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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投资方式模板(10篇)

时间:2023-05-17 16:51:54

外汇投资方式

外汇投资方式例1

摘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我国资本市场的交易品种逐渐丰富,面对众多新兴的高盈利的交易品种,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要慎重选择与自己投资理财能力相当的投资方式,不能盲目进入市场,加大投资的风险。本文从外汇期权交易的理论知识入手,通过分析投资者选择外汇期权交易的原因和规避外汇期权交易风险的方法,深入探讨和分析了外汇期权交易投资理财的风险及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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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外汇期权;交易市场;投资理财;风险;盈利

1 外汇期权交易投资的理论要点

1.1 外汇期权交易投资的含义

外汇期权指的是在购买期权的一方支付费用给出售期权的一方之后,在签订的合约期限内购买期权的一方可以买进或者卖出自己购买的期权来进行获利。外汇期权交易的实质其实是权利的买卖,外汇期权交易的优势是它锁定了未来的汇率,给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新的外汇保值方式,投资者可以灵活地根据市场中汇率的上涨或下降浮动购买或出售自己的期权,获利的机会更多。投资者在外汇期权交易投资中只承担购买外汇期权时的支付费用就有可能在汇率变动中得到巨大的收益,而出售期权的一方只有来自期权费转让的收益,风险比购买方大很多。

1.2 外汇期权交易投资重点内容

外汇期权交易的投资风险与收益几乎在交易过程中占有相同的比重,投资者要想在外汇期权交易市场中获利,必须对外汇期权交易的特点和投资中的重点内容做到充分的了解,这是进行外汇期权交易投资的基础准备。外汇期权交易投资的特点是不管购买方是否在规定的时间按照合约办事,在这个购买过程中支付的期权费都不会退还给购买方,期权费用支付后即属于期权的卖方所有资产。但是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非常的不均等,期权的购买方具有选择权,卖方要承担被选择的义务,无法拒绝购买方的选择;然而购买方只需付出一定的期权费就有可能收获巨大的利益,但期权卖方的最大收益也只限于期权费用。另外,外汇期权交易中协定的汇率以美元价格为报价标准。

2 投资者选择外汇期权交易的原因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影响,股票、期货等交易品种在国内资本市场中逐渐流行起来。虽然外汇期权交易属于我国资本市场中近年来新兴的一种交易品种,很多人对它的了解并没有比对股票和期货的熟悉程度高,但是外汇期权交易还是吸引了很多投资者。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投资者的个人认知和爱好

由于国内资本市场中,股票市场在2007 年开始投资者人数暴增,之后就进入好几年的连续熊市,流失了很多投资者。随着近一年股市的好转,很多投资者都选择进入股票市场,想要分一杯羹,但是牛市并不持久,近期大盘大幅振荡,涨涨跌跌之后基本又处于萎靡状态,对股民来说每天都像在坐过山车,一大部分新进的股民被套牢,大量的资产投资都付之东流,虽然还有一部分股民想要继续留在股票市场中等待奇迹的发生,很多人面对这种鸡肋行情已经默默地淡出了获利机会变少的股票市场转而投入其他交易市场。外汇期权交易与期货交易相比没有那么高的风险,于是很多投资者根据个人对投资理财和外汇期权交易的认知和自身的兴趣爱好选择进入外汇期权交易市场。

在国外,外汇期权交易投资理财的方式受到了很多普通投资者的欢迎,比如在日韩等国家,很多家庭主妇早已进入外汇期权交易市场进行投资理财,这已经成为非常大众化的现象,但是目前国内比较流行的还是股票和期货,外汇期权交易这一投资方式还不为大多数人所了解。但是仍然有很多投资者已经开始大胆地尝试,因此研究外汇期权交易投资理财的风险并对其控制和规避显得尤为重要。

2.2 外汇期权交易的价格优势

很多投资者选择外汇期权交易的最大的原因就在于它的价格优势,因为外汇期权交易市场每天交易量数额可达数万亿美元,这样巨大的市场交易额之下很少有出现国内股票市场中的庄家操盘现象,而股票市场中由于有庄家,很容易出现庄家用较大的资金操控大盘走势,赚取散户资金的风险。但是外汇期权交易市场中价格与股票市场的价格相比就具有更高的透明性和稳定性。

2.3 外汇期权交易的盈利模式

投资者在进行操作时,应该对外汇期权交易与投资者个人实盘外汇买卖加以区分,外汇期权交易投资的盈利模式为,当投资者根据银行的报价支付了期权费用,就可以享有在合约规定的价格内买入或卖出投资理财产品的权利,这样的盈利模式具有巨大的优势,就是不单纯以美元汇率的某一种变化而盈利,即美元汇率上涨和下跌都为投资者提供了可以赚取利润的空间,不像股票市场交易中股民基本上只能通过等待股票上涨后赚取买入价和现价的差额利润。在外汇期权交易中只要投资者能抓住汇率浮动的时机,就有可能赚取一定的收益。

外汇期权交易另一个吸引投资者的特点就在于,投资者可以在可控和可接受的风险之内以小博大,一般情况下只需投入与其他金融品种相同数额的资金,就有可能获得比普通交易中更多的收益,这样的高利润是一个巨大优势,十分适合想要在交易市场中利用较少投资成本赚取大量财富的投资者。

3 外汇期权交易投资风险规避及盈利方法

外汇期权交易市场对投资者的进入要求很低,比如在招商银行缴纳数百元就可以开户,但是在国内交易市场中期权交易并不是很普遍,大多数人都不敢进入外汇市场,很多进入投资者也只是处于刚刚进入外汇市场进行摸索的阶段,还有一些进入市场的投资者因为不熟悉外汇期权交易的特点对其投资风险程度评价过低,其实外汇期权交易的投资风险还是很高的。

因此虽然外汇期权交易投资有着低投入、高收入的诱人优势,但是投资者们不应存在侥幸心理,经过知识储备之后,不做任何实践准备和风险预防工作就将自己的资金盲目投入外汇期权市场中,这是非常不理智的投资行为。投资者可以参考以下方法进行外汇期权交易投资中的风险规避,争取在外汇市场中盈利。

3.1 进入市场之前的模拟交易训练

进入外汇期权交易市场之前,投资者最好先进行一段时间和足够多次数的模拟交易训练,熟悉外汇期权交易的交易规则和风险,巩固自己在之前进行的理论知识储备,为自己以后的实际交易操作打下良好的基础,减少投资亏损的风险。目前有很多手机软件都是专门为外汇期权交易爱好者开发的,投资者可以下载安装这些软件,每天抽出一定的精力模拟操作进行交易,了解市场的节奏并及时获得金融市场的最新资讯,不能闷在书本里或者单纯看一些交易专家的评论,要自己亲身体验一下外汇市场的交易特点,并根据这样的模拟训练考虑自己是否适应这样的交易方式,能否在外汇期权交易市场中立足和盈利。在进行过模拟交易训练之后,投资者再根据自己的实际资金额度和交易水平等情况,量力而行,选择是否要进入外汇期权交易市场进行真实的投资。一旦进入市场,就要有长期钻研外汇期权市场规律和投入大量精力的准备,不能因为困难就轻易地放弃。

3.2 正确认识外汇期权交易的风险

外汇交易市场是错综复杂的,单凭模拟交易训练是远远不够的。投资者在进行真实的选择时,要正确认识外汇期权交易的风险,不要因为过于恐惧而不敢下单。投资者要认识到,外汇期权交易的风险高,但是可控,亏损的最大数额不会超过购买期权时支付的期权费用,不需要缴纳保证金或其他费用。同时,投资者一定要慎重选择外汇保证金交易和期货交易,目前在国内资本交易市场中,外汇保证金交易因为风险过大还属于非法交易的范畴,因为在外汇保证金交易中,如果投资者做错方向且仓位过重就需要缴纳保证金,如果不能及时上缴就面临着被强行平仓的风险,甚至损失更加惨重。相比之下外汇期权交易的风险是可控的,属于合法交易品种的范围。

3.3 根据实际选择外汇期权交易方式

投资者在进行外汇期权交易理财时,要选择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交易方式。外汇期权交易中主要的变化来自于以美元为基准的其他货币汇率变动,而汇率变动又受到各种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影响,波动的范围和频率都不容易确定,这正是外汇期权交易的利润机遇,同时也增加了外汇期权交易的风险。

举例来说,如果投资者进行进出口贸易或者在日常生活或工作中有其他外汇收付的需要,当投资者选择外汇期权交易以后,既能够保证汇率发生不利变动时投资者的经济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又能够在汇率发生有利变动时获得相当的利益。例如,如果一个投资者进行的是美国进口贸易,2 个月后他需要支付一笔欧元货款,并且在2 个月之后或者在这2 个月之间欧元的汇率肯定会有所变化,但是至于是上升还是下降投资者是无法预见的。针对这种情况,建议投资者购买欧元的买进期权,这样2 个月之后,如果欧元汇率上升了,美元汇率下降,这时他就可以按照2 个月前签订的合约中约定的汇价和数量行使买入的权利;反之,如果2 个月以后的欧元汇率下降了,美元汇率上升,投资者就可以选择不履行签订的合约,按照合约中约定的汇率从2 个月之后的市场买入欧元,这样就可以在英镑汇率下跌之后获得好处。反之,如果投资者进行的是美国出口贸易,2 个月后会收到其他人支付的欧元货款,根据当前的政策形势他能肯定的是2 个月后欧元汇率会发生大幅的变动,但欧元的汇率到底是上升还是下跌无法确定,这种情况下,不管投资者是否在远期外汇市场卖出,都会困扰这个投资者,因为如果2 个月后欧元汇率下跌而他没有卖出就会承担货款损失,自己的出口利润降低甚至大量的亏损;如果2 个月后欧元汇率上升而他已经卖出又不能赚取欧元升值的出口利润。投资者可以选择进行外汇期权交易投资,买入外汇卖出期权,只需要支付期权费用就可以解决这一问题,减少欧元汇率改变为自己带来的收益困扰。

外汇期权交易中的双向开仓交易方式是比较建议有经验的投资者选择的交易方式,因为这种交易方式中投资者有双向的准备,也就有了双向的机会,投资者将资金分成两部分投入,不至于冒着孤掷一注的风险,拥有看跌期权以后还可以购买看涨期权,是比较安全的,盈利方式更灵活,不受汇率的单方面波动影响,但是双向开仓交易方式对于投资者对交易时间的把握和交易者对看跌看涨期权的价格处理都有着比较高的要求,一般投资者在这样的价格变动中很难找准机会下单获利,因此投资者在双向开仓交易方式中需要保持良好的价格和收益计算思维,在价格的跌跌涨涨中看准时间平仓盈利。

