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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文化主义的概念模板(10篇)

时间:2023-07-19 16:56:15

多元文化主义的概念

多元文化主义的概念例1

其实,对复杂的法律关系的分析的最好的方法就是将其化约为若干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正如化学家对化合物的分析的最好的方法就是将其化约为若干基本元素一样。这里,“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就是本文所谓的法律关系的元形式,[注释]它们是“法律中的化学元素”。

近两个世纪以来,德国的概念法学以及英美的分析法学等学派对于这一重要问题的研究都曾经作出卓越的功绩,但是,概念法学和分析法学的理论和方法对中国的法学研究并未产生深刻的影响,法律关系的元形式理论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学方法论,也未赢得应有的关注,在中国既有的法学话语中,特别是中国民法学的话语中,一套系统的精当的用以描述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的法学概念与术语更有尚付阙如。尽管现有的法学文献中也充斥着权利、义务、自由、权力、责任、豁免等基本法律概念与术语,但其语义之模糊,用途之含混,却阻碍着我们获得一个关于法律关系的清晰图景。

古语云:“不利其器,何善其事?”由于缺乏必要的概念的辅助,所以,在当前的法学研究中,中国的法学家并不擅长于“元素分析法”,即以法律关系的元形式理论分析复杂的法律关系,却是习惯于“大刀阔斧”,采用“以化合物分析化合物”的方法,所以,每当法学家面临一种复杂的法律现象而困惑不解时,诸如“双重所有权”的理论总会跳将出来应急一时,抛下许多语言的迷障,使得法学研究陷入云山雾海之中,例如信托权利研究、国有企业经营权研究都曾陷入这样的境况。而此种法学理论的贫乏,在司法实践中又表现为一种更为严重的情形:法官无力于精确的法律分析,转而借助混沌的道德感觉,决断讼案。在这样一个过程中,所谓的法治也渐渐脱去了法治的真髓,法治终不成其为法治了。

当然,法律关系的元形式的研究,除上述的在法的方法论上的意义外,它亦具有法的本体论的意义。中国的法学研究缺乏系统而严谨的方法论,同其他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比,这是中国法学的致命弱点,但此种方法论上的匮乏主要根由则在于,作为法学的立命之本的“一般规范理论”未见发达,这里所谓“一般规范理论”如同凯尔森所谓“纯粹法学”、拉仑兹所谓“法的规范结构理论”等,是关于法作为一种规范性话语的自在的概念与逻辑体系,是法的形式理论。法正是依据它对材料进行整理,进而创制法律规范,两者关系恰如数理逻辑之于数学,语法之于语言一般。

而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的元形式正是这一理论的源点,在近现代法律科学的发展过程中,众多睿智的法学家如普芬道夫、边沁、奥斯丁、温德夏特、凯尔森、霍兰德、萨尔蒙德、霍菲尔德、哈特、拉仑兹等,以其艰辛的工作已经构筑了一个关于法律关系元形式的一般理论。本文拟立足于这些学者的经典文献,力图以精练和妥当的汉语总结和陈述法律关系元形式的一般理论,在法的方法论和法的本体论方面为中国的法学做一点基础工作。

二、从自然状态到法律状态:一种关于法律关系元形式的逻辑推理

所谓法律关系是指法律所规定的法律主体之间的规范性关系。

法哲学家将法律出现之前的人类状态,拟设为“自然状态”,[注释]在这一状态中人们享有绝对的自由,此即“自然自由”。但是,“自然自由”只能导致人类的盲目冲突乃至巨大混乱,所以,法律出现了。

法律自其诞生始就是作为对自然状态的一种反动而存在的,所以,法律状态与自然状态是两个相互对立的状态,其对立性就表现在法律的本质功能就是限制人们的自然自由,使人的自由通过法律而达到协调。所以,康德这样界定法律,“法律是全部条件,根据这些条件,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按照一条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实能够和其他人的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注释]

法律的这种限制自然自由的功能,首先通过一种直接的方式实现,即直接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或必须不做什么。其中所谓“必须做什么,或必须不做什么”就是法律义务,它是对自然自由的否定,但是,法律并不对所有的自然自由都加以否定,法律对部分自然自由仍加以肯定,但此种被肯定的自由已从自然状态中的“自然自由”升华而为法律状态中的“法律上的自由”了,法谚所曰:“法不禁止即自由”,其义正在于此。

此外,法律还通过一种间接的方式限制自然自由,即不直接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或必须不做什么,而是授权某一法律主体,由它来规定人们必须做什么,或必须不做什么,甚至由它进一步授权其他法律主体规定具体的法律义务。这里,所谓“授权”之“权”,就是法律权力。

英国分析法学家哈特据此将所有的法律规则简明地分为两类,一是通过直接的方式限制自然自由的法律规则,即规定法律义务的法律规则,哈特称其为第一性规则;二是通过间接的方式限制自然自由的法律规则,即授予法律权力的法律规则,哈特称其为第二性规则。[注释]

第一性规则所规范的法律关系就是“权利——义务”关系,[注释]这是法律关系元形式之一,但是,正如上面已经指出的,在某些情形下,对于人们的行为,法律未作“必须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规定,即不存在第一性的法律规则,法律保留了“自然状态”中的“自然自由”,并使其成为“法律上的自由”,此种情形也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的类型,它在逻辑上是一种与“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反类型的法律关系,即“无权利——无义务(自由)”关系,这是法律关系的元形式之二。

第二性规则所规范的法律关系就是“权力——责任”关系,这是法律关系元形式之三,同样,在某些情形下,法律也没有授予某法律主体以权力,即不存在第二性法律规则的规范,法律保留了“自然状态”中的“自然无权力”,并使其成为“法律上的无权力”,此种情形也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的类型,它在逻辑上是一种与“权力——责任”关系一种相反类型的法律关系,即“无权利——无责任(豁免)”关系。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法律关系的四种元形式,其中两种元形式即“权利-义务”关系和“权力-责任”关系是必须由法律规则明确规定的,而另外两种元形式即“无权利-无义务(自由)”关系和“无权力-无责任(豁免)”关系是无须法律规则明确规定的,它们可以根据“法不禁止即自由”和“法不设责即割免”的逻辑分别推演出来。当然,法律也可以明确规定“无义务(自由)”或“无责任(豁免)”,但此类法律规则不是基本的法律规则,而只是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承担技术性功能,如“但书”。

下面,我们对法律关系的四种元形式作简要的定义和示例。

三、法律关系元形式:类型、定义与示例

1.元形式之一:(狭义)权利-义务关系

所谓(狭义)权利-义务关系,指在甲与乙之间,乙必须做什么或不做什么。此种法律关系,对于甲即为(狭义)权利,对于乙即为义务。

例1:乙欠甲100美元,甲有权利要求乙偿还100美元,乙有义务偿还甲100美元。

例2:甲有权利要求乙不侵犯其人身,乙有义务不侵犯甲的人身。

例3:乙袭击甲造成甲身体伤害,甲有权利要求乙赔偿其损害,乙有义务赔偿甲的损害。

2.元形式之二:无权利-无义务(自由)关系

所谓无权利-无义务(自由)关系,指在甲与乙之间,乙不必须做什么或不做什么,即乙可以做什么或不做什么。此种法律关系,对于甲即为无权利,对于乙即为无义务(自由)。必须强调的是,这里的“甲之无权利”系指甲无权利要求乙做什么或不做什么。

例1:在紧急避险状态中,乙可以损害甲的财产,即乙没有“不损害甲的财产”的义务,即乙有“损害甲的财产”的自由,甲无权利要求乙在紧急避险状态中不损害其财产,此即甲之无权利,乙之无义务(自由)。

例2:乙拥有一片土地,乙有使用这片土地的自由,即乙没有“不使用这片土地”的义务,甲无权利要求乙不使用这片土地。

例3:甲拥有一项专利,乙有义务不使用甲的专利,但是,之后甲与乙签定协议,甲许可乙使用其专利,此协议否定了乙原有的“不使用甲的专利”的义务,在协议期内,乙无“不使用甲的专利”的义务,即乙有使用甲的专利的自由,而甲在协议期内无权利要求乙不使用其专利。

3.元形式之三:权力——责任关系

所谓权力-责任关系,指在甲与乙之间,甲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创设、变更或消灭乙与甲或乙与其他人之间的特定的法律关系。此种法律关系,对于甲即为权力,对于乙即为责任。

例1:乙委任甲为其人,甲乙与他人签订合同,此即甲之权力,乙承担合同的法律关系,此即乙之责任。

例2:乙向甲发出要约,甲通过承诺行为设定乙与甲之间的合同关系,此即甲之权力,承诺对于乙发生法律效力,此即乙之责任。

例3:政府官员甲向公民乙签发罚款书,从而创设国家与公民乙之间的罚款与被罚款的法律关系,此即甲之权力。乙承受甲所创设的国家与乙的此种法律关系,此即乙之责任。

4.元形式之四:无权力-无责任(豁免)关系

所谓无权力-无责任(豁免)关系,指在甲与乙之间,甲不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创设、变更或消灭乙与甲或乙与其他人之间的特定的法律关系。此种法律关系,对于甲即为无权力,对于乙即为无责任(豁免)。

例1:乙拥有一栋别墅,甲无权力处分乙的别墅,甲的处分行为不能改变乙对于别墅的所有权,此即甲之无权力,乙之无责任(豁免)。

例2:甲无行为能力,甲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将自己的房屋赠送给乙,此赠送行为为无效法律行为,即甲无权力处分自己的房屋,乙不能因为甲的赠送行为而获得甲的房屋的所有权,此即乙之无责任(豁免)。

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无效。甲是破产企业,此期间内,甲无权力将财产无偿转让给乙,乙不能获得财产的所有权,这也是乙之豁免(无责任)。

四、法律关系的若干原则

为了更清晰和深刻地理解法律关系的元形式,我们首先应当明了有关法律关系的若干原则:

1.法律关系具有三项基本要素,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形式和法律关系所指向的行为。

2.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这里,所谓的“人”是法律上的人,即法律主体。所谓的“物”是指非法律主体的客观事物。法律上的人并不一定仅仅就是我国法律上的自然人与法人两种,一些国家的古代法律曾经将神庙和动物也拟制为法律主体,在分析法学的观念中,这也是法律上的人,因为法律上的人不同于社会学和生物学上的人,它的本质特征在于法律的拟制,它只因法律的拟制而产生,而不因其它。[注释]

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法律主体与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然而,人们在认识和分析法律有关系时,常常忽略这一原则,走向歧途。如关于“物权关系”的一种学说就认为,“物权关系”是人与物之间的法律关系,物权就是对物的权。其实,物权的本质也仍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非人与物之间的关系,不过物权所包含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物的所有权人与一切其他人之间的关系而已。

3.每一种法律关系都指向一种行为,它是对于这种行为的规范关系,这种行为可以与物有关,也可以与物无关,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

4.每一种法律关系都具有一种规范形式,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的规范形式,即法律关系的元形式,是两个法律主体之间的关于某一行为(事实行为或法律行为)的规范性关系,而不是一个法律主体与多个法律主体或多个法律主体与多个法律主体之间的复合关系。

关于这一原则,权力——责任关系需要特别说明,例如在甲与乙之间,甲有权力,乙有责任,甲能够决定乙与丙之间的法律关系,尽管这里涉及到丙,但是,这里的权力-责任关系仍然只是存在于甲和乙这两个法律主体之间。

5.法律关系的结构可以这样的公式来表示:N=F(xy),其中N=法律关系,F=法律关系规范形式,x=法律关系的主体,y=法律关系所指向的特定行为

6.在法律关系的元形式中,一方法律主体承受法律利益,另一方法律主体承受法律负担,法律利益表现为(狭义)权利、无义务(自由)、权力、无责任(豁免)四种形式,相对应地,法律负担表现为义务、无权利、责任、无权力四种形式。

法律利益就是广义上的的权利概念,见下文。

7.一个法律主体和多个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或多个法律主体与多个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可以化约为若干的法律关系元形式。

这一原则就像数学中一个原则:“任何数都可以化约为质数之和”,只不过数学中的质数是无限的,而法律关系的元形式却只有四种。这一原则也象物理学中的一个原则:“任何物质都可以化约为原子组合的形式”。

五、与法律关系元形式相关的法律术语之阐释

每一种法律关系的元形式包含两个基本的法律概念,四种法律关系的元形式则涉及八个基本的法律概念,这八个基本的法律概念之间存在着相互对应的相反关系、关联关系和矛盾关系(注:法律上的相反关系和关联关系是霍菲尔德提出的,而法律上的矛盾关系是G.L.Williams教授提出的,那么,法律上的矛盾关系是什么含义呢?让我们举例说明,例如(狭义)权利与自由之间的矛盾关系就是指,在甲与乙之间,如果甲有(狭义)权利,就意味着乙没有自由,即“一方有(狭义)权利,另一方就没有自由”,也就是说,这两个概念不可能共存于一个法律关系的元形式之中,这就是(狭义)权利与自由之间的矛盾关系。),如下列图式所示:[注释]

法律上的相反关系

权利

无权利

无义务(自由) 义务

权力

无权力

无责任(豁免) 责任

法律上的关联关系

权利

义务

无义务(自由) 无权利

权利

责任

无责任(豁免) 无权力

法律上的矛盾关系

权利 无义务(自由)

义务 无权利

权力 无责任(豁免)

责任 无权力

下面,我们对八个基本的法律概念及其法律术语作具体阐释。

权利-义务

这里的权利概念是狭义的权利概念,而在一般的法学文献中,“权利”是一个大箩筐般的词语,其内涵繁多,歧义丛生。除狭义的权利概念外,本文所谓的权力、自由和豁免等概念也均有权利一词的指向范围之中。

所以,关于“权利”一词在法学话语中的使用,我们可以作这样的总结:狭义上的权利概念是指,在一方法律主体(甲)必须为另一方法律主体(乙)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法律关系中,另一方法律主体(乙)所处的法律地位,即另一方法律主体(乙)具有要求一方法律主体(甲)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正当性;而广义上的权利概念则等同于法律利益的概念,它不仅包括狭义的权利概念,也包括本文前面所界定的权力、无义务(自由)和无责任(豁免)三个概念。

狭义的权利概念本质上是一种十分抽象的理念,是一种无形的规范关系,令人难以直观把握,但在实践中,它往往通过拥有(狭义)权利的一方法律主体的请求行为表现出来,所以,在法学史上,法学家通过“请求”这一形象的概念来把握(狭义)的权利概念。例如,在英美法系,法学家用“claim”一词来表示狭义的权利概念,而在大陆法系,民法学家则用“请求权”(Anspruch)的概念来表示狭义的权利概念。但是,严格说来,用一个形象的行为来演示一个纯粹理念上的规范关系是一种不严谨的做法。

无权利-无义务(自由)

这里的自由概念与我人的日常意识所理解的自由概念不尽相同,它纯粹是对义务的否定,它是指在一方法律主体(甲)无权利要求另一方法律主体(乙)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法律关系中,另一方法律主体(乙)所处的法律地位。而我们的日常意识所理解的自由概念则不是一种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而是一种复合性的法律关系,它不仅包含上面所定义的自由概念,同时还包含狭义的权利概念,例如,在我们的日常意识中的“公民的迁徙自由”概念,它一方面包含公民可以自由迁徙的含义,即他人或政府无权利要求公民不自由迁徙,另一方面,它也包含公民有权利要求他人或政府不干预其迁徙自由,即他人或政府有义务不干预公民自由迁徙的含义,甚至包含公民有权利要求他人或政府积极协助其自由迁徙,即他人或政府有义务积极协助其自由迁徙的含义。在现实生活中,一种自由如何仅含有“可以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概念,而不含有“请求他人不干预”以及“请求他人积极协助”的概念,那么,它是形同虚设,无实际意义,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否认本文所界定的自由概念在逻辑上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

所以,关于“自由”一词在法学话语中的使用,我们也可以做这样的总结:狭义的自由概念是指本文所界定的与“无权利”相关联的、与“义务”相反的自由概念,而广义的自由概念就是指上述的我们日常意识所理解的自由概念。

在英美法系,一些法学家如霍菲尔德用“privilege”来表示本文所界定的自由概念,而用“liberty”表示我们的日常意识所理解的自由概念。

权力-责任

法学家对权力概念的发现是比较晚近的事情,在英国第一个比较明确地将权力(power)概念从权利(right)概念中提炼出来的法学家是萨尔蒙德,他指出权力可以是公法性质的,即公权力,也可以是私法性质的,即私权力。

公权力与私权力都可作进一步的分类。在公法中,如果实施权力是一种义务,那么这种权力就是职权(ministrialpower),如是实施权力是一种自由,那么,这种权力就是裁量权(discretionrypower),(注:Dias:Jurisprudence,fourthedition,Butterworths1976,p.57.)但是,这里的职权和裁量权概念就不是纯粹的权力形式了,而是复合性的法律概念,因为它们中掺入了其它元形式如义务和自由。在私法中,决定他人法律关系的权力通常称为authority,而决定自己的法律关系的权力通常称为capacity.

