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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模板(10篇)

时间:2023-06-12 16:06:24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例1

0 引言

当今世界已经进入一个水资源紧张的年代,出现全球范围内的水危机。而与世界各国相比,我国水资源和水环境更令人堪忧:一是我国水资源相对数量严重短缺。1998年我国人均水量为2251立方米,仅为世界人均水平的1/4预测到2030年我国人口增至16亿时,人均水资源量将降到1760立方米。二是水资源的时空分布也很不平衡。水资源绝对数量西少东多,而人均占有量东缺西丰,成两个反向递度分布。三是我国的水环境也在日趣恶化,导致水资源可利用率降低。随着经济发展、人口的增长和城镇化水平的提高,我国未来对水资源的需求量还将进一步增加。如何解决水资源供给不足而需求不断增加的矛盾已成为一个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大课题。

1 充分认识水资源是重要的环境资源,也是重要的能源资源

水资源保护的目的和开发利用的产品很多,决不只是水能的利用所产生的电能产品;防洪、饮水、灌溉、航运、养殖、生态、 旅游 、替代能源、减排等“产品”效益甚至可能远远大于电力产品效益;当然, 电能是目前最直接可以准确计量和交易的基础性产品。

水电是兼有一次与二次能源双重功能的优质能源;水电是可再生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迄今可以大规模商业化开发和最重要的替代能源;大水电、小水电都是 自然 的、清洁的,都应该以可持续的方式加速发展。国内外一些机构和人士坚决支持小水电,而坚决反对大水电,实际上这在科学道理上来讲是不通的。大水电也有可能是低坝,小水电也有可能是高坝,都要因地制宜,多方面兼顾并综合利用。

水电开发是一项典型的具有社会和环境等综合效益的事业,水电建设和运用也是一项系统工程。水电是一项成熟技术,包括环境风险在内的工程风险都可控。

2 健全水资源保护和科学利用的保障体系

科学利用水资源必须同时兼顾环境、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坚决制止无序开发和过度开发,尤其是主要河流。水资源开发利用要科学、全面规划,以经济发展和减少贫困为切实目标,必须考虑多功能、跨区域的综合利用,坚持环境、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环境负面影响最小化代价换取水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和效益的最大化。

加强 法律 法规和制度程序的保障作用。健全和完善相关法规、条例,包括公约,尤其是关于水利和电力、能源和环境、水库和土地、移民等,特别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及专业部门的协调性和连贯性,避免政策法规冲突,防止短期行为和本位主义。

无论是规划、设计要求,还是建设、运行规定,无论是政府部门制定政策调控或市场机制导向,还是投资开发组织或运营机构职责,都必须有切实可行的操作措施和考核指标,以便监督制约保证统筹兼顾。

把生态环保作为工程贯穿于规划、设计、施工、运行全过程。规划设计的系统性统筹兼顾,包括坝址、坝型选择,引水方式选择等。尽量减少淹没、减少地震、控制滑坡,保障生态流量和水体安全,并保证流域开发和运行统一、有序。

工程建设过程中注重环境保护与恢复,尤其是生态脆弱地区。尽量少明挖,并保证及时支护、恢复或改善。把环保工程与枢纽工程同等对待,概算要保证,使用要到位,效果要考核。

工程运行中以综合效益最大化,兼顾多功能并 科学 、合理运用,保障流域梯级(防洪、航运)安全调度、(泥沙、水质)生态调度、(发电、供水和蓄水) 经济 调度。控制流速、流量、水位,减少泥沙淤积;增加水体交换和防止污染;与此同时多发电。

3 完善水资源保护和科学利用的长效机制

从国家战略利益出发,按照系统工程要求,全方位加大力度,继续实施休牧(或轮牧)还草、返耕还(山、坡)林,营造湿地、草甸、林地、植被等,提高水涵养能力和水土保持能力;继续实施退田还湖、筑坝蓄水、疏浚河流,综合治理、开发利用,以保护水体、控制调节水量,保障供水、防火减灾。

但是,各地在“退耕还林、还草”、“筑坝蓄水”中存在的问题、土地的承载能力问题和移民搬迁与安置的长期稳定问题、地方政府与相关 企业 的措施不足问题以及国家宏观政策导向和具体配套措施不足的问题、各责任主体和责任目标的趋向与实施保障不足的矛盾等等问题的存在,一方面说明了水资源保护与综合开发利用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正好说明了其系统性、全局性和长期性、艰巨性。

健全移民补偿和安置长效机制。对于因实施休牧还草、退耕还林的草原和山地移民和因兴修水利、筑坝蓄水的移民,为保证其移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除及时、足量到位(一次性)失地补偿和迁移安置补偿费用外,移民后扶植 发展 ,更需要长周期、稳定、透明以及直接和间接的政策措施到位,而不应只是制定一些短期(十年,再延十年)或不明期限的保障“政策”。

完善水利水电工程生态环保投入和运行补偿机制。或政府公益(财 政)投入,或财政补贴(税收返还),或产品加价固化相关成本,补偿“公益”投资或运行成本及损失。财务保障生态投入。

注重水利水电工程经济功能指标和公益功能指标考核。科学确定工程经济效益指标和社会公共效益指标,不仅指导规划、建设可行性评价,也指导运行绩效考核。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例2

中图分类号:F206 文献标识码:A

水是生命之源,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我们经济的快速发展,水资源的缺乏和污染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也给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如何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成为当今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笔者结合工作实践,针对我国水资源的缺乏和污染现状以及水资源现存的问题、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合理配置、水资源的有效保护等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的改革思路。

一、目前我国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现状

1.水资源分布不均衡,人均缺水严重

由于我国地形地貌的特征,西北地势高,东南地势低,而且受到季风的影响,水资源的分布基本上由东南向西北递减的过程,所以西北地区普遍缺水,人均水资源极少,荒漠化现象非常严重。同时由于水资源分布不均衡,再加上气候的影响,常常是南方不缺水的地方发生水涝灾害,北方缺水的地方干旱严重,这种旱涝问题,严重制约我国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2.我国水资源水质越来越差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工农业用水量节节攀升,再加上人们的环保意识落后,监管不到位,导致我国工农业的生产和生活污水排放严重,导致水资源受到严重污染,水质越来越差。尤其是在一些经济发展比较迅速的地区,由于工农业生产和城市生活污水过度排放,导致水质急剧下降,重金属含量超标,出现大量污染带。

3.水资源需求不断增加,但是利用率低

长期以来我国北方地区工农业用水量巨大,但由于水资源原本就不足,所以地下水资源被过度开采利用,严重破坏当地的生态结构,导致大面积地陷和植被死亡,更加加剧水资源的消耗,缺水问题越发突出。同时我国水资源在工农业生a中的利用率极低,单位面积产能消耗的水资源是国外的数倍,甚至几十倍,水资源的利用技术严重落后世界发达国家的水平。这些突出的问题,现在也越来越制约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带来很多负面的作用。

二、我国提倡节约用水的必要性

目前,不仅在我国存在水资源的危机,全世界大部分地区都已经处于水资源危机的状态,对于节约用水,加强水资源的保护,进行高效合理地开发,也就显得尤为重要。

1.节约用水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

由于工农业发展需要利用大量的水资源,但是目前我国水资源的浪费和污染,导致许多地区的供水紧张,严重制约社会经济的发展,所以建设节约型社会,树立节约用水的意识,改变过去的传统用水观念,已经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

2.节约用水是提高工农业生产技术的必然要求

当前,我国很多地区的工农业生产仍然处于粗放型的经营模式。在农业方面,很多地区的耕作方式依然采用引水漫灌的灌溉方式,这就导致大量的水资源浪费。在一些工业地区,政府和企业对于先进的节水技术的开发引进不积极,资金支持力度不高,所以传统的发展观念和经营方式,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提高生产效率,降低包括水资源在内的资源消耗,也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3.节约用水是提高我国国民素质的重要方面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很多原来的乡村居民搬迁到城市居住,对于水资源的利用,观念还停留在原来的状态,加强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树立大家的节水意识,对于提高我国城乡居民的综合素质具有非常好的促进作用。目前我国城镇居民对于水资源的消耗也是非常大,很多城市出现供水不足的难题,所以提倡节水意识,增强大家的环保观念,对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质量具有很好的保障作用。

三、水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有效措施

1.提高节水灌溉的技术

节水灌溉技术是一项可行性较高效果较好的节水技术,经过多年的发展与积累,形成了一套有效的管理经验。所以作为一种高效的节水技术,应与相应的管理机制进行结合,只有这样才能对其进行大力推广及应用,及时总结经验及教训,从而为推动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2.加强法律法规的保障力度

在全国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节水意识,弘扬节约精神,让群众参与到水土保持、防止水污染的工作中。对我国目前的水资源状况进行宣传,从而使群众意识到对水资源进行保护的重要性及紧迫性。通过有效手段,增强群众的忧患意识,从而为推动水资源利用率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3.改善水资源的生态环境

有关部门在加强对现有的绿地进行管理的同时,还应加大对有关地区退耕还林的建设力度,从而减少水土流失,对不同地区的气候条件进行调整,从而增加降雨量,彻底改善水资源的生态环境,努力缓解不同主体间的用水矛盾。若水源地中已有井灌区,那么要对其实施低压管道的节水方式对工程进行改造,从而提高灌溉水的利用率,降低灌水成本,减少用于农业灌溉的地下水开采量,逐渐缓解不同主体间的用水矛盾。同时,还要对水源地中的灌机井进行详细地调查,检查其井位及井距是否满足国家相关规定,若不符合要对其进行强制关闭。对于那些未经任何许可而自行开采出来的机井,有关部门一定要依法关闭,若造成损失由项目负责人承担责任。

4.合理开发水资源,避免水资源破坏

水资源的开发包括地表水资源开发和地下水资源开发。水资源属于国家所用,因此,生产和生活用水的开发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做到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在开采地下水的时候,由于各含水层的水质差异较大,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对揭露和穿透水层的勘探工程,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做好分层止水和封孔工作,有效防止水资源污染,保证水体自身持续发展。对水利工程所在地、上下游、河口乃至整个流域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都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也可能造成一定范围内水资源破坏,因此,要求在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即进行环境评价,大型工程和一般中型工程要编写环境影响报告,对环境影响较小的中型工程和小型工程要编写环境影响评价表。另外,对乱砍乱伐造成的植被严重破坏引起水土保湿及水资源污染等行为应坚决制止。

5.加大水利投入,支持环保工程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和管理是公共财政支持的重点领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需要加大公共财政的支持力度,并建立长期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继续把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列为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的重点,力争用于水利建设的比重有所提高。稳定水利建设基金政策,扩大基金筹集范围。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产业发展市场化、行业监管法制化得城市水务的运行机制。调整经济政策,改善投资环境,形成政府财政资金、银行信贷资金、国债资金、企业资本和私人资本等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资体制。构建一个长期稳定的投资信贷体系。

结语

综上所述,水资源对人类社会的发展的重要性不需赘言,水资源作为生命之源、生态之基、生产之要注定了我们离不开水。面对日益突出的水问题,我们应该提高警惕,想方设法减轻水灾害的影响和加强水资源的利用,只有这样才能维持生态系统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例3

我国水资源紧缺与用水效率低下、水污染严重与水污染防治相对滞后、水体调节功能弱化与水环境不断恶化、传统的发展模式与生态环境健康等诸多矛盾,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我国的经济社会的发展。如何保持水资源与人口、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健康发展,我们应该从多方面着手解决此问题。

(一)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减少水资源浪费。有效节水的关键在于利用“中水”,实现水资源重复利用。利用经济杠杆调节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坚持分类对待的原则,工业用水、农业用水、生活用水、生态用水实行不同的水价,定额内平价,超额部分适当加价,以提高用水门槛。由于我国一直实行“福利水”制度,水没有被当作一种经济商品对待,所以,在水资源的配制上,市场机制通常被管制方法所替代,当前应当转变观念,认识到水资源的自然属性和商品属性,遵循自然规律和价值规律,确实把水作为一种商品,合理应用市场机制配置水资源,减少资源浪费。

