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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的风险模板(10篇)

时间:2023-06-16 16:46:24

国际贸易中的风险

国际贸易中的风险例1

二、国际贸易中合同风险的防控

(一)善于利用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资料,妥善保留来函电

合同内容除双方的协议以外,还包括一些单方函件,如各种报价、形式发票、电子邮件、各种信件和传真,甚至是即时通讯记录。尤其对于复杂交易,合同双方可能会对合同涉及到的某一条款反复通过函件进行磋商以致达成一致,那么这本身就是一个合同条款,即使该条款不被载于合同中,具有法律效力。且在保存证据资料时通常对对方发来的资料保存较好,而对己方发出的资料出现混乱和保存缺失,所以在发出资料时应当对文件备份,并进行归类,标记日期和事件以便查阅。

(二)制定恰当的法律适用条款

目前国际上用于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实体法律规范中最重要的一部国际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但《公约》还存在很多缺陷,其并未涉及合同有效性、所有权转移及人身伤害等重大问题,受损方的举证责任也未明确规定,而且实践中还存在《公约》与国内法优先适用的问题。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容易产生法律纠纷,所以在制定合同时要谨慎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比如在适用时不一定只选择一个实体法。合同双方当事人在选择法律时可以合同某一条款适用一国法律,合同另一条款适用另一国家法律,并无法律规定只能选择一个实体法,宗旨是符合双方共同利益并有利于问题的最终解决。此外,《公约》中关于风险转移的时间问题的第69条前两款规定与我国《合同法》有所区别,适用应当注意。《公约》第69条第一款规定风险从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但买方不收货从而违反合同时转移;而《合同法》第143条规定若买方使得标的物不能如期交付,则自违约之日风险转移。二者有很大不同,《公约》规定买方在“适当的时间”内不接收货物,风险就转移到买方,《合同法》规定自“违反约定之日”起买受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事实上《公约》的规定相对更合理,因为给予买方适当的时间使得买方并非一旦风险发生就要承担所有责任,相反会促使买方不对损失听之任之,防止损失扩大;另外促使买方尽快收货,有利于商品交换流通,尽量减少双方损失。所以在适用法律时买卖双方在这一问题上可以尽量适用《公约》。按照《合同法》第146条规定,双方约定了交付地点且货物已交付到该地点而买方未收取货物的,风险自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至买方,而对于《公约》69条第二款并未明确指出风险的转移时间点,但是实践中通常应在跨国承运人卸货时发生转移,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应该在合同中予以明确,防止纠纷发生。

(三)合理制定索赔条款包括制定损害赔偿和违约金条款。

由于各国对损害赔偿原则的不同认识,在制定损害赔偿条款的时候需要解决对准据法的选择以及应对选择了不同准据法的结果。由于各国对损害赔偿的规定差别太大,而《公约》是目前国际上用于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最重要的一部国际公约,我国也早已加入该公约,对《公约》的条款更加熟悉。因此以《公约》为准据法解决损害赔偿问题能够尽量与贸易伙伴达成一致,减少纠纷可能性,有利于合同的履行。但是订立合同时注意,《公约》中对于损害赔偿的时间、地点、非金钱损失赔偿、损益相抵原则规定不明确,尤其是损益相抵原则在国际贸易中非常实用,所以如果适用《公约》,合同当事人要在合同中对于《公约》中未规定的重要事项予以明确规定。因此订立合同时要选择对自身有利的法律来规定损害赔偿条款。违约金数值由双方协商确定,首先,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数额要根据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来定,约定的违约金不能背离该损失数额;其次,当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损害方的实际损失的,被损害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而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被损害方的实际损失的,损害方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而一般高于实际损失则无权请求减少。违约金是一种违约责任方式,不必进行先行交。实践中在违约金问题上经常出现纠纷,常有用违约金进行欺诈的案例,因此出口方签订合同违约金条款时应注意对方的履约能力,履约期限以及要有防范利用违约金欺诈的意识。

(四)选择恰当的纠纷解决途径

当出现国际贸易纠纷时,应当按照合同预先约定的途径予以解决,合同中通常约定的方式是仲裁和诉讼。实践中仲裁常见风险点主要集中在模棱两可的仲裁协议中,贸易纠纷分歧较大,无法调解也不适用于仲裁,那么贸易方通常会提讼。仲裁和诉讼各有一定利弊,其实通常来说关键看我方企业在对方国家有无资产,如果我方企业在对方国家没有资产,对方企业在我国有资产则选择诉讼,便于在我国法院提讼并执行财产,对我方当事人有利,否则一般选择仲裁。只是在实际工作中应对仲裁和诉讼的应用加以区分,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仲裁或诉讼,从利于解决合同纠纷,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对预见风险进行有效防范,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发展。

(五)签订合同保值条款

由于国际市场价格并非一成不变,加之贸易国的法令、动乱、罢工等意外事件的影响,使得合同不能按照规定履行。规避此类风险,需要在合同中对容易发生变故的风险点做出事前约定,签订合同保值条款。如为了应对汇率变化问题,签订合同时应注明如果计价货币的汇率发生重大变化,当变动值超过合同总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时,应该以汇率变动幅度的一定比例来重新调整合同价格,从而使交易双方共同分担汇率变动而产生的风险。或者订立合同时双方协商选定几种参照货币作为保值货币避免外汇风险的发生。如果贸易国局势动荡,应该尽量在合同中约定因政府更迭、法令变更等原因导致的损失,相对方可以免责;总之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尽量详细规定,规避可能面对的各种合同风险。

国际贸易中的风险例2

在全球经济不断提高的同时,商品以及生产要素的流动性在各个国家也在不断提高。我国和其他国家企业之间的贸易合作也在逐渐增多。这使得我国外贸企业的数量正处在持续上升的阶段。这些企业也在不断扩大自身的经营规模,并且也通过国际贸易获得了更高的经济以及社会利益。但是,由于各个国家在市场体制、法律法规、民俗习惯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不同。这导致我国外贸企业在从国际贸易的过程中常常会面临各种不同的风险。如果这些风险不能够得到及时的控制和识别,那么将会给外贸企业带来非常大的损失。因此,有效预见和规避国际贸易风险对于外贸企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1国际贸易风险的内涵及特征

国际贸易风险主要指的是国际贸易业务在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这些风险主要包含了政策风险、操作风险以及汇率风险。国际贸易风险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在国际贸易业务流程当中,我国外贸企业会面临各种不同的风险。因此,外贸企业需要对国际贸易风险的特征、产生规律以及规避的方法进行有效的分析,从而有效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国际贸易风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客观性。国际贸易风险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和必然性。由于操作错误、认识偏差以及信息不对称,国际贸易中的风险是必然存在的,也是不可避免的。第二,相对变化性。如果时间和空间发生变化,那么国际贸易风险也会随着发生很大的改变。这主要是因为在时间和空间发生变化时,每个国家的政治、社会以及人文、法律等各方面都发生很大的变化。同时,人们的消费能力、教育水平也会发生很大的改变。企业风险预警意识也会有所提高。而这对于企业的风险防控能力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第三,无意识性。国际贸易的主导者是贸易主体。贸易主体在决策上的失误、认识上的偏差等都会导致国际贸易发生风险。总的来说,国际贸易风险的产生是人们所无法预见的,具有一定的无意识性。

