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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治法律模板(10篇)

时间:2023-12-16 09:06:04

道德与法治法律

道德与法治法律例1

法律与道德的争论由来已久且亘古常新。从古代始,礼法合一一直是司法裁判者所追求的目标。道德在人们心中的影响根深蒂固,指引甚至支配着人们的日常行为,直至今天,道德在很大程度上依然被民众作为社会规范的价值取向。 而法律作为静态的、硬性的规范存在,难免会和人们的道德观念存在诸多不一致和冲突。道德和法律的冲突是一个长期性的问题,也必将长久的存在下去。道德与法律如何协调,又该以怎样的方式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法不容情”还是“法外留情”,是司法实践中一直面临的挑战,也是我国依法治国过程当中无法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

1 两大法学派关于法律与道德的经典论战

说起法律与道德的争论,不得不提及自然法学派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这两大法学派长达一个世纪的争论。

(一)“恶法非法”之法律与道德不可分离

自然法学派的法学家们认为“恶法非法”,即法律必须以道德为基础,内在正义的法律才能成为真正的法律。他们认为,在实在法之外,存在着一种更高层次的自然法,实在法必须符合自然法的基本准则,违背自然法的“恶法”实质上并非法律。正如洛克所言:“自然法是所有人、立法者永恒的规范。”而实在法是存在于自然法的基础之上,其自然也应当蕴含着道德的选择和标尺。至当代,新自然法学派继续秉承了这一思想,其代表人物富勒、罗尔斯等都从不同的角度阐释了法律与道德必须保持一致性,富勒进一步提出,法律要想得到人们的遵从,必须具备一些值得人们尊重的东西,即它必须体现一些人类文明的精神和成就,而不能只是一个简单的权力的法令。如果是坏的法律也要求我们尊重,那么必定偏离了人类所要努力实现的一般的价值方向。因此,法律与其内在的道德性密不可分。①

(二)“恶法亦法”之忠于法律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则坚持“恶法亦法”的观点,即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法律的好坏是另一回事,强调法律是“事实上存在着的法律”,而区别于应然的、规范意义上的“法”, 即道德。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创始人奥斯丁提出“法律的应然”与“法律的实然”之分,“最为有害的法,即使是与上帝的意志是十分矛盾的,其也从来都是并且继续将是司法审判机构强制实施的法。”非正义的恶法,即使内在违背了道德,也丝毫不会影响其作为“者命令”的强制力。哈特坚持了这一基本观点并加以修正,他认为,法律与道德有联系,但没有必然的联系,法律与道德有着明显的区别,同时,哈特提出“最低限度自然法”的理论,对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之间的对立进行了调和,从单纯重视概念分析,强调法律与道德的绝对分离,过渡到对法律制度以及法律社会性的考量和重视,强调忠于法律的同时,也融合了法律体现最低限度道德的观点。

两大法学派的争论给我们很大的启发,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是双向的,也就是所谓的“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道德具有介入法律的正当基础,比如道德不仅可以在内容上为法律规范提供正当性支持,而且还可以充当法律之优良善恶的重要判断标准。恶法非法,没有道德支撑的法律繁重而没有根基,不会得到社会的遵守,会引起人们对法律的厌弃。同样,没有法律的道德软弱可欺,尤其面对陌生人社会更是无能为力,也不利于法治权威的建立。

2 我国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当下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过程中,费孝通《乡土中国》中以农业和农村为背景的传统熟人社会正在逐渐被城乡二元格局下的陌生人社会所取代,道德的作用大打折扣,人与人之间信任缺失,见到老人摔倒不敢扶,甚至出现了严重的道德失范现象,如2011年发生在广东佛山的“小悦悦被车碾轧而无人施救”的事件。面对各种严重的道德失范事件,人们表现出了对当下中国社会道德现状的深深忧虑,纷纷呼吁要“认真对待道德”,在形形关于重振道德的呼声中我们看到了这样一种主张,也就是“以德入法”和“以法固德”,诸如在“刑法中增设见危不救罪”。

事实上,中国一直比较注重对优秀的道德因素和价值的吸收、弘扬,甚至有时会直接将某些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如刑事法规范中关于故意杀人、伤害、、等禁止性规定就体现了一些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对于那些有伤风化和有碍社会健康发展的性活动必须用刑法来加以干预,即使这些行为并没有造成直接的伤害。而在民事法律领域同样存在大量的道德立法,比如《民法通则》中关于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规定,婚姻法中关于夫妻之间相互忠诚和相互尊重的规定等,无疑为人们的行为提出了更高的道德要求。早在2012年11月19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就已经制定了《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常回家看老人”作为一项法律义务也在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时被纳入。

然而当年,学者们围绕婚姻法的修改曾做过激烈的探讨,其中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在于是否应该将“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这一道德义务写进法典。法律制度总是要求能够精细操作,而不能只是用诸如“夫妻有相互忠诚的义务”这样的很难操作或者操作起来容易出纰漏的道德话语建构的应然要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时将“常回家看老人”规定为一项法律义务,曾一度被视为该次修法的最大亮点,却反倒成了最大的争议。乃至“小悦悦”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于“死不救行为”是否刑事化的热议。这些道德规范所要求的内容或宣扬的价值在常理上无疑是值得接受和辩护的,然而从“道德义务”到“法律义务”之间却存在一条鸿沟,任何“越界”的立法举措必须要给予足够的合法化理由。

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的重要行为规范,都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评价,而任何社会评价的合理性都是相对的,社会作为社会评价的对象具有价值非中立性,由价值非中立性必然引起社会评价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同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法律和道德必然在社会中相遇,就发生了合理性并存的两种社会评价的“比较”问题,比较的过程在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矛盾中凸现出来,表现为合法的不一定合乎道德,符合道德的不一定符合现行法律。如泸州“二奶继承案”因其为“第三者”违反了道德,遗嘱合法但不合理,导致败诉。近年来经常有乘公交车因没让座被打的新闻报导见诸媒体,不让座违背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但打人却又违反了法律,此为合理但不合法。

3 对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思考

中国处于快速转型和社会变革中,人们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利益多元、利益分化,传统文化和现代文化、中西方文化、不同地域文化对人们的影响不同,造成社会价值观多元化,此外旧道德规导力减弱,新道德正待艰难成长,出现了暂时的道德无序和真空带。加上不同社会、文化背景的差异,每个人的道德观是不同的,也就是说对于什么是符合道德的,什么是不符合道德的评价标准不同,甚至可能是相反的。这就反映为人们对于和自己不相一致的价值观念的声讨和审判。中国这一特殊的国情让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更加复杂,对于法官的司法裁判提出了更大的挑战。

一种观点认为,法官在判决当中考虑道德,必然会导致司法腐败,损坏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在他们看来,我国长期以来是一个人情氛围浓厚的社会,一直以来都会有情、理、法这样的价值排序。当生活中出现法律纠纷时,人们往往最先去寻求托人情的解决方式,而不是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而即便在司法程序中的当事人,也会想法去透过关系去影响法官的决策,这种思想与观念给司法公正和依法的\行带来了许多消极影响。同时,作为社会中的一份子,法官本身也有自己的各样社会关系,有着自己的喜恶和价值选择。当法官过多的受到这些情理因子的影响而过多的顾忌私情和舆情时,很容易做出违背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的判决,就会极大损害司法权威以及司法判决的社会效果。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若是司法审判受到太多情理的干扰或者影响,司法权威就难以建立,也很难使得社会公众树立起法治社会所必需的法律信仰。另一种观点认为,司法也要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人文关怀,司法审判也要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法律是为人类社会服务的,人是法律之本,所以法律的实施以及司法审判都应当对社会情理给予充分尊重。重视道德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可以使得判决更具温情效果,也更能获得社会对司法的认同与尊重,法官只有不机械地适用法律,才能做到司法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两种观点都是很深刻地指出了司法实践中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与联系,在我国法治建设中,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将持续存在下去,如何减轻道德对司法审判的不利影响,又在判决中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是值得司法工作者去思考面对的问题。在判决中处理好法律与情理的冲突,对于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树立有着重要的意义,对于我国法治社会建设也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如何探寻一种在判决中达到法律和情理和谐互动的可行路径,以此来推动社会的司法认同、从而建立法律信仰。

