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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务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4-18 18:11:19

保险业务论文

保险业务论文例1

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团体保险已成为现代员工福利计划的最重要的保障方式之一。团体保险以团体为投保人,用同一张保单承保多个成员的风险,具有投保成本低、管理简便,能够部分消除逆向选择等特点,从而在成本上具有规模经济效益,因此在高速发展的我国极具前景。

1我国团险业务的历史演进

在上世纪80年代初恢复商业保险业务以来,我国商业保险业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中国恢复商业保险业务至上世纪90年代初,保险产品主要以简易人身保险为主,产品结构比较单一。而产品的销售只能通过单位推销人身保险,保费低保额小。从市场需求角度考虑,改革开放初期居民收入少且社会保障较充分,对保险产品的需求少而缺乏弹性。这一时期的团体保险多表现为团体,仅指团体投保,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团体保险。

第二阶段:上世纪90年代前期,由于中国经济持续多年的飞速发展,保险业也呈现井喷之势。从保险的需求方分析,此阶段居民虽已有一定积蓄,但鉴于社保和国企改革尚未启动,对社保和养老方面的保险需求仍然不足。再加上专职人的引入使个保基本转为人销售为主,团险业务受到明显挤压。而保险公司为了迎合“双高”时的市场而推出的各类储蓄型产品和团体年金产品,因随后的连续降息而蒙受巨大的利差损。在此阶段,虽然团体保险的保费收入有了一定增长,但从其在行业的地位来看,处于下降阶段。

第三阶段: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至今,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国企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对团体保险的需求激增,原因如下:一从企业角度,原来由国营企业承担的养老和医疗等福利制度取消,福利制度成为吸引人才的重要因素之一,团体保险成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工具;二从国家角度,中国特殊的人口结构,造成了“未富先老”的局面,巨大的社会保障压力使政府大力推进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设,其中企业年金正是重要支柱之一;三从消费者角度,由于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医疗、养老体系都不健全。出于对未来的不确定性,消费者自我保障的欲望强烈,大大激发了对此方面的保险需求。国内的保险主体也不断增加,各种新型团体保险产品不断涌现,寿险业进入产品转型期。企事业单位对团体保险的认识日益加深,中国的团体保险业务开始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2我国团体保险业务发展的外部政策环境

(1)国家政策鼓励发展商业保险。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提出,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该文件的出台体现了政府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力度,鼓励商业保险发展的决心,同时给团体保险业务的发展带来了利好信息。

(2)团体养老保险税收政策不到位。根据《通则》及财政部2003年下发的《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规定,补充医疗保险可以享受4%的税收优惠政策。但若严格按定义归类,以重大疾病为保险责任的险种是不属于享受补充医疗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另外团体补充养老保险与信托型的企业年金从大的范围来讲,同属于补充养老保险。但《通则》下发后各省并没有出台给予补充养老保险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从现有税收政策看,团体养老保险无论是企业交费还是个人交费均缺乏税收优惠政策,推动困难。政策上的制约压缩了团体保险业务发展的空间。

(3)管理式医疗保险不计保费收入。《保险行业新会计准则实施指南》中明确:“如果仅具有保险的法律形式,但并无保险风险,或保险风险没有发生转移的合同不属于保险合同。”由此可见,管理式医疗不定义为保险合同,不计算保费收入。意味着对于要做大寿险保费收入的公司来说,单纯的管理式医疗产品需要做相应的修改,增加一定的保障因素,或者放弃该类业务的推动。3团险业务销售方式的分析

团体保险的销售渠道主要有以下三类,直销、中介和交叉销售。除了这三种渠道外,还存在其他的销售模式.例如通过互联网络、国际共保组织进行销售以及职团等。下表是对三种主要销售渠道的对比分析

4销售渠道组合策略

目前团体保险销售最先进的模式是公司综合运用各种渠道,采取多层次的分销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保险人采用各种不同的渠道销售产品。同时,可以通过不同渠道的组合,达到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收益的目的。因此,选择团体保险分销渠道组合的策略就显得尤为重要,组合中的渠道,必须是那些能够为公司带来某个目标市场的许多交易的渠道。

选择分销渠道组合的模式,需要根据市场的情况、产品生命周期的情况来进行,主要的策略有:

第一,密度策略。这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特定的目标市场上所采用的分销渠道的多少。保险公司可以同时采用尽可能多的分销渠道来销售团体保险产品,这种方式虽然能够迅速占领市场份额.但由于团体保险客户的有限性,渠道间的竞争导致成本增加。保险公司还可以挑选最为合适的渠道来销售针对特定的团险产品,这种方式能够充分挖掘细分市场潜力,提供更专业的客户服务,但保险公司容易进入过度操纵的管理误区。另外还可以采用独家分销策略,这里的独家分销策略不是指保险公司只选择一种分销渠道,而是指某些特定的团体保险产品只能采取一种分销渠道。这种策略能够保证各种渠道之间避免竞争性,但容易受到渠道制约。

第二.团体保险产品生命周期分销渠道策略。团体保险分销渠道的组合策略必须与所销售的产品的生命周期相匹配。对于投入期的产品,如果保险公司的产品不易模仿,可以选择可控性较强的渠道组合,以避免大规模的资金风险。如果产品易模仿,就要选择广泛的分销渠道,以迅速占领市场。对于处于成长期的产品,保险公司应该选择广泛的分销渠道,以维持和扩大市场份额。对于处于成熟期的产品,在达到销售目标的时候.保险公司可以考虑放弃某些分销渠道,以减少成本。对于处于衰退期的产品,保险公司可以取消部分分销渠道,只保留效益好的少数渠道。

第三.市场细分策略。在激烈竞争的保险市场中,任何保险公司都不可能占领全部市场,这就需要根据自身优势对市场进行细分并且确定目标市场。市场细分就是依据保险购买者对保险商品需求的偏好以及购买行为的差异性,把整个市场划分为若干个需求与愿望各个相同的消费群。在市场细分的基础上,保险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营销优劣选择合适的目标市场。

总体而言,团体保险分销渠道的选择,需要考虑一些原则,主要有经济性原则,即渠道的选择能够为保险公司带来利润最大化;有效性原则,即分销渠道能够为保险公司带来优质业务并且能够增加现有客户忠诚度,吸引潜在客户;控制性原则,即保险公司能够控制分销渠道,以使其能够符合公司的发展策略;适应性原则,即选择的分销渠道必须能够适应变化的营销环境;匹配性原则,即分销渠道的选择能够和团体保险产品的复杂性相匹配。

保险业务论文例2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对存款类金融机构的个人储蓄存款提供隐性担保。这一政策在经济金融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其弊端日益显现。存款机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十分突出,问题机构的市场化处置成本较高,政府在金融机构风险处置中的负担也越来越大。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存款保险制度在应对银行业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其在危机中的作用进一步表明,构建符合市场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需要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保护存款人利益,增强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但是,在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推行的过程中仍然面临着许多不确定因素。对此,本文在分析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设计中面临的困境及可行性的基础上,提出加快存款保险制度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发展面临的困境

1、制度障碍。目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仍面临一系列的制度。首先是缺乏健全的法律支撑。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表明,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存款保险制度有效运作的基础。而我国还没有以法律或其他形式对存款保险的各项制度作出规定,虽然《商业银行法》注意到金融机构撤销后或破产时对存款人的保护,但并没有涉及到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问题。因此,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得不到现行银行法律制度的支持。其次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其中包括以国家信用为后盾的银行救助措施、银行的存款保证金制度以及央行的最后贷款人制度所提供的存款人利益保护,其不仅压缩了存款保险制度的生存空间,也影响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最后是银行破产制度不完善。现行的银行破产法律并未对银行的破产制定出一套完整的方案,在破产程序和清偿程序中,存款保险机构并不能发挥其参与银行破产应有的作用。

2、道德风险与信用风险。我国实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使得银行信用等同于国家信用,国家全额担保和赔偿银行出现的危机,只要政治稳定,存款就有保障。如果正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过渡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那么可能会产生道德风险和信用风险问题。一方面,在存款保险制度下,由于风险和收益高度不对称,银行有可能选择风险更大的投资组合,成功的收益归银行所有,一旦亏损,其大部分损失则由存款保险机构承担。因此,存款保险制度在防止恐慌保持稳定的同时,也增加了存款人和银行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虽然传统理论认为,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阻止存款人对银行的挤兑,稳定储户信心。但是,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金融体系还不够健全,公众还没有形成比较理性和健康的存款保险意识。如果过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人们的意识有可能难以及时接受存款从全额担保向部分担保转变,从而可能造成人们对银行业诚信度和金融稳定的暂时恐慌,甚至引发信用风险。

3、金融监管协调难题。按照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专门行使对全国银行和储蓄机构的监管职能。因此,存款保险机构是否应具备一定的监管职能是值得认真探讨的问题。一方面,如果将一部分银行监管职能赋予存款保险机构,那么将会产生职能划分不清和政出多门等问题,这不仅会引发多重监管,造成监管资源的浪费,使被监管单位负担加重,而且会使银监会在执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监管力度上受到一定的影响。另一方面,如果存款保险机构没有一定的监管权利,那么将无法通过对参保机构的定期检查、专项检查、非现场检查、审查投保申请等,及时发现问题,并在适当的时候实施一系列正式或非正式的强制措施,以解决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提高银行进行高风险运行的潜在成本,从而更有针对性的促进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安全性和稳健性,降低存款保险机构的赔付成本。虽然银监会也能完成此过程,但是由于交易成本和监管竞争的存在,其针对性和有效性将大打折扣,而且会产生道德风险或因监管信息不及时或不准确而导致的赔付延误等问题。因此,如何划分存款保险机构与现有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权利,明确职责分工与相互合作,将是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在建立过程中面临的重大难题。

二、构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1、金融体系保持稳健运行。自2003年以来,针对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推进金融领域重点行业和机构改革的政策措施,夯实了防范金融风险的微观基础,有效地维护了金融体系稳定。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改革迈出重大步伐。大型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基本完成,而且成效显著。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产权制度和内部机制改革稳步推进,历史包袱逐步化解,资产质量不断改善。一些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顺利完成财务重组。高风险证券公司重组和处置取得明显成效。保险业改革取得新进展,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稳步推进。通过多年的改革,我国金融业发生了历史性变化。金融机构实力明显增强,偿债能力和赢利能力呈现良性循环,其内部控制体系、风险控制和市场约束机制正在不断加强,金融市场信心不断提升,金融体系稳定性与安全性大幅增强。这使得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了较为充分的条件,同时也为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提供了一个较为良好的市场环境。

2、金融法制体系逐步完善。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规是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实施金融监管、保障金融安全的法律依据,也是存款保险制度有效运作的基础。随着中国金融业的发展,我国金融法制化进程有了较大的发展,一批重要的金融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和修改。随着《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破产法》、《反洗钱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信托法》和《合同法》等一系列金融法规的颁布实施及进一步修改,使我国金融法制体系渐趋完善,金融监管有了规范的法律保障。目前,我国正进一步细化并完善规范金融业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推动重要金融法规早日出台,这其中包括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相关的金融危机救助和处置法律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构筑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3、金融监管水平不断提升。存款保险制度的可持续运作需要有全方位的、较为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近年来,我国以银行、证券和保险为分业监管的金融体系逐步得到完善,而监管理念、监管手段的创新则进一步促进了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对于银行业监管而言,银监会成立后,学习和借鉴了国际通行的监管制度、标准和技术,并结合我国实际,明确提出了“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和提高透明度”的监管新理念,积极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确立并始终遵循“准确分类—充足拨备—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率达标”的持续监管思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以风险为本的审慎监管,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银行业监管框架,银行业监管有效性建设取得显著成效。银行业监管水平的不断提升为存款保险机构的有效运作提供低成本的可持续发展环境。

4、银行业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根据资产风险权重计算风险资产是一切确定评级标准、保费收入等技术性工作的基础,也是基于风险监管、防范和处置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内在要求。中国银行业从2008年起全面实施新会计准则,各银行类金融机构均按照新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使得银行业更加全面、系统地规范了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并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而银行业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也使得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的会计制度逐步趋同,从而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有用性,这不仅有利于分析和评价金融风险状况和财务成果,而且有利于开展各项银行监管工作。银行业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可以使得银行类金融机构会计信息更准确、更规范,信息披露更完全、更透明,从而能更真实地反应其经营状况和风险程度,这也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三、加快存款保险制度发展的政策建议

