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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税收政策模板(10篇)

时间:2023-07-21 16:49:09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例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企业异军突起,在国民经济和税收收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06-2015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总额为3100004亿元,税收总收入为496256.68亿元,民营企业在这十年间创造的GDP为1883186.83亿元,创造的税收总收入为405896.01亿元。民营企业这十年间对于我国GDP的贡献率达到60.75%,对于我国税收总收入的贡献率达到了81.79%。这表明民营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税收收入的主要承担者。实践证明,民营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增进国民经济的整体活力。但客观来看,相对于国有企业,大多数民营企业实力较弱,且处在竞争性领域,税收负担不易转嫁,因此,民营企业的税收负担还比较重。如果此种情况继续下去,将会严重限制民营企业的发展,也不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可持续。因此,对促进我国民营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加以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一方面,研究有关民营企业的税收政策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我国税法没有规范我国民营企业纳税的具体规定,借鉴国外成熟的民营企业税收制度与政策,研究符合我国国情的民营企业税收政策,有利于完善我国税收体系,为制定合理的民营企业税收政策提供理论依据。另一方面,研究有关民营企业的税收政策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研究符合我国国情的民营企业税收政策,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其税收负担,保障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持续增长。

一、当前我国民营企业税收政策现状分析

(一)对民营企业与税收政策的界定

对于民营企业的准确定义,目前学界并没有统一的说法。一般意义上,民营企业是从企业性质的性质来划分企业类型,即相对于国有性质而言的。因此,民营企业可以指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外的所有企业。为保持前后一致,本文将民营企业的界定为私营企业与个体经营企业,相关数据选取也以此作为标准。税收政策是政府财政政策的一种,指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运用税收手段调控宏观经济的方式。税收政策也是税收制度的一种,也体现在税制要素的不同规定,但具有临时性、灵活性等特点。在规范的税收制度下,国家为了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往往在一般的税制规定内,做出一定的调整,如缩小课税范围,降低税率,延迟税款征收等,以降低民营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民营企业税收政策的现状

本文从一般性税收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两个方面分析陈述民营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现状。从一般性税收政策来看,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以外的民营企业按照25%的税率,对来源于中国境内外所有扣除一定的费用后纳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按照个人所得税的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税率是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从税收优惠政策来看,一是对小微企业实施税收优惠――对于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按20%征收。而且,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小微企业,按其所得的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促进民营企业融资的税收政策。民营中小企业对于投资的吸引力不够,我国政府为了缓解民营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出台政策鼓励投资企业对于特定民营企业的投资。

二、国外扶持民营企业的税收政策

西方国家促进民用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有很多,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美国和德国的税收政策:

(一)美国扶持民营企业的相关政策

美国陆续颁布实施了《小企业投资法》、《纳税人免税法》、《经济复兴税法》等。首先,允许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选择按个税纳税方式缴纳所得税,避免重复征税;其次,在企业投资方面,允许企业使用加速折扣,加速民营企业资本周转速度;最后,利用税收政策鼓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

(二)德国扶持民营企业的相关政策

德国扶持民营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全面,深入到了企业发展的各个方面。首先,为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德国给以其所得税低税率的优惠政策;其次,在鼓励企业投资上,德国政府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投资于机器设备的部分给予附加折旧的优惠;最后,德国政府对特定地区的企业给予5年内免除特定税费的税收政策扶持。

(三)国外民营企业税收政策的启示

一是,政策目标明确。国外政府都对民营企业在本国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有着充分的理解和认识,制定的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目标明确,特定的税收政策对应民营企业发展中的特定问题。为了切实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将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通过立法确定下来,将民营企业的扶持政策法制化。

二是, 分类实行税收优惠。各国对民营企业的税收政策并非完全相同,对于不同类型的民营企业有不同的税收优惠。各国政府税收优惠政策对于技术创新企业都给予了区别一般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此外,对于落后地区的民营企业,政府也设立了特定税收政策给予税收优惠,如德国政府对在落后地区新建立的企业,给予5年内免征营业税的税收扶持。

三是,多种方式并存。各国采取了多种税收优惠方式一同来扶持民营企业的发展。例如:美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中,既有对小规模企业的税率优惠,又有鼓励投资的加速折扣优惠,还有对投资收益的减免税。

三、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改进思路

首先,完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税制体系。在增值税制度上,扩大一般纳税人的征收范围,保证企业的公平竞争。在所得税优惠上,可以考虑进一步降低小微型民营企业的所得税率,根据小微企业的盈利状况进一步细化税收优惠措施。在营业税方面,对于民营企业纳税人可设计起征点。

其次,税收政策要有所侧重。推动民营企业的发展的税收政策应当有针对性,结合我国当前的宏观经济环境和产业政策,利用税收政策鼓励民营企业从事科技创新、环境保护、吸纳下岗职工和残疾人士等特定项目。并且拓展税收优惠的手段和方式,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盈亏相抵,允许融资难的中小企业延期纳税等。

再次,改进民营中小企业纳税服务。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相比,财务管理水平相对较低,税务部门应“国民等观”,减少对民营企业的纳税服务歧视现象。同时,加大民营企业税收优惠的宣传,落实促进民营企业税收优惠的具体政策。(作者单位:扬州市邗江区江扬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徐祖跃. 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思考[J]. 税务研究, 2014(11).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例2

一、完善增值税,通盘考虑解决民营企业的不公平待遇问题

1、修定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小规模纳税人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不能申请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向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如果要销售货物,也只能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的规定。大部分民营中小企业不具备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只能是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与民营中小型企业打交道的企业感到吃亏,不愿与民营中小企业发生业务往来。这严重影响了民营中小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和销售,对民营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更不利于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因此,建议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企业不分大小,只要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资料齐备,有固定经营场所,对所有符合要求的民营中小型企业都应享受一般纳税人的待遇。

2、实现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端在于不利于我国民营企业新增投资,不利于加入WTO的民营中小企业降低出口成本,参与国际竞争。因此,应尽快转型。同时建议适当降低对民营中小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率,可修改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固定征收率为浮动征收率,在3%-4%的范围内调整。

二、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继续对民营中小企业实行低税率的优惠

1、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由于我国外资企业实际税负非常低,仅相当于内资企业实际税收负担的1/3—1/4,因此,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并轨趋势势在必行。建议以外商投资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为基点合并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在合并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同时,规范统一所得税税基,使内资、外资及不同类型的企业实行统一的税前扣除标准,规范税基。这将进一步从源头上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注入更多的公平竞争的因素。

2、改革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目前,世界各国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负均比我国低得多。如美国实行15%、18%、25%和33%的四级超额累进税率,日本为30%,德国为25%,最高税率大多低于我国,加上西方国家的税前扣除项目又较多,实际税负大大低于我国。因此,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同时,应考虑适当降低税率,可由33%降到25%左右。

三、鼓励民营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

1、给予高新区外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与区内企业同等税收优惠。目前实行的国家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是以其是否经国务院批准的,或是否在高新区内为标准决定的。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后减按15%征收。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出口的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建议取消按地域给予优惠的作法,改为按企业是否为高新技术产业为标准实行上述优惠政策,对处于区域外的民营企业应一视同仁。

2、给予民营企业R&D费用的列支。我国现行的税法规定,国有、集体以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应纳税额。亏损企业发生的R&D费用只能据实列支,赢利企业的R&D费用增长达10%的,其实际发生额的50%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从以上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至少有两点不足:首先,享受R&D费用列支优惠的企业范围太窄,仅限于国有、集体以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中R&D费用增长达10%的赢利企业,这对民营企业来说是一种政策上的歧视;其次,50%的超额扣除要受到应纳税所得额的限制,这对相当一部分利润水平仍然很低的民营中小型企业来说,优惠的力度自然大打折扣。因此,可取消有关政策中对民营企业造成歧视的限制,规定只要符合条件的R&D费用,就可按150%的享受税前扣除优惠,不足抵扣的部分还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

