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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传播的价值模板(10篇)

时间:2023-06-05 15:42:59

大众传播的价值

大众传播的价值例1

广义上的中国传统音乐除了人们所认可的由古代产生并延传下来的音乐作品,还包括当代中国人利用本民族特有的唱腔、技法、题材所创作的带有典型民族特色的音乐作品。因此也可以认为,一切经过历史考验、最终流传下来的中国音乐曲目,都是中国传统音乐作品,其具有明显的中华民族固有特征。数千年的文化积累使中国传统音乐成为当代取之不尽的珍贵财富,除了给人们带来听觉上的艺术享受外,其价值还体现在对于个人和社会的精神引导。先秦时期,诸子百家就意识到音乐具有特殊的教化功用,众多学者对音乐与政治、情感、社会、生活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细致的探讨,最终得出音乐当以净化人的心灵、塑造理想人格为价值取向。由此,具有美育、德育功能成为音乐的创作动机之一,即音乐应该是一种精神上的活动,这就使中国传统音乐具有了超越音乐本身的含义。当下大众文化传媒高速发展,充分借助大众传播的力量发扬传统音乐,对于中国传统音乐而言,无异于搭上了高速列车,其能够在短时间、大范围内,重新回到大众视野。为此,必须对中国传统音乐的美学思想,及其在大众传播中的价值和意义有清醒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够充分继承和发扬中国绚烂多彩的传统音乐文化。

一、中国传统音乐的美学思想

战国时期思想家荀子所著的《乐论》是我国第一部系统、完整的音乐典籍。书中写道:“夫乐者乐也,人情之所不能免也。”即音乐是源于人的内心,被认为是社会教化的工具,能够抒发大众的情感,并带给社会各个层次的人不同的情感体验,具有普适性,这一观点对于后世的《乐记》产生了深远影响。《乐记》详细阐述了中国古代音乐艺术,既包括各种音乐的起源,也谈及音乐的教化功能。书中写道:“凡音之起,由人心生也。”说明音乐是源于人内心的活动,虽然外物给予人启发,但是最终得到美妙音乐的源头终究是人。与此同时,《乐记》认为天、地、人和音乐是可以达到和谐统一的,也就是天人合一的境界。除了上述两部典籍外,我国古代思想家、哲学家孔子也对传统音乐思想做了解释,他对音乐的重视从《论语》中就可以窥得一二。与前人略有不同的是,孔子的贡献主要体现在对音乐艺术精神的发掘,“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意为通过广泛地学习音乐、整理音乐,并掌握一般规律,最终实现诗与乐的相辅相成。孔子认为,音乐并不是单纯的艺术,即音乐并非是为了听觉上的享受而进行的艺术创作,只有把音乐视为陶冶性情的方法,人才会在音乐的氛围里逐渐成为有德之人。音乐是道德和艺术的结晶,集美与善、乐与仁的统一,造就了中国传统音乐修身养性、教化人心的强大社会价值。

二、新时期传播传统音乐的意义

现如今科技高度发达,经济快速发展,全球一体化的势头愈演愈烈,中国传统音乐面临着国内外各种音乐形式的冲击。此外,年轻人作为文化传播的载体和受众,大多缺乏投身传统音乐传承事业的兴趣和决心。这不是年轻人单方面的原因,而是长期以来社会的一些功利心理以及浮躁的精神使教育没有发挥应有的责任和义务,年轻人大多没有时间和愿望来研究传统音乐文化、接受古典音乐文化的洗礼,从而导致大众对于传统音乐的忽视,甚至于漠视。文化交流的便捷并不意味着要失去本民族的特色文化,事实上,文化是一个民族精神深度的体现。经过世代的传承,沉淀下来的必然是精华,其将对本民族文化的延续和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一旦失去传统,民族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继承和发扬传统音乐是后人对历史的认可和借鉴。传统音乐实质上是中国传统音乐文化的缩影,向世界展示了我国辉煌的音乐历史和文化,以及强烈的民族自信心。中华儿女应该对此产生深刻的认同感,使中华民族在和谐富强的道路上发展得愈加稳健。

三、中国传统音乐的传播价值

(一)人文价值

“以和为美”是中国传统音乐最突出的人文特征之一,中国人对于“和”有着太多的期盼和解释,在不同的时代,“和”作为哲学范畴的重要概念,其意义有所差别。古人认为万物的发展,必须要在不同事物的共同配合下进行。对于传统音乐而言,音乐的美应当是源于不同声音的组合,所谓“和六律以聪耳”,相同的音乐元素容易使人产生倦怠感,声音之间“以他平他”方能形成天籁之音。传统音乐“以和为美”的审美准则在春秋时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和”之所以是人们向往的结果,各因素间的相辅相成是本质原因。后人在道家思想的基础上对“和”进行了补充,认为音乐的本质是体现天地万物的精神,一旦符合天地的精神,存有万物的本性,人耳中的音乐就会显得和谐;反之,音乐就会变得不和顺。“平和自若”才是音乐发展的方向,中国传统音乐的整体发展验证了这一说法。自古以来,修身养性、心性自然,是中国人所追求的生活方式。艺术与哲学相通,中国传统音乐在修养心性方面也有艺术的体现。道家强调,“无听之以耳,而听之以心”,意思是音乐应当超越听觉上的感知,听者需努力感受歌词和韵律中隐含的艺术形象,借助传统音乐“平和”“淡和”“中和”的审美观念,达到个人修养心性的目的。《乐记》言及:“乐者,音之所由生也,其本在人心之感于物也。”说明音乐本就是人内心的映射,音乐的节奏韵律变化实质上就是创作者内心的波动,或喜或忧,以及对天地万物的独特感受。因而,现代人多接触传统音乐,会缩小与创作者心灵上的距离,进而更加容易理解人生的道理,实现修身养性的目的。我国古人很早就在音乐中体现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其中以儒家和道家最为权威。在儒家思想中,“天”是一个宽泛的概念,是人与义理之天的结合,具有主观道德性;而道家的“天”则是单纯的代指自然,传统音乐表达了天人合一的主张,即音乐源于自然,理应如同自然一般平和、朴实,音乐、人与自然三者是和谐统一的。可以看出,中国传统音乐具有极高的人文价值,在当下略显浮躁的社会中,其意义更为珍贵。如今的大众文化充斥着各种元素,品质不一,可能会使大众,尤其是年轻人误入歧途。所以,让传统音乐更多地进入大众文化中,既是回味往昔,也是对社会不良之风的一种更正。现代人需要“以和为美”,修身养性,避免因追求财富而迷失本心;更需要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为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保护好大自然。

(二)历史价值

传统音乐是古人留下的一笔珍贵财富,其价值难以估计,不仅艺术地再现了历史上的民俗民风,重点表现本民族的特色文化,还是历史环境、自然社会的集中艺术反映,包含了音乐、历史、美术、文学等多学科,充分反映了中国数千年的灿烂文化。传统音乐形成于夏商周时期,完成了从原始乐舞到宫廷舞的转变,钟鼓乐队是那个时期最典型的音乐形式。而后传统音乐在隋唐时期经历了一次大融汇,少数民族音乐冲击着中原音乐,最终走向统一。通过学习传统音乐,大众可以对中国历史文化,尤其是种类繁多的民族文化有直观的认识,从而达到其他文化教育形式难以实现的效果。中国传统音乐有着悠久的历史,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处于世界领先,即便是在当下,其仍然具有极高的艺术价值。因此,现代人应该主动接纳传统音乐文化,使其成为生活的一部分。只有这样,传统音乐才能在大众传播中迎来新的春天。

(三)社会价值

中国传统音乐是古人思想意识和社会形态的结晶,具有多样的审美品格,彰显了音乐艺术的特殊本质。学习传统音乐,就是对本民族文化的认可和接纳,但遗憾的是,当前在流行文化的冲击下,有人对以民族音乐为代表的传统音乐嗤之以鼻,这是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匮乏的集中体现。以美国为例,作为一个仅有200多年历史的国家,美国音乐文化融合了印第安人的音乐、黑人音乐和欧洲古典音乐,形成了一套自己的体系,并在世界范围内广泛流传。拥有灿烂文化的中国,也应该广泛传播传统音乐,发挥其丰富的社会价值。当代人学习传统音乐,既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本民族悠久的历史和文化,也能够激发民族自豪感、树立民族自信心。同时,传统音乐包含很多优良的品质,如勤奋、善良、互助、团结、热情,这些精神都是现代人应努力秉持的。借助传统音乐的力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将会更加完善。

结语

时代在变化,在有些方面,传统音乐可能并不完全符合现代人的审美,但现代人不能因此抛弃这一古人留下来的珍贵财富。大众文化传播需要传统音乐,而传统音乐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组成部分。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必须立足于中国传统音乐思想,不断继承和发扬传统音乐的丰富内涵,通过借鉴当代流行音乐的发展优势,开拓出一条适合传统音乐发展的道路,从而使其更好地融入世界音乐文化体系。

参考文献:

[1]朱冉.中国传统音乐的传承与发展[J].大舞台,2013(9):16-17.

[2]袁媛.论中国传统音乐美学思想的人文价值[J].合肥工业大学学报,2015(4):48-53.

大众传播的价值例2

电视传播学从上世纪中叶到上世纪末相继走过了“魔弹论”、“有限效果论”和“受众上帝论”。本世纪初,以诸多新媒体与大众结缘为标志,传统集约型媒体将终端用户作为传播概念上的“受众”时代已告结束。伴随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受众”在占有一定新媒体资源后,俨然也可以成为信息传播的“信源”。这种大众信息传播从新的角度看,更富广域性、交互性、综合性和社会价值性。因此,我们将它看作媒体传播的信源论时代。

dv是网络、多媒体、手机、移动电视等一系列新媒体家族中的一员。从功能特性上说,dv与诸多新媒体一样,明显地具有个体性、广泛性和交互性,因而,它也就拥有了信息传播的信源性。

一、dv的社会化普及

dv原本只是数码视频摄像机(digitalvideo)的英文缩写,是数字新技术的代名词。在它与大众媒体融合的过程中,因机身轻巧、操作简洁、携带方便、性价优廉而倍受人们的青睐,逐渐由专业设备变为家用产品,进而在社会发展中形成一种特殊的潮流需求。

dv的普及与dv作品的问世,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起初,dv作者只是把“活动影像”用于家庭生活或小众传播,出现了信源广大、信道狭窄和信宿缺失的现象。此外,其绝大多数作品是对生活原态接近真实的记录,所以,dv从被引进到使用都与大众生活的土壤密不可分。随着dv普及率的提高,部分dv作者基于对文化的诉求、新闻的热爱以及艺术的兴趣,试探性地将创作视角延伸至一些社会问题中,以拓展dv的传播范围和发展走向。

dv的盛行与作品的草根性,使它的源发根基从一开始就未建立在某种理论或某种概念之上,导致dv的发展基本上是漫流的,取向目标是多元化的。

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主流媒体的介入使dv的社会化普及受到了广泛关注。电视媒体开始大胆试播dv作品、增设dv专栏、引入竞赛机制,为dv的传播开辟了一个主流传播渠道。诚然,电视媒体的这种做法并非全部认可dv的低质量信号和低制作水平,其最大的契机莫过于人们对社会生活的贴近以及dv持有人总体信源的广度。

二、dv及其作品的特性

上文中提到dv创作没有理论和形式规则在先,但任何一种传播媒体都有其自身的规律与特点,dv也不例外。

(一)数字性

dv最为大众认可的是它所记录的数字特性。dv的数字化,彻底消除了原作与复制品的界限,方便了dv文本的修改与补充。dv与宽带网的数字结合,使它可以摆脱传统媒体的推广渠道,另辟蹊径以构筑自我话语壁垒。

(二)大众性

作为一种新兴的数字影像形式,dv没有媒体单位的归属,其轻便灵活的性能使之可以进入专业媒体所无法顾及的角落,极具亲和力地深入百姓生活当中,多角度地捕捉最真实的画面。

(三)社会性

dv爱好者来自社会各个阶层,分属于各个行业。他们用dv记录着周遭的环境和事态,用画面语言传达着所视所悟,又因社会身份的不同,在dv创作中或多或少地体现出职业特征。

(四)个体性

dv设备私人化的特点,决定了dv创作可以不拘一格、以个人意志为转变,这一点完全有别于电视媒体从业者的集体创作。

(五)随意性

多数dv作品事先都没有创作任务和程序规划,一切内容皆是随机的或仅凭兴致获得的,这使dv作者成了摄制者与导演者的综合体。

(六)无文化界域性

dv活动对dv人不做任何条件的限制,但凡有创作欲望的群众都可以手持dv进行创作。

(七)无传播取向性

dv作品在整个创作流程中并没有专门设定传播范围和目的,许多影像绝对为个人所有,表现的也仅仅是某一时间某人的心路历程。

(八)模糊的功利性

dv使用者以普通民众居多,他们从事dv创作的活动既无社会价值诉求,也不含质效观念。

三、dv的大众传播理念

dv传播大致可划分为两条较清晰的脉络:在专业与非专业界线继续模糊的条件下,dv传播可以是个人化的人际传播,它更倾向于个人表现,更强调自我体验,更关注个人视觉中的独特发现;在得到主流媒体肯定的条件下,dv传播可以是社会化的大众传播,它不拘泥于形式,重在纪实以表现出对身边熟悉题材的普遍关注,形成节目并借助于媒体平台进行大众传播以寻求广泛的社会认同。

依传播学的逻辑来说,dv不是目标,个性化的dv作品才是真正目标。个性化让dv变得成熟,个性化dv作品的传播能够赢得大众的广泛关注,甚至产生一定程度的传播意义,在传播过程中造就巨大的社会价值。

另外,得到主流媒体肯定的dv想获得发展,就必须遵循进人主流媒体传播的若干规则。

(一)选题的价值判断

选题是一部作品的立命之本,它关系到形式、内容、材料、方法的综合运用。dv作品要在多大范围传播,取决于选题服务大众、取悦大众之能力所及。其次,依托主流媒体进行传播,dv作品中所要表现的“平民视点”应尽量做到“不另类”、“不边缘”,最大程度地接近社会主流生活,最大维度地呈现时展进程,最大范围地反映广大群体的精神面貌。只有这样,才能保证dv传播的取向是社会大众,才能凸显媒体传播的宣教功能。