3.4 总结经验找到投资盈利的机会

要想真正在外汇期权交易市场中立足并适应这个市场的规律生存下来,甚至赚取大量的财富,投资者必须总结经验,找到适合自己的交易方式。天上不会掉馅饼,外汇期权交易市场中也不会有免费的盈利。很多有经验的投资者都是在一次次的失败和成功中跌跌撞撞得到了最终的稳定收益。其实只要进入资本交易市场,无论你选择了哪一种交易方式,都要有正确的投资态度和心理准备。

一般投资者刚开始进入外汇期权交易市场时,一定会经历一个阶段,在投资的初期投资者大部分时间都在研究大盘和看书、看电视,免不了听别人讲很多,看别人怎么操作,简单地认为交易的次数越多获利就越多,一旦有任何价格浮动都会想要立即下单,但是在外汇期权交易中最重要的就是耐心、细心和毅力,盲目的增加交易的次数反而会加大外汇期权交易投资的风险,做赔本的买卖。但是不论在刚开始的交易过程中遇到怎样的困难,投资者都不能轻易放弃,要懂得总结经验教训,抓住机会,提高自己的成功率和交易水平。

总而言之,外汇期权交易的优势吸引了大量投资者进入外汇期权交易市场,为投资者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挑战。投资者要在交易市场中保持冷静的头脑和健康的交易心态,不能盲目地投入过多资金增加投资规模,万事都有度,要善于把握自己的投资节奏,在成功和失败的经验教训中不断总结,获得更多的利润和回报,增加自己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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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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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投资方式例2

我国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经历了一个管制程度由紧到松、覆盖范围由小到大、投资方式由简到繁、投资主体由少到多的演变过程,归纳起来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1.1979~2001年,相关外汇管理法规陆续实施,对外投资外汇管理体制初步建立。1979年8月,国务院颁布改革措施,明确规定“允许出国办企业”,但须一律报请国务院审批。1983 年,国务院授权原外经贸部为在境外开设合资经营企业审批和管理归口部门,原外经贸部据此于 1984年5月了《关于在国外和港澳地区举办非贸易性合资经营企业审批权限和原则的通知》,1985年2月又制定了《关于在国外开设非贸易性合资经营企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试行)》,初步实现由个案审批向规范性审批的转变,形成了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管理体制的雏形。1989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并实施《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拟在境外投资的企业,在向国家主管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审批事项前,应该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交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证明,由外汇管理部门负责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1990年6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境外投资相关细则进一步明确,对外投资外汇管理体制初步建立。

2.2002~2005年,投资资金来源及后续融资管理逐渐放松,对外投资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推进。2002年1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对企业境外投资采取了积极的政策支持。每年给予试点地区一定的境外投资购汇额度,在额度内允许投资主体购汇境外投资,优先支持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项目用汇。2003 年,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取消了境外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等两项行政审批,放宽了企业购汇对外投资的限制并且简化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审批手续。2004年1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中外资跨国公司调剂区域、全球外汇资金,外汇资金境内运营可以通过自身财务公司进行,也可以由境内成员企业相互之间通过银行委托放款的方式进行,境内外汇资金境外运营可以通过自身财务公司进行,也可以由境内成员公司委托境内银行向境外成员公司提供放款。2005年5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将部分地区开展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推广至全国,同时增加境外投资用汇总额度,各地外汇分局对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查权限从300 万美元提高至1000万美元。当年8月,国家外汇管理局进一步调整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的管理方式,将境内外汇指定银行为我国境外投资企业融资提供对外担保的管理方式由逐笔审批调整为年度余额管理,将实施对外担保余额管理的银行范围由个别银行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境内外汇指定银行,将可接受境内担保的政策受益范围由境外中资企业扩大到所有境内机构的境外投资企业,积极解决境外投资企业海外融资难问题。

3.2006年至今,管理方式持续改进,融资渠道继续拓宽,对外投资外汇管理体制进一步优化。2006 年 6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取消境外投资购汇额度规模限制,并有效地破解了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前期费用的资金需求难题。2008年8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又简化了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的行政审批,增设境外主体在境内筹资、境内主体对境外证券投资和衍生产品交易、境内主体对外提供商业贷款等交易项目的管理原则,境外投资管理法规依据的权威性进一步提升。为适应新形势下企业“走出去”的要求,2009年 8 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实施《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和《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整合了近年来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措施,结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的上线运行,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方式和程序进行了简化和规范,提高了境内机构的资金使用效率,有效地拓宽了境外企业后续融资渠道,促进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健康发展。2010年以来,为配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支持企业“走出去”,人民银行以个案审批的方式开展了人民币跨境投融资个案试点。2010 年11 月,新疆率先开展跨境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到2011年2月,各试点地区共办理人民币跨境投融资金额超过1133亿元。2011年1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对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进行了规范,进一步便利了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开展境外直接投资,标志着人民币计价进行海外直接投资正式启动。

二、我国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境外投资管理职能分割,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尚显不足。一是管理职能分割,管理效率较为低下。目前,对境外投资的管理涉及商务部、发改委、财政部以及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多个职能部门,审批手续相对繁琐,影响了对外投资管理的效率。二是信息资源难以共享,监管合力不足。涉外管理部门未建立统一协调的协作机制,各部门根据各自管理侧重与职责范围分别设计开发应用系统,但针对同一主体不同业务内容与环节的管理资源与数据信息无法共享,降低了境外投资管理的整体质量和工作效率。

2.境外投资管理政策尚存漏洞,部分操作环节有待改进。一是部分境外投资企业游离于监管之外,境外投资管理尚存漏洞。由于历史原因,未经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审批或登记,而通过截留出口货款、境外设立办事处转为投资企业、实物投资、人民币投资等方式事实存在的境外投资企业,尚未纳入境外直接投资管理体系进行管理。这些境外投资企业长期游离于有效监管之外,造成境外投资统计数据失真,影响了国家对境外投资企业管理的严肃性和有效性。二是部分政策规定在操作环节上有待改进。比如,银行办理境外投资资金汇出时对已汇出前期费用的扣减存在操作缺陷。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时,应扣减已汇出的前期费用金额,但在实际操作中,如若企业已汇出前期费用并非在该行办理,也未对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否在相关业务系统中从直接投资资金总额中扣减,则银行对费用扣减缺乏有效审核手段,容易导致汇出资金超出规模限制。再比如,境内企业将境外直接投资股权转让给其他境内机构的实际操作程序不够完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要求境内机构将其境外直接投资的企业股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其他境内机构的,相关资金应在境内以人民币支付,股权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分别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相关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未要求股权受让方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股权出让方相应变更或注销操作进行审核,容易导致同一投资事项的重复登记。三是对境外直接投资非外汇出资缺少监管手段。政策对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出资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管理规定,但对非外汇出资缺少明确规范措施,特别是实物与无形资产出资,导致国家外汇管理局可能无法全面掌握境外直接投资情况。

3.境外投资行为缺少规划,后续支持与服务力度不够。一是投资主体对“走出去”政策的研究不足,投资行为缺少规划。多数企业缺乏前期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研究,对复杂的国际竞争风险缺乏深入透视和理性研究,在不具备境外发展实力条件的情况下盲目投资,投资带有相当的偶然性和随意性,投资主体对境外企业缺乏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管理水平较低,特别在财务管理方面漏洞较多,外汇投资资金潜在风险较大。二是境外投资资金的后续支持与服务力度不足。尽管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了关于向境外直接投资企业提供商业贷款或融资性担保以及境外放款的相关规定,对境内机构境外投资的融资提供了政策支持。但无论是放款还是贷款、担保都对境内主体的实力和资质有着较高要求,仍有较多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中面临融资困难,制约其进一步发展。

4.境外投资资金流动难以监管,事后监测分析质效不佳。一是在当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相对简化,资金汇出放至银行办理,投资者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难以把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于境内企业经营规模、投资可行性以及境外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资金需求大小缺乏有效控制,投资企业可以故意夸大投资规模,将异常资金借助投资渠道汇出境外。二是目前国家外汇管理局缺乏一套完整且行之有效的境外投资监管手段,难以有效掌握企业“走出去”的后续经营、资金使用、盈亏状况等情况,境内机构及其境外分支机构可以视境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变化,通过关联交易随时调节资金跨境流动的方向和节奏,从而对我国国际收支平衡带来冲击。三是目前在对外直接投资管理中,普遍存在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的现象,有关统计、监测与分析评估水平低下。每年一度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中,境内机构所提供的年检资料仍流于形式,无法对境内机构的境外投资情况准确获知,不能有效地发挥对企业的监管作用。

5.个人境外投资管理问题亟待研究,具体操作需要明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为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预留了政策空间,但迄今仍未有具体的实施办法及操作规程。随着涉外经济的不断发展,受境外资源、环境、投资回报等因素的吸引,境内个人到境外进行直接投资具有需求强烈。按照现行管理架构,个人境外投资必须通过在境内成立企业或其他方式进行,但这样增加了投资主体交易成本,政策限制在一定程度上迫使境内个人通过其他非正常渠道从事实体投资经营活动,增加了外汇管理难度,也不利于“走出去”发展战略的实施。

三、完善境外直接投资管理的对策建议

1.加强部门管理协作,共享资源提高工作效率。针对目前我国境外投资管理中的多头管理及信息不共享的现状,建议由商务部会同工商、税务、统计、外汇管理等对外投资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联合发文,实施统一的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内容涵盖项目审批、汇兑、税收、融资、统计、监督等各方面,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建立各部门之间的统一协调管理体系。加强商务部门“直接投资管理系统”与外汇管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其他部门信息系统对接的可行性研究,共享监管资源,提高管理效果。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提高政策法规的操作性,便于企业了解掌握境外投资政策,降低政策制定和实际执行成本。

2.加强境外投资政策引导,促进境外投资健康发展。充分借鉴国际上促进对外直接投资企业发展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政策上加以引导和鼓励,资金上加以支持和帮助,为有能力有投资前景的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更广泛的国内配套政策便利与相应的资金支持,成立专门的推进机构,为企业提供投资区位咨询、法律事务咨询、投资目的地产业结构咨询等多元化、多层次的信息服务,让真正有实力的企业“走出去”后“站得稳”、“走得远”。

