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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政治论文模板(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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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政治论文

责任政治论文例1

中图分类号:F239.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3-0078-04

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极具中国特色的审计监督制度,是政府治理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具有推动完善政府治理的功能。国家高度重视经济责任审计在加强干部管理监督、建立健全问责机制、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惩治和预防腐败等方面的治理作用。1989年,世界银行首次提出“治理危机”的概念以后,治理相关问题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近年来,政府治理问题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引起了各界的高度关注。政府审计与政府治理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INTOSAI)秘书长Moser在2008年举行的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会议上就指出,国家审计是良好国家治理的关键要素;2013年举办的世界审计组织第21届大会的两个主要议题之一就是“国家审计与国家治理”。我国亦有诸多学者曾在其文献中提出过“政府审计是政府治理的一种工具、手段或机制,政府审计能够促进政府治理完善”的观点,如张立民、赵彩霞(2009),尹平、戚振东(2010)等。

政府审计的治理功能可以体现在诸多方面。世界银行学者D. Kaufmann等(2008)认为治理功能体现在六个方面:话语权和问责制、政局不稳定和暴力、政府的效率、管制负担、法治、防治腐败。当前,我国学者对政府审计治理功能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包括政府审计推进问责制的研究、政府审计提升行政效率的研究、政府审计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研究以及政府审计防治腐败的研究。经济责任审计是政府审计的一种重要类型,是政府治理结构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国家对经济责任审计在监控权力运行、防治腐败、提升行政效率以及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等方面的治理功能寄予了厚望,急需学界进行系统、深入的探究。基于以上背景,本文拟以经济责任审计为切入点对政府审计的治理功能进行系统、深入的探讨,论证经济责任审计为何具有治理功能,指出经济责任审计的治理功能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揭示经济责任审计的治理功能是如何实现的。

一、经济责任审计具有治理功能的理论与经验依据

(一)理论依据

根据契约理论,国家是人们相互之间或人民同统治者之间相互订立契约的产物;政府的合法性来源于社会契约,政府对公民负有责任并且必须达到契约的约定。政府治理过程是契约的签订和执行过程。政府的契约关系包括公众与立法机构之间的契约、立法机构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契约、政府部门与消费和供应商之间的契约(政府部门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与顾客、供应商之间的关系)、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之间的契约、政府部门与支出部门的契约以及政府部门与政府官员之间的契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确认和解除过程,就是契约的签订和执行过程。从契约论的角度来看,可以认为经济责任审计是对政府官员履行一系列契约的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控制的过程。因此,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的有效制度安排和监控手段,可以促进领导干部尽职尽责地履行经济责任,从而使得政府部门和政府官员之间的契约得到有效执行。

同时,也可以从新公共管理理论的角度来解释经济责任审计具有治理功能的理论依据。20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针对政府效率低下、政府运行成本过高、公共服务质量低劣的情况,兴起了新公共管理运动,以改变传统的政府治理模式。新公共管理理论认为,政府管理应摒弃官僚制,重视服务质量和顾客满意度,提倡改善政府实施公共管理的能力,在有限的资源条件下提供成本更低、质量更好的公共服务。经济责任审计通过对领导干部财政收支责任等情况的监控,可以促使领导干部有效地经管其受托的公共资源,有效率地提供公务服务,从而改善政府治理。

(二)经验证据

国内一些学者曾对政府审计与政府治理之间的关系进行过实证研究,董延安(2006,2007)从预算执行权、税收征管权两方面实证检验了经济权力的审计控制效果,结果表明:审计执行力度、审计任务强度、审计经济处罚力度、审计信息披露力度、经济发达程度对公共经济权力审计控制效果有显著影响;李江涛(2009)对中央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部门两个层级的经济权力审计监控效果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审计人员数量、被审单位数量、审计发现的违规金额对经济权力审计监控效果有显著影响;刘更新(2010)实证检验了经济责任审计对政府治理效率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经济责任审计人员数量、审计提交的信息报告数量、审计机构移交司法检察机关案件数量与政府治理效率显著正相关;韦德洪、覃智勇(2010)通过实证研究发现,政府审计效能对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性存在显著影响。上述实证研究都从一程度上验证了政府审计具有改善政府治理的功能。

二、经济责任审计治理功能的涵义及具体表现

经济责任审计治理功能是指经济责任审计具有完善组织治理的功能。在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主要领导人。因此,经济责任审计的治理功能可以体现在党的治理、政府治理、非盈利组织治理以及公司治理之中①。

世界银行D. Kaufmann & Aart Kraay(2005)认为治理包含三个“维度”,每个维度分别由两个综合指标来表示,综合指标下涵盖多个具体指标(如表1所示)。表1中的综合指标反映了治理体现的六个方面:表达权和问责、政治稳定性、政府效能、监管质量、法治水平和腐败控制。以治理指标体系为参照,根据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和一些实证研究的结果,经济责任审计的治理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通过对领导干部财政收支责任、国有资产管理责任、政府债务责任以及重大经济决策责任的审计可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2)提升政府效率。通过对领导干部财政收支责任、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责任、政府投资重要项目管理责任、对直接分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责任、重大经济决策责任的审计,可以提升政府效率。(3)加强法治。通过对领导干部法律法规政策执行责任的审计可以加强法治。(4)防治腐败。通过对领导干部廉政责任的审计可以防治腐败。(5)强化问责。通过对领导应负经济责任的审计可以强化问责。

三、经济责任审计治理功能的要素

借鉴公司治理、财务治理等理论研究的要素框架,经济责任审计治理功能的要素框架可以从治理主体、治理客体、治理载体以及治理环境四个方面来进行探讨。

(一)经济责任审计治理主体

分析经济责任审计治理主体的内涵,要与经济责任审计主体进行区别。经济责任审计主体是指审计机构或审计工作人员,而经济责任审计治理主体是指拥有特定的审计委托权、实施权或监督权的机构、法人和自然人。具体包括:(1)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人。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为公共财产或资源的所有者;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权力,选举或任命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首长。审计关系人理论认为,审计委托人一般为财产或资源的所有者。结合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把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人在理论上分为三个层级,第一层级的审计委托人是全体人民,第二层级的审计委托人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层级的审计委托人是各级党委和政府(我们国家是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党管干部的原则,因此,审计委托人包括党委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的实践工作中,审计的具体委托权一般由党委部门和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机构来行使,包括组织部门、纪委、审计部门、人事部门、国资委、监察部门等。(2)经济责任审计人。经济责任审计人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机构或人员,具体包括政府审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国资委以及企业内审部门等。(3)其他拥有监督权的经济责任审计信息使用者。经济责任审计信息使用者一般都是经济责任审计的利益相关者,他们需要通过审计报告,了解被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从而作出与之相关的决策。其他拥有监督权的经济责任审计信息使用者具体包括除审计委托人以外的上级部门、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等。

(二)经济责任审计治理客体

经济责任审计治理功能从具象的角度来分析,是对领导干部履责行为的治理,因此客体是领导干部及其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按照委托人特定的要求和原则(一般指合法合规性、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经营、管理受托的公共资金或资源,二是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经营、管理公共资金或资源的情况和结果。

(三)经济责任审计治理载体

经济责任审计治理载体是联系治理主体和治理客体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是使经济责任审计治理功能得以发挥并实现的各类信息、作用实现路径和机制等的总和。经济责任审计治理信息主要包括领导干部的履责报告和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治理功能的作用实现路径和机制等本文将在后述部分进行详细探讨。

(四)经济责任审计治理环境

经济责任审计治理环境主要指政府治理状况。全面地看,政府审计既是内嵌于政府治理结构中的一个要素,也是政府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治理结构和状况是经济责任审计治理功能发挥所依赖的重要环境。政府治理状况的好坏会直接影响到经济责任审计治理功能的实现,在良好的治理结构和治理状况下,经济责任审计发挥作用的机制就会比较完善,审计的独立性就会比较强,审计风险将更容易把控。反之,经济责任审计作用的发挥就会更多地受到机制体制方面的限制,独立性可能受到损害,审计风险也会更大。

四、经济责任审计治理功能的实现机理

(一)经济责任审计参与政府治理的方式(见图1)

政府治理的实现需要构建一套完善的治理制度,这些治理制度安排主要包括参与机制、监督机制、问责机制、沟通机制(秦荣生,2007)。经济责任审计通过促进社会公众参与政府治理,监督和制约权力的运行,强化领导干部问责以及加强社会公众与政府之间的交流等方式,可以有效参与政府治理,并推动政府治理的完善。

1.促进社会公众参与政府治理。多元化的治理主体是现代政府治理的主要特征之一,良好的政府治理需要各类不同利益主体的广泛参与。通过文章前述分析可知,经济责任审计的终极委托权在人民代表大会,同时,政府审计部门的行政长官由人大选举产生,政府审计工作置于人民代表大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范围的宽广性,对权力监督的普遍性,社会公众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关注、支持,甚至是监督,本身就是间接对政府治理的参与。另外,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所反映的违法、违规问题,有针对性地对政府部门权力运行的情况行使监督权和建议权,从而代表社会公众参与政府治理。

2.监督和制约权力的运行。公共委托理论认为,政府的行为具有强制性和垄断性,而且委托方和方在利益目标函数上是不一致的,在拥有的信息量上是不对称的,因此,需要建立内部、外部的监督机制,以对政府的权力形成制衡,保护委托人的利益。目前,我国设立有纪检部门、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等机构,对政府部门的权力使用进行监督和制约。经济责任审计就是侧重于从监督领导干部个人权力使用的角度,对财政收支责任、重大经济决策责任、法律法规执行责任和廉政责任等进行审计,通过发挥威慑预防作用、纠偏整改作用和揭露公开作用,加强对政府公共权力运行的监控。

3.强化领导干部问责。事前的制度体系规范、事中的监督检查和事后的责任追究,是规范权力运行、改善政府治理的一个全过程框架。如果仅有科学的治理制度安排,而不注重执行和问责,治理的效果将会大打折扣。国际经验也表明,审计是加强行政问责、完善现代政府治理的重要举措。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与一般类型的审计不同,是领导者个人,极具针对性,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结果可以直接为行政问责提供依据。

4.加强社会公众与政府之间的交流。目前,全国各地正在积极探索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公告制度,这为经济责任审计加强社会公众与政府之间的交流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一方面,通过事前将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予以公告,可以让社会公众知晓审计工作的安排,同时可以为审计提供线索。另一方面,通过事后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予以公告,可以让社会公众知晓领导干部的权力使用情况和责任履行情况。

(二)经济责任审计治理功能的实现路径(见图2)

经济责任审计治理功能的实现包括4个环节:即审计监督、审计报告、审计问责、审计改善。审计机构接受审计委托人的委托,对领导干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并向审计委托人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委托人通过审计报告,了解领导干部的履责能力、履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制度设计上的漏洞,据此选拔任用干部、实施审计问责,并采取措施改进政府治理制度安排,最终完善政府治理。各环节之间紧密联系,前一个环节是后一个环节的基础,后一环节是前一环节作用的深化,通过4个环节周而复始的循环,持续改善政府治理。

五、研究结论

本文从契约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的视角阐述了经济责任审计具有治理功能的理论依据,总结了相关实证研究文献的结论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具有治理功能的经验证据;结合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探讨了经济责任治理功能的涵义。并以此为基础,从经济责任审计治理主体、治理客体、治理载体、治理环境四个方面分析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治理功能要素,从经济责任审计参与政府治理的方式和经济责任审计治理功能的实现环节两个方面研究了经济责任审计治理功能的实现机理。

【主要参考文献】

[1] 蔡春.审计理论结构研究[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4.

[2] 蔡春,朱荣,蔡利.国家审计服务国家治理的理论分析与实现路径探讨――基于受托经济责任观的视角[J].审计研究,2012(1).

[3] 刘更新.经济责任审计的运行机制及其治理效率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

[4] 刘更新,许富荣.经济责任审计推动审计基本理论的四大创新[J].会计之友,2012(10).

责任政治论文例2

2010年3月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这一文件有引人关注的两大看点,一是对领导干部任用的责任加以了明确,二是对问责干部的复出规则进行了规定。这一文件的,恰好与一系列被问责的中央与地方官员的复出相写照,于是引起人们的强烈反应,各种议论纷至沓来。人们关注的中心问题是,问责官员的复出,需要一套严密的制度安排。而这一关注引伸出的问题是,被问责官员是不是真正承担了相应责任,其承受的问责是不是仅仅走过场而已。①这些现实的关注,促使人们关注中国问责官员的制度建构问题。此外,人们还从更深的层次关注到,制度化问责机制的建立,对于塑造中国特色的现代官员问责制度究竟具有什么样的意义,相应地,这种制度建立的古代渊源是如何的,它反映了一种什么样的中国官员问责理念和政治文化?②这些探问,促使人们从中国古代政治文化的角度,审视问责官员复出的政治理念与文化机制。

中国古代政治文化中的问责理念、哲学根基与典型个案

人们习惯性地认为,官员复出机制失范的传统政治文化肇因就在于干部身份的政治理念、“任人唯亲、任人唯近”的选拔原则、“官官相护”的部门作风,似乎传统政治文化对于问责官员复出的影响只是负面和消极的。可见,官员问责制度的设立,不仅与现实因素有关,也与传统政治文化相连。但是不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对官员问责仅仅发挥着种种消极作用呢?这一问题的提出,促使人们较为深入地去探究传统政治文化与问责官员复出之间的关系。

中国的政治文化发展史长达三千余年。整个中国古代在政治权力安排和行政官员任用上,形成了一整套古典的、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无疑,从总体上讲,由于皇权专制的局限,这类政治布局与官员任用存在着无法否认的随意性。但是,从中国古代政治理念、制度安排和实际举措上看,关于官员的问责理念与制度安排,显然对中国的国家治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首先,中国古代的典章制度对于问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犹如论者所留意的、北宋纂辑的类书《太平御览》卷二百七至二百九,就枚举了不少这方面的例证:如《周礼・地官》的司徒之职在保息万民,《尚书・大传》的“百姓不亲,五品不训,则责司徒。”《韩诗外传》的:“群臣不正,人道不和,国多盗贼,人怨其上,则责之司徒。”《韩诗外传》的“山陵崩,川谷不通,五谷不殖,草木不茂,则责之司空。”《尚书大传》的“沟渎拥遏,水为民害,田广不垦,则责之司空。”《尚书・大传》的“蛮夷猾夏,寇贼奸究,则责之司马。”《孔子家语》:“贤能而失官爵,功劳而失赏禄,士卒疾怨,兵弱不用曰不平,不平则饬司马。”这些就是对司徒、司空和司马等官员进行问责的“规定”。③可见,中国古代对于官员的责任是高度重视的。将中国古代与当代的情形相比,对官员的责任,差别不在于问不问,而在于如何问的问题。可以说,中国古代一套十分完备的监察制度史,就是一部规定并监督官员落实责任的政治史。

