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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治的看法与认识模板(10篇)

时间:2024-01-26 14:53:04

道德与法治的看法与认识

道德与法治的看法与认识例1

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第一次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党的代表大会上郑重提出。后来,同志又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并指出:“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1]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从而使“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同举并用,交相辉映。

关于“道德”与“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古今中外,一直都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我国古代儒法双方就各持一端,儒家认为:“道(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政者、正也,子师以正,孰敢不正!”[2]认为刑和法只能使人暂时免于犯罪却无廉耻之心,而德礼教化才能使民众有廉耻且安分守己,治理国家的人必须品行道德高尚。他们强调“为政以德”的“德治”思想。而法家认为:“以法治国,举措而已。”“不为君欲变其令,令尊于君。”[3]认为只要制定好的法律并坚决执行,就能轻而易举地治理好国家;法令高于君主,不能因君主的意欲随便改变法令。他们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思想。在治国中法律与道德何者为主要手段,西方法学家也展开过争论。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认为,16世纪以前,西方社会主要是靠道德和宗教手段,但以后(即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则主要靠法律。[4]其实,仅强调“道德”的作用,或只注重“法律”的作用,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是片面的。正如孟子所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道德”和“法律”对于国家的治理来说,二者相互影响,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

首先,道德是法律的基础。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必须有群众基础,如无群众的自觉遵守是难以推行的,道德规范如此,法律规范也如此。法律带有强制性,以暴力作后盾,一旦成为法律,就必须人人遵守。可以想象,如某项法律根本无人自觉遵守,或根本无人能够做到,都要靠强制来维持,那么违反这项法律的人一定很多。所谓“法不治众”,如果大多数人都违犯,这样的法律显然是不恰当的。法律主要是约束少数不自觉者,大多数人应当是可以自觉遵守的。因此法律的制订,必须考虑群众基础。例如现行刑法第七章第10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一法律在封建社会是行不通的,因为地主阶级三妻四妾非常普通,对他们来说重婚不但不受道德的谴责,反而被看成是一种荣耀。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消灭了阶级剥削和压迫,实现了人人平等、男女平等,人们已经把重婚看作是很不道德的行为,从而绝大多数人都能做到不重婚,以法律的形式禁止重婚,才有充分的群众基础。这种为大多数人所能接受,并且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也应当是该社会的道德规范,所以法律必须以道德为基础。

其次,道德必须服从法律。道德和法律在一般情况下是不矛盾的,但两者并不完全一致,尤其是在阶级社会里。统治阶级的法律并不都符合被统治阶级的道德;被统治阶级认为道德的行为,也并不都符合统治阶级的法律。在社会主义社会也有某些不一致,例如有这样一个例子:儿子犯了罪,按律应当坐牢。但父母年老,孙子又小,若儿子服刑,势必影响全家的生产和生活。为此父母千方百计把罪责拉到自己身上,甘愿替儿子服刑。此事从法律角度看是违法的,但传统的观点认为并不违反道德。不过,在一般情况下,一个阶级的道德与代表该阶级意志的法律应当一致。地主阶级的道德与封建社会的法律应当一致。在社会主义社会,道德和法律都是维护人民大众的利益,从根本上是一致的。上面代子服刑的例子,最终也将被认为是不道德的,只是道德观念的转变不像法律那样迅速。法律制订之后,规定何年何月何日起生效,就要坚决执行,而道德观念的转变则比较缓慢。老父代子服刑这件事之所以暂时被某些人认为并不违反道德,是因为人们的观念一下子还未转变过来。道德规范是大多数人都能自觉遵守的,若有人不遵守,只能从道德舆论上加以谴责,并没有强制的处罚规定和要求。但一旦变成法律之后,则要求人人都必须遵守,如果有谁不遵守,就会受到强制性的惩罚。如重婚在没有被法律禁止之前,只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可以不负法律责任;成为法律之后,重婚就必须负法律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道德归根到底要服从法律,凡是法律规定的,都应该用道德去加以维护,道德最终要承认法律的“合法性”。

再次,法律又有赖于道德舆论的维护。法律固然要靠暴力作后盾,但单靠暴力是不够的,更多地要靠道德舆论来维持。“道德是法律的帮凶”这一说法并不恰当,但却道出了道德对法律的支持作用。作为社会舆论,道德作用是不可低估的,一个犯罪分子可能不怕坐牢,人人都从道德上谴责他就受不了。由此可见,良好的道德风尚和正确的社会道德舆论对法律的支持是非常重要的。道德强调自觉,唤起人们的良心,树立人们的正义感,发扬社会正气。正气上升,邪气受到抑制,就会守法;人人都有高尚的道德,敢于坚持正义,与不良风气做斗争,犯罪率就会大大降低。最重要的是道德教育能够从根本上提高人们的觉悟,把犯罪的动机克服于萌芽状态,自觉抵制犯罪行为,所以道德教育是更根本的办法。从法律的制订和贯彻执行来说,也需要有良好的道德来支持。法律是人制订的,只有道德高尚、大公无私的人才能制订出真正维护人民大众利益的法律。法律制订之后,还是要人来执行,如果执法者的道德素质低下,没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甚至把执法权当作捞取好处的工具,那就有法不如无法。当然我们的法制还需要进一步健全,但现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还是比较严重,在很大程度上与执法者的道德素质有关。因此必须加强从政者的道德修养,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

正确认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必须克服两种片面认识。实行法治对于保持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宁具有重要的作用。历史经验也表明,法令行则国治国兴,法令弛则国乱国衰。但是必须引起注意的是,我们强调依法治国,并非将其与道德建设对立起来,采取非此即彼的形而上学的态度。我们虽然强调法律至上,但并非主张法律万能,忽视道德建设。应该看到,在一些西方国家,由于整个社会调控体系对法律过分强调,从而导致了道德等其他社会控制力量的削弱,出现了过度依赖“社会法律化”现象和道德冷漠的“吉诺维斯综合症”,从而造成西方国家一边是高度的法律化,另一边却是道德沦丧的结局。[5]对此,我们应引以为戒。二要克服“泛道德主义”的片面认识。比较治国方略,法治是治国的根本方式,德治是治国的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即为政不得不用道德,不以德即乱,道德教化是治国安邦的基础。但是,在强调道德作用的同时,我们在认识上必须正确把握法治实践中的道德定位。在立法活动中,认识上诚然应充分考虑道德因素和道德标准,以适当方式使某些道德规范法律化,但我们切不可将其泛化,滑向立法伦理主义,将一切道德规范法律化。在司法判决中,由于立法已对道德予以充分考虑、筛选和吸纳,我们在认识上应当避免道德标准对司法判决的介入,更不能用道德标准代替法律标准。总之,法律和道德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统一体。在我国,依法治国是以德治国的重要保障,而以德治国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法治和德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在治国方略中,二者缺一不可,不可偏废。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践中积极探索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有效途径,不断地促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一,运用立法、执法、法制宣传等手段,促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一要通过立法,直接把社会主义道德底线法律化,使之取得全社会一体遵行的法律强制力。社会主义道德靠个人的良心和舆论来保障实施。然而,在利益多元化和价值观念多样化的条件下,良心和舆论尚不足以防止反道德的行为发生。在道德体系中,有一些道德是最低限度的义务,它们能否得到普遍遵守意味着社会基本秩序能否存在,必须利用法律手段使之上升为法律义务,以法律制裁为后盾予以强制执行。这样就会大大增强道德义务的约束力,使之从“软约束”变为“硬约束”。[6]从这种意义上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我们还可通过立法,以奖励的手段促进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在对违反最低道德义务的行为予以制裁的同时,对见义勇为等先进行为,法律给予各种物质的和精神的奖励,积极引导人们向先进榜样学习,培育良好的社会风尚。二要通过公正执法,惩治不道德行为,增强公民公德意识、职业道德意识和家庭美德意识。例如,政务公开、审判公开,既可增强公民的监督意识,又可强化公务人员的廉政意识;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既可增强公民对国家、社会的信任意识,又可直到预防犯罪的作用;依法打击制造假冒伪劣商品活动,可以促进职业道德;依法惩处虐待老人行为,可以促进家庭美德的培育。三要通过各种方法,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奠定道德基础。

第二,发动群众制定和执行各种道德守则、公约,法律对这种活动给予一定支持。我国宪法在总纲中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7]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又是基层民主建设、基层组织自治的重要内容。政府依法对这种活动提供一定经费、给予一定指导等。

第三,从严治党,使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成为遵守社会主义法律和实践社会主义道德的表率,成为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有力推动者。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因此,坚持这一方略,关键在党,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督促党员领导干部依法办事。同时,党要成为代表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党,党员领导干部要成为道德楷模。榜样的力量是巨大的,示范群体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

我们要立足本国实际,正确认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认真总结人类历史上的法治和德治实践,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推陈出新。要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总结人民群众在实践中创造的法治和德治的鲜活经验,最终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制度和模式。

参考文献:

[1].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1-01-11(1).

[2]周天玮.法治理想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3]万里.不受制约的权力――中国古代的人治与法治[M].长沙:岳麓书社,1998.

[4]苏学增,张廉.论“法治”与“德治”的统一[J].政治与法律,1997,(2).

道德与法治的看法与认识例2

提 要: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是法治和德治的内在要求,是一个系统工程。国家作为行使治理权力的主体,首先要从四个方面构建法德合治的体系:既要立法,又要立德;确保民权,倡导公益;权出于法,力以德行;爱民安民,富民教民。

关键词:法律;道德;以法治国;以德治国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the methods of ruling by law and morality

li weidi

(huaihua teachers’college,hunan, huaihua,418008)

abstract:the combination of ruling by law and morality is the inherent requirement of ruling methods .it is a systematic engineering.as the subject of exerting ruling power ,the country ought to establish the system from the following four sides:making laws as setting up morality,ensuring democracy as prosposing pulic benefits ,the power standing under the law and depending on the morality,loving and stabilizing the people as enriching and educating them.

