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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定流程模板(10篇)

时间:2023-06-16 16:46:26

法律制定流程

法律制定流程例1

编制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应遵循“规范程序、提高效率、简明清晰、方便办事”的原则。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程序的,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程序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或者工作程序制定。行政权力内部流程程序应当在遵循外部流程的基础上,便于机关内部运行,便于机关内部业务管理和有效监督。

二、对编制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的要求

(一)流程要合法。行政权力的流程要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程序的,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此外,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程序有具体规定或细化规定的,也要符合这些规定。

(二)流程要合理。行政权力的流程既要体现法律的规定,又要符合行政机关运转的实际。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程序的,按照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者实际运转的工作程序来制定,但要符合程序合理行使的要求。法律、法规、规章有原则规定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流程要进行优化和简化,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环节。

(三)要简明清晰、高效便民。编制流程图要简单明了、便于公众知情办事,使群众一看就知道该怎么办事。关键环节、法律及相关规定必须有的环节不能缺少,法定程序之外的环节应合理设置、尽量减少。

三、对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内容的要求

流程图要覆盖行政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包括行政权力运行从申请(立案)到办结的步骤和环节。具体应列明以下内容:一是职责要求,即行政机关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二是相对人的权利,即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要求说明理由、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三是办理时限,即完成某一步骤的时间限制。四是监督制约环节,即内部和外部监督渠道及联系方式。五是投诉举报途径和方式,即行政管理相对人表达诉求、申请救济的渠道和方法等。同时,要列出监督投诉电话。

四、对几种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的具体要求

(一)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流程图。

1、行政许可事项流程图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编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对程序有细化规定的,要结合相关规定编制。

2、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程序可分为当场决定程序、一般程序和特别程序。制定流程图时要与本部门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对照,按照特别程序—当场决定程序—一般程序的顺序适用。有特别程序的,按照特别程序的规定编制,要体现招标、拍卖、考试和检验、检测、检疫等特别程序的规定。对特别程序以外的事项,根据许可事项的要求和实际,分别理出应当适用一般程序的权力和可以当场决定的权力事项。

3、一般程序要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四个标准环节,适用听证的事项还要明确听证程序。大多数行政许可事项适用一般程序。

(二)编制行政处罚事项流程图。

1、行政处罚流程图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编制。

2、行政处罚流程图要按照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分别编制。简易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除了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以外,都适用一般程序。

法律制定流程例2

土地,与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作为农业大国,自古以来,土地问题都是人们研究的重点方向和热门话题。近年来,我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改革卓有成效,特别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确立,不但扩大了农业生产经营规模,还加速了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步伐。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深化农村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呈现出了新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其流转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也愈发突出,给土地流转工作带来了不利影响。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特点和趋势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着独特的特点和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1参与主体多元化近年来,我国农业产业化结构调整的步伐逐步加快,致使参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参与主体多元化,很多机构都加入到了农业用地的行列,比如事业单位、工商企业、科研院所等,使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展现出了蓬勃向上的发展态势。参与主体多元化对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增加农民收入有着积极的意义。1.2流转速度加快近年来,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速度有了明显的加快。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营业额比例大约是2%~4%,而在21世纪初期,土地流转速度最高的城市能达到56.12%。截至2015年底,安徽省耕地流转率达46.8%,黑龙江耕地面积达到6897万亩,规模经营面积达到6398万亩,同比增长6%和7%。江西农户承包土地1069万亩,流转率达到33.7%。1.3土地流转规模不断扩大从农业部的一组调查数据可以看出土地流转规模的发展变化:据统计,在2009年,全国土地面积为1.06亿亩,占耕地面积的比例为9.5%,而1995年,全国土地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仅为3.1%。截至2015年2月,河南土地流转总面积为3393万亩,自2011年至2013年的监测显示,流转总面积年均增长率达5%。1.4流转形式多样化且相对集中随着土地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形式呈现出了多样化的特点,主要包括转包、出租、转让、入股、互换等多种形式。在诸多的流转形式中,转包和出租这两种流转形式所占的比例相对较高。

2现行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依据的法律规范

在对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之前,首先要搞情况目前我国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依据的法律文件有哪些。《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章是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法律依据。

3我国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现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3.1法律对流转主体限制承包人和受让方是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的主体,法律对二者的资格有着严格的限制,简言之,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充当承包人和受让方,承包人只能是具有集体经济组织身份的农户,而受让方必须要有专业的农业生产能力。法律对流转主体的限制,使得承包人和受让方被限制在了很小的范围,导致一些想进入农业生产的人进不去,想脱离农业生产的农民又出不来,阻碍了农地生产的利用率和土地流转速度。3.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存在无法可依现象《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有一条规定是这样描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方式要经过发包方同意。”该条规定太过笼统,致使发包方不能准确理解该在何种情况下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或者是在何种情况下不允许流转,也没有明确同意权行使主体、行使程序、答复期限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49条只规定了该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而“其他方式”承包是否要做转让登记、入股登记?林地承包权是否要进行抵押?《农村土地承包法》对这些问题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理论上来说,流转关系的法律性质不同,制定的法律规范也应该不同,但《农村土地承包法》并未做相关规定。3.3《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某些规定模糊不清坚持依法治国,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有法可依,但一些法律条文的模糊概念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无法可依。法律法规必须要求严谨,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出现了“其他手段”这样的字眼,这让流转主体很困惑,到底什么是“其他手段”?随后颁发的《物权法》对这些问题也没有明确的规定,类似这样模糊不清的概念,使得很多土地纠纷问题因为无法可依而无法解决。此外,法律法规与地方政策冲突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比如,政策规定林地可以抵押,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又明确表示林地不可抵押。3.4流转配套制度上的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经济活动都应该受到市场的制约,但目前我国土地流转市场还只是雏形,也没有相应的制度和监管机构,流转配套制度不完善,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市场环境融合程度较低,未能完全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运行,且常有违反市场经济规律的事情发生。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的解决对策

4.1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放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体法律对市场主体的明文限制,本身就违反了市场经济公平公正原则。一些想要加入到农业生产中的群体,被法律拒之门外,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土地流转的速度。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流转主体的选择应该以市场为导向,适当放宽范围,让更多想要从事农业生产的人走进来,努力开创流转主体多元化的新局面。4.2制定或完善相关的法律条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本身就存在着很多问题,导致流转过程中出现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现象。《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一些法律规范内容和法律结构设计不科学,甚至还有一些法律条文与政策相互冲突。随着土地流转规模的不断扩大,土地流转纠纷也呈上升趋势,但由于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导致许多案件不能解决,因此制定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与之相互配套的相关制度,把土地流转工作纳入到法律体系,是政府相关部门亟需要做的工作。4.3确定流转的差价体系通过对农村土地的基准地价做出科学的预算,确定流转的差价体系,建立农村土地市场价格参考制度是保障农民利益的重要手段。信息不对称也是影响土地流转的重要因素,农村集体经济可以担任“中间人”的角色,帮助农民获取信息,招商引资,监督管理,不仅可以降低流转成本,还能增加土地流转机会,规避风险。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地区具体情况不一样,选择的土地流转方式也不一样,各地区在选择流转方式的过程中,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4.4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一直以来,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相对比较落后,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发展。在农村建立全方位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事关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村发展大局的重大议题。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前提条件。近年来,政府积极推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取得了一些成就,但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还需要漫长的探索与研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事关农村经济发展的大局,不能有丝毫的马虎,我们要不断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加快土地流转工作的重要途径。

5贯彻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改革完善的指导思想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事关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与我国的粮食安全息息相关,与农村的经济发展及农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对农村土地问题的指导思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要严格遵循《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积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力提高农村生产力,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对农村土地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合理利用有限的耕地资源,积极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完善土地流转法律制度。