我们在实现法治的过程中,不应该过多的纠结于是坚持法律与道德的分离还是结合,而应该将眼光更多地放在我们应在什么意义上坚持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在什么意义上坚持法律与道德的结合。自然法学派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论战提示我们在追求实现法治的努力中存在着两种危险:一是在强调法治的道德和正义目标时简单地用社会的道德观和正义观代替法律的内在目标,从而在法律实践中简单地将道德的逻辑代替法律的逻辑,用道德的标准代替法律的标准,最终致使法治秩序根本无法建立或使已建立的法治秩序遭到破坏;二是在强调法律相对于道德、正义的独立性时放弃了对法律自身道德目标的追求,从而忽视法律自身内在道德的培育,并使法律无力抵抗以法律名义实施的种种邪恶。法治的实现意味着成功地避免这两种可能出现的危险。我国在迈向法治的征途中同样存在着这两种危险,而且有理由相信我们比其他国家更有可能遭遇这两种危险。当我们注重借鉴西方成功的法治经验,并明显意识到我国传统法律思维对实现法治所形成的障碍而强调法律相对于道德的独立性时,可能会出现后一种危险;而当我们强调承继我国法律传统中对实质正义的重视以顺应当今国际社会对法律实质正义的高度关注的趋势时,就有可能出现前一种危险。

鉴于我国特有的历史文化背景和社会制度现实,以及我国目前法治信仰尚未形成、道德批判泛化,我们更应该警惕前一种危险--法治秩序遭受破坏的危险。这也是重新思考法律与道德的争论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最大启示。

4 结语

建立法治中国必须摆脱道德对法律的压抑,树立法律权威。法治社会必然要求法和道德适度分离,但这不意味着二者关系的割裂,相反法治以良法之治践行道德的基本原则,以严格执法和自觉守法营造道德氛围。和谐有序的社会,尤其是在中国这样的传统文化基础上的社会,道德和法律两大支撑都不可少。关键是实现平衡,做到相辅相成,一旦失衡就会恶性循环。比如只看到法的规范作用,认识不到缺少法的精神与道德支撑,产生的法有可能是恶法。同样,只看到道德的积极作用,而忽视和排斥法的基础作用,就可能导致道德绑架法律,迟滞法治社会的来临。

注释

①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道德与法治法律例2

⑤王立民:“也论中华法系”,《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5期。

⑥邓正来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5年1月23卷第1期)提出了“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概念,笔者认为曾经的“中华法系”中是有自己的“理想图景”的,最近讲话中提出从传统文化中汲取营养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提到“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等理念能给我们重要启示。

⑦孙熙国,李翔海主编:《北大中国文化研究》(第1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39页。

⑧《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91页。

道德与法治法律例3

如今,国家强调法治建设,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以及知法、懂法是对法治社会每一个公民的要求。为此,对小学生进行法律启蒙教育十分必要。小学道德与法治课程是重要的思想品德教育,包括对小学生的法律启蒙教育。小学道德与法治课程中有很多法律内容,教师可以借助此对学生展开法律启蒙教育,从小培养学生知法、懂法、遵法的思想意识。

一、法治社会中法律启蒙教育的必要性

社會主义法治国家需要每一个公民的参与,对于小学生而言,更应该从小树立法治意识,有必要接受相关法律启蒙教育。法治进程的推进,关键需要解决人主观方面的法治意识问题,而意识最好的启蒙时期就是在小学、中学阶段。所以,完善中小学法治教育,提高中小学法治教育水平,有利于提高社会整体的法治素质水平。首先,小学生是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的儿童,他们处于学习的起点,一切新的知识对他们而言都是新鲜的,在好奇心的驱使下吸收能力较好。教师可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尤其是创新教学方法,吸引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兴趣,引发学生对法律案件的思考,进而对法律有进一步的探究兴趣。其次,小学生是祖国的花朵,加强对小学生进行法治教育有利于小学生从小树立法治观念,促使他们从小养成守法、遵法、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思维和习惯,这是实现我国法治社会的基础。小学生的法律意识不容小觑,因为小学生从小的法律思维会影响其以后对法律的认知,尤其是体验式的法律学习,对小学生的印象深刻,有助于培养他们用法律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成人后也会由此受益。最后,小学生接受法律启蒙教育,有助于法律知识的传播,形成全社会的法律学习热潮,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小学生是生活在家庭中的具体的个体,与他们联系起来的是千千万万的家庭,如果小学生在参与家庭讨论和家庭事务时能够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将会带动家人对法律的认知。教师可以让父母参与小学生的法律学习任务,给予家长法律学习的机会,和小学生一起探究法律问题、研究法律知识,深入了解法律的精神。因此,在法治社会,对小学生进行法律启蒙教育不仅是从小学生个人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家庭和法治社会建设也具有重要意义。

二、小学道德与法治教育是法律启蒙教育的主要途径

法律启蒙教育的途径是多样的,但对小学生而言,学校教育是主要途径。学校教育中,学校举行的相关活动、学校法律宣传、学校案例分析等是法律启蒙教育的途径,但是课堂教学与班级实践活动是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最主要的法律启蒙教育途径。其中,课堂教学包括在语文、英语、历史等课程中的法律渗透教育,也包括道德与法治课程中直接有关法律知识的教育,这又是课堂教学与实践活动的主要途径。道德与法治是小学阶段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课程,也是对小学生进行公民教育的综合课程。小学道德与法治课程涉及很多法律知识,如“感受生活中的法律”“宪法是基本法”“执法守法,依法维权”等内容,这些内容是直接的对学生进行法律启蒙教育的材料,教师可以围绕着教材的内容,进行知识拓展和实践活动,让学生更深入地了解法律、体验法律,树立法律意识,懂得法律精神。另外,小学道德与法治课程中有很多思想品德教育的内容,包括集体生活、社会公德、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教师可以在这些内容中渗透一定的法律知识,拓展法律启蒙教育的范围,让学生认识到法律是人们社会生活必不可少的内容,是维护人民权益的有力武器,从而增强对法律的亲切感和兴趣。

三、在道德与法治教学中进行法律启蒙教育的策略

(一)通过法律知识认识法律

法律是由一条条法律条文组成的,小学生法律意识的提升离不开对法律条文的认识,教师可以用小学生容易接受的方式讲解法律条文。受年龄限制,小学生的思维和理解能力还在发展中,教师在讲解法律知识时不能照本宣科,要结合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和生活实际,让法律条文“活起来”,如增加一些生活中的例子等,这样才能让学生对法律有亲切感和感触。教师应从学生的成长出发,用更鲜活的教育方法,努力顺应他们的成长需求,让法律知识真正转化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行为,将他们培育成合格的公民,实现法治教育的阶段性目标。教师也可以结合学生的实际生活,邀请社会上从事法律相关专业的人员作为学生的法律指导教师,不定期地与学生交流,向学生传递一些浅显易懂的、常见的法律法规。

例如,教师可以邀请交警到学校讲解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规,让学生了解相关的法律以及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给社会、他人和自己带来的危害。教师可以让交警和学生一起交流一些实际的交通事故的场景,通过交流让学生更深入地了解交通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和实际运用。这样,不仅有利于学生了解法律法规,认真学习法律知识,还有助于帮助学生在实际生活中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和应用法律。另外,教师要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丰富自己的法律知识储备,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在日常教学中,教师要对学生进行法治观念的引导,作为学生学习法律的榜样,让学生认识到法律离自己并不远,学校生活中需要法律,家庭生活中需要法律,社会生活中也需要法律。

(二)通过法律案件体会法律

道德与法治法律例4

课题我国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联系教学案序号

授课时间年月日课型新授

教与学目标

及重点难点1、知识方面:列举实例表明我国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互相配合、互相促进、互相补充的具体表现。

2、能力方面进一步理解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区别与联系,从而培养初步的辩证思维能力。

3、情感目标:使学生了解和认识我国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密切联系,理解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必须紧密结合的道理。教育学生更加自觉地提高自己的道德水平,为守法护法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先学后教”

设计(学生

自学内容、

方式、方法,

教学思路、

方法、手段)1、自学内容:我国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互相配合、互相促进、互相补充的具体表现。

2、方式方法:逻辑推理学习。

3、教学思路:温故知新—逻辑推理学习新课—小结—发散训练

自主、综合

拓展、创新

环节及内容逻辑推理学习。

教学与过程设计

授课内容与过程设计学生学习活动设计课中改进

一、温故知新:

1、我国法律的阶级本质是什么?

