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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科毕业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24 15:23:38

法律专科毕业论文

法律专科毕业论文例1

(一)通奸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确立

从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看,配偶一方有通奸行为,另一方是无法获取精神损害赔偿的。而笔者认为,婚姻法确立通奸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必要和可行的。婚姻法应当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内容作例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陈述,并明确将通奸行为作为另一方配偶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直接将通奸规定为提起精神损害损害赔偿的事由,法官可以根据造成损害的大小判定精神抚慰金的多少,这样对行为人和受害人而言应当是公平合理的,也不会出现滥诉的情形,能更好地起到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二)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

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形,在离婚时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由于偶然的事情发现自己抚养多年的子女并非自己的骨肉,自己多年来对子女的感情付出突然付之东流,面对这样的打击男方往往会愤而提出离婚,要求女方返还抚育费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对于这样的情形如果处理,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对于这样的情形,不给予受欺骗的男方适当的精神赔偿显然有失公平,受欺骗者不仅无端支出的抚育费有去无回,受到欺骗后心中的郁闷、愤怒、伤痛是可想而知的,法律对其伤害视而不见,有失公正。

(三)配偶一方有**嫖娼行为

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事实**嫖娼行为,显然与通奸一样,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其应当作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法定事由的理由与通奸相同,笔者不再重复。

(四)婚前隐瞒患有精神病

对于有精神病史或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配偶,在婚后发作,而另一方在婚前基于一般的接触又是无法发现的,并且患病一方具有故意隐瞒情形的,受害人因此受到精神损害,应当赋予其赔偿请求权。

(五)一方骗取结婚证导致婚姻被撤消或无效的

一方在结婚时隐瞒对方,弄虚作假,如未到法定结婚年龄而虚构,或隐瞒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最后导致婚姻被撤消或无效的,另一方在这个过

程中势必有可能身心受到打击,特别是对于女方而言,在农村结过一次婚会影响其再次择偶,或错误的婚姻浪费了其宝贵的青春,使其失去许多择偶的机会,这样往往会使其精神受到伤害,法律赋予其精神损害赔偿权方显法律的公正。

法律专科毕业论文例2

依照刑法学传统,罪过通常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将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它以故意和过失为内容,所以我们分别讨论一下意志因素在故意与过失两种心理状态中的地位。

1.根据我国《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故意心理的意志因素具有两方面特征:希望和放任,其表现为意志对行为的发动作用,在犯罪故意中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如果一个人仅有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的认识而没有形成犯罪的意志,不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便不可能自觉的确定行为的方向、步骤、方法,导致此种行为的事实。德国刑法学家克莱因指出:决意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或者决意不履行法律命令的行为,就表明积极的恶的意志,就是故意, 可见故意心理是在积极的恶的意志的推动下而转化为现实中刑事非难的罪过心理的,它在犯罪的实施过程中具有决定的、主导的作用,是联系犯罪意图和犯罪行为的桥梁纽带。总之,意志因素是在认识的基础上,将人的心理外化到客观世界的决定性因素,因此,意志是故意成立不可缺少的因素。

2.过失心理状态下是否存在意志因素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在刑法理论上一直争论不休。我国《刑法》第15条第1款对过失犯罪作了规定,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由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上规定的过失有两种:(1)疏忽大意的过失;(2)过于自信的过失。

法律专科毕业论文例3

1.起诉便宜主义。起诉便宜主义,指的是检察官虽认为犯罪已经具备法律上的要件,仍可斟酌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起诉。从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发展看,自20世纪初刑罚的目的刑理论取代报应刑理论后,起诉便宜主义逐渐被国际社会所承认,成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一大趋势。它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体现了惩罚和预防相结合的思想,有利于轻罪犯罪人的改造,也节约了司法资源。附条件不起诉是起诉便宜主义原则的新运用和新发展。

2.恢复性司法理论。所谓恢复性司法是一种通过恢复性程序实现恢复性结果的非正式犯罪处理方法恢复性司法旨在建立一个使犯罪人和被害人进入对话状态的模式,以期尽可能地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恢复到犯罪前的状态。该制度弱化个人的惩罚,强调社会关系的修复。人民检察院在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时候,考虑被害人的需求、被不起诉人的悔罪情况和人身危险性、证人安全、未成年人的矫正等诸多原因,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挽救、社会关系的修复,促成恢复性司法目标的实现。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实践基础

2002年3月,南京市两所中学的学生为琐事发生冲突并引发了严重的故意伤害事件。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了暂缓不起诉决定,规定在3个月考察期内,肇事学生必须履行五项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遵守取保候审有关规定;遵守校纪、校规,认真完成学业;每人每月至少从事一次公益活动;每人每半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玄武区检察院汇报一次思想。如能圆满履行所规定的义务,就作不起诉处理,否则将追究刑事责任。个别检察机关的尝试与探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许多地区检察机关开始推行。据初步统计,全国有19个省市200余个基层检察机关开展过这项制度的试点工作。但称谓不一,如暂缓起诉制度、暂缓不起诉制度、缓予起诉制度。2008年,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意见中专门提出了设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意见。2012年3月14日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做出规定,该项制度正式确立。

刑事司法监督考察机制之借鉴

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即在一定期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因此可以借鉴以完善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机制。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1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为司法行政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日常工作由司法所承担;参与者包括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此外,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法律专科毕业论文例4

 

当前我国高校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考核主要采取撰写毕业论文的方式。本科生毕业论文经历选题、开题到撰写完成交由指导教师审查、通过答辩等各个环节,据此认定被考核的学生是否符合法学专业本科生的毕业要求。由于毕业论文能够训练学生收集资料、调查研究、案例分析、逻辑思维等方面的能力,同时能够在检验大学生专业素质、学习能力、学科知识和实践能力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所以毕业论文一直是大学教育教学计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考察法学专业学生对法学理论掌握情况、能否运用法学思维分析和解决问题的重要方式。

 

但是,当前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考核以论文为主要方式,而且多为理论性研究论文,学生的论文存在无问题意识、无创新观点等问题,教材表述式和资料堆砌式的论文较多;毕业论文拼凑、应对甚至抄袭的情况严重。这些问题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法学专业本科生的评价标准,也影响着法学专业毕业生的质量及其社会评价,甚至有人提出取消法学本科教育。

 

二、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考核方式的多样化

 

法学是一个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对学生理论与实际相联系的要求相对较高。笔者认为,改善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考核方式过于单一的办法就是设定更为多元的考核方式,给予学生足够的选择空间,使其能够按照兴趣和意愿选择适合自己的考核方式。结合我国法学教育的现实,可以从以下几种方式进行探索。

 

以个人考核与团体考核为标准,可以将毕业考核分为“独立完成型”和“团体协作型”。

 

第一,“独立完成型”可采取调研报告、专题研究、案例分析、法律文书写作等方式。

 

调研报告方式较适用于具有交叉学科背景,如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类的选题。同时也适用于法理学中人权保护情况、宪法实施问题等须要进行社会调查、联系实际情况说理的选题。与毕业论文方式相比,调研报告重在对数据进行统计、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结论,更注重考察学生是否掌握了调查的方法、手段,以及通过一手资料对实际情况的进行总结和分析。表面上看,理论难度比不上论文,但是它能较好地考察学生的动手能力、沟通能力和分析能力。

 

专题研究方式较适用于对特定法学领域中的具体问题的研究。如消费者反悔权问题、证券交易合适性原则等等。专题研究要求对具体问题的产生、发展、现状、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域外借鉴等作详细研究,由一点向纵深挖掘。与毕业论文方式相比,更具有针对性、务实性,更能突出学生对问题细节的考量。

 

案例分析方式即以现实生活中影响较大、较为典型案例作为分析样本,通过对此案例的分析说明法理、论证制度、提出建议,进行法律分析,较适用于刑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专业的选题。作为毕业考核方式的案例分析不应局限于法条的解释和适用,而是应结合具体情况,提出既有案例对法律适用的疑问和挑战,从而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

