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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损失评估模板(10篇)

时间:2023-07-07 16:09:26

无形资产损失评估

无形资产损失评估例1

评估机构作为社会中介组织,对外承担三种责任:

(一)行政责任。国务院91号令规定,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资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并可以对该资产评估机构给予处罚。还规定,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国资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但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再履行公共管理职能,因此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在现行体制下能否成立,在实践中值得探讨。

(二)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2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三)民事责任。评估机构作为受托方,与委托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之间形成委托合同,适用《合同法》调整。对由于资产评估机构的过错,给国有资产占有方造成损失的,可依据《合同法》第406条的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评估机构在处理委托事项过程中,由于重大过失或故意,给国有资产占有方造成损失的,应由资产占有方追究其违约责任。

从另一角度来考虑,国有资产买受人出于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报告的信赖,做出并实施了国有资产购买行为,但因评估报告存在重大缺陷使其形成错误的判断,造成重大损失的,国有资产买受人是否可向评估机构请求损害赔偿?要解释这一问题可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

浙江某鞋业厂(A1)为国有企业,其投资主体为浙江省某鞋业集团公司(A)。鞋业厂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常年亏损,企业难以维系。为甩掉历史包袱,鞋业集团公司努力为其寻找新婆家,后被江苏省某民营鞋业公司(B)相中。B公司长期以来欲扩大在浙江省的市场份额,想通过兼并浙江老厂的行为实现其市场战略意图。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A公司委托某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后鞋业厂净资产为245万元。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以评估确认值作为转让价款的依据,并签订了正式的国有资产转让协议,B公司一次性支付了245万的转让价款。B公司进驻A1厂后,发现评估报告结果与实物资产情况相距甚远,评估机构未按国家评估规范进行实物核查,只是“闭门造车”,简单根据企业提供财务报表,套上某某计算公式,在一天内“计算”出评估值。A1厂的实际净资产仅为52万元,大多数实物资产都因国有企业常年管理失控而早已丢失。

B公司立即要求解除与A公司的国有资产转让协议,并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还要求评估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评估机构辩称,其与B公司未发生业务关系,评估机构也未从B公司处获得收益,B公司不应向其主张赔偿。B公司以侵权为由,坚持将评估机构告上法庭。

评估机构对B公司的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应从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切入分析。按照民法通则,构成一般侵犯责任要具备四个要件:(1)损害事实客观存在。国有资产买受人因评估报告不当,做出错误判断,给自身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这一事实客观存在;(2)行为违法性。评估机构未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等行政法规、文件的要求,履行必要的评估手续,其行为具有违法性;(3)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B公司的购买行为,出于对独立中介机构所出具报告的信赖,如未有该评估机构提供评估报告,B公司也不会支付对价。因此,可以认为,B公司的购买行为与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存在因果关系;(4)行为人的过错。评估机构搞“纸上评估”,存在严重过错,这是不争事实。对于评估机构执业过程中的归责原则,笔者认为应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即以行为人——评估机构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为规避上述风险,评估报告常有下列声明:“本评估报告仅供贵公司为本次特定的评估目的使用,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评估行业管理机构审查,未经评估机构同意,本评估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向委托方之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评估机构意图以此来规避评估报告由委托人以外的第三方使用所带来的侵权责任。

二、评估方法对评估报告公信力的影响

通行评估方法有四种:(1)收益现值法,将被评估资产在剩余寿命内的预期收益用适用的折现率折现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并以此确定被评估资产价格;(2)重置成本法,在现时条件下重新建造或购置一项全新状态的被评估资产所需的全部成本,减去该被评估资产的各种陈旧贬值(含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后的差额作为被评估资产现时价格;(3)现行市价法,按市场现行价格为价格标准来确定资产价值;(4)清算价格法,以清算价格为标准,对企业或资产进行价格评估。

上述四种评估方法各有利弊,收益现值法在未来年限收益不确定的情况下,将难以操作;重置成本法简便易行,但成本增加与价值增加之间未必具有必然联系,因此很难反映市场真实价值;现行市价法如遇到同类物品交易实例太少,将会使评估结果缺乏参照;清算价格法的运用容易出现价格低估的情况。

在现实评估运作中,一份评估报告往往对不同种类的标的采用各异的评估方法,而且各评估机构在具体评估过程中采用的参数也不同,这将导致同一交易标的由不同评估机构评估得出的结果可能大相径庭。我们在实践操作中曾遇到一件有趣的案例:某有限责任公司的两家国有股东关系不佳,都要转让所持有公司的50%的股权,各自委托不同的评估机构在同一评估基准日进行评估,得出评估值分别为300万和600万,究竟采用何种评估结果引起了较大争议。

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为:(1)评估协会细化评估操作规范,使同一时点、同一标的的评估值在不同评估所之间趋于一致;(2)对账面原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要求由两家以上评估所共同出具评估报告,一来可仿照再保险的有关做法,降低评估机构间的恶性竞争,二来可降低因人为故意或过失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可能性。

三、或有债务影响评估结果的有效性

个别国有企业由于长期内部管理混乱,公章管理失控现象常有发生,这就造成许多或有负债未在账上体现。而评估机构的原始资料来源于委托企业,如委托企业未提供相应资料,评估机构便无从着手。问题比较突出的是对企业净资产的评估,净资产=资产-负债。这不同于简单的资产评估,提供多少实物就评估多少。如果负债未完全列入报表,将直接影响净资产评估值的准确性。

或有负债有时连现任企业经营者都不清楚,所以当委托评估企业未提供或无法提供真实、完整资料,致使评估报告失实,给评估报告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受损人是应当向资产占有方索赔还是应向评估机构索赔?举证责任在评估机构一方还是在受损方?笔者认为评估机构承担的责任应为过错责任,即需要受损方提出评估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损失的有力证据。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出售时,出卖人对所售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损益状况等重大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影响企业出售价格,买受人就此向人民法院主张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四、评估机构收费与评估结果的关系

评估机构的收费有国家统一规定阶梯标准,基本上体现“高估高收、低估低收”的原则。这一收费方式事实上诱导了评估机构高估评估标的,评估报告的公信力易于受损。

五、无形资产评估的障碍

我国1992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作如下表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无形资产的主要特点是:(1)依附性。无形资产不具有独立的物质实体,不占有空间,但又必须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表现其自身,这是有别于有形资产的重要特点。如土地使用权依托于土地,商誉混于企业的整体资产;(2)不确定性。无形资产价值受市场、经营等综合因素影响,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今天上百亿的无形资产,明天可能一文不值;(3)独特性。无形资产常是各有特点、独立成形,互相之间缺乏可参照性。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无形资产属法定评估范畴,但在许多实际工作中,无形资产未评估即出让的现象普遍存在,原因在于无形资产评估缺乏定性定量标准,即便评估也因与市场价值严重脱节,缺乏实用性。但如任由无形资产未评估即出让的现象发生,可能会导致百年老字号的招牌拱手送予他人,造成国有资产的“无形”流失。

笔者认为评估不能解决的事情,留给市场机制去解决。不管评估值合理不合理,只要确定国有无形资产的出卖时点,交由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充分的出让信息披露,实行公开交易,用市场机制检验价格,这就能从制度上确保在这一特定的时点上,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六、评估结果的确认或备案

长期以来,对国有资产评估结果采取确认制,即《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确认评估结果。”以往,评估机构对行政部门的确认行为是喜忧参半,“喜”在有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相应的评估机构的自身责任似乎有所缩小;“忧”在评估过程有了确认程序,许多评估机构的结果被调整或修改,评估时间过程也相应有所延长。

