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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依法行政工作计划模板(10篇)

时间:2022-09-07 05:46:17

粮食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粮食依法行政工作计划例1

自2005年开展“五五”普法工作以来,在国家粮食局和**省普法办的指导下,我省各级粮食管理行政部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针,以推进依法行政、改进执政方式,努力实现“两个转变、两个提高”为目标,围绕粮食行政职能转变和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大力加强法制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国粮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不断增强粮食行政管理人员的法治观念,提高了依法办事能力和依法管粮水平,推进了粮食管理法制化进程。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普法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顺利开展。一是建立健全普法工作领导机构。“四五”普法启动后,为保证普法工作的落实,按照国家粮食局部署和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粮食局)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亲自挂帅,相关业务处室领导为成员的普法领导工作小组,加强对普法工作领导。同时明确了领导小组的职责分工,并将“五五”普法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也相应成立了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挂帅的普法领导小组,形成了健全的普法工作领导网络,为“四五”普法工作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保障。二是建立健全普法办事机构。结合我省粮食机构改革的实际,省发展改革委(粮食局)明确粮食系统的“四五”普法具体组织工作由粮食管理处负责,同时要求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明确具体实施普法工作的科室,保证普法工作有人抓、有人管。三是结合当地实际,制订粮食系统法制宣传第五个五年规划或具体实施办法。2005年,国家粮食局部署下发了《全国粮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后,在认真学习领会的基础上,省局结合**粮食工作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了《**省粮食系统法制宣传第五个五年规划(2005-2010年)》,对五年普法工作做了精心的策划和全面的部署。各市粮食部门也结合实际制订了普法规划和计划。在制订规划或计划的过程中,省、市粮食部门都能较好地实现“四个结合”:即国家粮食局的普法规划与本单位的普法计划相结合、学习粮食工作专业法规与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律知识相结合、五年长期规划和当年工作安排相结合以及学法、守法、执法立法相结合,并在教育培训、检查验收等各项普法工作中具体落实,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推进粮食系统依法治理工作。为促进全省粮食干部职工遵纪守法、依法行政,我们采取普法宣传教育与落实执法责任制相结合、系统学法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学法和用法。一是抓好粮食行政管理人员的普法培训。为帮助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掌握行政法规和行政执法的有关知识以及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和操作实务,增强依法管粮的意识,提高依法管理水平,省局在2004年和2005年分别举办了全省粮食法制培训班和全省粮食流通检查行政执法培训班、邀请了国家粮食局政策法规司、监督检查司和省法制办、工商局以及省委党校有关专家教授,重点就《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了专题讲座,全省吝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干部职工共有700多人次参加了培训。另外,组织省、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近40人参加国家粮食局的监督检查执法培训。多数市县粮食部门也积极开展各项普法培训活动,如**市2005年举办了全市范围内的粮食行政管理人员执法业务培训班,有效地提高了全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此外,全省粮食系统还积极参加公务员法律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二是按照普法和治理相结合的原则,抓好行业依法治理工作。全省各地粮食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局的部署,利用《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以及《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一系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的时机,特别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以及实施一周年宣传活动的时机,加大普法宣传力度,采取联合当地人大和政府有关部门举办“依法管粮,放心消费”为主题的现场宣传活动,邀请新闻记者采访,悬挂标语横幅、印刷和发放宣传资料、出普法板报以及在电视台、广播、报纸等媒体上开辟专栏等形式,增强普法的效果。省局今年在全省开展了贯彻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征文活动,并评出了优秀专题文章进行表彰,增加全社会对国家粮食流通法律和政策的了解,为全社会粮食经营者守法经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在宣传贯彻粮食法律法规的同时,加大行业依法治理力度。2003年初,面对“非典”引发粮食抢购风波,以及2003年底至2004年初由于全国粮食供求偏紧引起粮价持续较大幅度上涨给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省局采取了有效的粮食宏观调控措施,并积极联合工商、物价、卫生等部门加强市场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的不法行为,及时平息了抢购风波和市场价格异动,确保了粮食市场和社会稳定。

(三)加强普法教育管理,注重普法实效。“四五”普法期间,全省大部分市县粮食部门都建立了对干部职工学法、用法管理制度。一是建立领导带头学法制度,明确要求领导要带头学法和用法,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水平。二是建立干部学法考核登记制度。多数市将干部学习法律法规的考试成绩进行登记、归档,并作为干部年终考核奖励和晋升的重要依据。三是加强普法监督检查,促进基层单位搞好建章立制工作,提高依法管理水平。

通过加强普法教育管理,全省粮食部门普法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一是法律意识得到增强,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全省粮食系统从领导到普通干部职工,从机关部门到基层单位,基本上形成了法律法规大家学、重点学、及时学的良好学习氛围。广泛而深入的普法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法律意识得到增强,观念得到更新,理论水平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明显增强,工作中能够自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准确行使审批、核准、备案、监督检查等行政职权。二是粮食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得到增强。通过一系列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使粮食法律法规知识在粮食经营者和消费者中得到较好的普及,增强了守法经营观念。三是粮食立法工作取得了突破。“四五”普法期间,我省结合实际,制订和颁布了《**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将《**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列入2005年省人大地方立法预备项目;制订和颁布了《**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二、“五五”普法调研情况

在全面进行“四五”普法总结验收的同时,我省粮食系统开展了“五五”普法调研工作,总结调研中发现目前粮食系统普法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个别地方对普法学习和宣传工作重视不够,缺乏系统的普法学习安排;有的人认为学习法律知识与自己关系不大,缺乏学习积极性。虽然多数地方把普法学习列入干部考核一项内容,对普法实行了考试考核制度,但实施力度.仍然不够。此外,粮食系统是依法行政、依法管粮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粮食法制建设需进一步加强。针对当前粮食系统普法的存在问题,结合粮食行政管理职能的转变,“五五”粮食普法工作应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按照国家确定的依法治国方略和《全国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制定“五五”粮食部门普法教育培训规划。

粮食依法行政工作计划例2

我局局党组和行政班子高度重视普法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对“”普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人员变动情况,调整充实普法工作领导机构,成立了市粮食局“”普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普法的具体工作。为使“”普法教育工作有序开展并落到实处,我局根据《中共思茅市委思茅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个年规划>的通知》(思发﹝﹞26号),制定了《市粮食局“”普法工作计划》,规划明确了工作目标,任务、要求和措施保障。

二、突出重点,确保“”普法工作落到实处

“”普法期间,我局一是坚持以邓--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年以来党的届、届各个全会精神,紧密结合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全面落实“”普法的各项具体任务,广泛、深入、持久地进行宪法和法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宣传教育。