其次,从中国古代问责官员复出的政治理念上来看,儒家的伦理政治思想既构成对官员进行问责的理论基础,又构成官员复出的哲学根基。就前者讲,儒家伦理政治思想确立了官员责任的基本准则。儒家对官员进行问责的思想源远流长。从影响儒家至深的周公开始,就奠立了“敬德爱民”的为官原则。换言之,凡是为官不能谨守德性规范、又不能体现爱民精神的,就失去了为官的资格。原始儒家最重要的两个代表――孔子与孟子,更是精心建构了为官的仁学体系和仁政机制。孔子强调,“仁者爱人”是一切伦理考量的轴心理念,准此,官员们施行仁政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依于仁、立于礼作为仁政观念与制度的两个保证,对于官员“为政以德”发挥着重要作用。孔子认定,只有官员以德性和礼制施政,他才能赢得人们的尊敬,正所谓“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④倘若既不尊重德性规范、又不履行职务责任、甚至超越礼制规则,那简直就是既应当被人谴责、又应当追究责任的恶官。如他对当时僭越礼制的官员怒不可遏的痛斥、担任司寇时对于他认为的失准的官员不留情面的惩罚,则显示出儒家对于官员责任的极端重视。同时,孔子指出,当人们犯错之后,只要知道立即改正,那就是可以原谅的错误,只有那些知错不改的人才是真正出了过错。“过而不改,是为过矣。”⑤到了孟子,除了延续孔子关于官员施行仁政的基本思路,还从历史的视角论述了人们对待所犯过错进行处置的不同状态。孟子比较分析后指出,古代那些出现过错的君子,公开地错、公开地改,受到人们的尊敬;当下的人们文过饰非,反而不受人们的敬重。“古之君子,过则改之。今之君子,过则顺之。古之君子,其过也,如日月之食,民皆见之,及其更也,民皆仰之。今之君子,岂徒顺之,又从为之辞。”⑥这就给那些敢于改正错误的人士以道德鼓励。这些伦理原则,与中国古代申述的“知错能改即为善”的精神脉络是完全一致的。正所谓“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⑦这是给予那些敢于纠错的人士以宝贵机会的伦理原则。在这种原则指引下,人们不应怀抱一种对犯错者一棍子打死的心态,相反应当秉持一种积极鼓励犯错者改正错误、东山再起的原则。

再次,从中国古代官员问责的受罚与复出的典型个案来看,官员接受问责之后,只要改正被问责的“过错”、或者因为受到问责被贬斥到低级岗位但政绩突出者,总是重新受到任用或重用。这里不妨举出三个为人所熟悉的历史人物的“问责”与复出经历。一是“文起八代之衰”的文豪、政治家韩愈,他受到皇帝“问责”之后复出的故事。韩愈在36岁时任监察御史,因为上书论天旱人饥的状况,并请求减免赋税,而被贬为阳山县令。宪宗时重新启用为国子博士,官至太子右庶子。他50岁时,因为参与平定淮西吴元济之役表现出处理军国大事的才能,升迁为吏部侍郎,进入了上层统治集团。不过两年后,因为上表谏迎佛骨触怒了宪宗,虽然免于一死,但又一次被贬为潮州刺史。后来宦官杀宪宗立穆宗,韩愈被召回朝,历任国子祭酒、兵部侍郎、吏部侍郎、京兆尹等职,政治上较有作为。韩愈宦海沉浮,不断上演“问责”与“复出”的政治交替场面。

另一个典型个案就是同为唐宋家的政治家柳宗元的故事。柳宗元博学上进,入朝为官,积极参与王叔文集团的政治革新。但后来革新失败,贬到邵州任刺史,再后来加贬永州司马。问责之后复出,为柳州刺史,政绩卓著。韩刘二人被问责,都是因为政见问题;后来的复出,原因较为复杂,或者是因为皇权易手、或者因为政局变化、或者因为政绩所致。但总的说来是因为跟皇帝意志相左,不是皇帝回心转意或皇权转移,他们的复出就没有指望了。

再一个典型就是海瑞这样的著名清官,也被“问责”,而经历了艰难复出的故事。海瑞为官推行清丈、平赋税,冤假错案,打击贪官污吏,很得民心。但因劝说世宗不要相信方士的骗术,应董理朝政,激怒了世宗,诏命下狱论死。好在同僚保护,免于一死。直至世宗驾崩,穆宗即位,才重新叙用,调升右佥都御史,任上惩治贪官,打击豪强,疏浚河道,修筑水利工程,推行一条鞭法,强令贪官污吏退田还民,被誉为“海青天”。⑧

这三个典型个案表明,中国古代的官员在岗都有被问责的可能:要么是岗位职责的制度规定会被问责,要么是皇帝对官员责任的追究。来自于皇帝的问责,既涉及政治忠诚、又涉及官宦集团纠纷、还关乎政见的差异以及行使权力的合宜状态;来自于岗位责任的制度规定的问责,则与官员的职务责任是否兑现紧密相关。被问责的途径自然是多种多样的。但官员受到问责之后,也会因为多种原因获得复出的机会:或者因为皇帝的回心转意、或者因为官员的“痛改前非”、或者因为职务的相应需要、或者因为问责降职后的政绩。而官员问责复出的哲学人性论的支持根据,则是儒家所重视的“知错能改之谓善”这一准则。

中国古代问责官员能否复出的界限

从总体上看,中国古典政治文化中官员问责与复出的问题,是一个古典政治生活中的常态问题。这与官员之为“公共”角色、而非私人身份,具有密切关系。这里所谓公共角色,当然不是指古代的官员担任具有现代意义的公共性保障的、相关国家机构的职务。其实,古代官员担任的职务主要是为皇权服务的。但他们担任的这种私人性的职务,因为必定发挥超出巩固皇权的主观意图的社会效用,因此必须因应于权力作用的社会效果来衡量和评估,并因此决定他们是不是适合担任相应的职务,需不需要受到奖励或惩罚。官员问责的因由就此浮现。在这种问责机制中,儒家的伦理政治理论给出了哲学人性论的说明,从而使官员问责既受仁政善治思维的制约,也受伦理政治思想中给犯错者以改正错误机会、继续发挥其所能的纠错思路的影响。因此,被问责的官员只要免于一死,就有发挥所长、东山再起的机会。即使一个被问责的官员在问责之初有判死罪的可能,但在皇帝的权衡、同僚的搁置、制度的重启等等因素的作用下,也可能免于死罪,以所谓“戴罪立功”之身,获得改正错误的机会,进而重出“江湖”、掌握权力、建功立业。不论被问责官员改正错误是因为主观的努力,还是因为客观情势的变化,中国古典政治文化中总是有效保留了被问责官员改正错误的制度空间和伦理余地。

从中国古典政治文化的视角看,官员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绝对是要被问责的。但只要被问责的官员不是触犯刑事上的死罪,比如历史上那些被皇帝处死的著名贪官,就丧失了改错的机会。这是一条死限。除此之外,不管是与皇帝的政见不同,还是因为履行职务的差池,或者是同僚间行政举措的分歧,抑或进行改革导致了失误,都可以先行问责、坐实处分,经过观察、使之纠错,再给机会、重掌权柄。这是一种制度具有人性化特质的体现。当然,在官员被问责之后,必须给予一定处分,需要一段时间间隔,从而保证下岗、降职官员思过、改错,在岗官员打醒精神、尽忠职守。

自然,中国古典政治文化中关乎官员问责与复出的制度规定也好、皇帝裁量的权变也好、伦理政治的哲学论证也好,都充满了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是三个因素所注定的:一方面皇权作用的随意性,使得官员的责任、尤其是政治责任显得不确定。因为这种责任完全取决于皇帝个人的好恶,责任不是制度的规定,而是个人偏好的显现。另一方面官员的问责确实存在官官相护的现象。官员之间的庇护,使制度规定得较为明确的职务责任常常落空。或者因为官员间相互庇护引起的结党营私,造成问责机制成为诿过或嫁祸机制。再一方面古代的问责设计具有某种等级性,“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伦理原则,促成了一种身份社会意识,身份高贵的官员被问责总是留有三分余地,而社会下层承担政治法律和社会责任又总是罪加一等。

中国古代问责体系所发挥的积极的国家治理效果

尽管中国古代政治文化中的问责体系存在一些局限,但是,由伦理政治理论、古典官僚制度、皇权作用机制共同塑造的问责机制,总体上还是发挥了积极的国家治理效果。

首先,这一体系是保证中国古典官僚制度有效运作的机制。像中国这样规模巨大的国家,需要一套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的官僚体制。而且这一官僚体制的有效作用,必须建立在官员谨守职分的基础上。官员谨守职分就需要一套问责机制,以保证奖惩有制,否则中国的国家管理就无从设想。中国古代的官僚制度非常发达,就此可以得到理解。

其次,中国古代官僚机制作用的绩效有目共睹。直到18世纪,崛起的西方现代国家还对古代中国井井有条的治理效果无比佩服。伏尔泰由衷赞叹“人类智慧不能想出比中国政治还要优良的组织”。⑨无疑,中国古代官僚机制中官员问责与复出的制度化与非制度化的相关安排,是激活中国古代官僚制度效用最重要的动力。

再次,中国古代关于官员问责与复出的安排,是一套现代国家也必须重视的慎重使用国家管理资源的方法。官员在担任相关职位之前,经过较为严格的选拔,才被委任为有关职位。由于决策的风险、个人的责任心差异这些内部因素,以及社会状况、官僚机制、皇帝偏好这类外部因素的交错作用,官僚履职不可能不出现这样那样的失误。只要这类失误限于领导责任而非直接责任、属于有限度的责任事故而非严重的刑事过错、是客观形势导致的失误而非主观故意的出错,那么给予问责官员以改错机会,并给他们重掌权力的机会,就是合理的责任制度设计题中应有之义。否则,一个国家有限的国家治理人力资源就会造成浪费。

从上述描述分析中可以看出,中国古典政治文化中关于官员问责与复出的安排,对今天中国建立官员问责制度,绝对不可能单纯发挥不可遏止的消极影响。贯通一部中国历史来看,中国古典政治文化中官员问责与复出的安排,与今天中国关于官员问责与复出的制度建构之间,有一个一以贯之的官德精神:权力得之有道、行之有制、赏善罚恶、自然成理。假如在中国疾速迈向现代的当下,我们在建构官员问责与复出制度的时候,积极利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相关资源,并有效克制其中的随意性因素,那么,中国就可以建立起既具有现代特色、又发挥传统优势的行政伦理、法律法规。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颁布,也许恰好是迈出相关制度建构的积极的一步。(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政治学系教授)

注释

①王家敏:“官员‘无痛复出’?”,《中国新闻周刊》,2010年第8期。

②梁栋,郑曙村:“当前我国官员问责复出机制的失范与完善”,《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0年第1期。

③史海:“引咎辞职:中国古代与今日的官员问责制度”,news.省略/lianzheng/2010-04/27/c_1258208.htm。

④《论语・为政》。

⑤《论语・卫灵公》。

⑥《孟子・公孙丑下》。

责任政治论文例3

三鹿毒奶粉事件以及9・8”襄汾溃坝事故,引发了席卷全国的问责风暴,一批负有重大行政责任的官员被问责,体现了政府“应时而带动,与时俱进”举措,凸显了民意的力量,彰显了民主政治的进步。从实践的角度诠释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深刻内涵。但是,我们应该理性地感觉到行政问责作为一项“新制”,缺乏系统的制度支撑、缺失行政问责文化的土壤以及公民参与问责的环境等,充分认识并突破这些困境将成为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建设的应有之义。

一、理论解析: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审视

对行政问责制的研究是从“问责制”概念起步的。“问责制”,顾名思义,就是“你的责任,出了差错,唯你是问”的意思,国内学者刘厚金认为行政问责制是指法定的公共权力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人员所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的、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结果的制度规范。[1]行政问责制也即是对问责客体在使用公共权力时的所有行政行为及后果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能够被追究责任的一种制度安排。

学者黄健荣从政府问责的理论基石的角度阐述了问责制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必要性:[2]从参与式民主理论角度表明,实施问责是回应时代要求推动和保障公众直接参与公共管理的必然选择;从交易成本理论论证,问责可以推进建设高效廉洁的政府;从委托人/理论角度揭示,问责关系是人民与政府之间委托/关系的合理延伸;从社会资本理论论证,问责是提升社会资本存量的必由之路;从制度主义层面论证,问责是公共管理制度良性运行的保障;从善治理论考察,推进问责有利于推动我国公共管理真正形成由政府部门与公民社会协调合作以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善治体系,实施问责新政,是推进善治的必然选择。

学者周亚越认为行政问责制的内涵主要包含:[3]1.行政问责的客体,也称问责的对象是指“向谁问”。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2.行政问责的主体,是指“由谁问”。"不仅有同体的问责主体即行政机关的上级领导"而且有异体的问责主体包括人大、中国共产党、各派、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公众等。3.行政问责的范围,是指“问什么”。不仅要对发生的重大事故问责,而且要对行政作出的错误决策问责;不仅要对的行政作为问责"而且要对故意拖延,推诿扯皮等行政不作为问责。4.行政问责的程序,是指“如何问”。“问”的过程包括质询、弹劾、罢免等方方面面的程序要求。5.行政问责的责任体系。按照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研究所所长毛寿龙的观点,承担责任有四个层面:一是承担道义上的责任,向受害者和公众负责;二是承担政治上的责任,也就是向执政党和政府负责;三是承担民主的责任,向选举自己的人民代表和选民负责;四是承担法律的责任,要向相关法律规定负责,看是否有渎职的情形存在。6.行政问责的后果。后果是政府及其公务人员承担相应否定性制裁的责任。承担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公开道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诫勉、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撤职、行政处分、司法处理等。

二、现实考察:行政问责制实施中的问题

行政问责制从公共危机的应急措施逐渐走向政府管理的制度规范,回应了民主政治、行革的要求,彰显了我国在寻求制度突破、优化公共管理与服务水平的一种有益的尝试和创新。然而,不容乐观的是行政问责制在制度建设上的内在缺陷,使其在现实运作的过程中存在很多的障碍,导致推行政府官员问责的问题是多重的,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行政问责法规的缺陷

目前,我国的行政问责制领域的法律法规仍处于不甚健全的状态,使得行政问责制缺乏强制力作为保障。从应该问责领导的事件来看,尽管个案中也有腐败因素,但是许多事件是由领导不作为和处理不妥当造成的。因此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后盾,官员问责就难免显得有些牵强,实际执行起来缺乏持续性和警戒性。学者刘厚金认为,法规零散可操作性差,地方政府创制的问责规范与法治体系多有冲突,其合法性、持久性受到普遍质疑。[4]就目前全国范围来讲,中央层面仅有一些追究责任的条款散见于各种相关的法规、规章和文件之中,但是尚未形成系统化的制度和法规支撑体系。各地方政府层面出台的行政问责暂行办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民主法治下的行政问责理念,从理论层面上较之以往的责任追究制度有了很大的突破,但仍存较多内在的缺陷,比如行政问责的法规依据不统一,难以操作;责任追究主体单一,惟“上”是从;问责范围狭窄模糊,唯“过”是问;责任追究手段偏颇,罢官为终等。

(二)行政问责文化的滞后

“问责”的落实有赖于在整个社会中形成一种“问责”的政治文化氛围,但在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意识的积淀,“官本位”思想以及官场“潜规则”盛行的传统政治文化大行其道的土壤中,致使行政问责文化的发展步履维艰。2004年轰动全国的阜阳奶粉造假致使10多名婴儿死亡、近200名婴儿严重营养不良的案件被披露出来以后,该市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市长公开向媒体表示:“如果人民群众还能信任我在这个岗位上,我不想引咎辞职,我还想继续干下去”。[5]这就是时下部分政府官员只看到自己的权力而忽视应有的责任,责、权对等观念缺失的自然流露。可以肯定,如果整个社会缺少行政问责文化氛围, 那么社会民众普遍具有依附仆从的政治心理,意识不强、监督意识缺失,他们甚至并不知道自己有监督和问责官员的权力,行政问责制则会因缺少观念和文化支持而无法充分发挥其作用。