2国际贸易风险的预见

2.1价格风险的预见

第一,供给性价格风险。由于市场当中一些商品的供给数量发生变化,从而导致价格出现波动所带来的风险。如果市场上一些商品的供给数量突然增多,但是外贸企业却没能够及时了解情况并对价格进行调整,那么这将会使商品价格和市场供给数量无法匹配,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企业的竞争力,导致商品出现滞销的现象。因此,企业应当时刻关注国际市场的供需情况以及价格波动情况,有效预见这些风险。第二,需求性价格风险。市场需求的突然改变对商品价格的影响所产生的风险。如果市场需求发生改变,市场需求和供给不成正比,从而导致商品价格下降。这种风险的预见方法和供给性价格风险的预见方法一样。第三,宏观性价格风险。由于宏观经济因素的改变而产生的价格风险。一般情况下,对商品价格造成影响的宏观经济因素有物价水平变化、经济波动等。因此,企业应当时刻关注贸易对象所在国家的宏观经济环境,从而有效预见这一风险。第四,政治性价格风险。国际政治局势的变化所产生的价格风险。例如政府干预经济所采取的正常、政党的更迭等。这就要求外贸企业要能够及时关注国际政治新闻,从而能够敏锐地察觉出对企业产生影响的政治性因素。

2.2需求风险的预见

随着时间的推移,市场需求也是不断发生变化的。对于国际市场需求情况而言,外贸企业必须具有高度的敏捷性。这样才能够有效保证企业所采用的营销策略比较合理,从而避免国际贸易风险对于企业的影响。在国际贸易当中,需求风险的预见主要是识别、判断以及预测消费者风险、市场开发风险以及吸引需求风险。第一,消费者风险。消费者和国际市场需求之间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是外贸企业参与国际贸易活动的主要因素。消费者行为的复杂性对于国际市场需求的不确定性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外贸企业只有在充分了解了消费者的风俗习惯、喜好、文化背景等方面的内容,才能够更好地预见国际市场当中的消费者风险。第二,市场开发风险。外贸企业往往由于不能够全面了解目标市场,从而导致市场在开发的过程中产生大量的风险。在这个过程中,外贸企业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精力来进行市场调研,才可以有效预见市场开发风险。第三,吸引需求风险。为了能够使更多的人购买产品,企业通常会承诺实行质量三包以及货到付款等措施。如果企业无法实现这些承诺,那么将会对企业的形象造成非常大的影响。因此,企业必须能够及时了解贸易对象的需求和资信,并且要随时关注自身的履约情况,从而更好地预见吸引需求风险。

3如何有效地规避风险

国际贸易经常会遇到这种各样的风险,种类繁多,而且导致这些风险的原因也很复杂。再加上风险本身具有不可避免性,且很难进行预测和控制。因此进行国际贸易的企业在进行贸易之前要多先对可能要面临的风险有足够的了解,详细掌握风险的种类,使企业在面临风险的时候能做出准确的识别和预测,进而根据识别预测的结果做出有效的古币方案和解决方案。这样才可以将风险降到最低,最大地保证自身的经济效益。以下是几个有效规避风险的方法。

3.1做好资信调查工作交易

企业是国际贸易中企业的买卖对象,交易企业的真实可靠性会影响到风险,因此要对交易企业进行资信调查,做好资信调查应该从以下几项着手。(1)营业执照是否真实;要查清楚交易企业的注资情况、营业执照上的地址是否真实、是否和现在的地址一致、目前企业的运营状况等;(2)要审查交易企业是否具有履行合同能力的资格,是否具备要求的生产能力、所供应原材料的企业是否可靠,同时还要调查交易企业的基本账户和是否具备进出口许可证等;(3)分辨清楚交易企业主体的身份。是法人还是委托人,是不是拥有法人的授权;(4)对交易企业的信誉度进行考察。交易企业有没有违约的不良记录等。在国际贸易中,交易企业可以说是贸易是否成功的关键,所以在进行合作之前,必须要对其进行资信调查。

3.2合理转移国际贸易风险

在进行国际贸易的过程中,有一些技术手段可以将风险转移出去,以下是转移风险的几个方法。(1)购买运输保险。由于国际贸易运输的距离和时间都很长,在运输的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一些意外,造成货物的损失。为货物购买运输保险,是指在运输的过程中如果发生意外,货物所受到的损失将会有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在购买保险的时候,要认真选择保险的种类,防止错误投保和遗漏某个保单造成损失。(2)购买运粗口信用险。这类保险是由国家所提供的,一项政策性的保险,购买的是境外买房的信用和政治风险,确保企业可以及时收到资金。(3)选择合理的国际保付。国际保付是商业银行的一项金融业务,在进行过程中,保理公司会对购买此业务的买卖双方的资信展开深度的核查工作,同时还肩负着对应收款项的催收,以及买卖双方的财务管理工作。选择合理的国际保付,一来能够增强自身业务吸引力,可以更快的寻找到国外订单;二来国际保付还可以对交易企业开展更深度的资信审查,保证交易企业的信誉和付款能力,可以达到有效规避风险的目的。(4)要选择合适的银行保函。就是进行外贸出口的企业要选择一家银行的保证书,很多大型设备国际贸易的企业,在将设备出口以前,可对国外购买方提出去银行开具延期付款保函的要求,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买方在买到货物之后,无法根据合同进行支付。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就可以由其担保的银行代替支付,以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5)合理选择备用信用证。很多国家和地区并没有银行保函业务。因此商业银行专门创建了另外一种业务:利用备用信用证进行担保。一旦有一方不能履行合同,受益人就可以利用备用信用证到商业银行办理汇款,得到理想的偿付款项。

3.3遵守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就是由一些国家性组织或者国际商业团体所建立的和国际贸易有关的贸易规则、基准和通则。目前国际贸易惯例已经在国际贸易中被普遍使用。因此在进行国际贸易的过程中,企业必须要遵守国际惯例,不能因此造成违约和延期付款,合同的签订、运输以及款项的办理等各个环节都要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另外,为了防止国际贸易中发生纠纷,在进行交易的时候,要做好信用凭证、单据的管理,做到有据可依,并且还要保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确保每一次交易的款项可以及时清偿。

3.4提高产品质量

随着全球化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不断增多,使得各个国家和地区有了更多的选择,国际锚机也逐渐从之前的价格竞争转为现在的质量竞争。所以在不断提高自身产品的质量、设计以及生产效率,提高产品的品牌和档次,对提升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有很大的作用。很多西方发达国家为了自身的经济效益,都会在国际贸易中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比如欧盟的CE认证,以及美国的TCC等,是有产品符合这些国家制定的标准,才可以出口到这些国家。这些贸易壁垒的增加,使得进行国际贸易的企业不停地提升自身产品的质量,创造更具优势的品牌,以此来增强自身的竞争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所以我国的外贸企业,也应该不断的创新自己的产品和技术,利用现代化的新技术进行生产,提升产品的质量,打造特色产品,以降低和避免贸易壁垒带来的风险。

4结语

总之,由于国际贸易是两个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贸易,因此存在很多不确定和难以控制的因素,这给国际贸易增加了很大的风险。因此外贸国家在进行出口之前,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清晰了解国际贸易中将会面对的风险,以及有效避免这些风险的方法。同时不断提升自身产品的质量,提高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李俊.上海XD进出口公司国际贸易风险分析及对策研究[D].中南大学,2014.

