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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儿童教育模板(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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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儿童教育

户外儿童教育例1

中图分类号:G7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5928(2015)06-69-03

作者简介:汤才虎(1970-),男,湖北保康人,副教授,学士,研究方向:合唱指挥、音乐欣赏

儿童的天性就是“多动”,在活动、游戏、玩耍中逐渐成长。在学前教育中,为了保障儿童健康成长,应开展丰富多采的户外活动。如何保障学前教育户外活动顺利进行,取得良好的效果,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1户外活动在学前教育中的重要性

1.1有利于儿童社会性的发展

由于户外活动的开展不再限于室内,儿童活动范围已延伸到社会和日常生活场所,因此儿童与社会产生更多的接触和交流。在户外活动中扮演不同的社会角色,更容易诱发儿童产生不同的社会行为,从而让儿童体验自身不同的身份特征,认识社会,促进其社会性的发展。例如,教师带领儿童参观某一景点时,可以教导儿童,告诉他们已经是游客的身份,使儿童意识到自己的身份变化,了解游客身份应该注意哪些细节问题,如爱护景区的景物,爱护景区的环境卫生等,使孩子充分融入到社会,体验社会性。

1.2有利于释放儿童的个性

在户外活动中,教师可以将活动的主动权交给儿童,使他们成为自己的小主人,充分发挥儿童的自主性。在活动中,让儿童来“自导自演”,充分开发儿童的创造力和想象力,彰显儿童不同的个性特点。还可以在户外活动中探索大自然的奥秘,观察环境中一切新奇的事物。通过这些户外活动,培养儿童的创造力、想象力,培养儿童的科学素养和解决事物的能力,充分释放儿童的个性。

1.3有利于儿童的身心健康

户外活动不同于园里课堂教学的活动,它的实践性、操作性和能动性更强,所以在户外活动中孩子的身体运动得到很大的锻炼。例如在一些户外游戏活动中,孩子们的跑、跳、以及击打等各种各样的动作、节奏运动有利于促进儿童身体各个器官的发展,从而促进儿童的身体健康发展。当然,户外活动的开展不仅有利于儿童的身体健康发展,还有利于儿童的心理健康发展。儿童在户外活动中能够体验到丰富多彩的游戏、活动带来的愉悦和积极的情感体验,促进儿童心理健康发展。

1.4有利于塑造教师的儿童视角

在学前教育中,应遵循“以儿童为本”的理念,幼儿园的教育工作和活动都应该从儿童的角度来思考。户外活动能使教师更好地塑造自身的儿童视角,提高观察儿童和研究儿童的能力。教师可以从一个观察者的角度,根据儿童的表现进行观察与分析,研究儿童的爱好、兴趣和需求,从而在教学过程中不断改进自己的教学策略,提升教学技能,更加适应儿童的发展特点和满足儿童的真实需求,释放儿童的天性。

2开展学前教育户外活动的策略及注意事项

2.1合理安排户外活动的场地

活动场地是儿童进行户外活动的主要空间,合理的场地安排是户外活动取得良好成效的保障。户外活动场地的多样化安排可以提高儿童兴趣,因此应合理安排户外活动场地,加强场地环境优化设置,例如设置迷宫般的假山、富有童趣的长廊壁画、动手操作游戏的玩沙池、还可以设置泥土地、石子地、种植园、水池游乐场等。在户外活动中,可以带孩子去动物园、植物园、儿童俱乐部、旅游景点、郊游胜地等不同的场地,丰富孩子们的生活见识,加强他们的社会性培养。

2.2优化户外活动的内容和组织形式

目前大多数幼儿园户外活动都是采取集体教学形式,基本上没有自由游戏时间。教师经常限定幼儿活动的“边界”,组织小组之间的“比赛”,幼儿在排队和轮流等待有限机会的过程中,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儿童活动的积极性、自主性和活动量明显不足,儿童的个性和创造力没有得到认可和发挥。因此优化户外活动的内容和组织形式非常重要。

2.2.1集体活动和自由活动相结合

在幼儿园教育中,大部分活动是在教师的引导下集体进行。由于人数较多,儿童在教师的安排下服从指挥,但这在某种程度上压抑了儿童的个性发展。在户外活动中,教师应将集体活动和自由活动相结合,使儿童在自由活动中大胆发现、探索大自然的奥秘,自由地和其他小朋友交往、活动,体验到更多的乐趣。

2.2.2户外活动与各种游戏相结合

将丰富多彩的游戏带入户外活动中,增添活动的乐趣,让儿童尽情地享受生活的乐趣。例如在举行户外秋游活动中,教师可以引导学生到宽阔的场地上进行老鹰抓小鸡、丢手绢等游戏,让儿童感受大自然的同时也愉悦自身,在游戏中、玩耍中获得愉快的情绪,从而更好地感受外在的大自然,获取更强的情感体验。再如还可以带领学生去一些大型游乐场,如果有水上乐园,在安全条件下,让小朋友们举行划船比赛,让孩子们融入其中,乐在其中。

2.2.3教师与儿童角色对换

角色的对换是有效开展户外活动的剂,教师不能时刻占据活动的主导地位,不能做一个高高在上的“指挥家”,而应把这个角色交给儿童自己,教师应该做一个有“童心”的活动伙伴。例如在户外拔河活动中,让儿童自己来组织活动,安排活动的人数和比赛的规则,而教师只要为孩子们加油呐喊,做一个啦啦队成员就可以了。角色的对换,可以充分激发孩子们活动的兴趣和参与激情,同时既有利于儿童创造力和想象力的发挥,又有利于锻炼儿童的组织能力,充分体现了儿童主体性的展现和个性的释放。教师也可以更全面更深入地了解每个儿童的个性和情趣,以儿童的视角观察、研究儿童,有利于教师更好地融入儿童的内心世界,从而更好地进行教学。

2.2.4户外活动与教育相结合

最有利的户外活动就是儿童在尽情享受活动带来的快乐的同时也受到了某些教育,增长了见识。在活动中受到的教育是儿童直接经验的获得,让儿童更加记忆深刻。例如教师可以带领孩子们去动物园实地观察各种各样的小动物,让儿童自己去了解各种小动物的外形以及它们的习性。去植物园了解不同种类的植物,在教师的解说下,让孩子自己慢慢接触认识植物的类别,孩子们对这些科学活动充满浓厚的兴趣,会主动探讨、谈论,既满足了儿童的好奇心,又愉悦了身心。

2.3保障户外活动的安全

在实际教学工作中,很多教师认为有些户外活动安全系数不高,担心出现事故。为了保障户外活动顺利进行,在开展户外活动之前,教师既要对活动范围、场地以及玩具设施等事先检查,清楚不安全因素,又要对儿童进行安全教育,加强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并在进行活动之前对儿童衣袋有无尖利物品进行检查。要在确保安全之后再进行户外活动的开展。同时在活动开展过程中也要随时加强对儿童的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儿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教师在活动过程中也要随时四处巡回走动,及时纠正儿童的危险动作,聆听儿童交谈、评价,发现问题并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学前期是人生的初始阶段,培养学前儿童喜欢参与户外活动的习惯具有十分重要意义。户外活动作为幼儿园教学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是体力活动和智力活动的最佳结合。在学前教育阶段,户外活动的开展有利于儿童的身心全面发展,但开展户外活动的大量资源还需要教育工作者不断发掘。

参考文献:

[1]高翔.让儿童的成长像呼吸一样自然:基于儿童视角的幼儿园户外课程的实践探索[J].教育科学论坛,2015(4):41-45.

[2]陈月文,胡碧颖,李克建.幼儿园户外活动质量与儿童动作发展的关系[J].学前教育研究,2013(4):25-32.

户外儿童教育例2

人的一生可以分为不同阶段,各阶段有各自特点。学前期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是极其重要的,此时身体各项机能还保持在相对幼弱阶段,但是身体各项指标是呈积极向上态势,所以,此阶段良好的健康以及适当的体育活动对将来积极成长起着重要作用。

1户外体育游戏对儿童成长的积极意义

体育对于人生各个阶段都是必不可少的活动,同样,学前体育对于幼儿身心健康有极大促进作用,完善合理的体育活动将加强幼儿的身体素质,推动身体各指标良好发展。户外体育游戏活动作为一种新型体育形式,能够为幼儿提供科学的运动方式,加强身体部位协调性,提升幼儿活力,并且幼儿在进行体育游戏的过程中,可以获得游戏乐趣,锻炼幼儿适应环境能力,提升幼儿对体育活动的热爱,培养积极向上的生活观[1]。

2学前儿童户外体育游戏活动预想以及策划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家长更多的关注儿童身心健康的成长。幼儿园的办学方针也逐渐向儿童健康方向转变,以“增强儿童身体素质、培养儿童优良习惯”为核心。在总结原有办学经验的基础上,我们提出了新型户外体育游戏理念,“户外大畅游”作为游戏体育的表现形式,将三个方面化为整体。首先开办体育游戏教学课堂,一周两节课,然后举办户外体育游戏活动,以天为单位,最后举办大型活动———“户外大畅游”,以周为单位,凸显举办主题,面向全部师生,活动体现全面性。举办活动次数也可以具体分析,并非一定拘泥以上要求。