 

法律文书写作是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可以选择的一种较具特色、也较符合“职业教育”目标的考核方式。法学专业的技能教育“既是一种职业操作技艺培养,也是引导学生像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那样思考的逻辑训练”。法律文书写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由于法律文书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各种法律文书,所以留给学生选择空间也较大。学校也可以根据不同法律文书的难易程度和考察重点,对作为毕业考核方式的法律文书写作进行一定质与量的限制,如限定在公诉书、判决书、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中选择。

 

第二,“团体协作型” 可采取模拟法庭、法律援助专项项目等方式。

 

近年来,模拟法庭已作为法学专业必备教学方式和教学内容在各法学院校普及开来。“模拟法庭的建设与运行使其充当实训基地建设的主力军应为理所当然”,时也可为考核方式多元化提供必要支持。以模拟法庭作为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考核方式,可由教师指导学生挑选典型案例,由即将毕业学生自愿结成小组,准备相关材料、分饰法庭或仲裁庭的各方主体。在“考试”过程中可通过考察学生们的起诉书、判决书、辩护意见以及模拟法庭程序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理是否准确、法条运用是否得当,证据与使用是否正确等判断参加学生是否符合合格标准。这种考核方式不仅能够考察学生掌握基础知识的情况,也是对学生通过专业训练习得法律实务能力的一种检阅。

 

法律专科毕业论文例5

一、高职法律专业的定位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及职业分工的细化,社会对高等技能人才的需求日趋增加,法律专业作为高等职业教育的一个分支学科建立和发展起来。高职法律专业与其他专业相比,在历史沿革和专业发展上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伴随着我国1999年开始高考扩招,法律专业如雨后春笋在各高职院校开设,这样的繁荣景象一方面反映出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学生对这个“高大上”专业的向往。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呼和浩特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呼职院)开设了法律专业(包括法律事务和法律文秘专业)。高职院校培养的法律专业学生与本科院校不同,后者更侧重理论知识的培养,而高职院校对法律专业的定位主要表现在:1.法律高职的教学内容与社会生产、管理、服务及生活紧密联系,侧重应用。法律高职的专业要根据社会需求定位,社会对法律职业需求什么岗位,就设置什么专业,如经济法律事务、司法文秘、法律英语等专业的设置,就充分体现了“应需而设”的特点。2.法律高职教育比较注重学生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学生在毕业后能较快适应法律职业的需要。所谓法律职业,是指各种与法律有关的工作的总称;又指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即法律职业者。换言之,法律专业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因此,我们对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至关重要。正如张卫平教授所言“从法学教育观念上来讲,一直比较注重理论方面的教学,注重灌输理论知识,在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上,没有把培养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作为培养目标”。

二、高职法律专业毕业论文的设置目的

毕业论文对于大多数文科专业来讲,是检验学生学习成果的一种方式,是学校提高专业教育水平的参考要素之一。在以培养实践能力和操作技能为教育理念的高职法律专业中,学生撰写毕业论文的过程也是写作能力和分析技能提升的过程。以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法律专业为例,我们在大学三年级时往往会给出学生一个写作论文的大致范围,让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兴趣进行选择,并拟定具体写作目标。在论文题目范围的设定上,我们往往偏重于对具体的或有争论性的问题进行拟题。对学生而言,写作过程中首先需要通过各种平台和媒介寻找自己论文的基础支撑材料,然后根据具体写作目标进行甄别和思考,最后形成论文写作的大纲和思路。这是一个 “温故而知新”的过程,学生在形成思路的过程中既能复习以往学到的知识,还能通过自己的分析得出自己对该问题的认识和观点;同时,学生的专业写作水平和文书写作水平在这个过程中也得以反馈。综上所述,在高职法律专业设置毕业论文这个环节是有必要的,应将毕业论文的写作同高职教育的培养理念和方案紧密结合,以期能最大程度地反映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实操技能。因此,毕业论文的写作过程既是对学校、学生学风的检验,也会对学生将来的职业道路养成产生深远影响。

三、呼职院法律专业毕业论文存在的问题

自2007年指导呼和浩特职业学院法律专业学生毕业论文至今,我发现学生在论文的选题、写作和答辩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中涉及到学生的态度、能力、论文的形式、论文的内容等多个方面,具体如下:

(一)在给定的题目索引里,学生毕业论文题目、题材选择过于集中,论文题目选择重复率高

很多学生在选择写什么方面的论文时并未仔细思索自己是否有兴趣并擅长或有能力创新,而是选择一些成熟甚至陈旧的内容,理由是这样的文章多已成型,观点表述上不会出现大的风险且答辩的时候能够对答如流。这样会导致一届甚至连续几届的毕业论文中“青少年犯罪的产生原因及预防措施”“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等论文题目的“上镜率”很高。

(二)论文的内容陈旧、缺乏新意、没有创造性,科研精神缺失

论文格式不规范,甚至有的学生在出了两稿后论文的字体、行间距等基本规范问题仍未改正。有的学生在论文中的引例缺乏代表性,引用的法律规范内容存在滞后性,论文的内容在逻辑结构上不成体系,参考文献不规范。只有很少的学生能在毕业论文中提出对一个法律问题的自我认识或对现行法律法规如何完善提出建设性建议。

(三)学生对待毕业论文的写作态度不端正,出现学术不端和学术失范的行为

学生提交的毕业论文中,有的抄袭他人作品,但未做标注或说明,有的将几篇文章进行拼凑形成自己的论文,最为严重的是有的学生全文搬用他人作品。这些问题的背后隐藏的是诚信缺失、学风不严谨、不求勤奋上进与求真务实、缺乏锐意创新等道德层面的问题。这样低水平的复制式论文写作完全与论文答辩的设置背道而驰,对学生的价值观产生了不良的影响。

(四)学校和教师在就业率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下一定程度上“放任”了学生的论文失范行为

学校虽制定了毕业论文答辩的管理文件,但针对学生的失范行为缺乏必要的惩戒措施。很多学生虽知抄袭论文的做法不正确,但这样的行为不会给自己带来什么影响,照样答辩毕业。因此,法律专业学生“不守法”的论文失范现象与有效的惩治机制不健全不无关系。

(五)学生论文写作中资料查找途径单一,论文缺乏有力基础支撑

大部分同学在毕业论文写作时通过网络进行资料检索,甚至直接将要写作的内容从百度等搜索引擎中全文下载“引用”,对资料的真实性及原始性缺乏必要的甄别和考证。学生在资料搜索方面存在知识欠缺问题,缺失学习的主动性。

四、呼职院法律专业毕业论文的改进对策探析

针对上述问题,并结合当下国家对法律实践型人才的需求,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一)深化对毕业论文存在意义的探析,改进毕业论文的写作,确立符合实践需要的目标

职业院校的法律专业的特点决定了它和本科院校在专业设置和授课内容上的不同,实践技能的侧重培养使我们对学生在理论层面的知识要求程度要低一些,在毕业论文中的映射就是我们在对毕业论文的形式进行设计的时候也应该偏重于对学生实践能力的考察。目前,我们的论文题目索引给定的题目并未表现出这一特点。因此,在课程改革和完善过程中就需要大家集思广益重新确立论文题目库,给出学生偏实践性的指引。其实,除了现有的毕业论文写作方式,我们还可以运用调研报告或法律建议书等方式对学生进行结业考察。换言之,学生在最后一年的学习中,可以利用假期时间或实训单一或组成团队针对感兴趣的法律问题进行调研,然后形成5000字左右的调研报告或法律建议书。这个过程既能使学生全程参与也能体现出学生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针对学生的调研报告或法律建议书教师可以在答辩或交流过程中与其进行沟通并给出成绩。

(二)强化学术道德建设,净化校园学习环境,建立诚信校园

学术道德建设的强化路径可以在新生入学之初的教育培训中体现,也可以在日常课程中潜移默化地渗透。学术道德的建设和学校的学习环境息息相关,诚信校园建立后,大家都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诚信做人、诚信做事。长此以往,心存侥幸的同学就会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感到羞耻,从而纠正存在的学术失范问题,凭借自己的能力和实力完成大学期间的最后考核。

