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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保护的重要性模板(10篇)

时间:2024-02-24 15:23:16

非遗保护的重要性

非遗保护的重要性例1

一、非遗的传承模式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口承的文化,它的基本传承方式是口传心授,通过口传心授的方式在一定范围的群体中得到传播和传承。一段口头文学也好,一个民间舞蹈也好,一种手工技艺也好,一种民间知识也好,凡是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范围的各种文化类别和事象,无不是通过民众的口口相传而被传播和传承的。并且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集体的创造。集体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显著、最重要的特征。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无论是口头语言形态的、肢体表演形态的,还是手工技艺形态的、文化空间形态的,都不例外。其原始雏形,都是由某些杰出的社会成员个人创造出来,然后经社会群体在漫长历史时段里的传播和传承,并在传播和传承中由多人的参与,从而形成某个相对稳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态和项目。

二、非遗传承人保护的重要性

中华文化源远流长,祖先给我们留下了灿若星河的文化遗产,既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又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是我们不竭的精神财富。与物质文化遗产不同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活态文化”,其产生、传承和发展始终由其载体――“老艺人”即传承人来完成。这些传承人掌握并传承着古老的民间文化知识和民族技艺的精髓,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化石”,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代代相传的“基因”。如果没有了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会自然消亡;如果没有传承人坚持非物质文化的生态延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也就成了一句空话。非物质文化遗产这种以人传人的传承特点,决定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文化与经济相互交融,我们在花钱买票欣赏美国大片的同时,也在潜移默化中受到西方价值观念的渗透和影响。在这种形势下,在抢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程中开展命名传承人工作,就是传承承载着民族文化血脉的基因和符号,就是促进中华民族的优良品性繁衍和茁壮。唯有做好保护非遗传承人工作,我们才能培养高度的文化自信和文化自觉,才能延续文化的血脉,才能知道我们从何处来,最终要到何处去。

三、加强非遗传承人保护的策略

1、加强对非遗传承人保护的重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加快和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人们的娱乐形式日益多样,审美标准明显不同,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处于被遗忘的境地,一些传承人成为被冷落的对象。据调查,非遗传承人虽然用毕生的心血和精力致力于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但由于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并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导致大多传承人生活还比较贫困,这当然不利于民间艺术的传承和发展。其中少数行当,如剪纸,内画、陶瓷、石雕等代表性传承人,虽在尝试走产业化之路,但也面临着创作与经营、传承与生存的沉重压力。这些为了民族文化和艺术血脉延续的艺人们,用行动书写出自己的多彩人生,用不懈演绎出了中华民族文化的五彩缤纷,执著追求而无悔,却在经济大潮和盲目媚洋崇外风气的冲击下成了社会的弱势群体,造成民族文化血脉令人痛心的流失和削弱。另令人担忧的是,大部分非遗传承人年事已高,但后继乏人,人亡歌息的现象已普遍存在。从这一现实和后果看,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和关怀,不仅是各级政府责无旁贷的责任,也是值得全社会关注的问题。

借鉴经验对非遗传承人保护。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方面,世界上不少国家已经走在我们前面,他们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他们从政府到民间,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为“无形文化财富”和国宝,从各方面给予支持和关怀,并形成制度和法规。如日本保护歌舞伎、相扑,韩国保护端午祭,法国保护民间工匠,意大利制定保护神父政策等,国家和地方政府都定期划拨专项资金,用于传承人的传承、发展和生活条件的改善。为了使民族文化后继有人,韩国政府还为遗产履修者(学习者)发放“生活补助金”,要求他们必须跟随传承人学习6个月以上,并在相关领域工作一年以上。

3、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社会地位。现实生活中,年轻人对好莱坞明星、流行歌曲往往能够如数家珍,却不知道故乡有哪些历史名人、几种特产、几种值得在世界上骄傲的技艺。造成这种社会现象不是哪个人的责任,而是民族文化教育削弱和西方强势文化侵袭的结果,是较长时间以来对民族文化不重视和外来文化强势冲击的结果,是民族文化传承人得不到应有尊重和保护的结果。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事业,是抢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生命线”。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社会地位,解决他们生存和传承的困难,不仅是当务之急,还应是一项长期政策。

4、加强对非遗传承人的普查。保护非遗传承人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做出积极努力。目前,文化部已分批认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各省也都分批认定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这对于保护非遗传承人无疑起到了重要作用。由于非遗传承人大多文字水平不高或不识字,因此抢救和保护非遗传承人首先要搞好普查,全方位立体记录、拍摄、整理民间的口头文化与技艺流程,调查其传承方式、流脉和相伴的各种民俗活动事象,妥善搜集保存相关器具。

结束语

综上所述,加强非遗传承人保护,创造适宜传承人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环境和土壤,使传承人所承载的民间文化和艺术真正成为锻造民族品性和形象的熔炉,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理应成为每一位公民的责任。

参考文献

非遗保护的重要性例2

(一)《非遗法》出台,为非遗保护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2011年国家出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文化遗产保护方针政策上升到了国家意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上升到了法律制度,各级政府部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上升到了法律责任,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长期、高效运行的坚实保障。从此,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了依法保护的新阶段。

(二)因地制宜,制定和完善非遗保护中长期规划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规划是保护工作有序进行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各项工作切实推进的有效保障和客观依据。苍南县非遗保护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以“传承与创新”为主题,以融入现代生活为导向,强力推进非遗生态保护体系、传承发展体系、宣传展示体系和保护制度体系的建设,继续搭建各种传承和展示平台,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努力扩大社会参与,扩大传承人群,不断巩固抢救保护成果,提高保护传承水平,促进苍南非遗保护事业的转型升级和深化提升。

(三)多种保护措施并举,非遗保护取得明显成效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富性,决定了保护方式和保护措施的多样性。在保护工作中,我们逐渐探索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多种方式:非遗以项目为主要表现形式,因此在保护工作前期,以建立项目名录、保护项目为主要抓手;非遗主要依靠传承人口传心授进行传承,因此把传承人的保护放在关键地位;非遗与民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因此要尽可能运用生产性保护等积极保护的方式。非遗的不可再生性和脆弱性,决定了我们把抢救性保护放在第一位;非遗特有的项目特点和传承规律,要求我们区别对待,分类制定保护措施。这些措施,为我县非遗的保护和传承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四)非遗保护传承体系进一步完善,保护传承新格局逐步形成

首先,普查是非遗保护的一项基础性工作。2008年的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普查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我县共收集7万多条线索,精心制作了6000多个项目调查表。并在2012年进行信息化录入,上传到省非遗数据平台进行保护。为做好普查成果的整理利用工作,我县成立了非遗保护工作小组和非遗专家库,不断挖掘、整理我县的非遗资源,并录入各级非遗项目、传承人和基地的资料,建立非遗档案和数据库。其次,项目保护体系建设、传承人保护和基地建设是非遗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我县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开展各级非遗项目、传承人和基地的申报,进一步完善了非遗保护体系,壮大了队伍。我们在保护非遗本真性的前提下,对濒危项目开展了抢救性工作,全面记录、整理和保存了相关资料。截止2016年11月,我县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名录3项、省级24项、市级99项;国家级传承人1人、省级18人、市级76人;省级非遗传承基地7个、市级13个;省民间文化艺术之乡1个,民俗文化村2个。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项目、传承人体系基本形成。