二是紧密结合国家法制建设的新进展、新成果,及时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传播法制思想,推进依法治市的建设进程。

三是紧密结合粮食工作特点,积极开展普法教育,除认真学习好“”普法规划规定的《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食品卫生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外,重点结合粮食工作的实际,开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宣传、学习,使干部职工进一步掌握依法行政、依法管粮的法律法规知识。

四是按照“”普法规划的要求,根据机关工作的实际,做到学习时间有保障,争取每季度每个月安排一定的时间,有计划、有组织的集中单位职工学习市委普法办每年安排学习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单位实际组织学习与本部门单位职工工作、生活相关的法律法规。

五是做到本单位的普法依法治理经费有保障。每年都对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有经费投入;积极购买普法教材,做到每个职工人手一册。

三、结合粮食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普法活动,确保普法工作取得实效

“”普法期间,我局结合粮食工作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有关粮食普法活动:

一是利用每年月号“世界粮食日”这天,采用主要街道悬挂横幅、街头集市散发宣传材料、出动宣传车和利用报纸、电视等媒介、围绕粮食这一主题,开展粮食科技宣传周等活动,宣传普及有关粮食的法律、法规和购、销、调、存知识,教育粮食经营者依法经营粮食,保障消费安全,号召广大群众珍惜粮食、爱惜粮食,节约粮食。

二是利用《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出台的周年纪念活动,开展围绕粮食行业依法行政、依法管粮的粮食法律知识竞赛。年5月,我局积极组织全市粮食系统干部职工参加国家粮食局组织的全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三周年法律知识试题竞赛活动》,为鼓励全市粮食系统干部职工积极学法、用法、守法,我局从紧张的经费筹集资金21700元,对积极组织职工参赛、答题正确率相对较高的县(区)和直属单位颁发了优秀组织奖和鼓励奖,对在竞赛中获得满分的个人颁发了优秀个人奖,提高了全市粮食部门广大干部职工知法守法、依法经营、依法管粮的积极性。

三是开展廉洁自律、反腐倡廉、依法行政、遵纪守法的警示教育活动。普法期间,我局多次利用影音资料,在全局收听、收看廉洁自律、反腐倡廉警示片,还召集局机关和局直属单位全体职工,请原省纪委常委、省委巡视组组长凌华炘到我局作廉洁自律、反腐倡廉的专题报告,并组织局机关全体职工先后二次到景东、监狱警示教育基地,亲身感受违法乱纪带来的严重后果,使我局干部职工得到触及灵魂的深刻教育,提高了我局干部职工学法、守法的自觉性。

四是组织局干部职工在深入学习社会主义法制理论的基础上,重点了解和掌握《宪法》、《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熟悉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在学法、用法和守法、护法中发挥表率作用。

五是利用各种办班培训机会,积极开展粮食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的普法教育。“”普法期间,我局先后在全市粮食系统举办了两期粮食行政执法资格证培训班,由市法制办对多参训人员进行粮食行政执法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使我市粮食系统的粮食行政执法人员,较系统地掌握了粮食行政执法的相关法律知识;在我局举办的两期《粮食收购许可证》保管员、检验员资格培训班中,对全市参训的每期多人,进行了粮食有关法律法规基础知识的培训,为我市的粮食经营者依法经营粮食,保障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七是坚持领导班子学法制度,积极参加市委依法治市办年组织的县处级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讲座,加强领导干部的法制教育,不断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八是认真组织职工完成“”普法规划确定的学习内容。参学率达单位职工总数的95%以上。

九是积极参加市委依法治市办年组织的科级干部法律统一考试,我局14名科级干部,参考率达100%,合格率应达100%。

十是关心本单位下一代健康成长,每年利用儿童节,采取多种形式对本单位的职工子女,进行思想道德和法制宣传教育,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三好生)给予奖励。

四、积极做好法治化管理工作,确保普法对依法行政、依法管粮有所促进

“”普法期间,我局认真做好行业依法治理工作,一是有计划地组织单位管理人员、执法人员参加国家和省、市举办有关法律知识培训。

二是建立执法监督措施。建立健全了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体系,年我局印发了《市粮食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市粮食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市粮食局行政执法追究办法》和《市粮食局行政赔偿办法》将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科室和个人岗位,并每年对行政执法科室和个人岗位进行量化考核,使我局干部职工法律素质明显提高,行政执法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在、年市政府的行政执法考核中,我局被评为行政执法优秀单位。

三是本单位全面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围绕市依法治市五年规划,认真做好规划要求的工作,在单位、系统内部开展了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保证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单位内的贯彻实施,单位无严重违法行为。

五、“”普法工作存在的不足和今后努力的方向

我局“”普法工作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为:

粮食依法行政工作计划例3

中图分类号:F76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12-0247-01

粮食购销市场化后,粮食统计工作面临全新的更为复杂的宏观经济环境。粮食统计实现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成功转型,在粮食宏观调控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对统计工作重视不够、统计经费不足、统计队伍不稳定、统计力量薄弱、统计手段较落后、与粮食经济的发展不协调,与粮食管理社会化和宏观调控的要求不相适应,要彻底扭转这种局面,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采取切实措施,以粮食购销市场化要求为导向,加大改革力度,创新管理体制,推进粮食统计工作可持续发展,为粮食经济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一、粮食统计工作的特点

1.统计管理由行业规定向依法行政转变。现行的粮食统计制度是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精神,为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化的新形势和宏观调控的需要,切实履行政府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全社会粮食行业统计职能而面向全社会制订和颁布的,具有较强的法律约束力,使粮食统计走上了法治的轨道,确保了粮食统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健全了粮食统计管理体系,增强了粮食统计工作的权威性,提高了粮食企业的法律意识,对于依法治粮具有重要意义。

2.统计范围由部门统计向社会统计转变。粮食购销市场化后,粮食统计范围不断拓展。在继续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统计的同时,将社会重点粮食经营企业、重点粮食转化企业、连锁超市、批发市场等多种类型的粮食企业纳入统计范围,建立了多层面的覆盖全社会的粮食流通统计网络,大部分企业对统计法律法规有所了解,已按要求建立了统计台账,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全社会依法统计的氛围正在形成。

3.统计方法由全面调查向多种调查方法并用转变。积极改革统计调查体系,打破单一的统计报表调查方式,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全面调查和非全面调查相结合,积极推广抽样调查方法,开展社会粮食统计调查,调查的科学性、准确性、时效性不断增强。