(三)建立失信论文惩治机制,保障毕业论文设置目的的实现

学生自我诚信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任重道远。除此之外,对于学校而言,应该出台管理文件,对于在毕业论文环节态度不端、行为失范的学生进行教育、纠正和惩治。就业率的确能体现出学校的成绩,但我们给社会培养和输送的应该是优秀的人才,优秀不仅体现在技能上,还体现在职业道德上,职业道德又会受到在校期间的道德体系的影响。因此,通过对论文中存在严重学术问题的学生给予延迟毕业或重新组织答辩等形式的惩治是有必要的。一个完整科学的惩罚和有效纠正机制的建立能够为失范行为的约束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四)发挥指导教师的督导和示范作用,引导学生以正确的态度和方法完成论文写作

教师,身肩“传道、授业、解惑”之大任,为人师表者必先正其身。因此,教师的学术良知和学术创新是学生的一面镜子。近些年来,职称评审条件高门槛及的高难度导致在学界出现了诸多学术失范行为,这对于教师和学生都产生了负面的影响。换言之,教师学术声誉的重建和学术责任的承担能够对学生起到示范作用。另外,学生分配给导师之后,导师要能够时刻起到督导作用,无论从论文题目的遴选还是论文逻辑的架构以及论文内容的创作上都需要认真对待、实时关注,出现问题要及时纠正,逐渐引导学生以正确的态度和方法完成毕业论文的写作。

法律专科毕业论文例6

[作者简介]梁斌(1975- ),女,河北保定人,中共保定市委党校,讲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研究方向为行政法、民法、诉讼法;夏玉芬(1971- ),女,河北易县人,中共保定市委党校,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与民法。(河北 保定 071000)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02-0088-02

我国自1977年恢复法学教育以来已有三十多年。1977年全国法学专业招生的人数只有223人,但自1997年我国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和1999年高校扩招以来,法学教育取得了飞速发展。法学一直被认为是热门专业。目前全国开设法律专业的大学已经有六百余所,开展各种形式法学教育的单位总计九百多个,法律专业在校学生达七十多万人。根据麦可思人力资源信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全国2006届、2007届、2008届、2009届、2010届毕业半年后的高校学生培养质量和社会需求状况调查显示,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已经连续几年垫底文科类专业。就业难成了高校法学毕业生和家长的心病,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议。本文从法学教师的角度剖析法学专业大学生的就业问题。

一、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问题的现状

1.就业率低。法学本科毕业生严峻的就业形势并非近年的事,20世纪末就有显现,尤其是从2002年开始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遇到前所未有的危机,在全国214个学科专业中,法学专业就业率排在187位,2005年则成了“老末”,此后一直名列榜尾。

2.专业与职业不对口。对于法学专业的毕业生,传统意义上的“专业对口”是指进入公检法机关或是从事律师职业。而麦可思公司的调查数据显示,现在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行业排名前5名的依次是:办公室职员、行政秘书和行政助理、法律职员、其他法律助手、法官及助手。这意味着法学类毕业生从事与法学相关工作的比例较低。《中国2008届大学毕业生求职与工作能力调查》显示,2008届法学本科毕业生从事与法学相关工作的比例为45%,而高职高专法科毕业生的比例仅为25%。《2009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的统计数据显示,法学类本科毕业生工作与法律专业的对口率为47%,而高职高专的对口率仅为29%。2011年就业蓝皮书显示,三年后专业对口率最低的是法学,为55%。

3.失业率较高。根据北京市2009年的一份针对大学生就业的报告显示,“法学”这个曾被称为热门的专业却在大学生失业和离职排名中位居榜首,其失业率更是高过计算机、英语等专业。麦可思公司的数据显示,2010届本科专业失业率排第二的是法学,2010届本科毕业人数最多的100个专业中,法学失业率排第6位。

二、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难的原因

1.高校扩招导致法律人才相对过剩。我国自1999年高校扩招以来,一些高校追求建设学科门类齐全的综合性大学,不管是文科院校还是理科院校,都开设了法学专业,并大规模招生(目前全国开设法律专业的大学已经有六百三十余所),但有些学校的师资、硬件设施甚至还不完善。办学的形式有全日制、函授、电大、自考、夜大、职大等,办学层次涉及中专、大专、本科到硕士、博士5个,法学在校学生有几十万人。这影响了法律人才质量的培养,也造成了法律人才的大量“过剩”,为就业难埋下了隐患。但从我国的人口总数来看,目前接受高等教育的人并未过剩,比例还很低,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数仅占总人口的5%左右,而美国是35%,日本是23%,我们还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目前存在的大学生就业难实质是高等教育、人才配置、就业观念等方面出现了问题。

2.法学教育与职业需求脱离。我国的法学教育是学历教育,主要是培养普通的法学通才。因此,课程设置偏重法学理论,即学生在修读马克思主义哲学、邓小平理论、外语、计算机等基础课程的基础上,必须完成教育部规定的法学专业的14门必修课,加上选修课,几乎涉及了我国现行的所有法律。教师的授课方法也多是通过灌输性的填鸭式教育方式,很少使用启发引导式的教学方式,忽略了对学生的思辨、应用、职业实践等能力的培养,虽然学生获得了抽象的知识与基本的法律理念,但缺乏对学生职业技巧的系统训练。事实上,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其精髓在于利用所学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对此,美国大法官姆斯有句名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即法律学习者只掌握法律理论知识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掌握从事法律实践的职业技能。而我们的法学大学生由于缺乏了解社会和参与实践的渠道,难以学以致用,导致就业困难。

3.传统的公检法机关、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等职业门槛高、职位少。以前,一个法律专业的大学生毕业后基本上都有机会进入国家司法机关,但近年来进入司法机关当公务员,成为了大多数法学大学生的奢望。现在要想做法官、检察官、公务员必须参加统一的考试,如司法考试和公务员招考,而这两种考试都存在一个特点,即竞争激烈、通过率很低,甚至因为报名的人数众多,招录的人数有限,而出现了几千人争一个岗位的情况。做律师,我国目前的律师事务所大部分都是注重利润最大化的合伙制、合作制,在用人方面注重短期效益,缺乏长期人才储备培养的积极性。做企业法律顾问,对于大部分中小型企业来说,并不是他们所急需的,需要时多为临时聘用,而对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来说,他们需要的是高层次的、有工作经验的法律人才,致使应届法学毕业生陷入两难的境地。

4.许多学生存在就业地域限制,就业扎堆现象严重。在就业地区倾向方面,许多法学大学生期望较高,对个人职业生涯缺乏长远规划,一味追求经济发达地区,只愿意留在大中城市、省会城市就业,而对基层、西部、农村等急需法律人才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大多数毕业生都不作考虑,即便是来自县、镇和农村的法学大学生也存在此种倾向。大中城市就业相对处于饱和状态,因此人为设置的就业地域限制以及选择就业地区的集中性,导致了法学大学生就业的表面过剩和实质缺乏的结构性矛盾。

5.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影响。我国《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都规定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行业必须具有本科文凭,并通过司法资格考试。一方面,这一规定的司法资格考试将大量法学毕业生拦在就业门槛之外,因为我国每年司法资格考试的通过率仅为百分之十几,很多法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在大学毕业时未能取得司法资格,有的甚至需要几年的艰苦努力才能取得。另一方面,这一规定中的本科文凭条件使许多非法学专业毕业生参加司法资格考试并通过的学生“抢了”法学专业毕业生的饭碗,我国出现了非法学专业毕业的考生司法考试通过率高于法学专业毕业考生的情况。而许多发达国家的非法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是没有资格参加司法资格考试的,如美国法律规定只有美国ABA全美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毕业的学生才有资格在全美、各州参加律师资格考试,考试通过后才有可能进入法律职业共同体。

