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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进程论文模板(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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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进程论文

城市化进程论文例1

中图分类号:C912.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2)11-0149-04

随着云南经济的快速发展,围绕曲靖中心城市正在构建珠江源大城市城镇体系,其中的宣威、会泽、罗平、陆良等次级中小城市,其发展规模与人口迅速增长,逐渐成为云南城市化进程中新的增长点。

滇东中小城市的建设只有通过加强城市文化建设,才可以获得城市持续发展动力,并形成区别于其他城市的独特文化个性,从而成为具有竞争活力的城市群。为此,我们必须重视宣威、会泽、罗平、陆良等滇东中小城市的文化建设,挖掘其文化潜力,提升其城市文化品位,探寻滇东中小城市文化建设的路径,使其在滇东历史文化积淀及经济发展基础上获得文化提升之力,使滇东中小城市文化建设在云南城市化进程中保持着良好的状态。

一、滇东中小城市文化建设的时代机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推进了我国城市化进程,城市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增长极,城镇人口迅速发展为6亿多,占总人口49.68%[1]。快速发展的城市,不断改变着我们的观念与生存的状态。其中的负面是,随着大批的农村劳动力不断涌入城市,城市规模与人口急剧膨胀,加之城市化进程滞后于工业化现状,盲目追求大城市化的导向等因素,导致我国城市化空间格局、城市效率、城市生态等方面出现了问题,城市土地、水源、环境、交通承受着巨大压力,使我们在享受着大城市带来的自我发展机会的同时,也越来越多地抱怨大城市带来的种种恶劣环境与生存压力。因此,“我国未来的城市化要实现从以大城市为主导转向以中、小城市为主导的战略转型,从而稀释大城市的压力。”[2](P48)从城市经济学的角度看,大城市对周边区域具有经济辐射力,但其辐射作用会随着范围的扩大而减弱,因此,中小城市是一个科学合理的多层次城市体系中不可缺失的节点,既回应大城市的经济辐射作用,又对边远的农村产生新的经济带动作用。2010年,国务院提出“当前要把加强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发展作为重点”[3]的决策和部署,必将使我国中小城市必将进入发展的黄金时期。这种城市发展重心的转移,为中小城市的发展带来了新机遇。对于滇东中小城市而言,这更是一个难得的机遇。滇东中小城市应该抓住发展机遇,在城市化中加强城市文化建设,以实现中小城市又好又快发展的时代新要求、新期望。

在此背景下,我们又必须看到,云南城市化发展任务艰巨,滇东中小城市的发展极为重要和紧迫。云南城市发展囿于历史条件和经济基础,整体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近年,虽在云南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采取了有力措施推进城市发展,并在“十一五”期间取得了显著成绩,“全省城镇化率达到35.2%,比2000年的23.36%上升了11.84个百分点,城镇建成区面积2045平方公里,城镇人口达到1554万人,形成了1个特大城市、1个大城市、3个中等城市、14个小城市、106个县城、1175个小城镇组成的城镇体系,初步形成了城镇布局更趋合理、区域更加协调、体系进一步完善、功能相互衔接的城镇化发展格局。”[4]但从统计数据看,云南的城市化进程与全国平均水平差距仍然很大。

目前,云南的城市化发展已进入到一个加速阶段,这在为滇东中小城市提供发展空间的同时,也使滇东中小城市发展面临巨大的挑战。云南围绕着绿色经济强省、民族文化强省和中国向西南开放的桥头堡的“两强一堡”目标,实施特色城镇化战略,提出了“到2020年城镇化率要达到50%”[5]的发展目标。城市化水平体现着一个区域的现代化程度,若以美国社会学家英克尔斯现代化指标考量云南城市化发展目标,云南35.2%的城镇化基础需要我们为此付出艰辛努力;同时,“非农业劳动力占总劳动力的比重>70%”[6](P19)的现代化指标需要城市提供大量非农业劳动力市场或就业机会,而这要依赖云南为数不多的大城市来承担,这就产生了巨大的压力,因此,只有大力发展中小城市,才能减轻这种压力。

滇东中小城市区域优势明显,交通便利,有着厚实的工业基础与多样化的产业结构,还有丰硕的文化教育成果,因而在云南城市化进程中它们具有巨大的潜在力量。在巨大的机遇和挑战面前,关键看其怎样作为。实践的勇气和创意将使它呈现出新的面貌。

二、滇东中小城市文化建设的地域资源

城市文化包括物质文化、行为文化和精神文化几个层面,是由城市实体、城市人的活动及其精神等多种文化因素组成的城市图景,有着独特的精、气、神。城市的发展是在特定的自然环境和文化传统之中完成的,“一方水土养一方人”,因此,城市文化应该是一种具有鲜明地域特征的文化。通过它才可以抵御城市发展千城一面的趋同倾向。

地域化形态带有鲜明的区域特征和区域属性,涉及了自然和人文环境的各种要素。滇东地区的特点在于,它与中原文化的交流与融合历史悠久,形成了包容与开放的多样文化形态,其边疆地缘色彩与多民族特色相对较弱,有别于云南其他地区的文化。可以说会泽、宣威、罗平、陆良等地的久远厚重的历史文化遗存、独特的建筑群落、迷人的自然人文景观、具有影响力的历史文化名人等构成了滇东中小城市地域文化资源的主要部分,为滇东中小城市文化建设提供了丰富的营养,可以满足滇东中小城市文化个性的培育需要。

(一)久远厚重的历史文化遗存

滇东地区是古时内地入滇门户,历史上曾属古夜郎国。其开发较早,战国时代庄蹻从此入滇;秦汉时就有行政建制,魏晋南北朝爨氏的统治创造了灿烂的爨文化……因此至今仍然有较多历史文化遗迹留存。曲靖珠街的汉代古墓群、宣威新石器时代遗址尖角洞、古驿道摩崖石刻、明朝开国名将傅友德南征的古战场遗址、会泽的铜商文化、会馆文化、罗平土官寨、阿邦古城遗址、陆良爨龙颜碑等等,以及已成共识的邛都文化、夜郎文化、爨文化等都是具有当下城市文化建设价值的地域文化。恰当挖掘开发,可资利用的文化因素很多。

在城市文化建设中一些人有种误解,认为城市文化是可以“打造”出来的。确实,中国城市发展有着极强的行政化色彩,依靠行政权力和经济实力可以打造出一个城市,但却难以“打造”出城市的文化个性。情况正相反,“我们用金钱扼杀了千姿百态的城市多样性,这有点像温柔的谋杀。”[11](P161)因此,滇东中小城市文化建设必须遵循城市发展的规律,通过发掘地域文化资源,来培育和提升城市文化个性,最终推动整个城市文化乃至城市自身的发展。

(三)提升文化节庆活动的文化品位

在滇东中小城市建设中,我们可以看到多种文化节庆活动。几乎每个城市都依托地域特色,举办各类文化节庆活动。如会泽大海草山节、“钱王之乡”文化旅游节、罗平国际油菜花文化旅游节、陆良大型国际沙雕节、宣威火腿文化美食节等等,在提升知名度和推动产业经济发展中取得了良好成效,罗平的国际油菜花文化旅游节甚至成为了文化品牌。但是,一个成功的文化节庆活动要体现出持续的影响力,要在长期积淀、升华和凝练中转化为城市个体的自觉行为,而不是永远都是政府行为。以此反观滇东中小城市文化节庆活动,要么形式单一,要么缺乏持久性,其影响力往往更多依赖外在行为支持而不是文化的自觉行为。

具有深远影响力的节庆活动往往是以文化为底蕴,植根于民族信仰、民族感情和民族生活习俗之中,如傣族的“泼水节”,而滇东中小城市文化节庆活动缺失的正是这种底蕴。因此,滇东中小城市应在自己的文化资源中发掘文化新生点,通过多层次文化节庆活动打造新的文化品牌,达到提升城市文化形象与品位的目的。

总而言之,滇东中小城市作为滇东新生的城市群,应该在发展的起始阶段就树立“文化兴市”理念,将城市文化建设放在重要位置,通过滇东独特的地域文化资源寻找培育城市文化个性与特色的内在力量,在多层次文化活动中提升城市文化形象与品位,从而逐步形成城市软实力,为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当然,城市文化建设是一个复杂工程,需要理念清晰,长期追求,逐步积累。这是一个艰难的过程,对于滇东中小城市文化建设来说尤其如此。但文化的魅力正在于它的绵密与持久,当它的亮色照亮了一个城市,无论这个城市是大还是小,位于中心还是边缘,这个城市便真正获得了生命和个性。基于此,在中国城市化进程中,滇东中小城市文化建设注定要成为一项值得追求的事业。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 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EB /OL]. http:///tjgb/rkpcgb/qgrkpcgb/t20110428_402722232.htm 

[2]万青,谷良俊,田宇.现代化视域下我国中小城市发展策略[J].经济问题,2011,(7).

[3]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EB /OL].http:///politics/2010-01/31/content_12907829_5.htm

[4] 罗应光.面向西南开放战略的云南城镇化机遇[EB /OL].http:///jrzg/content_1875180.htm2011-06/01/

[5] 云南省发改委.云南省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总体规划(2009—2020年) [EB /OL]. http:///showdoc.asp?blockcode=DQBGYNGH&filename=201003170710.

[6] 陈柳钦.构建城市现代化指标体系新框架[J].江海纵横,2011,(7).

[7] 赵学东. 蒙特利尔宣言:“倡导民族的建筑方针”[J]. 时代建筑, 1990,(3).

[8] 单霁翔.城市文化与传统文化、地域文化和文化多样性[J].南方文物,2007,(2).

城市化进程论文例2

(二)建立了文物保护单位制度“文物保护单位”制度始于1956年,《国务院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明确提出实行“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制度。此后,国务院《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和文化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文物保护单位制度基本成立。对不可移动文物实施“文物保护单位”式管理,同样对旧城古建筑的保护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认定制度、“四有”制度以及对文物保护单位的经营、修缮和管理等方面。文物保护单位的认定一般经由文物普查登记、筛选定级、核定公布几个阶段④*。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是指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做好保护工作的四项措施:有保护组织,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科学记录档案①*。文物经营管理基本的原则是: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②*。根据利用方式的不同,法律法规也分别采取鼓励支持、申请审批和绝对禁止的态度。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进行管理,将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分为五类:非建设地带,可保留平房地带,允许建筑高度9米以下地带,允许建筑高度18米以下地带,特殊控制地带③*。

(三)完善了文物保护单位之外古建筑保护制度对于尚未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确有价值的文物古迹,规定“由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商定名单,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办法暂时予以保护,不得破坏,并按照第五条的规定,及时办理保护审核手续”④*。此外,还对文物保护单位之外的古建筑保护作出具体的规定,“保护价值待定的文物古迹,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公布为文物暂保单位,视同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予以保护。文物暂保单位公布后两年内,必须完成对它的鉴定工作。根据鉴定结果,公布为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公布撤销。逾期不公布,暂保单位自然撤销”⑤*。

(四)加强了历史古建筑的保养、维修、利用和管理针对城市历史古建筑保护中常见的问题,通过立法对古建筑的保养和维修、防火与报警、管理与监督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性质及使用权的变更,必须经文物行政管理机关同意;使用文物建筑的单位,应当负责文物建筑的保养和维修;应当严格按照古建筑消防管理的规定,加强一切火源、电源的管理,配备必要的灭火设备;在重点要害部位,根据实际需要,安装自动报警和灭火装置;使用文物建筑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文物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文物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有损文物建筑安全或者有碍开放的,由文物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整治或者搬迁;整治、搬迁所需费用由使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承担”⑥*。

(五)设立历史文化保护区2002年,北京市公布了第一批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方案,首次提出对历史文化保护区“进行院落划分、用地调整、人口密度分类、改善市政基础设施条件等做法”⑦*。2004年,又公布了第二批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此次规划共15片,其中有5片位于旧城区内,对历史文化保护区进行了风貌保护和高度的控制。2013年,又新增了3片保护规划,至此北京旧城区将拥有33片历史文化保护区,对旧城的保护更加立体而完整。

(六)形成旧城整体保护制度2005年3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内容包括:旧城的整体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层次更加明确,呈现出“点—线—面”分层保护的状况。此外,还注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的法规与《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内容相衔接。除北京之外,浙江省、河南省、宁波市、沈阳市、南京市、哈尔滨市等都制订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加强了旧城的整体保护。至此,我国的古建筑保护制度基本形成,既有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又建立了古建筑保护的具体制度,构建了“点—线—面”相结合的保护体系。城市古建筑的保护理念也有了质的提升和飞跃,从以往的对先人遗留下来的财产的一种保护与利用,发展成为对城市发展历史的保留,对城市发展进程中的文化底蕴的尊重,对城市发展历史传承的延续。但我们同进应当意识到,我国城市古建筑的护路程不是一帆风顺的,也遇到了许多的困难和挫折,也面临着保护与发展的十字路口,也走了一些弯路。比如说建国初的城市规划制定是以原有城区为中心,还是在旧城区的边缘另起炉灶,对此有了激烈的争论,其中,以梁思成等提出的“梁陈方案”①*,主张在旧城区边缘再建新城,对旧城的古建筑进行整体保护,但这一设想并未能得到认可和实施,一些古建筑因此被损毁。

二、城市古建筑保护制度存在问题

城市古建筑见证了城市的生命历程,保障了城市的文化延续,促进了城市的健康发展,因而对城市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城市化进程中的古建筑保护状况却不容乐观。