笔者认为,在评估机构出具结果后确认程序,容易导致责任模糊。如评估报告的使用者认定经确认的评估结果有重大瑕疵,是对评估机构提起民事诉讼还是向评估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尚有争议。所幸的是,2001年12月31日,《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第14号令)出台后,国有资产评估确认制改为备案制。备案制减轻了评估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相应增加了评估机构的责任感,评估机构无法再用行业主管部门的确认书来抗辩自身的过错。《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号令)更加明确了这一定位。

无形资产损失评估例2

财政部颁布并已于2001年起实施的计业准则——无形资产人对无形资产确认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准则中第三条将无形资产划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这些无形资产如果是企业购买取得的,可依据成本入帐,如果是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除必要的注册费、律师费等可入帐外,开发费用只能列为当期损益。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它只有在企业购并时,买方支付价款超过卖方帐面净资产的差额部分才可入帐;自创商誉则不能计入资产。

对于具有新特征的网络服务软件开发企业而言,准则所规定的无形资产范围则显得过于狭窄。

传统型企业的资产大多是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所占比例很小。按现行《公司法》规定,除土地使用权外最多只能占注册资本的20%。但在网络服务软件开发企业则是以无形资产为主,所占比例就应扩大,其范围除现行规定的无形资产外,还应包括组织资产、顾客资产、员工及供应商资产等。具体包括:(l)组织资产:有企业声誉、领导能力、经营策略、企业文化、创新能力、系统软件、组织结构、知识管理、培训教材、公司品牌等;(2)顾客资产:有顾客群及资料库、营销渠道及网络、关系企业等;(3)员工及供应商资产:有员工素质及能力、供应商群及资料库、合作伙伴等。这些无形资产多为企业自行开发或经由企业的营运逐年累积而成。虽然按现行会计制度不能计量,但其价值越来越重要,已成为新经济企业主要交易的对象之一,企业可以通过买卖、协议授权、技术转让与合作等方式取得经营所需的无形资产。特别是在新经济企业购并浪潮中,无形资产对于企业的贡献成为评估企业整体价值时不容忽视的重要。因此,如何合理评估网络服务软件开发企业的无形资产,已成为企业资产重组购并行为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无形资产评估及

国际通常惯用的无形资产评估模式可分为:成本法、市场法和损益法三大类。

1.成本法。成本法的基本内容是对无形资产评估以该项资产所能带来的经济效益作为评估成本,类似重置成本,即以企业向外购置或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所需成本作为计价基础。由于成本法并末考虑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与存续年限,同时也忽视了企业组织资产、顾客资产、员工及供应商资产以及在开发过程中发生失败所支出的成本,而失败所积累的资料或经验是有价值的。因此,在网络服务软件开发企业重组并购时,对无形资产评估采用该方法则明显存在不足,不宜采用。

2.市场法。市场法为最直接易懂的方法,其基本要点是采用市场上与将要评估的无形资产同类型的实际交易价格作为评估的基础。如以相似公司并购价或成熟市场公开交易价,扣除有形资产价值并经过必要的调整后,即为无形资产评估价值。另一种市场法为倍数法,倍数由当时市场决定。如常用的市盈率倍数法,以公司盈利乘以行业平均市盈率,即为公司价值;对未盈利的网络服务企业,以交易量、注册客户数量、客户点击率、停留时间,乘以当时公认倍数,结合公司的商业模式、在同业中的地位。市场占有率、核心人物力等因素,加以调整后即为公司整体价值。公司整体价值扣除有形资产价值即为无形资产评估价值。由于该方法使用的前提是存在成熟的无形资产交易市场,而目前我国还未形成,因此该法在实务中采用不多。

3.损益法。损益法目前在实务中应用最为广泛。其基础为:无形资产价值反映在其相关产品与服务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上,如果相关产品或服务不能创造超额经济效益,那么无形资产就没有价值。因此,在损益法下,无形资产的价值等于其所能创造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

采用损益法首先要了解网络服务软件开发企业的无形资产所能创造的利润,因此对无形资产可能带来的经济效益预测,成为损益法使用的首要步骤。所要进行预测的内容包括三个主要指标:预期收益、折现率和期(或使用年限地然后在预测结果的基础上再采用以下方法进行评估:(l)剩余价值法,以企业整体价值评估为基础,再将总价值逐项分配到有形资产,剩余末分配价值即为无形资产总价值。(2)超额盈余法,在对企业未来预期收益进行预测时拟议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两个报酬率估算未来盈余,再将未来盈余资本化,两个盈余资本的差额即为无形资产评估总额。一般情况下,无形资产的报酬率比有形资产报酬率要高。(3)超额利润资本化法,该方法假设拥有特别无形资产企业的经营业绩和利润要高于同样业务而不拥有这些无形资产的企业,因此超额利润部分资本即为无形资产评估总值。在实务中,超额利润的产生多半为综合员工素质产业经验、营销网络等无形资产影响的结果,不一定是网络服务软件开发企业无形资产的全部贡献。

损益法以整体企业价值评估为基础,而实际中各个网络服务软件开发企业无形资产的内容是各不相同的,对于其未来预期收益预测,既不相同又缺乏可靠的客观标准,主观性太大,因而导致前述的无形资产评估过高或过低的问题。三、分项比较综合法

由于以上各种的局限,在实务中还需探索新的方法来解决现实存在的。我们认为,在对服务软件开发的无形资产评估中,先对该企业帐面资产进行评估,再结合该被并购企业的情况综合考虑同业实际水平,来确定帐面未计量的具体无形资产项目价值,然后将分项价值综合形成企业无形资产总额。我们将这种方法称之为分项比较综合法。其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首先确定企业帐面未计量的具体无形资产项目内容。如企业拥有的组织资产、顾客资产、员工及供应商资产、将要完成的系统软件、开发失败项目的资料等等,进行分类登记,作为将要评估的依据。

(2)对已登记的具体无形资产项目逐个,视其对企业未来预期收益的贡献和损失大小,在与同类企业进行比较其贡献率后确定应该评估的项目。

(3)对已确定评估的具体无形资产项目,分别根据同类经营企业相同无形资产项目的平均贡献率(或帐面净资产利润率),确定各个评估项目的贡献率。

无形资产损失评估例3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了我国修订后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的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2006年10月30日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新的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趋同,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易等方面都引入了公允价值,公允价值的引入是新会计准则的重大突破,它对于提高会计报表的相关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的应用

新准则中有17个准则涉及公允价值计量,包括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资产减值、非货币易、租赁和套期保值等(见下表)。

公允价值的变动及计量的可靠性对企业损益具有较大影响,根据财政部对我国2129家上市公司2010年财务报告中公允价值使用情况的统计:(1)在2129家上市公司中,交易性金融资产产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有397家,占比为18.65%,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收益合计为54.27亿元。因衍生工具、套期保值业务等产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有29家,其中,中国银行(601988)衍生工具、套期保值业务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失最大,损失额高达10.02亿元。(2)存在投资性房地产的上市公司数量833家,采用成本法计量的806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27家,投资性房地产公 允价值计量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为36.24亿元。(3)2010年完成债务重组的252家上市公司多数都披露了债务重组对营业外收支的影响金额,只有少数上市公司披露了债务重组过程中所采用的公允价值确定方式,26家上市公司的债务重组损益在净利润中所占比重超过了100%。(4)2117家上市公司2010年发生的资产减值损失合计2355.26亿元,占到上市公司整体利润总额的10.57%,较2009年增加372.68亿元,增幅为18.80%。从资产减值损失的构成来看,金融类上市公司的资产减值损失主要集中在商业银行类上市公司的贷款减值损失,非金融类上市公司的资产减值损失中存货跌价损失、固定资产减值损失和坏账损失。在发生资产减值的2117家上市公司中,仅有6家上市公司明确披露了非流动资产可收回金额的具体确定方法。

