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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的应对方法模板(10篇)

时间:2023-08-07 17:05:35

自然灾害的应对方法

自然灾害的应对方法例1

    人们通常从结果 状态上理解法律的功能,事后的制裁和百姓的守法成为法律的常态表现。其实,这只是法律功能的一部分。法律作为国家管理的主要方式,在国家事务的管理中起到 了全方位的调控作用,在国家管理的任何一个环节都有法律的身影。无论是在立法、执法的过程,还是司法、守法的方面,法律都发挥着重要的功能。

    在现代社会,正常的状态是法律的预防、制裁等功能同时发挥各自的作用。立法规定何种行为属于国家法律调整的范畴;执法是执法主体执行法律所规定的各种事 项,这是法律秩序的常规形态;司法是法律所规定的事项得不到实施而产生纠纷时,对纠纷所作的处理和制裁;而守法则是人们对法律的尊重和承认,并融化于人们 的行为中。当人们忽视法律预防功能或仅仅把法律看成事后制裁时,法律的功能结构就会残缺不全。

    法律不仅意味着秩序,还有预防功能,即预防和 应对灾害的功能。从某种意义上说,灾害是人们对无准备的事件所引起的破坏性后果。在中国的汉字中,“灾”的原初含义是家中着火。火无情,但人有智。人类社 会创建法律也可以用来解决“家中着火”等类似的灾害事件。例如我们可以尽可能地把着火的原因分析清楚,找出方法解决源头的问题。于是,国家法律规定煤气阻 燃开关和漏电保护器必须进入家庭,法律就这样成为家庭财产和人类生命的保护器。

    如果我们对未来的事件有认识或防范意识,灾难就不会发生。即使发生,人们也会有理性、有秩序、有效率地面对灾难,使灾难带来的损害减少到最小。

    面对灾害,法律的预防功能作用在于让人们知道如何面对突如其来的情况,不至于在紧急事件面前惊惶失措,因慌乱而不理性,给社会造成更大的灾难。当然,我 们不能说法律能使人们完全有理性,或者法律可以管理一切事情,它的功能还在于将突发性事件按照事先预定的步骤来处理,避免临阵磨枪。在法律规定的界限范围 内,只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就很有可能把灾难的后果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法律可以让人们从容地应对各种突发性事件和灾难。根据《国家自然灾 害救助应急预案》的规定:自然灾害是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 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法律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功能分为两个 阶段:第一阶段,在灾害没有发生前,根据科学的管理手段进行事前的分析和判断,争取把灾害消灭在萌芽状态。预警机制的启动对整个事态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 用。如在安徽发生手口足疫情后,立即启动突发事件预警机制,把病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把灾害减少到最小的范围。第二阶段,当灾难不可避免地发生后,法律的 作用在于如何防止事态扩大,并进行灾后的重建。2008年5月12日汶川大地震发生后,不到3个小时,国家指挥中心成立,温家宝总理以最快的速度赶往四 川,使整个突发性事件按照法律规定的步骤来治理。

    为了应对自然灾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规定:“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 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 本法”。该法有四重目的:第一,预防和减少突发性事件的发生;第二,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性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第三,规范突发性事件应对活动,保护 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第四,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一、用立法应对灾害

    法律的预防功 能实际上就是对未来的风险和危机进行管理,要实现这个功能,必须要有应对可能发生的灾害和危机的相应准备。自2003年非典疫情后,中国在应对各种突发性 事件方面出台了相关法律规范。2006年1月出台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根据2007年5月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的信息,为了应对突如 其来的事件,国家已经一系列应急预案,包括: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家处 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国家核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待的还有:国家粮食应 急预案、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家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但我们面对的问题是这些法律能否得到执行。如果制定法律仅仅是为了装点门面,那么法律就只能是纸上谈兵,而无法走向实际的生活;法律就只是事后效应,只能是惩治的工具。在此,不妨以《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为例加以分析。

    2005 年国家公布并实施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分为总则、启动条件、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应急准备、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应急响应、灾后救助、附则 八大部分。该应急预案对自然灾害发生前的预防和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应对及处置灾后救助作了全面的规定,对中国国情复杂的状况也有充分的估计,该预案规定: “本预案由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 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国务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省(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根据 此规定,各省、市也都制定了相应的应急预案。如河南省在2005年《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后,省民政厅起草了《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政府。省民政厅印发了《河南省洪涝灾害救助预案》,各省辖市也以政府或民政局名义出台了当地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全省共制定与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有关的预案26个,与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有关的法规、文件、规划8个。

    又如宁波市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 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 法律、法规,制定了《宁波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它的具体编目基本是把《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细化。

    二、用执法应对灾害

    当前,各地政府在立法的细化方面都有不错的业绩,但在具体执行环节上存在很多问题。其中最迫切需要加以完善的是应急准备制度。应急准备分为资金准备、物资准备、通信和信息准备、救灾装备准备、人力资源准备、社会动员准备、宣传、培训和演习等。

    资金准备制度的完善方向是:①按照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市和县(市)、区财政都应按一定标准储备大灾预备金,做到专款专用、专账管理。②各级政府应 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③大灾预备金主要用于灾时和灾后基本生活救 助,遇重特大自然灾害救灾预备金不足时,各级财政应及时调剂救灾资金,确保灾民生活。

    物资准备制度的前提是整合各部门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分 级、分类管理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在此基础上应做到:①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建立健全市救灾物资储备库,灾害多发县(市)、区建立健全物资储备库、 点,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②每年年初购置必需的衣被、净水器等救灾物资。③建立救助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④灾 情发生时,可调用邻近民政部门救灾储备物资,沿途免收道路通行费。⑤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通信和信息准备制度的完善方向 是:①建立覆盖市、县、乡镇(街道)三级的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市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②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形 成信息共享机制。③各电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害救助工作的信息畅通,积极做好通信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救灾装备准备制度的完善方向是:市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市民政局、灾害频发县(市)、区民政局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人力资源准备制度的完善方向是:①完善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②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利、气象、科技、 海洋、国土资源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③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 联动机制。④培训、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社会动员准备制度的完善方向是: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 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在已设立社会捐助接收 站、点的基础上,继续在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建立社会捐助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自然灾害的应对方法例2

基金项目: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辽宁农业自然灾害保险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L13DJY09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辽东学院教学改革与科研项目:“鸭绿江区域经济发展研究”(项目编号:2014111)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辽宁省农业自然灾害保险制度现状及发展对策

收录日期:2014年3月20日

一、辽宁省农业自然灾害现状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也是世界上农业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自然灾害每年给中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最主要的受害者就是“靠天吃饭”的农民。从国内外的经验来看,农业自然灾害保险是国家惠农政策的有效实现途径,是国家对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农业稳定发展的一项重要保护措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都迫切需要农业自然灾害保险的支持和保护。多年来,我国农业救灾主要依靠政府救济,虽然农业自然灾害保险已经存在多年,保险市场不仅未能发展壮大,反而日益萎缩。2011年我国保费收入14,339.25亿元,其中农业保险保费收入173.8亿元,占当年保费收入总额的1.2%。这与我国的实际需要极不相称,无论对农业自然灾害保险市场的发展,还是对农村经济的发展都非常不利。辽宁省是国家的老工业基地,同时也是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近年来,辽宁省发生的洪涝、病虫灾害等,给其农业生产带来了极大损失。据统计,2001~2011年的十年间,辽宁省农作物受灾面积达16,389千公顷;成灾面积超过10,791千公顷,农作物受灾率为44.3%,成灾率28.4%。

二、农业自然灾害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自然灾害损失补偿不足。目前,我国对自然灾害的补偿支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抚恤和福利支出”下设置的“救灾支出”;二是通过农业支出、抚恤支出、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科技支出以及政策补贴支出的一部分进行救助;三是当发生紧急特殊自然灾害时,通过中央和地方专项储备基金进行补助。这种非专门化的救援支持致使我国重大自然灾害补偿的随意性和波动性较大。1997~2010年间,国家财政对灾害损失补偿的比重平均仅为3.5%。

(二)中央和地方政府责任不清。灾害应对分为灾前预防、救灾和灾后建设三部分,但是我国目前只关注救灾和灾后建设,忽略灾害预防。平时中央政府将灾害预防的工作交给地方政府,但是由于地方政府财力有限,所以倾向于将资金投入到见效快、易产生政绩的领域,而灾害一旦发生,地方政府又寄希望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支持,这种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灾害应对过程中的博弈行为不利于重大自然灾害的预防和救灾时的快速反应。

