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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申报材料模板(10篇)

时间:2023-03-14 15:19:05

民办幼儿园申报材料

民办幼儿园申报材料例1

1、申请人向拟建幼儿园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由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对拟办幼儿园(班)进行办园基本条件初审,写出初审意见并盖章;

2、申请人将签署初审意见后的书面申请和申报材料提交教委。申报材料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园规模、办园层次、办园形式、办园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使用等; 申请人身份证件、个人简历、资格证件;拟任园长、主要行政负责人、专任教师、拟聘兼职教师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验资机构出具的办园开办费用验资报告、办园经费的来源渠道证明文件;民办幼儿园发展规划;办园场地证明文件;

3、区教委联同区卫生局和区消防支队等相关部门对申报程序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备、基本办学条件达到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 审批通过后由区教委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和《XX市幼儿园等级证》。

(来源:文章屋网 )

民办幼儿园申报材料例2

二、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登记注册程序是:举办人经所在居民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向所在乡镇学区提出申请,由乡镇学区依据《省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和《县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暂行)》进行实际考察,向乡镇人民政府写出书面考察报告,经乡镇人民政府核查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颁发登记注册证书,同时,报县教育局审查备案。

有接送幼儿车辆的幼儿园必须办理《校车通行证》,有学生食堂的必须办理《卫生许可证》。

三、举办民办幼儿园备案程序是:由乡镇学区向县教育局报送举办幼儿园考察报告和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核查意见;县教育局组织人员依据《省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和《县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暂行)》进行实际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报告,经研究同意备案后方可办学。

四、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登记注册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幼儿园名称、园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投入资金总额、内部管理体制、设置课程、招生范围、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资格证明文件:即举办的社会组织法人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公民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原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居民委员会、街道办同意其办学的书面证明。

3、拟任园长和拟聘教师和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4、拟办幼儿园的章程。

5、拟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6、拟办幼儿园的资产证明。

7、办学场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8、按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设立园务委员会的须提交园务委员会章程和园务委员会名单及各成员简历。

五、办理备案手续除应提交登记注册所有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民办幼儿园申报材料例3

第三条幼儿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幼儿园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含管理费、杂支费)和规定的代办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主要根据幼儿园办园成本确定。不同性质、不同地区、不同等级、不同办园条件的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可有所不同。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公务费、业务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包括幼儿在园生活、学习、游戏、运动、睡眠、餐点所需的材料、玩具、图书和设备设施)、修缮费、水电费、卫生保健费、教职工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由省、设区市价格、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财政拨款、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在充分听取社会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分不同等级(省级示范园、市级示范园、县级示范园、普通园)、不同类型核定幼儿园寄宿、全日、半日的月收费标准,其中小小班收费标准可相应上浮20%。

省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核定,设区市及县市(区)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由设区市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核定。

第六条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办园成本核算、报备、审核和公示制度。各民办幼儿园应根据有关财务制度进行办园成本核算,在制定或调整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时,应向批准其办园的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幼儿园办园成本、提交《报备表》(一式三份);受理报备申请的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幼儿园办园的基本条件,对幼儿园上报的办园成本进行审核,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对报备的收费标准进行审核。对符合实际情况和成本支出政策规定的,在幼儿园提交的《报备表》上盖章(单位公章)确认其保育教育费;对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进行个别约谈等办法责令整改。

第七条公办幼儿园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幼儿园的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六)申请幼儿园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包括教职工人数、按规定折合标准的在园幼儿人数、生均教育培养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工资总额及福利费用支出等主要指标;