(一)重单体文物保护古建筑的保护,缺乏对旧城区的整体保护当前有些历史性城市,为了更好的保护传统历史建筑,某些历史文化名城在旧城内设立保护区,对旧城内的历史文化保护区进行整体保护。但有些城市为了既保护历史城区的古建筑,又实现城市的发展与更新,一方面对标志性的古建筑进行重点保护,另一方面却大力拆毁这些标志古建筑的周围环境和历史街区和传统建筑,建设性或保护性开发对城市古建筑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如“遵义会议会址周围的历史建筑一拆而光;安阳穿城修路严重破坏历史街区;福建的三坊七巷名存实亡;南京老城已经拆迁改造完毕;济南投入22亿‘巨资’拆迁了44万平方米、43个片区,大量特色街道消失在推土车轮下;开封覆盖着现代化的草坪;郑州以‘一路、一区、一城’为标志,古城全部翻新……在‘旧城改造’的名义下,历史文化名城遭遇着前所未有的创伤。”②*尽管北京在城市建设中制定了大量的制度措施来保护城市古建筑,但其遗留下来的25片历史文化保护区仅占老城面积17%,而欧美国家旧城保护面积基本可达到古城的80%~100%③*。正如有学者所说:“没有历史街区提供的建筑背景和文化氛围,历史纪念物只不过是现代城市的一个小小点缀而已。”

(二)大量城市古建筑因缺少维护面临毁损城市古建筑除包含文物保护单位以外,还有大量的其他城市古建筑。这些城市古建筑大部分被公私主体所占有、使用,其中有些被占用的古建筑因缺少维修,面临着损毁危险。有些被市民占用的古建筑,因占用的主体缺乏足够的经济能力,未能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修缮;有些占用者因未取得对古建筑的明确法律权利地位,没有进行古建筑维护等的积极性。政府部门和企业事业占用的古建筑情况也不容乐观,古建筑的产权归属问题以及占用主体的保护能力和意识等都影响着古建筑的保护。有些古建筑的使用单位与产权单位权利义务分配不清晰,占有使用单位只使用不维护,而所有单位因未使用、受益而对古建筑不闻不问,古建筑实质处于无人负责的状况。另外,有些被占用的古建筑被用作办公场所,一般不对外开放,剥夺了民众接近和消费古建筑等历史文化遗产的权利。

(三)过度商业开发破坏古建筑原有的历史文化内涵在国家文化保护经费有限的大前提下,城市古建筑的保护必然要依靠自己的经营开发来创收,以此解决一部分维护的经费。有些古建筑被管理机构作为商业场所来经营,有些则出租或承包给第三方的商业主体。以文物养文物,以古建筑养古建筑,这是我国及世界各国所提倡的文物保护方式。为了保护这些古建筑,可以在维持古建筑原有风貌的前提下,针对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商业开发与保护模式。但有些古建筑的过度商业开发对城市古建筑的保护造成了持久的负面影响,如丽江古城本是一片风景秀丽的宁静之处,后因酒吧等的入驻,侵扰了这一世外古镇原有的安宁。同样的情形还发生在凤凰古城、西塘、周庄等地,虽然古建筑的外壳被保存了下来,但是文物古迹的那种精神文化氛围,早已不见了踪影。超负荷的旅游开发破坏历史文化空间,不合理定位改变了历史地段环境。

(四)旧城改造致大量城市古建筑被拆除城市古建筑是一座城市的重要标志。单霁翔曾就旧城改造对古建筑的破坏指出:“一些城市在开发建设中,无所顾忌地大拆大建,……致使一批批文物古迹被摧毁的同时,一些历史街区也被摧毁”[7]。现在有些城市把“拆”成为城市建设的第一步,将见证城市发展的传统建筑及历史街区拆除,使得历史街区、历史城区和历史性城市的整体风貌被破坏。有媒体甚至将北京旧城区的胡同和四合院逐渐消失的情形,称之为文化自杀,“正把自己伟大的文化变成平庸”[9]。还有一些历史性城市打着尊重历史的幌子,将真文物拆毁,制造一些假的文物和古董,以发展旅游的名义拆旧建新。全国各地陆续出现拆除古建筑,新建仿古街的运动,一些独具特色的传统街道被改造成为失去真实历史价值与信息的假古董。还有些城市以保护利用为名,将历史街区内的传统民居拆除,保护性破坏屡见不鲜。吴良镛的胡同有机更新模式尽管在学术上取得极高的成就,实践上却没有得到社会和政府部门的认可和推广。旧城改造中的大规模拆迁,将一个城市最有特色的古建筑一扫而光,就像一把理发剪刀推过,只剩下光突突的头皮。

三、城市古建筑保护不力的主要原因

面对被损毁的城市古建筑,要做的不仅是哀叹与惋惜,更要痛定思痛,找出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从而为未来的城市发展提供决策依据,能够更好的对症下药。现阶段我国城市古建筑保护不力的原因主要有:

(一)保护意识薄弱、管理意识不强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项系统的工程,仅仅依靠文物保护行政机关的力量,来完成整个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是几乎不可能的,需要其他机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更需要民众的参与和支持。从世界的角度上来看,凡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进行较好的国家和地区,其民众的文物保护意识是相对较高的。而国内的文化遗产事业的难点和关节点,也在于社会各界文物保护意识的觉醒。不可否认,中国民众的文物保护意识有所提高,保护成效也初步显示出来,但近来因文物保护意识不足而引起的文物破坏案件却时有发生。近年来有不少的文物保护单位遭受破损的事件,究其原因,一部分是因建设施工单位的文物保护意识不强,未进行报批就擅自动工建设,而造成文物保护单位受损,如临汾古城墙被毁事件;云南大理为修路拆毁唐代古城墙,致龙首关遗址被毁等。一部分是因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者管理者保护意识不足而造成文物保护单位的损毁,如拈花寺偏殿着火,与产权所有单位与使用单位管理不当,未能将建筑物按照文物保护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有着很大的关系。

(二)古建筑的保护管理机制不健全,多头管理及管理缺失现象并存根据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金瑞国、刘赪娜、张寄所做的调研报告《文物保护单位管理体制调研与分析》,除文物部门以外,还有不少于20个部门在使用和管理着文物保护单位,以宗教部门最多。在由文物部门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中,设有专门机构和没有专门机构管理的比例约为7比3。各省(区、市)非文物部门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比重不尽相同,其中(64.81%)和北京(57.99%)达到半数以上。由文物行政部门在每处文物保护单位设立现场保护的机构,自然是最理想的状态,但由于文物保护经费有限,且文物保护单位数量的不断增长,操作起来显然不太现实。另外由于历史原因,许多不可移动文物在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前,就由其他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占用,有专门的管理和使用单位,这使得在每一文物保护单位设立文物行政部门的管理机构在实践中也是行不通的。对于产权或使用权不属于国家文物行政部门这类文物保护单位,目前普遍采用的方式是与文物行政门签订“文物保护协议”。然而在实际管理工作中,文物行政部门的职权使其不能落实协议内容的履行。文物保护单位往往成为所有和使用者的部门利益,从而不能对文物进行法律法规所要求的保护造,破坏时而有之。

(三)具体保护制度可操作性不强在文化遗产问题上,政府的首要职能是制定和贯彻管理法规与标准。《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全国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划定保护范围。由于申报时保护范围未能完全确定,一年的时间给相关的利益者留下了可乘之机,给现实操作带来许多的麻烦,并造成保护范围内的其他历史建筑受到破坏。此外,有些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确定之后,也不能按照法定的保护范围的标准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管理,使保护范围成为一纸空文。如保护范围内不法违章建筑物未能及时清理,城市规则及其他重大工程项目未考虑已经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的保护范围等。

(四)旧城内历史建筑产权不明确由于历史原因,旧城内的居住人口往往严重超过适宜数量,建筑大都显得拥挤破败,北京的胡同四合院便是如此。为了保护好这些传统的历史文化建筑,政府部门一方面有责任引导和帮助古建筑占有与使用主体对它们进行保护、更新和维护,在保存原有风貌的基础上改善旧城内的市政公共设施和居住条件,使得其适合居住;另一方面又要适度控制古建筑内的居住人口数量,针对部分居民缺乏维护保养的能力与动力的情况,将旧城内的居民迁出或者进行置换,将想居住进胡同及四合院且有维护能力的主体引进来,而将欠缺维护能力且想迁出去居民迁出去。所有这些目标的实现,依赖于旧城内古建筑产权的明晰化和长期化,并且允许古建筑在公开公平的情况下进行交易。现在旧城内古建筑产权具有碎片化和不确定性的特点,有些古建筑被十几甚至几十个家庭所占有,无法正常的居住与生活,这样的条件根本无法进行适当的维修与保护。另外,旧城内的古建筑因面临改造与更新,随时可能被拆迁,产权的不稳定使得现有的主体缺乏维护的动力,外来的主体也没有购买意愿,古建筑的交易流转不顺畅。

(五)过分注重商业价值,开发利用不规范国内经济发展的成就,在某种程度上唤醒了民众的文化遗产消费的需求,使得文化遗产的商业价值突显出来。然而,商业价值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有利于古建筑等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开展,但这另一方面又使得文化遗产保护的领域,频繁出现一些怪异的现象,如重利用轻保护,重经济价值轻文化价值等。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一些热点文化遗产事件,都与古建筑的保护利用有着密切的联系,如西湖旁边建会所,公园内古建筑中的高档餐厅等。造成这些现象的根本原因是古建筑等文化遗产所能带来的经济利益,带动区域旅游业的发展,从而产生经济效益。有学者说文物保护“尤其是要慎谈利用,国外谈得较多的是保护,不谈或者很少谈利用;而在中国的经验里,是不仅要保护,还要利用;所谓“充分保护适度利用”,但真的要做到这一点太难了。”

(六)文物保护法及城乡规划法规定不完善程序性规定欠缺。我国文物保护法将城市古建筑分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三个层级进行保护,但是却没有将三个层次的保护责任主体及保护程序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定。文物法将历史街区及历史名城保护的具体规定授权国务院制定条例进行规范①*,而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保护规划的制定和审批由城市建设部门主管,仅在审批和实施监督阶段征求文物保护部门的意见,没有充分发挥文物保护部门在文物保护中的专业优势。国外与此相关的审批和监督职能是由专业性委员会来负责,这样的制度设计一方面限制了某些行政首长个人决断权,防止个人意志对城市古建筑的破坏;另一方面专业委员会由文物保护相关专家及在文物保护事业中有影响力的市民代表组成,能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优势与市民代表的积极性,通过市民代表反映其所代表的群体的意见,充分维护不同主体的利益。其次,我国文物法第24条规定国家所有文物保护单位不能作为企业资产进行经营②*,因规定不够具体、明确,给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活动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如何解释这一条文,专家学者有不同的意见。有些学者认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性质是文化遗产,是国家的文化资源,而不是经济资源,它对社会要起的作用,是为社会提供精神力量和智力支持,而不是创造物质财富,它是文物资源不是经济资源,把盈利作为目的,把它变成经济资源了,以赚钱为目的了,是不对的。”因此,不能作为经营性资产应当指禁止将文物的经营权进行转让等经营活动;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这里所说的不能作为资产经营,应当是指不能作为企业等经营性主体的经营性资本,不能作为将来发生债务时的担保财产。因法律规定的模糊,在实际的遗产保护与经营管理活动中,有些单位将古建筑等文化遗产作为旅游资产的一部分,“由旅游公司来兼并文物保护单位,以所谓‘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名义将文物资源作为普通资产纳入企业进行市场化理和经营”;有些单位将古建筑等文化遗产作价入股,进行所谓的“强强联合、捆绑上市”通过文化遗产的经营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在我们为城市古建筑等文化遗产能否作为经营性资产争论不休时,如果将眼界放宽,通过对世界各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方式进行考察分析,就能得到比较满意的答案。例如,法国政府将国内著名的一百多个著名的文化遗产(其中大部分为古建筑遗产)交由法国古迹信托来经营管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再次,我国的城市规划法中与城市古建筑保护的规定不完善。1990年的城市规划法虽规定城市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城市传统风貌①*,但在涉及旧城市规划时,却提出了旧区改建的城市建设、发展方式②*,在旧城区古建筑保护制度中存在法律漏洞。城乡规划法也指出规划的制定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③*,且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但仍然有旧城区改建的提法,城市规划在保护古建筑的同时允许旧城范围内的拆迁和危房改造④*,这一制度上的缺口,时时被开发商和城市管理者所利用,造成古建筑被保护性破坏。除了保护意识不科学外,与国外的规划法相比,我国规划法缺乏具体的程序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对古建筑的保护作用有限。(七)行政执法力度不足执法不严,一直以来是倍受学者和大众诟病的中国司法现实疑症,也是造成中国法律执行不到位的重要原因。具体到古建筑保护的执法力度来说,一是相关立法不够具体,执行性不强;二是执法队伍建设不完善;三是各级政府不够重视,四是文物执法经费紧缺等。地方政府对文物保护的重视对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至关重要,当地政府是否重视、支持文物保护工作,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该地区文物保护状况的好与坏。少数领导干部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当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尤其是与旅游开发发生矛盾时,往往是文物保护的重要性被忽视。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一旦遭受破坏就是不可挽回的损失,如何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工作,健全执法机构,加大执法督察力度是当务之急。

四、国外城市古建筑保护制度的借鉴

当我们置身于西欧古城之中时,往往被他们那富有深厚文化气息的,保存完好的城市古建筑所折服,不得不对这些城市管理者与市民的城市古建筑保护理念与制度表示由衷的钦佩。尽管英法两国与我国的历史发展轨迹并不相同,但其同样具有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同样遗留下了大量的城市古建筑文化遗产,在面对的城市化进程中的城市历史古建筑保护的问题时,他们的一些做法和经验尤其值得我们去借鉴。

