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在线咨询服务,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股权代码(211862)

期刊咨询 杂志订阅 购物车(0)

民间借贷案例经典案例模板(10篇)

时间:2023-06-16 16:46:32

民间借贷案例经典案例

民间借贷案例经典案例例1

一、民间借贷在我国的现状

(一)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

截止到现在我国还没有专门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或者法规,只有在《合同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出现过民间借贷。《合同法》中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利率限制的规定。”;在2016年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又详细阐述了民间借贷的问题,很显然,《合同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合同是和其他合同有区别对待的,主要表现在:借款主体以及对利息的推定上。民间借贷是借贷合同的其中一种形式而已,就应该和其他相关的借贷有类似的对待。

(二)现有民间借贷法律规定存在相互冲突

举个例子:在《意见》中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息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而在《合同法》中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这代表做了无息推定,很显然,这两条规定是相互矛盾的。《意见》规定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如果利息约定不明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息,而《合同法》规定的是无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难免会存在到底适用什么?这样的法律冲突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是一大难题。

二、当前我国民间借贷纠纷的几种典型的形式

(一)典型案例

案例1:本色集团法定代表人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2007年2月10日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随后媒体在网上开始宣传这些词语:非法集资、诈骗、高利贷、民间游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字眼,由此可见大家对这一案件背后的定性很是关注。

案例2:孙大午,这个曾经家喻户晓的名字,在2003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批捕,消息一出举国震惊。很多法学家认为:孙大午的融资行为属于合理合法的企业融资行为,该案是典型的“定罪扩大的例子。法吸收公众存款”

通过以上两个典型案例,我们不难看出中国民间借贷的地位如何;在中国民间大量资金限制银行利率很低,老百姓在高额利息的趋势下,加之国家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不是很到位,才会出现“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定模糊。

(二)民间借贷合同在现实生活中的纠纷

在日常生活中当朋友来借款或者其他情形时,我们有时候需要打一些凭证证明存在借贷这个事实,最常见的有三种:借条、欠条以及收条。虽然仅有一字之差,但是在法律层面上可是千差万别,合同名称虽然不是当事人合同关系的唯一决定因素,但在现实中它所起的作用几乎是举足轻重,有时直接能影响法官对案件的定性,用于判定合同的履行情况。

借条和欠条虽然都是债券债务的证明,但是他们之间的差别还是挺明显的。借条代表的是借贷关系形成的原因――因借贷而形成;而欠条无法从字面上看出到底因为什么原因形成的债权关系。当债权已经发生了可能当事人最关系的问题是我还能不能主张我的债权――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如果借条以借贷关系成立的话,适用诉讼时效为两年,如果是欠条,其应当适用几年的诉讼时效则依据欠条形成的原因确定。

三、完善我国民间民间借贷制度的法律建议

民间借贷的出现在今天这个社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微企业与银行供给资金不足的矛盾,以及解决公民之间日常生活和生产中遇到的临时性资金困难等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必须尽快完善关于民间借贷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促进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

(一)加快民间借贷立法

结合民间借贷的特点针对我国现阶段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过于零散的问题,需要制定一部规范并能适合国情的《民间借贷条例》。在条例中应包含下列内容:

1,完善并确定民间借贷的概念、主体、范围等方面,对相关的类似概念进行严格区分:民间借贷、借款合同、民间投资等,让民间借贷朝着有序、健康的方向发展。

2,应当对放贷人的条件、放贷对象、放贷利率在哪些范围浮动作出相应的规定,并且对民间借贷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利率管制、税务征收、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确。

(二)规范借贷合同

《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即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不以书面形式为生效要件。鉴于民间借贷的随意性,如果对方不认同或者约定不明确而发生借贷纠纷时,由于没有书面的或者直观明了的证据认定借贷关系这一事实,而导致一系列纠纷。

(三)规范借款用途

任何一个合同行为都要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出借人知道借款人从事不法活动任然把钱借出,应明确这个借贷行为属于非法借贷。对于非法借贷的出借人依法不但不能实现自己的债权,反而要追究相应的民事、行政制裁,甚至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民间借贷案例经典案例例2

本文为2014年部级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部分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410354002)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1月26日

一、引言

温州是我国民间借贷最活跃的地区,也曾是我国民间借贷违约率非常低的区域,然而近年来,其民间借贷纠纷却呈持续快速增长的趋势。2009年,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数为4,051件,2010年、2011年与2012年分别增长了86.2%、59.8%与61.4%,经过3年的快速增长,2012年的纠纷数达19,446件,竟是2009年的4.8倍。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的大量爆发?这一问题值得探讨。

一个事件的产生必定有内因与外因。目前,国内学者对民间借贷纠纷产生原因的探讨,主要聚焦于外部成因。陈成建(2009)认为道德、法律和经济风险集聚是引起民间借贷纠纷爆发的原因;黄书名(2012)认为主要原因是借贷利率与政策利率脱节、国家金融监管缺位和银行中介功能弱化;曹红军(2014)则从特征因素、经济因素、金融监管机制因素、资本特性因素、民众法律意识因素五个方面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增长进行成因分析。我们认为,尽管法律不完善、监管不到位、经济环境变化等客观外在原因非常重要,但引起民间借贷纠纷爆发的内在成因也是不可忽视的,甚至更为重要。

本文试图以我们对温州民间借贷纠纷的调查,尤其是对温州瑞安市的实地调查与案例分析为基础,充分探讨温州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内在原因。之所以选择瑞安作为调研重点,是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第一,经济上具有典型性,瑞安市是温州模式的重要发祥地,其人口占温州市的15%,年产值占比为16%;第二,民间借贷及其纠纷发生上具有代表性,因为其民间借贷纠纷对温州全市的占比较高,相对于温州全市的情况,2009年的瑞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占比为28%,涉案标的额占比更是高达34%;第三,与温州全市的情况基本相同,近年来瑞安民间借贷纠纷也呈持续快速增长之势,2012年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高达3,927件,是2009年的3.5倍。本文结构如下:第二部分分析瑞安民间借贷纠纷的现状及变化特征,第三部分结合案例探讨温州民间借贷纠纷的内在成因,第四部分是结论。

二、瑞安民间借贷纠纷现状及变化特征

借贷主体、借贷利息、借款数额、借贷期限等是研究民间借贷行为的核心要素。我们以这几个核心要素的信息掌握为重点,从以下三个层面开展调查:第一,到瑞安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若干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实地调查,获取核心要素的样本数据;第二,拜访瑞安市人民法院,搜集瑞安市民间借贷纠纷发生的总体数据,以及200余例纠纷案例的样本数据和其他信息;第三,实地抽样调查瑞安当地的众多普通借贷者,了解借贷动机及其对借贷纠纷成因的主观认识等。在下文分析中,总量分析的对象是总体数据,而各类特征分析的对象是样本数据。

(一)总体状况及其变化特征。近年来,瑞安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涉案标的额也呈持续上升之势。2008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仅812件,涉案标的额为1.77亿元;而自2009年起,纠纷案件数量及标的额呈快速增长趋势,2012年到达最高峰,纠纷案件为3,927件、标的额高达34.69亿元,分别为2008年的4.8倍和19.6倍。2013年纠纷数量开始减少,2014年出现明显下降,纠纷数仅为2012年的1/3。从纠纷案件的总体变化来看,大致呈现出以下特征:

1、借贷纠纷案一度成为民商事案的主体。近年来,瑞安民间借贷纠纷案占所有民商事案件的比例不断大幅上升,一度成为民商事案件的主要组成部分。自2010年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对民商事案件总量的占比超过1/3(2014年除外),2012年和2013年的占比更是高达40%,2014年的纠纷数量有所减少,所占民商事案件的比例也随之下降。

2、借贷纠纷案平均标的额呈明显上升之势。瑞安民间借贷纠纷的平均涉案标的额总体上呈现不断上升之势。2008年,纠纷案件的平均标的额为21.8万元/件;到2014年,达到了111.4万元/件,为2008年的5.11倍。

3、纠纷当事人分布渐趋多元化。民间借贷的当事人大致包括家庭及个人(下文简称个人)、中小企业和民间金融机构。早些年,民间借贷主要发生在熟人圈里,借贷纠纷当事人自然也主要是个人与个人。然而,随着民间借贷逐步从熟人圈走向民营企业主、典当担保及小额贷款公司等陌生人圈里,借贷纠纷当事人的分布也逐步走向多元化。调查发现,尽管个人之间的纠纷依然占多数,但个人与企业、个人与民间金融机构,以及企业与民间金融机构之间的纠纷数量呈快速增加之势,其中尤以个人与企业之间的纠纷数量增长最快,从2008年的18件增加到2014年的298件,年均增长60%。此外,发生借贷纠纷企业的行业分布很广,既涉及加工与贸易行业、服务业,也包括制鞋、模具、机械等制造业。其中,出现借贷纠纷频度最高的是房地产、投资咨询和融资管理等行业企业。

(二)调查样本及其纠纷特征分析。为梳理瑞安民间借贷纠纷的变化特征,我们以从人民法院获取的调查样本为主要对象进行分析。这些样本为来自瑞安人民法院的近4年的200余件纠纷案例,我们从中选取其信息能够满足研究需要的166件纠纷案例。按年度划分案例,2011~2014年的数量分别为47、44件、40件和35件。

在下文的特征分析中,我们主要关注的是纠纷案由、单笔借款金额、纠纷贷款流向等基本特征,以及借贷的合法性、纠纷的群体性、纠纷的调解难度等深度特征。鉴于保护个人隐私的需要,下文中凡涉及借贷者个人信息的均予以回避。

1、纠纷案由。调查发现,民间借贷纠纷的案由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借款方还款违约导致的纠纷,约占40%。纠纷往往缘于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方未归还本息,贷方多次催讨无果,故向法院。调查案例中,一种情况是借款方仅支付前两个月的利息,之后故意违约不还本息;另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将借款用于生产经营,但因经营不佳失去还款能力。

第二类是因双方对借贷约定不规范或者认识不一致引起的纠纷,约占50%。纠纷往往源于借贷双方在合同(欠条,甚至口头约定)中未明确约定借贷利息、还款期限和借贷担保等,双方认定的借贷事实不同。如借贷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3%,但事后借方推说利率过高,只愿支付2%;又如借贷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5%,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方由此拖欠本金利息,从而引发民间借贷纠纷。

第三类是因非法吸存、集资诈骗产生的借贷纠纷。数量占比虽小,但牵连广,往往会出现数个原告同一公司或个人,导致纠纷的调解难度大大增加。

2、单笔借款金额。单笔借款金额差距较大,小者仅有3至4万元,大者可达500万元以上。从分析样本来看,瑞安民间借贷纠纷的单笔借款金额近年来总体呈不断上升之势,从2011到2014年,纠纷从单笔50万元以下为主逐步转向以单笔50万元以上为主,100万元以上的大额借款纠纷日益增多。进一步分析还发现,300万元以上的借贷纠纷案例以集资诈骗为主,且每个案件的单笔借款金额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