(二)主题与内容的把握

主题的鲜明性和内容的向心力是一部作品的支撑,主题统帅着内容,内容服务于主题。同时,二者需要借读电视理论,担负受众的责任,这也是形成社会传播链条的一个不可缺失的环节。因此,dv作品的创作要尽量符合大众视觉的审美要求,具备较高的叙事语言能力,熟知大众传播的普遍规律,把握好作品创作的节奏与风格。

(三)摄制技术的跟进

虚焦、晃动、偏色等一系列因拍摄技术所引起的视觉不适,以及因丢帧、跳轴、画面截取不当所造成的视听障碍,在给自己观看的dv作品中也许可以原谅,但将个人作品放置在主流媒体传播的范畴里,诸多的技术失误和拙劣的制作手法就不为大众媒体所取,更无法吸引广大受众进行欣赏。毋庸置疑,技术是一部作品成败的保障,技术含量的高低决定着作品的社会传播质效。dv作品早期根植于民间,其社会传播较少受制于专业媒体的要求,当它被定位在专业级别时,就必须主动契合主流媒体的制播特性,对原有技术指标进行革新与提高。

以上三点都与电视要求相联系,从某种意义上说,dv发展的先锋面即电视。因为,电视可以为dv传播提供最权威的渠道,为dv传播制定最有效的方案,为dv传播吸引最广大的受众;而且,电视能够承担重任,为dv作品确立文化品味,为dv作品培养思辨能力,为dv作品构建审美意识。除此之外,在大众传播理念的支持下,电视可以和dv形成一种稳定的数字支源关系,将dv传播从单一的人际传播推向广域的大众传播。

相对于传统媒体,新媒体的强势出击则为dv传播注人了新的力量。网络是面向大众的开放式信息平台,它对信息的海量需求使其包容一切信息资源,dv作品当然也是它涉猎的对象,甚至有人在网络上自建站点,打造个人的“影像家园”。这种被称为“没有执照的电视台”为dv爱好者和他们的作品提供了自由表达与交流的空间。手机作为通讯工具,也是以新媒体的身份参与大众传播的。相关统计数据显示,不论是手机生产量、还是手机用户拥有量都呈井喷式增长,必然带动了社会信息的交互发展,产生了与之对应的信息传递量,从而为dv大众传播赢得了无限广阔的交流空间。

但是,随着dv传播渠道的增多,一些良莠不齐的影像信息也伺机闯人大众视线。如果不加重视,任由负面信息在大众传播中滋生,那后果是不堪设象的。社会需要文明的信息,大众需要健康的信息,这表明,dv作者必须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dv的独立自由绝不能以破坏社会大环境为前提。

四、关于dv发展的谬论

dv社会化传播所带来的dv话语,权必然地使它成为一种媒体,而这种强力表达的存在直接作用于社会,左右着dv爱好者的认知,如不立即加以纠正,必然会影响dv的社会化发展。

(一)民间不等同于非专业

有舆论认为“dv是一种民间影像,dv是一种非专业的影像制作群”,这仅仅看到了dv的广度,却没有看到它的深度。的确,dv作者中包含了大量业余和非专业人士,但不能认为民间就是不专业。事实上,多数已知的优秀民间作品背后都有着专业人士的参与和支持,民间本身就囊括了大量的专业人士,他们无可争议地成为dv制作的中坚力量。承认民间拥有大量的dv爱好者和参与者,这是一种正确的态度,但决不能说民间没有实力。

(二)dv不能被吹嘘成时尚

dv不是作秀的工具,也不是某些别有用意、沽名钓誉的人手中的时尚标志。dv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我们需要承认它是一种工具、是一种手段,是dv爱好者手中有力的武器,是向大众展示个人艺术追求的窗口。

(三)dv不是“潘多拉魔盒”

大众传播的价值例3

电视传播学从上世纪中叶到上世纪末相继走过了“魔弹论”、“有限效果论”和“受众上帝论”。本世纪初,以诸多新媒体与大众结缘为标志,传统集约型媒体将终端用户作为传播概念上的“受众”时代已告结束。伴随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受众”在占有一定新媒体资源后,俨然也可以成为信息传播的“信源”。这种大众信息传播从新的角度看,更富广域性、交互性、综合性和社会价值性。因此,我们将它看作媒体传播的信源论时代。

DV是网络、多媒体、手机、移动电视等一系列新媒体家族中的一员。从功能特性上说,DV与诸多新媒体一样,明显地具有个体性、广泛性和交互性,因而,它也就拥有了信息传播的信源性。

一、DV的社会化普及

DV原本只是数码视频摄像机(DigitalVideo)的英文缩写,是数字新技术的代名词。在它与大众媒体融合的过程中,因机身轻巧、操作简洁、携带方便、性价优廉而倍受人们的青睐,逐渐由专业设备变为家用产品,进而在社会发展中形成一种特殊的潮流需求。

DV的普及与DV作品的问世,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起初,DV作者只是把“活动影像”用于家庭生活或小众传播,出现了信源广大、信道狭窄和信宿缺失的现象。此外,其绝大多数作品是对生活原态接近真实的记录,所以,DV从被引进到使用都与大众生活的土壤密不可分。随着DV普及率的提高,部分DV作者基于对文化的诉求、新闻的热爱以及艺术的兴趣,试探性地将创作视角延伸至一些社会问题中,以拓展DV的传播范围和发展走向。

DV的盛行与作品的草根性,使它的源发根基从一开始就未建立在某种理论或某种概念之上,导致DV的发展基本上是漫流的,取向目标是多元化的。

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主流媒体的介入使DV的社会化普及受到了广泛关注。电视媒体开始大胆试播DV作品、增设DV专栏、引入竞赛机制,为DV的传播开辟了一个主流传播渠道。诚然,电视媒体的这种做法并非全部认可DV的低质量信号和低制作水平,其最大的契机莫过于人们对社会生活的贴近以及DV持有人总体信源的广度。

二、DV及其作品的特性

上文中提到DV创作没有理论和形式规则在先,但任何一种传播媒体都有其自身的规律与特点,DV也不例外。

(一)数字性

DV最为大众认可的是它所记录的数字特性。DV的数字化,彻底消除了原作与复制品的界限,方便了DV文本的修改与补充。DV与宽带网的数字结合,使它可以摆脱传统媒体的推广渠道,另辟蹊径以构筑自我话语壁垒。

(二)大众性

作为一种新兴的数字影像形式,DV没有媒体单位的归属,其轻便灵活的性能使之可以进入专业媒体所无法顾及的角落,极具亲和力地深入百姓生活当中,多角度地捕捉最真实的画面。

(三)社会性

DV爱好者来自社会各个阶层,分属于各个行业。他们用DV记录着周遭的环境和事态,用画面语言传达着所视所悟,又因社会身份的不同,在DV创作中或多或少地体现出职业特征。

(四)个体性

DV设备私人化的特点,决定了DV创作可以不拘一格、以个人意志为转变,这一点完全有别于电视媒体从业者的集体创作。

(五)随意性

多数DV作品事先都没有创作任务和程序规划,一切内容皆是随机的或仅凭兴致获得的,这使DV作者成了摄制者与导演者的综合体。

(六)无文化界域性

DV活动对DV人不做任何条件的限制,但凡有创作欲望的群众都可以手持DV进行创作。

(七)无传播取向性

DV作品在整个创作流程中并没有专门设定传播范围和目的,许多影像绝对为个人所有,表现的也仅仅是某一时间某人的心路历程。

(八)模糊的功利性

DV使用者以普通民众居多,他们从事DV创作的活动既无社会价值诉求,也不含质效观念。

三、DV的大众传播理念

DV传播大致可划分为两条较清晰的脉络:在专业与非专业界线继续模糊的条件下,DV传播可以是个人化的人际传播,它更倾向于个人表现,更强调自我体验,更关注个人视觉中的独特发现;在得到主流媒体肯定的条件下,DV传播可以是社会化的大众传播,它不拘泥于形式,重在纪实以表现出对身边熟悉题材的普遍关注,形成节目并借助于媒体平台进行大众传播以寻求广泛的社会认同。

依传播学的逻辑来说,DV不是目标,个性化的DV作品才是真正目标。个性化让DV变得成熟,个性化DV作品的传播能够赢得大众的广泛关注,甚至产生一定程度的传播意义,在传播过程中造就巨大的社会价值。

另外,得到主流媒体肯定的DV想获得发展,就必须遵循进人主流媒体传播的若干规则。

(一)选题的价值判断

选题是一部作品的立命之本,它关系到形式、内容、材料、方法的综合运用。DV作品要在多大范围传播,取决于选题服务大众、取悦大众之能力所及。其次,依托主流媒体进行传播,DV作品中所要表现的“平民视点”应尽量做到“不另类”、“不边缘”,最大程度地接近社会主流生活,最大维度地呈现时展进程,最大范围地反映广大群体的精神面貌。只有这样,才能保证DV传播的取向是社会大众,才能凸显媒体传播的宣教功能。

(二)主题与内容的把握

主题的鲜明性和内容的向心力是一部作品的支撑,主题统帅着内容,内容服务于主题。同时,二者需要借读电视理论,担负受众的责任,这也是形成社会传播链条的一个不可缺失的环节。因此,DV作品的创作要尽量符合大众视觉的审美要求,具备较高的叙事语言能力,熟知大众传播的普遍规律,把握好作品创作的节奏与风格。

(三)摄制技术的跟进

虚焦、晃动、偏色等一系列因拍摄技术所引起的视觉不适,以及因丢帧、跳轴、画面截取不当所造成的视听障碍,在给自己观看的DV作品中也许可以原谅,但将个人作品放置在主流媒体传播的范畴里,诸多的技术失误和拙劣的制作手法就不为大众媒体所取,更无法吸引广大受众进行欣赏。毋庸置疑,技术是一部作品成败的保障,技术含量的高低决定着作品的社会传播质效。DV作品早期根植于民间,其社会传播较少受制于专业媒体的要求,当它被定位在专业级别时,就必须主动契合主流媒体的制播特性,对原有技术指标进行革新与提高。

以上三点都与电视要求相联系,从某种意义上说,DV发展的先锋面即电视。因为,电视可以为DV传播提供最权威的渠道,为DV传播制定最有效的方案,为DV传播吸引最广大的受众;而且,电视能够承担重任,为DV作品确立文化品味,为DV作品培养思辨能力,为DV作品构建审美意识。除此之外,在大众传播理念的支持下,电视可以和DV形成一种稳定的数字支源关系,将DV传播从单一的人际传播推向广域的大众传播。

相对于传统媒体,新媒体的强势出击则为DV传播注人了新的力量。网络是面向大众的开放式信息平台,它对信息的海量需求使其包容一切信息资源,DV作品当然也是它涉猎的对象,甚至有人在网络上自建站点,打造个人的“影像家园”。这种被称为“没有执照的电视台”为DV爱好者和他们的作品提供了自由表达与交流的空间。手机作为通讯工具,也是以新媒体的身份参与大众传播的。相关统计数据显示,不论是手机生产量、还是手机用户拥有量都呈井喷式增长,必然带动了社会信息的交互发展,产生了与之对应的信息传递量,从而为DV大众传播赢得了无限广阔的交流空间。

但是,随着DV传播渠道的增多,一些良莠不齐的影像信息也伺机闯人大众视线。如果不加重视,任由负面信息在大众传播中滋生,那后果是不堪设象的。社会需要文明的信息,大众需要健康的信息,这表明,DV作者必须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DV的独立自由绝不能以破坏社会大环境为前提。

四、关于DV发展的谬论

DV社会化传播所带来的DV话语,权必然地使它成为一种媒体,而这种强力表达的存在直接作用于社会,左右着DV爱好者的认知,如不立即加以纠正,必然会影响DV的社会化发展。

(一)民间不等同于非专业

有舆论认为“DV是一种民间影像,DV是一种非专业的影像制作群”,这仅仅看到了DV的广度,却没有看到它的深度。的确,DV作者中包含了大量业余和非专业人士,但不能认为民间就是不专业。事实上,多数已知的优秀民间作品背后都有着专业人士的参与和支持,民间本身就囊括了大量的专业人士,他们无可争议地成为DV制作的中坚力量。承认民间拥有大量的DV爱好者和参与者,这是一种正确的态度,但决不能说民间没有实力。

(二)DV不能被吹嘘成时尚

DV不是作秀的工具,也不是某些别有用意、沽名钓誉的人手中的时尚标志。DV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我们需要承认它是一种工具、是一种手段,是DV爱好者手中有力的武器,是向大众展示个人艺术追求的窗口。

(三)DV不是“潘多拉魔盒”

大众传播的价值例4

电视传播学从上世纪中叶到上世纪末相继走过了“魔弹论”、“有限效果论”和“受众上帝论”。本世纪初,以诸多新媒体与大众结缘为标志,传统集约型媒体将终端用户作为传播概念上的“受众”时代已告结束。伴随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受众”在占有一定新媒体资源后,俨然也可以成为信息传播的“信源”。这种大众信息传播从新的角度看,更富广域性、交互性、综合性和社会价值性。因此,我们将它看作媒体传播的信源论时代。

dv是网络、多媒体、手机、移动电视等一系列新媒体家族中的一员。从功能特性上说,dv与诸多新媒体一样,明显地具有个体性、广泛性和交互性,因而,它也就拥有了信息传播的信源性。

