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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用地标准模板(10篇)

时间:2023-09-05 16:30:13

城乡建设用地标准

城乡建设用地标准例1

提高对做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养老服务设施是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对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六个老有”的工作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在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方面,各地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为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人口老龄化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需求呈现多元化趋势,养老服务类型和方式不断出现,养老服务设施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从质量上都急需提高。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民政、老龄办等主管部门应对此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

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要求,结合老年人口规模、养老服务需求,明确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将有关内容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加强区域养老服务设施统筹协调,推进城乡养老服务一体化。要按照一定规划期城镇老年人口构成、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类型、布局和规模,实现养老服务设施的均衡配置。

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按照城市、镇总体规划要求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布局、配套建设要求,因地制宜地确定养老服务设施的服务半径和规模;编制养老设施规划应与城市人口布局规划、建设用地规划、居住区或社区规划、医疗卫生规划等相关配套设施规划进行协调和衔接,积极推进相关设施的集中布局、功能互补和集约建设,充分发挥土地综合利用效益,并合理安排建设时序和规模。

严格执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和土地使用标准是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活动的技术依据,严格执行上述标准是保障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实现工程设施功能和性能、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前提条件。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宣贯培训,从2014年起,将有关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培训纳入执业注册师继续教育培训要求,使从业人员全面掌握、正确执行标准规定,提高从业人员技术能力。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咨询机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建设项目土地供应、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程项目竣工备案等职能部门和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规定把好审查关、监督关。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民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开展有关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地方标准编制工作,进一步补充和细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高标准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强化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审查和建设监管

在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查过程中,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严格贯彻落实《意见》所提出的人均用地不低于0.1m2的标准,依据规划要求,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和建设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对于单体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将其所使用的土地单独划宗、单独办理供地手续并设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必须按照《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在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过程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施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新建居住(小)区的养老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进行检查核验,并提出检查核验意见。

开展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监督检查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新建城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新建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实际配套情况、工程建设标准执行情况等。监督检查报告于当年11月底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城市、镇总体规划实施评估中,应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评估,对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滞后或总量不足的,应在城市、镇总体规划修编、修改时予以完善。

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土资源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等部门,将对各地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适时进行专项督查。

建立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协作机制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民政和老龄办等部门,应按本通知要求做好沟通协调,建立协作机制,制定年度计划,明确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单位,共同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实现《意见》规定的发展目标,使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全国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5~40张。

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住房开发与养老服务设施同步建设的要求,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依法及时办理供地和用地手续。

各地民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养老服务业务指导,对养老服务设施选址和布局提出建议。各地老龄办应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对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提供支持并给予指导。

做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宣传工作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的重要意义和取得的成果,积极参与民政、老龄办等部门组织的涉老、为老、养老宣传活动,扩大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影响,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监督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的良好氛围。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制度,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统计,工作进展情况于每年3月、6月、9月和12月的15日前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全年工作总结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负责处室及联系人,并填写《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联系表》(见附件),于2014年2月28日前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城乡建设用地标准例2

Keywords: new countryside; cadastre; urban-rural integration.

中图分类号:p2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城乡经济和建设日趋融合以及对集体土地产权管理逐渐加强,对地籍管理提出了城乡地籍一体化管理的要求。根据《地籍管理“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我国将在2010年前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建立土地统一调查制度;全面、准确掌握全国土地数据,建立城乡一体化、四级(国家、省、市、县)联网互通的土地数据库;城镇地籍调查覆盖率达到100%以上,村庄地籍调查覆盖率达到95%。在推进新农村建设的今天,如何抓住新农村建设的契机建设城乡一体化地籍,以促进农村健康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对搞好地籍管理工作,有效地利用有限的国土资源,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我国地籍建设的现状

我国目前的地籍管理实际上被人为的分成了两块。城镇地籍管理注重资产管理主要是完成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变更调查及相应的统计等工作,管理的范围主要是建成区国有土地,包括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农村的地籍管理则偏重资源管理主要是土地利用现状管理,主要是管理土地的利用情况和集体土地权属状况、完成地类变更,统计等工作。目前城镇地籍的主要管理模式:按市—区(县)—街道—街坊—宗地—面状图斑对数据进行组织和管理,管理单元为街坊;农村地籍管理主要方式:按市—区(县)—乡(镇)—村—面状图斑对数据进行组织和管理,管理单元为行政村[2]。由于受技术条件的限制,导致了城镇地籍和农村地籍多年来实际上按照不同的体系分别进行操作,实施的是城乡分割的地籍管理。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颁布和土地管理部门的成立,使得城乡地籍一体化建设有了基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城乡经济的不断发展,城乡一体化地籍建设作为一个重要课题提上了议事日程。各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及专家学者也都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提出了一些具有前瞻性,可行性的思路。但是由于各地的情况不同,现实情况比较复杂,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形成城乡一体化地籍建设的统一认识和模式,只是各地在根据自己的理解进行了城乡地籍的一些改革,思路和方法不尽相同。

2、城乡一体化地籍建设的探索随着信息化的发展,要以地籍信息化带动地籍管理工作的跨跃式发展,推动土地资源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地籍信息化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为满足和适应现代经济发展和信息建设的需要,以及具体细致的掌握土地利用现状的基础信息,明晰土地产权关系,全面提升地籍管理工作水平,建立城乡一体化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已势在必行。国土资源部在地籍工作“十五”计划纲要中曾明确指出,将地籍信息化和城乡地籍一体化作为奋斗目标,同时颁布了新的城乡一体的土地分类标准,为城乡一体化工作做了标准化方面的准备.城乡一体化地籍建设不仅业务性强,而且涉及大量的技术问题。因此,必须着眼未来,科学设计,规范实施,确保可持续发展。纵观城乡地籍建设的历史和现状,目前我们应该优先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探索。

2.1功能设计与系统结构 城乡一体化地籍建设首先要确保当前及未来一定时期内社会经济发展与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因此,系统在功能设计上,应以需求为导向,不仅要满足当前所需的初始土地调查、统计、登记、土地利用分析、变更调查、变更登记、查询、信息等功能,而且要为以后的发展预留扩容空间,以便适时调整完善,发展多功能地籍。同时也应兼顾性价比因数,确保上下联网并可持续发展。系统可采用四层体系结构:第一层为用户操作界面;第二层为自动流程控制;第三层为逻辑处理、数据访问和数据隔离,最低层为系统空间数据库[4]。

2.2土地分类与数据标准 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国土资源部已经颁布了以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3个一级地类,15个二级地类的新的土地分类标准以及《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和《县(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新的土地分类标准较原有城乡两套不同标准更能适应现代土地管理的需要。考虑到全国各地的发展状况和实际情况不同以及实施的进度和新旧资料的衔接,全国马上全面执行新的土地分类有一定的难度,国土资源部又颁布了现阶段的过渡方案,原有资料可以作为过渡方案实施操作,但新开展的城乡地籍一体化建设必须以全新的土地分类标准为依据,确保各项调查直接到位。另外由于目前尚无统一的城乡数据库标准,所以,各地在执行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应结合实际制定城乡统一的数据标准,确保与国家标准的转换,以便最终形成覆盖全国的城乡地籍数据库。

2.3坐标系统与成图比例 目前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主要是54坐标系,城镇地籍调查部分是80坐标系和54坐标系,而且绝大多数是各个城市的自有坐标系,而必须要在同一投影方式和同一坐标系下对相邻地区不同比例尺空间数据进行拼接,对于不同投影方式和坐标系统下的坐标必须进行转换。所以,城乡地籍一体化建设必须有统一的坐标系和投影方式,确保城乡地籍调查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坐标系一致,同时确保与原有成果、与周边单位的成果数据衔接。此外,为形成统一的成果,日常开展的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工作也必须采用该坐标系[5]。 城镇与农村地区的数据精度存在较大差异,由于城乡不同比例尺势必存在接边问题,必须按照“不重不漏”的要求,从应用的角度,积极探索大比例尺地籍调查,以提高基础图件的精度,拓宽成果的应用领域同时又要确保无缝连接,以解决城乡结合部位普遍存在的权属关系混乱、权利主体不明等问题。

2.4数据组织模式和结构 城乡一体化地籍建设的重点是城乡地籍数据统一的组织模式和结构,在这种模式下不再对城乡地籍进行区分,而只有业务管理要求上的不同,城乡一体化地籍数据组织管理模式为:市—区(或县)—街道(或乡、镇)—街坊(或行政村)—权属单位—图斑,数据组织的最小单位为街坊,一个街坊可包含多个权属单位,如城镇地籍中的街坊;时一个权属单位也可由多个街坊组成,如农村的一个行政村。

2.5编码方式 原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采用县(区)-乡镇-村-图斑编号体系,以图幅为数据管理单元,在数字化地籍实现之前,不失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有效的管理体系,但由于图幅线为理论界线,不仅实地无法确定,而且人为造成了许多宗地和图斑的分割,实际使用存在许多问题,也很不方便,在当前数字地籍情况下,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编号体系和城镇地籍调查地籍编号体系相比缺乏科学性。城镇地籍调查地籍编号体系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要求,执行街道-街坊-宗地编号体系,对于同一宗地的不同地类反映的不够全面、科学。要建立统一的方式来管理城镇和农村的地籍数据,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制定一个城镇、农村统一的分类和编码标准。建立城乡统一的要素编码,前提是要兼容以前的城镇和农村的编码标准。该要素编码不仅能用于建库后的数据库管理,而且要能够知道前期的数据采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发挥其作为编码标准的作用[6]。3、政策建议

