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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经济与市场经济模板(10篇)

时间:2023-08-31 16:21:47

国民经济与市场经济

国民经济与市场经济例1

经济全球化促使市场不断扩大,国际分工更加深化,各国不断扩大市场,拓宽产品销售渠道,通过与他国产品的对比弥补自己产品的不足与差距,从而改进管理模式,提高创新能力,提升自己的国际竞争力。

经济全球化对市场经济和民族国家的影响早在我国古代就有之。早在西汉、东汉时期开辟的“丝绸之路”目前已经成为重要的商业贸易通道,而且被世界遗产委员会正式命名为“丝绸之路:长安-天山廊道的路网”。丝绸之路又分为“陆上丝绸之路”和“海上丝绸之路”,其中陆上丝绸之路是以长安(今西安)、洛阳为起点,途经甘肃、新疆,通往中亚、西亚,将东西方的文化、历史、经济、宗教等相互传播交流,开启中外交流的新纪元。海上丝绸之路是以南海为中心,分为东洋航线、南洋航线、西洋航线,贯通世界各条海上通道,形成于我国秦汉时期,唐宋时期达到鼎盛,是迄今为止最古老的海上航线。海上丝绸之路成为古代中国和外国文化、经济、科技等传播交流的重要商贸渠道,为人类文明历史进步发挥重要的作用。

无论是陆上丝绸之路还是海上丝绸之路,这种重要的“友谊之路”为我国市场经济和民族国家产生重大的影响。首先,市场经济空前繁荣。丝绸之路将我国丝绸、瓷器、银器等通过这条要道输送至欧亚各地,同时将欧亚各地的珍贵商品输送至我国,这种商品的交流带动经济的互通,使得欧亚大陆的市场经济得到空前繁荣。古代中国通过这条交通要塞将西方市场经济引入到中国的市场经济,使我国古代的市场经济不断繁荣,产品从“单一化”走向“多样化”,同时将我国的市场经济产品向他国发展,达到商品交流互通有无,使得欧亚各国的贸易、金融、投资等市场得到空前发展。其次,文化传播技术的交流覆盖范围广,知识层面深。丝绸之路将古代我国的造纸术、印刷术传递至世界各国,为欧洲和中亚带来一场巨大的历史变革。各国利用丝绸之路这个强大的传播手段向我国古代宣扬他们的文化和生活,为科技知识的传播、文化技术的实践、宗教的传播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最后,丝绸之路带来的是民族国家的繁荣强盛。丝绸之路的发展使得各国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各国在互送利益的同时也要互相受到牵制。各国的文化和生活传递至我国,我国的传统文化势必受到冲击,所以此时的民族主义应运而生,为维护民族国家不断进行斗争。使我民族国家的利益不被他国践踏,使我们的华夏文明不断冲出亚洲,走向世界。

和丝绸之路相似的还有源于唐宋时期的“茶马互市”,盛于明清的茶马古道,第一条是陕甘茶马古道,第二条是陕康藏茶马古道(古道),第三条是滇藏茶马古道。这条茶马古道已有一千三百多年的历史,通往尼泊尔、不丹、印度等国,成为历史文化的载体。茶马古道是一个庞大的交通网,成千上万的马帮通过古道,经历艰难险阻,开辟了一条通往域外的商贸通道。促进茶叶、布匹、盐等商品在不同地域、不同民族间的发展,加强民族之间的联系,发展当地的市场经济,与此同时,途径地区的宗教、文化、艺术等得到空前的繁荣和发展。

“丝绸之路”、“茶马古道”这是我国古代重要交通要塞,而今天我们经济全球化除了这些重要的交通要塞承载各国文化之外,更重要的是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的发展是经济全球化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将全球市场经济、各民族国家通过网络连接在一起,把贸易、投资、金融、生产等活动全球化,从而使世界各国经济相互依赖。经济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通过全球化实现资源整合的全球化,加速市场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全球化导致发展的不平等,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差距越来越大,竞争也越来越激烈。经济全球化通过各国经济的往来反映国与国之间经济的联盟、共同的市场甚至是政治经济一体化的关系,使各国之间的信任不断加深。但是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各种矛盾与冲突,经济的发展使得地区间人口流动的速度加快,伴随着跨境民族问题。再者如果地区间在经济全球化的作用下完全独立开放,那么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的危机也就相应而生。民族认同出现危机,直接影响民族国家的稳定发展。

基于经济全球化下市场经济和民族国家带来的这种机遇和挑战,我们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制度创新是民族家维护国家和市场经济的出路。科斯证明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制度安排与资源配置及经济表现是相关的,认为市场失败的关键在于制度安排,‘没有适当的制度,任何意义的市场经济都不可能'”。制度创新是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保障,使国家的经济政策不断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减少资源的浪费。

积极融入经济全球化的建设中。如何能够在经济全球化建设中把握我国的贸易、经济的区域网络,就需要不断拓展新兴市场、引进先进技术、确保战略资源的足够供应。同时,需要处理好内、外两个市场,不仅要积极加强我国东西南北的发展,而且要不断吸引周边地区投资,激发我国与周边地区之间经济间的频繁往来。

建立国家间信任体系。民族国家的发展离不开民族利益的建立,而民族利益的产生则离不开市场经济的一些列活动。因此,民族国家的市场经济活动使通过双边作用作为基本保障,从而激发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种要素的流动。构建国家间的信任体系,是处理好国家品牌和国际间品牌的基础。既要引进国际的新兴产品同时防止过分依赖国际产品,以免给民族国家的市场经济带来严重的损失。通过构建国家间的信息体系,扩大内需,开放更多的市场,提供更为广泛的融资渠道,实现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从而不断提升我国的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1]王正毅.国际政治经济通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2]杨春学等.对自由市场的两种理解[M].社会科文献出版社,2013.

[3]马淮.民族经济体制与国家经济体制关系探析[M].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学报,2011(2).

国民经济与市场经济例2

一、国民规则意识现状

关于规则的概念,《现代汉语辞典》中是这样解释的,一是指“规定出来供大家共同遵守的制度或章程”,二是指“规律;法则”。本文所说的规则是个广义的概念,泛指包括法律、法规、制度、道德规范等所有的用以维护社会公平、公正、透明、良性发展的社会规范的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离不开健全、完善的规则,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样离不开健全完善的规则,离不开人们对规则的严格遵守和执行。而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诸如假货泛滥、会计信息舞弊、侵犯知识产权、政府不作为、、腐败、诚信危机等等,究其根源,都是由于国民严重缺乏规则意识,缺乏必须遵守规则的观念和习惯!这一点,在笔者所做的《当代中国青年价值观念研究》课题调查问卷部分问题的结果中可见一二:

1.对于当“官”的看法是:480人认为意味着权力,占被调查对象的10.924%;330人认为意味着金钱,占7.510%;1246人认为意味着责任,占28.357%;2375人认为意味着权力、金钱和责任三者兼具,占54.051%。如果将前两项的结果算上,则认为当官意味者权力和金钱的比例将达到72.485%。这应当是一个值得深思的结果。

2.在办理合法业务且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如果被暗示索贿,1039人选择行贿,占被调查对象的23.646%;1166人选择行贿,等事成后再去举报,占26.536%;1897人选择不办了,直接去举报,占43.173%;202人选择不办了,为防止遭到打击报复也不去举报,占4.597%;90人未回答,占2.048%。选择不守规则的比例达到50.182%。

3.如果身为政府机关工作人员,面对前来办理不合法规的事项的人,2686人表示无论是谁一律拒绝,占被调查对象的61.129%;1353人表示如果是亲戚朋友,就网开一面,占30.792%;221人表示如果得到好处,就大开绿灯,占5.030%;134人未回答,占3.049%。选择不守规则的比例达到35.822%。

4.在独自一人面对没有交警也没有摄像镜头的红灯时,

482人选择通过,占被调查对象的10.970%;1942人表示如果没有急事就等绿灯亮时再通过,有急事时就会通过,占44.197%;1853人表示无论如何都会等绿灯亮了再走,占42.171%;117人未回答,占2.662%。也就是说有55.167%的人在这种情况下会闯红灯。

5.在以经营者身份面对“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不得向无医生处方的顾客出售处方药、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等规定时,257人表示不会遵守,占被调查对象的5.849%;777人表示只有在有人监督时才遵守,占17.683%;236人表示如果消费者是亲友就会遵守,占5.371%;3044人表示不管是否有人监督都会遵守,占69.276%;80人未回答,占1.821%。

这表示不会遵守规则的比例达到28.903%。需要说明的是,以上比例是在假定被调查对象如实回答问卷的情况下。而事实上,在面对现实生活时,上述比例有可能会更高。

二、国民缺乏规则意识的根源剖析

国民缺乏规则意识是一个颇具共识的认识。这一问题发生的根源一方面和我国社会规则的缺失有着密切的关系这一点已经有无数专家学者作出了论证,本文在此不再赘述。另一方面的原因则相当复杂,概括言之,就是国家内部控制的控制环境存在严重问题。毫无疑问,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各种规则的存在与其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又反过来影响经济基础。从内部控制的角度上说,我们可以将这些规则称之为“国家内部控制”。因为无论从其内涵上还是从其制定的目标上看,都与内部控制相吻合。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中将内部控制定义为,“内部控制是被审计单位为了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以及对法律法规的遵守,由治理层、管理层和其他人员设计和执行的政策和程序”。其组成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过程、信息系统与沟通、控制活动、对控制的监督)五个组成部分。控制环境是其中排在首位的组成要素,是其他要素的基础,包括治理职能和管理职能,以及治理层和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及其重要性的态度、认识和措施。