外汇投资方式例3

一、PE主导的外资并购成为我国FDI的重要来源

传统的FDI以绿地投资为主要方式。近年来随着制造业产业转移的基本完成,跨境并购在全球FDI流动中的比重不断上升。根据《世界投资报告》,跨境并购交易金额及其与世界FDI流量的比值持续上升。在世界金融危机前的2007年,跨境并购交易值占全球FDI比值高达0.893:1,有学者据此认为跨境并购已构成世界FDI流量的主要部分。根据《世界投资报告》,中国的FDI流入中绿地投资仍占据着统治地位,但外资并购的增长速度超过了绿地投资。2006年中国外资并购(净值)占FDI的占比一度达到15.54%。随后在红筹管制和世界金融危机的双重打击下外资并购交易量严重萎缩,但近三年来又再度呈现振荡回升的态势。2011年度中国的外资并购净值1同比增长77%,超过2006年成为历史最高。而清科研究中心《2011年度中国并购市场研究报告》则显示,2011年度仅披露金额的外资并购交易金额为68.20亿美元,同比增长高达209.2%。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是世界投资活动中的一支新兴的重要力量。PE是针对特定对象募集,主要对非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最终通过被投资企业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退出的一种投资基金。世界金融危机前,PE主导的跨境并购值在全球跨境并购总额中的占比一度接近三分之一。中国以其快速增长的经济实力受到一些国际知名PE机构的青睐。2005年《世界投资报告》还提到来自PE/VC的投资已经成为中国FDI的重要来源,仅当时见诸报端的较大规模外资并购案就有德太投资(TPG)联手泛大西洋投资和新桥资本对联想公司3.5亿美元的投资案、凯雷集团对太平洋保险4亿美元的投资案和新桥资本对深圳发展银行1.6亿美元的投资案等。

二、外资PE并购境内企业两种基本模式

(一)离岸模式

外资PE并购境内企业最初采取“两头在外”的离岸模式,即资金募集和投资退出都发生在境外。离岸模式多采取 “红筹架构”:境内实际控制人在英属维京群岛等离岸中心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以其为壳公司作为海外融资平台,吸收外资PE的投资,进而收购境内资产或股权,实现以“境内权益”境外间接上市的目的。境外壳公司完成在海外资本市场的融资后,融资资金通常以FDI的名义进入境内。外资PE则在封闭期结束后择机出售持股退出。

由于一方面有利于境内企业降低上市门槛、实现境外融资,另一方面在中国资本项目尚未完全放开的背景下,外资PE可以利用境外SPV宽松的监管环境便利地实现投资资金的进入和退出,降低资本运作成本的同时增强运作灵活性。因此,红筹模式一度受到追捧,成为外资PE参股境内企业、实现境内企业境外间接上市的主要方式。

(二)在岸模式

在岸模式就是外资PE独立或者与境内机构合资、合作在中国境内设立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在境内开展股权投资业务活动的模式。由于筹资活动和市场退出都发生在境内,其特点也被归纳为“两头在内”。

我国从2005年开始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对加强对红筹模式的监管。《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文)对通过红筹架构下设立境外SPV、换股并购、上市完成后融资调回等各个过程实施了全面的审查管理,其施行对外资PE的并购活动和打算境外上市的中国企业产生了不利影响:一是审批层级提高;二是审批流程加长;三是审批程序与境外上市流程的衔接不顺增加了红筹重组及上市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随着IPO重启、创业板开闸等一系列改革的推进,以及国内A股市场较为丰厚的回报率,外资PE开始寻求在岸设立投资机构。在政策环境方面,我国政府一直在积极推动人民币基金的发展。

从原则上讲,外资参与设立人民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契约型非法人制和信托制;可以是中外合资、合作,也可以是外商独资;境外投资者即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GP)出资,也可以是有限合伙人(LP)出资。出于避免双重征税等方面的原因,外资PE在境内设立人民币投资机构主要采用国际上主流的有限合伙制。凯雷集团(Carlyle Group LP)于2010年3月3日成为第一家在中国设立中外合伙制人民币基金的外国公司,随后IDG资本、红杉、普凯、黑石等国外知名PE也都相继成立了自己的有限合伙制人民币基金。

三、外资PE相关并购的外汇管理

(一)外资PE离岸并购的外汇管理

对外资PE离岸并购的监管主要落实在对境内相关主体出境设立SPV以及境外融资后返程投资的规范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2005年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SPV 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5号文) 确立了以境内主体设立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为主线的返程投资管理流程:一是界定了“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等重要概念的界定,将在多重控股模式下的外资并购活动纳入到外汇局的监管范围;二是登记管理方式相对于之前的核准管理方式适度放松,同时也加强了对与离岸金融中心之间跨境资本流动的监管。三是关于“补登记”的规定使其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但75号文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75号文对特殊目的公司“以在境外股权融资为目的”的界定,在实际执行中较难以把握。同时,我国境内存在大量被境内居民实际控制、以套取外资优惠政策为主要目的的外商投资企业,这些企业尽管并不严格符合75号文对返程投资企业的定义,却属于更广泛意义上的返程投资企业;并且,这种企业的大量存在,也可能被利用来作为境内的外资“壳”企业以架设红筹架构,从而达到降低审批层次、简化审批环节的目的(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不属于10号文的规范范围,不需商务部审批)。

因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又于2011年5月颁布了《关于印发〈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19号文),对75号文的实施进行补充和细化。19号文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三类: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企业、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企业、非返程投资企业,并要求:对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企业转为特殊目的公司需进行补标识,以解决在大量返程投资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已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则依据是否已发生实质性资本变动,来决定是否适用“先处罚,后补办登记”原则办理,从而使75号文关于特殊目的公司的定义和“补登记”规定更具可操作性。

(二)外资PE在岸并购的外汇管理

1.设立外资登记。公司制和契约型非法人企业的外资PE均需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外资企业外汇登记手续。2012年11月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则明确了外资合伙企业所涉外汇管理以登记为主,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完成必要的外汇登记和出资确认手续后,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外汇账户开立、资金购付汇等相关外汇业务。

2.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外资进行境内股权投资尚需经外汇局核准,这是目前在岸外资PE开展并购活动遇到的一大障碍。公司制和契约型非法人企业的外资PE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42号文),其中规定一般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而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境内划转须经外汇局核准2。而另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2008年11月给上海市分局的《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进行境内股权投资有关问题的批复》,该批复可归纳为“二次核准、按项结汇”:外资PE外汇资本金境内划转给被投资企业、以及境内被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结汇,均需要经过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方可办理;外资PE的外汇资金不允许由其结汇后以人民币进行境内股权投资,而应按投资项目,由被投资企业参照外商投资资本金办理结汇。非法人制外资PE则不允许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而应依据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的结汇和划转须逐笔经外汇局批准。

综上所述,虽然不同组织形式的外资PE可能面临的结汇管理政策有所差异,但目前外资PE资本金的划转和结汇均需经过外汇管理部门的审批,外资PE在岸并购活动在政策上还面临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事实上,在QFLP制度试点之前尚未有一例外资PE设立并成功结汇。并且,按项目结汇的方式,影响了外资PE境内投资活动的效率,在人民币汇率波动较大的时期,还可能面对较为可观的汇率风险;而由被投资企业结汇的方式,则可能在境外投资退出,办理利润汇出时,面临较为繁琐的审批程序。

目前京津沪渝等地都陆续开展了QFLP制度试点,外资PE的结汇难题有望局部得以解决。以上海为例,该试点的一大突破在于,QFLP采用额度一次审批,分笔自行结汇的操作方式3。基金管理人可直接到托管行申请办理结汇。从而把有项目再结汇变为先结汇再投资。试点模式成熟并推开后,外资投资国内实体企业并经资本市场退出的渠道将更加畅通。

3.境内再投资。将于2012年11月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59号文),取消了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的外汇登记及验资询证。并且,外商投资性公司与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办理外汇登记时,外商投资性公司将被视为中方股东登记。这一规定是否意味着外资PE境内再投资项目不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限制尚有待商务主管部门的明确,但对于希望通过境内再投资而部分获得国民待遇的外资PE而言,可能是一个积极的信号。

4.利润汇出与投资退出。根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国投资者回收的对创投企业的出资可依法申购外汇汇出。公司制创投企业开立和使用外汇账户、资本变动及其他外汇收支事项,按照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非法人制创投企业外汇管理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制定。”但对于非法人制外资PE而言,由于相关外汇管理规定的尚属空白,其在岸并购活动的收益汇回和投资退出面临无法适用的尴尬局面。

四、关于完善外资PE相关并购活动外汇管理的思考

对于外资PE并购境内企业的谨慎态度,主要基于如下理由:外资PE并购并不像传统由国际产业资本主导的FDI,能给东道国带来技术、管理和出口渠道等方面的好处。并且,由于外资PE并购后形成的厂房、设备等沉没成本较少,缺少战略性投资目标,一般并不谋求对被投资企业的长期控制,因此撤资的可能性比传统FDI大得多,甚至可能出现短期套利行为影响东道国的金融市场稳定和行业长期发展。

但另一方面也应当看到外资PE并购所具有的特定优势,如有研究指出,私募基金具有特定的所有权优势:一是资产性的所有权优势,主要指资金规模、资产结构、人力资本等优势;二是交易性的所有权优势,主要指管理、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外资PE并购能给东道国带来先进的资本运作模式,有利于东道国资本市场发育,其所具备的信息优势和专业化、市场化运作能力,也有助于提高投资资金的配置效率,并通过示范效应提高本土行业的经营绩效。并且,外资PE的相关并购活动一般具有3-7年的“锁定期”,而与跨境热钱“快进快出”的特点有显著的不同。

因此,对于瑕瑜互见的外资PE并购活动,相关外汇管理应当“扬长抑短”,努力实现外汇管理“便利”与“安全”的平衡:

一是加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立法工作,规范外资PE在岸开展并购业务的经营行为。建议在相关法规条款中,明确在岸PE机构主体身份(内资还是外资)、筹资额度、境外LP资质以及并购锁定期的相关规定,防范外资PE经营行为的短期化倾向,抑制其投资套利行为。

二是积极稳妥推进资本项目开放,促进国内资本市场发育,满足境内企业融资需求。加强对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其跨境并购活动的研究,完善相关跨境资本流动的统计监测,提升防范风险手段。在QFLP制度试点基础上,适时扩大试点范围,推动境内企业跨境融资活动由“离岸”向“在岸”的转化。

三是加强与商务部、税务局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注重监管协调与政策衔接,消除监管盲区与政策套利空间。

四是探讨和研究境外LP以离岸人民币出资的可行性,在推动产生新的外商投资形态的同时,促进人民币跨境循环的渠道畅通。

注释

1.外资并购净值=东道国企业被并购总值-东道国中外国企业被并购值。数据仅包含收购10%以上股权份额的并购交易。下同。

2. 最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已经取消了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投资款划拨核准。

3. 高改芳:《上海QFLP试点先结汇再投资》(http://.cn/2012/03/01004112376195.shtml),中国证券报,2012年9月12日访问。

参考文献

[1]UNCTAD:World Investment Report, 2005, 2007, 2008, 2012.

