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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文化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20 16:29:03

非遗文化论文

非遗文化论文例1

一、权利主体

基于非遗保护的复杂性,其主体制度中的所有权主体、专利行使主体、文化传承主体并不总是一致的。笔者以为,对于非遗所有权主体的确定应当遵循两个原则,其一,根据尊重人类创造成果,鼓励创作的原则,任何对非遗的产生、流传及发展做出过贡献的主体均应成为非遗相应的权利主体;其二,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还应考虑实践操作的方便性。具体说来的话,由于非遗产生于民间,其创始者可能是个人,但随着历史的推进,它不断受到后人的再创作,其形成和发展是某个民族或者地区连续创作的结果,权利主体具有不特定性和群体性。因此,非遗的权利主体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可以分为很多情况。如有的非遗民俗群体性很强,而有的非遗如传统手工技艺则可能是个人创造的而且传承关系非常清晰;有的非遗经过世代流传,面貌几经变化,创始人早已无法考证,而有的非遗如一些民间文学有着公认、明确的创作主体。因此,非遗的权利主体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个体所有、来源地群体所有、地区共有、国家所有。祖传师承、师传徒承的非遗可以确定为个体或家族或师门所有;而对于那些社会传承的非遗则确定为来源地群体所有;对于来源地跨区域的则确定为地区共有;若来源地无法确定的,则确定为国家所有。在原生境人和非遗传承人的关系上,国家或政府所确认的非遗传承人并不比其他人享有更多的权利,他只能作为非遗群体所有人中的一员或代表。由于非遗所有权主体在大部分情况下是一个成员并不十分确定的群体,因此关于非遗的某些权利,如许可他人使用等权利的行使则需要确定确切的行使主体。从非遗传承人与非遗本身及所有权主体的关系来看,不管是从法理的角度还是从实践操作方便的角度来说,确定非遗传承人作为非遗所有人的代表来行使非遗权利,都是十分合理的。当然,为非遗的来源群体及传承人设计出不同的权利层次,并不意味着传承人行使其权利是毫无限制的。其行使权利的具体内容及方式本文将在下节的权利内容部分进行详细论述。

二、权利内容

一般而言,非遗上的权利可以分为精神性权利与财产性权利两大类。大致说来,非遗权利上的精神权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署名权。这项权利借鉴了知识产权法概念中的署名权,或称来源信息披露权,即作者在作品上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但和现代知识产权法体系所确定的署名权相区别的是,当非遗的权利主体确定为群体时,该署名权为群体署名权,而无需将群体中的每个成员一一表明。且非遗使用者不仅应在原非遗的使用中表明非遗的来源群体,在使用或传播基于非遗而创造产生的作品、发明创造时也应当以适当的方式表明非遗的权利主体身份。当然,只有当非遗的使用者有可能知道该非遗文化的原始起源时,才有义务表明非遗权利主体的署名权。2.保护非遗完整权。同样,借鉴我国著作权法中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概念,应当赋予非遗权利主体保护非遗完整的权利,即禁止他人对非遗进行贬损性使用,歪曲或篡改的权利。非遗作为文化性的权利,承载着创造者及传承群体的民族精神,与民族声誉、荣誉也息息相关。因此,在使用非遗时,应当尊重产生非遗的民族或群体的、风俗习惯和精神权利,避免对非遗权利群体的感情和尊严造成侵犯。而非遗上的财产性权利大致包括两大类:1.知情同意权。知情同意指非遗所有权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在利用非遗之前,须征得非遗权利主体的同意。知情同意权包含着两层意思:其一,被同意人是指非遗所有权人之外的其他个人或组织。这就意味着在群体所有非遗的情况下,群体某部分成员对非遗的利用不需要征得群体其他成员的同意。其二,同意人为非遗所有权人。上文已经论述过,非遗所有权人根据不同的情况可能有个体所有、来源地群体所有、地区共有、国家所有四种情况。在为个体所有的情况下,同意人毫无疑问则是非遗所有人。然而,在非遗为来源地群体所有、地区共有及国家所有的情况下,由于其所有权人为具体成员人数众多且并不确定的群体,因此使用人要征得群体中的每个成员的同意显然是不现实的。而非遗传承人作为非遗所有权人的代表及非遗的实际熟练掌握者,由其来作为同意人是比较合理且实际的。然而,问题在于如何保证非遗传承人能够切实地从保护非遗的立场出发来恰当行使其权利而不至于利用该权利谋取私利。对此,可以通过改革我国现行非遗传承人指定制度来解决。从我国非遗网公布的数据来看,国务院对每个非遗项目所指定的传承人为一至两个。如果能适当地扩展非遗传承人的数量从而组成一个委员会之类的组织,由委员会来行使知情同意权,便有利于解决以上问题。除了通过委员们之间的相互监督来保证同意人恰当地行使知情同意权外,对和知情同意权紧密相关的利益分享权做恰当地设计也能有效地保证其权利的恰当行使。2.利益分享权。为避免“文化掠夺”及滥用非遗的现象,应当确立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即他人在利用非遗之前不仅须征得权利主体的同意,还须向权利人支付一定的费用。当然,并不是所有的非遗都能适应利益分享原则。利益分享的目的并不在于加重非遗利用人的利用成本,而是基于现代知识产权法的思想,在于给予知识创造者一定的保护和激励,从而促进非遗的保护和可持续性发展。因此,他人在使用非遗之前需要事先取得知情同意权,进而通过双方商定的条件进行利益分享,激发权利人保护非遗的积极性。然而,也有大量的非遗在利用、流传的过程中,缺乏经济利用价值,或者并不适于进行经济开发。由于他人对此类非遗不存在利用现象,自然也不用与所有权人进行利益分享。可见,适用利益分享原则的前提条件是非遗具有经济价值,即通过非遗使用、传播和创新能够获得经济利益。然而,我们在通过利益分享原则保障非遗私权利益的同时,还得兼顾其公权性。因为非遗作为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及创作的源泉,它在为现代文化的创作提供大量素材的同时,也通过现代文化的创作与传播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和发展,而这也正是保护非遗的本质所在。因此,如果对使用人的行为做过多的限制,强化非遗经济利益的保护,反而会不利于非遗的传播和发展。为平衡合理保护非遗所有权人的权利与防止非遗的垄断,对于非遗经济权利须进行合理地限制。对此,我们可以借鉴知识产权法上“合理使用”制度,即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对非遗的适用可以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也不必向权利人支付使用费。如族群内部成员基于传统或习惯方式使用非遗。但此种限制并不影响非遗权利人的精神权利,如署名权、保护非遗完整权等。此外,为了避免非遗成为某个群体谋取私利的工具,成为“躺在祖宗功劳簿上的懒汉”,对于利益分享所得的支配和使用同样需要作出一定的限制。利益分享所得应仅能用于对非遗的保护支出及对非遗创作显著贡献者的经济补偿。利益分享所得可以由传承人委员会来行使。但是,由于不同种类的非遗的公、私属性及其他方面的特征有所差别,因此不同种类的非遗所赋予的权利内容及保护侧重点是有所不同的。从我国国务院和地方政府所公布的非遗的分类来看,可以将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民俗这八个小类归为一个大类,而手工技艺、传统医药则归入另一个大类。因为第一大类的非遗通常为群体所有,商业开发潜力比较弱,具有较强的公权性,而第二个大类则通常为家族或师门传承,且商业开发潜力较强,私权性较强。对于公权性较强的非遗应侧重保护其精神权利包括署名权(标明来源权),不得歪曲、滥用的权利,不得注册为商标等为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所垄断的权利;而对于私权性较强的非遗不仅保护其精神权利,同时对于其经济权利也应当赋予法律效力。总而言之,对非遗经济的保护应遵循权利平衡原则,要平衡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平衡非遗创造者、传播者、使用者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保护非遗的正当利用。

作者:吕彩霞 邹玉

非遗文化论文例2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功能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多种多样的社会功能和价值,其中也包括市场开发价值。因此,合理的开发经济价值后发挥它的先施工用,丰富民族文化遗产、传统文化资源,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中国文化创意产业的优势。例如近年来被大家熟知的一些电视节目:《汉字听写大会》、《舌尖上的中国》、《探索发现》、《乡土》、《风华国乐》等等,这些节目既介绍、宣传、弘扬了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民间文化,使大家对中国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传统文化资源有所认识。这种做法既利用传统文化资源取得了经济收入,更重要的是推动了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扬,促进了非物质遗产保护的传承和发展,不用专门去教育、学习,人们就会在耳濡目染中收到教育,在无意识中就进行了传承。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与误区

