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在线咨询服务,发表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股权代码(211862)

期刊咨询 杂志订阅 购物车(0)

保险业风险防控模板(10篇)

时间:2023-11-10 10:56:18

保险业风险防控

保险业风险防控例1

一、保险企业风险具有特殊性

保险企业风险的特殊性在于保险企业的性质是经营风险的企业。保险企业经营的产品是为被保险人分担风险损失,以少量的保险费收入为被保险人承担巨额保险标的不确定的风险。对财产保险公司来说,是以被保险人的财产、责任、人身意外为保险标的;对人寿保险公司来说,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对健康保险公司而言,是以人的健康为保险标的,保险期限因被保险人的需要而确定。因此保险企业的风险具有经营产品的特殊性,同时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隐蔽性、不确定性的特点。

保险企业的风险来自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两个方面。内部风险有:承保风险、理赔风险、新产品开发风险、投资风险、财务风险等。外部风险有:政治、法律、金融市场、利率、经济环境和人的行为风险等。保险企业还受到三种风险因素的影响:一是物质风险因素,是指能引起或增加风险机会发生或加重损失程度的客观原因和条件;二是道德风险因素,是指由于个人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良企图,故意促使风险事件发生或扩大已经发生风险事件的损失程度的因素,以非法手段获取不当利益。三是心理风险因素,是指由于人们主观上的疏忽或过失而导致增加风险事件的机会或扩大了损失程度的因素。如:驾驶员由于自信而麻痹大意或疲劳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医疗手术人员由于疲劳、紧张或技术不过硬等等,而造成医疗事故。

以上认识给我们的启示: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企业无法回避它给企业带来的影响,企业要有意识地面对风险,而不是不知情地接受风险或进行无意识的风险防范。作为“经营风险”的保险企业,不仅要有选择的承担风险、管理好各类风险,也要选用最佳手段避免和化解风险。

二、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

1.强力灌输风险防范意识。首先,企业要通过相关的目标、政策、制度使人们了解企业对于风险管理的态度、风险管理的目标及企业应对原则等等。其次,企业要形成统一规范的风险语言,不同的人或部门对风险的看法及态度不同。例如保险公司的基层单位或一线员工为了能够完成收入保费的任务,抱着侥幸的态度对保险标的的风险疏于检测或故意隐瞒风险隐患带病承保,造成企业的潜在风险。

2.建立风险控制和管理机制。建立风险分析和预警机制,即对各种风险进行识别、分析、评估和衡量。企业要围绕发展战略,建立综合风险管理制度,分析系统性风险与非系统性风险。一是罗列全面、细致的风险要素和风险控制点,既要考虑内部风险,又要考虑外部因素引起的风险;既要考虑静态风险,又要考虑动态风险;既要考虑操作风险,又要考虑体制和政策风险。二是对风险进行识别与分析。识别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的机制是否完善;分析每一项企业行为目标所面临的风险;评估风险概率、频度、重要性、可能性以及风险所造成的危害。其目的是在保险业务开展之前,测出风险指标,并能够对业务发生后的风险环节跟踪监控。三是采取风险控制活动和措施。

3.建立风险分散机制。保险企业在具体业务方面,一是要在制定“格式保险”条款的过程中或协商“协议保险”的过程中,充分考虑风险因素,通过明确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明确最高赔偿限额的做法,避免高风险业务的承保;由被保险人承担一部分风险,增加被保险人的风险控制意识。二是采取共保联保的方式分散风险。在几家保险公司对一项保险标的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按照份额比例分别承担保险责任。三是保险企业进行再保险。

4.建立内部审计监督机制。内部审计是企业内部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是现代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审计部门所进行的风险管理是在一般部门所进行的风险管理基础上的再监督,内部审计部门独立于业务管理部门,使内审部门从全局出发、从客观的角度对风险进行识别,便于及时建议管理部门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其风险管理过程应包括三个方面:(1)评估风险识别的充分性;(2)评价已有风险衡量的恰当性;(3)评估风险防范措施的充分性,并提出改进措施。内部审计应触及企业业务流程方面的风险管理和监测,应担起企业风险管理的监督作用。

5.建立风险管理传导机制。风险管理职能的有效实施必须依赖于企业内部良好的风险传导机制,这种传导机制是双向的。一是自上而下的传导。企业的领导层对公司的主要风险进行总体把握,并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控制战略。各职能部门依据风险管理战略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部门管理制度;基层部门人员在执行各项风险管理控制制度时要把风险点控制落实到实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各项制度和规程是否真正贯彻执行。二是自下而上的传导。基层部门和人员在实施的过程中,发现未得到控制的风险点,及时向上级反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业务部门收集这些风险信息,对风险管理制度进行修改,并向领导反映。这种双向传导机制循环往复,使企业的风险管理机制不断改进。

保险业风险防控例2

一、企业担保风险的具体内涵

企业担保是指,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签订担保合同,由企业作为担保人,以一定财产为基础,明确当被担保人无力履行合同并支付相关债务时,由担保企业依据担保合同的规定,代被担保人履行债务的方法。

企业担保风险是指,当被担保人出现财务危机,无法履行经济合同时,担保企业则必须履行担保合同,代替被担保人偿付债务。此时,担保企业不仅不能获取担保的相关收益,而且还会造成损失。

二、企业担保风险的主要来源

(一)担保企业管控担保风险的意识薄弱

企业担保风险的首要来源是企业管控担保风险的意识薄弱。目前,很多担保企业为提请担保的经营单位进行的担保,大多是基于人情和关系,不对提请担保的经营单位的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详细的考察和审核,这种企业担保风险控制意识的缺失,将会给担保企业带来极大的风险,因为信息不对称,容易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即为财务困难的经营单位更倾向于提请企业进行担保,如果担保企业管控担保风险的意识薄弱,将会给担保企业带来较大的担保风险。道德风险即为债务方在获取企业担保之后,不再重视财务控制,不再重视还本付息职责的履行,由此造成财务困难,如果担保企业管控担保风险的意识薄弱,将给担保企业带来较大的担保风险。

(二)担保企业对提请担保的经营单位的信用审查机制缺失

目前很多担保企业为了获取担保收益,无视提请担保的经营单位的信用状况,盲目进行担保,这是一种风险极大且极短视的行为。如果担保企业不对提请担保的经营单位的信用状况进行详实有效的考察,被担保的债务方很可能是财务状况存在较大问题的经营单位,这类经营单位发生财务风险的概率较大,并且一旦发生财务风险,将会给担保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更遑论获取担保收益了。因此,担保企业要一改只追求担保收益的短视行为,要建立健全对提请担保的经营单位的信用审查机制,在提供担保之前,充分详细地审核债务方的信用状况。

(三)担保企业对被担保经营单位的事中监控不足

目前很多担保企业在与被担保经营单位签订担保协议后,担保企业不注重对被担保经营单位的事中监控,不实施对被担保经营单位的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运行情况和经营运作情况的实时考察和监督,事中控制的不足,导致担保企业根本不了解被担保经营单位的财务风险状况,一旦被担保经营单位出现财务风险,将会给企业的担保产生极大的风险。事中控制有助于担保企业及时掌握被担保经营单位的财务风险状况,及时督促被担保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实现充分赢利,以及时还本付息,降低担保企业所面临的担保风险和或有损失。

(四)企业担保合同不规范

担保合同还存在诸多不规范的地方,很多企业担保合同的签订过于草率,对担保合同的审查流于形式,担保合同不严谨、不严肃、不科学。很多企业担保合同对债务方、债权方及担保人的职责规定不明晰,甚至对担保的抵押物和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的相关补偿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一旦,债务方因为违法违规操作和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企业将面临较大的担保风险。

三、有效防范和控制企业担保风险的相关措施

(一)担保企业应不断增强担保风险的管控意识

行动受制于意识,要想有效防范和控制企业的担保风险,必须不断强化担保企业对担保风险的管控意识,让担保企业充分认识到担保风险管控的极端重要性,企业在提供担保时不再基于人情和赢利,而是基于担保风险的大小,充分详细地审查和考核提请担保的经营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财务运行情况和经营运作情况,尽量减少信息不对称,有效规避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依据财务风险的大小择选优质的经营单位进行担保,坚决摒弃为财务状况不佳的经营单位进行担保的业务,优化企业的担保业务结构,进而有效规避和降低担保企业的担保风险,降低担保企业的或有损失,这对于担保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是大有裨益的。因此,担保企业应不断增强担保风险的管控意识。

(二)担保企业应不断建立健全对提请担保的经营单位的信用审查机制

担保企业要一改唯担保利益是图的经营运作理念,在充分认识担保风险的基础上,不断建立健全对提请担保的经营单位的信用审查机制,透过该信用审查机制,详细充分地考核提请担保的经营单位的财务状况、还款能力、信用等级和经营运作等,并依据考核结果对各提请担保的经营单位进行信用状况排名,而后根据各提请担保的经营单位的信用排名择优进行担保,确保被担保的经营单位有着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赢利能力,能够及时偿还债权人的本金和利息,降低担保企业的或有损失,降低担保企业的担保风险,让担保企业能够真正获得担保利润,而不产生担保损失。由此可见,担保企业不断建立健全对提请担保的经营单位的信用审查机制意义重大,有利于担保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三)担保企业应不断增强对被担保经营单位的事中监控