根据上述定义,如果将内部控制的具体内容与设计和执行者的内涵加以扩大,则我们完全可以说,从国家的角度上,一切法律、法规、制度、乃至道德规范都是“国家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本文所说的规则就是国家内部控制。这样我们就可以从根本上分析和揭示国民缺乏规则意识的深层次原因。国民之所以缺乏规则意识,表面上看是由于没有一套完善的规则体系可供遵守,而究其实质,恰恰是在国家内部控制组成部分中作为基础的控制环境本身存在问题。众所周知,控制环境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有着重大影响,直接决定着内部控制能否实施和实施的效果。如果高级管理层粗心大意、精力分散或者无视控制甚至逾越控制等,那么内部控制固有的局限性就决定了已有的制度会成为一纸空文。

我国国家内部控制的控制环境问题源于几千年的封建专制制度,是权力的拥有者本身无视控制、逾越控制的结果。封建专制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一切以拥有权力的统治者的个人意志为转移,也就是说权大于法。而在这样的环境下生活的人们,习惯了接受统治阶级的指挥,头脑里不可能有规则二字。只有谁的权力大,谁就可以制定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规则的意识。到忍无可忍起而反抗的时候,反抗的人们也不过是为了把权力夺取到自己手中,从而也可以理所当然地享受特权而已。因为既然最强者总是有理的,故问题就只在于怎样做才能使自己成为最强者。于是就有了朝代更替,周而复始,恶性循环。所以腐败才会愈演愈烈,人们才会越来越远离诚信,远离规则。

三、如何培养国民的规则意识

要使市场经济能够健康有序地发展,除了要健全完善规则体系,另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就是加强国民规则意识的教育和培养,进行全方位的诚信教育,倡导正直诚实的社会文化。从而彻底改善控制环境,使规则意识深入人心,同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让不守规则者付出惨重代价。

外国人常常用来评价中国人的一句话是,不讲规则。然而有个有趣的现象是,中国人到国外生活了一段时间后,会变得遵守规则了;而外国人到了中国之后,慢慢会变得不守规则。就象“橘生淮南则为橘,橘生淮北则为枳”。这无疑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中国国家内部控制的控制环境问题。因此,国民规则意识的培养和诚信教育应当而且也必须是全方位的,市场经济作为信用经济,要求每一个人都应当是讲信用、守规则的。要使规则意识和诚信成为人们的行动指南,最重要的是,从政府和企、事业各层管理者入手。因为在控制环境的构成要素中,最重要的因素就是管理当局的作风,管理当局的作风是控制环境中最关键的因素,管理当局的不当行为成为他人无视控制程序的合理借口。

国民经济与市场经济例3

中图分类号:F114.4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9-0000-01

一、政治地理空间视阈下的政治与经济

1.国家间的沟通效应

威斯特伐利亚体系(westphalian system),是近现代历史上的第一个国际关系体系,也是具有现代意义的第一个国际条约,它结束了欧洲“三十年战争”(1618-1648),确定了欧洲大陆各国的国界,在欧洲大陆确立了一个相对均衡的多极格局。其最重要的贡献在于确立了国家和平等原则,使民族国家体制成为了现代国际关系活动的坚实基础。在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今天,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民族国家发展和强大过程中,必须要与周边国家的经济与政治形成有效沟通机制,将国家经济与政策放到本地区或国际关系的框架下进行研究,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效应的最大化。国家间的沟通是构建相互信任与合作的平台,这样能实现资源的互补,实现沟通的联动效应。

2.区域一体化对民族经济的挑战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逐渐加快,面对市场体制的规范性、企业运作的标准化、各种税务与贸易壁垒将被打开,每一个国家的民族经济将受到更大的冲击。首先,一个良好国际经济秩序将促进经济的增长和国际环境的稳定,但不可否认的是,良好的国际经济秩序也将是一个具有秩序的竞争体系。民族国家必须要适应国际经济秩序的相关规定,避免因为国际无序竞争而导致国内就业压力增大、资源浪费、金融无序及竞争优势转移等问题。其次,由于区域间国际关系的日趋复杂,各种民族利益关系在促进地区合作关系更加紧密的同时,也会使国家间、区域间的关系更加复杂、资源更加短缺,在这种情况下,周边形势也容易变得更加不稳定。最后,区域一体化将带来民族产业升级,并且这种升级会呈现双重压力,尤其是市场经济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就面临双重的转型任务。

3.地缘政治对经济的影响

经济全球化对民族国家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全球化通过国际接轨,可以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全球财富的增值。另一方面,全球化也可能导致更多的发展不平等,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由于国内很多制度、政策不能与国际经济秩序有效接轨,因此,将会长期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地区间政治地缘性使得经济一体化变为联系各个国家之间的纽带,密切了国家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加强了民间往来。这样的良性互动可以加深国与国之间的了解与信任。同时,经济的交往也会带来地区间人口的流动,从而带来了跨境民族问题的凸显。如果节制经济的交往将会损失资源,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促进民族国家与市场经济协调发展的策略

1.从制度创新来提升国家宏观调控能力

制度的演化实质是对制度这种公共产品的公共选择过程。在进行制度制定的时候,需要进行充分的实际调研,制度一旦实施,就无法随意进行改变。但由于事物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制度只有适应变化的事物,才会具有有效性。如果新制度不能适应变化了的事物,无法有效满足实际需求变化,对于社会公众利益缺少有力的保障,就会造成有效制度供给不足。有效制度供给不足,主要是指制度对现实的回应程度,是对制度的激励程度和规制能力的评价,它体现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这种现象在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在我国,自改革开放后,尽管已经认识到了制度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并且已经在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有效制度的供给一直处于不足状态。“供给管理模式”是解决制度有效供给不足的有效方式,有利于市场活力的释放和企业创新。

2.构建国家间信用体系,完善长效合作机制

国家间信用体系的构建,是一个长期的、系统的过程。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民族国家需要在考虑民族利益的基础上,采取多种举措来构建起国家间信用体系,完善长效合作机制。一是要充分认识到当前跨国公司的力量,通过税收等经济手段,吸引更多跨国公司进入,密切国家之间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的交流合作,更好地融入国际经济体系之中;二是要合理处理民族品牌与国际品牌之间的关系,在遵循国际准则和良性竞争的前提下,努力提高民族品牌在国际市场上的份额,增强民族国家在国际市场的影响力;三是加强民族国家的立法工作,尽快形成较为完整的信用法律体系,打造“征信国家”。国家间信用体系的确立,是以信用主体合法、交易合法、程序合法为基础的,只有确保国家信用管理体系运转良好,才能促进市场信用交易健康增长,更好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与合作,实现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

3.积极融入地区、区域经济一体化建设

中国区域经济一体化战略,应立足于开拓新兴市场、巩固亚洲生产网络、保障外来投资、引进先进技术、确保战略资源供应等基础之上。要想真正融入地区、区域经济一体化建设之中,就要善于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当前,中国经济正处于转型升级的重要阶段。今年以来,我国外贸大幅回落,对国内经济造成了巨大冲击。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国际经济合作显得更加重要,而加速资源要素的流通也势在必行。建立自贸区有助于提振外贸,稳定经济发展,为中国经济转型升级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三、结语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市场经济与民族国家的关系,成为民族国家发展中面临的重要课题。要提高民族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就必须要把民族国家经济建设与国际政治关系有机结合起来,将市场经济发展与国际政治、经济秩序有机结合起来。对于民族国家来说,只有充分认知当前国际关系的复杂性,积极改善外资投资环境和条件,推进外向型产业结构优化调整,进一步完善国内外贸易制度,加强对国际政治经济走势的预期和国际战略性新兴产业与地缘政治的发展趋势研究,才能实现各种资源要素合理配置,充分发挥市场经济对国家发展的正向作用。

国民经济与市场经济例4

    民商法和经济法作为市场经济两大基本法,有区别也有联系。一直以来,法学界不少学者对二者界限争论不休。不可否认,这类争辩大大促进了两法在各自领域的纵深发展。但是,是否又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二者的交流与合作呢?我国立法宗旨是促进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活。我们在划清界限的同时,是否还可以想想二者如何合作起来,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制建设呢?

    一、二者合作的必要性

    1、经济基础的法律需求

    法作为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对我国经济建设具有积极的作用。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和自身特点不仅要求有完善的直接调整市场关系的法制,也要求有健全的维护社会秩序和创造良好社会生态环境的法制;市场主体需要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市场活动需要法律规范,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需要法律规制。市场经济的运行对法律理论和法律适用有着多方面、多层次、多角度的需求。

    市场经济以市场为主要调节手段,市场经济活动是市场主体运用市场经济规律在市场中进行的竞争活动,它要求有一种能正确处理市场主体、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竞争规则,以保证市场竞争的有序化和效益最大化。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不仅有赖于合理的微观经济结构,还有赖于合理的宏观经济结构。就秩序而言,前者表现为自由、公平竞争的秩序,后者表现为实现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而建立的宏观经济秩序。民商法运用其固有的平权自主和等价有偿的程序和方法,调整平等主体进入市场产生的商品交换关系,即横向的经济关系,因此,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是以民商法为基础的。但是,宏观经济领域里的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不可能自然形成,市场自我调节有着自身不可避免的缺陷,它不可能通晓宏观经济状况,比如由于成本条件和对竞争的限制,往往产生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而且市场的调节是事后调节,容易导致信息不通,人们在经营决策上难免存在盲目性,仅靠市场机制是不能维持经济总量平衡的,必须存在政府的适度干预与引导,经济法就是主要调整经济管理这类纵向经济关系的。民商法能调动市场积极性;经济法则能克服市场盲目性。二者通力合作,一个规范且活跃的市场便会形成。

