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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心理发展的规律模板(10篇)

时间:2023-06-22 09:15:06

青少年心理发展的规律

青少年心理发展的规律例1

[作者简介]闫立超,河南师范大学青少年问题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河南师范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河南新乡453007

[中图分类号]DFO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9)04-0107-03

学界关于法律信仰的讨论颇多,大多数都认同法律信仰是实现真正法治社会的精神条件,是现代法律有效运行的心理基础;建立真正法治国家的诸多条件中,建立尊法尚法的法律信仰是其中的重要条件之一;法律主体的法律信仰培育对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在这些探讨和结论中,鲜有关注青少年这一特殊群体的法律信仰及其教育问题,更鲜有把养成教育和青少年法律信仰进行整合研究。本文是这方面的一个尝试。

一、培养青少年法律信仰的意义

法律信仰是法律主体持一种极度虔诚的态度或信念并以之指导实际行动的一种精神境界。青少年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维护者和建设者,是民族振兴、国家繁荣昌盛的希望,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生力军和后备力量。培育青少年的法律信仰精神,对于中国法制建设,尤为重要。青少年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昭示了法治建设的根本和未来。法律信仰对法律主体包括青少年的影响不仅包括宗教般虔诚的内心信念,还包括对自身行为规范遵守法律规则的习惯养成,其影响是全面和深刻的。

1,法律信仰有助于青少年的理性启蒙

理性表示人的理智对世界的把握。“法律乃是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法律是理性的代名词。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是马克思主义法律理性观的本质。培育合格的理性公民是各国教育目标的共性。法律信仰的教育无疑有利于培养青少年的社会意识和公民意识,使其成为有责任心和担当能力的合格公民;青少年的法律信仰教育有利于青少年民主意识的养成,提高青少年权利义务观念,关注政治;公平民主的法律精神有助于青少年树立自由、民主、平等、博爱的价值观。

2,法律信仰有助于青少年权益保护

权益是一个法学概念。权益是国家公民地位的体现,是青少年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权益的保护离不开法律的保障,一方面,青少年对法律的信仰能提高青少年的守法意识,从而保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青少年对法律的信仰能使青少年更娴熟地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3,法律信仰有助于青少年养成良好文明的行为习惯

行为科学认为行为主体的状态决定了行为选择现象的客观必然性,其中,行为主体的心理、观念、知识、信仰等理性活动占主要地位。法律规范不仅是人们行为的理性总结,也是社会秩序的概括。秩序是法的价值之一,秩序的存在是人类活动的必要前提。任何时期或阶级的法律对秩序的维护都包含了对正常生活秩序的维护、对人类基本文明行为的维护。青少年法律信仰有助于青少年遵守文明行为习惯的德性养成。

4,法律信仰有助于提高青少年对社会事务的参与意识

青少年只有参与到社会中才能实现人生的价值。社会亦需要朝气蓬勃的青少年后备力量来实现持续的发展与和谐。法律是实现社会平衡的调节器,对法律的信仰本身就是对社会的参与。青少年代表着未来,应该是民主政治的积极参与者和推动者,在国家社会政治生活中表现出高度政治责任感和积极主动的精神,积极投身政治参与实践,这要求青少年必须具备较高的包括法律信仰在内的法律意识。

二、养成教育对青少年法律信仰的价值分析

青少年法律信仰对青少年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该加强青少年的法律信仰教育,而养成教育理论对青少年的法律信仰教育具有独特的价值。

1,对养成教育的理论分析

“养成”这一词汇涵盖了“手段―目的”或者“条件―结果”的逻辑关系。在这个逻辑关系中“养”规定着“成”,“成”是“成长”、“长成”、“构建成”,而不是“规定成”、“约束成”或者是“制造成”,前者主张只要教育对象对自我发展需要有所醒悟、领悟、觉悟,就可能自主习养而成,这种“成”的表现形式是自觉与自为的习惯。后者主张可以用纪律、规则强制教育对象而成,其表现是服从甚至是屈从。养成教育的概念在学界争论纷纭,但是这些争论中有一个共识:都包含了受教育者“行为”的转变,都认可养成教育包括受教育者文明的行为习惯的养成。

唐凯麟教授和刘铁芳博士认为:个体道德品性的养成包含着两个基本过程:一是个体道德理性的形成;一是道德理性引导下的个体道德行为习惯的养成。前者是后者的精神基础,后者是前者的生活外化。没有道德理性作为基础的行为习惯,就不具备真正的道德意义,个体行为不过是没有内在灵魂的“创制”,而不是个体道德精神的实践;没有个体日常道德行为习惯养成,个体道德理性终究是肤浅的。两个过程是相互交织渗透的。整体而言,个体道德理性的形成依赖于教育的启蒙,个体道德行为习惯的形成则依赖于个体生活中的养成。个体道德理性的核心实际上更多地表现为个体伦理价值选择的自觉意识与自主能力,个体道德理性启蒙教育的核心越来越多地转向价值启蒙,个体在伦理价值的自主判断、选择、内化、实践的过程中,逐步培养成个人道德生活的自觉主体,并进一步在生活中,形成相对稳定的行为习惯,逐步实现个体完整道德德性的养成。因而,加强青少年的价值启蒙和生活养成,是当前青少年养成教育的基本内容。

2,养成教育对青少年法律信仰教育的价值及借鉴

价值启蒙与生活养成是青少年道德养成教育辩证统一的两部分。青少年法律信仰教育是青少年德育的组成部分,其同样也可以分成青少年法律信仰的理性启蒙和遵守法律规则生活的养成两部分:

(1)青少年法律信仰的理性启蒙是教育者利用自身文化和法律经验上的优势,引导和辅助青少年获得对人生与社会基本法律价值判断的意识与能力,从而使现代法律成为青少年信仰的规则基础。理性启蒙意味着教育者肩负着必要的理性引导的责任,囊括着教育者主观意趣的活动,并包含教育者自身的理性预设和选择。但是,教育者的理性传输是有限的,更多地只是作为启蒙者的身份,有效地启迪、敞开青少年的理性世界,提高他们的理性判断、选择的意识和能力,使他们面对开放的现代生活能从容自主地建构个人的理性世界,成为现代法治生活的主体。

(2)“教育要通过生活才能发出力量而成为真正的教育”,同样,遵守法律规则生活的养成也必须通过生活发出习惯的力量才能成为真正的教育,日常生活是个体品性的养成之所。遵守法律

规则生活的养成就是青少年把个人的理性启蒙与现代法治生活结合起来,在生活中验证、丰富、实践自身的理性信念,并且逐步形成稳定的生活行为习惯,形成个人在日常生活中稳定的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思考、判断、选择、行动的基本方式。遵守法律规则生活的养成是青少年作为生活的主体自觉地实践个人的理性信仰,养成行为习惯的过程,其与日常生活紧密相连,突现个人在生活中的主体性。养成教育具有长期性和渐进性,必须常抓不懈,持之以恒。