(三)问责官员救济的缺位

“行政救济是指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对因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侵害,以及因合法行为造成其损失时进行救济的法律制度的总称”。[6]问责之所以被称为“风暴”,定然意在其严厉、果敢、迅猛,同时也反映了行政问责在我国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的操作运行机制,在问责过程中难免出现操作的无章可循,使问责结果在法治和恣意人治之间出现偏差和失误。更为重要的是,《公务员法》没有对责任追究和道义上辞职作出任何法律救济的规定。被问责官员的抗辩申诉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处理问责对象的过程基本上还是幕后操作,缺乏应有的信息公开,权利救济渠道又失序。如果这一环节失衡,必将致使我国行政问责尤其是高官引咎辞职在制度化构建中陷入新的困境。如何妥善处理那些被问责的官员一棒子打死,束之高阁,和防止其过快的复出,规避其凭不正之风将问责的效果虚化。特别是对主动引咎辞职的仅是道义上负有责任高层官员,进行救济显得尤为必要。

(四)公民参与问责的缺失

公民参与是行政问责制得以良好运转的一个社会条件。然而,中国传统社会上遗留的“官本位”主导价值观念,导致畸形的权力崇拜,使公民在政治参与上表现的臣民意识,表现为其意识淡薄,政治参与不积极,对政府的决策、管理、执行等行政行为漠然视之。此外,从我国公民的实践角度来看,由于信息不对称和表达自己利益畅通渠道的缺失,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公民进行有效的政治参与和官员问责,使很多公民对一些政治活动和政治事件只能被动的接收,并没有主动地参与进来。随着我国政治文明的不断进步,公众对政府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和提供公共服务提出越来越高的诉求,政府及其官员也越来越重视对社会公众正当需求的积极回应,以提高政府治理的合法性。所以,如何培养及怎样培养一个公民社会,以促醒和提高公众的人民意识和官员问责观念,从而达到公民对政府及公职人员的失职、渎职进行有效的问责参与,必将成为行政问责制在发育的实践中和理论的探索中进一步深入的应有课题。

三、完善措施:行政问责制建设中的路径选择

学者张创新认为,当前我国行政问责面临的主要困境是有问责之事,无问责之法,即存在严重的制度资源稀缺。[7]行政问责制不仅是一种政治逻辑或执政理念,而且是一个系统的吏治规范,因此必须在政治生活中通过一定的配套制度得以落实。 “如果不能跟进制度保证和相应的配套措施,问责制也有可能扭曲、变形,沦为选择性惩罚以防止责任范围扩大,甚至掩盖更大责任的工具。”[8]如果没有完善的制度体系支撑,必将成为政府部门问责乏力的重要根源。为此,完善行政问责制的路径选择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改进:

(一)构建成熟的问责制度体系,完善行政问责制的法规支撑

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来完善行政问责制,是民主政治和法治社会的必然走向。以实现行政问责制的刚性化、硬化,产生制度之力,同时体现出行政问责制的操作性、细腻性,散发细节之美。首先,构筑科学严格的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平台:界定公职人员及权力,规范问责对象及职责,明晰问责事由,厘清问责标准,完善问责程序等。此外,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的配套法律法规,衔接现有法律、规章和行政法规,消除相互抵触的条款规定,弥补体制漏洞和法律缺陷,强化问责的操作性,增强法治的强制力约束。再着,进一步实现行政问责的体制外的监督控制,例如强化新闻舆论媒体的“第四种权力”,使媒体密切关注政府官员的行政活动,一旦发现官员失职、渎职的线索,就孜孜不倦的揭露和跟踪报道,使公职人员难逃舆论监督。正如芬兰拉普兰大学教授特尔图・乌特里阿伦形象表述的:“对待腐败行为,新闻媒体的工作是到处打听并大喊大叫。这样的新闻媒体的存在本身就是对腐败的一种威慑。”[9]

(二)倡导新型的行政问责文化,完善行政问责制的伦理内涵

毋庸置疑,社会转型期的行政文化环境仍然具有浓厚的传统色彩。而问责文化是行政问责制的灵魂,是实施责任追究的内在精神驱动。如果缺失新型的问责文化这个柔性机制,即使有健全和完善的问责制度平台,行政问责的有效运作是不可能实现的。为此,倡导和培育新型的行政问责文化建设:首先,应该着眼于以正确的民主法治理念引领官员的职业道德培训,强化公共行政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民本”思想,使责任意思和“民本”思想内化于工作操守中。其次,以不断的法规制度创新培育出问责文化的新内涵,提升公共行政人员的道德自律和“官德”建设,实现制度约束与道德自律的有机统一。再次,以深入的问责教育塑造新的公共服务精神,转变公共行政人员的权力本位和“唯上”理念,克服传统官场的文化积弊,以彰显出“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深刻内涵。最后,以搞好全社会的政治文化建设为契机,大力培育全社会的行政问责意识的提升。

(三)拓宽问责官员的救济渠道,完善行政问责对象的权益保障

“权利依赖于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任何权利必须要设定救济的途径,这是法治的基本理念之一。面对问责官员救济制度的缺失,要进一步健全和拓宽问责官员内部行政救济的申诉渠道,从而增强内部行政救济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同时扩大行政复议或诉讼范围,逐渐允许被问责的公职人员对某些涉及自身权益的行政行为通司法程序向相关上级机构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以司法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必须考虑建立被问责公职人员的政治经济待遇等保障机制,应妥善安置问责公职人员,强化对其的跟踪管理,使他们在新的岗位上能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真正落实干部资源的优化配置。特别对在道义上主动引咎辞职的高层公职人员,应根据其特长和一贯表现,“如果官员仅是道义上负有责任,那么可能被重新任用”,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张成福认为。

四、强化监督和公民参与机制,完善行政问责主体的多元化

一个完美的民主社会,既需要责任政府的建立,也需要积极性的公民参与。[10] “只有公民的积极参与,才会使政府负起责任而不敢消极懈怠;只有公民积极参与,才可以使政府更具有回应性和有效性”。[11]首先用法规和制度来保障公众问责权利的落实,以强化监督和参与机制。政府应主动提供全方位、多渠道的参与方式,例如举行公开听证会、实行民意问卷、建立决策咨询机构等。其次,培养公民积极参与问责的意识和问责观念,施行有奖举报和保密制度。再次,充分发挥网络的舆情功效,整合有价值的网络民意为监督和问责提供参考。最后,构建畅通的民众和政府的互动机制,在利益表达和利益协调过程中,推动政府与公民的良性合作,使理论上的公民的政治诉求成为现实的强音表达。

参考文献:

[1] [4]刘厚金.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多维困境及其路径选择[J].学术论坛.005.(11):41-42;

[2]韩志明.当代行政问责制研究综述[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2):159;

[3]周亚越.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及其意义[J].理论与改革.2004.(4):42;

[5]王勇.我国政府问责制功效之影响因素[J].行政论坛.2007.(3):41-45;

[6]曾祥瑞.行政救济论[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3;

[7]张创新、赵蕾.从“新制”到“良制”.我国行政问责的制度化[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1):115;

[8]刘军宁.中国如何走向真正的问责制(EB/0L).载中国政治学网.2004.5.16;

责任政治论文例4

中图分类号:G451 文献标识码:A

On Teachers' Sense of Responsibility of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Theory Courses

Abstract Education plans, teacher-centered,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theory courses teachers bear the glorious mission to shape the the students soul and the spiritual pillar shoulder qualified builders and successors of the sacred duty of the national culture, a strong sense of responsibility, it is difficult to become a competent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theory teachers, therefore, it is very important to strengthen the sense of responsibility of the teachers.

Key words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theory courses; teacher; sense of responsibility

1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责任心

“责任”一词在词典中的解释是多义的,它是指分内应做的事,要尽责任;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要承担责任。即责任就是承担应承担的任务,完成应当完成的使命,做好应当做好的工作。所谓责任心,是指个人对自己和他人,对家庭和集体,对国家和社会所担负责任的认识、情感和信念,以及与之相应的自觉态度。有责任心的人一定会努力工作,热情主动,坚持不懈,说到做到,不断充实和学习,不断实践和思考。责任心是健全人格的基础,是能力发展的催化剂。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面对的是成长中的学生,需要用自己的思想、学识和言行为学生提供示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教师以什么样的态度对待工作,既影响学生成长,又影响自己的工作成效。没有责任心,就没有真正的教育。作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应该具有什么样的责任心呢?我认为有这样几个方面:一对工作负责。爱教育,爱学生,爱自己的工作岗位,恪尽职守,把教师这个职业作为自己追求的事业而不仅仅是职业;二对学生负责。既关心学生的学业发展,还关心学生的情感及价值观的形成,既关心学生的学习成长,还关心学生的品德和良好习惯形成;三对学校负责。热情投入工作,用自己的言行诠释一个教育者的基本素质,展现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风采;四对自己负责。精益求精,不懈追求,不断更新教育理念和知识体系,始终做学生成长道路上的指路明灯,做学生成才报国的引领者,做学生的示范和榜样。

2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责任心的重要性

(1)责任心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自身应具有的素质。现在有相当一部分学生缺乏责任感,学习上不求上进,得过且过,情感上随意、放纵,家庭责任意识淡薄,社会责任感不强。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根本任务是培养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要让学生成才,首先要引导他们成人,使他们能够承担起振兴中华的伟业,在贯彻这一根本宗旨的过程中,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首先是“人师”,要用自己的责任行为去影响学生,熏陶和教育学生。言传不如身教。若教师自己都表现为缺乏责任意识,那学生的责任意识更无从谈起。教师积极负责的态度,会像接力棒一样被学生接过去,潜移默化地影响他们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态度。“学高为师,身正为范”,责任心是每个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应有的素质。

(2)责任心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是否优秀的重要标志。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高校招生规模的扩大,学生的个体差异越来越大,部分学生存在着知识层次偏低,学习能力欠缺,进取意识淡薄,自信心不强,价值观和道德观多样化等缺陷,是否能以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来对待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使学生在上课时愿意来、坐得住、喜欢听,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是否优秀的重要标志。

(3)责任心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练就过硬综合素质的必要前提。目前思想政治理论课面临严峻挑战,如现实形势发展变化,价值观念多元化,科技快速发展及改革深入发展带来的变化等使学生的思想出现新特点、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的调整、创新教育的要求等,这一系列的挑战都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具备全面而过硬的综合素质,都需要教师有强烈的责任心。有了强烈的责任心,才能有不断进步的动力,才能有勤奋工作的热情,才能有务实创新的工作态度。

3 如何增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责任心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工作是“正人”,是对学生人性的培养,更需要润物细无声的渗透和潜移默化的影响,要教书育人,把学生培养成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就要求教师“正人”必先“正己”,不断强化责任心,因为教师的言传身教是任何力量都不能替代的最灿烂的阳光。

(1)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做负责任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作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肩负重任,应当充分认识在价值多元和多样化的全球时代背景中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心中长存教育的使命感,把培养“四有”新人视为己任,既教书更育人,要用自己的责任行为去潜移默化地影响熏陶学生,“其身正,不令而行”。要以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根本,做学生的榜样,做负责任的教师:对全体学生负责,不论他是否优秀;对学生的未来负责,既要让他们学好理论知识,练就过硬的就业能力,还要培养他们吃苦耐劳、勇于拼搏的品格,更要培养他们坚定的信念和信仰,全面关注他们未来的发展;对给学生传授的知识负责,教师要有渊博的知识,通达的学识,才能在教学中游刃有余。思想政治理论课涉及面广,实效性强,政治要求高,认真备课很重要,要给学生一碗水,教师要有长流水,总是“复制”老观念,“粘贴”老方法,“链接”老资料,难以引起学生的共鸣。

(2)增强教育教学能力,做脚踏实地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教师工作没有什么惊天动地,备课、上课、改作业、查资料等,无非这样一些小事,但要把这样的小事做好,做到位,必须有坚持不懈的责任心。

社会在向前,国家在发展,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职责不仅仅是传道、授业、解惑,而应站在时展的高度,在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基础上,不断探索时展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面向社会现实,面向学生关心的实际问题,没有精深的学识和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很难成为合格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高度的责任心不仅是教学取得成效的关键,更能为学生树立一个良好的作风榜样,让学生在耳濡目染和切身体会中理解什么是负责任的态度,从而自觉培养自身的责任感。

(3)超越平庸、挑战自我,做永不放弃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选择教师这一职业,就选择了平淡,但平淡不等于平庸,要认清并克服当前教育中存在的一些不利影响,立志做一名学生喜欢的优秀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

学生有很强的向师性,只有“亲其师”,才能“信其道”,教育才有力度和效果。教师只有率先垂范,才能赢得学生的尊重,所以不能停滞不前,放任自流,而要不懈地追求新知识和教学的新境界,不断探索和总结,不断带给学生新的体验,用自己丰富的知识和智慧完成自己肩负的使命和责任,把教书育人内化为自身需要,把职业的责任升华为博大的爱心,在平凡中创造奇迹。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承担着教育学生的职责,只有真正尽到教书育人的责任才能达到教书育人的目的,而责任心是教师最起码的职业良知和成效取得的根本,更是一名优秀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必备的品质。

责任政治论文例5

1.学校成立思想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组织机构:在学校领导下,负责全校思想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组织领导,制定学校思想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年度计划等相关规章制度;负责组织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督促、检查、考核思想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情况;广泛深入地开展学校思想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思路、方案和意见,为学校提供决策参考;研究和讨论思想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重要问题,总结学校思想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和推选先进等工作,不断推进学校思想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

2. 开展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宣传教育,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形势与任务的宣传教育,围绕学校的主要任务,负责制定计划,组织师生员工进行理论学习。

3.校内宣传部:是学校思想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领导机构的办事部门,代行学校思想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部分职责,起草学校思想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规划、计划、总结及上报材料等,负责学校思想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协调工作和日常业务;在思想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重点做好理论中心组学习服务、全校教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思想道德教育、形势教育和普法教育。

4.共青团组织:负责师生中团员的思想教育和在学生中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指导 广播站工作。

责任政治论文例6

一、两个女人的选择

我们设想有这样两个女人:第一个女人有两个男人在追求她,这两个男的都很讨她的喜欢,在各个方面都很优秀。当然,他们也各有千秋,比如说一个在政治上很有前途,另一个在经商上很能挣钱,而且两人的人品也都不错。因此,这个女人如果她能嫁的话,最好是两个一起嫁。但在现实生活中,她只能选一个。这样的选择一般来说是自由的,她可以在两个以上在她看来都是好的选项之中进行选择,自己做主,要这个或者那个。一个女人,只要有两个以上让她喜欢的人追她,她可以从中挑选,那么,她就是自由的。

