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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管理模板(10篇)

时间:2023-07-21 16:49:05

互联网保险管理

篇1

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是我国排名前十位的保U公司之一,同时也是国内最早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之一。其于2000年9月开通了“泰康在线”,首先完成了保险CA认证,率先在国内实现了保单设计、投保、核保、缴费、后续服务一系列保险业务的网络化,在互联网保险领域具有典型性。本文将以泰康人寿互联网保险为背景进行合规风险管理研究。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合规;风险

泰康人寿的互联网保险就是借助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平台为客户提供保险产品服务,在线上完成投保、承包、核保、保全和理赔全业务,实现销售与咨询服务网络化,并通过第三方支付手段完成保费收付的保险业务活动。泰康在线提供网上直销投连险、万能险、养老保险、女性保险、少儿保险、健康医疗保险、定期寿险、意外险、家庭财产保险、账户安全险等多种保险产品。

泰康人寿对于互联网保险的管理制度是以《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为依据、公司现有的合规管理规章制度为实施办法,并依托于人力资源规范、续期制度、销售行为管理等具体业务操作规定综合实施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管理。现有的泰康人寿合规风险管理体系仍然以管理传统经营方式的保险风险为主。泰康人寿合规管理体系中,涵盖合规组织架构、风险防控“三道防线”、基本制度以及销售合规管理、运营合规管理、资金运用合规管理。合规组织架构是泰康人寿从集团总公司起到最前线的县级营业部门自上而下的五级组织架构,集团总部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内部审计委员会、总裁室负责风险管理,省级分公司设立合规稽核部管理省级分公司及省内各级别分支机构的合规稽核工作,地市级中心支公司指定专门人员承担本机构的合规管理工作。除组织架构外,泰康人寿还建立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合规管理部门、审计监察部门的风险防控“三道防线”,从整体上防范合规风险。针对于保险业务,分别从保险销售、保险运营和资金运用三个方面对保险产品及服务的合规风险进行管理:保险销售方面制定了从总公司到省级分公司再到地市中心支公司和县级营业部的销售管理体系;保险运营分别是从产品开发、承保理赔、保全业务、单证管理、会计处理、客户服务以及收付费等关键环节对保险运营产生的风险进行控制;资金运用管理主要是对保费的运用范围限制和投资资金的管理进行相应规范。

泰康人寿现有的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已不能满足增长迅速的互联网保险业务需求,主要存在信息沟通、风险识别以及监督体系等方面的问题。

在开展互联网业务之后,原有的信息传达与反馈机制更需改革。互联网保险最明显的特征即是便捷迅速,尤其是随着伴随着微信、微博、手机淘宝、官方APP的普及应用互联网保险业务成交速度远远大于传统保险,现有的信息反馈已不能满足互联网保险的发展需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现有的信息反馈制度仍然属于逐级上报,再由上层逐级下达,信息传递速度慢,影响处理效率;二是信息反馈具有明显的滞后性,仍然属于问题出现之后进行反馈,或者事后监督,而互联网保险要求信息及时反馈,甚至需要事前进行信息预警与监督防控,因此现有的信息反馈机制已经不能完全满足互联网保险合规风险的管理要求。

泰康人寿合规风险管理环节中的风险识别目前主要是根据各部门的自我评价、固定的识别框架以及过去的信息进行,但是这样的风险识别方法对于互联网保险合规风险而言是不足的,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互联网保险与传统保险不同的是,保险流程在缩短、呈现碎片化趋势,而传统的保险合规风险管理流程持续时间较长,难以紧随互联网保险的业务流程,并且难以细致入微地对互联网保险出现的问题进行防控。与此同时,现有的风险识别方法依赖于历史信息,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只能根据已经发生的事件进行事后的查漏补缺,而互联网保险变化速度快,利用历史数据识别出风险以后往往已不再适用。再者传统的风险识别缺乏一定的实证方法,应当适当引入VAR风险测算、模糊综合评价法等增加风险识别与评价的准确性。

现有的风险识别方法不足以应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需求,可结合层次分析法、模糊综合评价法以及VAR风险价值模型等定量方法增加风险识别的准确性与效率性。对于泰康人寿保险公司,现已形成完整的风险点指标体系,利用指标体系进行风险等级判别,可以在此基础上,引入层次分析法对合规风险点进行评级,并可根据风险紧迫程度、风险重要程度、风险损失大小等要素对合规风险点进行划分,并根据处理紧迫程度、风险大小以及造成的损失严重程度进行风险预警,这样能有效提高风险防控准确性,降低风险管理成本,增加合规风险控制效率。

篇2

近年来,互联网电子商务发展迅速,给保险业带来了巨大冲击和变革,互联网保险成为保险业的必然选择。为了顺应大数据时代,保险行业也有很多大动作,只是每次引来的噱头大过创新,直到2013年11月6日,由平安保险董事长马明哲,腾讯CEO马化腾和阿里集团董事局主席马云共同出资设立的全国首家网络险企――众安在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成立,越来越多的人才开始真正系统地关注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现状以及思考互联网保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相应的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努力让互联网保险在日新月异的信息技术变革中抓住机遇,迎接挑战。

一、互联网保险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发展速度迅猛,缺乏有效监管

从2012年到现在,我国互联网保险处于全面发展的阶段,各保险公司借助官网、保险超市、门户网站、离线商务平台、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等多种方式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2011至2013年,国内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从28家上升到60家,年均增长达46%;保费规模从32亿元增长到291亿元,三年间增幅总体达到810%,年均增长率高达202%;投保客户数从816万人增长到5437万人,增幅达566%,由此可见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速度之快。

正是因为互联网保险近些年来如此快的发展速度,导致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出台根本跟不上它发展的步伐。近些年国务院与保监会也都出台了一些关于互联网保险监管和保险体制改革的法规和行政条款,但面对发展迅速的互联网保险,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并没有完全跟上其发展的步伐。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对互联网保险合同时效性和法律效力及其他方面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同时,我国现行的保险监管机制也不能满足互联网保险监管的特殊要求,保险监管部门至今仍未制定监管规范网险的规章制度,也没有成立专门的监管部门。缺乏有效监管,也导致了互联网保险市场机制不成熟。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准入、运作、退出机制是市场机制发挥的重要基础和前提,而相应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对于互联网保险市场机制发挥的环节起到把关的决定作用。所以在近几年的互联网保险发展和变革中,一系列市场问题凸显出来。

(二)经营模式多样,缺乏完善体系

互联网技术与电子商务的发展,使互联网保险的经营模式逐渐多样化。第一,保险公司通过在公司官网提品报价,推出官网直销平台,如泰康在线;第二,保险公司选择与网络技术公司合作,利用其网络平台如淘宝网、易保网、慧择网等;第三,保险企业出资成立电子商务公司,如新华世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四,由云商集团成立专业保险销售公司,如苏宁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第五,保险公司与互联网公司联合组建互联网保险公司,如众安在线财产保险公司;多种多样的经营模式将进一步推进互联网保险的发展。

尽管我国现阶段互联网保险的经营模式多种多样,但是每一种模式都不够完善,都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自主经营的官方网站模式存在宣传推广难、产品体系不完善、运行维护难度大等问题;专业中介模式存在产品缺乏创新、销售规模受限制的缺点;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模式面临监管缺失、资金流转漏洞、销售资质欠缺等方面的问题;网络兼业模式饱含缺乏监管要求、市场秩序混乱、运营效率低下的诟病;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模式在国外发展成熟,已经成为主导模式,而在国内市场才刚兴起。这种商业模式较前四种更能加强与客户的深入沟通,所以顾客的满意度和认可度很高,其中的最为典型的类型便是纯互联网模式,虽然专业互联网模式越来越受到险企和保险监管部门的重视,在全社会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遗憾的是我国专业纯互联网模式只有刚成立的“众安在线”,其保费规模还很小,运营模式还在探索中,离国外的发展程度还有很大的差距。

(三)用户数据公开,信息安全堪忧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数据公开与共享成为大数据时代的趋势,但数据公开伴随着来自法律、伦理、道德等方面的争议,制约了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大数据公开是一把刃剑,一方面数据公开,不仅为依托网络经营风险的互联网保险提供了更便捷准确的数据来源,促进了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也将为整个社会创造价值。

另一方面,数据公开可能造成用户隐私的泄露、人权的侵害在大数据时展互联网保险不容忽视的问题。互联网的开放性特征,使得某些商业机构利用不正当手段对保险网络数据资料进行篡改或破坏变得更加容易。在我国信息安全技术不成熟、各保险企业对信息安全投入差异较大的情况下,互联网保险客户信息安全存在严重的威胁,因为技术的不成熟导致互联网保险客户的隐私信息被泄露、窃取甚至贩卖的案例不在少数。如何尽快保障信息安全,是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

(四)产品品种单一,结构不甚平衡

我国互联网保险产品以低价值、短期化、低黏度、标准化为主,产品结构单一、缺乏创新。我国互联网保险产品种类不是很多,主要是车险、简单的寿险和理财类保险等标准化产品,其他险种的比例很小,在契合互联网用户消费需求和习惯的个性化产品方面,尤为缺少。