二、青少年法律信仰养成教育的路径分析

当前进行的青少年法律信仰教育主要是包含法律信仰教育在内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法制教育包括法制观点、法律信念和法律信仰的教育,其中以法律信仰教育最为匮乏。而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途径也仅限于课堂教学中,其实效性不强。笔者尝试引入养成教育,对法律信仰教育的路径进行分析,希望能得出一些有益的启发。

1,法制教育中宣传法律精神及价值应和宣传法律知识并举

对青少年而言,课堂是法制教育的主要场所,主要课程有初中二年级开设的思想政治课、大学一年级开设的思想道德基础与法律基础课,这些课程的内容、授课方式、考核方式都仅仅体现了法律知识的宣传,却很难体现对现代法律精神法律价值的弘扬,很少侧重对青少年进行法律信仰的理性启蒙。法律信仰是建立在理性基础之上的一种精神和心理需求,只有使青少年从内心深处认识到法律的信仰价值,从理性上认同现代法治的精神,才能从行为上养成遵守法律规则的习惯。

2,法律援助对青少年的法律信仰理性的启蒙

“能够为人们所信仰的法律必须是能够给人们或至少是绝大多数人带来利益的。”法律工具主义虽然应该批判,但是法律的工具价值却不容忽视。只有当人们信仰的法律能给人们带来公平和正义时,人们才会对他产生宗教般的虔诚。法治建立的过程是逐步树立法律权威、坚定公民法律信仰的过程。青少年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之一,其权益容易受到侵害,权利的救济也显得尤为重要。近年来北京、福州、兰州等地纷纷成立了“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并开通青少年维权热线电话。中华律师全国协会及其各地的分会也都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这些机构免费为权益受到侵害的青少年及其监护人提供案件、法律咨询等服务,但实际成效却不尽如人意。法律只有给予青少年以力量,青少年才会形成法律信仰的坚强基础,社会才会形成稳定和谐的法治秩序,进而才会形成民族法治未来的一片晴空。

3,青少年参与立法的尝试

青少年心理发展的规律例2

近年来,我国在教育体制改革中大力提倡对青少年的教育从原有的学历教育转入素质教育,综合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成为教育的基本方向。在此过程中,法律素质的高低不仅是青少年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极大地影响着青少年的思维方式和行为规范。在应试教育依然成为主导的同时,青少年违法犯罪低龄化和犯罪类型的多样化、犯罪手段的极端化无不警示着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强化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是当前学校教育的一项重要工作,充分运用“五五”普法以来的普法经验,将法制教育引进校园并形成长效机制必要而迫切。

一、明确青少年法制教育四支队伍的职责任务,实现法制教育工作制度化

“五五”普法以来,我国大部分地区不断建立健全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制度,基本形成机动灵活,多层次、全方位的新机制,即四支青少年法制教育队伍(“关工委”、学校教育副校长、青少年法制教育宣讲团、学校法律顾问)、一个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一个普法网站,基本涵盖了青少年学习生活中可能遇到的方方面面的法律问题,使青少年学生比较全面地接受法制教育,对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发挥“关工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下同)作用,竭诚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服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要重视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支持他们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贡献力量。”关心下一代委员会是在党委领导下,以广大离退休老同志为主体,有现职同志参加的,开展关心教育下一代的群众性工作组织,是党和政府在青少年教育方面的参谋和助手。

“关工委”主要职责之一是充分发挥老同志的优势,动员组织各行各业的老同志参加关心下一代工作,形成一支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同时还要求组织以老同志为主体的报告员、校外辅导员、失足青少年帮教员、家长学校教员,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开展以青少年和儿童为工作对象、以在校学生和失足青少年为重点的各类教育活动。这里的老同志主要指退休老同志、老红军、老教师等,他们具有崇高的革命理想,对共产主义事业具有坚定不移的信念、执著的追求和顽强的奋斗精神的政治优势,离退休的同志阅历丰富,具有工作、社会等方面的经验,为群众所接受的高风亮节、德高望重的楷模形象,他们退休后有大量的空余时间,而且人际关系熟,了解工作情况,通过他们对广大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和共产主义理想教育,配合有关部门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调查研究为党和政府开展这方面教育提出建议,协助有关部门促进一些实际问题的解决,以上种种都为青少年教育发挥着难以替代的作用。

(二)发挥法制副校长作用,确保学校及周边社会治安秩序

为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可聘请在职的公、检、法、司等部门的同志担任中小学法制副校长,有的放矢地指导学校开展法制教育工作,为保证工作质量,使法制副校长在增强青少年守法意识,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真正发挥作用,与此同时,要明确法制副校长的主要职责,建立学校与法制副校长的沟通联络,学校领导主动向法制副校长反映学校情况、学生动态,法制副校长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对“双差生”的帮教等工作,以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青少年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在校学生的健康成长。

(三)发挥青少年法制教育宣讲团作用,使之成为青少年学生课堂教育与课外教育的骨干

青少年法制教育宣讲团是从公、检、法、司等单位推选出的一部分有较好理论基础、有丰富实践经验、表达能力强的中层干部、业务骨干等组成的兼职青少年法制教育队伍,队伍的建立、人员的保证、为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从各地的情况看,青少年法制教育宣讲团自“三五”普法以来得到不断充实和巩固,通过青少年法制教育宣讲团定期开展法制教育调查研究制度、定期召开青少年教育经验交流会,实行法制宣讲团授课反馈制度等,使青少年法制教育宣讲团发挥应有的作用,将青少年学生课堂法制教育与课外法制教育实现最佳结合。

(四)发挥校园法律顾问作用,实现法律服务进校园

随着“法律进社区”活动的广泛、深入开展、法律进校园已是大势所趋、水到渠成,法律服务送到校园,对解决校园内发生的法律纠纷,促进依法治教育有着积极作用。因此,有必要从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司法所指派素质好、业务精、作风硬的人员担任校园法律顾问,负责配合学校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接受法律咨询,提供法律专业意见、诉讼、协助解决日常工作中遇到的法律方面的问题,维护学校及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标准,实现法制教育工作规范化

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四支队伍以制度形式确立下来后,面临着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实现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规范化的问题,只有高标准的要求,才能在实践工作中切实发挥这四支队伍的作用,应不断建立、健全青少年法制教育各项工作制度,以培养广大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为目标,认真抓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建设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司法部、中央综合治理办公室、团中央《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贯彻落实,坚持法制教育与思想政治道德教育相结合,坚持课堂教育与课外教育相结合,坚持远期目标与近期目标相结合,确保青少年学生如期完成我国基本法律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青少年学生的法律素质。