2、社会主义道德的本质是什么?

二、师生共进:

师: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道德与我国的法律在阶级本质上是相同的,这种本质上的一致性,决定着二者之间有必然的联系。请同学们阅读第一目,找出它们的联系。

教师领学。

1、读我国宪法第27条、49条规定,分析说明。

结论:

第一、我国法律体现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并保障其顺利实施。(法律对道德)

思考

回答

阅读讨论

分析说明

讨论得出结论

教学与过程设计

授课内容与过程设计学生学习活动设计课中改进

2、读我国宪法第24条规定,分析说明。

结论:

法律确认了道德的基本要求,使之具有法律效力。

3、读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宪法第42条规定分析说明。

结论:

法律以其国家强制力对破坏社会主义道德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制裁。对模范地遵守社会主义道德的公民进行表彰和奖励,从而保障社会主义道德发扬光大。

4、问题:社会主义道德补充我国法律的不足,并促进其贯彻实施。为什么?

5、读事例学习第二目。

事例一、单某拾金不昧告诉我们什么道理?

分析说明

讨论得出结论

分析说明

讨论

阅读讨论

教学与过程设计

授课内容与过程设计学生学习活动设计课中改进

结论:社会成员道德水平的提高,是公民遵纪守法的思想基础。

事例二、五少年护法的事说明了什么?

结论:社会成员道德水平的提高是公民自觉护法的重要条件。

6、小结,提出行为要求。

三、发散训练:

1、读读想想议议

2、P18思考与练习3。

[答案]第一事例使我们认识到社会主义道德能够补充我国法律的不足,并促进贯彻实施。

第二事例使我们认识到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有助于人们自觉地守法、护法。

板书设计我国法律与社会主义的道德的联系

一、互相配合、互相促进、互相补充

二、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有助于人们自觉的守法、护法。

练习题设计

道德与法治法律例5

 

2011年5月9日,国家副主席同志在旁听了贵州大学中国文化书院的师生举行的“我读《大学》――以‘五四’精神解读‘修齐治平’的当代价值”为主题的读书会活动之后指出,学习讨论儒家经典《大学》,以“五四”精神解读“修齐治平”的现代意义、时代精神是别开生面的,他说“我们的一切学习都是为了学以致用,中华民族连绵不断的五千年文化,是我们的自豪所在,一定要发扬光大,使之成为推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巨大动力。学习国学的目的,不是为了把它当古董摆设,也不是食古不化、作茧自缚,而是要变成内心的源泉动力,做到格物穷理、知行合一、经世致用。”中国儒家传统素来重视道德教育与实践,“修齐治平”理论则是儒家乃至整个中国文化体系进行道德教育和践履的理论体系。用新的精神去分析和改造儒家“修齐治平”理论,对于我们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研究有着重要的价值。

一、儒家“修齐治平”理论体系。

“修齐治平” 即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简称, 其完整系统的表述, 最早见于《礼记》第四十二篇《大学》之中。《礼记》相传是孔门弟子曾子所作,而《大学》篇在宋代先由二程兄弟从《礼记》中抽出,后由朱熹编排整理,并和《中庸》、《论语》、《孟子》一起合称“四书”,成为后世儒家入门的教科书。古代的“大学”涵义和现代大学是有着很大差异的,古代教育包括两个部分:“小学”和“大学”。其中“小学”的教育目标和过程是“详训诂,明句读”,即是学子掌握文字;“大学”是对“小学”而言的,“大学”是大人之学,是讲治国安邦的道理的。古人十五岁入学,学习伦理、政治和哲学等“穷理正心,修礼治人”的学问,也就是学习如何参与国家政治。

《大学》被分为经、传两个部分,其中的“经”为《大学》首章,即是“修齐治平”总论,而作为“传”的后十章则是对首章的阐释发挥。《大学》首章首句为“大学之道在明明德, 在新民, 在止于至善”人文历史论文,这是《大学》的教育宗旨所在,被后儒成为“三纲领”;而后言及“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 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 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 先修其身; 欲修其身者, 先正其心; 欲正其心者, 先诚其意; 欲诚其意者, 先致其知; 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后知至, 知至而后意诚, 意诚而后心正, 心正而后身修, 身修而后家齐, 家齐而后国治, 国治而后天下平中国知网论文数据库。自天子以至于庶人, 一是皆以修身为本。其本乱而末治者否矣。”[1]P.4这里则被后儒总结为“八条目”,即”格物、致知、正心、诚意、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格物、致知是指穷究事物的原理来获得知识;诚意就是不要自欺欺人,不要“掩其不善而著其善”;正心就是端正自己的心思;修身就是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自身素质;齐家就是管理好自己的家庭、家族;治国、平天下是谈治理国家的事。综合起来,意思就是:要想彻底了解事物,就要把事物的原理研究得清清楚楚,然后才能意念诚实,意念诚实了自然就能端正心态;做到心态端正就能不断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自身的道德修养提高了就能把家庭管理得有条不紊;家庭管理好了才能治理好国家,最终实现平定天下。质言之,修齐治平理论作为古代儒家教育中的入门理论,中心就是如何修身和学习。

“格物、致知、正心、诚意、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这八条目是有着严格的顺序的,也是一个彼此密切联系的整体,这体现了古人对于家国天下的整体理解。修身之前的四个条目是关于自身道德修养的问题,修身后的三个条目则探讨如何实现以德治国。修身是中心,是根本,但是修身的最终目的在于齐家、治国、平天下,这就是说,《大学》宣扬的格物并不是进行科学研究,而是着眼于道德践履;修身也不是为了发展个人的独立人格和人格自由,而是将个人束缚于家庭道德,进而受制于君臣上下的封建等级制度,这是我们今天研究儒家“修齐治平”理论时所必须注意的。

二、当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中所面临的问题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是高等学校“两课”教育的重要课程之一,是高等学校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道德教育的主要渠道和基本环节。它是一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法制观教育为主线,综合运用相关学科知识,依据大学生成长的基本规律,教育引导大学生加强自身思想道德修养、强化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的一门课程。这门课根据2005年教育部课改方案,从2006年9月开始实施,一直处于不断地改进过程中,但至今仍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需要改进,这也在实践教学中造成了一些问题。

一方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理论性较强,而学生政治理论素质不高,难以把握课程“教”与“学”的切入点,造成了学生兴趣缺乏的问题。“基础”课是大学生进入大学课堂的第一门课,它的授课对象是大一新生,新生们大都是长期处于家庭关爱之下,社会经验较少,法律素质较差,政治理论功底相对比较薄弱。在进入大学之前,他们对于政治理论的接触是有限的。初中开设的“思想品德”课和高中开设的“政治与生活”课和“哲学与生活”课,是与“基础”课非常接近的课程,但这些课程的教学体系和目标与“基础”课是有很大差异的。中学课程主要包括心理健康、法律常识、公民道德和伦理常识等教育内容。这些内容的教学主要根据中学生的生活实际和发展需求人文历史论文,通过案例教学,以生动、形象的方式进行教学,纯粹的理论分析很少。换句话,就是只告诉学生“应该怎么做”,而没有告诉学生“是什么”和“为什么”。再加上长期以来应试教育的影响,使得大多数非文科学生将政治课视作副科,未予以足够的重视,对于政治理论课有着很深的误解,在看到“基础”课本上的理论时更感到枯燥无味,往往还会产生抵触情绪。基于这些问题,就亟需一个切入他们生活实际的,能有效统合道德和法律的理论体系来引导学生自觉学习政治理论,接受政治理论,最终付诸于实践,实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目标。

