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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风险模板(10篇)

时间:2023-09-07 17:26:08

民间借贷的风险

民间借贷的风险例1

在我国的借贷管理制度下,正规借贷制度与民间借贷一直是不相兼容的,借贷监管当局始终在保护正规借贷的垄断地位。我国的《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人不得设立银行或其他借贷机构,不得经营借贷业务;非借贷机构也不得经营借贷业务。”因此,在正规借贷不能满足社会需求,多元化、多层次的借贷服务体系也不能产生的情况下,民间借贷只能以“灰色”的形式存在,形成不和谐的“借贷二元格局”。所以打破现有的正规借贷垄断,让不同的资金需求可以从不同的机构中得到满足,从根本上解决市场资金的供需均衡问题,已经越来越具有现实意义。首先,给予民间借贷的合理的政策定位。要从 理 论 上肯定民间借贷的积极意义,明确地肯定民间借贷在补充银行功能不足、合理配置资源、有效增加企业生产投入、方便群众生活以及激励竞争等方面所发挥的重大作用。同时,也要明确指出其存在的缺陷和消极作用。民间借贷是我国借贷市场的一部分.只有把民间借贷纳入整个借贷市场统一考察,才能正确把握宏观资源体系,有效统计借贷市场数据,这对于正确认识国情、正确决策有着不可或缺的意义。其次给 民间借贷合理的法律定位。目前,我 国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条文仅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少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等几条司法解释,这些解释虽然在某种程度上承认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但是它们都是从民法的角度出发的,即专为民事纠纷而作的解释,并没有从专业法规的角度规范此事。现在,仅有几条“判案的解释”己经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了。“由于我国尚未颁布民间借贷的有关法律,民间借贷在自发发生的基础上分散而不易控制,呈现出无序状态,因民间借贷而产生的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我国经济发展的实践迫切需要相适应的条例法规的出台,因为从理论上和政策上定位的东西必须付诸实际,一但与实际结合就要形成可实践的法规制度,否则理论就不能发挥作用。再次 ,在给民间借贷正名和必要的规范的基础上,应考虑适时推进民间借贷合法化,将其纳入国家借贷体系范畴。例如,允许正当合理的民营借贷组织,如民营银行及其他中小借贷组织的存在,发展民间信用组织,使民间信用公开化,允许民营资本进入我国借贷体系;及时总结山西私营银行试点经验,稳步发展地方民营中小型借贷机构;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创立新的、满足市场需求的信贷机构与融资方式,比如会员制信贷组织、资金互助社等;在村一级建立互助储金会,解决农户资金需求,条件成熟时,建立我国的乡村银行。同时,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借贷市场准入以及登记、管理与监控制度,防范借贷风险;填补正规国有借贷机构在各方面的不足,从而挤缩非正规借贷的存在范围与规模,并进而抑制民间借贷消极作用的影响。国家应针对民间借贷的特征,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要求,制订适应其规范发展的管理办法,明确借贷主体规范,明确其借贷额度、利率水平,并按规定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可由人民银行作为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民间借贷,依据管理办法条款进行管理。最后,实事求是,坚持“形式为内容服务”,建立多层次的借贷服务体系,满足市场的不同需求。比如政府要大力支持适合高风险投资特点和长周期的科技研发等的民间借贷形式。有调查显示,“有35.1%的企业认为‘推动成立企业间互保基金’是推进企业融资的有效途径。

二、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步伐

中小企业贷款难的情况确实存在,但也不能将原因全部归咎于借贷机构,中小企业自身的缺陷也不容忽视,因此贷款难的中小企业自身也要注意改革企业内部不合理不完善的制度,争取成为优质市场主体,以更加符合借贷机构的信贷要求,从而可以更容易地获取正规借贷的贷款,减少对民间借贷的依赖性,从而遏制民间借贷的畸形发展。

三、对民间借贷的自身规范建设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市场需求不断增多,民间借贷必然有更大的规模和更大的市场,如果继续放任其发展,它的消极作用也许会更大。所以对民间借贷的规范和引导己成为非常迫切的现实需要。对民间借贷自身的规范建设可以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提供有法律依据的信用保障,如第三方认定、担保,并负责进行事后清偿。其次,清理蕴藏高风险和高危害性的高利贷及高息揽存的非法组织。再次,重视宣传教育作用的发挥,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使人们可以更加理性地判断是否需要民间借贷,或者如何使民间借贷更好地维护或增进自己的利益,促使人们以更完善的方式从事民间借贷。或者通过对其他方面的规定积极地削减民间借贷的负面影响。再次,对民间借贷进行引导,合理发挥其比较优势。

四、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约束

借贷业是特殊的高风险行业,借贷业的发展史实际上是借贷监管不断完善的过程。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借贷制度安排,和其它借贷制度安排一样需要借贷监管,否则民间借贷的负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市场失灵可能给参与借贷交易的双方带来一定的损失,对整个借贷体系的有效运作和安全稳定造成威胁。央行将国有商业银行纳入到正规的监管系统中来,而对民间借贷采取放任自由的态度,让其自生自灭,而当民间借贷出现问题的时候,就对其进行清理、整顿或取缔。其实监管不是出现问题后简单地取缔,这样实际上是逃避监管的责任,中央银行应该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约束,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在内的各种监管手段来增强监管效果。

首先 ,监管部门对民间借贷机构颁发执照并详细登记备案。同时,为了增加民间借贷市场的透明度,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所有具有资质的民间借贷机构的名称在网上公布,以方便交易方在借贷交易中进行核对;对无资质进行借贷活动或者可能存在借贷诈骗、违规操作的民间借贷机构也会在网上公布。这样不仅有助于民间借贷活动从“地下”转为“地上”,减少因逃避监管而增加的风险,而且有利于监管当局及时掌握民间借贷市场的动态,防范风险。

其次,监管部门对民间借贷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监测制度。监管部门应该及时掌握民间借贷的规模和利率,做到,待时机成熟时再出台适当的政策。通过农村借贷监管组织定期采集民间借贷活动的有关数据,及时掌握民间借贷活动的资金量、利率水平、交易对象,为有关部门制订宏观经济政策提供数据支持。借贷监管部门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督和管理,在对民间借贷活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探索一套新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对支持生产和经济发展确实有积极作用的,可允许其存在,采取核发借贷业务许可证的方式,以利于对民间借贷活动的规模、用途、利率进行监管。将民 间 金 融纳入中央银行的监管体系,有利于确定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从而减少其经营风险、道德风险和信用风险。当出现问题时,有借贷监管部门为其提供法律支持,减少损失。“高风险,高收益”,随着风险的降低,民间借贷所要求的收益率也会降低,即利率也会随之下降。

五、构建民间借贷风险预警机制

民间借贷的风险例2

【关键词】

民间借贷;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民间借贷是在经济差距增加的环境中形成的,它对缓解资金供求矛盾关系具有积极的作用,加速了资金流通,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民间借贷也对金融环境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关系到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因此,我们应该辩证地认识民间借贷,分析其产生的积极效益和负面影响,发挥其应有价值的同时,引导其健康发展,尽量消除民间借贷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不良影响,从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实现社会资金的有效配置。

一、民间借贷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

民间借贷的发展得益于商业银行信贷资金紧缩,并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产生了影响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加内部风险。民间借贷拥有其他很多行业无法比拟的高额利息,它虽然聚拢了大量的资金,但仍难以满足参与者的资金需求,而商业银行作为社会资金的管理者之一,在巨大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极易引发违规操作的风险性案件。民间借贷的发展,改变了我国的金融结构,不少违法分子利用银行业务存在的漏洞,转嫁风险,如若商业银行不加以防范,很可能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其中,技术手段、设备等失效是诱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的重要原因,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外,民间借贷的发展还在某种程度上导致我国非法集资现象恶化,挑战了商业银行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神经。某些商业银行职员受利益的驱使,主动或被动卷入到民间借贷的利益漩涡中,其一旦出现职业道德失守,势必会造成商业银行或他人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增加外部风险。信贷是商业银行获取利润的主要途径,其与存款成正比关系,即商业银行存款越多,则可承担的信贷业务量越大。民间借贷的出现,挤占了部分金融市场,对商业银行存款业务和信贷业务造成了冲击,增加了商业银行的存贷比考核压力。某些民间借贷机构正是利用商业银行的这一窘境,在缓解商业银行存款压力的同时,把部分风险转嫁给了商业银行。民间借贷参与者以存款之名,到相关银行办理大额存单质押贷款,表面上看,此业务可以同时为商业银行存款和贷款带来增长,并且以存款做贷款保证金,是一种低投入高产出的业务。这对民间借贷参与者而言,他们可以通过发放贷款或高利贷等形式,利用商业银行贷款赚取利益,同时还能享受银行存款利息,而需支付的仅是银行贷款利率。一旦民间借贷机构出现资金利益链断裂问题时,其向银行的贷款则无法归还,最终由银行承担风险。

(三)增加市场风险。区别于国家制定商业银行借贷价格,民间借贷利率以金融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为导向,由借贷双方自主协商确定。一般情况下,民间借贷是在商业银行无力解决资金需求紧张、迫切的情况下发生的,其利率点远高于银行利率,影响了国家利率政策的实施。因此,民间借贷引发了商业银行利率风险,对整个金融市场造成了冲击。近年来,在金融市场日渐活跃的背景下,民间借贷利率不断增长,提高了借贷质押资产的价格和规模,加大了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难度。除此之外,民间借贷还对社会信用环境产生了负面影响,进而影响了银行信用。部分企业在得不到银行信贷的情况下,把目标转向社会闲散资金,利用高回报诱导社会资金流向,干扰了金融市场秩序,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根据多米诺骨牌效应,一旦有企业不讲信用,就可能向周边蔓延,进而拖欠、逃避银行贷款,增加了银行的信用风险。

二、民间借贷环境下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应对对策

结合对民间借贷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影响的认识和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以下几种民间借贷环境下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应对对策,以供参考。

(一)控制内部风险。商业银行必须要紧随时代和市场发展潮流,积极引入先进技术手段和设备,不断完善自身的业务流程体系,加强职工培训,从而提高本银行的结算质量和效率。目前,很多商业银行都引入了自动化智能设备,改变了传统柜台办理业务的单一模式,而只对大金额单笔网银交易进行监管,为违法犯罪行为创造了可乘之机。为此,商业银行应该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管体系,严格审核业务办理流程,在仔细确认客户身份之后,再提供相关服务,尽量控制网银交易等风险。针对操作风险,商业银行还应该加强内部控制,通过培训等方式,提高内部职员的职业素质和技能,制定健全的考核机制、监管机制以及奖惩机制,有效规范职员的操作行为,一旦发现违规,立即予以严惩,从而净化银行操作环境,控制内部风险。

(二)规避外部风险。民间借贷环境下,金融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变得错综复杂,同一个企业或个人扮演着多重角色,增加了债务纠纷的发生频率。因此,在现阶段我国民间借贷管理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商业银行需要认真分析所处的金融环境,尽量规避外部风险。具体而言,商业银行应该进一步明确、细化风险管理目标和任务,积极配合外部监管,推进我国金融体系的改革和优化,在能力范围内预判风险并加以防范。商业银行需要坚定地拥护和落实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认真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从而构筑坚实的风险抵御堡垒,提升自身应对风险的能力。同时,商业银行还需要对信贷人进行严格审批,建立信用查询系统,全面考量申请人的还贷能力和信誉度,在降低风险的基础上,增加自身的存款和信贷业务。