担保合同的签订和生效并不意味着担保的完成,如果担保企业不实施有效的对被担保经营单位的事中控制,极有可能会增强自身的担保风险,将或有损失转化为实际损失,更遑论获取担保收益了。担保协议签订之后,担保企业要强化对被担保经营单位的事中控制,实时实施对被担保经营单位的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运行情况和经营运作情况的考核,并实时监督被担保经营单位的职责履行状况,一旦发现被担保经营单位出现财务管理疏漏和不履行担保协议的相关职责时,担保企业要及时指出,并督促被担保经营单位进行及时的纠正和改善。如果担保企业弱化了对被担保经营单位的事中控制,担保企业将无法实时了解被担保经营单位的财务风险状况,一旦被担保经营单位出现财务风险,将为时已晚,将会给担保企业带来较大的担保风险,这种担保风险将有很大概率造成担保企业的损失,不利于担保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因此,担保企业应不断增强对被担保经营单位的事中监控。

(四)规范化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各方履行担保职责的蓝本和依据,担保合同在制定时一定要严谨、严肃和科学,要明确规定债务方、债权方和担保方的各自职责,让有关各方的行为受到合同的约束,以确保担保的顺利进行、债务方及时偿债。此外,担保企业在同被担保经营单位签订担保合同时,要对担保的抵押物和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的相关补偿进行明确的说明和规定,以充分保障担保企业的权益。规范化的担保合同能够有效约束被担保经营单位的经营运作行为、财务管理行为和资金使用行为,促使被担保经营单位尽力改善经营管理、增强赢利能力、细化财务收支、提升财务状况,为债务的及时偿付奠定基础,担保企业要想有效降低担保风险、减少或有损失和保证自身利益,就必须充分重视担保合同的规范性。受法律保护的担保合同能够明确被担保经营单位的义务,规范被担保经营单位的行为,保证被担保经营单位的债务偿付,因此,担保企业在制定和审查担保合同时,一定要注重担保合同的规范性,这对于有效降低担保企业所面临的担保风险是大有裨益的。

四、总结

企业在提供担保时固然会面临因被担保经营单位的财务状况恶化所导致的担保风险,担保风险是一项或有损失,一旦被担保经营单位出现违法违规操作和经营管理不善,这项或有损失将会转变为实际损失,这将给担保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通常,企业的担保风险有四个主要来源,即担保企业管控担保风险的意识薄弱、担保企业对提请担保的经营单位的信用审查机制缺失、担保企业对被担保经营单位的事中监控不足和企业担保合同不规范。担保企业要想有效减少自身的或有损失和降低自身的担保风险,就要从担保风险的来源着手,不断增强担保风险的管控意识,不断建立健全对提请担保的经营单位的信用审查机制,不断增强对被担保经营单位的事中监控,注重担保合同的规范性。透过这些相关措施能够有效降低担保企业所面临的担保风险,降低担保企业的或有损失和或有损失转化实际损失的概率,这将有利于担保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保险业风险防控例3

中图分类号:F840.68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6-0067-03

随着中国医疗制度改革,实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在城市强制性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商业医疗保险作为社会医疗保险补充的一种形式逐渐发展起来。道德风险在各种保险市场都存在,但在医疗保险市场却复杂得多。在医疗保险领域,道德风险是指一方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在医疗保险领域,它使医疗费用支出过度膨胀,从而加重了保险公司成本的支出,对保险公司赔偿准备金的安全和稳定造成巨大的冲击,而且最终保险公司还是要以保险费率(价格)提高的形式将其转嫁到每一个投保的普通消费者身上,并且此类道德风险还带来了整个社会道德水准的下降。

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来自三个方面:一是被保险人(患者);二是医疗服务提供者(医院);三是保险人(医疗保险机构),其中医疗行业具有较高的垄断性,造成医疗服务提供者的道德风险是各类道德风险中最为严重的。

调查所在公司2004年10月至2008年10月四年间承保的意外医疗险和学生平安保险(含疾病住院医疗)。报案案件9 876例,其中立案8 856例,有1 020例因为医疗费金额较小,客户不要理赔,或者低于免赔额不能赔。其余报销的是意外事故引起的医疗费(有100元免赔额后80%)。通常我公司医疗保险金的支付采取先交费治疗,再到我公司理赔。对于控制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我公司是采取发生事故72小时内报案,超时报案无论金额大小必须查勘,超过1 000元必须查勘,只要住院都到医院查勘措施。8 856例中有4 856例在1 000元以下,全在门诊治疗。

一、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

(一)患者(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发生在患者(被保险人)身上的道德风险一般情况下通过查证是可以控制的。对于伤情重,需住院,到医院调查,将通过核对身份证即可辨别。

1.冒名住院。调查发现受伤人员非被保险人,冒用他人骗取医疗保险,共查处136例,拒赔处理。这种现象大多数发生在团体意外险中,有些单位为了减少支出,并不是全部参保。出险后冒名现象较多,有的甚至做假身份证,因此有时还要到事发现场了解情况,仔细核对被保险人信息。

2.虚报医疗费。有48例医疗费金额与伤情不相吻合,调查发现发票为假发票,给予拒赔。有些病情不属于保险责任,客户想隐瞒,调查发现不属于保险责任拒赔72例,有些疾病冒充意外,造成报案与治疗不符的有84例。

3.小病大养。我公司承保的学生平安保险疾病只有住院才报销,一些学生小病为了能报销而住院治疗的285例,出现小病大养、门诊改为住院等现象。他们的消费行为通常难以观察时,过度消费医疗服务的情况就不可避免。由于调查人员必须有医生的配合才能得到确切的证据,否则保险人还是必须支付相应的赔款。

(二)医疗服务提供者的道德风险

在3 000例超1 000元案件中,有2 780例住院治疗,手术案例65%。由于我公司承保的是意外医疗,大多数是外伤引起。目前医疗费涨幅较高,特别是骨折病人和颅脑外伤病人,现在只要骨折,大多数都采用手术内固定,内固定材料费涨幅达50%。以前在三级医院要求用国产材料,医生还会采用,现在医生直接跟伤者介绍进口,国产基本不用,2004年胫腓骨骨折内固定费用7 500元~8 000元,现在要15 000元左右,四年涨幅达1倍以上。治疗颅脑外伤不同医院发生医疗费相差太大。同样,脾切除二级医院与三级医院能相差到5~8倍。腰椎疾病以前多数是卧床休息,目前不管是否有压迫神经都手术治疗,医疗费高达3万元~6万元。在三级医院,医疗费涨幅超过二级医院。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决定医生(或医院)可以利用信息优势引起患者的过度消费,这就是诱导需求[1]。诱导需求主要是医生利用其处方权和信息优势,开大处方,做不必要的医疗设备检查,延长受保病人的住院时间。“诱导”受保患者进行医疗消费等等。其具体形式是过度检查、过度用药和诱导手术。据卫生部门估算,在医疗费用的快速增长中,至少有40%~50%的诱导消费。

1.较高的专业性使医疗服务常常处于垄断地位。在信息不对称严重存在的情况下,医生要求病人做什么检查,吃什么药,病人只能唯命是从。

2.疾病治疗的不确定性为医疗供方道德风险提供了条件。疾病治疗的不确定性,包括患者的个体差异,治疗手段的不确定性。由于疾病治疗的不确定性,在诊断不明确的情况下为了减少医疗事故发生的风险,最大限度减少自身利益损失的角度出发,医生往往要求患者做“高、精、尖”医疗设备的检查,同时,由于个体差异的存在,医生往往采取不同的治疗手段,而同样的治疗手段,也可能产生不同的治疗效果。这就使得医疗服务的价格和质量难以比较。审核医疗费时发现同样是脾切除医疗费相差5倍。有的8 000元,有的50 000多元,有一脾例切除仅注射丙球蛋白就28 600元。同样单纯性急性阑尾炎手术治疗有3 000元,也有11 000元。

3.中国目前以药养医的医疗服务价格补偿机制仍然普遍存在。以药补医的补偿机制客观上推动医疗供方道德风险的滋生和蔓延。国家允许医院将药品15%~20%进行提成,医生的个人收入与其创造的经济收入相挂钩,这样会造成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过度供给”行为,医疗服务提供方因为其提供服务越多,得到的收益就会越大,医生的收入与其提供服务量的多少是成正比的,这种经济利益上的好处往往鼓励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过多的或昂贵的医疗服务,从而诱发了需求。并且医院和医生的收入与其所提供的医疗服务数量相联系时,在利益驱动下,开大处方、小病大医等就成了一种必然出现的现象。我公司在审核医疗费时常常发现普通外伤所用消炎药都偏向高价新药和进口药。医生处于特殊的垄断地位,患者在寻求医疗服务时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医生的选择,而患者本人无法对医生建议的诊断或治疗方法做出有效判断。

4.收费方面存在的问题。医疗机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如同一种药,药店十几元,而医院要几十元,审核医疗费发现医院分解收费标准,这种现象在手术中最为突出,本来包含在手术价格中的各种一次性耗材又被再收费,手术费名目繁多,不同医院对同一项目收费差价竟达20倍,病人住院时,按规定床位费包含床单,便具等一次性耗材,大多数医院还把这些费用重复加在患者身上。2 780案件,除了一些一级医院,收床位费后不再重复收床单、便具等一次性耗材,其余三级医院及一些二级医院都在重复收,有的医院为了多收费,对住院患者从住院到出院全部实行一级护理。有的医院血糖测试收10元一次,再收试纸4.2元,心电监护按小时收,一般不该再收材料费,可是大多数医院还在收。

(三)医疗机构和被保险人“共谋”产生的道德风险

对于医疗机构中医生与患者(被保险人)合谋发生的道德风险,在实践中较难控制。由于医患双方都有利可图,两者往往进行”勾结”,共同牺牲第三方――保险机构的利益。我公司有一案件,在南京出险,桡骨骨折,石膏固定,到安徽复诊,正常费用在1 000元以下,可是客户理赔时医疗费用发票到达9 680元,觉得有疑问,到安徽那家医院调查,发现客户贿赂医生,医生帮他开的发票为医院作废发票。客户实际并没有在该院治疗。