另一方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章节设置上相对较为分散,整体上难以把握,即“基础”课在安排大学生的成长过程中涉及的道德法律知识时缺乏一个良好的逻辑结构,而且道德和法律的衔接上有些脱节。从课程形成背景来看,“基础”课是对“98”方案中的两门课进行整合而形成的一门崭新课程,它涵盖了思想政治教育、人生哲学、伦理学和法律基础等方面的内容。同时,还要安排一定时间的实践教学,而这门课只能开设一个学期,从理论上来讲,总课时也只有54学时,其中实践课时占去6个课时,再加上国家法定节假日占去的课时,最后的实际理论课时量只有大约42课时。两门课合并以来,由于课时量的减少,在课程安排上难以兼顾且整体性差,某些院校将思修和法律课分为上下两个学期安排,这却又违反了教育部把两课合一的初衷。再者,在课本的结构设置上,“思想道德基础”和“法律知识“基本上还是两个相对独立的体系,而在大学生的实际社会生活中,道德和法律的界限是很模糊的,通常,一个忽视道德底线的人也很容易逾越法律的底线。因此应该在课本内容结构上进行调整,将道德和法律知识放在一起进行整合,放进人生的个人成长,个人和他人关系,个人与家庭关系,个人和国家集体关系的各个层面,和理论直接联系起来人文历史论文,这样就可以避免教学中的重复,以适应课堂教学课时量的不足中国知网论文数据库。

三、“修齐治平”理论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育中的价值

儒家以“修齐治平”理论为核心的“大学之道”,其目的在于培养人的道德品质,从自身的道德修养出发,对内整合管理家庭,对外为封建王权统治服务。虽然这种思想有着强烈的阶级局限性,但是应该看到,这种道德修养与践履的体系,对于当前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有着重要的借鉴作用,能够为解决前面指出的“基础”课存在的问题提供一种维度。

一方面,“修齐治平”理论植根于中国道德文化传统,对于大学新生来说具有着亲和力,能够更好地为大学生所接受。我国的大部分家庭还是深受中国传统道德文化影响的,很多学生接受了从小加强自身道德修养,长大后成家立业,为国家做出贡献的教育。在这种传统文化背景下,根据大学生的成长规律,用“修齐治平”的道德修养和践履体系来承载“基础”课关于个人道德修养和家庭,国家政治以及法律方面的道德常识和理论,能够引起学生思想上的共鸣,更好地学习相关政治理论,达到“基础”课的教学目标,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规定,真正做到学法、懂法、用法,依法办事,依法维护国家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修齐治平”理论是一套完整的从个人道德修养的实现延展到家庭、国家的体系,能够更好地将“基础”课中的道德与法律知识结合起来,在较短的时间内有效地实施教学。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道德是优位于法律的,法律是受道德指引并和道德密切结合在一起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儒家传统道德修养体系,从个人出发,将国家、家庭、个人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虽然有着“家天下”的封建糟粕存在,但是在加以扬弃之后,也是能够为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律教育服务的。“基础”课的章节体系,若是能够按照修齐治平的体系,将法律和道德知识充实入个人、个人与他人、个人与家庭,个人与国家等各个层面,就能够合理利用较少的课时,避免重复,有效的完成课程教学,使大学生获得必备的道德法律知识人文历史论文,实现自身的成才目标。

将修齐治平理论引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育,具有着很强的可操作性。现代人讲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就是源自于“修齐治平”理论的。国家主席刘少奇同志就曾尝试着把传统修身思想与共产主义精神结合, 写成《论共产党员修养》一书,延安时期毛泽东曾亲定其为党员学习教材。但是,在引入修齐治平理论时需要注意该理论的历史背景和阶级性,必须清除其中蕴含的封建主义忠君残余,划清它同封建主义政治糟粕的界限“毛泽东同志历来主张:对于传统文化,一定要用唯物辩证法的两点论进行分析,采取批判继承的态度,反对食古不化。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反复强调,要积极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肃清封建主义残余,努力改造落后的文化”[2]P.66书记也指出,大学生应该“不要立志做大官,而要立志做大事”,这样既发扬了“修齐治平”理论加强自身道德修养,为国为民的积极意义,又破除了封建主义官本位思想的糟粕,为大学生指明了发展的方向。

总之,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运用修齐治平理论体系,需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作为指导,采取扬弃的科学态度,批判地加以继承,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教育。

[参考文献]

[1](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M] .北京:中华书局,1983

[2]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划清“四个重大界限”学习读本[M] .北京:学习出版社,2010

道德与法治法律例6

关键词:会计职业道德;经济环境;政治环境;法律环境

一、经济环境与会计职业道德关系分析

在社会发展的经济环境中,会计是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其中最大的几个影响因素表现如下:社会本身的生产力水平及经济环境,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决定性因素。在不同的生产力水平及经济环境下,会计的职业道德观念就会呈现出不同的状态。

(一)生产力对于会计职业道德的影响

在历史上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作为会计职业,其活动的内容以及范围也不断扩大,并变得日益复杂,而人们对于会计活动本身的要求也不断加强,这从客观上要求会计职业道德必须要与人们的要求相适应,从而也实现了自身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会计职业道德主要是“维护国家利益”。而市场经济时代,会计职业道德随着社会要求,其内容非常丰富。市场上不同的参与主体对于会计职业道德要求也相应严格。

(二)社会经济体制对于会计职业道德的影响

在当今社会,任何一个国家本身的经济管理体制,都是为这个国家服务的,而会计行为必须要对国家的经济体制负责,因而,会计职业道德也是呈现出对社会经济体制的依赖并存状态。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济体制的运行情况。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对于会计人员的社会地位、经济收入以及会计行为本身的原则、会计方法等等,有着重大的影响,从而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三)市场制度对于会计职业道德的影响

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经济活动的产生以及运行,基本上通过相关市场的交易主体,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以合法的相互交易形式来完成,往往在瞬息万变的市场上,会计信息量显得非常复杂庞大。加上由于当前,我国虽然建立了完善的市场机制,但却并没有形成真正有效的机制,来保证企业内部会计信息的公开,无法对投资者及监管者形成会计信息有效的传递,这就给失信和欺诈提供了可能。欺诈的行为将会扰乱市场正常的秩序,破坏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而现代企业制度注重投资者与经营者两者之间实现分离,由此产生了投资者往往一般不参与企业的具体管理,而经营者掌握更多关于企业管理的细节,二者对于公司具体的内部信息的了解程度不一样,其结果就是出现了信息不对称的现象。这导致了管理者有可能利用信息优势,来为自己谋取利益,而事实上,在国际上以及国内的许多企业,都是存在着管理者利用信息优势特别是会计信息优势,为自己谋取利益。这导致了企业中会计职业道德问题的产生。

二、政治环境与会计职业道德关系分析

会计职业道德与政治环境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古往今来,任何一个国家所建立的政治体制,都是为其统治阶层服务的。一个社会不同阶层间利益的分配,以及阶层具体协调与管理,总是无可避免的要用到会计这一有效而且方便的工具。从这个层次来讲,会计本身就是为统治者服务的,具有社会阶层的属性特点,体现了一个国家的统治者的意志与利益。民主是社会的表象,民主的真实程度,的确反映了社会的进步,这也同时体现在会计的发展上。一个国家制度的民主程度如何,基本反映在政府对会计的指导控制管理程度上.而一个国家的福利救助事业以及公众利益的程度,一般取决于国家工会组织力量的强弱。政治发生变化时.一般都会重新制订政策,并且通过新制订的法律法规,来明确确定新的会计准则和制度。

政治环境的稳定程度如何,同样也会对会计产生重大的影响。稳定的会计要求一个稳定而长久的政治社会环境。在一个政府领导人不断更迭的国家,政策呈现出的多变性,必然要使该国的会计出现多变性。在历史上这样的例子多不胜数。譬如我国国内在建国初期,实行的是计划时代的会计管理,又如在法国,曾经一度掀起社会主义的民族思潮,导致了其极度重视会计行为。又如历史上纳粹德国为满足侵略军的大量需要,采用高度统一的会计制度模式以达到全面控制经济活动的目的,还有在 60 年代埃及曾把许多经济部门收归国有,这对当时其会计制度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政局的稳定程度往往对会计产生直接的冲击性的影响,而环境的变化诸如通货膨胀、政策性汇率变动、战争行为等等,也对会计的变化产生着间接或者直接的影响。