(二)优化资源配置,科学的调整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工业产业结构是保护水资源的根本出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紧紧抓住当前宏观调控、结构调整的机遇,在制订和落实工业发展规划时充分考虑水资源的承受能力,科学调整工业结构和用水结构,限制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行业的发展。

不断完善工业用水价格调节市场化。应尽快改变现有工业用水体制,建立和完善工业节水价格机制,利用市场化、商品化机制调节水价。对水价实施分类管理,按其质量优劣,分类计算,使用者要合理的缴纳水资源费,包括供水投入的成本费,排放污水治理成本费等,适当拉大各级水量间的差价,利用经济杠杆激励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发挥其最大社会经济效益。

(三)狠抓污染防治,维护水生态环境健康。一是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快技术创新步伐,降低高能耗、重污染的工业比重,推行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率,提倡循环经济,严格执行排污许可、排污总量控制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把项目审批关,建立生态补偿制度,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落实企业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责任。二是防止农村面源污染。加快乡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建设,尽快实现乡镇生活垃圾及污水的无害化处理,在没有集中进行污水处理的农村地区,采取人工快速渗透、接触氧化技术等简易处理法对污水进行处理,在农业生产中实施土地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缓释可控化肥和有机复合肥的生产使用,大力发展农村沼气,以处理好人畜禽粪便。三是大力开展次级河流综合整治。按照次级河流区位和水域功能要求分类整治,重点实施截污控源和严重污染河段清淤,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污染,坚决取缔肥水养殖。四是加大水环境监测力度。完善监测站网布设,实现监测全覆盖,丰富监测项目,提高检测水平,统一和规范监测信息体系,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强化监测结果运用。

二、节水型社会的建设

水是生命的源泉,动植物离不开水,人类更离不开水。一旦没有了水,我们就无法生存下去。但是能够饮用的淡水资源日益减少,其中一个原因是世界人口的不断增加,另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是许多水资源受到了严重的污染。所以,要想有充足的水资源,不仅要保护水资源,还要节约用水。水危机已经是全球性的事实,无数有识之士为此忧心忡忡。早在1977年联合国就召开水会议,向全世界发出严正警告:水不久将成为一个深刻的社会危机,继石油危机之后的下一个危机便是水。把水看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时代已经过去,把水当成宝贵资源的时代已经到来。在此背景下我国提出节水型社会的建设。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例4

一、前言

煤炭资源是贵州省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资源,在贵州省开展工业强省计划的方针政策下,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对于全省经济的发展来说十分重要,对全省工业的发展起到重要的基础支撑作用。因为煤炭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因此,在开发利用的过程中要注意资源利用的效率,尽量最大限度发挥煤炭资源的作用,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与进步。但是,在煤炭的开发利用过程中,难免会由于各种原因而出现环境的污染与破坏的问题,在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经常出现对水资源的污染问题,因此,需要在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注意对水资源的保护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保护水资源,以促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贵州省在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中或多或少存在着水资源的污染问题,因此,笔者立足于贵州煤炭资源开发与利用的发展现状以及对水资源的污染与保护问题,对贵州煤炭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以及水资源的污染与保护问题相关内容进行论述。

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对水资源产生了污染破坏作用

1、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会排放出大量的废气和废水,大量的废气会导致酸雨覆盖面积的增加,这对空气资源和水资源都产生了明显的负面影响。空气资源和水资源的污染与破坏已经成为影响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而环境状况的破坏也会直接影响煤炭产业的发展,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这都是互相影响的。所以,需要在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重视空气污染和水资源污染的问题,采取措施来保护空气资源和水资源。

2、水资源的分布不均,水土流失和洪涝旱灾等自然灾害时刻威胁着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的正常运行与发展。贵州省的水资源分布呈现出明显的不均衡,不同地区的水资源分布不均,这也使得不同地区受到水土流失和洪涝旱灾影响的程度不同,而这些因素对于煤炭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也会呈现出不同的程度。由于很多落后地区的水资源比较稀缺,加上煤炭资源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出现对水资源产生的污染与破坏作用,这就使得一些地区的水资源更为稀缺。在水资源分布不均衡的情况下,对煤炭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时候应该更加注意对水资源的保护,确保地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3、煤炭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使得矿区及流域水资源受到严重耗损。贵州省很多水资源主要以地表水和地下水为主,这些水资源受到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的耗损相当严重。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对水资源的耗损主要呈现在两个阶段,一个是在煤炭资源进行开发利用之前,要确保采矿的安全,需要预先进行矿井排水工作,这不仅包括对地下含水层和地表水进行人工疏干,还包括对岩溶水等进行人工疏干。在这个过程中就会对水资源产生一定的耗损。其次就是在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采动沉陷影响及采动裂隙带对上覆含水层产生自然疏干,造成大量水资源的流失。采动沉陷影响及采动裂隙带对上覆含水层产生自然疏干,造成大量水资源的流失。这两个环节对于水资源的耗损也会直接影响到煤炭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因此,需要对水资源的耗损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否则也会影响到煤炭资源的长期开发与利用,更是会对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地区今后的长期发展与人民的生存、生活产生影响。

三、贵州省煤炭资源开发与水资源保护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经济与自然环境和谐发展,因此,在贵州省煤炭资源开发与利用过程中,也需要强调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所以,笔者将对贵州省煤炭资源的开发与水资源保护的对策问题进行论述。

1、全面统筹,科学合理开发煤炭资源

科学合理的方法与指导是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中必不可少的环节,要保证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与水资源的保护相协调,就需要对开发利用策略进行全面统筹,结合具体情况科学合理进行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我国在过去的发展过程中出现过“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观念,这对我国自然环境的破坏产生了严重影响,因此,现在需要转变这样的发展观念,采用“谁污染,谁治理”的观念,增加煤炭开发利用企业的社会责任心和环境保护意识。重视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的效率,最大限度发挥资源的利用率,尽可能满足资源开发利用的环保要求,在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减少对水资源的污染与破坏,协调水资源的保护与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共同发展。

2、积极引进先进技术与设备,开启绿色发展道路

先进的技术与设备是促进煤炭资源开采的重要保障,也是促进煤炭产业走向绿色发展道路的重要基础。在政策上积极引导,支持煤炭企业积极引进先进技术与设备,减少煤炭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对水资源产生污染,尽量净化煤炭资源开发利用过程,提高煤炭资源绿色利用率。

3、严格落实煤炭企业废水排放标准

很多地区对于煤炭企业废水排放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很多规定在实施过程中还是存在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而且一些煤炭企业在废水排放的时候也没有严格按照标准来执行,这都影响到水资源保护工作的落实。要实现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与水资源的保护相协调,就需要严格落实煤炭企业废水排放的标准,监督煤炭企业按照规定来执行废水排放标准,既实现煤炭资源开发利用的目的,也可以保障矿区的水资源,实现煤炭资源开发与水资源保护相协调。

结束语

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与水资源的保护是社会经济发展中是两个重要因素,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必须关注的两个问题。本文主要论述了贵州省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与水资源保护的相关问题,提出了解决煤炭资源开发与水资源保护相协调的对策。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例5

水资源:水资源分为地表水及地下水。地表水包括河流、湖泊、冰川等,其动态水量河川经流量,一般称为地表水资源。地下水储存量是历史时期积累形成的动态水量都比较小,主要靠地表水和降水入渗补给。

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水资源保护及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是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坚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治水思路。乌拉泊水库清淤工程、乌拉泊水库清理搬迁工程、乌拉泊水库清淤质利用及生态恢复建设工程正是顺应了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使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三效的和谐统一。

1.水资源保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乌鲁木齐市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积极推进节水型社会,拟定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预案。

1.1水功能区监督管理

陆续出台了《水法》、《取水许可证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制定出各地水域纳污能量核定,提出限制排污总量,从而进一步完善了水资源保护协调机制,在完成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工作的同时,及时将监测结果通报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各地区水源地名录。

1.2积极推进节水型社会

按照中央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要求,积极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明确节水型社会的目标和任务,探索不同类型地区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具体模式和有效途径。把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和社区活动作为落实节水型社会各项活动。

1.3制定突发事件预案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应对突发性水污染的预案。要求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对有序,处置得当,确保饮用水的安全。

1.4大力推进水资源保护和修复试点工程

大力推进水资源保护和修复试点工程,减少人类对水资源的破害,提高全民保护水资源的意识。乌拉泊水库清淤质利用及生态恢复建设工程正是利用乌拉泊水库清淤工程中清理出的清淤质对1573.5亩戈壁沙坑平均覆土约1米厚,选择防风性强、深根性、抗遡性强、耐旱适宜在项目区生长的乡土树种进行生态建设恢复。一方面即减少外运清淤质费用,另一方面对水库上游戈壁沙坑通过生态建设,可以防风保土,改善水库生态环境状况,实现自然生态系统和人工生态系统界面之间的融合,进一步完善城市生态系统的整体性,提高城市生态系统的稳定性。项目符合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国策以及支持科技型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与生态保护和环境建设先行的思路不谋而合。

2.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水资源保护不仅是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前提,而且是保证社会经济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为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目标,针对现存在的水问题和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2.1不断完善和创新治水理论,以可持续发展水利的思路指导治水。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科学发展观强调了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强调保护环境和保护资源,提出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央水利工作的方针和可持续发展的治水思路,我们要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兴利除害结合,开源节流并重,防洪抗旱并举,对水资源进行合理开发,高效利用、优化配置、全面节约、有效保护和综合治理,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要不断完善和创新治水思路,对洪涝灾害、干旱缺水、水环境恶化等问题进行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坚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在防洪体系建设中,重视人与水的和谐,构建人水和谐社会。既要治水又要规范人类活动,给水资源留出足够的空间和出路。要注重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要改变对水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观念。建立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实行区域水资源统一管理。以水利信息化带动水利现代化,全面提高水利工作的科技含量。

2.2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制度与法规体系。

要贯彻落实《水法》,加强制度建设。尽快出台“水资源管理条例”“节水管理条例”“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政策法规体系。

要加强水资源基础工作。不断完善水资源战略规划,制定水资源配置方案,搞好城市水资源综合规划,使城市建设和发展真正做到量水而行。

2.3深化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建立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

《水法》强调了水资源的统一管理,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要贯彻落实《水法》,用足、用好现有的法规与规范性文件。根据《水法》,深化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坚持对洪涝灾害、干旱缺水和水环境恶化等问题实行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实行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实现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

2.4创新建立节水防污型社会的运行机制,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

节水型社会建设要依靠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要实行以用人和排污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全面实行定额用水和计划用水,建立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在建立节水防污型社会的运行机制的同时,注重经济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环保产业,优化配置水资源;保护水环境,促进生态修复;建设科学合理的水资源利用体系,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2.5加大水利投入,支持环保工程。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和管理是公共财政支持的重点领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需要加大公共财政的支持力度,并建立长期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继续把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列为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的重点,力争用于水利建设的比重有所提高。稳定水利建设基金政策,扩大基金筹集范围。

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产业发展市场化、行业监管法制化得城市水务的运行机制。调整经济政策,改善投资环境,形成政府财政资金、银行信贷资金、国债资金、企业资本和私人资本等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资体制。构建一个长期稳定的投资信贷体系。

结束语

我们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强水资源合理开发,高效利用、优化配置、全面节约、有效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要从社会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开发利用三个方面统筹规划,进行水资源的合理配置,相当幅度地提高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建设节水型社会,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提供水资源保障。

参考文献: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例6

长江流域资源丰富,人口众多,经济发达。长江流域水资源特性突出:它流域多年平均降水量1070毫米,但时空分布不均匀;长江水量巨大,占全国径流总量的35%,是黄河水量的20倍,且径流年际变化不大,但水资源地区分布不均匀,年内分布不均匀。