(三)抵制市场风险。民间借贷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我国的金融市场环境。商业银行存在的目的和价值就是实现利益最大化,其根本任务是发展。因此,对于商业银行而言,没有发展本身就是一种风险。民间借贷对商业银行存款和信贷业务造成了冲击,挤占了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中一定的份额。商业银行要想有效抵制民间借贷引发的市场风险,就需要不断优化自身的服务结构,提升本银行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在执行货币紧缩政策的基础上,结合信贷市场的需求,创新发展银行信贷产品,适度调整资金的投放范围和力度,简化服务流程,让客户可以更加快速、有效地办理相关业务,增强他们对银行信贷的兴趣和依赖。与此同时,商业银行还应该拓展自己的融资渠道,充分利用先进科技,提升存贷款办理效率和质量,积极搭建网络信息服务平台,最大限度地缓解资金供需矛盾,引导民间借贷的良性发展。

三、结语

总之,民间借贷对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未来,在我国金融体系逐步完善的过程中,民间借贷将会发挥更多的功能,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与日俱增。新形势下,我们应该持续关注民间借贷的发展,认真分析其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找出负面影响部分,有针对性地提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对策,提升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帮助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从而发挥民间借贷的价值,实现商业银行的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1]段绍译.民间借贷双刃剑[J].金融经济,2012,5

民间借贷的风险例3

民间借贷之所以这么长久存在,是因为现实摆在眼前,在资金需求方面由于银行存在对风险的控制不愿意借给资金保障不足的企业,因此广大小微企业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生产生活用很难通过银行系统得到满足。小企业由于信用较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加强使得小企业在资金筹措方面更加有难度,提高授信门槛或提高抵押及担保比例是小企业不得不面临的问题。农村居民想贷款但是缺少担保,所谓的“三农”贷款受到限制,为了满足资金需要一些小企业和个人不得不转向资金富裕的亲戚、朋友、工商业主等,民间借贷应运而生,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发展的资金需要。

民间借贷是有风险的,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就是以下几个方面:民间借贷风险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成本高效率低的金融系统。民间借贷风险产生的直接原因是经济政策在宏观和实体方面的不匹配。我国民间借贷风险产生的外在原因是金融监管不到位。所以,民间借贷风险的解决方向就十分明确了,从上面三个方面进行。

推进金融体制改革,提高我国金融体系效率,从根本上消除民间借贷风险。由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太少,中小企业得不到政策帮助难以发展。所以不能按照原来的金融资源配置方向。像日本,就是值得参考的,日本给予中小企业的扶持和优惠政策是多方面的。比如,给中小企业减少压力和负担帮助其找寻融资渠道,为中小企业设立对应的管理局直接管辖中小企业,启动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入股的方式改造,采取措施帮助农村银行和资金互助社发展。推动银行机构主动开发对中小企业融资有帮助的工具和产品,提升各个银行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服务工作量,走差异化经营道路对接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敢于向中小企业靠拢不能因为中小企业资金保障不足就提高借贷门槛,这样只会打击中小企业的融资信心,阻碍经济发展。

正确看待民间资本,有效的引导民营资本参与参与投资,鼓励民间金融融入到正规金融市场,慢慢的使民间资本进入到正规金融体系实现真正的融合。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门槛较高,所以要有条不紊的开放,开发有特色的地方金融市场,积极组建多元化金融组织体系,当地政府,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大力支持和帮助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增强地方性金融机构影响力,促使正规金融市场接纳民间资本。

适应实体经济需要,调整宏观经济政策,从源头上解决民间借贷风险

民间借贷产生的原因就是融资困难,所以实体经济对于现金的需求是很大的。正规金融系统难以借钱给中小企业,很大因素是源于政策给予的大方向,政策上过于收紧货币政策,金融机构就不会有足够的资金更难以借给资金保障差的中小企业。所以要调整货币政策,以宽松的货币政策降低存款准备金率。让资金回流到正规的金融体系中,民间借贷自然就会减少,拓展企业和个人对外投资渠道,鼓励民间外汇储备投资。

各级政府要结合国家大的政策方向和当地实际状况,对于民间借贷给以引导和帮助,有选择性的寻找具有市场前景和成长性好的项目为依托,对于不完美的民间投资组成要进行优化,目的就是使市场资金流向实体经济,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监管,降低民间金融风险,从体制上抑制民间借贷风险。

我国民间借贷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同时也在快速发展,但是民间借贷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民间借贷几乎没有受到金融当局的监管。由于民间借贷法的空白,而且没有法律层面上的民间金融的监管主体,所以根本没有对民间金融行业的自律监管。民间金融的监管各自为政,地方政府负责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地方工商局负责监管典当行、拍卖行,印鉴部门负责监管大型融资担保公司。这种多头监管只会导致监管不到位。

掌握民间借贷的风险最新信息,增加对民间借贷的检测和预警

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严格履行职责对于集资做好备案和登记,对个别点信息采集力度加强,保证数据真实可得。

促使民间借贷科学化,对于民间借贷的相关指标比如借贷期限、借款形式等严格化。敢于披露民间借贷的相关信息,规范民间借贷主体融资行为。密切关注民间金融借贷过程中的金融突发事件,比如非法集资等,及时掌握相关活动及风险状况。(作者单位:西华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民间借贷的风险例4

中图分类号:DF43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5831(2013)01-0032-06

金融危机后中国无论是大型企业还是小型企业都出现了严重的经营困难,尤以小企业为甚。其中以融资困难最为突出。经济危机使银行保持着高度的警惕性,为了防止不良资产的上升,银行乐意支持国有大型企业的发展,而中小企业很难在银行中筹集到资金。虽然政府为帮助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短缺频频出台相关的政策措施,但对于这些企业来说也都是杯水车薪,成效甚微。资金短缺仍是阻碍多数企业发展创新的难题。

为了解决融资困难,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跨区域发展的民间借贷受到了中小企业融资垂青。由此民间借贷规模越来越大,它不仅挽救了多数企业的生命,而且为企业提供了发展创新的契机。但长久以来,中国并没有对民间借贷形成统一的、明确的管理规范,更没有对民间借贷给予法律上的合理定位,因而,难以避免出现了一些负面影响,比如温州中小企业老板“跑路”事件。鉴于此,中国必须加快建设民间借贷相关法律制度,积极地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防范民间借贷引发的各种类型的风险。

一、民间借贷的内涵及其新特点

(一)民间借贷的内涵

民间借贷属于民间信用形式,国外学者大多是以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来界定民间借贷的内涵,他们以是否处于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的监管范围之内或者是以相关的资金融通活动有无经过正规金融体系为标准来定义民间借贷的内涵,非正规金融,指未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查批准的,并且不受监督管理的、活跃于金融法规边缘的资金融通活动[1]。在国外,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有货币借贷、民间互助会、信用合作社。在国内,学界相关研究多称之为“地下金融”、“体制外金融”、“民间金融”、“非正式金融”等;国内学者多从企业的融资活动是否得到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认可和正规金融机构的批准的角度来定义民间借贷。如张宁认为:“民间借贷即非正式金融是指未得到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正式形式认可或直接认可的金融活动。”[2]

对于民间借贷,学界有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凡是从非正式的金融机构进行的融资行为都属于民间借贷;第二种观点认为民间借贷是民间信用,但并非民间信用的全部,民间信用还包括要回、标会、太会以及民间组织之间发行股票、债券甚至办理钱庄等;第三种观点从广义和狭义的角度区分民间借贷。广义上,民间借贷不仅包括企业之间的借贷,还包括私人之间、企业与私人之间的借贷行为;狭义上,民间借贷仅仅指民间的私人与私人之间的借贷活动参见:王春宇《民间借贷发展研究》(《哈尔滨商业大学2010年博士论文集》,第2页);详见:《全国民间借贷利率学术讨论会综述》(《金融与经济》1986年)。。笔者同意最后一种观点。笔者将民间借贷定义为,根据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将民间借贷界定为不受金融监管机构监管,发生在企业之间、私人之间以及企业与私人之间,并且借款人到期偿还出借人本金与利息或者仅偿还本金的行为。笔者主要从广义上来研究民间借贷的相关风险问题。

(二)民间借贷的新特点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私有制的产生,社会贫富差距进一步增大,民间借贷应运而生。但经济条件的不同,使民间借贷产生的风险也各具特色。

1.民间借贷较之以往规模有所扩大

现今民间借贷大规模有两方面的特点:一是单笔借款金额增大。在20世纪80、90年代,民间借贷以生活借贷为主,主要是为了缓解生活中遇到的一些困难,此时民间借贷的单笔资金量低,随着生产的发展,民间借贷朝着生产性借贷的方向发展,单笔资金量不断增高,单笔借贷规模也相应扩大。二是从总体上看,民间借贷资金总额增大。“据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估算,2003年全国民间借贷总规模可达7 405~8 164亿元。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结果显示,当年全国民间融资规模达9 500亿元。中信证券研究报告认为,中国民间借贷市场总规模超过4万亿元,约为银行表内贷款规模的10%~20%。”参见:董伟《报告称中国民间借贷总规模超4万亿 潜在风险大》(《中国青年报》,2012年1月)。 如浏阳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诉讼标的扩大,2011年案件标的达1.1 亿元,为2005年的12.1倍。一批债务人单个案额均逾3 000万元参见:唐志强《民间借贷如何走向阳光地带》(《中国审计报》,2012年4月)。 。

2.民间借贷已呈现出跨区域发展的态势

传统型的民间借贷,其形式不过是亲友之间“一对一”形式的借贷,这种借贷方式主要是依靠亲友之间的相互信赖。在发达地区,民间借贷较之于欠发达地区更加繁荣。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突破了亲缘地缘关系限制,它不再拘泥于亲人之间的借入借出,而是通过他人介绍或者专门的中介组织牵线搭桥发生的跨行业跨区域的借贷关系,民间借贷也开始由经济发达地区向落后地区发展。

3.参与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增大

由于民间资本积累越来越多,有关专门从事借贷活动的放债人和中介组织如雨后春笋般相继涌现出来。有的为获得介绍费,为借贷双方创造借贷契机;有的则在向借贷方借取资金的同时又把借来的钱转贷于他人或者企事业单位以赚取利差。这样,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银行、地下钱庄、金融中介公司等各机构混合发展,呈现出“全民借贷”的发展形势。

4.借贷资金的使用多样化

传统的民间借贷的资金大多数用于解决日常生活资金的周转需求。但从目前情况看,民间借贷资金更多的是解决企业自身出现的经营危机。民间借贷资金的用途范围扩大,从解决生活困难发展到解决企业发展的瓶颈。资本积累的规模越来越大,商业竞争也愈演愈烈。由于制造业所带来的利润越来越低,而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却能带来高额利润,于是一部分民间借贷资金便从实体经济领域转入投资领域。还有一部分民间借贷资金仅仅是用来单纯的“炒钱”参见:赵洋《民间借贷资金流向哪里》(《金融时报》,2011年10月)。 。

另外,经研究发现,民间借贷的公开化程度也在不断地提高。

二、民间借贷的风险分析

鉴于民间借贷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着重大的影响,笔者认为,为了防范其对社会产生不利影响,有必要对民间借贷在交易活动中的风险予以分析,以便对民间借贷的行为进行合理的规制。

(一)民间借贷风险的种类

由于民间借贷规模的增长、范围的扩大、资金用途的多元化以及借贷主体的变化,民间借贷也出现了不同的风险类型。关于民间借贷的风险类型,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主体风险