4.统计手段由简单数据管理向现代化信息技术转变。为适应社会粮食统计工作的要求,改进粮食统计工作手段,切实提高统计工作的效率,全省稳步推进统计信息系统建设。做好统计计算机升级换代工作,加强对统计人员的技术培训,统计手段实现了由简单数据管理向现代化信息技术转变,提高了统计信息的处理能力。

二、影响社会粮食统计工作发展的原因分析

1.统计职能脱离管理。粮食购销市场化以来,各地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逐步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但从目前来看尚未转变到位,许多地区特别是基层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尚未真正实现从“经济导向型”的政府向“服务型”的政府转变,仍然直接管理企业,把招商引资、企业增效作为工作的重点,而忽视了管理和服务,统计工作无用武之地,自然就难获重视。

2.统计成果脱离业绩。统计成果很大程度上体现在统计服务上,体现在为粮食管理和粮食宏观调控提供可靠的依据上,体现在对粮食流通运行业绩的反映上,它的业绩只能在其他工作上间接地表现出来,缺乏直接可视性。由于统计工作自身的特点,它在粮食经济工作中只能是助手和配角,成果和业绩不对称。在当前绩效评价和考核体系的引导下,统计工作很难体现工作业绩,也就难以引起人们的重视,影响了对统计投入的主动性。

3.统计活动脱离实践。统计工作虽然是独立的工作,有自己的专业领域,但它以粮食经济现象为研究对象,必须与各项粮食政策和购销业务活动紧密结合才能发挥效用,统计制度虽然有这方面的要求,但很难落实到位,当前的统计工作总体上与各项购销工作结合不够,偏重于统计方法方面的工作,导致统计工作陷入数字堆中。

4.统计服务脱离市场。在计划经济时期,粮食统计主要为制订和实施计划服务,也为企业自身分配结算服务,在满足了计划经济发展要求的同时,企业也有做好统计工作的动力和条件。粮食购销市场化后,粮食统计工作的重点逐步转移到为国家粮食宏观调控和行业指导上来,为企业服务还做得很少,甚至在粮食统计制度中找不到为企业服务的内容和要求,统计信息流呈现单方向,由企业逐级上报,最后统计成果掌握在高层少数管理部门中,缺乏互动和反馈,而迫切需要信息指导的企业无法共享统计工作成果。

三、推进粮食统计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1.加快职能转变。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的要求,加快改革,进一步转变职能。“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市场主体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只有真正理顺政企关系,将工作职能重点向宏观调控、监督检查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转变,把统计工作与管理结合起来,才能实现工作重心的转移,改变统计工作的弱势地位,为统计工作的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

粮食依法行政工作计划例4

一、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1、全县国有粮食企业实现利润20万元(预计数);

2、全县国有粮食企业政策性粮食收购量6000吨(预计数)。

二、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1、开展2016年全国重点省份粮食库存检查。根据国家、省、市粮食局文件要求和相关会议部署,____县粮食局、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密切配合,共同完成了2016年粮食库存检查自查、配合省级检查。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检查工作。二是制定了工作方案;三是在自查的基础上,组织了县级检查;四是按照“双交叉”的方法配合完成了省级检查组对我县国有粮食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检查。库存检查结果,我县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账账、帐实相符。

2、完成了行政区划调整后,政策性粮食划转工作和最低收购价粮食移库为做好行政区划调整后的工作对接,7月份____市、安庆市粮食局,中储粮____、安庆直属库和农发行____市分行、怀宁县、____县支行,共同对____县粮食收储公司老庄粮库的8424.45吨最低价收购粮食,进行了入仓测量计算库存数量、现场抽样、账务核对,完成了该批政策性粮食粮权由中储粮安庆直属库划转到中储粮____直属库管理的工作。

____县粮食收储公司牛集粮库2015年收购的最低收购价粮食,到2016年元月31日政策性粮食收购截止时点,只收购了188.514吨,仓口没有收满,为便于粮食库存保管,按粮权单位中储粮安庆直属库要求,顺利完成了将该批粮食移库到安庆国家粮食储备库和____县粮食收储老庄粮库。

3、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2016年度我县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认真履职尽责,根据省、市粮食局工作布置和要求,落实各项工作任务。一是积极申报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示范县。为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加快构建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粮食流通监管体系,努力提升依法管粮和依法治粮水平,进一步推进县粮食局的粮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主动申报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示范县。二是组织开展粮食流通统计检查。我县粮食统计职能实行归口管理,按规定配备了统计人员、指定了统计负责人、明确了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统计调查经费列入地方财政经常性预算。对粮食企业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开展统计集中培训,全县各入统企业上网直报统计报表。按照省粮食局制定的统一粮食经营台账格式发放各粮食企业,并指导企业正确填写。组织了全县入统粮食企业统计业务检查;将粮食统计监督检查纳入年度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粮食经营活动守法诚信评价工作,促进全县粮食经营者自觉守法、诚信经营。三是强化午季、夏粮和秋粮收购市场监管。粮食集中收购期间组织对全县各粮食收购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4、加强洪涝灾害期间粮食安全保管,确保灾区供应,稳定市场秩序。2016年度我县遭遇了50年一遇的特大洪涝灾害,全县农作物受灾面积65万亩,成灾面积56万亩,绝收面积37万亩。受灾人口47.7万人,转移安置31573人,其中集中安置点34个,安置1745户3970人。直接经济损失24.99亿元,其中:农业损失7.63亿元,基础设施损失6.64亿元,家庭财产损失1.13亿元,工矿企业损失9.06亿元,公益设施损失0.53亿元。

汛期我县国有粮食企业明确责任,加强库存粮食安全保管,国有粮食企业存粮全部安全度汛。

在灾情发生最严重的时期,为了有效控制县内粮食市场波动,保证粮食有效供给,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____县粮食局结合当时已存在个别粮食加工企业内涝和部分企业处于汛情危急的现状,制定了《粮食救灾供应保障预案》。在汛情发展关键时期,中国人民东部战区、消防、武警到____支持抗洪救灾,____县军粮供应站积极主动与县武装部、消防大队和武警中队对接,了解部队官兵需求,千方百计组织货源保证供应,为全县防汛抗洪发挥了强大的 后勤保障作用。灾后,根据县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十三五规划”要求和全县粮食工作年度目标任务,____县粮食局迅速制定了《全县粮食系统灾后恢复实施方案》。突出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抓收购,保障加工生产粮油原料来源。增强救灾减损、助农增收意识,积极履行好粮食行业职责。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大灾之年为种粮农民救灾减损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粮油生产加工企业按照“一企一策、因企制宜”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生产恢复目标任务。油脂加工企业继续组织油菜籽收购,确保油脂加工原料充足。粮食加工企业以收购为主要抓手,结合今年国家粮食“去库存”的政策机遇竞价买入粮食。二是促销售,确保企业生产经营高效运转。粮油加工企业增设销售网点,提高销量和提升产品市场占有率。三是谋长远,提高企业经营能力和抗灾水平。粮食流通基础设施薄弱是全县粮食企业的短板,部分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地处低洼点,存在洪涝灾害的安全隐患。加快投资建设现代化、高标准、抗灾能力强的粮食仓库,能有力地提升企业经营发展空间和为粮食安全提供保障。

