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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审计模板(10篇)

时间:2023-07-16 08:23:26

房地产开发企业审计

房地产开发企业审计例1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01

我国房地产业在近几年来的努力下迅猛的发展起来,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对国家经济的增长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审计机关,结合国家相关政策将房产产业的纳税作为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这些调整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房产业在税收管理上的秩序,提高了房地产产业的审计水平,也为房地产产业的展带来有效作用。

一、房地产企业的主要税种

我国的房地产企业应纳税的税收种类很多,主要有以下一些类别:

1.营业税。营业税是按照房产企业所建建筑及不动产的出售来计税的,其中还有相应的建设维护税和教育附加税,一般以5%的税率进行缴纳。

2.企业所得税。房地产开发的应缴纳税收的所得税部分。

3.印花税。房地产企业在销售、与买房者签署购房合同时,按是适用税率缴纳。

4.房产税。房产租金所得的收入应缴纳的税。

5.土地增值税。在房产企业中,因转让房地产获得的增值收入而缴纳的税。

6.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商在使用国有土地时,依据使用土地的面积而缴纳的税。

7.契税。房产企业在承接建筑用地时,要像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契税以及代收代缴的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税种的审计要点

1.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的审计。一般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商通过销售楼房和出租楼房取得相应的资金收入。虽然在销售过程中,每一次开盘所出售的房产数量是有限的,但每一单位的商品出售所得的利润是非常大的。而在审计过程中,对企业影响最明显的是企业的销售价格。通常情况下,企业将取得的销售房预收款长期挂账或通过其它手段转移所得收入。除此之外,房地产企业自己的员工在购买商品房时,是可以享受到折扣的。有些企业也会通过奖励员工来作为隐藏偷税的手段,员工在推销企业产品、建立市场后,企业会借此给予相应的奖励,也会在员工福利上做一些企业的自身想法。诸如这些情况,在实际处理中,要分清情况进行处理,就具体细节针对税收相关内容进行分析。

2.印花税的审计。在印花税的征收上,企业的问题也存在这许多内容。审计调查中,购销合同的税基最为严重,许多企业在这一税收上都没有记录内容,企业一般按照半年的时间进行缴纳。税法法律中规定,印花税要在建立书面合同或票据时,应立即购买印花税票进行印花税的缴纳。现行税法规定中,单位与企业之间发生的有关会计等专业技能的咨询合同是不需要企业缴纳印花税的。

3.房产税的审计。房产税以房产的剩余数值和以租金收入两种计税方法计税的。税率一般为1.2和12%。现行法律为了税收征收的公正立法,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在出售楼房之前,对这些产品并不进行税款的征收,但在这之前,开发商如果有出租或出借楼房的现象,就被视为买卖过程,是要征收一定的税额的。这就要密切关注房地产开发商的销售现状,以防有将房产出租的却长年挂存货品的账单,形成偷税漏税的现象。另一方面,因为企业工程的时间往往很长,滞后于产品的使用时间,一些工程企业的竣工验收时间更是滞后于使用时间,这一方面,企业要适时的调整计入房产税的税基。

4.土地增值税的审计。土地增值税的税率为30%~60%,税负一般较重。在这一税收方面,要做到数值的正确计算,就要在审查时紧密关注房地产开发商是否将房产收入长期挂账,企业有可能并未及时缴纳税款。企业在获得实际收入使也会有遗漏的现象发上,在进行销售时,也会出现成交价与实际价格相差甚远却没有一个合乎情理的缘由。除此之外,企业将已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支付内容在开发转让和固定不动中并未正确的分配。在成本的应用上,企业也会将不属于开发成本的费用计入开发成本当中,在与相关单位进行合同转让和会计凭证核对时,成本结转办法也会出现失误。企业在借款利息支出中是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有无被作为扣除企业项目金额,如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是否也作为扣除项目的金额。总而言之,在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有关税收审计时,要注意核实房地产转让的所得收入和已扣除的法定金额,根据这些内容确保正确的税收税额和税率,达到应缴纳税额的正确性。

5.个人所得税的审计。个人的收入一般由基本工资+本月奖金+年度奖金组成的,所以,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审计来说,要注重以下一些方面:在个人的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中,如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工资是否已经被扣去个人所得税;诸如个人在企业工作中,自己业绩的超出部分和销售的提成部分是否能够有效地被个人所得税扣除出去。其次,一些房地产的员工已有负担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为员工全部负担个人所得税,而在审计税收的时候,要注意是否将支付额转换成已经包含税收收入后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结果。

6.契税的审计。契税的审计主要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缴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税额。房地产在开发前期阶段是否缴纳税额,是可以通过国土利用部门的数据查证的。在审计契税时,房地产开发会与购买者达成协议,未开发票或少开发票,这就虚假的减少了收入额,影响了计税依据,这就注意加强和房产管理部门的协调沟通,以防这类事情的不确定性。

三、结语

总而言之,我国在税收管理上,要加大对税收征管的力度,对含有逃税漏税的企业进行大的处罚,遏制住企业在发展中的偷税漏税的现象。但似乎凭借仅有的税收制度,并不能强有力的完成这一项重大责任,偷税漏税的想象得不到根本的根治,这就需要进一步加大税收的改革,推进我国税收的强有力的发展,消除房地产企业在获取利润中的偷税漏税现象,确保国家的相关利益,维护社会人民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我们的税收机关要做出不断地努力。

参考文献:

房地产开发企业审计例2

一、虚增无形资产和开发成本

2004年8月31日以前,土地交易未实际公开竞价,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多利用政策空间,以“危房改造”或“开发经济适用房”的名义取得土地,并先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记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然后设法改变土地用途,聘请评估机构对原取得土地按商业用地或商品住宅地进行评估,且一般要求高估,形成大额的土地评估增值。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评估价值进行账务处理,虚增了无形资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该土地进行开发时,将该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而开发产品成本中所含的土地成本为土地评估价值,而不是该土地的取得成本,违反了存货计价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虚增了开发成本。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高估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建议审计时应将企业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与当地土地市价进行对比,对高于市价的部分提请企业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对于转入开发产品成本的土地使用价值的确认问题,企业会计制度未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应按历史成本计价的原则,在将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转入开发产品成本时,先将评估增值部分冲转,按实际取得该土地所支付的价款和费用减去无形资产摊销后的余额记入开发产品的成本。

二、人为调节经营收入

(一)将预收售房款长期挂账,延迟确认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预售房款,在商品房已竣工验收,与购房人办理商品房交付使用手续后即应确认收入。但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调节收入,通常人为延迟商品房竣工决算,以商品房未办理竣工决算为借口将预收售房款长期挂账,不确认收入。

(二)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房地产开发企业除自行开发业务外,还经营合资开发、委托代建、待售商品房出租等业务。由于这些业务不受国家规划制约,可操作空间大,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小金库收入的主要来源。比如,在投资比例分配开发产品的合资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对分回的开发产品不入账,而将其账外销售,收回销售收入账外存储,形成小金库;在委托代建业务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将代建工程收入不入账,资金体外循环,或只作往来核算,形成账内小金库;在待售商品房出租业务中,对收取的租金不入账,账外另存,形成小金库。