当前互联网保险市场过多偏重理财类保险产品,这类标榜高收益的理财险吸引了大量客户,虽然高收益的保险理财产品在灵活性、收益性、安全性方面取得较好的均衡,自身确实有一定的优势,但收益伴随着风险,高收益保险理财产品也蕴藏着较高的风险,从这方面来看,高收益保险理财产品脱离了风险保障的核心价值和本质,从长远看对未来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是不利的。对于最近几年热门,也是今后保险行业发展趋势的健康险,险企应该凸显出其专业化、个人化、高端化的特性,大多数险企已经注意到要大力发展这样一种潜力巨大的商机。但是实际上大多数互联网保险网站的健康险产品仍旧过于低端化、普遍性、专业性差。网险在做长期寿险市场方面,虽然在创新和销售方面做过尝试,但是网险在产品推介沟通和客户信任度方面的难度更大,所以长期寿险的市场规模很小。

(五)服务体系薄弱,缺乏专业人才

在运营服务体系方面,大多数互联网保险只能通过网络进行产品的宣传、投保和支付,但是后续服务中的保全、理赔工作还要借助线下的柜台来完成。造成提交理赔材料多、理赔时间跨度长、赔付款不能及时到位等现象,也就是客户所谓的“投保易,理赔烦,赔付难”。相对于银行、证券强大的在线自助服务体系,互联网保险在这方面显得比较落后,这在获得客户忠诚度、满意度、信任度方面有明显劣势;

我国互联网保险相关企业目前存在一个共同问题:专业经营人才缺乏。互联网保险产业需要既具有保险、法律法规、营销等专业知识,又同时具备过硬的互联网络技术的跨学科专业人才而这正是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企业面临的困局。

二、解决我国互联网保险问题的对策

(一)健全法律法规

由于近些年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速度过快,造成了市场的混乱,为了我国互联网保险的稳健发展,针对当前大数据时代带来的关于互联网保险的经营模式以及未来仍将出现的跨行业经营互联网保险问题,明确并提高互联网保险的准入条件,让拥有成熟的风险管理经验、高超的信息技术、足够的偿付能力、完善的配套设施以及雄厚的产品开发实力的企业来经营风险较传统渠道更高的互联网保险不失为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法。在法律法规方面,建立健全适用于互联网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适用其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一定要兼顾互联网保险的交互性和灵活性的同时,也要兼顾法律法规的实效性和严肃性;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电子支付结算、后续服务等法律法规,确保其相关的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等有法可依;建立专门针对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其可持续发展,从法律制度层面使其监管的全面性提高。从监管体制方面,要建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准入、退出机制,将准入、退出机制正式纳入监管,对各公司运营业务能力进行分级,并建立多层次的市场退出机制;建立信用体系,这不仅是电子商务时代的要求,也是整个社会良性发展的必要,这需要监管部门建立适用于互联网保险行业的一整套信用体系;建立互联网保险风险防控体系,加大监控力度,确保互联网保险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阻止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使互联网保险在我国的发展有法必依,让互联网保险监管部门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完善经营模式

尽管现如今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模式多种多样,但是每一种模式都不尽完美,都存在着各种缺陷,当前互联网保险公司是顾客满意度最高的一种经营模式。针对自主经营的官方网站模式,相关险企应注重加强产品的推广,优化产品的结构,使顾客能够在多样的产品之间有选择的空间,同时应注重培养相关的网站维护人才,定期对网站进行维护更新,保证网站安全有效的运行;而专业中介模式应注重产品的创新,自主拓展销售渠道,使产品更加的畅销;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模式亟需解决的问题是资金问题,首先企业本身应完善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其次监管部门应注重审查相关企业的销售资质,并加强资金方面的监管;网络兼业模式应致力于提高自主运营效率,这样才能在相对混乱的市场秩序下实现自身发展,当然,相关监管部门也应该加强监管,创造一个安全有效的市场秩序;专业的互联网保险公司虽然能够加强与顾客的交流,顾客对其的认可度也很高,但是此种模式在我国还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保费的规模还很小,但是此种模式在国外已经发展成熟,成为国外互联网保险的主导模式,所以我国互联网保险公司的发展完全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学习他们成功的方面,避开他们所犯的错误。

(三)强化信息安全

首先,要处理好数据公开与个人信息安全的关系。在不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基础上,公开对社会发展有利的数据,同时有效利用其他行业的公开数据,为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开阔思路。其次,保监会等相关部门要尽快出台互联网保险信息安全管理规范,对互联网保险信息的安全问题从制度上做出明确规范。各公司要制定防御政策,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具体责任,针对可能出现的技术风险,采取针对性的预防措施,保障互联网保险信息体系安全运行,保证交易、数据、支付安全。最后,要建立健全客户信息安全机制,加强对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从业人员直接接触并管理着客户的所有信息,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对于整个互联网保险安全体系的构建至关重要,因此对于从业人员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要对其资格的审查力度和范围要加大,另一方面要健全电子证据保全制度并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力度,保证客户信息数据的安全。

(四)优化产品结构

互联网保险产品应当从险种和目标人群出发,以客户需求为核心做出改变,不断创新设计多样的互联网保险产品。我国互联网险企应当探索中长期产品,长期保险产品在互联网平台上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如果能在产品形态、产品设计等方面做出一些改进,创造出一条新的互联网平台销售渠道,使其更加适合在互联网平台销售,那将更有利于互联网保险的发展;面对不同年龄段、不同职业客户的需求,需要各保险公司设计出全方位、多层次、简洁明了的产品,优化产品结构,杜绝产品的单一、老套。同时,互联网保险还要承担起理性引导消费的社会公众服务职责,因为我国互联网保险平台的建设目前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很多互联网保险平台还不能实现网络一站式服务,因此各险企要优化升级运营体系,完善在线投保、支付、在线退保、理赔功能,并且优化运营流程,提高运营的效率,增加客户的满意度。

(五)培养专业人才

针对互联网保险服务体系薄弱的问题,互联网险企应加强技术创新,这就需要培养专业的互联网保险人才。数据分析师、数据工程师和数据科学家,将是未来保险公司的核心资源。发展互联网保险,应大力培养基于大数据时代的数据保险双人才,培养他们的观察力,使他们能够及时捕捉到某一个社会现象背后的非结构化数据并挖掘出来,保证这些数据的时效性。另外,提高相关人才的想象力,能够运用处理技术盘活这些数据,把数据结构和逻辑整合成新的商业模式,创造成新的商业机会。

参考文献

[1]唐金成、韦红鲜《中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研究》[J].南方金融,2014,(5).

[2]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2014.

[3]单佳锋.浅析我国电子商务保险的现状及发展方向[J].中国商贸,2013,(12).

[4]夏军.保险业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J].电子商务,2011(7).

篇3

去年12月10日,保监会曾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征求意见稿已经征求了很长时间,此次监管办法也是综合了各方的意见。

7月18日,十部委联合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支持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保险销售等业务,鼓励保险公司与互联网金融公司合作,提升互联网金融公司风险抵御能力。

据了解,该《办法》首次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并以鼓励创新、防范风险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基本思路,从经营条件、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的基本经营规则。

同时,《办法》明确了参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主体定位,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负责。此外,《办法》还规定,保险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任何机构和个人。

部分险种可跨区域经营

互联网保险产品能否跨区域经营一直是业界关注的焦点。《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四类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区域。

基于互联网方便、快捷、跨地域等特点,《办法》适度放开了部分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等。

此外,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公布上述可在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险种范围。

一位从事保险研究人士认为,《办法》对机构网点少的小公司是利好,尤其是对信息化做得比较好的小公司,就可以在网上争得全国的地盘。

一家中型保险公司电商事业部负责人表示,《办法》对中小险企还是有些支持,最重要的是有些业务没有开设机构的也可以开展,不受区域限制。不过,这对大型保险公司会有些冲击。

互联网保险有效监管路径

目前,该《办法》还没有对互联网保险产品做出特殊规定。尽管互联网保险产品种类繁多,创新产品层出不穷,但与传统保险产品并没有本质上差别。因此,《办法》未提出单独报备“互联网专用产品”要求,而是采取与线下产品一致的监管要求,由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管控水平、信息化水平及产品特点,自主选择符合互联网特性的产品开展经营。保险监管机构主要通过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督等措施,实施退出管理以加强对互联网保险产品的监管。

《办法》坚持“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思路,通过明确列明禁止,建立行业禁止合作清单等方式,强化了保险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市场退出管理,充分发挥优胜劣汰的市场调节机制,督促保险机构及相关第三方网络平台依法合规经营。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加强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客户服务管理,建立支持咨询、投保、退保、理赔、查询和投诉的在线服务体系,鼓励保险公司创新服务方式,确保客户服务高效便捷,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外,对于跨区域销售的产品,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标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险公司没有设立分公司的,保险机构应在销售时就其可能存在的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做出明确提示,要求投保人确认,并留存确认记录。一旦发生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 处理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而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开展上述保险业务的,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篇4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保险行业逐渐改变传统的发展方向,利用互联网开展业务,进行公司管理成为新的发展趋势,国内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顺应互联网金融的趋势纷纷设立相应平台开设互联网保险业务,互联网保险成为拉动我国保费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互联网保险,指实现保险信息咨询、保险计划书设计、投保、交费、核保、承保、保单信息查询、保全变更、续期交费、理赔和给付等保险全过程的网络化。