长江流域资源的基本状况及其特征是长江水资源保护立法的对象属性,也可以说是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的前提条件,立法的必要性正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

(一)长江流域水资源在中国可持续发展中的地位要求对其水资源保护问题予以充分重视

长江流域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资源的开发利用,水作为人类生存的基本环境要素,与其它环境要素和资源都息息相关,大气环境、土壤环境、地理环境、地质环境、海洋环境、生物环境与之进行的能量流动、物质循环将它们连接为不可分的环境整体;水作为重要的经济资源,是一切生产活动都不能离开的重要条件,在某种意义上讲,水资源不仅与森林、草原、生物、土壤、矿藏等资源息息相关,而且是一定区域人文环境、社会环境的基础要素。因此,可以说,长江流域经济的发展与长江流域水资源丰富直接相关,对长江流域经济发展的一切规划与设想,也都是建立在长江水资源的基础之上的。的确,在长江流域,优越的自然地理条件、丰富的水资源伴随其间的其它资源为长江流域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开发利用资源、迅速发展经济的各种契机。但是,一切规划和设想为我们描绘的美丽蓝图都是建立在长江流域资源可永续利用的前提之上的,如果没有充足的水量或符合人类生存需要和经济发展要求的水质,长江流域的经济发展也只能是一句空话或是一纸图画而已。而要真正实现这些设想,就必须对水资源有充分的认识。

一方面,水是不可替代的资源,在当今,水荒已成为全球性问题。工业发达国家中,当年总用水量超过河川总径流量的15%时,就会出现水荒和农业干旱。我国河川年总径流量约为26300亿立方米,到2000年总耗水量将达到13000亿立方米,供需矛盾十分突出。我国从70年代开始出现水荒,如今已蔓延到全国,目前我国的实际用水量已达5300亿立方米。有关专家研究指出:由于自然条件和开发条件的限制,年取水量10000~12000亿立方米,将是我国水资源可利用量的可能限度,再增加供水将十分困难。据1993年统计资料,长江流域水资源利用率仅为21%左右,可供水量比1980年仅提高128亿立方米,当流域出现枯水偏旱年,约缺水226亿立方米。目前,长江流域经济发展已受到给水不足的制约。现状已不容乐观,沿江经济带的发展对长江水资源则会造成更大的压力;而今天的长江流域,除供水已出现紧张外,水污染、水土流失等问题也不容忽视。

另一方面,水资源是可以不断更新、不断补充的可更新资源,可以寻求可持续开发的途径,使当代人和后代人都能源源不断地永续利用。只要合理地开发利用水资源,水资源是可以实现永续利用的。但是,水资源的可更新、可补充能力又是受自然条件限制的,是有一定限度的。任何无节制的开发,都会导致其受到破坏,并使其更新能力下降。因此,必须要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管理,以保护水资源的永续利用得以实现,否则,长江流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不可能实现的。

1、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过程中的市场无功能和流域资源保护的特殊性在客观上要求实行统一管理。

长江流域经济发展战略要求对长江水资源进行保护,而要保护水资源首先必须解决谁来付费的问题,在市场机制下,这却是一个无法解决的问题。

另外,长江流域水资源又是一种公共资源,它不同于一般私人物品,不具有消费上的排他性,不是你用了我就不能再用,而是只要它存在,你可以消费,我也可以消费。长江水资源的这种特性,会引起需求与供给无法自动通过市场机制相互适应的问题。

并且,由于长江流域水资源是一种流域资源,它具有整体流动的自然属性,以流域为单元,水量水质、地上水地下水相互依存,组成一体,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开发利用、治理互为影响;它同时具有多种社会功能,可用于灌溉、发电、供水、养殖、航运和旅游等多方面,有着开发的多部门性和对城乡供水、卫生保健、工农业生产、城市发展、水力发电、内陆渔业、水上运输、休闲娱乐等人类活动的多方面利益。另外,还存在着洪水泛滥成灾的危害以至于开发利用的同时必须始终贯穿于防洪和洪水控制的考虑。长江虽然从生态系统上看它是一个完整的系统,但其干支流、上下游却被人为地划分成了多个行政区域,形成了实际上的分割管辖的现象。

2、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客观上要求加强对水资源保护的统一管理

从理论上论述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必要性仅仅是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但绝不止于此;事实上,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已经存在着许多方面的问题。

1.长江流域水质性缺水问题严重。

2、工程性缺水问题严重。

3、对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缺乏环境保护意识,出现了国外污染转移、资源破坏、自然景观破坏等种种不良现象。

4、长江流域水土流失问题严重。

(二)长江水流域水资源的公共资源和流域资源属性要求对其进行统一管理。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市场无功能性、对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资源性以及其开发利用形势的严峻性均在客观上要求设置公共权力,对经济个体盲目地开发利用长江流域水资源的行为加以干预,通过采取"集体行动",解决资源保护的"付费"问题,切实保证长江流域水资源的永续利用。过去,我国对长江流域水资源的保护也采取了行动,建立了管理机构,但效果却不明显,各种问题不仅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反而出现了恶化的趋势。究其原因,是我们目前设置的公共权力不符合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特性或要求所造成的后果。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是依照一定的决策原理和环境观念形成的。对此,必须要有正确而清醒的认识。

长江流域水资源首先是一种公共资源,它具有公共资源的一般属性,如供应的联合性、有限性、和使用的分散性、高度相互依存性与不可分性。作为共同财富和公共产品,对水资源的使用,必须集体行动。个体对公共资源的自由选择与利用和社会的公共资源的分散管理,将产生破坏性竞争。根据决策理论,在公共管理中,管理主体越多越分散,管理责任就会愈是趋于松弛,对资源的保护就愈为无力,资源的状况则愈坏。反之,权力越统一,责任就越大;权力越是集中并趋向单一中心,责任就越明确,越统一,责任就越大;权力越是集中并趋向单一中心,责任就越明确,权力主体之间的破坏性竞争和摩擦就越小。因此,在构建整个水资源保护体制时,必须实行统一指挥,加强调控,推行主要管理功能部门化,

确立单一权力结构和单一行政领导系统。同时,水资源作为公共资源可以联合使用和各种可能使用方式的互相依存的重要性质及其因此而产生的复杂难题,在水资源管理中需要有广泛的协调和处理机构间冲突的机制,需要有必要的权力交叉与分割。伸言之,在同一背景和理由下,水资源保护管理既需要集权,也需要分权与平衡。因此,在水资源管理体制中,一般都存在着权力分散的特点,形成了权限重叠、权力分散的多元化体制。事实上,在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构建中,一直存在着集权与分权的难题。一方面,统一领导须在部门协调的原则下实现,集权不是大一统的权力垄断;另一方面,功能上的权力分散又将形成权力行使和管理责任的混淆,导致管理的无责任性与混乱性。如何合理解决这一矛盾,的确需要进行探索。这一问题也是世界性难题,许多国家经过多年实践,大都选择了趋向集中和倾向单一决策、指导、控制、与执行中心的方向;水资源保护管理的权力越来越向一个政府部门聚集,越来越向中央政府聚集。中国水资源保护管理实际上也正在走上这条道路,只是由于在集权与分权的问题上还未形成有效的协调与处理机制,才造成了一些问题。

其次,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又有着自身的特点,它作为一种流域资源,既是一种环境资源又是一种经济资源,具有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跨行政区域性和使用的多元性特征,而无论是对流域水资源的何种使用都涉及到对资源的保护与管理问题。一方面,长江流域水资源被行政区划分割为不同的管辖范围,由不同的主体分别行使管理权;另一方面,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并不因为行政区划而改变其发展规律。我国目前水资源所有权主体严重缺位,加之水资源的多重使用价值,使得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个体利益的考虑远远大于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考虑,使用水资源的外部不经济性和事实上的无偿性虽然在各种立法中通过规范公民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行为、建立各种监督管理制度似乎得到了解决,但由于种种原因却疏忽了对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限制,其结果只能是整个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失范,最终导致流域水资源的污染和破坏。淮河流域严重污染的原因正是如此,我国水资源保护立法只注重规范市场主体而忽视政府机关,管理体制的设置只重视区域机构而忽视流域机构的弊端暴露无遗。因此,在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构建中,同样也存在着集权与分权的问题,存在着管理权力是否向一个部门、一个方向聚集的问题;但是,其集权与分权的对象却不是同一级政府的不同部门或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而是必须从流域管理的特征出发,建立专门的符合流域水资源保护要求的机构,站在全流域水资源保护的高度,摒弃地方观念和部门利益,统一管理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只有设置这样的专门机构并由中央特别授权,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分权与平衡机制,确立协调原则和程序,才能真正解决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问题。

(三)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和实践现状在客观上要求制定专门的法律,统一规范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行为。

对长江流域水资源的保护与公共权力的设置在实质上具有同一性,保护需要采取集体行动,而目前最经济也是最大的集体行动和公共权力体就是国家及其行动。国家要采取任何行动,都必须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以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在现代法治观念下,无论是国家权力机关的设置还是国家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法律也以其特有的规范性、概括性、普遍性、强制性发挥着其它手段和措施所不具备的作用,成为国家保护长江流域水资源的有力武器。因此,制定法律并实施法律对于长江流域水资源的有效保护是完全必要的,法律在这一领域中的作用也是得到了充分认可的。在我国目前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不时要不要立法,而是立什么样的法?该立法的目标、任务、功能、作用是什么?目前已有的法律制度为何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我国,国家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环境是写进宪法的一项基本国策。以宪法为基础,国家也已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基本上实现了水资源保护活动的有法可依。但这些法律法规都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尤其是在对流域水资源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更为严重突出。我国现行的有关水资源保护的法律主要有四部,它们是《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从表面上看,这四不法律对我国的水资源保护问题已作出了全面的规定,但实际上在立法理论与实践中,这四部法律本身及其相互之间都存在着问题。其主要问题表现为:

1.四个法律的关系不清。上述四部法律均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从理论与实践上看,水资源管理与水土保持.环境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显然都不是同一层次的问题,在立法上也应有不同的法律效力等级,才有利于对不同的行为形成规范体系,目前这种立法模式显然不能满足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的需要。

2.几部法律之间的关系不协调。四部法律都对管理体制作出了规定,确立了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的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但四部法律实际上是由两个主管部门分别起草然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立法时缺乏综合平衡,立法时间有先有后,也缺乏通盘考虑,污染防治法早于水法,水法又早于环境保护法,不可能使得几部法律很好地协调。各个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够,缺乏相应的配套法规,特别是缺乏程序性规定,致使一些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不明、具体实施时困难重重。

3.各管理部门之间的职权范围不明。由于我国目前行政机关的设立都没有专门的组织法,各部门的职权都是由各部门自己先制定方案,后报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难免从自身利益出发来考虑问题,从而忽视整体利益,造成权力设置的重复或空白,只有分工没有协作,既不能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又不能形成整体效益;反而因为各部门的权力竞争造成对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的损害。这种现象在流域水资源保护中十分典型:污染管理者、资源开发者、排污者相脱节,管理者只收费不治理、资源开发者既要开发又要治理、排污者只交费什么都不管。其结果只能是流域水资源得不到有效保护。

4.一些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职权不定,难以实现法律规定的管理目标。在四部法律中,关于流域水环境保护仅有《水污染防治法》有所规定,但其规定却是相互矛盾的。该法第四条规定:"……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而根据我国目前的机构设置,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设水资源保护机构,根本没有什么水源保护机构;然而从《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其它规定来看,显然流域水污染防治就是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的职责。由于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权力不清、职责不定,当然无法发挥对长江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的作用,致使流域水资源保护举步维艰。

