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在线咨询服务,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股权代码(211862)

期刊咨询 杂志订阅 购物车(0)

自然法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2-03-15 08:50:09

自然法论文

自然法论文例1

对于自然法是什么这个问题,富勒和菲尼斯分别从各自的理论体系出发给出了自己的独特回答。富勒用法律的内在道德性即合法性的八个原则回答了这个问题,菲尼斯用人类七个基本的善以及达到这些基本的善的九个实践理智性的基本要求回答了它。富勒认为“法律的内在道德注定基本上只能是一种愿望的道德”,①他又同时认为“法律便是义务的道德最近的表亲,而美学则是愿望的道德最近的亲属”。⑦从这里可以很明显地看出,富勒在他的理论基础之上仍然坚持着传统自然法理论中自然法与实在法的两分法,认为自然法高于实在法,实在法应该服从自然法的指导,把与自然法相违背的实在法称为法律是荒谬的,“就好像说一份无效的合同仍然可以称得上是某种合同一样”。③菲尼斯对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区分远没有富勒那样彻底,菲尼斯指出:“自然法理论化的传统不涉及缩减实在法的范围和确定性或作为法律问题之解决方法的实证渊源的一般能力。”④因此他显然会避免说违反自然法的实在法根本不是法律这类绝对化的言词,而是说“这个传统走得如此之远,甚至于说可能存在着遵守某些恶法的义务,以便维持对作为整体的法律体系之尊重”。⑤我们从菲尼斯的这种观点中看到,随着世界范围内经济、文化、社会各方面合作和交流日益密切,全球化的趋势进一步加强,这一趋势不可避免地影响了法学界,西方法学的各个流派也在互相靠拢和融合。比较富勒在20世纪中叶的新自然法理论的立场与菲尼斯在20世纪后期的新自然法理论的立场,新自然法理论不断地从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那里吸取养料,正如后者也不断地从前者那里引入新的观点,为己所用,以捍卫自己的存在一样。在菲尼斯和哈特的理论中这个融合趋势表现得都很明显,同样地在作为老一代新自然法学家的富勒和新一代新自然法学家的菲尼斯的理论中表现出来。

富勒把自然法具体分成实体自然法和程序自然法两种,他认为这样的划分有利于澄清由“自然法”这个含义模糊的术语所带来的各种各样的问题。富勒把法律的内在道德称为程序自然法,以别于其他自然法理论家(如菲尼斯等)所称的实体自然法。他认为,“‘程序’这个词从总体上说非常适当地显示出我们在这里所关注的不是法律规则的实体目标,而是一些建构和管理规范人类行为的规则系统的方式,这些方式使得这种规则系统不仅有效,而且保持着作为规则所应具备的品质”。①虽然富勒在自然法的一些基本问题上的观点很接近自然法理论的传统观点,但与传统观点有很大不同的一点是富勒更关注程序自然法。传统的自然

法学家关注的则是“通过法律规则来实现某些恰当的目的”,他们往往忽略了法律的道德性要求。富勒反过来认为程序自然法影响并限制着可以通过法律来实现的实体目标,把自然法的理论重心放在了被那些传统的自然法理论所忽略了的地方,从而提出了一种虽然与传统自然法理论有着密切联系,却与其又有显著差别的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新自然法理论,这是富勒理论之“新”的一个特点;与富勒相比,菲尼斯主要从构成共同体生活的一些实体性目标出发为自然法奠定理论基础,在人的本性中寻找人类完善的各种价值,更多地关注实体自然法。虽然菲尼斯对程序自然法也给予了一定的注意,比如他所提出的法治就是专门针对程序自然法问题的,但它毕竟在菲尼斯的理论体系中处于次要的位置。富勒认为实在法只要符合了法律的内在道德,它的实体性目标就不难达到了,正如其所言:“政府对法律的内在道德的尊重从总体上看有利于导致对法律的实体道德或外在道德的尊重。”

从另一方面看,富勒也不是全然不顾实体自然法的要求,但他不会同意把人的存在只归结为一个或几个目的(人类的善)。富勒批评了哈特所谓的“自然法的最低限度内容”,认为将其归结为人的生存目的很值得怀疑。我们同样可以推测,富勒将反对菲尼斯的人类基本价值论。在富勒看来,所谓实体自然法的那种东西——大写的自然法——的无可置疑的核心原则存在于这样一项命令中:“开放、维持并保护交流渠道的完整性,借此人们可以彼此表达人们的所见、所感、所想。”③富勒特别强调了人类交往的重要性,认为这才是人们过善的生活的保证。他说:“过美好生活不仅需要良好的意图,哪怕这种意图得到普遍的分享;它需要得到人类交往的牢靠底线的支持,至少在现代社会中,只有健全的法律制度才能提供这种底线。”①菲尼斯对这种观点肯定不会同意。因为菲尼斯把交往或友谊仅仅看成是人类基本的善之一种而非全部,它和其他人类基本的善是同样基本的,并不能把其他的基本价值都归结到这个单一的价值中,并且把它看作是获得幸福的唯一的保证。由此,菲尼斯认为富勒对法治优点的论述还是有纰漏,即那种不是基于对实践性原则的合理掌握而生出的对法治、合法性和法律的理想会给野心家通过法律的形式攫取权力提供机会,⑦他基于这种考虑只给法治原则以次要的地位,着重在论述自然法的实体性目标。虽然菲尼斯和富勒对自然法性质的关注方向不同,从他们各自的论述中,还是很容易看出理论归向上的一致性。菲尼斯也信奉富勒如下的观念:“人是或者能够变成一个负责的理性行动主体,能够理解和遵循规则,并且能够对自己的过错负责。”③基于这个信念,菲尼斯突出强调了实践理智性的基本要求在自然法理论中的地位和作用。

自然法论文例2

一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指示精神。自然保护区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建立和完善自然保护区制度是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生态文明理念的具体体现,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进行总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具体要求。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省委在《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海南全面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提出:“对自然保护区和其它具有特殊生态、科学研究、旅游价值的特殊区域划定保护红线,实施立法保护,严禁开发”。二是海南可持续发展和国际旅游岛建设的迫切需要。省委在《关于贯彻落实视察海南重要讲话精神的决定》中明确指出:“青山绿水、碧海蓝天是建设国际旅游岛最强的优势和最大的本钱,是一笔既买不来也借不到的宝贵财富,必须倍加珍爱、精心呵护”。近年来,海南优良的自然生态环境已经成为让人羡慕的亮丽名片,其中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保护有不可磨灭的功劳。海南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和国际旅游岛建设,以及海南的青山绿水、碧海蓝天更离不开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将成为美丽海南的精华和标杆。三是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现实需要。1991年9月20日,我省率先制定了我国第一部有关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海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三年后,国务院才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一方面,《海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实施有力地推动了我省自然保护区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省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海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一些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存在不一致,有些规定已不符合目前管理的要求;自然保护区规划编制工作普遍存在滞后的问题;很多自然保护区没有管理机构,部分自然保护区基础能力建设水平低,建设管理经费严重不足;生态补偿机制未建立完善,自然生态保护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矛盾,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矛盾日益突出的问题;破坏自然保护区违法成本太低,保护区监管机制尚未形成等问题。这些问题都迫切需要通过修订《海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予以解决。

二、《条例》的起草背景和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是1994年颁布施行的。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相关部门都认为国家的条例对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促进的作用,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因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自然保护区法的起草列入了立法规划,十一届全国人大环资委成立后,将该法的起草作为工作重点,并将自然保护区与风景名胜区的概念整合在一起准备制定《自然遗产保护法》。我省于2000年底提出对《海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进行修订,省人大将其列入2001年立法计划。2003年,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其列为2003年“争取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项目”,但因国家启动《自然保护区法》立法工作而暂停。2014年,《海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修订被正式列入省人大和省政府的立法计划。几年来,经过认真总结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的经验教训,开展立法调研,充分借鉴各省的立法经验,征集各方意见,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组织起草了《条例》修订草案,经六届省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经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讨论通过。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考虑到修订内容已不仅仅局限于“管理”方面的规定,同时为与国家条例名称衔接,将现行条例《海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名称修改为《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内容由原来的五章三十四条修订为六章五十六条。现对修订的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和明确环保部门、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的职责1、进一步明确环保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责一是增加自然保护区审批环节的综合管理职责。二是增加信息方面的综合管理职责。三是增加管理评估方面的综合管理职责。四是增加监督检查方面的综合管理职责。2、进一步明确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的相关职责一是明确设置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职责。二是明确直接管理的职责。

(二)关于自然保护区的规划一是增加编制发展规划的规定。二是完善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的程序、时间等具体要求。

(三)关于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和调整一是调整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审批权限。二是明确自然保护区设立的机构、经费保障要求。三是完善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审批相关程序。四是增加设立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的规定。五是完善自然保护区调整的程序。

自然法论文例3

庄凌非常庆幸女儿拥有一个真正无忧无虑的快乐童年,她没有强迫女儿上各种兴趣班,而是更多地拥抱孩子,陪孩子在大自然中玩耍。尽管女儿在上小学前不会中文、不会汉语拼音、不会算术,但从一年级回国后到现在,一直是班上的优秀学生。

什么时候开始训练孩子大小便?

大小便顺其自然,等待孩子的觉醒

女儿两岁了,每天上保育园都要带两个大书包,一只装干净衣服,一只装尿布。一个班11个1到2岁的孩子,2名老师,除了午睡用纸尿片,其他时间都用尿布,可想而知老师的工作量有多重。我想,女儿不会大小便,一定给老师添许多麻烦,于是和老师探讨。

老师说:你太心急了,孩子还太小,和她讲是讲不通的,这时候孩子的膀胱还太小,没有什么感觉,也存不住尿,我们大人膀胱感到涨了,会意识到要小便,这么小的孩子怎么理解得了呢?

我放弃了对女儿的“训练”,让她顺其自然,等待她的“觉醒”。女儿两岁半时的夏天,突然就会叫“我要小便”从此很少大小便在身上。

女儿也从来没有穿过开裆裤。很想告诉那些和我一样心急的妈妈,放弃那些教宝宝早日学会大小便的努力吧。老人们让孩子穿开裆裤,想尿就可以随时尿的方法,更是使不得。

很多外国人来中国旅游,看中国孩子的开裆裤是一道“有趣”的风景。中国的经济、文化都在努力与世界接轨,我们也应该从教育宝宝开始,让我们的现代文明生活与世界接轨,不要再让宝宝穿开裆裤了。

给孩子穿多少衣服合适?

大冬天穿短袖光脚丫,喝从冰箱里刚刚拿出来的冰牛奶

记得女儿在保育园的第一个冬天,当我把孩子送到教室,老师立刻不客气地说:她穿得太多了,活动不方便,把袜子脱了,光脚不会滑倒。东京的冬天,室内大约22至24摄氏度,室外一般在0到3摄氏度。保育园对1—3岁的幼儿规定,冬天,内衣只能穿短袖,外罩一件绒衣,外出可以加穿一件绒背心,在室内要光脚。穿短袖内衣是因为孩子洗手常常把长袖内衣浸湿,容易着凉。3岁以上孩子穿着比较自由、内衣可以是长袖,也可以是短袖,袜子穿不穿随意,但要穿屋内专用的布鞋。在保育园里,很少有孩子穿毛衣,大多是纯棉的绒衣,没有一个孩子冬天穿两条裤子,都只有一条单裤,我的女儿也不能例外。

自然法论文例4

在人类降生之初即懂得利用自然资源来维系生存,但只是在本能的驱使下实施相应的行为。随着人类理性世界的不断发展,人们开始认识到自然资源对于人类生存与发展的作用与意义。于是,关于如何对待自然资源的问题,就在人类理性世界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相应的理念。人们提出了各自不同的主张,其中主要是围绕如何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为基础而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随着人类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技术和手段的不断提高,方法的日新月异,大量的自然资源在人类开发利用的活动中被消耗,人们开始认识到自然资源的有限性,难以再像从前那样肆无忌惮地挥霍自然资源,因此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在这样的理论于人们的思想中逐渐发展、进步的情况下,关于“保护”自然资源的主张,便向人们传统的关于如何“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思想和观点提出了挑战。越来越多关于保护自然资源的理论也应运而生,相应的学说、名称,甚至相关的政府机构也随之出现,诸如自然资源保护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等等。这样,在如何对待自然资源的问题上,就有了开发利用和保护这三个基本的人类思维理念。在“民主与法制”和“依法治国”这一规范人类社会生存与发展的总原则下,人们又提出了关于自然资源的权属问题。这样,便就先后将自然资源归谁所有,如何“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的思想纳入到了宪法和环境法理论之中。在当今社会的法律制度不断发展,特别是在目前我国的环境法律制度不断进步的过程中,上述这些基本思想和主张即已成为有关自然资源法律规范理论研究的基本原则和核心内容。

