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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质量安全的重要性模板(10篇)

时间:2024-01-13 17:00:36

粮食质量安全的重要性

粮食质量安全的重要性例1

总理强调指出,产品质量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国家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和国家形象,必须充分认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各级粮食部门一定要认真领会温总理讲话的深刻内涵,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和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上来,统一到温总理和吴仪副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上来。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粮为重,粮以质为先。粮食质量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一日三餐”的饮食安全与身体健康,百姓吃粮无小事,质量安全大于天。粮食质量工作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常抓不懈的一项重要职责,是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核心内容,也是各级粮食部门服务“三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方式。

我认为,当前我们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认识粮食质量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做好粮油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一是落实中央统一部署的要求。7月26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503号令),8月5日发出《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23号),8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57号)。国务院连续下发的这三个重要文件和相继召开的两个重要会议,都严格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务必将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放在重要的位置上,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粮油是食品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必须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从讲政治、讲大局,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十分重视、切实抓好粮食质量工作,特别是要坚决打好年内的这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特殊战役。

二是履行法规赋予职责的要求。《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粮食的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质量监管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原粮卫生监管工作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我们必须认真履行法规赋予的责任,依法监管好粮食质量,不能不作为,也不可乱作为。

三是维护城乡人民利益的要求。在农村,广大种粮农民期待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切实加强粮食质量工作,加强粮食品质测报,引导农民种粮,实现优质优价,增产增收;要求我们切实监管好粮食收购市场,督促执行好国家的粮食质量标准,坚持依质论价,优质优价,杜绝压级压价、坑害农民的行为。在城市、工矿企业和学校等用粮领域,人民群众也热切期待我们加强全社会粮食流通的质量监管督查,从源头上切实把好质量关,保证人民群众一日三餐食用粮油的安全。人民的期盼就是我们的责任,我们没有任何理由不依法依规履行粮食质量监管职责,没有任何理由不高度重视粮食质量工作。

四是继续加强粮食质量工作的现实要求。这些年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全力支持下,粮食质量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得到了稳步的发展。我们建立了粮食质量监管制度,加大了粮食质量监管工作力度,积极开展粮油标准研究和制修订工作,大力推进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体系和质量检验检测体系的建设,成绩是显著的。目前,全国粮食系统共有专业粮食质量检验机构776个,其中省级32个,市级191个,县级553个,粮食质量监管能力明显增强。这些年来,我们在大力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重新构建现代粮食企业的同时,高度重视加强企业的质量体系建设,企业的质量意识显著增强,质量管理日趋制度化、规范化,产品质量和企业信誉明显提高。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粮食质量工作还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还面临不少的问题和困难。一是少数粮食收购企业对入库粮食质量把关不严,执行出库检验制度不规范;二是有的收购企业诚信度低,收购粮食压级压价,损害农民的利益,销售粮食以劣充优,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尽管这样的情况仅发生在个别地方、少数企业,但负面影响很大;三是一些地方存在粮食污染的问题,原粮卫生抽检中发现有害重金属超标、真菌毒素污染、农药残留超标的情况,给粮油食用安全带来威胁;四是质量监管手段、检验检测技术装备亟待完善。一些地方粮食检验检测体系不健全,“检不了,检不出,检不准、检得慢”的问题还比较突出。所有这些问题都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不能不引起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必须尽快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这些问题解决好。

综上所述,我们应当从“中央有号令,法规有要求,人民有期待,现实有需要”这四个方面,充分认识粮食质量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切实把粮食质量工作作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行政职责,常抓不懈,切实抓好。

二、扎实开展粮油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国务院决定从8月下旬到今年底,用4个多月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刚才我们认真学习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了解了这次专项整治行动的任务、目标与要求。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我们粮食部门要紧密结合粮食行业的特点和工作实际,在全行业内全面开展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在今年内要扎扎实实地抓好以下三大检查整治行动:

(一)全面开展库存粮食质量检查

集中在8、9两个月,对全国粮食系统所有的库存粮食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查,有仓必检,有粮必查。在粮食经营企业开展自查的基础上,省级粮食部门要认真做好复查工作,国家粮食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为紧密配合全国专项整治行动,在今年国家粮食库存检查中,拟对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的质量和卫生安全状况做一次比较全面的抽查。这项工作,国家粮食局已经以国粮检〔20*〕149和国粮检〔20*〕193号文件做出了部署。

中央储备粮质量抽查任务由国家粮食局委托设在各省的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承担,各监测中心要严格把关,严格遵守抽查程序和工作纪律,严格按照任务书规定的抽查库点、样品数量、检验项目进行扦样和检验,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报送抽查检验结果。地方储备粮质量抽查由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安排部署。各级粮食检验机构要积极配合做好工作,确保在全国粮食库存检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抽查任务。在检查中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要及时进行复查或跟踪检验;对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的粮食,要及时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就地封存,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限定用作工业用途。

粮食库存年年查,粮食质量年年检,但今年库存清查和质量检查的意义非同以往。今年组织的粮食库存数量、质量、储存安全检查,是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一部分,一定要按照国务院颁布的“行动方案”的要求,认真细致地把库存粮食质量状况摸清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分析原因,查清责任,做出处理,不留后患。

(二)对收购粮食的质量进行全面监管和检查

当前,小麦收购已进入淡季,早中稻收购逐渐进入高潮,再过两个月秋粮收购也将开始。加强对收购环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20*年国务院16号文件的明确要求。今年的夏粮和秋粮收购期间正值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我们要把加强收购环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作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内容,一是要督促粮食购销企业认真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相关政策,依质论价,优质优价,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二是要从源头上把好粮食质量安全关,严格执行粮食收购准入制度和出入库检验制度,严格执行粮食储存技术规范,建立和规范进货台帐,确保出库粮食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国有粮食企业一定要带头遵守国家的质量法律法规和政策,进一步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全面加强质量管理,为促进全行业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做出表率。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都要组织得力的工作班子,领导同志带队,深入收购现场,加强检查督促,确保收购粮食质量安全。

(三)对政策性用粮进行全面质量检查

确保政策性用粮的质量安全是粮食质量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在这次专项整治行动中各地要把军供粮、水库移民粮、退耕还林粮、救灾粮等政策性用粮的质量检查作为清查整治的重点,尤其是军供粮要作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重中之重。对所有政策性粮食供应的原料采购、加工、包装、储存、运输和配送、供应全过程都要进行质量检查,逐个环节查找安全隐患和监管漏洞,发现问题就地整改。对所有向部队供应的粮油产品及其他连带供应的食品,都要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查,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下柜,严禁出售,各省级粮食局、军粮供应中心和有关供应单位一定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军粮供应各环节的质量安全把关,确保军粮质量安全,做到万无一失。

以上三大任务是这次粮食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主要内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领导同志要靠前指挥,各个部门要协同配合,打一场漂亮的粮油质量专项整治的特殊战役,使我国粮油质量安全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要加强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工作,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地应将所做的工作、取得的成效、发现的好典型及时上报国家粮食局和当地政府,要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形成一个粮食系统讲质量、抓质量、保质量的良好氛围。

三、认真抓好原粮卫生状况专项调查

原粮卫生状况专项调查工作,很重要,很敏感,很严格。一是很重要。原粮卫生状况调查,是一项直接影响粮食质量监管工作效果、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粮食食用安全的基础性工作。粮食的卫生安全得不到保障,就会直接危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甚至影响和妨碍社会主义小康社会、和谐社会建设目标的实现,所以说这项工作非常重要。二是很敏感。原粮卫生状况备受各方面关注,调查检验结果很敏感,特别是从根本上解决粮食重金属污染、农药残留超标等问题决非一蹴而就,将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如果在工作程序和节奏上把握不好,极易引起社会和市场的不稳定。因此,对调查结果一定要慎重对待,防止引发不稳定因素。三是很严格。由于原粮卫生调查这项工作既很重要,又很敏感,因此对开展原粮卫生调查必须做出严格的规定。首先是取样要科学。样品的选取直接决定检验结果的代表性和准确性,各地在开展卫生调查采样时,必须按照国家粮食局的统一部署合理布点,按取样规程科学采样,使样品具有尽量广泛的代表意义。其次是检验要准确。检验数据的真实准确是确保原粮卫生调查工作质量的核心,所有承担卫生调查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都必须把好数据准确这一关。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质检作风,真实准确地检验、记录和上报原粮卫生检验数据,决不能将无事报有事,小事变大事,也不能将有问题说成没问题,大问题说成小问题。检验检测机构要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法律责任,质检中心(站)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各级粮食局要严格把关,上报结果时局长要签字。第三是报告要及时。专项调查工作完成后,要以省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家粮食局报送综合调查报告。报告要阐述总体状况、存在的问题、形成的原因、采取的应对措施、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形成有情况,有数据,有分析,有意见,有份量的报告。第四是调查结果不得随意。各省(区、市)的原粮卫生调查结果由省级粮食质检机构负责汇总和整理,各省级粮食局直接掌控,省以下各级都不准对外本地区原粮卫生调查结果。各省级粮食局对检验结果要认真分析把关,经集体研究审定后,正式标密上报国家粮食局和省级人民政府。以上四条,要作为严格的质检工作纪律,各地必须严格遵守。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都要本着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任的态度,切实抓好原粮卫生状况专项调查工作,把这项很重要、很敏感、很严格的工作落到实处。