1、建立存款保险法制体系。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一项争议较大且需要权衡有关方面利益的改革,只有通过制定相关法律,从而在法律中确立有关方面的利益,才能有效约束有关各方的行为。一方面要制定一部《存款保险法》,从而使得存款保险机构的建立有法可依,运作具有清晰的目标和行为准则,也可以使得各监管机构分工明确、职责清楚,有利于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另一方面应在已发展并逐步完善的金融法律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银行业产权法、破产法、最后贷款人规则等一系列必要的金融法规,从而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

2、通过制度安排降低道德风险。推行存款保险制度应最大限度的降低道德风险的发生。首先,存款保险机构要充分发挥金融风险的监督防范功能,其应该具有一定的金融检查权及防范金融机构倒闭的干预机制。其次,对不同风险级别的机构实行风险差别费率。对风险较高的投保机构适用较高的保险费率,反之适用较低费率。制定费率的主要指标包括投保金融机构资产规模、经营和风险状况。最后,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和评级机制。配套的信息披露机制应通过存款保险及投保机构向公众及时、准确、真实地披露相关信息,以有助于监管机构、存款人和股东作出相关决定。此外,要多方面普及存款保险知识,把握好存款保险制度推出的时机。

3、构建与存款保险制度相配套的金融协调处理机制。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将牵涉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和地方政府等部门的利益和职责,因而存款保险机构的成功运作离不开这些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对此,有必要建立与存款保险制度运作相配套的金融协调处理机制。一是可以考虑设立金融协调联席委员会,协调各方利益,明确分工方式,制定统一的监管原则、标准和报告的形式。二是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有关部门的有效沟通与协调配合,从而减小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发生。三是存款保险机构应拥有比金融监管机构更快的危机反应机制,从而有效地减少监管成本、增强金融机构的活力、及时处置危机,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参考文献】

[1]李华、马幸荣:我国存款保险发展的制度障碍及对策[J].现代经济探讨,2009(3)。

[2]史佳欣: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若干法律思考[J].东南大学学报,2008(12)。

保险业务论文例3

关键词:再保险新会计准则会计处理

我国于2006年2月正式颁布了新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将于2007年起适用于所有的上市公司,并鼓励其他有条件的企业实施。这一新会计准则体系,在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经济环境和管理要求,对会计准则本身和体系,编号和分类等诸多方面尽可能科学化,系统化,基本做到科学规范。

再保险作为整个保险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险业务中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所以对再保险业务进行单独披露是十分必要的。新会计准则明确把保险合同分为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对此分别制订了两个准则,即《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对保险与再保险的业务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考虑到我国保险业的实际情况,新准则没有照搬国际准则的条文,而是在一些方面作了改进,以便国内保险公司能够逐步适应国际准则的要求。然而,新准则在实践操作中有一定陌生性,在实务中也不可避免会面临一些问题。本文重点就新准则下的再保险合同会计处理作简单分析。

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1.再保险合同的定义: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2.分出业务的核算:分出业务应独立核算。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销。

3.分保准备金的核算:分保准备金应分开核算。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资产,并冲减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

4.摊回分保费用和摊回分保赔款的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确认原保险合同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和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5.分保费收入的确认条件:分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①再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②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③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6.纯益手续费的处理: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纯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费作为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7.分保准备金充足性测试:分入业务需要提取准备金,并进行相关分保准备金充足性测试。该测试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

8.保险人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与再保险有关的项目: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项目,包括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和应付分保账款。保险人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的项目包括分保费收入、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分保费用、摊回赔付成本、分保赔付成本、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摊回寿险责任准备金和摊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二、新准则下的再保险业务的会计处理

1、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其一新准则要求分保分出人应当于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确认分出保费和摊回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于提取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当期,确认应收分保准备金和摊回相关准备金。这样规定改变了目前实务中分保分出人根据分保业务账单确认分出业务相关收支的做法,这对保险公司内部管理要求更高,对一些保险公司而言,需要通过加强基础工作、改进技术手段等予以实现。其二新准则要求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销。这一原则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单独设置账户核算再保险合同产生的资产、负债及相关收支,如设置“赔付成本”账户核算原保险合同实际赔付金额,设置“摊回赔付成本”(收入类)账户核算再保险合同中应由再保险接受人负担的赔款金额,两账户相抵即为再保险分出人自留业务的实际成本,这种账户对比法有利于保持原保险合同及再保险合同各自业务的完整性。其三保险会计制度中,对于再保险分出人来说,再保险业务的核算主要是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摊回分保赔款、存入分保准备金,分保准备金利息,分保业务往来等内容,新准则关于分出业务的核算除了上述规定内容外,还增加了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及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摊回寿险责任准备金、摊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核算内容。这些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及摊回准备金核算与原保险合同紧密相关。准则规定,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人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资产,并冲减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调整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时,相应调整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并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冲减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

2、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

新准则明确分保费收人及相关费用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并于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进行调整。准则规定分保费收入确认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再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2)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3)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人能够可靠地计量。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账单标明的金额对相关分保费收入、分保费用进行调整,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美国、欧洲等国家会计实务中一般采用精算等专门方法预估确认分保费收入及相关费用、考虑到预估需要专门技术方法及可靠经验数据作为支撑,我国目前尚不具备条件,准则采取了与国际惯例逐步趋同的方法,新准则虽未明确规定分入业务分保费收入确认应将预估方法作为基准方法,将根据分保业务账单处理作为备选方法,但其实已隐含了这一内容,即对于已具备预估条件的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与再保险分出人确认分出保费相同的期间,采用专门方法对相关分保费收人的金额进行预估,确认应收分保款和分保费收入,因为这时已具备“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条件。再保险接受人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对分保费收入及相关分保费用无法预估,或预估金额可能与实际金额产生重大差异,从而影响信息使用者决策的,也可根据分保业务账单标明的金额确认分保费收人及相关分保费用。

新准则要求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分入业务的各项收支均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为当期收入和费用,并确认为当期损益,因此不计提长期责任准备金。准备金的核算要依据原保险合同种类计提相应的分保责任准备金。准则规定再保险接受人要提取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以及进行相关分保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如果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保险合同,再保险接受人应根据本期分保费收入提取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分保费收入的调整,并确认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调整确认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作为分保费收入的调整;并在非寿险保险事故发生的当期,根据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相关的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作为分保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原保险合同为寿险保险合同,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确认寿险分保费收人的当期,根据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相关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作为分保赔付成本计人当期损益;并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

三、结语:

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我国的保险市场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再保险作为保险业务的补充,在保险业务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新会计准则明确把保险合同分为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并分别制订了两个准则,因此加强对再保险业务会计处理进行研究有重要的意义。

保险业务论文例4

一、农村保险市场现状分析

(一)农村保险市场所经历的四个发展时期

1.20世纪80年代农村保险业务的启蒙期。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虽然建立了部分乡镇保险服务机构,但遵循的是计划经济时代的经营模式,都是在地方政策的统筹决策下开展业务,保费收入主要是政策划拨式的经营收费方法,保险独家经营,险种单一,企业缺少活力,业务发展缓慢,规模不大,但也为农村保险业务的发展起到了启蒙作用。

2.20世纪90年代的农村保险孕育期。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变革和延伸,保险经营也呈多样化的发展趋势。保险经营企业主体开始逐渐增多,业务发展也开始精细化,产品呈现多样化。此时的农民对保险的认识已逐步形成粗浅意识,部分农民已开始涉足并购买保险,这一时期被称为农村保险业务的孕育期。

3.20世纪90年代末期农村保险的复苏期。1996年以来,国有保险公司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实现与国际保险业的接轨,实行了产、寿险分设经营,并把保险业发展推向市场化运作。这一时期,受市场经济体制变革以及行政干预手段的削弱和保险市场主体增多的影响,竞争也由平和转向激烈化。保险业也由城市业务竞争发展到农村业务开发的抢夺战。同业间的竞争有效激活了农村保险市场,农民对保险知识的了解也更加明晰。这也促使农村保险开始复苏起来,所以,这一时期被称之为农村保险业务的复苏期。

4.2000年以来农村保险的快速成长期。进入2000年以来,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和竞争态势的加剧,特别是推行“大营销”发展战略,有力的推动了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进程,使我国的保险业更具世界性的竞争魅力和竞争实力,竞争也由国内保险竞争转向同国际保险的抗衡。而此时的保险业,城市保险竞争如火如荼。为寻求新的业务增长点,许多保险经营企业开始纷纷由城市转向农村业务开发。大面积的入驻农村又大幅度地灌输许多农村保险经营理念,这使一部分农民从感受保险到接受保险和热情购买保险。

(二)农村保险已逐步成为农业地区业务发展的主战场

对于广大农业地区,绝大部分人口在农村,发展的立足点应该在巩固提高城市市场份额的基础上,大力开发农村业务,这是一个潜力巨大的市场。实践也证明,这是一个切实可行的新的业务增长点。

1.通过市场份额比较可以看出农村潜力巨大。以中国人寿商丘市分公司为例,2006年8月份,商丘分公司在有5家市场竞争主体的情况下,市场占有份额为78.5%,其中城市寿险期交业务市场占有份额已达89.7%。

2.通过增幅比较可以看出农村市场发展很快,城市增幅趋缓。城市期交业务近三年的增长幅度为:2003年5246万元;2004年5299万元,增幅1%;2005年5568万元,增幅5%;2006年8月相比增幅为4%。农村业务近3年的增长幅度分别为:2003年1892万元;2004年2271万元,增幅20%;2005年2952万元,增幅30%;2006年8月相比增幅为35%。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城市占有绝对份额,但发展速度缓慢,再实现大的突破难度较大。所以,新的增长点应该瞄准农村市场,让农村逐步成为业务发展的主战场。

(三)制约农村保险业发展的主要因素

1.落后的传统观念影响了农村保险的发展速度。一方面,以我国独特的家庭家族为核心,养儿防老,风险自预的观念由来已久,由于保险宣传不到位,有相当一部分农民这种根深蒂固的老观念还没得到彻底消除。另一方面,有些偏远地区文化落后,闭观自守,导致一些农民对天灾人祸仍持“宿命论”观点,还没有真正接受到转移风险的新观念。

2.营销网点偏少制约了农村保险的发展速度。农村保险虽然涉足时间较长,但由于重视程度不够,使营销队伍发展缓慢,现有网点很难覆盖广大农村,出现了相当一部分农民客户感到收保费有人问,出了险情无人管,这种服务不到位的现状,严重影响了保险信誉,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速度。

3.同业之间的无序竞争为农村保险设置了不应有的障碍。近几年,随着保险主体的逐渐增多,农村市场竞争也愈演愈烈。个别员工为了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出现了急功近利、误导客户的行为。加上新设置的小民营股份公司,仓促上阵,人员素质差,故意夸大产品功能,扰乱了农村市场,此举严重挫伤了农民投保的积极性,为农村业务的发展设置了不应有的障碍。

二、实现农村业务跨越式发展的基本条件已经成熟

1.农民逐步走向富裕之路,初步具备购买保险的能力。当前农民已基本解决了温饱问题,多数农民正向小康迈进。到2005年我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已经达3325元。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的提高,不仅能够满足农民生产生活的基本需要,而且大多数农民都有了不同余额的存款。农民在解决了温饱问题后,就要考虑保障投资、子女上学、养老医疗和抵御风险等与保险有关的问题,相当多的农民具备了购买商业保险的经济能力,可以说农村隐藏着一个巨大的保险准客户群体。

2.农村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为保险市场的繁荣奠定了基础。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基本建立并逐步完善,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日益增强,农业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农村经济不断发展,农民在经济收入、思想观念、生活方式、文化领域、消费需求等方面与城市居民的差别正在缩小,农民越来越意识到保险对自身生活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当前我国农业基础设施还比较薄弱,受气候条件和生产环境影响较大,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还很弱。疾病也是中国农村居民致贫或返贫的主要原因,而保险可以作为农民转移风险和降低风险危害的“减震器”。购买保险是抵御风险不可替代的选择,特别是农民渴望得到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等方面的保障,所以,保险理应成为农村建设小康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护身符”。

3.保险机构已经具备了大力开发农村市场的基本能力。当前,国内外各家保险公司在积极开发大中城市业务的同时,对广大农村市场都在进行逐步渗透。国内多数公司已在农村启动保险业务,一些保险公司已具备了机构网络遍布城乡、人力资源分布各地的有利条件,在开拓农村市场上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因此,应充分利用有利条件,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以全新的经营理念先行开拓农村市场,做大、做强、做优中国农村保险业。