然而对于这样的基本原则和核心内容,目前人们又提出了新的问题,其中主要是对“保护自然资源”的观点和主张产生异议。他们从科学的发展观和法治观出发来阐明观点,认定关于“保护自然资源”的概念及其思想观点缺乏科学性和有效性,认为这一理论的提出是极为不适当的。于是,在有关人类应该充分利用自然资源,还是应当保护自然资源的问题上形成了两种对立的观点。那么,什么应当是明辨是非的标尺和准则呢?上述这些观点反映到如何进行法律规范的问题上,在立法界同样形成了不同的观点和认识。如果不能用正确的思想方法来指导我们的立法工作,不但不利于立法工作,甚至会对整个自然资源法律制度带来不好的后果,最终将影响我们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因此,什么是自然资源法律规范正确的思想方法和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一个亟待人们来探讨和解决的大问题。

有关自然资源的法律规范,是整个法律规范系统的组成部分之一。这个法律规范体系是以宪法为最高原则的,由于宪法在整个法律规范系统中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为其他法律规范提供了根本的指导原则和思想方法,因此而被赋予“根本大法”的称谓。它的这一至高无上地位的确立是人们对人类历史甚至法制史经验总结的结果,是由宪法的产生过程和内容,以及制定和修改宪法程序的复杂性、权威性等决定的,一切熟悉法律制度的人们无不知晓宪法的这一崇高地位。在宪法的这一崇高地位之下,其他法律规范是对宪法原则和精神的延伸和扩展,即对宪法原则和精神的具体化。它们必须以宪法的有关规定作为其做出相应规范的基础和指导原则,甚至它们的立法方法也必须符合宪法的原则。有关自然资源的法律规范也同样要遵循这样的原则,即以宪法为其做出规范的原则和基础,这是毋庸置疑的,是世界各国制度普遍适用的原则,在成文法国家表现的尤为鲜明。作为成文法国家之一,我国的制度也自然要遵循这样的原则。因此遵循宪法原则,也是向一切从事自然资源立法及管理实践,以及理论研究的人们提出的要求。所以,有效做出有关自然资源的法律规范,是以严格遵循宪法原则和精神为前提的,而要根据这样的原则来做出有关自然资源的法律规范,就必须首先弄清什么是宪法关于规范自然资源的基本指导原则。在这样的思考下,笔者以宪法为准则和立说的基础,结合对我国立宪史的简单回顾,并在引用科学理论的基础上,对宪法中有关“自然资源”的规定做出归纳,提出关于自然资源法律规范的宪法原则,从而说明如何对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和活动做出正确法律规范的结论。同时,结合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宪法有关自然资源不尽详细的规定,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一、宪法有关自然资源法律规范的原则规定

新中国建国后于1954年制定宪法,这部宪法开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首次确立了社会主义中国的宪法原则。其中就有对自然资源法律规范的原则规定,这部宪法制定后,到目前为止经过了三次大的修改,分别为1975年、1978年和1982年,此外,还经过了数次小的修改。从1988年起,即以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宪法,到目前为止已有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个修正案,宪法修改已进入规范化程序的轨道。到目前为止,宪法制定与修改的历史过程已经延续了近50年。有关自然资源法律规范的问题,在1978年和1982年两次大的修改中发生了一些变化。关于自然资源法律规范的宪法原则已经基本确立,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认识宪法的这个基本原则:首先我们来回忆一下它的变化过程,从历史发展的进程中来认识我国宪法关于自然资源法律规范的基本原则;然后再就现行宪法的有关规定,来认识什么是自然资源法律规范的宪法原则。

(一)宪法有关自然资源法律规范原则规定的演变过程

在1954年我国制定宪法之初,即将有关自然资源的法律规范问题写入其中,第6条第2款中明确规定:“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这一条明确地对矿藏、水流,以及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的权属问题做出了规定,即归全民所有。第8条第1款又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这一规定,表明了国家在明确上述资源为国家所有的前提下,承认农民对部分土地的所有权。1975年对宪法作第一次修改时,由于单纯重视适应“”的需要,没有顾及有关自然资源法律规范问题,因此未对这个问题做出改动,保留了宪法第6条第2款的上述规定。1978年修改宪法时,对有关自然资源的法律规范问题略微做出调整,即在原第6条有关资源归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的内容中,将“其他资源”改为“其他陆海资源”。这一修改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它首先改变了我国宪法中对海洋资源的权属问题未做出明确规范的状况,明确了海洋资源的权属问题,避免了由于我国海洋资源权属不清而引发的争议。按照这一规定,可以做出这样的推论,即一切海洋资源,包括一切海域、海岛、海礁和滩涂,以及海洋中的各种生物资源、矿物资源和海水等均有了明确的权利归属,即为国家所有。1982年的宪法修改,是一次最大规模的修宪活动。这次修改,对宪法的内容作了大量的补充和调整,其中有关自然资源的法律规范问题也同时做出了历史上最大的改动。这次修改后,宪法除明确了我国自然资源的权属问题,而且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及保护内容做出了相应的增补。但却将1978年明确的“其他陆海资源”的文字表述,用一个不十分明确的“等自然资源”的文字表述方式所替代。虽然这个表述对我们未来规范空间资源和极地资源[①]留有余地,但却使原已清楚的海洋资源的权属问题,变得有些不明确。由于在这三次大的修改期间或之后所做出的几次小的、局部的修改,均是专项的或者以修正案的形式就专门问题做出的修改,所以未就自然资源的法律规范问题做出调整。有关自然资源的法律规范问题,主要是体现在宪法制定之初和1978、1982两次大的修改之中。

从以上对宪法制定和修改历史的简单回顾,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宪法有关自然资源法律规范问题,从时间上主要分为两个阶段:在1982年修宪以前,由于历史和人们认识上的局限性,我国宪法着重于对自然资源权属问题的法律规范,对于自然资源的利用及保护等问题未能做出规范;1982年修宪期间,由于人类对利用自然资源认识的不断提高,一些思想和理念必然反映到我国的制度之中,使得这次修改后的宪法关于自然资源法律规范问题增加了有关利用和保护的内容。1982年修宪之后,直到目前为止,基本确定了我国宪法有关自然资源法律规范的基本原则,以下让我们对这一原则的全部内容做进一步清楚的认识。

(二)宪法有关自然资源法律规范的原则规定

从以上对我国史的简单回顾可以看出,我国宪法从1982年那次大的修改后,关于自然资源法律规范的原则就基本确定下来,其内容主要包括了关于自然资源的权属,关于对自然资源的利用和关于对自然资源的保护三个方面的问题。此外,还包括其他一些较为重要的内容。为了对这些内容予以更加清楚的认识,以便切实全面、准确地把握什么是我国自然资源法律规范的宪法原则,我们以以下两个条款的内容为主做出认真的分析研究:

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根据以上两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对宪法有关自然资源法律规范的原则做出这样的归纳:

1.关于自然资源的权利归属问题。从以上宪法的两条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宪法对自然资源权属问题的原则规定是较为清楚的,即没有明确规定私人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归属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二是集体所有。对此需要把握的原则有这样几个,其一,矿藏、水流和城市的土地为单一所有制形式,即归国家所有;其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为双项所有制形式,即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但集体所有需要有一个前提条件,即“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的均为国家所有;其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也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但国家对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的所有权,也需要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的均为集体所有;其四,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其五,有关其他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是一个需要予以特殊说明的问题,从上述两条的规定中可以做出这样的认定,有关其他自然资源即宪法条文中“等自然资源”的表述归国家所有,第9条第一款的第一句话即表明了这样的含义,而且集体所有的资源均是做了明确规定的,主要包括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以及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除此以外的一切资源,包括宪法中未列明的其他自然资源即“等自然资源”,均应归国家所有。这里所说的“其他自然资源”,包括人类已发现的和未发现的资源。

2.关于利用自然资源的宪法原则问题。宪法第9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这是宪法关于规范人类利用自然资源的最基本的原则。其含义应当包括两个,其一是对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利用;其二是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人类之所以能够在自然界中生存和繁衍,主要是以利用自然资源为基础和源泉的,离开了自然资源,人类就不可能生存和发展。我国宪法遵循了人类依赖自然资源生存和发展的这一基本规律,将如何利用自然资源的问题作为一条重要的宪法内容予以规范。根据宪法的上述规定,对我国自然资源必须合理利用,因此,“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是一条重要的宪法原则;同时,宪法还明确规定,由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

3.关于保护自然资源的宪法原则问题。如前所述,宪法并没有对自然资源从整体上做出保护的规定,对“保护”一词的使用仅限于针对“珍贵的动物和植物”,即宪法第9条第2款规定:“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这一宪法原则也是十分明确的,对于珍贵的动物和植物不得利用,而强调保护。对于“珍贵”一词的具体含义,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做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即为珍稀、濒危的物种。

4.关于国家有权征用土地的宪法原则问题。宪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这一条款的规定,可以视为对土地权属问题规定的补充。实际表明了土地的集体所有权是相对的,国家所有权是绝对的。但国家对土地的征用不是随意性的,也必须依法进行征用。关于如何征用土地的问题,我国的有关法律和政府的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中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这里不作过多说明。

5.关于禁止破坏自然资源行为的强制性宪法原则问题。在前述宪法做出对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珍贵动物和植物规定的同时,还对禁止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做出了强制性的要求。第9条第2款明确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10条第2款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宪法是在明确了自然资源的权属问题,提出有关正确对待自然资源的基本要求的同时,附之以强制性条款加以保障,保证有关自然资源权属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珍贵动物和植物规定的宪法原则的实现。因此也就有了一个重要的宪法原则,即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国家和集体对自然资源的所有制,以保障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根据这一宪法原则,我国的刑法明确做出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尽管这个名称有些不十分准确,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但其目的和作用是较为清楚)的规定,民法通则及相关的环境法律也对侵占和破坏自然资源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民事和行政责任。

以上从五个方面,归纳了我国宪法关于自然资源法律规范的基本原则。我们因此可以从这五个方面较为全面地认识宪法确立的关于自然资源法律规范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二、对宪法有关自然资源法律规范几个原则问题的理解

在前面第一个问题中,我们在尊重宪法精神和原意的基础上,依据宪法条文的明确表述,对其所确立的有关自然资源法律规范的基本原则,做出了一般性说明,即对宪法规定的这些内容的含义做出了简单的分析、认定。并未能从更深层次上对宪法上述规定中的一些内容,以及从更为科学的意义上就宪法有关自然资源法律规范的原则问题做出深入的分析和论述。而这些问题对于我们根据宪法的精神,正确地运用宪法原则来规范人们利用自然资源的行为和活动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有必要对这些问题做更进一步的探讨。

(一)对宪法关于“等自然资源”规定的理解

关于自然资源的权属问题,我国宪法的规定总的来说是清楚的,这里不对全部内容予以探讨,仅就其中关于前述规定中,如何认识其他自然资源即宪法中关于“等自然资源”表述的理解问题,做出必要的探讨。因为对于这个问题,人们的认识不够统一,也就因此对有关这类自然资源的权属问题产生了争议。这里特别以我国的海岛和海礁为例,予以说明。所谓其他自然资源,即“等自然资源”,如前所述,应当包括人类已发现的和未发现的两大类。对于已发现的其他资源,应当包括我国的海岛和海礁。关于我国岛、礁的权属问题,由于在我国宪法条文中没有做出具体明确的文字表述,因此,有一种人们对海岛、海礁权属问题的认识较为混乱,有的认为海岛包括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两种形式;有的认为海岛归其所在地方所有;甚至有人认为海岛归个人所有。由于这些观点的错误引导,致使我国的一些海岛被违法出让给个人,这样的事实已经见诸于报端。更为严重的是,一些沿海地方政府将海岛认定为地方财产,甚至一些个人,将海岛占为私有,随意炸岛、炸礁,改变海岛的自然生态结构,致使我国的一些海岛资源和生态系统受到严重的损害。这里需要着重强调,上述的观点和行为是错误的,我们应当将海岛和海礁视为独立的资源种类,像山岭、滩涂、草原、荒地等资源一样,在法律规范及法律制度管理中,作为一个专门、独立的资源类型。只是它与上述这些资源不同,其所有权为单一性的,必须归入宪法未予明确的其他自然资源即“等自然资源”之列,而归国家所有。实际上宪法关于“等自然资源”的含义是较为明确的,有两个基本的原则:其一,逐一点清了哪些是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在此之外的,均不应属于集体所有的资源;其二,未予明确的资源,应当包含在“等自然资源”的范围之中,完全属于国家所有,海岛、海礁即属于未予明确的自然资源,应当包括在这个“等自然资源”范围之中。因此,对于宪法未予明确的自然资源,以推论的方式认定为宪法已明确点出的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的范畴之中,因而将一部分海岛划归集体所有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这实际上是违背了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当然,为了使宪法的原则和精神更为清楚和明确,避免引起人们的争议,在适当的情况下,对宪法第9条做出必要的修改补充,即将海岛、海礁的权属问题加以明确,则是十分必要的。

(二)如何解释现实情况下,私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自然资源的问题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在自然资源管理领域中出现了私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资源的情况,主要表现在对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和对野生植物的培育问题上。这因此向人们提出了关于如何将“自然资源”的私人占有这一事实,与宪法的基本原则相协调的问题。宪法的规定是十分明确的,即不承认私人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但在现实生活中,为了保护野生动植物,维护生态的平衡,我国在野生动物保护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及有关的行政法规中,明确了可以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对野生植物进行培育的问题。以致形成了在实际情况下私人占有、处分,甚至使用和收益经其自己驯养繁殖和培育的物种的现象。这确实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事实,并较为普遍。这也就因此引出了对这些经驯养繁殖和培育的物种资源的私人所有权是否违反宪法原则的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对宪法的原意做出全面的理解。宪法在原则做出自然资源两种所有制规定的同时,在第8条第一款中规定:“……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根据这一规定,对于经私人驯养繁殖和培育的物种资源如何确立权属问题,我们有两个考虑:

其一是将这种驯养繁殖和培育物种的活动,纳入到宪法规定的经营、饲养自留畜的范围-这种经营、饲养中,应当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自留畜的含义。按此推论,也应允许驯养繁殖者和培育物种者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一部分或全部经其驯养繁殖和培育的物种,但必须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前提。

其二则是宪法应当补充完善的问题。如果按照现行宪法的原则,根本否定私人对自然资源包括上述经驯养繁殖和培育的物种的所有权,那就不能认定驯养繁殖者和培育者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部分或全部经其驯养繁殖和培育的物种。但如果这样认定,就会带来一定的问题,即会影响集体或私人驯养繁殖和培育物种的积极性,同时对于现实问题也难以说明和解释,存在的问题也难以处理和解决。为此,应当探讨如何在我国宪法所确立的所有制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于前述问题予以充分的考虑,做出科学、合理的规范。对此,建议对宪法第9条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充,明确规定,经法律规定允许私人驯养繁殖和培育的物种,其部分或全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或者所有权归驯养繁殖和培育物种者所有,但经国家委托进行驯养繁殖和培育物种的行为人不具有这样的权利,或者有限制性的上述权利,以作为我国对自然资源所有制基本制度的一种例外或补充;也可以依照宪法第11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其视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如何理解规范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活动的宪法原则

宪法第9条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及保护问题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将该条第1款与第2款的规定联系起来,可以看出,我国宪法在有关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问题上所确立的原则是十分明确的,即对于自然资源从整体上来说是“合理利用”,不是禁止利用;对珍贵的动物和植物予以“保护”,不得利用;没有对“开发”自然资源问题做出明确规范。对此,有这样几个问题需要我们加以深入的理解和体会:一是关于为什么宪法使用“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而没有使用保护自然资源的表述;二是怎样理解“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含义;三是为什么宪法没有对“开发”自然资源问题做出规范。

1.关于第一个问题应当有这样的认识,如前所述,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的条件和基础,人类只有利用自然资源才能维系生存和发展,因此不能禁止人类使用自然资源。但耗竭性自然资源在数量上是有限的,人类在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必须考虑如何持续利用资源的问题,因此宪法做出了“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规定。但宪法没有做出保护自然资源的规定,这是因为保护自然资源的含义中包含着禁止使用自然资源的意思,如果宪法做出保护自然资源的规定,就是禁止或者部分禁止人类使用自然资源,这与人类生存、发展的规律和需要是相矛盾的。保护自然资源的概念应当是在维系生态平衡,保障资源永续利用的含义下提出的。在某一类资源由于人类和自然力的长期破坏或消耗已极为稀缺的情况下,如果人类进一步利用这种资源就可能造成在局部地区这一资源的灭绝,进而导致生态平衡的破坏,最终危及人类的生存、发展,因而就应当提出对这一资源的保护,而禁止使用这一资源。同时,为了保护自然资源,随着人类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人们已经懂得了利用替代资源即非耗竭性自然资源或耗竭性自然资源中的可再生资源来减少对不可再生资源消耗的道理。对于这种资源我们的观点是提倡利用而不是保护,但这种资源同样包含在资源的总概念中。如果简单、笼统地提出保护资源,就等于限制,甚至禁止对非耗竭性自然资源或可再生资源的利用,这显然是荒谬的。此外,为了保护生态平衡的需要,在某一自然地理区域内,当一种物种的数量足以对其它物种的生存、发展造成危害的时候,人类就要对这种物种充分地利用,以避免这种物种给生态平衡造成破坏。只是有关这一点,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还仅仅是一种理论上的结论。因为就我国物种的整体情况而言,任何一种物种都不能达到因为数量过于充足,给其它物种的生存造成危害(外来物种入侵的情况除外),而可以充分利用的程度。但这个结论可以用来补充说明,为什么不能一味地提出对自然资源保护的问题。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一味地提出保护资源的概念是不正确的,保护自然资源的概念是为了维护生态平衡的需要,只能是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针对特定的物种提出。所以,宪法没有做出国家保护自然资源的规定,而是做出了上述的规定。只有“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对珍贵动物和植物予以保护,才是明确的宪法原则。“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既可以满足人们对自然资源的需求,又有利于保障对自然资源的有序利用和持续利用,也是对自然资源最有效、最实际和最适当的保护。

2.关于第二个问题,即应当怎样理解宪法关于“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的深层含义。我们体会,应当从两个方面来理解这个问题:其一,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就应当避免由于利用一种自然资源而污染和破坏另一种或多种自然资源,甚至造成环境资源的退化,生态的破坏;如开采矿产资源的同时,应当避免对水资源、土地资源和物种资源等的破坏;利用内陆水资源避免对土地资源、海洋资源和物种等资源的破坏;利用土地资源避免对水资源、海洋资源和物种等资源的破坏等。同时,应当禁止过度利用自然资源,特别是要对耗竭性自然资源中的不可再生资源的开采加以严格的规范和限制。其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是以国家的有效保障为前提的。这种有效保障又主要反映在三个方面:

第一,应当把对自然资源的利用,纳入到市场经济的轨道,确立自然资源的价格体系,建立自然资源资本市场,将自然资源核算纳入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之中,以最低的资源成本确保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以最低的自然资源资本代价获取最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第二,完善对自然资源的综合法律规范和管理体系,以协调的法律规范来保证对和谐的自然环境和资源的合理利用。而目前我国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问题,人们在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思想的错误引导下,自以为是地将和谐的自然资源分割、孤立开来,以他们各自为政的狭隘思想,将统一和谐的自然环境割裂的支离破碎、满目疮痍。我们迫切需要依据宪法的原则,建立和谐的自然资源利用管理体系和机制。

第三,依据宪法的原则,应当建立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系统,用司法强制手段,制约违背宪法原则的滥管、滥用自然资源的行为。

根据以上的认识,这里有两个建议:一个是进一步完善宪法的有关规定,在宪法第9条中明确有关建立自然资源资本市场、价格体系和合理的自然资源管理体系的规定。另一个是依据宪法原则,制定综合性的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或者进一步补充完善各项有关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完善刑法的有关规定,早日建立和完善有关的民事法律制度等。

3.关于第三个问题。在如何做出自然资源法律规范问题上,一个时期以来,人们经常提到“开发”的问题,在一些法律和法规中也明确地予以了确认。然而,宪法却没有对“开发”自然资源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也就是宪法在规范自然资源问题上没有使用“开发”的文字表述。对此,需要引起所有从事环境资源立法工作和理论研究者们的注意。宪法之所以没有对“开发”自然资源问题做出规范的根本原因,应该是出于这样的考虑:因为“开发”的行为不是一个具体的、单一的行为,而是行为的集合,或者称是一个抽象的集合行为。而法律的实在性决定了它是对具体行为的规范,以便明确责任。对于一个集合行为,法律是难以确定其责任的,必须是对每一个具体行为或者集合行为中的各个单一行为做出规范。法律的适用也是对单一行为或者众多行为即集合行为中的各个行为划分责任。由于“开发”的含义缺乏实在性,很不具体,十分抽象;也很不清楚,很不规范。每一个“开发”中都包含着大量不同的行为,因此,不便于从法律上对“开发”活动做出直接、具体地规范。这也应当是为什么宪法没有使用“开发”这个文字表述的原因。在科学和准确地使用文字的问题上,宪法为一切有关规范自然资源的法律、法规做出了表率,确立了原则;也为人们应有的言行做出了清楚的戒律。

自然法论文例5

“所谓客观的辩证法是支配整个自然界的,而所谓主观的辩证法,即辨证的思维,不过是在自然界中到处盛行的对立中的运动的反映而已,这种对立,通过它们不断的斗争和最后的互相转化或转化到更高形式,来决定自然界的生活。”客观辩证法是自然界中存在的辩证法,不仅包括三个基本规律,也包括同一与差异,必然与偶然,原因与结果等基本范畴。在唯物主义的观念中,存在决定意识,作为主观意识的客观基础,自然辩证法与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辩证法必然是同一个辩证法,因此主观辩证法必然和客观辩证法具有高度的一致性。自然界事物所具有的矛盾对立、彼此联系和发展变化的特点,在主观辩证法中同样存在,并且以更加不同的方式表现出来。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恩格斯说:“思维规律和自然规律,只要它们是被正确地认识了,必然是相互一致的。”“在思维的历史中,一个概念或概念关系(肯定和否定,原因和结果,本体和偶然)的发展和它在个别辩证论者头脑中的发展的关系,正如某一有机体在古生物学中的发展同它在胚胎学中(或者不如说在历史中和在个别胚胎中)的发展的关系一样。”认识自然的辩证法,即思维的辩证法的发展同样需要经过漫长的发展演变过程,一如自然界本身的辩证发展那样。虽然个体人的辩证思维发展不过是个短暂的过程,但正如经过漫长的生物进化才形成胚胎一样,要理解作为演化结果的个别胚胎,就需要对照整个胚胎进化史,同样,要理解具体个人的辩证思维,就需要理解主观辩证法发展的漫长历史。因而,辩证思维规律的发展经历了长期探索的历史,主观思维的发展有坚实的客观基础,主观辩证法必然符合客观辩证法。总体看来,本部分包括《辩证法》这篇论文和《偶然性和必然性》、《关于判断的分类》等札记,重点论证了辩证法的基本规律和几对重要范畴,提出了主观辩证法和客观辩证法必然一致的根本原则,是全书论证的展开。

二、自然辩证法的体现:运动与各门自然科学的辩证性质

“运动,就它一般的意义来说,就它被理解为存在的方式、物质的固有属性来说,包括宇宙中发生的一切变化和过程,从单纯的位置变动起直到思维。”在自然辩证法中,运动是处于基础位置的核心概念。运动,不仅是简单的位移,而是一切事物和对象的固有属性,是一切变化和过程的共同原因。从这个意义上看来,自然、社会乃至思维必然都具有运动的特性。唯其如此,事物才会有发展变化,并遵循对立统一、质量互变、否定之否定等规律。“如果自然科学企图寻找统一的作为物质的物质,企图把质的差异归结为同一的最小粒子的结合上的纯粹量的差异,那么这样做就等于不要求看到樱桃、梨、苹果而要求看到作为水果的水果;不要求看到猫、狗、羊等等,而要求看到作为哺乳动物的哺乳动物,作为气体的气体、作为金属的金属、作为石头的石头、作为化合物的化合物、作为运动的运动。”在具体和抽象的关系中,抽象高于具体,但又来源于具体,并非存在超越具体的抽象,而是抽象恰恰存在于具体中。相对于概念的抽象性和事物的具体性,“思维具体”比具体事物有着更为丰富的具体性,它结合了抽象思考,超越了具体事物,因而具有更多的内涵。如果不能辩证把握抽象和具体的关系,将导致徒劳地去寻求某种抽象的实体存在,从而把一切变化视为量上的排列组合变动,否认质的变化,这是违背辩证法理论指导的一个结果。

“我们的主观的思维和客观的世界服从于同样的规律,并且因而两者在自己的结果中最后不能互相矛盾,而必须彼此一致,这个事实绝对地统治着我们的整个理论思维。它是我们整个理论思维的不自觉的和无条件的前提……辩证法被看作关于一切运动的最普遍的规律的科学。这就是说,辩证法的规律对于自然界和人类历史运动,和对思维的运动,都一定是一样好地适用的。”主观辩证法和客观辩证法高度一致,成为整个理论思维的根本前提,否认二者的一致性,要么走向唯心主义,要么走向庸俗唯物主义,只有辩证唯物主义才把唯物主义和辩证法结合在一起,是分析各种事物对象的根本指导方法。这种指导作用已经在自然科学的实践和发展中得到验证,在社会领域和思维领域,辩证法的规律也一样适用和好用。因此,自然的辩证法必然向社会的辩证法转化,它们连同思维的辩证法,都是一个辩证法。总体看来,本部分包括《运动的基本形式》、《运动量度──功》、《热》、《电》等论文和有关札记,分析了运动这个核心范畴,并在各门自然科学发展实践中检验了辩证法,是全书论证的思想升华和具体体现。

