第一,民办高等教育的界定不明确。由于民办高等教育是伴随着我国社会的转型、教育体制的改革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因此,民办高等教育的界定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2002年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条规定摘要:“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这就是说,现行法律对民办高等教育,是从举办者和经费来源两个角度来界定的。应该说,这种对民办高等教育的界定从大的方面来看是没有新问题的,但当我们对实践进行了考察之后,就不难发现这一界定还存在些许困惑。现实中大量存在着国、民合作办学现象,如公办大学举办的国有民办二级学院,这些学院该如何归类?有的民办高校,虽然没有用到国家财政性经费,但地方政府为了支持举办者而给予其一定的事业编制,或在其设立之初依托公立学院的名义给予教师资源和管理资源(无形财产)等上的支持,它们又该如何划定?是否可以说只要举办者不属于国家机构,有非财政性经费的投入,而不论其出资比例多少都划归为民办呢?法律都没有具体规定。现行法律仅仅从举办主体即所有权人或投资角度界定民办高等教育,这显然不能应对多元化的实践,由此使得许多民办高校在管理上的法律依据不确定。

第二,民办高等教育的定性有矛盾。《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条明确地将民办教育定性为公益性事业。鉴于教育的非凡属性,法律的这一规定毋庸置疑是正确的。法律对民办高校本质属性的这一确定,决定其不应以营利为目的,而要以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以追求社会整体效益为依归。但同时,《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1条又规定,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2004年颁布实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更是将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加以明确区分,并予以不同的管理。答应民办高等教育的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可以说是法律理性的体现,反映了来自于实践的要求;但“回报”尽管不是“营利”,且前面加了限定词“合理”,也不能回避其和“公益性”事业定性的矛盾。不可否认,在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举办者的投入中,相当大的部分来自于商业性资本,而资本必然带有逐利性,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是其投资的主要动机。据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调查,90%的向民办学校的投资是谋求营利或回报的投资。也就是说,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从起步之初到现在,呈现出的基本特征是投资办学,而不是捐资办学;即使是那些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举办的民办学校,也有着明显的投资色彩。法律虽然没有直接使用“投资”的概念,但在实质上已经认可了“民”出资办学的“资”具有资本的属性即增值目的。这一“不得已”的认可,由于明显和教育事业“公益性”的本质属性相矛盾,势必导致民办高等教育的立法在许多关键新问题上显现出尴尬。

第三,民办高校的法律地位不清楚。对于民办高校的法律地位,2002年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9条规定摘要:“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这表明,民办高校只要具备我国法律有关法人成立的条件,就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那么,我国的民办高校法人究竟是什么性质的法人实体呢?现行的《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两大类,而民办高等院校无论是哪一类都难以“归队”。

首先,民办高校不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1]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是企业的重要本质属性。而我国《教育法》第25条又明确规定摘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决定了民办高校不能定性为企业法人。

其次,民办高校也不是事业单位法人。众所周知,公办高等院校属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2]而民办高校是个人或社会组织利用民间资本举办的。举办主体的不同,是公办高校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和民办高校的分界点。

另外,我国民法中尚有机关法人。很明显,民办高校更不属于此类。那么,民办高校可否归属于社团法人呢?按照我国2001年颁布的《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的规定,民办高校被命名“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其注册机构和公办高等院校完全不同,是作为国务院唯一授权代为审查社团法人资格、颁发社团法人证书的民政部门。从这点上来看,似乎民办高校应该属于社团法人。但理论上一般认为,社团法人为人的结合,其成立基础在人,“社团法人乃人的组织体而享有人格者……设立人究须几人,其他法律设有规定时,应依其规定,民法未设明文,解释上至少须有二人,最多则无限制。”[3]如是,将民办高校划归为社团法人也不妥,因为《民办教育促进法》并没有规定设立民办高校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举办者;而且也不应该有这样的规定,否则将违反国家有关民办教育立法的宗旨,国家鼓励利用社会资本办学,当然也包括来自一个举办者的出资。同时,将民办高校定性为社团法人,也无法解释现实中已存在的一个投资者举办民办高校的现象。