城乡建设用地标准例3

关键词:新农村;地籍;城乡一体化。

随着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城乡经济和建设日趋融合以及对集体土地产权管理逐渐加强,对地籍管理提出了城乡地籍一体化管理的要求。根据《地籍管理“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我国将在2010年前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建立土地统一调查制度;全面、准确掌握全国土地数据,建立城乡一体化、四级(国家、省、市、县)联网互通的土地数据库;城镇地籍调查覆盖率达到100%以上,村庄地籍调查覆盖率达到95%。在推进新农村建设的今天,如何抓住新农村建设的契机建设城乡一体化地籍,以促进农村健康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对搞好地籍管理工作,有效地利用有限的国土资源,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我国地籍建设的现状

我国目前的地籍管理实际上被人为的分成了两块。城镇地籍管理注重资产管理主要是完成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变更调查及相应的统计等工作,管理的范围主要是建成区国有土地,包括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农村的地籍管理则偏重资源管理主要是土地利用现状管理,主要是管理土地的利用情况和集体土地权属状况、完成地类变更,统计等工作。目前城镇地籍的主要管理模式:按市—区(县)—街道—街坊—宗地—面状图斑对数据进行组织和管理,管理单元为街坊;农村地籍管理主要方式:按市—区(县)—乡(镇)—村—面状图斑对数据进行组织和管理,管理单元为行政村[2]。由于受技术条件的限制,导致了城镇地籍和农村地籍多年来实际上按照不同的体系分别进行操作,实施的是城乡分割的地籍管理。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颁布和土地管理部门的成立,使得城乡地籍一体化建设有了基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城乡经济的不断发展,城乡一体化地籍建设作为一个重要课题提上了议事日程。各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及专家学者也都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提出了一些具有前瞻性,可行性的思路。但是由于各地的情况不同,现实情况比较复杂,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形成城乡一体化地籍建设的统一认识和模式,只是各地在根据自己的理解进行了城乡地籍的一些改革,思路和方法不尽相同。

2、城乡一体化地籍建设的探索

随着信息化的发展,要以地籍信息化带动地籍管理工作的跨跃式发展,推动土地资源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地籍信息化建设实现跨越式发展。为满足和适应现代经济发展和信息建设的需要,以及具体细致的掌握土地利用现状的基础信息,明晰土地产权关系,全面提升地籍管理工作水平,建立城乡一体化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已势在必行。国土资源部在地籍工作“十五”计划纲要中曾明确指出,将地籍信息化和城乡地籍一体化作为奋斗目标,同时颁布了新的城乡一体的土地分类标准,为城乡一体化工作做了标准化方面的准备.城乡一体化地籍建设不仅业务性强,而且涉及大量的技术问题。因此,必须着眼未来,科学设计,规范实施,确保可持续发展。纵观城乡地籍建设的历史和现状,目前我们应该优先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探索。

2.1功能设计与系统结构

城乡一体化地籍建设首先要确保当前及未来一定时期内社会经济发展与国土资源管理的需要。因此,系统在功能设计上,应以需求为导向,不仅要满足当前所需的初始土地调查、统计、登记、土地利用分析、变更调查、变更登记、查询、信息等功能,而且要为以后的发展预留扩容空间,以便适时调整完善,发展多功能地籍。同时也应兼顾性价比因数,确保上下联网并可持续发展。系统可采用四层体系结构:第一层为用户操作界面;第二层为自动流程控制;第三层为逻辑处理、数据访问和数据隔离,最低层为系统空间数据库[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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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土地分类与数据标准

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国土资源部已经颁布了以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3个一级地类,15个二级地类的新的土地分类标准以及《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和《县(市)级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新的土地分类标准较原有城乡两套不同标准更能适应现代土地管理的需要。考虑到全国各地的发展状况和实际情况不同以及实施的进度和新旧资料的衔接,全国马上全面执行新的土地分类有一定的难度,国土资源部又颁布了现阶段的过渡方案,原有资料可以作为过渡方案实施操作,但新开展的城乡地籍一体化建设必须以全新的土地分类标准为依据,确保各项调查直接到位。另外由于目前尚无统一的城乡数据库标准,所以,各地在执行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应结合实际制定城乡统一的数据标准,确保与国家标准的转换,以便最终形成覆盖全国的城乡地籍数据库。

2.3坐标系统与成图比例

目前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主要是54坐标系,城镇地籍调查部分是80坐标系和54坐标系,而且绝大多数是各个城市的自有坐标系,而必须要在同一投影方式和同一坐标系下对相邻地区不同比例尺空间数据进行拼接,对于不同投影方式和坐标系统下的坐标必须进行转换。所以,城乡地籍一体化建设必须有统一的坐标系和投影方式,确保城乡地籍调查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坐标系一致,同时确保与原有成果、与周边单位的成果数据衔接。此外,为形成统一的成果,日常开展的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工作也必须采用该坐标系[5]。

城镇与农村地区的数据精度存在较大差异,由于城乡不同比例尺势必存在接边问题,必须按照“不重不漏”的要求,从应用的角度,积极探索大比例尺地籍调查,以提高基础图件的精度,拓宽成果的应用领域同时又要确保无缝连接,以解决城乡结合部位普遍存在的权属关系混乱、权利主体不明等问题。

2.4数据组织模式和结构

城乡一体化地籍建设的重点是城乡地籍数据统一的组织模式和结构,在这种模式下不再对城乡地籍进行区分,而只有业务管理要求上的不同,城乡一体化地籍数据组织管理模式为:市—区(或县)—街道(或乡、镇)—街坊(或行政村)—权属单位—图斑,数据组织的最小单位为街坊,一个街坊可包含多个权属单位,如城镇地籍中的街坊;时一个权属单位也可由多个街坊组成,如农村的一个行政村。

2.5编码方式

原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采用县(区)-乡镇-村-图斑编号体系,以图幅为数据管理单元,在数字化地籍实现之前,不失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有效的管理体系,但由于图幅线为理论界线,不仅实地无法确定,而且人为造成了许多宗地和图斑的分割,实际使用存在许多问题,也很不方便,在当前数字地籍情况下,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编号体系和城镇地籍调查地籍编号体系相比缺乏科学性。城镇地籍调查地籍编号体系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要求,执行街道-街坊-宗地编号体系,对于同一宗地的不同地类反映的不够全面、科学。要建立统一的方式来管理城镇和农村的地籍数据,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制定一个城镇、农村统一的分类和编码标准。建立城乡统一的要素编码,前提是要兼容以前的城镇和农村的编码标准。该要素编码不仅能用于建库后的数据库管理,而且要能够知道前期的数据采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发挥其作为编码标准的作用[6]。

3、政策建议

1)土地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密切相关。要解决好面对新形势、新挑战下的土地管理工作。找准土地管理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最佳平衡点和切入点。要抓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契机,促进城乡地籍管理,建设城乡一体化地籍。

城乡建设用地标准例4

1.1 城乡人口发展规模和空间格局的变化

过去各地将城镇人口发展规模和城市化发展水平尽量做大,以满足在国家控制人均用地标准审查情况下实现做大城市规模,发展地方经济的目的,对农村建设用地则不管不问。现在城乡建设用地作为一个整体,发展城镇用地必须将农村人口减少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统筹考虑,这就要求城乡建设用地指标分解时要统筹考虑区域的人口城镇化水平、城镇体系、各城镇的功能、人口规模和农村人口及由此引发的城镇用地规模与农村村庄的用地规模的可能变化情况。

1.2 城乡经济发展规模和空间格局的变化

在目前经济发展阶段,由于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城乡建设用地特别是城镇工矿用地是发展经济的主要平台,因此城乡建设用地与经济发展有很大关联性,各地也是尽量发展建设城镇工矿用地来发展经济;与此同时,由于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存在一定难度,于是出现城镇存在闲置土地,农村建设用地粗放的城乡建设用地利用状况。为实现在控制本区域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同时保障本区域经济发展总体目标,必须将各地预期发展的经济规模作为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分解的依据,以推动各次区域挖掘现有城乡建设用地存量,增强城乡建设用地的经济社会环境承载力。

1.3 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难度

由于各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条件不同,城乡建设用地集约水平的提高难度差异较大,因此需要从区域人口发展变化和城乡建设利用现状的集约状况、区域社会经济发展途径,根据现状城乡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和人口发展态势,分别采用不同的节约集约用地规划标准,再根据人口的城乡发展规模,因地制宜地确定该区域可能控制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2.分解方法

2.1 初步分配系数测算

初步分配系数采用比例法和分类法两种方法分别测算出相对合理的分配比例,并以两种方法综合确定。

即α=(α1+α2)/2

其中α1为比例法测算的分配系数,α2为分类法测算的分配系数。

2.1.1 比例法测算的分配系数

α1为依据现有的各次区域二三产GDP和常住人口规模占全区域比重与各次区域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占全区域的比重关系,以规划的2020年各次区域二三产GDP 和常住人口规模 占全区域比重为基数,测算得出的2020年各次区域城乡建设占全区域分配比例。

即α1=(α11+α12)/2

其中α11=各次区域2020年二三GDP占全区域比重*各次区域2005年城乡建设用地占全区域比重/各次区域2005年二三产GDP占全区域比重;

α12=各次区域2020年常住人口占全区域比重*各次区域2005年城乡建设用地占全区域比重/各次区域2005年常住人口占全区域比重

2.1.2 分类法测算的分配系数

测算方法:依据各次区域现状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农村常住人口人均农村建设用地和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结合人均用地可调整幅度(城镇有国家规范标准)和规划预测的2020年各次区域城镇常住人口、农村常住人口分别确定各次区域2020年的城镇工矿和农村建设用地规模;根据各次区域上述两项城乡用地规模之和,测算得出的各次区域城乡建设用地占全区域比重。