[2]欧阳塘珂:《后红筹时代的外资私募股权基金——以上市退出机制为中心》,《金融法苑》,2010年第01期.

[3]段宁宁、林婉婷:《2010年外资设立人民币基金指引》,清科研究中心,2010年

[4]徐卫卿:《2011年度中国并购市场研究报告》,清科研究中心,2012年1月

外汇投资方式例4

二、生态文明环境与传统环境下的外汇管理效果比较

由于我国经常项目已自由可兑换,目前我国主要的外汇管理限制集中在资本项下,这种半开放式的外汇管理制度让不少不愿与繁多审批限制打交道的资本项下跨境资金借道经常项目流动,所以本文以资本项下跨境资金管理问题作为研究对象。

(一)对个人境外投资的监管短板目前我国外汇管理制度中只允许了境内机构的境外投资行为,未放开个人境外投资行为,但在实际操作中个人可以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实现个人境外投资。如境内个人(境内股权转让者)与外方(境外股权受让者)签订一份以外汇现汇支付股权转让款的阳合同用于行政审批,私下双方再签订一份以境外股权置换境内股权的方式支付境内股权对价款的阴合同的方式实现境内个人的境外投资。外汇局在发现阴阳合同时会由于如下法律漏洞无法对行为人实施相应的处罚。一是定性难。以现汇支付的股权转让外汇变更登记实际上为事前登记,即在企业转股支付对价前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获得收付汇额度后,方能到外汇指定银行进行股权支付对价款的收付汇。外汇局在为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时只对企业提供的材料做表面上的真实性审核,无法确定之后的实际交易方式是否为现汇交易。只要企业提供的变更事项批文和批准证书确为上游主管部门颁发,外汇局就可以为企业办理变更登记业务。中外双方又以换股的方式绕过了银行对实际交易与登记备案一致性的监管环节,使得外汇局无法获取企业支付对价行为与在外汇局登记备案不一致的证据,因此无法以虚假登记为名对公司违规行为定性,只能定性为企业未完成实际支付或未办理出资确认。同时由于外汇管理法规没有明确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办理时限,虽然企业财务上已确认股权变动,外汇局也无法以未办理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为名对公司进行违规定性,只能敦促企业补办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但企业实际上无法提供现汇支付证明材料,无法办理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业务。二是处罚难。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但中外双方可以私下股权置换方式绕过商务部门和外汇局审批环节,使原中方完成了个人境外投资行为。原中方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但由于外汇局难以联系上已脱离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原中方股东本人,所以无法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或者立案处罚成本过高。三是无法对后续的违规行为实施有效制止。在被发现违规行为后企业会为避免违规处罚而执行阳合同,即从境外汇入外汇现汇以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然后再到外汇局办理“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出资确认登记”业务。具体是为配合阳合同的执行以走账方式从境外汇入股权对价款给原中方,再通过其他绕开外汇局的方式将从境外汇入的资金再汇出境外。上述做法导致中外双方因执行阳合同从而符合外汇局表面真实性的审核后不得不违规汇出资金。以规范境外投资者境内投资为目的外汇管理法规未能及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反而催生后续违规行为,与立法者的初衷完全背离。上述类型的案例在监管实践中不在少数,影响了外汇管理政策的执行效果。如果我们形成了外汇管理生态文明,这种情况在外汇管理生态文明的环境下发生的机率将会大大减少。因为在生态文明状态下,人人重视自身的信用记录,不仅注重行为带来的短期后果,更注重行为带来的长期效应。在经济生态文明状态下,微观经济体经过长期的试错经历,总结出只有保持自身良好的信用级别,并且只与信用良好的其他微观经济体进行交易时,交易成本最低。所以外汇管理生态文明状态中的主体不会因眼前的短期利益而轻意做出影响今后交易成本的不良行为,微观经济体会从自身利益出发自觉遵守规则。而在外汇管理生态文明中的监管者也因为有征信机制的帮助而无需花大量的成本在对违规者的定罪和处罚上,监管成本也因此降至最低。监管者只是起到对经济运行的观测者、秩序维护者和经济突发事件的“消防员”的作用。

(二)对资本项下跨境资金借道经常项目的监管短板在中国当前这种经常项目可兑换,资本项目部分可兑换的“半开放”式外汇管理现状下,资本项下资金借道经常项目流出入境内的情况对监管者来说是防不胜防。以利润汇回方式支付先行回收投资协议中的固定回报就是其中一种资本项目资金借道经常项目跨境流出的一类例子。但外汇局对这类案例也由于如下法律难点而无法实施有效管理。一是法规重叠造成法规漏洞。该类案件汇出资金既是先行回收投资资金,又是利润汇出资金,两者在形式上有独立的外汇管理规则,但具体适用法条在内涵上有重叠之处。2005年颁布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审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8号,以下简称《审批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先行回收投资,是指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以分取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成的资金以及其他方式,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其投资的行为。”即判定是否为先行回收投资除回收资金的形式外,更重要的是是否存在先行回收投资的行为,案件中虽是以税后利润方式汇出,但其性质已属于先行回收投资。2008年资本项目业务操作规程要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购付汇需经外汇局核准后方能在银行办理。但根据《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29号)文件精神,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利润汇出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无需经外汇局的核准。此类案件中的合作公司正是利用了利润汇出直接在银行办理了资金汇出的政策,以合法形式回避了先行回收投资购付汇核准审批程序。二是追究难。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的通知》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本条前两款中的“发现”是指,“由外汇局发现的,以制作立案报告、事实确认书或者调查笔录等时间中最早记录的时间为准;由其他机关移送的,以该机关发现的时间为准;向外汇局举报的,以外汇局收到举报的时间为准。”在此类案件中的当事人公司均是以利润分配方式执行先行回收投资协议,并且企业每年都有足够的利润用于分配,所以外汇局难以发现该企业的先行回收投资行为。三是部门间法及新旧法衔接不到位导致难处罚。在2008年版的资本项目业务操作规程中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购付汇”业务的法规依据之一是《审批办法》,其第九条提到财政机关审批的先行回收投资应在批准后将其批复及合作企业和外国投资者报送的承诺函抄送同级外汇主管部门,但在法规依据列表中唯一列明的外汇管理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并没有对企业先行回收投资购付汇需经外汇局核准及审核所需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复等要求,部门间法规无法衔接。虽然操作规程中明确先行回收投资购付汇需要外汇局核准,但由于业务操作规程只能算作外汇局内部操作依据,不能用于对外处罚文件依据,因此无法依此实施处罚。新法规《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第六条第一款明确了企业需在银行办理先行回收购付汇前在外汇局的业务系统中有相应的登记信息,从而解决了法规等级和对外效力问题。但59号文件只对2012年12月17日之后发生的业务有效,对之前已发生的业务不具追溯力,又形成了新旧法规的衔接空档。本文认为上述案例中法律难点是由于法条过时造成的。首先,过去国家为了维护经济利益的分配合理性,防止当时国内一些人为了引外资而签下不平等的利润分配合约,在《审批办法》中对固定回报进行了人为限制。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地位的不断提升,中国人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议价能力也得到了很大的提升,中国人已不再是过去那个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毫无话语权的“矮子”,而是以平等身份与外国投资者进行公平交易。所以《审批办法》中对固定回报的规定也已不合时宜。其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生效的三个实质要件:一是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能力;二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三是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案例中中外方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达成以税后利润的方式进行固定回报,一是合同是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定,二是以税后利润方式进行固定回报既没有损害其他第三人利益,也没有损害国家或公共利益。但由于《审批办法》规定固定回报需经财政部门审批,而案中的固定回报合同并没有经财政部门审批,使得合同违法。在外汇管理生态文明下,这种由于法条内容过时而导致的法律尴尬是不存在的。因为外汇管理制度是与经济发展阶段保持一致,并遵循市场经济客观规律来制定和修订的。同时外汇管理内容也会充分考虑到“理性经济人”的行为准则,以“便利投资化”为原则,外汇管理仅对恶意投资行为、虚假投资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等行为进行监管,外汇管理当局仅在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失效时充当“消防员”角色。

三、构建外汇管理生态文明

从对上节中的案例分析,可以总结出外汇管理生态文明形成的条件是:一是有健全的信用制度和遵循经济发展客观规律、尊重“人性“的法律制度。二是微观经济体通过对历史经验和教训的学习和反思,已形成了自觉、自律遵守法律规则,注重维护自身信用,尊重经济发展客观规律,以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共生为宗旨,认识到只有建立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才能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三是监管当局只是经济运行的观测者和经济信息提供者、秩序维护者和经济突发事件的“消防员”。正如本文在“第二部分生态的重要性”一节中提到的“生态系统结构越复杂,能量流和物质流循环的途径越多,其调节能力或者抵抗外力影响的能力就越强。反之,结构越简单,生态系统维持平衡的能力就越弱。”构建自我调节能力和抵抗外力影响能力较强的外汇管理生态系统不是可以一蹴而就或一朝一夕能完成的事。所以外汇管理生态文明的实现也需要几代管理当局去一点点的勾画和构建。现阶段,在易纲局长提出的外汇管理“五个转变”的改革思路下,在继续做好外汇监管系统开发的前提下,外汇局需要与人民银行的征信制度管理系统联合,先解决外汇管理生态环境构建制度层面的事情,将生态环境硬件做好。对于外汇管理者的管理职能转变和管理手段的改革则需要在制度的完善中逐步的实现。基于上述情况,我们认为构建外汇管理生态文明应从中长期目标考虑:

外汇投资方式例5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验资询证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金验资时,向企业注册地所在外汇局发出《外资出资情况询证函》,外汇局根据中国外汇管理政策的相关规定,对外方出资的合规性和真实性予以确认,从而出具固定格式的《询证回函》,同时对实际利用外资进行统计的一项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在外汇局办理了外汇登记;其后外方权益注入时,外汇局通过账户管理系统、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国际收支申报系统、结售汇信息管理系统和电子口岸联网核查系统对相关数据进行核实,并与企业设立之初登记信息相互核对,因此能够确保外商出资的合规性,也能提高实际利用外资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由于中国对资本项目下外汇仍然实行管制,外汇局对外方权益流入的环节能有效监管,资金流向均有交易记录,交易数据从金融机构会计系统直接产生,因此,外资企业验资风险较内资企业验资要小得多,会计师事务所向外汇局申请验资询证,能够获取外方权益注入的准确信息,能够减少虚假出资和抽逃注册资本的风险,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开展。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出资形式和验资询证类型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形式和出资形式

外商投资企业从设立形式来看,可以分为新设企业(也称“绿地投资”)和并购设立两种基本形式。从出资形式来看,外方可以采取以下出资方式:(1)境外流入现汇出资;(2)外方以境内合法来源的外汇出资(如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原币划转);(3)人民币利润再投资;(4)因境内企业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等所得再投资;(5)实物出资;(6)无形资产出资;(7)已登记外债、应付股利转增资本;(8)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9)外方收购中方股权和资产;(10)外方以境内股权出资等。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注册资本发生变动时,包括增资和减资,均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向外汇局办理验资询证。外方股东收购中方股权或者资产,因为不涉及企业注册资本变动,外方仅需作转股外资外汇登记,不需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询证。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验资询证类型

根据外方权益资金流动的方向,可以将验资询证业务分为流人类和减资类两种类型,流人类就是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的增加;减资类就是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的减少。外方权益流入可以采取上述十种形式,同时对应着以下四种验资询证类型。

1.现汇出资询证。主要是解决外方境外、境内现汇出资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会计师事务所持工作联系函、验资询证申请(流入类)、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投资资金如来源境内银行应提交境内原币划转核准件等材料办理,外汇局审核无误后出具“所询外汇账户系由我局批准设立”的回函意见。

2.实物出资询证。为了核实境外实物投资是否向境外付汇,有无重复验资登记,会计师事务所持工作联系函、验资询证申请(流入类)、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无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局专用章的进口报关单、商检部门或质量部门出具的“商品价值鉴定书”等材料申请办理验资询证,外汇局通过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查询,确保进口货物没有对外付汇情况下,出具“所询进口货物报关单与核查系统相符且未凭以付汇”的回函意见。商检部门价值鉴定机构对出资实物的价值鉴定金额与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境货物备案清单金额不一致的,以商检价值鉴定金额为准。中外合作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以实物出资的,其价格可以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不能提供商检部门或者质检部门出具的“商品价值鉴定书”的,应提供合营各方评议商定的投资实物的价值证明文件。

3.无形资产出资询证。由于无形资产出资不涉及收付汇行为,外汇局主要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联系工作函、验资询证申请(流人类)、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拟出资的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报告等材料,进行数据统计,并出具“所询企业外方无形资产出资已登记、本回函仅具有证明其已登记的效力”。外汇局对无形资产评估价值的真实性无法核实,只能审查实际出资形式、出资金额是否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之初的约定相符。

4.核准件询证。外方以人民币利润再投资,因境内企业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等所得再投资,已登记外债、应付股利转增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外方以境内股权出资等,均需要外汇局对其交易行为核准,并且出具相应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验资询证的主要目的是证实核准件的真实性,对核准交易的项目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割完成。这类验资询证相对简单,外汇局都有前期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向外汇局提交工作联系函、验资询证申请(流人类)、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材料即可,外汇局审核实际出资形式是否与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相符,如果审核无误,出具“所询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系由外汇局签发”的回函意见。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减少也需要办理验资询证,一方面外汇局能够准确统计实际利用外资变动情况,另一方面,还可以审核外方减资所得权益在境内外处置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应提供联系工作函、验资询证申请(减资类)、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询证函等材料,外汇局审核无误后,出具“该企业减资事项已经我局验证并登记”的回函意见。外方对未到资部分的注册资本减少出资的,无需办理验资询证手续,外方只是减少了出资义务,只需在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变更即可。

三、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权益验资询证注意事项

(一)实际缴款人与验资股东名称可以不一致,如果名称不一致,应备注说明

实际缴款人名称主要是从资金流入的SWIFT报文(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银行进账单和银

行人账单来识别。特别是SWIFT报文中有汇款人名称、汇款路径、汇款银行、收款人名称、收款银行等重要信息。验资股东名称主要从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和章程中判断,通常都有外方股东的标准中文全称和外文全称。通过对SWIFT报文实际缴款人名称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上验资股东名称的比较,可以非常容易识别实际缴款人与验资股东名称是否一致。外汇局认可实际缴款人与验资股东名称可以不一致,但是由此而产生的非外汇管理方面的问题由申请验资询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外商投资企业承担相应责任。建议对实际缴款人名称和验资股东名称不一致的,会计师事务所要收集董事会决议、实际缴款人代验资股东出资的协议,并且在验资报告中进行备注说明,从而减少业务风险。

(二)非注册币种外汇资金的汇率折算,以外方资金进入资本金账户当天、人民币对主要货币的中间汇率为准

非注册资本金币种涉及到汇率折算,外汇局规定,应以外方资金注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主要货币的中间价来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从中国人民银行(pbc.省略)和外汇局(safe.省略)官方网站查询人民币对美元、欧元、日元、港币、英镑的中间汇率,其他非主要币种中间价可以进行套算确定,而不再沿用外汇买入价和卖出价的平均价格来确定。

(三)外方实际出资可以适当超出资本金账户最高限额,但是不得超过有关管理规定

因汇率变动,外方分期分批汇入的资金有可能超出资本金账户核定的最高限额,但是其累计超过部分不得超过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最高限额的1%,且绝对数额不得超过等值3万美元。如资本金账户最高限额为100万美元,其实际流入资本金不得超过100+100×1%=101(万美元),而不是100+3=103(万美元);又如资本金账户最高限额为1000万美元,其实际流入资本金不得超过1000+3=1003(万美元),而不是1000+1000×1%=1010(万美元)。外方实际出资不得低于资本金账户核定的最高限额,不足部分应及时补齐。

(四)外商投资企业只有先进行验资询证,并且取得验资报告后,外汇指定银行才能办理资本金结汇使用

根据外汇局《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规定,自2008年8月29日开始,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事先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资本金验资,外汇指定银行不得为未完成验资手续的资本金办理结汇,也就是说,外汇资金先要验资询证,然后出具验资报告,最后才能结汇使用。

(五)为了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外汇局对验资询证材料进行了适时简化,但是并不意味着会计师事务所仅限收集这些材料

自从外汇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上线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开立、出资形式、资金流动情况都可以通过系统适时查询,因此外汇管理部门不再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资本金账户开户核准件、SWIFT报文和银行进账单等材料,但是会计师事务所为了顺利开展业务,并不意味着不再收录这些证明材料。

(六)验资询证业务的开展实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属地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仅就外方出资部分向外汇局询证,中方出资部分不需要向外汇局询证。外汇局对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业务实行注册地管理,也就说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自由选择会计师事务所,但是会计师事务所接受验资业务后,只能向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外汇局申请验资询证业务。

(七)验资报告中必须附上外汇局验资询证回函

外汇投资方式例6

    一 新加坡利用外汇储备的模式分析

    (一)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是法定的外汇储备管理机构

    根据1970年颁布的《金融管理局法》,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简称MAS,1971年依法成立)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管理官方外汇储备。1981年之前,MAS主要围绕汇率政策来管理外汇储备。其后,随着外汇储备日渐充裕,新加坡政府决定将外汇储备进行分档管理:一部分继续由金融管理局直接管理,目的在于满足汇率管理流动性的需要;另一部分则投资于长期外汇资产,目标是追求更高的收益。

    为了实现两者的分离,根据《公司法》,新加坡在1981年5月设立了专门管理外汇储备投资的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简称GIC)。其目标,一是提高新加坡政府外汇储备的收益;二是提高外汇储备投资和运用的透明度及可监督性;三是参与国际金融市场活动,获取重要的国际金融资讯;四是培养训练金融专业人才,提升新加坡金融产业的国际竞争能力。

    GIC下设三家子公司。一是新加坡政府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GIC最大的业务部门,投资领域包括股票、固定收益证券和货币市场工具。二是新加坡政府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职责是投资于新加坡之外的房地产以及房地产相关资产。三是新加坡政府特殊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目前管理着一个包括风险资本、私人证券基金在内的分散化全球投资组合。此外,该公司也有选择的对私人公司进行直接投资。第一家公司的经营目标主要满足盈利性目标,同时满足流动性要求,后两家公司的经营目标都是追求长期的投资回报。目前,GIC所管理的资产超过1000亿美元,大约占新加坡外汇储备总额的80%。

    (二)部分外汇储备委托淡马锡海外投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国内一直存在一种较为流行的看法,即建立淡马锡控股公司的目的是管理新加坡的外汇储备。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淡马锡控股公司的成立早于GIC,它是1974年由新加坡财政部全资组建,接受政府的财政盈余(但不是外汇储备)进行投资的公司,它是工商业公司,而GIC是资产管理公司。淡马锡从354亿新元的初始资产,发展到1640亿新元的规模,新加坡政府并无任何追加投资。为了实现外汇储备满足国家发展目标和战略意图,20世纪90年代新加坡政府将部分外汇委托给淡马锡投资,淡马锡利用这些外汇储备和自有外汇在海外投资。

    二 我国利用外汇储备方式的探讨

    通过上文分析可以看出,除了中央银行直接管理外汇储备以满足流动性需求之外,还有如下三种模式:一是成立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实现外汇储备的投资收益,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流动性;二是委托给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投资公司管理;三是扶持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在发展壮大企业的同时减轻外汇储备压力。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借鉴新加坡以及其他国家的经验,可以考虑综合利用如下模式。

    (一)积极扶持外汇投资公司

    尽管外汇投资公司入股黑石初战失利,但我们不可因噎废食,而应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以便今后健康发展。今后应积极培养国际化金融人才,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加强制度建设,明确公司的法律地位。

    (二)充分发挥现有金融机构对外投资的作用

    我国一些金融机构在长期的对外合作交流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经验,并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网络,我们应充分发挥这一优势,加强它们“走出去”的金融业务。这些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参股国外金融机构,给我国企业对外投资提供中长期贷款,从而实现国家战略意图。这种运作模式客观上需要雄厚的资本金,因而有关部门应支持其增资扩股,可以参考汇金公司注资商业银行的模式,但笔者认为在新的结汇模式下,新股东应以拥有外汇的企业和个人为主。