2.1体育游戏教学课堂情景化

儿童学习基础体育动作,学习时间大约在半个小时左右,据情况而定,为体育游戏活动奠定基础。幼儿园总结一套基础运动动作,并为儿童提供具体情境,促使儿童反复练习基础动作,提升儿童运动水平,推动儿童活动向科学方向发展。

2.2科学划分户外体育游戏活动场所

幼儿园完善相关运动器材设备,并利用器材举办相关体育活动,保证儿童活动时间在半个小时以上。科学划分体育器材,按学习方向规定区域,譬如走、跑、跳、投等相关本领,因材施教,了解掌握儿童短板,以便体育游戏活动开展时,教师能够合理安排儿童活动区域。儿童活动区域与自身短板吻合,能最大程度发挥游戏体育的作用[2]。

2.3面向全园举办活动———“户外大畅游”

“户外大畅游”是一种新型体育游戏活动,是对已有体育游戏活动的创新,总体设计更加科学合理,环节设置趋于综合化。举办次数大致以周为单位,时长在一个小时左右,每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举办两次,由于此活动面向全园,需要按年级划分组别参与。活动举办地点需要宽阔场地,例如操场、草地等,儿童训练项目需要设计合理,教师模拟有关情境,并适当结合运动设备器材,针对儿童不同问题提供不同运动项目,引导儿童参加合适体育游戏项目,寓教于乐,锻炼身体的同时,培养儿童不足之处,并时刻让儿童体验到体育游戏的乐趣所在,展示自身学习本领,提升儿童自信[3]。

3户外体育游戏模式的实践与摸索

3.1体育游戏教学课堂情景化

一部分是探索研究原有体育教学活动中的诸多弊端,例如以下情况:(1)教师在选择体育教学内容标准是相关教学,并不是遵循儿童自身规律,从而导致体育活动安排不科学。(2)体育游戏教学目标缺乏合理性、可行性、顺序性、连贯性。(3)错误理解体育游戏教学,将教学活动侧重于游戏方面,加之教师的不合理引导,从而使教学活动失去体育意义。另一部分是对儿童体育游戏教学活动进行科学合理安排,不断修正发展方向。举例说明,对于不同年龄段儿童区别安排,合理定制专属活动目标,安排适合各自年龄段的教学活动。按照儿童身体素质划分,以促进全面发展为核心,针对儿童各自短板,进行针对性练习,在不同基础体育动作上,如走、跑、跳、投等等,创新学习方法,形成系统化锻炼方式,让教师熟悉掌握各个基础动作课程,促进全体儿童平衡发展。体育教师聘请专业人员,并且由于女教师的局限性,可以安排青年男性担任体育教师,但需要保证专业性[4]。

3.2科学划分户外体育游戏活动场所

在现实生活中,幼儿园会定期举办有关户外体育运动,在此过程中,教师会将较多注意力放在学生安全方面,其他则会关注较少,譬如体育活动是否有序进行,儿童运动量是否充足,是否能够满足身体发展需要。教师在儿童活动过程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但是并非如此,某些教师不了解体育活动的核心理念,随心安排教学内容,目标制定不符合儿童成长规律,甚至体育活动直接与儿童身体素质以及体育规律脱离,最终导致体育活动作用的丧失。针对以上现象,我们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关解决措施:教师进行专业培训,学习有关儿童体育游戏活动的基础内容;带领教师参加实地学习,分析体育游戏活动成功举办因素,并总结经验等等。

3.3面向全园举办活动———“户外大畅游”

随着户外体育游戏活动的不断发展,我们在原有基础上摸索研究出一种新型活动———“户外大畅游”,“户外大畅游”是包含自由性、创新性、乐趣性、连贯性的新型体育游戏活动。由于此活动展开不久,我们需要对其各方面进行探索实验,譬如,活动细节(活动进程、背景配乐、活动目标等)、具体体育游戏活动策划、教师与家长在各个环节担负的责任,如何提供自身帮助等等。首先,良好的前期准备工作是必要的。前期准备主要指热身,由于季节不同,对于热身时长则不同要求,夏季需要10分钟,冬季因为气温较低,则增加5分钟。前期热身工作能够提高活动参与者积极性,让身体达到最佳状态。师生、家长跟随专业人员,慢跑或者做热身运动。然后,使用5分钟大致介绍活动环节,让儿童对活动项目的参与方法有所了解,熟悉体育游戏活动项目展开地点。介绍环节主要由专业人员主持,并且可以让儿童与家长示范;主持人一定要做好安全工作,提升活动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其次,由于此活动具有自由性,儿童在进入活动场地后,可根据兴趣,自我决定符合自身的运动设施,独立学习并掌握活动参与方法,相互间不断交流联系,积极参与游戏过程,从中享受游戏的乐趣,并不断提升身体素质。在此环节,教师以及家长,主要职责是守候一旁,提供安全保护的功能,适当的引导儿童进行活动[5]。最后,做好体育游戏运动后的休息工作,休息环节大致10分钟左右。体育游戏活动会使儿童身体疲惫,休息环节主要为了调整儿童身体指标,降低儿童因运动带来的心理紧张或者高涨心情。与前期准备工作一致,休息放松需要全部人员参与,并且有序整理体育游戏器材,做好活动收尾工作。在整个过程,背景音乐最好合理衔接,为活动环节做好提示作用,让活动参与者清晰活动进程。

4结语

长期的探索研究,我们在体育游戏教学课堂情景化、科学划分户外体育游戏活动场所、面向全园举办活动———“户外大畅游”方面成效显著。科学完善的户外体育游戏模式不仅提升儿童的身体机能,还培养儿童正确的体育观,对于以后成长影响较大。但是新型体育游戏模式仍存在较多弊端,需要我们不断革新发展,不断推进“三维一体”工作进度,不断提升幼儿园户外体育游戏活动的水平,培养儿童良好的健康习惯,科学地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刘毅,李明灯.户外体育游戏对学龄前儿童生长发育影响的干预研究[J].中国学校卫生,2017(01):158.

[2]韩冬丽.民间体育游戏的价值和应用[J].好家长,2015(43):47.

[3]郝香茹.对大班体育游戏“小猴摘桃子”的记录与反思[J].山西教育(幼教),2017(01):88.

户外儿童教育例3

1 问题的提出

我国至今仍在生效的唯一的一部关于户籍法律是1958年出台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下简称“户口登记条例”)。随后,各省市根据这个“户口登记条例”结合本地的情况又出台了若干细则。

应该说,这个“户口登记条例”在我国建国初期,在粮棉油紧缺,副食供应不足,在共和国经济困难时期,在计划经济时代起到了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作用。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30年来社会经济迅猛的发展,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甚至目前已阻碍着社会发展进步,也就是说在我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50多年的今天,已到修改完善的时候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是一双相对平衡的矛盾体。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也是这样,由最初的平衡到现在的不平衡,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的近10年,户籍制度同广大劳动人民群众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已阻碍着社会的进步,造成了大量的社会不公、不稳定因素。

户籍制衍生于计划经济年代,中国至今仍属于实行严格户籍制度的少数几个国家之一。由于中国建国初期学习苏联模式的工业化路径,从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开始,中国人步入了一个漫长的城乡分割二元体制,目的是限制农村人口流入城市,政府在公社一级建立财政和农业银行机构,以全额提取农业剩余,并且形成了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结构来保证这种内向型的资本积累,农业成为重工业所需资本的积累来源。从严格控制到半放开历经了漫漫50年,户籍制度以及与户籍制度挂钩的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教育制度、住房制度、转业安置、通婚子女落户等方面所衍生出的许多具体规定,整体构成了一个利益向城市人口倾斜。这样一个包括社会生活多个领域、措施配套、组织严密的体系将民工排除于体系之外,使农民工在经济上、生活上均不稳定, 被排斥在城市主流社会之外。而政府的许多部门都围绕这一制度行使职能,户籍成为打在身上抹不去的烙印,户籍制度具有时代性,既为我国社会主义迅速发展提供了保障,又阻碍了人口的自由流动,导致城乡居民的不平等。

2 户籍问题阻碍了教育公平的实现,造成大量留守儿童的出现

2013年5月9日,全国妇联《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截至2010年,我国0-17岁农村留守儿童和城乡流动儿童已达到9683万,他们普遍面临亲情缺失、平等教育等多方面问题。其中,有近205.7万的留守儿童处于独居状态,而流动儿童在个别省份也非常集中,北京每10个儿童中就有3个是流动儿童。

2.1 留守儿童:0-5岁儿童5年增757万

全国妇联课题组介绍,课题组在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中抽取126万人口样本量进行了分析和推断,并进行实地调研等方式形成报告,报告中儿童的年龄界定在18岁以下。报告指出,自2005年以来,学龄前留守儿童(0-5岁)规模快速膨胀,达2342万,在农村留守儿童中占38.37%,比2005年增加了757万;义务教育阶段留守儿童为2948万,比2005年减少315万,其中2006年小学(6-11岁)和初中(12-14岁)学龄阶段儿童占到32.01%和16.3%;大龄留守儿童(15-17岁)规模达813万,比2005年减少了199万。全部农村留守儿童中,男孩占到54.08%,女孩占到45.92%。数据显示,农村留守儿童集中在四川、河南、安徽、湖南等中西部劳务输出大省,其中四川、河南的留守儿童规模最大,分别占到全国的11.34%和10.73%。

