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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单位合理化建议模板(10篇)

时间:2023-06-11 09:10:32

科研单位合理化建议

科研单位合理化建议例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以来,有力激发了创新创造活力,促进了科技事业发展,但也存在一些改革措施落实不到位、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不够完善等问题。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改革创新、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以深化改革更好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

--坚持以人为本。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激励机制,加大激励力度,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坚持遵循规律。按照科研活动规律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完善管理政策,优化管理流程,改进管理方式,适应科研活动实际需要。

--坚持“放管服”结合。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在科研项目资金、差旅会议、基本建设、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方面的管理权限,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营造良好环境。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坚持政策落实落地。细化实化政策规定,加强督查,狠抓落实,打通政策执行中的“堵点”,增强科研人员改革的成就感和获得感。

二、改进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一)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保证科研人员及时使用项目资金。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二)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三)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四)改进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五)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三、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差旅会议管理

(一)改进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差旅费管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会议管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四、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一)改进中央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采购管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财政部要简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剂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要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二)优化进口仪器设备采购服务。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继续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

五、完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一)扩大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由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自主决策,报主管部门备案,不再进行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简化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主管部门要指导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编制五年建设规划,对列入规划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简化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城乡规划、用地以及环评、能评等审批手续,缩短审批周期。

六、规范管理,改进服务

(一)强化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

(二)加强统筹协调,精简检查评审。科技部、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要加强对科研项目资金监督的制度规范、年度计划、结果运用等的统筹协调,建立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协同工作机制。科技部、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快清理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对科研项目开展的各种检查评审,加强对前期已经开展相关检查结果的使用,推进检查结果共享,减少检查数量,改进检查方式,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过度检查。

(三)创新服务方式,让科研人员潜心从事科学研究。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资金等渠道解决。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科研、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科研管理效率和便利化程度。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华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

七、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督查,确保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一)尽快出台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项目主管部门要完善预算编制指南,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科学合理编制项目预算;制定预算评估评审工作细则,优化评估程序和方法,规范评估行为,建立健全与项目申请者及时沟通反馈机制;制定财务验收工作细则,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财务检查。2016年9月1日前,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要制定出台差旅费、会议费内部管理办法,其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2016年年底前,项目主管部门要制定出台相关实施细则,项目承担单位要制定或修订科研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和报销规定。以后年度承担科研项目的单位要于当年制定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

科研单位合理化建议例2

一个工程化建设项目一般都需要经过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几个步骤。在工程化项目实施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技术是可行的,设计方案是正确的,且经过优化选择,经费是有保障的。案例中提到的市数字化项目是一个信息化工程项目,但从项目建设内容中可以看出,明显具有科研性质。虽然承担此任务的市大学有一项类似的科研成果,但并不是所有的科研项目成果都可以工程化。即使有的科研成果可以工程化,也需要具备一定的工程化条件。

对待具有科研性质的信息化项目的监理,首先必须要正确认识科研项目与工程项目的差别,要对科研性质的内容实施重点监理,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给出监理意见。

明确项目建设具体目标

针对市城市化项目监理存在的问题,监理人员建议建设单位重新梳理项目的业务内容、范围、明确项目要实现的具体目标,确定分系统的边界。对于技术上尚需研究,不能工程化的内容要尽早做出决择,做出取舍。监理应建议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对市大学承担内容进行论证分析,明确能否在现有的条件下完成项目目标和任务。

如果在短时间内技术上尚存在问题,建议建设单位暂缓此部分内容的建设,以避免该项目无限期拖延下去。如果在时间进度和经费上存在问题,建议建设单位与承担单位在按照合同条款的要求,认真磋商,找出双方较为满意的解决办法,保证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把握项目的重点、难点和关键点

监理规范要求监理人员要全面准确地了解建设单位的实际需求,及时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保证项目运行的全过程有一套明确、合理、可行的计划或规程,以及与之相应的监管制度和手段,达到对项目全过程的进行质量、进度控制的目的。

在市数字化城市项目实施之初,监理人员未能识别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点、难点和关键点的内容。监理人员未能识别影响项目总体进度的关键环节和内容,也未给予重点监管。目前,整个项目的进度受困于市大学所承担的内容,因此,监理人员必须对市大学所承担的内容进行重点监理。尽快敦促市大学投入精力、加快进度,按照合同要求加快任务。

识别项目的风险和不确定因素

科研单位合理化建议例3

从政策功能区分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调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业、中小微企业扣创新人才等不同主体创新积极性的分配政策,如科研经费改革、科技成果处置权改革、股权激励政策等;第二类是鼓励特定科技创新行为的政策,如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第三类是支撑条件和环境营造政策,包括建立管理机制、设立专项资金、推动科技金融结合、增加科研用地和发展科技中介服务等多个方面。

本文选择六项政策进行初步介绍,相应分析各政策的着力点、落实情况与效果,提出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建议。

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政策

中关村试点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政策提出,从宽下放审批和科技成果处分权限。深化了科研类事业单位资产分类管理改革。

政策着力点:扩大事业单位的处置权和收益权。中关村试点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限扩大,并且对处置科技成果收益的全部或分段计留;进一步从“谁投资、谁所有”向“谁完成、谁处分”转变,科研机构可获得全部或大部分科技成果收益,科技成果的处置权、收益权相互匹配性有所提高。凸显了制度突破的系统性考虑。

政策落实情况与效果:调查显示,没有高校实施该试点政策,30%的中科院研究所实施了试点政策,涉及的技术转让价值均在800万元以下;虽然全部调查对象均未执行收益权试点政策,但发生的技术转让收入均未上缴中央国库。北京市技术交易市场的统计数据显示,试点后北京地区中央级事业单位(绝大部分在中关村自主创新示范区内)技术转让收入大幅增加,其中高等院校成果转让增长最快,2011年、2012年技术收入较上年均有较大增长。且增幅逐年提高。

问题与建议:多业务条线管理与成果转化相机选择的实际需要相悖。建议授予中央级事业单位可转化科技成果的完整权属;监管重心过于偏重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建议重置为“强制”转移转化、确保“三公”等方面;对成果以处置等方式进行转化的激励措施规定不够到位,建议以实施强制转化制度为主线,建立科学合理、可持续的转化收益分配机制。

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政策

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试点政策,通过税收扣除、税收减免等方式激励企业增加研发和职工教育经费投入,降低科技人员股权奖励所得税压力等方式促进企业创新活动开展。

政策着力点:通过扩展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调整可享受政策优惠的技术领域、提高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税前扣除率、拓宽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范围、优化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等措施,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等税收政策的覆盖范围和激励力度。

部分地区建立“一站式”工作机制。简化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程序。例如,上海市税务部门对获得“973”、“863”、国家重大专项、创新基金、科技奖等资助的研发项目、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以往申报过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予以免评。降低企业申报成本,提高政策执行效率。

