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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和健康权模板(10篇)

时间:2023-10-11 09:54:39

生命和健康权

生命和健康权例1

安全生产又一次成为今年北京“两会”关注的焦点。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工会在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和健康权益方面,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最近,福建省总工会十一届三次全委(扩大)会议要求:“要把职工的经济利益与生命健康权益统一起来,在努力实现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的同时,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安康工程”,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群众监督。建立和完善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机制,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标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工会法》第23条规定: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

一、各级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增强依法监督的主动性。《工会法》及福建省相关的法规条例都明确规定了工会在安全生产中的监督职责。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工会组织要依法主动履行自己的职责,理直气壮地在安全生产中发挥应有的作用,维护好职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权益。要借鉴在煤炭行业参与安全生产管理的经验,运用好职代会、群监网络和“安康杯”竞赛等载体,不断探索工会参与监督安全生产的有效途径,增强工作主动性。

二、各级工会组织要进一步提高工会干部依法监督的能力。法律法规赋子工会参与安全管理监督的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有许多工会干部无力履行自己的职责。主要表现在:有的工会干部自己对法律法规吃不透,无从为职工代言;有的工会干部欠缺相关专业知识,甚至连图纸都看不懂,又谈何替职工把关?因此,要加强对工会干部进行相关的培训,切实提高他们参与监督的能力。

三,各级工会组织要进一步营造依法监督的氛围。安全生产,关键在于意识。目前,工会在监督安全生产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阻力和障碍,需要各级党政给予进一步支持,营造好的氛围和环境。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加强向企业经营者宣传《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及《职业病防治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等的力度,让他们懂法守法,依法安全生产。同时,要通过设立提示卡、警示卡及进行相关培训等。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素质,增强其安全意识,夯实安全生产的群众基础。

生命和健康权例2

发言提纲2005年,中国消费者协会确定了“健康·维权”的年主题,这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提高国民生活质量的需要,是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决定的需要,也是落实可持续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今天,我们在这里集中举行以“健康·维权”为主题的大型咨询服务活动,目的就是在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培养消费者健康消费意识的同时,促使包括消费者在内的社会各界从落实可持续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重视消费者生命健康问题。近年来,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保护状况有所改善,但是总体形势仍然严峻,特别是食品、交通、医疗、住房、娱乐等方面损害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问题不断发生,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重视解决不断发展变化的生命健康权问题。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多次文件、召开会议,要求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和服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规范整顿。县委、县政府也通过开展“食品质量建设年”、创建“平安沂水”等一系列活动,表明了县委、县府建立良好市场经济秩序,营造健康安全消费环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坚强决心。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关乎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全县各级消协组织要紧密围绕“健康·维权”年主题,大力宣传与消费者生命健康权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商品和服务知识,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争取社会各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广泛支持。同时定期有关生命健康的消费警示、提示,积极处理消费者投诉,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广大企业要清醒的认识到,消费者的意愿和需求直接影响到企业生死存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得不到实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就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全县广大企业特别是食品行业企业必须自觉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积极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倾听消费者呼声,促进自我发展,树立自己的品牌形象。各行业协会要积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就消费者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找出形成的原因,加快行规、行约的修改、完善,率先在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方面行动起来,带动行内企业不断提高自律水平。广大消费者要自觉加强维权知识学习,树立正确科学的消费观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识假辨假能力。只有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益得到保障,落实全面、协调、以人为本的可持续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才能得以实现。

生命和健康权例3

发言提纲

20__年,中国消费者协会确定了“健康·维权”的年主题,这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提高国民生活质量的需要,是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决定的需要,也是落实可持续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今天,我们在这里集中举行以“健康·维权”为主题的大型咨询服务活动,目的就是在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培养消费者健康消费意识的同时,促使包括消费者在内的社会各界从落实可持续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重视消费者生命健康问题。近年来,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保护状况有所改善,但是总体形势仍然严峻,特别是食品、交通、医疗、住房、娱乐等方面损害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问题不断发生,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重视解决不断发展变化的生命健康权问题。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多次文件、召开会议,要求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和服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规范整顿。县委、县政府也通过开展“食品质量建设年”、创建“平安沂水”等一系列活动,表明了县委、县府建立良好市场经济秩序,营造健康安全消费环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坚强决心。

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关乎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全县各级消协组织要紧密围绕“健康·维权”年主题,大力宣传与消费者生命健康权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商品和服务知识,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争取社会各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广泛支持。同时定期有关生命健康的消费警示、提示,积极处理消费者投诉,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章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广大企业要清醒的认识到,消费者的意愿和需求直接影响到企业生死存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得不到实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就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全县广大企业特别是食品行业企业必须自觉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积极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倾听消费者呼声,促进自我发展,树立自己的品牌形象。各行业协会要积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就消费者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找出形成的原因,加快行规、行约的修改、完善,率先在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方面行动起来,带动行内企业不断提高自律水平。广大消费者要自觉加强维权知识学习,树立正确科学的消费观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识假辨假能力。只有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益得到保障,落实全面、协调、以人为本的可持续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才能得以实现。