二、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现状

2016年,我国共有117家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比2015年增加了7家,全国保险行业已经有76%的保险公司通过自建网站、与第三方平台合作等不同经营模式开展了互联网保险业务。在保费上,去年我国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达到2347亿元,较2015年增长了5%。电子商务热潮的来袭,使得互联网保险开始进一步探索适合自己发展的商业模式,并得到了较快的发展。近几年来,电子商务颠覆传统的理念,与此同时网购规模呈几何式增长,更加激发了互联网保险市场的快速兴起,互联网保险成为拉动保费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互联网保费收入整体呈现迅速增长的形势。

互联网保险发展迅速,品种繁多,主要涉及寿险、财险、短期意外伤害保险和创新性险种,互联网所具有的信息化、交互化、虚拟化等特征与保险行业产品特征、营销需求吻合,互联网保险降低了保单在销售过程中的空间制约,使保险公司突破了上门营销的地理限制,对于投保人来说也大大节省了时间和交通成本,可以随时在网站上挑选符合自身需求的产品。互联网保险的线上交易模式使客户可以直接将自己的需求传递给销售人员,保险企业可以与客户保持持续密集的交流。通过大数据技术的运用,保险公司可以确切的分析客户真实需求,真正做到以客户需求为中心,满足客户的个性化保险需求。

三、我国互联网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经营过程中面临的信息安全问题

信息系统是支撑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技术基础,目前支撑互联网保险的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发展还不成熟,互联网的开放性和计算机系统的漏洞会带来很多技术应用上的风险,易造成线上客户信息的泄露,使得客户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也会对公司的形象造成不利的影响。除此之外,作为完全无纸化办公的互联网保险信息系统,其可靠性直接影响公司业务的开展。程序漏洞、网络故障、操作失误等都可以直接影响到系统的可靠性,导致系统的崩溃,用户的数据一旦被破坏,则难以恢复。这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来说是灾难性的。

(二)互联网保险的监管体系不完善

互联网保险在我国起步较晚,发展较快,其发展速度远超于现有的法律制度,当前没有专门的互联网保险的法律法规来约束规范网络保险业务。同时,我国现行的保险监管机制也不能满足互联网保险的监管要求,互联网保险不仅需要有保险行业的监管,还要有对于互联W的监管,只有将互联网和传统保险有机结合起来的监管才是符合市场发展的监管。互联网本身巨大的创新的速度,使得法律的制定往往不能满足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要求。

(三)产品结构单一,同质化现象严重

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的险种主要集中在意外险、车险、理财险等标准化产品上,产品种类不多,结构单一,同质化严重,在满足消费者需求和习惯等个性化产品方面,尤为缺少。互联网保险产品不是简单的将传统的保险产品搬到互联网上,而是要根据互联网的特点并结合客户的需求将原有产品进行改造或重新开发新的产品。目前,我国各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基本上都大同小异,并无大的差别,大多数公司是将简单的意外险和财险产品放到互联网上进行销售,网络客户在购买时也易于理解产品类型,而对于较为复杂和高端的保险产品还无法通过互联网销售,不能满足客户的个性化定制需求。

四、对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重视网络安全建设,提供风险防控水平

保险监管部门要适时推出互联网保险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范,从制度上对网络信息安全做出统一的部署和明确规定。企业要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风险防控系统,加强技术研究,完善安全措施,建立有效的风险评估和检测体系,动态检测网络安全状况。要进一步加强对支付系统的完善,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保障客户及公司的信息安全。

(二)尽快构建互联网保险相关法律体系

互联网保险是我国保险行业发展的大势所在,但互联网所具有的虚拟性,使得传统保险的相关法律不再适用,只有尽快的建立起适用于互联网保险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才能为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要将互联网保险纳入《保险法》中,增加对互联网保险的互联网保险的相关规定,并针对互联网保险面临的信息安全,个人隐私保护等问题,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使得互联网保险在业务运作和风险防范方面都有法可依。同时,还应建立健全电子支付结算、电子签名、数据获取等规章制度,对互联网保险发展在制度上做出明确规范的法律规定。

(三)提高产品创新能力,优化产品结构

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调查分析互联网保险用户的需求,以客户需求为中心对产品做出改变,提高产品的效用,不断创新设计全方位、多层次的互联网保险产品,优化产品结构,推出适合互联网销售的产品,形成有别于传统保险的互联网保险销售的独特优势。同时,基于大数据的分析,及时捕捉市场行情,更好的理解客户的行为和偏好,了解客户需求,精准定位客户,实现保险产品的定制化和定价的个性化,提升客户的满意度,进一步推动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篇5

互联网保险在今日开拓保险市场,拓宽服务渠道,加强区域性合作上充当了重要的角色。为打造更好的服务体系,设计丰富多元化,迎合市场,为大众所喜爱的保险产品,构建强有力的市场监管制度,这就对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2016年全国保险监管会议上,保监会项俊波主席提到“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以服务民生为重点,提高保险保险供给质量,以深化改革为手段培育供给新功能,以风险防范为保障,夯实供给侧改革基础。”我国的互联网保险在此形势下,应当加强创新意识,加快保险产品结构化升级,以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同时,市场也要建立公正合理透明化的监管体系,规范互联网保险的发展。

一、当前我国互联网保险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存在的问题

互联网保险从功能和效益上来说,不仅扩大了保险实体企业的市场营销渠道,使保险企业运营效率更高、降低保险企业经营成本、在市场中更具竞争力,而且更容易为新一代的消费者所接受,使保险的服务质量更好、受众范围更加广泛。在发达国家的保险业中,互联网保险已经占据了一定的地位,根据世界保险年鉴统计,2015年美国互联网保险保额收入已经超过其总保费收入的30%。我国虽然近年来互联网发展迅速,据保监会的数据,互联网财险部分,2014年的增长为114%,2015年同比部分增长是69%,财险也由2013年的3.8%的占比增加到了2015年8.5%的占比。互联网寿险部分,2014年的增长为5.5倍,2015年的同比部分增长是343.4%,整体占比从2013年的0.5%增加到了2015年的3.5%。从互联网保险总额看,互联网保险也处于高速增长期,渗透率也从2013年的1.7%到2014年的4.2%到2015年的4.7%。但整体趋势上而言,发展模式是较为粗放的,是只注重量而不具备质的增长。2015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曾强经济持续增长的动力。”以及在新国十条的政策背景下,互联网保险必须重视自身的发展问题,不迎合市场的要求,就注定要被淘汰。所以有以下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第一,互联网保险监管缺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频发,这不仅损害了保险在消费者心中的声誉,严重阻碍了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也充分揭示了互联网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市场监管方面的缺失。这主要体现在:一是缺乏相应的规范化的行业法规支持。互联网保险是一种无形的经济保障合同,而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规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传统的保险法规在面对新形式下的互联网保险合同并不适用,目前,我国仍未出台相关的法律政策给予电子保险合同时效、法律效力等方面明确的司法解释。没有条令的约束,企业,甚至是非合法的单位或个人在牟利的经营过程中,就容易出现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二是保险监管的机制不完善,根据曲速资本的《2016中国互联网保险行业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企业已经超过100家,包括互联网企业、保险人平台、保险直销超市、保险特卖、车险O2O平台等多种方式,此数据仍在继续攀升中,2016年将成为互联网保险爆发之年,保费规模至少比去年翻一番。而事实上,在如此多的创新企业中,多家机构现为“无证驾驶”,游走在监管边缘。保监会至今也没有成立专门的监管部门,这对规范互联网保险市场发展是十分不利的,成为了其发展的绊脚石。

第二,互联网保险产品结构单一化,无法满足日益变化的市场需求,近年来,中国经济增速逐年下滑,但需求刺激效果甚微,需求不足H仅是表现,供需错配才是实质,在国家决心调整经济结构,实现要素的最有配置的情况下,互联网保险当前主要运营的业务包括车险、简单的寿险和一些理财类保险产品。

数据来源:2015年平安互联网金融消费白皮书。

而理财类保险产品以其标榜的高收益成功吸引了不少消费者的购买,然而在我国保险行业资金运营收益率普遍较低的情况下,这种高收益的互联网保险产品也存在着高风险的隐患,其后续保退保的情况可能会非常严重,这将给根基尚不牢固的互联网保险埋下恶果,而我国互联网保险过分依赖理财类产品的经营脱离了保险损失补偿和经济给付的初衷,这从长远来看,是不利于互联网保险走向长远的。

第三,互联网保险信息安全保障技术不成熟,个人隐私信息频繁泄露,给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困扰。互联网开放的特征,使得一些商业机构利用不正当手段盗取或者篡改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各互联网保险企业在安全信息保障上的投入参差不齐,也不同程度上给互联网保险整体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如何尽快的加强企业在信息安全保障上的力度,是互联网保险发展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

第四,缺乏兼济互联网技术和保险专业知识的双向发展人才,在国家提出“互联网+”的相关政策后,与互联网相结合的保险企业在人才引进和培养方面人缺乏前瞻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业务人员素质不高,在核保理赔过程中只注重业务量,忽略了保险标的风险质量;二是相关人员在互联网保险展业过程中,对已经标准化的产品的专业性条款,在履行说明陈述义务时,无法清晰的表达给消费者,理赔时可能引发纠纷;三是劳动力市场上缺乏两个方面同时都擅长的人才,即使有,互联网保险公司也不愿意花较高的成本来雇佣,这些因素都会不同程度上的阻碍互联网保险的发展。