三、实现农村业务跨越式发展的举措

1.发展完善农村营销网络体系。首先,设立一个稳固的营销网络体系,着力建立一支业务素质高,开拓能力强,并且具有农村特色的营销铁军。每个县设立一个农村营销部,根据地理位置每三个乡设一个营销分部,每一个乡设一个营销处,逐步达到每个村至少有一名营销员,这样既方便管理,又能扩大覆盖面,更有利于绝对占有农村市场。其次,通过设立规范化的营销服务网络,使保险服务延伸到广大农村的千家万户,真正把保险进农村,保险进农户落到实处。其三,苦练内功,提高员工素质,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教育员工熟知保险内容,笃守职业道德,坚持客户第一,忠于保险事业。

2.加大保险宣传力度。宣传工作首先解决农民参保的思想观念问题,农村普遍存在怕老无所养、怕病无所医、怕天灾人祸、怕因学致贫。因此要教育引导农民通过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投资理财保险等,解除后顾之忧,转移风险隐患,达到稳定生活,逐步富裕的目的。

保险业务论文例5

企业的财务管理系统由财务信息流系统和资金流系统构成,以提供外部制式化信息、内部管理决策信息、进行费用控制和保障资金收支安全为目的的功能系统。

第一,财务信息流系统——通过财务会计特有的“确认”和“计量”技术,从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六个方面来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需要说明的是,基于保险业务自身风险管理和先收入后支出的复杂性,财务信息的生成离不开统计与精算技术。实际工作可以概括为“会计与统计并行,会计与精算互辅”。尽管如此,财务会计的基本原则是不变的——通过确认和计量作业反映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及其在会计期间的变化、期间保费收入和投资收益、费用发生和利润增减等“历史性”信息,为公司各个层面的管理决策提供财务信息支持。

第二,资金流系统——以效率和风险平衡为原则,以保持资金流量和存量的健康结构为标准,对经营活动中资金流动进行管理控制。保险公司的资源来自于股东和客户,狭义的资金管理工作就是保证资金流动的安全,准确判断各个作业环节对资金流量的规模、时间安排等方面的需求,及时满足业务、费用和资本性支出的需要。同时,对存量资金的使用提出变现能力、波动性、时间安排等方面的要求。当然,广义的资金流管理涉及的方面要广泛得多。在现实工作中,财务信息流和资金流管理工作结合得非常紧密一一资金流管理要利用财务信息来判断已拨付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控制过失舞弊风险、预测短期资金流量变动:财务信息流管理要利用资金流动的实际结果来印证收入、费用等财务信息的可靠性。

管理核心

目前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确保资金收支的安全、提供制式化财务信息、以费用管理为核心”,体现在三个方面:

1、保险公司处于快速发展阶段,并且机构还在高速扩张。由此而引发的一个现实问题是基层资金管理体系不够健全,尤其是日常工作中资金收支量巨大,强化并确保资金收支的安全就成为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尽管这项工作不需要高精尖的技术,但对保险公司基本风险的控制意义重大。

2、保险公司财务信息的使用者主要有政府监管部门、股东、债权人、税务部门、公司管理层、员工、工会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按照要求,财务管理部门每个月要报送大量制式化的报表。财务核算系统进行大量的数据采集、分类和汇总加工生成报表。目前财务核算与公司的管理决策、风险控制工作结合还不够紧密,真实的、相关的“精致”财务信息还很缺乏。比如,反映资金运用效益的、以完全成本或全耗费成本反映产品盈亏的、费用耗费情况和财务风险等方面的信息都不够充分。随着保险公司管理朝着集约化逐步推进,对高质量、个性化财务信息的要求成为必然,财务报表生成之前的核算工作和生成之后的分析工作都有很大的改进空间。

3、财务管理工作的核心是对“费用规模的控制”,即发生前的预算控制、发生时的资金与核算控制、发生后的分析反馈(决算)控制,通过对费用的合理控制,达到降低成本,提高绩效的目的。

职能执行

基于目前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和财务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把财务管理的职能分解为:资金管理、业务管理、费用管控、决策执行等。

(一)资金管理

对保险公司来说,业务的推动、人员的发展、机构的完善都需要资金支持。从财务学的角度看,资金构成了企业最重要的“营运资本”。对于公司,资金是“流动的能量”。我们认为资金具有“产”和“权”的双重属性。就“产”的属性而言,资金在资产负债表上体现为现金和银行存款。作为企业资源,资金流动到什么方面,这种“产”的能量就要在什么地方释放。同时,作为“产”资金就是一种有形的东西。它的总体规模、结构和流动节奏都是财务管理工作要把握的。容易被忽略的是资金“权”的属性。按照产权经济学的观点“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联接点”。就企业内部而言,业主和公司法人之间、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分公司和营业区之间……都存在一种“契约式”的权责关系。即资金出让方把资金运用权交给使用者,使用者要合理运用,并且在偿还本金的前提下要返还资金出让者要求的期望收益。换句话说,资金的使用不是免费的、而是有“资本成本”的。

这里有必要强调与资金运用有关的“约束理论”,它认为公司所有的资源都是有限的。而其中的某种资源是最关键的限制因素,这种资源被称为“约束因子”。通过有效管理这种约束因子,可以整合其他附属资源,从而改进整个管理体系。我们认为,对于保险公司,资金就是这种约束因子。抓住资金流动的方向、规模和时间等要素,提高资金流量和存量的管理水平,就能够整合企业整体资源的配置结构,总体提升资源的投入产出比。

资金运用要有强烈的“投资”意识——资金运用的方向是否能满足资本成本的条件。当几个方案在争夺资金时,要判断出哪个方案能产生更多资本回报:而作为申请和使用资金的部门要知道资金不是免费的午餐,能不能完成资本成本的要求。而理想的财务管理系统应当能为资金的拨出方提供资本成本,例如:期望利率、期望收益、收益回收周期、风险和波动性方面的论证和信息支持,同时应当为资金的接受方提供资本成本和期望收益的考核标准、资金使用策略等方面的信息支持。

(二)业务管理

财务管理系统的特性决定了它要和所有的业务部门发生直接的、频繁的和紧密的联系(如图1)。财务信息的归集、分类、汇总、分析和管理都要植根于业务活动之中。更为重要的是只有理解了各个业务系统运作程序、控制关键点、决策模型等,才能有的放矢地搜集加工决策支持信息。

比如,精算系统计划对市场营销系统推广产品的盈利能力作一个评估,那么相当程度的成本费用都要从财务管理系统取得。而财务系统提供这方面的数据,离不开对产品特性的了解、离不开对营销方式的了解、离不开对前后线人员结构和相应人力成本的了解,同时也离不开对决策模型和分析技术的了解。只有对两个业务系统的众多方面有充分了解,财务管理系统才能提供真实、相关的决策支持信息。只有对业务系统有全面和深入的把握才能充分披露反映盈利能力、潜在风险等基本而重要的财务信息。资金流运用的效率更和业务系统密切相关,有如下基本原则:①资本成本补偿原则;②存量和流量结构合理原则:③资金流量和业务需要时间匹配原则;④事前计划预算、事中控制执行、事后反馈分析相结合原则。可以看出资金流管理必须和各个业务系统的战略规划、战术打法、指令、计划、要求、信息反馈等结合在一起才能进行。

(三)费用管控

费用规模控制是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核心。

现在保险公司所执行的费用规模控制基本思路是:本着先收后支的原则,按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可用费用,然后控制费用发生的总规模不要超出公司可以承受的额度。其中费用计提比率的计算是以销售预算为基础,综合各种因素给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各个项目的“期望”结果,然后倒推出一个“折中的”计提比率。预算控制的目的是费用的规模,但控制力量的指向必须是“行为”,而不是最终的结果(费用规模)。换个角度说,我们不能简单地从规模上“压”费用,而是要明晰预算投入和对应行为的因果关系,提高资源使用的投入产出比。

如果我们把资金比喻成一枝箭,把箭靶想象成为资金配置的位置,那么,效率要通过瞄准来实现一一瞄得越准,箭越接近靶心,就越有效率;而效力是通过“当机立断”的扳弓放箭过程来完成射箭的一系列动作,动作越干净利落,就越有效力。资金的配置使用也是类似的道理。没有“价格”(资本成本)作为准星的市场机制来瞄准,资金这枝箭就不能射中靶心,产生效益;然而,一味的讨价还价和论证效益,又有可能失去机会、缺乏行动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企业的资金既要能有效率地配置到最能发挥作用的方面,又要有效力地进行实际的配置和运用行为。

财务管理管控的对象是资金和费用、管控的方面是效益和风险,而管控的执行要做到效力与效率的平衡。

运用ABC法和“基于行为的预算管理”(Acvity—basedBudgeting,ABB),有利于费用管控。按现有预算管理思路,把费用分解为业务性、资本性和费用性三部分。先从费用性部分进行突破,基本思想是“作业消耗资源,产品消耗作业”,对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进行成本库设立,成本动因分解,通过成本动因的链接把费用归集到各个部门、人员乃至产品上。不仅可以得到相对准确的成本费用归集结果,更重要的是明晰企业资源投入的方向、原因和对应的产出。从科学预算的角度,测算预算期间作业发生的原因、作业的数量和相应的各个作业环节的投入,可以从“作业行为”的层面做出预算。同时从这三个方面针对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开展预算管理的激励与控制。

目前的费用管控是一种“保费分成”刚性机制。这种机制有很好的效力——简单、客观、便于操作。但是缺乏效率——资源没有得到最佳配置。特别是当费用的实际使用部门对某项费用的使用有确实的投入产出效率把握时,财务管理的保费分成机制就陷于尴尬之中——讲效率,则违反费用和预算规定;讲效力,则对抗不了费用使用部门的“理”和“力”。我们认为财务管理部门目前可以做两项改进:①研究作业预算管理,构建基于作业和投入产出分析的费用管控机制,提高资金运用的投入产出比,掌握“效率”主动权:②在现有管控机制下,根据财务人员的水平和业务实际情况,给予费用管控人员一定的灵活空间。

此外,管控工作本身也要有投入产出的思想,清楚在各个管控环节投入了多少成本,而可以控制的低效、无效、浪费损失(合称“差错成本”)又有多大。如图2所示,管控的准确度在理想水平上的总成本(管控成本差错成本)是最小的。这条原则很抽象,但是规定了设计管控系统广度和深度的基本要素。

(四)决策执行

执行管理是对财务决策执行过程的控制。公司管理中信息的上传下达、资源配置的具体执行都要依托于财务管理系统。财务管理系统具有一些“天然优势”:掌握财务信息、直接负责资金的划拨、了解公司管理和资源配置原则、对业务有一种财务意义上的敏感性等。但是这些优势往往也蕴涵着某种“天然劣势”:真实财务信息和业绩考核“悖论”、资金划拨及费用支出“冲突”、执行刚性原则对灵活的具体业务“不兼容”等。可以讲,财务管理部门是公司日常工作众多矛盾交汇的结点。那么,如何才能有效地化解各种矛盾,理顺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就是一个有意义的课题。

我们认为用如下模式来完成执行过程:

1.形象财务管理人员首先要对自己部门在公司的整体形象有一个定位。并且要时刻从他人的反馈中了解其他部门对自己是如何认知的。根据心理学的“镜像原理”,一个人的头脑中都对自身形象有一个认知映射,而人们的日常行为受到这种认知的影响甚至制约——你越认为自己是什么样的人,你就越会向什么样的人去发展。我们认为,财务管理部门应当树立一个决策支持、风险管控、业务服务的健康形象。而这种形象应当具备服务、便捷、透明、公平、效率的品质和相当程度的人情味。

保险业务论文例6

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团体保险已成为现代员工福利计划的最重要的保障方式之一。团体保险以团体为投保人,用同一张保单承保多个成员的风险,具有投保成本低、管理简便,能够部分消除逆向选择等特点,从而在成本上具有规模经济效益,因此在高速发展的我国极具前景。

一、我国团险业务的历史演进

在上世纪80年代初恢复商业保险业务以来,我国商业保险业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中国恢复商业保险业务至上世纪90年代初,保险产品主要以简易人身保险为主,产品结构比较单一。而产品的销售只能通过单位推销人身保险,保费低保额小。从市场需求角度考虑,改革开放初期居民收入少且社会保障较充分,对保险产品的需求少而缺乏弹性。这一时期的团体保险多表现为团体,仅指团体投保,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团体保险。