(一)明确工作标准,从规范化入手,提高青少年法制教育水平

1.要规范关工委、法制副校长工作标准,对青少年法律咨询辅导工作进行规范。作为普法与法制宣传教育牵头部门的司法行政机关应根据法制副校长在实践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开展经验交流和培训工作,明确法制副校长的职责和任务,并制定法制副校长工作报表报送,监督制度,定期召开法制副校长工作座谈会,布置全年各项工作,使法制副校长充分利用职能优势,密切配合学校、家庭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强化法制副校长在“依法治校”工作中的重要性,同时良好地促进法制副校长工作重点和职责范围的明晰。

2.统一青少年法制教育宣讲团的工作标准。为进一步提高青少年法制教育宣讲团工作水平,应制定一套较完善的宣讲团工作标准,明确规定以下内容:(1)宣讲团要经常与学校共同研究学校法制教育工作,参与学校制定法制教育计划,指导组织实施;(2)要协助学校开展经常性的法制教育工作,每学期对全体师生至少作一次法制教育辅导报告;(3)要保证上课质量,确保认真讲好每一次法制课,做到课前有备课,课上有教案,课后有小结,讲课稿不少于3000字;(4)应做到讲课时引用法律准确,案例真实,内容生动,教育效果好,受到师生欢迎;(5)要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的思想转化工作,做好学生违法犯罪的防范教育。将上述几个方面的要求作为法制宣讲团的统一标准,可以使青少年普法教育进一步规范化发展。

此外,还可定期编印青少年法制教育讲课参考资料,将宣讲团成员中比较好的讲稿加以整理、归纳,提供给大家作参考,保证讲师团成员不至于出现讲稿乏味的情况。还可以通过开展对学生和家长进行问卷调查的工作,了解青少年学生对法律的现实需求,根据学生年级及其知识接受能力的不同,制定出一套相对完备的渐进式法制教育教学模式,将初中三年级作为一个教学渐进周期,每学年作为一个教学渐进阶段,知识的深度和难度随着学生年级的升高不断加大,如在每个教学阶段内,学习一部分刑法知识,在一个教学周期,就能保证学习对刑法相关知识有一个较为完整、系统的认识。渐进式法制教育教学模式,能较大程度上改变以前法制教育教学模式的零乱性、松散性、复杂性。

(二)将法制副校长、青少年法制教育宣讲团、学校法律顾问纳入教师节表彰范围

为加强对法制副校长、青少年法制教育宣讲团、学校法律顾问的规范管理,提高其成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实效性,应将法制副校长、宣讲团成员、法律顾问纳入教师节表彰范围,对在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中能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成绩突出的同志由教育局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后在每年教师节予以表彰,从而促进法制副校长、青少年法制教育宣讲团、学校法律顾问等工作的开展。

三、充分发挥课堂、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青少年法律咨询的辅导中心作用,实现法制教育工作的阵地化

(一)以学校为主阵地,突出对青少年的正面教育

长期的工作实践证明,抓住了学生就抓住了青少年的主体,因此,有必要将青少年法制教育内容纳入各中小学思想品德课,把中小学生预防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坚持做到人手一册普及法制教育读本,把法制教育列为学生的必修课,做到教学有大纲,学习有教材,任课有教师,课时有保证,普法开课率达到100%。与此同时,应将法制教育成绩列入学生德育考核内容,充分发挥学校的主渠道作用,实现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进课堂,在教育中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教师主导学生参与相结合,课堂法制教育与课外法制教育相结合,开展预防违法犯罪的各种法制教育活动。利用这一主阵地,可有声有色地组织学生开展主题班会,专题法制教育、警示教育、以案讲法、以事论理等方式正面宣传法制,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二)突出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青少年法律咨询辅导中心作用,扩大宣传教育成效

如何做好青少年法制教育,提高教育的效果,一直是法制教育领域的一个重点。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可作为青少年教育实践基地的一个内容,成立法制教育基地,组织学生进驻,通过开展看一次法制教育影碟、参观一个法制宣传长廊、读一份法制教育画报、学一本法律知识读本、举办一个法制主题班会等多种行之有效的形式营造出浓厚的法制教育氛围。利用这一载体,除有计划地分校、分班安排中小学生到青少年教育基地接受法制教育轮训外,还可举办青少年法制夏令营等活动,强化青少年在暑期的自警意识。若条件成熟,还可设立禁毒、反等专门教育基地,使专题法制教育主题更鲜明,更具特色和教育意义。

为及时解答青少年在学习活动中遇到的法律方面的问题,在现有的“青少年维权岗”、“法律援助中心”等青少年维权组织成功开展工作的基础上,可设立专门的常设机构――青少年法律咨询辅导中心,及时解答青少年及其家长咨询有关青少年合法权益问题,配合学校、家庭开展社区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

四、全社会齐抓共管,实现法制教育工作网络化

青少年法制教育是一个社会综合系统工程,应充分发挥关工委、学校法制副校长、青少年法制教育宣讲团、学校法律顾问的作用,利用学校、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普法网站三个阵地,以社区为依托,协调社会、学校、家庭三方面的力量,形成教育的三位一体的合力和网络机制。

(一)充分发挥教育的合力和网络机制优势

除学校不断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外,各级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也应发挥职能作用,定期编印青少年法制教育宣传资料为青少年学生提供辅导,由青少年法制教育宣讲团结合自身工作计划主动送法上门,尤其是在寒假暑假前深入中小学教育广大学生,举办“法律知识”展示活动,开展“模拟法庭”和“法庭旁听”等活动。对因社会大环境和家庭离异、父母犯罪影响而造成的“问题”学生,法制宣讲团应本着“对每一位学生负责,对学生一生负责”的宗旨开展帮教活动,通过教育和转化使他们走出生活的阴影。法制副校长则积极开展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教育和对“双差生”跟踪活动,校园法律顾问定期到辖区学校进行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则根据青少年生理和心理特点,充分利用日益发展的互联网技术,通过普法信息网定期向青少年宣传法律知识,及时报道各时期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最新动态,还可采取QQ聊天的方式使网上法律咨询服务和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更加贴近学生,更有教育实效。

青少年心理发展的规律例3

公益文化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精神支柱,越来越多的国家与民族对发展公益事业的重要意义达成共识。中国青少年的公益梦,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青少年中深入开展公益活动,形成开展公益活动的长效机制,也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然要求。为此,我们有必要深入了解国外发达国家青少年公益活动的现状,为我国的青少年公益活动提供有益借鉴。