2.2 205.7万留守儿童独居

调查显示,因为父母多外出打工,三成多留守儿童与祖父母居住在一起,还有10.7%的儿童与其他人一起居住。不过,有3.37%的留守儿童单独居住。全国妇联相关负责人表示,尽管这个比例不算很大,但由于农村留守儿童基数大,按照该比例计算的话,单独居住的孩子达到近205.7万人,“这些孩子应该给予特别关照。”据介绍,将近20%的务工父母是在儿童1岁前外出,造成留守儿童生活照料、教育、安全保护、亲情等多方面出现问题。数据同时显示,农村留守学龄儿童义务教育状况总体还算良好,在校比例达到96%以上。不过,母亲外出、单独与父亲一起居住的留守儿童,未按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最高,达到5.12%;父亲外出,单独与母亲,或与母亲和祖父母一起居住的,未按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较低,分别为3.13%和3.11%。对此,全国妇联课题组相关专家表示,此前在对留守儿童的教育中,社会一直在强调母亲的责任,“但这次调查表明,父亲的责任被忽略了。这是以后应该强调的地方。”

2.3 流动儿童:八成以上为农业户口

流动儿童,是指随务工父母到户籍地以外生活学习半年以上的儿童。目前,全国流动儿童规模达到3581万,其中农业户口的流动儿童占到八成以上。其中,学龄前流动儿童(0-5岁)有981万,义务教育阶段流动儿童(6-14岁)为1472万,大龄流动儿童(15-17岁)规模为1128万。与2005年相比,我国各年龄段的流动儿童都在快速增加,其中,尤以大龄流动儿童(15-17岁)增加的速度最快,比2005年增加429万,增幅为61.43%。在性别方面,从流动儿童进入幼儿园直到进入义务教育阶段,男孩的比例始终高于女孩,但到15岁接受完义务教育后,流动儿童中女孩的比例提高。“这说明,流动儿童的家长们可能更倾向于携带男孩外出务工以便孩子接受教育,而15岁之后则让女孩进城务工。”相关专家表示,在资源短缺的时候,家长们或更易做出不利于女孩的决定。

人均流动时间3年多。调查显示,全国31个省区市均有一定数量的流动儿童,但在少数几个省份高度集中。其中,流动儿童最多的是广东,占全国12.13%,规模达到434万。其次是浙江、江苏省,均超过200万。而部分地区流动儿童占当地儿童比例很高,如上海市每10个儿童中有4个是流动儿童,北京和浙江每10个儿童中就有3个是流动儿童。同时,多数流动儿童属于长期流动,平均流动时间为3.74年,7-14岁流动儿童中,更有约1/3的孩子流动时间在6年以上。由于常年流动居住,他们的教育问题亟待解决。据介绍,“有异地高考需求的流动儿童”在个别省份十分集中,其中广东、北京、上海排在前三位。

户籍制度是流动儿童入学的制度障碍,农民工子女上学问题本身是现行的户籍制度及城乡二元化政策的产物, 同时受现行的学籍管理方式、学校考评制度,以及经济社会非均衡发展的影响。由于没有本地户籍, 故不能随意进入公办学校读书, 高额的赞助费和借读费将他们挡在公办教育的门外。在实行“一费制”即限制高收费的条件下(例如今年实施的取消借读费), 城市学校往往以规模容纳不下、先收本地学生等种种理由少收甚至拒收农民工子女,或者是将借读费换成别的名目继续收,否则你只能去别的学校或根本没有学校可以就读,也就衍生出形形的滥收费行为。显而易见,这些问题本身并不是人们的观念问题,而是制度和体制问题。现实生活中,流动人口子女应然层面上的受教育权利却没有得到真正的落实,他们在异地求学,法律、条例等规定的权利却因种种原因而不能充分享受。因此,解决农民工子女的教育必须对现行的体制和制度做重大的调整和改革,为农民工子女上学提供制度保障。

3 户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迁徙自由已经是现代社会中一项基本人权,许多国家宪法以及《世界人权宣言》中第13条都规定“有权自由迁徙”,我国的1954年宪法中也有迁徙自由的规定,但随着建国后的户籍制度实施,自由迁徙被严格户籍制所替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权要求劳动力的自由迁徙,在宪法修正案中增加允许公民的自由迁徙已经势在必行,只有宪法对权利加以确认才能导致其在各个部门法中的被细化和完善。

解决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必须打破城乡二元分布的格局,具体表现为打破户籍制度的壁垒。随着户籍制度改革深入,河南、广东、宁夏等省区进行户籍制度改革中发现,率先推动“户改”的城市虽然在户口形式上都统一为“居民户口”,但一到落实相关政策和附加的社会福利待遇时,差别常常就浮现出来。推进城乡户口差别背后隐含的社会不公仍旧不少,诸如社会地位、收入标准、子女入学并不能在短时间完全消除。庆幸的是,从2007年3月29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治安管理工作会议上获悉:我国将大力推进以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为重点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的二元户口性质,实现公民身份平等,比如河北、辽宁等十二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二元户口性质划分,实现了公民身份法律意义上的平等,拆除就业、医疗、住房、教育等制度壁垒, 彻底打破维系多年的城乡二元经济体制, 给予农民工及其子女以城市居民待遇,使其在收税、社会保障, 特别是子女入学等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这种以逐步实现户籍制度改革为中心的措施,有利于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根本解决,确保转化型留守儿童以后能跟随父母返回繁华城市接受较好的教育。

在教育上,完全实现城乡一体化,像美国那样“凡是适龄儿童,不管其父母是公民还是非公民,甚至包括非法居留者,任何学校不得拒绝入学” ,是需要假以时日的,但我们至少要先让在城市居住一定时间、有固定收入和住所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即流动人口)享有同等的市民待遇,而上海居住证满7年可以转为上海户口,并取得社保、就学等相关权利,就是在户籍上迈出的探索性一步。理论上说,达到教育权的完全平等,必须基于这样一个基本的前提: 即任何学区、任何学校、乃至任何班级,包括教师能力、工作态度、教育活动的种类、质量,以及学校设施、设备等所有教育条件、学习条件都一样。” 做不到这一点,教育公平难以实现,但是做到这点又是很难实现的。现实图景是向公平方向不断趋近,一步一步渐进的完善,不可能完全达到。

当前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护,根源在于我国尚未建成完全平等的市场化劳动关系,没有适应相关的调节机制和配套的制度。应重新设定农民工户口进入城市的条件和相应的政策,对有留城意愿而又通过多年就业在城市站住脚的农民允许其定居落户,新的城市规划不应囿于原有的城市户籍户口,应该有规划地逐步推进适合市场经济发展同国际城市管理接轨的现代大都市城市管理规划,吸纳农民变为新城市的市民,使他们逐步转化为城市中的产业工人。

参考文献

[1] 元焕芳.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市民身份转化障碍及对策[J]. 农业经济. 2013(02) 。

[2] 李丽华,朱凤荣. 农民工户籍转移对策[J].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3(01)。

[3] 费宏达.农民工身份制度的法律困境与路径选择[J].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04) 。

[4] 吴丽萍.论人权背景下农民工就业歧视的户籍根源[J]. 经济论坛. 2011(04。

[5] 胡星斗. 中国户籍制度的命运:完善抑或废除[J]. 学术研究. 2009(10) 。

户外儿童教育例4

[DOI]10.13939/ki.zgsc.2017.02.122

随着我国流动儿童人数的不断激增,随之而来的社会问题也不断突出,从1996年起,我国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解决流动儿童问题的针对性政策文件,如《流动儿童就学暂行办法》(1998年)、《特殊人群计划免疫工作管理方案》(1998)、《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2003年)等,并将解决流动儿童问题作为一项长期工作,纳入《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这些政策文件,主要集中在改善流动儿童在义务教育阶段的不利状况,形成了目前“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受为主”的“两为主”的基本政策框架。

1 流动儿童教育现状

学校对于儿童来说,是除家庭之外第二个重要的社会化场所。因此无论是学术界,还是管理界都有许多关于流动儿童与学校关系的研究,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学校教育方面,包括民办学校教育资源和存在合理性问题,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教育资源差异,以及影响流动儿童入学因素等。同时,对于流动儿童学校生活的适应性问题还存在大量的研究,比如流动儿童学习的适应性、公办学校流动儿童师生关系等方面。

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流动儿童入学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受为主”,但由于在政策执行中的种种困难和问题,大部分的流动儿童仍然就读于民办学校。尽管民办学校的学校条件简陋,提供的教育质量也着实令人担忧,但由于它易进易出、收费较低、收费方式灵活等特点受到不少流动儿童家庭的欢迎;同时无论是学术界还是管理界都基本形成共识,即开办民办学校是应对流动儿童入学难最经济、最快速的解决措施。

虽然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流动儿童入学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受为主”,但就目前而言,我国建立在以行政区划分为主的公共财政体制基础上,与生产力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的义务教育公共财政政策、不合理的城乡分离的户籍政策,以及相应的尚待完善的教育法规,都不可避免地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流动儿童受教育权的享有。以义务教育阶段为例,义务教育阶段的经费,主要由地方政府负担,义务教育资源也是按户籍分配的。外来流动人口子女因为没有流入地的户口,无法享受由流入地政府财政负担的教育经费,而这些人员户籍所在地政府又不愿划拨经费,于是,造成了教育费用和资源的真空。加之地方经济利益、政策制定者的认识水平等因素的影响,使得国家政策要求越来越高,地方反映执行政策难度越来越大。