既然民办高校不能归入到我国民法对法人的任一分类中,那么它究竟是什么性质的法人呢?根据国外的民法理论,民办高校当属私法人中的财团法人。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鉴于教育机构这一类实体性非营利组织在满足公益需求中的非凡性和专业性,一般通过非凡立法对学校法人予以专门规范,如日本的《私立学校法》。明确民办高校法律地位的意义在于,我国法律和政策对各类法人的设立条件、程序及所进行的管理各有不同,民办高校的归类直接关系民办高校的持续发展。如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分为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两种,而民办高校是“非企业法人”,两头均难以为据;导致民办高校教师的个人养老保险无法可依,只能“就低”参照企业的相关规定,从而和公办教师在退休待遇上形成巨大差别,进而影响了民办高校高学历、高层次教师专职教师队伍的建设,加剧了处于初始发展时期民办高校的弱势。第四,民办高校的法人财产所有权不完全。《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5、36条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资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财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那么,民办高校的这种法人财产权和《民法》、《公司法》规定的由股东或出资者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权,是否具备同样的内涵呢?也即民办高校能否完全自主地行使法人财产权,譬如对外投资、为他人提供担保、抵押财产、转让处分财产等等这些财产所有权中的应有之义呢?

由于《民办教育促进法》将民办教育定性为公益性事业,其法律框架中没有按照民商法的原理设置民办高校的法人财产所有权,转投资、抵押担保之类的行为无疑是受到限制的。尽管《民办教育促进法》没有承续1997年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直接禁止民办学校对其财产转让或用于担保的规定,但依然在第38条规定,“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也就是说,作为法人主体的民办学校在学校存续期间,即使享有法人财产权,但和民法、公司法所规定的法人财产权相比,多了许多限制,这集中体现在收益权和对资产的处置权两个方面。在实践中,民办高校对其财产既不能转让,也不能作为贷款抵押,更不能转投资;而对其收益的分配(更准确地说是对出资者的奖励),也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即办学盈余的使用必须服务于其公益性使命,主要用于学校事业的滚动发展。可以说,民办高校对其法人财产仅享有了部分权能,实质上只是法人财产管理权,民办高校并非是完全意义上的私法人。

在此,出现了两难困境摘要:即一方面,民办高校被赋予了独立的法人地位;另一方面,却因公益性而无法完全适用民商法框架下的法人财产制度。于是,民办高校便成为了一种既不同于公办高校(有国家财政拨款),也不同于一般市场主体(可以通过自主行使法人财产权来谋求资金来源以及增值)的另类法人。这种不完全的法人财产权对于必须完全凭借自己在市场竞争中立足并谋求发展的民办高校来说,无疑是不利的。因为民办高校产权归属的不完全,不仅会直接影响社会捐赠以及公共经费的投入,影响其他民间资本的行为预期,而且还由于资产抵押的限制、转投资的限制,其经费来源主要被局限在举办者的投资和办学收入两个途径。在我国现有的社会条件下,既热爱教育事业又具备经济实力的私人或社会组织本身有限,而一味采取增收学费、降低成本等方式以求累积式的滚动发展,必然会影响到民办高校的声誉,使民办高校陷入循环困境。因此,民办高校的法人财产制度是我国民办教育持续发展中一个根本性的新问题。

第五,举办者和学校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合理。这个新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摘要:

1.经济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肯定了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而法人财产权是通过出资者权能转移而产生的权利。按照一物一权的物权法原则,在法人财产权制度下举办者的财产和学校财产相分离不再是一种操作性、管理层面的制度规范,而成为权利的内在要求。民办学校的出资者一旦投入资产参和举办学校,在学校存续期间,就不再拥有其所投入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即出资财产实际的所有权。那么,举办者在出资后得到的权利是什么呢?《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并未提出对应于公司法人财产制的股权的概念。但可以肯定地说,举办者出资举办学校后的所得和投资设立公司得到的股权是迥然有别的。股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由于公司的营利性,股权最集中的体现是自益权即分红权,以及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即他益权、诉讼权和在符合法定情况下的退股权;而且,股权的实际价值是以其所占公司资本比例随公司法人财产的扩大而扩大的。