[2]张莹.对国际贸易风险防范和控制对策的探讨[J].黑龙江科学,2014(1).

[3]李欣雨.社会转型期出口企业应对国际贸易风险的具体策略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5(1).

[4]解静.探究国际贸易风险防范及控制对策[J].经营管理者,2016(34).

国际贸易中的风险例3

国际贸易中风险预测分析

政策风险。在国际贸易中,由于主要是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的贸易交往,不可避免的需要应对不同国家的国际贸易风险。比如欧美等发达国家为了有效地保护国内产业的优势,对处于发展中国家的中国进行了贸易壁垒等门槛的设置,影响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增加了我国对外贸易企业的成本,提高了我国对外贸易的风险程度。政策性风险多属于国家意志的一种体现,主要是各贸易宗主国之间为了各自的利益而进行的相应贸易门槛和条件的设置,这种风险往往无法有效的规避,只能通过一定的贸易手段来降低这种风险发展的可能性。而且这种国际贸易风险的可预测性较差,不同时期和不同国家政策性风险有所不同。因此,应注重对外部宏观环境的分析,来较为准确的对该类风险进行预测。

外贸风险。当前,随着国际贸易的深入发展,对外贸易之间的数量和品种等都呈现了快速扩大的趋势。在国际贸易法中,传统的钱货两清的交易形式正逐步减少,代之以各种现代国际贸易的结算形式,多数外贸结汇都是经由银行,通过票据、单据等结算工具的转移和传递,来清偿国际间的债权、债务,从而实现买卖的最终完成。由于不同贸易企业以及不同国家之间的相互贸易环境的不同,可能导致的外贸风险不同。而且对外贸易的合同风险形式不同,各种外贸资信问题以及违约问题仅仅依靠合同难以进行解决,需要在一定的信用管理的形式下,来进行对外贸易的风险管理,对不同企业未来可能发生的外贸风险进行有效的预测,并积极的采用商业风险、外汇风险等分类规避的手段,来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和管理。

人才风险。在国际贸易的发展过程中,各种外贸风险的管理最终需要依靠人来进行管理,并进行有效的风险预测和规避。因此,强化对人才的重视程度,有效地进行人才风险管理,成为推动国际贸易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程度的加深,我国企业纷纷走出了国家化较为单一的路子,这样也使得我国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面临着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的发展目标的问题。因此,人才问题成为影响我国企业参与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在企业人才培养过程中,一个是需要面对人才培养可能使得企业的人力资本成本提高的问题,二是人才培养后可能需要面对人才流失的问题。因此,如何有效地解决人才激励问题,减少可能发生的人才流失问题,成为国际贸易参与企业进行市场管理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的内容。

竞争风险。国际贸易过程中,企业已经从过去的单纯的国内市场竞争形式逐步转变为全球化竞争的形式,既要面对国内企业的竞争,更需要面对全球化进行相应的市场竞争。这种竞争风险与传统贸易风险形式相比,明显放大。从企业角度来看,这种竞争形式更多的表现为一种不确定性。竞争既可能给企业发展带来更多的发展机遇,也可能给企业的发展带来巨大的调整,影响企业国际贸易发展过程中可能获得的利益。一般来说,影响国际贸易企业的市场竞争的因素主要包括了市场竞争的规模问题以及竞争的主要参与者等等。市场的参与者越多,竞争的激烈程度越高,市场的风险水平也就越高。一般来说,企业之间需要通过有利于自身的优势发展为主要的竞争动力手段,来开展有针对性的竞争。避免可能存在的相互压价等非理智性竞争的存在,进而实现企业在国际贸易竞争中不断地进行企业的内部环境的改善和逐步适应外部市场环境,进而在竞争过程中,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

社会文化风险。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企业之间的交往可能在不同地域之间进行,这种情况下,企业可能需要面对不同国家社会发展情况以及不同文化所带来的国际贸易交往风险。如伺解决不同地域和社会文化之间的风险成为企业应对国际贸易风险发展所需要面对的现实问题。不同企业之间的社会文化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并对国际贸易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如果企业不能很好的去解决这种文化方面的差异,可能给企业带来的影响是长期的,而且这种国际贸易社会文化风险是动态的,需要企业进行全面的贸易管控,并确保风险总体可控。

国际贸易中风险规避对策及建议

加强风险规避意识。中国是一个贸易大国,也是全球重要的经济实体,在我国快速发展对外贸易的过程中,也蕴含了较高的发展风险,值得密切关注。重点是需要提高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全面建立风险防范的预警机制,对我国对外贸易的重点国家和重点行业进行全面的风险监控,并引导企业积极的做好风险防范意识,提高风险的防范主动性。同时,积极地发挥自身的优势,提高我国对外贸易的综合竞争力水平。在发展对外贸易的过程中,要不断地进行产业升级,提高我国对外贸易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延伸我国对外贸易企业的价值链体系,提高我国对外贸易企业的盈利水平。同时,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我国已经成为全球最重要的生产加工基地,但随着我国人口红利的消失和资源转型发展的需要,我国对外贸易企业的获利水平逐步下降,特别是全球金融危机以后,我国对外贸易企业的发展也步入了缓慢发展的阶段,随着我国贸易额的逐步下降,影响到我国对外贸易企业的生存发展。因此,我国对外贸易企业应积极地寻求贸易方式的转变,通过科技创新、品牌建设积极参与产业链上游的国际竞争,来逐步获得国内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主动地位。

利用国家信用保险渠道。为了有效地降低对外贸易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可能需要应对的政治风险问题,应积极地采用保险的做法,把政治风险转嫁给保险机构。在对外贸易发展的过程中,需要根据不同的结汇方式进行相应的组合,并充分地利用国家的信用保险渠道,进行有效的风险规避,提高信用结算的有效性,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国际贸易中的风险例4

【中图分类号】F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2)05-0085-1.5

国际贸易融资是银行围绕着国际结算的各个环节为进出口商提供的资金便利的总和。贸易融资具有高流动性、短期性和重复性的特点,强调操作控制,有利于形成银行与企业之间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与其他信贷业务不同的是,国际贸易融资集中间业务与资产业务于一身,无论对银行还是对进出口企业均有着积极的影响,已成为许多国际性银行的主要业务之一。然而国际贸易融资由于涉及了信用担保和资产业务,不仅存在风险,而且依业务的不同,风险的高低也有所区别,存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单据风险、运输风险和政治风险等。因此,在扩大国际贸易融资规模的同时,必须建立风险防范体系,采取有效的手段控制风险。而我国国内银行业在国际贸易融资风险控制方面主要还是沿用传统信贷的模式,即注重企业的财务实力、担保方式、企业规模、净资产、负债率、赢利能力、现金流等指标的考核。还款来源主要是企业利润、综合现金流、新的负债等。

