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资源的分配方式模板(10篇)

时间:2023-08-31 16:21:24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社会资源的分配方式,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社会资源的分配方式

篇1

关键词:社会断层 中国NGO 社会利益分配体系

key word: Social fault Chinese NGO society benefit assignment system

一、社会断层与中国NGO的产生

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化,社会系统的各个领域在矛盾的激烈摩擦中发生着深刻的变革。社会分配机制滞后导致的社会断层不断增大和社会断层持续的震动,让社会矛盾日益凸显,这将不断考验着原有社会统治体系的承受极限。

社会统治系统是整个社会中有关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活动的具体行为和相关制度所构成的动态系统,它是整个社会利益分配机制运行的对象和平台。在这个系统中,政府和市场是两个重要的主体,而实践证明两者对社会的管制福利的调控存在着严重的失灵,大多数的社会资源和财富集中到少数人手里,严重违背社会存在和发展的目的。实践让我们认识到在计划经济社会向市场经济社会转型的过程中遇到的社会断层困境,必须要依靠改革发展过程中整个社会统治系统内产生的新的具有生命力的内生增量因素来妥善解决。社会断层的矛盾主要集中在中下层,这部分矛盾主要来源于获取社会资源、信息和财富的能力差和获取社会资源、信息和财富的渠道不通造成的。所以新的内生因素必须要有以帮助大多数人搭建获取社会资源、信息和财富的平台以及提高大众人民获取资源能力为天职的组织。

因此,悄然在社会大众中出生、成长起来的非政府组织(NGO)便是我们所期待的这种内生因素。它是介于政府和市场之间的中间组织,是政府和市场与社会沟通的纽带,是在断层社会中整合政府资源和市场资源为中国社会中下层民众所用的中间组织,是社会资源再分配的转化器和推动器,其发展壮大将促进中国社会利益分配体系的改进和健全。

二、中国NGO与中国社会利益分配体系

社会利益分配体系主宰着整个社会资源的分配,它由关于整个社会资源、信息和财富分配制度以及具体的运行机制组成。我国现阶段利益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保证分配过程中的效率和分配的公平性是社会利益分配体系的根本所在,但要达到我们这一目的,我们有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就是参与分配的主体必须要有相当的获取社会资源、信息和财富的能力。中国NGO的成长,为中国现有社会利益分配制度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灌注了新活力。它们将自己的视野专注于社会中某一个小领域或者社会中某一部分需要帮助的群体,在具体操作中,志愿者们注重实地调查,让NGO在它们所在领域积累了专家级话语权,并把社会中真实现象与政府和市场(企业)进行交流和沟通,影响政府政策制定,影响市场资源渠道分配流向,从而缓和社会断层形成过程中出现的社会冲突和矛盾。

三、断层社会视野下中国NGO发展的历史使命

中国NGO成长发展历程,是通过无数NGO组织在各个不同社会领域,在各个不同社会群体之间,建立社会资源、信息和财富获取的渠道,提高各个群体获取资源能力的具体活动来缓解中国断层社会的冲突和矛盾,协调政府和市场资源分配,催生并维持新的社会资源、信息和财富分配运行机制的历程。它肩负着修复断层社会的历史使命。

现阶段,中国NGO还处于成长的幼年时期,很多的组织还停留于草根阶段,组织结构不健全,注册难、资金获取难以及社会公信力弱是当前NGO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因此,要完成NGO的历史使命,笔者认为中国NGO应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篇2

中图分类号:F1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0-01

收入分配问题是一个牵涉面广,甚至可以说是民生的根本问题,搞好收入分配问题,实际上解决了许多民生问题,缓解了许多社会矛盾。近年来,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各级政府积极推进的一个目标,这表明,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如何让全民分享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成果,成为继续推进改革开放必须重视,而且还要解决好的问题。

目前,我国收入分配中存在以下问题:

(1)从宏观角度来看,个人收入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扩大,国家收入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下降;

(2)中国1%的家庭掌握全国41.1%的财富;

(3)少数人的个人银行储蓄额已达到相当的程度;

(4)职工工资外收入在个人收入中比重扩大;

(5)城乡收入差距扩大;

(6)地区之间居民收入差距扩大。

近些年来,在我国主要是通过基尼系数来衡量收入整体上的差距。我国的基尼系数一直呈上升趋势。国际一般标准是:基尼系数

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完善市场制度和收入政策

在我国,市场制度及收入分配不仅仅是简单的、局部的利益分配和政策问题,而是具有全局性的、根本性的社会问题,这就需要不断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制度的同时不断调整分配机制,保证低收入社会群体更多的享受到分配政策的优惠措施。政府在制定收入分配政策的过程中,要注重有效发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用,确保社会各个阶层及群体都能够参与到政府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实现政府政策对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最大程度上确保收入分配整体合理性,建立健全全社会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

二、兼顾社会公平,缩小个人差距和地区差距

在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的主要特点是整体上相对落后和各地区的相对不平衡性。因而导致人和人之间、地区及地区之间在收入分配上的不平衡。要制定行之有效的政策,不但要鼓励部分地区和部分人经过合法经营和诚实劳动先富起来,而且要尽可能地缩小差距,倡导先富帮扶后富,逐渐实现共同富裕,同时居民收入增加了,消费就必然会增加,而这恰恰也是拉动内需的关键所在,也能使广大人民共享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让老百姓的幸福指数节节攀升。

三、完善税收制度,增强税收对收入的调节作用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还需加强,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负,同时加大高收入者的税负,尤其重视高收入群体个税严重流失的现象。在增强公民纳税观念的同时,要积极施行公民个人收入申报制度。比如:针对像经纪人、个体经营者等非工薪阶层的从业人员的高收入要通过施行特殊税种进行调节,并且要加强税收征管,增强税务人员的职责,不断改进税收征管方法及手段,对各种偷、漏、逃、抗税行为要进行严厉打击。针对流通领域的公司、各种垄断性行业、商业性金融机构及证券、房地产等行业,设置特别税费,把其大部分超额利润收归国家所有,逐步缩小个人收入差距。近年来,最低工资水平连续上调,个税起征点的调整等等,都让普通百姓确实尝到了政策的甜头。

四、规范收入分配方式,整顿不合理收入

不合理收入的范畴指的是通过不正常渠道获得的额外收入。它与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和根本目的背道而驰。在我国,虽然是极少数人取得非法收入的,但是这些人影响极坏,危害甚烈。对正常的市场秩序及消费者的心理都有一定程度的扰乱,而且还会影响到商品市场的正常发展,对调动大多数劳动者的积极性、社会的安定团结、改革开放的深入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必须予以整顿并依法惩处。

篇3

伦理学意义上的分配正义所指涉的主要问题是对物质财富、荣誉、自尊的基础等分配行为和分配制度的伦理正当性评价与诉求,具体体现在如下4个方面:

1.对分配的对象的伦理认识与评价亚里士多德主张财物、政治权利,荣誉等东西应该纳入分配的范畴。他认为分配正义分为两类:“一类是表现于荣誉、钱物或其他可析分的共同财富的分配上(这些东西一个人可能分到同等的或不同等的一份)的公正。另一类则是在私人交易中起矫正作用的公正。矫正的公正又分两种,相应于两类私人交易:出于意愿的和违反意愿的。”[7]134亚当•斯密认为伦理意义上的分配正义包括靠美德和帮助朋友、邻居和亲戚等而赢得地位和荣誉的权利。现代思想家罗尔斯、布坎南等人认为分配对象是人们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以及荣誉、自尊等精神需求层面的东西。

2.对分配主体的伦理认识与评价不同时期的分配主体不同。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政治权利、荣誉的分配主体主要是国家权力的代表。在日常生活中,奴隶主、封建地主是物质财富分配的主要承担者,有时也承担救济贫民的义务。这一时期,老百姓希望统治阶层能够清正廉明、轻徭薄赋;希望富人乐善好施、生财有道、致富有方。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国家在经济生产、分配领域应该扮演一个“守夜人”的角色,保护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但不能干预市场的运行;人们也不可能要求政府承担消除贫困的义务。20世纪以后,随着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不断发展,维护人权,保障人们的基本政治经济权利,缩小两极分化等成为时代的呼声。国家成为伦理意义上分配正义的重要主体,人们对国家在分配社会资源中所起作用的期望值越来越高。不承担扶助弱势群体、消除贫困义务的政府被视为不称职的政府。

3.对分配方式的伦理认识与评价在专制政体中,物质财富、权力、荣誉等的分配通常采用法律或以暴力为基础的强制措施来实现。那时候,人们希望法律、法令合乎大多数人的利益,统治者用公平、人道的方式实现分配正义。在现代自由民主社会,存在着以市场为主导的初次分配、以政府为主导的再次分配、以社会慈善机构为主的第三次分配等多种分配方式,社会舆论对这些分配方式的合理性都会做出相应的伦理评价。伦理学家、文学家、艺术家通过自己的作品表达自己对分配问题的见解,从而影响人们的分配正义观,进而影响法律规章制度的制定、运行,使某些法律规章制度能够在某种程度超越部门、集团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人民群众的利益。