那么,我国法律所设置的和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相对应,专属于民办学校出资人的出资者权益究竟有哪些呢?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1条规定摘要:“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一规定折射了立法者的苦心——力图在不违反上位法原则的前提下满足投资者的寻利诉求,将举办者的出资所得即“回报”,不仅以“合理”厘定,且定性为一种“扶持和奖励”办法。根据法律规定,民办教育举办者可以获得的“合理回报”属于奖励的范畴;而且,这一获得还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它们和出资者的投入额以及所占的投资比例没有直接的关系,而是和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收取费用的比例”、“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在实践中不易厘清的因素相关,合理回报的可操作性因而相对缺乏。同时,民办高校举办者的出资额无法随着校产增值而扩大。在学校经营不好的情况下,最终的结果可能是“颗粒无收”,然而在学校经营很好的情况下也只能是“撒几粒种子收几颗米”;即举办者对学校积累所形成财产的剩余价值,并不享有所有权,也不可以分得。此外,法律规定在“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那么,其是否享有自由转让对学校出资的权利呢?由于没有股权的概念,举办者的退出机制无法启动,只能等到学校终结清算时才能重新获得出资财产的所有权。也就是说,举办者出资办学,这个“资”并不是“资本”,而只能作为“资产”,而且是笔“死资产”。举办者和学校的这种经济权利关系,相应地又带来两个新问题。其一,民办高等教育的持续发展乏力。一方面,由于无论民办高校的举办者们如何努力,所有的一切都有可能忽然和自己无关,因此,举办者们极有可能对于学校本身积累的资金不敢也不愿再投入,尤其是硬件投入,行为选择趋向短期化。另一方面更为严重的是,由于没有明晰、合理的产权布置和利益结构,精神的东西陨落之后就是裸的争权夺利,这已经成为一部分民办高校的现实。我们在将民办高校推向市场生存的同时,由于没有立足于权利本位而是更多地从社会本位出发去设置其利益机制,由此不是激发而是遏制了民间教育投资的热情和潜力,导致民办高等教育持续发展的内在动力明显不足。其二,民办高校中的违法营利现象普遍存在。由于我国居民富裕程度较低,民营资本也处于成长之中,加上捐资办学的税收政策支持办法还不够完善;因此,投资办学不要求得到回报的客观条件还不具备,而且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还不能改变这种状况,这也是我国和许多发达国家存在大量公益性教育机构在社会经济条件上的不同。而事实上,我国的民办高校风起于发展商品经济的大背景下,办学者发轫于营利动机投资办学,由于法人财产权制度的不完善,民办学校难以据此建立起合理的法人产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客观上加剧了举办者、出资者通过违法操作获得利益回报的行为。从近年来民办学校发展的情况看,一些学校的“营利”行为早已成为“公开的秘密”。

2.管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民办高校的法人治理结构的规定甚少,基于同样的维护教育公益性的出发点,其和公司及一般企业法人的治理结构也大不相同。法律为民办高校设置了董事会(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举办者出资后即获得参和学校董事会的权利。但新问题是,由于没有类似公司法制度下股东大会或股东会的设置,也没有董事会应当按照出资者权利的大小分配决策权的规定,出资者的表决权、知情权等基本权利也就没有成为学校权力配置的基础;加之现行法律对于董(理)事任期和产生办法及其任职资格,包括对亲缘关系的限制等亦无规定,且没有把监事的设置作为法人治理的必须要件,权力制衡机制无法形成。那么,在法律设置的这种法人治理结构中,出资者能通过什么方式去影响法人,监督法人,将自己的意思运作于学校的经营,实现对学校财产的管理和支配呢?当自己作为出资者对学校的管理权受到限制或剥夺时,或者是某一出资者对学校“专权”任意所为时,其他出资者的权利如何运用法律加以保护,又如何寻求司法救济呢?法律对此并无规定。

在实践中,民办高校普遍存在着“家族式”的管理,致使小的出资者权益轻易受到侵害,董事会徒有其名。由此而来的新问题是,无论是民办学校的利益,还是出资人的自身利益,都有可能受到侵害而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同时,民办高校的自身发展也无法得到保障。

以上分析说明,民办学校的投资人和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不合理、不规范,存在许多困惑。和公司法所设置的股东和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相比,这些权利在内容上虽然和《公司法》中股权派生出的权利类似,但差别却是本质上的。内在制度的不完善注定了民办高校的先天不足。

民办高等教育立法的上述困扰,其根源在于教育事业的公益性和现实办学状况即资本逐利性之间的矛盾。《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立法宗旨是促进民办教育,但其所设置的法律框架却无法真正实践“促进”。在民办高等教育持续发展的重要新问题上,从法律地位到法人财产权再到法人治理结构,立法者虽颇费苦心却也未能绕开困境,其关键在于没有解决民办高校从诞生起就存在的根本新问题即产权和营利新问题。借鉴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区分营利性教育机构和非营利性教育机构是一种选择,可以使产权和营利新问题迎刃而解;但却和我国教育法规定的教育是公益性事业的定性相悖,且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难以一蹴而就。如何从公法和私法的结合中探索出一套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实现教育公益性和资本逐利性的最佳平衡和有机统一,以保障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度,是一个值得继续深入探究的课题。