三、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与传统资产评估的区别

我国财政部关于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的定义是:“公允价值是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美国第157号准则《公允价值计量》中,公允价值是“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的有序交易中,假设将一项资产出售可收到或将一项负债转让应支付的价格”。《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对于市场价值的定义是:“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从定义上看,资产评估中市场价值和会计中的公允价值差异不大,都是以公平市场作为判断公允的标准。

但是从操作层面来看,会计中的公允价值在评估对象、价值内涵、具体的价值定义、评估假设等方面都有很大区别。以资产减值为例,会计准则中规定,当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低于资产可收回价值(recoverable amount),企业应该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对可能存在减值的资产确定其可收回价值并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比较确定资产的减值损失。会计师在判断资产的可回收价值时,通常会借助评估师提供的专业意见。

(一)价值概念

1.可收回价值: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其使用价值二者之中的较高者。

收回或支付的现金净流量的估计数,应等于预期处

2.使用价值(value in use):指资产在未来持续使用过程和使用期限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现金流量现值。

3.销售净价:资产的公平市场价值扣除处置费用后的金额。处置费用指可直接归属于资产处置的增量费用,不包括融资费用和所得税费用。

(二)评估对象

与通常的资产评估不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评估对象是以最基本的现金流产出单位为主体。现金产出单位(cash generating),指从持续使用中产生现金流入的最小的可辨认资产组合,而该资产组合的持续使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合。

(三)对评估操作的具体要求

在操作层面,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的计量与传统的资产评估相比,其规定更为具体。

1.预测的基础

(1)评估师对未来现金流量预测是建立在合理、有根据的假设基础上,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该假设代表管理部门对资产剩余使用期限内整个经济状况的最好估计;

(2)现金流量预计应以管理部门通过的最近财务预算或预测为基础;

(3)现金流的预计以资产的当前状况为基础进行估计,未来现金流量估计数不包括预期从下述事项中产生的估计未来现金流入或流出:1)企业尚未承诺的未来重组;2)改良性资本支出(超过资产的原有能力或水平)。如果企业已经承诺重组,则未来现金流量预测应基于重组假设。

2.预测周期及预测要求

(1)最多应涵盖五年,除非有理由证明更长的预测期是合理的;

(2)对预测期以后的现金流量应使用稳定或递减的增长率,除非有理由证明递增的增长率是合理的。并且增长率不应超过企业、行业或国家的长期平均增长率,除非更高的增长率有理由证明是合理的。

3.未来现金流量的构成要素

(1)未来现金流预测不包括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或流出;

(2)未来现金流预测不包括所得税收入或支出;

(3)在资产的使用期限结束时,通过处置资产而 置资产公平市场价值扣除资产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4.折现率

折现率应是反映货币时间价值的当前市场评价以及资产特有风险的税前折现率。如果评估师获得的计算折现率基础数据是税后的,应对其加以调整以反映税前利率。折现率不应反映据以调整了未来现金流量估计数的风险。

5.销售净价评估

(1)资产销售净价的最好证据是正常交易中确定销售协议中规定的价格;

(2)如果没有确定销售协议(binding sale agreement),应以资产的市场价格扣除处置费用后的金额确定;

(3)如果没有确定销售协议或活跃市场,则销售净价应以企业在公平市场交易中,处置资产能够获取的、扣除资产处置费用后的金额确定;

(4)除非被迫立即销售资产,否则销售净价不反映强制销售价格。

四、公允价值计量需要借助更多的估值技术

公允价值弥补了历史成本在“相关性”方面的不足,但是目前国内公允价值的推广使用情况并不理想,主要原因是我国会计界很多人士对公允价值的使用持谨慎态度。其关键问题是对会计师而言,一些公允价值计量方面的技术问题缺乏解决办法,在实务操作上,对一些复杂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采取回避措施,因此导致了大家对会计报表的合理性产生质疑。

在我国,大部分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均简单地将购并日被收购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做为商誉处理,而对企业属于可辨认无形资产,均以技术上无法确认其公允价值为理由作为商誉处理。按照我国的会计准则,商誉不需要摊销,对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而可辨识的无形资产则按其使用寿命进行摊销。不同的合并对价分摊对合并企业的损益将产生不同的影响,特别是对一些无形资产未在账面完整反映的高技术企业影响很大。

简单资产的计价可以直接使用市场价值,对于复杂资产,如无形资产、金融衍生品等无法找到相同或相似的市场参照物,必须依赖估值技术。例如对银行信贷资产公允价值的计量,违约率(PD)、违约损失率(LGD)的估计必须借助复杂的估值模型。

会计界的另外一个担心是估值技术所确定的公允价值的可靠性。实际上,使用估值技术、估值模型并不一定代表可靠性的降低,同样,对于交易不活跃的市场、可比性差的市场、价格变动剧烈的市场,即使找到相同或相似的参照物,其价值也未必公允。

估值模型的建模数据也是来源于市场,估值模型对于复杂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更为科学、更为精确,同时也减少了专业判断的使用,使得估值结果更为客观。对于大家担心的可靠性问题,好的估值模型一般都会给出估值结果的置信区间,其评估结论也是经得起市场检验的。公允价值计量离不开估值技术和估值模型,模型估值可能会在整个公允价值计量中占相当大的比例。

企业合并中的购买价格分配(PPA),特别是如何确定可辨识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如何确定商誉的公允价值是困扰会计行业的一大问题。由会计师来计量可辨识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已经超出了他们的专业范畴,对于合并对价分摊、无形资产计量、投资性房地产、金融衍生工具等复杂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会计师应该更多地利用评估师的专业服务。

在美国,会计界、评估界和审计界对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已经进行长期、广泛的合作。2007年,FASB成立了专门研究评估问题的机构,以便更好地借助评估技术解决会计准则中的公允价值计量问题。2010年,他们重点讨论了企业合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无形资产评估以及公允价值计量的溢价、折价等问题。有关合并对价分摊(PPA)、商誉计量等问题的讨论,推动了服务于会计和财务报告目的的评估业务发展。美国公共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PCAOB)提出的认可评估师为审计活动中专家的规则提案(proposed rule)中针对第三号审计准则,指出:“委员会相信依赖专家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专家在审计业务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例如评估师(appraiser)、精算师(actuaries)和环保咨询师(environment consultants) 在资产价值、计算假设、环境损失准备等方面提供十分有价值的数据。”

20世纪90年代后期,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包括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就如何利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了大量的沟通与协调,从2005年起先后颁布了国际评估应用指南1(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评估指南8(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中的成本法)以及《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无形资产评估指南》等技术文件。

无形资产损失评估例4

衢州市位于浙江省的西部,现有柑桔面积3.81万hm2,正常年景柑桔产量80万t左右。近十几年来,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由于环境污染和民间纠纷造成的果树损失事故有较快上升趋势,也有化肥农药等农资等造成的果树受损事故,而且果农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有了较大的提高,需要农业部门对果树损失价值及时进行科学的评估。笔者现将果树损失价值评估的实践及评估方法进行探讨。

1 果树受损事故的种类

1.1 环境污染类 由于受污染的环境,造成果树落叶枯枝甚至死树的事故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工业粉尘、工业煤烟所致,这类损害一般面积较大;二是工业废水、工业废气所致,这类损害损失较重;三是养殖场排泄物无序排放对邻近果园果树造成损害。

1.2 化肥农药类 一是流入市场的假劣化肥农药因含有害杂质或有害物质超标对果树造成损害;二是肥料农药使用浓度过高所致;三是农民使用方法不当造成果树损害,如施肥后长期高温干旱,造成桔树落叶枯枝,施肥时间越迟,桔树受害越重;施肥量越大,桔树受害越重;桔树受害程度也与土壤类型有关,其中砂土受害最重,壤土受害最轻。