三、自然辩证法的转化:从自然的辩证法到社会的辩证法

自然法论文例6

中世纪人们对自然现象普遍缺乏兴趣,其根源在于一种超自然的观点和向往来世的思想占据支配地位。文艺复兴时期人们开始表现出研究自然的兴趣,这种状况主要是自然主义精神促成的。自然主义与超自然主义截然不同,前者关注现实生活,重视经验和事实;后者则倾向于神秘。“而那时期比较鲁莽的人,要揭示外在世界的秘密,却采取荒诞不经和虚伪欺骗的手法。他们不运用观察和实验的方法,却不耐烦地希望用神秘的手段和高于感官知觉的特殊的内在的启示,来迫使自然供出自己的秘密。”其他人并不满足于这种探究自然秘密的方法,而是急于要掌握控制自然的能力,迫使它符合自己的愿望。“但是,他们确实认为自然是神秘力量的表现,相信同这些精灵发生神交就可以控制自然现象。他们希望通过秘密的技术和符号以及各种各样神秘的方式,或者发现毕达哥拉斯学说所指出的写成自然这部书的隐秘的数字,来达到这种目的。这就是巫术或魔术。……他们还极重视用巫术的方法转化金属,这就是制造金子的技术或炼金术。”总之,人们希望找到探索自然奥秘的试金石,并对自然完全加以控制。随着时间的推移,荒唐的因素逐渐被剥除,炼金术演化为化学,占星术演化为天文学,巫术演化为实验,而神秘的毕达哥拉斯数论则培育了对数学的兴趣。

英国学者沃尔夫指出:“科学的近代是跟着文艺复兴接踵而来的,文艺复兴复活了一些反对中世纪观点的古代倾向,而且部分地也是由于这个原因,那些对中世纪的生活和实在观心怀不满的人都拥护文艺复兴。……中世纪基督教趋向于自我克制和想往来世。恪守宗教生活誓约的理想的基督教徒一心想着天国。他对自然界和自然现象,从根本上说毫无兴趣。……重见天日的希腊和罗马古籍犹如清新的海风吹进这沉闷压抑的气氛之中。诗人、画家和其他人激起了对自然现象的新的兴趣;有些勇敢的人充满了一种渴望自主的理智和情感的冲动。”随着人文主义者对人性和人的自然本质的揭示,他们开始对自然界及其运动规律进行新的探索,尤其是通往东方新航路的开辟,进一步振奋了人们的探索精神。他们不再把对自然界的理解建立在信仰和启示上,而是直接诉诸于对自然界的考察和探究。“和中世纪的思想家大多开始于对传统文本的阅读不同,近代早期的科学家最为看重的是观察和假说的建构。”在中世纪的黑暗之后,科学以意想不到的力量蓬勃兴起,并且以惊人的速度发展。“世间再度看见往昔于二千年前在希腊化的亚历山大里亚所见的景象———为数众多的研究者与教师、实验室、资料收藏、交换知识观念的设施,简言之,一种适宜于科学进步的社会与知识环境。”这是地球从未经历过的最伟大的一次革命,也是一场伟大的科学复兴。在这场科学革命中,出现了哥白尼、开普勒、伽利略、牛顿等科学巨匠,他们成功地利用了当时的数学和物理学研究成果,在天文学上突破了占统治地位的托勒密“地心说”,创立并发展了“日心说”,由此揭开了近代自然科学革命的序幕。

随着自然科学的空前发展,人们开始重新认识和发现自然界,对周围事物产生极大的好奇心,这是当时的时代个性。由于印刷术的改进,古典科学著作得到广泛传播,有利于人们摆脱希腊和拉丁古典作家的观念及经院主义哲学的束缚。17世纪是近代科学蓬勃发展的时期,“在大学的外面,到处都充满了对科学的好奇,这种好奇心在平信徒中比在神职人员中更富于创造力,因为长期以来神职人员几乎是学术的惟一的监护人。在意大利以及别的地方,科学团体正在兴起,讲师的职位正在设立,重要的本国语著作也不乏人在撰写。应用科学包括数学、物理学和化学正在飞速发展;不久,培根将强调自然知识的功用,并把手艺人的经验提升到几乎与哲学家的见识相等同的水平”。这场发生在自然科学领域的革命,极大地改变了人们对整个宇宙的认识与理解,并为整个欧洲思想界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对于这种科学文化界的巨大变化,德国著名教育史家鲍尔生指出:“其主要原因,一方面是超自然主义的旧神学的崩溃,另一方面是自然科学,尤其是作为现世主义的新哲学基础的数学的迅猛发展。人们对于神学和基督教的兴趣,在宗教改革运动和反改革运动的斗争中,曾经再度兴起,并曾在世界上占了统治地位,在某时期还几乎压倒文艺复兴所提倡的世俗教育的势力;在现在这个历史时期,宗教兴趣却被现代哲学和科学的学术势力所排挤,而且在很多领域中确实被消灭了。”正如地理大发现改变了人们的思维习惯一样,近代自然科学的兴起则启发了人们的思想,培育了人们的理性、自信心、优越感、乐观主义和科学探索精神。

二、科学教育的探索:倡导科学教育的先驱们随着近代自然科学的兴起,人们探索科学教育的兴趣空前高涨。

一批具有远见卓识的思想家,最早敏锐地洞察到科学的实用价值及其教育意义,并积极倡导科学知识的传播和推广。拉伯雷的《巨人传》、培根的“所罗门宫”、弥尔顿的学园、配第的科学组织、夸美纽斯的泛智论、康帕内拉的《太阳城》、安德里亚的《基督城》以及洛克的绅士教育,几乎涉及自然科学的所有领域。

拉伯雷是16世纪法国重要的人文主义作家,他在长篇小说《巨人传》中通过描述巨人卡冈都亚受教育的过程,将经院主义教育和人文主义教育进行鲜明对比,讥讽经院主义教育的可笑和无用,突出科学教育在人文主义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拉伯雷的科学教育思想集中体现在卡冈都亚给儿子庞大固埃的信中。在这封信中,卡冈都亚为儿子拟定了一份新的教育大纲:“……至于七艺中的几何、算术和音乐,在你年轻的时候(那时候你不过五六岁),我曾经教过你一点儿,你要继续学习下去,如果可能,把余下的都学完。至于天文学,要学习所有的规则。……至于自然科学知识,我要你仔细地学习;要做到没有一处海洋、河流和泉水里的鱼类你不知道;天空中的飞鸟、森林里或是在果园里的一切灌木和乔木、生长在地面的各种草和花卉、隐藏在地球内部的各种矿产以及世界东方和南方可以见到的各种各样的宝石,所有这一切你都应该知道。此外,必须非常仔细地阅读希腊、阿拉伯和罗马各地医学家的著作,也不要轻视犹太法典的学者和谶纬学家的学说;你应该学习解剖学,获得关于微观世界即人的充分的知识……”卡冈都亚的要求几乎囊括了当时自然界的全部内容,是一个培养人全面发展的知识体系,更是一幅现实主义教育的宽广图画。在新教育大纲中,拉伯雷主张通过旅行、参观、实地考察等教学方法,把科学知识和实际生活联系起来。他虽然没有形成完整的科学教育思想,但已经意识到自然科学知识在整个完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拉伯雷重视自然科学及直观教学等观点,为后来科学教育思想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培根是17世纪英国唯物主义哲学家、近代科学归纳方法的创始人。他的著作处处洋溢着对新知识、新发明以及科学的热情向往和赞扬,充满了对僵死、空洞的经院哲学的嘲讽和轻蔑。他在1594年圣诞节演出中借“王子”之口表达了征服自然的科学教育理想:(1)建立一个最完备、最广博的图书馆,以便收藏一切对启发理智有价值的书籍,而不管它们的出版年代、印刷方法、使用的语言和地区等因素;(2)建造一个宽敞奇妙的花园,里面生长着各种各样十分茂盛的植物,花园与放养适当种类的淡水湖和咸水湖相连,在花园四周的房屋饲养一些珍禽异兽;(3)开设一所美丽的陈列室,分类陈列任何人工或机器所制造的东西;(4)开办一个设有工厂的实验室,拥有生产工具、熔炉和实验器具等。培根的科学教育理想后来成为他在《新大西岛》中描述的“所罗门宫”的雏形。“所罗门宫”是专门为研究自然和人类而建立的一所规模较大的科学教育机构,它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所需要的各种设施。例如,用来凝结、冷冻和保存各种物体的大洞穴,用来进行土壤实验和嫁接、发芽、试验的各种果园和花园,用来饲养各种鸟兽的动物园,用来配制各种各样的药草制剂、药材和药品的药房等。“所罗门宫”还拥有进行各种科学试验的实验馆,如光学馆、音乐馆、机器馆、数学馆、香料室和魔术室等。总之,在科学主宰着一切的“所罗门宫”,科学与学术享有极大的自由,人们热心从事各种科学研究。可以说,培根在科学上具有远见卓识,他几乎预见了现代科学的各种实验和创造活动。他的构想揭示了科学与人类社会生活之间的密切关系,为科学知识的世俗化绘制了蓝图。培根的后继者受其鼓舞把“所罗门宫”的梦想变成了现实,各国科学社团正是顺应这种新时代的需要而诞生的。