即α2=Ci/∑Ci

其中Ci为按照不同次区域节约集约用地规划标准(可能控制的人均用地标准)可能控制的2020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Ci=2020年可能控制的人均城镇工矿用地*规划城镇人口+2020年可能控制的人均农村建设用地*规划相应农村人口;各次区域2020年可能控制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之和=Σ(各次区域2020年可能控制的人均城镇工矿用地*规划城镇人口+规划2020年可能控制的人均农村建设用地*规划农村人口):其中2020年可能控制的人均城镇工矿用地结合现状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水平和可能集约程度,参考国家控制标准要求, 2020年可能控制的人均农村建设用地结合现状人均农村用地水平和可能集约程度。

2.1.2.1 按现状不同集约用地水平确定规划人均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标准和各次区域可能控制的城镇工矿建设用地规模

2.1.2.2 按现状不同集约用地水平确定规划人均农村建设用地标准和各次区域可能控制的农村建设用地规模

2.1.2.3分配系数

按照上述分类测算,就可以汇总得出城镇工矿、农村用地大致的合理分解规模,并汇总得出各次区域占全区域比重。

2.1.3 初步分配系数结论

综合上述两种方法得出各次区域城乡建设用地分配系数取平均值,得出各次区域城乡建设用地初步分配系数。

2.2 调整系数

根据调整系数确定思路,设置以下公式测算调整系数:

β=γ1*γ2*γ3*γ4

城乡建设用地标准例5

重庆开展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主要做法

着力构建统筹城乡的体制机制

构建统筹城乡的行政管理体制。整合市政府涉农部门成立市农委,有效促进了财政性“三农”资金资源的统筹安排。加强农村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实施“农村基层人才队伍建设计划”,选派4018名大学生到农村工作,5年内将累计选派3.2万名大学生到乡镇和村“两委”工作。合理划分市、区县、乡镇三级政府管理权限,着力构建统筹城乡的公共财政体制框架。市级财政支出占全市财力的比重始终控制在25%以内,确保75%以上的财力用于区县和农村发展,重点投向边远山区和贫困地区。出台了整合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意见,启动按竞标方式配置涉农资源的改革。

构建城乡全覆盖规划管理体制。统筹城乡规划是城乡经济一体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以国务院批准的《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为指导,着力完善区县、乡镇、村三级规划体系,修订了村级规划导则,启动了105个市级重点镇规划编制工作。在6个区县开展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和环境保护规划“四规叠合”试点,着力在空间布局上以“一张图”涵盖城乡,增强了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着力改变城乡规划分治的状况,由规划部门统筹城乡规划管理,加快规划管理职能向乡村延伸,构建城乡全覆盖的规划管理体制。

建立“一圈两翼”城乡结对帮扶机制。以主城为核心、一小时车程为半径的经济圈(简称“一圈”)和以万州为中心、重庆三峡库区为主体的渝东北地区,以黔江为中心、少数民族聚居的渝东南贫困山区(简称“两翼”)是重庆二元结构在区域上的表现形态。重庆市把推进“一圈两翼”协调发展作为实现大城市带大农村、推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的切入点。建立了“一圈两翼”区县的结对帮扶关系,从产业联动、就业转移、教育互助、科技合作、卫生共享、人才交流、融资支持、扶贫开发等8个方面建立帮扶机制。采取财政直接支持、干部挂职、教师互派、医务培训、科研咨询、援建标准厂房等措施,促进城市优质公共服务资源下乡,引导城市产业链向欠发达区域延伸。市委、市政府加强了“圈翼”联动的工作考核,明确要求“一圈”区县每年帮扶对口“两翼”区县的资金及实物量折算不低于本级财政收入的l% ,启动了对“圈翼”对口区县开展“捆绑”式考核的工作。

着力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及其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统筹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全市杜绝就业招录中的城乡户籍身份歧视;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不断提高农民素质;资助三峡库区移民等人员就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帮助农村孩子经过职业培训再进入劳动力市场;建设劳务输出服务体系,开通农村劳务信息网,以市场机制建立以重庆为基地的“全国劳务电子商务平台”,累计与6500家企业签署了就业服务合同,为70万农民工登记了信息,帮助6.6万余人找到了工作。2005年颁布了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2007年在全国首设“农民工日”,每年出台为农民工办实事的政策文件。开辟了农民工户籍转入城镇的“绿色通道”,放宽了户口迁移限制,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工举家转入城镇定居。

加快建设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已在制度层面初步统筹,实现了“一个平台、两套标准”。即城乡居民筹资标准均按100元和200元两档,由居民自由选择参加。着力解决“农转非”社保等遗留问题,出台政策将96万被征地“农转非”的人员等纳入城镇养老保险。同时,调整征地补偿政策,提高补偿标准,将新征地“农转非”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低保工作,出台城乡低保条例,实现了全市城乡低保全覆盖,建立了城乡低保标准联动调整机制,城乡低保差距缩小到2∶1,远低于城乡居民收入比。

推进以教育、卫生为重点的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教育方面,所有区县实现了“两基”目标,提前完成“普九”任务,全市人均受教育年限由2002年的7.7年提高到8.4年。全面解决农村代课教师问题,将8000余名考试合格的代课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在全国率先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进行资助,重庆籍学生资助面达到100%。卫生方面,加快推进基层医疗设施标准化建设。

着力推进城乡土地有序流转和集约利用

城乡建设用地标准例6

0 项目背景

为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实施江苏特色的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美丽江苏建设,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美好城乡建设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建立城乡规划“一套图”制度,构建全省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省级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平台,制定城乡规划成果数据标准,推动市、县(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快实现省市规划信息系统的衔接融合。以次为契机,开展省级数字城乡规划管理基础支撑平台建设和应用研究,以省级系统为核心,建立省、市、县三级城乡规划共享协作机制,研究制定城乡规划信息化数据标准体系、整合城乡规划资源、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为省城乡规划的科学编制、协调实施、有序管治提供技术支撑,提高规划实施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1 框架设计

1.1 数据标准体系建设

建立面向全省统一的数字城乡规划数据标准体系(见图1) ,制定城乡规划管理全过程的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在充分利用国家、行业现有标准的基础上,编制了《江苏省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数据标准》、《江苏省城市总体规划成果CAD制图规范》、《江苏省城乡规划编制成果要素编码与符号样式规范》、《江苏省城乡规划编制成果报备规范》、《江苏省区域规划成果数据标准》、《江苏省历史文化保护规划成果数据标准》、《江苏省历史文化遗存信息数据标准》、《江苏省风景名胜区规划成果数据标准》、《江苏省风景名胜区规划成果CAD制图规范》、《江苏省规划编制单位技术人员信息数据标准》等。

1.2 基础支撑平台设计

采用层次化的设计思想方法,在SOA框架支持下,搭建基于四层云框架的省级数字城乡规划管理基础支撑平台,实现不同层次间的松散耦合性,充分保障系统的高度稳定性、实用性和可扩展性(见图2)。其中: 云基础设施层(IAAS)满足省、市、县三级规划管理部门的数字城乡规划信息化管理应用基础设施需求,最终实现省市县三级联动;数据层(DAAS)围绕城乡规划管理(省、市、县)三级数据交换体系,构建综合数据汇聚互通的“数据中心”,为省级城乡规划应用提供海量的数据支撑,建立安全、便捷的数据访问机制;平台层(PAAS)建立支撑数字城乡规划信息系统开发的一体化集成环境;应用层(SAAS)建立面向具体业务的应用系统,实现各类用户的便捷应用;此外,通过门户(Portal)技术实现的统一信息门户,为不同用户提供“一站式”登录服务。

图2基础支撑平台总体架构

2 功能实现

2.1 城乡规划综合数据汇聚互通的多层级统一“数据中心”

省级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首先承担的是城乡规划综合信息的“数据中心”的角色。各地市规划主管部门、规划设计部门提交的各项编制成果数据,利用配套工具纳入平台进行集中存储管理;各地市上报的规划审批和规划实施管理的统计性数据、省级规划管理部门的重大项目选址数据、电子报建数据,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测绘部门提交的基础背景数据、国土、交通、统计、环保、旅游等部门“多规融合”的专业共享数据,均纳入到省城乡规划综合数据中心进行存储和管理。

2.2 多方共享、持续更新的城乡规划综合数据的“管理平台”

省级城乡规划管理基础支撑系统同时也是省、市、县三级规划综合数据的基础“管理平台”(见图3)。在实现基础地理数据、规划编制成果数据、规划实施管理数据、社会经济等各类数据的汇聚外,开发了质检入库、动态更新、查询浏览、运营维护和安全保障等功能,为相关数据的持续更新和共享利用提供运维支持,并支撑各种业务功能的便捷应用。

2.3 动态、权威的城乡规划信息“共享平台”

省级数字城乡规划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基础空间信息、各类城乡规划成果信息以及各地市、县交换的图形数据的浏览、查询和共享,帮助省、市、县各级规划主管部门以最直观、便捷的方式查询全省城乡规划数据和规划综合信息。

2.4 便捷管理、有效监管“应用支撑平台”

针对省级规划部门的业务需求,研发城乡规划管理与分析子系统、城乡规划编制支持子系统、重大项目选址支持子系统、城乡规划实施动态监测与分析子系统等,为相关各项规划政务管理等提供应用支撑。

2.5 稳定开放、灵活拓展的城乡规划业务“基础支撑平台”

采用SOA架构和“业务基础支撑平台”的思想,构建了省城乡规划信息化的框架平台,支持“数字规划”的多种规划应用拓展,支持基础地理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相关应用的扩展,为规划部门提供规划专业信息的综合服务。