    一些具备实力和条件的国内银行应该积极向国际大银行的方向前进。跨国并购自然是一条改变国内银行业务构成和收入来源过于单一的现状、从而进入国际金融市场的更加快捷便利的途径。但考虑到我国银行业的资金实力以及跨国经营经验不足等问题,近期比较稳妥的方案是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少量参股,以获得一个董事席位,从而学习外资金融机构的具体运作。这一做法有两个好处:一是降低了金融机构文化整合上的难度,二是可以向国外金融机构学习运作经验,并且得到股价上升的好处。

    (三)对企业“走出去”给予必要的金融支持

    淡马锡是作为企业“走出去”的,其运作模式可供我国企业参考。外汇投资公司以及国内金融机构应对具有实力的企业给予必要的外汇支持,对企业“走出去”发挥促进作用。事实上,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走出去”方面都有专门的金融支持机构,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德国投资与开发公司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都扮演了这种角色。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我们今后也可以考虑成立支持“走出去”的专门金融机构。

    (四)设立海外产业投资基金

    产业投资基金是国际资本市场上的重要投资模式,为了充分利用国际市场和海外资源,我们应当考虑成立海外产业投资基金。资金可以来自于外汇投资公司、金融机构、社保机构,以及经常项目外汇收入较多的企业以及个人。由于我们缺乏海外产业投资基金运作经验,起初可以考虑以合资的方式进行。产业基金的投资方向应该体现国家发展的战略意图,满足国内产业升级的需要。

    (五)扩大国外先进技术进口,近期治标、远期治本

    长期以来我国执行“市场换技术”的外资政策,但二十多年的经验表明这一政策在不同行业有得有失,有些领域我们失去了市场但没有换得关键和核心技术,而且直接导致了我国贸易顺差快速增长。一方面它增加了我国的出口,如果按“属民”原则计算的话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出口不应计入我国出口;另一方面,它减少了我国的进口,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对我国企业的销售按“属民”原则应算我国的进口,但按“属地”原则就算国内贸易,二者相结合导致我国贸易顺差急剧上升,外汇储备水涨船高。因而有必要通过扩大进口国外先进技术,缓解高额外汇储备压力;如果能像日本和韩国一样积极消化和吸收新技术,长期则可实现产业升级,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减轻经济增长对外资的依赖程度,从而实现标本兼治。

    三 利用外汇储备对外投资应注意的问题

    (一)首先要测算出适度外汇储备规模,保证其基本功能韩国在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之一是,当时并不是由于支付能力出现问题,而是出现了流动性危机。因而一定要测算出适度储备规模,只有超过这个规模的部分才可以用于中长期投资。为此,我们需要满足进口、偿债、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收益汇回、企业海外投资和QDII、外汇市场干预等用汇规模。在考虑外汇储备增值的时候,千万不能忽略了它的基本功能,而且要警惕世界经济形势逆转的可能。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危机事件告诉我们这样一个事实,全球流动性过剩几乎可以在瞬间转化为流动性不足,危机发生后,欧美日等国的央行无不投入巨资以解决流动性不足问题。外汇储备管理同样面临类似问题。

    (二)应当参与国外公司的经营管理,不做纯粹的“资本家”

    外汇投资公司入股黑石被套本身无可厚非,问题在于外汇投资公司购买的是没有表决权的股份,这成了纯粹的“资本家”。我们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的目的之一是学习先进金融知识、了解市场最新动态、提升国家金融竞争能力,在没有表决权的情况下我们很难实现这一目的。因而,今后我们参股国外公司至少要谋求一个董事的席位,直接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从而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同时更为直接地学习发达国家的先进企业管理经验。

    (三)谨防对外投资“出口转内销”,严禁二次结汇

外汇投资方式例7

近年来,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减弱和国内经济形势的好转,我国资本项下呈现出收支双向大幅增长的整体态势,收支顺差和结售汇顺差进一步扩大,外资流入呈现渠道多样化、形式复杂化的特点,其中部分外商直接投资在流入方式、结汇使用等方面表现异常。在当前人民币升值预期进一步增强,国内房地产等行业投资依然过热的背景下,对直接投资项下异常资金流入应予以高度关注。

一、直接投资项下异常资金流入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从投资行业上看,非生产型外资企业增长较快。国内利用外资一般以生产型企业为主,但2009年以来,随着世界经济的整体复苏和我国利用外资速度加快,非生产型外资企业的设立呈现快速上升趋势,除传统的外资房地产企业外,主要是各类咨询服务公司,这类企业名目繁多,注册资本大小不等,由于行业的特殊性,经营范围较模糊,资本金结汇是否用于自身经营活动往往难以核实。

(二)从资金来源看,缴款人与投资人不一致现象增多。正常情况下,外资企业的境外汇款人就是外方投资人,投资人与缴款人保持一致。外方投资者与缴款人名称不一致原因较多,有些是投资者为实现正常投资而采取的变通措施,反应了投资者在特定制度约束下的一种合理诉求;有些则是在投机等非正常动机驱动下产生的非法交易行为,特别是境外同一汇款人多次向境内不同企业汇款,带有明显的地下钱庄资金运作特征。

(三)从资金流入速度看,注册资本提前到账明显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注册成立以后,企业根据开工进度和商务部门的批复规定分批汇入注册资本,并逐步结汇使用。但有些企业资金到账与企业实际运作情况明显不相符,出现注册资本到账快、结汇快等异常现象,这些企业往往在短期内完成外汇登记、注册资本快速到位,有的企业甚至当日办理外汇登记并开立外汇账户,次日资本金全额到账。

(四)从资金使用看,存在较多结汇用途与经营范围不一致现象。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应在工商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超范围使用不仅改变了资本金结汇用途,违反了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而且投资的真实性大多存在问题,甚至是虚假投资。例如淮安市某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为货物仓储及配送,资本金4790万港币到账后结汇全部用于购买无形资产,明显与公司经营范围不符。

(五)从外汇年检看,非正常不参检企业增多。外商投资企业每年要按规定参加外汇年检,向外汇局报送前一年度的外汇收支及经营情况报表和年度审核报告,以便外汇局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分析判断是否存在外汇违规行为。外资企业除注销以及转中资等原因外,应及时参加外汇年检,否则将被暂停办理新的外汇业务。近年来,企业非正常不参加外汇年检明显增加,不少企业成立第二年人去楼空,无法联系,其投资真实性不言而喻。

二、异常外资流入的原因分析

(一)内外部经济环境反差是直接投资异常流入的直接动因。从国际看,金融危机引发了世界经济格局的深刻调整,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复苏前景尚不明朗,经济增长乏力,资本市场不稳定,加之美国等实施的“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在大幅增加货币供应量的同时,将基准利率在较长时间内维持超低水平,与新兴经济体之间形成较大利差,从而导致大量国际资本加速流入中国等新兴经济体。从国内看,中国经济率先从金融危机影响下复苏,高速的经济增长及伴随着的后发优势使外国投资者对中国经济增长充满信心;同时,随着涉外经济发展和汇率形成机制改革步伐加快,人民币汇率持续升值,也成为吸引异常外资流入的重要因素。

(二)招商引资偏好为异常外资流入提供了隐性“政策保障”。利用外资的目的是为了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满足国内生产建设的资金需要,推动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最终提高我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虽然国家多次出台相关政策加强引导,但“重量不重质”招商引资偏好短期难以改变,有些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表现出明显的“运动式”倾向,层层下达引进外资任务导致“全民”招商的不正常现象,甚至采取招商引资一票否决制。这一方面造成了外资近年来的集中和大规模流入,另一方面也导致了有些基层地方政府部门为了完成招商引资任务,不惜通过非正常手段违规引入虚假外资,客观上助长了直接投资项下异常外汇资金的流入。

(三)外汇指定银行重服务轻监管导致代位监管不力。自2002年以来,外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授权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审核办理,这项改革举措在便利企业的同时,增加了外汇指定银行的监管职责。随着更多传统外汇指定银行上市经营,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导致各银行在外汇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外汇指定银行作为外汇政策执行者与外汇利益经营者的利益冲突日益显现。有些外汇指定银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未能处理好服务企业和代位监管的关系,对企业资本金结汇审核把关不严,业务操作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向外汇局报告不及时、不完整,甚至帮助企业变相结汇规避管理。

(四)现行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制度对异常外资流入难以有效控制。当前资本金结汇制度在服务企业、实施科学监测和控制境外资金异常流入风险等方面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管理理念的要求。表现为在结汇管理中过分依赖于银行对企业资本金结汇的表面真实性审核,忽视了对企业资本金结汇资金实际用途的后续管理;同时,缺乏有效的资本金结汇监测分析机制,管理系统以业务操作为主,监测分析功能相对薄弱,外商直接投资数据和企业外汇年检的财务数据没能得到充分、有效利用。以事前审核为主的现行资本金支付结汇制度一方面造成企业结汇手续繁琐和银行业务成本不断增加,与当前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改革精神相悖;另一方面也未能有效防范异常外汇资金通过直接投资方式流入,企业资本金违规结汇游离于外汇监管之外。

(五)与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的管理信息交流不畅弱化了对异常外资流入的监管。外商直接投资管理涉及商务、工商、外管、税务和开户银行等多个职能部门和金融机构,但目前各相关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畅,难以形成监管合力。一是外汇局与工商、税务、商务等部门之间未建立信息交流长效工作机制,信息不能及时共享,难以充分掌握外商投资企业的总体状况;二是外汇局与人民银行支付清算系统、反洗钱系统未建立起有效的信息联系机制,无法实时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后人民币资金的真实去向进行跟踪监督;三是外汇局与外汇指定银行信息交流体系不健全,银行报送的资本金到账及结汇备案信息过于简单,外汇局无法及时了解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的详细情况。由于直接投资项下异常外汇资金大多披着合法的外衣流入,相关监管信息交流不畅通使外汇管理部门无法及时、准确对直接投资项下异常外资进行甄别和查处,增加了对外资资本金结汇真实性监管的难度。

三、加强异常外资流入监管的对策建议

异常外资大量流入将进一步推高国家外汇储备,弱化货币政策调控效果,增加通货膨胀的治理难度,必须积极调整当前外汇管理政策,加强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对异常外资进行有效监测分析和管理。