(三)将开发产品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分利、自用、职工福利及以房换地,不作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按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产品用于对外投资、抵偿债务、捐赠、分配利润、职工福利和作为固定资产自用的,应视同销售进行账务处理,按规定计缴营业税及附加。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只按成本价作存货减少处理,未作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四)将出租房、周转房销售的收入直接冲减出租房、周转房的改装修缮支出。商品房、出租房、周转房三者之间变化频繁,审计难度较大。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出租房、周转房时,往往不按规定进行商品房销售核算,而是将出租房、周转房销售收入直接冲减出租房、周转房的改装修复费用支出,既虚减经营收入又造成开发成本和销售费用不实。

对于上述调节经营收入的行为,建议审计时除应认真审核经营收入明细账、往来明细账和相关原始凭证外,还应审查《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存根、动迁房发票存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代建合同》、《合资开发项目合同》、《房屋租赁协议》等相关资料,查阅企业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历次董事会会议记录。将经营收入与“销售不动产发票存根、动迁房发票存根”相核对;将经营收入各分类明细账分别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代建合同》、《合资开发项目合同》、《房屋租赁协议》等相核对;将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与董事会会议记录中涉及工程竣工验收、投资、偿债、捐赠、分利、职工福利等事项的决定与相关账簿记录及原始凭证相核对;同时采用查询、观察、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查实企业人为调节收入的问题。

三、人为调节开发成本和经营成本

(一)随意提取公共配套设施费,调节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竣工决算时,对于尚未完工、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通常采用预提办法将所需配套设施费预估计入开发产品的成本中,预提标准由企业根据建筑面积或投资比例自行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调节利润,往往根据需要随意确定配套设施费的提取标准,多计或少计开发成本。

(二)不遵循借款费用的计量原则,随意分摊借款利息。根据借款费用的计量原则,企业在确定每期专门借款利息的资本化金额时,应将其与每期实际发生的资产支出数相挂钩,根据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资本化率计算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确认开发项目的借款费用时,不是按规定的方法计算分摊,而是根据企业利润情况和财务报告的需要,在开发成本和财务费用之间为划分,调节当期利润;对于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借款费用,在各开发项目中的分配也未经过认真计量,而是随意分摊,造成各开发项目之间负担借款费用不合理的现象。

(三)不同类型商品房的经营成本计算不合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同一项目开发的不同类型的商品房,如底商、住宅、写字楼等,在销售价格上相差悬殊,其经营成本也应该各不相同。而企业在开发成本的核算中,一般以开发项目(同一块土地上同期开发的各类商品房)为对象进行成本归集,在结转经营成本时统一按平均成本进行结转,造成住宅、写字楼、底商之间单位成本相同或相近、利润率高低悬殊的现象。还有的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完毕,进行销售时,将先期销售的商品房多结转经营成本,后销售的商品房少结转经营成本,形成同一开发项目同类商品房的单位经营成本前后不一。

(四)挤占和虚增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当前的高收入、高利润行业,为了少缴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房地产企业往往将自行开发的办公用房、职工宿舍、自用办公场地的开发成本和代建房屋、代建工程的建设成本 挤入商品房开发成本中,增大商品房开发成本和经营成本;此外,企业还通过虚报工程结算,虚报堪费、虚报回迁安置费、虚报土地征用补偿费等方式,虚增商品房开发成本和商品房经营成本,以降低开发产品增值率,少缴土地增值税;虚减经营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

对于以上问题,建议审计时除应认真审查开发成本、开发费用明细账、短期借款明细账、应交税金明细账、往来明细账及相关原始凭证外,还应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证、项目开发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立项批文、工程项目概、预算资料、当地政府部门颁布的城市基准地价表或平均标定地价资料、政府部门的关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的规定和项目投资费用估算资料等,还应查阅企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董事会会议记录。将开发成本、开发费用明细账中的各项成本、费用发生额与工程项目概预算、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投资费用估算资料及当地地价、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标准等资料相核对;将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董事会会议记录中涉及投资、筹资、堪察设计、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工程施工等事项的决议与相关账簿记录和原始凭证相核对;同时运用单位指标估算法、工程量近似匡算法、概算指标估算法及类似工程经验估算法等方法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工程配套设施费等进行估算;运用查询、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根据总投资或预计总收入的一定比例,对规划设计费、开发间接费、期间费用等进行估算;根据借款费用的确认原则对借款利息的资本化金额进行匡算;以合理认定开发产品的开发成本和经营成本,审查出人为调节成本的数额,并提请企业调整账务,按规定补缴税金。

四、漏缴规费

(一)漏缴土地出让金。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各种关系以危房改造、开发经济适用房等名义取得划拔土地后,并未按规定仅于回迁安置和按经济适用房开发出售,而是开发成高档商品住宅、写字楼和商业用房出售。根据国家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出让不同用途的土地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数额相差悬殊,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后改变用途的,应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但实际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危改房用地和经济适用房用地用于建造商品房后,一般都未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造成国家土地出让金的流失。

(二)漏缴配套费、增容费及教育附加费等规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开发过程中除交纳土地出让金外还需交纳多项规定费用,如公共设施配套费、水电增容费、消防配套费、人防工程配套费、消防设施监督金、绿化保证金、施工用电保证金、教育附加费等等,由于以上费用名目繁多,缴纳程序不透明,存在关系操作空间和政策利用空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利用各种关系,采取缓缴、欠缴或关系减免等方法,漏缴各种规费。

对于上述问题,建议审计人员应详细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过程,掌握相关法规和各项费用上缴标准,将企业已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各项规费与国家及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应缴数进行对比,查出漏缴金额,提请企业按规定补缴或披露。

五、套取银行信用,违规贷款

房地产开发投资金额大,建设周期长,需要大量外部资金的支持,银行贷款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的主要途径。具体做法有以下几种:

(一)将实际上已不拥有产权的资产抵押给银行,套取银行信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未曾开发时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可用于抵押贷款;在对该土地进行开发时,其土地使用权应从无形资产转入开发成本,此时,该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已转化为房屋的成本,实质上已不具有价值。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将已进行开发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办理抵押贷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审计例3

一、虚增无形资产和开发成本

2004年8月31日以前,土地交易未实际公开竞价,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多利用政策空间,以“危房改造”或“开发经济适用房”的名义取得土地,并先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记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然后设法改变土地用途,聘请评估机构对原取得土地按商业用地或商品住宅地进行评估,且一般要求高估,形成大额的土地评估增值。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评估价值进行账务处理,虚增了无形资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该土地进行开发时,将该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而开发产品成本中所含的土地成本为土地评估价值,而不是该土地的取得成本,违反了存货计价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原则,虚增了开发成本。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高估土地使用权的问题,建议审计时应将企业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与当地土地市价进行对比,对高于市价的部分提请企业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对于转入开发产品成本的土地使用价值的确认问题,企业会计制度未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应按历史成本计价的原则,在将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转入开发产品成本时,先将评估增值部分冲转,按实际取得该土地所支付的价款和费用减去无形资产摊销后的余额记入开发产品的成本。