正是由于以上几个方面问题的严重存在,才造成了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混乱,以致于在淮河流域出现严重的水污染时,现行制度无法发挥作用的现象。为理顺淮河流域该的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不得已在《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中设立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小组,授予该小组以行政权,行使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的行政管理职能。抛开已有的机构,另设临时机构并委以重任,无论如何都不能说是正常现象;更何况,淮河流域是在污染已万分严重的情况下进行的事后立法.如果每一流域都要等到象淮河流域一样了再来设置临时机构,那么,《环境保护法》也好.《水法》也好.《水污染防治法》也好,都不过是一纸空文.预防为主也好.可持续发展也罢,只不过是空中楼阁,毫无意义.因此,必须认真吸取淮河流域水污染的教训,通过立法和修订现行法律,理顺各有关法律之间的关系,以保证各项制度能在流域水资源保护中发挥作用,保证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目标得以顺利实现。

还需特别指出的是,流域水资源保护的流域特性是不可忽视的,即使在对现行法律作出修订使之能适应流域水资源保护的要求后,根据流域特点制定专门性立法也是必须的。每一个流域地理位置不同、流域范围不同、资源开发利用的目标不同、径流量不同、所担负的社会功能不同,等等。诸多的自然因素与社会因素的差异导致了各流域资源保护重点的区别,如淮河流域以防治已经出现的严重水污染为主,黄河流域以水土保持为重点,松辽流域预防与治理并重,长江要以预防为主;即使是每一流域都共同负有防治水污染的责任,由于每一流域的经济发展的战略部署、产业结构和社会结构、污染源与污染物的数量种类成分等不同,对每一流域所设置的保护制度也应该是有差别的。尤其是对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属于预防性立法,它要更关注或注重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各种现象的法律调整,更大程度上保护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虽然目前国务院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一些原则和制度可以在全国适用,但却不具有长江水资源保护的特征针对性;也有松辽流域、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由流域各省(区)联合会签管理规定,但对长江流域这样一条涉及范围广、涉及地方省市多、资源保护任务和重点差异大的流域来说,不仅仅是达成协议的难度大,而且协议达成后的执行难度更大、也很脆弱。因此,从对长江流域水资源有效保护的角度出发,当然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制度体系,建立切实可行的保护体制。

在关于长江水资源保护立法的研究中,我们首先看到长江流域水资源的特点和现状,它具有显著的双重属性:长江流域水资源既是一种环境资源,具有公共资源的一般属性,即供应的联合性、有限性和使用的分散性、高度相互依存性与不可分性;又是一种经济资源,具有以长江流域为本体的特殊性,即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管辖的跨行政区域性和开发利用方式的多元性。其次,我们也看到了长江流域水资源在中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中的地位以及由此而显现出的长江流域对中国可持续发展的不可替代性。但是,目前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现状令人堪忧,已经出现的质量性缺水、区域性污染呈上升趋势等问题和目前才初露端倪将来可能出现的因不合理开发利用长江流域水资源而严重影响整个流域乃至全国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使我们认识到及早进行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专门立法的必要性。记忆犹新的淮河流域严重污染状况和先污染后治理的惨痛教训,时刻在告诫我们,长江水资源保护必须切实贯彻"预防为主"原则,如果等到长江流域变成了又一个淮河流域,中国的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将不堪设想。法律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以其特有的概括性、普遍适用性、规范性和国家强制性为人们设定行为模式,通过引导、激励、限制、禁止等各种形式告知全体公民可以做、应该做、不能做的条件、范围和程序;它可以将未来可预见的各种情况纳入规范的轨道,也可以避免各种冲突与矛盾。从法律的功能与作用来看,它必然是保护长江流域水资源的最有力的武器。另外,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公共资源属性,也决定了市场机制或价值规律的无功能,必须要设置公共权力,而在现代社会条件下,能够代表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权力机构当然是也只能是国家。而在权力法定的现代法治观念下,设置公共权力机关并赋予其一定的职责权限,规定其活动原则和活动范围,也是法律的基本职能。因此,无论从哪一方面看,制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专门法律都是必要的。

建立在必要性、可能性基础之上的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当然还必须具备科学性、逻辑性、严谨性、可操作性、和内外部的协调性,根据课题组的研究成果和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实践,可以对《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作出如下基本设想:

(一)《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的基本结构。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可由六大部分构成:

1、总则。规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立法依据、基本概念、基本对策或原则、适用范围等。

2、监督管理。规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及其权限、机构间勾通协调原则和程序以及适用于整个流域的水资源保护管理制度。

3、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保护。具体规定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各种行为及其开发利用者在水资源保护方面的权利义务,规定各项保护制度。

4、流域水污染防治。具体规定各种向长江流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管理程序和具体制度。

5、法律责任。具体规定各种违反《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的行为及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6、附则。规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的生效、解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等。

(二)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系的设置原则

在长江流域水资源既是公共资源、其具有公共资源的一般属性,又是流域资源、也具有流域的特殊属性的认识基础上,构建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必须遵循如下原则:

1、效率原则。效率原则在许多国家都是评价政府活动及体制的合理性的重要标准之一,管理的有效性和管理机构的效率始终应作为设置体制的基本目标。而管理系统的专门化和管理体制的单一权力机构,有助于减少决策和办事过程中的消耗,可以增长效率、克服无责任性和混乱性。如果将长江水资源保护管理权分散于多个政府部门或各区域性部门,不只是简单的确定权力分工,为实质上是使机构之间具有了竞争性,这种竞争既有正面效应,如调动个部门的积极性,形成保护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共同努力;也有负面效应,为鼓励个部门利用一切可行的机会去追求短期利益提供了便利。因为,如果一个部门不这样做,则其他部门便会这样做。其结果是导致长江流域水资源这样的公共资源的开发走到可悲的地步。当相关的方面包括了大量的权力重叠和交叉的小公共权力,而各个小的公共权力又只能够规范几个较小的与作用方面有关的权力的行为时,"公众悲剧"就会在几个较小权力的竞争中发生:而个较小的权力机构沉溺于权力的病态竞争,则无法去注意和实现该权力的真正目标,从而导致效率低下或不计效率,使公共权力变成否定性的负值游戏。因此,应充分认识"系统专门化才能增长效率"的意义,吸取过去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中普遍存在的因权力分散而导致的低效率的惨痛教训,避免"公众悲剧"和"非集权化的恶性循环"的发生。在此意义上,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构建必须以效率作为基本目标,选择通过加强大权力者或通过增加专门机构的决策能力、增加对专门化系统的组建、合并与强化的体制。具体而言,就是要真正赋予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以决策权、监督权、协调权和执行权,使其能够担负起统一管理的责任,保证管理的效率。

2、协调原则。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公共性和对其使用方式的多元性决定了其资源保护管理的任务绝对不可能是单一机构就能完成的,必须有各相关部门的配合,而这种配合必须是协调的。协调是为了避免采取互不相容的政策,控制各机构的活动与决定,使大家步调一致地追求已确定的共同目标和目的。协调既要避免矛盾、又要解决矛盾,既有预防性、又有战略性,既有程序性、又有实质性。在对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管理过程中,必然会产生权力的交叉与分割,存在实际上的权力相对分散的多元化体制,也必然会出现分权与平衡的问题。这种情况下,就必须正确处理统一管理与分权的关系,在保证管理效率的前提下,确立合理解决矛盾的原则,建立广泛的处理机构间权力冲突的机制。这种机制表现在法律上就是要明确各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与权限,明确各部门行使职权的法律程序和行为范围,以协调各部门在长江水资源保护管理中的关系。在协调原则下,统一管理是基本目标,各部门在这一目标下分权与平衡:必要的权利交叉既有侧重点又有勾通程序,适当的权力分割也不是互相推诿和扯皮的借口。统一管理机构与分管机构之间的关系也是相互配合和依存的关系,它们各自均有明确的地位、功能和作用,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竞争,而是为了实现共同的管理目标各负其责。具体而言,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机构在长江流域水资源管理体制中处于核心地位,长江流域内的各区域性环境保护部门、水利管理部门以及渔政渔港管理部门、航道管理部门等均是协管部门,各部门应在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进行管理;同时,还必须接受统一管理部门的宏观调控,及时调整工作方向,避免因权力的竞争损害权力目标的实现。过去,正是由于没有统一的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才出现了管理上的种种混乱,现在要制定有关法规,当然首先要解决好管理体制的协调问题,

确立各部门间的正常关系,以保证管理目标的实现。

3、民主决策原则。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从一定意义上看就是对长江水资源这种公共资源的分配与控制。在对长江水资源供给的分配中,不仅需要有效,也需要公正、合理。使这种分配有益于实现环境保护的总体目标,有益于实现社会的共同利益,即公众的长远利益。而集体决策、民主决策,便是应用正义与公平的必要条件。这就需要合作与参与,需要有对决策过程的了解和提出批评的权利,更需要有参与和对决策进行修改的程序。因此,在功能性权力集中的同时,还必须建设决策性权力的协调合作机制,以使决策科学、公正、合理。保证合理、公正的长江流域水资源管理体制存在于民主决策与功能权力集中的复合结构之中。多元的决策与集中的控制执行相结合才能构成"完善"的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为保障民主决策原则的实现,在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构建中,就必须充分注意各管理机构、各管理相对人的民利,在法律上赋予他们相应的地位与权力,设置必要的程序,保证这些权力的实现。

(三)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的职权。

要使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承担起统一管理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责任,必须改变其仅作为流域协调机构的现状,使起成为真正的流域水资源保护的执法主体。其职权范围因包括:

1、规划计划权。具体为负责制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规划和计划、总量控制计划、污染防治计划、供水计划等。

2、监督检查权。具体为监督检查流域规划和各项计划的实施和流域内各行政区的水资源保护工作,检点工程对长江水资源的影响,检查各项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3、获取信息权。具体为流域内各行政区对所辖江段水资源保护工作的汇报,要求各地区进行排污申报,指定重点工程、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定期汇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个别部门和单位进行临时汇报等。

4、监测权。具体为负责长江的水文、水质监测及省(市、区)界水质变化情况监测。

5、建议权。建议流域内各行政区决定限期治理、综合开发利用和综合整治等。

6、许可权。包括取水许可、沿江设置排污口许可、污染物排放许可等。

7、纠纷处理权。包括对跨行政区的水污染纠纷、用水纠纷等的处理权。

8、行政强制权。对长江流域水资源造成危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直接的和间接的强制措施的权力。

9、行政处罚权。对长江流域水资源造成损害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行政处罚的权力。

(四)《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的制度体系。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制度体系应是一个相对完备的系统,各项制度间也应具有逻辑的联系,根据对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的整体构想,其制度体系与结构紧密联系,主要制度包括:

1、关于全流域水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的制度。具体包括规划计划制度、目标责任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水资源保护基金制度、总量控制制度、现场检查制度和奖励制度。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例7

中图分类号:DF9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07-0325-04

0 引言

来自环境的挑战是全球性的,国际社会在环境与发展领域中有协调、合作的客观需要。随着全球环境问题日益严重,越来越多的国家逐渐意识到加强环保国际合作,是维护人类文明可持续发展的一个根本前提。自1972年人类环境会议以来,国际环境合作已走过近40年的合作历程,从双边、地区性环境合作直到全球性环境合作均取得了巨大成就。

云南的国境线长4060千米,与3个国家接壤:西面是缅甸,南面是老挝,东南方是越南。作为流经中国、老挝、缅甸、泰国、柬埔寨和越南六国的国际河流,云南要建设面向西南开放的桥头堡,不可避免的要面对澜沧江—湄公河的利用、开发、保护和持续发展问题。