值得注意的是,在当前的许多法学论文中,强制力被视为“权力”特别是“公权力”的本质特征,这是一个歧途,而且是一个巨大的歧途,然而在这个歧途中却挤满了法学学者。这一歧途之“歧”就在于:它将对权力这一法律概念的分析引到社会学的路途上了,却抛弃了法学自身的方法,即规范分析的方法,将一种法学上的规范关系变为一种社会学上的事实关系,实在有“张冠李戴”之嫌,因为规范关系纯粹是理念世界中的关系,不掺杂丝毫强制力的成分。

本文中责任概念与一般的汉语法学文献中的责任概念的差异就更大了,在后者,所谓责任是指违反了既定的法律规范后所导致的法律上的不利。而在本文中,责任则是指一法律主体的法律关系的设定、变更和消灭决定于另一法律主体的法律行为这样一种法律关系。

无权力-无责任(豁免)

这里的豁免概念与国际法上的豁免概念如“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不尽相同,后者主要是指“法律规定的例外”,这种“例外”可以是义务上的例外,免于某种义务,当然,也可以是责任上的例外,免于某种责任,即无责任,但是它决不仅仅是指“无责任”状态。[注释]

六、权利[注释]的元形式:一种基于法律关系元形式理论的分析

由于权利概念在法学中的极端重要性,对权利概念的分析特别是对权利的基本类型的区分是法学的一项基础工作,以上本文关系法律关系的元形式的分析也为权利概念类型化奠定了基础。[注释]

上文已经指出,每一种法律关系的元形式都包含一种法律利益与一种法律负担两上方面,法律关系中的一方法律主体承担法律利益,另一方法律主体承担法律负担,而所谓法律利益就是(广义的)权利的概念,因此,每一种法律利益实质上就是一种(广义)权利的类型,所以,相对于法律关系的四种元形式,(广义)权利也具有四种基本类型。由于这里所谓的(广义)权利的四种基本类型的区分是以法律关系元形式为基础,以权利的形式四种基本类型的区分是以法律关系元形式为基础,以权利的形式而不是内容为标准的,所以,以下本文也将(广义)权利的基本类型称为元形式。如下:

多元文化主义的概念例2

关键词:本体;P2P, 本体映射;知识视图

中图分类号:TP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599 (2012) 19-0000-03

1 介绍

随着P2P(对等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对网络节点的信息存储、传输和处理能力的要求迅速增长,对海量信息的搜索与利用成为当前P2P网络资源搜索技术的一个重要研究和应用领域。目前实用化的P2P资源搜索技术主要是基于关键字的匹配,其对资源信息的语义的揭示上有局限性。本体论[5]作为一种能够在语义和知识层次上描述资源信息系统概念模型的建模工具,自提出以来就引起国内外众多科研工作者的广泛关注。本文提出一种基于P2P网络局部本体概念聚类,构建网络全局知识视图的方法,全局知识视图为分散在网络中的节点提供了网络资源全局视图的结构化描述,为在P2P网络中进行基于局部本体的分布式资源匹配提供了有效途径。

2 相关技术

2.1 本体

本体[5] (ontology)是用于描述或表达某一领域知识的一组概念或术语,既可用于组织知识库较高层次的知识抽象,也可用来描述特定领域的知识。本体通过知识来表示元语,从而捕获某个领域的语义,使得机器能够(部分)理解该领域中概念间的关系,通过公理或规则,还可以捕获其他知识,如领域背景知识等。本文中将本体定义为 ,其中C表示概念集合;P表示属性集合;R表示关系集合;A表示公理集合。概念表示特定领域中的一组或一类实体或者事物,每个概念可以由属性分别描述其不同方面的特点;关系描述了概念与概念之间或者属性与属性之间的关系。关系主要可以分为两类:分类关系(taxonomic relationship)和关联关系(associative relationship)。分类关系表示概念与概念之间的父类,子类等上下位的层次关系;关联关系表示除了上下位层次关系以外的其它关系。属性是从不同方面,不同角度对概念的描述。公理用来表示概念或者实例的约束。

3 全局知识视图的构造

在P2P网络中,每个节点的资源由它自己的本体来描述语义,即局部本体。通过对底层局部本体的分析后建立一个共享的全局知识视图。局部本体的每一个概念和属性都将映射到全局视图对应的视图元素上。当增加新的资源时,只需要增加新的映射关系,而不需要对原有的映射和全局知识视图进行过多的更改。

全局知识视图从宏观上对P2P网络中的数据源的信息进行了统一的描述;相对于全局知识视图而言,微观上,局部本体除了定义概念、属性等基本部分之外,还可以定义局部数据源的位置,类型等信息,供下一步查询调用时使用。本文构建全局知识视图的步骤如下:

(1)分析P2P网络各局部资源本体中的概念间的相似关系;

(2)基于局部本体之间概念的相似关系生成知识视图元素;

(3)建立局部本体中概念、属性与全局知识视图元素的映射关系。

3.1 局部本体间的概念聚类

构建全局知识视图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发现不同局部本体中存在的语义级的概念关联,通过语义的联系将不同本体内的概念映射到全局知识视图元素上,其中最基本的步骤是分析概念之间的相似关系,随后提取出概念间的共性的部分将其映射到全局知识视图中。假设在一个P2P网络中存在n个节点分别提供自身资源的局部本体描述: ,对应第i个局部本体的概念集 中所包含的概念数为 ,那么理想情况下,全局知识视图中对应于概念的视图元素的数量是 ;实际情况中,由于局部本体间的异构性造成具有等价或者相似的概念在全局视图中有多个知识视图与之对应,这种冗余造成知识视图的体积过于庞大,最差情况下,如果概念集中的每个概念都对应于一个全局视图元素,那么全局概念视图元素的数量将达到 ,假定相似度计算为基本运算,整个网络中本体的概念相似度计算的复杂度将达到 。因此,本文考虑将局部本体中的概念进行聚类,从而降低概念间关系分析的复杂性。

3.2 全局视图元素的构造

知识视图元素是对本体中实体的抽象,视图元素的构造过程正是对本体中实体的抽象过程,3.1节中描述的概念聚类算法是进行这一抽象过程的基础。

在本体中,概念间主要包括四类主要关系:等价关系(equivalentClass),继承关系(subClassof),关联关系(associateWith),不相交关系(disjointWith)。在构造视图时,视图元素之间的关系也应当体现概念间的这些主要关系,并且由于不相交关系的普遍性,在知识视图中不考虑元素的不相交关系,在构造视图元素之前,基于由概念聚类算法所得到的类簇,通过本体推理机(如RacerPro)和领域本体得到类簇内各概念之间的等价关系。对于相互等价的概念,在知识视图中用一个视图元素表示,因此,类簇 中的每个等价类对应于知识视图中的一个视图元素。基于此,将概念间等价关系简记作 ,概念 所属等价类记作 ,即若概念 满足 ,记作 ,对类簇 进行等价划分并且对应每个等价类创建相应的视图元素。

3.3 全局视图元素间关系构造

视图元素间的关系反映了本体中实体之间的关系,例如,概念间的等价关系使得概念由同一个视图元素表示,概念间的继承关系也应该在相应视图元素之间体现。简记概念 对应的视图元素为 ,构建全局视图元素间的关系规则如下:

(1)对于概念 ,若其满足 ,则 ,即概念 在视图中对应的视图元素相同:3.2节中,视图元素的构造已经保证了这一点,概念 若满足 ,则它们属于相同的等价类,因此可以保证 。

(2)对于概念 ,若其满足 即若概念 是概念 的子概念,则构建关系 ,其中 是对应于 的二元关系:该规则保证,若概念 是概念 的子概念,那么它们在知识视图中对应的视图元素也具有联系。

(3)对于概念 ,若它们的类层次体系中有公共的祖先概念,即若 使得 ,那么 有关联关系。

3.4 全局知识视图的维护

对于P2P节点资源的更新(包括添加,删除)如果引起了局部本体变化,全局知识视图要做相应的变化如下:

添加规则:如果被添加概念 , 使得 ,其中 是类簇 的等价类,那么知识视图不作变化,否则新增视图元素 ,根据 与其他概念的关系,调整 在视图中的位置。

删除规则:如果对于被删除概念 , 使得 ,其中 是类簇 的等价类,仅删除视图元素 及其联系,否则将等价类 一并删除。

4 分析及实验

4.1 概念聚类效果分析

如果直接在P2P网络局部本体的概念之间进行相似度计算,假定局部本体中概念总数是N,那么计算相似度的复杂性是 。本文采取先对概念进行聚类再进行相似度计算,假定每个类簇概念树相当,那么存在k个类簇的情况下,相似度计算的总次数是: 次,平均复杂度是: ,但是在实际情况中,局部本体中的概念所属于的领域本体数量并不多,通常只有少数几个,所以实际上并不能达到 的复杂度。但是对先对概念进行聚类可以有效的减少相似度的计算次数。

4.1.1 相似度计算次数比例随类簇数变化分析

图4.1.1中,横坐标为类簇数量 ,纵坐标为相似度计算次数比例 ,其中, 表示对概念进行聚类后所进行的相似度计算次数, 表示对概念进行聚类后所进行的相似度计算次数。假设,概念数为1000,初始类簇数量 少于20个,并且每个类簇中的概念数量服从随机分布,图5.1.1显示了随类簇数量变化,聚类前后实际计算次数的比例变化。随着类簇数量的增多,相似度计算次数有效得到减少,当 增加到一定程度之后,r减少的速度减缓。说明 增大到一定数量后继续在增大并不能有效使r减小,应当把 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在实际聚类过程中, 的大小取决于网络中的概念所涉及的领域本体数量的大小。

图4.1.1聚类后相似度计算次数比例随类簇数量变化图

4.1.2 相似度计算次数比例随类簇数量变化分析

图4.1.2中,横坐标为概念数量 ,纵坐标为相似度计算次数比例 ,其中, 表示对概念进行聚类后所进行的相似度计算次数, 表示对概念进行聚类后所进行的相似度计算次数,图线L1、L2、L3分别对应类簇数为4、8、12。途中显示,当类簇数一定时,相似度计算次数比例r随概念数量 没有明显变化,即相似度计算次数比例r与概念数量 ,无关。同时,相似度计算次数比例r随类簇数量 的增大而减少,和图4.1.1的结果相符。

4.1.3 视图构造效果分析

构造全局知识视图的作用是代替全局本体对网络中的资源语义进行描述,而构造全局知识视图的目标是:收集从不同节点得到的局部本体后,尽量减少对资源语义的重复描述。具体而言,是尽量减少局部本体之间的等价概念在全局知识视图中所对应的视图元素的冗余。因此,本实验分析文本所提出的全局知识视图构造算法减少视图元素冗余的效果。实验参数如表4.1所示:

表4.1 实验参数

由图4.1.3可知,当概念数增多时,视图元素和概念书的比例也相应的增多了。但是这种增多的趋势同时也随概念数的增多而相对变得平缓。并且视图元素和概念数的比例保持在一个比较低的比例,相当于1个视图元素对应3.3个概念。因此,本算法对减少视图元素的冗余是有效的。

5 总结与展望

本文提出了一种基于概念相似度聚类的P2P网络资源语义全局知识视图构造的方法。试图通过按照所属领域不同对概念进行划分,降低在全局知识视图元素构造过程中的概念相似度计算量。基于此的全局知识视图元素构造的规则和方法能够有效地用于全局知识视图的构造。并且实验证明,本视图构造算法有效的减少了视图中视图元素的冗余。

在本文的方法中,相似度的计算与概念聚类、视图元素的构造具有一定相对独立性。相似度计算方法也是当前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相似度计算的准确性间接影响到了视图构造的效果,而相似度计算的速度直接影响到了视图构造的速度。因此,适合于P2P网络资源局部本体间的概念相似度计算方法也非常值得进一步的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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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Maedche A, Staab S. Measuring Similarity between Ontologies [C]. Proceedings of the European Conference on Knowledge Acquisition and Management EKAW-2002. 2002:251-263.