长期以传统信贷的思维和方法来控制贸易融资风险,会产生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

一、国内银行业在国际贸易融资方面存在主要问题

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管理。目前国内银行业大多把国际贸易融资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在统一授信管理下,银行往往会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等为客户核定一个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按授信业务品种的不同为客户核定一个分项授信额度。但是从事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新生力量——贸易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由于普遍规模较小,这种状况使得各行传统的企业财务技术分析对其授信额度测算的指导意义大打折扣。而中、小企业方面,虽然不考虑报表情况,但是只注重有效房产抵押。可以看出,国内银行业在对待贸易型企业、小企业贸易融资方面选择的策略大多过于简单,没有跟上国际贸易融资发展的“节拍”。

另外,国内银行业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方式与传统授信审批方式及审批重点缺少差别,时效性较弱不能满足业务需求,授信额度一旦核定,则一年内仅仅简单的在额度内办理业务,而非根据企业的经营变化随时调整授信额度;而且缺乏有效的贷后管理,没有充分利用贸易融资的特点,加强资金流和货物流的配套管理。

贸易融资业务的前期调查匮乏。传统的信贷评估模式下,国内银行只注重企业自身的财务能力,缺少对企业贸易背景和上下游情况的前期调查。目前支行客户经理极少到企业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对企业的了解只停留在企业所提供的资料上,尤其对上下游企业经营情况的了解更是匮乏,有的甚至对进口货物的用途也不甚了解,如此信息的不对称,将对各行的融资带来极大的风险。

缺少针对性的贸易融资贷后管理。目前,国内银行业尚没有针对贸易融资业务的贷后管理办法,目前多数客户经理仍按照传统的贷后管理模式对贸易融资业务进行贷后管理。这会产生两种风险:其一,一旦企业发生违约,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货物可能已经被企业处置掉;其二,即使银行手中掌握物权,但是缺少物权处置的能力和经验,最终只能通过追索担保的方式进行财产保全,处于比较被动局面。而实际上贸易融资业务的特点就是以其业务流程本身进行风险防范,在加强对贸易融资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定期审核的同时,特别强调结合贸易融资的业务特性进行贷后管理。另一方面,在贷后管理方面,国际业务人员和信贷管理人员责任界定不清,容易出现相互推诿现象。

二、国内银行业国际贸易融资风险控制措施建议

建立适应国际贸易融资发展的信贷管理模式。贸易融资业务时效性强,快捷的审批流程是是否能够获得业务的关键。贸易融资业务更应注重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和贸易的连续性,信用记录、交易对手、银行的贷后管理和操作手续等情况的审查,并关注贸易过程所产生的销售收入,以及期限严格与贸易周期匹配等。将贸易融资授信额度作为参考数值,根据业务本身特点,对贸易融资业务实施全面动态化管理。

授信额度的评定不只注重财务报表的某些传统指标,可以以应收帐款周转率等这类更能体现贸易型企业业务特性的财务指标作为测算企业授信额度的标准;(2)加强贸易融资授信额度评级的时效性和灵活性。针对进口商品价格波动较快的特点,改变以往一年一评审的思路,可为半年一评,也可每季一评,中途可以随时追加或减少授信额度;更为灵活的可通过参与企业贸易流程的制定以及货权控制,给予客户临时的单笔授信。在受理贸易融资业务的时候,需要将在静态数据基础上核定的授信额度作为参考值,对贸易企业的各项财务指标进行动态化的审查。授信额度应该是银行对企业各项融资和担保的风险控制上限,而不是努力争取达到的风险暴露目标。

鉴于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复杂的贸易背景和票据交割背景,对于贸易融资业务的审查必须坚持动态化原则。如果简单地使用授信额度,不考虑企业自身的变化和环境的变化,银行业最终会把自己逼迫到被动的地位。

加强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前期调查,有效监控贸易全流程的物流和资金流。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前期调查对于贸易融资的风险控制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对贸易真实性、上下游情况以及交易价格的调查,有助于银行切实了解企业贸易融资的背景,将风险进行有效掌控。加强贸易背景审核。对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掌握得越全面,银企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越轻,越有利于银行降低业务风险。客户经理要经常走访客户,掌握客户所经营的主营业务,了解进口商品的市场行情,熟悉国内外贸易政策以及国际上非关税壁垒等行业动态,掌握贸易融资业务的潜在风险。国际贸易融资自身的有偿性是区别于一般贷款的最大特征,就单个企业而言,其主要银行往往面对的只是贸易流的一端,而试图仅从贸易流的一端来把握整个贸易过程显然是徒劳的,那样就不得不将单个企业本身的经营状况作为主要的考察依据。如今,随着银行业国际化脚步的进一步加快,使得银行有能力和条件利用贸易流的特征和封闭管理的手段,通过境内外机构的合作,监控进出口双方,把握贸易过程中的货物流、资金流等,从而达到防范风险和提高整体收益的目的。

强化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贷后管理。在坚持动态审批的基础上,根据每一种贸易融资产品的特点,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贷后动态跟踪和管理制度非常有必要。这种制度的建立,至少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对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动态监控,包括对市场环境的变化对企业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跟踪;二是一旦发生风险,或者确定即将发生风险时,要建立起应急方案,关键在于要尽可能的保全银行资产不受或少受损失。贸易融资对银行来说能够掌握相关的货权。因此掌握货权在贸易融资中极为关键,而对货物的监控,银行有人力物力不能及的地方,因此可考虑引入第三方监管,代银行进行质押物的监管,这是控制风险的关键。银行还要考察企业本身的信用以及质押物的变现能力,一旦货物价格波动较大,应要求企业追加开证保证金或银行及时处置质押货物。

加强行内的联动机制,防范潜在风险。若贸易的进出口双方都在同一银行办理业务,通过行内的联动机制有利于银行及时了解上下游企业情况,准确判断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同时一旦贸易双方出现资信风险,及早采取措施、排查堵漏;协调各方面力量,合理分工,互相配合,上下联动。

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升风险掌控能力。加强国际业务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岗位轮训,并积极做好与信贷管理、公司业务、个人金融业务、资产风险管理等部门的联合培训,努力培养真正符合国内银行业国际业务发展需要的复合型人才;要将客户经理对贸易融资的前期调查形成制度化,同时加强对银行客户经理的国际业务培训,尽快制定考核客户经理国际业务知识与能力的办法,提高银行客户经理国际业务专业技能和风险防范意识。

【参考文献】

国际贸易中的风险例5

1国内商业银行在国际贸易融资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管理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大多把国际贸易融资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在统一授信管理下,银行往往会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等为客户核定一个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按授信业务品种的不同为客户核定一个分项授信额度。但是从事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新生力量——贸易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由于普遍规模较小,这种状况使得各行传统的企业财务技术分析对其授信额度测算的指导意义大打折扣。而中、小企业方面,虽然不考虑报表情况,但是只注重有效房产抵押。可以看出,国内商业银行在对待贸易型企业、小企业贸易融资方面选择的策略大多过于简单,没有跟上国际贸易融资发展的“节拍”。

另外,国内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方式与传统授信审批方式及审批重点缺少差别,时效性较弱且不能满足业务需求,授信额度一旦核定,则一年内仅仅简单地在额度内办理业务,而非根据企业的经营变化随时调整授信额度;而且缺乏有效的贷后管理,没有充分利用贸易融资的特点,加强资金流和货物流的配套管理。