6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改革完善的重要内容

法律制度的改革完善是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顺利实施的基础条件,法律制度需要改革完善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6.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行一体的法律制度规范目前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法规内容不完善,有些甚至是相互冲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行一体的法律制度规范可以有效避免这一问题,从而加强法律对土地流转的保护与约束。6.2依法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自由与限制相统一的法律制度。《农村土体承包法》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限制的法律规定内容较多,比如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流转方不得将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活动、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要在符合以上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才可以进行流转。6.3依法确认和规范完善物权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对家庭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有限制,我们认为这种限制并不利于耕地和草地的流转,反之,允许家庭承包的耕地或草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反而是利大于弊,因此,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法律制度是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基础条件。综上所述,从宏观上来看,当前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在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还比较多,加快农村土地的流转速度需要以市场为导向,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与之相应的配套机制,逐步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制度化、法律化的建设速度,以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法律制定流程例3

1互联网背景下第三方物流企业法律风险现状

1.1国家制度、法律政策风险

从规范化来讲,目前我国还未制定统一的、完备的行业内标准,而对于物流行业及第三方物流企业来说,则缺乏系统及专门的相关法律规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及直接的物流法律法规的层次比较低,法律的实际效力比较小,物流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不协调的现象。因而现在物流法律法规的滞后和不完善,阻碍了我国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发展。

1.2物流合同的法律风险

物流合同的法律风险,也就是服务需求方与物流企业之间的物流服务主合约风险[4]。物流服务主合约指的是:在合同中,物流服务需求方一方与供应商一方之间订立的合约[5],而第三方物流企业的供应商与需求方,针对“服务”的采办,进行合约的约束与签订,然后在合约里面规定详细的利益关系。但是,物流企业在执行合约的时候,货物其实一直在其掌控下,一旦物品发生问题,第三方物流企业就必须承担相关法律的风险。在实际案件中,一种情况是,在第三方物流企业合同的格式条款中,其作为物流服务提供方,将要承担对其做出不利阐释的后果。而另一种情况是第三方物流企业为了挽留客户,被迫地履行了一些不平等的条目,因而在无形当中给企业增长了一定的法律风险。

1.3违反合同法律约定的责任

根据物流过程的主要环节,第三方物流企业经营的危机主要来源于运输、装卸搬运、配送和信息服务等环节。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服务违约责任中最为常见的有物流过程中货物的损毁、货物不能按时送达,以及对错误送达的赔偿责任[6]。基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分类,第三方物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违约责任,是合同风险的重要体现。在实际案例中,物流服务合同里,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会将如在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毁、错误送达以及延迟送达等问题,进行责任的分配。当第三方物流企业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全履行的时候,客户便依照合同追究其违约的责任。依照《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以看出,物流企业承担违约责任是一般情况,但免责是特例。另一方面,第三方物流企业在提供物流服务的同时,如果进行了加害的给付,也存在侵权的风险,这样在最后就会承担相应的违约风险。因此,客户会二者选择其一来进行追诉。这种竞合的情况,虽然在实务中时有发生,但毕竟是加害的给付,要有第三方物流合同的存在才可能发生[7],因此法律风险研究的重点就要放在违约的责任上。

1.4第三方物流企业针对物流分包的行为对客户进行负责

第三方物流企业还要承担的法律风险就是其就物流分包行为对客户负责。在实际案例中,第三方物流服务的需求方,通常是与物流服务企业进行合同的签订,而现代物流涉及公路、铁路等多种货运形式,所以这种分二包行为也很十分普遍。然而,物流的客户却不直接与物流分包企业打交道,这样第三方物流企業与物流分包企业签订了物流合同之后,就会针对其此种行为为客户一一负责。因此,物流分包的行为也给第三方物流企业带出来了巨大的风险,收入高低在很大程度上会受物流分包企业业绩好坏的影响。但是,假如在物流服务中出现了一些问题,那么不管是第三方物流企业还是其他企业的责任,一般都先由第三方物流企业来进行索赔,并且保持对物流分包企业索要补偿的权利。根据“合同相对性”的阐述,委托方交托于第三方物流企业将其分支行为,而物流商将其承运活动交托于分包商。

2互联网背景下第三方物流企业法律风险应对策略与建议

2.1国家应完善互联网环境下物流行业的相关法律制度和政策

企业的管理与发展离不开相关政策的支持和引导,互联网背景下,第三方物流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要重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控制[8],因此必须要及时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制度措施,充分支持和引导第三方物流企业在防范法律风险的过程中得到稳定的发展,以充分提升其管理水平。一方面,政府部门审时度势,对当前大数据和互联网+的发展现状进行分析,对物流行业未来的发展方向进行有效的预测,在此基础上制定出详细的发展规划,针对物流行业的发展态势,制定出能够辅助其发展的政策,使得第三方物流企业在防范法律风险的过程中能够有效应用相关政策,提升法律防范和控制的能力。

2.2应增强互联网环境下法律风险意识,实现对物流运作全过程的风险控制

鉴于第三方物流企业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会涉及到许多主体相互之间的利益纠纷,诸多风险贯穿于物流活动的过程之中。因此,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管理人员要明确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存在经营活动就将有风险,因此务必在行动上有所防范。详细地讲,首要的一步就是要做好项目的法律论证,最要紧的是,要保证该条目在法律上和经济上都是可行的。例如,在订立第三方物流合同之前,应该积极地向法律专家进行咨询,让专业人员来协助鉴定检查合同文本和可行性有无缺陷,通过这样的方法,在起始阶段就能有效地规避风险。

2.3通过投保商业保险转嫁风险

在现代贸易实践之中,投保第三方保险已经成为社会主义经济市场主体最为常用的规避危机的手段。在相关研究中,发现有64%的被调查企业会选择投保商业保险来规避危机,也就是说大多数人都喜欢通过投保以转移规避风险。在实务中,除了投保物流责任保险,还能根据自身风险的情况,投保盗窃责任、流通加工和包装责任、提货不着责任等保险。因此,一般企业,为了有效地防止被诈骗的风险,就会通过投保信用保险来规避风险,一旦被骗,第三方物流企业就能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要求补偿。因此,提升第三方物流企业法律防范和控制能力,可以通过与专门的商业保险合作,这样做可以在发生风险时得到相应的经济弥补。

2.4增加用于法律风险管理和控制的资金投入

第三方物流企业增加法律风险管理和控制的金钱投入,似乎增多了企业的成本,看起来会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但如果因为法律风险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将法律风险导致的极大损失被弥补的结果看成是企业的收入,那么收入与成本的关系孰轻孰重应该一目了然。所以第三方物流企业若想长远发展,就应该加大此项投入,在管理和控制企业法律意识的过程中,增加其资金的投入。

2.5企业应利用互联网技术,提高员工的法律素质

第三方物流企业法律风险的管理与控制,也少不了依靠员工去执行。因此,员工的意识也会影响这些管理和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所以第三方物流企业应该加强和提高员工的法律素质的管理。例如,可以通过邀请一些实战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和律师经常为企业员工进行知识培训,在企业内部进行物流法律知识考核等,促使企业员工整体法律水平的提升。

法律制定流程例4

1.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是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要求。在国资委的《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中,将企业风险分为五类,即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和法律风险。其中防范法律风险的重点是合同管理,而合同管理风险防范又分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补救。加强合同结算前的法律审查,是我们进行合同管理的事中防范风险的重要步骤,也是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要求之一。它能总结法律审查中的工作经验,分析法律审查中存在的问题,找出法律风险源和法律风险点,揭示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环节,提炼出合理的管理建议,提早进行风险防范,减少事中风险、事后补救,降低合同纠纷发案率。

2.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环节。新版《内控手册》增加了合同管理流程,正式把合同管理纳入到了内部控制制度中,并在合同关闭环节明确要求:“合同全部履行完毕后,相关责任部门对合同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合同主办单位向法律事务部门申请办理关闭手续,实行合同全过程的闭环管理”。合同结算前的法律审查是合同管理的重要控制环节,也是内控流程中重要的控制点,如果缺少了这一关键环节,那么再严密的合同条款都有可能形同虚设。加强合同结算前的法律审查,有利于节约资金,降低成本,防止纷争,促进公司依法经营,提高资金利用率,堵塞经营管理漏洞,规范公司经营行为的作用,以提升公司运营的效率。