三、解决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问题的对策

1.整合法学教育资源,控制法学招生规模。国家要重新严格审查招收法学专业大学生的大学院校的主体资格,对师资力量、课程设置、图书资料、教学设备等作出明确统一的规定,对不符合的院校进行教育资源整合,该取消的坚决取消,保证为社会培养出合格的法学大学生。今后如果条件成熟,在招生方面还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目前可以选择一两所法学院校进行试点),即只有在其他领域或学科取得了学士学位后,才有资格成为法学学生,这样不同的专业背景、不同的工作经历,有利于学生知识结构的多样性,有利于学生从多方面、多角度思考问题。另外,在职业资格准入方面,应对法学毕业生与非法学毕业生设置不同的条件。

2.创新课程设置,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在完成教育部规定的14门基本课程的基础上,坚决改变过去只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和忽视实践能力培养的做法,规定实践教学的时数,真正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如聘请一些有实务经验的律师、法官、检察官、仲裁官等担任兼职法学教师,为学生讲授一些实践性强的课程,通过大量亲身经历的案例教导学生,从而使学生深刻地理解法学理论的精髓;增开一系列专门的职业教育和职业训练实践课程,通过法律诊所、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庭、模拟预审室、模拟律师事务所等教学场所,使学生体验各种法律实践;与本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企业等单位合作,建立一批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开展法律志愿服务进社区活动,在服务过程中,将学生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化为实践;推行“分类培养”模式,针对学生的兴趣专长、就业规划等情况,增加公务员考试的行政能力测试和申论课程,开设司法考试、律师实务、企业非讼法律实务等课程;在考试环节,改变对法律概念和原理以记忆为主的考试方法,多采用通过生动的案例考查学生运用法律的能力,从而使学生经历一个实践性、经验性的法学学习过程等。

3.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一是正确认识自己,认真对待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拓宽就业视野,改变做公务员、到公检法系统、进入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稳定行业工作的陈旧观念。二是取消到大城市就业的地域限制,勇于到基层、边远地区、祖国最需要的地区的法律部门工作。三是有能力的学生可以选择自主创业,如凭借专业特长,尝试建立法律咨询服务、中介服务等机构,在创业过程中,实现用所学法律服务社会的目的。四是跨专业就业,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行政的实施,市场化和城市化程度的提高,中国转型为一个成熟的法律共同体时,政治、经济、社会等各种行业门类均将有法学专业大学生的用武之地,其就业空间将是全方位的。社会上很多看起来与法学专业不相关的行业,都将需要法学专业知识,因为社会生活中处处有法、处处需要法,也将处处受法的约束和制约。这样,法学专业大学生的就业率会随之上升,即使去一些看起来与法学专业不相关的行业工作,不能发挥其全部的法学专业知识,但在工作中,懂得法律规则,知法守法用法,也能避免因不懂法而面临或遭受法律制裁,可以说是一种“学有所用”。

对于就业冷门的法学专业高校生来讲,转变就业观念是根本,提高就业能力是方法,拓宽就业渠道是关键,鼓励自主创业是捷径。国家及有关教育部门的政策支持也是必不可少的。相信随着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化,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难问题一定会得到根本性的解决。

[参考文献]

[1]黄荣.高校法学专业大学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思考[J].衡水学院学报,2011(2).

[2]汪习根,汪沛.我国高校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对策研究——构建面向基层法治改革的就业新模式[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1).

[3]刘胜红.对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现状及发展模式的思考[J].廊坊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4).

法律专科毕业论文例7

(一)理论教学脱离法律实践

理论来源于实践,脱离实践的理论是空洞的理论。法学作为一门比较成熟的学科,具有比较完善的理论体系,这一理论体系的建立自然系基于长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正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所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1]。然而,在传统的教育理念影响下,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一直是注重法学基本理论的传授,而忽视专业技能的培养,法学理论教学与法律实践严重脱节。由于大部分学生在整个大学期间从未接触过真实的案例,所以毕业后面对非常简单的案子竟不知如何入手,更谈不上运用办案技巧了。同时,由于大学生涉世较浅,对法律所调整的部分社会关系缺乏感性认识,所以对个别部门法学的理论难以理解和领会。因此,法学本科教育应适当增加法律实践活动。

以税法中的增值税为例,由于大学生平时没有接触过商品流通过程,也没有见过增值税发票,所以大多数学生对“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差就是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的理解产生障碍。这就需要在课程教学中增加实践环节,通过带领学生到纳税人的公司实地考察,使学生对增值税概念及虚开增值税发票等问题有感性的认识和更深刻的理解。

(二)学生缺乏综合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

根据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法学理论可划分为不同的部门法学。教师按照不同的部门法学分别授课,所以每门课程所讲授的只是单一部门法学的知识;教学中即使需要援引案例对理论进行解释,所引案例也多是学者根据某个知识点设计的小案例,这样的案例一般不涉及其他部门法律的知识,甚至不涉及同一部门法律前后相关的知识。然而,现实中的案件不可能按照不同的部门法律而分门别类地发生,一个案件往往涉及不同部门法律的不同规定。这就需要办案人员将不同部门的法律规定融会贯通、综合地加以适用。而我们现行的“条块分割”式的法学本科教学很难适应这一现实情况。

(三)学生欠缺驾驭专业语言的能力

任何一个成熟的学科都必然会形成自己的专业语言,法学也不例外。熟练而准确地使用法律语言办理法律业务是一个法律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技能。然而,现在很多法学本科专业的学生不具备这一基本技能。法学专业的教师不难发现,学生在课堂上对某个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时,经常使用非规范的语言表达;本科生的毕业论文更是白话连篇。

造成法学专业学生专业语言能力欠缺的主要原因有2点:其一,高校扩招使得本就失衡的师生比进一步扩大,进而导致本应小班授课的专业课只能大班授课。大班授课必然使学生在课堂上发言的机会大大减少,学生失去了在课堂上锻炼口头表达能力的机会,自然也就不会天然地形成专业语言能力。其二,从目前高校法学本科专业的教学实践看,多数教师授课完毕后不安排书面作业,学生在校期间除了撰写毕业论文之外,基本没有用专业语言进行书面表达的锻炼机会。

(四)大部分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无法进入法律职业阶层

法学本科专业毕业生就职于公检法机关或律师事务所是顺理成章的事,然而现实是大部分本科毕业生无法进入上述单位或机构工作。这主要是由于我国规定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职业岗位的从业人员均需要通过国家组织的统一的司法考试,以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而大部分法学本科专业毕业生没有能力通过这类司法考试。有资料显示,我国法律专业“每年有10多万毕业生,但只有很小比例的学生能进入司法机关工作;目前国家司法考试的社会平均通过率约为22%,而全国政法院校毕业生的平均通过率也只有24%,并不占多大优势。可见,法学教育离‘职业化’越来越远”[2]。

二、法学本科教育面临困境的成因分析

(一)法学专业的实践课程缺失

课程设置是教学大纲的大纲,是人才培养方案的核心内容。课程设置科学与否,直接影响人才培养过程的实施和培养目标的实现。法学本科专业的专业课程一般由必修课和选修课组成:①必修课程为教育部规定的14门核心课程,包括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制史、刑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②选修课程在不同的高等院校虽有所不同,但基本是大同小异,主要包括中外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环境法学、国家赔偿法、犯罪侦查学、犯罪学、监狱法学、律师与公证制度、合同法、商法、竞争法、公司法、税法、金融法、侵权法、社会与劳动保障法、婚姻家庭法、法律诊所等。

总观法学本科专业的专业课程可以发现,只有选修课中的法律诊所是实践课程,而教育部规定的14门核心课程中竟然没有一门实践课程。即使是以选修课形式设置的法律诊所课程,也只是部分法学院校近几年才刚刚尝试开设的,所产生的影响尚不明显。这种实践课程缺失的课程设置导致了法学本科专业大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低下。