(一)保护程序清晰、主体职责明确,相关制度可操作性强英国的《1990年登录建筑及保护区规划法》,在制度上不仅涵盖了事前认定,事中维修与保护以及事后补救等整个登录建筑的保护过程,而且明确规定了各个部门的职责和办事程序⑤*,具有非常强的可操作性,能够更好的保护登录建筑与保护区内的古建筑。如对登录建筑的保护对象的确定规定了清晰的程序,且指定了明确的责任主体。如规定了提供名单者、审批者及其权限、技术咨询机构及其程序、保护对象的内涵、保护对象的管理责任部门、保护对象的记录文件形式、保护对象管理责任部门的具体责任以及特殊情况的处理等,皆有较明了的规定。

(二)特别重视技术咨询机构的作用除了在登录建筑的认定与保护上的严格程序性外,英国1990年法在各个环节上都规定了类似技术咨询机构的作用,体现了实施措施的科学合理性。如在第一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在汇编、审批和修改之前,国务大臣应向有关方面进行咨询,如英格兰历史建筑与古迹委员会或其他专业知识的公众及团体。⑥*英格兰历史建筑与古迹委员会由具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是一个有关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专业咨询机构,它通过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技术问题作出科学的建议和方案,来为登录建筑的保护提供基础技术服务。法国的古建筑的专业咨询机构有历史古迹国家委员会、遗产和景观大区委员会、历史古迹总建筑师、法国建筑师等,这些专业咨询机构对于古建筑的保护具有决定权,许可和决定下达之前必须要征询他们的意见,并以他们的意见作为决策的依据。

(三)注重多种手段的相互配合英法两国均注重综合使用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手段来达到立法目标,尤其是经济手段的运用。英国1990年法包含了多种经济的激励手段,如通过提供拨款或贷款,解决部分或全部的历史古建筑保护费用①*;为维修和保养提供财政补贴或贷款等经费支持②*;设立土地收益补偿制度③*;实行有条件拨款制度④*等。法国鼓励非政府组织出资参与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这些捐赠者可以享受相当比例的税收优惠,个人捐赠数额的66%可以从应纳税收中扣除,企业可以享受捐款额60%的营业税优惠。此外,政府十分注重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财政投入。2013年法国政府文化遗产保护预算7.76亿欧元,其中历史性建筑保护3.22亿欧元。

(四)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在法国约有352个服务于文化领域的基金会,其中31%与建筑遗产保护相关。1996年由14家法国知名企业发起成立的“文化遗产基金会”规模最大,其主要有三种运作方式:对维修工程进行直接资助;帮助遗产所有人向社会募集资金;颁发可享受一定的税务优惠政策“遗产基金会标签”(财政部唯一授权的非政府组织)。2008年,该基金会对一千八百多个项目提供了帮助,总金额达1.3亿欧元,收到捐款一千多万欧元,颁发“遗产基金会标签”1029个,为法国文化遗产保护体系起了重要作用。法国现有6000多个与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协会,其中规模和影响最大的是“国家建筑和遗址保护协会联合会”,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普及文化遗产保护知识、文化遗产保护信息和出版有关文化遗产的著作等,服务全法国3500个文化遗产保护协会。同时其还协同“法国老房子协会”、“古宅邸协会”等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协会举行全国大会,大会由文化部长主持,为非政府组组织性质的协会与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之间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提供对话的机会。协会在地方上的作用非常显著,在城市建设和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平衡上起到了监督作用。

(五)注重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英法两国均注重发挥“规划法”对于城市文化遗产保护的作用。法国城市规划法与文化遗产保护法是城市古建筑保护领域重要的两部法律,对于城区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保护起了重要的作用。城市规划法主要是为了调整城市发展过程中,如何解决历史建筑保护与人们生活需要满足之间的矛盾的一部法律,一方面强调对历史街区进行长期规划和整体保护,另一方面规划制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甚至于对单个建筑的保护都进行具体和详细的规定,对不遵守规划而破坏原有建筑物和整体景观者进行严惩。

五、结语

城市化进程论文例3

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处于人口迅速膨胀时期,加之资源相对匮乏,这使得农村劳动力处于绝对剩余状态,所以农村劳动力大部分向城市转移已经成为必然之势,近几年来我国涌现出一批又一批的民工潮也证实这一事实的体现。而农村劳动力在向城市转移的过程中大多都未经任何培训,直接涌入到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呈现出无序状态,很多地区出现民工荒的现象。从表面上来看民工潮到民工荒的转变是劳动力的价值伴随着市场而出现的波动,从本质上看则是因为在城市过程中农村劳动力缺少应有的职业教育。职业教育对城市发展所需劳动力具有深远的影响:第一,职业教育在培养劳动力的时候考虑到社会需求因素,避免劳动力流动的无序和混乱;第二,职业教育可以给予劳动力一技之长,让劳动者获得收入的能力得到提升,使其在城市中安身立命。笔者调查研究发现,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受教育程度对劳动力转移的影响是直接的,和农民经济收入的增加也呈现正相关关系。

2.职业教育可以提升劳动力的品质。

职业教育通过提升劳动力的专业素质,使其获得智力和能力的提升,并在此基础山提升劳动力的职业道德素养和思想品德。职业教育传授给劳动力生产技术,这样使得劳动力的质量得到提升,从而提升劳动者的价值。职业教育还可以通过生产技能和技术知识的传授来开发每一个人的职业技能,使得劳动力获得个性化的发展。在传授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的过程中,职业教育可以激发劳动者生产创新和技术革新的动力。在培养劳动力设备保养、安全知识的过程中,可以提升劳动力的安全意识,降低生产过程中的事故率和设备损坏率。

3.职业教育有利于城市文化的发展。

职业教育推行的过程中不断传授主流文化价值观念,将之贯穿于劳动者知识学习、行为规范培养、思想方式转变的过程中,完成文化理念条理化、规范化和系统化的过程。劳动力在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升工作能力的同时还提升了文化价值理念。职业教育建立在工业文明的基础上,以民主竞争意识为基础,所以职业教育的发展过程中就是城市文化的发展过程。

二、我国城市化进程中职业教育的发展策略

1.让职业教育的规模大幅度发展。

职业教育应该为城市化进程提供足够的劳动力以满足经济发展需要,应该能够解决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缺乏高技能人才的这一困境和难题。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追赶的阶段,产业结构大幅度调整,信息化发展势在必行。无论是制造业的发展、产业结构的调整还是劳动力素质和能力的提升都需要职业教育的促进和帮助。我国劳动力数量不足导致了华东地区民工荒现象的出现,另外,职业教育的发展能够促进劳动力资源的转移,为西部发展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复兴提供足够的劳动力。

2.调整职业教育结构。

职业教育应该将重点房子啊制造业和服务业人才的培养之上,促进城市稳步发展,缓解劳动力就业压力。职业教育应该和经济发展现状、产业结构调整紧密联系在一起。我国的产业结构呈现出农业经济、工业经济和知识经济并存的状态,并在逐步实现工业化和后工业化的过程之中,产业结构正在逐步变化。笔者根据国务院发展中心对产业结构未来发展方向的预测中发现,我国第一产业劳动力将逐渐减少,第三产业劳动力将会逐渐增加。在技术不断优化、产业不断调整的过程中,我国市场对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多样化。不同的产业技术结构要求不同的人才。建筑、农业等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需要大规模的劳动力进行初级劳动,所以人才也以初级人才为主;铁路、电力和金融等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过渡,其人才结构以中级人才为主;信息、通讯和电子行业属于高新技术产业,其人才结构则以高级人才为主。职业教育还要考虑在城市化过程中新兴产业对劳动力的吸收能力,城市服务业的发展能够吸收大量的劳动力,现代服务业对职业技能的要求也在不断增加。职业教育应该将教学重点和培养方向集中在这方面,这对城市化进程大有帮助。

城市化进程论文例4

[Abstract] In the process of urbanization,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ity, is to overcome the drawbacks of industrial civilization, to leave harmony and nature, man and man, man and society, a virtuous circle, 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continuous road of prosperity.Keywords ;civilization; urbanization process; function;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X22

伴随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随着这种进程推进带来的是城市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可持续发展遇到巨大阻力,出现了城市人口快速膨胀、交通拥堵、环境恶化、资源短缺等众多问题。因此,采取有效措施,建设生态文明型城市,对推进城市化进程,化解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一、建设生态文明型城市的重要意义

(一)为城市建设确立了发展方向。生态文明型城市是一个以人的行为为主导、自然环境为依托、资源流动为命脉、社会体制为经络的“社会—经济—自然”的复合系统,是资源高效利用、环境友好、经济高效、社会和谐、发展持续的人类居住区。生态文明型城市建设的发展目标就是生态文明,它要求以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生、良性循环、全面发展、持续繁荣为基本宗旨,以建立城市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为内涵,以引导人们走上持续、和谐的发展道路。

(二)为城市生态良性循环创造了条件。一个符合生态规律的生态文明型城市应该是结构合理、功能高效、关系协调的居住区,也就是适度的人口密度,合理的土地利用,良好的环境质量,充足的绿地系统,完善的基础设施,有效的自然保护;资源优化配置、物力的经济投入、人力的充分发挥、物流的畅通有序、信息流的快速便捷;人和自然协调、社会关系协调、城乡协调、资源利用和资源更新协调、环境胁迫和环境承载力协调。环境清洁优美,生活健康舒适,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地尽其利,人和自然协调发展,生态良性循环。

(三)是构建城市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社会和谐不仅包括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也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在城市进程中努力建设生态文明,不仅能够保证人类有良好的的生活环境与生活质量,而且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四)是加快城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有效途径。生态文明型城市建设,就是要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就是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走一条既能节约能源、资源,又能使人与环境友好相处的经济发展之路,就是要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达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赢。

二、生态文明在城市化进程中的功能和作用

(一)自然生态在城市化进程中的功能和作用

1、提供人类生存的必须物质。生物之间以及生物与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存在状态,亦即自然生态。城市的自然生态包括空气、水体、土地、绿化、森林、动物生命体、能源和其他矿产资源等。这些自然物质,能提供人们赖以生存的大气层、水以及能提供给我们很多生物资源。矿产资源还能提供大量的能源。城市中的自然生态是城市居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物质环境。

2、城市的自然生态具有补偿、调节、修复功能。自然生态有着自在自为的发展规律。自然界的水体、土地、森林、动物、微生物等组成一个生物链,它们之间相互依赖依存,同时对城市的自然生态给予一定的补偿、调节和修复,如植物吸收二氧化碳、排除氧气,植被可以保护水土等。再者,优美的自然环境可以陶冶人们的审美情趣,丰富人们精神生活。

(二)农村生态在城市化进程中的功能和作用

农村生态是自然生态和农业生态的复合环境。农村生态、自然生态以及狭义城市生态,组成了广义的城市生态。农村生态注重的是人与农村环境的关系。对于城市化进程农村生态是基础,对于农村生态,城市化是动力。在城市化进程中农村生态为城市居民提供必要的粮食作物、畜、禽以及蔬果,是城市赖以发展的基础。

(三)城市生态在城市化进程中的功能和作用

城市生态是人类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是人类栖境从自然生态向人工生态、再向高度复杂的复合生态形式演替的最高阶段,它注重的是城市人类和城市环境的相互关系,也是人类在改造和适应自然环境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特殊的人工生态系统。它提供人类政治活动、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环境,为生产各种产品提供物质和资源,是人们劳动创造艺术创新和技术发明的平台。

三、建设生态文明型城市的主要措施

(一)尊重自然规律。尊重自然规律建设生态文明型城市的核心。就是要在推进城市化生态文明的理念过程中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做到尽可能减少对耕地占用,尽可能减少对自然生态系统的干扰、损害、破坏。根据水资源、土地资源、环境容量等评估城市承载能力,控制经济规模、人口规模、产业结构。实现城市化的合理布局,减少对自然的伤害。

(二)完善法律体系,促进生态文明型城市发展。保护环境的立法是生态文明型城市建设的前提和保障。在生态文明型城市建设中,应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注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制定,将法律法规制定与城市产业生态化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明确各种社会主体环境保护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为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大支持。建立健全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和环境保护管理决策相一致的环境法规、政策、标准和技术体系,杜绝一切环境违法行为。

(三)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生态文明型城市建设关系到城市的每一个公民,故此,注重对公民的环境教育,引领公民养成绿色思维、倡导绿色消费,正确认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树立保护环境。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齐心协力保护环境,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环境保护的文化氛围。健全公众参与机制,为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搭建平台。

四、结语

建设生态文明型城市,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城市的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到城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城市化进程论文例5