四、抓紧构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粮食质量监管工作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工作任务,必须持之以恒、常抓不懈。我们要在扎实抓好为期4个多月的专项整治行动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立足长远,标本兼治,抓紧构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一)进一步加强标准体系建设。质量工作标准为先,建立长效机制标准工作首当其冲。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授权我局归口管理的粮油标准包括粮食及加工产品、油料及油脂、粮食储藏、粮食加工及仓储设备、粮食专用检验仪器等范畴。目前,我局正在组织制订和修订的粮油标准有200多项,已经列入标准制修订计划的还有100多项,标准制修订工作任务非常繁重。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要尽快制定粮油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分解落实标准制修订任务,把粮油标准制修订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希望各地粮食部门、粮食企业、粮食质检机构、相关科研院所和院校都积极参与和支持粮食标准化工作。

(二)加强质量监管制度建设。目前,国家粮食局虽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粮食质量监管制度和办法,但还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加强。要根据国务院最近召开的两次重要会议和近期的有关法规和文件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能够涵盖粮食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管制度,如粮食质量追溯制度,不合格粮油产品召回制度,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测抽查制度,粮食质量安全报告制度,粮食质量信息制度,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等,从而以制度的建设和实施,规范和促进粮食质量监管工作。

(三)加强粮食质量监测体系建设。去年以来,国家粮食局启动了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体系建设工作。按照充分利用现有检验资源,择优选用,合理布局,共建共享的原则,第一批已经授予66个单位为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称号,第二批70个机构的考核工作也已基本完成,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网络体系初步形成。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配合国家粮食局做了大量工作,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建立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体系的通知》(国粮发〔20*〕146号)的要求切实加强了对已挂牌检验机构的管理和支持,全国粮食质检体系建设发展势头很好。我国作为一个粮食生产和消费大国,这两批130多个监测机构还难以担当起全国粮食质量监管的繁重任务,今后还要根据需要适当增加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选择一批条件较好的地方粮食质检中心(站、所)加挂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牌子,既是整合全国质检资源、形成监管网络体系、加强粮食质量监管工作的客观需要,也是积极支持地方粮食质检体系建设的有效举措。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一方面要一如既往地加强对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支持和管理,同时,也要从本省实际情况出发,根据辖区内粮食的分布、流向和质量安全状况,结合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体系建设,合理规划设置本省的质量监管体系,全面提升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的能力。

(四)加强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建设。各地粮食部门要在充分利用现有检验资源条件,合理定位检验机构职责分工的基础上,理顺粮食检验机构的性质,改善检验机构的技术装备条件,全面提升粮食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要借国家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东风,积极争取落实粮食质检机构的公益性机构地位和编制、人员、经费,按照国务院国发[20*]23号文件的要求,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对检验机构的场地、仪器设备的投入,为粮食检验机构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提供良好条件,尽快解决质量监管工作中存在的“检不了、检不出、检不准、检得慢”的问题。

(五)加强标准质量队伍建设。目前全国粮食行业已经拥有一支优秀的质量监管检测和标准化管理的人才队伍,但是客观地看,在一些地方和单位质量监管的技术人才和标准化管理人才仍然不足,有的甚至面临后继乏人的局面。为此,必须高度重视标准质量工作的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要抓紧培养造就一大批标准、质量工作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在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方面,一是要尊重老专家,充分发挥“老标准”、“老质检”的作用;二是要外引好专家,聘请外行业、外单位的优秀专家帮助我们开展工作;三是要培养新专家,要大胆培养、使用年轻同志,从大专院校挑选优秀的专业人才,使他们在工作实践中尽快成才,成为粮食标准质量工作的新专家。今年11月,国家粮食局将举办首届全国粮食质量检验人员职业技能大赛,这将有力地促进粮食行业的质量、标准人才队伍的建设,各地要积极支持、认真组织好参赛工作。

五、切实加强对粮食质量监管工作的领导

粮食质量安全的重要性例2

中图分类号TS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1)54-0054-02

当下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现如今我们大多数人关心的已不仅仅是“吃饱”,更要讲求“吃好”,吃得健康。由此,粮食的质量安全被提上日程。粮食质量安全问题,是事关民族民生的大问题,唯有加强粮食质量监管和监测工作,才能确保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吃得安心。

1 粮食质量安全概念和特征

所谓粮食质量安全,就是要确保粮食在生产、运输、储藏、加工和销售等各个环节中,有效地控制和消除各种有毒物质、有害物质等安全隐患,使产品达到无公害的安全标准要求,在保证消费者安全的同时亦不损害环境。粮食质量安全具有隐蔽性、慢作用性、相对性3个特征。

1.1 隐蔽性

隐蔽性是指,粮食的质量安全必须要由专业的检测人员,利用一定的仪器和设备进行检测,才能做出安全性判断,而无法由人的感官直接察觉、直接评判。

1.2 慢作用性

慢作用性是指粮食中的不安全因素对人体的作用缓慢,往往会在不知不觉中一点一点地损害人的健康。正因为慢,所以不容易引起人的重视。

1.3 相对性

相对性是指粮食产品中有害物质、安全对象和对安全的评价都是相对的。一般情况下,粮食可以分为以下4种:1)丝毫不含有害物质的;2)虽有有害物质因技术原因无法检测出来的;3)虽能将有害物质检测出来却能达到安全标准的;4)确实包含有害物质,也达不到食用安全标准的。中间两种是相对而言的,它的安全性对不同的消费者业各有所不同。

2 粮油质量检测的重大效能

在粮油的生产、加工、储藏、运输中,质检工作如同眼睛,通过这个“火眼金睛”,我们才能发现粮油产品的各种质量问题、安全隐患,确保人民吃得安全、放心。不仅如此,粮油质检工作对经济的发展、对社会的进步,都有着重大的效能。

2.1 粮食检验是粮食收购的基础

民以食为天,吃饭是头等大事,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粮食问题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问题。过去受经济发展和农业水平的限制,我们在收购粮食中,收购的重点是要保证“足量”,即粮食的数量化。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农业技术等个方面的迅速发展,我们已经能做到粮食供应大体平衡,并能对外出口,保证粮食的安全和质量成为收购工作中的重中之重。通过检验,确定粮食中的水分、杂质及其质量等级,依质定价,从而鼓励农民交好粮、卖好价。

2.2 粮食检验的结果是安全储粮的科学依据

粮食的成分储藏中容易发生变化,情况极为复杂。以往的储藏中我们通常都是重数量、轻质量,凭感观,忽略科学检测,对于粮食的储备与它的质量、使用、经济效益间的关系视而不见。我们应该在粮食入库时就根据检验的情况分品级进行储藏,储藏中仍需密切关注粮食情况,随时让有关部门进行抽检,以了解其虫害、霉变和质量变化情况,并据此惊醒储藏工艺的技术调整。粮食的检验科可通过粮食粘度、种子发芽率、面筋吸水率、粗脂肪酸价、脂肪酸值、油脂过氧化值、蛋白质溶解比率、油脂酸价等控制指标来确定能存不能存,是否会陈化。要随时关注粮食的变化情况,科学指导、适时轮换,防止储粮变质、延缓储粮陈化、确保粮食安全,使国家、企业免受损失。

2.3 完善粮油检验监测制度,保证人民膳食安全放心

在日常生活中。各种食品不仅在提供给人们营养物质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把各种有害物质如食物本身含有的有害物质,残留农药,粮食生产中因污染导致的毒素,微生物导致的霉菌,浸出油中的残存溶剂等同样送入人体之中。所以对粮油卫生指标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监测是非常重要的,控制监测工作直接影响到人民的身体健康状况。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粮油产品的监测,严格控制有害物质的含量,以保证人民膳食卫生,安全放心。

3 如何加强粮油检测工作

粮油检测工作在经济上发挥着重要的效能,加强粮油检测工作就尤为重要,那么怎样加强这项工作呢?具体措施如下:

1)完善粮食检测体系

遵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在现有粮油检验监测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粮食质量监管体系,吸收其他先进的监管制度,推动粮食质量检测工作做到行之有力,行之有效,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