生命和健康权例4

关键词:人权;知识产权;药品专利权 

    20世纪后半期,伴随着全球化的慢慢推进、商品和人口的自由流动,各种传染性疾病也以惊人的速度蔓延于全球,从而使得人类的身体健康问题发展成为全球性的公共健康危机,近年来,威胁人类健康的各种疾病也有上升的趋势,但我们同时也看到,全球每年有数以千万的人死于传染性疾病,其大部分集中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发展中国家,造成这种局面的重要原因之一便是药品价格极其昂贵,而且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药品的价格可以单独决定一个国家是否有能力及时治疗某一特定的疾病。所以,在防止和控制传染性疾病传播的问题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处理公共健康事务的能力上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发达国家拥有雄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其国内的医疗卫生体制较为完备,各种疾病容易及时得到控制。同时,在治疗和药品开发方面的技术优势也使得发达国家处理公共健康问题的能力也相应提高;而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滞后,其处理公共健康问题的能力相对薄弱,导致其人民无力购买一些必需的药品。而造成药品价格昂贵的原因往往与药品专利权的保护息息相关。从理论上说,对药品专利知识产权的保护本身是无可非议的,可是在这样的情形下,如何真正实现国际社会所大力提倡的人权?传统的人权观认为,人权是人作为个体与生具有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的权利等;新的人权观则认为,人只有在民族的自主生存条件下和社会的发展中才能真正享有人权,因此,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等集体人权也成为当代人权所不可缺少的部分。但不论人权是个人的还是集体之下的,它都不应受到时间或者地域的限制。

生命和健康权例5

一、充分认识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重要意义

生命健康权是广大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权益切实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是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永葆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提高消费者生活质量,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要求;是增强国民的体质和素质,使之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认真落实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观,构成和谐发展社会的要求;是企业兴旺发达的力量源泉。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得不到消费者的认同,损害了消费者生命健康权,不仅国法不容,而且企业会自取灭亡。因此,各级各部门、社会各界要充分认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做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促进派。

二、社会各界要齐心协力,全力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

一是广大生产经营者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以德经营,生产安全可靠的优质产品,提供优质服务,树立企业在消费者心中的良好形象.只有这样,才能使产品赢得市场,使企业在竞争中取胜,才能从根本上维护消费者的权益。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我们已取得了很大成绩,涌现了“伟特”“奔马”两个“湖南省著名商标”,寸丁破了“湖南省著名商标”零的突破。也涌现了一大批名牌产品,但从事假冒伪劣生产和从事欺诈经营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损坏了我县的形象。希望这些从事假冒伪劣生产和从事欺诈经营的行为的少数单位和个人,悬崖勒马,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

生命和健康权例6

正当十届全国人大x次会议、政协x次会议隆重召开,全党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时,我们满怀豪情地迎来了200x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消委成立9年来,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不断发展壮大,共调,处消费者投诉案件12268件,为消费者挽回损失1400多万元,被评为全国先进集体,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建设小康××作出了重要贡献。在新的形势下,党和人民对维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更严的要求,我们一定要始终站在时展的最前列,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今年的消费主题是“健康·维权”,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安全权、身体健康权和心理健康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更高层次的权利。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构建和谐发展社会,下面,我代表县委、县政府、县消委者委员会讲二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重要意义

生命健康权是广大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权益。切实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是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永葆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提高消费者生活质量,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要求;是增强国民的体质和素质,使之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认真落实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观,构成和谐发展社会的要求;是企业兴旺发达的力量源泉。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得不到消费者的认同,损害了消费者生命健康权,不仅国法不容,而且企业会自取灭亡。因此,各级各部门、社会各界要充分认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做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促进派。

二、社会各界要齐心协力,全力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

一是广大生产经营者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以德经营,生产安全可靠的优质产品,提供优质服务,树立企业在消费者心中的良好形象.只有这样,才能使产品赢得市场,使企业在竞争中取胜,才能从根本上维护消费者的权益。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我们已取得了很大成绩,涌现了“伟特”“奔马”两个“湖南省著名商标”,寸丁破了“湖南省著名商标”零的突破。也涌现了一大批名牌产品,但从事假冒伪劣生产和从事欺诈经营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损坏了我县的形象。希望这些从事假冒伪劣生产和从事欺诈经营的行为的少数单位和个人,悬崖勒马,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

生命和健康权例7

人权,又叫基本人权、自然权利、人类基本权利,人权就是人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权利。人权是一个不断进化的概念,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生存与发展成本越来越高,对生活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在蛮荒时代,人类只要满足生命权、分配权就已经足够;到了农业世代,劳动权、自由权就显得尤为重要。在当今时代,仅仅只有生命权、分配权、劳动权和自由权已经不能保障一个人的正常生存,还得要有公平权、教育权、发展权、政治权等人权。