2.6 信息透明、政民互动的城乡规划“公众服务平台”

城乡规划信息公众服务子系统,强调城乡规划的民主和公开,为建设单位及普通公众提供规划信息的服务,增强规划公示、公众参与的内容和功能,促使规划服务网站向功能化网站发展,提高规划公众信息的服务能力,提高公众参与和公众服务的力度。

3 关键技术分析

3.1 省级数字城乡规划数据标准及资源目录体系的创建

省级城乡规划管理以区域统筹,宏观指导为主,其内容体系庞大,标准化和系统化难度大,为此省级数字城乡规划数据资源目录分类的设置,首先要求大类能覆盖省级规划管理各业务领域及相关知识范畴,能正确反映类目间的概念逻辑关系和业务逻辑关系,并可保持相对稳定。其次,数据资源目录分类既要体现省级规划业务信息特点,又要考虑目录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实际需求。在目录中,同等级别的目录和上下级目录均符合事物本身的逻辑序列,每一个类目在体系中的位置是唯一的,其上级类目也是唯一的,并且和同位类目所覆盖的范围是相互排斥的。此外,同级类目的设置,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保证在增减类目时,不破坏原来建立的分类,最终形成符合省级城乡规划管理应用需求的一套数据标准,并通过配套工具的可视化规则灵活配置,支持配套工具对数据标准变化的动态适应,保障标准的易于推行。

3.2 多层级空间数据同步和复制技术

省级数字城乡规划管理一张蓝图,数据交换涉及到省市县三个层面,存在数据结构不一致,数据分布存储、数据交换实时性要求高等空间特性,空间数据的实时同步技术难度大。

省级数字城乡规划基础支撑平台的空间数据同步和复制技术,在要素级别上捕获资源库空间图层的数据更新(包括新增、编辑、删除)记录,并对数据资源库中增量数据进行抽取,在秒级响应时间内同步至目标库。该技术最大特点一是可实现实时增量更新,能够实时捕获数据库的更新变化,并通过订阅/模型将变化的记录提供给订阅者,具有实时、高效的特点。另一特点则是支持批量稳定同步,实现对多源多种格式空间数据的同步过程,具有大批量、高效的数据抽取优势,实现对空间图层从源库到目标库的实时同步更新。(如图4)

3.3 省级城乡规划多维数据立方体模型的建立

省级城乡规划管理涉及的部门多、数据量大,数据来源多、数据格式不统一,要满足各类统计分析的多样性和便利性要求,保证数据的统一性和易读性,必须采用数据仓库技术,建立多角度,多层次,多指标的分析模型,实现业务应用与业务模型的剥离,让模型可变性更强。

省级城乡规划多维数据立方体(时间、空间、因子等)采用星型模式构建,通过梳理形成包含7大项、43子项近千个城乡规划指标,并分析相应指标和维度的基数,解析不明确的关系,最终定义模型的时间、空间、因子的多维度表达,形成了综合多角度,多层次,多指标分析的联机事务分析模型。它将从各类数据源(数据库、数据仓库、平面文件)中精心筛选出来的“黄金”数据创建成多维数据立方体。立方体是按省级城乡规划业务的多维因素分析模型的设计创建,通过对多维数据立方体的分析,用户可以辨明趋势、跟踪业务运作、创建高效的统计汇总报表。该模型全面支持各种联机事务分析,如上钻,下钻,切片,旋转,切块等。

3.4 省级城乡规划决策支持可视化动态建模技术

省级城乡规划管理面临城乡规划的统筹和指导需要复杂的数据分析和决策。在实际决策过程中,由于影响决策因子多,应用需求多变,而传统的建模技术耗时久,模型复用度差,因此需要建立动态模型管理技术,从而实现快速建模,满足应用对于模型的需求。动态建模技术需要把要解决的问题划分为一些简单的、基本的问题,这些问题一般都有常规的、较为标准的模型,利用己有的模型进行组合,来建立所求问题的模型,因而大大减少了建模的重复性工作,易于求解,也便于使用和修改。

动态模型管理技术按将模型标准化为指标、公式和参数,指标由公式加参数运算完成,标准化的模型结构采用数据库的组织形式进行存储,可以将不同类型的模型进行统一管理,并为模型的组合打下基础。同时,模型公式由于涉及到不同模型的核心算法,所以采用结构化加非结构化方式混合处理,模型公式的字典存储在标准化的模型中,模型公式本身采用文件系统存储(如图5)。

3.5 多级节点在线服务的数据池化技术

省级数字城乡规划管理支撑平台,网络复杂、节点众多、数据实时访问量大,因此需要采用多节点的数据池化技术来提升系统的响应性能,解决系统运行的效率问题,统一均衡、协调、共享和调度池中的资源,将常用的服务或事物操作的过程结果或最终结果存入缓存池中以备使用,以提高服务响应速度,提高事物操作的效率,减少用户等待响应的时间。

其基本原理为:当系统调用某服务进行分析时,如果该分析操作早已完成而结果也已存入内存,则该服务便可跨过分析操作而直接从内存中提取结果。服务控制器用来在一级服务池中寻找相关服务,然后对应一级服务池的服务资源平衡表来进行资源平衡,最后确定运行的相关服务。这样可以平衡服务资源的使用,以提高系统效率和降低响应时间(如图6)。

4 结语

省级数字城乡规划管理基础支撑平台建设和应用,研究并建立了一套省级城乡规划数据标准体系,编制了江苏省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等10个规划成果数据标准和规范,有效推进了江苏省城乡规划工作标准化和信息化,提高了全省城乡规划管理规范性;项目形成了涵盖基础数据、规划编制数据和规划管理数据的集“空间基础本底、省市县联动一体、多规融合”一体化的省级城乡规划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并据此形成省级城乡规划综合数据体系,完成了区域规划、区域专项规划、总体规划、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省市县规划管理实施等数据的入库,为全省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提供数据支撑。项目构建的基于云架构支撑应用平台,为全省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提供一套功能全面、便捷、适用,集成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应用管理、信息共享等功能一体的综合信息平台,为全省城乡规划编制、规划实施管理、规划监督提供技术支持;项目建立的省市县城乡规划信息联动管理的工作机制,推动了各市、县(市)建立健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工作,有效整合城乡规划信息资源,实现了城乡规划信息资源化,为全省城乡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监督检查提供了有力的数据和技术支持;在创建美丽江苏建设过程中,本系统是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参 考 文 献

[1] 陈述彭. 城市化与城市地理信息系统[M]. 北京: 科学出版社, 1999

[2] 刘若梅,蒋景瞳.地理信息的分类原则与方法研究――以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分类为例.测绘科学,2004年29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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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李宗华,彭明军. 武汉地理信息空间共享服务平台的建设与应用 [J] . 测绘与地理空间信息 2009, 32 (3): 1-3

[5] 罗静, 党安荣, 毛其智. 基于S O A 的数字城市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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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张志慧,池天河,彭玲等. GIS在天津市城乡规划管理中的应用 [J] 微计算机信息,2010,26(11-1)

[7] 李成名,刘晓丽,印洁等. 数字城市到智慧城市的思考与探索 [J] 测绘通报,20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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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Gore AI. The digital earth understands in the 21st century [J ] . The Australian Surveyor , 1998 ,43(2) :89 ―91.

作者简介:

城乡建设用地标准例7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以建设城乡公交一体化为目标,整合城乡客运资源,形成资源共享、结构优化、布局合理、衔接顺畅、经济便利、安全有序的城乡公交运行机制,为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提供良好的交通保障。

二、工作目标

从20*年起,用二年左右的时间构筑和完善城乡公交网络,实现主要乡镇(街道)、中心村通公交车的目标。具体分二步走:第一步:20*年底前全部开通城区至各乡镇(街道)公交车;第二步:20*年底前开通城区至主要中心村的公交车,联结乡镇(街道)到村、乡镇(街道)之间、村村之间的城乡公交网,切实提高公交通村率,基本实现村村通公交车的目标。

三、城乡公交线路等级划分

(一)一级城乡公交网,是指城区及通往周边郊区的公交线路。

(二)二级城乡公交网,是指城区通往各乡镇(街道)、行政村的公交线路。

(三)三级城乡公交网,是指乡镇(街道)到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到行政村、村到村之间的公交线路。

四、实施原则

(一)便民惠民,城乡衔接。按照市、县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总体要求,切实把城乡公共交通的规划、建设、管理摆上重要位置,加大工作力度,合力构筑道路畅通、站点配套、车况良好、布局合理、价格实惠的城乡公交网,为城乡居民出行提供便利服务。坚持城乡联动,有序衔接,合理设置城乡公交换乘点,力争“零距离”换乘,实行旅客上车购票,尽量方便群众。

(二)统筹规划,资源共享。树立“大交通、大公交”的理念,坚持合理整合,加大协调力度,统筹规划城乡公交线路和站点,切实打破城乡二元分割局面,充分发挥城乡公交资源网络化优势,实现资源的有效共享。

(三)适度竞争,提升服务。根据规模经营的要求,综合考虑道路走向、热线和冷线合理搭配等因素,按片区划定经营范围,切实解决冷线、支线、边远山区乘客出行难问题。在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的前提下,整合现有经营车辆,科学确定服务标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竞争原则,客运资源实行“服务质量招投标”配置,经营期内由管理部门对客运企业进行服务质量考核和信用考核,全面提升城乡公交品位,树立文明窗口形象,促进公交客运市场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五、实施要求

(一)编制发展规划。以建设城乡公交一体化为目标,由县交通部门会同县规划、建设、公安部门编制*县城乡公交发展规划,提出城乡公交线路、换乘点和公交站场的建设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后实施。