另一种情况,有这样一个女人,她从小受这种教育:做女人长大后就要嫁人,嫁人之后就要生小孩,做好妻子,又要做好母亲,这叫做贤妻良母。而且,做母亲要做到底,儿子长大后要讨媳妇,因此她还要管好媳妇,做好婆婆,等等。这样一个女人,她心里只想着别人的事,相夫教子,孝敬公婆,同时还得想着媳妇儿孙。她一辈子大概都没有想自己的时候,老是想着别人的事,凡事都按别人的意思,为了别人的利益。只要她所关心的人高兴,她就高兴。我们通常说,这样的女人为了别人而活,是被责任所捆绑的。

我们分析这两个女人。第一个女人面临两个在她看来都是想要的选项,因而在选择时觉得自己可以独立自主。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说她有选择自由,至于她的责任问题则并不涉及。对于第二个女人,由于她不想自己的事,满脑子尽是他人福利,极少甚至完全不考虑自己的快乐,因此,我们注重的是她的责任意识,往往会认为她没有自由。通常来说,在第一种情况下的女人是自由的,而第二种情况中的女人则被责任捆绑。在这种意义上谈论自由和责任,不难发现,这两个概念之间并没有内在联系。

进一步分析可知,第一个女人是自由的,因为她有两个在她看来是她想要的选项供她自主选择。或者可以问:在她拥有自由的同时,她有没有责任呢?我们这样看:只要这两个选项还在,她就是自由的。但是,这两个选项是生存上的,而不是逻辑上的。她要进行生存选择,不能一直守着这两个选项而拖着不作选择。当然,有人希望永远保持着这样的自由。为此,当事人也许想一直等下去,不作选择,可别人等不了。如果不选择,这两个选项是会消失的。然而,一旦进入选择,当事人就不得不为自己的选择负责任,在两个她都想要的选项中选择一个在她看来是最好的选项。

对于第二种情况,这个女人满脑子都是别人的事,很有责任感。当然,她在想别人的事情时,想到的是给别人带来益处。但这个益处不能总是在脑子里想,她必须让人实实在在地得到益处,因此,她同样面临选择问题:她总是选择在她看来是最有益于她所关心的人的选项。就她不得不在两个以上的选项中进行选择这一点来看,她也拥有选择的自。

看来,在生存选择中,自由和责任是共存的,而不是分离的。那种认为谈责任可以不谈自由,或谈自由可以不谈责任的想法都是不能成立的。为了深化这一认识,笔者还想提出这样的问题:只讲自由不讲责任是一种什么样的生存?对于第一个女人,有两个男人追她,如果她完全没有任何责任感,认为既然我有两个选项任我做主,那我随便选一个就是了。这便是所谓的不负责任的选择。但这是人的生存选择吗?

生存是在不断选择中表现自己的,一次性选择不是生存。下面来追踪一下上述的所谓“自由选择”。你如果随随便便地选择,这的确是在行使你的自由,但是后果呢?这样一个随随便便的选择可能给你带来好的结果,让你的生活幸福;也可能带来坏的结果,让你受苦受难。这后一种坏的结果带来的是损害自己的生存。生存是持续不断地选择,而人不可能在选择中不断地损害自己。如果一次随随便便的选择给自己带来损害,下次选择时她或他就会变得谨慎,不可能随随便便。因此,在持续的生存选择中,人不可能每一次都是随便的。生存选择是一个不断改善自己生存的过程。这就是说,在你行使自由进行选择时,即使不考虑别的,你也得考虑自己下一步生活的好坏,想一想哪个选择才会给自己带来更多的好处。对于那位拥有自由的女人来说,只要她的选择是持续的,她就必须比较一下哪个男人更好,给她的生活带来更多快乐。这种比较有时很令人困惑,但人不得不这样做。比较总是会有结果的,不管如何选择,一旦作出最后决定,某种责任感就已经加进去了。

这种责任感基于人对自己生存的负责。每一个选择都对生存的下一步带来影响,今天的挑选是向着明天、后天的好处的。因此,即使是极端“随随便便”的情况下,人在进行完全自由选择的时候,他脑袋里也不是只有现在,而是要考虑到未来的事情,因而不可能避免责任意识。可见,即使在极端自由的情况下,也有一个跟随着自由而来的、和自由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东西,那就是责任。所以,从自由的角度看,自由和责任是一对相互依赖的共存概念。

下面来考察第二个女人。她心里总想着别人的事,从来不想自己的事,因此我们说她被责任捆绑。她不光为他人想着现在,还想着明天,为的是让她所关心的人过得更好。但正如前面已指出的,只要她进行选择,她就有自由。尽管她想的都是别人的事,责任至上,但她必须在选择中完成自己的责任。任何选择都有两个以上的选项,在现实生存中,她必须对各种选项进行判断,找到最好的选项。比如,她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怎样做才能让丈夫或儿子更开心等等。进一步而言,在判断的基础上,她必须自主地作出决定,进行选择。这个自主性虽然决定于她的责任意识,但仍然是完全的自主性,并不受任何外在的力量所支配。即使她所考虑的事情都是关于他人的福利,这些“他人福利”都经过了她的思想过滤,已经是她所认为的“他人福利”。从这个意义上看,她的自主性是完全的自主性。因此,即使这样一个充满责任感的人,当她在为这个责任进行选择时,她也是在行使自己的自,也有其自主性。

可见,在极端自由中,人受到责任的制约;在责任捆绑中,人仍然在行使自。这是我们在讨论责任和自由关系时不能忽略的一个生存事实。因此,仅仅谈论自由,不谈论责任,或者仅仅谈论责任,不谈论自由,那不是我们的真实生活。责任和自由是人的生存选择的两个基本因素,缺一不可。问题不在于我们该不该承担我们的责任,也不在于我们该不该行使我们的自由,而在于该如何处理自由和责任之间的关系。

二、概念界定

(一)界定自由概念

人在生存选择上的自由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第一,人在生存中面临两种以上的选项,其中至少一种是他想要的;第二,他作为主体独立地对这些选项进行判断和选择。需要指出的是,自由概念可以有其他不同的界定,这里给出的界定是服务于本文讨论需要的,因而是本文的操作定义。不过,这个界定实际上和现代政治的自由概念基本吻合。因此,这个被限定的自由概念不是普遍适用的(下文将专门讨论这一点),它只适用于一种政治哲学的分析。人们在使用自由一词时存在多种含义,但这里不拟逐一讨论各种自由定义。在以下涉及自由概念时,笔者将有意识地恪守这个被限定的自由概念。

我们先来分析上述第一条规定。这一规定包含了两点内容:首先,在自由中的所有选项必须都是当事人所关心的。在逻辑上,我们可以设想一些和当事人的生存完全无关的选项。这些无关生存的选项在逻辑上也许是一个因子,但却不是政治哲学的问题。比如,政治哲学不会关心两千多年前的思想家孔子有没有拥有汽车(当代的机械代步工具)自由这样的问题。在生存上,“汽车”对孔子来说不是选项。

其次,一种选择是自由的,当且仅当选择者面临至少一个他想要的选项。一个人在生存中可能遇到多种选项,但可能这些选项都不是他想要的。如果面临的所有选项都是他不想要的,他就不会认为他拥有自由。人在进行选择时,有些选项是人想要的,有些不是。如果当事人面临的选项没有他想要的,那么,即使他面临多种选项,他也会认为这是一种没有自由的选择。举一个极端的例子,有人拿着手枪顶着你的脑袋,要你把钱包拿出来,不然就把你杀了。大家可能会说,在这种情况下我别无选择,只好把钱包给他。这里,“别无选择”的含义是,被抢者没有其他选项,只此一路,所以没有自由。不过,人们会争辩说,在抢钱包这种极端情况下,人也至少有两个选项,即:他可以给钱包,也可以不给钱包,主要是他看重了钱包还是看重了性命。如果看重了性命,把钱包给出去;如果把钱包看得比性命还重要的话,那就不给钱包,拼死也要保住钱包。按照这个思路,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人的生存都至少面临两种以上的选项,因此,人是绝对自由的。逻辑上看,这一宣称是可以接受的。不过,这不是我们要谈的自由。我们说,任何人只要无法在所面临的选项中发现“想要选项”,就不会认为自己是自由的。一定要说他在被抢劫的情况下仍然拥有自由,对他来说多少有点“民意”的意味。在抢钱包这件事上,虽然涉及两个选项,但其中没有一个是当事人想要的①。因为在遭受抢劫中,当事人看不到任何他想要的选项,所以无法满足我们给出的自由概念的第一个条件。因此,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自由。

西方思想史上关于自由问题的讨论有两种思路。一种是哲学上的自由概念,涉及人的生存起点、生存动力和生存趋向,这种讨论对生存选择中的选项不加限制①。一种是近代政治哲学兴起之后从人的政治权利角度谈论人的自由,这种讨论必须对选项进行限定。我们稍后要对这种限定在现代政治中的重要意义进行讨论,作一个简单比较。就这两种关于自由的讨论都涉及在两个或多个选项中进行选择来看,它们有一些共同特征。但是,后一种自由仅仅涉及“想要选项”,这只和人的权利相关。英语文献在处理这一问题时往往(但并不在严格意义上)用freedom指第一种自由,liberty指第二种自由②。本文在此从选项限定的角度区分这两种自由概念,即:政治哲学的自由概念是一种权利概念,指的是在至少一个“想要选项”中进行选择的自由;哲学上的自由概念则是在绝对意义上给出的,不考虑“想要”这一因素。考虑到日常语言的复杂性,笔者在分析自由和责任概念时,为了避免混淆,仅仅谈论权利意义上的自由概念。

再看第二条规定。这里,主体性是关键词。人在生存中面临两个或多个选项时,如果他能够进行选择,他就是自由的。但是,主体性是会受到限制的。一个人如果因为内在的或外在的原因而无法判断和选择,那么,这个人的主体性就受到限制。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只要主体性受到限制,人就不拥有自由。比如,张三想买一辆汽车(买车成为他的“想要选项”),财力充足且汽车品种多样,然而,因为年龄、智力、情绪乃至身体疾病等方面的原因,他无法决定购买哪一辆车。在这种情况下,张三在买车问题上无法行使他的自。或者,张三因为完全被他人所控制(如外力囚禁、法律限制等)而无法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选择,他也无权做主购买汽车。在这两种情况下,张三都缺乏自,因而没有自由。无论什么原因,只要人的主体性受到阻拦,这个人在受阻拦的事情上就没有自由(权利)。

而且,我们这里谈论的自由是一种社会关系。从政治哲学的角度看,一个人究竟心里想要什么东西是完全私人的事,不属于政治范畴。外界可以强迫人接受或拒绝什么东西,但无法强迫人在心里想要什么。一个人即使在囚禁中丧失很多方面的自由,他仍然可以在心里想要很多东西。从这个角度看,停留在“想要选项”上,我们无法确定一个人的自由。也就是说,政治哲学谈论的自由不是孤立的、纯粹个人的,在更多的情况下是一种社会关系。当一个人的“想要选项”涉及人与人的关系时,它就是一个政治问题。任何政治都会对某些“想要选项”进行限定,以维护一种公正而和平的人与人的关系。比如,引发美国南北战争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奴隶问题,对当时的南方种植园主来说,奴隶劳动力是一个“想要选项”。但由于战败,这些奴隶主在战后就失去了使用奴隶劳动力的自由。一般来说,政治可以通过限制或禁止某些“想要选项”而控制人的自由。比如,大部分国家的法律都把政治权利和年龄挂钩(鉴于未成年人对监护人的依赖性或判断力未成熟等),对犯罪分子进行监禁(限制他们在社会上的活动),等等。

同时,我们注意到,限制人的自由(权利)是为保障人的自由。在社会生活中,对每一个人来说,自己的“想要选项”往往涉及他人的“想要选项”,有些是互助的,有些是互损的。因此,有些“想要选项”(如互助的)需要得到保护,有些则必须限制(如互损的)。那么,有没有这样一些“想要选项”,它们必须从根本的意义(作为宪法的基本权利)上加以保护?我们看到,在西方契约论中,政治是权利的交换和契约。因此,限制人在某些事情上行使权利是为了保护人在其他事情上行使权利。比如,为了保护人对自己财产的支配权,政治可以在法律上或行政上禁止对他人财产的强行占有。这种政治理论还认为,追求幸福权、财产拥有权、发表言论权、政治选举权等等是基本人权,不能限制,只能保护。但哪些权利必须保护,哪些必须禁止,哪些需要限制等等,这些问题涉及复杂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同文化传统对各种权利之重要性的划分也不尽相同,需要更多的讨论。

关于自由的定义,暂时就作这些界定和说明。总结一下,我们这里是从“想要选项”和“主体性”这两个方面对自由进行界定的。一般来说,一个人在做事时,如果其中包含了这两个要素,他就是自由的。二者缺一,则表明他缺乏自由。如果一个人的行动没有主体性,或者不涉及他的“想要选项”,那么,他的行动就和自由无关。为了避免误解,再次强调,本文只分析并讨论在这种界定中的自由,这里所界定的自由乃是政治哲学所涉及的自由概念。当然,人们可以对自由概念作其他界定,但那样就超出了政治哲学范畴。

(二)界定责任概念

在日常语言中,我们是在以下几个意义上使用“责任”这个词的。首先,责任指向明天。比如,什么时候说一个人没有责任感呢?当他不管明天的生活时。人有时很颓废,只顾当下的利益和快乐,“今朝有酒今朝醉”,对于这种人我们不会说他有什么责任感。什么时候我们会说一个人具有起码的责任感呢?当他做事情时总想到明天会怎么样,想到做这事后将导致的直接或间接后果等等。其次,责任指向他人。一个人在做事时不仅仅为自己打算,同时也想到他的亲人、朋友以及其他相关的人,甚至自己的子孙后代乃至与他毫不相关的人,那么,这个人就是有责任感的。他对他人的事情想得越多越远,责任感就越强,责任心就越大。最后,责任指向它者。这个它者可以是一项任务,也可以是一个人的理想。当人所做的事情都是为了它者时,这个人也被认为是责任感的。本文在使用责任概念时,将在最起码的程度使用这三个意义。也就是说,一个人做事时,只要他考虑到了明天、他人或它者,那么,我们就认为他是有责任感的。

不难指出,人的责任可以不断扩大而达及天下。对于一位家长来说,他对他全家的生活负责;对于一位地方长官来说,他要为地方百姓着想;对于一位国家领导人来说,他的思虑所及就是全国人民和子孙后代。社会地位越高,责任就越大。如果在其位而不谋其政,这个人就会因此而被谴责为失职(未尽责任)。考虑到人与人的关系由近及远,息息相关,一个普通百姓的责任意识也可以达及天下。比如,国家有难之时,也会出现匹夫有责的责任意识。儒家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忧患意识,也是一种责任意识。

责任可以是指派的,也可以是积淀的。关于指派责任,如某人被分配给某种任务,被认定为某一社会角色,被推举到某一社会地位,被安排在某一岗位上等等,都属于这一类责任。可以观察到,这些任务、角色、地位、岗位等,就其被指派而言,是外在的。当这些东西加在人的头上时,人完全可以拒绝,从而这些外在的指派对他来说就不是责任。但是,一旦人接受了这些外在的指派,就等于接受了这些责任,于是,它们就转化为生存的内在动力。从这个意义上看,责任只能是内在的。如果指派任务并未被当事人接受,而当事人在履行职责时完全受外在力量控制,那么,这些任务不能构成他的责任。