第一,关于放债人。传统的民间借贷具有“草根性”,是一种依赖于信用的带有亲缘地缘关系的借贷方式。这种借贷方式建立在借贷双方相互彼此了解的基础上,因此信息比较透明,且放债人对借款人所借款项的用途能够进行有效的监督,风险相对较小。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突破了亲缘地缘关系限制,演变为跨行业跨区域的借贷。作为贷方的一方越来越多地形成了一条贷方链条,从而使处于链条尾段的放债人与借款人无信息上的联系,对于借款人的资信能力、还款能力知之甚少,甚至是一无所知,从而使民间借贷跳出了既有的运行轨道,使放债人扩大了放债范围,这就凸显了信息的不对称问题,进而使放债风险上升。一些从正规金融渠道融不到资金的借债人,由于处于企业的初创时期或成长时期,其自有资金不足,其相关的项目前景难预测,风险也相应地难以把握,而放债人由于信息渠道狭窄得不到借债人充分的信息,甚至无法得到真实的信息,从而承担较大的风险[3]。

第二,关于借债人。由于信息不对称,也容易导致借债人过度地负债。民间借贷相对于从正规金融借贷其自由度较高,借贷所办理的手续简单,速度快,借债人能在较短的时间内拿到数额较大的资金,而且审批的程序较为宽松,因此往往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导致一个借款人向多个贷款人负债。借款人过度负债,进而造成资不抵债,无法还清到期债款,使债权人面临风险[3]。另外,在现实中还会存在借债人利用他人的身份证或者使用假身份证借款的情形或者借据落款由他人代签的借款情形。这都会给债权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2.用途风险

由于没有相应的对借款用途的监管,部分借款人恶意借款恶意借款指借款人筹集资金所指向的对象为非法用途的借贷关系。 。中国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都认为,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是为了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非法活动,那么他们之间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往往有借款人筹集资金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特别是用于非法的黄赌毒的借款,由于放债人没有得到相应的信息,那么一旦借款人运用借来的款项用于非法活动,借贷人对于如何证明自己事先“不明知”的问题很难予以说明,如果证明不了,国家法律则对借贷关系不予以保护,那么借贷人就只能自己承担风险。

3.借据风险

中国有着相互帮助的优良传统,身份制度在民间尤为盛行,民间借贷行为多产生在熟人范围之内。民间借贷活动建立在当事人双方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并且具有一定的人身化,维系双方合约关系的不是相互之间的法律观念,而是伦理、道德观念,所以双方之间很少要求有规范的契约合同。借贷双方唯一的借款凭证就是不具有规范性的借据,有的甚至连借据都没有,仅凭双方的口头约定,这样在产生纠纷时很难实现借贷行为的目的。另外随着借贷范围的扩大,企业之间为了规避法律也不采用正式的契约合同,借贷关系越来越复杂,数目越来越大,单纯的打借条不仅会阻碍正常的借贷行为的顺利实现,还会造成借据无法成为法院判案的证据而失去胜诉的可能性2001年4月,某村张某拿一张内容为:“收到张某人民币5元整,年利率10%。李某”,落款时间为2000年5月6日的纸条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定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5 000元。最后法院判定,该纸条因相关要素不齐全,并不能断定为欠款凭证,原告败诉。 。然而当债务人恶意借款、借款后失去了还贷能力或由于其他的原因逃避债务时,受害者将很难取证,从而使纠纷无法得到公正解决。

4.担保风险

经济危机之下,银行信贷额度从紧,企业要想从银行获得贷款需满足较高的条件,因此大多数企业只能把目光投向民间借贷。而商业性担保公司为了求得企业的生存发展便转移业务,不得不采取以吸引普通民众为中小企业投资的办法来维系企业的生存。另外,由于民间借贷费率高额,在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诸多民众为了赚取高昂利润,往往不顾其中的借贷风险而进行投资,与此同时一些担保机构更是鼓吹投资回报率,故意规避担保风险引诱投资者,使得许多普通大众盲目参与投资借贷活动,使其承担较高的风险[4]。

部分担保公司为了筹集资金以高息吸引投资者,若到融资人期无法偿还贷款,由于合同内容的不合法性,投资人就将承担不完全受法律保护的巨大风险。

5.利率风险

现今,民间借贷之所以发展如此迅速,原因之一就是其高利率高回报率。投资者为了追求高回报,冒着巨大的风险投资民间借贷,以求“钱生钱”。近年,央行多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银行信贷额度下降,使民间借贷看到了新的发展契机――“量价齐升”。就温州而言,2011年温州借贷利率水平超过了历史最高数值,一般月息为3分到6分,有的甚至达到了1角至1角5分。而当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利率是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4倍,超过的部分法律不予以保护。如此民间借贷一旦发生纠纷,这种高利息的民间借贷很难得到法律的完全保护,那么投资者就得承担巨大的风险。

(二)民间借贷的风险成因

1.企业自身的缺陷

一些中小企业,其管理水平落后,产品科技含量低,经营能力低下,盈利能力差,相对应的还款能力差。这些不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的因素,制约着银行贷款的成功率和贷款规模。原本应该产业升级改造或者关闭的企业,因民间借贷,为其继续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会,这种发展弱化了企业自身经济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等调控动能,经济发展出现盲目性和非理性的倾向。民间借贷的高利率,使那些为了追求利益的投资者对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视而不见,盲目对中小企业进行放贷。借款人正是抓住出借人的逐利心里,而将经营风险转嫁于出借人身上,如果企业通过民间借贷所借的款项很难在到期时偿还给出借人,那么投资者就会承担巨大的风险。

2.相关法律法规的不足

从中国现行立法看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条文仅散见于《民法通则》等法律和司法解释之中《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1次会议通过,199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 ,但是从目前的情况看,这些法律根本不能解决复杂的民间借贷问题。

第一,从私法的角度看,法律没有必要限制依据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而产生的民间借贷。但是,由于法律规范之间可能会存在这样那样的冲突,所以对于相同的行为可能依据不同的法律进行评价而得到不同的结果《宪法》认可运用自有资金放贷是市场主体的合法财产权利,同时民间借贷行为也符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但是按照《贷款通则》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就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而遭取缔。并且在实践中,不同的国家机关对于同一案件引用不同的规定,判断标准不一致,也有可能作出截然相反的处理。参见:张立先《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及防范路径研究》(《金融发展研究》,2009年第1期)。 ,以至于作为依据私法自治产生的民间借贷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

第二,从公法的角度看,民间借贷被认定为非法其标准是模糊不清的,很难从已有法律的层面上清楚地认定其为非法行为或者为合法行为。现行法律对于“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什么是合法的民间借贷”,没有作出明确的界定[5]。正是因为法律对民间借贷态度的不明确性,导致在实践中很难正确把握到底何者为正当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民间借贷因此而存在法律制度方面的风险。

3.金融监管不健全

国务院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规定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是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地方政府为辅。后来于2003年实施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又规定由银监会负责履行对民间借贷的监督管理职责参见:《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4条规定。 。这就导致了央行与银监会在对民间金融组织进行监管的过程中产生冲突,监管主体职责范围不明晰,进而出现各个监管主体在履行职责中互相推诿亦或是争相监管的局面。

另外,中国金融监管制度起步晚,而民间借贷处于正规的金融机构之外,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凭借现有的监管手段,难以获得有关民间借贷真实有效的信息。为了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只能以事后加强管理的方法来达到监管目的[6]。政府对民间借贷的严格管制使得民间借贷不仅得不到健康的发展,而且还受到极大地抑制,名不正言不顺,进而可能滋生民间借贷畸形。

三、民间借贷风险的法律规制

民间借贷是一把双刃剑,其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因此在对待民间借贷的问题上,不能一味地持反对态度抑制其发展,应该进行合理地引导,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其规范化发展。鉴于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修改、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由于上述民间借贷产生的风险,因此修改、制定相关的法律,加强民间借贷的制度性建设,对于民间借贷具有重要的意义。

1.准确合理地界定中国的民间借贷

合理地界定民间借贷对其规范化发展意义重大。因此,如何给民间借贷一个科学合理的定位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中国应当吸取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制定规范民间借贷的基本法律,使民间借贷走出“灰暗地带”,如制定《放贷人条例》,规定作为放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7]。以《放贷人条例》来保护资金所有者放贷的权利,尊重投资者对其财富使用的权利,确保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发挥民间借贷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特别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创新的作用。

其次,修改《刑法》条文中有关金融犯罪的条款,正确区分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不同之处。中国《刑法》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并未规定其具体的构成要件,并且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概念也未作明确的界定,因此在实践中,往往将民间借贷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予以认定,这将抑制其发展甚至会使民间借贷畸形发展,使法律欠缺了其应有的可预测性。完善《刑法》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条款势在必行。另外,《刑法》第179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罪与《证券法》也不一致。《刑法》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犯罪。而《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的证券经过有关部门核准即可而并非批准。因此,要区分不同的情形对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的行为进行规范,对于公开发行的,规定其必须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对非公开发行的行为,由于不涉及不特定人的公共利益,不应当一概地采用刑事责任进行规制,这也与 2005 年修订的《证券法》第10条《证券法》第 10 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2)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规定相协调。

最后,法律也应当明确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罪的区别。明确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判断标准,正当地区分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行为对于减少犯罪,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范社会主义管理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2.确立借贷双方的资格

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如《合同法》已经明确认可私人之间、企业或其他组织和私人之间的借贷,但是法律仍然禁止企业间的借贷行为。在法律上,企业具有独立的人格,尊重其自由运用财产的权利和尊重自然人自由运用其财产的权利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在《贷款人条例》上赋予企业间自由融资通融的权利。为了防范企业之间借贷带来的风险,可以要求企业之间的借贷以信托的方式进行,并可授权国务院制定相关的行政法规[8]。

3.实行市场化利率

近年来,民间借贷利率居高不下。尽管如此,笔者认为民间借贷合法与否也不应当以利率的高或者低作为判断标准,而应当在民间借贷中贯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即民间借贷利率以当事人的自主约定为主。笔者认为,民间借贷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而产生的,所以应尽快创造条件取消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控制,实现利率市场化。但所谓的利率市场化也不是说民间借贷的利率没有限制地高,国家对利率放开管制后,会呈现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利率标准,并且利率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上下波动,因此不会出现太大的反差。但是民间高利借贷首先是一种金融服务,有可能带来一些负面社会后果,所以应当在实行市场化利率的同时,加快制定一系列的社会政策机制和法律机制作为市场化利率的配套措施。

4.规范借款合同及民间担保

通过《合同法》第210条规定可知,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书面形式并非其唯一的表现形式,因此一旦借贷双方发生纠纷,不但双方举证困难,而且法院也将无法查明事实,从而不利于保护借贷双方的利益,无法实现借贷所要达到的目的。为了防止纠纷的发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用法律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作出合理的干涉,规定借贷双方须签订书面协议,以便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

对于民间借贷的担保,在吸收借鉴外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现阶段的国情,制定专门的规范民间融资的担保法规,规范担保行为,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的法律体系,规范民间借贷的担保业务,降低担保风险。

(二)完善法律监管

民间借贷的有序健康发展离不开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为保证民间借贷活动的稳健进行,需要对其资金运转进行必要的监管。监管主体上,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共同行使对民间借贷的监督权。监管手段上,改进和完善监管手段,健全内部审计监督机制,聘任具备相关金融知识的专家,设立危机评估机构,配合监管主体,监测民间借贷引发的各种风险,并以此来研究应对风险的各项措施。建立市场化的民间借贷机构的退出机制,制定退出标准,完善退出审批程序,进而加强民间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以此使普通的借款人也能够了解民间金融机构存在的风险。

参考文献:

[1]陈宋阳.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集,2010:5.

[2]张宁.试论非正式金融[J].当代财经,2002(11):34-38.

[3]周红岩,曾立平,李文政.民间借贷的风险隐患新特点与应对措施[J].经济与金融,2008(1):50-52,67.

[4]藏博,何永新.间借贷融资担保风险之法律研究[J].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21-25.

[5]庄文敏.我国民间借贷的监管制度建构[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硕士论文集,2006:20.