keyword: law;morality;ruling by law;ruling by morality

一、 既要立法,又要立德

1、立法者要有自觉的道德意识和道德使命,立法要引入道德价值标准,德治能行法。

作为治国的手段,法律属于制度层面,道德(指主流道德,下同)属于精神层面,但就本源的意义说,道德与法律是一体的。法律是什么?其实就是对道德的起码要求赋予国家强制力的结果,法律的内容与起码道德的内容是重合的,道德就是法律,法律就是道德。人们在行为时,一般不会去区分自己的行为是道德行为还是法律行为,法律和道德最终都要指向行为,因为在评价一个人时,首要地是看其行为而不是其想法。因此国家机关也是道德机关,法律人士也是道德卫士。基于这个命题,首先立法者对整个社会的道德状况应该有个完整的了解和评估,要以绝大多数人的道德水平和道德追求作为立法的依据,过高和过低地估计社会道德水平的法律是无用的,甚至是有害的。过高的要求会被视为暴政,过低的要求会被视为纵恶,都不能达到治国的目的。立法者要预见到,所立的法律绝大多数社会成员能否出于自愿而遵守。但是法律也不能过低地估计社会的道德水平,要及时而恰当地肯定道德发展的成果,实际上,可以把法律的发达史,看作道德的发达史,例如,孟子提倡“民为贵”的政治伦理,在君主专制的时代,历代君王及臣僚不可能有这样高的道德水平,因此古代的法律就不可能把民众利益置于君王利益之上;但是,如果我们今天的法律不能贯彻“民为贵”的理念,就显然落后于道德的发展要求,并且违背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原则,因而这样的法律是不可想象的。再如,反腐败是社会主义政治道德的起码要求,人民群众和广大干部是坚决支持的,但是反腐倡廉的法律体系中,没有切实地发挥他们的道德力量,没有落实他们对腐败行为的监督权和控告权,以至在比较清楚地了解腐败行为的情况下,他们不会主动劝止,不愿举报,甚至不愿协助调查,久而久之,社会以能贪、敢贪、成贪为荣,以至出现了较多的窝案和串案。因此,法律要及时反映和巩固并借助道德发展的成就。现在法律界有一种不太好的倾向,就法律谈法律,重视研究法律条文的逻辑关系,忽视法律与道德及其他社会结构、社会现象的互动关系,这应该引起警觉,防止把法律和法治引向死胡同。具体到立法领域,要正确认识法律与道德的同一性与差异性,把法律大厦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上。

2、道德卫士要有强烈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责任,道德建设要借助法律手段,法可固德。

道德卫士首先应是法律斗士,要以法律的实现作为自己的首要职责,要有自觉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责任。道德卫士对法治的趋势要高瞻远瞩,为法律制定摇旗呐喊,为法律条文作出道德的注脚,把法律条文内化为人们的自觉行为和内心信念。要熟悉法律设定的权力义务,不能停留在法律属性和概念的层次,更不能拿着法律的片言只语对法律说三道四。要善于运用法律的权威强化道德的权威,坚信法治能厚德。

法能厚德,德可明法,但法与德毕竞是二个不同的系统,看不到法与德的冲突的可能性是认识上的近视。就二者本身的构成因素来看,法律是一元的,道德是多元的。即使是当今的主流道德,也是多元的,从道德主体之间的关系来看,有夫妇道德、父子道德、公民道德、市场道德、职业道德等等,例如,父慈子爱是父子之间的道德,自古以来,天经地义;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是公民之间经济交往的道德。现设计一个案例以说明二者的冲突可能性:甲贫病交加,其二十岁的儿子乙救父心切,在得不到其他途径帮助的情况下,盗取了邻居二万元现金,并作好了坐三年牢的准备(事前他查阅了刑法第264条),全部用于甲治病。甲病愈后,在一次洪灾中抢救出了十万元的国家财产。对乙的盗窃行为,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就不一样,并且道德评价内部也有矛盾,从父子道德看,乙的行为无可指责,因为尽管甲很可能不赞同乙的行为,但从乙的角度看,只要能挽救甲的生命,就应不惜一切(决不杀人越货),显然对乙的行为无可指责;从公民道德看,乙的行为是不符合道德标准的,因为被盗者对乙和甲没有直接的救助义务;因此道德内部发生了价值冲突,在此基础上,与法律也发生了冲突。可见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可能性是存在的,其实从尧舜到孔子到韩愈,一直有法律与道德矛盾处理智慧的追问,但是他们的智慧没能解决这一矛盾。笔者认为对这个矛盾,应该这样处理,第一,做任何事情,没有十全十美的方法,法德合治也一样,应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为标准;第二,处理道德内部的价值冲突的价值取向是社会本位,即“小圈子”服从“大圈子”,要取道德调整效能的最大值,否则社会就会混乱,当然,要把道德冲突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因此对上案的处理方案是:犯罪成立,量刑从轻或减轻。

因此作为治国者,既要立法又要立德,德不能破法,法也不能破德;一手拿经典,一手握宝剑。

二、 确保民权,劝导公益

1、 充分保护民权,是法德合治的制度基础

民权是法治的源泉和真谛,这是法治理论的基本命题。如果我们不敢承认民权,人们就不能认同“我”是集体的一分子,也不好理解“我”是国家的主人。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并不排斥个人的民利,而是追求个人民利在社会同步前进的基础上的最大化,比极端的个人主义更快、更多、更稳妥地实现人们的利益。

社会主义法律要充分保护民权,这是实现法治

的基础。在一次国企股份改制的调查中,调查员问,改制以前员工对本厂国有资产被领导贪污或被盗是什么态度?员工说,一般不管;调查员问,现在是什么情况?员工说,现在既要管,也敢管,因为我有股份在里面,企业章程也明确规定了我的权利。企业改制,使企业员工更直接地看到自己的利益,使企业获得了新的活力。同时法律和道德的也获得了实现的力量,一方面,国家对国有财产、个人财产的法律规定得到了遵守,另一方面,企业领导和员工的爱厂如家的道德也有了制度保障。

民权的范围不局限于经济民权,还有政治民权,它包括选举权、监督权、批评权、弹劾权、罢免权、抗辩权、请求权等,它是依法办事和廉洁从政的基石和依靠,是遏制和根治腐败的利器。近年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是实现民权的一种较好的尝试,特别是东北等地的“海选”,据中央电视台的报道,在村长的选举中,党组织起一个指导和监督的作用,政府也不提候选人,由村民报名参加竞选,在选举时,竞选人主要靠自己平时的名声和竞选演说来赢得选票;村民竞选、选举热情非常高,选举权的行使率达99%,选举顺利完成了预期目标。“海选”给我们这样一些启发,第一,不能过高地估计人们的政治水平,党组织和上级政府的“导航”作用不能忽视;第二,不能过低估计人们的政治能力,不要以为不符合我们的行为习惯和思维定势就是没有政治能力,即使是普通农民,他们也有自己认识和表达民权的路径和方式。联想到这么一个故事,孙中山任临时大总统时,一个老农来见,纳头便拜,孙先生赶紧避让,并扶起老农,说现在是民国了,不能这样,老农激动地说,我见到民主了,我见到民主了!老农很可能没读过三民主义的册子,也不真正知道民权制度,通过孙的言行,老农以特有的方式,体会了民权的精神,表达了对民权的认知。对自己幸福最有发言权和选择权的应该是自己,只要是智力健全的成年人,就能行使政治民权,只不过是治国者要帮其找到行使权力的适当方式。第三,选举权是政治权的核心,“谁的人谁能管”,我估计,基于村民的压力和自己的诺言,“海选”村长任职期间,会真正努力履行为人民服务的职责,至于、贪污公款、欺上瞒下、粗暴专横的现象可能大为减少甚至绝迹;同时从宪法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海选村能得到较好的实现。我认为新闻界和学术界能否对“海选 ”村进行隐蔽的长期的追踪访问和研究呢?第四,下级的行政抗辩权是政治民权的重要内容。我国行政诉讼法把行政机关内部的争议排除在外,使得宪法和部门法规定的监督权、批评权、控告权在行政领域落空,同时党纪政纪规定的道德要求也会落空,这是我国行政法研究和立法的一片荒地。在下级的行政抗辩权得不到切实保护前,谁敢批评上级的专横?谁能“扔掉”上级的“小鞋”?很多案例显示,敢于抗辩者会为此被压制、被调离、被辞退、被伤害,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由此我们不难理解这样一种现象,下级对上级、部属对领导的言行是比较清楚的,不管是好的一面,还是坏的一面,但是对上级的违法行为,下级一般不愿“吱声”,决不多管“闲事”;个别比较“高明”的上级,将一部分不法利益与部下分享,部下对不法利益不要也得要,况且有个顺水人情,何乐而不为?这也是“窝案”发生率上升的重要原因。谁来制约上级?目前的做法是:空泛的号召+举报+上级检查,举报方式与

签,久而久之,国将不国,这是

是我国深化改革、持续发展的基础,应该说中国已经有能力解决中国人民的温饱问题,并能基本解决安居问题。但是应该看到社会上还有一部份弱势群体存在,主要是偏僻地区的农民、下岗工人、贫困学生和遭遇天灾人祸的人等,后三者的分布有分散性的特征,虽然绝对人数很少,但全国各地、各个学校、各行各业都有,他们的衣食住行不同程度地存在困难,但由于得不到妥善的帮助,对社会的副面影响非常之大,对于坚定社会主义信仰,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以法治国,弘扬传统美德,弘扬集体主义精神,是一种强大的腐蚀剂。对这个问题的解决,要从经济入手,借助法律和道德的手段,首先,要依法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利益,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和实施机制要健全起来,要列为当地政府的头等大事,要与政绩考核结合起来。其次,要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美德,丰富社会主义的道德体系,要把“献爱心”、捐资、慈善等行为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使社会关注、热心慈善事业,并充分肯定慈善贡献者对慈善财物的分配权、监督权、获得荣誉权、荣誉使用权。解决弱势群体的生活,可以使改革大业事半功倍。

3、百姓富裕起来是法德合治现阶段的核心目标

三步发展战略的第二步和第三步目标的实质是让百姓富裕起来,从整体意义上讲,第二步战略即小康水平已经达到了,但是如果仅仅满足于此,就会让人家小看我们,攻击社会主义,藐视中国共产党,因为,不论从人类发展的现有水平、发展趋势看,还是从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看,抑或从世界竞争趋势、人类开拓精神看,都不能停留在小康水平,因此中央提出“富而思进”的口号,是及时的。在基层工作中,我们注意到,有些基层干部,特别是那些乡镇企业较好、经济较宽裕的地区的基层干部,认为现在的老百姓生活比七十年代好多了,有吃有穿,干部在前些年确实劳苦功高,现在应该“后天下之乐而乐”了,因此胸无大志,忽视群众继续创业的积极性,怠于政务,逐渐丧失了对群众的感召力和凝具力,正气渐弱,邪气日升,法纪不张,道德滑坡。这是极其危险的,不仅会丧失改革的既有成果,而且会阻碍改革的深化。

发展才是硬道理。让百姓富裕起来是法德合治的必要基础和核心目标。如何实现富裕目标与法德合治的良性互动?第一,树立第二次创业的勇气和信心,以江泽 民“三个代表”为思想指南,凝聚民心,团结群众,开拓进取。第二,坚决落实以法治国的方略,坚持依法办事,培育百姓的法律意识,把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纳入法制的轨道上来,把自己的热情和智慧融汇到法治的过程中去。第三,把精神文明建设落到实处,关心民众疾苦,弘扬社会正气,打击邪恶势力,继承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拓展和丰富社会主义的道德内涵。共产党人和一切干部应该成为进步的象征、法律的化身和道德的楷模。