在如何对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问题上,目前国内主要表现为以下两方面:一是保护,以博物馆、民俗馆(村)为其归宿;二是活态化保护;三是传承人保护;四是生产性保护、开发性保护、以旅游开发为多,不过生产性保护也许会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在特质的变异,因为真正意义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是样式本身,而是这一样式下的内质,也就是说并不是最后见到的形成的产品本身,而是其中的过程(如演唱过程、制作过程、书写过程、表演过程等),脱离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重要的本体的开发,就脱离了原有的意义与本质。很多地方所存在的误区,就是在一片空地上从零开始建设一个所谓的文化创意产业区,没有任何文化的聚集与历史的积淀,是如今最常见的文化创意产业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伪融合的现象,许多人无中生有出来一个民俗村、文化馆、文化园,巧借非遗名目,实际只为博人眼球,而其真正目的只为盈利。这样一来不但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反而会导致一些不了解其中渊源的部分人对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嗤之以鼻。当然,这里并不是说只要是传统的就一定是优秀的,经典的,因为真正可以称得上传统文化是需要有灵魂的、有精神的,经过时展的大浪仍然可以留下并被代代相传、让人觉得津津有味的。任何一种艺术如果不能与其他艺术元素融合,终将走向消亡;任何一种艺术如果不能与科学技术融合,终将走向消亡。在所有的文化艺术种类中,哪一种文化艺术种类可以融入当代的科学技术元素,哪一种文化艺术种类就将占据当今文化产业市场中强有力的地位,科学技术的深入,对一门艺术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在新的时尚背景下,人们对艺术的欣赏是多元的。而科技与文化艺术结合的一个非常成功的案例就是印象刘三姐它集漓江山水、广西少数民族文化及中国精英艺术家创作之大成,是全国第一部全新概念的“山水实景演出”。演出集唯一性、艺术性、民族性、视觉性于一身,构建了一个空前壮观的灯光艺术圣殿,从一个新的角度升华了桂林山水。当然,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确实无法融入现代生活,因为它赖以生长的土壤以及环境已经不复存在,将其整理入档入馆,也算对其尊重并尽了一份文化义务。

非遗文化论文例3

茂名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2006年底成立了茂名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完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2010年出台了《茂名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传承人申报评审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茂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成立了非遗科,开展非物质文化行政管理工作;成立了茂名市专家委员会和市际联席会议制度,规范了项目和传承人申报体系。此外,各县(市区)也相应成立了非遗保护中心和相关制度。茂名市已经建立了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和传承人保护体系,非遗保护工作逐步全面、规范、细致。木偶戏、信宜镇隆飘色、八音锣鼓、小良横堂班等项目往往与年例“捆绑”在一起。在每年的年例期间,这些表演穿家走巷,是老幼耳熟能详的助兴节目。这些民风民俗已经深入人心,是群众心中认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化州合江梧村庙会和合江龙舟也类似,成为了当地人民群众的一种生活习俗。当习俗成为一个地方人民群众的精神寄托,一种生活习惯,这些习俗也就容易相互依存地代代相传。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有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立法保护等方式。茂名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丰富,保护的方式也因具体种类的不同而不同。玉雕、传统中医药文化(化橘红中药文化)、化州拖罗饼制作技艺、信宜竹编技艺、笪桥黄瓜干制作技艺等,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的依靠企业,有的依靠个体户经营,在经营利润的支持下,得到较好的保护和传承。高州木刻画和缅茄雕刻利润微小,习学时间较长,市场需求较小,精通此技艺的人并不多,但是由于在省内享有一定名气,经常应邀参加省级、市级的工艺大赛,在名誉和微薄利润的支持下,也得到保护和传承。但一些传统舞蹈,在保护传承方面需要更多的关注。化州跳花棚是部级代表性项目,也屡次在表演中获得嘉奖,荣誉的光环很好地保护和传承了这一民间艺术。而其他的传统舞蹈很难产生经济效益,而且很多时候需要年轻力壮的青壮年去表演。在毫无经济利益驱动的情况下,表演纯粹成为了一种兴趣,难以持久激发年轻人表演传承的积极性。山歌民歌也存在这种状况,目前,愿意学习山歌民歌的年轻人较少,而保护传承这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的方法是后继有人。

二、茂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设想

茂名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类目繁多,各具特色,保护措施应该“因类施护”,根据不同的类目,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就茂名市目前的非遗文化的保护现状,我就非遗文化的保护提五点建议:

(一)文化部门应该多挖掘、多发现有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真正的非遗文化散落民间,在没有被发现之前,非遗文化只是默默无闻地存在人民群众的生活中,或者是一种民风习俗,或者是艺人赖以生存的手艺,或者是家喻户晓的表演,或者是具有地方特色传统小食的制作技艺,或者是民间传说,或者是民间故事……有发现,才有闪光,才有未来。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指出“只有社区,群体或个人才能决定什么是他们的遗产”,这句话实际上指出了人民群众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重要作用。一种文化要成为当地具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要得到当地人民群众的承认、认可、拥护。只有多下基层,多调研,多与群众沟通,多思考,精心挑选,细致辨别,才能真正掌握茂名市非遗文化的发展实况和脉络,擦亮茂名文化这张名片。

(二)完善非遗项目保护机制。各级文化部门应该完善非遗项目的档案资料。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生在过去,活在当下的文化。非遗的根源和传承状况需要各级文化部门深入基层探索、整理、建立档案资料。在分析非遗的实际状况后,各级文化部门还应该建立科学的保护规划,有效地指导当地非遗传承和发展。

(三)社会各界应该多为非遗项目提供展示平台。一个地方的文化,是这个地方人民生活轨迹的间接体现,是地方人民群众的精神粮食。优秀文化传统是地方人民群众的荣誉。历史痕迹需要保护,非遗文化需要展示。政府部门、社团组织和社会大型活动等应该多关注非遗文化,为它们提供展示平台。特别是表演类项目,有展示平台,才有生存下去的可能。如果没有社会各界的支持,没有展示平台,单纯地靠文化部门的保护,犹如有条件的“救济”,勉强填饱肚子就不错,长高长大恐怕就是天方夜谭。

非遗文化论文例4

二、价值判断:概念的歧义与实践的错位

实际上,以上指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不过是表征,背后的实质及其成因其实远比我们所看到、所指责的更为复杂,例如政府行为背后的体制痼疾,例如贫困地区经济要“发展”与自然、文化生态要“保护”之间的二难困境,例如参与各方认识、立场的不同与利益的复杂博弈等等。但是,如果考察其认识论的根源,会发现其中一个主要方面就在于对作为保护对象的民间“口头文学”的价值判断上出现了某种混乱。人对某一事物所持的态度、所作出的反应都是以人对该事物的价值判断为基础的,如果判定该事物对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正面的意义和价值就会采取行动努力保护这个事物。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口头文学,其受到保护的前提自然是对其价值所形成的判断。首先是对“价值”概念本身的理解,其次是对所保护对象的价值的认识与判断,其次,就是对价值的具体实践。但是,如果在对象的“价值”判断方面出现了问题,那么就会导致其后的一系列“保护”中的许多误区。而某种“价值”判断的产生,往往是各方面因素综合的结果,其中存在复杂的互动关系。

(一)“价值”内涵的歧义

“价值”最初作为一个经济学概念,被引用到其它社会科学(包括文学)以后,其涵义变得越来越宽泛而含混。在价值论中,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可以对“价值”作出几十种定义。最基本的几种定义是:价值即事物的意义、作用;价值是事物(包括知识、社会意识等)的规定和组成部分,是事物所具有的属性、功能;价值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等。价值按内容或来源可以分为经济的、科学的、道德的、政治的、审美的、宗教的等方面的价值。按其呈现方式可分为内含价值和外在价值(工具价值)。也可分为抽象价值、具体价值等。抽象的价值是不能测量或计算的价值,例如的价值、审美的价值等。工具价值、具体价值是指在主、客体关系中,客体的属性借助于它们满足主体的需要的能力被估价,表现为其可以操作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具体价值则往往可以转换为经济价值。同一事物既可以有抽象价值,也可以有具体价值。价值也可以是一种社会建构,即在某一领域内将某事物的价值的不同向度和类属按照某种统一的逻辑进行整合、运作,使其逐渐被社会所采纳。被建构的可能是该事物的价值复合体,也可能是新生成的价值。那么,民间口头文学的价值是怎样认定的呢?在一些权威民间文学理论著作中,基本一致的认识是民间文学具有三大价值:实用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实用价值体现在:与民间劳动生活的密切相关、历史记忆与生活知识的传承、对社会权力关系的表述、民间道德教育及娱乐等功能方面(这里的实用价值也可以表述成“使用价值”,但不同于经济学上的使用价值);科学价值是指民间文学通常具有地方性知识的百科全书的功能;艺术价值往往以作家书面文学为参照,强调其独特的艺术欣赏价值和艺术借鉴价值。这三类价值都可以看作是口头文学的属性、功能,这种属性、功能是在与主体的传统规定性关系中被赋与的,是其内在价值,普适性(或一般)价值。口头文学除了具有以上民间文学的普适性价值之外,因为每一种民间文学都有其独特样式及其表现形式,因而又具有其特殊性(或个别)价值。特殊性价值一般与以下因素相联系:由口头呈现方式决定的独特的场域性、情境性、集体性、变异性等。而这些方面都与特定的文化空间有关,因而其特殊性价值进一步涉及到该口头文学与特定人群的关系。界定特殊性价值,就要深入传唱、演述人群的日常生活的内部,依靠对这种口头文学的存在场域和唱述情境的田野考察。只有在主、客体的关系中才能呈现出这种特殊性价值。由此来看,民间口头文学的无论普适性价值还是特殊性价值,大都属于科学的、道德的、审美的价值,这些都是抽象价值、内在价值。与经济价值的关联并不多。普适性价值一般应从文化或文学整体观去体认并赋形。特殊性价值则需要通过大量的学术研究,从具体的学术成果中自然呈现其独特价值的不同方面。普适性价值的体认是以对特殊价值的研究与认识为基础的。普适性价值与特殊性价值是民族文学的价值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对于普适性价值与特殊性价值的表述方式也是有所不同的,普适性价值通常可以用具有高度概括性、普及性的大众化语言来表述,也可以用富有文学色彩的、诗意的语言来表述,例如“某某民歌是某民族之魂”等等。特殊性价值则一般以学术文本来呈现,采用规范的专业术语。前者有时容易流于用感性言说代替理性思考,激情充沛而学理不足;后者则容易因追求科学性、学理的内在自足性而缺少人文社会科学应有的活力和现实关怀。但是相当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者们,在运用“价值”概念对口头文学作出价值判断时,思维却往往习惯性地指向具体价值、工具价值,并将其等同于经济“价值”。经济“价值”是经济学里所指的交换价值与商品价值。尽管有些口头文学的表演形式在其场域内也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例如民间仪式中的展演也产生一部分经济费用,但这已成为该仪式文化的一部分,并不意味着该口头文学本身是商品。然而,上述“非物质文化遗产”过度物质化的做法恰好是把口头文学当作了商品,将其实用价值、科学价值、艺术审美的价值等通通置换为可以测量或计算的交换价值。这种置换我们也可以将其看作是价值的一种社会建构。不过被建构的不再是原事物的价值复合体,而是一种新生成的商品价值。而这种价值置换或建构,通常都是巧妙地借用对于民族文学普适性价值的诗意性话语表述而完成的。