1.2基本人权

基本人权是最高级人权,是保障一个人基本生存的人权。基本人权之外的人权是由基本人权派生的,基本人权也是不断进化的。在当代,要保障一个人能生存下去,至少需要生命权、自由权、教育权、劳动权、人格权、健康权、生态权。(1)生命权。生命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如果无法充分保障人的生命权,那么一切其他权利都是空中楼阁。(2)自由权。自由,是人权的灵魂。因此,人身自由、通信自由、言论自由、结社自由、自由等都是个人的基本权利。如果没有充分的自由权,生命权也将失去意义。(3)教育权。当代以及未来,劳动越来越复杂,没有教育一个人无法获得劳动技能,不能通过劳动获得报酬来保障自己的生存。教育权是劳动权和发展权的基础。(4)劳动权。在当代,如果没有劳动权来保障就业的公平与公平地获取劳动报酬,那么劳动者就无法公平就业,无法获得应得的劳动报酬,甚至不能公正公平地获得劳动机会,他的劳动成果或劳动机会就会被别人剥夺侵占。因此,只有劳动公平,即就业公平与获取劳动报酬的公平,尊重个人劳动,才能保障一个人的人格权、发展权。(5)人格权。人格主要是指人所具有的与他人相区别的独特而稳定的思维方式和行为风格。人格是一个整体的精神面貌,是具有一定倾向性和比较稳定的心理特征的总和。其中,尊严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6)健康权。健康权是生命权的延伸。由于当前世界整个发展模式都是货币之上,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公众健康权益屡遭侵犯。没有健康权,也就谈不上生命权。在当前环境下,把健康权从生命权中突出独立出来,显得尤为重要。(7)生态权。生态权是健康权与财产权叠加之后的拓展。生态权得不到保护,就没有健康权、生命权和发展权。

1.3当代人权的基本内容

国际社会对人权的内容和分类存在很大的分歧,各种理论之间不仅有冲突也有重叠之处。当代主流观念,人权应该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尊严权、获助权、公正权、教育权、发展权、民族自决权。目前,被多数国家认同的人权立法内容主要有安全的权利、自由的权利、政治的权利、诉讼的权利、平等的权利、福利的权利、民族的权利。

2人权与生态法治

由于法律是最高社会规范,是其他社会规范的基础,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文件,是保障社会有序、维护社会公平的最根本措施。人是社会的基础,人权又是保障人的基本生存所必需的权利。因此,所有法制活动,首先要保障人权,任何社会活动不得侵犯人权(人权至上定律),也即人权至上。在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今天,要实现生态法治,首先要把生态法治提高到人权保护的高度,把保障公民健康权、公民生态权的理念作为生态法治的理论基础,融入生态法制建设中。

3进行罪因溯源是我国生态法治的关键

目前,我国生态法治的根本障碍是忽视了健康权、生态权,没有对生态违法进行罪因溯源:一是在司法实践上,对生态违法惩治力度偏小,犯罪成本小。二是没有溯源研发者,以致于在暴利的诱惑之下,将所掌握的专业知识技能转换成犯罪技术方法。三是监管者缺位,为了GDP,对辖区内生态违法熟视无睹,甚至间接参与。四是在立法上违背罪刑相当原则。生态违法犯罪,比投毒罪的犯罪动机与行为更加恶劣,投毒者只是为了泄私愤向被害者投毒,而生态违法者是为牟取暴利向公众投毒;比投毒罪影响范围更广,投毒罪只涉及少数受害者,而生态违法的受害者涉及整个区域甚至全世界;比投毒罪危害程度大,危害持续时间长,投毒罪只影响事件发生的一段时间,而由于生态违法犯罪手段隐蔽,再加上监管者可能的袒护,发现困难,等发现时危害时间已经很长,危害程度已经十分严重,治理起来十分困难,需要长达几年、几十年,甚至几百年。因此,我国生态法制建设的关键,是要将罪因溯源理论与方法应用于生态立法与司法。

4建立全球安全网络

在立法、司法理论与技术上解决了生态法治障碍,还必须要有全球安全网络支撑生态法治,才能实现生态法制建设目标。全球安全网络的核心,是生命地球系统的建设。

4.1生命地球

生命地球的实质,就是把整个地球,乃至整个宇宙,当作一个生命体。人类只是其中一个分子,我们在生活、发展的同时,赋予其活力和智慧,增强其自稳性,维护地球健康。生命地球的实现途径就是要构建“和谐地球”和“安全地球”,目标是“幸福地球”。和谐地球的建设,首先要树立“民心物体”的理念,即“万民是我心,万物是我体”,众生平等,共享地球(宇宙)。“生态和谐”就是推行“按需生产,清洁生产,节约生产,快乐生产,清洁生活,勤俭生活”的生产生活方式;“社会和谐”就是政府在保护人权同时,还要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心理和谐”就是营造自由与公平的环境,发展先进文化,提高公民素质;“安全地球”就是应用先进的技术手段,维护生态安全、社会安全、个人安全。

4.2安全地球

安全地球,就是应用先进的技术手段,维护生态安全、社会安全、个人安全。安全地球包括地球的安全监测、地球健康评估和预警、安全维护和系统溯源。

4.3安全监测

(1)立体地图。通过航天平台,应用数字地球、智能地球、GoogleEarth技术,建立精准立体数字地图系统,通过互联网。面向大众、用于一般定位和报警的普通精度立体地图,免费,高精度专业应用部分可以适当收费。(2)航空重点监测。对于一些突发事件,通过航空平台,采集高精度数据,与数字立体地图实行无缝链接。(3)地面实时监测。对于一些重点区域,通过视频进行实时监测,并与数字立体地图进行无缝链接。(4)地面专业调查。对于一些精度要求更高、需要更详细的地面调查或进行科学研究,由外业人员携带便携数字终端,开展专业调查。(5)用户终端。所有用户终端,都应该具有实时通信、广播信息接受、GPS定位、一键紧急报警并实时发出报警时所在地理信息等基本功能。专业应用:通过手持移动终端,现场采集数据和进行预处理,可应用于各种野外作业。溯源:通过终端,对溯源对象进行检测、追踪、定位与事件回溯。个人用户:普通应用。个人信息交流、广播信息接受、普通定位、紧急报警、个人健康检测等。