论文摘要:城市化是人口及生产要素不断向城市集聚,农业产业不断向非农产业转移,农村生活方式逐步向城市生活方式变换的过程。世界城市化发展的规律表明,当一个地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000美元,城市化水平达到30%左右时,城市化进程将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从**经济发展和城市化水平来看,2008年全区GDP达到117亿元,人均约合2750美元,城市化水平已接近40%。但由于一个时期以来对城市化发展规律及作用认识不足以及体制等方面的原因,**的城市化质量、水平不高,中心城区集聚辐射功能薄弱,这在新区成立以后显得尤为突出。城市是整个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火车头,是“三个文明”建设成果的物化。加快推进城市化是我区经济社会新一轮发展的突破口和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的重要载体。 论文关键词:城市化进程 人口 城市集聚 一、关于**城市的特色问题 城市贵在特色,有特色就有魅力,有生命力,有竞争力,有吸引力。没有特色,就没有魅力,没有生命力、竞争力和吸引力。改革开放以来,**的城市化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由于规划滞后,设计、建设起点不高,发展又不太规范,整个城市缺乏江南水乡古镇区别于其它城市的风格和特色,其知名度与美誉度也落后于周庄、乌镇等同类古镇。我认为,**在长三角区域中,由于受空间、人口、体制等多种因素的限制,无论在经济总量,还是在城区规模上本文来自www.gwxz.com都不可能与其他大中城市相比,**要培育核心竞争力,在长三角地区横空出世,唯有在自身优势上做文章,发掘特色,张扬个性,以特取胜,走出一条具有**特色的城市化路子。需要说明的是,有的城市特色是与生俱来的,但更多的是后天培育、发掘的。 1、明确功能定位,充分体现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完美交融的特色 工业是经济之母,**拥有较为雄厚的工业基础,而且发展的潜力也很大。旅游业是永不衰退的朝阳产业,得天独厚的古镇旅游资源,使**旅游业发展前景不可限量。**的商贸流通业在市场经济日益成熟的今天,还是拥有较强的优势。特别是随着AA与BB、CC高速公路的兴建以及长三角经济圈产业结构的日趋高度化,**作为一座既有现代工业文明,又有发达商贸流通业,还有闻名遐迩的古镇旅游业的中心城区,其发展优势日益明显。从一方面说,三种产业耦合得当,形成互相促进提升之势,那么未来之**必将势不可挡。从另一方面说,这也正是**城区的特色所在,也是**城区的核心竞争力所在。当然,就我们城区目前的发展水平,与我们所拥有的丰厚资源还很不相称。我们要跳出**审视**,跳出**发展**,坚持工业立区、旅游兴区、商贸活区,设计载体,激发互动,在城区功能定位上,高位体现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完美交融的特色。唯有如此,才能扬长避短,构筑比较优势,形成人无我有、人有我优的城市核心竞争力。 2、注重文化内涵,充分体现文化古镇的特色 文化是一座城市的灵魂和根基,是城市整体形象的升华,缺少文化的城市是没有品位的。**得天独厚的古镇文化资源,包涵着儒商文化、建筑文化、园林文化、藏书文化、水文化,等等。深厚的文化底蕴是**有别于其它城区的一大特色,也是我们的宝贵财富。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文化对城市发展的特殊意义,把握好历史与现代的结合,城市功能与城市文化的结合,继承和延续城市的历史文脉,着力提高城市的文化品位。要以强烈的文化意识指导城市建设和发展,推进**城市化与建设江南文化古镇结合起来,把悠久而众多的人文史迹与独特而优美的自然景观融为一体,并在城市设计、街区建筑形态、标志性建筑等方面体现文化古镇的特征,实现文化古镇与现代化城市建设的完美融合,使人感受到**文化古镇的无穷魅力。 3、重视环境建设,充分体现江南水乡生态城市的特色 随着人类文明程度和生活质量的提高,人们对城市的要求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更加注重城市生态环境,更加追求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城区小,基础设施配套差,又远离**中心城区,具有很大的不足。但作为江南水乡名镇,**有自己的特色和自然风貌,特别是宜人的气候、清新的空气、较少的污染以及众多的河流、湿地和漾。就居住环境来说,我们具有较强的优势。如果我们把这些生态环境资源充分发掘利用起来,并很好地加以开发,**又有优越的区域位置,我们这里就非常具有居住的吸引力。我们要确立以人为本的城市发展理念,处处重视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注重城市的宜居性。在城市发展和建设中,要树立“生态立区 ”、“生态强区”的理念,保护好生态环境,围绕自己的特色进行创造,努力营造一种宜人、休闲、雅致的城市氛围和城市美感,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可持续城市发展之路。 综上所述,**的发展特色可定位在历史文化底蕴与现代城市风貌交相辉映、江南水乡古镇与自然生态环境相得益彰的新城区。 二、关于**城市的结构布局问题 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科学合理地确定城市的空间定位与结构布局,对于刚刚新建的**区显得尤为重要。综合考虑**地处边界、基础设施共享性差、城市辐射功能薄弱等现状,我们在谋划**城市发展的结构布局时,应该确立市区一体化、城乡一体化、中心城区一体化的思想,加快要素向优势空间集聚,强化中心城区的功能建设和辐射能力,构建结构合理、布局有序、符合**实际的城镇体系,促进全区经济、社会、环境的整体协调发展。 1、确立市区一体化的思想,加快**副中心城市建设 **作为**市的一个市辖区,**城区的发展、城市化的推进离不开**,也脱不开**,所以我们必须确立市区一体化的思想。根据**市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一轴两心带状城市的副中心城市,我们要紧紧抓住这一有利机遇,按照市、区建设“规划共绘、基础共建、资源共享、产业共兴”的理念,将**中心城区城市化建设纳入全市城市化建设的统筹盘子当中,积极争取市委、市政府对**区城市化建设的支持,从而加快**副中心城市—**的建设速度。我们要充分利用市区和**市东大门的优势,依托**城市总体规划的建设要求,确实建设好**城市化工作,树立**东大门的形象,维护和展现**和**的良好对外形象。 2、确立城乡一体化的思想,坚持城乡一体化战略不动摇 城市和农村, 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加快推进城市化和加快实施农村现代化,两者相辅相成。我们在推进城乡一体化过程中,要进一步体现城乡一体化的客观要求,把城市和农村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做到统筹规划,以城带乡,共同发展。根据我区的实际,要集中力量建设**中心城区,强化中心,突出重点,要优先发展中心城区,扩大中心城区的规模,强化**的龙头地位。同时也要积极发展AA、BB、CC、DD等中心镇,提高城镇品位,增强城镇发展空间和集聚功能,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益及区域经济综合发展的协调度。通过实施城乡一体化战略,促使各种经济要素在城乡间、地区间自由流动,促进城市与农村交融互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对“城中村”问题,要着重予以解决,坚持统一规划,成片开发,要加大撤村建居力度。 3、确立中心城区一体化的思想,加快**城市的形成 由于受历史的原因及行政区域的局限,长期以来,**一直是一个建制镇,直到2008年新区成立**镇才成为区政府的所在地,成为首位镇,其城市建设才真正被提上议事日程。中心城区是区域经济的龙头,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新区成立后的城市规划,**中心城区将逐步形成以原老镇区、开发区和南部新区的三个核心区,形成东部旅游区、北部西部产业市场区、中部商贸住宅区和南部行政区四个功能区块。在城市化建设过程中,我们必须确立中心城区一体化的思想,抓住南部新区和开发区建设的机遇,强化中心城区的功能建设与培育。从功能布局上,对东部旅游区,即古镇区,要突出古镇旅游、度假休闲功能,营造具有古典风情与现代气息相融的独具特色的旅游区;北部西部产业市场区以**经济开发区为重点,突出产业集聚和市场集聚,辅助商业、住宅等三产发展,构建产业的集聚中心;中部商贸住宅区要通过加快整理,实施“退二进三”等措施,切实把该区域建设为**商贸、商务、住宅、休闲服务等功能的核心区;南部新区要突出政治、文化、教育等功能,建设一个现代化的新型城区。从建设理念上,要树立城市精品意识。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既要体现特色优势,又要强化“精品”理念,提高城市档次和品位。城市的规划和建设起点要高,重视城市整体形象设计,形成鲜明的独特的城市风格。特别是对南部新区的建设,更要用人居环境的理念来发展,宁愿建设速度慢一些,但起点一定要高,要建设得精致。 三、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化的动力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江浙地区城市化发展主要有三种动力。一是工业推动。随着以工业为主导产业的发展,促进城市规模的迅速扩张和新城的出现,如宁波的慈溪、温州的乐清等地。二是市场带动。由专业市场的兴旺带动二、三产业发展和新城的形成,如金华的义乌、绍兴的柯桥等地。还有一种,就是旅游推动。 由于旅游业的兴旺而逐渐成市的,如**、**等地。**则是三种动力都有,这是十分难得的。**城市化的动力是综合的,其方向是融入长三角这个全球第六大都市圈,总动力是接轨大上海、融入长三角。一方面要运用经济力量,如大力发展工业、商贸和旅游。另一方面,也要发挥区级政府所在地的优势,来寻求城市化的动力。 1、大力推动新型工业化,创造城市化的原动力 城市化绝不是简单的人口集聚的过程,它同时又是各种生产要素不断在城市集聚,并创造大量就业机会的过程。“无产业无以城市”。要推进城市化,从**实际出发,首选推进工业化,积极把推进城市化与提升工业化结合起来。要加强工业的区域规划,营造一圈一带的工业发展布局。“一圈”即**经济开发区,积极围绕“三电(电子、电梯、电机)一板”,加快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一带”即AA公路沿线,积极围绕电磁线、钢管、链条、织造等传统产业的高新产业化,加快产业的集聚与提升。同时要积极运用招商引资、培育龙头、塑造品牌、企业上市等四大战略,提升整个工业经济水平,增强工业经济的竞争力。 2、积极发展旅游商贸业,提高城市化的吸引力 “无商不活”。大力发展第三产业能吸引大量的人流、物流和资金流。我区的旅游商贸业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但也呈现出模式老化、活力不足的弊病。当前,关键是要创新思路,加大投入,搞活机制。要充分发挥旅游业作为第三产业发展的龙头作用,围绕旅游目的地建设,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努力构筑吃、住、行、游、购、娱的配套环境。按照“文化底蕴、国际导向、景点联合、产业互动”的思路,来加快**旅游自身的发展。同时,按照市场业发展趋势,强化市场的展示、设计、物流、仓储等功能,大力提升市场业,形成华东地区规模最大、功能最完善、最具吸引力的建材市场。总之,要拉长现代服务业的产业链,不断增强城市的集散功能和服务功能,不断增强城市的吸引力。 3、强化城市综合配套建设,增强城市化的凝聚力 完善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是一个城市具有吸引力的重要标志。一方面,我们要突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这一主题,加强城市建设,搞好城市绿化、美化和净化,创建优美、方便、舒适、安静的城市生态环境,吸引周边农民、居民到中心城区居住,吸引外地人才、企业家到**投资创业。一方面要积极兴办社会事业,建设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休闲娱乐、养老康复等设施,以优良的社会服务来增强城市对人口的凝聚力。同时,这也是经营城市的一种手段。 4、加快农民进城步伐,扩大城市化的驱动力 劳动力从低效益的第一产业向高效益的第二、三产业转移,是城市化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必然结果。推动城市化进程,就是要促进农业人口向非农人口的转化。加快“转化”的前提是树立“多予少取”的惠民思想。其次是分类指导。对已经居住在城区的农民,重点做好“三改”文章,即村改居、社改股以及城中村改造,推进农民向市民转变。对尚在农村的农民,重点要做好降低门槛、加强培训、提供就业等工作。加快农民进城步伐,对于农民致富,集聚**人气和市气,推动城市发展都有重要的作用。 四、关于政府在推进城市化中的作用问题 不失时机地推进城市化,是实现国民经济包括城市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方式,也是**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有效载体和重要途径。我们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针,有所为,有所不为,做到既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杠杆和调节作用,又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形成一个既有政府引导,又有市场多元化推动的发展格局。 (一)加强领导。推进城市化是一个重大的发展战略,也是一项系统工程。我们必须从战略高度全面认识我区城市化发展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和推进作用,统筹兼顾,加强领导,营造发展合力。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树立现代化的城市发展观,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分工明确、相互合作的工作机制。 (二)规划先导。城市规划是政府引导、调控城市化进程的主要手段。我们要把规划作为推进城市化的先行工程来认识和把握,重视加强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做好三件事:一是城市概念性规划,寻求城市的个性,或者说是核心概念;二是城市的分区规划,进行城市的功能区块定位;三是城市的区块城市设计,同时着重考虑城市主要建筑的立面设计,使之彰显城市个性。各类规划坚持高起点、宽视野、适度超前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专家的意见,切实树立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政策引导。要加快推进城市化,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深化 改革,不断创新,破除阻碍城市化进程的体制和政策障碍,建立有利于城市化发展的集聚机制和政策环境。如改革完善现行土地承包、宅基地、计划生育等政策,取消各种限制流动的政策;如改革现有拆迁村民的房屋安置政策,搞好撤村建居工作,加大“城中村”的改造力度;如确立经营城市的理念,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进一步扩大民间资金在公益性产业方面的市场准入范围,鼓励社会资本、私人资本和外资投资城市基础设施,或参与经营