4.对分配标准的伦理认识与评价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主要是依据人们的出身、贡献等来分配物质财富、权位、社会荣誉。亚里士多德的以美德为标准来分配社会资源的观点带有一定的代表性。他说:“人们大家都承认[政治权利的分配]应该按照各人的价值为之分配这个原则是合乎绝对的正义[公道]的。”[8]235但他心目中的美德主要是指贵族的出身、政治技能及取得的成就,奴隶的辛勤劳动是为人所不齿的,不值得称道。商人在经济合作中所产生的利益是以他们的出资额、贡献为基础按照数量平等、或比值平等的原则进行分配的。这一标准也是我国封建社会人们对分配对象、分配结果进行伦理评价时占支配地位标准。到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这一分配标准受到第三等级的人的激烈反对,最终被废止。在现代自由民主社会,大多数人要求最基本的物质生活资料实行平等分配,但基于努力、天赋上的差异而引起的收入、地位的不平等则被认为具有伦理上的某种合理性。与前现代社会不同的是,贡献与能力上的差异成为社会资源占有量不同的主要原因。用罗尔斯的话来说:“在某些制度中,当对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没有在个人之间作出任何任意的区分时,当规范使各种对社会生活利益的冲突要求之间有一恰当的平衡时,这些制度就是正义的。”[9]5

伦理意义上的分配正义的主要特征

与经济意义、法律意义的分配正义相比,伦理意义上的分配正义具有如下特征:

1.属于一种弥补性的品德。我们认为仁爱是利他的、自律的,因而就有无条件性。而分配正义则是人们在物质生活资料不能满足人们需要,缺乏足够的仁爱心时所表现出的一种品德,介于利他与利己之间,是弥补利他精神不足、过分利己主义所带来的弊端而采取的补救。分配正义既不反对利己主义,也不要求人们追求他向价值,只要求人们在追求自我价值时采取为当下公认合理、应当的手段,在追求个人利益时遵守当下所公认的形式平等及互不伤害原则。对分配正义的这种特性,斯密说:“我们感到那种力量可以最恰当地和受人赞同地用来强制我们遵守有关正义的法规,但不能强迫我们去遵循其它社会美德的格言。”[10]98像“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以恩报怨”等品德属于利他主义的要求,超出了伦理意义上分配正义的范畴。

2.兼有自律与他律的特性。从道德心理学的视角来看,当某人侵犯了受分配正义规范所保护的个人利益时,人们往往会产生愤懑、义愤等道德情感,而他本人往往有负罪感[11]58。有正义感的人不会肆无忌惮地追逐一己之私利,他会确保别人得其所应得。但一个人是否认同并遵守分配正义规范,不仅取决于他自己是否认同并遵守这些规范,而且取决于别人实际上也认同和遵守这些规范。对分配正义的这一特性,亚当•斯密说:“对它的尊奉并不取决于我们自己的意愿,它可以用力强迫人们遵守。……我们感到遵奉正义会以某种特殊的方式受到束缚,限制和约束。”[10]97-98哈贝马斯也承认分配正义具有他律性[12]245。现代社会生活中,由于人们的政治经济地位经常发生变化,再加上社会意识形态的反复作用等原因,分配正义有时呈现纯属自律的表象。然而就其产生与发展的全过程而言,它兼有他律与自律的特性,其中自律使人趋向于正义,而他律则使人止于正义。

3.体现了同一性与差异性的统一。在同一社会、同一历史时期,不管人们的立场、观点、方法有多么大的差异,他们都有某些共同利益,能够就这些问题达成最低限度的共识。如,对“等利害交换”的原则、“得其所应得”的原则都是公允的。这是分配正义的同一性。不过,在不同社会、不同的历史时期或者一个价值多元的社会,由于人们的价值取向的偏差,对分配正义的内容、主体、评价标准、实现途径等问题可能有不同的观点,不可能完全统一。恩格斯说:“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并且,只要它能破坏这种道德而不受惩罚,它就加以破坏。”[13]240就是说伦理意义上的分配正义具有差异性,不一致性,它是同一性与差异性的统一体。

4.内容与形式不可或缺,内容重于形式。法律意义上的分配正义重视程序、形式,在某个时候,程序、形式甚至优先于重于内容;经济学意义上的分配正义重视内容,忽视形式。但是在伦理学意义上的分配正义中,内容与形式不可或缺,伦理价值要以事实为依据,追求真、善、美三个维度的有机结合。在大多数情况下,内容似乎比形式更重要。另外,有些经济行为合乎法律正义(形式正义)却违反伦理正义(实质正义)。如,依据法律规定:超过法定诉讼期限,债务人就可以不再偿还所欠债务。这一规定合乎法律正义,但却违背了伦理意义上的交换正义。因为从道德上来看,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父债子还也是应当的。人们常说“久得日子,少不得钱”,就是这个意思。就其思维方式而言,伦理意义上的分配正义兼有主体性思维与客体性思维的某些特性,致力于事实与价值的有机统一。

伦理意义上分配正义的基本功能

伦理意义上的分配正义属于一种软实力,但在实现社会的分配正义方面的作用不可小觑。具体表现在如下4个方面:

1.有利于制止自私自利的行为。迄今为止,物质财富相对于人类的需求而言一直处于稀缺状态,在大多数人的原始的心理结构中,最先关注的往往是自己的亲人、朋友、熟人,对陌生人往往缺乏足够的热情与兴趣。任何人都有七情六欲,有、为自己与亲人谋私利的可能,只有分配正义的品德才能够控制约束利己的情感,制止自私自利的行为,确保别人的利益不受伤害。伦理意义上的分配正义通过扬善抑恶,制止政治、经济分配领域中的非正义行为,防止这些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在全社会内扩散。

2.增进社会和谐。就个人而言,有分配正义感的人不会不顾一切地追求自己的利益,而会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前提下考虑别人的权益,确保别人得其应得、得其本分,但也不会超越分配正义的要求去满足别人的需要。就整个社会而言,在一个等利害交往关系得到充分保障的良序社会,人们可能逐渐淡忘善意的相互性基础,以为彼此的善意是自发的、无条件的。而这种错觉又反过来维护和巩固貌似自发的相互善意的表象[11]237。“这种秩序把人们的行为调整得使所有人都感到满意,也就是说,所有人都能在这个秩序中找到他们的幸福。对于正义的期望是人们永恒的对于幸福的期望。这时人作为孤立的个人不能找到幸福,因而他就在社会中寻找。正义是社会幸福。”[14]6一个社会之所以充满了混乱、纷争,原因可能很多,但其主要原因是利益冲突,是社会资源分配失衡,远离公正。

3.维护人们的自尊与尊严,免受不正当的心理伤害。从某种意义上来看,自尊、自由等无法分配,它依赖于一个人的自我价值感,而自我价值感则依赖于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和收入份额。分配非正义所损害的不仅是人的物质权益,同时也损害人的自尊、自由等情感。鉴于伦理意义上的分配正义处于利己与利他之间,与利己、利他都不矛盾,因此,它能够维持人们的尊严与自尊,补偿人在社会文化生活中的易受伤害性,使人们免受不公正的心理伤害。

4.伦理学上的分配正义为经济学、法理学意义上的分配正义的实现提供舆论引导与辩护。经济学、法理学、伦理学意义上的分配正义各有其侧重,但是,人类生活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人们同时生活在三个领域之中,需要同时享受这三种涵义上的分配正义。伦理意义的分配正义为经济学、法理学意义上的分配正义提供一种完美理想状态的价值引导与关怀,因此,自由、平等、公平、效率等伦理价值在这两个领域中也必须以不同的方式体现出来。此外,伦理意义上的分配正义,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经济学重事实轻价值、法律学重程序而难以顾及实质的弊端,促进分配领域中的事实与价值、形式与实质的有机结合,使这两个领域受到非正义待遇的人能够在伦理生活领域得到某种精神上的鼓励、慰藉,达到心理上的某种平衡。

伦理意义上的分配正义的实现途径

篇4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必须警惕“代价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生产要素分配,是资本、技术、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所有者按其直接或间接投入生产经营活动的数量和质量或贡献率获取收益的分配方式。允许按生产要素分配,才能鼓励生产要素有效、合理的流动,优化配置,提高使用率。但市场配置虽然可以增加财富,却无法解决社会不公。社会不公一旦超出了社会承受能力就会酿成社会动荡,发展的成果将毁于一旦,和谐社会将成为一纸空谈。有一些人认为经济发展需要付出“代价”,把“效率”和“公平”对立起来,甚至为了“效率”牺牲“公平”,这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目标不一致的。只有坚持按劳分配主体地位,理顺分配关系,才能有效化解矛盾,才能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必须建立“保障网”。政府保障制对实行按劳分配具有重要的作用。政府需要进一步规范收入分配的秩序,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加大政府对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力度,创建一个保障公开、公正、公平的收入分配的外部环境。

在坚持按劳分配主体地位的同时,我们还要妥善处理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以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一要深入研究剖析分配制度与解决现实矛盾的关联性。错综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能否得到妥善处理,直接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差别经济,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出现一定程度的利益分化是不可避免的,但必须避免最终导向社会两极分化。一个时期以来,之所以在经济形势持续向好、居民收入连年增加的情况下,社会稳定压力不断加大,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归因于社会分配关系失衡、机会不均等及相应的社会心理失衡。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必须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制定分配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