(三)我国重大自然灾害保障制度法律规范不健全。为保障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国家出台了一些政策法规以规范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如2006年《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实施,明确规定了自然灾害的响应等级;2010年颁布实施了《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更有利于救灾工作的开展。另外,针对一些具体的灾害,国家政府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出台相关措施。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灾害救助法,同时也没有专项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法,这种政府文件不利于全国统一的救灾体系的建立,这对救灾工作的效率是一个极大的阻碍。

(四)商业保险补偿功能缺失。从近些年的情况来看,我国商业保险的补偿功能有限。从1996~2005年10次重大自然灾害的情况看,损失最高是1,666亿元,最低的也是14亿元,保险补偿最高的是占到了直接经济损失的9.63%,最低的是2.32%。在欧美发达国家,保险补偿占直接经济损失的比例平均在30%,而我国的平均比例在5%左右。所以,商业保险在重大自然灾害中的作用还有待于提高。

三、解决对策

(一)明确政府在重大自然灾害保险体系建设中的角色和责任。从市场经济制度的原理看,重大自然灾害保险属于公共或准公共产品范畴,这种产品的供给需要公共资源的配给,而政府是掌握和控制公共资源的主体,离开了政府,或缺乏政府的实质和有效推动,重大自然灾害保险制度的建设就是一句空话。为此,应从以下三方面着手:首先,应当明确政府为“主导者”的角色定位,国家应当设立专门的机构,协调和推动我国重大自然灾害保险制度建设;其次,应加强政府对重大自然灾害保险制度的介入,政府应该积极推动立法和制定税收政策,以完善重大自然灾害保险制度;最后,在确立政府主导的同时,再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双管齐下。如日本就建立了直接保险公司基础赔付、国际再保险市场超额赔付和政府支持的三级地震保险补偿机制,并在历次地震灾害事故,充分发挥了商业保险和政策保险的共同补偿功能。

(二)建立健全相关法律规范。要实现自然灾害保险的顺利进行,首先应当加快自然灾害保险立法,构建自然灾害保险的法律体系,以法律约束政府和保险公司行为。可参照日本出台重大自然灾害保险相关法律和重大自然灾害再保险特别会计法案等,以便对其所涉及的相关主体责任、保险的内容、保险费率的确定等方面作较为明确的规定,以确保重大自然灾害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建立专业的重大自然灾害保险基金,明确保险给付细则。因重大自然灾害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范围,政府应该成立重大自然灾害风险专项基金,以实现及时和有效的保障,同时为各保险公司赔偿限额以外的部分给予赔偿。在减轻保险公司支付压力,分担其赔偿风险的同时,提高了保险公司参与重大自然灾害保险理赔的积极性。此外,要对保险基金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例如申请的保险要经过国家机关和国家审计机关的审核;最后,要明确保险给付的细则。

(四)调动保险企业的积极性。保险公司应当在重大自然灾害保险制度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我国的保险公司应当认识到保险公司作为社会的一分子有责任也有能力参与重大自然灾害保险制度建设。一方面保险公司具有风险管理的专业优势,能够也应当在重大自然灾害保险方面有所作为,而重大自然灾害保险市场对保险公司而言也是一个潜力巨大的业务领域;另一方面现代企业应当正确地认识企业的社会责任,认识到企业自身利益与企业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思路下,保险公司在重大自然灾害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为重大自然灾害保险制度建设创造条件。

主要参考文献:

自然灾害的应对方法例3

中国是全球自然灾害风险

最高的国家之一

中国地域辽阔、地理环境复杂、气候稳定性差、生态环境脆弱、自然灾害的类型多、发生频率高,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整体来看,中国气象灾害,包括洪涝、台风、干旱等发生最为频繁,也是对社会经济发展影响最大的灾害类型。根据《中国统计年鉴》历年有统计的相关数据观察中国2005~2015年地质灾害、地震、海洋灾害和森林火灾发生的平均情况,可以看到,发生次数最多的灾害是各类地质灾害,每年发生25354次,造成1136人次的人员伤亡和46.29亿元的直接经济损失。地震年均发生次数最少,但破坏力最强,例如2008年的汶川地震,死亡人数87150人(包括失踪人数),直接经济损失高达8450多亿元。

中国科学院的刘毅、杨宇两位学者曾对中国历史上重大自然灾害的时空分布特征做过研究,发现从自然灾害发生频率的空间格局来看,自然灾害发生次数最多的区域集中在华北平原和长江中下游平原、江南丘陵地区,而东北平原、内蒙古高原、西北内陆地区发生较少。重大飓风灾害主要发生在东南沿海,水灾主要发生在中下游平原及河套地区。西部地区是世界上大陆地震最活跃、最强烈和最密集的地区。环太平洋地震带对我国台湾及其附近海域影响最大。西南地区是地质灾害多发区,其中藏、滇是地震、滑坡和泥石流灾害最为严重的省区。其中,人为因素的影响非常严重,一方面是因人类的过度开发使一些坡地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现象加剧;另一方面则是由于泥石流经常发生区域的人口和财产不断增加。可以看出,中国自然灾害高风险区域与中东部经济社会发达地区相叠加,这使得灾害风险防范任务非常艰巨。此外,从时间维度上看,在全球气候变化背景下,我国发生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发生的几率还将增大,灾害风险进一步升高。

国内外巨灾救助体系

为帮助受灾地区重建生产、提高防御灾害的能力,大多数国家政府都设立了制度化的灾害救助体系。根据国家海洋局的一项研究,美国、日本属于自然灾害高发的国家,其灾害救助体系相对比较完善。

在美国,洪灾、风暴潮、海啸等自然灾害频发,为了将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美国联邦、州和地方各级政府在灾害救助体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首先,完备的政策体系是基础。1950年,美国政府出台了《联邦灾害救援法》,规定了联邦政府的职责;1974年国会通过了《灾害救助和紧急援助法》(又称《斯坦福法案》),该法案于1988年修订后正式形成了目前的灾害应急系统;此外,还有专项救灾法案,如1968年的《国家洪水保险法》、1977年的《地震救灾法》等。其次,一体化的救灾协调机构是保障。1979年,美国政府创设了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统合政、军、警、消防、医疗、民间组织及市民等一体化指挥、调度的机构,即美国联邦应急管理署(Federal Emergency Management Agency,FEMA),它能蚨员一切资源,包括28个联邦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如美国红十字会)进行有效的防灾减灾。第三,政府支持的自然灾害保险是驱动力。为提高民众保险风险意识、减轻政府救灾压力,美国国会于1968年通过《全国洪水保险法》,又于1969年制定《全国洪水保险计划》,设立了国家洪水保险基金,提供洪水保险服务。各州政府也根据辖区灾害特点建立了灾害保险机制,比如佛罗里达飓风巨灾基金、加州地震保险和公平计划等。

自然灾害的应对方法例4

中图分类号:G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78(2016)01-0073-02

1 引言

2013年3月1日,《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正式施行,成为全国首个与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相配套的地方法规。云南作为自然灾害多发省份,该规定的制定实施显得尤为迫切,也因此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期待。2002年7月,由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等单位共同编著的《城市规划读本》第三章第十节“综合规划与防灾减灾”中指出综合防灾主要是对灾害发生后的各项救灾、减灾等措施要统筹安排,体现出综合性的策略。

云南省地处祖国西南边陲,经济发展相对落后、贫困面大,农村分部比较零散。目前的主要任务仍是大力发展经济,而多发的自然灾害对云南的现代化建设无疑是一个沉重的负担。据统计,云南每年由于公共安全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几十亿元。灾害不仅会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并随着地区内部相互关联性的增强,减少灾难造成社会各方面的损失,各种灾害的影响已经成为阻碍云南经济发展和边疆稳定的重要因素。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综合防灾的实践经验的梳理,尝试提出适合云南防灾建设的一些建议,最大限度减少灾难造成社会各方面的损失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2 云南综合防灾的现状

近日,云南省以政府令形式公布了《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以下简称《救助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成为首份与《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相配套的地方法规。《救助规定》指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省减灾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配合国家减灾委员会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协调开展较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省民政部门负责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省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救助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建立健全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和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信息系统。

云南综合防灾减灾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是,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云南综合防灾减灾工作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云南的综合防灾工作仍然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2.1综合防灾能力仍比较脆弱

在云南许多地方,目前尚未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综合防灾减灾规划。首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理论研究如何运用到现有的规划体系中,缺少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的理论支撑;其次,地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缺乏相应的组织机构保证,其难于协调的症结在于出自不同的规划思想和管理部门;再次,缺乏综合的、系统的、全面的灾害和财产信息,以及相应的配套制度等。还未达到真正意义上的综合规划。