(二)教材内容重理论、轻实践

在教学过程中,教材是一个重要的介质。法学本科专业的教材作为法学本科专业教学内容的重要载体,在教学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教材的编写模式和内容质量直接影响着人才培养质量。然而,在“重理论、轻实践”传统理念的主导下,现行的法学本科专业教材编写模式决定了90%以上的教材内容属于法学理论介绍,基本没有案例和实务知识。这种理论脱离实际的教材编写模式导致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脱节,从而使学生很难领悟到法学知识的现实意义和法学理论的精髓,缺乏将法律理论与具体的案件相结合的能力;而且,这种教材学习起来枯燥乏味,激发不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虽然现在很多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会安排一些案例讨论或模拟法庭庭审,以弥补教材的缺陷,增强学生对法学理论的感性认识。但是,课堂教学毕竟是一个动态过程,不具有重复性;而且案例讨论或模拟法庭庭审作为课堂教学技巧,其采用与否因教师而异,所以很难固定化、规范化和持续化。

(三)课堂教学方式陈旧

课堂教学是法学本科教育的主要形式,约占本科教学时间的3/4多[3]。因此,课堂教学方式的选择对课堂教学的效果和学生能力的培养至关重要。从当前的教学实践看,大部分教师仍然沿用的是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方式,以讲授法律概念、法律体系、理论观点为主。这种教学方式能够快速、全面地将知识传授给学生,但是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只是一个信息输出机器,学生也只是一个单纯的信息接收者,师生间缺乏互动,课堂教学气氛沉闷。这不利于学生创新思维和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

(四)实践教学流于形式

虽然法学本科专业的课程设置中缺少实践课程,但并非说整个教学过程没有任何实践内容。目前,大部分法学本科专业在教学计划中都规定了实践环节,一般占总学时的10%左右。但是,这些实践教学环节存在流于形式的问题。以毕业实习为例,法学本科专业的毕业实习一般设置在第4学年,实习单位或由学校统一联系,或由学生自行联系,多采用分散实习的方式,俗称“放羊式”。在毕业实习的过程中,指导教师一般只负责与学生保持联系,而没有与实习单位建立直接联系。由于毕业实习地点遍布全国各地,较为分散,且实习单位的性质也各不相同,所以教师无法对学生的实习实施全程的监督与指导,也很难全面考察学生的实习内容和实习效果。即便如此,目前这种流于形式的毕业实习也已基本被学生忙于找工作的行为蚕食殆尽。在就业的巨大压力下,大学4年级的学生很难安心地进行毕业实习,往往利用实习时间四处寻找就业机会,或者准备研究生、公务员考试。即使一些学生进行了毕业实习,其实习内容也可能与法律职业能力的锻炼毫无关系。总之,法学本科专业的毕业实多已经形同虚设[4]。

三、法学本科教育困境的突围路径

(一)增加实践课程和法务综合能力培养课程

法学本科专业实践课程的缺失导致学生缺乏最基本的执业能力,所以必须对现有的课程设置进行改革,增加实践类课程。笔者认为,首先,要把法学本科专业理论课与实践课的课时比例调整为6∶4,并逐步过渡到5∶5;其次,为了与理论课程相配合,还应单独设置“民事案例分析”“刑事案例分析”“行政案例分析”等实践课程;第三,为了加强学生办理案件能力的培养,应开设“法律诊所”“律师实务”“仲裁实务”等实践课程;第四,为了满足企业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求,应开设“法律顾问实务”等实践课程。

除了适当增加实践类课程之外,法学本科专业还应增设法务综合能力培养类课程,以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笔者认为,应开设“法律文书写作”课程(区别于传统的“司法文书写作”课程),培养学生书写判决书、诉状、合同等法律文书的能力;开设“法律语言训练”或“法律口才训练”等课程,培养学生口头陈述和抗辩能力;开设“法律逻辑训练”课程,培养学生科学的思辨能力;另外,还可以在第二课堂开设“调查走访”“模拟审判”“调解劝导”“演讲辩论”等训练学生执业能力的课程,以丰富学生的法律文化生活。

(二)改革现行的教材编写模式

法学本科专业教材的编写应当遵循理论与实践并重的原则。笔者认为,具有代表性、启发性的案例应大量纳入法学教材,以加深学生对理论的理解,增强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课程教学更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尤其是理论性较强的教材,如法理学、民法总论、法律思想史等,更应当结合大量的案例对理论进行阐释和剖析,使学生对抽象的理论有感性的认识。目前,个别法学教材已经开始尝试把大量案例编入教材,但大多是在每章节的理论内容之后,将案例在习题部分进行资料性的罗列,一般不做分析。这虽然较之传统的法学教材编写模式有了改进,但是由于案例不是穿插在理论内容之中,且对其缺乏适当的分析,所以所产生的效果并不理想。

(三)重视实践教学环节

只有充分重视实践教学,才能培养出能够满足社会需要的实用型人才。因此,笔者建议应重视法学本科专业的实践教学。首先,要建立完善的实践教学体系。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实践能力的提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学实践教学课程体系的设计和规划[5]。法学本科专业的实践教学体系可以由课堂实践教学和社会实践2部分构成。课堂教学中的实践教学主要包括案例分析、问题讨论、模拟法庭庭审等;社会实践则包括法律诊所、法律实习、法律社会实践等。其次,要将必要的实践课程纳入必修课程。例如,“律师实务”“法律诊所”“法律文书写作”“法律实习”等课程应该作为必修课开设。第三,要建立科学的实践教学监督考核机制。只有建立科学的实践能力考核机制,才能真正将实践教学落于实处,避免流于形式;也才能在提高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方面取得实效。

(四)提高教师的法律实务能力

法律专科毕业论文例8

摘要:通识教育的目标在于培养社会人,法学专业本科生就业意向主要是从事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实务性工作,是典型的社会科学人才培养模式。法学专业学生如何成长为适应社会需求的合格的人才,如何在高校本科生就业形势日趋严峻的大背景下寻求自身的准确定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通识教育;法学专业;毕业趋向

通识教育的目标在于培养社会人,而作为文科的重要专业类型的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之后主要从事的是律师、法官、检察官以及公司、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法务等司法实务性工作,是典型的社会科学人才培养目标。在通识型教育人才的培养理念下,研究法学专业学生如何成长为适应社会需求的合格的人才,如何在高校本科生就业形势日趋严峻的大背景下寻求自身的准确定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法学专业就业前景背景分析

近年来,高校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根据中国社科院社科文献出版社出版的就业蓝皮书《2012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2012年本科就业红牌警告专业包括动画、法学、生物技术、生物科学与工程、数学与应用数学等相关专业,其中曾一度被认为是铁饭碗的法学专业不幸被亮红牌警告。当前的就业形势本就严峻,而被亮红牌警告,法学专业就业前景仿佛进入了寒冬,法学专业本科生的就业行情更加不被看好。

高等教育经过了20多年的发展和近几年连续的扩招,使得高校本科生毕业人数一年比一年高。十年前,一个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在毕业后基本上都有机会进入公、检、法,即使不能到司法机关工作而从事法律实务相关的工作也不会很难。十年后的今天,即使竭尽全力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高校法学专业的学生毕业后直接进入国家司法机关已经成为不可能。即使想成为一名律师,通过司法考试也成为必须。当前,包括极少数知名大学法学院的法科学生在内,都面临着严峻的就业形势,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前景如何值得我们思考。

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趋向大体可以分两类,即法律职业和非法律职业。前一类的学生就业时,即从事法律职业,他们有的选择公检法,有的选择做律师,有的选择去公司企业做法务等,而后一类的学生就业时,即转行从事非法律职业,多是因为在其他行业有一技之长,或是其他的能力突出,能够适应非法律职业的需要,比如,英语能力突出时,选择去外企工作;个人公关能力突出时,可以去从事公关等。这类学生的毕业趋向大体和法学专业无关。我们不做深入探讨,下面我们对从事法律职业的毕业生的毕业趋向做点探讨。