城市化进程论文例6

论文摘要:近年来,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中,征地安置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本文首先从征地安置制度是否让农民满意和是否促进了征地工作这两方面探讨了其有效性,建立了一个有效性评价模型,提出了“征地安置制度的有效性取决于其对土地安置制度的效益替代度”的假说;然后根据此模型对我国的征地安置制度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发现正是由于给失地农民带来的效益不能充分替代原有土地安置制度的效益,导致了现行征地安置制度的失效,从而产生了种种问题;进而通过引入一个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土地开发商—失地农民四方博弈模型,分析了当前征地安置制度失效的根本原因。最后,提出重构我国征地安置制度的若干设想。 论文关键词:城市化 征地安置 有效性 制度创新 引言 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土地特别是城郊农村的土地大量被征用,由此产生了一个庞大而又特殊的社会群体――失地农民。近年来,由于在征地过程中普遍存在补偿标准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合理、安置制度有缺陷等问题,失地农民利益受到损害,不满情绪不断上升,对土地征用普遍采取抵制态度,失地农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日趋尖锐。这不但阻碍了征地工作的开展和城市化的推进,而且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的大局(沈开举,2004)。如何妥善安置好失地农民,解决好他们失地后的生计发展问题,不仅是当前政府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所在。学术界对此进行了许多探讨,比如:有人认为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是保护失地农民利益最佳选择(鲍海君、吴次芳,2002);有人认为政府应提高补偿标准,为失地农民提供更多就业机会(郁池,2003);等等。本文着重从征地安置制度的有效性入手,探讨当前征地安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提出相关建议。全文共分为四节:第一节通过对我国征地安置制度的有效性进行分析,建立了一个有效性评价模型,在此基础上提出“征地安置制度的有效性取决于其对土地安置制度的效益替代度”的假说;第二节根据模型对我国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两种占主导地位的征地安置制度进行实证分析,论证了第一节提出的假说,指出当前征地安置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正是安置制度失效所致;第三节引入一个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土地开发商—失地农民四方博弈模型,进一步分析了当前征地安置制度失效的原因;第四节提出重构我国失地农民安置制度的若干设想。 一、征地安置制度的有效性评价模型及一个假说 土地就是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在农村实行“分田到户、联产承包”的生产责任制。国家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赋予农民以长期的土地承包权、使用权和生产收益权,这实际上就是赋予农民一种以土地为依托的安置制度。在这种土地安置制度下,农民的生产、生活、发展等权益得以保障和实现。但是,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原有以土地为依托的安置制度也就同时消亡。作为被征地者的农民,必然要求得到新的安置,使其原来享有的各项权利得以延续;作为征地者的政府,也有义务对失地农民进行安置,而且必须进行安置,否则征地工作将难以为继。因此,征地安置过程实质上就是建立一种(或一组)新的安置制度以替代原有的土地安置制度的过程。从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来看,这就是一种制度变迁的过程。 制度变迁理论认为,只有当预期的净收益超过预期的成本时,一个社会内才有改变现有制度和产权结构的企图,一项制度安排才会被创新(诺斯,1994);制度变迁,无论是诱致性的,还是强制性的,其发生的根本原因都在于制度变迁的主体(个人、群体或者国家、政府)可以从新的制度安排中获得更大的效用(林毅夫,1994)。在征地安置这种制度变迁过程中,政府之所以积极主导,是因为它预期将农用地征用后用于工业生产和城市建设能够为社会带来更大的效益;或者是因为它预期这能为自身带来更大的效益。对于被征地农民来说,他关心的则是失去土地后能否从政府安置中得到更多的“好处”。也就是说,政府实行的新安置制度能不能给他带来比原有土地安置制度更大的个人效益。如果能够带来更大的个人效益,失地农民将对新安置制度感到满意,并积极响应政府的征地行为,那么这种制度变迁就容易实现;如果不能,失地农民将对新安置制度不满,并抵制政府的征地行为,那么这种制度变迁就不容易实现。虽然政府可以利用其威权强行征地,但是这种不考虑失地农民个人利益的行为,必然激化政府和失地农民之间的矛盾 ,结果不但不利于征地工作的顺利开展,而且还会影响社会安定,最终,政府所期望的增进社会效益或者增加自身效益的目标也无法实现。由此可见,只有既能让失地农民满意,又能促进征地工作的安置制度,才是有效的。基于此,我们认为征地安置制度的有效性应从两方面进行评价:一是失地农民安置后的满意程度;二是其对征地工作的促进程度。 下面我们建立一个征地安置制度的有效性评价模型:H=H1+H2,其中: H表示征地安置制度的有效度。 H1表示失地农民对政府安置的满意度。令U表示征地安置制度给失地农民带来的效益,U’为原有土地安置制度给失地农民带来的效益。假定失地农民仅仅关心征地安置对其个人效益的影响,当政府安置能增加其个人效益时(U>U’),失地农民感到很满意;当U=U’时,失地农民感到基本满意;当U<U’时,失地农民感到不满意。那么,我们可将满意度表示为H1=U/U’×100%。当H1>100%,表示很满意;当H1=100%,表示基本满意;当H1<100%时,表示不满意。 H2表示安置制度对征地工作的促进度,它也与U和U’直接有关。当U>U’时,农民将支持政府征地,那么安置制度对征地工作的促进作用为正;当U=U’时,农民对政府征地持“无所谓”态度,安置制度对征地工作的促进作用为0;当U<U’时,农民将抵制政府征地,安置制度对征地工作的促进作用为负。因此,我们可将促进度表示为H2=〔(U-U’)/U’〕×100%=(U/U’-1)×100%。 综上,我们得到安置制度有效性的评价模型:H=H1+H2=(2U/U’-1)×100%。 (1)当U>U’时,U/U’>1,有效度H>100%,表示安置制度既让失地农民很满意,又促进政府征地,因而充分有效; (2)当U=U’时,U/U’=1,有效度H=100%,表示安置制度让失地农民基本满意,又不影响政府征地,因而基本有效; (3)当U<U’时,U/U’<1,有效度H<100%,表示安置制度既不能让失地农民满意,又阻碍了政府征地,因而失效。特别地,当U≤U’/2时,U/U’ ≤1/2,有效度H≤0,表示安置制度使失地农民严重不满,严重阻碍政府征地,因而完全失效。 在这个模型中,我们可以发现,U/U’正好反映了征地安置制度给失地农民带来的效益对原有土地安置制度给失地农民带来的效益的替代程度。因此,我们进一步提出“征地安置制度的有效性取决于其对土地安置制度的效益替代度”的假说。 二、我国征地安置制度的有效性分析及假说检验 首先看一下土地安置制度给农民带来的效益。一般而言,土地对农民来说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功效:(1)基本生活保障功效,土地作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与农民的劳动力相结合可生产出基本的生活必需物;(2)就业和失业保障功效,土地可以吸纳农业劳动力,对于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村劳动力,当其失业时,土地仍可保障其种田度日;(3)养老保障功效,当农民年老失去劳动能力时,可以将其土地“转租”给子女或他人耕种,获取农产品以保障老年生活;(4)增值发展功效,农民可通过对土地的经营、租赁、入股等获得增值发展机会。总之,土地安置制度给农民带来的效益U’=“生活保障+就业保障+养老保障+增值发展机会”。 接下来我们用前面建立的模型具体考察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两种占主导地位的征地安置制度的有效性,并对所提出的假说予以检验。 (一)计划经济时期招工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安置制度及其有效性 在上世纪80年代以计划经济为主的时期,我国对失地农民主要采取招工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安置制度。198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政府征用农村土地后,应组织失地农民就业,并安排一定指标将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招收为国有企业或者集体企业的固定工,享受国家职工的各种待遇,对于未被招工的失地农民,发给安置补助费;政府对村集体和失地农民再发给土地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同时,将被失地农民的户口“农转非”,使之成为城市居民。这种安置制度,对于失地农民而言,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功效:(1)被招为国家固定工,获得稳定的就业机会和工资收入,本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2)在被招为国家固定工的同时获得国家提供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 保障和福利待遇;(3)获得一定的货币补偿,有助于创业发展;(4)获得梦寐以求的“城市人”身份及相应的各种机会和福利待遇。它给失地农民带来的效益U=“生活保障+就业保障+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创业发展机会”,显然大于土地安置制度带来的效益U’=“生活保障+就业保障+养老保障+增值发展机会”,即它对土地安置制度的效益替代度U/U’>1。根据我们建立的评价模型,可计算出它的有效度为:H=(2U/U’-1)×100%>100%,也就是说这种安置制度既能让失地农民满意,又促进了征地工作,是充分有效的。这一结果与我国上世纪80年代农民积极响应政府征地,安置工作进展顺利,没有引发什么矛盾的实际情况是基本吻合的。 (二)现行的单一货币补偿安置制度及其有效性 进入9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以及户籍制度、劳动用工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原有的招工安置制度在实践中已经行不通了。首先,就业行为市场化,用工权企业自主,政府再也不能随意将失地农民安置到企业中去(即便是政府控制的国有企业);其次,国有、集体企业效益不断下滑,工资低,且有失业风险,再加上户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使原来附加在“城市职工”身份上的各种隐性收益也逐渐消失,招工对失地农民的吸引力越来越小。在这种情况下,货币补偿逐渐发展成为安置被征地农民的主要方式甚至唯一方式。199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除了规定政府在征地后应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外,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社会保障等问题几乎没有涉及。按照该法规定,对土地的补偿和对农民的安置补助总计为耕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16倍,最多不超过30倍。按此标准补偿后,政府不再负责。通俗地说,就是“给钱不管人”。 这种单一的货币补偿安置制度,虽然满足了失地农民的即期现金消费需求,对其当前生活有一定改善,甚至也可能帮助其走上创业发展之路。但是,它明显忽视了失地农民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需求。它给失地农民带来的效益U=“当前生活保障+创业发展机会”,而且标准很低,明显小于土地安置制度带来的效益U’=“生活保障+就业保障+养老保障+增值发展机会”,即它对土地安置制度的效益替代度U/U’<1。根据我们所建立的评价模型,可计算出它的有效度为:H=(2U/U’-1)×100%<100%,也就是说这种安置制度既不能让失地农民满意,又阻碍了政府征地,是失效的。事实上,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我国失地农民生活逐渐陷入了困境:他们素质低、技能差,很难在激烈竞争的城市劳动力市场获得就业机会;老无所养、病无所医;当领取的一次性征地补偿消费殆尽时,甚至连基本生存都没有保障。大量的失地农民成为“种地无田、上班无岗、创业无钱、社保无份”的“四无游民”,对政府征地安置强烈不满(农民日报,2003)。据报道,近年来,因征地引发的农民群体上访事件呈激增之势,已占农民上访件数的70%左右,而且大多数上访具有明显的群体性、组织性、对抗性和持久性(新华社,2004)。同时,政府的征地工作也因农民的强烈抵制而难以推进。总之,两者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尖锐。这些,正是单一的货币补偿安置制度失效的具体体现。 以上对我国征地安置制度有效性的实证分析,基本支持了我们所提出的“征地安置制度的有效性取决于其对土地安置制度的效益替代度”的假说。正是由于给失地农民带来的个人效益太低,不足以替代原有土地安置制度的效益,才导致现行征地安置制度失效,引发了种种问题。 三、我国现行征地安置制度失效的博弈分析 那么,是什么因素促使这种失效的安置制度能够长期维持?我们可以建立一个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土地开发商—失地农民在内的四方博弈模型(见图1),对此问题进行更深入的考察。 在模型中,我们假定各方的行为目标分别为:(1)中央政府:追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全社会效益最大化;(2)地方政府:追求自身效益最大化,包括财政收入最大化及官员尽可能获得升迁;(3)土地开发商(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者的统称):以尽可能低的价格获得土地,追求利润最大化;(4)失地农民:维持并尽量增加其个人效益,包括土地为其带来的生存、就业、保障、发展等效益。 图1 征地安置四方博弈模型 中央政府 (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 & nbsp; 地方政府 (财政收入最大化、获得升迁) 土地开发商 失地农民 (低价得土地、利润最大化) (维持、增加既得的生存、就业、保障、发展等利益) (一)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博弈行为。 中央政府为了社会总效益的不断提高,他要求地方政府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并以此作为考核地方政府政绩的重要指标。地方政府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考虑,他将偏好于发展经济,因为这既能带来更多的地方财政收入,又更容易凸现政绩,获得升迁机会。而在维持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方面,政绩难以显现,一般只要不出“乱子”就行。如果中央政府在考评地方政府的政绩和能力时更侧重于以GDP增长、财政收入增加等显性指标作为依据,就会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重视经济增长、忽视社会发展的行为偏好。 (二)土地开发商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土地出让博弈。 土地开发商在博弈中有两种战略可以选择:留在本地投资或转移别地投资;地方政府也有两种战略:按照市场价出让土地或者低于市场价出让土地。若地方政府以市场价5单位高价出让土地,开发商将(威胁)转移到别地投资,获得7单位收益,而地方政府收益则为0;若地方政府以3单位低价出让土地,开发商留下投资,获得8单位收益,地方政府获得6单位收益(包括3单位的土地出让收益和3单位的税收增长)。支付矩阵如表1所示。 表1 土地出让博弈 地方政府 低价土地 高价土地 7 0 70 8 6 68 土地开发商 显然,在这个博弈中只有一个纳什均衡(低价土地,留下),即地方政府面对土地开发商转移投资的可置信威胁,为使自身收益最大化,不得不以低价出让土地,否则他将一无所获。这可以很好地解释各地为招商引资竞相降低土地出让价格的现象。 (三)地方政府和失地农民之间的征地安置博弈。 地方政府对失地农民有两种安置战略:一种是不降低失地农民效益的高标准安置,另一种是降低失地农民效益的低标准安置;失地农民也有两种战略:支持征地或者抵制征地。在以3单位低价出让土地,并获得3单位的税收增长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若采取高标准安置战略,需要转移1单位税收增长补助安置支出,净收益为2单位;若采取低标准安置战略,则不仅不需要补助安置支出,还有1单位的土地出让收入剩余,净收益为4单位。前文已经证明,若地方政府实行高标准安置,农民支持征地;若实行低标准安置,农民则抵制征地。而农民抵制将延缓征地工作,使开发商的项目不能及时开工,利益受损,开发商将转移投资,地方政府收益又变为0。支付矩阵如表2所示。 表2 征地安置博弈(1) 地方政府 低标准安置 高标准安置 2 0 ―― ―― 4 2 失地农民 这个博弈的纳什均衡为(高标准安置,支持)。然而,它的出现有一个基本前提,那就是农民的土地产权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地方政府必须以谈判的方式解决农民的抵制问题。 但是,如果地方政府拥有强行征用的权力,那么他就可以在实行低标准安置的情况下确保征地按时完成。此时,支付矩阵如表3所示。 表3 征地安置博弈(2) 地方政府 (低标准安置 强行征地) (高标准安置) 2 4 ― &nbs p; ― ―― 4 2 失地农民 这样,均衡状态就由原来的(高标准安置,支持)变为(低标准安置 强制征地,抵制)。当然,这种由政府行政强制力保证的均衡状态,只会导致失地农民与和政府的对抗升级,双方矛盾不断加深,最终使征地安置制度变得无效。 综上分析,我们得到以下结论:第一,现行以“低标准安置、强行征地、抵制”为特征的征地安置制度,是征地所涉各方追求自身利益的博弈结果;第二,这种失效的征地安置制度得以维持的根本原因在于:(1)中央政府片面重视经济增长的发展观和政绩考核观,促使地方政府只重经济发展,不重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2)政府的行为没有得到有效地规范和约束,政府及其官员往往为了自身利益利用行政权力与民争利;(3)农民的土地产权没有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政府可以随意侵犯。 四、重构我国征地安置制度的若干设想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提出重构我国征地安置制度的若干设想。 (一)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纠正片面重视GDP增长的政绩考核法,把维护农民权益、改善农民生活、获得农民支持作为考评政府政绩的重要指标。 (二)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规范政府行为,约束政府权力。修改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政府只能对公益性用地行使征地权,具体规定公益性用地的范围以及必经的征地审批程序,同时建立由人民代表大会和法院主导的征地监督机制和争议处理机制;对于法定范围之外的其它非公益性用地,明确规定由农民和土地需求者直接协商交易,政府不得参与买卖、经营;政府的责任主要在于对土地总供需进行宏观调控,对土地用途、土地市场进行必要监管,对土地市场流转的缺陷予以弥补,依法征税和办理相关手续等。 (三)严格保护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和农民的长期承包权。及时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在维持农村集体的土地终极所有权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农民在法定的承包期内完整而充分地拥有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权统一的土地承包权,并制订具体规定予以严格保护。 (四)按照不减少农民利益的原则,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失地农民安置制度,维护失地农民在生存、就业、发展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益。具体措施可以是: 1、创新土地流转制度,合理补偿失地农民。逐步改变政府垄断经营土地一级市场的体制。对于非公益性用地,允许农民通过土地市场,以转让、出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提供给土地使用者,或者获得一次性高额土地出让金,为其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定期收取租金或红利,获得稳定收入来源。对于公益性用地,政府征用时也应参照土地的市场价格,对失地农民给予合理补偿,总体上不降低其原有的生活水平。 2、促进失地农民就业。对于被征地的农民,政府应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比如:免费对失地农民进行职业技能培训、自主创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对其在城市就业和自主创业给予优惠政策;规定用地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用被征地人员;适当采取计划手段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人员安排到财政供款单位从事后勤服务工作等。政府还可预留一定面积土地给被征地农民兴办第三产业,帮助其自谋职业。对于通过市场交易失去土地的农民,政府应积极为其从事非农产业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取消各种不利于其进城就业和创业的歧视性、限制性政策。 3、建立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所有失地农民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确保失地农民的基本生存。 4、建立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于中老年失地人员,无论是因为政府征用还是因为市场交易而失地,都应强制性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确保中老年失地农民“老有所养”。失地农民参保所需费用,属于被征地的,由政府财政直接补贴;属于通过市场出让土地的,由政府按规定从土地出让金中征收。 5、建立与农村地区相适应的互助医疗保险制度,引导失地农民参保,满足其最基本的医疗需求。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失地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对于被征地人员,政府适当给予医疗保险补贴。 主要参考文献 1.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通过。 2.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修订。 3.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通过。 4. 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年。 5.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 6. L.E.戴维斯、D.C.诺斯:《制度变迁的理论:概念与原因》,载于《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第274页。 7. 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载于《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第389-397页 8. 鲍海君、吴次芳:《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管理世界》,2002年第10期,第37-42页。 9.郁 池:《农民土地被征用后的安置问题不容忽视――对张家港市杨舍镇的调查报告》,《中国就业》,2003年第4期,第35-37页。 10.沈开举:《土地征用问题严重》,郑州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网,2011年3月。 11. 农民日报:《2003年耕地与农民权益问题备忘录》,载于农业部中国农业信息网,2003年12月22日。 12.新华社:《4000万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问题受关注》,《南方都市报》,2011年3月3日。