提高股权激励政策对科技人员的激励力度。获企业股权奖励的相关技术人员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东湖、张江通过设立所得税代垫基金,延迟个人所得税缴纳时间。

政策执行情况与效果:示范区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数量逐年增加。2011年,中关村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企业数较上年增加了62.3%和73.6%,远高于其他地区;中关村有7家企业依据新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1年中关村企业加计扣除总额较2010年增加了58.44%,平均每家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强度上升了14.86%;张江企业均增加了研发投入,其中28.4%的企业研发投入增长高于40%。

问题与建议:政策实施主体限制过严,影响政策发挥效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研发活动领域、合格研发费用范围等方面存在过度限制;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仅限于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股权奖励税收政策执行层面缩小了试点政策范围。建议进一步放宽试点政策实施主体限制,提高政策覆盖面;部分试点政策对原有政策完善不足。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中原有的技术领域限制、核心知识产权限制以及企业收入表述不清的问题在试点政策中均未改善或完善不足,弱化了试点政策的试点意义,建议进一步完善试点政策。并扩大试点范围。提高试点政策的示范和试验作用。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政策

科研经费管理试点政策方面。通过调整间接费用列支比例、增加科研人员激励比例以及完善预算调整程序等手段。提高财政科技经费使用效率,发挥财政科技投入对全社会研发投入的引导和杠杆作用。

政策着力点:对不同性质的项目承担单位分类规定不同的间接费用列支比例。试点政策借助“间接费用”比例,增加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手段和调控能力。有利于增强承担单位在项目组织实施和经费管理中的责任感,也为承担单位发挥法人作用提供了财力保障;在间接费用中增加用于科研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通过在科研经费申增加用于科研人员激励支出,完善科研人员绩效考核制度。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科研项目经费分阶段拨付和后补助,鼓励产学研相结合,突出了科技成果产业化评价导向;完善试点项目中相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预算调整程序,适当扩大科研单位在项目内部各项费用间预算调整的权限。增加经费使用自。

政策执行情况与效果:2010年以来,中关村示范区纳入科研经费管理改革试点项目和列支间接费用逐年增加,部分项目采用后补助的支持方式。2012年1-9月。北京市纳入试点的739个项目列支间接费用294999万元。超过2010年全年。

列支间接费用、增加绩效支出、分段拨付和后补助等试点措施对理顺项目(课题)组与承担单位的分配关系、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导向等起到重要作用,发挥了财政科技投入对全社会研发投入的引导和杠杆作用,突出了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问题与建议:实施间接费用补偿的科研项目仅限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和公益性行业专项,试点政策覆盖面过窄。建议扩大间接费用补偿的项目适用范围,将其逐步扩大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科基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其他科研项目和地方科技计划项目(专项);间接费用列支范围及比例缺乏针对不同类型科研活动的核算办法,有待进一步细化。建议既区分科研承担单位类型也区分科研活动类型制定差异化的补偿办法;试点对科研活动的经费支持方式探索不足,较步采用创新的投入方式。建议对多主体参与、产业化程度高、额度小的项目采用后补助方式、对额度大的项目采用分阶段拨付方式,或探索前资助与后补助相结合方式;间接费用列支试点未能解决项目组和承担单位在仪器设备及房屋使用费等资源合理补偿、管理费、人员支出的统筹使用等方面的分配关系。建议下一步试点应涉及现代院所制度,落实科研院所管理自。深化科研经费管理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创新型人才政策

示范区创新型人才试点政策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加大高端人才引进力度改善人才成长环境。促使示范区成为高端人才的集聚地,创新产出大幅提高。

政策着力点:加大高端人才引进力度,示范区结合自设区位环境优势和发展需求,出台针对性的高端人才引进措施;以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减少进入壁垒和行政审批、完善公共资源环境、减少人才后顾之忧等措施,加大吸引人才力度。

科研单位合理化建议例4

竹笋破土赖己力,大地律动是春声。我们期待,浙江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不断地在创新中砥砺前行,在代表敢于发声、建议办理力求实效中形成合力,奏出时代强音。

代表建议怎么办?

“我在建议中提出的有关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的问题,希望调研组能多听听基层一线医务人员的意见,在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时可以有更多参考。” 2015年8月6日下午,在奉化市人民医院的小会议室内,该院的心内科主任张丹在面对省卫计委的代表建议办理调研小组时坦言。

省人大代表张丹在今年省人代会上提出了《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的建议》。为办好建议,省卫计委主要负责人带队到奉化与张丹进行了多次面商。

与代表面商沟通,以问题导向开展调查研究,是办理代表建议的关键环节。这样的认识,已成为全省各地代表建议承办单位的共识。据初步统计,2015年省级主办单位共79家,已有超过50家的单位在办理工作中开展了与代表面商沟通、调查研究的工作。

而在全省各市、县,已有超过60%的市、县政府把“面商率100%,积极开展调查研究”的要求纳入了代表建议办理的年度考核范围,其中一些地方还提出了“三上门三沟通”的要求,即办理前、办理中、办理后都要与代表面商沟通。像这样分阶段推进的方式,充分体现了承办单位对建议办理工作的重视。

这种重视,同样表现在承办单位答复的方式上,以往一些承办单位拿到建议后就交到相关业务处(科)室,让一般工作人员答复了事,代表建议办理成了“文来文往”的“文字游戏”。为避免这种现象,杭州西湖区政府把代表建议办理答复拿到了区政府常务会议上进行集体研究。

2015年5月4日,西湖区政府召开常务会议,专题研究第一批代表建议答复办理工作,区长章根明坚持对建议答复进行逐件点评。

“不能以文字对文字,以政策对政策,要正面回答代表关心的问题。办建议不是为了答复,而是为了解决问题。”章根明对一些答复过于“务虚”提出了批评。

像这样的会议,西湖区政府已先后开了5次,每次都坚持集体研究办理工作,对未通过的答复方案,要求承办单位进行重新研究,二次上会,直到通过为止。

“坚持集体研究的办理方式,是为了防止出现政府意见部门化,部门意见个人化的现象,对保证建议办理的实效有重要作用。2012年以来,西湖区政府办理的474件代表建议,按时办结率、面商率、办理态度满意率均为100%,解决率为54.43%,办理结果满意率为92.83%。”西湖区人大相关负责人介绍。

和西湖区一样,全省已经有超过30%的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了集体研究办理工作的做法,赢得了代表们的点赞。

办理代表建议,承办单位在关键的环节采取务实的方法,诸如采取调查研究、面商沟通、集体研究等做法,一方面提高代表建议办理实效,增强代表履职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加强了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与人大代表的沟通联系,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有积极意义。

代表建议怎么督?