3.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是法律事务工作转变职能的一个重要体现。合同管理是企业法律事务的基础性工作,合同管理在企业中经历了从可有可无到不可或缺,合同结算前的法律审查也从无到有。集团公司领导曾谈到法律事务工作的定位,即管理是第一位的,服务是第二位的。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合同管理人员要切实转变工作职能,在结算前法律审查过程中主动作为,加强与财务、工程造价、物资采购以及项目管理部门的沟通,在内控手册中一般合同管理流程的指引下,细化工作流程,落实岗位责任,明确职责边界,将审查内容和要点文本化、审查方式制度化。加强合同结算前的法律审查,不仅在这一阶段体现了法律事务工作职能的转变,而且为扎实推进法制工作三年目标计划奠定了基础。

二、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内容

我们按内控要求建立起了“标准化、一体化”的合同管理体系。各合同业务部门按照内控的《权限指引》、合同管理制度及审查审批的流程有序地开展工作,权限指引、审核流程程序及合同管理制度互相支撑,形成一体,成为了公司合同管理日常工作中必不可少的“说明书”。

1.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审批的流程。我们公司合同结算审查审批流程如图:

在合同履行完毕,项目通过验收组验收后,达到付款条件时,进入《合同结算审查审批表》流程,首先由合同承办单位说明每笔结算与支付的事实依据,提出建议和意见;其次是合同履行情况验收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接着是法律部门对相应的支持文件审查并签署意见;最后才是主管领导审查并签署同意支付意见后,办理付款手续。每个项目根据合同的付款方式不同,进行结算审查审批流程的次数也不同,一个项目至少要进行两次。整个流程中法律审查是领导审批前的最后一关,是在各部门审查的基础上进行的,是为了从法律角度对付款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堵塞经营管理漏洞。

2.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的内容。审查审批流程中法律审查时,主要审查的内容包括:承办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意见、验收报告或进度报告等相关的控制要件。

承办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意见主要包括:合同履约情况说明,付款理由。如果是在质保金支付环节,主要审查经办人提交的项目运行、设备使用情况说明,及使用单位的意见和关联部门、财务部门的意见等。要查看是否预留质保金或提前支付质保金,要查看付款金额是否与合同金额一致。变更、转让、解除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合同主办部门应当按原程序重新办理审查审批手续。

验收记录根据项目的不同可分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物资采购验收记录》、《设备验收报告》和《合同终结报告》等。《进度报告》在工程建设项目中需要支付进度款时使用,重点审查工程形象进度与进度款以及合同条款的规定是否相一致。

在实际结算中,为了保证各个合同结算准确无误,我们建立了《合同结算(预付款)台帐》,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随时更新。针对大型施工合同,合同管理部门还与财务部门定期对帐,因为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已经审批同意的付款可能实际挂帐未付,有的可能未足额付款。如果两个部门之间沟通不够,则会造成数据不一致。

在合同结算前的法律审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为了总结经验教训,寻求解决办法,我们将产生的问题用书面的方式记录下来,及时汇报,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跟踪问题的进展情况,直到问题得以解决。

三、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中发现的常见问题

1.合同的质保金条款形同虚设。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出现一些违反内控规定和操作流程的事情,虽然合同约定了质保期和质保金,但结算时有的合同承办人却申请全额付款或提前支付。2012年底我们曾因工作急需购置了几台设备,金额不大。当时正当年底,各个部门的事情很多,这个项目经过谈判确定后对方就开始实施了。一边是合同正在线上走审批流程,一边是财务人员催着相关人员报账,于是经办人在合同未正式签订而项目实施且发票到位后就直接找财务付款了,而且是全额支付。不仅是合同的质保金条款形同虚设,更是合同都变成了摆设,没有起到约束双方的目的,严重违反了内控规定及操作流程,出现了管理上的漏洞,造成了后期的很多麻烦,而且在设备出现问题时无法及时联系到卖方人员进行维修,给我方工作带来了不便。

2.付款金额与合同金额不符。在实际操作中,财务部门将同一厂商的应付款项归集在一起,其数额是应付款项之和,虽然主体相同,但属于不同合同。随着时间的推移,待承办人员请求付款时,常常是一张申请单包含了若干份合同的应付款项,出现“搭便车”的现象。这就需要合同管理人员在进行结算前的审查时,根据合同内容一一核对应付款项,要求承办人员分合同分项办理结算手续,否则拒绝付款。

3.合同主体相关资料变更未能及时变更。有的合同一方主体变更后需要及时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否则会给结算带来麻烦,有的甚至造成法律纠纷。去年底曾签订一份合同,今年四月份对方公司名称变更,直至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时才发现。此时法律人员应立即停止付款流程的审批,要求合同双方签订合同主体的变更协议,或附上新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机关的公司变更证明,要求对方在复印件上加盖公司登记机关的印章。否则拒绝付款。

4.与付款相关的控制要件不全。合同管理部门在进行法律结算审查时,应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制度规定,在相关控制要件不全时,应拒绝付款。对外付款有很多相应的控制要件,比如设备采购应当有《验收报告》,建设工程应当有《竣工验收报告》,其他合同应当有《终结报告》。以设备采购为例,合同管理人员要求承办人按内控管理的要件格式填写《验收报告》,包括设备清单、测试结果,并有验收人、保管人和检验人等共同签名;对需要操作培训的设备,还需要有卖方技术人员对我方人员进行的操作培训记录。从而可以弥补由于管理上的脱节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5.合同履行中的各种变更需要及时确认。合同的各要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变更,大的变更需要签变更协议,小的变更则需要双方及时确认,留下字据,给以后的结算带来结算依据,避免在结算时发生争议。

四、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的几点体会

1.认真贯彻落实制度。再好的制度,如果没有得到认真贯彻落实,它的价值实际上等于零。要想推进法律风险防控与全面风险管理、与内控、与日常法律工作等有效结合,推进法律风险防控进制度、进职责、进流程、进岗位,确保法律工作源头介入、全程把关、闭环管理,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和结算管理,就必须按制度、按流程全程介入每个项目,认真对待结算前的法律审查,对合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穿行测试”,及时发现制度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制度规定本身的不足,纠集修正,不断增强制度的操作性、实效性。在实践中要养成按制度办事,凡是制度规定的要坚决执行,还需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检查评价整改考核机制,努力加强制度建设的闭环管理,提高制度执行力。

法律制定流程例5

实现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实体流通的物流活动,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个前期无限的新兴行业正蓬勃发展着。信息革命和电子商务的兴起,加快了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促进了世界经济的发展,使物流行业也得到了极大的发展。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际贸易和跨国经营都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物流活动也正朝着国际化的步伐前进,同时也预示着中国的物流业将危机重重。中国物流市场规模可观,竞争激烈,国外先进的物流企业对中国市场虎视眈眈。从目前市场占有率来看,世界三大物流巨头ups、thl、fdx占有大部分的中国物流市场,中国物流企业要想突围而出,困难重重。

随着我国物流基础设施规模的不断完善和扩大,以及物流技术装备水平的逐步提高,各类物流企业正快速成长,但是面对基础良好、实力雄厚的外资物流企业,似乎有点以卵击石。纵观我国物流企业的整体水平和发展现状,位于全球现代物流发展还存在较大差距,而我国物流法律法规的滞后和缺陷,成为我国物流业发展的根本阻碍之一。因此,完整我国物流法律法规体系,对增强物流业竞争实力,构建有序物流竞争环境,节省经济资源,提高整体经济发展水平有深意的意义。

一、我国物流法律法规体系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有关物流的法律法规,基本上可以填补物流领域的法律空白,一定程度上维持目前物流行业的正常运转,但是,要想满足国际全球化环境下物流业的快速发展,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我国物流法制建设存在着诸多问题,笔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一)我国物流业缺乏系统、和谐的物流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调整物流行业的法律规范散见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各种技术规范中,涉及物流活动的不同环节,如采购、运输、仓储、配送,装卸搬运和流通加工等物流环节。而这些法律法规又是又不同时期、不同部门针对不同问题制定和颁布的,因此,造成我国物流法律体系程序出无序无章的局面,迫切呼吁专门,系统的物流法律制度的出现。