3、给予民营企业推行加速折旧。较之常用的“直线法”,加速折旧可让企业获得递延纳税的好处,相当于给了企业一笔无息贷款。从我国现行对加速折旧的规定来看,措施的范围和力度都十分有限,主要针对进行中间试验的设备以及船舶、飞机、汽车等大型机械制造企业的设备,缺乏对设备更新快的民营企业的优惠。因此,建议借鉴外国的做法,一方面,明确规定民营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新设备、新工具等,可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另一方面,可考虑对民营企业中技术先进的环保设备、进口软件的购置以及风险资本的投资实行“期初扣除”的折旧方式,允许在投资当年就扣除50%-100%。

四、实行统一平等的出口退税政策

近年来,国家几次提高出口退税率,平均退税已由1997年的8•3%提高到15%左右。在执行退税指标分配管理办法中,民营企业常常由于出口退税不及时、不到位,形成较大的资金缺口,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出口。从2002年1月1日起,我国决定对所有的生产型企业自产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的出口退税政策。民营企业已经不再是国民经济的配角,而是和国有企业一样构成了经济发展的两翼,在出口退税政策方面要进一步消除对民营企业的歧视,一视同仁,使民营企业享受完整的进出口经营权。

五、结合税费改革,进一步清理对民营企业的不合理收费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例3

一、民营经济发展现状

(一)管理理念相对落后

内蒙古许多民营企业由家族企业演变而来,一般实行集权化领导,缺乏民主,容易导致决策失误。不少民营企业的营销方式、产权结构、管理模式、激励机制相对落后,缺乏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和决策机制。大多中小民营企业家现代企业管理知识贫乏,社会责任感不强,依法经营意识薄弱,自主创新意识不强,缺少现代企业家的魄力与理念,传统思维惯性导致适应环境变化能力弱,制约了民营经济的现代化水平建设。

(二)融资难融资贵

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面临融资难甚至融不到资,即使融到资也存在融资成本高的问题。金融体系建设滞后,信用担保体系不完善,融资渠道不畅通,民营企业经济实力相对弱,金融机构为规避风险,经常不敢贷、不愿贷。得不到资金扶持的民营企业生存面临挑战。金融服务单一,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问题依然突出,制约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

(三)财税扶持效果不明显

各种税收政策及各种收费项目增加了企业税费负担,增加了成本费用。现行税收制度对民营经济导向性作用不强,税收总体数额比较高。对经济实力相对较弱的民营企业财税扶持政策少。内蒙古地区属经济发展落后地区,地方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通常会采用严格的税收政策,给发展民营经济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地方财政收入不足,对民营经济的投入相对少,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的局面。

二、我国现行税收制度

我国现行税收制度是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其它税类为辅助税种的复税制体系。经过多年的税制改革,尤其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增值税,使增值税的课税范围涉及社会的生产、流通、消费、劳务等诸多生产经营领域,税基极为广阔,已经成为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第一大税种。对于确保财政收入的稳定、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发挥资源配置有决定性作用。企业所得税是政府主要税种之一,通过设置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减免税收及其他优惠方式等政策,扶持和鼓励国家重点发展的产业或项目,优化产业结构,实现经济调节功能。

三、税收政策对民营经济影响机制

(一)税收与经济发展相互依存、相互制约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税收在一定幅度内增加,可以促使GDP增加,当税收增长超过一定限度增长范围时,会反作用于经济的增长。税率过高,税收收入会因无人愿意工作与投资而逐渐下降,进而也会对社会经济增长产生负面影响。民营经济快速发展,征税范围就比较广泛,民营经济会贡献大量税收,政府财政收入就会增多,此时政府会出台更多的优惠政策和相对宽松的税收政策来促进地方民营经济发展。在现行GDP的考核机制下,地区间各政府财力不同,财政支出水平不同,地区间政府会通过各种手段加重对各经济主体的税收负担,削弱经济发展,阻碍民营经济的发展。

(二)税制结构影响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税制结构是一国税收制度中不同税系之间、税种之间,以及各自内部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关系的构成方式。良好的税制结构体现财政功能,经济调节功能,社会政策功能。我国实行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其他税种辅助配合、多税种、多层次、多环节调节的复合税制体系。为了优化税制,减少重复征税,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产业融合,2016年“营改增”全面推行,增值税成为最大税种。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直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与增值税相比,所得税的征税基数比较小,没有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增值税与所得税之间结构失衡,其它税种存在设计不合理及调节功能差的现象,税制结构影响政府收入,从而抑制了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税收优惠政策对经济的激励与调节作用

在内蒙古处于调整产业结构及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有必要对某些特定领域、特定行业的企业实施税费减免或优惠政策,减少这些企业的经济负担,增加企业盈利水平。地方政府在推动民营经济发展中应该改变只看短期利益的思维方式,要从政策、资金、税收优惠政策上给予民营经济支持,促进其扩大经营的规模,提升经济效益。政府可以通过对某些商品、某些行业、某些领域实施减税或免税政策,或者通过财政扶持政策,改变消费者购买行为,进而影响企业生产决策和供给结构,以实现经济产业结构调整。新形势下,对民营经济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尤其对劳动力成本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民营企业发展产生较大的影响。税收优惠政策对民营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扶持作用。税收优惠政策是短期行为,主要表现为激励及调节作用,民营经济的发展长大,还需自身不断创新发展。

四、执行民营企业税收政策应注意的问题

(一)以长远规划为出发点

税收优惠方式要多样化,尤其间接的税收优惠方式更具有激励作用,比如对民营企业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税收政策,鼓励其扩大再生产,增强企业发展动力。享受直接优惠政策的行业或企业容易形成一定的政策依赖,不思进取。在税收优惠方式上,要以长远规划为出发点,现在的优惠扶持政策是为了帮助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增强内生动力,提高核心竞争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才能有能力贡献更大的税收,促进税收与经济的良性循环。

(二)加强各部门之间的配合

我国的许多税种征收依据是自行申报或查账征收,现阶段,许多企业通过“账外账”等非法手段逃避税收监管,民营企业的财务核算体系相对较弱,纳税申报失实现象严重。为创造规范的经济秩序,一方面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全方位的信用体系,包括银行信用、企业信用、财务人员信用、税收信用、中介机构信用等。另一方面,加大检查与惩戒力度,各部门相互配合,保证税收政策执行。诚信机制的建立是民营企业税收优惠做到实处的重要保证。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例4

研究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广州民营企业蓬勃发展。据统计,2010年,全市实现民营经济增加值4056.05亿元,占全市生产总值的38.2%,居全省各地级以上市首位,民营企业已成为广州促进经济发展、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重要力量。但由于普遍缺乏核心技术,广州民营企业发展水平不高,科技创新能力不足。据全国工商联2008年数据显示,全国民营企业500强(入围条件为营业收入29.70亿元以上)中杭州有81家、绍兴有33家、温州有21家,而广州市仅有12家。从民营经济比重来看,2010年我市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全市GDP的34.7%,而温州、宁波等地已占到80%左右,省内的佛山、中山的比重也都在60%左右。对广州来说,在城市综合实力中,科技创新是一块短板,在反映科技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的R&D数据上,广州的支出只有北京的1/4,R&D经费占GDP的比重仅为北京的1/3,与上海、深圳相比也有很大差距。另外,广州民营企业研发力度不大,2009年,广州科技型民营企业投入研发经费54.47亿元,技工贸总收入2069.17亿元,研发投入占技工贸收入比重的2.63%。全市民营企业拥有“中国名牌”产品称号17个,而宁波37个、深圳51个、温州38个;拥有中国驰名商标25个,而温州80个、宁波44个。中国社科院公布的全国民营企业自主创新50强,深圳占了8家,广州则无1家。由于没有掌握关键的核心技术,科技自主创新的力量不足,导致广州民营企业产业附加值、竞争能力低下。广州民营企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不足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创新的主体在于民营企业。而民营企业的科技自主创新已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在这样的背景下,政府需要通过各种政策措施来促进和引导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而税收政策尤其是税收激励是其中较为重要的手段。如何利用税收政策引导并激励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以此让广州民营企业发展和壮大,是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本文研究重点。

税收激励与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关系

税收政策对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促进主要通过税收激励体现,税收激励也称为税收优惠,是指税法中规定的给予某些活动以优惠待遇的条款。税收优惠可以解释为政府放弃一部分税收收入,将其让渡给纳税人,如果让渡的税收收入体现在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结果中,它必然会增加科技创新活动带来的收益。