积淀责任比较复杂。一般来说,所有出于自身的责任感都是在过去的生活中积淀而成的。比如,一对双胞胎,其中之一被父母认定为哥哥或姐姐,那么,在日后的生活中,他或她就养成了哥哥或姐姐的角色意识,从而担当起照顾弟弟或妹妹的责任。在不同的文化传统中生活,人所感受的社会对他的期望也就不同,从而养成不同的角色意识和责任意识。而且,在同一社会中,人们所面临的社会期望也许有许多共同之处,但个人感受却各种各样,不一而论。因此,人在社会生活中所积淀的责任意识一方面(特别是在道德规范上)拥有共性,和他人往往在一些问题上会发生共鸣,出现所谓的“共同责任”;但另一方面(特别是在个人理想上)也有自己的个性,与他人相异。从这个角度看,积淀责任具有显著的个人特征。

责任概念还有一个重要特征:就其起点而言是内在的,就其倾向而言是外向的。责任的内在性指的是责任必须有一个承担者(个体)。如果责任不内在地属于一个人并由他来承担,那么,我们就无法追究他的责任。有时我们会遇到“共同承担责任”或“集体负责”的说法,如果这种说法不是托词的话,那么,落实下来,还是要追究每一个人的责任。否则的话,“集体负责”等于没人负责。因此,责任是个人的。

如果责任是个人的,而责任涉及未来、他人或它者,那么,对于责任者来说,他所承受的是外向的东西。比如,对于“未来”,有责任的人往往是在他的理想中表达他对未来的理解,因而可以在他追求理想的活动中追踪他的责任意识。对于“他人”,有责任的人往往是在共同价值观念中理解他人的利益,这些共同价值既是他的,也是大家共有的,因此,可以借助分析共同价值观念来追踪他的责任意识。对于“它者”(指派任务),可以通过评估当事人对任务的完成效果来讨论他的责任意识。我们称此为责任的外向性。

责任的外在性决定了责任概念属于政治哲学范畴。我们往往把责任理解为一个道德范畴,认为责任的核心在于人格培养,遵守规范。然而,从未来、他人或它者的角度分析责任概念,我们很容易指出责任和政治的内在关系。中国儒家文化有“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之说,这里的“修身”是在立志中进行的,也就是我们这里所说的树立理想,对未来负责。“齐家”涉及人和人之间的亲情友情,是最原始的他人意识。这两点有比较浓重的道德成分。但是,人的社会关系是扩展的。人对亲情友情的体验越深刻,对人的社会关系的体会也越深刻。只有在此基础上,人才能对那些不曾相识的人负责,即“治国”。因此,责任意识内在地包含了政治性。可见,自由与责任在政治哲学中是一对基础性的孪生概念。

三、两种主体性

在前面的讨论中,我们从生存的角度分析了这对概念的基本界定。自由概念是由“想要选项”和“主体性”来界定的,责任概念则内含着内在性和外向性两种倾向。为了对它们的界定有更清楚的认识,我们来考察一下两者在生存中的某些相关性。

先来考察自由概念的“想要选项”和责任概念的外向性。“想要选项”完全是主观的,即所有入围选项都必须由个体的主观愿望来决定,这些主观愿望可以是完全为了自己当下的欲望满足。作为对照,这些当下的欲望在责任意识中恰好是被拒绝的。比如,对于一个贪图享乐的人来说,他只想要好好享受眼下的生活,至于自己的明天、周边的家人朋友等等,他根本就不去考虑,这样的人就是没有责任意识的。我们常常谈论的自由和责任之间的对立大都指的是这种情况。在另一种情况下,我们发现,人的主观愿望有时可以和责任的外向性恰好一致。比如,一个人希望他和他的朋友们有福同享,因此,在他的“想要选项”中包括了保护和促进朋友们(他人)的利益和幸福。在这种情况下,他是在“想要选项”中进行选择,所以,他是自由的。同时,他在选择这一“想要选项”时指向他人利益,因此,他是一个负责任的人。需要指出的是,自由和责任的这个交互点是偶然的,而不是定义上的。过分强调这个交互点,会取消自由,也会抹煞责任。另一方面,“想要选项”就其受主观意志决定而言,乃是确定的、具体的。如果个体的意愿尚未明确,他的“想要选项”就不能确定。人的意愿有时是抽象的,比如,一位男士想娶一位漂亮女士,只要还没有确定这位“漂亮女士”是哪一位具体的女士,他的“漂亮女士”就仅仅是一个抽象概念。在这种情况下,他并不拥有一个“想要选项”。另一个例子是,对于一个以自由为基础的政治体制(如西方现代民主政治)来说,“想要选项”的确定性和具体性提供了可操作性。这种政治以维护人的基本权利为出发点,认为这些基本权利乃是人人想要的。如果这里的“基本权利”是不确定、不具体的,那么,所谓的“维护”就无从谈起。

作为对照,责任的外向性恰好是不确定的。我们指出了三种指向:“指向未来”、“指向他人”和“指向它者”。这里的“未来”可以通过追踪人的理想来把握,但考虑到人的理想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我们无法要求当事人执著于一种不变的理想。当一个人在生存过程中改变了自己的理想之后,我们并不会因此而认为他做事不负责任。“指向他人”中的“他人”一般来说是确定的,比如亲人、朋友、百姓等等。但是,究竟什么是“他人”的利益呢?当事人大都通过共同价值来体验“他人”的利益,这种体验带有浓重的个人主观理解成分,和“他人”的实际利益往往并不完全一致,甚至可能完全相反。于是,当事人按自己的责任意识做事时给“他人”带来的不是好处,而是损害,这便是所谓的“好心办坏事”。即使如此,只要他是为了他人服务,我们并不因此否定他的责任意识,虽然有时会认为他失职(没有完成好责任)。在第三种指向中,可以把“它者”等同于一个任务。如果“指定任务”不太复杂,当事人就比较容易把握任务的内容,从而对自己的责任有较清楚的认识。只要当事人按照指定任务的具体规定去做事,他就是负责任的。因此,在这个“指向”中,我们可以得到一定的确定性。不过,这里仍然存在着当事人对“指定任务”的理解问题。“指定任务”越复杂,当事人对问题的理解是否准确这个问题就越重要。比如,对于一个国家领导人来说,所承担的“指定任务”就十分复杂,而对它的理解也因人而异。可见,在上述三种指向中,何为责任这一点恰好是不确定的。

总的来说,责任所指向的未来、他人和它者都外在于责任承担者,因而承担者对它们的主观理解和它们的本来要求之间是有距离的。这一点对于我们理解责任概念特别重要。对于以责任为基础的政治来说,每一个责任承担者都只能从他的责任意识出发,因而他的责任意识(对未来、他人和它者的理解)对这个地区的政治之好坏就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我们把这种政治称为“人治政治”。儒家的政治理论属于这一类型,它强调政治家的修身养性,责任意识的培养,并在此基础上进入政治,即所谓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我们在界定自由时指出,人的自由拥有主体性。人在生存中面临至少一种“想要选项”,并选择其中之一。如果这个选择动作不是出自于他自己,我们就不能说他是自由的。生存就是选择,对于一个自由人来说,选择意味着自由主体性(拥有自由的个体)在两种以上的选项中选择一个想要选项。因此,自由主体性对于这个自由人来说乃是生存的起点。另一方面,我们在界定责任时指出了责任的内在性,认为责任必须由一个个体充当承担者,否则就无法追究责任。从概念上看,承担者就是一个主体,由他启动并完成责任。承担者是一个拥有一定责任意识的主体,因而拥有主体性。换句话说,承担者作为主体从他的责任意识出发进行选择。从这个意义上看,责任主体性构成这位责任承担者的生存起点。于是,我们面临两个主体性:自由主体性和责任主体性。

前方已说过,对一个在权利意识中的自由人来说,他要求在所有选项中至少有一种是他想要的,并在其中进行自由选择。如果他所面临的选项全都是他不想要的,他绝不会认为他是自由人。他的主体性关心的是,他在生存中能否遇到至少一种他想要的选项,并进行选择。如果这样的选项不存在,他的权利意识会驱动他去争取自由,即争取占有至少一种“想要选项”。卢梭关于自由主体性的论述是相当准确的。在他看来,人在自然状态下拥有各种自然权利,并在与他人订立契约的过程中交换权利而进入社会生活。人在进行契约时是拥有的。凭着这个,他可以决定交换哪些权利。但人不可能交出这个,因为人必须拥有才能交出。因此,在卢梭看来,这个是人作为人的基础,丧失它等于放弃自己的人权。“放弃权利(自由)等于放弃自己作为一个人,等于交出自己的人权和责任。”①

然而,对一个在责任意识中的人来说,他所看重的是他所承担的责任,他对责任的了解是否充分,他如何完成责任等等。当然,责任人也在多种选项中进行选择,但他在评价这些选项时完全从其责任意识出发,只选择有利于完成责任的选项。也就是说,他可以不考虑“想要选项”,对他来说,只要能够尽到他的责任,走独木桥也行。责任在他的选择中永远是在先的②。这种责任在先的主体性最后的归结点是“天下意识”,范仲淹“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即是这种主体性的准确表达。

我们看到,自由主体性和责任主体性在生存选择上引导着不同的方向,因而是两种不同的主体意识。它们可以相互重合,如责任人在顺利地履行责任时(面临的选项既是想要的,同时又是指向责任的)所感受到的自由,这时,个体同时是责任人和自由人。但自由人和责任人常常是相互冲突的,不可兼得。自由人在缺乏“想要选项”时往往丧失责任意识,如绝望轻生者放弃维持自己生命的责任,责任人为了责任无论面临什么选项(有利的和无利的)都要履行责任,并且愿意放弃任何与责任不一致的选项(包括“想要选项”,如各种生活享受等)。

四、作为政治生活的起点

自由主体性和责任主体性引导了两种政治模式。不难观察到这种情况:要求自由人按照某种责任进行选择,我们就不得不破坏他的“想要选项”,剥夺他的自由,自由人就不再是自由的。同样,为了维护责任人的权利(自由),我们就不得不要求他淡化责任意识。这样一来,责任对他来说就不再是出发点,而他也就失去了责任人的身份。

在现实生活中,责任意识和权利意识是交错共存的。概括而言,可以分为三种:(1)人有时从权利意识出发,并在这个前提下承担责任;(2)有时从责任意识出发,并在此基础上行使权利;(3)有时则生活在两种意识混合主导状态中。这三种共存形式实际上构成了三种政治关系。比如,在中国传统的婆媳关系(一种责任在先的社会)中,做媳妇的常常觉得自己的利益被侵犯,但她必须忍气吞声,不能反抗。当她未尽自己责任时,反而会产生内疚感。对她来说,媳妇孝敬婆婆是“天经地义”的。而对于一个生活在现代西方社会(权利意识主导的自由社会)中的人来说,如果他感觉到自己的权利受到威胁,为了他的权利,他可以破坏亲情、友情、同事关系等。对他来说,他的权利是至高无上的。显然,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政治关系,我们需要对此有更多分析。

康德在这个问题上的说法相当混乱。我们知道,康德是从自由意志引伸出责任概念的,认为只有当一个人是自由的时候,他才能承担责任,没有自由就没有责任。康德充分认识到自由和责任在人的生存中是不可分离的。但和卢梭一样,康德坚持认为,自由在先,责任在后③。然而,当他进一步分析自由概念,提出所谓的自由法则时,却把责任当做是生存的出发点。在他的道德哲学中,人的自由意志就是自己按照自己的意志行动,因而必然遵循内在的而不是外在的法则,这种内在的法则也称为“绝对命令”①。具体来说,意志的内在法则有三条:普遍立法、意志自律和人是目的。就它们作为法则而言,它们对意志有绝对的制约作用;就它们是意志自己的内在法则而言,它们对意志的制约完全是内在的。因此,绝对命令对于意志来说是绝对自由的。“因此,自由意志和一个在道德法则中的意志是一回事。”[1]102显然,康德把责任主体性和自由主体性混为一谈了。我们看到,康德这里使用的“自由”概念已经不是权利意义上的自由概念了。在康德看来,只要是内在的、自主的就是自由的。人的选择在任何情况下都至少在两种选项中进行,因而人的选择都是人的自主性运用。在这一思路中,只要人在选择,人就是自由的。这种自由不考虑“想要选项”,如前分析,它并不一定是在权利意义上的自由。而且,把自由理解为遵循自己的法则,如康德谈论的绝对命令,常常是指向未来(完善自己)和他人(人是目的)的,这种“自由”其实和我们所说的责任没有区别。根据前面关于自由和责任的界定,自由主体性和责任主体性都是内在的,但这两种主体性差别很大,康德不加区分地把这两种主体性都看做是自由的。这种处理,在笔者看来,至少从政治哲学的角度看是不合适的②。

在此,先来分析权利意识为主导的政治生活。权利意识要求至少拥有一个“想要选项”,缺乏“想要选项”等于没有权利。如果一个人想要做某件事,却不允许去做,他就会在这件事情上认为自己没有自由。如果这件事涉及他的根本利益,他就会感受到自己的生存缺乏自由。在权利意识的驱动下,争取自由就成了他的生存动力。比如,一个中国人想要到德国安居乐业,如果德国允许移民,他就会从这个权利出发,创造条件,实现移民。如果德国不允许任何移民,他就缺乏移民德国的权利(自由),权利意识会推动他去争取这个权利,如要求德国改变政策等。权利一旦在法律上被规定,它就是权利享受者进行选择的出发点。

一个人行使自己的权利就不能不承担行使权利所带来的后果。行使权利(自由)是当事人自主地在两种以上选项(其中至少有一个“想要选项”)进行选择,而生存选择是连续的,前一个选择不能不对后一个选择发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如果出现消极影响,表明者在前一个选择中犯了错误。者不可避免地要为这个错误负责任,并在下一次选择中予以修正。从这个角度看,行使权利(自由)并不意味着拒绝责任意识。不过,要强调的是,在这种情况下,责任意识是以权利意识为基础的。显然,一旦他的权利受到限制或侵犯,者可以消极地推卸责任,认为我没有自由,所以我不负责。而且,他也可以积极地维护或争取受到限制或侵犯的权利。在这个人的生存中,权利大于责任。

者对自己的权利有绝对的支配权,因为权利是出发点,这是权利意识的基石。显然,对于者所不拥有的权利,他是无法从它出发的。在近代政治哲学的社会契约论看来,者可以把自己的某些权利出让或交换。者在出让或交换自己的权利时有两条原则:其一,者不可能出让或交换“订立契约的”。就契约过程本身来看,如果者出让或交换这个,他就无法订立契约。卢梭指出,出让等于“交出人权”①,而这是不可能的。这个不可出让或交换的使人可以订立契约,也可以修改和放弃契约。其二,者不可能无缘无故地出让或放弃自己的某些权利。洛克强调,人进入社会生活(即出让或交换权利)是为了自己的福利②。我们看到,当代西方政治便是这样一种以权利为基础的政治,称为权利政治,其核心是在宪法中赋予公民某些基本权利,并以维护这些宪法权利作为政治的中心任务。权利政治成功与否,唯一的标准是看它是否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