3、纠纷贷款流向。从纠纷的资金流向来看,近年来从以生活消费为主转变为以经营融资为主的特征变化非常明显。总体上,贷款资金流入生活消费的借贷,发生纠纷的可能性是最小的,主要原因可能是借贷者关系亲近,信息较为对称,借款双方对借贷事实的争议较小。相反,贷款资金用于经营融资及临时周转就容易发生纠纷,近4年该类纠纷占总纠纷数的68%,其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生产经营或投机失败、周转资金链断裂。

4、非法借贷涉及面广。近年来,非法吸存、集资诈骗等非法借贷行为不断发生,非法借贷纠纷的数量日益增加,借贷纠纷的涉及面也越来越广。如,2011年包某某对外宣称二手车抵押业务利润可观,以支付高额回报为诱饵或以共同经营为由向陈某某等14名民众集资款项共达1,418万元,用于高利放贷和经营二手车抵押借款生意,后因放出的高利贷无法及时收回,二手车抵押借款生意亏损,资金链断裂,导致1,300多万元借款无法归还而产生纠纷。

5、借贷纠纷日趋复杂化。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纠纷当事人的人数有增加趋势。自2011年起,纠纷当事人不再是原告与被告两个单一主体,而是逐渐向多个纠纷主体转变。经常出现一名原告多名被告,或多名原告一名被告等现象。此外,因多重借贷的发生,甚至出现了错综复杂的纠纷关系,同一个当事人可能既是原告又是被告。

6、纠纷调解难度日益加大。近年来,瑞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解难度日益加大,案件审理或者调解时间也逐渐拉长。究其原因,我们发现:一是当事人的出庭率低,80%的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后拒不出庭,部分被告甚至下落不明致使传票无法送达;二是部分被告对借据上签字的真实性或借据的形成时间不予认可,需提起第三方鉴定,颇为费时;三是部分担保人被告否认自身的担保义务或担保期限等。

三、温州民间借贷纠纷内在成因分析

一般认为,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借贷行为相比,民间借贷最为显著的差异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借贷主体关系可能较近、协议方式简便、利率较高、担保形式灵活等。这些特点是民间借贷普遍存在并迅速发展的原因,但也为借贷纠纷的发生埋下了不小的隐患。下文我们将利用166个法院案例样本,结合实地调查获取的信息,进一步探讨温州民间借贷纠纷的内在成因。

(一)纠纷案例的内部特征分析。对获取的166个法院案例样本,我们从借贷主体间的亲疏关系、借贷协议的规范程度与借贷担保的有效性等方面进行考察。分析2011至2014年的案例发现,借贷主体关系较为亲近的数量仅占纠纷案例总数的13.3%,且比例波动小;借贷协议很不规范,仅仅为“口头协议”的纠纷占纠纷总数的4.8%,比例有逐年下降的趋势;借贷协议中有担保形式的纠纷仅占纠纷总数的36.1%,这一比例有明显的上升趋势。

民间借贷案例经典案例例3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1-112-01

一、我院民间借贷纠纷基本情况

受理情况:2011年受理的民间借贷类案件84件,占全年受理民事案件数的4%,2012年受理的民间借贷类案件359件,占全年受理民事案件数的14.5%,比2011年提高了10.5个百分点,截止到2013年12月受理的民间借贷类案件425件占全年受理民事案件数件的17.2%,比2012年提高了2.7个百分点。

二、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

(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逐年增多,案件标的逐年增大

以我院为例2011至2013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逐年增多并呈上升趋势,如2011年是84件,2012年是359件,到2013年达到了425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标的由过去的几千几万上升到几十万,甚至上百万。

(二)民间借贷纠纷风险逐渐增大

由于民间借贷缺少规范,目前一些违法借贷逐渐出现,出现少部分债权人为专门从事放贷的群体,如放贷资金主要是面向房地产开发和个人投资经营等项目,月利率普遍在三分及其以上。实践中还出现诸如借款、利用借款放高利贷等情况。

(三)诉讼程序复杂化

被告不出庭应诉情况较为普遍,公告送达、缺席审理和判决的案件增多,审理周期拉长。其中,一部分被告碍于面子或其他原因,拒签法院应诉手续且不愿出庭应诉,导致法院的开庭传票无法直接送达,且只能做缺席审理和判决。有的债务人借款后为逃避债务,外出下落不明,原告后法院只能依法公告送达并缺席审理和判决,延长了法院审结案的时间。上述原因也造成案件生效后,当事人自觉履行比例低和法院强制执行比例较低,权利人的债权难以实现。

三、民间借贷纠纷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地位不明确

民间借贷长期以来一直处于法律地位不明确的灰色地带。至今尚无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二)缺乏合理的监管

由于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的不明,国家一直未将其纳入正规监管体系。一方面,民间资本游走在体制外,无法被监测和管控。另一方面,民间融资利率是双方自由约定的。这些直接影响了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在监管缺失的情况下,首先,无法准确统计借贷数据。民间借贷分布广泛,数据来源复杂,央行只能通过估算了解大致规模,无法实时监测,使国家宏观调控更加困难。其次,民间融资运行不规范,其可能被利用成为实施非法集资的工具。

(三)易引发资金恶性循环

民间借贷期限一般较短。债务人对于资金返还一般没有预期,债权人一般也不会考虑对方信用能力。由于双方均只顾眼下,资金链随时会断裂,危及企业发展的稳定。若债务人因运营失败而难以按时偿债,则会陷入“借新债还旧债”的恶性循环。实践中存在着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还银行贷款,然后继续向银行贷款再还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过桥”贷款。这样,银行信贷资金摇身一变成为了民间借贷资金,金融风险系数大大增加。一旦发生系统性风险,民间金融机构融资产生的风险就转嫁到了银行体系。

四、对策

(一)制定民间借贷的单行法

首先,应该明确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将其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实现民间资本运行的阳光化。其次,完善目前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体系,形成以《民间借贷法》为主,以《放贷人管理条例》、《私募基金管理办法》、《企业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以及规制典当行等中间行业的专项法规、规章为补充的规范体系,明确民间融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再次,保护促进经济正常发展需求的民间借贷活动,打击“以民间借贷之名行违法犯罪之实”的行为。最后,建立个人信用评价体系,让民间借贷主体通过征信系统及时了解和掌握对方的信用状况,规避借贷风险,减少借贷纠纷。充分发挥民间借贷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二)规范民间借贷合同

在绝大多数的民间借贷合同中都没有采取法律规定的合同形式。就使得民间借贷纠纷更加难以解决,甚至出现受害者都无法通过法院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所以,在以后制定的民间借贷单行法当中,应明确规定相应的主要条款,把主体,标的,付款日期,利率等都明确规定。除此之外,还有最后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也应该具体明确,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利,督促双方承担各自的义务,有效的维护交易安全。

(三)强化诉讼调解,做到案结事了

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应尽可能地做好诉讼调解工作。对于中小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的民间借贷案件,一方面要确保借款人的债权,另一方面又要保证企业正常运转,要通过债转股、降息等形式促成借贷双方和解,避免中小企业倒闭、破产引发其他影响社会安定团结的事件,从而高效、和谐地解决借贷纠纷。

(四)加大违法借贷惩处力度

民间借贷案例经典案例例4

第一个是江苏某典当行案例

典当行可以理解为短期项目,主要就是利用其短、平、快的特点帮助企业打通资产负债,因此其重点应该定位在“过桥”上。过桥贷款的含义是: 当企业的流动资金所需的银行短期贷款到期时, 银行通常要收回, 企业则需要再申请下一时期的短期贷款。在这两个时期之间, 有一个较短的贷款空白时期。企业为解决这个空白期的流动资金需求,不得不借助于临时应急贷款, 即过桥贷款, 才能度过这个空白期。

我们所调研的这个典当行在当地属于发展较好的企业,现金流充足和典当结构比较合理――30% 是小额名品、30% 是房地产、其他占40%。当票的开票量在江苏省排名第一。这家典当行在投融资领域拥有多年经验,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监局、无锡市金融办联合发文,将其作为一个过桥资金续转的专业平台。一般银行有需要都会来找它,此外它还可以做些居间业务,比如拍卖居间、典当居间等。

基于业务考量,如果中小微企业的股权和负债是真实的,没有“表外”的内容,那么我们基本可以认定其股权就是资产,其股权就可以质押给典当行做为一个授信,典当行可以依此随时对其发放短期过桥贷款。有时银行在接到企业的贷款请求时,会主动将这种过桥贷款介绍给典当行。但是, 如果企业的股权不真实,比如经营不善、缺乏现金流、资产有虚假,甚至是皮包公司,一旦银行收回贷款后,典当行发放的这种临时贷款就收不回来了。实际上这种行为是银行转嫁风险,被调研典当行就这样损失了3000 万。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当地某银行支行行长的人脉资源和社会关系是导致被调研典当行上当的关键,他的身份让典当行充分相信了他。事实上,那家银行有很多不良贷款,只是这些信息都被隐藏起来了。去年4、5 月份,他还在省行工作会议上说,该贷款项目资产是全覆盖的,肯定没有问题。但当他被撤换,由新任行长接班后才发现银行都是坏账,涉案金额达到九十多亿,目前还在诉讼程序中。

这种情况如今在基层还有很多。比如近来年无锡的钢贸产业发展受阻,江阴、宜兴等很多地区的业务都停滞了,产业整体在收缩和调整, 因此出现了大量的此类问题。近期无锡成立了一个转贷基金,就是专门帮助企业去银行贷款,贷款到期后帮企业转贷。

第二个是河南担保公司案例

现在还有一个较突出的问题,就是银行与借款企业联合起来骗担保公司。某些银行通过这种方式来转嫁不良贷款。银行知道企业没有能力偿还贷款,而担保机构又是弱势群体,因此银行就找到担保公司说:你来做担保吧,一个月后我把这个钱贷出来时,你就解保了。当担保机构接单后,银行就将担保机构在银行账户里的担保金划走。遇到规模较大的担保机构,可能一次就不是100万、200 万的问题, 而是1000 万、2000万。河南某担保公司两笔大业务的起因都是这个。其中一次涉及3000 万的担保,贷款企业崩盘后,银行在担保时点上将担保公司的钱划走了。因为当贷款企业无法偿还贷款时,担保公司要承担100%的责任,替企业代偿。