“答复内容笼统、模棱两可,我不满意”,“问题由来已久,大范围推进整治工作有一定难度,是否可以再给相关部门一点时间”……2013年5月23日,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人大工委举行代表中心组重点议案建议合议票决。会上,15名代表讨论激烈。

针对2013年列入中心组重点督办的14件议案建议办理落实情况,当天中心组进行了讨论合议和票决,最终结果为:11件满意,2件基本满意,1件不满意。

该区有关同志介绍:“让代表个人去评价一个职能部门或是区政府的工作,会有一定的顾虑。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往往涉及区域发展、社会民生等公共问题,我们研究后决定采取召集代表集体商议来推进议案建议办理落实,这为合议票决制的推行奠定了工作基础。”

事实上,早在2007年,宁波市江东区人大常委会就在全省率先开展了代表建议督办合议制试点,同时对重点议案建议采取了集体合议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当时,省人大常委会组织浙江卫视等12家新闻媒体走进江东区,联合采访这一成功经验。

目前,除了督办合议制度,更多的督办方式探索创新在各地涌现。例如,近年来,各地为加强对办理结果的检查和督促,普遍采用绩效评估和满意度测评。如绍兴市柯桥区组织人大代表,采取无记名形式,对代表建议办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和测评。

对于不满意件,宁波还引入第三方评估,让人耳目一新。从2014年开始,宁波市人大常委会以二次办理后代表仍不满意的建议为切入点,引入第三方专家评估机制,对不满意建议的办理工作和结果进行评估。

除了对办理结果的监督,各地对办理过程的监督也进行了很多尝试。如东阳市人大常委会从沟通环节入手,探索代表建议办理交办会、面商会、对不满意件民主评议会等新举措,力求与办理单位无缝对接,取得了办理新成效。杭州市人大则组织部分市本级人大代表约见政府部门负责人,通过面对面交流,提高建议办理效率。

有的地方在重点建议督办上下功夫,通过常委会领导牵头督办,开展专题询问等方式促进重点建议办理有效“落地”。还有的地方在建议办理公开方面探路。如金华市人大要求承办单位“一把手”签订责任书,办理过程和结果都在当地媒体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这些督办方式的探索和创新,构成了代表建议工作发展的重要方面。

“代表建议工作构成一个三角运行结构体系,人大的角色在这个体系中起到关键作用,用左手拉住人大代表,右手拉住承办单位,既有引导规范的职责,又有服务保障的义务。督办就是确保办理工作取得实效,进而激发代表履职活力,促进体系良性循环。”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相关工作人员介绍。

三大难题怎么破?

难题一:建议质量不高,办理难度大。

“如果建议质量不高,我们办理时真的无从下手。”“一些要政策、要项目、要资金的建议,我们上门与代表面商,大部分代表都通情达理,实事求是地说清楚,他们是满意的,但也有极少部分代表就一句话,不解决就不满意。这让我们办理工作很为难。”在省人大开展的调研活动中,各地像这样“倒苦水”的政府工作人员不少。

建议质量是代表建议工作的基础,是决定办理实效的重要因素之一。近年来,各地代表建议数量和质量都有了一定的提升,然而,调研也发现,少数人大代表对提建议的法定权利认识不够充分,权利行使不够到位,建议质量问题依然存在。

首先,权利行使不严肃。有些代表想提什么就提什么,单纯追求建议数量而忽视建议质量;有些代表附议很随意,联名附议成了形式上的“签名”附议。其次,权利行使不准确。各地每年都有一定比例的代表建议涉及个人、单位或企业的利益;有些代表单纯地为本地区要政策、资金、项目,并且明确表示不予解决就不满意。第三,权利行使不充分。有些代表提出建议没有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民意,建议内容脱离实际,提出的意见缺乏充分的可行性和针对性。

针对这些问题,如何抓好源头管理,显得非常重要。

“我们的做法是,对人大代表进行常态化专题培训,把如何提好建议作为代表的必学课题;建立向代表通报信息制度,每季度都向人大代表寄送信息动态;还有就是建立优秀建议推荐评比的激励制度。”常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俞宝根在谈到如何提高代表建议质量时说。

像常山这样的做法,全省各地还有很多,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在综合各地的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提高代表责任意识”、“完善代表提出建议机制”的建议,从健全代表闭会期间活动机制、拓展代表知情知政渠道、完善预提交机制和激励机制等方面着手,帮助、引导代表提好建议。

除此之外,为解决各地代表建议“准入”条件的不一致问题,省人大还将探索建立代表建议评估和分类的标准体系,科学设定相关指标,并引入第三方评估,对代表建议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综合评定,实现分类办理,提高办理质量。

难题二:办理态度不够积极,代表建议“空转”。

“交办时能推则推,办理时能拖则拖,虽然这样单位是极少数,但对整体办理工作的影响很不好,代表对政府部门的印象也会打折扣。”调研中,某市政府督查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说。

“这是办理态度的问题,有些承办单位一个电话打来,算是沟通过了,然后就把答复意见寄过来了。”省人大代表施雪龙直言这几年确实也碰到过这样的问题。

把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视为一种负担,是一些承办单位办理态度不端正的重要原因。

“对建议没有分析,做表面文章,以现成材料答复代表……”“与代表沟通态度不诚恳,办建议主观不努力,过分强调客观原因……”“有些代表建议答复很漂亮,但落实总遥遥无期……”调研中,各地人大代表对办理过程中的一些问题直言不讳。

防止代表建议空转,关键是承办单位要把办理建议与推动工作相结合,要通过办理建议加强与代表和群众的联系,听取、吸纳民意。

“我们认为,承办单位首先要增强法定职责的认识,不能把办理建议当成一种负担,这是办好建议的基础。”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然后是制度的完善,包括调查研究、集体研究、一把手责任制等机制,以保障各个办理环节推进时都有实实在在的效果。”

难题三:考核标准不够科学,督办效果难体现。

“办理代表建议,什么叫办得好?代表满意就够了吗?是真正满意吗?解决率高就是好吗?是真正解决吗?”调研中,一些人大机关工作人员提出了对原有考核标准的质疑。

长期以来,各级人大一直是以“满意率”来评判办理工作,以“解决率”来衡量办理质量,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代表建议工作呈现复杂化、多元化的趋势,仅以这两项标准来衡量和评判,客观性和科学性已难以体现。

有些单位为了考核不扣分,片面注重满意率。“有些答复我其实是不满意的,但是办理单位做我的思想工作,迫于人情、面子等压力,我勉强填了基本满意。”一位基层的人大代表在调研座谈会上“叹苦经”。调查问卷的数据统计显示,有54.8%的受访代表表示曾经遇到过“被满意”的情况。

“解决率也是个问题。县政府对某个单位进行年终考核时,发现代表建议的解决率有点问题,有些代表建议没有得到解决的,他们也在答复文件上标注了已解决。我们与相关代表联系,代表的意见也是认为没有解决。”某县人大机关工作人员指出了解决率的问题。