(二)“价值”实践的错位

民族口头文学的价值表述往往会被社会文化的相关领域作为一种理论资源加以利用,进而成为支持对民族口头文学进行某种实践操作的强势话语。最值得注意的是实践的操作者出于建构商业价值的需要,有意识地从民族口头文学的普适性或特殊性价值中去选择、强化可以操作的工具性的一面,却忽略或有意遮蔽其抽象价值。这种操作通常采用的逻辑,一种是用本体论取代认识论的思路,或把复杂置换为简单的还原式思维方法,以普适性价值去涵盖特殊性价值,并将普适性价值无限扩大,其实质是导致普适性价值的空洞化和价值虚高,造成了文学本体的缺失。进而使普适性价值变成了一种拼贴在商业活动之上的外在标签;另一种是将价值范畴局限在使用价值的范围之内,用特殊性价值直接代替普适性价值,其实质是特殊性价值被工具化,而其内核则被在该价值标签下伪造出的一个新的对象所暗中置换,由此导致了文学的“异化”。这种操作强调了使用价值,追求的是某种价值的强权、强势地位、强效应,以服务于操作者的需要。而从现代学术史中关于民族口头文学的实践来看,从五四到当代,一部口头文学史,就是一部价值“改写”史。许多“改写”往往是以“挖掘、搜集、整理、抢救、保护”的名义进行的。改写的目的,是为了建构、生成某种新的价值或实体。通常是把一种认识价值、审美价值转换成使用价值,作用于建构者的需要。这种需要或者是出于政治诉求,或者是出于经济目的。前者几乎贯穿于20世纪的前80多年,后者则发生于80年代以后。前者的改写路径是把口头文学的价值意识形态化,从而建构一种政治话语;后者的路径则是商业化,建构的是经济利益。当代的改写与建构属于后者,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以打造“遗产品牌”或“文化产业”的名义而进行的。

(三)文化产业的功过

在口头文学商品化的过程中,“文化产业”发挥了至关重要的媒介作用。“文化产业的职能,就是组织文化产品的商业运作,建构并展开把文化产品的使用价值转化为交换价值的过程”[7]。文化产业以它的产业逻辑以及流水线式的作业,成功地实现了“非物质”向“物质”的转换。可以说,当代中国的“文化产业”是一个蓬勃发展但毁誉参半的产业。一方面,“随着文化产物的不断商品化,其(艺术)自主性就被破坏了。艺术日益归于商品生产与交换的逻辑,因而丧失了传统艺术形式无目的性所固有的批判潜能……对艺术品的思考与欣赏被商品交换所取代,其价值首先根据的是它的交换价值,而不是它内在的美学性质。文化产业的致命一击在于把艺术彻底商品化同时把它以非卖品献给消费者……消费者得到与艺术品无中介接触的印象,而文化产业则从一系列在消费者背后进行的交易中获得利润”[8]。“在文化产业以商业运作实现文化产品价值转换的形式背后,其内在核心所展现的是一场争夺符号资源控制权的斗争”[9]。另一方面,文化产业被认为是社会文化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文化产业是参与其具体运作过程的一支非常重要的力量。客观地说,文化产业在社会文化整体运行中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以及它在创造国民生产总值方面的巨大贡献,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它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之所以饱受质疑,是由于它一旦与中国复杂的国情相结合,一旦与地方的经济利益、政府的政绩捆绑起来,就出现了连它自己的产业逻辑也无能为力的悖论:文化产业已完全蜕变成了经济产业,打着文化的旗号而与文化无涉。这样,文化产业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商业化的始作俑者,又成了地方利益群体的替罪羊。口头文学的普适性价值在于其中的真、善、美的抽象价值。“真、善、美的价值不同于普通事物的价值,它们是作为目的价值而存在的。真、善、美的价值在于超越一切功利,当用需要衡量真、善、美的价值时,真、善、美就被贬为功利性的手段价值了。真、善、美不是手段而是目的,是一种无需论证的价值,合理性就是它的存在本身”[10]。而在产业化的过程中,从口头文学到“文化遗产”再到“文化产品”,一种民族民间文学的价值经过了多重置换,已变得面目全非。真、善、美的价值的流失或被遮蔽,将口头文学推到了在文化内核上真正濒危、消亡的境地。而这样的“文学”,正在或将要成为民族文学研究和书写的对象。

三、文学价值建构:复归田野的活态传承

口头文学是一个民族的心灵史。只要文化之根不断,口头文学就会永远传承下去。无论社会如何发展,只要这个民族还没有放弃对精神家园的守护,没有放弃对真、善、美的追求,口头文学中蕴含的人类精神的抽象价值就永远是存在的。但是,因为文化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处在不断的演变之中。口头文学也是如此。那么,它的抽象价值内涵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也处在不断的建构之中。建构是建立在发现的基础上的。而口头文学真正的价值的发现,则需要透过被虚化的普世价值的遮蔽,回到对口头文学的特殊价值的考察。那么,口头文学的特殊价值在哪里?正如有人指出的:“民歌离开了能发挥其独特功能的生活场景和事件,如求爱、劳动、节日、仪式、行走等日常生活状态,民歌就已不是民歌,而是“口头和物质文化遗产”中与音乐有关的部分,更准确地说,被我们采取了保护和拯救措施的民歌充其量也只能是当代“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歌。这无疑是一个无情的悖论:民歌正是在保护和拯救中被改变的。”[11]的确,民歌等口头文学并不靠文本或舞台表演形式而存在。它是一种活态文学,是文学与生活的复合体。它“活”在传唱人群的田野、日常生活中,活在我们所谓的“文化情境、文化场域”之中。所以,就需要穿过舞台上的“表演”以及被制作成“书”、音像制品等“文化产品”的“文本”,而走向“文本”后面的生活“底本”。去考察口头文学与其所依附的传唱人群的自然环境、生活方式的关系,以及关系之中所呈现的意义世界。并且面对处在不断变化中的外在形式,对这个意义世界进行维护、保存。这个意义世界就是口头文学的特殊性价值所在。这种特殊性价值以及其中蕴涵的普适性价值,就是民族文学的灵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相关公约中同时倡导对无形文化遗产表演和传播的环境进行保护。其出发点是把包括口头文学在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看作是一个整体性的文化形态,其中传承主体、主体的生存环境、文化场域、展演情境等都是这个整体的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基于这一认识,在当前的口头文学的“整体性”保护中,既需要政府决策部门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真正的传承主体不是政府、商界、学界以及各类新闻媒体,而是那些深深根植于民间社会的文化遗产传承人,他们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正主人。”[12]。而这些传承人不是简单的一个抽象概念,他们是活生生的现实的人。不是个别人,而是广大的多民族群体。在确认传承主体的前提下,正视和发挥民间文化的自我修复和更新功能,如同在西北花儿研究方面一些学者不约而同地指出的,“保护‘花儿’的当务之急,首先是把她‘物归原主’地交给她的民众,使其按原本民间文化规律去回复她生活的本来形态,回归到存活的载体里去”[13];又需要口头文学研究者们直面“歌要保护与人要发展”的学术伦理困境,具有更多的人文关怀与现实参与意识,“作为专业学者,在呼吁和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同时,更应该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深入田野,首先要真正全面地掌握花儿的基本情况,准确把握花儿的民间存活状态”[14]。也就是说,只有具备文化人类学的研究视野与口头诗学的理论素养,通过民族志书写式的田野深描,才能立体地接近口头文学之“魂”,发现口头文学的特殊性价值,才能为非物质遗产保护和多民族文学史书写提供有力的学术支持。

非遗文化论文例5

2非遗和音乐课程结合的意义

我国高校对非遗文化的保护的重视程度,直接关系着千万学生成长中,对传统文化的态度。艺术是一种文化,艺术教育是人文化艺术传承。优秀艺术作品表现着,人类在历史长河中的发展进步。是人类智慧结晶的沉淀。应该学习和传承的。大学生,具有较高文化层次的人群,在传承优秀文化艺术遗产方面,有义不容辞的责任。由此来看,高校地方音乐课程有种子意义。不仅对学生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有着启发作用。当学生走进社会,参加工作,将更加深远因想到本专业课的教学。高校地方音乐课程的具有特殊性。他们所掌握的知识,能通过对学生的反复传授,以几何裂变扩散。使更多人了解和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因此,高校地方音乐课程的设置,应该以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流,在高校的地方音乐教育中,大力推广。激发学生传播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热情,促进传统文化的延续和传承。随着工业社会影响,传媒技术迅猛发展。在多元文化并存下,保持民族音乐文化,就成一项严峻的课题。但是,当前的学生音乐课程设置,主要以欧洲音乐文化为重点,古朴的民歌、器乐对学生的影响力较小。非遗中的地方音乐设置更是寥寥无几。优秀的传统音乐,可以增强民族感情,增强民族内聚力,拥有不可低估的作用。世界著名的音乐教育体系,把本民族音乐放在重要位置。例如,柯达伊音乐教学体系,在民族民间音乐基础之上,亲自为孩子们创作具有民族特点的民歌。鼓励学生使用民族器乐。具有浓郁地方音乐课程教学,将民族音乐扎根于心田。开设以非遗题材地方音乐课程,一方面满足了音乐审美需求,更重要的是,民族精神的发扬和光大。

3进入地方音乐课程途径

加强高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以地方特色的因为课程为载体,具体的操作途径使什么呢?