1.3 民事纠纷类 因民事纠纷导致一方损害另一方的果树。

1.4 征地类 对被征用土地上的果树进行价值评估。

1.5 苗木质量类 因果树苗木混杂造成果树经济损失。

2 果树受损事故的评估方法

2.1 评估程序 投诉人向农业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评估,或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委托农业行政部门评估,由农业行政部门派出2~3名中级以上职称的果树技术人员到现场察看测量,并听取事故利益双方和附近人员情况介绍,需要检测受害果园叶片或土壤的经评估人取样后送有资质检测机构检测,讨论会商后形成书面评估报告,经组织单位核实盖章后交付投诉人(单位)或委托单位。

2.2 评估方法 果树损失价值的评估依据“资产重置”方法,即先计算果树受损前的原价值,而损失价值就是恢复原价值所需的投入成本。被损害树的原价值主要根据其被损前的树冠树形树势,推测同品种同类树的平均产量,以此为基数根据损害程度进行分级计算出果树受损价值;苗木或没有投产的幼年树则按照培育成本计算损失价值。在评估中一般不考虑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

3 果树损失价值评估注意事项

3.1 注重细节 评估人员在听了投诉人的投诉后,不宜急于表态,而要按程序先去现场仔细勘测,详细了解真实情况。在问询现场不清楚的情况时,最好听取事故利益双方的陈述,还要向周边群众打听。在没有作出书面报告前,评估人不宜说结论性的话语。

3.2 分清责任 果树损失评估最重要的是掌握真实情况,分清果树损失造成的所有原因,划清各种原因对损失所负的责任。如衢州市郊区某农场桔树在受到邻近砖厂煤烟粉尘影响减产后,桔树完全不管理,树势更加衰弱,再加上冻害影响,桔园基本是损毁殆尽。在受邀评估时,我们参照邻近桔园长势,对煤烟粉尘污染、冻害、不进行管理等造成果树损失的3个原因进行责任划分,使农场承包人、工厂负责人和周边桔农信服。

3.3 对事不对人的原则 在处理果树损失事故时,要本着实事求是和对事不对人的原则,做出准确的勘测和陈述,评估人对当事人的过激言行要冷静对待,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化解矛盾,不宜在某个言语上过分对应与纠缠,更不能偏袒某一方。与当事双方有亲属关系或利益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4 提高果树受损事故评估效率与准确度探讨

4.1 高度重视,加强协调 果树受损事故的增多是最近农村出现的新情况,涉及到果农、工业企业、农资经销商等多方的利益,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应认真科学地处理这方面的损失评估。否则处理不当,容易激化矛盾,引起,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农业部门应高度重视,积极及时地安排评估工作,不得推诿扯皮,还需注意加强农业事故评人员的业务培训,评估人员除了掌握果树生产技术知识外,还须知晓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也要求有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

无形资产损失评估例5

1.坚决贯彻《会计法》,加大会计打假力度

新《会计法》已被实践证明是一部有效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纪的好法律,必须认真贯彻,一方面要检查被查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另一方面要检查被查单位提供的会计报表的真实性。通过检查,发现问题,揭示违法活动,继续深化会计核算制度改革,切实贯彻好《企业会计制度》。

(1)组织推动新制度的贯彻实施。要认真开展好新制度的培训工作,要使广大会计人员理解新制度的内涵和意义,懂得如何执行新制度,如何运用新制度。

(2)进一步完善会计核算制度体系。一是继续完善《企业会计制度》。针对各个行业的特殊业务,抓紧研究制定分行业的专业会计核算办法。二是改革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三是研究制定金融企业、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基金等方面的会计制度。四是着手研究制订《小企业会计制度》。

(3)继续研究制定具体会计准则。会计准则的研究制定工作,对我国会计改革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1)明晰产权,发挥产权对会计信息生成过程的规范和界定功能

产权是企业取得市场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只有产权明晰的企业才能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同时,会计主体可以根据交易费用的高低来选择会计规范组合方式,充分发挥会计规范的激励、约束、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功能。产权与会计信息失真的关系可以通过以下的研究成果得到验证,私营企业大都表现为虚减利润,以逃避交税;而在国有企业则大都表现为虚增利润,以形成业绩良好的形象,使经营者获得经济利益和政治荣誉。

(2)实施“国有股减值”战略

国务院了《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明确规定,国有股减持主要采取国有股存量发行的方式,凡国家拥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共投资者首次发行和增发股票时,均应按融资额的10%出售国有股。国有股存量出售的收入,全部上缴国家社会保障基金。

3.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没有约束的权利会产生腐败,同样,没有监督的会计会导致信息失真。实践证明,建立并严格执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对于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强化经营管理、控制经营风险、防止舞弊行为等都具有重要作用。

(1)制定内部控制标准体系

一般而言,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单位内部控制系统包括内部管理控制、内部会计控制和单位履行法规制度的职责控制3个方面,涉及的范围广,政策性和专业性都很强,若没有统一的内部控制标准,很多单位面对内部控制制度将无所适从。

(2)推动内控制度实施环境的改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环境所包含的因素尽管很多,但改善和加强以下几方面工作是十分重要的:一是加大执法力度,提高全社会的守法意识,对于财会工作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查处;二是深化改革,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把企业真正推向市场,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让那些在财会工作中弄虚作假枉法无信者,失去包括融资能力在内的生存条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经营者和相关的管理者的权力受到有效的制约和调控。

4.完善独立评审制度

注册会计师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有的事务所单纯追求收入,忽视执业质量,甚至出具虚假报告,影响了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公正的地位等,加强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监督,进一步明确社会会计监督机制对会计审查的结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充分发挥其作用,维护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严肃性。

二、会计失真信息评估

会计信息从客观真实性上看,依据“两则两制”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其失真信息评估措施如下。

1.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固定资产净残值率、固定资产报废尺度由国家统一划定,造成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与企业的现实情形不符,导致企业固定资产净值不实。

评估方法:对企业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进行审核,核实产权着手,对数目、存放地址、逐项逐台进行现场核实,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按照企业自身出产经营的特点对固定资产的磨损的水平,以及无形损耗的具体情形,采用与之相适宜的评估体例来确定其评估价值,核实企业拥有的固定资产的现实价值。

2.坏账准备按照国家统一划定的比例提取,提取比例一般为0.3%~0.5%;要经由财政部门核准才能冲销,持久挂账形成虚增资产。

评估方法:清查核实应收账款数额,估计坏账损失。可向债务人函证应收账款,对应收账款的收回进行评价。对有确凿证据剖明应收账款不能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极小,如:债务单元已裁撤、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难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代内无法偿付债务等,以及账龄跨越3年以上的。可按照具体发问,按划定予以核销或确定账损失比例,并在评估陈述中提醒有关部门和信息使用者注意。

3.存货积压严重,变现能力差,账面价值与半制品、产制品、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分类进行清查核实,核实盘亏、盘盈,考虑存货过时、损毁部分,按照市场价值对存货价值进行重估,以核实其现实价值。

4.投资不能发生效益,有的甚至已现实发生损失,但账面投资成本或原价值仍在,造成企业资产不实。

评估方法:核实投资的种类、形成原因及对企业自身经营情形的影响,同时,分类对长期投资进行评估。以企业股权投资为例,对于控股的长期投资,应核实投资比例,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按其评估后的净资产乘以投资比例后,确定该项长期投资价值。

无形资产损失评估例6

“清算损益”账户属于损益类账户.用于核算企业清算期间所发生的各项清算损失和清算收益。清算损失包括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盘亏、财产重估损失、财产变现损失以及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等。当发生清算损失时,记入该账户的借方,贷记“固定资产”、“应收账款”等账户。清算收益是指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盘盈、财产重估收益、财产变现收益以及无法归还的债务等。当发生的清算收益时,记入该账户的贷方,借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固定资产”等账户。

