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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模板(10篇)

时间:2023-03-06 16:05:28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例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第十三条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三章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国务院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四章燃气使用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二十九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第三十二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五章燃气设施保护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第六章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三十九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十三条

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第五十四条

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例2

中图分类号:S611文献标识码: A

1、概 述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天然气事业蓬勃发展。各地城市燃气快速发展,城镇燃气管道输送量及调峰量需求也越来越大,大多城市在城区建设高压天然气管网,管道的设计压力也越来越高。而因城镇燃气管道建设标准规范制定或修订的滞后,在城镇燃气高压管道(主要指高压A和高压B管道)设计时,执行现行规范存在不少的问题,值得大家关注和探讨。

2、城镇燃气高压管道钢管断裂韧性要求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6.4.4条规定“高压燃气管道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 9711.1(L175级钢管除外)、GB/T 9711.2和GB/T 8163的规定,或符合不低于上述三项标准相应技术要求的其它钢管标准”。

GB/T 9711-2011 PSL1钢管(规范重新起草后,GB/T 9711-2011替代GB/T 9711.1、2、3) 和GB/T8163钢管应用在城镇燃气高压管道中须慎重。此两种管材主要应用在一般流体输送,如应用在高压天然气输送系统中应充分考虑其抗延展性断裂的性能。防止管道在工作条件下断裂,其中一个极其重要方面就是提高断裂韧性。而GB/T9 711-2011 PSL1钢管及GB/T 8163钢管对钢材的断裂韧性未提出完整控制指标。

钢材化学成分方面,对提高钢材韧性不利的元素允许的含量偏高,其中GB/T9 711-2011 PSL1钢管化学成分除对C元素含量允许值较高外,P、S元素含量允许最大值为0.030%,GB/T 8163中牌号为10#及20#钢的化学成分符合GB/T 669的规定,其允许最大值为0.035%,牌号为Q295、Q345、Q390、Q420和Q460的化学成分符合GB/T 1591的规定,其允许最大值为0.30%,。并且GB/T9 711-2011 PSL1钢管及GB/T8163钢管对钢材中能使材质均匀,晶粒细化,改善管道韧性的Mn、V、Nb、Ti、Ni等元素要求宽泛,可高可低。

钢管的试验和检验方面,GB/T9 711-2011 PSL1钢管未对断裂韧性试验(一般为夏比冲击试验)和落锤撕裂试验(钢管外径不小于508mm时要求)提出要求。GB/T 8163中对牌号为10#和20#钢管未要求进行夏比冲击试验,而对牌号为Q295、Q345、Q390、Q420、Q460,质量等级为B、C、D、E的钢管,且外径不小于70mm,壁厚不小于6.5mm时要求进行夏比冲击试验。因此,上述两个标准未对钢管的韧性性能提出完整检验要求。

在设计者对钢管提出韧性控制指标时,应符合管道的使用环境的温度。因为在一定范围内钢管的韧性是随使用温度的降低而降低。设计者应将钢管的使用温度来作为夏比冲击试验的温度。韧性指标的提出,还要充分考虑钢种的强度等级、管径、壁厚、焊接方式等因素。

3、城镇燃气高压管道焊接及验收

(2)城镇燃气高压管道焊缝质量检验

CJJ 33-2005要求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焊缝内部无损检测,当设计无规定时,抽查数量不应少于焊缝总数的15%。GB 50184-2011中关于焊缝无损检测的检验比例是按照不同管道类别确定不同的焊缝检查等级,根据不同的管道焊缝检查等级分别规定焊缝无损检测的检验比例。按照该规范中表8.1.1及8.2.1条要求:设计压力为4.0Mpa的高压燃气管道焊缝检查等级应为Ⅱ级,对应的焊缝无损检测的检验比例为不低于20%;设计压力为低于4.0Mpa,大于1.6MPa的高压燃气管道焊缝检查等级应为Ⅲ级,对应的焊缝无损检测的检验比例只需不低于10%。

天然气长输管道焊缝无损检测的检验比例按照《输气管道设计规范》中 10.1.9条和《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10.3.4条要求,所有焊接接头应进行全周长100%无损检测,并规定射线检测和超声波检测为首选检测方法。

城镇燃气高压管道在输送介质、管材选用、施工焊接工艺、施工环境及管道的功能方面更接近长输天然气管道。城镇燃气高压管道无损检测的检验比例应参照更适用的GB50251和GB 50369执行,建议CJJ 33-2005修订时应针对高压管道焊缝无损检测的检验比例提出明确的要求,以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CJJ 33-2005中5.2.5条规定管道焊缝内部质量射线检测和超声波检测合格标准应分别执行国家标准GB/T12605和GB/T 11345。而GB/T 11345-2013规定“本标准规定了母材厚度不小于8mm的低超声衰减(特别是散射衰减小)金属材料熔化焊焊接接头手工超声检测技术” 。实际壁厚小于8mm的高压燃气管道常会遇到因各种原因需进行超声波无损检测,此时一般执行JB 4730.3-2005或SY/T 4109-2005,其中JB 4730.3-2005中适用母材壁厚最小为4mm,SY/T 4109-2005中适用母材壁厚最小为5mm,可满足城镇燃气高压管道焊缝内部质量超声波检测的要求。

综上所述,高压管道焊缝内部质量射线检测合格标准应执行JB 4730.2-2005或GB/T12605-2008(此外GB/T 3323-2005也适用),高压管道焊缝内部质量超声波检测合格标准应执行JB 4730.3-2005或SY/T 4109-2005。建议CJJ 33-2005修订时应提出适合高压管道无损检测的合格标准。

