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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管理重要性模板(10篇)

时间:2024-01-12 15:12:16

水资源管理重要性

水资源管理重要性例1

    在实施水资源管理与调度规范化建设工作过程中,应针对规范化建设目标,本着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加强领导,强化落实,认真组织实施,避免形式主义和走过场。水资源管理与调度规范化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涉及水资源管理与调度工作的方方面面,其建设内容应涵盖水资源管理与调度工作全部重要内容。因此,我们必须抓住重点和要点,制定科学、全面、具体、可操作性强的建设目标。确保黄河水资源管理规范化建设目标的实现。

    一、黄河水资源管理规范化建设势在必行

    随着沿黄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黄河水资源的需求量越来越大,水资源供需矛盾日趋突出,防断流任务十分艰巨。因此,针对当前黄河水资源管理与调度面临的严峻形势和巨大挑战,以及黄河水资源管理与调度目标任务的日渐繁重,要求我们广大水资源管理与调度工作者,要充分认识黄河水资源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和防断流任务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和重要性,紧紧围绕黄委提出的“维持黄河健康生命”治河新理念,以科学发展观,加大水资源管理与调度工作创新力度,以“两个确保”和“供水安全”为重任,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创新机制为动力,以强化管理队伍建设为核心,以水资源优化配置和科学调度为根本,以提高水资源管理与调度工作质量、效率和水平为目标,努力探索和创建科学化、规范化的水资源管理新模式,以更好地适应新时期黄河水资源管理与调度工作的需要。

    二、实现黄河水资源管理规范化应重点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领导 完善机制

    黄河水资源管理与调度规范化建设作为一项创新工作,应当引起各级领导和水资源管理与调度工作者的高度重视,从而强化创建工作领导,加大创建工作力度,形成良好创建工作机制。为使规范化建设规范有序,应结合黄河水资源管理与调度工作特点和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工作方案,明确规范化建设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实施方法、落实措施等,确保水资源管理与调度规范化建设工作有条不紊。

    (二)强化依法治水,做到有法可依

    根据《水法》、《行政许可法》和《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等法规和规定,结合黄河水资源管理与调度工作实际,加强制度建设,强化依法行政、依法治水、管水、调水。通过逐步完善和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和依法管理的良好氛围,真正做到用制度管理、规范、约束、激励全体水资源管理与调度人员知法、懂法的积极性。制度建设是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重要基础,结合水资源管理与调度工作实际,制定完善、具体、可操作性强的水资源管理与调度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是确保规范化建设工作顺利实施,全面完成规范化建设任务的重要保障。随着水资源管理与调度工作地位和重要性的不断提高,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要求水资源管理与调度工作制度建设也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地完善提高,使其能够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更好地规范水资源管理与调度工作者的行为,提高水资源管理与调度工作水平,为全面完成水资源管理与调度规范化建设任务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加强专业化管理队伍建设

    结合水资源管理与调度工作的特点,突出以人为本思想,建立一支机构健全,人员精干、高效、懂技术、能够适应现代水利管理要求的专业化队伍。优化队伍结构,强化管理人员的素质教育和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努力使全体工作人员达到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效率高。

    (四) 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

    按照目标管理要求,确定年度水量调度、水资源开发利用、取水许可及监督管理等工作任务,量化管理指标,细化管理内容,建立水资源管理与调度目标责任制和水调人员岗位责任制,强化目标管理,制定目标管理考核和奖惩制度,实行目标责任追究制。

    (五)健全考核机制,确保规范化建设质量

    为提高黄河水资源管理规范化工作的主动性,确保规范化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规范化建设标准制定《水资源管理与调度规范化建设考核验收办法》和《水资源管理与调度规范化建设考核验收评分标准》,把规范化建设各项目标内容,纳入到科学的考核评定标准之中,建立有效的运行激励机制,从而推进规范化建设进程,强化规范化建设工作力度,确保规范化建设的质量和效果。

    (六)强化目标管理,全面提升规范化建设水平

    为确保规范化建设任务能够保质保量完成,在规范化创建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范化建设标准,逐项逐条对照落实,深入细致地开展创建工作。由于量化、细化后的内容丰富、涉及面广,在创建工作中应实行目标管理,把创建任务分解细化,责任到人,使有关管理人员人人有任务、有指标、有压力、有动力,充分调动全体工作人员的创建积极性。规范化建设不但只体现在“软件”建设上,硬件建设作为强化水资源调度管理、实现规范化建设目标的有力支撑,也丝毫不容忽视,必须引起各单位领导的高度重视,按照创建工作标准,配置相应的硬件设施,从而全面提升规范化建设的档次和标准。

    (七)实现科学管理与创新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水调工作,充分调动水资源管理与调度工作者创新工作积极性,加大创新工作力度;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调水、管水,强力推进水资源管理与调度工作科技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不断提升水资源管理与调度工作的科技水平,提高水量调度的科技含量。

    (八) 做到清心调度、措施到位

    根据黄委“精心预测、精心调度、精心协调、精心监督”的要求,坚持水量调度管理认真、具体、扎实、到位的原则,制定详细的调度方案和实施措施,强化计划用水的科学性、订单供水的强制性、引水控制的实时性和订单调整的严肃性,提高引水订单的精度,强化实时调度力度,做到水调紧急情况下有对策、有措施,努力把水调工作抓实、抓细。

水资源管理重要性例2

中图分类号:C29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人力资源作为最宝贵的资源,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电力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支柱的大型国有企业,在发展经济、城市建设、保障民生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和发展,电力企业的自身生存和发展也遇到了严重的问题,电力企业要想在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与发展,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重视人力资源管理。

一、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对电力企业的重要性

1、是电力企业广大员工自身发展的需要

人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最根本要素。这是因为企业管理目标是由企业管理者制定、实施和控制的,但在工作过程中,管理者是通过广大员工的共同努力工作来来实现目标的。为此,这就要求全体员工必须具备良好的能力素质,掌握市场运作规律,认真贯彻管理者意图。只有圆满地实现企业预定的目标,广大员工自身的潜能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既确保了企业实现竞争环境下的具体目标,同时也促进了自身的发展。

2、是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基础

企业的发展从根本上说取决于企业的素质,即企业的生存能力,应变能力、竞争能力、发展能力和开发能力。企业素质的高低关系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好坏、经济效益的高低和生存发展。企业素质包括技术素质、管理素质和人的素质,而技术素质和管理素质又主要取决于人的素质,掌握科学技术的人才是科学技术进步的具体体现者和第一推动力,任何科学技术都离不开人的发明创造和推广应用。现代企业的特征之一是科学管理,通过规范化的管理,出一流产品,出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但管理的中心是人,要依靠人、通过人去管理。企业效率离不开有效的管理,有效的管理离不开高素质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管理的目的是把人的聪明才智充分调动和发挥出来,组织协调起来,形成巨大的生产力。企业职工既是管理的对象,又是管理的动力和主体。因此,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是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基础。

3、是提高电力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人是企业拥有的重要资源之一,也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所在。随着企业对人力资源的利用和开发,企业的决策越来越多地受到人力资源管理的约束。目前电力市场处于一个复杂多变的时代,市场竞争异常激烈。高素质的员工,包括能力、工作态度、创造能力、创新精神,能使企业持续地获取和保持相对于竞争对手的产品、服务差别优势,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始终处于主动地位。加强人力资源管理,用一个好的人力资源战略来指导公司提升人力资源治理水平,提高人力资源质量,指导企业的人才建设和人力资源配置是电力企业的科学发展观的体现。

二、现阶段电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

1、员工的培训方式落后

目前,大部分的电力企业仍是实行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培训模式。它们往往是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企业的培训需求制订全年培训计划,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开展各项培训任务,年终由上级部门按照培训考核细则进行检查考核。企业的整个培训是由上级部门来操控的,培训的发起以及培训效果的考评都是上级部门决定的。这降低了培训对各下级单位的实际适用性,也不易于发挥下级电力企业的培训热情和主动性。培训标准应从培训对象、在职时间、培训内容、性质划分,重点培育和开发员工的认知知识、高级技能、系统理解力和创造力,以及自我激励的创新能力。从而提高员工素质和能力,发挥内在潜力,提高工作效率。

2、缺乏合理、公平的竞争机制

从目前的电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情况来看,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改革并没有带来管理方式、思想、方法全方位的改革。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入,为了进一步适应现代电力企业以及市场制度需求,很多企业将“劳动人事部”换成了“人力资源部”。

在电力企业竞争机制中,由于缺乏完善的人才评价体系,只粗略的将其归类为能、德、绩、勤、廉五个方面,没有对应的指标,在操作中人为因素过多,从而直接影响了竞争上岗机制,只将部分岗位作为试点,大部分由组织决定相关人员,不仅影响了竞争氛围,也影响了公平性。在考评方法中,由于制度建设不够完善,让人事关系仍然严重。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必须以现代化管理理念和市场经济为基础,让职工拥有上进心和积极性,进而不断增强企业活力与生机。

三、提高电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的对策措施

1、要优化劳动组织,确保企业人员结构合理

电力企业在招聘和录用新员工时,应该在做好岗位职责和岗位任务需求分析的基础上对新员工的素质和能力进行全面的明确的界定,从而为后续的岗位培训和岗位任用奠定好基础。人力资源部门在人员招聘选拔时应该排除各种干扰因素采取科学方法和程序选拔出真正的人才,将那些与岗位职责分析相吻合的人员选拔吸收到企业相应的岗位上,最终实现员工个人与岗位的匹配,人与事的匹配。根据国家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规定,毕业生就业以市场为导向,国家宏观调控,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实行双向选择。通过公开招聘,不仅能够为企业引进优秀人才,同时能够使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按照人力资源集约化管理的要求,进一步统一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2、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绩效管理体系

建立绩效管理体系要注重绩效管理的宽度和精度,完善绩效管理的各个环节,实现企业发展战略在各个层级间的准确传递。健全完善基于能力和业绩的科学合理的薪酬分配体系,通过对员工职位性质及其对企业的贡献价值来决定薪酬分配。在同一职位等级内,还要体现出员工技能的差异。要注重精神与物质激励并重,按照系统动力原理,激发人的工作热情。针对不同类型的员工,应采取不同的激励手段,从业绩、能力、态度考核,更好地激发员工的潜能。要建立起绩效管理的沟通和反馈机制,通过沟通和反馈系统做出对绩效管理的成效评估,加以持续改进。

3、进一步加大人力资源开发的工作力度

电力企业应从自身发展的需要出发,以人才资源开发建设为主题,以调整和优化人才结构为主线,抓住培养、吸引和使用三个重要环节,着力建设好经营管理、专业技术和操作技能人才三支队伍,造就一大批专业人才、拔尖创新人才和优秀领导人才。同时要加大人力资本投入,加快人力资源开发和人才队伍建设,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尊重人才成长的客观规律,遵循人才供求的容观需要,科学制定各类人才的培养培训目标,在强化企业各类人员大规模教育培训的同时,着重围绕企业的主营业务,抓住高层次人才和专家队伍建设这个关键,有计划地培养适应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熟悉电力业务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国际化经营人才,培养能够站在电力科技前沿、具有创新能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适应企业生产技术发展需要的高级操作人才,建立起与企业科研生产密切结合的、实行动态管理的高水平的专家队伍,实现各类人才队伍的协调发展。

结束语

电气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作为一项系统复杂的工作,不仅会影响企业发展,对国民经济也有重要影响。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根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面临的挑战,结合国内外优秀企业的发展经验,不断强化发展对策,提高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水资源管理重要性例3

二、提高发电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重要性

1.是保证发电企业顺利运行的基础。发电企业的管理工作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即对人力、物力、财力三个方面的管理。而这其中最根本的是对人力的管理,即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是对其他两个方面管理的基础,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的提高对于企业各方面的资源安排,以及保证企业正常运行具有非常关键的作用。发电企业只有努力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协调企业各方面资源之间的关系,才能更好的促进企业发展。

2.是发电企业管理发展的需要。人力资源的管理水平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综合体现。企业中,任何的管理以及规划工作都是由人员来完成的,企业预定目标的实现和盈利都离不开人员的努力。企业要想制定合理、长远的规划目标,就必须重视人员的管理。只有做到人尽其能、物尽其用才能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行,长远发展。从而促进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高,使企业更好的适应市场。对于企业未来的发展,人员的科学化管理,人才的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储备是必不可少的,只有不断提高员工的职业技能,才能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才能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充足的动力。