(五)非遗宣传教育活动丰富多彩,非遗保护意识日益深入人心

民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拥有者和传承者。民众保护意识的提高,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好的保护。近年来,我县利用各种文化场馆、广场举办了大量的非遗展示、展演活动,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非遗进校园、非遗进文化礼堂和“文化遗产日”期间的非遗系列活动已形成品牌。近几年,集中展示的非遗精品和运用非遗元素开发的各种衍生品,更让民众们更真切地体验到非遗的魅力,也展现了非遗传承的空间和潜力。非遗走亲,以“非遗”为载体,通过“走出去”和“请进来”的互访,加深了不同地域间文化内涵的了解,非遗“互访”构建起了“相熟、相融、相亲”的非遗工作交流格局。

(六)推进硬件设施建设,打造非遗宣传主阵地

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展馆、展示中心和传承基地,组织经典非遗名录的展示展演,开展特色传承活动,宣传非遗阵地的作用不容小觑。“历史与人文并重,民族与民间同在,传统与现代交融”,这是我县非遗馆的明确定位。苍南县非遗展示馆,历时四年建设完成并对外开放。展馆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使用面积1700平方米,分序厅、古韵、遗风、巧技和尾厅五部分,共展出了我县的国家、省、市、县各级项目60余项。是一个了集展示展演、收集收藏、学术研究、公共教育、文化交流、传承传播于一体的综合性展馆。2015年初开馆后,接待过一大批各地领导、专家和学者,累计参观人数达几十万人次,群众好评如潮。“十二五”期间,我县还建设了乡镇非遗馆和民间艺术馆十余个,这些展馆每年均不同程度开展展示、展演活动,是县非遗馆的有力补充。

非遗传承与保护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内容既丰富又复杂,这为我们做好这项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机遇。坚持科学的保护理念,落实保护措施,挖掘现实价值,扎实有效地推进非遗保护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用发展的眼光,理顺思路,处理好非遗保护工作中的几个关系

(一)保o与利用的关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活在社会中的传统文化,它具有不可再生性,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并使之世代传承,是当前我们面临的迫切任务。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重要特质,再深入发掘非遗的多重价值,将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民众的生产生活中,才能获得生机和活力。所以,在利用开发的过程中,要牢记“保护重于利用”,保护是利用的保证、基础和前提。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利用,使之更好地融入社会、融入民众、融入生活,为当代人服务。

(二)继承与发展的关系

我们今天继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认可、尊重和弘扬。继承是发展的必要前提,发展是继承的必然要求。我们要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传承、发展、衍变的规律,在继承的基础上发展,在发展的过程中传承。要全面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借鉴、W习其他地区在保护非遗方面的先进理念和手段,充分吸收有益成果为我所用。

(三)保护与旅游的关系

十七届六中全会指出,要“积极发展文化旅游,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旅游相结合”。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既要发挥与旅游的优势互补作用,又要注意处理好非遗保护传承与旅游的关系,处理好非遗表现形式与文化创意产品、旅游产品的关系。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在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本真性的基础上,组织非遗项目进入旅游景区,提升旅游的文化内涵。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应该是千秋万代的事情。非遗保护工作的长远性,决定了我们要采取稳健扎实的,与民众生活密切结合的发展方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保护、传承、传播,主要依靠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传承人担负着“传”与“承”双重任务,作为传承人,传承不仅是权利,更是义务。因为,在传承人身上承载的不仅是一门技艺或知识,更是本地区历史、文件发展进程的一个缩影。

三、从传承人角度。明确职责,做好非遗保护、传承和发展工作

(一)鼓励传承人积极开展传习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传承人的保护与传习是促进非遗活态传承的关键。目前,我县共有国家级传承人1位,省级18位,市级92位,县级163位。另外,还有市级非遗传承团体2个,市级非遗传承群体5个,建立了较为健全的非遗传承人梯队。为确保传承培育有所作为,有效地促进活态传承,我县加强对传承人的培养力度,推行师徒传承协议制、传承基地责任制,鼓励老一辈传承人积极带徒授艺,对成功收授一位新徒弟的老艺人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并帮助学艺成功的新传承人,添置道具工具等。希望我们的传承人自觉承担传承义务,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开展传承工作,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另外,如何将传承人的概念拓展至传承人群,意在让传承成为人群的传承,而不仅是单个传承人的传承,这将是我们今后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鼓励传承人积极参与非遗公益性活动,确保传承常态化

县内非遗展示、展演活动方面,积极为国家级、省、市、县级和其它民间艺人开展传承、演艺活动提供各种支持,并经常性开展非遗下基层、进社区、进校园、进文化礼堂,参加文化下乡巡回演出等公益性文化活动,为各种非遗项目提供展示平台,确保非遗传承有序开展。县外非遗宣传、交流活动方面,历年来,组织过优秀的非遗项目及传承人参加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浙江好腔调”传统戏剧系列展演、年味温州等省、市举办的一系列非遗交流活动,组织过新编单档布袋戏剧目到周边各县、市演出等。非遗媒体传播方面,传承人们积极参与各级电视台非遗专题栏目、非遗数字电影《夹缬之恋》、县电视台《文化苍南》“走进非遗”等节目的拍摄,通过媒体渠道进入了公众视野。电影、电视、互联网为非遗传承助力,使传统文化焕发了新的活力。

(三)鼓励传承人不断创新非遗保护方式,让非遗融入现代生活

非遗保护的重要性例3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通常是指非遗项目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要注重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本身的纯朴性、真实性、完整性及传承性,将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转化为有形的物质形态的产品,以便于保存、保护的方式。鞍山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种类繁多。这些项目有些有一定的经费保护,但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来说,经费保护只是保护环节中的一环,要想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长久的进行下去,让这些独具鞍山特色的宝贵的遗产世代相传,就要注重非遗资源的生产性保护,让非遗项目活起来。在对鞍山的非遗项目进行生产性保护的过程中我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注重鞍山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能力的不断提升,是进行生产性保护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鞍山的非遗项目如岫岩农民画、岫岩剪纸、海城馅饼等这些传统美术、传统技艺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其自身的价值、文化内涵等都是依靠生产工艺的环节来展现的。人们要想感受这些传统美术、传统技艺的魅力,主要是通过它们的技艺生产出来的产品来实现的,像岫岩农民画、剪纸、海城馅饼等传统美术、技艺类非遗项目,只有将技术物态化才能实现自身价值,展示自身魅力。因此,对它们的保护与传承也只有在生产实践中才能真正实现。认识到这一点,我们在开展这类非遗项目的生产性保护工作中,一定要坚持它们传统工艺流程、核心技艺这一重要性质,不断提升传承能力,这是开展此类非遗项目保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鼓励支持鞍山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恢复技艺的生产,是实现活态传承的根本

同其他地区一样,鞍山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工作的开展,首先要鼓励和支持代表性传承人积极恢复生产,实现真正的活态传承。像岫岩剪纸、岫岩玉雕等传统手工技艺类非遗,它们价值的实现需要通过有技艺的人通过自身的劳动生产。没有了这些技艺的传承人,实物产品无从产生,生产性保护也无从谈起。所以要鼓励具备技艺的传承人动起来,恢复生产技艺,将自身的技艺通过手中的物品实现,并将技艺通过带徒等方式加以传承,实现活态持续传承机制。

当然对于鞍山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也要“因项目而异”,不能操之过急,搞一刀切。对于适合生产性保护的濒危代表性项目,像岫岩县流传近400年的岫岩满族民间刺绣、流传已有300余年之久的岫岩皮影等项目,因为无人传承,面临即将消失的危险。对于这样的非遗项目我们要首先采取抢救与扶持措施,整理、保存、保护相关资料,使这些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充分展示历史的印记,鲜活人们的眼球,并逐步引导其恢复生产,而不能上来便开展生产性保护;对那些有市场潜力的但生产力量分散的代表性项目,像岫岩农民画、海城馅饼等项目我们要鼓励采取整合等模式恢复其生产。

三、处理好保护传承与开发利用的关系,是鞍山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生产性保护的根本