多元文化主义的概念例3

1.法律关系具有三项基本要素,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形式和法律关系所指向的行为。

2.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这里,所谓的“人”是法律上的人,即法律主体。所谓的“物”是指非法律主体的客观事物。法律上的人并不一定仅仅就是我国法律上的自然人与法人两种,一些国家的古代法律曾经将神庙和动物也拟制为法律主体,在分析法学的观念中,这也是法律上的人,因为法律上的人不同于社会学和生物学上的人,它的本质特征在于法律的拟制,它只因法律的拟制而产生,而不因其它。[注释]

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法律主体与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然而,人们在认识和分析法律有关系时,常常忽略这一原则,走向歧途。如关于“物权关系”的一种学说就认为,“物权关系”是人与物之间的法律关系,物权就是对物的权。其实,物权的本质也仍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非人与物之间的关系,不过物权所包含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物的所有权人与一切其他人之间的关系而已。

3.每一种法律关系都指向一种行为,它是对于这种行为的规范关系,这种行为可以与物有关,也可以与物无关,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

4.每一种法律关系都具有一种规范形式,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的规范形式,即法律关系的元形式,是两个法律主体之间的关于某一行为(事实行为或法律行为)的规范性关系,而不是一个法律主体与多个法律主体或多个法律主体与多个法律主体之间的复合关系。

关于这一原则,权力——责任关系需要特别说明,例如在甲与乙之间,甲有权力,乙有责任,甲能够决定乙与丙之间的法律关系,尽管这里涉及到丙,但是,这里的权力——责任关系仍然只是存在于甲和乙这两个法律主体之间。

5.法律关系的结构可以这样的公式来表示:N=F(xy),其中N=法律关系,F=法律关系规范形式,x=法律关系的主体,y=法律关系所指向的特定行为

6.在法律关系的元形式中,一方法律主体承受法律利益,另一方法律主体承受法律负担,法律利益表现为(狭义)权利、无义务(自由)、权力、无责任(豁免)四种形式,相对应地,法律负担表现为义务、无权利、责任、无权力四种形式。

法律利益就是广义上的的权利概念,见下文。

7.一个法律主体和多个法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或多个法律主体与多个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可以化约为若干的法律关系元形式。

这一原则就像数学中一个原则:“任何数都可以化约为质数之和”,只不过数学中的质数是无限的,而法律关系的元形式却只有四种。这一原则也象物理学中的一个原则:“任何物质都可以化约为原子组合的形式”。

五、与法律关系元形式相关的法律术语之阐释

每一种法律关系的元形式包含两个基本的法律概念,四种法律关系的元形式则涉及八个基本的法律概念,这八个基本的法律概念之间存在着相互对应的相反关系、关联关系和矛盾关系(注:法律上的相反关系和关联关系是霍菲尔德提出的,而法律上的矛盾关系是G.L.Williams教授提出的,那么,法律上的矛盾关系是什么含义呢?让我们举例说明,例如(狭义)权利与自由之间的矛盾关系就是指,在甲与乙之间,如果甲有(狭义)权利,就意味着乙没有自由,即“一方有(狭义)权利,另一方就没有自由”,也就是说,这两个概念不可能共存于一个法律关系的元形式之中,这就是(狭义)权利与自由之间的矛盾关系。),如下列图式所示:[注释]

法律上的相反关系

权利

无权利

无义务(自由) 义务

权力

无权力

无责任(豁免) 责任

法律上的关联关系

权利

义务

无义务(自由) 无权利

权利

责任

无责任(豁免) 无权力

法律上的矛盾关系

权利 无义务(自由)

义务 无权利

权力 无责任(豁免)

责任 无权力

下面,我们对八个基本的法律概念及其法律术语作具体阐释。

权利——义务

这里的权利概念是狭义的权利概念,而在一般的法学文献中,“权利”是一个大箩筐般的词语,其内涵繁多,歧义丛生。除狭义的权利概念外,本文所谓的权力、自由和豁免等概念也均有权利一词的指向范围之中。

所以,关于“权利”一词在法学话语中的使用,我们可以作这样的总结:狭义上的权利概念是指,在一方法律主体(甲)必须为另一方法律主体(乙)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法律关系中,另一方法律主体(乙)所处的法律地位,即另一方法律主体(乙)具有要求一方法律主体(甲)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正当性;而广义上的权利概念则等同于法律利益的概念,它不仅包括狭义的权利概念,也包括本文前面所界定的权力、无义务(自由)和无责任(豁免)三个概念。

狭义的权利概念本质上是一种十分抽象的理念,是一种无形的规范关系,令人难以直观把握,但在实践中,它往往通过拥有(狭义)权利的一方法律主体的请求行为表现出来,所以,在法学史上,法学家通过“请求”这一形象的概念来把握(狭义)的权利概念。例如,在英美法系,法学家用“claim”一词来表示狭义的权利概念,而在大陆法系,民法学家则用“请求权”(Anspruch)的概念来表示狭义的权利概念。但是,严格说来,用一个形象的行为来演示一个纯粹理念上的规范关系是一种不严谨的做法。

无权利——无义务(自由)

这里的自由概念与我人的日常意识所理解的自由概念不尽相同,它纯粹是对义务的否定,它是指在一方法律主体(甲)无权利要求另一方法律主体(乙)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法律关系中,另一方法律主体(乙)所处的法律地位。而我们的日常意识所理解的自由概念则不是一种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而是一种复合性的法律关系,它不仅包含上面所定义的自由概念,同时还包含狭义的权利概念,例如,在我们的日常意识中的“公民的迁徙自由”概念,它一方面包含公民可以自由迁徙的含义,即他人或政府无权利要求公民不自由迁徙,另一方面,它也包含公民有权利要求他人或政府不干预其迁徙自由,即他人或政府有义务不干预公民自由迁徙的含义,甚至包含公民有权利要求他人或政府积极协助其自由迁徙,即他人或政府有义务积极协助其自由迁徙的含义。在现实

生活中,一种自由如何仅含有“可以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概念,而不含有“请求他人不干预”以及“请求他人积极协助”的概念,那么,它是形同虚设,无实际意义,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否认本文所界定的自由概念在逻辑上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

所以,关于“自由”一词在法学话语中的使用,我们也可以做这样的总结:狭义的自由概念是指本文所界定的与“无权利”相关联的、与“义务”相反的自由概念,而广义的自由概念就是指上述的我们日常意识所理解的自由概念。

在英美法系,一些法学家如霍菲尔德用“privilege”来表示本文所界定的自由概念,而用“liberty”表示我们的日常意识所理解的自由概念。

权力——责任

法学家对权力概念的发现是比较晚近的事情,在英国第一个比较明确地将权力(power)概念从权利(right)概念中提炼出来的法学家是萨尔蒙德,他指出权力可以是公法性质的,即公权力,也可以是私法性质的,即私权力。

公权力与私权力都可作进一步的分类。在公法中,如果实施权力是一种义务,那么这种权力就是职权(ministrialpower),如是实施权力是一种自由,那么,这种权力就是裁量权(discretionrypower),(注:Dias:Jurisprudence,fourthedition,Butterworths1976,p.57.)但是,这里的职权和裁量权概念就不是纯粹的权力形式了,而是复合性的法律概念,因为它们中掺入了其它元形式如义务和自由。在私法中,决定他人法律关系的权力通常称为authority,而决定自己的法律关系的权力通常称为capacity.

值得注意的是,在当前的许多法学论文中,强制力被视为“权力”特别是“公权力”的本质特征,这是一个歧途,而且是一个巨大的歧途,然而在这个歧途中却挤满了法学学者。这一歧途之“歧”就在于:它将对权力这一法律概念的分析引到社会学的路途上了,却抛弃了法学自身的方法,即规范分析的方法,将一种法学上的规范关系变为一种社会学上的事实关系,实在有“张冠李戴”之嫌,因为规范关系纯粹是理念世界中的关系,不掺杂丝毫强制力的成分。

本文中责任概念与一般的汉语法学文献中的责任概念的差异就更大了,在后者,所谓责任是指违反了既定的法律规范后所导致的法律上的不利。而在本文中,责任则是指一法律主体的法律关系的设定、变更和消灭决定于另一法律主体的法律行为这样一种法律关系。

无权力——无责任(豁免)

这里的豁免概念与国际法上的豁免概念如“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不尽相同,后者主要是指“法律规定的例外”,这种“例外”可以是义务上的例外,免于某种义务,当然,也可以是责任上的例外,免于某种责任,即无责任,但是它决不仅仅是指“无责任”状态。[注释]

六、权利[注释]的元形式:一种基于法律关系元形式理论的分析

由于权利概念在法学中的极端重要性,对权利概念的分析特别是对权利的基本类型的区分是法学的一项基础工作,以上本文关系法律关系的元形式的分析也为权利概念类型化奠定了基础。[注释]

上文已经指出,每一种法律关系的元形式都包含一种法律利益与一种法律负担两上方面,法律关系中的一方法律主体承担法律利益,另一方法律主体承担法律负担,而所谓法律利益就是(广义的)权利的概念,因此,每一种法律利益实质上就是一种(广义)权利的类型,所以,相对于法律关系的四种元形式,(广义)权利也具有四种基本类型。由于这里所谓的(广义)权利的四种基本类型的区分是以法律关系元形式为基础,以权利的形式四种基本类型的区分是以法律关系元形式为基础,以权利的形式而不是内容为标准的,所以,以下本文也将(广义)权利的基本类型称为元形式。如下:

相对于法律关系元形式之一即(狭义)权利——义务关系,(广义)权利元形式之一就是(狭义)的权利。

相对于法律关系元形式之二即无权利——无义务(自由)关系,(广义)权利元形式之二就是自由(无义务)。

相对于法律关系元形式之三即权力——责任关系,(广义)权利元形式之三就是权力。

相对于法律关系元形式之四即无权力——无责任(豁免)关系,(广义)权利元形式之四就是豁免(无责任)。

在权利概念的分析史上,以上四种权利类型并不是在一夜之间就被人们认清的,而是经过数代法学家立足于经验材料的细致分析后而达致的。早在三个世纪前,霍布斯在批评科克(EdwardCoke)时就指出beingbound和beingfree的差异,而边沁在《特定的法理学的范围》(TheLimitsofJurisprudenceDefined)一书中也区分了claim和liberty两个概念,尽管此书直到1945年才出版。边沁的门徒奥斯丁也做了同样的区分,这实际上都是本文以上所说的(狭义)权利与自由的区别。1862年温德夏特在其著作《潘德克顿》(LehrbuchdesPandektenrechts)中区分了(狭义)权利与权力的概念,1878年Thon在《法律规范与主观的权利》(RechtnormundsubjektivesRecht)一书中区分了Anspruch请求权(相当于狭义权利)、Genuss享益权(相当于自由)和Befugung权力三个概念,1883年Bierling区分了Anspruch请求权、Durfen可为权和Konnen能为权三种权利形式,1902年萨尔蒙德区分了claim、liberty、power三种权利以及duty、disability和liability等概念,直到1913年,德裔美籍法学家霍菲尔德做了一个集大成的工作,在萨尔蒙德的分析基础上增加了豁免(immunity)的概念,终于完成了权利分析的完整体系,他的论文已成为美国法学院的学生学习法律分析方法的入门教材,而法学院图书馆中那些汗牛充栋的有关法律权利的论文与著作,几乎没有不提及霍菲尔德这个名字的,霍菲尔德似乎已经成为人们认识法律权利的路途上的一座绕不过去的桥梁。

下面,我们继续思考了一个问题。以长于思辩为特色的德国民法理论将权利按所谓“法律上的力”也区分为四种类型,即请求权、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尽管在表面上,这与本文以上所分析的权利的四种元形式十分相似,那么,差别是否存在呢?厘清这个问题,在我们今后将法律关系元形式的方法引入民法研究时,可以扫清许多概念上的障碍。下面,我就作一简要的比较分析。

1.请求权(Anspruchrechte)与(狭义的)权利概念

请求权的概念是德国法学家温德夏特创制的,上面已经指出,请求权与(狭义的)权利概念的内涵是基本一致的,其义都是要求他人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权利。但是,民法学上的所谓“请求权与其基础权利关系”理论使问题变得复杂了。这一理论说明,请求权的概念主要侧重于它是因原权利受侵犯而生的一种救济性的权利。[注释]而不是侧重于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元形式,尽管“请求”二字形象地标示着它是一种独特的权利形式。所以,请求权的概念不能与本文所界定的狭义的权利概念画等号,正如“公民”的概念,尽管它也指人,但它也决不能与“自然人”的概念画等号。

在使用请求权的概念时,“请求权”这三个字还令人常常将请求权概念幻觉为:如果某人有请求权就是意味他有实施“请求”这一行为的权利,从而将“请求权”与“请求的自由”两个概念混淆了

。在许多情形下,某人不具有请求权,但不能据此否认他的“请求的自由”。这一问题在诉讼法的理论上就表现为胜诉权与诉权的关系问题,在诉讼法上“不具有胜诉权”并不意味“不具有诉权”,其中的道理是一样的,这里不再赘述。

多元文化主义的概念例4

女性主义文学批评,是20世纪60年代伴随着第二次女权主义运动而产生的。是女权主义运动波及到文化、文学领域的结果,也是政治运动深入到文化领域的结果。它是一种以妇女为中心的批评,包括文学作品的女性形象、女性的创作、女性阅读等一系列问题,是20世纪西方文艺理论界一股重要的理论思潮。

对于女性主义文学批评,中国理论界翻译、介绍了许多文学作品及其批评著作,而且这一流派的思想、文学批评,对中国的文学及其批评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但在众多的著作中,“女性主义”只是一个概括性的概念,几乎所有涉及女性主义的批评及其论著中,都是以一个限定词加“女性主义”出现的,例如:“自由女性主义”、“激进女性主义”、“女性主义文学”、“女性主义批评”等,这样似乎就明确了“女性主义”的概念,明确了它是哪个流派、哪个领域、哪个方面的女性主义,学术界对这一概念的运用,大有大而化之的趋势,而对“女性主义”这一概念中“女性”的具体含义却很少给以明确的内涵诠释,只把“女性”的概念做一个普遍的概化来应用,但是女性主义文学批评的诞生,并非在一个国家,也不是在一个地域,对于“女性主义”中“女性”的概念也不是一个同一的概念。目前,学术界对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领域、不同的流派中对“女性”概念的理解有所模糊,对女性主义只是有所指,却没有很好的限定它的能指,当把“女性”这一概念具体化时,就没有很明确的概念了。这样对“女性”概念的具体所指的模糊性,就很容易造成具体内涵的含混不清,也就不能很好的理解各个国家、各个流派关于“女性主义”的介绍。那么对于一些问题的把握也就很容易限于表面化、肤浅化而不能达到深层探究。本文力图在女性主义文学批评视阈下,对女性主义文学批评的各个国家重要流派中“女性”的具体概念,给予一个明确的解释。这样对于更好的理解女性主义批评视阈下,女性创作、女性阅读、女性心理、女性形象等一系列问题以及对于梳理女性主义文学批评等问题也具有重要意义。

女性主义文学批评,是以女性为中心的文学研究。但女性主义文学批评,不是产生在一个国家,也不是统一的文学评论流派,所以“女性”的概念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对“女性”这一概念的内涵也是很值得研究、探讨的。学术界对女性主义的划分,主要包括“英美派女性主义批评”、“法国女性主义批评”,另外还有“其他的女性主义批评”,其代表就是“黑人女性主义批评”和“女同性恋女性主义批评”。笔者也是以这种划分为依据,分别给“女性”的具体所指以明确的内涵。

首先,是“英美派女性主义文学批评”。学术界把英国和美国的女性主义批评放到一块讨论,并不是因为地域的原因,而是因为:一方面不约而同地对女性问题中的社会因素给予格外的关注;另一方面就是,因为英语国家,女性主义者寻找的文学传统和艺术形象都集中在相仿的经典之中。从总体上看,英美女性主义批评派形成了一种特色鲜明的批评方法,基本上是一种社会——历史批评,关注社会与文化的语境,发展基于女性经验的理论和方法,谋求理解作者及人物的女性主体;奉行女性美学的原则,研究妇女作品的特殊性,妇女作家的传统和妇女文化要求文学反映妇女的现状,重视文学的社会功能,奉行明确的性别路线。笔者从英美女性主义批评的特征可以概括出,她们关于“女性”的具体概念:在“英美女性主义批评”这里的“女性”基本上是生物学和社会学意义上的女性,她们重视妇女的实际经验,并以将妇女定义为主体的方式克服男性文学批评将女性贬损为对象的理论。对女性的内涵主体实现是由英美国家的现实决定的。英国是一个相对保守的国家,她们的女权主义革命,在斗争中,更注重女性具体实际利益的获得,包括女性在革命中,获得多少可以实现的利益和权利。例如,工作的权利、工资的提高、福利的保障等,是以行动代替文学作品,对女性是切合实际的要求,采用本土化的方法。美国是以实用主义为理论传统的国家,注重“女性”的实践性效果,注重现实生活中的女性。因此,她们关于“女性”的概念多是生物学和社会学意义上的概念。关于这一点,从英美女性主义文学批评的理论家那里可以得到很好的证明。