3.有利于发电企业管理制度的建立。企业的正常运行以及迅速发展离不开人才。人才的综合素质不仅是企业综合实力的体现,而且是有效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保障。从某种程度上讲,企业的成功是建立在科学合理的人力资源管理基础之上的。科学合理的人力资源管理离不开制度的保障,同时其对于企业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的建立又具有反向作用。

4.是增强发电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根本保障。从一定程度上讲,企业的竞争就是人才的竞争,只有合理的人才引进和培养以及规范化的人力资源管理,才能促进人才作用的最大发挥,才能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在此过程中,发电企业要时刻不断的进行观念的更新,提高对于人才的重视程度。

三、当前发电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

1.人力资源管理观念差。人力资源管理的最终目的是服务于企业,从而保障企业的长远发展。科学合理的人力资源管理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但是由于受传统人力资源管理理念的影响,在当前的管理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尤其是在观念上的偏差,对人力资源的科学管理造成了非常不利的影响。传统的观念中,缺乏对企业员工的充分尊重,错误的将员工看作是维持企业运行的工具。这种观念具有严重的落后性,这种不尊重的态度严重影响了员工的工作态度以及工作质量。尤其是对人才的不够重视,直接导致了人才的流失,严重影响了企业的长远发展。

2.专业人才的缺失。专业人才是企业发展的核心力量,由于发电企业的特殊性,无论是日常管理还是高科技技术设备的运行,都离不开专业人才。人才是发电企业赖以正常运行的关键。当前,受到传统观念以及社会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发电企业专业人才严重缺乏。这对企业的正常运行造成了非常不利的影响。虽然近年来发电企业不断采取措施,来改变当前专业人才匮乏的局面,但是由于措施不当,效果非常的有限。一方面,专业人才稀缺,另一方面,由于体制的不健全,以及人力资源部门管理的缺失,造成了员工冗杂现象的出现。从而致使一些能力不足的人,长期占有编制和职位,而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3.考核方式上的不合理。在发电企业当中,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是发挥员工才能的重要方式之一。可是在实践当中,发电企业在考核方式上存在一些问题。首先,考核制度不完善,没有一个完善的制度作为指导,实践当中就会缺乏方向性,难以有序进行。其次,由于执行制度不严格,造成考核过程流于形式,不能够真正发挥作用,致使考核失去了效果。

4.集团化管控的不灵活性。每个基层企业都有其特殊性,人力资源管理必须适应企业的实际发展需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灵活调整人力资源规划。但是,如果集团化管控,上级要求下级必须按照上级的规定执行,就失去了基层企业的灵活性,制约了基层发电企业的发展,从而影响了整个发电集团的发展。

四、提高发电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的措施

1.改变传统管理模式。传统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中存在相当多的不合理因素。因此,想要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首要任务就是改变传统的管理模式。要结合当代经济形势,立足于发电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发电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进行革新,尤其是要改变领导阶层的管理理念,在以人为本的原则指导下,对管理模式进行彻底改革。并以此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改变员工的工作状态,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使员工甘愿为企业做出贡献,以达到企业与员工共同发展的目的。同时,要尊重市场规律,制定科学合理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为企业日常管理工作提供指导。

2.加强员工培训。员工是企业最基本的构成单位,员工的综合素质能否提高,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长远发展。尤其是在当前,科技不断发展,社会不断进步,人才对于企业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在提高发电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的过程中,提高员工综合素质是当前企业第一要务。一方面要加大企业培训资金投入,加大对员工的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员工职业技能,进一步掌握先进的科学技术。另一方面,加大思想道德宣传力度,提高员工思想境界,从而进一步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此外,还要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努力营造一个学习竞争的环境。

水资源管理重要性例4

一项水利工程从项目初期规划设计,到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以及后期的工程验收和工程运行管理,在这一质量管理与过程控制全过程:没有人来制衡;没有专业人才的监督;没有机制灵活的人才资源开发和配置参与的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很难想象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如何有序进行,更难谈及发展。

一、水利事业和工程建设管理中的人力资源开发

1.构建战略眼光树立人才强水战略来保障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提升

人才是强水之本,拥有怎样的人力资源,决定着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落实到何种程度。科技强水、政策活水、归根到底离不开人才强水,这不仅要求我们重视人才的作用,更需要将水利人才开发提到战略层面上,真正把人力资源作为第一资源,用战略眼光审视水利人才工作。转变传统理念,把水利事业发展依靠人才、依靠人才发展作为重要关注点。把培育好、开发好、利用好人才这一第一资源,形成水利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生动局面。切实有所作为投入水利工程工作关键而紧迫的任务当中去。

2.确立人力资源人本优先发展确保水利工程事业良性的发展格局

思路决定出路、格局决定结局,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水利人力资源开发是早一天播种早一天收获,先一步布局先一天赢得主动的重要筹码,容不得半点迟疑,在人才优先发展上稍一迟疑,就容易错失水利发展机遇。水利发展绝不是“瞎子摸象”、想到哪一部分做到哪一部分,出现哪些问题解决哪些问题。而是需要主动,需要从全方位考虑,超前判断。正确决策,需要水利人才能对水的资源、环境、生态功能做出判断、提出规划。需要大批既懂力学、工程学的专门人才,也需要大批懂水环境、水生态、管理、社会、经济、法学、规划类的专门人才。针对目前水利人才实际,要落实好和推进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科学发展观念理念。还必须全面规划人才发展格局。做到人力资源优先开发,人才结构优先调整,人才投入优先保证的人才发展格局,才能构筑起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新的水平之路,实行具备战略高度的人才结构优先调整,也是水利事业提升整体管理的必备条件。

3.营造良性的人才工作环境,统筹把握好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各个环节

曹操“唯才是举”以昌魏、刘备“求贤若渴”方成蜀、孙权“得人者昌”以立吴。良好的用人环境是成就事业的基石,古代历史小说的演绎如此,今天的社会现实如此,水利工作和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要求亦如此,形成良好的人才工作环境是水利人力资源开发支撑“水利科学发展观”取向的应有之义。这要求在政策、制度、氛围上为育才引才聚才用才培育环境。

①首先要重视育才环境,开发好现有人力资源。水利人力资源开发要以终身教育为理念。大力实施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形成全员育人、全方位育人、全过程育人局面,育人要讲求方法,多增加脱产培训,使育人不落为形式主义,浪费教育资源;

②要重视引才环境,有今天不来引,明天就引不来的引才意识,提前谋划人才引进,不拘一格引进人才,用好我市“加快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和“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集聚工程”政策优势,立足政策引进人才;

③三要重视聚才环境,一切以需要为要,建立合理的人才储备制度,不造成人力资源浪费;最后是用才环境。科学发展以人为本,人才发展以用为本,用人当以人尽其才为要,人尽其才则百事兴。要形成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环境,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真正把适当的人放在适当的位置上,坚持“生才贵适用、慎勿多苛求”,不舍长就短,最大限度的保障全才有全才的用处、偏才有偏才的用处,形成良好的用人环境。

④要辩证看待育才引才聚才用才之间的关系,做到育才引才聚才不可偏废、厚此薄彼,用才紧紧围绕“水利建设的科学发展观”取向。形成良好的引才聚才育才用才环境,是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人力资源开发的核心任务。

二、运筹帷幄,人力资源开发导向应统筹抓好“三支”队伍建设

水利工作千头万绪,各类人才队伍建设是中心任务。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是支撑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三支”队伍。管理人才在传统水利向水利科学战略取向转换、把握方向、落实政策起上核心作用,在统筹各类资源、放大水利系统的整体成效上起主导作用,决定着“水利科学发展观”取向的成败。必须突出抓实抓好;专业技术人才在把新科技和先进适用技术运用到水利工作中,改变水利发展方式和提高水利发展效益上发挥着关键作用,是水利战略实施的中坚力量;技能人才在实施水利设备技术攻关、推广新技术、提炼归纳先进操作方法、提高水利工程质量和效益,传绝技,带高徒,促进技术工人队伍整体提高上起示范作用,是水利工程事业发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随着政策改变,技能人才引进入口收缩,而探索一种社会化的实现路径提上了日程。

三、创新和构建灵活的人才工作体制机制

用人机制活,则水利工作全盘皆活。用活人才,关键靠创新体制机制。创新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取向,打开水利人才工作新局面的“总钥匙”。创新型人才是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顺利实施的“催化剂”。俗话说“千军易得、一将难求”,创新型人才是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引领者,管理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关键在创新型人才,然“千里马常有,而伯乐不常有”,创新型人才的发现培养使用离不开不断创新的人才工作机制。为此,人力资源开发要以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破除论资排辈、破除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的传统用人机制,破除传统的选人用人方式,革新用人理念,创新竞争上岗方式方法,创新干部考察考核方法,通过创新为德才兼备的人才腾位子、给实绩突出的人搭台子、给员工公认的人铺路子。形成让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不断涌现的生动局面。

参考文献:

水资源管理重要性例5

随着近年来我国在环境发展上的恶化现象越来越明显,当前阶段我国的水资源与水环境管理已经成为了环境管理当中重要的一部分,也是当中的难点苏哟在。水资源和水环境问题是生态环境问题,对于社会发展将造成严重的影响。因此,当前阶段有必要就二者的管理制度和体系发展进行研究,争取找到更好的方式对此进行管理。下面将对多角度分析水资源与水环境管理制度及其创新体系进行详细研究。

1水资源与水环境之间的关系

水流量指的是水的大小量和时空上的分布情况,流态指的是水的速度和水位等情况,水的流质指的是污染和泥沙浓度等等,这几点以及生态效应共同组成了水的自然属性,是水资源的根本含义。水资源在时空上发生了变化将直接的影响到当地的生态系统,同时也将直接的影响到人类的空间和发展的水平。人在社会当中处于中心位置,是经济发展的受益者,同时也是导致环境恶化的主导者。近年来随着水资源的不断减少,水的商品属性越来越受到重视,并开始成为了主要发展趋势。水资源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价值已经在当前得到了政府乃至社会的认可,并逐步对资源进行管理和开发利用。但人本身是一种追逐利益的群体,当水的商品属性凸显以后,导致一些地区出现了水资源开发过度的问题,从而造成了水资源开发严重超出水资源承载能力,水资源污染问题日益加重。水资源的管理问题在当前已经不是水的利用问题,而是关系到整个社会发展的问题。我国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当中规定,对水资源实行了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办法相结合的体制,但由于在实行的过程中缺少相应的协调性,同时在实际工作中因为流域管理机构无法更好的进行流域综合管理,因此导致水资源与水环境的管理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1]。此外,在水文管理、水量和环境等方面信息共享难度较大,导致行政执行和管理体制受到了严重的限制。从社会管理的角度对此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只有真正的尊重水资源的自然属性和商品属性价值,并在此基础上提升水资源的利用率,从多重角度上进行分析才能真正的构建起以文化伦理为先导的有效管理体制,从而促使水资源的价值得到最大化的凸显,解决我国在水资源管理上的问题,开创新的途径。

2水资源与水环境的管理制度建设与创新

2.1建立起完善的水文化伦理软规则

水资源是社会公共资源,其资源属性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发展而逐渐的被占用。掠夺性的对在水资源进行开发,不加节制的进行水资源的使用和浪费,这对于水资源的持续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虽然这种行为当前受到了来自于社会的各种谴责和批评,但保护水资源的声音却始终被经济发展所吞没。很多的地方政府对于水资源的约束条件比较忽视,经常建造一些耗水量高或者污染性强的低端项目,导致社会环境发展受到了严重影响。为了改善社会环境,当前阶段加强水文化伦理软规则建设是十分重要的,也是必要的。在水文化伦理软规则当中,应当重视起水资源保护的意识、道德以及文化价值等方面建设。当前阶段在水文化和水伦理等方面的丧失是一种常态,在生活当中如果一个人无论因为什么原因而伤害了他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并且在社会中遭受到舆论的谴责[2]。但在水资源的保护方面,情况却明显不同,无论人们多么浪费水资源,污染水资源,只要没有引起足够的社会反映或者造成严重的危害,那么就不会受到惩罚。这是水道德丧失的一种主要表现,也从另外一个方向体现了水伦理建设的重要性。这种人们对水资源价值的错误认识和迷失现象是导致水资源保护理念淡薄的主要原因,也是造成当前我国水之源危机的根本原因之一。因此,在当前阶段一定要对水资源保护加以重视,通过普及教育的方式和引导的方式来提升人们对于水伦理的认识,积极的改变人们在社会意识领域中的水资源危机认识。同时要将人与自然环境放在一个平等的位置上,让人们从内心感受到水资源的重要性,并相互尊重,达到与自然界的和谐共处。