4、城镇燃气高压管道试验

(1)高压管道强度试验稳压时间

CJJ 33-2005制定时引用的GB/T 16805版本为GB/T 16805-1997,该规范标准性附录A1.1要求“管道(内压管道)的各个部分,如其操作环向应力大于20% SMYS(规定的最低屈服强度),则各个部分的任何一点,均应经受压力不小于该点设计内压1.25倍的静水压强度试验,并且在试验压力下持续时间不小于4h”。高压燃气管道试压时的操作环向应力(1.5倍设计压力)多会高于20% SMYS。

现行规范GB/T 16805-2009中关于强度试验在试验压力下的稳压时间是通过“液压试验升压稳压图”明确,图中明确要求在强度试验压力下应稳压4h(第三次稳压区)。

综上分析,城镇燃气高压管道强度试验稳压时间按照CJJ 33-2005中12.3.8条执行是不合理的。应执行GB 50369-2006中相关条文的规定,稳压时间应为不小于4h。

(2)高压管道强度试验介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例3

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建设手续,方可开工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档案移交工作。

(一)区内燃气工程

区内燃气工程包括小区内庭院管网及室内燃气工程。新建小区燃气工程的建设单位为房产开发企业,旧区改造燃气工程的建设单位为燃气经营企业。

1、建设单位在燃气工程开工建设前,向城乡建设局报送下列资料,审查核准后,办理燃气工程开工手续,方可开工建设。

(1)市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表;

(2)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3)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4)施工设计图纸;

(5)其他材料。

2、燃气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94-2009)及《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的要求进行施工和监理。

3、监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提报的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监理单位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建设单位组织燃气工程验收前,向城乡建设局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报送施工档案资料,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特许经营单位等进行验收。

5、燃气工程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准备施工档案资料、燃气工程联合验收纪要,现场形成验收记录,并由各相关单位人员签字。

6、燃气工程实行单项验收制度,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燃气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燃气工程验收资料报城乡建设局备案,并及时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二)区外燃气工程

区外燃气工程是指市政燃气主管网、分支燃气管网及液化气站、加气站、储配站、燃气供应站点等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为燃气经营企业。

1、建设单位在燃气工程开工建设前,向城乡建设局报送下列资料,审查核准后,办理燃气工程开工手续,并到有关单位办理道路破挖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1)燃气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市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表;

(3)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4)施工设计图纸;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规划图纸;

(7)其他材料。

2、燃气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的要求进行施工和监理。

3、监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提报的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监理单位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建设单位组织燃气工程验收前,向城乡建设局提出验收申请,同时报送施工档案资料,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进行验收。

5、燃气工程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准备施工档案资料、燃气工程联合验收纪要,现场形成验收记录,并由各相关单位人员签字。

6、燃气工程实行单项验收制度,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燃气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燃气工程验收资料报城乡建设局备案,并及时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二、管道燃气设施运营管理

1、管道燃气工程通气前,燃气公司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燃热处对拟通气燃气工程是否通过验收进行审查,审查合格方可进行通气前的准备工作。未经批准,不得通气。

2、用户申请通气前,燃气公司必须检查其室内燃气设施,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积极协助燃气用户排除隐患。用户不得私自改动燃气设施,对私自改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燃气公司应当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拒绝整改的,不予通气。

3、燃气企业检查(复查)燃气用户的室内燃气设施,验收合格的,燃气企业应与用户签定《城市供用气合同》。

4、燃气企业将合同和用户安全使用手册一并交给用户,并详细解释安全使用常识,同时办理保险等相关事宜。

5、各项手续齐全,室内燃气设施无安全隐患,用户具备了安全使用燃气常识后,燃气企业对整个燃气设施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前一天,燃气企业应当书面通知燃气用户。试验合格后,方可通气。

6、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省燃气管理条例》、《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和《城市供用气合同》等要求,燃气企业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对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妥善保存各种检查记录和隐患整改通知。检查记录和隐患整改通知要求用户签字确认。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例4

燃气热水器事故。产生事故主要因素是燃气热水器燃烧时所产生的一氧化碳烟气未能及时排至室外,恶化了燃气热水器工作条件,造成室内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急骤上升而导致人员中毒事故。针对这类事故,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以下简称为《燃规》)从燃气工程的建造技术方面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如:“燃气热水器应按装在通风良好的房间或过道内;居民住宅厨房装有直接排气式燃气热水器时应设排气扇”。但有的用户违规自行安装,将直接排气式燃气热水器安装在通风不良的小室或浴室里,破坏了燃气热水器的使用条件,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当建筑物没有预留伸出屋顶的烟道时,自然通风烟道式燃气热水器宜在室外或低层建筑(1~3层建筑)室内安装,不宜在多层住宅楼室内安装。多层住宅楼用户建议应选用强排式或平衡式燃气热水器。目前,燃气热水器年久失修也成为引发燃气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燃气热水器像其他产品一样,在使用过程中有一个由新到旧,由性能好到逐步变坏的过程。按标准的规定,人工煤气热水器使用寿命为6年,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热水器使用寿命为8年,超过使用年限的热水器,即使在正常条件下使用,烟气中一氧化碳含量也往往超过标准,带来事故隐患。

燃气灶具事故。产生的原因是由于灶具阀门和灶具前阀门密封质量差、连接灶具的胶管脱落或老化等致使燃气泄漏导致人员中毒(气源为人工煤气时)、发生爆炸或造成火灾事故。在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对此有具体规定:“胶管与燃气管道、接头管、燃烧设备的连接处应采用压紧螺帽(锁母)或管卡固定”。