一、美日青少年的公益活动现状美国开展青少年公益活动的目的是培养优秀公民,其公益教育不仅纳入了美国的教育体系,而且有法律和社会机制的保证,主要体现在:参与公益活动成为青少年的一种习惯,很多小学、初、高中学校里,要求学生具备一定的社会服务能力和参与社会服务的经历,有些学校在高中阶段就要求学生参与社会服务并以此作为学生毕业的一个必要条件;开设专门的社会公益的监管机构,如公益学习协会、公益学习信息中心等,为青少年提供专业指导与评价。还有很多的机构接受和指导学生的公益实践活动,如基金会、社区中心、博物馆、图书馆等。很多大学会把申请者的社会公益经历看做是一条“隐形”的录取标准,一些用人企业或机构更会把应聘者大学期间甚至小学、初中时期的社会公益经历作为是否聘用的重要参考标准。日本从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特别重视青少年素质的培养。校内外教育和家庭教育相结合积极开展公益活动,培养青少年的综合素质和综合能力。日本青少年公益活动的开展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政府的重视,从教育、经济等领域给予大力支持。以素质教育为主的教育体制改革,把培养中小学生的综合素质作为教学的理念,把公益精神划入校内教育教学中,进行深入的思想品德教育。整合社会资源,形成完备的公益活动体系,全方位、多角度地举办社会公益实践活动。二是完整的公益法律法规体系,凡涉及公益事业发展、机构组织方式和行为规范的法律体系详细而明确,保障了青少年公益活动的深入开展,促进了青少年公益精神的传播。美、日等国高度重视青少年公益活动的发展,一是政策上给予支持,二是经济上给予保障,三是制定相对完善的公益活动的法律法规体系,以至把青少年公益活动纳入了国家课程教育体系。那么,我国的青少年公益活动开展如何?通过调查问卷发现我国青少年公益活动的现状令人担忧,一是青少年对公益活动的认识和理解不够深入全面;二是青少年公益意识淡薄,对参加公益活动的目的和意义没有正确的认识,大部分是在家长和老师的要求下参加的;三是青少年参与公益活动的途径和形式相对比较单一;四是相关部门对青少年公益活动重视不够,缺少宣传和监管;五是青少年对公益活动满怀期望,希望公益活动的组织形式再丰富一些,活动内容可考虑一下青少年的兴趣爱好和成长需求。

二、美日等国青少年公益活动实践给我们的启示

1.加强政策支持与经济扶持要推动公益活动的开展,首先,政府要加强政策支持,借鉴先进国家把公益活动纳入中小学课程教育体系,针对我国国情制定青少年公益活动在校内的实施方案。其次,增强经济扶持,发挥校外教育的作用。经费是校外少年宫和青少年活动中心开展公益活动面临的首要问题,公益活动要做大做实,活动中心的服务对象就要扩大,特别是贫困儿童、留守儿童、外来农民工子弟等需要服务。增加财政的投入力度,安排专项的建设和活动经费,是确保青少年活动场所、青少年活动开展根本性改观的重要保障。

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国际经验表明,公益事业的发展需要政策法规的规范与推动。完善青少年公益活动的法规体系,一是政府应对青少年公益活动出台相关政策,激励社会组织等参与到青少年公益事业中来。二是政府应鼓励地方积极出台促进青少年公益事业发展的法规政策,形成有利于青少年公益事业发展的多层次法规政策体系。三是政府应出台一批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政策法规,解决社会高度关注的青少年公益活动的组织及相关组织团体的行为不规范和公开透明机制不明确等相关问题。

3.培育公益意识,树立公益诚信青少年对公益活动的认识还不够全面深入,出现了认识上的不足和理念上的偏差,甚至还存在不少误区。比如,有青少年认为公益服务就是义务劳动,有青少年认为参与公益活动就是为了做秀。这些理解误区严重挫伤了青少年参加公益活动的积极性,同时为培养青少年的公益意识产生了障碍。还有受助者的“假托”和施助者的“伪慈善”在青少年公益活动中的出现,造成了青少年公益组织的价值观失落、诚信缺失等。培育青少年公益意识、树立公益诚信需要校内外和家庭等社会大环境的宣传渗透。学校普及公益知识,青少年活动中心开展丰富多彩的公益活动,家长正确引导价值观,社会营造公益成长环境,共同促进公益文化精神的传播发扬。

4.搭建公益平台,丰富活动形式

一是学校搭建平台,建立常规的校园公益活动。二是校外活动中心搭建平台,开展可持续的综合实践活动。三是社会爱心人士搭建平台,整合社会力量传承公益精神。借鉴国外形式多样的公益活动形式,创建多元化的公益活动形式是我国青少年宫和活动中心的服务内涵。根据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积极组织公益讲座,涉及安全、环保、心理健康等知识普及;积极开展综合实践活动,比如安全体验、环保动员、科技探索、文艺义演、参观学习、职业体验等活动。围绕青少年品德、文化与能力建设,积极开展尊老助残慰问帮扶的手拉手、传承与交流民间传统文化等活动;积极开展能力拓展训练营,文艺特长比赛等活动。针对贫困、留守及特殊青少年儿童,积极开展兴趣特长培训、文艺社团体验等活动,积极组织各种形式的圆梦活动。

5.完善公益监管和服务体系

青少年心理发展的规律例4

青少年是一个从年龄上跨度比较大的群体(从少年到青年),他们既有青年人的朝气蓬勃,又有少年的天真烂漫。他们的思想在逐步走向成熟,同时又充满着青春的躁动和情绪的波动。他们渴望了解和认识这个丰富多彩而纷繁复杂的大千世界,也渴望融入社会并得到社会得理解。社会转型时期产生的各种负面现象,常常使他们在困惑、迷惑中随波逐流,同时也在不知不觉中受到伤害。近些年来,青少年犯罪问题,在社会治安中显得十分突出,青少年犯罪案件的数量呈上升趋势,而犯罪人的年龄越来越向低龄化发展,令人痛心、值得警惕。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在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对于茁壮成长的青少年而言,知法懂法,依法律己,熟练的运用法律来处理自己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青少年全面、健康发展的内在需求;而对于社会发展来说,惩治、减少青少年犯罪,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使知法守法成为青少年的习惯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这一切都首先以提高青少年法律意识为开端。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是提高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它是一个包含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教育等多个环节的系统工程,要注重加强各环节间的协调配合,增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系统性实践性和持久性,不断提高和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

一、法律及法律意识的概念

1.法律。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国的十类主要部门法为: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劳动法、自然资源与环境法、军事法、科教文卫法。

2.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法律意识是一种观念的法律文化,对法律的制定、实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法律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法律感),对法、法律制度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法律知识),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

法律意识同人们的世界观、思想道德观念等都有密切联系,都受到阶级性的影响。不同阶级的法律意识各不相同。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在社会上居于统治地位,起着决定作用。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直接影响法律的制定、执行和遵守,旨在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司法人员是实施法律规范和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主要执行者。增强法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法律意识,有助于其捍卫自己的权利以及履行必要的义务,并对法制的健全、巩固和发展献言建策。

二、青少年法律意识培养的必要性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对现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青少年是国家建设的总工程师,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增加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培养是有必要的。