2.2明确水资源与水环境管理目标

合理可行的目标是促使水资源和水环境多角度管理的重要基础所在,因此要结合不同时期的水资源利用情况、社会发展情况、产业发展结构等而来进行综合性的分析,从而提升水资源的利用率,缓解水资源短缺的问题,改善神态环境,这对于我国的水资源可持续发展利用来说将产生重要的意义[3]。

2.3监理完善的硬性规定

缺少水资源保护意识,文化道德丧失等问题是导致水危机出现的主要因素,而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限制才是导致水资源危机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从政府管理方面来看,我国的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管理两个部门属于不同的层次,是相互不干扰的[4]。这些不同的管理部门对于水资源管理有着不同的认识,因此导致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管理上出现了严重的问题,管理部门无法真正的发挥出管理效用。因此,在当前应当尽快的强化水资源和水环境方面的法律、体制和机制等方面的硬性规定,以法律的角度来对社会中所出现的不道德用水现象来进行严格的限制和管理,从而保证水资源与水环境管理当中的底线不被突破。此外,应当在相关管理机构上做出创新改革,建立起全面化的管理部门和系统,从而促使水资源和水环境管理能够得到系统化的支持。

2.4对公众意识进行正确引导

水资源和水环境的管理将直接影响到未来社会发展和公民的生活质量,需要每一个人都能参与到其中,才能更好的对水资源进行保护。也就是说水资源与水环境管理二者之间是需要与广大的人民群众之间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可以通过对水资源生态保护文化的推广方式来强化公众的水环境保护意识[5]。公众的正确认识将关系到未来水资源保护工作的开展效果,因此,要积极的开展社区教育和大型的推广工作,提升全社会人民的生态文明意识,构建起水文化和水伦理管理模式,从而促使水资源和水环境管理能够与人之间真正的联系到一起,这是落实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基石。

2.5加强管理手段的现代化建设

随着近年来我国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也逐渐的被应用到了各行各业当中去,当前阶段我们应当针对我国水资源管理积极的开展相应的现代化建设,将传统技术手段与现代化技术之间进行结合从而构建起现代化的水资源监测管理平台。同时可以有效的利用数据库技术和网络技术,搭建起不同的区域和级别的涉水相关部门信息管理平台,并借助于这个平台来实现对水资源的科学管理,从而真正意义上提升水资源与水环境保护工作的质量[6]。在现代社会发展中水资源和水环境管理手段和技术是未来社会中促使环境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是科学制定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战略,也是推动整个水资源管理体系合理发展的重要依托。这对于水资源的管理改革和提升全社会水资源管理意识方面将产生重要的意义。

3结语

水资源与水环境以及人之间是具有一定联系存在的,对此需要从人的角度出发来进行水资源和水环境方面的管理。水资源与水环境的多角度分析管理主要研究的就是环境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对于水利工程的建设和我国的环境改革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没当前阶段需要对此加以重视,尽量的减少工程开发,提升环保性,减少对于水资源的不良影响。同时要从社会学、伦理学和管理学等方面来综合性的对水资源和水环境管理进行制度创新,从而提升水资源与水环境管理的效果,促使全员都能参与水资源管理当中去,从而提升管理的效果。这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环境可持续发展将产生重要的意义。

作者:何志伟 单位:佛山市环境保护局

参考文献

[1]何文学,李茶青.多视角探讨水资源与水环境管理制度及其创新体系[J].水资源保护,2014,30(2):74~77.

水资源管理重要性例6

前不久,我参加了全国水资源工作会议,感触颇深。全国政协原副主席钱正英深刻分析了“从供水管理向需水管理转变”的现实意义,指出了过去水资源管理存在的“7个认识误区”;老部长汪恕诚畅谈《一部绿色交响曲》,回顾了近十年水资源管理工作锐意创新的发展历程;陈雷部长从战略高度深刻论述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性,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水资源管理工作思路、目标和任务。会议的高规格反映了水利部对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全社会对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广泛关注,也表明水资源管理工作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转变观念,深刻认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极端重要性

水资源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经济资源,是生态与环境的控制性要素。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关注,回良玉副总理在今年全国水利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并以此作为今后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意义重大而深远。

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我个人体会,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首先,它是由我国水资源禀赋条件决定的。人多水少,人均水资源占有量2200立方米,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28%,且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与生产力布局不匹配,水资源紧缺是我国的基本水情,已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其次,它是对水资源粗放管理的深刻反思。长期以来,我国水资源管理较为粗放,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水资源管理开发利用问题上重建设轻管理、重开发轻保护、重利用轻节约,不顾水资源承载能力、水环境承载能力过度开发利用水资源,导致水资源紧缺、水污染日益加剧。全国水功能区达标率只有41.6%,不少河流水资源开发利用率超过40%的临界值。我省汉江干流及支流近年来多次发生“水华”,因过度开发水资源产生的脱水河段、过度围填湖泊造成的湖泊萎缩也十分严重,全省正在大力开展的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在很大程度上是解决因水污染导致的水质不安全问题。要想从根本上扭转我省存在的水污染、水资源过度开发、用水效率低下等问题,必须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第三,它是贯彻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时期,发达国家200多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资源与环境问题,在我国现阶段集中显现出来。发达国家在经济高度发达后花几十年解决的问题,我国必须在较短的时间内加以解决。资源和环境压力越来越大,以牺牲环境和浪费资源为代价的发展模式难以为继,水利部门保护水资源、节约水资源任务十分艰巨。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必须转变水资源管理方式,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重点是从传统的供水管理向需水管理转变,以水资源条件来确定产业布局、发展模式,以水利发展方式的转变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转变。

因此,每一名水利从业者、特别是从事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同志要牢固树立危机意识、增强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极端重要性,贯彻落实水利部党组治水新思路,努力在工作中坚持“六个原则”、观念上实现“六个转变”,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突出重点,全面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近几年,全省水资源管理工作卓有成效,节水型社会建设起步良好,取水许可管理和水资源费征收进一步加强,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基本完成,水资源论证制度全面实施,全省25个县市区成立了水务局,武汉“大东湖”等一批水生态保护与修复项目稳步推进,应对东荆河等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得到省政府领导的高度肯定。但是我省水资源管理工作对照中央和水利部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为此,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力度,担当主角,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忠实的执行者和坚定的落实者。当前,要重点建立三条“红线”,即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和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并通过完善的水资源法规体系、强有力的水资源监管措施,让“红线”变成刚性约束,不可逾越。

第一、要明确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明确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红线,水资源规划是基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管理、水资源费征收等是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的重要手段。一要科学编制水资源规划。要抓紧完成水资源综合规划,科学分析水资源可利用量,合理确定江河水资源开发利用限度、生态最低需水量,统筹规划生活、生产、生态用水,明晰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二要实行用水总量控制。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成果,长江委已制定各省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我们要逐级分解,建立省、市、县三级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体系,作为审批取水的重要依据。三要全面实施水资源论证制度。水资源论证是建设项目立项的前置关口。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水资源规划及水功能区、饮用水源保护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通过报告书;超过取水总量控制的,要对取水进行限制。宁做说“不”的“恶人”、不做历史的“罪人”。同时,要大力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涉水规划的水资源论证工作,努力从规划源头严把水资源开发利用关。四要强化取水许可监督管理。要严格取水许可证发放,规范取水工程验收管理,强化取水计量设施安装,切实做好取用水统计,加强退水水质监测,坚决查处违法取水行为,全面加强取水、用水、退水等水资源开发利用各环节的监管。五要加强水资源费征收。要尽快同国家有关规定相衔接,修改完善我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法规。要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充分发挥水资源费在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中的经济调节作用。

第二、要明确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

水体是有水环境承载能力的,排污量超过水环境承载能力,水体就表现出被污染的特征,河流的生态就要遭受破坏。水功能区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水资源保护职能的重要基础。我理解,明确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就是要根据水功能区水域功能对水质的要求,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并考虑现实排污状况确定限排意见,作为水资源保护的依据。一要加强水功能区管理。要科学核定全省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分阶段提出入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向有关部门提出限排意见。要加强排污口管理,新改扩排污口要进行排污口设置论证,已经设置的排污口要进行监督检查。要抓好全省水质监测站网建设,强化水质监测,水资源质量通报,为社会提供水质信息。二要重视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开展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对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具有重要意义。水利部将开展预防湖泊富营养化工作,启动重点湖泊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省厅计划分批实施百湖(河)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建设,力争通过截污治污、江湖连通、河湖清淤、生态修复等措施,恢复河湖流动性,使水体满足水质保护目标要求。各地要科学规划,认真组织,全力推动这项工作。三要提升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能力。近年我省突发性水污染事件时有发生,各地要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能力建设,高效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

第三、要明确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坚决遏制用水浪费

用水定额是划定用水效率红线的重要依据,用水定额管理是遏制用水浪费、促进节水的重要手段。一是要推进用水定额管理。《湖北省用水定额》已经颁布实行,当前关键是要把定额指标落实到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管理、计划用水、水资源费征收等水资源管理的具体工作中去,真正将用水定额作为考核节水成效的主要指标。二是要完善节水机制。农业水价方面,要认真落实省政府259号令,实行“两部制”水价;工业和城市生活用水水价方面,要实行阶梯式水价和累进加价制度,形成“超用加价、节约有奖,转让有偿”的水价机制。三要稳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一方面,节水就是减污。另一方面,粗放的用水方式是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的表现,建设节水型社会有助于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今年初春全省700多万亩农田受旱,涉及11个市52个县区,说明我省水资源也并非人们想象的那样丰沛。为此,要稳步推进全省节水型社会建设,建设节水农业、节水工业、节水城市,力争通过节水型社会建设这个平台,倡导文明的生产和消费方式,形成节约用水的社会风尚。

三、强化措施,全面提高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执行力

公共行政的核心是政府职能,本质在执行,执行力是政府工作的生命力。水资源管理任务重、要求高、难度大,要强化措施,全面提高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执行力。

(一)强化保障措施。一要加强领导。各地要把水资源管理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负总责。二要强化配合。广义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就是水资源管理部门,同时水资源管理工作也渗透到水利工作的各个方面,除水资源管理机构外的其他职能部门既有一定水资源管理的职责,也有支持配合的义务。各有关处室要做到分工明确、相互支持、配合有力。三要落实经费。在增加财政资金对水资源管理工作投入的同时,要明确水资源费使用比例,保证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四要明确责任。要建立水资源管理考核机制,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制度,通过细化责任、硬化责任、追究责任,促进工作。

水资源管理重要性例7

中图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我国水利资源性资产管理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已暴露出管理体制不顺、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管理经验欠缺等问题,因此广泛开展水利资源性资产管理的科学研究工作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在总结水利资源性资产管理已经取得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针对我国水利资源性资产管理的现状,以及水利可持续发展对水利资源性资产管理的新要求,提出水利资源性资产管理尚待进一步研究的几个重要课题。

一、我国水利资源性资产管理现状

1、水利资源性资产管理现行有关法律法规

目前,专门阐述水利资源性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是《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针对水利资源性资产管理的部分安排在第三节,从第四十八条到第五十二条。而涉及到水利资源性资产管理有关方面条款的法律法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

《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水利资源性资产管理的五项条款分别阐述了水利资源性资产的内容、水利单位依法取得的资源性资产必须注意的问题、资源使用权的转移和应履行的手续、水利单位经营资源性资产的净收益和净收入应按国家规定上缴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单位取得的资源性资产要加强实物量的管理和控制等几个方面,而对水利资源性资产的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产权登记管理方法、资产价值量的核定、如何对资产的保值增值实现监督管理、水利资源性资产的考核评价制度、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等一系列具体的问题均未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次被调查单位普遍反映在资产权属、水行政执法权的确定、资产价格(水资源费和水价)标准等问题上执行起来感到比较困难。