    2、政治环境的影响

    我国政治体制是民主集中制,这是由我国经济体制决定的,同时又对经济法规产生一定的指导作用。市场主体享有民主权,自由地进行市场交易;同时,国家也集中统一地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纵向指引,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它决定了政治体制必须给予市场主体一定的民主人权,同时也要对其集中管理。政治体制体现于政策法规,就要求自由民主的民商法和集中统一的经济法能够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共同管理好我国市场,促进民主集中制的纵深发展。

    3、历史发展的必然

    在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先有了发达的民商法,而后才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有了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我国从1949年起,由于社会主义集中经济观念的指导,推行了国家经济计划,苏联的国家计划经济理论被完全继受下来,这一时期民法生活遭到压制甚至破坏,导致我国商品经济不发达,平等主体之间的财商关系不发展。。因此,不可能有现代意义的、完善的民商法制度。同时,计划经济以指令为动作的权威手段,也未采用真正意义的法律形式,因而也没有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我国从1979年起,开始经济改革,发展市场经济,完善民法和建立经济法律制度的任务几乎同时提出。但是,当时国家经济法理论仍方兴未艾,对兴起的民法理论开始批判,一度形成民法、经济法之争,这场争论逐渐因计划经济失去历史舞台日益向有利于民法的方向倾斜。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我国经济也逐步进入世界轨道,向市场经济转化,当然,法制也应不断变化以适应经济的发展。在新世纪的今天,我国经济已有了迅猛发展,我国法学界出现了由国家经济法理论向社会经济法转变的现象,法律理论已趋成熟,迫切要求两法在“各事其主”的基础上着眼于社会大局,紧密联合。

    4、法律自身的融合

    “法律的功能蕴含于实现法律价值目标所必要的法律调整方法之中,法律的作用由法律调整方法的实际运用和效果所显露。”虽然两法价值目标在不同法律部门中的内涵、要求、重要程度、地位、组合体系等均有区别,但是,二者也有通用原则。一般认为,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公共道德”和“公序良俗”等条款,是民商法和经济法的连结点和分界线,一边是经济法以维持整体和自由公正的社会经济秩序为己任,调整社会公共管理关系、反对滥用权利、强调竞争的自由与公平的统一;一边是民商法对此良好环境下自由从事活动之主体行为加以规范、确认市场主体的自由和权利。两者是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法。正因为这样,二者之间更应相互兼顾和依存,共同对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起到统领、凝集和指导作用。

    二、二者合作的可能性(条件)

    1、调整范围交叉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都覆盖全社会,它们各自适用的范围涉及于整个市场。民商法以私法功能为主、公法功能为辅,着重与市场调节相对应,运用其固有的平权自主和等价有偿的程序和方法,调整公民、法人进入市场产生的商品交换关系;经济法则以公法功能为主、私法功能为辅,着重与国家干预和社会协调相对应,经济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体现了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和国民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能达到科学地组织社会生产力,经常地保持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基本平衡,以促使我国国民经济逐步地走上充满生机与活力的良性循环轨道。鉴于二者的交叉关系,更应在两法之间和各自内部合理配置法律调整方法,合理设计其过程,在各自调整范围内完善自己的同时,弥补对方留下的“法律空白”,使两法的积极作用得以充分发挥,消极作用得以尽可能抑制。

    2、职能互补

    民商法是市场经济常态性法律,多是通过其任意性规范,体现“无形之手”的要求,强调市场机制的内部化,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能动性,它注重市场主体的个别利益的实现;经济法则是非常态性法律,通过强制性规范,强调市场机制外在化,解决市场失灵,经济法调整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强调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民商法立足于个体利益,仅要求市场行为不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对于限制甚至牺牲自己利益去满足他人利益,少有法条予以具体化;而这在经济法中不再只是一种理想,道德化法律条款比比皆是,具体明确地要求市场主体限制或牺牲个人利益,真正体现谋求社会的整体公平。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以现代市场经济为条件,只有当市场经济的发展不能只依靠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或者说不能只依赖于民商法给予保障时,经济法才有产生之必要。经济法的规定往往是对不当行使民事权利的干预和纠正。然而,经济法的产生,并不意味着民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有所下降或退居其次,相反,现代市场经济依然需要民商法的不断发展与完善。

    3、原则共享

    由于两法最终价值取向相同,即建立一个公平、自由、平等的交易秩序和社会保障制度,以实现社会实质正义,因而两法的某些原则具有一致性,如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公平竞争、讲究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共享在一定条件下促进了具体制度和调整方法的通用,如近年来在经济法规中出现的经营权的法律概念为民商法所接受,法人制度在两法体系中均有其特定地位,民事责任也成为经济法的一种法律责任形式等现象,便是最好的例证。

    4、取向相同

    现代民商法发展实践表明,民商法的私法公法化已成为民商法发展的潮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仍片面强调民法是私法的旧观念,不利于对其进行更深入的理解,更不利于民商法对市场经济进行有效的法律调整。现代民法正致力于从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另一方面,经济法也同样在为消除法规中的集中痕迹而不懈努力,经济法乃公私兼容的法律规范,在紧密联系国家干预与推动经济的同时,着手赋予市场主体更多的民主与自由。

    三、二者合作的现实途径

    1、调整范围的相互结合

    (1)市场主体制度的两法结合

    市场主体依其自主意志为商品交易行为,此乃商品经济及其形态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民商法坚持和体现意思自治的精神,为市场主体自主地进行商品交易提供一般规范;经济法基于维护全局和长远利益的考虑,为市场主体在商品交易活动中的自由意志设定必要界限,在鼓励发展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的同时,也反对绝对的意思自治。为此,对于大量一般性的企业(公民)的经济活动,国家将确立他们作为独立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地位,维护其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国家对其管理,主要是完善民商立法,制定他们从事经济活动、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规则,保障市场机制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经济法则应主要围绕国家对各独立生产经营主体进行协调、监督和服务方面作出规定。

    (2)市场运行制度的两法结合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运行过程中也会不断发生与社会经济变化不平衡的现象,这就需要调节和修复。有效的市场秩序的形成一方面源于市场主体内在的自我调控与自我稳定的能力,另一方面也源于社会的外部控制性力量。由此,民商法和经济法都有其大展身手之处。在市场经济中,国家投资的重点应在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或在国民经济中比较薄弱的、民间资本不愿和无力进入的行业,经济法将在这方面作出规定。对于大量一般性行业,国家不必参与竞争,这样国有企业的比重将有所下降,由社会资本投资的企业比重将有所上升,这将使民商法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总之,民商法通过平等主体之间的相互制约从内部维护公平与交易安全;经济法则基于市场秩序规制法,在特定的市场环境中贯彻某种特定的经济政策,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

    (3)宏观调控制度的交融

    宏观调控的主体是国家,这就决定了它主要由经济法予以规范,但是,民商法并非不起作用。民商法在调整市场交易关系的过程中,可以及时反映市场信息和市场动态,促使相关部门运用或制定相应的法规、政策去适应瞬息万变的市场。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后,在宏观经济管理方面,国家的工作重点在于宏观决策,规范、组织、协调、监督社会经济活动,建立和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等等,经济法在这些领域将加强和发挥重要作用。国家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将主要依照平等协商、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国家需要更多地采用民商法的方法去实现其宏观经济管理目标。另外,两法还可以在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扩大对外经济合作,促进国际交流等诸多领域共同发挥作用。

    2、调整方法的相互借鉴

    民商法主要以非权力的、私法的手段调整经济关系,它所采用的调节机制是平等主体自我调节机制,通过民商事主体的单独意思表示或多个的独立意思表示,独立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实现自我保护、自我约束,从而自我承担责任。但是,当平等主体无法仅靠私力解决纠纷时,就需要国家公共权力的介入,对在经济生活中一些特殊主体的民商事活动加以限制。比如,现代企业组织的出现,就产生了不平衡的经济生活,一方面是强势的企业组织,另一方面是弱势的劳工和消费者个体,企业组织的行为往往会不公平地损害不特定的对立个体的利益,如市场竞争环境利益、劳工平等保护利益、消费者公平和安全消费利益等,所以对企业的经济行为,不能仍像以前那样仅由民法从自治利益角度进行规范,而应从保护社会利益的角度加以一定的约束和调控。因此,民商法在现代社会并不反对社会经济法,恰恰相反,在涉及社会利益这一领域,民商法需要经济法发挥作用,以保证民商法的理想不至于落空。而经济法不能只有国家直接的强制干预,还必须在一定条件下采取私法的手段,我国现在实行今后还将继续实行的国债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国家投资制度等,就其实质而言,都体现了国家以法律主体的身份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

    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实际上就是市场机制与国家宏观调控的关系。对于现代社会来说,没有国家调控的市场经济肯定不是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但如果没有市场机制或者是一个缺乏民法基础的市场机制,那么这个社会就是一个不稳定的社会。民商法和经济法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相辅相承,不可截然分开,它们都是市场经济得以正常运转必不可少的经济法律。因此,加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相互联系、相互合作,既是必须的,也是可行的。

    参考文献:

    [1]王全兴、管斌 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论纲[M]。

    [2]王保树。经济法原理[M]。

国民经济与市场经济例5

宪法确定我国基本治国方略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为我们描绘了法治国家的蓝图,指明了法治国家是我们国家建设的理想。“我们希望法治精神弥漫全国,也希望有一个以人权为唯一正当政治目标、以人民意志为唯一权力来源的法治政府,还希望建立一种消除任何权力超出合法限度而不被制止的体制,因为这些都是法治社会所应具备的。”依法治国是实现这一理想的阶梯。因此,良好的法律是法治建设的基础与核心。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民法作为与人类经济、生活联系最紧密的一个法律部门,其对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作用越来越明显、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一、法治建设依靠法律,民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