1.从学校教育看,增强学生法律意识刻不容缓。现代学校思想政治教育无论是在教育内容上还是教育方式都在与时俱进地发生着变化。主要表现在:内容上由单纯的思想品德灌输式教育发展为思想品德、心理、法律三位一体实践式教育;形式上由原来教师的单纯说教发展为教师、学生双主体教学。教师和学生双向互动,主要以突出发挥学生的主体性。新时代的学生思想观念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变得越来越复杂和成熟,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变得越来越多样化、独立化。这些变化迫使我们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必须紧跟时代的变迁,及时弥补以往的不足,开展各项活动,同时加强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力度。

2.从家庭教育来看,使青少年学会自我保护,是法律意识培养的迫切之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人们的权利意识也越来越强烈,在抚养、教育孩子的过程中对子女的权利维护也日趋浓厚,对于在社会、学校生活中发生的子女正当权益受侵事件中,多数人会首先选择通过诉诸法律的途径来解决纠纷。这是当前社会发展所大力倡导的,同时也给我们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提出了更加紧迫的任务。众所周知,家庭教育只是孩子的启蒙教育。在孩子成长、发展的第一课堂-家庭教育中首先要对孩子进行必要的法律意识灌输。让孩子拥有法律意识,理解什么是法律、如何正确的运用法律。

3.从学生的发展来看,法律意识是学生综合素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竞争激烈的社会中,需要的是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不仅仅是要有优异的文化水平,还要有正确的法律意识和良好的心理素质。无论是教育工作者或者是学生自身都应该适应时代赋予我们的责任,为培养、养成全面发展的复合型人才付诸努力。

4.从严峻的青少年犯罪事实看,加强青少年法律意识培养迫在眉睫。近几年青少年违法犯罪比例明显上升,这除了青少年受社会中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潮的影响,新形势下青少年价值观、人生观错乱、迷茫的原因外,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也是青少年误入犯罪歧途的一个重要原因。并且青少年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认识不清,甚至不知晓的也不占少数。新一代的法盲又在衍生,由此产生的悲剧不断上演,这再次警示社会各界,尤其是教育界,加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培养刻不容缓。

三、青少年法律意识培养的有效途径

1.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之一即要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所谓德治是以道德的教育倡导建设为手段来治理国家并达到人民行为举止优良,社会道德昌明国家安定祥和。而道德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和社会规范指人们对善、恶、美、丑、荣、辱、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道德与法律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在对青少年的教育过程中只有不断加强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启迪人们在内心深处建立起正确的道德观念才能树立起坚实的遵纪守法的基础。只有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加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才能防患于未然。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都是党和国家执政治国的根本方略。必须从青少年抓起,以加强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为中心努力培育中华民族在新时代的民族精神。

2.坚持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相结合。不仅仅只有国家和社会需要法律制度,法律与公民个人也密切相关。有些青少年由于法律意识淡漠,认为我不去犯法,法律就跟我没关系。我学法律干什么?这是一种完全错误的观念。因而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律意识的培养是极其重要且必要的。课堂教学是青少年系统学习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的主要途径。现今每所学校均根据学生年龄层次的不同开设了不同程度的法制教育课程。

在教学授课过程中,在宣讲乏味的法条时,穿插一些当今的时事案例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有必要的是安排专门时间利用多媒体播放一些法制警示的视频,能充分调动青少年学习的积极性,学习效果明显。这样有助于提高其对法律知识的掌握从而达到培养青少年法律意识的教育目的。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教师在学校起到了一个向导的作用。要想有效的通过课堂教育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教师必须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修养,以身作则。

再次,家庭教育是每个人在成长过程中必经的教育起点,是个人社会化的第一要素。家庭成员的言行举止可以影响到青少年的成长。一个好的家庭氛围有助于青少年养成优良的品性和遵纪守法的观念。法律意识的培养需要通过具体实践来完成,家庭成员必须为子女的发展创造一个健康向上的生活环境,进行潜移默化的

良性引导这也必然要求家庭成员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因此家长应配合学校严格管理子女引导其多参与有益身心健康的社会学习或者体育活动,并且家长自己也应不断有意识地提高法律素养,培养高雅的兴趣、爱好,注重自身的言行举止,与子女建立平等的关系。尊重子女的隐私权,创建良好的家庭氛围,并与学校保持联系,共同关注子女的成长。只有通过以上方式,家庭才能在树立子女的法律观念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使青少年能够在法律意识日益提高的基础上健康成长。

3.坚持社会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建设法治国家发展中国自己的法律文明是近代百余年来中国人心中的梦想,也是无数仁人志士不懈奋斗的目标。而法律的进步,法制的完善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程。在法律进步,法制完善的重要过程中,法律意识的培养无疑为核心且基础的环节。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培养不仅仅是学校和家庭的责任更要求社会的每一个成员均应参与到这一培养过程中。在当今这个信息社会里青少年可以随时随地接触到各类报刊杂志、电影、电视、互联网络这些传播媒体均大大拓宽了青少年接受外界信息的各种渠道。随着年龄的增长青少年对各类外界事物越来越关注,这些传播媒体则应特别重视自己的宣传教育作用,担负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这些传播媒体一方面可以广泛拓宽青少年的知识量信息量,使他们能够更多更快地了解当今世界形势,有利于提高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反之各类媒体所传播的信息如果是一些非健康的信息,则必会使一些法律意识薄弱的青少年误入歧途。在人生关键的成长期形成错误的价值观。对于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社会应尽量减少传播媒体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使正面宣传成为有助于青少年法律意识培养的重要资源之一。

同时,青少年应从自我做起从小事做起。加强学习法律知识,养成遵纪守法的好习惯。首先,从日常行为规范入手,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校纪校规,注重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和高尚情操。其次,青少年应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明辨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

法律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进行社会管理、维持社会秩序、规范人们生活的基本规则,也是一个社会国家的民众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共同生活所必须遵循的普遍规范。在依法治国的前提下,法律意识是推进法治进程的先导。作为国家建设的未来生力军,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对于推进我国法治化进程,提高学校德育工作的适时性,保证青少年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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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本亮.法制在学校[M].福州:福建教育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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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锦山.基于网络德育的理性思考.赛迪网,2002年11月18日.

[5]陈秀丽.我国青少年犯罪与家庭环境研究综述[J].中国青年研究.

[6]丁大睛.正确处理法制教育中的六个关系.法制日报,2001年10月17日.

[7]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8]高云.中国网络经典案例法律透视.广州:羊城出版社,2002,9.

[9]高志明.法律与权利[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213.