2)加大投入硬件设施建设资金

在各级质检部门的硬件设施建设上加大投入资金,做到专款专用,根据国家要求配备先进仪器,建议使用粮食质量定等、品质鉴定和卫生指标检验测定快速分析仪,进一步提高粮食检测工作效率。

3)加快编订粮食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

粮食检测工作急需一个更科学、更完善、统一而权威的质量标准和操作体系,要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粮食质量安全为中心,加强粮油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并做好推广和宣传工作。

4)加大普及农民的科普知识

粮食来源于农民,农民的素质对粮食的质量安全的影响最为关键,要着力提高农民的安全意识、技术水平和必要的科普知识。可举办多种多样的活动送科技下乡,让农民学会科学种粮、储粮。

5)提高消费者的安全意识

粮食的安全性控制,离不开消费者的监督和自我保护意识。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小给这的宣传,让消费者充分认识到粮食的质量安全问题,才能在购买成品粮油时睁大双眼,提高警惕,抵制不合格产品。

6)对粮食质检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粮油工作关乎民生大事。因此粮食检验工作不仅是涉及到粮食储藏化工,化学分析等多学科理论知识的综合运用,而且也是政策性较强的工作。这就要求粮食质检人员必须不仅能准确掌握粮食质量检验标准、分级标准、分等标准、还必须要有较强的责任心。必须要加强质检队伍的技能培训,在提高质检队伍的专业技能的同时,也提高质检人员的道德风貌和政治素质。要实行统一的培训制度,统一的考核制度,标准的职业资格制度。

参考文献

粮食质量安全的重要性例3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现状

监管体系。由于粮食安全事件频发发生使得各地政府部门加大了对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管力度,现如今,各地政府已经采取统一协调、分段负责等方式进行监管。由粮食行政部门负责粮食的收购、储存、运输及政策性粮食购销等事项,工商部门则对粮食的流通环节加大监督力度,质监部门负责加工环节粮食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各省和市政府也相继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共同监管粮食质量安全。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职责。各个地区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加大对粮食的监管力度,采取合理的措施对粮食经营人员进行安全储存技术及粮食质量标准的指导和教育,保证粮食收购和储存过程中质量的优质性。另外,要对各省级的粮食入库、出库及储存等环节严格把关;推进粮食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增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的技术保障能力;组织粮食质量标准宣贯、检验及农户科学储粮技术培训,从源头上保障粮食质量安全。

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建设。一般国家在建设粮食监测机构时主要将其创建成不同的三个类型,即省级监测中心、区域监测站及综合检验中心。Z食监测机构主要是负责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下发的储备粮及其他粮食的质量监测和监督工作;对粮食经营人员进行各种管理制度的教导,协助开展对粮食经营者履行粮食质量安全责任、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与技术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收购、储存环节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粮食的出库检验等工作。

粮食监测机构创建中存在的不足

不具备完善规范的监督管理机制和体系。本身,我国对于粮食质量监测体系的创建发展起步相对较晚,所以导致各个部门对监测机构没有一个透彻全面的认知,使得监测覆盖面不够,监管体系缺乏,且质量安全技术控制方式及应急反应机制都还不够健全规范。

各部门之间无法实现无缝对接。粮食质量安全管理所牵连到的范围十分的广泛,不仅仅只是对单纯的粮食进行监测,所以会涉及到农业、工商、卫生、质检等多个部门,如果这些部门之间无法进行无缝隙对接,那么很难形成一个有效合理的质量安全监管链条。

质量标准及检测技术手段落后。由于粮食质量检查机构兴起较晚导致目前所具备的工作人员素质及能力低下,检测设备配置欠缺等问题存在,这都阻碍了粮食质量检测方法及标准制定的快速发展,尤其是针对于转基因粮食检测及快速检测检验等所具备的技术及手段跟不上时代的发展需求。

完善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创建的对策

加强机构协调,丰富管理手段。上文中提到了粮食质量监测过程中涉及到的部门,那么为了实现各个部门之间无缝对接,需要对每个部门的沟通协调性不断加强,明确分划各部门的职责,防止出现职能重复和交叉的现象;采用多样化的管理方式,创建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强化工作人员应变能力。多借鉴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经验,结合我国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实际,制定适合国情的粮食检测标准体系。

粮食质量安全的重要性例4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3)05—0054—04

环境保护和粮食安全是21世纪的两大难题。粮食安全包括粮食数量安全和粮食质量安全,粮食污染是威胁粮食质量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粮食污染在我国具有普遍性且危害严重,迫切需要通过严格立法予以有效防治。

一、粮食污染的含义及其危害性

粮食污染是指某种污染物入侵粮食的生产、流通等环节,直接导致粮食质量下降,危及人的生命健康,甚至威胁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粮食质量安全。粮食污染可分为生物性污染、化学性污染和放射性污染三类:生物性污染主要是真菌毒素的污染,指土壤、空气和水中的微生物通过粮食籽粒、雨水、粮食加工器材等传播到食用粮食中;此外,外来物种入侵、动植物病虫害等也会威胁粮食安全。化学性污染是污染面最广、污染量最大的一类粮食污染,主要表现为化肥、农药、重金属元素等在粮食生产环节的残留,以及工业“三废”(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中的有害元素和工业化学品对粮食加工过程及其包装、容器材料等的污染。放射性污染在粮食污染中并不常见,但近年来一些国家核泄漏引发粮食恐慌的现象也促使人们提高这方面的防备意识,在相关立法中早作应对。

粮食污染的危害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粮食污染直接破坏食品安全。在食品结构中,粮食属于大食品类。从食品的源头考察,其大部分原材料是粮食,因此,只要粮食质量存在问题,则无论食品加工标准多么严格,食品检测程序多么周详,要保证食品安全都是不可能的。第二,粮食污染威胁人们的生命健康。受污染的粮食中某些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污染物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后或引起急性中毒,或转变为有毒化合物长期蓄积在人体中造成慢性危害。第三,粮食污染影响粮食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绿色粮食”受到各国青睐,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根据WTO规则制定了绿色贸易政策,粮食污染成为一国粮食出口的壁垒。在国内粮食市场上,粮食污染已成为粮价上涨的一个现实原因。第四,粮食污染造成生态难民等严重的社会问题。近年来,粮食污染催生生态难民的现象屡见于媒体报道,如受到重金属严重污染的云南省个旧市,一些村子的土地已经无法耕作,继续耕种生产出来的粮食也不能食用,越来越多的人被迫背井离乡。①生态难民现象是对粮食污染问题重视不够的必然后果。

多年来我国采取了不少措施来防治粮食污染,但问题依然严重。我国耕地占世界的9%,化肥消费量却占世界的35%,平均每公顷耕地的施肥量达400多公斤,远高于每公顷耕地225公斤的化肥安全施用量的上限。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调查显示,我国农药年使用量130万吨以上,其中约2/3进入水体、土壤和农产品中;2003年工业污染农地面积约占总灌溉面积的10%,受重金属污染的土地面积占污染区面积的64.82%。②面对我国粮食污染的严重程度及其危害,政府和社会各界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人们常常认为耕地抛荒、粮食短缺才是最大的粮食安全问题。因此,对于粮食污染问题,除媒体对相关事件进行积极报道外,还必须出台相关立法,通过执行系统、严密的法律制度来实现粮食质量安全和粮食的有效供给。

二、我国粮食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制度

我国关于粮食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很少,散见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1953—1985年间,国家严格管控粮食市场,农村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城市实行粮食计划供应,与此相适应,当时出台的一系列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都是关于粮食计划收购、计划供应的,基本没有粮食质量安全方面的内容。我国真正涉及粮食质量安全的立法,始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从粮食流通环节来看,国务院先后颁布了《粮食收购条例》(1998年)、《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8年)、《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2003年)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以此四部行政法规为依据,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等部门联合出台了一些规章,如《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这些法规和规章不仅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粮食质量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从粮食生产环节来看,我国《宪法》、《环境保护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都对粮食污染的源头防范(土壤污染、水污染和工业“三废”污染防治等)作了规定。如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要求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合理地利用土地;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表明防治粮食污染是国家以及所有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的责任。我国2002年修订的《农业法》中增加了“粮食安全”的内容,对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粮食产销区购销合作制度、粮食保护价制度、粮食安全预警制度、粮食储备和风险基金制度等作了明确规定。