4.4健康评估和预警

通过对生态健康、社会健康、个人健康状况进行实时监测,通过智能评估软件进行健康状况评估,发出安全隐患预警。

生命和健康权例8

20世纪后半期,伴随着全球化的慢慢推进、商品和人口的自由流动,各种传染性疾病也以惊人的速度蔓延于全球,从而使得人类的身体健康问题发展成为全球性的公共健康危机,近年来,威胁人类健康的各种疾病也有上升的趋势,但我们同时也看到,全球每年有数以千万的人死于传染性疾病,其大部分集中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发展中国家,造成这种局面的重要原因之一便是药品价格极其昂贵,而且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药品的价格可以单独决定一个国家是否有能力及时治疗某一特定的疾病。所以,在防止和控制传染性疾病传播的问题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处理公共健康事务的能力上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发达国家拥有雄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其国内的医疗卫生体制较为完备,各种疾病容易及时得到控制。同时,在治疗和药品开发方面的技术优势也使得发达国家处理公共健康问题的能力也相应提高;而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滞后,其处理公共健康问题的能力相对薄弱,导致其人民无力购买一些必需的药品。而造成药品价格昂贵的原因往往与药品专利权的保护息息相关。从理论上说,对药品专利知识产权的保护本身是无可非议的,可是在这样的情形下,如何真正实现国际社会所大力提倡的人权?传统的人权观认为,人权是人作为个体与生具有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的权利等;新的人权观则认为,人只有在民族的自主生存条件下和社会的发展中才能真正享有人权,因此,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等集体人权也成为当代人权所不可缺少的部分。但不论人权是个人的还是集体之下的,它都不应受到时间或者地域的限制。

一、人权

所谓人权,是人之所以为人而必须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人权,在各国宪法上有不同的用语,一般而言,英美宪法学者倾向于称其为“人权”(HumanRights),以表明它们是人所固有的权利;德国的宪法学者则习惯称其为“基本权利”或“基本权”(Grundrechte);日本学者则习惯将其称为“人权”或“基本人权”;而我国宪法学者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典的用语,称为“基本权利”或“宪法权利”。人权是在西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后,人类将那些具有最高地位、人们所必不可少的权利在被赋予最高规范效力的宪法规范中予以确认和表达,加以保障与实施的一些权利,强调它们作为人类所固有的、不可侵犯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的性质。

从人类生存意义上来说,生命权、健康权是人最基本的人身权利。生命权是指公民依法保全自己的生命、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生命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第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或过失剥夺他人生命的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公民在自己的生命受到非法侵害时,有权进行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依法控告。健康权是指公民依法保护其身体组织完整、维护正常生理功能的权利。健康权的基本内容有:第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在我国,公民的健康权不受侵犯是绝对,只要是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一定是违法的;第二,公民在自己的身体健康受到非法侵害时,有权进行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依法控告。其实,生命权、健康权属于生存意义上的基本权利。所谓生存意义上的基本权利是指人为了生存而应享有的权利。在人类的所有需求欲望中,对于生存的渴求是其最本能的欲望,所以,无论人类社会如何发展,生存的权利始终是人的基本权利体系中首先应当得到肯定与保障的权利。对于生存而言,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既是其自然形式,也是其前提条件,而我们通常认为至关重要的财产权则是生存得以实现的物质条件。因此,在人权理念刚进人人类的思维中时,人类首先主要确立的便是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如美国的《独立宣言》宣称:“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韩大元先生在其主编的《外国宪法》中,谈及法国宪法时,说道:“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可以根据它们与国家的关系类型来分类。借鉴叶林耐克的理论,第一类权利属于‘消极状态’的权利,是‘自由权’,可称之为‘防卫性权利’;第二类属于‘积极状态’的权利,反映了个人参与国家的运作过程,可称之为‘参与权’;第三类权利要求国家作出肯定的行动,属于‘肯定状态’的权利,可称之为‘权利债券’;第四类权利非常重要,指的是要求国家予以担保的那些权利,可称之为‘权利保障权’;最后,作为权利的基础,‘平等权’寻求国家以同样的方式对待全体个人,并且国家应保证每个人将得到平等对待。”而他所说的“权利债券”便包括已被法律承认的健康权。

二、药品专利权与人权的冲突

1、知识产权的性质

知识产权是设定在特定创新性智力成果这种特定信息上的专有权、排他权。知识产权法主要是通过权利限制来实现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如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制度、强制许可制度等,这些制度在保护权利人专有权利的同时,也照顾到了社会公众的利益要求。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是个人的智力成果,智力成果作为人类脑力劳动产品,具有与物质产品不同的经济特性,包括非物质性、消耗无损耗性、非占有性、累积性和再生性等。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一方面,智力成果的生产是将创造性的脑力劳动成果固化下来,随着科技的进步与发展,其成本会越来越高;另一方面,智力成果具有易传播性,并且可以为许多人同时拥有并使用,从事实上说,任何人都利用它来为自己谋利。那么,于此情况下,如果没有法律为其提供专门的保护,赋予智力成果创造者以一定形式的垄断或排他地位,智力成果将会被他人无偿使用,个人创造的价值得不到肯定与补偿,其创新的热情也必然会遭受打击,社会的发展、进步也将无从谈起。于是,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产权人对其之力成果享有合法的垄断的、独占的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未经权利人许可,都不得使用这种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人一旦享有了这种排他的权利,便可以自己利用或者授权他人利用,以回收研究开发、智力投人的成本,并获取较高利润。它充分体现了人的劳动价值及人的尊严和自由。其次,知识产权法保护智力成果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全社会、全人类的科技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