三、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关系分析

(一)二者存在的相同之处

会计职业道德是规范会计行为的道德价值导向,而会计法律制度是从法律上来对会计人员作惩罚性的规范。二者作为社会规范的条文或则职业守则,都是对会计人员行为进行规范的手段,从唯物辩证法的角度来看,两者既有内在的联系也有显著的区别。在内在的联系方面,他们都有着共同的责任目标与服务对象,在职责方面二者是相同的。具体的关系表现在如下方面:

1.在作用上二者呈现相互补充、互相包容的状态。在进行规范社会会计的具体手段中,会计法律制度进行的是强制化的规范行为,并且绝大部分内容都是由法律制度来完成的,法律手段覆盖了会计行为管理的方方面面。然而,再完善的会计法律制度,也是有漏洞的,还有些会计行为,无法上升到会计法律手段,只能通过会计职业道德的手段,来进行合情合理的规范与管理。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在会计内容上是相互渗透的,共同实现了对会计人员及会计行为的规范化管理。

2.在地位上二者存在相互转化、相互吸收的状态。会计法律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是会计职业道德的要求与体现,而会计职业道德相对会计法律而言,是针对某些无法用法律来规范而又必须遵守的社会良俗的延展。在现实会计行为发生的实施过程中,会计道德与会计法律互相转化、互相吸收,彼此呈现互动的状态。有了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思想基础,会计法律制度才能够有震慑人心的作用,而会计法律制度又提供了法律强制的手段,可以有效促进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得以实现。

(二)二者存在的主要区别

1.从属性质不同。会计法律制度具有国家机器的强制性,而且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产物,具有很强的阶级性,不同的社会制度下,会计法律制度利益的归属也是有很大的不同。相对而言,会计职业道德则是依靠人们的自觉以及良心来进行,虽然有社会舆论的监督,却不足以形成强制性,主要依靠会计从业人员的自愿执行。

2.作用范围不同。会计法律制度重在对于会计行为的制约,以求得会计结果实现合法性,制定种种会计行为准则以及违反准则的惩罚措施,从客观上约束会计人员的行为。而会计职业道德注重会计人员的自我良好的精神要求,提高会计人员自我道德境界,从而改善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不仅要求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要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会计法律制度是会计职业的最低限度的要求。

(作者单位:诸城市检验检测中心)

参考文献:

[1] 闫含.后金融危机时代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再思考[J].现代经济信息,2014,24:54.

[2] 钱欢.刍议企业会计职业道德[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4,24:34-35.

[3] 王李娜.会计职业道德诚信建设探讨[J].科技风,2014,24:244.

道德与法治法律例7

关键词: 大学生;公民意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治认同;培养路径

Key words: college students; citizenship; Thought Morals Tutelage and Legal Foundation; legal identity; training way

中图分类号:G4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11-0318-02

0引言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公民意识的教育与养成,反映着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文明水准,对于塑造良风美俗,提升民族素质和软实力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有利于法治国家与现代化国家的构建。而当代大学生,站在中国与世界交流的最前列,是现代化建设的中坚力量和宝贵的人才资源,对他们加强现代公民意识教育意义尤其深远。

1公民意识与法治认同

什么是公民意识?有学者这样解释:“公民意识是近代的产物,它有两层含义,当民众直接面对政府权力运作时,它是民众对于这一权力公共性质的认可及监督;当民众侧身面对公共领域时,它是对公共利益的自身维护和积极参与。”公民意识包括主体认同、法治认同、政治认同和道德认同等,是公民对自身在社会中所处的政治地位,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应承担的法定义务的认同理念.公民的法治意识首先是产生敬畏法律、遵守法律的意思。按照法律的精神走路,小农的意识的摈弃和决绝应该是当前学者专家和政府急需解决的问题。公民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存在形式,包括公民对于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感。当代文化学者、诗人张修林对公民意识有这样的阐述:现代公民意识,与现代民主社会的核心理念和价值密切相关。它是现代民主社会的核心理念和价值得以形成、维护和发展的有力保障。离开了现代公民意识,就不会,至少难以产生现代民主社会制度。现代公民意识是现代民主社会制度的前提。同时,现代民主社会的核心理念和价值无疑地促进着现代公民意识的提升。它们之间,是一种共生的、共依的、共存的,在交融中相互促进的关系。当今中国正在法治国家的道路上大步前进。但是,我们却未能如愿地生活于成熟的法治社会之中,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的基本价值理念仍然没有成为我们社会的信仰,法律至上、权利本位、权力制约等法治的根本要求,依然没有在观念上被信奉、在实践中被遵循。究其根本原因之一,就是我国公民还不具有与现代法治国家相匹配的公民意识。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能够赋予先进制度以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如果掌握和运用先进制度的人本身在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上还没有经历一场向现代性的转变,那么失败和畸形的发展就是不可避免的。

法治是现代公民社会的基本特征,整个现代社会的运行都必须处于法律范围之内。它是公民意识理性化的体现,目的在于保证社会的有序状态,否则一味强调权利,只会造成个人利益的极端化,难以形成良序社会。责任意识主要体现为,公民在遭遇公私利益冲突时,应自觉维护公共利益;在遭遇法律或道德困境时,应主动承担法律道德责任;在公共生活中,有责任参与社区建设、环境美化和公益事业等公共活动;在政治生活中,有责任对公共权力机关进行监督和支持等[1]。

2大学生法治观念现状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目的

目前在一部分大学生中法治观念淡薄。很多大学生在法律知识的学习中存在着严重的功利主义倾向,没有把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当作学习目的,重视实用性较强的部门法知识,忽视与实际生活联系较少的法理和宪法知识。因此,很多学生对于依法治国的意义、民主与、民主与法制、自由与纪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不能正确理解,知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不够。而法律信仰意识与法律权威观念的缺失必然影响到大学生对现行法律的尊重、信赖及认同,有些大学生之所以走向犯罪的深渊,绝不仅仅是法律知识的匮乏,而更是法治观念和法律信仰的缺失,他们没有法治观念的支撑,失去了对法律的尊重与信赖,有的即使有丰富的法律知识,但仍经受不住私欲的诱惑而违法乱纪或者犯罪[2]。

《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以下简称“5号文件”)中要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下简称《基础课》)法制部分的教学中要通过对大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帮助他们懂得马克思主义法学和社会主义法律基本原理,了解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度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正确处理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努力做到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维护法律尊严,以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大学生法律素质的要求。可见,《基础课》法制部分通过教学所追求的公平、秩序、平等等方面的价值与现代公民意识是契合一致的,所培育的权利与责任、自治、自律以及规则意识是现代公民教育的应有之义[3]。

3《基础课》教学中大学生法治认同观念培养路径

要在《基础课》中培养大学生法治认同观念,更好贯彻“5号文件”对《基础课》的教学要求,《基础课》教学必须变革现有的法制教育体制,不能再对大学生机械地进行普法灌输,教学目的不是要将他们培养成法律的操作工具,而是要结合现代公民意识教育的基本要义,更多地在培养大学生的法治认同观念方面多下功夫[4]。具体而言,可以结合《基础课》法制教育部分的特点,从以下几方面的路径培养:

3.1 在探寻法律最基本的价值中培养大学生的平等精神和科学理性精神在讲授法律基础知识时,要引导学生看到法律与现实的关系,一方面认识到法律要反映由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又一方面认识到社会现实与“理想的法”是有距离的,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需要从多个方面抓起的,法治的实现是需要一个过程的。既不能因为某些现实与“理想的法”遥遥相距而丧失对法律的信心,也不能因为局限于现实而失去对如公正、自由、平等等基本价值的追求;既要重建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仰,也要帮助他们去掉“法是万能”的这样天真的看法,引导他们更加科学理性地看待法律。而这种科学理性精神恰恰是现代公民所应具备的基本意识。如在讲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时,即可引导学生体会这些针对特殊群体的特别立法背后的法律价值:当一种群体处于弱势,以国家力量给与强制性的保护正是社会公正精神的表现,也正是以形式的不平等来达到实质平等,从而达到培养其平等意识的目的。