综上,我国在立法层面对粮食污染防治已有所反映,但相关法律制度尚存在很多缺陷,这些缺陷是造成现实中粮食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的一大诱因。第一,我国粮食质量安全立法严重滞后。我国涉及粮食质量安全的立法远不能满足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的需要,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数量少。虽然国务院先后颁布了《粮食收购条例》、《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部法规,使我国粮食管理在短期内有法可依,但《粮食收购条例》和《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已经因不适应新的粮食流通体制和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的需要而被废止,仍在执行的《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难保障粮食生产、运输、储藏、加工等环节的质量安全。二是层次低。目前,我国粮食质量安全立法中效力最高的是法规形式的《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其余都是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出现的更低位阶的立法。以这样的立法结构来根除粮食污染顽疾几乎是不可能的。三是效力差。现有涉及粮食质量安全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仅数量少、层次低,而且效力范围十分有限,其内容未能涵盖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购销、消费等环节。第二,我国粮食质量安全立法缺乏系统性。我国缺少一部专门针对粮食质量安全的法律,一些法律对粮食质量安全只是原则性地提及,如《农业法》第3章第22条、第4章第29条仅对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的有关制度作了原则性、粗略的规定,这些制度因缺乏明确的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相配套而基本上不具有可操作性。国家粮食局等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只涉及粮食质量安全的某个方面,只能“头疼医头,脚疼医脚”,不具有系统性、协调性。

三、完善我国粮食污染防治立法的建议

2012年2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由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粮食法》(征求意见稿),其中对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和粮食检验等方面作了规定,增加了对粮食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和农用地膜等产品、保证粮食品质的要求,也增加了对粮食加工经营者不得使用霉变原粮、被污染超标原粮和添加剂的要求,但该法总体上是一部粮食管理法,旨在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其内容与实现防治粮食污染、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的目标要求相距甚远。笔者认为,我国粮食污染防治的立法路径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在正在征求意见的《粮食法》中写入粮食污染防治的内容;另一条路径是制定专门的《粮食污染防治法》。笔者倾向于后者。

(一)我国对粮食污染防治进行专门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1.《粮食污染防治法》是粮食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粮食综合立法的基础上对粮食污染防治进行单独立法,这不仅有助于从法律上明确国家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的目标,而且强化了土地、水、环境保护等法律在维护粮食质量安全方面的效果。解决粮食污染防治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部法律协同配合,多项制度同时建立、同时实施,发挥制度建设的整体作用。

2.其他相关法律不能代替《粮食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的法律虽然从粮食生产环节对污染粮食的因素进行了明确,但环保标准与粮食质量标准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对于二者中相一致的内容,可以在《粮食污染防治法》中载明。我国200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内容比较宽泛,其中对威胁粮食质量安全的因素虽有所提及,但具体防治措施几乎未作规定,该法实施效果的提升亟须包括《粮食污染防治法》在内的相关法律予以配套。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的《粮食法》(征求意见稿)虽然从外界污染、粮食品种等方面对影响粮食质量的因素作了明确,但仅此难以实现对粮食生产、运输、储备、加工等环节的污染防治。我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规的立法层级较低,以此为支撑尚不能建立全面、有效、规范的粮食污染防治体系。我国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的实践要求进一步加强粮食立法体系建设。

3.对粮食污染防治专门立法符合我国国情。目前世界上关于粮食污染防治的立法体例主要有两种:单独立法和综合立法。从实践效果来看,此两种立法体例并不存在显著的差异。考虑到我国粮食污染原因的综合性和粮食污染防治单独立法的具体、针对性,在粮食综合立法的同时出台专门的《粮食污染防治法》,能够产生较好的法律实施效果。

(二)《粮食污染防治法》的立法宗旨与原则

未来《粮食污染防治法》的立法宗旨应该是:为了保证人民饮食健康和粮食质量安全,保护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防治粮食生产、流通等过程中的粮食污染,制定本法。《粮食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三项: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前者主要是指防止污染粮食的因素出现,如防止灌溉用水和耕地受到污染,保证化肥、农药、农用地膜中的污染物含量不超标等。对已经出现的粮食污染问题,首先要对受污染的原粮不收购、不加工,确保其不进入市场;然后要针对污染粮食的因素落实责任、及时治理,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2.生产者防治、污染者治理的原则。前者是指粮食生产者应采取有效措施对粮食生产过程中已经出现或可能潜藏的各种污染问题进行积极防治,后者是指造成粮食污染的组织或个人有义务对耕地、水等污染源进行有效治理。

3.全国统一立法与地方分散立法相结合的原则。我国要尽快颁布《粮食污染防治法》,对粮食污染作出界定,对可以进入市场的粮食的质量标准予以明确,对污染粮食的行为明确规定处罚性措施等。另外在我国,影响粮食质量的灌溉用水、土壤等因素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性,因此,应允许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粮食污染防治法》的地方性法律规范,其中对粮食质量标准作出不低于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要求。

(三)《粮食污染防治法》的主要内容

1.《粮食污染防治法》的调整范围。根据我国粮食质量监管实践的客观要求和科学立法的原则,未来《粮食污染防治法》的调整范围除涵盖《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调整范围外,还应包括粮食生产、加工、包装、储备、购销、消费等环节,调整国家与粮食生产者、粮食生产者与粮食经营者、粮食经营者与粮食消费者、粮食加工企业与粮食消费者、国家与粮食储备企业等方面的关系。

2.粮食污染防治的行政监管部门。目前在我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存在国家工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卫生部门、粮食部门等多部门重复监管或无人监管的现象,致使监管混乱、力度不足。鉴于此,对于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环节的粮食质量和卫生的管理及违法行为查处,应由专门部门实施。笔者建议《粮食污染防治法》中对各级粮食局增加粮食污染防治监管的职能,由其专门组织实施粮食污染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预警机制,监督粮食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的遵守和执行。③

3.《粮食污染防治法》的核心内容。一是粮食质量标准和评价制度。《粮食污染防治法》中应明确不同行业收购的粮食标准,如食用粮标准、饲料用粮标准、工业用粮标准、期货交易的各种粮食标准、粮食进出口标准等;因应粮食消费结构的多元化,应设计家庭用粉标准、营养强化面粉标准等,特别是在粮食食用卫生方面的标准应更严格,以减少和避免劣质粮食进入市场。以上标准要与环境保护法中关于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农药安全使用标准等的内容相协调。二是粮食污染监测制度。建议我国建立粮食污染分级监管体系,要求粮食经营者具备粮食污染初级监测能力,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具备专业化的粮食污染监测能力;国家在粮食主产区或市级行政区域设立粮食污染重点监测机构,负责本区域或者国家委托监管区域内的粮食污染监测;国家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及省级粮食污染监测的指导工作,适时制定监测标准和处罚措施,以形成完备的粮食污染监测体系。三是粮食污染信息公开和应急管理制度。粮食污染事件的发生具有突发性和隐蔽性,因此,《粮食污染防治法》中应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规定,构建粮食污染信息公开和应急管理制度。四是粮食市场准入和已污染粮食的处理制度。在粮食进入市场前,应通过检测确保其数量和品质达到了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受污染的粮食要进行非食用处理或予以销毁。

4.违犯《粮食污染防治法》的法律责任。鉴于粮食污染造成的严重后果,《粮食污染防治法》中应严厉追究污染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可以参照我国《刑法》中破坏环境资源罪的规定;对尚未达到《刑法》规定的情节或后果的粮食污染行为,要追究行政责任,包括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责任和粮食行政主体的行政执法责任。粮食污染的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因其行为污染粮食致使他人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或其他生命体受到伤害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归责应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四)与《粮食污染防治法》相配套的法律措施

粮食污染的原因具有综合性、其具体解决方案具有多样性,在一部《粮食污染防治法》中无法全部予以囊括,因此,有必要在《粮食污染防治法》出台后,及时制定配套的法律实施细则。为保证“绿色粮食”的生产,我国应结合现行《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污染防治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尽快颁布实施完备的粮食质量标准体系;应加强对粮食种子和农药、化肥等主要农资产品的检验,定期抽查粮食作物中的农药残留量,加强对土壤肥力、病虫草害等的监测;提倡有条件的地区在粮食生产中限用、不用农药和化肥,鼓励发展“绿色农业”;加强粮食进口中的动植物卫生检疫,严防国外动植物病害侵入我国;及时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制定《环境信息公开法》,在其中增加关于粮食污染防治的内容。

注释

①张田勘:《视而不见的粮食污染更可怕》,《中国青年报》2011年2月24日。②常良、陈楣:《跨国粮食污染问题研究》,《粮食问题研究》2007年第5期,第36—38页。③秦雷鸣:《粮食法立法探讨》,《中国粮食经济》2007年第8期,第30—31页。

参考文献

[1]赵其国.土壤污染是农产品不安全的源头[J].党建文汇,2007,(1):13.

[2][美]瓦伦·弗雷德曼.美国联邦环境保护法规[Z].曹叠云等译,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3.59—68.