民办教育论文例7

一、民办职业教育的性质与任务

在探讨此问题前,首先应明确民办教育的概念及应用领域。根据已有的研究成果,以办学主体是否具有政府权能为标准而将学校划分为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公立学校指由政府直接举办的学校,私立学校指由非政府机构举办的学校,包括不具有政府权能的社会力量。在此我们也认为,民办学校即私立学校,所有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都可称民办教育。按照国际习惯一般将民办教育称为私立教育较为合适,在中国则以民办教育较符合国情与教育发展形势。故在一般描述国外民办教育时冠之以私立教育,而在研究中国情况时则以民办教育统称之。

国际私立教育发展与成熟的历史研究表明,教育的民主化与法制化;教育的自主性与公共性,二者是保证私立教育存在与发展的最基本条件。教育的民主化将普及教育、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作为广泛的民办教育发展的最基本条件;一系列法律制度的建立,则促进和保证了私立教育存在的合理性及合法性;而教育的自主性和公共性,则为私立教育提供了生存的土壤和发展的基础。这些属性,保证了私立教育在欧美等国延续了几个世纪的发展,与公立教育相比日益显示出其独特性与不可替代性。如美国私立教育已逐渐从昔日的宗教教育为主发展为与公立教育同等教育目的与内容、在教学及管理上独具一格的学校。日本私立教育的产生及内容更多地受西方教育民主思想的影响,通过法制化手段保证及促进了私立教育的发展,使教育从贵族阶层的特权普及入一般民众社会,实现了教育的大众化。但是无论何种原因,可以说,私立教育的产生与发展是基于一定的社会政治背景基础上,社会的需求最终促成了它的存在与发展,补充公立或国办教育之不足,提供公民接受各种教育的机会与权利,其性质与任务也是紧紧围绕社会需求而定的。所不同在于,如果说以往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私立教育以进行知识传授及普及教育,满足不同社会阶层的教育需求为主,而现代社会的私立教育则更多地倾向于满足个体需要,追求社会多样化发展的内容与要求。这也反映出现代社会对教育系统的价值与内容的重新认识与定位。可以说,私立教育的性质与任务是随着不同的社会发展与需求而进行变革,以保证其存在的价值与合理性。

二、私立职业教育在职业教育体系中的层次与规模

从世界教育发展历史来看,公、私立并举的教育体制作为一种教育形式古已有之,它是人类社会传递文化遗产的一种工具,仅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和发展时期发挥的作用不同而已,世界各国的教育体制中各级各类学校都是由国立、公立、私立三类学校构成。从教育类型来看,各类教育中都存有私立学校,但相对而言,属于普通教育内容的私立教育比私立职业教育易得到发展,因此,世界各国教育体制中属普通和高等教育之私立教育较为发达;从各类学校发挥的作用来看,传播宗教知识内容一直作为私立普通教育机构的主要教育教学内容,这也就限制了以传授技能与技术为主的私立职业教育的发展。由于职业教育本身所具有的特性,对私立职业教育的发展提出了一些现实要求,如教学内容与手段的限制。何种类型与层次的私立职业教育发展最为合适,或那一层次的教育最适合私立职业教育的发展,认真学习发达国家私立职业教育发展的经验,发现在大多数国家的中等层次的职业教育由国家承担,而中学后或培训性质的职业教育则大多数为私立的职业教育,如美国,由于其教育体制中完全的或具有职业教育性质的职业中学相对较少,因此所有中等层次的职业教育均是在公立中学实施,这类公立中学设有一定数量的职业课程。而属高中后非学术性、非学历教育的职业培训学校则大多为私立性质,据统计在美国这类学校目前已达7071所,其中私立6514所,占有92.8%;同时由于教育普及程度的提高,绝大多数的中学毕业生都将在毕业后继续接受教育,因此在美国除为继续进行学位课程的公立性的社区学院外,大量的是属于私立性质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据统计这二类机构的比例为1比6,也就是说在美国属于中学后教育阶段的职业教育大多数为私立的。日本的情况也是如此,据有关统计资料,到1992年底,在日本属于高中后教育阶段的职业教育中最为发达的是私立高等专科学校和专门学校,共有2494所,占总数的86.7%,另有私立短期大学499所,占84.4%。总结美日二发达国家私立职业教育发展的现状与经验,是否可以这样理解,私立职业教育或培训在非学历教育和中等层次之上发展较为合理并能获得较大的价值;在高等职业教育层次或在属于职业技术培训内容方面更易获得发展。美日二国私立职业教育发展的经验告诉我们,私立高中后职业教育与培训是职业教育的内容主要承担者,是高等教育的重要补充。

