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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交易模板(10篇)

时间:2023-07-13 16:29:04

互联网金融交易

互联网金融交易例1

伴随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技术等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发展迅速,金融业组织中的“底层物质”正在产生深远巨变,各种新的金融系统、金融产品与服务平台不断涌现,传统金融业进入了一个面临倒逼变革与创新的新纪元――互联网金融新纪元。本文尝试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入手,研究互联网金融的根源和运作。从这一角度出发是为了更好的给互联网金融提供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参考――理论层面上为互联网金融运行机理提供认识论基础,有利于深入理解互联网金融系统的运作;实践层面上对把握互联网金融系统与环境之间的相互联系以及预测和控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有一定现实意义。

一、互联网金融系统的内涵

金融系统是个仿生概念,通过这种新思维能有效地为许多金融问题提供较强的解释力。1935年,英国坦斯利较之他人先提出了生态系统这个概念,围绕的重心是生物、环境及相互作用。其中环境是指生物所处的条件,会作用于生物的社会成分与自然成分。生态系统应被看成是一个整体,即在一定空间领域内,生物跟环境影响结成的整体。

从学习系统的视角去研究金融,我们可以发现在当代金融系统中的互联网金融系统具有很多系统学的特征,并且随着系统经济高度发展,金融往往会从一个较低水平到更高的水平。在这个过程中,各种金融机构进行变革、分工、演化都是为了适应环境,它们彼此之间相互影响进而组成了一个相互角逐同时又相互依附的作用整体,有着跟生态系统差不多的特点。特别是“适者生存”这个重要节点,因而角逐法则同样能在金融系统发挥作用。

李扬(2005)认为由金融参加者及依附存活和壮大下去的金融环境两部分组成金融系统,且相互依附、相互作用产生了这一动态均衡的系统。徐诺金(2005)则认为金融系统是一种动态均衡系统,在系统中不同成员为了生存和发展跟生活环境组和织之间产生了长期联系并相互影响。总之,“金融系统”就是要突出金融参与者与其所处环境之间联系,这一思维也为“金融系统”的研究限定了一个科学的界限。

应该将互联网金融的参与者看作是互联网金融产品及服务的生产商,这些生产商主要包括金融监管机构、金融市场、企业等。其中最重要的是企业,大致可以分为三种:一是拥有大批忠实客户以及互联网大数据企业(如腾讯);二是传统金融机构(如陆金所)利用互联网开展一些“互联网+”业务;三是提供金融服务业务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技术(如诺亚财富)。而互联网金融系统更是囊括了制度、法律、政策以及信用体系这一些软环境。

因此,互联网金融系统是一种新金融系统商业模式,基于互联网产生的一系列金融模式共同构建的新金融系统,系统间交互影响形成动态循环金融系统,最终形成新金融状态空间。

二、新制度经济学的立论根据

新制度经济学冲破了一个重大假设,即新古典主流经济学的制度外生假设,而且将经济参与各方开展金融等活动的成本看成是一种沉没成本。不管是理论方面,还是实践方面,互联网金融体系运行所处的制度h境都是其中的重要影响因素。制度就是指为了约束一些机会主义的规则,包括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及其实施机制。法条、规章及契约合同等属于正式规则,是人们有意识创造的;非正式规则包括行为习惯、道德准则及文化成分等,是一种非硬性约束。而诺斯与科斯(1994)认为“产权变更的运维机理是实施机制”。

史漫飞(2003)认为经济活动与制度间的相互作用作为制度经济学的研究对象。而新制度经济学在这一根基上传承又突破,更清晰的界定了制度经济学的关键定义和解释变量,主要有产权、成本、制度、主体等,但假定、样式及用具技巧等仍采用新古典经济学的逻辑。

利用新制度经济学的思想对互联网金融系统的研究主要涵盖:交易成本论、产权说、制度变迁说、契约说等。而新制度经济学的基石是交易成本的计算与产权的界定。经济效率相关问题在新制度经济学中演化为通过确权边界为了减少交易成本,进而使资源配置效率合理化。制度变迁在其中至关重要,因为制度变迁对现实经济行为影响巨大。因而,能对互联网金融系统运作做出最恰当解释的是交易成本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

三、互联网金融系统下交易成本论

理性人和完全信息是新古典经济学的关键假设,但生活中消费者和互联网金融机构是非理性的,互联网金融系统信息不完全,而减少传统金融的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是互联网金融出现的部分起因。互联网金融系统中包括三方面的交易成本:一是信息成本,包括搜寻金融交易对象的成本及收集项目情报的成本等;二是监督成本,包括金融交易谈判成本,为避免信用违约而产生的签订和维护金融交易履约的成本,设立金融监管制度与组织的成本以及由经济环境原因所引致的金融风险防范成本等;三是界定和保护产权的成本,主要指为确定和保护金融资产产权而制定法律规则,设置各种监督及中介组织的成本;四是保险成本,即用于降低交易的不确定性和交易风险而设立保险机制与组织(如存款保险机构)以约束和保护债权债务关系的成本。传统金融市场信息不完全及不对称引发交易成本高企,而互联网金融分析大数据可以获取比如信用记录、经济状况等信息,进而用互联网进行交易、签约以及管控,这样使得交易成本下行。

Wind咨询中有报告指出,2015年通过第三方支付的总交易额约31.2万亿,而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交易额达到了11.8万亿元,移动第三方支付交易额近9.31万亿元。基于这些数据假设一种极端情况:如果这些交易发生在传统银行业务中,那么由于第三方支付的出现,仅支付银行手续费这一块儿的交易成本会节省多少?

2015年利用互网和移动第三方支付的金额大约为21.11万亿,而其余10.09万亿是由传统途径完成。在传统的业务中,将民生类、一般类和餐娱类的交易额按1:1:1的比例测算,手续费占交易额的比例约为:0.38%×1/3+0.78%×1/3+1.25%×1/3=0.8%。基于UBS对A股中上市银行的测算,信用卡产生的手续费收入大约有2/3,遵循上文的原理如果电子支付的银行卡中借记卡与信用卡的比例为1:2,那么手续费在交易额中的比例为:0.3%×1/3+ 0.55%×2/3=0.477%。可知我们根据对第三方支付的测算银行手续费会减少:

100900×0.8%×20%+211100×0.47%×30%=459.091亿元

中国各大银行2015年的手续费收入在5000亿左右,即通过第三方支付产生的手续费在整个银行手续费收入中的占比超过了4.2%。

交易成本高倒逼一种新制度的产生,而新制度的出现会减少交易成本,这也恰好是互联网金融出现的重要原因。互联网金融系统下企业给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及服务不是无边界的,需要特定制度的支撑,并且互联网金融环境的出现和发展滞后则会造成制度供给缺失从而不能使交易成本降低。传统金融有惯性路径,一旦两者博弈,制度供给的缺失及高交易成本等可能造成互联网金融的开展举步维艰,而这又会影响到众多的参与者进入到互联网金融系统。

传统金融的发展依托信用基础,而互联网金融系统也依靠信用生存。信用制度供给的缺乏是造成中国社会信用缺失的导火索。当现存制度政策不能使参与者获得希望收益时,技术进步下的新金融系统就会对原有的制度进行突破从而创新出新制度以适应社会,所以,需求过剩与制度供给缺乏的矛盾是根源所在。