受教育权是目前流动儿童权利缺失最为明显,也是最为突出的一部分。杜文平在对北京市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的现状进行研究时指出“我国目前对流动儿童受教育权的法律依据太少,而且条文过于模糊不清,不具备真实有效的可操作性”。尽管流动儿童有机会享受到流入地公办学校提供的教育条件,但由于种种原因流入地公办学校仍不能满足流动儿童的就学需求,即使有机会,也是建立在交纳一定数量的赞助费或借读费基础上的,这就造成一部分学生,因为家庭经济承受能力有限或家庭经济情况不好而导致失学或辍学。此外,还有部分适龄的流动儿童由于各种原因失学在家。总之在流动儿童中,很大一部分人无法享受到法律所赋予公民的受教育权,也无法获得平等的受教育计划,这对他们未来的发展极为不利,造成的后果就是,流动儿童受教育程度低下,不断重复着父辈的生活轨迹,传递着贫困,有可能成为严重的社会隐患。

面对流动儿童受教育方面政策、制度和法律方面缺失的问题,众多学者及专家也提出了,诸如:流动儿童义务教育“教育券”“教育卡”制度、改革户籍制度为基础的义务教育体制、加大财政投入、开放城市公办学校、取消一切不合理收费、流入地和流出地政府联手合作;规范打工学校;合理配置国有公共教育资源等对策和建议。尽管各种对策、建议已经较为细致深入,可行性已大大提高。但是,对于今后政策、制度、法律规定的影响和引导仍然是个疑问。

2 城市流佣童教育政策现状分析

2.1 户籍制度

尽管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子女学校成立,但是随着进城农民工数量的增加以及一些城市户籍的开放,越来越多农民工子女跟随父母进入城市,而城市中的中小学数量十分有限,难以满足这一群体的就读需求。并且城市农民工子女转学时面临高价的“赞助费”也使得很大一部分流动儿童家庭不得不做出辍学的选择跟随父母身边,无法享有进入学校学习知识的机会。

刘国鑫在《户籍制度对城市农民工子女教育的影响》一文中,从户籍制度的角度对我国城市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进行了分析,他认为,由于我国二元户籍制度的存在,使得城市农民工子女在入学机会、教育经费、教育稳定性等方面都得不到均等的保障,从而对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都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2.2 教育的公平性

同本地的城市儿童相比,流动儿童不能顺利进入流入地的中小学就读,包括无法正常入学、超龄入学现象严重等。入学门槛过高使得很多流动儿童无法如城市儿童一样顺利进入流入地学校进行学习,有关部门要求出示各种烦琐的文件,导致很多流动儿童父母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证明文件,使流动儿童错失上学机会。

这种长期的不平等现象会给流动儿童带来严重影响,不利于流动儿童的心理健康,他们容易形成自卑感,会使他们形成对自身的错误评估以及对自己未来错误的预期,造成不健康的心理状态,从而影响他们的学业以及日后的成长过程。长远来说,与城市儿童相比,流动儿童成绩普遍较差,加之家庭教育的相对缺失,他们学历普遍偏低,易成为新一代的农民工。

3 解决城市流动儿童教育政策建议

3.1 进行户籍制度的改革

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促进流动儿童义务教育户籍制度改革,尽管流动儿童教育问题越来越被社会所重视,但户籍制度依然没有与其他社会福利脱钩,户口依然是流动儿童平等就学的主要障碍。要想真正缩小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的不均等,促进流动儿童的教育公平,单纯地触动户籍制度本身是远远不够的。逐步取消户籍制度对教育领域的限制条件,这对缓解流动儿童义务教育方面有着很大的帮助。附加在户籍制度上的种种限制条件和制度是我国一切不平等的主要来源,而户籍与教育之间的捆绑关系也正是流动儿童义务教育不均等的主要来源,时至今日,我国的户籍制度早已经不是其当初的样子,它实际具备的功能已经远远超出了户口所应具备的功能。

3.2 加强与促进教育公平,使义务教育的供给途径多元化

公立学校理应成为吸收流动儿童就学的主要途径。2001年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则明确强调要以流入的当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通过多种途径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且应大幅度减少甚至取消公立学校所谓的“赞助费”,彻底消除流动儿童进入公立学校的物质门槛,同时建构公立学校内部的无差别、无歧视、人人平等的良好教育环境,打消流动儿童进入公立学校的心理门槛。流动儿童回归公立学校教育不仅有利于流动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也有利于促进流动儿童的社会适应性,更重要的是有助于培养城市学生对流动儿童宽容、接纳的态度,促进他们对文化差异性和多元化的包容和理解。另外,对于非公办学校的建立来说,政府也应鼓励发展并为其提供制度化的发展空间,规范教育标准,提高教育质量,监督教育成果。

4 思考与总结

流动儿童教育问题的产生暴露了我国在教育制度、政策及社会观念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反映了城乡差异化管理机制的弊端,说明我们的基础教育并没有以学生为中心、以人为本。解决流动儿童的教育问题需要政府社会管理观念的变革,需要挑战传统的教育体制。首先,要挑战属地管理的教育体制,逐步以常住人口管理取代属地管理的教育体制。要认识到流动儿童的发展与成长关系到城市长远的整体发展水平,各级政府应逐步将常住人口也纳入日常工作中,特别是在基础教育方面,要顾及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问题,对他们的受教育权利进行维护。其次,要改革义务教育财政体制,省市一级政府应确保流动儿童教育经费的投入。再次,要加强对农民工子弟学校的扶持和监管,农民工子弟学校的存在满足了流动儿童教育的需求,并且是在我国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条件下对基础教育环节的有益补充,但是民办学校由于条件限制办学质量有待提升,且合法地位获得较为艰难。农民工子弟学校的存在不会对正常教育秩序产生动摇,作为城市政府,应该认识到民办学校的重要性,赋予这些社会力量参与基础教育的资格,对他们加以政策和资金的扶持,使他们更多地发挥有益作用。最后,需要我们社会观念的改变,不能以歧视的思维对待流动儿童的教育问题,要保障儿童接受义务权利。

参考文献:

[1]何昕.“城中村”的孩子们:以流动儿童为主的社会工作实务研究[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11:5.

[2]杰,高燕.流动儿童与城市社会融合[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3]张慧洁,姜晓N.教育公平与和谐社会流动人口受教育权――城市流动儿童义务教育问题研究的文献综述[J].现代教育科学,2008(6).

[4]杜文平.北京市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现状分析[J].教育科W研究,2006(9).

户外儿童教育例5

1、入学年龄:六周岁(即2002年8月31日以前出生)。

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中关于小学年龄为六周岁的规定,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

没有丧失学习能力和自理能力的残疾儿童为正常招生对象,其入学年龄可针对具体情况放宽到7周岁或8周岁。

2、适龄儿童入学应具有所在施教区家庭正式常住户口,其户口原则上应随父母(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实际常住地、产权证(产权证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持有者是适龄儿童的法定监护人)三者一致。属下面三种情况之一的适龄儿童,并持有相应的证明,按正常入学办理:

(1)儿童随父母一方在施教区常住,父母中的另一方是不在*地区工作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在外地工作、务农(包括本市农村户口)或出国定居;父母离异,儿童户口随法定监护人在施教区常住的。

(2)儿童随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在施教区常住的,其父母双方都是不在*地区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及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

适龄儿童随父母户口在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处落户的,其父母双方均未购买或未分配住房并实际常住且户口从未迁移过的。

(3)儿童户口单立,其父母是不在*地区的现役军人(含武警),且户口应与实际居住地一致。

3、适龄儿童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常住地址(产权证)不符的,由区县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二、报名时间和入学办法

1、报名时间:5月18-19日。

2、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划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监护人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口簿、房产证、预防接种卡等有关证明。办理手续时,学校可了解儿童有关情况,但不得进行智商等各种测试。

3、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省教育厅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电子学生档案,并报区教育局备案。

4、学生在非户籍所在施教区入学作为借读处理。凡是因故要到*区外借读的新生,也应先在户口所在地小学办理报名手续,取得学籍后,才能办理借读手续,到借读学校就读,并注明借读年限。

5、凡是小学新生报名工作开始后出现的适龄儿童家庭住房、户籍变更的,由学校登记情况并报区教育局根据具体情况统筹安排。

三、发榜时间

5月底以前,各小学完成新生报名工作;在新学年开始前十五天向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或将新生名单张榜公布。任何学校不得让学生提前或推迟入学。

四、其他事项

1、各小学要严格按施教区招生,切实保证本施教区范围内适龄儿童全部按时就近入学。

2、班级学额要严格控制,便于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进行“小班化”教学试验的学校班级学额不超过28人,实验小学的班级学额要严格控制,以不超过45人为宜(最多不超过48人)。

3、拆迁和购买二手房的家庭,其子女一年级入学问题按市教育局宁教初[2006]9号文《*市小学学籍管理补充规定(修订)》办理。

4、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监护人凭户口簿、暂住证、独生子女证、监护人相对稳定的工作证明(就业合同或营业执照等),到指定小学登记报名,任何学校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入学。