(一)税收激励对企业创新能力提高有正向关联效应

国内外大量学者都对税收激励促进企业创新能力进行过实证研究。Dagenais et al(1997)对加拿大的R&D税收优惠体系研究发现,政府每放弃1加元的税收收入,私人R&D支出将增加到0.98加元;美国经济学家曼斯菲尔德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对美国、加拿大和瑞典所实施的研发税收抵免效果的实证分析表明,税收激励能使研发支出增加近2%。Billings(2003)指出,企业创新活动的安排取决于创新的使用成本。若以Pr和PY分别表示创新活动的投入和产出,以τ表示企业所得税税率,k表示对创新活动的税收激励,δ表示折旧率,r表示贴现率,则创新活动的使用成本可以表示为:

Ct=Pr(1-τ-k)(r+δ)/PY(1-τ)

其中,Pr/PY表示一单位创新活动的真实购买价格,(1-τ-k)(r+δ)表示增加一单位创新活动的机会成本。可见,税收激励k是影响企业从事创新活动的一个重要变量,各国普遍采用税收优惠政策来激励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动。

(二)税收优惠可降低民营企业创新投资成本

税收优惠在民营企业的创新活动中可降低投资成本,其机理是税收通过对资本预期收益和资本成本的影响来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税负高低直接影响资本的预期收益,在资本预期收益一定时,资本成本越低,资本的预期利润率越高。某些税收优惠措施,如投资抵免、利息抵免、加速折旧等,可降低资本成本,刺激投资积极性。当政府为民营企业创新投资提供税收优惠时,可降低边际资本成本,资本需求量相应增加,从而鼓励企业创新投资。图1中,政府对民营企业再创新投资提供税收优惠T,新的均衡点将从E2移动到E1点,再创新资本数量从Q2到Q1。

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是世界各国政府普遍采取的激励和培育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做法,广州民营企业只有进行科技自主创新,才可能在核心技术的辐射与带动下,进一步引导整个产业链条的扩张,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增强广州民营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税收激励政策

(一)实行多元化税收激励政策

税收激励政策在促进企业创新发展中被各国政府广泛使用,包括间接优惠和直接优惠,运用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加速折旧等多种间接优惠方式,同时辅予免征、减征和优惠税率等直接优惠方式。为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的发展,广州市地税部门2010年起明确了扶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政策为:为民营企业担保、再担保机构取得的业务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对民营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民营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民营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加速折旧,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民营企业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民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民营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从以上的政策规定看,广州市对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税收激励政策主要采用直接优惠为主,间接优惠为辅的模式,这种模式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间接优惠侧重于事前优惠,有利于渗透引导企业的经营决策,对技术创新活动形成更有效的激励,为加大税收优惠对民营企业技术创新的激励力度,广州相关决策部门应增加间接优惠措施。

(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1.增加财政投入,扶持民营企业技术创新。为加大民营企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近年来,广州市财政实施科技型企业扶持技术创新基金计划,每年安排市科技型民营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3000万元,加大对企业创新发展的引导支持,对认定为市创新企业的给予经费扶持,并从2011年起,扶持中小民营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从每年1500万元增加到3000万元,对民营企业利用银行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市财政可给予贴息支持。同时从该年度起,连续5年每年安排财政资金1亿元,奖励本市作出重要贡献的民营企业,并支持广州民营科技园扩园发展,加快建设成为国家民营科技示范基地。其次,对获得国家、省、广州市立项支持的研发项目给予专项配套资助和贷款贴息。其中,对获得部级、省级和广州市级研发项目分别给予50%、35%和25%的资金配套;对获得部级工程研究开发中心、部级企业技术中心、部级重点实验室资格的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省级研发机构资格的,一次性给予150万元的资助。再有,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广州市著名商标的民营企业分别予以10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资金补助。自2011年起实施增城区域品牌推广计划,每年投入500万元资金,对增城区域品牌和列入市重点扶持的民营企业品牌(20个),进行品牌宣传推广。以上各项利好政策为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但是也存在着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总体偏小,资金使用较为分散,支持领域有限的问题,财政政策形式单一,法律层次不高,稳定性差的问题。为此,政府应逐步扩大财政预算扶持民营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民营企业技术创新。加快设置民营企业发展基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发展。

2.落实税收激励政策,优化税收管理服务体系。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关于税收激励的有关规定,切实落实好政府扶持民营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快实施激励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同时落实促进高新技术民营企业发展、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鼓励创业投资和社会资金支持自主创新活动等税收优惠政策。对在广州市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在同行业中影响较大或对相关产业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的民营企业总部,其境外管理服务、研究开发、投资和资产处置所获得收益的所得税本市留成部分,财政资金予以支持。同时,优化税收管理服务体系,对民营企业免费办理税务登记、纳税培训、办税软件提供与维护、税收资料提供、税法咨询服务;积极推行税务制度,尽量减少纳税人因不了解纳税细则而造成的纳税申报失误,减轻民营企业涉税成本;另外,为了促进民营企业科技创新,财政政策、税收政策、投资融资政策等应当互相配套,进行调整和改革。在实施过程中,为扶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税务机关可开通民营企业涉税服务“绿色通道”,对企业申请的涉税事项给予优先办理;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为民营企业提供详细办税指引;树立全方位服务理念,为民营企业提供及时、便捷的纳税服务;在坚持组织收入原则的前提下,不折不扣落实扶持政策。

结论

民营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推动、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力量,其发展所依赖的核心竞争力与技术创新息息相关,税收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对激励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增强创新能力,具有其它经济手段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构建并完善民营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激励机制,增强企业科技创新的内在动力,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广州发展经济工作中一项长期的战略。

参考文献:

1.吴凤平,曲顺兰.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再培育的财税政策选择[J].税务研究, 2009.5

2.张广宁书记.万庆良市长在广州市民营经济工作会议上的讲话[EB/OL].广州市中小企业信息网,2010.11

3.广州市关于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穗字〔2008〕1号[EB/OL].广州市政府网

4.广州市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EB/OL].广州市统计局.广州统计信息网

5.阮家福.论自主创新与税收激励[J].税务研究,2009.5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例5

据国家工商总局的统计,截至年底,我国各类注册的中小企业有970万户,另有个体工商户2917万户。中小企业数占全国企业数99%以上。如果对绝大多数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是不大可能的。税制改革的方向是对各类企业主体一视同仁、公平对待。因此,今后一方面逐步消除各类企业主体的税收差别待遇,另一方面对处于相对弱势的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给予必要的税收政策支持,主要对象集中在特定的小企业,专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介机构,广大中小企业比较集中的领域如一些高技术产业、服务业、劳动就业等。目前给予的税收扶持政策主要有:

1、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不超过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和不超过年末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准备金,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项政策执行期限为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3、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4、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年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5、增值税改革下调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和认定标准。从今年开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改革,对企业购进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予以全额抵扣;同时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原工业和商业6%和4%一律下调至3%,并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工业企业由年应税销售额100万元以下下调至50万元以下,商业企业由180万元以下下调至80万元以下。

6、对全国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其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这项政策执行期限为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二、研究和完善进一步扶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研究促进民间投资和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

1、鼓励和扩大民间投资。今年以来,我国民间投资增速略快于城镇投资增速,民间投资占城镇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超过国有及国有控股投资所占比重。所以,当前民间投资问题更主要的是放开准入领域。要加快制定促进民间投资的办法,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进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金融保险、文教卫生等领域,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

2、鼓励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贷款。为着重解决小企业融资难和融资成本较高问题,可研究对小企业发放贷款予以一定的税收扶持政策。目前金融机构对小企业的划分是,单笔贷款在500万元以下的企业视同小企业,这种划分不太适合税收管理。有关部门要对小企业的划分作进一步的界定,有目标明确了,政策支持才能到位。但对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领域的小企业,不宜给予政策扶持。

(二)进一步减轻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负担

1、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税收扶持政策。金融危机期间,小企业困难更大,需要采取解困措施。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财税部门发文规定,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择机提高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工商部门统计,我国个体工商户有3000万户,税务部门统计个体工商户纳税登记户约1500万户,适当提高起征点可减轻他们的负担。