弥尔顿是17世纪英国著名诗人、政论家,也是科学教育的倡导者。他对传统经院主义教育进行了猛烈抨击,建议创办一种重视自然科学知识兼具实科性质的学校,他称之为“学园”。学园的课程计划包括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神学和自然科学四部分,其中自然科学占很大比重。弥尔顿为学园拟定的自然科学和应用科学范围十分广泛,包括算术、几何、天文、自然地理、物理、数学、三角、筑城学、建筑学、工程、航海、农业、生理学、医学、解剖学、自然哲学中的气象史、矿物学史、植物学史、动物学史以及自然哲学方法论。他还主张让学生阅读一些医学家的著作,使他们了解一个人的气质、脾气、幽默以及如何应对粗鲁;主张把猎人、捕野禽者、渔夫、牧羊人、园丁、药剂师和其他科学家、建筑师、工程师、航海家、解剖师的实践经验引入自然科学的教学。“这些知识和经验给他们染上真实的自然色彩,使他们不会忘掉,并且给他们以与日俱增的快乐。”在弥尔顿生活的时代,近代自然科学正处于起步阶段,自然科学的成就还不足以取代古典著作的权威,因而他虽然重视自然科学知识,却主张学生从古希腊罗马著作中学习自然科学,这说明他的科学教育观具有新旧交替时期的两重性。这种使古典主义课程和实科教育相结合的理想,在17世纪70年代英国率先创办的学园中变成了现实,而且在洛克的《教育漫话》中得到进一步发挥。配第是17世纪英国著名经济学家、皇家学会的创始人之一。针对当时人们从事科学研究各自为政的弊端,他主张建立一个有利于科技传播与发展的科学组织。这一建议被认为是后来英国皇家学会创办的先声。为使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和普及科学技术教育,配第建议创办劳动小学和机械中学。劳动小学主要对儿童进行基础知识及能力和制造业训练,因而课程分为两部分:前者包括阅读、写作、绘画、制图、算术、几何、外语、音乐等;后者包括车工、制作数学仪器和钟表、雕刻、制作乐器、磨制玻璃工艺、植物栽培和园艺、船舰模型、地球仪、解剖学等实用技术。机械中学是一种实科中学,除学习科学知识之外,还要学习旋工、钟表、雕刻、造船、地球仪、罗盘针、香料等。机械中学设有科研机构和配有科研设备,如生物示范园、水族馆、陈列馆、机器模型、图书馆、天文馆、地球仪、试验田等。受培根感觉主义和经验主义的影响,配第主张采用直观教学原则,强调学习与劳动相结合,重视儿童在工场中的实际操作。为更好地了解手工艺知识的发展状况,他建议对所有知识重新审查,并从中筛选一切有关实际或实验的学问,将它们编成一部大型著作。配第强调教育与科技及手工业生产相结合,设计新的学校模式,反映了17世纪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以及人们强烈要求改革传统教育的愿望。他的关于收集各种科学知识汇编成书的建议是夸美纽斯泛智论及百科全书的先导,他所描述的机械中学与培根《新大西岛》中的“所罗门宫”交相辉映。配第在教育史上首次使用了“实科”这个词,后来德国教育家席姆勒将在哈勒创办的新学校称为“实科中学”。夸美纽斯是17世纪捷克著名教育家,他从1634年起开始致力于探讨“泛智”问题,所谓“泛智”是指广泛全面的科学或智慧。1650年他应邀担任匈牙利政府的教育顾问,期间创办了一所“泛智学校”,并为该校拟定了一份教学计划,名曰《泛智学校蓝图》。这份计划内容丰富,自然科学占有较大比重,如五年级逻辑班教室门口上方写着“不懂自然哲学的人不得入内”,墙上贴满了逻辑法则,学习内容有数学、地理学、天文学、光学、机械发明史、文体、希腊语、戏剧表演等。夸美纽斯的泛智思想和重视科学教育的主张体现在其一系列著作之中。例如,在《母育学校》中,夸美纽斯为6岁以下儿童提出了一个广泛详细的教学计划,内容包括自然、光学、天文学、地理学、年代学、历史学、家政、政治学、辩证法、算术、几何学、音乐、语言等学科,他认为通过这种启蒙性质的教育可以为儿童奠定各门科学知识的基础。在《大教学论》中,夸美纽斯拟定的国语学校课程除当时流行的读、写、算、宗教和唱歌外,还增加了经济学、政治学、天文学、地理、自然、世界历史等常识;拉丁语学校除了开设文法、辩证法、修辞学、算术、几何、音乐和天文学外,还增设物理学、地理、年代学、历史等学科。总之,他主张加强新兴自然科学知识教学,对学生进行一种“百科全书”式的教育。夸美纽斯对科学教学法也提出了卓越的见解,他把教学中的直观性奉为“金科玉律”,认为“科学的真实性和确定性有赖于感觉的证明者胜于任何其他证明”。作为一种知识结构,泛智论贯穿于夸美纽斯为各级学校所设计的教学内容之中,这一理论适应了张扬理性、尊重科学知识的时代潮流,表达了重视普及教育和科学教育的美好愿望。康帕内拉是17世纪意大利著名思想家和早期空想社会主义者。他设计的太阳城十分重视自然科学的学习和研究,古典主义和神学几乎销声匿迹。按照他的设想,从2、3岁起儿童就应在有学问的老人带领下,一边在城市中散步和游戏,一边观看和学习四周城墙上的图画,从而获得最简单的科学知识;从7、8岁起儿童一边学习初等数学和其他自然科学,一边从事自己所喜爱的生产劳动,如各种手工业、农业、畜牧业等;接着开始研究比较抽象的科学,如数学、医学等,并经常举行讨论和辩论;最后大家在各种科学和手工业部门获得与其能力相符的职务。在太阳城各城区的内外城墙上都悬挂着华丽的图表,这些图表几乎包括了所有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如天文、占星学、几何、历史、逻辑、修辞、文法、医学、物理、农学、地理、动物学、地质学、政治学等。太阳城有许多教师负责讲授这些图表和绘画的意义,因此儿童在10岁以前就能毫不费力地通过直观教学掌握各种科学的基本知识。康帕内拉认为,仅从书本研究某种科学的人只是一些外行和学究,只有联系实际的教学才能培养出随机应变的有才智的人。康帕内拉在《太阳城》中创立了一种社会主义国家学说,太阳城里知识统帅权力,除了按知识划分外,人人平等,没有阶级差别。教育是普及和强迫的,它以数学和自然科学为基础,训练学生适应各种职业。《太阳城》是继莫尔的《乌托邦》之后又一部重要的空想社会主义著作,其中的科学教育主张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安德里亚是17世纪德国思想家,他在《太阳城》和《乌托邦》的影响下,于1618年写成《基督城》。基督城十分重视科学研究,建立了许多科研机构。例如,在解剖室,研究者从事动物和人体解剖实验,以帮助人们弄清人体各器官的位置,认识生命和各器官的运转;在物理大楼,展示着自然发展史的各种图像,包括气象万千的天空、各个地区迷人的景色、不同种族的人们、动物的画像、万物的形态以及各种石头和宝石,这些都是用于科学研究的自然界样品;在数学大楼,有供研究用的天体图和地图,有星罗棋布的天空图和日月星辰的仿制品等。基督城注重科研成果的转化,建立了有利于科学技术应用的各种工场,这些工场从事金属加热、冶炼、溶化和铸造、制盐、制砖、制造玻璃和陶器。基督城强调培养公民的科技兴趣,要求人人接受科学教育,因而在自然科学研究和科技应用中公民对于科学都有一种特殊的感情。“他们在很久以前就受过训练,深谙科学工作的个中三味,并且对于自然界的内部奥秘感到由衷的兴趣。”基督城对科学教育的重视也体现在学校教育中,在基督城中心有一所宽敞美丽的学校,学校设有8个讲堂,分别是文法、算术、逻辑、天文学、自然科学、音乐、伦理学和神学,青少年可以自由地在8个讲堂接受科学教育和训练。安德里亚重视通过直观教学进行科学教育,基督城与科学教育相关的设施有实验室、解剖室、药品供应室、机械器具陈列室、绘画和图片工作室、数学实验室等,学生在这些实验室接触实物,能更形象地认识事物。安德里亚在《基督城》中重视科学实验和科学教育等思想,对后世具有深远的影响。洛克是17世纪英国著名哲学家、教育家,他在《教育漫话》中明确提出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绅士。绅士既不是教士或学究,也不是朝臣,而是事业家。为使绅士掌握各种有用的知识和技艺,洛克提出了一份内容广泛的教学计划。在这份教学计划中,他依据“功用”原则选择学习科目,主张课程设置应把现代实用科目与古典科目结合起来,兼顾实用与装饰。洛克要求绅士学习的科目包括书写、阅读、图画、速记、法文、拉丁文、希腊文、地理、写作、算术、商业、数学、天文、几何、历史、年代学、伦理学、民法、法律、逻辑学、修辞学、自然哲学、跳舞、音乐、击剑、游泳、骑马、园艺、细木工等。他以功利主义思想为指导,论述了绅士学习各种科目的意义。“自然界中的许多事物是一个绅士所容易知道及必需知道的,此外,还有许多事物乃是以愉悦与利益,作为对寻幽探奇者的艰辛劳动的丰厚回报。不过我认为,上述种种事物宁可从诸如那些亲身进行过合理实验与观察的作者去获得,而不是来自于纯思辨方式的构想。”他认为一个人如果能够在许多领域进行探索,广泛地阅读,大量地研究人类及其思想和生活方式,就会具有精神上的自由;而一个虽然深入彻底但只研究了少数几门学科的人绝不可能达到这一目的。洛克倡导实物教学,主张让儿童亲自观察各种事物,使他们获得有关事物鲜明的印象,从而牢固地记住它们。洛克为年轻绅士所拟定的教学计划反映了当时新兴资产阶级对教育的实际需要,是弥尔顿科学教育观的新发展。《教育漫话》成了17世纪70年代在英国兴起的学园的理论支柱,直到18世纪末以前这种新型学校还在英国久盛不衰。在近代自然科学的影响下,上述思想家从不同的立场和视角探索科学教育理论,大力倡导科学教学,这种科学思潮是教育理论中对经院主义教学内容进行改造的催化剂,有力地冲击了当时学校盛行宗教神学、古典主义和脱离实际的倾向,推动学校教育进一步贴近生活和社会实际。

三、科学教育的实施:新型学校与科学教育的传播伴随着近代自然科学的兴起、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以及思想家们对科学教育的探索和大力倡导,在欧洲主要国家诞生了一批新型中等学校。

这些学校除开设原有的古典主义学科外,科学技术知识开始普遍受到重视,一些新的教学方法(如实物教学、直观教学、观察、实验、实习等)也得到广泛运用,从而极大地推动了近代科学教育的传播。16世纪德国教育家梅兰希顿按照新教思想与人文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了新型中等学校,其主要课程除人文学科、古典语言和宗教教育外,在规模较大的学校高年级还讲授科学基础知识,如数学、几何学、物理学和天文学等。在17世纪后半期就开始酝酿的哈勒学园堪称当时教育革新的典范。这是一所以贵族学校为基础招收高年级学生的寄宿学校,它试图把传统的古典学科与现代语言、现代科学结合起来。在现代科学方面,学园设有几何、数学、生物学、解剖学、历史、地理等学科,而且把重点放在实物教学和实际应用上。例如,几何课尽可能增加野外实习,数学中的分数要以实物讲解,夏季应到乡村或田野讲授生物学,冬季要利用雕刻或动物尸体讲授解剖学。在哈勒学园的影响下,大多数地位较高的学校都在课程中增加了现代语言和自然科学。1708年席姆勒在哈勒创办了一所“数学、力学、经济学实科学校”。这所学校以数学、自然科学和经济学研究为中心,讲授数学、物理、机械学、自然、天文学、地理、法律、绘画和制图等实用科目,在教学法上广泛应用了绘画、图表、标本、模型等直观教具,带有明显的功利主义和现实主义色彩。1747年赫克尔在柏林创办了经济—数学实科学校,设有算术、几何、力学、建筑学、制图、贸易、商品制造、自然知识、人体知识、动物学、植物学、桑树栽培和养蚕等课程,学生按制造业、建筑业、农业、簿记、矿业、商业等分为不同的班级,先接受数理基础训练,然后按志愿进行专门的职业训练。这在科学技术教育上迈出了一大步,随后在德国许多城市相继出现了一批类似的实科中学,成为德国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7世纪法国几乎所有的学校都掌握在教会团体手中,学生均需服务教会并恪守共同的教规。1637年曾在耶稣会学院受过教育的笛卡儿发表了《论正确指导理性和在科学中寻求真理的方法》一文,认为耶稣会教育并未给他留下任何确定的信念,于是转而依靠理性方法研究哲学和科学,他认为按照这种方法进行研究,其结果是确定无疑的。受笛卡儿的影响,基督教圣乐会首先对耶稣会教育权威提出了挑战。圣乐会崇尚笛卡儿的理性主义哲学,致力于改革中等学校。圣乐会中学的课程和教学方法体现了教育新观念特别是现实主义:古典文学在课程中占显著地位,但也包括法语、现代外语、法国史以及数学、地理、物理、化学、解剖学等自然科学;大多数课程用法语教学,强调历史、代数学和算术,运用地图和其他直观教具讲授地理,在实验室从事物理、化学和解剖学研究。圣乐会虽然在名望和势力方面不能与耶稣会相匹敌,但其教育活动一直延续到法国大革命。该时期法国贵族教育在课程设置上也发生了根本变化,除学习贵族的必修科目拉丁语外,更注重学习法语、西班牙语和英语等现代语言;经院哲学被笛卡儿哲学所取代,数学和新兴科学代替了传统的“四艺”,并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进行讲授;为了提高贵族子弟未来的行政管理能力,历史、地理、法律和政治备受重视。该时期国家对工商业的干预也刺激了法国科学教育的传播。例如,17世纪中期在朗格勒为战争孤儿创办了一所贸易学校,开设数学、建筑学理论课程以及织布、制鞋等实践课程。法国政府也成立了一些专门学校教授艺术、设计和建筑等科学知识,如1648年的皇家绘画学园、1671年的皇家建筑学园、1682年的国立航海学校、1688年的艺术学校等。18世纪法国高级技术学校得到进一步发展,为了给海陆军部队和建筑业输送工程师,1716年奥尔良公爵创建了“路桥人才集团”,专门提供建筑、数学、物理和化学教育的路桥学校由此诞生,该校是欧洲最好的土木工程学校。与此同时,采矿学校、绘图学校、商业学校、军事学校、航海学校也纷纷建立。科学教育的发展使得这一时期法国在技术教育方面遥遥领先于欧洲其他国家。英国实行科学教育的先驱机构当推“学园”。由于文法学校和大学都掌握在国教徒手中,许多非国教派教士创立了一种规模小而且收费廉的新型中等学校,他们吸收了弥尔顿和洛克的思想,重视自然科学和现代外语,运用英语教学。例如,1715年瓦特在伦敦创办了一所实科性中学,学校拥有各种各样的实验仪器,建立了科学实验室,采用演示和实证等教学方法,传授数学、天文学、地理学、航海学、军事学、簿记和自然科学等。1740年由约瑟夫•兰德尔建立的希思豪学园,专门为中上层阶级提供所需要的课程,8岁至18岁的学生达170人,图书馆拥有藏书1400册,科学仪器包括太阳系仪等。后来兰德尔在约克开办了另一所学园,宣称不采用文法学校僵化、专制、以书本为中心的教学方法,而采用更灵活和实用的方法。随后,化学家普里斯特利创建的瓦林顿学园在课程现代化上更进了一步,课程包括英国文学和文法、历史、化学、地理、解剖学和自然科学等。18世纪末弗罗兰在巴斯创办了一所学园,课程分为三类:第一类阐述人与自然的关系,包括数学、物理学、化学、天文学、博物学和应用科学;第二类阐述人与人类自身的关系,包括拉丁文、法文、意大利文、文法、逻辑、修辞学、诗、绘画、音乐和体育;第三类阐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包括古代和近代史、政治学、经济学和名人传。与此同时,弗罗兰的妻子也为女子建立了一所实科中学,其办学精神与男校基本一致。以上这些学校注重科学知识教学,适应了当时资本主义发展的潮流,同时有助于训练一批作为工业革命先驱的职员、机械师、技术革新者和企业家,因而深受社会特别是中产阶级欢迎。该时期传统的公学和文法学校也开始增加一些现代学科,如1770年伍得彻尔文法学校在招生广告上声明,除希腊语和拉丁语外,还讲授算术、簿记、对数、几何学、测定法、三角学、力学、测量术、水准测量、航海学、地理学、自然哲学、天文学以及地球仪的使用等。17世纪俄国仍是一个落后的封建农业国家,文化教育发展缓慢。在17世纪80年代的莫斯科,只有24%的城市居民(成年男性)识字。17世纪末沙皇彼得一世考察欧洲各国后,为增强国力,在军事、财政、工商业、农业、文化教育和科学方面进行了全方位改革,其中创建实科学校进行科学教育是彼得一世改革的重要措施。为培养军事和工业部门的各种专门人才,1701年在莫斯科建立了炮兵学校,要求教给炮兵及官员子弟以读、写、算及其他技术的科学知识。学校分为初级班和高级班,前者学习读、写、算,后者学习几何、三角、制图及炮兵技术等,学制四年,合格者送往部队或参加其他工作,不合格者送到炮兵厂当工人。随后,彼得一世颁布法令创办数学与航海学校,要求教授数学、航海学以及与航海有关的各种科学。学校分为数学班和航海学班,学制四年,所设课程有数学、天文学、地理学、测量学、航海学等。学生毕业后大多送往荷兰、英国等地深造,回国后担任舰队军官。从1701年至1716年,数学与航海学校为俄国海军培养了1200名骨干,还培养了不少造船业的专家和教师。18世纪初彼得一世还允许设立了外医科学校、工程学校、外国语学校、计算学校、矿业学校等,这些学校在科学教育的传播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这些学校中,知识的世俗倾向、新的教育形式、与实践的联系扩大了人的视野,增强了人认识周围世界的可能性。所有这些都极大地拓展了世俗文化的活动范围。”可见,在近代自然科学蓬勃发展的背景下,欧洲主要国家的学校教育也发生了根本变化,主要表现为一批新型学校的建立、课程内容的世俗化、科学知识的广泛传播及新式教学方法的运用等。在这场科学革命中形成的新知识、新理念与新方法,不仅给欧洲教育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而且也提供了新的机遇。从此以后,欧洲教育逐渐朝着科学与理性所指引的方向迈进。