一、dv的社会化普及

dv原本只是数码视频摄像机(digitalvideo)的英文缩写,是数字新技术的代名词。在它与大众媒体融合的过程中,因机身轻巧、操作简洁、携带方便、性价优廉而倍受人们的青睐,逐渐由专业设备变为家用产品,进而在社会发展中形成一种特殊的潮流需求。

dv的普及与dv作品的问世,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起初,dv作者只是把“活动影像”用于家庭生活或小众传播,出现了信源广大、信道狭窄和信宿缺失的现象。此外,其绝大多数作品是对生活原态接近真实的记录,所以,dv从被引进到使用都与大众生活的土壤密不可分。随着dv普及率的提高,部分dv作者基于对文化的诉求、新闻的热爱以及艺术的兴趣,试探性地将创作视角延伸至一些社会问题中,以拓展dv的传播范围和发展走向。

dv的盛行与作品的草根性,使它的源发根基从一开始就未建立在某种理论或某种概念之上,导致dv的发展基本上是漫流的,取向目标是多元化的。

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主流媒体的介入使dv的社会化普及受到了广泛关注。电视媒体开始大胆试播dv作品、增设dv专栏、引入竞赛机制,为dv的传播开辟了一个主流传播渠道。诚然,电视媒体的这种做法并非全部认可dv的低质量信号和低制作水平,其最大的契机莫过于人们对社会生活的贴近以及dv持有人总体信源的广度。

二、dv及其作品的特性

上文中提到dv创作没有理论和形式规则在先,但任何一种传播媒体都有其自身的规律与特点,dv也不例外。

(一)数字性

dv最为大众认可的是它所记录的数字特性。dv的数字化,彻底消除了原作与复制品的界限,方便了dv文本的修改与补充。dv与宽带网的数字结合,使它可以摆脱传统媒体的推广渠道,另辟蹊径以构筑自我话语壁垒。

(二)大众性

作为一种新兴的数字影像形式,dv没有媒体单位的归属,其轻便灵活的性能使之可以进入专业媒体所无法顾及的角落,极具亲和力地深入百姓生活当中,多角度地捕捉最真实的画面。

(三)社会性

dv爱好者来自社会各个阶层,分属于各个行业。他们用dv记录着周遭的环境和事态,用画面语言传达着所视所悟,又因社会身份的不同,在dv创作中或多或少地体现出职业特征。

(四)个体性

dv设备私人化的特点,决定了dv创作可以不拘一格、以个人意志为转变,这一点完全有别于电视媒体从业者的集体创作。

(五)随意性

多数dv作品事先都没有创作任务和程序规划,一切内容皆是随机的或仅凭兴致获得的,这使dv作者成了摄制者与导演者的综合体。

(六)无文化界域性

dv活动对dv人不做任何条件的限制,但凡有创作欲望的群众都可以手持dv进行创作。

(七)无传播取向性

dv作品在整个创作流程中并没有专门设定传播范围和目的,许多影像绝对为个人所有,表现的也仅仅是某一时间某人的心路历程。

(八)模糊的功利性

dv使用者以普通民众居多,他们从事dv创作的活动既无社会价值诉求,也不含质效观念。

三、dv的大众传播理念

dv传播大致可划分为两条较清晰的脉络:在专业与非专业界线继续模糊的条件下,dv传播可以是个人化的人际传播,它更倾向于个人表现,更强调自我体验,更关注个人视觉中的独特发现;在得到主流媒体肯定的条件下,dv传播可以是社会化的大众传播,它不拘泥于形式,重在纪实以表现出对身边熟悉题材的普遍关注,形成节目并借助于媒体平台进行大众传播以寻求广泛的社会认同。

依传播学的逻辑来说,dv不是目标,个性化的dv作品才是真正目标。个性化让dv变得成熟,个性化dv作品的传播能够赢得大众的广泛关注,甚至产生一定程度的传播意义,在传播过程中造就巨大的社会价值。

另外,得到主流媒体肯定的dv想获得发展,就必须遵循进人主流媒体传播的若干规则。

(一)选题的价值判断

选题是一部作品的立命之本,它关系到形式、内容、材料、方法的综合运用。dv作品要在多大范围传播,取决于选题服务大众、取悦大众之能力所及。其次,依托主流媒体进行传播,dv作品中所要表现的“平民视点”应尽量做到“不另类”、“不边缘”,最大程度地接近社会主流生活,最大维度地呈现时展进程,最大范围地反映广大群体的精神面貌。只有这样,才能保证dv传播的取向是社会大众,才能凸显媒体传播的宣教功能。

(二)主题与内容的把握

主题的鲜明性和内容的向心力是一部作品的支撑,主题统帅着内容,内容服务于主题。同时,二者需要借读电视理论,担负受众的责任,这也是形成社会传播链条的一个不可缺失的环节。因此,dv作品的创作要尽量符合大众视觉的审美要求,具备较高的叙事语言能力,熟知大众传播的普遍规律,把握好作品创作的节奏与风格。

(三)摄制技术的跟进

虚焦、晃动、偏色等一系列因拍摄技术所引起的视觉不适,以及因丢帧、跳轴、画面截取不当所造成的视听障碍,在给自己观看的dv作品中也许可以原谅,但将个人作品放置在主流媒体传播的范畴里,诸多的技术失误和拙劣的制作手法就不为大众媒体所取,更无法吸引广大受众进行欣赏。毋庸置疑,技术是一部作品成败的保障,技术含量的高低决定着作品的社会传播质效。dv作品早期根植于民间,其社会传播较少受制于专业媒体的要求,当它被定位在专业级别时,就必须主动契合主流媒体的制播特性,对原有技术指标进行革新与提高。

以上三点都与电视要求相联系,从某种意义上说,dv发展的先锋面即电视。因为,电视可以为dv传播提供最权威的渠道,为dv传播制定最有效的方案,为dv传播吸引最广大的受众;而且,电视能够承担重任,为dv作品确立文化品味,为dv作品培养思辨能力,为dv作品构建审美意识。除此之外,在大众传播理念的支持下,电视可以和dv形成一种稳定的数字支源关系,将dv传播从单一的人际传播推向广域的大众传播。

相对于传统媒体,新媒体的强势出击则为dv传播注人了新的力量。网络是面向大众的开放式信息平台,它对信息的海量需求使其包容一切信息资源,dv作品当然也是它涉猎的对象,甚至有人在网络上自建站点,打造个人的“影像家园”。这种被称为“没有执照的电视台”为dv爱好者和他们的作品提供了自由表达与交流的空间。手机作为通讯工具,也是以新媒体的身份参与大众传播的。相关统计数据显示,不论是手机生产量、还是手机用户拥有量都呈井喷式增长,必然带动了社会信息的交互发展,产生了与之对应的信息传递量,从而为dv大众传播赢得了无限广阔的交流空间。

但是,随着dv传播渠道的增多,一些良莠不齐的影像信息也伺机闯人大众视线。如果不加重视,任由负面信息在大众传播中滋生,那后果是不堪设象的。社会需要文明的信息,大众需要健康的信息,这表明,dv作者必须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dv的独立自由绝不能以破坏社会大环境为前提。

四、关于dv发展的谬论

dv社会化传播所带来的dv话语,权必然地使它成为一种媒体,而这种强力表达的存在直接作用于社会,左右着dv爱好者的认知,如不立即加以纠正,必然会影响dv的社会化发展。

(一)民间不等同于非专业

有舆论认为“dv是一种民间影像,dv是一种非专业的影像制作群”,这仅仅看到了dv的广度,却没有看到它的深度。的确,dv作者中包含了大量业余和非专业人士,但不能认为民间就是不专业。事实上,多数已知的优秀民间作品背后都有着专业人士的参与和支持,民间本身就囊括了大量的专业人士,他们无可争议地成为dv制作的中坚力量。承认民间拥有大量的dv爱好者和参与者,这是一种正确的态度,但决不能说民间没有实力。

(二)dv不能被吹嘘成时尚

dv不是作秀的工具,也不是某些别有用意、沽名钓誉的人手中的时尚标志。dv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我们需要承认它是一种工具、是一种手段,是dv爱好者手中有力的武器,是向大众展示个人艺术追求的窗口。

(三)dv不是“潘多拉魔盒”

大众传播的价值例5

青少年是大众传媒受众中最为特殊的一个群体。他们自身人格尚未发展成熟,对事物缺乏分辨力,也因此常常把媒介精心建构的媒介产品和内容当成现实生活的真实情形。而这一“虚拟的现实”成了构成青少年生活中不可分离并对其价值观形成有着重大影响的客观社会环境。

为了客观地分析大众媒介对青少年价值观的影响,我们于2010年下半年在沈阳地区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本次调查以沈阳市内初中、高中、大学、高职专科的在校学生为样本,采取整群抽样的方法,共发放问卷1189份,回收有效问卷1102份,其中女生问卷628份,占有效样本的57%;男生问卷474份,占有效样本的43%。根据得到的数据,我们运用SPSS1.0进行了统计分析,发现大众传媒对不同性别青少年价值观的影响有所侧重,具体分析结果如下:

青少年接触大众传媒的基本情况

不同性别的青少年收看大众媒介的类型、频率和时间长度有显著差别。从收看大众媒介的类型来看,男生倾向于网络,女生则更喜欢电视。在最经常使用的电视、网络和报纸这三种媒体中,报纸的使用男女生比例相差不大。但电视和网络则略有不同。女生样本中有57.0%的人将电视排在第一位,比男生比例(46.8%)高10多个百分点;而男生样本中有37.2%的人将网络排在第一位,比女生比例(26.8%)高10多个百分点。也就是说,女生比男生更喜欢接触电视,而男生则比女生更喜欢接触网络。

从收看大众媒介频率来看,男生倾向于每天收看,女生则更喜欢周末收看。横向数据分析显示,在男生样本中,每天都能接触媒体的人数为333人,占总体男生样本(422人)的78.9%;在女生样本中,每天都能接触媒体的人数为382人,占总体女生样本(561人)的68.1%;男生每天都可收看大众媒介的比例高于女生比例10多个百分点。而周末女生接触媒介的比例(30.8%)比男生比例(19.7%)高出11个百分点,说明女生在周末接触媒介的人数远远多于男生。

从收看大众媒介时间长度来看,女生倾向于长时间收看,而男生更倾向于短时间收看。在纵向数据比较中,我们发现,每天接触媒介在2个小时以上的青少年样本中,男生比例(39.8%)要少于女生比例(60.2%)20多个百分点,说明女生更倾向于每天2个小时以上的长时间接触媒介;每天接触30分钟至2个小时的男女生比例基本相当,说明在该时间长度内接触媒介在性别上无显著差异;每天收看30分钟以下的男生比例(55.1%)比女生比例(44.9%)高出10多个百分点。

不同性别青少年对媒介内容偏好的差异分析。

青少年对偶像剧热度整体不高,但半数以上女生都有最喜欢的偶像剧。在总体样本中,只有37.2%的人有最喜欢的偶像剧,而且对偶像剧的喜好有明显的性别差异。在女生样本中,这项比例为50.8%,比男生样本中同项比例20.1%高出30多个百分点。

在偶像剧的国别选项上,62.9%的样本选择最喜欢中国的偶像剧,其次是韩国(25.5%)、美国(6.5%)和日本(5.1%)。其中,韩剧的选择上存在性别差异,女生此选项比例比男生高11个百分点。其他国别的偶像剧选择无明显性别差异。

五成以上青少年喜欢动漫,日本动漫更是男生的首选。在回答“是否有最喜欢的动漫”这一问题时,选择“是”的人数比例占55.3%,说明五成以上的青少年有自己喜欢的动漫。在回答“你最喜欢动漫的国别”这一问题时,日本动漫占第一位,其次为中国、美国、韩国和英国,其比例为72.3%、18.9%、 5.8%、 2.8%和0.2%。表明日本动漫以绝对优势成为青少年群体最喜欢的动漫类型。

横向男、女样本数据分析显示,在男生193名样本中,有151人选择日本动漫,占男生样本总数的78.2%;而在女生240名样本中,有162人选择日本动漫,占女生样本总数的67.5%;在这一选项中,男生比女生多10个百分点,这表明男生比女生更喜欢日本动漫。

纵向数据显示,在“中国动漫”82名样本中,男生29人,占这一样本的35.4%;女生53人,占64.6%,女生比例高于男生比例近30个百分点。可见,女生除喜欢日本动漫外,对本国动漫也持喜欢的态度。

近九成青少年使用网络,但在网络内容的选择上,性别差异明显。在回答“是否上网”这一问题时,肯定回答的占88.7%,否定回答的占11.3%。也就是说,近九成学生都在使用互联网。

在网络的使用上,排在首位的是“查找学习资料”(37.2%),其次是“聊天”(24.4%)、“看电影/电视剧/动漫”(17.8%)、“玩游戏”(6.6%)、“听音乐”(5.7%)、“看新闻”(4.1%)、“写博客”(1.5%)、“上论坛/贴吧”(1.5%)等。

纵向数据显示,在选择“听音乐”这一样本中,男女比例大致相当;除此之外,在选择“查找学习资料”的样本中,女生比例(62.9%)要高于男生比例(37.1%)近26个百分点;在选择“聊天”的样本中,女生比例(64.2%)要高于男生比例(35.8%)约28个百分点;在选择“看电影/电视剧/动漫”的样本中,女生比例(58.6%)要高于男生比例(41.4%)约17个百分点。而在选择“玩游戏”的样本中,男生比例(81.0%)要高于女生比例(19.0%)62个百分点;在选择“看新闻”的样本中,男生比例(59.0%)要高于女生比例(41.0%)18个百分点。由以上数据我们可以看出,在网络的使用上,女生比男生更喜欢“查找学习资料”、“聊天”和“看电影/电视剧/动漫”;而男生比女生更喜欢“玩游戏”和“看新闻”。

女生比男生更倾向于有自己喜欢的书、广播节目和电视节目。第一,六成以上的青少年有自己最喜欢的书。在回答“是否有最喜欢的书”这一问题时,肯定回答占63.1%,否定回答占36.9%。在肯定回答的样本中,女生比例(58.7%)比男生比例(42.2%)高近17个百分点。

第二,有六成以上青少年没有最喜欢的广播节目,但女生比男生更倾向于有自己最喜欢的广播节目。在回答“是否有最喜欢的广播节目”这一问题时,只有35.1%的人持肯定回答,而否定回答的比例高达64.9%。在肯定回答的样本中,女生比例(59.1%)要高过男生比例(40.9%)约18个百分点。