(三)实行就业税收扶持政策

现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是,对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按每户每年8000元扣减当前应纳税款。这项政策到今年年底为止。下一步,要研究不分特殊群体,凡企业招收就业困难人员,就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就业困难人员有可能扩大到大学生、农民工等就业困难群体中,增加了受惠群体,更加体现就业公平,同时可鼓励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广泛吸纳劳动力,扩大就业。

(四)鼓励更多的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享受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为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技术创新和促进节能环保,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广大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可积极创造条件,争取享受。

1、鼓励企业享受高新技术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享受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这项政策对企业不分区内外、不分内外资、不分大小,只要符合认定条件就能享受,关键是拥有自主核心知识产权。

二是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软件企业增值税实际税负超3%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对软件、集成电路获利企业实行所得税"两免三减半"。

三是对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享受相当于软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是对先进服务型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例6

【中图分类号】 F81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6)23-0021-04

一、前言

中共中央“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指出:“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着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久动力。”[ 1 ]科技创新能力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只有具备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才能在世界产业分工链条中处于高端位置,创造和激活国家经济的新产业[ 2 ]。国际上,许多国家早已领悟到科技创新的重要性,从而在R&D研发投入方面非常重视。美国、欧盟、韩国、以色列等都提出了本国历史上最大的科技投入预算。2014年美国提出R&D经费占GDP的比重向3%迈进;欧盟提出“欧盟2020战略”,到2020年要把R&D经费占GDP的比重增加到3%;韩国、以色列提出要将此比重增加到4%。可见世界各科技投入大国对R&D投入很重视。另外,发达国家中70%的跨国公司拥有自己的研发中心,大多数企业的R&D研发投入多于其销售额的5%。截至2015年年底,以色列和韩国R&D占GDP达到4%,美国为2.8%,我国R&D投入强度为2.1%。可见,对R&D投入的高低与否正成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新的差距。

我国在十之后,提出要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广东作为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对科技创新尤为重视。根据科技部综合评价,截至2015年,广东区域创新能力居全国第二,创新绩效全国第一。同时,R&D投入接近创新型国家水平,关键技术自给率已经提高到70%[ 3 ]。与此同时,广东民营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却表现薄弱。2015年,广东221家年营业收入超100亿元的企业中,民营企业只有72家,不足三分之一;广东民营制造业企业中80%缺乏自主核心技术,先进制造业、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占民营增加值的比重分别仅为15.5%和9.1%,一些高端服务业民营经济份额比较小。以上说明,广东民营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普遍不强。因此,科技创新应成为广东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和提升竞争力的共识。

纵观国内外科技创新发展,可初步看出其形成有赖于以下因素:一是良好的文化与科技环境;二是有效的财税政策支持[ 4 ]。有效的税收激励政策能调动企业R&D投入的积极性。自1994年开征所得税以来,我国采取了多种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企业科技创新。针对这些财税激励政策,广东民营企业是否有效利用,税收激励政策如何调动民营企业R&D投入的积极性?本文将围绕广东民营企业R&D投入与税收激励关系进行实证研究。

二、研究假设

税收优惠直接作用于纳税人收入,间接影响或激励纳税人的行为,从而引起社会经济活动的变化,以实现政府预定的调控目标。这里以R&D研发投入作为因变量,利用比较静态来衡量税收激励政策对其的激励效用(见图1)。横轴为R&D研发投入,纵轴为税收激励政策。图1中,该代表性企业研发在没有税收激励政策之前,等成本线为IS1,等产量线为Q1,点B1为该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生产要素组合。得到税收激励之后,由于税收激励政策的存在,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使得企业对R&D投入意愿增加,等成本线变为IS2,均衡点也从B1点变为B2点。在新的均衡点下,企业R&D研发投入从X1点升到X2点,企业R&D研发支出增加。可见,实施税收激励之后,企业R&D研发投入增加,即企业科技创新活动受到了激励[ 5 ]。因此得到假设1:税收激励政策促进民营企业R&D研发投入。

2015年广东规模以上工业企业R&D投入规模稳中有升,主要体现在:涉及R&D活动的单位数由2014年的6 563家增加到8 113家,增幅达23.6%;有研发机构的单位数更是由2014年的2 908家增长到5 002家,增幅高达72.0%;规模以上工业企业R&D投入达1 520.5亿元,同比增长10.6%,且民营企业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数的70%。同时,2015年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完成增加值14 004.86亿元,同比上升11.8个百分点,对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的贡献率为71.1%。可见,广东民营企业对R&D投入持续增加。同时,民营企业盈利能力增强,对广东经济贡献率越来越高。从以上可看出,盈利能力强的企业对R&D研发投入会更多。因此,提出假设2:盈利能力强的民营企业,R&D研发投入偏高。

研发创新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具有正外部性。对于理性人来说,当企业研发投入的边际成本大于边际收益时,就会激励企业继续维持或增加研发投入[ 6 ]。另外,研发创新具有高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因此企业的成本支出能否给企业带来效益具有不确定性。因此,相比大中型民营企业,小微企业R&D投入较少。调查显示,目前税收激励政策倾向于规模以上大中型企业。广东以企业R&D投入为主,其中规模以上大中型企业R&D投入又占企业R&D投入的70%。可见,政府支持R&D研发活动的规模企业对R&D投入增长的引领作用更强。因此,由上述得到假设3:相比规模以上中大型企业,小微民营企业不能有效利用税收激励政策,R&D投入较少。

三、实证分析

(一)研究样本及数据来源和筛选

本研究数据收集来自宏观层面。一方面,由于广东民企数量多,其财务数据以及R&D投入数据不容易获取,即使进行问卷调查,也不能保证问卷结果的真实与有效。考虑到这个问题,本文主要以广东R&D投入情况、企业所得税收入、政府支持R&D活动的民营规模以上企业数以及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等作为相关数据进行分析。理论上,企业R&D投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呈负相关关系,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加,在其他条件不变情况下,企业R&D投入会减少[ 7 ]。另外,政府支持企业开展R&D活动的民营规模以上企业数、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程度也影响其R&D的投入。因此,是否能通过有效的税收激励,提高民营企业R&D投入?本文将以R&D投入为基础变量指标,相关数据作为解释变量,共同构成面板数据进行多元回归分析。

(二)模型设定

1.模型建立

为探讨企业R&D投入与税收激励的相关性,建立如下模型:

Rdr=?琢+?茁1Bita+?茁2S+?茁3(25%-Cit)+?滋i

其中:Rdr表示科技研发投入;?琢表示常数项;Bita表示企业所得税收入;S表示政府支持R&D活动的民营规模以上企业单位数;25%-Cit表示企业享受到的所得税优惠;?滋i表示控制变量。

2.变量设计

(1)被解释变量

Rdr表示广东R&D研发投入。对任何一个企业来说,要进行科技创新,就需要研发投入,包括资金投入、人员投入及设备投入等。这里将R&D科研投入作为解释科技创新成效的一个重要指标,那么首先需要将其量化,鉴于对类似创意、信息等无法进行量化操作,因此,本文选择可以准确衡量的R&D研发投入作为被解释变量。

(2)解释变量

Bita表示广东企业所得税收入。通常,企业所享受到的税收优惠越多,企业所得税税负越会减轻,民营企业R&D研发投入就会越多[ 8 ]。因此,可用企业所得税收入的高低来衡量税收激励政策对R&D研发投入的影响。

S表示政府支持R&D活动的民营规模以上企业单位数。这里限定民营规模以上企业指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的大型、中型民营企业。一般认为,政府支持R&D活动的规模以上企业单位数越多,企业科研资金会越多,使得企业所在省份R&D投入也越多。因此将政府支持R&D活动的规模以上民企单位数作为解释变量。

25%-Cit代表企业所享受到的所得税优惠,Cit代表企业所得税税负。25%-Cit值越大,表示企业所享受到的税收优惠越多。

(3)控制变量

?滋i表示控制变量,除了已列入模型的解释变量外,还存在影响被解释变量Rdr变动的其他因素,比如政府财政直接补助、企业销售毛利润等,这里?滋i代表那些对Rdr有影响但又未被纳入模型的诸多因素的综合影响。