(七)其他材料。

第八条幼儿园保育教育费采取按学期或按月收取的办法,采取按学期收取的,每个学期按4.5个月计算,采取按月收取的,不足月(仅指幼儿园寒暑假开假和放假月份,下同)的按实际天数收取。幼儿缴费后未入学或在开学后2个月内(含2个月)要求转园、退园的,幼儿园应按缴费额的50%退还保育教育费;超过2个月转园、退园和因个人原因请假,不退还保育教育费,采取按月收取的,一律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育教育费采取按日收取的办法,具体按幼儿申请留园的天数计算,留园期间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可在正常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月收费标准除以22天计算)基础上上浮30%,幼儿在留园期间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第九条幼儿园收取代办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代办的项目仅限于伙食费、省规定的幼儿园教育活动必备的学具、幼儿保健费和一次性收取的被褥餐具费(仅限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对代办项目的收费必须单独立帐,并按学期进行结算,在每一学期结束前向幼儿家长公布结算结果,多退少补。

第十条伙食费原则上采取按月收取的办法,不得强制跨月预收,不足月的按实际天数收取。

伙食费实行单独核算,按月收取,滚动使用,期末结算的办法,幼儿在缴纳费用后因故请假的,从请假的第二天开始伙食费可滚动到下个月使用,在下个月缴费时相应扣减伙食费。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只能用于支付与幼儿膳食有关的食物费用,不得用于支付其他间接费用。幼儿园应每个月向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期末时将结余部分全部退还幼儿家长。

第十一条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和规定项目的代办费外,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严禁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公办幼儿园向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必须到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保育教育费及代办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并实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保育教育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民办幼儿园向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必须先报备后收费,收费使用税务票据。对不按规定报备收费标准或超过报备标准收费的行为,教育主管部门将不予通过《办园许可证》年审。

第十三条幼儿园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按照规定设立财务帐簿、财务报表等。幼儿园收取的有关费用要按规定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各幼儿园要推行园务公开,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电话等相关内容。

民办幼儿园申报材料例4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教育体育名区”为目标,不断完善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将低保、困难家庭学前儿童纳入我区贫困学生资助范围,进一步完善资助体系,提高对家庭经济困难子女的资助水平,不断促进教育公平、健康、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理确定对象、突出救助重点,采取政府救助的办法,切实保障低保、困难家庭子女不因贫困而失去学前教育的机会。

三、资助范围

(一)具有区常住户口(户口在辖区内至少一年以上),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经济困难家庭的3周岁至6岁在园幼儿(年龄计算为当年8月31日前出生满三周岁的幼儿)并且符合资助条件的,均可享受学前教育补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可申请资助

1、低保家庭子女、低收入家庭子女;

2、烈士子女、残疾人子女和残疾幼儿;

3、父母双亡的孤儿;

4、因父母双方或单方常年生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丧父或丧母、天灾人祸等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

受资助幼儿在家庭脱贫后,不再享受资助。

(三)申请人在申请资助时应根据自身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表、家庭户口本、监护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幼儿园出具的幼儿在园证明材料;

3、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①低保、低收入家庭的幼儿需持低保证、低收入证原件及复印件;

②烈士子女需要提交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子女和残疾幼儿在申请资助时需要提交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③孤儿需要提供孤儿证;

④父母双方或单方常年生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在申请资助时需要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住院病案;父母双方有一方亡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幼儿申请资助时需要提交死亡证明材料;因天灾人祸等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需幼儿所在社区写出对其家庭状况的调查说明,签名(至少两人以上)并加盖公章;

⑤按第4条申请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市低收入家庭生活标准的家庭,申请时需监护人所在工作单位及村委会(社区)出具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材料(注明家庭人均月收入情况),并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

四、资助标准

资助标准暂按人均每年1000元进行资助,在春、秋学期分批发放。

五、资助程序

(一)申请申报。符合资助条件的幼儿由幼儿家长向所在幼儿园提出申请,填写《市区幼儿资助专项资金申请表》,连同需要提交的材料一并上交幼儿园,幼儿园调查签署意见后,统一上报到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审核。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幼儿资助申请后,及时进行复审核实,确定符合资助条件的幼儿名单。将符合资助条件的幼儿名单在所在社区及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程序,给予资助。

(三)资金发放。资助资金每学期申请办理一次。资金到位后由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直接打入幼儿的银行卡上。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各幼儿园要成立资助评审小组,要有专人负责,并由评审小组根据幼儿家长提交的材料,按照政策规定和相关办法,认真进行审核,如实填写《市区幼儿资助专项资金发放表》,上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存档备案。