2、已采取的措施

(1)上到省市自治区水利厅局,各流域管理机构,下到具体经营单位,一般都设有相应的管理机构负责水利资源性资产的管理。

(2)各单位对水利资源性资产的权属意识已普遍加强。对下属的水库、堤塘、闸坝等水利管理单位所属的管辖范围及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水域、山林等曾经进行过产权界定并由当地政府确认后发证,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核发了土地使用证。

(3)虽然水利资源性资产经营管理的步伐比较缓慢,但部分地区已呈现了良好的势头,有一些乡(镇)政府采取入股分成、联营、租赁经营等方式,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江西省浮梁县采取“一库两租”的办法,由县水电局成立水库开发办公室,先把乡村两级所属的小型水库租进来,然后再到社会公开竞拍出租,使水库进入既有人管,也有钱养的良性运行状态。

(4)大多数单位在水利资源性资产的保值增值方面都采取了一些可行的措施。比如主要采取了以下一些措施:明确水工建筑物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费标准;加强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水资源费的增收工作;扩大水利基金的来源等。

二、我国水利资源性资产管理的问题透视

1、存在的问题

(1)各部门之间的矛盾使水利资源性资产的管理工作难以开展。对于水利资源性资产的管理问题,虽然是有法可依,有些地区还出台了自己的管理条例,但由于此项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因此在一些较敏感的问题上和其他行业有时会发生矛盾。比如:对河道采砂水利部门侧重点是在保证河道畅通无阻的前提下对河道内淤积的砂组织采挖、而地方部门则是从开挖方产资源的角度进行采砂。再如,对于滩涂资源水产部门也常和水利部门发生矛盾。究其原因,主要是资源性资产的产权的界定、评估、入帐尚难以具体操作。

(2)目前水利资源性资产的管理人员的专业结构尚不合理。管理人员的专业多为水利方面的专业,缺少经营管理专业和法律专业的人员,至于既懂水利、又懂经营管理和法律的人员就更为奇缺。因此,引进和培养水利资源性资产管理人才已显得非常重要。

(3)水利资源性资产管理的责、权、利不明确。资源管理的权属问题依然存在界定不清,或虽已确权划界但难以落实的现象。有的地方名义上土地已确权划界,但实际上水利部门拿不到真正的土地使用权,大部分土地资源仍被地方侵占使用。有的水库周边如移民高程以下的消落区土地资源,在建库时已征用,但未办土地证,也给管理带来许多不便。各种水利规费,中央出台了,但未对具体的管理机构的收费权限和标准作出明确规定,致使各种规费征收困难,造成中央财政资金流失。

(4)对水利资源性资产中最重要的要素―水资源的水量和水质控制管理的规范化制度仍是一个薄弱环节。以流域为例,由于流域内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定额用水均没有制定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使这方面的管理容易流于形式,在取水许可管理中每年计划用水指标的下达具有一定的言目性。水质监督管理仍然问题较多,流域机构监管手段不到位,管理技术和装备还有待改进。

(5)水利资源性资产的经营管理的范围和形式还有待进一步拓展。目前多数单位尚不能通过合理的经营管理方式实现水利资源性资产的不断壮大和发展。除了一些体制方面的问题之外,经营意识、水利资源性资产的价值量的核定方法、奖励处罚措施不明确不具体等也是很重要的因素。

(6)水利资源性资产保值增值的措施还比较单一。通过调查发现,有的地区对水利资源性资产的保值增值尚缺乏得力的措施,这对水利资源性资产的持续利用、增强发展后劲是极其不利的。

(7)水利资源性资产管理尚未建立一套严格的考核制度。对各单位的水利资源性资产应该建立一套严格的考核制度,这样不仅能发现在资产管理中有突出成就的单位或个人,从而将其经验进行应用推广,同时还可以及时发现水利资源性资产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纪现象的苗头,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8)水利资源性资产的科研工作应该得到进一步的加强。目前,水利资源性资产管理的科研工作只是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引起各单位的高度重视。事实上,科研工作不仅能解决许多理论问题,其研究成果还能指导很多实际应用问题,避免决策失误,提高经营绩效。

三、加强水利资源性资产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基于上述目标和原则,水利资源性资产监督管理应切实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加大水利资源性资产监督管理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对资产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使监管工作的专业性和社会性有机地结合起来。

第二,明确国家水利资源性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及省级以下各级水利资源性资

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水利单位水利资源性资产管理机构的职责,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做到资产有人管、依法管。

第三,强化水利资源性资产的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制定水利资源性资产占有、使用、变更、注销产权登记手续,规范水利资源性资产的产权登记程序和档案管理工作。妥善解决水利资源性资产的产权纠纷。

第四,合理确定水价,尽快调整到位,并根据市场适时调整。对各种水利规费要合理征收,建立水利资产补偿机制,使水利资产达到保值;并通过有效的经营管理取得利润,实现资产增值。

第五,进一步拓展资产监管功能,如资产转让、重组等功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水利资源性资产在监管中发展、在监管中规范。

第六,加强水利资源性资产监管的执法力度,严肃处理水利资源性资产管理中的违法违纪现象。

第七,进一步规范水利资源性资产的考核与评价制度,使水利资源性资产的考核与评价工作走上科学化、程序化的轨道。

第八,加强水利资源性资产管理的科研工作力度,提高水利资源性资产的管理的效率。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水利资源性资产的管理现状可以概括为:水利单位已普遍提高了水利资源性资产管理的意识,形势喜人;水利资源性资产管理的几个关键问题如机构设置、确权划界有了一定的进展;水利资源性资产的经营管理、保值增值、科学研究刚刚起步;资产价值量的核定、考核评估、人才培训还有待加强。

参考文献:

[1] 裴铁军,白旭飞.水利科技在我国取得新进展的相关分析[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9,(1).

水资源管理重要性例8

长江流域资源丰富,人口众多,经济发达。长江流域水资源特性突出:它流域多年平均降水量1070毫米,但时空分布不均匀;长江水量巨大,占全国径流总量的35%,是黄河水量的20倍,且径流年际变化不大,但水资源地区分布不均匀,年内分布不均匀。

长江流域资源的基本状况及其特征是长江水资源保护立法的对象属性,也可以说是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的前提条件,立法的必要性正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

(一)长江流域水资源在中国可持续发展中的地位要求对其水资源保护问题予以充分重视

长江流域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资源的开发利用,水作为人类生存的基本环境要素,与其它环境要素和资源都息息相关,大气环境、土壤环境、地理环境、地质环境、海洋环境、生物环境与之进行的能量流动、物质循环将它们连接为不可分的环境整体;水作为重要的经济资源,是一切生产活动都不能离开的重要条件,在某种意义上讲,水资源不仅与森林、草原、生物、土壤、矿藏等资源息息相关,而且是一定区域人文环境、社会环境的基础要素。因此,可以说,长江流域经济的发展与长江流域水资源丰富直接相关,对长江流域经济发展的一切规划与设想,也都是建立在长江水资源的基础之上的。的确,在长江流域,优越的自然地理条件、丰富的水资源伴随其间的其它资源为长江流域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开发利用资源、迅速发展经济的各种契机。但是,一切规划和设想为我们描绘的美丽蓝图都是建立在长江流域资源可永续利用的前提之上的,如果没有充足的水量或符合人类生存需要和经济发展要求的水质,长江流域的经济发展也只能是一句空话或是一纸图画而已。而要真正实现这些设想,就必须对水资源有充分的认识。

一方面,水是不可替代的资源,在当今,水荒已成为全球性问题。工业发达国家中,当年总用水量超过河川总径流量的15%时,就会出现水荒和农业干旱。我国河川年总径流量约为26300亿立方米,到2000年总耗水量将达到13000亿立方米,供需矛盾十分突出。我国从70年代开始出现水荒,如今已蔓延到全国,目前我国的实际用水量已达5300亿立方米。有关专家研究指出:由于自然条件和开发条件的限制,年取水量10000~12000亿立方米,将是我国水资源可利用量的可能限度,再增加供水将十分困难。据1993年统计资料,长江流域水资源利用率仅为21%左右,可供水量比1980年仅提高128亿立方米,当流域出现枯水偏旱年,约缺水226亿立方米。目前,长江流域经济发展已受到给水不足的制约。现状已不容乐观,沿江经济带的发展对长江水资源则会造成更大的压力;而今天的长江流域,除供水已出现紧张外,水污染、水土流失等问题也不容忽视。

另一方面,水资源是可以不断更新、不断补充的可更新资源,可以寻求可持续开发的途径,使当代人和后代人都能源源不断地永续利用。只要合理地开发利用水资源,水资源是可以实现永续利用的。但是,水资源的可更新、可补充能力又是受自然条件限制的,是有一定限度的。任何无节制的开发,都会导致其受到破坏,并使其更新能力下降。因此,必须要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管理,以保护水资源的永续利用得以实现,否则,长江流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不可能实现的。

1、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过程中的市场无功能和流域资源保护的特殊性在客观上要求实行统一管理。

长江流域经济发展战略要求对长江水资源进行保护,而要保护水资源首先必须解决谁来付费的问题,在市场机制下,这却是一个无法解决的问题。

另外,长江流域水资源又是一种公共资源,它不同于一般私人物品,不具有消费上的排他性,不是你用了我就不能再用,而是只要它存在,你可以消费,我也可以消费。长江水资源的这种特性,会引起需求与供给无法自动通过市场机制相互适应的问题。

并且,由于长江流域水资源是一种流域资源,它具有整体流动的自然属性,以流域为单元,水量水质、地上水地下水相互依存,组成一体,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开发利用、治理互为影响;它同时具有多种社会功能,可用于灌溉、发电、供水、养殖、航运和旅游等多方面,有着开发的多部门性和对城乡供水、卫生保健、工农业生产、城市发展、水力发电、内陆渔业、水上运输、休闲娱乐等人类活动的多方面利益。另外,还存在着洪水泛滥成灾的危害以至于开发利用的同时必须始终贯穿于防洪和洪水控制的考虑。长江虽然从生态系统上看它是一个完整的系统,但其干支流、上下游却被人为地划分成了多个行政区域,形成了实际上的分割管辖的现象。

2、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客观上要求加强对水资源保护的统一管理从理论上论述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必要性仅仅是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但绝不止于此;事实上,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已经存在着许多方面的问题。

1.长江流域水质性缺水问题严重。

2、工程性缺水问题严重。

3、对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缺乏环境保护意识,出现了国外污染转移、资源破坏、自然景观破坏等种种不良现象。

4、长江流域水土流失问题严重。

(二)长江水流域水资源的公共资源和流域资源属性要求对其进行统一管理。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市场无功能性、对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资源性以及其开发利用形势的严峻性均在客观上要求设置公共权力,对经济个体盲目地开发利用长江流域水资源的行为加以干预,通过采取“集体行动”,解决资源保护的“付费”问题,切实保证长江流域水资源的永续利用。过去,我国对长江流域水资源的保护也采取了行动,建立了管理机构,但效果却不明显,各种问题不仅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反而出现了恶化的趋势。究其原因,是我们目前设置的公共权力不符合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特性或要求所造成的后果。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是依照一定的决策原理和环境观念形成的。对此,必须要有正确而清醒的认识。

长江流域水资源首先是一种公共资源,它具有公共资源的一般属性,如供应的联合性、有限性、和使用的分散性、高度相互依存性与不可分性。作为共同财富和公共产品,对水资源的使用,必须集体行动。个体对公共资源的自由选择与利用和社会的公共资源的分散管理,将产生破坏性竞争。根据决策理论,在 公共管理中,管理主体越多越分散,管理责任就会愈是趋于松弛,对资源的保护就愈为无力,资源的状况则愈坏。反之,权力越统一,责任就越大;权力越是集中并趋向单一中心,责任就越明确,越统一,责任就越大;权力越是集中并趋向单一中心,责任就越明确,权力主体之间的破坏性竞争和摩擦就越小。因此,在构建整个水资源保护体制时,必须实行统一指挥,加强调控,推行主要管理功能部门化,确立单一权力结构和单一行政领导系统。同时,水资源作为公共资源可以联合使用和各种可能使用方式的互相依存的重要性质及其因此而产生的复杂难题,在水资源管理中需要有广泛的协调和处理机构间冲突的机制,需要有必要的权力交叉与分割。伸言之,在同一背景和理由下,水资源保护管理既需要集权,也需要分权与平衡。因此,在水资源管理体制中,一般都存在着权力分散的特点,形成了权限重叠、权力分散的多元化体制。事实上,在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构建中,一直存在着集权与分权的难题。一方面,统一领导须在部门协调的原则下实现,集权不是大一统的权力垄断;另一方面,功能上的权力分散又将形成权力行使和管理责任的混淆,导致管理的无责任性与混乱性。如何合理解决这一矛盾,的确需要进行探索。这一问题也是世界性难题,许多国家经过多年实践,大都选择了趋向集中和倾向单一决策、指导、控制、与执行中心的方向;水资源保护管理的权力越来越向一个政府部门聚集,越来越向中央政府聚集。中国水资源保护管理实际上也正在走上这条道路,只是由于在集权与分权的问题上还未形成有效的协调与处理机制,才造成了一些问题。