3.1重视地方音乐课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作用。

最普通的教育手段,是最简单最有效的传承效果,可以使学生明白,传统音乐的内涵。当前,大学的专业音乐课程,主要是西洋音乐理论,高校音乐课程教学中,西洋乐课程比较多。对于传统音乐概论课程的开设,可以填补我国在传统音乐,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上的空白。但是,在这种音乐课程需要逐步扩大推广,如果作为可有可无的选修课,那么就远远忽视了这种音乐课程设置对非遗保护作用。应当把它上升为与乐理。成为声乐,钢琴等同等重要必修课。除此之外,还应开设中国传统乐理课程,配合民族乐器的教学,在多个方面,使民族音乐知识在学生中充分掌握,传统音乐欣赏水平得到提高。

3.2主修课程中设置传统音乐欣赏。

如果将这门课程的设置中,中国传统音乐历史就会在广大学生群体中的得到更广泛的普及。在民族音乐丰富的内容中,通过多彩的形式,感受民族音乐独特的风格。在传统音乐感受中,培养热爱我们的传统音乐的民族自信心。

3.3开设地方特色的音乐课程。

我国历史悠久,地域广阔,每个地区都有传统音乐品种。例如,我国每年的青歌赛中,不少来自我国偏远地府的原生态歌手,进行了独具民族特色的演唱,获得了强烈的反响。在传统文化的保护中,需要各方面的努力,如果只是政府专门机构努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远远不够。这时候,就需要大学研究发挥作用。不少地方大学开始本地音乐研究。但是,大部分只停留在学术层面。如何传承、发展,没有效的办法提出。如果,本地大学拥有本地音乐课程,在全国就形成一个保护体系。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在传统音乐的保护、研究中意义重大。

3.4传统音乐学习模式的打破。

传统音乐的学习,因为内容上的特殊性,需要学生进行现场观摩,跟随文化的传承人进行传授接受。传统音乐的保护,不能只停留在课堂上。应该在教师的带领下,走下讲台,走出教室。让学生亲自去发现、整理。美术有写生课,在大自然中去发现美。音乐教学也应该有一种采风的制度,就是收集民歌。每学年抽出一定的时间,指导学生去搜集传统音乐资料。组织现场观摩。在剧场,在庙会,在传统音乐品种中传播。通过传统艺人学习。在这样的教学措施下,广泛了解传统音乐的博大精深。实现自觉地保护传统音乐。

3.5发展学生社团,为传承的平台。

大学的社团在大学中普遍寻在,是传播传统音乐的良好舞台。例如,民乐社。、加入社团,就相当于参加票友组织,学生集体感受传统音乐,接受熏陶和训练。发挥学生传统音乐能动性,促使学生去关注音乐,保护推广传统音乐。社团中,专业教师的辅导,有利于学生在学习传统音乐知识的时候,不会迷失方向。在传统音乐知识传播的时候,能够有序传播。使文化的传承保持一个良好的状态。

非遗文化论文例6

在高等艺术教育的改革中,应首先开设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课程,应对该学科进行系统、合理的建立。高校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发扬的重要途径之一。我国政府应重视该项目的形成,大力扶持学校进行该课程的建立,无论课程是以什么样的形式出现,都会在学生中产生不小的影响。学校可以通过选修课的方式吸引学生,开设有关文化类、民间文化类、文化产业类等相关课程,推动该学科的建设。有条件的学校,应加大对该专业的建设,凭借学科的优势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专业,让有兴趣的学生受到更专业的教育。学校还可以邀请民间艺术家到校内进行讲座,开展各校联合汇演等文化活动,有组织地进行教育,使学生更生动地体会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髓所在。

(二)推进遗产保护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和种类繁多,学校为了方便学生的学习,可以在图书馆内设置该项目的专馆,用来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共享的和谐场面。因此高校应推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在图书馆的日常管理中,要非常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馆的管理,有条件的学校应聘用该专业的优秀人才,进行专业管理和指导学习工作,这样不仅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双重保护,而且可进一步让学生学到更专业的知识。图书馆不仅起到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作用,还起到了对其的借鉴和传承的效果,使得图书馆在高校的教育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三)弘扬文化发展

在高校中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是以保护为主,并以传承、文化并重的目标去发展。而保护的最根本的目的就是更好地传承下去且对学生起到教育意义。学校要多与政府和企业合作,通过共同建立项目的方式达到教育、保护和推广的共赢。地方的政府部门也应当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对学校进行资金方面的资助。而有条件的高校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学研究基地,促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和保护。通过基地的建设,学生可以加入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并投身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去,感受民族文化的魅力所在。同时,通过师生的共同配合,对文化进行创新,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实现经济利益的丰收。