然而,权利政治不是万能政治。笔者在此不打算全面分析权利政治,只是通过下面的例子来说明权利政治在一些社会问题上不得不走向死结。比如,美国政治—法律界常常在流产问题上陷入难以自拔的困境。在权利意识中,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具有第一优先性。以流产问题为例,流产涉及孕妇和未出生婴儿的权利问题,赞成流产一方强调孕妇的权利,而反对一方则强调婴儿的权利。

承认孕妇的流产权利,一旦这一权利被行使,婴儿的生存权利就被否定。维护婴儿的生存权利,不许孕妇选择流产(使“流产”成为非法),结果是剥夺孕妇的流产权利。十月怀胎的甜酸苦辣只有孕妇本人才能亲身体会。对于孕妇来说,剥夺她的流产权利,等于强迫改变她的生存方式③。

实际上,陷在权利意识中,我们将永远无法解开这个死结。然而,如果我们换个角度,即求助于孕妇的责任意识,那么,这个死结并不难解开。婴儿生存权利能否得到保护在于孕妇是否已经形成了母亲意识(一种责任意识)。只要孕妇的母亲意识已经形成,她就不会作出流产———中止婴儿的生存———这样的决定。孕妇的母亲意识不是一种权利意识。从权利意识出发,任何权利的放弃都是一个交换过程,即契约。上述孕妇的困境在于:不允许孕妇流产,等于要求她无条件地放弃她的流产权利,这是不符合权利原则的。但孕妇在她的母亲意识中可以放弃任何权利,只求能够把婴儿生出来并抚养长大。我们看到,孕妇的母亲意识之形成和她的权利意识无关,而是通过别的途径形成的,如生理上的骨肉之情、以往的家庭教育、文化上的潜移默化等等。这一观察表明,在政治生活中,除了从权利意识出发进行选择之外,人的生存选择还有别的出发点,即从责任意识出发。这是另外一类政治生活。

在责任意识中的选择是从某种责任出发的,并不考虑“想要选项”问题。在更多的情况下,当事人面临的选项都是他不想要的。我们可以看看这种极端的例子。某人接受了一个任务,并形成了对这一任务的责任意识。对他来说,任何有助于他完成这一任务的因素都是他进行选择的决定性因素。如果献出自己的生命是这样一个因素,他也会选择献出生命。同样,对于任何阻碍任务完成的因素,包括他的所有权利和利益,他必须让它们失去作用。也就是说,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只要出现一个从自己的权利或利益出发而作出的选择,这个人责任意识就是不完全的,可谴责的。

从责任出发进行选择,由此形成的政治生活就是以责任为中心。在这种政治生活中,当事人对责任的理解和完成情况是当事人的政治生活成功与否的主要标志,也是当事人的政治生活是否健康的决定性因素。在这一思路中,责任感和尽责努力在这种政治生活中是第一位的。当然,当事人不可能没有自己的权利,比如,他有权表达自己的想法(根据他的责任感),有权保护他的利益(受责任感制约),也有权获得他的报酬(与责任相配的报酬)等等。但这些权利都是建立在责任基础上的,并且一旦和责任相冲突,当事人就必须作相应的调整,甚至放弃。相应地,一个完全没有责任感的人在这种政治生活中是没有权利的。离开责任就不能谈权利———这是这种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当然,人和人之间的责任感并不相同,如平民和官员所肩负的责任不同,他们的责任感也不相同。因此,这种政治可以称为问责政治。

问责政治的起点是责任意识。儒家文化中的修身养性,归根到底便是培养人的责任意识,人是在自己的责任意识中理解责任的。人的责任意识越深刻,他的责任主体性就越成熟,他的为人处事方式就会得到更多人的称赞,他的社会地位也就越高。当然,在这种政治中,责任主体性的成熟程度(包括政治领袖和平民百姓)是这种政治成功与否的决定性因素。也就是说,问责政治更多强调的是当事人的责任意识修养,相应地,在社会治理上强调人治,辅以法治。

由此看来,问责政治以责任主体性为基础,这是一种不同于自由主体性的主体性。自由主体性要求从一定的权利出发进行选择,没有权利就没有责任。责任主体性则从一定责任意识出发,一切都必须围绕着责任之执行和完成,即使放弃权利也在所不惜。在生存上,这两种主体性承担着两个完全不同的生存出发点,建构了两种不同的政治体制,引导着两种不同的政治生活①。

五、现代政治概念

换个角度,我们也可以把自由主体性看做是责任主体性的一种特殊形态。对于选择者来说,如果面临的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是想要的,他就会认为自己是自由的。自由主体性要求至少有一个“想要选项”。近代政治哲学在寻找政治的基础时,发现这一特殊形态的主体性(即自由主体性)对于建设一种健康的政治生活是必要的。霍布斯在追究政治起源时指出,人的生存有两种状态:自然状态和市民状态。人通过契约从自然状态进入市民状态,只有在市民状态才有政治问题。洛克也是在契约的思路上讨论政府职能的。洛克认为,人在契约中交换权利而委托政府使用,因而政府的权力是市民赋予的,其职权是保护和服务契约人的利益。契约人交出权利委托政府使用,其目的是要追求幸福。因此,政府必须满足契约人对幸福的追求。人幸福的基础是拥有财产,因而契约人的财产权必须得到尊重,不可侵犯。而且,政府必须聆听契约人的声音,保证他们的意愿能充分地表达,因而他们的言论权必须得到保护。洛克认为,个人财产权和言论权是市民的基本权利,绝对不可侵犯。这种想法是现代社会的理论基础。不难看出,洛克谈论这些权利的背后是一种深刻的责任意识。深入分析财产权和言论权,对它们的认可归根到底是一种责任意识。洛克在论证这两个基本人权时一再指出,它们是人追求幸福的基本条件。而“追求幸福”涉及人的未来生活,涉及人与社会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因此,洛克认为,为了人类的幸福,宪法必须保障这两个基本人权。在这个意义上,自由主体性不过是责任主体性的一种表达。

从政治的角度看,自由主体性这一特殊形态具有重要意义。前文分析已指出,责任意识涉及责任者对责任的理解,如在理想中对自己未来的理解,对他人利益的理解,对指定任务的理解等等。

这些理解是主观的并且总是在发展变化中的,因而是不稳定的。责任意识是人的行动指南,有什么样的责任意识就有什么样的行动。也就是说,一旦责任意识发生了变化,人的行动也随之发生变化,责任意识的不稳定性决定了人的行动的不稳定性。政治涉及人和人之间的协调关系,如果某些政治领袖人物的责任意识已经改变,而其他人还跟不上这一改变,政治上的协调关系就无法维持。如果完全依靠政治领袖的责任意识治理国家,其结果往往是不协调的,甚至是灾难性的。

作为比较,权利意识所依赖的权利虽然是个体的,但却不是可以随便改变的。洛克谈论的财产权、发言权,以及后来卢梭指出的契约等,在近代政治哲学家看来,乃是人最基本的“想要选项”,因而在法律上对它们进行保护是天经地义的。在此基础上,在整个欧洲蓬勃发展的启蒙运动便是要引导人们去认识自己最基本的“想要选项”,树立自己的权利意识。我们说,这便是现代社会的权利意识。责任意识转化为权利意识是现代政治的根本特征。由于权利意识的稳定性,在此基础上运行的政治也因此获得了稳定性,这也是近代以来西方现代政治取得成功的主要原因之一。

考虑到权利意识在政治上的重要性,我们必须寻找真正的符合自己利益的“想要选项”,并使之成为宪法保护对象(作为权利),进而让全社会树立相关的权利意识,确保政治稳定。近代哲学提出的财产权、言论权、契约权等等,究竟是否具有普遍性这个问题是可以继续讨论的。也许,不同文化传统所培养的责任意识并不一样。比如,在一个奉行“钱财乃身外之物”信念的文化传统中,财产权对于在这种文化中生存的人来说就可能不是一种普遍的基本的“想要选项”。如果一个选项对于一些人来说是想要的,对于另一些人来说是不想要的,那这个选项就不能受宪法保护而成为公民的基本权利。笔者不拟在这里展开这方面的讨论,但有一点可以肯定,无论在什么文化中,我们都必须寻找普遍共享的基本“想要选项”,并通过宪法使之成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们还注意到另一种现象。在当代的一些政治争论中,也许是受到现代政治巨大成功的影响,人们往往用自由主体性来排斥责任主体性。以“天赋人权”为例,人们把某种文化传统中的权利意识奉为人类普遍的权利意识,并强加给其他国家。这些年来在东西方文化交流中有一个突出的争论,即自由民利问题。西方自由民主社会是现代社会的先驱,在西方政治家的心目中,自由指的是平等权利,民主的特征是民主选举,因此,平等和民主选举就理所当然被认为是一种普遍的基本“想要选项”,必须成为一切政治的基础。在他们看来,这些权利是天赋的,必须为全人类共享,他们甚至运用西方社会强大的经济甚至军事实力强迫其他国家接受这样一种权利意识。然而,历史表明,把一种权利意识强加给其他国家,其结果只能是引起各种政治冲突乃至战争。

从生存上看,这是一种本末倒置的做法。责任意识指向未来、他人和它者,因而在理解上总是处于生成过程中。如果一种政治完全以责任意识为基础,那么,它必然也是不稳定的。现代政治认为,责任意识必须转化为权利意识,对选项进行限定。这个转化的关键点在于责任意识辨认出社会成员共同的基本“想要选项”,并通过宪法把它规定为基本权利。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把一种并非共同的基本“想要选项”写入宪法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一般来说,这样做的结果或者是这个基本权利没有人使用,因为没有人想要它。比如,宪法可以规定人人都拥有饲养鲸鱼的权利,这种权利没有普遍性,大多数人都不想要这个选项,因而不会行使它;或者是这个基本权利成为一些人的特权,只为某些人所享用。比如,宪法可以允许多配偶制,但多配偶需要一定的经济地位来维持,这只有少数富人才能做到。因此,多配偶权利只是少数富人想要的,因而成为他们的特权。

也就是说,没有相应的责任意识,就不可能形成一定的权利意识。这一点也适用现代社会权利意识的形成历史。西方近代社会中的责任意识是在洛克和卢梭等人的思想中辨认出他们所宣称的基本权利的,但在这个转变中,涉及十分复杂的文化因素①。无论如何,我们看到,当代西方民主社会的权利意识(通过宪法强化)是某种责任意识的转化形式①。这一点对于启蒙时代的思想家来说是相当清楚的,所以他们在谈论权利时,总是和责任联系在一起。

因此,把权利意识置于责任意识之上,不管用什么样的包装(如“天赋人权”的说法),在生存上都是一种本末倒置。责任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关系,根据我们前面的分析,可以作如下描述:责任意识是人的生存的原始动力,它始终在生成过程中,缺乏稳定性。以责任意识为基础的政治(问责政治)完全依靠领袖的责任意识,并随着领袖责任意识的改变而改变,因而缺乏稳定性。当领袖的责任意识出问题时,如错误的理想,误解他人利益,对任务的体会太浅等等,这种政治就暴露了它的弊病。从另一个角度看,我们也注意到以权利意识压制责任意识的倾向,如西方社会在流产问题之争中出现的以权利抵挡责任的现象,发达国家利用经济和军事力量强迫发展中国家接受西方世界的权利意识的现象,等等。我们不能脱离责任意识来谈论权利意识。权利意识是责任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如果用权利意识压制或取代责任意识,同样会给社会带来危害。权利意识所指向的“想要选项”是由当下主观愿望所决定的,只要主观愿望尚未改变,“想要选项”就原封不动。一旦“想要选项”得到宪法的保护而成为基本权利,它就可以反客为主来规定人的主观愿望。比如,公民对宪法所赋予的权利缺乏认识,因而需要对他们进行法制教育。这就是说,我们是在一定的宪法基础上向公民强行地灌输一种权利意识,使公民知道自己所拥有的宪法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责任意识的发展就会受到抑制,而社会发展也会受到阻碍。因此,充分认识到权利意识乃是责任意识的转化形式,恰当地处理好这两种意识之间的内在关系,对于现代政治来说是一个重要课题。

责任政治论文例7

一、准确把握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和六中全会精神,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全面提升思想政治工作水平,紧密团结在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培养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2.基本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群众路线,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党的建设贯彻始终,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把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各项任务落到实处。(2)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不懈传播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坚持不懈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师生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践行者。(3)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把思想价值引领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贯彻教育教学全过程和各环节,形成教书育人、科研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文化育人长效机制。(4)坚持遵循教育规律、思想政治工作规律、学生成长规律。把握师生思想特点和发展需求,注重理论教育和实践活动相结合、普遍要求和分类指导相结合,提高工作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3.工作目标: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关系高校培养什么人、如何培养人以及为谁培养人这个根本问题,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和战略工程。要正确认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性及紧迫性,增强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中央、省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围绕实现创建规模适度,特色鲜明,质量一流,省内领先,国内知名的优质高等职业院校目标,着力打造青年学子们的文化高地与精神高地,不断开创我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新局面。

二、强化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

1.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坚持思想理论教育,不断提升师生思想政治素养。充分结合当前“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切实抓好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教育,广泛开展“中国梦”教育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教育,深入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导师生深刻领会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各党委委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各级各类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培训班;有针对、有程序地启动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作,积极组织对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专兼职辅导员、青年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学校党委委员,各院部党总支书记每年至少为师生讲一次思想政治理论课或一次形势与政策报告。

(责任部门:党委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党委宣传部、各党总支、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

2.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定并下发学校《2020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施方案》,坚持贯穿结合融入、落细落小落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到教书育人全过程,引导师生准确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刻内涵和时间要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国家意识、法治意识教育,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积极组织开展先进模范巡讲,优秀教师、优秀党员、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积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提升校园文明程度,引导学生勤学、修德、明辨、笃实。

(责任部门:党委宣传部、工会、团委、各党总支、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

3.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进一步铸造学生的民族精神,打牢学生的文化根基,提升学生的道德素养和人文品质,继续组织开展读书月活动、“我们的节日”系列活动,组织开展古诗词大赛、吟诵晚会等传统文化交流活动。加强革命文化教育,深化中国共产党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史学习教育,大力弘扬焦裕禄精神、红旗渠精神、愚公移山精神,不断激发广大党员与教职员工和学生爱党爱国热情,指引他们不忘初心,继续前进。

(责任部门:组织人事处、党委宣传部、团委、图书馆、各党总支)

4.积极培育优良校风、教风和学风。积极弘扬“厚德、精技、励志、笃行”的校训精神,结合学校发展战略和规划,营造“教师乐教,学生乐学,人人思进,个个争先”的良好校风,建设“敬业爱生,言传身教”的优良教风和“勤学善思,知行合一”的优良学风。加强人文素质教育,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教育教学,鼓励各二级学院积极开设大学生人文素养课,充分发掘和运用各学科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进一步提升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能力,奠定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基石。

(责任部门:党委宣传部、各二级学院)

三、进一步发挥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主渠道作用

1.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力度。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把思想政治理论课作为学校重点课程建设,增强教学的吸引力、说服力、感染力,不断提升相关课程的教学质量和水平,创新教学方法,聚焦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心理状况,真正把学校建设成为马克思主义学习、研究和宣传的坚强阵地。鼓励有较高理论素养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党员干部、专业课教师参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聘请校外专家为师生作形势与政策报告,教育引导广大师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升广大师生的思想道德修养水平。