民间借贷的风险例5

货币政策影响民间借贷市场走势严重,在货币紧缩政策下,存款准备金率上升,银行信用额度降低,中小企业无法从银行取得足够的贷款,从而导致民间借贷市场火爆,民间借贷利率节节攀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银行体系信贷资金的配置一直属于“体制内企业”的资金配置,过度的将资金投入到国有企业,大型民营企业,然而从民间借贷的主体上可以看出,多数为实体经济的中小企业和房地产企业,还有一部分从事农业生产和自营工商业的微型企业,这些民营企业风险波动性大,且不具有银行授信资格,只能以民间借贷作为主要的融资方式。而高息负债虽然能解个别企业的燃眉之急,但沉重的负担带来的效果是有限的,当企业面临到期债务无法偿还,继而又借新的债务还上旧债,或者选择“外逃”的方式躲避债务,这样的恶性循环,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健康运行发展。

近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量呈递增趋势,且涉案金额总量巨大,涉案主体多样化,从传统的多位亲友同事同学关系自然人为主体,转变为以个体工商户,公司(法人)等中小微型企业为主体,并且个别担保公司,投资公司以及地下钱庄都纷纷加入到放贷业务中,涉及人员广泛,范围渗入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借款周期多为短期,利率标准高低不等,从正常生活消费借款转向商业性较强的生产经营企业间借款,其中不乏以不法行为为目的的借款,借款合同缺乏合法有效的条款。在民间借贷纠纷案诉讼前调解因被告多债台高筑无力偿还,且被告不出庭应诉的现象较为普遍,不但延长了案件处理的时间,也降低了调撤率,使得案件调撤率仅40%左右,较民事案件70%的调撤率明显偏低,案件执行过程中阻力大。

二、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立法规范完善建议

金融体制和制度变革需要相关法律的进一步修改与完善,从而为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创造出规范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加强借贷相关立法,完善民间借贷监管机制

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专门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和条例,维护民间借贷市场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明确规定民间借贷行为的方式,条件,禁止内容,贷款主体的资格,贷款额度,放贷金额来源,利率上限标准,担保及违法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具体内容,明确区分营利性借款和生活消费性借款,根据法律规范实施管制政策,将民间金融置于依法监督之下,预防不法分子利用法律漏洞扰乱我国金融秩序,保障借贷主体的合法利益。政府可以增加结合产业政策和就业政策,促进其良好发展,出台责任追究制度,监管国家公职人员涉嫌高息转贷行为,加强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警示,教育,引导广大公职人员恪守职责,严守法规。

(二)加强约定合理利息,确保签订有效借款合同

民间借贷利率的设定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禁止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超出额将不收法律保护。借款合同最普遍的方式是以书面形式记载借款金额,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借款用途,借款时间,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币种,利率及利率计算方法等明确条款,作为借贷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最有力证据,双方一式两份,在发生借贷纠纷情况下以确保双方的合法利益,同时签订抵押,质押或保证合同。鉴于目前的电子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也已经获得了法律上的认可并在民间借贷交易纠纷中广泛应用,如电话录音,短信,邮件等形式都可视为借款证据。制定合理的民间借贷利率,签订有效的借款合同是改善金融市场秩序的重要条件。

(三)加强抵押担保制度,降低借贷交易潜在风险

缺乏信用担保是中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重要因素,为了确保借款人在民间借贷交易中的债权能够更好的实现,加强抵押担保是重要环节。借款人可以预先评估贷款人的清偿能力,从而设定不同的担保方式,明确生效要件,担保力度以及实现方式来确保债权的运行。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很少有设立抵押,质押等物权担保的交易,债权实现严重缺乏保障,当债务不能偿还的情况下,会发生一系列连锁反应①加强抵押担保制度可以有效提升民间借贷市场的稳定性,降低潜在的交易风险成本。政府应着力支持和发展融资担保市场,建立再担保机制,提升融资担保的杠杆系数,通过财政拨款的方式,成立中小微企业的信用担保基金和信用审批部门,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提供有效的担保证明。

(四)修改金融犯罪法条,维护借贷市场合法稳定

在我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常常会出现将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混淆的情况。我国针对非法集资主要刑法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刑10年和“集资诈骗罪”最高刑死刑,“集资诈骗罪”需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特征。①同时,我国涉及民间借贷的法律主要是《刑法》第176条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第179条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罪。我国《刑法》虽然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并未说明其具体构成要件,并且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均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和司法解释。因此,对于公众存款的概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犯罪要件,以及犯罪的法定数额,经济损失等都应在立法上作出明确的规范,可以采取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共同协调定罪。②

三、民 间借贷市场风险的控制

(一)降低金融放贷门槛,拓宽民间借贷投资渠道

银行业可以降低准入门槛放宽存贷款业务的许可要求,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增加有效抵押物的范围,积极改善为中小企业及个体商户的服务运作机制,推出符合中小型企业需求的贷款产品,简化贷款手续,缩短审核期间,提高审查效率。金融机构在保障资金正规运行的情况下,提高对借贷人的服务水平,同时鼓励通过入股等方式吸收社会闲散资金,提高投资的安全指标,履行自身的金融主体地位,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

(二)缩小法定利息差空间,规范民间借贷市场秩序

中国银行业的利润额今年屡次创下了历史新高,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来源于各类存款,而相对于银行业的自然垄断性质和法律政策的双层保护,民间存贷市场受到法律法规的高度警惕和严格限制,显现萧条之势。民间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借贷市场与银行业市场存在着交集,适度的拓展民间借贷市场的空间可以提高存贷业务的市场供给能力,降低银行业在存贷市场中的支配地位,从而逐步缩小银行利息和民间借贷利息的利息差空间,使其稳定在合理的水平,降低民间借贷的潜在风险。③

(三)加强调解,审查和执行力度,维护司法的权威性

调解纠纷作为法院审判前的重要环节,应发挥其调和作用,运用邀请调解,委托调解等方式,既要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加大对企业的帮护力度,协助中小微型企业通过债权转股权,分期付款的方式顺利周转,正常运营,维护稳定。各法院谨慎采用财产保全,强制执行措施,严控恐慌性事件的发生,尽量避免因诉讼而使仍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倒闭。加强并深入审查力度,建议政府设立处置办等专门机构,联合法院,公安机关,金融机构,以及银行部门对涉案金额巨大,涉案人员众多的民间借贷或企业停产引发的案件,慎重立案,各法院在接收由于企业资金断裂,民间借贷崩盘所引起的群体性诉讼案件,或民间借贷债权人对领导外逃的已倒闭企业提起诉讼的案件,根据风险评估分类分级重点交由处置办处置,对严重敏感性案件,非法金融交易纠纷案件及时向上级通报,注重证据的合法合理及真实性,查明案件具体发生借款事由的经过,对于多次涉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当事人进行严厉查处,特别关注。

(四)完善个人诚信系统,提高公民金融风险防范意识

加强个人诚信系统在社会中的作用,提高诚信在社会公众心中的地位,明确缺乏诚信的惩罚后果,建立起全民诚信的优良环境,降低纠纷案件的发生几率。司法部门应利用社区,媒体等方式强化普及法律知识,加强关于民间借贷法律知识的宣传,提高风险意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加大宣传合法借贷,打击不法犯罪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加大国家对民间借贷出现的问题和相关法律惩治方法的宣传力度,使公众提升风险防范,遵法守法的意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严格根据法律规范查处犯罪,收集公众举报,投诉的有效信息打击犯罪,部门间相互协作掌握民间借贷市场的动态,做到犯罪预防的作用。

规范的民间借贷市场可以弥补正规金融的不足,其制度的逐步完善虽不可能将其完全转换为受国家信用监控的专业提供论文写作、写作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规范性金融,但会加快推动金融资源合理配置的进程,有效促进金融产品与制度的创新。民间借贷市场风险有效控制的根源在于加快金融部门的改革和开放力度,平稳调试货币政策,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立法规范,降低金融放贷门槛,拓宽投资渠道,控制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缩小法定利息差空间,增强民众投资金融项目的风险意识,加大惩处违法犯罪的活动,从而有利于保障宪法所赋予的公民财产权利和借贷双方的合法利益,规范借贷市场可以有效稳定我国经济市场秩序,形成可以满足不同融资需求,共同发展的多层次立体金融市场体系。

注释: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Z].最高人民法院,2010.

民间借贷的风险例6

一、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

民间借贷最早出现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随着民营资本需求越来越大,在向金融机构融资出现困难的情况下,转而向民间筹措资金,中小企业业主贷款难的问题日益突出。另外,受经营贷款的金融机构调高放贷标准的影响,在个体户和中小企业业主贷款相对困难的情况下,民间借贷得到快速发展。

1、民间借贷规模大,利率高

我国民间借贷规模宏大,据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估算,2003年全国民间借贷总规模达7405亿元—8164亿元。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的调查结果显示,当年全国民间融资规模达9500亿元。近几年,民间借贷规模继续扩张。[1]相关研究报告预估,中国民间借贷市场总规模超过4万亿元,约为银行表内贷款规模的10%—20%。

由于受民间借贷高回报,高利率的吸引,大批拥有闲置资金的个体和社团组织加入到民间借贷的大潮当中。近年,受金融机构信贷紧缩政策的影响,我国民间借贷市场供需两旺,借贷利率一路攀升,平均年利率超过20%,个别地区曝出的高利率令人瞠目。

2、民间借贷形式多样,手续灵活简便

市场经济体制中,由于银行借贷条件的苛刻,或者制度的严谨,一般中小企业业主无法问津,因此民间借贷更活跃,方便,据笔者了解主要存在如下形式。

一,公司法人之间借贷到期归还,收取一定利息,也有不收息的。

二,公司法人向员工、亲戚、朋友借钱,或付息或分利。

三,法人与法人,个人与个人,个人与法人之间以抵押质押等方式借款。

民间借贷一般对借款用途不加限定,还款期限事可临时通知收回,也可要求延期归还。一般情况下,从提出借贷申请到获得资金一般只需要1~2天,并且普遍以现金方式交接。

相比于金融机构过于烦琐的审批制度,民间借贷则充分显示了其本身所具有的条件灵活、手续简洁的特点。

二、我国民间借贷出现的原因

1、社会传统的渊源和情感因素

在我国,银行等金融机构由政府掌控。早期,民间金融机构被列为非法组织,发展受到了限制。而且受传统计划经济影响,到银行去贷款一直是老百姓不敢想的事。实行改革开放的基本国策后,各种行业百废待兴。为促进经济繁荣发展,拓宽融资贷款渠道,政府才放宽了民间资本进入市场的政策。

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民间借贷具有“人格化金融”的特点,以“熟人关系”作为交易及契约执行的基础。[2]由于中国传统文化中有很浓重的家族血缘意识,这种借贷一般是亲友间的小额借贷,多是无息的,或象征性地付点利息,出借者一般都出于友好或礼尚往来,这给我国民间借贷的出现和发展提供了一片肥沃的土壤。

2、信贷政策的影响

许多研究报告认为民间借贷来自于“金融抑制”。麦金农和爱德华·肖在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过程进行分析后,提出了著名的“金融抑制”理论,认为金融抑制使部分经济主体的融资需求无法通过正规金融渠道获得满足,民间借贷由此而产生。[3]

受宏观经济环境和多种因素影响,不同地区的银行金融机构贷差持续增大,进而造成了有不少资金在银行闲置,但是急需用钱的个体、中小企业主却得不到贷款。在日趋激烈的竞争中,企业急需资金用于创新研发新产品,在市场中占有更多优势项目,得以持续发展。然而我国的金融机构对中小型企业,个体散户,居民设置了较高的贷款门槛,手续烦琐繁杂。一笔贷款一般需要经过调查、担保(质押、抵押)、审批等多个环节,所需时间较长,不能及时满足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无奈之下,一些资信程度不高,又没有足够财产用作抵押,也没有担保人作担保的小企业、个体户、农户就选择手续简便,快捷的民间借贷。尽管利息稍高,但还是利大于弊能满足他们的迫切需求。