(二)落实工作责任。认真制定方案,严格按照资助对象的界定标准,确定资助对象,建立健全资助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幼儿园的监督管理。

(三)强化资金管理。财政部门要足额落实资助资金,及时拨付,确保到位。贫困幼儿资助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帐核算、专帐管理。确保资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当年贫困幼儿资助情况于每年年末提出下一年的贫困幼儿补贴用款计划,经批准后,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切实做好资助资金的审核、发放工作。对于弄虚作假、套取或挤占资助专项资金,违规操作等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民办幼儿园申报材料例5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公建民营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收费管理均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各市、县均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

第四条 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

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家长收取的费用(包括为幼儿提供必备的生活用品、冷暖设备、安全设施等)。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条件,向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收取的费用。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育费中列支,不得收取住宿费。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按照幼儿在园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提供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第五条 公办(公建民营)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六条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分级管理。公建民营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参照公办幼儿园管理。省级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管幼儿园收费的制定,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其他公办(公建民营)幼儿园收费按隶属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报上一级价格、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备案。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第七条 公办(公建民营)幼儿园保教费应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体现公益性和普惠性。可根据幼儿园等级、类型等适当拉开收费差距;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八条 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九条 公办(公建民营)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冷暖费;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必需用品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十条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省辖市和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标准收费,也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可在全省统一制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内自主选择,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自定,报当地省辖市和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将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填写《河南省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备案申报表》(见附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

(二)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

(四)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应在每学年秋季开学前完成收费备案。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报备后,原则上一个学年内不得变动,确需变动的,须在每学期开学前一个月按本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的规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对幼儿园申报备案标准与同类成本差距过大的,价格主管部门可通过向社会公开办园成本或召开幼儿家长座谈会等方式,引导幼儿园按照合理办园成本和合理利润水平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 寒暑假期幼儿园正常开班,在坚持自愿参加的基础上,保教费可在已核定的同等级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超过 30%。

第十五条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非营利和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多退少补的原则,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提前告知和公示,收费必须单独立帐,不得与保教费一并收取。

(一)幼儿园服务性收费。

1、延时托管费。全日制幼儿园幼儿每天正常在园保教时间为9小时。幼儿园受家长委托,在周一至周五闭园后(仅限全日制幼儿园)对在园幼儿提供托管服务的,可收取延时托管费。具体标准按照当地人均最低日工资核定。

2、校车费。幼儿园自备或租用校车接送在园幼儿的,可收取校车费。

(二)幼儿园代收费。

1、餐费(含营养餐点)。幼儿园收取的餐费只能用于支付与幼儿膳食有关的食物费用,不得用于支付其他间接费用。幼儿园应于次月 日前向家长公布餐费收支情况,学期末将结余部分全部退还给幼儿家长。

2、体检费。指幼儿园按照卫生部门规定统一组织在园幼儿定期体检的费用

3、外出活动费。指幼儿园组织幼儿外出参观游玩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幼儿园除按规定收取保教费、住宿费,以及经批准由家长自愿交纳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外,不得再向家长收取其他费用。

对于未交纳可自愿选择的代收费、服务性收费的幼儿,不得进行差别对待。

第十七条 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二十条 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幼儿实际在园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保教费、住宿费。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退费,超过半个月的,不退费;餐费按剩余天数退费。

第二十一条 各级教育部门应进一步完善保障措施,建立贫困家庭幼儿入园保障机制,确保贫困家庭幼儿享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各公办幼儿园应对在园贫困家庭幼儿实施收费减免,保障幼儿接受正常的保育教育服务。鼓励民办幼儿园对贫困家庭幼儿减免收费。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按管理权限到当地县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要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接受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民办幼儿园申报材料例6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改革创新,为幼儿和家长提供方便就近、灵活多样、多种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健康发展的我市学前教育发展新格局。