(二)物流市场缺乏协调的管理机制和管理机构

由于物流法规体系的杂乱无章,,导致物流市场管制过程中冲突的不断出现。在中国行政执法领域,经常会出现独立操作,部门分割、地方封锁等有碍社会和谐的现行。没有统一协调的物流业专门工作机构,再完善的物流法制建设都等于纸上谈兵。

(三)诸多领域物流法律规范层次较低,效力不高

我国直接具有操作性的物流法律法规多数由各部委和省级政府制定,在形式上表现为“办法”、“条例”、规定,这些行政法规和规章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不高,缺乏普遍适用性,在守法、执法、司法过程中只能作为参照性依据,因此缺乏可操作性,难以严格规范物流主体的物流行为。

(四)我国物流立法缺乏与时俱进

我国现在是wto的成员国,经济发展的机遇空前,物流业也不例外。但是我国的物流业面临更多的是挑战,中国物流法律法规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变得更加突出。我国现行的大部分物流法律制度还是计划经济的产物,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全球化经济环境下的物流发展。滞后的物流法律体系亟待跟上时代的步伐,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与时俱进。

二、国外先进物流立法的借鉴:以日本为例

外资物流企业能够迅速适应国际环境,抢占中国物流市场,先进的物流法制建设功不可没。完善我国物流法律法规体系,在立足我国市场经济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还需要吸取他国成功的物流立法经验。日本物流业规模庞大,物流技术先进,值得一提的是,日本的物流立法更是大多数国家借鉴的榜样。虽然日本没有一部专门的《物流法》,但是日本整体的物流法律体系呈现出有序、和谐的状态。某些学者将日本的物流立法模式称之为“准统一”立法模式。所谓“准统一”立法,是指日本跟大多数国家一样,没有只用一部《物流法》来调整物流法律关系,而是在制定综合性物流发展政策的基础上,制度专门的物流法律法规调整各个物流环节形成的物流法律关系。

1990年,日本内阁通过了《综合物流施政大纲》,以此作为日本物流业的纲领性国家政策文件。随着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在2001年日本内阁又通过了《新综合物流施政大纲》,为物流业的发展确定可行性目标,为日本现代物流的成功转型和高效发展提供坚实的后盾。

在综合性物流政策的指导下,日本通过了不同领域的各项专门性物流立法。日本政府将主要物流据点的规划、设计、运作都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有效调节重要物流据点的物流主体行为。这些法律主要有《大规模零售店铺布局法》、《流通业务城市街道整备法》和《汽车终端站场法》等。针对物流的核心环节——运输,日本政府制定不同运输方式的专门法律,在这些专门运输法律的指导下,保证了物流从供应链到供应链物流活动的畅通,这些法律主要有《货物汽车运输事业法》、《货物运输经营事业法》以及《港口运输事业法》等。为了克服经济行为的外部负效应,实现可持续发展,日本提倡“绿色物流”。通过立法的途径,在保证物流经济效益的同时,最大限度的降低物流活动的外部负效应,“绿色物流”方面的立法主要有《中小企业流通业务效率化促进法》、《环境污染控制基本法》、《废物回收促进法》、《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地球温室效益措施推进大纲》等。

三、完善我国物流法律法规体系的若干建议

物流法制建设的完善势在必行,我国必须加快脚步研制出适应客观经济环境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增强国家总体经济实力

(一)明确政府在物流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

政府应当对物流业的发展前景有着足够的重视,不断增加对物流基础设施的建设,提高我国物流技术水平,合理规划物流宏观市场。在国家大政方针方面,应当重点针对物流业明确可行性、科学性的发展目标,制度物流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规划物流业发展方向,为物流业的稳定发展指明道路。日本物流产业的繁荣景象正是政府在现代物流业发展中扮演好基础设施建设者、产业政策引导者以及市场秩序维护者三大角色。我国政府理应为物流企业的发展提供松紧适当的宏观环境。

(二)整理现有物流法律法规,提高物流法律制度的法律效力

我国物流相关法律法规的无序状态亟待清理,才能为物流产业的发展提供有序的环境。物流活动环节众多,没有一部法律可以把它们囊括其中。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借鉴他国的物流立法,我国同样也没有必要把所有的物流法律条文全部整合在一部所谓的《物流法》中,而是根据物流法所调整法律关系的不同,构建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相互协调的物流法律体系。因此,我国物流法律体系的框架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物流主体法律制度,明确物流企业的性质和主体资格,物流企业进入和退出的相关规定。这一方面的法律规定切记不要严格限制物流企业的准入,而是要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当放松,给物流企业创造宽松的竞争环境。其次是物流行为法律制度,明确物流行为主体在物流活动中权利义务关系。现代物流活动存在供应链与供应链,主要包括采购、运输、装卸搬运、分拣、流通加工、包装以及配送等。通过制定具体的物流活动环节的行为规范,减少物流活动中的各种纠纷,提高物流的各种效力,创造更高的经济效益。最后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与物流活动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包括政府对物流市场的宏观调控以及政府对物流经营主体的监管,同时在行政层面上还要制定与物流行业相关的技术性法律制度。

现代物流是高度综合、集成的物流系统,相应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也必须呈现专业性和系统化,因此在物流立法过程中要注重体系的协调性和逻辑性,同时可以通过法律修订、司法解释等途径缓解法律体系内的冲突和混乱。

(三)组建集中统一的物流执法部门

物流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我国应尽快组建统一协调的物流专门工作机构,集中管理物流活动各个环节。日本目前也没有专职物流管理部门,但是通产省、运输省管理主要的物流环节。特别是运输省,不仅负责主要运输方式各项工作的管理,还包括现代物流政策制定等方面的管理。根据我国的实践,,物流活动频繁,市场规模巨大,国家应在设立专门物流管理部门之前,可以委任某个部门或某些部门负责主要物流环节的管理工作。

法律制定流程例6

一、问题的提出

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目前我国已经进入了一个电子商务高速发展时期,并逐步呈现出方兴未艾的趋势。电子商务迅猛的发展,需要建立高效的现代物流体系,需要依靠法律手段去理顺物流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然而,我国现有的关于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很多已经落后于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现代物流业的构建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成为不可回避的事实。因此,如何整合现有物流法律法规,确立目前物流立法的重心,构建物流法律体系框架,从而最终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统一物流法,进而建立一个专业性强又赋有前瞻性的现代物流法律体系,便成为当务之急。

在我国,物流业经过几年的快速发展,目前已经初具规模。然而我国的物流立法工作却相对滞后,与物流业的快速发展极不相称,两者间形成的反差越来越大。事实上,物流业如同其他行业一样,也必须要有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对之加以规范、约束和引导,否则,将会出现混乱无序的状态,最终将阻碍该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完善的物流法律体系是物流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的基本要求和保障,是提高物流业的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前提。因此,加强对现行的物流法律制度的研究,确立我国物流法律体系构建的思路和实施步骤,并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对物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现行物流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目前,就我国已经出台的主要物流法律法规来看,从效力层次上大致可以划分为三类:一是法律,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有些通过后又有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二是行政法规,如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等;三是国务院各部、委、局颁布的行政规章,如原国家经贸委、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中国民航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我国现代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交通部的《关于促进运输企业发展综合物流的若干意见》等皆属此类。从我国的现有的有关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来看,突出呈现出以下局面:

其一,从总体构成上看,缺乏核心的物流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处于核心地位的专门而系统地调整物流法律关系的部门法。相关规定散见于近百部法律、法规和规章当中,涉及海陆空运输、消费者保护、企业管理、合同管理、海关管理,以及各部委分别制定的有关规程和管理办法之中,呈现出“政出多门”、“多龙治水”的局面和杂乱无序的状态。

其二,从法律效力上看,部分物流法律法规层次不高,法律效力较低。由于直接具有操作性的物流法律法规多表现为由国务院各部、委、局,以及各个地方自行制定和颁布的条例、办法、规定、通知等,规范性不强,在具体运用过程中难以产生实实在在的法律效力,多数法规在诉讼过程中只适合作为法庭审判的参照性依据,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其对物流主体行为制约作用的发挥大打折扣。