2.2防灾工作中对自然灾害的应对明显欠缺

云南的自然灾害种类多、分布广,发生频率高。最近两年以来,暴雨、雷电、泥石流、低温冻害、雪灾、地震均比以前严重。特别是2008-2014年,地震、干旱(连续五年干旱)、泥石流、雪灾等等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灾害类型不断增加,造成的损失呈上升趋势。频发的自然灾害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特别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2.3 缺乏综合防灾管理教育,社会防灾意识薄弱

在云南,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每年造成非正常死亡的人数超过2万人,伤、残超过1万人,经济损失达100 亿元左右。调查显示,灾害后果如此严重,与民众的防灾意识淡薄有很大的关系。民众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了解十分有限,甚至对这方面的知识根本不了解。因此,如何加强普通民众的防灾教育,提高应对突发事件时的自救互救能力已成为目前做好安全工作的一项刻不容缓任务。

2.4 综合防灾投入长期不足,与实际需要相差很大

2.4.1防灾减灾科技人才投入不够

防灾减灾科技人才主要集中在专业管理部门和科研机构中,基层防灾减灾机构普遍缺少技术应用人才,与防灾减灾工作重点结合不密切,特别缺乏防灾减灾领域的高层次、高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工程技术应用人才。①

2.4.2科普宣教投入力度不够

缺乏统一的防灾减灾科普规划,在云南高校及中小学校没有固定的防灾减灾科普教育基地,也缺乏经常性的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活动,使防灾减灾科普缺乏系统性、连续性,致使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的科普教育水平较低。

上述种种问题表明, 我省综合防灾的现状与经济快速发展的要求是很不适应的。面临的灾情和经济的迅速增长, 我们必须有一个共识:综合防灾面临的形势非常严峻。

3 国外综合防灾管理的现状

发达国家经过多年探索,目前大都形成了运行良好的综合防灾管理体制和完善的应急救援系统,包括应急管理法规、管理机构、指挥系统、应急队伍、资源保障和信息透明等。但由于各自的行政管理体制与法律制度不同,在应急组织管理体系的设置与职能上,也不尽相同。

1979年,美国成立了联邦应急管理署,将全国多个联邦应急机构的职能进行合并。2003年,联邦应急管理署与22个联邦机构整合组成国土安全部。联邦应急管理署直接向总统负责,下设国家应急反应队,另有5000多名灾害预备人员,实行军事化管理②。

俄罗斯早在1994年设立了联邦民防应急和减除自然灾害影响事务部,负责整个联邦应急救援的统一指挥和协调,直接对总统负责。

日本中央防灾会议是综合防灾工作的最高决策机关,会长由内阁总理大臣担任,下设专门委员会和事务局。各都、道、府、县也由地方最高行政长官挂帅,成立地方防灾会议(委员会),由地方政府牵头的防灾局等相应行政机关来推进地震对策的实施。③

英国政府应对具体灾难,一般由所在地方政府主要负责处理,而不是依赖中央机构。中央政府设有国民紧急事务委员会,委员会秘书负责指派“政府牵头部门”,委员会本身则在必要时在内政大臣的主持下召开会议,监督“政府牵头部门”在危急情况下的工作。

德国是建立民防专业队伍较早的国家,全国除约6万人专门从事民防工作外,还有约150万消防救护和医疗救护、技术救援志愿人员。这支庞大的民防队伍均接受过一定专业技术训练,并按地区组成抢救队、消防队、维修队、卫生队、空中救护队。

法国的民防专业队伍主要由一支近20万人的志愿消防队和一支由8万预备役人员组成的民事安全部队组成。民事安全部队编成22个机动纵队、308个收容大队和108个民防连,分散在各防务区、大区和省,执行民事安全任务,战时可扩编到30多万人。④

日本是重灾大国,它的第一部《防灾法》可以追溯到1880年。它也是全球较早制定灾害管理基本法的国家。目前日本拥有各类防灾减灾法律50多部,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1947年制定的《灾害救助法》和1961年制定的《灾害对策基本法》。

发达国家在危机管理中,不仅政府积极参与,市民也通过非政府组织等介入管理,形成了政府、非政府组织、市民责任共担的危机管理体系。调查发现,发达国家大都具有完善的防灾减灾法律、法规体系,对与防灾减灾及灾害应急等有关的一些重大事项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

4 国外综合防灾的实践与经验及其对云南的借鉴

通过对国内和国外在综合防灾现状的对比,笔者认为云南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国外综合防灾进行经验的借鉴。

4.1要建立统一的、专门的灾害应急管理机构

长期以来,云南由于受分门别类的灾害应急管理体制的限制,形成了单灾种如台风、暴雨、洪水、干旱、地震等分部门、分地区的单一灾害管理模式,造成全省缺乏统一有效的应急管理指挥系统。从灾害综合管理的角度看,借鉴国外灾害应急管理机构设置的经验,云南应当建立适合云南实际的、统一的、专门的自然灾害应急管理机构。

4.2要制定灾害管理基本法,健全自然灾害法制与计划建设

就目前的情况看,国家已制订了同防灾、减灾有关的法律、法令近百件。特别是1978 年以来,中国的灾害立法工作开展较为顺利,颁布了许多有关灾害的法律,如《防震减灾法》《防洪法》等,但尚无一个综合性规范防灾减灾工作的基本大法,致使减灾领域中许多需要法律调整的关系和问题无法可依,可操作性不强;缺少针对地方的减灾基本计划,以及各级政府的计划。我们认为,由于灾害问题的复杂性、群发性,迫切需要制定全省性的灾害管理的基本法律, 并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使立法工作适应于目前和未来的灾害管理工作需要。

5 结语

综上可以看出,尽管国外综合防灾管理模式因国情不同而各具特色,但核心内容实质都是一致的:依据法律建立的立体化、网络化的综合防灾体系;从上到下的常设专职机构,以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抢险救援队伍;超前的灾害研究和事故预防机制;普遍的灾害意识培养和全社会的应急培训;充足的应急准备和可靠的信息网络保障等等。也就是说,云南要想在综合防灾方面取得长足的进步,必须从以下几个重点方面做好:

5.1要建设好地区应急指挥体系

灾害应急指挥系统是灾害应急的中枢系统,是综合防灾管理中最基本的要素。对于一个地区,尤其是大城市,当灾害或事故发生后,政府的初期应对十分重要。有条件的地区,有必要建立备用中心或流动指挥系统,便于应急指挥中心不能正常使用时,可以通过备用指挥系统有效地指挥救灾抢险。

5.2要建设好地区灾害情报体系

为了确保灾害发生后有效地收集传递情报,灾害应急预案中应该制定详细的灾害情报的收集、传递等方案。灾害发生后,应急指挥中心应该通过各种方法收集灾害情报,并在此基础上评估灾情的变化趋势,便于有效地指挥救灾抢险。作为政府部门更应该考虑如何向灾民提供诸如避难场所的位置、救灾物资的发放、灾害的演变趋势等急需的情报。在灾害应急预案中,云南应该制定建立灾害情报传递的专用情报系统,如灾害卫星传输系统、防灾无线通讯网络系统,并对各种情报的收集、传递、公开方法、手段等做出详细的规定。

5.3要建设好地区急救医疗体系

当灾害发生时,尤其像地震等大灾害,会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受伤人员能否得到及时抢救和治疗将直接关系到伤员的生命。因此,灾害发生后迅速组织抢救受伤人员是应急救灾抢险中的首要任务之一。灾害应急预案中,就灾害医疗急救体系制定详细的规划应包含灾害时指定应急医疗机构,配备必要的救灾医疗设备和物品。

5.4要建设好地区应急避难体系

当预测到灾害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时,处于危险区域的民众,首先应该转移到安全的避难场所。灾害避难场所的多少和分布将影响着救灾抢险的效果。所以,灾害应急预案中应该包含应急避难体系的要素。避难体系应该包括避难设施、避难所运营与管理、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分配等要素。

总而言之,云南综合防灾的建设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到目前为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需要我们积极借鉴国外的适合云南实际的综合防灾模式和方法来完善云南的综合防灾系统,只有经过全社会各方面共同不懈的努力,才能保证云南的综合防灾工作取得长足的进步,才能让社会持续的和谐发展。

注释:

①王阳:国内城市综合防灾研究.中国地理,2003 年第7 期。

②孔庆礼著.发达国家综合防灾的启示.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 年版。

③姚进: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美国的经验及其启示,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4第7期。

④周锡元,马东辉,苏经宇等.现代城市安全保障与重大灾害应对策略浅议.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

参考文献:

[1]孙悦然(编).综合防灾减灾战略与对策论文集[D].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 年版

[2]陈丽(编).国内综合防灾系统评估[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周锡元,马东辉,苏经宇等.现代城市安全保障与重大灾害应对策略浅议[J].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

[4]郑双忠.城市建筑火灾风险评价指标消防科学与技术[M].2006.4.