三、民办职业教育与企业办职业培训的关系

关于此问题,主要的模糊认识在于①企业教育是否也是民办教育,特别是在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后,企业的办学行为与办学主体与企业的所有制间的关系问题;②如果企业办学属于民办职业教育范畴,但现实的反映表明它又不等同于纯粹意义上的民办职业教育,其与民办职业教育的不同点在何处;③如果企业教育随着企业经营机制转换作相应的改革,企业作为民办教育如何发展;④我国企业教育与国外企业教育的不同,也就是企业教育不能成为企业内的独立存在体,还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与义务的前提下,其民办意义体现在何处。

对此类问题,本人认为,①企业职业教育属于民办职业教育,这是由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决定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公开,管理科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企业正在逐步成为市场主体和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变化,决定了其所从事的职业教育的性质,私营企业、个体企业、合资企业所进行的教育与培训活动当然属于民办职业教育或私立职业教育,必须明确的是,企业教育尤其是企业开展的培训,是以企业发展为本,企业教育的目的在于提供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人才,以满足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取胜的需要。企业教育成为企业发展行为,企业教育与企业生产与经营纳入同步发展轨道,这样企业教育行为也属于企业的一种经营行为。但是企业办学由于企业性质的复杂性,使得办学主体及性质也呈现出多种特性。在企业教育类型上,从国外情况来看,有企业与企业联办,企业与社会联办,企业委托其他企业、行业、社会办等,企业给予经费资助或提供教学实习场所。

②企业职业培训属于民办职业教育,而且随着职业教育多样化的发展,企业开展的职业教育将成为今后民办职业教育的一个最重要组成部分。理由在于国家对于民办教育的鼓励与支持政策和企业职业培训发展为民办职业教育的社会必然性。1997年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其中明确指出社会力量是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这样企业所承担的教育形式在法律上已成为社会力量办学的组成部分。另从我国国情来看,能够承担一定的社会教育任务及职业培训的机构,大多数是一些企业或由行业组织的培训机构,可以说,企业办学一直是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一大特色,但企业的改革冲击最大的也是企业办学这一领域,如何在企业所有制形式转变过程中,使企业的办学适应企业转变需要并及时作相应的改革,是企业教育继续存在与发展的关键。目前企业教育向民办教育体制转变,并与其它培训机构进行多种形式的联合不失为一条可行之路。

四、民办职业教育与政府的资助

目前,世界上大多国家的私立学校大多以各种各样的形式接受政府资助,政府在经费上的资助,使私立学校具有了坚实的经济基础,这也是维持和发展私立学校的必要条件,同时政府通过对私立学校的资助,有效地实现对私立学校发展的控制,保证私立学校成为国民教育的一部分并发挥作用。可以说,政府的扶持政策与财政资助,是私立教育发展的保障条件,它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私立学校的教学条件和教学质量。国外政府对私立学校的资助包括低息贷款、税收优惠、政府资助,在日本最为著名的为1970年的《私学振兴财团法》和1975年的《私立学校振兴援助法》,自此,政府对私立学校的经常费用补助金,最高达学校经常费用的50%。另有一种形式是通过对民办学校学习者进行资助的方式来实现的,例如美国联邦政府主要以学生贷款、奖学金、专项补贴等方式进行资助,这种资助保证了有才华、但受经济困扰的学生能够接受平等的、较好的教育机会与权利,学校则通过稳定生源、质量提高而间接受益。

但是必须明确的是,国家对私立教育的资助,是私立教育获得与公立教育发展的同等条件,承担相同的任务,且政府有足够的财力与物力来扶持私立教育发展,并通过资金资助作为重要的管理手段。如果在不具备这种条件的情况下,政府如何发挥在私立教育中的管理职责,是一个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