(二)合理核定票价。本着保本微利、公共服务和相对稳定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公交票价,并建立健全定价、票价调整机制。具体票价标准由县物价部门会同县交通部门制定。

(三)规范营运车型。投入营运的车型要求与路况配套,同线车辆原则上要求同等档次,现有车辆达不到要求的要限期调整到位。对路况良好的一级、二级城乡公交网络投入的车辆要求为带空调的中级以上客车;三级城乡公交网络投入的车型按路况条件由县交通部门会同县公安部门统一核定。

(四)统一线路编码。城乡公共交通线路实行统一的线路编码,在公交车辆前后和车身标明线路牌及标志(指示灯),统一城乡公共交通标识。

(五)提升服务标准。城乡公交营运线路按“五定、三统一”(定线路、定时间、定票价、定班次、定站点,统一排班、统一调度、统一结算)的服务标准规范运行。具体服务标准由县交通部门另行制订。

六、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1、根据《浙江省交通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交通班车养路费等公路规费优惠工作的通知》(浙交〔20*〕257号)精神,实行交通规费减免政策,具体标准为:二级公交网络的营运车辆养路费、公路建设专项基金按应征标准的1/2征收;三级公交网络的营运车辆予以免征。

2、对城乡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辆,在20*年12月31日前免征车船使用税;城乡公交营运企业帐证健全、核算规范,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所得部分,由县财政给予80%的贴补,贴补期限为三年。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老年人、学生等乘车实行相应优惠,政府给予城乡公交营运企业一定的财政补贴;对确因燃油价格调整而引起城乡公交营运企业经营成本上升的城乡公交营运企业,由政府酌情给予一定的补贴。

(二)加强公交设施的共建共享。

1、加快公交设施建设。根据城乡公交发展需要,按照统一规划、合力建设的要求,加快完善城乡公交枢纽(中转)站、乡镇客运站、港湾式停靠站、沿途招呼站、终点站回车场等站场设施。

城乡公交站场属公益性基础设施,县交通、建设、规划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将公交站(场)建设纳入道路建设规划。

乡镇、街道(村)客运站(场)要纳入当地乡镇、街道(村)发展规划。乡镇、街道(村)客运站(场)、港湾式停靠站所需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公路建设用地范畴,享受公路建设用地政策。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必须要配套建设公交停靠站等设施,与道路工程建设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所需建设资金列入道路建设工程项目。

公交设施建设资金筹集采取市场化运作、争取上级补助和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等多种方式解决。

2、实行公交设施资源共享。有条件的城区公交停靠站点等设施对城乡公交车开放,实现资源有效共享。

(三)合理核定公交车辆乘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规定,对城市建成区以内以及道路设计标准为一级公路的路段允许使用有站立乘员席的客车车型。

城乡建设用地标准例8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12(b)-0041-02

1 在技术层面上

一种良好用地管理办法,必须要有相适应的制度和可操作性的规程做保证。

研究节约与集约利用土地,根本的问题就是要应用规划的手段,从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去用心捕捉能带动城市扩张,又能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的基本措施。把土地的开发强度与产出率作为一个因子,扩大研究成果,满足建设用地市场需求,有序实现集约(如图1)。

1.1 坚持从规划入手,提高规划的功能和作用,力求规划的科学性、严谨性和实用性,注重规划的前瞻性

土地利用规划是一个完整、长期的系统工程,完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是科学利用土地的前提,它是由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和不同时序的规划所构成的交互网络系统。要建立健全逐级控制、分工明确、重点突出、衔接统一的规划体系,必须强化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战略性和政策性,提高地(市)级以下土地利用规划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规划不论大小,但都不能偏离有理、有据、有序、有效的基本原则。有理就是说编制或修编规划必须从长计议、理由充分、观点鲜明,发展方向清晰,理得清、挑得明、有说服力,可操作性强。有理有据就是说土地利用规划在编制期间必须分析过去发展中的利弊,着眼编制后的发展前景,从战略的高度和对未来发展的深度提出定性与定量结合的数据、指导规划编制,体现规划的实用性。有序就是在编制规划过程中必须坚持短、中、长规划结合,体现规划的阶段性和实现规划的长效性的有机统一。有效就是说规划不是一纸空文,是付诸实施的指导性文件,规划编制过程必须把有效性作为发展方向,在编制中注重其土地利用的节约与集约的基本要求,规划在实施过程必须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的高度统一。

1.2 从产出入手,坚持土地利用的开发强度与产出率挂钩

土地是不能再生的稀缺资源,土地的开发利用不加以控制,没有一个定量的经济标准,不仅是浪费资源,严重的说是通过毁灭资源。实施土地的综合利用,必须把开发强度与产出率一并加以研究,力求低开发实现高产出。特别是工业项目的开发,不少地方圈地现象严重,几百亩的用地仅见一层的厂房,建筑密度不到25%,年产值也聊聊无几,给国家提供的税收也很少,这样的开发必须限制,考察土地利用是否集约、节约用地产出率是个基本要求,工业用地是这样,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三产业用地、城市用地和农村用地都必须坚持以产出率为基础,鼓励支持高产出的用地项目,以满足飞速发展的经济建设的用地需求,做到用地节约、产出集约。

1.3 要从标准入手,城乡规划要把用地标准作为土地利用的强制性内容加以控制

以人口总量、建设用地的规模为基础,制定规划利用土地标准,推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对城镇布局、产业布局、功能分区、基础设施配置进行科学安排,确定合理的城镇用地规模,加强与土地利用相关行业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制定出土地利用的标准化文件。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客观和微观用地指标控制体系。宏观方面,城乡总人均用地、城镇人均用地及农村居民点人均用地分别控制着城乡建设用地总量,城镇用地规模和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实现对城乡建设用地总量的控制要求,合理制定各项人均用地控制指标;微观方面,抓紧各项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制定和修改工作,优先开展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教育和公共文化体育卫生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编制工作,重点做好城市、集镇和村庄内部各项建设用地指标以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道路等市政工程建设用地指标的编制工作,其中要特别严格把关控制农村宅基地标准,各工业园区、开发建设用地指标、居住区用地指标及其环境生态相关建设用地指标。

1.4 从空间入手,加大土地利用的节约、集约程度

城乡用地空间的整合,不仅仅是城乡两种地域景观的物质空间整合,它还是包括经济空间、社会空间和生态空间的整合。因此,城乡空间规划不再是单纯意义上的用地空间规划,应该是土地、经济、社会和生态规划的结合和统一。需要国土、规划、计划、经济、环保等多个部门相互配合、建立横向联系机制,避免各自为政,相互制约。然而要实现土地利用的节约与集约,还必须从建筑物用地的纵向来考虑土地利用的空间布局。即开发土地上下空间布局的利用:一要坚持节地升空,出让土地时就要科学提出容积率的标准,让更多的建筑物升向空中,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二要节空伸地。空中的资源得到有效利用仅是节地的一个方面,同时要考虑向地下要资源,把建筑物能向地下延伸的部分都往地下延伸,开辟地下建筑空间,更多地满足建筑的配套需求。

2 管理层面上

管理是一种制度与行为的统一体。城乡建设对用地的需求,必须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特别是在当前土地资源严控,各地争相寻求建设用地,以实现城市扩张、项目落地而不顾土地在使用上的节约与集约的前提下,不顾影响环境和无序建设的情况下,必须建立健全可持续发展的土地资源保障体制和严格的用地审批制度,为经济的发展找到双赢的路子,着力做好城乡土地利用规划。

2.1 加强规划对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指导

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的控制。新土地管理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的地位和作用,作了明确的规定,在加强对土地清查、实施土地资源评价的基础上,以节约和集约用地求发展为指导思想,以科学合理、节地挖潜、集约利用土地为原则,合理地编制、修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真正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上的龙头作用。

加强各规划间的协调配合工作。一方面要切实做好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互衔接工作。土地管理部门要与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正确处理好局部和整体、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城市建设和耕地保护、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坚持城乡规划在用地规模及布局上服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使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编制、修订和实施中保持协调;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近期建设规划的综合协调作用。近期各类、各级建设规划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相互衔接,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通过合理制定土地供应计划,统筹安排规划期年限内各类、各级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比例和开发时序,确保节约和集约用地目标的实现。

完善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针对当前城乡规划的薄弱环节,完善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显得十分重要。可以采取下面三个方法。

(1)加强城镇体系和区域发展规划编制,充分发挥产业集聚效应,加大力度整合土地资源。

(2)加强村镇规划的编制。村镇规划要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数量、布局和建设用地规模,在符合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统筹规划农村居民点,迁村并点。统筹安排乡村工业用地,严禁零散布局。通过村镇规划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从而减少农村建设用地。

(3)加快城乡规划立法,在已编制完成的城乡规划与规划管理工作间建立起有效的约束性联系,从而使城乡规划从编制到实施的过程能有效地得到保障。

2.2 制定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规划控制标准

建立科学合理的宏观和微观用地指标控制体系。加快制定建设用地指标,建立科学合理的宏观和微观用地指标控制体系。宏观方面,要根据城乡总人均用地、城镇人均用地及农村居民点人均用地的要求,确定城乡建设用地总量、城镇用地规模和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从而合理制定出各项人均用地控制指标;微观方面,要抓紧各项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制定和修改工作,优先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教育和公共文化体育卫生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编制工作,重点做好城市、集镇和村庄内部各项建设用地指标以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道路等市政工程建设用地指标的编制工作,其中要特别严格把关控制农村宅基地标准、各工业集中区、开发区建设用地指标、居住用地指标及其环境生态相关建设用地指标。