2、药品专利权与人权的冲突

药品不同于一般的物品,它是预防和治疗疾病的最基本的物质,是保证人类生命健康权基本权利实现所必不可少的特殊物质。由于制药行业比别的行业需要更大的投资,新药的需耗费大量的投资和较长的时间,如果对其缺乏有效的制度保护,那么药品研发便成为一种公益活动,而对于制药商而言,如果失去利益的刺激,便难以期望他们继续新药的研发。因此,TRIPS协议将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扩大到一切技术领域的发明,包括对医药产品和方法授予专利,使得受到专利保护的药品价格大幅度上扬。药品专利权作为一种私有权利,是法律赋予药品专利人的一种合法的垄断权,故将药品纳人知识产权保护的体系中,其本身是无可非议的,而且从客观上来说,其促进了医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但同时,我们也看到了这样的情况:这种适合于发达国家市场经济的严格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对欠发达国家而言并无优势可言,因为发达国家拥有世界注册商标的绝大多数已是不争的事实,而这一事实却使得欠发达国家增加了发展成本,而且,一些药品研发商和生产企业为了赚取高额利润,借用药品专利权保护之名,对药品进行垄断,大幅度地提高药品价格,导致发展中国家的人民由于经济原因而无法获得一些必需药品,所以这些欠发达地区的人们死于各种疾病的比例偏高,而生命权、健康权是人类最基本的人身权利,人人都平等地享有生命健康权,而对药品实施专利,限制药品的获得实际上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

综上所述,作为私权的药品专利权和作为人权的生命健康权之间存在着冲突与矛盾,其根本原因在于专利权固有的垄断性和生命健康权的天然合理性。药品专利权时垄断性的权利,专利权人可以垄断性地控制药品的生产和销售,左右药品的价格,其昂贵的价格严重影响了贫困地区的居民获得医疗。又因药品的特殊性,即它不是奢侈品,而是保证人类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存在的必需品,所以在无力购买的情形下,人们别无选择,只有放弃生命或健康。此时,人类的生命健康权这项基本人权何以实现?目前,尽管有些疾病是可以得到治疗的,如艾滋病、肿瘤等,但依然有很多人不能获得药物,其原因之一便是药物价格昂贵,这其实是一个社会悲剧。《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第1款宣称:“人人有权享有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它明确地表达了人类获取必需药品的权利,可是在这种强势的药品专利权保护体制下,这种基本人权的实现却困难重重。

三、人权与药品专利权的调适

在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的关系问题上,郑成思先生认为:知识产权对于作为整体的消费者和诚实的竞争者而言都不是障碍,自然也就不会与真正的“公共利益”相冲突。知识产权与人权亦不存在根本的、不可调和的矛盾,对于二者时而表现出来的冲突,我们考虑的是孰轻孰重的问题而非肯定谁否定谁的问题。从人权的基本属性来看,人权是基本的、不可让渡、不可剥夺的、普遍的权利,而知识产权主要是保护私人利益和投资的,是可以转让、交易、变更甚至征用的权利。问题并不在于知识产权本身与人权有什么冲突,而在于知识产权的保护限度以及在行使的过程中如果对人权造成损害,何者应居于优先地位的问题。健康权是人类的基本人权,健康的维持是个人生命存在的必要条件,在健康受到影响的情况下,个人有权获得医疗照顾。与健康相关的药品专利,从根本上说都是有利于健康的,因而是没有任何冲突的,药品专利权人为了获得生产、销售某种药品的独占权,必须研究开发新药,这种研究开发所用周期较长,投资也相对较大,如果没有专利权的保护,则难以激发、支持药品发明,从而也不可能为实现人类的健康权提供足够的医疗条件。专利权人为了收回投资或者为了新药的进一步开发,势必会将药品价格维持在一个较高水平上,这与收人较低者充分享受医疗保障的权利产生了冲突。可以看到:一方面,制药工业界将药品专利保护视为其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认为是否能够获得廉价药品关系到其广大民众的生死存亡,这导致药品专利保护问题成为知识产权领域中最为敏感的问题。如何协调与平衡药品专利权与人权的关系呢?

1、药品专利制度自身的完善

药品专利保护的法律制度,实质上是从产权的角度对发明创造进行激励。所以,药品专利制度本身不是获得药品的障碍,且合理的专利制度会促进药品的研发,有助于医学的发展,最终服务于公共健康,使公众受益,但是也不能要求公众为了自身健康权的实现而付出如此高昂的不合理的代价。可见,药品专利的垄断性保护已经阻碍了药品的发展,这与设立药品专利制度的初衷相悖,不能为了保护药品专利而牺牲部分人的基本权利。为此,各国政府应加强协作,允许各国政府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政府,根据本国国情和卫生健康状况,可以对某些关涉大众卫生健康的基本药物实施强制许可。目前,许多政府已经在立法及实践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基本药品强制许可已是国际普遍性的作法。强制许可,又叫非自愿许可,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不论知识产权人是否愿意,使用人可以不经其许可而利用其权利客体,但应向知识产权人支付适当的使用费。强制许可通常用于药品的生产,这种方法可以减少专利制度对药品价格的影响,公众可以较容易的获得价格适当的药品。药品的强制许可有利于促进技术革新、技术转让及技术传播,有利于全人类健康权的保护与实现。所以,完善的药品强制许可制度将是解决药品专利制度与人权保护相冲突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