二、人为调节经营收入

(一)将预收售房款长期挂账,延迟确认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预售房款,在商品房已竣工验收,与购房人办理商品房交付使用手续后即应确认收入。但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调节收入,通常人为延迟商品房竣工决算,以商品房未办理竣工决算为借口将预收售房款长期挂账,不确认收入。

(二)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房地产开发企业除自行开发业务外,还经营合资开发、委托代建、待售商品房出租等业务。由于这些业务不受国家规划制约,可操作空间大,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小金库收入的主要来源。比如,在投资比例分配开发产品的合资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对分回的开发产品不入账,而将其账外销售,收回销售收入账外存储,形成小金库;在委托代建业务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将代建工程收入不入账,资金体外循环,或只作往来核算,形成账内小金库;在待售商品房出租业务中,对收取的租金不入账,账外另存,形成小金库。

(三)将开发产品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分利、自用、职工福利及以房换地,不作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按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产品用于对外投资、抵偿债务、捐赠、分配利润、职工福利和作为固定资产自用的,应视同销售进行账务处理,按规定计缴营业税及附加。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只按成本价作存货减少处理,未作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四)将出租房、周转房销售的收入直接冲减出租房、周转房的改装修缮支出。商品房、出租房、周转房三者之间变化频繁,审计难度较大。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出租房、周转房时,往往不按规定进行商品房销售核算,而是将出租房、周转房销售收入直接冲减出租房、周转房的改装修复费用支出,既虚减经营收入又造成开发成本和销售费用不实。

对于上述调节经营收入的行为,建议审计时除应认真审核经营收入明细账、往来明细账和相关原始凭证外,还应审查《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发票存根、动迁房发票存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代建合同》、《合资开发项目合同》、《房屋租赁协议》等相关资料,查阅企业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历次董事会会议记录。将经营收入与“销售不动产发票存根、动迁房发票存根”相核对;将经营收入各分类明细账分别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代建合同》、《合资开发项目合同》、《房屋租赁协议》等相核对;将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与董事会会议记录中涉及工程竣工验收、投资、偿债、捐赠、分利、职工福利等事项的决定与相关账簿记录及原始凭证相核对;同时采用查询、观察、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查实企业人为调节收入的问题。

三、人为调节开发成本和经营成本

(一)随意提取公共配套设施费,调节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竣工决算时,对于尚未完工、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通常采用预提办法将所需配套设施费预估计入开发产品的成本中,预提标准由企业根据建筑面积或投资比例自行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调节利润,往往根据需要随意确定配套设施费的提取标准,多计或少计开发成本。

(二)不遵循借款费用的计量原则,随意分摊借款利息。根据借款费用的计量原则,企业在确定每期专门借款利息的资本化金额时,应将其与每期实际发生的资产支出数相挂钩,根据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资本化率计算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确认开发项目的借款费用时,不是按规定的方法计算分摊,而是根据企业利润情况和财务报告的需要,在开发成本和财务费用之间为划分,调节当期利润;对于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借款费用,在各开发项目中的分配也未经过认真计量,而是随意分摊,造成各开发项目之间负担借款费用不合理的现象。(三)不同类型商品房的经营成本计算不合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同一项目开发的不同类型的商品房,如底商、住宅、写字楼等,在销售价格上相差悬殊,其经营成本也应该各不相同。而企业在开发成本的核算中,一般以开发项目(同一块土地上同期开发的各类商品房)为对象进行成本归集,在结转经营成本时统一按平均成本进行结转,造成住宅、写字楼、底商之间单位成本相同或相近、利润率高低悬殊的现象。还有的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完毕,进行销售时,将先期销售的商品房多结转经营成本,后销售的商品房少结转经营成本,形成同一开发项目同类商品房的单位经营成本前后不一。

(四)挤占和虚增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当前的高收入、高利润行业,为了少缴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房地产企业往往将自行开发的办公用房、职工宿舍、自用办公场地的开发成本和代建房屋、代建工程的建设成本挤入商品房开发成本中,增大商品房开发成本和经营成本;此外,企业还通过虚报工程结算,虚报堪费、虚报回迁安置费、虚报土地征用补偿费等方式,虚增商品房开发成本和商品房经营成本,以降低开发产品增值率,少缴土地增值税;虚减经营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

对于以上问题,建议审计时除应认真审查开发成本、开发费用明细账、短期借款明细账、应交税金明细账、往来明细账及相关原始凭证外,还应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证、项目开发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立项批文、工程项目概、预算资料、当地政府部门颁布的城市基准地价表或平均标定地价资料、政府部门的关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的规定和项目投资费用估算资料等,还应查阅企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董事会会议记录。将开发成本、开发费用明细账中的各项成本、费用发生额与工程项目概预算、项目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投资费用估算资料及当地地价、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标准等资料相核对;将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董事会会议记录中涉及投资、筹资、堪察设计、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工程施工等事项的决议与相关账簿记录和原始凭证相核对;同时运用单位指标估算法、工程量近似匡算法、概算指标估算法及类似工程经验估算法等方法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工程配套设施费等进行估算;运用查询、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法,根据总投资或预计总收入的一定比例,对规划设计费、开发间接费、期间费用等进行估算;根据借款费用的确认原则对借款利息的资本化金额进行匡算;以合理认定开发产品的开发成本和经营成本,审查出人为调节成本的数额,并提请企业调整账务,按规定补缴税金。

四、漏缴规费

(一)漏缴土地出让金。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各种关系以危房改造、开发经济适用房等名义取得划拔土地后,并未按规定仅于回迁安置和按经济适用房开发出售,而是开发成高档商品住宅、写字楼和商业用房出售。根据国家规定的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出让不同用途的土地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数额相差悬殊,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后改变用途的,应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但实际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危改房用地和经济适用房用地用于建造商品房后,一般都未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造成国家土地出让金的流失。

(二)漏缴配套费、增容费及教育附加费等规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开发过程中除交纳土地出让金外还需交纳多项规定费用,如公共设施配套费、水电增容费、消防配套费、人防工程配套费、消防设施监督金、绿化保证金、施工用电保证金、教育附加费等等,由于以上费用名目繁多,缴纳程序不透明,存在关系操作空间和政策利用空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利用各种关系,采取缓缴、欠缴或关系减免等方法,漏缴各种规费。

对于上述问题,建议审计人员应详细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过程,掌握相关法规和各项费用上缴标准,将企业已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各项规费与国家及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应缴数进行对比,查出漏缴金额,提请企业按规定补缴或披露。

五、套取银行信用,违规贷款

房地产开发投资金额大,建设周期长,需要大量外部资金的支持,银行贷款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的主要途径。具体做法有以下几种:

(一)将实际上已不拥有产权的资产抵押给银行,套取银行信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未曾开发时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可用于抵押贷款;在对该土地进行开发时,其土地使用权应从无形资产转入开发成本,此时,该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已转化为房屋的成本,实质上已不具有价值。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将已进行开发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办理抵押贷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审计例4