四、互联网金融系统横空出世――减少交易成本与诱发性制度变迁

互联网金融系统的横空出世给传统金融注入了新的活力,创新了金融业务。如2013年中旬,马云的支付宝与天弘基金一起合作开发出我国首款“宝宝类”产品――余额宝。另外,腾讯开发的“理财通”等,华夏基金与百度合作开发的“百发理财”均是与余额宝相仿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其收益为货币基金所创造,而货币基金是一种具有高流动性、高安全性以及稳定收益性特征的理财产品,依靠互联网工具宣传,是否购买等都可以利用移动电话和终端设备进行快捷操作的新特点,最为重要的是大幅度减少了交易成本,吸引了庞大的客户群体,推动了互联网金融的腾飞。而这种制度变更是由下往上的金融创新,归结于诱发性制度变迁。

如电商创造供应链金融服务。Taobao是供应链金融服务在我国腾飞最有说服力的案例。2013年,Ali小贷演化出供应链金融,Ali小贷是阿里集团金融板块为其会员服务的一款既没有担保又没有抵押的纯信用贷款。截至2014年上半年,阿里小贷已累计为80万家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累计放贷超2000亿元,平均额4万元。除去Ali小贷,2013年刘强东和张近东也在小贷领域布局。电子商务创造的供应链金融服务打破传统银行经营业务的限制,专门针对小微企业开展贷款业务。基于传统思维,小微企业各种制度不健全,常常面临资金断裂而难以从银行贷到所需款项的窘境,但是电商平台凭借基于互联网这一工具能够获取商户的各种行为资料,冲出各种财会资料的规则条例的束缚,这些依托于互联网的资料也为互联网金融服务创造了口碑,并大幅度较少了交易成本,创造了诱发性制度变迁。

五、结语

匹配互联网金融的政策制度能合理地激活互联网金融系统各资源,妥善处理由下往上的金融创新与自上而下的监管之间产生的分歧。从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研究入手,作为关键内生变量的制度,对互联网金融系统的发展影响重大,而且这一影响势必会一直相伴相随。这种能够显著减少成本,减少信息不对称的政策制度以及从下往上的诱发性制度变迁明显能彰显出榜样作用,使互联网金融系统吸纳更多要素禀赋,从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增长。

参考文献

[1]周小川.完善法律制度,改善金融生态[N].金融时报,2004.

[2]李扬,王国刚,刘煜辉.中国城市金融生态环境评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3]徐诺金.论我国金融生态环境问题[J].金融研究,2005.

[4]霍学文.新金融 新生态[M].中信出版集团,2015.

互联网金融交易例2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13-0082-02

2013年以来,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经历了飞速发展。2015年1月微众银行和6月网商银行正式营业,标志着纯粹互联网银行在中国正式诞生。这样,中国互联网金融格局已基本实现多样化,包括第三方支付、P2P、众筹、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基金、网络借贷、互联网银行、互联网保险等多种形式。

一、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的区别

孙宝文等认为,广义的互联网金融就是“互联网+金融”,与“前互联网金融”相对而言。它包括两部分,一是传统金融机构运用互联网技术在互联网上开展金融业务,通常被称为金融互联网;二是互联网平台企业借助于互联网新技术(如大数据、云计算、搜索技术、移动互联网)和传统网络银行在互联网上开展金融业务[1]。本文认为,使用机构法来区分金融互联网与互联网金融容易模糊互联网金融的本质,而用“部分线上”与“全部线上”来区别金融互联网与互联网金融则更容易厘清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并有助于理解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前景。简单地讲,金融互联网是传统金融业务的部分交易环节通过互联网来进行,其中主要是交易要约和信息传递通过互联网进行,但身份核对、签约等核心环节仍然依赖传统的线下方式进行处理。而互联网金融则是全部的交易环节直接通过互联网来进行处理。比如,我们说网上银行是金融互联网而不是互联网金融,原因在于通常需要由银行卡用户到银行柜台现场开通银行卡的网银业务,相当于现场面对面与银行签约,这当然是典型的线下处理方式。而蚂蚁小贷(原来的阿里小贷)对淘宝商家的贷款则是互联网金融,因为贷款申请人无须通过与蚂蚁小贷公司面对面沟通,完全通过互联网由电脑自动操作即可完成贷款,贷款业务本身直接来讲不依赖于线下操作,甚至大部分贷款不依赖于人工干预。

二、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的关系

虽然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所有环节都通过互联网线上操作完成,但互联网金融业务要能够得以进行,必须要得到金融互联网的配合,从而间接依赖于线下操作。比如蚂蚁小贷要求贷款申请者有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而实名认证支付宝账户通常与手机绑定,而用户在办理手机号码时通常需要到移动通讯公司现场面对面核对身份。因此,蚂蚁小贷业务虽然不直接通过面对面沟通而得以进行,但它仍然依赖于移动通讯公司通过面对面沟通而完成的手机号码实名制。支付宝作为第三方支付,虽然不需要用户与支付宝公司面对面沟通,但支付宝账户必须与用户的网上银行账户进行绑定才能进行操作,而开通网上银行账户通常必须要求用户与银行面对面沟通。因此,说到底,蚂蚁小贷是间接依赖于其他金融机构和通讯企业的面对面沟通而完成身份核实这一金融交易最重要的环节的。通过考察互联网金融的所有形式,可以发现,虽然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在于不直接依赖于线下操作、完全通过线上操作而实现金融交易,但它必须借助于传统金融机构的电子货币和网上银行等金融互联网业务,或借助于通讯公司的手机号码实名制业务,从而间接地依赖于线下操作。因此,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既相互区别又紧密联系,互联网金融是:“所有交易环节直接线上+部分交易环节间接(依赖于)线下。”而金融互联网则是:“部分交易环节直线线上+部分交易环节直接线下。”

三、互联网金融未来展望

既然互联网金融是所有交易环节直接线上操作,那么从技术上讲它需要两个基本条件:一是金融交易征信数据能够通过互联网获取,时髦地讲是要以“大数据”作为基础;二是信息安全技术较为成熟,能够有效防止网络黑客的攻击。目前,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处于从金融互联网向互联网金融过渡的时期,通过传统金融机构的金融互联网业务,新兴互联网企业的电商平台,再加上移动通讯企业和金融监管机构的数据积累,互联网金融所需要的大数据已具备一定的基础。但目前互联网金融仍然处于发展初期,互联网金融所需要的大数据还处于积累阶段,不同机构积累的数据之间需要协调口径,数据交易定价理论还有待深入,数据交易与公民隐私权保护之间的两难冲突需要恰当地权衡折中。即,有数据之间的协调和交易,新数据采集技术,大数据应用算法等将成为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的重要内容。