完备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关键和最基本的标志。在众多的部门法中,发展历史最悠久,因而也是最完善、最引人注目的当属民法。民法源于罗马法,是对罗马市民法的简称。古罗马地处地中海沿岸,经济形式以商业为主,不同城邦以及同一城邦之间由于交换形成了市场,这就是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的经济基础。罗马法是当时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十分完善的法律制度,也体现了商品经济最一般的规律。尽管后来以《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以及前苏联与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典都体现了本国区别于它国的特殊的经济制度,但商品经济是其共同的经济形式,从罗马法流传下来的许多基本原则(如平等自由、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等)与基本制度(如所有权、债权制度等)都驻扎在这些国家的民法中。我国的民法也不例外。虽然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我国的经济一直以自给自足自然经济为主,没有形成商品经济,民法作为调整手段发展也相当薄弱。但解放后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以及由于民法与人们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特性,民法逐渐受到重视,《担保法》《物权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的出台就是体现,老百姓也逐渐认识了民法,了解了民法。如今我们翘首以待《民法典》出台,因为它意味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将会更上一个台阶。

市场经济是法治建设的经济体制。市场经济要求经济运行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通过市场供求关系来组合生产要素和分配多元的利益,这对市场主体的自觉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民法所具有的平等、公平的品质是对这种自觉性的最好扶持与保障,这正与市场经济关系的内在要求相符合,因而民法必然成为市场经济的法律选择并发挥着主导作用。民法的发展历程说明了“民法是一切部门法的基础,其他部门法可以说都是从不同侧面对民事法律关系和基本原则的保护、充实和发展,或者为它们的完满实现创造必要的法制条件和环境”。又由于民法被实践所证明的正义性,其他法律也逐渐吸收了民法蕴涵的平等、自由、人权的价值观念以及源远流长的基本原则。“有关平等、自由的观念,往往都是先在民法中予以确认,而后才见诸宪法的。民法的许多观念几乎不需要经过任何加工即可成为法哲学的研究对象,成为整个法学发展的向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对多元利益的调整功能使竞争激烈的社会向着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因此,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主要法律规范,它与市场经济的关系较之其他法律部门更加密切。民法的发展代表了人类文明的发展,民法的进步将推动法治国家的建设与和谐社会的建立。

二、市民社会是法治产生的社会基础,民法促进市民社会的形成

市民社会一词在其刚刚产生时就与古罗马时期的文化有着直接的渊源关系,它被人们当作一种文明、进步的社会形态。“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可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过同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中每个市民都被看作是合理地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具有理性的“经济人”。然而利欲的发展必然会造成对他人利益即权利的侵犯,这是必然的。而这样的冲突有时市民无法自己解决,为了和谐地生活,市民需要把他们的权利以契约的形式授权给一个组织以解决这个难题,协调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个组织就是国家。马克思认为,随着社会利益分化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相对立的体系,整个社会就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两个领域。可见,市民社会是与国家相对应的私人自治领域,在这个领域内个人自由地进行商品交换,合理地追求着自己最大化的利益。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上,先有市民社会,后有政治国家,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产生的前提,政治国家是市民社会的体现。如果“有一定的市民社会,就会有不过是市民社会正式表现的一定的政治国家”。那么,这样的政治国家必须是一个法治国家。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分化是中国法治建设必须选择的进路,因此市民社会的建立是中国法治之路的不归选择。

但是,如何建立市民社会?由于历史原因及现实情况,我国的市民社会不可能像西方国家的市民社会一样自发形成,只能靠外部力量的规范与引导。这一外部力量直接表现为民法。“民法在市民社会的表现形态就是私法自治,私法至上是市民社会的一种内在信念。”这里的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市场经济培养了人们独立的人格、主体的意识与自决的能力,因而有可能孕育一种与国家相对应的力量即市民社会,以真正实现社会自治与政府权力的平衡,因为市民社会越完善,国家得以存在的必要性越小,市民社会是对国家的限制。“市民社会中人的价值在法律上反映为两个方面,即私权的充分享有和私权的不受侵犯。”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这一历史使命唯有民法才能完成。民法对市民社会的规范与引导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它用权利本位、意思自治的基本理念、平等公正的价值及具体制度来保证私法主体的利益和经济民主的实现;另一方面它又通过界定国家权力运作的范围,来控制政府权力的滥用,以尊重私权,真正实现私法自治的美好局面。民法实质调整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民法越发展,市民社会越发达,政治国家的领域也就越狭小,民法成了市民社会建立与发展的主要动力。可见,确立民法的基本地位是正在形成中的市民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民法重要作用的又一体现。

三、市场经济是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法治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现代法治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没有市场经济,法治国家的建立将是空中楼阁。综观人类社会的历史,法治总是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有关,而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以国家垄断为内容的产品经济、计划经济无缘。西方国家法治建设的经验告诉我们,市场经济是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一个国家法治的实现程度取决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依法治国依赖充实完备的法律,法律的出现源于社会的需要。而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交换的不发达使得社会对复杂的法律规范需求很少,更多求助于习惯、宗教等;在产品经济和计划经济体制下,政治和经济融为一体,经济关系由行政命令来调整,法律的作用微乎其微;市场经济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是以市场作为配置社会资源的基本手段,经济关系靠经济规律自发调节,社会需要大量的法律规范,法治国家才有实现的可能。市场经济本质上必然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构成了法治的基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对自我权益的关注更自觉、更积极,对法治的要求更强烈,民法成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因为市场范围的大小、市场成熟程度、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主体的独立程度。首先,民法以确认市场主体的独立资格为首要任务。赋予市场主体以法律资格相当于为市场经济注入鲜活的血液,它使市场经济得以健康运转起来。这种对主体资格的确认彻底摒弃了等级特权思想,培养了人们独立人格与自由权利的观念。市场经济的张扬个性、追求平等、自由、效率的特性正好满足了民法公平、正义、自由的精神内涵,从而民法的作用就是解放人们的思想,使市场经济充满活力。其次,民法以通过设置并不断壮大民事权利的方法,使人们得以自由地从事民事行为并受到民法的保护。再次,民法通过规定基本制度与原则来对多元的利益冲突加以协调,促使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进行。最后,民法的责任制度能保障市场主体权利的实现,从而创造一个和谐的竞争环境。“总之,民法以人为中心,以意思自治为基本理念,以权利为基点,以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为手段,以责任制度为保障,为市场经济法治化作了科学的构建,使市场经济获得了一个完整的法制基础以及成功的法治模式。”

国民经济与市场经济例6

1949年到1956年毛泽东和党中央规划并实施了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其中以1949年至1953年期间最为典型。这是一种“强计划”与“弱市场”相结合,以计划为主导的商品经济体制。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由于我们对社会主义的片面理解,我国建立起了高度集中完全排斥市场调节的计划经济体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始重新重视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特别是邓小平南巡讲话和党的十四大破除了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看作属于社会基本经济制度范畴的思想束缚,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经过几年的努力,初步建立起了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基本手段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理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虽然是针对我国不同的历史阶段提出的,但二者都是建立在我国实行多种所有制基础上的,都强调国家对经济的管理与调控,都提出要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有很多的相似性。于是有人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对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的复归。因此,进行两种理论的比较,分析二者的异同,对于澄清模糊认识,借鉴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理论及其有益的实践经验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会有很大帮助。

一、关于计划与市场的关系

早在1947年12月,毛泽东就提出新民主主义经济要在国家主导之下发挥市场的作用,“容允自由贸易,但国民经济由我们操纵”。1949年3月,毛泽东在七届二中全会上作了这样的论述:“国内的自由竞争和自由贸易,不但是不可避免的,而且是经济上必要的。但是在中国……自由竞争和自由贸易的存在和发展,不是如同资本主义国家那样不受限制、任其泛滥的,也不是如同东欧各新民主主义国家那样被限制和缩小的非常大,而是中国型的。”毛泽东的这一思想体现在了《共同纲领》中:“在国家统一计划内实行国内贸易的自由。”同时,毛泽东认为,国家主导并非政府控制一切经济活动,1948年9月,他在修改一份关于新民主主义经济的文件时写道:“国民经济的组织性与计划性必须严格地限制在可能的与必要的限度以内,并且必须是逐步地去加以实现,而决不能超出这个限度,决不能实行全部的或过高程度与过大范围的计划经济。”(在这里,他将“经济计划”与“计划经济”严格地区分开来)建国以后,他提出,“除盐外,适当划分范围,不要垄断一切。只能控制几种主要商品(粮、布、油、煤)的一定数量,例如粮食的三分之一等。”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在实践中采取了直接计划、间接计划、市场调节相结合多样化的经济管理形式。对国营企业实行了直接计划,即国家直接管理企业的产供销、人财物;对合作社和部分私营企业实行了间接计划,即通过实行有关的经济政策,确立利润和收益,推行订立合同,采取加工订货、通过包销、经销代销等经济措施,把他们的经济活动引导到国家计划的轨道;对部分私营、手工业、社员个体经营实行市场调节,但国家通过各项经济政策,如价格、税收、信贷和经济手段如预购合同对其加以调控,使其经济活动按照国家计划方向运转。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开始对计划与市场的关系进行新的探索。党的十二大提出“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有计划商品经济”,十三大提出“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十三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党的十四大根据邓小平关于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本质区别的论断,明确提出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我们党在认识和处理计划与市场问题上的一个重大的突破,******在十四大报告中指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确定什么样的目标模式,是关系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个重大问题。这个问题的核心,是正确认识和处理计划与市场的关系。”之后,他又进一步指出:“要使我国经济富有活力和效率,必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同时要看到,市场也存在着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的一面,国家必须对市场活动加以正确的指导和调控。”“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机制的作用,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要求,二者是统一的,是相辅相成的、相互促进的。”******的这些论述是对计划与市场有机统一的深刻阐述,不仅是我们所要确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要求,也是新中国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的重要历史启示之所在。