这就是银行和借款企业的联合骗保,这样的案例很多,大额的一次可能涉及几千万,小额的也有几百万。不管是政府的、还是民间的担保公司,都出现过被银行骗保的情况。

这是由于担保机构和银行在贷款风险上没有一个比例分担机制,在他们的合作中,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出现逾期贷款,也不会进入黑名单;而处于弱势地位的担保机构要承担100% 的责任,包括本金和利息都要偿还。

在金融市场上,银行特别是国有大型商业银行,通常处于强势地位。他们利用自己的声誉优势和地位优势,吸引了众多非银行金融机构为其做配套。后者为了开拓市场,只能依附着银行提供各种风险分担的服务。当经济景气、市场走势向上时,银行与各种担保公司或典当行往往会处于双赢状态,一旦经济状况不好,银行就会把风险转嫁出去,担保公司或典当行首当其冲的成为受害者。

例如, 南京一家著名的鑫信担保集团, 现在濒临崩溃, 几年对外担保总额近40 亿。如今,随着“4 万亿政策”的退潮和经济增速放缓,数百家客户陷入困境,多家企业破产倒闭或者老板跑路。三年来,客户中有十几人死亡、30 多人跑路。鑫信担保公司不断替客户还贷,在付出近4 亿元现金后,如今也被拖入了资金枯竭的困境,接近200 人的企业只剩下7 名员工。此外,据悉, 温州地区由于房价下跌, 银行把风险全部转嫁担保公司, 后者损失惨重。

这是典型的市场强势者对弱势者的利益侵占,表明了风险分担机制的不合理。这样不公平的风险分担机制只有在具有强势市场力量的控制下才有可能,对于弱势的金融机构来说他们只有依附于银行的配套而别无选择,而银行一旦出现道德风险,那么, 可想而知, 结果在银行与这些非金融机构之间,形成前者可以转嫁全部风险的不公平机制。

国有银行在金融市场上不仅具有强势市场力量,而且其行为也通常作为市场表率。倘若他们滥用这种市场地位,进行不公平交易,甚至欺骗易,这就会导致道德风险在金融市场泛滥,结果会形成一种信用危机,人与人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都需要相互提防,失去了最基本的信用安全感。在这样的市场上,信用成本会大大提高,正常的交易会越来越难以实现。中小微企业本来面临的高成本融资困境就会雪上加霜,愈益困难。

据悉,去年宜兴法院那里还在处理着前年的不良资产,大量涉及坏账的案件尚来不及受理。同样,惠山法院的这类案件也剧增,人手完全不够用,法院都叫苦不迭。据反映,当地民间的某较大的金融集团也已涉案, 它们都是具备一定规模的公司, 其下属有证券营业部、典当行、期货公司、担保公司、拍卖行等等系列。

在市场上,贷款企业的需求并不都是假的。但因为银行违反合同、突然收贷,民间融资借贷的利率又太高,企业的正常经营收益根本无法覆盖成本,不想办法企业必死无疑。基层企业家对我们说,现在到处是骗局,银行骗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企业骗银行、贷款企业与银行一起骗其他金融机构,甚至是政府不按时还贷,也在骗银行与其他企业。很多资金的套牢,就是多重欺骗的结果。在有些城市,连法院和公安局对这种“套路”都了如指掌,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

民间借贷案例经典案例例5

内容摘要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营商环境对一国的经济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经济正处在高速发展的状态之下,但在服务业营商环境的法治保障方面却存在诸多不足,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对服务业影响巨大。优化我国服务业营商环境,提高对市场环境、自然灾害等不确定因素的应变能力,法治保障是第一步。从法治角度保障市场主体权益,可从以下方面展开:在立法上,必须要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注重因地制宜;在司法上,必须拓宽纠纷解决渠道,保障企业权益。通过上述优化措施,以实现我国服务业营商环境的法治化,营造公平公正、稳定可预期、公平竞争规范有序、可持续发展的市场营商环境,推动我国服务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法治保障;环境因素;新冠疫情;服务业营商环境

引言:

随着服务经济时代的到来,服务业的重要性得到了进一步凸显, 2015年我国服务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超过50%,2019年达到53.9%。服务业比重占据国民经济半壁江山,意味着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服务经济时代”。面对金融危机、贸易摩擦、自然灾害、全球疫情的影响,服务行业营商环境的发展面临巨大考验,寻求行业的可持续发展途径是当下首要任务,任重而道远,法治环境是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保障。在此背景下,本文以服务行业相关实例出发,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为切入点,探讨法治保障对服务行业的影响具有现实意义,解决好这一课题对优化服务业营商环境和推动可持续发展具有借鉴意义。

一、“高利贷”入刑及相关问题

(一)“高利贷”的相关案例

案例一:云南彝良籍女大学生小梅三年前先后从60多个网贷平台上共借款8万元后导致债台高筑,拼命连本带息还款14万余元后,至今还欠下近100万元巨债。

债台高筑的小梅无法按期偿还近100万元的巨债,平台便对其手机内存储的所有联系电话进行拨打,不仅不分昼夜地打电话给小梅的父母催款,小梅的很多亲戚朋友也都收到平台方催款电话,并且是24小时不间断地打,搞得她的亲戚好友们叫苦不迭。

案例二:四川省内江市曾某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彭某非法经营罪一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发放高利贷、获取非法收益,涉嫌非法经营罪,但是该案辩护律师提出放高利贷并不属于非法经营罪,但是曾某、彭某在放过程中设计强迫交易,并且在后续要求借款人偿还债务时敲诈勒索等行为是违法了相关的法律的。最后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非法经营罪并未被正式认定。

(二)“高利贷”入刑的法律分析

提供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9年10月21日并实施《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之前,个人发放高利贷虽然是不被国家保护的,但是并不违法犯罪,如果在发放高利贷中有暴力催收、敲诈勒索等行为的话,这些就是要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1、高利贷滋生的罪与恶:

有不少人因高利贷曾经堕入或现在仍处于深渊之中——

2010年12月,江苏扬州年近六旬的老夫妇因儿子欠120万元高利贷还不上,一家三口开煤气阀门自杀;

2012年12月,江西新建一男子借高利贷1.5万元,因无力偿还被殴打,回家后服农药自杀;

2013年5月,福建泉州一男子为情人还50万元高利贷,不到一年时间,利滚利最后还款500万元;

……

“高利贷”社会危害性归纳如下:(1)、引发治安、刑事案件及群体事件。一是易引发治安案件及群体性事件。“高利贷”行为人眼看经营不善,难以清偿债务,索性卷款潜逃,溜之大吉。终会导致急于要钱的债权人集中对庄家的住宅、财物等进行冲、砸、抢,甚至发生伤人事件,将事态扩大成群体性事件。二是易引发刑事案件。由于高利贷本身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为了取更多的利润,放贷人员在借贷者无法支取高额利息或者本金时往往会使用语言威胁、非法拘禁甚至动用黑社会组织逼债,极易引发抢劫、伤害、杀人等恶性案件。

(2)、长期的高利贷极易产生黑恶势力。高利放贷者往往纠集一帮胆大且有前科劣迹的社会闲散人员,专门负责追要欠款,对于到期无力还款的借贷人,便威胁恐吓、纠缠斗殴或非法拘禁,有形成黑恶势力团伙之趋势,给社会稳定带来极大的危害。

(3)、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目前我国在银行贷款方面存在门槛过高、手续过多等弊端,合法筹资渠道的不通畅迫使一些个人和单位以高于银行几倍、几十倍的利息去借高利贷。虽然高利贷有时确能解决一些个人和单位的燃眉之急,但从长远来看,这种借贷行为不仅会损害国家的金融市场秩序,而且会损害国家经济的发展。

2、高利贷入刑合法性的探究

关于高利贷是否应当入刑,理论和司法界一直存在争议。尽管高利贷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但由于交易双方地位不等、信息不对称,加之普遍存在暴力收债的方式,极易滋生犯罪,因此各国政府对高利贷都不会听之任之。比如,在美国的一些州,如果年利率高于标准利率的17%就会受到制裁,而在我国香港地区,年利率高于标准利率的48%将受到行政处罚,如果高于60%就可能被判刑。目前,我国银行贷款利率已经放开,因此,唯一对高利贷有所规范的“超过年利率24%”部分不受保护的规定已不具有太多的约束力。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规制高利贷行为,防止个人得益却把风险转嫁给社会,已成为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对于民间高利贷诱发了严重社会治安问题,应当予以打击,可以适用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第四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对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9年10月21日并实施《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了“非法放贷”的入刑类型、量刑标准、衍生的其他犯罪类型,另外,也列举了合法借贷的其他情形,以作区分。《刑法》将“高利贷”正式纳入刑事处罚之列,“高利贷”入刑成为定局。

(三)、关于民间借贷与金融行业的思考

虽然民间借贷排除在银行、融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之外,不受国家机关监管列,但是从广义上民间借贷可作为金融业组成部分之一,两者具有相通性,均是通过放贷手段获取盈利。人民银行确定的利率是市场交易的价格,金融机构放贷时不能加以限制,但民间借贷比较特殊,过高的利率肯定会影响社会的稳定,但是利率定多少合适,这是一难题。如果对高利贷的标准规定得过低,可能会出现两个结果:一是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到足够的信贷,信贷供给出现短缺;二是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为补偿法律风险的成本,实际利率可能进一步走高。从现实经验来看,出现第二种情况的可能性更大,所以我国广泛存在的地下钱庄就是很好的例子。

对民间借贷的法律治理,过去依赖禁止、限制、打击等控制型治理模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有效引导民间准资本的优化配置,也难以防范其可能产生的风险。规范民间借贷必须正视我国民间借贷的现实发展状况,充分考虑其信息约束条件的双重性,转变民间借贷法律治理的传统思维,引入激励性规制的理论范式,以建立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多方合作博弈机制为核心,选择市场准入、区域竞争、税收减免、价格上限、信息保护、主体身份转换等激励规制工具,优化法律制度设计,构建差异化及多样性的规制机制,形成科学的法律激励结构,引导民间借贷主体积极追求法律规定的目标,促进民间资本合理流动,有效防范民间借贷风险。

二、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对市场主体的司法保障措施和实践

(一)新冠肺炎疫情对服务行业的影响

2020年1月中下旬,新冠肺炎疫情在武汉、湖北爆发,并蔓延至全国乃至全世界。全国31个省区市相继启动一级响应,世界卫生组织把本次疫情列为国际公共卫生紧急事件(PHEIC)。与2003年非典相比,此次疫情扩散面更大、病例数更多,各地采取的封城、延长假期、减少出行等措施比2003年更严,预计对经济的短期冲击要大于非典期间,势必会干扰2019年四季度以来的经济企稳态势。在经济总量中占比达53%的服务业,作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不仅受疫情受冲击最大、恢复速度慢,且有些行业的损失不能在下半年弥补,服务业2020年一季度增速为-0.1%,上半年增速约为3.7%。其中餐饮住宿业受冲击最大,预计一季度增速-45.7%,全年增速-11%。