英美女性主义批评的先驱伍尔夫在《一间自己的屋子》中提出:“一个女人如果要想写小说一定要有钱,还要有自己的屋子。”在这里,“钱”和“屋子”不仅是指他们的本身,还是一种象征。女性要进行创作,首要的是经济基础,强调经济的作用,而且还要有自己的创作时间、空间,这些都是决定女性创作的必要条件,重视女性创作的实际决定因素,社会生活中的女性只有具备必要的经济基础,拥有自己的时间和空间,才有进行创作的可能。

标志着女性主义文学批评正式诞生的重要著作是米勒特的《性政治》。在这本书中,作者将社会、历史、文化等外在因素,作为文学研究的重要方面,认为性别与“种族、阶层和阶级”一样具有“政治的”属性。这部作品从男女生理差异出发,重点揭示男性中心文学对女性形象的歪曲,抨击传统的“阳物批评”,进而批判男性的父权制社会,确立了女性的主体性,充分重视了女性作为生物学、社会学意义上的女性的阅读与创作,区分了性别的差异。

吉尔伯特和格芭在《阁楼上的疯女人——女作家与l9世纪的文学想象》中,分析了西方l9世纪前男性文学中的两种不真实的女性形象——天使和妖妇,揭露了这些形象背后隐藏的男性父权制社会对女性的歪曲和压抑,而且以一种新的女性主义视角重新阅读,并阐释了l9世纪一些著名女作家的作品,对女性主义理论的发展、完善起了重要的作用。

其次,“法国女性主义文学批评”的诞生,是在法国大革命的爆发之后产生的,法国大革命提出“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这场革命的爆发,女性也参加进去。但革命结束后,她们发现所谓的“自由”、“平等”、“博爱”只是男人的权利,女性的地位根本没有什么改善,于是,她们要求实现女性的权利,得到应有的地位,爆发了女权主义运动,女性主义文学批评因此受到女权运动的重要影响。因此,她们的思想非常激进,并受后结构主义的影响比较深刻,相对于英美来说更理论化,注重语言学、哲学、心理学的分析和其他话语系统中的女性构成,注重妇女与语言的关系,她们对“女性”概念的理解不再是生理意义上的妇女,也不再是妇女的经验与历史,而是文化语境中的女性符号。她们认为女性是一种存在方式和话语方式,代表社会内部的一种反抗力量,而体现出一种浓郁的解构主义和心理分析的色彩,把女性作为父权制社会下的一种解构力量,是一种他者的符号化概念,而不是实体意义上的“女性”。法国女权主义代表人物克利斯蒂娃“认为‘一个人是女人’和‘一个人是男人’几乎同样荒谬,并且具有同样的蒙昧主义色彩”,“因此,我对‘女人’的理解是‘女人’无法预约、无法言传,存在于命名与意识形态之外。”“在更深的程度上,女人不是一个能‘成为’的某种东西。”这段话,用女性不可界定的符号学意义,模糊了男女的界限,目的是消解父权制度下的男女二元对立。法国另一位女性主义批评家西苏认为,在男女二元对立的社会中,男性代表正面价值,而女性是排除在中心之外的“他者”,只能充当男性存在及其价值的工具、符号,男性为了维护二元对立,极力压制女性。为了消解这种二元对立,西苏提出了“身体写作”理论,以一种全新的女性的语言,创造今天和未来的世界,注重重新建构一种女性的语言,利用女性的语言而不是女性自身,作为解构二元对立的男权社会的武器。

伊瑞格瑞是法国女性主义文学批评的又一位批评家,她对父权制社会中,坚持男女的二元对立做了尖锐的批判,指出社会中,人的肉体被符号化了,人的生物学、生理学结构被赋予了不合理的文化意义。“无论男性还是女性,人类的自身已经被符号化设置于社会网络之中,在文化中,并被赋予意义,男性被认为是雄性和,女性则被动和被的,这不是生物学的结论,而是自身的社会心理学意义。”

最后,其他女性主义文学批评:黑人和女同性恋女性主义文学批评。“所谓他者妇女,就是我们看得到形象,却听不到声音的女性,黑人和女同性恋妇女长期以来就处在他者的地位上。”但是她们的理论思想,对于丰富女性主义文学批评,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黑人女性主义文学批评中,作为黑人女性,一方面,她们要与黑人男性一起受到种族歧视的压迫;另一方面,她们还要受到种族内男人的压迫。因此。从她们自身所受的压迫来看,她们关于“女性”概念的理解,不同于英美、法国的女性主导概念,白人中产阶级妇女的经验不能概括到黑人女性的概念中,她们关于“女性”的具体概念,是与种族和阶级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是黑人女性本种族内部,有别于自人女性经验的;是黑人女性意识的产物,她们关于自身的概念,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巴巴拉·史密斯在《黑人女性主义批评的萌芽》中指出:“承认黑人妇女创作中性政治与种族政治和黑人妇女本身的存在是分不开的。”黑人女性主义文学批评中对“女性”概念的阐释,是以种族性和政治性为依据的。

在女同性恋女性主义文学批评中,对“女性”概念的理解,可从什么是“女同性恋”的概念中得到启示。到底什么是“女同性恋”,费得曼说:“‘女同性恋’描述了一种关系,就是一种两个女人之间保持强烈感情和爱恋的关系,其中可能或多或少有性关系,抑或根本没有性关系。共同的爱好使两位妇女花大部分时间生活在一起;并且共同分享生活中的大部分。”也就是说,对于女同性恋女性主义中,“女性”的理解是,从恋爱双方的性别角度来理解的,这里的“女性”完全不同于父权制度下,以男女爱情为主要感情下的女性,而是以同性作为自己爱恋的对象,并与之共同生活,共同分享生活中的经验。关于女同性恋女性主义文学批评中“女性”的基本概念,就是以同性之问的爱为基础,并与同性共同生活的女性,这一关于“女性”的概念,彻底消解了男权社会中男女二元对立关系。

综上所述,英美派的女性主义文学批评比较现实,他们更多将对女性文学的揭示,同女性生活觉悟和女性社会实践相联系,因此,关于“女性”的概念多是社会学和生物学上的实体女性的理解;法国女性主义文学批评受后结构主义的影响比较大,以语言为目标。试图通过颠覆男性的话语权利来实现女性主义的任务,因此,他们关于“女性”的概念多是一种符号学意义上的,“女性”是作为一种反抗社会的力量而抽象的存在;在黑人和同性恋女性主义文学批评中,“女性”概念,是对女性主义思想具体运用的结果,关于“女性”具体概念多体现出阶级、种族和个人经验,而非普遍意义上的概念,他们关于“女性”概念充分体现了共性基础上的个性要求与运用。

对女性主义文学批评中,“女性”含义的具体理解,在已有的基础上,对女性主义问题的进一步探讨,具有重要的作用。尤其是文学作品和理论著作中,有关涉及女性的概念,我们可以更好的把握。对于女性主义文学批评下,“女性”的理解和阐释,我们也应该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多元文化主义的概念例5

[中图分类号]G633.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6058(2016)280001

大家一般J为,常态课是指常规状态、自然状态下的平常课。我们所追求的是教师基于现实的资源条件,运用超越现实的智慧才能,融入个人创造性的劳动,从而呈现出丰富而灵动的常态课,这是我们课堂教学追求的价值旨归。本文以高中历史学科作为观察视角,探讨常态课的三个突破点,即理清结构、澄清概念和厘清规律。

一、理清结构

常态课的第一个突破点是理清结构。很多教师的常态课效果之所以不佳,大都是因为没有指导学生理清结构,结构教学不到位。苏联著名教育法专家H.R.莱纳说过:知识不归入系统,多半是无用的。学习不是忙于吸收知识,而是将知识进行编码,从而转换成有意义的材料。所以,在常态课上,教师应摒弃一切形式主义的东西,指导学生理清每节课的结构,这个结构主要包括课在模块中的结构、课在单元中的结构和课本身的结构。

(一)理清课在模块中的结构

常态课首先要理清课在模块中的结构,也就是要指导学生理清课与模块的关系,并进行模块建构,从模块出发,再回到模块。普通高中历史课程由必修课和选修课构成。必修课分为历史(Ⅰ)、历史(Ⅱ)、历史(Ⅲ)三个学习模块,包括25个古今贯通、中外关联的学习专题,分别反映人类社会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科学技术等领域的重要历史内容,是全体高中学生必须学习的基本内容。选修课是供学生选择的学习内容,旨在进一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拓展学生的历史视野,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选修课分为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20世纪的战争与和平、中外历史人物评说、探索历史的奥秘、世界文化遗产荟萃等六个模块。我们苏州地区选用的是必修三本和选修Ⅰ《历史上重大改革回眸》和选修Ⅳ《中外历史人物评说》。

比如必修Ⅰ有8个单元共27课,呈现的是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史,内容包括中国和外国的,涉及古代、近代和现代不同历史时期。[1]例如第2课《秦朝中央集权制度的形成》,体现了本课内容涉及的时间段、地区和领域,介绍了中国秦代政治制度的发展及其特点――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涉及重大的历史事件――秦的统一,涌现出重要的历史人物――秦始皇嬴政,揭示了重要的历史发展趋势――国家从分裂走向统一、君主专制的加强和中央集权的加强。学习这一单元,通过对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回顾,能够把握当今中国和世界的政治特点和未来走向。

(二)理清课在单元中的结构

常态课其次要理清课在单元中的结构,也就是要指导学生理清课与单元的关系,并进行单元构建,从单元出发,再回到单元。如必修Ⅱ第5课《开辟新航路》属于第二单元《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乍一看课文标题和单元标题,没有一个字是一样的,也看不出有直接的联系,所以教师在上这一课之前先要做好单元构建,把本单元的4课内容和整个单元有机联系起来。特别是《开辟新航路》这一课是单元的起始课,更要从单元出发。具体的单元构建如下:(1)资本主义世界市场的含义。资本主义世界市场,是世界范围的商品交换和商品流通,是通过商品交换把各国市场紧密联系起来的总体。其形成的历史,就是资本主义势力从欧洲扩张到全世界的历史,就是把所有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纳入资本主义国际分工体系的历史。(2)资本主义世界市场形成和发展的过程。①新航路开辟使世界市场的雏形开始出现。②早期的殖民扩张和掠夺使世界市场进一步拓展。③第一次工业革命促成了世界市场基本形成。④第二次工业革命推动了资本主义世界市场进一步发展并最终建立。(3)资本主义世界市场形成和发展的主要途径和手段――殖民扩张与掠夺。(4)资本主义世界市场形成的原因及作用(略)。从单元构建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本课与本单元的关系是,新航路的开辟使世界市场雏形开始出现,并且在整个资本主义世界市场形成和发展的历程中,新航路的开辟是第一步,非常关键的一步。

(三)理清课本身的结构

常态课再次要理清课本身的结构,也就是要指导学生理清课题与子目的关系,并进行课建构,从课题出发,再回到课题。如必修Ⅱ第12课《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本课共有3个子目:伟大的历史转折、经济体制改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它们分别对应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改革的3个重要节点:起步、实践和深化。这样从标题入手的结构梳理(见下图),脉络清晰,要点突出,大大降低了学生的学习难度,其效果是不言而喻的。

心理学研究发现,如果学生头脑中的知识是零散的和孤立的,那么堆积的知识越多,越不利于问题的解决。相反,只有让知识结构化,才利于知识的迁移,而理清结构的要义正在于此。

二、澄清概念

常态课的又一个突破点是澄清概念。很多教师的常态课效果之所以不好,大都是因为没有引导学生澄清概念,概念教学不到位。陈国飞教授认为,历史教学的首要任务就是形成历史概念,历史概念是学生理解和运用历史的根本。正如北京教育学院方美玲教授所说:“历史概念教学是历史教学的核心任务,是实现历史课程目标的重要载体。提高历史概念的教学理解水平,既是提高历史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也是教师专业化发展的必由之路。”所以,在常态课上,教师要摒弃一切无关紧要的东西,引导学生澄清概念,主要包括感知和理解历史概念含义,渗透和深化历史概念认识,构建和统领历史概念系统。

(一)感知和理解历史概念的含义

澄清概念首先要感知和理解历史概念的含义,也就是要引导学生弄清历史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比如必修Ⅰ第一单元《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有个重要的历史概念――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在常态课上,教师可以用PPT呈现的方式引导学生加以感知和理解,从而让学生明白要把握这一重要概念应将其分成“专制主义”和“中央集权”两个概念来理解,同时注意两者的联系。专制主义是一种中央决策方式,体现的是君臣关系,简单来说就是皇帝独裁;中央集权是一种国家结构形式,体现的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即中央控制地方,地方服从中央。两者之间的联系指:①地方和中央都必须服从皇帝一人。②专制主义皇权加强时,往往是中央集权比较有效时;专制主义皇权削弱时,往往也是中央集权不力时。从中体现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核心为皇权至上,同时伴随着两组矛盾――君权与相权的矛盾和中央与地方的矛盾。只有掌握了这一重要概念,才能充分理解从秦朝到清朝整个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建立、发展演变的历程。

(二)渗透历史概念,深化对历史概念的认识

澄清概念其次要渗透历史概念,深化对历史概念的认识,也就是要引导学生挖掘历史概念的表面含义和本质属性,澄清历史概念的时代特征和历史地位。在常态课上,可以设计探究问题,通过分析比较,探讨不同概念之间的关系。

比如必修Ⅰ第三单元《近代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确立与发展》涉及Y产阶级代议制这一核心概念。通过第7课《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和第8课《美国联邦政府的建立》的学习,我们了解了英国君主立宪制、美国联邦制共和政体的相关知识,知道了这两种政治体制都属于资产阶级代议制。教师可以设计以下探究问题:“英国和美国都是典型的资本主义代议制国家,两国的政体各是什么?试结合其内容加以比较。”解答这个问题可以利用表格的形式,引导学生比较分析两国政体的异同点,从而深化学生对资本主义代议制这一核心概念的本质认识。

通过对英美两国政体的比较,还能得出关于一个国家政治体制的相关启示:①美国政体不是世界上唯一的民主制度。②适应本国国情的制度才是好制度。③自由、民主、平等、人权、法治、等不是哪个国家特有的产物。

学生通过对此问题的探究,不但加深了对美国总统共和制和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理解,而且掌握了比较这两种政体的基本方法,同时对资产阶级代议制的形式和内涵也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对提升自身的历史分析和思考能力都有很好的促进作用。另外,这样的探究对学生学习比较英、美、法、德四国政体乃至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都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三)构建和统领历史概念系统

澄清概念再次要构建和统领历史概念系统,也就是要引导学生在感知理解历史概念含义的基础上,通过渗透和深化历史概念认识,师生共同参与设计各类图表,把相关知识联系起来,以纲带目,以点带面,从而构建和统领历史概念系统。