5、组织保管检化验人员参加岗位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大赛。为全面提高我县国有粮企粮油防化保管、检验人员的职业技能水平,提升企业科学保粮能力,保障储粮安全,4月份安排国有粮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省局组织的特有工种工作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分两批安排粮油保管人员、检化验人员赴____科技贸易学校参加学习培训,共有6人通过了考试鉴定取得了职业技能证书。

8月份根据市局统一安排,组织了保管和检化验人员参加由省粮食局、省人力社厅、省总工会联合举办的第四届____省粮食行业职业技能大赛。

6、积极参加全国性粮油产品展示和经贸洽谈会。为积极向外推介我县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提升粮油产品知名度,宣传企业形象和扩大影响,全年多批次组织企业参加全国性、区域性的粮油产品展示和经贸洽谈会。6月份组织朝龙粮油公司、创源粮油公司赴福建参加第十二届粮食产销协作福建洽谈会,带粮油精品参展。8月份组织朝龙米业公司、创源粮油参加内蒙古粮油展销会;9月份朝龙米业公司参加黑龙江省粮油精品展销会;组织了相关企业参加由省农委统一组织的全省农产品展示展销会。

7、开展了“第36个世界粮食日和26个全国爱粮节粮宣传周”活动。根据省粮食局、省农委、教育厅、科技厅、气象局、妇联的统一部署,我县相关对口部门共同组织了“第36个世界粮食日和26个全国爱粮节粮宣传周”活动。县粮食、农委、科技局、气象局、妇联等部门人员走上街头,发放宣传册和爱粮节粮知识宣传资料,宣传国家粮食政策,解答相关问题,通过活动的开展,使“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促进粮食减损增效”的主题深入人心,使节约粮食的小知识社会知晓度更广。

8、完成招商引资工作任务。针对我县国有粮食企业仓储基础设施条件较差、收纳能力不足的现状,在行政区划调整后,____县粮食局积极与中储粮____直属库对接,紧紧抓住该直属库扩大仓储能力、新建库区的机遇,争取县政府的支持,在____县经济开发区横埠工业园区,出让一宗50多亩的土地,由中储粮____直属库通过一次规划、分批实施的方式投资近亿元,建设总仓容量为5万吨的高大平房仓和相关附属设施。该项目工程于6月30日在____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顺利开标。目前工程正在按施工进度组织施工。

2017年度全县粮食工作安排

2017年度我县粮食工作要紧紧围绕国家粮食政策和粮食产业发展的大局,遵照县委、县政府、市粮食局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工作部署,以确保县域粮食安全为宗旨,推进“放心粮油”工程建设,稳定粮食收购市场,坚持依法治粮,强化政策性粮食管理,做好军粮供应。着力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完成省、县级储备粮轮。2017年度全县有4000吨省级储备粮、4000吨县级储备粮轮换工作任务。根据《____省省级储备粮库存管理办法》和《____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____县县级储备粮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与财政、农发行督促储备粮存储企业严格执行省级、县级储备粮管理规定,在规定时限内,按质、按量完成轮换工作任务。

2、扎实推进“两项工程”建设。推进“放心粮油”工程建设。从源头上确保粮油质量安全,培育“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和品牌产品,规范建立“放心粮油”经营网络,完善“放心粮油”经营管理制度。争创县级“放心粮油”示范县。通过“两项工程”建设推进粮食产业园区转型升级。

3、以依法管粮为核心,切实加强粮食流通市场监管。深入推进粮食依法行政,加快法制粮食建设,维护良好的粮食流通秩序。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加强法规制度和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队伍依法开展粮食流通监管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进一步规范程序,推动联合执法常态化,延伸拓展监管的范围,提高监管的力度,做到依法管粮。

粮食依法行政工作计划例5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市场主体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不直接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正确处理粮食宏观调控下的政企关系,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企分开工作,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各级政府可根据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委托具备资质的粮食企业承担相关政策性业务,并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规范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创新经营管理机制。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和有利于粮食宏观调控、有利于企业搞活经营、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经省政府国资委授权,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并认真做好企业改制中的资产清查和债务核实工作,加强对改制企业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现有国有粮食企业都要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改制后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实行规范运作。通过深化企业内部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农业发展银行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落实债权债务的信贷管理措施。

(三)加快剥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挂账,妥善解决企业历史包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同级政府负责的原则,在省政府核复确认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限额内,尽快分解落实到各个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并严格按省定剥离办法将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到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为企业发挥主渠道作用和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创造条件。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管理责任,保证财务清晰。同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向农业发展银行结算和拨付政策性挂账利息。各级审计、财政、粮食、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工作的检查、指导,对问题较突出的地区进行重点督查。对企业已经剥离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帮助企业恢复生存和发展能力。

对经清理、审计的企业经营性亏损挂账,按照债务与资产一并划转和防止逃废银行债务的原则,结合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行有效管理,逐步消化或依法处置。

(四)继续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国有粮食企业改制分流安置职工要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21号)有关规定执行。各级政府要把粮食企业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再就业规划,统筹安排落实,并对符合条件的分流人员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做好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档案移交和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工作,为其再就业创造良好条件。对解决退休人员移交社会管理等所需资金,各级政府要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和必要支持。在中央批准的限额内可安排部分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安置职工。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和改制粮食企业处置土地资产变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入,要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

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可减征和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做好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发放和管理工作。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发挥政策性银行的职能,积极支持粮食产业发展。对地方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要在地方政府落实利费补贴和风险补偿的前提下,按计划保证供应;对粮食企业受政府委托收购粮食以及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收购粮食所需的信贷资金,在落实收购粮食的费用、利息和可能出现的价差亏损补贴来源的前提下,应及时足额发放;对实行公司制改造后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收购资金,要给予优先保证。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积极支持各类具有收购资质的粮食企业入市收购,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精深加工和转化企业、工商联营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粮食生产基地和粮食市场建设等贷款扶持力度。