青少年心理发展的规律例5

一、活动目的

创办青少年法律学校是贯彻落实“四五”普法规划,构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有形载体。青少年法律学校立足基层,贴近青少年,通过开展多种形势的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帮助青少年学法、懂法、守法和用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二、活动内容

(一)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广泛创办青少年法律学校

创办青少年法律学校,主要在青少年相对集中乡镇政府所在地展开,并逐步向有条件的乡村延伸。青少年法律学校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要有场地。可以利用乡青少年文化站、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及争创单位场地、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及其他场所、中小学校假期和晚上的闲置教室。二是要有师资。志愿讲师或辅导员由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及争创单位专业人员、现有的各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本地区有专业知识的青年志愿者、从事法律工作的离退休老同志组成。三是要有宣传教育材料。要根据青少年的需要,选用适合青少年特点的宣传教育材料,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法律教育活动。、教育部、司法部、等单位共同组织编写的《青少年法制教育读本》应作为青少年法律学校的推荐读物。四是要有规范的培训方法。要制定明确具体的培训计划,既要加大对青少年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又要加强对教师和辅导员的培训。

(二)依托青少年法律学校,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律宣传教育活动

根据不同年龄段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青少年法律学校为阵地,大力开展各种法律宣传教育和法律实践活动。

1、以自我互动教育为形式,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律学习活动。要组织青少年开展适合他们年龄特点的互动式法律学习活动,通过讲法律故事,举办法律讨论会、案例分析会、法律知识竞赛等主题活动,调动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帮助青少年增强法律意识,掌握基本法律常识。

2、以体验教育为形式,开展多种类型的法律实践活动。要组织青少年积极参与法律实践,通过到少年法庭、律师事务所、看守所、戒毒所等单位观摩体验,组织罪错青少年进行现身说法,组织青少年开展模拟法庭、情景训练等活动,帮助青少年深刻理解法律,促使法制观念入心入脑。

3、以亲子双向教育为形式,开展潜移默化的家庭法律教育活动。要动员家长参与到法律学习教育中来,通过以家庭为单位,围绕法律与文化、法律与道德、法律与社会,举办重大法律事件讲座、组织讨论等多种形式的法律教育活动,使父母与子女共同建立起一种内在的法律信念,从内心的深层情感上自觉接受法律,树立法律信仰,促进整个家庭法律素质的提高。

4、以集中授课为主要形式,开展法律基础知识教育。要聘请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及争创单位的法律专业人员、中小学法制副校长和其他法律志愿者,重点对闲散青少年、外来务工青年和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宣讲活动,帮助他们掌握与自己学习、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

(三)依托青少年法律学校,为青少年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

1、建立有效的法律服务设施。要依托当地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及争创单位在青少年法律学校建立起方便有效的法律服务设施。在社区设立“青少年维权岗”服务站,设置维权信箱,建立专业人员定期值班制度,形成为青少年提供帮助的区域性维权网络。

2、开展经常性的法律咨询。要组织政法系统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及争创单位的法律工作者和其他专业人员,定期到青少年法律学校开展法律咨询活动,为青少年解答学习、工作、生活中的法律问题。要建立固定的专家咨询队伍,对青少年经常面临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对咨询过程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要及时总结。

3、提供便捷的维权服务。要组织相关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及争创单位,到青少年法律学校,为青少年提供多种类型的维权服务。通过区域性的维权服务网络,经常了解本地区青少年的权益保护状况,为权益受到侵害的青少年及时提供法律帮助和法律援助,严厉打击侵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三、活动要求

创建青少年法律学校是一项长期活动,各单位要在共青团、司法行政、教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等县直部门的领导下,精心组织实施。

(一)青少年法律学校的创办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

要认真总结经验,在全乡范围内创办青少年法律学校;要突出青少年特点,办出自己特色;要注重探索创新,讲求工作实效。

(二)青少年法律学校要和正在开展的相关活动有机结合起来

要按照“四五”普法教育规划的要求,把青少年法律学校和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中小学聘请法制副校长工作、青年文明社区创建活动、基层团建工作、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建设等工作结合起来。要将青少年法律学校的工作情况作为申报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和青年文明单位的重要标准,严格考评。

(三)青少年法律学校要将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有机结合起来

中小学法制副校长要在青少年法律学校发挥重要作用,协调各个方面,把校内教育和校外教育紧密结合起来,积极组织辖区内的中小学生参与法律学校的学习、实践活动。青少年法律学校教学内容要丰富多彩,形式要灵活多样,要注意家庭、学校、社会教育的衔接,通过亲子双向、法制副校长、青少年法律学校等方式的教育,三方面相互补充,使青少年多方面接受法制观念,全面提高青少年法律素质。

(四)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创建青少年法律学校活动

青少年心理发展的规律例6

一、活动目的

创办青少年法律学校是贯彻落实“四五”普法规划,构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有形载体。青少年法律学校立足基层,贴近青少年,通过开展多种形势的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帮助青少年学法、懂法、守法和用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二、活动内容

(一)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广泛创办青少年法律学校

创办青少年法律学校,主要在青少年相对集中乡镇政府所在地展开,并逐步向有条件的乡村延伸。青少年法律学校要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要有场地。可以利用乡青少年文化站、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及争创单位场地、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及其他场所、中小学校假期和晚上的闲置教室。二是要有师资。志愿讲师或辅导员由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及争创单位专业人员、现有的各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本地区有专业知识的青年志愿者、从事法律工作的离退休老同志组成。三是要有宣传教育材料。要根据青少年的需要,选用适合青少年特点的宣传教育材料,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法律教育活动。、教育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等单位共同组织编写的《青少年法制教育读本》应作为青少年法律学校的推荐读物。四是要有规范的培训方法。要制定明确具体的培训计划,既要加大对青少年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又要加强对教师和辅导员的培训。

(二)依托青少年法律学校,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律宣传教育活动

根据不同年龄段青少年的身心特点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青少年法律学校为阵地,大力开展各种法律宣传教育和法律实践活动。

1、以自我互动教育为形式,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律学习活动。要组织青少年开展适合他们年龄特点的互动式法律学习活动,通过讲法律故事,举办法律讨论会、案例分析会、法律知识竞赛等主题活动,调动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帮助青少年增强法律意识,掌握基本法律常识。

2、以体验教育为形式,开展多种类型的法律实践活动。要组织青少年积极参与法律实践,通过到少年法庭、律师事务所、看守所、戒毒所等单位观摩体验,组织罪错青少年进行现身说法,组织青少年开展模拟法庭、情景训练等活动,帮助青少年深刻理解法律,促使法制观念入心入脑。

3、以亲子双向教育为形式,开展潜移默化的家庭法律教育活动。要动员家长参与到法律学习教育中来,通过以家庭为单位,围绕法律与文化、法律与道德、法律与社会,举办重大法律事件讲座、组织讨论等多种形式的法律教育活动,使父母与子女共同建立起一种内在的法律信念,从内心的深层情感上自觉接受法律,树立法律信仰,促进整个家庭法律素质的提高。

4、以集中授课为主要形式,开展法律基础知识教育。要聘请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及争创单位的法律专业人员、中小学法制副校长和其他法律志愿者,重点对闲散青少年、外来务工青年和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宣讲活动,帮助他们掌握与自己学习、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