城市化进程论文例7

结合近年来国内城市研究的探索,我们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以“城市科学”的学科建设为中心,为中国城市化进程提供基础理论和科学方法。具体是以马克思有关城市发展的理论观点为指导,整合中外在城市环境、政策、规划、经济、管理、人口、交通、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研究成果,打破我国社会科学研究过于专业化与精细化的既有学科架构,以满足城市研究多元化的知识需要和中国城市化进程的现实需要。

在这方面国内已有一些探索。如2011年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设置“城市科学”新目录,为推动城市科学的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如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报告首批资助项目《中国都市化进程年度报告》、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华东师范大学中国现代城市研究中心等,在综合研究城市发展上都积累了不少的成果,为“城市科学”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经验和积累。

城市化进程论文例8

中图分类号:G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西方近代工业化的兴起,使西方诸多城市逐渐褪去中世纪的厚重面纱,而呈现出物质生产领域近代化的盎然生机。在一片烟雾蒸腾的氛围中,城市犹如被施展了绚丽而魅惑的魔法,骤然改变着西方社会的历史进程、以及西方人的精神世界。这种改变,既体现为经济结构、生产方式和社群组织原则的社会进步,同时,也体现为继之而来的现代科层体制对西方人感性生活、精神世界的模式化塑形。于是,近代城市化运动、及其所派生的城市文明,便自此开始,在褒扬与质疑的双重声音中,得到西方几代思想者们的深沉思考与激烈争论。

正是基于这样一种历史考察和学术检审,澳大利亚著名学者德波拉・史蒂文森以其《城市与城市文化》(Cities and Urban Cultures)一作,对西方近、现代城市化过程所引发的一系列现代性现象,进行了至为深入的思考和讨论。该作延续了由托尼・贝内特(曾长期供职于澳大利亚高校)、约翰・多克尔等学者所开创的澳大利亚文化研究传统,从文化社会学的宏观角度,对西方城市化过程的中历史风貌进行了整体描述与分析;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史蒂文森还辅以诸多现代批评方法,对这一进程中阶层、种族、及性别等诸多领域,进行了微观政治式的深沉思考、细致把握与详尽阐述。

“自然”与“文明”的二元对立,在西方近、现代思想传统中,一直作为备受关注的核心议题,而受到西方思想者的热议,且往往以文学主题形式而得到感性表达。18世纪启蒙主义运动先驱雅克・卢梭,曾悖论性地提出“返归自然”的口号,并以此直接开启近代浪漫主义运动对启蒙现代性的反思。此后,在现、当代西方社会及学术语境中,这一对立业已演变为“城市”与“乡村”的对立形式。包括马克斯・韦伯、马克斯・舍勒、格奥尔格・西美尔[1]、大卫・理斯曼等在内的西方哲人无不在不同程度上指出,城市化所催生的现代化生产、生活方式,使得现代人在形成高度理性化的心性结构的同时,也淡化了人际之间的情感体验与伦理意识,而这正是思想界反思现代西方启蒙理性的原初动机。再之后,生态主义运动以及不同类型的宗教、准宗教团体的兴起,都在不同程度显示出身心复归自然的价值趋向、以及相关的伦理维度,在立场和方法的双重指向上,将对城市现代性的反思延伸到当初卢梭所提出的命题。

然而,史蒂文森并未加入这种声讨城市现代性的传统,而是通过对城市化生活细致入微的民族志式观察,指出“礼俗社会关系同样是城镇居民日常交往的特征,就像它是居住在乡村的人们日常交往的特征一样。”[2]38通过对特定区域样本的审慎观察与实证性探讨,作者论证了这一观点:在城市化过程中,尽管工业化生产原则及随之产生的科层化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促使人类呈现出心性维度的现代性单一取向,然而,人类依然能够通过维系礼俗传统的方式,延续乡村时代以来心性结构及伦理精神的丰富性与持久性。从方法上讲,这一观点对此前哲学社会学的研究范式提出了质疑。对民族志方法的援引,使得史蒂文森得以以更为科学的方法来审视城市-乡村的现代性问题,这显然延续了涂尔干、韦伯以来的现代社会学的基本研究理路,从而使得社会城市现代性研究摆脱了单纯的唯理主义知识建构倾向。同时,这种观点也将对礼俗的考量纳入研究中,从而对此前西方学人的结论提出质疑。前辈学人在反思城市现代性的过程中,往往疏于考虑乡村社会血亲伦理在城市生活中的延续问题,并采取德国学者滕尼斯的“社会”与“共同体”二元对立式划分来看待这一问题,而忽视了乡村礼俗心理参与城市现代性的形成这一事实。正是在这样的反思基础上,史蒂文森通过对特定区域的乡村社会进行了细致入微地探讨,从而以更为科学的方式显现了城市现代性命题的复杂性,这一创见,在很大程度上冲击了西方学界百余年来关于城市现代性的负面评价,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同时,尽管并未明确说明,但史蒂文森却通过对“城市”这一特定范畴的考察,在客观上佐证了社群主义关于社会伦理在个人人格的形成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的观点,从而对政治哲学领域的相关学说间接地提供了文献支持。

文化研究学派的宗旨之一,在于通过对社会状况及其语境的具体考察,以及对诸多社会文化现象表意过程的破解,透析隐匿于文化背后的深层政治动因。这种状况,便要求社会研究者既要对社会特定相关领域做宏观的整体把握,也要对该领域内部文化的存在形态、运行机制做微观检审。为实现这一宗旨,史蒂文森在该书中立足于文化研究的传统方法论,在详尽的资料基础上,将马克思主义、结构主义等宏观式批评理论作为基本立场与方法维度,阐明了考察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基础及社会生产关系对探究城市文化现象的重要意义。为此,作者援引马克思主义者大卫・哈维、阿尔都塞等学者的观点,从“城市生产的结构性不平等”[2]45角度出发,分析出作为上层建筑的城市文化得以形成的基本原因。然而,这仅仅是对文化得以形成的社会结构动因进行了基本界定,对待作为意识形态的文化现象,必须通过对文化自身形式的深入分析,才能彻底发掘渗透其中的深层权力结构。众所周知,法国文化社会学家罗兰・巴尔特在其一系列著作中,巴尔特立足索绪尔符号学传统,对大众传媒中的权力、伦理关系进行破解。他关于“法国士兵”的符号学解读,成为破解法兰西国家意识形态的符号学运演的经典案例。[3]176基于这种认识,史蒂文森主张文化研究援引罗兰・巴尔特等人的社会符号学方法,从性别、阶级及种族等诸多维度出发,通过深入研究建筑、广告等城市文化符号,对植入其中的资本主义意识形态进行解码,以此体现出深入的社会干预态度,从而彰显出英语国家文化研究学派一以贯之的社会批判与人文关怀立场。

当然,学术研究从来是在既有知识体系观念的消解、发展的基础上,继承其合理内核,从而生产出新的知识价值体系。对于文化研究而言,则要在创制新的思想方法体系的同时,尽可能使之发挥具体的社会干预的功能。几乎从创立之日起,英语思想界的文化研究学派便在价值无涉(value-free)的理论探索的同时,保持着以社会批判为己任的“批判性知识分子”、与以完成社会文化改造为己任的“实践性知识分子”的双重身份。深得文化研究精髓的史蒂文森,同样呈现出这种“批判”与“建设”并重的双重特质。她深刻地意识到,文化研究在改善现代城市市民的生存质态方面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当然,与其文化研究学派前辈创办成人教育的方式不同,作者作为“城市文化”领域的研究者,自有不同于其前辈的实践对象,也因而具有与之截然不同的具体实践途径。如前所述,作者的城市文化分析体现出明显的社会批判价值,但同时,作者也从政治美学的角度,对城市文化景观的建构提出建设性意见。史蒂文森从文化规划的角度出发,提出通过对城市设施的合理设计与规划,使得城市符号发挥应有的积极意识形态导向,这与英国学者豪厄尔斯的观点不谋而合:包括诸多大众媒体在内的城市文化,应当体现出正面的伦理宣传价值。[4]90与之相似,本书作者同样意识到“在文化规划的话语中加以想象的城市文化,是直接构建在这样一种信念之上的:能够赋予人们权力的‘公民文化’,是民主政治和本土公民身份的基础”,[2]134作为城市文化符号的诸多设施,应当以象征(symbol)形式,体现公民的民主意志,凝聚公民的社会团结心理,从而达到既显示公民的民力、又维护社会安定的双重目的。由此可见,《城市与城市文化》从具体政治实践的角度,对城市文化的建构提出了理性而积极的建议,对城市规划等实践性领域具有十分重要的导向意义。

马克思主义批评理论,是英语国家文化研究学派最为基本而关键的立场与方法。作为文化研究领域的重要成果,尽管《城市与城市文化》在梳理和描述城市文化现象方面,体现出社会学惯有的科学、冷静态度,但同时,也秉持了马克思主义介入历史、改造社会的人文主义实践传统。马克思主义批评理论方法的基本理路在于,通过对特定时代社会经济结构及生产关系的考察,探讨研究对象是在怎样的上层建筑语境中形成、发展的。其中,意识形态考察问题成为最为关键的环节。在这方面,《城市与城市文化》对西方城市诸多社群领域――尤其是文化领域中的权力结构及属性进行了深入剖析与阐释,体现出马克思主义批评理论在当代西方学术界的重要地位。同时,作者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上,广泛吸纳了结构主义、现代主义、后现代主义等不同哲学流派的方法与观念,从而彰显出马克思主义理论兼容并蓄的学术特征,也体现出作者本人宏阔的知识结构与方法视野。美国著名学者马克思主义学者弗雷德里克・詹姆逊提出,在赋予马克思主义批评理论以“元理论”的地位的前提下,完全可以将其他批评理论支系嵌入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框架之中,从而服务于马克思主义批评。显然,史蒂文森与詹姆逊在马克思主义批评理论的主张上,可谓遥相呼应。

毋庸置疑,城市化是民族国家实现现代化所必须经历的发展路径。然而,城市化的过程,也必然伴随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应运而生。而对文化研究而言,其致力的研究维度则除了关注现代化过程中文化现象的发展样态,以及由此带来的民众心理结构的质态问题。众所周知,当代世界,尤其是不少第三世界国家,正处速的现代化进程之中,其城市化速率亦令举世瞩目。在这一过程中,城市现代性问题便已超出纯然学术论域的范畴,而具有十分明显的现实意义。因此,《城市与城市文化》对现实问题的指向意义,便显得不言而喻。它秉持这种研究传统,既体现出崭新的学术视角,又延续了厚重的学术传统,《城市与城市文化》具备了极为重要的学术及社会意义。因此,该作也必然以其宏大的学术视域与精深的社会思考,获得中国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关注。

参考文献:

[1]刘小枫.现代性社会理论绪论[M].上海三联书店,1998.