案例一:以不可抗力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和解撤诉案

基本案情:2018年4月,原告宋某租赁被告吴某房屋经营商店,同时用于全家生活居住,租期3年,租金每月2600元。该房屋产权性质为公寓,屋内热水由所在楼栋的酒店统一供应。2020年1月25日,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四川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宋某租住房屋所在楼栋的酒店停止营业,导致宋某无热水使用,给其正常居住带来不便。因宋某已经支付租金至2020年4月21日,其要求吴某减免房租,但双方未能协商达成一致。宋某向法院起诉,以不可抗力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退还2020年1月21日-4月21日租金及房屋押金。

裁判结果: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在“四川微法院”APP收到原告宋某立案申请后,当日即通过“和合智解”在线平台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视频调解。最终,双方在互谅互让、互相理解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同意减免原告一个月租金,并约定若截至2020年4月22日因疫情导致酒店仍未恢复营业供应热水,就自愿解除租赁合同。原告申请撤诉。

案例二:以约定解除条件成就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案

基本案情:2019年6月,张某租赁陈某的房屋用于经营餐饮,月租金为52000元,租金按月支付,2020年1月25日,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甘肃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张某租赁的餐馆被迫停止营业,正值春节期间,长时间停业给张某造成重大损失。2020年3月,餐馆才开始重新营业,但受疫情影响,餐馆经营业绩非常不好,张某无力向陈某缴纳租金,截止2020年4月,张某已经拖欠三月租金。陈某在未通知张某的情况下,直接以合同约定“逾期支付一个月租金以上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为由,起诉张某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租金和腾交房屋。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张某向陈某支付了一个月租金。法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陈某同意减免半个月租金、并要求立刻支付剩余租金,张某无力承担剩余部分租金,最终调解不成。之后,审判人员对张某经营的餐馆进行了实际考察,发现该餐馆已经有明显起色,经营状况有明显好转,如张某继续经营,则其有能力继续给付租金,合同有继续履行的条件,继续履行合同有利于合同的目的的实现。人民法院在审查张某的违约程度、过错程度、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的实现后,驳回了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新冠疫情的法律定性

1、新冠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根据《民法总则》、《合同法》规定及民法学理论,不可抗力应当具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特征。结合当前对于新冠肺炎疫情的认识及对未来情况的预估,应当认定新冠疫情符合不可抗力事件对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要求,理由如下:

是否属于“不能预见”:即在合同订立时,本次疫情的发生对于合同当事人而言是否不可预见。尽管2019年12月份,社交媒体即有曝光新冠肺炎的出现并引起讨论,并且有专家、研究机构发表了相关意见,但新冠肺炎作为一种突发的新型疾病,应当认为作为一般合同当事人的民众不具备专业的医学、病毒学等专业知识,因而对于本次疫情不具有可预见性。对于行政机关等部门出于疫情防控考虑而采取的隔离、“封路”等措施,一般合同当事人也不具有可预见性。但若在疫情爆发特别是全国各地纷纷采取应急防控措施之后成立的民商事合同,由于当事人已对疫情及其影响具有预见性,若再以新冠肺炎为由不履行合同义务,应难以构成不可抗力。

是否属于“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新冠肺炎作为一种人类在此前未知、且暂无明确治疗方法的疾病,应当认为本次疫情的爆发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对公司、企业而言都是不可避免也不能克服的。此外,行政机关等出于疫情防控考虑而采取的隔离、“封路”等行政措施亦属于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这一观点在最高院对“非典”疫情期间相关案件审判的意见中已有体现。

在200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第四项中,最高院即有对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妥善处理的要求。尽管这一通知是针对“非典”时期相关案件而提出,但在如今情况与“非典”时期具有较高相似性的情况下,应当认为这一通知对于本次疫情期间不可抗力的认定仍然具有非常高的参考价值。

2、新冠疫情是否属于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原则规定于《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即“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在《合同法解释(二)》出台后,最高院于2009年又了《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第3条要求人民法院要合理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人民法院在判断某种重大客观变化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时,应当注意衡量风险类型是否属于社会一般观念上的事先无法预见、风险程度是否远远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预期、风险是否可以防范和控制、交易性质是否属于通常的“高风险高收益”范围等因素,并结合市场的具体情况,在个案中识别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前文已经对与新冠疫情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及不能克服性进行了论述,基于此,新冠疫情也符合了情势变更原则关于“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其风险已经远超出常人合理预期,且一般市场主体难以防范与控制”的基本构成要件。

3、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梯度”适用

尽管《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情势变更是“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但这并不意味着某一事件在适用不可抗力制度或情势变更原则中呈现一种“非此即彼”的状态。同一事件因其对于合同履行造成的障碍程度不同,可以以一种递进状态梯度性地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或不可抗力制度。具体到商用房屋租赁关系中,若疫情防控直接导致承租人无法履行合同或者导致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的,可以适用不可抗力制度;而若疫情防措施导致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房屋,但不必然导致合同履行障碍,亦不必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则可考虑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处理。

(三)关于疫情期间司法保障措施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评析: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大批酒店停止营业,原告所租房屋因酒店停业导致热水供应中断,虽然影响了其正常生活,但并未达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房屋居住功能完全丧失、合同必须解除的程度,一旦酒店恢复营业租赁合同即可正常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突然出现“新冠疫情”这一紧急事件,宋某以不可抗力为由诉请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可以参考适用法律对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相关规定,来确定各方的违约责任大小和过错程度。本案中,因新冠疫情的影响,造成被告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热水服务,以至于造成违约,但是根据“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人民法院充分考虑疫情影响,以法律规定为准绳,从衡平双方利益的角度出发,引导当事人诚信磋商、互谅互让、共渡难关,促使双方当事人通过和解、撤诉方式解决纠纷,体现了法院在处理涉疫情民商事纠纷时,坚持情理法相统一,积极通过调解方式降低当事人诉讼消耗的解纷智慧和导向。

案例二评析:同样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张某经营的餐馆无法正常盈利、甚至出现亏损,无力向陈某支付租金,根据合同约定,张某逾期缴纳租金一个月以上,陈某即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解除条件成就。与案例一相同,人民法院在组织调解过程中,虽然没有促成双方和解,但是很大程度上化解了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原被告之间均有让步。本案中陈某依据合同约定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符合《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按约解除合同的法定构成要件,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47.规定:“【约定解除条件】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对张某的经营场所进行了实地考察,考虑到“新冠疫情”作为合同履行中“不可抗力”、张某的违约责任、过错大小、对陈某作为出租人合同目的实现的影响程度以及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请的判决,判决内容于法有据,公平公正,贴合新冠疫情期间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诉求,有利于促成市场交易,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基本原则。

三、新冠疫情期间司法执行中的保障措施及意义

(一)疫情期间人民法院执法案例

案例一:依法解除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财产保全案

基本案情:四川某公司是一家生产经营II类、Ⅲ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其与某家居用品公司共同出资修建厂房。2019年,因某家居用品公司因厂房所有权确认纠纷向法院申请对厂房进行财产保全。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某家居用品公司对案涉厂房所享有30%共有份额。因疫情发生,某家居用品公司未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疫情期间,全国对口罩等防疫物资的需求量急剧上升,四川某公司被确定为成都市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但因厂房处于查封状态,无法通过银行抵押申请贷款以扩大口罩等防疫物资生产规模。

裁判结果: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了解情况后,及时提示家居用品公司向法院申请解除对案涉厂房的查封,并在收到申请当日即裁定解除查封。该企业当前每天生产医用口罩约4万只,通过扩大生产,现日产医用口罩10万只,并将逐步增加医用防护服、医用手套的生产线。

案例二:灵活保全助力被诉企业生产防疫物资

基本案情:申请人甲公司与被申请人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甲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法院提供担保申请财产保全。东台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乙公司银行存款175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后被告公司反映其正在生产涉疫防控物资医用连接器,请求法院暂缓保全措施,并解冻其账户资金用于企业正常运转。

裁判结果:东台法院收到乙公司暂缓保全的申请后,立即对企业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该企业系生产CT、DR部件的重要供货商。疫情期间有很多订单,因疫情紧急需资金周转投入生产。乙公司提出,由其法定代表人提供本人的房产进行置换保全,并可冻结其账户内700万元理财产品,请求法院解除对其银行账户中300万元流动资金的冻结。该院经审查后及时作出置换裁定,将保全措施变更为查封其法定代表人房产,并解冻了其账户300万元资金用于正常经营运转。诉讼期间,东台法院积极组织双方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二)人民法院执行保障措施的案例评析和典型意义

案例一评析,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法院从疫情防控大局出发,坚持疫情防控与审判执行“两手抓、两不误”。针对防疫物资紧缺的难题,法院对办理案件进行全面梳理排查,提示合法权利已被生效判决所确认的当事人及时申请解除保全,某家居用品公司积极支持防疫物资生产工作,及时申请解除保全。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合力解决重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的燃眉之急,激发了企业发展活力,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案例二评析,保障防疫物资生产线就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线。东台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置换保全措施并为企业生产经营需要预留了300万元足额周转资金,充分体现了法院在特殊时期的依法审慎和责任担当。本案被申请人是一家正在生产医用器材的技术企业,保留企业正常运转资金体现助力企业恢复生产的担当;既充分考虑被申请人的经营运转,又全力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不影响执行实效的情况下,及时有效置换保全财产体现对双方当事人的平等保护;审执部门合力做好双方当事人工作,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从根本上化解双方矛盾纠纷,实现继续合作发展,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法治保障对服务行业发展环境的重要意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服务业发展离不开坚实的法治保障。立法上,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制度,树立平等保护、促进发展的立法理念,重点围绕民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在服务业市场准入、产权保护、投融资、公平竞争等方面遇到的困难问题,确立民营企业、组织、个人等“法无禁止即可准入”原则,加快推动修改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充分保障民营经济参与者平等获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有效缓解民营企业、组织、个体等融资难融资贵,实现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保障民营企业和个体经济与其他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另外,充分发挥立法先行的优势,严厉打击阻碍服务业市场发展的违法犯罪行为,祛除市场毒瘤和一切黑恶势力,通过立法途径引导市场主体规避市场风险,配合政府宏观调控手段,采取立法保障措施,保证服务业市场可持续发展。

司法上,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提供更好的司法保障和服务,切实让民营企业、个体和私营主体从司法保障中增强获得感。同时民营市场主体需要不断提高创新能力、提升管理理念,及时调整自身发展结构。从外部发展环境上看,民营主体更需要阳光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是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是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权利的客观需要。只有提供更强大的司法保障,规范、公正、高效办理各类案件,慎重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才能使民营市场主体人身及财产安全感不断增强,更加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潜心发展。