其次,偷税所受到的实际处罚过轻,开发商仍有利可图。按照我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于纳税人偷税的,由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给与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实际中多数都以“百分之五十”的下限进行处罚。这对于收益率极高的房地产行业简直是九牛一毛,不足以使企业产生敬畏心里。

最后,是开发商对成本转嫁的需要。由于行业“潜规则”,开发商早期投入的“资本”不能在正常的账务中进行处理,因此,便千方百计虚开发票,将非正当支出列入开发成本,造成《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所述的“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偷税形式。

房地产行业所涉及的税收种类较多,主要有:营业税税率5%(建筑业和转让不动产)、土地增值税税率(四档累进税率)、城建税税率7%、5%、1%、费附加税率3%、印花税税率0.5‰、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25%、个人所得税(9档累进税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11种。各种税收的征收都按相关的法规和条例来执行。但主要税种如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都是收益。因此房地产行业偷税主要集中以下几个方面:

(一)隐瞒收入。隐瞒收入是房地产行业主要的偷税手段之一,企业可以借此大幅度减少纳税基础。隐瞒收入的具体表象有:销售收入确认不及时,少列收入坐支现金,对的按揭款不及时入账,或将按揭款计入借款科目。有的将实现的收入长期挂在往来科目延期结转。

(二)挤占、多提、虚列成本是房地产企业偷税的另一主要手段。其典型的做法是房地产开发商和建筑商相互勾结,有预谋、有目的、有步骤地通过先与承建方编造虚假合同,再让承建方多开建筑安装发票的手段,人为地提高造价,增大建安成本,以少缴企业所得税。

(三)会计资料混乱、财务核算不规范。多数房地产企业工期长,与建安企业结算不及时。造成未售房面积,收入未转但成本已提前列支,即收入和成本不配比无法真实反映企业盈亏。

房地产业主要税种中,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而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以企业利润为主要依据进行调增和调减的。很显然,房地产业三种主要税种的征收都与收益有关,因此对收益相关项目的是房地产开发行业税收审计的重点,其主要集中在收入和支出项目两方面,具体审计方法如下:

(一)收入的审计。收入审计的重点有“经营收入”、“其他业务收入”、“预收账款”、“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付)”等往来科目。特别注意几下问题的审查:

1.审查“经营收入”明细账,并与房地产转让合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相核对,查看有无分解房地产收入或隐瞒收入情况;对应审查“开发产品”明细账并与房地产转让合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相核对,查看开发企业有无将取得的实物收入直接计入“固定资产、”原材料“等账户,隐匿销售收入;审查”预收账款“、”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付)“等科目并与房地产转让合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相核对,查看是否将收入挂账,不及时申报纳税。

2.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购房订金,是否存在不做收入,不申报纳税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很多企业以销售没有实现为由,不将收取的预收款或定金及时申报。

3.审查购房及购房人变更姓名的各种手续费、因超过协议交款期限而扣缴的购房定金收入、企业管理部门对其所属的房产收取的房租收入、小区服务费、场组等是否做应税收入进行申报。

4.审查房地开发企业是否人为分解售房收入的现象。例如:某开发商销售一单元售价是45万元/套,收款时却分别使用收据、发票等向买主收取:水电费0.8万元(该费用为水电部门向施工单位收取的设施配套费,应列入工程成本,不应在价外向客户收取),二次装修5万元(虚列项目),这样房价就减为39.2万元,从而达到偷税的目的。

5.特别注意有出租房、周转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审查。因为商品房、出租房和周转房三者之 间的用途很不稳定,如果销售市场疲软,可将商品房对外出租;如果销售市场看好,出租房可变为商品房销售。商品房暂时未出售前,可临时用作安置拆迁户,拆迁户回迁或安置完毕,周转房可用作出租或销售。在审查时要注意三者之间的增减变化,查看出租或销售收入是否计入“经营收入”,是否存在将出租房、周转房销售后直接冲减出租房、周转房所发生的摊销费和改装修费等。

(二)成本及期间费用的审计。开发成本和期间费用的审查是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和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关键。在审计开发成本和期间费用时,首先要了解企业有关成本控制的内部管理体系是否合理。以确定企业成本核算的可依赖程度,然后根据可依赖程度不同,组建审计小组进行审查。成本审查具体有以下方面: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是否准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拥有的土地一种是为自己建造办公房、职工宿舍等,这部分土地使用权应列为企业的无形资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产品时,开发产品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有权也随同转让,这部分成本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可审查“开发成本”借方发生额,对照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看其费用支出的合法性、有无不属于土地使用权的费用混入的情况。

房地产开发企业审计例5

引言:在竞争如此激烈的房地产行业中,开发企业如果不能对企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改进,不能对审计制度进行加强,就难以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分析影响企业审计的根本原因,改善企业的审计环境。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审计当中存在的问题

1.虚增房地产开发成本

开发成本增加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开发企业以危房改造或者是开发经济适用房的名义来低价购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并将其计入到无形资产当中。然后通过房屋价值进行高于实际价值的评估来进行账务处理,致使企业无形资产的虚增。并且将虚增部分的无形资产全部转入到开发成本,提高了土地的实际价值,违反了房地产开发成本管理的原则。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还是由于我国的土地交易未能实现公开竞价,致使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中利用了许多政策空间来进行处理。

2.企业的经营收入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收入存在着人为调节的现象,通过人为调节来故意拖延商品房的竣工决算,通过将售房款进行长期挂账来谋求利益。本来就已竣工并且与购房人办理了交付手续却因人为的操控售房款,增加了企业的资产管理难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隐瞒经营的实际收入现象严重,由于国家规划对于房地产开发中的经营合资开发以及商品房出租等经营活动不予制约,导致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对不受国家制约的业务利用来私设小金库。房地产企业将合资开发获得的利润不计入到经营收入当中而是将其进行帐外处理。对于商品房出租所获得的租金也未计入到账目内,将租金账外另存,这些都形成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收入账目不实,私设小金库现象严重。

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投资、偿债以及作为员工福利的产品没有视为销售的账务来进行处理。根据我国对房地产的规定,企业用于对外投资或者是抵偿债务等活动的产品需要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营业税,然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视为存货,通过成本价来进行缴税处理,没有视为销售账目来进行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的出租收入不实,很多房地产企业利用所获得的出租房和周转房的销售收入来抵扣出租房和周转房装修改建所花费的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不按照规定来对出租房和周转房的销售进行核算,而是将其进行直接冲减改建装修的费用来虚减企业经营收入,再加上商品房、出租房以及周转房之间的变化较为频繁,更是加大了审计的难度。

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成本受人为操控

房地产企业人为调节开发和经营成本主要表现在对公共配套设施费的随意提取、对借款利息的随意分摊、虚增开发成本以及经营成本的计算不合理等。这些问题都是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来人为的对成本进行操控。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竣工决算的时候,通过采取预提办法来将还未完工的公共配套设施预估到产品开发的成本当中,并且这种预提的标准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建筑的面积或者是投资的比例来自行确定的。然而房地产开发企业却为了调节企业自身的利益,根据自身需要来随意确定配套设施费的提取标准,企业的开发成本受人为因素的控制较为严重。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企业借款利息未能按照借款费用的计量原则来进行分摊,借款费用的计量原则规定企业的借款利息需要将定期的借款利息与每期的资产支出相结合来确定。然而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企业的利润情况在开发成本和财务费用之间划分来调节企业的利益,随意分摊开发项目当中的借款费用,并且对借款费用也没有进行准确的计量,导致了借款利息分摊不合理现象的发生。