3、高利诱惑和盈利思维的驱动

从出借人的角度出发,出于强烈的逐利欲望,民间借贷中的出借方往往会将自己的大量闲置资金用于投资来赚取一定额的利息或回报。而我国金融行业发展滞后,资本投资渠道狭窄,加之国家多次降低存、贷款利率,存款利息较低,“利率倒挂”现象导致民间资金不愿意进入储蓄市场。高利率的民间借贷,加之民间借贷的供需两旺和放款者追求高额利息的欲望催使了民间借贷的发展。

三、民间借贷存在的法律风险

1、民间借贷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民间借贷的自发性和无序性,加上预期的高收益,易使部分民众受蒙骗,从而诱发各种经济诈骗行为。许多放贷人文化水平不高,,缺乏法律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忽视对贷款人资信的考核和偿还能力的考察,增加了借贷的风险。当贷款拖期或者无力偿还,放贷者往往不通过合法途径收取贷款,而是通过一些非正常手段收贷,如对借款人及其家人实施暴力和恐吓,有的甚至雇佣黑社会力量进行暴力催讨等。

2、民间借贷对金融安全的风险

由于民间借贷是市场经济下的自发行为,不在任何部门的监管和约束下,所以不具有金融机构享受的政策上的竞争优势,在激烈竞争中,容易引发金融机构违规经营,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金融秩序。

民间借贷资金数以万亿计,如此巨大规模的资金不受金融监管,无法动态掌握资金流向,不仅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更易导致金融信号失真,冲击和破坏金融秩序,对金融安全产生现实的威胁。

四、结语

综上可知,民间借贷广泛存在于社会中,在满足中小企业资本需求,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长期以来,我国对民间借贷主要采取行政管制的模式。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应当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对金融活动的过多干预,将重点放在保障交易自由、维护市场秩序上来。同时建立健全的法制体系,确立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

充分发挥民间借贷方便快捷特点,积极改善企业融资渠道,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民间借贷的风险例7

(一)企业经营风险现状分析 经营风险是指企业未使用债务时经营的内在风险,是企业经营上的原因给全部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息税前利润)带来的不确定性。

影响企业经营风险的因素很多,包括:产品需求、产品售价、产品成本、企业调整价格的能力和固定成本的比重等。产品需求、产品售价和产品成本越稳定,企业调整价格的能力越强,固定成本的比重越小,经营风险就越小;反之,经营风险就越大。

温州民间借贷利率通常很高,是普通实业无法支撑的。相关民营企业大多把民间贷款投资(或投机)于具有更高收益的行业。第一,投资房地产、煤矿(包括小煤窑)、石油、水电站、电厂等行业。他们预期相关产品价格快速上涨,从而获得相应的高收益。而这样的价格上涨不可能持续。一是因为长期来看,高利润率会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进入该行业,使供给增加;二是因为这些行业大都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点控制领域。因此,相关产品价格增长放慢或下降的风险很大。一旦如此,该项目的收益便会低于预期甚至出现巨大损失。第二,以更高的利率进行转贷,以此赚取利差。此时,若其直接后手出现借贷危机,它们便会遭受相应的损失。其经营风险与直接后手的企业总风险正相关。实际中,借贷链条由后向前,转贷者都因直接后手总风险过大而形成很大的经营风险。相关民营企业通常低风险的普通实体经营已占很小比例或已放弃,高风险项目已占企业经营的大部分甚至全部。这就造成了这些企业整体经营风险很大。

(二)企业财务风险现状分析 财务风险是指企业由于运用了债务筹资方式而产生的丧失偿付能力的风险。对于股份公司来说,这种风险最终由普通股股东承担。由于原理相同,下面分析时采用股份公司的形式,其他企业把所有者权益分为一股普通股即可(实际上分为多少股结论都相同)。在影响财务风险的因素中,债务利息和优先股股利这类固定性融资成本是基本因素。当息税前利润增加时,单位利润所负担的固定性融资成本就会减少,可供股东分配的部分会相应增加,普通股每股收益的增长率将大于营业利润的增长率。反之,普通股每股收益的下降率将大于营业利润的下降率。普通股每股收益变动率与息税前利润变动率之间的比率称为财务杠杆系数。它是企业财务风险的一种测度。财务杠杆系数越大,财务风险越大;反之,财务风险就越小。

依据定义可以推导出如下财务杠杆系数的计算公式:

式中:DFL——财务杠杆系数;EBIT——变动前的息税前利润;I——债务利息;PD ——优先股股利;T——所得税税率。

从上述公式可以看出,财务杠杆系数是由息税前利润与固定性融资成本之间的相对水平决定的。通常固定性融资成本所占息税前利润比重越大,财务杠杆系数越大,财务风险就越大;反之,财务风险就越小。

相关民营企业在进行高收益项目投资需要大量资金时,通常要进行大量负债,而且很大一部分是通过民间借贷获得的,利率通常很高,这就使企业要承担很高的债务利息。虽然企业预期息税前利润较高,但债务利息仍占其很大比例,企业的财务杠杆系数很高,造成财务风险很大。

(三)企业总风险现状分析 企业总风险是指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共同作用使普通股每股收益大幅度波动而造成的风险。企业总风险与企业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成正比。

企业的经营目标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价值受该企业预期总收益与总风险的共同影响,与企业预期总收益正相关,与企业总风险负相关。因此,经营风险较小的企业应适当增加财务杠杆系数,以获得较高的财务杠杆利益;反之则需适当降低财务杠杆系数,从而减小财务风险。对于一个投资项目,企业应根据其对企业价值的影响来决定是否进行。在温州民间借贷危机中,相关民营企业通常经营风险与财务风险都很大,导致企业总风险过大。很多投资项目不但没有提高企业价值,反而降低了企业价值。总风险过大最终造成了借贷危机。

二、民营企业总风险过大的原因

(一)企业所有者忽视风险 企业所有者通常是企业的最终决策者和总体控制着,对企业运营起决定作用。因此,相关民营企业的所有者忽视风险是造成企业总风险过大的根本原因。他们往往缺乏专业知识,财务管理水平低,片面追求高收益,缺乏对风险的控制。这就造成了企业整体存在缺陷,从而引发了各方面的问题,使企业对风险的控制严重不足。

(二)企业缺乏先进的管理模式 主要表现在:(1)企业制度落后。企业普遍实行家族制企业制度,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容易导致领导者集权、个人独断、任人唯亲,决策不民主。而企业所有者及其家族成员常常不具备足够的财务管理能力,导致企业财务管理低效。这也加剧了下面两个问题。(2)企业财务管理机制存在问题。一是机制设置不合理。财务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职责不明确,管理混乱,没有科学的决策制度,缺乏行之有效的民主管理机制。二是机制不能良好运行。管理者常常不按制度办事,或是只遵守其形式,越权行事及不尽其职现象严重;决策不按制度,随意进行。(3)企业财务管理人员业务水平低。很多企业对财务管理人员的能力要求缺乏认识,没有聘用专业人员进行财务管理,也不对财务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因此企业财务管理者往往缺乏专业知识,对风险认识不足,能力低下,不能胜任其工作。以上问题导致企业决策严重缺乏科学性,很容易出现失误,忽视风险。

(三)企业缺乏合理的风险管理系统 企业运营中存在风险是必然的,为控制风险,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必不可少。相关民营企业大部分没有设置风险管理系统。个别企业虽已设置了该系统,但也往往结构不合理,工作人员缺乏专业知识,系统流于形式,无法正常运行。风险管理系统的缺乏导致企业风险控制薄弱。

(四)企业决策中忽视风险 由于存在上述问题,企业决策常常出现失误,只注重收益,忽视风险。这是造成相关民营企业总风险过大的直接原因。主要表现在:一是企业缺乏明确的产业发展方向,不顾客观条件和自身能力,片面追求“热门”产业,从而增加了企业风险。二是对项目投资缺乏科学论证。一旦国家收紧银行信贷,建设资金不能如期到位,企业就面临进退两难的境地,不得不向民间借贷,增大了企业风险。三是企业不顾风险、不计后果地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一旦被担保企业出现借贷危机,担保者便会遭受相应的损失。

三、民营企业应获得的警示

(一)企业所有者加强对风险的控制 民营企业所有者应加强财务管理知识学习,充分认识影响企业风险的因素,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管理的科学性。理性地制定企业战略决策,在追求高收益的同时充分考虑风险,避免投机行为。做好企业整体的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控制企业总风险,防止企业在高风险区运行。

(二)改善企业管理模式 具体做到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实行先进的企业制度。从家族制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按照国际通行的原则建立新型民营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聘用高素质的管理人员,形成以非家族成员为主的企业管理体系,进一步强化企业民主管理。二是建立良好的企业财务管理机制。要设置合理的机制。健全组织结构,做到管理人员设置合理、职责分明,管理民主、科学有效,决策制度规范、合理。要保障机制的良好运行。要设置合理的监控机制,使管理者按制度办事、各司其职,决策严格按规则进行。三是提高企业财务管理人员业务水平。要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选拔优秀的专业人员进行财务管理;适时地对财务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足够的专业知识,特别是与风险相关的知识,从而提高其业务水平;是聘用外部专家参与企业重大决策。

(三)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 民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为其设计合理的模式,配备专业人员,杜绝形式主义,保证其良好运行,从而加强对企业风险的控制。例如:建立财务预警系统,以企业信息化为基础,对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潜在的风险进行实时监控,从而防止企业风险过大;建立风险应急机制,事先提存风险基金,以备风险发生时使用,从而控制企业总风险。

民间借贷的风险例8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传统的融资方式,长期以来活跃于广大城乡金融市场,其具有期限灵活、手续简便、发放及时、双方相互信任、自担风险等特点,对个体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资金短缺进行了有力调剂,对银行信用起到了有益的补充作用。同时,民间借贷活动的趋于活跃,在很大程度上,收集和释放了一定量的社会闲余资金,有效地缓解了银企业和银行间的资金供求矛盾,尤其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央行不断提高存款准备金率,控制信贷投放,银行资金筹措能力吃紧,基层商业银行大幅收缩信贷规模甚至无资金可放,民间借贷对于提升个体经济实力,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都产生了非常重要的效果。

一、民间借贷的发展动向

首先,借贷主体多元化。民间借贷的主体情况十分复杂,不仅包括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而且涉及较多的中小企业。其次,借贷手续趋向书面化,现在大多数民间借贷要签订书面借款协议,协议条款包括担保方式、保证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违约责任、违约金等内容,借贷手续也逐步趋于规范化。大多数借贷活动都有正式的借据凭证,有的还有中间人担保。再次,发展呈现职业化趋势。一些有钱人从实体经济中分离出来,成为专门的食利阶层。由生产经营转为专门从事资金借贷,逐步形成“私人钱庄”,使风险更加集中。更重要的是民间借贷的借款利率长期居高不下。年息一般在20%至30%之间,有的甚至达到60%以上,高于同期银行利率几倍甚至几十倍,大大地扰乱了金融秩序。