生命和健康权例9

关键词:人权;知识产权;药品专利权 

    20世纪后半期,伴随着全球化的慢慢推进、商品和人口的自由流动,各种传染性疾病也以惊人的速度蔓延于全球,从而使得人类的身体健康问题发展成为全球性的公共健康危机,近年来,威胁人类健康的各种疾病也有上升的趋势,但我们同时也看到,全球每年有数以千万的人死于传染性疾病,其大部分集中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发展中国家,造成这种局面的重要原因之一便是药品价格极其昂贵,而且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药品的价格可以单独决定一个国家是否有能力及时治疗某一特定的疾病。所以,在防止和控制传染性疾病传播的问题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处理公共健康事务的能力上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发达国家拥有雄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其国内的医疗卫生体制较为完备,各种疾病容易及时得到控制。同时,在治疗和药品开发方面的技术优势也使得发达国家处理公共健康问题的能力也相应提高;而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滞后,其处理公共健康问题的能力相对薄弱,导致其人民无力购买一些必需的药品。而造成药品价格昂贵的原因往往与药品专利权的保护息息相关。从理论上说,对药品专利知识产权的保护本身是无可非议的,可是在这样的情形下,如何真正实现国际社会所大力提倡的人权?传统的人权观认为,人权是人作为个体与生具有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的权利等;新的人权观则认为,人只有在民族的自主生存条件下和社会的发展中才能真正享有人权,因此,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等集体人权也成为当代人权所不可缺少的部分。但不论人权是个人的还是集体之下的,它都不应受到时间或者地域的限制。

一、人权

    所谓人权,是人之所以为人而必须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人权,在各国宪法上有不同的用语,一般而言,英美宪法学者倾向于称其为“人权”( human rights ),以表明它们是人所固有的权利;德国的宪法学者则习惯称其为“基本权利”或“基本权”( grundrechte );日本学者则习惯将其称为“人权”或“基本人权”;而我国宪法学者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典的用语,称为“基本权利”或“宪法权利”。人权是在西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后,人类将那些具有最高地位、人们所必不可少的权利在被赋予最高规范效力的宪法规范中予以确认和表达,加以保障与实施的一些权利,强调它们作为人类所固有的、不可侵犯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的性质。

    从人类生存意义上来说,生命权、健康权是人最基本的人身权利。生命权是指公民依法保全自己的生命、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生命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第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或过失剥夺他人生命的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公民在自己的生命受到非法侵害时,有权进行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依法控告。健康权是指公民依法保护其身体组织完整、维护正常生理功能的权利。健康权的基本内容有:第一,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在我国,公民的健康权不受侵犯是绝对,只要是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一定是违法的;第二,公民在自己的身体健康受到非法侵害时,有权进行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依法控告。其实,生命权、健康权属于生存意义上的基本权利。所谓生存意义上的基本权利是指人为了生存而应享有的权利。在人类的所有需求欲望中,对于生存的渴求是其最本能的欲望,所以,无论人类社会如何发展,生存的权利始终是人的基本权利体系中首先应当得到肯定与保障的权利。对于生存而言,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既是其自然形式,也是其前提条件,而我们通常认为至关重要的财产权则是生存得以实现的物质条件。因此,在人权理念刚进人人类的思维中时,人类首先主要确立的便是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如美国的《独立宣言》宣称:“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韩大元先生在其主编的《外国宪法》中,谈及法国宪法时,说道:“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可以根据它们与国家的关系类型来分类。借鉴叶林耐克的理论,第一类权利属于‘消极状态’的权利,是‘自由权’,可称之为‘防卫性权

利’;第二类属于‘积极状态’的权利,反映了个人参与国家的运作过程,可称之为‘参与权’;第三类权利要求国家作出肯定的行动,属于‘肯定状态’的权利,可称之为‘权利债券’;第四类权利非常重要,指的是要求国家予以担保的那些权利,可称之为‘权利保障权’;最后,作为权利的基础,‘平等权’寻求国家以同样的方式对待全体个人,并且国家应保证每个人将得到平等对待。”而他所说的“权利债券”便包括已被法律承认的健康权。

二、药品专利权与人权的冲突

    1、知识产权的性质

    知识产权是设定在特定创新性智力成果这种特定信息上的专有权、排他权。知识产权法主要是通过权利限制来实现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如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制度、强制许可制度等,这些制度在保护权利人专有权利的同时,也照顾到了社会公众的利益要求。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是个人的智力成果,智力成果作为人类脑力劳动产品,具有与物质产品不同的经济特性,包括非物质性、消耗无损耗性、非占有性、累积性和再生性等。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一方面,智力成果的生产是将创造性的脑力劳动成果固化下来,随着科技的进步与发展,其成本会越来越高;另一方面,智力成果具有易传播性,并且可以为许多人同时拥有并使用,从事实上说,任何人都利用它来为自己谋利。那么,于此情况下,如果没有法律为其提供专门的保护,赋予智力成果创造者以一定形式的垄断或排他地位,智力成果将会被他人无偿使用,个人创造的价值得不到肯定与补偿,其创新的热情也必然会遭受打击,社会的发展、进步也将无从谈起。于是,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产权人对其之力成果享有合法的垄断的、独占的权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未经权利人许可,都不得使用这种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人一旦享有了这种排他的权利,便可以自己利用或者授权他人利用,以回收研究开发、智力投人的成本,并获取较高利润。它充分体现了人的劳动价值及人的尊严和自由。其次,知识产权法保护智力成果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全社会、全人类的科技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