自然灾害的应对方法例5

我国是世界上发生自然灾害较多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造成损失大。就2008年而言,我国经历两次严重的自然灾害。1月25日,我国南方遭遇数十年不遇的雨雪冰冻天气,造成公路、铁路、电力大规模受损,10个省区3000多万人受灾,直接损失1516.5亿元;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里氏8.0级地震,造成房屋大面积倒塌,数十万人伤亡。在自然灾害发生之际,政府加紧建造防灾设施,消除灾害发生的隐患,采取各种手段,积极开展灾后重建,尽快恢复经济和社会发展。其中,建立应对自然灾害的财税政策是今后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

一、我国应对自然灾害的财税政策现状

就财政政策而言,国家主要是通过财政拨款的形式给予灾区支持。从新中国成立之初看,中央政府也一直投入大量资金用于救灾工作。如,1950年到1966年,中央用于救灾投入共计55.08亿元,而在此期间,中央财政收入每年只有300亿元左右。从近年看,中央对地方救灾工作的补助范围得到扩展,包括灾民生活救济经费、卫生救灾经费、防汛抗旱经费、汛前应急度汛经费、水毁道路补助经费、文教行政救灾补助经费、农业救灾经费和恢复重建补助经费等。随着补助范围的扩大,中央救灾资金的投入也相应增加。

从我国现行税收的法律法规看,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政策分散于各税种的税收优惠中。如,《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免税。《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已完税的车船因地震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2008年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规定,个体户的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减征幅度和期限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将其所得向灾区的捐赠,按照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对外国政府、民间团体、企业、个人等向我国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物资,包括食品、生活必需品、药品、抢救工具等,免征进口环节税。

从这些税收优惠可看出,税收优惠主要是以减免税和捐赠扣除为主,其他方式较少。而税收优惠的方式很多,包括税率、退税、亏损弥补、投资抵免等。可见,现行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处理方式还不够完善。此外,当前税收政策对防灾救灾先进技术和物资设备的支持力度不大,没有专门的用于防灾救灾的技术、产品和工艺的优惠政策。从我国现行的税收程序法看,税收征管的相关措施也不尽完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延期办理。但一般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目前在要求企业提供的延期申报资料中,没有关于自然灾害种类及相关信号级别的认定材料。对影响范围大、持续时间长的自然灾害也没有统一的税收服务操作规定,只能按个别企业特殊情况来处理。此外,对突如其来的自然灾害,企业的发票、账簿、税控机等纳税资料和物品也可能同时遭受损失或丢失。对此类问题,相关部门也应有应对措施。

二、日本应对自然灾害的财税政策

日本是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强地震、强台风、暴雪、海啸等灾害时有发生。面对频发的自然灾害,日本抗灾政策较为完善。日本应对自然灾害的政府资金投入体系是一种分项投入、分部门管理、专款专用的体系,这就使投入的资金有具体的管理部门及明确的使用方向,从而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减轻灾民重建时的负担,政府还根据《灾害减免法》,不同程度地减免灾民的所得税和固定资产税等其他赋税。此外,日本金融机构也出台一些救济措施,如临时缓缴按揭贷款、减少贷款利息等来减轻灾民负担。除政府投入外,作为国家财政支持的地震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为地震灾后重建、帮助灾民尽快恢复生活和生产发挥了积极作用。日本自1966年起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地震保险制度,人们只要参加地震保险,就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金,这大大减轻了灾民在重建过程中的经济负担。现阶段日本的地震保险为非强制性购买,民众可根据自己对灾害保险的认识和对本地区的地震危险性等进行综合判断后,考虑是否购买地震保险。总之,日本民众的地震保险意识较高,全国地震保险平均参保率约达20%。

三、建立和完善应对自然灾害财税政策的主要措施

自然灾害的应对方法例6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81(2012)02-0022-05

作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一线指挥者、直接参与者,地方政府在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管理中承担着义不容辞的责任,通过问责规制地方政府的行为,对有效开展自然灾害的应急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随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行政问责在理论、实践和制度建设上都取得了可喜的进展。200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开始实施,其中就涉及许多关于政府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责任追究条款,2009年7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使干部问责工作进一步完善。但总体来看,当前地方政府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行政问责尚未形成良好的问责环境,有关行政问责制的理论与实践尚处于起步阶段,研究还不是很多。

一、地方政府应对重大自然灾害行政问责的突出表现

近年来,各级政府在重大自然灾害的行政问责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取得了一些明显的成效。

(一)起步时间较晚,发展势头良好

我国对于应急工作的行政问责尽管上个世纪也出现过,但真正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尤其是政府高度重视的还是始于2003年“非典”。之后,地方政府陆续出台有关突发事件的行政问责条例。相对于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行政问责而言,重大自然灾害的行政问责起步较晚,直到2008年,南方冰冻灾害与汶川地震的发生,地方政府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行政问责制才真正走人公众视野。但是,重大自然灾害的行政问责进展较快,经过近几年的实践,地方政府已具备一定的问责意识,各市、县都制定了基本的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责任制度。如祁阳县在防汛工作方面拟定的责任书,其中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对各镇的防汛抗灾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对执行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损失的,视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此外,各乡镇以县下发的责任书为依据,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乡镇一级的责任制度。如祁阳县八宝镇制定了《八宝镇防汛抗旱责任书》、《八宝镇防御地质灾害责任制》等制度,实行单项100分责任制考核,采取平时督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灾害的相关责任人将进行责任追究。

(二)问责人数上升,问责力度增强

从实践情况来看,2008年以前,因重大自然灾害而被问责的政府官员较少。2003年到2006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在总计73起问责事件中,绝大部分是关于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的问责,而仅有1起是针对自然灾害的问责。然而,在2008年之后,地方政府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行政问责掀起一轮风暴,问责力度之强,前所未见。譬如,2008年汶川地震之后,有32名干部被问责,其中19人被免职。贵州省在2008年抗击冰雪灾害过程中,共处分干部49名,其中,12名干部受到撤职、免职处分,6名干部受到行政记大过、记过处分,2名党员干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14名干部受到通报批评处分,另外15名干部受到停职调查、作出深刻检查、责令限期改正等不同程度的处分。2009年,湖南省郴州市1名副局长因抗灾中履职不力被停职,1名乡党委书记和1名乡党委副书记因防汛失职遭到免职。2011年湖北省武汉市水务局党组书记等4名官员因对武汉市防汛排渍不力而被问责,其中水务局副局长被免职。由此可见,近年来,自然灾害事件中被问责的官员明显增加,问责的力度也逐步加强。

(三)问责及时、集中,问责效果明显

近年来,地方政府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行政问责呈现出问责较及时、集中,问责效果较明显的特点。比如,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都江堰市原民政局副局长、蒲江镇原团结村党支部书记等7人反应迟缓,不积极履行职责,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被就地免职。自震灾发生的第六天,也就是5月18日到6月19日的一个月时间里,集中对一批官员在震灾中的表现进行了总结和问责,内容涉及对灾情的上报不实、救灾不力、擅用捐款及不作为等方面。而且,近年来,地方政府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行政问责逐渐从对相关责任人的口头批评、通报批评、书面检讨等形式上的处分转变为免职、撤职等较为严重的实质性责罚,问责效果得到明显改善。如在汶川地震发生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绵阳市对组织抗灾不力的北川县片口乡党委书记、涪城区御营村一社区支部副书记、安县塔水镇龙安社区支部书记等6名党员干部进行了撤职处理,四川省委组织部及时处置了“不作为”干部28人,其中免职15人。

二、地方政府应对重大自然灾害行政问责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地方政府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行政问责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受诸多因素的影响,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一)问责主体单一,多为上问下责

问责可分为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但当前地方政府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行政问责主要是同体问责,基本是由上级政府或者同级政府发动的问责,其中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上级政府进行自上而下的问责,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行政问责演变为典型的“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现象,往往是市长问县长的责、县长问镇长的责、镇长问村长的责。譬如,2008年的贵州冰灾事件中,问责的发起者全部为上级政府或同级政府。如黔东南州循环经济工业区1名管委会副主任(副县级)擅自离岗18天,被黔东南州委撤销现职,降为副科级;黔南州对1名工作时间在公共场所公开的派出所副所长(正股级)实施了撤职处分。不可否认,等级问责的主体明确,在效力上也具有相当优势,但单一的问责主体容易造成责任体系中根本环节的缺失,从而产生上级的责任由谁来问等问题。由此可见,问责主体单一,异体问责薄弱,已经制约着地方政府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行政问责进一步发展。