二、明确申办要求,严格审核程序

(一)民办园所的设置必须符合有关城乡建设规划及所在镇(街道)学前教育布局规划。园所选址、园所设备、人员配备、办园所经费、招生和编班、管理等必须符合《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办法》所规定的“省幼儿园设置基本条件”“省托儿所设置基本条件”的有关要求。

(二)所有民办园所必须进行登记注册,取得办学许可证。未经登记注册和办学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托幼机构。办理程序如下:

1.由举办单位或个人向本镇(街道)提交书面的办园所申请,经同意后,申办幼儿园的报市教育行政部门,申办托儿所的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填写《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表》,并提交登记注册相关材料:①申请报告;②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正本);③拟任园、所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及拟聘教师、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健康证明、福利待遇材料、聘任合同等;④拟办园、所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材料(正本);⑤拟办园、所的场地土地及房产证(工业类土地上的建筑严禁举办托幼机构,其他用地上的建筑不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严禁严禁举办托幼机构);⑥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卫生保健合格证明,食品卫生监管部门提供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证明、人防、技防、物防达标证明;⑦符合法规的拟办园所的章程和发展规划;⑧审批部门按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2.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市卫生、公安、所在镇(街道)教育科等部门对提出申请的新办民办幼儿园进行评估验收,对合格的幼儿园予以登记,并发放“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书”。对不合格的幼儿园不予登记。

3.已经举办未经注册的民办幼儿园,要按登记注册标准、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经验收合格后予以登记注册,发放“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证书”。对部分经整改基本能达标的无证民办幼儿园,在教育、公安、卫生、建设等部门现场评估后,发放“市幼儿办班点试办证”(试办一年)。现场评估不达标的,予以取缔。

4.民办托儿所登记注册,由市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对部分经整改基本能达标的无证民办托儿所,由人口计生、公安、卫生、建设等部门现场评估后,发放“市幼儿看护点试办证”(试办一年)。现场评估不达标的,予以取缔。

5.申请办学者须根据《省非学历民办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试行)》文件精神办理民办教育申报手续,符合相关条件的同意试办,一年后经评估合格发放办学许可证。

6.取得登记注册和试办许可的民办幼儿园、托儿所,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7.民办园所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在保证发展基金提留比例25%的前提下,根据幼儿园、托儿所生均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报物价、教育、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市物价部门发放收费许可证。

(三)民办园所名称应体现幼儿园(托儿所)所在的行政区域、层次和类别,做到名副其实。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全国”等名称;要从师资、办园条件、教育教学力量等方面严格审查,不得随意冠以“实验”“基地”“双语”“艺术”“第一”“中心”等名称;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未经有关权利人同意,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其他学校或组织的名称、驰名商标等。

(四)民办幼儿园招生必须严格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招生,严禁提前招生行为。民办园所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真实准确,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不得与其招生、教学、管理等行为不相符合的虚假信息。

(五)民办园所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在变更的三个月前向市教育、人口计生、民政等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民办园所因故终止,应当在三个月前向市教育、人口计生、民政等相关部门提出停办申请,并按规定组织资产清算,向登记注册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批准后发证机关收回登记注册证和办学许可证。

(六)根据有关规定,对民办园所实行年检制度。

三、强化规范管理,实施素质教育

(一)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好民办托幼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为民办托幼机构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保障其健康发展。

(二)民办园所坚持地方负责、分级分段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原则。

市教育行政部门是全市民办幼儿园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幼儿园的评估、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

市人口计生部门是全市民办托儿所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托儿所的评估、管理、监督和业务指导。

市发改、人社、财政、公安、民政、国土、建设、卫生、规划、安监、物价、工商、妇联、残联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民办园所的相关工作。

各镇(街道)应将民办园所纳入当地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依法加强对民办园所的鼓励、扶持、引导和管理,切实保护民办园所举办者的合法权益和积极性。公办中心幼儿园负责对民办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培训等工作;市人口计生委负责对民办托儿所的业务指导、培训等工作。