比如必修Ⅱ第三单元《近代中国经济结构的变动与资本主义的曲折发展》有个重要概念即民族资本主义,通过第9课《近代中国经济结构的变动》和第10课《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曲折发展》的学习,学生基本掌握了近代史上整个民族资本主义从产生到曲折发展的基本历程。在课堂小结环节,教师可以引导学生构建和统领民族资本主义这一历史概念系统,通过两张曲线图和一个文字表格,形象生动地呈现民族资本主义产生和曲折发展的历程。

虽然上述图表只体现了民族资本主义的时间和阶段特征,却构成了民族资本主义这一概念的主要脉络和基本线索,再结合书本的对应内容,就形成了完整的知识网络系统。而对第三单元的民族资本主义这一历史概念的构建和统领,又能延伸到下一单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道路》第11课《经济建设的发展和曲折》中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一内容。所以,到新中国成立后的1956年底,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成为我国现代化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归宿。

《高中历史课程标准(实验)解读》明确指出“高中历史专题学习中的知识内容包括三方面的主要内容:1.具体的历史史实。2.基本的历史概念。3.基本的历史线索和规律”[2]。因此,概念教学很重要,抓住了概念特别是核心概念就等于抓住了高中历史教学的命脉,掌握了高中历史知识的精华。所以,我们应该引导学生以基本概念为中心,不断理解概念,运用概念,引申概念;加强知识内部的联系,对于那些前后联系不紧密、学习难度大的知识,适时地不断地进行渗透,在多种联系和不断渗透中突出重点,回到最基本的概念、原理。

三、厘清规律

常态课的再一个突破点是厘清规律。很多教师的常态课效果之所以不佳,大都是因为没有引导学生厘清规律,规律教学不到位。达尔文认为:“最有价值的知识是关于方法的知识。” 对一门学科来说,没有什么比如何思考问题的方法(或规律)更重要的事情。所以,在常态课上,教师要摒弃一切杂乱无章的东西,引导学生厘清规律。这些规律主要包括事件背景的分析规律、人物事件的评价规律、各类题目的解答规律。

(一)厘清事件背景的分析规律

厘清规律首先要厘清事件背景的分析规律,也就是要引导学生把握分析历史背景的方法。梁启超先生认为:教员不是拿所得的结果教人,最要紧的是拿怎样得着结果的方法教人。所以,在常态课上,教师可以通过具体历史事件的背景分析,引导学生厘清历史事件背景分析的共通规律,使学生做到学以致用。

比如必修Ⅱ第7课《第一次工业革命》,在分析工业革命的背景时,教师可以引导学生从前提和条件两大角度进行分析。工业革命的前提(政治保障)是资本主义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条件从资本、市场、劳动力和技术角度分析:殖民扩张和海外贸易给工业革命提供大量资本条件,伴随殖民扩张的广阔海外市场给工业革命提供市场条件,圈地运动给工业革命带来劳动力条件,工场手工业时期劳动者日积月累的经验给工业革命提供技术条件。从中再概括出工业革命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工场手工业不能满足市场对工业品的需求。学生学会了第一次工业革命的背景分析方法,推而广之,在分析第二次工业革命和第三次科技革命时就可以活学活用了。

多元文化主义的概念例6

1.引言

随着互联网与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化的越来越深入到工作与生活的各个层面,随之而来的是信息量的急剧膨胀。由于信息处理技术的发展,如何从海量的信息中高效快速、准确地检索到所需信息已经成为计算机领域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信息检索就是从信息集合中找到用户所需信息的过程。在实践中,传统的基于关键词的检索方法主要通过把表征用户查询请求的关键词与表征信息内容的索引词进行严格机械匹配进行的。由于一义多词和一词多义现象的存在,缺乏语义理解能力,致使表示查询请求的关键词和用户的真实需求之间,关键词和索引词之间会存在多重表达差异,从而导致查询结果检准率低、误检率高。为此,本文将研究研究面向本体的智能信息检索技术,并以此为基础构建一个系统模型,通过建立本体库与元数据库来准确映射信息资源,实现了对查询条件进行了语义层面的处理,从而提高检索效率。

2.信息检索与本体

2.1 信息检索

信息检索Information Retrieval)这个术语产生于Calvin Mooers1948年在MIT的硕士论文。信息检索是指将信息按照一定的方式组织和存储起来,并针对用户的需求找出所需信息的过程,又称为“信息存储与检索”[1]。从广义上讲,信息检索包括存储过程和检索过程,对用户来说,往往仅指查找所需信息的检索过程。 信息的存储主要为对一定专业范围内的信息进行选择, 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信息特征描述、加工并使其有序化,即建立数据库。检索是借助一定的设备与工具,采用―系列方法与策略从数据库中查找出所需信息。在现代信息技术环境下,信息检索从本质上讲,是指人们希望从一切信息系统中迅速、准确地查找到自己感兴趣的有用信息,而不论它的出现形式或媒体介质[2]。

伴随着Internet的广泛应用,网络上的资源呈现出海量、无序的特点,给传统基于关键词匹配的信息检索带来了局限性:对所需检索的目标不能准确描述;无法量化检索目标与候选者间的符合程度。为此,本文提出的基于本体的语义信息检索,利用本体描述语义检索模型中的语义信息,对信息资源进行准确的语义标注,实现语义层面的检索,从而有效提高查全率和查准率。

2.2 本体

2.2.1 本体基本概念

本体(Ontology)是指对世界上事物的基本描述其概念起源于哲学领域 它在哲学中的定义为对世界上客观存在物的系统地描述,即存在论,是客观存在的一个系统的解释或说明,关心的是客观现实的抽象本质,后来随着计算机科学技术的发展,本体的概念被引入计算机工程。从本体的哲学内涵出发,结合计算机工程领域的特点,斯坦福大学知识系统实验室(KSL)的Gruber于1993年在概念化(conceptualization)这一重要的定义基础上提出了第一个广泛被接受的定义:本体是一个明确定义的概念化规范[3]。Gruber把本体解释成共享概念化的明确的形式化规范。共享体现了本体获取领域知识,能够被多个人和系统共同接受:概念化是一个的结构,D是领域、R是D上的集合和相应关系,是现实世界的抽象模型;形式化是指本体能够被机器理解和学习;明确则是要清晰地定义概念和概念之间的关系。1998年,Guarino修订了Gruber的定义,引入了统称为概念关系的内涵关系,将本体定义为“本体论是一个逻辑理论,用来说明一个正规词汇表的逻辑含义[4]。2001年,Zuniga折中了两种定义,提出信息系统本体论应该是“特定的形式化语言产生的清晰公理理论[5]。关于本体,在信息系统理论界还有很多代表性的定义,但总体来说,本体都是用于表示信息系统中隐含或不明确的信息,以便使知识的共享和复用成为可能。

2.2.2 本体的构建

构建本体时,根据各自问题域和具体工程的不同 形成了不同的构建方法。这些方法有TOVE法、METHODOLOGY方法、骨架法、KACTUS工程法、SENSUS法、IDEF5方法和七步法[6]。其中最具参考价值的方法是骨架法。构建本体的核心在于严格确定领域内的术语、属性、关系和规则等,确立术语间的语义网络,建立术语库和关系库,并用规范化、形式化的语言进行描述和存储,使计算机能够识别和处理[7]。其主要步骤是 确定构建本体的目的和范围;构建本体(分为本体获取、本体编码和本体重用本体评估);使用本体语言对本体进行描述。

目前用于构建本体的工具很多,比较常见的有Ontolingua、Ontosaurus、WebOnto、protege、OntoEdit等。其中Ontolingua和WebOnto均只支持在线编辑 而且必须是注册用户才可以使用Ontosaurus是一个可以对用Loom编写的知识库和本体进行浏览的Web浏览器,其文库中只有少量可以使用的本体,对初学用户不易使用;protege则是一个可以免费下载的、具有图形化用户界面的、可在本地运行的本体构建工具;OntoEdit也是一个在本地运行的免费程序 但必须注册后由网管人员给用户提供用户名和密码。在这5种工具中protege有它明显的优势,因而现在的本体构建大多都是使用protege来实现的[8]。

2.2.3 本体的描述语言

OWL(Web Ontology Language)是W3组织推荐的本体描述语言,基于XML、RDF和RDF Schema建立。OWL相对XML、RDF和RDF Schema拥有更多的机制来表达语义,从而超越了XML、RDF和RDF Schema。OWL是最新的Web本体语言标准。2002年7月,W3C组织公布了网络本体描述语言(Web

Ontology Language,OWL)的工作草案1.0版,2003年8月该工作草案发展成 W3C的候选建议,在2004年的2月10号,OWL成为W3C正式推荐的标准。

OWL 已经发展成公认的未来的Web本体语言标准。OWL增加了更多的词汇用于描述更多的语义特征:如类之间的关系;基数;相等关系;更丰富的属性类型;属性特征和枚举类。OWL提供了比XML、RDF和RDF模式更强大的功能,在它们的基础上增加了自己的带有形式语义的词汇[9]。

3.语义检索系统模型模型

3.1 基于本体的语义检索系统设计

本体系统模型主要分为三个模块:用户查询模块、本体管理模块、元数据管理模块,其系统结构如图1。

本系统模型的建立步骤的基本步骤可归纳如下:

(1)利用本体编辑器工具建立相关领域的本体。

(2)对收集的信息资源进行本体元数据标注:各种信息资源如PDF、Web网页等,根据已建立的领域本体实体进行元数据标注。使用RDF或OWL语言对信息资源进行语义层面表示和描述,然后将其按照一定的格式存储在元数据库中。

(3)根据用户检索界面提交的概念,在理解用户需求的基础上,语义检索引擎借助解析推理工具对用户请求进行概念分析和语义相关性推理,然后检索并对已进行本体元数据标注的信息资源库进行检索,最后将检索结果通过反馈给用户检索界面输出。

(4)设计用户检索界面:对用户的检索输入并进行概念提取,并将分析结果传递输出给语义检索引擎;在本体的帮助下匹配出符合条件的数据集合,把检索结果经过定制处理后返回给用户。

3.2 本体库的构建

一个本体可由概念、分类层次、关系、函数、公理和实例六种元素组成。本体中的概念是广义上的概念,除了可以是一般意义上的概念以外,也可以是任务、功能、行为、策略推理过程等等[10]本体中的这些概念通常构成一个分类层次本体中的关系表示概念之间的关联,这种关联表现了除分类层次关系之外的概念之间的所有联系 本体中的函数是一种特殊的关系 公理在许多领域中,表示函数之间或关联之间也存在着关联或约束 实例是指属于基本概念类的基本元素,即某概念类所指的具体实体,特定领域的所有实例。根据本体的形式化描述,构建领域本体库的步骤如图2所示。

本体的建立可以通过调用本体本体编辑器工具建立相关领域的本体,创建相应的本体类和属性。应用本体可看作领域本体在数据源上的映射,是将数据源中的异构数据转换成由OWL来描述的本体实例得到的,具体实现时,可以首先创建一个OWL文档,然后每取得一个元数据信息,就将其作为一个子结点插入到 OWL 文档中,并且插入元数据的属性信息。然后,通过本体解析工具,把应用本体存入到数据库中(比如MySQL)。另外,还可以将OWL描述的本体转化成RDF三元组,并存入RDF三元组库中。一个复杂的由OWL定义的类或属性可以表示成一个或多个相应的RDF三元组。

3.3 语义匹配与语义推理

构建了查询本体后,为了进行有效的语义推理,可以根据领域本体和应用本体所定义出的语义关系,并根据相关的存放在知识库中的语义规则集进行相似度匹配推理计算本体相似度的方法有很多,基本上都是以分别属于不同本体(查询本体和应用本体)的实体之间配对比较

来实现,常用的方法如下:

(1)根据聚类原理及空间向量夹角的余弦公式进行本体之间概念、属性等相似计算。

(2)从图论和树的角度来比较两个本体的异同,如WordNet[11]就是基于概念图的本体表示方法。

(3)根据数据库领域模式匹配的理论,基于字符串匹配或字符串之间的编辑距离来比较两个本体的异同。

(4)依据谓词逻辑及机器学习的理论进行本体的相似度匹配,如使用一阶谓词逻辑的描述逻辑进行匹配。

(5)根据语法和语义进行比较,如借助于类似于WordNet的词典进行同义词的判定,根据领域、需求及粒度的划分定义好本体之后,需要用本体相似度的匹配理论进行本体之间相似度的计算,主要考虑本体之间概念 属性及关系的相似度时,可以使用本体推理机辅助计算。语义推理模块接受上一步中标注的检索词,结合推理规则,利用推理机进行语义推理,查询本体库,同时利用推理引擎进行语义推理,得到检索词之间的语义关系,最终产生标准的查询语句用于进一步的信息查询。目前常用的推理机有Jena、Racer和Jess[12]。

3.4 元数据库

建立元数据,就是通过对各种非结构化得信息资源进行语义描述,使信息资源在语义理解上避免歧义、多义,使其具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国际上应用广泛的元数据标准是都柏林元数据核心(Dublin Core Metadata)[13],而国内元数据标准有《DA/T46-2009 文书类电子文件元数据方案》。

建立元数据库的基本过程就是使用本体元数据标注,根据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文档内容进行分析,然后给每篇文档赋予一定数量的内容标示,作为存储与检索的依据。为了便于检索,可以使用RDF或OWL语言对信息资源进行语义层面表示和描述,然后将其按一定的格式存储在元数据库(关系数据库、知识库等)中,从而建立了元数据库。

在本系统中,引入元数据机制,在概念层的下层形成元数据层。这样,概念层可以直接引入元数据模式作为特定概念类的属性集,也可以在某概念集中引入某个描述性元数据模式及其定义作为概念类。通过这种元数据引入机制,可以将特定应用的语义元数据集成到语义层次模型中。以设备资源为例,其设备资源信息包括名称、类型、所属企业、规格等元数据信息,可以根据设备类型将这些元数据分配到其所对应的概念节点下,作为此概念节点的一个资源实例。如果这个概念同时还与企业信息存在关联,那么也可以将其中相关的元数据作为其概念的数据实例。这样,元数据库中信息可以作为本体类的一个实例映射到上层的本体库中,从而使非结构化信息资源可以利用本体的语义方面的特性实现在语义层面的查询。

本文针对传统的基于关键字的信息检索中缺乏知识表示和语义处理能力的缺陷,提出了一个基于本体的语义检索系统模型。本体在智能信息检索系统中提供了必须的元语,该元语能够生成有效的查询与资源表述,使用语义标签对非结构化的信息进行描述,生成元数据,并且利用元数据库对为元数据进行统一存储管理,使检索系统可以使用语义层面的检索,并且利用语义推理机制,为终端用户的检索返回更有效的结果。总之,基于本体的语义Web信息检索技术可以使Web信息检索能更加个性化、人性化、智能化、多样化,在将来一定会得到进一步的应用和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梅,王庆林.中文全文检索技术的研究及实现[J].情报学报,2003,22(1).10-17.

[2]孙建军,等.信息检索技术[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

[3]TRGruber A transation approaeh to portable ontology speeifieations,Stanford University,TeehReP:Logic-92-1,1993.

[4]邓志鸿,唐世渭,张铭,杨冬青,陈捷.Ontology研究综述[J].北京大学学报,2002(9).730.

[5]李善平,等.本体论研究综述[J].计算机研究与发展,2004(7).

[6]杜文华.本体构建方法比较研究[J].情报方法,2005(10).24.