第二阶段:上世纪90年代前期,由于中国经济持续多年的飞速发展,保险业也呈现井喷之势。从保险的需求方分析,此阶段居民虽已有一定积蓄,但鉴于社保和国企改革尚未启动,对社保和养老方面的保险需求仍然不足。再加上专职人的引入使个保基本转为人销售为主,团险业务受到明显挤压。而保险公司为了迎合“双高”时的市场而推出的各类储蓄型产品和团体年金产品,因随后的连续降息而蒙受巨大的利差损。在此阶段,虽然团体保险的保费收入有了一定增长,但从其在行业的地位来看,处于下降阶段。

第三阶段: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至今,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国企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对团体保险的需求激增,原因一从企业角度,原来由国营企业承担的养老和医疗等福利制度取消,福利制度成为吸引人才的重要因素之一,团体保险成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工具;二从国家角度,中国特殊的人口结构,造成了“未富先老”的局面,巨大的社会保障压力使政府大力推进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设,其中企业年金正是重要支柱之一;三从消费者角度,由于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医疗、养老体系都不健全。出于对未来的不确定性,消费者自我保障的欲望强烈,大大激发了对此方面的保险需求。国内的保险主体也不断增加,各种新型团体保险产品不断涌现,寿险业进入产品转型期。企事业单位对团体保险的认识日益加深,中国的团体保险业务开始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二、我国团体保险业务发展的外部政策环境

(1)国家政策鼓励发展商业保险。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提出,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该文件的出台体现了政府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力度,鼓励商业保险发展的决心,同时给团体保险业务的发展带来了利好信息。

(2)团体养老保险税收政策不到位。根据《通则》及财政部2003年下发的《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规定,补充医疗保险可以享受4%的税收优惠政策。但若严格按定义归类,以重大疾病为保险责任的险种是不属于享受补充医疗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另外团体补充养老保险与信托型的企业年金从大的范围来讲,同属于补充养老保险。但《通则》下发后各省并没有出台给予补充养老保险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从现有税收政策看,团体养老保险无论是企业交费还是个人交费均缺乏税收优惠政策,推动困难。政策上的制约压缩了团体保险业务发展的空间。

(3)管理式医疗保险不计保费收入。《保险行业新会计准则实施指南》中明确:“如果仅具有保险的法律形式,但并无保险风险,或保险风险没有发生转移的合同不属于保险合同。”由此可见,管理式医疗不定义为保险合同,不计算保费收入。意味着对于要做大寿险保费收入的公司来说,单纯的管理式医疗产品需要做相应的修改,增加一定的保障因素,或者放弃该类业务的推动。

三、团险业务销售方式的分析

团体保险的销售渠道主要有以下三类,直销、中介和交叉销售。除了这三种渠道外,还存在其他的销售模式.例如通过互联网络、国际共保组织进行销售以及职团等。下表是对三种主要销售渠道的对比分析

四、销售渠道组合策略

目前团体保险销售最先进的模式是公司综合运用各种渠道,采取多层次的分销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保险人采用各种不同的渠道销售产品。同时,可以通过不同渠道的组合,达到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收益的目的。因此,选择团体保险分销渠道组合的策略就显得尤为重要,组合中的渠道,必须是那些能够为公司带来某个目标市场的许多交易的渠道。

选择分销渠道组合的模式,需要根据市场的情况、产品生命周期的情况来进行,主要的策略有:

第一,密度策略。这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特定的目标市场上所采用的分销渠道的多少。保险公司可以同时采用尽可能多的分销渠道来销售团体保险产品,这种方式虽然能够迅速占领市场份额.但由于团体保险客户的有限性,渠道间的竞争导致成本增加。保险公司还可以挑选最为合适的渠道来销售针对特定的团险产品,这种方式能够充分挖掘细分市场潜力,提供更专业的客户服务,但保险公司容易进入过度操纵的管理误区。另外还可以采用独家分销策略,这里的独家分销策略不是指保险公司只选择一种分销渠道,而是指某些特定的团体保险产品只能采取一种分销渠道。这种策略能够保证各种渠道之间避免竞争性,但容易受到渠道制约。

第二,团体保险产品生命周期分销渠道策略。团体保险分销渠道的组合策略必须与所销售的产品的生命周期相匹配。对于投入期的产品,如果保险公司的产品不易模仿,可以选择可控性较强的渠道组合,以避免大规模的资金风险。如果产品易模仿,就要选择广泛的分销渠道,以迅速占领市场。对于处于成长期的产品,保险公司应该选择广泛的分销渠道,以维持和扩大市场份额。对于处于成熟期的产品,在达到销售目标的时候.保险公司可以考虑放弃某些分销渠道,以减少成本。对于处于衰退期的产品,保险公司可以取消部分分销渠道,只保留效益好的少数渠道。

第三,市场细分策略。在激烈竞争的保险市场中,任何保险公司都不可能占领全部市场,这就需要根据自身优势对市场进行细分并且确定目标市场。市场细分就是依据保险购买者对保险商品需求的偏好以及购买行为的差异性,把整个市场划分为若干个需求与愿望各个相同的消费群。在市场细分的基础上,保险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营销优劣选择合适的目标市场。

总体而言,团体保险分销渠道的选择,需要考虑一些原则,主要有经济性原则,即渠道的选择能够为保险公司带来利润最大化;有效性原则,即分销渠道能够为保险公司带来优质业务并且能够增加现有客户忠诚度,吸引潜在客户;控制性原则,即保险公司能够控制分销渠道,以使其能够符合公司的发展策略;适应性原则,即选择的分销渠道必须能够适应变化的营销环境;匹配性原则,即分销渠道的选择能够和团体保险产品的复杂性相匹配。

保险业务论文例7

关键词:人寿保险;客户服务;客户服务体系;人事管理制度

保险客户服务是指保险人在与现有客户及潜在客户接触的阶段,通过畅通有效的服务渠道,为客户提品信息、品质保证、合同义务履行、客户保全、纠纷处理等项目的服务及基于客户的特殊要求和对客户的特别关注而提供的附加服务内容,包括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1]售前服务是为潜在的消费者提供各种有关保险行业、保险产品的信息、资讯及咨询,免费举办讲座,协助客户进行风险规划、为客户量身设计保险等服务。售中服务即保险买卖过程中为客户提供的服务,包括协助投保人填投保单、保险条款的准确解释、带客户体检、送达保单、为客户办理自动交费手续等。售后服务即客户签单后为客户提供的一系列服务,包括免费咨询热线、客户回访、生存金给付、保险赔付、投诉处理、保全办理等。

保险属特殊服务行业,它较一般的商品其服务性更强。保险表面上买卖的是一纸合同,其实质交易的却是一种服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主要关系,就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服务贯穿于整个保险活动中,是保险的生命。服务质量的好坏、服务水平的高低决定着保险公司的兴衰存亡。要客户购买保险就必须要他信任保险公司,要他信任公司就必须要他先感受到公司全面贴心的专业服务。目前,广大消费者对保险的理解还处在初级阶段,保险知识的普及也还远远不够,大多数人对保险还在抱观望态度,再加上各保险公司提供的产品大同小异,服务也就成为客户投保时的首选,因而保险公司对客户的服务就显得更加重要。投保客户从一个公司转向另一个公司的原因,70%是服务质量问题;对客户服务不好,会造成94%的客户离去;没有解决客户的问题,会造成89%的客户离去;每个不满意的客户,平均会向9个亲友叙述其不愉快的经验,其亲友友会向别的人谈起,因而怠慢一位顾客,至少会影响40位潜在客户;而一个满意客户则会带来8笔潜在生意,其中至少会有一笔成交,且其成本是吸引一个新客户的1/6。[2]可见,优质的服务有利于增加客户对保险的了解和认识,缩短保险公司与客户的距离,增强客户的信任感,提高客户的忠诚度,树立保险公司的良好企业形象,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同时,好的客户服务使保险公司更好地了解客户需求,满足客户需要,从而提高保险公司续保率、增加新保单,降低公司经营成本,为保险公司带来销售,创造利润。所以,优质的服务,是一种“双赢”策略,即顾客满意、企业获利。相反,低劣的服务将严重损害保险公司的形象,流失原有客户群,导致保户退保、断交保费、拒绝续保以及失去客户源等一系列不良后果。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整体上都是先上规模,后上管理,服务跟不上的。双流支公司作为其下属公司也不例外,其服务存在着诸多问题。而这些问题的根源都在于其体制、制度方面,要想从根本上改变落后的服务,就必须从人事、制度、管理、文化、体制等这些根源抓起。

一、中国人寿保险双流支公司客户服务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概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国有控股的全国性商业寿险公司,其前身是创立于1949年的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分设于1996年的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及1999年改建成立的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集团公司)。2003年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通过改组,在北京成立了现在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后简称中国人寿)。公司遍布全国,主要提供个人人寿保险、团体人寿保险、意外险及健康险等产品和服务。多年来,中国人寿都跻身全球500强企业,是中国最大的保险公司。

中国人寿双流支公司是中国人寿在成都市双流县的分支机构,隶属于中国人寿成都市分公司。其前身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双流县支公司和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双流县支公司,1999年改建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双流县支公司(集团公司),2003年中国人寿全面改制时,双流支公司也进行了整改,由原来的国有集团公司改制成为国有控股股份公司。公司设在双流县棠湖西路,另在华阳、永兴、公兴、白家、九江、中和、籍田、彭镇、太平、机投等多个乡镇设有服务所。公司员工大约500人,其中外勤(即业务员)有400多人,负责保险销售工作、售前售中客户服务。内勤50多人,主要负责客户售后服务、业务员的培训与监督等工作。现公司是双流县最大的一家保险公司,其市场占有率达40%之多,将近整个保险市场的一半。如此的业绩和市场份额主要是由于公司的规模很大、历史悠久、国有控股、资金雄厚等原因,公司在服务方面比起其它寿险公司如平安保险等公司来,可能没有优势。2003年的改制并没有让公司得到根本上的转变,只是表面上由国有企业改为了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但是其在制度、组织、人事、管理、企业文化、工作流程等各个方面,仍然采用的是以前的模式。

(二)客户服务部门基本情况

双流公司的客户服务部门包括新单业务岗、保全服务岗、理赔岗、单证管理岗、收付费岗、投诉咨询回访督察岗。新单业务岗有3人,负责处理新单受理、承保的全过程,包括业务员交单,接单初审,新单受理,投保资料录入、交接、归档,核保等业务。保全服务岗有4人,提供保险合同期间,为维持合同持续有效的一系列服务,包括客户资料变更,合同内容变更,生存领取,合同解除,续期收费,合同复效,合同挂失补发等业务。其中1人负责卡式保险,1人负责老三式保险,2人负责其他保险。理赔岗有7人,负责赔案过程的所有业务,包括结案受理,调查取证,复核审批,理赔处理等业务。单证管理岗有1人,主要负责业务单证的印刷,入库,申请领用,发放,调拨,核销,销毁和结算等。收付费岗有6人,负责保险费、保险金等业务收付的行为。其中1人负责付费出票,2人负责卡式保险和老三式保险的收付费,2人负责新式保险的收付费,1人负责财务核算。投诉咨询回访督察岗有1人,负责处理客户的投诉,回复客户关于保险行业情况、保险市场情况、保险公司情况、现有保险产品及保险条款内容等方面的咨询,对客户进行新单回访、代办回访、失效回访、永久失效回访、给付回访等回访工作,并对业务员进行监督,处理业务员的离司工作。客户服务部有1个主管,管理并负责该部门的所有工作,另也直接处理客户的投诉、纠纷及对业务员的督察工作。

(三)客户服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该公司的客户服务工作总体上看不是很理想。在服务效率方面,存在着“三快三慢”的现象。“三快”,即动员投保快、新单收费快、首年服务快。“三慢”,即承保出单慢、理赔结案慢、续期收费慢。在服务方式方面,还局限于传统式、功能性、基础性的服务,公司提供的只是与保单有关的服务,只有出险或缴费时才能享受,客户需要的一些延伸服务还远远不能得到满足。在服务环境方面,公司重服务设施添置,轻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重服务项目的开发和引进,轻后期管理与落实;重一时性、大规模的集中服务活动,轻日常细微的、扎实的服务工作;重服务目标和任务的提出,轻服务质量的考核和奖惩等,存在严重的形式主义,致使客户服务的水平不能提高或提高很慢,远远跟不上寿险市场的发展需求。在服务项目方面,还比较原始,既不完善,也不规范,造成保单的失效率、退保率、投诉率居高不下。[3]几乎每天都有客户打电话或直接到公司进行投诉,主要是投诉业务员或大厅服务人员的服务态度及违规行为,比如:业务员不上门服务,业务员收费不开收据,业务员收费后不将保费交到公司造成保单失效,公司不进行售后服务,大厅服务人员服务态度差,办事拖拉,客户理赔困难等等问题。的确,公司的服务很难让人满意,业务员违规行为特别多,因而造成很多客户退保或保单失效,不仅造成公司的经济损失,更影响了公司声誉,使公司失去了很多客户源。其具体表现及原因如下:

1、领导重展业轻服务,公司缺乏良好的服务氛围和文化。

整个公司办公大楼从一层到五层贴满的都是公司及单个业务员的业绩额及海报,看不到有关提高服务质量的海报。公司领导在每周例会上每次谈的都是如何进行展业、如何提高业绩,从来没有提过如何提高服务。对于客户的投诉,很少有认真处理过的,也不做登记纪录,仅对到公司生事的客户息事宁人,不过也没有下文。对于业务员的违规行为,公司也不大进行处理,只要业务员业绩好,这些事情都不了了之,没有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这些都主要因为公司领导不重视服务问题,只知道想方设法进行展业、提高业绩。虽然通过公司投入大量人、财、物,进行产品宣传、业务员培训、市场开发等活动,业务员也都投入了很多时间和精力去挖掘新客户,公司的销售额也在不断上涨,新客户在不断增加。但是,由于服务没跟上,公司冷落了原来的老客户,造成很多老客户不满,退保的客户也在不断的增加,并且他们对公司已经失去了信任,不会再成为公司的客户,公司就永久的失去了这部分客源。虽然,新的销售额在增加,但由于退保金额也在增加,公司总的保费数额并没有上升。这样看来,公司现在的这种做法是事倍功半,白忙乎一场。

2、公司员工素质不高,专业知识不足,服务意识淡薄。

公司现有员工中,一部分老员工大都是原来中专、部队等转过来的,后来进的一些员工也大部分是中专生、高中生,大学生都很少,整个公司几十个内勤人员中大学生不过2、3人。这些人员中,仅有很少部分人以前接触过保险,大部分都是到了公司之后才开始从头学,并且到公司后均没有接收专业的培训,而是直接到工作岗位边干边学。他们对保险的了解仅限于其工作范围内的表层东西,谈不上专业,对其他工作、保险行业等方面更是知之甚少,对计算机的操作也只会机械的录入,能处理一些常见的简单问题的人整个公司只有2人。由于本身文化水平低,他们除在工作中学习之外,很少有在工作之余要主动学习的,他们也都仅满足于能干的走目前的工作就行。专业知识不足使在为客户解决问题难以让客户满意,其服务工作也就大打折扣。

另外,虽然在这几年“服务理念”在全社会广泛倡导的影响下,公司员工也会把“客户就是上帝”,把提高服务挂在嘴边,但是从实际行动上并为付诸实践,服务态度差、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时有发生,公司制定的一些很好的服务举措得不到落实。不管是大厅工作人员还是业务员基本上都是等客户找上门来。服务在业务员眼里知识展业时的敲门砖,在卖保险之前对客户服务得很周到,一旦客户签了保险合同,保费入了袋,就再也见不到人影了,承诺的服务也都没了影,拉保费时乱拍胸脯,大夸海口,待保户出险后索赔时服务却打了折扣,甚至变了脸。大厅的工作就更被动了,都是等客户把耀斑的东西递到手边来。唯一一个岗位——回访岗是主动联系客户的,但公司并没有重视这个岗位,该岗位只是为了应付上级市公司的检查而工作,其向上面报的数据多半都是捏造出来的。

3、员工对公司缺乏归属感,人员流动性大。

公司员工分为两种,一种是10多年前由学校、部队转调到公司来的老合同制员工(下面简称合同工),这部分员工仅10来人,且多半处在领导岗位。另一种是后来聘用的临时合同员工(下面简称聘用工),是公司的大部分。两种员工在各方面待遇上都差别很大。聘用工是每年一聘,试用期间工资400元,三个月满试用期结束,一年内工资600元,一年满与公司续签合同,工资800元,以后工资按工龄递增。每年年终根据公司效益分配绩效工资,公司效益好,绩效工资可达1000——2000不等,效益不好,则可能没有绩效工资。听公司员工私下里说,这几年公司都没有发绩效工资了。合同工是终身制员工,其在工资、福利待遇上比聘用工高出好几倍,甚至十几倍。再加上他们已在公司工作多年,资历深厚,其在晋升等各方面都占有很大优势。这样的工资制度对于聘用工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同样的工作只是工种不同,待遇就是天壤之别。由于工资福利待遇低,而且显失公平,员工意见很大。再加上,领导也不注重关心员工、激励员工,员工在心理上也感到失落,其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都一落千丈,新聘用的几个优秀员工都纷纷离开了公司。员工流动性非常大,仅保全岗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就换了4个人。几个大学生都走了,留下来的基本上都是当地的中专生,每天有一搭没一搭的工作着,闲着没事就在一起看鬼片、讲鬼故事。

4、服务内容单一,服务范围狭窄。

该公司的服务还处在以保单为中心的服务初级阶段。服务以寿险保单的维护为核心,其系统设计也是以寿险保单为单位的,服务的内容基本上以寿险合同变更和续期收费为主。服务强调的是物而不是人,是合同而不是合同的主体,是续期利益而不是人际关系。服务相当被动,都是客户自己到公司办业务,公司服务人员等待接受。其服务也仅仅是进行保单保全、出险理赔、续期收费等局限于公司大厅的服务。公司根本没把客户的满意度放到重要位置,没有主动为客户考虑,更缺乏人性化、个性化的服务。

5、系统陈旧,设备老化,效率低下。

公司大厅用的计算机还是几十年前的,反应速度慢,并且硬件已经老化,经常出问题,且无人维修。回访岗的机子坏了一个星期才从别的地方搬了一台过来(还是有问题的,老爱死机),致使回访岗的工作停滞了一个星期。稍后保全岗的机子又坏了,几个打印机也都出问题了。除了设备问题,公司的业务系统也很不稳定。这个系统是整个人寿保险的业务系统,所有的业务必须在上面才能做。双流公司必须登陆到公司内网才能上得去,但是公司内网经常出问题,登不上去,致使所有的业务都没法做。客户来公司办业务都白跑了,耽误了客户很多时间,下次还得再来一次,很多客户都相当不满意,觉得很麻烦,因此原因退保的客户也不在少数。

6、岗位设置不合理,客户服务人员不落实。

公司客户服务部门共设6个岗位,单证管理岗和咨询投诉回访督察岗都只有1人,而这两个岗位的业务量应该说是很大的,也直接关系到公司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单证管理岗负责各种单证的全过程,出单太慢,使各种单证无法尽快送到客户手里,不仅让客户抱怨服务效率,更让其感到不放心,不安心,心想我交了钱,怎么还没拿到合同等依据呢,我的钱是不是打水漂了。投诉回访督察岗更是1人兼多职,而这个岗位的工作是公司售后服务的重要内容。回访可以让客户体验到公司的主动服务,对公司产生信任感,能否处理好投诉是直接决定客服质量的关键所在。而这些工作是1个人不可能做细做好的。这两个岗位的职员经常需要加班,职员都叫苦连天,有些工作也都能不做就不做了,以致很多工作都没有做到位,严重影响了服务质量。

另外,保险公司的每个客户本来都必须有个固定的业务员对其服务的,当其业务员因故不能对其服务时,保险公司必须另外派一个业务员对其进行续期服务(这种业务员称为收展业务员)。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如公司没有及时安排收展业务员、收展业务员自己的客户多没来得及对其服务,客户原先的业务员没有向公司及收展业务员提供客户资料等等,导致客户没有了业务员,客户服务处于真空状态。

二、根源剖析

以上的所有问题归根结底都不过是其体制、制度的问题。体制是公司的灵魂和关键,一个公司的成功相当大的程度是取决于其体制及制度,公司的所有运作都建立在制度的基础上的。缺乏合理的制度,就缺乏良好的企业文化,缺乏一种内在的精神把公司、领导者、员工及客户紧密的联系起来。公司缺乏内在凝聚力、外在吸引力,其依赖于制度的各种运作、各个环节也都出问题了,服务问题由此产生。

该公司客户服务质量差,究其根源有三,一是该公司与上级公司的母子关系构架不合理,公司缺乏合理的法人治理体制,导致公司管理者完全以绩效为核心,不重视客户服务,使得公司从整体上缺乏良好的服务氛围及企业文化。二是由于公司缺乏有效的人事管理制度,如选聘、考核、奖励办法、监督和反馈机制等,公司与广大员工的关系紧张,员工对公司极为不满意,没有把自己当作公司的主人,不为公司着想,仅仅把工作当作养家糊口的手段,当作一种负担,工作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做事情不负责任,服务质量差,对客户没有好脸色,直接影响着客户服务。三是公司客户服务体系不完善,服务内容低级、单一,缺乏适合客户的个性化、人性化的服务,服务手段落后,服务效率低下,不能及时地解决客户的问题。下面对这三方面作具体的阐述:

(一)公司法人体制不合理,母子公司构架不合理

该公司虽然已经改制成为股份制公司,但仅仅是在形式上作了一些变动,其体制仍然沿袭以前的国有制,行政色彩非常隆重。集团总公司与其分支公司是完全的行政关系,通过行政手段来管理。每年上级公司会给该公司定一个销售任务,该公司只管销售保险,把销售所得的保费全额交于上级公司,完成上级公司定的这个业绩任务就行了。至于以后的资金运营、成本核算等问题就由中国人寿总公司负责了。上级公司每年会根据该公司的经营业绩状况,批给公司资金用于公司自主经营。这样,分支公司的义务就仅仅是努力卖保险、拼命提高业绩,而用不着管公司的总保费、总资产。加上,上级公司每年拨下来的资金是以经营业绩为依据的,因而,作为分支公司为了来年得到最多的资金,就只顾不断展业,提高业绩,不管公司退保率不断上升等问题了。这就是公司领导不重视服务,经营行为短期化,目光短浅的根本原因。另外,由于沿袭以前的制度,公司的“官本位”思想还非常。公司的管理层基本上都由原企业的管理人员所组成,管理者难以跳出官本位的束缚,市场意识和进取意识弱化。由于公司领导人就没有服务意识,公司员工也就跟着学样,久而久之公司就形成了“空谈服务”的风气。

(二)人事管理制度不合理

保险客户服务主要依赖保险公司员工的服务去完成。在客户眼里,保险客服人员就是保险公司。保险客服人员的每一个举动,每一句话语,都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形象。这里的保险客服人员不仅包括我们常说的保险公司大厅服务人员,还包括公司业务员及为大厅工作人员和业务员提供物资等后备保障的办公室人员。也就是说公司的客服人员就是整个公司的员工,每个员工都有责任和义务提供服务。员工是公司对外的代表,客户通过员工的态度及素质来感受公司的服务。员工素质高、态度好,客户对公司的服务就满意。员工素质低、态度差,客户就不满意。而员工的素质高低、态度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领导关心员工,员工关心客户。好的人事管理制度,真正把员工放在第一位,员工对工作充满兴趣,心情愉快,就会积极主动的工作,不断改进服务水平,才能实现客户第一的服务目标。不合理的人事管理制度,不关心员工的疾苦,会造成员工对公司不满意,工作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服务态度差、服务质量差,退保率居高不下,进而使得客户怨声载道,而这时管理人员由于和客户处于间接交流状态根本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即使公司每天讲客户第一,公司对客户的服务也不会让客户满意。所以,要让客户满意,就必须先让员工满意,要让员工满意就必须建立一个合理的人事管理制度。

该公司的各种人事管理制度不少,每周的例会经理都在会上念着一个文件,又是学习这个制度,又是学习那种体制。但是无论是选聘、考核、奖励,还是监督、处罚,没有一个真正用上的。下面就来具体分析其各个人事管理制度吧。