(三)依托青少年法律学校,为青少年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

1、建立有效的法律服务设施。要依托当地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及争创单位在青少年法律学校建立起方便有效的法律服务设施。在社区设立“青少年维权岗”服务站,设置维权信箱,建立专业人员定期值班制度,形成为青少年提供帮助的区域性维权网络。

2、开展经常性的法律咨询。要组织政法系统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及争创单位的法律工作者和其他专业人员,定期到青少年法律学校开展法律咨询活动,为青少年解答学习、工作、生活中的法律问题。要建立固定的专家咨询队伍,对青少年经常面临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对咨询过程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要及时总结。

3、提供便捷的维权服务。要组织相关系统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及争创单位,到青少年法律学校,为青少年提供多种类型的维权服务。通过区域性的维权服务网络,经常了解本地区青少年的权益保护状况,为权益受到侵害的青少年及时提供法律帮助和法律援助,严厉打击侵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三、活动要求

创建青少年法律学校是一项长期活动,各单位要在共青团、司法行政、教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等县直部门的领导下,精心组织实施。

(一)青少年法律学校的创办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

要认真总结经验,在全乡范围内创办青少年法律学校;要突出青少年特点,办出自己特色;要注重探索创新,讲求工作实效。

(二)青少年法律学校要和正在开展的相关活动有机结合起来

要按照“四五”普法教育规划的要求,把青少年法律学校和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中小学聘请法制副校长工作、青年文明社区创建活动、基层团建工作、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建设等工作结合起来。要将青少年法律学校的工作情况作为申报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和青年文明单位的重要标准,严格考评。

(三)青少年法律学校要将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有机结合起来

中小学法制副校长要在青少年法律学校发挥重要作用,协调各个方面,把校内教育和校外教育紧密结合起来,积极组织辖区内的中小学生参与法律学校的学习、实践活动。青少年法律学校教学内容要丰富多彩,形式要灵活多样,要注意家庭、学校、社会教育的衔接,通过亲子双向、法制副校长、青少年法律学校等方式的教育,三方面相互补充,使青少年多方面接受法制观念,全面提高青少年法律素质。

(四)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创建青少年法律学校活动

青少年心理发展的规律例7

早在1995年,原国家教委、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司法部关就下发《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的通知,提出了新时期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特别是在校学生法制教育的基本内容和要求。该文件指出,学校法制教育是学校德育的重要内容,是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培养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的重要途径,是实现依法治国的百年大计。

学校法制教育的任务,是通过向学生传授必要的法律基本常识和基础理论知识,使学生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有初步的了解和认识,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地遵纪守法。

小学法制教育主要是使小学生初步了解一些与日常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进行法制观念的启蒙教育,逐步培养学生分辨是非的能力,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好品德;中小学法制教育主要是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教育,使他们知道法律的作用,了解我国法制的原则,帮助学生树立宪法权威的观念和依法享有公民权利、依法履行公民义务的观念,知道公民应依法办事,违法必受制裁,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树立社会责任感。在中学法制教育内容上要注意从公民与法律、道德与法制、民主与法制、国家政权制度与法制关系等方面,对学生进行依法治国、依法办事及个人生活离不开法的教育。

高等学校法制教育要以培养大学生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为核心。内容应包括法学基础理论、基本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教育。要通过介绍法律产生和发展的基本线索,揭示法律的本质,帮助学生认识法律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是统治阶段意志的体现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通过讲解法律的概念,揭示其特征,帮助学生掌握法律规范和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和联系,在思想上树立起法律权威;通过介绍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提高学生对加强法制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同时理解法制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要通过讲解和介绍宪法,使学生了解宪法是民主制度的产物,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树立国家主人翁意识。还要结合不同专业,有选择地向学生介绍一些部门法,帮助学生了解其立法目的、原则和基本精神,培养学生知法、守法、护法、用法的自觉意识

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中指出:“青少年应当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大专院校、中、小学都应当开设法制教育课”。

,教育部、司法部、团中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四部委于下发了《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以进一步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推进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该文件指出,法律素质是青少年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要按照科教兴国、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坚持法制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坚持课堂教育与课外教育相结合,坚持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相结合,不断提高广大青少年学生的法律素质,努力把青少年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合格人才。

完善在校学生知识结构,使法律知识成为各级各类学校的必修课内容,努力形成从小学到大学的渐进、科学、合理的法制教育体系,确保青少年学生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完成基本法律知识的普及任务;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网络,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教育格局,切实维护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努力使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在工作理念上与时俱进,在工作方式手段上实现创新,在规范化、制度化方面有新进展。

青少年心理发展的规律例8

青少年学生法制宣传教育要遵循青少年学生成长规律,从青少年学生特点和需要出发,依托全镇中小学校和各种教 育资源,创新教育载体,丰富教育内容,活跃教育形式,在 青少年学生中大力开展法治文化教育和法治实践活动。在内容上要选择适合青少年学生身心特点,与其学习、生活密切 相关,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实用性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小学相 关学科所涉及的《宪法》、《刑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消防法》、《治 安管理处罚法》、《国防法》、《劳动法》、《禁毒法》、《道路交 通安全法》、《禁毒法》和反邪防邪等法律法规。

青少年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坚持预防为主、分层施教的原则,多渠道多形式开展行之有效的教育活动,为青少年学 生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在校青少年学 生的法制宣传教育,要结合学生的身心特点,逐步做到“三个有”:一要有统一的法制教育课程;镇法治办将组织人员编写《中小学生法制教育读本》下发各中小学,各学校要发挥《读本》的作用,确保人手一册,把法制教育进学校、进课堂落到实处。二要有法制教育师资队伍:“以法律进校园”活动为载体,组织政法干警和法律工作者进校园开展法制讲座,给教师上法制课,通过教师学法懂法来引导、带动学生的学法。三要有规范的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考核内容,加强对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管理和培训工作。各中小学要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把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的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制定奖惩措施,明确工作要求。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每学期必须要上2-3 次专题法制讲座,并针对学生的思想实际,经常性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学必须配备法制副校长,中心完小学校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的配备率要达到100%,村级小学必须明确一名法制辅导员。要坚持标准,注重质量。把思想政治好,比较熟悉法律法规,工作热心的同志选配从事法制辅导教育工作,对不合格的辅导人员要及时进行调整。

青少年心理发展的规律例9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抓好在校学生法制教育,使他们从小就学法、知法、守法和用法,树立起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和意识,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关系到科教兴国战略、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教育强县的顺利实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后继的重大问题,是关系到培养什么样接班人的重大问题。

因此,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是一项紧迫的、长期的重要任务,我们要求各校要站在科教兴国、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紧紧围绕教育强县的宏伟目标,从落实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出发,在总结以前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法制教育工作纳入重要工作的议事日程,做好总体规划和分年度计划,合理安排教育内容,做到法制教育始终不断线,抓紧抓好,精心组织实施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研究、检查,针对工作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探索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新思路、新措施。