二、民间借贷市场快速发展的原因

民间借贷迅速发展,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现实原因:一是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操作快捷。贷方对于借方情况一般比较熟悉,借方如果需要资金,在较短时间内双方达成一致签订借款协议,很快就得到所需要的资金。相对于向银行申请贷款,这一借贷形式比较,审批时间短,限制少,条件要求低,资金使用较为方便快捷。二是一部分人理财意识发生转变,逐步增强。在当前存款利率较低,其他投资渠道受限条件下,炒房地产投机受控、股市近期形势低迷风险大等情况,部分商户把闲置的资金转向民间借贷以获得高收益。三是私营经济资金市场需求不断增大。银行金融机构对这些私营企业因经营管理落后、信用较差、固定资产少而确定的贷款额度较小且期限较短,不能满足私营企业生产经营所需。据统计银行贷款只占企业所需资金的很小比例,大部分还需要企业向社会筹集。四是银行贷款审批手续较为复杂,条件要求较高。一般人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要先对其经营情况、家庭收入、资信状况、借款用途、还款来源等进行贷前调查和信用等级评估;找合适的资产抵押或第三人担保后,逐级审批同意后签订借款合同,方能发放贷款,所需时间较长,相对严格的贷款程序,使大部分有短期资金需求者被自动排除在银行大门之外,无法获得银行的信贷资金支持。

三、民间借贷的主要弊端

民间借贷活动存在不规范和盲目性,不利于区域的经济的结构调整,亦不利于一个地区的社会稳定。

首先,民间融资对于经济结构调整十分不利。因为很多中小企业得不到银行贷款的同意,除了受到国家总体宏观政策的限制和银行信贷投放总量控制等很多方面的影响因素外,还与中小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有关,存在着管理水平落后,产品结构单一、科技含量低等无法克服的问题,这些不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的因素,自然制约着银行贷款的成功率和贷款规模。原本因产业政策调整属于应该产业升级改造或关停的企业,由于民间借贷的力量,为其继续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会,也因此弱化了企业自身经济结构调整和产品结构调整等调控动能,经济发展就会出现盲目性和非理性的倾向。

其次,民间借贷行为规范性差,法律约束力弱,很容易出现经济和民事纠纷。因为民间借贷行为存在严重不规范,贷方缺乏对贷出资金的有效监督能力,加上民间借贷利率较高,很容易致使借款到期后没有办法归还,从而造成债权和债务纠纷。

再次,民间借贷对企业、银行的冲击。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对企业无异于饮鸩止渴,加重企业负担,直至支撑不住破产倒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造成很大的冲击, 也增加了金融机构的融资成本,扩大了金融机构的经营性系统风险。

四、民间借贷的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

由于民间借贷脱离了国家宏观的调控,借贷双方的行为受到国家政策的影响力度比较小,因而呈现随意性特征,结果使民间借贷存在着大量风险。首先,个体民营企业一般存在着管理水平比较低、财务体制不完善、员工综合素质差、信用评价等级较低的情况,随着民间融资规模的不断壮大,民营企业渐渐成为民间借贷的主体,结果就会使资金运用的风险系数更高;另一方面,民间借贷的利率大多在高位运行,很多借款利率都是大大超出了地方区域经济的发展的水平和借款方的实际还款的能力,增加了资金借方的资金财务成本,大大压缩了获利的空间,很容易就造成亏损,忽视了资金的安全性,最终结果只能是两败俱伤;另外民间融资的方式手续非常简单,程序极不规范,也决定了借贷双方道德性风险的潜伏,因为民间融资的出资方并没有一套类似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比较成熟完善规范的信贷管理办法,如果借款方利用这种漏洞,设计圈套,诈骗钱财,就会使资金供给方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同时,由于民间借贷普遍存在高利率现象,民间借贷活动的法律制度保障不很健全,这就会加大造成借贷的法律风险。在实际借贷活动中,很容易产生矛盾和纠纷。

五、防范和化解民间借贷风险的有效途径

民间借贷存在诸多问题,必须合理引导和加强管理,防范和化解其风险发生。

1.努力改进金融服务,积极发挥金融对经济的助力作用

对于因为经济发展迅速、银行不能提供足够信贷资金等原因致使民间借贷增多等现象,要采取多种措施,千方百计防止资金的无序外流,努力壮大地方金融机构的资金实力,从根本上解决资金供求矛盾问题。要加快金融创新,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对符合贷款要求的中小企业银行应设立“绿色通道”,尽量简化贷款的各种手续,从中小企业的合理信贷需求出发,设计方便快捷安全的操作模式和规范;并加快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等小型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审批步伐,大力扶持规范其业务的开展,扩大其市场占有份额,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2.加强政策和产业引导,规范民间融资行为,优化民间投资结构

各级政府要尽快建立健全相关管理部门,运用各种有效行政手段,规范民间融资的各种行为,从而改变当前民间借贷的混乱状况。各级地方政府要以国家产业政策为依据,从本地实际出发,实现民间借贷的有效引导和周全服务,有目的的选择那些市场前景广阔、可持续发展的项目,达到优化民间投资结构的目的。国家和有关部门要加快讨论和制定《民间借贷管理办法》或者《民间借贷法》,以法律的高度,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运行方式和操作规范,在法律层面上,加强指引,为民间借贷参与者双方构建法律的保障。并对借款方式、利率区间、资金使用、出现纠纷的处理途径和征收税收等行为,加以明确规范 。

3.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于民间融资的监控,努力规范民间借贷的行为

要使民间融资的日常监测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定期的收集民间借贷活动的相关信息数据,关注民间借贷主体、借贷资金和借款利率的调查,另一方面,加大金融法规的社会宣传力度,充分宣传有关的政策、法规和高利率诱惑下的民间融资的风险性,让广大群众避免由于利率偏高、投资决策失误以及资金出现过度密集投向而产生聚集的风险,减少借款方错误判断而产生的损失,更不能让变相搞非法集资有生存的土壤,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严厉打击高利贷等严重违法行为,确保经济和社会金融环境健康运行。

参考文献

[1]姜旭朝.中国民间金融研究[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

[2]岳彩申.民间借贷监管制度的创新与完善―以农村金融制度改革为中心的研究[J].经济法论坛,2009(4).

民间借贷的风险例9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3-0-04

一、我国现阶段民间借贷发展机遇

现阶段,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虽然有曲折波澜的部分,但是仍然是l展上升的势头,同时,民间借贷也迎来了新的机遇。现阶段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机遇,主要分为内因和外因两个部分。

(一)内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给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了众多内因。首先,民间资本的大量积累,是我国民间借贷发展的资金基石。随着经济的不断增长,我国的社会财富不断聚集。老百姓手里的钱越来越多的同时,积累下来的民间资本也越来越多。另一方面,现阶段我国的民间资本已达到30亿以上,与之对应的是投资渠道的不畅通和投资方式的单一,大多数民间资本都只能流入银行垄断体系当中,不能够进入实体经济投入到生产。在这种背景下,民间借贷的高利率、流转快的特点,可以使民间资本的拥有者(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甚至是部分地方政府)能够获得高利息并且流转资金。民间借贷成为了我国民间资本流转和增值不错的服务平台。民间资本的积累带给民间借贷发展内因的表现还体现在民间借贷发展的区域。从民间借贷发展分布的区域来看,经济发展较快的区域,民间借贷活动相对活跃。造成这种现象很大程度上正是因为这些区域的民间资本积累较多同时对资金流动性的需求比较大。第二,农业和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给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了市场。农业发展借贷融资难。我国目前的农村生产仍存在生产规模小、生产率低下等问题。尽管中央一号文件持续聚焦三农问题。但是在现阶段的农业发展中,无论是农民想要扩大生产规模、引进新品种产生的资金,还是遇到“天灾人祸”,面对生产生活中需要自救的资金,从“正规”金融渠道进行融资,却非常困难。一是因为农业和农民这部分资金需求,大多资金需求量较小且不在大银行的业务范畴之内,而是农民农业生产存在的风险大,能提供的担保又少,难以通过大银行的贷款门槛和繁琐的手续。我国积极推动建立农业合作社,希望以合作社解决农业融资难的问题,但是在目前的 情况下,合作社所能提供的资金数量仍是有限。同时,再一些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特别是我国江浙一带,乡镇经济较为发达。在这里农村发展多种经营已成为大趋势,同时相应国家号召,家庭农场纷纷应运而生,其所需的资金量都比较大。这些地区的民间借贷为其农村多种经营、家庭农场发展提供了资金。

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众多中小企业随着经济发展的大浪应运而上。金融危机使得不少中小企业折戟沉沙,但是后金融危机时代中小企业又被融资难问题所困扰。这里的融资难主要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是中小企业所需资金流动性大,其发展特点决定这些企业需要大量的流动资金,而银行等正规金融部门的借款程序繁琐,无法做到即使流动周转,债券等流动性较高的融资途径需要门槛又太高,所以不少企业在急需流动资金时,不得不将目光放在流动性强,借款手续简单的民间借贷。第二个方面,中小企业的规模较小,其发展面临的风险较大,信用体系也不够完善。同时,其能为融资提供的担保较小,从正规融资机构的角度来说,融资给中小微企业,其风险和成本远大于融资给公有制经济单位,比如地方政府、大型国企等,中小企业贷款资金量小、加之信用评估、贷款使用监督以及支付风险领域的所需成本要大于大型企业和地方政府,使得银行等正规金融部门在利弊权衡中,往往选择对中小企业采取“惜贷”的管理制度。特别是近几年,随着国家调控力度的变化,贷款门槛不断提高。这使得本就资金缺乏的中小企业更加面临雪上加霜的局面。因此,在我国对民间借贷需求量最大的,可以说就是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在中小企业林立的东部沿海地区,民间信贷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地下钱庄等灰色领域更是比比皆是,这些民间借贷机构存在的市场和资金来源,很大程度上都是当地的中小企业。

(二)外因

1.国家放宽对民间借贷的限制。当98年亚洲金融危机的风暴掠过经济高速增长的中国时,为保证经济的高速增长,降低金融风险,我国对民间金融组织和活动采取了极其严格的官至力度。而随着经济进入稳定发展阶段,国家对民间借贷的管制逐渐向规范引导的方向发展。央行在《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中指出,要正确认识民间金融的补充作用,要因势利导、要趋利避害。这也是央行首次对民间金融有了正面的、积极的评价。同时,随着利率自由化的不断推进,我国对民间借贷的管理也越来越规范。2010年,鼓励民间资本发展的“新36条”出台,民营经济在金融领域“非禁即入”,各地地方政府也相继推出促进金融改革的措施。可以说,政府的关注和扶持,使得民间借贷逐渐由灰色地带走向阳光地带,从客观上助推了民间借贷的发展和规范。

2.P2P网贷平台的发展给民间借贷提供了新平台。P2P网络借贷服务平台是个体间的民间贷款交易平台。通过网络平台,把借贷双方的信息和资料汇总并,形成了较为可靠、快捷的信息配置模式。可以说,P2P网贷平台既顺应了当前发展互联网+经济的大趋势,又增强了民间借贷本身所具有的流动性强的优势,在我国的发展极其迅速。P2P网贷平台标榜的“10分钟借贷”等口号,为客户提供风险测评、抵押担保等一系列服务,也吸引了大量投资者和借贷者。虽然争议不断,但是我国P2P平台爆炸式增长绝对已经成为目前民间借贷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我国现阶段民间借贷发展的风险

现阶段我国民间借贷在各种内因外因的推动下蓬勃发展。然而民间借贷的发展不仅不是一帆风顺,可以说是波折重重。后金融危机时代,实体经济的发展仍然步履维艰,依托于实体经济的民间借贷已出现了泡沫化的危机。特别是温州民间借贷危机、鄂尔多斯民间借贷危机等,都给民间借贷的发展敲响的警钟,民间借贷的发展还存在着以下的危险。