1.人情处方,大肆泛滥。一些医院为了吸引患者,尽量满足患者的要求,更不要说熟人关系,开好药,多开药。一般急诊时,限3天量,医生往往开出同一类别几种药而且超过3天量。

2.自费变公,瞒天过海。在审核医疗费时遇到客户不小心讲出给医生送2 000元后医生将自费变医保内。到医院调查用药清单发现改动不少。

(四)保险管理机构道德风险的主要表现

保险机构的责任是确定事故的发生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其诊疗行为及费用的合理性,然后按照合同条款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付。但在实践中,保险机构内部也存在着道德风险,保险机构管理人员追求的是个人效用最大化,以满足个人社会关系的要求而获得情感伤的满足或经济上获得一些利益,个人工作中图方便省事等,而出现工作人员不认真负责,甚至个别也出现了内外勾结,弄虚作假以骗取保险赔偿金的情况。

保险机构的监督、约束机制没有发挥作用。目前中国的保险机构,在对医院、医生开大处方、重复收费、高额收费等方面,无法采取有效的监督措施,虽然政府相关的医疗主管部门一直也在治理医药乱收费问题,但是从现在的实际情况看也收效甚微。

二、商业保险中医疗费用的道德风险控制

从我公司8 856件案例中分析,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给患方、保险方等多方利益带来了损失,但在实践中保险机构对道德风险的防范始终未曾松懈,也取得一定的成效。商业保险中医疗费用的道德风险控制,需要从患方和医方两方面来着手,应该在保证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营,患者得到保证质量的医疗服务的条件下,体现保险机构的利益。加强对道德风险的防范也是势在必行。如何防范道德风险自然应从其产生的根源着手。

(一)对被保险人的防范措施

1.要设计合理的医疗付费制度,设计合理的起付线和封顶线并确定共付额。一是合理设定起付线,合理的起付线可以减少由于小额赔付产生的交易成本过高问题,减少了审核时的管理费用;还可以抑制一部分不必要的医疗服务需求。二是合理设定封顶线,危重疾病尤其灾难性疾病的发病率虽然低,但其占用医疗总支出的份额较高[2]。共付额是对参保人员看病的医疗费按一定比例赔付,其余由自己承担,当参保者分担了部分医疗费用后,就会有医疗费用成本意识,促使其关注医疗费用,合理有效使用医疗服务。共付制是控制参保者道德风险,从而减少医疗服务费用支出的重要手段[3]。

(二)医疗服务机构道德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医疗机构是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医、患双方的信息存在严重不对称,现行的“以药养医”的医疗服务价格补偿机制,医务人员的个人收入与医务人员为医院创造的经济效益挂钩,也推动了医疗机构道德风险的滋生和蔓延。

1.推行与医疗机构合作的经营模式,争取得到双赢的局面。在当前中国医疗机构的现有经营管理模式下,而保险机构作为“第三方支付”者,没有对医疗机构的管理权,起不到监督作用。从表面上看保险机构与医疗机构是利益的博弈者,但是双方在实际经营中还是存在着利益共同点和合作空间。实行合作型医疗保险,强化保险机构对医疗服务的监督权。利用一定的合作协议形式,把保险机构与医疗机构利益结合在一起,共同向参保者提供一整套预防保健和临床治疗的综合性,连续性的医疗保险,合作型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审核是在医疗服务之前,从而有效地控制道德风险[4]。

2.行使对医疗机构的检查权。在日常工作中保险机构应当加大保险事故的查勘及跟踪力度,保险机构要定期对病人的付费单据对照病历、处方等进行核对检查。要建立和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的评审和鉴定制度。社会医疗保险机构、企业和病人对医院服务质量、费用等有权进行监督,包括对不合理的医疗服务拒绝支付医药费,索取赔偿直至解除医疗保险合同[5]。病人住院后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向医疗保险机构报案,否则,医疗费用将要被保险机构扣除一定的比例,医疗保险机构则应及时派人员到医院进行实地检查,予以核实。在患者治疗过程还应不定期进行巡查。向定点医药机构派驻保险公司人员会使定点医药机构产生防范心理,提高实施道德风险监控措施的主动性,对参保者也有一定的心理约束意义。

(三)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治疗费用纳入商业保险机构的赔偿范围

因为既往各类等级较低的医疗服务部门医疗水平较低,收费混乱,管理也较松散,不规范操作的情况发生较严重。所以大多数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均约定了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治疗医院的等级。但是随着中国医疗卫生体制及服务模式的改革,医疗服务进社区、进街道已广泛展开,被保险人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能得到解决的问题,也就无须转到大医院治疗,这样能很大程度降低医疗费用,目前社区卫生服务的药品要求采取零差价销售,比一般医院便宜15%左右。当然,社区卫生服务部门可能也存在管理不严谨,出现人情处方、人情用药的情况,这也就再次凸显出人伤查勘、审核的重要性。

(四)政府部门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

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是利益界定不清楚,法律、法规的作用就是界定人们之间的利益界限,中国现行涉及以上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导致道德风险的违法成本过低,实际上这也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此类道德风险的发生。所以,加强相关法规的建设,完善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增加医疗行业的服务透明度,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处罚机制,才能从根本上降低道德风险的发生。

三、小结

总之,在商业保险市场中,医疗费用道德风险的控制不可能仅靠道德来约束,仅靠保险机构一方也只能是被动的进行管控,效果也不可能十分理想。必须建立起合理有效的法律机制和监督、控制机制,使得保险当事人各方以及关联方都参与进来,这样才能达到有效控制的目的。控制的目的不是绝对地减少医疗费用支出,而是合理、适当地满足被保险人医疗需求,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更好地保证人们身体健康[6] ,从而降低商业保险机构的经营成本,最终还是要在价格(费率)上还利于每一投保人。

参考文献:

[1]龚舒琴.规避医疗保险道德风险的对策探讨[J].医院管理论坛,2005,(7):17-18.

[2]马先松,等.关于密切医患关系,建立相互信任,维护双方正当权益的建议[J].医学与哲学,2005,(2):2-4.

[3]龚文君.如何防范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J].卫生软科学,2007,(1):34-36.

[4]于广军.上海医保支付制度改革总体思路研究[J].卫生经济研究,2002,(2):16-18.

[5]邓超,侯建明.对医疗保险中道德风险及其约束机制的探讨[J].金融与经济,2005,(4):35-37.

[6]张芳,黎玉柱.社会医疗保险中道德风险的表现与成因分析[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7,(5):314-317.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Moral Hazard in Commercial Medical Insurance

XU Bo-zhu

保险业风险防控例4

 

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迅速,已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资金短缺问题已成为制约其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融资性担保机构是连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的中间力量,其对缓减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有着重要的作用,但在融资性担保贷款过程中,融资性担保机构因其自身的局限性加之中小企业的违约风险较高,使得融资性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都承担着巨大的风险,必须有严格的风险防控机制对其进行制约从而防范融资性担保风险。因此,对融资性担保贷款过程中风险防控机制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探析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现状

虽然各个国家或者地区的企业数目有别,但在多数国家,中小企业几乎都能占企业总数的90%以上,有些甚至高达99%,如德国为99.6%,法国为99.9%,韩国为99.3%,日本为99.8%。[①]中小企业是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占全部企业总数的99%,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0%,上缴税收的50%,提供了75%以上城镇就业岗位,中小企业以灵活的运行机制和市场适应能力,成为推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②]。但中小企业融资不足,融资渠道窄的问题仍然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难题,中小企业融资状况与现实需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已成为其发展的制约因素。

企业融资包括内源融资与外源融资两种方式。前者是企业从自身内部取得资金,包括留存利润、折旧和内部集资等。后者又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包括股权融资与债券融资,间接融资主要是指银行贷款。因此,从理论上讲,我国中小企业具有自有资金、股权融资、债务融资、银行贷款等多种融资途径。然而,现实情况却不容乐观。经过30多年的改革与发展,大部分中小企业已由创业初期进入到成产期,自有资金远不能满足其发展的需要。[③]从目前情况看,中国的中小企业尚未建立起外部市场融资体系,基本是内部融资,自我滚雪球式的发展,致使企业难以形成规模生产。中小企业所面临的资金矛盾非常突出,许多有项目有盈利的企业由于难以筹措到必需的资金而不能最大规模地发挥其能力,这已经成为制约其发展的重要“瓶颈”。[④]对于中小企业,只能从间接融资方面寻求扩大企业规模的资金来源。从外部融资环境看,我国“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为辅”的格局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银行信贷融资约占融资总额的90%,直接融资约占10%的份额。[⑤]

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以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自从1998年开始中小企业信贷担保试点以来,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迅速发展,一些地方纷纷成立中小企业信贷担保机构并按照“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政府扶持与市场化操作相结合、开展担保与提高信用相结合”的原则和“一体两翼”的架构发展的。“一体”是指城市信用担保、省级信用再担保和部级信用再担保(信用保险)组成的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其中城市信用担保是担保体系的基础,省级、部级信用担保时城市信用担保的保证和分散风险的载体,这类信用担保机构以地方和中央预算拨款为主要担保资金来源,再加上部分银行资金。这类担保机构接受政府机构的监管,不以赢利为目的,发展到现在,此类机构占全部担保机构的总数的90%左右。[⑥]“两翼”是指互助性担保和商业性担保。政策性担保模式是以政府出资为主的担保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市场化运作,但是要接受政府机构的监督管理,是我国目前担保体系的主体。互助性担保模式是地方工商联、私营协会发起,会员中小企业自愿出资组成互助的担保基金,自我出资、自我服务、独立法人、自担风险、不以赢利为主要目的。商业性担保模式是以企业、社会个人为主出资组建贷款风险,为企业法人、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形式的担保公司。商业性担保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商业化运作,亦可以经营投资等其他商业性业务。