处理好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的关系,这不仅是鞍山地区也是全国的非遗保护工作者不断在探讨、实践的课题。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在实际的开发利用中要谨慎处理。一方面,“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应当鼓励各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用,从民俗表演到旅游开发,从工艺品销售到文化创意发展,多手段全方位的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弘扬传统文化、振兴民族艺术的同时也为开发人文旅游景观、刺激地方经济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让非物质文化遗产真正的活起来,成为活的文化记忆,达到‘自己养活自己’的目的”;另一方面,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的原则,开发要以保护为前提,要服从保护工作的需要。非遗工作者要明确开发的最终目的不是去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内涵,而是要去开发市场,让非遗的内涵为更多人理解。所以我们的开发要尊重历史、尊重传统、尊重项目本身。

四、具有强烈的自觉传承保护意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区别于其他保护形式的标志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单位、企业和个人,必须建立起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设施和传习基地,具有高度的自觉传承保护的意识。国家鼓励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企业、单位根据自身条件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室)和传习所,同时也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相关保护设施的建设。近年来,鞍山地区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企业、单位都根据自身条件,因地制宜地建立起了规范的传习基地。鞍山的生产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断取得突破。

在近年来的非遗保护工作中,岫岩在全省率先成立了县非遗保护中心,先后投资200多万元建成了非遗博物馆,从组织、硬件设施上奠定了非遗保护工作的基础。在保护工作中,他们积极探索实践一些符合本县非遗项目特点和规律的保护方式和手段,特别是对岫岩玉雕素活工艺采取了生产性方式保护,鼓励在具体的生产实践中使这些非遗项目得到活态的传承和有效保护。

鞍山地区部分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恢复了“自我造血”的功能,生命活力不断提高,令人振奋。

非遗保护的重要性例4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其目的是保障国家行政权运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尽管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保护已经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现有的法律法规存在明显的缺陷。随着市场经济和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自我传承的原动力渐渐消失,有些文化遗产甚至在“保护中”失去其原真性,有一些老艺人的生活状况堪忧,很多优秀的文化瑰宝濒临灭绝。因此,探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保护中存在的问题非常迫切。

行政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地位非常重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已获得学界的共识:第一,能克服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中私法失灵的缺陷。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共属性需要行政法合法合理的介入。第三,行政法特有的制裁和奖励等功能能更好地引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良心运作。第四,加强行政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中心思想,同时也是践行国际义务的需要。

公法保护模式是世界各国包括国际公约所采用的最普遍也是最具成效的保护方式。例如日本,1996年以来,日本新修订的《文化财保护法》确立了登录制度。日本从中央到地方都专门设立了“文化财保护委员会”这样一个专门的行政机构来从事这项工作。日本文化厅表示,其有“保护10万件历史遗产的”决心。①韩国于1962年出台了《文化财保护法》。韩国的文化遗产法非常重视行政手段对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强调奖励机制对文化遗产保护的作用”,并建立了专门的行政机构“文化财厅”来承担全国文化遗产的保存、管理、利用、调查、研究以及宣传职责。②此外,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三章专门规定了国家一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义务,将各缔约国政府置于保护的主导地位。我国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缔约国,公约的内容已成为具备法律效力的国家责任。

因此,无论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属性,还是从国家行政权的特殊优势角度,或是从我国现有法律和国际责任角度分析,行政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导性法律都是毋庸置疑的。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保护现状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始了行政法保护,但是立法比较零散,走的是一条从地方开始立法之路。

在地方,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的宁夏、江苏等地制定了保护民间美术和民间艺术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从21世纪起,云南、贵州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等省市先后对传统文化保护进行了立法,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这些立法为后来的中央一级立法奠定了基础。

在中央一级,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布,标志着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进入了法制化管理阶段,但它并未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颁布,其中第六条确认了采用著作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基本原则。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强调了对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者保护的重要性。在2011年6月1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生效之前,该条例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效力最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除此之外,在地方性立法的基础上,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这是我国就非物质遗产保护工作的最高指导意见。2005年12月,国务院又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并决定把每年6月的第二个星期六定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接着,2006年,文化部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进行了规范,有利于保护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2006年11月14日,文化部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该办法是回应相关国际公约而出台颁布的,有利于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

值得强调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填补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法律层级的空白,成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领域的基本法。这部法律成为中国各级政府依法展开文化遗产行政的基本形态。③

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以上的总结分析可以看到,目前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保护做到了有法可依,从法律层面到行政法规再到地方性法规都较齐备。行政机关在具体的活动和项目上,也积累了不少经验,民众的保护意识初步确立。但从整个法律体系来看,这些保护措施并不够,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法律保护体系并未真正建构。第一,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呈现临时性、应付性,导致多头管理、协调性差,行政成本增加。

一方面,由于立法技术的不成熟,加之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萌发较晚,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是先后出台的,而且是地方先于中央。每次新条例的出台,反映了文化和文化遗产的危机状态日益深刻化,需要弥补现有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这就导致了我国的立法缺乏前瞻性,新法的出台仍不能解决现实中的许多问题。

另一方面,单行立法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最大的形式特点。单行立法固然体现了我国对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与积极态度,但容易出现与其他法律衔接问题突出化。我国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目前有两部法律,一部行政法规。也就是《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在分管部门上,这样就出现了三个行政机关,分别为国家文化局、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和商务部。此局面导致在国家文化遗产政策的制定实施时,难以协调和合作。④

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作为基本法没有很好地发挥其统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作用。如规范的名称,部分地方性法规(如2000年制定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名称中诸如“民族民间文化”、“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等都没有正式更名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部分地区依然没有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在具体制度上与现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没有很好地衔接。

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作为一部以行政保护为主的基本法,与其他部门法也没有实现很好的衔接。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一部基本法,需要其他配套法规和制度的落实,也需要与现有的其他法律制度相协调才能得以有效实施。如: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但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中,却没有可以直接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定。再如,该法第二条对传统医药知识的保护做了规定,接着第四十四条又规定“对传统医药、传统工艺美术等的保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实际上指向了《中医药条例》,但是该条例涉及传统医药知识保护的内容却很少。

现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还有一系列的理论和现实问题未得到协调解决。现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虽然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法可依、有法可循,但是还有一系列的理论和现实问题未予以解决。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性质问题,是公权还是私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是谁?是集体还是个人还是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期限有多长?是否应和《著作权法》衔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保护是否应当考虑境外侵权问题?我们知道,现在一些发达国家的个人、企业和研究机构已经开始有意识地收集发展中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宝贵资源,并对其进行商业化的开发利用,从中获取巨额商业利润。而我国现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只规定了境外组织及个人在我国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情况,并没有涉及到境外组织或个人使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用于商业开发利用的情形,也没有给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权人进行维权的可能性。再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退出机制问题,传承人的传承方式问题。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并未解决目前的一些问题,还存在诸多不足。

目前行政法规层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具体制度无法落实,造成法律体系的不完整。《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许多条文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而对目前纷纭复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不能加以简单化、一刀切的处理,需要分别不同情况予以细化、个别化的处理。没有实施细则,这部法律实际上就无法实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出台之后,一些地区已经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制定了适于本地方的地方性法规,实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在本地区的落实,但还有部分地区未及时进行立法跟进。而且,行政法规层级的实施细则尚未出台,对于已经出台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等的修订和完善工作也尚未完成,无法确保这些旧的规定与法律一致。这些现状都造成了法律的不协调、不统一,急需改善。

总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体系存在很多缺陷,而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重心已由普查、抢救转向全面保护,构建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是做好全面保护工作的必然选择。⑤

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保护体系的措施

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行政法的保护,这已是国际社会的共识,我国已确立了以行政法保护为中心的立法模式。但笔者认为,构建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体系,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以避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在指导思想上出现偏差。