户外儿童教育例6

阻碍流动儿童义务教育获得机会均等的原因

户外儿童教育例7

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流动人口总量已经达到一点四亿,占到我国总人口的十分之一,其中80%是农民工,2000万是儿童,这些数字表明我国流动人口已经形成了巨大的群体,流动儿童同样构成我国儿童的一个重要而特殊的组成部分。以农民工为代表的流动群体逐渐成为社会关注和帮助的焦点,而农民工兄弟除了承受边缘化、拖欠工资、生活条件恶劣等不公平甚至不合法待遇外,还有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子女的抚养与教育。

对于自己的未成年子女,流动人群一般有两种选择,其一是带在身边。让其随父母一同“流动”,其二是寄居在亲属家中——多是随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因此形成了两个庞大的社会群体:流动儿童与留守儿童。这两个群体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对于我国的教育制度、户籍制度、未成年人保护等各个方面都是一个相当大的考验和挑战。比较而言,“总体社会化结果上流动儿童优于留守儿童,这意味着农民工子女选择流动更能够促进其健康发展。”

虽然根据初步的调查结果,相比于留守儿童来说,流动儿童可能会比较幸运一些,但是流动儿童在教育、卫生、安全、住所以及心理方面的问题也凸现出来,尤其以教育问题最为严重。流动儿童能不能进流入地学校正常上学,已经成为广大农民工、政府及其他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重大问题,也是现阶段及今后一定时期内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解决的民生问题。

笔者根据我国现阶段具体状况把流动儿童大致分为高收入家庭流动儿童与低收入家庭流动儿童。高收入家庭的子女多在办学条件比较好的公办学校、私立学校等就读,受到家庭流动的影响相对较小,因此这类人员并不是本文讨论的主要对象。

按照我国的义务教育法,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也就是说一般6(或7)岁至11(或12)岁儿童应在小学接受教育,12(或13)至14(或15)岁少年应在初中接受教育,否则被视为未在正常年龄接受义务教育。分析发现。全国流动儿童中(表5),6~9岁的学龄流动儿童“未上过学”的比例(25.9%、4.1%、1.8%和1.2%)均高于全国儿童的平均水平(分别为21.1%、3.5%、1.6%、0.9%)。这说明我国流动儿童的就学情况不容乐观,也就是说流动儿童的教育机会是不均等的,而教育公平的核心就是“教育机会均等”。由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主编的2008年社会蓝皮书《2008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指出,当前中国教育问题依然突出,其中在更加注重公平的社会发展背景下,流动儿童的教育成为了最突出的教育公平问题。以下从户籍法律制度、教育财政法律制度,私立学校监管法律制度三个主要方面分析流动儿童的义务教育困境以及解决方案。

一、户籍法律制度的缺陷

首先是众矢之的:户籍制度。可以说在我国户籍制度是当前社会分层体系中最重要的内容。其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为了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涌动,避免引起城市粮食和副食品供应、交通、住房等一系列问题,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1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该《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这标志着我国对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进行严格限制的开始。我国的户籍制度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社会屏蔽制度,即它将社会上的一部分人屏蔽在分享城市的社会资源之外。更为严重的是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劳动就业制度、财政制度、人事制度、组织制度、人口迁移制度、教育制度乃至政治制度等都以户籍制度为基础,形成了“城市之间的二元结构”。户口登记本来是一种行政确认,确认公民的合法性。而我国的户口登记制度却成了一种行政许可,成了享受教育、医疗、就业等社会福利和保障的凭证。一个人一出生就已经站在了不公平的起跑线上。

尽管户籍制度被社会口诛笔伐。但近期内仍然没有完全改变的可能,因为这意味着要彻底改变我国不合理的城乡二元制结构,将是一个浩大的工程。就象有关专家指出的一样,户籍制度改革本身并不复杂,但附加在户籍制度之上的相关社会经济政策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利益分配格局却是错综复杂的。

户籍制度的限制作用并没有对未成年人特殊对待。首先体现在儿童义务教育的就学上,例如: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的。经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居住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申请借读。”这表明户籍成为义务教育入学的重要依据,不具有居住地户籍的人儿童想要在居住地就学会遇到非常大的困难,

其次。户籍制度对于儿童的升学产生极大障碍。如: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明确指出,关于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由省级招生委员会按照以考生户籍为主、以在本地区高中就读一定学期年限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以及报名条件、时间和有关条件作出具体规定。高考招生仍旧是以考生户籍为主,有很大一部分学生在升初中、高中的时候受到了“边缘人”的尴尬待遇。

在充分意识到流动儿童面临的户籍难题之后,1998年3月2日,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的第七条规定:“流动儿童少年就学,以在流入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借读为主,也可入打工子弟学校、全日制公办中小学附属教学班(组)以及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的简易学校接受义务教育”。2001年《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要重视解决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保障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200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将“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精神进一步具体化,使其具有了更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更重要的是,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也就是说流动儿童的义务教育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重视和解决。户籍的限制作用也被弱化。但是,相应的其他配套制度并没有得到改变。公办中小学接纳能力有限等原因,流动儿童仍然无法平等享受教育机会。以北京为例,2005年底北京市外来人口总量达到357.3万人,需接受义务教育段的流动儿童37.5万,其中23万在公办中小学接受义务教育,约占62%;还有13万多在打工子弟学校就读。虽然目前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区都已经根据国务院的精神,颁布和实施了一些烈措施进行扶持和帮助,但是总体上还是比较滞后不能满足农民工子女公平就学的需求。

二、教育财政制度缺陷

据调查,大多数流动儿童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时都会被要求缴纳一定数额的“借读费”,2000元到5000元不等。对于许多收入比较低的家庭来说,这一笔借读费无疑成为孩子上学相当大的阻碍,也就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流动儿童的失学率比较高的情况。根本上来讲,这是由于我国教育财政体制造成的。

2006年修改后的《义务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也就是说我国儿童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仍然是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而且对二者的比例并没有具体规定,实际上现行的义务教育投资体制,从总体上看,基本上是一种分散管理为主的投资配置模式,即“分级管理、分级办学”的义务教育体制,义务教育主要由地方政府负担。它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中央政府在义务教育的资金筹集与分配中一般仅占有较低的比重和份额。第二,地方政府,在资金筹集方面占的比重比较大。城市中、小学义务教育经费主要由市财政负担;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由县、乡财政负担:省政府只对中小学教育提供有限的专项补助。第三,筹集一部分社会资金,并由学生家庭负担一部分。

通过以上分析得知由于地方财政对于义务教育经费的筹集负有主要责任,不可避免的流入儿童就被一些地方保护主义者视为对当地教育资源的竞争者,而且大量儿童的流入确实也给流入地政府带来不小的财政压力。流动儿童离开了户口所在的地区,由于没有流入地的户口,无法享受由流入地政府财政负担的教育经费补贴,而且流入地政府也没有落实外来人口子女教育的资金及任务。这就导致了流动儿童在流入地入学要以交纳高额借读费、赞助费为条件的现象普遍产生,而国家对于借读费采用的是默许的态度,并没有明令禁止,几乎各省都有收取借读费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可喜的是,2004年北京市《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文件的意见》表示,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京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与北京市户籍学生一视同仁。自2004年9月新学年开始,全市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小学和初中,对符合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条件的借读生免收借读费,各区县政府负责保证公办中小学办学所需正常经费,区县财政要按学校实际在校学生人数和定额标准划拨生均经费。类似的政策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加以推广。

三、打工子弟学校监管制度

现阶段,我国流动儿童的就学途径主要有以下三种:一,在公立中小学借读;二、在打工子弟学校或者打工子弟学校就读;三、在流入地政府开设的外来人员子女专门学校。由于公办学校无法满足流动儿童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并且严格的户籍制度限制了流动儿童进入公立学校学习,因此打工子弟学校成为了吸收流动儿童的主力,据不完全统计数据显示,在广州、武汉、上海等地区,70%的流动儿童都在打工子弟学校就读。打工子弟学校在提供教育机会方面起到了十分巨大的作用,正是这些打工子弟学校接纳了城市公办中小学不能或不愿接纳的特殊人群,但是打工子弟学校游离于国家义务教育体系之外。与城市公办中小学相比也不够规范,因此广受非议。现阶段,打工子弟学校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是安全隐患非常突出。主要包括房屋校舍隐患、交通隐患、食品卫生隐患,二是几乎所有学校都不具备最基本的办学条件,如校长没有上岗证,教师不具备教师资格;不具备最基本的教学设施、设备等。三是办学目标、办学方向不明确。四是管理模式比较落后,存在不稳定,倒闭风险较高。

而且,由于打工子弟学校相对于公办学校来讲,面临着比较严峻的竞争形势,没有公平的外部竞争机制,打工子弟学校与打工子弟学校之间存在恶性竞争、争抢生源等情况,严重影响了打工子弟学校力量的成长和壮大。同时,对于现在出现的各种办学模式,政府未能及时有效的调整和促进,导致打工子弟学校不能正常、公平、有序地向上发展。

四、解决方法

流动儿童的教育平等权利不能完全实现,并不是单一因素造成的,就像前文所述,是由于户籍、教育财政体制、打工子弟学校监管体制等各方面的制度合力形成。所以我们应当从多方面入手,多渠道,多方位解决这一问题。