而我国现有的二元金融体制进一步加剧了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因中小企业规模小、资产总额少、信用等级较低、缺乏历史信用数据、存在运营风险等原因使得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给中小企业比贷款给大企业的违约风险大,使得中小企业贷款难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难题。中小企业的融资难还有很重要的一点是他们的运作团队缺乏融资与信用管理专业知识,不知道怎样充分运用自己的资源条件去打通融资的关节。需要专业的担保机构去挖掘、整合客户的资源,帮助他们获得信贷支持。[⑦]因此,融资性担保公司便成为连接银行与中小企业的重要纽带。

二、融资性担保三方主体的定位分析

保险业风险防控例5

2011年下半年以来,扬州地区部分企业接二连三发生因资金困难导致贷款逾期,特别是同属一个行业且关联度较高的企业(如钢贸企业)开始抱团,或跑路或坐等观望不还款,将贷款偿还责任转嫁给担保机构。如某大型国有商业银行授信客户中有23户企业抱团逃避银行到期债务,近1.1亿元贷款到期未还,这些抱团企业中不乏一些恶意逃债、赖债的企业。如果这种绑架行为的恶性循环进一步蔓延,将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破坏良好的信用环境,其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

一、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的基本情况

2011年末,我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下面简称银行机构)发放各项贷款共计1751.81亿元,其中担保机构担保贷款2782笔共计61.55亿元,金额占各项贷款3.51%,比年初提高1.15个百分点;担保机构累计发生代偿贷款18笔0.54亿元,比2010年增加10笔0.28亿元,担保公司代偿损失0.14亿元,比2010年增加0.14亿元,在目前经济调整期下,其代偿规模可能还将进一步扩大。

从合作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看,截止2011年末,我市银行机构合作的担保机构共计36家,注册资本金36.81亿元,其中注册资本金亿元以上的17家,5000万元-1亿元的8家,5000万元以下的11家,分别占比47%、22%和31%。大型银行合作的担保公司资金实力较强,注册资本金亿元以上的近8成,而股份制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合作的担保机构实力较弱,近半为亿元以下。

从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看,担保机构重点为中小企业提供小额度的流动资金贷款担保,1000万元以下的担保贷款金额、笔数占比均在90%以上,其中100万元以下的担保贷款共计1093笔5.88亿元,分别占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的40%和9.55%;1000万元以上的担保贷款30笔3.25亿元,分别占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的1.07%和5.28%。

二、企业借款“绑架”担保机构现象暴露的突出问题

(一)银行机构风险意识存在偏颇

一是银行机构过于注重贷款第二还款来源,依赖于担保机构风险承担,忽视对第一还款来源的审查和评估。“既要贷出,又怕风险”的矛盾心理,致使银行机构企图通过担保业来应急,通过力推“银担合作”,既可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量,又可以将风险转嫁给担保公司。这种过于强化自身短期的应急之需,忽视长远利益的行为,一方面弱化了银行机构对借款人的考察和评估,主观降低贷款标准,放松贷后管理,另一方面,给担保机构的持续发展埋下隐患。二是注重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评估,忽视对借款人还款意愿的考量。授信业务应该从二个维度进行评估,第一个维度必须反映借款人违约的风险,即借款人评估,第二个维度必须反映与交易有关的因素,如抵押、还款次序、产品类别等,即债项评估。银行机构发放贷款业务时应同时考虑两个维度评估的结果,但实际操作中,往往较为关注债项评估,而忽视了借款人评估。三是规避使用有效的严惩手段。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通行证,企业一旦被贴上“不良信用记录”,其在银行机构的融资能力将被严重削弱。从主观上讲,企业是极不愿意被列入不良黑名单的,而银行机构在绩效考核的压力下,也不愿意轻易将逾期贷款转为不良,而是采取压缩周转方式或者直接由担保机构代偿,这种做法为借款企业逃债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担保机构反担保机制先天不足

担保机构在接受被担保企业的反担保时往往受到不公平待遇,一些可以抵押的房产、设备基本都优先抵押给银行,在一般情况下,担保机构所采用的反担保措施都呈现出以第三方信用担保为主、变现能力弱以及可供执行的力度不够等特点。反担保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给反担保人制造心理压力,但事后追偿的可执行力度却显得捉襟见肘,提供反担保的自然人或企业往往会将名下的动产、不动产等可供实际执行的财产在反担保协议签订后隐蔽的、逐批进行转移、转让;部分反担保资产变现能力较弱,比如房产、设备两证不齐,质押应收账款账期较长,质量不高;由于担保机构人员法律素养参差不齐,在反担保合同订立、办理登记等方面亦存在较多问题,导致当事人权利义务约定不清,极易产生纠纷,加大了债务追偿的难度。

(三)风险防控机制存在欠缺

一是市场准入机制过于宽松。在激烈的竞争推动下,为了拓展市场,开展业务,担保机构和银行机构主观上均存在刻意放松对借款企业的资信和经营情况审查的现象,同时后续跟踪管理不力,未能及时应对政策、经营环境的变化。二是银行机构与担保机构之间缺乏风险共担机制,导致责任与能力的不对等。银行机构与担保机构的合作应遵循分工合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但在现实中,担保机构大多处于弱势,不具备与银行平等的谈判地位,大多数银行都将企业贷款的风险转嫁给了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基本承担了100%的贷款风险。而国际通行做法是担保机构承担70%-80%的风险责任,其余部分由合作银行承担。三是征信系统不够完善且无法共享。目前,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的不良信用记录仅反映那些已经形成不良的贷款,而对于那些尚未纳入不良贷款核算,但借款人存在逃债、赖债的相关信息并未予以披露。同时,该系统的使用对象主要为银行机构,担保机构未能实现系统联网,由于无法掌握借款人在各银行机构的信贷状况,合理确定担保准入名单及担保金额的难度较大。

(四)现有的法律规定助推了绑架现象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分为两种:一般保证①和连带责任保证②。目前,银行机构为了防范授信风险,对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授信绝大多数采取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即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由于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时需要向合作银行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一旦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出于成本、追偿效率性、可行性等方面的考虑,银行机构一般倾向于采取扣划保证金,首先向担保机构诉求债权。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这种做法是合法的,也是无可厚非的,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种做法会直接带来两个不良后果:首先,助推了借款企业逃债、赖账行为。担保法规定,除非债务人破产,保证人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否则,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是以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为前提。为了及时行使追偿权,保全债务人、反担保人的资产,担保机构有时也不得不选择提前代偿。它向借款人传递了一个信息:贷款到期不还,既不会被,也不会被纳入不良黑名单,还可以暂时无偿占用担保机构的资金,从而助长其逃债、赖账气焰。其次,为借款人转移、隐匿财产提供了时机。即使担保机构提前代偿,但始终丧失了第一时间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在内的诉讼或仲裁追偿措施的时机,加大了担保机构成功追偿的难度。

(五)恶意逃债缺乏强有力的制裁措施

我国公司法在确立有限责任制度的同时,为对公司恶意逃债、赖债等行为作出相关规定,而而在新的破产法中,对企业逃避债务也规定的过于原则。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涉及财产可撤销行为和无效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对赔偿的方式、数额、责任划分等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目前,借款人借钱不还逃避债务,未能上升至刑法层面,仅适用于民法范畴,其法律震慑力不够。

三、企业借款“绑架”担保机构带来的风险

(一)违约风险日益凸显,代偿危机加大

虽然近几年我市的担保机构发展迅速,但总体上讲担保机构规模较小,内部管理不够完善,风险补偿机制不健全,其代偿风险较大,且极易转嫁给银行机构。据调查,我市部分担保机构处于兼职和家族式管理的运作状态,人、财、物的管理较随意;部分担保机构以担保为平台,偏离融资担保主业,去追逐高收益、高风险的投资;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③计提不充分,风险补偿机制尚未建立或不够健全。一旦代偿赔付集中爆发,而其资本金又不足,将影响担保责任的实际履约,出现代偿危机。

(二)集中风险不断加剧,流动性管理难度加大

流动性风险管理是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遵循分散性原则,针对资产负债的品种、币种、期限、交易对手、风险缓释工具、行业、市场、地域等进行集中度限额管理,防止资产负债过度集中引发流动性风险。但企业借款绑架“担保机构”的行为将多个债务人转换为一个债务人,将不同期限、不同行业、不同地域的贷款集中于一个债务人承担,一方面变相加大了贷款的集中度风险,另一方面由于该种绑架行为具有不确定性、不可预测性,也加大了集中度限额管理的难度。

(三)后续发展受到抑制,风险传递持续上升

银行机构加强与担保机构的合作,可以有效缓解信息部队称并进一步改善贷款配给机制,提高风险缓释能力。但企业逃债、赖债行为导致担保机构代偿量大幅增加,直接影响了担保机构的现金流和运营资金,不但削弱了其后续代偿能力,而且也抑制了其持续发展进程,而这一风险势必会蔓延至银行体系,进而影响银行机构稳健、持续发展。

(四)破窗效应风险开始蔓延,金融生态环境遭受破坏

心理学的研究有个现象叫做“破窗效应”,即一个房子如果窗户破了,没有人去修补,隔不久,其他的窗户也会莫名其妙地被人打破。如果部分债务人恶意逃债、赖债,且成功将偿还责任转嫁担保机构,则会导致其他债务人纷纷效仿,这种破窗效应严重破坏了信用环境的建设和金融秩序的稳定。信用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规则,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有利于确保资金循环链条的持续性,有助于充分发挥金融在市场资源配置中的核心作用,能有效促进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诚信缺失会导致银行机构“惜贷”、“惧贷”、担保机构“惜保”、“拒保”,企业和个人经营则面临“断奶”、“停血”,直接导致社会经济的梗滞和社会矛盾的凸显。