其三,从时效性上看,物流法律法规相对滞后。飞速发展的物流业,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这就要求相关立法的周期相对要缩短,以适应日益发展变化的形势。然而,事实却恰恰相反,我国现行有效的部分物流法律法规还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它们的宏观调控能力和微观约束能力均显不足,已经难以适应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物流也的发展,更难以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物流业国际发展的需要。

通过对目前我国现有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问题的分析,可见,我国现行物流法律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面对方兴未艾的现代物流业,现有的物流法律制度日益显得捉襟见肘。因此,加强和完善相关立法工作,构建现代物流法律体系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

三、我国物流法律体系构建的思路

我们认为,目前首先应疏通各单行法律规范之间的层次结构,以及承接与递进关系,形成一个层次分明、结构严谨的物流法律法规框架;其次确立目前物流立法的重心,为持续性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提供一个合乎逻辑的脉络;再次构建出物流法律法规体系框架,最后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经验(如日本制定的物流法,以及美国对物流业者的审批制度等),遵循国际惯例,并结合中国经济体制特征,以及物流发展的客观实际,制定出较为系统和完善的物流法。具体而言,可参考采取以下步骤进行:

1.整合现有物流法律法规

目前,当务之急是对各种物流法律法规进行清理、修改、补充和整合,以提高物流法律规范的层级效力和立法水平,增强其可操作性和透明度,尽快完善现有的物流法律规范,以适应物流业的发展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出现的新局面和新情况。在物流立法方面,我国目前尚缺少基本的立法,主要法律规范表现为层级较低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及地方法规,且不少规定已经不适应物流发展的新形势。因此,应抓紧开展对这些规范的清理工作。对于老、旧的且确实已经不再适应物流业新发展的法律规范应及时废止;对于相互重复或彼此冲突的法律规范应及时进行整合;对于层级本来相对较高的法律规范,应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使其能够对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出台起到规范和引领作用。

2.确立目前物流立法的重心

首先,确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物流运行应共同遵循的原则。通过共同原则的确立,能够避免新的跨部门的立法出现重复和矛盾,防止地方与中央在物流管理过程中分歧和冲突局面的发生,同时也有助于促进和实现物流产业的内部自律。

其次,加强地方物流立法。在建立统一性的物流立法之前的相当一段时期内,各地方可根据自身基础和条件的不同,制定出一些符合本地区实际的物流法规。这样,既能为下一步建立全国性的物流法提供参考依据和积累经验,也有利于各地区的物流企业根据地区特点加快发展。

再次,加强电子商务物流立法。上世纪90年代以来,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并推动了商业、贸易、营销、金融、运输、教育等社会经济领域的创新。物流的发展与电子商务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突出问题之一就是物流体系的相对滞后。因此,应抓紧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电子商务物流法律规范,从而促进电子商务和物流两方面进行联合,加快电子商务的发展。

3.构建物流法律法规体系框架

从日本的经验和我国目前的经济体制,以及物流发展的客观实际来看,我国物流法律体系框架的建构应从四个方面展开:

第一,物流主体法。即确立物流主体资格、明确物流主体权利义务和物流产业进入与退出规制的法律规范。与其他企业一样,物流企业也必须具有由法律所确定的主体资格。物流主体可以是从事物流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是具有法律人格的物流活动的承担者。物流企业自身的主体资格和权益是由法律来确定和保障的。首先,作为物流主体,必须符合法律对主体的资格要求,包括作为物流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经济组织,必须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具有完全的意识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能够为自己的行为结果承担责任;其次,物流主体必须具各一定的注册资本和经营条件,经过合法注册才能从事相应的经济活动;再次,物流企业享有法律规定的权益,物流主体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各自享有自己的财产权,对自己的财产负有完全责任,法律保障物流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物流行为法。即调整物流主体从事物流活动的行为的法律规范,它是各种物流交易行为惯例法律化的产物。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为维护公共利益,需要调整与运输服务有关的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物流服务也需要专项立法。有关运输服务市场的法律规范主要涉及市场秩序、物流交易或委托关系及有关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制度。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流企业在从事经营活动中是相互独立、地位平等的主体,从事交易活动的任何一方都不能进行欺诈活动,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物流供需交易只能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下才能成立。物流法律体系应包含物流主体的行为规范,使各个主体按统一的原则建立相互关系,规范物流经营行为,对守法经营的企业给予保护;对违反法律规范的物流行为和弄虚作假的企业给予惩罚和制裁。

第三,物流宏观调控法。即调整国家与物流主体之间以及物流主体之间市场关系的法律规范。按照现代物流业的发展特点和规律,必须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行为,加强对不正当行政干预和不规范经营行为的制约,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具体来讲,就是要迅速改变物流业管理政出多门且不协调、物流运作功能条块分割、行业垄断严重、地方保护主义泛滥、对外超国民待遇对内非国民待遇等状况。总之,物流法律体系在物流业发展中要从制度方面提供保障,为物流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

第四,物流标准法。即确定物流行业相关技术性标准的法律规范。通过物流标准法,逐步使物流信息系统像纽带一样把供应链上的各个伙伴、各个环节联结成一个整体,实现代码标准化,以消除不同企业及地区之间的信息沟通障碍。物流标准法应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企业间流程信息标准化,包括供应链伙伴信息标准、产品信息标准、订单管理和库存管理标准等;二是名词标准化(如目前已有“物流术语”标准等);三是实施框架,即企业间物流信息交互的实施框架标准化。

4.制定一部完整统一的物流法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现行物流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在经历过一定立法积累的基础上,在时机成熟的条件下,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经验,遵循国际惯例,并结合中国经济体制特征,以及物流发展的客观实际,制定出系统、完善的物流法时最终的目标。通过物流法统一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明确其业务范围、权利与义务,把所有主体的经营行为都纳入到处于核心地位的物流法和与之相配套的附属法规中来加以调整,既能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也能保证法律的科学性和适用性,从而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的全面健康发展。

法律制定流程例7

在钢琴调律各种方法的实践中,虽在具体操作上有许多不同的地方,但其基本方法却是相同的。那就是钢琴调律八度平移法。所谓“调律八度平移法”是指按照平均律调律法先完成一个音组的调律,后以此音组为基准音组,并按八度音程关系分别下行或上行依次逐音逐组完成其它同名音调律的方法。

一、调律技术基本方法与程序

钢琴调律技术的基本程序为:第一步,设置基准音组,俗称“调平均律”;这一步又称“平均律的分配”或“平均律分割”,它有三个过程。首先,在中音区内科学的选择一个合适于听觉调律的八度音组,其次是确定标准音高,并以此音高调试钢琴上第一个基准音,三是采用平均律调律法从第一个基准音开始,将选择好的音组精确地调整平均律,使其成为调整其它同名音的基准音组。这一步骤为钢琴调律作业过程中的最初阶段,也是最重要与关键的阶段。因为,它的音高与平均律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整个钢琴音域的音高与音律的准确性。第二步,“八度取音”,俗称“调八度”,是以基准音组的各音为基准音,按八度音程关系下行和上行依次调整其余各个音组同名音同音弦组中的基准音。第三步,“同度取音”,俗称“调同度”。以同音弦组的基准音为基准,调整同音弦组中其余的音。从以上调律的基本程序中可以看出,只有第一步可称为调律,第二步是音律的平移。同时,也可以看出,钢琴调律从“同度”开始,又以“同度”结束。