    2、药品专利权与人权的冲突

    药品不同于一般的物品,它是预防和治疗疾病的最基本的物质,是保证人类生命健康权基本权利实现所必不可少的特殊物质。由于制药行业比别的行业需要更大的投资,新药的需耗费大量的投资和较长的时间,如果对其缺乏有效的制度保护,那么药品研发便成为一种公益活动,而对于制药商而言,如果失去利益的刺激,便难以期望他们继续新药的研发。因此,trips协议将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扩大到一切技术领域的发明,包括对医药产品和方法授予专利,使得受到专利保护的药品价格大幅度上扬。药品专利权作为一种私有权利,是法律赋予药品专利人的一种合法的垄断权,故将药品纳人知识产权保护的体系中,其本身是无可非议的,而且从客观上来说,其促进了医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但同时,我们也看到了这样的情况:这种适合于发达国家市场经济的严格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对欠发达国家而言并无优势可言,因为发达国家拥有世界注册商标的绝大多数已是不争的事实,而这一事实却使得欠发达国家增加了发展成本,而且,一些药品研发商和生产企业为了赚取高额利润,借用药品专利权保护之名,对药品进行垄断,大幅度地提高药品价格,导致发展中国家的人民由于经济原因而无法获得一些必需药品,所以这些欠发达地区的人们死于各种疾病的比例偏高,而生命权、健康权是人类最基本的人身权利,人人都平等地享有生命健康权,而对药品实施专利,限制药品的获得实际上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

    综上所述,作为私权的药品专利权和作为人权的生命健康权之间存在着冲突与矛盾,其根本原因在于专利权固有的垄断性和生命健康权的天然合理性。药品专利权时垄断性的权利,专利权人可以垄断性地控制药品的生产和销售,左右药品的价格,其昂贵的价格严重影响了贫困地区的居民获得医疗。又因药品的特殊性,即它不是奢侈品,而是保证人类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存在的必需品,所以在无力购买的情形下,人们别无选择,只有放弃生命或健康。此时,人类的生命健康权这项基本人权何以实现?目前,尽管有些疾病是可以得到治疗的,如艾滋病、肿瘤等,但依然有很多人不能获得药物,其原因之一便是药物价格昂贵,这其实是一个社会悲剧。《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第1款宣称:“人人有权享有为维持他本人和家属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包括食物、衣着、住房、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它明确地表达了人类获取必需药品的权利,可是在这种强势的药品专利权保护体制下,这种基本人权的实现却困难重重。

三、人权与药品专利权的调适

在知识产权与

“公共利益”的关系问题上,郑成思先生认为:知识产权对于作为整体的消费者和诚实的竞争者而言都不是障碍,自然也就不会与真正的“公共利益”相冲突。知识产权与人权亦不存在根本的、不可调和的矛盾,对于二者时而表现出来的冲突,我们考虑的是孰轻孰重的问题而非肯定谁否定谁的问题。从人权的基本属性来看,人权是基本的、不可让渡、不可剥夺的、普遍的权利,而知识产权主要是保护私人利益和投资的,是可以转让、交易、变更甚至征用的权利。问题并不在于知识产权本身与人权有什么冲突,而在于知识产权的保护限度以及在行使的过程中如果对人权造成损害,何者应居于优先地位的问题。健康权是人类的基本人权,健康的维持是个人生命存在的必要条件,在健康受到影响的情况下,个人有权获得医疗照顾。与健康相关的药品专利,从根本上说都是有利于健康的,因而是没有任何冲突的,药品专利权人为了获得生产、销售某种药品的独占权,必须研究开发新药,这种研究开发所用周期较长,投资也相对较大,如果没有专利权的保护,则难以激发、支持药品发明,从而也不可能为实现人类的健康权提供足够的医疗条件。专利权人为了收回投资或者为了新药的进一步开发,势必会将药品价格维持在一个较高水平上,这与收人较低者充分享受医疗保障的权利产生了冲突。可以看到:一方面,制药工业界将药品专利保护视为其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认为是否能够获得廉价药品关系到其广大民众的生死存亡,这导致药品专利保护问题成为知识产权领域中最为敏感的问题。如何协调与平衡药品专利权与人权的关系呢?