五、民办职业教育发展的途径与形式

私立教育在实行自由经济的资本主义国家获得了很快的发展,有其特定的社会背景和经济驱动,东西方经济文化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在我国如果实行真正意义上的纯私立教育只能是少数,民办教育的发展还是应该立足于中国国情与现实需要。对于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可能还是以通过对现有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以形成办学主体多样化的形式而实现,诸如国有民办、民办公助、政企联办、依托名牌学校来办、中外合资办学等多种类型。在这方面,我们也进行了一些试验与探索,并取得了一些经验与成绩,如浙江省开展的公办职业学校改制试点,实行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改革与促进社会力量办学,加强企校联合,推行“国有民办”相结合。宁波在职业学校推行的“国有民营”改革试点,在办学质量较高,效益较好的国有学校实行民办运行机制,逐渐减少政府投入,增强学校活力。温州市所属瓯海区301所社会力量办学单位中,属于国有民办的3所,民办公助的138所,企业家合作办学的18所,部门、社会团体办学的11所、私人办学的131所。而江西省则探索出了一条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出路,如新余市职业教育实行的“一校两制,校中设校”的模式。可以说,目前我国民办职业教育在改革原有单一办学模式的过程中,已经探索出一些发展的途径与模式,民办职业教育已成为当地发展职业教育的生力军。民办职业教育发展实现了与办学体制改革的紧密结合。

同时,发展民办职业教育也存在着巨大的潜力与社会需求,现有公办职业学校在办学上存在着诸如教育投入不足,学校数量不够,专业设置单一,毕业生分配困难,管理体制上的不畅等问题,而目前社会对职业教育的需求仍很大,据统计,全国每年大约有1450万初中毕业生,其中约有350万初中毕业生进入普通高中,仍然有近1100万初中毕业生需要接受职业教育,目前中等职业学校每年招生数大约在420万人,这样还有近700万初中毕业生没有机会接受职业教育。今后中国民办职业教育将随着教育体制,特别是职业教育办学体制的改革而成为教育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成为今后教育加快发展的新的增长点。因此,研究探索中国民办职业教育的特色与发展方向,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新任务。

参考资料:

邵金荣张文《美国私立教育:历史、现状与启示》教育研究1994.6

民办教育论文例8

在我国,公共财政只能用于公办高校的传统观念和模式没有得到彻底的改变。所以,民办高校从政府获得经费支持存在很大的难度。致使民办高等教育经费来源途径单一,大部分来至学生学费,从而形成“以学养学”的模式。并且在政府实施的一系列针对高校的财政优惠政策中,也很找出为解决民办高校发展的问题所采取的政策措施。

1.2财政资助政策不完善

一方面,教育成本分摊机制不合理,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不能享有同样的公共财政按生均支付的学校运行费用补贴。民办高校由社会资本出资办学,公办高校由财政经费出资办学,但运行费用都应由公共财政按生均支付。但是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某些地方政府把应承担的高等教育责任部分地转嫁给了民办高校,而同时,公立高校获得生均教育经费在6000-800元左右,民办高校获得却非常少。另一方面,公办高校拨款制度远远优于民办高校。特别是在沿海发达地区的大城市,尤为明显。政府对公办高校的财政拨款越来越高,致使教师福利待遇越来越好,过度拉大与民办高校的差距;而民办高校受生源和收费等因素的影响,使其缺乏健全的社会保障机制,影响了教学条件的改善、优秀教师的引入,最终导致学校整体教育质量的难以提高。

1.3政策落实不力

在资金扶持方面:《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在、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由于这些法律不具有强制性,并且未能形成配套措施,以及社会对民办教育认识的却实,导致,虽有政策规定,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政策效果很难得以实现。在税收优惠方面:由于民办高等教育不能享受公办高等教育享有的一些免税优惠,以及税法中缺乏对民办教育的具体规定,造成税收优惠政策难以落实。

2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的财税政策建议

2.1财政政策建议

2.1.1完善民办高等教育的预算投入政策基于我国目前民办高等教育的财政政策状况,和我国财政资金的整体状况,并在一般的国家预算投入基础上,针对国家预算管理制度应作相应的调整:

(1)国家预算科目新增支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预算科目,每年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资助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

(2)通过理顺政府间的财政体制,妥善解决上下级政府之间在高等教育方面的利益冲突,保护和发挥下级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在发展民办高等教育方面的积极性和可持续性,实现国家整体利益最大化。

(3)财政资金重点支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民办高等教育。

(4)根据高校的办学效益(包括就业率等方面因素),分层次拨付。

(5)为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公共财政对民办高校投入使用情况,依法接受审计,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2.1.2加强对民办高校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的财政支持在政策方面,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通过一定的政策导向,鼓励和引导民办高校参与省级以及全国各类科研课题的申请,以及相应的实践推广。在资金资助方面,政府以及相关部门需通过相应的财政拨款和财政预算,直接和间接的支持民办高校进行教材开发、教学改革以及重点学科和实验室建设,让一批优秀民办高校有能力在某些科研领域达到国内或国际领先水平,有效促进民办高等教育科研能力科学发展。