在城市中,燃气管道遍布于全市,管道长度少则有几百公里,多则有上万公里。城市人员密集、交通频繁、地下设施多,一旦发生事故,往往危害大,社会影响大。因此,加强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尤为重要。燃气管道安全的事故比较突出的主要有:

施工单位盲目挖掘,燃气管道屡遭破坏。例如天津市2004年上半年仅天然气高、中压管道因施工外力因素发生的事故就有23次,这还不包括低压管道因盲目施工挖掘而引发的事故。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例5

一、城镇燃气管网优化设计应考虑的因素

1.合理选择压力调节装置

城镇燃气管网优化设计与实现的关键环节之一是合理选择压力调节装置,主要是选用调压柜之类的带有主副调压器和超压切断器的压力调节装置。调压的特点如下:(1)通过压力调节箱,可以找到压力调节装置的准确安全地点,这样即便出现了较为紧急的安全事故,也能够在最短时间内调节压力。(2)压力调节装置要满足大型企业用户和工业锅炉用气量的需要,燃气流量的压力标准应当在调压器和压力调节装置的承受范围之内,(3)使用主副调压器的最大好处在于,如果主调压器出现故障,副调压器就可以自动投入到供气的运行中,不会影响用户的使用。(4)压力调节箱的合理使用可以大大节约工程建设费用和调压站的占地面积,不需要像原来那样以楼栋为单位进行压力调节,这就大幅度降低了调压设备管理的费用和日常维护费用的支出,也使得调压箱的数量大大减少。(5)采用超压紧急切断阀后,即使是调压器管道出现压力不稳或调节器出现故障,紧急切断阀会自动关闭,这样既能保障燃气供应,又可保障供气安全。

2.城镇燃气管网的优化

随着城镇燃气管网优化设计深入开展,对于管网的结构优化也在不断进步。城镇燃气管网的管径大小一定要满足市场需要,同时还要保证材料成本和架设费用达到最佳的性价比。选择管材的不再根据以往的施工实践经验进行判定,而应当按照优化设计方案的需求进行考虑。

3.城镇燃气管网的管材选择

城镇燃气管网传统设计大都采用钢管,由于这些燃气管道长年埋设在地下,钢管很容易发生腐蚀,为避免或延缓腐蚀对管道的影响,必然要对管道进行有效的防腐蚀处理,处理难度大,费用较高。由于PE管具有使用寿命长、易于维修、安装简单、成本低等优点,在城镇燃气管网中开始被大量应用,特别是在中压管道中

二、燃气管网管径的选择

1.管段初始流量的确定

管段初始流量是在连枝流量一定的条件下,通过调用基本关联矩阵求解而得到的。所谓连枝,是针对环状管网而言的。如果把一个环状管网去掉某些管段后,该管网变成枝状管网,那么去掉的这些管段就称为连枝。连枝流量采用按照管段长度比例分摊原则确定

2.管径的初选

根据管段的计算流量和管段的单位压力降,可以计算机软件调用中的“初选管径”菜单进行管径的初选。单位压力降由从气源点到零速点的允许压力降与管路长度的比值确定,零速点的确定按照燃气总是从气源点流向最远点的原则确定。

3.经济管径的选择

根据初始的规格化管径和管段的计算流量求解管段的压力降,并由气源点的压力求各个节点的压力,调用修正各节点压力,计算得出经济压降。根据此压降和计算流量,调用软件中的“管径优选”菜单进行管径优选

4.城市管道耐久性原则选择

城市燃气管道耐久性作为一项功能,也存在着耐久性极限状态: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对城市燃气管道耐久性寿命准则的合理选择是进行耐久性评估与寿命预测的重要前提

4.1 城市燃气管道反腐蚀性选择。因城市燃气管道属于半永久性设施,投产后维修或维护较难进行,故要求耐久性要好。在城市燃气管道表面涂敷防腐层就是为了隔绝腐蚀介质、切断腐蚀电池的外部电路,是城市燃气管道防腐蚀的第一道防线。

4.2 管道承载力。承载力寿命理论是考虑城市燃气管道腐蚀引起的抗力退化,当城市燃气管道的承压能力下降到不足以抵抗城市燃气管道压力的荷载作用时, 城市燃气管道就达到了承载力失效的状态,这一界限值作为城市燃气管道的耐久性极限状态

4.3 城市燃气管道裂纹尺寸与锈蚀量限值。在腐蚀和内压载荷波动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城市燃气管道的裂纹将会加速扩展。裂纹尺寸与锈蚀量限值理论是以管壁裂纹尺寸或锈蚀量达到某一控制界限值所需时间作为城市燃气管道的使用寿命。裂纹尺寸限值通常指行业或企业等相关部门规定的临界值;腐蚀量限值通常用城市燃气管道截面的损失率来表示。该寿命准则仍然偏严,限值的确定依赖实际工程和专家经验,因而存在很大的人为主观性。当城市燃气管道发生腐蚀、疲劳开裂后还允许城市燃气管道有一定的工作能力,还不至于影响城市燃气管道的安全运行。