非遗文化论文例7

(一)江南都市文化空间的类型

1.广场型。从非物质文化遗产角度界定的广场型文化空间在国际上较为普遍,典型的如摩洛哥马拉喀什老城的吉马•埃尔弗纳广场的文化空间。千百年来,吉马•埃尔弗纳广场就是音乐家、说书艺人、舞蹈家、魔术师、行吟诗人等活动的场所,形成独特的民间文化展示地。明清江南城市中的此类场所并不鲜见。苏州府城在明清时代不止一处广场,比较著名的城市广场就有三处:一是虎丘千人石,二是玄妙观前广场,三是阊门外朱家庄广场。虎丘千人石,其范围略似城市广场,这里不仅是外地游客必到之地,也是当地居民、文人士子、青楼艳妓、歌舞艺人等举行游艺活动的地方,某种程度上,其游憩主体的文化程度、身份地位相对较高。晚明公安派著名作家袁宏道曾运用夸张的笔墨记述道:“每至是日(指农历八月中秋———笔者注)……从千人石上至山门,栉比如鳞,檀板丘积,樽罍云瀉,远而望之,如雁落平沙,霞铺江上,雷辊电霍,无得而状。”①嘉道间袁景澜《吴郡岁华纪丽》载,玄妙观内广场“杂耍诸戏,各奏其技,以资谋食。如绳伎走索、狡童缘橦、舞盆飞水、吞刀蹑蹻、傀儡牵丝、猴猱演剧,或隔帷象声,围场扑打、盲叟弹词……靡不毕至,以售其艺。”阊门外朱家庄广场“新年百戏竞陈,观者麕集。货郎蚁聚,星铺杂张,酒炉茶幔,装点一新,其热闹与元都(指玄妙观———笔者注)相埒。”②也就是说,朱家庄广场与玄妙观前广场相比,其热闹程度毫不逊色。据甘熙《白下琐言》记载,南京夫子庙贡院前的广场每逢正月,“有卖雀戏者”,嘉庆间“有卖戏法者,为北省人设场于泮宫前”。③2.庙会型。乌丙安认为:“遍布在我国各地各民族的传统节庆活动、庙会、歌会(或花儿会、歌圩、赶坳之类)、集市(巴扎)等,都是最典型的具有各民族特色的文化空间。”④它是在固定时间、固定地点周而复始地进行某些综合性民间文化活动的场所,而明清江南都市中的庙会则具有类似的特征。杭州西湖香市是晚明文学家张岱一直津津乐道的文化盛事。他说:“至香市,则殿中边甬道上下,池左右,山门内外,有屋则摊,无屋则厂,厂外又棚,棚外又摊,节节寸寸。凡胭脂簪珥,牙尺剪刀,以至经典木鱼,伢儿嬉具之类,无不集。”⑤明清时代,民众普遍具有城隍信仰,在城隍诞日,香火最盛。于是城隍庙及其广场便成为民众休闲娱乐的重要场所。袁景澜所记嘉道间苏州府城隍庙,“牲醴酬献,笙歌演剧,庙无虚日……或称神诞日,会首鸣金号众,威仪杂遝,百戏罗列。金钱玉帛,川委云输”⑥。3.水体型。江南为水乡,城市居民亲水文化典型地表现在城市内河和湖泊中的游憩活动及其所衍生出来的休闲文化上,形成独具地域特色的水域文化空间。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河流型线性文化空间,如南京的秦淮河、苏州的山塘河、无锡的惠山河塘;二是湖泊型面状文化空间,如杭州西湖、苏州葑门外荷花荡、嘉兴的莺泽湖等。晚明南京秦淮河,“三月即开水关,画舫次第而进,下浮桥、陡门桥、上浮桥……通心桥、莲化桥,各归一浜,无能紊乱”⑦。同时期张岱的《西湖七月半》描述了杭州各阶层民众的西湖游憩行为特征是,“杭人游湖,巳出酉归,避月如仇”,⑧形成独特的地域休闲文化习俗。嘉兴鸳湖(又名莺泽湖)早在明代就是风景名胜区,特别是湖边的烟雨楼更是观赏风景的绝佳场所。“湖多精舫,美人航之,载书画茶酒,与客期于烟雨楼。客至则载之去,舣舟于烟波缥缈。”⑨乾隆《元和县志》载,苏州“虎邱山塘,吴中游赏之地。春秋为盛,冬夏次之。每花晨月夕,仙侣同舟,佳人拾翠,暨四方宦游之辈,靡不毕集”①。晚清秦锡光称,常州府无锡县“湖船俗称花船,客集,例开惠山河塘,晚归泊酱园浜,邀月纳凉,笙歌彻夜”。②4.街区型。明清时代,江南中心城市如江宁府、苏州府、开埠后的上海等大城市中一般都有相对集中且长期演变形成的“历史街区”,如南京夫子庙贡院街、苏州山塘街、上海英法租界的四马路等。前两者实际上是一种河街混合模式;后一种是所谓的“十里洋场”,它是晚清政府内外交困、太平天国战争阴霾笼罩下的特殊产物,带有浓重的殖民色彩。南京的传统休闲游憩地分布于夫子庙附近的秦淮河两岸,俗称“河房”。“前明河房,为文人宴游之所,妓家则鳞次,旧院在钞库街南,与贡院隔河遥对,今自利涉桥至武定桥,两岸河房丽姝栉比”。③此外,苏州南濠上下塘、开埠后上海的四马路,都是公共游憩空间。“盖英界据沪上之胜,四马路又据英界之胜……而四马路为会归焉。大抵游沪者有七事:戏园也、酒楼也、茶馆也、烟间也、书场也、马车也、堂子也”④。以四马路为中心的十里洋场是晚清沪上娱乐文化消费的公共空间,曾经盛极一时。5.园林型。论者多认为江南私家园林多为士大夫个人私密休闲空间,但在江南还存在形式各异的公共游豫园林,并形成了不同于私园的文化个性。杭州西湖自古以来就是一处公共游憩空间,每逢清明、中秋等传统节日,都会有丰富的文化休闲活动。明田汝成的《西湖游览志余》记载:“苏堤一带,桃柳阴浓,红翠间错,走索、骠骑、飞钱、抛钹、踢木、撒沙、吞刀、吐火、跃圈、筋斗、舞盘,及诸色禽虫之戏,纷然丛集。”⑤随着时代的变迁,江南某些私家园林逐渐对外开放,并形成当地居民固定的游乐场所。在苏州的“南园、北园之间,虎阜、灵岩之畔”,“宝榭朱楼,红妆按曲。画桥乌榜,诗客传觞。歌舞百戏,乐声嘈杂,数里并无阒境”⑥。晚清以后,江南私家园林的公共游憩功能逐渐加大,杭州“西湖名园鳞次,多茂林修竹、花卉之饶。方春士女遨游,连肩接衽”。⑦同治《苏州府志》记载,苏州“诸园皆于清明日开,令人输钱入游,立夏日止,无虚日。妖姬、静女、游侠、贵介踵相接也”⑧。在康雍乾时代,松江府园林功能就发生了转变,从原初的小众精英分子的“雅集”到乾嘉时代的园庙结合后的大众“市集”的转变,也即从私人休闲之所向公共游憩空间的转变。⑨“今造城隍庙于其中(指豫园———笔者注),为市估所占,作会集公所。游人杂遝,妇女如云,医卜星相之流,亦无不毕集”瑏瑠。开埠后上海的豫园“竞设茗馆及各色店铺,竟成市集,凡山人墨客及江湖杂技,皆托足其中”瑏瑡。晚清上海张园成为观光旅游、展览、购物,甚至公共集会之所。

(二)江南都市文化空间的特征

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意义上的文化空间特征,国内学者众说纷纭。向云驹认为,文化空间往往具有综合性、周期性、神圣性、族群性、娱乐性等特点①。但总体来看,空间性、时间性、文化性是学者们公认的文化空间特征。②通过史料的爬梳钩沉,笔者认为,明清江南都市文化空间大致具有公共性、周期性、娱乐性、地域性、文化性等特征。1.公共性。文化空间的公共性是指游憩主体不分贫富、贵贱、男女,任何人都可以在这个空间中以自己喜爱的方式活动。晚明时代的苏州虎丘中秋夜,“土著流寓、士夫眷属、女乐声伎、曲中名妓戏婆、民间好女、崽子娈童及游冶恶少、清客帮闲、傒童走空之辈,无不鳞集”③。清代中期的苏州玄妙观前广场,“五方群估丛萃”;杂耍卖艺者“各奏其技,以资谋食……贵贱相还,贫富相贸易,人物齐矣”。即使深处闺中的妇女也不甘寂寞,“妇女之容饰妖邪者,游人环集之,谓之打围”④。2.周期性。在固定时间、固定场所上演文化事件,这是“非遗”文化空间的典型特征。苏州虎丘山塘、千人石,南京夫子庙前广场、杭州西湖、无锡惠山河塘等公共文化空间都是一年中重要节事活动的举办地,特别是新年、元宵、清明、端午、中秋等传统节日。这种周期性也可以说是岁时性、季节性,它是农业文明的体现。张瀚的《松窗梦语》云:“杭俗春秋展墓,以两山逼近城中,且有西湖之胜,故清明、霜降二候,必拜奠墓下……且二时和煦清肃,独可人意。阖城士女,尽出西郊,逐队寻芳,纵苇荡桨,歌声满道,箫鼓声闻。”⑤南京夫子庙前广场,每当新年“医卜星相之属纷列于道。弹者、唱者、舞者、跳者以及鱼龙曼衍”⑥。端午节龙舟竞渡一般固定在传统文化空间中进行,比如秦淮河、虎丘山塘等水体类文化空间。张岱说:秦淮河房“年年端午,京城士女填溢,竞看灯船……舟中鏾钹星铙,燕歌弦管,腾腾如沸。士女凭栏轰笑,声光凌乱,耳目不能自主”⑦。在苏州,“每岁竞渡市”,“杂耍之技,来自江北,以软硬工夫、十锦戏法、象声、间壁戏、小曲、连相、灯下跳狮、烟火等艺擅长”⑧。中秋节也是江南民众最为重视的节日,虎丘“凡月之夜,花之晨,雪之夕,游人往来,纷错如织,而中秋为尤胜”⑨。3.娱乐性。江南文化空间中的民众休闲活动体现出极强的娱乐性,形成民众普遍认同的文化娱乐方式,数百年不易,且深入骨髓。正如叶权所言,“大家坟墓俱在两山,四方宾旅渴想湖景,若禁其游玩,则小民生计绝矣。且其风俗华丽,已入骨髓,虽无西湖,不能遽变”。瑏瑠这种全民狂欢性活动也多发生在这些公共文化空间中。“吴门竞渡,盛于山塘,土人于四月梢,即起龙舟开演……至端阳前后十余日,观者倾城,万船云集。远郡士女,结伴纷来,鬓影衣香,雾迷七里”瑏瑡。至夏日,则“游闲子弟争携画舫,载酒肴,招佳丽,呼朋引类,舣棹于胥江万年桥谾或虎阜十字洋边……佳人雪藕,公子调冰,随意留连,作牙牌、叶格、马吊诸戏,谓之斗牌,或习清唱……或即凉亭水榭,招盲女琵琶,弹唱新声绮调。更有游士滑稽,演说稗官野史,杂以科为河上大观,水鸭、水鼠、满天星、遍地锦、金琖、银台、赛月明、风车、滴滴金,不一其名,不一其巧。曾凭红板桥阑,望东水关及月牙池前,灯影烛天,爆声溅水,升平景象,图绘难橅”②。杭州西湖历来是各阶层民众休闲娱乐之地,汪汝谦谓:“大抵游观者,朝则六桥看花,午余理棹湖心亭,投壶蹴踘,对奕弹琴,象板银筝,笙歌盈耳。”③4.地域性。江南都市中的文化空间是长期历史积淀的产物,形成独特的地域文化特征。晚明文学家张岱长期寓居杭州,在其晚年的记述中往往会将本地域的休闲活动和文化表现与其他地域相比较,从而突出其所描绘对象的特征。西湖香市,赶庙会者“如逃如逐,如奔如追,撩扑不开,牵挽不住。数百十万男男女女、老老少少,日簇拥于寺之前后左右者,凡四阅月方罢,恐大江以东,断无此二地矣”。④虎丘千人石竞歌,袁宏道、张岱都曾对其极尽夸张性的描绘。虎丘八月半,“鼓吹百十处,大吹大擂,十番铙钹,渔阳掺挝,动地翻天,雷轰鼎沸,呼叫不闻”。让人更为惊异的是,千百人同唱一首歌,其场面之宏大,令人瞠目。“杂以歌唱,皆‘锦帆开、澄湖万顷’同场大曲”,“席席征歌,人人献技”⑤。“使非苏州,焉讨识者”,在张岱看来,这样颇具地域特色的节日文化,也只有苏州才有可能存在。即使祭奠先人的传统节日———清明节,江南人在这些公共文化空间中的表现也让外来者不可思议。“吴俗,清明前后出祭祖先坟墓,俗称上坟。大家男女,炫服靓妆,楼船宴饮,合队而出,笑语喧哗……趋芳树,择园囿,游庵堂、寺院及旧家亭榭,列座尽醉,杯盘酬劝。踏青拾翠,有歌者,哭笑无端,哀往而乐回,以尽一日之欢”⑥。所谓墓祭,某种程度上是吴越之民借此游览这些公共文化空间的一次机会,“哀往而乐回”是其生动写照。正如谢肇淛所言,“北人重墓祭,余在山东,每遇寒食,郊外哭声相望,至不忍闻……南人借祭墓为踏青游戏之具,纸钱未灰,舄履相错,日暮,墦间主客无不颓然醉倒”⑦。南北方的清明节俗有较大差异,体现出明显的地域性色彩。除了上述主要特征之外,江南都市文化空间还具有文化性、服务性等内涵。这些内涵在上述特征的表述中或多或少地有所涉及,此处不赘。