处理好公法保护和行政干预之间的关系。本文强调以“建立以行政法为主体的公法保护模式”,其目的在于强调国家、政府在保存、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强调政府部门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财力、物力、政策等全方位的保障措施,而非运用行政审批程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不当干预。⑥因为,行政法为主导意味着政府的行政立法、行政检查、行政指导等行政行为,在遗产保护事务中具有统帅的性质,然而,“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⑦对于“活化石”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这种滥用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会使我国的文化遗产流失,使文化传承的纽带断裂。因此,强调行政法保护主导的同时,政府执法时应当严格遵循宪法行政法义务,对行政行为的规制也是一项重要课题。

处理好公法保护和私法保护之间的关系。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保护,并非摒弃知识产权等的私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性质一直是学界备受争议的话题。但不容否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具有公共属性,也具有一定的私权性质,有些是家族私权,有些是集体私权,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还会产生经济价值。一些政府行为的生产性保护因利益的驱动被过度开发而偏离了其本真性,比如皮影、剪纸、酿酒等工艺,原本是手工的,现在有些地方却变成用机器生产。农耕时代的手工文明变成了工业时代的机器文明。而延续了多年的技艺是现代技术根本达不到的。所以私权保护还是必要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体现其深厚文化底蕴的同时也保护其经济价值。

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法保护的同时,要注重国内保护与国际保护相结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国际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中有些条款已成为我国制定国内法的立法依据。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公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教科文组织促使文化财产送回原有国家或归还非法占有文化财产政府间委员会章程》等法律性文件。再如,在适用《著作权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我们可以借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提出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防止不正当利用和其他损害行为的国内法示范条款》的有关规定。

此外,国际社会中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十分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工作,很多国家和地区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制订了相应的法律保护制度和政策。例如,亚太地区的日本和韩国在这方面就走在前列。日本曾在1950年颁布了综合性的《文化财产保护法》,规定由国家对无形的文化艺术遗产进行保护。韩国在1960年颁布了《无形文化财保护法》,随后经过40多年的上下推动,国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全面保护和振兴,并使其在保护过程中得到了传承。可以说,法律的制定和具体制度的实施奠定了日本和韩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⑧

结语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全人类的宝贵精神财富,它的重大历史文化价值已是全世界共识,对它的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本文仅仅是粗浅地论述了其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现实生活中不排除民间保护、国际保护等多种保护机制的参与。尽管《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出台了,但是这仅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任重而道远。

(作者单位:长治学院法律与经济系)

【注释】

①王文章:《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6年,第56页。

②王云霞:《文化遗产法教程》,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23~25页。

③王军:“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模式探讨”,《人民论坛》,2012年第29期,第190~191页。

④周超:“中国文化遗产保护法制体系的形成与问题”,《青海社会科学》,2012年第4期。

⑤徐蓓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模式探析”,《安康学院学报》,2012年4月第2期。

⑥[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年,第45~50页。

非遗保护的重要性例5

中图分类号:F5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12-0024-03

0 引言

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3年10月颁布了《保护非遗公约》,公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的概念,学术界开始了对非遗各方面的研究。非遗的学术研究主要涉及到非遗的理论研究、非遗的保护与传承、非遗的利用。非遗作为一种文化资源,其旅游开发利用逐渐受到学者的关注。近十年关于非遗旅游开发的相关研究逐渐增多,众多学者对非遗旅游的保护与传承、非遗旅游的开发模式等方面进行了研究。

1 数据来源与研究方法

1.1 数据来源

文章选择的数据来源于中国知网的期刊库,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为检索项进行主题检索,以2006年到2015年为时间节点,共检索到相关文献2318篇,其中期刊共1505篇,核心期刊和CSSCI期刊文章共375篇,博硕论文共482篇。

1.2 研究方法

文章选取375篇核心期刊和CSSCI文章中的关键词进行整理,提取词频高于5的20个关键词运用UCINET软件进行社会网络分析,得到结果如图1。

通过图1分析可以看出,非遗、旅游开发模式、旅游开发、旅游资源的连线较密集,即对非遗旅游开发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旅游开发、开发模式、旅游价值、原真性、旅游的保护与开发以及传承上。

2 非遗旅游的研究内容

2.1 非遗保护与旅游研究

关于非遗的保护与旅游的研究,尤其是关于非遗原真性的保护问题是众多学者最关注的方面。马育倩、左晓丽[1]认为非遗和旅游是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通过发展旅游促进非遗的传承与发展。在发展旅游的同时要注重保持非遗的原真性,并且提出了“前台―后台”的发展模式,既要不断创新非遗的舞台表演形式,又要保护非遗的原生态环境。徐茜[2]以凉山彝族火把节为例,提出了火把节原真性保护与旅游开发和谐发展的具体策略,突出了旅游专业人员、原住民与当地政府在火把节原真性保护和旅游开发中的作用。雷蓉、胡北明[3]从保护和传承的视角分析了非遗旅游开发的必要性及对非遗保护的作用,他提出旅游开发可以为非遗提供保护资金、为其发展提供生存空间、为其传承提供群众基础,同时还可以提升遗产旅游地的品牌与价值。顾金孚、王显成[4]提出了保护性旅游开发应该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并提出要科学规划非遗,合理分区,分类保护。适度引进高科技术对非遗进行保护。赵悦、石美玉[5]通过分析非遗的价值和多种保护途径,提出了对非遗的保护性开发对策,并提出了一些开发模式以解决非遗保护与开发的矛盾。华春霞、贾鸿雁[6]从旅游系统的三大主体即旅游者、旅游资源和旅游业三个方面论述了非遗开发的必要性,并且提出了旅游开发对非遗的保护意义。但是并没有提出具体的开发措施。邓小燕运用了建构主义原真性理论,既注重旅游客体的原真性,又强调旅游主体即旅游者的自身的体验。通过建构非遗原真性模型以土家族摆手舞为例,指出理解原真性的概念要从动态和互动的角度出发,理解其是动态的复杂过程[7]。通过构建非遗原真性模型来分析非遗与旅游开发之间的互动和动态关系可以直观的为非遗的保护和旅游开发提供指导方法。贾鸿雁[8]指出要实现非遗旅游的保护性开发,需要建立行政机制、经济机制、规划机制、教育科研机制、法制机制共同组成的保障机制来实现非遗的保护性旅游开发。但是作者并没有提到高新技术对非遗保护性旅游开发的作用。非遗的保护与旅游的关系研究一直是学者们研究的重点。关于非遗旅游开发的冲突主要集中在旅游开发带来的利益和破坏。

2.2 非遗旅游开发模式研究

非遗的保护与开发是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如何进行非遗的开发,众多学者提出了一些开发模式。总体来说,非遗的开发模式可以概括为四种模式:静态开发模式,即静态的展示方式,包括建立博物馆、展览馆等;活态开发模式,即包括大型舞台剧、生态博物馆、民俗村、文化村、情景体验等反方式;商品旅游开发模式,主要是通过纪念品、工艺品等形式来凸显非遗的特色;综合旅游开发模式,将非遗的类型结合起来进行组合开发,通过旅游资源的异质性特点来吸引旅游者。此外,阚如良[9]等提出了主题村落再造的开发模式,以主题村落为载体,保护非遗的原生态环境,主要通过活化传承的方式,突出文化旅游的功能,并采取集聚开发的手段形成生态文化博物村落,为传统的手工技艺类的非遗旅游开发提供了借鉴意义。

雷蓉、胡北明[10]根据我国非遗的分类将其分为六大类,针对不同的非遗项目提出了各自有针对性的开发对策,为非遗的旅游开发提出了具体的开发模式。为其他非遗的开发也提供了很好地借鉴意义。