二、完善粮食市场体系建设,规范粮食流通秩序

(六)完善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做好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布局规划,规范市场交易规则,完善市场服务功能,引导企业入市交易。重点加强大宗粮食的区域性、专业性和成品粮油批发市场建设,加快大中城市成品粮油交易市场建设。地方储备粮的大宗购销及轮换,原则上要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采取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大力推广电子商务等先进的交易方式和手段,增强交易的透明度。各级政府对粮食批发市场建设要予以政策扶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粮食信息交流平台,向社会粮食市场信息,提供服务。

(七)加快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在全国粮食现代物流设施建设规划指导下,加快实施辽宁省现代粮食物流规划,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现代科技为支撑,通过政府适当投资引导,重点建设我省主要粮食通道物流节点和港口粮食物流设施等,在全省建立功能齐全、高效运作的部级粮食物流基地、“北粮南运”与粮食进出口的枢纽,提高我省粮食物流散装、散卸、散储、散运能力和整个流通环节的供应链管理水平,形成快捷高效、节省成本的现代化粮食物流体系。

(八)坚持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完善收购市场管理。鼓励各类具有资质的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培育农村粮食经纪人,开展公平竞争,活跃粮食流通。依法加强对粮食收购企业入市资格的审核,完善审批程序和年审制度。加强对已取得粮食收购资格企业的监管,督促各类粮食经营主体自觉执行国家政策法规。

(九)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辽宁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各项配套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粮食监督检查体系,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维护粮食流通正常秩序。各级粮食、工商、质监、卫生、物价等有关执法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以及市场开办者和粮食经营者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收购、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各种违法经营行为,对粮食市场经营实行分类监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管,充分发挥各级粮食监督检查执法机构和粮油检验监测部门的作用。质监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监督、卫生检验检疫。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形成管理合力,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切实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加强粮食统计队伍建设,搞好统计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做好全社会粮食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和手段。统计部门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企业自觉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履行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销存等基本数据和情况的义务。

三、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

(十一)完善粮食直接补贴和最低收购价政策,稳定粮食生产。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业生产资料增支综合直补要坚持向主产区特别是产粮大县、产粮大户倾斜的政策。对实行最低收购价的粮食品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收购政策;对不实行最低收购价的主要粮食品种,在出现供过于求、价格下跌较多时,政府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调节供求,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和“谷贱伤农”。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的政策措施。

(十二)进一步充实地方粮食储备,调整优化储备粮结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和2004年省下达的地方储备粮指导性计划,落实地方储备粮任务,确保在2006年底前充实到位。将地方储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省政府对各市政府考核内容。各地要按照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农发行辽宁省分行《辽宁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辽粮储〔2005〕39号),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及时轮换,确保质量合格、数量真实。同时,要建立省级储备粮活储增效机制,改善储备粮布局和品种结构,大中城市要适当增加成品粮油储备。

(十三)健全粮食宏观调控体系,保证粮食供给和市场稳定。健全粮食监测预警系统,进一步完善粮食价格监测体系,健全粮食应急机制。各市政府应重点掌握或指定一部分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粮食加工、批发和零售骨干企业,服从成品粮油供应宏观调控的需要。对承担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要实行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产权制度,稳定军粮供应渠道,做好军粮供应的服务工作。对粮食供应比较困难的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当地政府要保证粮食稳定供应。

(十四)大力发展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关系。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的原则,积极支持和鼓励产销区双方以经济利益为纽带,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形成多元化的合作格局,发展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确保本地区粮食总量和品种平衡。

四、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十五)培育和扶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粮食产业化发展规划。加快以粮食购销、加工企业为龙头的粮食产业化经营体系建设,制定并组织实施省级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评定标准和办法。加大对国有粮食企业、大型粮食加工企业和其他多元化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科技在粮深加工、延长产业链、增加产品附加值中的引领作用。对以粮油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特别是骨干龙头企业,各级政府要给予重点扶持。“十一五”期间,要将符合条件的粮深加工等产业化龙头企业,纳入省“七亿”技改贴息资金计划,予以重点扶持。在中央批准的限额内安排一定数额的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培育发展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享受与其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

(十六)鼓励发展粮食订单生产和订单收购。鼓励粮食加工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形成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名牌企业和名牌产品。积极鼓励和发展粮食订单生产、订单收购,引导企业与农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指导农民按照市场需求,优化粮食种植结构,实现农民增产增收。鼓励粮食购销、加工、经营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农村建设优质粮食生产基地,推行优质优价收购政策,实现农企双赢。充分发挥涉农部门和农村合作组织的作用,完善订单办法,逐步扩大订单面积,提高履约率。

(十七)积极开展“放心粮油”进农村活动,拓宽粮食行业服务领域。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放心粮油进农村”活动,引导农民科学、健康、营养消费。鼓励粮食企业利用现有仓储设施向社会提供服务。发展“四代一换”(代购、代销、代农储粮、代农加工和品种兑换)业务,满足农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充分发挥粮食科研部门的作用,实施“农村粮食产后减损安全保障工程”,普及安全储粮技术,减少粮食产后损失,促进农民增收。各级政府要在政策、资金、税收上给予支持。

五、加强领导,全面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

粮食依法行政工作计划例6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粮食流通工作的中心任务,组织动员全市粮食行业干部职工,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粮食行业依法治理,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为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粮食产业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2、主要目标。适应全市粮食流通和经济发展的大局,适应粮食行业干部职工对法律知识的现实需求,通过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进一步增强全市粮食行业干部职工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公务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治理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进一步增强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在全行业形成遵法守纪、依法办事的良好风气。

二、主要任务

1、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深入学习宣传宪法,是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性、根本性和重点工作。要进一步学习宣传宪法,努力提高粮食行政管理者、粮食经营者和粮食消费者的宪法意识,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要进一步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方针和政策,努力提高广大粮食干部职工的法律素质,培育民主法制意识、爱国意识和国家安全统一意识。

2、深入学习宣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粮的重要法律依据。“五五”普法,要以学习宣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和办法为重点。通过进一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

3、深入学习宣传与粮食行政管理活动相关的法律。重点学习《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等,提高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粮的能力。

4、深入学习宣传与粮食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法律。重点学习《民法》、《农业法》、《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担保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公司法》、《劳动法》、《仲裁法》等,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提供法律保障。