模型主要数据如表1。

(三)模型估计

针对以上假设以及建立的模型,本文利用计量经济学软件EViews7.0S,将相关数据运用普通最小二乘法进行多元线性回归分析(表2)。

(四)统计分析

1.模型拟合优度和显著性检验

由表2可知,模型的修正拟合优度为0.99、P值为0.00,显著性水平小于0.05,通过检验。基于面板数据建立的模型而言,模型总体是显著的。

2.F检验

假设:H0=?茁1=?茁2=?茁3=0,给定显著性水平?琢=5%,由表2中得到F对应的p值为0,因此拒绝原假设H0=?茁1=?茁2=?茁3=0,说明回归方程显著,即“企业所得税收入”、“政府支持R&D活动的民营规模以上企业单位数”、“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以及控制变量?滋i联合起来确实对“广东R&D经费投入”有显著影响,回归模型能够对解释变量Rdr的大部分差异作出解释。

3.T检验

为了方便比较,可利用T统计量对应的双侧概率P值来进行T检验。由表2可知,Bita参数对应的T统计量p值为0.0087,小于显著性水平?琢的5%。说明在其他解释变量不变的情况下,解释变量广东企业所得税收入会对R&D研发投入产生显著影响。实际来说,企业所得税收入与R&D研发投入应该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负相关关系,但是回归模型t检验并未显出两者具有负相关,说明在我国使用所得税激励政策对R&D研发投入有一定程度的影响,但是两者关系不明显,即对激励企业R&D研发投入效果并不明显,易受其他因素的影响。

民营规模以上单位数与R&D投入变化存在一定的负相关关系,S参数对应的T统计量p值为0.0063,小于显著性水平?琢的0.05,说明政府支持R&D活动的民营规模以上企业单位数会对R&D研发投入产生显著影响。在其他解释变量不变的情况下,政府支持R&D活动的民营注册资本1亿元规模以上企业每增加1个单位,广东省R&D研发投入增加1 580万元。表明相比小微民营企业,规模以上的大中型民企R&D研发投入会更多[ 12 ]。支持了假设3:相比规模以上大中型企业,小微民营企业不能有效利用财税激励政策,R&D投入较少。另外,2015年广东民营企业占广东省企业总数的97.53%,全省规模以上民营大中型企业4 998家,虽然占民营企业的比重仅为18.5%,但其主营业务收入32 062.55亿元,占民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为57.3%,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的贡献率为71.1%。可见,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发展快,虽然数量较少但盈利能力强。因此,规模以上企业对R&D研发投入更多,表现在市场上即企业竞争力的提高和收益增加,部分支持了假设2:盈利能力强的民营企业,R&D研发投入偏高。

25%-Cit的T统计量对应p值为0.0320,小于显著性水平?琢的5%,说明在其他解释变量不变的情况下,企业享受的所得税优惠对R&D投入产生显著影响。表明政府实施研发投入加计扣除、所得税税率优惠等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可以有效地促进企业R&D投入,支持了假设1:税收激励政策促进民营企业R&D研发投入。

四、结论与建议

实践证明,民营经济已成为我国最有活力的经济形态,民营企业的进取精神、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与市场高度融合的机制特点,正是中国在新的历史时期改革创新的动力,也是经济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载体。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增强民营经济的核心竞争力,为广东实现“一个率先、四个基本”发展目标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在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同时,深化财税制度改革也应扎实推进。因此,本文为揭示企业研发投入与税收激励的关系,通过广东实践,构建R&D投入为基础变量指标进行多元回归分析。根据相关验证,得到以下结论:(1)有效税收激励政策可以促进民营企业对R&D的研发投入,提高企业科技创新水平。(2)盈利能力强的民营企业,R&D研发投入偏高。(3)相比规模以上大中型企业,小微民营企业不能有效利用财税激励政策,R&D投入较少。

以广东为例,企业对其R&D研发经费增长的贡献率达70%,其中民营企业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广东制定《珠江三角洲地区科技创新一体化行动计划》及《科技创新促进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专项实施方案(2014―2020年)》政策,提到有效的财政、税收激励措施对打造国家“粤港创新走廊”、推动企业与德国、以色列等创新强国科技合作很有必要。因此,本文根据结论,给出以下主要建议:(1)进一步拓展现行所得税激励的作用空间,所得税抵扣政策实施有利于提高企业科技投资的动机[ 13 ]。支持民营企业升级改造,对投入技术改造的固定资产投资,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计提的折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加大财政税收优惠力度。省市区或县三级财政可以统筹安排各类资金,运用多种支持方式,发挥财政杠杆效应,带动区域内民营企业开展科技活动,加大财政激励力度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14 ]。从广东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情况来看,我国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仍需进一步完善。(3)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支持民营高新技术企业组建研发机构,构建普惠性创新支持政策体系,加大对其税收优惠支持力度,如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加强专利保护[ 15 ]。

总而言之,民营经济好,我国经济发展才会更好。应认真贯彻和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民营经济发展的一系列重大财政、税收方针政策,破解民营企业发展遇到的难题,促进民营企业转型与科技升级,不断增强民营企业发展的内生动力,从而更好地全面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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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税收政策例7

一、生产性民营企业开展所得税筹划的一般途径

(一)选择合适的企业经营组织形式进行筹划

在现行的税收制度下,不一样的企业组织形式,享受不一样的税收待遇。因此,生产性民营企业必须选择适合自己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税收负担的组织形式。

例如,纳税人m是一家小型袜子生产企业,预计营业利润25万元。如果该厂以公司形式进行注册登记,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经营者所分配的税后利润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纳税情况和盈利情况如下:

应纳公司所得税=250000×33%=82500(元)

公司税后利润=250000-82500=1675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167500×35%-6750=51875(元)

税后净收益=167500-51875=115625(元)

如果该厂以合伙人的形式进行注册登记,则m的纳税情况和盈利情况如下:

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00×35%-6750=80750(元)

税后净收益=250000-80750=169250(元)

与前者相比,以合伙人形式注册登记的明显比以公司形式登记的税后净收益多(169250-115625)53625元,与此相对应,所得税少付(82500+51875-80750)53625元。故纳税人m为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应选择合伙企业形式。

(二)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或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充分、合理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使纳税人将资金投向不需负担税收或负担较轻的地区、产业、行业或项目上,达到节税增收的目的。

1.地区优惠政策。国家为支持某区域的发展,一定时期内会对其实行政策倾斜。因此,生产性民营企业在选择投资区域时,须认真考虑和充分利用不同地区的税制差异及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选择整体税负相对较低的地点投资,以获得最大的节税利益。

2.行业优惠政策。国家为调整产业结构,对高新技术企业、利用“三废”产品生产的企业、举办知识密集型项目和基础设施及兴办第三产业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这些优惠政策在对企业经营行为进行正确引导的同时,也节约了企业资金。因此,生产性民营企业在选择行业时,可以考虑在可能的情况下选择上述行业,以充分享受优惠政策,有效降低企业税负。

3.人员聘用优惠政策。我国现行所得税法对企业安置城镇待业人员有减免优惠,凡企业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人数占职工总数超过60%以上的,可免征所得税3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缴纳所得税两年。生产性民营企业可以利用其灵活的用人政策,积极选拔下岗职工来企业工作,充分享受人员聘用上的税收优惠。例如,某纳税人新开一家服装加工企业,原有员工10人,由于其经营得当,便想进一步扩大规模,需要招收新员工,但是服装加工厂处于创业阶段,各方面负担较重,于是便向税务专家咨询,得知本厂完全符合新办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在本年度安置待业人员16人就可以使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经主营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这样大大降低了服装厂的纳税负担。

(三)合理进行技术开发与技术改造进行筹划

1.合理安排技术开发投资。所得税税法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以按实际发生额列支,而且企业上述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含10%)的企业,可以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生产性民营企业享受该优惠可从两方面来筹划:一是选择适当的投资年度,主要是考虑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这关系到能否抵扣、抵扣多少。二是合理分配每年技术开发费的数额。对跨年度连续性的技术开发,合理分配各年技术开发费的数额,保证各年的增长幅度都在10%以上,因为分年抵扣对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要求抵,可充分享受优惠。