2.2税收政策建议

2.2.1公办高等学校与民办高等学校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民办高等教育与公办高等教育税收优惠政策差别较大。从现行教育税收政策来看,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与公办高等教育在增值税、关税、印花税等方面享有同等的优惠政策。首先,社会各界必须更新观念,给予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高度重视。其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较快的提升民办高等教育应享有的地位,使其享受公办高等教育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最终为民办高等教育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平等的政策、社会环境,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可持续发展。

2.2.2调整民办高等教育税收政策对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予以税收优惠。首先对民办高校进行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区分后,针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由于其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应该给予它与公办高校的税收待遇。针对营利性民办高校,虽然其以获取回报为目的,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公益性的特征,应适当减小其与公办高校的待遇差别。

2.3.3加强教育税收治理加强教育税收管理。首先严格按照税法和相关规定对公办教育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定期对公办教育应税项目进行检查,在确保国家税收收入的同时,保障教育的公平性。其次,对民办高等教育进行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区分后,我国应该对公办高等教育、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营利性高等教育三种不同形式的教育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在管理中不能轻民办、重公办,搞歧视待遇。

民办教育论文例9

二、民办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的问题

我国民办高等教育起步比较晚,大多数民办高校在硬件设施、师资队伍等方面无法与公办高校同日而语。所以,民办高校在发展教育国际化的道路上存在很多问题,例如:第一,缺乏经费支持。民办高校发展初期,主要精力是放在扩大办学规模上。大部分资金都投入到了硬件设施建设方面,以满足不断增长的学生数量。但是,由于办学历史短,很多民办高校的发展仍然落后于整体教育事业的发展,其主要原因是缺乏足够的经费支持。所以,民办高校实施国际化发展项目,在没有充足的资金扶持的前提下,一些优质项目是无法落实的。第二,发展意识的局限性。我国大部分的民办高校还没能达到现代大学制度的运行标准,这就导致学校的宏观战略层面对于国际化发展尚未形成前瞻、系统的共识。多数学校的所谓国际化发展也只是停留在与国外高等院校的校际间接待与考察等方面的工作,整个学校各个层面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国际化发展意识,没有把教育国际化纳入学校的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更没有将国际化融入人才培养工作。第三,国际化师资力量的匮乏。民办高校的师资力量大多还停留在为了满足办学基本需要的层次上,教师只是对于教授本专业的知识比较了解,对本学科在国际间的发展信息还不甚了解。双语教学及查阅外文文献对于很多专业教师来说,仍然存在很大的难度。同时,教师已经习惯了传统的教学模式,很少有机会与国外交流,所以,民办高校的教师队伍的知识结构和教学意识仍然未实现国际化。民办高校的师资队伍制约了民办高校开展国际间科研、学术、教学等层面的交流活动。

三、民办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策略

虽然民办高等教育在国际化发展进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但是民办高校自身灵活的办学体制和机制也为开展教育国际化带来了先机。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民办高校要充分整合自身的优势资源,结合办学特色及人才培养目标深入研究各自学校的国际化发展策略,不断地探索适合民办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的有效路径。第一、树立全员国际化观念,完善组织建设。无论是从学校董事会,校院二级领导班子还是到教学第一线的教师层面,都要转变观念,树立国际化理念,扩大国际视野,并将国际化理念融入各项工作中。首先,从学校的领导决策层面要树立国际化教育教学的理念,要把学校教育国际化工作列入学校整体发展战略规划,并落实到各级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中。同时要加大对国外民办高校先进管理模式的应用。第二、寻求政府政策层面上的扶持。政府要为民办高校走国际化之路创造更有利的政策扶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以来,国家出台的“扩大教育开放”的重大举措和试点工程中,绝大部分是部属、省属的公立普通高校,如“留学中国计划”、“留学基金委”支持的高校教师派出计划,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孔子学院”等。政府应该通过平等的政策引导、扶持民办高校积极参与到高校国际化交流与发展的进程中。第三,培养具有国际化能力的师资队伍。教师是一个学校的主宰力量,一个学校教师的国际化水平直接影响着整个学校的国际化水平。提升师资队伍的国际化能力,一是通过外派骨干教学、科研人员及管理干部出国交流、研修等手段提升现有人员的国际化交流意识和水平,二是积极引进国内知名,在国际上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加盟学校的师资队伍,为现有队伍注入新生力量,带动整体队伍的提高。第四、打造特色人才培养,拓宽国际合作模式。民办高校要根据国际化的学科专业发展趋势,不断寻找并完善其自身的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目标,与国际接轨。在此基础上开展多种办学模式,如中外合作办学、互授学历和留学生教育等办学活动,以此提高自身的人才培养水平和教学质量,并通过引进研究生及以上的优势教育资源,提升办学层次。同时通过学术交流、联合承担科研项目等举措提高本校国际声望,推动国际化进程。