5、深入学习宣传本省粮食规章制度和办法。重点学习《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安徽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法》、《安徽省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办法》、《安徽省陈化粮处理实施细则》、《安徽省粮食统计制度》、《安徽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安徽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安徽省粮食行政复议实施办法》,使粮食流通管理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

6、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扎实推进粮食行业依法治理工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政府公布的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依法履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流通秩序,推进粮食流通管理法治化进程。

认真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严格依法行政程序。建立粮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推行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法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建立粮食行政复议制度。

开展“依法治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组织表彰粮食流通行业依法治理示范单位,提高法治化管理水平。依法发挥粮食行业协会及中介组织的自律作用,树立粮食流通行业新形象。

三、对象和要求

重点是加强对各级粮食部门领导干部、公务员、粮食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宣传教育,同时,加强对广大种粮农民和消费者的的法制宣传,在全社会营造依法管粮、放心消费的良好氛围。

1、加强粮食行政管理机关领导干部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提高依法执政能力。要继续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法律知识年度考试考核制度、重大决策前的法律咨询制度,推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

2、加强粮食行政管理机关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公务员要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提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的能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坚持和完善公务员年度法制培训和考试制度。加强廉政法制教育,促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的建设。

3、加强粮食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宣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培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树立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教育和培训。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制度。加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

4、加强种粮农民和消费者法制宣传。宣传国家粮食政策和法规。向种粮农民宣传粮食收购政策,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告知农民和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和方法,提高他们依法维权的能力。

四、工作方法和措施

1、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粮食行业要兼顾全面,突出重点,坚持条块结合,联合互动。既要认真落实粮食行业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也要完成当地普法机关部署的法制宣传教育任务,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取得实效。

2、抓好典型,分类指导。粮食行业要注意培养典型,发挥各类典型的示范作用。根据不同典型,探索和总结粮食行业法制宣传教育的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地确定目标,分类指导,使粮食行业法制宣传教育更加切合实际。

3、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粮食行业要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如开展法律咨询、法律知识竞赛、举办法制图片展览、法制讲座等。要加强与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的联系,做好粮食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省、市、县局粮食网站等网络资源,提高法制宣传教育效果。要广泛开展“一学三讲”(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干部职工真正做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并切实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4、学用结合,普治并举。要根据需要组织职工学法,运用法律知识去推动法制实践,再根据实践发展提出的新要求去深入学法,使学法和用法、普法和依法治理有机结合起来,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五、工作步骤和安排

粮食行业“五五”普法规划从20__年开始实施,到20__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1、宣传发动阶段:20__年制定“五五”普法规划,做好宣传、发动和部署工作。各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本规划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五五”普法实施方案。各县区局制定的“五五”普法规划及实施方案,要报市粮食局备案。

2、组织实施阶段:20__年下半年至20__年各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每年制定工作计划,突出年度工作重点,认真组织实施。20__年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工作。

3、检查验收阶段:20__年各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五五”普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市粮食局将在20__年第一季度组织总结验收,并进行评比表彰。

粮食依法行政工作计划例7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政策为依据,盘活存量资本,优化资本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增强市场竞争力,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确保国家惠农政策得以贯彻执行,保障区域粮食安全,推进我区粮食产业稳步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滨湖新区建设和改善城乡人民生活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法制原则;维护社会稳定原则;有利于增强整体竞争力、加快发展的原则;有利于制度创新、机制转换的原则;有利于盘活存量资产的原则;有利于规范操作、节约时间和成本的原则;有利于政府统一领导、多方共同协作的原则。

三、改革主要内容

改革的主要内容是理顺产权关系,以企业组织形式创新和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战略性重组,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具有竞争力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促进国有资本增值和企业做大做强。

(一)依法实施破产。对于资不抵债的国有购销企业合肥市*区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实施破产。

(二)组建新的国有公司。在老公司破产以前,组建合肥市*区望湖粮食购销公司,承担拟破产企业政策性贷款,中央储备粮临时储存粮食的管理、最低价收购粮食的管理;承接政府划转的破产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负责对破产企业现有职工、内退人员、遗属的养老保险缴纳以及工资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缴纳,维护社会和企业稳定;负责承担政府宏观调控和粮食政策性业务。由新公司通过公开、合法程序,以有偿方式收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四、改革方法与步骤

(一)成立组织

为保证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区政府成立*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二)做好破产准备

1、划转政策性粮食与贷款。将拟破产企业的政策性粮食、贷款及相应的往来业务全部上划至合肥市*区望湖粮食购销公司,由其负责经营管理。

2、结清市场化经营业务。拟破产企业与省农发行营业部结清2008年以来的流转借款、准政策性借款及相关业务往来。

3、划转土地使用权。拟破产企业划转土地由政府统一收回后,划转给合肥市*区望湖粮食购销公司按规定使用。

4、清产核资。对拟破产企业各类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登记、核对和查实。在账账、账实完全一致的基础上,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认定,为企业申请破产提供依据。

(三)申请破产

拟破产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向区法院申请破产。

(四)法院受理

法院受理后,依据破产程序,依法组织实施企业的具体破产清算终结工作。

(五)时间安排

粮食依法行政工作计划例8

一、粮食直补的原则

(一)坚持向粮食主产区倾斜的原则。粮食直补资金要全部用于对种粮农民的补贴。

(二)坚持简便易行的原则。对粮食直补资金分配和兑付办法既要周密规范,又要符合农村实际,尽量简化程序。

(三)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粮食直补各项政策、对种粮农民分配补贴的相关数据都要向农民公开,确保宣传到户。

二、粮食直补资金规模和来源

(一)资金规模。粮食直补资金规模为市政府分配给我县20__年的指标。

(二)资金来源。粮食直补资金由各地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安排,省适当补助。

三、粮食直补对象和补贴品种

(一)补贴对象。用粮食风险基金直接补贴的具体对象是全县范围内从事享受补贴的粮食作物生产的农民(含农垦系统国有农场职工)。农民承包地实施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户。原承包方与流转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补贴品种。20__年享受直补补贴的粮食品种为玉米、水稻、小麦、高粱、杂粮五大粮食作物。

四、粮食直补资金分配依据

(一)对农民分配粮食直补资金的依据。以每个农户今年实际种植玉米、水稻、高粱、小麦、杂粮的面积之和,扣除机请支持原创网站文秘站网动地面积后,作为分配粮食直补资金的依据。按照全县粮食直补资金总规模和当年享受补贴的粮食作物播种总面积,计算出全县统一亩均补贴标准,在补贴兑付开始前,在全县实行张榜公布。