粮食质量安全的重要性例5

粮食安全依托于生产环节及收购、储存、运输、加工、转化、批发、零售等流通环节构成的粮食产业。粮食生产对于粮食安全是骨髓造血,产量不足可导致“贫血”,质量不好可导致“白血病”。粮食生产具有丰歉交替的波动性,波幅和波长受土地和水资源、气候、种粮积极性等影响,应通过储备“蓄水池”进行调节和平衡。如认识不到这点,往往不能容忍波谷的阶段性减产而过度生产,或在连续丰收的波峰上急于压价减产卸“包袱”,这样,会在下个周期浪费更多社会资源来恢复产能。过度生产会造成环境污染、水土流失和粮食质量问题,以至于谷贱伤农。

消费是生产的目的。粮食安全的定义是,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能从经济上和物质上获得保证健康生活所需的食物、满足膳食喜好。如供给足、成本低,消费者就容易有浪费的冲动。抛洒遗留、保管不善、餐桌厨房浪费等是显性浪费。超过健康生活所需而消费的粮食或食物是隐形浪费,由此带来营养过剩问题还会引发医疗资源方面的隐形浪费连锁反应。粮食消费量在底线消费和浪费性消费之间具有弹性。以我国2013年数据计算,全国人均每天节约1两成品粮,1年可节省350亿公斤原粮,相当于1亿亩地的粮食产量。如以2007年美国年人均耗粮1046公斤为上限,我国实现粮食自给还需提高2倍以上的粮食单产;而以同年印度人均耗粮178公斤为底线,我国现有粮食产量就可保障30亿人需求;二者之间人均粮食消费数量弹性达868公斤。可以通过粮食供给丰裕度、价格、消费习惯等调节粮食消费弹性,使粮食消费量增速低于人口增速,减轻粮食供需压力。

流通是连接生产和消费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流通对于粮食安全是血液循环,流通不畅则可能导致“脑血栓”、“心脏病”。当前保障粮食安全难度主要在于,一方面,土地后备资源开发接近极限,农业环境污染问题突出,粮食继续增产难度加大;另一方面,粮食流通仓储设施不足,物流通道不畅,运输方式落后,应急供应网络不健全。因此,在生产潜力有限、流通基础薄弱的情况下,增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在流通环节尚有巨大潜力挖掘。要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守住“种粮卖得出、吃粮买得到”的底线,强化包括生产、流通、仓储、加工能力在内的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做到生产和流通两条腿走路,避免“短腿跛脚”。要倡导按需生产、强化储备、高效流通、节约消费的永续发展理念,反对“掠夺式”生产、“漫灌式”流通的观念,减少从田间到餐桌等各环节的浪费。

二、总量、品种和区域

总量基本平衡是实现我国粮食安全的前提。但仅有总量平衡,区域布局和品种结构不合理也不能实现粮食安全。总量不足往往是偶发和短期的,区域性短缺却是普遍和长期的,区域粮食不安全可能被总量平衡所掩盖。当前世界粮食总量基本平衡,人均占有量达360公斤以上,生产、消费和库存相对稳定增长。但世界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因气候、经济、政治等原因粮食获取能力不足,未能共享世界粮食生产成果,存在区域性粮食短缺问题,粮食并不安全。全球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缺粮,8.7亿人长期处于饥饿半饥饿状态,非洲国家人均粮食占有量不足200公斤,因粮食危机导致政权不稳时有发生。

我国粮食总量基本平衡,但区域分布和品种结构矛盾带来的粮食安全隐患日益突出,“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的风险增大,成为国家粮食安全的主要威胁。一是生产更趋集中。13个主产省粮食产量的占比上升到76%,北方7个省产量占主产区的比重上升到61%。二是单品种粮食生产更趋集中,主产省也存在结构性矛盾。小麦集中在黄淮海地区,籼稻集中在长江流域,粳稻集中在东北和江苏,玉米集中在东北和冀鲁豫。三是库存集中,长距离跨区域流通量大。目前主产区和主销区粮食库存分别占全国的75%和9%,而消费量分别占62%和17%。全国省间粮食净调入量达1600多亿公斤。一旦产区发生自然灾害或粮食运输受阻,这种隐患将发展成阶段性粮食短缺,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危害难以预料。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既要注重总量平衡,更要注重区域和品种平衡。实现总量平衡的主要途径是粮食生产,调节总量平衡的主要手段是储备和进出口,实现区域性、结构性、阶段性供求平衡的主要方式是顺畅流通。

三、中央、地方和产销区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是中央和地方共同的责任,中央承担首要责任。中央事权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但不一定由中央直接办理,可委托地方政府具体操作;地方事权由地方承担支出责任,但中央应明确并落实其支出来源,避免责任不落实的情况。保障粮食安全需要在粮食生产、流通、储存、保供稳价等方面支付较高成本,如果没有合理的产销区利益调节补偿机制,就会造成粮食安全重视程度从中央到省、市、县逐级减弱的后果,产粮大省成为了财政穷省。要充分调动各级政府的积极性,共同加强粮食生产能力、储备能力、流通能力建设,必须实现事权与财权匹配,并建立相应考核机制和利益补偿调节机制。我国处理中央和地方关系的机制是省长负责制,该机制虽已建立20年,但由于缺乏具体配套措施和考核办法,尚未真正全面落实。在当前市场环境和财政体制下,全国企业粮食库存75%以上掌握在政府手中,政策性粮食80%由中央直管,政策性粮食购销委托央企作为执行主体,地方政府对确保区域粮食安全既无压力,又无动力。应当合理统筹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一是在实行粮食安全省长负责制的同时,把责任主体明确到各级政府,负责粮食生产流通全过程,划清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制定实施科学的考核办法;二是统筹产区和销区的关系,完善主产区利益补偿调节机制,根据自然条件不同区域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推动发展。中央可以对主产省按照调出商品粮数量给予补贴,用于粮食生产、流通和储备。

四、政府、市场和企业

要让市场在粮食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就要靠改革。粮食短期内难以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或缩短生产周期大幅增产,又需防范人为炒作制造价格波动,因而产业本身单位经济利润有限。世界各国都针对这种特殊性强化政府调控,消除粮食市场的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改革应以是否有利于粮食安全,是否有利于高效流通,是否适应粮食市场的特殊性为标准,防止片面、绝对地追求市场或政府的作用,既要通过政府宏观调控增强保稳的定力,又要确保市场微观层面活而有序。我国粮食宏观调控能力还有待加强,一是部门间粮食事务责权不一致,职能重叠交叉,运行机制不完善,弱化了粮食宏观调控能力。二是政企尚未真正分开,有的地方急于“甩包袱”把国企一卖了之,调控力不从心;有的担心市场失控,舍不得“菜园子”而不敢、不愿政企分开,导致国企小、散、弱;有的在“两难”中犹豫不决,导致企业承担行政职能的政企不分。三是粮食市场全面放开不彻底,如粮食信贷等并未随之放开,制约粮食流通。四是粮食信息系统性、及时性、权威性不够,影响了粮食市场正常发育。改革创新上有要求、下有呼声,上信下顺正当其时。要明确政府是粮食安全的保障者、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市场秩序的执法者,各类企业都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和政府宏观调控载体。应考虑粮食安全保障的公益属性,整合粮食购销、储备管理、进出口、区域平衡、价格调控、质量监管等事权并匹配财权,确保粮食流通政策统一高效。

五、数量、质量和价格

粮食质量安全的重要性例6

中图分类号:TS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3)22-0016-02

1 做好粮油检验工作,确保储粮安全

粮油检验工作是做好粮食安全储存的基础。粮食质量好坏直接影响粮食是否能安全储存。加强出、入库粮油的质量检验工作,坚持粮油出、入库检验制度,保证库存粮食的质量是粮食安全储存的前提。入库的粮食水分必须在安全储存范围内,否则不能长期储存,杂质过大适于虫害孳生,繁殖速度加快,引起粮堆虫害集聚;粮堆呼吸旺盛,储藏稳定性下降,易出现发热、结露和霉变。坚持库存粮食的定期检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为粮食安全储存提供科学依据。加强库存粮食的质量检验和储存期间的品质指标检验,可以及时掌握粮食在储存过程中的质量和品质变化,使粮食仓储企业及时推陈储新,保证库存粮食的新鲜度。为粮食安全储存提供科学依据。

2 加强粮油检验工作,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粮食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物资,是人们每天都要食用的东西。粮食从农田到餐桌需要诸多环节,种植到收获过程需要施肥、除草、灌溉等从而产生物理性污染,如:杂草籽粒、渣、瓦、石等;化学污染如:农药、除草剂、重金属及溶剂残留物等;还有生物性污染如:细菌、真菌以及毒素的污染,虫害及鼠、雀类的危害。粮食在运输、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中会发生自身的质量变化和外界污染,造成粮食质量以及营养成分的下降,甚至有可能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加强粮食各环节的检验工作,首先要有一支技术过硬、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队伍,要对检验机构的技术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检验队伍的业务水平。其次要对检验机构的仪器设备进行更新,购置先进的仪器设备来满足新形势下粮油检验工作的需要,技术力量和检验手段壮大,各经营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才能得到保证,才能让老百姓放心用粮,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才能得到保障。