1.2贸易融资业务的前期调查匮乏

传统的信贷评估模式下,国内银行只注重企业自身的财务能力,缺少对企业贸易背景和上下游情况的前期调查。目前支行客户经理极少到企业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对企业的了解只停留在企业所提供的资料上,尤其对上下游企业经营情况的了解更是匮乏,有的甚至对进口货物的用途也不甚了解,如此信息的不对称,将对各行的融资带来极大的风险。

1.3缺少针对性的贸易融资贷后管理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尚没有针对贸易融资业务的贷后管理办法,目前多数客户经理仍按照传统的贷后管理模式对贸易融资业务进行贷后管理。这会产生两种风险:其一,一旦企业发生违约,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货物可能已经被企业处理掉;其二,即使银行手中掌握物权,但是缺少物权处置的能力和经验,最终只能通过追索担保的方式进行财产保全,处于比较被动的局面。而实际上贸易融资业务的特点就是以其业务流程本身进行风险防范,在加强对贸易融资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定期审核的同时,特别强调结合贸易融资的业务特性进行贷后管理。另外,在贷后管理方面,国际业务人员和信贷管理人员责任界定不清,容易出现相互推诿现象。

2国内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风险控制措施建议

2.1建立适应国际贸易融资发展的信贷管理模式

贸易融资业务时效性强,快捷的审批流程是是否能够获得业务的关键。贸易融资业务更应注重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和贸易的连续性,信用记录、交易对手、银行的贷后管理和操作手续等情况的审查,并关注贸易过程所产生的销售收入,以及期限严格与贸易周期匹配等。将贸易融资授信额度作为参考数值,根据业务本身特点,对贸易融资业务实施全面动态化管理。

(1)授信额度的评定不只注重财务报表的某些传统指标,可以以应收账款周转率等这类更能体现贸易型企业业务特性的财务指标作为测算企业授信额度的标准;

(2)加强贸易融资授信额度评级的时效性和灵活性。针对进口商品价格波动较快的特点,改变以往一年一评审的思路,可为半年一评,也可每季一评,中途可以随时追加或减少授信额度;更为灵活的可通过参与企业贸易流程的制定以及货权控制,给予客户临时的单笔授信。在受理贸易融资业务的时候,需要将在静态数据基础上核定的授信额度作为参考值,对贸易企业的各项财务指标进行动态化的审查。授信额度应该是银行对企业各项融资和担保的风险控制上限,而不是努力争取达到的风险暴露目标。

鉴于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复杂的贸易背景和票据交割背景,对于贸易融资业务的审查必须坚持动态化原则。如果简单地使用授信额度,不考虑企业自身的变化和环境的变化,商业银行最终会把自己逼迫到被动的地位。

2.2加强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前期调查,有效监控贸易全流程的物流和资金流

(1)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前期调查对于贸易融资的风险控制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对贸易真实性、上下游情况以及交易价格的调查,有助于银行切实了解企业贸易融资的背景,对风险进行有效掌控。

加强贸易背景审核。对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掌握得越全面,银行与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越轻,越有利于银行降低业务风险。客户经理要经常走访客户,掌握客户所经营的主营业务,了解进口商品的市场行情,熟悉国内外贸易政策以及国际上非关税壁垒等行业动态,掌握贸易融资业务的潜在风险。

(2)国际贸易融资自身的有偿性是区别于一般贷款的最大特征,就单个企业而言,其主要银行往往面对的只是贸易流的一端,而试图仅从贸易流的一端来把握整个贸易过程显然是徒劳的,那样就不得不将单个企业本身的经营状况作为主要的考察依据。如今,随着商业银行国际化脚步的进一步加快,使得银行有能力和条件利用贸易流的特征和封闭管理的手段,通过境内外机构的合作,监控进出口双方,把握贸易过程中的货物流、资金流等,从而达到防范风险和提高整体收益的目的。

2.3强化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贷后管理

(1)在坚持动态审批的基础上,根据每一种贸易融资产品的特点,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贷后动态跟踪和管理制度非常有必要。这种制度的建立,至少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对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动态监控,包括对市场环境的变化对企业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跟踪;二是一旦发生风险,或者确定即将发生风险时,要建立起应急方案,关键在于要尽可能地保全银行资产不受或少受损失。

(2)贸易融资对银行来说能够掌握相关的货权。因此掌握货权在贸易融资中极为关键,而对货物的监控,银行有人力、物力不能及的地方,因此可考虑引入第三方监管,代银行进行质押物的监管,这是控制风险的关键。

国际贸易中的风险例6

1 国内商业银行在国际贸易融资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管理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大多把国际贸易融资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在统一授信管理下,银行往往会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等为客户核定一个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按授信业务品种的不同为客户核定一个分项授信额度。但是从事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新生力量——贸易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由于普遍规模较小,这种状况使得各行传统的企业财务技术分析对其授信额度测算的指导意义大打折扣。而中、小企业方面,虽然不考虑报表情况,但是只注重有效房产抵押。可以看出,国内商业银行在对待贸易型企业、小企业贸易融资方面选择的策略大多过于简单,没有跟上国际贸易融资发展的“节拍”。

另外,国内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方式与传统授信审批方式及审批重点缺少差别,时效性较弱且不能满足业务需求,授信额度一旦核定,则一年内仅仅简单地在额度内办理业务,而非根据企业的经营变化随时调整授信额度;而且缺乏有效的贷后管理,没有充分利用贸易融资的特点,加强资金流和货物流的配套管理。

1.2 贸易融资业务的前期调查匮乏

传统的信贷评估模式下,国内银行只注重企业自身的财务能力,缺少对企业贸易背景和上下游情况的前期调查。目前支行客户经理极少到企业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对企业的了解只停留在企业所提供的资料上,尤其对上下游企业经营情况的了解更是匮乏,有的甚至对进口货物的用途也不甚了解,如此信息的不对称,将对各行的融资带来极大的风险。

1.3 缺少针对性的贸易融资贷后管理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尚没有针对贸易融资业务的贷后管理办法,目前多数客户经理仍按照传统的贷后管理模式对贸易融资业务进行贷后管理。这会产生两种风险:其一,一旦企业发生违约,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货物可能已经被企业处理掉;其二,即使银行手中掌握物权,但是缺少物权处置的能力和经验,最终只能通过追索担保的方式进行财产保全,处于比较被动的局面。而实际上贸易融资业务的特点就是以其业务流程本身进行风险防范,在加强对贸易融资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定期审核的同时,特别强调结合贸易融资的业务特性进行贷后管理。另外,在贷后管理方面,国际业务人员和信贷管理人员责任界定不清,容易出现相互推诿现象。

2 国内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风险控制措施建议

2.1 建立适应国际贸易融资发展的信贷管理模式

贸易融资业务时效性强,快捷的审批流程是是否能够获得业务的关键。贸易融资业务更应注重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和贸易的连续性,信用记录、交易对手、银行的贷后管理和操作手续等情况的审查,并关注贸易过程所产生的销售收入,以及期限严格与贸易周期匹配等。将贸易融资授信额度作为参考数值,根据业务本身特点,对贸易融资业务实施全面动态化管理。

(1)授信额度的评定不只注重财务报表的某些传统指标,可以以应收账款周转率等这类更能体现贸易型企业业务特性的财务指标作为测算企业授信额度的标准;