(一)转变招商引资理念,引导外资合理、规范流入。地方政府部门应切实转变观念,树立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好经济增长和招商引资的关系。一是要合理引导外资投向,促进“引资”与“引智”相结合,优化利用外资结构,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使外资流入有利于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需要。二是要注重引资质量,重点在优化环境和改善服务上下功夫,而不应急功近利,片面追求招商引资数量,人为放宽相关的管理规定,造成虚假外资甚至是“热钱”的大量流入,影响外向型经济和招商引资工作的健康发展。三是要主动协同外汇管理部门对资本金的流入和结汇进行跟踪监管,堵住虚假外资流入渠道,从源头上确保外商直接投资的真实和有效。

(二)改革外商直接投资管理方式,实行分类管理和意愿结汇制度。从长期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应从重外商直接投资登记、开户和验资询证等行政性审批业务向重资本金结汇资金使用的监测分析转变,资本金结汇制度改革应顺应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和促进投资便利化的要求,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采取“放”与“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意愿结汇,分类管理。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守法或外方的资信情况进行分类,对正常企业允许其资本金按照意愿结汇,便利合规经营企业资金使用,对风险企业实行有条件结汇,依托非现场监测工具对结汇人民币资金流向进行重点监控。

(三)完善直接投资项下异常资金跨境流动非现场监测机制。首先,进一步完善资本金结汇资金支付的非现场监测内容,将资本金结汇人民币资金收支信息纳入监测系统进行,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对该类账户与其他人民币账户之间资金划转的全程监控,通过设置科学合理的非现场监管指标,及时对发现的异常支付或银行上报的可疑交易进行现场核查。其次,建立外汇年检数据分析监测制度。企业外汇年检提交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外汇收支情况表事先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能客观地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可以利用这些数据全面掌握企业的资金来源、占用以及经营状况,及时发现企业异常或违规交易的线索,最大限度地发挥外汇年检信息对异常资金流入的监测预警作用。

(四)强化外汇指定银行真实性审核责任。银行在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过程中,要运用KYC(Know Your Customer)原则,充分获得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信息,特别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中有关经营范围、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资金到位进度条款等相关内容进行充分掌握,注意审查其注册资本是否与企业生产经营范围、规模和行业特性相符,企业生产经营规模是否符合当地实际,一旦发现疑点就应列入跟踪管理重点对象并及时向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对未有效履行资本金结汇监管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要严格按照外汇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强化银行在办理外汇业务时的真实性审核义务。

外汇投资方式例8

一、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的政策现状

(一)相关的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对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做出了概括性规定,《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出了具体的限额及其他规定。2014年7月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实施,虽然扩大了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途径,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管理的全面放开,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仍需按照2007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二)个人境外投资的意向

个人境外投资意愿强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手中已有部分闲置资金需要通过新的渠道实现保值增值。一旦放开个人境外投资限制,将有六成以上的居民有境外投资的意愿。另外,尽管我国个人境外投资尚未完全开放,但民间个人资本通过各种渠道悄然出境已是不可回避的事实,民间个人境外实体投资实际上已成为资本“走出去”的重要力量,其投资形式的阶段性特征体现了个人资本输出的规模、方向、形式的变化,反映了个人资本正由小额向大额,由单一输出向双向流动,由零散向集中转化。

二、个人非正规渠道境外投资的方式

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限制迫使一部分境内居民通过非正规渠道或非正规形式实现资金的跨境流动,据调查了解,主要有以下几种应对方式:

(一)利用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政策分拆购汇

境内个人境外实体投资属于直接投资范畴,应办理资本项目下购付汇核准手续,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境内个人往往利用年度购汇总额政策采取多人分拆方式进行购付汇,以境外邮购、留学、旅游等名义陆续出境。

(二)采用民间融资方式

其做法是个人境外投资者向境内的亲戚、朋友支付人民币,再由境外的人员将等值人民币的外汇直接支付给境外有关收款人,此种融资方式较好地解决了投资资金出境、部分投资收益汇回国内的问题。

(三)选择境外地下钱庄操作

由于个人投资者在资本项下结售汇的操作难度大,相比之下通过境外地下钱庄渠道汇兑资金,虽风险高、成本高,但方便快捷。不少个人境外投资者选择地下钱庄进行操作。

(四)直接携带现钞出入境

由于现行法规规定境内居民个人携带等值2000美元以下的外币现钞出境不需申报,因此,有需求境外投资的个人利用其亲戚朋友,由其自行携带2000美元以下外币现钞出境,几个人自行携带的累计资金足以实现在香港等地设立公司。

三、个人非正规渠道境外投资的风险和负面影响

(一)个人非正规渠道境外投资的风险

一是政策风险。当前个人境外投资的资本输出及资本收益返回主要是通过非正规方式进行,这些方式都涉及变相套汇或逃汇,一旦被发现,将面临行政处罚;二是信用风险。个人境外投资流出以及投资收益返回大量通过地下钱庄,极易面临“地下钱庄”自身的信用风险以及“地下钱庄”被查处而产生的资金链断裂风险;三是经营风险。虽然大部分个人境外投资者在境外办理了营业执照,受所在国法律保护,但由于未获得我国法律认可,实际上处于“半合法状态”,使得个人境外投资者在被投资国的国民待遇地位难以得到保障,权益被侵犯事件时有发生。

(二)个人非正规渠道境外投资的负面影响

一是无法对个人境外投资总量及境外投资品种或类别等情况进行监测,也就难以测算个人境外投资对我国国际收支平衡的影响程度。二是个人境外行为难以通过正常途径得到反映,影响了国际收支报表信息的准确性。目前,个人境外投资采取了非正规形式,更多地反映在经常项目的非贸易结售汇,而并非资本项目的个人结汇,掩盖了资金跨境流动的真实背景。三是影响国内金融市场稳定。受利益导向“驱使”,个人为实现境外直接投资,在国际收支申报时有意隐瞒其投资类交易的事实,导致统计数据失真,使外汇局无法准确把握资本类交易的规模。

四、政策建议

(一)适当放宽境内个人境外投资政策限制

可将等值50万人民币的审批权限下放到中心支局,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同时,适当提高一次性汇出的金额上限并减少甚至取消多次汇出的限制,提高个人外汇资金使用效率。

(二)加大对个人外汇管理政策的宣传力度

外汇投资方式例9

二、利用外汇储备实施全球产业战略布局的可行性分析

目前在外汇资金的运用方面存在一个不合理甚至是矛盾的现象,一方面中国的高额外汇储备没有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另一方面中国企业走出去,进行全球产业战略布局急需大量的外汇资金支持。如何将这两方面对接,达到一个双赢的局面成为一个值得思考的重大课题。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组织的最新报告《2011年世界投资报告》,2010年中国的对外投资迅猛发展,680亿美元的对外投资额超过了以往任何年份,这一对外投资额也超过了英国、日本等对外投资强国。其中,中国企业用于海外收购与兼并的投资额达到290亿美元,这一数字创造了中国企业海外收购与兼并投资额的新记录,世界排名第四。报告预测随着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对外投资额以及海外收购与兼并投资额的规模会越来越大,未来十年中国对外投资额的规模将会达到吸引外资总额的规模。

不过,报告还指出,中国目前的对外投资仅仅表现在数量上的快速增长,距离质的飞跃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除了少数跨国企业在对外投资方面表现优异外,大部分的跨国企业在对外投资方面经验和人才相当缺乏,其投资的领域比较分散,尚没有形成全球化的产业链。总之,中国的对外投资正处于难得的发展机遇期,但是现实中也面临不小的挑战。我国的对外投资尤其在产业战略布局方面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的差距。全球产业战略布局的不合理会严重制约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增大我国对外投资的成本和风险,不利于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因此,为了顺应经济发展对能源、资源以及技术的需要,从全球产业战略布局出发,以产业链为突破点重点扶持资源开发类产业和技术创新型产业的积极对外投资变得十分迫切和必要。在这个过程中,中国的高额外汇储备就有了新的战略性用途,可以为中国企业尽快走出去提供一个良好的投融资环境。

目前来看,我国的外汇储备投资主要由中司负责,从其公司的章程可以看出该公司的投资范围非常广泛,不仅包括债券等低风险低收益资产,而且还有股权、衍生产品等高风险高收益资产。从其已经进行的投资中,除了美国国债是最主要的投资外,其投资的种类也是五花八门,并没有一个清晰的投资领域。鉴于全球产业布局对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有必要借鉴新加坡的成功经验,设立一家类似于淡马锡控股的专业投资公司投资于战略性产业。淡马锡控股是隶属于新加坡财政部的全资公司,其担负着将新加坡的外汇储备投资于战略性产业的重任。从其成立以来的运作情况来看,该公司成功达到了对外汇储备合理有效利用的目标,较好地保持了新加坡外汇储备的保值增值,极大地增强了新加坡抵御国际金融动荡的能力,有力地提高了新加坡的国家竞争力。使用外汇储备进行全球产业战略布局的实体的组建可参照中司的经验即由财政部通过发行特别国债的方式筹集人民币,然后用筹集到的人民币购买外汇储备作为注册资本金,专门从事全球范围的战略性产业投资。为避免多头管理的问题,该公司的管理体制可以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采用双层次的管理模式即明确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各自的外汇储备管理功能。具体来说,外汇储备可以由财政部或人民银行所有,也可以由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共同所有,但是财政部主要负责制定战略决策比如规定外汇储备投资实体可供投资的战略性产业范围,而人民银行主要扮演执行战略决策和进行策略性决策的角色,对外汇投资实体进行日常管理。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分别担当战略决策制定和执行的责任,并且两个部门就外汇储备管理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要及时沟通和协调,确保切实履行有效合理管理外汇储备的职责。

关于用于全球产业战略布局的外汇储备的投资领域,可着重考虑用于储备重要战略物资以及支持企业技术升级和改造两个方面。具体分析如下:

(一)利用高额外汇储备储备重要战略物资

中国作为世界工厂,作为制造业出口大国需要大量的资源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是重要资源市场的定价权掌握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手中。为了给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一个可持续的能源资源保障,可以利用高额外汇储备储备重要的战略物资,增强我国应对经济和金融风险的能力。具体操作模式如下:利用高额外汇储备可直接或间接对海外战略资源进行控制。直接控制方式可通过在国内建立相关大宗商品储备基地的形式来实现即通过与相关大宗商品生产商和供应商直接接触购买并运回国内储备基地来实现,一般来讲此种方式成本比较大,相关大宗商品价格波动的风险很大。与之相比,间接控制方式就显得成本较低风险较小。其具体操作方式是由外汇储备投资实体根据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的相关决策控股或参股相关大宗商品生产商和供应商,比如外汇储备投资实体可通过股权投资建立与澳大利亚、巴西或印度等铁矿石生产和供应商之间的业务联系,保障中国经济对海外矿产资源的需求。