合理确定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凡不符合节约和集约用地标准的规划,不得审查通过,必须按规定进行修改调整。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的外延扩展,实行城乡规划和用地总量管理,即在建设用地规模上要受土地利用规划的制约,在城市用地上要依照城市规划组织实施,从根本上实现城乡建设用地从外延粗放型向内涵集约型的转变。

2.3 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用地布局调整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产业结构的调整,客观上要求城市用地结构和布局也应随之进行调整,特别是城市房地产业,工业用需求的加大,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通过各种有效的措施以实现建设用地的节约与集约。如可以用收取级差地价的方式允许企业用地的变更,达到充分、合理、高效利用土地的目的,同时应鼓励发展第三产业,增加第三产业用地实行土地置换。

2.4 建立区域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考核制度

全面掌握城镇和开发区存量土地面积、类型、用途、权属、分布等状况,建立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考核体系,开展城市及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制定盘活存量土地的实施方案和积极稳妥的政策措施,促进存量土地的开发利用。

2.5 建立和完善规划执法监察制度

建立和完善规划执法监察制度可以通过建立规划巡回执法检查制度,实行规划执法监察公开制度,建立纠正行政违法、不当行为制度,建立违法案件统计报表制度,以及完善规划动态监察制度来实施。

2.6 建立规划审查制度和规划调整管理制度

建立规划审查制度和规划调整管理制度可以通过下面四项措施来实施。

(1)强化建设用地项目的规划审查。(2)加强对城市和城镇规划的审查、审核。(3)加强对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规划的审查。(4)完善规划调整的管理、规划调整和修改制度、违反规定随意调整修编规划的责任、规划的公众监督。

城乡建设用地标准例9

二、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提倡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

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

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面积标准如下:6人以上户不超过125平方米;4至5人户不超过110平方米;3人以下户不超过75平方米。

农村村民建房建筑层数应严格控制在三层以内,平屋顶总建筑高度不得大于10米,坡屋顶总建筑高度不得大于13米。确需设底层架空层的,层高不得大于2.2米。

四、农村村民建造住房,应先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小组讨论同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按规定上报审批。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使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镇乡、街道按户逐宗审批,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农村村民建造住宅使用农用地的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批准手续后,由区人民政府按户逐宗审批。

五、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建房:

1、常住人口中已领取结婚证书,确需分户建房的;

2、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扩建的;

3、现有房屋需要改建的;

4、因国家、集体建设或规划需要迁建的;

5、灾毁住房需要重建的;

6、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一)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二)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的;

(三)现居住房屋建成不足十五年,又不属危房,要求易地拆建的;

(四)身边有子女的老人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五)违法违章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六)其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七、经批准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房的,应当持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并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小组及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方可申请建房。

经批准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申请建房的,应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小组及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方可申请建房。

八、城镇居民的配偶是农村户口且本人长期与其一起居住,又没有享受房改政策的,经其所在单位证明并核实,可在其配偶申请建房时计入建房人口。

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家属申请建房的,提供有效证明后,上述人员可以按本村常住户口计算。

经批准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他人员以及经批准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申请建房的,其宅基地面积按第三条标准参照执行。

独生子女按二人计算。

九、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报批程序。

农村私人建房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严格执行“一书一证”或“一书二证”制度以及用地审批手续。其具体报批程序:

1、办理《浙江省农(居)建房申请表》。

由村民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在本村民小组内公告7天无异议的,报所在镇乡、街道村镇建设办公室,并填写《浙江省农(居)建房申请表》。

2、办理及。

经镇乡、街道村镇建设办公室进行实地踏勘和核实同意后,城镇规划区外的,村民持、平面布置图,到镇乡、街道村镇建设办公室办理,并报区建设局规划处和区城乡一体化办公室备案;城镇规划区内的,由镇乡、街道村镇建设办公室初审,报区城乡一体化办公室签署意见后,由区建设局规划处核发和。

3、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1)由村民委员会填写《私人住宅用地呈报表》,经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与或一并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建造住宅使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镇乡、街道按户逐宗审批,报当地国土资源管理所备案。使用农用地的,由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实地踏勘(可与建设规划选址同时进行)和审核上报。

(3)农村村民宅基地经批准后,由镇乡、街道村镇建设办公室负责通知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将批准结果进行公布。

(4)自批准之日起二年内有效,逾期自行作废。

4、办理或。

村民持或、经批准的、平面布置图、设计施工图等资料到镇乡、街道村镇建设办公室办理或。

城镇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建房工程审批由区建设局委托各镇乡、街道村镇建设办公室办理,核发,报区建设局规划处和区城乡一体化办公室备案;城镇规划区内的建房工程审批由镇乡、街道村镇建设办公室初审,报区城乡一体化办公室签署意见后,由区建设局规划处核发。

十、农村村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使用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规费缴纳标准为: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4.5元,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14元。使用土地整理折抵指标额度的,规费缴纳标准为: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4.5元,镇乡、街道无折抵指标的,由区调剂折抵指标,折抵指标回收成本由区承担50%,镇乡、街道承担50%。

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整理,对结合村庄改造整治实施的宅基地整理项目产生的复耕指标,优先给本镇乡、街道使用,不受年度计划限制。

十一、农村村民建设申请经批准后,实行放样、砌基和竣工验收“三到场”管理制度,“三到场”由所在镇乡、街道村镇建设办公室会同国土资源管理所及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三到场”时,施工现场必须出示合法批准的有关证件。

农村村民建房申请批准后,经镇乡、街道村镇建设办公室、国土资源管理所实地放样后,才能开工建设。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农村村民建房中的各类违法行为。

十二、农村村民需要易地建造的,按“建新拆旧”原则应当先与所在村村民委员会签订近期退还原有宅基地的协议,并经所在镇乡、街道签证,待易地建造申请批准后协议有效。到期不退还的,按违法占地处理。分户建房原有房屋由于联建原因确实无法拆除的,必须承诺在联建房屋翻建时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按违法占地处理。

十三、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少批多用、骗取批准等方式非法占地建房的,、等规定,由建设、国土等部门会同镇乡、街道依法查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十四、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对经区城乡一体化办公室认定的新型农村社区实行统一规划建设,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次性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并应办理公建配套项目供地和分户建房用地审批手续。在分户建房用地审批时,凭城乡一体化办公室认定批复、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平面布置图及建筑单体方案等材料报批,每户占地面积上限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城乡建设用地标准例10

一、认真学习《城乡规划法》,进一步认识规划编制单位的法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的重要修改。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在人大审议过程中,根据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对《城乡规划法(草案)》作了以下重要修改:一是进一步明确了人大审查的法律程序。将《草案》中规定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应当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上级政府审批”。修改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大常委会或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时组织编制机关要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进一步增强了制定规划的民主性、科学性,适应地方人大对规划制定和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的需要。二是更加明确了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将《草案》中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原则中,增加了城乡统筹的原则。并将《草案》规定的全部乡和村庄都要编制规划,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这里修改,坚持城乡统筹的原则,又面对面广量大的乡村,了实事求是的要求,突出了县级人民政府的责任。三是增加了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先规划和后建设的原则。突出了规划的公共政策性,体现了城乡发展必须在坚持资源环境约束条件的发展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明确居住,防灾减灾,公共利益等在规划编制中的必要内容,更好体现以人为本的基本要求。四是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由对实施违法建设行为人的责任追究到对违法行为批准实施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这在《城乡规划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等条款予以明确。其中,第六十条第六项规定,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从直接看,这一规定是针对规划行政部门的;从深层次看,规划编制单位也负有责任。因为,规划部门核发一书两证等规划许可的依据是经批准的城乡规划,群众举报的依据是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有关部门对建设行为是否违法的认定,依据是经批准的城乡规划。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科学编制的法定规划是依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是否科学、是否符合法律规范和国家技术标准,直接影响到政府行政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是编制法定规划的法定责任人。《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同时还规定了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第六十二条规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三条规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城乡规划法》确立了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法定规划的法律地位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为规划编制单位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提供了明确的行为规范和法律保障。

编制法定规划的实质是研究制订具有法律意义的公共政策。《城乡规划法》第四条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这条规定进一步从法律上明确了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定位。也是总理在*年中国市长协会第三次代表大会上讲到的“城市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在《城乡规划法》中的具体体现。《城乡规划法》的目标是保障经过法定程序科学制定的城乡规划,具有权威性、法定性,得到社会成员的广泛遵守。必须充分认识到,编制法定规划的实质是制订城乡发展的公共政策,是制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必须认真履行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者肩负的历史和社会责任。

科学编制规划是落实“先规划后建设”原则的关键环节。先规划后建设是《城乡规划法》第四条明确的一个重要原则,并在法律的其他条款中明确了相关的规定以保障这条原则能够得到有效落实。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第四十二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条规定,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当前,我国处于一个快速城镇化时期,没有科学规划的指导,必将带来城市和镇的盲目发展和城镇化的无序蔓延,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落实这条原则,各级政府都必须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和上报审批工作,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也将承担更为繁重的任务和使命。