从上述两种理论关于市场与计划的关系的论述可见,两种理论都认为:经济运行应当发挥市场机制的基本调节作用,但市场调节具有其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应当强调政府对经济的调控的必要性。市场的自发性、盲目性,需要通过具有自觉性、事先性的计划来弥补,把计划和市场两者结合起来。另外,不论在新民主主义社会阶段还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了保证国民经济在全社会范围内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集中必要的物力和财力进行重点建设,也需要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但是两种理论在计划与市场两者发挥作用的范围和结合的方式上,体现出差异。

第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范围和程度要比新民主主义经济大得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作用范围覆盖全社会,甚至要扩大到世界市场。不论什么经济成分,一切经济活动都要处于市场关系之中,所有企业作为市场主体都拥有商品生产经营的全部权力;而在新民主主义经济条件下,市场调节基本限于国内市场,而且被限制在一定的经济成分范围之内。国营经济基本上处于国家高度集中的直接的计划控制之下,流通领域的供销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也实行集中统一的计划管理,合作社经济和部分私营经济处于半市场调节,只有部分私营、手工业、社员个体经营的市场调节发挥比较充分。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国营企业由国家直接经营,并不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不能称之为完整意义上的企业,合作社经济、甚至部分私营经济生产经营权也是有限的。

第二,计划与市场的结合方式存在差异。新民主主义市场与计划的结合从横向看是在同一层面分别采取直接计划、间接计划、市场调节,带有“板块式、拼盘式”形式的结合,纵向看又是国家强有力的计划控制与市场调节的结合,而这种计划更多地带有微观计划的成分。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认为,市场与计划各有长短,计划长于宏观、短于微观,市场长于微观、短于宏观,计划发挥作用的范围是在宏观领域,市场发挥作用的范围是在微观领域,二者是一种优势互补、扬长避短的内在的有机结合。

二、关于政府调控手段

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理论将计划调节方式区别为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直接计划调节和以经济手段为主的间接计划调节。直接计划调节主要适用于国营企业和供销合作社等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的部分。间接计划调节适用于在控制商品交换关系基础上对私人资本主义企业和小商品经济的计划管理。间接计划调节又分为两种手段:一种是对新民主主义经济存在的自由市场活动,以吞吐物资、调整货币流通量等经济手段进行间接调节,目的在于促进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这时计划调节主要作用于宏观经济层面,自发的市场机制仍在起基础调节作用。另一种则借助加工订货、统购包销等方式实行,直接作用于微观经济层面,它以消除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作用为目的,此时基于供需状况并调节供需状况的自发的价格机制、竞争机制基本不再起作用。

******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调控应当以间接手段为主,更多地运用经济的和法律的办法”,“同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间接调控就是以市场为媒介,建立以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机制。经济的办法包括宏观经济计划、经济杠杆、财政金融和产业经济政策等。法律的办法是依靠一整套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法律体系来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认为,之所以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是鉴于在目前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由于多种因素,经济和法律的办法的调节一时还难以完全到位,经济生活中出现的大量秩序混乱的问题是由于行政行为导致的,加之目前的管理体制也需要通过行政手段来保证经济手段正确、有效地实施,因此暂时还不能没有行政手段。

比较可见,在政府调控手段上虽然两者都有经济计划、经济杠杆、经济政策等手段,但各种手段的运用有所不同:

第一,新民主主义经济的政府调控除了间接的宏观调控外,更多地采用了对微观经济层面直接的或直接色彩浓厚的控制。所采取的手段中行政手段占了主要的地位。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主要是宏观调控,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调控的目的是合理确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搞好经济发展预测、总量控制、重大结构调整和生产力布局,按既定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要求引导、调节企业在市场中的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和实现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这种手段是面向市场而不是直接面对企业的,政府部门一般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的具体事务,其中:经济计划的重点是中长期计划和远景规划,它是宏观的计划而不是微观的计划,是指导性、预期性的计划而不是指令性计划;经济政策是以财政、货币、产业政策为主,更是一种宏观的、间接调控办法。而新民主主义经济较多使用的行政手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则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采用,而且保持在必要的范围内。

第二,新民主主义经济由于调节经济活动的法律不健全,法律调控手段很少应用,代之的是直接的行政手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的经济,所有的生产经营活动都按照一套法规体系来运行,整个经济运行有一个比较健全的法制基础,按法律确定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关系,调整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维护市场竞争的正常秩序。

第三,新民主主义政府的调控对于不同所有制所采取的调控手段不同,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宏观调控各种手段面向整个社会经济,各种所有制在宏观调控面前一律平等。

三、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理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异同的成因分析

第一,多种所有制的存在是建国初期采取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和现阶段采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共同原因。毛泽东认为,新民主主义社会是国营经济领导下的合作社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等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形态,国营经济与其它经济形态之间以及其它经济形态之间经济运行直接或间接地运用市场规律,采取商品经济形式。但由于新民主主义经济面临着向社会主义经济转变的历史使命,同时又需要完成建国后国家财政经济的恢复、实现国家的工业化、避免商品经济的盲目性和不法私营资本家的投机,必须建立强有力的国家对经济的计划管理,因此采取了“强计划”与“弱市场”相结合,以计划为主导的商品经济体制。计划与市场的这种结合方式,能够较好地贯彻“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新民主主义经济建设“四面八方”政策。与新民主主义经济相类似,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存在,产生了市场主体多元化,决策分散化,必然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而市场本身具有一定的缺陷,社会主义又要保证社会生产的按比例发展,实现全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社会公平,实现共同富裕,必须要健全和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因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建立在政府宏观调控下,计划与市场内在有机结合,使市场发挥基础性作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第二,两个阶段面临的主要任务不同。新民主主义经济采取“强计划”与“弱市场”相结合的经济体制是与我国建国初期尽快恢复国民经济、优先发展重工业、实现工业化的战略相适应的。这个时期,我国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经济总量很小,社会经济结构和利益关系也比较简单,资金、物资、技术、资源紧缺,西方国家对我国进行了严密的经济封锁和禁运,这种强计划的经济体制安排发挥了政府替代市场的作用和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越性,有效地实现了资源和资本的集中,解决了资金、物资、技术、资源紧缺的难题,在较短的时期办成了主要依靠市场办不到或需要花很多时间和代价才能办到的事情,恢复了国民经济,奠定了重工业的基础,加快了落后大国的工业化进程。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任务是要实现经济的社会化、市场化和现代化,建国30多年国家经济总量增大,社会经济结构越来越多样化和复杂化,对外开放也不断扩大,原有的大一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越来越暴露出其在资源配置和企业运行中的弊端,不改革就没有出路。而市场经济是经济的社会化、市场化和现代化的必然形式。随着我们对社会主义经济仍然是商品经济认识的不断深化,从1984年起我国开始探索经济体制改革的道路,逐步向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迈进。

第三,对经济制度与经济体制关系的认识不同。新民主主义经济是为实现社会主义做准备的过渡性经济。由于毛泽东承袭了传统的计划经济等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于资本主义的认识,在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中更多地加强了计划的作用,特别对于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和半社会主义性质的流通领域的合作社经济采取了直接的计划控制方式,在国营企业实行了政企不分的国有国营的经营方式。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解放思想,打破传统习惯和主观偏见的束缚,认识到商品经济的发展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都是资源配置的手段,不是划分经济制度的标志,大胆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因此,两种理论对经济制度与经济体制关系的不同认识导致了两种相反的结果:建国初期短暂的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很快过渡到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改革开放以后,又对这一传统的计划经济进行了革命性的变革,建立起与新民主主义经济体制有共同点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国民经济与市场经济例7

经济学和政治学必然存在紧密的逻辑关系。如果说经济学是以研究人类社会的资源配置和物质生产为出发点的话,那么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利益分配关系就必然成为政治学的研究起点。林德布洛姆曾说过,“在世界上所有的政治制度中,大部分政治是经济性的,而大部分的经济亦是政治性的”。〔1〕回顾人类的经济生产方式与政治形态对应的文明史,我们更加历史地坚信民主是先进的生产方式——市场经济创造的,并适应其自身发展需要的政治形态〔2〕。 当前,我国正处于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传统文明向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现代文明全面过渡的历史时期。市场经济制度必然将催生出民主制度、开放的文化、契约的精神与个体独立等为核心的现代文明,最终也将成为一种“普照之光”指引现代文明的发展。

一、市场经济与民主制度:内在价值与外在制度的融合

第一,市场经济对民主制度有积极的推动作用。1959年利普赛首先对民主制度与经济发展之间相关命题展开深入的分析。之后,罗伯特·达尔、纽伯尔、亨廷顿等人站在西方式民主的价值理念上对两者关系展开实证分析,指出,经济发达的国家大部分可以称之为民主国家,而经济落后的国家则只有少数可以列入民主国家的行列。纽伯尔认为,在一切国家中,GDP、人均收入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指数越大,则产生民主政体的概率就越大。在西欧和北欧在上世纪六十年代前后,当人均年收入突破300~500美元时,先后走上民主政治的发展道路。可以说,经济发展是民主制度得以实施的充分条件。那么,市场经济对民主制度究竟产生哪些积极影响?