第三,五成青少年有自己喜欢的电视节目。其中,在“有最喜欢的电视节目”样本中,女生比例(65.8%)比男生比例(34.2%)高近32个百分点;而在“无最喜欢的电视节目”样本中,女生比例和男生比例大致相当,无明显差异。

大众传媒对不同性别青少年价值观影响分析

根据调查显示,六成以上青少年对大众传媒产生了不同程度的依赖,并将大众传媒当做是除学校教育外的主要价值观来源。

在回答“假如你连续几天都不曾接触大众传媒(不包括教材等),你会”这一问题时,有21.0%的青少年选择“非常难受,并想方设法接触”;42.4%的青少年选择“很难受,但还能克服”;36.6%的人选择“没什么感觉”。以上数据向我们反映了青少年对大众传媒的依赖程度。在回答“对主流价值观的认知来源”这一问题时,学校教育占36.3%,大众媒介的宣传占30.8%,社会影响占18.7%,家庭教育占8.4%和其他占5.8%。这一数据有力地证明了大众传媒对青少年价值观的重要影响。下面,我们就来具体加以分析。

女生“对真爱永恒”的态度更易于受大众媒介的影响,且态度纠结。大众媒介成为青少年“对真爱永恒”态度影响的主要来源。在回答对“是否相信真爱永恒”态度来源这一问题时,来自“电影/电视剧/动漫”的比例最高,为32.8%;如果算上小说(包括网络小说)和电视中的纪实类节目的比例(分别为4.4%和5.4%),那么来自大众媒介的影响比例则占到42.6%,成为主要的影响因素。

在纵向数据中,选择“小说”样本的男、女生比例相当。而选择“电影/电视剧/动漫”样本中的女生比例(60.1%)高于男生比例(39.9%)20个百分点;选择“电视中的纪实类节目”样本中的女生比例(58.5%)高于男生比例(41.5%)17个百分点。说明女生在“对真爱永恒”的态度上更易于受大众媒介的影响。

正是基于以上因素的影响,六成以上的青少年“相信”或“有些相信”“真爱永恒”。但“有些相信”和“有些不相信”样本的男女生比例差别较大。

数据显示,“相信真爱永恒”的比例为61.6%,女生占34%,男生占27.6%;“不清楚”的比例为17.9%,女生占9.5%,男生占8.4%;“不相信真爱永恒”的比例为20.4%,女生占13.2%,男生占7.2%。由此可以看出,男、女生对于“非常相信”和“非常不相信”及“不清楚”选项的比例大致相当。

在纵向比较分析中,我们发现,选择“有些相信”的365名样本中,男生155名,占42.5%;女生210人,占57.5%;女生比例比男生比例高出15个百分点。选择“有些不相信”的126名样本中,男生36名,占28.6%;女生90名,占71.4%;女生比例比男生比例高出近43个百分点。这从另一方面印证了女生易于受外界因素,主要是大众媒介的影响,使其对“真爱永恒”这一命题不能十分确定是相信或不相信,而是处于肯定又带有一丝存疑的纠结状态中。

女生比男生更易相信“一夜成名”,且受大众媒介影响较大。在回答“对一夜成名态度的影响来源”这一问题时,“电影/电视剧/动漫”比例最高,占26.8%;其次是“社会影响”和“电视中的选秀节目”,比例分别为22.4%和21.4%。这其中,除“社会影响”外,其他两项均为大众传播媒介的因素,如果再加上“小说(包括网络小说)”的比例2.5%,那么大众传媒的总体比例为50.7%。同时,我们在进行纵向数据分析时,发现选择“电影/电视剧/动漫”样本的女生比例(64.3%)比男生比例(35.7%)高近29个百分点。选择“小说”样本的女生比例(66.7%)比男生比例(33.3%)高约33个百分点。选择“电视中的选秀节目”样本的女生比例(66.0%)比男生比例(34.0%)高32个百分点。这说明,女生对“一夜成名”的态度更易于受大众媒介的影响。

在回答“是否相信一夜成名”这一问题时,选择“非常相信”的比例为15.0%,“有些相信”的比例为33.0%;概括而言,对“一夜成名”持肯定态度的比例占48%。选择“有些不相信”的比例为21.0%,“非常不相信”的比例为13.9%;概括而言,对“一夜成名”持否定态度的比例为34.9%。以上数据表明, “相信一夜成名”的比例比“不相信一夜成名”的比例高约13个百分点。

在纵向分析中,“有些相信一夜成名”的样本中男、女生比例有较大差异。在这类样本中,女生197名,占61.4%;男生124名,占38.6%。女生比例比男生比例高出近23个百分点,这说明女生比男生抱有更多“一夜成名”的幻想。同时,在“不清楚”选项中,女生101名,占60.5%;男生66名,占39.5%。女生比例比男生比例高出21个百分点,表明对“一夜成名”认识模糊的女生比男生人数更多。

纪实类电视节目对女生“正邪观”的影响要远远高于男生。在回答“是否相信正义终将战胜邪恶”这一问题时,有42.4%的青少年“非常相信”、31.0%的青少年“有些相信”、12.0%的青少年“不清楚”、9.7%的青少年“有些不相信”、4.8%的青少年“非常不相信”,说明七成以上的青少年有正确的“正邪观”。在对“正邪观”的极端态度上,男、女生的选择存在较大差异。“非常相信”样本的女生比例(62.1%)比男生比例(37.9%)高约24个百分点,而 “非常不相信”样本的男生比例(66.0%)比女生比例(34.0%)高32个百分点。

在回答“正义终将战胜邪恶”这一观点的态度来源时,“电影/电视剧/动漫”比例为31.5%,占第一位,其次是“学校教育”22.9%、“社会影响”22.1%、“电视中的纪实类节目”10.7%、“家庭教育”5.0%、“亲身经历”4.6%,还有“小说”1.9%和“同学/朋友的影响”1.3%。综上,我们得出,大众传媒影响(包括电影/电视剧/动漫、电视中的纪实类节目和小说)的比例为44.1%,仍旧是影响青少年价值观的重要因素。

根据纵向数据显示,“电影/电视剧/动漫”和“小说”样本的女生比例分别都高于男生比例10多个百分点,说明大众传媒对女生“正邪观”的影响程度要高于男生。其中,“电视中的纪实类节目”样本的女生比例(70.5%)比男生比例(29.5%)高41个百分点,表明电视中的纪实类节目对女生“正邪观”的影响要远远高于男生。

八成以上青少年认同“共建和谐社会”,但“不认同”比例男生过高。在回答是否认同“共建和谐社会”这一问题时,“非常认同”的青少年比例为52.6%,占第一位,其次是“一般认同”31.8%、“不清楚”10.5%、“不认同”2.7%和“非常不认同”2.6%。从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出,八成以上青少年对“共建和谐社会”持认同态度,只有极少数(5.3%)青少年对此持否定态度。在这些持否定态度的群体中,“不认同”的男生比例(76.9%)要高于女生(23.1%)近54个百分点,而持极端否定态度的样本绝大多数为男生(92%)。

对这一观点的影响来源主要有“新闻”41.1%,占第一位,其次为“社会影响”23.1%、“学校教育”18.8%、“电视中的纪实类节目”4.8%、“家庭教育”4.5%、“亲身经历”3.6%、“网上论坛”2.7%和“同学/朋友的影响”1.3%。其中,大众传媒的影响(包括新闻、网上论坛和电视中的纪实类节目)的比例为48.6%。可见,大众传媒仍是影响青少年价值观的重要因素,性别影响差异不大。

女生接受媒介宣传人物的态度更加积极、主动。在回答“对媒介宣传的先进人物的态度”这一问题时,选择“从来不看,也不相信”的样本中,男生占59.7%,女生占40.3%;选择“有时会看,半信半疑”的样本中,男生占43.0%,女生占57.0%;选择“主动去看,深受教育”的样本中,男生占41.3%,女生占58.7%。通过以上数据我们可以得出,女生接受媒介宣传人物的态度更加积极和主动。

大众传媒主流价值观影响的评价分析

大众传媒的主流价值观得到六成以上青少年的认同,但其对男生的影响不如女生明显。数据显示,青少年对大众媒介传播的主流价值“持认同态度”的比例占64.5%,其中“非常认同”占11.8%,“一般认同”占52.7%。而“持模糊态度”占27.6%,“否认态度”占7.9%。这表明,六成以上青少年是认同媒介所传播的主流价值观的,但也有近三成青少年不清楚自己的态度,并有极少数青少年明确表示“不认同”大众媒介传播的主流价值观。

持“认同态度”的样本中,有116名青少年“非常认同”,其中,女生比例(56.9%)比男生比例(43.1%)高近14个百分点。有519名青少年“一般认同”,其中,女生比例(62.4%)比男生比例(37.6%)高约25个百分点。可见,女生比男生更加认同大众传媒主流价值观。

在持“否定态度”的样本中, 有29名青少年“非常不认同”,其中,男生比例(75.9%)比女生比例(24.1%)高近52个百分点。在49名“不认同”的样本中,男生比例(71.4%)比女生比例(28.6%)高近43个百分点。可见,大众传媒主流价值观的传播对男生的影响不如女生明显。

大众传播的价值例6

关键词 核心价值观 实践困境 破解方式

面对云传播引发的新的信息革命浪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人们的最大公约数和开启是非曲直的价值总开关,要使之尽快转化成社会群体意识和人们自觉追求,必须精准认识并把握其培育和践行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和困境,并提出解决办法。

一、信息消解与传播整合

据系统论原理,只有系统内各要素协同工作,才能使系统各要素彼此耦合,实现整体放大效应。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具有领域耦合、参与方多、冲突密集、流程复杂、周期长等特点,是一个多方面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复杂整体。实践中存在各培育主体之间权限不清,相互推诿,各自为战的情况;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之间、传统媒体之间、新兴媒体之间传播的信息常常背道而驰的情况;一方面我们在广辟传播途径,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而另一方面海量无序信息良莠不齐让人无所适从,学校教育与社会现实脱节又抵消了其教育效果。破解这一内耗现象和实践困境,需要我们从整体性的角度来思考和解决各种问题,做好信息传播议程设置,整合优化各个要素和资源,充分调动各种积极因素,运用多种手段传递“一个声音”,以求给受者传递一个统一清晰的信息,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信息不致为包围受者的信息大潮所淹没,从而实现我们的传播目的。为此,宋振文先生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大众化传播研究》一书中认为:

一是要整合传播内容。面对社会思潮泛滥、人们价值取向多元等问题,首先要使信息流向明确化、信息质量最优化,在信息采集、加工、传播过程中要去伪存真、去劣存优,对信息进行鉴别、分析和评价,提高信息的精确度,保证信息的质量,以免引起传播核心价值观信息内容的衰减、失真,甚至是传播力量的相互抵消。

二是要整合传播途径。作者认为必须整合教育教学传播、大众媒体传播、社会环境传播和文化消费传播等传播途径。作者提出,尽管教育教学中的理论灌输方式效果不佳,但却是人们认知的重要来源;尽管大众媒体传播深受大家欢迎,但其信源复杂,信息良莠不齐、鱼目混珠,价值多元,在某些时候,对某些人来说无疑又抵消了核心价值观传播效果;社会环境传播“润物无声”,但社会贪腐和阴暗面、教师不良职业道德表现、父母榜样作用的丧失等又有可能充当了反面教材,使人们在核心价值观践行面前无所适从。可见,每一种传播途径都有各自的优势,也都有各自的劣势,这就需要我们扬长避短,整合各种传播途径,以希取得更好效果。在多元化传播时代,人们已不再满足单一媒体信息,对某件事情,人们希望听到看到不同媒体的态度,以相互佐证。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实践中,只有整合多种传播途径,才能进一步提高传播速度、广度、深度和完整度,才能更好地培育践行核心价值观。

二、理论抽象与生活濡化

英国著名哲学家约翰·洛克曾说过,只有你给它良好原则与牢固习惯,才是最好的,最可靠的,所以也是最应该注重的。可见,只有使核心价值观脱离理论抽象回归生活,才能使之真正成为人民群众的价值追求。生活世界的教育具有自然性、直观性、渗透性的特点,对人们的价值归依和价值认同起着引导、熏陶和潜移默化的作用。人民群众的亲身实践,也是增进价值认同的检验标准和最终途径。一种价值体系要真正发挥作用,就要融入社会生活,让人们在实践中感知、领悟和认同。作者认为:

一是要健全法规制度,在增强核心价值观的约束力上下功夫。需要我们把相关核心价值观的内容用法律形式、制度形式固定下来,对于那些在当前培育核心价值观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对相应的法规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使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通过各项具体法规制度体现出来,运用“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的方式,要求人们去遵守和服从,惩罚违反法规制度的行为,努力把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 用法规制度的权威来推动核心价值观建设。

二是要将培育践行核心价值观活动与身边的人和事联系起来。要着眼于人民群众身边发生的或与之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现实问题,坚持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群众,才能激发出广大人民群众认同的兴趣和热情,从而取得较好的培育效果;要通过对“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济困扶贫”等活生生的现实典型的培育与宣传,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将核心价值观作为解决自己在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中各类冲突和矛盾的强有力工具;要努力增强公民、企业以及各种组织的社会责任意识,提升人们思想和道德境界。

三是要搞好家庭教育,使青少年在家庭生活中树立科学的价值观。同志曾指出:“青年的价值取向决定了未来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这就像穿衣服扣扣子一样,如果第一粒扣子扣错了,剩余的扣子都会扣错。人生的扣子从一开始就要扣好。”专家认为,价值观形成于家庭内部及其周围。父母对子女学习、就业、是非观、人生道路的选择、为人处世、社会交往的影响都是在长期生活中进行的。因此,在家庭教育中首先要坚持传播一致、协调配合的原则,即坚持家校一致原则,努力转变家庭教育中对子女道德素质低要求化的倾向,保持与学校教育的一致性,并以自己良好的价值观修养为子女作表率。其次要注重教育内容,保持价值观教育随时随地发生,实现从无意识的影响到有意识、有目的的引导、说教。要通过家庭文化、游艺活动、父母榜样、对事件看法的讨论、审美教育等时时处处地潜移默化。