解决率自行标注,如果后期的督促和检查没有深入,就会形成为了考核分数而随意标注的“乱象”,造成报告上的解决率“虚高不下”,而实际上解决的问题却寥寥无几。

科研单位合理化建议例5

一、审计目标

公司从推动深化科技管理改革,促进“科技驱动”的角度,通过审计摸清科研投入的总体情况、科研项目的管理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分析规律性、倾向性和趋势性的问题,研究提出办法和建议,以期为进一步提升科研项目管理水平提供参考。

二、审计范围

本次审计全面覆盖三类科研项目(即科技计划项目、生产研究项目和受委托项目),重点检查总公司级项目兼顾所属单位级项目,共抽审11家单位449个科研项目、支出累计14.88亿元。

三、审计内容与重点

公司科研项目审计主要关注公司科技投入总体情况、科研项目的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因此从科研项目立项及验收、科研经费的投入、管理和使用,科研项目外委/外协和科技项目费用化条件下所形成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等方面详细论述开展科研项目审计的工作重点。

(一)科研项目立项及验收情况

各单位科研项目年度计划预算是否按要求编制,是否及时下达。

科研项目立项是否严格履行审查程序;是否存在所属单位间重复立项(课题名称虽不相同但研究内容基本大同小异),造成集团内部科研资源未统筹协调、成果互不共享、资金多头投入,没有充分形成合力;是否存在项目负责人同时作为立项审核专家组成员等不相容岗位未分离情况。

科研项目是否如期申请验收,是否存在未完成考核指标仍验收通过情况,是否实施财务决算、固定资产验收程序。

科研成果产出形式和总体情况,成果是否统一管理,成果转化率是否合理,若成果转化率较低,要结合科研项目特点、立项时对转化率的硬性要求等,分析其主要原因。

对照公司“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中26项重大项目的分年实施计划,了解其计划完成情况,对完成率低的项目,分析原因。

(二)科研经费的投入情况

摸清公司实施“以国家资金为引导、总公司资金为支持、所属单位资金为主体”的新三级投入体制以来(2011至2013年),各二级单位是否完成科技投入指标所分解的任务情况,揭示所属单位存在的配套不到位、拉郎配(现金与非现金配套金额和比例、非现金配套形式及额度)、虚假配套、多头配套、相互配套等夸大科技投入,以及立项夸大预算而实际执行根本不需相应配套等问题。

关注委托系统内协作的项目是否存在交叉重复统计投入。

总公司科技经费投入主要渠道是对所属单位的科研经费进行资助,相当于用所属单位利润分配来的资金再以资助的方式拨付所属单位,是否存在导致中间环节和相应税费增加或存在税收风险问题(注重了解各单位对总公司资助经费的账务处理)。

(三)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检查科研项目核算体系是否规范,是否按项目独立核算,归集科目是否统一。关注是否过度或未充分享受高新或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等。

对照科研项目任务合同书和年度项目预算,分析经费列支范围是否合理;关注年度预算完成率低的项目,是否存在前期进展缓慢,后期突击花钱情况。

结余资金是否存在长期闲置挂账的问题,统计数量和比例,了解其挂账原因。

要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的揭示力度和对“八项规定”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审计力度,审计过程中要注重揭示骗取侵占、使用假发票报销等手段套取科研经费等典型案例;加强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等用途合理性和发票真实性的监督检查力度,关注外委/外协部分会议费等列支渠道不明确导致增加科研成本,以及奢侈浪费、会议费使用不规范等方面的问题。

(四)科研项目的外委/外协情况

按外委/外协的属性、原因归类,摸清科技项目中外委/外协经费规模和所占比重(尤其是委托系统外单位的数据),从科技队伍规模、研发能力和水平、科研基础条件和试验手段等方面,分析外委/外协比重过高导致自主创新能力不足的情况。

关注议标采办的规模及议标理由,是否存在应招标的项目也以简单理由议标,或者在科技立项指定外委单位而规避招标,在检查中注重搜集典型案例;同时研究科研采办有别于一般工程项目采办的因素。

检查外委/外协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揭示利用外委/外协方式转移、套取科研资金的典型案例,例如重点关注外协单位为私营、注册时间较短、没有实质经营和科研实力的外协单位;揭示外委/外协经费支出管理中存在的不透明、不合理等导致外委价格偏高、不合理等问题,例如同样测试项目委托价格不断加码,为规范外委经费管控提供改进建议。

了解我方与外委/外协单位的合作机制与方式,关注外委项目合同中关于知识产权、成果分享和保密部分是否存在风险和不利于公司的情况;揭示合作过程中的管控问题,检查外委经费所形成资产、成果的权属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科技项目费用化条件下所形成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

科研经费形成各类资产是否有备查账,科研及财务管理部门职责分工是否明确。

摸清科研经费形成固定资产的规模、管理、使用、收入和处置等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考虑科研项目形成固定资产的特殊性,从预算、财务、验收、管理、使用、制度等环节提出合理化建议。尤其要关注科研项目形成的试制样机、样品等资产的处置流程是否合规。

四、审计发现的问题

科研经费支出真实性、合理性、相关性无法判定。例如:差旅费和会议费等公用支出挤占科研项目经费;不同科研项目间串用经费;个别科研项目会议费发票对应内容与实际不符,报销支持性凭据欠充分,部分单位专家评审费发放无专家签字的领取记录,费用支出的真实性和合理性难以判断。

经费支出与项目预算发生偏离。预算编制主要依赖于项目组主观经验或者意向外委单位预先报价,缺少可参考的科研单项预算量化标准,在立项论证阶段也难以对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实质审查,导致预算执行偏差较大,不利用节约科研成本。另外, 跨年项目未对单项预算制定年度分解,仅按年度对同类预算实施总额控制。

决算管理基础工作薄弱,决算报告信息的可信度有待提高。比如:决算报告数据与财务账不一致、与项目实际支出情况也不一致的问题,人为调节现象严重,导致决算报告信息的可信度不高。另外,一些验收项目不编制决算报告或仅以一张财务收支表替代,无法全面反映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外委采办管理不到位,主要表现在议标采办理由欠充分,价格合理性难保证;部分外委合同采办过程无记录或报价单、审批表被随意涂改,合同价款的确定无依据,费用组成不清晰;部分外委合同未履行完采办程序或未签订合同已开展工作。

资产管理的工作有待加强。比如:科研项目所形成固定资产未纳入固定资产账管理,存在资本支出费用化和账外资产风险;科研项目外委形成的资产管控不到位,存在产权不清和管理失控风险;个别资产未计入对应项目,无形资产等记备案不规范。