1 湄公河的环境概况

湄公河,国内也称为澜沧江-湄公河,干流全长4880公里,是亚洲最重要的跨国水系,世界第六大河流;主源为扎曲,发源于中国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杂多县。流经中国、老挝、缅甸、泰国、柬埔寨和越南,于越南胡志明市流入南海。流域除中国和缅甸外,均为湄公河委员会成员国。湄公河上游在中国境内,称为澜沧江,下游三角洲在越南境内,因由越南流出南海有9个出海口,故越南称之为九龙江,总程长2139公里。[1]湄公河流域面积大于5000平方公里的支流有22条。其中,中国澜沧江流域面积16.48万平方公里,多年平均流量每秒2140立方米,平均年出境水量765亿立方米;缅甸,境内流域面积为2.4万平方公里,多年平均流量每秒300立方米;老挝,境内流域面积20.2万平方公里,多年平均流量每秒5270立方米;泰国,境内流域面积18.4万平方公里,多年平均流量每秒2560立方米;柬埔寨,境内流域面积15.5万平方公里,多年平均流量每秒2860立方米;越南,境内流域面积6.5万平方公里,多年平均流量每秒1660立方米。在云南省境内干流长1240公里,占全干流长的四分之一。然而作为国际河流,澜沧江流域目前存在着自然灾害频繁,中游地区土壤侵蚀严重,森林生态功能较弱,草场退化,濒危物种的生存环境逐渐缩小和种群数量减少以至物种消失,局部地区污染严重等六大生态环境问题。[2]总的来说,湄公河作为最重要的亚洲河流,具有流域面积广,出海口多,水资源丰富的流域特点。同时,上下游环境生态脆弱,环境保护压力巨大也是湄公河流域所面临的切身的现实情况。

2 湄公河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的重要性

如何在那么广大的流域中解决湄公河流域的环境保护问题,一直是流域各国面临的重要挑战。在解决湄公河流域利用过程环境与资源相协调、生态与人口相协调、上下游之间的环境一体化相协调等问题的过程中,湄公河流域国家认识到:只有国家合作才能够最终解决湄公河流域国家环境保护的协调性等一系列问题。这是因为湄公河环境保护国际合作的重要性体现在了以下几个方面。

2.1 跨国河流的自身特点决定了只有国际合作才能解决环境保护和河流开发问题 国际环境法中生态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是指为谋求共同利益,国际社会各成员在保护和维护国际环境的事业中,本着全球伙伴和协作精神采取共同行动。[3]澜沧江-湄公河属于典型的跨国河流,在水资源做为新的自然资源的今天,水资源的自然垄断性,决定了各国都渴望对本国的水资源实行国家主导的垄断利用,最大限度的开发本国的水资源,新建水利设施,保护水流生态环境,以达到水资源利用效率的最大化,促进本国相关经济的发展。然而水资源的流动性却决定了对于跨国河流,其有限的水量使得单一国家对水资源的利用必然会影响到他国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单一国家对水资源及其相关区域环境的污染同样会影响其他国家水资源和区域环境的保护。如2010年3月份中国西南地区及泰国、老挝、越南和柬埔寨遭遇的大旱,四国就认为中国在湄公河(我国境内为澜沧江)上游修建水坝导致旱情加重,并希望中国能够打开大坝放水,发生水资源利用的争端。同时,湄公河上游及澜沧江流域是自然灾害严重和频发地区,地震、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频发,需要各国合作建立有效地联合的防灾、减灾及预警机制。可见,国际合作是解决水资源利用争端和环境保护的唯一的有效途径。

2.2 国家在国际中的责任要求国家参与到澜沧江-湄公河利用与保护的国际合作中来 国际河流开发利用水资源和航运资源是沿河国家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的必由之路,也是每个国家利用自身环境资源的应有权利。澜沧江-湄公河流经的各国地理位置,流域、流量均有不同,各国对河流的依赖程度也有所不同,客观上决定了各国对该河流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出发点和具体措施大相径庭。同时,目前在国际上尚未有普遍性的各国都认同的国际水权的开发和使用标准,因此无法以现有的国际法规定来衡量普遍的国家在跨国河流利用中的各国的权利和义务,这也是造成跨国河流水资源利用、开发和生态保护国家之间存有大量争议的主要原因。

然而,没有具体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国家在利用和开发水资源,进行环境保护的过程中就缺乏相应的国际责任,只需顾忌自身利益而可以否认他国权益,甚至危害他国环境及水权;也不意味着一国可以利用保护本国环境、水资源为由肆意干涉他国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生态保护工作。随着国际法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承认:国家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涉及到特定领域和共同的利益的时候,国家与国家之间必须形成一种让步。如多瑙河流域的国际合作,就是自1985年通过的《多瑙河国家关于多瑙河水管理问题合作的宣言》(《布加勒斯特宣言》)等一系列双边条约和宣言,多瑙河流域多国对于开发跨国河流和保护多瑙河流域环境而达成的一系列共识和让步。

国家作为国际法的最基本主体,对于国际河流的利用和环境保护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随着工业化的不断发展以及人类对水资源的需求多元化,国际河流问题已经引起了许多国家的关注和认同。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就指出:“依照联合国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有按照其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的权利,同时亦负有责任,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的范围内的活动,不致对其他国家的环境及本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引起损害。”国家在利用自身资源——包括水资源的同时,应当对其他国家的环境和资源利用负有保护责任。联合国于1992年和1997年《跨界水道与国际湖泊保护利用公约》、《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其中《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就规定:水道国在适当情况下应共同保护和保全国际水道的生态系统。较为完整的明确了国家与国家之间利用国际河流及其生态保护问题。不仅如此,已经形成的《21世纪议程》、《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宣言》、《生物多样化公约》等国际法文件,国际判例中都体现了国家对损害环境应承担的国际责任的要求。我国虽然尚未参与到《跨界水道与国际湖泊保护利用公约》、《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当中,但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中国具有维护地区环境安全、维护地区稳定义务,无论从国际法的角度,还是为了地区的发展与稳定,都应在国际河流利用和保护中负起应有的、适当的、不可推卸的责任。

2.3 湄公河的利用与生态保护直接影响到西南地区国际贸易的发展 环境保护对国际贸易具有不可否认的影响。政府通过不同的环境手段对国家的贸易会产生不同的直接影响效果。具体而言,在环境标准方面,各国根据本国的环境法规和所参加的国际环境公约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在某种程度上会对特定的贸易产生一定的限制性影响。同时,环境标准较高的国家的污染企业会向环境标准较低的国家转移,而这些国家往往为了本国的经济利益而引进这些企业导致本国及周边环境的恶化;但同时产品的环境成本较低,更具有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政府对环境保护提供财政资助或其他方面的支持,同样会影响产品的成本价格,进而影响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高环境标准国家的环境措施也对低标准环境国家的产品进行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会长期地对特定产品的出口造成一定的准入障碍。[4]

具体到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而言,中国的环境政策同样对我国与相邻国家的国际贸易产生相应的影响,如果我国采取较低的国际河流的环境保护标准,不仅会使我国及周边区域的环境污染加剧,同时也会受到相邻国家对我国的产品出口进行限制,即使拥有较低的产品成本,其生态环境成本极有可能大大超过它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结果是牺了该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利益;如果采用大大超过实际的环境标准,则会造成我国西南地区产品成本较高,缺乏竞争力的问题。同时,澜沧江-湄公河作为主要的船运通道,上游的污染物和水流利用直接对下游航道的运输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有可能阻碍船运贸易的发展。如2010年的干旱就使得澜沧江-湄公河老挝、缅甸段因水位浅无法航行而滞留,多国就将该问题的矛头指向中国境内的水坝对澜沧江的截流。可见,国际河流的利用和生态保护是对相邻国家国际贸易起到重大影响的,只有合理的进行利用、妥善的进行保护才能达到真正促进贸易增长,地区乃至国家经济发展的目的,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

3 湄公河生态保护国际合作的现状及我国在领域国际合作中的问题

湄公河生态保护国际合作是湄公河现阶段生态保护的重点和难点。湄公河流域的生态保护在流域各国的共同努力下还是形成了一定的环境保护国际合作成果。

3.1 湄公河生态保护国际合作的现状 在生态保护国际合作方面,呈现出湄公河下流域国家加强了流域开发的合作,并于1995年签订了《湄公河流域可持续发展合作协定》。《湄公河流域可持续发展合作协定》共六章42条。“该协定全面的规定了关于合作领域,协定规定各缔约国在可持续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湄公河的水资源和有关资源的一切领域里进行合作。协定还规定了磋商程序,通知程序。同时规定了湄公河流域合作的机构和解决分歧和争端的程序。”[5]

在环境保护方面,我国参与的环境保护主要有进行澜沧江流域及红河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澜沧江-湄公河环境监测及信息系统、大湄公河次区域六国启动生物多样性保护走廊项目。

3.2 我国在湄公河次区域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虽然在澜沧江-湄公河国际合作利用与保护领域已经做出了许多的努力,并得到了广大的认同。然而,和欧洲多瑙河区域国际河流利用与保护相比,中国在澜沧江-湄公河区域的河流利用与保护的国际合作处于刚刚起步不久的阶段,不论是合作领域还是合作程度,与多瑙河、莱茵河等著名国际河流合作尚有较大距离。总的来说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第一,水资源的利用问题。

澜沧江流域,水能蕴藏量超过3600万kW,目前在西南国际河流中水能开发程度最高的河流,但也仅达到10%左右,下游的湄公河流域开发程度亦不足10%(水能蕴藏量达3700万kW)。[6]与同是国际河流的多瑙河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率达60%以上相比,水电开发明显落后。但水资源的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又在明显冲突,如有学者指出在湄公河平原地区筑坝必然会对鱼类的洄游产生影响,同时截流的水资源会造成下游水资源的匮乏,影响下游的生态环境,甚至影响下游的航运贸易。如何处理水资源利用与河流生态保护的问题,使得电力资源、生态资源与航运贸易三者均能兼顾,是澜沧江-湄公河利用和保护国际合作需要解决的最主要问题。

第二,中国利用和保护澜沧江-湄公河的努力和应当承担的责任问题。

中国处于澜沧江-湄公河以及次区域另外的几条国际河流的上游或源头,这一特殊的自然条件决定了中国在国际河流的利用与环境保护方面的合作面临巨大的压力。国际河流的特殊性,决定了中国对澜沧江-湄公河的利用和环境保护将直接对下游的所有国家的水资源利用和保护产生影响,我国实行较差的环境保护会使下游国家背负治理环境的较大压力,但我国的环境成本较低;较好的环境保护则将大大减轻下游的环境保护压力,但同时中国也将承担更多的环境保护成本。中国主张在国际环境保护与合作当中,各国应当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中国作为该国际河流的上游国家,应当对河流的环境保护承担义务,但也不能为了下游国家自身的环境责任而大大增加中国澜沧江流域的经济负担,影响西南地区的经济发展。如何承担该河流在中国境内的环境保护责任,是中国和相邻国家应当共同负责任的问题。

最后,对于水资源利用权利问题。中国对于本国领土内的河流具有无可争议的,有权利合理的开发和利用澜沧江的水流资源。但河流的上游水资源利用也同样会对下游的水资源产生影响,要相邻国家对该后果承担全部责任显然有悖国际法的公平原则。如何合理的利用该河流的水资源并促进各国对水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是中国在澜沧江水资源利用中要面对的另一个问题。

4 解决当前中国澜沧江-湄公河利用与保护问题的几点思考

4.1 建立澜沧江-湄公河开发、生态保护与航运贸易相结合的管理规划模式 澜沧江-湄公河的开发、生态保护与航运贸易是三者紧密联系,相互影响的关系。单一的管理和规划已经无法满足当前利用和开发该流域所要面对的复杂的生态保护环境问题和航运贸易问题。2010年干旱导致的航运断行,下游水源枯竭已经给我国单一性的治理和规划该流域水资源开发敲响了警钟,建立完善的水资源开发利用、河岸区域生态保护、国际航道贸易安全的联动机制已经势在必行。

当前应进一步加强对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由于流域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各异,市场经济不发达;贸易体制不完善;合作机制松散;协调、咨询机制不完善;缺乏适当的争端解决机制等原因,区域合作受到了严重制约。在今后的合作中应在保证环境不进一步恶化的条件下加强对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进一步开展新时期我国参与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的宏观战略研究,确立我国在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中的长期目标,并有计划地一步一步推进对流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