二、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改进和改革城乡规划的编制

深刻领会《城乡规划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城乡规划法》的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体现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编制城乡规划必须全面遵循和认真研究落实。一是城乡统筹的原则。《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定,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并在第十三、*、十八条中明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内容,建立了城乡统筹的城乡规划体系,体现了党的*大的“城乡、区域协调互动发展机制基本形成”的目标要求,有利于在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将城市、镇、乡和村庄的发展统筹考虑,促进城乡居民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均衡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必须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根据各类规划的内容要求与特点,认真编制好相关规划。二是合理布局原则。合理布局是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的重要内容。《城乡规划法》明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要有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内容,城市和镇总体规划要有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的内容。编制城乡规划,要从实现空间资源的优化配置,维护空间资源利用的公平性,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和利用,保障城市运行安全和效率方面,综合研究城镇布局问题,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促进城市、镇、乡和村庄的有序健康发展。三是节约土地原则。《城乡规划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人多地少,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必须守住18亿亩耕地保有量的底线。但在一些城市总体规划修编中,往往把扩大用地规模作为修编规划的重点。城市发展要切实改变铺张浪费的用地观念和用地结构不合理的状况。城乡规划编制必须始终把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作为规划制定与实施的重要目标,从严控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特别要注意扭转在开发区、工业用地、行政办公用地脱离城乡规划管理,以地生财、企业多占土地。要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要求,合理调整用地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促进产业协调发展。四是集约发展原则。党的*大“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编制城乡规划,必须充分认识我国长期面临的资源短缺约束和环境容量压力的基本国情,认真分析城镇发展的资源环境条件,推进城镇发展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城镇,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五是先规划后建设原则。这是《城乡规划法》根据我国城乡建设快速发展的实际,从保障城镇健康发展的目标出发,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划制定和实施的条款,都体现了这一原则的要求。在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同时,必须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不断提高城乡规划的编制水平。

高度重视社会公平和改善民生问题。党的*大做出了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重要战略部署。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平、关注和改善民生,促进构建和谐社会,应当是编制城乡规划的重要目标。《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第三十一条规定,旧城区的改建,应当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第三十三条规定,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编制城乡规划要进一步重视社会公正和改善民生。一是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要关心居民物质文化日趋多元的需求,使大多数人能够平等享有公共服务设施,合理安排民众必需的教育、医疗、交通、绿化、休闲等必要的公共空间,满足民众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求。城市和镇的发展要注重就业岗位提供与当地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转移的关系,将提高城市就业率作为考量城市健康发展的重要指标,注重研究进城务工人员在就业、居住及其子女教育方面的特点和需求,在人均用地指标确定、居住用地规划、公共设施与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充分考虑他们的需要。空间布局要考虑就业问题和方便民众工作生活。二是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体现社会公平。要认真研究旧城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等一些低收入人群、城市弱势群体聚居地区普遍存在的基础设施薄弱、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缺乏和居住环境差等问题,编制规划要有改善对策。要特别关注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在居住用地规划中重点确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比例要求。要加强对城市低收入人群和弱势群体交通需求特征与出行方式的研究,充分考虑自行车和公共交通等低成本交通方式的规划。三是加强对公共安全的研究,提高综合防灾能力。要把解决好城乡居民点的防灾减灾问题作为规划编制需要研究的重要内容,分析把握灾害的特点、规律、程度、类型,重视城市极端事件,开展城市灾害风险分析。要切实研究制定好城市生命线系统的保护措施,保证灾害发生时不遭到严重破坏,提高抗灾能力。科学确定城市用地布局,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避免城市建设产生人为的易灾区。在可能发生强烈地震和严重洪水等灾害的地区,必须在规划中采取相应的防灾减灾措施,建立适于避灾、抗灾、救灾和防灾的城市单元结构布局。编制村庄规划,要十分重视村庄和农民建房的选址,避开洪水、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对村庄和农房的影响。

健全和完善城乡规划指标。编制城乡规划实质上是谋划更好地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要改变过去重视经济增长,忽视社会人文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的现状,将经济增长同人文、资源、环境和社会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必须明确经济、社会人文、资源、环境指标,引导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济指标应当是反映城市经济发展水平、效率和阶段的指标,要从GDP总量和人均GDP延伸到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指标、单位工业用地增加值指标,体现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反映产业结构调整和现代服务业提升的发展趋势。社会人文指标应当是衡量城市落实以人为本、实现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的指标。要从传统重视人口规模数量指标延伸扩展到人口结构等人口社会指标,以及医疗水平、教育水平和公共服务水平等社会人文指标,促进社会人文发展。资源指标应当是反映一个城市资源集约利用、节约使用的状态和水平的指标。要从资源总量指标扩展到水资源平衡、水资源利用效率、单位GDP能耗水平和使用结构、节约集约用地等结构性、效率性指标和均值性指标,从人均建设用地总指标延伸到建设用地内部各项用地人均指标,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环境指标应当是反映一个城市生态质量和环境状况的重要指标。要在传统反映环境治理发展目标的指标基础上,增加反映环境治理后循环利用的指标,促进实现*大的“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的目标,优化和提升城市环境,推进城市经济、生态与社会的协调发展。今年建设部组织的《城市总体规划指标体系研究》已通过专家评审,近期要下发文件。镇总体规划可以借鉴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因地制宜研究相关指标,这关系到镇的可持续发展的潜力。

改进规划编制方法和重视技术标准的制定与执行。《城乡规划法》中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组织编制规划的责任,完善了城乡规划的公开与公众参与制度。针对不同层次规划的具体情况,明确了各级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审批程序,保障城乡规划编制的科学性。第二*条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第八条规定,城乡规划组织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保障城乡规划编制的科学性,一是要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规划编制工作方针。城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应对规划编制工作负总责,进行统一领导和部署。规划编制中重大专题研究、规划编制成果评审和技术把关都要注重专家领衔。编制过程中要注意部门合作与协同,要充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认真吸收采纳。要扩大和优化公众参与,通过充分吸收广大群众参与来保证规划修编的科学性。在此基础上进行科学决策。二是要转变规划编制思路与理念。从注重城市发展转变到注重城乡统筹发展,从关注中心城区编制内容转向兼顾城乡协调发展,从注重经济发展的规划转变到更多关注公共利益的民主决策的规划,从确定发展目标和增长速度转向注重控制合理的环境容量和确定科学的建设标准,从重点确定开发建设项目和用地安排转向加强各类资源的有效保护和空间管制。要探索建立适应中国特色城镇化的规划理论,更加注重法定规划的科学和工作程序的规范性,鼓励技术创新,指导城乡规划编制实践。三是城乡规划编制要突出前瞻性、针对性和操作性。要深入研究镇、乡、村庄的合理布局和动力机制,深入研究城市的发展条件和动力机制,科学合理地研究城镇性质职能、发展目标和空间布局结构等战略性问题,引导发展、控制和预留。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不同发展政策和环境背景条件的城市或地区,要扎实地深入研究,把握发展阶段、发展特征和发展趋势,找准问题,探索自身发展规律,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和方案,增强规划实施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四是高度重视标准规范的科学制定和执行。《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第六十二条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编制单位制定了严格的处罚规定。《城乡规划法》的颁布施行对城乡规划技术标准的制定、执行了更高的要求并上升到法律高度。随着城乡规划建设事业的迅猛发展,规划专业领域不断拓展、技术内容更加丰富,要对《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体系》进行系统性和全面性的研究,现行规划标准规范体系要依据《城乡规划法》进行必要的补充修订和完善。当前要加快启动《城乡规划术语标准》、《城市、镇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村庄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修订工作。同时要注意和其他行业技术标准的协调和衔接。

落实强制性内容和法定程序要求。《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以及编制与修改程序、城乡规划实施监督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城乡规划的过程中提供了行为规范,体现了有效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的立法宗旨,保证规划的严肃性和实效性。只有城乡规划编制行为规范了,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实效性才会有扎实的基础。一是在编制城乡规划中要依法明确强制性内容要求。《城乡规划法》第*条第二款规定,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编制规划要把涉及城市发展可持续前提的资源环境保护,涉及城市健康运行的城市总体空间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安排和公共安全保障,涉及体现社会公平的各类公益性设施安排等内容明确为强制性内容,明确的利用和管制要求。二是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编制的程序要求。坚持以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上位规划为依据。编制的下位规划不得违背上位规划的要求。编制的城乡规划不得违背国家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四规定的程序和内容,搞好近期建设规划编制。三是城乡规划修改和备案、审批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要依法搞好城乡规划实施效果的评估,不得随意修改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乡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四是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和落实强制性内容要求。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具体的规划行政许可行为(包括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拟订的规划条件)的程序和内容的合法性,才能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体现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才能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实效性,才能保证城市的健康高效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研究搞好镇、乡和村庄规划

依法加强和改进镇、乡、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党的*大,“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事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局,必须始终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按照统筹城乡、布局合理、节约土地、功能完善、以大带小的原则,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乡规划法》从城乡统筹原则出发,规定了城乡规划的编制必须适应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城市的建设和发展,要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专门针对镇、乡和村庄规划,规定了引导乡村合理建设、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的条款,充分体现了服务农业农村农民,保护农民利益的思想。过去规划编制单位对镇、乡、村规划重视不够,往往以城市的方法解决镇、乡村问题。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要贯彻落实*精神,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必须进一步重视镇、乡、村庄规划编制工作,认真研究改进镇、乡和村庄规划编制内容与方法。