四、应对企业逃债“绑架”担保机构的政策建议

(一)加强信用建设,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一是加快信用立法步伐,为信用体系的建立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进一步完善《担保法》、《刑法》、《破产法》等法律的有关条款;改善司法环境,加大胜诉案件执行力度。二是大力推进联合征信工作,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对于未形成不良但借款人存在赖账、逃债行为予以登记披露;加强工商、税务、海关、司法、银行、担保机构等部门的协作,归并整合各部门征信数据,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制定全国统一的信用评级标准、内容、评级方法和操作规程,加大对违规中介的经济、法律责任的追究力度,净化评信环境;加大社会对诚信行为的监督,实行诚信记录存档备案管理机制。

(二)完善风险防控机制,提高风险抵御能力

一是严格担保贷款准入条件。银行机构和担保机构要认真做好贷前或保前调查,尤其要高度关注借款人或被担保人的信用状况,坚持贷款(担保)条件不降低,贷款(担保)标准不放松,审慎确定贷款或担保对象,不能形成相互依赖导致风险防控悬空。二是加强后续跟踪管理。银行机构和担保机构要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信贷资金流向进行持续动态监测并做好相关的风险分析、预警及防范工作。三是有效衔接代偿与追偿。担保机构代偿后应当在几乎同一时间里申请诉讼或诉前保全,在追偿范围内,保全所有能找到的债务人及反担保人财产。四是合理确定风险分担比例。改变现有的风险基本由担保机构承担的格局,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双方协商确定合理的风险分担比例,实行贷款风险“一九分担”或者“二八分担”。五是建立科学的诉讼机制。对于那些经过劝导仍不还款,存在恶意逃债、赖债的借款人,双方可协商确定由银行机构第一时间对其提讼或申请仲裁,诉讼或仲裁费用分担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强化深度协作,实现互惠互利

一是善于借助担保机构的增信作用。通过加强银担合作,拓展业务领域,改进小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培育新的业务和利润增长点。二是致力于长期稳定合作。双方要根据市场原则,建立公平诚信、互惠互利的协作关系,明确各方责任、义务。银行机构应对担保机构代偿后的追偿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担保机构应不断提高其资本实力,完善公司治理,建立健全风险防控、分散、补偿机制,成为银行业务风险审查和控制的有利补充。三是加强双方信息沟通和共享。合作过程中,双方应及时共享项目运营及风险预警信息,共同开展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

(四)加大制裁力度,让逃债者四面楚歌

一是效仿“穷籍”制度。放眼全球经济,各国都对逃债者深恶痛绝,施以“重典”。如新加坡的“穷籍”制度,那些恶意逃债者一旦入了“穷籍”,其衣食住行等诸多方面都会受到各种各样的限制:生活不能有任何豪华享受,不能拥有任何资产、经营任何事业,不得乘坐小汽车,不能参加宴会或购置高档物品,薪资收入的半数应偿还债务,直至全部偿清为止,否则将被视为欺诈,据以治罪。这种“穷籍”制度如果能有效实施,相信不仅能够有效追回债务,还能起到前车之鉴、后车之覆的作用。二是启动维权机制,对被认定恶意逃避银行债务的企业实施联合制裁。对逃避银行债务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在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进行行业内部通报,将名单登入银行业协会网站;银行机构采取联合制裁措施,停止办理新的授信和贷款,停办贴现、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相关金融业务。三是强化立法治债。建议国家刑法设置故意逃避债务罪,严厉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注释:

①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券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券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③《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

参考文献

保险业风险防控例6

(三)车船税手续费催收管理不力。一是对车船税手续费结算工作缺乏组织、协调。由于各地方税务局结算车船税手续费的执行标准存在差异,加上地市级分公司层面缺乏统一组织、协调,基层保险经营机构普遍存在数量不等的应收车船税手续费,部分地区应收车船税手续费时间长、金额大,已经形成坏账无法收回,导致公司整体利益漏损。如某市级分公司应收2014年以前的车船税手续费300万元,由于长期清收不力,目前已形成坏账损失。二是对应收款项的催收入账情况缺乏监控措施。多数财产保险公司仅将实际收到的资金确认为收入,对尚未清收部分不在账内体现,既不符合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原则,也不能真实反映经营机构的整体收入情况,还可能引发收入的账外循环。如某省分公司应收2015至2016年度车船税手续费2000 万元,截至目前,既未清收到位也未确认为收入。

(四)代收代缴成本列支随意性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保险经营机构要将获得的手续费收入用于弥补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成本开支,确保实现与税务机关信息平台的畅通对接。但保险经营机构对车船税手续费支出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和必要的预算管理,存在随意列支、过高比例列支该项费用的情况。一是以超高标准支出车船税手续费,个别地区甚至达到80%。二是支付费用的对象与代收代缴车船税无关,存在变通费用的情况。

(五)成本支出的核算规则不统一目前,财产保险行业关于支出车船税手续费没有统一的核算规则。部分公司将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相关支出全部记入业务管理费用,最终在主营业务成本里面反映;而另一部分公司将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相关支出记入“其他业务支出”会计科目,即在非主营业务成本中反映,不影响交强险业务的承保利润;还有少数公司通过“其他业务收入”借方发生额反映。上述较为混乱的核算规则,不仅使得财务报表中“其他业务收入”金额与实际收到税务部门返还的车船税手续费资金不匹配,也会抬高综合费用率,从而影响交强险业务经营数据的准确度。

三、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一)车辆保险行业竞争秩序恶化。长期以来,保险行业存在的“高费用”、“高手续费”等问题不仅影响保险产品的运行效率,也严重扰乱了保险行业竞争秩序。特别是2016年财产保险行业商业车险费率改革以来,财险公司的业务发展更加依赖费用投放,市场乱象频繁不断,甚至以免除或部分返还车船税作为扩大保险销售业务的手段。为了解决车船税资金来源问题,部分保险经营机构便通过异地解缴车船税的方式获得高额的手续费返还。(二)内控管理及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颁布以来,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作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财产保险行业全面承办代收代缴车船税服务。由于代收代缴工作开展时间不久且不是公司的主营业务。因此,保险经营机构普遍认为,征税只是税务机关的事,与自身保险业务关系不大,在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方面关注较少,缺少必要的内控管理和风险防范意识和措施。(三)税保缺乏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目前,保险行业与地方税务部门的协同效应并未充分发挥。由于保险经营机构与税务部门的沟通效果不理想。保险行业一直处于被动的地位,对车船税手续费结算缺少足够的话语权。此外,双方缺乏较为成熟的信息共享平台。目前,税务、交警、交通、保险机构等部门之间尚未实现涉税信息共享,车船税管理系统的录入信息尚不能及时比对。

保险业风险防控例7

 

近年来,我国融资性担保业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微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和作用日益增强,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担保机构在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根据银监会统计,截止2010年6月,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8931亿元,其中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贷款余额占融资性担保贷款总额的77.2%,至2010年底,全国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共计6030家,其中,国有控股1427家,民营及外资控股4603家,分别占比23.7%和76.3%。以上数据表明我国信用担保融资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但与此同时,担保行业也暴露出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有效监管缺失、担保机构运作不规范、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不强以及违法违规抽逃资本金等问题,这些问题制约了融资担保业务的发展,也影响了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需要引起担保行业、银行业的高度关注,特别是银行应全面分析和识别这种全新担保方式下的相关风险期刊网,进一步防范信贷风险。

一、国家对信用担保机构的规范进一步加强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管理进行了进一步规范。2010年6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七部委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办法》的制定实施,将对融资性担保业的规范和发展产生现实和长远的积极影响,特别是《办法》通过有关审慎规则的实施和对现有担保机构的规范整顿,有望使融资性担保机构乃至整个担保行业逐步走上依法审慎经营的轨道,这对于提高社会特别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对融资性担保业的认可度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有利于融资性担保行业的长远发展,有利于更好的支持和促进广大中小企业发展。

二、信用担保机构担保方式的风险识别

信用担保机构主营业务就是担保中介服务。即以专业的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为保障,以一定规模的注册资本及有效资产为基础,以各类担保债务自身类别、特点及代偿风险概率等为依据,在债权人认可的“担保放大倍数”及债务额度内,向信用不足的经济主体提供担保服务,并收取一定的中介费用。目前在我国按照服务对象和设立、管理政策依据的不同,我国的信用担保机构主要分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三类。不同类型的担保机构风险点有所不同,本文主要探讨的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议重点防范以下形式的风险。

1、出资不实风险。主要是防范少数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互助性担保机构的出资人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行为。现实中,还有些担保机构出资人虽然没有前述不法行为,但是存在分期缴纳出资、出资迟延或者实物出资未及时办理产权过户等情况,也会影响信用担保机构迅速履行代偿义务的能力。

2、资产流动性风险。信用担保机构作为专业性的担保中介机构,应该保持资产流动性,才能在需要履行代偿义务时迅速变现。但是有些担保机构却将其资金用于发放委托贷款甚至直接发放贷款,或者是投资于房地产、股票等高风险行业,损害了担保机构的实际代偿能力。

3、反担保落空风险。主要表现为因反担保方式不合法、合同不完善、反担保手续不完善、反担保物监管不到位等原因,引发担保无效、超过担保期间、超过诉讼时效、丧失担保物权、担保物灭失、担保物权无法实现等不利后果,最终导致代偿债务变成实际财产损失的风险。因此,该类风险情况也会对信用担保机构的财产实力也构成重大影响。

4、专业人才配备情况。信用担保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业务风险管理经验。但是,由于我国担保行业发展时间短,而担保机构数量增加迅猛,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缺乏,股东或出资部门直接委派任命非专业人士担任高管的情况较多。因此,部分担保机构高管人员专业性不强,专业知识和经验都比较欠缺,限制了担保机构自身风险识别和风险防控能力的提高。