五、加强科研管理的对策

(一)加强科技经费预算、核算和决算管理

探索建立科研项目单项预算定额机制,强化预算编制审核、变更审批和执行控制,增强预算的准确度和精细度,发挥预算的刚性约束作用;总公司支持经费形成的结余要及时收回,避免科研资金闲置浪费;完善决算管理制度,探索引入中介机构加强对科研项目决算审计,加强项目决算验收;研究科技统计单项与科研财务核算科目的对应关系,确保科技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

(二)强化科研经费使用管理

严格落实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从严从细管控科研经费中会议费、专家费、招待费的支出,及早出台制度规范明确会议费标准和管理要求,规范专家费发放方式、范围和具体标准,严防招待费等其他费用挤占科研经费。

(三)加强和细化科研项目全过程管控

进一步细化科研项目立项论证、过程管理和验收等环节的全过程管控,将各环节管控内容进行细化、量化和制度化。科研立项要紧紧围绕生产开发等关键领域,宁缺毋滥,严格控制软课题数量,维护科研立项的严肃性和合理性;探索建立各专业板块专家库,评审专家对评审项目实行终身负责制,以及评审专家进入、退出和激励制度。

(四)加强科研项目外委和形成资产的管理

科研单位合理化建议例6

随着我国科研项目经费投入渠道的不断完善,横向项目在现代科研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近年来,地勘单位面向社会实际需求,横向科研项目增多,在促进本单位科研实力提升的同时,也出现了部分问题,影响了横向项目经费的正规化与制度化管理。鉴于此,分析地勘单位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地勘单位横向项目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现实来看,地勘单位横向项目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经费管理照搬纵向项目管理模式、项目管理“过紧”或“过松”、项目风险管理不到位、忽视项目成果收益分配等。

(一)照搬纵向项目管理模式

长期以来,以各级财政投入为主的纵向项目是我国科研的主要资金来源。该类资金投入模式在一定时期内适应了当时的国家实际,有利于集中力量在短时期内攻克难关、重点,事实上体现了计划经济的烙印。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横向项目在科研中的地位不断提升。近年来,地勘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横向项目增多。但是在横向项目经费具体管理中,却盲目照搬纵向项目管理模式,缺乏灵活性,不能很好的适应地勘单位横向项目发展需要。甚至在个别单位,依然秉持纵向项目的科研考核评价标准,不重视横向项目的争取。

(二)横向项目经费管理“过紧”或“过松”

在地勘单位横向项目经费管理中,“过紧”或“过松”的情况较为突出。不重视横向项目的单位,在科研人员按规定缴纳管理费等费用后,经费往往由科研人员自由支配,项目经费支出混乱,甚至科研人员将项目经费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出现了横向项目经费管理“过松”的情况。在另外一些地勘单位,则存在管理“过紧”现象。与纵向项目可以在实验室完成不同,横向项目需要科研人员大量的走访、实地调研,在很多环节难以提供正规发票。但是管理过紧的地勘单位,则要求必须提供正规发票,并不符合横向项目的实际。

(三)项目风险管理不到位

任何科研项目都有一定的风险。风险管理是现代科研的重要内容。但是在部分地勘单位以及科研人员,将横向项目看成“摇钱树”,只看到了横向项目带来的科研投入,并没有认真分析该项目的可行性以及风险性。在实际研发中,可能会出现项目结果难以达到投资人(出资人)要求的情况,容易引起地勘单位与合作方的纠纷,并损害地勘单位的社会声誉。

(四)忽视项目成果收益分配管理

项目成果收益分配也是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在横向项目实施中,项目人员贡献了智力资源,地勘单位则贡献了相应的物质设备(比如实验设备、实验场地等)。因此,地勘单位有权利要求参与项目成果收益分配。但是,在具体实施中,地勘单位对项目成果收益分配的重视程度不够,没有明确横向项目收益分配方案,在形成成果后不能有效的参与收益分配,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二、地勘单位横向项目管理的完善建议

针对地勘单位横向项目管理中的不足,为了更好的推动地勘单位横向项目管理,需要从如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探索符合横向项目特点的管理模式

横向项目与纵向项目有不一样的特点。因此,地勘单位在横向项目管理中,不能盲目的照搬纵向项目管理模式,而是应该结合横向项目的特点,确定符合横向项目的管理模式。就地勘单位而言,横向项目管理应考虑如下内容:一是要反映科研人员的智力投入,适当增加科研人员的人头经费支出,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二是要考虑横向项目实地走访、调查的情况较多,在各类票据的要求方面,要适当灵活,满足科研人员走访、调研的需要。

(二)坚持横向项目管理的“松紧结合”

横向项目管理“过紧”或“过松”都不符合现代科研经费管理正规化和制度化的要求。在横向项目管理中,必须要坚持“松紧结合”。一方面,要充分考虑到横向科研项目的实际特点,赋予科研人员更多的自,以满足科研需要;另一方面,则要坚持从严管理、制度管理,制定的各项制度必须执行,各类账目指出必须要有台账、有发票,无发票的支出则要有证明人等佐证材料。

(三)强化横向项目的风险管理

项目风险管理要始终贯穿于横向项目管理的全过程之中。在承接横向项目时,要组织有关科室、人员做好风险评估和可行性报告,并与合作方就风险承担达成一致协议,防止以后出现纠纷。在项目实施中,则、地勘单位则要充分发挥本企业乃至本行业的技术优势和智力优势,通过搭建跨学科科研平台,满足横向项目研发需要,并降低研发风险。

(四)合理分配各方收益

合理分配各方收益是横向项目管理的题中之义。在横向项目落实前,地勘单位要与合作方就成果收益达成相关协议,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在项目落实好后,单位、科研人员(团队)则要进一步明确内部的收益分配关系,既要保障单位的集体利益,同时也要考虑科研人员(团队)的智力劳动。同时合理分配各方利益,调动整个单位横向项目参与积极性,并提升横向项目研发实力。

总之,随着地勘单位横向项目的增多,必须要结合新时期的新情况,不断创新横向项目管理模式和体制,以更好的适应横向项目管理需要。

参考文献:

[1]刘军民.以深化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改革落实创新驱动战略[J].地方财政研究,2014,01:44-52

科研单位合理化建议例7

据了解,目前企业和科研单位合作的形式很多,有些企业同时和不同的科研单位开展不同形式的合作。

中国种子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李立秋认为,种子企业与科研教学单位的合作主要有五种合作方式:一是科研单位办的企业内部股份合作。这种模式没有脱离科研单位办公司的构架,只是内部进行了股份改造或明确了利益关系。辽宁丹玉种业、北京京研益农、江苏明天种业等企业是这种模式的代表。二是科研单位对自办企业的融资改造。这种模式是对原科研单位办的企业实行真正意义上的股份制改造,湖南洞庭高科、广东金稻种业、吉林吉农高新、四川西科种业等企业属于这种模式。三是科研单位部分科研人员进入企业,身份不变。这种模式充分利用了现有科研资源,是目前科企合作中一种比较好的模式,像新疆塔里木河种业、重庆中一种业、黑龙江龙科种业、河南秋乐种业等。四是企业与科研单位合作,成果分享。这种是由原来企业购买科研单位品种演变而来的合作方式,双方风险都不大,黑龙江垦丰种业、江苏省大华种业、山东金海种业、河北国欣总会等企业属于这种模式。五是企业委托定向研发。这种模式是由单纯购买品种的形式发展而来的,像安徽荃银高科、江西天涯种业等企业属于这种模式。