非遗的旅游开发模式已经初具模型,可以为各种非遗的旅游开发提供理论依据。在借鉴各种开发模式的过程中,要注重非遗的原真性保护和活化传承,保护非遗的原生态环境,促进非遗的保护与传承。

2.3 非遗旅游评价研究

对非遗的旅游开发的评价包括适宜性评价、价值评价、开发潜力评估等方面。

肖刚等[11]指出非遗的旅游价值包括文化、审美、教育、科考、经济和历史价值。尹华光[12]等通过调查问卷提出了非遗旅游开发潜力评估的指标,这些指标包括利益相关者、旅游产品开发、遗产本身价值、遗产承载力共4项一级指标29项二级指标,为非遗旅游开发奠定了理论基础。顾金孚、王显成对非遗旅游资源价值评价的体系进行了初步研究。通过遗产旅游开发价值、遗产生态敏感度[13]等5个指标构建了旅游资源价值评价的体系,并通过实证研究对嘉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了等级分类。

2.4 非遗旅游多主体的研究

随着对非遗旅游研究的深入,许多学者开始寻找不同的角度对非遗旅游进行研究。

虞阳、戴其文[14]从游客的角度来分析桂林非遗旅游开发的重点。通过对旅游对桂林非遗旅游和旅游产品的偏好,发现旅游者对传统音乐类非遗很感兴趣,其次是传统舞蹈类。并且得出了旅游者最喜欢的非遗旅游产品是主题公园的结论;游客基本上认同保护非遗的重要性并对以上几点提出了具体的建议和策略。这些理论分析为桂林非遗旅游的开发提供了积极地指导意义。

王红宝、谷立霞[15]从旅游体验的角度分析了非遗的旅游开发问题。文中突出了非遗的原真性和活态性的特点,构建了旅游体验与非遗旅游开发的关系模型,强调非遗是旅游体验的重要内容,以旅游体验进行旅游开发是保护非遗的有效途径。作者提出了基于旅游体验的非遗保护性旅游开发策略,更加关注游客的个性化需求和情感需求,并且要深入挖掘非遗的活态性。

周丽洁、易伟新[16]从消费者响应的角度来分析非遗的旅游开发。消费者响应实质上是指消费者对非遗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反映效果,及消费者对非遗产品和服务产生的共鸣,使旅游者达到满意的体验效果。消费者响应重在强调旅游者对非遗产品和服务的体验效果。作者提出了提高消费者响应的措施,即挖掘非遗的活态性,保护原真性,增加体验性,关注消费者需求,注重非遗的教育和当地居民的参与性。作者从消费者响应的影响因素入手,为提高旅游者体验满意度提供了具有可行性的建议和措施。

邓小艳从文化传承的角度来探讨社区参与的非遗旅游开发。社区参与的研究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社区旅游是以社区为依托的旅游方式,“社区+旅游”是社区旅游的基本特征[17]。社区参与旅游开发有利于保护非遗的生存空间,可以凸显传承主题的文化自觉意识,是当下非遗旅游开发的一种新的有效的方式。

朱晗、赵荣[18]运用RMP理论以济南市为例对非遗的旅游开发做出了研究。作者通过对济南市非遗的旅游开发资源(R)、旅游开发市场(M)以及旅游开发产品(P)的分析,得出了三者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是一种相互作用、相互推动的关系,并对此提出了具体的旅游开发措施。

秦美玉[19]从遗产地居民的旅游感知和态度方面入手,以西昌彝族火把节为例,分写了当地居民旅游感知和态度对非遗旅游开发的影响。通过调查问卷和SPSS分析法对问卷中的5个一级指标和22个二级评价指标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地缘条件差异导致火把节遗产发源地居民的旅游影响感知差异。

对于非遗旅游开发的研究已经不再局限于对非遗与旅游开发的保护性开发关系、开发模式的研究,对于不同主体和不同角度以及运用新理论对非遗的旅游开发的研究更有利于非遗的保护以及旅游开发的顺利进行,以期促进非遗的保护与旅游开发的互动关系。从消费者响应、旅游体验、社区参与、旅游者感知、旅游体验、旅游者、传承人等多个利益主体等多角度研究非遗的旅游开发可以更好地分析非遗的旅游开发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3 结论

3.1 非遗保护与开发的互动关系

大部分学者都认同旅游开发是对非遗的一种保护途径,有针对性地对非遗进行旅游开发,可以为非遗保护提供需要的资金、技术支持,增强群众保护非遗的意识,为非遗提供发展空间,促进非遗的传承。非遗保护的重点是要保留非遗的原真性。如何处理好各利益相关者的矛盾,保持非遗的原真性和活化性,使非遗处于原生态环境,需要非遗传承人、当地居民、当地企业和政府的共同努力。

3.2 非遗旅游开发模式多样化

非遗旅游的开发模式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将多种非遗综合开发,一类是按照非遗的分类进行个体开发。如表1、表2。

3.3 研究主体的多样性

学者从多个主体角度研究非遗旅游。从多个角度入手,可以更全面的反映非遗旅游开发的价值与应用。如表3。

3.4 非遗旅游价值评价是基础

非遗保护的重要性例6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4)01-0078-02

1997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9届大会通过了建立“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决议。2001年5月18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第一批“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19项代表作获得通过,中国昆曲入选。至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特定的专业术语逐渐进入国内学术界视野。20世纪后期以来,人类进入工业社会后,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日益严重的危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工作中明显存在盲目性、机械性、片面性等问题,为解决以上问题,需进一步对国内诸多学者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现状及保护措施的研究成果进行归纳总结,为其探寻出路。

一、国内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和内涵的研究

非物质文化遗产(Nonphysical cultural heritage)(以下简称“非遗”)又被译为“无形文化遗产”,就教科文组织的定义,它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集体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包括所有形式的传统、大众或民间文化。它们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关于“非遗”的内涵,国内学者白云驹做了广义和狭义的深入研究,他认为广义的“非遗”除特定的口头文化外,还应当包括人的行为文化。而狭义“非遗”则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希望予以保护的文化范畴。张春丽和李星明将“非遗”的内涵界定概括为三个方面,分别是“非物质形态”的“非遗”,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物质形态”的“非遗”,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实物、器具、工艺品等;文化场所(或文化空间)全面总结了“非遗”的研究领域与保护范围。而刘玉清在列举了“非遗”的各个具体实例后,认为“非遗”应该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形态文化;另一类是具有鲜明民族和地域特色的行为文化,以民俗形式出现。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价值、意义和功能

国内一些学者认为“非遗”这一概念出现的时间较短、概念和内涵不是很清晰,这不利于我们对“非遗”制定相关的具体保护措施,所以对“非遗”的特征、价值及功能性研究有助于我们深层次地理解“非遗”。

王宁对保护“非遗”的难易度方面及其特点进行研究,他总结出:高度的个性化、浓缩的民族性、传承的经验性这三个特点。贺学君沿“生命”本性深入考察,活态性、民间性、生活性、生态性是他归纳出的特征,他强调,“非遗”只要还继续存在,就是生动鲜活的,“有灵魂的”是“非遗”的本质表现。而费安玲从法律性质将“非遗”的特征理解为:特定民族性、活遗产性、以口传身授方式体现的利益性和传承性。

“非遗”的价值、意义及功能方面,同志在全国文联第七次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指出:“保持和发展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大力弘扬民族精神,积极吸取世界其他民族的优秀文化成果,实现文化的与时俱进,是关系广大发展中国家前途和命运的重大问题。”报告充分肯定了优良传统与民族文化在中华民族发展中的作用,体现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民族文化建设方面的价值。