3.2 在宪法及行政法教学内容的设计上,培养大学生的意识、政治制度的认同意识如在介绍《宪法》时,引导学生认识“根本大法”价值所在,认识宪法是一国全部政权架构的合法性基础:深刻地理解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知道以宪法为依据来治理国家是政治文明的根本标志,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活动的根本准则,宪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国家权力必须来源于宪法的明文规定,必须在宪法的范围内行使,公民基本义务也必须来源于宪法的设定。教育学生树立意识,认识到对宪法权威的侵犯,就是对人民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侵犯;没有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社会主义民主就得不到保障,社会主义法治也就无法实现。而在讲授行政法中“行政合法性原则”这一基本原则时,不要仅限于抽象地阐述要义,而是要让学生深刻认识“有限政府”的深刻内涵,理解现实的政府行为的实际意义,从更科学更理性的角度认识政府功能、政府运作的行为方式以及树立切合中国实际的政党观念。总之,通过宪法及行政法教学内容的设计,让大学生了解我国民主制度,深层次培养大学生的意识,培养他们对现代民主政治的兴趣,强化大学生对我国政治制度的认同感,超越传统教育中人和国家关系的感性认识,更理性的认同、热爱国家,使其在未来能正确处理与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成为合格的公民。

3.3 在现代市场经济法律内容的讲解中,培养大学生的自主意识和权利义务意识大学生是时代的主人,他们的公民意识强弱,决定了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建设程度。就目前来看,确实还有不少大学生对公民意识缺失。这要求学校对其培育,让他们学会正确地认识和评价自己,不断完善自我。大学生不仅要树立自己在国家和社会中具有不可剥夺的权利意识,而且要树立在国家和社会中具有不可推卸的、理应承担的责任意识。在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优良的公民意识可以使法治理念、法律制度最大限度的转化为人们生活中的信念和准则,从而建立起普遍有效的法治秩序。“自由是做法律所允许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5]。

3.4 在法律规则的训练中培养大学生的规则意识法律本身是一种规则,学校可以利用《基础课》课程的特点加强大学生规则意识的培养,帮助大学生建立起正确的“规则”意识:只有在法律信仰的基础上,学生才能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法律虽是一些规则和条文,但法律规则和条文背后深深隐藏着道德,因此,对大学生进行法治教育时应注重要求大学生用现念来评判与思考法律条文所体现的价值观,看它是否充分满足了现代正义观的要求。只有这样,大学生才能使对法律的感情和其发自内心的对正义的信仰达到一种心灵的契合,才会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去遵守法律、尊重法律,最终完成法律意识的理念升华。

总之,《基础课》法制教育部分因其本身固有的特点、特定的教学目的,与公民意识的培养存在诸多的切合点。法治认同观念是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核心,也是基础,只有建立起有序的规则意识、强烈的自主意识、正确的权利义务意识、科学的理性精神,大学生的公民意识才能得以形成,才能成长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中坚力量,不辱党和国家的期望。

参考文献:

[1]陈大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有关法制教育内容解读[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6增刊:70-80.

[2]陈丽洁.论法律课程教学改革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J].教育与职业,2010,(18):129-131.

道德与法治法律例8

自今年5月以来,在县司法局的组织下,全县律师行业开展整治法官与律师不正当交往专项整治暨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活动,以赵正永、张坚、熊德超、汪利军、朱俊酬、陆玮案为反面教材,要求律师人人自省,并在以往及以后与法官、检察官的交往中注意分寸,时刻坚守自己的职业道德。

本人自执业以来,谨记老师的教导,以律师应有的职业道德严格要求自己,但细思之,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以下为个人的自查分析:

一、本人虽执业不久,但对律师行业已经存在一些感触。实践永远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我深深感受到了与书本上理论知识所存在的差距,刚执业时难以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但在前辈的教导以及自己的不断摸索下,总算寻得一些门路,对律师行业有了一些感受和心得。现实是与书本不一样的,尤其是在人际交往中,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代表的是不同的利益群体与不同的阵营,在这种“三权分立”相互博弈的局面中,才能使各方利益达到一种相对的平衡,因此就注定了律师与法官存在摩擦的情况。在案件的过程中,自己也曾存在与法官交好的想法,但内心的坚持及法律职业道德的潜在要求让自己打消了这样的想法,我相信,法官也是如此认为,我们之间并没有矛盾,各方坚持己见不过是对各自职业道德的坚持,如果因为案子产生摩擦恰好说明案件的公正与平衡。

道德与法治法律例9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标识码:A

1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效性的界定与评价

1.1 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效性的界定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一门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法制观教育为主线,综合运用政治学、法学、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知识,依据大学生成长的基本规律,教育引导大学生加强自身思想道德修养、强化法律意识,遵守法律规范的一门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高等学校“两课”教育的重要课程之一,是高等学校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道德教育的主要渠道,对于指导学生做人、做事、成长、成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所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实效性就更加值得关注了。一般课程的实效性是指学生通过课堂学习后所取得的具体进步、发展或产生的实际效果。由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内容及作用的特殊性,它的实效性需要时间甚至是较长的时间,通过学生的一系列行为表现才能体现出来。在对它评价时往往通过对比的方式进行人的主观性综合评价,而缺乏主观性的标准评价依据。

1.2 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效性的评价

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效性的评价我们从其实效性现状来看,人们有一个普遍性的认识,那就是实效性不理想。这样的认识同课程的内容、教师授课艺术、授课形式、学生对课程的认识等有很大关系。对于课程内容,其实学生从小便开始接受类似的教育,有些内容甚至距离学生的认识比较遥远或抽象,再接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后发现内容似曾相识或一看便知或觉得假大空,于是便失去了兴趣,从一开始接触就没有抱有一种积极接受的心态,这就导致接受知识的效果较差。知识的接受效果差,学生内心就不会有正确的方向性指引,对于学生的行为表现就不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或改变。对于授课形式,大多数教师主要采用讲授的方式,辅之以视频播放、讨论或社会调查的形式,授课缺乏艺术性及感染力,授课的体验性较差,学生没有兴趣,缺乏主动性。另外,学生普遍对该课程的重视程度不够,特别是学习的功力性实用性的影响,共同造成了课程的实效性不理想。

从如何评价“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实效性或评价“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标准看还是缺乏主观性标准评价的依据,大多采取人的主观性综合评价。我们认为该课程的实效性评价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学生课程学习前的基本状况。通过设计合理的调查问卷,形成学生个人或班级的基本资料。第二,评价时间,就是从学生开始学习课程到学习结束或学习结束后的一段时间,可以是一个月、两个月、三个月或半年等。这有助于学生在学完知识后,通过思考、内化再外化,从而使我们通过学生的行为变化进行标准性评价。第三,评价的基本标准,包括两个层面:一个是认识层面,一个是行为层面。对于认识层面,我们同样通过设计合理的调查问卷,这个调查问卷可以同学生课程学习前的基本状况调查问卷相同,也可以设计一些深入性的题目。对于行为层面,我们通过学生本人对自己的总结和其他学生对该学生的深入挖掘,梳理学生的行为变化,或者是进步性的或者是发展性的,通过和学生本人基本资料的对比,进行主观标准性评价。当然,对于行为变化的程度,在主观标准性评价时应通过具体的分值量化,以体现出程度的不同。

另外,通过改变传统的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评价,也就是改变该课程的考核评价方式,达到提高课程实效性的目的。即在对该课程进行考试时,不再仅仅采取单一闭卷考试、课程论文等形式,而是采用综合性知识考试、主题调查、小组专题辩论、行为表现民主评价等多方面对学生进行评价。通过这种过程式综合性的评价方式来促进“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效性的提高。