(三)坚持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课程设置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幼儿学习与发展指南》精神,实施幼儿素质教育,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寓教于乐,严禁“小学化”倾向,全面提高保教质量。

(四)民办园所的园舍属租借的,租借期不少于5年。出资人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幼儿园所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五)高度重视民办园所的安全保障工作,要全面加强安全设施建设,按标准配备人防物防技防设施。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措施,严防事故发生。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加强监督指导,消除民办园所的各种安全隐患。民办园所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强化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园所内食品的采购、运送、储存、制作等环节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强化流行病、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防控工作;严格园所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加强幼儿安全教育和各类安全检查,确保幼儿、教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坚决取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及无证民办园所。

(六)人员配备要满足保教要求,实行全员聘用制,与教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为全体教师提供培训、进修、学习提高的机会和经费,每年保证有不低于教师工资总额1.5%的经费用于教师的继续教育,做到专款专用。

(七)严格财务制度。民办园所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设立财务账册,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会计须持证上岗。民办园所收取资金、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民办园所存续期间,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八)民办园所按规范收费,不得以实验班、特色班等为名额外收取费用。所收费用的标准向社会和家长公示。民办园所收取的幼儿伙食费要实行民主管理,单独核算,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不得挤占、克扣和挪用。每月应向家长公布伙食账目,接受家长的监督。

(九)民办园所可以接受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捐赠,其所得捐赠属公共财产,应单独立账,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组织幼儿活动。捐赠者有明确意愿的,应按其意愿使用捐赠款。资金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四、实施分类治理,加强联合执法

(一)市教育、人口计生、公安、民政、建设、卫生、安监、物价、工商、妇联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齐抓共管,采用分类治理、引导与取缔相结合的办法,规范我市所有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

(二)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坚持乡镇(街道)属地管理原则,加大对无证园所的清理整顿力度。对通过努力可以达标的民办园所,予以登记注册并办理办学许可证。对不符合办学条件的民办园所,由公安部门牵头,会同所在镇(街道)教育、计生、卫生等部门坚决予以取缔,到2012年,全面消除无证园所。同时,对以婴幼儿为教育对象的社会教育、培训、咨询等机构一并清理整顿,确保规范运行。

民办幼儿园申报材料例7

2、符合北京市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3、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学校名称的一般形式为,中学:“北京市×××中学”;小学:“北京市××区×××小学”或;中小学:“北京市×××学校”;

(2)取名范围遵循以下原则:学校名称要准确反映其办学层次;可用有教育意义的词汇命名;用全市统一序号命名的中学须向市教委申请北京市序号;企事业举办中小学,可冠以本企事业名称,无须加“北京市”和区名;一个名称只能命名一所学校,同一校名应用在两所以上的学校时,第一所学校不加“第一”二字,从第二所学校起加“第×”字样;必要时可使用“高级中学”、“综合高中”、“初级中学”、“中心小学”等字样。

4、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中小学、幼儿园,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合理的收费标准和相应的生源保证,(公司营业注册资金1000万以上);有经过公证的经济风险担保,担保额需不低于学校一年收取学生费用的总和(150万元以上)。

5、民办学校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与学校级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师资、自有独立校(园)舍、场地和其他办学设施条件。其中,职业高中要分别达到《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或《中等艺术学校设置标准》;普通中小学必须分别达到《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幼儿园达到《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

6、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推选民办学校的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参加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应当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7、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按原国家教委颁布的《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教人(1991)38号)或《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要求确定的校(园)长人选。

8、实施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但是,民办学校应当将其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实施高级中等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是,该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达到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其所选用的教材应当依法审定。幼儿园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9、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和财务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民办学校自主聘任教师、职员。民办学校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民办学校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民办学校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0、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等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二、 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所需材料

1、办学申请: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 、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

2、 举办者资格证明: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举办者的名称、地址;举办者为个人应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出示原件、交复印件);举办者为社会组织应提交单位法人证书(出示原件、交复印件);联合举办学校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3、验资报告(或资信证明)文件(其中合作办学需提供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合作办学协议书);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学校章程(包括①学校的名称、地址;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④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⑧章程修改程序。首届学校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简历及相关证明文件。