四是要将核心价值观的培育践行渗透于大学文化建设之中。如渗入到寒暑假社会调查、专业见习实习、社团活动、参观基地等实践活动中,通过搜集整理资料,撰写调查报告、心得体会和学术论文等活动,使大学生在亲身所见、所闻、所感中加深对国情、社情、民情、乡情的了解,帮助他们认清社会的主流,培养正确看待社会问题的方法,从中获得价值的正确取向、强化价值观的内化、巩固正确的价值观念;渗入到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学雷锋送温暖献爱心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之中;渗入到升国旗仪式、入党入团仪式、成人仪式、重大纪念日、民族传统节日等各项重大活动、重要仪式、节日庆典之中,成为大学生现实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是要把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融入到社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之中。要充分发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社区的示范作用,吸引群众广泛参与,推动人们在为家庭谋幸福、为他人送温暖、为社会作贡献的过程中提升精神境界、培育文明风尚。要把提升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作为社区活动的核心内容,把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作为活动的终极目标,从每一个人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打实打好群众基础。

三、知行统一与效果评价

传播学理论认为,任何一项有目的的传播活动都希望取得良好的传播效果。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是一项具有明确目的性的信息传播活动。为达目的而采取的方法是否有效、目的是否达到,没有正确的评价是不可能知道的。效果评价是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传播效果的产生却是一个复杂的社会过程,从传播者发出信息到受众接受信息并对受众产生一定的影响,每个环节和因素都可能对效果的形成起着重要的制约作用。正因为效果评价是培育活动的目的所在、价值所在,又是评价培育者及其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而影响培育效果的因素又是复杂多样的,因此,在道德价值观教育研究过程中是争议最大、最有现实意义的,极为重要的一个研究方向。

该书不仅阐述了传播效果的概念、分类及其重要意义,还从受者这一主要因素分析了影响培育效果的主体因素。更难能可贵的是作者还从传播效果评价分类、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效果评价步骤、评价手段、组织实施等方面进行具体研究,可操作性强,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性。如在评价指标体系构建上,他认为应该从文化产品价值含量评价指标、传者素质评价指标、传播阵地评价指标、受者价值观品质评价指标、机制完善程度评价指标等方面构建一级指标体系。而在文化产品价值含量指标体系中又必须从量和质两个方面构建具体的二级指标体系。而在具体的问卷设计中又必须考虑“认知效果—知晓度”、“态度效果—认同度”、“行为效果—践行度”三个不同层次的问题设计。如要评价受者的“认知效果—知晓度”,就必须设计“是否知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何意义”、“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战略决策是什么时候提出来的”、“你是从什么渠道得知的”等问题。而在评价受者“态度效果—认同度”,就必须设计“你是否赞同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你是否支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我们的指导思想”、“你是否对同意‘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这一说法”等等问题。而评价受者的“行为效果—践行度”,还必须设计“是否愿意站出来维护和弘扬公平正义”、“是否自愿参加过志愿服务活动”等问题。

科学设计问卷为正确评价培育效果打下了坚实基础。在采用什么评价手段方面,作者认为应同时选择问卷测评、召开座谈会、电话测评、个人访谈、受者来信、查阅档案等多种评价手段,以确保效果评价的准确性。

总之,作者在专著中敏锐地抓住信息消解、理论抽象、知行统一三个问题三个方面的实践困境着手开展研究,并相应地提出了实现传播整合、生活濡化和效果评价等初步解决办法,问题抓得精准、破解方式可行,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大众传播的价值例7

新闻与传播的概念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它们各自的传播途径与受众却有明显的区别。笔者就新闻与传播的途径,受众,传播机会以及分别的价值做了简要的分析与论述。

一、新闻与传播的途径对比

在一定意义上,新闻与传播在途径上是具有特殊的同一性的,由于新闻在传统的认识上是单指消息,通讯或者报告文学。其传播途径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了局限,假设说新闻要通过一些具有普遍特点的活动,或者是具有特指性的宣传方式来进行传播的话,那么新闻也就不具有他的传播价值了。新闻的传播途径本身就是一种专指性的载体,例如:报纸、电视、广播、网络。它的范围也仅仅是局限在新闻的传播方式上,如果用海报的形式进行传播的话,那么新闻的传播途径本身就已经发生了偏离,换句话说我们可以不把这种传播途径作为新闻的传播途径。那么传播的途径相对来说比较广泛,人们平时经常说的口头传播就是普通传播的一种形式。在这里我们还可以把这种普通传播理解成一定意义上的非物质的传播形式,例如,某商场的促销活动,严格意义上说这种活动本身也是通过一定的载体来宣传商品或者服务的功能,但是却不能归类为具有时效性的传播,这种具有广泛意义的传播在途径上就决定了与新闻传播的不同,而所派生的效果也是多种多样的。新闻传播的途径在特定时候是官方性质的,也就是我们平常听到的“新闻机构是党和政府的喉舌”,而普通的传播是不具有这种潜在特征的,在传播途径上,新闻倾向与官方的,正式的传播,在辞令界定与形式上更加权威或者是具有它特殊的政策价值,直接成为大众生活的参照;也有的是宣传某种政策或者反映阶级政权的一种政治动态,那么这种途径就非常严肃;相反,普通的传播,我们也可理解成为是大众传播,它的传播途径比较随意,而且具有很浓厚的个性化色彩,也可能是商业化色彩,途径相对丰富,方式也比新闻更生动。

二、新闻与传播的受众比较

由于新闻传播具有本身的特殊性,那么它的受众群体就与大众传播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首先,新闻传播的受众是一些潜在的关系人群,传播内容与这个人群的需求有着某种利益关系;大众传播的受众则完全不受这种利益关系所驱使,它的传播内容与大众的需求关系不是那么紧密,对有的人群来说是有用的,但是有的人群则不需要那么高的关注度。其次,新闻传播的受众在新闻中他所获取的信息是政策性的,或者是精神层面的一种激励,在受众需求程度上,有的是必须的,有的则可能是来自某种心理关联;大众传播的受众在传播中获取的信息,第一它是具有精神需求与物质需求两种的,例如降价信息,商品销售广告;第二,大众传播的受众不具有政治倾向化,更不具有命令性或者政策的需要,它的传播对象有可能是无意识地接触或者认知,这一点就是新闻传播与大众传播受众方面的明显区别;再有就是两者的受众人群大有不同,新闻的受众人群的层次要比大众传播的受众人群层次要略高一些;再还有就是新闻传播与大众传播的受众接受动机不同,新闻传播在新闻的角度上理解是近期发生的重大事情,或者新鲜的事情,具有一定的传播意义,受众的接受动机是主动的,因为本身新闻的传播途径就彰显了受众对新闻的关注度,大众传播受众的接受动机反而比较无序,它产生的传播效果远不如新闻传播具有更实际的意义,受众在接受信息的同时并不用接受他的某种指令,完全可以有选择地进行选择或者放弃,这在整个受众的关系利益中,大众传播的方式是被动的,也就造成了信息接受动机淡化的局面。

三、新闻与传播的传播机会比较

传播机会是传播内容所决定的。新闻传播机会一个明显的特点是时效性,在新闻定义中就明确指出了是新近发生的事情,这种传播机会不仅要具有时间的限制,而且要具有实质的意义,宣传政策,宣传好人好事,或者是宣传某重大事件的起因,经过和结果。它的传播价值就直接决定了传播机会要把握好,一旦丧失了机会新闻就会变成“旧闻”,对公众的生活便不能起到积极的宣传与信息传播的作用;大众传播的传播机会基本上是无定向的,可以随时进行传播,如商品信息、广告、公关活动等,它对于传播机会的界定不像新闻那样严格,同样的,两者的传播机会也就决定了信息的价值。

传播机会在另外一个层面上来分析,新闻的传播机会是需要引起多数人的关注,这种人群的关注尽管不代表它的信息价值,但是潜在的价值却是大众传播所不能比的。自然地它的信息价值也就造就了新闻本身的价值。大众传播的机会人群相对来说又是特定的,在限定的人群范围,环境范围内传播信息。在信息传播的过程中,时间可能长也可能短,决定其时间的不是信息的传播机会而是信息的价值到底有多少关注度。 转贴于

四、新闻与传播的价值分析对比

新闻价值是客观性的,它是随着新闻的发生、新闻的价值而逐渐产生价值的。由于新闻多是社会性事件,它具有广泛的价值。在信息传播过程中,新闻的传播价值首先是它的客观教育意义以及新闻的时效性与关注度。其次是新闻传播的效应,例如:十七大召开与闭幕,新闻的潜在效应是它的价值主要元素,公众关注度高,会议的决策,产生的领导人选都客观地成为人们选择阅读或者接受的参照。再其次就是新闻传播虽然不具备商业化价值,但是新闻的价值无形中就转化成对社会,对公众提供的客观的参考。传播的价值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具有策动,计划的成分,具有一定的主体意识,它的价值可能具有广泛的社会价值,或者可能是一个事件或者商品的具体化,表明观点与主张不确定或者隐含的内涵成分过多,其价值直接表现为商业化或者间接的效应,无论是经济效应还是社会效应。但是恰恰因为大众传播具有它特定的不真实性,夸张性,那么就很难与公众的心理产生接近性,越是接近性高的信息,其价值也就越大,因此新闻与传播的价值要从以上几个方面来剖析。

五、新闻与传播的特性分析比较

首先要区别的是新闻与传播的几个特性:新闻与传播的真实性与夸张性,新闻是真实的实践的反映,而大众传播则不同,它可以是虚构的或者是善意的夸张,不需要负具体的传播信息的责任,而相对与两者的价值来说,在官方,新闻的真实性的价值更加直接,而大众传播的价值则更加平民化,因为它毕竟是涉及到公众的生活、公众的物质生活,与利益相互关联。这种由公众精神,物质所派生的夸张也可能比新闻更具有它的特定价值;阶级性与非阶级性是新闻与传播在特征上的根本不同,新闻代表党的喉舌,主要传播党的政策与方针,具有政权的代表性。传播在一定意义上来说也存在它本身的私密性,或者广泛化,但是他代表公众的一面则更强劲;产业化的发展渠道是两者的最终发展方向,新闻的产业化是为政权服务,而传播的产业化则是为了使公众的生活更加便利,企业的宣传与形象建设更加丰富;导向与策动作用也是新闻与传播的关键区别,新闻必须具备导向的功能,它的意识是通过宣传而形成的,传播则不具有意义上的自觉,更重要的一方面则是传播是一种策动的手段,主要是满足公众或者企业的一种潜意识的动机;信息涵盖程度与文化的系统性,高度的信息涵盖是新闻的特定的价值所在,他所反映的是公众关心的事情,也可能其中并没有或者缺失了文化体系的生成,在一定程度上新闻就是一种硬性的“通令”,而传播在这方面更加具有文化体系的倾向,比如,企业在传播企业文化、产品文化、公关活动等,都具备了文化体系的自觉建设与宣传;以上特征直接影响着新闻与传播的信息素养。通过比对以后,新闻的价值与传播的价值就更加明朗化了。

我们知道传播学的产生有着复杂的学科背景,要说传播学与新闻学的关系决不会比传播学与社会学,心理学,数学,经济学等其他学科更亲近,因为我们知道,传播学的那些理论与假设都与这些学科有着密切联系。如果要说新闻学是传播学的分支,那么其他与传播学关系更亲近的学科在不久的将来也要成为传播学的分支学科吗?一种学科不可能大得无边无际,否则那就大而化之而无能为力了。我们不禁要问:把传播学化为各种分支学科那将会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它有可行性吗?所以可以得出,新闻学作为传播学的一个分支,是片面的。

参考文献

大众传播的价值例8

中图分类号 G210 文献标识码 A

Analysis on the Value Relation between the Subject and Object of News Communication

Zhao Guozheng

(Journalism and Communication Department, Guangdong Ocean University, Zhanjiang, 524008)

Abstract The paper aimes at the views such as “the common subject” and “the common object” and puts forward different understandings.