在自然经济形态中,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不是由商品与货币等物的关系所决定的,而是受天然的血缘关系决定的。这种社会关系束缚了人的自由的完善,使人囿于地域和民族的偏见,热衷于对自然和权力的崇拜,满足于传统的生产与生活方式。而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条件下,货币和商品在社会中起了决定作用。普遍的效用关系成为衡量社会事物的根本标准。人身依附、血缘宗法、等级观念上已经逐渐趋于瓦解。长期在人的依赖意识束缚下的劳动者自我意识空前增长,从而促使宗法思想、依附意识等传统观念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是自由、平等、独立和****等新的思想观念。在此条件下,具有独立意识的人格主体逐渐形成。它是现代民主政治产生、发展的物质前提。

市场经济使人们从狭隘的地域观念中解放出来。在以人的依赖性为特征的社会关系下,由于闭关自守的生产方式和低下的生产力的局限,人们往往陷入狭隘的地域观念和“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的民族偏见当中。而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社会中,人的依赖关系被巨大发展的生产力和广泛联系的商品交换所撕裂。在频繁的交换中,个体同整个国家及世界充分联系起来。在千万次的重复和比较中,深刻地认识到普遍联系的本质。这为人类正确认识自我和社会,并自觉驾驭纷杂的社会关系创造条件。

人的视野的开阔与对社会关系的充分认识,是人类政治素质提高的表现,也为民主政治的发展提供了认识论上的基础。

市场经济促使人们告别懒惰心理,极大地激发了人的具有奋发进取精神。自然经济形态中,生产中的矛盾在狭小的生产单位内即可得到妥善地解决。因此,在自然经济社会中,生产的刺激是微弱的,经济发展是缓慢的。生产者随之产生了固步自封、消极保守的心态。市场经济下,由于各类市场的急剧扩大与兴起,生产和消费需求迅速而无止境的扩张,从而对整个社会生产力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在市场竞争下,由于价值规律的作用,优胜劣汰成为平常事。因此,生产力必须不断进取与创新,彻底摈弃消极、保守的思想观念,从而造就了人们奋发积极的进取精神。主动积极、奋发进取的市场主体为民主政治的产生、发展奠定了雄厚的社会基础。

市场经济推动了人民群众掌握科学文化与管理知识,推动了社会化大生产的高速发展。不仅出现了各个层次的商品交换需要,也出现了各个层次经营管理的需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造就了群众管理国家和社会的能力,为他们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创造了条件。

第二,市场经济本身孕含了民主政治内在的原则。民主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包含了五个必要条件。即:1.所有社会成员具有自由、平等的社会身份。成年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2.一套比较完备的公正和正义的法律制度和独立的司法机关。3.彼此制约与相互制衡的国家权力系统。4.社会权力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均衡协调。5.多元化的信息处理系统。其中,平等、自由和法治体现了民主最为终极的精神诉求和基本原则。

原则一:平等。在近代,由于市场经济的逐渐深化,价值规律成为经济运行中核心法则。商品生产者以等价交换为原则,以价值量为衡量标准进行商品交换。在交换中,其行为是自由的,意思表达是合意的。马克思指出:“各个主体通过等价物而在交换中彼此发生关系,他们是价值相等的人,而且由于他们交换了彼此有利的物化形态,更加证明了他们是价值相等的人”〔2〕。罗尔斯也曾提出一种正义原则:“每个人对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3〕。因此,市场经济下的自由竞争必须以机会平等为基点。在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伴随着经济关系中平等扩大的要求,等级特权的堤坝被最终摧毁,资产阶级平等要求也最终孕育了无产阶级的平等意识。尽管不同阶级对平等的理解在本质上有重大差别,但平等作为民主的基本原则,在市场经济发展已被广泛确认,并诉诸于各国宪法与法律之中,并成为广泛实施的法律原则。

原则二:自由。在现代民主政治中,自由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对国家政治生活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民主离不开自由,自由是民主政治发展的基石。公民政治自由的实现程度是民主真实程度的标志之一。对于民主制国家,政治自由是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自然经济条下,人们对周围的事物,对自身尚处于相对蒙昧的状态,个体对群体表现为绝对的依赖与服从。因此,它是不自由的。近代以后,以工业革命为标志,商品经济得到了高度发展、相应的制度创新遍及整个社会、机器化大生产成为社会的主导生产方式、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从而得到了普遍地确立、生产呈现出高度的社会化,商品交换表现为普遍的市场化。所有这些都具有冲破超经济的束缚和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强烈要求,其结果必然是要求实现人的更大自由,打破人身依附关系,实现平等与自由的商品生产与交换。马克思在揭示自由发展的经济原因时指出:“如果说经济形式即交换从一切方面肯定了主体的平等,那么也应该说那既推动了个人,又推动着物体去参加交换的内容或素材,同时便肯定了自由。”尽管这种自由是以对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但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毕竟自由已成为现代社会公认与普遍认同的准则。

原则三:法治。在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下,人们的行为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血缘关系和宗法关系,并通过传统习惯和道德来调整。对法律的需求甚少。市场经济下,法治是体现经济活动的内在要求,扩大了法律作用的范围,推动了民法及商法的兴起与发展。从而从根本上改变了自然经济条件下,行政权力为权力体系的主导,取而代之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以权利为核心的法制体系。它的发展造就了于公共权力相对立的市场主体——市民社会,促使国家社会二元化、“公域”与“私域”彻底相分离。法治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基础与动力。它已成为市场经济下,民主健康发展中不可或缺的原则之一。

第三、市场经济推动了政治体制的进一步完善。现代政治体制在运行机制上是主张分权与集权、民主与集中的有机结合。历史证明,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不利于分权和集权,不利于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政治体制的建立,更不利于民主政治的发展。而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与过度分权的政治体制也同样不利于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因此,符合现代政治文明发展方向的市场经济模式是应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将分权与集权、民主与集中有机结合起来,克服市场先天弊端。在政治稳定的环境中,求得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市场经济为民主政治的发展造就了坚实的社会基础与雄厚的物质基础。现代市场经济是在国家宏观调控和指导下,对资源进行市场化配置。它是体现现代文明发展进程的,同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相比,更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由于市场的趋利性使市场主体为了生存和发展不断创新和进取,从而使整个社会生产充满激烈的竞争和无限的活力,从而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但是市场的趋利性也造成了社会贫富悬殊和两极分化,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在一定程度上纠正或弥补市场运行中的负面效应。通过税收和转移支付等国家行为实现利益的二次分配来带动公民整体生活水平的提高,使更多的人享有文化教育权利,扩大公民的闲暇时间,为民主政治提供了坚实的社会基础和物质基础,将体现在宪法和法律上的民主基础真正变为现实生活中的社会力量。

二、市场经济与民主制度:内在价值与外在制度的反差

民主属于国家上层建筑,本质上是国家制度。但是市场经济本身却不具备经济基础的性质,不应归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更不具有社会制度的性质。它只是经济调控的思想和手段。不仅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采用它会产生不同的政治效果,就是相同社会制度的国家采用它,其效果也可能是南辕北辙。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经济大萧条使凯恩斯主义成为美国、德国等西方国家摆脱经济衰退的政策支柱。但在政治上,美国继续在内容与形式上强化了民主政体,而德国却盗用了民主的形式彻底走上了法西斯集权统治。因此,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作为两种最重要的制度又有着许多本质差异。

运行规则不同。民主政治采取的是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但现实中公民、乃至社会的权利却经常被国家权力所盗用。市场经济主张功利原则。功利是一切经济个体的行为动机,社会利益不过是个人利益无数次博弈的结果。在现实社会中,由于市场趋利性,代表多数人利益的民主原则经常遭到市场功利原则的严峻挑战。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在实践中时常面临着尖锐的、甚至是不可调和地冲突。

权益分配方式不同。民主是通过政治领域内进行权益分配。通过宪法赋予成年公民基本政治权利。但权益分配却是通过选举来实现的,是以社会各阶级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地位以及公民个人的政治素养、文化素质、实现目标的能力、群众的认同度等等综合因素为依据的。而市场对利益的分配大多局限于经济领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是调整和改变利益的唯一途径。除此之外,市场不会提供任何其他的利益分配形式。上述两种权益分配方式既独立运作,又互相渗透。民主国家通过国家财政、税收、货币及转移支付等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改变了市场经济权益分配关系的方向、程度、范围,目的是维护国家与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平稳快速的发展与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体现地是宏观的、长远的预期。但市场主体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也力图改变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走向和制度实施。办法是通过行业式的压力集团以让渡经济权益为手段促使国家改变经济政策走向。这造成了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力之间的相互交换,从而导致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力寻租的孕育而生。

二者的最终价值诉求不同。市场主体在追求个人财富的积累和扩张的前提下不自觉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繁荣与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主体是经济生活的价值归宿,它体现为社会的经济效益。而对于民主政治,所追求的则是个人自由和平等 、社会公正与和谐。它体现为社会的政治效益。因此,民主政治的价值归宿是在社会整体。市场经济在促使民主政治的发展和成熟的同时,由于其内在的价值归宿存在着巨大的反差,必然有悖于民主政治的价值目标与其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其表现在,1.市场经济自身难以克服社会贫富不均和两极分化。权益分配方式和分配结果的不平等必然违背民主的平等原则。2.由于市场具有无止境追求利益的本性,所以它也就无法遏止无政府的生产所带来的恶果。例如,市场对公共产品的回避。这些单靠市场自身的完善与调节,根本无力克服“市场失灵”。在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下,只有依靠经济危机来缓解困难,重新找回新的经济运行的均衡点。这必然带来了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从而出现更大的两极分化和社会动荡。3.宏观调控虽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市场经济固有的负面效应。但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上述弊端。同时。民主政府如果干预不力或过度干预,市场主体在同国家之间进行博弈处于优势地位时,极可能导致“政府失灵”。

三、 结语

市场经济和民主制度之间存在既对立又协调的关系。一方面,如果将市场经济中的功利、价值目标等统统归入民主的范畴之中。那么,任何形式的民主制度必将失去存在的意义和前提。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又对民主制度的完善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民主主体的形成与壮大、民主实施机制与规范的形成与成熟都是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催生、发展而逐步确立的。在社会主义国家,市场经济是一种适合民主政治发展的经济机制。社会主义民主的建立与发展也必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注:适应只是在民主的体制、具体内容、运行机制方面来说的。而民主的性质只能有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所决定的)。

民主对市场经济的影响在于,其一、民主政治通过宪法和法律来明确,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在法律框架内,为市场经济服务。其二、它又以法律的手段规范市场,制约市场经济运行中所固有的弊端、限制它的功利原则、价值目标以及权益交换原则在社会政治领域中的扩散,保证社会公平、正义和和谐,维护公民的自由和平等权利的实现。只有这样,市场经济才能更好地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服务,民主政治也才能得到更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美〕查尔斯·林德布洛姆,政治与市场: 世界的政治——经济制度〔M〕.王逸舟,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9.