6、办学场地,校舍产权证明,校园校舍、实验、实习场地(具有符合标准的自有办学条件)使用有关证明。

7、拟任校长的有关材料:校长资格证明文件,包括决策机构聘任书、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上岗资格证书。(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8、师资配备和生源论证,教师、财务人员资格证明文件。(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9、填写《ХХХ学校设置情况一览表》。

10、校内规章制度。

11、学校拟设置的学段、办学规模、发展规划及专业名称、课程设置、教学计划、选用教材等内容。

12、董事会章程。

三、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设立流程

1、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学许可证。

所需材料包括:办学申请;举办者资格证明;学校(教育机构)章程;拟任校长(负责人)的有关材料。

2、筹设批准后3年内申请正式设立。

具体流程为:根据办学申办报告准备办学条件实地核查合格办学许可证。

3、到民政局申请设立登记。

相关法律规定参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所需材料包括登记申请书、办学许可证、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4、其它流程。

(1)公安局:办理刻章(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刻章介绍信、教育局批文、法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教育局批文、场所使用权证明、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章程草案)。

(3)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企业章程、组织机构代码、法无产权、法人身份证明、验资报告.

(4)财政局:办理票据购领证。

四、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变更程序

1、变更举办者应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变更,提供如下变更材料:

(1)原举办者不再担任该校举办者的申请。

(2)新举办者办学申请: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承担举办学校的债权债务。

(3)新举办者资格证明: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举办者的名称、地址;举办者为个人应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出示原件、交复印件);举办者为社会组织应提交单位法人证书(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4)经费来源证明(或资信证明)文件(其中合作办学需提供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合作办学协议书)。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5)董事会决议

(6)审计报告

2、变更校长应提供如下材料:

(1)现任校长的申请。

(2)拟新任校长(负责人)的有关材料,校长资格证明文件,包括决策机构聘任书、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3)董事会决议。

3、变更办学地点应提供如下材料:

(1)变更申请。

(2)校园校舍、实验、实习场地(具有符合标准的自有办学条件)使用有关证件证明

(3)董事会决议。

4、增加办学范围应提供如下材料:

(1)变更申请

(2)教学计划和师资情况.

(3)董事会决议。

民办幼儿园申报材料例8

1、学前教育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刘娟

组员:各班班主任教师

2、具体工作

以园长组成的资助贫困生管理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拟定评审。

二、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年满3-6岁的在园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

三、资助项目和标准

对在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按照上级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四、具体实施方案

(一)传达有关文件的具体实施办法,落实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二)办理程序

1、申请程序

(1)领取表格

儿童监护人持户口本及相关证件向幼儿园提出申请,领取《学前教育资助申请表》,并据实填写,凡是本园在园幼儿都可以申请资助,首先满足以下基本条件:(招收适龄、本地户籍幼儿)

①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我园规章制度;

(2)提供材料

(1)低保家庭儿童。须如实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及其复印件两份;

(2)孤儿。须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儿童福利证及其复印件两份;(3)残疾儿童(残疾家庭儿童)。须提供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及其复印件两份;

(4)烈士子女。须提供民政部门烈士子女的证明及其复印件两份;

(5)因重大疾病、意外灾难等原因导致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儿童,需有有县级医院医生的诊断书、实际居住地镇政府(街道办)、村委会(居委会)共同出具的意外灾难等而致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6)其他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2公示、审核

(1)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严格审核,审核由各班班主任初审。

(2)经审核确认后幼儿园将初审的结果在园公示5天。

(3)公示后,幼儿园学前教育资助领导小组复核审查、核对,正式确定受助学生名单,上报上级审批。

(三)资助资金分发

由资助中心发放到受助儿童监护人卡中。

五、建档立案

由幼儿园学前教育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整理相关资料,总结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经验,建立专门档案,将监护人申请、公示、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民办幼儿园申报材料例9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谈宇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明确职责,增强对无证不合法幼儿园的监管