互联网金融交易例3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便捷了世界各国经济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现代企业依托于互联网进行网上订单和网上汇款,比实地进行交易的效率更高。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世界各国对于互联网金融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这就不得不引起一些经济学家对于互联网金融的重视。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会对传统金融模式产生多大的影响,会多国际经济形势造成怎样的影响是我们所以谈论的重点问题。互联网金融的出现,重组了资本市场的投资金融结构,对传统金融市场造成了一定的冲击。下面我们就重点介绍互联网金融在实际运转中存在哪些问题以及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对于国际经济形势有着怎样的影响。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在分析互联网金融对国际经济形势的影响之前,我们应当明确什么是互联网金融。所谓互联网金融是由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相互结合而产生的一种新兴的领域。不同于传统金融的是,互联网金融所采用的媒介不同,而且金融参与者的形式也不同。在互联网金融中,金融参与者依托的是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等工具,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交易效率,使得参与者的资金运转速度更快。互联网金融比传统金融具有业务更加透明、金融参与者的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交易成本更低、操作更便捷等特点,而这些特点也正是当下金融者所需要的,所以,可以说互联网金融的出现符合大众对于金融市场的需求,满足了大众的基本需要。所以当互联网金融出现之后就被大众所接受和推广。互联网金融在交易方式上依托的是第三方支付,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交易双方的经济利益。而且我们所说的互联网金融也不是单纯的指互联网技术和金融业之间的结合,而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依靠安全快速的运转被广大金融参与者接受并推广的一种新模式和新业务。互联网金融在推广之处也曾受到大量的质疑,但是随着国际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创新和进步,人们对于互联网金融进行了重新的定位和认识,并接受和自觉推广互联网金融模式。现如今,互联网金融已经涵盖了个人贷款和企业融资等方面,并且也开创了网上银行和第三方支付等业务。可以说,现在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已经趋于成熟,在未来的国际经济金融市场上互联网金融也会越来越多的被采用,且会同传统金融市场一起促进国际经济的融合和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的主要特点和模式

我们所说的互联网金融指的是互联网技术和金融行业的结合,但也并不是这二者的简单结合,而是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金融参与者自愿加入并推广的一种金融模式。之所以互联网金融被广泛的接受和推广是因为它具有以下几种特点和独特的金融模式。

(一)互联网金融有以下几个特点:

1、互联网金融的成本比较低

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大的金融平台,金融参与者可以依托于互联网在这个平台中找到自己所需要的产品以及找到自己所能接受的价格。从这个层面进行分析的话互联网金融提供了一个很大的交易平台,减去了现实生活中所需要的市场成本。另一方面,在互联网金融中,供求双方是进行的自助交易,减去了中介的费用,也没有交易成本和垄断利润,所以在交易中就省去了很多的成本,从这一层面进行考虑,互联网金融也减去了很多现实中所需要的成本。就这两点分析,互联网金融的成本比传统金融业的成本更为低廉。

2、互联网金融的交易效率很高

互联网金融依托的是互联网技术,不同于传统金融行业的是,供求双方在进行交易时的速度很快,并不需要等待。传统金融市场上,买方在进行交易结账时需要等待很长的时间,而互联网市场则不需要,在进行交易时是一对一的进行。交易速度很快,效益效率很高。

3、互联网金融覆盖面很广

互联网金融的覆盖面很广,因为是依托于互联网而存在,所以在互联网这个平台中,任何地域,任何时间都可以进行交易。而在传统金融市场中,仅能够在一段时间内进行交易。所以在这一点上,互联网金融的覆盖面是很广的。

4、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很大

作为新兴的一个领域,互联网金融存在很大的运行风险。具体而言,互联网金融涉及到供需双方之间的资金交易。而现在情况下,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健全,所以出现资金纠纷时没有法律依据进行参考。这就容易导致钱到货不到或者货到钱不到的恶性时间的发生。另外,由于是网上交易,所以也存在一定的网络风险,例如黑客通过电脑技术盗取客户账号进行交易或者直接到去账户资金问题的发生。在这种程度上讲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很大。

(二)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

互联网金融交易例4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16.10.076

[中图分类号]F830;F713.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16)10-0110-02

1电商互联网金融概述

1.1电商平台的定义

电商平台是一个网上交易平台,它是在互联网上建立的一个供企业或个人商务活动的虚拟空间,很大程度上保证了网上交易活动的及时进行,对交易过程的信息整合、资金运转、商品流通起到关键的作用。电商平台是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负责资金、信息安全传递的第三方平台,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离不开电商平台的支持。电商平台的建设以提升企业的交易业务为宗旨,把现实社会的交易转移到网络虚拟空间上来,电商平台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首先,电商平台具有电子商务所具备的所有优点,即不受时空限制、交易便捷、省时省力,这种跨时间、跨空间的交易模式能为企业带来更深远的发展前景;其次,利用电商平台进行交易能很好地减少人工和交易成本,在该平台进行交易时,中间环节被省去,大大节省了因商品流通给企业带来的成本。电商平台为我国企业交易提供了重要的场所,它在互联网的基础上产生,是一种虚拟的交易环境。

1.2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有机融合的一种新型金融模式,它使用现达的通信技术手段,实现资金交付流通、信息传递等业务。这种全新的金融交易模式体现了传统金融与现代互联网金融的融合精神,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又是截然不同的,不仅体现在企业交易媒介上,还体现在交易思想上,互联网金融具有更高的交易协同性、各方参与及交易的透明性,有效地为企业节省了中间成本。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互联网已经成为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企业来说,利用互联网平台交易能够极大地提升市场竞争力。

2电商金融的要素与模式分析

2.1电商金融的四大要素

电商金融融入了四大要素,保证其顺利进行,即大数据、资金需求方、资金提供方及电商平台。(1)大数据。大数据,是电商平台最重要的数据,是交易过程中所有有效数据的汇总,包括风险控制过程中应用的电力、税务、海关的数据和资金需求方申请贷款时填写的各类单据。(2)资金需求方。资金需求方一般由3部分组成:产品供应商、消费者、第三方网店。(3)资金提供方。资金提供方的来源很多,一般包括电商平台自身、电商平台以大数据为基础向银行做担保、电商信贷市场。(4)电商平台。电商平台支撑着电商金融的稳定运行,它可以对资金流进行监管,还可以通过大数据对资金需求方提供担保服务。

2.2电商金融的模式分析

电商平台有消费者信贷和中小微企业信贷两种不同的应用对象,中小微企业信贷又分为信用贷款与应收账款融资两个类型。2.2.1消费者信贷电商平台在消费者信贷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为消费者提供了一个具有一定信用额度的信用支付服务,其依据是对消费者的消费数据进行精准的整合处理。消费者利用此种信用支付服务在电商平台上进行交易消费,使用流程与银行信用卡类似,只需要资金提供方进行消费款的提前预付,消费者按期还款即可。2.2.2中小微企业信贷第一,信用贷款。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资金时可以进行信用贷款,在电商平台上获得足够的信用度,由电商平台提供担保。信用贷款的类型主要分为3种,分别为:上游供货商信用贷款、企业信用贷款及销售信用贷款,主要区别在于参与的对象不同。第二,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融资同样需要电商平台的信用度,与信用贷款不同点在于需要抵押,资金需求方才可以进行贷款。在这种信贷形式上,主要有两种方式:以第三方网店的形式进行的订单贷款和供应链贷款。

3以电商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中存在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是我国互联网的使用程度,统计显示,我国网民数量每年都以高比例的速度增长,这就为以电商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了充分的条件。但是,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互联网金融交易中的安全问题难以根治

制约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主要问题是安全问题,互联网金融交易中客户信息、资金转移方面的安全问题最为企业关注,首先,对企业自身而言,如果自身网络遭受病毒感染或黑客攻击导致客户资料的外泄,这属于网络系统出现的安全问题;其次,对于消费者而言,如果在交易的网页上出现病毒,那么整个支付过程就会出现问题,从而导致资金转移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就目前而言,互联网金融交易中的安全问题是一大隐患,需要进一步加大以电商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在其交易中的安全防护力度。

3.2我国互联网的普及情况不均衡

互联网是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基础,以电商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发展程度依赖于互联网的发展程度,因此,我国互联网的覆盖面积和密集程度是电商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必要保证。但是,在实际调查中,笔者发现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的经济水平、文化程度、科学发展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互联网系统并没有全面覆盖各个地区。在该情况下,我国的部分地区由于缺少互联网系统的支持,电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受到了限制。