Key words the subject of communicationvalue object value relation

在新闻价值理论研究中,有专家提出“统一主体说”和“共同客体说”,认为传播者(传播主体)与受众(接受主体或受众主体)构成新闻价值关系中的“统一主体”,而新闻事实、新闻文本、传播效果等构成新闻价值关系中“共同客体”。①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混淆了两个主体所处的不同的价值关系,导致了两个不同价值关系中价值主体及其价值客体的混乱。本文根据价值哲学的有关理论,专门探讨传播者作为价值主体所涉及的价值客体,并通过对这些价值客体的梳理分析,揭示传播者作为价值主体所形成的价值关系,并说明这种价值关系与新闻价值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一、传播主体的价值客体及其分类

所谓价值客体,就是人类作为主体的实践活动、认识活动所涉及的客观对象。广义上讲,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价值活动,活动所涉及的一切客体都是价值客体。在特定的价值活动中,主体所涉及的价值客体往往是多元的,对于主体来说,不同的价值客体具有不同的性质,处于不同的地位。有些属于手段性质的价值客体,有些属于目的性质的价值客体,有些则是手段性质与目的性质兼具的价值客体。手段性的价值客体服从、服务于目的性的价值客体,受目的性的价值客体的支配和制约。在新闻传播活动中,传播者作为主体所涉及到的价值客体相当多,我们根据价值客体的不同性质、地位和特征,大体上可以把它们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传播者作为价值主体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所使用的劳动资料。它包括摄影、摄像、录音、印刷、播放等设备,包括交通、通讯等工具,还应该包括新闻事实这一基本的物质条件。摄影摄像等设备以及交通通讯等工具,作为传播主体实现价值目标、价值追求的工具性、手段性的价值客体,应该毫无争议。但对新闻事实这一价值客体的认识,笔者与一些专家不同。笔者认为,新闻事实属于传播主体手段性、工具性的价值客体,而不是新闻价值客体,其基本理由是:

众所周知,早在1943年陆定一就对新闻与事实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极为明确的阐述。他指出,事实是第一性的,新闻是第二性的,新闻源于事实,是对事实的反映。这一论断得到了新闻界的普遍认可。与此同时,“新闻是信息”,②也已是业界的普遍共识。由此可见,新闻信息尽管是对新闻事实的反映,但“事实本身与对事实的认识是有实质区别的”。③ 事实与信息所指的客体不同,二者的区分是新闻传播活动的逻辑起点,新闻价值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把二者混为一谈,必然导致价值理论的混乱。

首先,新闻事实是社会主体价值活动的产物,对传播主体来说,是先在的、既定的、自然的、不可控制的、不可改变的。这就决定了传播主体只能把它作为价值创造活动的物质条件、前提、基础和起点。其次,新闻事实本身不能储存、不能压缩、不能复制、不能共享、不能传播,传播主体既没有权力改变事实本身,也没有权力处置事实本身。但新闻信息不同,新闻信息可以加工、可以储存、可以压缩、可以复制、可以共享、可以传播。④传播主体的采访权、报道权等权利,是采集、加工、处置、传播新闻信息的权利,而不是处置新闻事实的权力。所以,以报道、版面、节目等各种新闻文本形式出现的新闻信息,才是传播主体价值创造活动的产物,才是传播主体创造的价值客体,即新闻价值客体。如果新闻事实是新闻价值客体,而不是新闻信息是新闻价值客体,传播主体就丧失了存在的必要。最后一点理由是,新闻事实本身既不能直接满足传播者的需要,也不能直接满足受众的需要。以矿难为例,作为事实本身,无论是传播者还是受众,都没有遭遇这种事实的需要。但是,有关矿难的信息,无论是传播者还是受众都会产生强烈的需要,传播者需要有关信息(注意不是需要事实本身)进行传播,受众需要有关信息作为调整自己的行为、决策和认识的依据。因为矿难信息不仅有助于人们及时进行有效救援,而且能给人们提供前车之鉴,因而具有极高的价值。而矿难事实本身不仅没有价值,而且毁坏价值。这个例子也告诉我们,报道灾难性事件的重要意义,不在于事实本身有价值,而在于其信息有价值。由此可见,新闻事实的价值不等于新闻信息的价值(即新闻价值),传播者和受众需要新闻信息,可以获得新闻信息,但不一定需要新闻事实本身,传播者和受众不是当事人,即使需要事实本身,也不可能实现。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新闻事实只能是传播主体进行价值创造活动的物质前提、物质基础、物质资料,作为传播主体手段性、工具性的价值客体,而不是新闻价值客体。

把新闻事实归入传播主体手段性、工具性的价值客体,并没有降低新闻事实作为价值客体的重要地位。打个比方说,传播主体营造的是信息大厦,事实就是信息大厦的地基。因此,包括新闻事实在内的手段性价值客体不仅不是可有可无的,相反,它是传播者进行价值创造的强大杠杆和物质基础,它的发展和变化标志着传播水平和发展状况,同时也标志着传播发展的不同阶段。但需要我们明白的是,工具和资料只是价值创造活动的前提和手段,而不是价值活动的目的。所以,劳动资料在传播主体的价值客体构成中通常处于较低的位置。

第二类是传播主体的劳动所施加、改变、创造的对象,即劳动对象。如新闻稿件、版面或节目等。而这些都是新闻信息具体存在形式或系统存在形式。所以,在本质上,劳动对象是新闻信息,是对新闻信息的搜集、整理、加工、储存和传播。劳动对象通常表现为直接的劳动成果,在社会分工的条件下,直接劳动成果往往不能直接满足主体的需要,它必须与其他主体的劳动成果相交换,才能完成一轮价值创造活动,才能获得最终的目的性的价值客体。因此,直接劳动成果体现的是主体的付出而不是收益,是价值创造而不是价值实现。所以,新闻信息作为传播主体的直接劳动成果,是传播主体获得目的性价值客体的中介性价值客体,是既具有手段性又具有一定目的性的价值客体。

事实上,新闻信息作为双重性质的价值客体具有更复杂的因素。相对于传播者的经济目的,或者说在经济意义上,新闻信息具有突出的手段性;但相对于政治理想,或者说在政治意义上,它又具有鲜明的目的性。因为新闻信息传播涉及到传播主体自身和公众言论自由权利的实现。在这个意义上,新闻信息的传播本身,要比传播效果更具有重要性和优先地位。富有职业理想、民主意识、公众意识、受众意识的传播主体会自觉地把公众、把服务对象的价值目标,内化为自身的价值目标,把受众最高的目的性价值客体,转化为自身的目的性价值客体。此外,对传播主体来说,新闻信息作为手段性质的价值客体具有惟一性,它是获得传播效果等最终的目的性价值客体的惟一手段。所以在新闻实践中,很多传播者对新闻稿件的采写加工,表现出高度的关注,甚至经常把它摆在与传播效果等同的地位。因为好的稿件就意味着好的传播效果,手段的惟一性和关键性反过来又强化了目的性质。

但从总体上讲,新闻信息的手段性质仍然占主要方面,具体表现是:首先,新闻信息主要体现为传播主体的劳动付出,而不是收益,它不能直接满足传播主体生存和发展等基本需要。其次,传播者搜集、制作、加工、传播新闻信息,如果获得不了传播效果及经济效益,就像厨师烧制的佳肴美味、企业生产的产品销售不出去一样,形同废品,目标追求难以实现,自身的需求无法满足,价值活动也难以为继。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对商业媒体,新闻信息作为传播主体的价值客体,其手段性质远远强于目的性质。这些都决定了新闻信息的手段性质强于目的性质。

第三类是传播主体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所要追求、所要达到的最终的目的性成果,即传播效果。传播效果包括新闻报道在传播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效益,我们通常称为“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和前两种价值客体相比,传播效果才是相对单纯的、能直接满足传播主体需要的、具有最终目的性的价值客体,它意味着传播者达到了目的,获得了收益,付出得到了补偿,需要得到了满足。传播主体采用先进设备,对新闻稿件进行精耕细作,生产高质量的新闻信息,努力赢得受众,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传播效果,这也是所有媒体的最高追求。所以,对传播主体来说,在一轮完整的价值活动中,最终的目的性价值客体就是传播效果,正是这一价值客体在决定着其他价值客体的选择和创造。

有专家把传播效果也作为新闻价值客体,笔者认为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传播效果是不是新闻价值客体,牵涉到两个问题,一是对新闻价值概念的理解,二是传播效果作为价值客体是否具备新闻价值,如果不具备新闻价值,就不可能是新闻价值客体。

关于新闻价值,大体上有两种理解。一种把新闻价值理解为传播效果,等同于传播效果。按照这种理解,如果再把传播效果作为新闻价值客体,就会出现一个荒谬的结论:新闻价值就是新闻价值客体。另一种是笔者认可的理解,新闻价值是新闻信息所具有的影响特定受众的属性或功能,传播效果是这种属性或功能的发挥,即新闻价值的实现,也即是说,传播效果是新闻价值客体――新闻信息实现其价值的结果。即使传播效果具有轰动效应,也只能是新的新闻事实,而不是新闻价值客体――新闻信息。新闻事实不能作为新闻价值客体,前文已有论述。

传播效果作为其他价值客体,第一它不是受众的价值客体,更不是受众的新闻价值客体。因为传播效果本来就是受众的信息需要得到满足,如果受众把这种满足,再作为价值客体,再满足自身,甚至再再作为价值客体,再再满足自身。且不说如此循环下去有无可能,是不是必要,问题的关键在于,受众这种把新闻对自身的满足再当作价值客体的活动,是不是还属于新闻传播活动,是不是还在新闻传播活动的链条之中?笔者认为,传播效果对受众而言,已经转化为下一轮价值活动即信息选择的背景和动因,为主体创造出新的价值需要,而不是成为其价值客体,甚至反复地成为价值客体。因此,把传播效果作为受众的新闻价值客体更无从谈起。第二,传播效果作为传播主体的价值客体,也不是新闻价值客体,因为它满足的是传播主体对经济、声誉、影响力的价值追求和价值需要,对传播主体来说,具备的是经济价值和影响力价值,而不是新闻信息价值。所以说,把传播效果作为新闻价值客体,与把新闻事实作为新闻价值客体一样,都是十分荒谬的。产生这种荒谬的主要原因在于,一些专家企图为新闻价值理论构建宏大、系统、无所不包而又整齐划一的理论体系,把简单问题复杂化,微观问题宏观化,单一问题体系化而导致的错误结论。

二、传播主体所形成的价值关系

根据上述分析,不难发现,传播主体的价值客体是多层次的,多元的。不同的价值客体,体现出不同的价值,在价值客体构成中处于不同的地位,与传播主体形成不同的价值关系。如果以客体或其价值来命名价值关系,传播主体与其价值客体形成的价值关系就有三种:

第一是与采写、交通、通讯工具以及新闻事实等劳动资料形成的价值关系。因为这些都是手段性质的价值客体,在这些客体中,工具又具有标志性,所以劳动资料体现的主要是工具价值、手段价值,与传播主体形成的价值关系,可以称为手段价值关系或工具价值关系。

第二是传播主体与新闻信息形成的价值关系。传播者采制新闻信息的主要目的是用来满足受众的信息需要,而不是自己的信息需要,但在满足受众的同时,换来受众的时间、精力、金钱等关键因素形成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因此,新闻信息对受众来说,体现的主要新闻信息价值即新闻价值,与受众形成新闻价值关系。但对传播主体来说,新闻信息体现的主要不是信息价值,而是一种交换价值、传播价值。所以它与传播主体形成的价值关系,不是新闻价值关系,而是一种新的价值关系,我们可以称之为传播价值关系。正如交换价值要以价值为基础,但交换价值并不等于价值一样,传播价值要以新闻价值为基础,但传播价值并不等于新闻价值。传播价值关系也不等同于新闻价值关系。原因在于,新闻对受众主要是新闻信息价值,但对传播者来说主要是交换价值或传播价值。新闻价值是新闻信息所具有的直接影响受众的属性或功能,传播价值则是新闻信息的传播所具有的影响传播者的属性或功能。新闻价值以受众的需要为价值尺度,传播价值则以传播者的需要为价值尺度。新闻信息能直接满足受众的需要,但不能直接满足传播者的需要,它只是传播者交换最终的目的性价值客体的等价物。因此,我们可以说,传播者与新闻信息之间形成的价值关系,是一种新的价值关系,是传播价值关系。

第三是传播主体与传播效果等收益性成果之间的价值关系。传播效果是传播主体最终的目的性价值客体,它体现着传播主体的理想、信念与追求,体现着传播主体价值目标的实现,对传播主体既具有精神价值又具有经济价值,它从精神与经济两个方面满足传播主体的生存和发展需要。按照习惯,人们通常以最终的目的性价值客体,或其价值,或者获得这一价值客体的方式,来表示整个一轮价值活动中的价值关系,那么,传播者与传播效果之间的价值关系,就可以称为传播效果价值关系。因为传播效果是传播这一活动方式带来的,因此我们也可以把它简称为传播价值关系,并把这一价值关系,作为传播主体在整个新闻传播活动中形成的所有价值关系的简称,或统称。因为这一价值关系是整个新闻传播活动中各种价值关系的主线,在各种价值关系中占有主导和支配地位。

三、传播主体与受众主体的关系

新闻传播活动中有两个主体是正确的,但他们并非是共同主体。作为主体,他们处于不同的价值关系中。传播者作为主体,出现在传播者与其最终的目的性价值客体――传播效果之间形成的传播价值关系中;受众作为主体,出现在受众与其最终的目的性价值客体――新闻信息之间形成的新闻价值关系中。传播者与受众,当一方处于主体地位时,另一方总是处于客体地位,而不可能同时作为主体出现在同一价值关系中。具体地说,在新闻价值关系中,受众是价值主体,新闻信息是价值客体,而新闻信息是传播者劳动的产物,这就意味着传播者在用自己的劳动成果满足受众的需要,在以客体的身份或地位服务主体。而在传播价值关系中,传播者是价值主体,传播效果是价值客体,而传播效果是受众付出的时间、精力、金钱等因素形成的,这就意味着受众在获得信息满足的同时,也通过自己的付出满足传播者,并因此在这一价值关系中处于客体地位。所以,最后的结论是,传播者与受众是互为主客体,而不是共同主体。“共同主体说”,尽管基本用意在于提高受众的地位,但在理论上混淆了新闻传播活动中不同的价值关系,导致了价值主体及其客体的混乱。

四、传播主体与价值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复杂性

在现实生活中,传播主体与其价值客体的关系是比较复杂的,造成这种价值关系复杂性的主要因素大体上有四个:

第一,传播主体具有复杂性。世界上有各种各样的媒体存在,不同的媒体有不同的追求,不同的追求会造成传播主体的目的性价值客体的差异。在西方政党报刊时期,政党报刊追求的最高目的、甚至是惟一目的就是宣传效果,很少考虑赢利问题。新闻报道的手段性质极为明确,为了达到某种宣传目的,制造假新闻也是政党报刊惯用的手段之一。所以这个时期作为政党报刊的传播主体,其目的性的价值客体是宣传效果,而不是经济收益,更不是新闻信息。商业媒体比较复杂,但赢利始终是媒体的重要或主要目标,甚至有极少数商业媒体把赢利视为惟一目标。现在,无论是政党报刊还是商业媒体的目的性价值客体往往兼顾传播效果和经济效益,极少把其中一个作为惟一目的性价值客体的。就媒体内部而言,传播主体包括媒体内部的编辑记者、管理者和经营者,管理者与编辑记者之间,记者与编辑之间,采编人员与经营人员之间,都存在诸多的内部矛盾,也会导致对价值客体定位的偏离和游移。

第二,价值客体本身具有复杂性。传播主体面对的不是单一的价值客体,而是一系列的价值客体,不同价值客体之间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关系错综复杂,因此会导致传播主体对价值客体的性质和地位定位变化。

第三,传播活动的社会环境具有复杂性。不同的环境和条件会造成价值客体性质和地位的变化。在某些环境下,工具具有决定性意义,拥有工具就必然意味着拥有结果,工具就会被视为目的性的价值客体,成为至高无上的追求。在某些时候,劳动对象具有决定性意义,拥有劳动对象就必然意味着结果,对象就会被视为目的性价值客体,成为至高无上的追求。社会环境变化,尤其是政府新闻宣传部门管理政策的变化,也会很快体现为媒体内部的冲突和压力,导致价值客体性质和地位的变化。

第四,传播活动具有复杂性。传播活动不是一个简单的直线过程,而是一个往复循环的螺旋上升结构,先进的采编传输工具是为了生产好的新闻稿件,好的新闻稿件是为了获得好的传播效果及经济效益,获得好的传播效果及经济效益,是为了采用更先进的技术设备,更先进的技术设备是为了采写更好的新闻稿件,更好的新闻稿件是为了获得更好的传播效果及经济效益,往复循环,永无止境。哪是手段性质的价值客体,哪是目的性质的价值客体,在循环中有时会变得模糊不清。所以,哪怕是最单纯的手段性质的价值客体,也不会总是体现为手段性质;最单纯的目的性质的价值客体,也不会总是体现为目的性质。不同的时空环境下,在具体的实践活动中,任何价值客体都会体现出多姿多彩的性质。

注释

杨保军:《新闻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7页,第74页。

大众传播的价值例9

Abstract The paper aimes at the views such as “the common subject” and “the common object” and puts forward different understandings.