自然法论文例7

(二)师生之间交流少在“自然辩证法概论”改革之前,在54个学时的课堂上,老师讲解细致,学生听课过程中有疑问可以随时探讨,学生参与讨论的范围也比较广泛。学生在课后的学习和科研过程中遇到的疑问,希望能从“自然辩证法概论”课堂中寻求答案的话,他们也可以在下次上课的时候提出来,与老师、同学共同讨论。但是,改革之后的“自然辩证法概论”学时数降到18,学校的课程安排一般是4节课连上,这样师生课堂见面的机会至多5次,并且每次上课的时间连讲课都满足不了,更别说留出时间给学生讨论。有的学生描述当前“自然辩证法概论”课是“匆匆太匆匆”。问卷调查的统计结果显示:36.6%的学生对课堂同学演讲,大家参与讨论表示很感兴趣,并且自己愿意参与;49.5%的学生表示感兴趣,对于自己是否参与感到犹豫;只有13.9%的学生对这一活动表现冷漠。总之,由于受教学时数和教学内容的限制,改革后的“自然辩证法概论”课程教学中师生互动不足,课堂讨论少,无法满足学生想要积极参与到课堂讨论中去的愿望。

(三)学生的实际收获与期望值有一定差距学生对“自然辩证法概论”课程的重视不足并非毫无缘由,除了上课时间冲突、教学方式等因素的影响之外,还有很大一部分学生由于对于课程收获与期望值之间有差距而产生了对本课程的失望情绪。在“是什么因素影响了学生的课堂收获”这一问题上,问卷调查结果显示:63.2%的学生反映,课堂讲授内容有限,老师讲的不是他们所需要的,而学生想知道的内容,老师却没有涉及,课后想要积极补充学习的学生得不到相关的学习资料。32%的学生认为,虽然上课时老师推荐了课外阅读资料,但是不愿意自己去购买,而图书馆借阅又比较麻烦,并且同一本参考书图书馆馆藏数量有限,很难满足学生们的阅读需要。总体来讲,在“自然辩证法概论”课程改革的过程中,学生和老师都需要一段调整与适应的时间。为了适应课程改革的需要,更为重要的是调整教学内容,探索一套新的教学模式,更好地发挥本课程在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以实现本门课程教学目的。

二、“自然辩证法”教学改革的内容

根据前面总结出的问题,中国矿业大学“自然辩证法概论”的主讲教师与学校研究生院主管部门密切配合,经过分析和论证,总结出一套较为合理的操作方式。

(一)改革教学内容:根据学生需要选择教学知识点,网络平台拓展教学空间2013年,“自然辩证法概论”的主讲教师拿到了以郭贵春教授为首席专家,陈凡、吴彤等教授组成的“自然辩证法概论”编写组编写的《自然辩证法概论》教学大纲和教材,教学内容涉及马克思主义自然观、科学技术观、科学技术研究方法、科学技术社会论、中国马克思主义科学技术观与创新型国家等五大板块[2]。显然,要在18个学时内完整地讲解这五个部分是不现实的,因此,如何合理地选择教学内容便成为了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基于教学是一个“教”与“学”双向互动的过程,我们在调查问卷中专门设计了相关的问题,试图了解学生“学”的愿望与兴趣,以期在教学大纲的框架内对教学内容进行优化。让学生参与选择课堂内容,需要统筹考虑,既要在教学大纲范围内,又要将核心的内容讲授给学生。所以,在问卷设计中,我们将教材中五大板块的内容细分成60个知识点,让学生在每一个板块中将自己最感兴趣的5个知识点圈出来。学生网上选课之后,老师根据学生的选择,根据学生对知识点关注度的高低排序,选择出课堂主讲知识点,然后经过授课教师的统筹加工,做一些必要的补充,使整个教学知识点尽可能地系统化。对于课堂没有时间涉及到的知识点以及推荐给学有余力的学生使用的参考资料,放在一个“自主学习网络平台”上供大家学习或使用。网络平台包括课堂主要知识点、课后自主学习参考资料、主要研讨议题、师生交流共享平台等板块。自主学习网络平台作为课堂教学的有益补充,不仅弥补了课堂时间不足,也进一步加强了师生之间的交流。

(二)改革教学形式:课前提问、课堂研讨与课后无缝对接在“自然辩证法概论”课程改革之后的一两年里,教师非常熟悉的教学体系一下子被压缩到原有课时的三分之一,大家都感觉课堂时间不足,谁也不愿在课堂上浪费一分钟时间,教师“满堂灌”的情况更突出了,这显然不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导致课堂缺乏活力。根据这种情况,我们尝试进一步改革教学形式。教学形式改革主要体现在新的教学模块设计上,即把课前提问、课堂研讨和课后实践三个环节紧密接合。学生通过自主学习网络平台了解下次课程的主要内容,以及针对教学内容设计的主要研讨议题,使学生带着问题上课;在教师课堂讲解后,学生结合问题以多种形式展开自由研讨。由于“自然辩证法概论”课程是学生自由选课,所以每一个授课班级都包含多个“专业”,一个研讨话题在不同“专业”学生那里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思想的碰撞有利于产生创新的火花,这样的研讨不仅拓宽了学生的视野,也训练了学生从学科交叉的视角分析问题的能力。比如,讲到科学研究方法论这一部分,课堂上同学们交流如何运用中国知网到谷歌学术、谷歌图书、LibraryGeneis、SearchWorldCat等搜索引擎检索文件,很多学生课后尝试检索希望得到的文件,获得了成功。虽然在课堂上只有十几分钟甚至是几分钟的交流,但是对他们来说却非常有用。

自然法论文例8

1自然法概述

1.1自然法与正义

在这里,我基本上是将正义与公平在同一层面上使用了。自然法与正义的关系问题应当是首先必须解决的。一般说来,自然法理论是从用来区分合乎自然的人类的行为,所谓“自然”(Nature),可从“人性”(Natureofman)、“社会性质”(NatureofSociety)甚至是事物本质(NatureofThings)而演泽出人类行为完善无缺的规范。H.Kelsen认为自然自然法论者所主张的“自然”因时代与地域的差异而有不同。有时是指神,有时则指人性、历史、社会的法则,且都主张绝对的价值或正义存在于自然之中。

自然法思想渊源久远,自希腊哲学,经罗马时代、中世纪、宗教革命,而至近世,每一时代的自然法论者均有其独到见解。归纳其共同点,可认为人类社会生活所适用的行为规则,并不限于国家或政府制定的法律。在国家所制定的行为规则以外,存在有更普遍的行为规范,这种规范适用于任何人、任何时间与空间及不同社会之中。这种人类行为规范并非由任何人所创设,而是根据理性人的基本需要而存在,故可被人的理性认识。[②]这是一切个别行为规则之源泉;并构成批判一切人为规则内容的善恶与公平的准则。换言之,自然法学者均承认有一种较高或理想之“法”存在,并认为它是“实证法”(也可称为“制定法”)的终极目标,且承认其绝对价值而追求绝对的正义。近代由于自然科学的勃兴,经验科学取代了理性运用,自然法思想因而趋于没落,由法实证主义取而代之。然而,法实证主义的观点却狭窄而偏激,导致法律最终成为统治者的意志表现,使元首的意志成了法律与正义的根据,导致武断与罪恶的法律产生。至“二战”后,自然法思想卷土重来,自然法由追求绝对正义转而寻求可适用于当前环境的理想标准,这种标准成为制定法的指导原则,甚至成为批判制定法的依据。

在亚里士多德之后,人们习惯于将正义区分为“平均主义”与“分配正义”。前者支配私人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契约当事人间的自然正义原则,后者被理解为全体(国家、集体)对个人尤其是国家与人民关系的原则。即平均正义要求在对等的两人间寻求双方共同适用的均衡点,分配正义则重在众人财富或利益之分配。Cicero所称的“使各得其所”,目的是使所有人得到公平的待遇,即对于相同事物享受同等对待,不同事物为不同对待。而ThomasAquinas则在亚里士多德的两种正义之外,再加上共同的“善的正义”,赋予正义追求善(Good)的功能。至JohnRawls以理性人为基础,从社会契约的观点批判功利主义,认为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则正是原初契约的目标,他提出了“正义即是公平”(JusticeasFairness)的概念。其内容包括:平等的基本自由权、自然事物的调整、机会平等、程序正义、产生自己与他人,良心自由、忠诚履约等[③].JohnRawls强调“正义即公平”,坚信正义首先就是公民享有自由权利的平等性和不可侵犯性。而公正和连续性为正义的起码要求,也即形式正义(FormalJustice);而实质正义似应包括:分配上之差异补偿、利益公平开放给所有社会成员,每个社会成员均可凭自己之能力及努力发展潜能、追求成就,形成社会阶层重新分配的效果、新生人性尊严或人道精神[④].只有正义才是人类共通的善的秩序,在具体的社会生活条件下之具体现实化,而在社会进化中不断演进。正义以平等为其核心,就其排除任意性而言应比单纯之平等更重要,应包括合理性、客观性、一致性、公平性、平等性与中立性等相关概念。

1.2正义与法的关系

在自然法概念下,正义为法的指导原则。其与法的关系依日本学者井上达夫的观点包括以下几点:第一、要求法律本身的正确适用。正义是法律内在的要求,若有欠缺则属恶法。任何法律以其存在为限,以所赋予它一般准则之公平适用为正义价值成立之意义。第二、任何法秩序均标榜正义之具体表现。法律本身不正,即无强制人民遵守的效力。可以说事实之陈述须符合“真理要求”(Wahrheitsanspruch),同样地法律须符合“政府要求”(Gerechtigkeitsanspruch)。第三、法律须符合正义要求。自由、平等及公共福利等,对现在法秩序的批判根据已有的种种价值与目的,故法律须追求自由、平等及公共福利,才符合正义的要求。[⑤]

1.3自然法下的自然正义

自然正义源于亚里士多德的正义分类。他认为自然正义是从人类固有的自然本性发展而来的,要求人类追求善,并成立各种社会制度,以实现社会福利。自然正义于人性未变时对人类普遍起支配作用,而在具体社会生活条件下,将衍生出适合该社会的共有的“善”,自然正义之具体要求,可因时因地而变化,惟自然正义本身有普遍的支配力,而其支配作用可产生具体内容。自然正义不论何时何地均具有支配人类社会生活的力量。

在立法方面,自然正义是指导原则和依据。在司法方面,在追求法律安定性与妥当性上有相同的功能。自然正义对下列事项均可以发生作用:第一、法官造法(JudicialLawMaking)。从权力分立观点,司法所扮演的角色不是在创制法令,仅在阐时事物的真正内涵,在发生疑义时给予权威性解释。这种见解与英国习惯法的传统相符。然而在事实上,“习惯法的大部分为法官于社会所流行的情绪与民众所接受的习俗,或惯例中发展出来”[⑥].第二、解释法律。解释之目的在于探索或阐释法律宗旨,而法律最终目的则在于规范社会生活。然而规范本身并非终局目的,执行法律规范常在于追求某些基本价值,而追求正义的实现。第三、形成法理。法理有补充法律解释的功能,也有监督法律或习惯妥当性的作用。而法学理论的基本功能既在补充法律及习惯之下,使执法者自立于立法者的地位,寻求该案件应适用的法则,以实现公平与正义,调和社会生活各种对立的利益,法理应是指自法律精神演绎出的一般法理原则,与条理、自然法、法律通常之原理并无不同。然而,实定法必须遵循自然正义原则,以求符合正义理论。所以,自然正义实为法律的基本精神,而为法官造法提供制度上的保护,避免了多数人利用民主原则所发生的政治专断。

综上所述,自然法始于希腊哲学,以理性主义为出发点。自然正义则是批判是否合乎公平正义的依据。自然法相信绝对价值的存在,追求普遍妥当的法律原则或正义标准。[⑦]故自然法已成为“实定法”之指导原则、批判标准与衡量内在正义之准则,是在法律秩序的合理性与公正性两方面所需要的最低条件,并成为检证“实定法”本身妥当性的基础。当实定法欠缺或不明时,必须以自然正义为法官造法,法规解释及补充漏洞的法理准则。当实定法抵触自然正义时,如果任意宣告实定法的无效,则与法的安定性抵触自然正义时,如果任意宣告实定法的无效,则与法的安定性不符合。此时可参照考赖特布鲁(GustavRadbruch)的见解——原则上法的安定性优于自然正义;若违反自然正义达到无法忍受的程度时,则应认为实定法无效。至于要到何种程度时,则应认为实定法无效。至于要到何种程度始为无法忍受?一般认为侵害人民基本权,违反平等原则、比例原则、或其他宪法之精神时,即应认为无法忍受,以自然正义原则为优先。