(二)问责范围较窄,偏重灾后问责

当前,地方政府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行政问责实践有两种倾向:一是问责范围相对较窄,“有过”问责占绝大部分,“无为”问责较少。譬如,贵州省应对冰灾中的问责即是“有过”问责,黔南州给予1名参加抗凝救灾紧急安全保卫任务时不在岗的副科级干部行政记过处分;1名在抗凝救灾期间酒后滋事,破坏他人财产的一般干部行政记大过处分;2名在公共场所公开的民警行政记过处分。期间就没有“无为”问责的案例,问责范围过窄,导致一些“无为者”该受到问责的却逃之天天,从而产生一种错误认识——不求“有为”但求“无过”。二是重灾后问责,轻灾前、灾中问责。行政问责程序从时问维度上看,可分为“事前问责”、“即时问责”和“事后问责”三种形式。然而,当前各级政府的问责基本上都属于灾后问责,即问责在救灾过程中出现失职或者是渎职的人员,这种问责形式注重灾后的救助责任,却没有意识到灾前的预防责任和灾中的处置责任。比如,气象部门应对气象预报的准确性负有责任,应急部门应对相关应急设备、措施负有责任。大量的实践表明,灾前的良好预防与准备,灾中的积极反应与处置,可以在极大程度上降低灾害的损失。

(三)问责权责不一,责罚尺度失当

法约尔曾指出:“责任是权力的孪生物,是权力的当然结果和必要补充,凡权力行使的地方就有责任”。问责措施的尺度应与责任程度相对称,过于严苛可能造成行政系统内部责任分担的畸形与不公,失之于松则会导致问责流于形式。从各级地方政府应对重大自然灾害行政问责的实践来看,“权责一致”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取而代之的是问责随意、失范。一是不问不责。在问责应对自然灾害中的失职人员时,多数地方政府偏袒护短。如某市发生重大洪涝灾害,在抗洪时,一些政府官员坐在空调房里指挥,甚至是睡觉、打麻将,却没有一个人、一个单位、一个部门因此而被处分。二是问而不责。许多地方政府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行政问责往往是走过场,仅仅停留在口头批评上,没有责任人因此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三是轻问轻责。问责仅仅流于形式,尤其是在上级领导可能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常常是轻描淡写。如在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管理中,因指挥失误导致的人员财产损失,按理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但最终的处理结果却只是口头批评或者前台风风火火问责,后台悄无声息复出。由此可见,责罚尺度失当已严重影响到地方政府应对重大自然灾害行政问责的健康发展。

(四)问责法律较少,多为政策规定

地方政府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行政问责必须有法可依。问责制的实施虽然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但与现行的行政体制和干部人事制度不兼容的地方还很多,实施问责制的良好制度环境还没有形成。目前,问责官员主要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但并不是专门针对行政问责的。其他的问责依据包括《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诚然,依据相关规定,已处理了一批在重大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但有关问责程序如何启动,相关责任如何认定并予以追究等问题的解决,还需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明确规定。而现今相关法规、文件中有关自然灾害问责的零星规定大都只是地方政府在某一突发事件发生后仓促出台,很少经过深思熟虑,有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嫌疑,欠缺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由于问责立法滞后,远远不能满足问责实践的需要,致使问责制的效能难以得到充分发挥,问责的结果也难以服众。

三、完善地方政府应对重大自然灾害行政问责的对策思考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有效减缓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须采取针对性与适用性强的措施,不断完善地方政府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行政问责制。

(一)强化异体问责,拓宽问责途径

2010年3月的两会上,加快推行“异体问责”的呼声高涨。这是因为异体问责是一种更为有效、更具公信力的问责方式,地方政府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行政问责应充分发挥其他问责主体的监督、问责作用。

1、强化人大问责

一是明确并落实人大作为问责主体的权力。应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细化各级人大在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行政问责中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质询、罢免、调查等问责措施,真正发挥人大的监督、问责作用。二是应增加专业水平较强的人大代表数量。人大代表专业化水平的高低能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人大所起作用的大小,增加素质和专业水平较强的人大代表,有利于提升地方政府应对重大自然灾害行政问责的质量和效率。三是构建可操作性强的监督制度,人大对各级政府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问责必须具体化并且确保在实际操作中切实可行。

2、确保司法问责

要确保司法问责有效,一要改进司法领导机制,实施上级司法机关党组织直辖下级党组织的领导体制,解决多头领导的矛盾。二是建立健全与司法机构相关的各机构间的协调联动机制,如对重大自然灾害事件的调查,应该由检察、监察、纪检等机构同时参与。三是着手改革司法机关的经费划拨方式与人员任免方式。各地司法机关的经费应该由当地政府及上级政府财政共同拨付,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经费浮动制度,同时,应该由司法机关根据自身实际,制定适合本司法机构的人员选拔、任用与辞退制度。

3、加强媒体问责

一要充分保证新闻自由。各级政府应保障新闻媒体可以自由的对其重大决策过程、决策效果等进行及时报道,尤其是对负面事件的报道。比如,政府应对重大自然灾害过程中的决策失误及灾害的实际损失等事实应允许媒体及时、如实的曝光。二是合理确保新闻媒体的知情权。政府应将所掌握的可以公开的信息充分共享,保障新闻媒体的知情权,使媒体的监督渠道畅通,一旦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众便可以很快的通过新闻媒体的报道了解到真实情况,进而对政府的应急行为构成舆论压力。三是适时制定或完善有关新闻工作的法律法规,应从法律层面规范媒体问责的程序、范围等,保障新闻媒体自由、公正的报道。

4、引导派问责

积极引导派参与重大自然灾害的行政问责,一要坚持贯彻“多党合作、政治协商”的方针。各级政府应听取派的意见,特别是派专家的建议,充分发挥派的智力、专业优势,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二要通过制定完备的、可操作性强的措施,规范各派的问责权限,以保证派监督问责的规范性、有效性。三要在派内部设立专门的问责机构。问责机构的设立能为派的问责提供组织保障,有利于问责效能的提高,同时,应该建立各级行政机构与派的联动制度,使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主动接受监督、问责。

5、促使公民问责

一要培养公民的问责意识。公民及社会舆论的监督是一种自下而上的问责方式,通过培养公民的问责意识,使其认识到自己是行政问责的主体,进而提高其主动参与问责的能力,与政府自上而下的监督、问责形成良性互动的局面。二要拓宽公民问责的渠道。建议逐步推广网络公民问责,网络无孔不入,通过网络,公民能对政府公务人员的行为实施有效监督、问责,有助于提升公民问责的效率和效果。三要健全人民举报制度,实现举报制度的法制化。举报制度法制化能有效抑制官员的行政不负责行为,从制度上保障公民顺利地进行监督。例如,公民可以通过举报、、听证、民意调查等方式提出问责的具体建议。

(二)明晰问责对象,扩大问责范围

要解决问责对象混乱,追责范围较窄的问题,地方政府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行政问责须明晰问责对象,扩大问责范围,使问责常态化。

1、明晰问责对象

当前,地方政府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行政问责对象主要是一般的公务人员,本应负有相应责任或应承担更多责任的主要领导却无人敢问责,由此产生了问责对象的“真空”地带。根据责任政治的要求,只要是担负着公共职责、行使公共职权的组织和人员,不论其级别和职务高低、权力大小,都应当毫不例外的成为问责的对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有免受问责的特权。为此,应进一步明晰行政问责对象的权责体系,将具体的职责和工作任务等落实到相关责任人,建立层次清晰的问责制,包括“一把手”在内的政府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公共权力的其他组织和人员等群体都应列为问责的对象。

2、扩大问责范围

地方政府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行政问责应从单纯追究“有过”向既追究“有过”又追究“无为”转变;从单纯追究“灾后”责任向既追究“灾后”责任又追究“灾前”、“灾中”责任转变。具体来说,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问责应主要从预警预案机制、应急响应机制、应急信息公开机制、恢复重建机制等方面展开。其中,应急预警预案机制的问责主要包括应急预案编制是否科学可行,灾害预警工作是否到位,基础设施建设是否合格等;应急响应机制的问责主要包括应急指挥是否及时迅速,应急相关部门能否有效联动,应急物资可否得到紧急调遣等;应急信息公开的问责主要包括灾害信息搜集工作的机构建设是否完善,信息搜集手段是否科学,信息报告制度是否规范,信息公开是否及时、准确等;恢复重建机制的问责主要包括后勤保障储备是否充足,救助物资监管是否到位,自然灾害的保险制度与灾后补偿制度是否完善,灾后疾病防治与心理救助是否及时、有效等。