二、法学专业就业趋向具体分析

(一)法学专业毕业趋向之一:律师

律师行业向来是学生选择法学作为专业的驱动力,法学专业毕业生选择律师作为职业,一方面是做律师能在实践中将已之所学加以运用,另一方面,丰厚的收益也吸引着他们纷纷加入律师行业。然后,有关报告显示,近年来法学专业毕业生去律师事务所就业的比例呈下降趋势。具体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司法考试制度实施后,律师招聘也要求应聘者具有法律职业从业资格,通过司法考试已经成为在校法学专业学生努力的重要目标之一;二是我国目前的律师事务所大部分是合伙制、合作制,注重利润最大化的他们在用人方面注重短期效益,而缺乏长期培养、长效用人机制,没有人才储备的积极性;三是律师行业具有较大的风险性,许多毕业生经过十多年的学校生活,对直接踏上社会有一定的内心恐惧感,思想准备不足,望而却步。不难发现,作为一个刚踏出高校大门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即使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获得了法律职业从业资格证,但往往因为缺乏扎实的实务经验,光有空头理论知识,而被律师事务所拒之门外。

尽管困难存在着,从事律师执业仍然是作为法学专业的毕业生重要的求职意向。在目前就业压力明显较大的综合社会背景下,法学准也本科生可以考虑去律师事务所,先从律师助理做起,从简单的法律实务工作做起,跟着业务经验丰富的前辈师傅,虚心学习,在点滴中积累进步。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中国入世后,涉外的的案件越来越多,无论是诉讼业务,还是非讼业务,对于英语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那么作为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学好英语,特别是法律英语,即使没有扎实的业务经验,但是突出的英语能力也会为律师事务所锁垂青。

(二)法学专业毕业趋向之二:公务员

国考热、公考热是近年来高校毕业生聚焦的重要焦点之一。公务员历来是应届毕业生毕业择业的热门选择,其不凡的地位、稳定的收入、完善的保障机制、还有定期的培训进修机会,吸引了众多毕业大军投入公考的行列。而每年国家机关,司法机关放榜的职业需求显示,对于法学专业的需求量依然很大,因此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国家机关是非常理想的选择。而其中公检法机关对于专业要求特别高,不仅要求是法学专业,而且基本要求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当然对于尚未通过司法考试的毕业生来说,也不是一道坎拦死的,当前法治社会建设的全面建设,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的进一步强化,需要越来越多的法官检察官为社会经济发展和和谐稳定提供保障。特别是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的基层法院建设的需要,法律人才短缺现象严重。因此,我们鼓励毕业生通过公考进入司法机关,在业务实践中,强化理论知识,早日通过司法考试,从而迈上更高的台阶。另外,除了司法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直属机构,也纷纷需要法学专业的人才,而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的限制要求,也成为了众多公考的毕业的选择。

(三)法学专业毕业趋向之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法务工作

完全专业对口的进入律师行业、或者进行司法系统的公务员职位,只是法学专业本科生就业的一部分。到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法务工作也是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的一项热门的选择,通常,民商法和国际法这样的热门专业社会需求更大,就业也相对较好,但热门的专业意味着应聘人数较多,竞争也更激烈。通过自己所学的专业知识帮助单位解决法律纠纷或是处理实务,也是锻炼自己,提高自己的很好的途径。然后这一类工作和从事律师职业一样,一般单位在招聘的过程中除了要求通过司法考试获得法律从业资格,还要求有丰富的业务经验和实务经验。而对于刚出校门的毕业生来说,着实是不小的困难。一方面,单位需要具有扎实的实务经验的人才;另一方面,刚出校门的本科生恰恰缺少社会实务经验。此外,现今的单位越来越多的需要复合型人才,除了基本的法律技能外,还需要外语能力和公关能力等。因此对于法学专业的毕业生,除了扎实的理论知识,还需要多通过社会实践、法务实习或是课外充电来全面完善自己的技能,丰富自己的经验。

三、结语

以上简要的讨论了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趋向,当然我们也不可忽视其他影响就业的因素,比如地域因素,北上广等一线城市往往成为毕业生的首选;比如发挥前景,很多学生喜欢去外企,认为更能锻炼自己的能力等。法学专业尽管被亮了红牌,但我们不难发现,就业前景还是很大的,就业面还是比较广的,面对压力,作为法学专业的毕业生,要做的是扎实地强化自己的专业知识,更多参与实践活动积累实务经验,而且要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不断提高自己,强化自己,从而在寒冬中,迎风大步前进。(作者单位:江苏大学文法学院)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1年度青年专项重点自筹项目(C-b/2011/01/26);江苏大学2011年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项目编号:2011JGYB046)阶段性成果。

法律专科毕业论文例9

[中图分类号] G6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3)012-0142-02

当前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法律人才已经成为我国提高法学教育质量、提升法学应届毕业生就业能力的方向和重点。根据教育界对创新型人才培养文化环境作用的研究,重视大学校园文化的功能,对于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的法律人才至关重要。由于大学就业文化往往不是当代大学校园文化中的主流,所以就业文化往往不受高校重视。其实,加强校园就业文化建设,创新就业文化形式,是推动我国法学教育发展、提高法学教育质量、提升法科学生就业能力的重要途径。

一、校园就业文化的内涵

校园就业文化是高校大学生在校园文化熏陶下形成的积极追寻自身价值、正确进行职业生涯规划的校园就业理念总和。就业文化是大学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校园就业文化作为大学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沟通高校和社会的一座桥梁,对大学生就业和择业有着潜移默化的导向作用。高品位的校园就业文化体现着一种尊重科学、追求真知的进取精神和创造精神,在这种精神的长期感染和熏陶下,校园就业文化能够使大学应届毕业生淡泊名利,响应国家“先就业、后择业”的政策。高校校园文化还具有导向功能,可以引导大学生主动接受一定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使在校大学生向着社会所期望的方向发展,使之符合学校所确定的目标。因此,推动高校就业文化建设,是提升大学生就业能力的有效途径,是形成科学的职业价值观,发挥就业导向作用的重要载体,是促进高校应届毕业生与社会良性互动的有效形式。

二、“法律文化节”的功能分析

(一)“法律文化节”有利于法科学生提高综合素质

法律职业从某种程度上说属于“精英职业”。因此,需要高等院校法学院系培养出高素质的精英式法律人才。但是,在实际的教学和培养过程中,重智商、轻德育,重知识传授、轻能力与素质培养的现象始终没有得到改变。高等院校中法学院系沦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培训班”,绝大多数高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将本科生的司法考试通过率作为判断高校法学专业办学质量的重要指标。在追求司法考试通过率的当代,法科学生的综合素质被普遍忽视。事实上,法律专业的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努力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只有全面提高法科学生的综合素质,法学专业应届毕业生的就业率才会提升。

“法律文化节”作为提高学生专业技能、展示学生才华的重要校园文化活动,对法学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通过“法律文化节”等校园文化活动,不仅可以丰富法科学生的课余生活,而且还可以培养法科学生良好的职业素养和道德修养,使他们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努力成为具有过硬法律知识和技能背景的应用型、复合型高级法律人才。

(二)“法律文化节”有利于法科学生形成职业价值观

正确的职业价值观是法学专业学生在大学期间就应当形成和确立的。因此,引导法学专业学生树立符合时代要求的正确职业价值观,就成为高校法学院系就业指导过程中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作为就业指导重要载体的“法律文化节”活动,在完成这一任务的过程中有着重要作用。

从文化价值的导向来看,“法律文化节”是指通过举办一些带有法律职业因素的节目和活动使高校法学院系的法科学生无形中在思想观念、心理素质、行动方式、价值取向等各方面对自己将来从事法律职业产生一种认同,进而实现对法科学生的精神、心灵和性格全面塑造的目的。因此,构建良好的法律职业文化氛围,对法科学生进行潜移默化的影响,可以使他们在大学期间就能理智地确立自己的职业价值观。