三、城镇燃气管网优化设计的发展趋势

1.多目标化

城镇燃气管网的优化实质上属于多目标优化问题。在进行结构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城镇燃气管网运营、建设费用及结构可靠度等多个因素,而不能像传统设计那样进行余量设计时不计成本。优化设计已经变为“综合优选”,而不再是传统设计的“校对和分析”。城镇燃气管网优化设计的目标在于利用现有资源来满足可靠性约束和常规约束,使管网的热力能耗指标、管网的动力能耗指标、管网投资成本指标等项达到最佳状态,同时,还应该充分考虑管道结构的稳定性、刚度、强度,降低输送成本,提高管道输送系统的可靠性,降低管道建设的投资。以武汉市天然气有限公司铸铁管改造工程为例,该段天然气中压铸铁管道从汉口青年路至新华路,是最早敷设的城市燃气管网之一,建设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在人工煤气时代起着重要作用。随着城市发展,沿线工商企业用户及居民用户日益增多,特别是青年路商圈迅速发展,形成了现有的金融一条街,天然气用户涵盖了武汉广电、顶好酒店、新世界餐饮、西园商业街、武商集团等39家大中型商业企业,沿线居民小区有22个,居民用户达1.2万户。该铸铁管改造工程2012年4月启动,首期改造燃气中压铸铁管200m,将原有铸铁管网进行改造,全部更换为更为耐用的钢管,提高了管道的耐受力,还为后期提升天然气供应能力奠定了基础。

2.自动化

在城镇燃气管网的运营中,目前已广泛应用自动化控制,下一控制单元的操作由上一控制单元的运行情况直接影响,这就形成了城镇燃气管网优化设计条件苛刻、操作参数繁多、技术含量高的外部条件。

3.快速化

城镇燃气管网一旦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将给社会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重大损失,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因此,燃气公司必须建立快速反应和处理安全事故的机制和能力,因此除了工程技术措施外,在设计中,应当具备快速可靠的优化算法。城镇燃气管网的设计者也在不断探索和完善快速优化模型的过程中

三、结语

每一名城镇燃气管网的设计者,在具体的城镇燃气管网优化设计中,应因地制宜,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通过慎重严密的科学论证,对输配系统功能和输配系统的参数进行合理选择和确定,对具体方案的设计从技术和经济的多重角度进行分析比较,综合考虑整个城镇燃气管网系统的建设工程造价、日常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选择最优的城镇燃气管网设计方案。

参考文献

[1] 李悦敏,李兴泉,赵自军,王启,鞠秀峰,任广如. 遗传算法在燃气管网优化的应用进展[J].煤气与热力,2011,(6):132-135

[2] 王烜,段常贵. 改进遗传算法在燃气管网布局优化中的应用[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2009,(1):145-147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例6

前言:

随着近几年天然气的大量应用,我国南方许多城市已开始发展和使用管道燃气,在管网大面积的敷设和投入使用的过程中,受使用年限的增长、管线腐蚀、第三方破坏等因素影响,造成燃气泄漏、发生事故时有发生,事故严重威胁着管网周边环境安全。如何防范、降低此类事故的发生、保护居民用户和燃气公司财产不受损失已成为当前燃气行业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1、城镇燃气管网运行的不安全因素

1.1 地下相关管线建设与施工缺少规划与监管,影响燃气管道安全。近几年,由于天然气在现代城市得到迅速应用,而相应的规划与管理无法及时健全,形成了地下燃气管道与电力、通信、供水、排水等管线相互并行、交叉共存的情况,造成部分管线在安全距离、最小覆土厚度、防腐与绝缘等达不到安全要求,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在施工前期就已埋下了安全隐患。另一方面,城镇施工没有完全纳入建设规划监管的范围内,导致了第三方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频繁施工,地下管线检修、改造,地上单位或个人擅自在燃气管道上或管线保护范围内乱搭乱建,扩建各种违章建筑,施工作业中卸载、挖方、钻探等作业均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管线造成物理损坏,一旦燃气管道被损坏,造成燃气大量泄漏,其后果难以预料。

1.2 现有管线受周边工业生产负面影响,处于不安全状态。由于燃气管线、阀门井大部分处于交通主干道,长期受重车碾压造成管线路面塌陷、井斜等现象,后期运行中受到雨水的长期冲刷,加剧管道和阀门受损的可能性。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的持续产生,燃气管道及阀门井被大面积的工业废品、建筑材料占压、掩埋,形成难以解决的市政问题。这种种的恶性影响,不仅给燃气公司带来的管理和维护上的困难,更重要的是燃气设备因长期处于受压而形成不可控的状况,从抢修应急的角度来看,也将会耽误宝贵的应急处理时间。

1.3 管线长期受腐蚀减短实际使用寿命,慢性产生安全隐患。目前燃气管道大多采用钢管和PE管做为主要材料,虽然PE管材由于其优异的综合性能在城市埋地燃气管网大量使用,但受施工及运行安全需要,还是有部分的钢质管道在建设与使用。因此,城市埋地钢质燃气管道防腐的问题成为安全管理中的一项重要指标。实际建设中,或多或少将没有做好防腐处理的,或将已被损伤防腐层的钢管直接埋设地下,造成已损防腐层的钢管直接与土壤接触,同时,加之所区域属于工业城市,多伴有酸雨,管道长期处于弱酸性土质中,从而加速了管线的腐蚀,使原计划使用25~30年的管线只能用10多年,甚至更短的时间。如果母材局部损伤的部位,会因管线锈蚀穿孔而在3~5年内出现绿豆大的气孔,造成泄漏的安全事故

2安全运行对策

2.1加强城镇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管线的空间资源,各类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具体提出以下实施建议:2.1.1沿道路建设的管线,走向应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符合公路法规有关控制距离的要求,避免干扰交叉;

2.1.2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架空线路应当逐步进入地下;

2.1.3新建管线让已建成的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让大管道;压力管道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2.2针对第三方在燃气管道附近动土作业或建筑施工,燃气公司可依据各省出台的相关保护条例作为理论支持,以《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为例,在第五章“设施保护”均做了明确规定。