民办教育论文例10

运动教育模式从表象上看,与传统教育最大的区别在与引入角色扮演,在整个运动季中,学生不仅仅学习基本的运动技术,还会通过角色扮演的方式学习该项目比赛所需要的其他知识。学生运动水平不同,我们不能要求每个学生都达到运动员参加比赛的程度,在掌握了基本的运动技能够,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参加各队中其他角色的扮演。

1.2激发团队荣誉感,培养学生团队意识

从比赛季开始一直到比赛季结束,整个队伍分组固定,每个人都固定成为这支团队的一员,在建队之后,每支队伍要决定自己的队名、口号、吉祥物、队服等,这些都是队伍的独特标识,通过这些独特的标识,也有利于增加队员的归属感和荣誉感。在比赛季中,整支队伍是一个整体,要想取得好的成绩整支队伍要一起努力,队长合理组织能提升队伍的效率;教练优秀指导能避免在运动中的弯路;队员积极练习以快速提高整体技术水平;拉拉队员能在比赛中提升本队士气;宣传员广泛宣传提升队伍人气;记录员准确完整记录数据能帮助队员找出练习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对手弱点等等。整支队伍还要在一起共同制定策略、制定并执行合理战术,所有的这一切都需要整支队伍所有成员共同努力,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任务,只有每个人都努力才能带领队伍取得优秀的成绩。而这些合作和配合能在整个比赛季中不断培养学生的团队意识。

1.3通过合作学习和伙伴学习方式提高学生自己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运动教育模式中,教学方法不同于以往的传统体育课,在整个运动季中,教学方式主要有三种:传统教学和合作学习和伙伴学习。在练习期,主要是教师的教授为主,全体学生一起学习各项技术,随后,各队开展合作学习和伙伴学习,他们在队伍中以技术掌握较好的学生扮演教练角色,帮助运动水平较低的同学,提升整队的技术水平,并在队伍中共同制定合理的学习策略和战术套路,在制定战术策略的时候,整支队伍强调民主,没有绝对的权威,所有队员都需要参加讨论,为本队出谋划策,最后民主的选择最适合本队的合理战术策略,并进行演练,直到熟悉所有战术,以达到获得胜利的目标。

1.4为学校培养较高水平的比赛组织、裁判人才

在运动教育模式中,学生要积极参与比赛的组织工作,他们会了解整个比赛的流程,并通过实践学习在组织比赛中需要注意的问题,通过整个运动季,教师可以发现具有较强组织能力的学生,并有意培养,让他们担任更多组织工作。在运动教育模式中扮演裁判的学生他们需要全面学习裁判知识,在整个运动季的比赛中,他们在执裁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问题,通过解决这些问题,他们应该可以达到能够熟练运用裁判方法,提升执裁能力。

1.5通过长周期、多场次的比赛扩大体育俱乐部活动的影响力,丰富校园体育文化

运动教育模式引入体育俱乐部后,体育俱乐部将持续进行长周期、多场次的比赛。每支队伍都有自己的专门队伍标志、吉祥物等独特特征,拥有自己队伍的专门宣传员,在团队意识和集体荣誉感的驱动下他们会不予余力的宣传自己的队伍,在比赛阶段还有专门的啦啦队员为队伍加油助威,尤其在体育俱乐部运动季的最终比赛时,通过多种方法烘托比赛气氛邀请嘉宾、引入正式比赛模式加入开场式、举行颁奖典礼等庆祝活动,这样能大大提升体育俱乐部活动的影响力,丰富校园体育文化。如果执行效果好,体育俱乐部的比赛将成为学校一道亮丽的体育文化风景线。

2结论

2.1尝试将运动教育模式引入体育俱乐部中,以提高学生参加体育俱乐部的积极性,更全面学习该项目各种知识,全面发展学生各种素质,丰富校园体育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