以上五种种子企业与科研教学单位的合作模式各有利弊,哪一种模式更切合实际?李立秋指出,五种模式各有千秋。科研单位办的企业内部股份合作,优点是“近水楼台先得月”,缺点是科研单位和企业有的产权不易搞清,不符合农业部新的许可规范,企业自己的研发队伍难得发展。科研单位对自办企业的融资改造,优点是明晰了企业的产权关系,增强了企业实力,科研单位部分人员在企业兼职搞科研,实现了企业研发的平稳过渡,是目前一种好的模式,缺点是企业自己的研发队伍还有待发展;科研单位部分科研人员进入企业,身份不变,好处是利用了现有科研资源,但企业在发展中一定要加快发展自己的研发队伍,等到现有科研人员退休时,自己的研发团队也壮大起来了;企业与科研单位合作,成果分享,好处是双方风险都不大,缺点是双方合作关系不一定是唯一的,所以难持久,如果在合作中企业不注意自己人才的培养,就永远没有自己的研发团队;企业委托定向研发,优点是企业根据自己发展需要,委托某一有特别优势的科研单位搞定向研发,特别是育种材料的研制,是一种借助外力的好形式,缺点是委托合同的标的不好确定,所以很难“双赢”。

五个问题亟待加以解决

种子企业与科研教学单位合作的五种模式各有利弊,科企合作的道路上不会是一帆风顺,五个问题亟待加以解决。

李立秋认为,归纳起来,存在着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难形成。目前,科企合作主要是战略式、合约式和购买式,比较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很难形成:一些企业急功近利的思想比较重,希望快出成果,一旦达不到预期,就可能中断合作;科研单位同时和几家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在处理关系上出现裂痕,致使和某一企业不欢而散;科研单位内部不和,致使合作中断。二是合作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比较难。企业出钱,科研单位研发,有了成果应该共享,但企业希望独家享有知识产权,因为是不是独家育成品种对企业影响很大;科研单位和人员也希望享有部分知识产权,因为要报奖、要评职称。三是科研单位和人员对进入企业有顾虑。有些省已明确政策,科研人员进入企业保留原身份,但不少科研人员还是怕因为自己现在企业而在事业单位改革中被列入开发类。四是研发人员不稳定影响科企合作。科企合作中不少是企业和科研单位的一个研究室签订合作协议,有的单位在合作期间研究室人员调整,也有的是企业的研发人员跳槽走了。这些对科企合作造成很大影响。五是中小企业难寻找合作对象。

五大对策助推合作加速

针对存在的上述问题,李立秋有五点建议。

在过渡期适当放宽“育繁推一体化”企业的品种要求。以种子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体系,真正形成估计要10年以上时间。这期间,包括不少骨干企业在内,主要靠科企合作培育新品种。为鼓励科企合作,缓解合作中知识产权的障碍,建议在近5年内,一家企业和一个科研单位合作育成的品种,当作企业独家育成的品种看待。这样,既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企业和科研人员的“私下交易”,又可以避免有的企业为申报“育繁推一体化”企业,而收购控股虽有品种但并不是很好的兼并对象。

建立种质资源和品种交易平台。为推进科研单位取得的基础性研究成果和新品种(包括组合)尽快与种子企业对接,建议政府建立科企种质资源信息交易平台,做到公平交易、透明公开。逐步做到所有非企业育成品种都公开交易,杜绝科研单位办企业“左手要钱育种,右手经营赚钱”。我国种质资源集中在国家指定的资源库中,建议向企业开放,发挥资源的更大价值。有关部门可制订有关管理办法约束企业以保证种植资源的安全。

科研单位合理化建议例8

【摘要】国家及各级政府都加大了对科研创新项目的投入,同时各级政府也加大了对研发类科研项目的投入资金审计,加强对国家科技资金的管理力度,提高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率。目前,国内的企事业单位在科技经费核算模式不尽相同。如何规范科技经费专项核算,为科技验收打下坚实基础成为各方关注焦点。文章通过对经费审计的前端案例分析,试图寻找科研经费会计核算的统一方法。

【关键词】科技经费 会计核算 审计

中共十八大报告指出,我国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突破重大技术瓶颈。因此,国家及各级政府都加大了对科研创新项目的投入。

与此同时,各级政府也加大了对研发类科研项目的投入资金审计,从事前计划预算、事中跟踪管理及事后验收审计等几个方面加强对国家科技资金的管理力度,提高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率。部分省级政府已在着手开展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中期审计及项目跟踪咨询,即在项目的运行过程中,通过购买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服务,有效实施对科技投入的跟踪管理,防微杜渐。此项措施一方面规范了科技项目的运作及核算,督促企业按项目任务合同书要求准确有序实施项目预算;另一方面通过中介机构的中期检查及日常咨询,为项目承担单位及时答疑解惑,为项目验收审计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笔者有幸参加了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863 项目、973 项目及省级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项目审计工作。本文将在分析科技项目中期审计及验收审计中常见的问题基础上,通过案例分析的形式,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为企业财务核算及内控管理提供实证信息,规范项目运作及核算。

一、科研经费审计概述

科研经费审计是会计师事务所的一项专项审计业务,除了中期审计及验收审计外,还包括对科研项目的合并、分立及撤销等特殊事项的专项审计。审计形式一般采用现场审计,对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核算及财务信息情况、科研支出内容合规有效性情况、资金落实及到位情况、资产管理情况、与科研项目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对科技审计的参考法律法规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预算调整规定的补充通知》《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在科技经费审计大范围展开的情况下,上述法律法规为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管理、财务核算提供了参考及保障,也为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二、科研经费审计调整案例分析