二、明清江南都市文化空间的休闲服务功能

(一)歌舞竞技

从休闲文化生产者角度而言,江南都市中的文化空间是雅俗文化共有的表演场所。比如中秋节苏州虎丘千人石竞歌。万历以降,著名作家公安派代表人物袁宏道和文学家张岱都不约而同地对此作了生动的描述。“布席之初,讴者百千,分曹部署,竞以新艳相角,雅俗既陈,妍媸自别”。“清声亮彻,听者魂销”。⑧千人石歌咏比赛已成为游客和当地居民必看的节目和成为苏州府城的一个文化符号和地域品牌,引起无数文人墨客的赞叹。“中秋千人石,听歌细如发”①。江南都市文化空间的歌舞表演更多地表现为江湖艺人的演艺展示场域,体现出明显的世俗化色彩。南京夫子庙贡院广场,“值晴明日,百戏具陈,如解马、奇虫透飞、梯打筋斗、吐火吞刀、挂跟旋腹、三棒鼓、十不闲、投狭相声、鼻吹口歌、陶真撮弄”②。苏州虎丘山塘河也是民间艺人的歌舞演出的主要基地。“习清唱为避暑计者,白堤青舫,争相斗曲,夜以继日,谓之曲局。或招盲女瞽男弹唱新声绮调,明目男子演说古今小说,谓之说书”③。文学家往往以夸张的笔调描绘其所见所闻,但也可从中体会出江南城市中公共文化空间的文化休闲游憩活动之盛。杭州西湖“由断桥至苏堤一带,绿烟红雾,弥漫二十余里,歌吹为风,粉汗为雨,罗纨之盛,多于堤畔之草,艳冶极矣”。④

(二)休闲娱乐

从休闲游憩者的主体角度而言,江南都市中的文化空间也是市民休闲游憩的主要场所,同时也是休闲娱乐的必要条件。崇祯《吴县志》载“吴人好游,以有游地,有游具,有游伴也。游地则山水园亭,多于他郡”⑤。这些“山水园亭”就成为市民们休闲游憩的公共空间。夏日江南水体型文化空间在居民的休闲生活中扮演着特别重要的角色。在苏州,“豪民富贾,竞买灯舫,至虎丘山浜,各占柳阴深处,浮瓜沉李,赌酒征歌。腻客逍遥,名姝谈笑,雾縠冰纨,争妍斗艳……酒炙纷陈,管弦竞奏,往往通夕而罢”⑥。在秦淮,“当夫序届天中,日逢竹醉,游船数百,震荡波心,清曲南词,十番锣鼓,腾腾如沸,各奏尔能。薄暮须臾,烛龙炫耀,帘幕毕钩,倩妆倚栏,声光乱乱”⑦。

(三)旅游服务

民间贸易集市某种程度上也是“非遗”意义上的文化空间。在明清江南,无论是庙会型,还是城市广场型、私家园林型,甚至城市内河、湖泊等水体型文化空间,往往都成为旅游服务、旅游商品的销售场所。清明时节的西湖苏堤上,“买卖赶趁,香茶细果,酒中所须。而彩妆傀儡、莲船、战马、饧笙、鼗鼓、琐碎戏具,以诱悦儿曹者,在在成市”⑧。另一处规模更大的休闲消费市场则是西湖香市,其宗教朝圣意义似乎被休闲娱乐、商品贸易的噪杂声所掩盖。张岱说:“西湖香市,起于花朝,尽于端午。山东进香者日至,嘉湖进香天竺者日至,至则与湖之人市焉,故曰‘香市’……三代八朝之骨董,蛮夷闽貊之珍异,皆集焉。”⑨晚明以来,宗教世俗化色彩越来越浓,宗教僧侣在这种庙会型公共文化空间中积极参与旅游服务活动。清梁绍壬记载:“西湖昭庆寺山门前,两廊设市卖木鱼、花篮、耍货、梳具等物,皆寺僧作以售利者也。每逢香市,妇女填集如云。”瑏瑠广场型文化空间在传统节日中所售之物也多是日用消费品和娱乐之物。比如苏州玄妙观前广场,“更有地铃、丝鹞、太平箫、西洋镜诸玩具,以玻璃瓶盛朱鱼,转侧其影,大小俄变……以悦儿童”①。江南水乡,水体型文化空间在特定时节也往往成为娱乐消费市场。“虎丘游船,有市有会。清明、七月半、十月朝为三节会,春为牡丹市,秋为木犀市,夏为乘凉市”②。

(四)节日庆典

周期性地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举行盛大仪式庆典,是文化空间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典型特征。明清江南都市中的文化空间往往也是周期性地举行传统节事活动的集散地。陈建勤以清明、端午、中秋、重阳几大传统节日为考察对象,较为全面地梳理了广泛存在于江南社会中的节令游俗。③陈建军则将笔墨集中于苏州山塘河街中一年四季所举行的重大节庆活动④,说明江南都市节庆活动的丰富多彩。这些节日周期性地发生于江南都市中的公共文化空间中———虎丘山塘、西湖、秦淮、惠山河塘、嘉兴南湖,以及苏州玄妙观广场、江南各市城隍庙、杭州昭庆寺等地。以虎丘山塘为例,据陈建军的研究,明清苏州山塘河街最主要的节日活动分“官方”和“民间”两大类。官方节庆有“三节会”“百花生日”“山塘竞渡”;民间节会主要有“灯会”“庙会”“花市”和商贾集市等。所谓“三节会”,实际上是在本地官府主持下年年都要举行的一种祭祀活动,时间在每年的清明、农历七月半和十月初一,逐渐形成具有一定规模和定制的官方仪式。“吴郡无祀厉坛在虎邱山前,附郭三邑统祭于此。清明赛会最盛,十乡城内外土谷神咸集,游人群聚山塘,名三节会,谓清明、中元、十月朔三节也”。三节会期间,“家窥则朱栏綺席,水览则白舫青帘。观者填溢衢巷,臂倚肩凭,袂云汗雨,不可胜计,是名看会”⑤。此外,笔者查阅袁景澜《吴郡岁华纪丽》一书发现,仅苏州一城,一年四季与节事有关的活动就有“放烟火”“闹元宵”“灯节”“百花生日”“观音山香市”“山塘清明节会”“虎阜花市”“山塘竞渡”“元都醮会”“七月半中元节”“山塘桂花节”“盂兰盆会”“十月朝”等,逐渐形成了具有浓厚地域色彩的民俗文化活动,而这些节事活动无疑都是所在城市文化空间的重头戏。

(五)文化生产

明清江南都市文化空间的文化性还表现在它是不断地生产和再生产文化的空间。晚明时代的夫子庙秦淮河房,“曲中狎客有张卯官笛,张魁官箫,管五官管子,吴章甫弦索,盛仲文打十番鼓,丁继之、张燕筑、沈元甫、王公远、宋维章串戏,柳敬亭说书,或集于二李家,或集于眉楼”⑥。在康熙时代的杭州西湖,一些女中精英往往将游湖与创造性的文化活动联系在一起。清初杭州的“蕉园七子”,就是显例。“是时武林风俗繁侈,值春和景明,画船绣幕,交映湖漘,争饰明珰翠羽,珠鬚蝉縠,以相夸耀。季娴独漾小艇,偕冯又令、钱云仪、林亚清、顾启姬诸大家,练裙椎髻,授管分笺,邻舟游女望见,辄俯首徘徊,自愧弗及”⑦。此外,历代文人墨客都为江南都市文化空间留下了无数的名篇佳什,成为所在城市文化空间的文化资本。因为这些文化空间往往是文人雅士送往迎来的重要场所,这就为其文学艺术创作提供难得的素材。万历十年,屠隆赴京述职,路经苏州,夜游虎丘,苏城士大夫为其置酒饯行,“主公布席千人座,飞觥促膝,联韵赋诗,邑士民千人环而视之如城比”①。文人士大夫对这些“有意味”的空间或书之于游记,或行之于歌咏。景因文传,境缘人胜。

非遗文化论文例8

2实施高职课程教学,专业课程凸显地方特色

高职课改从未停下脚步,各专家学者对高职课改有众多的认识和研究。从宏观到微观,从理论到实践,无不体现出现代教育对职业教学中的人才培养的重视。高职课改的人才培养从技术型人才到技能型人才的模式转变。苏扇艺术的课程落实,主要采用单元化课程设计模式在课堂教学实践。高职校采用项目化模块式的课程体系,把苏扇艺术课程在艺术专业的各个有关课程中进行了教学目标、教学课时、教学计划、教学教案、教学反思的各个环节的课程设计。苏扇艺术的教学在主要是在corelDRAW课程、中国工艺美术史课程、线描课程、工学一体毕业创作设计课程等进行了项目化教学实践。从专业教师的集体备课,对校本的教材分析、课程性质和重难点、学生情况分析、使用的教学模式和策略、引发兴趣、深化思维、学法指导和重难点解决的方法等等,教学中的各个环节中从理论到实践的认真落实。课程的单元化研究性学习要求有严格的教学设计,重点难点,不同课程嵌入的时间长短根据本课程的总体要求来进行设计。通过本地高职校开展苏扇课程,彰显了地方文化和高职办学特色。