各街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无证不合法幼儿园进行查询摸底,登记造册,并报送有关部分;参加结合法律,共同有关部分对无证幼儿园开展宣传及督促整改工作。

区教育局作为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营业主管单位,负责宣传、告之相关政策;依法依规审批、管理,处理《办学答应证》;对无证办园行为予以限日整理、中止招生、中止办园的行政处分并做好被取缔无证幼儿园内儿童的分流方案。

区民政局负责宣传、告之相关政策;依法依规审批、管理,处理《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关于无证不合法幼儿园,下达取缔法律文书。

区卫生局负责参加结合法律;宣传、告之相关政策;依法依规审批、管理,辨别处理《卫生答应证》。

区物价局负责参加结合法律;宣传、告之相关政策;依法依规审批、管理,辨别处理《收费答应证》。

区质监局负责参加结合法律;宣传、告之相关政策;依法依规审批、管理,辨别处理《法人代码证》。

区房产局负责参加结合法律;宣传、告之相关政策;依法依规处理《房屋安全判定》。

区公安分局负责参加结合法律;宣传、告之相关政策;依法依规处理《消防安全判定》。

区交管局、硚通大队负责参加结合法律;宣传、告之相关政策法律;依法依规审批、管理民办幼儿园校车,果断打击无证幼儿园黑车营运转为。

区工商分局负责参加结合法律;宣传、告之相关政策法律。

三、结合法律,整治有序

(一)宣传发起(四月份)

区教育局、民政局、卫生局、物价局等部分供应相关材料,如《市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置审批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申办、审批流程图》、《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须知》等,共同街道做好无证幼儿园的宣传工作。

各街道在辖区内进行拉网式检查,摸清辖区内无证不合法幼儿园的详细数目,并登记造册,下发有关宣传材料,督促其依法依规办园。

(二)自我整改(蒲月份)

各无证不合法幼儿园依据本身办园实践及有关政策法律,制订幼儿园的整改方案:基本到达审批规范的幼儿园可以提交申办资料,迅速办证;关于临时不能到达审批规范,但整改后可以靠标的幼儿园在蒲月份基本完成整改,然后提交申报资料;关于完全不及格的幼儿园,劝其中止办学行为,并在停办之前保证幼儿园的各项安全。

(三)结合法律(六月份)

法律组进行结合检查。对基本到达审批规范的幼儿园限日办证;对整改后可以基本到达办园规范的幼儿园限日整改,达标后办证;不及格的幼儿园,由教育局制订幼儿的分流方案,果断取缔。

(四)规范管理(七月份)

关于在限日内未中止办学行为的无证不合法幼儿园,由区县政府牵头,组织区卫生局、物价局对无证不合法幼儿园依法进行处分;区县政府组织相关单位,根据《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取缔不合法民间组织暂行方法》(民政部令第21号)进行强迫取缔。

在结合整治后,民政局、卫生局、教育局、物价局实时审批基本达标的和经由整改后基本达标的幼儿园,逐渐改善我区的办园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增强指导,提高认识

整治不合法幼儿园是利国利民的详细工作,是关系到我区安全不变和幼儿健康生长的大事,各单位要在区县政府的统一指导下,高度注重该项工作,增强对整治工作的指导,依职履责,认真进行研讨部署,真正做到部署要缜密,安排要科学,排查要认真,整治要果断,效果要稳固,保证工作推进到位。

(二)分工协作,落实责任

民办幼儿园申报材料例10

本办法所称公有民办幼儿园是指:由政府投资新建或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教育资源和其他公共资源新建、改造的标准化幼儿园,将其土地、校舍等固定资产注入城司或有关国资公司按国有资产进行管理,租赁给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承办,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按照民办机制运行的幼儿园。

第三条设立公有民办幼儿园,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有民办”的方针,规范运营。

县(市)区财政设立公有民办幼儿园扶持、奖励资金,并制定《市公有民办幼儿园扶持、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公有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和监督、指导。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自治区幼儿园分类评定验收标准》,指导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管理公有民办幼儿园,建立公有民办幼儿园承办者的淘汰退出机制。