二、供给侧改革背景下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机遇性分析

供给侧改革会调整、淘汰掉一批过剩、落后的企业,不可避免的会造成部分资源的的损失;同时,供给侧改革也会加快中国产业转化升级的步伐,给保险业带来更多的保险需求,互联网保险业若有针对性的对第三产业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加以研究,设计出更多合理可行的保险产品,提供丰富多元化的产品和服务,互联网保险会迎来发展的又一春天。互联网保险与各领域的融合发展可以带来新机遇、新生态,给互联网保险业和实体企业的创新发展注入新鲜血液,具有广阔的前景和无限潜力。但此中也存在互联网保险市场不规范的问题,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如果不能适应市场的竞争,不能设计出更为合理有效为大众所认可的产品,在市场化逐渐成熟的今天,也容易为市场所淘汰,所以风险与机遇共存。

第一,供给侧改革会给互联网保险业带来更多的保险需求,在国家“十二五”期间,在经济下行压力拉大的情况下,中国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步伐明显加快,据最新数据统计,三大产业结构占比由9.2:42.6:48.2演进为9:40.5:50.5,农业和轻工业、重工业占比下降,第三产业占比不断提升,尤其是服务行业,现代物流业、文化旅游、金融行业、电子商务等蓬勃发展。在国家进一步推动去产能,优化产业结构,实施创新推动发展的过程中,各大服务领域也容易衍生出新的风险,互联网保险若有针对性的对此加以研究,设计出更多适合经济发展运营保障的保险产品和保险解决方案、提供丰富多样化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互联网保险业将迎来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第二,供给侧改革会拉动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创新改革,在市场化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互联网保险业将面临更大的同业竞争,而创新能力是互联网保险的核心竞争力,这就必然会引发互联网保险业的鲶鱼效应,同时,国家也出出台了相关的鼓励企业创新的优惠政策措施,如实施针对创新型企业的税收和费用减免、研发费用抵税等,都将不同程度的促进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创新革命。

三、关于推动互联网保险业发展的建议

互联网保险供给侧改革的突破口是构建现代化的保险服务体系,核心是创新互联网保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式,提高供给质量,提高效率,拓宽保险市场发展路径。在经济新常态下,互联网保险业发展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针对市场的变化,相机性的调整决策,服务与经济社会的发展。

第一,建立行之有效,公正透明合理的互联网保险市场监管体系,互联网是扩大保险服务业营销渠道,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要途径,由于其具备虚拟性的特性,并不适用与传统的保险相关条例,只有尽快的建立起适用于互联网保险的相关法规,才能更好的规范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为其提供良好的市场法制环境,让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首先,根据保险行业的根本大法《保险法》着手,在保证原则性的同时,协调以一定的灵活性,更要兼顾严肃性和实用性,填补对互联网保险规定的法律留白;其次,健全相关信息安全保障条例,电子保单合规性条例,电子金融结算条例等,使互联网保险在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最后,保监会要成立相关特别行业执法监管部门,规范其职权,让互联网保险的监管更加严格化和公正化。

第二,加快互联网保险业创新行动,审时度势推出新的保险产品,优化产品结构,理性引导市场消费。互联网根据其自身的优势,容易为年轻一代所接受,互联网保险业要充分对市场作出调研分析,针对市场需求,推出专供互联网销售的保险产品。同时,应积极优化其产品结构,提高保障类保险产品的比例。充分履行保险损失赔偿和社会维稳的职能。

第三,加强互联网信息安全技术保障,建立专门的数据库以及专营网络。互联网安全技术包括信息安全及结算安全,从信息安全保障方面来看,互联网保险业要建立专门的数据库,将客户数据云端化,使被保险人,投保人可以随时随地、足不出户的享受一站式的服务,也无需担心信息被盗窃或篡改的风险;从后者来看要创新互联网保险业的资金结算系统,规范第三方收付平台,建立动态网络安全评估和检测体系,让投保人放心消费。

第四,互联网保险企业要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计划,人才培养与人才储备机制是保险公司整体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人才战略思想的集中体现。现代企业的竞争越来越集中于核心竞争力的较量,而构成保险公司核心竞争力的源泉是人力资源。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理念,坚持德才兼备,全面实施人才兴业战略,建设适应互联网保险业发展的管理人才队伍、技术人才队伍、营销人才队伍和监管人才队伍,夯实保险业科学发展的人才基础,实现人与事业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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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越来越多地融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逐渐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生活方式。与此同时,电子商务的发展也给保险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进而引发了保险行业的巨大变革。在一些发达国家,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较为成熟,如2010年美国的互联网保费的收入占到保费总额的25%,远远超过了全球5%的平均水平。反观我国的互联网保险发展:我国互联网保险一直处于缓慢发展的状态,直到最近几年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发展带动了保险行业的发展,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才显现出蓬勃的发展生机。

一、互联网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一)互联网保险的定义

互联网保险是一种在线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产品及服务的提供者主要有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以及网络公司等。保险产品和服务不仅涵盖了从网上投保、承保及在线核保和理赔等较为传统的保险业务环节,还包含相关企业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与保险服务相关的信息咨询。从保险业务流程的角度出发,互联网保险包括了通过市场调研采集数据并分析、保险产品和服务的设计、为顾客提供专业的保险需求分析及产品购买服务、在线核保及保险理赔服务以及保险产品的咨询服务。

(二)互联网保险的特点

互联网保险的特点主要有:1、互联网保险的虚拟性特征;2、互联网保险的经济性特征;3、互联网保险的交互性特征。

1、互联网保险的虚拟性特征

互联网保险摈弃了传统保险面对面形式的柜台交易,转而采用互联网进行服务的全过程,为双方都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虽然交易流程的在线化赋予了互联网保险强大的成本优势。但是虚拟易带来的不安全感可能会导致客户的不信任,阻碍互联网保险的发展。

2、互联网保险的经济性特征

互联网保险具有其独特的成本优势,能够极大地帮助降低保险价值链的成本,对传统保险公司来说是一大机遇。互联网保险免除了传统保险营业网点的运营费用以及大量的人工费用,能够帮助降低公司的运营成本,进而提高公司整体的盈利能力。

3、互联网保险的交互性特征

互联网保险通过网络极大地减少了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距离,促进了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双向交流,从而有利于公司更好地听取客户的需求,根据客户的需求进而进行产品及服务的设计。同时还能够帮助保险公司更好地对保险服务的流程进行管理,提高服务效率。

二、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现状

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现状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1.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的经营主体分析;2.我国互联网保险保费规模分析;3.我国互联网保U客户规模分析。

(一)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的经营主体分析

据相关数据统计,2013年我国互联网保险经营主体数目约为60家,占保险行业总体企业数目的45%。这说明了我国保险行业中将近一半的企业已经展开相关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总体来说,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的起步较晚,发展时间较短,但是有着较强的增长趋势。

(二)我国互联网保险保费规模分析

数据显示相比2016年,互联网人身保险累计保费为1133.9亿元,是上年同期的2.5倍,同时互联网保费在人身保险保费累计收入的占比上升至5.0%。从增长速度来看,互联网人身保险保费增速150.4%;从增长的绝对量来看,约为681.1亿元。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快速增长趋势,并且相关机构预测近几年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还将会保持一个较快的发展速度。

(三)我国互联网保险客户规模分析

据相关机构数据统计显示,2016年人身险公司官网的网站流量为14.2亿次,投保客户数达397.3万人,承保件数1313.1万件,但实现的业务规模保费仅有64.9亿元,虽然是去年同期的2.1倍,但占互联网人身险保费的比重仍不足5%。但是由此可见还是有越来越多的客户开始了解并接受互联网保险产品,这对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的长远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三、我国互联网保险的运营模式分析

我国互联网保险的运营模式主要有:保险公司官方网站运营模式、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运营模式、纯互联网保险运营模式。

(一)保险公司官方网站运营模式

互联网保险起步阶段,一般只有资金实力比较强的大型保险公司才会设立公司的官方网站。但是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使得保险公司拥有各自的官方网站成为了可能。但是仅仅拥有网站建设的技术是远远不够的,还要要求保险公司本身有着强大的实力。

1、强大的资金保障

保险公司官方网站的建立仅仅是一个起点,想要实现产品和服务的展示、服务的线上运营,强大的资金实力是不可或缺的。公司不仅要进行网站的架构以及网络运营;同时还要向百度、谷歌等大型搜索引擎公司支付大量的流量费用从而提高网站的流量,扩大网站的知名度。

2、健全的产品结构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保险产品的需求也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这就要求保险公司要充分了解客户在不同阶段、不同状态下的服务需求,通过建立健全产品结构和体系,从而有效提高网站的转化率。

3、强大的网站运营能力

网站的有效运营离不开强大的网站运营以及后台管理能力。保险公司设立的官方网站也是如此,要想通过官方网站为客户提供便捷的服务,就必须具备相应的网站技术管理能力。将先进的网站建设及管理技术,如云计算以及大数据等相关技术充分地运用到网站管理中去,进一步提高网站的运营能力。