2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关系

2.1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目的具有一致性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目的是为了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所谓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是指《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指出的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①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目的是通过对课程的系统学习,加深大学生对社会主义国家、对人民、对党的感情;树立共同理想,坚定信念,培养民族精神;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培养大学生良好的道德意识、法律意识和身心健康意识;帮助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做学问。

两者的目的均涵盖了政治素养、民族精神、理想信念、道德意识、法律规范、身心健康、做人做事及求知实践等方面,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2.2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工作内容涵盖“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内容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工作内容包括政治思想教育、专业思想教育、身心健康与情感教育、综合素质教育、安全稳定教育等方面。

政治思想教育包括党的基本理论教育、时事政治教育、爱党爱国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教育、理想信念教育、道德教育、公民素质教育、国家法律学校规范教育等。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内容包括适应大学生活、理想信念与人生价值、爱国传统与民族精神、道德修养与道德规范(包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与家庭美德)、法律意识与法律精神、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等。

通过对比,我们不难发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工作内容涵盖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内容的所有方面,二者关系紧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供了基本的理论支撑,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实践和发展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内容,是理论知识的实践应用,是体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内容的有效载体和方式。

2.3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的重要途径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一门集理论性与应用性于一体的课程。所谓理论性,是指它抽象概括了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内容、原则、方法,具有普遍的适用性;所谓应用性,是指它不是仅仅停留在学生脑海中的抽象知识,而是可以通过学习经过思考,有效指导学生在现实生活中围绕做人、做事等进行使用或者教育者在遇到困惑后可以从中找到答案。这种应用,一是学生主动的应用,一是教育者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进行应用。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学生的应用意识不强及其自身经历阅历的有限,使得学生主动应用发挥的作用较小,课程的应用性主要还是体现在教育者通过对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这一重要途径来实现。就是由教育者结合自身的知识、经历、阅历、感悟等等,通过谈心、班会、主题实践、团体辅导等灵活多样的形式来开展。

3 充分运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现代方法提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实效性

3.1 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现代方法——团体辅导

一般来讲,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经常采用说理引导法、实践锻炼法、熏陶感染法、评估检查法、自我教育法、榜样示范法、心理咨询法及现代技术应用法等类方法,②每类方法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团体辅导就是心理咨询法这种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法的一种新形式。

团体辅导是在团体情境下进行的一种心理辅导形式。通过团体内人际交互作用,成员在共同的活动中彼此进行交往、相互作用,使成员能通过一系列心理互动的过程,探讨自我,尝试改变行为,学习新的行为方式,改善人际关系,解决生活中的问题。③在这个过程中有坦诚的交流,有无私的分享,通过交流与分享引起对自己更多的思考,认识自己、接纳自己、改变自己。当然,这也包括对他人的重新认识。这个过程是自觉的、主动的,而自己的收获也是宝贵的、能够触动心灵深处的。对于团体辅导有的人觉得它很简常,有的人觉得它似曾相识,但我要说它很神奇。团体辅导的基本思路是确定主题——设计方案——指导实施。确定主题来源于我们对平时工作中学生存在共性问题的发现与深入挖掘;设计方案是有计划书设计、团体活动设计的基本原则的,指导实施需要指导者不仅具有良好的活动组织能力、时间管理能力而且具有实际贴切的指导能力。团体辅导有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就是指导实施或者叫活动的组织实施,这需要指导者设计一系列主题鲜明、贴切,形式丰富活泼的活动或游戏,借助一些纸笔等简单的工具来开展。只有这样才能吸引并调动每一个参与者进行体验式学习。

3.2 结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内容,确定团体辅导的主题

团体辅导的基本思路是确定主题—设计方案—指导实施。确定主题的来源有两个,一个是对平时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中学生存在共性问题的发现与深入挖掘;一个是结合实际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内容的有效提炼。通过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内容的深入研究,我们可以设计以下五类团体辅导主题。第一,大学生活类。主要有:走进大学新生活、我爱我家(宿舍)、心的启航等;第二,自我探索与管理类。主要有:我其实很独特、想说爱你不容易、我是时间小主人、压力伴我共成长等;第三、理想信念与人生价值类。主要有:我有一个理想、要做目标的主人、我的职业生涯之旅、铁达尼克号等;第四、政治情感类。主要有:我爱我的祖国、党旗飘飘、感动中国感动我心;第五、道德与法律类。主要有:道德是什么、我身边的法律故事、公平与正义等等。

3.3 充分运用团体辅导技术,提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实效性

团体辅导是一门技术,它融入了积极倾听、复述、反映、澄清、提问、总结等一般技术;它也是一门艺术,它需要指导者调动自身的各种潜能去带动去感染每一个活动的参与者。团体辅导很有效,它改变了过去那种一对一的教育方式或上对下的命令式交流方式或授课方式,而是采用平等的个体之间,通过活泼的集体自助的方式,通过交流与分享,在寻求帮助、获得帮助的同时也帮助了他人,发挥了自悟与朋辈互助辅导的作用,获得了成就感,增进了彼此之间的感情,加深了对课程内容的理解。

对于团体辅导,也被称为“神奇的圆圈”,一群人围坐在一起,经过几次密集的互动,每个团体成员都会产生一些积极的改变。运用团体辅导技术,提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实效性,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体现:新颖、体验、分享与行动。新颖是指团体辅导技术改变了传统的课堂讲授式的授课方式,一群人围坐在一起,借助一些纸笔等简单的工具,通过游戏、系列主题活动等新颖形式,抓住学生喜欢新奇的特点,提高学生的参与兴趣,从而达到提高学习效果的目的。体验是指团体辅导技术改变了传统的课堂灌输的授课方式,而是充分调动团体每一个成员的积极性,需要每一个成员参与到活动中,不仅参与而且投入。除了大脑、眼睛、耳朵要参与外,每个专题几乎要调动参与者的全身,包括情感。只有全身心的投入,身临其境的体验,才能触动参与者的心灵深处。分享是团体辅导技术中系列主题活动的中心环节。每个参与者要将自己的感受同大家进行分享,当然这种分享是主动的。参与者不仅让大家分享自己的体会和感受,而且也能够分享大家的体会和感受。当然,在分享过程中需要每个参与者积极寻找和对方的共同点,从而产生一种最初的共情,拉近彼此之间的心灵距离,增强信任感。分享得是否深入、是否充分是辅导效果好与差的重要评判标准。另外,在分享时,除了需要坦诚、信任外,更需要团体成员之间的保密,这样才能达到理想的分享效果。最后是行动,这是团体辅导技术的目的。通过参与、体验、分享等环节,最后要达到的是每一个参与者对自己、对他人、对事件、对精神等等的深入思考,从而实现调整自己、接纳自己,树立正确认识,在现实生活中努力践行的目的。这样一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实效性才能够真正得以实现。

对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效性的探讨从时间上讲比较长,从角度看也比较丰富,但从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角度开展专门论述目前还不多见。尤其是运用团体辅导技术这一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心理辅导方法进行“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效性的研究,将对学生的政治理论课课堂教育与日常思想教育管理有机结合进行论述还是一种创新。当然,这种研究还是粗略的、肤浅的,有待结合今后变化了的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形势继续深入。

注释

道德与法治法律例10

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第一次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党的代表大会上郑重提出。后来,同志又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并指出:“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1]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从而使“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同举并用,交相辉映。

关于“道德”与“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古今中外,一直都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我国古代儒法双方就各持一端,儒家认为:“道(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政者、正也,子师以正,孰敢不正!”[2]认为刑和法只能使人暂时免于犯罪却无廉耻之心,而德礼教化才能使民众有廉耻且安分守己,治理国家的人必须品行道德高尚。他们强调“为政以德”的“德治”思想。而法家认为:“以法治国,举措而已。”“不为君欲变其令,令尊于君。”[3]认为只要制定好的法律并坚决执行,就能轻而易举地治理好国家;法令高于君主,不能因君主的意欲随便改变法令。他们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思想。在治国中法律与道德何者为主要手段,西方法学家也展开过争论。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认为,16世纪以前,西方社会主要是靠道德和宗教手段,但以后(即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则主要靠法律。[4]其实,仅强调“道德”的作用,或只注重“法律”的作用,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是片面的。正如孟子所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道德”和“法律”对于国家的治理来说,二者相互影响,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