3编写苏扇校本教材,落实理实一体高职课改

教材的编写是为了适应高职教改的前提下进行的一套全新的高职艺术设计类专业的“理实一体化”的教材,确定了教材编写与出版的宗旨。苏扇教材的编写要突出本地传统文化的深厚沉淀,力争在非遗继承与传扬上有所突破。教材主要是参考了原有企业编制的论文集以及网络资料,其次是通过访谈求教学习,对多位行业专家的意见整理。通过对苏扇行业专家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苏扇传承人的访谈,进一步了解和掌握目前苏扇的状态。然而现有关非遗苏扇前身今生后世的资料并不多,所以编著相关教材难度特别大。再次,通过收集和整理其它地方的非遗项目的著作,例如《杭州像景》、《南京云锦》等平行项目的研究进一步指导苏扇的教材编制。校本教材中还附有一张苏扇教学辅助的光碟。这本教材的编著填补了目前国内相关领域的空白。

非遗文化论文例9

“非物质文化遗产(英文为the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是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展现、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制品和文化空间[1]。”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传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二是表演艺术;三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四是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五是传统的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2]。2005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界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3]”。

1.2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

根据国务院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本文给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体育文化表现形式及文化空间。具有非物质性、不可再生性、活态性、地域性、民俗性等特征。2006年5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518项)[4],其中,高脚马被列为竞技类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之一的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

2高脚马的发展概况

2.1高脚马简介

高脚马是湘、鄂、渝、黔四省边境各县市广大土家、苗寨盛行的一项民间传统的体育活动,同时也是土家族的一项传统竞技类体育项目,是由土家族苗族儿童嫁戏工具发展而成,多少年来一直为该地区各民族青少年儿童所喜好。它与我国北方的踩高跷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土家山寨用高脚马代替雨靴踏过泥泞的穷困,已经成为过去。但是,人们依然留恋站在脚马上高瞻远瞩的好处。左手提起左脚,右手提起右脚,循环往复,可促进大脑两半球的平衡发展。高脚马的比赛,除了竞速和对抗外,还可以进行越野、障碍和竞艺比赛。所谓越野赛跑,就是在郊外赛跑,需要跨过溪沟、通过泽沼或稻田、走过沙滩、穿过小林等。所谓障碍赛跑,就是在竞速的途中设几个障碍的跑。所谓竞艺,就是骑着高脚马在规定的场地内,以不下马为基本条件,从姿势花样类型、动作优美程度、难度等方面比试。

2.2高脚马的发展历程

2.2.1高脚马的起源。就高脚马而言,就是截竹为马,一手在前提马头,以拨转方向,另一手在身后扬起,有跃马扬鞭之势,在庭院内来回往返跑,多为儿童嬉戏时的一项民间体育活动。例如杜牧写有“郎骑竹马来,绕床弄青梅……”,说的是几岁儿童,骑着这种竹马在庭院内或床周围来回奔跑嬉戏。“青梅竹马、两小无猜”大概就是出自这里。骑竹马最早的文字记载见《后汉书•郭级传》记:“司部到西河美稷,有儿童数百,道次迎拜……”。这说明骑竹马这项民间传统体育活动,不但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而且在当时已经超出了儿童嬉戏的内涵,逐渐发展成为迎接大小官员和贵宾时群众自发的欢迎队伍[5]。

2.2.2高脚马的发展。高脚马的发展,还是建国以后的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在各个领域都奉行这样的政策,即宪法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方的教育、科

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体委和国家民委制定了“积极提倡,加强领导,改革提高,稳步发展”的方针,采取了一系列有力的措施,对民族传统体育抓紧挖掘、整理、提高、发展,从而促使中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之花的繁荣盛开。湖南省体委和省民委于七十年代末组织并号召少数民族地区体育工作者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进行广泛、深入地“挖掘、整理、提高、发展”等工作,高脚马才逐渐被挖掘、整理出来的。1985年在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首府吉首举行了湖南省首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在湖南省体委和省民委的共同努力下,最终完成了《高脚马竞赛规则》的制定工作并把高脚马列为正式比赛项目。2001年,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正式将高脚马竞速列为第七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的首次竞赛项目。比赛的项目为男女100m、男女200m、男女2×200m接力、男女4×100m混合接力。

2.2.3高脚马的繁荣。高脚马项目已经连续在宁夏、广州、贵州三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上崭露头角,充分展示了我国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和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阶段性的保护成果。不管是省民运会还是全国民运会都体现了党的民族政策的英明与正确,对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增进民族团结、振奋民族精神,促进各民族团结、进步和繁荣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2.3.1高脚马表演项目登陆央视春晚。由湖北电视总台选送的民俗歌舞《山乡春来早》凭借强劲实力跻身中央电视台2009年春节联欢晚会,演唱部分是土(家)苗兄妹组合、比兹卡组合的精彩放歌,舞蹈部分由中国电信武汉艺术团演员、武汉音乐学院以及湖北民族学院学生倾情演绎。这一节目受到广泛关注,不仅是因为土(家)苗族的众多演员登上央视春晚大舞台,更有大家对土苗民族文化如何更好推介的深思。

2.2.3.2高脚马对抗表演项目亮相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多姿多彩,其丰富的内涵反映出了各民族的生活、劳动、习俗、性格和追求,具有浓郁的民族风格和强大的生命力,是中华文化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四年一届的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已列入《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成为我国少数民族群众展示体育文化、增进团结友谊的民族盛会。为淡化金牌意识和锦标意识,促进我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的科学化与规范化,国家民委将改革奖励方式,将竞赛表赛项目金、银、铜牌的奖励体系,改为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4名的奖励体系,扩大了奖励面,突出了参与性。例如,2007年9月,湖北省代表队的高脚马团体操荣获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表演项目技巧类银奖;2011年9月,一支由16名湖北民族学院体育学院学生组建的高脚马对抗表演团队,荣获第九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表演项目团体金奖。

2.2.3.3湖北省首届少数民族文艺汇演空降湖北大剧院。湖北省首届少数民族文艺会演,是经省政府批准,由省民宗委、文化厅、广电总台共同主办,演出于2011年11月在武汉举行。本届汇演以“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展示少数民族独特的艺术风采,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大发展大繁荣”为主题,来自全省民族地区和部分散居地区的22个县市和有关大专院校的1500余人参与演出,参演剧(节)目包括戏剧、音乐、舞蹈、曲艺等各种类型的主题文艺晚会、综艺晚会,其中包括由湖北民族学院的高脚马对抗表演项目。

2.2.3.4高脚马100m竞速打破世界吉尼斯记录。梁绍伦,广东佛山人,广东省佛山市高脚竞速教练,于2013年8月创高脚竞速100m世界吉尼斯纪录。

3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活态传承要素

3.1传承人与传承群体要素

传统高脚马能以一种“活文化”的状态存在于社会文化系统中,是“传承”在其中扮演了核心的角色。然而,传承的载体需要依赖具体的人,由人存续,因人繁荣,传统高脚马进行活态传承不可或缺的传承主体始终离不开人。同时,传承人将扮演着具有质朴民间气息的传统高脚马继续发扬光大的关键角色。然而容易造成人们错误的做法是将传承人只局限于个人或者个体,没有把传承个人与传承群体的更好地结合起来。高脚马文化本身就是文化元素多样的综合体,想要得到比较完整的传承往往是需要群体性参与,而非个别参与。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群体的概念,可以将它置于社会群体的系统中去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体泛指一切通过持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互动或传承关系结合起来进行共同活动,并有着共同利益的传承人员集合体[6]。毋庸置疑,传统高脚马的活态传承依赖核心载体的传承人以及传承群体,然而,无论是基于个体或群体性传承,归根结底所折射出的是对地域性的民俗文化环境的适应,其中,包括对该地域祭祀祭典、风俗文化等民间文化的心理继承以及文化认同。事实上,在传统高脚马活态传承历史链条上,其核心传承模式仍是以群体性占据主要地位的。

3.2活态存在要素

活态传承的观念是来源于对物质文化遗产的“静”态保护,是对其的一种衍生。活态传承是高脚马文化延续与继承的传统路径,其中“活态”是传统高脚马传承与保护的真魂所在,进一步呈现的是一种继续着的生活状态,守住真魂,保护创新,即可实现对传统高脚马在形式延续与内容发展的扬弃传承。高脚马项目在文化形式上具有鲜活的特征,这既叙述了项目本身表现形式的“活”,又描述了高脚马项目在民间大众群体中的强大感染力,正是由于这种“活”的存在,贯穿于整个民间大众的日常生活,不仅是动态的文化气氛的集中反映,而且深深地影响着“活着”的民间大众。