城市化进程论文例9

[作者简介]路玖欢,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学系硕士研究生;杨彩云,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学系硕士研究生,上海200237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LO)06-0110-05

一、问题的提出

自20世纪80年代至今,城市化的步伐不断加快,农村人口迁移入城定居、就业的总量持续增长。在这样的背景下,涌现出许多由于农民工与城市居民之间在各个方面融合困难而致的社会问题。很多学者基于一定融入模式假设基础上,对农民工城市化问题进行研究。

(一)同化论的困境

较多研究围绕着农民工的市民化展开,认为流动人口开始进入城市,其中的部分人口逐步在城市沉淀下来,在城市定居、生活和发展,成为事实上的城市移民即是社会融合过程。在具体社会实践过程中将依次经历二元社区、敦睦他者、同质认同等三个阶段。从市民化进程上来看,包括由农民转为农民工,进而由农民工转变为市民的两步过程(也称为由形式城市化转向实质城市化)。农民工目前处于从城市边缘群体摆脱出来历史阶段。市民化是农民工在心理、价值观、精神、归属感等方面不断向城市居民看齐的嬗变过程。从这些学者的观点来看,农民工城市化即是指农民工在诸多经验事实层面与市民同化或同质过程。一些从定量研究层面较为侧重以市民城市生活形态为参照去对比农民工的现状。张文宏、雷开春通过研究农民工的文化、心理、身份、经济四个维度的融合状况探讨城市化水平;钱文荣、张忠明对比农民工和市民的生活、工作满意度、双向接纳水平来研究融合问题;王桂新、罗恩立将农民工经济能力、政治权利、公共权益、社会关系四个维度上指标直接与市民进行对比,得出相应的城市化程度结论。这些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农民工城市生活各方面同质融入的横向与纵向水平。

但是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农民工群体已经出现了因代际、人力资本、社会资本差异所导致的其他经济社会状况差异,具体表现在家庭结构、教育水平、婚姻、居住方式、居留时间、生活满意度、经济消费水平等各方面指标,都显示出不少农民工滞留城市的意愿和能力,这些新生代农民工群体在各方面基本情况和物质生活水平都已达到甚至超过城市居民水平。但是另外的实证研究却显示仍有很多农民工从内心深处对自己城市身份及城市社会认同感到矛盾、迷失。殷娟、姚兆余的研究发现,新生代农民工无法明确定位自身身份,模糊化倾向突出。王春光提出农民工社会认同上呈现出内卷化的特征,反映出半城市化的现状,表明农民工内心层面逃避回答“我是城市人,还是农村人?”而且由于城市和农村社会的双重排斥力,农民工成为了“双重边缘人”。胡晓红的研究给出一定解释,认为农民工的社会记忆同身份认同出现断裂,导致城市认同困境。这就给以往很多研究提出了质疑――城市化的实质是否只是农民工城市生活、文化、经济、心理、社会关系等向市民的无差异同化?基于同化为城市化模式的前提下,很多农民工在事实上已经成为滞留型农民工或准市民后,为何还会对自身身份的认同产生困境?

从西方移民研究成果来看,移民与主流社会的融合可分为“同化论”和“多元文化论”两大模式。前者认为移民在接受国一般经历定居、适应、同化三个阶段,而后者认为不同族群或社会集团享有保留差别的权利精神,允许文化多元的存在。据此将国内以往从农民工与市民从同化视角出发所做的研究成果理解为支持“同化论”的一派,那较近一些学者的研究也已经意识到了问题所在,并质疑农民工城市化为城市同化的时效性和正确性。由于乡土记忆、城市体验、城市期望三者因素相互作用,使得农民工身份认同形态上既保留了传统乡土特征,又有现代化城市文明的现代性。蔡禾、曹志刚也提出相似观点,在城市生态转向多元族群和多元文化的今天,农民工即使保留有一定的习俗,也不等于不认同或不融人城市。反思之前基于农民工城市化为同化所得出融合程度判断和其影响因素研究,观点显得有失偏颇。

(二)“多元论”的局限

同化论遭遇困境,但是笔者认为用“多元文化论”作为农民工城市化研究的前提模式假定同样存在局限,理由有如下几点:

1 城市文化是动态多样发展的,而“多元论”则静态描绘多元文化并存的场景。经济社会较为发达的一线城市的确是全球化、多样化文化的密集汇聚之地,因此各方面的差异广泛存在是合情合理的。但是农民工城市化是长期动态调整过程,多元文化必然会在城市空间中交汇与融合。同时农民工也在不断进行着城市认同过程――通过辨识、选择符合自身条件的城市文化加以吸收与内化,推动城市文化的多样化发展。

2 “多元论”过分侧重文化,忽略了物质方面的因素。以“多元论”为城市融人模式假设的观点考虑到了城市空间中存在着不同生活习性和观念差异。但是农民工城市化所需的物质基础也左右了城市融入意愿和融入能力,单纯在文化上探讨融合问题,忽略了农民工整体的社会经济实力和权利现状对其现实生活的影响。

3 “多元论”不符合中国城市化的基调。作为西方移民融合研究的另一流派观点,“多元论”是基于西方社会形态基础上提出的观点。由于中国城市化建设时间并不长,还不能说异质性很强的多元异源文化在城市空间中并行。

4 把农民工城市化过程中的问题简单化约为文化问题是不可取的。文化是经济社会形态演变的反馈形式,但由于文化含义过于抽象,表面上什么问题都能用文化来解释,但实际操作中很难对文化有具体界定。

二、共生模式的提出

农民工的城市化不可能是简单的同化或多元模式。以同化论为基础的研究强调城市化过程中的“城市中心主义”,忽略了农民工群体在生活、文化等各方面客观上的差异性发展需求和在生活实践过程中的主体性。“多元论”则存在更多的问题。因此,需要重新审视农民工城市化模式。

在移民研究中,一个群体如何进入另外一个群体的空间,一般存在着同化融合模式、并存模式、依附与联结模式、嵌入模式、边缘化模式、断裂模式。同化模式以沃思(Winth)的“城市性”观点为代表,认为城市性是塑造具有城市特色生活模式的一套特性,由差异个体逐步转化为符合城市现代性的个体的模式。并存模式实质是指差异文化在同一空间中并存运行,类同于多元文化论。依附与联结模式是一种以牺牲边缘群体社会利益为代价的单向转化模式。嵌入模式指被界定为边缘群

体的社会成员为了从边缘进入主流社会群体而采取的被动城市化方式。边缘化模式指迁入者难以被城市主流群体接纳,而以贫民窟为主要存在形式。断裂模式以孙立平提出的“断裂社会”为背景,描述一种城市化过程中社会结构、区域、行政制度、社会关系等的割裂场景。这些模式描绘了新移民融入城市的途径和社会后果。但是结合农民工现状来看,也各有片面之处,主要体现在:注重移民整体性,忽略了多元差异性;较多模式停留于静态的场景勾勒,忽略了城市化融入是一种历时过程;侧重融入者外在结构因素和物质基础,忽略了主体在城市生活中的日常实践和心理过程。

也有学者提出了新的城市化模式见解。这里笔者在进一步发展的基础上采纳周明宝对于共生模式的洞见――共生(Conviviality)是对话性的共生,实质是多元化共存,既非被同化,亦非仿同。指多元文化求同存异的社会状态,其基础是宽容和信任。共生概念最早出现在生物学领域,随后被广泛运用于各学科。从社会学出发,日本学者山口定提出了竞争性共生的五点主张:宽容性的竞争、以异质共存为基础、独立性紧张、被公正与平等地抑制、制度保障。从五点主张中可以看出山口定对于共生的模式、特征、存在前提的认识,他的观点中反映出共生环境中的个体之间保持合理适度的竞争是必要的。井上达夫则站在相反的立场上提出包容式共生,即一种向异质者开放的共生社会系统,不强迫对异质者的吸收与吞噬;他反感日本社会中对于传统观念和秩序的刻板,坚持对于弱者和新生事物采取宽容接纳的态度。而尾关周二则在整合上述观点的基础上提出共生是竞争与宽容精神有机协调的社会状态,由于人本来就是在同质性与异质性的交织中生存,因此真正的共生既要保持“共生的共同”,又要保持“共同的共生”。

由此反观,农民工群体的意识中已经淡化对农村、农业、农民的归属感,更多的是对于城市现代性生活的向往。但是作为农民或农民的后代,他们身上依旧有无法抹去的乡土气息,他们的语言、习俗、生活方式、观念等方面的传统不是想抛弃就能抛弃的。这类群体的城市化不同于城市居民自生自发地践行城市化的模式,而是在有很强原文化残留背景下,生硬地嵌入城市社会。实质上农民工的城市化过程即是建立在原农村生活习性基础上,追求城市现代性的过程。既有农民工历时性的乡土情结,又有城市生活习得并内化的具有现代化气息的社会文化规范,同时在物质生活上达到一种具有特色风格的现代性。正是这种生生不息的差异性创新过程形成了市民与农民工之间的相互认同、相互借鉴、共同演化的共生社会发生机制。

三、新研究对象

共生模式假定下,城市化不再是农民工单向与市民同化,而是在城市环境中不断形塑一种“新市民形象”的过程。分析共生模式下的城市化社会问题既要遵循农民工的社会事实,又要结合自我和他人意义上建构出的产物,同时还要克服分析中主体实践与客观结构的鸿沟。

(一)以往研究对象和方法论的评述

以往研究主要以农民工的社会事实出发,从各方面指标对比反映其城市融入程度和影响融入的结构、阶层、网络等因素。但是正如潘泽泉所指出的,结构与网络分析范式的问题在于强调客观上的先赋因素对农民工城市化过程中的作用,将农民工置于既定结构或网络中,忽视其多元化的生存方式和个体行动逻辑及策略对于农民工城市化的重要影响。针对这些问题,有部分学者也试图突破传统结构、网络主义对于分析农民工城市化问题的局限,构建新的研究对象,在方法论上进行创新。

1 从城市空间视角人手,分析行动主体的创造性生活实践过程。潘泽泉将城市空间中农民工视作一方主体,观察、体验和理解其主体性生成以及制约和促进这种生成的因素和机理,从新的方法论立场上审视农民工问题。这种方法论的特征在于注重农民工在城市生活中的社会行动、言语上的分析,试图从解读其行动逻辑和策略的角度研究农民工城市社会融合的障碍。

2 对农民工话语本身及其城市符号体系建构进行分析。赵哗琴以话语分析为研究方法,对农民工城市符号体系及身份建构现状和机理进行研究,研究从对于农民工话语和符号结构体系的解读,反映了城市社会主体对农民工的认识上存在的歪曲及其背后的深刻根源。

3 以社会认同理论为基础,通过探讨城市农民工的身份认同及社会认同状况,试图克服主体和结构之间的矛盾。陈映芳以农民工公民权的被剥夺视角出发,分析了对身份认同的影响,可见制度性和非制度性因素所造成的歧视仍旧根深蒂固,使得农民工在外在城市化和自我认同上出现失调。邓大松、胡宏伟的研究数据表明:只有19.4%的农民工认为自己是市民;58.1%的农民工认为自己还是农民;另有22.6%的群体则认为自己是边缘人。可见有不少农民工在身份认同上出现选择困境。郭星华等认为农民工社会认同包含对自我和自我与城市社会的两个维度上的看法,认同的发展不是单向线性的,而是具有二重性特征――对城市与农村的认同上呈现模糊和两可。

应该承认,上述研究弥补了以往对农民工主体实践性、建构性的忽视。但是深究其中研究对象和方法论背后的理论根基,这些研究也有不尽人意之处。这方面的研究方法论根源于一些后现代社会学理论,包括解构主义、后结构主义、后现代主义等思潮。可以说一定程度上是站在结构、网络范式的对立面批判原来的方法论。因此,不难发现话语分析、符号体系建构等视角,凡是针对空间中主体性生成的分析大都走到了另一个极端――强调偶然性、现实创造性,因而在这样的方法论指导下的研究显得过于碎片化,很多研究只能停留在小范围群体,结论和意义无法推广开,同时缺乏整体性。