清算终了,可按下列公式计算清算净损益:

清算净损益=清算收益一清算费用一清算损失

当计算的清算净损益为正数时,表明清算后有净收益:当计算的清算净损益为负数时,表明清算后有净损失。企业清算结束,用净收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如果还有剩余,应视同利润依法缴纳所得税,经批准,按照企业的权益状况加以分配,结平企业全部账目。

二、承包、租赁

企业需要实行承包、租赁经营,进行资产评估后,应将评估结果报产权管理部门加以确认.核准账务调整事项。被承租企业按确认结果作相应的会计处理。

倘若固定资产评估后升值.则借记“固定资产”账户(重置全价与原价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账户(重置净值与原净值的差额)和“累计折旧”账户(全价与净价两个增加额之差)。如果固定资产评估后减值,则作相反的会计处理,下同。流动资产评估后的升值,借记“原材料”“产成品”等账户,贷记“资本公积”账户。无形资产评估后的升值,借记“无形资产”账户,贷记“资本公积”账户。

三、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时资产评估的会计处理应遵循实现原则,按协议价进行。

1.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投出方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时,以双方协议价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账户,以已提累计折旧额借记“累计折旧”账户。以其账面原值贷记“固定资产”账户。以双方协议净价与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账户。

2.以存货对外投资。投出方以存货对外投资时,应按协议价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账户,以其账面原值贷记“原材料”、“产成品”等账户,以协议价与实际成本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账户。存货按计划成本核算的还必须通过“材料成本差异”账户分配投出存货应负担的成本差异。

3.以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倘若投出方以未入账的无形资产(如土地使用权等)对外投资.则应按资产评估后确认的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账户,贷记“资本公积”账户。如果企业以已入账的非专利技术、专利权和其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那么,应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账户.按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摊余价值贷记“无形资产”账户,按评估价与账面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账户。

四、接受投资

1.接受固定资产投资时,如果该项固定资产的评估价一大于其原账面原值,则按评估价借记“固定资产”账户,贷记“实收资本”账户;如果一该项固定资产评估价小于其原账面原值,则按其账面原值借记“固定资产”账户,按评估价贷记“实收资本”账户,按两者差额贷记“累计折旧”账户。

2.在接受存货投资时,应以评估确认价或双方协议价借记“原材料”账户,贷记“实收资本”账户。倘若存货核算采用计划成本计价,则应以存货评估确认价或双方协议价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

3.接受无形资产投资时,应以评估确认价或双方协议价,借记“无形资产”账户,贷记“实收资本”账户。

五、收购兼并

1.被兼并企业评估确认的会计处理。被兼并企业在资产评估后出现的备类资产升值或减值.均依据已确认的评估报告,不必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核算,而是直接对有关账户进行调整。其调整方法与前述企业承包、租赁评估时的会计处理方法相同(采用差额登记法)。

企业兼并评估时,还应对企业的商誉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双方确认后,可增加企业的净资产(无形资产)和资本公积。在签订转让协议时,企业产权转让价格高于企业净资产的部分,被兼并企业也作为商誉列入“无形资产”账户。

2.被兼并企业结束兼并的会计处理。当采用“差额购买法”即由购买方继承出售全部债务。仅支付出售方的资产总额扣除负债总额的差额时,应按确认评估调账后的负债账户余额,借记各负债账户,按调账后资产类账户和负债类账户余额合计的差额(即净资产).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产权转让收入”账户;按照调账后的资产类账户余额,贷记各资产类账户。当采用“全额购买法”即购买方不继承出售方债务,因而支付出售方全部资产总额时,要根据评估确认调账后所有资产账户余额合计数,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产权转让收入”账户,贷记各资产类账户。待收回转让收入偿还债务时,再核销所有负债类账户。

3.受让企业的会计处理。受让企业根据兼并后会计要素的变动内容,应首先建立有关总账和明细账,分如下两种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被兼并企业失去法人资格的,若双方商定采用差额购买法,受让企业则应按调账后被兼并企业各资产账户的余额,借记各资产账户;按被兼并企业各负债账户的余额,贷记各负债账户,应付现的产权转让价格,按其转让价与净资产的差额,贷记“其他应付款——应付兼并产权转让款”账户。倘若转让价与净资产的差额为正数,则应作为商誉入账。进“无形资产”账户;负数作减少资本公积处理入账。双方商定采用全额购买法时,就不需贷记各负债账户。当转让款由受让企业支付时,则按银行付款通知,借记“其他应付款——应付兼并产权转让款”,贷记“银行存款”。

(2)被兼并企业没有丧失法人资格的,如果双方商定采’用差额购买法,被兼并企业则应重立新账,按原已注销的各资产负债账户的余额,借记各资产账户,贷记各负债账户;转让价与净资产的差额作为商誉列入“无形资产”账户,差额为负数则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被兼并企业的转让价作为受让企业的投资处理,列入“实收资本”账户。受让企业则将转让价款作为对外投资处理,借记“长期投资”,贷记“其他应付款——应付兼并产权转让款”、“银行存款”等账户。如双方商定采用全额购买法进行产权转让时,其会计处理比照以上方法进行。

无形资产损失评估例7

另一种评估对象风险还表现在无形资产之间的重叠,比如海尔的商标是对海尔的产品品质、功效、性能以及服务形象等的标志与保证,综合性地体现海尔的企业生产与经营水平,这其中融合大量无形资产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网络营销渠道、客户价值、管理理念等。因为《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中明确若是收益法来评估则“不能将其他资产带来的收益误算到无形资产的收益中”,即是将以上无形资产的超额收益分割并逐一确定每一项的资产价值。但是目前又没有清晰而确切的收益分割方法,由于评估机构的操作标准不统一,在评估过程中产生较大价值误差,因而带来风险。

(二)评估方法风险 这是指评估人员在评估时选取的方法和参数不同导致评估结果不同而产生损失的可能性。

收益法是无形资产评估的主要方法,收益额、折现率和收益期限这三个重要参数的合理确定是收益法评估的关键所在。然而,无形资产未来收益受很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评估师通常是利用过去的数据估计未来,而预测数据难免出现主观因素造成的偏差,使得收益的预测值偏离客观情况。

例如,企业当前长期盈利甚少或亏损,意味着不能够预测未来盈利时的水平。由于信息的缺失,在预测和判断中没有有力证据,就使得收益额预测失真。在确定另一个重要参数折现率时,折现率的微小变动会带来评估结果的巨大差异。随着金融体制不断深入改革,无风险报酬率在随着经济发展总水平变化与浮动,风险报酬率也是根据各个评估机构的主观判断得来的,无法统一认识,这就会给无形资产的准确评估与折现带来较大的阻碍,也存在较大风险。收益期限的确定问题中,必须依照无形资产的持续发挥为投资者带来的收益增量情况为预测的理性基础。但是,无形资产的经济寿命受技术进步和使用频率的影响,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这一预测过程也具有较大的风险。

在运用另外两种评估方法时,同样会带来较大的风险。成本法评估无形资产时,由于无形资产成本的不完整性、弱对应性和虚拟性,使得其重置成本的确定难度很大;因为无形资产的垄断性,相近参照物难以找到,加之无形资产产权交易信息匮乏,市场不成熟、不完善,大大增加了其中评估无形资产的难度,评估风险也随之不断增加。

(三)评估机构及人员执业风险 主要是指评估机构与执业人员由于业务素质有限、专业能力不足、严重有违职业基本道德要求,从而在评估操作中结果失真,严重偏离真实情况,影响了最终使用整体评估报告的应有权益,而因此受到诉讼或法律仲裁,从而产生的赔偿损失或责任追究风险。