篇5

2经济法的范围价值

经济法的范围价值目标主要是建立经济公平、秩序以及事实自由,从而表现出法律中的普适价值,其中包括了公平,效率以及安全等特征,进一步表现了经济法的独特取向价值。

2.1公平性

经济公平性是指符合经济规律以及历史条件的制度安排行为。其中包括竞争公平,交易公平和分配公平三个方面。

2.1.1竞争中的公平

经济法里的经济公平的价值,主要体浅谈经济法价值曹宇七台河职业学院154600现为对参与竞争的竞争者行为作出了规范,从而达到竞争公平的目标。具体在市场中的经济主体间为以下两点:首先是规则的公平,意思就是市场主体要在相同的条件下进入市场,然后通过一样的规则彼此竞争,不能依据不同个体的经济实力和所有制性质产生规则上的差异,或者部分主体得到特殊待遇和优惠政策。规则公平主旨就是要最大限度将竞争者由于性质及实力造成的差异,而后引起实质中的不平等现象杜绝;其次为机会公平,就是要求使用及占有市场主体资源上,享有同等的机会,其资源包括社会资源和自然资源,社会资源指的是竞争者,以获得市场信息与交易机会的公平待遇显得最为重要。

2.1.2交易公平

交易公平,是指市场主体必须在进行交易的时侯讲求诚信,从而保证在交易中处于弱势的一方能够得到特殊的保护,它主要用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所产生的交易关系。经营者通常具备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但是消费者作为个体消费,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因此,消费者交易中发现有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个人损失等情况下,由于个人力量较弱,不能与强大的经营者平等对抗,致使消费者的某些自身权益不能得到应有的维护,不能体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公平。经济法一般采取这些方法对于这种不公平的市场交易行为进行处理:(1)对费者的权利给予充分重视,达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标;(2)广泛地定义经营者应尽的义务,进一步规范经营者的法律责任,表面的角度分析,似乎违背了平等原则,实际上由于经营者与消费者间存在着实质上的不平等,因此,法律只能尽可能保护弱势的消费者,进而实现相对的公平,其实也是实现经济法中经济公平价值的必然要求。

2.1.3分配公平

分配公平主要针对并解决社会现实生活中因不同原因造成个体贫富悬殊、产业畸形发展、地区行业发展不均衡等分配不均的现象,从而导致的再分配需求。分配方式中的平均主义实质上是以解决分配公平的问题的选择手段之一,但历史已证明了其手段会严重地影响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降低生产效率,反而造成社会发生普遍性的贫困及窘迫,因此,在目前的条件下,应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并采取其它的分配方式作为补充,充分结合并发挥国家的宏观调控,以政策的倾斜作用,调整产业的结构,以完善社会保障等方式来解决目前个人、行业及地区间的贫富悬殊,从根本上实现分配公平。需要注意的是分配公平是相对的概念,实际中是无法做到绝对的分配公平。

2.2秩序性

秩序在经济法中,是维持整个社会的经济进行有序发展的重要保证。经济法秩序的价值取向主要体现在社会的总体经济发展中保持的不矛盾性、连续性和一致性。具体内容为:(1)经济法通过排除由于不正当竞争、限制竞争、垄断等造成的市场障碍,维持市场竞争有序,从根本上保障不同市场主体自身的合法权益。(2)不仅能通过发挥出经济调节的作用,还可以根据国民经济的整体情况出发,引导市场的主体主动选择作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行为。总的来说,经济秩序在经济法中所发挥的作用对比其他的价值带来的利益要高得多,作为一个社会运作的系统,经济秩序是必不可少也是行之有效的,能有力地保障经济法的秩序理念的存在,将无数的个人行为与之有机结合,维持个人秩序与国家利益能处于动态平衡及有效运作的良好状态,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2.3事实自由

自由,分为事实上自由与法律自由。法律自由是主要为自由给出基本设定和保障,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能够依照各自的意愿活动。经济法的主体是社会,所以它的主要职能是保证市场经济自由、健康地发展成长。尽管经济法中的很多手段是用来限制一些特定个体的行为自由的,但是它的根本出发点也是使整体的社会市场主体能够在经济活动里保持自由。举个例子:如果垄断作为自由竞争所必然导致的后果得到发展,那么它的坏处就能够渐渐被我们看到,这时候就需要借助反垄断法来对其进行调整。自由作为经济法整改的出发点,也是调整的最终目的,经济法对这种不平等,不自由的经济行为现象具有矫正作用,由此可以在实际中实现平等和自由。所以,经济法所体现的对自由的维护指的是大部分人的事实自由。

篇6

从基础生存的层面来说,社会资源的分配是人的生存之本,是社会要合理解决的第一严肃主题。2005年,同志在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讲话中,明确提出把实现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六大方面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加大力度,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倾力在基础生存的层面上去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诉求,对社会资源作出比较公平的分配。

大众传媒是社会的平衡器。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紧跟=国家战略部署,紧扣购房看病、升学就业、物价波动、变通安全、消费打假等这样一些严肃的第一主题。关注丸的生存尊严,抓住社会资源分配方面的问题做新闻、做节目,在舆论上,对社会资源分配不公的问题予以矫正。如住房、医疗、教育、就业等的不平等,城市与农村的不平等,地区之间的不平等,等等。很多传媒直接走到人民群众身边调查了解其生存状态,突出民生、反映民声、表达民心,推进各级政府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或以做体现党性原则、关注民生的新闻节日方式,请来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与现场群众展开对话,搭建起政府与人民群众沟通的桥梁,使基础生存方面的利益诉求及时得到解决、得到满足。速将促进基础生存方面的社会资源的分配走向合理、走向公平,使社会走向和谐。

维度之二:切入转型的社会心理,在精神生存层面上,满足人民群众的情感诉求,让人的精神状态与社会精神达到内在和谐

构建和谐社会,向深层迈进,就是人的精神状态要与社会精神达到和谐。

社会重大转型,使社会的一切方面都发生了重大变革。在计划经济下生活惯了的人面对新形势、新生活,一切都要重新认识,一切都要重新适应,一切都要重新定位。由于社会资源的重新分配,一些人在心理上的危机感加重:由于改革的不断深入,生活、工作的节奏不断加快,一些人觉得难以适应,心理上的压力加大:由于身居社区,被独处的高楼寓所所隔绝,导致一些人与社会现实产生摩擦、产生疏离,积聚起不满的思想情绪,显得意志消沉,精神烦躁不安。这样的精神状态与昂扬向上、奋发进取、安定团结的社会精神不协调。面对现实境遇中一些人的精神现状,面对社会公众相互间的需要倾诉、交流、理解的诉求,大众传媒积极主动地担当起协调人与社会矛盾的责任,在内在精神结构的层面上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努力。十多年来,大众传媒所开办的情感讲述、财经对话、人生交流、现实评论等系列栏目,深入到政治、经济、文化、伦理等领域,准确寻找与人生相关的新闻事件、新闻热点、新旧观念撞击作为话题,设置情感宣泄的出口。并邀请专家、学者、政府官员来对话,以此疏导、抚慰在社会急遽变革中心理失衡的人们,使这些人走进节目后,能够明事、明理、宽容、豁达,正确地面对现实,让自己的精神状态与昂扬向上、奋发进取的社会精神达到同构,使社会做到内在和谐。尤其是大众传媒中所运用的深度报道和评论发挥了重要作用。因为社会关系的协调以意见沟通为基础,深度报道和评论抓住能排解思想抒发诉求的社会问题,进行合情合理的评论、分析和解释,让人在满足情感抒发诉求的同时,也获得深刻的认识,达到最大限度上的理解与共识,使人的所思、所言、所行与社会和谐建设步伐一致。

维度之三:紧跟民主政治建设的步伐,设置公共论坛,满足人民群众的话语诉求,让人的思想民主与社会民主达到高层次和谐

民主政治是当今全球鲍大多数国家所认同的治国方略。中国在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后,民主政治建设的步伐进一步加快,因为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深层次内容。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容之一是让人民群众享有话语权。我们看到,中国在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中,竟和政府不断制定措施,不断加大力度,还话语权于民,这使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政治参与意识空前高涨,越来越多的人积极利用话语权,在有关方面的组织下,平等地参与到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参与各级政府的公共决策。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参与企业的改革和管理。但这些参与,毕竟机会有限、人数有限。

在这样的情况下,大众传媒紧跟民主建设的步伐,适时开办《议政与建吉》、《圆桌》、《市民与社会》、《沟通》等类似的专栏和专版,设置公共论坛。紧扣现实热点、难点、疑点设置议题,力求让每一个社会公民有更多的机会参与讨论,通过自己的思想观念,为时代的发展提出积极的建设性的意见。作为社会公民,期盼自我言说成为现实,每个人都可以成为历史的言说者和见证者。在言说和见证中,理性精神就得到焕发和提升。因为在公共论坛中,人们自由表达和沟通情况所形成的意见是公共意见,它是公开的、公正的,不是某种个人情绪的表达,不是谋取私利。这就要求参与者站在公共立场,在意见表达中,全面地综合思考、冷静地理论分析、建设性地提出措施。我们看到,大众传媒开设的公共论坛,有效地训练了参与者的理性精神,开发了参与者的智力潜能,提离了参与者的理性思考能力和理论思维水平。