(一)针对户籍与义务教育财政法律制度

我们国家的户籍制度虽然已经成为社会公平的重要阻力,但是从现有的情况来看,彻底废除还要是任重道远的。因此,在彻底消除或者完全合理化户籍制度之前,我们必须首先解决流动儿童的就学与户籍挂钩的问题,最合理的方法是消除户籍与儿童入学,升学等方面制度的挂钩,建立以常住人口/居住地为依据的管理体制,而不是单一的以户籍为基础的管理体制。

1、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儿童进行专门登记,建立国家统一的数据库。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地、当前居住地、曾居住地、入学状况以及下文所述的教育经费领用情况。在儿童达到义务教育入学年龄时纳入数据库。对适龄儿童进行跟踪管理,无论儿童是否在出生地接受教育,都可以在国家统一的数据库中查询到信息。

2、当儿童达到义务教育入学年龄时,由国家和地方为该儿童义务教育划拨专款,该款项独立管理和核算。专款专用,收支状况录入上文所述的数据库。国家应承担更多的份额,尤其是加大对农村地区义务教育的投入。当前义务教育经费的投资中,国家是占很少一部分的,其余的差额需要地方进行补足。而流动儿童一般是从经济较不发达地区流入经济较为发达地区,二者之间的教育投入差距明显,这样地方如果流入儿童过多,则会面临比较大的财政压力,国家提高在教育经费中的比重可以较少流入地对流动儿童的排斥心理。同时国家应当加大对农村地区儿童的教育经费投入,因为现阶段我 国教育经费投入主要是在城市地区,造成了城乡教育水平差距明显。

3、国家拨款的部分发给“国家教育经费券”,地方拨款部分发给“地方教育经费券”,儿童在转出省外就读时,该两张教育经费券随儿童一同转出,流入地学校凭两张教育经费券向国家和流出地方政府兑取经费。

4、余额由流入地政府补足。正像前文所述,流入地地方政府之所以会对流入儿童进行比较严格的限制,大多是由于教育经费问题。但是在提高国家对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之后,儿童流入时产生的经费差额就比较小。流入地一般经济比较发达,有经济实力承担这一费用。而且,实际上流动儿童的父母在流入地工作、生活、消费。为流入地经济发展和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流入地不把其子女教育经费纳入预算本身就是不合理的。

这样经过以上四个方面的制度,可以解决因户籍制度以及带来的教育经费问题,减少流动儿童在流入地就学遇到的阻力。

(二)针对打工子弟学校法律监管与促进

有学者称,如果打工子弟学校问题解决不了,那么“外来工子女的义务教育的机会公平永远都不可能实现”。9将打工子弟学校的发展提到了很高的地位。这种说法是有道理的,在打工子弟学校担当吸收外来工子女入学的主要角色的背景下,如果不能给打工子弟学校一个合理、公平、健康的发展环境,对于流动儿童来说将是很大的不幸。针对打工子弟学校的现状,笔者提出以下意见。

首先,对打工子弟学校规范化管理。深入贯彻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相应的,制定优惠政策并进行资金支持。只有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办学中来,我国教育发展才有足够的动力和潜力。在鼓励的同时建立有效的评价监督机制。防止学校乱收费,更要防止以办学为名的欺骗和欺诈行为。对与不符合办学条件但并不存在严重问题的简陋的民工子弟校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而要针对具体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使其生存、发展下来才能使更多的流动儿童有学习场所。

户外儿童教育例8

学龄前阶段是每一位儿童的黄金时段,是激发他们内在潜能、开拓大脑功能的黄金期。孩子此时心灵纯净、天真无邪,接受事物往往可以高速度高质量。这一时期利用好了将大有裨益。此阶段对孩子进行教育是必须的,比如,可以让他们学习唐诗宋词、读经典书籍、发展一门特殊的技能等等。如不进行学前教育,势必使儿童起步更晚,发展更慢。因此,关注流动儿童的学前教育,已是燃眉之急。

经济在发展,社会在前进。世界之大,总有更好的地方吸引着更多的人前去。为了生计,多少父母选择了背井离乡,去另外一个城市打拼。这便涉及到一个现实问题,相比而言,幸运的孩子被父母带走,同去外地,彼此相见不曾是梦,他们成为了流动儿童;不幸运的是那些被留在了老家,孤苦伶仃,盼星星盼月亮,多少年都见不到父母的,这便是留守儿童。国家前几年实行了一个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使流动儿童入学难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的缓解。

一、何为流动儿童与学前教育

(一)何为流动儿童

流动儿童是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早在15岁之前就随父母迁至异地,户口仍为出生所在地。如此一来,他们并不能像迁移地儿童一样享受地方政府负担的教育经费。据统计,2013年流动儿童规模比2005年同比增加41.37%,且有继续增长的趋势。这是一个极度需要被关注的群体,他们一直被社会排斥着,亟须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

(二)何为学前教育

学前教育即为学龄前的教育,这个阶段的孩子接受新鲜事物灵活且快,是开发儿童脑力的关键时刻。天才的形成,往往与这个时期适时正确的引导大有关系。老师或家长可以对儿童进行多方面诱导,以激发他们大脑的无限潜能,提前激活他们的水平。聪明的有智慧的家长,大多数都会紧把这个时期,督促引导学生,无限地挖掘他们的潜力,发掘孩子的闪光点。

二、现存状况

据统计,迁移人群中迁移方向大多是由农村到城市,且农民工居多。他们为了生计,为了家庭,离开祖籍不远千里去拼搏,且这几年数量每每增多。每五个城市儿童中就大概有一个来自农村的流动儿童,可想而知,上学难的问题困扰着每一位流动儿童。其实,也存在城市向农村、城市向城市迁移的情况,这里面就不乏一些高级知识分子、有涵养的人物。

另外发现,父母文化水平高的孩子更容易接受学前教育,这部分父母往往阅历丰富,有独到的见解,能为孩子的教育时时刻刻去着想;还有,迁移到省内的往往比迁移到省外的家庭儿童更容易接受?W前教育,迁移到省外必定要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户籍未变但人却进入另一个省,这样一来迁移地政府便不会让其享受免费教育,所以不难想象,迁移到省外的流动儿童想要得到学前教育实非易事。

三、现存状况原因分析

(一)家庭社会经济背景及迁移状况

这是最主要的一个方面,很多家庭迫于经济压力或者工作需求,不得不迁移外地,其中家庭经济背景贫困还是占大多数。人人都有上进心,总想往更好的方向发展,于是就会起身去更大的城市、更繁华的地界。这里会得到他们想要得到的,给予他们以心灵的抚慰。

(二)我国国情

我国现存国情为东部地区发达,西部地区落后;城市地区发达,农村地区落后,这就引起了很多打工一族的游离迁移。随着时代的发展,很少有年轻一代愿意继续留在农村务农,相反,他们纷纷外出,以求更多钱财,这在很大程度上引起了迁移人口的增多及流动儿童数量的上升。

(三)教育体制的缺陷

在目前的教育体制下,政府只对本地儿童履行免费教育的义务,而对户口为外地的流动儿童则受到跨域户籍的限制,导致流动儿童上学难的问题。

四、家庭社会经济背景及迁移状况对流动儿童学前教育选择的影响

据一项调查显示,迁移人口当中农村儿童比城市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情况更少,可能因为农村家长思想觉悟较低,文化水平不够,故而没有对孩子的学前教育引起足够重视。另外,可能受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女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比男儿童少得多。

从一个省迁移到另一个省的儿童比在同一个省内迁移的儿童更易接受到学前教育,原因可想而知,某些体制的限制导致外省的儿童并不能随心所愿地在迁移地接受学前教育。

能够知道为子女教育积极筹划存钱的父母,其教育的流动儿童进行学前教育的几率往往更大。这主要与父母的素质涵养有关,这些父母常常有预见性,会想方设法让自己的孩子接受各种教育。

最后调查发现,父母文化水平也与流动儿童学前教育有着莫大的关系。这些父母大都是高学历群体,他们有素质、有涵养,可以以自己接受教育的过去来启发如今对孩子的教育,从而让孩子更有机会接受学前教育。

五、建议

(一)国家修改完善相应政策

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严重阻碍了流动儿童学前教育的选择,尤其是跨省流动的儿童得不到当地政府的扶持,被教育拒之门外。国家曾搞过“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取得了不错的成绩。笔者认为,有关政策还有必要继续修正和完善,譬如针对跨省儿童入学难的问题,针对户籍难以变动的问题等等。只有国家做出引领,才能从根本上改变格局。

(二)政府积极行动

如果说国家是事件的引领者,那么政府就是事件的实行者,流动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情况与政府有着直接的关系。政府可以扩建幼儿园,以期收纳更多的流动儿童,对流动儿童持平等态度,从思想上纠正对流动儿童的排斥。另外,政府可以统计流动儿童的多少,让他们办临时户口,并积极容纳有临时户口的流动儿童。政府也可以大力发展农村教育,以使更多农村儿童在本地接受教育,而不会像在迁移地那样无助。

(三)家长提高自己、积极督促

家长是孩子最亲近的人,家长的一举一动将直接对孩子产生重大影响。首先,要尽量少搬迁,非到迫不得已不要迁居异地;其次,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修养,增强自己的文化水平,从自身去真切地理解教育的重要性,尽最大努力让孩子得到应有的教育;再有,家长要合理规划、积极存钱,有条不紊地为孩子的教育打算好每一步。