首先,道德是法律的基础。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必须有群众基础,如无群众的自觉遵守是难以推行的,道德规范如此,法律规范也如此。法律带有强制性,以暴力作后盾,一旦成为法律,就必须人人遵守。可以想象,如某项法律根本无人自觉遵守,或根本无人能够做到,都要靠强制来维持,那么违反这项法律的人一定很多。所谓“法不治众”,如果大多数人都违犯,这样的法律显然是不恰当的。法律主要是约束少数不自觉者,大多数人应当是可以自觉遵守的。因此法律的制订,必须考虑群众基础。例如现行刑法第七章第10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一法律在封建社会是行不通的,因为地主阶级三妻四妾非常普通,对他们来说重婚不但不受道德的谴责,反而被看成是一种荣耀。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消灭了阶级剥削和压迫,实现了人人平等、男女平等,人们已经把重婚看作是很不道德的行为,从而绝大多数人都能做到不重婚,以法律的形式禁止重婚,才有充分的群众基础。这种为大多数人所能接受,并且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也应当是该社会的道德规范,所以法律必须以道德为基础。

其次,道德必须服从法律。道德和法律在一般情况下是不矛盾的,但两者并不完全一致,尤其是在阶级社会里。统治阶级的法律并不都符合被统治阶级的道德;被统治阶级认为道德的行为,也并不都符合统治阶级的法律。在社会主义社会也有某些不一致,例如有这样一个例子:儿子犯了罪,按律应当坐牢。但父母年老,孙子又小,若儿子服刑,势必影响全家的生产和生活。为此父母千方百计把罪责拉到自己身上,甘愿替儿子服刑。此事从法律角度看是违法的,但传统的观点认为并不违反道德。不过,在一般情况下,一个阶级的道德与代表该阶级意志的法律应当一致。地主阶级的道德与封建社会的法律应当一致。在社会主义社会,道德和法律都是维护人民大众的利益,从根本上是一致的。上面代子服刑的例子,最终也将被认为是不道德的,只是道德观念的转变不像法律那样迅速。法律制订之后,规定何年何月何日起生效,就要坚决执行,而道德观念的转变则比较缓慢。老父代子服刑这件事之所以暂时被某些人认为并不违反道德,是因为人们的观念一下子还未转变过来。道德规范是大多数人都能自觉遵守的,若有人不遵守,只能从道德舆论上加以谴责,并没有强制的处罚规定和要求。但一旦变成法律之后,则要求人人都必须遵守,如果有谁不遵守,就会受到强制性的惩罚。如重婚在没有被法律禁止之前,只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可以不负法律责任;成为法律之后,重婚就必须负法律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道德归根到底要服从法律,凡是法律规定的,都应该用道德去加以维护,道德最终要承认法律的“合法性”。

再次,法律又有赖于道德舆论的维护。法律固然要靠暴力作后盾,但单靠暴力是不够的,更多地要靠道德舆论来维持。“道德是法律的帮凶”这一说法并不恰当,但却道出了道德对法律的支持作用。作为社会舆论,道德作用是不可低估的,一个犯罪分子可能不怕坐牢,人人都从道德上谴责他就受不了。由此可见,良好的道德风尚和正确的社会道德舆论对法律的支持是非常重要的。道德强调自觉,唤起人们的良心,树立人们的正义感,发扬社会正气。正气上升,邪气受到抑制,就会守法;人人都有高尚的道德,敢于坚持正义,与不良风气做斗争,犯罪率就会大大降低。最重要的是道德教育能够从根本上提高人们的觉悟,把犯罪的动机克服于萌芽状态,自觉抵制犯罪行为,所以道德教育是更根本的办法。从法律的制订和贯彻执行来说,也需要有良好的道德来支持。法律是人制订的,只有道德高尚、大公无私的人才能制订出真正维护人民大众利益的法律。法律制订之后,还是要人来执行,如果执法者的道德素质低下,没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甚至把执法权当作捞取好处的工具,那就有法不如无法。当然我们的法制还需要进一步健全,但现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还是比较严重,在很大程度上与执法者的道德素质有关。因此必须加强从政者的道德修养,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

正确认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必须克服两种片面认识。实行法治对于保持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宁具有重要的作用。历史经验也表明,法令行则国治国兴,法令弛则国乱国衰。但是必须引起注意的是,我们强调依法治国,并非将其与道德建设对立起来,采取非此即彼的形而上学的态度。我们虽然强调法律至上,但并非主张法律万能,忽视道德建设。应该看到,在一些西方国家,由于整个社会调控体系对法律过分强调,从而导致了道德等其他社会控制力量的削弱,出现了过度依赖“社会法律化”现象和道德冷漠的“吉诺维斯综合症”,从而造成西方国家一边是高度的法律化,另一边却是道德沦丧的结局。[5]对此,我们应引以为戒。二要克服“泛道德主义”的片面认识。比较治国方略,法治是治国的根本方式,德治是治国的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即为政不得不用道德,不以德即乱,道德教化是治国安邦的基础。但是,在强调道德作用的同时,我们在认识上必须正确把握法治实践中的道德定位。在立法活动中,认识上诚然应充分考虑道德因素和道德标准,以适当方式使某些道德规范法律化,但我们切不可将其泛化,滑向立法伦理主义,将一切道德规范法律化。在司法判决中,由于立法已对道德予以充分考虑、筛选和吸纳,我们在认识上应当避免道德标准对司法判决的介入,更不能用道德标准代替法律标准。总之,法律和道德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统一体。在我国,依法治国是以德治国的重要保障,而以德治国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法治和德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在治国方略中,二者缺一不可,不可偏废。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践中积极探索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有效途径,不断地促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一,运用立法、执法、法制宣传等手段,促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一要通过立法,直接把社会主义道德底线法律化,使之取得全社会一体遵行的法律强制力。社会主义道德靠个人的良心和舆论来保障实施。然而,在利益多元化和价值观念多样化的条件下,良心和舆论尚不足以防止反道德的行为发生。在道德体系中,有一些道德是最低限度的义务,它们能否得到普遍遵守意味着社会基本秩序能否存在,必须利用法律手段使之上升为法律义务,以法律制裁为后盾予以强制执行。这样就会大大增强道德义务的约束力,使之从“软约束”变为“硬约束”。[6]从这种意义上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我们还可通过立法,以奖励的手段促进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在对违反最低道德义务的行为予以制裁的同时,对见义勇为等先进行为,法律给予各种物质的和精神的奖励,积极引导人们向先进榜样学习,培育良好的社会风尚。二要通过公正执法,惩治不道德行为,增强公民公德意识、职业道德意识和家庭美德意识。例如,政务公开、审判公开,既可增强公民的监督意识,又可强化公务人员的廉政意识;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既可增强公民对国家、社会的信任意识,又可直到预防犯罪的作用;依法打击制造假冒伪劣商品活动,可以促进职业道德;依法惩处虐待老人行为,可以促进家庭美德的培育。三要通过各种方法,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奠定道德基础。

第二,发动群众制定和执行各种道德守则、公约,法律对这种活动给予一定支持。我国宪法在总纲中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7]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又是基层民主建设、基层组织自治的重要内容。政府依法对这种活动提供一定经费、给予一定指导等。

第三,从严治党,使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成为遵守社会主义法律和实践社会主义道德的表率,成为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有力推动者。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因此,坚持这一方略,关键在党,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督促党员领导干部依法办事。同时,党要成为代表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党,党员领导干部要成为道德楷模。榜样的力量是巨大的,示范群体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

我们要立足本国实际,正确认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认真总结人类历史上的法治和德治实践,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推陈出新。要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总结人民群众在实践中创造的法治和德治的鲜活经验,最终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制度和模式。

参考文献:

[1].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01-01-11(1).

[2]周天玮.法治理想国[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3]万里.不受制约的权力――中国古代的人治与法治[M].长沙:岳麓书社,1998.

[4]苏学增,张廉.论“法治”与“德治”的统一[J].政治与法律,19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