成绩的取得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将法治作为推进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引擎,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坚持将法治贯彻于决策的全过程,探究和制定支持服务业发展的系列政策措施,不断优化有利于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环境。同时,坚持法治与发展并举,不断深化服务业重点领域改革,大力改善有利于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创新环境,法治保障是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任重而道远,需勉力前行,需要所有的法律工作者和广大法律人士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王婉怡;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保障;商场现代化;2018年17期。

2、万建民;法治是营商环境的底线;中国企业家;2018年02期。

3、刘兴成;最好的营商环境是让法治成为习惯;法人;2018年02期。

4、王玉砚;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探索与实践;人民司法(应用);2017年34期。

5、闫冬;浅析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科技与企业;2013年19期。

民间借贷案例经典案例例6

事发于2009年审计署对“4万亿信贷资金”流向的摸底审计。2009年8月,审计署接到举报,称湖北有典当公司挪用银行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经数月审计调查,2010年2月审计署通过第4号《审计要情》反映,湖北联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联谊公司”)和武汉雪正投资公司(下称“雪正投资”)通过关联企业,以典当之名违规放贷54亿元,其中5.94亿元来自银行信贷资金,年息高达28.8%-78%,违法获利2亿多元。

对此,国务院总理作出重要批示,责成公安部配合银监会调查处理,该案由湖北省公安厅指定黄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2011年底,该案由黄石市检察院移送至黄石市中院,定于3月26日先对联谊公司开庭审理。而上述雪正投资,因所涉金额和案情重大另案待审。

检方指控,联谊公司伙同关联企业共向72家公司违法放贷19.8亿元,其中挪用银行信贷资金5483万元,共获利8233万元,其性质为“以典当之名行非法高利放贷之实”,特以“非法经营罪”对联谊公司及其高管提起公诉。

然而,该事件的调查和定性却在金融借贷市场引发争议,业界普遍认为,该案实属正常典当经营业务,典当作为“准金融机构”的合法运营不该受到“非法金融经营”的指控。

时代周报获悉,由于该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首例“因典当业务致刑案”,其法律评价和定性,事关民间融资和典当业的发展前景。为此,全国七位知名刑法专家齐聚北京大学举行专场法律论证会,最后以《专家意见书》形式向黄石中院提交法律意见。“该案所引发的争论热潮,将不亚于当前的吴英案。”一位与会专家这样评价。

审计揭典当灰幕:总理批示调查

飓风起于青萍之末,一次举报牵出了惊天大案。

“如果没有人举报,审计署一般不会注意湖北典当业,毕竟资金规模太小。”3月23日,湖北省审计厅一位谙熟该事件的人士认为。

时代周报记者经多方调查,基本厘清了该事件的源发过程。2009年8月,正值“4万亿”投资审计期间,国家审计署驻武汉特派员办事处(下称“审计署武汉办”)接到举报,称联谊公司在典当业务放贷过程中,存在挪用银行信贷资金行为,彼时,该举报被高度重视。

同年9月,审计署武汉办金融处派员进驻联谊公司,对资金使用情况展开专项审计,审计组负责人为文华宜。2009年10月,初步审计结论认为“联谊公司通过关联企业对外办理资金拆借业务累计发生额16658万元,其中挪用银行信贷资金12618.435万元(注:后经公安认定5483万)”。

颇具戏剧性的是,因联谊公司对上述结论表示异议,为进一步深入了解,审计署武汉办遂对联谊公司的合作企业雪正投资所涉典当业务展开调查,随后,更多情况浮出水面。

2010年1月,审计署武汉办的正式审计结论认为:联谊公司及其合作企业雪正投资,在长达3年的时间内,通过多家关联公司,以典当放贷之名对外非法开展金融业务活动,数额高达54亿人民币(联谊公司19.8亿;雪正投资34.2亿),从中非法渔利2亿多元(联谊公司8233万;雪正投资11867万),其中,在放贷本金中有5.94亿元(联谊公司5483万、雪正投资53917万)来源于套取的银行信贷资金。

随后,2010年2月,审计署以第4号《审计要情》形式上报国务院办公厅。

对此,总理即刻批示:“由公安部配合银监会调查处理。”随后,分管金融的副总理也作出批示,公安部部长孟建柱要求公安部协助银监会调查。

2010年7月中,公安部通知湖北省公安厅刑事立案侦查,同年8月底,黄石公安局受指派侦办。2011年1月,根据公安部的提请,中国银监会【银监函(2011)1号】认定:联谊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高利放贷行为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涉嫌犯罪。

对此,湖北省银监局一知情者认为,该案引起高层关注的原因在于,一则因为典当行业的敏感性和所涉金额巨大;二则主要是涉及到银行信贷资金被挪用。

长期介于银行和民间借贷之间的准金融机构―典当公司,其数量和准入门槛一直处于控制中,可谓亦步亦趋,如履薄冰。截至日前,湖北全省典当公司仅155家,注册资本总额28亿元,2011年全年实现典当总金额才不过45.9亿元。上述人士指出:“这次审计署上报的所谓典当违规资金高达54亿,比2011年湖北典当行全年放贷还多了8亿,自然会引起北京方面关注。”

对此偶发事件,湖北省商务厅市场处一位负责人十分感慨:“这是华中乃至全国2000多家典当行发生的最大一次事故,无论如何定性都将沉重打击湖北典当市场的发展。”

被指借典当平台“高利放贷”

2011年12月,黄石市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联谊公司及其高管提起公诉(雪正投资及所涉资金另案处理),湖北省高院指定黄石中院于2012年3月26日公开审理。

时代周报获取的一份“鄂黄检刑诉【2011】44号”《书》认定,联谊公司3年间共向72家公司违法放贷19.8亿元,获利8233万元,实属―以典当之名行非法高利放贷之实。

检方指控:2007年上半年,联谊公司因主营钢铁贸易业务利润下滑,开始进军典当业务。同年7月,相继成立武汉铠景工贸公司(下称“铠景工贸” )和湖北谊信永和投资公司(下称“谊信永和” )。同年10月,再成立投融资事业部。2009年1月,前述两公司作为法人股东控股成立湖北融泰典当有限公司(下称“融泰典当” )。至此,放贷平台搭建完成。具体操作为,投融资事业部以湖北谊信永和投资公司名义对外招揽放贷业务,融泰典当则按《典当管理办法》流程进行“封包”、发放贷款。三方人员重叠,实为一套人马。此外,大额贷款则需报请联谊公司“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批。

前期,在融泰典当未获批时,联谊公司与雪正投资签署联营合作协议,对外以雪正投资所控制的湖北民生典当有限公司(下称“民生典当” )名义放贷,双方按出资比例分红。从2007年10月至2009年5月,双方利用民生典当印章及格式合同,共向17家公司放贷25270万元(雪正出资4118万,联谊出资11152万),以月利率3.6%-6%计,共获取利息1832.5万元。

后期,在融泰典当获批后,从2009年初到2010年12月底,谊信永和配合融泰典当共向55家公司发放贷款173150万,以月利率2.4-6%计,获利6401.4万元。检方认定173150万元放贷本金中,有6笔共5483万元属银行信贷资金,其利息收入131万元。

根据以上事实,检方认为:联谊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伙同雪正投资或单独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违法向不特定对象高利发放贷款192937万元,同时利用银行信贷资金高利发放贷款5483万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因其高利转贷属竞合行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一并追究刑责。

在3月26日的庭审中,公诉人黄石市检察院面对媒体和工商联人士,详细阐述了上述定罪理由。检方认为:联谊公司及其负责人高宏震出资成立谊信永和和融泰典当之目的,就是为了从事高利放贷,在77笔贷款操作中从未真正按《典当管理办法》办理质押、抵押、开具当票等手续,而是完全参照银行发放贷款的业务流程和管理模式直接发放贷款,其放贷年利息高达28.8%-78%(约为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5-14倍),而且,还套取5483万元银行信贷资金用以放贷。

一位公诉人总结:“这实际上就是借典当公司的‘壳’平台外衣,从事类似高利贷的违法金融活动。”

合法典当与非法放贷争议

事实上,这起全国首例“因典当业务致刑案”,从案发之初就备受争议。

主要集中在,72笔贷款发放的主体该如何认定?其性质到底是非法金融还是合法典当经营?被指控涉案的5483万元银行信贷资金能否用加权平均法计算而得?此三点成为控辩双方激辩的焦点。

时代周报获取的一份由知名刑法专家樊崇义等七名教授联名出具的《专家法律意见书》认为,该案中典当业务行为的实施主体,应是谊信永和及融泰典当,而非联谊公司。

意见书认为,湖北联谊实业集团(下称“联谊集团”)是由母公司联谊公司和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对外不具备法人资格,联谊集团和联谊公司两者不可混淆。虽然谊信永和及融泰典当在资金和人力资源等方面接受联谊公司管理,但联谊公司行使的只是联谊集团对内的管理职能,并非对外经营行为。因此,独立经营且自负盈亏的谊信永和和融泰典当两公司,才是本案的真正法人主体,而不应将两公司的典当业务行为认定是联谊公司所实施。

此外,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认为,包括民生典当在内的融泰典当的行为,是合法典当业务,而非违法金融活动。

主辩律师汪少鹏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显示,2008年12月商务部为融泰典当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2009年1月,武汉市公安局核发《特许行业许可证》;2009年1月,湖北省工商局核发经营执照。在融泰典当审批期间,谊信永和与具有合法资质的民生典当合作开展业务。因此,公诉机关所指控的72笔“放贷”业务,均为民生典当和融泰典当开展的合法业务。

汪少鹏指出,即便在开展典当业务过程中,存在“封包”未办理正规抵(质)押手续和费息偏高等现象,但也不影响72笔典当业务的合法性。“最多只能算作违反《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而不应获得涉嫌犯罪的法律评价。”

针对上述说法,记者走访了典当公司审批监管部门―湖北省商务厅市场体系流通处,该处处长文宴湘向记者明确表示:“典当公司只有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发放信用贷款等特别严重的情节,才涉嫌犯罪。”

事实上,截至目前,警方并未发现融泰典当和民生典当存在上述违法行为。一个不可忽略的事实是,就在湖北省商务厅2010年“全省典当行年审通报”中,融泰典当被评为“A级”企业,即便在2011年涉嫌罪案情况下,其仍被评为“B级”。

民间借贷案例经典案例例7

难产背后,隐藏着国内金融市场各方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博弈,民间借贷阳光化走“另立大法”这条路难以行得通。