而韩基灿则从历史价值、精神价值、文化价值、和谐价值、科学价值、审美价值、教育价值和经济价值八个方面研究“非遗”的价值,并将其意义总结为四个“有利于”。刘魁立从人类视角出发,认为“非遗”具有群体认同、民族认同等重要功能与价值;而从旅游者角度出发,“非遗”可以承担认知历史、认知世界、认知特色文化的需求。朱祥贵认为,“非遗”的价值不止是工具性价值,应该在保护深层次内在价值的基础上,使人作为传承主体承担对“非遗”相应的生态义务和责任。

三、国内学者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研究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

党中央十分重视对传统文化和民间文化的保护,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扶持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的保护工作。”国内学者对于“非遗”的发展现状有持乐观态度的,同样也有否定批判的。

刘魁立在以分析的态度对待“非遗”时表示,提高全民珍视和关怀“非遗”是最重要、最根本的任务。张晓雁则对我国“非遗”的保护与利用存消极态度,她认为由于传承、利用措施不落实,以及人们对“非遗”的忽视,我国“非遗”名存实亡。乔晓光也认为,我国“非遗”现状不容乐观,尽管文化遗产比较丰富,但也消失较快。其原因是整个社会对“非遗”的认识不够,缺乏智能资源、法规措施和抢救保护资金,并且传承渠道不畅,民俗流变冲击大。

而李春霞既分析了近年来我国“非遗”保护做出的成绩,又指出了“非遗”的发展与保护中存在的问题:(1)对民间文化传承人的保护力度不够;(2)非遗保护人才青黄不接,研究民族文化的人才短缺;(3)过度的建设和“保护”开发行为,对现存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害;(4)许多地方与企业表面上热衷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以旅游开发之实,而以保护“非遗”为名。

时吉光和喻学才从文化旅游视野下的“非遗”保护角度出发,认为在旅游业迅速发展的今天, 如何将“非遗”转化为物质化的东西, 纳入旅游吸引物的行列,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满足游客的文化需求做到实处, 也是国内研究者们面临的挑战。

(二)我国学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内涵的理解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根植于民族土壤的活态文化,是发展着传统的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因而,它不能脱离生产者和享用者而独立存在,它是存在于特定群体生活之中的活的内容。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传承主体与保护主体是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因素。

1.保护主体

保护主体在有效、有序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工作中占有不可缺的重要作用。王文章对保护主体的界定是指负有保护责任、从事保护工作的国际组织、各国政府相关机构、团体和社会有关部门及个人。他们承担着不同的保护任务,但是工作目标却是一致的,只有各级保护主体明确并履行自己的职责,保护工作才能顺利开展,王文章认为的保护主体主要有以下三个:国际组织、国家政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

《非物质文化遗产学》当中则认为政府职能部门、学界、商界、新闻媒体是保护主体,书中认为保护主体是由政府主导,他们处于传承圈之外,虽与传承无直接关系,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起着重要推动作用的外部力量。

与王文章不同的是,苑、顾二人将商界和新闻媒体也归为保护主体的范围,尤其是对商界的肯定,会牵扯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前景。

2.传承主体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关于建立“人类活宝”制度的指导性意见》中提出:实际上,创造行为是没有物质形式的,要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不间断,“人”是决定性因素。所以,当务之急就是解决传承主体即传承人的问题。

所谓传承主体,王文章认为,是指民间文化艺术的优秀传承人,即掌握着具有重大价值的民间文化技艺、技术,并且具有最高水准的个人与群体。他同时认为,保护“非遗”就是要保护好传承主体,他分别从传承主体、政府、领导干部三个方面阐述了如何保护好传承主体。

陈映婕、张虎生在《完善之路:民间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保护》中提出不同类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中的传承主体有差异也有共性,并以民间类文学传承人为例阐述了传承问题正是现在“非遗”保护的瓶颈与难题所在。现已出台了相关法规政策认定传承人,并规定了传承人的权利与义务,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还需要将其不断细化深化。

(三)我国学界对于如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办法概述

面对我国“非遗”消失和濒危的现状,2003年党中央要求文化部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的保护方针为:“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

在对于如何保护的措施上,我国学界的观点难以一致,就以王文章为例,他提出七点,其中,他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保证是立法保护,只有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保护意识才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序进行。为了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基本物质保障,应不断加大财政收入,加强与其他国家交流合作。此外,还应将采取系统科学的有效方式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环节。

与之相对应的是苑利、顾军的观点,他们认为保护方法也有七点:(1)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四级名录体系;(2)开展全国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大普查;(3)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登记制度;(4)收藏与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成果;(5)建立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6)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口述史调查制度;(7)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库、数据库。同时,林秋朔以昆曲的保护为例,指出要积极推进民间“非遗”的产业化发展,适当鼓励以民间资本进入民间传统文化的形式进行产业开发。

四、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途径理论概述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单纯保护很难实现,单纯保护不但会缺乏资金支持,客观上也很难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充分展现。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一部分学者则认为要引入商业化。

非遗保护的重要性例7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10-00-02

2011年6月1日,我国首部“非遗”法正式施行,这标志着长期以来,我国“非遗”保护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将结束。

作为一个拥有5000年历史的文明古国,我国在“非遗”方面可谓璀璨多姿,但是如同其他国家一样,我国在 “非遗”保护工作上也面临着困境和难题。

一、“非遗”保护现状不容乐观

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但同时也忽视了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和发展,许多千百年来相传承的东西正在或已经从人们的生活中褪去。全国各地对于“非遗”保护的状况都不一样,有的地方做得好,有的地方做得不那么好,有的地方甚至做得比较差,也没有能力去做,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非遗”保护工作的开展。

过去,我国在接受 “非遗”方面一直存在一些疑虑和误区,比如说很多人会有疑问:“传统都是好的吗?”再比如说有人也会问:“剪纸怎么成了无形文化呢?纸不是有形的吗?这些年来,这种状况逐步在好转。我国从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到地方政府乃至社会各界,都逐步认识到这一工作的重要性、迫切性。各地申报国家“非遗”名录的积极性在高涨,做得也越来越专业,有一些举措对于保护珍贵的“非遗”确实有很大的帮助。

在“非遗”受到普遍关注的同时,一些地方对于传统文化的态度走向了相反的方向,即大力倡导“文化搭台经济唱戏”,一味地将“非遗”作为功利性赚钱工具使用,使得文化的色彩日益淡化。

我国很多地方在开发和宣传“非遗”时,让专家学者和民众很是担心。比如说某项“非遗”项目在性质上并不适宜公开表演和取悦游客,而是属于较为严肃的民间仪式活动,它或许承载着敬畏天地、祭奠祖先和教育下一代等社会功能,结果却很可能被误用了,让人们去观赏花哨的服饰以及热闹的场景。这样一来,不仅会让那些局外人“误读”其严肃的内涵,还会让应该传承这一“非遗”文化的人们,失去原来对这一仪式所应有的庄严感、神圣感以及敬畏精神。这属于文化内核被误用和置换了。这样的倾向很令人担心。这种纯粹出于商业目的开发,通常都会走样,因为这些人首先并不会去尊重文化,他们只会考虑如何将一项“非遗”包装成商品卖出去,这就会对“非遗”造成很大冲击。

二、《非遗法》的中国特色

《非遗法》共6章45条,包括了总则、非物质”非遗”调查、代表性项目名录、传承与传播、法律责任等5个方面。其中,设立了非物质”非遗”保护的3项重要制度,分别是调查制度、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传承与传播制度。