1. 关于财务建账核算及会计科目设置。笔者审计的项目承担单位中,较多都在业务上力争突破,争取科技创新及科研拨款,但在财务核算上略显薄弱。突出表现为未按法律法规要求建账立册,或会计核算不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导致科研投入无法被认定。例如,财务未按规定设置“管理费用——科研经费”明细账归集各项目的科研投入,而是将所发生的经费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各个科目的办公费、差旅费、材料消耗、会议费用等多项明细科目内穿插核算。在审计时,企业不能提供各科研项目的明细账,只能采用电子表格的形式予以归集,我们将此现象称为“现扒账”。因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现扒账反映的科研投入数据一律不予确认科研投入。笔者建议,由于科研经费验收时需按科研经费的来源分别填报各种经费投入到支用情况,故企业在设置科研费用核算时,应分别设置“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等明细科目,在各个资金项目下,再分设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等费用项目。如果项目单位习惯以费用项目作为第一明细,对资金来源采用辅助核算也可以。一般情况下,同一项支出内容不可在不同的经费来源项目内同时列支。如此,通过财务核算的科目设置,将各类科研投入固化在财务记录中,一方面有利于科研报表统计汇总与申报,另一方面对科研经费验收审计打下良好基础。

2. 关于自筹经费投入形式。科研投入中自筹经费投入的形式应为货币资金投入,对于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转入等形式的投入不予认定。

笔者在执行一家制药企业的重大专项验收审计时发现,该企业在项目预算书中有“研究经费——直接费用——基本建设费”的自筹资金投入预算138 万元。任务合同书中表述,单位需要新建一个符合欧盟药品要求的实验室。企业在该项目立项前,已经在建新科研研究室1 800 余万元,在科研项目立项批准后,该研究室已完工结转固定资产。在科研项目立项并单独核算后,企业认为新建完工的研究室已符合欧盟制药要求,可不予重复建设,故将新研究室的折旧按月列支到“管理费用——科研经费——XX 项目(自筹资金——基本建设费)”内,截至审计时累计折旧138 万元。笔者认为,自筹经费投入应为货币资金投入,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该新研究室系在科研项目立项前投入建造的,如果项目单位认为其符合欧盟制药条件,无需重复建设,应提交申请报告修改项目预算,对其以折旧费替代科研经费——基本建设费投入情况不予认可。

3.关于设备费投入及核算。科研经费中的“直接费用——设备费”用来核算为科研项目购置的固定资产。尽管固定资产投入在科研经费“设备费”项目内统计,但在会计账簿中需列支“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在审计实例中,我们经常发现有承担单位将购置的固定资产直接在“管理费用——科研经费——设备费”中列支,或将固定资产折旧费在此项目列支。由于不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我们在最终认定科研投入时需审计调减。对于与专用设备匹配的备品备件,如系与设备同时购置的,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审计认定为设备费;如系单独购置的,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审计认定为材料费。此外,在研究过程中,如需要租赁使用承担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设备而支付的租赁费,也在设备费内列支核算。

4. 关于材料费投入及核算。材料费也是科研经费核算中比较容易发生调整事项的项目。实务中常见的问题主要有以购代支、列支基建材料、列支生产性材料、列支办公材料等情况,或者实际列支的材料与预算书内材料在名称、规格、型号等方面不一致,不能有效说明与承担课题的相关性及经济的合理性,最终导致对列支费用的调减。与课题的相关性系指科研试验必不可少,经济的合理性主要指采购的价格合理,符合公开交易市场中公允价值原则。

笔者在对某大学有机硅项目进行审计时,发现项目组一次性购买16 片晶体控制芯片,财务按发票金额全部入账材料费。经了解与询问,项目组只使用了6 片,其余10 片芯片尚存放在实验室内,审计结果对未使用材料费用进行了调减。笔者认为,材料费的列支应遵循承担单位现有的资产管理制度,对材料的核算需符合收发存管理规定及存货的计价政策。科研经费——材料费应按实列支,未使用材料应交由物料部门统一管理,避免管理缺位导致的非常损失。

5. 关于燃料与动力费计量与核算。燃料与动力费的核算有其特殊性,项目承担单位往往与科研经费——间接费用混淆。相关法规规定,燃料与动力费核算科研过程中设备运行发生的可单独计量的水、电、燃料消耗费用。

上述规定的核心是“单独计量”,也是在实务操作中的难点。在审计实例中,项目单位往往根据燃料动力费的预算金额,以标准定额分配燃料及动力费,均不符合单独计量的要求。

我们以电费为例,承担单位需对设备运转时间进行有效的监控记录,科研人员应严格完整地记录各项科研设备的开、关机记录,同时按不同设备的功率系数,把设备折旧费按工作量法分配到各个科研项目内。其他燃料及动力费可参照电费的分配方案,也可结果项目单位实际情况,实施科学的分配方法。关于燃料与动力费的计量单价,我们认为可采用水、电、燃料费用的即期单价即可。

科研单位合理化建议例9

作为高校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基层人员,在实际工作感觉科研项目存在以下几种现象: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多,科研项目总类多;项目管理制度不相同,项目支出口径不一致;预算编制要求不严谨,预算支出管理过于刚性,预算调整手续繁琐,科研人员不能按照科研实际需要支付资金;科研项目资金对科研人员的绩效奖励比例低,很多项目没有绩效支出,科研人员的科研创造积极性没有得到很好发挥。综上所述,《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出台非常之必要,是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指导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的纲领性文件。

第一,优化整合中央各部门管理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对定位不清、重复交叉、实施效果不好的,要通过撤、并、转等方式进行必要调整和优化。针对项目分散、重复、交叉问题,一个科研工作重复申报多个课题的现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建立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绩效评估、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采用绩效评估机制,以科学有效的数据对项目进行评估,保证了评估的公正性,建立起一个奖优罚劣的激励导向机制。

第三,2014年底前基本建成中央财政科研项目数据库;2015年底前基本实现与地方科研项目数据资源的互联互通,建成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开放服务。好处在于国家可以统筹项目科研管理和财政资金安排,强化了科研项目和资金信息公开,引进社会监督机制。

第四,项目主管部门要减少项目执行中的检查评价,发挥好学术咨询机构、协会、学会的咨询作用,营造“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的实施环境。目前科研工作中极功尽力,浮躁情绪比较严重,通过政策引导,减轻科研人员的负担,鼓励科研人员尊重科学研究规律,脚踏实地,创造出更好的科研成果。

第五,公益性科研项目要重点解决制约公益性行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强化需求导向和应用导向,使项目成果更有效服务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对于政府支持企业开展的产业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在立项时要加强对企业资质、研发能力的审核,鼓励产学研协同攻关。对于政府引导企业开展的科研项目,主要由企业提出需求、先行投入和组织研发,政府采用“后补助”及间接投入等方式给予支持,形成主要由市场决定技术创新项目和资金分配、评价成果的机制以及企业主导项目组织实施的机制。对于政府引导企业开展的科研项目后补助方式,更能发挥市场配制资源的作用,引导企业自主创新,使科技与经济发展紧密结合。

第七,项目主管部门每年固定时间项目指南,并通过多种方式扩大项目指南知晓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申报项目。自指南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以保证科研人员有充足时间申报项目。从受理项目申请到反馈立项结果原则上不超过120个工作日。要明示项目审批流程,使项目申请者能够及时查询立项工作进展,实现立项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体现了国家倡导国家机关为民服务的意识。