(三)完善问责法律,坚持依法问责

地方政府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行政问责依靠单纯的“问责风暴”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提到法律的高度给其以强制约束,促使责任主体从被动走向自觉。

1、健全行政问责的实质性立法

2009年7月《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表明了官员问责迈上了新的台阶,但这仅仅是“规定”,还没有提升到法律的高度。为了使地方政府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行政问责制成为一种“真问真责”的长效机制,必须健全行政问责的实质性立法,完善行政问责的法制基础。建议在整合现有法规、条例、办法中有关应对自然灾害的行政问责事项的基础上,创新立法举措,走一条从实践到立法,从地方到中央的逐步完善立法的道路,进而创立专门的可操作性强的自然灾害问责系列法规,统一规范自然灾害行政问责的主体、客体、范围、程序、责任体系、后果等内容。

2、强化异体问责的法律依据

当前,地方政府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行政问责多为同体单一问责。要实现应对重大自然灾害行政问责的法治化,必须强化异体问责的法律依据,走出强行政弱立法的现实格局,通过立法提升人大、司法机关、新闻媒体、派、社会团体、公民等问责主体在重大自然灾害行政问责中的监督权利,并赋予其应有的问责权威。同时,对已经制定公布的法律,根据现实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不断进行完善。将已不适应现实需要的法律条文剔除,对有关异体问责阐释不明确的法律条文尽快纠正,从法律层面强化异体问责的法律权威,增强异体问责的可操作性。

(四)健全配套制度,创新问责方式

实行行政问责制,需要相关的配套制度提供支持。地方政府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行政问责的正常有序运行需要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

1、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一要从法律层面保证信息公开。尽快制定一部切实可行的《信息公开法》势在必行,同时,应对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订和完善,从立法层面保证公民的知情权,使公民真正有权问责,这有利于将政府及其公务人员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行政行为置于公众的监督、问责之下。二要实行政务信息公开,促进政务透明。与公民知情权相适应的是政务公开,知情权是政务公开的重要理论基础。电子政务的不断发展,在客观上要求各级政府积极推进政务公开、透明,保证公民的知情权。具体到地方政府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行政问责,则要求各级政府向社会公开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中政府公务人员的应急行为,如公开政府经费支出情况,处理责任官员的程序、过程与结果等信息。

2、健全政府绩效评估机制

自然灾害的应对方法例7

我国是世界上发生自然灾害较多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造成损失大。就2008年而言,我国经历两次严重的自然灾害。1月25日,我国南方遭遇数十年不遇的雨雪冰冻天气,造成公路、铁路、电力大规模受损,10个省区3000多万人受灾,直接损失1516.5亿元;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里氏8.0级地震,造成房屋大面积倒塌,数十万人伤亡。在自然灾害发生之际,政府加紧建造防灾设施,消除灾害发生的隐患,采取各种手段,积极开展灾后重建,尽快恢复经济和社会发展。其中,建立应对自然灾害的财税政策是今后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

一、我国应对自然灾害的财税政策现状

就财政政策而言,国家主要是通过财政拨款的形式给予灾区支持。从新中国成立之初看,中央政府也一直投入大量资金用于救灾工作。如,1950年到1966年,中央用于救灾投入共计55.08亿元,而在此期间,中央财政收入每年只有300亿元左右。从近年看,中央对地方救灾工作的补助范围得到扩展,包括灾民生活救济经费、卫生救灾经费、防汛抗旱经费、汛前应急度汛经费、水毁道路补助经费、文教行政救灾补助经费、农业救灾经费和恢复重建补助经费等。随着补助范围的扩大,中央救灾资金的投入也相应增加。

从我国现行税收的法律法规看,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政策分散于各税种的税收优惠中。如,《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免税。《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已完税的车船因地震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2008年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规定,个体户的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减征幅度和期限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将其所得向灾区的捐赠,按照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对外国政府、民间团体、企业、个人等向我国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物资,包括食品、生活必需品、药品、抢救工具等,免征进口环节税。

从这些税收优惠可看出,税收优惠主要是以减免税和捐赠扣除为主,其他方式较少。而税收优惠的方式很多,包括税率、退税、亏损弥补、投资抵免等。可见,现行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处理方式还不够完善。此外,当前税收政策对防灾救灾先进技术和物资设备的支持力度不大,没有专门的用于防灾救灾的技术、产品和工艺的优惠政策。从我国现行的税收程序法看,税收征管的相关措施也不尽完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延期办理。但一般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目前在要求企业提供的延期申报资料中,没有关于自然灾害种类及相关信号级别的认定材料。对影响范围大、持续时间长的自然灾害也没有统一的税收服务操作规定,只能按个别企业特殊情况来处理。此外,对突如其来的自然灾害,企业的发票、账簿、税控机等纳税资料和物品也可能同时遭受损失或丢失。对此类问题,相关部门也应有应对措施。

二、日本应对自然灾害的财税政策

日本是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强地震、强台风、暴雪、海啸等灾害时有发生。面对频发的自然灾害,日本抗灾政策较为完善。日本应对自然灾害的政府资金投入体系是一种分项投入、分部门管理、专款专用的体系,这就使投入的资金有具体的管理部门及明确的使用方向,从而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减轻灾民重建时的负担,政府还根据《灾害减免法》,不同程度地减免灾民的所得税和固定资产税等其他赋税。此外,日本金融机构也出台一些救济措施,如临时缓缴按揭贷款、减少贷款利息等来减轻灾民负担。除政府投入外,作为国家财政支持的地震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为地震灾后重建、帮助灾民尽快恢复生活和生产发挥了积极作用。日本自1966年起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地震保险制度,人们只要参加地震保险,就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金,这大大减轻了灾民在重建过程中的经济负担。现阶段日本的地震保险为非强制性购买,民众可根据自己对灾害保险的认识和对本地区的地震危险性等进行综合判断后,考虑是否购买地震保险。总之,日本民众的地震保险意识较高,全国地震保险平均参保率约达20%。

三、建立和完善应对自然灾害财税政策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救灾财政资金的投入和管理。救灾工作从根本上讲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公益性事业,各级政府应责无旁贷地承担起这项任务,各种抗灾救灾的资金投入均应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应加大灾前主动性投资的比例,包括对各种已建工程的维护和改善。在救灾投入政策方面,应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级负担的政策,采取小灾由地方各级政府承担、大灾巨灾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担(中央政府负担大头)的方式,并将减灾投资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中。此外,要建立封闭运行、实体下拨、反应快速的救灾资金拨付制度,避免拖欠、挤占、挪用和截留救灾资金现象发生,确保救灾资金运行的安全性和及时性。目前,辽宁省在救灾资金管理和拨付方面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如开设专门的救灾资金账号,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拨付的管理办法。救灾资金在专户里完全封闭运行,拨付速度大大加快,彻底解决了到位不及时、基层变现困难等问题。同时,还要强化专项救灾资金的审计工作,防止和避免救灾资金使用中的腐败行为,追究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救灾活动中的渎职和失职行为,提高政府“事权行使”和“财权运作”的责任性,保障政府财政资金的使用质量。此外,还可通过加大灾区的财政补贴、转移支付和通过财政贴息的方式支持银行向灾区重建项目提供低息贷款等。

自然灾害的应对方法例8

关键词:自然灾害;资金投入;财税优惠

我国是世界上发生自然灾害较多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造成损失大。就2008年而言,我国经历两次严重的自然灾害。1月25日,我国南方遭遇数十年不遇的雨雪冰冻天气,造成公路、铁路、电力大规模受损,10个省区3000多万人受灾,直接损失1516.5亿元;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里氏8.0级地震,造成房屋大面积倒塌,数十万人伤亡。在自然灾害发生之际,政府加紧建造防灾设施,消除灾害发生的隐患,采取各种手段,积极开展灾后重建,尽快恢复经济和社会发展。其中,建立应对自然灾害的财税政策是今后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

一、我国应对自然灾害的财税政策现状

就财政政策而言,国家主要是通过财政拨款的形式给予灾区支持。从新中国成立之初看,中央政府也一直投入大量资金用于救灾工作。如,1950年到1966年,中央用于救灾投入共计55.08亿元,而在此期间,中央财政收入每年只有300亿元左右。从近年看,中央对地方救灾工作的补助范围得到扩展,包括灾民生活救济经费、卫生救灾经费、防汛抗旱经费、汛前应急度汛经费、水毁道路补助经费、文教行政救灾补助经费、农业救灾经费和恢复重建补助经费等。随着补助范围的扩大,中央救灾资金的投入也相应增加。