从安全角度出发,提出几点具体预防对策供参考:

2.2.1管道的初始铺设中可在管道与地面之间加设防腐加厚橡胶

提示带,宽度可加致40~45cm,为普通警示带的2~3倍。

2.2.2对施工范围内的管线进行准确的定位,并在管道的正上方

插警示标,提示施工方作业对管道进行规避。

2.2.3派人实时监控,密切关注施工动态,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

必要的沟通与协商。

2.3针对管线及阀门井受压及被埋,制定如下措施;

2.3.1对坍塌的路段立即进行填方,按照管道铺设要求进行填土

和水泥加固;特别是重车流多等重点路段的穿越道路应当做加固处理,阀门井井圈可采用在增加约50cm环形、深度为50~60cm的钢筋水泥加以固定井圈,对局部加固非常实用。

2.3.2对于路面严重塌方的地点要及时架设安全标识,防止车辆

的继续倾轧导致管线安全状况严重恶化。

2.3.3巡线人员及时上报阀门井、路面下沉或坍塌情况,并尽快

组织修复工作。

2.3.4对于被习惯性垃圾堆放掩埋的阀门井附近,协同市政部门修建垃圾集中堆放点,通过广播、标语引导市民修正垃圾倾倒的习惯。

2.3.5对于新签订供气的用户,可通过签订保证阀门井附近清洁的协议条款,树立用户保护供气设备和阀门井的安全意识。

2.4;管道的运行寿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道的防腐状况,因此,针对管线长期处于腐蚀环境而缩短寿命,必须建立一套严谨、切合实际的管理体制,加强管道的防腐管理。

2.4.1在巡检部门增加防腐层管理内容,对管线的防腐资料,包括土壤腐蚀情况、管段防腐材料、等级、缺陷与修复情况等进行记录,为管道的定期检测提供原始依据。 2.4.2积极应用现代的管道检测技术,以定期检查与抽查结合、地面检测和重点部位开挖探查结合的方式,进行防腐层检测和阴极保护检测。由于在管道埋地之前,无法准确预测杂散电流干扰源对管道的实际干扰程度,因此,按常规惯例,管道埋地后根据实测结果对阴极保护措施进行适当调整。

2.4.3在特殊部位加强阴极保护,如管线穿跨越工程水泥套管内,根据经验,套管内易于积水,由于套管的屏蔽作用,使得干线上的保护电流对于套管内介质形成的小腐蚀环境不起作用,必须对套管内的管线进行单独的保护,采用管线上敷锌带阳极的阴极保护方式。

2.5加强管网的日常巡查与维护力度,加强管网的安全宣传。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例7

Discussion on "gasification Shanxi" technology

Lvzhiyaozhoujiehui

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Shanxi provincial gas utilization situation, combined with the allocation of gas resources in Shanxi Province, make gas more economic and reasonable utilization technology.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purpose of "gasification of Shanxi".

Keywords: "gasification Shanxi"; technical route

中图分类号:F470.22 文献标识码:A

燃气是一种洁净、高效、环保的能源。随着燃气的广泛使用,燃气产业也成为21世纪最具竞争力的朝阳产业,燃气以其独特的优势在能源领域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重。“气化山西”是省委、省政府推进能源结构新型化、城乡生态化的重要战略工程。

一、山西省气源现状

山西省目前有60个天然气分输口和7个煤层气并入点,已形成以天然气、煤层气为主,焦炉煤气等为补充的多元互补气源供应结构。

山西省过境天然气有陕京一线、陕京二线、陕京三线、榆济线和西气东输5条管线,可为山西省年供气50亿立方米,气源主体是中石油及中石化公司。山西省2000米以内浅煤层气资源总量约为10.36万亿立方米,占全国的1/3。2012年山西省地面煤层气产量近29亿立方米,销气量约20亿立方米。其中,通过管道向省外输气10.73亿立方米,占煤层气销售总量的53.7%。 CNG/LNG利用 6.82亿立方米,大部分销往省外,占煤层气销售总量的34%。进入省内燃气管道的有2.45亿立方米,仅占煤层气销售总量的12.3%。气源主体有中石油、晋煤集团、阳煤集团、中联、亚美大陆煤层气公司等。山西省焦炉煤气主要分布在清徐、古交、交城、介休、潞城、汾阳、孝义、洪洞、河津等县市,年可利用量约为150亿立方米,实际用量约110亿立方米。2011年全省城市人工煤气利用量9.35亿立方米,用气人口244万人。2012年,全省城镇液化石油气销售气量13.3万亿立方米,用气人口367万人。山西省潜在的气源有煤制天然气、焦炉气合成天然气。同煤与中海油规划建设的年产4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预计2015年形成产能;中海油新能源(准格尔)公司年产20亿立方米煤制天然气项目过境朔州、大同部分县区,尚未投产;太原煤气化公司正与清徐、临汾、晋中及孝义等地焦化企业积极洽谈建设年产10亿立方米天然气的焦炉气合成天然气项目,下一步拟在全省范围内的焦化园区拓展此类项目,以获得更多的天然气资源。

二、山西省内管网建设现状

目前,山西省已初步形成国家天然气主干管网、省级主干管网和省级支线管网三级输气管网系统。其中,国家天然气主干管网有陕京一线、陕京二线、陕京三线、榆济线、西气东输5条线,途径28个市县。现已初步形成“三纵十一横”的天然气输配管网格局,省级长输管线总长近4000公里,年管输能力超过200亿立方米,覆盖全省11个市的95个县(市、区)。