在人员招聘方面,公司的内勤员工的招聘都是内部人介绍,是内部员工的亲戚、朋友或熟人,他们大多都是双流本地上完中专或高中后辍学的年轻人。再加上公司工资待遇很低,公司基本上招不来优秀的人才。公司在招聘外勤业务员时,门槛很低,基本上像是什么人都能进。现在因为总公司要求业务员必须要有保险人资格证书,公司才组织业务员进行考试,但考试的题目都基本上给出来了。这样,招聘进来的人员综合素质都不太高,对保险知识也不太了解。而保险作为一种特殊商品,要求员工不仅要有良好的服务态度,还需要具备专业的保险知识。另外,由于在招聘员工时,公司没有考虑员工的思想道德素质,使得某些员工(特别是业务员)违规操作,如挪用客户保费等,对客户造成损失,也给公司带来纠纷。这样的招聘制度,使得公司在源头上无法保证员工的素质。服务人员不了解保险理论、保险条款、保险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学科等方面的知识,其服务就不可能到位,客户也就不可能满意。服务人员如果在思想道德上不过关,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就更是一个“危险品”了。一旦这部分人作出些违规行为出来,保险公司的形象就一落千丈了。

公司在考核方面,对业务员主要考核其业绩,连续三个月没进单者被公司考核掉。另外根据公司制度,表示要考核业务员的行为,但这只是说说而已,很多的业务员违规行为都没有进行处理。公司只拿业绩论英雄,使得业务员也只管用尽一切手段来展业,提高业绩,不管之后的服务。对于内勤人员来说,就基本上没有什么考核了,仅仅是上级市公司每年会组织对部分岗位的员工进行考试,考试也都基本知道考题了,不存在考核不过的人。而公司也更喜欢用熟手,只要你不离开公司,就可以一直干到老。如此的考核制度,使得工作就像是终生制,没有竞争,没有职业危机感,员工高枕无忧,觉得怎么做都无所谓,有没有好的服务都没有关系。于是没有了服务意识,作什么事情都随心所欲,对客户态度恶劣,这又怎么提高服务质量呢。

公司的工资制度非常打击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工资级别根据工种的类别来划分,而不是以职位为依据,工资的增长也仅仅是以工龄为基础。这样的工资制度,同工不同酬,明显的缺乏公平性,使得聘用制员工从心理产生不平衡感,这种情绪难免会转移到工作中去,严重影响着员工的服务态度及质量。公司有员工经常会在私下说:“事情我们干,好处别人得;批评我们挨,表扬别人受;黑锅我们背,功劳别人领”。亚当斯的公平理论就告诉我们公平是员工最起码的要求,公平性是员工管理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则。管理者给予员工任何不公平的待遇,都会影响他们的工作效率与工作情绪,对于做同样工作、取得同样成绩的员工,不能给予同等的待遇,这会使得员工失去对公司的认同,甚至产生怠工或破坏的情绪。有了这样的情绪,员工又怎能好好工作?客户又怎能期待他们有好的服务态度呢?

公司基本没有什么有效的激励措施。对于外勤,根据其业绩来进行奖金奖励。对于内勤,没什么奖励了,工作干多干少干好干坏都一样。干得不好,领导批评几句,干得好了,领导不会表扬。再加上他们干的是操作性工作,很少有晋升的机会,如果不跳巢,大都在那岗位干一辈子。由于公司由原有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明显带有传统旧体制的“胎记”,干好了得不到相应好处,干坏了不负责任,不担风险,干好干坏一个样、吃“大锅饭”的习惯还很浓厚,员工收益还没有真正与个人岗位和绩效挂钩,论资排辈现象也比较普遍,领导能上不能下、职工能进不能出的现象普遍存在,难以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竞争性不强。这样工作上没有积极性,心理上又产生职业疲惫感,又怎么谈得上好的服务呢。公司的监督也非常被动。公司主要是通过回访客户及客户的投诉来监督业务员,但是由于没有一个独立的回访岗,回访工作人员就1人还要兼做其他很多事情,对于回访工作也就是马马虎虎,很少能真正做到位。而且,业务员在代办业务登记本上留下的客户联系方式不是字迹潦草就是错误信息,根本联系不到客户。所以,公司对业余员的监督主要是客户自己找上门来,显得非常的被动,使得很多业务员的违规行为都察觉不到。于是就有部分业务员报侥幸心理,做违规违法行为。另外,领导因为怕影响与员工的关系,对违规行为常常采用睁只眼闭只眼的做法,就算是客户告到公司来,公司也多半只是息事宁人,只要业务员业绩好,领导就会力保他,使得监督成为了形式主义,没能起到推动和改善服务的目的。内勤人员主要是靠自我监督及主管监督。大厅有一个主管,主管在的时候,大家会相对收敛点,主管不在的时候,就是想干嘛就干嘛,为所欲为。用句该公司某员工的话说,就是“主管在是一个样,主管不在就解放”。公司的制度搀杂太多人为的因素,制度的效力很弱小,各种监督制度都流于形式,成为一纸空文。人治的作用大于制度,只能说明管理者本身缺少对制度的尊重。如果作为公司领导人都不重视制度,那么还有谁会去十分关心制度的权威,还会有谁把它当一回事呢。制度起不到威慑的作用,用制度来规范员工的服务行为也成为了空谈。

(三)客户服务体系不健全

公司没有一个统一的客户资料库,不能对客户进行统一的管理及服务。公司的客户都是分散到业务员的名下的,由其业务员对其进行直接的服务。但是很多业务员都不重视续期的服务,没有为其客户提供续期服务。而公司没有一个统一的客户服务体系,也不能了解这些情况,致使很多问题发生。另外,服务内容还很简单和单一,缺乏人性化和个性化的服务,还处在以保单为中心的阶段。服务基本上以合同变更和续期收费为主,强调的是物而不是人,是合同而不是合同的主体,是续期利益而不是人际关系。服务手段也比较原始落后,科技含量不高,主要是通过电话、信件来提供服务,服务系统落后,服务流程跟不上公司业务的发展,不能及时的处理客户问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都不尽如人意。

三、提高客户服务质量的改革之路

保险交易的不仅是保险合同这种商品,更是一种服务。其服务主要是依托客户服务体系,通过保险公司员工来实现。所以,要提高服务质量,体系是基础,人才是关键。作为保险公司,要改革客户服务,就必须从根本上抓起。首先就要改革公司法人体制,建立合理的母子公司构架体制,改善公司与上级公司的母子关系,使得公司管理阶层从根本上转变观念,树立服务意识,营造良好的服务氛围。其次是要改变人事管理制度,改善公司与员工的关系,真正的做到“以人为本”、“以人为中心”,充分调动员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升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让员工真正把公司当做家,忠诚的为公司工作。只有让员工满意了,他才能更好的代表公司为客户服务,才能让客户满意。另外,还必须利用现代化手段,建立科学的客户服务体系,改进企业流程,扩大服务的内容和范围,准确、快速的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人性化的服务,才能够提高客户满意度,提升客户忠诚度,真正的赢得客户。具体的改革措施如下:

(一)改革母子公司结构,营造良好的服务氛围

要改变公司与上级公司的现有行政关系为一种新型母子关系。总公司仍然管理资金的运作,但要建立一个各分支公司的保费资料库,详细地记录着各分支公司每期保费的支出情况。作为分支公司仍然以经营为主,每期把保险销售所得及客户退保、公司理赔、生存金给付等资金的收支情况上报给上级公司,并录入保费资料库。在总公司每个会计期间结算后,根据各分支公司的总保费额占总公司总资产的比例,分配给各分支公司盈利资金。这样,就可以避免分支公司只重视展业、发展业绩,不重视服务、导致客户退保率不断上升、公司总保费下降的现象,促使公司领导重视服务,保证公司的长远发展。只有这样,公司管理层才能从根本上转变观念,视提高服务质量为其中心任务之一,而不是只关心如何展业。通过身体力行地实施服务的理念,以带动全体员工树立“顾客至上”的服务意识,形成“以客户为导向、以服务为基础”的企业文化,通过各个细节如:标语、横幅、细节服务等等,清楚地表达为客户提供最优秀服务的理念,使客户一进公司就可以深切感受到公司的服务氛围。

(二)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

1、建立科学的人事聘用制度,严把招聘录用关。

首先,对各个岗位进行客观的评定及工作设计,根据不同的工作需要制定各个岗位的应聘条件及资格,形成一套卓有成效的规范竞争性选拔的聘用程序,通过面试,来客观的评价和选拔职员。应聘人员必须符合岗位要求,通过面试,才能成为正式员工,内部推荐人员也不能有例外。其次,招聘时要从知识、能力、思想道德、综合素质等多方面考核应聘人员。看其是否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不断学习的能力,良好的心理素质,较高的思想道德及职业道德情操。特别是招聘业务员时,在考核其销售能力之外,必须保证业务员的道德素质。再次,各个岗位的人员选聘均要面向全社会,人人都有同等机会获悉招聘信息,人人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面试,获得与其能力相当的职位。人员选聘从头到尾要公开化,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提高选聘的透明度,坚持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原则。这样,才能在社会中吸收优秀人才,提高公司的整体素质。

2、改革工资制度,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

首先,废除工种制。取消原合同制员工的特殊待遇,可一次性买断其工龄,之后所有员工视为聘用制员工同等对待。职员与公司每年签一次合同,合同到期后如需继续留用,可续签合同。其次,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级别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先以职位为基础,定出该岗位的基本工资,根据其工龄定出级别工资,再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分配员工的绩效工资,务必做到同工同酬、多劳多得,保证员工工资待遇的公平性,消除员工的不平衡心理,以提高员工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其服务质量,为公司增加效益。

3、建立客户满意监督检查及考核系统。

首先,接受社会及客户监督。如向广大客户公开服务承诺,接受社会和客户的监督;举办“阳光服务”大型现场保险咨询活动,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向社会各部门、公众发放服务调查问卷;通过客户服务专线、窗口接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监督等等。[4]其次,聘请社会监督员,如在校学生、下岗职工、政府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等人士作为“神秘顾客”,监督窗口服务。方式为询问服务人员简短问题、观察服务人员的整体表现,然后填写有关监测问卷,按月度整理后反馈给公司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据此对服务人员进行考核。这样,可以基本杜绝过去员工应付检查的现象,已保证考核的客观性、公正性。[5]再次,把客户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作为服务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作为评判服务工作优劣的标准。并要根据工作成绩的大小,工作质量的优劣,对照有关制度,有奖有罚,有升有降,而且这种奖罚、升降必须同物质及精神利益结合起来。各种奖惩制度必须严格落实执行,才能真正对员工起到威慑的作用,才具有约束力和权威性。

4、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

首先,激励要与考核高度结合起来,充分运用绩效考核结果,发挥其激励先进、勉励后进的作用。考核优秀的奖励或晋升、不合格的惩罚或辞退,以此增强员工的危机感、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引导员工之间开展良性竞争,更好地为公司不断创造新的业绩。其次,激励手段多样化,将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通过增加奖金、提高福利待遇、人才培养与开发、职务晋升、荣誉奖励及资格待遇等制度的改革,激励员工的积极性,促使其更好的代表公司为客户服务。再次,加强对员工的岗位培训,包括职业道德教育、专业知识训练、服务技能培养、心理素质训练等各个方面的专业培训。这不仅是对员工的一种激励,还能全面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最后,作为领导应当多关心、多鼓励员工。物质激励虽然是激励员工的一个重要手段,但它只能起到短期激励的作用。员工在很多时候更需要精神上的奖励。作为领导就应该多了解员工、多关心员工、经常与员工进行沟通、给与员工充分的支持,并帮助其不断的学习和成长。

(三)完善客户服务体系

1、建立客户关系管理系统

要做好公司的客户关系管理,首先要建立集中化的客户信息数据仓库。它必须容纳大量的详细数据:每一次投保情况、每一次的续期缴费情况、每一次的理赔情况、每一次的保全处理、每一次的咨询情况、每一次的投诉情况、每一个客户的电话、每一次的拒保情况、每一次的拒赔情况等都必须记录在案。因此,除了业务处理系统的数据外,还应建立客户信息系统对客户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客户信息系统的数据可来源于业务处理系统、财务处理系统、个人人管理信息系统、客户服务支持系统等。此外还应建立个人人客户支持系统,主要录入每个人每天面见的客户的情况,如客户的姓名、年龄、收入、性别、行业、地址、联系方式、家庭成员情况、投保情况、以前怎么购买、与他们联系过多少次、什么时候与他们联系过、对公司的联系的正面和负面的反应各是什么等数据。通过对各处理系统的客户数据进行整合后,就可形成以每个客户为中心的客户数据仓库。并且数据仓库应随业务处理、客户的投诉、咨询等情况的不断进展而持续加载数据。