目前,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能够少缴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通过虚增开发成本来减少企业的收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很多房地产企业将办公用房和一些职工宿舍等一些自用办公场地计入到商品房开发成本当中,从而来增加商品房的开发成本。而且还有很多企业通过虚报土地征用补偿费和工程结算等来虚增企业的开发和经营成本,虚假降低企业的利润来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4.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费的漏缴现象严重

对于规费的漏缴主要是在土地出让金方面,由于我国对于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数额差别较大,对危房改建和经济适用房的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标准要比商品房低很多,这就导致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借用危房改建和修建经济适用房的名义来缴纳土地出让金,然而却开发商品房和写字楼等进行出售。根据相关规定,此情况房地产改变了土地的用途就应该补缴土地出让金,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却未按规定补缴,造成了我国土地出让金的大量流失。

除了漏缴土地出让金外,配套费、增容费以及教育附加费等也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频繁出现漏缴的重点。由于配套费和增容费等涉及到的内容较多而且缴纳费用的程序不够透明,加上关系操作和政策空间的利用,致使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拖欠缴纳和漏缴各种规费的现象。

二、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存在的问题对审计提出相应的建议

1.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正确的评估

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审计时,对于土地的使用权价值的评估要与现阶段的土地市价进行合理地对比,进行评估。对于计入开发产品成本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确认需要按照实际取得该土地所支付的费用减去无形资产摊销后才能计入到开发成本中。

2.加强对经营收入的管理

在进行审计的过程当中,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收入明细账目以及相关的原始凭证进行准确的审核。对企业销售的发票存根以及签订的房屋租售合同进行审查,将会议记录所涉及到的投资、偿债等事项与原始凭证向核对,采取查询机分析性复核等审计方式来对人为调节经营收入的问题进行查实。

3.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的管理

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审计时,需加强对企业的开发成本、开发费用明细账目以及短期借款明细账目进行严格的审查。将房地产开发的各项成本费用与投资估算报告以及当地的地价等标准进行对比核对,防止虚增成本现象发生。通过对单位指标估算等一些类似的工程经验估算法的运用来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当中所涉及到的各种费用进行估算。对人为操控开发和经营成本进行审查,并按规定来进行补缴税额。

4.加强对审计人员的管理

审计人员必须要详细了解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的全过程,而且还要对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各项费用缴纳的标准有一定的掌握,定期对企业所交纳的税款项目以及各项规费同归家当地政府规定应缴的标准进行对比分析,查出漏税的出处,并按规定进行补缴。

总结: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由于审计的不严而造成的问题比比皆是,通过虚增企业的开发成本或者是通过人为因素的操控,来减少企业所交纳的税收,造成我国税务资金的流失,损坏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并且对企业的持续发展也会造成非常重大的影响。所以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审计工作,来带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持续经营。(作者单位:哈尔滨大龙北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房地产开发企业审计例6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具有多样性,包括房款收入、电商收入、租金收入、附加收入等等,且收入业务具有金额大、客户多、收款频繁等特点。如果相应的内控体制不完善,就会产生账外资金体外循环的情形,滋生腐败等不良之风,由此可见,保证收入的完整性是房地产企业业务循环控制的重中之重。

一、审计准备阶段

进驻被审计单位,对预先被审计单位的产品业态、经营理念、组织架构等方面进行了解,获取被审计单位的业绩完成情况,了解被审计单位管理人员的素质以及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通过对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了解,分析内部控制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安排适当的审计程序,有针对性地进行审计。

二、解析账外资金来源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入来源多种多样,可能发生的账外收入来源亦是繁多,以下就常见的账外资金获取方式进行重点解析。

(一)不可售部分不入账

房地产开发的建筑面积和可售面积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不可售部分的主要成因是根据城乡规划等规定配备的配电室、转运站、居委会用房、物业用房、消防通道、人防设施等等。由于部分不可售部分空间位置较好,宜于商业运作,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上述不可售部分出租或出售给商户将房款或房租刷入指定账户,形成帐外资产。

(二)可售部分款项拆分入账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将商铺的售价分为商铺款和装修款,并分别签订合同,房款作为正常收入入账,装修款则有可能收入关联公司或个人账户,形成利益输送。

(三)利用背书转移资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客户可能为个人,也可能为企业、团体或其他组织,这就导致在收取房款时,可能收到支票或汇票等有价票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则将有价票据直接进行背书转让,且未通过财务进行账务处理,形成账外收益。

(四)利用配套设施套取资金

住房按揭贷款一般是由金融机构直接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由业主银行卡自动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账户内,但对于单独购买与商品房配套的地下室、车位等设施,各家金融机构政策不尽相同。有的金融机构可将地下室、车位的贷款直接打入客户银行卡内,也有的金融机构临时大幅提升客户授信额度,以满足客户购买配套设施的需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则利用相关政策,捏造购销事实,套取银行贷款,一方面可以弥补资金缺口,另一方面则将贷款挪作他用。

(五)通过电商费用获取帐外资金

信息时代的地产营销,电商渠道显得尤为重要,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电商收费的方式和范围有较大的差异。对于非电商渠道客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仍以电商的名义收取费用,账外列支,进行体外循环。

三、审计方法和重点领域

(一)盘点

盘点现金和有价证券,并与账面核对,差异进行分析,对于差异分析进行,有必要时,还可进行复盘,从而发现流于账外的资金。同时还需对库存商品房进行盘点,与账面进行核对,对于账面以外的资产运营事项进行重点关注。

(二)观察

观察现场收款流程,对于房款和装修款等不同业务是否采取了不同的收款方式,相应的收款方式是否都最总流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账户。此外,还应到楼盘现场进行走访,结合项目规划和实测报告等文件,观察是否存在不可售部分租售的情形,并与账面进行对比。

(三)函证

对商铺客户进行函证,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账面收款金额和客户付款金额的差异进行重点分析,以判断是否有账外收入。如遇到批量未回函客户,可进行二次函证,或直接进行电话沟通,确认客户身份,沟通首付款情况。同时向合作电商进行函证销售数量,汇总函证结果并与当期销售结果进行对比,对于差异原因进行深入分析。

(四)分析

筛选单方售价明显低于同期同类产品价格的合同,结合访谈工作成果,分析低价形成的原因,查找同一事项分项入账的线索和证据。审计人员还应获取企业的基础数据,将基础数据分析结果和企业分析结果进行对比。

(五)检查

尽可能取得被审计单位审计年度全部合同及协议,并检查合同编号是否连续,对于不连续编号的合同应采取访谈、观察等审计方法进行深入检查。资金管理方面,应从基本户开户行或人民银行获取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户清单,逐一检查账户的可用状态,并与账面显示的账户进行对比,对于未在账面列示的账户进行深入检查,获取银行流水,分析成因。对于大额现金收支进行审核,尤其是计入其他应收或其他应付科目的大额现金支出进行重点关注。