市县燃气管网建设水平参差不齐,管网覆盖率差别较大。地级市及少数县城管网覆盖率较高,大部分县域管网覆盖率极低。

三、气化水平现状

根据山西省建设厅的统计,全省91县(市、区)可利用天然气(煤层气),用气人口997.32万人,气化人口率达到27.7%。全省市、县城区总体管道气化率为63.0%。省内地级市管道气气化率在85%以上的市域有8个(内含17个市辖区、2个独立市辖区),气化率在60%-85%的市域有3个(内含4个市辖区);省内县级市管道气气化率在80%以上的市域有5个,80%以下的有6个;省内县城管道气气化率在65%以上的县域有15个,气化率在20%-65%的有22个,管道气化率在20%以下的有48个,其中26个县域内未敷设燃气管道。

四、“气化山西”现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

1.用气结构需要调整,供气保障能力亟待提高

目前省内用气结构,天然气用气量占到全部用气量的89.2%,煤层气管输省内用量仅占全部用气量的12.25%。根据山西天然气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公司协议,山西省过境天然气资源量每年50亿立方米。“十二五”末预计全省用气量将达到105亿立方米,而且随着山西省城镇化的快速发展,用气需求可能将更加旺盛,天然气计划资源量远远不能满足山西省未来城镇气化目标的需要。

2.煤层气开发利用产业化步伐缓慢,气矿权体制矛盾亟待解决

山西省煤层气资源丰富,全省2000米以内浅煤层气资源约为10万亿立方米,占全国的三分之一,主要集中于沁水煤田和河东煤田。其中,沁水煤田6.85万亿立方米,河东煤田2.84万亿立方米,占全省煤层气资源总量的93.4%,具有分布集中、埋藏浅、可采性好、甲烷含量高等特点,具备大规模开发的资源优势。2012年,煤层气及煤矿瓦斯产量29亿立方米,利用量20亿立方米,省内利用仅2.45亿立方米。影响煤层气产业发展的因素主要有:煤层气开发利用政策法规体系不完善,优惠鼓励政策不足,影响企业开发积极性。同时煤炭和煤层气探矿权、采矿权重叠,多方利益纠葛,制约了煤层气的发展。

3.城镇气化水平偏低,燃气供应量距“气化山西”目标差距较大

城镇气化发展不平衡。目前城镇管道燃气55.4%的气化率,与“十二五”规划78.5%的气化率相比差距较大,而且发展不均衡,城镇配气管线覆盖程度偏低,制约山西省城镇化进程和经济结构转型。

城镇配气管线建设不足。截至2012年底,山西省各市、县、乡镇配气管线长度共计14162.9公里。其中11个地级市辖区管线8042.6公里,96个市县仅有管线6120.3公里。

城镇燃气规划与发展实际有差距。在《山西省城镇燃气“十二五”发展规划》中,“十二五”末煤层气的利用量为46亿立方米,而城镇民用气量只有16亿立方米,供气仅局限在产气地周边县域,如昔阳、和顺、左权、中阳、石楼等,与“十二五”煤层气规划目标及实际产量差距较大。

4.燃气终端市场经营主体过多,管理亟待规范

目前在山西省具有燃气经营资格的既有供应煤气的省、市、县级焦化、煤气企业,又有供应天然气的省、市、县级公司,还有供应煤层气的中央级企业,省级和市级企业。燃气企业有当地政府独资或控股的,有民营股份制企业,有管输企业参股或控股的企业及燃气输配终端企业参股或控股的企业。县级燃气公司用户少,供气量规模小,投入不足、专业技术管理薄弱,企业经营困难。

由于经营主体过多,同一地区,不同性质的燃气企业,包括天然气公司与煤层气公司,各地原有煤气公司与新进天然气公司,省、市、县各级天然气公司之间为争夺有限的市场,无序竞争,导致区域分割、管理混乱,不仅不利于公共事业规模效益的发挥,更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无序竞争的后果,一是经营环节增多增加管输和税费负担,加重消费者负担;二是重复建设严重,供气管网布局混乱,降低供气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五、“气化山西”实施方案

(一)形成合理的能源利用阶梯

城镇燃气应首先利用焦炉煤气及矿井瓦斯气,山西省焦化产能较大,焦炉煤气做为焦炭生产的副产品不能合理利用是一种能源的损失,建议山西省内焦炉煤气产量能满足城市燃气需求的县市使用焦炉煤气。随着煤炭的开采,瓦斯也不断产生,在煤矿周边进行瓦斯回收后进行提纯,选择矿区周边附近的小区进行燃气供应。煤层气应作为山西省燃气利用的主要气源,山西煤层气资源丰富,且开采技术成熟,价格就天然气来说有一定的优势,应优先于天然气使用。把山西过境天然气及液化石油气作为城市气源的补充。

(二)理顺燃气运营体制,推进市县燃气公司整合重组

以大企业大集团为龙头,发挥燃气企业各自优势,围绕民用(居民、餐饮)、锅炉、工业和气代油燃气应用发展主线,加快燃气中、下游市场整合和工程建设,为气化山西省各县创造条件。

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属地原则,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燃气企业整合重组工作方案。对于已有燃气企业,由在输配终端行业具有资金、技术、管理、人才及安全保障优势的企业,通过购买及股份制方式进行整合,按照:“一城一网,多源供气,统一管理”的模式,统一当地燃气市场。避免在一地多个经营主体,重复建设,恶性竞争,做到安全稳定供气和优质服务。对于目前未使用管道燃气的各县,由中游管输企业和燃气输配终端企业合资成立燃气企业,共同开展项目建设和市场开发。要认真清理整顿辖区燃气市场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依法废止不具备资源保障、用户服务、安全运行等条件的燃气公司的区域燃气特许经营权或所签协议。气源供应、管道输送、下游销售企业要实现分立运营,防止一体化产业链对其他市场主体的挤出。