有了客户信息数据仓库,公司就拥有了大量关于客户和准客户的信息,通过充分地利用这些信息,对客户及准客户进行分析,从每天收集的客户信息中挖掘其价值,了解其真正需求,使公司管理层、大厅服务人员和业务员能从不同角度掌握和使用所需要的客户信息,改善与客户的沟通,通过正确的渠道,在正确的时间为正确的客户提供正确的产品、提供贴身的服务。

2、拓宽服务空间,推行个性化、人性化的服务。

在客户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公司要建立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客户满意为目的的客户服务体系。要从原来的以传统的保单为中心,转向以客户满意为中心,不断拓展服务空间,通过提供更周到、更贴心、更人性化的服务吸引和保持更多的客户。

一是拓宽服务空间,实行无限时服务。客户对服务的需求是不定时的,公司应当变当前的工作日服务为无限时服务,特别是对保户的报案、咨询和投诉,要保证随时有人受理,真正在客户心目中形成服务无时不在的良好印象。二是是建立客户热线,并经常召开客户联谊座谈会。请他们畅所欲言并提出宝贵的意见,以便公司了解客户的心情和需求,有针对性地做好客户的解释和劝导工作,及时改进公司的服务,为以后的业务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三是提供人性化的附加值服务,比如在某些节日向客户寄发节日贺卡、生日礼物、扑克、“福”字、挂历等有纪念意义的纪念品,让客户感到公司始终在关心着自己。在客户生病住院时,公司可以派代表前去探望,送上鲜花,力所能及地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难,给他们带去一份温馨和安慰,使其享受到亲人般的温暖。四是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谋客户之所需,根据不同客户的特点,提供个性化的特色服务,满足客户的各种要求。例如,为上门咨询、投诉和办理业务的客户提供幽雅的座谈室,给客户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防止客户受冷落,尽可能达到客户的满意。有的客户投保后不同意公司以信函的形式联系,那么公司可以派人上门服务。有些客户承保时需要空腹体检,体检完后就错过了就餐时间,公司可为其提供一份食品。对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服务,建立残疾人通道,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方便。对孤寡老人和病人客户实行应急救助等等。

3、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改进工作流程。

首先,将咨询投诉回访督察岗分离成咨询投诉和回访督查两个岗位,并分别设置专门的人员来负责工作,以提高处理咨询投诉工作的效率,对客户提出的要求和问题要保证在最短时间内解决到位,并保证回访工作的质量,及时发现客户的问题,有效监督业务员行为。其次,成立专门的项目小组,集中力量研究公司业务流程,分析服务传递过程的各方面,包括从前台服务到后勤服务的全过程,找出其中容易导致服务失败的地方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方法,重新制定出一套高效的科学的工作流程,实现业务流程再造。提高承保的效率,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审核程序,确保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出单。加快理赔的速度,提高理赔的质量,以彻底改变“三快三慢”的现象,及时有效地为客户解决问题,以更快速的服务赢得客户。

参考文献:

[1]吴定富,保险基础知识[J],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

[2]《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柜员手册》

保险业务论文例8

[摘 要] 在赊销交易盛行的背景下,卖方多采用保理业务来减轻资金压力,规避坏账风险。保理业务下,尽管卖方无追索权的卖断了远期应收账款,获得了保理商的买方信用担保,但他仍须面对诸多贸易风险,特别是贸易纠纷风险。本文分析了各种贸易风险,提出了防范措施。 【论文关键词】 卖方 保理 贸易风险 伴随着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为了吸引客户和增强贸易竞争力,越来越多的卖方采用赊销或者远期托收等结算方式销售货物,由此引致的远期应收账款给企业带来了资金压力,蕴藏着坏账风险,已经成为卖方的一大心病。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具有贸易融资、资信调查、买方信用担保、应收账款管理等多种功能的保理业务受到了卖方越来越多地青睐和重视,并在我国获得了广泛传播和迅猛发展。 一、卖方在保理业务中面临的贸易风险分析 在赊销贸易中,卖方面对的主要风险是履约风险和买方信用风险,前者主要是卖方能否按时按质按量的交货,后者主要是买方能否及时足额付款,否则就会造成拖欠或坏账风险。买卖双方若发生贸易纠纷,不能有效妥善解决,会演变成贸易纠纷风险。 如果采用了保理业务,卖方面临的风险将有所变化。 首先,合刘 鹏 巩爱凌 青岛理工大学经贸学院买方信用风险。通过债权转让,卖方得以提前安全收汇,由买方信用风险带来的坏账风险降低了。由于保理商无追索权的买断了应收帐款,所以保理商独自承担了买方信用风险,即买方因资信和财务风险原因导致的各种呆账和坏账损失。但是,保理业务并不能完全免除买方信用风险。这是因为,即使在卖方完全履约的情况下,买方仍然可以主动寻找各种借口、挑起贸易争端、制造贸易纠纷,达到少付款、晚付款或者不付款的目的。 最后,贸易纠纷风险依然有可能存在。因贸易纠纷时而导致买方不付款时,保理商将免除信用担保责任,并且还要把已付款项追索回去。显而易见,贸易纠纷风险带来的危害是极其严重的。它将直接导致保理商免责,所有风险、责任最后都只能由卖方自行承担。《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第14条规定:“如果债务人提出抗辩、反索或抵消(争议)并且如果出口保理商于发生争端的应收帐款所涉及发票的到期日后270天内收到该争议通知,进口保理商不应被要求对由于这种争议而被债务人拒付的金额进行付款。”所以,贸易纠纷风险是严重影响卖方利益的不确定因素。 而且,如果买方因财务困难而出现信用风险,人为制造贸易纠纷,则保理商为了维护自身利益,避免惹火上身,最理性的处理办法就是立即认可贸易纠纷事实的存在,并向卖方进行追索,而不管这样做是否严重损害卖方的利益。这就带来了保理商的信用风险。 二、例证:贸易纠纷风险导致保理商信用风险 1996年9月,我国中贸公司向A国甲公司出口销售一批货物。1997年2月货物出运后,保理商预付了16万美元的融资额。3月15日,应收账款到期,甲公司未能按期付款,也未提出任何贸易纠纷。中贸公司多次去电催促付款,甲公司均声称资金紧张,无法如期付款,要求展延付款日期。5月11日,进口保理商通知:甲公司已经正式向其提出贸易纠纷,理由是他过去从中贸公司购进的另一批同规格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因而他据此怀疑此批货物也同样存在质量问题。保理商遂立即对其融资款进行追索,遭到中贸公司拒绝。 经调查,发现如下事实:因国外最终收货人拖欠银行大量款项,该批出口货物在货到目的港后即被控制在银行手中,甲公司实际上根本无法要回货物,更不可能对货物进行质量检验。 6月15日,进口保理商仍拒绝付款。在多方压力下,进口保理商10月份起诉了甲公司。11月28日,在法院举行的第一次听证会上,仅凭被告律师向法院提交的辩护词,进口保理商就轻易认定此案涉及贸易纠纷而立即撤诉。 案例分析:这是一个典型的因买方信用恶劣而引发贸易纠纷,并进而引致保理商信用风险的实例,关键问题在于贸易纠纷的认定。 但是,《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并没有对贸易纠纷的认定做出明确规定,从而使买方有可能滥用“贸易纠纷”。具体体现为:第一,没有明确界定买方提起贸易纠纷的方式和举证责任,使得买方可以仅凭怀疑、推测或者其他借口就提起假贸易纠纷、拒绝付款;第二,没有明确规定由谁来审核和裁定贸易纠纷是否确实存在。上述缺陷使得买方可以虚构贸易纠纷,造成保理商暂时免责,侵犯卖方利益。 贸易纠纷风险发生后,很可能直接带来保理商的信用风险。在起诉买方时,保理商拥有 双重身份:他既是卖方应收帐款的委托人,又是买方信用的担保人。这意味着:如果保理商知悉买方无力支付货款,为维护自身利益,则他会明哲保身,消极起诉进口商,希望自己和卖方败诉,因为胜诉意味着他自己必须自行承担货款赔付责任。 上述案例中,甲公司虚构贸易纠纷,进口保理商则企图置身事外,免除付款责任。 三、保理业务中卖方对贸易风险的防范 应对贸易纠纷风险的关键是防患于未然。为此,卖方必须严格履约,按时按质按量的交货。卖方必须保证他所出售给保理商的所有应收账款都是正当的、合法有效的债务求偿权,债务人将不会对此提出任何争议、抗辩或反索。 其次,卖方应事先做好资信调查,确保买方资信和财务状况良好,保理商资信可靠、信誉卓著、认真负责。一旦发生了贸易纠纷,则应设法在合理期限内从速妥善解决。如果是卖方自身责任导致的履约瑕疵或贸易纠纷,则卖方应积极补救、妥善处理,将风险和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如果是买方故意引发人为贸易纠纷,则应积极交涉,查明真相,取得保理商的信任和支持,使买方的非法企图无法得逞。 参考文献: 朱海霞 周森彪:国内保理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浙江金融,2004,(8) 周运宝:对无追索权国际保理的可追索之探讨[J].国际金融,2004,(2)