(三)“法律文化节”有利于法科学生增强就业信心

法学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就业率低已经是不争的事实,而充足的就业信心则是法科学生顺利就业的重要前提。作为就业指导的重要载体,“法律文化节”可以在增强学生就业信心方面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校园文化具有渗透性强、影响持久、形象生动、直观易懂等特点,能活化就业指导的内容,使就业指导的形式更加生动活泼,就业指导更有活力,更有吸引力,更易为人们所接受,使人们在不知不觉中受到熏陶和教育,从而收到更好的效果。

通过“法律文化节”这一校园文化活动,可以让法科学生在踏上工作岗位之前就能提前体验法律职业,让学生感受到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魅力,从而使他们尽早做好从事法律职业的准备。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律文化节”让法科学生对未来的法律职业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同时还激发了他们为这一职业奋斗的热情,从而增强了他们从事法律职业的信心。

三、“法律文化节”的内容构建

本文认为“法律文化节”的内容构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模拟法庭审判赛

通过模拟法庭审判活动,可以让法科学生在未进入社会从事法律职业之前,就能用法律人的思维来解决社会问题,使法科学生能深刻体会到理论和实践之间的关系所在。通过模拟法庭审判活动,法科学生可以较为清楚地认识到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的职业性质。

具体而言,高校法学院系的模拟法庭审判赛可以选择程序较为完善的刑事案件进行模拟审判。模拟法庭审判赛可以是某个法学院中几个班级之间的模拟法庭审判比赛,也可以是多个法学院法科学生之间的模拟法庭审判比赛。

(二)法科学生演讲赛

卓越的法科学生应当具有一流的口才,而演讲比赛是培养法科学生口才能力的最佳途径。“法律文化节”的内容中,应当包含法科学生的演讲比赛。通过演讲比赛,可以培养和锻炼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演讲能力的法科学生,通过演讲比赛,可以为法科学生毕业以后从事律师工作打下扎实基础。

法科学生演讲赛的形式可以是采取课堂教学过程中的比赛形式,也可以是法学专业的学生与同一高校中其他院系学生之间的比赛。培养法科学生演讲的才能,不仅应当鼓励法科学生参加不同高校法学院系之间的演讲比赛,而且应当鼓励学生参与英语类演讲比赛。因为,卓越的法律人才必须具备国际视野和熟练掌握英语听说读写的能力,所以“法律文化节”演讲比赛中可以设置法科学生的英语类演讲比赛。

(三)法科学生辩论赛

2007年,麦可思研究院在《中国企事业对大学毕业生职业技能需求报告》中将“有效的口头沟通”排在毕业生五大能力之首。因此,大学生口才能力的培养关系到他们对未来的把握和职业发展。善辩是优秀律师必须具备的能力。自古以来,律师就有“讼师”名号。在现代社会,律师行业也有“铁嘴铜牙”的职业形象。“法律文化节”中应当有辩论赛这一活动内容。

一般而言,法科学生辩论赛应该以社会中的热点法律问题为辩题。辩论赛可以采取法科学生对赛法科学生模式,也可以采取法科学生对赛非法科学生模式。为了促进地区高校之间法学院系学生之间的交流,也可以采取大学高教园区内法学院系之间的法科学生辩论赛模式。

(四)法学论文写作赛

想要成为一名卓越的法律人才,除了具备演讲和辩论能力之外,还应当具备较好的写作能力。目前,很多法学应届本科毕业生(甚至是研究生)的写作水平不高,因此很多应届毕业生在求职应聘时往往失去较好的工作机会。

为了培养法科学生的写作能力,“法律文化节”的内容中应当包含法学论文写作比赛。在文化节举办期间,可以由法学专业老师担任评委,对学生提交的论文进行评奖。法科学生在校期间,通过文化节期间的论文比赛以及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和课程论文的训练,在他们毕业时就掌握了较好的写作能力。通过论文写作经验的积累,法科学生在参加各类企事业招聘时就能从容应对。

[ 参 考 文 献 ]

[1] 郑文堂,李谏,孙宗瑞.大学生就业文化探析[J].北方工业大学学报,2004,(6):75.

[2] 蒋毅.高校校园文化和大学生就业[J].理论月刊,2005,(12):180.

法律专科毕业论文例10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6)06C-0112-03

法学本质上是一门社会科学,法学理论以及法律规范都是源自对社会实际问题的关注、思考、规范和调整的需要,同时,法学也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实践如同医科学生需要接触临床实习一样重要。所以,几乎所有的法学院校都在理论教学之外都设有实践环节的内容,具体包括教学实践、暑期实习、毕业实习等。然而,当前我国法科学生毕业实习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形式化、盲目性和学校监管不力等问题,造成学生毕业实习效果不佳,对社会问题的疏离和隔膜,同时也严重影响了其对我国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现状的认知,不利于学生在实践环节法律技能的培养和提高。通过课题化实习实现毕业实习目标明确化、实习指导导师化、实习流程可控化,从而提高法科学生毕业实习的实效,使实习真正能够吸引学生的注意力,让他们带着问题去实习,通过问题认识社会,了解中国的国情、民情和法理。为此,笔者及所在的课题组对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法科学生毕业实习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思路进行了为期两年的研究、考察和探索尝试,现将成果在这里与大家分享,供大家点评指正。

一、法科专业本科学生实习现状分析

(一)法科学生的毕业实习形式化现象严重

从法科学生毕业实习的现状看,法科学生的毕业实习环节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形式化问题,很多学生没有参加毕业实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愿真正去参与实习。由于毕业实习一般安排在第七或第八个学期,因此,很多学生把学校规定的实习时间用来准备司法考试、复习考研或者准备托福、GRE外语考试,或者用于准备部级或省级的公务员考试,或者其他各种类型的入职考试。虽然最终所有的学生都在实习鉴定表上反映其是在律师事务所、公检法机关、金融机构等实习单位进行了实习,但是经过与学生深入的调查了解后,这其中大约有近八成学生并没有真正参加实习,而只是找人在实习单位鉴定意见一栏盖了一个公章而已。当然这和当前法科学生面临的就业压力大、学生对实习的目标和意义缺乏明确的认识、学校对学生毕业实习监管不力以及实习单位对实习生的实习工作缺乏具体有针对性的安排等有密切的关系。

(二)法科学生的毕业实习存在一定的盲目性

通过与真正参加了毕业实习的同学进行座谈,了解到他们对实习的看法是不明所以或者只是为了体验一下实习单位的工作环境。例如,他们反映,选择实习单位往往具有一定的盲目性,有的仅仅考虑了住宿、交通的便利,而选择了回家实习;有的因为没有明确的实习目标和专业方向,哪里有熟人就去哪里实习。只有个别学生是结合自己的毕业工作意向选择去律所或者法院等机关实习。在为期两个多月的实习期间,他们从事的具体实习工作内容往往比较简单和程式化,如负责整理案卷、文件,做一些打字、复印的工作,跟随律师、法官接待当事人,随案旁听庭审,有些甚至没有具体的工作内容,就带着司法考试的书或者其他备考的书在实习单位看书复习。由于没有明确的目标也缺乏求解某一类法律问题的动因和压力,实习流程变得十分随意,收获也就比较零散,对提高学生法律技能的实践意义较低。事实上,一方面,很多学生对法律实务工作感觉不甚了解,也有了解的愿望,但是却不知如何去了解和深入,缺乏计划和问题意识。另一方面,在真正的毕业实习中因为没有带着问题和计划去实习,所以往往是在实习单位遇到什么事情就随机辅地干一些事情,找不到获取有效实践经验的机会和途径。