(一)风险升高

温州民间借贷资金链的断裂,正是在风险极高下出现的危机。目前的民间借贷市场,由于其自身存在的盲目性和破坏性,加之经济环境整体的不容乐观,存在这以下两种风险。

1.借款方的风险――利率畸高

民间借贷的利率通常要高于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率。这是基于民间借贷的高流动性的市场规律。但是现在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出现的高利率却远超过了应有的稳定水平。在部分沿海地区,其利率甚至超过了法律规定的4倍。这种高利率给很多中小企业造成了极大的风险――面对资金流转的需求,他们不得不参与民间借贷。但是目前实体经济发展面临不利的局面,绝大部分中小企业的毛利率都是无法支撑民间借贷的高利率的――民间借贷对于他们能解一时燃眉之急,但是更有可能带来的是沉重的债务负担。大量的“拆东墙补西墙”的现象出现在民间借贷领域,其后果不仅仅是一两个企业的破产,甚至是一条资金链的断裂。风险极大,后果严重。

2.贷款方的风险――出现坏账的风险大

由于民间借贷体系的不健全,贷款方往往为追求高额利润,降低担保和抵押的门槛,同时,对借贷者身份、贷款用途审核过于简单,很容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民间借贷利率居高不下,重要原因就是其贷款门槛低,用高利率来规避风险,但是在高利率下,借款方还款压力大,出现坏账的可能性又加大。高回报和高风险,甚至有可能催生庞氏骗局。尤其是在P2P网贷平台兴起后,办理手续进一步简化,对于借款方借款资质、信用情况的审核处在一个“丛林期”,我们可以看到,有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以来,很多网贷平台因资金链断裂出现倒闭、恶意跑路的情况。著名的“优易网案”就是其中之一,优易网自称系香港亿丰国际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旗下的P2P网贷平台,2012年12月21日,香港亿丰国际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表声明称,亿丰旗下成员“从未有所谓的南通优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就在当天,优易网突然宣布“停止运转”,网站无法正常交易,优易网的三位负责人,即缪忠应、王永光、蔡月珍便失去联系。当时有媒体评价,优易网涉案金额巨大,可谓网贷第一大案。此案直接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551.7995万元,出借人受损金额为人民币1517.8055万元。受害者包括全国各地的60多名出借人。同时,因为民间借贷本身的规模就^小,资金量较少,所以当出现坏账时,抵御风险的能力就很弱。一旦出现坏账,很有可能使得整条资金链断裂。

(二)资金流向投机化

民间借贷通常流向中小企业、农业等实体经济,但随着大量热钱涌入中国,目前我国民间借贷的资金流向出现投机化的趋势,越来越脱离实体经济。这是一种极为危险的现象。比如,有名的鄂尔多斯民间借贷的危机,正是这种钱炒钱模式的代表,作为以煤炭发家的城市,鄂尔多斯通过煤炭行业集聚了大量的财富。城市不断翻新扩建,而拆迁又使得一批人“致富”,起自己并没有流向传统的投资领域而是流向了民间借贷,而民间借贷资金又流向房地产和煤矿,进一步炒高楼市,使得房价大幅上涨,形成泡沫。诚然,现在金融市场的活跃使得具有天然逐利性的民间借贷不可避免的涌入了资本市场。但是当民间借贷的资金流向,从中小企业的生产领域,流向房地产等的炒作,再到贵金属期货市场,以至于演变到今天的“钱炒钱”,其最终形成的不是大量的利润,而是非常大的经济泡沫。这对我国经济的整体发展都是不利的。还是以温州地区为例,在温州借贷危机之前,温州民间借贷资本中,仅有35%用于实体经济的生产,大量的资金是被用做投资。从而加剧了信用崩溃发生的可能性。

(三)民间借贷法律规范不完善

目前,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仍然十分的不健全。“新36条”后,民间资本推动金融业发展的大门打开了,但是,目前还没有一部《民间借贷法》可以规范乱象丛生的民间借贷领域,来使的借贷的流程更加规范,借贷的行为手法律保护。最重要的是,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来规避地下钱庄和高利贷等不法行为。在民间借贷这样一个法律的盲区,我们看到的是各类经济纠纷,看到的是借贷流程、借贷范围的混乱,甚至在有些地方,对于民间借贷风险的管控只能靠暴力。而民间借贷的投机化,也正是钻了法律监管的盲区。没有规范,又何谈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呢?

三、P2P网贷的新发展

所谓P2P借贷是指发生在对等主体之间的直接借贷活动。即有富余资金的企业或个人,通过信息中介机构将资金直接出借给有借款需求的企业或个人的借贷模式。P2P网贷平台起源于英国,在英美发达国家发展已有十年时间,我国P2P平台处在高速发展阶段,网贷平台如雨后春笋因运而生。

(一)目前我国P2P仍缺乏监管,面临诸多风险

1.尽管目前P2P网贷平台以迅猛的势头高速发展。但是其发展之前一直处在一个零监管、零行业规则的真空地带。虽然国家现在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机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但是,面对新兴的P2P网贷平台,我们的监管仍可以说是摸着石头过河。相较于已有成熟管理经验的英美国家,我国在P2P平台监管方面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2.由于过于追求放贷手续的便捷,很多网络放贷平台都将对用户的审核、资金流向的审核放到很低,而且,很多P2P平台是没有第三方托管机构的,资金流向很不明确。这样非常容易导致资金流向非法区域。

3.P2P平台借贷行为的不规范,也很有可能导致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最为著名的就是“裸贷事件”,所谓“裸贷”,就是指某些P2P平台的放款方对年轻女性,尤其是大量涉世未深的女大学生,在发放贷款前要求其将个人信息、和视频发送给放贷人,以个人信息、和视频作为“抵押物”,在女大学生不能按时还款时用于要挟其偿还的一种非法结款方式。这种兴起于P2P网贷平台的借款方式给了很多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利用新兴平台的便利和大量女学生法律意识、经济意识不强,以高利率陷阱欺骗了很多人。

4.由于资金多来自网络集资,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不规范,在先阶段如何界定网络融资行为,还存在争议。甚至有不法之徒,借P2P网贷平台之名,行非法集资之时。比如,有些P2P平台开出高利,诱导投资者投入大量资金,却将资金用作自身投资经营,甚至是卷款“跑路”,最终导致投资者受到大量的损失。。另外一方面,这些网贷平台本身承担风险的能力就较弱,一旦遇到资金周转困难,很有可能面临倒闭的结局。网贷平台本身的迅猛发展,也可以说是投机性的投资,而其中的经济泡沫,不容小觑。

(二)发达国家P2P网贷经验得到的启示

欧美发达国家在对P2P网贷平台的监管上,已经有了一定丰富的经验,下面就以英美的监管经验为例:作为P2P网贷平台的起始地,英国的P2P平台监管是是从国家立法和行业自律两方面入手,从两个方面对P2P平台发展加以规范。

1.在国家层面上,英国22p行业的监管法规主要由国家宏观金融法律法规行业监管法律法规和P2P行业自律规章构成。英国的P2P行业立法走在世界列,其在2014年三月就出台了《关于互联网众筹及通过其他媒介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方法》――开全球P2P立法监管之先河。该监管办法主要是针对P2P平台发展中可能会对投资者、借款者带来的风险也极有可能引起违法行为进行约束,从而规范整个行业的发展。

2.英国也有着P2P行业自律协会――英国P2P行业协会,该协会对于英国P2P平台的行业自律和自身监督以及行业规范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协会要求其会员必须履行“8个必须”和《P2P金融协会运营原则》,以设定最低运营本金、管理人员资质等方面来提高P2P网贷平台的准入门槛和发展方向,站在从业者的角度,使得每个P2P平台的发展都有章可寻,从而达到行业自律的目的。

3.而对于P2P快速发展的美国来说,虽然现在还没有明确的全国性法律规范P2P平台的发展,但是美国也在其金融管理体系中对P2P平台加以约束。其监管体系由多部头共同监管构成。

4.从证券监管方面,对P2P平台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管,通过《证券法》等法律,加强信息的充分披露,同时,因为美国监管部门认定P2P平台存在证券销售,其准入必须符合美国证券业相关的从业标准、遵守其法律规范,而起本身就是较为严格的,使得美国P2P平台的准入门槛较高,从准入机制上进行了监管。

5.在消费者权益方面,由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对可能产生的问题协同监管,确保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和借贷者的信息安全;在市场行为和行业发展方面,由联邦贸易委员会协同监管,确保市场行为有竞争性、行业良性发展;同时,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P2P平台进行检查,提供保险,从而维持稳定和市场信心。

6.各州M行立法协同监管;P2P平台在各州经营须获得该州政府的许可在该州注册,遵循该州的法律,从而实现联邦监管和各州立法双重监督。

四、我国现阶段民间借贷的阻碍因素分析

我国现介绍民间借贷对于社会经济的积极具有双重性。因此,及时地寻找到民间借贷规范化的发展方向,成为了当前解决民间借贷发展的首要工作。在规范化民间借贷过程中,应该针对阻碍民间借贷发展的因素进行认真分析。

(一)法律性阻碍因素分析

从某种意义上来分析,我国当前的民间借贷行为主一种自发式的行为。其行为不可能像金融机构一样进行制度设计。但民间借贷的便捷性却成了为了其借贷方式的竞争优势。而且这种优势还在不断地发展,从而与正规的金融机构贷款形成了一定的竞争,让正规机构贷款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损害。但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却呈现出了各种类型的问题。比如:民间借贷会掺杂着高利贷的问题。再比如:民间借贷呈现出了区域性的投机圈钱现象,在其借贷行为中已经出现黑社会性质等。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对其进行规范,以此来确保社会的稳定发展。从当前我国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看,还没有一套规范化的法律法规来对其行为进行约束,从而形成了法律性阻碍。

(二)监管性阻碍因素分析

从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工作的开展来看,还处于一个初始化阶段。整体而方我国的金融监管工作水平较为滞后,其主要从现场收集和金融机构填报报表汇总得以体现。在开展相关工作时,依然通过手工操作的方式,而且在进行填报报表汇总时,所填写的数据也表现出随意性。这样的工作形式,导致所监管的信息缺少了真实性以及可靠性。民间借贷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一种程度介于正规金融组织之外的非正规金融活动,相关金融监管机构想要获取精准的监管数据非常困难。由于缺少监管性数据,对民间借贷的发展形成了一定的阻碍。

(三)信用体制阻碍因素分析

当前社会已经从单纯的法制经济社会向着信用经济社会发展。任何人以及企业都是社会中的经济主体,其信用已经成为了社会群体所关注的焦点。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企业以及个人对于信用的重视程度并不高。当个人以及中小企业需要资金时,银行融资或者正规借贷并不顺利,这些都是由于信用缺失行为所导致。随着正规金融机构对信用体制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个人以及中小企业的信用问题成为了影响其正常借贷的主要问题,在一定层面上严重地影响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无论是民间借贷还是金融机构的正规借贷,信用体制的缺少都会对其产生影响。

五、我国现阶段民间借贷发展的建议

面对各种推动我国民间借贷发展的助力和民间借贷面临的危机,我们想要寻求的,应该是一条良性的、稳定的民间借贷发展之路。民间借贷和传统的金融机构业务,不应是对立竞争的关系,而应是互助互补的关系。民间借贷的稳定,稳定之上的发展,才能促进民间资本的合理利用。

(一)政府层面

1.尽快构建合理的监管体系。现阶段,虽然政府对民间借贷的态度比较积极。但是对于民间借贷的监管还处在起步阶段。2012年,温州金融综合改革开始,其目的就是为了规范乱性丛生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而在部分地区的试点进行上,一个完善而规范的民间借贷监管体系正呼之欲出。将民间借贷纳入国家的金融体系,对监管民间借贷资金、防止过度投机和资金链断裂都有重要作用。监管体系的建立,是目前民间借贷发展迫切需要的良性增长的辅助力量。