3.3现阶段互联网金融消费的群体比较单一

目前,利用互联网进行交易的消费者群体趋于年轻化,大多数集中在18至30岁之间,尤其集中在大学生群体中,这就使以电商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行业消费群体过于单一。电商互联网金融的消费单一化导致其交易收入不能满足我国电商互联网的发展需要,互联网金融消费市场有待进一步完善。

3.4我国关于互联网金融消费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

在互联网交易过程中用户遇到过很多纠纷,究其原因还是在于交易责任方的归属不清、权责不明,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准确来说,我国只有电子商务相关法律,针对电子商务中互联网金融这部分还没有完善的法律,因此,在网上交易的过程发生纠纷,不能有效寻求法律的保护。

4促进以电商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有效措施

本文针对以电商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以下几条建议。

4.1加强电商互联网交易的基础建设,保证交易的安全性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关键在于基础设施的完善,基础建设越完善、质量越高,以电商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的交易就会越安全,从而吸引更多的商家和消费者参与。因此,加强互联网基础建设非常必要。首先,要加大互联网交易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交易系统是否完善直接决定着交易的安全性,能否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降低网络交易风险是进行电商互联网金融基础建设时需要考虑的重要内容。其次,要加强互联网金融的交易政策和网站建设,此方面的完善可以更大程度上吸引企业和消费者。在进行基础建设过程中,了解企业和消费者的需求尤为重要,可以通过调查问卷、对网上订单进行大数据分析等措施来实现。

4.2建立完善的电商互联网交易客户关系数据库

客户是一切经营活动的核心,互联网金融交易中亦是如此。通过各种渠道发现客户、创造商机是保证以电商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交易发展的重要途径。首先,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客户关系数据库,来全面了解客户的实际情况;其次,客户需求情况的变化是企业需要掌握的另一指标,可以通过分析网页的点击时间、点击次数、客户偏好来实现。

4.3明确企业电商互联网交易的发展目标

只有明确企业电商互联网交易的发展目标,才能打造具有企业特色的电商互联网交易。企业要想提升自身的竞争力,必须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订合理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方案。然后,以客户的意见和兴趣为导向,分析客户的实际需求。

5结语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极其迅猛,企业在以电商平台为核心的金融交易过程中,应该扬长避短,通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及完善客户关系数据库等,克服互联网金融交易不够安全和消费群体单一等问题,打造具有自身特色的电商互联网交易平台。

主要参考文献

[1]黄海龙.基于以电商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研究[J].上海金融,2013(8).

互联网金融交易例5

0.前言

传统的融资方式主要有商业银行和股票债券两种模式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出现对传统金融模式产生了颠覆性的影响。互联网金融模式参与度更高、透明度更强、操作更便捷、而且协作性更好,已经威胁到了传统银行在金融资源调配中的核心地位。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将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颠覆性影响。可能出现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称为“互联网直接融资市场”或“互联网金融模式”。

1.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内涵

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新兴的发展领域。它是互联网和金融两个领域的结合体,利用新兴的互联网技术、在线支付功能和通信技术形成的新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模式拥有互联网、在想支付、搜索引擎等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的支持,能够在很大的程度上解决了市场信息不流通的问题。使市场具有了充分的实效性。运用互联网交易的双方在资金安全上所要承担的风险非常低,金融产品的审阅、交易都可以运用在线支付的方式在网上进行,这种交易方式极大的降低了交易过程中交易的成本避免了其他因素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信息处理。社交网络的形成扩展了信息传播的途径;搜索引擎的应用将已有的信息进行了筛选分类,提高了信息检索和产生结果的速度;云计算将大量的信息集合到了一起,能够快速的进行信息处理,形成了可以以各种类型为搜索条件的搜索方式,提高了获取信息的速度,解决了信息不通畅的问题。第二,支付方式。互联网在线支付是以各大银行的开户存款为基础,通过移动支付的方式实现在线付款下单,通过互联网是方式真正实现了支付交易的全过程电子化。第三,资源配置。用户的资金信息可以在互联网上,并能够寻找到合适的交易对象。交易双方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直接的沟通和交易,实现完全公平合理的交易,使得交易过程完全透明化。需要寻求个人投资、企业融资的用户都可以通过这个方式来解决。

2.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目前,较为主流的观点把互联网金融分为第三方支付平台、P2P小额借贷平台、众筹股权投资平台以及以阿里巴巴金融为代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小微信贷平台等四种模式。在这四种模式下,涉足互联网金融的公司企业蜂拥而至,互联网金融热度不断上升。从进军互联网金融的企业来看,阿里巴巴已经撒开了一张互联网金融帝国的大网,腾讯申请了小额信贷的拍照,宜信、拍拍贷、开鑫贷等 P2P 平台层出不穷,截至2012年11月,国内 P2P 网贷公司猛增至300家。电商行业的京东、苏宁、金银岛、钢联、易钢在线等都在逐步开展B2B 供应链金融业务; 券商也纷纷与电商合作,招商银行、华泰证券等券商纷纷开启网上开户模式。从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规模来看,其交易数量迅速增长。到2012年11 月,P2P 网贷行业的交易总量高达200亿元; 国内获得央行第三方支付牌照的197 家企业在2012年交易规模已高达3.8万亿元,同比增长76%。从线上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来看,各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产品化,金融产品标准化,各企业创造了种类繁多的金融产品。以阿里金融为例,阿里巴巴在金融服务领域已包括贷款、担保、保险、信用卡、支付结算等全流程。

3.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银行的影响

3.1削弱传统银行的金融媒介作用

传统银行业在金融业务中通过获取存款获得资金,再通过贷款获得收益,充当一个媒介的作用,但是由于其一家独大的垄断地位使得存贷款业务变成了银行的自我背书,存贷款利率脱离了实际的市场规律,手续繁琐,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金融行业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出现给供需双方提供了详细真实的信息,简化了交易程序,提高了交易效率,对传统的银行业务具有很强的替代作用,从而相对的削弱了传统银行的金融媒介作用。而现阶段的支付主要是第三方支付占据主要地位,第三方支付为客户提供了收付款、自动分账和转账汇款等服务,替代了传统银行的支付业务。

3.2拓宽了银行业务的渠道和客户

传统银行等金融机构各项业务的基础是客户。传统银行要拓宽客户基础又依赖于互联网金融模式。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银行传统目标客户群可能发生改变,传统物理空间网点优势已弱化,追求多样化、个性化服务的中小企业和个人客户更倾向于通过互联网参与现在的新新金融业务。传统银行原有价值创造和实现方式将发生改变,能够提供快捷、低成本服务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或许能得到市场的欢迎。

3.3提高了资源分配效率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和应用,提高了资源分配效率,有效的解决了小微企业和个人客户融资困难的问题。互联网金融企业拥有大数据、云计算和微贷技术。这三项技术可以使互联网金融企业比较全面的了解小企业和个人客户的经营情况和信用等级,从而建立数据库和网络信用体系,提高互联网金融模式的资源配置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3.4通过价格交易,发展利率市场

互联网金融作为交易平台,在透明的环境下借贷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进行交易,实现了完全的市场化。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金融机构可以根据互联网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分辨客户群的利率水平。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提出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的作用,互联网金融模式可以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规避政府失败,有效的发挥价格这双看不见的手,运用价格发现功能,推动利率市场化。跟随利率市场化的深入,加深了市场对经济的调控,减少了政府对于经济规律的干扰,随着市场的完善,金融市场的利率也能更加的透明客观公正,人们可以借此来分析借贷,做出决策,进一步的促进了数据库的建成,形成一个良性循环。