(三)法科学生的毕业实习存在指导和监管不力的问题

虽然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也有多年联系的固定实习基地,但是现在法科学生的毕业实习单位基本上以自主选择、联系为主。在选择实习单位、确定实习内容方面,就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学生实习情况而言,还缺乏严格、有效的申请、指导、审核、监管和反馈机制,整个实习过程最终只落实到一个实习鉴定表和一本实习日志作为全部实习内容的呈现上。至于学生是否真正到实习单位实习,实习工作内容如何,实习单位真实的反馈如何并没有学院与实习单位真正核实和确认,实习中指导教师也很少与实习单位进行交流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反馈,仅凭一份纸质的鉴定表和实习日志的证明力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国外法学院对学生实习通过加强学生的实习申请和实习效果评定进行。在对学生申请的审核方面,着重于实习单位的选择和实习计划安排。例如,德国汉堡大学法学院明确要求实习单位须与专业紧密结合,同时要求学生提出计划详尽的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由于实习中存在以上形式化、盲目性以及指导和监管不力等种种问题,导致一些法科专业学生对社会问题缺乏认识或认识浅陋,缺乏对我国法律制度和法治实践经验的实际认知和真切体会。苏力老师曾撰文指出,当代法学教育的两项根本任务,一是培养适合中国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二是建立法科学生对我法律制度、法治实践经验的认同和确信。中国的问题有中国的特色,中国的法律人才应该了解并关注中国的法律制度和法治实践经验,世界的眼光和胸怀固然是高屋建瓴,但是解决中国的问题并不能缺少对中国智识体系的确信和依凭。虽然经过这些实践环节的参与和实训,但是学生对所学法学理论知识的实践现状与具体应用没有形象的感知和具体的领会,对法学理论和法律规范与社会实际问题之间的关联性缺乏认知,因此,他们对许多法律问题的认识和法律制度的理解有空中架屋、隔靴搔痒之感。于是在毕业论文写作阶段,学生们往往表现出选题盲目、问题意识差、与社会实际需要解决的问题存在疏离和差距等问题;而在毕业工作之后,也会感觉到入职适应的困难和处理应对实际问题时的盲目和被动。

二、法科专业学生毕业实习课题化的具体设想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课题组提出了课题化实习的设想,实施方案的核心举措包括:

(一)毕业实习导师化

根据学生的兴趣或学院实习导师的安排情况,通过学生自由选择和师生互选,为毕业实习的学生安排专门的实习指导教师,由于毕业实习一般安排在第七学期或第八学期,因此也可以结合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的选定来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这样也便于将毕业实习与毕业论文的选题、调研、资料收集等工作结合进行。

(二)毕业实习课题化

毕业实习的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或者根据实习指导教师的建议,与教师商定毕业实习选题。实习课题业可以根据学生在研的大学生创新项目、UIT项目、指导教师的在研课题、社会热点问题、部分地方的典型问题、毕业论文选题等来确定。确定实习选题后针对性地确定实习单位,如关于诉讼程序方面的选题可以考虑在公检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等实习,与经济法有关的选题可以选择到金融、保险、证券等机构实习,与行政执法等有关的选题可以选择行政机关去实习,与农村问题相关的选择去乡政府、村委会等实习,与仲裁有关的可以选择去仲裁委实习,与行政处罚、刑罚行刑有关的课题可以选择到戒毒所、看守所、监狱、社区矫正机构等实习。确定实习导师、实习课题和实习单位后,学生需提交实习计划和实习申请,实习指导老师签字同意后,提交学院,学院负责学生毕业实习督导工作的辅导员、分团委书记等要与实习单位取得联系,明确实习要求、并确定实习单位实习期间具体的联系人或负责人,最终由学院签署是否同意实习申请的意见,学生才可以带着学院准许实习的函件前往实习单位。

(三)毕业实习内容明确化

确定实习课题,计划好实习流程之后,实习工作就相对具体而明确,实习单位根据学生的实习计划也好安排具体的实习工作,或者为学生的实习提供相应的条件和便利,如学生针对性地对某一类案件或某一个问题进行关注和了解,进行查阅、走访、调研、统计等工作,掌握了解某一社会问题、法律制度的现状、获得相关的资料和数据等。在实习过程中学生带着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实习,遇到不解的问题可以与学院的指导教师以及实习单位确定的联系人进行交流和咨询,就实习选题获得亲历性的感知和认识。如笔者在第一次课题化实验中曾指导学生对几个县的社区矫正工作情况进行过调研、统计和走访,最终他们不仅获得了具体的数据,而且也对我国当前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的情况、面临的问题、实际矫正举措的效果和得失有了较为扎实和客观真实的了解和认识。

三、法科专业本科学生课题化实习的尝试与探索

课题组利用主持校级教研课题――法科学生毕业实习课题化的设想和实践思路的机会,2013年12月份在2014届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毕业生中选择了两组有参与课题化实习愿望并有具体课题研究意向的学生,并针对性地由他们的毕业实习指导教师或论文指导教师结合自己的在研课题对学生的实习课题和毕业实习过程进行了相应指导,进行了毕业课题化实习的第一次尝试。实习结束后课题组教师对参与毕业课题化实习的指导教师和学生进行了回访和交流,形成了第一份课题化实习的汇总材料。2015年12月份又在2015届毕业生中选取了两组毕业生参加课题化实习尝试,毕业实习结束后,对该次参与课题化实习学生的毕业实习实施情况也进行了分析汇总。根据以上两次的课题化实习的实施情况和参与课题化实习的学生与指导教师对课题完成情况的反馈,以及对实习单位的回访,同时结合师生对毕业实习指导情况和毕业论文完成过程中就课题化实习带来的影响和意义进行评估,对其中采用的方法、指导思路和适合的课题类别以及必要的条件等进行了总结分析。

四、法科专业本科学生课题化实习实践评析

(一)实习课题的选取应具有一定实践性和社会基础

通过在两届毕业生中选取的四组同学参加课题化实习,共有4名教师参加了课题化实习的指导,课题来源以教师在研课题为主,结合学生的毕业论文选题确定最终的实习课题和实习单位。其中比较典型和成功的选题有“XY县社区矫正调研情况分析”、“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问题研究――以PY县西王智村为研究个案”、“关于CZ市农村留守儿童犯罪情况调查分析”、“TY市两级法院危险驾驶罪案件的调研与分析”,其中也有课题不拘泥于调研的视角,还包括理论研究与调研相结合的课题“小产权房合法化研究”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探析”等课题。但是太理论化缺乏实践基础的课题效果欠佳,如“论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构建”、“房产税初探”这些选题,由于受课题本身尚无具体实践性依据和实习单位也缺乏相应的实务操作经验等影响,最终的实习成果对课题的完成并无太大的意义。

(二)课题化实习中具体实习方法的指导尚欠缺

在课题化实习中往往需要进行相关案件的调取、整理和归纳,相关数据的统计、人员的走访、调查问卷的发放,数据的分析等,从中发现指导教师和同学们都比较缺乏社会学分析的方法和一些统计学科的理论。作为法学学科今后应该考虑开设与此相关的一些课程。太原科技大学法学院在研究生教学中已经开设了社会方法论这一门课程,显然本科教学也很必要。

(三)毕业实习的制度化

由于学院目前的实习流程还没有关于课题化和实习指导教师选定以及实习申请和监管的相关制度,所以课题试行的这两年中,需要课题组成员自己联系指导教师和毕业生,课题组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与学生一起确定选题。但是这些参加课题尝试的指导教师都是论文指导教师或者自愿参加实习指导的教师而不全是学院确定的实习指导教师。未来如果课题化实习的制度能够得以推行还需要学院改革实习制度,尤其是改变以往的实习指导教师遴选机制,同时将毕业实习的申请、审核、监管、回访与考核都制度化,从而有章可循。对于其中认真参加实习、课题完成情况好、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反馈好的学生应评定为优秀,对于没有参与实习,甚至弄虚作假的应进行劝诫和督促,在毕业生中逐渐树立严肃对待毕业实习的风气和认真规划毕业实习的优良传统,使毕业实习环节真正能够成为学生认识社会,了解国情、民情和法理的通道,借此提高法科学生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技能。

【参考文献】

[1]刘安宁.试论我国目前法学本科专业实习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6(11)

[2]张胜先.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体系研究[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