四、加强内控体系建设

此外,还要加强内控体现建设,建立正确的企业文化价值理念,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促使员工自觉遵守企业制度;结合自身实际,评估各种账外资金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危害程度,有重点的采取措施;建立完整的管理体系,明确岗位职责和授权,严格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同时还应关注内外部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使财务信息和业务信息有机,贯穿企业流程始末;企业还应建立或完善内部监督体制,明确内部审计机构或类似只能机构的职责权限,结合上述舞弊方式,有重点的制定工作计划,开展内部监督活动,从根本上杜绝不合规情况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张少春.简析“小金库”与账外资金[J].中国审计信息与方法;2001年07期

[2]钱薇.新形势下企业内部审计的发展趋势[J].中国棉花加工;2003年03期

[3]贺永红.账外资金审计方法探微[J].财会月刊;2004年02期

[4]杨双柱,赵春峰.审查行政事业单位账外资金十法[J].河北审计;1995年02期

[5]李燕林.注意查处“账外资金”[J].理论学习;2000年03期

[6]杨文忠.账外资金审计的几点技巧[J].审计月刊;2003年04期

[7]徐政旦.内部审计与内部会计控制的依存关系[J].审计研究;1986年02期

房地产开发企业审计例7

房地产行业近年来的高速发展,使其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越来越多的房地产公司成为会计事务所的重要客户,同时随着房地产大规模的跨地域扩张,公司的管理幅度迅速加大,企业业务间关联的复杂性急速增加,以及房地产企业的优胜劣汰进程加快,对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能力、审计经验都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结合多年的房地产审计经验,着重讨论在房地产企业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必须关注的审计风险。

一、法律风险

房地产业涉及众多利害关系人,包括投资者、债权人、购房人、供应商、政府监管机构等。所以约束该行业的法律法规相当多,如果房地产企业稍有不慎或未按法律规定进行房地产开发,很有可能遭受法律方面的惩罚。所以在审计中应关注以下法律风险:

1、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未取得合规证件

房地产企业开发过程中主要证件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注册会计师审计中应重点关注(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取得时间,按规定房地产项目只有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才允许开工,但较多房地产企业在资金压力较大的情况下,往往提前开工以提前实现销售条件;(2)《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时间,按政策规定,房地产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不能以任何名义向客户收取款项。

故审计中应关注证件取得时间与开工、销售收款时间是否相符,以确定房地产企业是否存在违规开工建设、销售的情况。若有,则必须考虑企业因违反规定而可能遭受的处罚,并考虑对报表的影响。

2、法律诉讼风险

房地产建设中主要涉及主体施工方、材料供应商与开发商的经济关系。在现场施工过程中,由于重大工程变更、各种无法预料的情况(如遭受经济危机,导致工程停工)出现后,双方很有可能在事项补偿金额上达不成一致,被审计单位通常不会对部分义务进行反映。

所以审计中应关注合同的履约情况,必要时到现场核实重点工程进度。注册会计师若发现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则必须进一步确认是否存在争议,同时做好与被审计单位律师的沟通,以判断相关事项是否得到准确报告或披露。

3、交房及办证风险

房地产企业对业主的重要义务有(1)按售房合同约定时间,将符合合同标准的商品房交付业主;(2)按售房合同,在约定的时间完成产权备案。故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还应关注交房及办证中,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的违约行为,若违约是否按售房合同约定合理预计了赔偿费用。

二、税务风险

房地产企业主要的税务风险来自三方面,一是企业所得税,二是土地增值税,三是个人所得税,注册会计师应予以关注。

1、企业所得税风险

所得税风险主要来自商品房交付后,房地产企业以成本不能可靠计量为由,不及时结转收入、成本,导致人为调整某些获利较大项目的所得税清缴时间,达到延迟纳税或平衡纳税的目的。

2、土地增值税风险

土地增值税风险主要来自商品房交付后,房地产企业以未实现100%销售不符合土地增值算主动清算条件为由,不计提已实现销售部分的土地增值税,造成报表反映不实和税务风险。

3、个人所得税风险

房地产企业薪酬在各个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部分房地产企业为减少关键管理员工的个税负担,采用费用报销等多种途径进行逃税。故注册会计会在审计中应重点关注不合理的礼品、服装、房租、会议费等大额支出,尤其关注费用报销较集中,票据报销经手人是关键管理员工的费用。

三、资金运作风险

1、不恰当使用贷款资金风险

房地产业是资本高度集中的产业,据统计,上市公司的房地产企业负债率在40%-80%之间,负债中较重要的部分则是银行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都是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贷款资金属于专款专用,不能跨项目、跨地区使用。但目前房地产企业是多项目、全国化开发,房地产企业主观上会尽可能的把受限贷款资金转为可自由支配资金,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所以注册会计师审计中应关注被审计单位不恰当使用贷款资金的风险,对违反贷款合同约定,注册会计师应考虑由此可能导致的银行罚息和提前收回贷款对报表的影响。

2、骗取银行按揭贷款风险

客户的按揭贷款是房地产企业的重要资金来源,部分房地产企业在销售不理想、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会采取假按揭以骗取银行按揭贷款资金。故注册会计审计中,应重点关注按揭购房客户、首付款收缴的真实性,以判断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骗取按揭贷款的事项。

四、持续经营风险

在房地产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房地产企业的优胜劣汰进程加快,企业之间的分化重组加剧,所以注册会计师应重点关注被审计单位以下方面的风险,来判断房地产企业的可持续经营能力。

1、财务支付能力

财务支付能力是房地产企业持续经营的前提条件。注册会计师应重点关注被审计单位是否有重大到期未偿还的工程款、材料款或银行贷款,且该种状况处于持续状态。

房地产开发企业审计例8

一、研究房地产企业内审工作的背景与意义

最近几年,我国的城市化进程逐步加快,城市住房的需求量节节攀升,随之带动的就是房地产企业的发展,但是也使得房地产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基于此,房地产企业要想在这激烈的市场环境下取得一定的市场份额,占据更加有力的竞争地位,房地产企业必须对自身的市场竞争力进行提高,在内部控制方面要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完善。因此,对新时期房地产企业的内部审计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合理的提高方案对于实务界和理论界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房地产企业内部审计管理现状分析

(一)房地产企业对内部审计的重视程度有所缺乏

内部审计能否在一个企业中良好的开展下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内部审计工作能否保持自身的独立性以及权威性。而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则取决于企业的管理层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支持和重视。从这个逻辑来看,房地产企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支持和重视程度越高,内部审计工作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就有所保障,进而促使内部审计工作得以在企业内部良好的开展。但是,就目前房地产企业的现状而言,很多房地产企业对内部审计工作都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认为内部审计工作仅仅是财务部门的工作,在开展内审工作时就直接从财务部门选派人员,或者日常的监督审计都是由财务人员兼职,这样的工作状况难以满足内部审计的职责分离等要求,内部审计形同虚设。不单单如此,在房地产企业,除财务部门之外,其他部门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认识也有一定偏差,有些房地产企业的部门甚至对内部审计的工作存在抵触和排斥的心理,从而造成内部审计工作无法正常开展下去。