3、 培养百姓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情操是法德合治的重要方式

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政、刑指法律,德、礼指道德,撇开法德的具体内容不谈,孔子的主张仍然有其科学性。社会成员不仅要能遵守法律,而且要以违反法律为耻,以护法崇德为荣,使法律与道德在人的心灵深处达到内在的和谐与统一。而这种统一不是自动实现的,培养百姓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情操是统一的重要方式。在当今社会中,对法律意识和道德情操培养的重要性,已没有疑义,但如何培养,则是一个很值得研讨的问题,从中国法制历史的经验看,现在面向基层、面向百姓、面向当地的工作做得少了些,应该多发掘“本土资源”,充分利用其可信、直接和熟人熟事的特点,把当地重大的法律活动、道德故事作为教化的主要内容,开发“乡土教材”,更能唤起百姓的认同感,潜移而默化之。

道德与法治的看法与认识例3

在中国历史上,法治和德治,一直是治理国家的两种根本手段,如同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对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中国古代儒家提倡的“德治”

“德治”思想,是中国古代儒家政治思想和伦理思想的一项重要内容。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孔子的这一思想基本上正确反映了德治不同于法治的特点,阐明了“为政以德”的独特作用。早在两千多年前,孔子就已经看到法律和刑罚并不能从根本上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已经看到人们的道德面貌、道德思想和道德素质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重要作用。他认为,如果不重视道德教育,一味地依靠刑罚的强制手段,靠强力来制服那些违反法律的人,人们就不可能产生“羞耻之心”,也不知道违反法律是“可耻的”。从汉代开始,由于儒家思想在意识形态中占有“独尊”的地位,因而“德治”思想在中国古代的治国理念中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中国古代儒家的“德治”思想,常常被人们认为是一种“人治”思想,是同法治思想根本对立的。人们的这种认识,并不完全符合儒家“德治”思想的本来面目,因而是不正确的。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古代儒家的“德治”思想,是有其鲜明的阶级性和历史局限性的。它为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服务,过分夸大道德在社会中的作用,以至于在强调“德治”的过程中也确实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人治”。

(二)中国古代法家提倡的“法治”

古代中国法家曾提倡的“法治”,强调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法律的作用,认为法律的强制手段是最有效的,甚至是唯一有效的统治方法;强调只要有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所立的法,并坚决贯彻实施,就能轻而易举地治理好国家,即所谓“依法治国,举措而已。”基于好利恶害的人性论,他们认为必须依法为本,使法、势、术相结合;为了法律的推行必须建立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政权。他们的“法治”是封建君主专制政体下的法治,尽管他们说维护君权的目的是为了实行“法治”,即所谓“君尊则令行”,但由于君主手执权柄,有权立法也有权废法,即便随意立法也不受任何法律的限制,而对此法家只能晓之以利害。因此,法家的“法治”根本不等同于后来西方资产阶级提出的与民主制度相关联的“法治”。而历史亦以秦王朝的迅速覆亡证明了法家“法治”的不可行。

二、新时期法治与德治

孟子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这句话很好地道出了道德和法律各自的局限性以及两者之间互补的关系。它对于我们在今天恰当地看待法治与德治的关系,具有深刻的启示意义。儒家思想以仁为核心,提倡德治;法家思想以人性恶为前提,提倡法治。儒法思想内容丰富,源远流长。当今社会主义治国方略中的德治与法治思想是对传统思想的发展和超越,是先进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为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的,具有时代的优越性。

社会主义法治即依法治国,是指依法办事的一种政治主张。我们所讲的法治,就是党领导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要按照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律和制度来治理国家。其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我国的治国方略中,为了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为了正确处理和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各种矛盾,强调“法治”是极其必要的。因为,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和严格的执法措施,我们就不能给那些违法犯罪分子以应有的惩罚,就不能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但是,我们决不能也不应当因此而忽视甚至否定“德治”的重要作用,而要确立新型的社会主义“德治”观。我们所说的新型的社会主义“德治”,是在继承和弘扬中国古代“德治”思想的优良成分、抛弃其糟粕的基础上,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重视道德教育和道德感化的作用,强调选拔干部必须德才兼备的重要性,以及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应当以身作则、注意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的“德治”。这里的“德治”,是在肯定“法治”的重要意义基础上的“德治”,是把“德治”和“法治”看作具有同等重要意义的“德治”。这也是新型的社会主义“德治”观和中国古代儒家“德治”观的重要区别之一。

可以说,法治是德治的升华,德治是法治的思想前提,二者互相联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法治”,以权威性和强制性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德治”,以说服力和劝导力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法律虽然更具权威性和强制性,但是,它只能对那些触犯了刑律的人和事发挥作用。道德虽然属于“软约束”,但它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思想行为的范围却比法律要广泛得多。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人们严格地、自觉地遵守法律,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这就决定了高度的道德觉悟和良好的道德风尚必然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构成保证法律实施的重要力量。此外,由于社会主义法律需要一个不断发展与完善的过程,因而当法律因其不够完备而不能有效地调整社会关系时,社会主义道德就可以以自己的独特功能,对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起到重要的调节作用。

三、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是我国的强国之保障

一个国家的社会治理方式必然取决于其历史背景和国情。在中国,由于传统伦理法文化的特殊性,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法治,而且也需要德治,使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以法扫清社会发展的障碍,以德正本清源。忽视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可能达到使我们的国家长治久安的目的。中国共产党的十五次代表大会就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治国方针,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又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法治成了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同时,切实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

如何才能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就目前而言,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全面、充分、深入地认识和领会“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思想,避免认识上的片面性

“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之间的紧密结合,应当成为我们治国的一个基本方略。由于法律重在惩罚已经违法犯罪的人,而道德则是重在教育那些尚未违法犯罪的人,提高他们的道德素质,使他们不去犯罪,因此,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刑罚是治标的,而道德建设才是治本的。也就是说,只有通过大力加强道德教育,提高人们的道德素质,才能使法制建设和法治得到有力的保证,才能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的稳定。

(二)在建立与发展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同时,还应努力建立社会主义道德体系

这已经成为现实生活向我们提出的一个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是关系到我国能否保持社会的稳定、能否更好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至于能否更好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给道德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问题,特别是如何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怎样对待公平和效率问题,等等。我们应当按照“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要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的指导思想,动员各个方面的力量,努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体系。

(三)在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的实践中,应把“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联系

一要通过科学的立法活动,直接把社会主义道德中最低限度的义务法律化,使之具有全社会共同遵守的法律强制力。道德是靠人的良心和社会舆论来保障实施的,但是,在利益多元化和价值观念多样化的条件下,良心和舆论尚不足以防止反道德的行为发生。在道德体系中,有一些道德义务是最低限度的义务,这些义务能否得到普遍遵守,意味着社会基本秩序能否存在,因此,必须利用法律手段把那些广大人民群众普遍认同的最低限度的道德义务,以法律制裁为后盾,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这样就会大大增强道德义务的约束力,使之从“软制约”变成“硬制约”。同时,国家还可以通过立法,在对违反最低限度道德义务的行为予以制裁的同时,对见义勇为等先进行为和典型人物给予各种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积极引导人们向先进榜样学习,培养良好的社会风尚。

二要通过公正执法和惩治不道德行为,增强公民社会公德意识、职业道德意识和家庭美德意识。例如:通过依法惩处家庭暴力、虐待老人的行为,可以促进家庭美德的培育;通过打击各种商业欺诈行为,可以提高经营者的职业道德和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自觉性;通过实行政务公开,既可以培养政府的诚信意识和公民的监督意识,又可以强化公务人员的廉政意识。此外,具有良好法律知识和道德素养的执法人员的公正执法行为,不仅会使广大人民群众心悦诚服地遵纪守法,同时,又会提高全社会的文明程度和道德水平。

道德与法治的看法与认识例4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14)01-0155-03

会计职业道德是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守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职业关系和各种经济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主要包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强化服务等。200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专门为会计行业立法,本身就说明会计行业法治是刚性的,而且具有不可逾越的底线。但是,目前从事财务工作的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现状不容乐观。部分会计人员法律意识不强,职业道德观念淡薄,违规操作、造假账,导致财务信息失真,恶性经济犯罪案件时有发生。这些与财会内部监控机制不健全,监督职能弱化有十分重要的关系,除了给经济工作带来一定的风险外,也会给企业组织、银行和国家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每年约有10万左右毕业生进入会计职业队伍。因此,对在校会计专业的学生进行有效的会计职业道德与法治教育是一种必须的源头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高职会计专业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存在的问题

高职院校会计专业的会计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比较薄弱,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课程设置上,会计职业道德课程处于较为边缘的地位 高职院校在会计人才培养过程中,由于对会计职业道德在会计专业教育中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会计职业道德教育课程的设置与设计有很大缺陷。首先,部分高职院校的会计职业道德课被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代替,而且由政治理论课教研室负责组织教学。从形式上看,主要承担对学校全体学生的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但授课教师往往对会计专业的职业道德规范与《会计法》知之甚少,所选用的教材与所涉及的道德教育基本上与会计专业无关。其次,由专业课教研室负责学生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养与训练,很少有学校把会计职业道德作为单独一门课程纳入会计专业课程体系。有一部分学校会计专业课程虽然涉及会计职业道德,但是,由于课时及课程内容所限,专业教师很难讲透。再次,一般院校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学生的养成教育,很少把学生的日常表现与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结合起来。从形式上看,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各种专业课及学生管理似乎都与职业道德教育有关,但从实质内容上看都难以让学生接受会计工作中真正需要学习的职业道德内容,会计的法制教育就更谈不到了。可见,在高职教育教学中,会计职业道德与法制教育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

对会计专业的学生必须进行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的意识淡薄 长期以来,由于会计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课程在高职院校会计专业课程体系中的边缘化,使得教师与学生都轻视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一部分人认为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隶属于思想品德教育范畴,既然课程设置中有思想品德和法律基础课,也就不需要再进行会计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了。也有一部分人认为会计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与会计专业教育是风牛马不相及的事情,只要有高超的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就能做好会计工作。高职院校在会计专业建设与专业教学过程中,十分重视实验实训条件建设及学生实践动手能力的培养和考核,但是,由于过分强调学生对专业知识的掌握和专业技能的提高,就忽视了对学生会计职业道德和法制意识的培养,使得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缺乏对会计职业道德和法制的感性认识,也忽视了职业道德和法制意识对于一个职业会计的重要性。这样的教育与教学,导致相当一部分学生在校期间没有树立起会计的职业道德观念、会计的法律意识、职业的风险意识、保密意识及责任意识。因此,当学生毕业之后,面临实际工作中的道德冲突时,就会感到无所适从。

对会计职业道德与法治的关系认识不清 道德与法律关系密切,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就涉及它们的复杂性。这种复杂性往往会影响我们对会计职业道德与法治关系的正确认识。在一般意义上,不难认识道德观念与法律意识具有同一属性而且相互联系,也不难认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之间有所重叠而相互包容。也就是说,凡法律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法律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培养和倡导的行为。而在会计专业的范畴里,两者在发生关系的过程中,不仅是相互包容、相互补充,更重要的是相互作用,体现了高度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体现在违反会计法律制度时,一定会违反会计职业道德,会计法律制度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最低要求,即坚守会计法律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底线,失去这个底线,会计的职业道德是很难形成和坚持的。这种一致性要求高职院校会计专业在进行职业道德教育的同时,一定要以法治教育为基础,法律基础教育一定要切合会计专业的特殊性。