(二)对每户农民的直补资金分配结果以《种粮农民补贴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农民。通知书中必须注明:当年享受补贴的粮食作物实际种植面积、单位面积补贴标准、应发放补贴金额。

五、粮食直补资金的拨付和监管

(一)粮食直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县级财政部门通过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对粮食直补资金进行管理。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单设粮食直补专账,对直补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乡镇财政所或农经站要在农村信用社开设粮食直补资金专户,确保粮食直补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二)粮食直补资金采取年初预拨、年底清算的办法。在直补资金具体拨付过程中,实行县对场乡镇年初预拨、年底清算,逐级批复的办法。县财政依据财政和农业部门核定的分配计划,及时将直补资金拨付到乡镇财政所或农经站在农村信用社设立的粮食直补资金专户。乡镇财政所或农经站在粮食直补资金到达当地粮食直补资金专户后,按照当地粮食直补具体实施办法的规定,以发放现金、储蓄存折或银行卡的形式将直补资金一次发放到种粮农民手中。20__年粮食直补资金兑付工作必须在8月31日前结束。

(三)健全粮食直补财务公开制度。粮食直补资金的兑付,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事项都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四)健全粮食直补基础档案管理工作。粮食直补的有关资料,要分类归档,严格管理。

(五)加强粮食直补资金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共同配合,加强对粮食直补资金的监管,确保补贴资金的及时足额兑付。直补资金禁止集体代领。不允许用直补资金抵扣任何税费和债务。要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和骗取补贴资金等违纪问题的发生。

六、建立粮食直补工作责任制

(一)实行粮食直补,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县政府全面负责全县粮食直补工作,责成财政和农业部门牵头,由发展改革(计划)、粮食、农发行、农信社、审计、监察部门组成粮食直补工作小组,分工协作,共同开展粮食直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直补资金的筹集、管理;农业部门负责直补资金的发放;粮食部门负责提供粮食商品量;金融部门负责配合财政、农业部门做好直补资金划拨、发放的相关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直补政策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粮食直补政策规定的,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二)各乡镇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在县定原则的基础上,周密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县农村经济发展局和财政局备案。

县财政局

县农发局

县发展计划局

县粮食局

粮食依法行政工作计划例9

(二)规范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和有利于粮食宏观调控,有利于企业搞活经营,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经政府批准组建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对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各级行政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研究制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县(市)区应结合实际,采取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授权经营、资产重组、股份合作、破产销号等多种形式推进改革。认真做好改革企业资产清查和债务核实工作,加强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严格按有关文件规范操作,实现的国有资产收益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益全额在粮食企业范围内调剂使用。改革后的粮食企业要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进行公司制改造,进一步深化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改革。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国有粮企改革,对于实行产权出售,能够用国有净资产一次性消化经营性挂账的企业,给予优先支持,多渠道筹集资金,帮助企业解决改革成本不足问题,积极争取省粮食风险基金支持企业改革,在中央批准的限额内和财力可能的情况下,从粮食风险基金中专项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企业安置分流职工。有关司法部门和金融单位对已查封、抵押的变现资产予以解封、解除抵押关系。资产变现优先用于安置职工。

(三)认真做好国有粮食企业分流职工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分流安置职工要按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的意见》(**政发〔20**〕57号)有关规定执行。各县(市)区政府要把粮食企业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再就业规划,统筹安排落实。对改制企业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及离退休人员档案移交、陈欠的取暖费、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等,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对改制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的粮食,继续免征增值税。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住房、建筑物收入和改制粮食企业处置土地资产变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入,要税前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可减征和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手续不全的企业资产,政府有关部门应允许补办并减免费用。

(四)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务挂账的管理,妥善解决历史包袱。对已剥离的政策性财务挂账,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管理责任,保证财务清晰。同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向农业发展银行结算和拨付政策性挂账利息。对企业已经剥离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关系的,应及时解除抵押关系,帮助企业恢复生存和发展能力。

对经清理、审计的企业经营性亏损挂账,按照债务与资产一并划转和防止逃废银行债务的原则,结合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行有效管理,逐步消化或依法处置。

(五)积极扶持、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各级政府要重视粮食产业化经营,结合实际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粮食产业化经营发展规划,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应享受其他产业化龙头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对粮油加工骨干龙头企业,要给予重点扶持。**期间,积极争取省技改贴息资金和专项用于培育发展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粮食风险基金,用于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粮食产业化经营体系建设,大力发展订单生产和粮深加工,实施品牌战略,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名牌企业和名牌产品,鼓励粮食产业化企业在农村建设优质粮食生产基地,实行优质优价收购政策,实现农企双赢,不断提升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对新农村建设的推动作用。粮食企业要按照“资源、信息、客户、利益共享,市场风险共同抵御”和自主、自愿的原则,进一步整合经营资源,组织同行业、同类项目的利益合作,对经营相同、相近、相似产品的企业,进行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组建现代企业集团。

(六)创建新型的粮食仓储管理服务机制。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制(修)定的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粮食储存标准和粮食卫生标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要加强科学研究,普及推广科技储粮技术,减少粮食产后损失,促进农民增收。积极开展“放心粮油进农村”活动,引导农民科学、健康、营养消费。粮食企业要树立“经营仓储”的理念,积极开拓农村市场,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设施和技术向社会提供服务,开展“四代一换”(代购、代销、代农储粮、代农加工和品种兑换),满足人民的生产、生活需要。

(七)做好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发放和管理工作。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发挥政策性银行的职能,积极支持粮食企业改革和发展。对改革后继续承担主渠道任务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以及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所需的收购和发展资金,应按规定优先予以保证。加大对精深加工和转化企业、工商联营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粮食生产基地和粮食市场建设等贷款扶持。

二、完善市场体系建设,规范粮食流通秩序

(八)完善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做好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布局规划,规范市场交易规则,完善市场服务功能,引导企业入市交易。重点加强大宗粮食的区域性、专业性和成品粮油批发市场建设。各县(市)区应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进行融资,整合现有粮食批发市场和其他涉粮市场,开办新市场,各级政府应给予政策扶持。大力推广粮食期货贸易和电子商务等先进的交易方式和经营手段。

(九)加快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在国家和省粮食现代物流发展规划指导下,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科技为支撑,充分发挥**州港特有的区位优势,提升东北第二大粮食物流集散平台的作用,不断扩大粮食物流规模。继续加强以**州港粮食现代物流建设项目为重点的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培育和扶持现代粮食物流企业,拓展环港粮食仓储带。实现海路、公路、铁路的散装、散卸、散储、散运和贯通**州各流通节点的供应链管理,形成快捷高效、成本低廉的现代粮食物流体系。