    1、药品专利制度自身的完善

    药品专利保护的法律制度,实质上是从产权的角度对发明创造进行激励。所以,药品专利制度本身不是获得药品的障碍,且合理的专利制度会促进药品的研发,有助于医学的发展,最终服务于公共健康,使公众受益,但是也不能要求公众为了自身健康权的实现而付出如此高昂的不合理的代价。可见,药品专利的垄断性保护已经阻碍了药品的发展,这与设立药品专利制度的初衷相悖,不能为了保护药品专利而牺牲部分人的基本权利。为此,各国政府应加强协作,允许各国政府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政府,根据本国国情和卫生健康状况,可以对某些关涉大众卫生健康的基本药物实施强制许可。目前,许多政府已经在立法及实践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基本药品强制许可已是国际普遍性的作法。强制许可,又叫非自愿许可,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不论知识产权人是否愿意,使用人可以不经其许可而利用其权利客体,但应向知识产权人支付适当的使用费。强制许可通常用于药品的生产,这种方法可以减少专利制度对药品价格的影响,公众可以较容易的获得价格适当的药品。药品的强制许可有利于促进技术革新、技术转让及技术传播,有利于全人类健康权的保护与实现。所以,完善的药品强制许可制度将是解决药品专利制度与人权保护相冲突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

    在解决药品专利权保护与人权实现的问题上,除了对药品实行强制许可制度,还应该对药品专利的保护期限作出合理的界定。给药品专利保护以适当而合理的期限,首先可以保障专利权人以足够的时间获得对其发明的投资回收,其次可以为其他社会公众进行进一步的革新创造条件。这个期限届满,该专利即进人社会公众自由使用的公共领域。但是此种保护期限应排除某些特殊情况,比如传染病大规模暴发的情况,其目的即在于保障人权。

生命和健康权例10

1.教材内容体现对生命权的保护。苏人版初中思想品德的第四单元《热爱生命》、第五单元《遵纪守法》中有对生命权保护的内容。教师要教育学生保护生命健康和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保护自己的人身尊严。2.安排拓展性“生命教育”内容。教师要结合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从实际生活和时事热点中挖掘素材,对教材内容进行补充和重组,渗透生命教育的内容,让学生学会做人、做事、关心、合作、学习,让他们珍惜生活,热爱生活,做生活的主人。3.通过实践让学生感悟人生。初中思想品德课教学要引导学生直面人生,懂得保护自己。而现实生活中的洪水、冰雪灾害、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频发,教师要引导学生关注生命,面对灾害要勇敢地活下去,要配合教材对学生进行求生演练。

二、改变传统教学方式,让学生体会生命价值

教师要改变单一的灌输式教学,要联系学生的生活实际,引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体验生命价值,感悟生命美好。1.创设教学情境。教师要将生活与思想品德教学结合起来,从生活中挖掘素材,创设具有实际意义、学生感兴趣的情境,让学生产生亲历实践的体验。如在《生命只有一次》教学中,教师创设如下情境:“小明十分崇拜会武功的大侠,能从很高的地方跳下来也摔不死,十分想体会一下当大侠的感觉,所以有一天他从楼上跳下来,结果却摔断了腿。(1)你觉得小明做得对吗?为什么?(2)电视中那摔不死的镜头是真的吗?(3)人死了还会活过来吗?教者通过创设情境,让学生明辨是非,懂得珍爱生命。2.注重启发引导。在思想品德课教学中,教师可以营造民主、和谐的氛围,创建开放性课堂,通过启发诱导体验社会、体验生活,将思想品德课变成生动活泼的生活课、体验课。如在“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教学中,教者设计如下:师:(播放音乐)欣赏优美的景色,聆听动听的音乐,你会想到什么?生1:想到希望,那是春天中各种生命的复苏。生2:想到顽强,那是世界万物对生命的渴求。师:我们在短片中感受到自然万物的勃勃生机,作为“天地之精华”的人类,又何尝不珍惜自己的生命、保护自己的健康呢?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什么是生命健康权?生:包括生命和健康权,其中健康权包括身体健康和精神健康。师:我们每个人都享有生命健康权,但作为未成年人还享有哪些权利呢?生:受抚养权、受教育权、继承权、荣誉权。师:如果把未成年人所享有的权利比作“100000……”,其中“1”代表什么?生“:0”可以是受抚养权、受教育权……,而“1”则代表生命健康权。师:离开了生命健康权,其他权利都是一句空话。3.培养探究意识。教师要改变重知识性缺乏生活性的现状,设置开放性的题目,关注学生的成长,加强课堂教学与生活的沟通。如在“探索人生的真谛”教学中,教者让学生针对甲、乙、丙三人不同的人生态度展开讨论,甲:我创造,我快乐;乙:我清闲,我快乐;丙:我享受,我快乐。学生对此展开了积极的讨论,有学生认为,只有经历创造,人的生活才有意义;也有学生认为,创造、清闲、享受三者缺一不可,没有清闲、享受的生活我们会活活累死……教师适时播放十大人物之一———中科院院士林俊德的事迹,让学生感受他是如何度过人生的。学生在引证诸多历史人物的基础上,经过分析讨论,得出“人的生命不在长短,而在其质量”的结论。4.加强合作学习。“独学而无友,则孤陋而寡闻。”由于学生的知识背景、学习能力、兴趣爱好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教师要通过小组合作,让他们通过倾听、交流、讨论、争辩提高合作技能,分享学习和生活经验。如在“走进情感天地”教学中,教者让学生扮演唐代大诗人李白,他曾面对长江而写下了两首感彩截然不同的诗句,由1~5组扮演流放途中的李白,6~10组扮演大赦后重获自由的李白,分组齐读诗句,体会一下李白当时的心情。接着,小组讨论:为什么李白面对同一条长江,会有不同的情绪体验?诗人两次不同的情绪变化说明了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