[7]Mariano Fernandez Lopez. Overview of methodologies for building Ontologies[C]. In Proceedings of the IJCAI-99 Workshop on Ontologies and Problem Solving Methods, 1999.

[8]杜文华,董慧本.本体建设工具比较研究[J].情报杂志,2005(02):5-7.

[9]OWL Web Ontology Language Overview.省略/TR/owl-features/.

[10]石静,肖航宇,熊前兴.基于SWRL规则与本体相似度的语义检索模型研究[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2010(7):236-273.

多元文化主义的概念例7

1.引言

Jackendoff(1990)的词汇概念结构理论与Goldberg(1995)的构式语法是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认知语言学的重要理论体系,都运用了论元结构来说明语言中的一些特殊现象,动词和句式之间的关系是他们讨论和研究的中心。Jackendoff并没有明确提出“动词中心”的说法,但从他对句子的论元结构的描述不难看出,他的概念结构并没有摆脱生成语法的影子,句子的生成依然是论元插入动词的概念结构,再转化为句法结构的结果。与Jackendoff不同的是,Goldberg以构式(construction)的论元结构为研究中心,认为动词不能决定句子的生成,构式的意义才是构式生成的关键。

虽然他们研究的内容不同,一个是动词概念,一个是构式概念,但是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非常紧密的,在一定程度上,动词可以选择它能够出现的构式,同样构式也可以选择满足它的动词。而且,表明句子中动词和名词关系的论元结构在概念结构理论和构式语法中的运用都颇有新意。因此,本文想通过比较Jackendoff和Goldberg的理论方法和哲学基础,讨论这两个分别代表概念语义学和构式研究的理论之间的关系。

2.理论方法

Jackendoff用形式化的语言描述内在概念的空间关系,在生成语法学派中对语义的研究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他的概念结构相当于语义结构,与句法和音系结构并行。Jackendoff摈弃了由表层结构映射到音系和语义结构的句法中心说,认为这三个层次是自主的结构,都具有同等的创造性,不存在从一个层次到另一个层次的派生,它们之间是对应关系而非派生关系,由对应规则(correspondence rules)联系起来。

构式是形式-意义的对应,不依赖动词,基本的句型都是构式的实例。每个构式的存在,都有与之相应的特定的意义,也就是说,构式本身就有构式意义,与句中的动词无关。构式语法没有严格划分词库与句法之间的界限,按照构式的定义,词也是形式-意义相对应的构式。与生成学派一样,构式语法试图解释为什么语法允许我们使用无数正确的表达法的同时,又让我们放弃无数其他的表达,它反对存在深层结构或语义结构的说法,认为没有从深层结构到表层结构的转换,语法是单层次的。构式是语法、语义和语用的一体,是非模块性的。(董燕萍 梁君英,2002)

概念结构是由概念成份组成的,它们属于不同的本体范畴,诸如Thing,Event,State,Action,Plate,Path,Property及Amount等。每个句法成分(除了无内容的it和there)都对应一个概念成分。但是,并不是每个概念成分在句中都有一个对应的句法成分。这可以解释同一个动词在不同的句子有不同数量的论元。(1)中的break是同一个词,具有相同的概念结构,只是在映射到句法结构时,有些概念成分没有被体现出来,概念结构中的施事者论元没有出现在(1a)。

(1)a.The window broke.

b.Bill broke the window.

(2)a.Harry climbed (up) the mountain.

b.Harry climbed down the mountain.

c.The snake climbed (up) the tree. 可以用来解释同一个动词出现在不同句子现象的还有Jackendoff(1990)提出的优势规则(preference rules),词项含有一个或多个概念条件,满足不同的条件就会有不同的表达,例如,climb有两个独立的概念条件,(1)向上走;(2)用劲抓住。(2a) 满足第一个条件,但不符合第二个,(2b)破坏了第一个条件,但满足了第二个条件,(2c)因为蛇不能抓,破坏了第二个条件,但符合第一个条件,都是可以接受的;(2d)则同时破坏了两个条件,不被接受。动词后面选择怎样的补语一直是在词项的子语类属性框架(subcategorization frame)中注明的,但是在实际的应用中,补语的类别、数量是很灵活的,如果把所有的信息都堆砌在框架中,必然是要增加习得者的负担的,有鉴于此,Jackendoff制定了一些像优势规则这样的词汇规则来解释语言的生成,这些规则在子语类属性框架之外,可以减轻词项的负重。

Goldberg并不赞成词汇规则说,她给出了一些不及物动词后面带宾语的例子。

(3)a.He sneezed the napkin off the table.

b.She baked him a cake.

c.Dan talked himself blue in the face.

Goldberg认为,如果坚持词汇规则说,为了解释三个句子的正确性,我们就必须说明三个动词在句中有特殊的含义,有三个论元,其意义分别如下:

(4)a.X CAUSES Y to MOVE Z by sneezing

b.X INTENDS to CAUSE Y to HAVE Z

c.X CAUSES Y to BECOME Z by talking(例3-例5取自Goldberg,1995)

这样就有增添另一个独立词项的趋势,而这正有违建立词库的初衷,即减轻习得者词汇习得的数量。Goldberg(1995)认为构式语法的一大优势就是关注动词与句式之间的关系,而词汇规则说把这个关系隐藏在规则本身。对于上列句式,她认为可以由各自的句式特征来解释。例如,双宾构式的定义就与三个论元(agent,patient,recipient)有关联,由构式提供句子中的论元,而不是由动词许可,这样就无需为句中的三个动词重新定义。

他们最大的分歧在于对动词意义的不同态度。在概念结构理论中,动词的概念结构是描述详尽地,可以用来预测句式的信息;而在构式语法里,构式的意义成为主导,可能和动词意义一致,也可能互补,甚而截然相反,动词意义可以表示构式意义的增添、动态作用力、前提条件,或与构式同时进行的行为或动作。构式语法否认动词意义在句式中起到的重要作用,而是认为整个构式的意义决定了论元的数量及在句法中的位置。 "

不难看出,Jackendoff(1990)和Goldberg(1995)的研究好像是沿着两条平行线进行的,前者运用词汇概念结构和词汇规则解释语言的生成,后者则是利用构式的概念解释语言的合理性;一个致力于词汇概念论元结构的描写,另一个以整个构式的论元结构为主导。概念结构理论体现的是语言从内在概念表征到句法的由下而上的产生过程,在构式理论中,我们看到的是句法、语义和语用处于同等重要地位的理念。它们是认知语言学领域两种不同的研究方法。但是,因为他们都以论元结构为切入点,论元结构揭示的是述语及其相关的名词短语之间的关系,他们选择的语料几乎相同,都是动词论元结构会产生变异的句式,如双宾结构、动结式、way-结构等。所以尽管他们采取不同的研究方式,我们还是能看出他们研究理念中的相似之处,这将在下文进行讨论。

3.论元结构

Jackendoff(1990)和Goldberg(1995)都沿用了论元结构的概念,并且赋予了新意。尤其是Jackendoff(1990)对论旨角色(thematic roles)的处理与众不同,论元在概念结构中的位置决定了它的语义特征,有标记标注以示区别,避免了一个论元可以对应多个论旨角色而一个论旨角色又可以分配给多个论元的问题的困扰,简化了论元结构。在Jackendoff的理论体系中,论元结构是概念结构的一部分,是语义表征,而非句法表征。在构式理论中,论元结构不再是词项特征,而是一个构式的句法-语义的匹配,它描述的是与这个构式相关的论元,可能与动词的论元一致,但也可能多于或少于动词论元的数量,因此,构式的论元结构成为研究的中心,不同的构式有不同的论元结构,这直接决定了句中论元的数量。Goldberg也避免使用传统的论旨角色,而是根据构式的不同将它们简化为“_er”和“_ee”来表示行为的主体和客体。

对论元结构的研究使他们对动词后面出现的不同的补足成分很感兴趣,(5)是Goldberg的例子,同样的动词kick在(5)中有着不同数量及特性的补语,使得它似乎具有了不同的含义。

(5)a.Pat kicked the wall.

b.Pat kicked Bob black and blue.

c.Pat kicked the football into the stadium.

d.Pat kicked at the football.

e.Pat kicked his foot against the chair.

f.Pat kicked Bob the football.

g.The horse kicks.

h.Pat kicked his way out of the operating room.

(Goldberg,1995:11)

kick是有施事和受事两个论元的及物动词,(5a)是kick的典型句子,但在(5b)(5c)(5e)(5f)(5h)中,kick是有三个论元的及物动词,充当第三个论元的有形容词短语、名词短语和介宾短语,而(5g)的kick只有一个论元。在不同的句式中,kick体现出不同的论元结构。构式既然是形式-意义相对应的,每个构式就有自己的含义,不依赖动词的意义,构式形式的变化将导致意义的改变,即使动词是一样的。所以,在Goldberg(1995)看来,(5)的每个句子都是一个独特的构式,有不同的论元结构,可以赋予句子不同的论元,数量上可能会与动词的论元不一样,这正符合她的动词不能预测句子意义的观念。

Jackendoff(1990)的概念结构是怎样解释这一现象的呢?他是赞成精简词库的,他认为词项信息只包含其句法类别和概念结构,子语类化的特征及对应于每一个概念成分的句法位置由普遍原则决定。这个原则就是对应规则,或称为联系规则(linking rules)。一个词出现在什么句法结构中,这结构如何对应概念结构,都与这个词的词项信息无关,而是由词项之外的规则来操作。

(6)是kick的概念结构,其中包含了kick的所有信息,表示施事致使客体沿着路径运动的过程。按照联系规则,kick的概念论元结构中的施事(Agent)出现在主语位置后,客体(Theme)占据宾语位置,形成了(5a)。客体作为可选择的论元,在(5g)中没有出现,(5d)中取而代之的是一个目标论元(Goal),(5c)(5e)则是在客体论元占据宾语位置后,再由目标论元充当介宾结构形成的。至于什么论元先占据哪个句法位置,由它们在论旨层阶(thematic hierarchy)中的先后顺序决定。

(6)kickCAUSE ([]i ,[GO([]j,[Path])])]

(5h)是所谓的way结构,动词后面的名词短语及介词短语显然都不是kick的直接宾语,(5b)是很多文献致力于研究的动结式(resultative constructions),形容词短语black and blue表述了动词kick进行的动作的结果。在kick的词项中很难体现出这两种补语的特征,所以Jackendoff 没有在词项中添加规则,而是在对应规则中添加了附加语规则(adjunct rules),他认为(5h)中动词后面的NP+PP,以及(5b)中的NP+AP都不是动词的直接宾语,而是附加语,附加成分使得概念结构中的主动词“降格”为表示伴随、方式或结果的从属部分,如(7)所示,kick是Bob变得black and blue的方式,也是Pat走出屋子的伴随动作。

(7)a.Pat made Bob black and blue by kicking him.

b.Pat went out of the operating room kicking. 他们都试图解释没有得到动词许可的名词出现在动词宾语的位置,一个采取附加语描述,一个利用构式来分配宾语,但是异曲同工。这是因为动词作为句子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的意义与句子的意义是互相补充、互相牵制的,无论是概念结构理论还是构式理论,动词的意义对句子都是一样的,这反映出尽管两个理论所采用的方法迥异,它们的目标却是一致的,作为认知语言学的两项研究,它们探索的是人类的认知过程,Jackendoff和Goldberg的两种研究方法体现了语言的认知性。

4.哲学基础

Jackendoff(1990;1997)认为,人的语言能力是内在的、天赋的。他的概念结构是对世界的反应,概念体系是存在与大脑中,是普遍的,与人的身体经验无关。他追随Chomsky的语言内在说,认为人类的概念体系亦分为内在概念(internal concepts)和外在概念(external concepts)。他区分真实世界(real world)和映射世界(projected world),认为真实世界和映射世界存在明显的差异,我们只能意识到我们的思维无意识组织起来的映射世界。 "

生成句法学派感兴趣的一个问题就是语言的创造性,在人类有限的大脑中,人们可以理解并创造出他们从未听过的无限的句子。Jackendoff认为,这些无限的句法结构必须以有限的语言元素(primitives)及有限的组合原则(principles of combination)的形式存在于大脑中。人们说出或理解句子的过程,就是创造或运用大脑中的信息结构的过程。

与概念结构理论鲜明的哲学基础相比,构式理论没有让我们看到明显的哲学理念,但是从Goldberg(1995)的理论阐述还是能看出端倪。Jackendoff在概念结构中确定词的含义,他采用语义分解(semantic decomposition)的方式简化词汇的概念,那么在构式语法中词义是如何确定的呢?Goldberg(1995)在第二章首先介绍了Fillmore的框架语义学,框架是指任何一个由相关概念组成的概念体系,对其中任何一个概念的理解都必须以对整个体系的理解为前提,要了解一个词的意义,就要了解框架内所有的信息。Goldberg(1995)指出动词和名词一样有框架意义,动词应该以有丰富的世界和文化知识的语义框架为背景来定义。在她看来,赋予动词丰富的框架语义知识,对于正确使用副词和附加语、明确构式中的指称、合理地解释和翻译构式,以及“阻碍”习得过程中出现的泛化(overgeneralization)都是必要的。她承认要精炼地描述词汇的框架知识是很困难的,更别说形式化的表征了,但她同样不赞成语义分解动词意义,相反,她将语义分解放在构式上,因为语义与句法之间的对应是通过构式,而不是通过词项进行的,动词的词项不含句法信息,而是属于构式的一部分,这样就不难解释在某些特殊构式中动词后面有不同特性和数量的补语。另外,不仅动词的定义与框架相关,构式的意义也是在一定的框架内确定的。因此,同动词一样,构式在语义框架内除了其基本含义外,也可能具有多种相关联的意义。以双宾构式为例,它的基本含义是物品从来源到目标的转移。但不同类别的动词构成的双宾结构会改变这种含义,如(8a)就不一定有物的移交,(8b)只表示行为者有能力使物的转移发生,但未必这样做。

多元文化主义的概念例8

1.单一民族教育说(Ethni。Edueation)

日本《大百科事典》定义为:“民族教育是指对作为有着共同文化的集团的民族的成员所进行的培养他们具有能够主动地追求自己民族的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的态度和能力的教育。”①国内有学者撰文认为:“民族教育是一个民族培养其新一代的社会活动,是根据本民族的要求而对受教育者的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的影响活动,以便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一定社会的人,为本民族服务。”②

2.国民教育说(NationalEdueation或EdueationforNationalities)

国内有的学者指出,民族教育的概念有时是国民教育的代名词,这有两种情况:“其一,在单一民族国家,民族教育的概念往往被国民教育的概念所代替;其二,在多民族国家,民族教育成了泛指多民族教育总和的集合概念。只有这些单一民族国家和多民族国家沦为殖民地或半殖民地的时候,才使用民族教育的概念。”③

3.少数民族教育说(EthnieMino五tyEdueation)

在中国,民族教育似乎约定俗成专指中国除汉族以外的55个少数民族教育。如(教育大辞典•民族卷》认为:“民族教育是中国少数民族教育的简称,特指除汉族以外,对其他55个民族实施的教育。”(中国大百科全书•教育卷》的定义是:“少数民族教育(EducationforNation以Minorities),就是在多民族国家内对人口居于少数的民族实施的教育,简称民族教育。在中国指对汉族以外的其他民族实施的教育。”