其次,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又有着自身的特点,它作为一种流域资源,既是一种环境资源又是一种经济资源,具有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跨行政区域性和使用的多元性特征,而无论是对流域水资源的何种使用都涉及到对资源的保护与管理问题。一方面,长江流域水资源被行政区划分割为不同的管辖范围,由不同的主体分别行使管理权;另一方面,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并不因为行政区划而改变其发展规律。我国目前水资源所有权主体严重缺位,加之水资源的多重使用价值,使得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个体利益的考虑远远大于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考虑,使用水资源的外部不经济性和事实上的无偿性虽然在各种立法中通过规范公民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行为、建立各种监督管理制度似乎得到了解决,但由于种种原因却疏忽了对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限制,其结果只能是整个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失范,最终导致流域水资源的污染和破坏。淮河流域严重污染的原因正是如此,我国水资源保护立法只注重规范市场主体而忽视政府机关,管理体制的设置只重视区域机构而忽视流域机构的弊端暴露无遗。因此,在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构建中,同样也存在着集权与分权的问题,存在着管理权力是否向一个部门、一个方向聚集的问题;但是,其集权与分权的对象却不是同一级政府的不同部门或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而是必须从流域管理的特征出发,建立专门的符合流域水资源保护要求的机构,站在全流域水资源保护的高度,摒弃地方观念和部门利益,统一管理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只有设置这样的专门机构并由中央特别授权,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分权与平衡机制,确立协调原则和程序,才能真正解决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问题。

(三)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和实践现状在客观上要求制定专门的法律,统一规范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行为。

对长江流域水资源的保护与公共权力的设置在实质上具有同一性,保护需要采取集体行动,而目前最经济也是最大的集体行动和公共权力体就是国家及其行动。国家要采取任何行动,都必须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以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在现代法治观念下,无论是国家权力机关的设置还是国家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法律也以其特有的规范性、概括性、普遍性、强制性发挥着其它手段和措施所不具备的作用,成为国家保护长江流域水资源的有力武器。因此,制定法律并实施法律对于长江流域水资源的有效保护是完全必要的,法律在这一领域中的作用也是得到了充分认可的。在我国目前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不时要不要立法,而是立什么样的法?该立法的目标、任务、功能、作用是什么?目前已有的法律制度为何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我国,国家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环境是写进宪法的一项基本国策。以宪法为基础,国家也已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基本上实现了水资源保护活动的有法可依。但这些法律法规都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尤其是在对流域水资源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更为严重突出。我国现行的有关水资源保护的法律主要有四部,它们是《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从表面上看,这四不法律对我国的水资源保护问题已作出了全面的规定,但实际上在立法理论与实践中,这四部法律本身及其相互之间都存在着问题。其主要问题表现为:

1.四个法律的关系不清。上述四部法律均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从理论与实践上看,水资源管理与水土保持。环境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显然都不是同一层次的问题,在立法上也应有不同的法律效力等级,才有利于对不同的行为形成规范体系,目前这种立法模式显然不能满足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的需要。

2.几部法律之间的关系不协调。四部法律都对管理体制作出了规定,确立了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的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但四部法律实际上是由两个主管部门分别起草然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立法时缺乏综合平衡,立法时间有先有后,也缺乏通盘考虑,污染防治法早于水法,水法又早于环境保护法,不可能使得几部法律很好地协调。各个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够,缺乏相应的配套法规,特别是缺乏程序性规定,致使一些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不明、具体实施时困难重重。

3.各管理部门之间的职权范围不明。由于我国目前行政机关的设立都没有专门的组织法,各部门的职权都是由各部门自己先制定方案,后报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难免从自身利益出发来考虑问题,从而忽视整体利益,造成权力设置的重复或空白,只有分工没有协作,既不能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又不能形成整体效益;反而因为各部门的权力竞争造成对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的损害。这种现象在流域水资源保护中十分典型:污染管理者、资源开发者、排污者相脱节,管理者只收费不治理、资源开发者既要开发又要治理、排污者只交费什么都不管。其结果只能是流域水资源得不到有效保护。

4.一些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职权不定,难以实现法律规定的管理目标。在四部法律中,关于流域水环境保护仅有《水污染防治法》有所规定,但其规定却是相互矛盾的。该法第四条规定:“……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而根据我国目前的机构设置,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设水资源保护机构,根本没有什么水源保护机构;然而从《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其它规定来看,显然流域水污染防治就是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的职责。由于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权力不清、职责不定,当然无法发挥对长江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的作用,致使流域水资源保护举步维艰。

正是由于以上几个方面问题的严重存在,才造成了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混乱,以致于在淮河流域出现严重的水污染时,现行制度无法发挥作用的现象。为理顺淮河流域该的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不得已在《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中设立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小组,授予该小组以行政权,行使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的行政管理职能。抛开已有的机构,另设临时机构并委以重任,无论如何都不能说是正常现象;更何况,淮河流域是在污染已万分严重的情况下进行的事后立法。如果每一流域都要等到象淮河流域一样了再来设置临时机构,那么,《环境保护法》也好。《水法》也好。《水污染防治法》也好,都不过是一纸空文。预防为主也好。可持续发展也罢,只不过是空中楼阁,毫无意义。因此,必须认真吸取淮河流域水污染的教训,通过立法和修订现行法律,理顺各有关法律之间的关系,以保证各项制度能在流域水资源保护中发挥作用,保证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目标得以顺利实现。

还需特别指出的是,流域水资源保护的流域特性是不可忽视的,即使在对现行法律作出修订使之能适应流域水资源保护的要求后,根据流域特点制定专门性立法也是必须的。每一个流域地理位置不同、流域范围不同、资源开发利用的目标不同、径流量不同、所担负的社会功能不同,等等。诸多的自然因素与社会因素的差异导致了各流域资源保护重点的区别,如淮河流域以防治已经出现的严重水污染为主,黄河流域以水土保持为重点,松辽流域预防与治理并重,长江要以预防为主;即使是每一流域都共同负有防治水污染的责任,由于每一流域的经济发展的战略部署、产业结构和社会结构、污染源与污染物的数量种类成分等不同,对每一流域所设置的保护制度也应该是有差别的。尤其是对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属于预防性立法,它要更关注或注重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各种现象的法律调整,更大程度上保护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虽然目前国务院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一些原则和制度可以在全国适用,但却不具有长江水资源保护的特征针对性;也有松辽流域、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由流域各省(区)联合会签管理规定,但对长江流域这样一条涉及范围广、涉及地方省市多、资源保护任务和重点差异大的流域来说,不仅仅是达成协议的难度大,而且协议达成后的执行难度更大、也很脆弱。因此,从对长江流域水资源有效保护的角度出发,当然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制度体系,建立切实可行的保护体制。

在关于长江水资源保护立法的研究中,我们首先看到长江流域水资源的特点和现状,它具有显著的双重属性:长江流域水资源既是一种环境资源,具有公共资源的一般属性,即供应的联合性、有限性和使用的分散性、高度相互依存性与不可分性;又是一种经济资源,具有以长江流域为本体的特殊性,即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管辖的跨行政区域性和开发利用方式的多元性。其次,我们也看到了长江流域水资源在中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中的地位以及由此而显现出的长江流域对中国可持续发展的不可替代性。但是,目前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现状令人堪忧,已经出现的质量性缺水、区域性污染呈上升趋势等问题和目前才初露端倪将来可能出现的因不合理开发利用长江流域水资源而严重影响整个流域乃至全国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使我们认识到及早进行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专门立法的必要性。记忆犹新的淮河流域严重污染状况和先污染后治理的惨痛教训,时刻在告诫我们,长江水资源保护必须切实贯彻“预防为主”原则,如果等到长江流域变成了又一个淮河流域,中国的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将不堪设想。法律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以其特有的概括性、普遍适用性、规范性和国家强制性为人们设定行为模式,通过引导、激励、限制、禁止等各种形式告知全体公民可以做、应该做、不能做的条件、范围和程序;它可以将未来可预见的各种情况纳入规范的轨道,也可以避免各种冲突与矛盾。从法律的功能与作用来看,它必然是保护长江流域水资源的最有力的武器。另外,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公共资源属性,也决定了市场机制或价值规律的无功能,必须要设置公共权力,而在现代社会条件下,能够代表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权力机构当然是也只能是国家。而在权力法定的现代法治观念下,设置公共权力机关并赋予其一定的职责权限,规定其活动原则和活动范围,也是法律的基本职能。因此,无论从哪一方面看,制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专门法律都是必要的。

建立在必要性、可能性基础之上的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当然还必须具备科学性、逻辑性、严谨性、可操作性、和内外部的协调性,根据课题组的研究成果和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实践,可以对《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作出如下基本设想:

(一)《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的基本结构。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可由六大部分构成:

1、总则。规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立法依据、基本概念、基本对策或原则、适用范围等。

2、监督管理。规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及其权限、机构间勾通协调原则和程序以及适用于整个流域的水资源保护管理制度。

3、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保护。具体规定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各种行为及其开发利用者在水资源保护方面的权利义务,规定各项保护制度。

4、流域水污染防治。具体规定各种向长江流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管理程序和具体制度。

5、法律责任。具体规定各种违反《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的行为及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6、附则。规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的生效、解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等。

(二)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系的设置原则

在长江流域水资源既是公共资源、其具有公共资源的一般属性,又是流域资源、也具有流域的特殊属性的认识基础上,构建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必须遵循如下原则:

1、效率原则。效率原则在许多国家都是评价政府活动及体制的合理性的重要标准之一,管理的有效性和管理机构的效率始终应作为设置体制的基本目标。而管理系统的专门化和管理体制的单一权力机构,有助于减少决策和办事过程中的消耗,可以增长效率、克服无责任性和混乱性。如果将长江水资源保护管理权分散于多个政府部门或各区域性部门,不只是简单的确定权力分工,为实质上是使机构之间具有了竞争性,这种竞争既有正面效应,如调动个部门的积极性,形成保护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共同努力;也有负面效应,为鼓励个部门利用一切可行的机会去追求短期利益提供了便利。因为,如果一个部门不这样做,则其他部门便会这样做。其结果是导致长江流域水资源这样的公共资源的开发走到可悲的地步。当相关的方面包括了大量的权力重叠和交叉的小公共权力,而各个小的公共权力又只能够规范几个较小的与作用方面有关的权力的行为时,“公众悲剧”就会在几个较小权力的竞争中发生:而个较小的权力机构沉溺于权力的病态竞争,则无法去注意和实现该权力的真正目标,从而导致效率低下或不计效率,使公共权力变成否定性的负值游戏。因此,应充分认识“系统专门化才能增长效率”的意义,吸取过去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中普遍存在的因权力分散而导致的低效率的惨痛教训,避免“公众悲剧”和“非集权化的恶性循环”的发生。在此意义上,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构建必须以效率作为基本目标,选择通过加强大权力者或通过增加专门机构的决策能力、增加对专门化系统的组建、合并与强化的体制。具体而言,就是要真正赋予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以决策权、监督权、协调权和执行权,使其能够担负起统一管理的责任,保证管理的效率。