一波三折

2007年年初,时任央行研究局副局长的焦瑾璞在某次会议上透露:相关部门正加紧制定《放贷人条例》。久盼开闸,民间舆论当即一片沸腾,由此,《放贷人条例》被纳入了公众话题。

条例在2008年被两度预热:当年8月份,央行在《2008年第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提出,适时推出《放贷人条例》;在11月份,时任央行研究局副局长的刘萍表示,由央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草案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办。2009年4月,国务院法制办将条例列入二档立法计划,法制办立法计划分为三档,一档力争年内完成,二档适时提出,三档积极研究论证。

而进程到此戛然而止,之后连续3年,条例连国家三档立法计划都未排入,今年反倒是已出过两次征求意见稿的《征信管理条例》,被纳入计划,决策层对条例的态度已较为明朗。翘首数载,外界终未得一见,其实条例内容并不复杂,用央行研究局研究员邹平座博士的形容是“通则性的”。

目前国家在民间借贷方面没有专门立法,仅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刑法》等若干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涉及面极窄,民间借贷合法和非法的界限模糊。邹平座的同事在6年前就研究起草条例,初衷就是确立放贷合法性,保护投资人,将借款协议法律化,同时,对高利贷、非法集资等也进行了界定。

据他介绍,“中间被返回修改了四五次”后,目前的条例主要是在《贷款通则》之下,针对单个人与单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活动立法,“主要规范民资,活跃微型金融,支持个人家庭、社区创业”。对比之前被广泛报道的“企业和个人都可能成为‘只贷不存的放贷人’”,借贷主客体口径收紧,这也与民间最大呼声,以条例为突破口,打开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公司和公司与公司之间的自由借贷,相去较远。

除明确基本流程、交易规则、财税、法律责任等,条例特别对每笔借款人数进行了限定,利率依然在银行基准利率4倍以下,监管部门主要为银监会及相关宏观金融监管部门。邹平座表示:“实际上,条例在各方面基本都没有本质性的突破,但有这个规则总比没有强,民间借贷大体上有一个参考的基准。关键是将以前属于《民商法》和《刑法》的案件,也纳入金融监管的范畴。”

然而,尽管一再修改,条例无“实质突破”,立法亦无实质突破。

监管博弈

3月以来,草根学者周德文自拟民间借贷法案的报道铺天盖地,据传两部法律草案均已被全国人大立案讨论。而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并不看好这两部草案的前途。

目前国内由民间学者发起、最终通过立法的只有曹思源起草的《破产法》,即使是每年“两会”诞生的大批议案,投进去有实响者寥寥无几。黄震曾参与起草的某部法律草案反反复复修改了12稿,历时10多年都未通过国务院法制办的审查。民间借贷法草案即便列入了立法规划,通过国务院法制办审查也还需要走相当长的立法过程,不能解燃眉之急。我国大部分财经法律都是部门立法,由财政部、人民银行等国务院部委办或各直属机构向国务院提交草案,国务院召集相关关联部门审议,经过平衡协调,再决定是否报送全国人大。

《放贷人条例》的命运取决于国务院内部、甚至金融监管部门的博弈。央行研究局一直拍马向前,两位副局长在不同的场合多次呼吁,曾任人民银行副行长的吴晓灵多年力挺条例,不过条例正式出现在央行公开文件中只有2008年二季度的货币政策执行报告,甚至,在2007年焦瑾璞释放信号两天后,央行办公厅对“央行正在加紧制定条例”的说法,以“媒体报道是不正确的”言辞予以澄清,态度审慎。

不少业界人士认为,条例最主要的阻力来自金融垄断既得利益者,特别是银行系统。黄震表示:“民间资本入道,将可能对银行赖以生存的储户资源构成威胁,而且国内高利转贷现象屡禁不止,目前几家银行查出有信贷资金进入民间借贷渠道的问题。企业放贷一旦合法化,银行系统面临的风险会更难以控制。国内好几家部委级别的银行,博弈能力很强,他们或许不愿意看到新的竞争者与自己抢饭吃,给自己添麻烦。”

而邹平座表示,未出台最主要的原因在监管难,“只要想一想民间借贷再红火,资金往来还是要通过银行账户周转,就知道这对银行系统不是大问题,最多是原先闷头睡觉的储户资金可能更加活跃,对银行流动性等有一定影响。主要是民间个体庞杂,难界定‘一对多’问题,难统计资金流向,针对这种信息不透明带来的问题,目前仍缺乏一个全面的监管手段,容易出现高利贷合法化,所可能面临的系统风险无法测量。”

换一个角度就是,难在定谁来监管。我国监管框架为“一行三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工,央行为宏观调控部门,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各有自己一摊,大多数金融行业并未纳入4个部门的监管范围,如担保、PE、典当行等,形成的惯例是有利抢着管,没利没人管,民间借贷恰好是个难剃的头。

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秘书长白澄宇表示,无非有体制和技术两个原因,“行业聪明人很多,技术并不成问题,主要是监管体制,到底由谁来管,这个协调不了,条例很难出台。”

切口改革

对于民间借贷,所传出来的呼声主要集中在四点:放开借贷人主体、利率市场化、确立民间借贷中介地位、放大民间借贷资金规模。欲通过《放贷人条例》清扫路径,几乎已成泡影。

一乱必有一治,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副研究员尹振涛推断,近期频发的民间借贷问题必定会推动相关法律进程。根据目前的现状,值得考虑的办法是在现有法律条文的基础上做出调整,并在温州等具备条件的地方推动试点。

这一思路与黄震不谋而合,“从当前有明确监管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方位介入,并发挥地方立法的作用,调整相关行业政策门槛,比另立大法更具有操作性,也更能够活跃微金融”。政府部门一直对金融开放和监管比较谨慎,国内非银行金融行业普遍发展或弱或乱。

如2006年底,银监会开始村镇银行试点,并规划2009年到2011年,3年审批建立1027家,但至今开业的村镇银行只有500多家。小额贷款公司也因受融资比例和融资机构个数、只存不贷等限制,叫苦多年。只要相关政策微微倾斜,民资就可能奔流而来。

日前,有媒体报道温州金融改革试验区配套方案即将获批。去年底,温州已开始推动“8+1”改革方案,据温州市金融办主任张震宇透露,今年上报的方案为顶层设计,去年实施的则是具体的操作方案,两者相互映衬。在3月份,温州3家民间资本管理公司,1家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要挂牌经营。鄂尔多斯市也开始谋划金融试点的动作,地方试点也在打开缺口。

在实施的方案中,温州以金融办等牵头组建实体监管部门,而其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运营模式最受关注,尤其是如何统计借贷资金流向,黄震认为这是其能否持续发展的关键。“如果没有借款人愿意暴露自己的经济状况,也没有出借人愿意将自己放出去多少钱公布于众,民间借贷的运行状况就难以监测和判断,到底如何解决登记问题,国内目前还在探索的起步阶段。我认为最开始应该先将P2P网络借贷平台导入民间借贷登记中心,通过信息技术和法律技术相结合加以规范,如果这一点可以实现,以后就能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

成立金融产品交易所是解决“不透明”的另一种思路。邹平座表示,将企业和个人都放到交易所这种平台上,企业开发金融产品,个人注册会员选择产品,然后就如买债券炒股一样买卖,如此既能够监测到资金大规模流向,控制风险,也能够规避买卖双方顾虑。

自2010年以来,北京、天津、重庆、河北、四川等地蜂拥冒出7家金融资产交易所,而天津和四川等金融资产交易所允许个人注册会员,参与交易,重庆等金融资产交易所推出小额信贷类业务,方向似乎与邹平座的想法有所呼应。

金融民主化

时逢当下,《放贷人条例》出或不出,都同样会落入尴尬境地。

国内金融业态中,银行业素来一家独大。据相关官方数据,去年底银行业总资产规模超过111万亿,占国内金融业总资产规模90%左右,而2011年,保险业刚迈过6万亿关口。在证券市场中,债券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发展停滞,有目共睹,即便是创业板也被指名不副实,银行信贷一直是实体经济最主要的融资渠道。

同时,利率市场化依然在艰难前行。目前,名义上国家只对人民币“存款利率上限”和“贷款利率下限”严格管制,实际上,在银监会等部门监管下,存贷款利率上下限仍然被控制。在另一半市场,经济紧缩,银行惜贷,其他金融服务商成长缓慢,民间借贷旺盛,利率价格扭曲,利率市场化无从谈起。

在此背景下,《放贷人条例》如何出台?仅以条例利率为例,相对于当下民间借贷的利率,若低了毫无意义,但没有一个市场化利率的基准,多高才算高?高利贷如何界定等等都悬而不定,因此,邹平座有如此观点:“条例只是一个过渡性规定,根本要建设完善金融市场。”

他认为中国金融市场效率极低,作为下半身的中小企业长期供血不足,已近乎瘫痪状态。“多少老板跳楼跑路,又有多少备着移民,银行贷款大幅度下降就能反映很多问题,实体经济已十分危险。”但金融不平等未有好转,如目前国内不缺全国性银行,而缺服务于地方和社区的银行,由于基本的固定利差存在,原定位服务地方的城商行,疯狂跨区域扩张规模,追求利润最大化。

民间借贷案例经典案例例8

小型微利企业区分行业不同,标准不同,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小微企业的融资包括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其中,内部融资包括企业自筹和企业积累,而外部融资主要是民间融资。具体表现为:

1.内部融资。内部融资的企业自筹,主要指启动或创业资金来自于个人储蓄,或者来源于家庭或亲朋好友的捐赠或借贷,这种资金具有自主性、便利性、长期性的特点。但是自有资金金额一般比较少,导致大部分小微企业注册资本偏小甚至难以全部到位;内部融资的企业积累,主要来源于利润的再投入,这部分资金要依靠企业长期盈利、不断沉淀和积累,无法满足企业突然增加的流动资金需求。

2.外部融资。外部融资是小微企业融资的另一渠道。目前,小微企业的外部融资方式主要有银行贷款、民间融资等,但实际融资状况也不容乐观,主要表现为:一方面银行贷款资金覆盖面小且期限短。另一方面民间融资,资金成本很高,同时运行秩序较差。民间融资大多以半公开、半地下的方式运行,信息不透明,潜在风险大,经济纠纷甚至犯罪行为时有发生。

由于小微企业内部融资资金量小,所筹资金量无法满足其日益壮大的需求,而民间融资又操作不规范,存在较大风险隐患,所以,更多的小微企业选择了相对越来越规范的“典当融资”。

二、典当融资的优势

典当融资,指中小企业在短期资金需求中利用典当行救急的特点,以质押或抵押的方式,从典当行获得资金的一种快速、便捷的融资方式。典当行作为国家特许从事放款业务的特殊融资机构,与作为主流融资渠道的银行贷款相比,其市场定位在于:针对中小企业和个人,解决短期需要,发挥辅助作用。正因为典当行能在短时间内为融资者提供更多的资金,目前正获得越来越多小微企业的青睐。