3 做好粮油检验工作,是监管市场粮油质量的需要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消费者对粮食安全意识的增强,人民对粮食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以前老百姓是为了吃饱,而现在人民是为了吃的好,吃的有质量,所以粮油检验工作任务越来越重。为了加强市场粮油的监管,粮食检验检验机构应积极配合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利用它们的执法力度,共同做好市场粮油质量的监管工作。充分发挥粮食质检部门的检验技术、设备、人员等优势,对市场粮油的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样检验,防止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等假冒伪劣产品流入粮油市场,粮油检验工作为稳定粮油市场的正常秩序发挥重要作用。

4 做好粮油检验工作,是粮食行政执法的需要

随着粮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粮食由原来的统购统销经营模式逐渐转变成开放性的粮食市场经济,粮食主体的开放使得整个粮食经营不断市场化。《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运输、储存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权和依法处理的职能。粮食部门不仅要发挥主渠道作用,还要对整个市场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粮油检验工作在粮食监管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加强对各环节的粮食,保证市场粮油质量,是我们粮油检验工作者的重要任务。强化市场粮油质量监督检查和管理,防止以假乱真、假冒伪劣等不合格粮油产品流入市场,是粮食执法者的重要工作。对各级储备粮粮食安全进行检查,防止坏粮事故发生。粮油检验工作为粮食执法提供依据。

5 粮油检验工作是解决粮食贸易争议的需要

粮食经营在市场流通和进出口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粮食质量不符现象,由此引起双方质量纠纷。当粮食经营者在经营或进出口过程中发生粮食质量争议时,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可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验。根据双方确认的粮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来仲裁双方粮食质量争端,有资质的粮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具有法律效益,双方必须遵守。检验结果涉及到双方的经济利益,因此,粮油检验工作在粮食贸易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粮食质量安全的重要性例7

关键词: 粮食;质检体系;建设

Key words: food;quality inspection system;construction

中图分类号:F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08-0291-02

1 加强粮食质检体系建设的意义

党的“十八”大报告为我们如何做好农业工作指明了方向,也为全国的粮食工作指明了方向。中共中央政治局在2007年12月召开的研究和部署推进农业的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要做好“三农”工作,为粮食安全敲响警钟。因此,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是粮食管理部门长期履行的重要任务。

近些年,在党中央和国务院把“三农”工作作为重点高度重视的时候,一定程度上巩固和加强了农业基础地位。国家为了稳定发展粮食生产方面采取以下有力措施进行,如:切实稳定中职面积,优化品种结构,以此提高单产量,推进全国粮食生产能力,大幅度增加农业农村投入,这样能够以最低价格收购粮食,也能很大程度上调动广大农民的种植积极性,从此也能使我国粮食总产量大幅度提高克服我国粮食生产量长期在万亿斤徘徊的局面,成功解决我国十三亿人吃饭问题,为世界做出了较大的贡献。

我国粮食安全不仅要在数量上满足人口的食用,还要满足其他国民经济发展所需的口粮,也要满足人民日益发展的生活水平的需求,这样才能实现无毒无害,绿色营养、环保的粮食食用,以保证粮食安全的实现。因此,在我国的粮食流通改革下不断深入各个环节的粮食监管制度,以此完善粮食质量体系建设,是确保我国粮食安全的重要手段,也是推动我国小康进程,提高人们生活保证的必然性。

为了完善粮食质检体系对我国农业和调整粮食生产结构的战略性,就需要加强我国粮食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这也是完善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证对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而健全的粮食质检体系是提高粮食卫生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因素,也是增强粮食产品市场竞争力、保证城乡居民身体健康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我国粮食行业发展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也能够进一步增加我国粮食市场的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2 目前粮食质检体系建设的现状

粮油质检体系建设,是近几年在各级政府及国家粮食局支持下得到发展,并逐渐完善起来的。初步形成以省粮油质检为中心,省辖市粮油质监站为骨干,县级粮油质检站和大型粮油加工企业化验室为基础的粮油质检体系,进行全面开展两手收购前的质量调查、粮食品质测报以及技术人员培训和质量标准的修订等工作,以此还取得了良好的成绩。粮油质量检测工作的地位主要是在粮食流通工作中确立的,也是连续六年开展粮食品质测报和质量调查等工作中形成的,为了正确的引导农民调整种植结构,科学指导收储企业的购销工作,也是对中央储备粮抽查等工作的完善,为各级政府提供决策依据等工作普遍得到了政府和社会的认可,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做出了贡献。粮食质检队伍的不断壮大,是因为近些年,全国粮食质检编制的不断扩大,使得专业的技术人员迅速增加。目前,据统计从事粮食质检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已经将近2万多人,加上企业和未挂牌的站点,总人数将近3万人。精良化的装备。由于国家和地方对粮食质量体系建设的高度重视,使得粮油行业迅速发展起来,国家又先后投入数亿元用于购买先进的设备,极大地改善了检测手段和生产效率,有效提高全国的检测水平和能力。健全的制度体系。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先后制定修改500多个标准,在拟定的《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管理办法文件的制定中,都根据各级检测中心按照国家认可为的要求制定的,而制定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为检化验工作的正常运转起到保证作用。而国务院颁布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粮食局正在研究拟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法》等,以及地方上出台的有关法规,为粮食质检体系建设和国家粮食安全起到巨大的保障作用。

3 粮食质检体系建设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我国粮食流通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就需要我们严格遵守相关的粮食安全法规的要求进行发展,但是与其他农业部门相比较,我国的粮食质检体系的建设还存在很大的问题,具体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看:①政府重视程度还不够到位。由于很多体系重在口头,并没有得到文件落实。其中对原粮卫生、农药残留和重金属等方面的检测没有落实到位,经常处在被动管理局面,有问题时候,相关部门就加以重视,采取弥补窟窿的方式进行,等到问题处理后,就又会出现无人问津的局面了。这样长期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的配套和缺乏的有效机制,就使得在收购、储存、出库和销售原粮等环节出现盲区,存在的问题和危害令人发指。②人们的的质量意识还不够到位。我国由于很多一部分消费者长期处于温饱型阶段,大部分消费者主要以吃饱肚子为主,很少有人顾及到粮食的质量和卫生。尽管我国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已经得到显著地提高,但在消费观念上还是以购买物美价廉的产品为主,远远意识不到绿色食品、环保食品对自身的重要性,致使广大的城乡结合部小作坊生产的不合格产品拥有很大的消费市场。③目前的粮食检测机制还不够完善。主要表现在:1)从性质上来看,目前各挂牌的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有全额、差额也有企业办的,编制也有很大的差异。2)从国家局来说,目前对这些中心如何管理,还没有一个很成熟的办法,因此,目前这个体系只能说是很松散的体系。④政府投入还不太到位。这几年各级政府尽管克服重重困难,增加了不少新设备,但还远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和所承担任务的需要,设备陈旧、老化的问题仍然很严重。⑤专业技术人员还比较欠缺。由于受编制限制的原因,专业技术人员,尤其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进不来。因缺乏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造成不会检、检不全、检不准、检得慢的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

上述问题的存在,表现出我们的粮食质量监测体系还比较脆弱,应急能力还很差。实践证明,粮食质量监测体系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建立强有力的粮食质量监督体系迫在眉睫,十分重要。

4 加快粮食质检体系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4.1 统筹规划,确保粮食质检体系的系统化。政府对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体系建设应有近期、中期、长期规划,逐步建立健全。根据实际情况,可分两步进行:第一步,健全并完善粮食质量监测体系,对粮食产品以及有关粮食标准的实施进行监测。加强对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政策性粮等质量和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的监测;第二步,应以关系国计民生和人民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为主的检验监测手段建设为重点,围绕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重点研究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等粮食质量安全的快速检测技术手段,建立粮食产品快速检测体系。

4.2 合理布局,建立有效运行的粮食质检体系。粮食质检体系建设,是一个涉及多领域、多部门的复杂系统工程。要从现有实际出发,按照合理布局、系统配套、避免重复以及政府和市场双重推动等原则,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立足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理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体制。目标是建立起机构健全、手段先进、功能完善,适应粮食流通需要的,与省、市相配套的,收购、储藏、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测,受托检测和自我检测相结合的粮食质检体系。即:在体系构架上,要做到横向不重复——突出专业优势,纵向有衔接——省、市、县相配套,部门有分工——监督管理、行业管理、检验测试,分工明确。