镇规划的编制应当深入研究镇的发展特点与作用。近几年来,小城镇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很大成效,不同地区均涌现出一批发展态势良好、带动作用显著的小城镇,小城镇有效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功能由乡村型服务功能向复合型服务功能转变,对于农村的带动作用显著增强。但在小城镇规划建设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良倾向,一些镇的产业发展忽视了与当地农村经济的联系,农民的土地房屋等物质资源和技能知识等非物质资源未能有效地转化为农民进镇发展的资产;土地利用粗放,工业用地浪费现象突出;脱离实际,以城市模式建设镇。规划建设中脱离实际、盲目追求镇区空间规模的扩张,盲目追求“现代化”和建筑体量及建筑高度,失去了镇的特色风貌。《城乡规划法》对引导镇的发展了明确的要求。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必须依法进一步发挥镇规划对镇发展的引导和调控作用,促进镇的健康发展。要根据地区的环境、资源承载力,科学合理地规划小城镇的布局、人口和产业规模,制定与区域经济相适应的城镇体系规划,作为编制小城镇总体规划的依据。编制镇的规划,必须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镇的发展特点,科学确定镇的职能定位和发展目标,确定合理的建设标准。要把为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作为镇的重要服务职能,促进农业产业化、现代化。要以促进农村就近就地转移就业为目标,确定镇发展的布局。重视镇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增强小城镇为周边农村服务的能力。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小城镇连绵区,还要做好小城镇之间的协调发展,鼓励小城镇之间建立跨城镇行政区域的协作,统一协调区域性的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镇规划应当充分体现地方文化特点,注重与自然环境和谐共生,注重挖掘当地的文化传统、民族习惯、生活方式,保护城镇的历史遗存,处理好新旧关系,避免小城镇形象“千镇一面”。

以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为目标研究乡、村庄规划编制。《城乡规划法》根据乡、村庄发展的实际,对编制和实施乡、村庄规划编制原则、内容、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城乡规划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第十八条规定,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目前全国共有310余万个村庄。在村庄规划工作中,目前一些地方存在两种倾向,一种是对村庄规划放任自流,导致一些地区农民建房散乱无序,乱占耕地。一种是脱离实际搞“一刀切”,大搞规划运动,不论村庄规模大小一律编规划。村庄规划工作一定要贯彻《城乡规划法》明确的“因地制宜、切实可行”原则,从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编制乡、村庄规划,要统筹考虑当地的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传统,因村制宜,合理地确定村庄布局和数量,不能照搬城市和镇的规划方法来编制乡、村庄规划,不能搞一个模式。要本着节约原则,以改善村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为宗旨,量力而行,充分利用原有条件,防止大拆大建,防止加重农民负担。村民是村庄建设和生活的主体,在乡、村庄规划的编制过程中,要多听取农民的意见,充分论证,以便更好地满足农民生产、生活方面的需求。要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尽量保留村庄的历史风格,保护生态环境,突出地方特色和农村特色。要注重保护和利用好乡村资源,做到既考虑村庄特色,又实现新农村的目标。要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旧村改造与新村建设的关系,既注重解决当前村庄整治的重点问题,又充分考虑后续的乡、村庄规划与管理需要。

编制城中村规划要认真研究协调好城市发展总体利益与维护城中村村民合法利益的关系。城中村是指已经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周围被征用为城市建设用地包围,但在土地权属、户籍、行政管理体制上仍然保留着农村模式的地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城中村”规划的编制有明确的规定,可以认为是城市规划区内具有分区规划特点的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这就要求城中村的规划编制必须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这就要求我们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要从有利于城市健康发展,有利于解决城中村村民的长远生计和改善人居环境的目标出发,对所在区域今后发展明确的规划引导和控制要求。要按照城市产业统一布局和协调发展的要求,结合所在地区的城市功能定位,深入挖掘可以依附的产业资源条件,引导城中村通过各种改造方式为周边的重要城市功能区提供配套服务,丰富城中村的产业构成,保障城中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其与城市整体功能的融合。要综合考虑建成区以外的集体建设用地对城市职能和空间布局的作用,统筹规划区内的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根本解决城中村与城市建成区协调发展的问题,避免城市建设只开发农用地而避开村庄集体建设用地的行为,防止产生新的城中村。当前在一些城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有的跳开城中村,对之研究很少;有的采取简单做法,对城中村采取房地产开发的办法进行改造,都不利于城市发展和城中村产生的问题的解决。在编制城中村整治与改造规划时,要从保护原村民利益的原则出发,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要从各地实际出发,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中村不同发展阶段和类型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治改造规划,根据各城中村的具体情况落实到“一村一方案”。规划要综合考虑政府财力、村民愿望等因素,避免整治改造目标过高,急于求成,侵害原村民合法利益;并与整治改造后的后续保障政策与措施,解决好原村民的生活、就业、教育、社会保障等问题紧密结合。

四、加强规划队伍建设,提高规划编制单位整体水平

必须统一思想,增强大局观念。切实担负起《城乡规划法》赋予规划队伍的各项任务,是时展赋予我们的责任,也是确保规划适应新时期城乡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做好新时期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千头万绪,必须认识到,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中央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是加强规划队伍建设的重要思想基础,也是不断提高规划编制单位整体水平的核心任务。一定要把队伍建设的重点和大家的思想,统一到贯彻落实党的*大战略部署和科学发展观上来,统一到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上来,统一到城乡规划编制的实践中来。要牢固树立服务于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服务于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服务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这一国家发展战略的大局和全局观念,不断增强使命感、责任感、紧迫感。要加强学习和自身建设,紧紧抓住发展机遇,通过更好地服务大局来带好队伍、做出成绩、壮大事业、谋求发展。

必须强化社会责任和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价值取向和社会责任感,是抓好队伍建设和提高规划编制单位整体水平的重要前提。党的*大报告阐述科学发展观的要义、核心、基本要求和根本方法,《城乡规划法》规定的规划编制必须遵循的各项基本原则和规划要求,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集中体现,也是做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根本准则。规划编制单位要本着对国家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公众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切实担负起保护资源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利益的重大社会责任。按照依法、科学、民主编制规划的要求,承担起规划编制的法律责任,严格编制程序和技术标准,不断提高规划编制质量。要积极履行行业协会组织根据社会公众利益制定的行业《公约》,约束从业人员行为,不断提高从业人员职业修养和规划队伍整体素质。

必须推进规划编制工作的创新。加强规划编制工作的理念创新、方法创新和服务创新,是搞好队伍建设和提高规划编制整体水平的重要途径和手段,也是逐步深化规划编制单位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当前,一是要抓好规划理念创新的深化与落实。在发扬资源环境生态保护优先、节约集约使用土地、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推进节能减排降耗等理念创新和落实基础上,结合各地规划编制工作实际,进一步在优化用地布局与资源综合利用、细化完善资源环境控制及节地增效指标等方面,继续创新,抓出实效。二是要加大规划方法创新的力度与广度。紧紧围绕依法、科学、民主编制规划的总体要求,结合各地规划编制的实际需要,在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及各项专业系统规划和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各层次规划编制中,积极探索编制方法并依法实践,力求在深化完善编制程序和公众参与等程序规范、执行强制性内容标准等强制规范、落实“四线”控制制度以及规划评估方法等方面,取得创新提高和改进完善的实效。三是要积极探索规划编制服务创新的途径与方法。各规划编制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沟通、配合、协调机制,努力做好各层次、各阶段城乡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协调与衔接。规划编制人员要深入实际,深入研究实施《城乡规划法》遇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扎实细致工作,主动化解矛盾。要注意加强与规划管理的配合,正确处理落实规划原则与完善规划服务的关系,努力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必须加强人才培养和业务建设。加强人才培养,是搞好队伍建设的根本,也是确保城乡规划事业发展的长远大计。当前,各规划编制单位要紧紧围绕城乡建设中心工作,采取针对性措施,进一步加大人才培养力度。要完善人才引进和使用制度,健全人才选拔机制,优化人才管理与服务,为人才成长创造良好条件。要统筹加强新技术研发应用及规划理论研究、基础研究和前瞻性研究等基础业务建设,为可持续发展打好基础。要进一步加强规划编制单位的国际、国内业务交往与交流合作,吸取经验,着力创建良好的学术氛围,为规划创新、人才培养、队伍成长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必须深化体制改革与制度建设。党的*大报告明确了“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根据新的发展形势及规划事业发展的要求,编制单位自身改革势在必行。一方面,各编制单位要根据新形势要求和单位实际,加强前期研究,积极做好深化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准备。另一方面,要认真总结前一阶段内部体制改革成效与经验,继续完善内部机构调整与人事制度改革。同时要进一步健全技术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全方位的管理,为搞好队伍建设和提高规划编制单位整体水平提供有力保障。

五、转变行政职能,落实城乡规划行政部门的责任

严格依法行政,强化服务职能。《城乡规划法》对各级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职能和法律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要保证《城乡规划法》的顺利实施,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落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责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能是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实践中,一些行政部门的管理人员,习惯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运作、行政干预和发号施令,造成规划建设失误时有发生。《城乡规划法》明确了行政部门在组织规划编制和审批中的权限和法律责任,尤其了修改规划的原则、条件、权限和程序。今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理念,增强服务意识,为科学编制、民主编制、依法编制规划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明确编制规划的指导思想,切实做好规划编制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在规划审批过程中严格把关,保障规划成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决策水平。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编制、审批与修改规划的组织主体和决策机构。决策的好坏,关系着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是否能够协调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城乡规划法》明确,规划的编制与实施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规定了规划审议、批准的程序性条款,以及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并具有强制性内容等要求。这一系列措施,为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水平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规划是城乡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城乡规划涉及各行各业,影响千家万户,规划决策的失误或者损及群众利益将给城市建设和发展带来严重后果。提高决策水平是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承担的重大责任。

保护公共权益,强化行政监督。随着我国城乡规划需求不断扩大,经济利益多元化,造成规划设计管理失控,规划市场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乱局面,影响规划编制总体水平的提高,危及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和对公共权益的保护。行政部门负有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的职能,不能忙于行政事务而疏于市场的监督管理。《城乡规划法》特别加强了监督检查和细化了法律责任内容,明确了政府及其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条款,并规定了对于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规划,以及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规划和规划编制单位不依法进行规划编制行为的处罚条款,这就为履行依法监督职能,规范规划设计市场,实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创造了有利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