(四)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关注

户外儿童教育例9

2讨论

户外儿童教育例10

中图分类号:C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23X(2016)03007206

教育是个体获得知识、价值观和技巧三方面发展的工具和手段。[1]152儿童作为未来社会的主力军,其获得适当的教育,既是增强个人能力的重要方式,也是社会整合的重要手段。有鉴于此,世界各国普遍重视教育的作用,并把教育作为儿童福利的重要方面。早在1989年,联合国大会就通过了旨在保护儿童权益的《儿童权利公约》,国内的义务教育法也对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在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中,乡城转移劳动力的随迁子女(笔者把他们叫做流动儿童)却常常缺乏这一权利,主要表现为:流动儿童没有取得与城市儿童同等的受教育地位,得不到有品质的教育资源,导致教育权的丧失,成为边缘化的一个庞大群体。教育权的丧失会给人们造成多重弱势,如导致文化资本的薄弱、社会网络的分隔、贫困的生产与再生产等。本文以社会排斥为概念工具,采用森的能力取向社会排斥理论,分析流动儿童是如何被排斥在城市优质教育资源之外的。这既是在中国背景下对森的能力取向社会排斥理论的检验,又是对流动儿童教育问题认识的深化。首先回顾社会排斥理论,接着介绍森的能力取向社会排斥理论,然后用森的能力取向社会排斥理论观点分析流动儿童教育,最后提出相关解决对策。

一、文献回顾

社会排斥概念起源于对贫困和社会不平等的研究。20世纪60年代,法国的一些政治家、活动家、官员、新闻记者和学者从意识形态上模糊地提到穷人是“被排斥者”(the excluded)。[2]1974年,法国学者René Lenoir明确提出社会排斥概念。[3]自此至今,社会排斥概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依然是一个非常容易被使用、模糊的、多角度的和边缘宽广的概念,[4]且存在着多种研究视角和研究范式。如Silver在对西欧和美国有关社会排斥的文献进行分析和总结之后,概括出社会排斥的三个范式:团结范式、专业化范式和垄断范式。[4]Levitas提出,社会排斥概念及其理论在传播过程中形成了三种话语,分别是“再分配话语”“道德底层阶级话语”“社会整合主义话语”,并指出被排斥者问题的根源在于“无收入”(no money)、“无道德”(no morals)、“无就业”(no work)。[5]此外,Markku Jahnukainen和Tero Jarvinen提出了社会排斥研究的三种视角:古典自由主义视角、团结视角和马克思主义视角。[6-7]上述研究视角或研究范式对系统理解社会排斥理论有很大帮助,但当把这种社会排斥话语或视角用于教育研究时,其所具有的过度概化、排斥的原因和结果不明确等缺点就显现出来。当然也就较难理清社会排斥的具体过程、提出有效的解决对策,也较难用于教育公平研究中。所以,森的能力取向社会排斥理论就被作为一种替代的理论模式而逐渐受到重视。

森指出,社会排斥思想的真正意义在于强调了其关系特征所引起的能力剥夺以及贫困。[8]他采用两组单独且互斥的概念来解析社会排斥与能力剥夺之间的关系。(一)建构性(Constitutive)社会排斥与工具性(Instrumental)社会排斥从排斥所导致的影响是直接的抑或间接的角度,森区分出建构性社会排斥和工具性社会排斥。所谓建构性社会排斥是指,作为一种剥夺,会给受排斥者产生很大直接影响的社会排斥类型。森以无法与别人交往或参与社会生活为例,指出这会直接恶化一个人的生活状况,给受排斥者带来很大的直接影响。这是社会排斥的建构性影响的例证。

与建构性社会排斥相对,工具性社会排斥通常不会直接给受剥夺人造成损失,但会间接导致其他一些严重的后果。森采用信贷市场的例子来说明工具性社会排斥。森指出,在某些人看来无法利用信贷市场并不是什么严重的问题,但是一个人如果没有机会利用信贷市场进行融资,那么他所遭受的这种机会剥夺会通过各种因果关系引致其他形式的剥夺,如收入贫困、无法抓住有利的机会。工具性社会排斥不同于建构性社会排斥,其所具有的排斥属性不是内在的,而是外生于自身的。[8](二)积极(Active)排斥与消极(Passive)排斥森认为,上述的建构性社会排斥与工具性社会排斥之分只是各种区分中的一种。[8]另一种有用的角度是通过判断导致排斥的要素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来区分的,据此,森将社会排斥分成积极排斥与消极排斥。

积极社会排斥是指人为制定的通过制度、政策故意排斥某些人的某些机会,比如,移民由于无法获得平等的公民资格而无法享受平等的国民待遇,这种排斥就是积极排斥。消极社会排斥是指在社会发展进程中产生的而非人为的社会排斥,一个很好的例证是,经济萧条所导致的贫困与隔离。[8]二者的重要区分在于前者是政府或某些人主观故意造成的,而后者则非主观故意造成,相反,它更像是一系列社会环境作用的结果,是排斥发生的重要背景。

森的能力取向的社会排斥理论清晰地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展示了其价值,因此被广泛用做研究社会排斥与不平等、人权、生活质量和效率以及经济发展均衡等之间影响关系及作用机制的理论框架。[9]森的能力取向理论包含规范性和评价性两个向度。前者主要回答“什么是公正的公平的”这样的问题,后者主要关注评价个体、群体和社会等的社会位置。[10]由于后者已经有了实质性研究,而对前者的研究较少,所以,本文主要关注流动儿童在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公平获得问题。在分析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的公平获得问题上,相比其他理论,森的社会排斥理论具有三方面的优点。

首先,它对剥夺类型的划分说明了社会排斥的不同原因和不同结果,抓住了排斥过程的关键因素,这对排斥策略的提出至关重要。其次,它通过区分社会排斥的不同类型,帮助我们识别不同社会群体的不同需要和不同选择,[11]尊重了个人和群体差别,便于制定针对性的分类政策,从而加强政策的有效性。最后,能力取向十分注重背景性因素,[10]注重发挥社会学的想象力,搭建个体困扰和社会议题的链接,便于深度把握问题。

目前,使用森的能力取向社会排斥理论来研究教育问题还在初步阶段,但已显示出对教育公平问题较强的理论解释力。因此,本文采取森的能力取向社会排斥理论分析流动儿童义务教育获得方面所遭遇的排斥,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对策,以便尽可能地改善流动儿童的教育福利、保障其平等受教育权利。

二、流动儿童教育的社会排斥分析(一)建构性社会排斥建构性社会排斥本身就是一种剥夺,且这种排斥会对受排斥者产生很大的直接影响。一般来讲,这种排斥与制度设计密切相关,所以,建构性社会排斥也被理解为“主要是指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的排斥性机制”[12]。在结构主义的视野里,制度排斥是导致社会排斥的主导因素。就中国的情形来说,制度排斥具有决定性,[13]同时也是造成流动儿童教育处于目前这种不公正、不平等边缘地位的根本原因。我国对流动儿童教育的制度排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是作为社会资源屏蔽制度的户籍制度。Solinger认为,户籍制度是中国的一项根本性的政治制度,它严格规定了流动人口在流入地享有正常生计、社会福利和服务的资格。[14]286-287在现行的户籍制度中,流动儿童要享有正常的城市教育服务,就必须拥有城市户籍。对于流动儿童及其家庭来讲,他们拥有的只是暂住证,而非城市户口。正是因为没有城市户口,流动儿童无法拥有与户籍紧密联系的各种福利待遇与社会保障,失去了在流入地正常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过,在当前人口大规模迁徙且迁徙家庭化、固定化的背景下,政府为创新社会治理,开始户籍制度的改革,逐步推行居住证制度,但作为基础制度的户籍制度仍在起根本性作用。

其次是户籍制度基础上的教育管理制度。当前义务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地方负责,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办学体制。在此体制下,地方政府负担了绝大部分义务教育经费,约占总教育经费的87%。[15]具体来说,城市的义务教育经费主要由区财政支出,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由县级及以下基层地方政府财政负担。流动儿童来到城市,其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并没有随同转到流入地。流入地政府在决定教育资源的配置时,往往依据本地户籍适龄儿童数目分配经费,流动儿童无从享受城市教育经费。流动儿童若要进入城市公办学校,就必须缴纳高昂的借读费、赞助费。一般农民工家庭由于无从负担昂贵的额外收费,只能被排斥在正常的城市教育服务之外。可见,固化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人口流动结构。当前的教育管理制度通过户籍制度的强制规定,限制和剥夺了流动儿童上学的机会,[16]这种教育机会的限制和剥夺又进一步影响了流动儿童在诸多方面的发展。(二)工具性社会排斥一般来说,工具性排斥与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执行偏离有关。[12]笔者认为,工具性社会排斥主要体现在就近入学政策和“两为主”政策。