二、调律作业流程设计的原则

钢琴调律基本方法和程序,看似钢琴调律十分简单易行,其实不然。实际的钢琴调律作业,在具体操作上需要数个,乃至十多个步骤。这些步骤谁先谁后,要根据钢琴的状态预先给予设计和编制。只有按照设计和编制好的具体操作步骤的顺序进行调律,才能保证钢琴调律作业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通常把设计和编制好的具体操作步骤的顺序,称作“作业流程”或“工艺流程”。 调律作业流程设计和编制客观的存在着一些原则。这些原则是在设计和编制调律作业流程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规范,是调律作业活动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之间本质联系的反映,是调律作业活动规律的科学概括。这些原则从宏观上指导一切调律作业活动,制约着整个调律作业活动过程。这些原则主要有调律幅度原则、整体原则、合理原则、效率原则等。调律幅度原则。任何一种调律作业流程的设计和编制,其依据首先是钢琴的“调律幅度”。所谓“调律幅度”是指被调试钢琴的标准音高从原有音高调整到所需音高的距离。标准音高的所需音高,一般由钢琴使用者提供或按第一国际标准音高A440Hz确定。钢琴的原有音高则由{律师通过对钢琴标准音高的实际检测获得。在标准音高上这两个音高距离差异大,说明调律幅度就大;反之,说明调律幅度就小。当调律幅度大时,整个钢琴弦张力的变化就会很大;弦张力变化大,对钢琴音高的稳定性影响也就大。调律幅度较小时,整个钢琴弦张力的变化小;弦张力变化小,对钢琴音高的稳定性影响相对也小。为了获得准确而稳定的音律和音高,调律者不得不根据钢琴的调律幅度来设计与编制调律作业流程。一般来说,对调律幅度稍大的钢琴,其调律作业流程要复杂一些;而调律幅度稍小的钢琴,其调律作业流程要简单一些。二、整体原则。任何一种调律作业流程在设计与编制时,必须考虑它的整体性。钢琴调律作业是一个多方面、多层次、多环节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所谓整体原则,即,要求在各具体操作方面合理分工的基础上进行有效的密切协作,形成相互促进、协调一致的实现调律作业目标的原则。比如,为节省制音工具操作步骤,而影响听觉判断的质量;或是需要重复的步骤,而被省去,都会影响整个调律质量和进度。三、合理原则。任何一种调律作业流程在设计与编制时,必须考虑它的合理性。它包括操作步骤的划分是否合理,操作步骤先后的秩序编排是否合理等。它是在调律作业流程设计整体原则指导下的具体体现。

三、实施调律技术作业流程

调律作业具体操作步骤的划分应在根据调律基本方法和程序基础上,要结合钢琴弦列结构形式对调律作业方面的影响,即结合调律音区的分布和听觉判断的需要。具体操作步骤先后秩序的编排也应在根据调律基本方法和程序基础上,要结合该步操作骤对调律作业整体影响力的大小。影响力大的步骤应适当的编排在影响力小的前面。比如,“音叉取音”步骤不是放在作业流程中的前面,而放在后面的话,也就是说,在没有确定标准音高的情况下进行调律,不就是前功尽弃了吗;故需把“音叉取音”放在作业流程中的最前面。再如,低音部调律时其弦张力的变化对高音部音高稳定的影响,要比高音部调律时其弦张力的变化对低音部音高的影响大的多;因此,需把低音部的调律步骤编排在高音部的前面。调律作业活动的效率原则,就是调律者在调律作业活动中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调律效果的原则。虽然,调律作业效率的大小取决于调律作业各构成要素,如听觉判断的准确性、调音扳手操作的正确性、调律作业方法和手段等。同时,也受到调律作业流程的制约。因此,效率原则在贯彻于调律作业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的同时,更要贯彻于调律作业流程的设计和编制之中。

根据以上钢琴调律作业流程设计原则,对于一般使用中的钢琴实施调律,其作业流程可设计为“简单”式和“复杂”式两种流程。“简单”式作业流程适用于调律幅度较小的钢琴,其调律幅度一般不超过8音分。“复杂”式作业流程适用于调律幅度较大的钢琴,其调律幅度一般大于8音分或小于24音分。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一般来说“简单”调律作业流程可在一小时内完成。作业时间大致分配如下表:

法律制定流程例8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s.2016.11.062

Abstract The course of Logistics laws and regulations is one of professional logistics management professional basic course. In the course of the first class, whether teachers can successfully guide students in an introductory, and let the students generate interest and a sense of identity is the key to ensure the good teaching effect in the future. In this paper, we introduce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first class of Logistics laws and regulations, conceive of teaching and how to teach the first lesson.

Keywords logistics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 first class; teaching conception

“物流法律法规”是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商学院物流管理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共50学时(分为40个理论学时40,10个实训学时),2.5个学分,该课程的教学目的在于培养物流专业的职业综合技能,熟悉物流领域的法律法规知识,掌握基本的法律技能,在发生物流纠纷后能合理解决问题,当然更重要的是懂法、用好法,做到防患于未然,避免法律纠纷的产生。笔者结合自身讲授该门课程的实际情况,简要谈谈如何讲好“物流法律法规”的第一堂课。

1 讲好“物流法律法规”第一堂课的意义

从目前的就业形势来看,高职物流管理专业学生的主要就业去向是企业,尤以物流企业居多。在目前物流法律法规尚且不健全的市场环境下,物流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是花样繁多,企业在管理上一有疏忽就可能导致亏损甚至破产,因此学好“物流法律法规”这门课,对学生日后的就业以及个人法律风险的规避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校的“物流法律法规”课程时在大学第一个学期开设,学生对物流管理的专业知识还处于零基础,对专业课程的学习方法也没有一个系统的概念。以笔者的教学经历来看,“物流法律法规”的第一堂课犹如为学生走向物流专业领域的第一道门,在这一堂课上,教师就必须深入浅出地为学生大致描绘物流领域的基本常识,让学生了解“物流法律法规”课程的性质和特征、方向及其对他们未来就业的影响,充分调动学生想更多地了解物流专业知识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2 “物流法律法规”第一堂课教学构思

2.1 课程介绍

“物流法律法规”课程涉及的内容既有体法内容,也有程序法内容,知识点多,且实践性较强,在教学目标上应侧重于学生对物流法律法规的理解和应用的把握上,特别是法律风险的识别和防范技巧上。

在第一堂课上,向学生介绍“物流法律法规”课程的性质和特点、课时安排、课程的教学主要内容(包括理论学习和实训学习内容)、课程学习的重点和难点、考试考核标准和要求、课程学习的方法以及学习该课程的意义和重要性。

2.2 第一堂课的课程教学内容的设计

自开设“物流法律法规”课程,考虑到我校物流管理专业培养方案以及学生课堂表现特点,我们选用了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陈石清主编的校企合作教材《物流法律法规》。同时,在借鉴有关本科教材和其他高职教材的基础上,对本课程的第一堂课的教学内容做如下设计。

2.2.1 物流法的定义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统一规范物流活动的物流法,调整各类物流活动的规范主要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中,因此,物流法指的是国家制定的用来调整在物流活动中产生的以及与物流活动有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该部分的教学上补充讲述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比如法的效力层次,法的制定机关,规范物流活动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2.2.2 物流法的特征

物流法不同于其他法律,它自身具有很强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源于以下两个原因:一是其他部门法律法规大多是从宗教、道德等方面演变而来,而物流法律是源自物流业务活动中,尤其在当今物流行业已广泛成为企业的第三利润源的情势下,物流业务发展非常快,但物流业专门的法律法规的建设明显滞后;二是物流行业是一个综合性的行业,涉及的环节非常广泛,一般包括运输、仓储、包装、配送、搬运、流通加工和物流信息等诸多环节,这些活动都是技术含量较高的活动,每个物流环节的特点不一,每个环节都需要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规范和约束。而物流活动的参与主体之间既有横向的法律关系,又有纵向的法律关系,如有政府、行业协会、物流企业等等。随着国际物流的发展,物流活动跨越国界,尤其跨国公司的,物流供应链覆盖到多个国家,在物流活动中必然产生不同国家物流法律规范的适用问题。

鉴于物流活动的以上特点,物流法与其他法律规范比较,具有广泛性、技术性、国际性、综合性等特点。特别要说明的是其广泛性,由于物流活动的参与者涉及不同行业及部门,如仓储业主、物流包装服务提供商、各类运输方式承运人、装卸业者、承揽加工业者、配送企业、物流信息运营商等。所以物流法在规范的内容上和表现形式上都具有多样性。