从我国现行税收的法律法规看,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政策分散于各税种的税收优惠中。如,《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免税。《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损失,缴纳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定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已完税的车船因地震灾害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自报废、灭失月份起至本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2008年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规定,个体户的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减征幅度和期限由受灾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将其所得向灾区的捐赠,按照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对外国政府、民间团体、企业、个人等向我国境内受灾地区捐赠的物资,包括食品、生活必需品、药品、抢救工具等,免征进口环节税。

从这些税收优惠可看出,税收优惠主要是以减免税和捐赠扣除为主,其他方式较少。而税收优惠的方式很多,包括税率、退税、亏损弥补、投资抵免等。可见,现行应对自然灾害的税收处理方式还不够完善。此外,当前税收政策对防灾救灾先进技术和物资设备的支持力度不大,没有专门的用于防灾救灾的技术、产品和工艺的优惠政策。从我国现行的税收程序法看,税收征管的相关措施也不尽完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延期办理。但一般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目前在要求企业提供的延期申报资料中,没有关于自然灾害种类及相关信号级别的认定材料。对影响范围大、持续时间长的自然灾害也没有统一的税收服务操作规定,只能按个别企业特殊情况来处理。此外,对突如其来的自然灾害,企业的发票、账簿、税控机等纳税资料和物品也可能同时遭受损失或丢失。对此类问题,相关部门也应有应对措施。二、日本应对自然灾害的财税政策

日本是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强地震、强台风、暴雪、海啸等灾害时有发生。面对频发的自然灾害,日本抗灾政策较为完善。日本应对自然灾害的政府资金投入体系是一种分项投入、分部门管理、专款专用的体系,这就使投入的资金有具体的管理部门及明确的使用方向,从而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减轻灾民重建时的负担,政府还根据《灾害减免法》,不同程度地减免灾民的所得税和固定资产税等其他赋税。此外,日本金融机构也出台一些救济措施,如临时缓缴按揭贷款、减少贷款利息等来减轻灾民负担。除政府投入外,作为国家财政支持的地震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为地震灾后重建、帮助灾民尽快恢复生活和生产发挥了积极作用。日本自1966年起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地震保险制度,人们只要参加地震保险,就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金,这大大减轻了灾民在重建过程中的经济负担。现阶段日本的地震保险为非强制性购买,民众可根据自己对灾害保险的认识和对本地区的地震危险性等进行综合判断后,考虑是否购买地震保险。总之,日本民众的地震保险意识较高,全国地震保险平均参保率约达20%。

自然灾害的应对方法例9

1.针对学科特点,突出应用价值

选修5从科学层面看,是基于地理理论思维和视角、反映灾害学的内容;从教育层面看,是基于素质教育中现代公民可持续发展观的教育;从实用价值层面看,是基于地理思想、地理决策和公民正常生活能力之上,具有进一步应对非常的、突发事件能力的应用价值。在教学过程中,要求学生树立正确的减灾观,提高公民社会生活能力和生活质量,学习对生活有用的地理。在强调学科应用价值的同时,应针对地理学科特点:综合、动态地分析问题,把握分析问题的时空尺度,揭示地理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自然与人文之间的互动关系,从而体现地理的综合性和区域性;同时将灾害系统化,即孕灾环境、受灾体、主要灾种、灾情和减灾五个子系统与地理理论、人文地理、不利自然条件、经济损失和人类反应相对展开。

2.联系身边自然灾害,激发学习兴趣

在强调地理学科特点的同时,在教学内容表达上应强化感染力和视觉感受。如汶川大地震、日本3.11海啸等纪录片、实景照片、插图、遥感影像、动态变化系列图;灾害影片,如《后天》、《龙卷风》、《天地大冲撞》、《完美风暴》、《唐山大地震》等;最新讯息“雪龙号”被困南极海域、马航失联客机海洋搜寻面临的自然灾害及地理信息技术在搜寻中的应用等。借助强烈的视觉效果,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让学生对多种自然灾害有深刻的印象和直观感受,从而建立对自然灾害的发生、分布和危害性的科学认识,培养对受灾地区和灾民的同情与救援的人文精神,以及临危不惧的自救与互救能力。

二、树立整合的课程观

1.理清教学思路,适度调整教材章节顺序

自然灾害的类型、成因、分布、危害、防御及树立防灾减灾观是学习自然灾害永恒的主题。由于自然灾害与人类活动是相互影响的,根据自然灾害的成因可以推测自然灾害的分布、危害特点,并提出防灾减灾的措施,通过了解世界的自然灾害为学习中国的自然灾害奠定基础。因此,可将第一章第一节“自然灾害及其影响”和第三节“人类活动对自然灾害的影响”整合,然后再讲第二节“自然灾害的形成和分布”。在讲第二节四大类自然灾害的时候,按成因、分布、危害的逻辑顺序,并将第二章中国的气象、地质、水文、生物灾害与之相联一并学习。在学习以上内容的基础上,再归纳世界两大灾害带和第二章第一节“中国自然灾害的特点”。这样整合既体现了从世界到中国由大到小的顺序,又避免了在第一、二章中翻来覆去讲四大类自然灾害,从而节省教学时间,提高教学效率。

2.将地理选修5与地理必修有效整合

必修地理是通向选修地理的桥梁,是学习选修的基础,选修地理中的大量知识和必修地理藕断丝连。因此,在学习选修5的时候一定要复习和联系必修地理相关知识。如在学习地震的时候,应涉及地震波、板块构造学说、六大板块分布图、内力作用、“3S”技术等知识;生物灾害涉及中国和世界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的分布;气象灾害与区域地理位置、地形区分布、大气环流、天气系统、人口城市、工农业及交通分布等必修地理密切相关。因此在教学过程中,要求教师认真研究教材,将选修5的内容与必修地理有效对接,一边学习一边复习,尤其要注意系统地理区域化,提高学生综合调动和运用知识的能力。

三、构建思维模式,重视案例开发

1.建立分析问题的模式

在《自然灾害与防治》的学习过程中,教师应为学生建立重点问题的思维模式。如自然灾害的成因从地理位置、地质构造、自然作用(内、外力作用)、地形地势、大气环流、天气系统与气候、水系水文特征、土壤特性、植被和人类活动等方面分析;自然灾害的分布应从空间分布(整体分布状况、地区差异、与其它地理事物分布的相关性、变化大小趋势、局部异常和极值等)和时间分布(短期与长期的变化、周期性与非周期性变化、波动及变化幅度大小、速度快慢、频率高低、峰值及对应时间等)方面分析;自然灾害的影响应从对社会环境、自然环境的有利和不利方面分析,如台风、寒潮、雪灾等;危害类问题主要从人员伤亡、社会稳定、财产损失(建筑、基础设施、文物古迹、三大产业等)、自然资源和环境破坏;防灾减灾的措施从监测预报、非工程措施(规划、立法、管理、教育)、工程措施(修建防灾工程、改变自然灾害系统)、救援与救助(灾前准备、灾中应急、灾后恢复)、自救与互救方面分析;灾情大小程度从孕灾环境、致灾因子、灾害的种类、强度、发生时间、持续时间、频率,受灾地的人口、城市、建筑物、经济水平、资产密度、防灾减灾能力,受灾体的自身特性和易损性等方面分析;救灾物资储备基地的区位选择主要从交通(高速公路、铁路、航空网络且辐射广泛互不重叠)、灾发地与救灾物资储备基地的距离、通讯网络、救灾物资的种类和数量、救灾人员和设备、地租与经济水平、应急能力和应急机制等方面考虑。当然,建立答题模式后,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不分清红皂白把所有的要素堆在一起。要教会学生学会如何筛选与问题相关的因素,因时、因地、因灾种、因具体材料、信息而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看到同一类自然灾害在不同地区的成因、危害程度不同,同一省区或国家自然灾害地域差异显著。因此在建立思维模式的同时,又要打破思维定式,既要看到地理环境的整体性,又要注意地理环境的地域分异。

2.强调自主学习及案例的开发

教师要有意识为学生创造自主学习的条件,引导学生主动参与教学过程,变课堂为学堂。对于每一类自然灾害学习,教师只需讲其中一种或两种灾害的学习方法和模式,没有必要面面俱到,应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如学习气象灾害,教师只需交给学生学习热带气旋的成因、分布、危害及防御措施的学习方法和模式,然后分组布置学生自主学习和查询干旱、寒潮、浓雾、沙尘暴、雷电、雪灾、低温冻害、龙卷风等自然灾害,利用课堂时间让学生相互交流自主学习成果,这样既让学生在自主学习和相互交流中获得知识、方法和地理技能,又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并节省教学时间。但是对于各类自然灾害的学习,教师必须开发典型的案例和例题进行训练。重视案例在教学中的重要性,同时看到每一个案例的局限性,把课本书当作案例学习,是用教材而不是教教材,最终跳出课本。例如,学习了“中国自然灾害的特点”后,可提供美国自然灾害的图文信息,让学生描述美国自然灾害的特点、为美国划分自然灾害带;学习了气象灾害和水文灾害的危害后,让学生谈谈2013年冬季“极地旋涡”冰冻北美,五大湖的湖冰给当地带来哪些危害?“泰坦尼克号”的沉没与哪些自然灾害有关?总之,在教学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在不断开发新的案例中获取知识、提高能力,体验学习的过程,总结学习灾害地理的方法。