例如:2001年3月鸿达公司开始进行一项技术开发,预计2002年底完成,总投资240万元。其1999年的技术开发费支出为100万元,企业的盈利水平稳定,其2001年、2002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均为65万元。有3种技术开发费支出方案:

方案一:2001年、2002年分别投资160万元、80万元

方案二:2001年、2002年分别投资110万元、130万元

方案三:2001年、2002年分别投资100万元、140万元

不同方案效果是不一样的,方案二效果最好。计算分析见下表:

2.合理利用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所得税税法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中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生产性民营企业可从两方面筹划:一是尽量减少基期利润,将利润通过合法的手段转移到抵扣的年度。如果企业抵扣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额较多,或者购买设备前一年度所得税款较少,则新增税款就会较多,这样就可以更加充分的享受税收优惠。二是不改变年度利润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投资年度。选择不同的年度进行投资,所能实现的新增税款数额不同。因此,正确把握投资的年度对企业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四)正确选择会计处理方法进行筹划

生产性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费用的大小直接影响企业利润的大小,从而影响企业应纳税额的多少,会计处理方法选择对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大小有直接影响。生产性民营企业应规范会计核算,根据法规,结合其是处于征税期还是免税期,考虑市场物价波动变化趋势因素的影响,选择有利的会计处理的方法,达到减轻企业税负,增大企业利润的目的。

(五)用足费用扣除标准限额进行筹划

现行所得税税法规定,企业费用扣除分为据实扣除项目和按标准限额扣除项目两种。生产性民营企业如果能合理的划分两部分扣除项目,用好限额扣除的政策,原来只能在企业所得税后列支的费用就会转化为税前扣除费用。如税法对企业为雇员支付的各种社会保障性缴费及企业支付的广告费和宣传费等等,均有扣除比例规定,而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有不受比例限制据实扣除的规定。生产性民营企业在寻求企业发展的决策上,应充分利用优惠空间,开发新产品,改变产品结构单一的状况,提高竞争力。

二、生产性民营企业开展所得税筹划的效应分析

(一)有利于减少生产性民营企业的税收支出

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企业税款的支付是现金的净流出,且没有与之相配比的收入。在生产性民营企业中,除了正常经营性支出外,税收支付是非经营性支出中最大的一块。尽管依法纳税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但是缴纳税款必竟是纳税人在经济利益上的一种丧失。生产性民营企业通过对筹资,投资和经营管理等活动进行税收筹划,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方法,就可以避免或减少企业税收支出,从而实现企业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另外,税收筹划是在税法许可的前提下进行的,这样企业就不会因为偷税、骗税而担惊受怕或被处罚,从而规避了因为违反税法而招致经济上的损失。因此,开展税收筹划的确有利于中小企业减少税收成本,防止落入税法陷阱,使企业经济利益达到最大化。

(二)有利于降低生产性民营企业的纳税风险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例8

各个国家在他的不同经济发展阶段以及不同行业中对中小企业定义的标准是不同的。通常,各国都会从质和量两个方面对中小企业进行定义。质的指标主要包括企业所处行业,企业的获取融资的方式、企业的具体组织形式等,量的指标一般包括企业职工人数、企业资产总值、企业实收资本等。美国国会在2001年修订了《美国小企业法》,在该部法律中,其小企业的界定标准是企业雇员人数在500人以内,英国以及欧盟等国家和地区主要采取量的指标,质的指标只是作为辅助[1]。在我国,目前关于中小企业的标准主要是根据企业在职职工人数、企业应税销售额、企业资产总额等指标,同时也结合具体行业的不同特点来制定。根据我国2003年2月19日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比如工业企业中小企业界定的标准是职工人数300~2000人,年应税销售额0.3亿~3亿元,资产总额0.4亿~4亿元[2]。

2 当前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协同相关部门先后了一些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这些政策的执行时间多数是在 2010 年,作用时间仅仅在这一年,不利于企业持续性发展。再从我国现行主体税种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上看,在促进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方面也不完善。通过对我国现行税制的归纳和总结,我们来了解一下当前我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现状以及其存在的问题。

2.1 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

现行政策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执行20%的优惠税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在定义小型微利企业时候,从从业人数与资产总额两个方面给出限定条件,这样就缩小了优惠税率的适用范围,一部分民营中小企业享受不到税收优惠照顾;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对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成本费用项目的税前扣除范围都规定了一定的标准,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的部分不能在税前列支;对于捐赠支出一项,规定非公益性的捐赠支出,也就是自己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能在税前列支,通过中国境内设立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捐赠在年度会计利润12%以内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这些规定存在缺陷,无法明确体现国家的政策意图,也直接导致中小企业税收负担重。综上,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够明确,大型企业享受优惠待遇多,如果从量能负担上看,中小企业所得税负担就显得偏重一些。

2.2 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法,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只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对非个人独资和合伙性质的中小企业的投资人投资于自己的企业而分回的企业所得税后的股息和红利收入,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有着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重复征收的嫌疑。

2.3 关于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从2009年1月1日起,一律为3%;有关于增值税个人纳税人起征点的规定,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增值税。这些规定都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但是增值税两类纳税人的划分标准不是很合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定的过高,大量中小企业只能采用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管理办法,在业务范围等方面限制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2.4 关于营业税政策

营业税政策上,对已经纳入全国试点范围内的非营利性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地方政府有权确定,对这类企业从事担保业务收入的前三年免征营业税。对那些下岗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免征营业税。营业税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多数中小企业从事服务业,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为 5%,税率相对偏高。服务业分工越来越细、导致流转环节越来越多,由于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重复征税问题凸现出来,这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

2.5 税收制度体系方面

与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相对完备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体系相比,我国没有一套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制度体系。我国现行大多数税种税制都是条例规定少,细则规定多,变动频率高,透明度低,减免税规定大多采用实施细则、补充规定、临时通知的形式,还没有形成完整而稳定的税法体系,其后果是随意性大,人为影响因素多,达不到应有的政策效果。

3 发达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3.1 为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在税率上给予优惠政策

为有效降低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许多发达国家都对中小型企业实施非常低的公司所得税税率政策,这样能减轻小企业在创立初期的税收负担。针对国际上出现金融危机的新形势,英国和日本等一些国家进一步降低了中小企业的公司所得税税率。英国政府本来计划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英镑的小企业实行的低税率政策从20%提高到21%,并计划自2009年4月1日起继续再提高至22%。结果金融危机出现了,其对中小企业的冲击很大,英国政府因此决定推迟执行这项政策,并对年利润低于1万英镑的小企业进一步实行10%的优惠税率。日本从2006年起对资本额低于1亿日元的中小企业,其年度应税所得额低于800万日元以下的那部分,公司所得税税率降低为2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高于800万日元的那部分,公司所得税税率是30%。此外,为了减少金融危机对企业的冲击,日本政府宣布从2009年4月1日到2011年3月31日,对年度所纳税所得额低于800万日元的那些中小企业所得税税率由22%降至18%[3]。

3.2 为降低中小企业的投资经营风险,实施完全的亏损弥补税收政策

中小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少,导致投资风险相对集中,生命周期相对较短,如果税收政策不对亏损实行完全弥补,刺激投资的一些税收政策,如低税率、投资抵免、加速折旧等就不能真正给中小企业带来实惠。美国政府在2009年出台了“小企业救助计划”,其规定,企业在2008和2009这两年,允许那些全年营业收入低于1500万美元的小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向以前年度结转5年。

3.3 赋予了中小企业更多的税收自,允许其合理选择适于自己的纳税方式

为了能让广大中小企业投资者能充分享受到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一些国家给予了中小企业投资人适度的纳税选择权。美国税法规定,如果企业是所得税法规定的中小企业,那么它就可以从两种纳税方式中选择一种:一是选择一般的企业所得税纳税方式,即税率是15% ~39%的超额累进税率;二是可以选择合伙企业纳税方式,即根据股东所得份额并入股东自己的个人所得之中,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是10%~35%的超额累进税率。另外,美国《经济复兴法》中还规定,雇佣员工低于25人的小企业,所得税可以按个人所得税税率缴纳。由于赋予了中小企业投资者适度的纳税选择权,这样就使他们能选择那些对自己比较有利的纳税方式,从而降低税收负担,进一步增加税后利润,有利于增强综合竞争实力[4]。