篇7

如今,社会管理面临着诸多管理难题。随着科技的进步、社会的发展,作为社会管理的主体――人,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些本不应该出现的现象逐渐显现,比如,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在提高,幸福指数却在下降;整个社会的法律氛围在增强,人们的道德约束却在下降;人们的维权意识在增强,利他意识却在下降……在我们身边,主动让座、助人为乐等好人好事在减少,“车子倒了不敢碰,老人摔了不敢扶”等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在封闭和半封闭环境以及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社会结构和价值观正在发生变化,人们的思想意识、价值取向、道德观念多元多变,公平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法治意识、监督意识不断增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愿望日益强烈,传统的社会管理已经适应不了新形势发展的需要,这一切都对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加强与创新提出了新的命题。

如何在新的社会发展背景下,有效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应对社会风气中的负能量,弘扬正能量,保持社会稳定,找到政府对社会管理的有效抓手,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成了必经之路和不二法门。从这个意义上讲,加强国家治理和创新社会管理势在必行。

如何把积分制管理引入社会管理

获取积分的原动力

社会管理之所以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政府对市民约束力不足,没有抓手,是一个重要因素。

目前,各地百姓对政府依赖程度较低,老百姓只要不违法,该得到的一分也不会少,政府对市民的评价也没有优劣之分,更没有系统地建立起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机制,庞大的社会资源没有用来作为激励措施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挂钩,大都呈现出一种社会福利“大锅饭”的形态。

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经济适用房的分配。根据相关规定,经济适用房应面向社会弱势群体,而弱势群体有的是天灾人祸所造成的,有的是懒惰挥霍造成的,前者得到经济适用房,体现出社会公平,后者得到经济适用房,却有损于社会公平。此外,还有的社会资源不分对象,甚至是靠运气分配给市民。例如,一些城市的购车指标,全部通过摇号决定,这种分配方式表面上看似公平合理,但没有起到积极有益的作用,指标分配结束后,只是就事论事地解决了分配问题,没有发挥激励的作用,这种分配方式是对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如果把这些购车指标通过一种机制用来激励社会的正能量,用来作为规范市民行为的动力,会产生多么大的激励效果。

积分制管理的核心――“积分”是物质与精神的最佳结合体。首先,它符合的物质利益原则,它的核心理念就是“让优秀的公民不吃亏”,积分高的会得到许多意想不到的社会福利;同时,积分又是社会存在感的体现,积分高的人还会得到许多荣誉,这些荣誉又是金钱买不到的,因此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动人的原动力。

把积分制管理应用于社会管理,首先要把城市的各种资源整合起来,解决市民参与挣积分的原动力问题,从而让广大市民人人重视积分。例如,积分高的外来务工者可以优先转入城市户口,可以优先取得购房资格,可以优先让子女上好的幼儿园、好的小学、好的中学,可以在当地参加高考……

当然,以上的方案只是假设和举例说明,各个地区和城市不同,资源也会有差别,有了这些资源就可以为市民设计出一套立体的需求,每个市民都能从中找到自己的需求,从而让每个市民都会去主动挣积分,这样就解决了市民获得积分的原动力问题,社会风气也会随着市民获得积分的导向发生根本的改变,从而让各级政府在社会管理中有了抓手。

与社会管理的目的、需求和导向挂钩

社会管理的目的、需求和导向有哪些?具体地讲,社会需要市民遵纪守法,需要市民的行为符合道德规范,符合公序良俗,需要市民弘扬正能量。

传统的方法是社会管理工作人员用说服和教育的方式要求和限制市民的行为,这种方法往往是被动的,也很容易引起市民的反感,甚至引发一些社会矛盾,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而积分制管理是根据社会管理的需求,把积分中的奖分和扣分与各种事件挂钩,做到点对点关联。用扣分约束社会管理中需要限制或禁止的行为,用奖分来激励社会管理需要倡导的行为,以此达到社会管理的目的和要求。

积分制管理还可以用于许多方面,用于公安系统,会有效提高破案率;用于社会诚信系统,会提高社会成员的诚信度;用于公共服务领域,会改变窗口部门的服务面貌……这种以传播正能量为导向的社会管理方式,会产生积极的社会效益,是传统管理方法所办不到的。

当然,社会管理的需求和目的还有许多,可以无限地去延伸、去扩展,当正能量的导向占据上风,社会风气就会随之改观,精神文明建设就会出现质的提升。把积分制管理引入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这将是国家管理的一大创新,一大变革。

建立健全完整的积分制管理体系

将积分制管理应用到社会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该是各级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具体实施的责任主体应该是社区行政领导,实施的对象是包括特殊人群在内的广大市民。

首先,可以在各级政府成立专门的积分制考核机构,由专业团队进行指导并提供技术支持。政府相关部门要在社会中广泛宣传公民实施积分制管理的目的和作用,核心就是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市民的综合素质,培养市民良好的社会行为,创建和谐的社会环境,同时,把社会资源向高分数人群倾斜,让优秀的市民得到回报,让“吃亏是福”变成现实。

在机构的建立过程中,可以尝试利用现有的户籍管理系统,按照现有的行政区域划分。可以把居民的网络化管理和银行系统的诚信管理体系结合起来进行管理。同时,与用人单位、学校、机关、公安机关、金融系统等相关机构关联互动。建立一套完整的组织管理体系,还要编制统一的软件体系,专人登记,专人录入,专人管理,专人审核,通过软件实现积分数据的自动分类,自动汇总,自动分阶段,自动排名次,自动打印。

要建立积分信息的有效收集系统,可以由各个单位申报,也可以由市民反映申报,甚至可以由当事人主动申请,同时加以严格的审核程序,申报时必须提供有关证明,如现场照片、手机视频、监控录像视频,以及相关社会管理部门提供的凭证等信息,才能有效录入。

另外,还要制定相对合理、平衡的奖分和扣分体系标准,并不断调整、修改、完善、扩展和延伸。

实施积分制管理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本文所提到的积分,绝对不是平常听到的商场积分、电信部门的积分,甚至和广州、深圳、上海等地正在社会管理中使用的积分都有着本质的区别,在使用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积分与金钱和物质没有直接关系

积分在使用的过程中,与钱和物质没有直接关系。一是市民挣积分上不封顶,这样可以把积分的激励作用最大化;二是根据政府的资源和财力情况确定

积分的使用方案,对开支做到有计划、有控制,并要求提前告知市民积分的使用方案,可以分社区、分单位、分群体使用,每年年初可提前制订计划方案。市民人人都可以主动挣取积分,积分高的市民自然成为享受这些待遇的对象。同时,由于有名次限制,开支就不会出现失控的现象。其实,国内高考分数线录取制度采用的就是这个原理,无论多少学生参加高考,无论学生高考的分数有多高,清华、北大的招生名额只有那么多,用录取分数线让大学录取的指标始终与大学的资源――录取人数保持平衡,指标不够,把录取分数线提高一分,就可以减少数万人。而广州等地对外来人口首先就设定一个标准,外来人口积分达到64分的,可以转为城市户口,这种方法是不科学的,要么积分的使用范围受到了严格的限制,激励没有最大化,要么会让指标失控,突破事前的计划。

不清零,不作废,终生有效

积分终生有效,使用后不清零,不作废,会让积分产生长效激励的效果,“终生有效”放大了积分的作用,市民的积分永远处于一种动态的变化之中,同时又不会随便清零,各种社会管理的项目都可以与积分挂钩,丢了积分还可以努力再把它挣回来。所以,积分制管理体系也非常人性化。

建立公布和查询体系

利用软件系统,建立完善的积分查询系统。个人可以通过身份证号码和密码电话查询或网络查询积分信息,让市民享有知情权。同时,每一个城市还可以设定专门的媒体栏目,定期公布积分的排名情况,公布积分的使用情况,公布积分给市民带来的好处,大力宣传各种正能量,随时让正能量起主导作用,让负能量无处遁形。

相信这一系统投入使用后,每天都会有许多感人的事件发生:市民过马路主动走斑马线,主动给老人、孕妇让座的人会越来越多,市民在网上主动为政府说话,主动文明礼貌,主动做好事,主动提建议,见义勇为等等,市民的素质将会有一个全面的提升,社会风气也将出现改观。

建立纠错、补记、审核和处罚体系

在操作过程中,如何保证积分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这可能是大家最担心的问题。首先,这么大的系统工程,运行中难免会出现差错;其次,如此浩大的人群,、虚报造假等各种行为都有可能发生,但只要建立了相应的流程和监管机制,这些问题都可以有效防范。例如,出现了不小心漏记的现象,可以随时发现,随时更正;有人虚报造假,可以发现一个,严肃处理一个,并与高额的扣分挂钩;同时,还要建立相对应的审批程序。相信有了这些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审批流程,即使出现问题也不会影响整体和大局。

如何对待合理与平衡的问题

实施中如何解决合理和平衡的问题,这也正是大家担心的问题。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合理,所以积分制管理用于社会管理追求的目标也只能是相对的合理,使用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在一个社区和群体中,要建立统一的标准体系,标准有可能不合理,但群体中都用这个标准,也叫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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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这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实践经验的精确总结,是对分配理论的创新和发展。研究中国特色的分配制度,对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客观必然性