无形资产评估工作具有较强的复杂性、困难性。例如,知识技术型无形资产,是一种具有很强学科专业内容的资产,其评估需要评估人员对相关专业知识有足够的了解,否则无法进行合理的评估。非专利技术和商业秘密的评估中,信息资料和技术经济参数的收集比较困难;同时,随着技术经济飞速更新与发展使得相关资产评估信息更新频率变高,这些都可能影响着评估人员的评估结果,也对无形资产评估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个人综合品质带来考验,执业的风险性加大。而我国当前的状况是:机构专业化不强,评估人员结构不合理,缺乏高素质的评估人才,从而增大了其执业风险。

无形资产损失评估例8

一、前言

清产核资主要针对国有资产的监管,是指国有资产监督机构组织企业全面清查账务和资产清查,并且重新评估资产价值并确定相关损益,从而保证国有资本金的保值增值。清产核资的主要意义是根据重新界定的账务和资产价值来评价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清产核资的主要方法有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资金核实。清产核资能够有效地解决账务混乱、账实不符、价值错位和信息失真等问题,能够减少国有资产流失的可能性。当前,国有资本投资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时代,特别是风险资本投资,根据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规定,国有资本可以投入产业升级项目和高科技行业,并且,2016年8月成立了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众所周知,风险投资具有高收益和高风险的特点,国有资本具有社会属性,其特殊属性要求国有资本必须实现保值增值,否则势必将影响国家经济和损害人民利益。风险投资管理的内在要求是评估风险资产,寻找价值低洼,而清产核资正是为资产评估提供了科学的依据和准确的资料。因此,清产核资在提高风险投资效率方面具有一定的效用。

二、清产核资对风险投资效率的作用路径

(一)清产核资为风险投资评估提供科学的依据

风险投资效率取决于风险投资管理的效率,有效的管控能够降低投资风险,保证风险投资的可控性,从而实现风险投资资产的保值增值。风险投资的管理体系包括立项评估、跟踪监控和投资回收控制。在立项评估阶段,针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评估是可行性论证的焦点,保证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的真实性是重中之重。跟踪监控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盈利状况和资产价值都依赖于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和科学性。从以往的清产核资过程中,账务混乱是一个突出的问题,企业的财务内控制度不健全,账务处理不及时,经济业务未及时入账,帐实不符,成本费用核算不准确,分配方式不合理。财务报表是评估企业价值的核心依据,然而,账务混乱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财务信息失真,这样风险投资资产的评估就缺乏有效的依据。而清产核资在保证财务信息真实性方面具有功效,清产核资能够对企业的账务全面检查,保证账务处理的全面性,纠正错误的处理方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科学性和有效性。通过清产核资,投资主体能够全面了解风险投资对象的财务状况,能够有效地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通过对风险投资对象的财务监控实现风险投资管理的有效管控,降低了突发突发事件的影响,进而提高了风险投资效率。

(二)清产核资实现了风险投资资产的有效评估

根据规定,国有资本可以投向产业升级项目和高科技行业,这些产业的一个特点是资产的专用程度高和无形资产的比重较大,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企业价值。投资主体在评估风险投资对象时应该重点关注重要资产、专用资产和无形资产。根据现行会计准则,风险投资对象的资产入账以历史价值为基准,却较少关注资产的市场价值,但是,在评估风险投资对象时,投资主体的评估基准是资产的市场价值,因此,风险投资对象的资产价值失实的情况比较严重。根据以往的经验,企业对资产评估工作并不重视,例如,应收账款不计提坏账准备,明显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长期挂账;固定资产评估机制不健全,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及时;无形资产评估不完善,缺乏合理的评估基础;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不到位。而清产核资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资产评估,重新确定资产的价值。根据规定,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对于风险投资而言,资产评估的意义重大,风险投资就是一种价值投资,在风险承受范围内寻找有价值的投资对象,确定投资价值是核心,财务报表所反映的资产价值存在局限性,投资主体必须重新界定资产价值,并且在现代市场环境中,资产价值的波动性较大,特别是风险投资,外部市场环境对资产价值的影响较大,清产核资使投资主体科学地掌握风险投资资产的价值,从而提高了风险投资效率。

(三)清产核资有利于风险投资对象完善财务内控制度

财务内控建设是企业制度建设的一项长期课题,特别是风险投资。风险投资对象在市场上的波动性较大,面临较大的风险,如果不采取严格的内控制度,经营失败的风险将增大。作为风险投资对象,必须执行严格的内控制度,加强资金管控,保证财产安全,完善内部信息传递,保证经营效率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但是,现实情况并非如此,风险投资对象多属于高科技行业或者产业升级项目,而这些企业大多比较年轻,并且它们关注的焦点在于市场和技术,却忽略了制度建设,各项规章制度不健全,内控体系不完善。内控制度能够保证企业沿着预设的路线前行,如果内控建设不健全,企业的经营效率和资产安全将很难保证,特别是风险较大的行业,更应该注重内控建设。清产核资的一项主要议题就是完善制度,在清产核资中按照财务制度和内控条例等规定,逐项检查企业的制度建设,及时厘清制度漏洞,纠正不合理的制度,促进企业的规范化和制度化,避免风险投资对象因为制度漏洞而无法完成经营目标。

三、清产核资在提高风险投资效率中应用

(一)梳理账务,保证账务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加强风险投资管理首先要掌握风险投资对象的财务全貌,这就要求企业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全面性。在对风险投资对象的清查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几项内容。首先,掌握风险投资对象的资金状况。在资产清查中,应全面检查被投资对象的资金账务,盘存企业货币资金,编制货币资金核对表,对于货币资金的短缺应详细查明原因,如果是账务处理不当,应及时纠正,如果存在舞弊,应关注资金使用制度,及时弥补制度漏洞。全面梳理被投资对象的银行存款账户,在人民银行的系统中查询企业所开立的所有账户,并与企业账目中所显示的账户进行比较,严查企业私设账户的现象,比通过函证手段,查取企业的银行存款账户动态,编制余额调节表,保证银行存款账户的安全性。其次,盘存企业的资产。对于往来款项,采用函证的方式进行查询,保证往来款项都已经入账。对于企业的存货和固定资产,应采取现场盘存的方式进行控制,对于盘存的短缺和盈余应及时处理,并查明原因。对于无形资产,应搜集权属证明,保证无形资产的权利归属于被投资对象。再者,重点关注营业收入账户,将存货的收发和营业收入记录进行比较,保证所有的销售都已经入账,避免账外账的现象。最后,严格管控企业的资本金,重点关注企业资本金的变动,严防企业抽取资本金或者增加资本金以损害投资主体的利益。

(二)加强对重大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

对于风险投资对象而言,重大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是其核心竞争力,也是其企业价值的核心变量,因此,在清产核资中应重点关注重大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市场价值。首先,在清产核资中应辨别风风险投资对象的重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例如,对于产业升级的风险投资项目,重大的技改项目和固定资产是对企业发展影响较大的资产;对于高科技行业,诸如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是清查小组应重点关注的对象。其次,在资产评估前应进行市场调研和搜集评估所需数据和资料,对于专利技术,应重点关注专利技术所处的市场环境,专利技术的存续年限和替代技术的威胁等,对于专项重大资产,应重点关注未来的盈利能力和资产寿命。最后,利用专业的资产评估方法进行资产评估,科学的资产评估方法有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清算价格法、市场比较法。每种方法所适用的条件不同,在资产评估时应合理选择。对于风险投资,采用收益现值法进行风险评估较为合理。是将评估对象剩余寿命期间每年(或每月)的预期收益,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累加得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以此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通过对重大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价值评估,投资主体能够有效地评估风险投资价值。