2行政法上的自然正义原则

2.1概说

自然正义原为英国法之支配(RuleofLaw)(或译为法治)的核心概念,是英国法官据以控制公行为(PublicBehavior)及行政行为(DaministrativeAction)之方法。这一概念植根于英国普通法,是由大(TheGreatCharter:MagnaCharta)所衍生的基本原则[⑧].自然正义原则为英国法院用于监督行政措施与决策及外国裁判与习惯的承认。内容包括:(1)习惯的合理标准为“是否公正、适当及合理的、诚实的、正常的人会采纳他”,或者更直接与自然法相联系,“是否与是非的基本原则相调和”。(2)用禁止命令或移送命令控制行政机关违反自然正义的行政行为或准司法决定。(3)在国际私法领域引用外国法或承认外国交易时,如违反自然正义原则(如公平审判、人身自由、行动自由等)将不被执行。

自然正义原则的重要特征表现在:任何意见均可公开表达,并公正地被听取。在Byenev.KinematographRentersSociety案中,Harman法官认为,(1)控诉人了解控诉的本质;(2)给予了陈述的机会;(3)法院诚实地作为,符合自然正义原则[⑨].关于自然正义原则与法律之关系,法院认为议会创制法律是为了使行政权依一定的公正程序原则来行为,因此认定制定中已经隐含了自然正义因素。法院在解释及适用法律之时,也必须适用明示性的制定法程序,分别适用普通法与制定法,并以自然正义原则作为解释法律和补法律漏洞的指导原则。

2.2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

学者们都认为英国的自然正义相当于美国的正当程序原则。包括“不得就自己的事件为自己的事件为裁判原则”(偏见排除原则),与“必须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听证原则)等两个普通法上原则。二者原本仅适用于司法判决,适用范围极为狭小。然而到了20世纪初,逐渐发展成为一般法院监督行政权超越法理的重要原则,并以其作为拘束具有司法性或准司法性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这对于体现行政程序的正义非常重要。而英国的衡平法(Equity)本质上仍源于自然主义。从16世纪开始就将其称为“衡平与良心的规则”,依自然正义、衡平观念及良心的命令,适合于每个具体个案进行裁量时形成判决。

2.2.1内容

自然正义的第一个原则为排除偏见原则,当对法院审判公正性有怀疑时,法官就不得作出任何有效的判决。这一原则对行政法院或行政许可机关这类行政组织有拘束力。或不具资格者参与了决定则该决定无效。对此原则有两个固定的限制:第一、若法官因偏见而回避,但当事人的者不能从事法律性的行为时除外。第二、行政机会首长从公益立场支持某项政策时,不得以行政首长有偏见。此在美国称为“制度性决定”(theinstitutionaldecision)。自然正义的第二个原则为双方听证原则(也可直接称为听证原则),乃要求公正听取双方意见的权利。[⑩]在这个意见上,其与美国“正当程序”条款完全相同。美国宪法规定的正当程序条款规定为宪法基本权利。正当程序的文字意义为公平程序,保证国家给予个人基本的公平待遇。如没有听证(没有给予辩护机会),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听证原适用于司法程序中,后用于立法程序中。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力也具有强制性,如行政立法与行政司法,所以,当行政行关行使职权而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权利时,即应进行听证。

简单说来,英国自然正义原则适用于作出不利益处分时,保障适当的告知与听证程序。但值得注意的是,自然正义原则为普通法上的原则。在法律授予行政机关作出不利益处分的权限时,即使法律就有关正当程序没有规定,法院仍可以权限滥用之类型——逾越权限之法理而判决无效。

2.2.2自然正义原则在行政法相关案例中的运用

自然正义原则在具体案例中的运用,英国表现得比较多。如RidgeV.Baldwin(1996.A.C.40)一案,表现在公务员的免职处分方面。具体案件是:1957年10月Baldwin市警察署长Bridge,因涉嫌受贿被捕并受免职处分,其后以证据不充分被判决无罪。Ridge以该处分欠缺事前告知程序和听证程序而请求废除该处分。第三审以上诉人的免职处分完全欠缺告知程序和听证程序,违背自然正义原则而认为前述处分行为无效。以前的法院都未曾就公务员免职程序是否适用自然正义原则表示意见,该判决以该主管行政机关之行为具有准司法性,而适用自然正义原则。[11]

在UniversityofCeylonv.Fernando(1990LAII.E.R.631)一案中,关于大学生的惩戒处分问题。若对重要证人没有给予反对询问的机会时,是否违反自然正义原则。法院认为已经违反了自然正义原则,但本案实际情况是并未完全剥夺其反对询问的机会,所以,法院最后以本案原告未申请反对询问而判决原告败诉。[12]

关于行政程序是否适用自然正义原则,在Erringtomv.MinisterofHealth(1935IK.b.249)一案中,由于贫民区(slum)清除处分案的主管承认迟误有关事项之公告且异议人未出席公听会,而复审采用了未经听证程序的新证据,因此该处分有程序上的瑕疵,该处分案因此被认为违法,法院明确适用自然正义原则判决行政程序违法。[13]故在行政程序方面,英国以自然正义原则保障听证权利,并排除偏见介入。并且依照越权原则(ultravires)的法理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而行政机关的行为属准司法性质者可适用自然正义原则。即法院对受到行政机关直接侵害的权利或利益,适用自然正义原则规范行政机关公权的行使,故认为自然正义原则在此难以适用。因此,英国法似偏向于程序法则的公平,而忽略了实体问题。然而判例法的发展,逐步建立了合理的法则及自然正义原则,提供法院验证不法程序或欠缺实体妥当性的标准,使自然正义原则更趋于成熟。

总之,英国是议会政治发源国,一直以“议会至上”为原则,认为国家事务的最终决定权归属国会,法院对立法行为的审查较为消极。拒绝承认国会有权违背自然正义原则,仅要求依自然正义来解释国会立法。反之,英国法院在行政行为的审查方面则扮演较积极的角色。对于行政行为之违反自然正义原则,视为违反议会所定正当程序或属权限滥用,依越权法理则认为该行为为无效。此外,违反自然正义原则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强制命令、宣未性裁判、中止命令等方式请求救济。能以自然正义原则审查行政行为的包括准司法行为、行政听证程序、公务员免职处分、对学生之惩戒处分、行政计划程序等。其行政决定前后的各种程序,都必须排除偏见并听取双方当事人之意见,以符合公开、公正、公平之要求。综上所述,英国根据具体个案,在行政法中山下而上建立了自然正义原则,落实法的支配(即法治)。

2.3自然正义与正当程序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规范以普通法为主,盛行司法造法(即法官造法),法律常处于变动不定的状态。因此,自然法的概念在普通法中发挥了很大影响力,而分别衍生出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与美国的正当程序原则。英国自然正义原则与美国正当程序原则均发源于英国昔通法与(英国大》。其在行政法上的适用都依据控制行为程序的正当性与妥当性。当然二者也有以下不同点:第一、自然正义适用范围超过正当程序。自然正义在英国适用不区分国家行为与私人行为,故包括公行为与各种私法人及工会活动。而正当程序在美国仅适用于“国家行为”。第二、在英国,基于自然正义原则对公布涉及人民自由权利的法规时,要求该行政机关对于影响人民利益的法规规条款负有协商义务(DutyofConsult)。但美国行政行为与行政规则的区分还不明确,“行政规则”既可一般适用也可特别适用。故二者不便从适用范围的广义和狭义上来区分,也难说“行政规则”的形式必须具有“立法形式”。[14]第三、对于程序的正当性,其核心有三点,即通知(Notice),评论期间(ACommentPriod)或听证(Hearing),陈述理由(StatementofReason)。英国自然正义的概念仅包括第二者,而忽略对事实理由的陈述,以避免行政决定程序而带来的负效应。总之,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与美国的正当程序原则二者概念相类似,适用的情形也属相似,所以在同时承认两者时难免发生疑义。然而如何区分而使两者能分别适用以审查公法上行为,使其更臻完善,自有其必要性。一般说来,自然正义原则实为确保正当性与妥当性的最后一道防线。

2.4自然正义原则的判断标准

自然正义必须适用于社会生活,因其本身具有的伦理性而无法避免对其进行价值判断。然而为避免该原则的滥用而妨害了行政目的与行政功能,故其适用应有客观的判断标准,如能维持法律适用的稳定性,避免法官的主观恣意。可依据以下标准判断是否违反自然正义原则:

2.4.1法定程序

所有法律都明文规定当实施涉及人民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必须严格按照一定的程序运行。这种程序包括通知、听证、告知理由,等等,这样才符合自然正义原则的要求。如果立法者没有按照理智来判断事物本质以及考虑其他充分理由,而规定应履行的程序,就属于“恣意”(Willkur)行为。而立法者为避免不理智的立法后果,就必须斟酌各种待规范事务的本质及其他充分的理由,考虑到公益或立法政策,才能设立规范。这里的法定程序,是理智判断后明确规定的法律程序,所以其为自然正义原则的首要判断标准。

2.4.2事物的本质

事物的本质(NaturederSache)原为法哲学上的概念。本质(Natur)本来就有“自然”之意,它是源于自然法的概念。所以事物本质为制定法之外的一种价值表现,在于各种不同事物中寻求合乎自然法的正义。一般说来,事物本质可分为三部分:一为事理或法理,是事物当然之理;二为一般社会生活的事物本质,是作为评价对象的文化现象,山此寻找法律上的规范要素:三为事物本身的属性,如男女之别,昼夜之分,事物的差异等自然现象。事物本质在H.Coing确定的法秩序中应有的位置。法律的目的在于让正义在人间真正实现,把事物本质作为实现正义的基础,适合于事物本质的类型中,事物本质所含的伦理性要素是能避免立法者或法官的恣意。而具有伦理性因素的事物本质概念,则提供法律的当然内容[15].事物本质的运用须具有法律规范客体的性质,一方面要求其符合法规范的要求,同时不与社会生活脱节。另一方面,合乎事物本质者才能符合事理,而事理存在于社会生活关系之中,是正义的基本标准,等同于具体自然法或衡平法,是自然正义原则的判断标准。

2.4.3综合宪法理念的判断

自然正义原则与公平正义的理念相贯通,同为价值判断。而宪法也是充满价值判断的理念,而对立法者的权限产生拘束力。其基本精神为自然正义原则的判断标准。如平等权为宪法所保障的权利,在实质平等的要求下,非绝对禁止差别处置,可斟酌具体案件事实上之差异及立法目的。也就是说,宪法明文规定的或宪法基本精神所推导出的价值,立法者可作出合宪性的判断。而我国宪法在法治国及福利国理念下,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强调法的稳定性、适当性,维护公益与私益的均衡,这是其基本精神。故自然正义原则的判断标准应综合上述各种宪法理念,根据具体个案事实来作出判断。

自然正义适用的对象是社会生活现实,故其判断标准应求诸一般理性人的社会经验或价值标准。而社会经验价值标准,应根据行为当时的社会制度、社会结构、风俗习惯与社会变迁等具体情况,考虑具体个案的事实而依法定程序、事物本质及宪法精神宋判断。

总之,自然正义原则是从正义的理念发展而来的。在英国是从程序方面入手,而成为审查行政程序正当性不可或缺的原则,这与美国的正当程序原则一样,其判断标准,在形式上,以法定程序为判断依据;在实质上,则必须依照一般人的经验、价值、事物的本质及宪法的理念参照个案的具体情况来进行综合判断;这样才能确保行政的功能与目的,维持法律的正当性与妥当性,避免法官的恣意裁决行为。法治国家均强调分权原理和依法行政原则,认为国家行为须有可预测性,行政裁量不能滥用或越权裁量,必须注意比例、诚信、符合行政目的与公共利益等原则。就程序而言,不允许立法者借助专断的程序侵害人民的自由财产,也不得借国家权力透过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对人民造成侵害。行为必须完全符合正当性的要求,排除行政的恣意性要素。[16]

自然正义原则给具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以公正陈述意见的机会。在实体方面,禁止专断性政治权力的行使,排除恣意性及产生专断的可能性。此外,立法、行政与司法均须具有法治主义观念与平等思想,才符合自然正义原则的要求。

结论:日本英美法学名家和田英夫教授认为英美法有四个重要特征:一是法之支配,二是判例法主义,三是陪审主义,四是普通法与衡平法。[17]这四个特征的精神与本质所在则是自然正义原则,强调法律重要性及其对人民自由权利的保护,是现代民主国家司法的要务。故民主国家司法的真正使命不仅仅是维持国家秩序(AufrechterhaltungderRechtsordnung),而是保障基本人权为核心的“法之支配”(Ruleoflaw)。由此可知,应认为审判的目的在于“公平正义”(Justice)的实现。对自然正义原则可作出如下结论来:(1)、自然正义原则原为制定法外的概念,是英国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基本精神,是法之支配的核心概念,是英国法官用以控制行政行为的方法。(2)、行政法上以自然正义原则为依据要求正当程序的进行,要求给与当事人辩解的机会,获知决定的理由,以追求公开、公正、公平。(3)、法定程序是履行自然正义原则的重要方式,结合听证的进行,要求给予当事人辩论的机会。(4)、自然正义原则在实体上要求对个案进行判断时,必须依社会通用的价值标准,参考具体个案的差异,排除恣意,以符合事物的本质。(5)、宪法价值的实现,为自然正义追求的目标。借宪法理念的判断,方可使自然正义原则达到追求法治国家的理想。(6)、自然正义原则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可为立法指导、法律解释及适用的标准及判决的依据。其判断可参考法定程序、事物本质、宪法精神来进行综合评判。[18]