5、风控机制是否健全。目前,有些担保机构还未建立审保分离、分级审批、追究责任等内控制度;还未建立健全担保和反担保业务的全程法律风险专业审查制度;还不能针对不同的客户性质、反担保方式,依法设计不同的、操作性强的担保方案,形成完备的风险防范体系。具体经营担保业务时,主要由领导意志决定期刊网,缺乏制度规则约束,随意性较大,因此往往造成其担保业务风险管控和反担保效果等都无法保证。

6、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能力。一是看能否享受到外部风险补偿等优惠政策。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已出台税收减免、专项资金补贴等多项优惠政策,鼓励担保公司发展担保贷款。但是,由于相关条件、标准非常严格,因此,实际受益范围相当有限。二是看能否严格执行内部风险补偿金拨备制度,出资人能否增加补充出资。

7、监管体系不成熟,监管效果不理想。

一是担保行业的监管部门不统一,监管缺乏合力。目前,担保行业的牵头主管部门是工业与信息化部和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还涉及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国税等部门,存在多头管理问题,对于担保机构的监管难以形成有效合力。在此情况下,对于少数担保机构特别是商业性担保公司和专业互助性担保机构的不规范操作甚至违法操作行为的监督、检查往往难以落到实处。

三、关于加强担保机构担保方式风险管理的具体建议

鉴于当前担保行业仍处于发展初期,因此,银行尝试与担保机构开展合作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防控风险。

1、注重对信用担保机构资格准入的审查。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之初应制订细则或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对信用担保机构准入的标准、资格应作以明确,注重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资质的审查,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17号)要求自 2011年3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性担保机构持有经营许可证(省级金融工作办公室颁发)作为开展合作的一个必要条件,银行在开展业务时应认真落实。

2、区分情况,限定适用范围。对于有不同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应结合银行的信贷产品确定其适合的担保范围,就农行而言目前阶段适当担保合作的业务范围,如:可优先考虑适用于“三农”信贷业务、部分个人信贷业务,或作为补充担保方式与其他担保方式一并使用。

3、审慎控制担保放大倍数。目前,农业银行规定担保机构担保放大倍数最高不超过10,仅为个人生产经营融资提供担保的不超过15,仅为个人消费融资提供担保的不超过30。据了解,目前工商银行的做法是:担保机构累计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该担保机构在该行担保基金专户中所存担保基金数额的3倍,最高不超过5倍。近年来,各地担保机构对外实际担保债务余额基本不超过担保基金的3倍,甚至有不少银行对担保机构实际掌握的担保放大倍数不超过1倍。因此,建议银行在业务合作过程中结合担保机构的实力、自身不同的信贷产品对担保放大倍数按审慎原则确定期刊网,以有效防范因担保形成的信贷风险。

4、联系风险指标,优化计算方式。建议尝试把担保机构准入调查、评审和合作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风险问题或者正面积极因素进行分类,根据其对于担保机构担保实力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不同的系数,作为动态调整该担保机构担保放大倍数的重要依据。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还可尝试制订内部的信用担保机构评级体系,进一步优化信用担保机构和合作准入及担保额度确定标准。

5、动态监管,把好信息关。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威胁银行债权的致命因素,因此银行在与担保机构合作过程中应加强有关信息的搜集和分析。(1)加强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合作,建立担保机构信息共享机制,拓宽信息渠道;(2)明确对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货币资金的准入核实制度,建立对担保机构有效财产的随时核查制度,避免财产不实现象;(3)建立银行担保机构合作库准入制度和不良信息曝光制度,增强担保机构竞争压力,设定信息监管条件,促进担保机构合规、合法、守约经营。(4)加强对担保机构各类存量担保债务额度数据的监测收集,避免出现银行准入审批时计算确定的担保倍数和担保额度脱离实际情况,无法起到风险覆盖的作用。(5)设定“风险预警”制度,加强对经营活动的监测和要求定期报告制度,提前控制和化解风险。

保险业风险防控例8

中图分类号:F831 文献标识码:B

20世纪90年代开始信用担保实践以来,我国信用担保机构对提升中小企业的信用能力,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担保机构自身也获得了较大的发展,初步形成了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比较完善的担保体系。与此同时,信用担保是一个高风险行业,经过一段时间的积累,由于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各类担保机构的风险逐步显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风险引起了国内外担保业界和相关学者的高度关注。因此,全面、深入研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的防范和控制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风险分析

作为风险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信用担保风险是指信用担保机构在担保业务运作过程中,因受各种主观和客观因素形成的不确定性的影响而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它具有以下特点和种类:

(一)担保风险的特点

1.担保风险与担保收益严重失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所面对的服务对象是风险较大的中小企业,由于政策扶持的性质又限制它不能采用完全市场化的收费标准,弥补较大风险带来的损失,而且中小企业的现状也难以接受完全市场化的收费标准,会形成担保收益与所承担风险的不对称。

2.担保风险的可控性较低。从中小企业本身状况来看,一般情况下找担保机构担保的往往是负债率高、效益差、缺乏后劲、银行认为风险较大的中小企业,要防范和规避这类风险尤为不易。因为预测和评价的准确性不仅受制于担保公司的信息质量和素质,更重要的是这些中小企业的不确定性因素实在太多,难以全面、准确预料。从信用风险度量和管理技术水平和方法来看,我国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真正开始运行的时间不长,在担保活动的信用风险度量和管理技术方面研究较为落后;同时,在信用担保活动中起着审核和评定企业信用风险作用的资信评估中介机构的发展也比较滞后,这种状况让担保机构很难做到信用风险的事先预测和防范。

3.担保风险补偿能力较弱。风险补偿机制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正常运行的关键,通过信用风险补偿机制形成一定的信用风险补偿基金。目前,我国信用风险补偿基金的主要来源,一是担保机构自身的内部补偿,主要有担保资金在银行的存款利息及其他投资收入、企业认缴的担保风险基金、担保费收入等一些可筹集的基金;二是政府部门的外部补偿。实践证明担保机构仅靠少量的手续费收入和保证金利息的收入根本无法弥补高信用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即使通过其自身经营之外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注入,形成风险补偿基金以弥补损失,但这毕竟都是有限的。从我国当前的情况看,由于政府财力较为紧张,还很难有充裕的资金用于这部分风险补偿。

(二)信用担保风险的种类

在担保业务运作过程中,信用担保机构常常会由于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而遭受损失。担保面临的风险可以从多角度分类进行讨论,如从风险的来源看,可分为来自担保机构外部的风险和来自担保机构自身的风险;从风险的诱因角度看,担保风险可分为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从风险的暴露程度和可控程度看,可分为隐性担保风险和显性担保风险。本文主要从第一种视角,研究担保风险及其防控问题。

1.来自担保机构外部的风险。来自担保机构外部的风险是指由担保机构外部因素引发的最终由担保机构来承担的风险,其中包括来自受保企业的风险,来自合作金融机构的风险,来自政府部门的风险,以及来自经营环境的风险等。第一,来自受保企业的风险主要是指受保企业违约可能造成担保机构代偿损失的风险,包括还款能力风险和还款意愿风险。第二,来自合作金融机构的风险主要是指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权利义务不对等而给自身带来的风险。具体表现为金融机构在信用担保过程中处于强势地位,在担保风险的分担上,协作金融机构往往只要求权利而不愿承担义务;在担保方式的选择上,金融机构往往坚持有利于自己的连带责任担保方式,而不愿意甚至拒绝采用一般担保方式。此外,金融机构与企业合谋骗保也容易导致担保机构遭受损失。第三,来自政府部门的风险是指政府不适当干预与缺乏对担保机构的资金补偿机制,而给担保机构带来潜在的代偿风险及损失的可能性。第四,来自经营环境的风险是指担保机构由于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导致公司直接发生亏损,或因交易对手亏损而导致公司间接亏损的风险,主要包括宏观经济环境风险、区域经济环境风险和担保行业风险[1]。

2.来自担保机构自身的风险。担保机构自身的风险是指由于担保机构自身管理漏洞,决策失误以及员工因素而造成的机构经营困难乃至倒闭的风险。其产生的原因很多,既有担保机构制度上的不健全,也有业务人员操作上的失误;既有缺乏经验造成判断失误,又有引发职务犯罪[2];等等。

3.企业风险是各类风险中的首要风险,各种内外部风险都可能给担保机构带来损失,严重时还能导致担保机构破产倒闭,其中来自受保企业的风险是担保机构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这是因为信用担保的主要对象是可变现资产较少、盈利能力较差,不符合银行信贷条件的各类中小企业,一旦受保中小企业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违约,担保机构就必须向债权人(主要是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代偿。虽然担保机构在进行担保时一般都设置了反担保措施,发生代偿后也可向受保企业实施追偿,但如果反担保和追偿不能足以弥补担保机构的代偿金额或资产难以变现,信用风险就发生了。而其他种类的风险可以通过制定合理的合约或制度加以控制,如为了规避来自合作金融机构的风险,实力逐步增强的担保机构可与金融机构签订合约,规定金融机构应承担一定比例的风险。为了防范来自担保机构自身的风险,担保机构可以逐步完善担保风险管理机制和制度,减少由于管理者决策或员工疏忽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基于此,本文主要就受保企业风险及其防控问题进行研究。