对国际河流的利用主要分为国际河流的航行利用和国际河流的水资源利用2个方面。我国对国际河流的利用主要表现为对国际河流水资源的利用,而对国际河流的航行利用却还很少,因此,在未来的区域合作中,要进一步加强对澜沧江-湄公河的航行利用。

同时,我们要加强对国际河流的环境保护合作。如果各个国家仍然只顾自己国家的利益开发利用国际河流,那么这种恶性竞争必然造成国际河流水资源的枯竭、水质的恶化以及生态系统的破坏等一系列问题。目前水质保护已经成为国际河流合作的重要内容。如:阿根廷和乌拉圭于1975年制定的一个乌拉圭河章程,目的是通过条约设立的委员会协调两国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防止生态失衡,并合理控制集水区域中的污染物。1994年11个中东国家和欧共体通过了《为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多瑙河进行合作的公约》(简称《多瑙河公约》),公约目标是可持续和均衡的水管理,包括养护、改善和合理利用河流流域的地表水和地下水。[7]通过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国际河流开发利用方面的相关立法。

4.2 与相邻国家在国内外环境保护与水利开发增加互动的国际合作并明确相应的国际责任 澜沧江-湄公河流域的环境保护不是单一国家的责任,是需要该流域国家共同协作才能解决的一系列问题。单一国家的河流生态保护他国也同样存有相应的责任,单一国家的水资源利用也不可避免的要保护他国的水资源安全。建议中国和老挝、缅甸、泰国、柬埔寨和越南形成定期的互动机制,及时对澜沧江-湄公河流域的环境保护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通报和协商,减少误解,增加互信,最终形成具有国际法律地位多国双边条约。应分以下几步构建国际合作平台:

第一, 流域各个国家通过协商出台澜沧江-湄公河水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计划。

水资源利用和保护需要一个长期的规划,只有长期的规划才能够适应环境保护随时变化而在不同时期满足不同的要求。该计划应当由澜沧江-湄公河流域各国参与制定,在不同的经济条件下制定不同的环保责任,且应当包括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计划,地表水、地下水及水生态系统保护计划,对河流排污及危险物质监控计划以及对洪水和干旱的防治计划四个部分。同时,为计划的实施设立由多国参与的计划援助机构,对计划的不同阶段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协商有关事宜。

第二, 共同设立由多国参与的澜沧江-湄公河环境保护机构。

近年来,许多国家逐步意识到:没有机构和程序上的制度保障,国际河流管理是十分困难的,有必要成立专门的国际河流委员会对国际河流进行管理。国际河流管理委员会的职权也有所加强。对于澜沧江-湄公河的管理和保护同样需要有制度上的保障,这就要求各国应当共同成立一个专职机构负责河流的环境保护工作,其应主要负责对重大水利项目的环境评估工作,重大环境项目的监督工作,澜沧江-湄公河环保信息数据的管理工作以及洪涝灾害及水质的日常监控工作。

第三,加大国际组织在澜沧江-湄公河的水资源利用和保护中的作用

国际组织逐渐介入跨界水管理:联合国环境开发署、联合国亚洲和远东经济委员会、亚太经组织和亚洲银行对湄公河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如自1992年迄今,亚洲开发银行为湄公河流域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累计提供贷款7.7亿美元,帮助融资2.3亿美元,已经在运输和能源领域完成了9个项目,[8]很好的为该河流的利用和保护提供了援助。在2009年正式成立了中国-东盟环境保护合作中心并制定了《中国-东盟环保合作战略》,使得中国在澜沧江-湄公河利用与保护的国际合作方面又前进了一步。中国应当更加大快步的向前推进国际组织在澜沧江-湄公河利用与保护中所起到的作用,不仅自身加大与国际组织的广泛合作,同时鼓励国际组织参与到中国与周边国家对澜沧江-湄公河利用和保护的项目中来。这样既可以提供资金上的有利支持,还可以在技术和理念上给予先进的指导,将会对进一步的国际合作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参考文献:

[1]维基百科.湄公河[EB/OL].http:///zh-cn/%E6%B9%84%E5%85%AC%E6%B2%B3,2010,8,12.

[2]李希昆.关于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环境保护立法的思考[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2002(4).

[3]周萌.生态保护国际合作的障碍与对策研究[D].北京:北京林业大学,2009.

[4]刘惠蓉.论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机制[D].厦门:中国海洋大学,2004.

[5]马波.论我国在国际河流开发中的问题及多维法律思考[J]. 法学杂志,2001(1).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例8

长江流域资源丰富,人口众多,经济发达。长江流域水资源特性突出:它流域多年平均降水量1070毫米,但时空分布不均匀;长江水量巨大,占全国径流总量的35%,是黄河水量的20倍,且径流年际变化不大,但水资源地区分布不均匀,年内分布不均匀。

长江流域资源的基本状况及其特征是长江水资源保护立法的对象属性,也可以说是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的前提条件,立法的必要性正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

(一)长江流域水资源在中国可持续发展中的地位要求对其水资源保护问题予以充分重视

长江流域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资源的开发利用,水作为人类生存的基本环境要素,与其它环境要素和资源都息息相关,大气环境、土壤环境、地理环境、地质环境、海洋环境、生物环境与之进行的能量流动、物质循环将它们连接为不可分的环境整体;水作为重要的经济资源,是一切生产活动都不能离开的重要条件,在某种意义上讲,水资源不仅与森林、草原、生物、土壤、矿藏等资源息息相关,而且是一定区域人文环境、社会环境的基础要素。因此,可以说,长江流域经济的发展与长江流域水资源丰富直接相关,对长江流域经济发展的一切规划与设想,也都是建立在长江水资源的基础之上的。的确,在长江流域,优越的自然地理条件、丰富的水资源伴随其间的其它资源为长江流域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开发利用资源、迅速发展经济的各种契机。但是,一切规划和设想为我们描绘的美丽蓝图都是建立在长江流域资源可永续利用的前提之上的,如果没有充足的水量或符合人类生存需要和经济发展要求的水质,长江流域的经济发展也只能是一句空话或是一纸图画而已。而要真正实现这些设想,就必须对水资源有充分的认识。

一方面,水是不可替代的资源,在当今,水荒已成为全球性问题。工业发达国家中,当年总用水量超过河川总径流量的15%时,就会出现水荒和农业干旱。我国河川年总径流量约为26300亿立方米,到2000年总耗水量将达到13000亿立方米,供需矛盾十分突出。我国从70年代开始出现水荒,如今已蔓延到全国,目前我国的实际用水量已达5300亿立方米。有关专家研究指出:由于自然条件和开发条件的限制,年取水量10000~12000亿立方米,将是我国水资源可利用量的可能限度,再增加供水将十分困难。据1993年统计资料,长江流域水资源利用率仅为21%左右,可供水量比1980年仅提高128亿立方米,当流域出现枯水偏旱年,约缺水226亿立方米。目前,长江流域经济发展已受到给水不足的制约。现状已不容乐观,沿江经济带的发展对长江水资源则会造成更大的压力;而今天的长江流域,除供水已出现紧张外,水污染、水土流失等问题也不容忽视。

另一方面,水资源是可以不断更新、不断补充的可更新资源,可以寻求可持续开发的途径,使当代人和后代人都能源源不断地永续利用。只要合理地开发利用水资源,水资源是可以实现永续利用的。但是,水资源的可更新、可补充能力又是受自然条件限制的,是有一定限度的。任何无节制的开发,都会导致其受到破坏,并使其更新能力下降。因此,必须要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管理,以保护水资源的永续利用得以实现,否则,长江流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不可能实现的。

1、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过程中的市场无功能和流域资源保护的特殊性在客观上要求实行统一管理。

长江流域经济发展战略要求对长江水资源进行保护,而要保护水资源首先必须解决谁来付费的问题,在市场机制下,这却是一个无法解决的问题。

另外,长江流域水资源又是一种公共资源,它不同于一般私人物品,不具有消费上的排他性,不是你用了我就不能再用,而是只要它存在,你可以消费,我也可以消费。长江水资源的这种特性,会引起需求与供给无法自动通过市场机制相互适应的问题。

并且,由于长江流域水资源是一种流域资源,它具有整体流动的自然属性,以流域为单元,水量水质、地上水地下水相互依存,组成一体,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开发利用、治理互为影响;它同时具有多种社会功能,可用于灌溉、发电、供水、养殖、航运和旅游等多方面,有着开发的多部门性和对城乡供水、卫生保健、工农业生产、城市发展、水力发电、内陆渔业、水上运输、休闲娱乐等人类活动的多方面利益。另外,还存在着洪水泛滥成灾的危害以至于开发利用的同时必须始终贯穿于防洪和洪水控制的考虑。长江虽然从生态系统上看它是一个完整的系统,但其干支流、上下游却被人为地划分成了多个行政区域,形成了实际上的分割管辖的现象。

2、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客观上要求加强对水资源保护的统一管理

从理论上论述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必要性仅仅是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但绝不止于此;事实上,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已经存在着许多方面的问题。

1.长江流域水质性缺水问题严重。

2、工程性缺水问题严重。

3、对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缺乏环境保护意识,出现了国外污染转移、资源破坏、自然景观破坏等种种不良现象。

4、长江流域水土流失问题严重。

(二)长江水流域水资源的公共资源和流域资源属性要求对其进行统一管理。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市场无功能性、对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资源性以及其开发利用形势的严峻性均在客观上要求设置公共权力,对经济个体盲目地开发利用长江流域水资源的行为加以干预,通过采取"集体行动",解决资源保护的"付费"问题,切实保证长江流域水资源的永续利用。过去,我国对长江流域水资源的保护也采取了行动,建立了管理机构,但效果却不明显,各种问题不仅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反而出现了恶化的趋势。究其原因,是我们目前设置的公共权力不符合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特性或要求所造成的后果。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是依照一定的决策原理和环境观念形成的。对此,必须要有正确而清醒的认识。

长江流域水资源首先是一种公共资源,它具有公共资源的一般属性,如供应的联合性、有限性、和使用的分散性、高度相互依存性与不可分性。作为共同财富和公共产品,对水资源的使用,必须集体行动。个体对公共资源的自由选择与利用和社会的公共资源的分散管理,将产生破坏性竞争。根据决策理论,在公共管理中,管理主体越多越分散,管理责任就会愈是趋于松弛,对资源的保护就愈为无力,资源的状况则愈坏。反之,权力越统一,责任就越大;权力越是集中并趋向单一中心,责任就越明确,越统一,责任就越大;权力越是集中并趋向单一中心,责任就越明确,权力主体之间的破坏性竞争和摩擦就越小。因此,在构建整个水资源保护体制时,必须实行统一指挥,加强调控,推行主要管理功能部门化,

确立单一权力结构和单一行政领导系统。同时,水资源作为公共资源可以联合使用和各种可能使用方式的互相依存的重要性质及其因此而产生的复杂难题,在水资源管理中需要有广泛的协调和处理机构间冲突的机制,需要有必要的权力交叉与分割。伸言之,在同一背景和理由下,水资源保护管理既需要集权,也需要分权与平衡。因此,在水资源管理体制中,一般都存在着权力分散的特点,形成了权限重叠、权力分散的多元化体制。事实上,在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构建中,一直存在着集权与分权的难题。一方面,统一领导须在部门协调的原则下实现,集权不是大一统的权力垄断;另一方面,功能上的权力分散又将形成权力行使和管理责任的混淆,导致管理的无责任性与混乱性。如何合理解决这一矛盾,的确需要进行探索。这一问题也是世界性难题,许多国家经过多年实践,大都选择了趋向集中和倾向单一决策、指导、控制、与执行中心的方向;水资源保护管理的权力越来越向一个政府部门聚集,越来越向中央政府聚集。中国水资源保护管理实际上也正在走上这条道路,只是由于在集权与分权的问题上还未形成有效的协调与处理机制,才造成了一些问题。