4.多重涵义说《EthnieEdueation,EdueationforNationalities,EthnieMinorityEdueation,Nation-alMino五tyEdueation,NativeEdueation,Imrni脚ntsEdueation)

有学者认为:“民族教育是一个具有多层次含义的概念,第一层含义是指少数民族教育;第二层含义指多民族国家中各民族教育的总和;第三层含义指世界各民族教育。”④还有学者认为:中国民族教育是由“单一民族教育”和“复合民族教育”所构成。“单一民族教育,不仅指各个少数民族教育,同时也指作为主体民族的汉族的民族教育”;“复合民族教育,是指中华民族整体的民族教育,……中华民族教育是中国56个民族教育的有机统一和理论升华。……单一民族教育和复合民族教育是我国民族教育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这两者互相依存,互相补充,共同构成我国的民族教育。……这种两重性构成我国民族教育的基本特点,而贯穿于它的全部过程。”⑤

5.跨文化教育说(Cross一eulturalEdueation)

1990年出版的(中国少数民族教育学概论)在阐释民族教育学的研究对象时,将民族教育定义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民族教育是指一种“跨文化教育”,即“所谓的跨文化教育,也就是指对于具有不同文化背景受教育者的一种教育”;狭义的民族教育,“是指在一个多民族国家里对少数民族受教育者的一种教育”。①上述5种不同的说法都有其不同的内涵,在理论与实践中,我们如何界定和运用民族教育概念的内涵,是我们遇到的首要问题。那么如何理解民族教育的内涵并给其下一个科学的定义呢?有的学者认为,首先要从剖析民族和教育这两种社会现象人手,从而认识民族教育。②我们认为这是十分正确的。

二、民族教育概念新析

何谓民族?首先我们可对民族概念的形成与发展进行历史的考察。民族史学家一般认为:自从猿进化为人,并逐步由原始群发展演化为血缘家族、氏族、氏族部落、部落联盟(部族)之后,人类社会早期的“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原始民族,便在人类的史前的朦昧时代的高级阶段和野蛮时代的低级阶段开始形成了。随着人类历史的推进,原始民族逐渐演进为古代民族和现代民族。民族是一个历史范畴。无论是原始民族、古代民族、还是现代民族,尽管其每个历史阶段有其不同的涵义,但正像斯大林为民族下的定义那样:“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的民族文化特点上的共同心理素质这四个基本特征的稳定的共同体。”③伴随民族历史的发展,在古代民族形成时期,由于阶级和国家形态的出现,世界上便出现了单一民族国家和多民族国家。从上述人类历史发展和斯大林为民族下的定义的粗略描述中,我们了解到以下三点:

1.民族是由带有共同血缘关系的氏族部落联盟—种族发展而来的,但民族是以上述四个共同基本特征为标志的。所以,民族并不等于种族。

2.国家是民族发展到古代民族形成时期,由于阶级的出现而形成的一种社会组织机构,国家可由单一民族组成,也可由多民族组成。民族不是一种社会组织机构,而是具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的民族文化特点上的共同心理素质这四个基本特征的稳定的共同体。”④所以,民族并不等于国家。

3.任何人都必然隶属于某一民族,是某一民族的成员(即使混血儿也必有其民族认同倾向),不是民族成员的人是不存在的。其次,我们可以通过英汉对照的方式来分析当代汉语内民族的确切涵义。在英文中,或多或少反映汉语中民族概念的英文单词有如下一些:Nation、Nationality、Race、EthniCeroups、Ethn。.+、Minority、Nalive、I~邵皿ts等。除了这些英文单词或多或少有汉语中民族的涵义外,它们一般在涵义上有其特指的内容。如“Nation”,一般指国家、国民;“Nationality”,一般指国民性;“Race”,指种族;“Ethni。”,一般指少数民族的成员或民族成员;“Ethno.+”,一般指民族;“Mi-noritr’’,一般指少数或少数民族,在现代英文报刊文章中通常用“EthnicMinority”指少数民族;“Native”,一般指土著人;“Illlllligrants”,指来自外国的移民。因此,在英文中,种族、民族、少数民族、国民、土著居民、移民等都与汉语一样有其确定的单词,而民族这一涵义往往是在不同的情况下用不同的单词或单词组合来加以确定概念的。因此,很少出现中国学术界时常出现的不加界定而概而统之地使用民族这一概念的情况。

何谓教育?古今中外教育史学家、教育学家、文化人类学家、社会学家对教育都有许多独特的见解。教育学家认为:

(1)教育具有永恒性。教育起源于人类的生活与劳动,为人类社会所必需,伴随人类社会始终,是人类社会的永恒范畴。

(2)教育具有历史性。一定社会的教育水平是该社会的生产力和政治、经济状况的反映,同时又对它们以影响和反作用。中国最早把“教育”二字连起来用的是孟子,其曰“得天下英才而教育之,三乐也。”(说文)解释教育为:教,“上所施下所效也”;育,“养子使作善也”。在西方国家,教育一词是由拉丁语Educare而来,含有“引出”之意,意用引导的方法,使年轻一代身心得到发展。因此,教育学家一般认为,教育是一种培养人的社会活动,并将教育定义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定义认为,凡指一切增进人们的知识、技能、身心健康,影响人们的思想意识的活动,包括社会教育、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狭义的教育专指学校教育,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社会(或一定阶级)的要求和年轻一代身心发展的规律对受教育者所进行的一种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传授知识技能,培养思想品德,发展智力和体力的活动,其目的是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一定社会(或一定阶级)服务的人。文化人类学家认为:教育是人类社会文化传承方式,在当代文明社会,学校教育是人类文化传承的主渠道,所以当代文化人类学家要研究学校教育,除了学校教育外,还要研究文化传承的其他所有渠道,如各种形式的家庭教育、社会教育。文化人类学家还认为,每一个社会或民族都有自己文化传承的内容与方式,文化传承既是某一个社会或民族的群体行为,也是该社会或民族的个体行为,某一社会或民族的文化就是通过这种群体或个体的行为而得到代际的传承。

因此,文化人类学家认为,文化传承就其本质而言不仅是一个文化过程,而且更是一个教育过程。文化濡化(Enculturation)是文化人类学家比较喜欢使用的一个概念,首先由美国文化人类学家赫斯科维茨(M•J•Hoskovits)提出的。文化濡化概念的核心,是人及人的文化习得和传承机制,认为文化是人创造的,文化又是一个种族或民族区别于其他种族或民族的最基本的标志之一。人类具有两种传承功能,一种是生物性传承功能,即人类的生物繁衍;另一种是人类与动物不同而独有的,即文化的习得与传承,也就是文化濡化,其本质意义仍是人的学习与教育。①社会学家把教育作为人的社会化的唯一途径。社会学家认为:人与动物的区别是,人有两次出生,第一次出生是人的自然出生,称为自然人;第二次出生即为人的社会化的初步完成,这时的人称为社会人。从自然人到社会人的转变,即人的社会化的过程,要通过教育来完成。著名法国社会学家杜尔凯姆(E而leDurkhaim1858一1917)在其1903年出版的(教育与社会学》一书中,给教育下的定义是:“教育是年长的几代人对社会生活方面尚未成熟的几代人施加的影响。

其目的在于,使儿童的身体、智能和道德状况都得到某些激励与发展,以适应整个社会在总体上对儿童的要求,并适应儿童将来所处的特定环境的要求。”并认为教育制度的重要功能就是“有系统、有目标地实现人的社会化”,社会化的方式主要是把一定社会中的文化规范及社会价值体系,在个人人格中产生内化作用,以养成个人的“社会化”。①通过对教育概念的历史与多学科分析,我们可得出如下结论:1.教育是个体社会化和人类文化传承的唯一途径和手段。2.教育具有永恒性和历史性。3.教育不仅是文化传承的机制,也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教育都是某种文化的教育,任何文化又必然是某个民族的文化,因此,任何教育必然是某个民族的教育。综合以上我们对民族和教育的历史与多学科分析,我们已经有了如下基本认识:(l)民族不等于种族;(2)民族不等于国家;(3)每个人都隶属某个民族;(4)教育是个体社会化和人类文化传承唯一途径和手段;(5)教育必然是某种文化教育,而某种文化必然是某个民族的文化,因此,任何教育必然是某个民族的教育。从上述分析来的基本概念中,我们可以推演出如下:1.民族教育不是种族教育。2.民族教育一般不等于国民教育(单一民族国家除外)。3.教育从属于一定的民族,任何教育都是民族教育,无论是原始民族教育、古代民族教育、现代民族教育,还是多数民族教育或少数民族教育。

因此,根据上述斯大林的民族定义和有关专家学者对教育的定义,民族教育的基本概念一般可以表述如下:民族教育是指对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活动以及表现于共同的民族文化特点上的共同心理素质这四个基本特征的稳定的共同体的文化传播和培养该共同体成员适应本民族文化的社会活动。上述民族教育的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实际与前面列举的5种说法中的“单一民族教‘育说”是一致的,只不过表述不同而已。英文表述为EthnicEducation。少数民族教育是民族教育的一种形式,英文表述为Ethni。MinorityEducation。只有在单一民族国家的民族教育才与国民教育的概念内涵相一致,即Ethni。Edueation等于NationalEdueation。在一个多民族国家,既有单一民族教育(Ethni。Edueation,无论是少数民族教育EthniCMino找tyEdueation,还是多数民族教育EthnicMajo石tyEdueation),也有复合民族教育(MultiethniCEdueation),复合民族只有在真正形成一个“共同文化群体”的时候,其教育才能成为在更高一级层次上的民族教育,这种民族教育实际上是一种跨文化教育(Cross一eulturalEdueation),或称为多元文化教育(MuliieulturalEduea-tion)、多元一体化教育(Multieultu耐Inte脚tionEdueation)。笔者通过多年对国内外民族教育理论和多元文化教育理论的潜心研究与分析,认为在一个多民族国家应实施“多元一体化教育”,并据此提出了一个“多元一体化教育”的理论构想。②

该理论构想形成的依据是:在一个多民族国家中,无论是主体民族还是少数民族,都有其独特的传统文化。在人类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由于各民族自我文化传递和各民族间文化的相互交流,各民族在文化上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特点。不仅主体民族文化吸收了各少数民族文化,而且各少数民族文化中也打上了主体民族文化的烙印,形成了在一个多民族国家大家庭中,多种民族文化并存并共同组成代表某一多民族国家的“共同文化群体”,即形成如费孝通教授所说的文化上的“多元一体格局”。“多元一体化教育”理论构想的内涵是,一个多民族国家的教育,在担负人类共同文化成果传递功能的同时,不仅要担负传递本国主体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功能,而且同时也要担负起传递本国各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功能。“多元一体化教育”的对象不仅包括少数民族成员,而且也包括主体民族成员。“多元一体化教育”的内容,除了包括民族文化外,还要含有少数民族文化的内容。少数民族不但要学习本民族传统优秀文化,而且也要学习主体民族文化,以提高少数民族年轻一代适应主体文化社会的能力,求得个人最大限度的发展。

主体民族成员除了学习本民族文化外,还要适当学习和了解少数民族的传统优秀文化,以增强民族平等和多民族大家庭的意识。“多元一体化教育”的目的是,继承各民族优秀文化遗产,加强各民族间的文化交流,促进多民族大家庭在经济上共同发展,在文化上共同繁荣,在政治上各民族相互尊重、平等、友好与和睦相处,最终实现各民族大团结。依据“多元一体化教育”理论构想的观点,单一民族教育与复合民族教育概念的区别有如下几点:1.单一民族教育是某一个民族文化群体的教育,而复合民族教育是由多数民族所组成的共同文化群体的教育。2.单一民族教育的实施对象和实施主体均为同一民族的成员,而复合民族教育的实施对象和实施主体则是“共同文化群体”的成员,也就是说,既可是少数民族成员,也可是多民族的成员。3.单一民族教育的内容是本民族的文化,它们既可是少数民族的文化,也可是多数民族的文化,而复合民族教育的内容,不仅包含多数民族(或称主体民族)的文化,同时也包含少数民族的文化。4.单一民族教育追求的目标是,对“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的民族文化特点上的共同心理素质这四个基本特征的稳定的共同体”的文化传播和培养该共同体成员适应本民族文化并成为为本民族服务的人。而复合民族教育追求的目标是继承各民族优秀文化遗产,加强各民族间的文化交流,促进多民族大家庭在经济上共同发展、在文化上共同繁荣、在政治上相互尊重、平等、友好与和睦相处,最终实现各民族大团结,培养具有跨民族、跨文化意识的为人类共同利益献身的现代人。

通过上述理论分析,我们已大致可以了解到什么是民族教育、国民教育、少数民族教育、多数民族教育(或称主体民族教育)、单一民族教育、复合民族教育等一些基本概念,并了解了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区别。下面我们将从世界各国教育的发展与现状来考察上述概念在实践中的运用。纵观人类文化发展史,当人类进人阶级社会后,国家这一社会组织形态在民族这一人类文化共同体的基础上形成了,由于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而形成的一种权力组织机构,教育便成为国家对内发展生产、划分社会阶层、实行民族歧视与压迫,对外进行国与国竞争的重要工具。20世纪50年代以前的世界各国的国民教育,除单一民族国家外,绝大多数多民族国家的国民教育实质是主体民族教育,也就是说各多民族国家的国民教育是单一主体民族教育。他们为了掩饰这种民族歧视,则把这种教育称为国民教育,这与本世纪初西方流行的同化主义理论有直接的关系。20世纪60年代,由于西方发达的多民族国家的少数民族意识的觉醒,以美国黑人运动为主流的各国少数民族提出了国家实施以多元文化为目标的教育主张,也就是说提出了在一个多民族国家实施复合民族教育(即多元文化教育)的国民教育的主张。这种主张经过40年的发展,目前已成为世界上一股具有人类美好理想的思潮。

当前,在一个多民族国家中实施具有复合民族教育的国民教育,即多元文化教育,实质上是在国民教育的框架里,增加少数民族教育的内容,其目的是解决当前和21世纪世界各多民族国家中少数民族面临的实际问题,即一方面少数民族的成员要适应以主体民族文化为主的现代主流社会,以求得个人更好的生存与发展;另一方面要继承和发扬本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遗产,这不仅是少数民族争取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领域的平等权利,而且更是保存人类社会文化基因库,求得人类文化的多样性。这是因为人类具有如此的理念:人类文化的多样性是人类进步的象征。综上所述,民族教育的基本概念可作如下的阐述:民族教育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民族教育是指对作为有着共同文化的民族或共同文化群体的民族集团进行的文化传承和培养该民族或民族集团的成员,一方面适应现代主流社会,以求得个人更好的生存与发展,一方面继承和发展本民族或本民族集团的优秀传统文化遗产的社会活动。

多元文化主义的概念例9

对地理对象的概念性描述一般都是基于自然语言文字的,与描述者的知识、经验和背景有很大的关系,导致在概念描述时存在着很大的歧义性。如“高层建筑”在维基百科中被描述为:“具有较多层数高度较高的建筑”,其中“较多”和“较高”两个术语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其判别阈值取决于领域背景:中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将10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高度超过24m是公共建筑称为高层建筑;而《日本建筑大辞典》将5层~6层至14层~15层的建筑定为高层建筑。