保险业务论文例9

[摘要]国际保理是一项集结算、融资、账务管理及风险担保等功能于一体的金融创新业务。本文在介绍了国际保理业务的基础上,指出加快发展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可以促使出口企业采取更灵活、更具竞争力的付款方式,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从而促进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发展。 [关键词]国际保理信用风险融资 随着经济全球化与市场国际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对外贸易整体上呈现出持续快速增长的良好发展态势。但出口商同时也发现随着国际贸易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形式转变以及贸易全球化的发展,出口竞争日趋激烈。要想在国际贸易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采用灵活的贸易方式。从贸易实践来看,出口商一般采用付款期限在120天以内的赊销方式,对出口商而言即是一种较为有利的贸易方式。据资料统计,目前赊销贸易己占全球贸易总额的70%左右。贸易方式的改变,向出口商提供扩大国际市场机遇的同时,也使出口商又面临出口收汇的风险。根据商务部研究院对500家外贸企业的抽样调查,我国企业的出口坏账率高达5%,是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的10至20倍,目前,我国外贸企业的出口坏账总额累计已经达到1000多亿美元。日益严重的出口坏账问题,致使许多外贸企业常常陷于“不做等死,做了找死”的两难境地,不少企业因惧怕坏账风险而采取过于谨慎的信用政策,结果限制了业务的发展。一方面要扩大出口,一方面又面临着高额收汇风险。如何获得有效的出口保障,帮助出口企业规避和化解外贸风险,是摆在出口企业面前迫切而现实的难题。而集贸易融资和账务管理于一身的国际保理应运而生,刚好可以解决这些难题。 一、国际保理业务概况 1.保理业务简介。国际保理业务(International Factoring),又称国际保付业务,它是以应收账款转让为基础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当出口商以赊销(O/A)、承兑交单(D/A)等信用方式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时,通过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将所产生的短期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来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账户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服务。所以,保理业务是为信用销售特别是赊销方式而设计的一种综合性金融服务,它的主要作用就是帮助出口商安全收回货款或获得融资。 2.保理业务的基本运作模式。保理的运作模式有两种:单保理和双保理。单保理模式下只有一个保理商,双保理模式下则涉及两个保理商。它们的运作过程不同,其中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较多的是双保理模式。在双保理模式中,供应商向出口保理商提出申请,出口保理商对供应商的经营状况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后,与之签订保理协议,然后出口保理商与购货商所在国的进口保理商签订协议,由进口保理商根据对购货商的信用评估,核准给予供应商的信用额度,即可以提供坏账担保的额度,并由出口保理商通知给供应商,供应商与购货商在赊销或承兑交单基础上达成交易后,由供应商将发票及有关单据通过出口保理商寄给进口保理商,由进口保理商传递给购货商,并到期收取应收账款或者供应商将发票代表的债权转让给出口保理商,获得不超过发票金额80%的融资,待进口保理商到期收取款项后,再偿还出口保理商。 在双保理模式中,进口保理商与供应商之间没有直接的契约关系,它仅对出口保理商负责,而出口保理商对供应商负责,出口保理商不必对各个购货商的资信情况、购货商所在国市场情况、法律、贸易习惯等进行调查研究,而是将这些工作交由进口保理商来做,从而可以提高效率、降低风险。 二、积极发展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意义 推进国际保理在我国进出口贸易中的应用与发展,对进一步扩大我国的对外贸易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1.有利于出口企业采取灵活的结算方式,提高竞争力。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 国际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 竞争已不仅仅是质量、价格的竞争,向买方提供商业信用也成为竞争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大多数中小型出口企业相当看重的结算方式还是传统的信用证方式。信用证曾在长达一个世纪的时间里占据了国际结算方式的首选地位,但信用证对进口商有以下两点不利:第一,申请开证时须向开证行提供保证金,影响进口商的资金周转,加重了进口商的负担;第二,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银行仅审查提单、商检单等单据的表面真实性,货物的质量只有等到进口商赎单提货后才能确认,因此,信用证不能保证货物的品质。由于上述两点不利,许多进口商拒绝使用信用证,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的使用率迅速下降。而承兑交单 、付款交单等结算方式使进口商节省开证费、保证金等费用,减少资金占用,降低了交易成本,受到了进口商的欢迎。我们一般出口企业内部对 (D/A )承兑交单、(D/P )付款交单、(O/A)赊账等结算方式持比较谨慎的态度,这对降低收汇风险无疑是正确的。但这种做法实际上并不符合国际贸易发展的趋势,尤其在以买方市场为主导, 网上销售异军突起的新的国际贸易大环境下,许多客户都有赊销的要求。据统计, 目前欧美企业之间信用证使用比例已降至25%,亚太国家之间信用证比例也呈逐年下降趋势。因此,在结算方式采用(D/A)、(D/P)、(OA)等付款方式下,引入国际保理这一工具,可以大大分散出口商面临的收汇风险。 2.增加了解客户的渠道。我国中小企业信息闭塞,对国际市场和国外客户缺乏了解,这是我国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障碍。保理作为一种综合性的金融服务,调查进口商的资信状况是其服务项目之一,保理商利用其专业人员和网络优势为中小企业提供资信调查服务。所以保理成为我国中小企业获取国外客户信息、消除开拓国际市场障碍的有效手段。 3.保理能解决出口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融资难长期困扰我国企业的发展。融资是保理这种综合性金融业务的服务项目之一,保理商通过承购应收账款向出口企业提供出口合同金额80%的融资额。相对银行货款来说,保理更容易给企业特别是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提供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这主要是基于: (1)保理融资对企业整体资信能力要求低。在贷款这种传统的融资方式下,银行关注的是贷款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利润率和现金流量等考核企业整体盈利能力的指标,而对中小企业来说,整体资信能力大都比较差。保理融资方式的基础是出口企业的产品已经销售出去并由此取得短期内到期的应收账款,融资的依据是出口企业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被接受程度和盈利状况,而非资产负债的状况,保理商关注的是出口企业的应收账款的质量,将企业的整体资信能力置于一个次要的位置。这正可以规避中小企业整体资信能力较弱的劣势,有利于外销形势好的中小企业融资。 (2)保理融资不需要担保。银行贷款一般需要提供担保,而中小企业往往缺少可供抵押的财产或担保人。而保理融资则不需要提供抵押财产或担保人。 4.保理能降低中小企业的管理成本。应收账款相当于出口企业提供给客户无息贷款,出口企业的资金被客户占用却不付利息。从机会成本看,企业失去了将等额资金存入银行获取利息或用于其它投资获得收益的机会。中小企业采用保理业务可以将流动性差的应收款变现为具有高度流动性的货币资金,盘活了中小企业的资产,降低了资金占用的机会成本。同时保理还可以减轻中小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和催收费用。 三、国际保理的适用限制 在国际贸易中,一般遇有下列情况时出口商可考虑选择叙作保理业务: 1.对国外进口商资信情况不了解,对方又不愿接受信用证结算方式,为了达成出口交易,不得不采用O/A 、D/A或D/P等结算方式。 2.出口商必须是在合法经营前提下,这往往是应收账款能够得到出口商、保理商、进口商所在国家法律保护的前提,也是保理商能够收取债款的保证。另外,出口商要承担货物的质量风险。保理业务不同于L/C以单证相符为依据付款,而是在交付货物与合同相符的前提下,保理商才承担付款责任。 3.出口商要具有一定的商业经验和年度财务报告。这是保理商了解出口商的经营状况、管理水平、清偿能力和发展前景,判断保理方式对该出口商的适用程度和经营风险的依据。 4.销售的商品不是复杂昂贵的资本性商品。 四、加快发展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几点建议 出口企业要想“走出去”, 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就会遇到更多的风险与挑战。有些风险特别是结算的信用风险仅仅依靠出口企业自身的能力是根本无法规避的。因此就需要国际保理为其分担风险,使其能够更快的发展。如何使企业正确认识这一问题,并充分利用国际保理这一有效途径是非常值得我们研究的。 1.针对我国许多企业对国际保理业务不了解,更谈不上灵活运用的状况,必须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外贸企业的经理和业务人员尽快学习和掌握国际保理业务这一有效的避免外贸收汇风险的方法。应该让他们充分了解到国际保理业务在财务管理、风险、融资等方面所具有的独特优势,以进一步扩大其运用范围,创造更大的效益。 2.开展国际保理业务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 ,提高综合素质,为国际保理业务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国际保理业务既然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国际业务,无论是提供国际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还是采用保理业务进行结算的企业都应重视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利用国外成熟的管理模式和丰富的交易经验培养专业人才,以期切实提高国际保理业务人员的理论及实务水平。 3.完善企业管理、强化风险意识。我们许多出口企业的经营管理往往还停留在传统企业管理阶段,无法系统的分析和规避企业“走出去”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因此出口企业的经营者和业务人员都必须增强风险意识,从整体利益考虑, 充分认识到国际保理业务对化解风险、扩大出口的重要作用,要重视对出口结算业务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的防范,把风险降到最低,保证企业的稳健经营。 4.转变观念,适应市场。企业不仅要有风险防范意识,更要有正确有效的防范措施,善于运用各种防范措施化解风险,扩大业务规模。我国一部分企业目前虽已意识到风险的存在,但却因噎废食,不能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一些企业由于惧怕非洲、拉美、东欧、俄罗斯等新兴市场的风险而不敢同其交易,白白失去了许多机会,放弃了本来可能拥有的市场。还有一些企业由于担心采用灵活的商业信用支付方式会给收汇带来风险而坚持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其结果只能是忍痛放弃许多诱人的合同,丢掉了客户,使其出口业务更加艰难。对此,出口企业应充分认识到在现今的买方市场条件下,只有采用灵活方便的 O/A、D/A、D/P等方式开展贸易才能占领并不断扩大市场。而国际保理业务又是规避其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解决企业后顾之忧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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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赊销交易盛行的背景下,卖方多采用保理业务来减轻资金压力,规避坏账风险。保理业务下,尽管卖方无追索权的卖断了远期应收账款,获得了保理商的买方信用担保,但他仍须面对诸多贸易风险,特别是贸易纠纷风险。本文分析了各种贸易风险,提出了防范措施。 【论文关键词】 卖方 保理 贸易风险 伴随着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为了吸引客户和增强贸易竞争力,越来越多的卖方采用赊销或者远期托收等结算方式销售货物,由此引致的远期应收账款给企业带来了资金压力,蕴藏着坏账风险,已经成为卖方的一大心病。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具有贸易融资、资信调查、买方信用担保、应收账款管理等多种功能的保理业务受到了卖方越来越多地青睐和重视,并在我国获得了广泛传播和迅猛发展。 一、卖方在保理业务中面临的贸易风险分析 在赊销贸易中,卖方面对的主要风险是履约风险和买方信用风险,前者主要是卖方能否按时按质按量的交货,后者主要是买方能否及时足额付款,否则就会造成拖欠或坏账风险。买卖双方若发生贸易纠纷,不能有效妥善解决,会演变成贸易纠纷风险。 如果采用了保理业务,卖方面临的风险将有所变化。 首先,合刘 鹏 巩爱凌 青岛理工大学经贸学院买方信用风险。通过债权转让,卖方得以提前安全收汇,由买方信用风险带来的坏账风险降低了。由于保理商无追索权的买断了应收帐款,所以保理商独自承担了买方信用风险,即买方因资信和财务风险原因导致的各种呆账和坏账损失。但是,保理业务并不能完全免除买方信用风险。这是因为,即使在卖方完全履约的情况下,买方仍然可以主动寻找各种借口、挑起贸易争端、制造贸易纠纷,达到少付款、晚付款或者不付款的目的。 最后,贸易纠纷风险依然有可能存在。因贸易纠纷时而导致买方不付款时,保理商将免除信用担保责任,并且还要把已付款项追索回去。显而易见,贸易纠纷风险带来的危害是极其严重的。它将直接导致保理商免责,所有风险、责任最后都只能由卖方自行承担。《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第14条规定:“如果债务人提出抗辩、反索或抵消(争议)并且如果出口保理商于发生争端的应收帐款所涉及发票的到期日后270天内收到该争议通知,进口保理商不应被要求对由于这种争议而被债务人拒付的金额进行付款。”所以,贸易纠纷风险是严重影响卖方利益的不确定因素。 而且,如果买方因财务困难而出现信用风险,人为制造贸易纠纷,则保理商为了维护自身利益,避免惹火上身,最理性的处理办法就是立即认可贸易纠纷事实的存在,并向卖方进行追索,而不管这样做是否严重损害卖方的利益。这就带来了保理商的信用风险。 二、例证:贸易纠纷风险导致保理商信用风险 1996年9月,我国中贸公司向A国甲公司出口销售一批货物。1997年2月货物出运后,保理商预付了16万美元的融资额。3月15日,应收账款到期,甲公司未能按期付款,也未提出任何贸易纠纷。中贸公司多次去电催促付款,甲公司均声称资金紧张,无法如期付款,要求展延付款日期。5月11日,进口保理商通知:甲公司已经正式向其提出贸易纠纷,理由是他过去从中贸公司购进的另一批同规格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因而他据此怀疑此批货物也同样存在质量问题。保理商遂立即对其融资款进行追索,遭到中贸公司拒绝。 经调查,发现如下事实:因国外最终收货人拖欠银行大量款项,该批出口货物在货到目的港后即被控制在银行手中,甲公司实际上根本无法要回货物,更不可能对货物进行质量检验。 6月15日,进口保理商仍拒绝付款。在多方压力下,进口保理商10月份起诉了甲公司。11月28日,在法院举行的第一次听证会上,仅凭被告律师向法院提交的辩护词,进口保理商就轻易认定此案涉及贸易纠纷而立即撤诉。 案例分析:这是一个典型的因买方信用恶劣而引发贸易纠纷,并进而引致保理商信用风险的实例,关键问题在于贸易纠纷的认定。 但是,《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并没有对贸易纠纷的认定做出明确规定,从而使买方有可能滥用“贸易纠纷”。具体体现为:第一,没有明确界定买方提起贸易纠纷的方式和举证责任,使得买方可以仅凭怀疑、推测或者其他借口就提起假贸易纠纷、拒绝付款;第二,没有明确规定由谁来审核和裁定贸易纠纷是否确实存在。上述缺陷使得买方可以虚构贸易纠纷,造成保理商暂时免责,侵犯卖方利益。 贸易纠纷风险发生后,很可能直接带来保理商的信用风险。在起诉买方时,保理商拥有 双重身份:他既是卖方应收帐款的委托人,又是买方信用的担保人。这意味着:如果保理商知悉买方无力支付货款,为维护自身利益,则他会明哲保身,消极起诉进口商,希望自己和卖方败诉,因为胜诉意味着他自己必须自行承担货款赔付责任。 上述案例中,甲公司虚构贸易纠纷,进口保理商则企图置身事外,免除付款责任。 三、保理业务中卖方对贸易风险的防范 应对贸易纠纷风险的关键是防患于未然。为此,卖方必须严格履约,按时按质按量的交货。卖方必须保证他所出售给保理商的所有应收账款都是正当的、合法有效的债务求偿权,债务人将不会对此提出任何争议、抗辩或反索。 其次,卖方应事先做好资信调查,确保买方资信和财务状况良好,保理商资信可靠、信誉卓著、认真负责。一旦发生了贸易纠纷,则应设法在合理期限内从速妥善解决。如果是卖方自身责任导致的履约瑕疵或贸易纠纷,则卖方应积极补救、妥善处理,将风险和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如果是买方故意引发人为贸易纠纷,则应积极交涉,查明真相,取得保理商的信任和支持,使买方的非法企图无法得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