自然正义原则是绝对正义及永恒价值的追求,为超越制定法的概念,是评断制定法的正当性与妥当性的依据。因此,透过自然正义原则以检验国家行为是否符合事实,是否遵循正当法律程序,成为实现正义的最佳方法。而自然正义原则在“正义可无止境追求”的观念下,不仅仅限于正当法律程序的形式正义实现,更应积极追求个案的实质妥当性,才符合现代行政保护人民自由权利,维护人性尊严,维护行政公益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姜明安:《行政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2]王学辉:《比较行政诉讼法》,重庆出版杜2001年版。

[3]章剑生:《行政诉讼基本理论》,中国人事出版社1998年版。

[4]胡建淼:《比较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5]姜明安:《外国行政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6]沈宗灵:《现代西方法律哲学》,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

[7]JohnRawls(罗尔斯):ATheoryofjustice(正义论)。

[8]DennisLloyd,TheldeaofLaw,《法律的理念》,张茂柏译,联经,1984年5月初版。

注释:

[①]自然正义有两个主要原则:a.任何人就自己之诉讼不得自任裁判官(NemoJudexinSuaCausa);b.任何人之辩护必须被公平地听取(AudiAlteramPartem)。

[②]姜明安编:《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34、135页。

[③]JohnRawls(罗尔斯):ATheoryofJustice(正义论)

[④][台]张泽严:《从罗尔斯的正义论谈成人终身教育的社会意义》,载《空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3年第一期。

[⑤]章剑生:《行政诉讼基本理论》,中国人事出版社,第278、279页。

[⑥]DennisLloyd,TheldeaofLaw,《法律的理念》,张茂柏译,联经,1984年5月初版,第234、250页。

[⑦]姜明安主编:《外国行政法教程》,法律出版社,第150页。

[⑧]PaulR.Verkui:英美行政法的分流,法治斌译,载《时代》第13卷。

[⑨]Z.W.Nedjati&J.E.rice:EnglishandContinentalSystemsofAdministrativeLaw,North-Holland,1978,P.108

[⑩]王学辉:《比较行政诉讼法》,重庆出版社2001年版,第411、412页。

[11]DavidFoulk,AdministrativeLaw,LondonButterworths,1986,6ed.,P.223

[12]D.C.M.Yardley,supranote28,PP.110-111.

[13][日]山口幸男:《行政裁判——行政手续自然正义的原则》,载《英美判例百选》,有裴阁1946年,第24-25页。

[14]胡建淼:《比较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77、378页。

[15][台]高文琦:《事物本质之概念及在法学上之地位》(台大法研硕士论文,1979年6月,第5页。)

自然法论文例9

二、科学技术观之于渭北窑洞景观

景观是人类情感思想在大地上的物理化呈现。而科学技术作为人类改造自然的第一生产力,是人类景观设计实现的途径。渭北高原下沉式窑洞的形成,体现着当地居民利用科学技术对自然界较小影响的改造。土炕、灶台及烟囱形成了窑院中独特的排烟系统,出水井与渗水井组成了上下水系统。这些都是人们利用科学技术对窑院中生活功能的解决,也创造了黄土地上特有的人文景观。在窑洞里,人们用夯土做土炕和灶台,将排烟管道埋设于窑壁中,使窑壁看来更为统一,而排烟口则不像中原地区的房屋置于屋顶之上,而是含蓄地隐藏于窑壁中。在空气动力学的验证下,窑院的气流是向上的,这样无论是炕还是灶台所产生的烟就很容易被排出,以至于形成了人在平地、袅袅炊烟缓缓直上、却不见房屋的人文景观。由于地处渭北高原地区,雨水不丰富,窑院居民的饮水变成这一地区的重要问题。人们挖地建房,使得更为接近地下水资源,开凿水井也更为方便。在上水系统解决的情况下,人们掌握了地下水循环原理,就地开凿出另外一个井,其功能主要用于渗水。出水与渗水的解决造就了可持续性的上下水系统,也凸显了科学技术在自然改造中的作用,而这一切人类智慧的物化结晶都是其人文景观的一部分。随着人们认识自然与改造自然的能力提高,科学技术也随之得到了迅速发展。而对于眼前苍老的窑院景观环境,怎样合理规划,对原有景观要素优化组合或引入新的成分,调整或构建合理的景观格局,使景观整体功能最优,达到人的改造活动与自然过程的协同进化则是当务之急。

三、自然而辨证的渭北窑洞景观诉求

辨证思维要求我们一分为二地看待事物,既看到事物好的一面,也要看到事物不利的一面。渭北高原的窑洞民居相信也是当地居民认真考证形成的。在这个过程中,人们也许会问自身的生存所产生的对自然的影响是否具有较大的破坏性?这样的改造方法是否适合人类本身的居住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一方面我们得到生存,一方面我们破坏了自然,而怎样的方法可以弥补自然资本的损耗?这些问题都遵循着自然辩证法中核心思想,合理处理人与自然的矛盾。窑洞建造和景观环境的布置不是简单的处理,而是一种与自然作用和谐共存的方式,它包含了环境处理与自然作用的方方面面。在对渭北高原地区窑洞的重新审视中,我们看到了民间的能工巧匠对窑院景观的处理进行了全面的衡量。无论是整体窑洞所采用的黄土,还是窑院的各种功能性与装饰性的布置,都体现着当地匠人对黄土地的情感。窑洞的窑脸是窑院中主要装饰部分,反映出拱形结构的特征和门窗的装饰艺术。简朴的耙纹装饰、草泥抹面、砖石砌筑窑脸,木构架的檐廊装饰都是其装饰的主要手法。护崖墙、女儿墙也是装饰的重要部位。窑洞的女儿墙是防止窑顶人畜跌落的维护结构,大多用土坯或砖砌成花墙。辩证观的要求,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框架,帮助我们重新看待窑洞景观的同时,为合理改造窑洞景观环境,和谐处理改造活动与自然环境提供了必要的方法。现在的窑洞已是苍老不堪,它的问题出现在于不适应现代化的发展,占地面积大、采光不足、上下水处理难题、抗震性不够都成为其结合自然发展的弊端,眼前我们不要过多地批评,而是需要设计者站出来,利用窑洞自身的优点,改善不足,造就一个新的适合时代需求的窑院。

自然法论文例10

第一、自然界没有废物每一个健康生态系统,都有一个完善的食物链和营养级,秋天的枯枝落叶是春天新生命生长的营养。公园中清除枯枝落叶实际上是切断了自然界的一个闭合循环系统。在城市绿地的维护管理中,变废物为营养,如返还枝叶、返还地表水补充地下水等就是最直接的生态设计应用。

第二、自然的自组织和能动性自然是具有自组织或自我设计能力的,热力学第二定律告诉我们,一个系统当向外界开放,吸收能量、物质和信息时,就会不断进化,从低级走向高级。进化论的倡导者赫胥黎就曾描述过,一个花园当无人照料时,便会有当地的杂草侵入,最终将人工栽培的园艺花卉淘汰。Gaia理论告诉我们,整个地球都是在一种自然的、自我的设计中生存和延续的。一池水塘,如果不是人工将其用水泥护衬或以化学物质维护,便会在其水中或水边生长出各种水藻、杂草和昆虫,并最终演化为一个物种丰富的水生生物群落。自然系统的丰富性和复杂性远远超出人为的设计能力。与其如此,我们不如开启自然的自组织或自我设计过程。如景观设计师MichaelvanValkenburgh设计的GeneralMills公司总部(位于Minneapolis,Minnesota)。的项目中,设计师拟自然播撒草原种子,创造适宜于当地景观基质和气候条件的人工地被群落,每年草枯叶黄之际,引火燃烧,次年再萌新绿。整个过程,包括火的运用,都借助了自然的生态过程和自然系统的自组织能力。

自然是具有能动性的,几千年的治水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对待洪水这样的自然力,应因势利导而不是绝对的控制,古人李冰父子的都江堰水利工程设计的成功之处,也在于充分认识自然的能动性,用竹笼、马槎、卵石与神为约,造就了川西平原的丰饶。大自然的自我愈合能力和自净能力,维持了大地上的山清水秀。生态设计意味着充分利用自然系统的能动作用。

第三、边缘效应在两个或多个不同的生态系统或景观元素的边缘带,有更活跃的能流和物流,具有丰富的物种和更高的生产力。如海陆之交的盐沼是地球上产量最高植物群落之一。森林边缘、农田边缘、水体边缘以及村庄、建计之中。在城市或绿地筑物的边缘,在自然状态下往往是生物群落最丰富、生态效益最高的地段。然而,在常规的设计中,我们往往会忽视生态边缘效应的存在,很少把这种边缘效应结合在设水系的设计中,我们常常看到的是水陆过渡带上生硬的水泥护衬,本来应该是多种植物和生物栖息的边缘带,只有曝晒的水泥或石块铺装;又如在公园里丛林的边缘,自然的生态效应会产生一个丰富多样的林缘带,而人们通常看到的是修剪整齐的草坪;又如,建筑物的基础四周,是一个非常好的潜在生态边缘带,而通常我们所看到的则是硬质铺装和单一的人工地被。除此之外,人类的建设活动往往不珍惜边缘带的存在,生硬的红线把本来地块之间柔和的边缘带无情地毁坏。所以与自然合作的生态设计就需充分利用生态系统之间的边缘效应,来创造丰富的景观。

第四、生物多样性自然系统是宽宏大量的,它包容了丰富多样的生物。生物多样性至少包括三个层次的含意,即:生物遗传基因的多样性;生物物种的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多样性维持了生态系统的健康和高效,因此是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基础。与自然相合作的设计就应尊重和维护其多样性,"生态设计的最深层的含意就是为生物多样性而设计".为生物多样性而设计,不但是人类自我生存所必须的,也是现代设计者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和伦理规范。而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根本是保持和维护乡土生物与生境的多样性。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城市绿地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最后堡垒。曾一度被观赏花木和栽培园艺品种和唯美价值标准主导的城市园林绿地,应将生物多样性保护作为最重要的设计指标。每天都有物种从地球上消失的今天,乡土杂草比异国奇卉具有更为重要的生态价值;五星瓢虫和七星瓢虫是同样值得人们珍爱的,勤于除草施肥、城市绿地管理者的形象不应是打药杀虫的小农。通过生态设计,一个可持续的、具有丰富物种和生境的园林绿地系统,才是未来城市设计者所要追求的。

二、辨证观

辨证思维是现代科学实践的思维形式,它要求我们看事物要一分为二,不能只注意到其有利的一面,同时还要看到其不利的一面。

生态设计不是某个职业或学科所特有的,它是一种与自然相作用和相协调的方式,其范围非常之广,包括建筑师对其设计及材料选择的考虑;水利工程师对洪水控制途径的重新认识;工业产品设计者对有害物的节制使用;工业流程设计者对节能和减少废弃物的考虑。生态设计为我们提供一个统一的框架,帮助我们重新审视对景观、城市、建筑的设计以及人们的日常生活方式和行为。简单地说,生态设计是对自然过程的有效适应及结合,它需要对设计途径给环境带来的冲击进行全面的衡量。对于每一个设计,我们需要问:它是有利于改善或恢复生命世界还是破坏生命世界,它是保护相关的生态结构和过程呢?还是有害于它们?

与传统设计相比,景观生态设计在对待许多设计问题上有其特点。但是,景观生态设计应该作为传统设计途径的进化和延续,而非突变和割裂。缺乏文化含义和美感的唯景观生态设计是不能被社会所接受的,因而最终会被遗忘和被淹没,设计的价值也就无从体现。景观生态的设计应该、也必须是美的。景观设计学以生态思维为其核心,但也正是设计中的生态意义使景观设计这一职业出现分异,其一极强调对生态过程的组织和条理;其二则强调艺术和美的表达和再现。这种由来已久的分异到生态设计中应得到溶合。

三、结论

景观设计必须遵循自然辩证法,景观设计者要学习自然辩证法,提高自己的哲学素养,进一步树立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掌握和运用科学的思维工具去探索景观的内在自然规律,早日实现从必然王国到自然王国的飞跃,使景观设计开发由传统迈向现代。当然在进行设计过程中,也要运用不同的设计手法,使园林更加有意想不到的效果,如金阳会展中心中的建筑下设水体,室内运用了玻璃反光,有不同层次的感觉,用天井巧妙地使人在室内犹如在室外的亲身感受。这些手法的运用,为园林的发展无疑是锦上添花。

参考文献:

[1]关士续,申仲英等。自然辩证法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