相比传统的柜台交易模式,传统保险公司设立官方网站的模式能够有效地提高服务效率,但是在这种运作模式下还有很多保险环节需要在线下才能实现,并没有真正意义上实现保险业务的互联网化。

(二)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运营模式

互联网保险行业中存在一些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它们既不是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也不是购买者,只是为保险交易双方提供相关技术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公司。

1、独立于保险交易双方而存在

这些第三方平台并不是由保险公司建设及管理的网站,它们只是一些为互联网保险行业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的开放性平台。根据保险公司、中介以及保险行业中的相关机构或者个人的需求,为它们提供保险服务的交易以及清算等服务。互联网保险行业中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顾名思义是独立于保险产品交易双方而独立存在的交易平台。

2、为交易双方提供专业化技术服务

在互联网保险行业中,一般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都掌握了先进的信息技术、强大的数据处理分析技术以及网站后台管理能力,在为保险交易双方提供可靠稳定的信息服务的同时还能够对客户数据进行分析处理,从而充分挖掘客户的需求,促进交易双方协议的达成。

在互联网保险市场中,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在流量以及互联网先进技术方面都存在很大的竞争优势,但是同样也面临着一些发展问题。在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还处于发展阶段,很多用户对互联网保险了解甚少,如何让用户充分了解互联网保险进而选择购买互联网保险是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纯互联网保险运营模式

纯互联网的保险运营模式是电子商务大背景下催生的新型保险模式。这种互联网保险运营模式全部在网络上完成,因此并不需要类似传统保险公司的运营网点。纯互联网运营模式依靠其独特的特点,能够为用户在网络上提供灵活多变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例如,华泰保险公司提供的“退货运费险”就是纯互联网运营模式的一个典型代表。

四、互联网保险对保险行业的影响

综合以上分析,本文认为,互联网保险对保险行业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拓展了保险行业的发展空间;2.增强保险行业的风险定价能力;3.提升保险行业的服务水平。

(一)拓展了保险行业的发展空间

经过多年来的发展,传统保险行业面临着产品单一化以及创新缺失等一系列发展问题,逐渐背离了消费者的核心需求。而在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互联网行业强调创新的大背景下,互联网保险行业也逐渐开始了业务及流程的创新。例如,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收集用户的消费特征以及资产状况运用大数据等技术进行分析,从而推出和用户需求高度契合的保险产品及服务,推动互联网保险行业的长远发展。

(二)增强保险行业的风险定价能力

当今时代下,很多互联网技术,如大数据分析技术等越来越多地被运用到各行各业。在保险行业,基于互联网的大数据分析技术能够帮助保险公司实现对业务风险的有效细分,进而帮助保险公司制定行之有效的定价策略。通过结合互联网技术使得保险产品及服务能够更加地契合消费者的需求,督促市场内保险公司进行详细的市场调研,真正从消费者需求出发,促进市场的良性竞争。

(三)提升保险行业的服务水平

传统保险服务会受到时间以及空间上的限制,无法为顾客提供全天候的服务。而互联网使得保单交易全程在网络上完成,而网络没有时间以及空间的限制,使得保险公司能够为客户提供更为全面贴心的服务。同时互联网保险业务使得公司能够和客户形成更为紧密的联系,能够及时根据客户的需求调整保险产品的内容以及结构从而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提高保险行业的服务水平。

五、互联网保险行业在经营中面临的问题

综合现状,本文认为,互联网保险行业在经营中面临的问题主要有:1.信息系统的安全问题;2.互联网保险行业尚未建立健全的法律监管体制。

(一)信息系统的安全问题

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优势在于其能够突破传统的保险业务,充分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进行创新,不断地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但是先进的信息系统为互联网保险业务提供便捷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风险。首先就是信息系统的安全及可靠性问题,如果信息系统中的数据被一些不可控因素所破坏,会给业务的后续进行造成较大的损失。其次,互联网作为一个开放的系统,一些不法分子通过不正当途径可能会获得信息系统中客户的数据,从而造成客户信息的泄露,将会极大地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此外,互联网具有典型的虚拟性特征,这就使得客户的身份识别问题也成为了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二)互联网保险行业尚未建立健全的法律监管体制

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起步较晚,虽然处于发展阶段,但却有着迅速的发展速度。相比之下,我国的法律法规的制定通常有着较长的周期,这就导致了我国在互联网保险的相关法律方面可能存在着一些监管上的漏洞。对于互联网保险在发展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可能不能找到相关的法律指导,从而不利于互联网保险行业的长远发展。

六、针对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的一些建议

我国互联网保险一直处于缓慢发展的状态。直到最近几年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发展带动了保险行业的发展,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才显现出蓬勃的发展生机。本文提出针对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的一些建议:1.建立健全互联网保险法律监管制度;2.培养创新、包容的监管理念;3.推动全国保险数据共享平台的建立。

(一)建立健全互联网保险法律监管制度

互联网保险行业有着较快的发展速度,因此相应地,相关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互联网保险市场监管制度,为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提供指导和建议。同时对于互联网保险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以及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

(二)培养创新、包容的监管理念

互联网保险作为保险市场的一个新兴事物,对传统保险行业提出了很大的挑战。不仅在经营的理念、保险产品及服务的结构,而且在业务的运营流程管理上都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但是互联网保险的一大特点就是其具有不断发展和创新的趋势,因此在完备的法律监管体系下,应当适当地扩大机构的自,鼓励保险机构积极进行保险产品的创新和推动行业的改革。

(三)推尤国保险数据共享平台的建立

互联网保险行业的一大特点就是其海量的数据,这是互联网保险行业运行的重要基石,同时也是影响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全国的、统一的、开放的数据平台的建立能够有效地整合业内数据信息,进而使整个保险行业一致对外,有效地与社会其他行业进行对接,真正实现保险行业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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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5)03-0058-04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5.03.12

国务院2014年8月13日颁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国十条),从政府层面全面勾画了保险业未来转型升级新蓝图。“新国十条”内容中明确提出了支持保险公司积极运用现代互联网技术如云计算、大数据等进行销售渠道和服务模式的创新,这无疑将会为互联网保险创造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更加凸显互联网保险的价值。因此,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新国十条”,探究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趋势,将会助力我国经济的提质增效升级,大大提高保险行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一、 互联网保险发展的现状

我国互联网保险从1997年产生的第一张互联网销售的保单开始,经过十余年不断探索和发展,我国的互联网保险得到了显著的成就。据中国保险业协会在2014年2月公布的首份《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可知,从2011――2013年,国内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从28家上升到60家,保费规模也从2011年的32亿元增长到2013年的291亿元,三年间增幅为810%。2014年前三个季度,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622亿元,超过了2013年全年的195%[1]。可见,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增长势头非常的迅猛,下面主要从互联网保险的销售渠道、保险产品和客户资源三个方面来阐述互联网保险的现状。

(一)互联网保险销售渠道多样化

对于我国传统的保险销售而言,主要的销售渠道包括直销渠道、专业渠道和兼业渠道三种方式。但互联网保险销售渠道却呈现出了百家争鸣的现象。互联网保险主要包括如下销售渠道:一是官网自销渠道,是指保险公司通过自身建立官网来销售保险产品。这种保险销售渠道能很好地建设和推广保险公司的品牌,有利于保险公司的长远稳定发展,如中国平安建立的平安直通。二是机构建立的网络销售平台,主要包括由专业中介机构建立的网络销售平台和兼业机构建立的网络销售平台。专业渠道类似于保险超市,是由保险专业机构或公司建立的,通过让多家保险公司入驻来提供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和服务,从而为用户提供一站式的在线服务,具有代表性的有慧泽网。兼业机构主要是指类似于银行的保险兼业机构在网络上进行保险产品的销售。三是第三方平台销售,是指保险公司充分运用第三方电商平台,通过在电商平台上开店铺销售保险产品和提供保险服务、信息等。目前,第三方销售平台可以概括为三类:一是类似网易保险的综合类平台;二是类似淘宝保险和京东保险的电商平台;三是保险咨询平台,如向日葵保险网;四是建立互联网保险公司。2013年11月6日,国内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安在线”)正式开业。“众安在线”通过互联网开展专业网络保险并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和提供后续的保险服务。除了以上四种外,如移动互联网销售渠道,目前也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可见,我国互联网的销售渠道未来将向越来越多样化的方向发展[2]。

(二)互联网保险产品微创新

2014年是互联网保险推陈出新的一年,具有鲜明创新特色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层出不穷,如“险”、“赏月险”“喝麻险”等。虽然有一些极具创新的互联网保险产品引起了市场的热议和关注,但不成气候,在产品经营层面上的意义并未超过营销和宣传。目前,互联网保险主要是以易于销售、黏度和价值较差的相对单一的保险产品为主。对于各互联网保险公司销售的寿险而言,大多是以同质化的医疗健康险、个人意外险为主。财产保险主要以刚性需求的车险和意外险为主,且互联网保险的保费收入主要来自于这两个险种。总之,我国的互联网保险产品有了一定程度的创新,但总体上还是以在互联网平台上销售传统的线下传统保险产品为主,互联网保险市场上缺乏真正的互联网保险产品。