第八,根据不同类型项目,可以采取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用户测评等方式,依据项目任务书组织验收,将项目验收结果纳入国家科技报告。探索开展重大项目决策、实施、成果转化的后评价。采取多种评价方式,特别是后评价机制,可以对项目的后期产生的成果和影响,进行持续的跟踪和监测,避免目前项目结题验收完毕,一切就完事大吉,后期效果没有持续跟踪评价的现象。

第九,在评估评审中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除以定额补助方式资助的项目外,应当依据科研任务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核定项目预算,不得在预算申请前先行设定预算控制额度。劳务费预算应当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编制。这样科研人员就可以根据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去编制预算,目前承担课题的项目负责人都会领导一个团队,其中硕士生和博士生在这个研究团队中占有很大的比例,项目负责人普遍感觉项目中的劳务费不能满足需求,又担心报多了会被核减,影响整个项目的预算资金。如果科研项目的预算能够真正按照实际需要去编制,资金的使用效益会大大提高。

第十,及时拨付资金,合理控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估评审时间,及时批复项目和预算,结合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度,及时合理办理资金支付,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保证科研任务顺利实施。对于明确目标的重大项目,按照关键节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拨款。目前确实存在预算拨款不及时的问题,当年立项的项目,三四月份资金才到位,有时主课题拨付子课题的资金也不及时,资金到达单位后,有时也不能及时拨入项目经费。建议相关管理部门,规定项目经费从立项到拨付到课题相关环节的时间节点,如果没有及时拨付,有关部门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将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中列支。这样临时聘用人员也能有依据交纳各种社会保障支出,减少了这些人员的后顾之忧。科研项目组也能找到更适合项目研究的聘用人员,有利于开展项目研究。

第十二,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项目实施中发生的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目前确实存在科研项目人员利于项目资金举办不必要的会议,频繁出差,搞人情拉关系,既浪费了国家资金又助长了不正之风。三项经费之间可以调剂使用,这样科研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根据自己的科研实际情况,合理调配使用资金,使资金得到高效使用。

第十三,进一步下放预算调整审批权限,这一举措需要相关部门出台相关政策进行明确。目前财政部科技部对民口重大专项等项明确了不同项目预算的审批权限,只有总预算和年度预算、承担单位发生变化,设备费、基本建设费调整才需要报财政部核批。合作单位调整,合作单位之间调整预算,由牵头单位批准,财政局备案。除此之外的直接费用调整由牵头单位批准或备案。体现了预算审批权限下放的宗旨。但地方上的一些小项目预算调整往往却需要向主管项目单位进行变更申报,一个几十万的项目从项目预算申报变更到批复要两三个月,影响了项目资金的有效执行。

第十四,间接费用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合理使用间接费用,结合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价值,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财教【2011】434号文,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明确提出了间接经费和绩效支出的概念,提出间接费用相应金额的上限比例标准。但在实际执行过程,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远远没有达到上限标准,对科研间接成本的补偿和科研人员的绩效奖励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目前科研人员的收入和其做出贡献不匹配。据了解许多科研人员每天工作超过12个小时,基本没有节假日和星期天。建议继续提高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的比例。

第十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解决了科研人员突击花钱的问题,保证科研经费合理有效支出,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企业承担的项目,上述支出也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使用公务卡结算可减少现金使用量,降低现金使用风险。推行信用管理,能够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公务卡还款时间问题有待改尽,因为刷卡消费的时间有先有后,所以享有的免息期长短不同,容易造成混淆,造成超过还款期限的问题,给科研人员造成困扰。建议按消费日算起,免息期一律为50天。

第十七,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评估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主体进行信用评级,并按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通过信用评级可以激励科研人员科研积极性,规范科研资金使用,增强项目承担单位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第十八,建立完善覆盖项目决策、管理、实施主体的逐级考核问责机制,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项目主管部门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实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过去在项目管理中重点工作是放在对项目承担单位和人员在项目执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够,建议借此文件精神,建立对项目主管部门履职评价体系,由上级部门牵头,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定期进行验收评价。

第十九,除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科研项目的立项信息、验收结果和资金安排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信息透明是建立约束机制的最好方法,接受社会监督是发扬民主力量的最好方法。

科研单位合理化建议例10

一、前言

(一)研究背景。科学、合理的科技项目立项评审方案, 对科学技术的创新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加入WTO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 我国各级各类科技立项已从传统的“计划审批”转向“同行专家评议”,目前很多单位采取“同行评议”这种办法来对每年的科技项目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作为重要的立项依据,这无疑增加了科技立项评审的科学性, 但还有许多不完善之处。

(二)研究目标。拟通过对当前科技项目外评审方案的合理性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价,进一步完善科技项目立项评审方案,提高科技立项的质量和立项的科学性。

二、科技项目外评审方案实施现状与特点

(一)科技项目外评审方案实施现状。科技项目和一般项目一样,具有目的性、依赖性、生命周期等特征,并受到时间、空间、成本等因素的约束。同时科技项目拥有创新性、不确定性和可变性、多学科交叉的独立特点。当前科技项目评审应用比较普遍的是“同行评议”的方法,大致分为三种:一是网评,二是会评,三是调查组方式。

(二)当前科技项目外评审方案的特点。第一,长期以来,随着我国科学事业创新的日益发展,对科技项目支持逐渐增加,对于科技项目评审的需要也随之增长。从整体来看,科技项目评审的供给和项目评审的需求之间还存在差距,主要体现在专家比例不足,专家库方面的建设还不够完善,很多优秀的专家没能进入专家库,专家研究领域不够丰富。第二,行政方面因素对科技项目评审存在一定的影响。现在参加项目评审的专家,大部分是单位系统内的人员,学术行为和行政因素并没有完全脱钩,有些评审专家自己本身也有项目参与评审,这样会造成在项目评审中其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会影响到对科技项目评审的价值判断。第三,在科技项目评审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跨学科、跨领域的项目,考虑到专家库建设现状,评审专家跨领域评审的情况也是无法避免的。

三、对科技项目外评审方案的优化建议

(一)进一步构建完善科技项目立项评审评价指标。在对科技项目立项评审过程中,建议从选题、课题研究设计、研究者个人和团队、研究条件4个准则来衡量其立项合理性。其中,选题方面从立项申请的新颖性、原创性、理论价值和实际价值几个准则来衡量其可行性;课题研究设计方面从理论依据、研究内容、研究思路、研究方法、难点和重点等准则衡量其可行性;研究者个人与团队方面从研究者的学术水平、研究的基础准备、团队的组织结构和团队的研究能力等准则衡量其可行性;研究条件方面从硬件条件、经费支持和时间保证等准则衡量其可行性。