2.2.3 物流法的调整对象

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是指某一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物流法的调整对象是物流相关作业的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称为物流法律关系),包括物流作业过程中发生的法律关系和行政层面的物流管理法律关系。物流作业法律关系主要是体现民商事物流法律关系,主要是物流关系中的平等主体通过签订民商事合同的方式进行交易活动。物流管理法律关系主要体现为行政物流法律关系,是物流活动中关于物流企业设立、物流活动监督管理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主要是国家机关在对物流企业的设立、运营进行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①

2.2.4 我国物流法的现状

虽然物流业的发展如日中天,但迄今为止规范我国物流行业的物流法还没出台,现有的有关物流方面的法律性规范文件分散于海陆空运输、装卸、仓储、信息处理等方面的法律以及各部委分别制定的有关规章、管理办法以及实施细则、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及各种技术规范、技术法规中。规范物流领域的基本法有《合同法》、《海商法》等,行政法规有《海港管理暂行条例》、《航道管理条例》等,中央各部委颁布的规章有《关于商品包装的暂行规定》、《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此外,还有一些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地方性法规以及物流技术规范等形式。

再有,由于物流业涉及的环节和领域较多,规范这种活动的法律规范又多分散于不同的不同的政府行政部门根据各自的行业特殊情况和部门利益制定和颁布的部门法规,这些部门在制定法律规范事协调不充分,基本是各自为政,因而导致这些法律规范之间缺乏统一性、总有不协调甚至存在冲突。

我国现在的物流业早已不是传统的仓储运输业当道的原始物流业,针对现代物流的新业务、新问题,我国目前甚至还没有法律法规加以调整及规范,存在不少的“法律真空”。这些问题的存在,将直接影响到物流业的健康发展。

3 如何讲好“物流法律法规”第一堂课

3.1 在教学中融入法律风险教育,增强课程的实用性

在物流法律法规的第一堂课教学中,重点不在于开展课程教学内容的详细讲述,更重于将法律风险教育融入到课程中,使学生养成敏锐的法律风险意识,更好地适应风险日趋升高的社会环境,应对当前及今后所面临的法律风险。②在课程的教学内容的设计上,教师不只是要讲解教材中的概念和各种理论知识,更要结合市场风险种类,从头至尾都强调“法律风险”这四个字。

3.2 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营造良好的教学氛围

第一堂课上教师给学生的第一印象非常重要,会对今后的教学产生极大影响。学生接受一门新的专业课程,就像面对一个新事物,总是充满好奇心的。因此教师如果能精心设计这一次课,以自己的风采感染学生,让学生从心理上接受这门课,喜欢这门课。在课堂上教师加强和学生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拉近教师与学生之间的距离,树立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

3.3 精心设计课程内容,定位教学培养目标

高职物流专业“物流法律法规”教学内容既要o贴物流行业特点,又要反映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因现代社会已然是一个风险社会,法律风险发生的概率相比以前有了很大增长。而物流活动涉及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既有横向的,也有纵向的法律关系,物流市场环境的完善程度与物流业务的增长程度不成正比,在诸多方面存在法律真空地带,发生法律风险的机率较大。

从课程的内容上说,主要要讲述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调整物流主体的法律制度、调整物流作业的法律制度、物流合同法律制度、解决物流争议的仲裁和诉讼法律制度。

在这一个教学内容上,教师除了给学生介绍物流法的现状,更重要的是引导和启发学生做课后的知识搜索和思考。让学生了解一些有影响力的物流法律案例,在案例中发现存在哪些法律风险、法律纠纷,再带着问题去思索物流法的建立和完善要从哪些方面考虑。

在“物流法律法规”的第一堂课上,教师须对教学的目标精准定位,强调学生树立法律意识,学习该课程的目标是做到能充分利用所学法律知识对当前及今后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有防范意识,具备基本的处理能力。这一堂课的教学宜深入浅出,其授课效果与学生后续对课程的兴趣度和关注度有很大关系。

3.4 创新教学方法,采用多样化教学方式

多媒体教学等现代化信息技术已被大多数高校广泛采用,它一改传统教学的枯燥与死板的教学模式,教师可以利用图片、音频、视频等各种功能,刺激学生的感官神经,将一些比较枯燥的专业课知识,以让学生感兴趣的形式表达出来,从而让死板、枯燥的专业课课堂变得丰富生动起来,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的学习热忱。③另外,在“物流法律法规”的第一堂课上,可以引用一些当前比较热的物流热点问题或案件纠纷,鼓励学生展开讨论,进行演练推理,营造出浓烈的求知氛围。

注释

法律制定流程例9

法律在商业银行的运作中起着约束贷款主体,规范银行内部管理和市场运行的作用。银行的法律风险,是由于法律某些地带规定的缺失和模糊,或银行本身对其理解不当陷入运行误区而产生的一系列风险问题。所以信贷业务中明确主体和客体的责任义务,正确理解法律条文,规范银行业务管理运行机制在风险的避免和防控中十分重要。法律的界限模糊和制度落后,经营者对其内容理解的扭曲,监管部门执法不当都是信贷法律风险的来源。由此我们要在“主体—行为—责任”的基础构建上合理控制和避免法律风险。[1]

一、银行信贷业务承担的法律风险

1、银行信贷业务制度存在漏洞

信贷业务的运行流程和规则遵循的是管理制度和规定,而大多数银行管理制度中所包含的只是一般化的操作情况。但业务的实际往来过程是复杂的,其中可能出现各种各样难以应付的问题。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的预见和处理,管理制度中没有列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和解决渠道,管理条例不完善,这就造成了后期发生业务和金融纠纷时没有相应完善的处理机制。管理条例中缺乏与法律条文相对应的实施措施和解决办法,在签订文件的过程中没有确立严格的审查制度,当引起法律纠纷追责时银行可能因此承担损失。

2、法律法规中细节的遗漏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环境结构不断发生新的变化。信贷纠纷的实际情况也因此越来越复杂多样,关于商业银行信贷的法律条款本身在某些地带就存在细节模糊和遗漏的问题。具体情境不断变化,一些条文已经无法适应新的实际应用需要,缺乏操作可行性,就导致了业界短时间内出现法律规定“青黄不接”的情形。由于法规中细节规定不明确,一旦没有严格执行业务操作流程,例如在签章时混淆了责任人等,伴随而产生的就是法律风险。

3、银行从业人员缺乏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宣传

商业银行在以往的从业人员管理中只注重业务知识的强化和操作流程的检验,忽略了相关法律的宣传。工作人员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未重视银行文件内的签署条例,为追求银行效益的最大化,无意识的操作产生了法律风险。例如在所有合同中都要有相应的日期签订才具有法律效应,否则就会造成其中期限模糊,还款日期不明确或混淆等情况发生。而有的工作人员虽然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但错误理解了法律规定中所诠释的内容,实行错误商业操作,陷入误区,造成风险的产生。[2]

4、信贷监管执法不当

监督管理部门不当的执法是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来源之一。监管部门在执行权利的过程中对某些不合理的商业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银行没有意识到自身问题的严重性,继续经营造成法律风险。或者监管部门过度执法,直接导致银行面临法律风险,造成损失。总的来说,监管过程中主客体不明确、监管落实不到位、监管法律界限不明确都是商业银行法律风险产生的种种原因。

二、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策略

1、设立专门的信贷法律风险防控机构

在法律风险产生之前预知风险可能发生的方向和构成威胁的因素,有助于减少商业银行因法律风险产生的损失。因此,银行要设立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素养的风险防控机构,为银行经营提前打好“预防针”。在业务操作的各个流程中建立专业咨询制度,避免从业人员因法律的不专业性走入误区,将强大的法律素质与业务素质有机结合,共同创造优良的信贷服务环境。同时,专业法律风防机构负责的内容还包括明确当前存在的法律风险,为其制定相应的解决和应对策略;帮助业务人员辨识风险,减少风险来源;在银行内部定期开展信贷法律知识普及宣传,加强风险控制管理。