针对企业风险的防控,不少专家学者进行了广泛而深入地研究,取得了积极的成果。在国外的研究中主要是对前人建立的企业信用评价模型的发展和完善,如Yehning Chen (2006) 研究了抵押与贷款人解决财务危机动机之间的关系,认为设置抵押物的时间将会影响贷款人解决财务危机的动机[3],So Young Sohn, Hong Sik Kim(2007) 基于企业财务及非财务指标,提出了预测受保中小企业违约的随机因素逻辑回归模型,来控制科技信用担保基金的企业风险[4]。如H. J. Jeon, S. Y. Sohn (2008) 通过建立竞争风险模型,运用企业违约的可能性,违约后产生的风险和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等几个指标,预测担保机构可能造成的损失,用于对高新技术信用担保基金进行风险管理[5],等等。我国的许多专家学者也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如梁瑞华(2005)认为针对我国政策性担保机构面临的信用风险分散机制缺陷,转移机制缺陷和补偿机制缺陷,应通过健全风险分散机制、完善信用风险转移机制和建立信用风险补偿机制来解决[6]。梅强、秦默、顾振伟(2008)从信息经济学视角证明了信用担保市场存在逆向选择,反担保、担保比例和再担保比例能够减轻逆向选择问题的程度,保证担保资金的安全[7]。顾海峰(2009)提出在外部与商业银行建立协作机制,在担保机构内部建立基于担保投资理论的风险分散机制来防控企业风险。以上学者主要从担保机构内部或外部来探讨企业风险的静态防控问题,忽略了企业从申请担保到担保到期解除担保关系之间的风险动态防控策略。笔者试图从这个角度探讨企业风险的动态防控问题,即企业风险的识别、控制与转移。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企业风险的识别

(一)识别企业风险的基本程序

担保机构在接受担保业务前,可以通过审查和调研等手段来防范申保企业的风险,即担保风险的事前防范。从国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实践来看,事前防范一般应当包括登记审查、保前调研、审批担保方案、签订相关法律文件几个环节。(1)登记审查,主要是从企业资信和项目可行性两方面对担保客户进行初步甄别。一般程序是在检查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章程和验资报告等资料的基础上,对企业的历史信用和等级、风险控制制度是否完善及能否提供有效可靠的反担保措施进行审查。(2)保前调研,主要是通过对企业进行实地或间接调查,了解企业的经营范围、目标,企业组织机构情况,企业管理层情况及人力资源状况等基本情况;通过人民银行信贷查询系统以及税务、工商等机构查询企业财务状况、缴税和工商登记年审等情况,以识别企业的资信状况;(3)审批担保方案,在获得保前调研结果后,担保机构业务审核委员应根据项目经理调查材料、审查人员的审查材料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风险度、风险防范措施等进行全面审查,经充分讨论,最后通过表决方式决定项目的评审结果。在此过程中,运行规范的担保机构会运用科学的信用评估方法,如信用等级评估法、数学模型评估法、财务评估法、经验模型评估法等。(4)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划款委托书》,《反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

(二)评价企业风险的基本方法

在审批担保方案过程中,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估的方法主要分为定量评估方法和定性评估方法,具体包括信用等级评估法、数学模型评估法(如Altman的Z指数破产预测模型、营运资产分析模型)、财务评估法(如财务比率分析法、杜邦分析法)、经验模型评估法(如5C评估模型、5W评估模型、SWOT评估模型)等①。这里仅以在我国信用担保机构应用较为普遍的信用等级评估法、数学模型评估法为例来说明。

1.信用等级评估法。这里以江苏某担保机构为例,具体做法是:首先设定待评估的指标体系,并根据评估的重要程度给各种指标以一定的权重;其次,根据收集的被评企业各种财务、非财务信息对照指标标准进行打分,确定各指标分值;再次,根据各指标评分以及权重,计算加权综合评分;最后,对照评级表的级别区间,判定被评企业的信用等级。根据以上步骤设定的信用评估指标及权重详见表1。

需要说明的是各二级指标的得分可以根据指标的程度或比率大小来确定,如一级指标“企业素质及潜力”中“管理素质”指标,若管理素质为“好”,则该二级指标得满分(4分);若管理素质为“差”,则该二级指标得0分。这样,就可以将各二级指标区分开来。为了节约篇幅,这里仅以“管理素质”、“到期贷款偿还率”、“资产回报率”和“流动比率”为例来说明得分多少的依据,其他指标可依此设置,不再详述。

担保机构根据评价结果将企业信用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等(投资级)包括四个资信级别,即AAA级、AA级、A级和BBB级,二等(投机级)包括四个资信级别,即BB级、B级、CCC级和CC级,三等(破产级)包括两个资信级别,即C级和D级。AA―CCC级可用“+”、“-”进行微调,但最高资信级别为AAA级。具体内容见表2。

担保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的战略规划、风险偏好及实力对不同信用等级的企业给予不同的政策:一般情况下,重点支持A级(含)以上企业;考虑到为中小企业、民营企业服务的特殊性质,可以在落实充分的反担保措施的前提下,适度支持A-至BBB级企业;限制支持BBB-至BB+级企业;其他更低等级的企业一般不予考虑。

2.数学模型评估法。除了运用信用等级评估法来评价企业的资信状况外,数学模型评估法也是担保机构可以借鉴的评估方法。数学模型评估法是商业银行在评估企业风险时常常采用的方法,一般可以分为预测模型和管理模型。预测模型用于预测客户前景,衡量客户破产的可能性,最为有名的是美国Altman的Z指数破产预测模型和Chesser的信用预测模型,其次还有我国高培业博士的Z指数模型、Bathory模型。管理模型偏重于均衡地解释客户信息,从而衡量、客户的实力,主要有营运资产分析模型和特征分析模型。这里只介绍Altman的模型和营运资产分析模型:

(1)Z指数破产预测模型,该模型选择了5种财务比率作为模型的变量,通过对选择样本的回归分析,得出如下的回归方程:

Z=1.2X1+1.4X2+3.3X3+0.6X4+1.0X5(1)

其中X1=营运资本/总资产;X2=留存收益/总资产;X3=息税前收益/总资产;X4=权益市场价值/账面债务总额;X5=销售收入/资产总额。

将企业的相关财务指标代入式(1),求出Z,然后根据Z值的大小来判断企业是否会破产。具体标准为:若Z2.99,则企业将不会破产;若1.81

(2) 营运资产分析模型。信用分析的目的除了确定企业是否会失败即能否给予信用以外,最好还应具有确定信用(担保)额度的功能,Z指数破产预测模型等模型基本都不具备此项功能,而营运资产分析模型则在这方面有了开拓性的进展。营运资产评价模型选取了流动比率(W1)、速动比率(W2)、流动负债权益比率(W3)、总负债权益比率(W4)四个比率,构造出营运资产模型:

W=W1+W2-W3-W4(2)

将被评企业的以上四个财务指标代入式(2),可以计算出评价的标准值。为了确定信用额度,还须计算营运资产。营运资产(Working worth)概念与营运资本(Working capital)不同,营运资本是指流动资产减去流动负债后的余额,而营运资产则是营运资本与净资产的简均值,即:

营运资产=(营运资本+净资产)/2(3)

营运资产评价模型建立了评价的标准值,以及对应的风险类别、信任程度和担保额度,详见表3。

下面来举例说明担保机构如何根据企业的相关财务指标计算出标准评估值,进而确定担保额度。例如,某公司的流动比率为2,速动比率为1,短期债务净资产比率为0.65,债务净资产比率为1.55,营运资本为500 000元,净资产为1 000 000元。则:W=2+1-0.65-1.55=0.8。营运资产=(500 000+1 000 000)/2=750 000元;对照表3的标准,可以作出如下判断,企业风险程度:有限;信任程度:中;营运资产为20%,担保额度=750 000×20%=150 000元。

尽管数学模型评价法精确、可操作性强,但模型的建立和运用是以许多假设为先决条件的,所以使用上仍受到许多限制,在许多场合仍需要结合定性评价模型(也称经验评估模型)进行分析,作出最终判断,常见的定性评价模型有5C评价模型、5W评价模型、CAMPARI评价模型、LAPP评价模型、SWOT评价模型等。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企业风险的控制

在企业提出担保申请后,除了运用以上方法对申保企业的风险进行识别外,担保机构还需要加强对企业风险的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具体措施如下:

(一)担保机构对企业风险的事中控制

为了防控担保风险,担保机构必须高度重视事中控制,因为担保机构承担了几乎全部的代偿风险。担保机构进行事中控制的途径主要是对受保企业担保后的跟踪调查,主要目的是决定是否要对担保对象实施事中干预,以及决定怎样干预担保对象的行为。担保期间的跟踪调查主要包括报表抽查、实地调查、银行调查、反担保调查以及其他相关调查,担保期间企业风险管理主要通过对受保企业及相关各方的定期调查和不定期调查来完成。

1.定期调查。担保机构项目经理应根据不同的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对保后跟踪的不同要求,定期对担保项目以及企业、反担保方等的进行跟踪调查,以及时了解企业,反担保方以及反担保措施(抵押物、质押物等)的现状,判断企业或(及)项目可能发生的变化,并对发生严重可能危及担保安全的项目,项目经理应及时提出补救方案并采取一切能够避免或减少损失的措施,尽最大可能第一时间控制项目风险。

2.不定期调查。除了定期调查外,项目经理还应根据被担保项目的特殊情况,有针对性地、随时根据工作的需要而进行的调查,以了解担保项目及相关当事人的情况,以便及时处理发生的问题,保证公司业务的安全。

(二)担保机构对企业风险的事后补救

担保项目到期常常有一些受保企业违约,不能及时归还银行贷款。此时,担保机构应对担保风险可进行事后补救,补救方法有:

1.延长担保期限。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担保项目由于某些可以接受的合理原因,导致不能如期终结,担保机构可以适当延长担保期限。对于申请延期的项目,必须从严掌握,防止其形成更大的风险。项目经理应将项目延期的原因、解决方式等有关情况,以及项目延期的利弊等做出书面详细报告,并参照新项目审批程序操作。担保业务部门负责人应通过多方调查认真审核项目不能按期履约的原因,测算延期以后担保的风险。此外,为防范风险和减少损失,原则上要求加强反担保,如增强或改变提供反担保企业、增加反担保抵押品等。