(2)加强贸易融资授信额度评级的时效性和灵活性。针对进口商品价格波动较快的特点,改变以往一年一评审的思路,可为半年一评,也可每季一评,中途可以随时追加或减少授信额度;更为灵活的可通过参与企业贸易流程的制定以及货权控制,给予客户临时的单笔授信。在受理贸易融资业务的时候,需要将在静态数据基础上核定的授信额度作为参考值,对贸易企业的各项财务指标进行动态化的审查。授信额度应该是银行对企业各项融资和担保的风险控制上限,而不是努力争取达到的风险暴露目标。

鉴于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复杂的贸易背景和票据交割背景,对于贸易融资业务的审查必须坚持动态化原则。如果简单地使用授信额度,不考虑企业自身的变化和环境的变化,商业银行最终会把自己逼迫到被动的地位。

2.2 加强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前期调查,有效监控贸易全流程的物流和资金流

(1)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前期调查对于贸易融资的风险控制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对贸易真实性、上下游情况以及交易价格的调查,有助于银行切实了解企业贸易融资的背景,对风险进行有效掌控。

加强贸易背景审核。对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掌握得越全面,银行与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越轻,越有利于银行降低业务风险。客户经理要经常走访客户,掌握客户所经营的主营业务,了解进口商品的市场行情,熟悉国内外贸易政策以及

国际上非关税壁垒等行业动态,掌握贸易融资业务的潜在风险。

(2)国际贸易融资自身的有偿性是区别于一般贷款的最大特征,就单个企业而言,其主要银行往往面对的只是贸易流的一端,而试图仅从贸易流的一端来把握整个贸易过程显然是徒劳的,那样就不得不将单个企业本身的经营状况作为主要的考察依据。如今,随着商业银行国际化脚步的进一步加快,使得银行有能力和条件利用贸易流的特征和封闭管理的手段,通过境内外机构的合作,监控进出口双方,把握贸易过程中的货物流、资金流等,从而达到防范风险和提高整体收益的目的。

2.3 强化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贷后管理

(1)在坚持动态审批的基础上,根据每一种贸易融资产品的特点,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贷后动态跟踪和管理制度非常有必要。这种制度的建立,至少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要对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动态监控,包括对市场环境的变化对企业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跟踪;二是一旦发生风险,或者确定即将发生风险时,要建立起应急方案,关键在于要尽可能地保全银行资产不受或少受损失。

(2)贸易融资对银行来说能够掌握相关的货权。因此掌握货权在贸易融资中极为关键,而对货物的监控,银行有人力、物力不能及的地方,因此可考虑引入第三方监管,代银行进行质押物的监管,这是控制风险的关键。

(3)加强行内的联动机制,防范潜在风险。若贸易的进出口双方都在同一银行办理业务,通过行内的联动机制有利于银行及时了解上下游企业情况,准确判断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同时一旦贸易双方出现资信风险,及早采取措施、排查堵漏;协调各方面力量,合理分工,互相配合,上下联动。

国际贸易中的风险例7

我国汇率机制改革始于自2005年,发展至今已整整10年了,取得了不错的效果,汇率是一个国家经济运行的重要指标,人民币汇率的变动直接影响着国际贸易平台的运行环境,对外贸企业的影响尤为突出[1]。随着我国经济实力不断提升,国际社会对我国人民币升值不断施压,加之我国汇率弹性不断增强,使得外贸企业面临的汇率风险也随之加剧。就简单的理论而言,人民币汇率上升1个点,就相当于我国出口商品在国际贸易中的相对成本提升了1个点,必然会削弱其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对于国外来说,价格上涨了,对该产品的市场需求就会相应减少,出口规模受到严重影响,无疑给外贸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构成巨大的威胁。面对当今国际贸易的整体环境,为保证外贸企业在国际贸易平台中不断的发展,就需要对国际贸易中的外汇风险进行分析与预测,以便依据企业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

1.外汇风险的概念及其种类

1.1何为外汇风险

所谓外汇风险是指外贸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因汇率的变化使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面临损失的可能性风险。由于外贸企业主要从事进出口业务,业务核算过程中涉及不同货币的相互兑换,汇率波动自然就成为外贸企业必须面临的风险因素,汇率的波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主要为一国的经济实力、国际收支、通货膨胀以及整体政治、经济的发展环境,这些因素有些会使企业遭受外汇损失,有的也会使企业获得外汇收益。但由于我国尚处于发展中国家阵营,与世界发达国家经济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加上国际贸易中,当前以美元为流通货币,人民币汇率波动不断加剧,外汇风险不断增大,成为外贸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首要风险。因此,外贸企业预防和化解外汇风险尤显重要,企业只有积极采取防范措施,才能保障自身长期稳定的发展。

1.2外汇风险的种类

外汇风险种类较多,基本上可概括为5大类:交易风险、折算风险、经济风险、外汇买卖风险及外汇储备风险。下面就这5种风险进行简要阐述:

1.2.1交易风险

交易风险就是企业在交易结算过程中,由于外币和本币的比值发生变化而引起的亏损风险,换句话说,企业在进行外贸交易时,普遍都是以外币计价成交的,交易过程中,由于外汇汇率的改变使得实际获得的本币现金流量减少或实际支付的本币现金增多而产生的亏损。该风险主要产生于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具体账目表现为以外币计价的未结算的应收或应付款项、预收或预付、期货交易、远期承兑汇票、国际投资及国际借贷等。

众所周知,时间是外汇风险的构成要素之一,国际贸易过程中,无论采取即期支付还是延期支付方式,都会经历一段时期,而此期间汇率是不断变化的,从而给贸易商带来了结算风险[2]。举例说明,一家贸易公司出口价值10万美金的商品,合同签订时汇率为1美金=7.3元人民币,出口方按照合同价格就可以收到73万元的人民币,由于货款要1个月后才能收到,倘若收款日汇率为1美金=7.2元,那么出口方收到的10万美金就只能兑换成72万元人民币,无形中就损失了1万元人民币。

1.2.2折算风险

我国会计法规规定,我国企业需采取本币就企业一段时期内的经营状况及财务内容进行核算。折算风险是指外贸企业就外币债权、债务进行会计报表处理时,在折算成本币计价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在折算过程中,由于不同时期资产、负债的评估情况各异,导致损益不同,加之汇率变化水平也不尽相同,因而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就会产生一定的评估风险。譬如,我公司作为一家外贸企业,于2014年12月初购进一台设备,价值为10万美金(含税费),此时1美金=7.2元,我公司应付账款72万元人民币,2014年12月底财务报表出具时,此时汇率为1美金=7.3元,资产价值在报表中反映为73万,比购入时价值多出1万。这就是折算时汇率与购入时汇率不同所造成的评估过大风险。

1.2.3经济风险

经济风险是企业在运营过程中由于汇率的不可预料性使得企业未来收益可能发生变化的风险。经济风险只是对未来可能产生的风险的预期评估,是外贸企业进行整体市场规划的一个过程,也是企业预测能力的体现,预测结果准确与否都将直接影响企业生产、销售、市场开发及筹资等战略性决策的展开。