2、协调原则。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公共性和对其使用方式的多元性决定了其资源保护管理的任务绝对不可能是单一机构就能完成的,必须有各相关部门的配合,而这种配合必须是协调的。协调是为了避免采取互不相容的政策,控制各机构的活动与决定,使大家步调一致地追求已确定的共同目标和目的。协调既要避免矛盾、又要解决矛盾,既有预防性、又有战略性,既有程序性、又有实质性。在对长 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管理过程中,必然会产生权力的交叉与分割,存在实际上的权力相对分散的多元化体制,也必然会出现分权与平衡的问题。这种情况下,就必须正确处理统一管理与分权的关系,在保证管理效率的前提下,确立合理解决矛盾的原则,建立广泛的处理机构间权力冲突的机制。这种机制表现在法律上就是要明确各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与权限,明确各部门行使职权的法律程序和行为范围,以协调各部门在长江水资源保护管理中的关系。在协调原则下,统一管理是基本目标,各部门在这一目标下分权与平衡:必要的权利交叉既有侧重点又有勾通程序,适当的权力分割也不是互相推诿和扯皮的借口。统一管理机构与分管机构之间的关系也是相互配合和依存的关系,它们各自均有明确的地位、功能和作用,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竞争,而是为了实现共同的管理目标各负其责。具体而言,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机构在长江流域水资源管理体制中处于核心地位,长江流域内的各区域性环境保护部门、水利管理部门以及渔政渔港管理部门、航道管理部门等均是协管部门,各部门应在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进行管理;同时,还必须接受统一管理部门的宏观调控,及时调整工作方向,避免因权力的竞争损害权力目标的实现。过去,正是由于没有统一的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才出现了管理上的种种混乱,现在要制定有关法规,当然首先要解决好管理体制的协调问题,确立各部门间的正常关系,以保证管理目标的实现。

3、民主决策原则。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从一定意义上看就是对长江水资源这种公共资源的分配与控制。在对长江水资源供给的分配中,不仅需要有效,也需要公正、合理。使这种分配有益于实现环境保护的总体目标,有益于实现社会的共同利益,即公众的长远利益。而集体决策、民主决策,便是应用正义与公平的必要条件。这就需要合作与参与,需要有对决策过程的了解和提出批评的权利,更需要有参与和对决策进行修改的程序。因此,在功能性权力集中的同时,还必须建设决策性权力的协调合作机制,以使决策科学、公正、合理。保证合理、公正的长江流域水资源管理体制存在于民主决策与功能权力集中的复合结构之中。多元的决策与集中的控制执行相结合才能构成“完善”的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为保障民主决策原则的实现,在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构建中,就必须充分注意各管理机构、各管理相对人的民利,在法律上赋予他们相应的地位与权力,设置必要的程序,保证这些权力的实现。

(三)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的职权。

要使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承担起统一管理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责任,必须改变其仅作为流域协调机构的现状,使起成为真正的流域水资源保护的执法主体。其职权范围因包括:

1、规划计划权。具体为负责制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规划和计划、总量控制计划、污染防治计划、供水计划等。

2、监督检查权。具体为监督检查流域规划和各项计划的实施和流域内各行政区的水资源保护工作,检点工程对长江水资源的影响,检查各项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3、获取信息权。具体为流域内各行政区对所辖江段水资源保护工作的汇报,要求各地区进行排污申报,指定重点工程、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定期汇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个别部门和单位进行临时汇报等。

4、监测权。具体为负责长江的水文、水质监测及省(市、区)界水质变化情况监测。

5、建议权。建议流域内各行政区决定限期治理、综合开发利用和综合整治等。

6、许可权。包括取水许可、沿江设置排污口许可、污染物排放许可等。

7、纠纷处理权。包括对跨行政区的水污染纠纷、用水纠纷等的处理权。

8、行政强制权。对长江流域水资源造成危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直接的和间接的强制措施的权力。

9、行政处罚权。对长江流域水资源造成损害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行政处罚的权力。

(四)《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的制度体系。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制度体系应是一个相对完备的系统,各项制度间也应具有逻辑的联系,根据对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的整体构想,其制度体系与结构紧密联系,主要制度包括:

1、关于全流域水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的制度。具体包括规划计划制度、目标责任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水资源保护基金制度、总量控制制度、现场检查制度和奖励制度。

水资源管理重要性例9

我国受自然条件、经济发展及水资源管理水平等方面的影响,洪涝灾害、水资源短缺与水环境恶化等问题日益突出。而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在许多方面与水资源可持续发展战略不相适应,使在解决这些问题当中存在较大难度。因此,结合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对中国水资源需求管理问题进行研究和探索,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将对水资源管理工作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水资源需求管理,是现代水利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现代水利的关键所在。

一、水资源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水资源管理现状

1949年以来,我国进行了大规模的水利建设,开发利用水资源,治理水旱灾害。这一时期,中国水资源管理体制的特点是采用分级、分部门的管理模式。按照行政区划在各级政府设立了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建设和水资源的管理,并且在各级政府的水利、电力、农业、建设、矿产、环保、交通等部门之间划分水资源管理职能。例如,水利部门负责农村水利和防洪,建设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矿产部门负责地下水勘察,交通部门负责航运、航道建设和管理等。在这种管理体制下,往往只重视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利益而忽视水资源的整体性和多功能性,忽视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且各个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影响了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20世纪的70年代末到80年代初,随着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以及出现了连续干旱,我国北方和许多沿海城市水资源严重不足,水污染日趋严重,有些城市和地区出现了地下水过量开采、造成水源枯竭、地面沉降、海水入侵等问题,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水事纠纷时有发生。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一方面是我国的人均水资源量不足且时空分布不均,增加了水资源开发利用的难度;另一方面,水资源管理体制存在缺陷,导致水资源的无序开发,用水效率低下,不重视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

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水法》,提出要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即“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实行水资源统一管理的核心问题是理顺不同部门和不同层次(中央、流域、省、地方)之间在水资源管理方面的职责。但从10多年的实施情况来看,水资源管理体制不顺的问题尚未真正解决。

1998年以后,中央政府实行了机构改革。在水资源的管理方面,水利部和建设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地质矿产部之间进行了职能的调整,本着一事一部的原则,基本上把水资源的统管职责划归水利部门。但由于种种原因,水资源分级、分部门管理的基本格局尚未真正改观。

2.水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造成水资源问题除了自然因素外,人为因素特别是水资源需求管理上的不足也是影响水资源问题主要原因,它们包括:

(1)水资源管理政策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未能形成良好的法规体系和政策监督机制;

(2)水资源行政管理体制关系不顺,水资源统一管理的管理模式并未形成,也难以形成;

(3)水资源权属管理滞后,水权制度尚未形成,影响水市场运作和发展;

(4)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与贯彻不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尚未全面实施;

(5)用水方式落后,用水效率低下,水资源短缺与水浪费和污染并存;

(6)水资源管理仍处于粗放、落后状况,缺少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

因此,进行水资源需求管理是抑制不合理的水资源需求、缓解水供需矛盾、防止生态环境系统持续恶化的有效途径。

二、水资源需求管理概述

1.水资源需求管理的基本概念

水资源需求管理是近年来国际上正逐渐兴起的一种先进的水资源管理理念和模式。由于正处在不断发展之中,尚未有统一的解释。从水资源综合管理的概念进行引申,水资源需求管理一般来说可以理解为:为了抑制由于水资源需求增长所造成的用水矛盾加剧、生态系统破坏和水环境容量衰减,促进水资源的公平合理配置与高效可持续利用,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科技、宣传等一系列手段,而进行的涉及水行政管理者、用水户及水经营者三大群体的综合系统性行为。

其中“水行政管理者”是指政府决策者、政策制订和执行者、代表政府行使职能的规划和管理者;“用水户”是指水的终端用户以及对问题关注的公众,包括具有经济效益的经济各行业用水部门、具有社会效益的生活及公共用水者、具有生态环境效益的生态环境用水要求;“水经营者”是指水服务提供者,包括水利工程开发者、各级趸供(售)水经营管理者(非终端用户)、废污水处理经营管理者等。因此,所有受水资源开发利用有利或不利影响的群体,即所谓利益相关者,都是水资源需求管理行为的主体。

水资源需求管理涵盖了水资源综合管理与需水管理,即在水资源综合管理的基础上将重点加强需水管理,强调从整个流域的观点出发,从源头到终端用户全过程对需水进行管理,达到可持续的供需平衡。

2.水资源需求管理的可持续性原则

水资源需求管理模式中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意味资源利用不仅要满足当代人的需求,也要维护子孙后代对其利用的权利。可持续性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经济、财务的可持续性、技术可持续性、运行可持续性、体制可持续性、资源基础与健全环境的可持续性。

水资源需求管理是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必由之路。水利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是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基本保障。所以,水资源需求管理是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必要条件,而人们又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为进行水资源需求管理的基本指导思想。

3.水资源需求管理的主要内容及活动

水资源需求管理的主要内容涉及水资源管理中的法律法规、管理机构体制、经济效益与调节手段、社会需求与利益相关、机构能力建设以及有关的科学技术手段等。这些内容特别需要围绕水权、取水许可制度、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三个方面的主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实践。

我国早期的水利管理主要强调工程管理,到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考虑全面的水资源管理,重视对过度需水采取控制措施。我国现代的需水管理大约始于1982年。当时华北地区水资源短缺的矛盾开始显现并不断加剧,山西省尤为突出,因此率先开始对水资源的需求采取控制措施,通过了《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中央政府也逐渐加强对需水的管理,进行宏观调控,尝试改革水利管理体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包括1985年国务院94号文件《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1988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后续的《水利产业政策》,加强水资源的宏观调配,建立取水许可制度,逐步加快了需水管理的进程。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目前正在积极开展水资源需求管理的各项活动。这些活动包括: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建立、健全各项法律、规章、制度,修改国务院(1993年)第119号令《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在竞争用水激烈的地区进行水资源的合理配置,调整水价,全面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建立鼓励用水户参与管理用水者协会组织,建立经济自立灌区,变革水管理体制,进行各方面的能力建设等。从2002年开始,全国水资源综合规划工作正式启动,其中特别强调了对水资源的需求管理和对水资源的合理配置。我国积极参加国际社会水行业的各项活动,配合制订水行业的各种行动计划和行动纲领,开展水资源需求管理领域中的工作,引进国际上先进的管理方法与技术,并认真履行对国际社会做出的承诺。例如,参与水行业的国际协作网络组织——全球水伙伴,成立中国地区技术咨询委员会,多次举办有广泛代表性的研讨会,推进各部门、单位、团体、社群的协作、沟通,加快水资源需求管理的步伐。

4.水资源需求管理与现代水利的关系

“现代水利”或“资源水利”,是以水资源需求管理为基础对水资源进行统一管理,达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现代水利”和水资源“需求管理”分别与“传统水利”和水资源“供给管理”相对应。过去,为了解决缺水问题,人们一般倾向于开发新水源、扩大供水,尽最大可能满足用户要求,总的来说需求不受约束,即所谓的“供给管理”。但随着人口的继续增长以及经济的不断发展,这种方法日益显露出其不可持续性,具体表现为:资源渐趋枯竭,环境日益恶化。例如,在黄淮海平原地下水资源过度开采、黄河断流、水土流失严重,一些北方城市水资源严重短缺、水污染严重、生态环境恶化、荒漠化面积扩大、沙尘暴危害加剧等等。人们开始认识到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水环境容量是有限的,不能无节制地开发利用,否则就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于是开始把目光转向水资源的需求方面,即所谓的“需求管理”。

需求管理对水资源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例如,要求有广大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和公众介入,有足够透明度的决策和管理,科学的水行业战略规划,以及强调水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公正性与有效性等。供给管理强调征服自然、改造自然,反映了人类从畏惧、崇拜自然的远古洪荒时代进入文明社会后,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发达及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强烈要求主宰自己命运的思想;而需求管理则侧重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思想,倾向于抑制人类过多地向自然界索取,尽量约束人类本身过度膨胀、只顾眼前利益、损害环境与生态系统的种种不适当需求。

在从“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转变的过程中,做好水资源需求管理是关键。只有约束人类对水资源无限制的需求,对有限水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和科学管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当前面临的主要水问题,真正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三、实行水资源需求管理的措施建议

1.水资源需求管理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进入21世纪,水问题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目前我国在推行水资源需求管理中面临的主要挑战是:

(1)如何改善水资源与环境的管理;

(2)如何缓解水资源短缺、用水竞争激烈、水污染严重、水环境恶化的矛盾;

(3)如何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

(4)如何防止浪费和污染水资源,普及推广节水减污高效的用水方式;