2.向相关责任方进行追偿。当受保企业违约,担保机构代偿发生后,应该立即把项目转为不良项目,单独建账,专人处置。如对于成为不良项目的项目,处置人必须根据项目的有关合同和协议,及时与企业联系,催促其履行义务,同时向反担保人发出书面催收通知书。对于有能力很快完全履行义务的企业或同意代为履行的反担保人,应该提交解决方案给公司相应的部门,进行审核审批。对于受保人和反担保人无法完全履行义务,而且也无诚意给予解决的,应该立即提交仲裁、或其他方式的解决方案,由公司相应的部门审核审批。有关人员应依法合规地向相关企业和个人追索,并及时处置抵押品。对于已经终结的项目,产生损失并且已经不可能收回的,根据规定进行核销,并对有关人员依据规定处理。通过事后补救处理,可以将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分散,从而减轻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损失[8]。

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对企业风险的转移

除了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采取事前防范和控制措施之外,还可以通过分保、再担保两种途径来转移担保机构的部分风险。

(一)通过分保转移企业风险

所谓“分保”,是指在担保项目的担保额度超过单个担保机构的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担保机构为了分散担保风险,将该担保项目担保额的一定比例转由另一家或几家担保机构共同承担的一种担保方式,也称为共同担保或联合担保。通过分保,担保机构能够结合自身及担保项目的具体情况,将担保风险部分转移给其他担保机构,实现风险共担,收益共享。在我国近几年的担保实践中,许多规模和实力不等的担保机构进行分保合作,扩大了担保业务的规模,转移和降低了担保风险。

这里以某省A担保公司为例进行说明。2008年,B企业向该省A担保公司申请2 100万元流动资金担保,而B企业的一个在京子公司曾被北京中关村担保公司担保过。为了有效控制该公司及关联公司风险,该省A担保公司申请将超过最大担保限额的800万元担保责任由北京中关村担保公司进行了分保并委托其对该公司的北京子公司进行监控,该担保业务在担保期间内正常,到期前受保企业如期还款。通过这种方式,担保机构有效地控制了企业风险,拓展了业务规模,开辟了跨区域担保机构合作双赢的新模式[9]。因此,分保业务值得一些担保机构去尝试,不失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好方法。

(二)通过再担保转移企业风险

再担保是与分保类似但又不同的一种转移担保机构的方法,再担保是指再担保机构对担保机构(原担保人)整体或其从事的具体担保项目所给予的一种担保(信用补偿),再担保具有为担保机构增补信用、扩大担保基金放大功能的作用,是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拓展和延伸[10-11]。

在信用担保比较发达的国家,如日本、韩国、美国等,都建立了较完善的再担保体系。在我国,随着各级政府多项鼓励政策的出台以及担保行机构的快速发展,担保机构对再担保的需求已经非常迫切[12]。部分省市已经开始了地区性再担保的探索和尝试,如安徽省开始了“一般保证责任”的再担保,江西省在欧盟的援助下开始了“联合担保方式”的再担保试点,山西省在下岗职工小额贷款担保实践中建立了“一对一”、“上对下”的强制再担保体系合作机制,上海市实行了“市区两级财政分担风险”的再担保,山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开创了另外一种再担保模式――市县级担保机构给省级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13]。此外,2008年以来,我国部分省市相继成立了再担保机构,以此来转移辖区内担保机构的风险,如东北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再担保公司和江苏省再担保有限公司等[14]。各类担保机构应充分利用本地区再担保机构和再担保业务体系(机制),有效转移担保机构的担保风险。

注释:

① 在担保业务实践中,针对不同的企业,担保机构可用上述方法中的一种或几种来识别风险的大小。

参考文献:

[1] 贾明琪,田伟,杨军.中小企业商业性信用担保风险的检测及控制[J].统计与决策,2009(7).

[2] 孙永波.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制度性缺陷及其制度创新[J].管理世界,2005(11).

[3] Yehning Chen. Collateral,loan guarantees,and the lenders’ incentives to resolve financial distress[J]. The Quarterly Review of Economics and Finance, 2006,46.

[4] So Young Sohn,Hong Sik Kim. Random effects logistic regression model for default prediction of technology credit guarantee fund[J]. European Journal of Operational Research, 2007,183.

[5] H. J. Jeon, S. Y. Sohn. The risk management for technology credit guarantee fund[J]. Journal of the Operational Research Society, 2008,59(12).

[6] 梁瑞华.政策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防范机制探析[J].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5).

[7] 梅强,秦默,顾振伟.信息不对称与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逆向选择[J].软科学,2008(7).

[8] 吕连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研究[M].合肥: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04.

[9] 曹晓尔.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再担保合作模式新探[Z].“2006中国担保论坛”会议论文集(上海),2006.

[10]狄娜,张利胜.信用担保机构经营管理[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11]刘新来.信用担保概论与实务[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保险业风险防控例9

一、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贷款业务风险现状

(一)监管主体不明晰,致使担保公司违规操作。担保机构的管理目前还未有明确的法律认可的部门,导致担保机构处于一种“多头监管”状态,财政部门、发改委、经贸委、人民银行、劳动部等都有权管理担保机构,分头监管导致缺乏统一规范的制度规定,存在监管真空。一旦和中小金融企业签约成功,部分担保机构就开始违规经营,超额担保,更有甚者恶意抽逃保证金,给中小金融企业担保贷款带来巨大经营风险。

(二)担保机构体系建设不规范,担保机构良莠不齐。由于担保体系尚待完善,缺少担保机构的退出机制,担保机构几年来有增无减,特别是营销能力较小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更把开拓市场的主要任务交给了融资性担保机构,致使担保机构过度担保,加上担保机构缺乏专业管理,人才匮乏,导致大量到期贷款逾期,风险暴露。

(三)过度依赖担保机构,贷后管理缺失。由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缺少信贷人员,一定程度上依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信贷管理,把自己的命运系在担保机构的裤腰带上,对于经融资担保机构调查的贷款很少进行贷后管理,致使一些客户改变贷款用途,资金流向国家限制性行业,更有甚者一些担保公司和贷款户存在关联关系,合伙骗取信用社贷款,如果没有进行贷后检查很难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随着贷款到期风险才逐渐暴露。

(四)融资性担保机构法律体系建设不完善,监管问责制度缺失。融资性担保机构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较多,但是法律性文件较少,由于法律层次较低,效力有限,难以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全面的调整和规范,同时由于行业的多头管理,现实中的无人监管,导致中小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合作的业务快速膨胀及风险的聚集和暴露,同时对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人员准入、日常经营、风险管理、市场退出都缺乏有效的法律条文,致使部分问题担保机构得不到及时退出和有效的风险补偿,给与之合作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带来不必要的经营风险。

二、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贷款业务风险防控

(一)要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合规操作。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合作部关于中小金融机构融资担保贷款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合【2012】20号)文件要求,做好融资担保贷款公司资质考核,在市场准入、合作及后续管理上持续评价融资担保公司的资质、担保能力与信贷管理水平。做到:第一,坚决摒弃对担保机构代偿“兜底”的依赖心理,严格把好信贷准入关,要严格审查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严禁在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不足的情况下以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方式覆盖风险敞口。第二,严控单户比例及总量,严格执行贷款集中度管理,合理分散风险,担保贷款要发放流动资金,期限控制在1年(含)以内,严禁发放中长期贷款。第三,加强保证金管理,建立动态保证金管理制度,放款前担保机构必须在贷款机构存入足额保证金,不得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发放贷款,特别是要对保证金专户管理,签好有权代扣协议,以保证扣划无争议。

保险业风险防控例10

一、社保基金风险防控管理模式

(1)建立风险防控责任机制,层层划分责任。成立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坚持把风险防控工作和社保基金管理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把养老、医疗、工伤等各项基金风险防控工作任务进行了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人。(2)建立风险防控制度机制,加强制度监管。一是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做到用制度规范业务运行,实现内审监督常态化。二是建立岗位风险防控制度,做到风险岗位3年轮岗,确保社保基金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健全。三是严格执行社保基金对账制度。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安排专人做好社保基金的日对账和月对账工作,并建立相关台账进行管理,严禁基金延压,确保在同一口径下财务与业务数据的一致性。(3)建立风险防控管理机制,强化内部规范。以开展社保基金办理窗口服务规范建设为契机,针对社保基金的征缴、拨付、管理等环节,严格规范基金运行操作规程,理清了社保基金各经办股室以及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界定。通过自查、互查等方式认真查找风险点,并对排查出的风险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有效管控了风险。(4)建立风险防控教育机制,筑牢防范根基。一是开展警示教育。通过举办廉政讲座、收看警示片等形式加强经办人员廉政教育,增强他们廉洁审批、廉洁监管、主动作为的自觉性和内控力。二是开展素质教育。采取集中培训、经验交流、书面考试等多种形式组织基金经办人员学习培训,重点加强社保法、基金监管、廉洁办理等业务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提高经办人员依法审批、依法监管的业务技能水平。

二、社保基金风险防控管理存在的问题

社保基金风险防控主要是针对社保基金运行流程实施的风险监管,缺乏对每个环节变换风险的监管。因为在社保基金的筹集、拨付、管理环节中,社保基金的形态在发生不同的变化,基金风险防控的具体内容、重点、监管重心也应随之转移。缺乏对每个环节重心转移的具体监管,必然导致不能觉察社保基金运行中的变化和可能引发的风险,也就难以实施有针对性的风险监管,势必造成事中监管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