4.结语

总之,互联网在改变我们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的同时,也潜移默化地改变着我们的支付、借贷和理财方式,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时展的潮流,将成为行业发展的新趋势。互联网和金融的联姻为众多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创新空间,能将数据、金融、社交等完美融合的企业将成长为伟大的企业。我们要充分认识互联网金融带给人类的巨大机遇和挑战,与时俱进,共同见证互联网金融时代的来临。

互联网金融交易例6

2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

2.1 法律风险

由于互联网金融在我国起步发展时问较晚,对于互联网金融提供的创新性金融产品,相关法律法规约束并不完善。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互联网金融业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交易主体在互联网交易中没有遵守有关权利义务的规定,这类风险与传统金融业务并无本质差别;二是互联网金融立法相对落后和模糊,法律法规都是基于传统金融业务制定的,并不能满足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求。尽管我国互联网金融近年来法律体系正逐步建立起来,也相继出台《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以及《支付业务许可证》等一些法律文件,但这些法律法规也仅是在传统金融业务网上服务的基础上进行制定,不符合当前互联网金融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加之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资金监管、准入条件、电子合同有效性、个人信息保护、交易者的身份认证的确认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建立与完善。从而导致在接受或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的过程中,没有相关法规进行保障,交易行为的不确定性将会大大增强,交易成本也随之增加,影响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2.2 系统性的技术风险

鉴于互联网金融技术的交易是以发达的网络技术为依托,其风险的控制需要通过计算机程序来完成,计算机病毒以及黑客的攻击是影响互联网安全的重要环节,如果缺少专业的相关配套的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加密技术不完善和管理不周,就会存在互联网金融的安全隐患。加之病毒容易扩散、TCP/IP协议的安全性差等风险特征,极易出现用户信息数据泄露、赎回挤兑风波,严重的甚至威胁着整个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安全。技术支持风险,由于互联网技术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互联网金融机构受到技术限制或者出于降低运营成本的考虑,依赖外部技术来解决内部的问题,往往需要寻求外部技术支持或者是技术外包来解决内部的技术问题或管理难题,尽管工作效率有所提升。但一旦出现外部技术的支持无法满足自身要求的情况时,则很有可能中止提供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造成技术支持风险。技术选择风险,该风险主要基于信息传送效率低或技术落后或等因素产生,技术选择失误不但会提高业务成本,延误交易时机、还会对客户间的交易机会产生影响。

2.3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说的是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在合约期内不能够履行其义务的一种风险。无论是互联网金融服务提供者还是传统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的消极影响都是长期持续的。互联网金融与互联网一样都具有开放性和虚拟性特征。互联网金融中产生的一切业务,如支付结算、交易信息交流等均在网络虚拟环境中进行,利用虚拟网络进行沟通,从而也存在着交易双方不能明确对方身份及信用情况,导致互联网交易的真实性大打折扣,交易风险也大大提升。由此可见,信用保证是相互的,良好的信用保障是利益长期受益的必要保证。

3 我国互联网金融中特殊风险的防范措施

3.1 构建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

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完善法律保障体系应做到以下几点:①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加大对计算机犯罪、互联网交易安全性与合法性层面立法力度,确保电子凭证、数字签名的有效性,从而规范企业诚信和使用开放数据的完整性。②修订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对当前与互联网金融发展情况不相符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以提供对数据的完整性开放和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③制定网络公平交易规则。在明确交易主体的责任、保存电子交易凭证、识别数字签名、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等方面做出清晰规定,从而保障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3.2 构建互联网的金融安全体系

互联网是金融由计算机网络技术为客观基础,需要建立一个健全的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在大的框架上处理细微的问题。首先从硬件或是网络运行等方面着手,在硬件方面加大对计算机物理安全措施的投入,改进互联网金融的运行环境,提高计算机系统的防病毒、防攻击能力,保证互联网的金融系统稳定。其次加强数据管理,一方面,加大互联网金融管理信息系统研发力度,形成预警、控制与纠正机制。另一方面,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与审查机制,建设社会信用评估体系。最后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大力开发密钥管理技术和互联网加密技术,提高计算机系统的关键设备与关键技术水平的安全防御能力,以降低风险,保证互联网金融的安全。

3.3 健全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管理体系

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本质仍然是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机构应从规章制度建设与内部组织机构两方面入手,健全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与计算机安全管理体系。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纷繁性,因此需将混业管理与分业管理与混业两种监管模式相结合进行综合管理。通过建立互联网金融协会和中介机构组织,制定统一的行业监管准则,通过统一的风险指标进行定期的统计与审计,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市场选择风险,基于人民银行的个人及企业、征信系统,构建与完善电子商务身份认证体系以及全面客观的个人、企业信用评估体系。降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不确定性,引导投资人做出理性与合理的投资。

3.4 积极发展互联网技术,培养专业人才

互联网金融交易例7

(一)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不完善,反洗钱执行难度大

作为金融创新的产物,互联网金融产生动因源于经济发展和金融需求。中国经济正处于经济转型以及产业升级过程中,经济领域的这些动向产生了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各种互联网金融产品应运而生,在整个金融体系中的份额日益提升。互联网金融业务也是信息科技发展的产物,新技术的运用大大提升了金融服务的效率。但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与业务的创新和发展相比,始终显得相对滞后,特别是互联网金融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建立与完善尚需时日,各义务主体反洗钱工作尚处于自发、探索状态,缺乏统一、完整、有效的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反洗钱监管部门的监管效力。

(二)互联网金融反洗钱义务主体内控制度不健全,反洗钱配合调查难度大

部分中小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基层信用社、村镇银行反洗钱内控制度基础薄弱,尚未能有效建立起电子渠道支付业务应包含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反恐融资、内部审计检查等相关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也没有及时、有效将人民银行最新的反洗钱监管政策贯穿到内控制度中加以落实,一定程度上为洗钱者开了方便之门,为商业银行的持续稳健经营带来了隐患。一旦发生洗钱行为,商业银行将配合监管部门进行反洗钱调查,由于内控制度不健全,导致客户信息缺失、诸如IP地址等交易记录不完整,商业银行将面临反洗钱监管处罚,也加大了监管部门反洗钱调查的难度。

(三)互联网金融交易隐蔽,客户身份识别难度大

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仍是金融,其优势在于注重运用新技术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但互联网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和较强的负外部性特征。因此,风险波及面更广、扩散速度更快、溢出效应更强。传统支付交易行为过程中,银行机构会要求客户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并可以提供直观的交易物证,这使洗钱犯罪的取证相对容易。而在网络环境中,客户可以在任何地方通过网络进入在线金融账户并实现资金转移,没有直观的身份证明,很难找到进行追踪的切入点,即使找到了电子证据,也可能因为出现密码、身份证号码等被窃取的情况,难以确定不法分子的真实身份。在网络渠道完成一笔交易,需要发卡机构、支付机构、运营商、收单机构、持卡人、商户甚至外包服务机构共同参与,支付流程的碎片化导致了交易信息和客户身份信息的分割,参与主体的碎片化致使同一客户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被分散保存在不同的机构中。如: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参与到结算业务中,交易过程被人为割裂为互不关联的两个阶段,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保护客户的隐私,往往采用加密技术手段隐匿交易主体的身份信息。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非面对面特点并不能确保交易主体一定是账号持有人本人,反洗钱监管部门和各反洗钱义务主体均难以掌握开展反洗钱工作所需要的充分信息,导致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报告等制度的效力被削弱。