二、突出重点,普遍开展

为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我校紧密结合全县“四五”普法近期目标,把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摆上重要位置,突出“三个”重点,提出“六项要求”,全方位展开工作。

“三个重点”。一是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县有关加强法制建设的指示精神、“四五”普法规划要求,以开展法制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增强青少年法制意识为重点,积极主动的密切配合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公检法司等有关部门,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优势和作用,按照《若干意见》的主要内容,深入开展青少年学生法制宣传教育。二是根据不同学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有针对性地加强青少年思想政治工作,使学生在校期间懂得并掌握公民应知必会的基本法律常识。 以中学思想政治课教材中有关法律基本知识为基础,充分利用“四五”普法专用的《中学生法制教育读本》等普法教材,重点普及《宪法》、《国旗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刑法》,侧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交通法规、治安条例、禁毒(烟)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法规等与青少年学生生活、成长密切相的关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同时,经常开展《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小学生礼仪常规》的行为教育。三是系统内行政干部、教师,特别是领导干部带头学法,不断增强法制观念,着力实现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治校方式和治教方式的转变,深入学习、熟练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更新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做到灵活自如的学法、用法、教法,自觉维护法制的统一与权威。

青少年心理发展的规律例10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其规律,违反了事物本身的发展规律而进行不恰当的干涉,将受到发展规律的惩罚。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少年班的开办,是一例违反青少年心理发展规律而拔苗助长的典型例子,本论文将通过埃里克森心理发展观来简要探讨其违反心理发展规律的具体表现。

一、高校少年班已有研究

自1978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开办少年班以来,对高校少年班的研究已经有不少。这些研究有只基于理论探讨的,也有结合一些简单的实证进行研究的。如朱源等人先后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少年大学生十六项个性特征初探,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87级少年班学生心理因素综合探讨,对中国科大第三期少年班学生追踪研究概况,对少年班——高等教育早出人才的一种新方式等研究;武金渭等人对培养优秀理工科人才的探索——我校少年班、提高班教改试验的研究;张端明对培养拔尖人才的初步探索与试验一一华中理工大学教改(少年)班综合改革的实践与思考的研究;司有和对从科技大学少年班看理科超常少年的发现和早期培养等。这些研究有如下特点:

第一,主要来自于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和华中科学技术大学的少年班的研究。

第二,主要的研究方法是比较少年班和大学同年级学生、比较少年班与高一同年龄学生的心理素质和学习成绩。

第三,评估少年班的绩效主要是考上硕士生、博士生的比例,少年班在大学期间的学习成绩。少年班本来就是根据其智商的高低的指标进行选拔,考上硕士生、博士生较多,还有其大学期间的学习成绩较好都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可见,用来评估少年班绩效的指标缺乏有效性。

第四,研究最突出特点周期短。青少年心理发展和其他各个方面发展具有很大的不确定,用一年或者七年的时间来说明少年班办的如何为时尚早。著名的心理学家特曼研究天才儿童用了40多年的时间,研究结果在他去世后,由他的学生整理而成的。可见对未成年人的研究,很重要的研究方法之一是纵向研究方法,缺少这种方法的研究很难有说服力。研究周期短,可能也是宁铂(中科大78届少年班学生)2003年出家而引起社会对少年班办学质量怀疑的原因之一。

由此可见,有必要从发展心理的角度对中科大少年班开办的合理性进行简要的探讨,以寻找其在心理学上的理论支持。本论文将主要通过埃里克森心理发展观来简要探讨中科大少年班开办是否具有合理性。

二、埃里克森心理发展理论观及对中科大少年班的评价

(一)埃里克森心理发展理论观

埃里克森在其著作《儿童期与社会》中把人一生的发展分为八个阶段,每个阶段具有各自的发展任务和主要矛盾。这八个阶段的发展任务和主要矛盾如下:

阶段一:婴儿期(0-2岁),主要发展任务是满足生理上的需要,发展信任感,克服不信任感,体验希望的实现。

阶段二:儿童早期(2-4岁),主要发展任务是获得自主感,克服羞怯和疑虑,体验意志的实现。

阶段三:游戏期(4-7岁),主要发展任务是获得主动感,克服内疚感,体验目的的实现。

阶段四:学年期(7-12岁),主要发展任务是获得勤奋感,克服自卑感,体验能力的实现。

阶段五:青少年期(12-18岁),主要发展任务是建立同一感,防止同一感混乱,体验忠实的实现。

阶段六:成年初期(18-25岁),主要的发展任务是获得亲密感,避免孤独感,体验爱情的实现。

阶段七:成年中期(25-50岁),主要的发展任务是获得繁殖感,避免停滞感,体验关怀的实现。

阶段八:成年晚期(50-死亡),发展的主要任务是获得完善感,避免失望和厌倦感,体验智慧的实现。

从以上埃里克森心理发展观的八个阶段可以看出,人的一生都伴随着各自的发展任务和主要矛盾,而发展任务的实现需要通过克服主要矛盾来得以实现。

(二)用埃里克森心理发展观对中科大少年班开办合理性进行评价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少年班学生的年龄一般在13到17岁之间,平均年龄16岁左右,跟正常初三或高一学生的年龄差不多。少年班的学生普遍没有经过完整的初高中学习经历,很多在小学和初中存在跳级的情况。而少年班的大一学生,基本上处于13、14岁的少年期。

由此可见,中科大少年班学生基本属于埃里克森心理发展阶段的青少年期,此年龄阶段的学生的发展任务是建立同一感,防止同一感混乱,目标是体验忠实的实现,这个阶段从12岁到18岁,约为6年的时间,这个阶段在人一生的发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埃里克森认为要是没有在这个阶段建立同一感,而造成同一感混乱,将对其以后的人生产生不可逆转的消极影响。

很明显,处于青少年期的中科大少年班,在该读初高中的时候,却要和成年初期的同学一起读大学,不免在完成青少年期的主要任务与处理青少年期的主要矛盾外,也要承担起完成成年初期的主要任务与处理成年初期的主要矛盾。青少年时期的“延缓偿付期”对成人初期不在有效,成人初期必须肩负起相应的责任,必须为自己将来的工作做准备。中科大的少年班,不仅缺少应有的初高中学习阶段,也往往造成了像成人初期那样面临找工作的压力。

三、结语

中科大少年班学生属于青少年期(12-18岁)的心理发展水平,通过上面的讨论表明,他们需要兼具起完成和处理埃里克森心理发展阶段两个阶段的主要任务与主要矛盾,因此对他们心理发展造成很不利的影响。所以从埃里克森心理发展观来看,中科大少年班的办学不符合青少年心理发展的规律,所以中科大少年班的开办对青少年心理发展规律不具有合理性。所以,中国高校的办学要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