(5)促进国际合作,协调参与者之间的关系。

目前我国政府正在积极推行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和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的水管理体制,对洪涝灾害、干旱缺水、水环境恶化等问题进行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做到除害兴利结合,防洪抗旱并举,开源节流并重,强化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建立权威、高效、协调的水资源管理机构,提高水资源管理的整体水平,使水资源得到优化配置、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全面节约、有效保护和综合治理。在国际上,面临日趋严重的水问题,联合国及其所属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频繁举行水问题方面的国际会议,实施各种水管理项目,采取行动,帮助各国政府解决水与贫困问题。因此,当前国际、国内的形势都为中国推行水资源需求管理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2.实现水资源需求管理的措施建议

针对当前水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应采取下列措施逐步加强水资源需求管理:

(1)健全水资源管理的政策、法律和法规,形成完善的法规体系和政策监督机制。立法规划既要体现新的治水思路,也要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中心,分清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加强水资源需求管理,应该修订水法规体系,突出重视水资源合理配置、节约保护、高效使用和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等方面的内容,以及有关水权、水市场的法律法规内容,用法规推动水管理体制的改革。

(2)理顺水资源行政管理体制。理顺不同部门和不同层次(中央、流域、省、地方)之间在水资源管理方面的职责,划清水资源管理与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界限。加强流域统一管理和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真正形成“一龙管水,多龙治水”的格局。在水管理体制改革中还应当重视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认真总结以往在部门之间进行协调方面的经验教训,并对如何建立这种机制进行深层次的探讨。

(3)加强取水许可制度改革。理顺取水许可制度管理体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水资源权属管理,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统一征收水资源费、统一管理水量水质;完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制度,强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和取水许可申请报告的审批制度;建立水资源使用权转让制度;维护生态水权和环境水权等自然水权。

(4)加快建立健全水资源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指标体系与合理的水价体系,有效抑制低效用水和水污染严重的用水需求,建立起鼓励节水减污、高效用水的激励机制。

水资源管理重要性例10

长江流域资源丰富,人口众多,经济发达。长江流域水资源特性突出:它流域多年平均降水量1070毫米,但时空分布不均匀;长江水量巨大,占全国径流总量的35%,是黄河水量的20倍,且径流年际变化不大,但水资源地区分布不均匀,年内分布不均匀。

长江流域资源的基本状况及其特征是长江水资源保护立法的对象属性,也可以说是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的前提条件,立法的必要性正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的。

(一)长江流域水资源在中国可持续发展中的地位要求对其水资源保护问题予以充分重视

长江流域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资源的开发利用,水作为人类生存的基本环境要素,与其它环境要素和资源都息息相关,大气环境、土壤环境、地理环境、地质环境、海洋环境、生物环境与之进行的能量流动、物质循环将它们连接为不可分的环境整体;水作为重要的经济资源,是一切生产活动都不能离开的重要条件,在某种意义上讲,水资源不仅与森林、草原、生物、土壤、矿藏等资源息息相关,而且是一定区域人文环境、社会环境的基础要素。因此,可以说,长江流域经济的发展与长江流域水资源丰富直接相关,对长江流域经济发展的一切规划与设想,也都是建立在长江水资源的基础之上的。的确,在长江流域,优越的自然地理条件、丰富的水资源伴随其间的其它资源为长江流域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开发利用资源、迅速发展经济的各种契机。但是,一切规划和设想为我们描绘的美丽蓝图都是建立在长江流域资源可永续利用的前提之上的,如果没有充足的水量或符合人类生存需要和经济发展要求的水质,长江流域的经济发展也只能是一句空话或是一纸图画而已。而要真正实现这些设想,就必须对水资源有充分的认识。

一方面,水是不可替代的资源,在当今,水荒已成为全球性问题。工业发达国家中,当年总用水量超过河川总径流量的15%时,就会出现水荒和农业干旱。我国河川年总径流量约为26300亿立方米,到2000年总耗水量将达到13000亿立方米,供需矛盾十分突出。我国从70年代开始出现水荒,如今已蔓延到全国,目前我国的实际用水量已达5300亿立方米。有关专家研究指出:由于自然条件和开发条件的限制,年取水量10000~12000亿立方米,将是我国水资源可利用量的可能限度,再增加供水将十分困难。据1993年统计资料,长江流域水资源利用率仅为21%左右,可供水量比1980年仅提高128亿立方米,当流域出现枯水偏旱年,约缺水226亿立方米。目前,长江流域经济发展已受到给水不足的制约。现状已不容乐观,沿江经济带的发展对长江水资源则会造成更大的压力;而今天的长江流域,除供水已出现紧张外,水污染、水土流失等问题也不容忽视。

另一方面,水资源是可以不断更新、不断补充的可更新资源,可以寻求可持续开发的途径,使当代人和后代人都能源源不断地永续利用。只要合理地开发利用水资源,水资源是可以实现永续利用的。但是,水资源的可更新、可补充能力又是受自然条件限制的,是有一定限度的。任何无节制的开发,都会导致其受到破坏,并使其更新能力下降。因此,必须要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管理,以保护水资源的永续利用得以实现,否则,长江流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不可能实现的。

1、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过程中的市场无功能和流域资源保护的特殊性在客观上要求实行统一管理。

长江流域经济发展战略要求对长江水资源进行保护,而要保护水资源首先必须解决谁来付费的问题,在市场机制下,这却是一个无法解决的问题。

另外,长江流域水资源又是一种公共资源,它不同于一般私人物品,不具有消费上的排他性,不是你用了我就不能再用,而是只要它存在,你可以消费,我也可以消费。长江水资源的这种特性,会引起需求与供给无法自动通过市场机制相互适应的问题。

并且,由于长江流域水资源是一种流域资源,它具有整体流动的自然属性,以流域为单元,水量水质、地上水地下水相互依存,组成一体,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开发利用、治理互为影响;它同时具有多种社会功能,可用于灌溉、发电、供水、养殖、航运和旅游等多方面,有着开发的多部门性和对城乡供水、卫生保健、工农业生产、城市发展、水力发电、内陆渔业、水上运输、休闲娱乐等人类活动的多方面利益。另外,还存在着洪水泛滥成灾的危害以至于开发利用的同时必须始终贯穿于防洪和洪水控制的考虑。长江虽然从生态系统上看它是一个完整的系统,但其干支流、上下游却被人为地划分成了多个行政区域,形成了实际上的分割管辖的现象。

2、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客观上要求加强对水资源保护的统一管理

从理论上论述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必要性仅仅是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但绝不止于此;事实上,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已经存在着许多方面的问题。

1.长江流域水质性缺水问题严重。

2、工程性缺水问题严重。

3、对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缺乏环境保护意识,出现了国外污染转移、资源破坏、自然景观破坏等种种不良现象。

4、长江流域水土流失问题严重。

(二)长江水流域水资源的公共资源和流域资源属性要求对其进行统一管理。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市场无功能性、对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资源性以及其开发利用形势的严峻性均在客观上要求设置公共权力,对经济个体盲目地开发利用长江流域水资源的行为加以干预,通过采取"集体行动",解决资源保护的"付费"问题,切实保证长江流域水资源的永续利用。过去,我国对长江流域水资源的保护也采取了行动,建立了管理机构,但效果却不明显,各种问题不仅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反而出现了恶化的趋势。究其原因,是我们目前设置的公共权力不符合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特性或要求所造成的后果。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是依照一定的决策原理和环境观念形成的。对此,必须要有正确而清醒的认识。

长江流域水资源首先是一种公共资源,它具有公共资源的一般属性,如供应的联合性、有限性、和使用的分散性、高度相互依存性与不可分性。作为共同财富和公共产品,对水资源的使用,必须集体行动。个体对公共资源的自由选择与利用和社会的公共资源的分散管理,将产生破坏性竞争。根据决策理论,在公共管理中,管理主体越多越分散,管理责任就会愈是趋于松弛,对资源的保护就愈为无力,资源的状况则愈坏。反之,权力越统一,责任就越大;权力越是集中并趋向单一中心,责任就越明确,越统一,责任就越大;权力越是集中并趋向单一中心,责任就越明确,权力主体之间的破坏性竞争和摩擦就越小。因此,在构建整个水资源保护体制时,必须实行统一指挥,加强调控,推行主要管理功能部门化,

确立单一权力结构和单一行政领导系统。同时,水资源作为公共资源可以联合使用和各种可能使用方式的互相依存的重要性质及其因此而产生的复杂难题,在水资源管理中需要有广泛的协调和处理机构间冲突的机制,需要有必要的权力交叉与分割。伸言之,在同一背景和理由下,水资源保护管理既需要集权,也需要分权与平衡。因此,在水资源管理体制中,一般都存在着权力分散的特点,形成了权限重叠、权力分散的多元化体制。事实上,在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构建中,一直存在着集权与分权的难题。一方面,统一领导须在部门协调的原则下实现,集权不是大一统的权力垄断;另一方面,功能上的权力分散又将形成权力行使和管理责任的混淆,导致管理的无责任性与混乱性。如何合理解决这一矛盾,的确需要进行探索。这一问题也是世界性难题,许多国家经过多年实践,大都选择了趋向集中和倾向单一决策、指导、控制、与执行中心的方向;水资源保护管理的权力越来越向一个政府部门聚集,越来越向中央政府聚集。中国水资源保护管理实际上也正在走上这条道路,只是由于在集权与分权的问题上还未形成有效的协调与处理机制,才造成了一些问题。

其次,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又有着自身的特点,它作为一种流域资源,既是一种环境资源又是一种经济资源,具有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跨行政区域性和使用的多元性特征,而无论是对流域水资源的何种使用都涉及到对资源的保护与管理问题。一方面,长江流域水资源被行政区划分割为不同的管辖范围,由不同的主体分别行使管理权;另一方面,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并不因为行政区划而改变其发展规律。我国目前水资源所有权主体严重缺位,加之水资源的多重使用价值,使得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个体利益的考虑远远大于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考虑,使用水资源的外部不经济性和事实上的无偿性虽然在各种立法中通过规范公民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行为、建立各种监督管理制度似乎得到了解决,但由于种种原因却疏忽了对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限制,其结果只能是整个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失范,最终导致流域水资源的污染和破坏。淮河流域严重污染的原因正是如此,我国水资源保护立法只注重规范市场主体而忽视政府机关,管理体制的设置只重视区域机构而忽视流域机构的弊端暴露无遗。因此,在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构建中,同样也存在着集权与分权的问题,存在着管理权力是否向一个部门、一个方向聚集的问题;但是,其集权与分权的对象却不是同一级政府的不同部门或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而是必须从流域管理的特征出发,建立专门的符合流域水资源保护要求的机构,站在全流域水资源保护的高度,摒弃地方观念和部门利益,统一管理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只有设置这样的专门机构并由中央特别授权,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分权与平衡机制,确立协调原则和程序,才能真正解决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问题。

(三)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和实践现状在客观上要求制定专门的法律,统一规范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行为。

对长江流域水资源的保护与公共权力的设置在实质上具有同一性,保护需要采取集体行动,而目前最经济也是最大的集体行动和公共权力体就是国家及其行动。国家要采取任何行动,都必须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以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在现代法治观念下,无论是国家权力机关的设置还是国家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法律也以其特有的规范性、概括性、普遍性、强制性发挥着其它手段和措施所不具备的作用,成为国家保护长江流域水资源的有力武器。因此,制定法律并实施法律对于长江流域水资源的有效保护是完全必要的,法律在这一领域中的作用也是得到了充分认可的。在我国目前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不时要不要立法,而是立什么样的法?该立法的目标、任务、功能、作用是什么?目前已有的法律制度为何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我国,国家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环境是写进宪法的一项基本国策。以宪法为基础,国家也已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基本上实现了水资源保护活动的有法可依。但这些法律法规都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尤其是在对流域水资源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更为严重突出。我国现行的有关水资源保护的法律主要有四部,它们是《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从表面上看,这四不法律对我国的水资源保护问题已作出了全面的规定,但实际上在立法理论与实践中,这四部法律本身及其相互之间都存在着问题。其主要问题表现为:

1.四个法律的关系不清。上述四部法律均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从理论与实践上看,水资源管理与水土保持.环境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显然都不是同一层次的问题,在立法上也应有不同的法律效力等级,才有利于对不同的行为形成规范体系,目前这种立法模式显然不能满足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的需要。