严格执行燃气特许经营制度。在城市燃气经营主体的选择上,提高准入条件和门槛。在一个地区,坚持一家授权、一条管道和一体经营的原则,只授权一家拥有专业技术、管理经验等优势的股份制企业经营城市天然气,实行同城同网、同网同价。在末端市场环节,应引导燃气企业进行优化重组,为用户提供安全优质的供气服务。市、县两级原有天然气、煤气公司原则上只保留一个经营燃气的公司,通过整体收购、参股控股,改造成一个经营主体。

要充分发挥大型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技术优势。大型燃气集团燃气经营企业要承担为社会提供安全、公平供气的社会责任,规范各区域市场秩序,本着“一城一网、一网多源”的供气原则,通过股权置换等市场行为整合县域燃气终端市场,在“气化山西”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三)完善市县燃气配套设施

加快城市管网建设和改造。到2012年末,全省11个市仍有10亿立方米人工煤气,用气人口268万人。液化石油气13.2万吨,用气人口367万人,煤层气置换天然气建设任务艰巨。要加大城市输配管网的建设改造力度,完善各城市的高压管网和中压管网系统,建立和完善城市燃气管网信息管理系统,对燃气管网实施有效的动态管理,确保管网安全运行。

“气化山西”的重点是气化山西的农村,部分农村距县城中心有较远距离,应制定经济合理的气化农村方案,如选择CNG瓶组、LNG气化站等方式供气,从而提高气化农村的比例。

(四)加快建筑、车用燃气的普及利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例8

一、整治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整治”,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深入开展我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严格落实安全供气和用气责任,切实防范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通过加强城镇居民燃气用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加强燃气安全用气知识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知识普及,使用户养成不用气时关闭闸阀、燃气软管老化或破损及时更换等习惯,具备及时妥善处理燃气安全隐患的技能,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整治内容

(一)燃气经营企业经营许可、安全投入、应急体系建设、推进标准化建设等情况。

(二)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包括出台的规章制度、会议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等情况。

(三)燃气安全运营情况:一是管道燃气企业的场站、气柜和管网等重点设施巡查、维护情况;

二是液化石油气站的储气瓶(罐)、压缩机房、加气机、配电室等重点设施(部位)巡查、维护情况;三是瓶装液化气非法储存、运输、充装和倒装等行为;四是餐饮店等燃气商用场所燃气用具、连接软管、减压阀和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等存在的安全隐患情况;五是擅自拆除、改装、迁移、暗埋燃气设施,燃气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六是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隐患整改情况。

(四)燃气应急处置能力情况,包括燃气企业应急抢险人员、设备、物资等储备情况,应急值班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和应急演练情况。

(五)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实施情况,包括对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和开展安全知识社会宣传尤其是入户宣传等。

三、整治时间

(一)自查整治阶段(即日起日至7月31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燃气经营企业按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深入排查,整改各类安全隐患。

(二)集中整治阶段(8月1日至8月15日)

住建局将成立专项检查工作组,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同时对排查出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三)督促整改阶段(8月16日至8月31日)

对存在安全隐患企业和个人的实施跟踪督促整改。短期不能整改到位的要制定方案措施,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将按照《XX省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四、整治要求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是关系公共安全和经济发展的大事。按照辖区管理工作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管辖内的燃气经营企业、场所进行督查、排查,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做好配合工作、要充分认识开展本次燃气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坚持边排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切实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例9

一、整治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整治”,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深入开展我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严格落实安全供气和用气责任,切实防范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通过加强城镇居民燃气用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加强燃气安全用气知识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知识普及,使用户养成不用气时关闭闸阀、燃气软管老化或破损及时更换等习惯,具备及时妥善处理燃气安全隐患的技能,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整治内容

(一)燃气经营企业经营许可、安全投入、应急体系建设、推进标准化建设等情况。

(二)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包括出台的规章制度、会议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等情况。

(三)燃气安全运营情况:一是管道燃气企业的场站、气柜和管网等重点设施巡查、维护情况;

二是液化石油气站的储气瓶(罐)、压缩机房、加气机、配电室等重点设施(部位)巡查、维护情况;三是瓶装液化气非法储存、运输、充装和倒装等行为;四是餐饮店等燃气商用场所燃气用具、连接软管、减压阀和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等存在的安全隐患情况;五是擅自拆除、改装、迁移、暗埋燃气设施,燃气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六是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隐患整改情况。

(四)燃气应急处置能力情况,包括燃气企业应急抢险人员、设备、物资等储备情况,应急值班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和应急演练情况。

(五)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实施情况,包括对企业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和开展安全知识社会宣传尤其是入户宣传等。

三、整治时间

(一)自查整治阶段(即日起日至7月31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燃气经营企业按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深入排查,整改各类安全隐患。

(二)集中整治阶段(8月1日至8月15日)

住建局将成立专项检查工作组,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同时对排查出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三)督促整改阶段(8月16日至8月31日)