(四)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复杂,可疑交易发现难度大

互联网金融如火如荼,除了常见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以外,银行在“互联网+”上面的尝试还很多,如直销银行、电子商务平台、搭建生活服务类平台等等。这些业务均以非面对面的交易方式进行,非面对面的网上交易有以下特点:一是交易信息的存储大多以电子备份方式保存,不保留纸质凭证。二是交易可以在短时间内实现快速、多笔资金转移,交易数据量巨大,交易行为复杂。不法分子可以采取将资金小额、多笔转入转出,或者在多个账户间转账等操作,达到逃避监管的目的。三是由于网上交易缺乏完善的客户身份识别体系,核实伪造虚假身份证件和利用虚假注册公司开户等还存在一定困难。目前还没有针对网上交易业务的特点,开发出一套跟踪监测比对发现可疑交易的系统,因此,网上可疑支付交易发现较为困难,对涉及网上交易业务的可疑交易人工分析也存在诸多困难。

(五)互联网金融跨境、跨区域交易,资金监控难度大

利用互联网实现资金转移,减少了客户与银行的直接接触,并且不受距离远近的限制。基于以下原因:一是网络交易不受时间(7*24小时)、空间(只要有互联网)限制,资金能够被瞬间转移,线索很容易被切断;二是通过网上交易,客户通过互联网可以随意自主地汇划资金,无须注明资金用途。因此,在现有条件下,每天从大量的交易数据中甄别可疑交易如大海捞针。在远距离甚至跨国资金转移的情况下,即使涉嫌洗钱的行为被发现,也为时已晚、鞭长莫及。相比传统业务,资金通过网络交易更难被追踪和控制。比如,当前发生的电信诈骗、地下钱庄和非法集资等案件,其资金的划转均采用电子渠道进行,增大了案件侦破的难度和成本。

(六)对互联网金融反洗钱的认识

不足与专业人才缺乏,识别洗钱行为难度大虽然各银行业机构在互联网金融业务领域对反洗钱做了大量工作,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迅猛,立法相对滞后,社会对互联网金融反洗钱的认识不足,其有效开展尚存在较大差距。另外,现有反洗钱专业人员的学科背景和专业技能难以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较多的工作人员不熟知与其业务相关的反洗钱法规和行业制度规范,对隐蔽性很强的互联网金融洗钱行为,识别和防范的能力还存在较大差距。

二、商业银行现有反洗钱机制存在的不足

(一)互联网金融反洗钱机制不完善

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不完善,未建立以反洗钱领导小组为核心,以反洗钱中心和业务部门为主体,以营业网点为基础的反洗钱全员履职架构。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反洗钱工作未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履行反洗钱管理主体责任,缺乏各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是反洗钱工作的终端和基础的理念,个别机构虽然建立了互联网金融业务专业反洗钱小组,但未实质性开展相关工作,履职不到位。部分大型商业银行运用“集中做、专家做、系统做”的“三做”反洗钱模式,将反洗钱工作的资金监测、甄别移交一级分行反洗钱中心处理,但个别基层机构存在“集中做、机构不做;专家做、专业不做;系统做、人工不做”的错误认识,反洗钱“全员履职”责任管理体系尚不完善。

(二)互联网金融反洗钱重要性认识不足

部分商业银行发展观、业绩观、风险观发生偏差,经营行为不规范,风险意识和依法履职意识不强,特别是在新兴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拓展上,为了抢占市场份额,往往在客户量和业务量上做文章,未遵循“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产品”的基本准则,未认真识别确认客户真实身份,未完整采集和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反洗钱工作的重点在于抓好预防工作,把反洗钱工作落实到专业部门、营业网点和产品上去,做到关口前移,防止病从口入,才能发挥好反洗钱工作的预防职能。而部分业务人员全过程、全岗位、全产品加强反洗钱合规管理和客户尽职调查责任管理未认真履行,未从源头上控制互联网金融洗钱风险的发生,为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洗钱提供了便利。

(三)互联网金融反洗钱人员素质不高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不法分子利用复杂的金融交易和种类繁多的金融工具来洗钱已经成为当前洗钱犯罪的的特征之一。这些都使得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反洗钱工作不仅需要有一大批精通金融、计算机、会计等专业知识的专业人才,也要有大量的既有税务、海关等专业知识,又具有侦查、经济、法律、贸易、英语等综合技能的复合型人才。目前,基层商业银行,特别是地方性的法人金融机构,既没有现实的能适应或胜任反洗钱工作的专业人才,又无法形成一个良好的反洗钱人才的培养和成长机制,造成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人员素质不高,反洗钱人才匮乏,使互联网金融业务反洗钱工作更多地处于一种应付性、边缘性、形式性的被动型状态,难以达到主动性、深入性、实质性的介入型状态。

(四)互联网金融反洗钱手段落后

目前,不法分子洗钱手段趋向科技化、智能化、信息化,而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沿袭传统的统计、检查等方法,工作重点停留在金融机构的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的审查上,表现为线上就数据比较数据的时候多,线下掌握客户具体、真实、活的情况少。而大量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改变了传统的交易方式,其交易量与社会金融交易总量的占比越来越大,在没有建立与支付清算系统对接的支付交易监测体系的情况下,造成了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量大、效率低、质量不高、监督检查力度不够,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深入有效开展。

三、对策建议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法律法规

在法律法规层面,结合互联网金融特点,加大互联网金融基础性立法工作,明确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的责权利、行业准入门槛、交易行为规范,完善对互联网金融犯罪责任追究的法律规范,制定互联网金融公平交易规则以及安全法规。在贯彻《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所确定的“分类监管”基础上,搭建起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有机结合的互联网金融管理体制。与此同时,落实“风险为本”原则,健全相应的反洗钱法律制度,将移动支付、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服务商同时纳入反洗钱法义务主体范围。修改完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办法》,明确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在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反洗钱义务,堵塞反洗钱监管方面的法律漏洞。

(二)完善协调机制增强反洗钱工作合力

反洗钱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它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配合,除了传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外,承担反洗钱义务的责任人还应包括互联网支付机构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各级人民银行要落实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使反洗钱各成员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关注特定非金融领域和新兴的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洗钱行为,明确各方在案件协查、情报交流、洗钱线索核查、案件办理信息反馈以及洗钱案件侦办等方面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依法行政,为打击洗钱犯罪活动形成有效合力。通过建立系统化的反洗钱工作机制,保证反洗钱全过程有效涵盖互联网金融各方面,实现互联网金融各义务主体反洗钱工作间的无缝衔接和反洗钱合力的充分发挥,共同防范和打击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洗钱犯罪。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要将互联网金融业务反洗钱检查纳入检查范围,分层次、有重点地开展反洗钱监督检查。充分吸收世界各国互联网金融反洗钱的先进经验,通过多边和双边的公约或条约来加强互联网领域的反洗钱国际合作,实现各国间的信息交流与共享,避免因为网络的跨国特性而使不法分子逃脱法律制裁。

(三)运用信息科技手段提高异常交易监测水平

在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立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商业信用数据平台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反洗钱监测系统,采用信息科技手段加强网络交易监控识别。各义务主体及时根据网络交易特征设置识别参数和标准,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自动、及时监测和记录,使数据甄别分析智能化,并与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联网,推行反洗钱数据集中处理,以利于及时监测和甄别洗钱线索,提高数据监测分析的效率。