3.3传承制度要素

传统高脚马的活态传承路径走向规范化、科学化的关键在于建立健全的传承制度,并且要从传承的主体、对象、路径、评定、遴选及退出等多方面不同的因素进行明文规定[7]。其中,高脚马项目的传承制度必须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完整系统中进行制定,才能促进高脚马传统文化取得更好的保护与传承。在传承制度的支持下,高脚马项目的传承将逐渐走向规范化,消除原有的封建思想以及带有封建色彩的观点、条例,避开一切阻拦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偏见。完善的制度还能给予活态传承更加稳定的支撑与保障,比如,不同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传承人通过相互的沟通交流,达到通力协作、相互发展。这既是传承人之间相互提高、协作发展的理想途经,又能营造出传统高脚马活态传承、走向广大的活态氛围,为传统高脚马项目的活态传承做出贡献。

3.4人文生态环境要素

无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还是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活态传承都始终离不开使其诞生并繁荣发展的人文生态环境。也就是说,不同地域文化都包含着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经过不断的发展与繁荣成为当地传统、民间文化的特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经历着诞生—发展—繁荣的生命历程,不同项目有着其独特的基因结构与生命系统,它们与同质的民俗、民间行为、心理所构成的人文生态环境紧密相关。任凭人文生态环境如何变迁,项目本身都是典型性的代表。正所谓一方水土养一方人,都不同程度地彰显着同地域、同文化群众的性格特点,同时也是地域性的民俗行为习惯的集中反映,还是大众群体对该地域的生产生活方式以及生态环境相对适应的凸显,只要原生态的文化生态环境不遭到破坏或出现变更,就不会发生变异或消亡。例如,土家族苗族高脚马源于湘、鄂、渝、黔的民俗民间文化,在世世代代的发展过程中脱胎换骨,在该少数民族地区特有的原始、朴素、大方等民风的影响下,最终发展成为集铿锵有力、潇洒大方、豪放刚烈、剽悍威武于一体的多种特点,从而揭开具有浓厚、神秘的“湘”、“鄂”、“渝”、“黔”地域特色的面纱。

4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活态传承途经

4.1结合市场,构建活态传承机制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这个大环境下,文化多样性以及文化传承在全球各角落都受到不同程度的保护,其动因也正是文化多样性的生存遭到挑战,以土家族苗族高脚马被列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可发现佐证。需要指出,传统高脚马保护的重点是“本真传承”,同时更需要将其发扬光大。然而,这就对传承的途径提出了要求,传承需要继续,途径需要创新,这样传统高脚马才能保持活力。当下,社会强调对传统高脚马进行活态保护与传承,那么是否可以基于市场经济体制对“高脚马”项目进行“项目操作、商业开发”?所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如何构建其活态传承机制,以及如何把“高脚马”项目的活态传承与市场介入较好地结合成为一个现实问题。众所周知传统高脚马具有艺术表现强、审美价值突出等表演特征,因此在其对市场经济体制的主动适应,且实现最大的目标利益之前,应该将传统高脚马借助节日庆典、旅游活动的契机同市场演出结合,逐渐地扩大中华民族传统体育优秀文化传承的受众面,也使得一定数量的受众可能成为传统高脚马传承人的转化目标。从文化传承角度上讲,市场与传统高脚马项目的结合或许不是最理想的,但可以作为试探性的生产性保护与传承,尤其是在我国民族、民俗文化得不到年轻人的认同以及缺乏专职传承人、传承制度捉襟见肘的今天。

4.2融入校园,展开活态传承新局面

教育的勃兴与文化记忆息息相关,并成为拯救其文化传承的一个重要工具。事实上,传承范围的不断缩小、后续动力严重不足的尴尬局面正是传统高脚马的未来发展所面临着的。造成这种局面的罪魁祸首正是“师带徒”模式,并一直流传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而项目的精髓就难以真正得到传承人的掌握。因此必须拓宽受众面,才足以支撑其项目的可持续健康发展,而高脚马自身的传承同样经历着类似的窘境。传统高脚马的保护与传承工作应落实到人与人,逐渐发展形成为良性的传承群体。因此,把传统高脚马的传承工作引进学校教育领域,将会获取较为立竿见影的效果。首先,在课程设置方面,建设以“理论传承为基础,实践传承为核心”相结合的教育教学模式,促进学生群体广泛了解传统高脚马的文化背景与历史渊源,全力推动其技艺与实践的学习;在教学团队的组建方面更是可以引入“教师+民间传承人”的模式,相互协作、同台授课;既实现传统高脚马活态的存在,继而促使传统高脚马的民间艺人与学生群体建立面与面的交流形式,帮助学生了解、学习高脚马文化。同时,推广建设校内专用高脚马训练馆,为硬件方面做好保障工作,建立完善校外教育传承实验基地、培训机构,以达到内外兼修、协作发展的教学模式。

4.3利用传媒,控制活态传承新形势

大众传媒是积极有效宣传、造势民俗文化最好的利器,融入当代、融入大众、融入生活,完成宣传、保护与传承的工作。传统高脚马活态传承之根本是突破原有的时间与空间的束缚,扩大传统高脚马的传承受众面与时间,具体操作如下:一是借助传统媒体,可在电视、广播、报纸、墙报等传播媒体上,通过打造高脚马专题节目、开设高脚马的特色报导、增加高脚马的专栏板块、筹备高脚马专题图文展,同时,可以创办高脚马文化学术专刊,加强理论研究,丰富文化内涵。此外,增强传承核心人物与媒体的沟通、交流、宣传,精心制作,巧妙安排,以最大限度地增加群众关注、了解,继而达到跃跃欲试的冲动。二是借助网络媒体,加大对政府以及新华、网易、腾讯、搜狐、新浪等大型门户网站的宣传投放,或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传统高脚马专题官方网站(如土家族苗族高脚马网),设立视频、照片示范专区、构建高脚马核心传承人数据库、开办交流网络社区、贴吧,以保证覆盖面广、内容详实、快捷与便利。此外,传播的扩展面还可以渗透到手机信息平台(微信、微博等)、卫星数字电视载体等信息媒介,时时将各高脚马文化信息、内涵背景、内容特色等讯息传播、,达到和谐的交流与沟通,推进高脚马等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健康有序地传承。

非遗文化论文例10

二、雕花剪纸艺术在包装设计中的应用

现代的包装不仅仅代表了一个承载商品的容器,更是代表了一种引导消费的手段,一种生活方式,一种文化价值取向。消费者通过产品包装设计中的内容和深刻的主题意境来了解其内在的产品,而能够衬托出产品的价值与文化理念的包装设计才能够称得上是成功的包装设计,雕花剪纸艺术和包装设计的巧妙结合能将产品的价值和文化理念发挥到极致。

(一)繁琐与简约造型表现

在包装设计中将“疏可跑马,密不透风”的艺术特点结合起来,可实现繁琐与简约造型相结合的表现手法。鄂州雕花剪纸中采取镂空的办法,形成了阳纹的剪纸线线相连,阴纹的剪纸线线相断,这种“繁琐”的形式,结合表现手法上重复或渐变等多种形态的组合,以底纹的方式出现在包装盒的侧面或上下面,造成繁琐丰富的画面效果,形成“密不透风”之势;简约的造型表现应用在雕花剪纸中的重要位置,如正面、腰封等,这其中可采用与特殊的包装材料相结合的方式,艺术贵在单纯贵在简约而不简单,这是一个永恒的真理。艺术家之所以为艺术家,就在于面对繁复杂乱的自然形态有一种删繁就简的能力。将剪纸素材简约到极致与标题设计组合放在包装的正面,周边全部用留白效果,形成“疏可跑马”的艺术形态。

(二)镂空技法营造空间层次

剪纸艺术具备的独特的原发性思维方式与“镂空”的视觉效果,给当代设计以无穷的启迪,能够极大的激发和丰富设计的灵感与创作的想象力。“镂空”是剪纸创作者进行思维后所设计出的独特视觉效果。它被应用到包装设计中,设计师依据所要包装产品的特性、功能、特征,选用适当的材料进行合理的镂空可营造立体空间层次,一方面,包装产品的造型得到相应的改观,提高包装设计的质感和档次,同时,配用剪形夸张手法创造出具有个性化的商品包装。另一方面,有目的地透视外包装,看产品,其形象具有很强的可识别性,方便消费者对产品的认知,使商品与人的视线统一,使商品的形象得到明确推广。

(三)利用数字技术实现“装饰性”意象表达

鄂州、沔阳雕花剪纸本身的象征图形是剪纸最具特色、最能表达人们视觉思维的表现形式,是虚与实、抽象与具象的统一。在包装设计中,抽象性地再现是“装饰性”意象表达的一种方式,如市场上酒、茶叶、月饼的包装设计,很多都是为了文化意蕴,大篇幅地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图形作为其历史的渊源和视觉审美的冲击力。随着时代的发展,雕花剪纸自身形式和表现手法不利于推陈出新,如何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雕花剪纸在新的时代能延续和被更多人认可,怎样设计出一些有市场有品位的剪纸作品更好的运用到包装设计中,为了推进并使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能有更强的生命力,我们必须结合数字技术,创造出符合时代需求的新的设计手段,创造出一款既能满足设计需求,又能满足传承与创新的崭新设计软件。建立一个以计算机为基础的综合型数字化虚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发扬的框架;构建了一个应用于现代设计的雕花剪纸艺术符号数据库,包括:剪纸基础元素库、剪纸常用符号库、剪纸寓意纹样库。利用数字技术实现雕花剪纸丰富的直白与隐喻手法,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雕花剪纸的传播和发扬具有较大的应用价值,可以使包装设计的外观“装饰性”别具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