(十)强化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管理。鼓励各类具有资质的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培育农村粮食经纪人,研究制定粮食经纪人资质标准和管理办法,开展公平竞争,活跃粮食流通。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提高准入办证率,依法加强对粮食收购企业入市资格的审核、批准和年审,完善对已取得粮食收购资格企业的监管。各类粮食经营主体应自觉执行国家粮食政策法规。

(十一)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省配套管理办法,制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完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体系,依法开展市场监管,维护粮食流通正常秩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管,充分发挥各级粮食监督检查执法机构和粮油检验监测机构的作用。工商、质监、卫生、价格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形成管理合力,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二)切实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加强粮食统计队伍建设,定期组织统计人员培训,提高业务能力,不断提高统计质量。改进统计调查方式方法,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应依法履行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销存等基本数据和情况的义务。

(十三)搭建粮食产销衔接平台。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的原则,把粮食产销衔接工作纳入**州湾开发战略,充分发挥我市粮油购销和转化企业的地域优势、技术优势以及**州粮食的品种优势,整合粮食资源,组织召开粮食产销订购会,搭建在北方或全国都有较大影响的粮食产销衔接平台。各级政府及铁路、港口、交通等部门对此应给予扶持和帮助。

三、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

(十四)完善粮食直接补贴政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业生产资料增支综合直补要坚持向产粮大县、产粮大户倾斜的政策。各级政府要根据粮食市场供求情况,及时采取有效调节措施,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和“谷贱伤农”。

(十五)落实地方粮食储备任务。按照国务院“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落实地方储备任务。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要求,地方储备任务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并纳入政绩考核内容。按照《**州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规范储备粮管理,确保储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十六)健全粮食宏观调控体系。建立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健全粮食应急机制。政府应重点掌握或指定一部分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粮食加工、批发和零售骨干企业,服从政府宏观调控需要。对承担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要实行国有独资的产权制度,稳定军粮供应渠道,做好军粮供应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完善粮食市场价格监测体系,建立粮食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粮食信息,认真做好“放心食品”监测工作。

四、加强领导,落实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

粮食依法行政工作计划例10

要快速推进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必须解决好下面几个问题。

一、建立健全粮食行政执法专业队伍

建立执法队伍,对粮食行政执法来说至关重要。“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稳定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和人员,切实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的职责,……”国家6部委颁布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规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的建设,充实加强监督检查人员队伍。”由于国家没有出台组建行政执法队伍的具体规定,因此各地在建立执法队伍问题上,采取各自为战、各行其是的做法。主要的有这样几种:一是增设机构,增加编制,添加人员;二是增设机构,不增编制,人员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内调用或兼用,三是在其它处(科)室挂监督检查处(科)室牌子,人员由被挂牌部门人员兼:四是机构和人员都不落实。

有的地区甚至没有了行政执法主体。因为在机构改革中,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变成了事业和企业单位,也就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地位。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法律体系再完善,没有执法主体,法律制度也形同虚设。没有法律的约束,粮食市场决不会自然成为统—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粮食行政执法队伍,首先要成立专门机构,国家应对专门机构的名称、规模、职能等作出明确规定。若考虑全国各地隋况差异较大,,也可由国家作原则规定,各省政府作明确规定,没有行政执法主体的应要求其尽快恢复行政执法主体地位。其次要抽调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法律、业务素质的人员进入专业队伍,同时考虑引进法律人才,以提高执法队伍的法律素质。再次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政策、法律和业务的培训。培训要注重实效,并有时间保证,要强化法律基础知识培训,必要时可对执法骨干进行3—6个月的正规培训。培训不能全部采用以会代训形式,那样会使执法人员认为行政执法很简单而草率行事。最后要落实行政执法的专项经费。执法队伍要严格执法,就不能搞创收,自收自支,而要有纳:人财政预算的专项经费供其使用。或许有人认为建立行政执法队伍要增加政府管理成本,但与粮食市场混乱而需要政府宏观调控的投入相比,专项经费要少得多。

二、加快粮食法规体系建设

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础o,《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蝴怖实施,是粮食流通立法取得的阶段性突破。但是我国当前粮食法律制度建设仍存在诸多问题。一是粮食立法工作严重滞后于粮食流通的市场化改革,迄今为止国家还没有出台—部综合的粮食基本大法,系统全面的《粮食流通法》还在研究制定中。二是粮食立法缺乏系统性、稳定性。粮食立法基本上都是围绕当时政府的政策需要进行的,带有浓厚的政策背景,整体硼小陛差。更由于多年来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在不断地探索,许多粮食法规因政策的调整而失效。三是有的粮食行政执法依据制定得不尽合理、规范,需要进行修订。目前,粮食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出台数量为历史高峰,然而,有的规定只考虑粮食工作的片面性,没有从法理的高度去推敲,逻辑不严密,可操作性差。如有的规范陛文件规定:粮食收购经营者的水分超过安全储存标准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水分要低于安全储存标准才能销售出库的理由何在?依据何在?这在执法实践中很难操作。诸如此类不符合我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客观实际的规定影响了粮食行政执法依据的严肃性。四是有的行政执法依据只做了原则规定,配套的实施细则迟迟没有出台,缺乏解决行政执法中具体问题的法律依据。五是有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的条件不完全具备。有与上位法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相抵触的,有同国家以及上级机关的现行方针、政策相违背的等。规范性文件是在当前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对法律的一种过渡性补充,所以规范性文件要在具备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的条件时方可出台。

要加快我国粮食法律体系建设,一是要确立粮食法律体系建设的目的,围绕目的制定建设规划,使粮食法制建设具有延续性、前瞻性,从而建立系统、整体的粮食法律体系。二是制定粮食法规规章要分轻重缓急,循序渐进地进行。由于粮食依法行政刚起步,不管是粮食行政执法主体,还是粮食市场主体,或者粮食生产者、消费者,都有逐步适应的过程。粮食购销市场化后,粮食市场主体多元化,入市的门槛和要求不能过高,否则,粮食市场就缺乏竞争性。因此,有些规定在现实中一时难以做到,就不必做明确细致的规定。可先做原则要求,待时机成熟或积累实践经验后,再作明确要求或调整,如最低、最高库存制度等。三是对已出台的粮食行政执法依据,要密切关注其在实践中的实施效果,用实践来证明其正确与否,不断修订和补充执法依据,使之完善。要学习吸收市场经济国家制度建设的先进经验,同时要结合本国实际,加快建设与完善我国粮食法律制度。

三、切实转变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