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这是我国的一项较为特殊的制度,但是对于整个人类“非遗”保护工作都有积极的示范作用。我们在国际上也多次讲过这一制度的意义和特点,国际社会,包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专家,都对这一制度的创立和实践有非常正面的评价,认为其具有十分典型的中国特点,是中国在”非遗”保护实践领域为人类社会摸索出来的一项有价值的可资借鉴的制度。

而且,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非遗”4级名录制度,从乡、县、市再到国家,一路上来,能比较好地涵盖我国境内各个民族的优秀的、有代表性的非物质”非遗”项目。这也方便了从国家层面较为全面地掌握“非遗”的“矿藏”。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是一级一级往上推荐的,这就能够将那些最优秀的“非遗”进入到国家级名录中来。可以说,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的设定,是“非遗”保护中国经验的重要组成部分。

就传承与传播的制度而言,也是比较重要的。目前,“非遗”受到了经济全球一体化和文化整合的冲击,传统的生活方式受到冲击,随之而来的是附着在那些传统生活方式上的文化事项的改变乃至消失。我们建立一套传承与传播的制度,是希望通过一种有效的运作方式,让“非遗”能够比较好地传承下去,一些有基础的项目甚至能得到比较好地复兴,一些已经走出人们视线的文化项目也能尽可能地保留一些样本。

三、“非遗”保护的措施

(一)落实领导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非遗”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规划。要建立健全“非遗”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成立国家”非遗”保护领导小组,定期研究”非遗”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非遗”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非遗”保护协调机构。要建立“非遗”保护定期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以及公众和舆论监督机制,推进“非遗”保护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要充分发挥有关学术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的作用,共同开展“非遗”保护工作。

(二)加大执法力度

加强“非遗”保护法律法规建设,推进“非遗”保护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要严格依照保护“非遗”的法律、行政法规办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作出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等行政执法机关有权依法抵制和制止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和行为。严厉打击破坏“非遗”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造成“非遗”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充实“非遗”保护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执法不力造成“非遗”受到破坏的,要追究有关执法机关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队伍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非遗”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重点”非遗”经费投入。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社会捐赠和赞助的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参与“非遗”保护的积极性。加强“非遗”保护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大力培养

“非遗”保护和管理所需的各类专门人才。加强“非遗”保护科技的研究、运用和推广工作,努力提高“非遗”保护工作水平。

非遗保护的重要性例8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特征

(一)无形性:所谓无形性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并不占据具体的物理空间,人们只能从感觉上进行感知。这一特征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别于其他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如“端午节”是我国著名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该节日没有有形的物质作为载体,而只是一种重要的文化生活,是存在于人们心中的一种节庆形式。2008年,我国将这一节日正式定为国家法定节日,这是我国对非文化遗产无形性的一种有效保护,使这一传统内容和文化能够得以传承。

(二)传承性:所谓传承性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由不同的群体在不同的环境下,与自然的相互关系下所沉积下来的。一般而言,一种具体的文化遗产,它需要经过历史的演进,进而以人们的文化品格和精神寄托形式而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这种传承性使得其保护需要有一种良好的氛围,对其所具有的原生态进行不断延续、承载。

(三)实践性:所谓实践性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人们的生产、生活实践中不断被创造出来的,是对欢乐、喜庆、悲哀等情感的有效表达,是一种团体文化形式。这一特征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和实践相联系,在实践的基础上进而构建相应的保护制度和保护模式。

(四)活态性:所谓活态性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在不断的历史演进中创造出来的,具有特定的民族、区域、族群甚至国家特征。这一特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特征,决定了其保护措施也需要以文化环境保护为主,进而将其所承载的文化生态土壤进行保护,让这样的生存土壤和环境得以延续,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五)开放性:所谓开放性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要随着时间和历史的改变而不断得到发展、延续和传承。如“春节”这一文化遗产,传统习俗进行最多的是吃饺子、贴春联、除灰尘、走亲戚、祭祖宗、放鞭炮、踩高跷等活动。而现在的春节,有很多活动已经被限制或者禁止,如放鞭炮等,相应的则增加了春节联欢晚会等新内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放性是一种与时俱进的传承,需要跟随时代变化而发生相应变化。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和物化载体保护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研究是对其实施保护的基础和重要方式。在非物质文化的研究方面,主要包括对非物质文化器物的采集、调查、相关工艺流程的详细记录以及所涉及的相关文化背景等,同时对于国家制定的相关保护标准、规划和参与等也是研究的重要内容。对非物质文化进行研究,本身就是建立在科学的调查基础之上,可以对文化进行一种有效记录,进而从中找到有价值的民族文化,确定与之适应的保护模式。

对非物质文化载体的保护主要是对其物化的记载方式进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实质上是记忆的保存。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是记忆上的保护。传统的传承是依靠人的大脑记忆,并通过传承人的言传身教进行传承。如果按传统的方式,单纯依靠人的记忆去保存与保护,就会出现“人绝艺亡”的风险性。在当前社会,对于非物质文化的记忆,不仅可以通过文字、声音以及音像等进行记载,也可以通过将这些记载形式进行具体物化来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忆。随着当前科学技术的发展,这些记载工具还可以在电脑等极小的空间内进行保存,从而进一步规范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二)立法和命名式保护

在立法保护方面,主要为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于2004年8月也正式加入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精神为基础,我国将2003年11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在这一立法依据基础上,我国各省、市、自治区要依据地方具体情况,尽快将尽快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纳入立法、司法日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由无序到有序,走向层层深入。

除了立法方面的保护之外,还需要进行命名式的保护。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的“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和“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就是通过命名的方式,以达到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日本和韩国在命名保护方面做得最好。我国的命名式保护最早是文化部命名的“民间工艺大师”、“文化之乡”等,但中国的命名方式在申报、审查、命名、管理、资助、监督等方面,没有形成一个常规的完善制度,命名制度对文化保护未能发挥出应有的效果。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

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不仅是对我国民族根本利益的保护、所有者人权的保护,同时也是对国家的一种保护。当前,我国还没有出台相对完善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度,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流失和滥用都难以有效进行遏制。为了对非物质文化进行有效保护,防止这种侵害进一步发生,我国需要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并通过一些强制保护措施来维护其实施。知识产权制度的确立首先需要明确产权的主体、客体和具体内容,然后确立明确的使用许可制度。对于一些强制性的保护措施,可以包括对民间传统工艺、民间绝技的保密,对重要的非物质文化艺术资料出境的限制,对著作权转让的限制等,以防珍贵的民间文化遗产被掠夺或流失海外。

非遗保护的重要性例9

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9-0169-02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在文化部下发《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工作的通知》后,在某种意义上基本结束了关于生产性保护的若干争议。但是,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实践中,依然不可避免地面临一些困扰我们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认知将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我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适用范围

在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是指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目前,这一保护方式主要是在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实施。”

在这个文件中,首先明确了必须是具有生产性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才能采用生产性保护的方式,“目前,这一保护方式主要是在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实施。”这一界定明确了生产性保护与整体性保护、抢救性保护等诸多保护方式一样,只不过是在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探寻得来的一种保护方式,不是全部的、万能的保护方式,更不是唯一的保护方式。诸多的保护方式共同推进了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当然随着保护实践的深入将会发现更多的适合我们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方式,也将不可避免地对已经采用和实施地保护方式进行修订、完善,甚至是弃用。

在这个文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是“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因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就是要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和基础,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任何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艺有效传承、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的措施都是为生产性保护所排斥的,因而这完全可以作为衡量诸多措施是否能够适用于生产性保护的主要标准。