加强高职会计专业职业道德与法治教育的对策

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会计专业师资队伍 要保证能充分体现会计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的有效运行,关键取决于高职院校的教师队伍素质水平。高职院校必须建设一支数量上适应办学规模要求,学历结构、年龄结构与职称结构合理,具有较高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的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教师队伍要适应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根据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的需要,要按照开放性和职业性的要求,增加会计专业教师中具有企业工作经历教师的比例,安排会计专业教师到企业财会部门进行实践锻炼,积累企业会计实际工作的经验,搜集会计职业道德和法规执行方面的典型案例。同时,要聘请企事业单位财会部门的会计专业人员到学校担任兼职教师,逐步提高兼职教师的比例,聘请专家、学者定期为学生举办有关会计职业道德、法律及人生观等方面的专题讲座,使会计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融入每位教师的教学活动之中,逐步成为学校教学活动的重要环节,渗透到会计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中。

在专业课程体系中,设置会计职业道德与法治教育课程,在专业教学中强化职业道德与法治教育 根据高职会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要求,在会计专业课程体系中,应专门开设“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法规”课程。通过该课程的教学,向学生传授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的主要内容,使学生在专业课学习的过程中,熟悉会计职业道德内容,培养会计的职业理想,树立职业道德观念,增强法治观念,为毕业后从事会计职业打好道德和法律基础。“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法规”课的教学可以采取案例教学、课堂讨论等方法。在教学中,要特别重视学生鉴别是非能力和解决道德与法律冲突能力的培养。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是每一位会计专业教师的职责。在专业课中,教师可以通过案例教学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例如,在讲授“财务会计”课时,首先,应让学生充分认识到会计管理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性;其次,教师要结合社会实际案例设计课程。例如,讲存货计价,在物价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法符合谨慎性原则,若某一企业采用先进先出法,则会虚增利润和资产,导致财务信息失实。又如,在“税务实务”教学中,要向学生传授基本的税收法律常识。讲到税收业务处理时,教师应教育学生按照税法规定的要求处理业务。在讲授“税收征收管理法”时,可运用案例教学向学生表明不按期纳税、偷税、漏税等违反税法的行为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使学生树立正确的纳税意识。

通过实习强化学生的会计职业道德和法治观念 会计专业实践教学包括企业见习、会计模拟实训及顶岗实习等。通过实践教学,让学生了解会计整个工作流程与工作职责,是一个非常好的途径。在企业实习时,由于学生刚刚接触到会计的实际工作,可以让学生体验其未来将要从事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在实习岗位上,可以使学生了解坚持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的必要性,促进其职业情感、道德意志及法治观念的形成。顶岗实习是会计专业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顶岗实习中,实习指导教师要抓住学生与生产实际、岗位实际一线劳动者及单位负责人密切接触的机会,进行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为重点内容的会计职业道德与法律教育,增强学生讲安全、守法律、重质量、求效率的意识。要教育学生向实习单位的师傅学习技艺,锤炼吃苦耐劳的意志,养成严谨认真、遵守规则的良好习惯,培养职业道德情操和法律意识。顶岗实习时,教师要特别注意以下问题:(1)要选择好的企业,对某些在行政管理上法治意识淡薄,会计监督制度缺位,有虚账、假账现象的企业要尽量规避。(2)要增强防范意识,一旦发现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有违背职业道德和法律规范的行为,要及时进行消解,避免使学生产生意识上的困惑。(3)要让学生正确地认识社会现实,理性面对现实,强化职业道德和法治观念,养成良好的素质,坚定融入现实并逐渐与现实融合的信念。

开展“第二课堂”活动,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和法治意识培养 要加强校园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建设,完善图书馆、学生活动中心、创业园、第二课堂、体育场等校园文化设施,建设平安、健康、文明、和谐的校园,努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情操和法律意识。首先,教师可以为学生订阅一些财会方面的报刊、杂志,引导学生访问一些职业道德与法制专家的博客网站,并结合社会实际让学生经常关注,目的是让学生学会如何在现实生活中识别和判断虚假会计信息,教会学生如何拒绝各种经济利益的诱惑。学生的职业判断能力提高了,职业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识也就会逐步提高。会计专业班级要开展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会计职业技能竞赛、文明风采竞赛、大学生创业及工作体验等活动,开展特色鲜明、吸引力强的主题教育活动,寓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于校园文化活动之中,为实现实践教学目标提供平台。

单纯靠讲解和说教是很难使学生形成职业道德和法律观念的,学校必须在学生学习的各个环节提出要求。专业教师要切实转变观念,潜移默化地使会计职业道德和法制意识深入学生心灵深处,通过“润物细无声”的榜样力量培养出德才兼备的会计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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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学宝.会计职业道德[M].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2007:105-107.

[3]张莉.拨云见日——新《会计法》解读[J].事业财会,2000(2):5-6.

[4]齐水忠.当前我国会计职业道德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探讨[J].天津农学院学报,2009(4):36-37.

道德与法治的看法与认识例5

从深层面来讲,道德与法治知识源自于生活,同样也为现实生活提供服务,其中道德是对人们行为进行约束的精神力量,而法律则是对人们行为进行规范的准则,而两者都与我们的现实生活密切相关。在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中,教师要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特性,进而有意识地将教学内容与生活实例相联系,有效创设生活化的教学情境,打破学生潜意识中对道德与法治知识的疏远感,使其能够以生活视角审视这一知识点,从而激发其学习兴趣。为此,教师应当有效整合教学资源与生活资源,对教材中深藏的生活元素进行深度挖掘,从而找到教材与生活的契合点。

比如,在讲解“平等、尊重与宽容”相关内容时,为了能够提高学生对该知识点的学习兴趣,教师便可创新教学方式,让学生通过表演将现实生活中出现的矛盾、摩擦表现出来,进而引导学生结合生活经验去解决表演内容中的问题,以兴趣点的激发去导入道德与法治知识的讲解,并共同探讨平等和谐班级文化的构建。

二、结合社会热?c新闻,强化知识与生活的贴合度

对于初中学生而言,其意识形态的建立更多以现实生活为基础,而生活同样也是提高学生认识能力的关键。因此,在初中道德与法治课程教学当中,为了促进学生道德素养与法治意识的养成,结合生活实际则显得尤为必要,并且可适度引入社会的热点新闻,以此去强化教学内容的说服力和实效性。通过对热点新闻的深入解析,学生对教材中的理论知识会产生更为深入的理解,一定程度上也使其意识到道德与法治理论知识与现实生活的内在联系。

比如,在讲解“承担责任”相关内容时,教师便可为学生举出最为直观的参考实例,让学生能够直观感受到“任何人都应为自身行为负责”的这一法治常识,以真实发生的热点新闻去促进学生构建责任意识,能够用法律知识对自身行为进行约束。

三、布置生活化作业,巩固道德与法治知识

生活是道德与法治课程的源泉,脱离了生活的道德与法治课堂教学则像是枯燥知识点的堆积,毫无生气可言。因此,生活化思维除了在课堂教学中有所渗透之外,还应在学生的课后生活中有所体现,让学生能够将所学知识应用到实际生活事例当中,去解决生活中碰到的一系列现象,因此布置生活化作业显得尤为必要[2]。同时,课后作业作为巩固所学知识的有力手段,也能够加强学生对知识的理解。

比如,在讲解“爱在家人间”的相关内容时,教师便可布置帮父母做家务、看望祖父祖母等生活化的课外作业,通过学生与家人的相处,在爱意氛围中感受家人的珍贵。这种极具生活化的作业布置让学生感受不到负担,并且能够从作业完成的过程中感受到成就与满足,有助于初中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

四、紧密联系生活,实现课内外一体化教学目标

道德与法治的看法与认识例6

2柏拉图对“美德"的现实关切

苏格拉底认为美德即知识,柏拉图也坚定地相信。苏格拉底把美德建立在知识基础之上,注重教育,注重对灵魂的研究,因为灵魂(理智)能使人明辨是非,分清什么是美什么是丑。这样,人们才能成为有美德的人。显然,他尝试把从老师那里继承来的——美德即知识作进一步的发展。因为如果“每一个灵魂都追求善,都把它作为自己全部行动的目标”,那么人就天生具备了美德的能力,柏拉图把它归结为“善”。因为“善”不是直接显现的,因此不是每个人都能认识或者掌握这种至善的美德。对此,柏拉图解释为,人们日常所看到的都只停留在直觉上,往往是意见的正义和美,缺乏对至善本身的了解和认识,因此,也就无法确立起对“善”稳定的理念。在这里,柏拉图对美德的认识,已经超越其老师,认为不能停留在只单纯地追求普遍意义上的美德,而认识到,寻求美德真理性知识的本身也是一种美德。这一转变,让柏拉图在他的道德政治哲学中怀揣着一种信念,那就是无论是个人还是城邦,都有可能实现某种客观存在的“至善”的生活。对美的不懈追求,让柏拉图认识到美德这种善,具有客观存在性,是一种真理性知识。然而由于这种知识源自一个超经验、超感性的理念世界,所以也赋予了美德具有超越人的认识能力之上的特性。因此,人们能否成为有美德之人或过上至善的生活,柏拉图认为这取决于对善本身的认识以及掌握的程度。在他看来,任何事物都有它的“本身”,这就是该事物的理念。而人们之所以具有美德,也是因为人们分有美德这种善的理念。理念在这里,是一个自在的世界,其中最高的理念是关于事物善的理念,即“善本身”。何谓善的理念?柏拉图是这样解释的:善的理念是指“给予知识对象以真理,给予知识主体以认识能力的东西,它是知识和认识中真理的原因”。在《理想国》第六卷中,柏拉图用“H喻”对美德与至善的关系问题作了形象的描绘。在这个比喻中,有五种类型的存在:太阳、眼睛(视觉能力)、理智、意见、阳光。一般人只知道人能辨别出各种各样的颜色,是因为人的眼睛具有视觉能力,而不知道“如果没有一种自然而特别适合这一目的的第三种东西存在,人的视觉就会什么也看不见”。柏拉图认为这第三种东西就是太阳所发出的光,是它把人的视觉与可见事物连接起来的。那么太阳跟视觉和可见事物之间有什么关系?柏拉图认为,这三者问的关系就“正好像可理知世界里面善本身跟理智和可理知事物的关系一样”_,当可见事物被夜晚的微光所照时,人们只能看到它们模糊的样子,在脑海里也只能形成模糊的印象,柏拉图称这种模糊的印象为“意见”,是变动不定的;当可见事物被太阳所发出的光照耀时,这时人们不仅能清楚看到,而且还可以了解它们,形成清晰的记忆,柏拉图称之为“理智”。在这里,太阳所发出的光喻指“善”,太阳喻指“至善”,而具体的美德就像是太阳光,它虽像太阳,但不能把它就看成是太阳。在对“日喻”作形象的描绘中,柏拉图把世界分为“可见世界”和“可知世界”,以诠释美德理念和具体美德之间的关系。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言行举止之所以偏离了美德,使美德陷入一个尴尬的境地,柏拉图认为是人们往往只看到或承认众多的、普遍的美德,而不相信真实存在的只有美德本身,由此所获得的知识只能是模糊的、变动不定的意见。而要成为一个有美德的人,柏拉图认为必须让意见变为真理,并透过太阳光,直视美德理念本身,即“至善”。只有做到这一点,人们才能使自己的的行为合乎人类正义的最高要求,成为正义和美的护卫者。