(四)建立健全商业银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商业银行要认真贯彻落实监管部门反洗钱最新监管政策要求,建立和完善包括互联网金融业务在内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如制定《互联网金融业务反洗钱管理办法》,对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准入、反洗钱业务程序、安全认证等作出规定。商业银行要抓住业务流程中客户营销、身份识别、款项支付、安全认证等风险点,将反洗钱工作理念、防范洗钱风险的意识贯穿至日常工作和管理中。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新设机构完善其线上业务的内控制度,禁止通过其系统进行非法在线支付,关注可疑账户资金异动,及时提交相应的可疑交易报告。与此同时,还要加强互联网金融参与方的反洗钱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五)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与实施客户分类管理

一是加强客户身份识别,了解你的客户。建立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征信系统、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与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帮助银行业等机构确定客户身份,并利用账户和征信系统采集相关资料,为异常交易的识别提供基础信息。银行机构要通过回访、实地查访方式,向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核实等多种渠道进一步核实客户身份,调查了解网上交易客户的住址、职业、经营状况等真实情况,对调查中发现的身份不明或代办开户的客户坚决予以拒绝,从源头上缩小洗钱活动的生存空间,保证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规范运行。二是加强客户身份认证,减少虚假交易。督促互联网金融机构开发更智能化的数字认证技术,如脸谱、虹膜、指纹、静脉以及多种方式组合等识别技术,实现对交易确认介质的交叉认证,解决账户控制人和开立人非同一人的问题。三是实施客户分类管理。根据客户风险等级对网络资金账户设置交易限额。根据客户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规模设定网络支付限额。对难以进行真实交易身份识别、难以判断真实交易是否存在的资金支付限制在一定规模以内,将资金流与信息流加以匹配和管控,通过规模控制实现对风险的有效防控。

互联网金融交易例8

1.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内涵

互联网金融是一个新兴的发展领域。它是互联网和金融两个领域的结合体,利用新兴的互联网技术、在线支付功能和通信技术形成的新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模式拥有互联网、在想支付、搜索引擎等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的支持,能够在很大的程度上解决了市场信息不流通的问题。使市场具有了充分的实效性。运用互联网交易的双方在资金安全上所要承担的风险非常低,金融产品的审阅、交易都可以运用在线支付的方式在网上进行,这种交易方式极大的降低了交易过程中交易的成本避免了其他因素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信息处理。社交网络的形成扩展了信息传播的途径;搜索引擎的应用将已有的信息进行了筛选分类,提高了信息检索和产生结果的速度;云计算将大量的信息集合到了一起,能够快速的进行信息处理,形成了可以以各种类型为搜索条件的搜索方式,提高了获取信息的速度,解决了信息不通畅的问题。第二,支付方式。互联网在线支付是以各大银行的开户存款为基础,通过移动支付的方式实现在线付款下单,通过互联网是方式真正实现了支付交易的全过程电子化。第三,资源配置。用户的资金信息可以在互联网上,并能够寻找到合适的交易对象。交易双方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直接的沟通和交易,实现完全公平合理的交易,使得交易过程完全透明化。需要寻求个人投资、企业融资的用户都可以通过这个方式来解决。

2.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目前,较为主流的观点把互联网金融分为第三方支付平台、P2P小额借贷平台、众筹股权投资平台以及以阿里巴巴金融为代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小微信贷平台等四种模式。在这四种模式下,涉足互联网金融的公司企业蜂拥而至,互联网金融热度不断上升。从进军互联网金融的企业来看,阿里巴巴已经撒开了一张互联网金融帝国的大网,腾讯申请了小额信贷的拍照,宜信、拍拍贷、开鑫贷等 P2P 平台层出不穷,截至2012年11月,国内 P2P 网贷公司猛增至300家。电商行业的京东、苏宁、金银岛、钢联、易钢在线等都在逐步开展B2B 供应链金融业务; 券商也纷纷与电商合作,招商银行、华泰证券等券商纷纷开启网上开户模式。从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规模来看,其交易数量迅速增长。到2012年11 月,P2P 网贷行业的交易总量高达200亿元; 国内获得央行第三方支付牌照的197 家企业在2012年交易规模已高达3.8万亿元,同比增长76%。从线上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来看,各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产品化,金融产品标准化,各企业创造了种类繁多的金融产品。以阿里金融为例,阿里巴巴在金融服务领域已包括贷款、担保、保险、信用卡、支付结算等全流程。

3.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银行的影响

3.1削弱传统银行的金融媒介作用

传统银行业在金融业务中通过获取存款获得资金,再通过贷款获得收益,充当一个媒介的作用,但是由于其一家独大的垄断地位使得存贷款业务变成了银行的自我背书,存贷款利率脱离了实际的市场规律,手续繁琐,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金融行业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出现给供需双方提供了详细真实的信息,简化了交易程序,提高了交易效率,对传统的银行业务具有很强的替代作用,从而相对的削弱了传统银行的金融媒介作用。而现阶段的支付主要是第三方支付占据主要地位,第三方支付为客户提供了收付款、自动分账和转账汇款等服务,替代了传统银行的支付业务。

3.2拓宽了银行业务的渠道和客户

传统银行等金融机构各项业务的基础是客户。传统银行要拓宽客户基础又依赖于互联网金融模式。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银行传统目标客户群可能发生改变,传统物理空间网点优势已弱化,追求多样化、个性化服务的中小企业和个人客户更倾向于通过互联网参与现在的新新金融业务。传统银行原有价值创造和实现方式将发生改变,能够提供快捷、低成本服务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或许能得到市场的欢迎。

3.3提高了资源分配效率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和应用,提高了资源分配效率,有效的解决了小微企业和个人客户融资困难的问题。互联网金融企业拥有大数据、云计算和微贷技术。这三项技术可以使互联网金融企业比较全面的了解小企业和个人客户的经营情况和信用等级,从而建立数据库和网络信用体系,提高互联网金融模式的资源配置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3.4通过价格交易,发展利率市场

互联网金融交易例9

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产生了互联网金融,它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社会成本,提高了效率,但是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技术性、跨国性等等特性,使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管理问题更加复杂,对于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互联网金融这个概念是由谢平教授提出的,它是指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特别是移动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等,将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根本影响。简而言之,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与金融相结合的新型金融模式,目前在我国主要以两种形式体现出来:第三方支付和网络借贷。

第三方支付是指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资金保管、资金清算和信用担保等服务。自2011年5月26日,支付宝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国内第一张《支付业务许可证》起,至今央行已经发放了五批支付牌照,持有牌照的单位已经达到269家,其中还包括一些外资公司。

网络借贷即通常所说的P2P,是指借款人和借出人在互联网平台上实现资金借贷。从2007年中国第一家P2P平台拍拍贷成立以来,至今我国的P2P平台数量已经接近1200家,用户合计累计为63万人,其中借款人数接近19万人,投资人数约为44万人,而且平台数量呈现加速上升的趋势。

二、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风险

1.技术风险。在互联网金融中,信息的传输都是通过互联网系统进行的,计算机网络系统的缺陷构成了互联网金融的潜在风险。由于网络通讯系统的开放性,在密钥系统不完善的情况下,黑客很容易在客机向服务器传输数据的时候对网络进行攻击,而TCP/IP协议的安全性较差,很容易使数据在传输的过程中被截获或窥探,进而威胁到交易主体的资金安全。

另外,如果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技术创新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出现了效率低下的现象,或者互联网金融机构为了降低运营资本而使互联网技术受限,都可能出现满足不了要求而中止服务,造成互联网金融机构和客户错失交易机会。