其次,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又有着自身的特点,它作为一种流域资源,既是一种环境资源又是一种经济资源,具有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跨行政区域性和使用的多元性特征,而无论是对流域水资源的何种使用都涉及到对资源的保护与管理问题。一方面,长江流域水资源被行政区划分割为不同的管辖范围,由不同的主体分别行使管理权;另一方面,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并不因为行政区划而改变其发展规律。我国目前水资源所有权主体严重缺位,加之水资源的多重使用价值,使得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个体利益的考虑远远大于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考虑,使用水资源的外部不经济性和事实上的无偿性虽然在各种立法中通过规范公民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行为、建立各种监督管理制度似乎得到了解决,但由于种种原因却疏忽了对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限制,其结果只能是整个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失范,最终导致流域水资源的污染和破坏。淮河流域严重污染的原因正是如此,我国水资源保护立法只注重规范市场主体而忽视政府机关,管理体制的设置只重视区域机构而忽视流域机构的弊端暴露无遗。因此,在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构建中,同样也存在着集权与分权的问题,存在着管理权力是否向一个部门、一个方向聚集的问题;但是,其集权与分权的对象却不是同一级政府的不同部门或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而是必须从流域管理的特征出发,建立专门的符合流域水资源保护要求的机构,站在全流域水资源保护的高度,摒弃地方观念和部门利益,统一管理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只有设置这样的专门机构并由中央特别授权,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分权与平衡机制,确立协调原则和程序,才能真正解决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问题。

(三)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和实践现状在客观上要求制定专门的法律,统一规范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行为。

对长江流域水资源的保护与公共权力的设置在实质上具有同一性,保护需要采取集体行动,而目前最经济也是最大的集体行动和公共权力体就是国家及其行动。国家要采取任何行动,都必须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以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在现代法治观念下,无论是国家权力机关的设置还是国家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法律也以其特有的规范性、概括性、普遍性、强制性发挥着其它手段和措施所不具备的作用,成为国家保护长江流域水资源的有力武器。因此,制定法律并实施法律对于长江流域水资源的有效保护是完全必要的,法律在这一领域中的作用也是得到了充分认可的。在我国目前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不时要不要立法,而是立什么样的法?该立法的目标、任务、功能、作用是什么?目前已有的法律制度为何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我国,国家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环境是写进宪法的一项基本国策。以宪法为基础,国家也已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基本上实现了水资源保护活动的有法可依。但这些法律法规都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尤其是在对流域水资源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更为严重突出。我国现行的有关水资源保护的法律主要有四部,它们是《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从表面上看,这四不法律对我国的水资源保护问题已作出了全面的规定,但实际上在立法理论与实践中,这四部法律本身及其相互之间都存在着问题。其主要问题表现为:

1.四个法律的关系不清。上述四部法律均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从理论与实践上看,水资源管理与水土保持.环境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显然都不是同一层次的问题,在立法上也应有不同的法律效力等级,才有利于对不同的行为形成规范体系,目前这种立法模式显然不能满足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的需要。

2.几部法律之间的关系不协调。四部法律都对管理体制作出了规定,确立了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的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但四部法律实际上是由两个主管部门分别起草然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立法时缺乏综合平衡,立法时间有先有后,也缺乏通盘考虑,污染防治法早于水法,水法又早于环境保护法,不可能使得几部法律很好地协调。各个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够,缺乏相应的配套法规,特别是缺乏程序性规定,致使一些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不明、具体实施时困难重重。

3.各管理部门之间的职权范围不明。由于我国目前行政机关的设立都没有专门的组织法,各部门的职权都是由各部门自己先制定方案,后报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难免从自身利益出发来考虑问题,从而忽视整体利益,造成权力设置的重复或空白,只有分工没有协作,既不能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又不能形成整体效益;反而因为各部门的权力竞争造成对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的损害。这种现象在流域水资源保护中十分典型:污染管理者、资源开发者、排污者相脱节,管理者只收费不治理、资源开发者既要开发又要治理、排污者只交费什么都不管。其结果只能是流域水资源得不到有效保护。

4.一些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职权不定,难以实现法律规定的管理目标。在四部法律中,关于流域水环境保护仅有《水污染防治法》有所规定,但其规定却是相互矛盾的。该法第四条规定:"……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而根据我国目前的机构设置,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设水资源保护机构,根本没有什么水源保护机构;然而从《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其它规定来看,显然流域水污染防治就是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的职责。由于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权力不清、职责不定,当然无法发挥对长江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的作用,致使流域水资源保护举步维艰。

正是由于以上几个方面问题的严重存在,才造成了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混乱,以致于在淮河流域出现严重的水污染时,现行制度无法发挥作用的现象。为理顺淮河流域该的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不得已在《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中设立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小组,授予该小组以行政权,行使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的行政管理职能。抛开已有的机构,另设临时机构并委以重任,无论如何都不能说是正常现象;更何况,淮河流域是在污染已万分严重的情况下进行的事后立法.如果每一流域都要等到象淮河流域一样了再来设置临时机构,那么,《环境保护法》也好.《水法》也好.《水污染防治法》也好,都不过是一纸空文.预防为主也好.可持续发展也罢,只不过是空中楼阁,毫无意义.因此,必须认真吸取淮河流域水污染的教训,通过立法和修订现行法律,理顺各有关法律之间的关系,以保证各项制度能在流域水资源保护中发挥作用,保证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目标得以顺利实现。

还需特别指出的是,流域水资源保护的流域特性是不可忽视的,即使在对现行法律作出修订使之能适应流域水资源保护的要求后,根据流域特点制定专门性立法也是必须的。每一个流域地理位置不同、流域范围不同、资源开发利用的目标不同、径流量不同、所担负的社会功能不同,等等。诸多的自然因素与社会因素的差异导致了各流域资源保护重点的区别,如淮河流域以防治已经出现的严重水污染为主,黄河流域以水土保持为重点,松辽流域预防与治理并重,长江要以预防为主;即使是每一流域都共同负有防治水污染的责任,由于每一流域的经济发展的战略部署、产业结构和社会结构、污染源与污染物的数量种类成分等不同,对每一流域所设置的保护制度也应该是有差别的。尤其是对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属于预防性立法,它要更关注或注重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各种现象的法律调整,更大程度上保护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虽然目前国务院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一些原则和制度可以在全国适用,但却不具有长江水资源保护的特征针对性;也有松辽流域、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由流域各省(区)联合会签管理规定,但对长江流域这样一条涉及范围广、涉及地方省市多、资源保护任务和重点差异大的流域来说,不仅仅是达成协议的难度大,而且协议达成后的执行难度更大、也很脆弱。因此,从对长江流域水资源有效保护的角度出发,当然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制度体系,建立切实可行的保护体制。

在关于长江水资源保护立法的研究中,我们首先看到长江流域水资源的特点和现状,它具有显著的双重属性:长江流域水资源既是一种环境资源,具有公共资源的一般属性,即供应的联合性、有限性和使用的分散性、高度相互依存性与不可分性;又是一种经济资源,具有以长江流域为本体的特殊性,即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管辖的跨行政区域性和开发利用方式的多元性。其次,我们也看到了长江流域水资源在中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中的地位以及由此而显现出的长江流域对中国可持续发展的不可替代性。但是,目前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现状令人堪忧,已经出现的质量性缺水、区域性污染呈上升趋势等问题和目前才初露端倪将来可能出现的因不合理开发利用长江流域水资源而严重影响整个流域乃至全国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使我们认识到及早进行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专门立法的必要性。记忆犹新的淮河流域严重污染状况和先污染后治理的惨痛教训,时刻在告诫我们,长江水资源保护必须切实贯彻"预防为主"原则,如果等到长江流域变成了又一个淮河流域,中国的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将不堪设想。法律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以其特有的概括性、普遍适用性、规范性和国家强制性为人们设定行为模式,通过引导、激励、限制、禁止等各种形式告知全体公民可以做、应该做、不能做的条件、范围和程序;它可以将未来可预见的各种情况纳入规范的轨道,也可以避免各种冲突与矛盾。从法律的功能与作用来看,它必然是保护长江流域水资源的最有力的武器。另外,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公共资源属性,也决定了市场机制或价值规律的无功能,必须要设置公共权力,而在现代社会条件下,能够代表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权力机构当然是也只能是国家。而在权力法定的现代法治观念下,设置公共权力机关并赋予其一定的职责权限,规定其活动原则和活动范围,也是法律的基本职能。因此,无论从哪一方面看,制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专门法律都是必要的。

建立在必要性、可能性基础之上的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当然还必须具备科学性、逻辑性、严谨性、可操作性、和内外部的协调性,根据课题组的研究成果和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实践,可以对《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作出如下基本设想:

(一)《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的基本结构。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可由六大部分构成:

1、总则。规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立法依据、基本概念、基本对策或原则、适用范围等。

2、监督管理。规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及其权限、机构间勾通协调原则和程序以及适用于整个流域的水资源保护管理制度。

3、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保护。具体规定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各种行为及其开发利用者在水资源保护方面的权利义务,规定各项保护制度。

4、流域水污染防治。具体规定各种向长江流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管理程序和具体制度。

5、法律责任。具体规定各种违反《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的行为及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6、附则。规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的生效、解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等。

(二)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系的设置原则

在长江流域水资源既是公共资源、其具有公共资源的一般属性,又是流域资源、也具有流域的特殊属性的认识基础上,构建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必须遵循如下原则:

1、效率原则。效率原则在许多国家都是评价政府活动及体制的合理性的重要标准之一,管理的有效性和管理机构的效率始终应作为设置体制的基本目标。而管理系统的专门化和管理体制的单一权力机构,有助于减少决策和办事过程中的消耗,可以增长效率、克服无责任性和混乱性。如果将长江水资源保护管理权分散于多个政府部门或各区域性部门,不只是简单的确定权力分工,为实质上是使机构之间具有了竞争性,这种竞争既有正面效应,如调动个部门的积极性,形成保护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共同努力;也有负面效应,为鼓励个部门利用一切可行的机会去追求短期利益提供了便利。因为,如果一个部门不这样做,则其他部门便会这样做。其结果是导致长江流域水资源这样的公共资源的开发走到可悲的地步。当相关的方面包括了大量的权力重叠和交叉的小公共权力,而各个小的公共权力又只能够规范几个较小的与作用方面有关的权力的行为时,"公众悲剧"就会在几个较小权力的竞争中发生:而个较小的权力机构沉溺于权力的病态竞争,则无法去注意和实现该权力的真正目标,从而导致效率低下或不计效率,使公共权力变成否定性的负值游戏。因此,应充分认识"系统专门化才能增长效率"的意义,吸取过去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中普遍存在的因权力分散而导致的低效率的惨痛教训,避免"公众悲剧"和"非集权化的恶性循环"的发生。在此意义上,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构建必须以效率作为基本目标,选择通过加强大权力者或通过增加专门机构的决策能力、增加对专门化系统的组建、合并与强化的体制。具体而言,就是要真正赋予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以决策权、监督权、协调权和执行权,使其能够担负起统一管理的责任,保证管理的效率。