4.3 提高素质,确保粮食质检工作的质量。质检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检测机构的管理规划,提高检验检测人员的素质,建立和完善自律机制,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要根据粮食质检工作的需要,强化从业人员的技能和素质的培训。重点加强有关农药残留、重金属的检测方法和手段的培训,尽快适应现场快速检验、检测工作的需要。各省粮食质量监测机构还应根据本地的特点,建立特色明显的检测项目。

4.4 完善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粮食产品质量认证和市场准入制。凡质量卫生安全指标不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强制性的原粮产品,不得进行交易和销售。这就要求仓储企业、批发交易市场等要把建立和完善质量卫生安全检验检测手段和内检制度作为粮食流通的必备条件。正确引导消费、提高粮食产品市场竞争力。

4.5 其他对策措施。建立健全粮食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还应加强粮食质量检测检验技术研究,加大宣传、普及和示范、推广的力度,不断提高全社会对粮食标准化体系和粮食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体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调动政府、企业、农民三方面的积极性,把政府行为和市场行为结合起来,多渠道尤其是加强政府对增加粮食质检体系建设的投资力度,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促进农业优质高效和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粮食质量安全的重要性例8

按照国务院《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结合粮食行业的特点和质量工作实际,国家粮食局决定,从现在起到今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管职责,通过对重点环节、重点单位的集中整治,建立健全覆盖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提高我国粮食质量工作的整体水平。重点环节,是指粮食购销、储存和政策性粮食供应环节;重点单位,是指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托市收购企业、军粮等政策性粮食供应企业、粮食批发市场以及纳入社会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各种所有制的粮食经营企业。二、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一)粮食收购环节质量安全整治一是严格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制度,确保粮食经营者具备必要的收购条件。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要按规定进行定期审核。二是检查粮食购销企业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和相关政策的情况,检查托市收购企业执行质价政策的情况,严厉查处压级压价、克斤扣两等坑害农民的行为。三是从现在开始,对所有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要以省为单位,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全面实行粮食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加强粮食的入库出库检验,建立健全粮食质量档案,规范粮食经营的出证出票、索证索票制度。(二)粮食储存环节质量安全整治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53号)、《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中央储备粮质量抽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49号)和《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地方储备粮质量抽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93号)要求,纳入库存检查范围的企业对所有库存粮食的自查率要达到100%,省级粮食部门组织的复查要达到10%以上。在全国粮食库存检查中,要切实加强库存粮食质量检查,特别是对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的质量检查,对中央储备粮质量抽检率达到储存库点的25%,地方储备粮质量抽检率达到库存总量的15%。要周密部署,合理布点,科学取样,准确检验,严格按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规定做出客观评价。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分析原因,查清责任,立即整改。要加强对储粮药剂残留和真菌毒素污染的监测。规范储粮药剂使用,建立储粮药剂使用备案制度。加强对高水分粮食的收储和运输管理,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三)政策性供应粮食质量安全整治要把军供粮、水库移民粮、退耕还林粮、救灾粮等政策性用粮的质量检查作为本次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重点,军供粮更是重中之重。对所有政策性供应粮食的原料采购、加工、包装、储存、运输和配送、销售全过程进行全面检查和抽查,逐个环节查找安全隐患和监管漏洞。严格实行政策性粮食的供应准入制度,实行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和原料及产品的强制检验制度,加强质量安全专项抽查,发现问题就地整改。对军供站(点)供应的粮油食品,都要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查,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下柜,严禁出售。到今年底,政策性供应粮食质量合格率达到100%。(四)粮食出库销售环节质量安全整治加快建立、完善粮食经营、转化用粮企业经营台账和质量档案制度,各级粮食部门和单位要对企业建立经营台账和质量档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到今年底,纳入粮食统计范围的粮食经营企业建立经营台账和质量档案比例要达到100%。强化粮食销售出库的质量检验,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在出库前必须经过省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出库检验出证率达到100%。加强粮食批发市场信息系统和质量检验检测系统建设。大中城市成品粮批发市场要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加强成品粮进货监管,确保城市粮食消费安全可靠。要深入开展“放心粮油”活动,促进粮食企业增强质量意识、安全意识、服务意识,促使企业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做到诚实守信、规范经营,生产、加工和销售质量卫生安全的粮油产品,进一步推动“放心粮油”产品进社区、进农村、进批发市场,让广大消费者购买和食用安全放心的粮油。三、工作要求和措施(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本次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由国家粮食局统一领导,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抓。要将专项整治的任务和责任逐级落实到市、县粮食局和粮食企业。要尽快落实专项整治的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确保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开展。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由领导同志带队,深入一线加强督察。对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好的地区要进行表扬,对工作开展较差的地区要通报批评。对粮食质量安全问题比较突出、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因此发生恶性事件的地方,要依纪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在专项整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二)依法办事,协同配合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履行粮食质量监管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围绕本整治行动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做到令行禁止。要密切与农业、卫生、质检、工商等有关部门沟通交流,加强信息通报,建立合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按照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群策群力,积极做好整治工作。(三)完善制度,标本兼治建立粮食安全整治的长效机制,加快建立和完善能够涵盖粮食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管制度,包括粮食质量追溯制度,不合格粮油产品召回制度,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测抽查制度,粮食质量安全报告制度,粮食质量信息制度,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等,以制度的建设和实施,规范和促进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加快相关信息化建设,抓紧制修订急需的粮食产品及检测技术国家标准,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要高度重视原粮卫生状况调查工作,为粮食卫生监管奠定基础。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国原粮卫生状况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国粮发〔20*〕124号)要求,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具体做到科学取样,准确检验,及时报告,按规定程序和使用调查结果数据。对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标准的粮食,要及时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就地封存,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限定用作工业用途。到今年底,全面掌握全国所有省份主要产粮县的原粮卫生情况,对收购环节稻谷、小麦和玉米三大粮食品种的卫生状况作出整体评价,确保从源头上把住原粮卫生安全关,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卫生安全。(四)积极宣传,营造氛围要加强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宣传工作,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地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成果,将所做的工作、取得的成效、发现的好典型及时上报国家粮食局和当地政府,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揭露和曝光。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公众参与,同时加强对监管对象履行质量义务的宣传,在全国粮食行业形成讲质量、抓质量、保质量的良好氛围。专项整治期间(9月~12月),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在每月25日之前,将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国家粮食局,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粮食质量安全的重要性例9

中图分类号:S37 文献标识码:A

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形势的不断变化,粮食流通体制的改革也变得日益紧迫起来。在这种背景之下,需要不断加强对粮油质量的把控力度,建立起一个全面的粮油检验体系,在不断提升粮油检验技术与服务水平的基础上,全面保障粮食质量工作的有效开展。粮食为人民生活的最基础食品,是其他食品生产与加工的原材料,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活水平。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国家对于粮食安全工作给予了长期的重视,从总体看来我国的粮食质量是较好的。国家粮食局不但制定了《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还从多种途径来保障粮食质量安全,如完善粮油标准、建立体系化的粮食质量检测机构、对新收获粮食进行全面调查和监测、积极推进“放心粮油”工程等。

1 粮食质量安全与粮油质量检测

粮食质量安全要求必须保障粮食在生产、储运、加工与销售等诸多环节中,确保粮食质量,避免有毒有害物质带来的潜在风险,保障消费者的健康。粮食质量安全具有3大特征,即隐蔽性、相对性与慢作用性。

粮油质量检测要求对粮油的生产直至被消费者所食用的各环节进行全面的检测,排除各类安全隐患。粮食收购中的检测,从源头上保障粮食质量安全,并起到促进农民种植和生产高质量粮食的积极性的作用。在进行粮食储存时,必须考虑检验的结果,否则极容易导致粮食储存事故的发生,如霉变、虫害和品质下降等。粮油质量检测工作中,对处于直接对消费者出售状态的食品进行微生物、残存溶剂等粮油卫生指标进行检测也是重中之重。

2 粮油检验工作中常用的技术手段

粮油的检验工作必须依据国家的相关标准进行,通过多种检测技术手段对粮油质量做出全面而精确的检测,提供粮油质量、营养和有毒有害物质等信息。常见的检验手段有5种,即感官检验、物理检验、化学检验、微生物检验和仪器检验等。感官检验是指通过检测人员的鼻子、眼睛等感官对粮油的外在特征进行评定,虽然准确性低但是有助于快速判断;物理检验是指通过测定粮食硬度、密度和粮油纯度等物理指标对粮油品质做出判断;化学检验则是通过电测法和核磁共振法等技术手段对粮油的水分、蛋白质和糖分等化学成分进行检测,以判断其营养品质;生物学检验则是利用待测组分的生物活性采用的生化技术进行测定的方法,以及免疫学、组织形态学、微生物学等方法;仪器分析法是指借助各类检测仪器对粮油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或者生物学性质等进行测定。