而认同研究尽管也被视为一次整合结构网络范式和后现论范式的尝试,但经过归纳后发现,很多认同研究已经有意无意间脱离了社会认同理论。分析的焦点只是停留在分析农民工是具有亲城市倾向还是亲农村倾向及其影响因素上,并没有展现自身心理和外界对于身份认同形成的作用过程一自我是如何认识差异,再寻同类化,以及身份形态在各个维度上是如何展开的。进一步来看,认同研究所得出的农民工城市社会认同存在困境的结论仍然是基于同化论视角。

(二)身份型构(IdeInity Configuration)的确立

为了不重复以往研究中出现的问题,笔者尝试对偏重主体和结构的方法论进行整合。同时还要在分析对象上选择一个能够结合社会事实与社会建构的分析单位。据此提出在共生模式下的新的研究对象――身份型构(Identity Configuration)。身份(Identity)作为一个既能被现实观察的社会事实,也是整体社会系统中社会成员在权利和义务配置上的标识。连接着事实层面与建构层面。张静认为可以从制度结构和自我身份选择两个视角进行研究。前者重视身份的社会秩序结构分析,后

者侧重主观上身份选择期望。选择以身份作为新的研究对象原型,原因在于身份既作为一种社会事实客观存在,同时还是社会各方面建构出来符号。这样的设置既反映出个体主体性行动过程中社会各方面建构出来的意义分布,同时,对农民工身份客观的分析过程也是对背后结构性因素的解读(造成身份定位、认同现状的社会结构、网络性因素)。型构(Configuration)指在研究上达成方法论上的客观整体结构性与主体生成实践性的有机融合。既具有作为特定结构、网络因素下的必然性,也有因个体差异存在的偶然性。具体操作研究中,可以从农民工在文化、地域、社会关系、社会地位、职业等维度上的身份的客观事实与主体间性建构两个层面出发,作为一种既是自我和他人共同参与评价权利和义务的形态标识和描述,也是特定社会结构、制度(如文化积淀、社会关系、生活环境、户籍)下的产物。

四、共生模式下的身份型构

(一)维度及操作化思路

身份型构通过考察农民工城市生活中经济、社会、心理、文化、职业、网络等方面客观事实与结合自我评价与城市市民印象,共同型构出农民工的城市身份。通过对以往城市社会认同和社会融合研究中提及的各项维度的归纳:笔者尝试提出如下五个维度:

1 地域身份型构。地域身份是指城市中各类主体间对于城市移民地域归属的观点,显示出农民工对城市地域秩序观和文化观的吸纳程度。一定程度上说,农民工对自我身份地域归属的态度反映其城市融入的意愿,操作上从农民工与市民对于农民工的留城意愿、对城市或城市人态度、未来规划等方面考虑。

2 地位身份型构。主要考察农民工在城市经济社会地位中的主观感知和外界评价。用于衡量由于制度性和非制度性因素导致下的农民工实际公民权、文化话语权、保障权等社会权利状况。同时在个体视角与整体结构上、在事实与建构中反映农民工阶层身份形态。具体可采纳多方互评社会地位、公民权利对比、阶层向上流动意愿等为指标。

3 职业身份型构。职业身份反映着农民工经济收入、职业地位、职业社会关系、就业能力等方面经济社会能力程度。从农民工和市民双方对职业社会声望、职业社会价值、薪酬、工作环境、职业社会关系与工作满意度情况等角度评价测量。

4 文化身份型构。城市化过程中的农民工文化形态呈现多元化发展,包括在消费、娱乐休闲、生活习惯、个人偏好观念等都发生变化。形成了既有城市现代性特征,又包含乡土残留的新文化特征。测量可考虑城市市民和农民工之间对融入地相关习俗、语言、价值观念等方面接纳与内化程度进行交互评价。

5 交往身份型构。主要以农民工城市社会交往、社会关系状况为评价对象,通过相互间对社会互动的言语、策略形塑出农民工城市社会互动的全貌,分析网络关系对农民工城市情结培育的作用。哈贝马斯认为,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交往状况反映出多元主体下的城市秩序、文化规范的形态。交往身份型构注重在城市空间环境下,描绘农民工社会交往实践中的主体性建构和外在符号体系,并探究这些产物对于农民工与市民间共生情境创建的结构性意义。

笔者提出的五个维度是基于已有研究的整合和社会学理论背景之上的构想,贯彻了共生模式下农民工城市社会中的身份特点,共生模式强调农民工拥有在城市现代化背景下的独立人格、行动逻辑,这恰好是身份型构的功能特征;并在研究对象上达成事实和建构的整合,在范式上形成主体和结构视角的互补。因此,身份型构的设置成为了农民工问题研究对象和范式上的高度整合的节点,同时身份型构又将共生模式假设中求同存异、相互包容的理念很好地贯彻到研究过程中。

城市化进程论文例10

一、关于城市化

城市化的学术研究伴随着城市化的历史进程不断推进。如何来理解城市化概念,不同的学科都从自己的研究

视角做出了回答。人口学关注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的比重变化;地理学则强调城市在地域空间上的扩大;经济学则认为城市化应该是农业经济向非农经济的转化过程。美国社会学家路易斯·沃斯认为,城市化意味着从农村生活方式向城市生活方式发展、质变的全部过程。前苏联学者斯捷潘年科的观点是一方面要从生产的发展,即从城市化所体现的生产活动的集中过程、交往密切的过程来理解城市化;另一方面从生产关系的发展,即从城市化所体现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来理解城市化。我们从社会学的视角来看城市化,认为城市化的过程从形式上看是城市规模的扩大过程,这种规模扩大包括面积扩大和人口增长两个方面,这一过程还伴随着城市文明和工业文明迅速向周围的扩张渗透。从实质上来看,城市化是作为城市文明的一种新的生活方式产生、集聚和扩散的过程。

从城市化的的概念出发,我们将城市化的特点归纳为:一是城市化既是一个结果,也是一个过程,因此,城市化的研究既要注重结果,也要关注过程;二是城市作为人口聚集点,其产生、扩大的过程都将被视为城市化;三是城市的面积扩大与人口的增长是城市化的重要表现,城市文明的扩散和对农村地区的影响也将被视为城市化的重要过程;四是城镇作为小城市模型,城镇化也被认为是城市化的一种特殊形式。据此,我们将对我国三种城市化路径即农民工外流型、征地吸入型以及乡村工业化型进行比较研究。

二、我国三种城市化路径比较

目前,学术界关于我国城市化道路、路径或模式的研究非常多,在城市化道路方面也向来就有小城镇论与大城市论之争。小城镇论者认为,中国应该走小城镇发展之路,实现农民职业、身份的转换,这种发展道路通过发展乡镇企业,让农民离土不离乡,通过保持原有的地缘关系,降低城市化的成本;而大城市论则认为小城镇道路忽视了大城市发展的规模效益。当然,也有比较折中的观点则主张中等城市论或多元论的城市化方针。事实上,中国的城市化已经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因此,和这些研究不同的是,我们的研究并不去争论中国目前应该选择怎样的城市化道路,而只是对已经呈现出的三种城市化路径进行比较研究,从中分析各自的适应性特点。

1、选择依据

我国三种城市化的路径分别是农民工外流型、征地吸入型和乡村工业化型。从城市化的概念出发,三者都应该符合城市化的内涵和特征,是城市化的不同过程表现形式,是实现城市化的发展过程中,采取的不同道路选择,因此也使城市化有了不同结果的表现。

(1)征地吸入型。征地吸入型可以说是一种最普遍的城市化的发展路径,这种发展道路不仅是中国城市化发展过程中一种普遍的形式,也是世界上很多国家在城市的发展过程中都不可避免地使用方式。在城市的发展过程中,城市的扩张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过程,因此,对于周边土地的需求也成为一种必然,征地成为解决城市扩张的主要手段,城市扩张,面积和人口的增加都是城市化的表现。当然,由于各国在很多方面存在着差异,各国在城市征地方面采取的政策和措施千差万别,在形式和结果等方面的表现也大不相同。比如著名的英国的“圈地运动”,实质上也是一种征地政策,只不过是一种掠夺式、剥削式的征地方式。因此在性质上与我国采取的征地政策有着本质的区别。

(2)农民工外流型。农民工进城务工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走出的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之路。根据国家统计局调查,截至2008年12月31日,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2542万人。其中本乡镇以外就业的外出农民工数量为14041万人,占农民工总量的62.3%;本乡镇以内的本地农民工数量为8501万人,占农民工总量的37.7%。农民工进城务工似乎与城市化没有关系,我们之所以认为农民工进城务工也是城市化的一条路径是基于以下几点:一是农民工进城,有一部分就留在了城市,并成为市民,随着国家相关政策的完善,进城的农民工及其子女将逐渐享受市民待遇,特别是农民工子女将成长为城市的新市民。二是城市化不仅是人口和面积的增加,更重要的是城市文明的影响和扩散。农民工进城务工,不断地受到城市的制度、规则、习惯等各方面的影响,农民越来越多的习惯了城市的生活方式,而这个过程也被看作是城市化的一个过程。三是在世界城市化的进程中,都有一个农民变为市民的过程,西方国家是以大批农民破产为代价的,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我国城市化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农民进城务工,逐步转变为市民,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化、工业化的道路。

(3)乡村工业化型。走城镇化的发展道路也是国家的重要战略之一。长期以来,我国学者对我国城市化路径的选择问题上就存在着小城镇论与大城市论之争,小城镇是我国城市化过程中可选择的路径之一。与大城市相比,小城镇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都存在一定的差距,但在我国制度框架内,特别是从户籍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来看,两者并无本质性区别,但城镇居民与农民身份和职业等方面却存在实质性的差别。因此,我们认为小城镇的发展道路也是城市化路径的选择之一。而乡村工业化正是通过发展工业和乡镇企业走小城镇的发展之路,小城镇的发展必须有本地的工业、企业的支撑,乡镇企业的发展成为小城镇发展的重要支柱,所以小城镇与乡村工业化密不可分,乡村工业化作为城镇化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城市化的重要路径选择之一。

2、路径比较

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都具有较明显的差异性,因此,发展也出现了不同路径选择。在城市化的进程中,有的地方形成了内生性的发展道路,有的地方强调外力的拉动。我国城市化过程中出现的三种路径均有各自适性特点。

(1)农民工外流型。农民进城务工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重要特点,农民工群体的出现既解决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问题,也填补了城市急剧发展所需的建设力量的空缺。农民工进城与城市化的进程密切相联,但又没有完全纳入到城市化的概念之中,因为大多数农民工到城市里工作只是生活的一个中间过程,他们最终还是要回到农村居住。在我国现行的户籍等相关制度的框架内,他们依然是农民。目前,我国农民工进城还存在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新市民的道路还在探索之中,留守儿童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城市与农村的二元结构和城乡差距也存在被继续强化的风险。生活在城市里的农民工依然没有完全摆脱边缘化的境地,在城乡关系中,农村还是处在弱势的地位。正因为如此,许多发达城市在城市新市民的道路上率先开始探索,开展新市民活动,在国家政策层面,对于农民工的市民待遇,包括社会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政策也向着更加公平的方向制定,农民工与他们所在城市的居民在制度的框架内享受更加公平的权利和待遇。事实上,城市化的进程需要产业和人口的双重集聚,许多经验也表明如果只有产业的集聚而没有人口的集聚势必会造成或拉大地区之间的差距。

(2)征地吸入型。征地吸入型是一种传统型的城市化路径。通过城市发展的幅射带动周边地区的人口进入到城市,城市处于主动位置,而周边被征地区域处于相对被动位置,因此,这也被视作是外边城市化之路。失地农民实现了身份的转变,成为城市居民。但他们的思想意识、生活方式和就业能力等方面面临着新的转型。不可避免遭遇工业文明和农业文明的全方位抵触和冲突,必须接受城市生活秩序和工业文明的规则。做好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让他们分享工业化、城市化成果,这是和谐社会公平公正的要求。

(3)乡村工业化型。这是一种内生型的城市化道路的实践。乡村工业化的发展路径则是通过发展自身的工业企业,增强经济势力,带动农村社会结构的变迁,实现从农业到工业、从农村到城镇从农民到市民的全面转型,从就业结构、生产方式到思想意识、生活方式等各方面也会得到全面的提升。因此,乡镇工业化型的发展道路是一种内生型的城市化路径。相对农民工外流之路,乡村工业化之路对城市的依赖较小,而且农民实现就地转移和转型,离土不离乡,在亲缘、地缘、业缘等方面的关系成本相对要小得多,农民自身也不存在被城市边缘化的问题,相对征地吸入型,乡村工业化之路则要经历相对较长的发展过程,各种矛盾和问题的暴露也相对缓慢,因而整个城市化的转型较为平稳。在城市化水平方面,乡村工业化之路也相对而言较低,征地吸入型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城市较集中、较高水平的辐射,而乡村工业化型则要经历更多的探索过程。

三、小结

中国的城市化面临着多种类型的选择,关键是寻找一条适合自身的发展道路。中国目前的三种城市化的发展路径对于不同的农村地区具有不同的适应性,多元化的城市化道路是并行不悖的,重要的是结合自身的发展实情和先进的发展理念创造出多元化的发展路径。 城市化过程中城市与乡村的关系值得关注。城市化进程中城市与农村的关系应该是发达与落后的竞争并和谐发展的关系。因此,较为合适的城市化发展路径在发展城市、富裕农村的同时,要不断地缩小城乡的差距,而不是强化不公平的城乡二元结构,强化农村对城市的依附关系。不同的城市化发展路径中农民的主体作用不容忽视,城市化的核心问题在于人的城市化,包括身份、职业、观念全面地融入城市生活秩序,接纳现代化的文明理念。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