2.几部法律之间的关系不协调。四部法律都对管理体制作出了规定,确立了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的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但四部法律实际上是由两个主管部门分别起草然后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立法时缺乏综合平衡,立法时间有先有后,也缺乏通盘考虑,污染防治法早于水法,水法又早于环境保护法,不可能使得几部法律很好地协调。各个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够,缺乏相应的配套法规,特别是缺乏程序性规定,致使一些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不明、具体实施时困难重重。

3.各管理部门之间的职权范围不明。由于我国目前行政机关的设立都没有专门的组织法,各部门的职权都是由各部门自己先制定方案,后报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难免从自身利益出发来考虑问题,从而忽视整体利益,造成权力设置的重复或空白,只有分工没有协作,既不能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又不能形成整体效益;反而因为各部门的权力竞争造成对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的损害。这种现象在流域水资源保护中十分典型:污染管理者、资源开发者、排污者相脱节,管理者只收费不治理、资源开发者既要开发又要治理、排污者只交费什么都不管。其结果只能是流域水资源得不到有效保护。

4.一些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职权不定,难以实现法律规定的管理目标。在四部法律中,关于流域水环境保护仅有《水污染防治法》有所规定,但其规定却是相互矛盾的。该法第四条规定:"……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而根据我国目前的机构设置,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设水资源保护机构,根本没有什么水源保护机构;然而从《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流域水污染防治的其它规定来看,显然流域水污染防治就是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的职责。由于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权力不清、职责不定,当然无法发挥对长江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的作用,致使流域水资源保护举步维艰。

正是由于以上几个方面问题的严重存在,才造成了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混乱,以致于在淮河流域出现严重的水污染时,现行制度无法发挥作用的现象。为理顺淮河流域该的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不得已在《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中设立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小组,授予该小组以行政权,行使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的行政管理职能。抛开已有的机构,另设临时机构并委以重任,无论如何都不能说是正常现象;更何况,淮河流域是在污染已万分严重的情况下进行的事后立法.如果每一流域都要等到象淮河流域一样了再来设置临时机构,那么,《环境保护法》也好.《水法》也好.《水污染防治法》也好,都不过是一纸空文.预防为主也好.可持续发展也罢,只不过是空中楼阁,毫无意义.因此,必须认真吸取淮河流域水污染的教训,通过立法和修订现行法律,理顺各有关法律之间的关系,以保证各项制度能在流域水资源保护中发挥作用,保证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目标得以顺利实现。

还需特别指出的是,流域水资源保护的流域特性是不可忽视的,即使在对现行法律作出修订使之能适应流域水资源保护的要求后,根据流域特点制定专门性立法也是必须的。每一个流域地理位置不同、流域范围不同、资源开发利用的目标不同、径流量不同、所担负的社会功能不同,等等。诸多的自然因素与社会因素的差异导致了各流域资源保护重点的区别,如淮河流域以防治已经出现的严重水污染为主,黄河流域以水土保持为重点,松辽流域预防与治理并重,长江要以预防为主;即使是每一流域都共同负有防治水污染的责任,由于每一流域的经济发展的战略部署、产业结构和社会结构、污染源与污染物的数量种类成分等不同,对每一流域所设置的保护制度也应该是有差别的。尤其是对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属于预防性立法,它要更关注或注重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各种现象的法律调整,更大程度上保护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虽然目前国务院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一些原则和制度可以在全国适用,但却不具有长江水资源保护的特征针对性;也有松辽流域、太湖流域水资源保护由流域各省(区)联合会签管理规定,但对长江流域这样一条涉及范围广、涉及地方省市多、资源保护任务和重点差异大的流域来说,不仅仅是达成协议的难度大,而且协议达成后的执行难度更大、也很脆弱。因此,从对长江流域水资源有效保护的角度出发,当然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制度体系,建立切实可行的保护体制。

在关于长江水资源保护立法的研究中,我们首先看到长江流域水资源的特点和现状,它具有显著的双重属性:长江流域水资源既是一种环境资源,具有公共资源的一般属性,即供应的联合性、有限性和使用的分散性、高度相互依存性与不可分性;又是一种经济资源,具有以长江流域为本体的特殊性,即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管辖的跨行政区域性和开发利用方式的多元性。其次,我们也看到了长江流域水资源在中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中的地位以及由此而显现出的长江流域对中国可持续发展的不可替代性。但是,目前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现状令人堪忧,已经出现的质量性缺水、区域性污染呈上升趋势等问题和目前才初露端倪将来可能出现的因不合理开发利用长江流域水资源而严重影响整个流域乃至全国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使我们认识到及早进行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专门立法的必要性。记忆犹新的淮河流域严重污染状况和先污染后治理的惨痛教训,时刻在告诫我们,长江水资源保护必须切实贯彻"预防为主"原则,如果等到长江流域变成了又一个淮河流域,中国的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将不堪设想。法律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以其特有的概括性、普遍适用性、规范性和国家强制性为人们设定行为模式,通过引导、激励、限制、禁止等各种形式告知全体公民可以做、应该做、不能做的条件、范围和程序;它可以将未来可预见的各种情况纳入规范的轨道,也可以避免各种冲突与矛盾。从法律的功能与作用来看,它必然是保护长江流域水资源的最有力的武器。另外,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公共资源属性,也决定了市场机制或价值规律的无功能,必须要设置公共权力,而在现代社会条件下,能够代表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权力机构当然是也只能是国家。而在权力法定的现代法治观念下,设置公共权力机关并赋予其一定的职责权限,规定其活动原则和活动范围,也是法律的基本职能。因此,无论从哪一方面看,制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专门法律都是必要的。

建立在必要性、可能性基础之上的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当然还必须具备科学性、逻辑性、严谨性、可操作性、和内外部的协调性,根据课题组的研究成果和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实践,可以对《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作出如下基本设想:

(一)《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的基本结构。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可由六大部分构成:

1、总则。规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立法依据、基本概念、基本对策或原则、适用范围等。

2、监督管理。规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及其权限、机构间勾通协调原则和程序以及适用于整个流域的水资源保护管理制度。

3、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保护。具体规定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各种行为及其开发利用者在水资源保护方面的权利义务,规定各项保护制度。

4、流域水污染防治。具体规定各种向长江流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管理程序和具体制度。

5、法律责任。具体规定各种违反《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的行为及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6、附则。规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的生效、解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等。

(二)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系的设置原则

在长江流域水资源既是公共资源、其具有公共资源的一般属性,又是流域资源、也具有流域的特殊属性的认识基础上,构建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必须遵循如下原则:

1、效率原则。效率原则在许多国家都是评价政府活动及体制的合理性的重要标准之一,管理的有效性和管理机构的效率始终应作为设置体制的基本目标。而管理系统的专门化和管理体制的单一权力机构,有助于减少决策和办事过程中的消耗,可以增长效率、克服无责任性和混乱性。如果将长江水资源保护管理权分散于多个政府部门或各区域性部门,不只是简单的确定权力分工,为实质上是使机构之间具有了竞争性,这种竞争既有正面效应,如调动个部门的积极性,形成保护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共同努力;也有负面效应,为鼓励个部门利用一切可行的机会去追求短期利益提供了便利。因为,如果一个部门不这样做,则其他部门便会这样做。其结果是导致长江流域水资源这样的公共资源的开发走到可悲的地步。当相关的方面包括了大量的权力重叠和交叉的小公共权力,而各个小的公共权力又只能够规范几个较小的与作用方面有关的权力的行为时,"公众悲剧"就会在几个较小权力的竞争中发生:而个较小的权力机构沉溺于权力的病态竞争,则无法去注意和实现该权力的真正目标,从而导致效率低下或不计效率,使公共权力变成否定性的负值游戏。因此,应充分认识"系统专门化才能增长效率"的意义,吸取过去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中普遍存在的因权力分散而导致的低效率的惨痛教训,避免"公众悲剧"和"非集权化的恶性循环"的发生。在此意义上,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构建必须以效率作为基本目标,选择通过加强大权力者或通过增加专门机构的决策能力、增加对专门化系统的组建、合并与强化的体制。具体而言,就是要真正赋予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以决策权、监督权、协调权和执行权,使其能够担负起统一管理的责任,保证管理的效率。

2、协调原则。长江流域水资源的公共性和对其使用方式的多元性决定了其资源保护管理的任务绝对不可能是单一机构就能完成的,必须有各相关部门的配合,而这种配合必须是协调的。协调是为了避免采取互不相容的政策,控制各机构的活动与决定,使大家步调一致地追求已确定的共同目标和目的。协调既要避免矛盾、又要解决矛盾,既有预防性、又有战略性,既有程序性、又有实质性。在对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管理过程中,必然会产生权力的交叉与分割,存在实际上的权力相对分散的多元化体制,也必然会出现分权与平衡的问题。这种情况下,就必须正确处理统一管理与分权的关系,在保证管理效率的前提下,确立合理解决矛盾的原则,建立广泛的处理机构间权力冲突的机制。这种机制表现在法律上就是要明确各管理部门的具体职责与权限,明确各部门行使职权的法律程序和行为范围,以协调各部门在长江水资源保护管理中的关系。在协调原则下,统一管理是基本目标,各部门在这一目标下分权与平衡:必要的权利交叉既有侧重点又有勾通程序,适当的权力分割也不是互相推诿和扯皮的借口。统一管理机构与分管机构之间的关系也是相互配合和依存的关系,它们各自均有明确的地位、功能和作用,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竞争,而是为了实现共同的管理目标各负其责。具体而言,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机构在长江流域水资源管理体制中处于核心地位,长江流域内的各区域性环境保护部门、水利管理部门以及渔政渔港管理部门、航道管理部门等均是协管部门,各部门应在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进行管理;同时,还必须接受统一管理部门的宏观调控,及时调整工作方向,避免因权力的竞争损害权力目标的实现。过去,正是由于没有统一的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才出现了管理上的种种混乱,现在要制定有关法规,当然首先要解决好管理体制的协调问题,

确立各部门间的正常关系,以保证管理目标的实现。

3、民主决策原则。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从一定意义上看就是对长江水资源这种公共资源的分配与控制。在对长江水资源供给的分配中,不仅需要有效,也需要公正、合理。使这种分配有益于实现环境保护的总体目标,有益于实现社会的共同利益,即公众的长远利益。而集体决策、民主决策,便是应用正义与公平的必要条件。这就需要合作与参与,需要有对决策过程的了解和提出批评的权利,更需要有参与和对决策进行修改的程序。因此,在功能性权力集中的同时,还必须建设决策性权力的协调合作机制,以使决策科学、公正、合理。保证合理、公正的长江流域水资源管理体制存在于民主决策与功能权力集中的复合结构之中。多元的决策与集中的控制执行相结合才能构成"完善"的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为保障民主决策原则的实现,在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的构建中,就必须充分注意各管理机构、各管理相对人的民利,在法律上赋予他们相应的地位与权力,设置必要的程序,保证这些权力的实现。

(三)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的职权。

要使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承担起统一管理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责任,必须改变其仅作为流域协调机构的现状,使起成为真正的流域水资源保护的执法主体。其职权范围因包括:

1、规划计划权。具体为负责制定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规划和计划、总量控制计划、污染防治计划、供水计划等。

2、监督检查权。具体为监督检查流域规划和各项计划的实施和流域内各行政区的水资源保护工作,检点工程对长江水资源的影响,检查各项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3、获取信息权。具体为流域内各行政区对所辖江段水资源保护工作的汇报,要求各地区进行排污申报,指定重点工程、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定期汇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个别部门和单位进行临时汇报等。

4、监测权。具体为负责长江的水文、水质监测及省(市、区)界水质变化情况监测。

5、建议权。建议流域内各行政区决定限期治理、综合开发利用和综合整治等。

6、许可权。包括取水许可、沿江设置排污口许可、污染物排放许可等。

7、纠纷处理权。包括对跨行政区的水污染纠纷、用水纠纷等的处理权。

8、行政强制权。对长江流域水资源造成危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直接的和间接的强制措施的权力。

9、行政处罚权。对长江流域水资源造成损害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行政处罚的权力。

(四)《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办法》的制度体系。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制度体系应是一个相对完备的系统,各项制度间也应具有逻辑的联系,根据对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立法的整体构想,其制度体系与结构紧密联系,主要制度包括:

1、关于全流域水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的制度。具体包括规划计划制度、目标责任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水资源保护基金制度、总量控制制度、现场检查制度和奖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