1.2.4外汇买卖风险

外汇买卖风险是在外汇买进和卖出过程中产生的,该风险表现为外汇市场上的投机行为,通过汇率波动赚取差价利益。该风险为从事外汇买卖交易企业的最主要风险。

1.2.5外汇储备风险

国际贸易中的风险例8

1 国内商业银行在国际贸易融资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额度管理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大多把国际贸易融资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在统一授信管理下,银行往往会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等为客户核定一个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按授信业务品种的不同为客户核定一个分项授信额度。但是从事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新生力量——贸易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由于普遍规模较小,这种状况使得各行传统的企业财务技术分析对其授信额度测算的指导意义大打折扣。而中、小企业方面,虽然不考虑报表情况,但是只注重有效房产抵押。可以看出,国内商业银行在对待贸易型企业、小企业贸易融资方面选择的策略大多过于简单,没有跟上国际贸易融资发展的“节拍”。

另外,国内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审批方式与传统授信审批方式及审批重点缺少差别,时效性较弱且不能满足业务需求,授信额度一旦核定,则一年内仅仅简单地在额度内办理业务,而非根据企业的经营变化随时调整授信额度;而且缺乏有效的贷后管理,没有充分利用贸易融资的特点,加强资金流和货物流的配套管理。

1.2 贸易融资业务的前期调查匮乏

传统的信贷评估模式下,国内银行只注重企业自身的财务能力,缺少对企业贸易背景和上下游情况的前期调查。目前支行客户经理极少到企业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对企业的了解只停留在企业所提供的资料上,尤其对上下游企业经营情况的了解更是匮乏,有的甚至对进口货物的用途也不甚了解,如此信息的不对称,将对各行的融资带来极大的风险。

1.3 缺少针对性的贸易融资贷后管理

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尚没有针对贸易融资业务的贷后管理办法,目前多数客户经理仍按照传统的贷后管理模式对贸易融资业务进行贷后管理。这会产生两种风险:其一,一旦企业发生违约,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货物可能已经被企业处理掉;其二,即使银行手中掌握物权,但是缺少物权处置的能力和经验,最终只能通过追索担保的方式进行财产保全,处于比较被动的局面。而实际上贸易融资业务的特点就是以其业务流程本身进行风险防范,在加强对贸易融资企业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定期审核的同时,特别强调结合贸易融资的业务特性进行贷后管理。另外,在贷后管理方面,国际业务人员和信贷管理人员责任界定不清,容易出现相互推诿现象。

2 国内商业银行国际贸易融资风险控制措施建议

2.1 建立适应国际贸易融资发展的信贷管理模式

贸易融资业务时效性强,快捷的审批流程是是否能够获得业务的关键。贸易融资业务更应注重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和贸易的连续性,信用记录、交易对手、银行的贷后管理和操作手续等情况的审查,并关注贸易过程所产生的销售收入,以及期限严格与贸易周期匹配等。将贸易融资授信额度作为参考数值,根据业务本身特点,对贸易融资业务实施全面动态化管理。

(1)授信额度的评定不只注重财务报表的某些传统指标,可以以应收账款周转率等这类更能体现贸易型企业业务特性的财务指标作为测算企业授信额度的标准;

(2)加强贸易融资授信额度评级的时效性和灵活性。针对进口商品价格波动较快的特点,改变以往一年一评审的思路,可为半年一评,也可每季一评,中途可以随时追加或减少授信额度;更为灵活的可通过参与企业贸易流程的制定以及货权控制,给予客户临时的单笔授信。在受理贸易融资业务的时候,需要将在静态数据基础上核定的授信额度作为参考值,对贸易企业的各项财务指标进行动态化的审查。授信额度应该是银行对企业各项融资和担保的风险控制上限,而不是努力争取达到的风险暴露目标。

鉴于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风险的不确定性,以及复杂的贸易背景和票据交割背景,对于贸易融资业务的审查必须坚持动态化原则。如果简单地使用授信额度,不考虑企业自身的变化和环境的变化,商业银行最终会把自己逼迫到被动的地位。

国际贸易中的风险例9

一、风险及风险转移的概述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已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国家的重视。世界各国都在寻求规范国际贸易活动的方法,以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国的利益。在国际货物买卖的实践中,风险的转移是最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之一。 

(一)风险的界定 

在实际的国际货物贸易中,明确界定风险本身,是研究风险转移相关问题的前提。在目前的理论研究中,对风险的概念和范围还没有统一的定论。有的观点认为,风险就是指可能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的意外事由;也有的观点把风险界定为货物实际遭受到的损失。[2]笔者认为,把风险界定为损失的观点是不可取的,风险是导致货物遭受损失的意外事由,但风险并不是损失本身。 

在国际贸易中,风险一般是指货物遭受毁损、灭失的一种客观事实,而这种事实是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的。在国际贸易中,风险转移的相关规则才是影响买卖双方利益的重要因素,而不是风险本身,它主要是解决在贸易中由风险导致的意外损失由谁承担的问题,因而对风险转移制度的研究有着重大意义。 

(二)风险转移的界定 

1.风险转移的含义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风险转移是指货物的风险从合同一方当事人转移到另一方当事人的情形。而国际货物买卖风险转移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要确定非由当事人过错导致的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来承担的问题。 

2.风险转移制度的建立 

风险转移时间的确定和风险责任的划分是风险转移制度的核心问题。宾夕法尼亚大学教授John O.Honnold对实践中国际贸易风险转移的一般理论进行了总结,提出了在制定风险转移相关规则时应考虑五个因素,分别为:货物毁损的程度、买卖双方在贸易中所处的地位、为货物投保的成本高低、为货物投保的难易程度、风险转移所引起的诉讼问题。[3]这一理论对以后风险转移相关制度的法律文件的制定产生了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风险转移的法律后果 

1.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不因货物的受损而免除 

根据CISG第66条规定[4],在买卖合同中,货物的风险一经转移,买方在承担货物风险的同时还要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该条款强调了在公约第53条规定的合同买卖双方的义务。货物的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之后,卖方的合同义务即履行完,即使货物发生了毁损或灭失,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也不能因此解除。 

2.货物的风险可能重新由卖方承担 

公约第66条关于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不因货物的受损而免除规定并不是绝对的,如果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的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的,此时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则因此解除。 

施米托夫在其著作《国际贸易法文选》中对“风险”一词的本质进行了概括,他认为所谓的风险转移是指承担风险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责任,而另一方当事人不必对此负责。[5]由此可以看出,风险转移制度在国际贸易中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切身利益都有重大影响。 

二、国际贸易中风险转移的法律规范 

(一)有关风险转移的国内立法 

货物风险转移的规定在国内立法上主要有两种模式:所有权转移时和合同成立时。[6] 

所有权转移模式的理论起源于罗马法,在以英国法为代表的普通法国家影响极大,即所谓的“物主承担风险原则”。这一原则规定在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第20条中。[7]合同成立转移模式也来源于罗马法,这一原则由查士丁尼在其著作《法学总论》中加以确定[8] 

(二)有关风险转移的国际规范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华沙—牛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于1928年在波兰华沙制定的关于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该规则是关于风险转移制度的最早的国际法律文件[9]。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是1941年7月30日美国商会、美国进口商协会及全国对外贸易协会所组成的联合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对外贸易的文件。该文件在风险转移制度方面规定了在不同的贸易术语下风险转移的时间不同。 