2.操作风险。互联网金融业务过程中的操作风险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互联网金融系统自身设计的风险,二是交易主体操作失误造成的风险。

从互联网金融系统自身设计方面来看,互联网金融存在账户授权使用系统、风险管理系统、信息交流系统等等,如果这些系统的设计存在缺陷,就有可能引发互联网金融的操作风险。从交易主体操作失误方面来看,如果交易主体对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操作规范缺乏了解,或者交易主体有意违反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操作要求,都有可能造成资金的损失,形成操作风险。

3.信用风险。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目前还处于初级阶段,信用评级系统非常不健全,对于电子商务中的失信行为缺乏约束力。而且,互联网金融系统目前无法接入到央行的征信系统当中,互联网金融公司只能靠自身的审核系统对借款信息进行审核,各公司之间也不存在信息共享机制,导致各互联网金融公司在独立获取借款人信用信息和财务信息时出现时滞,从而诱发恶意骗贷、借新债还旧债等现象。

4.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交易主体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这与传统金融的法律风险并无本质区别。二是互联网金融在立法方面比较落后和模糊,导致交易无法做到有法可依。现有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都是基于传统金融机构设立的,不能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要求。

三、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措施

1.完善互联网金融信息技术。建立互联网金融技术标准,规范互联网信息技术,同时要及时与国际上关于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标准接轨,增强互联网金融系统内的协调性,便于风险的监测和控制。在互联网金融的运行环境方面,不仅要加大对硬件安全措施的投入,增强计算机的抗病毒抗攻击能力,而且可以用分级授权和和身份认证登陆的方式对非法用户登陆进行拦截,保障互联网金融运行环境安全。在数据管理方面,可以用过数字证书的方式为交易主体提供安全保障。同时应该重视信息技术的发展,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大力开发密钥管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互联网加密技术等,降低技术风险。

2.完善市场准入控制。加强门槛准入,是防范操作风险的有效手段。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严格限定准入条件。目前,除第三方支付企业以外,我国其他形式的互联网金融机构都未有相应的准入限制。应该根据互联网金融企业申报经营业务的不同,检查其资本充足率、流动性、交易系统安全等,避免客户因为相关主体退出产生损失。二、分类管理网络金融业务。规定完善的分类标准,根据资信能力、风险承担能力制定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权限。

3.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能够减少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是防范信用风险的有效手段。

应该以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为基础,全面收集信用信息,建立客观全面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级系统和电子商务身份认证系统。同时,制定专门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严格规定交易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信息披露及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4.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法律风险是互联网金融存在的较大风险,必须及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加大立法力度。尽快对网络信贷和众筹等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建立全面规范的法律法规,保障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进行能够做到有法可依。二、修订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大多都是针对传统金融形式的,应该修订其中不能满足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内容,增加关于互联网金融规范的内容。三、制定网络公平交易规则。在保护个人信息、明确交易主体权利义务、识别数字签名、保存电子交易凭证等方面做出详细的规定,保证互联网金融的业务能够规范进行。

参考文献:

[1]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

互联网金融交易例10

当前,以第三方支付、网上银行、大数据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深刻影响着传统金融业的经营和运行模式。

一、互联网金融定义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与互联网相结合的产物,参与者秉承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髓,借助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工具,使传统金融具备透明度强、参与度高、协作性好、中间成本低、操作上便捷等特征。

二、互联网金融特点

(一)交易成本低、效率高

在互联网金融中,资金交易各方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自行完成筛选、匹配和交易,运营成本较低,消费者通过对比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提高了业务透明度和用户满意度。由于通过计算机进行处理交易信息,业务操作完全标准化,消费者不需排队,业务办理速度快、客户体验好。

(二)覆盖广、发展快

消费者突破了时间和地域限制,在互联网上可以找到自己需要的金融产品,服务更直接,依托大数据和互联网企业,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

(三)机制灵活

互联网企业运作机制灵活,决策依据更贴近实际,受管理制度、传统理念影响较小,能及时适应市场变化,采取集体决策,使决策过程更为理性。

(四)延迟支付

第三方支付公司可以在消费者交易过程中代为保管货款,充当中间人角色,通过系统实现买家在收到并查验货物后再将货款支付给卖家,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潜在欺诈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监管风险

互联网金融增加了金融系统的不稳定性,监管部门无法跟上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步伐,对互联网金融新业务的合法性无法准确定义,由于没有明确的信息安全监管条例,无法将用户信息安全监管落到实处,互联网金融交易方式的虚拟化、边界模糊化,突破了时间和地域限制,监管机构间配合不力,不能共享信息,范围不清,极易造成监管漏洞和重复监管,不利于有效控制金融风险。

(二)系统风险

互联网金融依托计算机网络系统,网络系统缺陷、开放式系统、密钥管理和加密技术的不完善、TCP/IP协议的安全性问题、计算机病毒、黑客的攻击都会给互联网金融带来风险,软硬件系统受制于国外企业,极易造成金融系统紊乱,影响国家金融系统稳定。

(三)信用风险

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互不见面,只通过网络发生关系,这使得对交易者的身份、真实性验证的难度加大,身份确认、信用评价的信息不对称增大了信用风险。当互联网金融支付系统发生问题时,社会公众对是否通过互联网进行金融交易产生疑虑。

(四)结算风险

互联网金融向客户提供全天候、全方位服务,突破地域性限制,带来支付、结算国际化的同时,也提高了结算风险,网络系统故障会影响全国金融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结算,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五)法律风险

目前金融法制体系已不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造成交易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应尽快完善金融法律法规,明确准入、退出机制,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保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

四、应对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措施

(一)加强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建设

改善互联网金融运行环境,加强网络系统的防病毒、防攻击能力,保证系统软硬件设备安全正常运行;设置对互联网金融门户网站访问权限,采用多种登录方式限制非法用户登录交易网站;制订技术规范,提高监测水平;利用数字证书、短信认证、UKEY认证等多种手段为交易主体提供安全保障;重视自主产权信息技术开发,提高计算机软硬件设备的安全防御能力,降低对国外技术、设备的依赖,保障国家金融系统安全。

(二)加强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互联网金融本质也是防范金融风险,完善互联网金融参与机构的内部组织结构、风险防范制度、操作规程,充实科研力量,建立防范金融风险专业队伍;完善社会信用体系,降低市场选择风险;监管机构通过建立征信系统,尽可能完善个人、企业非银行信用信息,建立客观全面的信用评估体系,指导客户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做出正确选择。

(三)加强法制建设

监管机构应及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在网络交易的合法性、安全性、数字签名、电子凭证等方面明晰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时完善现有法律法规中有关互联网金融的部分,明确发生互联网金融风险时,涉案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数字识别、交易凭证保管、个人信息保存、明确责任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四)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建设

加强市场准入管理,把互联网设备水平、关键技术掌握、内控和操作规程、风险管理水平作为准入条件,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开展进行严格管理;定期对经营主体进行现场、非现场金融监管检查,防范金融风险,同时对互联网金融创新业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有效扶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已突破传统金融界限,现有监管模式已不再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应打破地域限制,加强国际间合作,学习国际先进管理经验,协调业务发展过程中产生的跨国金融风险,站到全球化经济的视角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

(五)提高互联网金融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内部管理、组织架构、流程再造和企业文化等方面进行改革,同时适应外部环境变化,解决业务发展中的新问题,发掘客户新需求,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