Key words the subject of communicationvalue object value relation

在新闻价值理论研究中,有专家提出“统一主体说”和“共同客体说”,认为传播者(传播主体)与受众(接受主体或受众主体)构成新闻价值关系中的“统一主体”,而新闻事实、新闻文本、传播效果等构成新闻价值关系中“共同客体”。①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混淆了两个主体所处的不同的价值关系,导致了两个不同价值关系中价值主体及其价值客体的混乱。本文根据价值哲学的有关理论,专门探讨传播者作为价值主体所涉及的价值客体,并通过对这些价值客体的梳理分析,揭示传播者作为价值主体所形成的价值关系,并说明这种价值关系与新闻价值关系的区别与联系。

一、传播主体的价值客体及其分类

所谓价值客体,就是人类作为主体的实践活动、认识活动所涉及的客观对象。广义上讲,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价值活动,活动所涉及的一切客体都是价值客体。在特定的价值活动中,主体所涉及的价值客体往往是多元的,对于主体来说,不同的价值客体具有不同的性质,处于不同的地位。有些属于手段性质的价值客体,有些属于目的性质的价值客体,有些则是手段性质与目的性质兼具的价值客体。手段性的价值客体服从、服务于目的性的价值客体,受目的性的价值客体的支配和制约。在新闻传播活动中,传播者作为主体所涉及到的价值客体相当多,我们根据价值客体的不同性质、地位和特征,大体上可以把它们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传播者作为价值主体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所使用的劳动资料。它包括摄影、摄像、录音、印刷、播放等设备,包括交通、通讯等工具,还应该包括新闻事实这一基本的物质条件。摄影摄像等设备以及交通通讯等工具,作为传播主体实现价值目标、价值追求的工具性、手段性的价值客体,应该毫无争议。但对新闻事实这一价值客体的认识,笔者与一些专家不同。笔者认为,新闻事实属于传播主体手段性、工具性的价值客体,而不是新闻价值客体,其基本理由是:

众所周知,早在1943年陆定一就对新闻与事实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极为明确的阐述。他指出,事实是第一性的,新闻是第二性的,新闻源于事实,是对事实的反映。这一论断得到了新闻界的普遍认可。与此同时,“新闻是信息”,②也已是业界的普遍共识。由此可见,新闻信息尽管是对新闻事实的反映,但“事实本身与对事实的认识是有实质区别的”。③ 事实与信息所指的客体不同,二者的区分是新闻传播活动的逻辑起点,新闻价值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把二者混为一谈,必然导致价值理论的混乱。

首先,新闻事实是社会主体价值活动的产物,对传播主体来说,是先在的、既定的、自然的、不可控制的、不可改变的。这就决定了传播主体只能把它作为价值创造活动的物质条件、前提、基础和起点。其次,新闻事实本身不能储存、不能压缩、不能复制、不能共享、不能传播,传播主体既没有权力改变事实本身,也没有权力处置事实本身。但新闻信息不同,新闻信息可以加工、可以储存、可以压缩、可以复制、可以共享、可以传播。④传播主体的采访权、报道权等权利,是采集、加工、处置、传播新闻信息的权利,而不是处置新闻事实的权力。所以,以报道、版面、节目等各种新闻文本形式出现的新闻信息,才是传播主体价值创造活动的产物,才是传播主体创造的价值客体,即新闻价值客体。如果新闻事实是新闻价值客体,而不是新闻信息是新闻价值客体,传播主体就丧失了存在的必要。最后一点理由是,新闻事实本身既不能直接满足传播者的需要,也不能直接满足受众的需要。以矿难为例,作为事实本身,无论是传播者还是受众,都没有遭遇这种事实的需要。但是,有关矿难的信息,无论是传播者还是受众都会产生强烈的需要,传播者需要有关信息(注意不是需要事实本身)进行传播,受众需要有关信息作为调整自己的行为、决策和认识的依据。因为矿难信息不仅有助于人们及时进行有效救援,而且能给人们提供前车之鉴,因而具有极高的价值。而矿难事实本身不仅没有价值,而且毁坏价值。这个例子也告诉我们,报道灾难性事件的重要意义,不在于事实本身有价值,而在于其信息有价值。由此可见,新闻事实的价值不等于新闻信息的价值(即新闻价值),传播者和受众需要新闻信息,可以获得新闻信息,但不一定需要新闻事实本身,传播者和受众不是当事人,即使需要事实本身,也不可能实现。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新闻事实只能是传播主体进行价值创造活动的物质前提、物质基础、物质资料,作为传播主体手段性、工具性的价值客体,而不是新闻价值客体。

把新闻事实归入传播主体手段性、工具性的价值客体,并没有降低新闻事实作为价值客体的重要地位。打个比方说,传播主体营造的是信息大厦,事实就是信息大厦的地基。因此,包括新闻事实在内的手段性价值客体不仅不是可有可无的,相反,它是传播者进行价值创造的强大杠杆和物质基础,它的发展和变化标志着传播水平和发展状况,同时也标志着传播发展的不同阶段。但需要我们明白的是,工具和资料只是价值创造活动的前提和手段,而不是价值活动的目的。所以,劳动资料在传播主体的价值客体构成中通常处于较低的位置。

第二类是传播主体的劳动所施加、改变、创造的对象,即劳动对象。如新闻稿件、版面或节目等。而这些都是新闻信息具体存在形式或系统存在形式。所以,在本质上,劳动对象是新闻信息,是对新闻信息的搜集、整理、加工、储存和传播。劳动对象通常表现为直接的劳动成果,在社会分工的条件下,直接劳动成果往往不能直接满足主体的需要,它必须与其他主体的劳动成果相交换,才能完成一轮价值创造活动,才能获得最终的目的性的价值客体。因此,直接劳动成果体现的是主体的付出而不是收益,是价值创造而不是价值实现。所以,新闻信息作为传播主体的直接劳动成果,是传播主体获得目的性价值客体的中介性价值客体,是既具有手段性又具有一定目的性的价值客体。

事实上,新闻信息作为双重性质的价值客体具有更复杂的因素。相对于传播者的经济目的,或者说在经济意义上,新闻信息具有突出的手段性;但相对于政治理想,或者说在政治意义上,它又具有鲜明的目的性。因为新闻信息传播涉及到传播主体自身和公众言论自由权利的实现。在这个意义上,新闻信息的传播本身,要比传播效果更具有重要性和优先地位。富有职业理想、民主意识、公众意识、受众意识的传播主体会自觉地把公众、把服务对象的价值目标,内化为自身的价值目标,把受众最高的目的性价值客体,转化为自身的目的性价值客体。此外,对传播主体来说,新闻信息作为手段性质的价值客体具有惟一性,它是获得传播效果等最终的目的性价值客体的惟一手段。所以在新闻实践中,很多传播者对新闻稿件的采写加工,表现出高度的关注,甚至经常把它摆在与传播效果等同的地位。因为好的稿件就意味着好的传播效果,手段的惟一性和关键性反过来又强化了目的性质。

但从总体上讲,新闻信息的手段性质仍然占主要方面,具体表现是:首先,新闻信息主要体现为传播主体的劳动付出,而不是收益,它不能直接满足传播主体生存和发展等基本需要。其次,传播者搜集、制作、加工、传播新闻信息,如果获得不了传播效果及经济效益,就像厨师烧制的佳肴美味、企业生产的产品销售不出去一样,形同废品,目标追求难以实现,自身的需求无法满足,价值活动也难以为继。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对商业媒体,新闻信息作为传播主体的价值客体,其手段性质远远强于目的性质。这些都决定了新闻信息的手段性质强于目的性质。

第三类是传播主体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所要追求、所要达到的最终的目的性成果,即传播效果。传播效果包括新闻报道在传播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效益,我们通常称为“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和前两种价值客体相比,传播效果才是相对单纯的、能直接满足传播主体需要的、具有最终目的性的价值客体,它意味着传播者达到了目的,获得了收益,付出得到了补偿,需要得到了满足。传播主体采用先进设备,对新闻稿件进行精耕细作,生产高质量的新闻信息,努力赢得受众,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传播效果,这也是所有媒体的最高追求。所以,对传播主体来说,在一轮完整的价值活动中,最终的目的性价值客体就是传播效果,正是这一价值客体在决定着其他价值客体的选择和创造。

有专家把传播效果也作为新闻价值客体,笔者认为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传播效果是不是新闻价值客体,牵涉到两个问题,一是对新闻价值概念的理解,二是传播效果作为价值客体是否具备新闻价值,如果不具备新闻价值,就不可能是新闻价值客体。

关于新闻价值,大体上有两种理解。一种把新闻价值理解为传播效果,等同于传播效果。按照这种理解,如果再把传播效果作为新闻价值客体,就会出现一个荒谬的结论:新闻价值就是新闻价值客体。另一种是笔者认可的理解,新闻价值是新闻信息所具有的影响特定受众的属性或功能,传播效果是这种属性或功能的发挥,即新闻价值的实现,也即是说,传播效果是新闻价值客体——新闻信息实现其价值的结果。即使传播效果具有轰动效应,也只能是新的新闻事实,而不是新闻价值客体——新闻信息。新闻事实不能作为新闻价值客体,前文已有论述。

传播效果作为其他价值客体,第一它不是受众的价值客体,更不是受众的新闻价值客体。因为传播效果本来就是受众的信息需要得到满足,如果受众把这种满足,再作为价值客体,再满足自身,甚至再再作为价值客体,再再满足自身。且不说如此循环下去有无可能,是不是必要,问题的关键在于,受众这种把新闻对自身的满足再当作价值客体的活动,是不是还属于新闻传播活动,是不是还在新闻传播活动的链条之中?笔者认为,传播效果对受众而言,已经转化为下一轮价值活动即信息选择的背景和动因,为主体创造出新的价值需要,而不是成为其价值客体,甚至反复地成为价值客体。因此,把传播效果作为受众的新闻价值客体更无从谈起。第二,传播效果作为传播主体的价值客体,也不是新闻价值客体,因为它满足的是传播主体对经济、声誉、影响力的价值追求和价值需要,对传播主体来说,具备的是经济价值和影响力价值,而不是新闻信息价值。所以说,把传播效果作为新闻价值客体,与把新闻事实作为新闻价值客体一样,都是十分荒谬的。产生这种荒谬的主要原因在于,一些专家企图为新闻价值理论构建宏大、系统、无所不包而又整齐划一的理论体系,把简单问题复杂化,微观问题宏观化,单一问题体系化而导致的错误结论。

二、传播主体所形成的价值关系

根据上述分析,不难发现,传播主体的价值客体是多层次的,多元的。不同的价值客体,体现出不同的价值,在价值客体构成中处于不同的地位,与传播主体形成不同的价值关系。如果以客体或其价值来命名价值关系,传播主体与其价值客体形成的价值关系就有三种:

第一是与采写、交通、通讯工具以及新闻事实等劳动资料形成的价值关系。因为这些都是手段性质的价值客体,在这些客体中,工具又具有标志性,所以劳动资料体现的主要是工具价值、手段价值,与传播主体形成的价值关系,可以称为手段价值关系或工具价值关系。

第二是传播主体与新闻信息形成的价值关系。传播者采制新闻信息的主要目的是用来满足受众的信息需要,而不是自己的信息需要,但在满足受众的同时,换来受众的时间、精力、金钱等关键因素形成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因此,新闻信息对受众来说,体现的主要新闻信息价值即新闻价值,与受众形成新闻价值关系。但对传播主体来说,新闻信息体现的主要不是信息价值,而是一种交换价值、传播价值。所以它与传播主体形成的价值关系,不是新闻价值关系,而是一种新的价值关系,我们可以称之为传播价值关系。正如交换价值要以价值为基础,但交换价值并不等于价值一样,传播价值要以新闻价值为基础,但传播价值并不等于新闻价值。传播价值关系也不等同于新闻价值关系。原因在于,新闻对受众主要是新闻信息价值,但对传播者来说主要是交换价值或传播价值。新闻价值是新闻信息所具有的直接影响受众的属性或功能,传播价值则是新闻信息的传播所具有的影响传播者的属性或功能。新闻价值以受众的需要为价值尺度,传播价值则以传播者的需要为价值尺度。新闻信息能直接满足受众的需要,但不能直接满足传播者的需要,它只是传播者交换最终的目的性价值客体的等价物。因此,我们可以说,传播者与新闻信息之间形成的价值关系,是一种新的价值关系,是传播价值关系。