在这个文件中,明确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是“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因而,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不过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中所采取一些具体的措施,并通过这些措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可供大众欣赏和消费的文化产品,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大众的视野,为广大民众所认知,从另一个侧面唤起广大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进而逐步唤起广大民众的保护意识。既然生产、流通、销售是生产性保护中的一些手段,也就存在可以采用或者不采用、选择采用的可能,这种可能完全取决于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的需要。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主要任务和主要目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的主要任务和主要目的是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若不能明确这个问题,那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也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特点是活态流变性,如果在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不能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那么我们的保护实践无疑就是失败的。因而,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就是探寻其活态传承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之间良性互动的有效机制。

我们必须看到,由于时代的变迁所带来的社会背景的诸多变化,已经严重地影响了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延续,甚至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代社会中的角色相当尴尬。这在某种程度上,严重影响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代社会的传承,甚至存在其传承在某个时期空白的可能性,即缺少某一时期的时代印迹。任何文化都不可避免地带有所经历时代的印迹,也正是这些诸多的印迹才使得诸多具体文化项目更具有价值,甚至其所具有时代印迹的多少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其价值的大小。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的一部分,自然也不能例外。因而,如何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连续性,尤其是其所代表的某种文化传统的连续性也就至关重要。如何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是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代表的文化传统连续性的关键所在。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就是通过探寻其活态传承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之间良性互动的有效机制,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得以活态传承,使得其所代表的某种文化传统得以延续。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主要目的就是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当代社会找到符合自身实际的合理定位,进而在现当代社会中实现自身的传承与发展。

非遗保护的重要性例10

中图分类号:K892.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069(2015)09-0086-02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全球化快速发展,精神文明建设要紧跟经济建设的步伐。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多民族文明古国,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被人们所淡忘,政府亟需抢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民族文化;让当代人认识和了解祖先留下的文化,下一代人传承非遗文化。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激发人类的创造力。2004年8月,我国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从而在世界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框架下,开始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与执行的历程。

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主要有代表作名录、代表性传承人和文化生态保护区相关政策,综合性指导政策,以及保护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内容。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成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政策依据。2006年12月开始实施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重申了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以及真实性和整体性的保护原则,并提出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2008年5月,文化部颁发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对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定条件、申报材料、申报程序、管理和培训以及义务等进行了规定。2009年7月中央政府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强调要“加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掘和保护工作”,并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予以重点倾斜、推进非遗申报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针政策上升为国家意志。

本文结合调研材料,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实施所取得的成就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初步的分析,特别对通道侗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实施做了相关调研工作,并尝试提出推进保护政策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一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实施的成就

从实际情况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在民族地区得到了较好的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并制订“国家+省+市+县”共四级保护体系: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昆曲、古琴、新疆的木卡姆民族歌舞和与蒙古国联合申报的长调民歌称为世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拥有世界非物质遗产数量最多的国家;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31个;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334个;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853个。

笔者调研地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在非遗工作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陆续完成了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全面普查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社会文化发展规划体系当中。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职能机构深入调研,收集、整理可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素材,建立了较为完备的代表作、代表性传承人名录和信息资料数据库,并积极申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保护优秀传承人,培养后续接班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建立、健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体制和机制,取得了丰硕的成就。

1地方性政策和法规逐步完善

为了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建立长效保护机制,通道县政府相继出台了各类政策、法规,在工作规划、经费投入、人才培养、资料保存等方面对于各级名录项目的保护、抢救、活态传承等作出了规定。

通道侗族自治县先后出台了《通道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推荐与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确立了自治县非遗保护工作的目标、方针、原则、步骤和措施。

2建立了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专业队伍进一步完善,工作成效显著。

为加快推进通道侗寨申遗,省委、省政府将其纳入了“十二五”规划和实施文化强省战略纲领性文件,市、县两级从人力、物力、财力上重点保障到位,组建了专门班子,多次专题研究部署申遗工作。将通道申遗工作写入了政府工作报告和纳入了重点建设项目考核管理,落实了定目标,定任务,定人员,定进度和定惩罚的“五定”责任制。

2011年7月,通道侗族自治县正式启动申遗工作,并与2012年11月17日,通道侗族村寨申报世界文化遗产进入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致使通道侗族自治县开始进入激动而紧张的申遗之路。

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机制日趋成熟,保护工作逐步迈向深入。

我县出台了《重点项目申报办法》,《整合部门资金管理办法》,整合部门项目及资金,积极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资金保障体制。

通道侗族自治县50岁的粟田梅,先后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中国优秀织锦工艺传承人”。传承侗锦织造技艺是她一生的追求,不仅创办了通道侗锦传习所、雄关侗锦坊,而且举办了120余期培训班,培训了1300多位村民学会织锦,她用实际行动诠释着“侗锦梦”“美丽乡村”梦。

二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笔者在调研中发现,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存在着部分民族村寨地区还没有建立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代表性传承人突出个人,缺乏“传承群体”的内涵;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学校教育、侗族村寨的力度不够;重开发利用、轻传承保护的现象突出等主要问题。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有来自执行方面的原因,但作为“政府主导”的一项事业性工作,其中政策因素带来的影响更为关键。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策体系不完善、不完整,政策供给不足。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法很多,既有目前所提倡的活态性保护,也有传统的静态展示性保护,同时还包括了仍在学习和探索的新方法等。在实践中,最重要的是要根据当地的工作实际开展保护工作,走出符合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律的新路子,包括从传承人、传习所、文化空间、生态基地、活动、节庆、展示、制度、法律等保护方式方面去探索,在已有经验的基础上有所创新。

此外,在一些重要领域还缺乏必要的专门性政策,如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学校教育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学校应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也强调“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逐步将优秀的、体现民族精神与民间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编入有关教材,开展教学活动”。但该项政策至今没有形成独立的文本,对教育教学体系、师资队伍、地方性课程和教材等建设缺乏专门性的指导。因此,真正针对少数民族、凸显“民族性”的教育举措尚未得到体现。

2缺乏可操作性和倾斜性。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一章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对于汉族地区有较大差异,在民族性、地域性、文化内涵及文化生态等方面多有不同,普适性的政策不一定适应其保护、传承和发展的需要。但目前还没有明确的、适应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特点的倾斜性配套政策,而现有的政策又大多缺少有利于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及合理开发利用的倾向性,难以很好地解决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现实问题。

3部分政策强调开发利用。

在实际的保护工作中,都将开发利用看作是传承、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手段之一,过于强调搭建平台、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很多民族地区还将其纳入当地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当中,认为“丰富的民族文化是发展文化产业的重要资源”,明确提出加大开发利用的力度――少数民族地区的客观情况决定了经济社会发展是其政府工作的重点,在对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态度上,相关政策往往偏重于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商品化的“双刃剑”效应被忽视,对其中蕴藏的风险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目的和本质意义。

三 推进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1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重视加快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进程,积极完善政策体系。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是一个庞大的文化工程,如何有效地传承发展,如何避免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变形”、“变味”以致“被遗忘”,是其中的重要问题和核心内容。要彻底解决这些问题,必须通过立法明确有关制度,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通过法律的形势上升为国家和社会的共同意志。

2推进政策进一步细化,针对具体问题制定专门性政策。全面细化各相关政策,尤其是代表作名录、代表性传承人和文化生态保护区相关政策。

3提高政策的科学化水平,坚持政策的严肃性,强化可操作性,重视对少数民族和偏远民族地区的倾斜性。

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为一项特殊的工作,目前还缺乏可以借鉴的可靠经验,相关保护措施和保护方案仍在摸索当中。在目前阶段,制定政策的目的就是为了了解和规范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构建有效的工作程序和方式,并形成良好的导向。

4完善跟踪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

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核心内容是建立代表作名录体系、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和文化生态保护区制度,这些制度的实践效果与制度设计相去甚远,民族地区的地方政府由于认识和经费等原因,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比较普遍,因此,必须建立并完善跟踪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

5健全工作机制,加大政策执行力度,完善资金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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