(二)房地产企业赋予内部审计的职能较为狭窄

我国对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能定位是服务和监督,既要对企业管理层级的经济行为进行监督,又要对其经济行为负责,担负两重角色。这两重角色一旦分配不好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利用不当,就会造成内部审计人员的日常工作难以开展,处于两难境地。目前,我国房地产企业的内部审计大部分偏向的是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没有进行事前的防御,审计的价值并不是很高,而且,日常的内部审计工作都是将审计目标集中在资产安全、差错防弊以及对财务资料完整性和真实性的分析检查,这些工作的进行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Q问题,但是在房地产企业风险管理提高以及经营效率的改善等方面没有太大的帮助。房地产行业所涉及的资金量都是非常大的,财务杠杆较高,因此,房地产企业对风险管理的相关工作应当尤为注重,而风险管理工作的进行离不开内部审计,扩大内部审计职能,赋予内部审计人员更多的权力是目前房地产企业内部审计管理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房地产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在人员构成方面有所欠缺

房地产企业的内部审计人员很大一部分都是由财务部门的人员借调过来的,对于内部管理需要的其他与房地产企业相关的知识,特别是建造预算等知识有所缺乏。有些房地产企业内部审计部门是临时设置的,对于日常的审计工作没有予以足够的认识,更不用说培养专业的内审人员。内部审计部门缺乏专业的内审人员,而一旦出现较多的审计项目就需要从其他部门借调相关人员来对审计工作进行辅助,在这样的人员构成下,房地产企业对内部审计中的管理审计以及绩效审计的要求难以满足。再加之缺乏专业的内审人员,在对房地产企业内部审计管理进行综合分析时难以及时发觉实质性、深层次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不仅内部审计的作用无法真正得以体现,房地产企业的竞争力也难以得到提高。

三、完善房地产企业内部审计管理的相关措施

(一)房地产企业应当及时的转变对内部审计的观念

作为内部控制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的内部审计,房地产企业同样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原因在于房地产企业涉及的金额都是巨大的,内部审计可以通过风险管理等形式来对房地产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进行控制和预防,不仅可以提高房地产企业的管理水平以及日常的运行效率,还可以促使房地产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提高。

通过前面的叙述已经知道,企业的管理层对内部审计的重视程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内部审计工作能否顺利地开展下去。基于此,房地产企业的管理层应当及时改变传统的观念,学习内部审计的相关知识,了解内部审计对企业的重要程度,然后提高内部审计在房地产企业中的地位,将内部审计的重要作用予以明确。不论是政策方面还是资金方面,管理层都应当予以支持,确保内部审计工作可以有效开展下去。在实际的工作中,内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由房地产企业最高管理层管理和任免,在内部控制、财务报告以及日常的经营决策等工作中,内部审计都应当参与进去。与此同时,内审部门应当保持与最高管理层的及时沟通和交流,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的采取相关的整改措施,并保证这些整改措施都能得到有效的落实,确保房地产企业的内部审计部门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二)房地产企业应当将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范围进行扩大

目前,房地产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仅仅局限于财务和经营这个两个领域,对管理领域涉及的较少,而在房地产企业开展审计工作时又仅仅是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对于事前的审计工作,房地产企业的内审管理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基于此,对内部审计部门工作范围的扩大就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内部审计的工作范围必须要涉及到管理领域,相关的授权审批等工作内部审计部门都要参与,特别是对于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应当尤为注重。房地产行业本身的财务杠杆较高,对于风险的防范就应当尤为注重,将风险管理纳入到内部审计的工作中势在必行。其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注重事前审计,进行全过程审计,要知道良好的事前审计工作不仅可以大大减少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的工作内容,还可以减少工作差错的产生概率。最后,内部审计要对企业的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进行控制和预测,注重企业的管理效率以及内部控制,不仅可以确保企业整体的管理水平得到提高,还可以为企业长远的发展目标的实现奠定基础。

(三)房地产企业应当积极建设内部审计人员队伍

内审人员的职业素养以及内部审计部门的人员构成对内部审计质量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因此,内审人员应当不断地加强自身的知识面以适应新时期审计的严要求和高标准,积极进行知识的更新,对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经济的改革方案等要牢记于心,不应局限于内部审计的知识,对于新时期最新的经济管理知识也要加以涉猎。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定期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房地产运营、设计、营销、成本、工程、税收等知识培训,促使每个内审人员有能力对各个部门进行审计,方便内审工作的安排。

除此之外,对于内审人员而言,最为重要的是职业道德,内审人员工作的内容可以存在一定的偏向,但是职业道德没有偏向可言。要在思想上将内审工作神圣化,对企业负责,对企业的管理和日常经营负责,恪守原则,从实质上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进行提高。在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素养提高后,内审队伍的建设就应当加强重视。使内审团队和谐,互帮互助是内审部门队伍建设必不可少的工作。

四、不断加强房地产企业内审工作任重道远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房地产企业在内审管理方面的工作仍然存在一些缺陷,这对于房地产企业的发展极为不利。因此,对于房地产企业内审管理工作中较为严重的问题有必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对其形成的原因以及应该怎样解决目前的问题应分析和探讨。在日常的工作中,应重视对内审管理工作的建设,确保内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减少房地产企业的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为房地产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房地产企业不断加强内审工作,加大力度,是非常重要和十分必要的,这个任务十分光荣,任重道远,我们必须花大力气,抓紧抓好抓落实。

参考文献:

[1]张云云.试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内部审计及风险管理措施[J].财经界(学术版),2016(22):281.

房地产开发企业审计例9

1.制定行之有效的审计方案。

经济责任审计的时效性强、任务重、要求高、难度大,为了保证审计工作制度,必须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审计方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根据房地产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特点,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审计方案的总体内容。然后,广泛收集和阅读房地产企业财务资料、内部控制制度、会议记录纲要,通过调查房产、土地、车辆等方面信息,认真分析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企业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的变动情况以把握房地产公司的运营情况,进而全面了解房地产企业经营范围、核算形式、内部控制制度,以及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重大经济决策、资金变动、效益回收等各方面的综合情况。最后,在此基础上制定经济责任审计的执行方案。除了以上内容外,前期工作中还要认真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根据相关规范确定经济责任审计内容、范围,以确保经济责任审计方案的权威性,并使其得到严格执行。

2.深入挖掘审计内容。

抓住主要业务、重要领域、重点科目开展审计,深度挖掘经济责任审计内容。房地产企业经营业务主要为销售、出租房产;重要领域是房地产开发前期手续的办理、开发模式、财务核算、实物资产状况和重大投资收益;重点科目是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预收收款等。为了保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质量,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监督。

2.1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手续是否完备。

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具有“五证”,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只有证件齐全才能证明它的审计程序符合规定。

2.2售房相关的预收帐款是否及时结转收入。

由于房地产企业面临着国资委对利润总额、资产保值增值等指标考核上的压力,为了应对这些要求,往往对预收账款结转收入的时点、金额进行人为操纵,要对此进行严格的审核。如,现场盘点房屋的入住情况、检查入住清单、查看预收账款清单有无延期或提前预收等。