3城邦正义与个人正义实现的伦理路径

美德是一种真理性知识,可以通过教育来获得,而获得美德的人,在苏格拉底看来是最幸福的。但实际上,美德与现实产生了偏差,并陷入了这样一个困境:“个人的道德修养并不能使个人过上幸福的生活,相反,在一个不讲道德的国家里或者在一个不讲道德的人面前,讲道德的人往往受到损失和伤害,不但不可能引起国家风气的好转,就连‘独善其身’也做不到。”E2]柏拉图彻底的反思着,单纯的个人美德为什么在现实面前尤其是在面对国家政治时,显得如此不堪一击和无能为力?他根据雅典民主政体的兴衰成败以及苏格拉底对现实的诊治,开始慢慢地从追寻单纯的个人幸福扩大到追寻城邦和个人整体的正义。在这里,柏拉图尝试把他的政治哲学建立在伦理道德之上,通过对城邦和个人美德的探寻,去绘制理想国的蓝图。在《理想国》中,柏拉图列举了许多“看起来微不足道”的美德规矩,如“年轻人看到年长者来到应该肃静,要起立让座以示敬意;对父母要尽孝道”;“朋友之间不分彼此”。,等等;并不断鼓励人们“起而恢复固有的秩序”。这些在柏拉图看来,虽然是人与人之间普通的美德规矩,但对一个城邦而言,它也需要这些美德规矩来支撑和巩固。他把这些规矩概括为“四德”,即智慧、勇敢、节制、正义_。智慧既是美德本身又是美德的智力保证,因为“美德即知识”,智慧即知识,那么美德也就意味着智慧,有了智慧才能“成为事理通达之人”。但这样的人却是极少数的,它存在且只存在于统治者身上,城邦只能由他们来统治。勇敢,“就是一种保持”,“保持住法律通过教育所建立起来的关于可怕事物——即什么样的事情应当害怕——的信念”_媚,而“永远不抛弃它”。这实际上是国民对城邦的忠诚热爱,主要体现在武士阶层,“因为与野蛮的胆大妄为不同,政治的勇敢只有通过教育才为天性适宜的人所具备”,而武士就是这种天性适宜的最佳人选。另一方面,节制就是控制,是“一种好秩序或对某些快乐与欲望的控制”。。在柏拉图看来,人的灵魂有两部分,分别是“较好的”和“较坏的”,“较坏的部分受天性较好的部分控制,以此达到整体的和谐。与智慧、勇敢相比,节制不属于国家具体的部分,而是贯穿于国家乃至全体公民中,起到连结的作用,以实现和谐。按柏拉图的话,“节制就是天性优秀和天性低劣的部分在谁应当统治,谁应当被统治——不管是在国家里还是在个人身上——这个问题上所表现出来的这种一致性和协调”。在找到国家三种美德性质之后,柏拉图开始寻找最后,也是最关键的一种美德,即正义。因为只有正义“才能够使智慧、勇敢、节制在这个城邦中产生,并在它们产生之后一直保护着它们的这个品质。正义有“个人正义”和“城邦正义”之分,柏拉图以“由大及小”的方法,先探究城邦正义,然后再回到人自身,考察个人正义。正义作为最后一种美德品质,它既是存在于城邦也存在与个人身上,仅就正义的概念而论,“一个正义的个人和一个正义的国家是毫无区别的”¨即,“正义就是有自己的东西干自己的事情”弱,简而言之,就是“各做各事”。但在它们各自的表现上还是有所区别的。在个人正义上,柏拉图根据人的心灵结构,分为激情、欲望、理智三部分,它们“各自分立又成立一个有节制的和谐整体”他。在城邦正义上,与人的心灵结构相对应,也有3个等级的人,即统治者、武士和生意人,他们分别拥有智慧、勇敢、节制的美德。他们按各自的天性,“在国家内做他自己份内的事情”,各处其位、各司其职,互不相扰。而这样的国家是合乎正义的,因具备了智慧、勇敢、节制这些美德。

道德与法治的看法与认识例7

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对于被统治者来说,德治无疑是好于法治的,因为德治在于治治者,对治者有着特殊的要求和约束;而法治则完全是针对被治者的,治者则是超越于法的作用之外的,不受法的约束。可见,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在法治与德治的问题上有着不同的要求。根据来自于被统治者的要求,选择德治就成了较为明智的统治方式。如果不是选择德治而是选择法治的话,那么这种仅仅针对于被治者的法治就必然会经常性地激化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矛盾,使统治显得缺乏稳定性的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统治者愿意在统治的过程中向被统治者作出妥协的话,也会走向德治的道路。所以说,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只有一条路可走,那就是德治。而在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德治则是一条走不通的路。其原因就在于权力的公共性与权力行使的个人性之间的矛盾。

当然,社会治理需要建立在人性分析的基础上,现代哲学对人性的分析已经基本取得了这样的共同认识:人既有理性的成分,又有非理性的成分。在现实中,纯粹的“经济人”和纯粹的“道德人”都是不存在的。一般说来,生活在社会中的人,既不是绝对利己的人,也不是绝对大公无私的人。因为,社会不允许绝对利己而从不利他的人存在,也不可能为绝对利他而从不利己的人提供生存的空间。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人总是表现为“经济人”和“道德人”的混合物,是善和恶、理性和非理性、利己和利他的矛盾统一体。至于哪一种因素在人身上成为主导性的因素,是因人而异的。而且,在不同的社会关系领域中,人的“经济人”因素和“道德人”因素也有着主次的区别。比如,在市场经济的领域中,人的利己特性会占主导地位,只是由于市场机制的作用才会把人的行为纳入到道德的范畴;而在公共领域中,则要求人突出其利他的特性。社会治理的模式选择,正是根据这种对人的人性的认识而作出的,即通过法治禁恶,通过德治扬善。或者说,借助于法律的手段抑制人的损人利己行为和抑制人的非理性,而借助于道德的规范激励人的利他行为和激扬人的理性。这是法律与道德最为基本和最为一般性的功能。也是法治或德治的根据。但是,法律与道德的功能毕竟不能等同于法治或德治的社会治理方式,法治与德治作为社会治理方式是与特定的社会历史阶段联系在一起的。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一般选择了德治的社会治理方式,但只是表面上的德治,实质上则是“权治”。而管理型的社会治理则必然选择法治的社会治理方式。

根据把法治与德治与两种文化传统或两种不同文明联系在一起的做法,就会把法治看作为西方文明的结果,认为中国的文化传统决定了中国并不适宜于实行法治。实际上并不是这样。因为,根据一些理论分析,可以发现,法治与德治都是根源于某种人文精神的,都是由于对人的价值、人的生存意义的关注和对人类命运的关怀而作出的制度选择。法治是对人的存在、价值、命运的思考、关注和把握过程中的产物,德治也是出于为人提供扬善抑恶、和谐共存之生活环境的目的。但是,长期以来,也存在着另一种错误认识,即把法律精神与伦理精神对立起来。其实,人类的伦理精神并不必然与法律意识形成对抗,相反,恰恰是伦理精神能够对法律构成有力的支持。特别是当法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表现出了积极作用之后,人们就会根据伦理精神来理解法,并形成关于法的信念。

必须指出,对于法治的或德治的社会治理方式而言,人文精神并不是制度选择的决定性因素。一个社会选择了法治还是德治,主要是由于它的社会治理模式所属类型的性质决定的。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和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都无法实现法治与德治的统合,所以,在服务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把法治与德治结合起来,就是一项合乎历史进步潮流的事业。

二、德治与法治的历史类型

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和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都存在着道德与法律的主辅之争,是道德为主法律为辅,抑或法律为主道德为辅?都是经常引起争论的问题。而实际上,这种争论往往又是没有结果的。因为,这个问题本来并不属于可以争论的范畴。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道德为主法律为辅是确定无疑的。相反,在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法律为主道德为辅也是确定无疑的。所以,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属于德治的,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属于法治的。但是,以公共管理为内奢的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就不能够简单地被列入到上述两种模式中的任何一种。因为,公共管理中的道德与法律之间并不存在着主辅的关系,或者说在公共管理活动的具体行为中,它们是互为主辅的关系。在公共管理所致力于的公共服务中,法律是体现了伦理精神的法律,道德是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量的道德,它们之间的统一性并不完全需要通过文字的形式来表达,而是贯穿在全部公共管理活动中的服务精神。

法律与道德谁主谁辅的问题还只是一个一般性的理论问题,在社会治理实践中它是以德治或法治的治理方式的面目出现的。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也是可以有法律的,甚至可能会存在着法治的呼吁,但那只能是空想,如果强制性地推行法治,无异于是自取灭亡。中国历史上的秦王朝一十五年而终,就是最好的例证。所以,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的典型形态必然是以德治的形式出现的。同样,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也只能实行法治,如果无法建立起完善的法制并实施普遍的法治的话,那么也就根本建立不起健全的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虽然在几乎所有建立起了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的国家中,都存在着关于所谓道德水平下降、价值失落的讨论和呼唤人文精神的倡议,但是,总是无法找到把这种人文追求变为现实的路径。所以说,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可以包含着法律,但却是属于德治模式的范畴;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需要道德,但却是片面的法治模式。只有在以公共管理为内容的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中,法律与道德才不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存在物,而是作为治理方式而存在的。

服务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属于德治与法治相统一的模式。也就是说,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和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德治与法治都是两不相立的。统治型治理模式中的德治倾向于否定法治,尽管在一些特定的时期内也发展出法律工具,但法律工具的存在并不是服务于法治的,而是服务于德治的。同样,在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也存在着与德治的不相容性,虽然法治也需要道德的补充,但道德对于这种治理模式而言,始终无法上升为制度性的因素,在制度安排中,不仅不能考虑道德的因素,反而处处表现出对道德的排斥。只有在服务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德治与法治才获得了统一的基础。

就社会治理模式的社会关系基础而言,在权力关系中,权威的一方提倡道德,也会在行为上表现出道德的特征。但是,在权力关系作用的过程中,道德是服从于权威的,在权威的作用力与道德选择发生冲突的时候,人们往往选择了对权威的服从,而不是坚守道德和拒绝权威。所以说,在主要是由权力关系联结而成的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道德或者是权力执掌者自上而下的倡导,或者是权力权威的补充,在本质上,这种治理方式突出的是权威的不可移易。在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中,由于权力关系与法律关系的并存,权力的权威有时会受到法律权威的挑战和遏制,因而在人们的行为中会出现拒绝权力权威的情况。实际上,这种对权力权威的拒绝或冷漠,只不过是在权力权威和法律权威之间所作出的选择,并不意味着道德的介入。公共管理也会遇到权力权威与法律权威相冲突的问题,但在解决这种冲突的时候,不是简单地选择某一方,它需要对这种冲突加以道德反思,根据道德判断来作出行为选择。这样一来,在权力的权威、法律的权威之上,就会出现一个道德权威。道德权威是判断权力权威、法律权威社会价值的标准,也是权力权威、法律权威总体化的整合力量。道德权威在权力权威和法律权威之间作出协调,消弭它们之间的冲突,从而使法治的社会德治化。