国民经济与市场经济例8

完备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关键和最基本的标志。在众多的部门法中,发展历史最悠久,因而也是最完善、最引人注目的当属民法。民法源于罗马法,是对罗马市民法的简称。古罗马地处地中海沿岸,经济形式以商业为主,不同城邦以及同一城邦之间由于交换形成了市场,这就是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的经济基础。罗马法是当时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十分完善的法律制度,也体现了商品经济最一般的规律。尽管后来以《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等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以及前苏联与东欧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民法典都体现了本国区别于它国的特殊的经济制度,但商品经济是其共同的经济形式,从罗马法流传下来的许多基本原则(如平等自由、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等)与基本制度(如所有权、债权制度等)都驻扎在这些国家的民法中。我国的民法也不例外。虽然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我国的经济一直以自给自足自然经济为主,没有形成商品经济,民法作为调整手段发展也相当薄弱。但解放后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以及由于民法与人们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特性,民法逐渐受到重视,《担保法》《物权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的出台就是体现,老百姓也逐渐认识了民法,了解了民法。如今我们翘首以待《民法典》出台,因为它意味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将会更上一个台阶。

市场经济是法治建设的经济体制。市场经济要求经济运行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通过市场供求关系来组合生产要素和分配多元的利益,这对市场主体的自觉性提出了更高要求。民法所具有的平等、公平的品质是对这种自觉性的最好扶持与保障,这正与市场经济关系的内在要求相符合,因而民法必然成为市场经济的法律选择并发挥着主导作用。民法的发展历程说明了“民法是一切部门法的基础,其他部门法可以说都是从不同侧面对民事法律关系和基本原则的保护、充实和发展,或者为它们的完满实现创造必要的法制条件和环境”。又由于民法被实践所证明的正义性,其他法律也逐渐吸收了民法蕴涵的平等、自由、人权的价值观念以及源远流长的基本原则。“有关平等、自由的观念,往往都是先在民法中予以确认,而后才见诸宪法的。民法的许多观念几乎不需要经过任何加工即可成为法哲学的研究对象,成为整个法学发展的向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对多元利益的调整功能使竞争激烈的社会向着健康稳定的方向发展。因此,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主要法律规范,它与市场经济的关系较之其他法律部门更加密切。民法的发展代表了人类文明的发展,民法的进步将推动法治国家的建设与和谐社会的建立。

二、市民社会是法治产生的社会基础,民法促进市民社会的形成

市民社会一词在其刚刚产生时就与古罗马时期的文化有着直接的渊源关系,它被人们当作一种文明、进步的社会形态。“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但是,如果他不同别人发生关系,他就不可能达到他的全部目的,因此,其他人便成为特殊的人达到目的的手段。但是特殊目的通过同他人的关系就取得了普遍的形式,并且在满足他人福利的同时,满足自己。”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中每个市民都被看作是合理地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具有理性的“经济人”。然而利欲的发展必然会造成对他人利益即权利的侵犯,这是必然的。而这样的冲突有时市民无法自己解决,为了和谐地生活,市民需要把他们的权利以契约的形式授权给一个组织以解决这个难题,协调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个组织就是国家。马克思认为,随着社会利益分化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相对立的体系,整个社会就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两个领域。可见,市民社会是与国家相对应的私人自治领域,在这个领域内个人自由地进行商品交换,合理地追求着自己最大化的利益。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上,先有市民社会,后有政治国家,市民社会是政治国家产生的前提,政治国家是市民社会的体现。如果“有一定的市民社会,就会有不过是市民社会正式表现的一定的政治国家”。那么,这样的政治国家必须是一个法治国家。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分化是中国法治建设必须选择的进路,因此市民社会的建立是中国法治之路的不归选择。

但是,如何建立市民社会?由于历史原因及现实情况,我国的市民社会不可能像西方国家的市民社会一样自发形成,只能靠外部力量的规范与引导。这一外部力量直接表现为民法。“民法在市民社会的表现形态就是私法自治,私法至上是市民社会的一种内在信念。”这里的私法主要是指民法。市场经济培养了人们独立的人格、主体的意识与自决的能力,因而有可能孕育一种与国家相对应的力量即市民社会,以真正实现社会自治与政府权力的平衡,因为市民社会越完善,国家得以存在的必要性越小,市民社会是对国家的限制。“市民社会中人的价值在法律上反映为两个方面,即私权的充分享有和私权的不受侵犯。”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这一历史使命唯有民法才能完成。民法对市民社会的规范与引导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它用权利本位、意思自治的基本理念、平等公正的价值及具体制度来保证私法主体的利益和经济民主的实现;另一方面它又通过界定国家权力运作的范围,来控制政府权力的滥用,以尊重私权,真正实现私法自治的美好局面。民法实质调整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民法越发展,市民社会越发达,政治国家的领域也就越狭小,民法成了市民社会建立与发展的主要动力。可见,确立民法的基本地位是正在形成中的市民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民法重要作用的又一体现。

三、市场经济是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法治是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现代法治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没有市场经济,法治国家的建立将是空中楼阁。综观人类社会的历史,法治总是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有关,而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以国家垄断为内容的产品经济、计划经济无缘。西方国家法治建设的经验告诉我们,市场经济是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一个国家法治的实现程度取决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依法治国依赖充实完备的法律,法律的出现源于社会的需要。而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交换的不发达使得社会对复杂的法律规范需求很少,更多求助于习惯、宗教等;在产品经济和计划经济体制下,政治和经济融为一体,经济关系由行政命令来调整,法律的作用微乎其微;市场经济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是以市场作为配置社会资源的基本手段,经济关系靠经济规律自发调节,社会需要大量的法律规范,法治国家才有实现的可能。市场经济本质上必然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构成了法治的基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对自我权益的关注更自觉、更积极,对法治的要求更强烈,民法成了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因为市场范围的大小、市场成熟程度、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主体的独立程度。首先,民法以确认市场主体的独立资格为首要任务。赋予市场主体以法律资格相当于为市场经济注入鲜活的血液,它使市场经济得以健康运转起来。这种对主体资格的确认彻底摒弃了等级特权思想,培养了人们独立人格与自由权利的观念。市场经济的张扬个性、追求平等、自由、效率的特性正好满足了民法公平、正义、自由的精神内涵,从而民法的作用就是解放人们的思想,使市场经济充满活力。其次,民法以通过设置并不断壮大民事权利的方法,使人们得以自由地从事民事行为并受到民法的保护。再次,民法通过规定基本制度与原则来对多元的利益冲突加以协调,促使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进行。最后,民法的责任制度能保障市场主体权利的实现,从而创造一个和谐的竞争环境。“总之,民法以人为中心,以意思自治为基本理念,以权利为基点,以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为手段,以责任制度为保障,为市场经济法治化作了科学的构建,使市场经济获得了一个完整的法制基础以及成功的法治模式。”

国民经济与市场经济例9

一、市场经济的公平性历史与现状

16世纪以后西方逐渐进入了市场经济的新时代。市场经济大大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西方国家带来了巨额的物质财富。特别是,1776年亚当斯密发表的《国富论》,为市场经济奠定了理论的基石,从此以后,一些经济学家几乎欢呼雀跃,把市场经济描绘成“自动机”、“和谐经济体”。然而,市场经济的优胜劣汰、资本话语权决定了公平的丧失。1825年发生了市场经济的第一次经济危机,《泰晤士报》等报道:“目前的失业和贫困现象是最近三十年来所没有过的”“穷人濒于饿死,各阶层居民都苦于时运不济”“忍饥挨饿的失业工人被逼得走投无路,以至爆发了公开的暴动”。于是发生了法国里昂工人运动、英国运动、德国西里西亚工人起义等。法国的圣西门称早期自由市场社会是一个“是非颠倒的社会”,傅立叶将之比喻为“复活的奴隶制”,英国的欧文历数市场制度的罪恶,呼吁建立“新和谐公社”。马克思则主张以暴力手段资本主义,以计划经济取代市场经济。

西方国家没有走马克思的道路,但是他们把“公平”补充到了市场经济的“效率”之中。十九世纪末以后,股份制从银行、贸易、工程建设逐渐走向了工业企业,传统的个人私有制被改造成公众私有制,大型私人企业被改造为公共企业;工人参与企业管理被制度化、法律化,工会也逐渐合法化;俾斯麦首先在德国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到1948年英国则率先宣布建成世界上第一个“福利国家”。现在,发达国家都形成了几乎覆盖全民、包罗万象的高标准的社会福利安全网。还有,累积性的个人所得税、遗产税等税制发挥了缩小贫富差距的重要作用。目前,瑞典、日本、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20%最富裕人口仅占有40%多的社会财富,发达国家的基尼系数一般都在0.25-0.30的低水平,日本目前大约为0.27(王文元:发达国家的和谐之术,小康,2007(7))。可见,现代市场经济不同于早期的自由市场经济,它是兼顾效率与公平的,是“公平市场经济”。

中国发展市场经济的历史很短,从效率方面来看,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是高度垄断的经济体制使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生了比较严重的扭曲变形,以至于有形成“权力市场经济”、“权贵市场经济”、“官僚市场经济”的危险——在一些领域盛行,贫富分化加速,地区鸿沟过大,城乡结构失调,在教育、医疗、财政、金融、股市、土地、住房、环境、养老、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资源占有等方面存在着严重的不公平的状况,亟需制度层面的改善。