(二)运用高额外汇储备大力支持企业技术升级和改造,积极培育中国的跨国企业

目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发展的中期阶段,面临着调整经济结构的艰巨任务。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需要逐步淘汰低附加值低技术水平的产业,积极发展高附加值高技术水平的产业。面对我国企业普遍技术水平落后的现实,众多的企业也想引进新技术开发新产品,但是资金的缺乏严重制约了其提高产品技术含量的努力。在这个方面,国家可以利用高额的外汇储备大力支持企业的技术升级和改造,加速我国建立创新型国家的进程,积极培育中国的跨国企业,充分利用好国内外两种资源与两个市场。

三、具体政策建议

(一)研究设立全球产业战略布局基金全球产业战略布局基金可采用上面所描述的实体组建形式、管理机制和重点投资领域设立和运作。与任何投资的原则一致,全球产业战略布局基金的运作要严格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原则,在保证外汇储备投资一定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的追求收益性的目标。如果这三个原则不能兼顾,全球产业战略布局基金主要目的是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能源、资源、技术支持,在必要时可适当放弃收益性的目标,确保安全性和流动性目标的实现。全球产业战略布局基金通过对外汇储备的合理有效利用,保证外汇储备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为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战略物资支持和技术支持,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保障中国的能源资源供应安全。

(二)全面研究全球产业布局地区、产业和合作模式

在外汇储备投资区域的选择方面,应重点考虑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和增长潜力很大资源能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以美国、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的各项制度比较健全尤其是投资者保障制度非常完善,法律制度比较透明,在这些国家投资通常不会存在获得的收益不能收回的风险。以巴西、印度尼西亚为代表的新兴市场国家增长潜力很大,社会比较稳定,投资环境持续得到改善,投资机会很多,重要的是这些国家有丰富的铁矿石、石油等资源。相信通过一定时间的耕耘,从这些发展中国家能获得不菲的收益。在投资产业的选择方面,应选择对中国现阶段国民经济发展有强大助推作用的产业如资源开发类产业和技术创新型产业。合作模式的选择应根据各国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确保能够最优地实现外汇储备投资的目标。

(三)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资金支持

在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资金支持方面,不妨大胆设想外汇储备运用的新途径即拥有外汇储备的实体比如说全球产业战略布局基金将外汇储备提供给本地的商业银行,支持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该模式的具体安排包括如下三个方面:首先,全球产业战略布局基金通过货币互换的方式将外汇储备提供给国内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要想获得外汇储备必须用人民币资金从全球产业战略布局基金那里换取美元、日元等货币资产。然后,全球产业战略布局基金将按照债券的利率向商业银行支付利息,与之相对应商业银行则按照LIBOR利率向全球产业战略布局基金支付利息。最后,国内的商业银行将这笔外汇资金放贷给本国企业,支持他们的海外投资活动,本国企业按照事先与商业银行协商的利率支付利息。在该模式中,全球产业战略布局基金、国内的商业银行以及急于开拓海外业务的企业均从中获得了好处,达到一个多赢的结果。总之,在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方面,要创新投融资方式,积极培育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

外汇投资方式例10

(1)外商投资企业与中资企业举借外债审批门槛悬殊。在现有“内紧外松”的外债管理模式下,国内中资企业举借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需事前经国家发改委批准和申请指标,举借短期国际商业贷款也需事先取得外汇局的短贷指标。而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不需事前批准,只需按“差”管理模式要求,在“差”范围之内自行举借外债。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在借用外债方面形成巨大天然优势,而中资企业则因受政策限制导致融资渠狭窄,外债支持经济发展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客观上造成了“扶外限内”的局面。

(2)对于外债的结汇使用,中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存在差异。目前,对于中资企业借用的外债,视同国内外汇贷款管理,其借债资金的使用受到严格的限制,不得结汇,只能用于进口支付。而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企业经营实际自行结汇,虽然自2004年开始实施的“支付结汇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外商投资企业借债资金结汇的增长,但并未对大幅增加其融资及结汇成本。借债资金使用上的区别对待,使得外商投资企业在融资环境及资金运用效率远优于中资企业。

1.2管理模式问题

(1)“差”管理模式不能适应企业发展需求。作为一个静态的管理模式,“差”并没有考虑到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企业规模发生的变化。假如一家企业投资总额为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500万美元,其差为500万美元,历经10年发展,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已大大超出原有的投资总额限定,而此时500万美元的差额可能已无法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的融资需求。倘若企业在此10年之中已借用中长期外债,则其无法再继续通过对外借贷的方式来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因而,静态的“差”管理模式存在不合理因素。

(2)“差”管理模式弱化了外汇局对外债规模的监管。2003年1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外汇局联合了《外债管理暂行办法》,使得“差”额度(即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短期外债余额与境外机构担保项目贷款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管理趋于规范化,也体现了我国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借债规模总量控制和企业自主借债的相结合。但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由外经贸部门审批确定,且只要企业借用的外债在此范围内,外汇局就需为企业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因此,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债规模实际上由外经贸审批部门间接决定,而外汇局在外债规模的控制上处于被动地位。

(3)“差”管理模式不能有效约束外债短贷长用的现象。由于在控制指标设置上将流量指标(中长期债务发生额)与存量指标(短期债务余额)简单相加进行考核,因而企业在签约时可选择一年以内的短期外债,利用债权人通常为外方投资人和目前对于短期外债展期没有次数限制的漏洞,将一笔到期短期外债展成中长期外债使用,造成短期外债实际长期使用,甚至逾期不还。基于目前“差”管理政策对于逾期短期外债,是视为中长期外债还是短期外债尚无明文规定,因而外汇局在监管中无章可依。

(4)“差”管理模式易造成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弱化”。按国际经合组织标准则认为企业权益资本(自有资本)与债务资本(借贷资本)比例应为1:1,当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时,即为资本弱化。而按我国现行管理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越高,注册资本在投资总额中所占的比重越小,可以借用的外债额度也就越多。如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例为1:2。故企业为减低经营中的权益资本风险,往往倾向于借入更多的债务资本,获得更大的财务杠杆效应,而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经营风险,也成为企业避税的重要手段。

(5)“差”管理方式易催生虚假外商投资企业的出现。现行“差”管理政策除对外方投资比例在25%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进行特殊规定之外,对外方投资比例在25%(含)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则无需考虑中外双方投资比例即可在差100%范围内借用外债。部分中资企业为享受上述政策优势,千方百计通过各种方式转变为外资企业,再投资国内,而这一方面形成了招商引资的虚假繁荣,另一方面也导致大量税款流失和资本外逃,不利于国内经济健康发展。

(6)“差”管理模式难以实现经济结构的优化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差”管理模式中,对企业外债额度的核定标准未能充分考虑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故在管理上难以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

1.3外债结汇问题

(1)外债结汇对于国内宏观调控及货币政策实施将产生一定影响。近年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有效遏制了经济过热、银行信贷规模增长过快的势头。在国内银行普遍压缩信贷规模之后,一些高负债经营、资金需求量大的企业资金链吃紧,转而向境外股东和金融机构寻求支持,大量借入外债并结汇使用,这显然会加剧基础货币的投放,进而影响宏观经济调控及货币政策实施效果。

(2)外债结汇资金真实性难以审核,可能成为境外热钱流入的通道。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结汇实行“支付结汇制”管理,对20万美元以上的外债结汇,要求提供支付命令,对20万美元以下的小额结汇,只要求企业在办理下一笔结汇时,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用途的明细清单。但外汇局对于企业提供的结汇申请材料凭证真实性难以判断,只能审核表面一致性和合规性,其交易的真实性无法进行检验和监督,这也加大了对境外热钱以外债结汇资金的形式流入进行监管的难度。

2政策建议

2.1超国民待遇方面

(1)统一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内外债。将外商投资企业本币债务纳入“差”限额控制,从而收缩其外债规模,并进而实现对其内外债的统一管理;对随意进行外债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限制,包括实施期限限制和经济制约等多种方式。可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后未按期提款、导致外债登记失效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再申请办理外债登记手续,以及在原外债到期(包括展期)未得到清偿之前,不得再举借新的外债;对于外债登记管理的相关审核细则以法规方式予以明确,如通过法规规定外债登记后,超过借款合同约定的首次提款日3个月内未提款,该笔外债登记自动失效。

(2)实行外债管理一体化。对于企业的对外借债需求,不再区别对待中、外资企业,而是结合国家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支持那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确有需要的企业到国际金融市场上融资,对于已经出现投资过热的行业要限制或禁止其借入外债,从而在控制外债数量的同时切实提高外债资金的使用效益及其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

2.2外债管理模式方面

(1)按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比例核定外债借用额度。对于中外合资和合作企业,以外资股权占比来控制“差”差额,即要求其外债借用额度应与外方出资比例相对应并按如下模型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外债借款额度:企业外债借款总额度=企业注册资本(或“差”×外方出资比例×所在行业系数×借款期限系数)。对于属于环保类或高科技类企业可赋与较大行业系数,同时,按借款期限赋与不同系数,外债借款期限越长则系数越大。由此,在有效控制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规模的同时,合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国内经济转型。此外,应进一步明确对于注册资本金按期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资本金足额到位之前,应禁止其举借外债。

(2)实行外债余额管理。继续保留“差”的限额管理,但可改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为余额控制。对于企业借用的无论是中长期外债还是短期外债,外汇政策应统一以其余额计量外商投资企业已借用的外债规模。这一方面可改善当前短期外债占比过高的状况,另一方面,也能配合按注册资本比例核定企业外债借款额度的管理模式。

(3)建立外债存款准备金制度。此举是按照银行存款准备金管理方式,对企业借入的外债规定按借款金额的20%作为无息存款准备金,并可按企业外债规模进行相应调整,从而增加投机资金流入成本,有效防范债务风险。当然,有关指标的选择和制度的制定必须统筹考虑,既照顾到正常资金的需求,同时也要防范套利资金进入扰乱我国金融市场。

2.3外债使用方面

(1)规范短期外债展期行为,严格控制短贷长用。对短期外债展期实施期限控制,具体可参照《贷款通则》规定,明确短期外债展期时限,规定每笔短期外债只可展期一次,累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到期后仍不能偿还的,按中长期外债管理,防止企业通过连环展期方式短借长用。此外,应明确规定,对实际使用期限超过1年且未办理展期的逾期外债亦应视同中长期外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