我们讲德治,不是说在公共管理所代表的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中只有道德而没有法律,我们讲的德治或法治,所指的是治理机制的性质。我们说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是德治的,是指这种社会治理模式是建立在伦理关系之上的。当然,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治理也就是统治,是通过对伦理关系进行改造而确立起来的统治。在这里,伦理关系是以权力关系的形式出现的,或者说,伦理关系已经演化成了权力关系。对这种统治的初步观察,所看到的是,它建立在权力关系与伦理关系交织而成的社会关系基础之上。但是,如果进行还原式的思考,我们说伦理关系是有着终极意义的统治基础。应当指出的是,对于这种社会治理模式来说,并不是不能有法,在一些特定的时期,不仅会有法律,而且可能会有着相当发达的法律。然而,无论法律达到了多么发达的程度,对于社会治理机制来说,并不具有实质性的影响。法律在这种治理模式之中,处于从属的地位。同样,我们把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说成是法治的,也不意味着这种治理模式是完全排斥道德的,我们是讲社会治理机制的根本特性是属于法制的。与伦理关系的边缘性地位相对应,道德在这里所发挥的作用也是边缘性的。

三、权治、法治与德治

尽管服务于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的思想家们大都持有德治的理想。但是,从中国的情况来看,自从汉代确立了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以来,在长达两千多年的时间里,社会治理还主要是依靠权力的力量来实施统治,真正像孔子所倡导的那样“为政以德”,是极为罕见的。近代以来,法律的权威得到充分的承认,在这同时,道德却遭到了相应的排斥,道德的作用日渐淡化。

权力是强制力的强制推行,是一种不容怀疑、不容违背的力量;法律则是一种规范,是明确宣示的具有公约力的行为准则。针对于个人来说,它们都是一种外在力量。我们可以打一个比方,权力之于社会整体的意义在于,用一根绳子把一颗颗珠子串起来,形成一个整体;而法律是用一个袋子把珠子装起来,也组成一个整体。实际上,这两种整体都是不具有总体性的整体,相对于整体来说,每一个人都还是单独的个人,在权力和法律的外在力量的制约之下,每个人既作为个体的人存在,又都丧失了作为人的主体性,成了与每一个他人一样的被抽象了的形式化了的人。这就是以权力来治理社会和以法津来治理社会都不可能实现对社会的充分整合的原因所在。

在权力和法律相比,道德的优越性在于,能够催化出人的内心的道德意识,使人在外在的道德规范和社会伦理机制的作用下,形成内在的道德力量,这种力量促使他在把他人融入自己的生命活动之中,把他人的事业,他人的要求看作为促使他行动的命令,同时又把自我生存的意义放置在为他人的服务之中。公共管理在把法治与德治统一起来的时候,正是一种可以在全社会生成道德规范体系和伦理机制的社会治理模式,它通过管理者的服务观念的确立,通过切实的服务行为引导社会,从而在整个社会的范围内张扬起伦理精神,使整个社会实现充分的道德化。

基于权力关系的社会治理和基于法律关系的社会治理都无法把德治与法治结合起来,只有当一种社会治理模式能够平行地包容着权力关系、法律关系和伦理关系,并实现了这三重关系互动整合,才能够把法治与德治结合起来。这种社会治理模式就是服务型的,在现阶段是以公共管理的形式出现的。公共管理无疑也是直接服务于秩序目的的管理,但是这种管理是以服务为宗旨的,是管理主体自觉地为管理客体提供服务的活动。这所依靠的不仅仅是权力或者法律,它的动力直接根源于伦理精神,而权力和法律只不过是贯彻伦理精神的必要手段。因而,它可以在管理制度的安排中,把权力、法律和道德规范整合到一起,形成一个在伦理精神统摄下的权力、法律和道德规范相统一的管理体系,也就是一个法治与德治相统一的管理类型。

法治与德治有着目标的一致性,虽然在抽象的分析中,法治与德治各有其具体目标。但是,在终极目标上则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要营造一个协调和谐、健康有序、持续发展的氛围。从权治到法治再到德治是一个逻辑序列和历史进程。法治是高于权治的,因为,法治打破了权治条件下的“刑不上大夫”,用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取而代之。同样,德治高于法治,因为,德治不仅包含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且打破了法治模式中的治者与被治者的相对确定性,使整个社会治理处于一种治者与被治者的互动之中,治者就是被治者,被治者就是治者。治者要时刻不忘把自己置于被治者地位,不断地强化自己道德意义,提高道德素质,给自己造就自觉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的强大动力。被治者在认同和接受社会治理的同时,也会加强自我道德心性修养,以强烈的社会道德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监督治者的遵法守德的行为,帮助完善治者的人格。

在西方和中国古代社会,法治与德治都得到了片面发展,而不是被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也就是说,西方社会片面发展了法治,而中国古代社会则片面地强调德治。结果是西方社会由于片面强调法治陷入了法兰克福学派所批判的“单向度的社会”;而中国古代社会片面强调了德治,由于这种德治得不到法制的保证,以致于在中国历史上人们常常看到的是昏君佞臣而德治不得的情况。但是,在中国传统社会的治理文化中毕竟保留了“德治”的精神,这些精神是可以加以批判地继承的。

首先,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包含着一个值得注意的伦理设定,那就是认为“人皆可为圣人”,即人具有“善”的道德本性,虽然人的气质禀赋有所不同,但“为仁由己”,“圣人与我同类……人皆可以为尧舜”。正是有了这一伦理设定,才为“德治”提供了理论根据,才能够设计出“内圣”与“外王”的治国理念,即以圣人之德施王者之政。儒家所讲的八条目: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前五个条目都是讲自身道德的完善,属于内圣的范畴;后三个条目讲的是外在事业的建立,属于外王的范畴。认为,内圣外王是统一的,内圣是外王的基础,是出发点、立足点和本质所在。为了实现德治的目标,儒家要求治理国家的人应当成为圣人,但人如何才能成为圣人?如果履行“由内而外,由己而人”,“为仁由己”的修养原则就可以达到目标。早期儒家代表孔子认为,“仁人”要修己、克己,不可强调外界的客观条件,而要从主观努力上去修养自己,为仁由己不由人,求仁、成仁是一种自觉的、主动的道德行为。他还说:“克己复礼为仁。……为仁由己,而有由人乎哉?”(《论语·颜渊》)“我欲仁,斯仁至矣。”(《论语·述而》)“仁”是依靠自己主观努力追求所要达到的崇高的精神境界,求仁而得仁,欲仁而仁至,为仁由己不由人,这是一个由内至外的过程,所以要修己以求仁。当然,他们把这种理论极端化了之后,就走向了否定外在规范必要性的歧路上去了,即认为只要具有“内圣”就自然能施行王者之政,就能成为“仁人”,不需要外在行为规范的控制。这就是我们上面所说的过于注重道德自律的价值,而轻视法律对人的行为规范的意义。特别是认为,对于“王者”来说,法律却没有任何作用。

其次,在国家治理的问题上,中国传统的治国理论被称作为民本思想,把国家安危、社稷兴衰看作民心向背的结果,而民心之向背又取决于仁政、德治,即君以仁施政,臣以德治国。这就要求施政治国者都要以个人的人格修养来实现仁政和德治。孔子认为治国应该以道德为主,刑政为辅。他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这里很清楚地表明,孔子认为德礼高于刑政;他把政治的实施过程看作是道德感化过程,他认为,为政者“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论语·子路》)在孔子看来,君臣之间不是靠权力制约关系,而要靠礼、忠、信等道德来维系,“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论语·八佾》)孟子重在讲仁政,但对礼也十分重视。以礼治国,以德治国包括社会治理者自身如何受制于礼,为政以德,即所谓的“修齐治平”、“内圣外王”,以及普通社会成员如何齐之以礼,道之以德,以保证封建社会的有序和运行。重德礼、行德教和礼教,自然需要贤人治国。尽管这些思想对人们很有诱惑力,但却是属于圣人治理的范畴,并不是制度化的德治。所以,中国历史上的德治遗产并不是可以直接继承的,而是需要加以根本性的改造,祛除它的“圣人之治”、“贤能之治”的思想内容,发现那些可以启迪德治制度化的有益因素。

与以往的社会治理方式相比,公共管理有着社会自治的性质和内容,即使公共管理的主体是政府中的公共管理组织,也无损于公共管理的社会自治性。正是这种自治性决定了公共管理不同于以往社会治理模式的那种自上而下的社会治理。这种新的特征促使公共管理在组织结构上,在行为依据上,在治理理念上,都不同于以往的社会治理模式。所以,那些在以往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无法实现的空想,在公共管理过程中就能够得到实现。公共管理主体在国家的德治建设中可以成为一个示范群体,他们的道德行为对社会有着楷模般的影响作用,他们的道德观念对社会有着价值引导的功能,他们在公共管理活动中所遇到的问题有着对法律规范的示警意义。当公共管理拥有了道德化的制度,在公共管理主体的道德化活动中,在治理者们的道德化行为中,全社会的道德习惯、道德行为就比较容易养成,就会逐步形成一个道德实践的环境,并进一步形成系统的稳定的良好的道德观念和价值判断标准。

“德治”和“法治”的相辅相成在理论上现在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因为,道德讲自律,法律讲他律,自律和他律能够相互促进和相互支持的。他律可以促进人们自律,如果法制完善,人们知道某事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可为,自动就会促进人们自律,加强自我约束,不去做法律所不允许的事;反过来,如果加强自律,人们的道德水平就会提高,就会自觉地遵纪守法,使社会稳定和谐地发展,从而促进法律建设的完善。但是,在实际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德治与法治从来也没有实现过统一。所以,德治与法治的问题并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际问题,是一个需要在历史发展中加以解决的问题。也就是说,只有人们能够发现一种全新的社会治理模式,才能够真正解决法治与德治相统一的问题。而公共管理所代表的服务型社会治理模式,就是能够使法治与德治统一起来的社会治理模式。