2、协调原则。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公共性和对其使用方式的多元性决定了其资源保护管理的任务绝对不可能是单一机构就能完成的,必须有各相关部门的配合,而这种配合必须是协调的。协调是为了避免采取互不相容的政策,控制各机构的活动与决定,使大家步调一致地追求已确定的共同目标和目的。协调既要避免矛盾、又要解决矛盾,既有预防性、又有战略性,既有程序性、又有实质性。在对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管理过程中,必然会产生权力的交叉与分割,存在实际上的权力相对分散的多元化体制,也必然会出现分权与平衡的问题。这种情况下,就必须正确处理统一管理与分权的关系,在保证管理效率的前提下,确立合理解决矛盾的原则,建立广泛的处理机构间权力冲突的机制。这种机制表现在法律上就是要明确各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与权限,明确各部门行使职权的法律程序和行为范围,以协调各部门在长江水资源保护管理中的关系。在协调原则下,统一管理是基本目标,各部门在这一目标下分权与平衡:必要的权利交叉既有侧重点又有勾通程序,适当的权力分割也不是互相推诿和扯皮的借口。统一管理机构与分管机构之间的关系也是相互配合和依存的关系,它们各自均有明确的地位、功能和作用,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竞争,而是为了实现共同的管理目标各负其责。具体而言,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机构在长江流域水资源管理体制中处于核心地位,长江流域内的各区域性环境保护部门、水利管理部门以及渔政渔港管理部门、航道管理部门等均是协管部门,各部门应在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进行管理;同时,还必须接受统一管理部门的宏观调控,及时调整工作方向,避免因权力的竞争损害权力目标的实现。过去,正是由于没有统一的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才出现了管理上的种种混乱,现在要制定有关法规,当然首先要解决好管理体制的协调问题,

确立各部门间的正常关系,以保证管理目标的实现。

3、民主决策原则。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从一定意义上看就是对长江水资源这种公共资源的分配与控制。在对长江水资源供给的分配中,不仅需要有效,也需要公正、合理。使这种分配有益于实现环境保护的总体目标,有益于实现社会的共同利益,即公众的长远利益。而集体决策、民主决策,便是应用正义与公平的必要条件。这就需要合作与参与,需要有对决策过程的了解和提出批评的权利,更需要有参与和对决策进行修改的程序。因此,在功能性权力集中的同时,还必须建设决策性权力的协调合作机制,以使决策科学、公正、合理。保证合理、公正的长江流域水资源管理体制存在于民主决策与功能权力集中的复合结构之中。多元的决策与集中的控制执行相结合才能构成"完善"的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为保障民主决策原则的实现,在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构建中,就必须充分注意各管理机构、各管理相对人的民利,在法律上赋予他们相应的地位与权力,设置必要的程序,保证这些权力的实现。

(三)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的职权。

要使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承担起统一管理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责任,必须改变其仅作为流域协调机构的现状,使起成为真正的流域水资源保护的执法主体。其职权范围因包括:

1、规划计划权。具体为负责制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规划和计划、总量控制计划、污染防治计划、供水计划等。

2、监督检查权。具体为监督检查流域规划和各项计划的实施和流域内各行政区的水资源保护工作,检点工程对长江水资源的影响,检查各项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3、获取信息权。具体为流域内各行政区对所辖江段水资源保护工作的汇报,要求各地区进行排污申报,指定重点工程、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定期汇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个别部门和单位进行临时汇报等。

4、监测权。具体为负责长江的水文、水质监测及省(市、区)界水质变化情况监测。

5、建议权。建议流域内各行政区决定限期治理、综合开发利用和综合整治等。

6、许可权。包括取水许可、沿江设置排污口许可、污染物排放许可等。

7、纠纷处理权。包括对跨行政区的水污染纠纷、用水纠纷等的处理权。

8、行政强制权。对长江流域水资源造成危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直接的和间接的强制措施的权力。

9、行政处罚权。对长江流域水资源造成损害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行政处罚的权力。

(四)《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的制度体系。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制度体系应是一个相对完备的系统,各项制度间也应具有逻辑的联系,根据对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的整体构想,其制度体系与结构紧密联系,主要制度包括:

1、关于全流域水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的制度。具体包括规划计划制度、目标责任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水资源保护基金制度、总量控制制度、现场检查制度和奖励制度。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例9

1 我国水资源现状分析

水是生命之源,对人类世界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世界经济水平的提高,由于发展经济导致的水污染以及其它水资源问题受到广泛的关注,因而,水资源的保护问题也就成了一个焦点话题。水资源的保护是一个系统化的课题,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我国水资源当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水资源短缺、水旱灾害以及水体污染等问题。对于水资源短缺问题,我们没有其他的办法,其中既有自然原因,也有实际因素,我国本身就存在人均水资源不足的问题,并且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用水量也在逐年增加,种种因素导致了我国水资源不足的问题。对于水旱灾害问题,尤其是对我国的农业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主要有水涝灾害以及旱灾,由于我国存在地域性差异,每年都会出现水涝威胁。据有关数据显示,我国每年的缺水总量很大,很多地区都存在着争采地下水、超采地下水以及挤占生态水等现象,并且存在加剧的趋势。我国的水体污染,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对我国的水资源有着重大的影响,据有关数据统计显示,我国每年都会有360亿t的废水直接排入江河中,也就引起了我国的水体污染,导致无法饮用,根据实际测量数据可知,我国很大比例的水资源属于劣五类,并且很多的淡水湖泊以及城市湖泊的水资源都存在中度污染。

2 我国水资源恶化的原因分析

我国的水资源恶化,存在多方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一是缺乏足够的认识,二是没有健全完善的法制,三是没有合理的利用机制。对于水资源的认识,主要在相关的水利建设方面,缺乏完善的管理体系,没有足够地认识,缺乏生态观念,仅仅是兴建单纯的水利工程,没有起到理想的效果,反而造成了生态环境的破坏,致使绿洲面积不断缩减。近年来,随着水土流失以及土地沙漠化不断加剧,我国水资源的破坏更加严重,因此,采取合理的措施治理,已迫在眉睫。

对于我国的制度管理,尚需要完善,没有健全的法制,水资源的保护就得不到有效的管理。虽然我国当前存在水资源管理的法律,但是也存在较为严重的法律滥用现象,缺乏合理的管理,导致我国水资源保护落不到实处。而且,在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同时,没有指定切实合理的水资源利用计划,没有充分考虑到水资源利用带来的后果,对于存在的利与弊,没有做出完善的处理,导致我国的水资源在利用以后,出现水资源被破坏的不良后果。所以,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制度,加强立法,通过法律有力地保护我国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不断完善法制建设,做到有法必依。

我国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大多是粗放式的,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初期,一般都是片面地追求较高的经济利益,而忽视了更为长久的生态价值,违背了生态规律,不利于我国的水资源保护。

3 水资源保护的相关创新策略分析

3.1 提高水资源的开发利用

合理高效的水资源开发利用有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为此我们必须提高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开发资源、增长经济、保护环境和发展社会的协调与持续性为总的指导思想,同时应注意确保生态系统用水。

3.2 完善水资源保护体制

完善水资源保护体制是遏制水资源恶化的重要手段。为了遏制水资源的进一步恶化,必须以政府为主导,完善水资源保护体制,对排污量超标的企业加大经济和行政处罚力度,强制新建企业配备污染物处理设施,建立水的消费和可持续利用的新机制。同时,要培养节约用水的理念,让有限的水资源得到合理的利用。

3.3 不断通过合理的市场政策管理水资源

通过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可以对价格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逐渐形成节水和水价相互协调平衡的机制,起到很好的约束效果。

3.4 积极地发展开源节流以及净化技术

这主要是在技术层面上进行创新,发展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将先进的技术不断地应用到实际水资源保护中来,减少污染,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可持续利用,构建节约型社会。

3.5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

为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不受污染,将相应制定饮用水源地保护规划,出台饮用水源地管理办法,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和人为破坏。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水源地不受污染,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

4 总结

只有各部门不断努力,加强立法以及技术创新,同时加快先进科学技术向实际应用转化的速度,创新各种水资源保护策略,才会取得卓有成效的成果,有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例10

水资源:水资源分为地表水及地下水。地表水包括河流、湖泊、冰川等,其动态水量河川经流量,一般称为地表水资源。地下水储存量是 历史 时期积累形成的动态水量都比较小,主要靠地表水和降水入渗补给。

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水资源保护及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是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坚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治水思路。乌拉泊水库清淤工程、乌拉泊水库清理搬迁工程、乌拉泊水库清淤质利用及生态恢复建设工程正是顺应了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使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三效的和谐统一。

1.水资源保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乌鲁木齐市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积极推进节水型社会,拟定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预案。

1.1水功能区监督管理

陆续出台了《水法》、《取水许可证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制定出各地水域纳污能量核定,提出限制排污总量,从而进一步完善了水资源保护协调机制,在完成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工作的同时,及时将监测结果通报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各地区水源地名录。Www.133229.cOm

1.2积极推进节水型社会

按照中央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要求,积极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明确节水型社会的目标和任务,探索不同类型地区建设节水型社会的具体模式和有效途径。把创建节水型 企业 、单位和社区活动作为落实节水型社会各项活动。

1.3制定突发事件预案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应对突发性水污染的预案。要求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对有序,处置得当,确保饮用水的安全。

1.4大力推进水资源保护和修复试点工程

大力推进水资源保护和修复试点工程,减少人类对水资源的破害,提高全民保护水资源的意识。乌拉泊水库清淤质利用及生态恢复建设工程正是利用乌拉泊水库清淤工程中清理出的清淤质对1573.5亩戈壁沙坑平均覆土约1米厚,选择防风性强、深根性、抗遡性强、耐旱适宜在项目区生长的乡土树种进行生态建设恢复。一方面即减少外运清淤质费用,另一方面对水库上游戈壁沙坑通过生态建设,可以防风保土,改善水库生态环境状况,实现自然生态系统和人工生态系统界面之间的融合,进一步完善城市生态系统的整体性,提高城市生态系统的稳定性。项目符合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国策以及支持科技型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与生态保护和环境建设先行的思路不谋而合。

2.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水资源保护不仅是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前提,而且是保证社会 经济 与环境可持续 发展 的重要条件。为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目标,针对现存在的水问题和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的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2.1不断完善和创新治水理论,以可持续发展水利的思路指导治水。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深入贯彻落实 科学 发展观,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科学发展观强调了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强调保护环境和保护资源,提出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央水利工作的方针和可持续发展的治水思路,我们要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兴利除害结合,开源节流并重,防洪抗旱并举,对水资源进行合理开发,高效利用、优化配置、全面节约、有效保护和综合治理,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要不断完善和创新治水思路,对洪涝灾害、干旱缺水、水环境恶化等问题进行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坚持人与 自然 的和谐共处。在防洪体系建设中,重视人与水的和谐,构建人水和谐社会。既要治水又要规范人类活动,给水资源留出足够的空间和出路。要注重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要改变对水资源“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观念。建立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实行区域水资源统一管理。以水利信息化带动水利 现代 化,全面提高水利工作的科技含量。

2.2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制度与法规体系。

要贯彻落实《水法》,加强制度建设。尽快出台“水资源管理条例”“节水管理条例”“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政策法规体系。

要加强水资源基础工作。不断完善水资源战略规划,制定水资源配置方案,搞好城市水资源综合规划,使城市建设和发展真正做到量水而行。

2.3深化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建立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

《水法》强调了水资源的统一管理,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要贯彻落实《水法》,用足、用好现有的法规与规范性文件。根据《水法》,深化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坚持对洪涝灾害、干旱缺水和水环境恶化等问题实行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实行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实现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

2.4创新建立节水防污型社会的运行机制,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

节水型社会建设要依靠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要实行以用人和排污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全面实行定额用水和计划用水,建立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在建立节水防污型社会的运行机制的同时,注重经济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环保产业,优化配置水资源;保护水环境,促进生态修复;建设科学合理的水资源利用体系,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2.5加大水利投入,支持环保工程。

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和管理是公共财政支持的重点领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需要加大公共财政的支持力度,并建立长期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继续把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列为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的重点,力争用于水利建设的比重有所提高。稳定水利建设基金政策,扩大基金筹集范围。

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产业发展市场化、行业监管法制化得城市水务的运行机制。调整经济政策,改善投资环境,形成政府财政资金、银行信贷资金、国债资金、 企业 资本和私人资本等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资体制。构建一个长期稳定的投资信贷体系。

结束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