1.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制度是确立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制度的根本原因。所谓按要素分配实际上指的是不同利益主体根据自己所拥有的要素产权参与社会剩余产品分配的一种权利安排,其实质,反映的是拥有不同要素产权的不同利益主体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社会生产的正常运行是离不开生产要素的,这些生产要素在传统的比较落后的自给自足的农业社会,主要包括具备物质存在形态的劳动力、土地等自然资源、生产工具,在近代资本主义工业社会,特别是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这些生产要素迅速扩大,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力、土地等自然资源、生产工具,而且包括资本、知识、技术、管理、信息等。只有这些生产要素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社会生产才能正常而有效开展。这些生产要素为不同的利益主体所拥有,因而必然产生不同的利益诉求,只有有效满足这些利益诉求,各种生产要素才能有机结合在一起。因此,生产要素参与分配问题,既是一个分配问题,又是一个所有制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生产问题。

生产决定分配。任何社会的生产都离不开生产资料,离不开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构成社会生产的必要条件、必要前提,因而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决定社会剩余产品分配的形式。关于所有制对分配关系的决定作用,马克思论述得非常透彻。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分析说:“照最浅薄的理解,分配表现为产品的分配,因此它离开生产很远,似乎对生产是独立的。但是,在分配是产品的分配之前,它一是生产工具的分配,二是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个人从属于一定的生产关系)——这是同一关系的进一步规定。这种分配包含在生产过程本身中并且决定生产的结构,产品的分配显然只是这种分配的结果。如果在考察生产时把包含在其中的这种分配撇开,生产显然是一个空洞的抽象;相反,有了这种本来构成生产的一个要素的分配,产品的分配自然也就确定了。”这种生产工具的分配显然是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不同,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不同,也就决定了人们不同的分配关系和形式。马克思还说:“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本身的分配,则表现为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

这里所说的生产条件本身的分配,包括劳动力、土地、资本、技术等,体现作为生产关系基础的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关系。分配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质上和生产关系是同一的。分配的结构完全取决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是生产的产物。把土地放在生产上来说,把地租放在分配上说,把剩余价值的不同分配形式单纯看做分配形式,这完全是幻觉。依据的分配原理,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最根本的原因只有从生产资料所有制中去寻找。既然我国还必须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所有制制度,既然生产要素会被不同的利益主体所拥有,那么,要充分有效地利用各种生产要素,就必须给生产要素所有者一定的补偿和回报,就必须满足不同要素所有者一定的利益诉求,就必须实行按要素分配。按要素分配,是多种所有制或者说是私有制的实现形式。没有按要素分配,非公有制经济就不可能存在和发展。很显然,要素参与分配的必然性、合理性首先必须从非公有制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性、合理性中去寻找。时下,有些学者为了给按要素分配寻找理论依据,重新拾起了要素价值论、效用价值论,既不科学也没必要。除劳动力以外的生产要素虽不创造价值,但为生产所必须。要允许和鼓励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就必然要实行按要素分配。

2.按要素分配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内在要求,是市场经济通行的分配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多种所有制存在、多元产权主体存在,由于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和要素市场的必然存在,不仅按劳分配的方式会发生极大变化,而且不可避免地要存在多种分配方式,如利润收入、股息收人、红利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风险收入等。多种分配形式的集中表现就是按生产要素分配。市场经济中,经济的发展是由人、财、物等生产要素共同发挥作用来推动的。尽管只有人的劳动才能创造价值,劳动者应依此获得收益,但基于财和物作为生产要素在国民经济运行中的地位和作用,其所有者必须要依赖所有的财和物获得收益,不然就会影响要素所有者的投入积极性,就会影响经济发展。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市场经济有效运作,就必须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是社会化生产条件下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和内在要求,是市场机制在分配领域发挥作用的具体表现。没有按要素分配,市场就不可能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因而也就没有市场经济本身。

生产要素是指进行社会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和条件,包括劳动力、土地、资本、技术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主要是通过一套完善的价格体系在利益机制、价格机制、供需机制、竞争机制交互作用下来完成的。市场中生产要素价格的高低,反映着各种生产要素的相对稀缺程度。各种生产要素的相对稀缺程度不同,它们的价格就不同,这一方面会刺激较稀缺的生产要素的供给,另一方面又会迫使商品生产经营者在决定是否使用以及如何使用某种生产要素时,精打细算,以寻求最优的生产要素组合,获取最大效益,从而有利于把生产要素投入到最有效的生产部门中去,有利于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所有的生产要素都是有价格的,对其使用都要支付一定量的货币来购买,因而保证了对资源的合理使用和有效配置,从根本上杜绝了不计成本、不讲效益的资源浪费现象,提高了全社会的资源使用效率。市场竞争又会淘汰掉不能有效使用生产要素的厂商,避免资源的进一步浪费。生产要素的价格,就是向生产要素所有者支付的单位生产要素报酬,也就是单位生产要素获得的收益分配。劳动力、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相对稀缺程度,即它们在市场上表现出来的价格高低,决定了某一时期、在某一国家或地区的生产过程中,这些生产要素的不同组合情况,以及劳动密集型产业、资本密集型产业和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发展状况。可以说,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和技术市场等生产要素市场的发育程度,决定了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决定了市场对资源配置基础作用的发挥程度,决定了经济制度的效率高低。因此,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把生产要素分配作为收益分配制度的组成部分。市场经济,多种所有制,按要素分配,也可称作是三位一体、相辅相成的有机组成部分。否认按生产要素分配,市场这种资源配置方式就失去了相应的利益机制作支撑,就不会有真正的市场机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就难以建立起来。因此,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了要“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党的十六大报告更加明确地确立了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并明确提出了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从现有文献来看,这是我党第一次公开表示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非劳动收入,顾名思义,是指通过劳动以外的其他途径取得的收入。通过投资取得的收益就是一种典型的非劳动收入。传统观点中,“非劳动收入”等同于“剥削”和“不劳而获”。而今提出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意味着我国将从体制改革乃至法律上保护按要素分配方式。

二、健全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制度需要深化认识的三个理论问题

1.“生产要素”是一个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不断演进的因素。在传统的政治经济学视野中,除劳动力之外的“生产要素”等同于货币资本、机器设备、土地、厂房等。然而随着生产发展,科学技术越来越成为第一生产力,生产的社会化程度、复杂程度越来越高,知识、技术、信息、科技创新、经营管理在生产经营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由此,它们越来越独立出来成为与传统生产要素并列的生产要素,进而导致这些生产要素的拥有者拥有越来越多的剩余索取权。比如,拥有一项重大科技发明的人可以通过技术市场转让自己的发明获得一次性要素收入,也可以把科技发明作为股份入股企业变成股东获得持续的股利;拥有科技创新能力的科技工作者在获得工资报酬的同时,根据对企业的贡献,也可以获得企业的股份,成为股东;拥有经营管理特殊才能的企业高管,在获得工资报酬的同时,根据对企业的贡献,也可以获得企业的股份,成为股东,享有股利。很显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产权还会进一步细化细分,构成“生产要素”的因素还会进一步增多,更多的人会成为不同生产要素、不同产权的拥有者,甚至一个人同时成为多种生产要素的拥有者。

2.有些按生产要素分配中会包含一定的劳动收入。部分“要素”收入中包含着“要素”拥有者自身的劳动收入,只不过采取了按要素分配的形式。比如:普通劳动者获得的工资肯定是劳动者的部分劳动收入;企业主的利润收入中有可能包含着自己一定的经营管理劳动收入;一个科技发明的转让所得事实上是科技工作者的劳动收入;一个有用信息的转让所得可能包含着信息拥有者的劳动收入;一个企业高管获得的股利中事实上也包含着企业高管的部分管理劳动收入。

很显然,我们不可能把“要素”收入和“劳动”收入截然区分开来,更不能完全对立起来。“劳动力”作为要素所获得的收入本身就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一部分,同时,在其他要素收人中如知识、技术、信息、管理等要素收入中,也包含着这些要素拥有者同时也是特殊劳动者的部分劳动收入。认清这一点,我们就会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按生产要素分配制度存在着一定兼容性。在一定条件下,坚持和完善按生产要素分配制度,不仅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而且有利于保持和实现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比如,大力发展知识产权市场、科学技术市场、信息市场、劳动力市场、职业经理人市场,有利于这些要素作用的充分发挥,有利于多种内容多种形式劳动价值的实现,有利于科技工作者、信息工作者、职业经理、普通劳动者等各种各样的劳动者充分发挥聪明才智,创造更多劳动成果,获得更多的劳动收入。

3.按生产要素分配存在一定局限性。尽管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市场经济通行的分配原则,确立按生产要素分配制度对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然而,按制度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毕竟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分配原则。按劳分配是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以“劳动”为唯一尺度进行的个人消费品分配,而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在生产资料所有制多元化和产权多元化基础上以“要素拥有权”为依据进行的分配。尽管在按生产要素分配中,劳动也作为一种要素,但劳动者是以“要素”拥有者的身份通过市场竞争获得了劳动力价格或者说事实上只获得了部分劳动收入。“在生产要素按贡献分配中,劳动者得到的则是按效率原则计算的劳动力价值,各要素的分配体现的是效率优先的原则,反映的是生产资料归私人占有的关系。”按要素分配本质二就是按要素所有权获取收入,这种分配尽管有利于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有利于生产要素功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但却会由于“要素”占有上的差别,以及“要素”占有上的“马太效应”,造成分配上的贫富悬殊、两极分化和巨大不公。因此,就整个社会而言,我们还必须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来统领具体经济运行中的按要素分配,使按要素分配方式服从服务于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必须把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有机结合起来;必须对按要素分配加以必要的规制。