2、加强与执法部门的沟通交流

银行在商业运营的过程中,应该及时与外部监管进行沟通交流,获取最新资讯和动态。从而对内严格要求,在经营范围内,做好自监自省工作,保证尽到法律责任和义务。加强内部操作管理监察工作,通过内部流程监控,防止内部流程漏洞引起内部人员面对巨额利益的诱惑铤而走险。同时,建立针对各个部门专门的监督办法,制定相关危机处理制度,从根本上避免法律危机的产生。

3、与客户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

商业银行信贷所涉及的法律纠纷,大部分与客户有关,因此及时与客户做好沟通,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在业务交往中向消费者宣传信贷法律知识,帮助消费者维护合理权益,完善前期的交易事宜。避免因责任不清,签署项目条款模糊,由客户产生的法律风险。

4、增强银行全体人员的法律意识

商业银行的所有信贷业务流程中都不可避免的要与法律知识打交道,所以要加强银行内部人员从上到下的法律意识。首先,信贷业务人员要有法律风险意识,认识到工作活动中法律意识的缺失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开展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和宣传培训活动,将法律知识宣传应用列入基本的员工技能培训中,激发员工主动学习法律风控的积极性。法律法规的学习包括法律法规、贷款新规、会计制度,以及银行内部规定。其中银行内部规定是重中之重,银行内部规定的学习让工作中碰到的问题有据可查、有理可依,可以有效的避免合规风险。[3]在危机意识树立的前提下,由银行内部防控机构针对每一项业务流程可能产生的法律危机,制定专门的法律风防制度,形成一个完善、统一的良性循环系统。

5、优化法律诉讼途径,提高应对能力

在危机产生前要注意风险的防控,降低风险出现的几率。但危机的产生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当面对法律风险时,银行风控机构要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因法律诉讼造成的损失,争取维护自身权益。这就要求银行在诉讼过程中提高诉讼效益,尽可能取得最好的结果,做好前期数据资料的全面备案,及时跟进事件的发展和调查,把握诉讼进程,争取占据有利地位。事后总结经验,做好法律评估分析,避免以后同类危机的出现。

三、结语

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繁杂,业务客体身份多样,涉及金额数目大小不一,业务情况复杂多变。因此,在银行运营过程中出现法律风险是不可避免的。商业银行应该加大业务法律风险防控力度,做好前期危机预防和评估工作,优化防控管理结构,为银行更好的可持续运行和经营管理构建优良环境,实现商业利益的最大化。

作者:李加礼 单位:北京市密云区烟草专卖局

法律制定流程例10

目前商业银行普遍存在着资产形式单一的问题,资产的大部分被贷款所占据。贷款受合同期限等因素的影响,流动性较差,属于固态资产,其在资产结构中的高占比,必然限制了整个资产的流动性。商业银行的资产主要是现金包括存放中央银行和存放同业、托收未达的现金等。商业银行的资产中固定资产流动性最差,现金资产的流动性最强,贷款和证券视期限和性质而具备不同的流动性。一些针对基本客户发放的短期流动性资金贷款,虽然期限较短,但往往不具有流动性。

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大部分表现为贷款,结构单一,证券资产所占比例很小,主要是信贷资产,其中的不良资产又占有很大比重,因此资产流动性堪忧。再说负债,其品种也不甚丰富,主要有人民银行的再贷款、各类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金融债券等流动性负债,其中后两类的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而同时由于储蓄存款中,活期存款可随时提取,定期存款亦能提前支取,造成了负债的流动性较强。资产负债结构的不对称,隐含着很高的流动性风险。

国家宏观调整经济政策,是避免经济和金融市场过度波动的重要手段。要密切关注全球金融市场的最新走势,当出现金融市场过度波动时,国家应及时果断的采取相应的措施救市。为了克服金融市场失灵,必须予以国家干预,与此同时,由于我国选择的是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体制,因此,法治保障条件下的国家宏观调控,对于保障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战略性、方向性的重要意义。

1、建立完善的预警机制

针对全球金融市场持续动荡的走势,金融机构应密切关注抵押信用债券市场的发展,保持对相关风险的敏感程度,及时评估,审慎计提相应减值准备,相机抉择出售相关的抵押支持债券及资产支持债券等,最大限度维护资产安全,保障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 金融机构应该对国际游资进入我国金融市场保持警惕,关注其中国股市和房市的冲击,主动防范信贷风险的加大,尤其是资产证券化衍生产品的信用风险。另外,也要注意美元反弹后游资回流美元市场导致国内资产价格下降泡沫破灭的风险,合理分析和判断利率、汇率走势,为把握投资和交易机会做好充分的准备。

商业银行的预警机制是商业银行主动管理危机的先决条件,也是防范和化解危机的主要手段,充分体现了防范危机比化解危机更为重要的理念。因此,商业银行必须根据不断变化了的市场环境和各个时期、不同岗位的危机管理特点,设置科学、合理的预警机制。

2、对商业银行的法律制约

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及人民银行所的银监管理规章甚为繁多。有些行政法规及规章、之间存在还相互矛盾,相互重复的现象。建议以后有关立法与监管部门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进行整体规划,注重法制体系建设的系统性。人民银行要尽可能对近期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划;要作好立法和制定银行监管规章的计划性,也需要制定者具有前瞻性地把握国内金融体制改革的动态,也需要制定者熟悉市场经济体制成熟国家相关制度的具体内容。

加强对商业银行权利的法律保护。《商业银行法》对于商业银行权利的规定较少,而商业银行义务和责任的规定较多,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设置失衡,不给商业银行设定权利也是目前金融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普遍性问题。因此,建议在《商业银行法》里增设“商业银行的权利”一章,对商业银行的各种权利进行归结并具体规定。商业银行的权利至少应当包括业务经营决策权、银行金融产品的开发权、人事管理权、财务管理权、收入分配权等,使商业银行能够依法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3、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防范的法制建设

商业银行的内部风险在很大程度上是制度风险。商业银行应对现有内控制度进行认真清理,由法规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充分研究,待讨论通过后,统一在全行,使预防性控制落实在各业务制度之中。同时,要规范“立法程序”,明确“立法”权限,对内控制度的评价、修改和制定都要在程序上予以明确,以增强“立法”的严肃性与统一性。在建立内控机制上,要坚持三项原则:一是体制牵制原则。体制控制是内部控制的基础,当前,要从体制上着手,重新设计信贷经营与审批、监管三分离的运行机制,业务经营与前台服务、后台支撑的协作机制等,以避免各职能部门之间出现不必要的磨擦和控制环节中的漏洞。二是程序牵制的原则对业务流程的不同环节,应由不同的人员完成,通过业务流程设计使不相容的职务相分离,达到岗位牵制的目的。要坚决杜绝任何个人独揽业务的全过程,否则必然导致管理失控。三是责任牵制原则。内部控制不仅要规定职能部门和个人处理业务的权限,还要明确规定其承担的相应责任。

在建立商业银行内部风险防范机制上,还应重视商业银行内部法律部门的作用,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事前防范、控制和化解商业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的功能目前大多商业银行的法律部门业务限于出现法律纠纷时处理纠纷,法律对业务风险的预防功能没有提到应有的地位,建议商业银行进行法律业务的整合,尤其是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法律对业务风险的预防作用将会日益显现。要充分认识到商业银行的每一项业务行为本身都会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每一笔业务操作对错均应受到法律的最后价值评判,每一次业务活动过程均受到法律规范的调整。应该主动让法律专业人员实现对业务和管理的全面“插手”,坚持以法律手段预防为主,法律部门关口前移。要对行内业务发展中的问题提出法律意见书,从而有效避免风险,防止纠纷。法律与商业银行业务的融合,一方面促进法律对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支持与推动,另一方面也会强化商业银行业务对法律的不断需求,由此形成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1]陈晓.《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5月.

[2]王国平.《谈金融监管执法层面的三项基础建设》.《法学》,2002年第二期.

[3]石汉祥.《完善国有商业银行内控管理》.《金融时报》,200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