(三)互联网保险潜在客户资源多

截至2014年6月,我国已有6.32亿网民,半年新增网民达1442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也达到了46.9%。此外,据最新的埃森哲调查保险显示,在所用国家的采访者中,有93%的中国受访者表示已准备通过网上渠道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远高于所有国家受访者71%的平均水平[3]。这说明了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有着广泛的互联网客户资源,为我国互联网保险快速发展提供了无限可能性。如今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如微信、微博、摇摇等的产生和广泛运用,促使保险公司可以基于各种地域、各种形式、时间获取更多精准和广泛的客户,也为互联网保险公司深挖掘多层次客户提供了可能。

二、 互联网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崛起,互联网保险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借助互联网成本低、影响大等优势,在互联网保险的销售渠道、保险产品和挖掘客户资源等方面都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销售模式未体现互联网保险本质

在目前销售渠道多样化的趋势下,除了像“众安在线”建立了自己的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外,互联网保险的特征主要是保险营销渠道的电子化,从纵向看只是线下销售的保险产品的线上平迁,横向看则只是传统电商销售的自然扩展[4]。而充分利用互联网的大数据挖掘等信息处理技术和社交互动性减少保险的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是互联网保险的本质。可见,单纯的保险销售的电子化还没有触及互联网保险的本质。2014年,虽然在“三马”护航下,各家保险公司相继推出了符合互联网本质的保险产品,且只通过互联网进行保险产品的销售,但总体上并没有找到有效的突破口,并没有真正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切实依据互联网解决各类风险问题。

(二)保险产品单一、创新性不够

真正互联网保险产品的设计是以用户和需求为导向,通过渠道了解客户需求,据此开发出定制化和个性化的保险产品,从而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但车险、简单的寿险和理财类保险等标准化产品是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的主要险种,具有个性化和标准化的互联网产品却比较少。2014年,保险公司在互联网保险产品方面虽然有不少的微创新,但真正能够引起市场普遍关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保险产品却很少[5]。大多数具有一定创新性的保险产品仅仅通过一些噱头吸引关注度,没有长久的生命力。如泰康人寿、阳关人寿、太保寿险在微信平台上推出的求关爱、爱升级、救生圈等产品,虽然可以让用户以“玩”的方式轻松进行线上互动,但是此类产品在红火一阵之后,随着新产品的推出,原来产品的关注度会逐步下降。而且,互联网保险产品呈现出了保险低廉、保障范围窄等特点,在一些涉及健康、疾病的长期保障型产品,并没有创新性的实现与互联网的有效融合。

(三)互联网保险监管力度不够

目前,互联网保险的监管并非是真空的,从2011年开始,保监会已就《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4年,保监会引发了《加强网络保险监管工作方案》,但是到目前为止尚未正式出版互联网保险方面的监管规定[6]。由于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的缺位,使我国的互联网保险面临更加严峻的信息不对称、网络安全等的风险,有可能损害大量潜在客户的利益,从而阻碍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如中国人寿80万份保单信息在2013年遭到泄露事件,严重侵犯了客户的隐私,损害了互联网保险公司的荣誉。因此,要加强在互联网保险网络技术、客户隐私、保险产品等方面的监管,从而可以为未来的互联网保险保驾护航。

三、 互联网保险未来发展趋势

“新国十条”的,从国家层面明确了今后较长一段时期保险业发展要求,提出了到2020年,要建成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在建设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过程中,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必是其中浓墨淡彩的一笔。下面就“新国十条”的相关内容,结合我国互联网发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浅析我国互联网保险的未来发展趋势。

(一)商业模式更加深化

对于未来互联网保险的商业模式将不仅仅是保险营销渠道在形式上的扩展,更是充分发挥互联网平台的优势,致力于解决保险产品的提供与保险需求不匹配的问题,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的保险数据挖掘功能,设计和销售满足互联网用户的个性化和标准化产品。可以从如下两个层面进行数据挖掘促进互联网商业模式的深化。

第一层是“保险数据”+“挖掘”,是指对金融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建模,改进原来的保险设计模型、方法乃至理论。例如,保险公司可以基于互联网上的动态时间序列数据进行信用评级、风险评估等得到一个更精确的精算结果。这种数据挖掘不仅可以降低保险公司收集、整理精算数据的时间和成本,并且可以使保险更加精准的测算出保险费率和回报率等,从而可以精确定位客户需求,从而提供真正满足互联网用户的标准化保险产品。

第二层是“保险”+“数据挖掘”,这是借用互联网领域的数据挖掘技术以及基于数据挖掘的业务模式应用于金融服务,本层围绕的核心是人而不是第一层的数据。本层次的数据挖掘主要是对用户行为建模,根据其风险偏好细分客户群研发和推荐相关产品。这种行为定向和精确营销的业务模式可以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甚至可以根据用户的个人数据为每个用户都制定一张只属于自己的保单,使客户的各方面得到更加有力的保障[7],使保险公司的专业产品和服务支持与互联网公司提供的渠道和互联网技术支持达到优势互补,能够有效的进行客户细分,从而提供个性化服务。

(二)提供互联网融资,并为其保驾护航

“新国十条”鼓励保险公司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的优势,通过多种形式为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等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从事互联网保险的企业可以借鉴像“人人贷”和“众筹”等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充分发挥自己的品牌优势和拥有丰富客户资源的优势,利用互联网平台挖掘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并匹配个人投资需求,来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实现资金的有效融通,提升保险公司在整个金融体系中的地位。此外,由于现在我国互联网金融面临制度缺失和法律地位不明确等的风险,互联网保险公司可以利用自身在防范风险等方面的优势,为其他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一种技术支持或风险保证,共建互联网金融的安全与稳定,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保驾护航。

(三)互联网保险智能交易

“新国十条”支持保险公司能够积极运用各种互联网技术,在保险销售渠道等方面进行创新。现在的互联网保险交易是以互联网为工具通过保险人或客服向客户提供保险需求等方面的服务。而智能型互联网交易是指不需要借助中介人,通过网络直接为客户匹配险种和提供智能的保险售后服务,相当于一个虚拟的智能保险公司。虽然这是我国现在的国情和监管体制所不允许的,但是随着我国市场自由化和技术的进步,基于互联网追求更高效率、更低成本的虚拟保险交易方式将是一种必然趋势。面对未来保险公司和互联网机构的竞争,紧紧抓住市场机遇,努力进行大胆的创新是保险公司的必然选择。从市场的长远角度看,保监会等的监管机构将会更加鼓励保险营销模式的创新和保险市场的良性竞争,推动市场积极的提高交易的效率和降低成交成本,同时也会加强对这种新的交易方式下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防范可能导致的系统风险。

(四)保险产品涉及领域将更广

“新国十条”指出未来保险业将重点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巨灾保险、“三农”保险、责任保险等领域发展,在这些领域互联网保险同样是可以涉足。但是,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对于开发并销售一些缴费期限长,保费高的互联网保险产品,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在接下来几年,我国互联网保险可以在互联网小微企业信用和贷款保证金保险、农村小额保险、网销食品等的责任保险、物流保险等与互联网金融、互联网消费等有关的领域积极发挥自身防范风险的能力,积极拓宽自己的发展空间,结合互联网优势开发出更多多样化、标准化和个性化的保险产品,促进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

四、促进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建议

“新国十条”的颁布,给互联网保险带来了很大的机遇,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风险。其中主要的风险包括安全性问题、合规风险和系统风险。安全性问题是指客户资金、信息等的安全将会使互联网保险公司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操作风险。合规风险是指一些互联网保险企业以“创新营销模式”为名,触及到监管的底线。互联网保险主要的客户群是抵御社会风险能力较差的巨大群体,一旦发生风险,对经济社会的稳定将会产生巨大的系统风险。为了能够有效的避免这些风险,保证互联网保险未来有一个良好的发展趋势,下面提出了几条促进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建议。

(一)创新监管理念,提高监管质量和效能

政府对互联网保险的态度和认识是影响互联网保险各项业务发展的关键因素。监管不足将产生各种信用和社会风险,监管过严将会阻碍本行业的发展和创新。因此,监管部门要跳出原有的思维定式,处理好管理与创新的关系,平衡好风险防范和行业发展的关系,努力提高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效率。

(二)完善行业监管措施,保证市场健康运行

在监管层面,为推进互联网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行,应努力做到监管的法治化、阳光化和规范化。为保证监管的法治化,监管部门应完善互联网保险的法律环境,通过法律保护网上消费者的权益和为互联网保险公司提供有力的保障。为了使监管阳光化,应充分发挥互联网的生态优势,让客户共同参与管理,利用互联网的“自传播”的媒体属性,使被保险人可以自己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同时也可以加大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共建良好的信用体系。最后监管部门应该对互联网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资格条件、经营模式等做出规范要求,保障监管的规范化。

(三)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保险数据共享平台

大数据是互联网保险发展的重要基础,它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尽快搭建集中开放的官方数据平台,通过对业内保单、险种、赔案、风险因子等数据细腻些的整合[8],并实现对交通管理、社会保障、健康医疗等相关领域的对接,在实现数据共享,提高行业竞争力的同时,可以防范安全性风险的发生,促进互联网保险行业的系统稳定。

(四)推进行业自律与合作,防范违法风险

互联网保险的监管,不可能涉及互联网保险的各个方面,对于游离于监管之外的互联网保险,要依靠行业的自律与合作。完善互联网业务的自律管理体系,推动建立行业标准和制度规范,可以促进信息共享,分享不良客户信息,提高整个行业的整体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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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3-079-02