2.加大对民间借贷流向的监控,加强宏观调控。针对民间借贷领域目前出现的投机性投资过多的情况,为了防止更多的“温州”“鄂尔多斯”出现,防止经济把泡沫扩大,要加大对民间借贷资金的监控。堵不如疏,其监控归根到底还应落实在立法层面。同时,通过宏观调控,鼓励民间借贷资金向中小企业和农村农业方面倾斜。以宏观调控为辅助手段,引导民间借贷走向良性发展的方向。

3.加强对P2P网贷平台的监管。目前,我国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机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P2P平台的监管有了第一个明确的办法,在今后对P2P平台的监管上,可以借鉴英美成熟的经验,一方面,不设门槛,采取备案制,从而使得P2P平台发展不受过多束缚;另一方面,要加强负面清单的管理,对于一些违法的、不利于市场平稳运行的行为,要明令禁止。同时,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把P2P平台纳入金融监管体系,由不同部门分头进行协同监管,保证P2P平台的良性运行。借鉴英国的经验,设立P2行业从业协会,采取行业自律的方式,制定行业规范,促进行业良性发展,从微观企业角度对P2P行业的发展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民间借贷领域

1.成立行业协会,制订行业规范。民间借贷要从灰色走向阳光,必须改变现在行业内恶性竞争、利率畸高等等乱象,成立统一的行业协会,首先发挥了民间借贷地域性的特点。同时,协会内构建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建立“黑名单。”有助于减少现在“拆东墙补西墙”等恶意行为。统一的行业规范,也有助于民间借贷发展步入正轨。同时,对于高速发展的P2P网贷平台,也需要行业协会来制定行业规范加以约束。

2.P2P网贷平台与正规金融机构进行合作。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P2P网贷平台和正规金融机构有更多合作。互联网金融其风险管理不仅仅包括借贷两方面,其内容非常复杂。而传统金融企业长期外包的互联网+业务,也使得其发展受限。二者不是完全的竞争关系。传统金融在风险管理方面可以匹配互联网金融。在新兴领域开拓新市场。

(三)强化公司财务管理,预防民间借贷金融风险

1.辨别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只有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才会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对于企业的管理者而言,必须有效识别民间借贷合法性。当企业在实施内源融资时,必须按照国家现行法律的规定。比如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用于生产的向特定个人集资,没有公开承诺信息,借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下,借款人数不超过150人时,如果没有对借款人带来经济损失的不属于违法借贷。如果民间借贷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范围,并且集资的目的不是用于企业生产,则被认定为非法集资,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2.注意借款人的经营能力。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如果借贷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对方渡过资金难关,并非以获得高额利润为目的,则会被认为合法,此时的利率应当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如果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融资,转而借贷给其他企业,以获得高额利息为目的,则会被法律视为无效。作为贷款人,为了保证自身的资金安全,降低借款风险,必须充分了解贷款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掌握其经营能力。要考察借款者资金的真实用途,分析对方是否利用资金从事非法活动,同时要考察对方的偿还能力,注意对方还款资金的具体来源。

3.出具借据时的注意事项。在民间借贷行为当中,涉及到的当事人较少,而且手续比较简单,通常只有一张单据。而法院在处理民间借贷的案件时,如果仅有一张凭据而无其他有效证据,则不会判定存在借贷关系。所以,借款人在将资金贷给对方时,注重借据的合法性以及整体性,要呈借款目的、借款金额、借款利率以及还款时间等多个方面来进行规定,单据中要将所有内容明确规定,并且要求借款对象在单据上签名,并且按上指纹。

4.关于利息和时效的约定。民间借贷在设定利率时,必须根据银行同期的利率4倍为限定,凡是超出4倍的利息,法律将会不予承认。我国相关的法律也明确表示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是如果通过“利滚利”等形式来获得高利则被法律所禁止。同时禁止预扣利息,加入在本金中提前将利息扣除,则应当将扣除后的金额作为本金来计算利息。在计算诉讼时效起算点时,一种从合同中要求的期限算起,另一种没有明确规定偿还期限,则应当从贷款人的要求权利时计算。

六、结语

当前,我国民间借贷市场无序发展,主要表现在民间借贷案件频发、借贷标的不断增加、高利贷现象普遍、批案现象严重、成为犯罪活动温床等。因此,要针对当前我国民间借贷发展的机遇与风险进行分析,在分析过程中发现导致问题的主要原因为正规金融贷款渠道不畅、金融危机扩大了企业资金需求、民间投资渠道狭窄、金融监管体系不健全以及逐利思想严重等。要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就必须创新金融改革,扩宽民间资本投资渠道,实施对民间资本的综合将官,加强企业财务管理,预防民间借贷风险等,这样才能解决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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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风险例10

1月18日下午,东阳女富豪吴英集资诈骗案二审宣判,浙江高院驳回被告人吴英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并报最高院复核。此前,一审法院认定吴英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元,判处其死刑。二审认定一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裁定维持一审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这一案件,是由普通的民间借贷愈演愈烈演化成非法集资,酿成恶果后果,可见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尽一步之遥,蕴含巨大风险。

浙江有着独特的经济发展模式,民营经济的发展已撑起浙江经济的大半壁江山。以个、私、民营为主体的区域特色经济,是浙江制造业发展的一大亮点。然而中小企业由于多数是由小作坊、小加工场以代客加工起步,在不断的发展壮大扩张过程中面临很多困难和问题,其中最突出困难的问题就是资金,融资难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

1.浙江民间借贷的根源

内因:民营企业要壮大

浙江人能吃苦,起早贪黑,而且又敢“闯” 敢“拼”,不怕输,他们从小货郎、摆地摊、小作坊白手起家,完成了资金的原始积累,靠“长三角”的区域优势,浙江的民营小企业要做大做强,然而自身缺乏转型升级的能力,资金不足阻碍了他们的扩张步伐。

外因之一:从银行难贷款

从宏观政策环境来看,国家的信贷资金等资源,明显向各级政府和国有企业倾斜,而民营企业则受到歧视和限制。而银行一方面由于本身存款不足而导致放贷动力减缓,另一方面迫于监管层随时可能上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的压力,金融机构远远不能满足民营企业的需求,民营小企业渴望银行贷款只能是“望银行兴叹”。无法从银行借款,又不想坐以待毙,只能通过民间借贷来解燃眉之急。

外因之二:民间闲置资金缺乏投资渠道,且手续简单

在一个小小的县级市东阳,吴英就可以非法吸纳如此巨大数额的非官方的资金,说明大量的非官方的游资急需出口。浙江很多手头有余钱的老板乃至普通百姓,因缺乏其他投资渠道,将钱投入到民间借贷市场,借贷双方互利互惠,各取所需。只要一个电话,提前商量好利息,1年或者半年结清,写张借据就搞定了,双方同意就行,无需担保,很灵活,程序比银行简单很多,银行堵了贷款这扇门,而民间开了另一扇窗。

2.民间借贷的风险评估

2.1共赢暗藏共风险

民间借贷为浙江民营中小企业发展注入了血液,使之充满活力,推动了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秩序的不规范症候群已显现。民间资金融入企业本身并没有错,企业有需求,他们有资本供给,本来应该是双赢的事情,但是,民间金融的借贷双方绝大多数文化水平不高,有急功近利的思想,缺乏法律、金融方面的专业知识,自然不可能做到国有银行那样的风险评估,一旦出现危机,不仅会让民间资本自身受到损失,也将伤害向他借贷的企业,资不抵债导致破产,双方都有风险。

2.2民间金融对风险的监管缺少制度要素

由于立法、监管等方面的缺位,民间借贷市场存在着部分借贷行为不规范、一些借贷资金用途违规等问题。无论是政策制度还是非政策制度,是国家的监管还是内部的一套金融制度,总要有一个科学的制度存在。而民间金融多半以人头熟、感觉、经验来做决定,缺乏专业评估与职业判断,形成了即使是高风险,只要能够支付高昂的利息,就能得到这些资金的状况,“地下钱庄”没有丝毫的制度保障和监管。

2.3高息民间借贷供需两旺,借贷链条及高利贷问题凸显

在尝到了远比其他行业高得多的回报率后,资本的逐利性使债权人逐渐失去了理智。相互拆借慢慢发展成组织,浙江省一些地方的借贷圈被称为“会”,有的直接称呼是“调剂银行”、“流动银行”。在义乌,大约有三四十个做拆借资金的“会”。当民间借贷从帮助企业短期周转,变成了超过一半资金用于“以钱炒钱”的空转时,拆东墙补西墙,5个锅盖扣十个锅,再快的腾挪也会有玩不转的时候,高利贷已成了空中楼阁,随时可能崩塌。

2.4影响社会和谐,破坏经济环境

民间借贷的主体很多是普通民众,事实上,在银行信贷紧缩背景下,民间地下金融像野草一样疯长,高息民间借贷供需两旺、大行其道,由此产生金融系统的风险蔓延是非常可怕的,但若采取“休克疗法”,资金链断裂将会造成严重的经济震荡,不仅可能对经济造成打击,更可能引发金融安全问题,影响人民生活、社会和谐、国家发展。

3.解决民间借贷问题的措施

3.1国家建立与完善立法、监管机制

现在民间借贷需求与国家相关法律严重不对等,需求旺盛,但是没有相关法律制约,因此如何有效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行为,已成为摆在监管部门面前的一项重要议题。对民间借贷,法律上要首先界定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什么资金来源途径正当、资金使用是否合法等,如何合理合法操作,加以规范。此外,相关部门要对民间借贷中的资金投向等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管与引导,防止变相非法集资破坏正常的金融秩序。

3.2政府疏堵结和,搭建融资平台,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

民间资金交易市场疏堵结合是解决民间借贷问题问题的根本方法。有了立法和监管,政府对民间资金进行正确的引导,出台管理办法,鼓励和积极推动公开创办多元化的民间融资机构,拓宽地方举债融资渠道,一方面给非官方的游资以出口,另一方面,也部分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政府监管部门定期对这些机构进行评估、评级,信用建设层面加大征信环境建设,建立个人信用档案,掌握企业和个人的资信状况,构建民间借贷行为健康发展的生态基础。同时鼓励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扶持,改善中小企业整体的融资环境。

3.3企业自身做好规划、切勿盲目扩大,守住债务警戒线

第一,要做好规划。企业应聘请专业机构或人员,通过对企业自身的资源、项目、无形资产等进行整合并结合企业的发展战略和市场变化,规划设计出企业自己的“投融资规划”,使企业不再过那种“钱到用时方恨少”,“满街找钱跑的忙”的忙乱日子。学会做好“投融资规划”,要有计划、有步骤的管理资金,做到“有钱时投资准”“缺钱使能融资”的良性资金运筹管理态势。

第二,要稳健发展。企业发展壮大是好事,但盲目扩张也是不行的,会造成恶性竞争的恶果,船小好调头,蛋糕未必一定要做大。用高新技术成果不断改造和提高企业生产和经营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和科技含量,走科技兴企、名牌兴企的发展道路。

第三,建立债务预警。不断借新债还旧债以及对旧债延期的方式来缓解偿债压力,会使企业风险增大,因此企业做好企业短期和长期偿债能力分析,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要控制在合理水平,应设定合理的债务安全线和风险指标控制范围,科学划分债务风险信号类别。

3.4提升个人修养,理性投资

信仰的缺失和文化的退化是导致民间高利贷的泛滥的原因之一,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很多人心气浮躁、急功近利,甚至不择手段,最终迷失方向。要加强个人修养,平和心态、热爱生活,多学习财经、法律等方面的知识,要做“理性投资人”,不仅追求实际收益——物质财富的增加,更要追求精神收益——精神上获得的满足,坚定正确信仰,创建和谐社会、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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