3.CISG中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则 

(1)CISG对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定 

CISG是联合国各成员国为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而通过的一项公约。其对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定采取的是交付转移模式,即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将货物由卖方交于买方时转移。正如前文所提到的CISG第66条的规定,[10]风险由卖方转移至买方承担之后,买方的合同义务不因货物遭受的毁损灭失等风险而解除,买方仍应履行付款义务。但有一种例外情形,即这种毁损或灭失是由卖方导致的,此时买方有权不支付价款。

     1.明确相关法律概念 

我国合同法对风险转移采取的是交付转移模式,但是在确定风险转移规则之前,对“风险”一词的概念并没有加以界定,当事人在贸易过程中由于不确定风险的概念,从而导致风险转移的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 

2.明确风险转移前提条件 

公约在规定风险转移的相关规则时,确定了风险转移以货物特定化为前提的原则。这在货物买卖活动中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原则,对维护买方的合法权益有重要作用。而我国《合同法》关于风险转移的相关规则中,却没有将特定化作为风险转移的前提加以规定,为了维护市场秩序,规范贸易活动的正常进行,也应在法律中确定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即货物的特定化。 

结语 

综上所述,货物的交付时间和交付方式是影响国际货物贸易中风险转移的重要因素。当前,对于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对此尚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和结论。在国际货物贸易的实践中,采用交付转移模式在客观上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控性,也有利于更好的维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鉴于目前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对于风险转移的相关规定并不是完全一致,因此,当事人可以在签订合同时就有关风险转移的相关问题进行协商,在合同中对贸易术语做出约定,以避免纠纷的产生。在国际货物贸易中,风险能否正常转移对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影响,因此,加强对货物风险转移相关因素的研究,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减少贸易纠纷的发生,从而构建一个公平的国际贸易环境。 

注释: 

[1]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CASE LAW ON UNCITRAL TEXTS, case 943The Netherlands: Court of appeals of ‘S-Hertogenbosch, No. C0300064/HE (20 December 2005). 

[2]江平.中華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17. 

[3]John O.Honnold,Uniform Law For International Sales Under the 1980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M].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1982: 388. 

[4]GISG第66条规定:货物在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 

[5]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321. 

[6]吴志忠.试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2(2):123.

[7]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第二十条:“除非另有协议,货物的风险直到货物所有权转移至买方才从卖方转移至买方;但如果货物所有权转移至买方时,不论交付行为是否做出,风险均转移至买方。” 

[8]查士丁尼.法学总论[M].商务印书馆,1989:175-176. 

[9]《华沙-牛津规则》第五条规定:风险从货物装到船上时起由买方承担,如果买方按照条约规定有权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保管以代替装船,则从实际交给承运人时起,风险转由买方承担。 

[10]CISG第66条规定。 

[11]CISG第67条规定。 

[12]CISG第68条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之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 

[13]CISG第69条第2款规定:“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某一地点接收货物,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他处置时,风险方始移转”. 

[14]CISG第69条第3款规定:“如果合同指的是当时未加识别的货物,则这些货物在未清楚注明有关合同以前,不得视为已交给买方处置。” 

国际贸易中的风险例10

中图分类号:F7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1-00-01

在国际贸易交往中,卖方把货物转移到买方需要通过运输工具把货得以实现。在买方完好无损地接收卖方的货物前,在这期间往往需要经过很大程度的地点转换,货物会因为种种因素导致不同程度或无法弥补的损失,自然的灾害、意外事故或人为因素是造成这种情况产生的原因,这种不确定因素给贸易双方造成的财产就称之为风险。这种风险在承运人未接收到货物前,或者买方未收到货物前以及运输过程中、买方收到货物以后都随时会出现。

如何将风险可能出现的时间准确计算出,同时因风险所造成的货损责任由谁承担,这都将切实关系到贸易双方利益,因此,风险转移也就成为国际贸易过程中即复杂又十分重要的问题。风险转移就是通过合同或非合同的方式将风险转嫁给另一个人或单位的一种风险处理方式,风险转移是对风险造成的损失的承担的转移,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具体是指原有卖方承担的货物的风险在某个时候改归买方承担。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因其涉及的利益重大,因而对于风险转移这一个直接关系双方当事人切身利益并影响双方基本权利义务的问题,各国对其都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并在法律中明确予以规定。

一、风险转移的原则

在国际贸易发展的过程中,关于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的问题,各国经过了长期的争论,在实践中先后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签订合同时的风险转移

合同一旦订立,即便尚未付款也未进行交货,风险也会发生转移,货物损失的责任就从卖方转移给了买方。这样便会使得货物卖方不能够妥善的对货物进行保管,继而可能会对买方的经济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因此,这种转移原则不易被广泛认同。

2.货物所有权转移时的风险转移

若所有权在转移至买方前,货物其自身的风险还将由卖方来承担,但货物所有权转交给买方时,不论货物是否已经交付,买方都要承担。而一旦合同发生转移,货物所有权也将随之发生转移,那么随之发生转移的还有风险。在以往的贸易交往中其是可行的,但是在现行情形下,因承运人先进的货物运输方式来进行海运提单转移,这都使得所有权的转移实际上只是一种名义上的转移,而标识货物依然是在卖方所控制下。这便使得货物的占有权及所有权暂时分离,而依据“物主承担风险的原则,理由卖方来承担所有风险,这对卖方无疑极为不公平。货物已离开卖方的控制,卖方也将很难对货物再实施有效地保护管理。因此,所有权转移控制着风险转移方向也不适应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

3.交货转移时的风险转移

通常货物的交付时间会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这样把风险的转移问题连同所有权的转移问题有效地区别开来。在此原则下风险转移标准是从货物避免受到损害的角度来确定的,货物在哪一方的管辖之内,哪一方就要对货物进行更好的保护。不是按照货物所有权转移情况而是按照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时间,这样既科学也公平。因此,当今国际贸易中也普遍推广该原则。我国是采用根据货物交接的时间确定风险转移的原则。在这个原则下,风险转移的关键则是卖方交货方式以及交货任务的完成。

二、国际上对国际买卖中风险转移问题的规定

1.风险转移后的货物灭失或损害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6条的规定,即使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发生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也并不因此而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的。这表明,公约对货物风险转移的后果如何划分和承担作了规定,即货物风险一旦转移,即使发生货物的遗失或损坏,买方仍须履行其付款义务;但是,尽管货物的风险已经转移至买方,若因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货物遗失或损坏,买方即不履行其付款义务。

2.涉及运输的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

公约第67条规定了确定涉及运输的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规则,如果货物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但卖方并无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那么,自货物按照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则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并不转移到买方承担。即使卖方授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也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然而,在货物通过在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并不转移到买方承担。即是说,在货物特定化于合同项下以前,货物的风险仍由卖方而非买方承担。

3.路货风险转移的时间

所谓“路货”,通常是指运输途中的货物。公约第68条对路货风险转移的时间作了规定:

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卖方就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遗失或损坏,而卖方又不将这一事实告诉买方,那么,货物的这种遗失或损坏就由卖方负责。

总之,通过对所有权与风险转移过程的分析理解,我们应该按照实践发展的需要,与时俱进,在吸收借鉴国际公约与法规以及其他国家的立法的同时,发展和完善本国立法,从而更有利地服务于国际贸易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贾冬.国际货物风险转移问题研究[J].四川经济管理学院学报,2008(01).

[2]马德才.国际贸易中的风险转移原则[J].中国对外贸易,20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