三、实现按劳分配与生产要素分配的有机结合

1.按劳分配与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可能性。毫无疑问,按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分配制度,一个以劳动为依据,一个以所有权为依据,二者之间存在对立性。这种对立性的实质表现在:其一,生产要素占有上的客观不平等性导致分配上的不平等性,削弱了劳动在剩余价值分配中的作用。由于不同商品生产经营者所处地理位置不同、交通条件不同、技术条件不同等,造成生产要素占有上的客观不平等,进而导致要素收益中明显存在着级差收益、垄断收益等分配不公现象,即使是靠自身劳动经营积累起来的生产要素,也会由于要素收益所占比重过大而超出其边际效益,反而不利于生产力发展。如完全脱离劳动的食利阶层的增多。其二,导致分配不公、两极分化,贫富悬殊,这是按要素分配固有的特征。然而,按要素分配与按劳分配也存在某种程度上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主要表现在:一是按要素分配本身包含着一定的按劳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必须按各要素的贡献确定其收入份额,这恰好与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原则相一致。在生产过程中,贡献最大的生产要素是劳动力,这是因为劳动力的使用价值是劳动,而劳动一方面,通过劳动者运用劳动资料作用于劳动对象生产了物质财富——产品;另一方面,又创造出高于劳动力价值的新的价值。因此,按生产要素的贡献确定各种收入分配中的份额,必然要求劳动在分配结构中占据主体地位,其他要素的收入分配处于从属地位。按要素分配并不完全排斥劳动的作用,而是把劳动作为一个重要的生产要素。虽然按要素分配并不等于按劳分配,但它毕竟强调着劳动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除劳动力要素之外的生产要素所有者,为使要素发挥作用、谋取利润,必须使资本、土地、技术等要素同劳动力要素相结合,从而在收益分配中必须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劳动参与分配,如经营管理者、高级工程师、工程师、普通职工等的收入都与劳动贡献挂钩。二是按要素分配获得的收人中可能包含着要素所有者一定的劳动收入。三是按要素分配为按劳分配的“劳动”提供了一个高效的社会必要劳动标准。按劳分配的“劳”只有在按要素分配中才能获得最佳状态,因为只有在按要素分配中,生产要素才能达到最优配置,劳动者和生产资料才能发生最有机的结合,劳动才能转变为最有效的社会必要劳动。这种一致性,奠定了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可能性。

2.实行按生产劳动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重要意义。其一,两种分配方式的结合,有利于调动商品生产经营者和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经济发展。在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同时,实行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不仅可以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而且可以调动要素所有者投入要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比如,劳动力所有者多劳动可以多收入;资本所有者多投入可以获得较多的利润或利息;掌握技术、信息、房地产等诸要素的人,对其所有要素的投入均可获得相应的回报;拥有经营管理才能并善于经营管理的人,可凭此项投入而获得经营风险收入,等等。这一切必将极大地刺激要素所有者的生产和投入积极性,从而使生产要素配置到要素最稀缺和要素使用效率最高的地区、行业和企业中去,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减少资源的闲置和浪费,有利于调动生产者的能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单位经济效益,最终推动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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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奖金与奖金分配

奖金是对员工工作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给予工作绩效表现好的员工进行物质上鼓励的一种激励措施。它能激发员工的工作动机,增强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保证公司的整体效益。奖金分配是员工薪酬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在于实现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一种形式,是给予员工超额劳动的一种报酬方式。在所有激励员工的方式中,奖金显得更为直接且见效快,因此运用奖金激励制度已被很多公司采用。

奖金分配具有的特点和功能包括:可以弥补基本工资在按劳分配上不足;奖金可以依据员工超额劳动情况,给予不同数额的报酬奖励,灵活性较强;还可以根据实际要求的需要,设置不同类型的奖励项目,目的性和针对性较强;若公司奖励方面基金多,给员工奖励幅度就可大一点,反之少点。此外,对特定项目奖励多少,以及对某部分员工奖励多少都可据情而定。随着国家经济实体的增长,经济效益好的公司,其奖金数额也有明显地增长,奖金在员工的收入中占据着越来越大的比例。

二、奖金分配存在的问题

1.奖金分配的认识

当前许多人把奖金当做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习惯性地认为,不管自身工作好坏与否,只要能按时上下班就该获得奖金,其没能认识到当奖金没有与超额完成、表现出色的的工作量,没有与工作劳动绩效联系在一起时,它也就失去了应该具有的激励作用。有些公司管理者在分配奖金时,脱离了实际情况,实行平均分配,一律平等,然而这种平均分配方式,表面上看似平等,却掩盖了实质上的不平等性,它失去了激发员工的积极性的动力,相反,会严重地挫伤部分劳动技能高、工作态度认真、对公司贡献大的员工工作的积极性。有些员工拿到奖金,没能把奖金看做仅仅是对劳动上单纯的奖励,却透过奖金,用来评价自己的工作成绩,以及在这个环境中自身所处的地位、形象等,进一步从中分析揣摩管理者对他个人的看法等。

2.奖金分配与积极性

公司的整个管理可以看成是一个主体系统,那么奖金分配就归属于激励机制的一个子系统。资金分配受到公司整体的效益、管理者的水平、员工素质等多因素、多条件相互的制约。在奖金分配中,影响员工积极性的因素主要包括:奖金绝对值的多少、奖金分配方法的不合理性、奖金分配的时效性以及员工个人的主观感觉等。

公司用于分配的奖金总量取决于公司经济效益水平,另外,还与工资核定的基数、方法以及国家的奖金调控政策有关。奖金总量的大小又与每个员工奖金水平的高低有直接相关,关系着每位员工的切身利益,尤其是近年来奖金的发放占员工收入的百分比有着明显的增加,有些公司部分员工奖金数额达到甚至超过了员工的基本工资水平。这样的趋势必定会造成员工对奖金的绝对值的关注。

员工最敏感、最容易产生不满情绪的地方在于公司内部奖金分配制度是否公平合理。公平合理是尽量消除平均主义“大锅饭”和差别过分悬殊,真正意义上做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状态。奖金的内部分配的合理性主要取决于奖金分配办法的科学性、可行性;考核体系和调控职能的有效性、可操作性。

奖金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一种激励员工工作的有效手段,鼓励有助于公司实现目标的员工所发生的一种行为再次发生,从而为公司实现既定的目标起着连锁地催化作用。但是,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却不然。如果一项工作任务早已完成,而应发的奖金却迟迟不能兑现,这不但失去了激励的效果,员工还会认为公司领导管理层说话不算数,产生不满情绪。因此公司应该做到:言必行,行必果,赏罚分明,及时兑现。

有些员工对于原本相对合理的奖金分配办法往往抱有着主观意识上的感受误差,对公司产生产生不满感,导致消极怠工。因此,公司在制定奖金分配制度中,应尽量顾忌由于员工产生了不满感而怠慢的情绪。

3.团队奖金分配的问题

对于团队而言,奖金分配是团队的绩效得到了公司的认可,其目的在于鼓励团队成员继续努力,在团队奖金分配中,主要采用的方法包括:根据岗位评分的方式进行奖金分配、根据员工绩效得分情况进行奖金分配以及平均分配。团队奖金分配因不同的分配方式会出现的问题主要会引发下述方面的矛盾冲突:因公平感引发不同岗位之间的冲突:团队成员位于不同岗位对奖金分配的期望有所不同,常常会因对绩效贡献的认知不同引发矛盾;因效率感引发同一岗位不同员工之间的冲突:团队中位于同一岗位上的个体员工,工作表现较好的员工与较差的员工对奖金分配的期望差异也会引发岗位内部的矛盾冲突;因公平感与效率感复合引发出低职岗位绩效优秀者与高职岗位绩效低下者之间的奖金平衡冲突。

三、奖金分配问题的解决方法

首先,转变经济增长模式,提高经济效益,增长奖金的绝对值。公司的经济效益是公司的首要任务,又是公司奖金的源泉和进行分配的前提。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应将公司从粗放型转向集约型,通过依靠生产要素优化组合,技术进步,进而提高要素质量和使用的效率以实现经济的增长。

其次,公司应了解员工的愿望与需求,使奖金充分发挥出应有的价值。愿望与需求是员工发生行为的动机,若采用的奖金分配制度公平合理,迎合员工愿望与需要,激发他们更高层次的需求与愿望,从而表现出给公司做出更多的贡献。

再者,加强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使奖金分配方法更加科学化。资金的期望值应合理,奖金中应充分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依于生产定额的科学性。生产定额应是员工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因此劳动定额指标要适当可行,过高或过低都不能促使员工积极工作,应采用既先进又经过努力能实现的合理定额指数,奖金分配才能充分发挥其经济杠杆作用。明确奖励性质,确定合理的奖励条件。奖励的原则是多劳多得、按劳分配,其是员工超额劳动的报酬,同时奖金应视为员工劳动的补充收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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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323.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7)02-0026-06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农村的经济改革着眼于改进微观主体的激励机制,使长期受压抑的经济增长的潜力得以释放,农村居民的人均收迅速增长,从1978年的134元上升到2003年的2 622元;但与此同时,中国农民收入总体基尼系数也不断扩大,1978年农村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仅为0.24,1986年为0.33,1990年为0.31,到2000年中国农民收入总体基尼系数已提高到0.42l,达到了国际上公认的较大不平等的水平。[1]