(责任部门:党委宣传部、教务处、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

2.规范授课教材选用与图书采购。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必须统一使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制定并落实教材选用管理办法,完善选用标准和选用程序,规范教材选用。严格遵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制定的相关法规订购书籍、报刊和数据库;制定图书采购管理办法、接受图书捐赠管理办法;做好学生借书动态的分析研判工作。

(责任部门:教务处、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图书馆、各二级学院)

四、加强教师队伍和专门力量建设

1.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努力培养造就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健全教职员工政治理论学习考核制度,将个人政治理论学习情况与年终考核相挂钩;在教师评聘和考核体系中将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把思想政治表现和课堂教学质量作为首要标准;增加课堂教学权重,引导教师将更多精力投入到课堂教学上;加强教师教育管理和纪律约束,对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要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责任部门:组织人事处、党委宣传部、教务处)

2.健全师德建设机制。强化师德师风教育,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治学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成为学高为师、身正为范的践行者。校党委要对新入职教师的政治素养、道德品质、教风学风进行综合考察把关,党委书记或校长每年要对新入职教师进行师德教育。积极组织开展宣传师德典型、诚信教育、法治教育等活动,推动形成崇尚精品、严谨治学、注重诚信、讲求责任的学术品格和优良学风。继续实施“四大工程”建设,强化青年教师理想信念教育,加强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注重老教师的传帮带,增强青年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担当。强化制度建设,把师德规范要求融入人才引进、课题申报、职称评审等评聘和考核各环节,实施师德“一票否决”。

(责任部门:组织人事处、党委宣传部、教务处、科研外事处)

3.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专门力量建设。整体推进学校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辅导员、心理咨询师等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逐渐形成一支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工作力量。专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和党务工作人员不低于全校师生人数的1%,各党总支至少配备1至2名专职组织委员。按师生比例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师生比不低于1:350的比例设置专职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岗位。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须有担任辅导员经历并考核合格。选聘校内党员领导干部、教学名师兼职担任辅导员。

(责任部门:组织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各党总支)

五、加强宣传思想阵地管理

1.严明课堂教学纪律。健全学校课堂教学管理办法,强化教学纪律约束机制,坚持课堂讲授有纪律、公开言论守规矩,所有教育教学活动都不得出现违背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违背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等言行。

(责任部门:教务处)

2.进一步规范对校园各类思想文化阵地的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校内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引导和管理,落实各类讲座申报审批制度,防范和抵御意识形态渗透。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严禁在校内传播宗教、发展教徒和组织宗教活动。加强对宣传橱窗、LED屏、校内广播的规范管理。加强校园网络安全管理,落实《学校各级官方微信、微博、网站管理办法》,加强网络舆情搜集研判,规范师生自媒体管理,做好重大活动和热点问题、突发事件的网上舆论引导,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责任部门:党委办公室、党委宣传部、保卫处、信息中心、各党总支)

六、立足思想实际推进思想政治工作

1.在服务引导中加强思想教育。坚持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落实校党委委员联系学院和班级制度,坚持校领导接待制度,及时了解师生思想状况和具体诉求,使思想政治工作接地气、入人心。加强就业指导,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并引导他们自觉把国家的前途命运同解决学习成长中的困惑和问题结合起来,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教师的帮扶工作,使他们有更多获得感。做好党外人士工作,加强思想引导和团结教育,促进他们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内心认同。遵循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和成长成才规律,加大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力度,提升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水平,加强心理健康教师队伍培训,提升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水平。

(责任部门:党委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党委统战部、工会、学生处、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基础教学部、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2.强化实践育人。以省级文明单位建设为契机,重视和加强第二课堂建设,鼓励师生利用节假日,参加社会调查、志愿服务、公益活动、勤工助学等社会实践活动。强化“双创”教育,提升“双创”意识,组织各类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推进创新创业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增强军事训练实效,强化学生国防意识。加强学雷锋志愿服务开展力度,广泛开展社会公益活动,让师生在服务中感悟雷锋精神真谛。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引导、服务,做好社团登记和年检工作,支持学生社团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促进社团有序发展。

(责任部门:党委宣传部、团委、学生处、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基础教学部、各党总支)

七、加强对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

1.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学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和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人才使用、重要阵地建设、重大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等都要经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在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其他党委委员履行“一岗双责”,结合业务分工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

(责任部门: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

2.牢牢掌控意识形态领域主动权。认真贯彻《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意识形态工作目标责任书》,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学校党委对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党委书记为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按照“党政同责”原则,校长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负重要责任。分管宣传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委书记、校长抓好统筹协调落实工作,党委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分管领域的意识形态工作。

责任政治论文例8

1 公共治理主体多元化视角下政府责任的提出

在以传统官僚制为核心的行政管理模式中,公共管理参与者被简单的划分为严重对立的管理主体与管理客体,强调主体相对于客体的优先性和至上性的思想。伴随着信息化和全球化的到来,传统官僚制的外部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建立在“主体——客体”二分思维范式之上的权力监督问责机制失去了应有的价值。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新公共管理运动在西方国家的兴起,许多政府转向以“经济、效率、效能”为目标的管理改革运动。为了提高政府部门的服务效率,本着由效率优位向绩效优位转移的原则,西方各国实行了将国有企业私营化、公共事务管理民营化和政府业务合同化的行政改革,使众多非政府部门实体参与到公共事务的管理中来,形了公共治理主体多元化的局面。

公共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不是对传统政府管理模式的否定,它体现的参与合作不是一般的民主机制理念中所包含的政府为主导、对社会多样性成份的吸纳与接收,而是一种平行的、各自以主体身份而出现的合作与对话机制;它不是某种整套规则或某种形式的活动,而是一个以协调为基础的社会互动,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Www.133229.cOm所谓的公共治理主体多元化主要是指“依靠多元的主体互相发生影响的互动以实现公共管理目标的社会管理活动”的状态。基于周亚越教授在行政问责制研究中提出的相关观点,本文将择取多元治理主体这一视角对政府问责展开探讨。

2 治理主体多元化视角下我国政府问责建设的理论基础

2.1 民主政治理论

人民拥有一切权力并不意味着全体人民直接行使公共权力,代议制下民意代表对人民利益的负责就是政府责任的最初起源。在这种间接民主之下,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与行使者发生了分离,执掌权力的少数人运用权力时人民是要承担交易风险的,诚如孟德斯鸠所言:“有权力的人们在运用权力时非走到极限绝不停止”,如果对权力运用者缺乏强有力的外部约束监督,权力的腐败和人民利益的损害几乎是必然的。所以,对权力运用者的监督是必须的。在公共治理主体多元化的状态下,首先,权力的运用者除去政府之外,还包括由政府权力转让而成为治理主体的许多非政府部门实体,在政府承担“无责任”前提下,责任主体多元化;其次,伴随着责任主体的多元化,对政府的问责主体必须实现理论回归,即只要是权力的让渡者就享有对政府的问责权。在我国包括人大、司法、政协、人民团体、媒体以及公民个人都是政府问责的参与力量。这种参与式民主下的政府问责是民主政治原则的彰显。

2.2 委托理论

主权不能由所有公民行使,人们只能选出代表代为行使自己的权利,由此产生了民主政治领域的委托关系。标准的委托理论有两个基本假设。即委托人对有随机的产出没有直接的贡献,并且人的行为不易直接被委托人察觉。权力所有者的人民与权力行使者的政府在意志上不可能一致。矛盾冲突时有发生。委托关系下的政府基于两个理论假设,加上自身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会使人民付出相当的交易成本,而行为的不易察觉又为政府自由裁决量的恣意扩展提供了空间,造成人民权力的扭曲、公共治理效率低下以及腐败滋生,公众利益受到侵害。权力拥有者对权力运用者的监督是最有效的监督。

2.3 公共选择理论

政府不是万能的,有其自身的缺陷和不足:进行政治决策的人和进行市场决策的人一样,都受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影响;政府是由人来组成的,作为政府组成的官员以及政府自身也有自己的行为目标,这些行为目标与公众利益之间存在的差异是政府责任得以存在的现实根源。政府决策时,以公共物品为决策对象,以公民选票为决策导向,然而由于政治市场交易双方的群体性、交易过程的复杂性以及交易结果的间接性,使得政府决策容易出现失误,并在一定程度上将根据公众利益进行选择的过程演化为特殊利益集团之间进行利益协调的过程,伴随而来的是政府“寻租”活动的产生,对公众利益的抵触也会成为政府消极怠工,效率低下的一大原因。应当看出,公共选择理论中所谓的政治领域“市场化”视角下,政府行为对一般公众据有很强的隐蔽性,要加强对政府的问责,需要大众监督与专业监督相结合,过程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扩大监督范围,实现监督的专业化对约束政府行为极有必要。

2.4 善治理论

治理主体的多元化造成主体间责任界限的模糊性,并且权力之间不再是科层官僚制下的条块分割,权力的扁平化与交叉性日益突出,这种自主自制的公共治理网络体系对社会自治力有新的要求。社会实现了权利回归,政府成为公共治理体系的协调者,公民与政府的关系由服从变为合作,公民自治成为常态,政府的作用趋向于政策输出和公共产品提供。此时政府处在公共治理链条的上游,决策失误和导向错误而引发的后果将更加严重。政府问责不仅是必须的,而且要突破原来的问责理念,将公民对政府的问责转化为公民对政府的治理。

3 治理主体多元化视角下我国政府问责问题及对策

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的行政环境较之于以前有了深刻变化。社会主体的参与使行政权力重新配置,但由于我国行政职位分类机制不健全,政务类和业务类公务人员职责不清,造成责任虚置或无法追究;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统治使得“官本位”观念影响至今,多元治理语境下政府的“主导”作用受此影响又被异化为“领导”作用;长期以来,由于政府官员升降选用的权力是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政府官员没有足够的威慑力,加之人大代表的产生并不具有足够的代表性和问责启动机制的缺失,人大对于政府的问责或是流于形式,或是处于缺位状态;政府内部的专门监督问责机构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由于体制设计的缺陷,这些部门受同级行政机关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双重领导,虽然在程序和制度上都开创了相应渠道,但本部门的人事安排、财政拨款等事关个人利益的权力却掌握在同级行政机关手里,缺乏监督问责的动力来源和激励机制,独立性和权威性受到限制。再者,基于以上原因,政府权力被过分集中,少数领导干部的专断使集体领导流于形式。另外,信息公开机制、行政问责法律和绩效评估机制的缺失使得政府问责问题愈加突出。概括来讲,当前我国政府问责的主要问题集中在职责、职权和责任不清、问责文化落后、监督问责制度虚置和政府问责约束机制不健全四个方面。

4 公共治理主体多元化状态下政府问责的路径选择

4、1 加快关于政府问责的法律法规建设

政府责任的高效实现需要有严格的行政问责制,为此,在立法过程中必须要明确监督主体和问责发起的主体。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于政府问责的权力必须通过法律得到回归和提升,政协以及各社会团体以及公众对于政府监督的权限、程序以及沟通和互动机制都是立法需要解决的。其次,要通过立法来确定问责的客体,即行政责任承担的主体。因为牵扯到不同治理主体之间职责权限的交叉和不明确,对于责任的认定是确定责任承担者的关键。再次,要通过立法来确定问责事由。对政府官员的问责事由可以是出于个人行为或集体行为,直接行为或间接行为,不作为或乱作为,严格区分政府与其他主体之间责任发生的因果关系,从而使问责具有针对性。最后,要通过立法来消除问责过程中的体制性障碍,诸如问责的程序、方式等因为体制的缺陷而不能构建或是构建之后不能发挥作用确保多元主体对政府问责的立体化。

4、2 大力培育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问责文化

政府问责法规的建设是实施政府问责的有力基础,但是完全依赖刚性的法律条款并不能取得政府官员对于问责的心理认同,官员的引咎辞职或依法惩处不仅是基于具体的成文法规,更需要良好的问责文化和由此形成的外部压力。加强政府问责文化的建设,要从政府与公民两方面抓起。在政府方面,要加强对官员的道德教育,树立“权力在民,行政为民”的思想,对人民的利益负责,履行职责与承担责任相结合,从以民为本来的角度定政策、选干部,自身扮演的是主导者而非领导人,与其他治理主体之间是基于平等之上的引导,消除特权思想;公众要树立权利意识,应该意识到在多元治理主体中,一定程度上和政府是一种合作和监督的关系,敢于问责。

4、3 全力推进问责主体的多元化

在我国绝大多数的政府问责事件中,发起问责的主要是党的机关和上级行政机构,人大和司法机关表现出令人失望的集体失语,社会团体、媒体以及公众由于程序、体制、利益和观念等原因,缺乏问责意识。大力推动异体问责是问责主体多元化的关键所在。推动异体问责,首先要实现人大对政府问责的正常化。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方面的优势,强化政府问责立法建设,同时通过对政府的监督权,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监督,通过对政府官员的选举权,完善对政府官员的质询和罢免力度。司法机关要强化对政府行为的司法监督,增强自身的独立性,通过司法权制衡行政权,加强和其他享有实质性权利的政府监督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政协和人民团体是基于某种集体利益而形成的组织,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为他们监督问责作用的发挥创造了有利条件,通过构筑与政府的问责平台,监督政府的决策和执行活动。推进媒体的问责关键在于保证媒体的新闻自由和知情权,对公众提供准确、实时的政府动态。公众在政府问责的参与过程中,要开创多元化问责渠道,建立问责激励机制,激发公众的公民意识,对政府问责产生要求。

参考文献

[1]钱海梅,关于多元治理主体责任界限模糊性的思考口],改革与战略,2007,(6)

责任政治论文例9

1 公共治理主体多元化视角下政府责任的提出

在以传统官僚制为核心的行政管理模式中,公共管理参与者被简单的划分为严重对立的管理主体与管理客体,强调主体相对于客体的优先性和至上性的思想。伴随着信息化和全球化的到来,传统官僚制的外部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建立在“主体——客体”二分思维范式之上的权力监督问责机制失去了应有的价值。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新公共管理运动在西方国家的兴起,许多政府转向以“经济、效率、效能”为目标的管理改革运动。为了提高政府部门的服务效率,本着由效率优位向绩效优位转移的原则,西方各国实行了将国有企业私营化、公共事务管理民营化和政府业务合同化的行政改革,使众多非政府部门实体参与到公共事务的管理中来,形了公共治理主体多元化的局面。

公共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不是对传统政府管理模式的否定,它体现的参与合作不是一般的民主机制理念中所包含的政府为主导、对社会多样性成份的吸纳与接收,而是一种平行的、各自以主体身份而出现的合作与对话机制;它不是某种整套规则或某种形式的活动,而是一个以协调为基础的社会互动,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所谓的公共治理主体多元化主要是指“依靠多元的主体互相发生影响的互动以实现公共管理目标的社会管理活动”的状态。基于周亚越教授在行政问责制研究中提出的相关观点,本文将择取多元治理主体这一视角对政府问责展开探讨。