四、德治能否在教育中获得

对德治的误读并不只是“圣人之治”,更是那种试图通过教育的方式来实现整个社会的道德化的设想。虽然实行德治需要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全体成员具有清楚明白的道德意识,但是,这种道德意识并不只是教育的产物,毋宁说它在根本上并不是教育的结果,而是道德制度化的结果。因为,当制度实现了道德化之后,就会不教而学,无论是担负治理角色的还是被治理角色的人们,都会崇尚道德行为和乐于过着一种道德化的生活。当然,这一点只有在公共管理所代表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才能实现。在统治型的德治模式中,道德是被寄托在修身养性的基础上的,是试图通过道德教育去实现德治的。在《大学》中,我们读到的就是这种建立德治之思维路径的典型形式,“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知止而后有定,定而后能静,静而后能安,安而后能虑,虑而后能得。物有本末,事有终始,知所先后,则近道矣。”其实,通过道德教育并不能实现稳定的德治,对于作为道德载体的个人来说,在教育中树立起来的道德意识可能会因某一偶然事件而顷刻丧失殆尽。这个基础丧失了,德治也就不可能了。所以,建立在个人道德修养基础上的德治是虚幻的德治,只有谋求制度的道德化,才能建立起稳定的德治。

如果在一个极其一般的意义上使用“教育”的涵义,是可以说德治之中包含着对治理者和被治理者的道德教育的。但是,这种教育与我们通常所讲的那种刻意追求的要达到某种直接效果的教育是不同的,而是作为一种次生效应而存在的。也就是说,德治的直接目标是建立起道德化了的制度。在这个制度框架下,人们得到的是一种客观化了的必然教育。在这里,制度即师,由于有了道德化的制度,人的行为都会自然而然地具有道德特征,人们处理一切事务,都会包含着道德判断和道德评价。

总之,德治并不是人们所误解的那样,是一种通过道德教化的途径来实现社会治理的方式。德治是一种通过认识人们之间的伦理关系并在伦理关系的基础上作出制度设计和安排所确立起来的伦理化制度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够为社会治理的目标、行为体系以及治理活动中的各种程序的合道德性提供保证。所以,德治与法治一样,都是一种制度性的社会治理方式。在这个问题上,西方国家推崇法治而贬低道德同中国古代儒家的“德主刑辅”都是错误的。在制度建设方面,德治与法治是两个维度,而且是不可分割的两个维度,只有把法治的理念与德治的理念结合起来,同时在这两种理念之下来社会治理制度的设计和安排,才会获得一种理想的社会治理模式。如果说以往的社会治理模式在制度设计和安排都或者片面地强调了法治一维或者片面地强调了法治一维或者片面地强调了德治之维的话,那么公共管理的制度设计与安排,首先需要把德治的理念与法治的理念统一起来,努力去建立一种法治与德治的相互包容和相互渗透的社会治理体系。

五、宗教、信仰与信念

在宗教产生的路径中,也许存在着这样一种可能,那就是宗教的教义和思想是来自于世俗的观念,是将世俗社会中流行的道德主张和规范以的形式再现出来。而且,一旦以宗教的形式再现的时候,就被神圣化了。如果果真如此的话,那么也可以把宗教看作是现世伦理精神和道德要求不能得到充分满足的结果。当世俗道德转化为宗教教义的时候,道德信念也同时转化为。这时,道德自身已经发生了质的改变,它已经不再属于道德的范畴,不再是伦理学研究的对象,而是以宗教的形式存在和属于信仰的内容。伦理学探讨善以及善成为可能的途径,宗教也讲善并提出了致善的道路,但是,伦理学设定为道德最高境界的善与宗教所倡导的善并不是一回事,致善的道路也存在着根本性的不同,至多也只是形式上的相近而已。

可是,宗教中的信仰概念在世俗的社会科学中受到了滥用。在整个近代社会中,一些富有理想的法治主义者往往也带有的情结,他们希望在法制社会中培养起对法律的信仰,并用这种信仰来弥补法律形式化、工具化的缺陷。可是,需要指出,对于信仰的任何期求,都是属于陈旧的意识形态的范畴。因为,任何信仰都是建立在塑造出某一终极信仰实体的前提下的,对法律的信仰也就是把法律置于这样的终极实体的地位上。当终极实体确立起来之后,就会沿着这一终极性实体的边缘,生长起体系化的信仰客体,并在这个基础上形成一个信仰体系。这种信仰体系的结构,是属于等级化的结构,而且是等级化结构的权力体系。所以,任何信仰都倾向于造就等级化的权力关系。反过来,信仰也是与权力关系联系在一起的,人类社会中的信仰普遍化的时代,往往也是权力关系占支配地位的时代。

在权力关系走向衰落的地方,信仰也会趋向于衰落。权力关系与信仰是互为前提的两个方面,一方面,任何形式信仰都必然会造成社会的等级化和权力关系化;另一方面,在等级化了的和权力关系化了的社会中,必然会产生出某种信仰。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信仰决不是一个社会中的少数人通过努力可以建立起来的,也不是少数人通过努力可以消除的,更不是某些知识体系的发展可以取代的。甚至,一个社会在不同的信仰之间作出选择,也是受着社会的等级化的状况和权力关系体系的具体情况所决定的。所以说,信仰的出现是有着客观基础的,如果一些人不顾及信仰的客观基础,一味任性地去研究如何确立某种信仰体系,就只能属于巴比伦人建造空中花园或通天塔之类的浪漫追求。

在我们所描述出来的历史图式中,倾向于产生信仰的等级化社会是与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联系在一起的。严格说来,无论是宗教性的或非宗教性的信仰,都应当是这一社会中的事情。当这类社会开始走向解体的时候,实际上信仰的基础已经开始有了根本性的动摇。代之而起的管理型社会治理方式还是一个权力关系中心的体系,它所赖以产生的社会中还没有实现充分的实质性平等。在这种社会条件下,信仰还会存在。但已经远不象在等级化的和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发挥作用的社会中那样重要了。即使信仰对于一些特殊的人群还是生命的依托,但对于整个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已经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了。

在此,我们也看到,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总是与信仰联系在一起的,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发挥作用的地方,必然有着某种或某些信仰与之相伴。所以,信仰的存在也可以看作是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的特征或者基础。如果一个社会中存在着普遍的信仰危机的话,实际上是统治型的社会治理体系的危机。如果经过若干时日,信仰危机的问题得到了解决,重新确立起了信仰,那么这个社会实际上又恢复了它的统治型的社会治理。如果这个社会进入一个不再确立任何形式的信仰的时期,那么,它实际上是已经找到了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的替代形式。当我们说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是与信仰的存在联系在一起的,同时我们又认为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属于德治。这样一来,就会产生一个问题,信仰与德治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

道德与法治的看法与认识例8

高中政治课通过把理性的理论知识常识化、通俗化,再加上教师通俗易懂地讲解,使高中学生在实践的基础上,自觉学习并掌握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等理论知识,并逐步地克服唯心主义、形而上学、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思想,抵制一切外来腐朽文化的侵扰,正确认识和处理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关系,形成正确的世界观。高中政治课是学生掌握科学方法的有效途径,也为学生提高综合思维能力指明了方向,提高了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例如: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世界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要求我们在现实社会中要辩证的去看待事物、问题,分析事物间的相互联系,促进事物向好的一面发展。因此学好政治课的方法论知识,会使我们在以后的生活中事半功倍,受益无穷。

1、2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不断提高学生政治素养

当前高中生的思想道德素质还偏低,思想教育的难度大,见效慢。由于年龄、生理等特点,以及思想认识社会阅历等原因,高中生思想变化大,可塑性强,情感体验不断丰富。而高中政治课遵循高中学生道德品质的发展规律,从形式到内容,从讲授到训练,力求在高中生原有道德认知基础上,积极创设各种道德认知情境和问题,促使学生的认知失调,产生认知矛盾,再采取各种措施对矛盾进行平衡和协调,学生的道德认知水平就可能有更大的提高,向着概括化、全面化和独立化的方向不断发展[1]。因此,政治课具有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的优势。由于种种原因,一些高中生对国家机构构成、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不是很了解。政治学科对这些知识进行了简略的介绍,学生通过对政治学科的学习,可以在生活学习中自觉维护祖国统一与民族的团结,反对封建迷信与,意识到我国在当今世界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分辨是非的能力,从而提高了学生的政治素养。

1、3增强学生们的民主、法制意识

政治学科在进行德育的过程中有着极其丰富的教学内容,例如:法制、纪律、行为规范、道德品质和心理品质、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以及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等内容。在“依法治国”理念的指导下,政治课教学也充分体现出一种民主的思想,可以使学生了解法律知识,增强民主、法制意识,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1、4不断促使政治教师提高自身素养

政治学科的理论知识是与当前社会现实动态紧密相连的,这就要求政治教师在日常生活中要不断给自己充电,提高自身素养,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满足当前高中生的求知欲望。在政治学科中实施德育,就要要求教师不断地挖掘教材潜力,将理论知识与社会动态结合起来,多给学生正面教育,对学生进行德育教育。因此,政治教师自觉提高自身素养也是德育教育在政治学科中实施的一大优势。

2、发挥政治学科优势,不断渗透德育教育

政治课是对学生进行德育工作的主要途径,虽然其他各科都要对学生进行德育教育,但没有像政治学科那样,在整个教学过程中都着力于德育教育和文化教育。如何在此基础上,发挥政治学科的德育优势,不断渗透德育教育呢?主要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

2、1变换教育模式,加强政治学科德育主渠道作用

政治课是学校德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学生思想觉悟,转变学生思想,是学校政治课教学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对学生进行道德品质和文化教育的主要渠道和基本环节。政治学科的这种特殊地位和作用,是其他学科所不能取代的。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教育模式,不断渗透德育教育,发挥政治学科的德育主渠道作用。首先是灌输教育模式。这里所说的“灌输教育模式”不是传统的“填鸭式教育模式”,而是针对学生的思想状况,依据国家教育的目的、性质及任务,有外界向受教育者积极性地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一种模式。通过这种教学模式,不仅可以使学生掌握德育教育知识,还有可能促使学生将德育内容内化为自己的精神力量,在日常的学习和生活中不自觉地表现出来,这也是所有教育工作者所梦寐以求的。其次是辩论会模式。辩论会模式的教学,可以使学生开拓创造性思维,也比较容易使学生渗透对德育的领悟能力。最重要的是对学生树立正确的金钱观、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及爱国主义教育等都有很好的渗透作用。还可以通过寓教于活动、讲座模式等教学模式不断对学生渗透德育教育。

2、2紧扣教材,注意德育渗透的“点”、“时”、“度”

德育渗透要从教材的实际出发,既要遵循学生认识的规律,又要符合思想教育的规律,只有找准’渗透点”,遵循它在教材中所处的特定位置、层次来具体安排。随着教学进度推进,一方面要把握好“渗透时机”,另一方面又要正确处理好“渗透点”与“渗透时机”二者的关系。如果渗透“透”得不够,效果不佳,即过了“度”这就会改变学科的性质。因此只有将“点”、“时”、“度”把握和处理好,才能使学生不感到是在接受思想教育,却又受到深刻的思想教育,真正达到"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渗透效果[2]。

2、3挖掘德育内容,结合社会热点

为了不使学生在学习政治课的过程中感到枯燥无味,这给教师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落实德育教育的内容,深入钻研教材及教学大纲,而且还要结合德育资源,充分挖掘德育内容,结合社会热点举例,对学生实施德育教育。例如:在讲解《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中的开放性时,可以结合地方保护主义的例子(特别是看看有没有本地的真实例子)来结合进行教育,让我们在加强法制建设(杜绝行政违法现象)和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持政令畅通)的同时,加强道德建设,让人们不断提升自己的思想道德水平,从而达到适应市场经济的开放性要求的目的。