对于中国农村社会的收入差异,学术界给予了极大的关注。总体来看,现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改革开放以来农民收入差异的变化趋势,以及影响该变化趋势的各种因素的分析方面。在研究内容上,中国农村总体收入差异,中国农村区域间(如三大地带间和省际)收入差异,以及区域内部(如省内农村居民)收入差异均被广泛关注。同时,在研究方法上也较为成熟。在这一领域,朱玲(1992)、张平(1992)、白志礼(1993)、Rozzlle(1994)、张平(1998)、卡恩(1999)、李实等(1999)、奈特(1999)、万广华(1998、2004)等的研究较有代表性。

虽然目前的研究成果丰富,但较少涉及到村庄内部农民收入差异的研究,尤其是农民对目前收入差异的认识和承受能力较少有人涉及。农民的收入差异由地区间差异和地区内差异构成,而农民感受更深刻的可能是地区内部尤其是其所生活的村庄内部的差异。因为就微观经济个体而言,收入差异的意义主要在于该个体在其日常的社会生活中所能感受到的差异,而这样一个感知范围主要取决于其生活于其中的社会关系网络,即社会学上所谓的“荡漾的圆圈”(,1936),受个人生活和社交范围的影响,通常这个圆圈止于村庄“社区”内部。[2]通常认为,即使宏观的地区差异悬殊,但若社区内部较平衡,可能并不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因此社区内部的收入分布状况可能对农民的心态以及农村社区的和谐与安定有更为直接的影响。笔者在实地调研的基础上,一方面对中国村庄内部的农民收入差异作出简单的描述,另一方面从农民的视角出发来描述其对村庄内部收入差异认识,并且关注分配过程是否公正对农民的承受力的影响。笔者认为,农民收入差异的不断扩大与农民社会的阶层分化是一个伴生的过程,随着中国农民社会逐渐分化为不同的社会阶层,不同社会地位的农民可能对现存的收入差异有不同的认识,因此从社会阶层的视角来观察农民的收入差异,以有助于找出农村社会矛盾的根源。

二、调研情况说明

本研究样本选择根据各省区的特点及其代表性,抽样范围包括浙江、江苏、江西、河北、四川五省,涉及到东、中、西三大经济地带;在具体地区选择上同样注重其代表性,例如在河北,调查样本包括张家口、沧州、唐山、衡水、保定、承德、石家庄、邯郸8个地区的9个村庄,基本覆盖了河北经济发达、中等及较落后的各个地区。本调查中,农民是居住在农村、并拥有农业户口者。在每个选定的村庄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抽取30个~40个样本户,对户主进行访谈。调查内容包括两部分:一是被调查者的收入状况和职业类型;二是被访者对目前存在的村庄内部的收入差异的认识。调查共收回问卷1 340份,有效问卷1 184份,有效率为88%,表1是样本户的分布情况。

三、调查结果及说明

(一)农民收入差异

笔者使用户主的“劳动者个人纯收入”指标来描述农民的收入水平,其内容包括经营农业收入、经营非农业收入、工资、奖金、津贴、子女亲戚赠送、国家补贴救济、房屋出租租金、耕地转包收入、利息收入及其他。在计划生育背景下,农村家庭通常具有相差不大的家庭规模,因此,“劳动者个人纯收入”与“家庭个人纯收入”的变化方向是基本一致的,用它来描述农民间的收入差异也是基本准确的。与通常使用的“人均纯收入”指标相比较,“劳动者个人纯收入”指标的好处在于它与劳动者的职业阶层联系紧密,不会由于家庭人口的平均而掩盖不同职业农民的收入差异。农民个人收入包括经营农业收入和经营非农业收入,被调查者作为户主,有可能利用了全家大部分生产资源,并且往往有家庭其他成员参加劳动,因此,该收入的高低往往与家庭规模的大小、资源的多少有关,不能完全视为其个人所得,数据的绝对值比较高。

1. 村庄内部的收入差异。从总体样本看,劳动者个人纯收入最小值为200元,极大值为20万元,均值为11 753元,总体基尼系数为0.51,说明中国农村居民的劳动者个人纯收入差异巨大。从省内差异看,用本次调查的数据计算,浙江、江苏、河北、四川和江西的基尼系数分别为0.52、0.44、0.43、0.50、0.49,均存在巨大差异。但村庄内部差异有较大不同,有15个村庄的基尼系数小于0.4,占全部样本的40%,另外60%的村庄内部收入差异超过0.4的警戒线,收入分配存在较大不平均(见表2)。村庄内部基尼系数的大小在不同省份和不同地区内(指东、中、西部三大地区)的分布无明显差别,可能的原因是,相对于所属省份或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的影响,村庄内部收入分配受村庄所处的微观环境的影响会更深。例如村庄所处的地理位置(交通是否便利、是否位于城郊等)、自然资源条件(如农业生产条件、是否拥有矿产资源)、当地非农就业机会、村庄内部的民主与社会发展情况等,可能对村庄内的收入差异产生更大的影响。

2. 不同职业农民的收入差异。农民间的巨大收入差异和农民职业的多样化是改革开放后同时出现的现象,因此从不同的职业阶层角度考察农民的收入差异具有特别的意义。笔者基本上沿用了陆学艺对农民职业的划分方法,但考虑到实际情况的变化,在本调查中,雇工指短期打工,农民工指长期打工。①[3]出于对研究目的和调查的难易程度的考虑,笔者把收入作为职业划分的主要标准,以劳动者最主要的收入来源作为其主要职业。表3是不同职业农民的平均收入水平。

从表3可以看出,农民的职业分化程度很高,以农业作为主要职业的劳动者的比重已经下降到35.0%,收入水平也最低。从农业领域分离出去的农民均获得较高的收入水平,私营企业主、乡镇企业管理者均是农民中的高收入者,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智力劳动者(主要指教师、医生、乡村技术员等)处于中间阶层。雇工与农民工相当,收入高于农业劳动者,但处于非农劳动者的底层。农村管理者的平均收入为10 470元,在农村社会处于中等偏下的水平。②由于调查数据的限制,笔者不能计算职业差异对村庄内部基尼系数的贡献度,但从表3可以直观地看出不同职业的农民劳动者个人纯收入有明显的差异,并成为影响农民社会的收入差异的重要因素。

(二)农民对收入差异的认识

农民之间的收入差异不断扩大带来农村经济、社会结构的变化。农村已经由改革开放前收入均等化、社员同质化的社会转变为收入差异较大、村民间的阶层差别明显的社会,农民深刻地体会到彼此间经济和社会地位的差别。了解农民的切身感受、正确把握农民收入差异对农村经济社会的影响,对农村社会的治理和农村经济政策的制定非常重要。由于农民通常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村庄内部)比较彼此之间的收入和社会地位的差别,因此笔者将调查对象限定在村庄的层面上。

1. 多数被访者认为目前村民之间收入存在较大差异。村民间的收入差异反映了村民对收入差异的承受能力。调查结果表明,除29.7%的人认为差异适中外,相当大部分的农民认为村民之间的收入差异“非常大”或“很大”,只有很少一部分人认为差异“很小”或“非常小”(如表4)。笔者进一步考察了不同职业、不同收入水平和不同地区的被访者对村民之间收入和职业差异程度的看法,发现以上3个因素对村民关于职业和收入差异程度的看法均没有显著影响③,可能的原因是,由于本问题不涉及“对”与“错”或“应该”与“不应该”等价值判断,所以不同阶层的人的观点没有明显差异。虽然东部地区农民的收入水平明显高于中部和西部地区,但3个地区村庄内部的农民收入差异没有明显差异,因此从总体上看,不同地区农民对农村内部收入差异程度的认识类似。

2. 多数被访者认为目前的收入差异存在较高的不合理性。调查中提出的问题是“如果村民之间存在收入差异,您认为是否合理?”答案分为:完全合理、比较合理、合理、不太合理、完全不合理(见表5)。从表5中可以看到,37.3%的被访者认为目前农民之间的收入差异是合理的,同时累计24.2%的被访者认为比较合理和完全合理,累计38.6%的被访者认为“不太合理”和“完全不合理”,比较而言,更多的被访者倾向于认为村民之间的收入差异“不太合理”或“完全不合理”。笔者倾向于更多的被访者认为的目前收入差异存在较高的不合理性。

3. 不同社会阶层和收入水平的农民对收入差异的合理性有不同的认识。进一步考察发现,不同的农民对目前收入差异程度的合理性有不同的认识。(1)农民所处的社会阶层会影响其对收入差异的认识。在本课题其他部分的研究中,笔者在陆学艺划分的农民职业阶层的基础上,结合本研究获得的数据资料,主要根据不同职业者的收入,结合农民对不同职业的美誉度,将中国农村社会进一步分成下层、中下层、中上层、和上层四个社会阶层,下层是纯农业劳动者,中下层包括雇工和农民工,中上层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智力劳动者,上层包括私营企业主、乡镇企业管理者和农村管理者。表6是不同社会阶层的农民对现存收入差异合理性的认识。