(三)重新界定风险投资对象的损益溢价

通过账务梳理和资产评估,风险投资对象的损益需要重新调整。风险投资对象的损益对于风险投资的价值评估是非常重要,风险投资的评估需要对未来的盈利状况和现金流量进行估算。清产核资后,当期损益可能会被调整,资产的价值也可能会被调整,并且会影响到未来的损益和现金流量。重新界定资产损益后,投资主体将会获取科学准确的利润和现金流量数据,这样在对风险投资对象进行价值评估时就会更科学。

(四)完善财务内控制度

内控制度是保证企业运行无偏差和资产安全的保障伞,对于风险投资而言,更应该关注风险投资对象的内控建设。加强风险投资对象的制度建设应重点关注以下几项内容。首先是资金安全内控制度。按照内部控制要求,资金使用应建立预算制度和授权审批制度,资金的收入和支付必须先执行预算程序,对于预算外资金必须遵照严格的审批程序,并且,资金的收入和支付必须有真实的经济业务予以支撑,并取得相应的票据。其次是资产安全内控,资产的采购必须执行预算程序和请购程序,防止资产采购无计划或者采购程序不合规,资产的报废和推出应建立严格的报废制度,对于报废资产应明确审批权限,凡是未得到审批,不能进入报废程序,防止资产流失。再者是信息传递控制制度,信息传递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风险投资对象的内部信息传递控制,一个是投资主体和风险投资主体之间的信息传递。当风险投资主体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应及时向投资主体报告:重大资产处置、重大经济业务、关联交易、重大亏损等。

四、结束语

通过本文的研究,清产核资和风险投资效率之间存在关联,清产核资为风险投资管理提供科学的依据,实现了风险资产的有限评估,并且能够完善风险投资对象的财务内控制度。因此,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应加强对风险投资的管理,提高风险投资效率。

作者:赵长龙 单位:春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无形资产损失评估例9

1.存量抵债资产在收取时随意性较大。银行抵债资产主要通过协议抵债和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两种方式。其价值确定须经上级行认可的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以终局裁决,其他经法院、仲裁机构确认的价值为准,银行作为入账依据,以此保障抵债资产价值的科学合理性。但在存量抵债资产中,由于各种原因,有的未经评估,有的虽经评估但价值高估或流通性、变现能力差,有的未能取得法律上的所有权。其原因,一是认识上的偏差。经办行普遍认为,实施以物抵债的企业均已无还款能力,现有的实物资产估价高于同类物品的市场价格有失公允,能“给一点算一点”,如不接受就会血本无归。由于抱着这样的认识,加之以前年度抵债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因此协议收取时或未经评估或评估价值过高。二是缺乏专业化的管理人才。目前,经办行抵债资产从业人员中精通法律,熟悉金融业务,了解商业运行规则、市场行情以及市场营销方面的人才较为缺乏,因此在协议收取抵债资产工作中分析判断能力不强,人为因素造成价值偏高。三是资产评估机构出于自身利益的因素,对评估费的收取以评估值为基数,往往违背市场机制与法则,不考虑抵债资产的实际价值和当前的实际价值、变现价值,有意识地抬高抵债资产的评估价值。四是法院由于片面追求结案率或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也往往不考虑银行处置抵债资产时的变现损失,直接按评估价或评估价的一定比率进行银行相同债务的裁决,致使银行在处置抵债资产时变现率低,蒙受损失。

2.待处理抵债资产未按规定登记保管,缺乏严密的交接手续和定期检查、核对以及进行适当的保养,出现丢失、毁损、自用等现象。如某经办行收回的新型油毡因保管不善,被阳光暴晒粘连严重已无使用价值。收取的抵债车辆,或在库房长期停放未及时进行保养和维修已无法使用,或未经批准擅自使用。还有其他种类的抵债资产如房屋、设备等也因保管不力普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损耗和破坏,影响了抵债资产的变现额。其原因一是经办行存在重收清管思想。各商业银行虽然规范了抵债资产的占管、领用、退回、变更保管制度,但经办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未能严格执行。对抵债资产收回后的保管工作未纳入目标管理,未落实经营主责任人和保管责任人制度。二是收取的抵债资产范围广、种类多、数量大,由于受人力、人员素质、经费、存放场地等因素的限制,给保管工作带来的困难较大。三是对房地产、机器设备等银行无法存放的部分抵债资产只能委托他人代管,甚至异地保管,从而使得抵债资产难以保障安全完整。

3.抵债资产处置手段单一,进展缓慢,损失率高,变现较为困难,长期占用信贷资金。在银行存量抵债资产中大部分已超过规定的处置时间。从表面上看银行通过收回抵债资产而压缩了不良贷款,但实质上实现不了等额货币资金的回流,反而成了物资回收公司,形成新的不良资产。随着抵债资产价值的流失,导致银行信贷资产的二次流失。其原因一是目前抵债资产一般要经过拍卖公司拍卖,如拍卖不成功,必须重新调整价格,报上级行审批,再一次委托拍卖公司拍卖,如此循环直到出售为止。这种单一的处置方式限制了抵债资产变现处置的渠道。二是银行对资产市场调查分析能力较弱,对市场的需求认知不足,再加上范围小,很难把握有关价格、销售渠道的市场变化,从而影响抵债资产的及时处置变现。三是处置变现的管理机制复杂,申报审批时间较长。抵债资产大部分属于质次价高的资产,本身市场竞争能力低下,变现几率小,多环节的申报审批程序延误了处置变现的最佳时机。四是以前年度收回的抵债资产,尤其是一些产权关系不明晰的资产,如土地使用权、房产证、车辆行驶证等相关证件不齐全难以处置。五是银行缺乏对经营、处置抵债资产明确的考核办法。经办行在与自身利益联系不紧密、没有压力的情况下,处置抵债资产的积极性不高。特别是对于前任领导班子收回的抵债资产,不愿承担处置损失率较高的责任。

4.抵债资产相关会计信息失真,会计失去了反映和监督作用。一是以前年度收取的抵债资产不入账或入账不及时,形成账外资产。发生丢失、毁损和已处置抵债资产损失,保管部门未及时与会计部门核对,会计部门或未及时做账务调整,造成抵债资产账实不符。二是“抵债资产处置损益”科目内的余额没有按财务授权规定及时报批进行账务处理,致使现有的待处理抵债资产账面数与实际数存在差异。如部分经办行收取抵债资产后,未将抵偿的贷款本息转入抵债资产科目核算,无法真实地反映信贷资产状况,且随后产生的贷款利息也无法向借款人追偿。部分经办行将未入账的抵债资产变现所得资金用于直接收回部分贷款本息,剩余贷款本息实际已经形成损失,但仍长期在贷款科目中反映。其主要原因是会计基础化管理薄弱,经办行会计核算时没有遵循客观性、及时性原则衡量会计信息质量,致使核算数字不准确,信息处理不及时。

5.目前银行个别单位对抵债资产心存顾虑,工作积极性不高也是应当关注的问题。近年来,随着银行对抵债资产管理力度的加大和规范经营意识的不断增强,经办行对以物抵债工作的积极性有所下降。其原因是不良信贷资产大部分是以前年度形成的,责任追究很难落实。一旦收取抵债资产,虽然能够减少一定的资产损失,但抵债资产由于在收取时的估价不合理,变现时损失较大,使得经办人对抵债资产心存顾虑,怕承担新的责任。

(二)加强抵债资产管理的措施及建议

1.加强抵债资产处置管理,切实防范抵债资产损失。一是对存量抵债资产,尤其是以前年度收取的抵债资产应尽快进行清理,限期进行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资产损失。二是在重视对抵债资产变现市场、处置市场、处置空间、处置渠道调查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抵债资产的状况、特性,按种类制定相关政策,专题研究,制定计划,采取一物一策,一物多策的办法,做出处置盘活方案,积极组织实施。三是简化抵债资产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加快审批进程。在抵债资产处置审批方面,实行上下联动,采取集中处置和日常处置相结合的形式,做到成熟一个,上报一个,批复一个,处置一个,以把握商机提高处置变现的成功率。