2、4大力加强政治教师队伍建设,增强德育渗透意识

道德与法治的看法与认识例9

众所周知,道德是一种关于是非、善恶的判断,是一种诉诸于人的良知和内心确信才能真正发挥作用的东西;道德实践包括道德教育则是一种求于内(道德认同)、达于外(道德行为)的活动。就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而言,如果在法律职业道德重要性的认识上不贯彻一种“内在视角”,如果不能揭示法律职业特性与法律职业道德之间的内在关联,使从业者发自内心地感受到职业道德对于其事业的至关重要,那么,就不可能使他们形成内在的道德确信,并基于道德认同在自己的行为中表现出道德自觉。

在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中,单纯的“外在视角”、仅仅从时势政策的需要来阐说法律职业道德的意义,显然忽视了法律职业自身的需要和特性,忽视了法律职业作为道德判断的主体地位。它向职业者传达的信息是“社会有需要,你(们)不得不”,而不是“你(们)有需要,你(们)应该”,因而很容易使从业者从心底里产生隔膜,并进一步造成道德上的压迫感或强制感,使人如有重负。因此,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必须兼顾内、外两种视角,在对法律职业道德重要性的认识上,既考虑时势政策的要求,更顾及职业主体的需要和职业的特性。

那么,什么是“内在视角”下的法律职业道德的意义呢?从法律职业的形成来看,法律职业道德在其中具有不可缺少的作用,可以说,没有法律职业道德的支撑,就不会有现代法律职业。因此,法律职业道德对于法律职业的重要性,用简单的一句话来概括就是: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的一个基本的构成因素。对此,我想从法治社会中法律职业的特有品质的角度,做一点具体阐述。

在《法治社会中的法律职业》一文(见本报2001年11月23日第三版)中,我曾提到,现代法治社会中的法律职业必须具备四种有机联系的品质,即掌握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致力于社会福祉、实现自我管理、以及享有良好的社会地位。法律职业道德之所以重要,从“内在视角”来看,就在于它与法律职业的这些品质密切联系。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知识和技能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为社会服务的职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法律职业实现自我管理的一个基本途径,是法律职业享有良好社会地位的有效保证。

作为法律知识和技能的基本内容。从事法律职业必须掌握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这种知识和技能是一种“习得的艺术”,其中就包括法律职业道德的内容。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者在自己的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判断是非、善恶的准则。要成为一名法律职业者,其先决条件之一,就是要通过专门的教育培训和资格考试,掌握基本的职业道德知识和技能。对法律职业道德的认知,为从事法律职业活动所必需,它应该属于法律职业者必须具备的最低限度的能力的要求。法律职业者必须知道自己的责任,知道一个社会的法律事务应该如何来完成。具体地说,他应该知道道德是关于是非、善恶的判断,它不同于美丑、真假、神圣和世俗、称职和不称职等价值判断;知道决定职业行为对错、好坏的标准,以及证明职业行为和道德主张为正当的适当理由;知道职业上的“善”为何物,其依据何在:知道在面临道德争议时如何形成自己的立场,将不同的道德理由整合为连贯一致的形态,以及解决道德争议的办法是什么。

道德与法治的看法与认识例10

中学时期是个体身心发展的重要阶段,借助中学道德与法治教育培养学生的道德意识与法律意识,是时展的要求,也是中学道德与法治教育的重要任务。但是,由于教学手法单一,视野狭窄,加上初中生的身心发展还不够成熟,他们在认知能力存在一定的局限,所以,长期以来,中学道德与法治教学状况都不容乐观。将生活化教学法应用到中学道德与法治教学中去,可以有效解决中学道德与法治教学存在的许多问题。为此,中学道德与法治生活化教学策略,就成为中学道德与法治任课教师关注的重要话题。那么,如何在中学道德与法治教学中实施生活化教学策略呢,笔者以七年级道德与法治教学为例,对此进行了分析,最终认为道德与法治生活化课堂建设,要从以下几点做起。

1抓住栏目主题,进行生活化探究

初中道德与法治教材都是以栏目为单位进行内容编排的,七年级道德与法治教材也不例外。七年级道德与法治教材每一单元的主题都非常鲜明,并且,每一课的内容都是从“运用你的经验”开始的。如七年级上册第一单元的主题是“成长”,第二单元的主题是“友谊”,第三单元的主题是“师长友谊”。在教学中,教师可以结合栏目主题,以学生生活体验、经验为起点,将学生已有经验引入到新课中去,引导学生将新知识与自身经验结合起来,实现自身知识经验与新知识的交流、碰撞与共鸣,进而加深学生对知识的认识和了解,使学生有所想,有所悟,有所得。如在七年级道德与法治第二单元第四课“友谊与成长同行”教学中,教师可以周华健的歌曲《朋友》进行导入教学,用动感的歌曲点燃课堂。然后,结合内容主题,在课堂教学中穿插入这些内容:①人是群居群体,每一个人都会有自己的圈子、朋友和家庭,我们的言谈举止、兴趣爱好或多或少都会受朋友的影响。你个人认为,有知心朋友,与朋友的友好相处,对于自己来说有什么好处?②几乎所有人在成长中都要经历几次阵痛,如果你有一个或几个乐于助人、乐观豁达的朋友,祝福你,那是你的幸运。请大家畅所欲言说出那些对自己产生过重要影响、让自己感激感动的朋友,让我们带着友谊和感动上路;③结合中学生的生活实际,谈一下大家在交友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友谊的错误认知,如认为友谊是一成不变的,如果自己的好朋友结交了新朋友,自己会有失落感,有的人甚至认为自己被朋友“背叛”;认为友谊就是讲义气、够朋友,能玩到一起;为了不伤和气,对朋友存在的问题、坏习惯等避而不谈等。如此这般,借助这些生活化的问题、话题来教学,不仅可以加深学生的感悟和体会,激活学生原有的知识储备,还能升华学生的思想感情,使学生朝着自主学习、探究学习的方向不断前进。

2模拟现实,创设情境

陶行知先生说过“生活即教育,学校即社会”。换而言之,生活是课堂知识的来源,同样,各种可以激发、激活学生情感和体验的生活素材,都可以应用到课堂教学中来。初中生虽然心智发展还不够成熟,但是他们已经有了自己的生活经验,关于许多事情他们也有了自己的想法。根据学生心理特点、生活经验,让学生在生活化教学情境和生活体验中发现自己,完善自己,是新课改的要求。以生活化教学理念为指导,根据教学内容特点和要求,开发各种教育资源,构建与课堂教学内容相协调的生活化情境,并在生活化氛围中对学生进行价值引导,是提高中学道德与法治教学效率的可行性路径。因此,在道德与法治教师教学中,教师要立足于生活,深入生活,围绕学生生活实际来挖掘、整合各种教学资源,使课堂教学朝着生活方向拓展、延伸,使学生在生活化情景中接受价值引导和法治理念,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如在七年级道德与法治第四单元“生命的思考”教学中,教师可以利用多媒体课件播放几则有关“小学生因为玩游戏、看电视挨父母、教师批评跳楼自杀”的新闻,然后,围绕新闻提出几个问题,创设问题情境:是什么导致一些年轻人越来越轻视生命?你认为孩子的悲剧是什么造成的?是家长以孩子为中心,对孩子的溺爱、放纵和过高期望?是教师管理方法简单粗暴?还是学生情感脆弱、缺少自我约束?我们在今后的成长中,该如何应对挫折,对生命该持有什么样的态度?然后,让学生结合生活中的真实情况,去思考问题。在学生思考问题,给出答案后,教师再进行道德与法治教育,这样要比单纯的理论灌输效果更好。

3将课堂朝生活方向延伸,对学生进行价值引领

生活是一部百科全书,许多生活现象的背后都隐藏着丰富的历史、地理、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知识。将社会场景展现在课堂上,使抽象的知识具象化,不仅可以帮助学生扫清理解障碍,还能使学生在熟悉的场景中发现“自我”,丰富学生的情感,提高学生的认识。因此,在七年级道德与法治教学中,教要从知、情、意、行等方面入手,营造一种多方交织融合的教学氛围,使学生在生活化氛围、场景中扮演角色、进行想象、得到锻炼、受到启发,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如在七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第四单元“走进法治天地”教学,教师可以结合学生生活实际,从苏丹红咸鸭蛋、瘦肉精猪肉、三聚氰胺毒奶粉、废纸包装方便面、皮革酸奶和果冻等饮食安全问题入手,讲述法治与民众生命财产、人身安全之间的关系,法律、法治的地位和意义,使学生理解法律的作用,提高法律意识。然后,教师可以结合生活中常见的现象或者中学生熟悉的一些话题来进行法治教育,如亲戚朋友之间借钱,碍于情面,没有打借条、立协议,结果借款方不愿意还钱,双方闹上公堂;出行时,上学路上,一些机动车不遵守交通规则,随意闯红灯、飙车造成交通事故,人员伤亡;一些中学生沉迷于网络,因网游而抢劫他人财物,或者在网络空间中随意攻击他人,浏览非法网页,传播不良信息等,教导大家树立法律意识,在日常生活中要有意识地去接触、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自我约束,做一个守法守信的好公民。

4聚焦社会和生活,突出学科特点

道德与法治课程以是一门以学生生活为基础、以引导和促进初中学生思想品德、法治意识发展为目的的综合性课程,这门课程与日常德育、学校党团少先队教育构成了中学德育的三驾马车。它与其他学校德育方式一样,要依托相关知识来教学,在教学内容和手法上也要与时俱进。可以说,道德与法治学科有着鲜明的时代特色,这一点,从学科教学目标、教材等方面都可以管窥一二。道德与法治教材中选取了许多新颖的、学生感兴趣的材料,但是,教材的容量毕竟是有限的,要想依靠教材或单纯的课堂教学就想完成道德与法治教学目标,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教师在教学中,还要关注社会与生活,将那些鲜活有趣的素材、资料应用到教学中来,以增强教学的针对性,突出学科特点,提高学生对知识的认识。如在七年级道德与法治第七课“家的意味”教学中,教师要可先从孔融让梨、扇枕温衾、卧冰求鲤等历史典故说起,指出孝亲敬长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中国家庭伦理的核心。然后再将“老人状告儿女不回家过年、不回家吃饭”、“常回家看看将入法”、“养老难”等新闻话题、新鲜材料应用到教学中去,讲述新时期人们在道德、认知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教导大家常怀感恩之心,尊敬双亲,体谅他们的辛苦,主动承担一些家务,使大家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综上所述,生活化教学之于道德与法治教学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道德与法治教学中,教师要树立生活化教学理念,积极学习和研究生活化教学策略、方法,实施生活化教学措施,以增强道德与法治课堂教学的开放性、趣味性,使学生学到更多的知识,促使学生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