第三是传播主体与传播效果等收益性成果之间的价值关系。传播效果是传播主体最终的目的性价值客体,它体现着传播主体的理想、信念与追求,体现着传播主体价值目标的实现,对传播主体既具有精神价值又具有经济价值,它从精神与经济两个方面满足传播主体的生存和发展需要。按照习惯,人们通常以最终的目的性价值客体,或其价值,或者获得这一价值客体的方式,来表示整个一轮价值活动中的价值关系,那么,传播者与传播效果之间的价值关系,就可以称为传播效果价值关系。因为传播效果是传播这一活动方式带来的,因此我们也可以把它简称为传播价值关系,并把这一价值关系,作为传播主体在整个新闻传播活动中形成的所有价值关系的简称,或统称。因为这一价值关系是整个新闻传播活动中各种价值关系的主线,在各种价值关系中占有主导和支配地位。

三、传播主体与受众主体的关系

新闻传播活动中有两个主体是正确的,但他们并非是共同主体。作为主体,他们处于不同的价值关系中。传播者作为主体,出现在传播者与其最终的目的性价值客体——传播效果之间形成的传播价值关系中;受众作为主体,出现在受众与其最终的目的性价值客体——新闻信息之间形成的新闻价值关系中。传播者与受众,当一方处于主体地位时,另一方总是处于客体地位,而不可能同时作为主体出现在同一价值关系中。具体地说,在新闻价值关系中,受众是价值主体,新闻信息是价值客体,而新闻信息是传播者劳动的产物,这就意味着传播者在用自己的劳动成果满足受众的需要,在以客体的身份或地位服务主体。而在传播价值关系中,传播者是价值主体,传播效果是价值客体,而传播效果是受众付出的时间、精力、金钱等因素形成的,这就意味着受众在获得信息满足的同时,也通过自己的付出满足传播者,并因此在这一价值关系中处于客体地位。所以,最后的结论是,传播者与受众是互为主客体,而不是共同主体。“共同主体说”,尽管基本用意在于提高受众的地位,但在理论上混淆了新闻传播活动中不同的价值关系,导致了价值主体及其客体的混乱。

四、传播主体与价值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复杂性

在现实生活中,传播主体与其价值客体的关系是比较复杂的,造成这种价值关系复杂性的主要因素大体上有四个:

第一,传播主体具有复杂性。世界上有各种各样的媒体存在,不同的媒体有不同的追求,不同的追求会造成传播主体的目的性价值客体的差异。在西方政党报刊时期,政党报刊追求的最高目的、甚至是惟一目的就是宣传效果,很少考虑赢利问题。新闻报道的手段性质极为明确,为了达到某种宣传目的,制造假新闻也是政党报刊惯用的手段之一。所以这个时期作为政党报刊的传播主体,其目的性的价值客体是宣传效果,而不是经济收益,更不是新闻信息。商业媒体比较复杂,但赢利始终是媒体的重要或主要目标,甚至有极少数商业媒体把赢利视为惟一目标。现在,无论是政党报刊还是商业媒体的目的性价值客体往往兼顾传播效果和经济效益,极少把其中一个作为惟一目的性价值客体的。就媒体内部而言,传播主体包括媒体内部的编辑记者、管理者和经营者,管理者与编辑记者之间,记者与编辑之间,采编人员与经营人员之间,都存在诸多的内部矛盾,也会导致对价值客体定位的偏离和游移。

第二,价值客体本身具有复杂性。传播主体面对的不是单一的价值客体,而是一系列的价值客体,不同价值客体之间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关系错综复杂,因此会导致传播主体对价值客体的性质和地位定位变化。

第三,传播活动的社会环境具有复杂性。不同的环境和条件会造成价值客体性质和地位的变化。在某些环境下,工具具有决定性意义,拥有工具就必然意味着拥有结果,工具就会被视为目的性的价值客体,成为至高无上的追求。在某些时候,劳动对象具有决定性意义,拥有劳动对象就必然意味着结果,对象就会被视为目的性价值客体,成为至高无上的追求。社会环境变化,尤其是政府新闻宣传部门管理政策的变化,也会很快体现为媒体内部的冲突和压力,导致价值客体性质和地位的变化。

第四,传播活动具有复杂性。传播活动不是一个简单的直线过程,而是一个往复循环的螺旋上升结构,先进的采编传输工具是为了生产好的新闻稿件,好的新闻稿件是为了获得好的传播效果及经济效益,获得好的传播效果及经济效益,是为了采用更先进的技术设备,更先进的技术设备是为了采写更好的新闻稿件,更好的新闻稿件是为了获得更好的传播效果及经济效益,往复循环,永无止境。哪是手段性质的价值客体,哪是目的性质的价值客体,在循环中有时会变得模糊不清。所以,哪怕是最单纯的手段性质的价值客体,也不会总是体现为手段性质;最单纯的目的性质的价值客体,也不会总是体现为目的性质。不同的时空环境下,在具体的实践活动中,任何价值客体都会体现出多姿多彩的性质。

注释

杨保军:《新闻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7页,第74页。

大众传播的价值例10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1)04-0138-02

在传播媒介日益发达的当今社会,新闻传播活动深深影响着现实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媒介提供的信息成为了人们了解社会环境、认识世界的依据。媒介营造的“拟态环境”成为人们认识客观现实的重要途径,传播者如何设置议题、选择信息,怎样对信息进行编码、传送,直接影响受众对信息的认知与解读,进而影响受众对社会环境的判断。同时,媒介传播的信息也会引起舆论的产生与扩散,舆论的整合与引导也要借助大众传播媒介的力量。因此,传播者,尤其是大众传播媒介组织中的传播者,在进行新闻传播活动中应依循怎样的价值立场,成为媒介营造出怎样的“拟态环境”的决定性因素,“拟态环境”能否尽量接近于真实的“客观环境”,能否客观公正的反映现实社会,很大程度上都受到新闻传播中价值问题的影响。

新闻传播应依据怎样的价值原则也是一直以来备受争论的问题,本文亦试从社会研究中的“价值中立”与“价值关联”角度对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价值问题进行探讨。

一、“价值中立”与“价值关联”的涵义

“价值中立”和“价值关联”是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思•韦伯社会学价值思想中及其重要的两个概念,这两个概念旨在说明科学研究者的价值立场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价值立场与研究结果的客观性之间的联系。现对这两个概念做简要的阐述:

(一)“价值中立”的涵义

价值中立观是韦伯对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独创性的贡献,社会科学的客观性主要表现为社会科学家在研究过程中的“价值中立”性的态度。所谓价值中立性是指,“一旦社会科学家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念选定了研究课题,就必须终止使用自己或他人的价值观念,而遵循所发现的资料的指引,不能把自己或他人的价值观念强加于资料,无论研究的结果对自己有利还是不利都应该如此”。[1]

此外,韦伯还认为,社会科学只能解释社会现象,不应对社会现象做出价值判断,就像自然科学家不对他所研究的自然物作好坏判断一样,价值判断等于把一种伦理强加给人们,如果社会科学家对社会事实做出了价值判断,社会科学研究就失去了科学性。[2]

(二)“价值关联”的涵义

“价值关联”这一概念最先由新康德主义者李凯尔特提出,他在其《自然科学与文化科学》一书中指出,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之间存在泾渭分明的区别。认为自然科学旨在探讨自然现象之间的因果联系和一般规律性,属于“规范性科学”;社会科学则研究的是社会中的个人及其行为,属于“表意性科学”。自然科学描述事实,寻求一般规律,避免人的主观介入;而社会科学研究的任何社会现象都与构成这一现象的人的行为有关,人的行为是在一定的价值立场上做出的选择,因此,研究者就必须诉求于一定的价值评判来理解和解释社会现象背后隐藏的意义,以最终认识社会现象本身。[3]

在此之后,韦伯也认可了经验现实对于社会研究的意义,认为人不能不带任何价值判断的纯客观的去反应社会现实、认识社会事件。

二、新闻传播中的“价值关联”与“价值中立”的体现

(一)新闻传播原则与“价值中立”

新闻传播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原则都要求新闻传播以尊重客观事实为原则,强调传播者要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不能在新闻报道中介入自己的价值判断。在新闻业务的实施中,要求传播者弄清事实真相,不可盲目传递信息或做出判断;对于有争议的事件,要将各方的意见都平等的呈现给受众,交由受众自行判断。

可以说,这几项原则的要求都遵循着“价值中立”的立场,要求新闻传播者只是将事实的信息传递给受众,尽量不要加入自己的价值观念,避免价值观念的介入对受众接收和解读信息产生影响甚至误导,维护受众了解事实真相的权利。

(二)新闻传播中的“把关人”与“价值关联”

社会心理学家勒温在《群体生活的渠道》一文中提出了“把关人”的概念,他认为在群体传播过程中,存在着一些把关人,只有符合群体规范或把关人价值标准的信息内容才能进入传播的渠道。之后,传播学者怀特将社会学中的这个概念引入新闻传播,发现在大众传播的新闻报道中,传媒组织及相关从业人员成为实际中的“把关人”,由他们对新闻信息进行取舍,决定哪些内容被传递给受众。

通过对“把关人”理论的简要阐述我们可以看出,大众传播媒介组织想要保持完全的“价值中立”似乎是不太可能的,该理论明确指出,把关人的作用就是选取符合其价值标准的信息内容进入传播的渠道,相反,不符合的信息则不能被传播。那么,把关人的价值标准是怎样的呢?要对信息进行取舍,则不可能避免的要涉及媒介组织的价值判断,必然会产生“价值关联”。然而,对于“把关人”而言,虽然面对的信息成千上万,但选择哪些信息进行传播也不是任意的。信息的选取与媒介所处的社会环境、媒介组织本身、以及具体的组织成员(编辑、记者等)的价值标准相关联。在宏观层面,一定社会的政治、法律、文化、经济和传播管理控制体制、制度环境等构成传播语境,影响“把关”;从中观的层面来看,信息的选取则考虑传播组织所运用的行业惯例、传播价值观念、经营定位、技术手段等因素;同时,传播者个人的相关因素,如价值标准、业务素质、道德标准也会对选择哪些信息进入传播渠道产生影响。因此,从“把关人”的理论来看,大众媒介对新闻的传播,要涉及三个层面的价值判断,这些价值判断的介入也就导致了“价值关联”。转贴于中国论文联盟

三、“价值中立”与“价值关联”在新闻传播中的关系

(一)二者相互联系、相互制约

新闻传播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要求传播者保持“价值中立”,即要求传播者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将真实的、不受干扰的信息传递给受众。新闻传播需要尽可能以本来的面貌反应现实,而不应加入传播者对新闻事件的评判。这是新闻从业者的职责所在,也体现着新闻传播者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中国论文联盟

如前文所述,由于大众传播过程中“把关人”的存在,大众传播媒介会依据一定的价值标准来选取将要进入传播渠道的信息。凭这一点也可以判断,在大众传播活动中,“价值关联”是存在的。虽然传播者在社会、组织、个人这三个层面都会依据一定的价值观念进行“把关”,但这些依据的标准同样也是对“价值关联”的约束。另一方面,大众传播的“把关人”也是传播活动的主体,在新闻传播的过程中同样需要以客观性、公正性为业务操作的原则,要以追求客观公正的进行信息传递为目标。因此,大众传播中的“价值中立”和“价值关联”不是绝对对立的,二者相互制约,有着不可分隔的联系。

(二)新闻传播中,“价值关联”以客观性、公正性为前提

媒介的“把关人”虽然要依据多个层面的价值标准对信息进行取舍,但各个层面的价值标准都应在不违背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的前提下才能得以遵循,如果媒介为了自身的利益,有意通过反映某些事实、回避另一些相关的事实从而影响或歪曲受众对事件的判断,将媒介的价值观点介入信息的编码和传递中,违反新闻传播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原则,则是应当被制止和更正,并承担相关责任的。所以说,新闻传播者不可避免的会处于“价值关联”的立场,但这种立场应当是在保证信息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的前提下的。

(三)新闻传播中的“价值中立”不是绝对的

另一方面,“价值中立”也不是绝对的中立。“价值中立说”强调的“一旦社会科学家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念选定了研究课题,就必须终止使用自己或他人的价值观念”是一种很难达到的理想状态,人对于事件或现象的描述都会以一定的“先验”经验为依据,而这种“先验”本身也有可能成为某种价值判断或选择。

此外,在新闻传播活动中要特别注意的是,单从客观性和公正性的角度来看,“价值中立”是传播活动的规范和基准。但出于传播监测环境、进行社会协调的功能考虑,若涉及到意见整合、舆论引导等问题时,则传播活动不能依据“价值中立”任由事态自行发展而仅仅只反映客观事实,通常还要以一定的价值标准来整合和引导舆论,维持社会稳定。

四、新闻传播中传播者应持有的价值立场

通过对“价值中立”和“价值关联”的概念阐述,以及对于两者在新闻传播中的体现及相互关系的简要分析。

我们可以看出,“价值中立”和“价值关联”是一对相伴相生的观念,它们是既对立又统一、相互联系的。

在新闻传播中,“价值中立”或“价值关联”不能独立的存在,“价值关联”要以“价值中立”为前提,保证传播的客观性、公正性;“价值中立”要以“价值关联”为依托,表达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念,不同类型的媒介组织也会根据自身特点依据特定的价值观念传递信息,协调社会、引导舆论。所以,在新闻传播中正确对待两种价值立场是很重要的,两种立场不是绝对的分隔和对立,传播者在进行大众传播活动时要同时考虑到两种立场,在特定的情况下依照特定的立场处理和传播信息,这样才能既维护新闻传播的原则,又体现大众传播的社会功能,承担社会责任,对受众和社会负责。中国论文联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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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尹广文.价值关联与价值无涉——马克斯•韦伯社会学之研究方法准则[j].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06(6).

[3] 侯钧生.“价值关联”与“价值中立”——评m•韦伯社会学的价值思想[j].社会学研究,1995(3).

[4] 肖昭理.论社会科学的价值中立性[j].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2(12).

[5] 陆自荣.“价值无涉”与“价值关联”:韦伯思想中的一对张力[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