二、什么是公平市场经济

所谓公平市场经济就是“非权力化、非官僚化、非垄断化”的市场经济,就是“政府有责、公民有权、机会均等、保障完善”的市场经济。

一般认为,市场经济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以美英为代表的自由市场经济,或者叫消费导向型市场经济;二是以德国、北欧国家为代表的社会市场经济;三是以日本、韩国为代表的行政导向型市场经济,也叫亚洲模式或东亚市场经济。

本文所说的公平市场经济既有自由市场经济的遏制行政权力对市场经济的干预、排斥特权和垄断、减少寻租腐败的特点,也有社会市场经济的强调公民平等、民主管理、社会保障的特点,还有东亚市场经济的民本主义、均富主义、父爱主义的特点。但是,公平市场经济克服了自由市场经济的强者通吃、过度竞争、两极分化,社会市场经济的低下的行政效率、沉重的福利负担等问题,以及东亚市场经济的政经不分、政企不分、政银不分等弊端。

也就是说,公平市场经济的“非权力化、非官僚化、非垄断化”是指:遏制行政权力对市场经济的无端干预,阻止“权力市场经济”、“官僚市场经济”的形成;打破国有垄断、行政性行业垄断和市场垄断,瓦解“权贵市场经济”,建立与现代市场经济相匹配的“小政府”或者“适度政府”、“有效政府”、“低成本政府”。

公平市场经济的“政府有责、公民有权、机会均等、保障完善”是指:政府不缺位、错位、越位,履行在国防、治安、公民权利保护、公共物品供给特别是在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扶贫、生态环境等方面的责任;公民摆脱弱势地位,拥有监督政府、问责政府的权力以及话语权、舆论权和媒体主导权;在市场经济中排除特权、腐败和垄断,使得每个人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做到“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尽可能地缩小贫富差距、阶层差距、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社会福利安全网,做到“结果公平”。当然,“结果公平”不是平均主义,而是效率与公平的均衡与相互促进。

北欧的丹麦、芬兰、瑞典以及日本、台湾等国家和地区既有高效率的市场经济,其贫富差距又极小,是公平市场经济的典范。

三、公平市场经济的基本主张

要改变中国经济和社会的不公平现状,唯有建立“公平市场经济”一条路可走。本文建议:政府顺应民意,将“公平市场经济”写入决策性文件,将公平市场经济的制度建设纳入政府的发展规划之中大力推进。

公平市场经济的基本主张是,界定政府的作用,维护公民和弱势群体的权利,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秩序,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弘扬人文关怀的文化。

公平市场经济的特征有如下几点。

其一,拥有“优质”政府、“瘦”政府、廉洁政府、透明政府。政府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政府的主要职能是维护社会正义、促进分配公平、提供公共产品、优化市场环境,为此,政府必须精兵简政、清正廉洁、公开透明。

其二,权力多中心化,改变博弈力量不平衡以及弱势群体权利贫困的状况,从以政府为中心的社会转向以公民权利为中心的社会。只有大力保护公民权利,才能从根本上改善民生。

其三,机会均等,公平竞争。金融、财政、货币、产业、就业政策皆公正透明,各种所有制平等角逐,消除特权、垄断、寻租、和信息不对称。

其四,建立公民导向、以人为本的话语体系和现代教育、医疗、养老、扶贫、社会保障、金融、财政、生态、环境制度。

具体地说,公平市场经济要求政府(此处指大政府,包括立法、司法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其一,文化责任。主要是传承文化,传播道德,培养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文化、信仰与公民意识。

其二,制度责任。主要是确立制度和市场制度,建立现代金融、财税、投资、分配体制和独立的审计、监察制度。

其三,公平责任。公共服务不能排他,公共政策不能有歧视性,政府应当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国民和经济主体,为此,必须废除在金融、财税、就业、产业政策、户籍待遇等方面的种种歧视性、不合理的规定。

其四,维护公民权利的责任。民权是民生的根本,政府必须维护公民的话语权、监督权、参与管理权、迁徙自由权,等等。

其五,明晰产权、提供公共产品的责任。政府在教育、医疗、养老、低收入群体住房等公共产品供给方面责不容辞,保障国民学有所教、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

其六,公共治理与行政的责任,包括社会治安与法治责任、保护生态环境和国土安全的责任。为此,必须建设善治、合作、公开、透明、廉政、负责任、可问责的政府。

政府责任不包括竞争性产业的投资、非战略性的投资、非政府组织及公民自治的事务等。

从上可见,公平市场经济要求:政府不缺位、错位、越位;公民的人权,特别是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发展权得到充分的保障;市场开放、平等、有序;社会清廉、公正、法治。

四、如何建设公平市场经济

建设公平市场经济的关键是建立公平制度或者说现代制度,即建立社会主义的现代政治法律制度、现代市场经济制度、现代社会文化制度,进行国家的公平性再造。

社会主义现代政治法律制度——国家成为社会各阶层利益的平衡者、弱势群体利益的维护者;通过人民民主,制约公权力,监督公权力;保障公民的话语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树立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以宪法铲除特权、维护弱势群体的权利;建设法治政府,消除法律专横与法律歧视,保障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确保司法、监察、审计系统独立于行政,维护司法公平;实行无罪推定,不得逼供,公民非经法律程序不得被逮捕、被剥夺财产;建立严格保护国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的法律制度。

社会主义现代市场经济制度——建立产权多元、治理科学、分配合理、保障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现代金融制度、现代财税制度、现代分配制度、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打破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的行政型垄断,实行民有制、股份共有制;建立科学、公开、严格预算、公民监督的财政体系和有利于中产阶级不断壮大的橄榄型的分配结构。

社会主义现代社会文化制度——废除户籍身份歧视,保障农民、农民工、外来人员的平等权益;建立公民广泛参与、保护举报人、可以进行财政公益诉讼的现代反腐败制度;形成有利于民众、有利于弱势群体的现代新闻制度、现代教育制度,确立正义平等的文化观、公平高效的价值观。

总之,建立公平制度,就是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建设民本政府、法治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弱者最需要政治权利和民利。民主是公平的制度化基础,是市场经济的矫正力量。

建设公平市场经济,还要确立公平信仰、弘扬公平道德,关键是将公平制度建设与公平信仰、公平道德建设结合起来,以公平制度奠基公平信仰与公平道德,以公平信仰、公平道德巩固公平制度。

建立公平制度,还要进行企业制度、财税制度、金融制度的创新,打破国有垄断、权贵垄断,发展民营经济,让普通人受益其中;实现社会自治,发挥工会、农协、商会的独立作用以及非政府组织的作用,以帮助弱势群体进行团体的博弈。

【参考文献】

[1]弗里德曼:资本主义与自由[M].商务印书馆,1982.

[2]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M].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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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夏普等:社会问题经济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5]方福前:公共选择理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国民经济与市场经济例10

二、经济法与其它部门法的协调发展

经济法与其它部门法都在宪法的约束范围之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部分。由于经济法规范的经济活动领域门类繁多、关系复杂,涉及到社会关系的方方面面,因此经济法的发展与完善必然存在与其他部门法相互重叠甚至是相互冲突的部分。如何在宪法的框架下,合理解决这些冲突,实现经济法与其余部门法的协调发展,是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建设完善的重点。

(一)经济法与刑法的协调发展关系经济法与刑法有着深层次的内在联系。市场经济的发展模式是以利益为先导,而人性的唯利是图使得在经济领域触及刑法的案例比比皆是。经济法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市场经济的基本秩序,当破坏行为特别恶劣并触及刑法时,就应当对实施破坏行为的主体追究刑事责任。近年来,刑法在经济领域显得越来越有“用武之地”。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经济违法行为的数额成十倍、百倍的数量增长。早期刑法中规定的量刑方式如果不能随着这种经济发展的改变而改变,就有可能变成一纸空谈。经济领域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也让刑法在量刑过程中难以抉择。2007年“许霆案”的宣判在整个法律界引起了轩然大波,这标志着我国刑法在与经济法匹配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很大的滞后性。一些特别严重的违反经济法的行为在刑法中得不到及时反映,规定似是而非;对于部分犯罪行为如何定性,在经济法与刑法中存在着分歧;刑法对经济犯罪的量刑也有待于重新考量经济法与刑法不相匹配的情况。当前,我国经济总量已越居全球第二,生产方式发生了重大改变,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这些都离不开经济领域做出的贡献。作为直接约束经济领域的法律,经济法的完善和发展更加迅捷,而刑法的发展则显得相对缓慢。解决经济法与刑法不匹配的问题,关键在于抓住经济增长规律,加快推动刑法的完善。与宪法不同,经济法与刑法的“冲突”主要是刑法落后于经济法的发展。因此,经济法与刑法的协调发展,维护正常经济秩序是关键。笔者认为,要从立法、司法和理论三个方面来改善。⑴加快刑法在经济领域的量刑完善。立法部门要清醒认识当前我国国情和经济快速发展的现状。对于经济领域中出现的新的犯罪形式要尽快地完成刑法的补充。这种补充必须建立在依宪的框架之下,与经济法相互协调适应。对于量刑规则、数额、机制等也要根据新的形势做出调整和改进。⑵完善经济法与刑法的司法协调。经济行为的普遍性造成了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对于案件定性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司法机关在处理经济案件时,必须要由熟知经济法与刑法的审判人员进行审理,杜绝“相互扯皮”现象。⑶加快推进经济法与刑法理论上的协调。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要透过表面看到问题的本质,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如何定罪量刑阶段。只有在理论层面上研究经济法与刑法的协调发展关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两者之间存在的矛盾,促进经济法与刑法的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