2.3成本费用归集是否准确。

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其成本主要为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设施费以及开发建设期间间接支出的费用。有的房地产企业为了减少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随意计提后续成本费用,要求审计人员对策进行严格审计。例如,道路建设、环境绿化等成本费用的支出往往要根据合同内容预提,可是由于缺少适用的参照标准,这部分成本费用往往无法预计,这就成为了房地产企业提高后续费用支出的依据,针对类似的不良状况,审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查。

2.4现场盘查实物资产。

房地产企业的实物资产有资金、存货及其他固定资产。存货是指尚未完工的各种土地、房屋等开产产品,已经开发完成的土地、房屋、配套设置等,以及出租房和周转房等。固定资产,就是企业自用或出租的房产、车辆、办公设备等。由于范围广、内容多,要求审计人员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实施审计工作。现金审查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为了保证审计质量,可以采用突击性盘点来进行审计,利于发现企业是否有未入帐的现金以及银行存折等,为发现“小金库”提供线索。

3.客观做出审计评价,突出效益评价内容。

房地产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评价主要包括经济指标、管理责任以及社会效益等几项内容。经济指标集中在完成税前利润、资产收益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国资委任务指标情;管理责任主要是内部控制的完善与管理情况,如代建项目的进度、质量以及成本管理等;社会效益主要指所建项目是否实现了社会的预期,如用户对代建的学校、医院、回迁房等工程是否满意。为了对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所有行为、业绩等做出客观的判断,审计人员必须客观制作审计报告,并在报告中突出效益评价,为房地产企业整改提供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审计例10

二、房地产企业内部审计管理现状分析

(一)房地产企业对内部审计的重视程度有所缺乏

内部审计能否在一个企业中良好的开展下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内部审计工作能否保持自身的独立性以及权威性。而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则取决于企业的管理层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支持和重视。从这个逻辑来看,房地产企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支持和重视程度越高,内部审计工作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就有所保障,进而促使内部审计工作得以在企业内部良好的开展。但是,就目前房地产企业的现状而言,很多房地产企业对内部审计工作都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认为内部审计工作仅仅是财务部门的工作,在开展内审工作时就直接从财务部门选派人员,或者日常的监督审计都是由财务人员兼职,这样的工作状况难以满足内部审计的职责分离等要求,内部审计形同虚设。不单单如此,在房地产企业,除财务部门之外,其他部门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认识也有一定偏差,有些房地产企业的部门甚至对内部审计的工作存在抵触和排斥的心理,从而造成内部审计工作无法正常开展下去。

(二)房地产企业赋予内部审计的职能较为狭窄

我国对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能定位是服务和监督,既要对企业管理层级的经济行为进行监督,又要对其经济行为负责,担负两重角色。这两重角色一旦分配不好或者内部审计人员利用不当,就会造成内部审计人员的日常工作难以开展,处于两难境地。目前,我国房地产企业的内部审计大部分偏向的是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没有进行事前的防御,审计的价值并不是很高,而且,日常的内部审计工作都是将审计目标集中在资产安全、差错防弊以及对财务资料完整性和真实性的分析检查,这些工作的进行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Q问题,但是在房地产企业风险管理提高以及经营效率的改善等方面没有太大的帮助。房地产行业所涉及的资金量都是非常大的,财务杠杆较高,因此,房地产企业对风险管理的相关工作应当尤为注重,而风险管理工作的进行离不开内部审计,扩大内部审计职能,赋予内部审计人员更多的权力是目前房地产企业内部审计管理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房地产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在人员构成方面有所欠缺

房地产企业的内部审计人员很大一部分都是由财务部门的人员借调过来的,对于内部管理需要的其他与房地产企业相关的知识,特别是建造预算等知识有所缺乏。有些房地产企业内部审计部门是临时设置的,对于日常的审计工作没有予以足够的认识,更不用说培养专业的内审人员。内部审计部门缺乏专业的内审人员,而一旦出现较多的审计项目就需要从其他部门借调相关人员来对审计工作进行辅助,在这样的人员构成下,房地产企业对内部审计中的管理审计以及绩效审计的要求难以满足。再加之缺乏专业的内审人员,在对房地产企业内部审计管理进行综合分析时难以及时发觉实质性、深层次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不仅内部审计的作用无法真正得以体现,房地产企业的竞争力也难以得到提高。

三、完善房地产企业内部审计管理的相关措施

(一)房地产企业应当及时的转变对内部审计的观念

作为内部控制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的内部审计,房地产企业同样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原因在于房地产企业涉及的金额都是巨大的,内部审计可以通过风险管理等形式来对房地产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进行控制和预防,不仅可以提高房地产企业的管理水平以及日常的运行效率,还可以促使房地产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提高。

通过前面的叙述已经知道,企业的管理层对内部审计的重视程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内部审计工作能否顺利地开展下去。基于此,房地产企业的管理层应当及时改变传统的观念,学习内部审计的相关知识,了解内部审计对企业的重要程度,然后提高内部审计在房地产企业中的地位,将内部审计的重要作用予以明确。不论是政策方面还是资金方面,管理层都应当予以支持,确保内部审计工作可以有效开展下去。在实际的工作中,内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由房地产企业最高管理层管理和任免,在内部控制、财务报告以及日常的经营决策等工作中,内部审计都应当参与进去。与此同时,内审部门应当保持与最高管理层的及时沟通和交流,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的采取相关的整改措施,并保证这些整改措施都能得到有效的落实,确保房地产企业的内部审计部门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二)房地产企业应当将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范围进行扩大

目前,房地产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仅仅局限于财务和经营这个两个领域,对管理领域涉及的较少,而在房地产企业开展审计工作时又仅仅是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对于事前的审计工作,房地产企业的内审管理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基于此,对内部审计部门工作范围的扩大就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内部审计的工作范围必须要涉及到管理领域,相关的授权审批等工作内部审计部门都要参与,特别是对于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应当尤为注重。房地产行业本身的财务杠杆较高,对于风险的防范就应当尤为注重,将风险管理纳入到内部审计的工作中势在必行。其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注重事前审计,进行全过程审计,要知道良好的事前审计工作不仅可以大大减少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的工作内容,还可以减少工作差错的产生概率。最后,内部审计要对企业的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进行控制和预测,注重企业的管理效率以及内部控制,不仅可以确保企业整体的管理水平得到提高,还可以为企业长远的发展目标的实现奠定基础。

(三)房地产企业应当积极建设内部审计人员队伍

内审人员的职业素养以及内部审计部门的人员构成对内部审计质量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因此,内审人员应当不断地加强自身的知识面以适应新时期审计的严要求和高标准,积极进行知识的更新,对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经济的改革方案等要牢记于心,不应局限于内部审计的知识,对于新时期最新的经济管理知识也要加以涉猎。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定期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房地产运营、设计、营销、成本、工程、税收等知识培训,促使每个内审人员有能力对各个部门进行审计,方便内审工作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