其一,就近入学政策。该政策的初始意图是为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儿童的正常入学秩序,目标是为每一个儿童提供平等受教育权利,确保教育的公平原则。但改革开放初期,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价值指导下,国家鼓励建设一些省、市、乡重点中小学,优质教育多集中在重点学校,教育资源配置失衡。随着经济的发展,就近入学政策存在的问题日益显现,如它用行政手段限制了个体对教育的自由选择权;其所衍生出的择校现象,经济实力和社会关系成为决定要素,获得优质教育逐渐成为有钱、有权人士的特权。流动儿童多来自低收入农民工家庭,其家庭无法承受高额的择校费用,又缺乏有效的社会关系网络,加之居无定所,所以经常被排斥在优质教育资源之外。此外,流动儿童家庭和学校多分布在城市的边缘地带,要么是城市中以地缘为纽带的外来人口聚居区,要么是在城市扩张时期外来人口聚集的“城中村”。这些地方本身就缺乏优质教育资源,还与主流社区形成空间和文化上的分隔。流动儿童在这样的环境中,不仅面临空间所带来的对其个人的限制,还要面临外部政策形塑对其发展的剥夺。

其二,“两为主”政策。“两为主”政策即流动儿童教育“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和以公办中小学为主”。两为主的政策触及流入地政府和城市公办中小学的利益。在当前义务教育投资“以县为主”的框架下,流入地政府要接收数目如此巨大的城市流动儿童,就必须增加大量的财政投入,这在短期内很难解决;在不增加财政经费的情况下,城市公办学校普遍缺乏接收流动儿童的积极性,流动儿童依然无法享受到城市公办学校的教育资源。所以,在未理顺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前提下,“两为主”政策在执行中遭遇诸多困难,政策实施成本巨大,流动儿童依旧被剥夺平等受教育资格。(三)积极社会排斥积极社会排斥是指人为制定的通过制度、政策故意排斥某些人的某些机会,有两点含义。其一,积极社会排斥是主体的故意所为,具有人为性;其二,积极社会排斥主要表现在人为制定的政策上。

首先,就排斥的主体而言,积极排斥的主体包括城市居民和城市公办学校。城市居民被认作是通过向国家施压而排斥流动人口的一个群体[17][14]108,在城市人眼中,农民工的流动触犯了既定规则,这些规则是:首先,一个人的户籍决定了他唯一的合法居住地;其次,每个地方都有自己独特的、不可更改的权利和利益结构;最后,自从被国家计划所准予后,城市的物品是限量的,应该仅仅根据国家设定的地位登记进行配置。[14]109由此,城市人通过向国家和政府不断施压而维护自身利益,保证子女获得教育的质量和资格不受流动儿童的威胁。学校组织被认为是另一个利益主体。在分数至上的环境中,城市公办学校若接收流动儿童,必然首先关注其课业成绩。但由于流动儿童多来自教学基础薄弱的农村地区,加之长期的流动经历和一系列不利于学习的因素,流动儿童本身的学习基础、学习连贯性、学习成绩等存在较多困难,难以达到公办学校所要求生源质量的标准。[18]因此,城市居民和城市公办学校通过获得和维持自身在资源获取、规则制定等方面的优势,排斥流动儿童的教育机会。

其次,政策方面的排斥与制度性排斥相比,更明显也更直接,主要体现为政策的偏见。一般来说,政策偏见是指系统地、连续地运作“游戏规则”以有利于某些个人或群体,而以牺牲其他人的利益为代价。[19]这种状况经常是不公开的、甚至是无意识的,多表现为隐性排斥。从中央层面看,我国早期有关政策在流动儿童准入、就读、学籍等方面延续城乡分隔的政策思路,希望通过区隔性的政策安排,限制其流入城市,促使其回归农村。后期的有关政策虽做出一些修正,但基本的排斥思想依然未变。从地方层面看,由于近年来农民工劳动力资源日益紧缺,城市政府为满足城市人力资源需要,做出了一些改善流动儿童教育的举措,如有的地方采取积分入户、积分入学的政策,淡化户籍制的影响。但这些政策普遍有利于高层次人才,而对出身低、学历低、收入低、高流动家庭的流动儿童来讲,政策门槛显得高不可及,绝大多数流动儿童依旧被排斥在优质教育资源之外。(四)消极社会排斥消极社会排斥是指在社会发展进程中产生的而非人为的社会排斥。就流动儿童教育而言,消极社会排斥主要体现在城乡文化差异和城乡教育发展不均衡等方面。

首先,城乡文化差异。城乡迁移的过程也是多种文化转换的过程,包含乡土文明向城市文明的转变、不同地区文化的置换、农业文明与工业文明的转化等。流动儿童在城市就学,面临多重文化的转化,适应困难在所难免,如诸多初来乍到的流动儿童遭遇语言障碍,又如流动儿童在与城市儿童交往时,由于双方的行为规范和价值观不同而导致摩擦性互动,遭受城市儿童的排斥。这种由于城乡文化差异而导致的排斥虽非人为,但其带来的消极后果尤其值得重视。

其次,城乡教育发展不均衡。长期以来,城市的义务教育在师资力量、教育设施、资金投入等方面远远优于农村,这是客观存在的社会事实。在这种情况下,流动儿童留在城市接受城市先进文化的熏陶、感受城市现代文明、获得优质教育资源理应为人们的选择。但由于不少流动儿童学习基础差、学习环境劣、学习连贯性差等,城市公办学校不愿意接收。且目前高考依旧与户籍制度挂钩,在户籍来源地之外,流动儿童并没有报名参加高考的资格。加之城乡两地教育水平不一、所用教材不同、课程进度不一致等因素的影响,流动儿童在城乡两地的教育中往往处于“进不来、回不去”的尴尬境地。这样,流动儿童的教育就陷入了一个恶性循环――劣势的学习条件配合制度和非制度因素的阻隔,恶化了流动儿童的学习前景和学习潜能。

户籍制度和户籍制度基础上的义务教育管理制度是流动儿童教育被排斥的根源;城乡之间的文化差异、城乡教育发展的不平衡是流动儿童教育被排斥的重要背景;偏见性的政策、偏离的政策执行以及二元的政策格局和资源分配模式是流动儿童教育问题产生的政策背景。这些因素层层叠加,相互交错,共同构成了一张对流动儿童教育排斥的网络。这不仅使流动儿童教育获得不足,更是对流动儿童能力的剥夺、权利的侵犯,从而加剧了其边缘化处境。

三、对社会政策的启示

社会排斥导致流动儿童无法获得优质教育资源,是对流动儿童能力的剥夺,危及流动儿童个体发展和社会整合,并最终波及全体社会成员的福利。所以,必须充分认识教育领域内社会排斥的危害性,找出可行的解决对策。王力认为,鉴于社会排斥的复杂性,社会政策方面的回应大致分为三个层面。支持性措施,这种措施可以缓解社会排斥但是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是改善现状的暂时性办法;治疗性措施,该措施主要针对社会排斥的直接原因,包括社会系统的结构性转变;根本性措施,该措施主要处理社会排斥的根本原因,包括特定系统内宏观层面的改革。[11]据此,笔者认为,与流动儿童教育相关的排斥措施也可分为三个层面,见表1。

首先,支持性措施。在当下中国义务教育结构系统割裂、个体抗逆能力普遍不高的情况下,作为缓解社会排斥重要手段的支持性措施显得十分必要。其一,要削减城乡文化差异导致的排斥,社会工作可以发挥其独特的功能,通过在流动儿童学校和混合学校提供入学适应辅导、咨询辅导、师生及同伴良性互动指导、外展服务、追踪服务等方式,帮助流动儿童尽快融入学习生活中。其二,为纠正群体偏见,需要加强公众教育,主要包括:增进公众教育平等理念、培养社会共荣意识和推行融合教育观念。其三,为促进相关教育政策的执行,需要规范教育市场的运行,打击教育中的权钱交易等腐败。

其次,治疗性措施。治疗性措施以直接解决问题为目标,往往可以快速改善状况。一方面,要消除歧视性政策,加快制定公平公正政策,并保障政策的可执行性和政策执行的力度,注意加强制度、政策之间的有效衔接。另一方面,实现义务教育阶段教育资源的均等化配置,这既可克服就近入学的不足,也可缩小城乡教育差距,并为最终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奠定基础。

最后,根本性措施。根本性措施直接指向导致社会排斥的制度因素。其一,在当下中国的现实中,户籍制度作为资源配置和利益分配的基础性制度,决定了流动儿童教育福利的获得,成为流动儿童在城市正常受教育资格取得和有品质教育资源获取的最主要制度障碍,并直接或间接导致其他社会排斥的产生,从根本上与社会发展方向以及现代价值理念相背离。因此,社会各界关于改革户籍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必须打破户籍制度的分隔,切断户籍同教育的捆绑关系,切实把儿童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作为一项基本的权利来对待。其二,改革固化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使其适应新形势下的人口流动结构,具体包括:中央要更多负担起流动儿童教育经费的责任,减轻地方政府的负担,增强城市公办中小学接收流动儿童的积极性;地方教育经费实现“钱随人走”,建立流动儿童教育经费流动管理帐户等。其三,要缩小城乡差距,包括经济发展差距、社会发展差距等,彻底消除城乡二元分化,这既是制度改革的基础,也是制度改革的目标。其四,倡导义务教育阶段政府功能的复位,在当今世界,正规的、普及的主要是由政府推动和提供的教育,仍然是世界上主流发展趋势,而教育仍然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所提供的社会政策,人民亦应享有接受教育的福利权。[1]156-157政府不仅要提供强大的政策支持,还要提供相应的财政支持,切实把获得有品质的教育变成流动儿童的重要福利和应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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