一、本文对互联网保险的界定

互联网保险( Online Insurance),也称为保险电子商务,是指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以互联网为基础来实现其内外部的网络化管理。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互联网科技高度普及,互联网与保险行业的结合催生出了互联网保险。区别于传统的而对而保险代理机构营销模式,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借助于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技术,通过官方网站或者第二方中介网站,开展保险产品销售或提供保险中介服务等经营活动,从而使传统意义上的投保、承保、核保、保全和理赔等保险业务都实现电子化。

与传统保险销售模式相比,互联网保险免去了保险代理人等诸多中介环节,大大缩短了投保、承保等过程花去的时间,极大提高了销售效率,同时,互联网保险还大大降低了保险销售成本,通过互联网地域到达的广泛性,保险公司可以取消设立的诸多机构网点,节省了大量的网店运营费用和保险代理人佣金,公司经营成本的降低不仅有利于保险公司利润增加,有利于保险规模经济的发展,还会促使保险公司降低保费率,从而使消费者从中获利。

二、互联网保险的多层次创新

最近几年,互联网保险呈现高速增长态势,保险的大数据时代已经来临。相比于互联网时代以前的保险行业,现在的保险创新达井喷趋势。诸多新的保险产品,如雾霾险、中秋赏月险、意外怀孕险、客车摇号险等层出不穷,但这些保险创新产品却命运不同。很多都最后黯然退场。

将互联网保险的创新分为保险产品创新和保险渠道创新。保险产品创新是指通过运用大数法则和风险利益原则,设计出不等同于以往产品的新型保险产品。保险渠道创新是指通过与互联网技术的结合,保险公司不再拘泥于网下的代理人销售模式,而更多地转变为网上的互联网销售模式,主要商业模式的创新时行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推进力量。根据中国保险业协会发布的《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目前存在的互联网保险主要包含以下五种商业模式,即官方网站模式、第二方电子商务平台模式、网络兼业代理模式、专业中介代理模式以及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模式。官方网站模式是指原先线下的保险企业通过互联网建立起白主经营的网站,以提高保险产品销量和展现白身品牌。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模式是指保险交易双方通过使用规范的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完成保险产品的销售、购买以及理赔服务,这种的电子商务平台具有相对独立的特点,起到类似于居间人的作用,如淘宝网设置的淘宝购物退货运费险;网络兼业代理模式是指符合法律规定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中介机构参与到互联网保险行业中,比如中介机构与去哪儿网等旅行网站合作销售航空、铁路等交通工具类保险;专业中介代理模式是指专业的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在互联网上销售保险,这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不再局限于线下的代理销售,转变为互联网专业代理销售;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模式是指纯粹的互联网保险公司,以众安在线财产保险公司为例,众安完全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和理赔服务,全程通过互联网进行,线下没有任何的分支机构,重视线上保险的发展潜力。

三、目前互联网保险的监管状况

目前而言,我国互联网保险正处于成长阶段,互联网保险的监管也处于起步阶段。对保险产品创新而言,我们目前实施的是事后备案制,即保险公司在创新出一项保险产品后,可马上向市场投放销售,无需事先的监管机构审核,在销售期内向监管机构实行备案,当市场出现反响或者监管机构认为该产品不符合保险产品应当具备的基本原则时,监管机构就会予以叫停。这样的事后备案制体现的好处就是不会抑制保险产品的创新,市场上的保险公司可以充分抓住消费者的需要,设计出能够满足大众需求的保险产品,为消费者的风险提供保障;同时,这也符合我们现行政府的监管原则,即减少事前的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在激发市场活力的基础上,履行好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事后备案制的不利之处就在于市场上往往会充斥着不正规的保险产品,如摇号险、雾霾险、意外怀孕险等,这些保险产品在一定程度上不符合保险产品的基本原则,不符合大数原则和风险的可计量原则,很难去说这些保险产品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风险,保险公司的产品设计很大程度上是利用时下的热点新闻,而并没有真正关注消费者的风险保障需求,很趋向于一种博彩和投机行为。

对保险渠道创新而言,保险监管机构也在《保险法》的基础之上,发布了一些法律规定,其中最重要的就是2011年发布的《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为《办法》),该《办法》主要规定了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同时就如何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如在相关互联网站页而的显著位置列明保险产品及服务等信息、告知投保人有要求提供纸质保险单证和保险费发票凭证的权利以及妥善保管保险合同生成的全部信息。但笔者认为,目前的法律法规规定十分不完善,缺乏相应的法规支持,互联网保险监管缺位。《保险法》主要是很多原则性的规定,该《办法》也主要就专业中介代理模式做出了详细规定,其他几种互联网保险模式缺乏详细的法律监管规定,监管的不完善往往会导致消费者权益的无法保护。

四、互联网保险的针对性监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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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变迁不断改变我们理解世界的方式,引领着一场生活、工作与学习的大变革,推动着思维、商业和管理的大革命。信息技术变迁同样影响着会计的发展。会计操作方式上从手工变成会计电算化、业务财务一体化阶段。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在经济新常态下企业竞争日趋激烈,对企业会计模式、处理方式、数据共享、会计信息质量特别是在及时性和可靠性等方面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互联网+”时代,保险公司正逐步扩大互联网保险领域,预计未来将不断涌现出新的产品、新的营销模式、新的商业模式。企业产品、营销模式、商业模式的变革正影响着企业的会计变革。随着“互联网+”与会计管理工作的深度融合,会计管理工作必将取得更大的突破。

1信息技术变迁阶段

1.1信息技术的变迁

信息技术的应用包括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网络和通讯技术、应用软件开发工具等。1946年由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研制出第一台电子计算机。可以将计算机硬件技术划分为五个阶段:1946~1958年:第一代电子计算机;1958~1964年:第二代晶体管电子计算机;1964~1970年:第三代集成电路计算机;1971~20世纪80年代:第四代大规模集成电路计算机;至今:正研究第五代智能化计算机。互联网始于1969年美国的阿帕网,经过TCP/IP交换协议、万维网,现已进入由智能手机等移动设备开启移动互联网阶段,移动互联网正在逐步影响和改变着人们的思维方式、生活方式、工作方式以及经济活动方式。正成为“连接一切”的中心,促进融合,完成跨界,打通传统企业思维的篱笆。腾讯董事会主席兼CEO马化腾在2015年两会上提出“互联网+”战略。李克强总理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我国将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重点推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引导互联网企业拓展国际市场。

1.2“互联网+”时代特征

信息技术以数字化、网络化、多媒体化、智能化、虚拟化为特征,以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为代表的“互联网+”时代,马化腾在《“互联网+”:国家战略行动路线图》中写道:跨界融合、创新驱动、重塑结构、尊重人性、开发生态、连接一切为“互联网+”时代特征。“互联网+”正深入的渗透到各个行业,如金融、制造、物流、零售、教育、医药等行业。不管这些行业愿意与否,公司文化、经营理念、商业模式、业务流程、组织架构和合作伙伴等都正在进行变革。

2“互联网+”时代下的会计变革趋势

2.1助力会计技术演进升级

基于互联网生态及互联网用户的需求,如何设计才能更好的需求,直击用户痛点。德国有工业4.0,美国有工业互联网,我国有中国制造2025等,“互联网+”时代下,C2B模式运用,可以更好的满足用户需求。马云认为,未来的世界由数据驱动,用数据来打造更适合需求的C2B模式。而在C2B模式下,怎样核心成本,如何创造更高价值,每个需求能给企业带来多少价值?生意将是C2B而不是B2C模式,用户改变企业,而不是企业向用户出售。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工业互联网等新兴技术发展为会计技术的演进升级提供了有力支撑。在工业互联网时代,产品数据、运营数据、价值链数据及外部宏观数据实时、动态、集中的处理会计相关数据,对实时数据的精准分析,可以更规范、高效、便捷的进行会计核算,支持企业实时决策,打造核心竞争力。

2.2大数据引领新的财务管理模式

目前,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和国内大型集团公司如中国人寿、阳光保险、国家开发银行等企业已经实施了财务共享服务中心。财务共享服务中心(FinancialSharedServiceCenter,简称FSSC)是企业集中式管理模式在财务管理上的最新应用,使企业会计工作从过去的集团内分散式的独立核算模式转变为集团总部集中式的财务共享模式,其目的在于解决集团公司财务机构重复设置和集团内财务沟通效率低下的问题。公司财务集中是根据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结合内部各个业务部门的战略需求优化流程、改造系统、并通过现代网络技术与外部服务体系的无缝链接,将财务数据、资金收付、会计核算、信息披露、财务分析等从传统的会计组织中分离出来,集中作业的一种现代财务集中管理模式。实现公司流程、制度、岗位、职责、服务标准化的目标,最终达到衍生服务、防范公司经营风险、提高作业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的目的。