对表6中每一列的数字,如果认为“不太合理”比例的大于认为“比较合理”的比例,认为“完全不合理”的比例大于认为“完全合理”的比例,说明该阶层的人总体上认为收入差异比较不合理,反之,说明该阶层的人总体上认为收入和职业差异较合理。如果在该列中,下端的数字大于上端的数字,笔者称之为“下偏”;反之,上端的数字大于下端的数字,笔者称之为“上偏”;如果两种倾向均不明显,笔者称之为“无偏”。可以看到,农民所处的社会阶层明显影响到其对目前收入差异的合理性的认识。位于农村社会下层和中下层的农业劳动者、雇工和农民工列的数据明显下偏,说明处于社会下层的农民对目前收入差异存在较大的不满,经济发展的好处迟迟不能惠及自己,与其他阶层的收入差异越拉越大,使他们的忍耐力下降,所谓的“隧道效应”④或者说“不耐”现象已经显现[4];位于社会上层的农村管理者和私营企业主列的数据明显上偏,乡镇企业管理者列微向上偏,这个阶层是既得利益者,尤其是农村管理者和私营企业主站在农村社会的顶层,对当前的利益分配格局比较满意;位于社会中上层的农村智力劳动者和个体工商户列,前者微向上偏,后者微向下偏,偏离中心的程度都较轻,该阶层对当前的利益分配格局既不特别满意,也没有多大不满。同时,不同收入水平的农民对收入差异合理性的认识不同。从表7可以清楚地看到,收入高的人倾向于认为现存的收入和职业差异是合理的,收入低的人倾向于认为其不合理,该表7中的数据支持了前面的解释。

4. 被调查者认为收入差距不合理的主要原因是收入分配方式不公正。从社会分配的角度看,从改革开放前相对平均的分配到目前主要按照生产要素进行分配,相当多的研究分析了形成农民收入差距的原因。时明国(1998)认为,农民的家庭特征和个性发展差异,如家庭人口状况、劳动力状况、土地占有量、资产拥有量、个人对市场经济的适应程度等起重要作用[5]。段庆林(2002)则证明家庭人力资本差异对农民收入差异有重要影响[6]。张车伟等(2004)认为,劳动报酬收入逐渐成为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能否实现职业转换是造成农民收入差异的重要原因[7]。总体来看,学者们将农村内部收入差异的根源基本上归结为家庭或个人拥有的要素禀赋的不同,隐含的结论是,一部分农民认为当前的收入分配不合理可能是由于他们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功能性收入分配的方式。那么农民对这个问题又是如何认识的呢?笔者划分了6种不同的经济和社会资源的拥有者,要求被访者回答“什么样的人实际上获得了高收入,什么样的人应当获得高收入?”根据重要性分别选出前3个,前者反映了目前中国农村的收入分配格局,后者则反映了农民对“公平”的分配方式的认识,统计结果见表8。

从表8可以看到,有41.9%的被访者把“当官的人”列在“实际获得高收入的人”中第1的位置上,并且“当官的人”以791.8的高分远远高出其他人,成为村民公认的实际获得高收入的人,在村民心目中,拥有“权力(组织)资源”与高收入密不可分。“家庭背景‘硬’和有社会关系者”、“有资产者”、“脑子聪明胆大敢干者”和“有文化和技术专长者”均在500分左右,他们分别拥有社会资源、物质资本、人力资本和经营才能成为村中的高收入者。如果没有其他资源,单纯的吃苦耐劳者难以获得高收入,“吃苦耐劳者”以108分名列最后1位,仅有累计12.8%的被访者认为吃苦耐劳的人实际上收入较高。这说明,实际上村民已经认识到,目前收入分配的格局是按照个人所拥有的资源进行分配,单凭吃苦耐劳而不拥有其他任何资源只能处于社会的底层。

那么,在农民的眼中,社会财富应当如何分配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富主要按照个人所拥有的生产要素的数量进行分配,拥有更多的人力资本和财富的人将获得更大的收入份额,而且通过财富的积累富有者会变得更加富有,而贫穷者将会更穷,产生所谓的“马太效应”。但即使如此,农民还是非常认同按照生产要素的拥有量分配财富的原则。绝大多数村民认可按照个人所拥有的人力资本进行收入分配的合理性,在实际应当获得高收入的人中,“有文化和技术专长者”和“脑子聪明胆大敢干者”分别获得962.2和802的高分排在第1位和第2位,在村民的眼中,这两类人是凭本事吃饭,对这两类人实际上获得高收入村民是高度认同的。如果拥有更多的资产是不是可以获得更高的收入?尽管建国以来中国对这一问题长期的舆论宣传都是负面的,或者至少是没有明确提倡的,但是一些农民还是认同通过拥有的资产获得收入的合理性,这一类人获得329分,处于第4位。调查中有的农民表示,如果这些资产是通过个人的辛勤经营和劳作所得,那么,通过资产获得收入就是合理的。农民认为“吃苦耐劳的人”应当获得高收入,这类人获得553.2分,虽然这部分人除了简单劳动力不拥有任何其他资源,但付出了劳动理应获得回报的观念还是深入人心。前面讲到,实际上这类人并没有获得高收入,辛勤劳作仍处于社会底层是目前农民对收入分配不满的原因之一。村民认为,通过权力和社会关系获得高收入是最不应该的,“当官者”和“家庭背景‘硬’和有社会关系者”两类人分别获得118和100.2分,分别处于倒数第2位和第1位,而正是这两类人在“实际获得高收入的人”当中名列第1位和第2位。将“应当获得高收入的人”和“实际获得高收入的人”进行比较,可以看出现实的收入分配格局与村民的价值观念的巨大落差,这种落差正是农民对当前收入分配和社会分层格局不满的重要原因,尤其是体现了处于农村社会底层的农业劳动者、雇工、农民工的痛苦和无奈。

5. 从整体看农村仍然是一个相对和谐的社会,但收入差异继续扩大可能会影响村民之间关系。尽管村民认为目前存在的收入差异较大,而且不满,但是多数村民还是比较认可乡村里的邻里关系,调查显示,有30.3%的人认为村里人相处得很好,64.2%的人认为村里人相处得一般,仅有5.5%的人认为村里人相处得不太好。但同时,人们也表示出了对收入和职业差异进一步扩大的担心,有24.6%的人认为收入和职业差异进一步扩大肯定会影响乡邻关系,45.2%的人认为可能会影响乡邻关系,只有30.2%的人表示肯定不会影响乡邻关系(见表9)。

四、简短结论及政策启示

目前在中国农村相当多的村庄内部存在较大的收入差异,但不同的村庄有较大不同,同时随着农村社会结构多元化,不同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很大。对于当前村民之间的收入差异,多数农民认为是比较大的,但对于存在这样的差异是否合理,不同阶层和不同收入水平的人的认识则有相当大的不同,收入较低、处于社会底层的农民认为当前存在的收入差异是不合理的。进一步的调查表明,农民认为收入差异的不合理的主要原因是收入分配方式不公正,从总体上看,农民普遍认同按照所拥有的资源禀赋的多寡来进行分配的市场分配方式,但对于部分人通过权利和关系攫取财富形成的收入差异有很大不满,这反映在部分地区干群关系的紧张上。虽然从总体看农村还是一个较稳定的社会,但相当部分的村民担心收入差异的进一步扩大会影响村民之间的关系。

以上述结论为基础,农村经济社会政策的制定必须要重视两个方面的问题:(1)要特别关注农村弱势群体特别是纯农业劳动者、雇工和农民工的福利。这部分人处于农村社会的底层,对现存的收入差异有较大的不满,如果经济发展的好处长期把这部分人排除在外,会使其逐渐失去耐心和希望,这将成为社会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关注他们的发展不仅仅是出于社会稳定的目的,同时也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必然要包括的内容。(2)要关注农村的民主政治建设。随着中国平均主义的社会财富分配方式向按照拥有的生产要素的多少通过市场进行分配,分配方式的改变激发了农民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但同时农民对于部分人通过权力和社会关系攫取社会财富的方式感到不平,因此,特别需要注意农民对财富分配方式的不满,这对中国农村的民主政治建设提出了更高、更紧迫的要求。

注释:

①陆学艺(1989)将农民分为农业劳动者、农民工、雇工、农民知识分子、个体劳动者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乡镇企业管理者、农村管理者等八个阶层,在陆学艺的原文中,将农民工定义为受雇于国有和集体企业者,将雇工定义为受雇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者。

②这与村民对其收入的认识有一定差距,文章的后面将分析这一问题。

③上述三个因素与“农民对收入差别程度的认识”变量的相关系数均未通过显著性检验。

④“隧道效应”是指在一个塞满车的隧道中,如果一个车道的人看到另一个车道的车开始移动,他虽然抱怨自己运气不好,但会认为自己的车也有移动的希望,但是,如果自己车道的车长时间不动,他会由于极度失望而逐渐失去耐心。

[参考文献]

[1]A.P.瑟尔沃.增长与发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2]段庆林.典型贫困地区人力资本对农民收入差异影响的比较研究[J].市场经济研究,2002,(6).

[3].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生活[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6.

[4]陆学艺.重新认识农民问题――十年来中国农民的变化[J].社会学研究,198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