典当融资是以实物为抵押,以实物所有权转移的形式取得临时性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与银行贷款相比,典当贷款成本高、贷款规模小,但典当融资也有银行贷款所无法相比的优势:①融资方便快捷;②抵押品范围广;③借贷方式灵活。

典当行业自身的特点使其可以为银行贷款及其它融资方式拾遗补缺。尽管我国银行金融体制不断改革创新,资本市场不断发展完善,但仍有许多业务空白和不足。特别是广大小微企业短期应急性融资往往难以解决。而相对灵活、快捷的典当融资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些不足,发挥有益的补充作用,从而为小微企业雪中送炭。典当融资不但满足现阶段我国小微企业在发展中融资的需要,而且为构建现代服务业体系增添新项目,反映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

三、小微企业典当融资案例分析

小微企业由于自身条件的束缚,在进行银行贷款时会受到阻碍,但是进行对于方便快捷的典当方式来说就容易多了。小微企业典当融资,可以以闲置的物资、设备、厂房、豪车、待销楼房、土地使用权、房产、汽车、国债、股票等动产或不动产等进行典当融资。但是在典当业务量猛增的同时,当金和绝当率也在降低,目前,房产、汽车的当金都被压到4折左右,而且典当抵押价格比二手市场价格低不少,由于这些原因,所以小微企业最好进行两三个月的短期典当交易,到期后将典当物赎回。

【案例一】2011年末A公司资金匮乏,外账又还没有收回,而A公司又急需一个新开发项目资金,筹集后还差50万元,这时公司老板将自己的别墅进行抵押,获得了50万急需资金,等年后外债收回后再把自己的别墅赎回。通过典当融资,使企业在短期资金匮乏时得到了救助,没有耽误到商机,也使企业的发展得到了保障。

【案例二】李先生是一位成功的纸张批发贸易商人,其公司和十几家印刷厂建立了长期供货合作关系,由于印刷厂的业务不断增长,公司的纸张批发业务大幅增长,而银行又收紧了流动资金贷款审贷政策,李先生一下子面临短期资金周转的困难,打算向私人借贷解决资金问题。为了保持公司业务的正常发展,王先生找到某典当行帮忙解决难题,经过业务人员详细分析李先生公司的业务特性和财务状况,建议他将个人名下一套闲置房产进行典当融资。典当行经过价格评估后决定授予李先生100万元最高循环贷款额度,李先生在接下来的半年内可以因应需要在额度内随借随还,逐日计息。这样既使李先生可随时借用资金周转,又避免资金闲置时负担利息,比向银行长期贷款更划算、更符合他的生意要求,而且防范了向私人借贷被人侵吞房产的风险,李先生连声赞好,立马办理手续,安心地扩展公司的业务。

小微企业进行典当融资案例比比皆是,而且随着银行银根紧缩,更是催热了典当行的各项融资。但是,小微企业在进行典当融资的同时,还应当注意融资的风险,典当是一把双刃剑,它在扩大小微企业融资规模的同时,往往会加快赢利或亏损速度。专家认为,一些小微企业本身经营利润就不高,如果依赖于高成本和高风险的典当融资,将会遇到很大的还款风险。小微企业典当融资,只能解决应急所需,而不能满足生产和技术研发需求。对于一些用于长期资产投资和投机的资金需求,还应考虑成本因素通过银行途径解决,不宜通过典当融资。

四、典当融资需要注意的问题

民间借贷案例经典案例例9

2010年8月,像联谊案一样,武汉雪正投资有限公司的员工们正各司其职,处理着公司的大小事务。突然,警车呜着警笛呼啸而来,直抵公司大楼。随后,几十名荷枪实弹的警察迅速包围了公司大楼,出示相关证件之后,将公司高管仇强、杨艳、罗文浩、张苏及员工徐宏伟、戚瑞光、夏波带走,理由是他们分别涉嫌非法经营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2011年6月5日,湖北省黄石市公安局以武汉雪正投资有限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仇强、杨艳、罗文浩、张苏涉嫌非法经营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徐宏伟、戚瑞光、夏波涉嫌非法经营罪,向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重新移送审查,2011年12月12日,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检察院以鄂黄检刑诉【2011】45号书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单位武汉雪正投资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伙同湖北联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或单独;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被告人仇强、杨艳等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应当以非法经营罪一并追究刑事责任。

2012年4月23日,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开庭。

争议

法庭上,控辩双方辩论激烈,双方争执的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1.根据本案现有的事实和证据,涉案单位武汉雪正投资有限公司及相关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2.根据本案现有的事实和证据,涉案单位武汉雪正投资有限公司及相关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包括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樊崇义和北京大学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兴良在内的全国著名法律专家针对此案出具了一份咨询论证意见,认为武汉雪正投资有限公司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就湖北民生典当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来看,公司现有注册资本2000万元,股东为武汉雪正投资有限公司(36%)、武汉正信通经贸有限公司(24%)、仇强(24%)、黄三荣(12%)、黄翠勤(4%),武汉雪正投资有限公司只是湖北民生典当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但它们本质上仍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法人。所以,湖北民生典当有限公司以其名义对外开展业务活动完全独立于武汉雪正公司有限公司的日常业务活动,湖北民生典当有限公司自2006年成立至今也已经以其名义从事各类典当业务2000多笔,并向国家依法纳税,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湖北民生典当有限公司依法批准设立,具有开展典当业务的主体资格,并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典当业务,并不是非法经营行为。

即使认定武汉雪正投资有限公司是发放贷款的行为主体,它也是利用自有资金发放贷款,并没有低价吸收、高价放贷的经营行为,其发放贷款的行为也不属于非法经营行为。

刑法学界的主流理论认为,所谓的“非法经营"应当是低价吸收、高价转贷的行为,虽然我国《刑法》没有对资金经营有明确规定,但一般的放贷行为绝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案中,即使认定武汉雪正投资有限公司以其自己名义进行放贷,它也是以其自有资金发放贷款,按照罪刑法定之基本原则,不能认定其构成非法经营罪。

就武汉雪正投资有限公司是否构成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说,专家们认为,相关企业的高管就借款合同签订担保合同本质上属于个人提供担保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责任和风险并因此获得收益是民事经济活动的基本规律,这种个人因提供担保获得的利益不是“不正当利益”,被告单位和相关犯罪嫌疑人也不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按照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点,承担风险和责任就有权收取报酬,本案中相关企业、公司的高管以其个人名义签订担保合同,不是职务行为而是个人行为,一旦主合同无法履行就必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这本质上属于一种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且,从实际效果来看,提供个人担保后湖北民生典当有限公司的借款合同基本都能实现,也就有效地保证典当业务的正常运行,反而是企业生存和发展壮大的保障。进一步说,这种承担责任和风险并收取一定报酬的行为也符合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有利于维系良好的金融活动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警示

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无论结果如何,此案给予人们的警示意义也是深刻的。

参加旁听的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伍小明告诉记者,本案的审理恰逢社会对民间借贷主要问题普遍关注的时期,更为引人注目的是,在金融、政府及司法高层都在反思以往对民间借贷的认识,并重新对民间借贷进行规范与完善的时候,控方却没有给予雪正公司以申辩的机会,仍以非法经营罪,直接将公司认定为犯罪主体,并给予打击,这种做法显然与国家金融、经济与司法大潮背道而驰。

民间借贷案例经典案例例10

联谊案的发生背景,是全国范围内的民企借贷难题。虽然打击力度不减,但非法集资类案件仍数量迭增,企业借道“灰色金融”谋取暴利的形式亦更丰富。联谊案发,亦可算作再敲警钟:“投资”有风险,入行需谨慎。

但纵观本案诸多细节,我们发现,对于类似联谊的公司和类似联谊的过错,治理之道,更在法律之外。

高宏震第一次开口,是需要回答审判长的提问。

“被告人高宏震,你之前的职业?”

头发花白,现年64岁的高宏震叹了一口气后答道:“湖北联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联谊公司)董事长。”

此后高宏震第一次被带离法庭时,更令在场者唏嘘。他走的很慢,离门口不到10米的间距里,他紧张地在旁听席中搜寻,目光所及,他看到了很多熟悉面孔――亲友、多年跟随的下属、企业家朋友、关心此案的政府官员。短短的时间,他和他们一一对视,表情逐渐放松下来。

这是3月26日上午9时左右,发生在湖北省黄石市中级法院多功能厅的一幕。当日,可容纳180人的法庭座无虚席,包括国内一线20余家主流财经媒体参加旁听,而辩方12名律师的庞大阵容,也令庭审气氛骤显紧张。

《新楚商》记者获悉,之所以引发广泛关注,除却该案是中国首例“因典当业务致刑案”――其法律评价和定性,事关民间融资和典当业的发展前景这一因素;还与联谊公司及高宏震的社会影响力及关注度分不开。

联谊公司可谓湖北民企翘楚,其多年经营的钢铁贸易主业,为行业内华中最大,全国第四,是全国11家特大型钢厂的商、湖北国企龙头武钢集团的第一大经销商。联谊公司曾连续9年进入全国民营企业500强,并数次获评"湖北省民营龙头企业"、"湖北省优秀民营企业"、"湖北省最具有影响力民营企业"。

而高宏震本人,在湖北的商界、政界,也是颇有名声。湖北省总商会副会长;第九、十届湖北省政协委员;武汉市武昌区十三届人大代表――这一系列身份也令该案的案发在湖北范围内引起不小震动,其侦结与判决受到多方关注。

此外,因为撞上“审计风暴”及涉案金额巨大,该案还得到了数位国家高层领导的重视。据悉,国务院总理曾作出重要批示“由公安部配合银监会调查处理。”分管金融的副总理、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也曾过问并批示此案。

根据黄石检察院3月26日指控,联谊公司涉嫌通过关联公司“以典当之名”挪用银行信贷资金“高利转贷”,非法向湖北省内72家民企放贷近20亿元。

至本刊4月3日截稿,诉联谊公司“非法经营罪”一案,初审尚未有判决结果。

祸起

与高宏震一字排开站在被告席上的,是联谊公司的八名高管。《新楚商》记者注意到,高宏震等六人因此前被取保候审,均着便服出庭;联谊公司结算中心总经理陈小兰、监事高洪旭两人,庭审时仍穿着黄石市第一看守所黄色背心(至本刊记者发稿时获知,联谊公司八名高管已全部获释)。

一家500强级别的公司,八名高管站上被告席,所为何事?