1.2语义表达的方法

对地理概念的语义描述就是表达从一个地理概念空间到另一个地理概念空间的映射关系。地理概念空间之间的映射关系的研究也是当前认识语言学领域对语义理论研究的一个热点[21]。地理概念空间的转换或对应主要有比喻法、代数法、概念集成/绑定法和属性枚举法,其中属性枚举法是最容易理解的方法,即将概念的属性一一列举出来。每个概念都与一定的属性或性质关联,这些定义的属性足已确定对象的相关外延[22]。属性枚举法就是基于这点,用地理概念拥有的属性来描述概念。如“高层建筑”可以用“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层数”、“高度”等描述其特征。即如何找到概念(“高层建筑”)的本质属性(本体性质)是枚举法的关键。

1.3形式本体和概念化

为减少对地理国情描述的歧义和澄清自然文字描述的语义,需要对地理国情所表达的对象的本质进行分析,明确地理对象的本体语义。为达此目标,形式本体的方法为地理国情的概念化提供了有力理论基础。形式本体指用系统的、形式的和公理的方法对事物存在的形式和方式进行的逻辑开发的方式。本体被描述为用于描述形式词汇意图含义的逻辑理论,即对世界特殊概念化的本体承诺。根据概念化理论,概念化被定义为三元组:C=<D,W,>,其中为定义在域空间(D,W)上的概念关系的集合,域空间(D,W)是一种世界结构,D为域,W为D的最大状态集。概念关系ρ定义为从W到D上所有外延关系的映射(或函数):ρ:W2D。给定一个语言L和它的词汇V,对概念化C=<D,W,>的本体承诺O为:O=(C,)。其中为映射:VD∪将D中的元素赋给V中的常量,中的元素赋给V中的谓词符号。

2地理国情本体构建方法

根据创建本体的5个基本准则(清晰性、一致性、可扩展性、最小编码偏差及最小本体承诺),本文基于本体开发工程理论和已有的本体创建方法,结合天津市地理国情监测内容的特征,提出了一种构建天津市地理国情本体的方法。主要包括5个步骤,如图1所示。(1)明确本体的范围和目的:本文所要构建的地理国情本体库包含概念的范围为天津市地理国情中所有的地理概念;本体建立的目的是为天津市地理国情概念建立一套语义描述体系,从而为地理国情信息的共享和语义互操作服务。(2)列举概念:尽可能列举出领域内的所有概念,对每个概念在不同领域中的定义进行资料分析和总结,得到每个概念的定义并集。(3)概念化:采用属性枚举法对每个概念进行语义表达,形成知识框架。(4)形式化表达:用形式化语言将先前得到的天津市地理国情概念模型进行外在表达,本文采用OWLDL语言进行本体的表达和建库。(5)评价验证:根据相应的评价标准对所建立的本体进行验证。本文所述的方法是一个迭代的过程,所创建的地理国情本体在特定阶段是一个相对完善的本体,随着客观世界的变化和地理国情内涵的丰富,还需要反复的评价与修改。

2.1天津市地理国情本体构建的范围和目的天津市地理国情监测项目从城市建设、生态环境、地表变化、土地利用和地质变化5个方面就城镇化进程等45个专题展开了监测工作。本文所构建的本体库的所涉及的地理概念范围与之相对应,详情如表1所示。

2.2天津市地理国情的概念化

天津市地理国情的概念化是指以天津市地理国情所涉及的地理概念为研究对象,分析其所要服务的知识领域,根据相关标准建立概念的语义描述集,确定每个概念语义的描述集和属性集,从中提取出本体属性集,从而实现地理信息的概念化,具体过程如图2所示。

2.3天津市地理国情形式化表达

本体描述语言从自然语言到描述逻辑形式多种多样,语言的形式化和规则性越高就越利于机器理解。对于地理国情本体,支持推理的能力是很重要的,它可以检测概念间是否互相矛盾,以保证本体的质量。网络本体语言OWL(WebOntologyLanguage)是由W3C(国际万维网联盟)的共享本体的标记语言,用来描述万维网文档和应用中的类和类之间的关系,并可以通过形式化语义实现逻辑推理。综合考虑地理国情本体所需要的表达力和推理能力后,本文使用OWLDL作为地理国情本体的描述语言。它主要针对概念、性质、个体之间关系的描述,以保证强大的语义表达能力。由OWL描述的一个本体主要包括三种组成元素:类(class),实例(individual)和属性(property)。类代表一些实例的集合,OWL还支持对简单类进行并、交、补运算等集合操作得到的复杂类;实例作为类的成员出现,是领域中实际感兴趣的对象;属性是实例之间的二元关系。在OWL中有两种属性:对象属性和数据属性。

2.4地理国情本体属性库的构建

选择合适的建库工具是快速、成功地构建本体的关键。好的本体编辑软件应该具备本体录入、一致性检查、可视化、查询、推理等功能。protégé软件是目前使用最广泛的本体编辑器之一,它提供了图形化和交互式的本体设计环境,其OWLPlug-in支持OWL描述语言,满足地理国情本体属性库的构建需求。在OWL语言语法中,一个本体属性由类(A)、实例(B)、属性(C)三部分组成,并采用三元组(ACB)描述三者的关系。使用protégé软件构建地理国情本体属性库的过程也就是对地理国情本体属性的每个组成部分进行构建的过程:类的构建:建立基本本体属性(如“对象”、“成因”、“时间性”、“物质性”、“空间性”、“量度”等)的所有子类及实例,如图3所示。“天然”,而“天然”的实例有“冰川作用”、“风蚀作用”等),如图4所示。属性的构建:对于“功能”、“目的”之类的动词,在protégé中采用属性进行表达,如图5所示。

多元文化主义的概念例10

中图分类号:G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3-0123-02

一、民族概念及其起源的双重错位分析

民族,作为中国自古以来固有的名词,在历史的演进过程中,其意义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根据费孝通教授的解释,“民族”一词有三个层面的意思,即政治层面上的中华民族统一体,文化层面上的组成中华民族统一体的中国各民族,以及各个民族内部各具特点的部分,现在称作各种“人”,如瑶族内部就有花篮、茶山、盘瑶等[1]。

在中国目前的研究中,关于民族概念存在着双重错位的现象:一是因其起源西欧,与中国的社会文化在空间上有错位;二是其作为近现代概念,与古代中国的社会文化有错位。这两种错位造成了对中国文化整体性的扭曲和分割[2]。笔者对此持有保留意见,并从下面两个方面对双重错位现象进行简要分析。

首先,“民族”一词是中国古代文献固有的名词。中国古代“民”和“族”的概念及其“民族”观源远流长,构成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种分类体系[3]。据《汉文“民族”一词考源》一文:1840年以前,中国古籍中用以表达“民族”概念的词语即有:族、族类、族种、种族、种众、种类、种姓、种人、氏族、部族、、部落、等等。①而秦汉以后的“氏族”、“部族”、“种族”、“宗族”、“国族”,“族民”、“部民”、“宗民”,乃至如今耳熟能详的“民族”,与先秦文献中的“族”、“种”、“类”、“姓”、“氏”、“宗”等都有明显的渊源关系。毫无疑问,中华民族多元一体历史格局的演化过程,孕育了中国古典“民族”概念活性表达的系统[4]。可见,中国具有本土“民族”概念起源的传统。

在中国古代文献中,表达“民族”概念的词语俯拾即是,但是“民族”一词却很少见。郝时远在《中文“民族”一词源流考辨》一文中列举10例,来证明“民族”一词是中国古代文献中固有的名词。比如“民族”一词最早出现在《南齐书》中,在该书卷五十四《高逸传・顾欢传》中有“今诸华士女,民族弗革”的语句[5]。本文在此不便详细展开。然而结合叶舒宪先生所提出的四重证据法,根据考古工作者在1965年发现的西晋华芳墓的考古资料,“民族”一词渊源还可继续上推一段。华芳的墓志铭上“……夫人华氏,平原高唐人也。其民族繁茂,……”②的“民族”,实际上是指“华氏亲族”。华芳之墓造于永嘉元年,即公元307年。③以此为据,则中国本土民族概念的汉语传统至今已有一千七百多年[6]。

其次,现代民族概念并非是与古代中国社会文化相错位。相反,现代民族概念是古代中国社会文化与西方现代文明相互交流融合的结果。自古以来,日本深受中国文化影响,古汉语“民族”一词在传入日本之后,在近代日译西书中对应了西方所采用表示“民族”的概念,继而由日本传入中国之后,中国“民族”概念开始逐步采用西方的现代民族概念。新中国成立后,民族识别理论预设使用的是斯大林定义的民族概念,但是在实践中却对此做出了巨大的突破。因此,中国古代“民族”概念是在近代与西方文化相互交流过程中,被赋予了现代意义。

现代民族概念是从19世纪末才开始进入中国的。西方的“民族”概念,主要是为了迎合了当时西方社会一系列革命,如英国光荣革命、法国大革命等的需要。现代“民族”概念是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建立民族国家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在资本主义的发展过程中,“民族”逐渐融入“民主”、“公民权利”等概念,开始演变为一个政治化的概念。“民族”(nation)概念的演变集中反映了其与国家政治生活的密切关系,这也奠定了现代“民族”(nation)概念的基础[7]。革命后的西方仍需要这个“民族”是因为在西欧语言中,国家state是一个冷酷的字眼。列宁在《国家和革命》将其定义为:“是阶级统治的机关,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关。”[8]这样的“国家”认同基础狭隘,难以唤起国民对其认同和为其献身的热忱,所以西欧各国不得不把一个与“出身地”和“血缘”有关的拉丁字“natio”提升成具有共同语言、地域、经济生活(统一关税)和共同文化含义的“民族(nation)”[9]。

相比之下,在中国古代文献中,“民”和“族”连缀使用而产生的组合词汇“民族”出现的历史较早,但是“民”与“族”的结合使用却比较松散,其真实含义往往需要结合具体语境才能确定。有时,民族是指宗族,例如,《太白阴经》序言中有“倾宗社,灭民族”的语句[10]。有时,民族是指黎民百姓,例如,《忧赋》中有“上自太古,粤有民族”的语句[11]。有时,民族在华夷之辨的意义上使用,例如,《南齐书》中有“今诸华士女,民族弗革”的语句[12]。可见,“民族”一词在古代文献中既可指宗族之属,又可指华夷之辨。

因此笔者认为,“民族”一词的起源不能单纯地划归为西欧。“民族”概念的每一个基本源流都产生于特定的社会背景和学术话语体系之中,都以自己的独特的理论和方法丰富着“民族”概念[13]。现代中国的“民族”概念主要是将西方的民族――国家概念和苏俄的民族概念与中国本土的民族概念相结合而产生的。前两者都对中国的“民族”概念产生过深刻的影响,因而中国的“民族”概念是不同源流之间相互融合和交汇的结果。

二、“汉民族”体现出“民族”概念的模糊性

费孝通先生在《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一书中提到的汉语“民族”概念大体可分为两个层次,其中第一个层次指的是“一体的中华民族”的民族共同体,而第二层次则是指构成中华民族的“多元的56个民族”的民族共同体。费孝通先生提出“民族”概念的“一体”与“多元”两个层次性观点,被学者叶江进一步深化为“中华民族人们共同体是一个由多民族(ethnic groups)共同构成的民族(nation),即文化层面的民族构成国家和政治层面的民族”[14]。

具体而言,汉语“民族”概念在第一层次(即外延较宽,内涵更深)上表现为“中华民族”这一层次的人们共同体,即费先生所说的“一体的民族”概念,也就是与国家相互关联,具有明显的政治性,在西语中称为“nation”;而汉语“民族”概念的第二层次(即外延较窄,内涵相对小一些)上表现为我国“56个民族”这一层次的人们共同体,即费先生所说的“多元的民族”概念,是与文化认同相关联的,在西语中称为“ethnic groups”[15]。因此,如果将西方民族概念与中国具体实际结合,使得“民族”概念在中国有了一个相对清晰的认识;即:民族――nation――国家、政治;族(民族)――ethnic groups――文化。

在中国的文化中,“民族”作为专有名词,只出现在两种场合:一是用于“少数民族”;二是用于“中华民族”。然而,由于缺乏对中国本土民族概念传统的了解,忽略了中国实际,一些学者往往习惯于套用西方现代民族概念(nation),把用于描述国内各个民族(ethnic groups)的汉语“族”看成由若干相当于近代国家层面“统一特征”或“共同要素”构成的“同质体”的nation。他们模仿诸如德意志民族、大和民族等概念,用“汉民族”来代替“汉族”,这样“汉民族”一词的出现,无疑是将原本清晰的概念再度模糊化,使得“民族”的概念再次陷入争论的焦点。

“汉民族”一词,体现出了中国本土民族概念的模糊性,是在没有与中国的具体实际情况相结合的情况下,在“汉族”的基础上,人为地建构出来的一个概念,这一概念本身既无法准确传达出中国本土民族概念,同时也不利于中国进行国际学术交流。

三、“汉民族”暗含民族中心主义的色彩

“汉民族”的出现,很容易让人将“汉民族”与“中华民族”联系起来,并将两者概念加以并置,在国际交流中,就很容易使国外一些学者产生误解,即“中华民族”就是“大汉民族”,中国文化就是汉民族文化。这就严重扭曲了费孝通先生所提出的中华民族是多元一体的概念,将汉族与其他少数民族人为地割裂开来,强调“汉民族”,忽视各个少数民族的存在、发展以及为中国多元文化所做出的贡献。这种将“汉民族”与少数民族二元对立的做法,明显体现出民族中心主义的倾向。

因此,本文很是赞同张海洋教授所提到的一个方法,即“保守疗法”:叙述中国历史时,能用汉人的地方,免用汉族;叙述当前中国情况时,能用汉族的地方,免用“汉民族”。在当前的大环境下,中国需要的不是把汉族这个被对应出的概念提升为“民族”而是把“中华民族”这个“确确实实的民族统一体”用历史文化的内容加以充实[16]。

四、结束语

民族,是一个普世概念,但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对当今民族概念的内涵常常有自己独特的理解。中国本土的民族概念历史悠久,具有丰富的内涵。当代中国的民族理念是在与西方国家的nation和ethnic等概念相互交融的过程中,逐步形成自己的特色。为了使国内的民族研究更好地与世界进行学术交流,民族学界在引入西方先进理念的同时,应当注意结合中国的具体实际,尽量避免因忽视传统文化理念而形成的褊狭概念,如文中提到的“汉民族”这一概念,这样才能更好地将国内的研究成果展现给世界,为人类民族研究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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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释:

①韩康信.汉文“民族”一词考源.1985.

②晋太原晋阳王公故夫人平原华氏之铭.汉魏南北朝墓志选(通行本).

③北京西郊西晋王浚妻华芳墓清理简报.文物,1965(12).

参考文献:

〔1〕费孝通.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M].北京: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91.

〔2〕〔9〕〔16〕张海洋.中国的多元文化与中国人的认同[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6.

〔3〕〔11〕郝时远.中文“民族”一词源流考辨[J].民族研究,2004(6).

〔4〕〔6〕龚永辉.中国本土民族概念的传统考略[J].民族研究,2011(6).

〔5〕邸永君.“民族”一词见于《南齐书》[J].民族研究,2004(3).

〔7〕〔12〕〔13〕高永久,等.民族概念的演变[J].南开学报(哲学社会学版),20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