2 治理主体多元化视角下我国政府问责建设的理论基础

2.1 民主政治理论

人民拥有一切权力并不意味着全体人民直接行使公共权力,代议制下民意代表对人民利益的负责就是政府责任的最初起源。在这种间接民主之下,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与行使者发生了分离,执掌权力的少数人运用权力时人民是要承担交易风险的,诚如孟德斯鸠所言:“有权力的人们在运用权力时非走到极限绝不停止”,如果对权力运用者缺乏强有力的外部约束监督,权力的腐败和人民利益的损害几乎是必然的。所以,对权力运用者的监督是必须的。在公共治理主体多元化的状态下,首先,权力的运用者除去政府之外,还包括由政府权力转让而成为治理主体的许多非政府部门实体,在政府承担“无责任”前提下,责任主体多元化;其次,伴随着责任主体的多元化,对政府的问责主体必须实现理论回归,即只要是权力的让渡者就享有对政府的问责权。在我国包括人大、司法、政协、人民团体、媒体以及公民个人都是政府问责的参与力量。这种参与式民主下的政府问责是民主政治原则的彰显。

2.2 委托理论

主权不能由所有公民行使,人们只能选出代表代为行使自己的权利,由此产生了民主政治领域的委托关系。标准的委托理论有两个基本假设。即委托人对有随机的产出没有直接的贡献,并且人的行为不易直接被委托人察觉。权力所有者的人民与权力行使者的政府在意志上不可能一致。矛盾冲突时有发生。委托关系下的政府基于两个理论假设,加上自身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会使人民付出相当的交易成本,而行为的不易察觉又为政府自由裁决量的恣意扩展提供了空间,造成人民权力的扭曲、公共治理效率低下以及腐败滋生,公众利益受到侵害。权力拥有者对权力运用者的监督是最有效的监督。

2.3 公共选择理论

政府不是万能的,有其自身的缺陷和不足:进行政治决策的人和进行市场决策的人一样,都受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影响;政府是由人来组成的,作为政府组成的官员以及政府自身也有自己的行为目标,这些行为目标与公众利益之间存在的差异是政府责任得以存在的现实根源。政府决策时,以公共物品为决策对象,以公民选票为决策导向,然而由于政治市场交易双方的群体性、交易过程的复杂性以及交易结果的间接性,使得政府决策容易出现失误,并在一定程度上将根据公众利益进行选择的过程演化为特殊利益集团之间进行利益协调的过程,伴随而来的是政府“寻租”活动的产生,对公众利益的抵触也会成为政府消极怠工,效率低下的一大原因。应当看出,公共选择理论中所谓的政治领域“市场化”视角下,政府行为对一般公众据有很强的隐蔽性,要加强对政府的问责,需要大众监督与专业监督相结合,过程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扩大监督范围,实现监督的专业化对约束政府行为极有必要。

2.4 善治理论

治理主体的多元化造成主体间责任界限的模糊性,并且权力之间不再是科层官僚制下的条块分割,权力的扁平化与交叉性日益突出,这种自主自制的公共治理网络体系对社会自治力有新的要求。社会实现了权利回归,政府成为公共治理体系的协调者,公民与政府的关系由服从变为合作,公民自治成为常态,政府的作用趋向于政策输出和公共产品提供。此时政府处在公共治理链条的上游,决策失误和导向错误而引发的后果将更加严重。政府问责不仅是必须的,而且要突破原来的问责理念,将公民对政府的问责转化为公民对政府的治理。

3 治理主体多元化视角下我国政府问责问题及对策

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的行政环境较之于以前有了深刻变化。社会主体的参与使行政权力重新配置,但由于我国行政职位分类机制不健全,政务类和业务类公务人员职责不清,造成责任虚置或无法追究;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统治使得“官本位”观念影响至今,多元治理语境下政府的“主导”作用受此影响又被异化为“领导”作用;长期以来,由于政府官员升降选用的权力是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政府官员没有足够的威慑力,加之人大代表的产生并不具有足够的代表性和问责启动机制的缺失,人大对于政府的问责或是流于形式,或是处于缺位状态;政府内部的专门监督问责机构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由于体制设计的缺陷,这些部门受同级行政机关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双重领导,虽然在程序和制度上都开创了相应渠道,但本部门的人事安排、财政拨款等事关个人利益的权力却掌握在同级行政机关手里,缺乏监督问责的动力来源和激励机制,独立性和权威性受到限制。再者,基于以上原因,政府权力被过分集中,少数领导干部的专断使集体领导流于形式。另外,信息公开机制、行政问责法律和绩效评估机制的缺失使得政府问责问题愈加突出。概括来讲,当前我国政府问责的主要问题集中在职责、职权和责任不清、问责文化落后、监督问责制度虚置和政府问责约束机制不健全四个方面。

4 公共治理主体多元化状态下政府问责的路径选择

4、1 加快关于政府问责的法律法规建设

政府责任的高效实现需要有严格的行政问责制,为此,在立法过程中必须要明确监督主体和问责发起的主体。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于政府问责的权力必须通过法律得到回归和提升,政协以及各社会团体以及公众对于政府监督的权限、程序以及沟通和互动机制都是立法需要解决的。其次,要通过立法来确定问责的客体,即行政责任承担的主体。因为牵扯到不同治理主体之间职责权限的交叉和不明确,对于责任的认定是确定责任承担者的关键。再次,要通过立法来确定问责事由。对政府官员的问责事由可以是出于个人行为或集体行为,直接行为或间接行为,不作为或乱作为,严格区分政府与其他主体之间责任发生的因果关系,从而使问责具有针对性。最后,要通过立法来消除问责过程中的体制性障碍,诸如问责的程序、方式等因为体制的缺陷而不能构建或是构建之后不能发挥作用确保多元主体对政府问责的立体化。

4、2 大力培育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问责文化

政府问责法规的建设是实施政府问责的有力基础,但是完全依赖刚性的法律条款并不能取得政府官员对于问责的心理认同,官员的引咎辞职或依法惩处不仅是基于具体的成文法规,更需要良好的问责文化和由此形成的外部压力。加强政府问责文化的建设,要从政府与公民两方面抓起。在政府方面,要加强对官员的道德教育,树立“权力在民,行政为民”的思想,对人民的利益负责,履行职责与承担责任相结合,从以民为本来的角度定政策、选干部,自身扮演的是主导者而非领导人,与其他治理主体之间是基于平等之上的引导,消除特权思想;公众要树立权利意识,应该意识到在多元治理主体中,一定程度上和政府是一种合作和监督的关系,敢于问责。

4、3 全力推进问责主体的多元化

在我国绝大多数的政府问责事件中,发起问责的主要是党的机关和上级行政机构,人大和司法机关表现出令人失望的集体失语,社会团体、媒体以及公众由于程序、体制、利益和观念等原因,缺乏问责意识。大力推动异体问责是问责主体多元化的关键所在。推动异体问责,首先要实现人大对政府问责的正常化。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方面的优势,强化政府问责立法建设,同时通过对政府的监督权,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监督,通过对政府官员的选举权,完善对政府官员的质询和罢免力度。司法机关要强化对政府行为的司法监督,增强自身的独立性,通过司法权制衡行政权,加强和其他享有实质性权利的政府监督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政协和人民团体是基于某种集体利益而形成的组织,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为他们监督问责作用的发挥创造了有利条件,通过构筑与政府的问责平台,监督政府的决策和执行活动。推进媒体的问责关键在于保证媒体的新闻自由和知情权,对公众提供准确、实时的政府动态。公众在政府问责的参与过程中,要开创多元化问责渠道,建立问责激励机制,激发公众的公民意识,对政府问责产生要求。

参考文献

[1]钱海梅,关于多元治理主体责任界限模糊性的思考口],改革与战略,2007,(6)

责任政治论文例10

社会责任感是在社会中每个人对他人对国家和社会所应承担的责任,并由此产生的认识、情感、信念,以及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的意识和态度。当下高中学生中社会责任感淡漠的现象到处存在:过分关注自我、自私冷漠、做事不认真、学习态度吧端正、做事情不计后果、喜欢叛逆出格,对生命体对家长对班集体缺乏责任心等等。社会责任感是人思想道德的核心,高中阶段是学生人生成长的重要阶段,培养学生社会责任感的主渠道就是高中政治课堂。

一当前高中阶段学生社会责任感存在的问题

1、应试教育体制的影响。高中时期学生在应试教育的冲击下直面高考,学生将自己的精力都放在了主修课程的学习上,在家庭父母的呵护,在学校老师关心,“两点一线”的居多,社会经验少,独立性差,不能克服困难,对社会责任的认识不足,并不是很注重自身社会责任感的提升,不能真正解决现实中的一些难题。2、政治教学没有以学生为主体。政治课上要以尊重、信任学生为基础,很多教师忽略了自己在教学中为主导、学生为主体,满堂灌现象严重,不关注学生的要求和反馈。3、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市场经济自身的弱点,反映到部分学生的精神生活中来,诱发享乐主义,拜金主义,个人主义严重,忽视学习,自甘堕落,无视社会责任,远离社会的主渠道。有位教育学家说:“缺乏责任感,人们对抗不了苦难,抵御不了财色的诱惑,导致犯罪或堕落。相反,在责任感的激励下,人们能够克服自己的弱点而变得坚强勇敢。”国家教育应把学生社会责任感的培养作为素质教育的重点,而高中思想政治课堂教学成为责任感培养的主阵地,所有政治教师面临的重大课题就是把对学生社会责任感的培养渗透在高中政治课教学各方面全过程。

二作为政治教师要善于挖掘高中政治新课

程中社会责任感教育的课程内容政治教师必须深入研究教材、研究分析学生,挖掘教材、热点中与社会责任感的结合点、切入点,这些新课标内容实际操作性强、对学生的培养具有实际可行性:例如在《经济生活》中,让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和金钱观,通过学习“企业经营成功的因素”让学生清楚作为企业领导人应承担社会责任、学习“我国就业形势”树立正确的就业观,依法纳税这一课就讲到一些违反税法的行为,培养学生“纳税人”意识,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学到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等,学生通过学习这些经济生活知识,引导学生了解社会经济现象,培养学生对一些经济现象和问题理性理解,培养负责和担当的责任意识。在《政治生活》中,学生通过学习“我国国家性质”、“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义务”、“参与政治生活的原则”,“民主政治参与到方式和渠道”、“了解政府的职能”、“人大人大代表的职权”、“中国共产党的三个代表”、“邓小平理论知识的学习”、“民族和宗教问题的概况和政策”,“当前的国际形势和国际竞争实质是经济和科技为基础”、“我国的外交政策”等等关注政治生活,提高学生参与政治生活的能力和水平;在《文化生活》中,让学生清楚文化的地位和作用、对人的影响,能够在色彩斑斓的文化生活中做出正确的选择,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和科学文化修养追求更高的思想道德目标,了解我国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和伟大的民族精神、对中华文化有强烈的自豪感和自信心,从而自觉接受优秀文化主动承担文化发展的责任;在《生活与哲学》中,了解哲学社会科学对社会发展的作用,知道马克思主义哲学是我们这个时代精神上的精华,掌握辩证唯物主义、唯物辩证法,历史唯物主义三大理论结构,对学生解决学习生活工作上的问题会有很好的帮助作用,从而巧妙智慧看待社会解决问题等等,学生经常关注思考并积极参与,能自主解决这些问题,他们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就会油然而生。

三采取多种教育教学的方式,提高学生参与积极性主动性

“教无定法”。在政治教学中可以采取多种方法加强社会责任感的渗透力度,使学生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加强责任的认知、陶冶责任情感、养成负责行为。因此高中政治课堂教学中:可采取讨论、辩论、演讲等形式可以促使学生产生认知冲突,激发学生积极思考。在运用这些方式时,教师可提出一个有争议或两难的问题,让学生发表自己的见解,并对该问题展开讨论,在讨论结束前,教师帮助学生重新反思自己的见解,鼓励学生继续思考自己的见解。小组讨论往往需要学生既分工又合作,利于培养学生集体意识,对集体对他人对自己负责的正确认识,学生自身也在对这一问题的准备、分工、讨论、辩论、演讲过程中提高了责任认知。例如:在讲《文化生活》“直面生活中的道德冲突”可就老人跌倒扶不扶问题引发讨论,活动中人人都可发表看法,为现实生活的道德问题提供指导,提高学生道德修养。还可模拟情景教学。角色情景模拟能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在模拟情景下获得较为真实感受,利于学生理解所承担角色,形成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培养学生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意识和能力。例如:在讲到《政治生活》社会听证制度参与民主决策时,模拟一次听证会就学校一些收费问题进行讨论,最后得出结论并向学校反映,增强主人翁意识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还可以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和做社会调查。政治课程改革的突出特点是教学内容贴近现实生活,与学生生活实际密不可分。政治课的每一单元都有综合探究,政治教师应在教学中好好利用这个实践体验的重要环节,引导学生关注他人、社会,去研究发现生活中的一些问题并积极主动找方法解决问题,激发学生社会责任感。可见,要想提高在高中政治新课程教学中渗透社会责任教育的实效性,必须让高中生多参与社会,在社会实践中提高他们的社会责任水平。例如:根据地域特点,让学生实地考察关中第一印象村袁家村的发展经历,感受农村转型时期袁家村的华丽转身带来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对周边农村的带动作用,并让学生写调查总结报告,引发他们对社会、政治问题的关注,学生在活动中、在研究中真正去体会所学的理论知识,提高了对课本知识的理解,激发了学生参与政治学科学习的热情,增强了学生自主自觉学习的责任感,深化基础知识与技能,培养了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增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四整合其他力量,形成教育合力,增强实效性

对学生社会责任感教育应该汇集各方力量,包括学校、家庭、社会等,形成合力,学校可组织法制宣传活动、感恩为主题的班会活动,诚信教育等活动,营造教学教育、学习生活方面的责任感教育氛围,让学生在学校中承担相应责任,增强责任体验;家庭中,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氛围、父母教养、道德品质、学识学风潜移默化影响着孩子责任意识的形成,家长应为孩子树立有强烈责任心的好榜样。一些社会制度的不完善、社会的不良风气对学生的生活、学习、为人处事也会产生很大影响,政府、社会应该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努力创造各种实践条件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所以,整合社会、家庭、学校各方力量,通力协作形成对学生社会责任教育体系,增强实效性,共同培养社会责任感,使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在认识行为实践中得到提高和完善。

五政治教师要培养自己的责任感素养

“亲其师,信其道”。榜样的力量是强大的,政治教师的思想意识、思维方式、工作作风和行为方式等对学生社会责任感的形成和发展起重要的影响,教师要端正自己,亲生敬业,努力培养高尚的职业操守,在学生面前树立好榜样。尤其是教师倡导开放互动的教学方式与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民主、分工、合作、负责的教学氛围,有利于提高学生主动学习和发展的能力,有利于逐步提高学生对同学、对老师、对集体、对家长的社会责任感。

六从细节做起,成就完美

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不是一朝一夕的事,需要在日常生活中慢慢积累,要脚踏实地不尚空谈,重在行动,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点滴小事做起。学生自觉诚信试考,一次大型卫生活动,配合政府部门的宣传活动,踏寻革命足迹等等,结合中学生守则和行为规范,对每一个学生严格要求,在校园中建造一种和谐的气氛、良好的学习环境,争取让每个学生都形成良好的责任意识与道德情操。社会责任感的教育和培养不是一蹴而就,是一个人人事事时时实实的事情和过程,它需要学生、教师、家庭、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和积极支持,更需要高中政治教师把立德树人这一根本目的贯彻思想教育的各方面全过程,努力培养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做一个负责任有担当的好学生好子女好公民!

作者:张双娜 单位:陕西省礼泉县第一中学

参考文献

[1]李娓.中学生社会责任感培养研究[D].河北师范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