3.4 实行税收减免、研发扣除、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投资中小企业

法国税法中规定,对那些新建的年利润低于38120欧元的小企业前3年免征公司所得税;为了促进和鼓励失业人员重新创业,法国政府规定失业人员如果投资创办新企业,可以在其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接下来的3年的赢利可以分别按25%、50%和75%的比例征收所得税。

4 完善我国民营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对策建议

4.1 企业所得税制度方面

统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投资税收抵免、再投资退税、科技三项费用扣除、加速折旧、安置下岗职工和社会待业人员减免所得税等政策,逐步完善税收优惠体系。延长中小企业创建初期的税收免税期限和科技创新减免税优惠期限;允许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中的中小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进行纳税选择;可以考虑允许中小企业所得税前提取更高比例的技术开发费用和人才开发费用。

4.2 增值税制度方面

取消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企业无论经营规模大小,只要有固定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制度健全,遵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章制度,都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以减轻小企业的经营困难和增值税税负;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建议将与增值税征收链条关联密切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改征增值税,可以克服增值税与营业税之间的部分重复征税。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取消营业税,一并征收增值税。

4.3 营业税制度方面

为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贷款,可规定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实行价外税;提高营业税的起征点,免除部分小企业的营业税负担;可以考虑对服务业细化,把一些容易产生重复征税的细目化为增值税征税范围。

4.4 消费税制度方面

调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将对环境保护不利的消费品和某些高档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取消对一般消费品如汽车轮胎等征收消费税;与增值税一样实行价外税。

4.5 加快税费改革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例9

一、我国涉农税收政策的发展历程

我国的农业税制始于1958年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随着农业的发展,农业税种和税率经历了数次调整。1980年以来,农村乱收费愈演愈烈,农民税赋负担日益加重,制约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

1994年税制改革中涉及了多项涉农税收,取消了畜牧交易税和集市交易税,并将屠宰税的管理权下放到省级地方政府,保留了农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由基层财政负责征收。

2000年开始,我国开展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把原来的乡统筹费用统一纳入农业税范畴,把村提留的管理费、公益金改为农业税附加,取消屠宰税和随屠宰税附征的其他收费项目。并对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进行了调整。

2004年,我国开始实行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的惠农政策,国家税务局公布五项涉农税收优惠政策。2005年,国家废止农业税,停征农业特产税,保留了对烟叶的征税,即烟叶税。涉农税种有耕地占用税、烟叶税和契税,这些税种的征收权基本由基层财政移交到地方税务所局。农业税的取消。标志着中国“工业反哺农业”时代的到来,是未来一系列扶植农民政策的开始,表明政府对农民政策真正有了变化。

2008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81号文件),而此前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业发展。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多个税种。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第538号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从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惠及广大的涉农企业。

二、我国涉农优惠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涉农税收政策中对农业、农民和农村有很多优惠政策,给我国“三农”问题的解决创造了宽松的税收环境,减轻了农民和涉农企业的负担,促进了农业的发展,但依然存在一些不足。

(一)增值税涉农优惠未落到实处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按照买价的13%计算扣除进项税。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增值税税款完全由最终购买者承担,免征增值税对农业生产者本人的意义并不重大,反而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其他购买者更有利。虽然农产品加工企业收购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并可按13%的扣除率进行进项税抵扣,但企业照样压价收购农产品,而农产品加工出口后,企业享受出口退税优惠,并没有将退税款退给广大的农民。国家对饲料、农膜、农机、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从生产到销售环节都实行低税政策,对纳税人生产、批发和零售有机肥产品实行免税政策。政策的初衷是为了照顾农民利益,减轻农民负担,但由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不断上涨,增加了农民的负担,使得减免增值税带来的效应被冲抵。大大削弱了政府惠农政策的效果,实际上从生产到销售各环节发生的税收减免的受益者是生产厂家或经销商,他们是真正获利者。

(二)企业所得税涉农优惠政策未体现环保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目前的税收优惠没有和环保政策有效结合,企业所得税涉农优惠政策有待进一步改进。

(三)个人所得税涉农政策缺乏公平性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进城务工、提供劳务和从事生产经营等取得收入的农民工征收4"-X所得税,对农业生产者在农村的农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从政策可以看出。进城农民工和城市居民承担一样的纳税义务,由于我国的城乡差别,城市居民能享受教育、医疗、保险等较多的福利,相对来说进城务工农民承担了较重的个人所得税负担。现在农村的大多数农业生产经营大户仍主要是利用自然资源进行生产,而这样的生产,不仅带动效应低或根本没有带动效应,造成了其发展愈快对当地自然资源的耗损就愈严重的后果。将获取大量收入的农业生产经营大户排除在个人所得税之外,不利于农村形成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因此,现行个人所得税涉农政策有明显的抑农倾向,不利于缩小城乡差距和调节农村个人收入,缺乏公平性。

(四)营业税涉农贷款优惠政策不到位

涉农贷款难是当前一种普遍现象,其中最大的难点是农户和涉农小企业的贷款难。对养殖业和种植业来说,一次投入资金较多,风险较大,虽然国家和地方出台了一些有利于金融机构支农信贷的税收优惠,但农村信用社由于历史原因和贷款风险,对农业发展所需资金支持不大。我国在这方面缺少有力的优惠政策,不能使金融机构将更多资金投入到涉农领域,支持农业和欠发达地区农村的发展。

三、国外城乡税制及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一)发达国家的城乡统一税制

发达国家实行的是城乡统一的税制。不单独设立农业税这一税种,对工商业、农业不区别对待,而是分布于各种税中一起征收,将主体税收延伸到农业,体现了各行各业税负的公平性。在统一的税制下,农民的税收负担与城市居民一样。按其经济活动的属性分别在相应的税种下缴纳税赋。一般对农业生产和销售农产品征收流转税,如英国、法国、德国、西班牙等对农业生产和销售征收增值税;农业生产者收入超过规定的起征点后就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企业形式经营的农业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缴纳地产税。

(二)国外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绝大多数国家为了促进和支持本国农业发展,在税收上还实行各种各样的优惠政策,越是农业比重低的发达国家,对农业的税收优惠措施越多、优惠程度越高;农业资源禀赋条件好的国家,对农业的优惠程度也很高。具体涉农优惠政策很多。一是免税或零税率。在免税的同时可按固定比例获得税收偿还。如法国、荷兰、希腊和比利时等国对农业实施一定程度的免税。由于在免税的情况下,农民会失去把税收转嫁给消费者从而抬高农产品价格的机会。因此。政府规定在享受免税的同时,允许农业经营者按常规在销售农产品时向购买者索取农产品价格一定比例的税收补偿。在法国,农民的这种税收补偿由政府负

担。二是适用特别税率。即对农业征收增值税时采用特别的优惠税率,优惠税率明显低于基本税率,西欧的大部分国家对农产品征收的增值税实行低税率。如意大利对农产品按4%的低税率征税,法国对农产品主要按7%的低税率计征,荷兰对谷物按6%的低档税率征税,西班牙的农业虽然同样适用16%的基本税率。但政府同时对农民销售农产品给予8%的补贴。

四、完善我国涉农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完善增值税使其优惠落到实处

和国外不单设农业税,而是将农业统一纳入城乡税制的做法一样。我国取消农业税。把农业和工商企业一并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这种做法符合我国国情和税制改革发展趋势。为了使涉农增值税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建议对现行增值税相关规定进行调整。一是在规定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前提下,允许农业经营者在销售农产品时向购买者索取农产品价格一定比例的税收补偿,这个比例可以设定为销售价格的13%,或者由政府财政来补贴这一部分税收补偿,这样农业生产者才能真正得到免征增值税带来的好处。二是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增值税不再实行减免,而是按规定的税率征税,所征收的税款集中上交国库,由国家统一按田亩数平摊直接补贴给农民或按一定比例直接投入各地农业基本设施建设和农业科技方面,对农民和农业实行直接补贴。三是在对农业生产资料从生产到销售各个环节实行税收减免的同时,严格控制农资产品的价格,实行生产经营成本加微利的定价模式,把减免增值税带来的惠农效应充分体现出来,让农民成为真正的获利者,促进农业的有效发展。