四、认真研究考纲和课标要求

1.地理选修5的高考考纲要点

(1)主要自然灾害的类型与分布。自然灾害的主要类型及其特点;人类活动对自然灾害的影响;世界主要自然灾害带的分布。

(2)我国的主要自然灾害。我国主要自然灾害的区域分布;地震、泥石流、滑坡等地质地貌灾害的产生机制与发过程;台风、寒潮、干旱等气象灾害形成原因;虫灾、鼠灾等生物灾害带来的主要危害;台风、寒潮、干旱、洪涝等气象灾害的形成原因。

(3)自然灾害与环境。同一自然灾害造成危害程度的地域差异;我国自然灾害多发区的自然环境特点。

(4)防灾与减灾。地理信息技术在自然灾害预测、灾情监测和评估中的作用;应对自然灾害的方法和应急措施。

2.地理选修5的课标要求

(1)列举和举例类:列举自然灾害的主要类型;列举虫灾、鼠灾等生物灾害带来的主要危害;举例说明中国防灾减灾的主要成就;举例说明地理信息技术在自然灾害预测、灾情监测和评估中的作用;以1、2种自然灾害为例,列举适当的方法或应对措施。

自然灾害的应对方法例10

中图分类号:X5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02-0286-02

0 引言

2011年上半年,各类自然灾害造成全国2.9亿人次受灾,农作物受灾面积2552.6万公顷,直接经济损失1420.3亿元。我国遭受两次大范围旱灾,冬麦主产区发生秋冬连旱;入汛后,长江中下游地区出现4次强降雨过程,引发洪涝灾害,近4成受旱县出现明显的旱涝急转。洪涝和旱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占全部经济损失的70%。

我国在灾害应急管理方面起步较晚,应急机制存在着一些缺陷。相对而言,西方发达国家的灾害应急管理发展的较早,应急机制也比较科学、系统和全面。因此,我们应正视现存的问题,同时积极借鉴国外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的有益经验,结合中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弥补现有应急机制的缺陷,从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灾害应急管理体系,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机制。

1 当前应急机制现状的诊断分析

2005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在相关政策的指导下,自然灾害救助事业日趋成熟,管理部门的设置更加科学,社会成员的参与更加广泛,救助水平也逐步提高。在应急管理方面,流程管理更加规范,责任划分进一步明确,方案规划也更加完善。另一方面来看,当前的应急机制在法律体制、管理体系和运行保障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1.1缺乏相关的法律支持在我国,灾害救助方面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健全,尤其是对于灾害救助的应急管理没有明确的规定,包括责任归属与具体执行标准。许多现有的法律法规在灾害处置实践中暴露出了许多的问题,如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关于地震后过渡性安置、灾后管理、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监管等许多内容,都需要在汶川地震后进行充实和完善。

1.2管理体系不健全当前应急机制方面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制度性框架,原有的应急机制主要还局限于针对战争及国内政治安全领域,在自然灾害尤其是突发性灾难的应对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每当遇到灾害都是由政府行政部门随时组织起来应付灾害,往往造成应急不及时,救灾没有序。

1.3基础保障不足信息系统是应急机制的技术核心,当前各部门灾情信息系统技术标准不统一,口径不一致,无法实现信息共享;缺乏综合性的信息平台,对于整体的灾情信息把握不足。体现在上半年旱涝急转灾情的提前预警环节的缺失,导致救助工作的应急响应迟缓。

资源是保证应急机制运转的物质基础,目前灾害应急救助物资储备能力较弱。市、区级的物资仓储设施不足,库存应急物资少,不适应救灾的需求;救灾资金实行上下共担,地方财力强弱有别,导致资金不能及时到位。

目前我国发生重大灾情的时候,主要依赖于部队、武警的支援,地方上缺乏装备精良、反应迅速、技术过硬的专业救灾队伍。另外,随着民间非政府组织和以志愿者为代表的社工组织不断发展壮大,这部分力量也应该引起政府的重视。

2 国外经验借鉴与对策研究

2.1国外的应急机制的简介美、加等国都是灾害多发国家,应急管理工作起步较早,这些国家在处置自然灾害过程中逐步完善了应急机制,基本形成了符合各自国情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机制,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以下从实际出发,对这些国家的应急机制进行总结:

2.1.1美国的三级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体系美国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体系为国家一州一郡三级管理体制,采用属地原则和分级响应原则。灾害应急管理由紧急事务管理局(FEMA)负责,全面协调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同时,美国的灾害援助系统还有法律作为其依据,在救灾过程中切实做到了有法可依。

2.1.2日本的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体系日本政府建立了以首相为会长的.中央防灾会议,负责应对全国的自然灾害,由地方政府的防灾局等相应行政机关来推进自然灾害对策的实施。各级政府职责任务明确,人员机构健全,工作内容充实,工作程序清晰。

2.1.3加拿大的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体系加拿大公共安全和应急准备部(PSEPC),以“集中化的指导与协调,分散化的执行与反应”为基本原则,同时每个省和地区都有相应的紧急措施组织(EMO),形成自下而上的应急救助管理体系。从省或地方请求的提出,到国家层面做出反应,以及资源的调集和专家的到位,往往只需要几分钟就可完成。

2.1.4澳大利亚的应急管理体系澳大利亚应急管理中心(EMA)为州和地区经历的主要灾害提供物质和财政援助,通过联邦政府、州和区政府、社区这三个层面建立起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各层级责任清楚,工作方法明确。

现将各国的应急机制的分析比较列示。

2.2经验借鉴与对策研究借鉴国外的一些经验,结合我国现有的实际情况,可从以下几方面逐步完善我国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机制:

2.2.1建立标准化的管理体系。借鉴美、澳等国的三级管理体制,建立国家一省一市一乡镇级应急机制,形成完整的体系架构。按照国家、省、地方等不同层次进行部署,做到层级明确,各负其责、职能分担、流程清晰。一个完整的应急管理体系主要包括应急预案、预测预警、信息报送、应急决策和处置、信息、恢复重建、调查评估和社会动员等七大应急机制,这样才可以使应急机制具有全面性,才能在救助过程中,将设备、物资、人员和信息有效整合,达到效用最大化。同时,应加强对流程的监控,提高信息的传递效率,上行下效: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加强对物资资金的监管力度,专款专用,物资调配及时有效,确保救助工作的效率。

2.2.2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管理的法律体系。要加强我国对灾害的应急管理能力,必须从加强灾害救助应急机制的法制建设上着手,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灾害应急体系来看,基于法律进行管理是重要的成功因素,灾害应急机制的所有职能都是由法律所赋予的,对防灾、减灾及灾害应急等有关的一些重大事项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切实做到有法可依。因此,我国应尽快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自然灾害救助法》,这部法律应由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对自然灾害救助的方针政策、基本原则做出全面系统的规定。

2.2.3夯实应急机制的运行基础。构建灾害信息系统,借助气象与水利水文等部门的技术支持,形成灾情信息共享平台,便于救灾部门及时掌握整体灾情信息;完善灾害应急资源储备体系,优化物资储备结构,从质、量两个维度全面把握资源的储备,进而适应应急救助的需求;加强救助队伍建设,组建政府职能的紧急救援队伍,地方应该具备一支包含了各部门各领域的救援人员的基础应急救助队伍,确保在灾害发生时迅速采取行动,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失程度:同时以社区为依托,充分动员志愿者、非政府组织等社会力量。利用多种方式,对公众进行危机管理教育,进行培训实践,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增强公众的危机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形成全民动员、全社会防灾减灾的良好局面。

3 结语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国国情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机制,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广泛吸纳国际社会在自然灾害应急机制方面的成功模式和经验,结合中国自然灾害特点和行政管理的体制,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机制,从而进一步提高我国的灾害救助水平,是防范和应对自然灾害危害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国家安全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可靠保障。

参考文献:

[1]郑功成.社会保障学[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283-284

[2]孙绍骋.《中国救灾制度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189-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