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有民办幼儿园的审批和日常管理,负责审定幼儿园课程安排、教师用书和幼儿教材,并进行检查、督导、年检、评估等工作。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参照现行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结合办园区域、办园规模、教育教学质量等因素,按照低于同地区、同类幼儿园或承租方主体幼儿园上限标准,保本微利,体现公益性的原则,核定公有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每三年核定一次),并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有民办幼儿园的疾病预防、食品安全等工作的指导、检查。

市、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公有民办幼儿园的治安综合治理。

第五条申请承办公有民办幼儿园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

(二)申请人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申请人是公民个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需有一家法人机构(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担保,并向办园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缴纳30万元履约保证金;

(四)申请人最多可申请承办2所公有民办幼儿园。

第六条申请承办公有民办幼儿园的,申请人应当向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标书)。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教师队伍、经费筹措与使用等;

(二)能够证明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等有效证件;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款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七条公有民办幼儿园的承办者,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制定《市公有民办幼儿园承办者招标遴选办法》,组织、指导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此办法遴选确定公有民办幼儿园的承办者,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以及国有资产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开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八条公有民办幼儿园承办者负责按照国家标准对所承办的公有民办幼儿园进行装修,购置设施设备。

城市公有民办幼儿园办园后的第一年免收固定资产租赁费,从第二年开始,承办者每年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缴纳租赁费。租赁费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幼儿园大修支出。农村公有民办幼儿园实行免费租赁。

第九条公有民办幼儿园承办者负责组建园董事会和监事会。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人员成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董事会和监事会负责筹集办学经费,审议幼儿园的预算和决算,对幼儿园财务进行监督和检查,确定办园目标,听取幼儿园工作计划和报告,协助幼儿园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十条公有民办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及工勤人员由承办者或园董事会负责聘任,并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园长应当具备任职资格,具有中等幼儿教育或中等师范教育毕业及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

教师应当具有中等师范教育毕业及以上学历,或者是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大中专毕业生。其中具有中等幼儿教育学历的教师人数应当占教师总人数的70%以上。

配备的财会人员、医务人员、保育员、炊事员应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聘任外籍教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公有民办幼儿园应当与所聘任的教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所聘任教职员工档案由市人才交流中心托管,并按有关规定评定职称。

第十二条承办者应在公有民办幼儿园正式投入使用前30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入选通知书;

(二)公有民办幼儿园开园自评报告;

(三)公有民办幼儿园章程、公有民办幼儿园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组织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园长、教师及工勤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三条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与公有民办幼儿园承办者签订办园合同后,向其颁发办园许可证,有效期为六年。

第十四条公有民办幼儿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教育规律,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按照国家、自治区幼儿教育教学管理规范管理幼儿园,确保教育教学质量达到相应等级标准,并按照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十五条公有民办幼儿园依法享有办学自,在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育教学、教师继续教育、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有同等地位。

第十六条公有民办幼儿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招生,优先招收辖区内适龄幼儿入园,其招生办法和简章,经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

第十七条公有民办幼儿园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财产管理制度,并按照会计制度设置会计帐簿,明确各类人员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园费用的比例,并报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有民办幼儿园应当将幼儿园资产中的国有资产、承办者投入的资产、社会筹集的资产和办园积累的资产等分别登记建帐,并向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年度财务报告,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八条公有民办幼儿园存续期间,可以依法管理和使用政府投资财产,但不得转让、抵押或用于担保。

第十九条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自治区幼儿园分类评定验收标准》,对辖区内公有民办幼儿园每年进行一次评估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限期整改、不合格四个等次,对考核合格和优秀等次的给予一定奖励,奖金的70%用于聘任教职工的绩效考核奖励,30%用于增添或更换保教设施。

第二十条公有民办幼儿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终止办园合同,并收回其办学许可证和印章。

(一)公有民办幼儿园董事会或者承办者根据公有民办幼儿园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的;

(二)因故无法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