2.科学合理地确认抵债资产价值,从源头防范抵债资产处置损失。在抵债资产收取评估时坚持科学谨慎的态度,根据处置变现尽快实现的特性,一是应选

27择信誉好、技术力量雄厚的资产评估机构。二是应选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和技术要求,如选用市场法和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三是加强银行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监督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报告的质量和资产评估结果。以实现抵债资产处置变现价值的最大化。

3.加强对抵债资产的实物管理,以实现抵债资产的保值增值。银行应在完善抵债资产的占管、领用、退回、变更保管制度的基础上,明确人员和职责,适当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对实物抵债资产区分不同情况、不同种类加以保管,以保持抵债资产原有的形态和技术性能,尽可能保持其原有的使用价值,进而在变现时实现保值增值。

无形资产损失评估例10

知识产权案件侵权案件具有复杂性、多样性与专业性特点,同时选择以知识产权的形式保护其权利,其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或方案也就必然会被公开,极易被仿照。同时根据权利用尽原则,投放市场后产品依法可以再次合法流转,因此清楚的查清侵权行为人及其侵权方式、程度以及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尤其是其中涉及商誉的损失计算以及救济费用的确定。对于知识产权赔偿价值的确定,主要有一下几个问题:

一、赔偿原则的确定

赔偿原则所要研究的是,对侵害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是坚持补偿原则还是惩罚性原则。我国民法历来坚持损失多少补偿多少的补偿性原则,理由是民事领域,有权利才有救济,救济是基于权利受到侵害,通过救济使权利重归于圆满状态。若非法所得超过被侵权人的损失,则由行政主管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触犯刑法的,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但是,由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权利人很难将基于其无形知产所受既得利益和期待利益的实际损失。补偿性原则不能达到惩罚侵权人并预防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的发生,因为从利益角度出发,即使非利益熏心而法律与不顾,侵权人经过法律考量也会得出违法之利大于弊的结论。此外,权利人的救济成本可能大于收益从而使自己处于“得不偿失”的尴尬局面。因为其寻求救济则必须考虑到救济成本的问题,具体包括发现侵权行为的成本以及经过诉讼或者非诉程序解决纠纷并是该纠纷解决机制所得最终方案得以具体实施的成本问题。这是由知识产权的“非物质性”所决定的。例如喜洋洋一案,市场上“喜羊羊”、“灰太狼”的形象随处可见,然而权利人却只能面对“诉讼主体不确定、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尴尬境地。《美国专利法》第284条:损害赔偿金请求人胜诉时,法院应判给足以弥补其因侵权而受的损失的损害赔偿,但是不得低于侵权人使用该发明应支付的合理使用费用以及法院确定的利息和诉讼费。当损害赔偿金不是有陪审团判决给付时,法院应对此进行评估。在任何情况下,法院均可将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增加到判决或评估数量的3倍。必要时,法院可以接受专家意见,以确定赔偿金或合理使用费。笔者认为美国的观点是值得借鉴的。

二、赔偿数额的计算

我国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额,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权利人的实际利益损失

这里的实际利益损失包括既得利益和期待利益。具体而言,区分一下两种情况予以确定:一是实际利益损失可以确定的,由权利人负责举证其所受利益损失,一般而言一起产品销售额基于侵权造成的不合理下降而带来的利润损失、商业信誉损害损失等;二是在难以评估实际利益损失的情况下,通过侵权产品所对应的权利人产品知在特定区域内特定时间段的合理市场价格来予以计算。当然,不同的知识产权对应不尽相同的权利,同时司法实践中侵权案件的侵权方式又各不相同,因此权利人所主张的合法利益也不尽相同。例如,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在我国现行法上仅适用于侵犯自然人著作人身权的案件。

(二)侵权人的不法收益

侵权人的不法收益是指基于其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各项利益,从经济学角度将,即其实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而获得的不正当利润减去其违法成本的差额。司法实践中,据以证明侵权人不法收益的证据主要为该行为人的财物账册等资料。一方面,该类证据由侵权人所有,依据现有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应当由原告即被侵害人举证,则面临举证困难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于其明知或者应知自身所为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故不排除其实施做假账行为的可能,进而该证据得真实性难以考证。以不法收益来确定侵权赔偿数额的方法在实践中很难使权利人得到公正合理的赔偿。

(三)按照许可使用费确定

我国《专利法》第65条规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即在上述两种方法难以适用的情形下,为保障纠纷的顺利解决,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法律规定参照正常的权利许可合同中的许可费用,并根据实际情况,有法院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与许可费之间的倍数关系,进而确定赔偿数额。

(四)法定赔偿额

法定赔偿,即由法律直接规定特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赔偿金额的幅度,由法官行使审判权,根据个案情况予以自由裁量,并最终确定赔偿数额的方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规定,如果被侵权人所受的损失和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难以计算时,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专利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不过基于专利案件的特殊性,其法定幅度较大,为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可见法院自由裁量幅度之广,此类案件中法院权力之大。当然其他国家也有类似规定如:美国 《版权法》第504条规定:“侵权人对其所侵犯的每一部作品,可负担500~20 000美元的赔偿;情节严重的可提高到每部10万美元;因不知而侵权,则可降低法定赔偿额。”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适用法定赔偿的前提条件是被侵权人因侵权所受损失和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润无法确定,即当事人不能选择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此种方法,从一定程度讲,免去了权利人证明其利益损害的责任,提高了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但是,应当看到,在当今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司法权具有被动性及中立性,应当采用抗辩方式认定纠纷相关事实,不宜赋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退一步讲,由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具一定的有专业性,而法官作为法律人又很难对具体案件中相关权利的专业领域有科学合理的认识,即使其赋予其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其亦难以有专业的知识为参考而达到其内心确信的程度进而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三、知识产权侵权评估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孔祥俊认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侵权赔偿评估的作用。损害赔偿的金额较低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取证和评估跟不上。知识产权不是实体财产,损失额及其自身的价值难以确定。笔者认为,在确定赔偿额时,由专门的评估机构采用科学的资产评估方法予以确定,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具体有一下几种方法:

(一)成本评估

成本法,尤其字面意思可知,是要采用科学的方法计算开发该项知识产权时所消耗的成本。具体包括历史成本和重置成本两种。历史成本是指该项知识产权从无到有、从萌芽到成熟并且经过法定的程序申请并经法律以知识产权的形式给予保护所消耗的所有成本。重置成本则是在现有的科技条件以及相关人员的知识水平下重新开发出相同或者类似的知识产权所消耗的成本。

(二)收益评估

收益法的思路实际上是一种一本求利的逆向思维,因为就本利关系来说,即已知利率,用本金×利率=利息,从而求得利息。而收益法与之相反,由利息、利率反推本金,也就是说多少资产量在这样的利率下能够带来多少收益。应用收益法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被评估的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资产拥有者获利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也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它涉及到收益率的测算,因为按经济学的角度,收益率的大小是和风险成正比的,也就是说风险越大收益越高。收益率的构成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无风险收益率。无风险收益率可以用国债利率来代替,因为国债虽然不能说没有一点风险,但国债的风险很低,可以拿同期国债利率来近似的代替无风险利率;二是风险收益率。风险是可以测算的:风险收益率+无风险收益率=收益率。从有证据证明了的侵权行为发生日开始计算,或者基于诉讼时效的原因而对于侵权行为已持续两年以上的,从进入时效保护期的当日起算,采用收益法,权利人基于其知识产权而得的利益及实际损失是可以予以科学评估的,得到的评估结果相对公平公正。

(三)市场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