2.3“互联网+”变革会计生态

“互联网+”已正重塑新的社会结构、经济结构、关系结构、地缘结构、文化结构。在会计生态中包括政府、企业、会计人员、会计事务所等。从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试点会计电算化起,会计管理部门从制度、准则上不断规范会计行为。应积极落实简政放权,让政府会计管理越来越互联网化、智能化,打造新兴互联网管理平台,涵盖在线受理、联网管理等功能,不断创新会计管理工作;同时充分利用互联网、在线教育机构等对会计人员加大继续教育力度,建立具备会计从业人员考务管理、在线考试、远程培训、继续教育等多功能的系统,创新新常态会计人才培养模式。2014年我国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管理会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引导一般会计人员向管理会计转型。以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催生了新的业务模式和管理模式,变成企业会计人员转型管理会计的催化剂,云服务和大数据使得全面预算、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模式、实时数据决策变成了可能。新的管理工具在企业在经营、投资和筹资决策中发挥更大作用。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信息技术挖掘我国众多会计师事务所被忽略的“数据金矿”,收集客户信息建立行业或者全企业客户信息数据库,经过智能分析,挖掘隐藏经济价值;同时,互联网在线服务使得会计代账、会计培训和财务咨询更加便捷、高效、节约;创新服务模式,研发“云审计”平台开启“智能审计”,提升会计事务所审计效率。大数据使得过去抽样审计变成总体审计,及时发现企业不规范财务行为,规避审计风险。国家税务总局从2016年起开始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电子发票系统让税务管理更加高效。商家可以节省领取发票和处理发票的相应成本,通过互联网办理相应的税务活动。同时,开票人员也可以随时与税务联系,提升工作效率。基于税务数据开展的融资平台等让税务数据的价值得以体现。

2.4“互联网+”为会计人员转型带来机遇

会计人员必备新技能和新思维,过去,财务会计人员主要从事简单、重复的基础会计业务,转型管理会计后,要求管理会计利用财务会计信息,参与分析决策、创造价值、提供战略支撑,提升专业服务能力。现代化管理体系涵盖全面预算、财务分析与预测、战略规划、资本运作、风险控制和绩效管理、商业模式等。转型管理会计,创新思维模式和优化知识结构是当前会计人员紧迫需要解决的问题。

2.5拥抱新的会计环境

“互联网+”时代所独具的开放生态,连接一切的特征,创造了会计新常态。过去会计注重信息处理和提供、事后决策,互联网时代更注重实时数据的分析使用和辅助决策、事前预测和事中控制。会计的预测、计划、决策、控制、分析、监督等功能在互联网时挥更大的作用。政府管理部门创新管理模式,企业利用大数据等构建新的管理体系,会计事务所创新服务模式,会计人员转型管理会计,新的会计环境正在引领会计变革。

3“互联网+”背景下保险企业应对措施

3.1从互联网需求出发变革产品设计

传统保险主要涉及人身意外、大病或者财产受到损害等领域,互联网保险从用户需要出发,汇聚了用户的个性化需求,如账户安全险、失恋险等新险种出现。保险企业需深入辨析互联网商业模式和潜在风险,包括C2B定制、互联网互助模式等,提出满足用户需求的系统化解决方案,使得保险产品更加贴近互联网用户需求,以更快的优化迭代速度打造保险产品。首先,满足和服务互联网用户的需求。80后、90后逐渐成为消费的主流群体,其网络消费、网络支付习惯促使互联网保费爆发式增长,满足用户群体的网络渠道需求,这一部分仅是将传统的险种增加新的营销渠道。其次,服务于互联网用户的保险个性或新需求。互联网保险可以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也可以满足保险用户的个性化需求,如为网游群体推出“网游险”,为热爱公益群体推出“扶老人险”等。第三,将保险产品嵌入互联网的消费购物、游戏等应用场景,加强“场景刺激”,如“运费险”等。

3.2重构消费体验,变革传统分销模式

加大渠道广度与力度是当前保险行业的主要分销方式,旨在不断扩大保险公司市场份额,降低单位保费成本,保险公司从而实现规模成本优势,以规模优势换取市场利润。在“互联网+”时代,保险公司可以利用新技术不断创新产品分销模式,提升产品分销效率。第一,通过建立移动商城,移动终端与电商终端相结合等手段改造提升现有渠道效率。第二,从客户体验着手,借助QQ空间、微信朋友圈、微博等社交网络,传播口碑,强化“客户是互联网保险的核心”的思想。无论是互联网保险产品本身还是保险后续服务,依靠良好的口碑都能飞速且低成本的传播和扩散。第三,借助“大数据+云计算”实现保险产品个性化,用互联网思维进行保产品的迭代优化,将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技术等与客户需求完美结合,创造真正的价值。

3.3精算+数据+运营的智能化核心经营能力变革

传统保险精算的逻辑、工序、方法和工具等在“互联网+”时代遭遇巨大挑战,依靠抽样数据的统计分析、精算,而大数据时代“样本=全体”,提高保险企业精益管理水平。在进行互联网保险前期可能最重要的是基于互联网的历史数据缺乏。同时,数据的数量和质量以及数据运用能力在互联网数据开放平台中怎样体现。传统保险企业要依靠互联网提高核心经营能力,需依靠信息技术在运营体验与运营成本方面做到极致。

3.4创造利润的价值链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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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保险创新模式

网络保险,即保险电子商务,指保险企业运用互联网平台实现保险销售、提供保险信息与咨询、保险方案设计、投保、缴费、承保、变更、理赔、给付等保险过程的经济行为。

1.1保险理念创新

互联网保险用互联网思维改变了传统保险业。一方面,互联网的互动性要求保险业必须转变传统保险重销售,轻服务的思维,树立以用户为核心的理念,从关注客户具体需求出发进行创新,设计保险产品和提供保险服务都以满足客户需求为目的。另一方面,互联网正在改变消费者的行为习惯。互联网时代下,碎片化已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特征之一。人们消费行为的碎片化就产生了碎片化需求,这又导致了互联网保险产品常常带有碎片化、场景化的理念,即保险功能简单化、保险责任单一化、保险标的单一化、保险期限短期化。

运费险是互联网保险理念创新的一个典型产品,它是指在交易双方发生退货申请时,保险公司对因退货产生的单程运费提供的保险服务。网购的蓬勃发展,使得人们对于规避退货运费风险的需求越来越大。保险公司针对消费者由于网购而产生的这一碎片化需求,设计出运费险这一产品,并赋予它投保易、保费低、理赔快的特点,进一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1.2保险营销创新

互联网保险营销模式有别于传统的保险人营销模式,主要有官方网站模式、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模式、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模式这三种模式。

(1)官方网站模式

保险公司官方网站是网络保险最基本的模式,如今各大保险公司基本都设立了专门的在线商城,具有产品查询、在线报价、在线投保、网上支付、自助理赔、在线客服等功能,并推出了网购专属保险,但总的来说销量不高,险种也集中在车险、意外险等个别险种,对保费贡献有限。

(2)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模式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模式是指保险公司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公司搭建网络销售平台,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模式,包括综合电商平台(淘宝网、苏宁易购等)与保险中介电商平台(优保网、中民保险网等)。

第三方电商平台拥有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资源,在客户需求挖掘、评估和预测等方面拥有技术优势。通过搜集、整合客户在互联网平台的浏览与交易记录,调查客户的消费偏好和购买需求,有利于提高向客户推送保险产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2012年12月,国华人寿与支付宝初次合作销售万能险,创下“三天破亿”的记录,引发互联网保险效应。

(3)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模式

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模式是指专门针对互联网保险需求,不设线下分支机构,从销售到理赔全部交易流程都在网上实现的保险经营模式。众安保险是国内首家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定位是“服务互联网”,业务范围主要是与互联网交易相关的责任险和保证险两大类财产类险种。

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才刚刚起步,保费规模比较小,经营管理模式有待探索,相应的监管机制也有待完善。

2发展趋势

2.1保险市场进一步扩大

大数据技术及互联网风险将大大拓展保险市场。一方面,网络支付、网络安全中包含的风险能够派生出新的保险需求,开辟出新的保险市场;另一方面,随着大数据技术更加广泛的应用,保险公司不断提升风险定价与风险管理水平,将以前无法有效管理的风险归入保险公司业务领域。同时,互联网也覆盖了各个地域、各个行业的消费者,提供传统上规模不经济的产品和服务,从而占领广阔的“蓝海”市场,进而获得更多的消费者资源和行为数据,形成发展良性循环。

2.2保险需求碎片化、场景化

基于互联网高频化、碎片化风险需求,保险公司将开发出更多“碎片化”的创新产品,将互联网保险产品无缝嵌入互联网消费、工作、娱乐等各个环节,以较低成本、较高的用户体验满足用户高频化、碎片化的保险需求。如对持有保险牌照的电商平台而言,可以向电商平台合作方提供关于满足产品开发、支付、物流等方面保险需求的保险产品;可以针对电商平台销售的产品设计个性化保险产品,在消费者支付时进行推送;也可以根据消费者的消费支付习惯预测消费者潜在的保险需求,通过邮件、短信、网站弹窗等方式推送。

2.3保险潜在风险加大

互联网保险能够为互联网金融投资者提供风险转移。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业态之间的风险交叉影响不容忽视,互联网保险的潜在风险加大。这决定了将来互联网保险的监管必须建立在金融协调监管的基础上,在明确互联网金融各业态监管主体的前提下,提升监管规则的一致性,增强各监管主体信息共享、协同处置风险的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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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唐金成,韦红鲜.中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研究[J].南方金融,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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