3 我国粮油质量安全中常见的问题

3.1 粮食生产中的自然灾害

虽然我国粮食以实现“九连增”,但雨涝、冰雹、干旱、霜冻、雪灾等农业自然灾害仍一直困扰着粮食生产。尤其是2010年小麦生长后期和收割季节,连续的阴雨天气,严重影响了小麦的收获质量。根据调查数据显示,宜昌市收获小麦因为天气原因导致真菌毒素超标比例达80%以上。

3.2 粮食生产中的化肥、农药污染和重金属问题

现代工业的高速发展为粮食生产提供了化肥和农药上的保障,但是也带来了相应的问题,如化肥和农药的不合理使用。在粮食的种植环节,农民必须依靠施用大量化肥、农药、激素和抗生素保持作物的高产。这种状况不但污染了环境,也让粮油从源头上出现了潜在风险。如20世纪普遍施用的农药DDT,给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重大损害。还有一点就是,重金属污染问题已经严重危害到了我国的粮食生产。由于采矿业的繁荣和部分企业环保意识淡薄,将含有高浓度重金属的污水排入到自然水体和土壤中,导致种植土地和灌溉用水重金属离子浓度严重超标,直至作物会富集到大量的重金属,如“镉大米”事件,严重危害了消费者的健康。

3.3 乱添加食品添加剂,粮油成分含量不合标准

食品添加剂有助于防止粮油变质、延长保质期和增加品质等功能,但是不按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就很容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如部分面粉加工企业,为了提升面粉白度而违规添加过量过氧化苯甲酰等增白剂,而这类增白剂很容易引发慢性苯中毒,甚至有致癌风险。部分不法粮油企业在粮油加工过程中,使用代用品掺假,导致粮油成分发生变化,成分含量不符合相关标准,如为了提升食品蛋白质含量掺入大量的三聚氰胺等化工原料。

3.4 卫生指标差,食品包装标签不规范

部分粮油加工单位卫生环境恶劣,导致其菌群总数以及大肠菌群超标。另外,加工工艺落后,操作不规范等。粮油产品中,普遍存在着包装标签不规范的情况,如对保质期进行篡改等。

4 做好粮油检验工作的策略

4.1 加强对粮油市场的监管,提升粮食执法队伍水平

粮油生产的质量情况最终都会表现在粮油市场上,并对消费者的健康产生直接影响。加强对粮油市场的监管要从以下方面入手:密切关注粮油政策,及时履行执法义务;健全粮食购销准入制度,对粮油进行档案化管理,同时保障消费者和粮油从业者2方的利益;促进粮油相关协会的建设,加强其行业自律。提升粮食执法队伍的水平也是非常重要的,这需要保障执法队伍编制和经费的稳定性,并加强对其执法水平的提升。

4.2 完善粮油安全质量管理制度,提升检测水平

建立起有效而完善的粮油安全质量管理制度,对粮油生产、加工和销售等各个环节的从业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及时纠正其经营活动中的不合法行为。将国家制定的有关粮食安全质量的政策标准执行到具体环节中去,建立有效的监督抽查制度,阻止粮油质量问题向下游环节扩散,并完善粮油安全预警体系。

4.3 加强宣传工作,奖惩分明

加强对粮油质量安全相关政策、法律和法规的学习,并做好社会宣传工作,提升全民的粮油质量安全意识,做好粮油从业者、消费者和执法者的思想工作。通过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升粮食执法人员的执法质量,做到奖惩分明。

粮食质量安全的重要性例10

中图分类号:S3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97(2013)24-0106-02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生活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粮食资源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作为相关的粮食质量检验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不仅有效的保障了粮食的卫生安全,还使得粮食资源的利用率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从而保证了当前社会经济稳定发展。下面我们就对粮食检验工作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

1 粮食质量检测的必要性

在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粮食质量问题十分的突出,这不仅对人们的身体健康有着严重的影响,还对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严重的影响。因此目前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人们对粮食安全的问题十分的重视。为此加强粮食质量的检测工作是很有必要的,这样不但有效的保障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还有利于当前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

2 严把储备检验的环节

2.1 加强储粮检验入库管理

在粮食质量检验的过程中,加强粮食储备入库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是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的主要手段之一,因此我们在对其进行管理的过程中,首先就要对质检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进行严格的要求,其次对粮食收购工作进行严格的质量把关,最后再对粮食储存的关系进行相应的控制管理。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对储粮的有效管理。

2.2 全面准确的做好储粮检验

严格按照我国相关的规范要求,对储粮技术进行控制管理,只有这样才能使粮食检验的品质得到进一步的提高。而且在对不同种类的粮食进行检验的过程中,人们也应该采用相关的技术手段,来对其进行取样化验,从而对这种品种的粮食质量进行控制,以确保粮食检验工作的准确性。

2.3 加大检验力度严防储量虫害与霉菌

从当前我国粮食检验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对粮食虫害、霉菌等问题的控制是十分重要的。目前我们在对粮食虫害和霉菌问题进行控制方面,主要是针对其季节气候的变化,才通用相关的预防工作来对其进处理,并且也将一些先进的科学技术应用到其中,从而对粮食的质量问题进行及时的发现和处理。

3 建立完善的科学储量标准

目前,在我国粮食检验工作中,人们主要还是采用外表检测的方法,来对粮食的容重、虫害、发霉以及杂质等方面的问题进行检测,从而对质量进行相应的控制。不过,这种传统的检验方法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却存在着许多问题。因此对粮食检验方法和标准进行完善是很有必要的,我们应该将一些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应用其中,对粮食品质变化的情况进行及时的了解,使粮食检验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得到显著的增强。

4 粮食检验工作的影响因素

1)粮食质量的问题。

粮食在生产过程中,容易受到气候、环境以及技术等方面的影响,而出现质量问题,其中环境的污染和种植技术的问题对粮食的质量的影响最大,这就极其容易出现粮食的质量安全问题。

目前,在我国粮食流通的过程中,由于其流通环节十分复杂,而且需要消耗大量的时间,这就使得粮食在流通时容易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质量安全问题,使得人们在后期加工过程中,无法对其质量安全进行保障。

部分粮食加工企业对粮食品质的质量没有严格控制,而且少数的加工企业也存在着一些违法经营问题,这就对导致食品安全问题有着严重的影响,从而对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严重的影响。因此我们就要对粮食检测工作的质量进行严格的控制管理。

2)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粮食作为人们日常社会的基础,对其卫生安全状况的控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粮食品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我们在对粮食进行加工处理的过程中,就要对粮食的质量进行相应的把关,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3)粮食质检机构检测能力和检测体系不健全,制约着粮食质量检测水平的提高。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为了使得粮食质量安全得到进一步的提高,就要对粮食机构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从而使得粮食检验工作可以顺利的进行下去。但是由于其粮食检验设备老化,而且其更新、维护资金不足,因此这就使得粮食检验工作无法达到理想的效果。

粮食质量检测体系不够完善,以及管理人员的缺失,这就使得粮食质量检验效果无法得到很好的保障,因此我们在对粮食质量检测的过程中,就要将粮食质量检验制度进行合理的改进。

5 粮食质量检测工作新时期的任务

1)开展粮食质量安全调查和品质测报,为粮食生产服务。做好粮食质量安全调查和品质测报工作,全面掌握新收获粮食质量和优质粮食品质状况,是当前粮食质量检测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制订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直接为粮食宏观调控服务的基础性工作。利于服务“三农”,指导粮食生产结构调整,加快粮食产销衔接,提高粮食生产综合竞争力。通过粮食质量安全调查和品质测报工作,可提高粮食生产标准化水平,引导原粮质量提高,促进粮食生产发展。

2)加强政策性粮食质量检测,为粮食质量监管服务。在粮食流通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的新形势下,对各级储备粮、军供粮、退耕还林粮、救灾粮等政策性粮食质量实行检测监管,严格质量把关,确保质量良好和急需时用得上,切实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军需民食。

3)粮食生产、储存、加工等环节进行卫生指标检测,可以掌握当前原粮卫生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并对粮食质量进行科学评估:在这些环节中是否对粮食使用了违禁的药品或添加剂,粮食是否受到污染或发热霉变,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和霉菌毒素等有害物质是否超标以及超标程度如何,在成品粮中有害物质的残留随时间如何变化等。

6 总结

总而言之,在当前我国粮食质量检验的过程中,由于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使其粮食检验工作的质量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这不仅对人们的身体健康有着一定的影响,还破坏了社会经济发展的稳定性,因此我们就要加强粮食检验工作,完善粮食质量检验的体制,以确保我国社会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