对存在安全隐患企业和个人的实施跟踪督促整改。短期不能整改到位的要制定方案措施,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将按照《XX省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四、整治要求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是关系公共安全和经济发展的大事。按照辖区管理工作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管辖内的燃气经营企业、场所进行督查、排查,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做好配合工作、要充分认识开展本次燃气安全隐患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坚持边排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切实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例10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燃气事业在西气东输、俄气南送和引进液化天然气的呼声中迎来了新的高潮,城镇燃气输配系统的设计规模也越来越大,设计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保证项目的经济性和可实施性,并且确保燃气管道在运行中的安全性,提高输配系统的设计已迫在眉睫。城镇燃气输配系统一般由门站、燃气管网、储气设施、调压设施、管理设施、监控系统等组成。城镇燃气输配系统设计,应符合城镇燃气总体规划,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合理的方案。本文主要从城镇燃气设计质量和安全等方面进行探讨。

1 建立有效的城镇燃气设计体系

输配系统的设计是城镇燃气工程的关键部分,随着燃气事业的蓬勃发展,人们对它的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为它不仅影响项目的经济性、可实施性,更是严重的影响到管道运行的安全性,鉴于这些原因,我们要提高输配系统的设计质量,建立有效的城镇燃气设计体系,使工程设计质量处于受制状态。

首先,我们要给每项燃气工程设计编制计划,委派专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还使配备的资源充足,这也就是做好设计策划;接着第二步就是让技术接口通顺,因为在整个燃气工程的设计中,尤其是大型的燃气工程,它有众多的专业,复杂的技术,这就使接口产生纵横交错的现象,从而导致到信息的传递影响到设计质量,所以要保证技术接口通顺;第三就是对形成设计的输出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解决含糊的不完善的要求;第四步为了让设计输出满足相关的要求,对设计输出的文件进行校核和评审;第五就是要召开设计评审会,对施工图文件进行逐级校审,使它能满足质量要求;第六就是在设计实施之前对设计文件加以确定,进行设计更改,并且更改后还要进行校审,确保不会出现新的质量问题;最后就是遵守技术标准规范,它是工程设计的重要依据,特别是要注意标准中一些强制性条文,确保工程设计的质量达到合格。

2 在技术方面进行创新并且和信息化相结合

对于城镇燃气的施工,必须要对其技术进行创新。近些年来,燃气的市场竞争日渐激烈,而技术领先是取胜的关键。然而,好多设计院都没有重视科技研究,其施工技术一直在固守原来的模式,甚至在退步。针对科技研究机制的不健全,我们应该从两方面加以努力,第一就是注重人才的培养,对人才队伍进行合理的规划;第二就是对科研机构进行优化管理,提高其技术创新能力,在城镇燃气施工时引进新技术,以便更好的完成工程。在技术创新的同时,还有注意同现代信息化相结合,城镇燃气设计单位应该加强计算机的应用,尽可能适应高信息化的社会,同知识经济相接和,这也是未来城镇燃气工程的发展方向。

3 对城镇燃气设计的关键环节进行分析,确保工程设计质量

每一个建筑工程,都有其关键的环节,对这些关键环节进行掌控,才能确保工程的质量。根据经验和分析总结出,在城镇燃气设计过程中,有需要特别注意的几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就是要确定好城镇燃气输配系统的压力级制,因为它直接影响到城镇燃气系统的投资及功能。第二个方面就是关于工艺流程确定的合理性,合理的工艺流程能够保证城镇燃气系统的安全以及保证它供气的可靠。第三个方面是关于输配系统管材与设备的选择。第四个方面就是对输配管道的防腐工程进行质量管理,尽量使输配管道的运行寿命延长,同时事输配管道的运行故障减少,比如对管道进行阴极保护,对埋地钢采用外防腐层或者地法保护等。虽然已经研究出许多的新技术、新工艺对输配管道进行防腐,但是这些新技术和新工艺都是有优缺点的,其保护效果主要是对施工的各个工序质量进行质量管理。

第五个方面是关于输配系统安全设施的选择以及对系统的监控,因为在整个燃气工程的设计工作当中,一个重要的需要遵循的设计原则就是保证输配系统的供气安全可靠,其中影响供气安全的因素有工艺系统设计的合理性、输配系统管材及设备的质量、燃气施工的安装的质量等,而这些又都取决于燃气工程技术队伍的技术专业水平,以及他们对工程的负责态度,所以在燃气工程的设计当中,要对设计人员进行严格的监控。又因为超压放置、事故排风装置及紧急切断都属于安全设施,因此,选择好输配系统安全设施就得从这几个方面下手,还有结合系统的运行管理水平及系统的监控水平,提高对系统的监控水平。

4 严格遵守工程设计、施工以及验收的流程及规范

工程设计的灵魂就是相关是法规以及规范,所以,设计人员有必要学习法规,熟练规范并在实际工程贯彻它,有时,某些工程设计中遇到的问题就可以从中找到解决途径。但是,在我国的城镇燃气设计中,有些规范的修改根本不能满足实际设计的需要,这时候突破原有的设计法规未尝不是一种创新,只不过这需要经过严密的分析和在安全可靠的设计的前提下进行。工程的设计还需要考虑到验收阶段,在整个工程完成后,还需要进行资料的整理,各项工作的审评等,以确保工程是否是真的合格,这个阶段也有相关的法规,必须要按流程和法规来,以免漏检等情况发生。

5 小结

目前,城镇燃气工程的设计还处于一个新发展阶段,它的许多施工技术方案和质量问题解决措施都还在探索中,都有待于在实际的工程操作中得到提高。城镇燃气设计的原则是在坚持设计质量的同时满足施工的需要并且尽可能的降低工程施工的成本。另外设计的方案是很多的,所以还需要在众多的选择中找出最优方案,这样就能提高设计的质量,并且能避免掉一些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特别是输送管道设计的问题。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