祸事初起之端,是在2009年下半年。彼时,“审计风暴”正在关口――国家审计署正对“4万亿”的投资资金流向进行摸底审计。

据了解,当年8月,国家审计署驻武汉特派员办事处(下称“武汉特派办”)接到举报,称联谊公司在典当业务放贷过程中,存在挪用银行信贷资金“高利转贷”行为。

彼时,该举报被“武汉特派办”高度重视,随即派员进驻联谊公司,对资金使用情况展开专项审计。当年10月,初步审计结论认为“联谊公司通过关联企业对外办理资金拆借业务累计发生额16658万元,其中挪用银行信贷资金12618.435万元”。

颇具戏剧性的是,因联谊公司对上述结论表示异议,为进一步深入了解,“武汉特派办”遂对联谊公司的合作企业――雪正投资所涉典当业务展开调查。

随后,更多情况浮出水面,情形对联谊公司越来越不利。

2010年1月,“武汉特派办”的正式审计结论认为:联谊公司及其合作企业雪正投资,在长达3年的时间内,通过多家关联公司,以典当放贷之名对外非法开展金融业务活动,数额高达54亿元(联谊公司19.8亿;雪正投资34.2亿),年息高达28.8%-78%,从中非法渔利2亿多元(联谊公司8233万;雪正投资11867万),其中,在放贷本金中有5.94亿元(联谊公司5483万、雪正投资53917万)来源于套取的银行信贷资金。

2010年2月,国家审计署通过第4号《审计要情》上报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总理总理即刻批示:“由公安部配合银监会调查处理。”分管金融的副总理、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也专门作出批示。随即,公安部、银监会开始协同调查。

2010年7月中旬,公安部正式通知湖北省公安厅刑事立案侦查。同年8月底,黄石公安局受指派侦办。2011年1月,根据公安部的提请,中国银监会【银监函(2011)1号】认定:联谊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高利放贷行为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涉嫌犯罪。

2011年12月,黄石市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联谊公司及其高管提起公诉,湖北省高院指定黄石中院于2012年3月26日先行公开审理联谊案(上述雪正投资,因所涉金额和案情重大另案待审)。

诉罪

将联谊公司移交法院的主要罪名,被归结为“以典当之名行非法高利放贷之实”。

《新楚商》记者获得的检方书(鄂黄检刑诉【2011】44号)明确写道,联谊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在2007年10月25日至2009年5月8日期间,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伙同其他投资公司或单独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72笔,以月利率3.6%-6%的利润违法向向72家公司违法放贷19.8亿元。同时利用银行信贷资金高利发放贷款5482万余元,共获利8233万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联谊集团单位刑事责任,对该公司董事长等6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两名直接责任人员也应分别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责。

检方指控:2007年上半年,联谊公司因主营钢铁贸易业务利润下滑,开始进军典当业务。同年7月,相继成立武汉铠景工贸公司(下称“铠景工贸” )和湖北谊信永和投资公司(下称“谊信永和” )。同年10月,再成立投融资事业部。2009年1月,前述两公司作为法人股东控股成立湖北融泰典当有限公司(下称“融泰典当” )。至此,放贷平台搭建完成。具体操作为,投融资事业部以湖北谊信永和投资公司名义对外招揽放贷业务,融泰典当则按《典当管理办法》流程进行“封包”、发放贷款。三方人员重叠,实为一套人马。此外,大额贷款则需报请联谊公司“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批。

前期,在融泰典当未获批时,联谊公司与雪正投资签署联营合作协议,对外以雪正投资所控制的湖北民生典当有限公司(下称“民生典当” )名义放贷,双方按出资比例分红。从2007年10月至2009年5月,双方利用民生典当印章及格式合同,共向17家公司放贷25270万元(雪正出资4118万,联谊出资11152万),以月利率3.6%-6%计,共获取利息1832.5万元。

后期,在融泰典当获批后,从2009年初到2010年12月底,谊信永和配合融泰典当共向55家公司发放贷款173150万,以月利率2.4-6%计,获利6401.4万元。检方认定173150万元放贷本金中,有6笔共5483万元属银行信贷资金,其利息收入131万元。

根据以上事由,检方认为:联谊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伙同雪正投资或单独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违法向不特定对象高利发放贷款192937万元,同时利用银行信贷资金高利发放贷款5483万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因其高利转贷属竞合行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一并追究刑责。

在3月26日的庭审中,公诉人黄石市检察院面对媒体和工商联人士,详细阐述了上述定罪理由。检方认为:联谊公司及其负责人高宏震出资成立谊信永和和融泰典当之目的,就是为了从事高利放贷,在72笔贷款操作中从未真正按《典当管理办法》办理质押、抵押、开具当票等手续,而是完全参照银行发放贷款的业务流程和管理模式直接发放贷款,其放贷年利息高达28.8%-78%(约为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5-14倍),而且,还套取5483万元银行信贷资金用以放贷。

一位公诉人总结:“这实际上就是借典当公司的‘壳’平台外衣,从事类似高利贷的违法金融活动。”

激辩

3月26日,《新楚商》记者早早到达了庭审现场,此时法庭已有20余位记者坐在了媒体旁听席上,随后还在看到了多位省市政府官员、工商联及企业家协会代表及民营负责人参加旁听。

因为腰伤,头发花白的高宏震,走起路一高一低,进出法庭时步履格外蹒跚。回答庭上提问时,表现激动而又慌乱,颤抖的双手不时从裤兜与夹克衫口袋里摸出事先准备好的材料宣读,并数次被审判长不留情面打断。

因为涉及72笔放贷业务,公诉方仅书就念了一上午。从上午8点30分开始,至晚9时30分结束,联谊案持续审理了13个小时,除午餐和晚餐时间分别休庭了30分钟和15分钟,未作任何停顿。

当日的庭审,控辩双方对所开展的72笔业务并无异议。其后联谊公司的律师与八名被告人的律师分别辩护,辩护焦点集中于三点:72笔贷款发放的主体该如何认定?其性质到底是非法金融还是合法典当经营?被指控涉案的5483万元银行信贷资金能否用加权平均法计算而得?

检方的书中,有这样一段描述:2007年上半年,联谊集团因主营业务利润下滑,高宏震想发展新的业务……

而联谊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在法庭上拿出了公司的财务报表说明:2007年与2008年联谊集团的业务量和利润分别增长了40%和44%以上,并不是业务下滑。

据联谊方面相关人士介绍,早在2005年,钢铁贸易经营已趋稳定的联谊集团,“开始积极寻求新的发展领域,希望寻找到一个能够适于国家经济建设发展需要、有发展前景和迅速形成产业化发展的行业”。在此期间,联谊公司曾尝试过生物医药、化工等,但都不理想。2007年,联谊集团决定拓展典当融资业务,希望通过典当行与各行各业中小企业的广泛而深入的接触,寻找到具有战略意义的项目。

“涉足典当业,一是看好典当行业的前景,二是随着部分金融行业对民营资本的放开,我们也有了这样的机会。”高宏震对《新楚商》记者这样谈及进入典当业的初衷。

因成立典当公司需要两个以上企业法人股并相对控股,联谊集团自然人股东利用自有资金,在2007年7月26日分别注册成立了湖北谊信永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谊信永和”),并于该年的7月27日对拟成立的湖北融泰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泰典当”)进行了预名登记。由于注册典当公司有前置程序,即须经国家商务部批准,故至2008年底融泰典当才正式注册成立。

在典当公司未正式审批下来之前,为了搞好拟办典当公司员工的培训工作,联谊集团拟成立的典当公司的控股企业谊信永和遂与湖北民生典当公司(以下简称“民生典当”)合作,以民生典当为主体对外开展一些典当融资业务。双方约定,如果是联谊招揽的业务,联谊和雪正按照4:6分成,如果业务是由雪正公司拉来的,联谊和雪正按照2:8分成。

2008年底融泰典当正式审批下来后,谊信永和终止与民生典当的合作,正式独立地开展典当业务和投资咨询服务业务。

一份由知名刑法专家樊崇义等七名教授联名出具的《专家法律意见书》认为,联谊案中典当业务行为的实施主体,应是谊信永和及融泰典当,而非联谊公司。该《意见书》认为,该案中典当业务行为的实施主体,应是融泰典当,而非联谊公司。独立经营且自负盈亏的谊信永和和融泰典当两公司,才是本案的真正法人主体,而不应将两公司的典当业务行为认定是联谊公司所实施。

高宏震认为,谊信永和与民生典当公司的合作,实质是民生典当公司开展的合法的典当业务,“开具的是民生典当的当票,也有当物。谊信永和仅是提供当金方面的合作。”

在庭审过程中,控方对辩方主张的公司关系问题,回应为“多个牌子一套人马”,认定这是联谊公司在从事放贷业务。一位典当业内人士也持此论:“如果这样的做法被允许,那是否意味着所有的资金,都可以借助任何一个典当公司的‘壳’,发放当金。”

此外,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认为,包括民生典当在内的融泰典当的行为,是合法典当业务,而非违法金融活动。

联谊方面主辩律师汪少鹏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显示,2008年12月商务部为融泰典当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2009年1月,武汉市公安局核发《特许行业许可证》;2009年1月,湖北省工商局核发经营执照。在融泰典当审批期间,谊信永和与具有合法资质的民生典当合作开展业务。因此,公诉机关所指控的72笔“放贷”业务,均为民生典当和融泰典当开展的合法业务。

汪少鹏指出,即便在开展典当业务过程中,存在“封包”未办理正规抵(质)押手续和费息偏高等现象,也最多只能算作违反《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不能构成违法,更不能构成犯罪。

值得留意的是,就在湖北省商务厅2010年“全省典当行年审通报”中,融泰典当被评为“A级”企业,即便在2011年涉嫌罪案情况下,其仍被评为“B级”。

针对检方指控的涉嫌挪用6笔5483万元银行信贷资金,辩方则提供了截然相反的事实。联谊公司称,从银行取得的三笔信贷资金,大部分用于购买钢材,且余款留在结算中心,结算中心向典当公司调度资金时只是运用了存有这些余款的账户,而不是信贷资金。而且结算中心在运用存有上述6笔资金余额的相关账户向典当公司调度资金时,其账户当期自有资金存量远大于其当期调出资金数额。

据高宏震介绍,从2006年至2010年,联谊公司年经营规模达数十余亿元,年银行授信规模达二十亿余元,年平均实际使用贷款额仅占银行授信总额的54%,仅占经营规模的32%。而投融资的资金流仅占联谊集团资金流的2%左右。在典当业务较多的2008年度,贷款使用额占授信总额及经营规模的比例不升反降。即使在被公安机关调查业务基本停滞的情况下,联谊公司海归还了银行贷款约14亿元,“由此可见,我们并不是没有钱而去从银行贷款发放当金” ,高宏震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