(二)完善企业所得税以促进环保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政策虽然在涉农方面部给予了优惠,但是没有体现可持续发展和环境生态保护,政策体系不尽完善。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生态环境遭到了较大的破坏,广大的农村是我国最大的生态屏障。一方面要通过税收政策扶持来达到鼓励农业发展的目的,另一方面也要制定对产生污染却不能达标治理企业的处罚规定,这一点对农村地区的企业来讲是关键性治理措施。因此,只有把涉农优惠政策和环保要求统一结合起来,才能有效保护我国的生态屏障。

(三)城乡统一个人所得税以促进公平

民营企业税收政策例10

当前中国经济面临着特殊的国内和国外环境,现实要求民营经济需要再次实现突破。在新的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实现民营经济发展的突破是一项重大课题。笔者认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关键在于从财税政策体系上制定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而借鉴美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对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美国有专门保护中小企业的法律,也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管理机构,即“中小企业管理局”(SBA)。在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方面,SBA经国会授权拨款,可以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其形式有三种:一是直接贷款,由SBA直接拨付,但比重很小;二是协调贷款,由地方发展公司、金融机构协会提供;三是担保贷款,由 SBA向放款机构担保,逾期不还,由SBA负责归还所欠部分的90%。美国在对中小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方面的做法比较灵活经常调整税法。1981年的“经济复兴税法”对以往的税法作了修订,其中涉及小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率下调了25%。规定雇员在25人以下的企业,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缴纳,而不是按公司所得税税率纳税。把资本收益税的最高税率从28%降至20%,后又对创新型小企业减至14%,刺激资本流向中小企业。在1993~1994年度向小企业提供120亿美元的税额减免,通过“1997年纳税人免税法”,在10年内为小企业提供几十亿美元的税额减免,并减少资本收益税。凡新购买的设备,若法定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者,其购入价格的10%可直接抵扣当年的应付税款;若法定使用年限为3年者,抵免额为购入价格的6%。小型企业的应纳税款如果少于2500美元,这部分应纳税款可百分之百用于投资抵免。

美国还将政府采购制度用于中小企业,给予中小企业一定量的采购定单,以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 SBA参与合同招标,选出适合于中小企业的合同项目搁置一边,留待小企业投资或者将一个单一合同分成多个小合同,确保小企业有参加投资的机会。如果招标对方对小企业实现合同的能力或信用有怀疑,SBA可出具证明,表明该企业有完成合同要求的能力。1990年美国联邦政府的1912亿美元的定货合同中,有32.9%是与小企业签定的。

二、现阶段我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关中小企业税收政策

从发达国家的工业化进程看,财税政策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我国1994年的税制改革并未制定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只是在所得税和流转税等方面有一些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包括:对年利润在3万元以下或3~10万元的微利企业,分别减按18%和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乡镇企业的所得税可按应纳税额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小事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的企业,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对符合规定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企业,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一定比例的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在我国境内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达40%的,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当年设备购置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减免:对独立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只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创办的中小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减免流转税、所得税和地方税;对全国试点范围的非盈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以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情况的发展变化,问题逐渐凸现出来。首先先政策目标不明确,针对性不强。从上述列举的措施来看,大多侧重于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却忽视了对中小企业竞争能力的培养,政策的制定既没有考虑中小企业自身的特殊性,也没有考虑中小企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而竞争能力的提高恰恰是中小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应该是政策扶持的重点。其次是政策措施零散,政策形式不规范。从内容上看,我国现行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措施虽然不少,但没有形成一个较为完整的体系。另外,这些政策大多以补充规定或通知的形式出现,法律层次低,缺乏有效的保证。再次是政策手段单一,优惠力度小。我国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仅限于所得税等方面,并且只提供了税率式、税额式两种减免税方法.没有利用国际通行的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延期纳税等做法。此外,缺乏降低投资风险、引导人才流向等方面的政策。

三、完善我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1、实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财政政策要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增大财政对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融通援助力度、加大对中小企业改革的支持力度等方面予以考虑。

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财政政策。中小企业往往是一个国家科技进步的重要载体,但中小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困难重重,风险高、资金短缺、人才匮乏,更需要政府给予支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可以彬虑制定并实施财政补贴政策。一是建立重要技术的研究开发费补助金制度。如对一般项目政府补助 l/2的经费;对环保节能项目、有利于产品出口型项目、能提高行业国际竞争力的项目,可以考虑将财政补贴提高到经费的3/4;对中小企业有利于地方发展的技术开发费用,由国家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补贴。二是尝试设立阶段技术开发补助金制度,用于支持风险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开发,并对处于基础应用阶段的构思、技术和自由技术的开发进行补助。三是对科技人员领办科技型中小企业,财政可以给予他们一定的补助;对于接纳科技人才的中小企业,财政要对企业给予相应的补贴;对于科技型企业招收下岗人员就业的,可实行按招收下岗职工人数,将下岗职工救济费(1年或2年)一次性拨付给该企业使用的政策,同时,允许这些企业向国家申请科研经费等。

加大财政对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融通援助力度。融资难是中小企业发展中的先天性问题,也是各国中小企业发展中存在的共同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充分运用财政政策,增加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力度。具体措施如下:(1)实行有利于中小企业增加自有资金的优惠政策。财政政策的制定应考虑以提高企业内部融资能力为主,即提高企业的内部积累;在放宽对中小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的基础上,降低中小企业的所得税税率,降低企业税负;尽快出台对中小企业增加自有资金(不含以利润作为注入资金)的税收优惠措施,通过低优惠税率来引导企业注资。(2)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其资金来源一是财政拨付;二是出售国有中小企业的收入;三是从中小企业的营业收入中提取。(3)加强财政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支持。我国目前的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主要是政策性资金,但对于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应实行政企分开和市场化运作,并一律纳入地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制度。各地政府在实行政府采购中要确保中小企业占有一定份额。采取必要措施,鼓励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产品及零配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中小企业的产品。逐步降低中小企业自营进出口的条件,鼓励其参与国际竞争与对外合作。

2、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税收要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服务,首先应遵守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对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中小企业实行统一的税收待遇,保证中小企业能够实现机会均等的竞争和发展。在此基础上,借鉴各国支持和保护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做法,逐步建立起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为目标的、系统、完整的税收政策体系,积极改革、完善现行税制,实施税收鼓励,优化税收服务,大力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健康成长的空间。

制定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制度。首先,调整和完善增值税。其一,尽快推行增值税转型,逐步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可在高新技术企业率先实行,刺激其进行投资扩张的欲望。其二,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企业不分大小,只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财务制度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的会计核算资料,遵守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没有偷税行为,都可按一般纳税人对待。其三,适当降低中小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率。其次,改革所得税政策。一是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宜实行超额累进税率,设置含有低税率的多档税率,体现对中小企业的照顾。二是取消区域性税收优惠,继续保留有关社会福利、环境保护、高新技术等优惠政策;允许中小企业加速折旧,并在所得税前扣除;对中小企业用税后利润转增资本再投资,按一定比例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或者将再投资数额的一定比例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三是中小企业用于技术研究和开发的投入,允许按实际支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对当年研究与开发费用支出超过上年实际支出的部分,给予其投资额20%的企业所得税抵免;对转让先进技术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援助费、研究开发费,对投资者提供技术的收入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四是允许个人独资和合伙的中小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进行选择,并将股东应得份额并入股东个人所得中计算个人所得税,避免重复课税。五是将目前对福利企业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待业人员的优惠政策扩大到对所有中小企业,只要安置下岗职工人数达到一定比例的就可给予减免征收所得税的照顾。

简化纳税程序,优化税收服务。中小企业往往缺乏处理复杂会计报表的专业技术人员,而目前我国的增值税和所得税两个税种不分企业规模大小,都按同一纳税期限、纳税程序进行管理,无形中增加了规模小、账簿不规范的中小企业报税、缴税的成本和难度。如果按企业的经营规模、就业人数等方面对中小企业设定一定的标准,对于符合标准的中小企业采取按半年或一年缴纳的方式,不但可简化这些企业的纳税手续,也有利于他们的经营发展。

作者单位:邵阳学院民营经济研究所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